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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利泰(519951)

长信利泰: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长 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 责任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国民生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〇 一 六 年 一 月 
 长信利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 要 提示 长信 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 2015 年 7 月1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573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 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 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中等风险、 中等收益的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为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 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 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地方政府债、 资产支持证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 换 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 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 况 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长信利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 、 基 金管理 人 .............................................................................................................................. 6 四 、 基 金托管 人 ............................................................................................................................ 16 五 、 相 关服务 机 构 ........................................................................................................................ 23 六 、 基 金的募 集 ............................................................................................................................ 30 七 、 基 金合同 的 生 效 .................................................................................................................... 35 八 、 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与赎 回 ......................................................................................................... 36 九 、 基 金的投 资 ............................................................................................................................ 46 十 、 基 金的财 产 ............................................................................................................................ 54 十 一 、 基金资 产 估 值 .................................................................................................................... 55 十 二 、 基金费 用 与 税收................................................................................................................. 60 十 三 、 基金的 收 益 与分配............................................................................................................. 62 十 四 、 基金的 会 计 与审计............................................................................................................. 64 十 五 、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 65 十 六 、 风险揭 示 ............................................................................................................................ 71 十 七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终 止 与基金 财 产 的清 算 ..................................................................... 75 十 八 、 基金合 同 的 内容摘 要 ......................................................................................................... 77 十 九 、 基金托 管 协 议的内 容 摘 要 ............................................................................................... 104 二 十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服 务 ....................................................................................................... 122 二 十 一 、招募 说 明 书存放 及 查 阅方式 ....................................................................................... 125 二 十 二 、备查 文 件 ...................................................................................................................... 126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长信 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 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长信 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长信 利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投 资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 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 本基 金管理人 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 本 身 即表明 其 对 基金合 同 的 承认和 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长信 利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合同 : 指 《 长信 利泰 灵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 合同》 及 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协议 : 指 基金管 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就本 基 金 签订之 《 长信 利泰 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 募说明 书 或 本招募 说 明 书 :指 《 长信 利泰 灵 活 配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指 《 长信利泰 灵 活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基 金 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2003 年 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 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 行业监 督 管 理机构 : 指 中国人 民 银 行和/ 或 中 国银行 业 监 督管理 委 员 会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和 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24、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 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 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长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 或接受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 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n 为自然数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 《 业务规 则 》 :指《 长 信 基金管 理 有 限责任 公 司 开放式 基 金 业务规 则 》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场内: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场所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43、 场外: 指通过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 赎回的场所 44、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 巨 额赎回 : 指 本基金 单 个 开放日 , 基 金净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10% 48、 元:指人民币元 49、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 介 55、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 金 管 理人概 况 名称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 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9 楼 邮政编码 200120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 号 注册资本 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 2003 年 5 月9 日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叶烨 电话 021-61009999 传真 021-61009800 联系人 魏明东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基金、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350 万元 49%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49.5 万元 34.33%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500.5 万元 16.67% 总计 15000 万元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成员情况 董 事 会 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叶烨 董事长 男 中 共 党 员 , 经 济 学 硕 士 , 中 南 财 经 大 学 工 业 经 济 专 业研究生毕业,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5 年6 月加 入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现 任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曾 任 职 君 安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石 家 庄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公 司 副 总 裁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武 汉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资 产 委 托 管 理 部 总 监 ,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 长 城 证 券 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泽柱 董事 男 中 共 党 员 , 博 士 研 究 生 , 现 任 湖 北 省 人 大 常 务 委 员 会委员、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曾 任 湖 北 省 松 滋 县 老 城 公 社 党 委 副 书 记 、 书 记 , 松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滋 县 检 察 院 检 察 长 , 松 滋 县 政 府 常 务 副 县 长 、 县 委 常委, 巴东县政府县长、 县委副书记, 荆州地区( 荆 沙市) 计委主 任、 党组副书记 , 荆沙市副市长, 荆州 市 委 常 委 、 副 市 长 、 市 行 政 学 院 院 长 , 荆 门 市 委 副 书 记 、 副 市 长 、 市 行 政 学 院 院 长 , 荆 门 高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党 委 第 一 书 记 , 湖 北 省 委 台 湾 工 作 办 公 室 、 湖 北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主任, 湖北省国资委主任、 党 委 书 记 , 湖 北 省 联 合 发 展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书记。 陈谋亮 董事 男 中共党员, 法学硕士, 工商管理博士, 高级经济师, 高 级 商 务 谈 判 师 。 现 任 上 海 海 欣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 曾 任 湖 北 省 委 组 织 部 “ 第 三 梯 队 干 部 班 ” 干 部, 中国第二汽车制造厂干部, 湖北经济学院讲师、 特 聘 教 授 , 扬 子 石 化 化 工 厂 保 密 办 主 任 、 集 团 总 裁 办 、 股 改 办 、 宣 传 部 、 企 管 处 管 理 干 部 、 集 团 法 律 顾问, 中石化/ 扬子石化与 德国巴斯夫合资特大型一 体 化 石 化 项 目 中 方 谈 判 代 表 , 交 大 南 洋 部 门 经 理 兼 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 海欣集团董事会秘书处主任、 战略投资部总监、总裁助理、副总裁。 邹继新 董事 男 中 共 党 员 , 高 级 工 程 师 , 大 学 学 历 , 硕 士 学 位 。 现 任 武 汉 钢 铁 ( 集 团 ) 公 司 党 委 常 委 、 副 总 经 理 、 武 汉 钢 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曾 任 武 汉 钢 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三 炼 钢 厂 副 厂 长 兼 总 工 程 师 , 武 汉 钢 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武 汉 钢 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炼 钢 总 厂 厂 长 , 武 汉 钢 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制 造 部 部 长 , 武 汉 钢 铁( 集团)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武 汉 钢 铁 ( 集团)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武 汉 钢 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覃波 董事 男 中共党员, 硕士,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EMBA 毕业 , 具 有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现 任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经理。 曾任职于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2 年 加 入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历 任 市 场 开 发 部 区 域 经 理 、 营 销 策 划 部 副 总 监 、 市 场 开 发 部 总 监 、 专户理财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胡柏枝 独立董事 男 中 共 党 员 , 大 专 , 高 级 会 计 师 , 注 册 会 计 师 , 注 册 税 务 师 。 曾 任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副 厅 长 、 党 组 副 书 记 , 湖 北 省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局 副 局 长 、 局 长 , 中 国 三 峡 总 公 司 财 务 部 主 任 、 副 总 会 计 师 , 三 峡 财 务 公 司 总 经 理 , 财 政 部 驻 湖 北 省 专 员 办 监 察 专 员 、 党 组 书 记 、 巡视员,湖北省人大财经委、预工委 副主任。 吴稼祥 独立董事 男 经 济 学 学 士 , 研 究 员 。 现 任 中 国 生 物 多 样 性 保 护 与 绿 色 发 展 基 金 会 副 理 事 长 、 中 国 体 制 改 革 研 究 会 公 共 政 策 研 究 部 研 究 员 。 曾 任 职 中 共 中 央 宣 传 部 和 中 共 中 央 书 记 处 办 公 室 、 华 能 贵 诚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独 立 董事。 谢红兵 独立董事 男 中 共 党 员 , 学 士 。 曾 任 营 教 导 员 、 军 直 属 政 治 处 主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任 , 交 通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杨 浦 支 行 副 行 长 、 营 业 处 处 长 兼 房 地 产 信 贷 部 经 理 、 静 安 支 行 行 长 、 杨 浦 支 行 行 长 , 交 通 银 行 基 金 托 管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中 国 交 银 保 险 ( 香港) 副董 事长。 注 : 上 述人员 之 间 均不存 在 近 亲属关 系 2、监事会成员 监 事 会 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余汉生 监事会主席 男 余汉生先生, 中共党员, 本科, 正高职高级会计师。 现任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曾任武钢实 业公司审计处处长、武钢实业公司财务处处长、武 汉钢铁(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处处长、武汉 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部长、武汉钢铁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计划财务部部长。 陈水元 监事 男 硕 士 研 究 生 , 会 计 师 、 经 济 师 。 现 任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副 总 裁 、 财 务 负 责 人 。 曾 任 湖 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营 业 部 财 务 主 管 、 经 纪 事 业 部 财 务 经 理,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事业部总经理助理、 经 纪 业 务 总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长 江 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总裁特别助理。 杨爱民 监事 男 中 共 党 员 , 在 职 研 究 生 学 历 , 会 计 师 。 现 任 上 海 海 欣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 曾 任 甘 肃 铝 厂 财 务 科 副 科 长 、 科 长 , 甘 肃 省 铝 业 公 司 财 务 处 副 处 长 、 处长,上海海欣集团审计室主任、财务副总监。 李毅 监事 女 中 共 党 员 , 硕 士 。 现 任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零 售 服 务 部 总监。 曾 任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综合行政部副总监。 孙红辉 监事 男 中 共 党 员 , 硕 士 。 现 任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基 金 事 务 部 总 监 。 曾 任 职 于 上 海 机 械 研 究 所 、 上 海 家 宝 燃 气 具 公 司 和 长 江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魏明东 监事 男 中 共 党 员 , 硕 士 。 现 任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总 监 。 曾 任 职 于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政 府 、 华 夏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 : 上 述人员 之 间 均不存 在 近 亲属关 系 3、经理层成员 经 理 层 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覃波 总经理 男 简历同上。 周永刚 督察长 男 经 济 学 硕 士 ,EMBA 。 现 任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督 察 长 。 