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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惠利(000316)

中海惠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海惠利 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 金 管理 人: 中海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招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 【重 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3 年8 月13 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 〔2013 〕 1083 号文 核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 后, 每2 年为一分级运作 周期 。 分级运作周期内,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按照不同流动 性、预期收益 和预期风险 特征划分为惠利 A 份 额和惠利 B 份额两级份额, 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惠利A 份额和惠利 B 份额的份额配 比原则上不超过7:3。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 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 生的积极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 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其发 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 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是 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 长期风险 收益特征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 基金、混合 型基金。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分级运作周期 内, 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 惠利A 份额为较低预期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 基金份额,但在本基金资产出现 极端损失情况下,惠利A 份额仍可能面临无法 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 受损的风险 , 此时惠利B 份额剩余资产可能 为 0, 若惠利B 份额获得保本赔付差 额,将不再对惠利A 份额未获得的约定收益部 分进行补足 ;惠利B 份额为中等 预期风险、中等预期收益的基金份额 ,由于本基金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将优先 满足惠利A 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的分配,在本 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而仅能乃 至未能满足惠利A 份额的约定 收益与投资本金 的情况下,则惠利B 份额可能面 临投 资本金亏损 ,若在分级运作周期内惠利B 份额设置保本保障机制的,则惠 利B 份额将获得保本赔付差额,表现 为较低预 期风险、中等预期收益的基金份 额。 在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 基金管理人 仅针对惠利B 份额提供保本, 中国投 融 资担保有限公司 仅针 对惠利 B 份额 的保本提 供 保本保障 。投资人 投资于惠利 B 份额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惠利 B 份额在极端 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人购买惠利B 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 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 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 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 投资人 自行承担。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11 月 21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5 年 9 月30 日(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目录 一、 绪言 ........................................................... 2 二、 释义 ........................................................... 3 三、 基金管理人 .................................................... 11 四、 基金托管人 .................................................... 21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7 六、 基金份额的分 级 ................................................ 44 七、 基金的募集 .................................................... 53 八、 基金合同的生 效 ................................................ 59 九、 基金份额折算 .................................................. 61 十、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64 十一 、基金的投资 .................................................. 76 十二 、基金的业绩 .................................................. 85 十三 、基金的财产 .................................................. 86 十四 、基金资产的 估值 .............................................. 87 十五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94 十六 、基金费用与 税收 .............................................. 96 十七 、基金的会计 与 审计 ............................................ 99 十八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100 十九 、惠利 B 份额的保本 ........................................... 106 二十 、惠利 B 份额的保本保 障机制 ................................... 109 二十 一、分级运作 周期到期 ......................................... 119 二十 二、风险揭示 ................................................. 126 二十 三、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131 二十 四、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 133 二十 五、 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 150 二十 六、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 165 二十 七、其他应披 露的事项 ......................................... 168 二十 八、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 阅方式 ................................. 172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 二十 九、 备查文 件 ................................................ 173 附件 :中海惠利纯 债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保证 合同








(仅针对惠利B 份 额)............................................................... 174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 一 、 绪言 《中海惠利 纯债分级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 明书 ”或“本招募说 明书 ”)依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以及《中海 惠利纯债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或 “ 《基金合同》 ” )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海惠利 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本基金 ”)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投资 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 二 、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1、基金或本基金:指 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人:指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惠利 B 份额持 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 本基 金惠利B 份额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 融资担 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 为本基金 惠利B 份额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 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5、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惠利 B 份额 的某保本周期(第一个保 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6、基金合同:指《 中海惠利纯债 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 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 中海 惠利纯债 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 或本 招募说明书 : 指《 中海惠 利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指《 中海 惠利纯债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10、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1、 《基金法》 :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销售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运作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 15、 《指导意见》 : 指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指中国 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 指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7、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 中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 账户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 2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 期期限 34、 分级运作周期: 指本基金每 2 年为一个分 级运作周期。 第一个分级运作 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 个公历年后对 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 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的,则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该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后的各分级 运作周 期自本基金公告的分级运作周期 起始之日起至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 对应日的, 则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该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在 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35、分级运作周期 起始日: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其后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36、 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 分级运作周期届满 的最后一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则到期日为该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37、 运作模式: 本基金的运作模式为分级运作 模式 , 每2 年为一分级运作周 期,按运作周期滚动的方式运作 38、 基 金 份 额 分 级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每 个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划 分 为 惠利 A 份 额 、 惠利 B 份 额 两 级 份 额 , 两 者 的 份 额 配 比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7 ∶3 ; 两 级 份 额 在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内 封 闭 运 作 , 仅 在 开 放 日 开 放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39 、 惠利 A 份 额 : 指 中海 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之 惠利 A 份 额 。 惠利 A 份 额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获 取 约 定 收 益 ,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内 每 6 个 月 开 放 一 次 , 接 受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第 4 次 开 放 期 不 开 放 申 购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 只 开 放 赎 回 ) 40 、 惠利 B 份 额 : 指 中海 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之 惠利 B 份 额 。 本 基 金 在 扣 除 惠利 A 份 额 的 约 定 收 益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收 益 归 惠利 B 份 额 享 有 , 亏 损 以 惠利 B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为 限 由 惠利 B 份 额 承 担 ;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内 每 6 个 月 开 放 一 次 , 接 受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第 4 个 开 放 日 不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 41、惠利 A 份额 的开放期: 在分级运作周期 内, 惠利 A 份额自分级运作周 期起始日起每 6 个月开放一次 , 接 受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第 4 次 开 放 期 不 开 放 申 购 , 只 开 放 赎 回 ) ; 其中每个分级运作周期 内前3 个惠利 A 份额的开放期既开 放赎回也开放申购, 开放期为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 个月的对应日 (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 对应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 日) 及其前一个工作日, 其中该对应日的前一 个工作日为赎回开放日, 该对应日 为申购开放日;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的第4 个惠 利A 份额的开放期只开放赎回, 开 放日为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除惠利A 份额的开放期以外的时 间本基金不接受惠利A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42、 惠利 B 份额 的开放日: 在分级运作周期 内, 惠利B 份额 每6 个月开放 一次, 接 受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第 4 个 开 放 日 不 开 放 ) , 开放日为分级运作周期 起始日起每6 个月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 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 , 则 为该日之前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 的前一个工作日 , 但每个分级运作周期的第4 个惠利B 份额的开放日不开放申购和赎回。 惠 利B 份额的开放日与惠利 A 份额的 赎回开放日为同一日 43、惠利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折算:指分级运 作周期内 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起 每6 个月的对应 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则 为该 日之前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 ,惠利 A 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其 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44、惠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 指分级运作 周期到期日,惠利 B 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调整 为 1.000 元,其基金 份额 数按折算比例相应 增加或减少的行 为。若惠利B 份额发生保本偿付,则不进行基 金份额折算 45、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指 本 基 金 分 级 运作 周期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基 础 上 , 采 用 “ 虚 拟 清 算 ” 原 则 分 别 计 算 并 公 告 惠利 A 份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 额和惠利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其 中 , 惠利 A 份 额 、 惠 利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日 不 包 括 惠利 A 份 额 、 惠 利 B 份 额 的 开 放 日 ( 或 开 放 期 ) 及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日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是 对 两 级 基 金 份 额 价 值 的 一 个 估 算 , 并 不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获 得 的 实 际 价 值 46、惠利B 份额的保本周期:指 基金管理人为 惠利B 份额提供保本的期限。 本基金惠利B 份额的保本周期每 2 年为一个周 期, 保本周期与分级运作周期为同 一期间。 基金管理人将在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 保本周期起始日。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 保本周期即为惠利 B 份额的当期保 本周期 47、惠利B 份额的保本周期起始日:惠利 B 份 额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其后保本周期起始日以 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保本周期起 始日与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为同一日


48、 惠利B 份额的保本周期到期日 : 保本周期 届满的最后一日, 如该日为非 工作日, 则 为该日之前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 。 保本周期到期日与分级运作周期到期 日为同一日 49、 惠利B 份额的持有到期: 惠 利B 份额持有 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 其所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的惠利B 份额至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 行为 50、 持有 到期的惠利B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 根 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 惠 利B 份 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并持有 到期的 惠 利 B 份额与保本周期 到期日 惠 利 B 份 额净值的乘积


51、惠利B 份额的保本: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 期日,如 惠 利B 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惠利B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低 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 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惠利 B 份额 持有人 ;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 惠利B 份额持有人过渡 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 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惠利B 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 惠 利B 份 额的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该补足该差额 52、惠利B 份额的保本保障机制:依据《指导 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 定,基金管理人通过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由保证人为本基金 惠 利 B 份额的保 本提供不 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 证或者由保本 义务人为本基金 惠利B 份 额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 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以保证符合条 件的 惠利 B 份 额 持有人 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 以获 得保本金 额。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 融 资 担 保有 限 公司 作 为 保 证 人 , 为 本 基 金 惠 利 B 份 额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 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宜, 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 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 告 53、 保证: 保证人为本基金 惠 利B 份 额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 周期由保证人 为本基金 惠 利 B 份额保本提供的 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为 惠利B 份额 持有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惠利B 份额 的可 赎回金额低于其 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 个月 54、 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签订的 《 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仅针对惠利B 份额) 》 55、 保本赔付差额: 持有到期的 惠 利B 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低于保本金额的差 额部分 56、 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在 本基金的每一个分级运作周期 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就进入本基金的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事宜进行公告, 下一 分级运作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分级运作周期届满 并进入下一个分级运 作周期时,若 本基金惠 利 B 份额不符合保本 基 金存续条件 的, 则惠利B 份额不再设置保本保障机制; 若 本基金惠利B 份额符合保本基金存 续条件的,则惠利B 份额继续设置保本保障机 制 57、 保本周期到期后惠利B 份额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并且本基金管理 人选择分级运作模式时, 若本基金惠利B 份额 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 则惠 利B 份额不再设置保本保障机制; 若本基金惠利B 份额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 则惠利B 份额继续设置保本保障机制 58、 过渡期: 指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后的次日起至下一运作周期起始日前一工 作日的期间,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本基金的赎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 回以及 申购等事宜, 过渡期依次包括份额折算确认日、 惠利B 份额的开放期和惠 利A 份额的申购期三个阶段 59、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惠利B 份额的投资金额 : 惠利B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惠利B 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 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60、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惠利B 份额的投 资金额: 惠利B 份额持有人在 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 持有到期的惠 利 B 份额 持有人在过渡期截止 日所代表的资 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包括在过渡期内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转换入惠利B 份额,视为在过渡期内申购惠利 B 份额,下同) 61、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 期保 本周期并持有 到期的惠利 B 份额的 投资金 额: 惠利B 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的,其 惠利B 份额在过渡期截止日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62、 认购保本金额: 惠 利B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 惠 利B 份额的投资 金额


63、 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 惠利 B 份额持有人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 惠利 B 份 额的投资金额


