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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上证380(590007)

中邮上证38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邮 上证 380 指 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人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O 一 六 年 一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 根 据 2011 年 8 月 9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关 于核 准中 邮上证 380 指数 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证监 许可[2011]1261 号) 的 核准 ,进 行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人 投资 于本基 金前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全 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应充 分考 虑投资 人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并对 于认 购( 或 申购) 基金的 意愿 、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立 决策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投 资人 基金 投资 要承 担相应 风险 , 包 括市场 风险 、管 理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本 基金 特定 风险、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合规风 险等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新 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 2015 年 11 月 22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数 据截止 日 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 本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已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录 一、前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四、基 金托 管人 ............................................................................................................................. 18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0 六、基 金的 募集 ............................................................................................................................. 41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4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5 九、基 金的 投资 ............................................................................................................................. 52 十、基 金的 财产 ............................................................................................................................. 66 十一、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 ................................................................................................................. 67 十二、 基金 的 收 益与 分配 ............................................................................................................. 73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5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77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8 十六、 风险 揭示 ............................................................................................................................. 82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6 十八、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88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07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16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8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23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124


1 一、前





言 本 招募 说明书 依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运 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准 则第 5 号< 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以 及《中邮 上证 380 指 数增 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2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中邮 上 证 380 指数 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中 邮上 证 380 指数 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及 对 本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中 邮上 证 380 指数 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期 更新 ; 发售公 告: 指《中 邮上 证 380 指数 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售 公 告》 托管协 议 指《中 邮上 证 380 指数 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其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运作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3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中邮 创业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 司或接受中邮创 业基金管 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 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本基金合同第九 部分之规 定召集、召开 并 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表 决的 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 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 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基金法》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 后,中国 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 内,投 资者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投资者申请 购买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按基 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4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 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它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 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投资 者向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开 放 日。 T+n 日 : 指 T 日后( 不包 括 T 日) 第 n 个工 作日 ,n 指自 然数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以及 其他 合法 收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以 及 5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财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财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财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 预见、无法 克服、无 法避免的事件和 因素,包 括 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 、 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变 化、突发停电、 电脑系统 或 数据传 输系统非正常停 止以及其 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场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 本情 况 名





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成立时 间:2006 年 5 月 8 日 住





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门 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 际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门 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 际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47% 中国邮 政集 团公 司 29% 三井住 友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24% 总


计 100% 公司客 服电 话:400-880-1618 公司联 系电 话:010-82295160 联系人 :李 晓蕾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吴涛先 生, 公司 董事 长, 大学本 科, 曾任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储备 司干 部、 中国 新技术 创业 投资公 司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总经理 、 首 创证 券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现任 首创 证券 有限责任 公 司董 事长 。 俞昌建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曾任 北京化 工 集 团财 务审 计处 副处长 、 北 京航宇 经济 发展 公司 副总 经理 , 北 京首 都创业 集团 财务部 经理 、 财务总 监 ,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现任 北京 首创股 份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马敏先 生 , 董 事, 中共 党 员, 大学 本科 学历 , 会 计 师。 曾任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 财政厅 商财 处干部 、 广西 壮族自 治区 财政厅 商财 处副 主任 科员 、 广 西财 政厅 商财处 主任 科员 、 财 政部 商 贸司内 贸二 处主 任科 员、 财政部 经贸 司粮 食处 主任 科员 、 财 政部 经建司 粮食 处副处 长 、 财 政 7 部经建 司粮 食处 处长 、 财 政部经 建司 交通 处处 长、 财政部 经建 司粮 食处 处长 、 财 政部 经建 司 粮食处 调研 员 、 中国 邮政 集团公 司财 务部 干部 、 中 国邮政 集团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助 理 。 现 任 中国邮 政集 团公 司财 务部 副总经 理。 毕劲松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研究生 。 曾任 中国 人民 银 行金融 管理 司主 任科 员 ; 国泰证 券投 资银行 部副 总经 理; 北京 城市合 作银 行阜 裕支 行行 长; 国泰 证券 北京分 公司 总经理 ; 国泰 君 安证券 北京 分公 司总 经理 兼党委 书记 ; 中 富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筹备 工作 组长 ; 中富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长 兼总 裁; 民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 现任首 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兼任 京都 期货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金昌雪 先生 , 董事 , 大 学 本科 。 曾 任职 于北 京煤 炭 管理干 部学 院 (期 间曾 赴 日本东 丽大 学任教 、赴日 本埼玉 大学 研究生 院进修) ;日 本住友 银行北 京代表 处职员 、代 表;日 本三井 住友银 行北 京代 表处 副代 表见北 京分 行筹 备组 副组 长;2008 年 3 月 至今 ,任 三井住 友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北 京分 行副行 长、 总行 行长 助理 。 周克先 生 , 董 事, 中共 党 员 。 曾任 中信 实业 银行 北 京分行 制度 科科 长 ; 中 信 实业银 行总 行开发 部副 总经 理; 中信 实业银 行总 行阜 成门 支行 行长 ; 首 创证 券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 现 任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王忠林 先生 , 董 事, 曾 在中 国人民 银行 总行 办公 厅任 职; 在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任 职, 历 任法 律部 稽 查 处负 责人; 稽查 局信 访处 副处 长、 处 长; 办公 厅信 访办 主任;2009 年 3 月,自 中国 证监 会退 休。 刘桓先 生, 董事 , 大 学本 科。 曾 就职 于北 京市 朝阳 区服务 公司 ;1978 年至 1982 年, 就 读于中 央财 经金 融学 院;1982 年 7 月至 今, 就职 于 中央财 经大 学, 现任 中央 财经大 学税 务 学院副 院长 。 期间 于 2004 年 4 月至 2005 年 6 月, 在 北京市 地方 税务 局挂 职锻 炼, 任职 局长 助理。 戴昌久 先生, 董事 ,法 学 硕士。 曾在财 政部 条法 司 工作(1993 年美 国波士 顿 大学访 问 学者) ; 曾 任职 于中 洲会 计 师事务 所 ; 1996 年 2 月 至 今, 任北 京市 昌久 律师 事务 所 ( 主任 / 支 部书记) 。期间 任北 京市律 师协会 五届、 六届理 事会 理事; 北京市 律师协 会预 算委员 会副主 任、 主 任; 北京 市律 师协 会税务 专业 委员 会副 主任 ; 全国 律师 协会 财务 委员 会委员 ; 曾 任南 方基金 管理 公司 、(香港) 裕田中 国发 展有 限公 司 独 立董事 ; 现 任深 圳天 源迪 科信息 技术 股 份有限 公司 、信 达金 融租 赁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2. 监事会成员 赵永祥 先生 , 监 事长 , 中 共党员 , 硕 士研 究生 , 高 级经济 师。 曾任 河北 省邮 电管理 局计 8 财处干 部 、 河 北省邮 电管 理局经 营财 务处 干部 、 石 家庄市 邮政 局副 局长 、 借 调国家 邮政 局 计 财部任 副处长 、石家 庄市 邮政局 党委副 书记及 副局 长(主 持工作) 、石 家庄市 邮政局 局长及 党委书 记、 河北 省邮 政局 助理巡 视员 、 中 国邮 政集 团公司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及 河北省 邮政 公司 助理巡 视员 、中 国邮 政集 团公司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现任中 国邮 政集 团公 司审 计局局 长。





周 桂岩 先生 , 监 事 , 法学硕 士 。 曾 任中国 信息 信托投 资公 司证 券部 经理 助理兼 北京 营业 部总经 理 ; 北 京凯源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 航空信 托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证券 部总 经理 ; 首 创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资 产管 理总 部总经 理; 现任 首创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合 规总 监兼 合规部 经理 , 首 创京都 期货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有 二十 多年 证券 从业 经历。 张钧涛 先生 , 监 事, 大学 学历。 曾任 西南 证券 北京 营业部 客户 经理 ; 中 国民 族证券 北京 知春路 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营 销部 副总 经理、 营销 部总 经理 ,现 任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营 销总 监。 刘桓先 生, 监事, 大学 学历 。 曾任 真维 斯国 际香 港有 限 公司北 京分 公司 行政 人事 部主任 ; 北京国 声文 化艺 术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北 京时 代泛 洋广告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北京尚 世先 锋广 告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客户 服务 部部 门总 经理 助理, 营销 部副 总经理 、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现 任公 司基 金运 营副 总监。 潘丽女 士, 监事 , 大 学学 历 。 先 后就 职于 英国 3 移 动通讯 公司 、 武 汉城 投房 产集团 有限 公司、 雀巢 (中 国) 有 限 公司、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现 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股 份限 公司 营销 总部 副总经 理。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吴涛先 生, 公司 董事 长, 大学本 科, 曾任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储备 司干 部、 中国 新技术 创业 投资公 司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总经理 、 首 创证 券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现任 首创 证券 有限责任 公 司董 事长 。 周克先生 ,中 共党员 ,20 年金融、 证券 从业经 历。 曾任中信 实业 银行总 行开 发部副 总 经理、 首创 证券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现任 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 限 公 司总 经理。 张静女 士, 金融 学硕 士, 中 共党员 。 曾 任中 国旅 行社 总社集 团证 券部 、 人 力资 源部职 员; 中国国 际技 术智 力合 作集 团人力 资源 部副 经理 ;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人力 资源 部 总经理 、公 司人 力资 源总 监、总 经理 助理 、现 任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 经 理 。 李小丽 女士 , 大 学本 科, 中共党 员, 曾任 邮电 部邮 政运输 局财 务处 会计 师; 国家邮 政局 邮政储 汇局 ( 中国邮 政储 蓄银行 前身 ) 资金调 度中 心主任 ; 中国 邮政集 团公 司财务 部资 深 经 理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9 郭建华 先生 , 硕士研 究生 , 曾 任长 城证 券有限 公司 研发中 心总 经理 助理 、 长 城证券 有 限 公司海 口营 业部 总经 理, 现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俞科进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安 徽省 池州市 殷汇 中学教 师 、 中 国人保 寿险 有限公 司 职 员、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金融 工程 分析 师、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金融 工程 研究 员、 中邮 核心 竞争力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助 理 、 量化 投资 部员工 , 现任 中 邮创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量化 投资 部副总 经理 兼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强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5 、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 本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包括 :


委员会 主席 : 周 克先 生, 见公 司高 级管 理人员 介绍 。 委员:


邓立新 先生 : 大学专 科 , 曾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北 京珠 市口办 事处 交换 员、 中国 工商银 行北京 信托 投资 公司 白塔 寺证券 营业 部副 经理 兼团 支部书 记 、 华 夏证 券有 限公 司北京 三 里河营 业部 交易 部经 理、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部职 员、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基金 交易 部总 经理 、 投资 研究 部投 资部 负责 人、 投 资部 总经 理、 投资 副总监 , 现 任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投 资总 监兼 邓立 新投资 工作 室总 负责 人 、 中 邮核心 成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中邮核心优 势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 理、中 邮创 新优 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张萌女 士: 商学 、 经 济学 硕士, 曾任 中信 银行 总行 营业部 国际 业务 部主 管、 日本瑞 穗银行 悉尼 分行 资金 部助 理、 澳大 利亚 康联 首域 全球 资产管 理公 司全 球固 定收 益与信 用 投资部 基金 交易 经理 、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部 负责 人、 固定收 益部 总经理 , 现任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副总 监兼 中邮 稳定 收益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 邮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 邮双 动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稳 健添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刘涛先 生: 工商 管理 硕士 , 中共 党员 , 曾 任中 国民 族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职员 、 安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行 业研 究员 、 中 邮核心 主题 10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助 理 、 研 究部副 总经 理、 研究 部总 经理 , 现 任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部总 经理兼 中邮 核心 优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任泽松 先生 : 理学硕 士 , 曾任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员 、 北京源 乐晟 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核心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中邮战 略新 兴产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投 资部 总经 理助理 、 投资 部副总 经理 、 投 资部 总经 理, 现任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任 泽松 投资 工作室 总负 责人 、 中 邮战 略新兴 产业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 邮双 动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 核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邮 信息 产业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陈梁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大 连实 德集 团市 场专 员、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中 信产 业投 资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高级 研究 员、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研究 部副 总经理 , 现任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部 副总经 理兼 中邮 多策 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 稳健添 利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中 邮乐 享收 益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黄礴先 生 : 理 学硕士 , 曾 任新时 代证 券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银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研 究部 新兴 产业研 究组 组长 ,现 任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研 究部 副总 经理 。 俞科进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安 徽省 池州市 殷汇 中学教 师 、 中 国人保 寿险 有限公 司 职 员、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金融 工程 分析 师、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金融 工程 研究 员、 中邮 核心 竞争力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助 理 、 量化 投资 部员工 , 现任 中 邮创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量化 投资 部副总 经理 兼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强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许进财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经 理助 理、 中邮 创业基 金 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 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助 理, 现任 中 邮 创 业 基 金管 理 股 份 有限 公 司 许 进 财投 资 工 作 室总 负 责 人 兼 中邮 中 小 盘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趋 势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聂 璐女 士 : 硕士 研究 生, 曾任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首誉光 控资 产 管 11 理有限 公司 投资 经理 ,现 任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投 资经 理。 刘田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现 任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 邮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兼 行 业研 究员 。 张腾先 生 : 工 学硕士 , 曾 任 申银 万国 证券 研究 所研 究员 、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核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 任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中 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曹思女 士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中 邮创 业基 金 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邮中 小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 现 任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兼中邮核心科技 创新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周楠先 生 : 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 任大 唐微 电子技 术有 限公司 工程 师 、 大唐 电信 科技 股 份有限 公司 产品 工程 师、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战略新 兴产 业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助理 、 中邮 核心 竞争 力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经理 助理 , 现任 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中 邮信息 产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杨欢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研究 部研 究员 、 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行 业研究 员 、 中 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助理 , 现 任中 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兼 中邮 趋势 精选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





吴 昊先 生 : 理学 硕士 , 曾 任宏 源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研 究员 、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 理 股份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研 究员、 中邮 双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 任中 邮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份 有 限 公 司中 邮 稳 定 收 益债 券 型 基 金基 金 经 理 兼 中邮 稳 健 添 利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中邮 乐享 收益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李晓博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曾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中邮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现任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研 究员。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集基 金,办理 或者委 托 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 的发 12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8.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9.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0.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1.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不 得泄露 基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向 等。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2.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3.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4.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15.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16.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17.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8.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19.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0.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 现行有效 的相关法 律、法 规、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 2.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基 金法》 及有 关 法律法 规, 13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投 资;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 承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3. 本 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 强人员 管理,强 化职业操 守,督 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 议; (3) 故意 损 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法利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 资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严 重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 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 律、 法规 、 规章 、 基金 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泄漏 在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 划等信 息;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 手 段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 场秩序 ;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己 ;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 务发展 ;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 告中故 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诈 成分 ;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14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 制体系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目标 (1) 确保 合法 合规 经营 ; (2)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3) 提高 经营 效率 ; (4)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股东的 合法 权益 。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 健全 性原 则 风险管 理必 须涵 盖 公 司各 个部门 和各 个岗 位, 并渗 透到各 项业 务过 程和 业务 环节, 包括 各项业 务的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环 节。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科 学的 内控 手段 和方 法,建 立合 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风险 管理 制度 的有 效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各 机构 、 部门和 岗位 确保相 对独 立并 承担 各自 的风险 控制 职责 。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 有资产 、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须分离 。 督 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对 公司 风险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进行 检查和 监督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在 制度 安排 、 组 织机 构 的设计 、 部 门和 岗位 设置 上 形成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约 的 机制, 从而建 立起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 制衡 体系 , 消 除内 部风 险控制 中的 盲点 , 强 化监 察稽核 部对 业务 的监督 检查 功能 。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司将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 , 并 充分发 挥各 机构 、 部 门及 员工的 工作 积极性 , 尽 量降低 经营 成本 ,提 高经 营效益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果 。 (6) 适时 性原 则 风险管 理应 具有 前瞻 性, 并且必 须随 着国 家法 律、 法规 、 政 策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改 变 和 公司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 和完善 。


15 (7) 内控 优先 原则 内控制 度具 有高 度的 权威 性, 所有 员工 必须严 格遵 守, 自觉 形成 风险 防 范意 识; 执行 内 控制度 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人 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反 规章 的权 力; 公司 业务的 发展 必须 建立在 内控 制度 完善 并稳 固的基 础之 上。 (8)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在 敏感 岗位 如: 基金 投资、 交易 执行 、 基 金清 算岗位 之间 ,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会 计之 间、会 计与 出纳 之间 等等 ,在物 理上 和制 度上 设置 严格的 防火 墙进 行隔 离, 以控制 风险 。 3.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 制 大纲 , 它 是公 司制定 各 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四 个 层面是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 各种 制度及 实施 细则 等。 它们 的制订 、修 改 、 实施 、 废 止遵 循相应 的程 序, 每一 层面 的内容 不得 与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 背。 监察 稽核 部 定期对 公司 制度 、内 部控 制方式 、方 法和 执行 情况 实行持 续的 检验 ,并 出具 专项报 告。 4. 内 控监 控防 线 为体现 职责 明确 、 相 互制 约的原 则, 公司 根据 基金 管理业 务的 特点 , 设 立顺 序递进 、 权 责分明 、严 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防 线: (1) 建 立 以 各 岗 位 目 标 责 任 制 为 基 础 的 第 一 道 监 控 防 线 。 各 岗 位 均 制 定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各 业务 均制 定详 尽的 操作流 程,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必 须以 书面 形式 声明 已知悉 并承 诺遵 守,在 授权 范围 内承 担各 自职责 ; (2) 建立 相关 部门 、 相 关岗 位之间 相互 监督 的第 二道 监控防 线 。 公 司在 相关 部 门、 相关 岗位之 间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 度, 后续 部门 及岗 位对 前一 部门及 岗位 负 有监督 的责 任; (3) 建立 以督 察长 、 监察 稽 核部对 各岗 位 、 各 部门 、 各机构 、 各项 业务 全面 实 施监督 反 馈的第 三道 监控 防线 。 公 司督察 长和 内部 监察 稽核 部门独 立于 其他 部门 , 对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实 行严 格的 检查 和反馈 。 5. 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 的 控制 点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16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 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室 完成 ; 建立 了交 易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 善了 相关 的安全 设施 ; 集 中交 易室 对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并及 时进 行反馈 、 核 对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建立 了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 并根 据风险 控制 重点 建立 严密 的会计 系 统, 对 于不 同 基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独 立核 算 ; 公司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度、 合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 整、 及 时地 记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计 核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 建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组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以此 加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17 (7) 监察 稽 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 董事 会负责 , 经 董事 会聘 任,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根据 公司监 察稽 核工作 的需 要和 董事 会授 权, 督察 长可 以列席 公司 相关会 议 , 调 阅公司 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 立地 履行检 查、 评价 、 报 告、 建 议职能 。 督 察长 定期 和不 定期向 董事 会 报告公 司内 部控 制执 行情 况,董 事会 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稽核 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 司明 确了监 察稽 核部 及内 部各 岗位的 具体 职责 ,配 备了 充足的 人员 ,严 格制 订了 专业任 职条 件 、 操作程 序和 组织 纪律 。 监察稽 核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确保 公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运 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 规和 公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变 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18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 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 电 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 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1998 年,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基金 、 信 托 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 的 托管 服务 , 中国 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 多 、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 机构 、 券 商资 产管理 计划 、 信托 计划、 企业年 金、 银 行理 财产 品 、 股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 在 国内 , 中 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 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值 服务 ,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5 年9 月30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401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375 只, QDII 基金 26 只 , 覆 盖了 股票型 、 债 券型 、 混 合型 、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 检 19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 流内控审 阅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4 年 , 中 国银 行同 时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 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时 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 理 机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应当 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20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北 京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门 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 际大 厦 10 层


联系人 : 隋奕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 中邮 基金 官方 微信 平 台 —— 中邮 基金 服务 号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 (010 )68858117 客服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3)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 士余


21 联系人 :刘 一宁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 www.95599.cn


(4)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杨 菲 联系电 话:010-661056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5)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联系人 :王 琳 网址:www.ccb.com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联系人 : 邓 炯鹏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联系人 :宋扬 电话:021-58781234


22 客服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8)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 北大 街9 号东 方文 化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联系人 :丰 靖 客服热 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甲17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17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孔超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煜 联 系人 :王笑 客服电 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1)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755-25879756 、021-38637673


客服热 线:95511-3


23 网址: www.pingan.com








(12)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联系人 :刘 宇 客服电 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13)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联系人 :李洋 联系电 话:66568047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第 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顾凌


电话:010-84683893


客服电 话:4008895548


网址:www.ecitic.com


(15)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6)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24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 人: 钱达 琛 电话: 021-33389888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 址:www.swhysc.com


(17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服电 话:4008-888-666/95521 网址: www.gtja.com


(18)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4011 号港 中旅 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9)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5 (20)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 、38、39、41 、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020)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网站:www.gf.com.cn (21)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 圳市 福田 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2)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联系电 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 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 ( 福 建省外 请先 拨 0591 )或 拨 打各城 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23)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26 网址:www.newone.com.cn (24)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淮海 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 -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5)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标 力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 谢 高得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6) 北京 君德 汇富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 15 层 办公楼 一 座 15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 恒基 中 心一 座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振 电话: 65181028


传真:65174782 联 系 人: 周汶 客服电 话:400-057-8855 网址:www.kingstartimes.com (27)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客服电 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27 (28)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钟 康莺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29)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30)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袁 长清 联系人 :刘 晨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31)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32) 东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28 法定代 表人 : 张 运勇


联系人 : 张 巧玲 联系电 话:


0769-22112062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33) 新时 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田 德军 联系人 :孙 恺 联系电 话:010-83561149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4)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 010-88085858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 址:www.hysec.com (35) 浙商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 号黄 龙世 纪广 场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 号黄 龙世 纪广 场 6-7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吴 颖 联系电 话:0571-87902080 客服电 话: (0571 )967777


29 网址:www.stocke.com (36) 南京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大 钟 亭 8 号 法人代 表: 张华 东


联系 人: 李铮 客服电 话:4008-285-888 网址:www.njzq.com.cn (37)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袁 丽萍 客服电 话:0510-82588168


400-888-5288 网址: www.glsc.com.cn (38)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抚河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9)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闹 市口大 街 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 楼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韦杉 、朱 晓光 电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客服电 话: 请拨 打各 城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www.rxzq.com.cn


30 (40)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 尹伶 联系电 话:010-66045152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天相投 顾网 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www.jjm.com.cn (41)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 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 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 16-17 层 法定 代表 人: 刘建 武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联系人 :梁 承华 网址:www.westsecu.com.cn 客户 服务 电话 :029-95582 (42)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石 静武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400881616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43)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奚博 宇


31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 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 券客 户服 务网 站:www.95579.com


(44)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联系人 :赵 明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公司网 址:www.mszq.com (45)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 都市 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 都市 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冉云 联系人 : 刘 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46)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周 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7)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 04 32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客服电 话:95532 、400 600 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48)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区 地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安苑 路 15-1 号邮电 新闻 大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马 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 真:010-62020355 网址:www.myfund.com