曾 任 湖 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武 汉 自 治 街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长 江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北 方 总 部 总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经 理 兼 北 京 展 览 路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长 江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纪 业 务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上 海 代 表 处 主 任、上海汉口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宋小龙 副总经理 男 理 学 硕 士 , 北 京 大 学 计 算 机 软 件 专 业 研 究 生 毕 业 ,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2 年 10 月加 入长信基金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现 任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 兼 任 长 信 金 利 趋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银 利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长 信 内 需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曾 任 北 京 北 大 青 鸟 公 司 项 目 经 理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项 目 经 理 、 行 业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及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邵彦明 副总经理 男 硕 士 , 毕 业 于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 具 有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现 任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北 京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曾 任 职 于 北 京 市 审 计 局 、 上 海 申 银证券 公司 、 大 鹏 证 券 公司、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2001 年 作为筹备组成员加入长信基金, 历任公 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公司总经 理助理。 李小羽 副总经理 男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工 学 学 士 ,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工 学 硕 士 ,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加拿大特许投资经理资格 (CIM ) 。 现任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执 行 委 员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 长 信 利 丰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可 转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利 富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长 信 利 保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曾 任 职 长 城 证 券公司、加拿大 Investors Group Financial Services Co. ,Ltd 。2002 年加入长信基金管理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先 后 任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交 易 管 理 部总 监 、 长 信 中 短 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长 信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注 : 上 述人员 之 间 均不存 在 近 亲属关 系 4、基金经理 本 基 金 基金经 理 情 况 姓名 职务 任职时间 简历 刘波 基金经理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经 济 学 硕 士 ,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国 防 经 济 专 业 研 究 生 毕 业 , 具 有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曾 任 太 平 养 老 股 份 有 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投资经理。2011 年 3 月加入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曾 任 长 信 利 息 收 益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现 任 长 信 可 转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利 众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新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利 盈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利 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利 保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长 信 富 安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 资 决 策委员 会 成 员 姓名 职务 覃波 总经理 宋小龙 副 总 经 理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 长 信 金 利 趋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内 需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长 信 银 利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 谈洁颖 投 资 管 理 部 总 监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执 行 委 员 、 长 信 双 利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新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多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睿 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基金经理 李小羽 副 总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执 行 委 员 、 长 信 利 丰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可 转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利 富 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基金和长信利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薛天 国际业务部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 长信美国标准普尔 100 等权重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黄建中 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 朱君荣 专户投资部副总监、投资经理 高远 研究发展部副总监 易利红 交易管理部副总监 注 : 上 述人员 之 间 均不存 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募集 资 金 ,办理 或 者 委托经 中 国 证监会 认 定 的其他 机 构 代为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确 定 基金收 益 分 配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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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基 金管理 人 承 诺严格 遵 守 《基金 法 》 及相关 法 律 法规, 建 立 健全的 内 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露因 职 务 便利获 取 的 未公开 信 息 、利用 该 信 息从事 或 者 明示、 暗 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 关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本 着 谨 慎的原 则 为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 不泄露 在 任 职期间 知 悉 的有关 证 券 、基金 的 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 不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风险控制,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体 系,从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规范运作。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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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2、 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 ) 合法合 规 性 原则: 公 司 内部控 制 制 度应当 符 合 国家法 律 法 规和各 项 规 定。 (2 ) 全面性 原 则 :内部 控 制 制度应 当 覆 盖公司 的 所 有部门 和 岗 位,渗 透 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3 ) 有效性 原 则 :通过 科 学 的内控 手 段 和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 内 控程序 ,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员工不得拥 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利。 (4 ) 独立性 原 则 :公司 在 精 简的基 础 上 设立能 够 充 分满足 公 司 经营运 作 需 要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固有 财产、基金 财产和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5 ) 相互制 约 原 则:公 司 内 部机构 、 部 门和岗 位 的 设置应 当 权 责分明 、 相 互制衡。 (6 ) 防火墙原则: 公司基金投资、 交易、 研 究策划、 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 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 幕信息的人员,应当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7 ) 审慎性 原 则 :制定 内 部 控制制 度 应 当以审 慎 经 营、防 范 和 化解风 险 为 出发点。 (8 ) 适时性 原 则 :内部 控 制 制度的 制 定 应当随 着 有 关法律 法 规 的调整 和 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9 ) 成本效 益 原 则:公 司 运 用科学 化 的 经营管 理 方 法降低 运 作 成本, 提 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0 ) 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 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 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11 )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3、 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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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控体系由不同层面的构成。 公司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 (包括督察长) 、 内部控制委员会、 监察稽核部及公司其他部门、 各岗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风 险控制责任。 (1 ) 董事会 : 全 面负责 公 司 的风险 控 制 工作, 对 建 立内部 控 制 系统和 维 持 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 ) 经营管 理 层 :负责 日 常 经营管 理 中 的风险 控 制 工作, 对 内 部控制 制 度 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督察长: 负责对公司内部管理、 资产运作以及经营管理层、 内部各部门、 各岗位执行制度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并对公司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评价; (3 ) 内部控 制 委 员会: 协 助 经营管 理 层 负责公 司 风 险控制 工 作 ,主要 负 责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 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并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 协 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或危机事件。内部控制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监、 基金事务部总监、 市场开发部总监和部分从事内部控制方面的 业务骨干组成; (4 ) 监察稽 核 部 :负责 检 查 评价公 司 内 部控制 制 度 的合法 性 、 合规性 、 完 备性、 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 对公司经营业务和基金运作情况进行日常稽核; 对 各部门、 各岗位、 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全面的监督检查, 并及时报告检 查结果。监察稽核部独立行使检查权并对经营管理层负责; (5 ) 业务部 门 和 公司各 岗 位 :公司 业 务 部门 根 据 公 司各项 基 本 管理制 度 , 结合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加强对各项业务和各业务 环节的风险控制; 公司各岗位: 根据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 按业务授权规范 操作,严格控制操作风险。 4、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 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自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 据,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它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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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等等。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 部门业务规章 、 实施细则等。 部门业务规章 、 实施细则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 作 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 结合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 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5、 内部风险管理体系 基金在运作过 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程序, 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 )投资风险管理; (2 )交易风险管理; (3 )巨额赎回风险管理; (4 )基金注册登记风险管理; (5 )基金核算风险管理; (6 )市场开发风险管理; (7 )信息披露风险管理; (8 )不可抗力风险管理。 6、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 ) 建立内 控 结 构,完 善 内 控制度 : 建 立、健 全 了 行之有 效 的 内控制 度 ,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都有适当的授权和明确的分工,确保监察稽核活动的独立性、 权威性; (2 ) 建立相 互 分 离、相 互 制 衡的内 控 机 制:建 立 了 明确的 岗 位 分离制 度 , 做到研究、 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 , 同时进行空间隔离, 建立防火墙, 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从制度上降低和 防范风险; (3 ) 建立、 健 全 岗位责 任 制 :建立 、 健 全了岗 位 责 任制, 使 每 位员工 都 明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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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及时上报各自工作领域中发现的风险隐患, 以防范和化解 风险; (4 ) 建立风 险 分 类、识 别 、 评估、 报 告 、提示 程 序 :建立 了 内 部控制 委 员 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和方法, 确认和评估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建 立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 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 (5 ) 建立有 效 的 内部监 控 系 统:建 立 了 足够、 有 效 的内部 监 控 系统, 如 计 算机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 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 使用数 量 化 的风险 管 理 手段: 采 取 数量化 、 技 术化的 风 险 控制手 段 ,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 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 提供足 够 的 培训: 制 定 了完整 的 培 训计划 , 为 所有员 工 提 供足够 和 适 当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和职业技能,防范和化解风险。 7、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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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赵天杰 中国民生银行于 1996 年1 月 12 日在北京正式成立, 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 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同时又是严格按照 《公司法》 和 《商业 银行法》 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 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 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 而为 国内外经济界、 金融界所关注。 中国民生银行成立十余年来, 业务不断拓展, 规 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良好的资产质量。 2000 年 12 月 19 日,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2003 年 3 月 18 日,中 国民生银行 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 式挂牌交易。2004 年11 月8 日, 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 元 人民 币 次 级债券 , 成 为中国 第 一 家在全 国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成功 私 募 发 行 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 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 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 了成功范例。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 按照 “ 团结奋进, 开拓创新, 培育人才; 严格管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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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 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 索, 先后推出了 “大集中” 科技平台、 “ 两 率 ” 考 核机制 、 “ 三卡” 工 程 、独立 评 审 制度、 八 大 基础管 理 系 统、集 中 处 理 商 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 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07 年 11 月,民生银行获得 2007 第一财经金融品牌价值榜十佳中资银行 称号,同时荣获《21 世纪经济报道》等机构评选的“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奖” 。 2007 年12 月, 民生银行荣获 《福布斯》 颁发的第三届 “亚太地区最大规模 上市企业 50 强”奖项。 2008 年7 月,民生银行荣获“2008 年中国最具生命力百强企业”第三名 在《2008 中 国 商 业 银行 竞 争 力 评价 报 告 》 中民 生 银 行 核心 竞 争 力 排名 第 6 位,在公司治理和流程银行两个单项评价中位列第一。 2009 年6 月, 民生银行在 “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竞争力评测活动” 中 获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最佳服务质量奖” 。 2009 年 9 月,在大连召开的第二届中国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中国民生银 行被评为 “2009 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十佳机构” 。 在 “第十届中国优秀财经证 券 网 站 评选” 中 , 民生银 行 荣 膺“最 佳 安 全性能 奖 ” 和“2009 年 度最 佳 银 行 网 站”两项大奖。 2009 年 11 月 21 日, 在第四届“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被评 为“2009 年?亚洲最佳风险管理银行” 。 2009 年 12 月 9 日,在 由《理财周报》主办的“2009 年第二届最受尊敬银行 评选暨 2009 年第三届中国最佳银行理财产品评选”中,民生银行获得了“2009 年 中 国 最受尊 敬 银 行” 、 “ 最 佳 服务私 人 银 行” 、 “2009 年最 佳 零 售银行 ” 多 个奖 项。 2010 年2 月3 日, 在 “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 评选活动中, 中国 民生银行一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 网友和专家的一致好 评,荣获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 年10 月, 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09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 中, 民 生 银 行 获得评 委 会 奖 —— “ 中 国银行 业 十 年改革 创 新 奖” 。 这 一 奖项是 评 委 会 为 表彰在公司治理、 激励机制、 风险管理、 产品创新、 管理架构、 商业模式六个 方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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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创新表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的。 2011 年 12 月,在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联合近 40 家成员行共同举 办的2011 中国电子银行年会上, 民生银行荣获 “2011 年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 安全奖” 。这是继 2009 年、2010 年荣获“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后, 民生银行第三次获此殊荣, 是第三方权威安全认证机构对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安全 性的高度肯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 ,在 国 际 经 济高 峰 论 坛 上, 民 生 银 行贸 易 金 融 业务 以 其 2011-2012 年 度 的 出 色业 绩 和 产 品创 新 最 终 荣获 “2012 年 中 国 卓 越贸 易 金 融 银 行” 奖项。 这也是民生银行继 2010 年荣获英国 《金融时报》 “中国银行业成就奖 —最佳贸易金融银行奖”之后第三次获此殊荣。 2012 年 11 月 29 日,民生银行在《The Asset》杂志举办的 2012 年度 AAA 国家奖项评选中获得“中国最佳银行-新秀奖” 。 2013 年度, 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度中 国优秀股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最佳资金托管银行”及由 21 世纪传媒颁发的 2013 年 PE/VC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 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 “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 上, 民生银行荣获 “2013 ?亚洲最佳投资 金融服务银行”大奖。 在“2013 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卓越 竞争力品牌建设银行”奖。 在 中 国 社科院 发 布 的《中 国 企 业社会 责 任 蓝皮书 (2013 ) 》 中 , 民生银 行 荣 获 “中国企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 “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 名” 、 “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在 2013 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 民生银行荣获 “2013 年度中国 最佳企业公民大奖” 。