64、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惠利B 份额 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惠利B 份额的投资金额 65、 保本金额: 认购保本金额、 过渡期申购 保 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6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67、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68、T+n 日: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作日(不包 含T 日) 6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7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71、 《业务规则》 : 指《 中海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 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7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 73、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74、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75、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76、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7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78、元:指人民币元 79、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8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8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的价值 8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8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84、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85、 不可抗力: 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 三 、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2905-2908 室及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2905-2908 室及30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日期:2004 年3 月18 日 法定代表人:黄鹏 总经理:黄鹏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中 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涉 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2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壹亿肆仟陆佰陆拾陆万陆仟柒佰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 营 联系人:兰嵘 联系电话:021-3842980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1.59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409 % 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00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黄晓峰先生, 董事。 中国人民大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现任中海信托股份有 限公司总裁、 党委书记。 历任湖北省计划管理 干部学院助教, 国家海洋局管理司 主任科员,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计划项目处、 经济评价处干部、 保险处保险主管, 中海石油有限公司税收保险岗、代理融资岗位经理、资金部副总监、代理总监、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2 总监,中海石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庞建先生, 董事。 中国 人民大学本科学历, 高级会计师。 现任中国海洋石油 总公司 (有限公司) 资金部总经理。 历任渤海 石油公司对外合作部计划财务部外 事会计, 渤海13/03合作区联管会财务专业代表,10/15 、11/19 、06/17合作区联 管会财务专业代表,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审计部干部, 中海会计审计公司第三业 务处干部、审计业务 三部经理(副处 级) ,中 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审 计部审计三处 处长、 项目审计经理、 审计监察部投资项目审计调查经理、 内审岗经理, 中国海 洋石油有限公司审计监察部总经理,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有限公司) 审计监察 部副总经理兼审计中心主任 ,中国海洋石油国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黄鹏先生, 董事。 复旦大学硕士。 现任中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中海 恒信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上海市新长宁 (集团) 有限公司销 售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行长秘书,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 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 投资管理部经理、 风控委员会委员, 中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兼营销中心总经理。 彭焰宝先生, 董事。 清华大学学士。 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历 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无锡证券)交易员、投资经理、投资部副总经理, 国联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部总经理,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期间曾 兼任中海优质成长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兼 风控总监 ,国 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 兼证券投资部总经理。 江志强先生, 董事。 东南大学硕士。 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历 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无锡证券) 上海 海伦路证券营业部交易员、 证券投 资部投资主管、 上海邯郸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无锡县前东街证券营 业部总经理、 无锡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 无锡华夏 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 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副总裁兼资产管理 部总 经理 。 TAY SOO MENG (郑树明)先生,董事。新加坡国籍。 新加坡国立大学 学士。 现 任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资 产 管 理 ( 香港 )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行 销 总 监 。 历 任 新 加 坡 Coopers & Lybrand 审计师,法 国兴业资产 管 理集团行政及财务 部门主管、 董事 总经理兼营运总监(亚 太区,日本除 外) 、董事 总经理兼 法国兴业资产 管理 新加坡 执行长 ,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场行销总监 。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3 陈道富先生, 独立董事。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 究所硕士。 现任国务院发展研 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曾任中关村证券公司总裁助理。 WEIDONG WANG (王卫东) 先生, 独立董事。 美 国国籍。 芝加哥大学博士。 现 任 美国德杰律师事 务所合伙人 。历任Sidley Austin( 盛德律师事务所)芝加哥总 部律师,北京大学国 家发展研究院 国际MBA项 目访问教授,北京德 恒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张军先生, 独立董事。 复旦大学博士。 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中国经 济研究中心主任、 复旦大学 “当代中国经济”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复旦发展研究 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 2、监事会成员 张悦女士, 监事长。 硕士, 高级会计师。 现任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副 书记、 总稽核兼 合规总监、 信托事务管理总部 总经理 。 历任北京石油 交易所 交易 部副经理, 中国海洋石油东海公司计财部会计、 企管部企业管理岗, 中海石油总 公司平湖生产项目计财部经理,中海石油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计财部 岗位 经理,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计划财务部经理 、稽核审计部经理。 Denis LEFRANC (陆云飞) 先生,监事。 法国 国籍。学士。现 任爱德蒙得洛 希尔 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 执行总监。 历任法国期货市场监管委员会审计师, 法国兴业银行法律顾问、 资本市场及资产管理法务部门副主管, 法国兴业资产管 理集团法遵主管及法律顾问,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 裁, 法国兴业 资产管理集团亚太区执行长,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北亚区副执行长 , 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副执行总监 。 康铁祥先生, 职工监事。 博士。 现任中海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风控稽核部 总经 理。 历任山东省招远市绣品厂财务科科员, 上 海浦发银行外汇业务部科员, 中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助理风控经理、 风控经理、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风控总监 。 张奇先生, 职工监事。 学士。 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历任沈阳联正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部经理 ,北京 致达赛都科技有限公司网络部经 理, 上海致 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支持部经理,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 息技术部工程师、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 、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 。 3、高级管理人员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4 黄鹏先生,总经理。复旦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历任上海市新长宁(集团) 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行长秘书, 中海信 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 投资管理部经理、 风控委员会委员。2007 年10月进入本公司工作, 曾任董事会秘书、 总 经理助理兼营销中心总经理,2011 年10月至今任本公司总经理,2013年2 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2013 年7月至今任中 海恒信 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宋宇先生, 常务副总经理。 复旦大学数理统计专业学士, 经济师。 历任无锡 市统计局秘书,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副经理、 发行调研部副经理、 办公 室主任、研究发展部 总经理。2004年3 月进入 本公司工作, 历任本 公司督察长 、 副总经理(期间2011 年1 月至2011 年10 月兼任本公司代理总经理 ,2014 年5 月至 2014 年10月兼任本公司代理督察长 ) ,2015年4月至今任本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 王莉女士, 督察长。 华东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 专业学士。 历任中银国际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 翻译,上海源 泰律师 事务 所律师助理。2006 年9 月进入本公 司工作, 历任 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经理、 监察 稽核部部门负责人、 督察长兼 监察 稽核部总经理兼信息 披露负责人。2015 年5月 至今任本公司督察长 兼信息披露负 责人。 4、基金经理 冯小波先生, 上海交通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 历任华泰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交易员,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交 易员、高级副理。2012 年8月进入本 公司工作 ,任职于投研中心。2012 年10 月至 今任中海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4 年4月至今任中海 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5月至 今任中海 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5 年5月 至今任中海惠 利纯债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2015 年8月至今任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 年11月21日生效,历任基金经理如下表: 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时间 陆成来 2013年11 月21日-2015 年5月25日 冯小波 2015年5 月26日-至今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5 黄鹏先生,主任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夏春晖先生, 委员。 现任中海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投研中心副总经理、 首席策 略分析师 、基金经理 。 许定晴女士, 委员。 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投资总监、 投资副总监、 基金经理。 江小震先生, 委员。 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益部 总经理、 基金经 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理 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权 利 或 者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6 2、基金管理人承诺 严格 遵守《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 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7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体系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 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 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2、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文化 (1)以最大程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己任。 (2)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3)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4)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5)制度建设是基础。 (6)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3、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 公司的各项 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 控手段和方 法,建立合理的内控 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财产、 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 学化的经营 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 本,提高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8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 司 的风 险控 制 组织 体系 至少 应 包括 以下 几个层 面 :一 、董 事 会负 责控 制 公司整体运营风险; 二、 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领导及政策决 定; 三、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业务风险进行日常管理; 四、 各职能部门负责对各自 业务活动中潜在的风险通过执行制度进行控制。 (1)董事会应充分 重视风险控制 。通过批准 公司的风险控制战略 、制度和 工作计划, 确保公司已具有了管理其面临的所有风险所需的必要系统、 运作制度 和控制环境, 并通过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风险控制工 作发挥更权威的监督作用。 董事会通过控制公司治理结构风险、 制定内部管理制 度、完善有关议事规则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达到对风险的最终控制。 (2)风险控制委员 会为公 司非常 设议事机构 ,负责对公司业务风 险控制进 行决策和协调,是公司日常风险控制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其具体职责主要有: 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 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的合法性、 合规 性, 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并界定相关人员的责任, 审议公司其他各项资 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 (3)督察长负责对 公司和基金的 内部控制和 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 督,对公 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 合理性、 有效性 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督促改进, 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监察稽核部是 公司管 理层对 各项经营管 理活动(包括风险管 理活动) 进行合规控制的职能部门。 其职责主要是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作中的遵规 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得到贯彻和 执行。 (5)公司各职能部 门是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措 施的具体执行单位, 应在公司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 操作流 程及风险控制规定,并督导部门员工严格执行。 5、监督机构的合规检查作用 公 司 日常 管理 中 的监 督机 构由 董 事会 审计 与合规 委 员会 、公 司 督察 长和 监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9 察稽核部组成, 其主要作用是对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 进行合规控制。 其中, 审 计与合规委员会通过定期审阅公司督察长工作报告和监察稽核报告, 检查公司合 规运作情况和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合规运作的监督工作, 从而加强董事会 对公司运作情况的监督; 督 察 长是 董事 会 常设 的执 行监 督 职能 的岗 位,负 责 对公 司的 内 部控 制和 管 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 合理性、 有效性和完 备程度进行检查并督促改进, 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 董事长和 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 察 稽核 部是 公 司管 理层 对各 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包 括风 险管 理 活动 )进 行 合规性检查的职能部门。 其职责主要是对公司 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作中的遵规守 法情况进行监督, 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得到贯彻和执 行。 6、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 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 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 和各个环节。 (3) 公司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立董 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严禁 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 法权益。 (4)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 的原则, 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 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 括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 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 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公司依据自身 经营特点设立 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严密有效 的内控防 线: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0 1)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细的岗 位说明书 和 业务流程,各岗位人 员在上岗 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 相互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 部监察稽核部 门独立于其 他部门,对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公司建立有效 的人力资源管 理制度,健 全激励约束机制,确 保公司人 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公司建立科学 严密的风险评 估体系,对 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 识别、评 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授权控制贯穿 于公司经营活 动的始终 , 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 构、明确 各部门职能与授权范围来完成; (9)公司建立完善 的资产分离制 度,基金财 产与公司资产、不同 基金的财 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 公司建立科学、 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投资和 交易、 交易和清算、 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 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 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公司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公司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 监察稽核部门,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1 四 、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 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 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 自成立以来, 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15 亿 A 股,4 月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 行了22 亿 H 股,9 月22 日在 香港联交所挂牌 交易 (股票代码:3968),10 月5 日行使H 股超额配售, 共发行了24.2 亿H 股。 截止,2015 年9 月30 日, 本集团 总资产5.2223 万亿元人民币, 高级法 下资本充 足率12.79%, 权重法下资本充足 率12.14%。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下设业务管理室、 产品管理室、 业务营运室、 稽核监察 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 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 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2 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 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 保险资金托管、 企业 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 “因势而变、 先您所想” 的托管理念和 “财富所托、 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 创“6S 托管银 行”品牌 体系,以“保护您的 业务、保护您 的财富” 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 服务和产品: 在业内率先推出 “网上 托管银行系统” 、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 “6 心 ” 托管服务标准, 首家发 布私募基 金绩效分析报告, 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 第一只FOF、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 划 、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 第一家 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 ”基金专户理 财、第 一家大小非解禁资 产、第一 单 TOT 保管 ,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三年发展, 招商银行资产 托管规模快速 壮大。2015 年招商银 行加大 高收益托管产品营销力度, 截止11 月末新增托 管公募开放式基金52 只, 新增首 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规模 940.37 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的不利形势, 托管费收入、 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新高, 实现 托管费收入 31.36 亿元, 同比增长 65.49% , 托管资产余额6.29 万亿元, 同比增长86.96% 。 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首 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 成功签约 “壹基金” 公益资金托管, 为我国公益慈善资金 监管、 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 该项目荣获2012 中国金融品牌 「金象奖」 “十大 公益项目”奖;四度蝉联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 本行董事、董 事长。 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 高级经济师。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招商局能源 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曾 任中国远洋运输 (集团) 总公司总裁助理、 总经济师、 副总裁, 招商局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 行董事。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3 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 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 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 本行副行长。 大学本科毕业, 副研究员。 1996 年 12 月加入本行, 历任杭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 杭州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南昌支 行行长,南昌分行行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 年 4 月 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大学 本科毕业, 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先后供职于 中国 农业银行黑龙江省 分行, 华商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深圳市 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 今, 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等职。 是国内首 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 专业从业经验。 在托管产品创新、 服务流程优 化、 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 域具有深入的研究 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累计托管 142 只开放式基 金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62,901.90 亿 元人民币。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形成科 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 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 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 体制的不断改进和 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 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 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4 制。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 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门, 对各岗位、 各业务室、 各分部、 各项业务中的风险 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 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 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覆 盖各项业务 过程和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室 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 内部控制的核 心是有效防 范各种风险,托管组 织体系的 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应当体现 “内 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 各室、各岗位 职责应当保 持相对独立,不同托 管资产之 间、 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 内部 控制的检查、 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 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 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 具有高度的 权威性,任何人不得 拥有不受 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 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适 应我行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 ,并能随 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 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 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 业务营运、稽 核监察 等相 关室,应当在制度上 和人员上 适当分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 部门业务网 和全行业务网分离, 以达到风险防 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 在全面控制 的基础上,关注重要 托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 在托管组织 体系、机构设置及权 责分配、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5 (9)成本效益原则 。内部控制应 当权衡托管 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 期效益, 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 设。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部 制定了《招商银行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基金 托管业务操作规程》 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 程、 会计核算、 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 制度化、 规范化运作。 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 托管业务正常运作, 切实维护托管 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 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 时、 准确、 有效地处理, 招商银行还制定了 《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 理办法》 ,并建立了 灾难备份中心, 各种业务 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 份中心进行备 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资 产托管部托 管项目审批、资金清 算与会计 核算双人双岗、 大额资金专人跟 踪、 凭证管理 、 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 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 )业 务信 息风 险 控制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采 用加 密方 式传 输 数据 。 数 据执行异地同步灾备, 同时, 每日实时对托管 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 托管业务数 据每日进行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 )客 户资 料风 险 控制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对 业务 办理 过程 中 形成 的 客 户资料, 视同会计资料保管。 客户资料不得泄露, 有关人员如需调用, 须经总经 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 )信 息技 术系 统 风险 控制 。招 商银 行对 信息 技 术系 统管 理实 行 双人 双 岗 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 办公网、 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 与外部业 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 保证信 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 )人 力资 源控 制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通过 建 立良 好的 企业 文 化和 员 工 培训、 激励机制、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 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 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6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对 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 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 整改的时 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 如 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 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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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27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2905-2908 室及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2905-2908 室及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电话:021-6841951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 周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免长途话费)或021-38789788 公司网址:www.zhfund.com (2)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 号 1 号楼F218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 号 1 号楼F218 负责人: 李想 电话:010-66493583 传真:010-66425292 联系人:邹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站:www.zhfund.com 2、代销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 系 人 : 杨 菲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联系电话: 021-38637673 传真电话: 021-50979507 联系人: 张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 www.bank.pingan.com (4)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施传荣 电话: (021 )38576666 传真: (021 )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 )962999 公司网站: www.srcb.com (5)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9 住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 号7-9 层 办公地址: 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 号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0 联系人:权唐、许梦园 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10)东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 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 号商旅 大厦18-21 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 工业园区翠园路181 号 商旅大厦18-21 层 法定代表人: 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11)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厦A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林生迎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1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 :www.newone.com.cn (12)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4008866338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1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 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4)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电话:0931-8784656 、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址 :www.hlzqgs.com (1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2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16)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 七路86 号23 层经纪业 务总部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1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 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17)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 行大厦20 楼 办公地址:广 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吴军


电话:0755-23838751 传真:0755-824850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 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邮编:830002 )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3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 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21)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4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2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 融广场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23)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 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业务联系电话:021-64339000-807 客服热线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公司网址 :www.cfsc.com.cn (2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 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 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25)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 号1 幢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5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 :www.fund123.cn (26)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27)上海长量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 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业务联系人: 郑茵华 联系电话:021-2069183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28)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 弄 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 号北 美广场B 座12 层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 徐诚





