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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精选(450011)

国富精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富 兰 克林 国 海 研 究 精选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国海富兰克 林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949 号 文核准,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于2012 年5 月22 日 生效。 为 符 合2014 年8 月8 日 起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管 理 办 法》中 关 于 不 同基 金 类 别所适 用 投 资 比例 的 规 定,根 据 《 中 国 人 民 共 和 国证 券 投 资基金 法 》 、 《公 开 募 集证券 投 资 基 金运 作 管 理办法 》 等 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以 及 《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研 究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合同” 或 “ 本 合同 ” ) 的有关 约 定 , 自2015 年8 月8日起,国海 富 兰 克 林 研究 精 选 股票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 基金类 别 变 更 为混 合 型 基金, 基 金 名 称 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管 理 人 保证 本 招 募说 明 书 的 内 容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 说 明书 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 )核准,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 募 集 的 核 准, 并 不 表明其 对 本 基 金的 价 值 和收益 做 出 实 质性 判 断 或保证 , 也 不 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基 金 投 资 于证 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因 为 证 券市 场 波 动 等 因素 产 生 波动 ,投 资 者 根 据 所持 有 份 额享受 基 金 的 收益 , 但 同时也 要 承 担 相应 的 投 资风险 。 基 金 投 资 中 的 风 险包 括 : 因整体 政 治 、 经济 、 社 会等环 境 因 素 对证 券 价 格产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风 险 , 个别证 券 特 有 的非 系 统 性风险 , 由 于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生 的 流 动性风 险 , 基 金管 理 人 在基金 管 理 实 施过 程 中 产生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某 一基 金 的 特定风 险 等 。 富兰 克 林 国海 研究精选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为 混 合型 基 金 ,属 证 券 投资基 金 中 的 中高 风 险 收益品 种 。 投 资有 风 险 , 投资 者 在 进 行 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中 基 金 投资 组 合 报 告 和基 金 业 绩中 的 数 据 已 经本 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为2015年11 月22 日 , 有关 财 务数 据 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5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2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 构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 生效 ......................................................................................... 4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 4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 注册登记 ................................................................................. 5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8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 6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74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 7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7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79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8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清 算 ............................................... 87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摘 要 ........................................................................................... 90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 摘要 ....................................................................................... 111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 124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6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27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3 第 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4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011 】1949 号 文 批 准 的 富 兰 克 林 国海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5 年 8 月 8 日起,本基金根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 办 法 》 的 规 定 变 更 为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研 究 精 选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富 兰 克 林 国 海 研 究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合同》(2015 年 8 月 8 日起,变更为 《富兰克林 国 海 研 究 精 选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富 兰 克 林 国 海 研 究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说明书》(2015 年 8 月 8 日起,变更为 《 富兰克 林 国 海 研 究 精 选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及其定期的 更新; 发售公告: 指《富 兰 克 林 国 海 研 究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富 兰 克 林 国 海 研 究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协议》(2015 年 8 月 8 日起,变更为 《富兰克林 国 海 研 究 精 选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及 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业务管理规则》: 指 《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管理规则》


