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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鑫选(001970)

泰信鑫选: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〇 一六年一月五日 重 要提 示 泰 信 鑫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015 年7 月10 日证监许可[ 2015]1597 号注册 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 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 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 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 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 流 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 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 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九、基金的投资 .............................................................................................. 46 十、基金的财产 .............................................................................................. 55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7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3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5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十六、风险揭示 .............................................................................................. 76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9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2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2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4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6 二十二、备查文件 ........................................................................................ 126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一 、绪 言 《泰信 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 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与 格式> 》等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 《泰信 鑫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 《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享有权 利 、 承担义 务 。 基金投 资 者 欲 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泰信 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 金合 同:指《 泰 信 鑫选 灵 活 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 金基金合 同 》及 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 管协 议:指基 金 管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 就 本基金签 订 之《泰信 鑫选 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或本 招 募说明书 : 指《泰信 鑫选 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售公 告 :指《泰 信 鑫选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 份 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现 时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 资 人 、 投 资 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人 21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22 、 销 售 机 构 : 指 泰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泰 信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28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相 关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46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及其他媒介 51 、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件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概况 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 华夏银行大厦 3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 华夏银行大厦 37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小林 设立日期:2003 年 5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899188 电话: (021)20899188 传真: (021)20899008 联系人:王斌 股权结构: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出资 9000 万元, 占 公司总股本的 45% ; 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60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30% ;青岛国 信实业有限公司出资 5000 万元 ,占公司总股本的 2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1 )董事会成员 王小林先生, 董事长,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 券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山东省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山东鲁信文化 传媒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山 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总经理 (拟任) , 中国银监会国际部副主任 ( 挂 职) ;现任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徐宏强, 副董事长, 硕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租赁 部项目经理, 南京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业务部经理, 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综合 计划部科长, 江苏省国际集团综合计划部科长、 副总 经理, 南京国际租赁有限公 司总经理, 江苏省国信集团发展规划部副总经理; 现任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综合财务部总经理。 葛航先生, 董事, 总经理, 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学士; 1989 年 7 月加入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曾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租赁部高级 业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自营业务部经理。 徐国君先生, 董事, 经 济学博士, 教授、 博士生导师; 曾任北京林业管理干 部学院助教, 青岛大学副教授、 教授, 中国海洋大学教授、 校长助理; 现任青 岛 国信集团副总经理。 俞二牛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法硕士; 曾任西藏军区 第二通信总站政治处主 任, 财政部人事教育司司长, 中央汇金公司派任中国银行董事、 董事会薪酬委员 会主席,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干部,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人力资源部 总监、党委组织部部长、工会主席。 王川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管理学大专, 高级经济师; 曾任山西省委政策研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究室干部、 省委办公厅秘书, 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秘书、 综合处副处长、 人事 教 育部副主任、 研究室副主任、 信贷业务部主任、 吉林分行行长兼党组书记、 党 组 成 员 兼 纪检组 组 长 、副行 长 兼 党组成 员 ( 党委委 员 ) 、副行 长 兼 党委副 书 记 , 中 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兼 中国光大银行副董事长、行长,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委员、中信(金融)控股总裁。 丁玮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学士; 曾任世界银行华盛顿总部经济学家、 项 目经理、 部门主管, 德意志银行中国区总裁,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投行业务负责人,淡马锡投资控股高级董事总经理、中国区总裁。 (2 )监事会成员 刘晓东先生, 监事会主席, 金融学学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青 岛分行资金调度员、 信贷员, 青岛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科长、 副处长, 青岛国信实 业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 青岛国信发展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部 长。 张牧农先生, 监事, 工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投资部副经理、 项目评审部副经理, 青岛华和国际租赁公司副总经理, 法国巴黎 鲁新公司副总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副经理; 现任山东鲁信投资 控股公司投资管理部高级业务经理。 戴平先生, 监事, 大专文化, 工程师; 曾任江苏省投资公司科长, 江 苏省 计 划干部培训中心办公室副主任, 中外合资东西方投资咨询公司副总经理, 江苏省 机电轻纺投资公司投资部经理, 江苏省投资管理公司工业部副经理, 江苏省投资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投资部副经理; 现任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投 资部总经理。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唐光杰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工程师。2007 年 1 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工会主席。 