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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30/70(000062)

银华30/7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更新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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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 中证 成 长股 债 恒定 组合 30/70 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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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监 会” ) 于2013 年1月5日证 监许 可 【2013】9号 文核 准募 集 。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2013 年5月22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 招 募说 明书 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风险 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 散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 投 资人应 当充 分了 解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 和零 存整 取等 储蓄方 式的 区 别。定 期定 额投 资是 引导 投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平 均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 行的投 资方 式 。 但是定 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 规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 险,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 收益, 也不 是替 代储蓄 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来 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 投 资人 承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本基 金属于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属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中 风 险和预 期收 益较 高的 品种 , 其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水平 高于债 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金 , 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 本 基金为 指数 型基金 , 原则 上采用 完全 复制法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表 现, 具有 与标 的 指数所 代表 的市 场组 合相 似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 值1.00 元 发售 , 在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 基 金份额 净值 可能低 于 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 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市场 风险 ,管理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 合规 性风 险 、 操作 和 技术 风险 以及 本基 金特有 的风 险 等 。巨 额赎 回风险 是开 放式 基金 所特 有的一 种风 险 , 即当单 个开 放 日 基金 的净 赎回申 请超 过 前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 十时 , 投资人 将可 能 无法及 时赎 回持 有的 全部 基金份 额。 投资人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及 基金 合同 , 了 解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基 金是 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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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投资人 的 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 变化引 致 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投资人 应当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其 他机 构购 买和 赎回 基金, 基金 代销机 构名 单详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以及 相关 公告 。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为2015 年11 月22日 ,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为2015 年9 月30 日, 所 披露的 投资 组合 为2015年 第3季 度的 数据 (财 务数 据 未经审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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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4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1 八、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42 九、基金的投资 ............................................................................................................................ 52 十、基金的业绩 ............................................................................................................................ 63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4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66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71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73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 审计............................................................................................................. 7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77 十七、风险揭示 ............................................................................................................................ 81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8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87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88 二十 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8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9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91 二十四、备查文件 ........................................................................................................................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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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 、绪 言 《 银华中 证成 长股债 恒定 组合30/70 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以 下简 称 “招 募 说明书 ” 或 “本 招募 说明 书” ) 依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银华 中证 成长股债 恒定 组合30/70 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编写 。 本招募说 明书 阐述了 银华 中证成长 股债 恒定组 合30/7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投 资目标 、 策略 、 风 险、 费率 等与 投 资人 投 资决 策有 关的 全部 必要事 项 , 投 资人 在 作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银 华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本 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委 托 或授 权 任 何 其他 人 提 供 未 在本 招 募 说 明书 中 载 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 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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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 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银华 中证成 长股 债恒 定组 合30/7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金 管理 人: 指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合 同: 指《银 华中 证成长股 债恒 定组合30/70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及 对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银 华中 证成 长股 债恒定 组合 30/7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说 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指 《银 华中证 成长 股债恒定 组合30/70 指数证 券投资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新 7.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指 《银华中 证成 长股债 恒定 组合30/70 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8. 法律 法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 部门规 章、 地方 性法 规、 地方政 府规 章和 其制 定机 构不时 做出 的修 改、 补充 和有权 解释 9. 《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 次会议 通 过, 自2004 年6 月1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 出 的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2011 年6 月9 日 颁布 、 同年10月1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信 息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监 会2004 年6 月8日 颁布、同 年7月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2004 年6 月29 日颁 布 、 同年7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或 其他经 国 务院授 权的 监管 机构 15.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有 权利 并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机构 投资者 :指 依法可 以投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在中国境 内合 法注册 登记 并存续 或 经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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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8.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条件,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可投 资 于中国 境内 证券 市场 ,并 取得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额度 批准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19.投资 人:指 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21.基金 销售业 务: 指基金 销售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 购、赎 回、 转换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2.直 销机 构: 指银 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3.基金 销售机 构: 指本基 金的直销 机构 以及符 合《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本 基金销 售 业 务的 机构 24.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销售 网点 25.中国 :指中 华人 民共和 国,为本 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不包括 香港 特别行 政区 、澳门 特 别行政 区及 台湾 地区 26.注册 登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存 管、 过户、 清算 和结算业 务, 具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交易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7.注册 登记机 构: 指办理 注册登记 业务 的机构 。基 金的注册 登记 机构为 银华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银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8.基金 账户: 指注 册登记 机构为投 资人 开立的 、记 录其持有 的、 基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9.基金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人 开立的 、记 录投资人 通过 该销售 机构 买卖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指基 金募集达 到法 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合 同规 定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完 毕 , 获 得中 国证 监会 书面确 认 之 日 31.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之 日 32. 基金募集 期 : 指自 基 金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售 结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长 不得 超 过3 个月 33.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合 法存 续的 不定 期期 限 34.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5.T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6.T+n 日: 指自T 日 起第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37.开 放日 :指 基金 销售 机 构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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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38.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39.《业 务规则 》: 指《银 华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 范基金 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注 册登 记方 面的 业务规 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人 共同 遵 守 40.认购 :指在 基金 募集期 内,投资 人根 据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 的规定 申请 购买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1.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投资 人根 据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 的规定 申请 购买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2.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基 金合同和 招募 说明书 的规 定以及 基 金销售 网点 规定 的手 续要 求将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金 的行 为 43.基金 转换: 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本 基金合 同和 基金管理 人届 时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所持 有的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已 开通 基金 转换业 务的 开放 式基 金( 转 出基金)的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份 额 转 换 为同 一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且已 开 通 基 金 转换 业 务 的 其他 开 放 式 基金 (转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4.转托 管: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 的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 实施 的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指 投资人通 过有 关销售 机构 提出申请 ,约 定每期 扣款 日、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6.巨 额赎 回: 指 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赎回 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 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47.元 :指 人民 币元 48.基金 利润: 指基 金利息 收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关 费 用后的 余额 49.基金 资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 价证券 及票 据价值、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应 收 款项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50.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所得 价值 52.基金 资产估 值: 指 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债 的价 值,以确 定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标 的指 数: 中证 银华 成 长股债 恒定 组合30/70 指 数 及其未 来可 能发 生的 变更 54.日/ 天: 指公 历日