2013 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春萍: 女, 北京大学本科、 硕士。 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 投 资银行总行, 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 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和资产 托管部。 历任中国投资银行总行业务经理, 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代表,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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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处长、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等职务。 具有 近三十年的金融从业经历, 丰富的外资银行工作经验, 具有广阔的视野和前瞻性 的战略眼光。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7 月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 成为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 为了 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 大力发展托管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 原 则 , 高起点 地 建 立系统 、 完 善制度 、 组 织人员 。 资 产托管 部 目 前共有 员 工 57 人, 平均年龄 36 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0%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 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 100%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民生银行 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 秉承 “诚信、 严谨、 高效、 务实” 的 经营理念, 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 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 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至 2015 年 9 月末,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 62 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总净值 达到 1429.27 亿元。中国民生银行于 2007 年推出“托付民生·安享财富”托管 业务品牌, 塑造产品创新、 服务专业、 效益优异、 流程先进、 践行社会责任的 托 管行形象, 赢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可和客户的广泛好评, 深化了与客户的战略合作。 自 2010 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 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管银 行 ” 和 “最佳 创 新 托管银 行 ” 奖,荣 获 《21 世 纪 经 济报道 》 颁 发的“ 最 佳 金 融 服务托管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 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保证自 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 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督处及资产托 管部各业务处 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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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内部监督稽核处, 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 与计划, 组织、 指导、 协调、 监督各业务处室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 各业务处室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全面性 原 则 :风险 控 制 必须覆 盖 资 产托管 部 的 所有处 室 和 岗位, 渗 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 独立性 原 则 :资产 托 管 部设立 独 立 的稽核 监 督 处, 该 处 室 保持高 度 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 相互制 约 原 则:各 处 室 在内部 组 织 结构的 设 计 上要形 成 一 种相互 制 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 定性和 定 量 相结合 原 则 :建立 完 备 的风险 管 理 指标体 系 , 使风险 管 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 防火墙 原 则 :托管 部 自 身财务 与 基 金财务 严 格 分开; 托 管 业务日 常 操 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 ) 制度建 设 : 建立了 明 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学 的 业 务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 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 风险识 别 与 评估: 稽 核 监督处 指 导 业务处 室 进 行风险 识 别 、评估 , 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 相对独 立 的 业务操 作 空 间:业 务 操 作区相 对 独 立,实 施 门 禁管理 和 音 像监控。 (5 ) 人员管 理 : 进行定 期 的 业务与 职 业 道德培 训 , 使员工 树 立 风险防 范 与 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 应急预案: 制定完备的 《应急预案》 ,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 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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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坚持风 险 管 理与业 务 发 展同等 重 要 的理念 。 托 管业务 是 商 业银行 新 兴 的中间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 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 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 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 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 ) 实施全 员 风 险管理 。 完 善的风 险 管 理体系 需 要 从上至 下 每 个员工 的 共 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 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处室和业 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 ) 建立分 工 明 确、相 互 牵 制的风 险 控 制组织 结 构 。托管 部 通 过建立 纵 向 双人制, 横向多处室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处室、 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 织结构。 (4 ) 以制度 建 设 作为风 险 管 理的核 心 。 中国民 生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资 产 托 管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业务管理办法、 内部控制制度、 员工行为规范、 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 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 ) 制度的 执 行 和监督 是 风 险控制 的 关 键。制 度 执 行比编 写 制 度更重 要 , 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督处,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每两个月对业务的运行进行一 次稽核检查。总行稽核部也不定期对 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 ) 将先进 的 技 术手段 运 用 于风险 控 制 中。在 风 险 管理中 , 技 术控制 风 险 比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 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 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 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 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 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 同 和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对基 金 的 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 申购资金的 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基 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 的 违反《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基 金合同 和 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1 、 直销 中 心: 长 信 基金管 理 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叶烨 联系人:王瑞英 电话:021-61009916 传真:021-61009917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66 公司网站:www.cxfund.com.cn 2 、 场外 代 销机 构 (1 )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唐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2 )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姚健英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3 )平安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755-22166118 传真:0755-25841098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4 )长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5 )第一创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25 、26 层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钟兴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2583175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6 )东吴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400 860 1555 网址:www.dwzq.com.cn (7 )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8 )华福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 ( 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9 )国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李弢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0 )国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11 )国联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12 )国盛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 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 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电话:0791-6281061 传真:0791-62810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13 )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人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4 )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 (15 )华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蜀山区南二环 959 号B1 座华 安证券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汪燕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16 )华龙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邓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cn (17 )江海 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高悦铭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18 )中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王霖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9 )上海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上海证券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0 )申万 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0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21 )天风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 国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中国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翟璟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028-86711410 网址:www.tfzq.com (22 )天相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23 )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121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或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4 )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宋明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5 )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张颢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6 )中信 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26606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266061 )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27 )中山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 心 2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3734659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28 )信达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鹿馨方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线: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9 )杭州 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幢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 B 座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81137494 传真:4000-766-12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0 )上海 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16 层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马良婷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31 )诺亚 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徐诚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32 )上海 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 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苗汀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3 )和讯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68419822 传真:021-2083577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licaike.com (34 )上海 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钰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fund.eastmoney.com (35 )上海 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36 )大泰 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 厦一号楼 B 区 4 楼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 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真卿 电话:021-22267943 传真:021-22268089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ortune.com (37 )上海 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座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凌秋艳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3 、 场内 销 售机 构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有基金代销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其他相关机构 信息类型 登记机构 律 师 事 务所 会 计 师 事务所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 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 2 座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 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上海南京西路1266 号恒 隆广 场 50 楼 法定代表 人 金颖 廖海(负责人) 姚建华 联系电话 010-59378856 021-51150298 021-22122888 传真 010-59378907 021-51150398 021-62881889 联系人 崔巍 廖海、刘佳 王国蓓( 石海云、陈启明为 经办注册会计师)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 露 办法》 等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 并经中国证监会2015 年7 月10 日证监许可 【2015】 1573 号文 注册募集。 