中国 : 就基金 合 同 而 言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但 不 包 括 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5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不时 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基 金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6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 投资者或投资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个人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相 关 文 件 合 法 取 得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第 九 部 分 之 规 定 召 集 、 召 开 并 由 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限: 指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基 金 份 额 募 集 期 限 ,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募 集 结 束 , 基 金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募 集 金 额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 基 金 法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工作日: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日: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7 认购: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投 资 者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基金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的 规 定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回 其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非交易过户: 指 不 采 用 申 购 、 赎 回 等 基 金 交 易 方 式 , 将 一 定 数 量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一 定 规 则 从 某 一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转 移 到 另 一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行 为 , 但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者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巨额赎回: 指 在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回申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 基 金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基 金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8 指令: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投 资 时 , 向 基 金 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 金 的 宣 传 推 介 、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代销机构: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其 他 基 金 业 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以 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 互联网网站或其他媒体;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交易时间: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T 日: 指 投 资 者 向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 数; 基金收益: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以 及 其 他 已 实 现 的 合 法 收 入 及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财产总值: 指 基 金 持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9 款 项 以 及 以 其 他 资 产 等 形 式 存 在 的 基 金 财 产 的 价 值 总和; 基金财产净值: 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财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 计 算 、 评 估 基 金 财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现 行 有 效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司 法 解 释 、 地 方 法 规 、 地 方 规 章 、 部 门 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对 于 该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不 时 修 改 和 补 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使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事件 和因素,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 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10 第三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 南宁市 西乡塘区 总部路1号中 国-东盟 科技企 业孵化 基地一 期C-6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 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日期:2004 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50年 联系人:施颖楠 联系电话:021-3855 5555 股 权 结 构 :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 国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 持有 51% 股权, 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49% 股权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吴显玲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广西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全面 工作),广西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广西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裁,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裁 ,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察长 ,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现 任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 , 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 管 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 。 副董事长阮博文(William Y. Yun )先生,工商管理硕士,CFA 。阮 先生担 任 Franklin Resources, Inc. 的管理人员 ,亦是 该公司的投资管理和风 险管理委员 会成员。他也是 Fiduciary Trust Company International (「Fiduciary Trust 」)的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11 董事会成员,于 1992 年加入 Fiduciary Trust 担任基金经理 8 年,之 后成为执行 副总裁,负责 Fiduciary Trust 的全球权益类部 门,并在 2000 年至 2005 年期间担 任 Fiduciary Trust 的总 裁。他于 2002 年又担任 Franklin Templeton Institutional 的 总裁,负责富兰克林邓普顿全球业务发展团队的机构业务,其职责还包括负责 富 兰 克 林 邓 普 顿 养 老 金 固 定 收 益 计 划 和 投 资 固 定 缴 款 业 务 , 以 及 负 责 Franklin Templeton Portfolio Advisors 通过投资顾问和咨询人员为个人和机构客户提供专 户管理。在 2008 年, 他开始担任目前于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的职务。现任 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执行副总裁,并负责特定和另类投资团队,同时兼任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 限公司董事。 董事何春梅女士,中共党员,工程硕士。历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第五秘书处科员、副主任科员,广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资部副经理、财 务部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办公室主任,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 员、机关党委书记 , 广 西 北 部 湾 股 权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现 任 广 西 投 资 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党委书记, 国 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国 海 创 新 资 本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国 海 富 兰 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 事 麦 敬 恩 (Gregory E. McGowan ) 先 生 , 硕 士 学 位 以 及 法 学 博 士 学 位 。 在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之前,麦敬恩先生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资 深律师。现任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股东代表、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同时 担 任 多 个 富 兰 克 林 邓 普 顿 公 司 董 事 , 其 中 包 括 :Templeton Investment Counsel, LLC ,Franklin Templeton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 ( 卢 森 堡 ) , 富 兰 克 林 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香港),邓普顿资产管理公司(新加坡), Franklin Templeton Holding Limited ( 毛 里 求 斯 ) ,Franklin Templeton Services Limited (爱尔兰)以 及 Franklin Templeton Asset Strategies, Inc. ( 美国)。麦敬 恩先生于 1986 年 加 入 富 兰 克 林 邓 普 顿 投 资 集 团 , 并 担 任 Templeton Global Advisors Limited (巴 哈马)执行副总裁。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12 董事胡德忠先生,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经济师。历任广西区人民银行 计划处科员,广西证券公司国债交易部办事员,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 南中路证券营业部出市代表、清算部经理、交易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总经理,广西证券(2011 年 10 月增资扩股并更名为国海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公司总裁助理兼经纪业务部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兼 经 纪 业务部总经理 ,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上 海 凯 石 投 资 管 理 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事业总 部 总 经 理 、 常 务副总裁 , 广 西 北 部 湾 股 权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国 海 创 新 资 本 投 资 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兼资产管理分公司总 经理,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燕文波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人力资源部职员、资产管理部职员,上海浦东科创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民生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机构客户部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并 先 后 兼 任 总 裁 办 公室主任和资产管理部、资本市场部、北京管理总部总经理等职务),副总裁 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兼资本市场部总经理、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国 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张伟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澳纽银行集团(悉尼)企业银行主 任,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银行家信托有限公司(英 国)联席董事,德意志信托(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德意志银行(香港)副总 裁。2000 年 7 月加入 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 先后担任机构业务拓展董事、香港 区销售及市场业务拓展主管、香港区总监。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 有限公司大中华区总监及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张忠国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广 西柳州地区财政局副局长,广西鹿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柳州地区行署副秘书 长、财办主任,广西财政厅预算处处长,广西财政厅总会计师、副厅长(享受 正厅级待遇),现已退休。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13 独立董事陈伟力女士,大学本科学历。历任美国斯坦福大学访问学者,中 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国 际 技 术 智 力 合 作 公 司 总 经 理 兼 党 委 书 记,现已退休。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洪荣光先生,MBA 商学硕士。历任 台湾亚洲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及第一大股东(后与元大京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并),H&Q (Hambrecht & Quist Group ) 汉 茂 风 险 投 资 公 司 董 事 , 越 南 国 家 投 资 基 金 公 司 董事,邓普顿新兴市场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邓普顿开发中国投资信托基金 (卢森堡)董事,台股指数基金公司(英国)董事,菲律宾信安银行董事,富 兰克林邓普顿国际基金董事,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 董 事 。 现 任 兴 亚 置 业 集团(中国)董事长,亚洲环球证券公司(香港)董事长,菲律宾信安银行独 立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徐同女士,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普陀区政协委员。历 任深圳特区证券公司交易部经理、办公室主任、深圳上证总经理,国泰证券公 司总经理助理,北京证券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华远集团总经济师,国都证券公 司总经济师。现任三亚财经论坛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余天丽女士,经济学学士。历任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投 资服务代表,Asiabondportal.com 营 销 助 理 , 富 达 基 金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亚 洲 区 项目经理,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及产品发展部副 董事,瑞士信贷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产品发展部总监,工银瑞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产品负责人。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有 限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亚洲区产品策略部董事,国海 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监 事 刘 俊 红 女 士 , 博士 研 究 生 , 律 师 ( 非 执 业 ) 。 历 任 太 原 师 范 学 校 教 师,太原市人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营业部法律顾 问,中国证监会南宁特派办上市公司监管处主任科员,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任督察 长、督察长,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国海良时期货有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14 限公司董事长(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合规总监。 现 任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国 海 良 时 期 货 有 限 公 司董事,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事。 职工监 事 张 志 强 先 生 ,CFA , 纽 约 州 立 大 学 ( 布 法 罗 ) 计 算 机 科 学 硕 士 ,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数学专业硕士。历任美国Enreach Technology Inc. 软件工程 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 级数量分析师,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数量分析师、风险控制部 总经理、业务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指数 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国富沪深300 指数增强基金 、 国 富 中 证100 指数 增强基金 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职工监事赵晓东先生, 香港大学MBA 。 历 任 淄 博 矿 业 集 团 项 目 经 理 , 浙 江 证券分析员,上海交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国海证券 有 限 责 任公司行业研究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研究员、 国 富弹性市值股票基金(现更名为国富弹性市值混合基金)和国富潜力组合股票 基金(现 更名为 国富潜 力组合混 合基金 )的基 金经理助 理, 国 富沪深300指数增 强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监、国富中 小盘股票基金、国富焦点驱动混合基金和国富弹性市值混合基金基金经理、职 工监事。 (三)经营管理层人员 副 总 经 理 徐 荔 蓉 先 生 ,CFA ,CPA ( 非 执 业 ) , 律 师 ( 非 执 业 ) , 中 央 财 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 , 融 通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经理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兼投资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 监、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国富中国收益混合基金 、 国富潜力组合混合基金和国 富研究精选 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副 总 经 理 李 彪 先 生 , 硕 士 研 究 生 , 副 研 究 员 。 历 任 内 蒙 古 大 学 经 济 系 讲 师 , 中国证监会海南证监局证券期货市场监管处处长 , 证 券 机 构 监 管 处 处 长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15 稽查处处长 ,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助 理 、 督 察 长 。 现 任 国 海 富兰克 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副 总 经 理 胡 昕 彦 女 士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中 国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会 计 科 科 员,汇丰数据处理(上海)有限公司共同基金部高级专员,2004 年 加 入 国 海 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基金事务部副总经理、行政管理部副总经 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四)督察长 督察长储丽莉女士,中共党员,律师(非执业),英国伦敦大学亚非学院 法律硕士。