55.月 :指 公历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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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56.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57.不可 抗力: 指本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无法 预见、 无法 抗拒、无 法避 免且在 本基 金合同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 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 震及 其 他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 火灾、 政府 征 用、 没 收、 恐 怖袭击 、 传 染病传 播、 法 律法 规变 化 、 突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 件、 证券 交易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C2办 公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 期 2001年5月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证 监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2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85186558 传真 010-58163027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2001 年5 月28 日 ,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7 号 文) 设立 的全 国 性 资产 管理 公司 。 公 司注 册资本 为2 亿元 人民 币, 公 司的股 权结 构 为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资 比例49 %) 、 第一 创 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 资比例29% ) 、 东北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出资比 例21% )及山 西海 鑫实业 股份有 限公司 (出 资比例1 %) 。 公司的 主要 业务 是基 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 资 产管 理 及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 公 司注 册 地为广 东省 深圳 市。 公司治 理结 构完 善, 经营 运作规 范 , 能 够切实 维护 基金投 资人 的利 益。 公司 董事会 下 设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和“ 薪酬与 提名委 员会”2个专 业委员 会,有 针对性 地研 究公司 在经营 管理和 基金 运作 中的 相关 情况 , 制 定相 应的政 策 , 并充分 发挥 独立 董事 的职 能, 切实 加强 对 公司运 作的 监督 。 公司监事 会由4 位监事 组成 ,主要负 责检 查公司 的财 务以及对 公司 董事、 高级 管理人 员 的行为 进行 监督 。 公司具 体经 营管 理由 总经 理负责 , 公 司根 据经 营运 作需要 设置 投资 管理 一部 、 投资 管理 二部、 投资管 理三 部、 量 化投资 部、 研 究部、 市场 营销部、 机构 业务 部、 国 际合作 与产 品 开 发部、 境 外 投资 部、 交易 管理部 、养 老金 业务 部、 风险管 理部 、运 作保 障部 、信息 技术 部 、 互联网 金融 部、 投 资银 行 部、 公 司办公 室、 人 力资 源部、 行 政财 务部、 深圳 管理部、 监察 稽 核部、 战略 发展 部等 22 个 职能部 门, 并设 有北 京分 公司。 此外 ,公 司设 立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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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作为公 司投 资业 务的 最高 决策机 构 , 同 时下设 “ 主 动型A 股投 资决 策、 固定 收益投 资决 策、 量化和 境外 投资 决策 ”三 个专门 委员 会。 公司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负责 确定 公司 投资业 务理 念 、 投资政 策及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险 管理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监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王珠林 先生 : 董 事长 , 经 济学博 士。 曾任 甘肃 省职 工财经 学院 财会 系讲 师; 甘肃省 证券 公司发 行部 经理 ;中 国蓝 星化学 工业 总公 司处 长, 蓝星清 洗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副 总经 理 、 董事会 秘书 , 蓝星化 工新 材料股 份公 司筹 备组 组长 ; 西 南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副总裁 ; 中国 银 河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 总 裁。 此外, 还曾 先后担 任中 国 证监会 发行 审核 委员 会委 员、 中 国证 监会 上市 公司 并购重 组审 核委 员会 委员 、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投资 银行 业委 员会 委员 、 重 庆市 证券 期货业 协会 会长 、 盐 田港 集团外 部董 事、 国投 电力 控 股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上海 城投 控股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 立董 事等 职务 。 现 任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银 华国 际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银 华财 富资 本管 理 ( 北京) 有限 公司 董事 、 西 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 兼 任中国 上市 公司协 会并 购融 资委 员会 执行主 任 、 中 国 退役士 兵就 业创 业服 务促 进会副 理事 长、 中证 机构 间报价 系统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中航 动力 股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财政部 资产 评估 准则 委员 会委员 、 北 京大 学公 共经 济管理 研究 中心 研究员 。 钱龙海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硕士 。 曾 任北 京京 放投 资管理 顾问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佛 山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任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党 委书 记、 董事 、 总裁 , 兼 任第 一创业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第 一创 业摩 根大 通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还担 任中 国证 券业协 会第 五届 理事 会理 事, 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投资 银行业 务委 员会 第五 届副 主任委 员, 深圳 市证券 业协 会副 会长 。 杨树财 先生: 董事, 中共 党员, 研究生 , 高级 会计 师,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中 国证券 业 协 会创新 发展 战略 委员 会副 主任委 员, 吉林 省高 级专 业技术 资格 评审 委员 会评 委, 第 十三 届长 春市人 大代 表 , 长春 市特 等劳动 模范 , 吉林省 五一 劳动奖 章获 得者 , 全 国五 一劳动 奖章 获 得 者, 吉 林省 劳动 模范, 吉林 省人民 政府 第三 届、 第四 届决策 咨询 委员 。 曾 任职 吉林省 财政 厅、 吉林会 计师 事务 所涉 外业 务部主 任; 广西 北海 吉兴 会计师 事务 所主 任会 计师 ; 吉林 会计 师事 务所副 所长 ; 东 北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财务 总监 、 副 总裁、 总裁;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总 裁、 党委书 记 ; 东 方基金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 现 任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党委 副 书记; 中证 机构 间报 价系 统股份 有限 公司 监事 。 周晓冬先生: 董事, 金 融 MBA 、 国际商务师。 曾任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广 东分公司总经理; 上海海博鑫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 常务副总经理。 现任海 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兼任北京惠宇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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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王立新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经 济学 博士 。 曾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总行 科员 ; 南 方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副处 长;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开发 部 、 市 场拓展 部总 监; 银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经 理、 代总 经理、 代董 事长。 现任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银 华财 富资 本管 理(北 京)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银 华国 际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郑秉文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后, 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曾任 中国 社会 科学院 培训 中心主 任, 院长 助理 , 副 院长。 现任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美国 研究 所党 委书 记、 所长; 中国 社科 院世界 社会 保障 中心 主任 ;中国 社科 院研 究生 院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政 府特 殊津贴 享受 者 , 中国人 民大 学劳 动人 事学 院兼职 教授 , 武 汉大 学社 会保障 研究 中心 兼职 研究 员, 西 南财 经大 学保险 学院 暨社 会保 障研 究所兼 职教 授, 辽宁 工程 技术大 学客 座教 授。 王恬先 生: 独立 董事 , 大 学学历 , 高 级经 济师 。 曾 任中国 银行 深圳 分行 行长 , 深圳 天骥 基金董 事, 中国 国际 财务 有限公 司( 深圳 )董 事长 ,首长 四方 (集 团)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 现任南 方国 际租 赁有 限公 司副董 事长 ,首 长四 方( 集团)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总 经理。 陆志芳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律硕 士, 律师 。 曾 任对 外经济 贸易 大学 法律 系副 主任, 北京 仲裁委 员会 仲裁 员, 北京 市律师 协会 国际 业务 委员 会副 主 任委 员 , 海问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 合 伙人 , 浩天 信和 律师 事务 所合伙 人、 律师 。现 任北 京天达 共和 律师 事务 所合 伙人、 律师 。 刘星先 生: 独立 董事 , 管 理学博 士, 重庆 大学 经济 与工商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政府 特殊 津贴 享受 者、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协会 非执业 会员 、 中 国会 计学 会理事 、 中 国会 计学会 对外 学术 交流 专业 委员会 副主 任、 中国 会计 学会教 育分 会前 任会 长、 中国管 理现 代化 研究会 常务 理事 、中 国优 选法统 筹法 与经 济数 学研 究会常 务理 事。 周兰女 士 : 监 事会主 席 , 中国社 会科 学院 货币 银行 学专业 研究 生学 历。 曾任 北京建 材研 究院财 务科 长; 北京 京放 经济发 展公 司计 财部 经理 ; 佛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监事长 及风 险控 制委员 会委 员。 现任 第一 创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监 事长及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委 员。 王致贤 先生 , 监 事, 硕士。 曾任 重 庆市 地方 税务 局办 公室秘 书、 重庆 市政 府办 公厅一 处 秘书、 重庆 市国 有资 产监 督管理 委员 会办 公室 秘书 、 重庆 市国 有资 产监 督管 理委员 会企 业管 理三处 副处 长。 现任 西南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办 公室 (党委 办公 室) 主任 、证 券事务 代表 。 龚飒女 士: 监事 , 硕 士学 历。 曾 任 湘 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分支 机构 财务 负责 人; 泰 达荷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事业部 副总 经理 ; 湘 财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稽核 经理 ; 交银 施罗 德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运营 部总 经理。 现任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运 作保 障部 总监 。 杜永军 先生 : 监 事, 大专 学历。 曾任 五洲 大酒 店财 务部收 款主 管; 北京 赛特 饭店财 务部 收款主 管、 收款 主任 、 经 理助理 、 副 经理 、 经 理。 现任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行政 财务 部 总 监助理 。 封树标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工学硕 士。 曾任 国信 证券 天津营 业部 经理 、 平 安证 券综合 研究 所副所 长 、 平 安证券 资产 管理事 业部 总经 理、 平安 大华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 广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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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基金机构投 资部总 经理等 职。2011 年3月 加盟银华 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曾担任 公司总经理 助 理职务 , 现任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副 总经 理 , 同 时兼 任公司 投资 管理 二部 总监 及投资 经 理 。 周毅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学位 。 曾 任美 国普 华永 道金融 服务 部部 门经 理、 巴克莱 银行 量化分析 部副 总裁及 巴克 莱亚太有 限公 司副董 事等 职。2009 年9 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曾担任银华全球核心 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及银 华抗通 胀主 题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经 理和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职务 。 现 任 银 华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 任公 司量化 投资 总监 、 量 化投 资部总 监以 及境 外投 资部 总监 、 银 华财 富 资本管 理 ( 北京 ) 有 限公 司董事 、 银 华国 际资 本 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 并同 时兼任 银华 深证 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中证800 等权 重指 数 增强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职务 。 凌宇翔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工商管 理硕 士。 曾任 机械 工业部 主任 科员 ; 西 南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基 金管 理部 总经 理;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现任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及银 华国 际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杨文辉 先生 , 督 察长, 法学 博士。 曾任 职于 北京 市水 利经济 发展 有限 公司 、 中 国证监 会。 现任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2.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周大鹏 先生 , 硕士学 位 ; 毕业于 中国 人民 大学 ;2008 年7月 加盟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曾担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助理等职。2011 年9 月26 日 至 2014 年1 月6日 期间 担 任银 华沪深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基金 经理 ,2012 年8月23 日起 兼 任上证50等 权重交 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2012 年8 月29日起 兼任银 华上 证上证50 等权 重交易 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金基 金经 理。 自2013 年5月22 日起兼 任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 自2014 年1月7日 起兼 任银 华沪 深300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葛鹤军 先生 , 博士学 位 ;2008年至2011 年 曾在 中诚 信 证 券评 估有 限公 司、 中诚 信国际 信 用评级 有限 公司 从事 信用 评级工 作。2011 年11 月加 盟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主要 从事 债券 研究工作 ,曾 任基金 经理 助理 ,自2014 年10月8日起 担任本基 金基 金经理 并同 时兼任 银 华信 用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及 银华 中证 中票50 指 数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 金经 理 , 自2015 年4月24 日起 兼任 银 华泰利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自2015 年5月6日 起兼任 银华 恒利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王怀震 先生 , 管 理本 基金 时间为2013 年5 月22 日至2013年8 月26 日。 经惠云 女士 , 管 理本 基金 时间为2013 年8 月5日至2015 年6月18日。 3.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委员会 主席 :王 立新 委员: 封树 标、 周毅 、王 华、姜 永康 、 王 世伟 、 郭 建兴 、 倪明 、董 岚枫 王立新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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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封树标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周毅先 生: 详见 主要 人员 情况。 王华先 生 , 硕 士学位 ,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协 会非 执业 会员 。 曾 任职 于西南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2000 年10 月加盟 银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筹) , 先后在研 究策 划部、 基金 经理部工 作, 曾任银 华保 本增 值证 券投 资基金 、 银 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 华富 裕主 题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 任 银 华中小 盘精 选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银华 回报 灵活 配置定 期开 放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和 银 华 逆 向 投资 灵 活 配 置定 期 开 放 混 合型 发 起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经理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投资 管理 一部 总监 及A 股 基金投 资总 监。 姜永康 先生 , 硕士 学位 。 2001 年至2005 年曾 就职 于中 国平安 保险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 历任研究 员、 组合经 理等 职。2005 年9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 曾 任养 老金管理 部投 资经理 职务 。 曾担任 银华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 银华保 本增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永祥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以 及银华 中证 转债 指数 增强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现任 公司 总 经理助 理 、 投 资管理 三 部 总监及 固定 收益 基金 投资 总监 以 及银 华财 富资 本管 理 ( 北京 ) 有 限 公司董 事 , 并同 时担 任银 华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银 华永 泰积 极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 王世伟 先生 , 硕 士学 位, 曾 担任吉 林大 学系 统工 程研 究所讲 师; 平安 证券 营业 部 总经理 ; 南方基金 公司 市场部 总监 ;都邦保 险投 资部总 经理 ;金元证 券资 本市场 部总 经理。2013 年1 月加盟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担 任银 华财 富资 本管理 (北 京)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现任 银华财 富资 本管 理( 北京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郭建兴 先生 , 学 士学 位。 曾在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原 山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从事 证券自 营业 务工 作, 历任 交易主 管 、 总 经理助 理兼 监理等 职 ; 并 曾就职 于华 商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投资 管理 部,曾 担任 华商领先 企业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职 务。2011 年4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银 华优 质增 长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倪明先 生 , 经 济学博 士 ; 曾在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从事 研究 分析 工作 , 历 任债券 信用 分析师 、 债 券基 金助 理、 行业研 究员 、 股 票基 金助 理等职 , 并 曾任 大成 创新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经理 职务。2011 年4月加 盟银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 现任 银华核 心价值优选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银 华领 先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及银 华战 略新 兴灵 活配 置定期 开放 混 合型发 起式 基金 基金 经理 。 董岚枫 先生 , 博士学 位 ; 曾任五 矿工 程技 术有 限责 任公司 高级 业务 员。2010 年10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研 究部 助理 研究 员、 行业研 究员 、 研 究部 副总 监。 现 任研 究部 总监。 4.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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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依法 募集 基金 并销 售基 金份额 ; 4.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 转换 和非 交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5.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本基金 合 同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投资 人的 利益; 6.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7.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 金进 行融 资; 8.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得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9.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10.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 所、证 券经 纪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 机构; 11.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2.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3.依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 律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方案 ; 14.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 公司行 使股 东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 利; 15.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行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6.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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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 有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 确 定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 价 格; 9.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 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0.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1.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12.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3.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5.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 理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会计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7.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 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 法权益 时, 应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0.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 履行 自己的义 务, 基金托 管人 违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1.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22.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3.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的各 项文 件或资 料在 规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者 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24.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第三 方处 理时, 应当 对第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行 为 承担责 任; 25.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6.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 期间 未能达到 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金合 同不 能生效 ,基 金管理 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内 退 还基金 认购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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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及 限制 全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证 券法 》 的 行为, 并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 施,防 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的 发生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基 金法 》 的 行为, 并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 施,防 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其他 基 金; (2) 以基 金的 名义 使用 不 属于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买卖 证券; (3) 动用 银行 信贷 资金 从 事证券 买卖 ; (4)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抵 押 、担保 、资 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5) 从事 证券 信用 交易 ; (6) 以基 金资 产进 行房 地 产投资 ; (7) 从事 有可 能使 基金 承 担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8) 从事 证券 承销 行为 ; (9) 将基 金资 产投 资于 与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有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 行为来 操纵 和扰 乱市 场价 格; (11) 进行 高位 接盘 、 利 益输送 等损 害基 金持 有人 利益的 行为 ; (12) 通过 股票 投资 取得 对上市 公司 的控 制权 ; (13)因 基金 投资股 票而 参加上市 公司 股东大 会的 、与上市 公司 董事会 或其 他持有 5% 以上投 票权 的股 东恶 意串 通,致 使股 东大 会表 决结 果侵犯 社会 公众 股东 的合 法利益 ; (14) 法律 、法 规及 监管 机关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4.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加 强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违 反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 议; (2)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 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3)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材料 中弄 虚作 假; (4)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5)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6)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7)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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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5.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 风险 管理体系 和 内部控制 制度 1. 风险 管理 体系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 信 用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操作或 技 术风险 、 合 规性 风险 、 声 誉风险 和外 部风 险。 针对 上述各 种风 险, 本公 司建 立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管 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内 容: (1)建 立风险 管理环 境。 具体包括 制定 风险管 理战 略、目标 ,设 置相应 的组 织机构 , 配备相 应的 人力 资源 与技 术系统 ,设 定风 险管 理的 时间范 围与 空间 范 围 等内 容。 (2)识 别风险 。辨识 组织 系统与业 务流 程中存 在什 么样的风 险, 为什么 会存 在以及 如 何引起 风险 。 (3) 分析 风险 。检 查存 在 的控制 措施 ,分 析风 险发 生的可 能性 及其 引起 的后 果。 (4)度 量风险 。评估 风险 水平的高 低, 既有定 性的 度量手段 ,也 有定量 的度 量手段 。 定性的 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为 若干 级别 , 每一 种风 险按其 发生 的可 能性 与后 果的严 重程 度 分别进 入相 应的 级别 。定 量的方 法则 是设 计一 些风 险指标 ,测 量其 数值 的大 小。 (5)处 理风险 。将风 险水 平与既定 的标 准相对 比, 对于那些 级别 较低的 风险 ,则承 担 它, 但 需加 以监 控。 而对 较为严 重的 风险 , 则 实施 一定的 管理 计划 , 对 于一 些后果 极其 严重 的风险 ,则 准备 相应 的应 急处理 措施 。 (6)监 视与检 查。对 已有 的风险管 理系 统要监 视及 评价其管 理绩 效,在 必要 时适时 加 以改变 。 (7)报 告与咨 询。建 立风 险管理的 报告 系统, 使公 司股东、 公司 董事会 、公 司高级 管 理人员 及监 管部 门了 解公 司风险 管理 状况 ,并 寻求 咨询意 见。 2. 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A. 全面 性原 则 。 内部 控制 制度覆 盖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人 员 , 并渗透 到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经 营环 节。 B.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设立 独立的 督察 长与 监察 稽核 部门, 并 使 它们 保持 高度 的独立 性与 权威性 。 C.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 司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 权责 分明 、 相 互牵 制, 并通 过切 实 可行的 相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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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制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 中的盲 点。 D. 有效 性原 则 。 公 司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工 作必 须从 实际 出发 , 主 要通 过对 工作 流程 的控制 , 进而达 到对 各项 经营 风险 的控制 。 E.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 的投 资管理 、 基 金运 作、 计算 机技术 系统 等相 关部 门, 在物理 上和 制度上 适当 隔离 。 对因 业务 需要知 悉内 幕信 息的 人员 , 制定严 格的 批准 程序 和监 督处罚 措 施 。 F. 适时 性原 则 。 公司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的 制定 , 应 具有前 瞻性 , 并且必 须随 着公司 经 营 战略、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 念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度 等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 完善。 (2)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A. 控制 环境 公司董 事会 重视 建立 完善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与内 部控 制体系 。 本公 司在 董事 会下 设立了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 负 责针 对公 司在经 营管 理和 基金 运作 中的风 险进 行研 究并 制定 相应的 控制 制 度。 在 特殊 情况 下,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可依 据其 职权 , 在上 报董 事会 的同 时, 对公司 业务 进行 一定的 干预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设立 了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就基 金投 资等 发表专 业意 见及 建议。 此外, 公司 设有 督察 长, 组 织指导 公司 的监 察与 稽核 工作 , 对公 司和 基金 运作 的 合法性 、 合规性 及合 理性 进行 全面 检查与 监督 , 参 与公 司风 险控制 工作 , 发 生重 大风 险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B. 风险 评估 公司风 险控 制人 员定 期评 估公司 风险 状况 , 范围 包括 所有能 对经 营目 标产 生负 面影响 的 内部和 外部 因素 , 评 估这 些因素 对公 司总 体经 营目 标产生 影响 的程 度及 可能 性, 并 将评 估报 告报公 司董 事会 及高 层管 理人员 。 C. 操作 控制 公司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 方面, 体现 部门 之间 职责 有分工 , 但 部门 之间 又相 互合作 与 制 衡的原 则。 基金 投资 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 场等 业务 部门有 明确 的授 权分 工, 各部门 的操 作相 互独立 ,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统 。各 业务 部门 之间 相互核 对、 相互 牵制 。 各业务 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分工合 理、 职责 明确 , 形 成相互 检查 、 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减 少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各工 作岗 位均 制定 有相 应的书 面管 理制 度。 在明确 的岗 位责 任制 度基 础上, 设置 科学 、 合 理、 标 准化的 业务 操作 流程 , 每 项业务 操 作有清 晰、 书面 化的 操作 手册, 同时 ,规 定完 备的 处理手 续, 保存 人员 进行 处理。 D.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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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保 证信 息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E. 监督 与内 部稽 核 本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 务部门 的监 察稽 核部 ,其 中监察 稽核 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职 能 , 检查、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 度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 监督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 执行情 况, 揭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 及时 提出 改进意 见,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监察 稽核 人员 具有 相对的 独立 性, 定期 出具 监察稽 核报 告, 报公 司督 察长、 董事 会及 中国证 监会 。 (3)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 控制的 声明 A. 本公 司 确 知建 立、 实施 和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 公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B.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C.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场 环境的 变化 及公 司的 发展 不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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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10 月 ,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中国 建设 银行 于 2005 年10 月 在香 港联合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股 票代 码 939) , 于2007 年9 月 在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挂牌 上市(股 票代 码 601939) 。 2015 年6 月末 , 本 集团 资 产总 额 182,192 亿元 , 较 上年末 增 长 8.81%; 客户 贷 款和垫 款 总额 101,571 亿元 ,增 长 7.20% ;客 户存 款总 额 136,970 亿元 ,增 长 6.19% 。 净利 润 1,322 亿元, 同比 增长0.97% ; 营业收 入 3,110 亿元 ,同 比增长 8.34% , 其中 ,利 息净收 入同 比增 长 6.31%, 手续 费及 佣金 净收入 同比 增长 5.76%。 成本收 入比 23.23%, 同比 下降 0.94 个百 分点。 资本 充足 率14.70% ,处于 同业 领先 地位 。 物理与 电子 渠道 协同 发展 。 总 行成 立了 渠道与 运营 管理部 , 全面 推进渠 道整 合; 营业 网 点“三 综合 ”建 设取 得新 进展, 综合 性网 点达 到 1.44 万 个, 综合 营销 团队 达 到 19,934 个、 综合柜 员占 比达 到84% , 客户可 在转 型网 点享 受便 捷舒适 的 “一 站式 ” 服务 。 加 快打 造电 子 银行的 主渠 道建 设, 有力 支持物 理渠 道的 综合 化转 型, 电 子银 行和 自助 渠道 账务性 交易 量占 比达94.32% , 较上 年末 提 高 6.29 个 百分 点 ; 个 人网 上银行 客户 、 企业 网上 银 行客户 、 手机 银行客 户分 别增 长8.19% 、10.78% 和11.47% ; 善融 商 务推出 精品 移动 平台 , 个 人商城 手机 客 户端“ 建行 善融 商城 ”正 式上线 。 转型重 点业 务快 速发 展。2015 年 6 月末 ,累 计承 销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2,374.76 亿元, 承销 金额 继续 保持 同业第 一;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只 数和 新发 基金 托管 只数均 列市 场第 一, 成 为首 批香 港基 金内 地销售 代理 人中 唯一 一家 银行代 理人 ; 多 模式 现金 池、 票 据池 、 银 联单位 结算 卡等 战略 性产 品市场 份额 不断 扩大 , 现 金管理 品牌 “ 禹道 ” 的 市 场影响 力持 续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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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升; 代理 中央 财政授 权支 付业务 、 代理 中央非 税收 入收缴 业务 客户 数保 持同 业第一 , 在同 业 中首家 按照财 政部要 求实 现中央 非税收 入收缴 电子 化上线 试点。 “ 鑫存 管”证 券客户 保证金 第三方 存管 客户 数3,076 万户, 管理 资金 总 额7,417.41 亿元 ,均 为行 业第 一 。 2015 年 上半 年,本 集团各 方面良好 表现 ,得到 市场 与业界广 泛认 可,先 后荣 获国内 外 知名机 构授 予 的40 多项 重 要奖项 。 在 英国 《银 行家》 杂志 2015 年 “世 界银行 1000 强 排名” 中,以 一级 资本 总额 继续 位列全 球第 2; 在美 国《 福布斯 》杂 志 2015 年 全球 上市公 司 2000 强排名 中继 续位 列 第 2 ; 在美国 《 财富 》 杂志2015 年世 界500 强排 名 第29 位 , 较 上年 上升 9 位; 荣 获美 国 《环 球金 融 》 杂志 颁发的 “2015 年 中 国最佳 银行” 奖项; 荣获 中国银 行业 协 会授予 的 “ 年度 最具 社会 责任金 融机 构奖 ” 和 “年 度社会 责任 最佳 民生 金融 奖” 两 个综 合大 奖。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 管处 、养 老金托 管处 、清算 处、 核算 处、 监督 稽 核处 等 9 个 职能处 室, 在上 海设 有投 资托管 服务 上海 备份 中心 ,共有 员工 210 余人 。自 2007 年 起, 托 管部连 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制 审计 ,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的 内控 工 作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观甫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 长办 公室 工 作,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 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总行 个人 银 行业务 部、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 个 人银行 业务 和内 部审 计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 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 行长 办公室 ,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 银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 信 贷 二部、 信贷部 、 信 贷管 理部 、 信 贷经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 并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 国建设 银行 北京 市分行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务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 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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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5 年 9 月 末, 中 国 建设 银 行已托 管 537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力 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中 国建 设银 行自 2009 年至今 连续 五年 被国 际权 威杂志 《全 球托 管人 》 评 为“中 国最 佳 托管银 行”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严格 按照现 行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 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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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 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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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1)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深圳 直销 中心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9 层 电话 0755-83515002 传真 0755-83515082 联系人 饶艳艳 网址 www.yhfund.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78-3333 (2)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C2 办公 楼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代销 机构 1)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 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1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3)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北 京复 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客服电 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4)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69号 法定代 表人 蒋超良 客服电 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 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 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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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客服电 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8)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深 圳市 深南 东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建一 客服电 话 95511-3 网址 bank.pingan.com 9)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路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客服电 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10)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25 号中国 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双宁 客服电 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11) 西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陕西省 西安 市新 城区 东四 路35号 法定代 表人 王西省 客服电 话 96779 网址 www.xacbank.com 12)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甲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客服电 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8号 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 丰靖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14)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包头 市钢 铁大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刘芳 客服电 话 95352 网址 www.cbhb.com.cn 15)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河西 区马 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伏安 联系人 王宏 客服电 话 95541 网址 www.cbhb.com.cn 16)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 东路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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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法定代 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何茂才 客服电 话 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17)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庆春 路46 号杭 州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客服电 话 0571-96523 、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8) 吉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吉林省 长春 市经 开区 东南 湖大路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国兴 联系人 孙琦 客服电 话 400-88-96666 网址 www.jlbank.com.cn