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一 )基金类型、存续期间和运作方式 1、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 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发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名单详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栏目内容。 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可参与本基金的上网发售事宜。 场 内认购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指引等。 投资者还可登陆我公司网站 (www.cxfund.com.cn) , 在与我公司达成网上交 易的相关协议、 接受我公司有关服务条款、 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 则 后 , 通过我 公 司 网上直 销 系 统办理 开 户 、认购 等 业 务。 ( 目 前 我公司 仅 对 个 人 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三 )募集期限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 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 2016 年 1 月8 日至2016 年2 月19 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发售期, 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 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缩短发售时间。 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期的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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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人。 (五 )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六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2、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场外及场内认购均以金额申请。 3、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 基 金 认 购费率 最 高 不高于 0.6% ,且 随 认 购金额 的 增 加而递 减 。 本基金 认 购 费 率 如下表(场内外认购费率相同) : 单 笔 认 购金额 (M , 含 认购 费 ) 认购费率 M <100 万 0.6% 100 万≤M <500 万 0.4%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注:M 为 投资金 额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 +认购费率) (注:对于认购金额在 500 万元(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 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其对应认购费率为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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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 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 =596.42 元 认购份额=(99,403.58+50 )/1.00=99,453.58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99,453.58 份基金份额。 (2 )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 +认购费率) (注:对于认购金额在 500 万元(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 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场内认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由交易 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者。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其对应认购费率为 0.6%,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 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 =596.42 元 认购份额=(99,403.58+50 )/1.00=99,453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 购本基金,可得到99,453 份基金份额。 (七 )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 (见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及基金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 2、认购原则 (1 )基金场外及场内认购均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 )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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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投资人 在 募 集期内 可 以 多次 认购本 基金份额, 但已受 理 的 认购申 请 不 允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 )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5 ) 销售网 点 ( 包括直 销 机 构的直 销 中 心、网 上 直 销交易 系 统 和代销 机 构 的代销网点) 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网 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3、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时, 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 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人 可直接认购 本基金。 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时, 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上海开放 式基金账户。 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 手 续的投资人, 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 已有 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人, 可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 上海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 尚无 上海证券账 户的投资人, 可直接申请账户开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 上海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4、认购限额 (1 )场外认购限额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 直销柜台或销售机构认购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1 元 (含认购费, 下 同) ,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接受投 资人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 元(含认购费) ,若代销机构有关于交易级 差规定的, 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 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2 )场内认购限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 超过1,000 元的须是 100 元的整数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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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得超过 99,999,900 元。 (3)本基金对单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 5、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 (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 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 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在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 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 认购份额的计算需由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 结束后确认。 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 认购份额。 (八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确认成功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场内认购利息 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 , 小数点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 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份 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九 )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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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 国 证 监会书 面 确 认之日 起 , 《基金 合 同 》生效 ; 否 则《基 金 合 同》不 生 效 。 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 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 3 、 如 基金募 集 失 败,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及 销 售机构 不 得 请求报 酬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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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 书“五、相关服务机构 ”部分相关内容以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 投资者可以以 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 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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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上海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发 生指数熔断且指数熔断至收盘的, 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截至到当日最 后一次指数熔断发生时止, 即对当日交易所提前停止交易时至 15:00 间提交的申 购、 赎回、 基金转换等业务申请, 将无法按照当日申购、 赎回、 基金转换等业务 申请进行处理。 具体情况参见届时我公司网站发布的公告。 对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因熔断规则导致收市时间不一致的, 将按照熟早原则执行。 认购 和分红方式变更都不受上述开放时间调整的影响。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循 “ 先 进先出 ” 原 则,即 按 照 投资人 认 购 、申购 的 先 后次序 进 行 顺序赎回 ;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 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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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无 效,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 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 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 通过场外申购时,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 购费) ,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1 元 (含申购费) ; 超过最低申购金额 的部分不设金额 级差。 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 平台申购本基金遵 循上述规则; 各代销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人在该代销机构办理申购业务 时, 需同时遵循 该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2、 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时, 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 ,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 过人民币 99,999,900 元(含申购费) 。 3、 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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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时,最低赎回份额为 1 份,即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 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 份; 投资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代 销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 登记机构将全部剩余 份额自动 赎回。 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 平台赎回本基金遵循上述规则; 各 代销机构有不同规定的, 投资 人在该代销机构办理赎回业务时, 需同时遵循 该代 销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5、投资人通过场内赎回时, 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为 1 份的整数倍 ,但最高 不超过 99,999,999 份。 6、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7 、 基 金管理 人 可 在法律 法 规 允许的 情 况 下,调 整 上 述规定 申 购 金额和 赎 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1 )场外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 购 金 额(M , 含 申 购费)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8% 100 万≤M <500 万 0.5% 500 万≤M 1000 元每笔 注:M 为 申购金 额 投资 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 )场内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场内申购本基金时缴纳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与上述规 定的场外申购费率一致。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 者 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的 增加而递减, 场内、场外赎回 具体费率如下: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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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 有 时 间(Y ) 赎回费率 Y <7 天 1.5% 7 天≤Y <30 天 0.75% 30 天≤Y <1 年 0.5% 1 年≤Y <2 年 0.25% Y ≥2 年 0% 注:Y 为 持有期 限 3、对于持有期少于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其 75%计入 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 其50%计入基金财产 ; 对于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其 25% 计入基金财产。未 计入基金财产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 4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 范围 内调 整 费率 或收 费 方式 ,并 最 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5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在不 违 反 法律法 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 情 形下根 据 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销售 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 申 购份额 、 余 额的处 理 方 式:场 外 申 购时, 申 购 的有效 份 额 为按实 际 确 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四舍 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 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保留到整数位, 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 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基金投资者。 2 、 赎 回金额 的 处 理方式 : 赎 回金额 为 按 实际确 认 的 有效赎 回 份 额以当 日 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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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本基金的申购份额计算公式 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1: 某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2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2 元 如 果 投 资 者 是 场 外 申 购 ,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49,603.17/1.052 ) =47,151.30 份; 如果投资者是场内申购,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47,151 份, 剩余 0.30 份所对 应的申购资金零头 返还给投资者。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 元,则其如果是 场外申购可得到 47,151.30 份基金份额,如果是场内申购可得到 47,151 份基 金 份额。 4、赎回金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 2: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 份基金份额 2 年后赎 回,赎回费率为 0%, 假设赎回当日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是 1.2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2 =120,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0=0 元 赎回金额=120,000-0=120,000 元 即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 2 年后 赎回,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2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0,000 元。 