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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稳定收益A(590009)

中邮稳定收益: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中邮稳 定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 管 理人 : 中 邮 创业 基 金管 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交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零一 六 年 一 月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 根 据 2012 年 8 月 27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 于核 准中邮 稳 定收 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 证监 许可[2012]1153 号) 的核准 ,进 行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 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人 投资 于本基 金前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全 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应充 分考 虑投资 人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并对 于认 购( 或 申购) 基金的 意愿 、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立 决策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投 资人 基金 投资 要承 担相应 风险 , 包 括市场 风险 、管 理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本 基金 特定 风险、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合规风 险等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新 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 2015 年 11 月 21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数据 截 止日 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 。本招 募说 明书 已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前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3 六、基 金的 募集 ............................................................................................................................. 43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0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41 九、基 金的 投资 ............................................................................................................................. 58 十、基 金 的 财产 ............................................................................................................................. 64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73 十二、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71 十三、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73 十四 、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 …… …… …… ……… …… …… …… …… ……… ……...75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4 十六、 风险 揭示 ............................................................................................................................. 88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3 十八、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94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16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33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35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39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140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一、前





言 本 招募 说明书 依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 (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 准则第 5 号< 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与 格式> 》等有 关法 律 法规以 及《 中邮 稳定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依 据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中邮 稳 定收 益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 基金合 同: 指《中邮 稳定收益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明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中邮 稳定收益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 定 期更新 ; 托管协 议 :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中邮 稳定收 益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协议》 及对该 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 效 修订和 补充 ; 业务规 则 : 指《中 邮 稳定收益债券 型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 务 规则》 ; 发售公 告: 指 《中 邮 稳 定收 益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 中国 :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仅 为 《 基金合 同 》 目 的 , 不 包括 香港特 别 行政区 、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湾 地区)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立法机 关对 其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 年 8 月 8 日 实 施的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 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及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本 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本基 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 务 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 指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指依照 法律法规、招募 说明书和 基金 合同合法取 得基金份 额 的投资 人;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过户、清 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 包 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 额注册登记、清 算和结算 、 基金销 售业务确认、代 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 人 :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中邮 创业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 或接受中邮创 业基金管 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委 托代 为办 理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投资 人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可以 投 资于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企 业法 人、 事 业法人 、 社会团 体或 其它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 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可以投 资于中国 证 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 汇管理局 额度批准的中国 境外的机 构 投资者 ;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 3 个月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 定 的条件 , 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 构验资并 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备案手 续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后,中 国证 监会 的书 面确 认之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本基金合同第九 部分之规 定召集、召开并 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表 决的 会议 ;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深 圳证券交 易所及其他相关 交易场所 的 正常交 易日 ; 发售 :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销 售机构向 投资者销售本基 金基金份 额 的行为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人按照 本 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基 金存 续期 内, 投资 人 申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赎回: 指基金 存续 期内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件 , 要求基 金管理人将其持 有的本基 金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 行 为; 巨额 赎 回: 指在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内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份额( 基 金赎回 申 请 总 份 额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份 额 之 余 额) 与 净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基 金 转 出 申 请 总 份 额 扣 除 转 入 申 请 总 份 额 之 余 额) 之 和 超 过 上 一开放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情 形;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本基金合 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 的 业务规 则进行的本基金 份额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由同一 注 册登记 人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其他基 金份 额间 的转 换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同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 交 易账 户转 入 另 一交 易账户 的行 为;


代销机 构: 指接受 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 本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 和 其他基 金业 务的 具有 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的 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理财 咨询 中心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点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它 媒体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人为基金投 资人开立 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注册 登 记人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基金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 、转换及 转托管等业务的 基金份额 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销售服 务费 : 指从基 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 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的 费用 ; 基金份 额类 别 : 指根据 认购费、申购费 、赎回费 、销售服务费收 取方式的 不 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 分别设置 代 码,分 别计 算和 公告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A 类 份额 : 指在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基金 时收取 认购/ 申购 费用, 在 赎回时 根 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 用,并不 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 提 销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 C 类 份额 : 指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 费 、 不 收取 认 购/ 申购 费 用, 但对持有期限 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 金份额的赎回收 取 赎回费 的基 金份 额; 开放日 : 指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的日期 ; 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规定时间 内受理投 资人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 务 申请的 日期 ; T+n 日: 指 T 日起( 不包 括 T 日)的第 n 个 工作 日; 基金收 益 : 基金利 息收入、投资收 益、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和 其他收入 扣 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 现收益指基金利 润减去公 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本基 金拥有的各类有 价证券及 票据价值、银行 存款本息 、 债券的 应计利息、基金 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缴存 的保证金 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 日基金份额余额 总数后得 出 的基金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基金资产 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及 其他规 范性 文件 以及 对其 做出的 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 预见、不 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 事 件。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 本情 况 名





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股 份管理 有限 公司 成立时 间:2006 年 5 月 8 日 住





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 直门北 大 街 60 号首 钢国 际 大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门 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 际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47% 中国邮 政集 团公 司 29% 三井住 友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24% 总


计 100% 公司客 服电 话:400-880-1618 公司联 系电 话:010-82295160 联系人 :李 晓蕾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吴涛先 生, 公司 董事 长, 大学本 科, 曾任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储备 司干 部、 中国 新技术 创业 投资公 司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总经理 、 首 创证 券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现任 首创 证券 有限责任 公 司董 事长 。 俞昌建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曾任 北京化 工集 团财 务审 计处 副处长 、 北 京航宇 经 济 发展 公司 副总 经理 , 北 京首 都创业 集团 财务部 经理 、 财务总 监 ,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现任 北京 首创股 份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马敏先 生 , 董 事, 中共 党 员, 大学 本科 学历 , 会 计 师。 曾任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 财政厅 商财 处干部 、 广西 壮族自 治区 财政厅 商财 处副 主任 科员 、 广 西财 政厅 商财处 主任 科员 、 财 政部 商 贸司内 贸二 处主 任科 员、 财政部 经贸 司粮 食处 主任 科员 、 财 政部 经建司 粮食 处副处 长 、 财 政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部经建 司粮 食处 处长 、 财 政部经 建司 交通 处处 长、 财政部 经建 司粮 食处 处长 、 财 政部 经建 司 粮食处 调研 员 、 中国 邮政 集团公 司财 务部 干部 、 中 国邮政 集团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助 理 。 现 任 中国邮 政集 团公 司财 务部 副总经 理。 毕劲松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研究生 。 曾任 中国 人民 银 行金融 管理 司主 任科 员 ; 国泰证 券投 资银行 部副 总经 理; 北京 城市合 作银 行阜 裕支 行行 长; 国泰 证券 北京分 公司 总经理 ; 国泰 君 安证券 北京 分公 司总 经理 兼党委 书记 ; 中 富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筹备 工作 组长 ; 中富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长 兼总 裁; 民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 现任首 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兼任 京都 期货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金昌雪 先生 , 董事 , 大 学 本科 。 曾 任职 于北 京煤 炭 管理干 部学 院 (期 间曾 赴 日本东 丽大 学任教 、赴日 本埼 玉 大学 研究生 院进修) ;日 本住友 银行北 京代表 处职员 、代 表;日 本三井 住友银 行北 京代 表处 副代 表见北 京分 行筹 备组 副组 长;2008 年 3 月 至今 ,任 三井住 友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北 京分 行副行 长、 总行 行长 助理 。 周克先 生 , 董 事, 中共 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曾任 中 信实业 银行 北京 分行 制度 科科长 ; 中 信实业 银行 总行 开发 部副 总经理 ; 中 信实 业银 行总 行阜成 门支 行行 长; 首创 证券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王忠林 先生 , 董 事, 曾 在中 国人民 银行 总行 办公 厅任 职; 在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任 职, 历 任法 律部 稽查 处负 责人; 稽查 局信 访处 副处 长、 处 长; 办公 厅信 访办 主任;2009 年 3 月,自 中国 证监 会退 休。 刘桓先 生, 董事 , 大 学本 科。 曾 就职 于北 京市 朝阳 区服务 公司 ;1978 年至 1982 年, 就 读于中 央财 经金 融学 院;1982 年 7 月至 今, 就职 于 中央财 经大 学, 现任 中央 财经大 学税 务 学院副 院长 。 期间 于 2004 年 4 月至 2005 年 6 月, 在 北京市 地方 税务 局挂 职锻 炼, 任职 局长 助理。 戴昌久 先生, 董事 ,法 学 硕士。 曾在财 政部 条法 司 工作(1993 年美 国波士 顿 大学访 问 学者) ; 曾 任职 于中 洲会 计 师事务 所 ; 1996 年 2 月 至 今, 任北 京市 昌久 律师 事务 所 ( 主任 / 支 部书记) 。期间 任北 京市律 师协会 五届、 六届理 事会 理事; 北京市 律师协 会预 算委员 会副主 任、 主 任; 北京 市律 师协 会税务 专业 委员 会副 主任 ; 全国 律师 协会 财务 委员 会委员 ; 曾 任南 方基金 管理 公司 、(香港) 裕田中 国发 展有 限公 司 独 立董事 ; 现 任深 圳天 源迪 科信息 技术 股 份有限 公司 、信 达金 融租 赁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2. 监事会成员 赵永祥 先生 , 监 事长 , 中 共党员 , 硕 士研 究生 , 高 级经济 师。 曾任 河北 省邮 电管理 局计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财处干 部 、 河 北省邮 电管 理局经 营财 务处 干部 、 石 家庄市 邮政 局副 局长 、 借 调国家 邮政 局 计 财部任 副处长 、石家 庄市 邮政局 党委副 书记及 副局 长(主 持工作) 、石 家 庄市 邮政局 局长及 党委书 记、 河北 省邮 政局 助理巡 视员 、 中 国邮 政集 团公司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及 河北省 邮政 公司 助理巡 视员 、中 国邮 政集 团公司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现任中 国邮 政集 团公 司审 计局局 长。 周桂岩 先生 , 监事 , 法 学 硕士 。 曾 任中 国信息 信托 投资公 司证 券部 经理 助理 兼北京 营业 部总经 理 ; 北 京凯源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 航空信 托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证券 部总 经理 ; 首 创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资 产管 理总 部总经 理; 现任 首创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合 规总 监兼 合规部 经理 , 京 都期货 有限 公司 监事 ;有 二十多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 张钧涛 先生 , 监 事, 大学 学历。 曾任 西南 证券 北京 营业部 客户 经 理 ; 中 国民 族证券 北京 知春路 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营 销部 副总 经理、 营销 部总 经理 ,现 任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营 销总 监。 刘桓先 生, 监事, 大学 学历 。 曾任 真维 斯国 际香 港有 限 公司北 京分 公司 行政 人事 部主任 ; 北京国 声文 化艺 术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北 京时 代泛 洋广告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北京尚 世先 锋广 告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客户 服务 部部 门总 经理 助理, 营销 部副 总经理 、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总经理 ,现 任公 司基 金运 营副总 监。 潘丽女 士, 监事 , 大 学学 历。 先 后就 职于 英国 3 移 动通讯 公司 、 武 汉城 投房 产集团 有限 公司、 雀巢 (中 国) 有 限 公司、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现 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营销 总部 副总经 理。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吴涛先 生, 公司 董事 长, 大学本 科, 曾任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储备 司干 部、 中国 新技术 创业 投资公 司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总经理 、 首 创证 券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现任 首创 证券 有限责任 公 司董 事长 。 周克先 生 , 中 共党 员 , 20 年金融 、 证券 从业 经历 。 曾任中 信实 业银 行总 行开 发部副 总 经理、 首创 证券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现任 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张静女 士, 金融 学硕 士, 中 共党员 。 曾 任中 国旅 行社 总社集 团证 券部 、 人 力资 源部职 员; 中国国 际技 术智 力合 作集 团人力 资源 部副 经理 ;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人力 资源 部 总经理 、公 司人 力资 源总 监、总 经理 助理 、现 任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 经 理 。 李小丽 女士 , 大 学本 科, 中共党 员, 曾任 邮电 部邮 政运输 局财 务处 会计 师; 国家邮 政局 邮政储 汇局 ( 中国邮 政储 蓄银行 前身 ) 资金调 度中 心主任 ; 中国 邮政集 团公 司财务 部资 深 经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理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郭建华 先生 , 硕士研 究生 , 曾 任长 城证 券有限 公司 研发中 心总 经理 助理 、 长 城证券 有 限 公司海 口营 业部 总经 理, 现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萌女士,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中 信银 行总 行营 业部 主管 、 日 本瑞 穗银行 悉尼 分行资 金部 助理 、 澳 大利 亚联 邦银 行旗 下康联 首域 全球 资产 管理 公司全 球固 定收 益与 信用 投资部 基金 交 易经理 、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负责 人 , 现任 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 经理 、 中邮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 邮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邮 双动 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 稳健添 利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曾担任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研 究所 研究 员 、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 分析师 。 现 任中 邮稳 定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中 邮稳 健添 利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中 邮乐享 收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5 、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 本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包括 :


委员会 主席 : 周克先 生, 见公 司高 级管 理人员 介绍 。 委员:


