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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利泰(519951)

长信利泰: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长 信 基金管 理 有限责 任 公司 
 
长 信 利泰灵 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托管协 议 
 
 
 
 
 
 
 
 
基 金管理 人:长信 基金管 理有限责 任公司 
基 金托管 人:中国 民生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长信利 泰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1 目


录 一、 基 金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 1 二、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依 据、 目的和 原则 ............................... 3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 4 四、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 12 五、 基 金财 产保管 ................................................ 13 六、 指 令的 发送、 确认 和执 行 ...................................... 16 七、 交 易及 清算交 收安 排 .......................................... 19 八、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算 .................................. 23 九、 基 金收 益分配 ................................................ 28 十、 信 息披 露 .................................................... 29 十 一、 基金 费用 .................................................. 31 十 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 33 十 三、 基金 有关文 件和 档案 的保存 .................................. 34 十 四、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 35 十 五、 禁止 行为 .................................................. 38 十 六、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40 十 七、 违约 责任 .................................................. 42 十 八、 争议 解决方 式 .............................................. 43 十 九、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效力 ........................................ 44 长信利 泰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1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银城中路 6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 叶烨 成立时间:2003 年5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 号 注册资 本:1.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基金 、 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61009999 传真:021-61009800 联系人:魏明东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长信利 泰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2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 结汇、 售汇 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保险兼业代理 业务 (有效期至2017 年2 月18 日) ;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长信利 泰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3 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和 原则 订立本协 议的依 据是《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 管协议 的内容 与格式〉 》 、 《 长信利泰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 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 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 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长信利 泰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4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 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 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地方政府债、 资产支持 证券、 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 可转换 债券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允许投 资的债 券) 、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 协议存 款、定期 存款及 其他银 行存款) 、货币 市场工 具、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基 金的投 资资产 配置比 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债券、 债券 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的 5%-100% 。本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长信利 泰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5 a、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债券、 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 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100% ; b、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 易 保证金 后,应 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c、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d、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且由本 协议项 下基金 托管人托 管的 全 部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e、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f、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且由本 协议项 下基金 托管人托 管的 全 部基金 持有的 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g、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h、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i、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j、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k、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且由本 协议项 下基金 托管人托 管的 全 部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l、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m、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额 不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n、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长信利 泰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6 o、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 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p、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时, 遵照《 关于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q、本基 金持有 的单只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r.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s.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 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基金托管 人实施交易监督 。 长信利 泰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7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于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式对 基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交 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 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长信利 泰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8 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市 场交易 的核心 交易对手 为中国 工商银 行、中 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 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 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如果基金托管 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 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 准确。 基金托管 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 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 文件, 切实履行托 管职责。 首次投资银行存款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签 署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长信利 泰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9 (2 )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 发行管理 办法》 规范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息 或其他 原因而 临时停牌 的证券 、已发 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首次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按照《 托管协 议的内 容与格式》 准则的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协议应包括基金 托管银行对于基金管理公司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 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4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首次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5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 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 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 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 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6 )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关于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 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 及风险控制补充协议的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 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 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 托管人有权长信利 泰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10 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 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托管 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准则的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 议。 协议内 容应包括基金托管银行对于基金管理公司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 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须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 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长信利 泰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11 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长信利 泰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12 四、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其他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 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长信利 泰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13 五、 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证 券账户 等投资 所需的 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 因基金 认(申 )购、基 金投资 过程中 产生的应 收财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予以必要的协助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 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 产托管专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基金托长信利 泰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14 管人负责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 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 资金的清算。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一起负 责为基 金对外签 订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期货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开立和管理期货账户。