5、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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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 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 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次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 证券 、期 货 交 易所交 易 时 间非正 常 停 市,导 致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计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接受 某 笔 或某些 申 购 申请可 能 会 影响或 损 害 现有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资产 规 模 过大, 使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找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其 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 、5、6 项暂 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 证券 、期 货 交 易所交 易 时 间非正 常 停 市,导 致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计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继续 接 受 赎回申 请 将 损害现 有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的 情 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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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1、2、3 、5、6 项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 述第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单个 开 放 日内的 基 金 份额净 赎 回 申请( 赎 回 申请份 额 总 数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 回 : 当基金 管 理 人认为 有 能 力 支付 投 资 人的全 部 赎 回申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 期 赎 回:当 基 金 管理人 认 为 支付投 资 人 的赎回 申 请 有困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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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 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上述 暂 停 申购或 赎 回 情况的 , 基 金管理 人 当 日应立 即 向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 过 1 日但少于2 周 (含 2 周) , 暂停结束, 基金重 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提 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 频率。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 管 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提前2 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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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的冻结、解冻 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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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 通过专业化研究分 析,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 小 板 、创业 板 及 其他经 中 国 证监会 核 准 上市的 股 票 ) 、债 券 (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 票 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地方政府债、 资产支持证券、 中小 企 业 私 募债券 、 可 转换债 券 及 其他经 中 国 证监会 允 许 投资的 债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包 括 协 议存 款 、 定 期存款 及 其 他银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工具 、 权 证 、 股指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 债券、 债 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的 5%-100% 。本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跟踪考量通常的宏观经济变量(包括 GDP 增长率、CPI 走势、 M2 的 绝 对水 平 和 增长率 、 利 率水平 与 走 势等) 以 及 各项国 家 政 策(包 括 财 政 、 税 收 、 货币、 汇 率 政策等 ) , 并结合 美 林 时钟等 科 学 严谨的 资 产 配置模 型 , 动 态 评估不同资产大类在不同时期的投资价值及其风险收益特征, 追求股票、 债券和 货币等大类资产的灵活配置和稳健的绝对收益目标。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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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票投资策略 (1 )行业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层面, 本基金将运用 “自上而下” 的行业配置方法, 通过对国 内 外宏观经济走势、 经济结构转型的方向、 国家经济与产业政策导向和经济周期调 整的深入研究,采用价值理念与成长理念相结合的方法来对行业进行筛选。 (2 )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定性与定量分析, 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 基金依据约 定的投资范围, 基于对上市公司的品质评估分析、 风险因素分析和估值分析, 筛 选出基本面良好的股票进行投资, 在有效控制风险前提下, 争取实现基金资产的 长期稳健增值。 ① 品质评估分析 品质评估分析是本基金管理人基于企业的全面评估, 对 企业价值进行的有效 分析和判断。上市公司品质评估分析包括财务品质评估和经营品质评估。 ② 风险因素分析 风险因素分析是对个股的风险暴露程度进行多因素分析, 该分析主要从两个 角度进行, 一个是利用个股本身特有的信息进行分析, 包括竞争引致的主营业务 衰退风险、 管理风险、 关联交易、 投资项目风险、 股权变动、 收购兼并等。 另一 个是利用统计模型对风险因素进行敏感性分析。 ③ 估值分析 个股的估值是利用绝对估值和相对估值的方法, 寻找估值合理和价值低估的 个股进行投资。 这里我们主要利用股利折现模型、 现金流折现模型、 剩余收入折 现模型、P/E 模型、EV/EBIT 模型、Franchise P/E 模型等估值模型针对不同类 型的产业和个股进行估值分析, 另外在估值的过程中同时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对股 票估值的影响,排除通胀的影响因素。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采取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 个券选择策略、 信用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 灵活地调 整组合的券种搭配,精选安全边际较高的个券,力争实现组合的绝对收益。 (1 )久期策略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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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期管理是债券投资的重要考量因素,本基金将采用以 “ 目标久期” 为中 心、自上而下的组合久期管 理策略。 (2 )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是判断市场整体走向的一个重要依据, 本基金将据此 调整组合长、中、短期债券的搭配,并进行动态调整。 (3 )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基于收益率曲线分析对债券组合进行适时调整的骑乘策略, 以 达到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的目的。 (4 )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息差策略,以达到更好地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的目 的。 (5 )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 结合 信用等级、 流动性、 选择权条款、 税赋特点等因素, 确定其投资价值, 选择定 价 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6 )信用策略 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 根据内、 外部信用评 级结果, 结合对类似债券信用利差的分析以及对未来信用利差走势的判断, 选择 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进行投资。 (7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约定在一定期限 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由于其非公开性及条款可协商性, 普遍具有较高收益。 本 基金将深入研究发行人资信及公司运营情况, 合理合规合格地进行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投资。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密切监控债券信用等级或发行人信用等级变化情 况,尽力规避风险,并获取超额收益。 4、其他类型资产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 上适当参与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等金融工具的投资。 (1 )权证投资策略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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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对权证的投资是在严格控制 投资组合风险, 有利于实现资产保值和锁 定收益的前提下进行的。 本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股票基本面的研究, 并结合期权定价模型, 评估权 证的合理投资价值,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投资; 本基金将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包括但不限于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 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 杠杆交 易策略等,利用权证进行对冲和套利等。 (2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根据本基金资产管理的需要运用个券选 择策略、交易策略等进行投资。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发放机 构、 担保情况、 资产池信用状况、 违约 率、 历史违约记录和损失比例、 证券信用风险等级、 利差补偿程度等方面的分析, 形 成 对 资 产 证 券 的 风 险 和 收 益 进 行 综 合 评 估 , 同 时 依 据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定 价 模 型, 确定合适的投资对象。 在资产支持证券的管理上, 本基金通过建立违约波动 模型、 测评可能的违约损失概率,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跟踪和测评, 从而形成有 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 (3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 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 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 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 以达到 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债券、 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 银 行 存 款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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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0% ; (2 ) 本基金 每 个 交易日 日 终 在扣除 股 指 期货合 约 需 缴纳的 交 易 保证金 后 ,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 证 券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8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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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日 在 一年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 资 产支持 证 券 、买入 返 售 金融资 产 ( 不 含 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 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 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 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7 )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8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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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 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50% 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 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 为中 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主流投资股票,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 展趋势, 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 债券组合的业绩基准则采用了中 证综合债券指数,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央行票据及短期融资券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该指数旨在更 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具有较强的市场代表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 权重构成。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中等风险、 中等收益的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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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 金管理 人 按 照国家 有 关 规定代 表 基 金独立 行 使 相关权 利 , 保护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 、 不 通过关 联 交 易为自 身 、 雇员、 授 权 代理人 或 任 何存在 利 害 关系的 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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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 项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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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 易 所 上市的 权 益 类证券 ( 包 括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 在 证券交 易 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 增 股、配 股 和 公开增 发 的 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未上 市 的 股票和 权 证 ,采用 估 值 技术确 定 公 允价值 ,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有明 确 锁 定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 在交易 所 上 市后,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交 易所市 场 交 易的固 定 收 益品种 ( 指 国债、 企 业 债、公 司 债 、可转 换 债 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等,下同) 的估值 (1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上 市 交 易或挂 牌 转 让的固 定 收 益品种 ( 另 有规定 的 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上 市 交 易的可 转 换 债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去可 转 换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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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以 及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重大事件的 ,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挂 牌 转 让的资 产 支 持证券 和 私 募债券 ,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发 行 未 上市或 未 挂 牌转让 的 债 券, 采 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4 、 银 行间市 场 交 易的固 定 收 益品种 , 选 取第三 方 估 值机构 提 供 的相应 品 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 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 、 同 一证券 同 时 在两个 或 两 个以上 市 场 交易的 , 按 证券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6 、 本 基金投 资 股 指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 估 值当日 结 算 价进行 估 值 ,估值 当 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 、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8 、 相 关法律 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有强 制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 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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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 基 金份额 净 值 是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 市 后,基 金 资 产净值 除 以 当日基 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每个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 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当 事 人 造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 误 责任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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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 错 误 而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负有 及 时 返还不 当 得 利的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由于一 方 当 事人提 供 的 信息错 误 , 另一方 当 事 人在采 取 了 必要合 理 的 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 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 偿。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原 因,列 明 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 估 值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对 因估值 错 误 造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由 估值错 误 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的 方 法,需 要 修 改基金 登 记 机构交 易 数 据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出 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立即 予 以 纠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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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错 误偏 差 达 到 基金 份 额 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 报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 错 误偏差 达 到 基金份 额 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投资 所 涉 及的证 券 、 期货 交 易 市 场遇法 定 节 假日或 因 其 他原因 暂 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证券 、 期 货交易 所 及 其登记 结 算 公司发 送 的 数据错 误 , 或由于 不 可 抗力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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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 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等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 按 照国家 有 关 规定和 《 基 金合同 》 约 定,可 以 在 基金财 产 中 列支的 其 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理 费 按 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6% 年 费 率 计提 。 