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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养老C(002339)

海富通养老:关于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于海 富 通养 老 收 益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增加 C 类 基 金份 额 
并 修 改 基 金合 同 的 公 告 
 
 为更 好的满 足广大投 资人 的理财要 求, 海富通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 “本 公司 ” )
作为海富 通养 老收益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的基金管 理人 经与基金 托管 人中国银 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以下简 称 “ 基金托管 人 ” )协商一 致, 决定于2016 年1 月8 日起 对旗下海 富通 养老收益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称 “本基金 ”或 “海富 通养老 收益” ) 增加 收取销售 服务 费的C 类 份额 ,
并对本基 金的 基金合同 和托 管协议 作 相应 修改。现 将具 体事宜公 告如 下: 
 一、 增加C 类份额


自 2016 年1 月8 日起 ,本 基金增 加C 类 份额并分 别设 置对应的 基金 代码,投 资人 申购时可 以自主选 择A 类份额( 现有 份额) 或C 类 份额对应 的基 金代码进 行申 购。由于 基金 费用的不 同,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 和C 类 基金份额 将分 别计算并 公告 基金份额 净值 。 目前 已持有 本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 , 其基 金账户中 保留 的本基金 份额 余额为A 类份 额。A 类 份额 和C 类份 额销 售费率如 下所 示: (一)海 富通 养老收 益A 类 份额(现 有份 额),基 金代 码:519050 。


1 、申 购费 本基金A 类份 额的申购 费率 最高不高 于1.5% , 且随申 购金额的 增加 而递减 。 同时,对 通过 直销柜台 申购 的养老金 客户 与除此之 外的 其他投资 人实 施 特定的 申购 费率。 本公司设定的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包 括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运营收 益形 成的补充 养老 基金 等, 具体 包括 : 全 国社 会保障基 金、 可以投资 基金 的地方社 会保 障基金、 企业 年金单一 计划 以及集合 计划 、 企业年 金理 事会委托 的特 定客户资 产管 理计划、 企业 年金养老 金产 品 。 如 将来出 现经养老 基金 监管部门 认可 的新的养 老基 金类型 , 本公 司将 在招 募说 明书更新 时或 发布临时 公告 将其纳入 养老 金客户范 围 。


对于通过 本公 司的直销 柜台 申购本基 金A 类基金份 额的 养老金客 户 , 适用的 申 购费 率如下: 申购 金额 (M ) 申购费率 M ≥500 万 按笔收取 ,每笔 1000 元 200 万≤M<500 万 0.12% 100 万≤M<200 万 0.20% 50 万 ≤M<100 万 0.24% 2 M<50 万 0.30% 除养老金 客户 外的其他 投资 人申购本 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的申购 费率 如下: 申购 金额 (M ) 申购费率 M ≥500 万 按笔收取 ,每笔 1000 元 200 万≤M<500 万 0.6% 100 万≤M<200 万 1.0% 50 万 ≤M<100 万 1.2% M<50 万 1.5% 2 、赎 回费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的 赎回 费率按照 持有 时间逐级 递减 ,按持有 期分 档如下 : 持有期(N ) 赎回费率 N<1 年 0.50% 1 年 ≤N<2 年 0.25% N ≥2 年 0.00% 赎回费用 由赎 回 该类 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承 担, 赎回费总 额 的 25% 归基 金 财产,75% 用于支付 注册 登记费和 其他 必要的手 续费 。 本基金场 内的 申购、赎 回费 率与场外 的申 购、赎回 费率 相同。 (二)海 富通 养老收 益C 类 份额(新 增加 的份额) ,基 金代码:002339 。 1 、申 购费