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 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长信利 泰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15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八)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银 行间市 场清算所 股份有 限公司 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 灭 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长信利 泰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16 六、 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和 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 (以下称 “授权通知” ) , 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 注明相应的交易 权限, 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 身份的方法。 基金管理人应将授权通知以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经电话确认 后, 授权文件即生效, 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 如果 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 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 传真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 如早于, 则以基 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传真件并经 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 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 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 授权通 知”确 定的有权 发送人 (下称 “被授权 人” ) 代表基 金管理 人用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 因基金管理人未能 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依照 “授权通知” 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并根据本合 同约定进行审核后, 方可执行指 令。 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 否认其效 力。基 金管理 人应按照 《基金 法》 、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 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 限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 需的时间。 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出距划 款截至时点2 个工作小时的指令执行时间。 由基金管理人过错原因造成的指令传长信利 泰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17 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 令后, 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 和签名与预留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 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不得 延误。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 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 完整和有效。 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 不真实、 不完整或失去效 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 式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 资金余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指令, 基 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 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 理人发送 的指令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 应当视情况暂缓或不予执行, 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 常有效指令执行, 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 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长信利 泰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18 易日, 使用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变更 通知应载明生效时间, 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 新的授权通知经电话确 认后生效 ,原授 权通知 同时废止 。 。若 变更通 知载明的 生效时 间早于 经基金托管 人电话确认的时间, 则授权变更于经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时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 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正本 与之前所发送的变更通知不一 致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告知基金管理人, 如果由 此给基金和基金托管人造成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 知生效后, 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 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八)指令的保管 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 当两者不一致时, 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长信利 泰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19 七、 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标准是: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 状况良 好,经 营行为规 范,最 近一年 未发生重 大违规 行为而 受到有 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内部 管理规 范、严 格,具备 健全的 内控制 度,并能 满足基 金运作 高度保 密的要求。 4、具备 基金运 作所需 的高效、 安全的 通讯条 件,交易 设施符 合代理 本基金 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 实力较 强,有 固定的研 究机构 和专门 研究人员 ,能及 时、定 期、全 面地为本基金提供宏观经济、 行业情况、 市场走向、 个券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 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 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 并承担相应责任。 基 金管理人和 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 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公司, 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 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无明确规定的, 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 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 期货 公司负责办理委托资产的期货交易的清算交割。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 行,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 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 全部由基金长信利 泰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20 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 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 偿基金的损失;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 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 致使基金 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 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为基金 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 超卖及质押券欠库 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 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化造成质押欠库, 导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欠库 扣款或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 有足够的头 寸进行交收。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 款指令并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 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 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 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 人应 采取合 理 、必要措 施, 确保 T 日日终有 足够 的资金 头 寸完成 T+1 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 基金管理 人应在 T+1 日上午 10 :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在登记公司要求 的最终交收时点 前基金管理人无法弥补资金缺口、 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 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长信利 泰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21 人、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知晓并同意下列事项: (1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向登记公 司申报 冻结其 证券账户 内与违 约资金 等额的 证券, 申报冻结证券的证券品种、 数量可由基金托管人确定。 登记公司根据基金 托管人申报的证券品种、 数量办理相应冻结。 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违约 交收资金的,基金托管人向登记公司申报解除证券冻结。 (2 )如 因基金 管理人 原因 造成 债券质 押式回 购交收违 约、但 托管人 未对登 记公司交收违约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登记公司申报将基金管理人的回购 质押券划转至基金托管人的证券处置账户, 申报划转的质押券品种、 数量可由基 金托管人确定。 登记公司根据基金托管人的申报办理相关质押券的划转。 基金管 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违约交收资金的, 基金托管人向登记公司申报将基金托管 人证券处置账户内的相关证券划回至基金管理人的证券账户。 (3 )基 金管理 人资金 不能足额 完成非 担保交 收业务品 种资金 交收的 ,按照 登记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4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以基金管 理人的 违约交 收资 金为 基数, 按照有 关规定 计收违约金。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 议的指令 不得拖 延或拒 绝执行。 如由于 基金托 管人的原因 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 由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管理人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 每日对外披 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 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 完整或 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长信利 泰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22 (四) 申购、 赎回、 转 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 人的责任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 申购和赎回申请, 由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 基金托管人负责 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14: 00 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 赎回、 转换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数 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申购的资金交收日期为 T+2 日, 基金赎回的资金交收日期为 T+3 日, 基 金转换的资金交收日期为 T+2 日。 基金申购、 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 式,即T-2 日的申购、转入转出资金与 T-3 日的赎回资金进行 轧差交收。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 根据管理人的电话查询请求,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查收资金是否到账。 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划付, 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 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 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 《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长信利 泰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23 八、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 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 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权 益类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长信利 泰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24 2)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股票 和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交 易所市 场交易 的固定收 益品种 (指国 债、企业 债、公 司债、 可转换 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等,下同)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 交易所 市场上 市交易的 可转换 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可 转换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 交易所 市场挂 牌转 让的 资产支 持证券 和私募债 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 交易所 市场发 行未上市 或未挂 牌转让 的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 )同 一证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证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6 )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合约 ,一般 以估 值 当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7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长信利 泰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2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 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管理 人按估 值方法 的第(7 )项进 行估值 时,所造 成的误 差不作 为基金长信利 泰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26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 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度 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长信利 泰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27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 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 内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 的复核意 见书 ,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 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定期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长信利 泰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28 九、 基 金收 益分 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 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长信利 泰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29 十、 信 息披 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 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任何信息, 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 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 先行对任何第 三方披露。 