邓立新 先生 : 大学专 科 , 曾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北 京珠 市口办 事处 交换 员、 中国 工商银 行北 京信 托投资 公司 白塔 寺证 券营 业部副 经理 兼团 支部 书记 、 华夏证 券有 限公 司北 京三 里河营 业部 交 易部经 理、 首 创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投 资部 职员 、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基 金交 易部 总经理 、 投 资研 究部 投资 部负责 人、 投资 部总 经理 、 投资 副总 监, 现任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投资 总监 兼邓 立新投 资工 作室 总负 责人 、 中邮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中邮 核心 优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中邮 创新 优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张萌女 士: 商学 、 经 济学 硕士, 曾任 中信 银行 总行 营业部 国际 业务 部主 管、 日本瑞 穗银 行悉 尼分行 资金 部助 理 、 澳 大利 亚康联 首域 全球 资产 管理 公司全 球固 定收 益与 信用 投资部 基金 交 易经理 、 中邮 创业基 金 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负责 人 、 固 定收益 部总 经理 , 现 任中 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固定 收益 副总 监兼 中邮 稳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 双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中 邮稳健 添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刘涛先 生: 工商 管理 硕士 , 中共 党员 , 曾 任中 国民 族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职员 、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行业研 究员 、 中 邮核 心主 题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 研 究部副 总经 理 、 研究 部总 经理 , 现 任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 公 司投 资 部总 经理 兼中 邮核 心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任泽松 先生 : 理学硕 士 , 曾任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员 、 北京源 乐晟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行 业研究 员、 中邮 核心 成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中邮 战略新 兴产 业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投资部 总经 理助 理、 投资 部副 总经理 、 投 资部总 经理 , 现任任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任泽 松投 资工 作室总 负责 人、 中邮 战略 新兴产 业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中邮 双动 力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 邮核 心竞争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信 息产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陈梁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曾任大 连实 德集 团市 场专 员、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 中信产 业投 资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高级 研究 员 、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研究部 副总 经 理, 现任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部 副总 经理兼 中邮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 核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中邮 稳健 添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中 邮乐 享收 益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黄礴先 生 : 理 学硕士 , 曾 任新时 代证 券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中 邮创 业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行 业研究 员、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研究部 新兴 产业 研究组 组长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研究部 副总 经理 。 俞科进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曾任 安徽 省池 州市 殷汇 中学教 师、 中国 人保 寿险 有限公 司职 员 、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金 融工程 分析 师、 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金 融工程 研究 员 、 中邮核 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助 理、 量化 投资 部员 工,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量化投资 部副 总经理 兼中 邮上证 380 指数增 强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许进财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经 理助 理、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 股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份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现任 中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股 份 有 限 公司 许 进 财 投 资工 作 室 总 负责 人 兼 中 邮 中小 盘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 趋势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聂璐女 士 : 硕 士研究 生 , 曾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首誉 光控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经理 ,现 任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经 理。 刘田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现 任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 邮核 心成 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助 理兼 行业 研究员 。 张腾先 生 : 工 学硕士 , 曾 任 申银 万国 证券 研究 所研 究员 、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行 业研究 员、 中邮 核心 优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任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中邮 核心 优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曹思女 士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助 理 ,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邮核 心竞 争 力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经理 兼 中 邮 核心 科 技 创 新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周楠先 生 : 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 任大 唐微 电子技 术有 限公司 工程 师 、 大唐 电信 科技股 份有 限 公 司产品 工程 师、 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行 业研究 员、 中邮 战略 新兴 产业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中邮核 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助 理, 现任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中邮 信息 产业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杨欢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研究 部研 究员 、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行 业研 究员 、 中邮 中小 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理 , 现 任中 邮 中 小 盘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 经 理 兼中 邮 趋 势 精 选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基 金 基金 经理。 吴昊先 生 : 理 学硕士 , 曾 任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研 究员 、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固 定收 益研 究员 、 中邮 双动 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任中 邮创 业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限 公 司 中 邮稳 定 收 益 债 券型 基 金 基 金经 理 兼 中 邮 稳健 添 利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中 邮乐享 收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李晓博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现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中邮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兼固 定收益 研究 员。 6、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在 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 法募集基 金,办理 或者委 托 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 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8.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9.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0.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1.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不 得泄露 基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向 等。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2.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3.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4.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15.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16.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17.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8.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19.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0.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2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 现行有效 的相关法 律、法 规、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 2.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基 金法》 及有 关 法律法 规,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投 资;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 承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3. 本 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 强人员 管理,强 化职业操 守,督 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 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法利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 资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严 重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 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 律、 法规 、 规章 、 基金 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 规 定, 泄漏 在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 划等信 息;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 手 段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 场秩序 ;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己 ;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 务发展 ;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 告中故 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诈 成分 ;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 制体系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 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目标 (1) 确保 合法 合规 经营 ; (2)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3) 提高 经营 效率 ; (4)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股东的 合法 权益 。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 健全 性原 则 风险管 理必 须涵 盖公 司各 个部门 和各 个岗 位, 并渗 透到各 项业 务过 程和 业务 环节, 包括 各项业 务的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环 节。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科 学的 内控 手段 和方 法,建 立合 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风险 管理 制度 的有 效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各 机构 、 部门和 岗位 确保相 对独 立并 承担 各自 的风险 控制 职责 。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 有资产 、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须分离 。 督 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对 公司 风险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进行 检查和 监督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在 制度 安排 、 组 织机 构 的设计 、 部 门和 岗位 设置 上 形成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约 的 机制, 从而建 立起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衡 体系 , 消 除内 部风 险控制 中的 盲点 , 强 化监 察稽核 部对 业务 的监督 检查 功能 。








(5) 成本 效益 原则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公司将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 , 并 充分发 挥各 机构 、 部 门及 员工的 工作 积极性 , 尽 量降低 经营 成本 ,提 高经 营效益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 效果 。 (6) 适时 性原 则 风险管 理应 具有 前瞻 性, 并且必 须随 着国 家法 律、 法规 、 政 策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改 变 和 公司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 和完善 。 (7) 内控 优先 原则 内控制 度具 有高 度的 权威 性, 所有 员工 必须严 格遵 守, 自觉 形成 风险防 范意 识; 执行 内 控制度 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人 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反 规章 的权 力; 公司 业务的 发展 必须 建立在 内控 制度 完善 并稳 固的基 础之 上。 (8)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在 敏感 岗位 如: 基金 投资、 交易 执行 、 基 金清 算岗位 之间 ,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会 计之 间、会 计与 出纳 之间 等 等 ,在物 理上 和制 度上 设置 严格的 防火 墙进 行隔 离, 以控制 风险 。 3.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 制 大纲 , 它 是公 司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四 个 层面是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 各种 制度及 实施 细则 等。 它们 的制订 、修 改 、 实施 、 废 止遵 循相应 的程 序, 每一 层面 的内容 不得 与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 背。 监察 稽核 部 定期对 公司 制度 、内 部控 制方式 、 方 法和 执行 情况 实行持 续的 检验 ,并 出具 专项报 告。 4. 内 控监 控防 线 为体现 职责 明确 、 相 互制 约的原 则, 公司 根据 基金 管理业 务的 特点 , 设 立顺 序递进 、 权 责分明 、严 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防 线: (1) 建 立 以 各 岗 位 目 标 责 任 制 为 基 础 的 第 一 道 监 控 防 线 。 各 岗 位 均 制 定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各 业务 均制 定详 尽的 操作流 程,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必 须以 书面 形式 声明 已知悉 并承 诺遵 守,在 授权 范围 内承 担各 自职责 ; (2) 建立 相关 部门 、 相 关岗 位之间 相互 监督 的第 二道 监控防 线 。 公 司在 相关 部 门、 相关 岗位之 间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 度, 后续 部门 及岗 位对 前一 部门及 岗位 负 有监督 的责 任; (3) 建立 以督 察长 、 监察 稽 核部对 各岗 位 、 各 部门 、 各机构 、 各项 业务 全面 实 施监督 反 馈的第 三道 监控 防线 。 公 司督察 长和 内部 监察 稽核 部门独 立于 其他 部门 , 对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执行情 况实 行严 格的 检查 和反馈 。 5. 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 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室 完成 ; 建立 了交 易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 善了 相关 的安全 设施 ; 集 中交 易室 对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并及 时进 行反馈 、 核 对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建立 了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 并根 据风险 控制 重点 建立 严密 的会计 系 统, 对 于不同 基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独 立核 算 ; 公司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度、 合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 整、 及 时地 记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计 核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 制度 ,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 建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组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以此 加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 董事 会负责 , 经 董事 会聘 任,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根据 公司监 察稽 核工作 的需 要和 董事 会授 权, 督察 长可 以列席 公司 相关会 议 , 调 阅公司 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 立地 履行检 查、 评价 、 报 告、 建 议职能 。 督 察长 定期 和不 定期向 董事 会 报告公 司内 部控 制执 行情 况,董 事会 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稽核 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 司明 确了监 察稽 核部 及内 部各 岗位的 具体 职责 ,配 备了 充足的 人员 ,严 格制 订了 专业任 职条 件 、 操作程 序和 组织 纪律 。 监察稽 核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确保 公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运 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 规和 公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变 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住





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注册时 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 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宋扬 电


话:95559 交通银 行始 建于 1908 年, 是中国 历史 最悠 久的 银行 之一, 也是 近代 中国 发钞 行之一 。1987 年重新 组建 后的 交通 银行 正式对 外营 业, 成为 中国 第一家 全国 性的 国有 股份 制商业 银行 , 总 部设在 上海 。2005 年 6 月 ,交通 银行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挂 牌上 市,2007 年 5 月在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挂牌 上市 。根 据 2014 年《 银行 家》 杂志 发布 的全球 千家 大银 行报 告, 交通银 行一 级 资本位 列 第 19 位, 跻 身全 球银 行 20 强; 根 据 《财 富 》 杂志发 布的 “世 界 500 强公司” 排行 榜,交 通 银 行位 列 第 217 位。2014 年荣 获《 首席 财 务官》 杂志 评选 的“ 最佳 资产托 管奖 ” 。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交 通银行 资产 总额 达到 人民 币 7.21 万亿 元, 实 现净 利润 人民币 520.40 亿元。 交通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业务中 心 ( 下文 简称 “托 管中心 ” ) 。 现有 员工 具有 多年基 金、 证券 和银行 的从 业经 验, 具备 基金从 业资 格, 以及 经济 师、 会 计师 、 工 程师 和律 师等中 高级 专业 技术职 称, 员工 的学 历层 次较高 , 专 业分 布合 理, 职业技 能优 良, 职业 道德 素质过 硬, 是一 支诚实 勤勉 、积 极进 取、 开拓创 新、 奋发 向上 的资 产托管 从业 人员 队伍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牛锡明 先生 ,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 今 任本行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本 行董 事长、 执行 董事 、行 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本 行副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行长 。 牛先 生 1983 年 毕业 于中 央 财经大 学金 融系 , 获 学士 学位,1997 年毕 业于 哈尔 滨工业 大学 管 理学院 技术 经济 专业 ,获 硕士学 位,1999 年 享受 国 务院颁 发的 政府 特殊 津贴 。 彭纯先 生, 副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行 长。 彭先 生 2013 年 11 月起 任 本行副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2013 年 10 月 起任本 行 行长;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 中国 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中央 汇金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执 行董 事、 总经理 ;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 任本 行执 行董 事 、副行 长;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 任本行 副行 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 任本 行董 事、行 长助 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 本行 行长 助理 ;1994 年至 2001 年历 任本 行乌 鲁木齐 分行 副行 长、 行长 ,南宁 分行 行 长,广 州分 行行 长。 彭先 生 1986 年 于中 国人 民银 行 研究生 部获 经济 学硕 士学 位。 袁庆伟 女士 ,资 产托 管业 务中心 总裁 。 袁女 士 2015 年 8 月 起任 本 行资产 托管 业务 中心 总裁 ;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 历 任本 行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 理, 本行 资产 托 管业务 中心 副总 裁; 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 ,历 任本 行乌 鲁木 齐分行 财务 会计 部副 科长 、科长 、处 长助 理、 副处 长,会 计结 算 部高级 经理 。 袁 女士 1992 年毕业 于中 国石 油大 学计 算机科 学系 , 获 得学 士学 位,2005 年于 新疆财 经学 院获 硕士 学位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止 2015 年 9 月 30 日, 交通银 行共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 139 只 。 此外 , 还 托 管了基 金公 司特 定客户 资产 管理 计划 、 证 券公司 客户 资产 管理 计划 、 银行 理财 产品 、 信 托计 划、 私 募投 资基 金、保险 资金 、全国社 保 基金、养老保 障管理基 金 、企业年金基 金、QFII 证 券投资资产 、 RQFII 证券投资资 产、QDII 证券投资资 产 和 QDLP 资 金等产 品。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交通银 行严 格遵 守国 家法 律法规 、 行业 规章及 行内 相关管 理规 定 , 加强 内部 管理 , 保 证托 管 中心业 务规 章的 健全 和各 项规章 的贯 彻执 行, 通过 对各种 风险 的梳 理、 评估 、 监控 , 有 效地 实现对 各项 业务 风险 的管 控,确 保业 务稳 健运 行, 保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原则 1、合法 性原则 :托 管中心 制定的 各项制 度符合 国家 法律法 规及监 管机构 的监 管要求 ,并贯 穿于托 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始 终。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2、全面 性原则 :托 管中心 建立各 二级部 自我监 控和 风险合 规部风 险管控 的内 部控制 机制, 覆盖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和各级 人员 ,并 渗透 到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经 营环 节 , 建立全 面的 风险 管理 监督 机制。 3、独立 性原则 :托 管中心 独立负 责受托 基金资 产的 保管, 保证基 金资产 与交 通银行 的自有 资产相 互独 立, 对不 同的 受托基 金资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 4、制衡 性原则 :托 管中心 贯彻适 当授权 、相互 制约 的原则 ,从组 织结构 的设 置上确 保各二 级部和 各岗 位权 责分 明、 相互牵 制, 并通 过有 效的 相 互制 衡措 施消 除内 部控 制中的 盲点 。 5、有效 性原则 :托 管中心 在岗位 、业务 二级部 和风 险合规 部三级 内控管 理模 式的基 础上, 形成科 学合 理的 内部 控制 决策机 制 、 执 行机制 和监 督机制 , 通过 行之有 效的 控制流 程 、 控 制 措施,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 序,保 障内 控管 理的 有效 执行。 6、效益 性原则 :托 管中心 内部控 制与基 金托管 规模 、业务 范围和 业务运 作环 节的风 险控制 要求相 适应 ,尽 量降 低经 营运作 成本 ,以 合理 的控 制成本 实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目标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根据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商 业银 行法》 等法 律法 规, 托管 中心制 定了 一整 套 严密 、 高 效的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管 理规 章制 度, 确保基 金托 管业 务运 行的 规范、 安全 、 高 效, 包括 《交 通银 行资 产 托管业 务管 理暂 行办 法》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管 部业 务风险 管理 暂行 办 法 》 、 《 交通 银 行资 产 托管 部 项 目开 发 管理 办 法 》 、 《 交 通 银行 资 产托 管 部 信息 披 露 制度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保 密工作 制度 》 、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业 务从 业人 员守 则》 、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业务 资料 管理 制度 》 等 , 并 根据 市场 变 化和基 金业 务的 发展 不断 加以完 善 。 做 到 业务分 工合 理, 技术 系统 完整独 立, 业务 管理 制度 化, 核 心作 业区 实行 封闭 管理, 有关 信息 披露由 专人 负责 。


托管 中 心通 过对 基金 托管 业务各 环节 的事 前指 导、 事中风 控和 事后 检查 措施 实现全 流程 、 全 链条的 风险 控制 管理 , 聘请 国际著 名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托 管业 务运 行进 行国 际标准 的内 部 控制评 审。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根据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和有关 证券 法规 的规 定, 对基金 的投 资对 象、 基金 资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基 金资产 的核 算 、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托管 人报酬 的计 提和支 付 、 基 金 的申购 资金 的到 账与 赎回 资金的 划付 、 基 金收 益分 配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等有 关证券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的行 为, 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予以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及时 核对 确认 并进 行调 整。 交通 银行 有权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交通 银行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及时 纠正 的, 交 通银 行须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 须 立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四、其 他事 项 最近一 年 内 交通 银行 及其 负责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高级 管理人 员无 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 未 受到 中 国人民 银行 、 中国证 监会 、 中 国银 监会 及其他 有关 机关的 处罚 。 负责基 金托 管业务 的高 级 管 理人员 在基 金管 理公 司无 兼职的 情况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北 京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门 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 际大 厦 10 层 联系人 : 隋奕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 份有限 公司 广州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番 禺区 南城 路 152 号 联系人 :万 勤娟 电话:020-31126106 网址:www.postfund.com.cn (3) 京东 金融 基金 直销 平 台中邮 基金 旗舰 店 公司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辰西 路 8 号北 辰世 纪中 心 A 座 公司网 址:http://jr.jd.com 客服电 话:400-098-8511 (4) 中邮 基 金 官方 微信 平 台 —— 中邮 基金 服务 号 2. 代 销机 构 (1)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联系人 : 张 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法定代 表人 : 李 国华 联系人 :王硕 客服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3)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 士余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 www.95599.cn (4)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5)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联系人 :王 琳 网址:www.ccb.com (6)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东 方文 化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联系人 :丰 靖 客服热 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7) 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甲17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17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孔超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8)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客服电 话:021-962888 联系人 : 李 书怡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9)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中山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柳澍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http:// www.cib.com.cn