本基金C 类基 金份额与A 类 基金份额 申购 费率相同 , 最 高不高于1.5% , 且随 申购金 额的增加 而 递减,对 通过 直销柜台 申购 的养老金 客户 与除此之 外的 其他投资 人实 施差别的 申购 费率。 本公司设 定的 养老金客 户范 围包括基 本养 老基金与 依法 成立的养 老计 划筹集的 资金 及其投 资运营收 益形 成的补充 养老 基金 等, 具体 包括 : 全 国社 会保障基 金、 可以投资 基金 的地方社 会保 障基金、 企业 年金单一 计划 以及集合 计划 、 企业年 金理 事会委托 的特 定客户资 产管 理计划、 企业 年金养老 金产 品 。 如 将来出 现经养老 基金 监管部门 认可 的新的养 老基 金类型 , 本公 司将 在招 募说 明书更新 时或 发布临时 公告 将其纳入 养老 金客户范 围 。 对于通过 本公 司的直销 柜台 申购本基 金C 类基金份 额的 养老金客 户 , 适用的 申 购费 率如下: 申购 金额 (M ) 申购费率 3 M ≥500 万 按笔收取 ,每笔 1000 元 200 万≤M<500 万 0.12% 100 万≤M<200 万 0.20% 50 万 ≤M<100 万 0.24% M<50 万 0.30% 除养老金 客户 外的其他 投资 人申购本 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的申购 费率 如下: 申购 金额 (M ) 申购费率 M ≥500 万 按笔收取 ,每笔 1000 元 200 万≤M<500 万 0.6% 100 万≤M<200 万 1.0% 50 万 ≤M<100 万 1.2% M<50 万 1.5% 2 、赎 回费 本基金C 类份 额赎回费 率最 高不超 过 0.5% ,随 申请份 额持有时 间增 加而递减 。具 体如下表 所示: 持有期(N ) 赎回费率 N<30 日 0.50% N ≥30 日 0.00% 对C 类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投资 人收取的 赎回 费全额计 入基 金财产。 3 、基 金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不 收取 销售服务 费 ,C 类 基金份 额 的基金销 售服 务费年费 率 为 0.1%,基 金销售服 务费 按前一 日C 类 基金份额 资产 净值的0.1% 年费率计 提。 销售服务 费的 计算方法 如下 :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 金 份额每日 应计 提的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C 类基金份 额的 基金资产 净值 C 类 基金份 额 的销售服 务费 每日计算 ,按 月支付。 4 二 、基金 份额 净值的计 算与 公告 本基金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分别设 置代 码。 由于基 金 费用的不 同,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 额将 分别计算 基金 份额净值 , 计 算公式为 计算 日各类别 基金 资产净值 除以 计算日发 售在 外的该类 别基 金份额总 数。 三 、本基 金C 类份额适 用的 销售机构


投资人可 在本 公司直销 中心 办理本基 金C 类份额的 申购 和赎回。


如 新增其 他销 售机构新 增办 理本基 金C 类 份额的申 购赎 回等业务 , 请 以本公司 届时 相关公告 为准。 四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的 修订 为确保增 加C 类 基金份 额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我公 司就 《 海 富通 养老收益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 称 “ 《基金 合 同》 ” ) 和 《 海富通养 老收 益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以 下 简称 “ 《 托 管 协议 》 ” ) 的 相关内容 进行 了修订 , 且 根 据实际情 况一 并更新了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的 基本 信息 。 上述 修 订对原有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响 , 不 需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我公司 已就 修订内容 与基 金托管人 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协商 一 致,并已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本基金 《 基金 合同 》 和 《托 管协议 》 的修 改详见附 件 《 海富通养 老收 益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修 改前 后对照表 》 我公司将 在更 新的 《 海 富通 养老收益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 中, 对 上述 相关内容 进行相应 修改 。 五 、重要 提示 1 、 自 2016 年1 月8 日起 , 本基金 并 存A 类和 C 类两 类基金 份额 , 投资人 可自 由选择申 购某 一类别的 基金 份额,但 各类 别基金份 额之 间不能相 互转 换。 2 、A 类和 C 类基金份 额共 同受《 海 富通 养老收益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的约束, 同一类别 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 权利 , 凡基金 合同及相 关法 律文书中 对基 金份额的 提及 , 未做 特别说 明的,均 适用 于A 类和 C 类 两类基金 份额 。 5 3 、由 于基金 费用的不 同,A 类和 C 类 基 金份额在 收益 分配数额 方面 可能有所 不同 ,基金管 理人可对 各类 别基金份 额分 别制定收 益分 配方案。 4 、在 分红方 式上,投 资人 可对A 类和 C 类基金份 额分 别选择不 同的 分红方式 。选 择红利再 投资的 , 同一 类别基金 份额 的分红资 金将 按分红除 息日 对应类别 的基 金份额净 值转 成相应的 同一 类别的基 金份 额,红利 再投 资的份额 免收 申购费。 5 、 目前 暂不 开通C 类 基金 份额 与旗 下其 他基金之 间的 转换业务 , 具 体开通时 间将 另行公告 。 6 、本 公告的 解释权归 本公 司。投资 者欲 了解详细 情况 ,请登录 本公 司网站 (http://www.hftfund.com ) 查阅各 基金 最新信息 或拨 打本公司 客户 服务热线 (40088-40099)。 风险提示 : 本 公司承诺 以诚 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 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 投资者 投资 于本公司 基金 时应认真 阅读 相关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等文件。 敬请 投资者注 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





