董山青先生, 职工监事,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对公业务业 务经理;2004 年 8 月 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投资部总监助理、 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基金经理。 周向 光先生,职工监事,本科。2002 年 12 月 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综合管理部副经理、 北京办事处主任、 行政副总监兼理财顾问部业务副 总监,现任董监事工作部主任、综合管理部副总监。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王小林先生, 董事长,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 券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山东省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山东鲁信文化 传媒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山 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总经理 (拟任) , 中国银监会国际部副主任 ( 挂 职) ;现任山东省鲁信投资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葛航先生, 董事, 总经理, 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学士; 1989 年 7 月加入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曾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任租赁部高 级业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自营业务部经理。 吴胜光先生, 督察长, 硕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南京大学城市与资源系副主 任、 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二部经理、 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桑维英女士,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硕 士; 2002 年 10 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历了公司的筹建及成立 , 历任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监察稽核部负责人兼营销策划部负责人、 行政总监、 第一届及第二届监事会职工 监事、总经理助理。 韩波先生,副总经理,大学本科;曾先后任山东国投上海证券部财务经理, 鲁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 投资管理部门经理。 2002 年 10 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经历了公司的筹建及成立,历任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 2 、基金经理 董山青先生,香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CFA 。 曾就职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 2004 年 加 入 泰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先 后 在 清 算 会 计 部 、 研 究 部 、 基金投 资 部 任职。 自2009年5 月26 日起担任泰信优势增长基金经理助理, 同时担 任研究总监 助理。 2013 年2 月至今担任基金投资部总监助理。 2012年2 月22 日至2015年3 月3 日 任 泰 信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5 年3 月4 日 起 任 泰 信 行 业 精 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 、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由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韩波先生担任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任,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葛航先生,董事,总经理、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韩波先生,副总经理; 朱志权先生, 基金投资部总监兼投资总监, 泰信优势增长混合基金的基金经 理; 梁剑先生,研究部副总监兼研究副总监; 何俊春女士, 基金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泰信双息双利债券基金、 泰信 债券增强收益基金、 泰信债券周期回报基金、 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的基金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经理; 另外, 督察长、 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监察稽核部负责人及相关基金经理列席 会议。 4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 法募 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 托 经中国证 监 会认定的 其 他机构代 为 办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 照基 金合同的 约 定确定基 金 收益分配 方 案,及时 向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 算并 公告基金 资 产净值和 基 金份额累 计 净值,确 定 基金份额 申 购、 赎 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1 、本 基金 管理人承 诺 严格遵守 相 关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和中国证 监 会的 有 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基 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 基金 管理人承 诺 严格遵守 《 中华人民 共 和国证券 法 》、《基 金 法》 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 基金资产; (3 )利用基金资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露 因职务便 利 获取的未 公 开信息、 利 用该信息 从 事或者明 示 、暗 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 基金 管理人承 诺 加强人员 管 理,强化 职 业操守, 督 促和约束 员 工遵 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 投资或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行为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4 、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 有关法律 法 规和基金 合 同的规定 , 本着谨慎 的 原则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违 反现行有 效 的有关法 律 法规、规 章 、基金合 同 和中国证 监 会的 有 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全面 性原则。 内 部控制制 度 覆盖公司 的 各项业务 、 各个部门 和 各级 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 独立 性原则。 公 司设立独 立 的督察长 与 监察稽核 部 门,并使 它 们保 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 相互 制约原则 。 公司部门 和 岗位的设 置 权责分明 、 相互牵制 , 并 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 重要 性原则。 公 司的发展 必 须建立在 风 险控制完 善 和稳固的 基 础上 ,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本公司 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审计、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评价与完 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确 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 投资决策 委员会等,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督察长履行职责 的范围, 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 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 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 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 )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管理部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 包 括 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对公司总体经营 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 (3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 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 设置科学、 合理、 标准化的业务 操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 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 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 设置风险管理部, 分析和监控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 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内部稽核人员和风险管理人员 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内部稽核报告报董事长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 本公 司确知建 立 、实施和 维 持内部控 制 制度是本 公 司董事会 及 管理 层 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 本公 司承诺将 根 据市场环 境 的变化及 公 司的发展 不 断完善内 部 控制 制 度。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元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证 监 基 字 【1998 】3 号 联系人: 洪渊 电话: (010)66105799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5 人, 平均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 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行 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 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 会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权投资基 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 贷资 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 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 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5 年 9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 投资基金 496 只。 