(49)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 湖 南省 长沙 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 代表 人: 雷杰 联系人 :郭 君瑞 电话:010-57398059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 :www.foundersc.com





(50) 东 方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 上 海市 中山 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 代表 人: 潘鑫 军 联系人 :胡 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客服 电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51) 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33





注册 地址 :杭 州市 余 杭区仓 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 地址 :浙 江省 杭 州市滨 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恒生 大 厦 12 楼





法定 代表 人: 陈柏 青





客服 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52)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朝 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 厦 10 层





法 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 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53 )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 股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54 )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杨文 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55 )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34 办公 地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 代表 人: 凌顺 平 联系 人: 汪林 林 联系 电话 :0571-88911818-8653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服 电话 :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 网站 : www.5ifund.com (56 )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 人: 潘世 友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7 ) 万银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32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付 少帅 联系电 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105 万银客 服电 话:400-059-8888 万银财 富网 址:www.wy-fund.com (58 )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魏 可妤 客服电 话:400 -821 -5399


网站:www.noah-fund.com


35 (59 )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 网站 : www.erichfund.com (60 ) 网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热闹 路 4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晓 联系人 :贾 丽媛 电话:024-22955449 网址: www.chstock.com (61 )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华 强北路 赛格 科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富 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张 燕 电话:010-833630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62 )中 期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2 层 法定代 表人 : 朱 剑林 联系人 : 侯 英建 客服电 话:010-65807609


网址 :www.cifcofund.com


36





(63)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国 人 保寿险 大 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祝 献忠 联系人 : 李 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客服电 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64 ) 晋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 1 号丽 华大厦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 1 号丽 华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阎 俊生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 :www.jshbank.com (65)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 C 座 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 C 座 702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宋 志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66)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 赵 荣春 联系人 :魏 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网址:www.niuji.net (67) 开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37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刚 联系人 :付琦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68)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工 联系人 :甘 霖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 ( 安 徽) 、4008096518 ( 全国 ) 网址: www.hazq.com (69)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电话:0755-23953913


(70)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联系人 :毛 真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网址 :www.czbank.com (71 )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 168 号


38


法 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 系人 : 柳 澍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 址:www.cib.com.cn (72 )中 国国 际期 货有 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 区建 国 门外 光华 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 区麦子 店西 路 3 号新 恒基 国际大 厦 15 层


法 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 系人 :赵 森








话:010-59539864


客 服电 话:95162 、400-8888-160


网 址:www.cifco.net (73 )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深 圳市 南山 区科技 中一 路西 华强 高新 发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南山 区科技 中一 路西 华强 高新 发展大 楼 7、8 层、 深圳 市 华侨城 深 南

















大道 9010 号


法定 代表 人: 黄扬 录


联系 人: 刘军


电话 :0755- 83734659


传真 :0755-82960582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www.zszq.com (74 )宜 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 代城 C 座 1809


法定 代表 人: 沈伟 桦


联系 人: 程刚


联系 电话 :010-52855713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39 (75)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民丰 胡 同 31 号 5 号楼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民丰 胡 同 31 号 5 号楼


法定 代表 人: 梁蓉


联系 人: 张晶 晶


联系 电话 :010-66154828


客户 服务 电话 :010-88067525


网址 :www.5irich.com


(76 ) 中经 北证 (北 京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车公 庄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 代表 人: 徐福 星


客服 电话 :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77 )联 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惠 州市 江北 东 江三 路 55 号 办公 地址 :广 东省 惠州 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广播 电视新 闻中 心 法定 代表 人: 徐刚 联系 人: 张悦 客户 服务 电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 并及时 履行 公告 义务 。 ( 二)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名 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 门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际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门 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 际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涛 联系人 :李 焱 电话:010-82295160


40 传真:010-82292422 (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 师 名称: 北京 市瑞 天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莲花 池东路 甲 5 号院 1 号楼 2 单元 15 层1507 室 负责人 :李飒 联系人 :李飒 电话:010-62116298 传真:010-62216298 经办律 师: 刘敬 华


李飒 (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 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名称: 致同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22 号赛 特广 场五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徐 华 联系人 :卫 俏嫔 联系电 话:010-85665232 传真电 话:010-8566532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卫 俏嫔


李惠 琦 41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它法 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募集.本 基 金募集 申请 已经 中国 证监 会 《关 于核 准中邮 上证 38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 证监 许可[2011]1261 号) 核准募 集。 ( 一) 基金 类型 股 票型 ( 二)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 三) 基金 存续 期 不定期 ( 四) 基金 的面 值 基金份 额初 始发 售面 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 五) 募集 规模 上限 本基金 不设 首次 募集 规模 上限 ( 六) 募集 方式 和募 集场 所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机构 和 代销 机构 的营 业网点 向投 资者 公开 发售 。 销售机 构 联系方 式详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情况 增加 其他 代销 机构 , 并另行 公 告 。 ( 七) 募集 期限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开始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本基 金自 2011 年 9 月 28 日至 2011 年 10 月 31 日进 行发售 。如 果在 此期 间届 满时未 达到 本招 募说 明书 第七章 第一 条 规定的 基金 备案 条件 , 基 金可在 募集 期内 继续 销售 。 基金 管理 人也 可根 据基 金销售 情况 在募 集期限 内适 当延 长或 缩短 基金发 售时 间, 并及 时公 告。 ( 八) 募集 对象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禁 止购 买者 除外)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九) 认购 安排 1. 认 购时间: 具体发售 时间由 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本 基金基金 合同, 在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中确 定并 披露。 2. 投 资人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详 见本 基金的 份额 发售 公告 。


42 3. 认 购原 则和 认购 限额 (1)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金 额认 购的方 式, 投资 人认 购前 , 需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额 缴 款。 (2) 在募 集期 内, 投 资人 可 多次认 购, 对单 一投 资人 在 认购期 间累 计认 购份 额不 设上限 。 (3) 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通过 代销 机构 认购 的单 笔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1000 元; 投 资人通 过直 销机构 首 次认 购的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50000 元 , 追加 认购 单笔 最低限 额是 人 民币 1000 元。 (4) 基金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以多 次认 购, 认购 一经 受理不 得撤 销 4. 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率如 下: 投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认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本基金 认购 费由 认购 人承 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认购 费用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 售、 注册登 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 5. 基金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基 金的 认购 金额 包括认 购费 用和 净认 购金 额。 计 算公 式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 金额/(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 认 购金 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基金份 额面 值 对于 500 万元( 含) 以上 的认 购适用 绝对 数额 的认 购费 金额。 认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认 购 份额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多 笔认 购时 ,按 上述公 式进 行逐 笔计 算。 例: 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对应 费率 为 1.0% , 如 果募 集期 内认 购资金 获 认购金 额 ( 元, 含认 购费 )


认购费 率


100 万 元以 下 1.0% 100 万元( 含) 至 200 万 元以 下 0.6% 200 万元( 含) 至 500 万 元以 下 0.2% 500 万元( 含) 以上 1000 元/ 笔


43 得的利 息 为 2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10000/(1+1.0%) =9900.99 元 认购费 用=10000 -9900.99 =99.01 元 认购份 额=(9900.99 +2)/1.00 =9902.99 份 即 投 资 人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 可 得 到 9902.99 份 基金 份额 。 6. 认 购确 认 销售网 点受 理申 请并 不表 示对该 申请 是否 成功 的确 认, 而仅 代表 销售 网点 确实 收到了 认 购申请 。 申 请是 否有 效应 以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为准 。 投 资人 可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到各 销售网 点查 询最 终成 交确 认情况 和认 购的 份额 。 ( 十) 募集 资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 计师 费、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


44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具 备下列 条件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按照 规定 办理 验资 和基金 备案 手续: 1. 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 不少 于 200 人。 ( 二) 基金 的备 案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具备 上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募集 期限 届满之 日起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 验资,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提交 验资 报 告,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三)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1.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之日起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毕 ,基 金合 同生 效;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 ( 四) 基金 募集 失败 的处 理 方式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不能 满足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的, 则基金 募集 失败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认购 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 同期存 款 利息。 ( 五)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本合同 存续 期内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和 报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45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具 体的 销售 网点将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其 他公告 中列 明。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投 资者 可以 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 及 开放 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 金的开放 日为本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 理人公告开始办 理申购或 赎回之日,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的 时间为 准。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 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视 为下 一个 开 放日的 申请 ,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为下 次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时 间所在 开放 日 的 价格。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本基金 的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时间 与赎 回开始 时间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于申 购或 赎回 开始 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 三)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 知价 ” 原则 , 即基 金的 申购与 赎回 价格 以受 理申 请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行 计 算; 2. 基 金采 用 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赎 回基金 份额时, 基金管理 人按先 进先出的 原则,即 对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时 , 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 金份 额先赎 回, 确认 日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 后赎 回,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4. 当 日的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可以 在当日业 务办理时 间结束 前撤销, 在当日的 业务办 理时 46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5. 基 金管理人 在不损害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权益的情 况下可 更改上述 原则,但 最迟应 在新 的原则 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四) 申购 与 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网点) 必 须有 足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自 身或 要求 注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对 基金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有 效 性进行 确认 。投 资者 可在 T+2 日到 销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 确认情 况。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 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 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 者支 付赎回款 项, 赎回 款项 在自 受理 基金 投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超 过 7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内划 往投 资 者银行 账户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时 , 赎 回款 项的 支付 办法按 本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处 理。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限 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首次 申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投资 者通 过直 销机构 首 次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50000 元 , 但 已认 购本 基金的 投资 者可 以适 用首 次单笔 最低 限 额人民 币 1000 元; 追加 申 购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 1000 元。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47 单笔赎 回不 得少 于 500 份( 如该账 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余 额不 足 500 份 ,则必 须 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 足 500 份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将 投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剩余 基金 份额 一次 性全 部赎回 。 3.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市场情 况,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调 整上述规 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六)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 的计算 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申 购费用 后, 以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计算 , 各计 算结 果均 按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 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举例说 明: 假 定 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申购金 额 10000 元, 计算 如下: 适用申 购费 率为 1.2% 净申购 金额= 10000 /(1 +1.2%) = 9881.42 元 申购费 用= 10000-9981.42 =118.58 元 申购份 数=


9881.42/ 1.200= 8234.52 份 2. 赎 回金额的 计算方式 :赎回 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 的有效 赎回份额 乘以申请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金 额, 净赎 回金 额为赎 回金 额扣 除赎 回费 用的金 额, 各计 算结 果均 按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 金财产 所有 。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举例说 明: 假定 T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为 1.200 元 , 赎回份 数为 10000 份 ,各 时期赎 回 金额如 下:


48 持有期限 适用费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1 年以内 0.50% 10000*1.200=12000 12000*0.50%=60 12000-60=11940 1 年( 含)-2 年 以内 0.25% 10000*1.200=12000 12000*0.25%=30 12000-30=11970 2 年( 含) 以上 0.00% 10000*1.200=12000 12000*0.00%=0 12000-0=12000 (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费用 及 其用途 1.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 超过申 购金 额 的 5% ,赎 回费率 最高 不超 过赎 回金 额的 5 %。 2. 本 基金申购 费率按照 申购金 额递减, 即申购金 额越大 , 所适用 的申购费 率越低 。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额不 超过申 购金 额 的 5% , 具体 如下: 3. 本 基金赎回 费率按照 持有时 间递减, 即基金份 额持有 时间越长 ,所适用 的赎回 费率 越低。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赎回 金额 的 5% ,随 持有 期限的 增加 而递 减。 具体 如下: 注:[1]