19) 青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腾克 客服电 话 96588 ( 青 岛 ) 、 400-669-6588 (全 国) 网址 www.qdccb.com 20)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8 号15-20 楼、22-27楼 法定代 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施传荣 客服电 话 021-962999 、 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21) 广东顺 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佛山 市顺 德大 良新 城区拥 翠路2号 法定代 表人 姚真勇 网址 www.sdebank.com 22)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遇玺 客服电 话 95537 ;400-609-5537 网址 www.hrbb.com.cn 23)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 二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24)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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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注册地 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 区会 展路129号大连国 际金融中 心A座-大连期货 大厦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谢立军 客服电 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25) 大同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15 号桐 城中央21层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26)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市 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树财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 0431-85096733 网址 www.nesc.cn 27) 东兴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5 号 新盛大 厦B 座12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客服电 话 4008-888-993 网址 www.dxzq.net 28) 国都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号 国华 投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29) 恒泰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客服电 话 0471-4960762 网址 www.cnht.com.cn 30) 华龙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兰州市 城关 区东 岗西 路638 号财富 大厦4楼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邓鹏怡 客服电 话 95368 网址 www.hlzqgs.com 31) 华融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客服电 话 400-898-9999 网址 www.hrsec.com.cn 32) 华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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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注册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青 羊区 陕西 街23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谢国梅 客服电 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33)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江 省 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路56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刘爽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34) 开源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市 高新 区锦 业路1号 都 市之门B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刚 联系人 黄芳 客服电 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35) 联讯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广 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东 江三 路广 播电 视新 闻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联系人 郭晴