自 2003 年以 来, 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 国 《 全球 托管 人 》 、 香港 《 财资 》 、 美 国《 环球 金 融》 、内 地 《证 券时 报 》 、 《 上海 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9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 继 2005、2007 、2009、2010 、2011 、2012、2013 年七次 顺利通过评估 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 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 后,2014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 阅 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 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 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 部 门 (内控 合 规 部、内 部 审 计局) 、 资 产托管 部 内 设风险 控 制 处及资 产 托 管 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 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整 性原则。 托 管业务的 各 项经营管 理 活动都必 须 有相应的 规 范程 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时 性原则。 托 管业务经 营 活动必须 在 发生时能 准 确及时地 记 录; 按 照“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 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制度。 (4 ) 审慎 性原则。 各 项业务经 营 活动必须 防 范风险, 审 慎经营, 保 证基 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效 性原则。 内 控制度应 根 据国家政 策 、法律及 经 营管理的 需 要适 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 独立 性原则。 设 立专门履 行 托管人职 责 的管理部 门 ;直接操 作 人员 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格 的隔离制 度 。资产托 管 业务与传 统 业务实行 严 格分离, 建 立了 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 高层 检查。主 管 行领导与 部 门高级管 理 层作为工 行 托管业务 政 策和 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事 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自控防线” 、 “互控防 线” 、 “监控防线” 三 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以 人为本”的内控 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 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 经营 控制。资 产 托管部通 过 制定计划 、 编制预算 等 方法开展 各 种业 务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 内部 风险管理 。 资产托管 部 通过稽核 监 察、风险 评 估等方式 加 强内 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据 安全控制 。 我们通过 业 务操作区 相 对独立、 数 据和传真 加 密、 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急 准备与响 应 。资产托 管 业务建立 专 门的灾难 恢 复中心, 制 定了 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 资产 托管部内 部 设置专职 稽 核监察部 门 ,配备专 职 稽核监察 人 员, 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 完善 组织结构 , 实施全员 风 险管理。 完 善的风险 管 理体系需 要 从上 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 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 建立 健全规章 制 度。资产 托 管部十分 重 视内控制 度 的建设, 一 贯坚 持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 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 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 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 号华 夏银行大厦3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 号华 夏银行大厦36-37层 法定代表人:王小林 总经理:葛航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成立日期:2003年5 月23 日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60 联系人:郅齐 网址:www.ftfund.com (2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成街4 号院1 号楼305、306室 邮政编码:100032 电话:(010)66215978 传真:(010)66215968 联系人:林洁 (3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民田路交界西南新华保险大厦1310 室 邮政编码:518000 电话:(0755)33988759 传真:(0755)33988757 联系人:史明伟 2 、代销机构 基 金 管 理人可 根 据 有关法 律 、 法规的 要 求 ,选择 符 合 要求的 机 构 代理 销 售 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 华夏银行大厦 3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 华夏银行大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小林 联系人 韩波 电话 021-20899188 传真 021-20899060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 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刘佳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 ) 51150398 经办律师 廖海、刘佳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 嘴 环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卢湾区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联系人 周祎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 基 金 由基金 管 理 人依照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于 2015 年 7 月 10 日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5 】 1597 号)准予 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募集方式和销售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各自基金销售网点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机构、 网上交易系 统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募集期限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单峰、周 祎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本基金自 2016 年 1 月 8 日至 2016 年 2 月 2 日公开发售。 根据 《运作办法》 的规定, 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 或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 本基金可继续销售, 但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 束发售。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人。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应不少于 2 亿元人 民币。 (八)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以初始面值发售。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2 ) 销售 机构(包 括 直销 机构 和 销售网点 ) 受理申请 并 不表示对 该 申请 是 否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申请是否有 效应以登记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机构的确认为准。 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 况和认购的份额。 (3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 销。 (4 ) 若投 资者的认 购 申请被确 认 为无效,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将投资 者 已支 付 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3 、认购的限额 (1 ) 在募 集期内, 投 资者可多 次 认购,对 单 一投资者 在 募集期间 累 计认 购 份额不设上限。 (2 ) 认购最低限额: 在基金募集期内, 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 销售网点和基 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 单个 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人民币 1000 元 (含 认购费) ,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000 元 (含认购费) ; 直销柜台 单个基 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人民币 5 万元( 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的 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 万元(含认购费) 。 各销 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 售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4 、认购费率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具体的认购费率安排如下表所示 : 认购金额 (M , 含认购 费, 元) 认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M<200 万 0.8% 200 万≤M<500 万 0.4% M ≥500 万 1000 元/ 笔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认购费将用于支付募集期间会计师费、 律师费、 注册登记费、 销售费及市场 推广等支出,不计入基金财产。 5 、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投 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有效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间所产 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净认 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金,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 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 +1.2% )=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 -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 +10)/1.00 =9,891.4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 9,891.42 份基金份额。 (十)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1 、基 金募 集期间募 集 的资金存 入 专门账户 , 在基金募 集 行为结束 前 ,任 何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人不得动用。 2 、有 效认 购资金在 募 集期间产 生 的利息折 成 基金份额 , 归投资者 所 有。 利 息的计算和折算的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计算结果为准。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 基 金份额发 售 之日起三 个 月内,在 基 金募集份 额 总额不少 于 2 亿 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 国 证 监会书 面 确 认之日 起 , 《基金 合 同 》生效 ; 否 则《基 金 合 同》不 生 效 。 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 基金 募集失败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及销售 机 构不得请 求 报酬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赎回;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6 、基 金管 理人有权 决 定基金份 额 持有人持 有 本基金的 最 高限额和 本 基金 的 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 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遇 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 顺延至该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赎回的数量限制 1 .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 资 者 通 过 销 售 机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的网上交 易 系 统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首次最低 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 ,000 元(含申 购 费); 直 销 柜台 单个 基 金账户 首次 最低申购金 额为人民币5 万元(含 申购费),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1 万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 申请赎回 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 在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 份额余额不 足 100 份 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 法 律法规允 许 的情况下 , 调整对申 购 金额和赎 回 份额 的 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 、 本基金 基 金 份 额 前端 申 购 费 率按 照 申 购 金额 递 减 , 即申 购 金 额 越大 , 所 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 计算。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 ,含申购费 ,元)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 <200 万 1.0% 200 万≤M <500 万 0.6% M ≥500 万 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 本 基 金对 基 金 份 额收 取 赎 回 费, 在 投 资 者赎 回 基 金 份额 时 收 取 。基 金 份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 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用的赎回 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天的 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 天(含)但 少于90 天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将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75%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90 天(含)但少于180 天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将 不 低 于 赎回费总额的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180 天 (含) 的投资者收取 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归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T ) 赎回费率 T<7 天 1.5% 7 天≤T<30 天 0.75% 30 天≤T<365 天 0.5% 365天≤T<730 天 0.25% T ≥730天 0 3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在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范 围 内调 整 费 率 或收 费 方 式 ,并 最 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在不 违 反 法 律法 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情 形 下根 据 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1 )当投资者选择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 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 某投资 者 投 资5 万 元 申 购本基 金 基 金份额 , 假 设申购 当 日 基金份 额 净 值为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 +1.5%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 =46,915.31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46,915.31 份基金份额。 (2 ) 基金份数的计算 按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采 用 “ 份 额 赎 回 ” 方 式 , 赎 回 价 格 以 赎 回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按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二:假设两笔赎回申请赎回本基金份额均为 10,000 份,但持有时间长短 不同, 其中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 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 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 1 赎回 2 赎回 3 赎回份额 (份,a )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净值 (元,b ) 1.100 1.200 1.300 持有时间 T T <7 天 30 天≤T<365 天 T ≥730 天 适用赎回费率 (c) 1.5% 0.5% 0 赎回总额(元, d=a*b ) 11,000 12,000 13,000 赎回费( 元, e=c*d ) 165 60 0 赎回金额( 元, f=d-e ) 10,835 11,940 13,000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 券交 易所、期 货 交易所交 易 时间非正 常 停市,导 致 基金管理 人 无法 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 金资 产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 理人无法 找 到合适的 投 资品种, 或 其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6 、基 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 构 或登记结 算 机构因技 术 故障 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 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 券交 易所、期 货 交易所交 易 时间非正 常 停市,导 致 基金管理 人 无法 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接受某笔 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 赎回:当 基 金管理人 认 为有能力 支 付投资人 的 全部赎回 申 请时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 延期赎回 : 当基金管 理 人认为支 付 投资人的 赎 回申请有 困 难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 管 理 人在当 日 接 受赎回 比 例 不低于 上 一 开放日 基 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停申 购 或赎回情 况 的,基金 管 理人当日 应 立即向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按法 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 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 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 提前公告。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 力争实现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 票 ( 包括中 小 板 、创业 板 及 其他经 中 国 证监会 核 准 上市的 股 票 ) 、债 券 ( 含 可 转 债 、 中小企 业 私 募债券 ) 、 资产支 持 证 券、货 币 市 场工具 、 权 证、股 指 期 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结 合 “ 自 上 而 下 ” 的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和 “ 自 下 而 上 ” 的 个 股 精 选 策 略 , 注 重股票资产在其各相关行业的配置, 并考虑组合品种的估值风险和大类资产的系 统风险,通过品种和仓位的动态调整降低资产波动的风险。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 本基金将主要考虑: (1 ) 宏观经济指标, 包括 GDP 增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长 率 、 工 业 增 加 值 、PPI 、CPI 、 市 场 利 率 变 化 、 进 出 口 数 据 变 化 等 ; (2 ) 微 观 经济指标,包括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盈利预期等; (3 )市场指标, 包括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期收益率、 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及与国外市场 的比较、 市场资金的供求关系及其变化等; (4 ) 政策因素, 包括财政政策、 货币 政策、产业政策及其它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深入分析上述指标与因素, 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 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大类资产间的配置 比例,控制市场风险,提高配置效率。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将行业精选和个股精选相结合, 在宏观策略研究的基础上 优选特定经济周期阶段下的优势行业, 在优势行业中发掘具备投资价值的优势个 股。