基金管理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 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1% 的 年 费 率计 提 。 基金 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1%÷当年天数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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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 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低费率 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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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基金 的 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金收 益 分 配方式 分 两 种:现 金 分 红与红 利 再 投资, 投 资 者可选 择 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收益 分 配 后基金 份 额 净值不 能 低 于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 分 配基准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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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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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会计 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管理 人 及 基金托 管 人 各自保 留 完 整的会 计 账 目、凭 证 并 进行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托管 人 每 月与基 金 管 理人就 基 金 的会计 核 算 、报表 编 制 等进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管理 人 聘 请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相 互 独立的 具 有 证券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有充 足 理 由更换 会 计 师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 金 托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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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 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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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 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金托 管 协 议是界 定 基 金托管 人 和 基金管 理 人 在基金 财 产 保管及 基 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摘 要 登 载在指 定 媒 介上;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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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基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书等 信 息 披露文 件 上 载明基 金 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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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 理 人 的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 其 他高级 管 理 人员、 基 金 经理和 基 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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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 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等, 并充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 投 资 目 标等。


11、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债券的流动性 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 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的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 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3、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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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 机 构 ,应当 制 作 工作底 稿 , 并将相 关 档 案至少 保 存 到《基 金 合 同》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 基 金投资 所 涉 及的证 券 、 期货交 易 所 遇法定 节 假 日或 因 其 他 原因暂 停 营 业时; 2 、 因 不可抗 力 或 其他情 形 致 使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无 法 准 确评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 、 占 基金相 当 比 例的投 资 品 种的估 值 出 现重大 转 变 ,而基 金 管 理人为 保 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 出 现基金 管 理 人认为 属 于 会导致 基 金 管理人 不 能 出售或 评 估 基金资 产 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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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 本 基金为 混 合 型基金 , 基 金资产 主 要 投资于 股 票 市场与 债 券 市场, 因 此 股市、 债市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在灵 活 调 整资产 配 置 比例时 , 不 能完全 抵 御 市场整 体 下 跌风险 , 基 金 净 值表现因此可能受到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 加强对市场、 上 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 持续优化组合配置, 以控制特定风 险。 此外, 由于本基金还可以投资其他品种, 这些品种的价格也可能因市场中的 各类变化而出现一定幅度的波动, 产生特定的风险, 并影响到整体基金的投资收 益。 2 、 本 基金可 投 资 股指 期 货 , 股指期 货 采 用保证 金 交 易制度 , 由 于保证 金 交 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 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 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3 、 本 基金可 投 资 中小企 业 私 募债, 其 发 行人是 非 上 市中小 微 企 业,发 行 方 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 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质量降低导致价 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4 、 本 基金开 放 期 可能出 现 巨 额赎 回 , 导 致基金 资 产 变现困 难 , 进而出 现 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二 )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 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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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 影响, 也呈现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与债券, 其收益水平也会 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 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与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 )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现金的 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 )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 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 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 (6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果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 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本基 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7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 )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 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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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流动 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人大额赎回, 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 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 市场等判断有 误、 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四)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 的风险。 (五)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 规 程 等引致 的 风 险,例 如 , 越权违 规 交 易、会 计 部 门欺诈 、 交 易错误 、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六)其他风险 1、现金管理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 需求,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 成本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 算 系 统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显 示 产 生 净 值 、 基 金 的 投 资 交 易 指 令 无 法 及 时 传 输 等 风 险。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一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 不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债券和股 票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 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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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 回等风险。 5、其他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声明 :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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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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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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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服务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 了解所 投 资 基金产 品 , 了解自 身 风 险承受 能 力 ,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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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 金 合 同》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根 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独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 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 费 以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 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 定 监督基 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基金 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9 ) 担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登 记 机构办 理 基 金登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 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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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 资 金,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 以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 则管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赎 回 和 注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 报告义务;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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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 参 加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 理 人 在募 集 期 间 未能达 到 基 金的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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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依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基 金 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金 托 管 费以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监管部 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如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违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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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 开 设 基金财 产 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及 投资所 需 的 其他账 户 ,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 事 宜; (7 ) 保守基 金 商 业秘密 , 除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 法律等 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 ) 复核、 审 查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 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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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 除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 会 和基金 合 同 另有规 定 外 , 当出 现 或 需要决 定 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提高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 报 酬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 法 规的要 求 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他应 当 召 开基金 份 额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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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 情况 可 由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协商 后 修 改,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范围内 调 整 本基金 的 申 购费率 、 赎 回费率, 或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适用费率的前提下,调整收费方式、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基 金 合 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 性 不 利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 在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无实 质 性 不利影 响 的 前提下 , 基 金管理 人 、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 在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无实 质 性 不利影 响 的 前提下 , 基 金推出 新 业 务或服务; (8 ) 按照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不需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 基 金 合同》 另 有 约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 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 基 金托管 人 认 为有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 人 仍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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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有 权自行 召 集 ,并至 少 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会议 的 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 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包 括 但 不限于 代 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通讯 开 会 方式并 进 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由 会 议 召集人 决 定 在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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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 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开会 。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 出 席或以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 席 会 议者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会议 者 出 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 及委 托 人 的代理 投 票 授权委 托 证 明符合 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 经核对 , 汇 总到会 者 出 示的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显 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2 、 通 讯开会 。 