历任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投资经营部副总经 理 , 李 宁体 育 (上 海 )有 限 公 司法 律 顾问 。2005 年加 入国 海 富兰 克林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法律顾问、高级法律顾问、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 察稽核部总经理。自2006 年起,还同时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国海富兰克 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高级法律顾问 , 同 时 兼 任 国 海 富 兰 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 (五)基金经理 徐 荔 蓉 先 生 ,CFA ,CPA ( 非 执 业 ) , 律 师 ( 非 执 业 ) ,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经 济学硕士。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 金 经 理 、 申 万 巴 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 申 万 菱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理部总经 理兼投资经理。 截 至 本 报 告 期 末 任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投资总监、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国富中国收益混合基金 、 国 富 潜 力 组 合 混合 基 金 和国富研究精选 混合 基金基金经理。 何景风先生,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及管理硕士。历任安永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审计及企业咨询部审计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助理、助理研究员、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国富弹性市值股票 基 金 ( 现 更 名为国富弹性市值混合基金) 和 国 富 深 化 价 值 股 票 基 金 ( 现 更 名 为 国 富 深 化 价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16 值混合基金) 经 理 助 理 。 截至本报告期末任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行 业研究主管,国富研究精选 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六)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 吴显玲女士(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 职责) ; 徐荔蓉先生(公司副总经理、 投资总监 、研究分析部总经理 、基金经 理 );刁晖宇先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 QDII 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张志强 先生(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职工监事);赵 晓东先生(权益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 、职工监事 );储丽莉女士(督察长) 。 (七)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 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17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一)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遵 守 《 证 券 法 》 、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 用职务 之便为 自己、代 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 或任何 其他第 三人牟 取不当利益; 3、不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 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风险管 理和 内部控 制制 度 (一)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 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 风险管 理环境 。具体包 括制定 风险管 理战略、 目标, 设置相 应的组 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识别 风险。 辨识组 织系统与 业务流 程中存 在的风险 以及风 险存在 和发生 的原因。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18 3、分析 风险。 检查存 在的控制 措施, 分析风 险发生的 可能性 及其引 起的后 果。 4、度量 风险。 评估风 险水平的 高低, 既有定 性的度量 手段, 也有定 量的度 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定的风险 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 风险。 将风险 水平与既 定的标 准相对 比,对级 别较低 的风险 加以监 控,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及 时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 与检查 。对已 有的风险 管理系 统要监 视及评价 其管理 绩效, 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报告 与咨询 。建立 风险管理 的报告 系统, 使公司股 东、公 司董事 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向其寻求咨询意 见。 (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制 度覆盖 公司的 各项业务 、各个 部门和 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 立性原 则。基 金管理人 设立独 立的督 察长与监 察稽核 部门, 并使它 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部门 和岗位 的设置 权责分明 、相互 牵制, 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 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 要性原 则。 公 司的发展 必须建 立在风 险控制完 善和稳 固的基 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 统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监察稽核控制、人事控制等。 (1)业务控制 业务控制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开放式基金业务控 制、金融创新业务控制等。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19 市场开发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针对市场开发的各项业务建立明确的职 责分工,实行岗位分离制度,保证各项业务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同时加 强 内 部 牵制,防止错误及舞弊行为发生;制定基金销售的标准化流程,选用先进的电 子销售系统,以不断提高基金销售的服务质量和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制定统 一的客户资料和销售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各类资料;实施对客户的审查制 度,对客户情况及资金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事先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防 范新的电子交易方式下的各种风险;本公司制作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应符合 《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和《证券投资 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的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事先均需经公司 的 督 察 长 检 查 , 出 具 合 规 意 见 书 , 公 司 负 责基金营销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复核 并出具复核意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 见》的要求,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将注重根 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 适的基金投资人。为此公司已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对基金产品进行 风险评价并定期更新,对基金投资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同时做好销售人 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提 示,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人投诉风险。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建立了严密的研 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了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了 投资分析例会制度,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对策,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 和及时性;建立了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投 资 决 策 业 务 控 制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投 资 决 策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 限制等要求;明确 界 定 投 资 权 限 , 严 格 遵 守 投 资 限 制 , 防 止 越 权 决 策 ; 建 立 了 投资决策审批制度。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 不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制定了基金投资交易业务的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20 标准化流程并注意流程在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和监控,并有书面凭证;建立了完 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2)资金管理控制 资金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资金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基 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与基金资金分开并互为封闭,不混合使用;坚持了资金营 运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 的 经 营 原 则 。 资 金 的 筹 措 和 使 用 严 格 按 照 法 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执行并统一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注意 其安全性和流动性。 (3)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采取了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 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以确保基金管理人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具体内容 包括: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账 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基金管 理人建立了复核制度,通过会 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 了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 保证了信息技术系统的可稽 核 性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投 入 运 行 前 , 已 经 过 业 务 、 运 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5)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 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配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 编报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能 够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基金管理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包 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法律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作业流 程,各部门各司其职,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6)监察稽核控制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21 监察稽核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督察长,全权负责基金管理人的监 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的任命符合中国证监会的任职条件,经董事会聘任,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任期由基金管理人章程规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相关会 议,调阅基金管理人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对于在稽核监察中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 责任。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 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督察长独立出具监察季报、年报及其他报告,直 接报送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同时抄送总经理。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立即向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7)人力资源管理控制 人力资源管理控制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合理的员工报酬体系,合理 确定员工报酬水平。过低的报酬会影响人力资源的质量和运行效益,而过高的 报酬会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利益,所以确定工资制度时坚持了效益优先,兼顾公 平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管理人员的选聘和培养制度。制定科学的管理人 员选聘政策和方法,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制定管理人员培养制度,不断提高 其管理水平;制定了员工的业绩评价和激励方案,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8)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 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包括:严格规范和界定禁止员工从事的活动,并 要求员工严格遵守;完善电脑监控系统,在线实时监控基金的投资、交易活 动,防止利用 基 金 财 产 对 敲 作 价 等 操 纵 市 场 的 行 为 , 尤 其 注 意 观 察 大 额 买 卖 股 票的现象;设置投资限制表。按关联 交 易 的 明 确 规 定 限 制 买 卖 的 股 票 , 对 限 制 表中的股票严禁购买,监察稽核部门根据限制表监控基金投资;对员工行为进 行监察,防止出现与基金从业人员操守不符的行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基 金从业人员从事的行为;对员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防火墙制度、信息控制制度,从制度上防止内幕交易 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 公司确 知建立 、实施和 维持内 部控制 制度是本 公司董 事会及 管理层 的责任;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22 (2)上述关于内部控 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23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一)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 注册地址 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 :95566 ( 二) 基金托 管部 门及主 要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 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 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 产 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 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 体系。 在国 内,中国银行首家 开展绩效评估、风险 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 三)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情况 截至 2015 年9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401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375 只,QDII 基金 26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 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 模位居同业前列。 ( 四) 托管业 务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24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 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 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 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 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 ”和 “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4 年,中国 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 全。 ( 五) 托管人 对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25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南宁市 西乡塘区总部路 1 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 一期 C-6 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联系人:王蓉婕 联系电话:021-38555678 (二)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 :www.boc.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士余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26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 :www.icbc.com.cn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公司网址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50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27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 :www.cmbchina.com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杨成茜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唐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9)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胡技勋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28 客户服务电话: 95574 公司网址 :www.nbcb.com.cn (10)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陈幸 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11)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4846 传真:022-58316569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1