就赎 回费 的计 算 而言,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 以此 类推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 应归基 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4. 本 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申购人 承担,主 要用于本 基金的 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其 中不 低于 25% 的 部分 归入 基金 财产(具体 比例见 招 募 说明 书) , 其余 部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关 手续 费。 申购金 额 ( 元 ,含 申购 费) 申购费 率 100 万 元以 下 1.20% 100 万元( 含) 至 200 万 元以 下 0.80% 200 万元( 含) 至 500 万 元以 下 0.30% 500 万元( 含) 以上 1000 元/ 笔 持有时 间 [1] 赎回费 率 一年以 下 0.5% 1 年( 含 1 年) 至 2 年 0.25% 2 年以 上( 含 2 年) 0%


49 5.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 范围内 调整申购 费率和赎 回费率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调整 实 施 3 个 工作 日前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6 、关 于实 施特 定投 资群 体 申购基 金的 费率 政策 本基金对特定客户投 资群 体实行申购费率优惠 政策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 国社 会保障基 金、 依 法设 立的 基本 养老 保险基 金、 依法 制定 的企 业年金 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资 运营 收益 形成的 企业补 充养老 保险 基金( 包括企 业年金 单一 计划以 及集合 计划) ,以及 可以投 资基金 的其他 社会 保险 基金 。 如 将来 出 现可 以投 资基 金的 住房公 积金 、 享 受税 收优 惠的个 人养 老账 户、 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将其 纳入 特定投 资群 体范 围。 对 于通 过中 邮基 金直 销中心 申购 本基 金的 特定 投资群 体的 申购 费率 , 统 一实施 为原 申购 费率的 2 折, 即特 定申 购 费率= 原申 购费 率×0.2 ; 若原申 购费 率适 用于 固定 费用的 ,则 执 行原固 定费 用, 不再 享有 费率折 扣。 (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 记 1. 经 基金销售 机构同意 ,基金 投资者提 出的申购 和赎回 申请,在 基金管理 人规定 的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投 资者 T 日 申购 基金 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者 增加 权 益并办 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 自 T +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 基金份 额。 3. 投 资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者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 相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 基 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对上 述注册 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 调整,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 余 额) 与 净 转 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 总 份 额 扣除 转 入申 请 总份 额 后 的 余额) 之 和 超 过上一 日 基 金 总份 额的 10% , 为巨 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接受 全额 赎回 :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能 力兑 付投 资者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常 赎 回程序 执行 。


50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兑付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 或 认为 兑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 变现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接 受 赎回比例 不低 于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 10% 的前 提下, 对其余赎 回申 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份 额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例 , 确 定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 未受 理部 分除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选择将 当日 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者外 , 延 迟至 下一 开放日 办理 ,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个 开放 日的价 格 。 转 入 下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赎 回优 先权 ,以 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3)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办理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过邮 寄、 传真 或招 募说 明书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 在 3 个 工作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 同 时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金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 为有必 要 , 可 暂停接 受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延 缓期 限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 应当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 停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受 理投 资者 的申 购申请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财 产估 值情 况; (4) 基金 财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的 情形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 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 申购 申请时,申购款项将 退回 投资者账 户。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申 购申 请时 , 应 当依 法公告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并 依法 公告 。 2. 在 以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支 付赎 回款 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3)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可以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财 产估 值的 情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51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及 时公 告。 除非 发 生巨额 赎回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足额支 付。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 停申购或 赎回期间 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时, 基金管 理人应依 法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1)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一天,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重 新开放 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一天 但少 于两 周, 暂停 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一 个工 作日 ,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 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周 ,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 公告一 次 ; 当 连续暂 停时 间超过 两个 月时 , 可 对重 复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整 。 暂停 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三个 工作 日 ,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连 续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放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 十一)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 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服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 十二)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 与 冻结 1.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继 承、捐赠 、司法强 制执行 和经注册 登记机构 认可的 其他 情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其 中:





“ 继承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





“ 捐赠”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 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 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相 关资 料。





2. 符 合条件的 非交易过户 申请自申 请受理日 起二个 月内办理 ;申请人 按基金 注册登 记 52 机构规 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 费用。





3.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理 已持有基 金份额在 不同销 售机构之 间的转托 管,基 金销售 机 构可以 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托 管费 。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记 机构 、 办 理转 托管 的销售 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制 或其 它合理 原因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或 者拒 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转托 管申 请。 4.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国 家有权机 关依法要 求的基 金账户或 基金份额 的冻 结 与解 冻。 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 包 括现 金分 红和 红利再 投资) 一 并冻结 。 九 、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为股 票指 数增 强型 基金, 以指 数化 分散 投资 为主, 适度 的增 强型 主动 管理为 辅 , 在严格 控制 跟踪 偏离 风险 的前提 下, 力争 获得 超越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收益 , 分享 中国 经济 增长的 成果 。 在 正常 市场 情况下 , 本 基金 力求 控制 基金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之间 的日 均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 超过 0.5% , 年化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7.75% 。 如因 指数 编制规 则调 整 或其他 因素 导致 跟踪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超 过上 述范 围, 基金 管理 人 应 采取 合理 措施避 免跟 踪 偏离度 、跟 踪误 差进 一步 扩大。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 小板和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权证、货币市 场工具、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 相关规 定 ) 。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90-95% ,其中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分股及 其 备选成分股的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8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53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符合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规 定。 ( 三)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为股 票指 数增 强型 基金, 以上 证 380 指 数为 基金投 资组 合跟 踪的 标的 指数。 本基 金以指 数化 分散 投资 为主 要投资 策略 , 在 此基 础上 进行适 度的 主动 增强 , 在 基本面 深入 研究 与数量 化投 资技 术的 结合 中 , 谋求 基金 投资 组合 在严 控跟踪 偏离 风险 与力 争获 得适度 超额 收 益之间 的最 佳匹 配。 当预期 成分 股发 生调 整和 成分股 发生 分红 、 配 股 、 增发等 行为 时 , 或因 基金 的申购 和赎 回等对 本基 金跟 踪基 准指 数的效 果可 能带 来影 响时 ,或因 某些 特殊 情况 导致 流动性 不足 时 , 或因其 他原 因导 致无 法有 效复制 和跟 踪基 准指 数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投 资组 合管理 进行 适 当变通 和调 整 , 并 辅之 以金 融衍生 产品 投资 管理 等 , 最 终使跟 踪误 差控 制在 限定 的范围 之 内 。 本基金 的投 资策 略包 括以 下几个 层面 :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为 股 票指 数增 强型 基金 , 采用 “被 动投 资为 主, 主 动增 强为 辅” 的投 资策略 。 为 实现有 效跟 踪并 力争 超越 标的指 数的 投资 目标 , 在 资产类 别配 置上 , 本 基金 投资于 股票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90-95% ,其 中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分股 及备 选成 分股 的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 的比例不低 于 80% ,其余基金资产可适当投资于 债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 证 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 定)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被动 投资 组合 采用 完全复 制的 方法 进行 组合 构建 , 按 照成 分股 在上 证 380 指数 成 分股权 重 分 散化 投资 于上 证 380 指数 成分 股 ; 主 动投 资组合 构建 主要 依据 对上 市 公司 宏观 和 微观 的 深入 研究 , 优 先在 上 证 380 指数 成分 股中 对行 业、 个 股进 行适 度超 配或 者 低配; 同时, 54 在公司 股票 池的 基础 上, 根据研 究员 的研 究成 果, 谨慎地 挑选 上 证 380 指数 成分股 以外 的股 票作为 增强 股票 库, 进入 基金股 票池 ,构 建主 动型 投资组 合。 (1) 构建被 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采用 完全 复制 基准 指数的 方法 , 按照 个股 在基 准指数 中的 权重 构建 指数 化股票 投 资组合 , 并 根据 基准 指数 成分股 及其 权重 的变 动而 进行相 应调 整。 当遇 到基 准指数 成分 股 调 整或 停 牌、 流动 性不 足等 其他市 场因 素而 无法 根据 指数权 重配置 某 成分 股时 , 本基 金将 首选 与该成 分股 行业 属性 一致 、 相关 性高 的其 他成 分股 进行替 代; 若成 分股 中缺 乏符合 要求 的替 代品种 ,本 基金 将在 成分 股之外 选择 行业 属性 一致 、相关 性高 且基 本面 优良 的替代 品种 。 (2) 构建增 强型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以指 数化 分散 投资 为主 , 基 于中 国证 券市 场作 为一个 新兴 市场 并非 完全 有效及 指 数编制 本身 的局 限性 , 在 严格控 制跟 踪误 差的 前提 下, 辅以 适度 的增强 型主 动管理 ; 其目 的 有二, 一是 为了 在跟 踪目 标指数 的基 础上 适度 获取 超额收 益; 二是 补偿 较高 的交易 成本 及其 他费用 。增 强投 资的 方法 包括: 1) 仓位调 整 在能够 明确 判断 市场 将经 历一段 长期 下跌 过程 时, 基金的 股票 投资 仓位 可进 行下调 , 股 票 资产 最低 可下 调到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0% 以 适度 规避市 场系 统性 风险 。 2) 基本面 优化 基本面 优化 提高 具备 以下 一项或 多项 特征 股票 的投 资权重 : ? 上市公 司基 本面 较好( 根据 财务指 标 等 判断) , 具 有鲜 明的竞 争优 势, 有持 续增 长能 力。 ? 中长期 估值 水平 明显 高于 目前估值 水 平, 在同 行业 中,股 票相 对估值 偏 低。 ? 其他特 殊个 股, 例如 预期 将纳入 指数 的个 股。


55 ? 包括一 级市 场新 股在 内的 具有重 大投 资机 会的 非成 分股。 将降低 具备 以下 一项 或多 项特征 股票 的投 资权 重: ? 基本面 较差 ,缺 乏核 心竞 争力, 经营 业绩 下滑 。 ? 中长期 估值 水平 明显 低于 目前估值 水 平, 在同 行业 中,股 票相 对估值 偏 高。 ? 短期内 股价 涨幅 过高 ,预 期短期 内股 价将 大幅 回调 。 ? 其他特 殊个 股, 例如 预期 将从指 数中 剔除 的个 股等 。 3) 个股优 选 本基金 将依 托于 本公 司投 研团队 的研 究成 果 , 精选 成分股 之外 的股 票作 为增 强股票 库 , 在合适 的时 机选 择增 强股 票库中 估值 合理 、 成 长明 确的品 种进 行适 量优 化配 置, 获 取超 额收 益。 另 外, 本基 金 也 可以 适当投 资一 级市 场申 购的 股票( 包括 新股 与增 发) 。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的目 的是 在保证 基金 资产 流动 性的 基础上 , 有 效利 用基 金资 产, 提 高基 金资产 的投 资收 益。 本基 金将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形势 和宏观 经济 政策 分析 , 预 测未来 的利 率趋 势, 并据 此积 极调 整债 券组 合的平 均久 期 ; 通 过 对 债券 市场收 益率 曲线 的期 限结 构进行 分析 , 预测收 益率 曲线 的变 化趋 势, 制 定组 合的 期限 结构 配置策 略 ; 通过 对不 同类 型债券 的信 用风 险、 流 动性、 税赋 水平 等 因素进 行分 析, 研究 同期 限的国 债、 金融 债、 央 票 、 企业 债、 公 司 债、短 期融 资券 之间 的利 差和变 化趋 势, 制定 债券 类属配 置策 略 。 4. 股 票组 合调 整策 略 本基金 为股 票指 数增 强型 基金 , 基 金所 构建 的指 数化 投资组 合将 根据 标的 指数 成分股 及 其权重 的变 动而 进行 相应 调整 。 同 时, 本基 金还 将 根据法 律法 规中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申购 赎 回变动 情况 、 成 分股 流动 性异常 、 成 分股 调整 及配 股、 分 红、 增发 等因 素变 化, 对 基金 投资 组合进 行适 时调 整 , 以 保证 基金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间的 高度 正相 关和 跟踪误 差最 小 56 化。 (1) 定期调整 本 基金所 构建 的指数 化投 资组合将 根据 所跟踪 的上 证 380 指数 对其成 分股的 调整而 进 行相应 的跟 踪调 整。 根据 标的指 数的 编制 规则 及调 整公告 , 基 金经 理在 指数 成分股 调整 生效 前, 分析 并确 定组合 调整 策略 , 并 报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批准 。 基金 经理通 过执 行批准 后的 组 合 调整策 略, 尽量 减少 成分 股变更 带来 的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 (2) 不定期 调整 若基金 投资 组合 表现 与指 数组合 表现 偏离 超过 基金 管理人 确定 的预 警水 平 , 基 金经理 将 根据市 场状 况及 个股 权重 偏离状 况, 制定 组合 调整 策略, 降低 组合 跟踪 偏离 度。 5. 跟 踪误 差控 制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跟 踪误 差 ” 和 “ 跟 踪偏 离度 ” 这 两个 指标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监控 与评估 。 其 中, 跟踪 误差 为核心 监控 指标 , 跟 踪偏 离度为 辅助 监控指 标 , 以 求控制 投资 组合相 对于 业 绩 比较基 准的 偏离 风险 。