联系电话:021-38509639


客服电话:400-821 -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2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 大厦10 层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6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 吴卫东 联系电话:021-20835787 客服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3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 座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 朱玉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31)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盘古大 观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 座 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付少帅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059-8888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3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 号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区 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 www.ehowbuy.com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7 (3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 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东翼 7 层 727 室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刘宝文 联系电话:010-63130889-8369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8.jrj.com.cn (3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 号杭州电 子商务产业园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胡璇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35)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孟夏 联系电话:010-59539861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net (36)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 号 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 号中期大厦8 层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8 法定代表人: 姜新 联系人: 方艳美 联系电话:010-65807865 客服电话:010-65807865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37)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 号(锦昌大厦 )1 幢10 楼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 号(锦昌 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法定代表人: 陈峥 联系人: 周立枫 联系电话:0571-88337788 客服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38)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 号1807-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 号金外滩国际 广场19 楼 法定代表人: 张皛 联系人: 周丹 联系电话:021-33323999*8318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fund.bundtrade.com (39)中信期货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9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0)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 辽宁省大连 市沙河口 区星海中 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 市沙河口 区星海 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卓 联系人: 薛长平 联系电话:0411-88891212 客服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41)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 号华 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周志茹


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和4008-888-818 公司网址:http://www.hx168.com.cn (42)上海 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 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43)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 号 1 号楼16 层1603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0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 号 1 号楼16 层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张婷婷


联系电话:18510450202 传真:010-56580660 客服电话:4000681176 公司网址:www.jimufund.com (44)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 号国睿大厦 一号 楼B 区 4 楼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386 号文广 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 何庭宇 联系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021-22267995/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45)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 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12 号惠 恒集团二期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 陈勇军 联系电话:0755-83999907-806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13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46)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 号凯石大 厦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1 联系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电话:4000178000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47)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 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 际广场南塔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增加 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2905-2908 室及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 城中路68 号2905-2908 室及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总经理: 黄鹏 成立日期:2004 年3 月18 日 电话:021-3842980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 周琳 (三)担保人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2 名称: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 号金玉大 厦写字楼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 号金 玉大厦写字楼9 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成立日期:1993 年12 月4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500,000,000 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融资性担保业务: 贷款担保 、 票据承兑担保、 贸易融资担保、 项 目融资担保、 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债 券担保、 诉讼保全担保、 投标担保、 预付款担保、 工程履约担保、 尾付款如约偿 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 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以 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划、咨询;资产受托管理;经济信息咨询; 人员培训; 新技术、 新产品的开发、 生产和产 品销售; 仓储服务; 组织、 主办会 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 心19 楼 法定代表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3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 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经办会计师:薛竞、赵钰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六、基金份 额 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 的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惠利A份额、 惠利B份额两级份额, 所募集的基金资产 合并运作。 1、分级运作周期 基金合同生效 后, 每2 年为一个分级运作周期 , 按运作周期滚动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第一个分级 运作周期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至2个公历年 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 , 则分级 运作周期到期日为该日 之前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后的各分级运作周 期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分级 运作周期起始日起至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 不存在对应日, 则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 。 基金合同 中如无特别指明,分级运作周期即为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 例: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 年6月18日, 则本基金第1个运作周期的 运作期间为2013 年6月18 日至2015年6月18 日; 若本基金第2个运作 周期的起始日 为2015年7月16 日,则 本基金第2个 运作周期的 运作期间为2015 年7月16 日至2017 年7月14日(2017 年7月16 日为周日),以此类推。 2、基金份额配比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 惠利A份额、 惠利B份额的 份额配比将不超过7:3 。本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分 级运作周期内的 每一个工 作日,经登记机构确 认后的惠利A 份额、惠利B份额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 惠利A份额、 惠利B份额自分级 运作周期起始日起 每6 个 月 开放 一 次 赎 回 和 (或 ) 申 购 , 但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内第4 个开放期不开放惠利A份额的申购, 第4 个开放日不开放惠利B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除开放日(或开放期 )外,两级份额 在分级运 作周期内封闭运作 。 在惠利A份额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5 的单个开放期, 如果惠利A 份额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 惠利A份额、 惠利 B 份额在该次 开放期 后的份额配比可 能会出现 大于7:3的情形;如果 惠利A份额的 净赎回份额较多, 惠利A份额、 惠利B份额在该次开放期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 小于7:3的情形。 3、分级运作周期内 惠利A份额的运作 (1)收益率 惠利A份额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获 取约定收益 ,其收益率将在每个 分级运作 周期起始日及每个申 购开放日(最后1 个申购 开放日除外)设定一 次并公告。计 算公式为: 惠利A 份额的年约定收益率 (单利) =1 年期银 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税前) + 利差 利差的取值范围从0 (含)至2%( 含),由基 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前 或过渡期 前根据国内利率 市场情况确定并提前进行公告。 惠利 A 份额的年约 定收益率计算 按照四舍五 入的方法保留到以 百分比计算 的小数点后第2 位。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 金融机构人民币1 年 期 银 行 定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设 定 惠 利A 份额的首次年约定 收益 率, 该收益率适用于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含 ) 到第1个惠利A份额的申购开放日 (含)的时间段;在惠利A份额的每个申购开放日(最后1个申购开放日除外),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 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并执 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 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惠利A份额的年约定收益率, 该收益率即为惠利A份额接 下来6个月的年约定收益率, 适用于该申购开放 日 (不含) 到下个申购开放日 (含) 的时间段。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 或保证惠利A 份额的约定 应得收益,即如在本 基金资产 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惠利A份额仍 可能面临 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 益乃至投资本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6 金受损的风险。 例: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如果1年期银行 定期存款利率为3.00%, 利差 的取值为1.5%,则 惠利A份额的年收益率 (单利) 为: 惠利A份额的年收益率 (单 利)=3.00%+1.5% =4.50% (2)分级运作周期内惠利A份额的开放期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 惠利A 份额 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 个月开放一次 , 接 受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第 4 次 开 放 期 不 开 放 申 购 , 只 开 放 赎 回 ) ;其中每个 分级运作周期内前3 个惠利 A 份额的开放期既 开放赎回也开放申购, 开放期为每 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 个月的对应日 (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 不存在对应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及其前一个工作日, 其中该对 应日的前一个工作日为赎回开放日, 该对应日为申购开放日;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 的第4 个惠利 A 份额的开放期只开放赎回, 开 放日为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 在分 级运作周期内除惠利A 份额的开放期以外的时 间本基金不 接受惠利A 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申请。 例:如基金合同的生效日为2013年6月18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6 个月、 12 个月、18个月和24 个月的对日分 别为2013年12月18日(周三)、2014 年6月18 日 (周三) 、2014年12月18日 (周四) 、2015 年6月18日 (周四) , 则惠利A份额 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分别为2013年12月17日 (周二) 和2013 年12月18日 (周 三) 、2014年6月17日 (周二 ) 和2014 年6月18 日 (周三) 、2014 年12月17日 (周 三)和2014年12月18日 (周四)、2015 年6月18 日(周四),其中 第四个开放期 2015 年6月18日(周四)不开放惠利A份额的申购,只开放赎回。 (3)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分级运作周期内, 在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 个月的对日 (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则 为该日之前的最后 一个工 作日) , 惠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惠 利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惠利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与前3 个惠利A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7 份额的开放期内申购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与第4 个惠利 A 份额的赎回开放日 为同一个工作日。 惠利A 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 具 体见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 份额折算”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分级运作周期内 惠利B份额的运作 (1)剩余收益 本基金在扣除惠利A份额的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惠利B份额享有, 亏 损以惠利B份额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惠利B份额承担。 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 端损失情况下 ,惠利A份 额仍可能面临无法取 得约定应 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 损的风险,此 时惠利B 份额剩余资产可能为0 ,若惠利B份 额获得保本赔付差额,将不再对惠利A 份额未获得的约定收益部分进行补足 。 (2)分级运作周期内惠利B份额的开放日 分级运作周期内分级 运作周期起始日每6 个月 对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则 为该日之前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 的前一个工作日开 放一次, 接受投资人对惠利B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惠利B 份额的开放日与惠 利A 份额的赎回开放日为同一日。 但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的前一个工作日不开放申购 和赎回。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的前3 个惠利 A 份额和惠利B 份额的共同开放日, 如果对惠利A 份额的有效赎回申请、 惠 利B 份 额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后, 惠利A 份额的余额大于等于惠 利B 份额余 额的三分之七倍, 则惠利A 份额的 申购开放日不开放申购。 (3)基金份额折算 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 基金管理人将对 惠利B份额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惠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惠利B份额数按折算 比例相应增减。惠利B份额的基金份 额折算日 与分级运作周期到期 日为同一个工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8 作日。 若惠利B 份额发生保本偿付, 则不进行基金份 额折算。 惠利B 份额的基金份 额折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本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如下 :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合同生效后分级运作周期内, 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 惠利A份额 和惠 利B份额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分级运作周期内 开放日(或开 放期) 惠利A 份额和惠利B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分级运作周期内, 在惠利A 份额、 惠 利B 份额 的开放日 (或开放期) 及分级 运作周期到期日 计算惠利A 份额、惠利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截止惠利 A 份额的某一开放 日(T 日) ,设 a T 为自惠利 A 份额上一次申购开放日 (如T 日为第一次申购 开放日, 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 T 日的运作天数, T NV 为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aT F 为T 日惠 利A 份额 的份额余额, T b F 为 T 日惠利B 份额的份额余额, aT NAV 为 T 日惠利A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r 为在惠利A 份额上一次申购开 放日 (如T 日为第一次申购开放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9 日,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设定的惠利A 份额 的年约定收益率。 (1) 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 于 “1.000 ×T 日惠利 A 份额 的份额余额+T 日全部惠利A 份额约定收益之 和” ,则: 1.000 1 aT a r NAV T ?? ? ? ? ? ?? ?? 运 作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max ,0 T aT aT bT bT NV NAV F NAV F ?? ?? ? ?? ?? 上式关于 bT NAV 的计算过程中 aT NAV 以保留3 位小数的结果 参与计算。 “T 日全部惠利A 份额约定收益”计算公式如 下: T 日全部惠利A 份额约定收益= 1.000 aT a r FT ? ? ? 运 作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下同) 以上各式中,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惠利A 份额 上一次申购开放日次日 (如T 日为第一次申购开放日,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 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1.000 ×T 日惠利A 份额的份额 余额+T 日全部惠利A 份额约定收益之和 ”, 则:












