(10)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联系人 :刘 宇 客服电 话:4006200620 网址: www.sczq.com.cn (11)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座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联系人 :李洋 联系电 话:66568047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第 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顾凌


电话:010-84683893


网址:www.ecitic.com


(13)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4)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钱 达琛 电话: 021-33389888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5)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万 建华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16)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7)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 齐晓 燕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8)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 、38、39、41 、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服电 话: 95575 或致 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网址:www.gf.com.cn (19)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 圳市 福田 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9 层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0)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加 拨 0591 ) 或拨 打各 城 市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21)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 林 生迎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2)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淮海 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 -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3)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标 力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联系人 : 谢 高得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3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网址:www.xyzq.com.cn


(24)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 王 佳苗 客服电 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25)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阳 客服电 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26)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27)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袁 长清 联系人 :刘晨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28) 中 信证 券( 山东 )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29) 新时 代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 刘 汝军 联系人 :孙恺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0)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 010-88085858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31) 浙商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路1 号黄龙 世纪 广场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路1 号黄龙 世纪 广场6-7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吴 颖 联系电 话:0571-87902080 客服电 话 : (0571 )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32) 南京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 亭 8 号 法人代 表: 张华 东 联系人 :李铮 客服电 话 :4008-285-888 网址:www.njzq.com.cn (33)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袁 丽萍 客服电 话:0510-82588168


400-888-5288 网址: www.glsc.com.cn (34)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19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 霍 晓菲


客 服电话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5)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姜 昧军 联系人 :袁媛 联系电 话: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36 )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抚河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联系人 :戴蕾 电话:0791-6768681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7)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闹 市口大 街 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 楼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 陈 韦杉 、朱 晓光 电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客服电 话: 请拨 打各 城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www.rxzq.com.cn (38)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 尹伶 联系电 话 :010-66045678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天相投 顾网 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www.jjm.com.cn (39)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办公 地址 :西 安市 东 新街 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 厦16-17 层





法定 代表 人: 刘建 武





电话 :029-87406488





传真 :029-87406387





联系 人: 冯萍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9-95582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40)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 石 静武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400881616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全国统 一总 机:400886633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41)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奚 博宇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网站:www.95579.com


(42) 民生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联系人 :赵明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公司网 址:www.mszq.com (43)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 都市 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 都市 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冉云 联系人 : 刘 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网址:www.gjzq.com.cn (44)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5)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 闫 振杰 联系人 : 王 婉秋 电话:010--85188234 传真:010 —62020088 —8802


网址:www.myfund.com (46 )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 田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客服电 话:95532 、400 600 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47 )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北 武汉 市江 汉区唐 家墩 路 32 号 国资 大 厦 B 座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电话:027-87618882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48)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胡 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49)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 郭 君瑞 电话:010-57398059 客服电 话:95571 (50)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1)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 人 :王 莉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52 )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联系人 :程 刚 联系电 话:010-528557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53 )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梁蓉 联系人 :张 晶晶 联系电 话:010-66154828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8067525 网址:www.5irich.com (54 )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 达洋 联系人 :毛 真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55) 开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付 琦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55 )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工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联系人 :甘 霖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 ( 安 徽) 、4008096518 ( 全国 ) 网址: www.hazq.com (56)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魏 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5095 公司网 站:www.niuji.net (57) 晋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 1 号丽 华大厦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 1 号丽 华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上 官永 清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58)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法人代 表: 丁之 锁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北 街 26 号 联系人 :黄恒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59)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2 层 法定代 表人 :朱 剑林 联系人 :侯 英建 客服电 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60)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 表人 :马 令海 联系人 :邓 洁 电话:010-583211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07771 公司网 站:t.jrj.com (61) 诚浩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热闹 路 4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晓 电话:024-22955419 网址: www.chstock.com (62)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755-25879756 、021-38637673 客服热 线:95511-3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63)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光大 银行 大 厦 3F 法人: 张雅 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客服电 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64)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联系人 :赵 明 客服电 话:400 619 8888 网址:www.mszq.com (65)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 、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电 话:010-66555316 联系人 :汤 漫川 客服电 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cn (66)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 齐晓 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67)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 地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翠柏 路 7 号杭 州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 代表 人: 凌顺 平 联系 人: 胡璇 联系 电话 :0571-88911818-8653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服 电话 :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 网站 : www.5ifund.com (68)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9) 万银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 弟 联系人 :高 晓芳 联系电 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万银客 服电 话:400-808-0069 万银财 富网 址:www.wy-fund.com (70)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魏 可妤 客服电 话:400 -821 -5399


网站:www.noah-fund.com (71)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72)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73)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杨文 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74) 中经 北证 (北 京)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 表人 : 徐福 星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服电 话:400-600-0030 (75) 联讯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惠州 市江 北东 江三 路 55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广播 电视新 闻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联系人 :张悦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网址 :www.lxzq.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 并及时 履行 公告 义务 。 ( 二)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 门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际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门 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 际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涛 联系人 :李 焱 电话:010-82295160 传真:010-82292422 (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 师 名称: 北京 市瑞 天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 区 莲花 池东路 甲 5 号院 1 号楼 18 层 1 单元 1805 负责人 :姜 森林 联系人 :李飒 电话:010-63377073 传真:010-62116298 经办律 师: 李飒


刘 敬华 (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名称: 致同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22 号赛 特广 场五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华 联系人 :卫 俏嫔 联系电 话:010-65264838 传真电 话:010-65227521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娟


卫俏嫔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它法 律 法规 的有关规定募 集.本 基金募 集申请已经中 国证监会 《 关于核准 中邮 稳定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 证 监许可[2012]1153 号) 核 准 募集。 ( 一) 基金 类型 债券型 ( 二)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 三) 基金 存续 期 不定期 ( 四) 基金 的面 值 基金份 额初 始发 售面 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 五) 募集 规模 上限 本基金 不设 首次 募集 规模 上限 ( 六) 募集 方式 和募 集场 所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机构 和 代销 机构 的营 业网点 向投 资者 公开 发售 。 销售机 构 联系方 式详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情况 增加 其他 代销 机构 , 并另行 公 告 。 ( 七) 募集 期限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开始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 本基 金自 2012 年 10 月 15 日至 2012 年 11 月 16 日进 行发售 。如 果在 此期 间届 满时未 达到 本招 募说 明书 第七章 第一 条 规定的 基金 备案 条件 , 基 金可在 募集 期内 继续 销售 。 基金 管理 人也 可根 据基 金销售 情况 在募 集期限 内适 当延 长或 缩短 基金发 售时 间, 并及 时公 告。 ( 八) 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及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 九) 认购 安排 1. 认 购时间: 具体发售 时间由 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本 基金基金 合同, 在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中确 定并 披露。 2. 投 资人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详 见本 基金的 份额 发售 公告 。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3. 认 购原 则和 认购 限额 (1)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金 额认 购的方 式, 投资 人认 购前 , 需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额 缴 款。 (2) 在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可 多次认 购 基 金份 额 , A 类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费按 每 笔 A 类 基金 份额认 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认购申 请一 经受 理不 得撤 销。 (3) 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除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另有 规定 , 投资 人通 过代 销机 构认 购的单 笔 最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投 资人 通过 直销 机构 首次认 购的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 币 50000 元,追 加认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是人 民 币 1000 元。 (4) 基金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以多 次认 购, 认购 一经 受理不 得撤 销 。 4. 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的 数额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5. 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费用


(1) 基金 份额 类别


本基金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类 别 。在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基 金时 收取 认购/ 申购 费用 ,在 赎 回 时 根 据 持有 期 限 收 取赎 回 费 用 , 并不 再 从 本 类别 基 金 资 产 中计 提 销 售 服务 费 的 基 金份 额,称 为 A 类; 从本 类别 基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不 收取 认购/ 申购 费用 ,但对 持有 期 限少 于 30 日的 本类 别基 金份额 的赎 回收 取赎 回费 的基金 份额 ,称 为 C 类。 本基 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 份额分 别设 置代 码。 由 于 基金费 用的 不同 , 本基 金 A 类、 C 类 基金份 额将 分别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投资人 在认 购、 申购 基金 份额时 可自 行选 择基 金份 额类别 。 本基金 不同 基金 份额 类别 之间不 得互 相转 换。 (2) 认购 费率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 基金认 购费 ,C 类 基金 份 额不收 取认 购费 而是 在基 金合同 生 效后从 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 募集期 投资 人可 以多 次认 购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费率 按每 笔 A 类基 金份额 认 购申请 单独 计算 。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率如 下: 认购金额 ( 元,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100 万 元以 下 0.6%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认购 费 用 。 认购费 用由 认购 本基 金 A 类份额 的投 资人 承担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 认购 费用 用于本 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 销售 、 注 册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 生的 各项费 用 , 不 足 部分 在基 金管理 人的 运营 成本中 列支 。 6. 基金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基 金的 认购 金额 包括认 购费 用和 净认 购金 额。 计 算公 式如下 : (1) 若投资 人选 择认 购本 基 金 A 类 份额 ,则 认购 份额 的 计算公 式为 :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 金额/(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 认 购金 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基金份 额面 值 对于认 购金 额 在 500 万元( 含) 以上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 费的认 购, 净认 购金 额= 认 购金额- 固定认 购金 额 。 举例说 明 : 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A 类 份额 , 对 应费 率为 0.6% , 如果募 集 期内认 购资 金获 得的 利息 为 2 元, 基金 份额 面值 1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10000/(1+0.6%) =9940.36 元 认购费 用=10000 -9940.36 =59.64 元 认购份 额=(9940.36 +2)/1.00 =9942.36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认 购本基 金 A 类份 额 , 加上 认购资 金在 募集 期内 获得 的利息 , 可得 到 9942.36 份基 金份 额。 (2) 若投资 人选 择认 购本 基 金 C 类 份额 ,则 认购 份额 的 计算公 式为 : 认购份 额 = ( 认 购金 额+ 认 购利息)/ 基金 份额面 值 举例说 明 : 某投 资人 投 资 10000 元认 购本 基 金 C 类 份额, 如果 募集 期内 认购 资金获 得 的利息 为 2 元, 基 金份 额 面值 1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基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认购份 额 = (10000+2)/1 .00= 10002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本基 金 C 类 份额 ,加 上 认购资 金在 募集 期内 获得 的利息 , 可得 到 10002 份 基金 份额 。 100 万元( 含) 至 200 万 元以 下 0.4% 200 万元( 含) 至 500 万 元以 下 0.2% 500 万元( 含) 以上 1000 元/ 笔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认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认 购 份额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多 笔认 购时 ,按 上述公 式进 行逐 笔计 算。 7. 认 购确 认 销售网 点受 理申 请并 不表 示对该 申请 是否 成功 的确 认, 而仅 代表 销售 网点 确实 收到了 认 购申请 。 申 请是 否有 效应 以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为准 。 投 资人 可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到各 销售网 点查 询最 终成 交确 认情况 和认 购的 份额 。 ( 十) 募集 期间 的资金 存 放 和费用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 计师 费、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合 同生效 ; 否则 基金合 同不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 认 文件的 次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 门账户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前 ,任 何人 不 得 动用 。 (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 募集资 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认购 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 同期存 款 利息。 3.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代 销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办理 。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具 体的 销售 网点将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或其他 公告 中列 明。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增减 基金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开通电 话 、 传 真或网 上交 易业务 的 , 投 资人可 以以 电话 、 传 真 或网上 交易 等形 式进 行基 金的申 购和 赎回 ,具 体办 法详见 销售 机构 公告 。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 放日及 时间 1. 开 放日 及 业 务办 理时 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是指 为投资 人办 理 基 金申 购 、 赎回 等业务 的上 海、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日,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除 外。 开放 日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或另 行公 告, 但具 体业务 办理 结束 时间不 得晚 于证 券交 易所 交易结 束时 间。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后 不超 过 3 个月时 间里 开始 办理 , 具体 业务办 理 时间在 申购 和赎 回开 始公 告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时间 与赎 回开始 时间 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申购 、 赎回开 放式 前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申 购与 赎回的 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 或 转换 价格 为下 次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转 换 时 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格 。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则 , 即基 金的 申购与 赎回 价格 以受 理申 请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的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撤 销,在 交易 时间 结束 后不 得撤销 ; 4. 先 进先出原 则,即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 基金管理 人 对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基 金份 额进 行赎 回处 理时, 认购 、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先 的基 金份 额先 赎回 , 认购 、 申 购确 认日期 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后 赎回,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赎 回费率 ; 5.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 金运作 的实际情 况依法对 上述原 则进行调 整。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原 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 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 购或 赎回的申 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应 以交 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 购和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 或赎回申 请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 包括 该日) 对 该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请 ,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起( 包 括该 日)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或 以销 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 基 金销 售机构 对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购 、 赎回 申请 。 申 购、 赎 回申 请的确 认以 注 册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在法律法 规允 许的范 围内 ,注册登 记机 构可根 据《 业务规则 》 ,对 上述业 务办 理时间 进 行调整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开始 实施 前按 照有 关规 定予以 公告 。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时 , 采用 全额缴 款方 式, 若申 购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无 效。 若申 购 无效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将投 资人已 缴付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退还 给投 资 人。 赎回时 ,当 投资 人赎 回申 请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指示基 金托 管人 按有 关规 定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按照 本基 金合同 有关 条 款处理 。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 制 1. 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投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首次 申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投资 者通 过直 销机构 首 次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50000 元 , 但 已认 购本 基金的 投资 者可 以适 用首 次单笔 最低 限 额人民 币 1000 元; 追加 申 购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 1000 元。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 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投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每类 基金 份额 单 笔赎 回不 得少于 500 份( 如该 账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余 额不足 500 份 ,则 必须一 次性 赎回 基金 全部 份额) ; 若某 笔 赎回将 导致 投资 者在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基金 余额 不 足 500 份 时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将投资 者在 该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剩余 基金 份额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 3. 基 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情况 下,调整 申购金 额、赎回 份额及最 低持有 份额 的数量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六) 申购 、赎 回的 费率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分 为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 基金 份额两 类。 其中 : A 类基金 份额收取 认购/ 申购、赎回费, 并不再从 本 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 售 服务费; C 类 基金 份额 从本 类别 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不收 取认 购/ 申购 费用,C 类 基金 份额 对持有 期限 少于 30 日的 本类别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收 取赎回 费, 对于 持有 期限 不少于 30 日的 本类别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赎 回费。 2.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3.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 超过申 购金 额的 5%,A 类/C 类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赎回 金 额的 5 %。 4. 申 购费 率: (1)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按 照申 购金额 递减 , 即申 购金 额 越大 , 所 适用 的申 购费 率 越低 。 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2)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申 购本基 金 A 类 份额 的投 资 人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要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用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赎回 人承担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申 购费率 见下 表:


(3) 本基 金 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 5. 赎 回费 率 (1) 本基 金赎 回费 率按 照持 有时间 递减 , 即 基金 份额 持有时 间越 长, 所适 用的 赎回费 率 越低。 (2)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份 额 时收取 。对 于持 有期 不少 于 30 日的 A 类 份额 所收 取的赎 回费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额 的 25% 应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 付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对于 持有 期限 少于 30 日的 A 类 /C 类 基金 份额 所收 取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赎 回费率 见下 表: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 回费率 见下 表: 6.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围 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 公 告 。 7.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 违背法 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约 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 场情况 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相 关手 续后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申购金 额 ( 元 , 含申 购费) 申购费 率 100 万 元以 下 0.8% 100 万元( 含) 至 200 万 元以 下 0.5% 200 万元( 含) 至 500 万 元以 下 0.3% 500 万元( 含) 以上 1000 元/ 笔 持有天 数( 天) A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率 0-29 0.75% 30-364 0.1% 365-729 0.05% 730 ( 含) 以上 0% 持有时 间( 天) 赎回费 率 0-29 0.75% 30 及 以上 0%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对促销 活动 范围 内的 基金 投资人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金 赎回 费率 。 8.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 违背法 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约 定的情形 下对以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网上 交易 、电 话交 易等) 等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 采用低 于柜 台费 率的 申购 费率。 9 、关 于实 施特 定投 资群 体 申购基 金的 费率 政策 本基金对特定客户投 资群 体实行申购费率优惠 政策 。特定投 资 群 体 指 全国 社会 保 障 基 金、 依 法设 立的 基本 养老 保险基 金、 依法 制定 的企 业年金 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资 运营 收益 形成的 企业补 充养老 保险 基金( 包括企 业年金 单一 计划以 及集合 计划) ,以及 可以投 资基金 的其他 社会 保险 基金 。 如 将来出 现可 以投 资基 金的 住房公 积金 、 享 受税 收优 惠的个 人养 老账 户、 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将其 纳入 特定投 资群 体范 围。 对 于通 过中 邮基 金直 销中心 申购 本基 金的 特定 投资群 体的 申购 费率 , 统 一实施 为原 申购 费率的 2 折, 即特 定申 购 费率= 原申 购费 率×0.2 ; 若原申 购费 率适 用于 固定 费用的 ,则 执 行原固 定 费 用, 不再 享有 费率折 扣。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 的计算 1. 申 购和 赎回 数额 、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1)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申 购 费 用 后,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 计算 。 各 计算 结果均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2)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的金 额, 净赎 回金 额为赎 回金 额扣 除赎 回费 用的金 额 。 各计 算结 果均 按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误 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 金财产 所有 。 2.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1) 若投 资人 选择 A 类基 金份额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式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对于申 购金 额 在 500 万元( 含) 以上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 费的申 购,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金额- 固定申 购费 金额 。 举例说 明: 假定 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某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A 类 份额 ,则 对应 的 申 购 费率为 0.8%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净申购 金额 =10000 /(1 +0.8%) =9920.63 元 申购费 用 =10000-9920.63 =79.37 元 申购份 数 = 9920.63/ 1.200 = 8267.19 份 (2) 若投 资人 选择 C 类基 金份额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式 如下 : 申购份 额 =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举例说 明: 假定 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某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C 类 份额 ,则 其可 得到 的 申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 =10000/1.2 =8333.33 份 3.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 赎 回份 数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 赎 回金 额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用 举例说 明: 假定 T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某投资 人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 份 额 , 假 设该 笔份 额持 有期 限为 100 天 , 则 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 0.1% , 假 设 T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2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 =10000 × 1.200 =12000 元 赎回费 用 =12000 × 0.1% =12 元 净赎回 金额 =12000-12=11988 元 举例说 明: 假定 T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为 1.200 元, 某投资 人 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 份 额 , 假 设该 笔份 额持 有期 限为 10 天, 则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75% , 假 设 T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2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 =10000 × 1.200 =12000 元 赎回费 用 =12000 × 0.75% =90 元 净赎回 金额 =12000-90=11910 元 (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 记 1. 投 资人 T 日 申购 基金 成 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 基金 注 册登记 人 在 T +1 日 为投 资 人增加 权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投资 人 自 T +2 日起( 含 该日) 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2. 投 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正 常情 况下 , 基金 注册 登 记人 在 T +1 日为投 资人 扣 除权益 并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3. 基 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对上 述注册 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 调整 ,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于该 调整 开始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 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份 额 之 余 额) 与 净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基 金 转 出 申 请 总 份 额 扣 除 转 入 申 请 总 份 额 之 余额) 之 和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 额 10% 的情 形。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接受 全额 赎回 :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能 力兑 付投 资人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和基 金间转 换 时,按 正常 赎回 程序 执行 。 (2)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该 基 金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全 部 赎 回 及 转 出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为 为实 现投 资者 的赎回 、 转 出申 请进 行的 资产变 现可 能使 基金 份额 净值发 生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赎 回及 转出 的比 例不 低于上 一日 该基 金总份额 10% 的 前提 下, 对其余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及 转出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或 转出申 请量 占当 日该基 金赎 回及 转出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 确 定单 个账 户当日 办理 的赎 回或 转出 份额; 未受 理部 分, 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提交申 请时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者外 , 延迟 至下 一开 放日办 理 。 转 入下 一开 放日 的申请 不享 有赎 回和 转出 优先权 并将 以该 下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完成 赎回 和转出 申请 为止 。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通 过邮寄 、 传 真等 方式 在 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3. 暂 停接 受和 延缓 支付 : 本基金 连续 2 个开 放日 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 为有必 要 , 可 暂停接 受赎 回申请 ; 已经 确认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延 缓期 限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 停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或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时 间内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净 值;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的 情形 ; (5)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正 当 理 由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1)-(4) 项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时 间内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 连续 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 生巨额 赎回 ,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暂停 接 受赎回 申请 的情 况;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财 产估 值情 况; (5)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赎回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已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 个 账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并以后 续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回 金额 。 若 连续 两个 或两个 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回 , 延 期支 付最长 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投 资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3. 暂 停期间结 束,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规定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 1 天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公告 最近 一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2)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天 但少 于 2 周,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 的前 1 个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中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 站上刊 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于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3)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暂停期 间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 公告一 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最 迟提 前 2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 十一) 基 金转 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 间按 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 申请 将其持有 的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全 部或 部分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由 同一 注册 登记 人办 理注册 登记 的 其它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决 定 开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 由同 一登 记机 构办理 登记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本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构 。 ( 十二)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是指 投资者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 约 定每期 扣款 日、 扣款 金 额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款 及基 金 申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 在各项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可 为投 资人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 务, 具体实 施方 法以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或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公 布 的业 务规则 为准 。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与转托 管 1. 非 交易过户 是指不采 用申购 、赎回等 基金交易 方式, 将一定数 量的基金 份额按 照一 定规则 从某 一投 资人 基金 账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人基 金账户 的行 为 , 包括 继承 、 捐 赠、 司法 强 制执行 , 以及 基金注 册登 记人认 可的 其它 行为 。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 必 须是合 格的 个人 投资 者或 机构投 资者 。其 中: (1) “继承 ”是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2) “ 捐赠 ”仅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 或 其他具 有社 会公 益性 质 的 社会团 体。 (3) “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司 法机 关依 据生 效的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强 制执 行划 转给 其他 自然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可以 办理 的非交 易过 户情 形, 以其 公告的 业务 规则 为准 。 2. 办 理非交易 过户业务 必须提 供基金注 册登记人 要求提 供的相关 资料,直 接向基 金注 册登记 人或 其指 定的 机构 申请办 理。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 更 办理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等业 务的销 售机 构(网点) 时, 可 根据各 销 售机构 的实 际情 况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 其业 务规则 规定 的 标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 十四) 基 金的 销售 本基金 的销 售业 务指 接受 投资人 申请 为其 办理 的本 基金的 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等 业 务。 本基金 的销 售业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办 理。 基金 管 理人委 托代 销机 构办 理本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等销 售业务 的, 应与 代销 机构 签 订代销 协议 , 以明确 基金 管理 人和 代销 机构之 间在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 回等 销售 事宜 中的 权利和 义务 ,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保 护基金 投资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十五) 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及 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九 、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并保 证充 分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通过 积极主 动的 资产 管理 , 为 投资者 提供 稳健持 续增 长的 投资 收益 。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资 产, 包括 国债、 地方 政府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 中 期票据 、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 、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购 或增 发新 股, 也不 直接从 二级 市场 上买 入股 票、 权 证等 权益类 金融 工具 , 但 可持 有因可 转债 转股 所形 成的 股票、 因所 持股 票所 派发 的权证 以及 因投 资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而产 生的权 证等 。 因 上述 原因 持有的 股票 和权 证等 资产 , 本基 金应 在其 可交易 之日 起 的 30 个交 易 日内卖 出。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对 宏观 经济 和债 券市场 综合 研判 的基 础上 , 通过自 上而 下的 宏观 分析 和自下 而 上的个 券研 究 , 使用 主动 管理 、 数 量投 资和组 合投 资的投 资手 段 , 追求 基金 资产长 期稳 健 的 增值。 ? 主动管 理: 我国 债券 市场 运作时 间短 , 市 场规 模较 小, 参 与主 体少 , 债 券市 场还处 于不断 完善 和发 展的 过程 中。 由于 我国 债券 市场 的不 完全有 效性 为基 金 管 理人 通过积 极的 投 资策略 , 实现 基金资 产的 长期稳 定 增 值提 供了 可能 性。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通过 增强对 宏观 、 市 场利率 和债 券市 场发 展的 认识和 预测 , 运用市 场时 机选择 、 期限 选择和 类别 选择等 方式 , 在 控制投 资风 险的 前提 下力 争获取 超过 债券 市场 平均 收益水 平的 投资 业绩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 数量投 资: 通过 数量 化分 析债券 久期 、 凸 性、 利率 、 流动 性和 信用 风险 等因 素, 寻 找被市 场错 误定 价或 严重 低估的 偏离 价值 区域 的券 种。 通 过科 学的 计算 方法, 严格测 算和 比 较该项 投资 的风 险与 预期 投资收 益水 平, 研究 分析 所选定 的品 种是 否符 合投 资目标 , 是 否具 有投资 价值 ,并 选择 有利 时机进 行投 资决 策。 ? 组合投 资 : 债 券收益 率曲 线的变 动并 不是 整体 平行 移动 , 而 具有 不平衡 性 , 往往收 益率曲 线的 某几 个期 限段 的变动 较为 突出 , 收益 率曲 线变动 的不 平衡 性为 基金 管理人 集中 投 资于某 几个 期限 段的 债券 提供了 条件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不同 债种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在 不同 市场环 境下 进行 不同 比例 的组合 投资 ,采 用哑 铃型 、子弹 型、 阶梯 型等 方式 进行债 券 组 合 。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根据 各项 重要 的经 济指标 分析 宏观 经济 形势 发展 和 变动 趋势 ,基 于对 财政政 策 、 货币政策 和 债券 市场 的综 合研判 ,在 遵守 有关 投资 限制规 定的 前提 下, 灵活 运用投 资策 略 , 配 置 基 金 资 产, 力 争 在 保障 基 金 资 产 流动 性 和 本 金安 全 的 前 提 下实 现 投 资 组合 收 益 的 最大 化。 本基金基于对以下因素的判断,进行基金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资产( 国债、央行 票 据等) 、 信用 类固 定收 益资 产( 含可 转换 债券) 和现 金之 间的配 置: ①基 于对 利率 走势 、 利率 期 限结构 等因 素的 分析 , 预 测固定 收益 品种 的投 资收 益和风 险 ; ② 对宏观 经济 、 行 业前 景以 及 公司财 务进 行严 谨的 分析 , 考察 其对 固定 收益 市场 信用利 差的 影响 ; ③ 套利 性投资 机会 的投 资期间 及预 期收 益率 ; ④ 可转换 债券 发行 公司 的成 长性和 可转 债价 值的 判断 。 本基 金资 产配 置的决 策流 程如 下 图 1 所 示。 图片来源:中邮基金 图 1 :资产配置决策 流程 市场环境分析 宏观经济形势分析 货币、财政政策分析 债券市场分析 投资品种分析 预期收益分析 期限结构分析 投资比例限制 资产配置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2. 固 定收 益品 种投 资策 略 (1) 固定 收益 品种 的配 置策 略 ? 平均久 期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变 量( 包括 国内 生产 总值 、 工 业增长 、 货币 信贷 、 固 定 资产投 资、 消费、 通胀 率、 外贸 差额 、财政 收支 、价 格指 数和 汇率等) 和宏 观经 济政 策( 包 括货币 政策 、 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外贸和汇率政策等) 等进行定 性和定量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变化趋 势, 判断 债券 市场对 上述 变量和 政策 的反 应, 并据 此积极 调整 债券 组合 的平 均久期 , 有效 控 制基金 资产 风险 , 提 高债 券组合 的总 投资 收益 。 当 预期市 场利 率上 升时 , 本 基金将 缩短 债 券 投资组 合久 期 , 以规 避债 券价格 下跌 的风 险。 当预 期市场 利率 下降 时, 本基 金将拉 长债 券 投 资组合 久期 ,以 更大 程度 的获取 债券 价格 上涨 带来 的价差 收益 。 ? 期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结合对 宏观 经济 形势 和政 策的判 断, 本基 金对 债券 市场收 益率 期限 结构 进行 分析, 运用 统计和 数量 分析 技术 , 预 测收益 率期 限结 构的 变化 方式 , 选 择合 适的期 限结 构配置 策略 , 配 置各期 限固 定收 益品 种的 比例, 以达 到预 期投 资收 益最大 化的 目的 。 ? 类属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对不 同类 型固 定收 益品种 的信 用风 险、 税赋 水平 、 市 场流 动性 、 市 场 风险等 因素 进行分 析, 研究 同期 限的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交 易所和 银行 间市 场投 资品 种的利 差和 变 化趋势 , 制定 债券类 属配 置策略 , 确定 组合在 不同 类型债 券品 种上 的配 置比 例。 根据 中国 债 券 市 场 存 在 市场 分 割 的 特点 , 本 基 金 将考 察 相 同 债券 在 交 易 所 市场 和 银 行 间市 场 的 利 差情 况,结 合流 动性 等因 素的 分析, 选择 具有 更高 投资 价值的 市场 进行 配置 。 (2) 固定 收益 品种 的选 择 在债券 组合 平均 久期 、 期 限结构 和类 属配 置的 基础 上, 本 基金 对影 响个 别债 券定价 的主 要因素 , 包 括流 动性 、 市 场 供求、 信用 风险 、 票 息及 付 息频率 、 税 赋、 含权 等因 素 进行分 析, 选择具 有良 好投 资价 值的 债券品 种进 行投 资。 1) 非信 用类 固定 收益 品种( 国债、 央行 票据 等) 的 选择 本基金 对国 债、 央行 票据 等非信 用类 固定 收益 品种 的投资 , 主 要根 据宏 观经 济变量 和宏 观经济 政策 的分 析, 预测 未来收 益率 曲线 的变 动趋 势,综 合考 虑组 合流 动性 决定投 资 品 种 。 2) 信用 类固 定收 益品 种( 除 可转换 债券) 的选 择 本基金 投资 信用 状况 良好 的信用 类债 券。 通过 对宏 观经济 、 行 业特 性 和 公司 财务状 况进 行 研究 分析 , 对固定 收益 品种的 信用 风险 进行 分析 、 度 量及 定价 , 选 择风 险 与收益 相匹 配的 更优品 种进 行投 资。 具体 内容包 括: ① 根据宏 观经 济环 境及 各行 业的发 展状 况, 决 定 各行 业的配 置比 例;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② 充分研 究和 分析 债券 发行 人的产 业发 展趋 势、 行业 政策、 监管 环境 、 公 司背 景、 盈 利情况 、竞 争地 位、 治理 结构、 特殊 事件 风险 等基 本面信 息, 分析 企业 的长 期运作 风险 ; ③ 运用财 务评 分模 型对 债券 发行人 的资 产流 动性 、 盈 利能力 、 偿债 能力 、 现 金 流水平 等方面 进行 综合 评分 ,度 量发行 人财 务风 险; ④ 利用历 史数 据 、 市 场价 格 以及资 产质 量等 信息 , 估 算债券 发行 人的 违约 率及 违约损 失率; ⑤ 综合 发行人 各方面 分析 结果,采 用数 量化模 型, 确定信用 利差 的合理 水平 ,利用 市 场的相 对失 衡, 选择 价格 相对低 估 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 (3) 可转 换债 券的 投资 策略 1) 普通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普通可 转换 债券 的价 值主 要取决 于其 股权 价值 、 债 券价值 和转 换期 权价 值, 本基金 管理 人将对 可转 换债 券的 价值 进行评 估, 选择 具有 较高 投资价 值的 可转 换债 券。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对发 行公 司的基 本面 进行 分析 ,包 括所处 行业 的景 气度 、公 司成长 性 、 市场竞 争力 等 , 并参 考同 类公司 的估 值水 平, 判断 可转换 债券 的股 权投 资价 值; 基于 对利 率 水平、 票息 率、 派息 频率 及信用 风险 等因 素的 分析 , 判断 其债 券投 资价 值; 采用期 权定 价模 型, 估 算可 转换 债券 的转 换期权 价值 。 综 合以 上因 素, 对 可转 换债 券进 行定 价分析 , 制 定可 转换债 券的 投 资 策略 。 此外 , 本 基金 还将根 据新 发可转 换债 券的 预计 中签 率、 模型 定价 结果 , 积 极 参与一 级市 场可转 债新 券的 申购 。 2)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是指 认股 权和债 券分 离交 易的 可转 债, 它与 普通 可转 债的 区别 在于上 市 后可分 离为 可转 换债 券和 股票权 证两 部分 , 且 两部 分各自 单独 交易 。 也 就是 说, 分离 交易 可 转债的 投资 者在 行使 了认 股权利 后, 其债 权依 然存 在,仍 可持 有到 期归 还本 金并获 得利 息 ; 而普通 可转 债的 投资 者 一 旦行使 了认 股权 利, 则其 债权就 不复 存在 了。 当可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上市后 , 对分 离出的 可转 债, 其投 资策 略与本 基金 普通可 转债 的投 资策 略相 同; 而对 分离 出 的股票 权证 ,其 投资 策略 与本基 金权 证的 投资 策略 相同。 为控制 基金 的波 动性 和流 动性风 险 , 本 基金 投资 可转 换债券 的比例 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0% 。 (4)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策 略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是指 中小 微型企 业在 中国 境内 以非 公开方 式发 行和 转让 , 约定 在一定 期 限还本 付息 的公 司债 券。 与传统 的信 用债 相比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具 有高 风险 和高收 益的 显著 特点。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目前市场上正在或即 将发 行的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的 期限 通 常 都 在 三 年 以 下, 久期 风 险 较 低; 其风 险点 主要集 中在 信用和 流通 性 。 由于 发行 规模都 比较 小 , 这在 一定 程度上 决定 了 其 二级市 场的 流通 性有 限, 换手率 不高 , 所以本 基金 在涉及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时 , 会 将重 点 放在一 级市 场, 在有 效规 避信用 风险 的同 时获 取信 用利差 大的 个券 ,并 持有 到期。