通 讯开会 系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对 表决事 项 的 投票以 书 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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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 接 出 具书面 意 见 或授权 他 人 代表出 具 书 面意见 的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2)项、 第 2 款第(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4 、 在 不与法 律 法 规冲突 的 前 提下,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可 通 过 网络、 电 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授权 他 人 代为出 席 会 议并表 决 的 ,授权 方 式 可以采 用 书 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 决 定终止 《 基 金合同 》 、 更换基 金 管 理人、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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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决议 , 一 般 决议 须 经 参加大 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其 代 理人所 持 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决议 , 特 别决议 应 当 经参加 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 换 基 金运作 方 式 、更换 基 金 管理人 或 者 基金托 管 人 、 提前 终 止 《基金 合 同 》 、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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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表 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异 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 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 应 由公证 机 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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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金收 益 分 配方式 分 两 种:现 金 分 红与红 利 再 投资, 投 资 者可选 择 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收益 分 配 后基金 份 额 净值不 能 低 于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 分 配基准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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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 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等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 按 照国家 有 关 规定和 《 基 金合同 》 约 定,可 以 在 基金财 产 中 列支的 其 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理 费 按 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6% 年 费 率 计提 。 基金管理 费 的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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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法如下: H= 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 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1% 的 年 费 率计 提 。 基金 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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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低费率 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 通过专业化研究分 析,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 小 板 、创业 板 及 其他经 中 国 证监会 核 准 上市的 股 票 ) 、债 券 (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 票 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地方政府债、 资产支持证券、 中小 企 业 私 募债券 、 可 转换债 券 及 其他经 中 国 证监会 允 许 投资的 债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包 括 协 议存款 、 定 期存款 及 其 他银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工具 、 权 证 、 股指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 债券、 债 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的 5%-100% 。本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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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债券、 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 银 行 存 款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5%-100% ; (2 ) 本基金 每 个 交易日 日 终 在扣除 股 指 期货合 约 需 缴纳的 交 易 保证金 后 ,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 证 券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8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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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 期 日 在 一年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 资 产支持 证 券 、买入 返 售 金融资 产 ( 不 含 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 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 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 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7 )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8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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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 资策略, 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 易 所 上市的 权 益 类证券 ( 包 括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 在 证券交 易 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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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 增 股、配 股 和 公开增 发 的 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未上 市 的 股票和 权 证 ,采用 估 值 技术确 定 公 允价值 ,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有明 确 锁 定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 在交易 所 上 市后,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交 易所市 场 交 易的固 定 收 益品种 ( 指 国债、 企 业 债、公 司 债 、可转 换 债 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等,下同)的估值 (1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上 市 交 易或挂 牌 转 让的固 定 收 益品种 ( 另 有规定 的 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上 市 交 易的可 转 换 债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去可 转 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以 及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重大事件的,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挂 牌 转 让的资 产 支 持证券 和 私 募债券 ,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 发 行 未 上市或 未 挂 牌转让 的 债 券,采 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银 行间市 场 交 易的固 定 收 益品种 , 选 取第三 方 估 值机构 提 供 的相应 品 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 、 同 一证券 同 时 在两个 或 两 个以上 市 场 交易的 , 按 证券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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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本 基金投 资 股 指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 估 值当日 结 算 价进行 估 值 ,估值 当 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 、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8 、 相 关法律 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有强 制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 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 基 金份额 净 值 是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 市 后,基 金 资 产净值 除 以 当日基 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每个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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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 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当 事 人 造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 误 责任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 错 误 而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负有 及 时 返还不 当 得 利的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 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 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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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赔偿。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原 因,列 明 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 估 值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对 因估值 错 误 造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由 估值错 误 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的 方 法,需 要 修 改基金 登 记 机构交 易 数 据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出 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立即 予 以 纠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 误偏 差 达 到 基金 份 额 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 报 基金托 管 人 并 报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 错 误偏差 达 到 基金份 额 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投资 所 涉 及的证 券 、 期货交 易 市 场遇法 定 节 假日或 因 其 他原因 暂 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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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证券 、 期 货交易 所 及 其登记 结 算 公司发 送 的 数据错 误 , 或由于 不 可 抗力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基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本 合同约 定 应 经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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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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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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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叶烨 成立时间:2003 年5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 号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基金、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61009999 传真:021-61009800 联系人:魏明东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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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结汇、 售汇 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保险兼业代 理 业务 (有效期至 2017 年02 月 18 日) ;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下 述 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 票 ( 包括中 小 板 、创业 板 及 其他经 中 国 证监会 核 准 上市的 股 票 ) 、债 券 ( 包 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 票 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地方政府债、 资产支持证券、 中小 企 业 私 募债券 、 可 转换债 券 及 其他经 中 国 证监会 允 许 投资的 债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包 括 协 议存款 、 定 期存款 及 其 他银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工具 、 权 证 、 股指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 投 资工具。 2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下述 基 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按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 , 本 基金的 投 资 资产配 置 比 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债券、 债 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具占基金资产的 5%-100% 。本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 ) 根据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本基金 投 资 组合遵 循 以 下投资限制:


a、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债券、 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 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100% ; b 、 本 基金每 个 交 易日日 终 在 扣除股 指 期 货合约 需 缴 纳的交 易 保 证金后 , 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c、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d 、 本 基金管 理 人 管理的 且 由 本协议 项 下 基金托 管 人 托管的 全 部 基金持 有 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e、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f 、 本 基金管 理 人 管理的 且 由 本协议 项 下 基金托 管 人 托管的 全 部 基金持 有 的 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g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买 入 权证的 总 金 额,不 得 超 过上一 交 易 日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0.5%; h 、 本 基金投 资 于 同一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产支 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i、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j 、 本 基金持 有 的 同一( 指 同 一信用 级 别)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k 、 本 基金管 理 人 管理的 且 由 本协议 项 下 基金托 管 人 托管的 全 部 基金投 资 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l、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m 、 基 金财产 参 与 股票发 行 申 购,本 基 金 所申报 的 金 额不超 过 本 基金的 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n 、 本 基金进 入 全 国银行 间 同 业市场 进 行 债券回 购 的 资金余 额 不 得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o 、 在 任何交 易 日 日终, 持 有 的买入 股 指 期货合 约 价 值,不 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 的 政 府债券 ) 、 权证、 资 产 支持证 券 、 买入返 售 金 融资产 ( 不 含 质 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 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p 、 基 金投资 流 通 受限证 券 时 ,遵照 《 关 于基金 投 资 非公开 发 行 股票等 流 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q 、 本 基金持 有 的 单只中 小 企 业私募 债 券 ,其市 值 不 得超过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r.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s.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基金托管 人实施交易监督。 3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下述 基 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4 、 基 金托管 人 依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和《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于基 金 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金托 管 人 按以下 方 式 对基金 管 理 人参与 银 行 间市场 交 易 的交易 对 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 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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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 基金管 理 人 参与银 行 间 市场交 易 的 核心交 易 对 手为中 国 工 商银行 、 中 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 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 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 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 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如果基金托管 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 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 准确。