0 bT NAV ? 惠利A 份额、 惠 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 小 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2 年内, 设自惠利A 份额上一次 申购 开 放日和折算日起的运作天数为180 天, 基金运 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365 天, 基金 资产净值为 21 亿元,惠利 A 份额、惠利 B 份 额的份额余额分别为 14 亿份和 6 亿份,惠利 A 份额上一次开放日设定的惠利 A 份额年收益率为 4.50%。则惠利 A 份额、惠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惠利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50% 1.000 1 180 365 ?? ? ? ? ?? ?? =1.022 (元) 惠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1 14 1.022 6 ?? =1.115(元) aT T aT F NV NAV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0 3、分级运作周期内 非开放日(或开放期) 惠利 A 份额和惠利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分级运作周期内的非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的基础上, 采用 “虚拟清算” 原则分别计算 并公告惠利 A 份额和惠利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惠利A 份额、 惠 利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日不包括 惠利A 份额、 惠 利B 份额的开放日。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 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分级运作周期内, 在惠利A 份 额的非开放日 (T 日) , 设 a T 为自惠利A 份额上一次申购开放日次日(如 T 日之前惠利A 份额尚未进行开放, 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的运作天数, T NV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 值, aT F 为 T 日惠利 A 份额的份额余额, T b F 为 T 日惠利 B 份额的份额余额, aT NAV 为T 日惠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 为在惠利A 份额上一次申购开 放日 (如T 日之前惠 利A 份额尚未进行开放 , 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设定的惠利 A 份额的年收益率。 (1)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0 元×T 日惠利 A 份额的份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惠利 A 份额约定 收益之和” ,则: 1.000 1 aT a r NAV T ?? ? ? ? ? ?? ?? 运 作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max ,0 T aT aT bT bT NV NAV F NAV F ?? ?? ? ?? ?? 上式关于 bT NAV 的计算过程中 aT NAV 以保留3 位小数的结果 参与计算。 “T 日全部惠利A 份额约定收益”计算公式如 下: T 日全部惠利A 份额约定收益= 1.000 aT a r FT ? ? ? 运 作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下同) 以上各式中,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惠利A 份额 上一次申购开放日次日 (如T 日之前惠利A 份额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 下同。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1 (2) 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1.000 元×T 日惠利 A 份额的份 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惠利 A 份额约定收益之和 ” ,则: aT T aT F NV NAV ? 0 bT NAV ? 惠利 A 份额、惠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惠利A 份额和惠 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 在T+1 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例: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内, 设自 惠利A 份额上一次申购 开放日和折算 日起的运作天数为 90 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 365 天,基金资产净值为 21 亿元,惠利 A 份额、惠利 B 份额的份额余额分别为 14 亿份和 6 亿份,惠利 A 份额上一次开放日设定的 惠利 A 份额年收益率 为 4.50%。则惠利 A 份额、惠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如下: 惠利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4.50% 1.000 1 90 365 ?? ? ? ? ?? ?? =1.011(元) 惠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1 14 1.011 6 ?? =1.141(元) 4、过渡期内惠利A 份额和惠利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 净值计算 在过渡期内,惠利 A 份 额 不 再 获 取 约 定 收 益 , 两 级 份 额 同 涨 同 跌 、 各 负 盈 亏 。 T 日惠利A 份额净值=T 日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 券型基金资产净值× (T-1 日 惠利 A 份额资产净值/T-1 日中海惠利纯债分级 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 日惠利 A 份额数 T 日惠利B 份额净值=T 日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 券型基金资产净值× (T-1 日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2 惠利 B 份额资产净值/T-1 日中海惠利纯债分级 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 日惠利 B 份额数 过渡期内, 惠利A 份额 、 惠利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 后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3 七、 基金的 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并经中国证监会2013 年8月13日证监许 可[2013]1083 号文核准募集发售。 (二)基金 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基金合同生效 后,每2 年为一分级运作周期, 按运作周期滚动的方式运作。 在本基金的每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就进入本基金的下一 个分级运作周期事宜进行公告, 下一分级运作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 本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告为准。 运作周期到期后的次日起 (含) , 本基金将安排 不超过20 个工作日的过渡期。 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以及申购等事宜。 分级运作周期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流动性、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 特征划分为惠利A 份额和惠利 B 份额两级份额 , 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惠 利A 份额和惠利 B 份额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 过7:3 。 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 惠利A 份额 、 惠 利B 份额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 每6 个月开放一次 赎回和 (或 ) 申购 , 但分级 运作周期内第4 个开放期不开放惠 利A 份额的申购, 第4 个开放日不开放惠 利B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除开放日 (或 开放期)外,两级份额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 。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4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方式 和募集场所 惠利A 份额、 惠 利B 份额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 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 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 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可参与 惠利A份额 或惠利B份额 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 也可同时参与 惠利A份额和惠利B份额 的认购。基 金发售结束 后,基金管理人将以 惠利B份额 的 最终发售规模为基准, 按照不超过7:3的份额配置比例对 惠利A份额 的有效认购申 请进行确认 。 (六)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八)募集 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 亿 份,最低募 集金额为2 亿元人民币 。 本基金的发售规模上限为30 亿元 (不含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折算 的份额, 下同) , 其中, 惠利A 份额的发售规模 上限为21 亿元, 惠利B 份额 的发 售规模上限为9 亿元。 基金发售 结束后, 基金 管理人将以 惠利B 份额最终被确认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5 的发售规模为基准,在不超过7/3 倍惠利 B 份额 最终被确认的发售规模范围内, 对 惠利A 份额 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九)基金 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 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1、 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惠利 A 份额 和惠利 B 份额 初始面值均为1.00 元, 按 初始面值发售 。 2、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惠利A份额 不收取认购费。 惠利B 份额 认购采用 金额认购方式, 本基金对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 惠利B 份额 的养老金客户 等特定投资群 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 等特定投资 群体是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依法制定的 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包括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 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 他社会保险基金。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 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 养老账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 临时公告将其纳 入特定投 资群体范围, 并按 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惠利B 的 认购费率如下表: 单笔认购金 额 (M ) 费率 M<100 万元 0.6% 100万元≤M<300万元 0.4% 300万元≤M<500 万元 0.2% M≥500万元 1000 元/笔 养老金客户 等特定 投资群体 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中心认购 惠利 B 份额 的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6 认购费率见下表: 单笔认购金额 (M ) 费率 M<100 万元 0.24% 100万元≤M<300万元 0.12% 300万元≤M<500 万元 0.04% M≥500万元 1000 元/笔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惠利A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 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 点3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 惠利 A 份额 ,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 的利息为10 元,则其可得到的 惠利 A 份额计 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 +10)/1.00 =10,010.00 份 (2)惠利B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惠利B份额 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利息 )/ 基金份额初 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100,000 元认购惠利B 份额, 其适用的 认购费率为0.6%, 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 的利息为10 元, 则其可得到的 惠 利B 份额计算如下: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7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6%)=99,403.58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认购份额=(99,403.58+10)/1.00=99,413.58 份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 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 具 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 规则。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 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人 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募集期内,投资 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2)认购确认 对于T 日 (此处, 特指发售募 集期内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 在正常情况下, 基金登记机构将在T+1 日 (同 上) 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但 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 应以基金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人应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 主动查询申请的确认结果。 投 资 人 开 户和 认 购所 需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具 体 程 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认购数量 限制 (1)惠利A 份额的认购限制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8 惠利A 份额 在代销机构 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人民币1,000 元,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 额为人民币1,000 元; 本公司直销 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 元,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 额为人民币10,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 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惠利B 份额的认购限制 惠利B 份额在代销机构或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人 民币50,000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 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本公司直 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 元, 追加认购的 单笔最低认购 金额为人民币10,000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 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本基金对 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 和单个账户 认购 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进行限制。 (十一)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惠利A 份额、 惠利B 份额两类基金份额 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 生的利息将各自折算为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 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 应当存入专门 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 用。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9 八、基金合同 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 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 元人民币, 募集 人数 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 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 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 人 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 3、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 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0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1 九、基金份 额折算 (一)惠利A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 1、折算日 基金合同生效 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 , 惠利A 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 分级 运作周期起始日 每6 个月的 对应日 (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 或该公历年不存 在对 应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 惠利A 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与 前3 个惠利A 份额的开放期内申购开放日为 同一个工作日,与第4 个惠利 A 份额的赎回开 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2、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惠利A 份额所有份额。 3、折算频率 分级运作周期内每6个月折算一次。 4、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惠利A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调整 为1.000 元,折算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惠利A份额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惠利A份额的基金份 额折算公式如下: 惠利A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惠利A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1.000 惠利A份额经折算后 的份额数=折 算前惠利A份 额的份额数×惠利A 份额的折 算比例 惠利A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2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惠利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惠利A 份额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惠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 1、折算日 基金合同生效 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 , 惠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 分级 运作周期到期日 。若惠利B 份额发生保本偿付 ,则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惠利B 份额所有份额。 3、折算频率 分级运作周期内每2个公历年折算一次。 4、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惠利B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调整 为1.000 元,折算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惠利B份额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惠利B份额的基金份 额折算公式如下: 惠利B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惠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惠利B份额经折算后 的份额数=折 算前惠利B份 额的份额数×惠利B 份额的折 算比例 惠利B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 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若惠利B 份额发生保本偿付,则不进行基金份 额折算。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惠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惠利B 份额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3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 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 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4 十 、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 赎回 (一)基金合同生效后 分级运作周期内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 (或开放期) 及时间 惠利A 份额、 惠 利B 份额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 日起每6 个月开放一次,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和 (或) 申购, 但分级运作周期 内第4 个开放期不开放惠利 A 份额 的申购,第4 个开放日不开放惠利 B 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 惠利A 份额 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起每6 个月开放一次 , 接 受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第 4 次 开 放 期 不 开 放 申 购 , 只 开 放 赎 回 ) ;其中每个 分级运作周期内前3 个惠利 A 份额的开放期既 开放赎回也开放申购, 开放期为每 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 个月的对应日 (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 不存在对应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及其前一个工作日, 其中该对 应日的前一个工作日为赎回开放日, 该对应日为申购开放日;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 的第4 个惠利 A 份额的开放期只开放赎回, 开 放日为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 在分 级运作周期内除惠利A 份额的开放期以外的时 间本基金不接受惠利A 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惠利 B 份额每6 个月开放 一次, 接 受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第 4 个 开 放 日 不 开 放 ) ,开放日为分级运作 周期起始日起每 6 个月的对应日 (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则 为该日之前的最后 一个工 作日) 的前一个工作日 , 但每个分级运作周期的第4 个惠利 B 份额的开放日不开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5 放申购和赎回。 惠利B 份额的开放日与惠 利A 份额的赎回开放日为同一日。 在任 一分级运作周期的前3 个惠利 A 份额和惠利 B 份额的共同开放日, 如果对惠利A 份额的有效赎回申请 、惠利 B 份额 的有效申 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 认后,惠利 A 份额的余额大于等于惠利B 份额余额的三分之 七倍, 则惠利A 份额的申购开放日 不开放申购。 投资人在开放日 (或开放期) 办理 惠利A 份额 、惠利B 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惠利 A 份额赎回采用“未知价”原则,即惠利 A 份额的赎回价格以惠 利A 份额的赎回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进行计算; 惠利A 份额申购采用 “确 定 价”原则,即 惠利 A 份额 申购价格以 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惠利 B 份额 采用“未知价”原则 ,即 惠利 B 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 请当日惠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惠利 A 份额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 先后 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惠利B 份额赎回遵循 “后进先出” 的原则, 即对 惠利B 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 惠利B 份额进 行赎回处理时, 认购、 申购确认日 期在先的 惠利B 份额后赎回, 认购 、 申购确认 日期在后的 惠利B 份额先赎回, 以 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但若 本基金 依据 《基 金合同》 的约定不再设置保本保障 机制,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 惠利B 份额时 , 基金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 的原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6 则,即对该 惠利B 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 管的 惠利B 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 惠利B 份额 先赎回 , 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 惠利 B 份额 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 的赎回费率 ; (5)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 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 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4)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的惠利A 份额和惠利B 份 额的前3 个开放日提出的对于 惠利A 份额和惠利 B 份额的有效赎回申请全部 予以成交确认 (惠利B 份额第四个 开放日不开放申购和赎回)。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的惠利B 份额的前3 个开 放日提出的对于惠利B 份额的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7 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的前3 个赎回开放日, 如 果对惠利A 份额的有效赎回申 请、 惠利B 份额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 认后, 惠利A 份额的余额大于等于 惠利B 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 则惠 利A 份额 的申购开放日不开放申购, 并 按照 惠利A 的份额余额等于惠利 B 份额余额的三分 之七倍的原则, 对超出部分以现金 形式返还投资人。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的前3 个赎回开放日, 如 果对惠利A 份额的有效赎回申 请、 惠利B 份额的 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 认后, 惠利A 份额的余额小于惠利 B 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 则惠利 A 份额进入 申购开放日, 并对惠利A 份额分以 下两种情形进行处理: 1)在对惠利 A 份额的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惠利 A 的份额余额小于等 于惠利B 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 则对惠利A 份 额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2)在对惠利 A 份额的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惠利 A 的份额余额大于惠 利B 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 则对惠 利A 份额 的有效申购申请在经确认后的惠利 A 份额余额不超过7/3 倍惠 利B 的份额余额范 围内, 按当日申请比例进行成交确 认。 在任一分级 运作周 期的惠利 A 份 额的第四个 赎回开放日提出的 对于惠利 A 份额的有效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第四个申购开放日不开放申购申请; 惠 利B 份额第四个开放日不开放申购和赎回。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惠利A 份额的申购限制 惠利 A 份额在代销 机构或本公司 网上交易系 统的首次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 人民币10 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人民币10 元; 本公司直销网点的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8 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为人民币100,000 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 民币 10,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 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惠利B 份额的申购限制 惠利 B 份额在代销 机构或本公司 网上交易系 统的首次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 人民币50,000 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 额为人民币1000 元; 本公司直销 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 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 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惠利 A 份额或惠利 B 份额赎回,单 笔赎回不得少于1 份。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 户的惠利A 份额或惠利 B 份额余额少于 1 份的 ,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 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投资人可多次 申购,对单个 投资人累计 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 制。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惠利 A 份额的赎回价格以惠利 A 份额的 赎回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进行计算, 申购价格以 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惠利 B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惠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申购 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产。 惠利A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9 惠利B 份额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 本基金对 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惠利 B 份额 的养老金客户等特定 投资群体 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惠利B 份额 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单笔申购金额 (M ) 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万元≤M<300万元 0.5% 300万元≤M<500 万元 0.3% M≥500万元 1000 元/笔 养老金客户等特定 投资群体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中心申购惠利 B 份额的 申购费率见下表: 单笔申购金额 (M ) 费率 M<100 万元 0.32% 100万元≤M<300万元 0.15% 300万元≤M<500 万元 0.06% M≥500万元 1000 元/笔 (3)赎回费用由赎 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惠利A 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分级运作周期内 每6 个月为惠利 B 份额的一个 开放周期, 持有 期限为一 个开 放周期的, 惠利 B 份额的赎回费率为 2.0%;持有 二个开放周期的, 惠利 B 份额 的赎回费 率为 1%;持有三 个开放周期的, 惠利 B 份额 的赎回费 率为 0.5%; 持有 四 个开放周期的, 惠利B 份额的赎回费 为0。 对于认购或申购并持有到期的惠利 B 份额,赎回费都为0。赎回费归入 基金财产 的比例不低于50% 。 (4)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金 合同》的相 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0 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公告 。 (5)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背法 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 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并进行公告 。 7、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惠利A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开放日 惠利A 份额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 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例:在惠利 A 份额的 申购开放日(第 4 个申购 开放日除外)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 惠利A 份额 ,则其可得到的惠利A 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 =10,000 份 2)惠利B 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惠利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 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例:在惠利 B 份额的开放日 (第 4 个开放日除 外)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 户) 投资 100,000 元申购 惠利 B 份额 ,申购费率为 0.8%,申购当日惠利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0 元,则其可得到的惠利B 份额计算如下: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1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0.8% )=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20=97261.13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惠利A 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惠利A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惠利 A 份额的赎回 开放日赎回惠利 A 份额 10,000 份, 赎 回当日惠利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2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 ×1.022=10,220.00 元