海富通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2016 年1 月6 日 6 附件《海 富通 养老收益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托管协议 修改 前后对照 表》 一、基金 合同 修改前后 文对 照表 章节 原 文条款 修 改后条 款 内容 内容 第 二部分 释义 无 52 、 基金 份额分 类: 本基金根 据销售 服 务费及 赎回费 收取方 式的不 同, 将基金 份 额分为 不同的 类别:A 类基 金份额 和 C 类 基金份 额。 两 类基金 份额分 设不同 的基 金 代码, 并分别 公布基 金份额 净值 53、A 类 基金份 额: 指 不从基 金资产 中 计提销 售服务 费的基 金份额 54、C 类 基金份 额: 指 从基金 资产中 计 提销售 服务费 的基金 份额 55 、 销售 服务费 : 指 本基金用 于持续 销 售和服 务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费用, 该笔 费 用从基 金财产 中计提, 属于 基金的 营运 费用 第 三部分


基 金的基 本 情况 无 八 、基金 份额的 类别 本 基 金 根 据 销 售 服 务 费 及 赎 回 费 收 取 方式的 不同, 将 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 的类 别。 不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的基 金份额, 称为 A 类基 金份额;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额, 称为 C 类 基金份额 。 本 基金A 类和C 类 基金份 额分 别设置 代 码 。 由 于 基 金 费 用 的 不 同 ,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 金份 额 将分 别 计算7 并 公告基 金份额 净值。 投 资 人 可 自 行 选 择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根 据基金 运作情 况, 基金管理 人可在 不违 反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以及对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的情况 下,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停止现 有基金 份额 类 别的销 售、 或 者降低 现有基 金份额 类别 的 费率水 平、 或 者增加 新的基 金份额 类别 等, 调整前基金 管理人 需及时 公告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不 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第 六 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价格 、 费 用及 其用途 1 、 本 基 金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数点后 三位 , 小数点 后第四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 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 意, 可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公 告。 2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及 余 额 的 处 理方式: 本 基 金申购份 额的 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 决定 , 并在招募 说 明书中列 示。 申购的 有 效份额为 净申 购金额除 以当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有 效份额单 位为份, 上 述 计算结果 的小 数位处理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价格 、 费 用及其用 途 1 、 本 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 两 类基金 份 额 , 两 类 本 基 金 份 额 单 独 设 置 基 金 代 码 , 分别 计算和 公布基 金份额 净值。 本 基 金 两类 基 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 保留到小 数 点后三位 , 小 数点后第 四位 四舍五入 , 由 此 产 生 的收 益或 损 失 由基 金财 产 承 担。T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在当 天收 市后计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 特殊情 况, 经 中国证 监会同意 ,可 以适当延 迟计 算或公告 。 2 、 申 购 份额的 计 算 及 余 额的 处 理 方 式: 本基金 申 购份额的 计算 详见招募 说明 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 并 在招募 说明书中 列示 。 申购 的有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 , 有 效份额单 位为 份, 上 述计算8 方式,将 在招 募说明书 中列 示。 3 、赎 回金额 的计算及 处理 方式:本 基金赎回 金额 的计算详 见招 募说明 书。 本基金 的 赎回费率 由基 金管理人 决定, 并 在招 募说明书 中列 示。 赎回 金额为按 实际 确认的有 效赎 回份额 乘以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 并扣 除相应 的费用, 赎回 金额单位 为元 。 上述计 算结果均 按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 位, 由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 担。 结果的小 数位 处理方式, 将 在招募说 明书 中列示。 3 、 赎 回 金额的 计 算 及 处 理方 式 : 本 基金赎回 金额 的计算详 见招 募说明书。 本 基金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人决定 , 并 在招募说 明书 中列示 。 赎回 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该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赎 回金额 单位为元 。 上 述计算结 果均 按四舍五 入方 法,保留 到小 数点后两 位, 由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 金财产承 担。