客服电 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36)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经 七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马晓男 客服电 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37) 日信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18号 法定代 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文思婷 客服电 话 400-660-9839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38) 瑞银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7 号 英蓝国 际金 融中 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宜荪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39)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太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40)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19 号 富凯大 厦B 座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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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41) 新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田德军 联系人 田芳芳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42) 信达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客服电 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43)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路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客服电 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44) 中国银 河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邓颜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45) 中国国 际金 融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外 大街1号 国 贸大厦2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立群 联系人 蔡宇洲 客服电 话 010-85679238 ; 010-85679169 网址 www.ciccs.com.cn 46) 中天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省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 街23号甲 法定代 表人 马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网址 www.stockren.com 47)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48)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A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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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郑慧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49)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路222 号 青岛国 际金 融广 场1 号楼20层(266061)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服电 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50)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世纪 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华 联系人 王薇 网址 www.ajzq.com 51)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52) 财通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杭大 路15 号嘉 华国 际商务 中心201 、 501 、 502 、 1103 、 1601-1615 、 1701-1716 法定代 表人 沈继宁 客服电 话 95336 ; 4008696336 网址 www.ctsec.com 53) 长城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 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54)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市 新华 路特8号 长江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奚博宇 客服电 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55)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杨路510 号 南半幢9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56)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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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115 号投行 大厦20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 话 400-888-1888 网址 www.fcsc.cn 57)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可园 南路1号 法定代 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 话 0769-961130 网址 www.dgzq.com.cn 58) 东海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18层 法定代 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梁旭 客服电 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59)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工 业园 区星 阳街5号 东 吴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客服电 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60)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丰 盛胡 同28 号太平 洋保 险大 厦11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客服电 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61) 光大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 人 刘晨 客服电 话 95525 ; 10108998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62) 广州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5 号 广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 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梁微 客服电 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63) 国海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桂 林市 辅星 路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客服电 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64)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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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法定代 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俞驰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stock.com 65)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商 城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66) 国信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16-26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客服电 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67)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联系人 祝丽萍 客服电 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68) 海通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 www.htsec.com 69) 华安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路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工 联系人 范超 客服电 话 96518( 安徽) ; 400-809-6518( 全国) 网址 www.hazq.com 70)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71)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 大厦7 、8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 话 96326 (福 建省 外请 先 拨0591 ) 网址 www.hfzq.com.cn 72) 华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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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民 田路178 号华 融大 厦5 、6楼 法定代 表人 薛荣年 联系人 王叶平 客服电 话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188-3888 ; 全国统一电话委托号 码:400-880-2888 网址 www.chinalions.com 73) 华泰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市 江东 中路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万善 客服电 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74)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28 层A01 、B01(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客服电 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75) 南京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大 钟亭8号 法定代 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客服电 话 400-828-5888 网址 www.njzq.com.cn 76) 平安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中心 区金 田路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 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77) 长城国 瑞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市 莲前 西路2号 莲富 大 厦17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勇 客服电 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78)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西藏 中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德雄 客服电 话 400-891-8918 ; 021-962518 网址 http://www.962518.com 79) 申万宏 源 证 券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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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路989 号45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客服电 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80) 世纪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层 法定代 表人 姜昧军 网址 www.csco.com.cn 81) 太平洋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省 昆明 市青 年路389 号 志远大 厦1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 唐昌田 客服电 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82) 五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4028 号荣超 经贸 中心 办公 楼47 层01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立功 联系人 王鹏宇 客服电 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83) 西藏同 信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自 治区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绍君 联系人 曹亦思 客服电 话 400-881-1177 网址 www.xzsec.com 84) 湘财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A栋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李欣 客服电 话 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85) 兴业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湖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客服电 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86)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黄婵君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87)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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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联系人 刘毅 客服电 话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88)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1619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41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 戴蕾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89)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南山 区科 技中 一路 西华强 高新 发展 大 楼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客服电 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 90)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8 号 卓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皓


联系人 洪诚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91)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梨 园路 物资 控股置 地大 厦8 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92)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大道555 号裕 景国 际B 座16 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 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93)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德 胜门 外华 严北里2号 民建 大厦6 层 联系人 朱亚菲 客服电 话 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94)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 恒生 大厦12楼 联系人 徐昳绯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95)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路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厦9 楼(20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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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96)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 西路1 号元 茂大 厦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 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97)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路195 号3C座9 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98)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银 城中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8 楼801 联系人 方成 客服电 话 400-821 -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99) 万银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望 京浦 项中 心A座9 层04-08 联系人 付少帅 客服电 话 400-059-8888 网址 www.wy-fund.com 100)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路88号SOHO 现 代城C 座1809 联系人 刘梦轩 客服电 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101)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C座9 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 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102) 深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2028 号皇岗 商务 中心 主楼4F(07 )单 元 联系人 叶健 客服电 话 4006-877-899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103)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外 大街22号 泛利 大厦10 层 联系人 吴卫东 客服电 话 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104)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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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南 礼士 路 66 号建威 大 厦1208 室 联系人 王天 客服电 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105)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车 公庄 大 街9 号五 栋大 楼C 座702 室 联系人 苏昊 客服电 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106) 北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海 淀南 路 13 号楼6 层616 室 联系人 魏争 客服电 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107)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91 号 金地中 心 A 座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108)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中路20 号乐 成中 心A座23层 联系人 马鹏程 客服电 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109) 中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麦 子店 西 路3 号新 恒基 国际 大厦15 层 联系人 孟夏 客服电 话 400-8888-160 网址 www.cifco.net 110)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民 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联系人 赵海峰 客服电 话 010-88067525 网址 www.5irich.com 111) 海银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1217 号 陆家 嘴金 融服 务广 场16 楼 联系人 刘艳妮 客服电 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112)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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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长宁 区金 钟 路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联系人 凌秋艳 客服电 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113) 北京微 动利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石景 山区 古城 西 路113 号 景山 财富 中心 金融 商业 楼 341 室 联系人 季长军 客服电 话 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114) 北京君 德汇 富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18 号恒 基中 心办 公楼 一 座 2202 室 联系人 魏尧 客服电 话 400-066-9355 网址 www.kstreasure.com