2)惠利B 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惠利B 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惠利B 基金份 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惠利 B 份额的第 2 个开放日赎回惠利 B 份额 10,000 份, 赎回当日惠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且这些份额的持有期等于 2 个开放周期,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 ×1.050=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 ×1.00%=105.0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 -105.00=10,395.00 元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2 8、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 对惠利A 份额、 惠利 B 份额 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 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 为接受某笔或 某些申购申 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 现 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使基金 管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 (3) 、 (5)、( 6)项 暂 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9、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 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惠利 A 份额、惠利 B 份额 在单个开放日 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3 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 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若在惠利A份额的单个赎回开放日, 经过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 惠利A份额 的赎回申请(惠利A 份额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 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10% 时的情形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 额赎回;若在 惠利A份额及惠利B份额的共同开放日, 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 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 (惠利A份额、 惠利B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惠利B 份额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本基金 前一日基金 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10、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 申购或赎回情 况的,基金 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 登暂停公告1 次; 暂停结束 , 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4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过渡期内的申购与赎回 在本基金的每一个分级运作周期 到期 前, 基金管理人将就进入本基金的下一 个分级运作周期事宜进行公告, 下一分级运作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告为准。 若 本基 金惠利 B 份额不符 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的,则惠利 B 份额不再设置保本保障机制; 若本基金惠利B 份额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 则 惠利B 份额继续设置保本保障机制。 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届满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 进行过渡期操作。 本基金的过渡期为 分级 运作周期到期日次日起至下一 分级 运作 周期起始日前一工作日, 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 日。 过渡期包括份额折算确认日、 惠 利B 份额的开放期和惠利 A 份额的申购期三 个阶段。 过渡期内的申购与赎回的具体规则及相关事宜参见本 招募说明书 “ 第二十 部 分 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及基金管理人届时 公告。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5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6 十一、 基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 政府债券 、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券 、 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票据、 短 期融资券、 地方政府债、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等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经法律法规或 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 或增发新股, 但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 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等金融工具而产生的权证。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 本基金 应在其可交易 之日起的6 个月内卖出;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权 证, 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现金或到期日在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 。 (三)投资策略 1、固定收益品种的配置策略 (1)久期配置


本基金基于对宏观经济指标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 判断宏观经济所处的经 济周期, 由此预测利率变动的方向和趋势。 根据不同大类资产在宏 观经济周期的 属性, 即货币市场顺周期、 债券市场逆周期的 特点, 确定债券资产配置的基本方 向和特征;同时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分析,最终确定投资组合的久期配置。 (2)期限结构配置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形态,采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 对各期限段的风险收益情况进行评估,对收益率曲线各个期限的收益进行分析,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7 在子弹组合、杠铃组合和梯形组合中选择风险收益比最佳的配置方案。 子弹组合 ,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集中分布; 杠铃组合 ,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呈两极分布; 梯形组合 ,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在投资期内尽可能平均 分布。 (3)债券类别配置 在宏观分析和久期及期限结构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 种的信用风险、 市场流动性、 市场风险等因素 进行分析, 以其历史价格关系的数 量分析为依据, 同时兼顾其基本面分析, 综合 分析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 在 信用利差水平较高时 持有公司债(企 业债) 、 中小企业私募债、资 产支持证券等 信用品种, 在信用利差水平较低时持有国债、 央行票据等利率品种, 从而确定整 个债券组合中各类别债券投资比例。 2、个券的投资策略(可转换债券除外) 个券的选择应遵循如下原则: 相对价值原则: 同等风险中收益率较高的品 种, 同等收益率风险较低的品种。 流动性原则:其它条件类似,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品种。 (1)利率品种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债、 央行票据等利率品种的投资, 是在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 配置策略基础上, 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综合考虑组合的流动性, 通过采取 利差套利策略、相对价值策略等决定投资品种。 (2)信用品种的投资策略(中小企业私募债除外) 本基金对企业债、 公司债和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品种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 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自上而下投资策略指本基金在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 置策略基础上, 运用数量化分析方法对信用 品种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 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 对利差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 自下而上投资策略 指本基金运用行业和公司基本面研究方 法对债 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 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配置。 本基金将借助公司内部的行业及公司研究员的专业研究能力, 并综合参考外 部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对发债主体企业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 主要包括经营 历史、 行业地位、 竞争实力、 公司治理、 股东或 地方政府的实力以及支持力度等; 并结合债券的发行条款, 综合考虑信用等级、 期限、 流动性、 市场分割、 息票率、 税赋特点、 提前偿 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以确定信用品种的实际信用风险状况 及其信用利差水平, 投资于信用风险相对较低、 信用利差收益相对较大的优质品 种。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8 (3)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主要基于信用品种投资略, 在此基础上 重点分析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首先, 确定经济周期所处阶段, 研究 私募债发行人所处行业在经济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 以确定行业总体信 用风险的变动情况, 并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 规避具有潜在风险的行业; 其 次, 对私募债发行人的经营管理、 发展前景、 公司治理、 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综 合分析 ; 最后, 结合私募债的票面利率、 剩余期 限、 担保情况及发行规模等因素, 综合评价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配 置。 3、可转换债券 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相关特性, 其投资风险和收益介于债券和股票 之间。 在进行可转换债券筛选时, 本基金将首先对可转换债券自身的内在债券价 值(如票面利息、利 息补偿及无条件 回售价格 ) 、保护条款的适用 范围、流动性 等方面进行研究; 然后对可转换债券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 形成对基础 股票的价值评估; 最后将可转换债券自身的基本面评分和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 评 分结合在一起以确定投资的可转换债券品种。 4、其它交易策略 (1)杠杆放大策略 :即以组合现 有债券为基 础,利用回购等方式 融入低成 本资金, 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 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 操作方式。 (2)公司债跨市场 套利:公司债 将在银行间 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同 时挂牌, 根 据以往的经验, 两个市场的品种将出现差价套利交易的机会。 本基金将利用两 个市场相同公司债券交易价格的差异, 锁定其中的收益进行跨市场套利, 增加基 金资产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 于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9 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9)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本基金持有 单只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0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强调基金资产的稳 定增值, 为此, 本基金选取中证全债指数作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全债 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 行间债 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 跨市场 债券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1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 的基金 品种, 其风险 收 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分级运作周期内, 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 惠 利A 份额为较低预期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 基金份额 ; 惠利B 份额为中等预期 风险、 中等预期收益的基金份额。 若在分级运作周期内惠利B 份额设置保本保障 机制的,则惠利B 份额为较低预期风险、中等 预期收益的基金份额。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基金投资组 合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基 金 托 管 人招 商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 司 根据 基 金 合同 规 定 复 核了 本 报 告中 的 财 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为截至2015 年 9 月30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1、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截至2015 年 9 月30 日, 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资产净值为 645,289,706.64 元, 基金份额净值为1.222 元 , 累计基金份额净值为1.236 元。 其资产组合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1,095,632,577.34 95.57 其中:债券


1,095,632,577.34 95.57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19,568,815.45 1.71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2 7 其他资产


31,178,305.49 2.72 8 合计





1,146,379,698.28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为纯债基金,不进行股票投资 。 3、报告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 细 本基金为纯债基金,不进行股票投资。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432,864.00 0.0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0,126,000.00 4.6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0,126,000.00 4.67 4 企业债券 1,040,947,652.84 161.3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999,000.00 0.15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23,127,060.50 3.58 8 其他 - - 9 合计 1,095,632,577.34 169.79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22972 09 绵投控 736,380 74,963,484.00 11.62 2 122984 09 六城投 700,000 70,973,000.00 11.00 3 122954 PR 武进债 1,293,700 65,642,338.00 10.17 4 122875 10 红投02 597,590 62,221,070.80 9.64 5 1480115 14 攀国投 债 500,000 54,365,000.00 8.42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3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 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 期货交易。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 期货合约。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 期货交易。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 金投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发 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 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情况。 (2)本基金为纯债基金,不进行股票投资 。 (3)截至2015 年 9 月30 日,本基金的其他 资产项目构成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9,487.4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1,128,818.00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1,178,305.4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值(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比例(%) 1 113008 电气转债 3,016,450.00 0.47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4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为纯债基金,不进行股票投资。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基金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5 十二、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的 比 较 ( 截 止 日 期 2015 年 9 月 30 日)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01.01-2 014.12.31 12.85% 0.28% 10.82% 0.09% 2.03% 0.19% 2015.01.01-2 015.06.30 6.70% 0.11% 3.17% 0.09% 3.53% 0.02% 2015.07.01-2 015.09.30 2.52% 0.42% 2.57% 0.06% -0.05% 0.36% 自基金合同 生 效起至今 23.81% 0.27% 17.82% 0.09% 5.99% 0.18% 注: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11月21 日, 基金 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6 十三、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 的财产 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十 四、基金 资产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上市实 行净价交易 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 实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8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估值。如使用 的估值技 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 按成本估值。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 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债 券、资 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 上市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9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个 分级运作周期 内的非开放 日(或开放期) ,计算 基金资 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惠利A 份额 及惠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保留到 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并 按规定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个 分级运作周期 内的开放日 (或开放期) ,计算 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惠利A 份额 及惠利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保留到小数点 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并按规定 公告。 分级运作周期届满后的过渡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 额净值 、 惠利A 份额及惠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 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 小数 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 后分级运作周期内的非开放内 (或开放期)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 、惠利 A 份额和 惠利 B 份额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等 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 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分级 运作周期内的 开放日 (或开放 期) , 基金管理人还要将 惠利A 份额、 惠利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折算比例 (如 有) 等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过渡期内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 还需将 惠利 A 份额、 惠利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 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0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 (包括惠 利A 份额和惠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 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 生,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 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1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并根据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 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 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 (包括惠利A 份额和惠 利B 份 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 (包括惠利 A 份额和惠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包括惠利 A 份额和惠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 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2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 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由 于各自技术 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 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 律法规或者监 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重 大转变,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个 分级运作周期 内的非开放 日(或开放期) ,基 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采用 “虚拟清算” 原则计算 并公告惠利A 份额和惠利 B 份额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 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惠利 A 份额与惠利B 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 分级运作周期内的开放日 (或开放期) 以及分级运作周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3 期届满后的 过渡期内的每个工作 日, 基金管理人还要将 惠利A 份额、 惠利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4 十 五、基金 的收益 与 分配 (一)基金 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 利息 收入 、投 资 收益 、公 允价值 变 动收 益和 其 他收 入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 基金利 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 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至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基金未 分 配利 润与 未 分配 利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 内,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 后每个 分级运作周期 内, 本基金不 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中 应载 明截 止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 可供 分配 利 润、 基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益 分配 基 准日 (即 可供分 配 利润 计算 截 止日 )的 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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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95 基 金 收益 分配 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 账 或 其他 手续费 用 由投 资者 自 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十 六、基金 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7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 ,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7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 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 日,惠利 A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自 2013 年 12 月 4 日起,惠利 A 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惠 利B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惠利A 份额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惠利 A 份额基 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销 售服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惠利A 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惠利A 份额前一日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 值与惠利A 份额数的乘积 基金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后 ,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 销售机构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4、证券账户开户费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托管人在开户时先行垫付, 基金在证券账户开户一个月内 成立的,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 自基金账户开户一个月内由基 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扣划; 如基金账户开户一个月内产品未能成立, 由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基金托管人缴费通知后的5 个工作 日内支付给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8 1、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 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 须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日2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9 十 七、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各自 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 与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 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 管人。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0 十 八、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 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1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托 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3)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和惠利A 份额 、 惠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 考)净值 本基金分级运作周 期内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 惠利A 份额 、 惠利B 份额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以及惠利A 份额和惠利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2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在开始办理 惠利A 份额、 惠 利B 份额赎回 和 ( 或) 申购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 工作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 前一工 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惠利A 份额和惠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值 、 惠利A 份额和惠 利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 惠利A 份额和惠 利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 值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届满后的过渡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工作日次日 公告前一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及惠利A 份额 和惠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证投资 人 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 生效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3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经 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 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4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 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惠利A 份额的 约定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 (27)惠利A 份额、惠利 B 份额进行基金份额 折算; (28)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交易信息;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 惠利 A 份 额和惠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惠利A 份额和惠 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5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6 十 九 、惠利B 份额 的保本 (一)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惠利B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惠利B份额 与到期日惠利B份额 净值的乘积低于 其认购保 本金额,则基金管理 人应补足该差 额,并在保本周期到 期日后二十个工 作日内将 该差额支付给惠利B 份额持有人。 基金托管人对于保本赔付差额的计算及支付不承担复核义务。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 期后各保本周 期到期日, 如惠利B份额持有人 过渡期申 购、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并持 有到期的惠利B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 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 本金额、或从上 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的惠利B份额 的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 或保本义务人 应补足该差额 。 惠利B份额持有人在 保本周期内申 购,或在当 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赎回或转 换转 出的惠利B份额 或者发生《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 条款情形的, 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认购保本金额 为惠利 B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惠利 B 份额的投资金 额, 即惠利B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惠 利B 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及 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过渡期申购保本金 额 为惠利 B 份 额持有人过 渡期申购并持有到 期的惠利 B 份额的投资金额, 即惠利B 份额持有人在过渡 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惠利B 份额在过渡期截止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惠利B 份 额的保本金额 为惠利B 份额持 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惠利B 份额的投资金额, 即 惠利B 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 的惠利B 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 持有到期的,其惠利B 份额在过渡期截止日所 代表的资产净值。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认购或申购、 赎回的情况, 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定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若本基金惠利B份额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 则惠利B份额不再设置保本 保障机制 。