对单个 券种 的分 析判 断与 其它信 用类 固定 收益 品种 的方法 类似 。 在 信用 研究 方面, 本基 金会加 强自 下而 上的 分析 , 将 机构 评级 与内部 评级 相结合 , 着重 通过发 行方 的财务 状况 、 信 用背景 、 经 营能 力、 行业 前景、 个体 竞争 力等 方面 判断其 在期 限内 的偿 付能 力, 尽 可 能 对发 行人进 行充 分详 尽地 调研 和分析 ; 会 倾向 于大 券商 承销的 有上 市诉 求的 企业 。 鉴于 其信 用风 险大, 流通 性弱 ,本 基金 会严格 防范 风险 。所 有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在 投资 前都 必须实 地调 研 , 研究报 告由 研究 员双 人会 签,并 对投 资比 例有 严格 控制。 重大 投资 决策 需上 报投资 委 员 会 。 (5)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本基金 将分 析资 产支 持证 券的资 产特 征, 估计 违约 率和提 前偿 付比 率, 并利 用收益 率曲 线和期 权定 价模 型, 对资 产支持 证券 进行 估值 。 本 基金将 严格 控制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总体 投资 规模并 进行 分散 投资 ,以 降低流 动性 风险 。 (6)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 场 买入权 证 , 但 可持 有因 持股 票派发 的权 证或 因参 与可 分离交 易 可转债 而产 生的 权证 。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以 价值 分析 为基础 , 在 采用 权证 定价 模型分 析其 合理 定价的 基础 上, 结合 权证 的 正股价 格变 动、 溢价 率、 隐 含波动 率等 指标 选择 权证 的卖出 时机 。 (7) 信用 类固 定收 益品 种的 风险管 理 本基金 的债 券信 用风 险主 要分为 :单 券种 的信 用风 险和债 券组 合的 信用 风险 。 针对单 券种 发行 主体 的信 用风险 ,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以下 三个 方面 来进 行信 用风险 的 管理 : ① 进行 独立的 发行 主体信 用分 析 , 运用 信用 产品的 相关 数据 资料 , 分 析发行 人的 公 司 背景、 行业 特性 、 流 动性 、 盈利 能力 、 偿 债能 力和 表外事 项等 因素 , 对 信用 债进行 信用 风险 评估 , 并 确定 信用债 的风 险等级 ; ②严 格遵守 信用 类债券 的备 选库 制度 , 根 据不同 的信 用 风 险等级 , 按照 不同的 投资 管理流 程和 权限 管理 制度 , 对 入库 债券 进行持续 信 用跟踪 分析 ; ③ 采取分 散化 投资 策略 和集 中度限 制, 严格 控制 组合 整体的 违约 风险 水平 。 (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 国债券 综合 财富 指数 中国债 券综 合财 富指 数是 全市场 债券 指数, 由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编制 , 以 2002 年 1 月 4 日为 基期, 基点 为 100 点, 并于 2007 年 11 月 26 日 正式 发布。 中国债 券综 合 财富 指 数是 以债 券全 价计 算的指 数值 , 考 虑了 付息 日利息 再投 资因 素; 其样 本债券 涵盖 的范 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 场、柜台交易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市场等) 、不 同发 行主 体( 政 府、企 业等) 和期 限( 长 期、 中期、 短期 等) , 是中 国目 前最权 威 、 应用最 广的 指数 之一 。 中国 债券综 合财 富指 数 能 够客 观地反 映中 国债 券市 场总 体价格 水平 和 变动趋 势 , 适合 作为 本基 金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 如基金变更投资比例 范 围, 或原 指数 供应商 变更 或停止 原指 数的 编制 及发 布, 或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 又 或市 场 推出代表性更强、投资者认同度更高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等) ,本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根据 实际 情况 对业 绩比 较基准 进行 相 应调整 。 调整 业绩比 较基 准应经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调 整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较低 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的证 券投 资基 金品 种, 其预期 风险 与收益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和 混合 型基金 。 ( 六) 投资 决策 依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有 关规 定; 2. 本 基金将在 对宏观经 济发展 态势、证 券市场运 行环境 和上市公 司的基本 面进行 深入 研究的 基础 上进 行投 资; 3. 投 资对象的 预期收益 和预期 风险的匹 配关系, 本基金 将在承担 适度风险 的范围 内, 选择收 益风 险配 比最 佳的 品种进 行投 资。 ( 七) 投资 决策 流程 1. 普 通证 券投 资决 策流 程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 期就 投资管 理 业务的 重大 问题 进行 讨论 。基金 经理 、行 业研 究员 、交易 员在 投资 管理 过程 中既密 切合 作 , 又责任 明确 , 在 各自 职责 内按照 业务 程序 独立 工作 并合理 地相 互制 衡。 具体 的投资 管理 程序 如下: 1) 策略研究员、行 业研究员、债券研究员、金融工程研究员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 究 报告, 为投 资策 略提 供依 据; 2) 投资决策委员会 每月召开投资策略会议,决定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和固定收 益 品种的 投资 重点 等; 3) 投资总监每周召 集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公司基本 面 的变化 ,决 定具 体的 投资 策略; 4) 基金经理依据策 略研究员的宏观经济分析、行业研究员的行业分析 、债券研究员 的 债券市 场研 究 、 信用 评级 分析 和 券种 选择 建议 等, 结合本 基金 产品 定位 及风 险控制 的要 求 , 在权限 范围 内制 定具 体的 投资组 合 方 案, 报投 资决 策委员 会讨 论通 过;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5) 基金 经理 根据 经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批 准的 基金 投资 组合方 案, 向交 易部下 达 交易指 令 ; 6) 交易 部执 行基 金经 理的 交易指 令, 对交 易情 况及 时反馈 ; 7) 金融 工程 研究 员负 责完 成有关 投资 风险 监控 报告 及内部 基金 业绩 评估 报告 ; 8) 基金 管理 小组 定期 检查 评估投 资组 合的 运作 成效 , 以便 随时 修正 不合理 的 投资决 策 ; 9) 基金管理小组在 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 要 对上述 投资 决策 程序 进行 合理的 调整 。 2.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决 策流程 针对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本 公司 制定 了独立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实行 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 基金经理负责制。基金经 理、 行业/ 债券研究员、交 易员 在投资 管理 过程 中密 切配合 , 又 责任 明确, 在各 自职 责内按 照业 务程 序独 立工 作并合 理地 相 互制衡 。具 体的 投资 管理 程序如 下: 1) 宏观策略研究员 、行业研究员、债券研究员、金融工程研究员各自独立完成相应 的 研究报 告, 并提 供逻 辑清 晰、数 据翔 实的 研究 报告 , 为投 资策 略提 供依 据 ; 2) 投资决策委员会 每月召开投资策略会议, 讨论并 决定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资产配置 比 例以及 投资 控制 重点 等; 3) 投资总监每周召 集投资例 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公司基本 面 的变化 ,决 定具 体的 投资 策略; 4) 基金经理依据策 略研究员的宏观经济分析、债券市场 分析、中小企业发行人财务 、 经营状 况以 及所 在行 业基 本面分 析 和 券种 选择 建议 等 , 结合 本基 金产 品定 位及 风险控 制的 要 求, 在权 限范 围内制 定具 体的投 资组 合方 案, 并向 公司投 资委 员会 提交 。 经 投资委 员会 审 议 通过后 ,本 基金 严格 按照 审议通 过后 的投 资计 划书 进行具 体的 投资 组合 构建 ; 5) 基金 经理 根据 经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批 准的 基金 投资 组合方 案, 向交 易部下 达 交易指 令 ; 6) 交易 部执 行基 金经 理的 交易指 令, 对交 易 情 况及 时反馈 ; 7) 对已投资的中小 企业私募债,研究员必须保持紧密的跟踪和研究,如有调整事项 , 将相关 建议 反映 给基 金经 理; 8) 由金 融工 程 部 负责 完成 有关投 资风 险监 控报 告及 内部基 金业 绩评 估报 告 ; 9) 基金 管理 小组 定期 检查 评估投 资组 合的 运作 成效 , 以便 随时 修正 不合理 的 投资决 策 ; 10) 基 金管 理小 组在 确保 基金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 有权 根据 环境 的变化 和 实际的 需要 对上述 投资 决策 程序 进行 合理的 调整 。 ( 八)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 基金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 类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2. 本 基金不参 与一级市 场新股 申购或增 发新股, 也不直 接从二级 市场上买 入股票 、权 证等权 益类 金融 工具 , 但 可持有 因可 转债 转股 所形 成的股 票、 因所 持股 票所 派发的 权证 以及 因投资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而产生 的权 证等 。 因 上述 原因持 有的 股票 和权 证等 资产, 本基 金应 在其可 交易 之日 起 的 30 个 交易日 内卖 出。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本 基金与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 基金 投资 可转 换债 券 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5.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本基 金 持有的 全部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总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6. 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的债 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债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的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 基金持 有同一 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证 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遵从其 规定 。 8. 本 基金 持有 现金 或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9. 本 基金 持 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 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10.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1.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 合同中 有关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投 资比 例的 规定 。 12.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 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述 规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定的限 制。 ( 九)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向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发 行的股 票或 债券; 6. 买 卖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行使股 东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 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 有关规 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 使股东 权利,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 通过关联 交易为自 身、雇 员、授权 代理人或 任何存 在利害关 系的第三 人牟取 任何 不当利 益。 ( 十一)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 (十二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期 为 2015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5,815,512,145.90 92.94 其中: 债券


5,815,512,145.90 92.94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50,000,495.00 2.4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14,746,189.55 1.83 7 其他资 产


177,106,500.40 2.83 8 合计





6,257,365,330.85





100.00 注: 由于四 舍五入的原因报告期末基 金资产组 合各项目公允价 值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 项之 和与合 计可 能有 尾差 。 2、 报告期末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590,932,436.10 12.15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457,997,363.60 9.4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08,037,363.60 6.34 4 企业债 券 2,938,723,846.20 60.44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637,085,000.00 33.67 6 中期票 据 170,773,500.00 3.51 7 可转债 - - 8 其他 20,000,000.00 0.41 9 合计 5,815,512,145.90 119.61 注:本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持 有一只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为铜 仁市 水务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 2014 年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数 量 200,000 张, 期 限3 年 ,票面 利 率 9.5% 。


5、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50210 15 国开 10 1,900,000 197,676,000.00 4.07 2 011546001 15 中车SCP001 1,500,000 150,225,000.00 3.09 3 019516 15 国债 16 1,300,050 132,982,114.50 2.74 4 010303 03 国债 ⑶ 1,195,200 121,109,616.00 2.49 5 127175 15 武铁 01 1,100,000 115,148,000.00 2.37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6、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 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1 )本期国债期货 投资政 策 根据基 金合 同中 对投 资范 围的规 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国债期 货的 投资 。 (2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3 )本期国债期货 投资评 价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本 报告期 内基 金投 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无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无 在报告 编制 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2) 本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未 持有股 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65,798.5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09,408,253.22 5 应收申 购款 67,432,448.6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7,106,500.40