公司网址 :www.cbhb.com.cn


(12)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张晨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联系人:姜鹏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29 客服电话:96592


公司网址:www.urcb.com


(13)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中国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电话:0512-69868373 传真:0512-69868370 联系人:项喻楠 客服电话:96067 公司网址:www.suzhoubank.com (14)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 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址 :www.ghzq.com.cn (1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30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公司网址 :www.csc108.com (1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邓颜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3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162212 联系人:黄英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2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2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联系人:林 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32 (2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23) 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 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357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 www.zts.com.cn


(2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 、39、41、 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33 公司网址:www.gf.com.cn (25)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26)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 心26层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 郭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8-35316 公司网址 :www.cfzq.com (27)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 号C 座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 010-66045152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34 天相基金网网站:www.jjm.com.cn (2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 服务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2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 www.htsc.com.cn (3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 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3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3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客户服务网站 :www.95579.com (33) 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36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34)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 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 洪诚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3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36)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37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3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 www.ehowbuy.com (38)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 明路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12F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 徐诚 电话:021-38509639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39)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38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40)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41)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魏亚斐 电话:021-20835776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4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楼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3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43)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 www.fundhaiyin.com 二 、注 册登记 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西 南宁市 西乡塘区 总部路1号中 国-东盟 科技企 业孵化 基地一 期C-6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联系人:胡昕彦 电话:021-3855 5511 传真:021-6888 0120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40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卢湾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黄靖婷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黄靖婷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41 第 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2 年 4 月 16 日至 2012 年 5 月 18 日,本次募集的净销 售额为 752,280,792.42 元 人 民 币 ,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 132,561.89 元人民币。 本 次 募 集 有 效 认 购 总 户 数 为3,468 户 ,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1.00 元 人 民 币 计 算 , 本 基 金 在 募 集 期 募 集 的 有 效 认 购 份 额 为752,280,792.42 份 ,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额为132,561.89 份 , 两 项 合 计 共752,413,354.31 份 基 金 份 额 , 已 全 部 计 入 投 资 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核 准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同于2012 年5月22 日生效。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42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5 月 22 日正式 生效。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43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目 前 的 代销机构包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杭 州 联 合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苏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国 海 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申 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 ( 山 东 ) 有限责任公司、 中 信 期 货 有 限 公司、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 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一)申购、赎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自2012 年6月25日起 开始办理。 (二)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 日。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44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遵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在公开的相关文件中进行约定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并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基 金 的 申购 与 赎回 价 格以 受 理 申请 当 日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 采用金 额申购 和份额赎 回的方 式,即 申购以金 额申请 ,赎回 以份额 申请;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基金 份额时 ,基金 管理人按 先进先 出的原 则,即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 构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处 理 时 ,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 的赎回费率; 4、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当日 业务办 理时间结 束前撤 销,在 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 人权益 的情况下 可更改 上述原 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45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 (二)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 对 投 资 者 在T 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 自T+2 日 起(含该日) 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所受理的申购、赎回申请成功与否以注册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 起不超过7个工 作日的 时间内划 往投资 者银行 账户。在 发生巨 额赎回 时,赎回款 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并进行公告。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一)代 销 网 点 和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以 及 直 销 电 话 交 易 基金 投 资 者 每 次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最低 金额 为10 元 ( 含 申购 费) 。 直销柜 台 基金 投 资者 首 次申购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金 额 为100,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500 元 , 已 在 直 销 柜台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 基 金 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 投 资 者 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二)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赎 回 时 , 每 次 对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不 得 低于10 份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保 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46 (三)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合 理 调 整 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前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 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一)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0% 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 1.00% 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 0.60%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 笔 (二)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1年以下 0.50% 1年(含1年)至2年 0.25% 2年(含2年)以上 0.00% (三)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假定T 日本 基 金的 份 额 净 值 为1.200 元, 两 笔 申 购 金额 分 别 为1 万元和 200 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金额(元,A ) 10,000 2,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 1.50% 0.60% 申购费(C =A-D ) 147.78 11,928.43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47 净申购金额(D =A/ (1+B )) 9,852.22 1,988,071.57 申购份额(=D/1.2000 ) 8,210.18 1,656,726.31 (四)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 三 : 假 定某 投 资 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该 日 该 基金 份 额 净值为 1.250 元,其在认购/ 申购时已交纳认购/ 申购费用,持有年限不足 1 年, 则其获得的赎 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10,000× 1.250 =12,500 元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12,500× 0.5% =62.5 元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12,500 -62.5=12,437.5 元 (五)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 殊情况, 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 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七)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各 计 算 结果 均按 照 四舍五 入 方 法, 保留 小 数点后 2 位 ,由 此 误差 产生 的 损 失 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 总额/ 基 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48 (九)本基金的申购费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支付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 (十)赎 回 费 由 赎 回 基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承 担 , 其 中 25% 的部分归 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十一)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 和 赎回费率。 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 的规定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公告。 (十二)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 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十三)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 投 资 者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对 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 、申 购和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一)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二) 基金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基金投 资 者 增 加 权 益 并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基金投资者自 T +2 日起 (含该日)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三) 基金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 成功后 ,注 册登记机构 在 T +1 日为 基金 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四)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体上公告。 八 、巨 额赎回 的认 定及处 理方 式 (一) 巨额赎回的认定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49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 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 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为巨额赎回。 (二)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 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接 受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 延期赎 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 兑付投 资者的赎 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 10 %的前提 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 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刊登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予以上公告。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 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暂 停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50 (一)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基金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 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依法公告。在暂 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二)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法律法规规定或 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除非发生巨额赎 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 公告。 (三)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51 1、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为一天 ,基金 管理人 将于重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2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 2 周(含 2 周),则在暂停期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 定 , 提前 2 个工 作日 , 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媒体 , 刊 登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 或 赎 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 刊 登 暂停 公告 一 次;当 连 续 暂停 时间 超 过 2 个 月 时, 可 对重 复刊登 暂 停 公 告 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在 各 项 条 件 成 熟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可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 一、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 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 二、 非交易 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基金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行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 为。 注册登记机构 只 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 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52 “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 ” 仅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处分 。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 注册登记机构 规定的相关资料。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自 申 请 受 理 日 起 ,2 个月内 办 理 ; 申 请 人 按 注 册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十 三、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转 托管的具体办理方法按照《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及销售机构的业务流程 执行。 十 四、 基金的 冻结 与解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 ,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 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 包 括 现 金 分 红 和 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 除外。 十 五、 基金份 额质 押及其 他基 金业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 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53 第 九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注册 登记 一、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业务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 业务,具体内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业务办 理机 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 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三 、基 金份额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权利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注册 登记业 务的办理 时间进 行调整 ,并依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 金份额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职责 1、建立 和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开户资 料、交 易资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 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54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6、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 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基 金合同 及招募 说明书、 定期更 新的招 募说明书 的规定 ,为投 资者办 理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围内 ,对注 册登记 业务的办 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55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通过对企业基本面全面、深入的研究,持续挖掘具有长期发展潜力 和估值优势的上市公司,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60% -95% ;债 券、现金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40% 。其中,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权证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 。 三、 投 资理念