(二)保本周期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7 本基金惠利B 份额的保本周期每 2 年为一个周 期, 保本周期与分级运作周期 为同一期间。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 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 保本周期起始日。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 保本周期即为惠利 B 份额的当期保 本周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 日起至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 的, 则保本周期到期日为该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 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三)保本案例 若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惠利B 份额 (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 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认购费率为 0.6%。假定募集期间产生的 利息为 3 元, 则: 净认购金额=10,000/ (1+0.6%)=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9,940.36+3)/1.00 =9,943.36 份 1、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惠利B 份额净值为0.90 元。 认购保本金额=9,940.36+59.64 +3=10,003.00 元 可赎回金额=0.90×9,943.36=8,949.02 元 即:可赎回金额<认购保本金额 保本赔付差额=10,003.00-8,949.02=1053.98 元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该投资者赎 回惠利B 份额, 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认购保本 金额向该投资者支付10,003.00 元。 2、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惠利B 份额资产净值 为1.20 元。 认购保本金额=9,940.36+59.64 +3=10,003.00 元 可赎回金额=1.20×9,943.36=11,932.03 元 即:可赎回金额>认购保本金额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该投资者赎回惠利B 份额, 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可赎回金 额向该投资者支付11,932.03 元。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8 (四)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 1、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 惠利 B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 惠利B 份额。 2、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保本周期而言, 惠利 B 份额持有人在本 基金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 惠利B 份额、 惠利B 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 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惠利B 份额。 (五)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 惠利 B 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惠利B 份额与到期日 惠利B 份额净值 的乘积不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或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的 惠利B 份额的保本金额; 2、惠利 B 份额持有人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 但在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 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转出的 惠利 B 份额; 3、惠利B 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 换转入本基金的 惠利B 份额; 4、在惠利 B 份额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 情形;


5、 在惠利B 份额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 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 形式的净值减少; 6、因不可抗力的原 因导致基金投 资亏损,或 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保 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7、若惠利 B 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 产净值 总额超过保证人提供的当期保本 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当期保本周期保本额度的, 基金管理人按照约 定确认的可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之外的其他部分基金份额。 8、未经保证人书面 同意而修改《 基金合同》 条款,可能加重保证 人保证责 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的修改除外。 9、在保本周期内发 生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合并 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 情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9 二十、 惠利B 份额 的保本保 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 ,保障惠利B 份额持有人 利益,基金管理人通 过与保证 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 保本义务人签订 风险买断 合同,由保证人为本 基金惠利B份 额的保本提供不可撤 销的连带责任保 证或者由 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 惠利B份额承 担保本偿付责任, 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以保证符合条件的惠利 B 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保证。 (一)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1、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


名称: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 号金玉大 厦写字楼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 号金 玉大厦写字楼9 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成立日期:1993 年12 月4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500,000,000 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融资性担保业务: 贷款担保、 票据承兑担保、 贸易融资担保、 项 目融资担保、 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债 券担保、 诉讼保全担保、 投标担保、 预付款担保、 工程履约担保、 尾付款如约偿 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 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以 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及投资相关 的策划、咨询;资产受托管理;经济信息咨询; 人员培训; 新技术、 新产品的开发、 生产和产 品销售; 仓储服务; 组织、 主办会 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 公司(以下简 称“中投保 ” )的前身为中国经 济技术投 资担保有限公司, 是经国务院批准特例试办, 于1993 年12 月 4 日在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 中 投 保 由 财 政 部 和 原 国 家 经 贸 委 共 同 发 起 组 建 , 初 始 注 册 资 本 金 5 亿元,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0 2000 年中投保注册 资本增至 6.65 亿 元。2006 年,经国务院 批准,中投保 整体并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注册资本增至30 亿元。2010 年9 月2 日, 中投保 通过引进知名投资者的方式, 从国有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 变更为中外合资 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通过向投资人增发 注册资 本,将中投保的注册资本金增至 35.21 亿元,后经资本公积金转增,于 2012 年 8 月 6 日将注册资本金增至 45 亿元人民币。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47.20 建银国际金鼎投资(天津)有限公司 17.30 CITIC Capital Guaranty investments Limited 11.23 CDH Guardian (China) Limited 10.63 Tetrad Ventures Pte Ltd 7.68 金石投资有限公司 4.23 国投创新(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1.73 合 计 100 2014 年,公司获得中 诚信国际信用 评级有限 责任公司给予的金 融担保机构 长期主体信用等级AA+。 2015 年6 月末 , 中投保对外担保的在保余额为 1316.74 亿元。 截至2015 年 6 月, 中投保为29 只保本基金提供担保, 实际 基金担保责任金额合计270.66 亿 元人 民币。 (2)主债权 主债权为惠利B 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按照 《基金合同》 在本基金 惠利 B 份额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 向其支付该类份额保本赔付差额的 权利。主债权相对于基金管理人而言又称为“主债务”。 (3)保证范围 保证人为本基金惠 利 B 份额第一 个保本周期 的保本提供不可撤 销的连带责 任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范围为: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惠利 B 份额 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惠利B 份额与保本周 期到期日基金惠利B 份额净值的乘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1 积 (即 “可赎回金额” ) 低于 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 部分 (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 付差额) ,保证期限为惠利B 份额保本周期到 期日起六个月 。 (4)保证范围最高限额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确认的惠利 B 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2、第一个保本周期 后各保本周期 的 保证人或 保本义务人及其保本 保障范围 和额度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证人 或保本义务人以及保本保障 的额度, 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 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确定。 本基金第 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 本周期的保本保 障范围为 :惠利B份额持有人 过渡期申购 、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惠利B份额的保本金额。 (二)保证合同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担 保 人 为 本 基 金 惠 利B 份 额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保 障 签 署 《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保证 合同(仅针对惠利B份 额) 》 (以下 简称“保证合同” ) 。 担保人就本基 金的第一个 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 对惠利B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惠利B份 额所承担 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 不可撤销的连 带责任保证。 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 《保证合同》 为准。 如无特殊说明, 保本 周期均指第一个保本 周期。保证合同 中涉及惠 利B 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主要内容如 下: 1、主债权、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主债权为惠利 B 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在 本基金惠利 B 份额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 作日内向其支付该类份额保本赔付 差额的权利。主债权相对于基金管理人而言又称为“主债务”。 (2)本基金为惠利 B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惠利 B 份额提供的保本 金额 (即认购保本金额) 为: 惠 利B 份额持有 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惠利B 份额的 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3)担保人 承担保 证责任的 金额 即 保证范围 为 :在保本周期到期 日, 惠利 B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惠利B 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惠利B 份额净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2 值的乘积 (即 “可赎回金额” ) 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 部分 (该差额部分即为 保本赔付差额)。 (4)惠利 B 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 申购或转换转入,以及 在保本周期到 期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 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 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惠利B 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 (5)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惠利 B 份额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 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届满的最后一日。 本基金惠利 B 份额的保本 周期为 二年,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二个公 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 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 保本周期到期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 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 本基金惠利B 份额保本周期到期日 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惠利 B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惠利 B 份 额与 保本周期 到期日基金 惠利B 份额净值的乘 积 (即 “可赎回金额” ) 不低于 惠 利B 份额认购保本金额; (2)惠利 B 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 惠利 B 份 额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 该日)赎回或转换 转出的 惠利B 份额; (3)惠利B 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 转换转入的惠利B 份额; (4)在惠利 B 份额保本周期内发生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 止的情形; (5)在惠利 B 份额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 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3 (6)在惠利 B 份额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 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 原因导致基金 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 接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 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 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 担保人书 面同意修改《 基金合同》 条款,可能 加重担保 人保证责 任 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5、责任分担及 清偿程序 (1)惠利 B 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 担保人索偿的权利并 办理相关的手续( 包括但 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 《履行保证责 任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惠利 B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惠利 B 份 额的可赎回金 额低于认 购保本金额,基金管 理人未能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 基 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 个工作日内,向 担保 人发出书面《履 行保证责 任通知书》(应当载 明基金管理人 应向 惠利B 份额 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 赔付 差额 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 的金额 、 需担保 人支付的代偿金额以 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 指定 账 户 信息)。 (2)担保 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 工作日内, 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 代偿金额 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 管人处开立的 指定账 户中,由基金 管理人将该 代偿金额 支付给 惠利 B 份额 持有 人。 担保人将上述 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 人处开立的 指定 账户 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须对 惠利B 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 代偿金额 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 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惠利B 份额持有 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惠利 B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惠利 B 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 《基金合同》 及本 《保证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 务及保 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惠利 B 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 《基 金合同》第二十六 部分“争议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4 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约定, 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 支付事宜,但惠利B 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 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6、追偿权、 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 履行了 保证责任后, 即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 人为履行 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所载 明金额支付的实际 代偿款项、 惠利B 份额 持有 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 、 惠利 B 份额持有人通 过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 偿的金额及担 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 前 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 和自支付 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 生的律师费、 调查取证费、 通讯费、 诉讼费 、 保全费、 评估费、 拍卖费、 公证费、 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 自担保人履行 保证责任之 日起一个月内,向担 保人提交 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 还款方式, 并按担保人认 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 任支付 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 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 还款计划, 或未按还款计划履 行还款义务的, 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 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上述保证合同的全文详见基金合同的附件。 投资人购买惠利B 份额的行为视 为 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在本基金惠利B份额 第一个保本周 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第 一个保本 周期结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披露各保本周期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主要内 容及全文。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担保或担任保本 义务人的,与基金管 理人另行签署保 证合 同或 风险买断合同。惠利B份额持有人 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 保本周 期的行为视为同意和接受届时按 基金合同约定披露的有效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三)担保费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保 证 人为 本基 金惠 利B份 额提 供保 证收 取的 担保 费 不从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 。 担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5 保费的费率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协商确定。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保 证 人 协 商 确 定 的 担 保 费 的 年 费 率 为 2 ‰ 。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 前一日惠利B份额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前一日惠利 B 份额数 ×2‰/ 当年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 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 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按公式每日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 五个工作 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担保费可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影响保证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 担保能力 或偿付能力情形 的, 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通知 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 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应将 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提出处 理办法, 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持续监 督、 在确信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及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当确定保证人 或 保本 义 务人 丧 担 保 能 力 或 偿 付 能 力 的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决定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 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或终止基金合同、 或基金转型等事项进行审议。 基金 管理人应在接到保证 人 或保本义务 人上述通知 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上述情形。 (五)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和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 1、更换保证人 (1)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惠利 B 份额10% 以上的惠利B 份额持有人有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6 权提名新保证人, 被提名的新保证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证人的资质条件, 且同 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保证。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惠利B 份额持有人 , 就更换保证人的事项进行审 议并形成决议。 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约定 的程序规定, 但更换保证人的决议仅需经参加大会的惠利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表决通过。 ③核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证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④保证义务的承继: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证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与新保 证人签署保证合同, 并将该保证合 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新保证合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自新保证合同 生效之日起, 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 保证人承担。在新的保证人接任之前,原保证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⑤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人, 由更换后的保证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 此项保证人更 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 证人的有关资质情况、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本基金 变更保证人的,应当另行与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 2、更换保本义务人 (1)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惠利 B 份额10% 以上的惠利B 份额持有人有 权提名新保本义务人, 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的资 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惠利B 份额持有人 , 就更换保本义务人的事项进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7 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十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约定的程序规定, 但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仅需经参加大会的惠利 B 份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表决通过。 ③核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④保本义务的承继: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与 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 并将该风险买断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新风险买断合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 起生效。 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 原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本 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本义务人承担。在新的保本义 务人接任之前, 原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本责任。 ⑤公告:基金管理 人应自新风险 买断合同生效 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 告。 (2)当期保本周期 结束后,基金 管理人有权 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 的保本义 务人, 由更换后的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 此项保本义务 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 新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 本基金变更保本义务人的, 应当另行与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 3、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1)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保障机制 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惠利 B 份额10% 以上的惠利B 份额持有人有 权提名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 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或保证 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的资质条件, 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 保障。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惠利B 份额持有人 , 就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事项 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8 会” 约定的程序规定, 且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惠利 B 份额持 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表决通 过。 ③核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④保本保障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之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 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 风险买断合同 或与新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风 险买断 合同或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 备, 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在新的保本义务 人或保证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应继续承担保本保障义务。 ⑤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 合同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 (2)当期保本周期 结束后,基金 管理人有权 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 的保本保 障机制, 并另行确定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 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的有关资质 情况、新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本基金变更保 本保障机制的 ,应当另行 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 人签署保 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9 二十 一、分级 运作周 期到期 (一)分级 运作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在本基金 的每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就进入本基金的下一 个分级运作周期事宜进行公告, 下一分级运作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告为准。 分级运作周期届满并进入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时, 若 本基金惠利B 份额不符 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 则惠利B 份额不再设 置保本保障机制; 若本基金惠利B 份额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则惠利B 份额 继续设置保本保障机制。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对 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每两个分级运作周期间的过渡期 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后的次日起 (含 ) , 本基金将安排不超过20 个工作日的过 渡期。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以及申购等事宜。 1、过渡期内惠利A 份额、惠利 B 份额的份额 配比 在过渡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上限和两类份额配比进行规模控 制;其中,过渡期内惠利 A 份额、惠利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不超过 7∶3,两级基 金份额上限详见相关公告, 规模控制的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比例确认、 不进行 或提前终止某一类份额的过渡期申购、减少某一类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等。 2、过渡期的时间安排 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后的次日起 (含) , 本基金将安排不超过20 个工作日的过 渡 期, 过渡期依次包括份额折算确认日、 惠利 B 份额的开放期和惠利A 份额的申 购期三个阶段。 其中过渡期的第一个工作日为份额折算确认日, 登记机构及基金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20 管理人将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折算后的惠利 A 份额和惠利 B 份额的登记确 认, 份额折算确认日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自过渡期的第二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将进 入惠利B 份额的开放期,开放期的具体时间详 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惠利B 份额的开放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将以 惠利B 份额的开放期结束后的 惠利B 份额余额为基准, 决定是否开放惠 利A 份额的申购。 如果在惠利A 份额申 购期开始前, 惠利A 份额的份额 余额小 于7/3 倍的惠利B 份额开放期末的份额余 额, 则开放惠利A 份额的过渡期申购; 如果在惠利A 份额申购期开始前, 惠利A 份额的份额余额已经大于或等于7/3 倍的惠利 B 份额开放期末的份额余额, 则不 再开放惠利A 份额的过渡期申购, 并按惠 利A 份额和惠利B 份额两级份额配比不 超过 7:3 的原则,对全部惠利 A 份额按比例 进行确认,超出部分以现金形式返 还投资者。 过渡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本基金进入第二个分级运作周期。 本基金过 渡期内不开放惠利A 份额的赎回 (惠 利A 份额 的赎回只能在分级运作周期的赎回 开放日进行) 。 3、过渡期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原则 (1) 基金份额赎回、 申购均采用 “未知价” 原则, 即赎回、 申购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对应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份额根据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的原则,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 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的当 日的申购与赎 回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时间以内 撤销, 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 金管理人、 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4)惠利 A 份额在代销机构 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人民币 1,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本公司直 销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21 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 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 申 购金 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惠利B 份额的申购在代销机构 或本公司网上交 易系统 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 金额为人民币50,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 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本 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 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 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 元。各销售机构 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 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惠利A 份额 或惠利B 份额 赎回, 单笔赎回 不得少于100 份。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 惠利 A 份额 或惠利 B 份额 余额少于 10 份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 将 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 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 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过渡期申购的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过渡期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产。 惠利A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惠利B 份额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 本基金对 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惠利 B 份额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22 的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 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惠利B 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单笔申购金额 (M ) 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万元≤M<300万元 0.5% 300万元≤M<500 万元 0.3% M≥500万元 1000 元/笔 养老金客户等特定 投资群体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中心申购惠利 B 份额的 申购费率见下表: 单笔申购金额 (M ) 费率 M<100 万元 0.32% 100万元≤M<300万元 0.15% 300万元≤M<500 万元 0.06% M≥500万元 1000 元/笔 (2)在过渡期的 惠利 B 份额的开放期内进行惠利 B 份额的赎回,不收取赎 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情 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23 6、过渡期内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在过渡期内, 基金投资者必须在惠利B 份额的 开放期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 购和赎回申请,必须在惠利A 份额的申购期的 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时须按 销售机构规定 的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 回 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 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 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过渡期的惠利B 份额的开放期内, 对于惠 利B 份额赎回申请, 所有经确认有 效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过渡期的惠利B 份额的开放期内, 对于惠 利B 份额申购申请, 如果对惠利B 份额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惠利B 份额的份额余额大于惠利B 份额的 份额上限, 则在经确认后的惠利B 份额余额不 超过其份额上限的范围内, 对全部 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如果对惠利B 份额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 确认后, 惠利B 份额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其 份额上限, 则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 全部予以成交确认。惠利B 份额的具体份额上 限数额见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过渡期惠利 A 份额申购期内,对于惠利 A 份额申购申请,本基金以惠利 B 份额的份额余额为基准, 在不超过惠利B 份额 的份额余额范围的7/3 倍内对惠利 A 份额的申购进行份额限制。 在每一个工作日 , 如果对惠利A 份额的全部有效申 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惠利A 份额的份额余额大于7/3 倍的惠利B 份额的份额余额, 则按惠利A 份额和惠利 B 份额两级份额配比不 超过7:3 的原则, 对当日全部有效 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如果对惠利A 份额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后, 惠利A 份额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 于7/3 倍 的惠利B 份额的份额余额, 则对当 日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如果在惠利A 份额申购期开始前, 惠利A 份额的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24 份额余额已经大于或等于7/3 倍的惠利 B 份额 申购期末的份额余额, 则不再开放 惠利 A 份额的过渡期申购,并按惠利 A 份额和 惠利 B 份额两级份额配比不超过 7:3 的原则, 对全部惠利A 份额按比例进行确 认, 超出部分以现金形式返还投资 者。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惠利 A 份额、惠利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 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 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惠利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 过渡期内惠利A 份额不开放赎回, 惠利B 份额 的 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 。 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8、过渡期的基金运作安排 (1)过渡期内,基 金管理人停收 管理费,基 金托管人停收托管费 ,销售机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25 构停收销售服务费; (2)过渡期结束后的下一工作日为惠利 A 份额约定年收益率起算日,即第 二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26 二 十 二 、风 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投资组合主要由固定收益证券组成, 证券市 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 的各项宏观政策 ,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 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 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 的周期性变 化, 各行业和 证券市 场的收益 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主要投资于 上市公司的股票与 债券, 收益水平也会随 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市场 利率的波动会 导致证券市 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 变动,同 时影响上市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等,进而对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从而产生风险 。 4、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 膨胀,基金 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 收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并产生风险 。 5、信用风险 。信用 风险主要指信 用证券发行 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导致信用 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 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 可能会导 致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产生风险。 6、再投资风险。 再 投资获得的收 益又被称做 利息的利息,这一收 益取决于 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未 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 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 有以及 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 断, 或者由于基金数量模型设计不当或实施差错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偏离业绩基准 的风险。 对主要业务人员 (如基金经理) 的依赖也可能产生管理风险。 本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27 等方面不完善,也构成了本基金的管理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惠利A 份额的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惠利A 份额自 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 6 个月开放 一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在 赎回 开放日赎回惠利A 份额,在非开放日,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不能赎回惠利 A 份额而出现流动性风险。 另外, 因不可抗力等 原因, 惠利 A 份额的开放日可能延 后,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按期赎回而出现风险。 (2)利率风险 在惠利A 份额的每次申购 开放日, 本基金将根 据届时执行的1 年期银行定期 存款基准利率设定惠利A 份额的年约定 收益率 。 如果 申购开放日利率下调, 惠利 A 份额的年收益率将相应向下进行调整;如果在非开放日出现利率上调,惠利 A 份额的年收益率并不会立即进行相应调整, 而是等到下一个 申购 开放日再根据实 际情况做出调整,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开放日的赎回风险 分级运作周期内, 在惠利A 份额的 第四次赎回 开放日, 惠利A 份额将同时进 行基金份额折算, 惠利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调整为1.000 元, 并相应对惠 利A 份额的份额数进行增减。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惠 利A 份额时, 可能出现所提交申请不能全部赎回的风险。 (4)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28 惠利A 份额具有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但是, 本基金为惠利A 份额 设置的收益率并非保证收益,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惠利A 的约定应得收 益, 在极端情况下, 如果基金在短期内发生大 幅度的投资亏损, 惠利 A 份额可能 不能获得 约定 收益甚至可能面临投资 本金 受损的风险 , 此时惠利B 份额剩余资产 可能为0, 若惠利 B 份额获得保本赔付差额, 将不再对惠利A 份额未获得的约定 收益部分进行补足。 在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 基金管理人仅针对惠利B 份额提供 保本,中国投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仅针对惠利B 份额的保本提供保本保障。 2、惠利B 份额的特有风险 (1)杠杆机制风险 在运作周期内, 本基金在扣除惠利A 份额的约 定收益分配后的全部剩余收益 将归惠利B 份额享有, 亏损以惠 利B 份额的资 产净值为限由惠利B 份额承担, 因 此, 惠利B 份额在可能获取放大的基金资产增 值收益预期的同时, 也将以 惠利B 自身净值为限承担基金投资的全部亏损且优先分配惠利A 份额的约定收益和本 金, 极端情况下, 惠利 B 份额可能遭受全部的 投资损失 , 若惠利B 份额符合保本 条件并获得保本赔付差额,将不再对惠利A 份 额未获得的约定收益部分进行补 足。 (2)利率风险 在惠利A 份额的每次申购 开放日, 本基金将根 据届时执行的1 年期银行存款 利率重新设定惠利A 份额的年收益率, 如果届 时的利率上调, 惠利A 份额的年收 益率将相应向上做出调整, 惠利B 份额的资产 分配份额将减少, 从而出现利率风 险。 (3)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本基金的惠利A 份额、惠利 B 份额的份额配比 原则上不超过7:3,由于惠利 A 份额、 惠利 B 份额将独立发售, 两级份额在 基金募集设立时的具体份额配比可 能低于7:3, 存在不确定性; 本基金成立后, 惠利A 份额、 惠 利B 份额在分级 运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29 作周期内每6 个月开放一次。 由于惠 利A 份额 、 惠利B 份额每次开放后的基金份 额是不确定的, 在惠利A 份额、 惠 利B 份额每 次开放结束后, 惠利A 份额、 惠利 B 份额的份额配比可能发生变化。 两级份额配比的不确定性及其变化将引起份额 配比变化风险。 (4)杠杆率变动风险 惠利B 份额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预期的特 性, 由于惠利 B 份额内含杠杆 机制, 基金资产净值的波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惠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波动上,但是,惠利B 份额的预期收益杠杆 率并不是固定的,取决于惠利A 份额和惠利B 份额的资产净值比, 惠利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越高, 杠杆率越低, 收益放大效应越弱,从而产生杠杆率变动 风险。 (5)担保 风险