(1 )行业精选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角度进行考察, 依据行业周期 轮动特征以及行业相对投资价值评估结果, 精选行业景气度趋于改善或者长期增 长前景看好且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① 定 性分析 方 面 ,以宏 观 经 济运行 和 经 济景气 周 期 监测为 基 础 ,结合 对 我 国行业周期轮动特征的考察, 从经济周期因素 、 行业发展政策因素、 产业结构变 化 趋 势 因 素 以 及 行 业 自 身 景 气 周 期 因 素 等 多 个 指 标 把 握 不 同 行 业 的 景 气 度 变 化 情况和业绩增长趋势。 本基金重点关注行业景气度趋于改善或者长期增长前景良 好的优势行业。


② 定量分析方面,主要依据行业相对估值水平(行业估值/ 市 场 估 值 ) 、 行 业相对利润增长率(行业利润增长率/ 市场利润增长率) 、行业 PEG (行业估值/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行业利润增长率)三项指标进行筛选。


(2 )个股选择


本基金重点关注优势行业中获益程度最高的优势个股。 优势个股的评价标准 包括:


① 公 司主营 业 务 鲜明, 行 业 地位突 出 , 具体的 考 察 指标包 括 公 司的主 营 业 务收入不低于行业平均等。


② 公 司财务 状 况 良好, 盈 利 能力较 强 且 资产质 量 较 好,具 体 的 考察指 标 包 括 成 长 性指标 ( 收 入增长 率 、 息税折 旧 前 利润增 长 率 等) 、 盈 利 指标( 净 资 产 收 益率、投资回报率等) 。