(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上证 380 指 数收 益率× 95% + 银 行活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5% 。 上证 380 指数是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和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于 2010 年 11 月 29 日新 推出的 代 表上交 所中 小市 值成 长性 新兴蓝 筹股 指数 , 以 反映 传统蓝 筹股 之外 的一 批规 模适中 、 成 长性 好、 盈利 能力 强的 上市 公 司股票 的整 体表 现 。 该指数在 确 定 样 本 空 间 时 , 除 剔 除 上 证 180 指 数 样 本 股 外 , 还 剔 除 了 上市时 间不 足一 个季 度 的股票 、 暂停 上市 的股 票 、 经 营状 况异 常 或最近 财务 报告 严重 亏损 的股票 、 股 价波 动较 大市 场表现 明显 受到 操作 的股 票 , 以 及成立 5 年以上 且最 近五 年未 派发 现金红 利或 送股 的公 司 , 然 后按照 营业 收入 增长 率 、 净 资产收 益率 、 成交金 额和 总市 值的 综合 排名, 根据 行业 配比 原则 确定各 二级 行业 内上 市公 司家数 , 选 择排 57 名前 380 名 的公 司作 为上 证 380 指数 样本 股 。 上证 380 指 数以 2003 年 12 月 31 日为 基日 , 基点 为 1000 点;指 数样 本每半 年定 期调 整一 次, 实施时 间分 别为 每年 的 1 月和 7 月 的第 一个交 易日 。在 两次 定期 调整之 间, 若上 证 380 指 数样本 股进 入上 证 180 指 数,该 样本 立 即被调 出上 证 380 指数 , 并由该 调出 样本 同行 业排 名最靠 前的 样本 补足 。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 如基金变更投资比例 范 围, 或原 指数 供应商 变更 或停止 原指 数的 编制 及发 布, 或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 又 或市 场 推出代表性更强、投资者认同度更高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等) ,本基金 管理人 可 以 依据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根据 实际 情况 对业 绩比 较基准 进行 相 应调整 。 调整 业绩比 较基 准应经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调 整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股 票指 数增 强型 基金 , 属 于较 高预 期风 险 、 较高预 期收 益的 证券 投资 基金品 种, 其预期 风险 与收 益高 于混 合型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和 货币市 场基 金。 ( 六) 投资 决策 依据 、决 策 程序和 决策 调整 为了保 证整 个投 资组 合计 划的顺 利贯 彻实 施 , 本 基金 遵循以 下投 资决 策依 据以 及具体 的 决策程 序: 1. 投 资决 策依据 (1) 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标的指 数编 制 、 调 整等 相关 规定 ,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事先 制定的 指数 模拟 和跟 踪策 略 ; (3) 本基金 对宏 观经 济走 向、 产业发 展演 变及 上市 公司 基本面 进行 深入 分析 , 对 上市公 司未来 业绩 进行 预测 , 通 过一定 的价 值评 判标 准对 上市公 司的 投资 价值 进行 分析, 并在 此基 础上进 行增 强投 资。


58 2. 投 资决 策程 序 本基金 的投 资决 策机 制为 ,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 导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投资决 策委 员会定 期就 投资 管理 业务 的重大 问题 进行 讨论 。 基 金经理 、 行业 研究员 、 交 易员在 投资 管理 过程中 既密 切合 作, 又责 任明确 ,在 各自 职责 内按 照业务 程序 独立 工作 并合 理地相 互制 衡 。 具体的 投资 管理 程序 如下 : (1) 策略研 究员 、 行业研 究员 、 债 券研 究员 、 金 融工 程 研究员 各自 独立 完成 相应 的研究 报告, 为投 资策 略提 供依 据 。 (2) 金融工 程小 组利 用量 化模 型进行 指数 化投 资、 投资 组合优 化和 跟踪 误差 模拟 测算 , 在此基 础上 进行 投资 论证 , 做出 投资 建议 提交 给基 金经理 , 并 为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提 供资 产配 置的决 策依 据。 (3) 基金经 理根 据金 融工 程小 组提交 的指 数组 合优 化及 风险测 算的 结果 以及 投资 研究 部提交 的投 资建 议初 步决 定下一 阶段 的投 资组 合策 略,形 成资 产配 置提 案报 投资决 策委 员 会。 (4)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每月 召 开 投资策 略会 议, 决定 基金 的大类 资产 配置 比例 和股 票、 债 券的投 资重 点等 。 (5) 投资总 监每 周召 集投 资例 会, 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定 , 结 合市 场和 公司 基本面 的变化 ,决 定具 体的 投资 策略 。 (6)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决策 制定 相应 的指 数化投 资组 合投 资 和 优化 方案 , 对超出 基金 经理 权限 的投 资决策 须报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议 核准 。 (7) 基金经 理根 据经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批准 的基 金投 资组 合方案 ,向 交易 部下 达交 易指 令。 (8) 交易部 执行 基金 经理 的交 易指令 ,对 交易 情况 及时 反馈。


59 (9) 风险控 制部 门 负 责对 基金 组合的 跟踪 误差 和偏 离风 险进行 评估 , 定期 提交 组合 跟踪 误差归 因分 析报 告和 风险 监控报 告。 在跟 踪误 差超 过一定 范围 时, 通知 基金 经理和 相关 部门 及时进 行投 资组 合的 调整 。 (10) 风险控 制部门 根 据市 场变 化对投 资组 合计 划提 出风 险防范 措施 。 监察 稽核 部对 投资 的决策 和执 行过 程进 行日 常监督 。 3. 投 资决 策调 整 在正常 市场 情况 下 , 本 基金 力求控 制基 金净 值增 长率 与业绩 比较 基准 之间 的日 均跟 踪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 超 过 0.5% , 年化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7.75% 。 如因 指数 编制 规则调 整 或其他 因素 导致 跟踪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超 过上 述范 围, 基金 管理 人应 采取 合理 措施避 免 跟踪偏 离度 、跟 踪误 差进 一步扩 大。 ( 七)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 基金财 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保持 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循 以下 限制: (1) 本 基金投资于股票 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 为 90-95% ,其 中投资于标的指数 成 分股及其备选成分 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 8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其他 金融 工具的 投资 比例 符合 法律 法规和 监 管机构 的规 定。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但完 全按照 标的 指数 的构 成比 例进行 证券 投资 不受 此限 制。 (3)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得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本 基 金符合 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要 求的指 数化 投资 部分 不计 入该限 制 。 (4) 本基 金投 资权 证, 在任 何交易 日买 入的 总金 额, 不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60 值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 例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5)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 有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 规模 的 10% 。 (6)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7)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 受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9) 法律 法规 及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 八)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 九)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61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行 的股票 或者 债券; 6. 买 卖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行使股 东 及 债权 人 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 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 有关规 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 使股东 及债权人 权利,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 通过关联 交易为自 身、雇 员、授权 代理人或 任何存 在利害关 系的第三 人牟取 任何 不当利 益。


( 十一)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 行 融资 、融券 。 (十二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期 为 2015 年 7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 止。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77,317,453.54 89.23


62 其中: 股票 77,317,453.54 89.23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9,204,416.73 10.62 7 其他资 产 124,997.32 0.14 8 合计 86,646,867.59 100.00 2、报 告期 末 指 数投 资 按 行 业分类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3,055,111.00 3.56 C 制造业 31,912,206.32 37.20 D 电力、 热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 供应业 4,787,145.00 5.58 E 建筑业 5,516,750.00 6.43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0,678,353.00 12.45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1,225,814.22 13.09 H 住宿和 餐饮 业 227,280.00 0.26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 务业 1,431,948.00 1.67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2,904,470.00 3.39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52,646.00 0.18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219,912.00 0.26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170,560.00 0.2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2,067,667.00 2.41 合计 74,349,862.54 86.68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3 、报告 期 末积 极投资 按 行 业分类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63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1,788,369.00 2.08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 生产和 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519,300.00 0.6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 业 153,450.00 0.18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 技术服 务业 42,210.00 0.05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160,400.00 0.19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303,862.00 0.35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967,591.00 3.46 4 、 报 告期 末 指 数投 资 按 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655 豫园商 城 89,100 1,380,159.00 1.61 2 600009 上海机 场 46,400 1,286,208.00 1.50 3 600170 上海建 工 158,100 1,263,219.00 1.47 4 601021 春秋航 空 10,433 1,170,582.60 1.36 5 600820 隧道股 份 75,500 874,290.00 1.02 6 600200 江苏吴 中 44,400 717,060.00 0.84 7 600398 海澜之 家 50,900 716,672.00 0.84 8 601333 广深铁 路 158,400 670,032.00 0.78 9 600642 申能股 份 92,200 661,996.00 0.77 10 600635 大众公 用 88,750 654,975.00 0.76 5、 报 告期 末 积 极投 资按 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153 建发股 份 30,000 519,300.00 0.61 2 002407 多氟多 10,000 365,500.00 0.43


64 3 002241 歌尔声 学 13,000 307,450.00 0.36 4 600415 小商品 城 40,300 303,862.00 0.35 5 600873 梅花生 物 30,000 207,600.00 0.24 6、 报 告期 末按 券种 分类 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无 7、报 告期 末 按 市值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明细 :无 8、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报 告期内 未出 现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被 监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或者在 报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况 。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票 。 (3) 基金 的其 他资 产构 成























单位 :人 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7,792.2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579.73 5 应收申 购款 85,625.3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4,997.32 (4) 报告 期末 无处 于转 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本报 告期 内未 获得 因 股权分 置改 革被 动持 有的 权证, 无主 动投 资的 权证 。 (6) 本报 告期 末权 证持 有 情况: 无。 (7) 本报 告期 内及 本报 告 期末没 有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8) 本报 告 期 内基 金管 理 人运用 固有 资金 投资 本基 金的情 况 : 序号 交易方 式 交易日 期 交易份 额( 份) 交易金 额 ( 元) 适用费 率 1 申购 2015 年7 月8 日 973,172.50 1,700,000.00 0.80% 合计


973,172.50 1,700,000.00


9、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变动 单位 :份 报告期 期初 基金 份额 总额 37,007,093.75 报告期 期间 基金 总申 购份 额 52,947,893.80 减:报 告期 期间 基金 总赎 回 份额 38,737,784.86 报 告期 期间基 金拆 分变 动份 额( 份额减 少 以 "-"填 列) -