本基金在引入保本保障机制下也会因下列情况 的发生而导致保本周期到期 日不能偿付惠利B 份额的本金, 由此产生担保 风险。 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在 保本期内本基金更换管理人, 而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或发生不可抗 力事件, 导致本基金亏损或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 或在保本期内保证人因经 营风险丧失保证能力或保本期到期日保证人的资产状况、 财务状况以及偿付能力 发生不利变化而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等。 (6)不适用保本条款的风险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如发生 《基金合同》 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投资者持有 到期的 惠利B 份额亦存在无法收回 本金的可能性。 (7)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惠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如果不再设置保本保障 机制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3、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 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 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发行方式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30 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因此,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 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 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31 二十 三、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32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将优先满足惠利A 份额的本金 及约定收益分配, 剩余部分 (如有) 由惠 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 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二十 四、基 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 惠利A 份额、 惠 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份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在各自份额类别内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 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34 4)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款 项及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 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 损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 规定监督基 金托管人,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 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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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135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惠利A 份额和惠 利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以及 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36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 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37 金募集期结 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对 惠利B 份额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承担保本义务;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 3)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 则,为基金开 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 易资金清 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38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除《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惠利 A 份 额和惠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 及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 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39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 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 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惠利A 份额、 惠 利B 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惠利A 份额、 惠 利B 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份基 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 平等的投票权 。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保本周期内更换 保证人或保本 义务人或保 本保障机制,但因保 证人或保 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或保 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 7)变更基金类别;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40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 内,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 上 (含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 “单独或合计持有 惠利 A 份额和惠利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分别合计 不少于该级基金总份 额的 10% (含 10% ) ” ,下同。 (2)以下情况可由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 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 4)保本周期内因保 证人 或保本义 务人 发生合 并或分立,由合并或 分立后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 或某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 更换下 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 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41 (3)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 人会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 议召开前30 日, 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42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 方式并进行表 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 通讯方式 和书面表决方式,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 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还 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席 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 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 2)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基金合同生效 后每个运作周期内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43 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或类似表述均指 “有效的 惠利A 份额和惠利 B 份 额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合 计 不 少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该 级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 ” ,下同。 (2)通讯开会。通 讯开会系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 3)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关允许 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亦可 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在会议召开方 式上, 本基金 亦可采用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以现 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44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合同生效 后每个 分级运作周期内 ,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 50%) 或类似表述均指 “出席大会的 惠利A 份额和 惠 利 B 份额各自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 持该级基金份额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50%) ” ,下同。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45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 般决议须经参 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 别决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 以上 ( 含2/3) 通过方可做出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 后每个运作周期内 , 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 以上 (含2/3) 或类似表述均 指 “参加大会的 惠利A 份额和 惠利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 该级基金份额表决权 的 2/3 以上 (含2/3) ” ,下同。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46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 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 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47 9、本部分关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 事由 、召开条件、议事程 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凡与该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或 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10、 基金合同关于保本周期内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和保本保障机制的变 更程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48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将优先满足惠利A 份额的本金 及约定收益分配, 剩余部分 (如有) 由惠 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 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49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争议 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50 二十五 、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内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2905-2908 室及3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2905-2908 室及30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黄鹏 成立时间:2004 年3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24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46666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和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 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 外币 兑换; 国际结算; 结汇、 售汇 ; 同 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和代客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51 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离岸金融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15.7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 督。 (1)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 政府债券 、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券 、 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票据、 短 期融资券、 地方政府债、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等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经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 或增发新股, 但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 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等金融工具而产生 的权证。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 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 之日起的6 个月内卖出;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权 证, 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不得投 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部 门规章及《基金合同 》禁止投 资的投资工具。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 执行, 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对于已经执行 的投资,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 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的, 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 改, 并将 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52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现金或到期日在1 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 1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53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 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 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 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 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如基金托管人提醒 基金管理人后仍无法阻止关联 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 交易, 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与存款银 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应 根据相关规 定,就本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54 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 加强对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 的监督与核查,严格 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 账 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 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在 开展基金存 款业务时,应严格遵 守《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 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基金管 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本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 的应符合证 监会《关于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首次投 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 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2)基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流动性风险负 责,确保 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 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3)基金托管人有 权根据基金管 理人制定的 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 管理人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 度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修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55 (4)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 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 进行事后 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 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因市场变化, 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 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定的 比例要求。 6、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 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 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行交易。 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但应将调 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交易日 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 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56 7、本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应 遵守《关于 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 流通 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 并可 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 不得预付任何形 式的保证金,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且锁定期不得超过本基金的 剩余期限。 (2)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首次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 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拟发 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57 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 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应 划付的认购款、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 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 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 致使托管人无法 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审核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呈报中国证监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 益。基 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 法、 违规以及违反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 基 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8、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 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 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 根 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 (以下简称 “ 《制 度》 ” ) ,以规范对中 期票据的投资 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 《制度》的 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 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公募基 金投资于一 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 期票据合 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 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 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 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58 (3)如因市场变化 ,基金管理人 投资的中期 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 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10 个交易日内将 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9、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 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1、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59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情 况进行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 惠利A 份额及惠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折算比例计算、惠利 A 份额与惠利 B 份额 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价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金 财产、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 、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 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 3、基金托管人有义 务配合和协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 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4、基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行 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60 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 何资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 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6)对于因为基金 投资产生的应 收资产,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应 安全、完整地 保管基金资 产;未经基金管理人 的正当指 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 资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基金托管人对 因为基金管理 人投资产生 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 托管人以 外机构的委托财产, 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 由于该等机构或该 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 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 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9)除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 “基金募 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 或基金停止募 集时,募集 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未能 达到基金合 同生效的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 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61 3、基金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 本基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机 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 户,保管 基金的银行存款,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应符合法律 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的 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 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证券 账户卡的保 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 名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 或其他监管机 构在本托管 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 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债券 托管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 要而开立的其 他账户,可 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62 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协商后开 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 关规定对相关 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 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 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 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保管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 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 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 个分级运作周 期内的非开 放日(或开放期) , 计算 基金 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惠利A 份额 及惠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保留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63 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并按规定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 个分级运作周 期内的开放 日(或开放期) ,计算 基金资 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惠利A 份额 及惠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保留到小数 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并按规 定公告。 分级运作周期届满后的过渡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 额净值 、 惠利A 份额及惠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 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 小数 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合同生效 后分级 运作周期内的 非开放内( 或开放期) ,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 、 惠利A 份额 和惠利B 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等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基金 合同生效 后分级 运作周期内的 开放日(或开放期) ,基金管理人还要将 惠利 A 份 额、 惠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折算比例 ( 如有) 等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过渡期内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 理人 还需将惠利A 份额、 惠 利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3、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 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64 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 地点为深圳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 散、依法被撤 销、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 散、依法被撤 销、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65 二十六 、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服 务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潜 在 投 资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登 记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敦 促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配 备 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基 金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登 记 派 发 ; 基 金 交 易 份 额 的 清 算 过 户 和 基 金 交 易 资 金 的 交 收 等 服 务 。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1 、 账 户 资 料 :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户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 个 工 作 日 后 (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确 认 资 料 。基 金 成 立 后 的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2 、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查 询 服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交 易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 个 工 作 日 后(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该 项 交 易 的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 立 后的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认 购 确 认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3 、 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 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 定制 纸质对账单的投资者 邮寄该季度对账单。 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 向 所有定 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寄送年度对账单 。 4 、 对 于 未 主 动 定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统 一 提供电子 对 账 单 ( 包 含 电 子 邮 件 或 短 信 形 式 , 按 账 户 资 料 完 善 程 度 , 优 先 提 供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 。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66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24 小 时 自 动 语 音 查 询 服 务 。 持 有 人 可 进 行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申 购 与 赎 回 交 易 情 况 查 询 、 基 金 产 品 与 传 真 服 务 等 信 息 的 查 询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每 周 五 天 , 每 天 不 少 于8 小 时 的 人 工 热 线 咨 询 服 务 。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400-888-9788或021-38789788享 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对 账 单 寄 送 地 址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个 人 投 资 者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可 以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分 红 方 式 修 改 、 账 户 资 料 修 改 、 交 易 密 码 修 改 、 交 易 申 请 查 询 和 账 户 资 料 查 询 等 各 类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www.zhfund.com办理 “ 网 上 开 户 ” 和 “ 网 上交易 ” 业 务 , 适 用 银 行 卡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www.zhfund.com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在 技 术 条 件 成 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将 提 供 支 持 其 他 银 行 卡 种 的 网 上 交 易 业务。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www.zhfund.com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服 务 。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销 售 渠 道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的 有 关 规 则 另 行 公 告 。 (六)信息定制服务 基 金 持 有 人 可 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或 拨 打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或 其 他 方 式 按 持 有 人 的 定 制 提 供 信 息 。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电 子 对 账 单 、 每 周 基 金 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投 资 者 服 务 刊 物 、 分 红 公 告 、 公 司 公 告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需 要 , 调 整 定 制 信 息 的 条 件 、 方 式 和 内 容 。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67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网 点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留 言 栏 目 、 信 函 及 电 子 邮 件 等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网 点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投 诉 、 电 子 邮 件 投 诉 、 信 函 投 诉 、 网 站 留 言 是 主 要 投 诉 受 理 渠 道 ,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部 负 责 管 理 投 诉 电 话 、 投 诉 邮 箱 。 现 场 投 诉 和 意 见 簿 投 诉 是 补 充 投 诉 渠 道 , 由 各 代 销 机 构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管 理 。 对 于 工 作 日 期 间 受 理 的 投 诉 , 原 则 上 是 及 时 回 复 ; 对 于 不 能 及 时 回 复 的 投 诉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在 投 诉 送 达 基 金 管 理 人 的2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做 出 回 复 。 对 于 非 工 作 日 提 出 的 投 诉 ,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完 成 回 复 。 客 户 服 务 部 邮 箱 :service@zhfund.com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68 二十 七、其 他应披露 的事项 1 、2015-05-22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浙 江 金 观 诚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2 、2015-05-23