115) 北京乐 融多 源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西 大望 路1 号 1 号楼 16 层1603 室 联系人 张婷 客服电 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以上 排名 不分 先后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规 定,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3. 网 上直 销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 具体 交易细 则 请参阅 本公 司网 站公 告。 网址:www.yhfund.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C2 办公 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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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 及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 特殊普 通合 伙)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安 永大楼 (即 东 3 办公楼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港平 联系人 贺 耀 电话 010-58153280 ;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汤 骏 、贺 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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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经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1月5日证监 许可 【2013 】9号 文核准募 集。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净 认 购 款 及 募 集 资 金 认 购 期 利 息 折 合 基 金 份 额 共 计339,070,719.93 份, 有 效 认 购 户 数 为2,322户。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 基金存续期 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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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2013 年5月22 日 生效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 值低于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2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200 人, 或连 续20 个工 作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证 监会 说 明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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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 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本基 金销 售机构 为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和 代 销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 本基 金代销 机构 名单 参见 本招 募说明 书 “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部分 相关 内容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其他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基 金代 销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 投 资人 应当 在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若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指定 的代 销机构 开通 电话 、 传 真或 网上等 交易 方式 , 投 资人 可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 (二)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和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三) 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 回时 除外。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以 基金 销售机 构公 布 时间为 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业务 已于 2013 年 7 月 22 日开 通。 (四) 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份额 登记日 期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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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4.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5.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 必 须全 额交 付申购 款项 , 投 资人 交付 款项后 , 申 购申请 方为 有效。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可 用基 金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购 、赎 回申 请无 效而 不予成 交。 投资人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理 时间 、 处 理 规则等 在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 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在 正常情 况下 ,本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在T+1 日内 对该交 易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T日 提交 的有效 申请, 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 包括该 日)到 销售 网点柜 台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否 则, 如 因申 请未 得到 基金 管理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而 造成 的损 失, 由投 资人 自行承 担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接 收 到 申 请。 申 购 与 赎 回的 确 认 以 注册 登 记 机 构 或基 金 管 理 人的 确 认 结 果为 准。 因 投资 人怠 于履 行该 项查询 等各 项义 务, 致使 其相关 权益 受损 的,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损 失或 不利 后果。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业务 规则,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按照 有关 规定 公告 。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 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投 资人 已缴 付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投资 人账户 。 投资人赎 回申 请成功 后, 基金管理 人将 通过注 册登 记机构及 基金 销售机 构在T +7日(包 括该日) 内将赎 回款 项划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银行 账户 ,但在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时除 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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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六) 申购份额和赎 回金额 的 限制 1. 在本 基金 代销 网点 及直 销网上 交易 系统 进行 申购 时, 每个 基金 账户 首笔 申购 的最低 金 额为人 民币10元 , 每 笔追 加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10元。 直 销机 构的 直销 中心仅 对机 构 投 资人 办 理业 务 , 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的 直销 中心 或各 代销机 构对 最低 申购 限额 及交易 级差 有 其他规 定的 ,以 其业 务规 定为准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 销售 机构 办 理赎 回时 , 每笔 赎回 申请的 最低 份额 为500 份 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 但 某笔 赎 回申 请 导 致单 个交 易账户 的基 金 份额余 额少 于500 份 时, 余 额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 赎回。


3. 投资 人将 所申 购的 基金 份额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 转为基 金份 额时 ,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 的限制 。 4. 本基 金不 对单 个投 资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生效 前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七) 申购和赎回的 费用 及其用途 1.申购 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 机构 及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申购 的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外 的其 他 投 资 人实施 差别 的申 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 老基 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 计划 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 收益形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 包 括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 以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 一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如 将来出 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基金 管理 人 将发 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 入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并 按 规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非养老 金客 户指 除养老 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 资人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 机 构及网 上直 销交 易系 统 申 购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养老 金客户 , 所 适用 的 特定 申购 费率 如下 所示: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 费率 M<50 万元 0.3% 50 万 元≤M <100 万元 0.24%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18%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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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除前述 养老 金客 户以 外的 其他投 资人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所适 用的 申购 费率 如 下 所示: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 费率 M<50 万元 1% 50 万 元≤M <100 万元 0.8%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6%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赎回 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 机构 及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赎回 的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外 的其 他 投 资 人实施 差别 的赎 回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 老基 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 计划 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 包 括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 以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 一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如 将来出 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基金 管理 人 将发 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 入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并按 规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非养老 金客 户指 除养老 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 资人。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 机 构及网 上直 销交 易系 统 赎 回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养老 金客户 , 所 适用 的 特定 赎回 费率 如下 所示: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1 年 0.125% 1 年≤Y<2 年 0.0625% Y≥2 年 0% 除前述 养老 金客 户以 外的 其他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如下 所 示 :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 费率 Y<1 年 0.5% 1 年≤Y<2 年 0.25% Y≥2 年 0% 注:1 年指365天,2 年指730 天。 3. 本基 金申 购费 在投 资人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本基 金的赎 回费 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 额时 收取 。投 资人 在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 购,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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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4.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承 担 ,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在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 对 养老 金客 户实 施特定 赎回 费 率 而收 取的 赎回费 全额 归 入基金 财产 ; 对 非养 老金 客户收 取的 赎回 费 扣 除用 于市场 推广 、 注 册登 记费 和其他 手续 费后 的余额 归基 金财 产, 赎回 费归入 基金 财产 的比 例不 得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25%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计算 方 式。 费 率或 计算 方式 如发 生变更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实 施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有 关规 定至少 在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6.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 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 经 相关 销售机 构同 意, 按相 关监 管 部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金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 对非养 老金 客户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根 据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费用 管理 规定 》 履 行 必要程 序后 征收 短期 赎回 费,且 无需 召开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持有 基金 份额 期限少 于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 的赎 回费 率达 到1.50%, 对7日 及以 上但 不足30 日的 基金 份额 收取0.75%的 赎回 费 率。按 上述 标准 收取 的基 金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八) 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 和赎 回数 额、 余额 的处理 方式 (1)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应 的费 用后 , 以 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计算 ,申 购份 额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 的部分 舍去 , 舍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所 有 。 (2)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 确 认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后的余 额, 赎回 金额 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位 ,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舍去 部 分所代 表的 资产 归基 金所 有 。 2.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的申 购,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金额- 固定 申购 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 申 购金额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的申 购, 申购 费用= 固定申 购费 金额 )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例 二:某 养 老金 客户 投资2,000,0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其对 应的 申购 费率 为0.12%,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6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申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2,000,000.00/(1+0.12%)=1,997,602.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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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申购费 用=2,000,000.00 -1,997,602.87=2,397.13 元 申购份 额=1,997,602.87/1.060=1,884,531.00 份









































即: 某养 老金 客户 投资2,000,0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 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60 元, 则 可得 到1,884,531.00份基 金份 额。 3.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总 金额- 赎回费 用 例 三:某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养老 金客 户) 赎回 持有 的1,000,000 份 基金 份额 , 赎回费 率 为0.125%,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1.148 元 , 则其可 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00 ×1.148=1,148,000.00 元 赎回费 用=1,148,000.00 ×0.125%=1,435.00 元 净赎回 金额=1,148,000.00-1,435.00=1,146,565.00 元 即: 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养老金 客户 ) 赎回 持 有的1,000,000 份 基金 份额 , 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1.148 元 , 则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为1,146,565.00 元。 4.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T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 收市后 计算 ,并 在T+1 日 内 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3位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资产 承担 。 (九)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T+1 日 为投 资 人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续 , 投资 人 自T+2 日 (含 该日 ) 后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T+1 日 为投 资 人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 册登 记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 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不得 实质影 响 投 资人 的合 法权 益,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公 告。 (十) 拒 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因特殊 原因 (包括 但不 限于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非正常停 市或 依法决 定临 时停市) ,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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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益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结算机 构因 技术 故障 或异 常情况 导致 基金销 售系 统、 基金 注册 登记系 统、 基金 会计 系统 或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无法 正常运 行。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第4 项 除外)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1)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一天 , 基金 管理人 将于 重新开放 日, 在中国 证监 会指定 报 刊或其 他相 关媒 体,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2)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提 前一 个工作 日 , 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报 刊或 其他 相关 媒体 , 刊 登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 。 (3)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 应每 两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三 个工 作日 , 在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报 刊 或其他 相关 媒体 连续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 最近一 个开放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全额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十 一)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因特殊 原 因 (包括 但不 限于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非正常停 市或 依法决 定临 时停市) ,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 按 每个 赎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量占 已被 接受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分 可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发生 的情 况制 定相 应的 处理办 法在 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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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续开放 日予 以延 期支 付。 若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对已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可延期 支付 赎回 款项 , 延 续期限 最长 不得 超 过20 个 工作日 , 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延期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以后 续办理 赎回 的开 放日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赎 回金 额 。 投 资人在 申请 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依 照有 关规 定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 (十二)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 支付投 资人 的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基 金财产 变现 可能 会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 部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当出 现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转换 中转出 份额 的申 请的处 理方 式遵 照相 关的 业务规 则及 届时 开展 转换 业务的 公告 。 (3)暂 停赎 回: 连 续 2 个开 放日以 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 受基 金的赎 回申 请;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按 照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通 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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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 管 理 的 已 开通 基 金 转 换业 务 的 其 他 基金 之 间 的 转换 业 务 , 基 金转 换 可 以 收取 一 定 的 转换 费, 基 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转换费 率等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及本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 (十四 )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不 采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式 ,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额 按照 一定规 则 从 某一 投 资 人 基金 账 户 转 移 到另 一 投 资 人基 金 账 户 的 行为 。 无 论 在上 述 何 种 情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注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易 过户 以及 注册 登记机 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 继 承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 捐 赠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 司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 法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他 自然 人、 法人 或其 他组织 。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提 供注 册登 记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对 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户 申请 按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规 定办 理 , 并按注 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收 费。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上 述情 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其他 销售 机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 务。 (十五) 基金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募 说 明 书 中确 定 。 投 资 人在 办 理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 划时 可 自 行 约定 每 期 扣 款金 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七 )基金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 符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 额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 产 生的权 益按 照我 国法 律法 规、 监 管规 章以 及国 家有 权机关 的要 求来 决定 是否 冻结。 在国 家有 权机关 作出决 定之前 ,被 冻结的 基金份 额产生 的权 益(权益 为现金 红利 部分, 按照红 利再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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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先 行一 并冻结 。被冻 结基金 份额仍 然 参 与收益 分配与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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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 争对 中证银 华成 长股债恒 定组 合30/70 指数 进行有效 跟踪 ,并力 争将 本基金 的 净值增长 率与 业绩比 较基 准之间的 日均 跟踪偏 离度 的绝对值 控制 在0.35% 以内 ,年跟踪 误差 控制在4%以 内。 (二) 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中 证 银 华 成 长 股 债 恒 定 组 合 30/70 指数 的成 份证 券及 其 备选成 份证 券( 包括 中小 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证 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新股( 首次公 开发 行或增 发)、债 券回 购、权 证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并 且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为: 本基金投 资于 中证银 华成 长股债恒 定组 合30/70 指数 成份证 券 及其备选 成份 证券的 组合 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90% ;投资于 权证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3%;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5%。