第 六 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九、 巨额赎 回 的情形及 处理 方式 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产净值 造成 较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放日基 金总 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 。 对于当 日的赎回 申请 , 应当按单 个 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 赎回 申请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受理 的赎 回份额; 对 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 人 在提交赎 回申 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 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择延期 赎回的, 将 自 动转入下 一个 开放日继 九、巨额 赎回 的情形及 处理 方式 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 ) 部 分延期 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 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 金 管理人在 当日 接受赎回 比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下 , 可对 其余赎回 申请 延期办理 。 对 于当日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 单个账户 赎回 申请量占 赎回 申请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 受理的赎 回份 额; 对 于未能 赎回部分 , 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 转入下一 个开 放日继续 赎回 , 直到全部 赎 回为止 ; 选择 取消赎回 的, 当日未获 受理9 续赎回, 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 选择取 消赎回的, 当 日未获受 理的 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 撤 销 。 延期的赎 回 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并 处理 , 无优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基础计 算赎 回金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 止。 如投资 人 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未作 明确选择, 投 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 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 理。 的部分赎 回申 请将被撤 销。 延期的赎 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 日赎回申 请一 并处理,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相 应 类 别 基 金 份 额净值为 基础 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 赎回 为止。 如投 资 人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未 作明 确选择, 投 资 人未能赎 回部 分作自动 延期 赎回处理 。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 赎回 十、 暂停申 购 或赎回的 公告 和重 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 告 2 、如 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 人应 于重新开 放日 , 在指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公告, 并 公 布最近1 个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3 、如 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 过 1 日 但少于两 周, 暂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 , 基金管理 人 将提前一 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 告, 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 回日公告 最 近1 个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 4 、 如发 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 应每 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 暂停 公告一次; 当 连续暂停 时间超过 两个 月时, 基金 管 理人可对 重复刊登 暂停 公告的频 率进 行调整。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十、 暂停申 购 或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2 、如 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基金 管理人应 于重 新开放日, 在 指定媒体 上刊 登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 最近1 个 开放 日的 各类 基 金 份额净值 。 3 、如 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 过 1 日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 结束基金 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 理人将提 前一 个工作日 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并 在 重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日 公告 最近1 个 开放 日的 各类 基 金 份额净值 。 4 、 如 发 生暂停 的 时 间 超 过两 周 , 暂 停期间, 基 金 管理人应 每两 周至少重 复刊 登暂停公 告一 次; 当连续 暂 停时间超 过两 个月时, 基 金 管理人可 对重 复刊登暂 停公 告的频率 进行 调整。 暂停 结 束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提前 三个 工作日, 在 指 定媒体连 续刊 登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并 在 重新开放 申购10 时,基金 管理 人应提前 三个 工作日, 在 指 定 媒 体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日公 告最近1 个 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或 赎 回日 公 告最 近 1 个开放 日 的各类 基 金份额净 值。