③ 公 司治理 结 构 规范, 管 理 水平较 高 , 拥有市 场 自 主品牌 并 具 有较强 的 自 主创新和市场拓展能力。


④ 公司的预期股息回报率高于行业平均和预期动态市盈率低于行业平均。


3 、债券投资策略


在本基金的债券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发挥在研究方面的专业化优 势, 采取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 结合 中长期的经 济周期、 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 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 以获 取较高的债券组合投资收益。 通过确定债券组合久期、 确定债券组合期限结构配 置和挑选个券等三个步骤构建债券组合, 尽可能地控制风险、 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1 )确定组合久期


主动式投资策略通过积极主动地预测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 相应调整债券组 合的久期配置, 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特性提高债券组合收益 率的目的。 本基金在进行债券市场发展趋势及市场利率波动预测的基础上, 结合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本基金债券组合的利率弹性特征,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2 )确定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


在确定了本基金债券组合的久期后, 本基金主要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决 定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 所谓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即通过考察市场收益率曲线 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 寻求在一定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导致债券 价格变化而产生的超额收益。 债券收益率曲线是市场对当前经济状况及对未来经 济走势预测充分反应的结果。 分析债券收益率曲线, 不仅可以非常直观地了解当 前债券市场整体状态, 而且能通过收益率曲线隐含的远期利率, 分析预测收益率 曲线的变化趋势,从而把握债券市场的走向。


在本基金的组合构 建过程中, 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将根据债券收益率曲线变 动、 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及收益率基差波动等因素分析, 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动 趋势,并结合短期资金利率水平与变动趋势,形成具体的收益率曲线组合策略, 从而确定本基金债券组合中不同期限结构券种的配置。


(3 )选择个券,构建组合


在确定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后, 本基金将主要运用收益率基差分析策略, 通 过对不同类别债券收益率基差的分析, 预测其变动趋势, 及时发现因基 (利) 差 超出债券内在价值差异而产生的投资机会, 发掘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品种, 并结合 税收差异和信用风险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 , 综合评判个券的投资价值, 以挑选风 险收益特征最匹配的券种,建立具体的个券组合。


在具体运用收益率基差分析策略中, 本基金还将采用换券利差交易策略、 凸 性套利交易策略以及骑乘收益率曲线策略等交易策略。


(4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转债) 同时具有债券与权益类证券的双重特性, 具有 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本基金将利用可转换债券定价模 型进行估值分析, 重点结合公司投资价值、 可转换债券条款、 可转换债券的转换 价值溢价水平、 债券价值溢价水平选择债性股性相对均衡的转债品种, 获得一定 超额回报。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 限, 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 同时, 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动性较高、 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 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 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 并综合考虑 信用风险、 久期、 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 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 作为开 放 式基金,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该类债券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对于有一定信用风险 隐患的个券,基于流动性风险的考虑,本基金将及时减仓或卖出。 4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选择流动 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并根据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判, 以 及对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定价, 与股票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实现多头或空头的套 期保值操作, 由此获 得股票组合产生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在运用股指期货时, 将 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 对冲系统性风险以及特殊情况下的 流动性风险,以改善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5 、权证投资策略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本基金权证投资的原则主要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 制。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以对应的标的证券的基本面为基础, 结合权证定价模型、 市场供求关系、 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 主要运用的投资策略 为: 杠杆交易策略、 对冲保底组合投资策略、 保底套利组合投资策略、 买入跨 式 投资策略、Delta 对冲 策略等。