(4 )报告期末持有 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期末前十 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股票。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11 、开放式基金份 额变动 单位: 份 项目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 A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 C 报告期 期初 基金 份额 总额 1,211,295,487.69 231,745,587.13 报告期 期间 基金 总申 购份 额 2,309,900,533.68 801,177,035.96 减:报 告期 期间 基金 总赎 回 份额 9,269,526.51 159,002,645.73 报告期 期间 基金 拆分 变动 份额 (份 额 减少以"-" 填列 ) - - 报告期 期末 基金 份额 总额 3,511,926,494.86 873,919,977.36 12 、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 资金投资本基金情况 (1 )基金管理人持 有本基 金份额变动情况 本基金 管理 人未 运用 固有 资金投 资本 基金 。 (2 )基金管理人运 用固有 资金投资本基金交易 明细 本基金 管理 人未 运用 固有 资金投 资本 基金 。 13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向 投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2 年 11 月 21 日 ,基 金合 同 生效以 来的 (截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的 投资 业绩 及同 期基 准的比 较如 下表 所示 : 中邮稳定收益债券A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 个月 2.97% 0.07% 2.10% 0.06% 0.87% 0.01% 过去六 个月 5.64% 0.09% 4.50% 0.08% 1.14% 0.01% 过去一 年 14.06% 0.20% 7.99% 0.11% 6.07% 0.09% 自基金 合同 生效起 至今 30.36% 0.14% 15.87% 0.10% 14.49% 0.04% 中邮稳定收益债券C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 个月 2.99% 0.06% 2.10% 0.06% 0.89% 0.00% 过去六 个月 5.59% 0.09% 4.50% 0.08% 1.09% 0.01%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过去一 年 14.07% 0.20% 7.99% 0.11% 6.08% 0.09% 自基金 合同 生效起 至今 29.54% 0.14% 15.87% 0.10% 13.67% 0.04%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十、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本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及票 据价值 、 银 行 存 款本 息、 债 券的应 计 利息、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 金款、 缴存 的保 证金 以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结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存的 保 证金 ; 4.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 收申 购基 金款 ; 6.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7. 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8. 其 他资 产等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本基 金的银 行存 款托 管账 户 ; 以 基金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及 银 行间 市 场 清 算 所股 份 有 限 公司 开 立 基 金结 算备付 金账 户,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在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系统中 开立 二级 结算 备付 金账户 ; 以 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 证券 账户 , 以本基 金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债 券 托 管 账户 并 报 中 国 人民 银 行 备 案。 开 立 的 上 述基 金 财 产 账户 与 基 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机 构和注 册登 记人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如国家 相关 法律 法规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依据 新规 定执 行。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 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 基金财产 的管理、 运用或 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 的财产 和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 依法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 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 等原因 进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4. 基 金财产的 债权不得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固有 财产的债 务相抵销 ;不同 基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制执 行。 5.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登记 机构和基 金销售 机构以其 自有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 扣押 或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十一、基金资产 的估值 (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财产 的价值 , 并 为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提供计 价依 据。 (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 金合 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 交易 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 及法 律法规规 定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营 业日 。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和 其他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 四)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法估 值: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 收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以最近 交易 日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 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5) 对只在上海证券 交易 所固定收益平台 进行交易 的中小企业私 募债,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 按成 本估值 。 对 只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综 合协 议平 台交 易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首 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 的债券 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 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全 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 债券、资 产支持证 券等固 定收益品 种,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 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 上述方 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价 值的,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 有强制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 (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以双 方约 定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将结 果反馈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3. 占 基金相当 比例的投 资品种 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 变,而 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 时;


4.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 和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 (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基 金总 份额余 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 基金份额总数,基金 份额 净值的计 算,精 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内(含第 3 位) 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确 保基金 财产 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 时性 。 当 估值 或基 金 份额净 值计 价 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或 超过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通 报基 金 托管人 ,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计价 错 误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按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进行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注册 登记 人、 代理 销售机 构或投 资人 自身 的原 因造 成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责 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受 损方”) 按下 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算 差 错、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 水 平无法 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抗 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 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 可抗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责 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3.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 差 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 及时 进行更 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费 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正 已产 生的差 错 ,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由此 造成 或扩 大的 损失 由差错 责 任方和 未更 正方 依法 分别 各自承 担相 应的 赔偿 责任 。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 错已得 到更 正;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导 致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对 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但差 错责 任方 仍应对 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成 其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他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则 差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已经 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的 不当 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管 理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原 因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除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 行政 法规 、 本 基金合 同或 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自 行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出现差 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和 遭受 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4.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所 有当 事人 ,根 据差 错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人 进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5)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计 价错 误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按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四) 项第 5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错误处 理。 2. 由 于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易 所及登记 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国家 会计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 的影响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十二、基金收 益与 分 配 ( 一)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余 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 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 分为两 种:现金 分红与红 利再投 资,基金 投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 ,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 2. 基金 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上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3. 由 于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而 C 类 基金 份额 收取 销售 服务费 , 各基金 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供分配 利润 将有 所不 同 。 本 基金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4.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基 金收 益每 年最多 分 配 12 次, 每 次收 益分配 最 低比例 为 50%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应当以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 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 。 截 止 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 可 供分 配 利 润 指 截止 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 资 产 负债 表 中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分 配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 低数。 5. 本基金红利发放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即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至日) 的时 间不 超过 15 个工作 日。 6. 基 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基金 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 位基金 份额收益 分配净额 后不能 低于 面值。 7. 分 红权益登 记日申请 申购的 基金份额 不享受当 次分红 ,分红权 益登记日 申请赎 回的 基金份 额享 受当 次分 红。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象 、 基 金 截 止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 分 配原 则、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 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内 容。 ( 四)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与 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下达 收益分 配的 付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人 按指 令将 收益 分配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定 账户 , 并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分配 。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须载 明基 金收 益的 范围 、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基金 截止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 分配 原则 、 分 配时 间、 分 配数额 及 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 付方 式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 容。 (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 用 收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 益登 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 额净 值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 。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十 三 、 基 金 费 用与 税 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从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8. 基 金银 行汇 划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列入的 其他 费用 。 上述费 用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率为 年费 率 0.6%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 管理 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日 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率为 年费 率 0.2%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日 内 从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基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3. 销 售服 务费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0.4%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按前 一日 C 类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0.4% 年 费率 计 提。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 按月支 付 。 于 次月首 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 一次 性划出 , 由 注册 登记 机构 代收, 注册 登记 机构 收到 后按相 关合 同规定 支付 给基 金销 售机 构等。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以及 基金 管理人 的基 金行 销广 告费 、 促销 活动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费 等 。 销售服 务费 使用 范围 不包 括基金 募集 期间 的上 述费 用。 4. 本 条第( 一) 款第 4 至第 9 项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或 摊入 当期基 金费 用。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前的 律师 费、 会计 师费 和信息 披露 费用 等不 得从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 ( 四)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费和 销售 服务 费的 调整 在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履 行了必 备的 程序 的条 件下 ,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 商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 基 金托管 费和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 五) 其他 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 的费 用,并 按照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的规 定进 行公 告或 备案 。 ( 六) 税收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 金管理 人应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关 规 定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 金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 托管 协议 约定 方式确 认。 (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 基 金管理 人聘请与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相独立 的、具有 从事证 券业务资 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师 对基 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其 他规 定 事 项进 行审 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 应事 先征 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 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 充足理 由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后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 一) 披露 原则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 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站( 以下 简称 ” 网站 ”) 等 媒介披 露 ,并 保证投 资人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在公 开披 露基 金信 息的 过程中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二) 基金 募集 信息 披露 1. 基 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 招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2.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 发售的具 体事宜编 制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并 在披露 招募 说明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上 。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媒 体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更新 内容 截至每 六个 月的最 后一 日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并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明 。 ( 三)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件 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定期报 告 , 包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1.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 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 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3.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足 2 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者 年度 报告 。 5. 基 金定期 报告应当 在公开 披露的第 二个工 作日,分 别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在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 ( 五)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 有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 内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 予 以公 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中 国 证监 会 派 出 机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总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受到 监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代 销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六)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存续 期内 ,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七)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信息 (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 住所 , 投资人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金定期 报告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的住所 , 投 资人 可免费 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 是一 只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并保 证充 分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通过 积极主 动的 资产 管理 ,为 投资者 提供 稳健 持续 增长 的投资 收益 。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险包 括投 资组合 的风 险 、 管理 风险 、 合 规性 风险 、 操 作风 险 以及其 他风 险。 ( 一)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1. 市 场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格 因受 到经济 因素 、 政 治因 素 、 投资人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产生 波动 , 从 而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 险。 主 要的风 险因 素包 括: (1) 政策 风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 币政 策、 产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 金投 资的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率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 金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 收益 水平可 能会 受 到 利率变 化的 影响 。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 场前 景、 技术更 新、 新产品 研究 开发 等都 会导 致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 然基金 可以 通 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避 免。 (5)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 而 现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因 素而使 其 购买力 下降 ,从 而使 基金 的实际 收益 下降 。 (6) 汇率 风险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汇率的 变化 可能 对国 民经 济不同 部门 造成 不同 的影 响, 从而 导致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 司业绩 及其 股票 价格 。 (7)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的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单一 的久 期指标 并 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8) 再投 资风 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来 的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2. 流 动性 风险 基金的 流动 性风 险主 要表 现在两 方面 : 一是 基金 管理 人建仓 时或 为实 现收 益而 进行组 合 调整时 , 可 能由 于市 场流 动性相 对不 足而 无法 按预 期的价 格将 债券 买进 或卖 出; 二 是为 应付 投资人 的赎 回 , 基金 管理 人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被迫在 不适 当的 价格 大量 抛售债 券 。 两 者 均可能 使基 金净 值受 到不 利影响 。 3. 信 用风 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 ( 二) 管理 风险 1.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 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验、 判断 、 决 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因 素 的 变 化 也 会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平。 ( 三) 合规 性风 险 基金管 理或 运作 过程 中, 违反国 家法 律 、 法规 的规 定, 或者 基金 投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 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 四)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操作规 程等引致 的 风险,例如, 越权违规 交 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 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 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 五)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做为一只债券型基 金,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 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因此 , 本 基金 需要 承担 由于 发债主 体信 用恶 化造 成的 信用风 险 和 市场 利率 波动 造成的 利率 风 险 ;如 果债 券市 场出 现整 体下跌 ,将 无法 完全 避免 债券市 场系 统性 风险 。 本基金 虽不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或 增发 新股 , 也 不直接 从二 级市 场上 买入 股票、 权证 等权益 类金 融工 具, 但可 持有因 可转 债 转 股所 形成 的股票 、 因 所持 股票 所派 发的权 证以 及因 投 资 可 分 离 交易 可 转 债 而产 生 的 权 证 等 ; 但 上 述 权益 类 品 种 的 投资 比 例 不 高于 基 金 资 产的 20% 。 因此 ,本 基金 也将 面临股 票市 场下 跌的 风险 。 此外 , 本 基金 还将参 与于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 本 基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 其 市 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20% 。因 此 , 本基 金将面临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 流动 性风 险和 信用 风险 。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流动 性风 险 鉴于目 前所 发行 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的 期限 普遍 不长 , 发行 量不 大, 二 级市 场换 手率比 较 低, 流 动性 相对 较差, 不易 转让和 变现 ,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从而 影响 资产 管理 计划财 产收 益。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主 要策 略为 侧重 一级 市场, 选择 信用 质量 好利 差大的 个券 , 持 有到期 。此 外, 为防 范流 动性风 险, 本基 金将 严格 控制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投 资比例 。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是 债务 人的 违约 风险,即 基 金在 交易 过程 发生交 收违 约, 或者 基金 所投资 债券 之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 支付到 期本 息 , 导致 基金 财产损 失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具有 高收 益 的 同时也 面临 较高 的违 约风 险 。 ?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对本 基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由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存 在较 高的信 用风 险, 因此, 将 增 加本基 金的 总体 风险 。 但 由于本基 金针对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制 定了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险 控制 制度 。 本基 金将 严格控 制投 资 中小企 业 私 募债 的风 险, 力争 为 投资 者提 供稳 健持 续增长 的投 资收 益。 ( 六)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行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 金合同变 更 涉及以下 规定 的 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的,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 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 准,并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之日起 生效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 报酬 标 准 的除 外 ; (6) 本基 金与 其它 基金 的合 并; (7) 变更 基金 类别 ;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 围或策 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10)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1)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或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它应 当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 项。 2. 除 上述第 1 项 规定 的情 形外,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可 对基 金合 同的内 容 进行变 更, 该等 变更 应当 在 2 日 内由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在六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承 接的 ; 3.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在六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托 管人承 接的 ;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管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 基金 财产之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 规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全 的职 责。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注 册 登记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 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职 责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和 变现; (5) 基金 清算 组做 出清 算报 告; (6)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审计 ; (7)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 (8)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9)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 支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2) 缴纳 基金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清算 后如 有余 额, 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在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公 告;清 算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过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公 告; 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做出 的清 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期 限不少 于 15 年。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内 容 摘 要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独立 管理 基金 财产 ;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 制订 、修 改并 公布有 关基 金募 集、 认购 、申购 、 赎回、 转托 管、 基金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 益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4)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获 得基 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 准的其 他费 用;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前提 下, 决 定 本基金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 6)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之规 定销 售基 金份 额; 7)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8)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选 择适当 的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有权依 照代 销协 议对 基金 代销机 构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 自行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或选 择、 更 换 基金 注册 登记代 理机 构, 办理 基金 注册登 记 业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 构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0)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1)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券 ; 12)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 订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3) 按 照法 律法 规 , 代表 基 金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 权利 , 代 表基 金行 使因 投 资于其 它 证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4) 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5)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6)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7)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并 确定 有关 费率 ; 18)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及依 据基 金合 同制 订的 其它法 律文 件所 规定 的其 它权利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 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6)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和 相应的 技术 设施 进行 基金 的注册 登记 或委 托其 他机 构代理 该 项业务 ; 7)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资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和受 托资 产分 别管理 、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8)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以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 及 任何第 三 人谋取 非法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9)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依 法进 行的监 督; 10)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 照有 关 规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的 价格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4)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等 申请 , 及时 、 足 额 支付赎 回和 分红款 项; 15)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16) 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不少于15 年; 18)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19)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20)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 能 在规 定时 间内 发 出; 保证 投 资人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21)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2)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或 者 由接管 人接 管其 资产 时 , 及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3)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4)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财产及 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的 活动 ; 26) 公 平对 待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和受 托资 产, 防 止 在不同 基金 和受 托资 产间 进行有 损本 基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的资 源分 配; 27)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8)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9)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 如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反 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的 ,不 予执 行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时 ,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6)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如认 为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了法律 法 规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其它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 以及 采取 其它 必要措 施以 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 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它权 利。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2)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门,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安 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资产 以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的基 金和 受托 资产 分别 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 受 托资 产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账户 设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本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以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 任何第 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按规 定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8)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9)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 价格; 10)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1)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12) 按 规定 保存 有关 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 保 存基 金 的会计 账册 、报 表和 记录 等不少 于15 年; 13)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从基金 管理 人处 接收 并保 存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8)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银 监会 ,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管 理 人因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基金 合同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3)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4)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注册 登记 人、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损 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 为依法 提起 诉讼 ;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它权 利。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动 ;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自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及代 销机 构处获 得 的不当 得利 ; 7)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共同 组成 。 本 基金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每 一基 金份 额具 有一票 表决 权。 2. 有以 下 事由 情形 之一 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 报酬 标 准 的除 外 ; (6) 本基 金与 其它 基金 的合 并; (7) 变更 基金 类别 ;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 围或策 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10)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1)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它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 项。 3. 以 下情 况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以及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承担 的费 用; (2)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 低赎 回费 率或变 更 收费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应 当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它 情形 。 4. 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 (3) 代表 基金 份额10%以上( 含10% ,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议 当日 的 基 金份 额 计 算, 下同)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认 为有 必要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仍 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以上( 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就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 应当至 少提 前30 日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5.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必须 于会 议召 开日 前 30 天在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 理人网 站上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方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 3) 会议 形式 ;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1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 式,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寄交 和收取 方式 及截 止时 间。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结果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托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基 金合同 的 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 但 决定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 基 金托管 人 、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和终 止基 金合 同事宜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 对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 的统计 显示 ,有效的 基金 份额应 占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以上( 含 50%) ; ② 到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身份证明 及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理 人身份 证明 、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权 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者 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关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的 登 记资料 相符 。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和 地点 , 但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日 不变 。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① 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② 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基 金托管 人或 基 金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③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含 50%) ; ④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其他 代表,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与登 记注 册机 构记录 相符 。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条件,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并公 告重 新表 决的 时间 , 但确 定有 权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 变。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 符合法 律法 规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7.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就召 开事 由向 大会 召集 人提交 需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发 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临 时提 案 。 临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前35 天提 交召 集人 。 召集 人对于 临时 提案 应当 在大 会召开 日前30 天公布 。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 包 括临 时提 案) , 大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对 提 案进行 审核 : a 、 关 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 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利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除外。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 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 或增 加新 的提 案 , 应当 最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日前30日 公告 。 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 日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 与公告 日期 有30 日的 间隔 期。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规 定程 序宣布 会议 议事 程序 及注 意事 项,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在公证 机关 监督下 进行 表决, 经合 法执 业的 律师 见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主持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 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 生 一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或 主 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等 事项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至少 提前 30 天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 第 2 天在 公证 机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8.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特别 决议 和一 般决 议: 1) 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 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以 上 通过方 为有 效;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终 止基金 合同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的重大 事项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方式 通过 ; 2) 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或 者备 案 , 并 予以 公告。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均有 约 束力。 9.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3 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担任 监票 人。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会 议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会议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会议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 计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拒 不配 合计 票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派 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1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的 生效 与公 告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5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决 定。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由 相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在至 少一种 指定媒 体公 告。 11. 其他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 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原 则 1. 收 益的 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关 费用后 的余 额;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2. 收 益分 配原 则 (1) 本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基 金投 资 者 可选 择现金 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 ,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 (2) 由于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而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 服务费 , 各基金 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供分配 利润 将有 所不 同 。 本 基金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 基金 当期 收益 先弥 补上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4)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基 金收 益每 年最多 分配12 次 , 每 次收 益分配 最 低比例 为50% 。 基金 收益 分 配比例 应当 以 截 止收 益分 配基准 日 可 供分 配 利 润为 基准计 算 。 截 止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可 供分 配利润 指 截 止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资 产负 债表 中未 分配 利润与 未分 配 利润中 已实 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5) 本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 可 供 分 配利 润 计算截 至日) 的时 间不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6)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份 额收 益分 配净 额后 不能低 于面值 。 (7) 分红 权益 登记 日申 请申 购的基 金份 额不 享受 当次 分红, 分红 权益 登记 日申 请赎回 的 基金份 额享 受当 次分 红。 (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3.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象 、 基 金 截 止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 分 配原 则、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 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内 容。 4.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下达 收益 分配的 付款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按 指令 将收 益分 配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的指定 账户,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分 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须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象 、 基 金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可 供分配 利润 、分 配原 则、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 、 支付方 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 内容。 5. 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收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当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利 按权 益登 记日 除权 后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 ( 四)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 运 用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从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 (4)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5)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7)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8) 基金 银行 汇划 费用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9)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列入的 其他 费用 。 上述费 用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率为 年费 率 0.6%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年 管理 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率为 年费 率 0.2%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 年托 管费 率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人 。 (3) 销售 服务 费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4%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按前 一日 C 类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0.4% 年 费率 计 提。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资 产中 一次 性划 出, 由 注册 登记 机构 代收, 注册登 记机 构收 到后 按相 关合同 规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定支付 给基 金销 售机 构等 。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以及 基金 管理人 的基 金行 销广 告费 、 促销 活动 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销售服 务费 使用 范围 不包 括基金 募集 期间 的上 述费 用。 (4) 本条 第1 款第(4) 至第(9) 项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协 议的规 定,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金 费用 。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之前 的律 师费、 会计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用 等不 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 4. 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 费和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在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履 行了必 备的 程序 的条 件下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 情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日 前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5. 其 他费 用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其他 的费用 , 并 按照相 关的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进行 公告 或备 案。 6.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 五) 基金 财产 的投 资方 向 和投资 限制 1. 投资 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并保 证充 分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通过 积极主 动的 资产 管理 , 为 投资者 提供 稳健持 续增 长的 投资 收益 。 2.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资 产, 包括 国债、 地方 政府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 中 期票据、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 、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金投资 的其 他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购 或增 发新 股, 也不 直接从 二级 市场 上买 入股 票、 权 证等权 益类 金融 工具 , 但 可持有 因 可 转债 转股 所形 成的股 票、 因所 持股 票所 派发的 权证 以及因 投资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而 产生 的权 证等 。因 上述原 因持 有的 股票 和权 证等资 产 , 本基金 应在 其可 交易 之日 起的 30 个 交易 日内 卖出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3 . 投 资禁 止行 为与 限制 (1) 禁止 用本 基金 财产 从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本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6) 买卖与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 与本基金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 券; 7)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 受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 (2) 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2) 本基 金不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或 增发 新股, 也 不直接 从二 级市 场上 买入 股票 、 权证等 权益 类金 融工 具, 但可持 有因 可转 债 转 股所 形成的 股票 、 因 所持 股票 所派发 的权 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 交易 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 等。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 票和 权证等资 产,本 基金 应在 其可 交易 之日起 的 30 个 交易 日内 卖 出。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本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与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总 和,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基 金投 资可 转换 债券 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5)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本基 金 持有的 全部 中 小 企业 私募 债总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6)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的债 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债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遵从 其 规定。 8)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 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10)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1) 本 基金 不 得 违反 基金 合同中 有关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投 资比 例的 规定 。 12)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述 规 定的限 制。 (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1.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 法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份 额总 数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 承担。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 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 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5) 对 只 在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固 定 收益 平 台进 行交 易 的中 小 企业 私 募债 ,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 按成 本估值 。 对 只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综 合协 议平 台交 易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债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 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5)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 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2. 基 金资 产净 值公告 、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 中 国证 监会指定 媒体 上。 ( 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涉及 以 下规定 的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同意 。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国 证监 会 核准, 并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之日 起生 效。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 报 酬标准 的除 外 ; 6) 本基 金与 其它 基金 的合 并; 7) 变更 基金 类别 ;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 围或策 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10)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1) 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它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2) 除上 述第1 项规 定的 情 形外,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可 对基 金合 同的 内容进 行变 更, 该等 变更 应当在2日 内由 基金 管理 人 进行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 (2)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承 接的 ; (3)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托 管人承 接的 ;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3.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之 日起30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管理 人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在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的 规 定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的 职责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注 册 登记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 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职 责: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和 变现; 5) 基金 清算 组做 出清 算报 告; 6)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审计 ; 7)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 8)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9)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 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 1) 支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2) 缴纳 基金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清算 后如 有余 额, 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公 告; 清算 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期 限不少 于15 年。 ( 八) 争议 的处 理 1. 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 间因本 基金 合同 产生 的或 与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可首先 通 过友好 协商 或调 解解 决 。 自 一方书 面要 求协 商解 决争 议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如 果争 议未能 以协 商 或调解 方式 解决 , 则任 何一 方有权 将争 议提 交设 在上 海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上 海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分会 , 根 据提 交仲裁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方 当事 人 均 具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3.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 九)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住 所 , 供 投资人 查阅 , 基 金合 同 条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为 准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6 十九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管 理人 ”) 名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 门北大 街60 号首 钢国 际大 厦10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涛 成立时 间:2006 年5 月8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6]2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3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托 管人 ”)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简称 “交 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88 号( 邮 政编 码:200120)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邮 政编 码:200120) 成立时 间:1987 年3 月30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经营 结汇 、 售 汇业务 。 注册资 本:618.85亿元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 二)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目 的、原 则和 解释 1. 依据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7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与 《 中邮稳 定收 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 “ 《 基金 合同》 ”) 订 立。 2. 目的 本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在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投资 运作、 净值 计算、 收益 分配 、 信 息披 露及相 互监 督等 有关 事宜 中的权 利、 义务 及职 责, 以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3.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遵循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 保护 投资 者合 法利 益的原则, 经协商 一致 ,签 订本 协议 。 4. 解释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本协 议的所 有术 语与 《基 金合 同》的 相应 术语 具有 相同 含义。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 对 基金的 投 资范围 、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主 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债券、 货币 市场工 具、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须 符 合中国 证监 会 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资 产, 包括 国债、 地方 政府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 中 期票据 、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短期 融资 券、 次级 债、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 可 转换 债券( 含 可分 离 交易可 转债) 、资 产支 持证 券、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等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 金投资 的其 他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购 或增 发新 股, 也不 直接从 二级 市场 上买 入股 票、 权 证等 权益类 金融 工具 , 但 可持 有因 可 转债 转股 所形 成的 股票、 因所 持股 票所 派发 的权证 以及 因投 资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而产 生的权 证等 。 因 上述 原因 持有的 股票 和权 证等 资产 , 本基 金应 在其 可交易 之日 起的30个 交易 日内卖 出。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本基 金投 资于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的 80%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8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进行 监督 和核 查的 义务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日起 开始 履行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金 投 资、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应 符合以 下规 定: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的80% 。 2) 本基 金不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或 增发 新股 ,也 不直接 从二 级市 场上 买入 股票、 权 证等权 益类 金融 工具 , 但 可持有 因 可 转债 转股 所形 成的股 票、 因所 持股 票所 派发的 权证 以及 因投资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而产生 的权 证等 。 因 上述 原因持 有的 股票 和权 证等 资产, 本基 金应 在其可 交易 之日 起的30个 交易日 内卖 出。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本 基金与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 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4) 本基 金投 资可 转换 债券 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0% 。 5)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本基 金 持有的 全部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总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20% 。 6)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的债 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40% ; 债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3%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过 该权 证的10% ; 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遵从 其规 定。 8)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的10% ; 本 基金 投资 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 不 得 超过该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证 券投 资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 持证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20% ,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品 种除 外。 10)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9 11)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中 有关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投 资比 例的 规定 。 12)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 时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述 规 定的限 制。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基金 财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发行 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6) 买卖 与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 或者 与本 基金 的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7)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 基金 禁止 从事 的关 联交易 的规 定, 基金 合同 生效后2个 工作 日内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本机构 有其 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以上 名单 发生 变化 的, 应及时 予以 更新 并通 知对 方。 (4)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市 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单。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0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2 个工作 日内 电话 或回 函确 认收到 该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应定 期和 不 定期对 银行 间市 场现 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名单后2个 工作 日内电 话或 书面 回函 确认 , 新名 单自 基金 托管 人确 认当日 生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2)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交 易时 ,有 责任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由 于交易 对 手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负责 向相 关责任 人追 偿。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 对 基 金 管理人 选 择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账 机制 ,确 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规 定, 就本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另 行签 订书面 协 议, 明 确双 方在 相关 协议 签署、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 金划拨 、 账 目核 对、 到 期兑 付、 文 件保 管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义务和 职责 ,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3) 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应严 格遵 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 遵 守《 关于 规范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并与资 产托 管人 签订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受 限证 券风 险控 制补 充协议 》 。