65 报告期 期末 基金 份额 总额 51,217,202.69 10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向 投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1 年 11 月 22 日 ,基 金合 同 生效以 来的 (截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的 投资 业绩 及同 期基 准的比 较如 下表 所示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1.11.22 —2015.9.30 77.19% 1.73% 52.72% 1.79% 24.47% -0.06%


66 十、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 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 基金财产 的管理、 运用或 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 的财产 和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 依法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 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 等原因 进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基 金财产的 债权不得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固有 财产的债 务相抵销 ;不同 基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制执 行。


67 十一、基 金 财 产的 估 值 (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提 供计 价依 据。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 对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果 估值 日无交易,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将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次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价 估值 ; ②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 等发行 未上 市的股票 ,按 估值日 在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③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估值 价格 进行 估值 ; ④ 非公 开发行 的且在 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 股票,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 估值 ,均 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但 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按本 项第(1) 68 -(2) 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1) 在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交易且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如果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2)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且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 的净价 估值 ; 如果估 值日 无交易 ,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3)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式 转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计 量。 (5)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6)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6)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综 合考虑 市场 成 交价、 市场 报价 、 流 动性、 收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形 成的 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 权 证估 值方 法: (1) 基金 持有 的权 证, 从持 有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 权日止 , 上 市交 易的 权证 按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69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 格 。 (2)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权证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 以 及停 止交 易 、 但 未行权 的权 证 ,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4)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3)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1) -(3)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 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因 ,双 方协 商解 决。 (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值 后, 将估 值结 果以 双方认 可的 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序 进行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签 章返 回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和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予以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 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及 时性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代销 机构 或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差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错 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损 方 ”) 按 下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 责任。 上 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算 差 错、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 水 70 平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克 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 差 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 若 差错 责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协 助义 务 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错 责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导 致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此 部分 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返还 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的行为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管 理人 追偿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的行 为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有 责任 的当 事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和 遭受 的 损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71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 责任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错 误达 到 或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 通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 会;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公 告 、 通报 基 金托 管 人并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 当发生 净 值 计 算错误 时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处 理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应由 基 金管理 人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 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的 责任 ,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款 进 行赔偿 :


①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与 本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 双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一 致时 , 按 基金 会计 责任方 的建 议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成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付;


② 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 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 公告, 而且 基金 托管人 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或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明 ,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损 失的 ,应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违约 责任 条款 的相关 约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③ 如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 算和 核对 , 尚 不能 达成一 致时 , 为 避免 不能 按时公 布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以基 金管理 人 的 计算结 果对 外公 布 ,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损 失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


④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信 息错 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申购 或赎 回金 额等) , 基金 托管人 在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后仍不 能发 现该 错误 , 进而 导致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引 起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3)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或由 于其 72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有通 行做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占 基金相当 比例的投 资品种 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 变,而 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将当 日的 净值 计算 结 果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依 据本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3) 项、 债券 估值 方法 的第(7) 项、 权证 估值方 法的 第(4) 项 进行 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证券交 易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有 关会计制 度变化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73 十 二 、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 一)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本 期利 润是 指基 金本 期已实 现收 益加 上本 期公 允价值 变动 收益 。 基金 本期 已实 现收益 指基 金本 期利 息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其他 收入( 不含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 扣 除相关 费 用后的 余额 。 期末可 供分 配利 润 , 采 用期 末资产 负债 表中 未分 配利 润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部分 的孰低 数。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基 金收益 分配采用 现金方 式或红利 再投资 方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 自行选择 收 益分配 方式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事 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的 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选择 红 利再投 资的 , 现金 红利 则按 除权日 经除 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 资; 2.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 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前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4. 基 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位基 金份额收 益分配 金额后不 能 低于面 值,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即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计算 截止 日; 5.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至 多 12 次; 每 次基 金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 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的 50% 。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 期末可供分 配 利润为 基准 计算 , 期末 可供 分配利 润以 期末 资产 负债 表中未 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中 已 实现收 益的 孰低 数为 准。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满三 个月 ,收益 可不 分配 ; 6.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 分 配原 则、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内 容。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与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 用


74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 益分配时 发生的银 行转账 等手续费 用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行 承担。如 果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75 十 三 、 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 8. 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9. 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1.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人 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0.2%÷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76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3. 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 需根 据与指 数所 有人 中证 指数 有限公 司签 署的 指数 使用 许可协 议 的约定 向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支付 指数 使用 费。 通常 情况下 , 指 数使 用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016 %(1.6 个 基点) 的年费 率计 提, 且收 取下 限为每 季人 民币 伍(5)万元( 即不足 5 万元 部分按 照 5 万元 收取) 。计 算方法 如下 : H=E× 0.016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计 提的 指数使 用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指数使 用费 从基 金合 同生 效日开 始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指数使 用费 的支 付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划付指 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 季初 10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 。 如果 指 数使用 费的 计算 方法和 费率 等发 生调 整, 本基金 将采 用调 整后 的方 法或费 率计 算指 数使 用费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按 照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的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进行公 告 。 此 项调整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4. 本 条第( 一) 款 第 3 至第 9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 议的规 定,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 目 本条第( 一) 款 约定 以外 的其 他费用 ,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等不 列入 基金费 用。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 管费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77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计 和 审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 金管理 人应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确 认。 ( 二) 基金 审计 1. 基 金管理 人聘请与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相独立 的、具有 从事证 券业务资 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师 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及 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2. 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 充足理 由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基金 管 理人应 在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后 2 日内 公告 。 3.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78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的 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公 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 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 基 金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告 、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及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


79 1.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 将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年 度 报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2.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3.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 露的 第二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 报 备应 当采用 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种 方 式。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 有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两日 内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件 ,包 括: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事 长、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 理和基 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80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2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2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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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 为股 票指 数增 强型 基金, 以上 证 380 指 数为 基金投 资组 合跟 踪的 标的 指数。 本基 金以指 数化 分散 投资 为主 要投资 策略 , 在 此基 础上 进行适 度的 主动 调整 , 在 基本面 深入 研究 与数量 化投 资技 术的 结合 中 , 谋求 基金 投资 组合 在严 控跟踪 偏离 风险 与力 争获 得适度 超额 收 益之间 的最 佳匹 配 。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险包 括投 资组合 的风 险 、 管理 风险 、 合 规性 风险 、 操 作风 险 以及其 他风 险。 ( 一)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风 险、 信用 风险 及流 动性风 险 1. 市 场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格 因受 到经济 因素 、 政治因 素 、 投资人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产生 波动 , 从 而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 险。 主 要的风 险因 素包 括: (1) 政策 风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 币政 策、 产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 金投 资的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率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 金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 收益 水平可 能会 受 到 利率变 化的 影响 。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 场前 景、 技术更 新、 新产品 研究 开发 等都 会导 致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 然基金 可以 通 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避 免。 (5) 购买 力风 险


8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 而 现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因 素而使 其 购买力 下降 ,从 而使 基金 的实际 收益 下降 。 (6) 汇率 风险 汇率的 变化 可能 对国 民经 济不同 部门 造成 不同 的影 响, 从而 导致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 司业绩 及其 股票 价格 。 (7)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的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单一 的久 期指标 并 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8) 再投 资风 险 市 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来 的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2. 流 动性 风险 基金的 流动 性风 险主 要表 现在两 方面 : 一是 基金 管理 人建仓 时或 为实 现收 益而 进行组 合 调整时 , 可 能由 于市 场流 动性相 对不 足而 无法 按预 期的价 格将 股票 或债 券买 进或卖 出; 二是 为应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 基 金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被迫 在不 适当 的价 格大量 抛售 股票 或债券 。两 者均 可能 使基 金净值 受到 不利 影响 。 3. 信 用风 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发生 交收 违约,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债 券之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 ( 二) 管理 风险 (1) 在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经 验、 判 断、 决 策、 技 能等 ,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因 素 的 变 化 也 会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平。 ( 三) 合规 性风 险 基金管 理或 运作 过程 中, 违反国 家法 律 、 法规 的规 定, 或者 基金 投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 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 四)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操作规 程等引致 的 风险,例如, 越权违 规 交 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 易 错误、IT 系统 84 故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 五)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本基金 为股 票指 数增强 型 基金, 属于 被动 投资 产品 。其特 定风 险主 要包 括: 1. 跟踪 误差 风险 跟踪误差 风 险是 指数 型基 金面临 的主 要风 险 , 跟 踪误 差度量 基金 投资 组合 收益 率与目 标 指数收 益率 的偏 离度 , 跟 踪误差 扩大 将造 成基 金投 资组合 偏 离 目标 指数 的风 险。 本 基金 的指 数 化 管 理 具 有较 强 的 专 业性 , 强 调 基 金单 位 净 值 增长 率 与 业 绩 衡量 基 准 增 长率 之 间 的 一致 性, 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资 产运作 过程 中有 科学 严密 的风险 控制 机制 和程 序, 以保障 基金 资产 不因个 股的 风险 管理 不当 而造成 资产 配置 失衡 ,对 一致性 表现 造成 威胁 。 以下因 素可 能使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率与 目标 指数 的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 由于本 基金 采用 增强 型指 数跟踪 方法 ,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 成分 股及各 成 分股 权重 与标 的指数 成分 股 权 重存 在差 异,使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收 益与标 的指 数收 益存 在偏 离。 ? 由于标 的指 数调 整 成 分股 或变更 编制 方法 , 使本 基金 在相应 的组 合调 整中 产生 跟踪 偏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 由于标 的指 数 成 分股 发生 配股 、 增 发等 行为 导致 成分 股 在标 的指 数中 的权 重发 生变 化,使 本基 金在 相应 的组 合调整 中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 ? 成分股 派发 现金 红利 、 新 股市值 配售 等导 致基 金收 益率偏 离标 的指 数收 益率 , 使基 金投资 组合 与标 的指 数产 生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 ? 由于基 金投 资过 程中 的证 券交易 成本 , 以 及 基 金费 用 的存 在, 使基 金投 资组 合与标 的指数 产生 跟踪 偏离 度与 跟踪误 差。 ? 其他因 素产 生的 偏离 。 如 因受到 最低 买入 股数 的限 制, 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个别 股票的 持有比 例与 标的 指数 中该 股票的 权重 可能 不完 全相 同; 因 缺乏 卖空、 对冲 机制 及其他 工具 造 成的指 数跟 踪成 本较 大; 因基金 申购 与赎 回带 来的 现金变 动, 由此 产生 跟踪 偏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2. 标 的指 数风 险 由于标 的指 数自 身的 特点 和编制 方法 的选 择, 导致 其表现 与总 体市 场表 现存 在差异 , 目 标指数 成分 股的 平均 回报 率与整 个股 票市 场的 平均 回报率 可能 存在 偏离 。