6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 提前偿还率、 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 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 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 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 预 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 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 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 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2 ) 每个 交易日日 终 在扣除股 指 期货合约 需 缴纳的交 易 保证金以 后 ,保 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基 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 金持有一 家 公司发行 的 证券,不 超 过该 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 本基 金在任何 交 易日买入 权 证的总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 一交易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8 ) 本基 金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 益 人的各类 资 产支持证 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在任 何交 易 日 日终, 持 有 的买入 期 货 合约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之 和 , 不 得超过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95% , 其中 ,有 价 证 券指股 票 、 债 券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 不 含 到期日 在 一 年以内 的 政 府债券 ) 、 权证、 资 产 支持证 券 、 买入返 售 金 融 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7)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占基金资产的 0%-95% ;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9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2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期 货 市 场波动 、 证 券发行 人 合 并、基 金 规 模变动 等 基 金管理 人 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 应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 的投资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5% +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45% 沪深 300 指数由中国 A 股各行业上市公司中最具流动性的 300 家公司编 制而成, 能 够 全 面反映 股 票 市场的 波 动 ,是股 票 市 场中风 险 收 益特征 较 好 的 指 数之一。 上证国债指数样本涵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所有的国债品种, 交易所的国 债交易市场具有参与主体丰富、 竞价交易连续的特性, 能反映出市场利率的瞬息 变化, 也使得上证国债指数能真实地标示出利率市场整体的收益风险度。 因此本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基金选取的基准具有较好的代表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 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中高风险、 中高收益的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 金管 理人按照 国 家有关规 定 代表基金 独 立行使相 关 权利,保 护 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 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 通过 关联交易 为 自身、雇 员 、授权代 理 人或任何 存 在利害关 系 的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 财产不得被 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发行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 所发行实 行 净价交易 的 债券按估 值 日收盘价 或 第三方估 值 机构 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 所发行未 实 行净价交 易 的债券按 估 值日收盘 价 或第三方 估 值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或 估 值 全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 配股和公 开 增发的新 股 ,按估值 日 在证券交 易 所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 首次 公开发行 未 上市的股 票 、债券和 权 证,采用 估 值技术确 定 公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 公开发行 有 明确锁定 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在 交 易所上市 后 ,按 交 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 国银 行间债券 市 场交易的 债 券、资产 支 持证券等 固 定收益品 种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4 、中 小企 业私募债 券 采用估值 技 术确定公 允 价值,在 估 值技术难 以 可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 一债 券同时在 两 个或两个 以 上市场交 易 的,按债 券 所处的市 场 分别 估 值。 6 、股 指期 货合约一 般 以估值当 日 结算价进 行 估值,估 值 当日无结 算 价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如 有确 凿证据 表 明 按上述方 法 进行估值 不 能客观反 映 其公允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8 、相 关法 律法规以 及 监管部门 有 强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 事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 金份 额净值是 按 照每个工 作 日闭市后 , 基金资产 净 值除以当 日 基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管 理人应每 个 工作日对 基 金资产估 值 。但基金 管 理人根据 法 律法 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 错误已发 生 ,但尚未 给 当事人造 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责 任 方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 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 值错误而 获 得不当得 利 的当事人 负 有及时返 还 不当得利 的 义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 估值错误 发 生的原因 , 列明所有 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值 错 误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 估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 事人协商 的 方法对因 估 值错误造 成 的损 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 估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 事人协商 的 方法由估 值 错误的责 任 方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 估值错误 处 理的方法 , 需要修改 基 金登记机 构 交易数据 的 ,由 基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 份额净值 计 算出现错 误 时,基金 管 理人应当 立 即予以纠 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2 、由 于证 券、期货 交 易场所及 其 登记结算 公 司发送的 数 据错误, 或 由于 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 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基 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十 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 照国 家有关规 定 和《基金 合 同》约定 , 可以在基 金 财产中列 支 的其 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 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基金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的种类”中第 3 -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因 未 履行或未 完 全履行义 务 导致的费 用 支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关法 律 法规及中 国 证监会的 有 关规定不 得 列入基金 费 用的 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十 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及基 金 托管人各 自 保留完整 的 会计账目 、 凭证并进 行 日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 金托 管人每月 与 基金管理 人 就基金的 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等 进 行核 对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聘请 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相互独 立 的具有证 券 从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 充足理由 更 换会计师 事 务所,须 通 报基金托 管 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 募说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金 托管协议 是 界定基金 托 管人和基 金 管理人在 基 金财产保 管 及基 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 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摘 要 登 载在指 定 媒 介上;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基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书等 信 息 披露文 件 上 载明基 金 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 管理人的 董 事长、总 经 理及其他 高 级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 和基 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股指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 仓 情况、 损益情况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11、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 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涉及 的 证券、期 货 交易所遇 法 定节假日 或 因其他原 因 暂停 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或其 他 情形致使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无法准确 评 估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 、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 定的其他情形。