2)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包 括由于 发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1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述 资料 应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 管 理人应 至少 于 首次执 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 个工作 日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 两个工 作日 内 , 以书 面或 其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符 合 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 关书面 信息 , 包括但 不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量 、 发行 价 格、 锁 定期 , 基金拟 认购 的数量 、 价格 、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已 持有 流 通受限 证券 市值 占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上 述信息 的真 实 、 完整 ,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 5)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进行审 核,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述 资 料可能 导致 基金 投资 出现 风险的 ,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前 就该风 险的 消 除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 面说明 ,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 理人风 险管 理部 门就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 证券出 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 等备查 资料 的权 利。 否则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拒 绝执 行有关 指令 。 因 拒绝执 行该 指令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有权 报告中 国证 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关联投 资 限制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名 单变 更后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发送 对方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于2个 工 作日内 电话 或 回函确 认已 知名 单的 变更 。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 若 无法 阻止关 联交 易发生 时 , 基 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2 托管人 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对于 交易 所场 内已 成交的 违 规 关联 交易 , 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相 关法律 法规 和交 易所 规则 的规定 进行 结算 ,同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8)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的 监督 1)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遵 守 《关 于 证 券投 资 基 金投 资 中期 票据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等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并与 基金托 管人 签订 《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风险 控制 补充 协议》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经 董事 会批准 的相 关投 资决 策流 程、风 险控 制制 度以及 基 金投资 中 期票据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提供 给资 产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遵 守相 关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 例的情 况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的 , 应根据 《 托 管协议 》 及相 关补充 协议 的约定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其 托管 基金 拟购买 中期 票据 的数 量和 价格 、 应 划付 的金 额等 执行 指令所 需相 关 信息, 并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进 行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 述资料 可 能导致 基金 投资 出现 风险 的 ,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 中 期票 据 前 就该 风险 的消除 或防 范 措施进 行补 充书 面说 明 , 并 保留查 看基 金管 理人 风险 管理部 门就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出 具的 风 险评估 报告 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 则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拒 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9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的监 督 (1)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应遵 守 《 关于 证券 投资 基金投 资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有关问 题 的通知 》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并与 基金托 管人 签订 《基 金投 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风险 控 制 补充协 议》 。 (2) 基金 管理 人 在 首次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前 应 将经 董事会 批准 的相 关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险控 制制 度以 及基 金投 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相 关流 动性风 险 和 信用 风险 处置 预案提 供给 资 产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 相关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 和 信用 风险 处 置预 案以 及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 例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0)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其 他方面 进行 监督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认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3 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未 经 基 金托管 人的 审核 擅自 将不 实的业 绩表 现数 据印 制在 宣传推 介材 料上 , 则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 担任何 责任 ,并 有权 在发 现后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3.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并改 正,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 监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 《基 金法 》 及其 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 和本协 议规 定的行 为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通 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 并以 电话 或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反馈 ,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在 限期 内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 关规定 , 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四)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 本 协议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的情 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安 全保管 基金 财 产、 开立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及债 券托 管账户 , 是否 及时 、 准 确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是 否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是 否按 照 法 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进行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擅自 挪用 基金 资产、 未执行 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4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的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对基金 管理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在 限期 内纠 正。 ( 五)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2)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立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和 债券 托管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 (5)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和基 金申 购过 程中产 生的 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资产 没有 到达基 金银 行 存款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2. 基 金合 同生 效时 募集 资 产的验 证 基金募 集期 满 之 日起10日内 , 募集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2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有 效。验 资完 成,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募集 到的 全部 资金 存入基 金托 管 人为基 金开 立的 基金 银行 存款账 户中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 相关 证明文 件。 3. 基 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 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基 金银行 存款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存 款账 户, 并根 据中国 人 民银行 规定 计息 。 本 基金 的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制 作 、 保 管和使 用 。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支 活动 ,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资 、 支 付赎 回金 额、 支付基 金收 益, 均需 通过 本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户 进行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5 (3) 本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存 款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银 行存款 账 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申 请开通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企业网 上银 行业 务进 行资 金支付 , 并使用 交通 银行 企业 网上 银行( 简 称“ 交通 银行 网银 ”) 办理 托管 资产 的资 金结 算汇划 业 务 。 (5)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管 理应符 合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票据 法》 、 《人 民币 银行 账户结 算 管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例 实施 细则 》 、 《 人民 币利率 管理 规定 》 、 《 支付 结算办 法》 以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 他规定 。 4. 基 金证 券交 收账 户、 资 金交收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开 立 证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对基 金证 券交收 账户 、资 金交 收账 户进行 证券 的超 卖或 超买 。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即资 金交 收账 户, 用于 证券交 易资 金的 结算 。 基 金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托管 人处 开立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资金 结算 的二级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5. 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募集 资金 经验 资后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和 银行间 市 场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以 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债 券托 管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及资金 的清 算 。 在上 述手 续办理 完毕 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向 人民 银行 进行 报备 。 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申请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借 市场 进行 交易 ,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中国 外汇 交易中 心开 设 同业拆 借市 场交 易账 户。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议 , 协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协 议副 本由 基金 管理 人保存 。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若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 机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 资品种 的 投资业 务 , 涉 及相关 账户 的开立 、 使用 的, 由基 金 管理人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6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实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的 本基 金 资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保 管 , 相 关业务 程序 另有限 制除 外 。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基 金签 署 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重 大合 同签署 后及 时传 真给 基金 托管人 ,并 在7 个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合 同的 保管 期限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执 行。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 会计核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与 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份 额总 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 算,精 确到0.001 元 ,小 数 点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 《关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执行< 企业 会计准 则> 估 值业 务及 份额 净值计 价有 关事项 的通 知 》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以约 定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后 , 将 复核结 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净 值予 以公 布。 2. 基 金资 产估 值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和 其他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法估 值: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7 1)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的估 值 ①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括股 票 、 权 证等) , 以 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②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③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④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⑤ 对 只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固定收 益平 台进 行交 易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 按成 本估值 。 对 只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综 合协 议平 台交 易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债券和 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8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3.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1) 当基 金财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3 位内( 含第3位) 发 生差 错时 , 视为基 金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 采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财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 时性 。 当 估值 或基 金份额 净值 计价 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 予 以纠正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通 报基金 托管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按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 行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直接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的 责任 ,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款 进行 赔 偿 : 1) 如采 用本 协议 上述 估值 方法的 第1) - 6) 进行 处理 时 , 若 基金 管理 人净 值计 算 出错 , 基 金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没 有发现 , 且 造成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 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按 照管 理费 率和 托管 费率的 比例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2)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 然多 次重新 计 算和核 对,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以 及因该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顺延 错 误而引 起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付 ,基 金托 管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3)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5)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 或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或 国家 会计政 策 变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 响。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9 针对净 值差 错处 理, 如果 法律法 规或 证监 会有 新的 规定 , 则 按新 的规定 执行 ; 如 果行 业 有通行 做法 , 在 不违 背法 律法规 且不 损害 投资 者利 益的前 提下 , 双 方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重 新协商 确定 处理 原则 。 4. 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制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5.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套 账册 , 对双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 进 行 核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 若 双方 对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6. 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 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 日核 对账 目, 如 发现 双方 的账 目存 在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必须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确 保核 对一 致。 若当 日 核对不 符 ,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账 的原 因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7. 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定期 报告 文件 应按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公 告。 季度 报表的 编制 , 应于每 季度 终了 后1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6 个月 公告 一次, 于截 止日 后的45 日 内公告 。 半 年度 报告 在基 金会计 年度 前6 个月 结束 后 的60日 内公 告; 年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90日 内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 报表 加盖 公章 后, 以 约定 方式 将有 关报 表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在2 个 工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及 时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季度 报表 完成 当日, 以约 定方 式将 有关 报表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在5个 工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15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反 馈 给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在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后20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后30 日内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 反馈 给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在 复核过 程中 , 发现双 方的 报表存 在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 调 整以 双方认 可的 账务处 理方 式为 准。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与 基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0 金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之 日前 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编 制的 报 表对外 发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就 相关 情 况 报证 监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报表 、 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或年度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可以出 具复 核确认 书(盖章) 或 以其 他双 方约定 的方 式确 认, 以备 有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 检查。 ( 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基 金注 册登记 人登 记和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 册的内 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年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负责编 制和 保管 , 并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真 实性 、完 整性 和准 确性负 责。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基 金托 管人的 要求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1. 基 金管 理人 于《 基金 合 同》生 效日 及《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后10个 工作 日内 向基金 托 管人提 供由 注册 登记 人编 制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 金管 理人 于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权利 登记 日后5 个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由 注册登 记人 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3. 基 金管 理人 于每 年最 后 一个交 易日 后10 个工 作日 内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由注 册登记 人 编制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 除 上述 约定 时间 外, 如 果确因 业务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与 基金 管理 人商 议一 致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由 注册 登记 人编 制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15 年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 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由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 管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应按 有关 法规 规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 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 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应通 过友好 协商 或者调 解解 决。 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不愿 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决 或者 协商 、 调 解不 成的, 任何 一方 当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上 海分 会 , 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的地 点在上 海,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并对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1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 九) 基金 托管 协 议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 破产 , 被依 法取 消基金 托管 资格 或因 其他 事由造 成 其他基 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财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 破产 , 被依 法取 消基金 管理 资格 或因 其他 事由造 成 其他基 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权 。 (4) 发生《 基金 法》 、 《销 售 办法》 、 《运 作办 法》 或其 他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之 日起30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管理 人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在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的 规 定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资产 安全的 职责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注 册 登记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人 员组 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职 责: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2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和 变现; 5) 基金 清算 组做 出清 算报 告; 6)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审计 ; 7)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 8)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9)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 支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2) 缴纳 基金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清算 后如 有余 额, 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5个工 作 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公告 ;清算 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期 限不少 于15 年。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3 二 十 、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 市场 状况及 自身 服务能 力的 变化 , 有 权增 加、 修改 这些 服 务项目 。 ( 一) 注册 登记 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作 为注 册登 记 机构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注 册登 记服 务 。 我 公司 配备了 安 全、 高 效、 完善 的电 脑及 通讯系 统, 能够 及时 、 准 确地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 理基金 账户 和基 金份额 的登 记、 基金 管理 、 基金 份额 托管 和转 托管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管 理、 权 益分 配时 红利登 记和 派发 、基 金交 易份额 清算 、基 金非 交易 过户、 基金 交易 资金 的交 收等业 务。 ( 二) 红利 再投 资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若选 择红 利再投 资形 式进 行基 金收 益分配 ,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期分 配 所得现 金红 利将 按除 息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且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在条件 成熟 的 情 况下 , 本 基金可 为投 资人 提供 定期 定额投 资服 务, 具体 实施 方法以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公 布的 业务 规则 为准。 ( 四) 网上 交易 服务