85 3. 标的 指 数变 更风 险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如出 现变更 目标 指数 的情 形, 本基金 将变 更目 标指 数。 基于原 目 标 指数的 投资 组合 将随 之调 整, 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将与新 的目 标指 数保 持一 致, 投 资者 须承 担此项 调整 带来 的风 险与 成本。 ( 六) 其他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行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86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金合 同涉及法 律法规 规定或本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 更基金合 同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应报 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备案, 并自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 如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 变动并属 于本基金 合同必 须遵照进 行修改的 情形, 或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改 不 涉 及 本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权 利 义 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或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在六个月 内没有 新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行 使请 求给付 报酬、 从基金 财产 中获得 补偿的 权利。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合同终 止,基金 管理人 应当按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的有 关规定组 织清算 组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 管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87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生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金 财产进 行 清 理和 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和 变现;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2)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 易席 位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88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内 容 摘 要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 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独立 管理 运用 基金 财产 ;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制订 、修 改并 公布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决 定本 基金 的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获得基 金 管理费 , 收取 认购费 、 申 购费 、 赎 回费 及其他 事先 核准或 公告 的合 理费 用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费用 ;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销 售基 金份 额; 6) 在本 合同 的有 效期 内,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合同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监 督。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中 国银 监会 , 以 及采 取其他 必要 措施 以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利 益; 7)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选 择适当 的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有权依 照代 销协 议和 有关 法律法 规 对基金 代销 机构 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8) 自行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或 选择 、更 换基 金注 册登记 代理 机构 ,办 理基 金注册 登 记业务 ,并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对 基金 注册 登记 代理 机构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的申 请; 10)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 券 ; 1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 订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 12) 按 照法 律法 规, 代表 基 金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 权利 , 代 表基 金行 使因 投 资于其 他 证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4)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5) 选 择、 更换 律师 、 审 计 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并确定 有 89 关费率 ; 16)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依法 申请 并募 集基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7)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 格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12)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5)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6)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 账 册、 报 表、 代 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 合同及 其他 相关资 料; 17) 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90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以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 人谋取 非法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 理 人 的指 令, 及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本合 同的约 定,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项 ; 11)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的 相关内 容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金 合 91 同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2) 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13)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 照法 律法 规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8) 因 过错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 , 应 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责 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19) 因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 人追偿 , 除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托管 人 不 承担 连带 责任 ; 20)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损害 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92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利 益的活 动 ;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7)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售 机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相 关交易 及业 务规 则;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4. 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各 方 的权利 义务 以本 基金 合同 为依据 ,不 因基 金账 户名 称而有 所 改变。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由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组 成。 2.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时,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变更 基 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 围或策 略; (7)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3.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 (2)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调低赎 回 费率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93 4. 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10日 内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出 书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 开。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代 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30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5.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30天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至 少载 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方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4)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5) 权益 登记 日;


94 (6) 如采 用通 讯表 决方 式, 还应载 明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 系人、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址 等 内 容 。 6. 开 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 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全部 有效凭 证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以上。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两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50% 以上 ; (4)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他 代表,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和授 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至少 应在25 个工作 日后) ,且 确定 有权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应保 持不变 。 7.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 内容 限为 本条 前述 第( 二) 款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 围内 的事 项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10%( 含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也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 时提 案应 当在大 会召 开日 至少35天 前提交 召集 人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的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 95 有人大 会召 开 日 30 天前 公 告。 3) 召集 人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交 的临 时提 案进 行审核 , 符合条 件的 应在 大会 召开 日30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行 审核 : a 、关 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 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时 间间隔 不少 于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8. 表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三分 之 二) 通过 。 2) 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50% 以上 通过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96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9.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为召 集人 授权 出席 大会的 代表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为召 集人 , 则监督 员由 基金托 管人 担任 ; 如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监督 员由基 金托 管 人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中 指定)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自 行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推 举 三名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如 果 大会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理 人对 大 会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 在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担任 召集 人的 情形 下 , 如 果在计 票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金 托管 人拒 不配 合的 , 则参加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进 行计 票。 10. 生 效与 公告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按 照 《 基金 法 》 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表决 通过 的事 项 , 召集人 应 当自通 过之 日起5日 内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97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2日 内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11.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原 则、执 行方 式 1. 收 益的 构成 基金本 期利 润是 指基 金本 期已实 现收 益加 上本 期公 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 基金 本期 已实现 收益 指 基金本 期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其他 收入( 不含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 扣 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 额 。 期末可 供分 配利 润, 采用 期末资 产负 债表 中未 分配 利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 现部分 的孰 低 数。 2. 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用 现金 方式或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自 行选 择收益 分 配方式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 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选择红 利再 投 资 的,现 金红 利则 按除 权日 经除权 后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2)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权 ; (3) 基金 当期 收 益 先弥 补前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低 于面值 ,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即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截 止日 ; (5)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至多12 次 ; 每 次基 金收益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期末 可供 分配利 润的50% 。 基金 的收 益分配 比例 以期 末可 供分 配利润 为基 准 计算 , 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以 期末资 产负 债表 中未 分配 利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 现收益 的孰 低 数为准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三个 月, 收益 可不 分配 ; (6)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的 时间 不超 过15个 工作 日; (7)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3.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 配原则 、 分 98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容 。 4.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与 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5. 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1)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 再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 时发 生的 银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 四)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 运 用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因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或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信 息披露 费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金 资产 的资 金汇 划费 用; (8) 基金 的指 数使 用费 (9) 按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年费 率计 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1.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99 (2)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0.2%÷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人 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3) 基金 的指 数使 用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 需根 据与指 数所 有人 中证 指数 有限公 司签 署的 指数 使用 许可 协议的 约定 向中 证指 数有 限公司 支付 指数 使用 费。 通常情 况下 , 指 数使 用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016 %(1.6 个基点) 的年 费率 计提 , 且 收取下 限为 每季 人民 币伍(5) 万元( 即 不足 5 万元 部分 按 照 5 万 元收取)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 0.016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计 提的 指数使 用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指数使 用费 从基 金合 同生 效日开 始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指数使 用费 的支 付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划付指 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季 初 10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 如 果指数 使用 费的计 算方 法和 费率 等 发 生调整 ,本 基金 将采 用调 整后的 方法 或费 率计 算指 数使用 费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按 照 《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的规 定在指 定媒 体进 行公 告。 此项调 整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4) 本条 第( 一)款第3 至第9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协 议的规 定,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本条第( 一) 款 约定 以外 的其 他费用 ,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等不 列入 基金费 用。 4. 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100 持有人 大会 。 ( 五) 基金 财产 的投 资方 向 和投资 限制 1. 投 资方 向 本基金 资产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包括 中 小板和 创业 板 ,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 权证 、货 币市 场工具 、资 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 相关规 定) 。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90-95% ,其中 投资 于 标 的指 数成 分股及 其 备选成 分股 的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80% ;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其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 2. 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90-95% , 其 中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 分股及 其备选成分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80% ;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的 规定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但完全 按 照标的 指数 的构 成比 例进 行证券 投资 不受 此限 制。 3) 本基金与由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本基 金符 合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要 求的 指数化 投资 部分 不计 入该 限制。 4) 本基金投资权证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 金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该 权证 的 10% 。 5)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 有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 规模 的 10% 。 6)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101 7)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40% 。 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 基金资 产净 值(2) 禁止 用本 基金财 产从 事以 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或 者 债券;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由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的 其 他活动 。 (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1.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 法 本基金 的基 金 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指以计 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余额 所得的 单位 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精 确到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股票 估值 方法 1)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果 估值 日无交 易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将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102 ① 首次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价估值 ; ②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 等发行 未上 市的股票 ,按 估值日 在交 易所挂 牌 的同一 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③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估 值价格 进行 估值 ; ④ 非公 开发行 的且在 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 股票,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在任何 情况下 ,基金 管 理人如采 用本 项第 1) -2) 小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 1) -2) 小项 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 债券 估值 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 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 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如果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2) 在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交易且 未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 净价估 值 ; 如 果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 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式 转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计 量。 5)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103 确定公 允价 值。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 在任何 情况下 ,基金 管 理人如采 用本项 第 1) -6) 小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 第 1) -6)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在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 价、 流 动性、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 券估值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3) 权 证 估值方法 1) 基金持 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 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 易的权证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证 的 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2) 首次发 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 因持有 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 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4) 在任何 情况下 ,基金 管 理人如采 用本项 第 1) -3) 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 第 1) - 3)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 其他 有价 证券 等资 产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因 ,双 方协 商解 决。 2.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 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104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 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 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2)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 动并 属于 本基 金合 同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 形, 或 者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或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 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 (2)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六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行 使请 求给付 报酬 、从 基金 财产 中获得 补偿 的 权利。 3.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组织 清算组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管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105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估 价 、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可 以依 法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3) 清算 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生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和 变现;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2)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对于基 金缴 存于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最低结 算备 付金 和交 易席 位保证 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106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15 年 以上。 ( 八) 争议 的处 理 1. 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 间因本 基金 合同 产生 的或 与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 好协商 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式 解决 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其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3.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 九)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107 十九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 理人 ”) 名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 门北大 街60 号首 钢国 际大 厦10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涛 成立时 间:2006 年5 月8日 批准设 立 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6]2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3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起设 立基 金、 基金 管理 及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2. 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1号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成立时 间:


1983 年10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 式: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柒佰 玖拾 壹亿 肆仟 柒 佰贰 拾贰 万叁 仟壹 佰玖拾 伍元 整 经营范 围: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结算; 办理 票据 贴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108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 二)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目 的、原 则和 解释 1. 依据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及其他 有关 法 律 法规 与《 中邮上 证380 指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 《 基金合 同》 ”) 订立 。 2. 目的 订立本 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中邮上 证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托管 人和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管理 人之 间在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投 资运 作、 净值计 算、 收 益分配 、 信 息披 露及 相互 监督等 相关 事宜 中的 权利 、 义务 及职 责,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3.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 协 议 。 4. 解释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本协 议的所 有术 语与 《基 金合 同》的 相应 术语 具有 相同 含义。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建立 相关 的 技术系 统,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拟 投资 的股 票库 、 债券 库、 标的指 数成 分股 库及 其备 选成分 股库 等各 投资 品种 的具体 范围 定期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化 , 对 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上 述投资 范围 对基 金的 投资 进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季 度末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当 季本 基金 投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库 及其备 选成 分股 库的 资产 比例是 否达 到 基金净 资产 的80% 的 风控 报告。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1)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90-95% , 其中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分 股及 其备选 成分 股的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80% ;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符合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规 定。


109 2)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但完 全按 照标的 指数 的构 成比 例进 行证券 投资 不受 此限 制。 3) 本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得 超过 该证券 的10% , 本基 金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要求 的指 数化投 资部 分不 计入 该限 制。 ( 基金 托管 人项下 义务 仅限 于监 管由 其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全 部基 金的 投资符 合上 述 比例限 制。) 4) 本基金 投资 权证 , 在 任何 交易日 买入 的总 金额 , 不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 金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该 权证 的10% 。 ( 基 金托 管人项 下义 务仅 限于 监管 由其担 任基 金 托管人 的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全部 基金 的投 资符 合上 述比例 限制 。) 5)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20% ;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合计 规 模的10% 。 ( 基 金托 管人 项下 义务仅 限于 监管 由其 担任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管 理人 所管理 全部 基 金的投 资符 合上 述比 例限 制。) 6)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申报 的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 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7) 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40% 。 8)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3) 为对基 金禁 止从 事的 关联 交易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名单 ; (4)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其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交 易对 手库 , 交易 对手 库由 银行间 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好 、 实力 雄厚 、 信 用 等级高 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应符 合交 易对 手库的 范围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进 行监 督;


(5) 基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 如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制 110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 具体 的交易 中 , 应 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 基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事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7)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 进行监 督。