(三) 标的指数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是 中证 银华成 长股 债恒 定组 合30/70 指数 。 中证银 华成 长 股 债恒 定组 合30/70 指 数由 两类 资产 构 成,股 票资 产以 中证500 指 数代表 , 债券资产 以中 证50债 券指 数代表。 在任 一调整 日, 中证500 指数所 代表 的股票 资产目标 权重 为30% ,中 证50 债券 指数 所 代表的 债券 资产 目标 权重 为70% 。 如果标的 指数 被停止 编制 及发布, 或标 的指数 由其 他指数替 代( 单纯更 名除 外) ,或 由 于指数 编制 方法 等重 大变 更导致 标的 指数 不宜 继续 作为标 的指 数 , 或 证券 市场 上有代 表性 更 强、 更 适合 投资 的指 数推 出,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审慎 性原 则和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依法 变更本 基金 的标的 指数 和投 资对 象, 并依据 市场 代 表 性、 流动 性、 与原 指数 的 相关性 等诸 多因 素选 择确 定新的 标的 指数 。 若 标的 指数变 更涉 及本 基金投 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的实质 性变 更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就 变更 标的 指数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备 案 。 若标 的指 数变更 对基 金投 资无 实质 性影响 ( 包括 但 不限于 编制机 构变更 、指 数更名 等) ,则 无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在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及 时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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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 原则 上采 用完 全复 制法 , 按 照成 份证 券在 标的 指数中 的组 成及 其基 准权 重构建 投 资组合 , 以拟 合、 跟踪 标 的指数 的收 益表 现, 并根 据标的 指数 成份 证券 及其 权重的 变动 而进 行相应 调整 。 考虑到 标的 指数 由中 证500 指数和 中证50 债 券指 数复 合而成 ,对 于基 金的 权益 类资产 部 分, 若 因特 殊情 况 ( 如市 场流动 性不 足、 个别 成份 股被限 制投 资、 法律 法规 禁止或 限制 投资 等) 导 致基 金的 股票 投资 组合无 法获 得足 够数 量的 股票时 , 基 金可 能不 能按 照成份 股权 重持 有成份 股, 基金 管理 人将 采用合 理方 法替 代等 指数 投资技 术适 当调 整基 金投 资组合 , 并 可在 条件允 许的 情况 下, 辅以 金融衍 生工 具进 行投 资管 理, 以有 效控 制基金 的跟 踪误差 , 追求 尽 可能贴 近标 的指 数的 表现 。 基金的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部 分可采 用最 优复 制法 , 以 标的指 数 的 成份 债券 构成 为基础 , 综 合考虑 跟踪 效果 、 操 作风 险等因 素构 建债 券投 资组 合, 并根 据本 基金资 产规 模、 日常 申购 赎 回情况 、 市 场流 动性 以及 银行间 和交 易所 债券 交易 特性及 交易 惯例 等情 况, 进行取 整和 替代 优化, 以保 证对 标的 指数 的有效 跟踪 。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主 要按 照标的 指数 的成份证 券组 成及其 权重 构建基金 投资 组合,并 根据 标的指 数 成份证 券及 其权 重的 变动 而进行 相应 调整 。 为保证 标的 指数 内权 益类 资产占30% ,固 定收 益类 资 产占70% 的 目标 资产 配置 比 例水平 , 标的指数 在编 制过程 中引 入了阀值 调整 机制, 即当 中证500 指数与 中证50 债券 指数 的资 产比 例偏离 目标 资产 配置 比例 的幅度 达到 ±5% 的上 、 下 限时, 中证 指数 公司 将对 标的指 数的 资产 配置比例 进行 调整, 使得 标的指数 中, 中证500 指数 和中证50 债券 指数的 比例 能够回复 到权 益类资 产占30% ,固 定收 益 类资产 占70% 的 目标 资产 配 置比例 水平 。 2. 股票 投资 组合 构建 (1)组 合构 建原 则 本基金 原则 上通 过完 全复 制指数 的方 法 , 根 据标 的指 数成份 证券 中成 份股 票组 成及其 基 准权重 构建 股票 投资 组合 。 (2)组 合构 建方 法 本基金原则上采用完 全复 制法,按照成份股在 标的 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 建股 票投资组 合。 当 预期 成份 股发 生调 整, 成 份股 发 生 配股 、 增 发、 分 红等 行为 , 以 及因 基金的 申购 和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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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回对本 基金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效果 可能 带来 影响 , 导 致无法 有效 复制 和跟 踪标 的指数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采取 合理 措施 ,在 合理 期限内 进行 适当 的处 理和 调整。 (3)组 合调 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 投资 组合原则上根据标的 指数 成份股票组成及其权 重的 变动而进 行相应 调整 。 同时 , 本 基 金还将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中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 申 购赎 回变 动 情况、 股票 增发 因素 等变 化,对 股票 投资 组合 进行 实时调 整。 ①定期 调整 根据标 的指 数的 调整 规则 和对于 备选 股票 的预 期, 对股票 投资 组合 及时 进行 调整。 ②临时 调整 A. 当上 市公 司发 生增 发、 配股等 影响 成份 股在 指数 中权重 的行 为时 , 本 基金 将根据 各成 份股的 权重 变化 及时 调整 股票投 资组 合; B. 根据 本基 金的 申购 和赎 回情况 ,对 股票 投资 组合 进行调 整; C. 根据 法律 、 法规的 规定 , 成 份股 在标 的指数 中的 权重因 其它 原因 发生 相应 变化的 , 本 基金将 做相 应调 整, 以保 持基金 资产 中该 成份 股的 权重同 指数 一致 。 3. 债券 投资 组合 构建 (1)组 合构 建方 法 本基金 在建 仓期 内, 将按 照标的 指数 中各 成份 债券 构成, 并综 合考 虑本 基金 资产规 模 、 市场流 动性 和交 易成 本等 因素对 其逐 步买 入。 当遇 到成份 券流 动性 不足 、 价 格 严重 偏离 合理 估值 、 单 只成 份券 交易 量不 符合市 场交 易惯 例等 其他 市场因 素及 预期 标的 指数 的成份 券即 将 调整或 其他 影响 指数 复制 的因素 时 , 本 基金可 以根 据市场 情况 , 结合经 验判 断, 对个 券权 重 和券种 进行 适当 调整 ,以 期在规 定的 风险 承受 限度 之内, 尽量 缩小 跟踪 误差 。 当基金 规模 过小 时, 根据 债券市 场成 交惯 例, 基金 可能只 能购 买部 分成 份券 ; 当 基金 规 模过大 时, 受到 市场 流动 性和法 规限 制等 影响 , 基 金将从 备选 成份 券中 挑选 替代债 券或 替代 组合满 足跟 踪需 求。 (2)债 券投 资组 合的 调整 ①定期 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债券 投资 组合部分将定期根据 所跟 踪标的指数成 份 债 券构 成及 其 权 重 的变动 对债 券投 资组 合进 行相应 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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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②不定 期调 整 1) 当成 份券 发行 量变 动, 本基金 将根 据标 的指 数的 新构成 进行 相应 调整 ; 2)本基 金处 理日 常申 购赎 回时, 资金 量可 能无 法按 照标的 指数 构成 交易 相应 成份券 。 本 基金将 综合 考虑 交易 规模 、 交易 惯例 和成 份券 (或 备选成 份券 ) 的 流动 性等 因素, 对债 券投 资组合 进行 动态 调整 ; 3)若成 份券 遇到 退市 、 流 动性不 足 、 法 规限制 或组 合优化 需要 等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 综 合考虑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和 投资者 利益 ,决 定部 分持 有现金 或买 入相 关的 替代 性组合 。 4)本基 金将 以一 定仓 位参 与一级 市场 申购 、回 购套 利交易 、个 券套 利交 易和 放大交 易 , 以期减 小基 金运 作的 有关 费用对 指数 跟踪 的影 响。 (3)替 代组 合构 建方 法 由于定 期和 不定 期的 调整 需求 , 基 金管 理人 可构 建替 代组合 。 构建 替代 组合 的方 法如 下: ①按照 与被 替代 债券 久期 、 信用 评级 相似 和交 易市 场相同 的原 则, 选择 标的 指数成 份券 和备选 成份 券作 为备 选库 ; ②采用 备选 库中 各债 券过 去较长 一段 时间 的历 史数 据,分 析其 与被 替代 债券 的相关 性 , 选择正 相关 度较 高的 债券 进一步 考察 ; ③考察 备选 券的 流动 性, 综合流 动性 和相 关度 两个 指标挑 选替 代券 , 并 使得 替代组 合与 被替代 债券 的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4)债 券投 资组 合的 优化 为更好 地跟 踪标 的指 数走 势,我 们将 采取 适当 方法 对债券 投资 组合 进行 整体 优化调 整 , 如“久 期盯 住” 、 “比 例盯 住”等 。 1)久期 盯住 “久期 盯住 ”策 略是 指投 资组合 久期 与标 的指 数久 期一致 为目 标, 即满 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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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从而使 得在 收益 率曲 线平 行移动 的情 况下 ,债 券投 资组合 和标 的指 数走 势一 致。 2)比例 盯住 “比例 盯住 ” 主 要是 考虑 到不同 类型 债券 和不 同期 限债券 收益 率波 动情 况的 不一致 , 表 现为隐 含税 率 、 信用 利差 和期限 利差 的变 动。 考虑 各类型 的券 权重 , 力 争债 券投资 组合 中 类 型债券 权重 与标 的指 数分 布相匹 配 , 减 少类型 错配 的 跟踪 误差 ; 考虑各 期限 的债券 权重 , 力 争债券 投资 组合 中个 期限 段权重 与标 的指 数分 布相 匹配 , 减 少因 期限 利差 变动 造成的 跟踪 误 差。 (五)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银 华成 长股 债恒 定组 合30/70 指 数收 益率 ×95% +银行 活期 存款 利率(税后)×5%