坚持研究创造价值、研究驱动投资的基本理念,充分利用公司研究团队的 研 究 成 果, 自 下 而 上 精 选 个 股, 配 以 适 度 的 资 产 配 置, 有 效 控 制 系 统 性 风 险 , 谋 求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长。 四、 投 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 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科学、规范的选股方法与积极 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采用 “ 自下而上 ” 精选 个股策略,同时辅以 “ 自上而下 ” 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策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 定增值。 (一)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采取积极的股票选择策略,旨在依托本公司的研究平台,综 合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深入调查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以 “ 自下而上” 的方式精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56 选出具备可持续的竞争优势、杰出的成长潜质、出色的经营管理能力,同时有 合理估值的上市公司,构建投资组合。 在股票选择方面,本基金将从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盈利能力 和盈利质 量、 公司治理水平和管理层分析 、估值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精选具有较 高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 具体而言,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1、核心竞争力 本基金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的考察主要分析公司的品牌优势、销售和其他网 络的可复制性、资源优势、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环境等因素。 ? 品牌优势 分析公司是否在所属的行业已经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是否有良好的市场 知名度和较好的品牌效应,是否处于行业龙头地位。 ? 销售和营销网络的可复制性 分析公司在销售渠道及营销网络等方面是否具有竞争对手在中长期时间内 难以模仿的显著优势。 ? 资源优势 分析公司是否拥有独特优势的资源,是否在某些领域拥有独占性的优势。 ? 技术创新能力 分析公司的产品自主创新情况、主要产品更新周期、专有技术和专利、对 引进技术的吸收和改进能力。 ? 竞争环境 分析公司所在行业的内部竞争格局、公司议价能力、公司规模经济、替代 品的威胁和潜在竞争对手进入行业的壁垒等因素。 2、盈利能力和盈利质量 ? 盈利能力 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公司背景,从财务结构、资产质 量、业务增长、利润水平、现金流特征等方面考察公司的盈利能力,专注于具 有行业领先优势、资产质量良好、盈利能力较强的上市公司。 ? 盈利质量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57 本基金不仅关注公司的盈利能力,同时也关注公司盈利的质量,包括公司 盈利的构成、盈利的主要来源、盈利的可持续性和可预测性、公司的盈利模式 和扩张方式等方面。