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一、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 况 法定代表 人: 邵国有 二、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 况 法定代表 人: 肖钢 一、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 况 法定代表 人: 张文伟 二、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 况 法定代表 人: 田国立 第 七 部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益。 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同 一 类 别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合法权 益。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一、召开 事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一的, 应 当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的报 酬标 准;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费; (2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用的收 取; (3 ) 在法律 法规和 《 基金 合同》 一、召开 事由 1 、 当 出 现或需 要 决 定 下 列事 由 之 一 的,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5 ) 提 高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的报酬标 准 和提 高销售 服务费 收费标准 ; 2 、 以 下 情况可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 (1 ) 调 低基 金管理费 、 基 金托管费 、 销 售服务 费 ; (2 ) 法 律法规 要 求 增 加 的基 金 费 用 的收取; (3 ) 在 法律法 规 和 《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范围 内调 整本基金 的申 购费率、 调 低11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调低 赎回 费率; 赎回费率 、调整 基金份 额类别 ; 第 十 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四、估值 程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日闭市 后, 基金资产 净值 除以当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点后第 四位 四舍五入 。 国家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基金份 额净 值,并按 规定 公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金资产 估值 。 但基金管 理 人根据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时除外。 基 金管理人 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金 份 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 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 ,由 基金管理 人对 外公布。 四、估值 程序 1 、各类 基 金份 额 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 工 作日闭市 后, 该类 基金资 产 净值除以 当日 该类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点后第 四位 四舍五入 。 国 家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各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并按 规定 公告。 2 、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个 工 作日 对 基 金 资产估值。 但 基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合 同的 规定暂停 估值 时除外。 基 金 管理人每 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后,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 净值结果 发送 基金托管 人, 经基金托 管人 复核无误 后, 由基金管 理人 对外公布 。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七、基金 净值 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基金管 理 人应于每 个开 放日交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 净值 并发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后发送 给基 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净值 予以公布 。 七、基金 净值 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算, 基金托 管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发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托管人对 净值 计算结果 复核 确认后发 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净 值予 以公布。 12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 费用 的种类 1 、基 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 、基 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信息 披露 费用; 4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会计 师费 、律师费 和诉 讼费;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 用; 6 、基 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7 、基 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8 、 按 照国家 有关规定 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 可以 在 基金财产 中列 支的其他 费用。 一、基金 费用 的种类 1 、基 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 、基 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C 类 基金份 额的销 售服务 费; 43 、 《基 金合同 》 生效 后与基 金 相关 的信息披 露费 用; 54 、 《基 金合同 》 生效 后与基 金 相关 的会计师 费、 律师费和 诉讼 费; 65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费 用; 76 、 基金的 证 券交易费 用; 87 、 基金的 银 行汇划费 用; 98 、 按 照国家 有关规定 和 《 基金合同》 约 定,可以 在基 金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费 用。 第 十六部 分