由于本基 金的 标的指 数是 中证银华 成长 股债恒 定组 合30/70 指数 ,且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因 此, 本 基金 将业 绩比 较基 准定为 中证 银华 成长股 债恒 定组 合30/70 指 数收益 率×95% +银 行活 期 存款利 率( 税后) ×5%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依据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则 , 在征 得基 金托 管人 同意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变更业 绩比 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属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较高 的品种 , 其 风险和 预期 收益 水平 高于 债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本基 金为指 数型 基 金, 原 则上 采用 完全 复制 法跟踪 标的 指数 的表 现, 具有与 标的 指数 所代 表的 市场组 合相 似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七) 投资限制 1.组合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 ; (2)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3)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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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4) 本基金投资于中证银华 成长股债恒定组合30/70 指数成份证券及其备选成份 证券的 组合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90% ; 本基金 所持 有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5)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6)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 (7)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 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 本基 金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相 应调 整投资 比例 限制规 定 , 不 需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 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 金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买卖 与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 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9)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则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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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或债权 人权 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或 债权 人权 利 , 保 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 当利益 。 (九)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十)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 复 核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 表现 和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5 年9 月30 日(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3,538,452.89 18.48 其中: 股票 3,538,452.89 18.48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3,115,325.00 68.48 其中: 债券 13,115,325.00 68.48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003,488.42 5.24 7 其他资 产 1,493,602.35 7.80 8 合计 19,150,868.66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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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2.1 报 告期 末 指数 投资 按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43,470.23 0.28 B 采矿业 79,075.98 0.50 C 制造业 2,158,651.77 13.68 D 电力、 热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 供应业 100,208.31 0.63 E 建筑业 71,420.77 0.45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80,138.57 1.14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24,734.45 0.79 H 住宿和 餐饮 业 4,233.09 0.03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 务业 165,362.02 1.05 J 金融业 36,301.38 0.23 K 房地产 业 235,766.05 1.49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97,192.12 0.62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33,902.26 0.21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30,343.88 0.19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31,596.24 0.20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61,639.01 0.39 S 综合 60,093.88 0.38 合计 3,514,130.01 22.26


2.2 报 告期 末积极 投资 按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24,322.88 0.15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 生产和 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 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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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技术服 务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4,322.88 0.15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3.1 报 告期 末指数 投资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股 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183 怡 亚 通 1,047 45,439.80 0.29 2 600201 金宇集 团 843 40,902.36 0.26 3 300072 三聚环 保 1,135 35,763.85 0.23 4 600881 亚泰集 团 5,126 33,780.34 0.21 5 300244 迪安诊 断 456 31,596.24 0.20 6 600645 中源协 和 577 30,759.87 0.19 7 600654 中安消 964 29,797.24 0.19 8 600521 华海药 业 1,341 29,636.10 0.19 9 600376 首开股 份 3,185 29,493.10 0.19 10 002368 太极股 份 440 28,828.80 0.18


3.2 报 告期 末积极 投资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股 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0982 中银绒 业 5,242 24,322.88 0.15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仅 持有上 述积 极投 资股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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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3,023,400.00 19.15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0,091,925.00 63.94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0,091,925.00 63.94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3,115,325.00 83.09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18001 国开1301 67,500 6,811,425.00 43.15 2 018002 国开1302 30,000 3,280,500.00 20.78 3 019504 15 国债 04 30,000 3,023,400.00 19.15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仅 持有上 述债 券。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指期 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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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 况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国 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体 本期 不存在 被监 管部门 立案 调查, 或 在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11.2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股票 没有 超出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备 选股票 库之 外的 情 形。 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591.1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017,116.71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71,003.65 5 应收申 购款 1,890.8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93,602.35


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1.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11.5.1 报 告期 末 指数 投资 前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情 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 的公允 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2183 怡 亚 通 45,439.80 0.29 重大事 项 2 600645 中源协 和 30,759.87 0.19 重大事 项 3 600654 中安消 29,797.24 0.19 重大事 项 4 002368 太极股 份 28,828.80 0.18 重大事 项


11.5.2 报 告期 末积极 投资 前五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情 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 的公允 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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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1 000982 中银绒 业 24,322.88 0.15 重大事 项 11.5.3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比 例的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差 。 十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 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表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5 月 22 日( 合同 生效日 ) 至 2013 年12 月31 日 0.60% 0.24% -1.62% 0.46% 2.22% -0.22% 2014 年 17.69% 0.39% 17.32% 0.37% 0.37% 0.02% 2015 年1 月1 日至2015 年6 月30 日 19.93% 0.71% 20.66% 0.66% -0.73% 0.05% 2015 年7 月1 日至2015 年9 月30 日 -10.21% 0.99% -7.16% 1.13% -3.05% -0.14% 2013 年5 月 22 日( 合同 生效日 ) 至 2015 年9 月30 日 27.50% 0.54% 29.30% 0.59% -1.80%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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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款 项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资产 的价值 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结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 收申 购款 ; 6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7 、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8 、其 他资 产等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 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构 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 者其 他情形 而取 得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基 金财 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按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 托 管费 以及 其 他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费 用。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 务 相抵销 , 不 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以其 自有 资产 承担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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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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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十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 提供计 价依 据。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工作日 。 (三) 估值方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 值 日收 盘价 估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 不存 在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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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2)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 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6.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 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和 负 债 。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估值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估 值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估值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 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 基金 资产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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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生 差错 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基金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人自身 的原 因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差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 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 予赔偿 , 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差错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仅 对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 人 过错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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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 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直接 损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 注册 登记机 构交 易数据的 ,由 注册登 记机 构进行 更 正,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错误偏 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3)因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给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的,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各 自 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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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值 ; 如 出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 紧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的;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 它 情形 。 (七) 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进 行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 会计 政策变 更、 市 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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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收 益分配时 所发生的 银行转 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自行承 担。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小 于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 支付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注 册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红 利按 红利 再投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 3.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 配 12 次, 每 次基 金收 益分 配比例 不低 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可 供 分配利 润 的10% ; 4.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本 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 分为两 种: 现金 分红与红 利再投 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 按红 利再投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不 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免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6.基 金红利发 放日距离收益分 配基准日(即期末 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 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7.基 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基金 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 位基金 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 后不能 低于 面值; 8.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中应 载明收 益分配基 准日以及 该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基 金收益 分配 对象、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 额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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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 序 1.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 基金管 理人拟定 ,由基金 托管人 复核,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2.在 收益分配 方案公布 后,基 金管理人 依据具体 方案的 规定就支 付的现金 红利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 资人 自行 承担。当 投资人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 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注 册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红利 再投日 的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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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4.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7.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8.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9.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户 维护费 用; 10.依 法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上 述 基 金 费 用由 基 金管 理 人 在 法 律规 定 的 范 围内 参 照 公 允 的市 场 价 格 确定 , 法 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6%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5 个 工作 日内 按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支 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具 资金 划 拨指令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进行 核对, 如发 现数 据不 符, 应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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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5 个 工作 日内 按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支 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具 资金 划 拨指令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 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进行 核对, 如发 现数 据不 符, 应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3.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 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 金管 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 签署的指 数使用 许可 协议 的约 定从 基金财 产中 向中 证指 数有 限公司 支付 。 标的 指数 使用 费按前 一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015% 的 年 费率计 提。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 计算方 法如 下: H=E×0.0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付的 标的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的收 取下限 为每 季度 伍万 元(50,000 元)。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 据相 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变更 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 用费 费率和计 算方法 的,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依照 有关 规定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和计 算方 式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根 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 定要求变更标的指数 许可 使用费费 率和计 算方 法, 应按 照变 更后的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给指 数许可 方。 此项 变更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4. 除管 理费 、 托 管费 和标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费之 外的 基金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其 他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按费 用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调 高 基 金管 理 费 率或基 金 托 管 费 率等 费 率 ,须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审 议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或基 金 托 管费率 等 费 率 , 无须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基 金管理 人 必 须 按 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 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 告 (六) 基金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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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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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和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3.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 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 确 认 ; 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基金会 计政 策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 会计师对 本 基 金 年 度 财务 报 表 及 其他 规 定 事 项 进行 审 计 。 会计 师 事 务 所 及其 注 册 会 计师 与 基 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经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后可 以更 换。 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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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事 项 在规 定 时 间 内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以 下简 称 “ 指定 报 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以 下简 称“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公告内容 的截 止日为 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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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 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 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3.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 或自 然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 ( 或自然 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销售网 点查 阅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基金季 度报 告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 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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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者年度 报告 。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 按有 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八)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后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30%;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金 管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 基金销 售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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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或 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其他 事项 。 (九) 澄清公告 在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 (十二)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众 查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 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至少一 家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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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十 七、 风险揭 示 基金业 绩受 证券 市场 价格 波动的 影响 , 投资人 持有 本基金 可能 盈利 , 也 可能 亏损 。 本 基 金 将不低于基金资产90% 的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中 证银 华成 长 股 债 恒 定 组 合30/70 指数 成 份 证 券 及备选 成份 证券 ,面临 的 风险主 要有 以下 几个 方面 :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 因 国家 宏观 经济 政 策 (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政 策、 产业 政策 、 地 区发展 政策 等) 发 生变 化, 导致 证券 价格 波 动, 进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2. 经济 周期 风险 。 证 券市 场是国 民经 济的 晴雨 表, 而经济 运行 则具 有周 期性 的特点 。 随 着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股票 和债券 的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相应 发生 变 化。 由 于本 基金 所跟 踪标 的指数 之资 产配 置比 例保 持恒定 ,因 此并 不能 完全 规避该类风险。 3. 利率 风险 。 金 融市 场的 利率波 动直 接影 响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水 平 , 并 会影响 股票 市场和 债券 市场 的走 势变 化, 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和 收益率 的变 动, 从而 影响 基金所 持有 证券 的收益 水平 。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管 理能力 、 行业 竞争、 市场 前景、 技 术更 新、 财 务状 况、 新产 品 研究开 发、 人员 素质 等多 种因素 都会 导致 上市 公司 的经营 状况 和盈 利水 平发 生变化 。 如 果基 金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就有 可能 下跌 , 或 者可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将会 减少 , 从而使 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上市 公司 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见 的变 化。 虽然 本基 金力求 通过 投资 分散化 以及 在构 建股 票备 选库时 剔除 此类 股票 等措 施来降 低这 种非 系统 性风 险, 但并 不能 完 全 规避 。 5.信用 风险 。 基 金所 投资 债 券的 发行 人如 果不 能或 拒绝支 付到 期本 息, 或者 不能履 行合 约规定 的其 他 义 务, 或者 其 信用等 级降 低, 将会 导致 债 券价格 下降 , 进 而造 成基 金 资产损 失。 6.购买 力风 险。 一方 面, 基金投 资的 目的 是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如果 发生 通货膨 胀 , 基金投 资于 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 从 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降 , 影 响基 金资产 的保 值增 值; 另一 方面 , 基 金收 益的一 部分 将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而现金 可能 因 为 通货膨 胀的 影响 而导 致购 买力下 降, 也会 造成 基金 的实际 收益 下降 。 。 7. 再投 资风 险 。 该风 险与 利率风 险互 为消 长 。 当市 场利率 下降 时 , 基金 所持 有的债 券 价 格会上 涨 , 而 基金 将投 资于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所得 的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将 获得较 低的 收 益率, 再投 资的 风险 加大 ; 反之 , 当 市场 利率 上升 时, 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价 格会下 降, 利率 风险加 大, 但是 利息 的再 投资收 益会 上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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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造 成管理 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的 管理 水平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 对基 金收益 水平 也存 在影 响。 (三)流动性风险 (1)在 某些情 况 下如 果基 金持有的 某些 投资品 种的 流动性不 佳、 交易量 不足 ,将会 导 致该投 资品 种不 能迅 速、 低成本 地变 现, 或者 变现 时对基 金财 产造 成不 利的 影响。 (2)本 基金的 运作方 式为 契约型开 放式 ,基金 规模 将随着基 金投 资人对 基金 份额的 申 购和赎 回而 不断 波动 。 若由 于基金 投资 人的 连续 大量 赎回 , 导 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现 困难 , 或被迫 在不 适当 的价 格大 量抛售 证券 ,将 会使 基金 资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四)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 金的 管理 和投 资运 作不符 合相 关法 律 、 法 规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而 带来的 风 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 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 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 可能 因内部 控制 不到 位或 者人 为因素 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而引 致风 险, 如越 权交 易、内 幕交 易、 交易 错误 和欺诈 等。