中 海 惠 利 纯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及 惠 利A 份 额 折 算 结 果 的 公 告 3 、2015-05-26





中 海 惠 利 纯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变 更公告 4 、2015-06-04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开 通 工 商 银 行 卡 ( 借 记 卡 ) 、 农 业 银 行 卡 ( 借 记 卡 ) 、 浦 发 银 行 卡 ( 借 记 卡 ) 及 兴 业 银 行 卡 ( 借 记 卡 )APP 直 销 业 务 的 公 告 5 、2015-06-06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上 海 汇 付 金 融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6 、2015-06-27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澄 清 公 告 7 、2015-07-01





中 海 惠 利 纯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半 年 度 最 后 一 日 净 值 公 告 8 、2015-07-04





中 海 惠 利 纯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书(2015 年第1号) 9 、2015-07-04





中 海 惠 利 纯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2015 年1 号) 10 、2015-07-15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中 信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11 、2015-07-20


中 海 惠 利 纯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5年第2 季 度报告 12 、2015-07-28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泰 诚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 大 连 )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69 13 、2015-08-01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不 再 参 与 销 售 机 构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14 、2015-08-06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15 、2015-08-11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16 、2015-08-19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17 、2015-08-25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天 天 基 金 网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18 、2015-08-25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19 、2015-08-26


中 海 惠 利 纯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5 年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20 、2015-09-07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单 笔 最 低 赎 回 份 额 、 账 户 最 低 保 留 份 额 及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业 务 规 则 的 公 告 21 、2015-09-16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22 、2015-09-23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3 、2015-09-25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公告 24 、2015-10-16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费 率 优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70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5 、2015-10-19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26 、2015-10-20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7 、2015-10-20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公 告 28 、2015-10-24


中 海 惠 利 纯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5年第3 季 度报告 29 、2015-11-03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大 泰 金 石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公告 30 、2015-11-06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深 圳 富 济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31 、2015-11-06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中 海 惠 利 纯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B 类 份 额 新 增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32 、2015-11-10


关 于 中 海 惠 利 纯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新 增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33 、2015-11-11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34 、2015-11-13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35 、2015-11-13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开 通 中 信 银 行 卡 ( 借 记 卡 ) 、 大 连 银 行 卡 ( 借 记 卡 ) 、 广 发 银 行 卡 ( 借 记 卡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71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的 公 告 36 、2015-11-16


中 海 惠 利 纯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折 算 方 案 的 公告 37 、2015-11-16


关 于 中 海 惠 利 纯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及 转 入 下 一 运 作 周 期 的 相 关 规 则 公 告 38 、2015-11-17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39 、2015-11-17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更 正 公 告 40 、2015-11-18


关 于 中 海 惠 利 纯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B 类 份 额 实 行 网 上 直 销 、 官 方 淘 宝 店 和 官 方 京 东 店 交 易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41 、2015-11-19


中 海 惠 利 纯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开 放 日 常 转 换 业 务 公 告 42 、2015-11-21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中 海 惠 利 纯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新 增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72 二十 八 、招 募说明书 存放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 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zhfund.com ) 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73 二十 九 、 备查文 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 核准中海 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2、《中海 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中海 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关于申请募集 中海 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 法律意见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及网站免费查阅 备查文件。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二○ 一六年一月 四日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74 附件:中海 惠利纯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保 证合同








(仅针对惠利B 份额) 基金管理人: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 住所地: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2905-2908 室及30 层 公司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2905-2908 室及3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鹏 电话:021-38429808


传真:021-68419525


邮编:200120


担保人: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担保人”)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 号金玉 大厦写字楼9 层 法定代表人:刘新来 电话:010-88822888





传真:010-68437040








邮编:100048 鉴于: 《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 约定了基金管理人对 惠利B 份额持有 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惠利B 份额的 保本义务。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 《关于保本基金 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 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 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 中海惠利 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仅针对惠利B 份额)》 (以下简称 “ 本合 同 ”或“ 《保证合同 》 ”) 。 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 惠利B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惠利B 份 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 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 《保证合同 》为准。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75 《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担保 人和 惠利B 份额持有人。 基金 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 本基金惠利B 份额, 即成为 惠利B 份额持有人和 《保 证合同》 的当事人, 其购买 惠利B 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 《保证合同》 的承 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 《保证合同》 另有约定, 本 《保证合同》 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 主债权、 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主债权为惠利 B 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在本 基金惠利 B 份额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 日内向其支付该类份额保本赔付差 额的权利。主债权相对于基金管理人而言又称为“主债务”。 2、本基金为惠利 B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惠利 B 份额提供的保本金 额 (即认购保本金额) 为: 惠 利B 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惠利B 份额 的净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3、担保人 承担保证 责任的 金额即 保证范围为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 惠利 B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惠利B 份额与保 本周期到期日基金惠利B 份额净值 的乘积 (即 “可赎回金额” ) 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 部分 (该差额部分即为保 本赔付差额)。 4、惠利 B 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 申购或转换转入,以及 在保本周期到期 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 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 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惠利B 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 5、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惠利 B 份额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 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届满的最后一日。 本基金惠利 B 份额的保本周 期为 二年,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二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 保本周期到期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 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 惠利B 份额保本周期到期日起 六个月。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76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惠利 B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惠 利 B 份额 与 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 惠利B 份额净值的乘积 (即 “可赎回金额” ) 不低于 惠利 B 份额认购保本金额; 2、惠利 B 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 惠利 B 份额 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 日)赎回或转换 转出的惠利B 份额; 3、惠利B 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 换转入的惠利B 份额; 4、在惠利 B 份额保本周期内发生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 的情形; 5、在惠利 B 份额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 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惠利 B 份额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 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 因导致基金投 资亏损;或 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 书面 同意修改《基 金合同》条 款,可能 加重担保人 保证责任 的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五、 责任分担及 清偿程序 1、惠利 B 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 保人索偿的权利并办 理相关的手续( 包括但不 限于向担保人发送《 履行保证责任 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惠 利 B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惠利B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低于认购保 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 《基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77 金合同》 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 作日内,向 担保 人发 出书面《履行保 证责任通 知书》(应当载明基 金管理人应向 惠利B 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 赔付 差额 总额 、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 额 、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金额以 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 指定账户 信 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 作日内, 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 代 偿金额 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托管 人处开立的 指定 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 代偿金额 支付给惠利B 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须对 惠利B 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 代 偿金额 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 个工作日 (含第20 个工作日) 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惠利B 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惠利 B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惠利 B 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及 担保人未履行 《基金合同 》 及本 《保 证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 工作日起, 惠利B 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 《基金 合同》 第 二十六 部分 “争议的处理 和适用的法律” 约定, 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 宜,但惠利B 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 ,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 、追偿权、 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 履行了保 证责任后,即 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 为履行保 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所载明 金额支付的实际 代偿款项、 惠利B 份额 持有人 直接向担保人要 求代偿的金额、惠 利 B 份额持有人通过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 的金额及担保 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 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 和自支付之 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 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 通讯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 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78 2、基金管理人应自 担保人履行保 证责任之日 起一个月内,向担保 人提交担 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 还款方式, 并按担保人认可 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 支付的 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 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 款计划, 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 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 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七、担保费的 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 支付方式 :担保费从基 金管理人收 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 列支,按 本条第3 款公式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 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担保人 于收到款项 后的 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 具合法发票。 3 、 每日 担保 费计 算公 式= 前 一日 惠利B份额 基金 份 额( 参考 )净 值 × 前一 日 惠利B份额数×2‰/当年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 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 《保证合同 》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发生争议时, 各方应通过协商解 决; 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 均可向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 地点为北京, 且 仲裁裁决为终局, 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九、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 自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双 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 签字 (或盖人名章) 并 加盖公司公章 之日起 成立,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生 效。 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79 3、本基金 惠利 B 份额 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 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 本基金惠利 B 份额下一保本周期提供 保本保障的,基 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合同。 (以下无正文)中海 惠利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80 (本页无正文, 为 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保证合同 (仅针对惠利 B 份额) 的签署页) 签署日期:




















日 签署地点:中国北京市海淀区 基金管理人: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担保人: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