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为 遵守和 服从法 院判决、 仲裁裁 决或中 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 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 彼 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 的要求,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 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澄清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股指期货、 中小企业私募债、 非公开发行 股票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 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 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长信利 泰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30 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 的信息 文本, 存放在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处,投 资者可 以免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所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会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出 售或评 估基金 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长信利 泰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31 十 一、 基 金费 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0.6%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 托 管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0.1%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 证券、 期货交易 费用、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基金的 银行汇划费用、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账户维护费用等根据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基金 合同》生 效前的 相关费 用(包括 但不限 于验资 费、会计师 和律师费 、信息 披露费 用等费用 ) 、处 理与基 金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其 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 入基金费用。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长信利 泰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32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 率。 调低费率 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 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 对不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的其他费用有权 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 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 付。 (七)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 《基 金合同》 、本协 议的约 定,从基 金财产 中列支 费用,有 权要求 基金管 理人做出书 面解释, 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 合理的理由, 可以拒绝支付并 及时告知基金管理人。 长信利 泰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33 十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权益登 记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法律 法规另有规 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权 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 须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份 额。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 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长信利 泰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34 十 三、 基 金有 关文 件和 档案 的保 存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 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 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其中, 基金管 理人应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 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 协议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 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金 的有关文件。 长信利 泰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35 十 四、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 提名: 新任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 时基金 管理人 :新任基 金管理 人产生 之前,由 中 国证 监会指 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 )备 案: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选任 基金管 理人的决 议须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决议生效后 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 接:基 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妥 善保管 基金管 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 计:基 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 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 费用计入基金财产; (8 )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长信利 泰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36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 提名: 新任基金托 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 时基金 托管人 :新任基 金托管 人产生 之前,由 中国证 监会指 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 )备 案: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选任 基金托 管人的决 议须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决议生效后 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 定媒介公告; (6 )交 接: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妥 善保管基 金财产 和基金 托管业 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 计: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 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 计费用计入基金财产。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分别按照上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更换程序进行。 长信利 泰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37 (四 )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新任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 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 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长信利 泰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38 十 五、 禁 止行 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 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基金管理 人员相互兼职。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十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十三)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 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 款或 者提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4) 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 (5) 从事内幕交 易、 操纵证 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四)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长信利 泰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39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长信利 泰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40 十 六、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出现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长信利 泰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41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长信利 泰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42 十 七、 违 约责 任 (一)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 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但 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按 照当时 有效的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投资原则 而行使 或不行 使其投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 不可抗力。


(三) 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 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 赔偿责任。 (四) 当事人一方违约,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 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 (六)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长信利 泰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43 十 八、 争 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 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长信利 泰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44 十 九、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效力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 议草案, 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签章,协议当 事 人 双 方 可 能 不 时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意 见 修 改 托 管 协 议 草 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基金托管协议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盖章并 加盖双 方公章/合同专 用章 之 日起成 立,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生 效。 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 6 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 2 份外,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 2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本页无正文,为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签字页。 《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盖章 及法 定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签 订日 基 金管 理人: 长信 基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公章 或合 同专用 章) 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 或签 章)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民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公章/合 同专用 章) 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 或签 章)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