①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应遵守 《关 于规范 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 行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等 流 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 定 。 ② 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 《上市公 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包 括由于 发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③ 在首 次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制定相关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控 制 等规章 制度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和 流动性 的需 要合 理安 排流 通受限 证券 的 投资比 例 , 并 在相关 制度 中明确 具体 比例 , 避 免基 金出现 流动 性风 险。 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 股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 供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资 料应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控 制情 况。 上述规 章制 度须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复 核。 3.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 一) 、( 二) 款的 监督 和核 查中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法律 法规的 规 定、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 的约定 ,应 及 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4.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 议的规 定, 应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 金合 同》 、本 协议 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时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5.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规定 时 111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 四)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1. 在 本协 议的 有效 期内 ,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 五)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 的合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外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2.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 金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规 定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定期 限 内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 以上( 含2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 师签字 方为 有效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本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在基金 托管 人处 为本 基金 开立的 112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设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4. 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以 基金 名义 在基 金托管 人认 可的 存款 银行 的指定 营业 网 点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 负责 该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 行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 基金 管理 人应 派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 在上 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 相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 账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并对 基金 托管 人给 予积 极配合 和 协 助 。 5. 基 金证 券账 户、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代 表本 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 本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 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 执 行 。 (4)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之 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的 ,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6.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 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113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 有关凭 证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在收 到合 同正 本后30日 内将一 份正 本 的原件 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有关 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重 大合 同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按 规定 各自 保管 至少15 年。 (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和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 的 价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开放 日 对基金 财产 估值 。估 值原 则应符 合《 基金 合同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结束 后计 算 得出当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 以 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对 净值 计算结 果进 行复 核, 并以 双方约 定的 方式 将复 核结 果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四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114 案的同 时并 及时 进行 公告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 处 理 。 6.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7.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8.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 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的保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名 册;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 对于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 3.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115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 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1. 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之间 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 与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 解决的 , 则 任 何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并 按其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有 约束 力。 3. 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 九)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 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2.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生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116 二 十 、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 市场 状况及 自身 服务能 力的 变化 , 有 权增 加、 修改 这些 服 务项目 。 ( 一) 注册 登记 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作 为注 册登 记机构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注 册登 记服 务 。 我 公司 配备了 安 全、 高 效、 完善 的电 脑及 通讯系 统, 能够 及时 、 准 确地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 理基金 账户 和基 金份额 的登 记、 基金 管理 、 基金 份额 托管 和转 托管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管 理、 权 益分 配时 红利 登 记和 派发 、基 金交 易份额 清算 、基 金非 交易 过户、 基金 交易 资金 的交 收等业 务。 ( 二) 红利 再投 资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若选 择红 利再投 资形 式进 行基 金收 益分配 ,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期分 配 所得现 金红 利将 按除 息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且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在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可 为投 资人 提供 定期 定额投 资服 务, 具体 实施 方法以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公 布的 业务 规则 为准。 ( 四) 网上 交易 服务


在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为 客 户提供 网上 交易 平台 。 通 过 网络通 讯技 术, 为客 户提 供 安 全、 高效的 基金 交易 服务 。


( 五) 客户 分级 服务





根 据客 户持 有基 金份 额, 划 分出 六个 级别, 根据 不同级 别客 户需 求给 予更 全面、 更优 质、 更个性 化的 服务 。 ( 六) 信息 查询 服务 客户可 以通 过自 动与 人工 两种查 询方 式及 时了 解公 司信息 、产 品信 息、 投资 资讯等 。 自动查 询: 我公 司开 通 24 小时自 动语 音服 务、 网上 查询服 务。 客户 可以 通过 拨打客 服 电话通 过自 动语 音进 行信 息查询 , 也可 以通 过网 站账 户查询 系统 及时 了解 账户 信息和 交易 信 息; 人工查询:客户可以 在工 作时间通过拨打客服 电话 直接与客服人员进行 业务 咨询或交 流, 也 可以 通过 语音 电话 留言、 网站 留言 、 客 服邮 箱的方 式和 我公 司取 得联 系, 公 司客 服人 员会在 最短 的时 间内 和您 联络, 竭诚 为您 服务 。


117 查询内 容包 括: 最新 活动 公告、 基金 产品 介绍 、公 司介绍 等公 司信 息; 基金 净值查 询 、 基金份 额查 询 、 基 金交 易确 认查询 、 基金 分红 查询 及基 金历史 交易 记录 等账 户及 交易信 息 等 。 ( 七) 主动 通知 服务


我公司 会根 据业 务开 展情 况, 通 过信 函、 电子 邮件、 短信、 电话 等方 式主 动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提供 各项 通知 服务 , 包括 公司 信息 、 产 品信 息、 交 易信 息、 投研 资料 及重要 信息 提示 等。 ( 八) 对账 单寄 送服 务 我公司 会根 据相 关规 则, 定期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对账 单邮 寄服 务。 ( 九) 信息 定制 服务


为进一 步提 升服 务品 质, 我公司 推出 服务 定制 业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客服热 线 、 公司网 站等 途径 , 按 照我 公 司服务 定制 规则 和定 制范 围, 定 制各 种资 讯, 公 司会 通过 EMAIL 、 短信、 信函 等多 渠道 发送 相关资 讯与 资料 。


( 十) 投诉 建议 受理


如果客 户对 我公 司提 供的 各种服 务感 到不 满或 有其 它需求 , 可拨 打投 诉电 话或 通过语 音 留言 、 客 服邮 箱、 网站 留 言等各 种方 式随 时向 我公 司提出 , 我公 司将及 时处 理客户 投诉 和建 议。 ( 十一) 客 户服 务中 心联 系 方式 1. 客 户服 务部 电话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0-1618 客户投 诉电 话:(010)58511618 2. 网 址:www.postfund.com.cn 3. 客 服信 箱:info@postfund.com.cn


118 二十一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事 项 名 称 披露日期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2011-09-20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2011-09-20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2011-09-20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1-09-20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2011-09-20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中邮 上 证 38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延长 募集 期的 公告 2011-10-29 中邮上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2011-11-2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加代销机构网上申购基金费率优惠的 公告


2011-12-2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申 购基金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1-12-2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加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申 购基金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1-12-2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网上 银行 等电 子渠 道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1-12-21 中邮基金旗下产品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1-12-2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 上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1-12-21 关于中 邮基 金旗 下产 品参 加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网上银 行、 手机 银 行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1-12-21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 回及 定期 定 额投资 业务 公告 2011-12-21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开 通农 业银 行定投 、 定 赎业 务 及参与 相关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1-12-21 关于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 开通 邮储银 行、 农业 银 行、国 泰君 安网 上交 易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1-12-29 中邮上 证 38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1 年 度最 后一个 自然 日净 值公告 2012-01-04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全部 基金 产品 参加 中信银 行、 平安 银 行定投 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2012-02-14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第 一次 分红 公告 2012-02-22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第 二次 分红 公告 2012-03-2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申 购基金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2-03-30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2 年第 1 季度报 告 2012-04-2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农业银行网上银行代 理销售 开放 式基 金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2-04-27


11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邮储银行手机银行基 金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2-04-27 关于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 开通 中国银 行、 交通 银 行、中 信银 行、 江苏 银行 网上交 易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2-06-28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半 年度 最后 一日净 值公 告 2012-07-0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产品延迟参加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手机 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2-07-04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2012-07-06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2 年第 2 季度报 告 2012-07-19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2 年半 年 度报告 2012-08-25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中投 证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2-09-0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2012-09-2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 行代理 销售 开放 式基 金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延期 的公 告 2012-09-28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2 年第 3 季度报 告 2012-10-2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银行申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2-11-29 关于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 开通 邮储银 行、 中信 银 行网上 交易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2-12-31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2 年第 2 号) 2013-01-04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2012 年 12 月 31 日资 产净 值公 告 2013-01-04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东方 证券 、 方 正证券 为代 销机 构 的公告 2013-01-12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2 年第 4 季度报 告 2013-01-2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数米基金销售公司网 上交易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3-03-0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数米基金销售公司为代销机构 的公告 2013-03-0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 行申购 基金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3-03-29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2 年年 度 报告 摘要 2013-03-30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2 年年 度 报告 2013-03-3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加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网上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3-04-0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加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基金电子交 易平台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3-04-1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代销 机构的 公告 2013-04-18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第 1 季度报 告 2013-04-20


120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 金 2013 年 6 月 30 日资 产净 值 公 告 2013-07-01 关于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 基金 开通 交通 银行网 上银 行、 手 机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3-07-02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2013-07-0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网上 交易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 2013-07-13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上 海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3-07-13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第 2 季度报 告 2013-07-17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半 年 度报告 2013-08-2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 、 上 海天 天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 万 银财 富 (北 京 ) 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 诺 亚正 行 (上 海)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问 有 限公司 、 上海 长量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网上 交易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3-08-29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万 银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 诺亚正 行 ( 上海 )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 上 海长量 基金 销售 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2013-08-29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诚浩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平安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国 海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民 生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2013-09-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3-10-0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深圳市新兰德证 券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 中 期时代 基金 销售 (北 京) 有限公 司网 上交 易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3-10-12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中期 时代 基金 销售 ( 北京 ) 有 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3-10-1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华融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网上 交易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3-10-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 机构的 公告 2013-10-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定投 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2013-10-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 机构的 公告 2013-10-25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第 3 季度报 告 2013-10-26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2014-01-03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第 4 季度报 告 2014-01-21 关于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一路财 富( 北京 )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网 上交 易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4-02-26


12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4-03-1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北京钱景财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网上 交易 申购费 率优 惠及 定投 申购 活动的 公告 2014-03-1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华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 开 源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网上 交易 申购 费率 优惠、 定投 申购 活 动的公 告 2014-03-27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开源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华安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2014-03-27 中邮上 证 380 指数 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年 度 报告 2014-03-2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 行申购 基金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4-03-3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 调整情 况的 公告 2014-04-0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浙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网上 交易 申购 费率 优惠及 定投 申购 活动 的公 告 2014-04-0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 机构的 公告 2014-04-0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估 值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2014-04-09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第 1 季度报 告 2014-04-19 关于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 基金 开通 交通 银行网 上银 行、 手 机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4-07-01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2014-07-03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第 2 季度报 告 2014-07-21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半 年 度报告 2014-08-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估 值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2014-09-0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估值 方法变 更的 公告 2014-10-1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 调整情 况的 公告 2014-10-24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第 3 季度报 告 2014-10-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数米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4-10-2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宜信普泽投资顾 问 (北 京) 有限 公司 、 北 京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网 上交 易申 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4-10-31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 北京 ) 有 限 公司、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2014-10-3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估 值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2014-11-04


12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 调整情 况的 公告 2014-11-2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网上 交易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的 公告 2014-11-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 机构的 公告 2014-11-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 调整情 况的 公告 2014-11-2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估 值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2014-12-11 中邮上 证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015-1-5 中邮上 证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第4 季度报 告 2015-1-2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及定 投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2-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数米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5-3-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齐鲁证券有限公 司网上 交易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5-3-14 关于中 邮基 金官 方微 信平 台上线 “ 中邮 上证 380 指数增 强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及 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5-3-24 中邮上 证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年 度 报告 2015-3-2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 行申购 基金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5-3-31 中邮上 证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1 季度报 告 2015-4-2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农业银行基金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5-29 中邮上 证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变 更公告 2015-6-4 中邮上 证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变 更公告 2015-6-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光大证券基金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6-1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基金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6-29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 金2015 年6 月30 日资 产净 值 公 告 2015-7-1 中邮上 证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2015-7-3 中邮上 证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2 季度报 告 2015-7-20 中邮上 证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半 年 度报告 2015-8-2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2015-9-2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5-10-1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申购金额 2015-10-24


123 下限的 公告 中邮上 证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3 季度报 告 2015-10-24 二十 二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住所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在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其 所提 供的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124 二十三 、 备 查 文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中邮 上证 380 指 数增 强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设 立的 文件 ; ( 二) 《中邮 上证 380 指 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三)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规 则》 ; ( 四) 《中邮 上证 380 指 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五) 《法 律意 见书 》 ; (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和公 司章 程; (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 批件 、 营业 执照 ;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 查阅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在 营 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2016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