3、公司治理水平和管理层分析 ? 公司治理水平分析 清晰、合理的公司治理是公司不断良性发展的基础。本基金主要从股权结 构的合理性、控股股东的背景和利益、董事会构成、信息披露的质量和及时 性、激励机制的有效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公司的管理层和股东的利益是否 协调和平衡等方面,对公司治理水平进行综合评估。 ? 公司管理层分析 公司管理层的素质和能力是决定公司能否良 性发展、不断创造领先优势的 关键因素。对公司管理团队进行评价,主要考察其过往业绩、诚信记录、经营 战略规划和商业计划执行能力等。 4、估值分析 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及业务模式,运用相对估值指标和绝对估值模型 相结合,并通过估值水平的历史纵向比较和与同行业、全市场横向比较,评估 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和安全边际,选择股价尚未反映内在价值或具有估值提升 空间的上市公司。 (二) 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 “ 自上而下 ” 的方式进行行业配置,即根据宏观经济周期、国家 产业政策、行业景气度和行业竞争格局等因素进行深入分析,结合行业盈利 趋 势预测、行业整体估值水平和市场特征等,进行综合的行业投资价值评估。 在本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将持续跟踪影响行业投资价值的各方面因素, 并及时更新行业投资价值的评估,从而对行业配置进行适时调整。 (三)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贯彻 “ 自 上 而 下 ” 的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周 期 、 国 家 经 济 政策、证券市场流动性和大类资产相对收益特征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在遵守大 类资产投资比例限制的前提下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对基金组合中股票、债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58 券、短期金融工具的配置比例进行调整和优化,平衡投资组合的风险与收益。 本基金在进行资产配置时,重点 考 察 宏 观 经 济 状 况 、 资 金 流 动 性 、 资 产 估 值 水 平和市场因素这四个方面。 ? 宏观经济 状况 :重点 关 注反映国 家经 济增长 情 况及通胀 水平 的宏观 经 济 指标、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工业企业经营情况等; ? 资金流动 性: 主要考 察 货币环境 变化 对利率 、 汇率等关 键金 融变量 的 影 响,关注 市场 资金在 各 个资产市 场间 的流动 , 包括货币 供应 量、商 业 银 行信贷、资金流动情况等; ? 资产估值水平:通过对各类资产的相对估值和绝对估值指标的对比分 析,寻找相对的估值洼地。 ? 市场因素 :主 要分析 反 映投资者 情绪 和市场 动 量特征等 方面 的指标 来 判 断未来市场的变化趋势。 本基金通过对上 述指标的深入分析和综合评估,确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时机 和配置比例。 (四)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资金流动性等影响市场利 率的主要因素进行深入研究,结合新券发行情况,综合分析市场利率和信用利 差的变动趋势,采取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配置和券种配置等积极投资策略, 把握债券市场投资机会,以获取稳健的投资收益。 (五)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 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 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 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 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 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59 ( 六) 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本基金将在对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上市公司的基本 面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投资; ( 七) 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 的决策主体明确授权范围,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运 作体系: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投资决策机 构,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 讨论与投资相关的事务,并对重大投资决策 做出决议。 2、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在研究分析部的研究支 持下,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或调整。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过程 中,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3、中央交易室按照有关制度流程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担负一 线风险监控职责。 4、风险控制部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公司制度流程,对基金的投 资行为和投资组合进行持续监控,并定期进行风险分析和报告,确保基金投资 承担的风险在适当的范围内。 5、风险管理和业绩分析会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投资总监、研 究主管和风险管理 主管 参加。风险管理主管 向会议提交最新的投资风险和业绩 评估报告,会议讨论基金投资合规控制和风险管理事项并形成决议,同时依据 绩效分析的结果提出组合调整建议。 6、基金 经理根 据风险 管理和业 绩分析 会议的 决议或建 议,对 投资组 合进行 调整,以确保遵守各项合规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沪 深 300 指数收益率 × 80 % + 中 债 国 债 总 指 数 (全价)收益率 × 20 %。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60 沪深 300 指 数衡 量 股票 投 资 部分 的 业 绩, 中债 国 债 总指 数 ( 全价 )衡 量 基 金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出现更具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有更权威、更科 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对业绩 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 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 场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 七、 投 资禁止 行为 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 券交易活动; (8 )依 照法律 、行政 法规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由国务 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 本 基 金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总 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61 (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基 金 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 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有 价 证 券 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本基金 持有的 股票总 市值的 20 %;本 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市 值和买 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5 )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的债券 回购融 入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 基金投 资权证 ,在任何 交易日 买入的 总金额, 不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 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证 的 市值不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证券投 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 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只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 来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的相 关规定 发生修改 或变更 ,致使 本款前 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 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62 八、 投 资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九、 基 金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规定进行融资和融券。 十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行使股 东权 利及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 券 所产 生的其 他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以 基金管 理人的名 义,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债权人权利及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其 他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 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 、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已于 2015 年 10 月 22 日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63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 计。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52,904,687.09 87.71 其中:股票 52,904,687.09 87.7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516,914.28 9.15 8 其他资产 1,893,050.21 3.14 9 合计 60,314,651.58 100.00 2 .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6,641,135.85 28.7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64 F 批发和零售业 6,875,611.00 11.8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21,697,438.05 37.43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542,863.22 2.66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9,403.92 0.02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6,138,235.05 10.59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2,904,687.09 91.26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2665 首航节能 171,083 4,174,425.20 7.20 2 300244 迪安诊断 56,965 3,947,104.85 6.81 3 300041 回天新材 194,744 3,850,088.88 6.64 4 300168 万达信息 92,215 2,807,946.75 4.84 5 002462 嘉事堂 71,300 2,615,284.00 4.51 6 600446 金证股份 100,434 2,552,027.94 4.40 7 300347 泰格医药 67,732 2,191,130.20 3.78 8 002589 瑞康医药 68,600 2,184,910.00 3.77 9 300253 卫宁软件 55,100 1,840,891.00 3.18 10 300075 数字政通 78,345 1,837,190.25 3.17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65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贵金属。 8.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 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 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 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 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 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10.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国债期货。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66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 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无报告期内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证 券。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86,923.7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17,714.1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117.68 5 应收申购款 1,287,294.6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893,050.21 4 )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间的可转债。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300168 万达信息 2,807,946.75 4.84 停牌或网下申 购锁定期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67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截至2015年9月30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2 年 5 月 22 日 —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40% 0.98% -2.10% 0.97% 4.50% 0.01% 2013 年 1 月 1 日 — 2013 年 12 月 31 日 8.50% 1.25% -7.02% 1.12% 15.52% 0.13% 2014 年 1 月 1 日 — 2014 年 12 月 31 日 33.21% 1.28% 41.85% 0.97% -8.64% 0.31% 2015 年 1 月 1 日 — 2015 年 9 月 30 日 -12.97% 3.97% -6.12% 2.16% -6.85% 1.81% 2012 年 5 月 22 日 — 2015 年 9 月 30 日 28.80% 2.15% 21.22% 1.36% 7.58% 0.79%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68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 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1、本基 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的固有 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 基金财 产的管 理、运用 或者其 他情形 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注册登 记机构 和代销机 构以其 自有的 财产承 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 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4、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 依法解 散、被 依法撤销 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5 、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抵 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 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69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 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 、估 值方法 (一)股票估值方法 :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 )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2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 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70 (4 )非 公开发 行且处 于明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 的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二) 固定收益证券的 估值方法: 1、 证券 交易所 市场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净价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净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证券 交易所 市场未 实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自 债 券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 的 利 息) 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未上 市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 产支持 证券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 所以大 宗交易 方式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三)权证估值方法: 1、 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 值。 2、 认沽/ 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按估值日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71 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四) 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如采用本项第 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 1 小 项 规定 的方 法 对 基金 资产 进 行估值 不 能 客观 反映 其 公允价 值 的 ,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 应收或应付利息。 (六)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 计提利息。 (七)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一)- (六)项规定 的方 法 对 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八)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 、估 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签 章 返 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72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 内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将 采取必 要、适 当合理的 措施确 保基金 财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财产 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计 算 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基金 管理人 按本条 第四款有 关估值 方法规 定的第( 七)项 条款进 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73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注 :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估 值 业 务 的 指 导 意 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8 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以及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起,对旗下基金已持有的长 期停牌股票,采用《中国证券 业 协 会 基 金 估 值 小 组 关 于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的 参 考 方 法》中的 “ 指数收益法 ” 进行估值。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74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 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基金 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三 、收 益分配 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 选 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 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4 次;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 收益分配基准日 期末资产 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75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与公 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收 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 当 收 益 分 配 时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时,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 册登记机构有权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为基金份额。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76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的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因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或 结 算 而 产 生 的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经 手 费 、 印 花 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 的费用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 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 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 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 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 于次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 次性支 付 给 基 金 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5%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算方法如下: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77 H =E× 年托管费率÷ 当 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 于次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 次性支 付 给 基 金 托管人。 3、本部分第一条 第 3 至第 8 项费用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本部分第一条 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 税义务。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78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 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的会 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 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审 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独立 的、具 有从事 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2、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 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79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基 金合 同、基 金托 管协议 基 金 募 集申 请 经中 国 证监 会 核 准后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基 金份 额 发售 3 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 刊 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 基 金 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 二 、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三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80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 述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五 、定 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 基 金年 度 报告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每 年 结束 之 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 基 金半 年 度报 告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上 半年 结 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3 、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基 金 合 同生 效 不足 2 个 月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不 编 制当 期 季度 报 告、 半 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股 指期货 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投资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 七 、临 时报告 与公 告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81 基 金 发 生重 大 事件 , 有关 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 应 当在 2 日 内编 制 临 时报告 书 ,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82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 、公 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 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83 第十 八 部分