基 金费用 与 税收 无 3 、C 类 基金份 额的销 售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 份 额不 收取 销 售服 务 费,C 类基金 份额的 销售服 务年费 率为 0.1% , 按前 一日C 类基 金资产 净值的0.1% 年 费率计 提。 销 售服务 费的计 算方法 如下: H =E ×0.1%÷当 年天数 H 为C 类 基金份 额每日 应计提 的销售 服 务费 E 为前一 日C 类 基金份 额的基 金资产 净值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算, 按月支 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 发送销 售服务 费划付 指令, 经 基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 内从 基金 财 产中划 出, 由 基金管 理人代 收后按 照相13 关 协议支 付给各 个基金 销售机 构。 若遇法 定 节假日 、公休 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 上 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4 -9 项 费 用” , 根 据有 关法规 及 相应 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用,由基 金托 管人从基 金财 产中支付 。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三、基金 收益 分配原则 2 、 本基金 收 益分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 利再投资, 投 资者可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金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 投 资者不选 择, 本基金 默 认的收益 分配 方式是现 金分红; 3 、 基 金收益 分配后基 金份 额净 值不能低 于面 值, 即基金 收 益分配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4 、每 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 分配权; 三、基金 收益 分配原则 2 、 本基 金收 益分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 金分红与 红利 再投资, 投 资 者可选择 现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对 应 类 别 的 基金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投 资者不选 择, 本基金 各 类 别 份 额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现金分 红 ; 同 一基金 账户的 不同基 金交 易 账 户 对 本 基 金 各 类 别 份 额 设 置 的 分 红 方 式相互 独立、 互不影 响; 3 、 基金收 益 分配后 各类 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 于面 值, 即基金 收 益分配基 准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该 类 别 的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 、 同 一类别的 每一 基金份 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四、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收益分 配基 准日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 对象、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及比 例、 分配方式 等内 容。 四、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分配基 准日 的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收 益 分配对象 、分 配时间、 分配 数额及比 例、 分配方式 等内 容。 由 于不同基 金份额 类别 对 应的可 分配收 益不同, 基金 管理人 可对14 不 同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制 定 不 同 的 收 益 分 配 方案。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五、公开 披露 的基金信 息 (四) 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在开 始办 理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赎 回前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回后,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在 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 , 通 过网站、 基金 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 规定 的市场交 易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 净值和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上。 五、公开 披露 的基金信 息 (四) 基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 者赎回前,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 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露 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 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前款 规定的市 场交 易日的次 日, 将基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 金 份额净值 和基 金份额累 计净 值登载在 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五、公开 披露 的基金信 息 (七)临 时报 告 本基金发 生重 大事件, 有 关 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 当在2 日内 编 制临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日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构备案 。 五、公开 披露 的基金信 息 (七)临 时报 告 本基金发 生重 大事件, 有 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报告 书, 予 以公告, 并 在 公开披露 日分 别报中国 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 会派 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 重大 事件, 是指 可 能对基金15 前款所称 重大 事件, 是指 可 能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价格产 生重 大影响的 下列 事件: 16 、 管理 费、 托管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计 提方 式和费率 发生 变更;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 下列事件 : 16 、 管 理费 、 托管费 、 销售服 务费 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六、信息 披露 事务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 理人 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 净值 、 基金份 额申购赎 回价 格、 基金定 期 报告和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关基金 信息 进行复核 、 审 查, 并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认。 六、信息 披露 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 人应 当按照相 关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金管 理人 编制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价 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 露的 相关基金 信息 进行复核、 审 查, 并向基 金 管理人出 具 书 面文件或 者盖 章确认。 第 十九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止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五、 基金财 产 清算剩余 资产 的分 配 依据基金 财产 清算的分 配方 案, 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金财产 清算 费用、 交纳 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 额比例进 行分 配。 五、基金 财产 清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 清算的分 配方 案, 将基金 财 产清算后 的全 部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财 产 清算费用、 交 纳所欠税 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 该类 基金 份 额比例进 行分 配。 同 一类别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对基 金财产 清算后 剩余资 产具有 同 等 的分配 权。 二、托管 协议 修改前后 文对 照表 章节 原 文条款 修 改后条 款 内容 内容 一 、 托 管协议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简 称 “ 管 理 (一)基 金管 理人(或 简称 “管理人 ” ) 16 当 事人 人” ) 法定代表 人: 邵国有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简 称 “ 托 管 人” ) 法定代表 人: 肖钢 法定代表 人: 张文伟 (二)基 金托 管人(或 简称 “托管人 ” ) 法定代表 人: 田国立 三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和核 查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复 核。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复 核。 四 、 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查 1 、 在本协 议 的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 平 、 合 理 原 则 以 及 不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行 业 监 管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情 况 进 行 必 要 的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资运作 等行 为。 1 、在 本协议 的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 合 理 原 则 以 及 不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行 业 监 管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情 况 进 行 必 要 的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投资运 作等 行为。