此外, 在开 放式 基金 的后 台运作 中, 可能 因为 技术 系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行 甚至 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销 售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等。 (六) 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 本基金 通过 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以 实现 紧密 跟踪 标的 指数的 投资 目标 。 由 于基 金费用 、 交 易成本 、 标 的指 数成 份证 券取价 规则 和基 金估 值方 法之间 的差 异等 因素 , 可 能造成 本基 金 实 际收益 率与 标的 指数 收益 率存在 偏离 。本 基金 特有 的风险 主要 表现 在以 下几 个方面 : 1. 标的 指数 回报 与市 场平 均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相应证 券市 场 , 标 的指 数成 份证券 的平 均回 报率 与相 应证券 市 场的平 均回 报率 可能 存在 偏离。


2. 标的 指数 变更 的风 险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如出 现变更 标的 指数 的情 形, 本基金 将变 更标 的指 数。 基于原 标 的 指数的 投资 政策 将会 改变 , 投资 组合 将随 之调 整, 基 金的收 益风 险特 征将 与新 的标的 指数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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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持一致 ,投 资人 须承 担此 项调整 带来 的风 险与 成本 。 3. 标的 指数 波动 的风 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到 政 治 因素 、 经 济因 素、 上市 公司 经营状 况 、 投资人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波动 , 导致指 数波 动, 从而 使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变 化 , 产 生 风险。 4. 基金 投资 组合 回报 与标 的指数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以下因 素可 能使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率与 标的 指数 的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1)本 基金存 在投资 成本 、各种费 用及 税收, 而指 数编制不 考虑 费用和 税收 ,这将 导 致本基 金收 益率 落后 于标 的指数 收益 率, 产生 负的 跟踪偏 离度 ; (2)受 市场流 动性风 险的 影响,本 基金 在实际 管理 过程中, 由于 投资人 申购 而增加 的 资金可 能不 能及 时地 转化 为 标的 指数 成份 证券 、 或在 面临投 资人 赎 回 时无 法以 赎回价 格将 标 的 指数成 份 证券 及 时 地 转化 为 现 金 , 使得 本 基 金 在跟 踪 标 的 指 数时 存 在 一 定的 跟 踪 偏 离风 险; (3)在 本基金 实行指 数化 投资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对指数基 金的 管理能 力, 例如跟 踪 标的指 数的 水平 、技 术手 段、买 入卖 出证 券的 时机 选择等 ,都 会对 本基 金的 收益产 生影 响 , 从而影 响本 基金 相对 于对 标的指 数的 偏离 程度 。 (七)其他风险 1. 战争 、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 将 会严 重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 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2. 金融 市场 危机 、 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也 可能 导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受 损。 3.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 在制度 建设 、 人员配 备 、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的 风险。 4. 公司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 基金经 理 ) 的 离职可 能会 在一定 程度 上影 响工 作的 连续性 , 并 可能对 基金 运作 产生 影响 。 5.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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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十 八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 的变 更 1.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和表 决程 序;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适用 的相 关规 定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的 除外 ;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变 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或 在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条件 下调整 收费 方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 在不 提高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适用 的费率 的前提 下, 设立 新的 基金 份额级 别, 增加 新的 收费 方式; (7)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8)标 的指 数更 名或 调整 指 数编制 方法 ; (9)基 金管 理人 、登 记结 算 机构、 基金 销售 机构 在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有关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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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金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务 的规 则; (10)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11)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并自 生效之 日起2日 内在 至少 一 家指定 媒体 公 告 。 (二)基金合 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在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在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出 现 后,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事 由出 现后 , 应当按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财 产 进行清 算。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主 要包 括: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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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 财产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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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www.yhfund.com.c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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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二十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yhfund.com.c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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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增 加、 修订 这些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资料寄送 1. 基金 投资 者对 账单 对账单 服务 采取 定制 方式 , 未 定制 此服 务的投 资人 可通过 互联 网站 、 语 音电 话、 手机 网 站等途 径自 助查 询账 户情 况。 纸 质对 账单 按季 度提 供, 在 每季 度结 束后的10 个工作 日内 向该 季度内 有交 易的 持有 人寄 送。 电子 对账 单按月 度和 季度提 供 , 包 括彩信 、 电 子邮件 等电 子方 式,持 有人 可根 据需 要自 行选择 。 2. 其他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二)咨询、查询服务 1. 信息 查询 密码 基金查 询密 码用 于投 资人 查询基 金账 户下 的账 户和 交易信 息 。 投 资人 请在 知晓 基金账 号 后, 及 时登 录公 司网 站www.yhfund.com.cn 修改 基金 查询密 码, 为充 分保 障投 资人信 息安 全 , 新密码 应为6-18 位数 字加 字母组 合。 2. 信息 咨询 、查 询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等交 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 、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 信 息,请 拨打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或登 录公 司网 站进 行咨 询、查 询。 客户服 务中 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 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已 的网 站定期 或不 定期 为基 金投 资者提 供投 资资讯 及 基金 经理 (或 投 资顾问 )交 流服 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上 交易 系统 、 手 机交 易系统 进行 基金 交易 , 详 情请查 看公 司网站 或相 关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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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自上次 招募 书更 新截 止日 以来涉 及本 基金 的重 要公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于2015 年9 月30日发 布公 告, 自2015 年10 月12 日起 调整 本基 金最 低 申购金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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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二 十三 、招募 说明 书 的 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资 人 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 本基 金招募 说明 书的 正本为 准。 投资人还 可以直 接登录 基 金管理人 的网站 (www.yhfund.com.cn )查阅 和下载 招募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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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1.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银 华中 证成长 股债 恒定 组合30/7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募 集的 文件; 2.《银 华中 证成 长股 债恒 定组合30/70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 3.《银 华中 证成 长股 债恒 定组合30/70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 4.《银 华中 证成 长股 债恒 定组合30/70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募 集的 法律 意见 书 》 ; 5.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6.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 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及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投资 人可 在营 业时 间免费 到存 放地 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印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