风 险揭 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 ”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 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 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 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 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 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 基金分为股票 型 基金、混合型 基金、债券 型 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 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 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 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 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 本基金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 名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 者按 1.00 元面值购买 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 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风险 本 基 金 是 一 只 混合型基金,属 于 基 金 类 型 中 具 有 较 高 等 级 风 险 的 基 金 品 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都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型基 金 。 (一) 市场风险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84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 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 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 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 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 购买力风险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 胀 抵 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 信用风险 指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 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四)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 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 (五) 流动性风险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85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 回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 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份额净值。 (六)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 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 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七) 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 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等等。 (八)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九) 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 为 混合 型 基 金, 本基金 股票投 资比 例为 基金资 产的 60%-95% ,投资 者面临的特定风险主要为股票投资风险。股票的投资收益会受到宏观经济、市 场偏好、行业波动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本基金所投资的 股票可能在一定时期内表现与其他未投资的股票不同,造成本基金的收益低于 其他基金。此外,由于本基金还可以投资其它品种,这些品种的价格也可能因 市场中的各类变化而出现一定幅度的波动,产生特定的风险,并影响到整体基 金的投资收益。


(十)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86 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 二 、声 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 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 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87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清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应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生 变动并 属于基 金合同必 须遵照 进行修 改的情 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的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六 个月内没 有新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 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 合同终 止 的情 形发生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按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有关规定 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88 (1 ) 自基 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发 生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 日 内由 基 金管 理 人组 织 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 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三)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89 (五)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90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摘 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 )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制订 、修改并 公布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 规则; (4 )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决定本 基金的相 关费率 结构和 收费方 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 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在 本合同 的有效 期内,在 不违反 公平、 合理原则 以及不 妨碍基 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选择 适当的 代销机 构并有权 依照代 销协议 和有关 法律法规对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 行担任 注册登 记机构 或 选择、 更换基 金注册登 记代理 机构, 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 行融资、融券;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91 (12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 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 法申请 并募集 基金,办 理或者 委托经 国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 构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按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7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计算并公告基金财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92 (14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基 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 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93 (4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以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和 独 立; (6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7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 事宜;


(9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项; (11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的 相 关 内 容 出 具 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 责任; (2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94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1 、 基金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基金投 资 者 自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 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基 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 任; (4 )不 从事任 何有损 基 金、其 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及其 他基金 合同当 事人合 法利益的活动; (5 )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 )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95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 法的代理人组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 据 法律法 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产生 重大影 响,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围 内变更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 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规定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以外的 其他情 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集。 2、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96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下 同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 召集的,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至少提前 30 天在 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97 6、如采 用通讯 表决方 式,还 应 载明具 体通讯 方式、委 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 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 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和受 托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2、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 下同)。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规定公布 会议通 知后, 在两个工 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 提示性 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4、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98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 时间( 至少应在 25 个 工作日后) ,且确定 有 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资格的 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 事内容 限为本 条前述第 (二) 款规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事 由范围内的事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 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交 的提案 ,大会 召集人应 当按照 以下原 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a 、 关联 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 于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提 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直 接 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以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提案 涉及的 程序性 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 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 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 审议。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第 二 个 工 作 日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99 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 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 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为 召集人 授权出席 大会的 代表,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 员(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为召 集 人 , 则 监 督 员由 基金 托 管 人 担 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指定) 共 同 担任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100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大会 主持人 对于提交 的表决 结果有 怀疑,可 以对所 投 票数 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重新清点后,大会持有人应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在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担任 召集人 的情形下 ,如果 在计票 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 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按 照 《 基 金 法 》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表 决 通 过 的 事 项 , 召 集人 应当 自 通过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 或者 备 案。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应 当自中 国证监 会核准或 出 具无 异议意 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三、 基 金收益 与分 配 (一)收益的构成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101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基金 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期末资产 负债表中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 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 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 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4 次;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 收益分配基准日 期末资产 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102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当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时,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 册登记机构有权自动将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为基金份额。 四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 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103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8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企业基本面全面、深入的研究,持续挖掘具有长期发展潜力 和估值优势的上市公司,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60% -95% ;债 券、现金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40% 。其中,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权证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 。 (三)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104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 照法律 、行政 法规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由国务 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 本 基 金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总 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基 金 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 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有 价 证 券 市 值之和, 不得超 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95 %, 其中,有 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本基金 持有的 股票总 市值的 20 %;本 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5 )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的债券 回购融 入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 基金投 资权证 ,在任何 交易日 买入的 总金额, 不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证 的 市值不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105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证券投 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 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只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一)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 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3 )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106 (1 )证 券交易 所市场 实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净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证 券 交易 所市场 未实行净 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自 债 券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 的 利 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未 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式转 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3、权证估值: (1 )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 值。 (2 )认沽/ 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按估值日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107 (1 )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 项第(1)小 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本基 金持有 的回购 以成本列 示,按 合同利 率在回购 期间内 逐日计 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6、本基 金持有 的银行 存款和备 付金余 额以本 金列示, 按相应 利率逐 日计提 利息。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6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 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 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二) 基金财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财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财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108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 情形, 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的程序后,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六 个月内没 有新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 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合同终 止的情 形发生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按法 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 自基 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发 生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 日 内由 基 金管 理 人组 织 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109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1 )、(2 )、(3)项 规 定清偿前 ,不分 配给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的处 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110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 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 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 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继续履行。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 为准。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111 第 二十 一 部分