在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为 客 户提供 网上 交易 平台 。 通 过 网络通 讯技 术, 为客 户提 供 安全、 高效的 基金 交易 服务 。


( 五) 客户 分级 服务





根 据客 户持 有基 金份 额, 划 分出 六个 级别, 根据 不同级 别客 户需 求给 予更 全面、 更优 质、 更个性 化的 服务 。 ( 六) 信息 查询 服务 客户可 以通 过自 动与 人工 两种查 询方 式及 时了 解公 司信息 、产 品信 息、 投资 资讯等 。 自动查 询: 我公 司开 通 24 小时自 动语 音服 务、 网上 查询服 务。 客户 可以 通过 拨打客 服 电话通 过自 动语 音进 行信 息查询 , 也可 以通 过网 站账 户查询 系统 及时 了解 账户 信息和 交易 信 息; 人工查询:客户可以 在工 作时间通过拨打客服 电话 直接与客服人员进行 业务 咨询或交 流, 也 可以 通过 语音 电话 留言、 网站 留言 、 客 服邮 箱的方 式和 我公 司取 得联 系, 公 司客 服人 员会在 最短 的时 间内 和您 联络, 竭诚 为您 服务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4 查询内 容包 括: 最新 活动 公告、 基金 产品 介绍 、公 司介绍 等公 司信 息; 基金 净值查 询 、 基金份 额查 询 、 基 金交 易确 认查询 、 基金 分红 查询 及基 金历史 交易 记录 等账 户及 交易信 息 等 。 ( 七) 主动 通知 服务


我公司 会 根 据业 务开 展情 况, 通 过信 函、 电子 邮件、 短信、 电话 等方 式主 动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提供 各项 通知 服务 , 包括 公司 信息 、 产 品信 息、 交 易信 息、 投研 资料 及重要 信息 提示 等。 ( 八) 对账 单寄 送服 务 我公司 会根 据相 关规 则, 定期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对账 单邮 寄服 务。 ( 九) 信息 定制 服务


为进一 步提 升服 务品 质, 我公司 推出 服务 定制 业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客服热 线 、 公司网 站等 途径 , 按 照我 公 司服务 定制 规则 和定 制范 围, 定 制各 种资 讯, 公 司会 通过 EMAIL 、 短信、 信函 等多 渠道 发送 相关资 讯与 资料 。


( 十) 投诉 建议 受理


如果客 户对 我 公 司提 供的 各种服 务感 到不 满或 有其 它需求 , 可拨 打投 诉电 话或 通过语 音 留言 、 客 服邮 箱、 网站 留 言等各 种方 式随 时向 我公 司提出 , 我公 司将及 时处 理客户 投诉 和建 议。 ( 十一) 客 户服 务中 心联 系 方式 1. 客 户服 务部 电话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0-1618 客户投 诉电 话:(010)58511618 2. 网 址:www.postfund.com.cn 3. 客 服信 箱:info@postfund.com.cn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5 二十一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 的有 关公告(自招募说明 书公 布日至本次更新内容 截止 日) : 披 露 事 项


时 间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2012-10-08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2012-10-08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2012-10-08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2012-10-08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2-10-08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中投 证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2-10-12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天风 证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2-10-23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兴业 银行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2-11-10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2012-11-22 关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 旗 下基 金投 资上 海 香榭 丽广 告传 媒股份 有限 公司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公告 2012-12-14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旗下 基 金 2012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 净 值公告 2013-01-04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参 加代 销机 构网 上申 购 基金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3-01-07 关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 旗 下基 金参 加交 通 银行 、邮 储银 行 、 建设 银行 、兴 业银 行、 中 信银 行网 上交 易申 购费 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3-01-07 中 邮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开通 农业 银行 定投 、 定赎 业务 的公 告 2013-01-07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基 金开 放日常 申购 、赎 回及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公 告 2013-01-07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旗 下部 分基 金暂 停参 加 代销 机构 网上 申购基 金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3-01-08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增 加东 方证 券、 方 正证 券为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2013-01-12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第 一次 分红 公告 2013-02-06 关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 旗 下基 金开 通数 米 基金 销售 公司 网上交 易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3-03-06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增 加数 米基 金销 售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2013-03-06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参 加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 公司 基金 电子 交易平 台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3-04-18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增 加和 讯信 息科 技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3-04-18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第 1 季 度报告 2013-04-20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第 二次 分红 公告 2013-06-05 关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 旗 下基 金投 资镇 江 港源 水务 有限 责任公 司、 镇江 港和 新型 建材有 限公 司 2012 年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第 2013-06-14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6 二期) 的公 告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旗下 基金 2013 年 6 月 30 日资 产净 值 公告 2013-07-01 关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开 通 交 通 银 行 网 上 银 行、手 机银 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3-07-02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2013-07-04 关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 旗 下基 金开 通深 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 限 公司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网上 交易 申购 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3-07-13 中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3-07-13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第 2 季 度报告 2013-07-17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 半年 度 报告 2013-08-28 关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 旗 下基 金开 通浙 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 有 限公 司、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 售有 限公 司、 万银 财富 ( 北京 )基 金销 售 有 限公 司、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 公司 、上 海长 量基金 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网 上交 易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3-08-29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第 三次 分红 公告 2013-09-26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增 加诚 浩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平 安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海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民生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3-09-27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增 加深 圳市 新兰 德 证券 投资 咨询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3-10-09 关于 中邮 创业 基 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 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 券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中 期 时代 基金 销售 (北 京) 有 限公 司网 上交 易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3-10-12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增 加中 期时 代基 金 销售 (北 京)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3-10-12 关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 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网 上交 易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3-10-19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增 加华 融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3-10-19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晋 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定 投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2013-10-25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增 加晋 商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3-10-25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第 3 季 度报告 2013-10-26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第 四次 分红 公告 2013-11-30 关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 旗 下基 金投 资上 海 香榭 丽广 告传 媒股份 有限 公司 非公 开发 行 2012 年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的 公告 2013-12-13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01-07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第 4 季 度报告 2014-01-21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7 关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 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一路 财富 (北 京)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网 上交易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4-02-26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增 加北 京钱 景财 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4-03-11 关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 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网 上交 易申购 费率 优惠 及定 投申 购活动 的公 告 2014-03-11 关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 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开 源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网上 交易 申购 费率 优 惠、 定投 申购 活动的 公告 2014-03-27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增 加开 源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 司 、华 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4-03-27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 年度 报 告 2014-03-29 关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 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网 上交 易申 购费 率优惠 及定 投申 购活 动的 公告 2014-04-08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增 加浙 商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4-04-08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2014 年第 1 季 度报告 2014-04-19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基 金分 红公告 2014-05-08 关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开 通 交 通 银 行 网 上 银 行、手 机银 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4-07-01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014-07-04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4 年第 2 季 度报告 2014-07-21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4 年 半年 度 报告 2014-08-27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分 红公 告 2014-10-21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4 年第 3 季 度报告 2014-10-25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参 加数 米基 金网 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4-10-29 关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 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 问 (北 京) 有限 公司 、北 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 司网 上交 易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4-10-31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增 加宜 信普 泽投 资 顾问 (北 京) 有限公 司、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2014-10-31 关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 旗 下开 放式 基金 交 易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4-11-27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2015-01-07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4 年第 4 季 度报告 2015-01-20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参 加数 米基 金网 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3-04 关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 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网 上交 易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5-03-14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4 年 年度 报 告 2015-03-28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第 1 季 度报告 2015-04-22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农 业 银行 基金 申购 2015-05-25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8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光 大 证券 基金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6-13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分 红公 告 2015-06-24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交 通 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6-29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2015 年 6 月 30 日资 产净 值公 告 2015-07-01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015-07-04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在京 东店 铺开 展 0 折费率 优惠 活动 的 公告 2015-07-08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第 2 季 度报告 2015-07-20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 半年 度 报告 2015-08-26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参 加平 安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5-09-22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参 加上 海好 买基 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10-17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第 3 季 度报告 2015-10-24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9 二十 二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住所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在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其 所提 供的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0 二十三 、 备 查 文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中邮 稳定收 益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设 立的 文件 ; ( 二) 《中邮 稳 定收 益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 三) 《中 邮创 业 基 金管 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开 放式 基金 业务规 则》 ; ( 四) 《中邮 稳 定收 益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 五) 《法 律意 见书 》 ; (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和公 司章 程; (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 批件 、 营业 执照 ;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 查阅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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