七 、 交 易及清 ( 四 ) 申 购 、 赎 回 和 基 金 转 换 的 资 (四)申 购、 赎回和基 金转 换的资金 清算 17 算 交收安 排 金清算 2 、T+1 日, 登记机构 根 据 T 日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申 购 份 额 、 赎 回 金 额 及 转 换 份 额 , 更 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据 库 ; 并 将 确 认 的 申 购 、 赎 回 及 转 换 数 据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传 送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根据确 认数 据进行账 务处 理。 2 、T+1 日, 登记机构 根 据T 日 各类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 算 申 购 份 额 、 赎 回 金 额 及 转 换 份 额 , 更 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据 库 ; 并 将 确 认的申购、 赎 回及转换 数据 向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传 送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根据确 认数 据进行账 务处 理。 八、 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计核算 (一)基 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 和复核 1 、 基金 资产 净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该基金 份额 总数后的 价值 。 2 、 基金 管理 人应于每 开放 日对基金 财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结 束 后 计 算 得 出 当 日 的 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在 盖 章 后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进 行 复 核 , 并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将 复 核 结 果 传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一)基 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 和复核 1 、 基金 资产 净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该类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相 应 类 别 该基金份 额 的余 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2 、 基金 管理 人应于每 开放 日对基金 财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结 束 后 计 算 得 出 当 日 的 各 类 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在 盖 章 后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进 行 复 核 , 并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将 复 核 结 果 传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8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 理18 核对同时 进行 。 8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存 在 差 异 , 且 双 方 经 协 商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其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将 相 关 情 况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存 在 差 异 , 且 双 方 经 协 商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其 对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将 相 关 情 况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 。 九 、 基 金收益 分配 (二)基 金收 益分配的 时间 和程序 1 、 基金 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根据 《 基金合 同》 的 相关规 定制定 。 3 、 基金 收益 分配可采 用现 金红利的 方 式 , 或 者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除 权 后 的 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份额进 行再 投资的方 式 ( 下称 “再 投 资 方 式 ” ) , 投 资 者 可 以 选 择 两 种 方 式 中 的 一 种 ; 如 果 投 资 者 没 有 明 示 选 择 , 则 视 为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的 方 式处理。 (二)基 金收 益分配的 时间 和程序 1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 由 于 不 同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 分 配 收 益 不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不 同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制 定 不 同 的收益 分配方 案。 3 、基 金收益 分配可采 用现 金红利的 方式 , 或 者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除 权 后 的 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的 方 式 ( 下 称 “ 再 投 资 方 式 ” ) , 投 资 者 可 以 选 择 两 种 方 式 中 的 一 种 ; 如 果 投 资 者 没 有 明 示 选 择 , 则 视 为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的 方 式 处 理。同 一 基 金 账 户 的 不 同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对 本 基 金 各 类 别 份 额 设 置 的 分 红 方 式 相 互 独 立 、互不 影响。 十 、 基 金信息 披露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信息披露 中的 职责和信 息披 露程序 6 、 对于 因不 可抗力等 原因 导致基金 信 息 的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的 ( 如 暂 停 披 露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信 息 披 露中的职 责和 信息披露 程序 6 、 对于 因不 可抗力等 原因 导致基金 信息 的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的 ( 如 暂 停 披 露 基 金 资 产 净值和 各类 基 金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19 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及 时向 中国证监 会 报 告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采 取 补救措施。 不 可抗力等 情形 消失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恢 复办理信 息披 露。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 不 可 抗 力 等 情 形 消 失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办理信息 披露 。 十 一、 基金费 用 ( 三 ) 经 双 方 当 事 人 协 商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酌 情 调 低 该基金管 理费 和/ 或 托管费 ( 三)C 类基金 份额的 销售服 务费 本 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 收取销 售服务 费, C 类 基金份 额的销 售服务 年费率为 0.1%,按 前 一日C 类基金 资产净 值的0.1%年 费率 计 提。 销 售服务 费的计 算方法 如下: H =E ×0.1% ÷当 年天数 H 为 C 类 基金 份额每 日应计 提的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C 类 基金份 额的基 金资产 净值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算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销 售 服 务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划 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收 后 按 照 相 关 协 议 支 付 给各个 基金销 售机构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 三 四 ) 经 双 方 当 事 人 协 商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酌 情 调 低 该 基 金 管 理 费和/ 或托管 费 和/ 或 销售服 务费 。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