托管 协议 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或简称“ 管理人” )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 1 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 一期C-6 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 吴显玲 成立时间:2004 年 1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14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50 年 (二)基金托管人 (或简称“ 托管人”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112 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 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 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 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 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 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 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 人应将 拟投资 的股票 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 本 基 金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总 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基金托管人项 下义务仅限于监管由其 担任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全部基金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基 金 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 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有 价 证 券 市 值之和, 不得超 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95 %, 其中,有 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本基金 持有的 股票总 市值的 20 %;本 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市 值和买 入、卖出股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113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5 )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的债券 回购融 入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 基金投 资权证 ,在任何 交易日 买入的 总金额, 不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 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证 的 市值不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3%,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持 有同一 权证的 比例不超 过该权 证的 10 %(基金 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管由其担任基金托管人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全部基金 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7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本基金 投资 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证券投 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 10%(基金托管人项下义务 仅限于监管由其担任基 金托管人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全部基金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 券,其 市值不 得超过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本基金 只投 资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如果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3、为对 基金禁 止从事 的关联交 易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 4、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其银 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交 易对手 库,交 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 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 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114 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 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 行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 、 基 金 如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 管 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 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 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 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 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115 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1、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在不 违反公 平、合 理原则以 及不妨 碍基金 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合法 合规指 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116 5、除依 据《基 金法》 、《运作 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管理人 宣布停 止募集 时,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 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 金 进 行 验 资 , 并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2、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基金 财产的 全部资 金划入在 基金托 管人处 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开设本 基金的 银行账户 。本基 金的银 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进行。 3、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 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 的保管和使用。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派 专 人 协 助 办 理 开 户 事 宜 。 在 上 述 账 户 开 立 和 账 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 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117 1、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基金 ,以基 金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名 的方式 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托管人 以自身 法人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 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后, 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法律 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 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 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 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118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 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复核 1、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价值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2、基金 管理人 应在每 个开放日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估值原 则应符 合《基 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 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传 真 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 关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的估 值方法不 能客观 反映基 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金 合同》 订明的 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 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布的 任何基 金净值 数据错误 ,导致 该基金 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 应 对 此 承 担 责 任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计 算 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119 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 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 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 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中 国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结果 与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结 果存在 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 登 记和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 半 年 度 结束 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定期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 供 。对 于基 金 募集期 结 束 时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相 关 的 名 册 生 成 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120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 起 60 日内争议 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 定。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121 第 二十 二 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 、基 金份额 注册 登记服 务


本基金管理人同时兼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在公司内部设立了专门的 运营部门负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配备先进、高效的电脑 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汇总和 储存并管理基金的所有认购、申购和赎回信息,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注册与 过户登记工作的准确和顺利进行。


二 、资 料寄送


1 、每次申购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 点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 2 、 每 次 认 购 交 易 结 束 后 , 投 资 者 可 在 T+2 个 工 作 日 后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点查询交易情况,最终确认份额以基金成立后的确认份额为准。 3、本公 司默认 的对账 单方式为 月度电 子邮件 形式对账 单,投 资 者也 可选择 月 度 短 信对 账单 。 我司将 在 每 期结 束后 的 5 个 工 作 日内 向投 资 者发送 基 金 账 户 对账单。本公司提示,凡无法接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须在开户成功后 与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联 系 (4007004518 ( 免 长 途 费 ) 、95105680 ( 免 长 途 费)和 021-38789555 ),我们在核对投资者联系方式完整无误后,可为投资者 提供上述对账单服务 。


三 、红 利再投 资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选 择 将 所 获 红 利 再 投 资 于 本 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除息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随时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四 、定 期定额 投资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122 本基金将通过销售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 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相关公告。


五 、资 讯服务


1、手机短信提醒服务


投资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可预留手机号码,由此可获得本公司 手机短信提醒服务。内容包括基金新产品、基金新服务、基金资讯信息及交易 确认情况等。 2、 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注册,登录定制所需要的各类公 开信息。如果留下个人邮 箱,将会收到定制的信息。


六 、客 户服务 中心


1、客户服务电话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助语音服务和查询 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 余额信息、交易确认情况等。同时,呼叫中心在工作时间提供人工应答服务。 2、网上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客户服务中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 流的平台。注册登录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金持 有情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此外,还可以修改个人账户资 料,查询热点问 题及其解答,查阅投资刊物,或提交投诉和建议等。 公司网址:WWW.FT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FTSFUND.COM


七 、客 户投诉 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 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123 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 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八 、服 务渠道


1 、 咨 询 电 话 :4007004518 ( 免 长 途 费 ) 、95105680 ( 免 长 途 费 ) 和 021- 3878 9555


2、网站及在线客服:WWW.FTSFUND.COM


3、传真:021-6887 0708


4、电邮:SERVICE@FTSFUND.COM 5、其他,如邮寄等。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124 第 二十 三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1、2015 年 6 月 1 日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农业银行网上 银行、手机银行开放式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2015 年 6 月 11 日 ,关于增加海银基金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旗下基金代 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3、2015 年 6 月 30 日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继续 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4、2015 年 7 月 6 日 ,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及摘要; 5、2015 年 7 月 7 日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高级管 理人员投资旗下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6、2015 年 7 月 17 日 ,关于增加中信期货 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旗下部分基 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7、2015 年 7 月 21 日 ,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2 季度报告; 8、2015 年 7 月 31 日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浦发银行网上 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9、2015 年 8 月 4 日, 关于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股票 型基金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10、2015 年 8 月 4 日, 关于修订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11、2015 年 8 月 7 日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信证券(浙 江)有限责任公司整体迁移并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相关基金业务影响 的公告; 12、2015 年 8 月 10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数米基 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3 、2015 年 8 月 15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信证券 (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整体迁移并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相关基金业务 影响的补充公告;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125 14、2015 年 8 月 25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天天基 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5、2015 年 8 月 28 日,富兰克 林国海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16、2015 年 9 月 1 日 ,关于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整体迁移并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相关基金业务影响的第三次公告; 17、2015 年 9 月 29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暂停办理业务的配合性公告; 18、2015 年 10 月 26 日,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3 季度报告。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126 第 二十 四 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 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 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富 兰克林国 海研究 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127 第 二十 五 部分


备查 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文件 (二)《 富 兰 克 林国 海 研 究 精 选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 合 同 》 (2015 年 8 月 8 日 起 , 变 更 为 《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研 究 精 选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及其修订 (三)《 富 兰 克 林国 海 研 究 精 选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托管 协 议 》 (2015 年 8 月 8 日 起 , 变 更 为 《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研 究 精 选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及其修订 (四)关于申请募集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 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