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 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 关 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首次投资银行存款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签 署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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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 基金投 资 流 通受限 证 券 ,应遵 守 《 关于规 范 基 金投资 非 公 开发行 证 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通受 限 证 券,包 括 由 《上市 公 司 证券发 行 管 理办法 》 规 范的非 公 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 于 发布重 大 消 息或其 他 原 因而临 时 停 牌的证 券 、 已发行 未 上 市 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基金管 理 人 应在基 金 首 次投资 流 通 受限证 券 前 ,按照 《 托 管协议 的 内 容与格式》 准则的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协议应包括基金 托管银行对于基金管理公司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 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4 ) 基金管 理 人 应在基 金 首 次投资 流 通 受限证 券 前 ,向基 金 托 管人提 供 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5 ) 基金投 资 流 通受限 证 券 前,基 金 管 理人应 向 基 金托管 人 提 供符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 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6 ) 基金托 管 人 应按照 《 关 于基金 投 资 非公开 发 行 股票等 流 通 受限证 券 有 关问题的通知》 及风险控制补充协议的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 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 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 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 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 、 证 券投资 基 金 投资中 期 票 据、中 小 企 业私募 债 , 基金管 理 人 应按照 《 托 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准则的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协议 内容应包括基金托管银行对于基金管理公司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须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及 其 他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同》 、 基 金托管 协 议 有关规 定 时 ,应及 时 以 书面形 式 通 知基金 管 理 人 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 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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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其他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 反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 》 、 本托 管 协议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 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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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托管 人 应 安全保 管 基 金财产 。 未 经基金 管 理 人的正 当 指 令,不 得 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 基 金托管 人 按 照规定 开 设 基金财 产 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所 需 的 账户。 4 、 基 金托管 人 对 所托管 的 不 同基金 财 产 分别设 置 账 户,与 基 金 托管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5 、 对 于因基 金 认 (申) 购 、 基金投 资 过 程中产 生 的 应收财 产 , 应由基 金 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 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予以必要的协助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托管专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 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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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 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基金托 管人负责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 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 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 资金的清算。 2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一起 负 责 为基金 对 外 签订全 国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期货结算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开立和管理期货账户。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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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八)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上海 分 公 司/深 圳 分 公司、 银 行 间市场 清 算 所股份 有 限 公司或 票 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 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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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 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 易 所 上市的 权 益 类证券 ( 包 括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 在 证券交 易 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转 增 股 、配股 和 公 开增发 的 新 股,按 估 值 日在证 券 交 易所挂 牌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 次公开 发 行 未上市 的 股 票和权 证 , 采用估 值 技 术确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公开 发 行 有明确 锁 定 期的股 票 , 同一股 票 在 交易所 上 市 后,按 交 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交易所 市 场 交易的 固 定 收益品 种 ( 指国债 、 企 业债、 公 司 债、可 转 换 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等,下同)的估值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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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 对 在交易 所 市 场上市 交 易 的可转 换 债 券,按 估 值 日收盘 价 减 去可转 换 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以 及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大事件的,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对 在交易 所 市 场挂牌 转 让 的资产 支 持 证券和 私 募 债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对 在交易 所 市 场发行 未 上 市或未 挂 牌 转让的 债 券 ,采用 估 值 技术确 定 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银行间 市 场 交易的 固 定 收益品 种 , 选取第 三 方 估值机 构 提 供的相 应 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 ) 同一证 券 同 时在两 个 或 两个以 上 市 场交易 的 , 按证券 所 处 的市场 分 别 估值。 (6 ) 本基金 投 资 股指期 货 合 约,一 般 以 估值当 日 结 算价进 行 估 值,估 值 当 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7 ) 如有确 凿 证 据表明 按 上 述方法 进 行 估值不 能 客 观反映 其 公 允价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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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 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 金 管 理人按 估 值 方法的 第 (7)项 进 行 估值时 , 所 造成的 误 差 不作为 基 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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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 书 更 新 一 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 盖 公 章 后 ,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的复核意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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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 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定期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投资 所 涉 及的证 券 、 期货交 易 市 场遇法 定 节 假日或 因 其 他原因 暂 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 合 同 》生效 日 、 《基金 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权 益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权益 登 记 日 、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 内 容 必须包 括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的名 称 和 持有的 基 金 份额。 其 中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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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 人 解 散、依 法 被 撤销、 破 产 或有其 他 基 金管理 人 接 管基金 管 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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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或“基 金管理人 ” ,或“公 司 ” ) 将为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提 供一系 列 的 服务, 并 根 据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需 要 和 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销售网点、 客户服 务中心、 网站等渠道享受全方位、 全过程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方式和内容: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服 务内容 序号 类型 明细 内容详述 (一) 账户 服务 对账单服 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 +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 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每月结束后的 5 个工作 日内,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者的对账 单定制需求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寄送交易对账单。 其他资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求 不 定 期 向 其 邮 寄 相 关公司介绍和产品介绍的资料。 (二) 查询 服务 网络在线 查询 客 户 通 过 基 金 账 户 号 码 或 开 户 证 件 号 码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查询/ 交易登录” 栏目, 可享有账户查询、 短信/ 邮件 信 息定制、资料修改等多项在线服务。 交易信息 查询 在一笔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开始通过销售 机 构 的 网 点 或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查询/ 交易登录”栏目 查询交易情况, 包括客户购买总金额、 基金购买份额、 基金 分红份额、历史交易信息等等。 客户账户 信息的修 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修 改 账 户 的 非重要信息, 如联系地址、 电话、 电 子邮箱等等。 也可以亲 自到直销网点或致电客户服务专线, 由人工坐席提供相关服 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投资者重要信息的更改手续办理如 下: 1 、代销客户由代销渠道 提交办理( 具体提供材 料请咨询代 销 机 构 ) 。 以 配 号 方 式 开 立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资 料 中 的 投 资 者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的变更业务, 在一个工作日内 , 对单个开放式基金账户只能够修改其中一项关键信息。 2 、直销客户:非正常变 更需要提供 本人身份证 复印件、公 安机关证明原件、 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开放式基金 账户资料变更申请表; 正常变更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开 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开放式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申请表 以及银行柜台的卡状态查询单 ,邮寄到本公司。 (三) 基金 投资 的服 务 网上交易 投 资 者 除 可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及 信 息 查 询 外 , 还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cxfund.com.cn ) 享 受 网 上 交 易 服 务 。 具 体 业 务 规 则 详见本公司网站说明。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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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再投 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经投资者选择, 基金管理人将为持有人 提供红利再投资服务, 其分红资金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随时 (权益登记日申请设置的分红方式对当 次分红无效)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四)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 ×24 小时基金 净值信息、 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的坐席服务, 投资者可 以通过该专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 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五) 客户 投诉 受理 服务 客户投诉 处理流程 本公司客户投诉受理由客户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指定专人负 责, 设定专门的投诉管理工作流程, 并由监察稽核部负责督 促投诉的处理情况。 客户投诉 方式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专 线 (400-700-5566 ) 、 代 销机构、公司网站(www.cxfund.com.cn ) 、 电 子 邮 件 (service@cxfund.com.cn) 、 信 件 、 传 真(021-61009865) 、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等 多 种 形 式 对 本 公 司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以 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客户投诉都将被定期汇总登记 并存档, 通过拨打客户服务专线进行的投诉将被电话录音存 档, 本公司将采取适当措施, 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总结 相关问题,完善内控制度。 (六) 增值 服务 信息定制 服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或 致 电 客 户 服 务 专 线定制自己所需要的信息, 包括产品净值、 交易确认、 公司 新闻、 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按照要求, 将以 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定期向投资者发送信息。 个性化理 财服务 随着公司的发展, 本公司将酌情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个性 化理财服务, 如配备理财顾问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理财建 议以及相关的理财计划等形式。 组织投资 者交流会 本公司将不定期地举行投资者交流会,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供基金、 投资、 理财等方面的讲座, 使得本公司基金份额持 有人能得到更多的理财信息和其他增值服务。 另外, 本公司 基 金 经 理 也 将 通 过 多 种 方 式 不 定 期 地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交 流,让基金份额持有人了解更多基金运作情况。 (七) 投资 者教 育服 务 为了进一步做好投资者服务, 让投资者了解证券市场和各类 证券投资品种的特点和风险, 熟悉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 树 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 权益, 本公司将开展普及证券知识、 宣传政策法规、 揭示市 场风险、引导依法维权等投资 者教育活动。 (八) 公开 信息 披露 服务 披露公司 信息 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公司的信息,包括本公司的发展概况、 组织结构、 公司文化、 经营理念、 经营管理层、 经营情况 等 公 开 信 息 , 本 公 司 开 通 了 全 国 统 一 的 客 户 服 务 专 线 400-7
























































00-5566 ( 免 长 话 费 ) 和 公 司 网 站 (www.cxfund.com.cn), 以方便投资者查询。 披露基金 本 公 司 将 按 规 定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介 上 披 露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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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法定的文件、公告信息。 本公司将通过客户服务中心、 公司网站、 代销机构及相关基 金宣传资料来披露本基金相关信息, 包括本基金的概况、 投 资理念、 投资对象、 风险收益特征、 净值及其变化情况、 基 金经理介绍等多方面的信息。 本公司将通过客户服务中心、 公司网站、 代销机构等途径来 告知认购、 申购、 赎回的手续、 流程、 费 用和其他注意事项, 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登陆公司网站下载相关表格。 其他信息 的披露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和 网 站 除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上 述 信 息 咨 询 外,还提供其他信息咨询,包括托管人的情况、基金知识、 市场新闻和行情、产品信息等多方面内容。 (九) 客户 服务 联络 方式 客户服务 专线 4007005566 (免长话费) 、工作时间(8 :30-17 :00 )内可 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61009865 公司网址 http://www.cxfund.com.cn 电子信箱 service@cx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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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一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登记机 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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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二 、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 注册长信 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 信 基 金 管理 有 限 责 任公 司 二 〇一六 年一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