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十六、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 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收益水平会受 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 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 争、 管理、 财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其他 基金份额所投资的债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券违约,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 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 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 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等 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 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 有的风险 1 、中 小企 业私募债 信 用风险: 中 小企业私 募 债券发行 人 可能由于 规 模小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经营历史短、 业绩不稳定、 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 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其不 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 从而使基金 投资收益下降。 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2 、中 小企 业私募债 流 动性风险 : 中小企业 私 募债券由 于 其转让方 式 及其 投 资 持 有 人 数 的 限 制 , 存 在 变 现 困 难 或 无 法 在 适 当 或 期 望 时 变 现 引 起 损 失 的 可 能 性。 (八)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销售机构 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十 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 更基 金合同涉 及 法律法规 规 定或基金 合 同约定应 经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算小 组 组成:基 金 财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 会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 报 告进行外 部 审计,聘 请 律师事务 所 对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公告于基 金 财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 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 者委派代 表 出席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对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基金服务 机 构损害其 合 法权益的 行 为依 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2 )根 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 投资基金 产 品,了解 自 身风险承 受 能力,自 主 判断基金 的 投资 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 有的基金 份 额范围内 , 承担基金 亏 损或者《 基 金合同》 终 止的 有 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2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 的 权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 根据法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同》独 立 运用 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 基金合同 》 收取基金 管 理费以及 法 律法规规 定 或中国证 监 会批 准 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 律 规定监督 基 金托管人 , 如认为基 金 托管 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 任或 委托其他 符 合条件的 机 构担任基 金 登记机构 办 理基金登 记 业务 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申 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 期 货 经 纪 机 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 的 义务 包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括但不限于: 1 )依 法 募 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 托 经中国证 监 会认定的 其 他机构代 为 办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 的原则管 理 和运 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 够的具有 专 业资格的 人 员进行基 金 投资分析 、 决策,以 专 业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 全内部风 险 控制、监 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 人 事管理等 制 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 基 金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理的 措 施使计算 基 金份额认 购 、申购、 赎 回和注销 价 格的 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基 金托管人 的 权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 依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安全 保 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 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 金 托管费以 及 法律法规 规 定或监管 部 门批 准 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 金管理人 对 本基金的 投 资运作, 如 发现基金 管 理人有违 反 《基 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 关市场规 则 ,为基金 开 设证券账 户 、期货账 户 等投资所 需 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基 金托管人 的 义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 门的基金 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要 求 的营业场 所 ,配备足 够 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 全内部风 险 控制、监 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 人 事管理等 制 度,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 基 金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 开设基金 财 产的资金 账 户、证券 账 户、期货 账 户及本基 金 投资 所 需的其他账户, 按照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 基 金商业秘 密 ,除《基 金 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 定 另有 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 、召开事由 (1 ) 当出 现或需要 决 定下列事 由 之一的, 除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 中国 证 监会另有规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 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下 情况可由 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 协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范围 内 且对现有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利 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4 )在 法律 法规和基 金 合同规定 的 范围内, 在 不提高现 有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适 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 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无实 质 性不利影 响 或修 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7 )对 现有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的前 提 下,基金 管 理 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 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对 现有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的前 提 下,基金 推 出新 业 务或服务; 9 )按 照法 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不需 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的其 他 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1 ) 除法 律法规规 定 或《基金 合 同》另有 约 定外,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 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 托管人认 为 有必要召 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 ,应当 向 基 金管 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会议的召 集 人负责选 择 确定开会 时 间、地点 、 方式 和 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 托证明的 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限 于 代理人身 份 ,代理权 限 和代 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 通讯开会 方 式并进行 表 决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 集人决定 在 会议 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 集人为基 金 管理人, 还 应另行书 面 通知基金 托 管人到指 定 地点 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 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 开会。由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本人出 席 或以代理 投 票授权委 托 证明 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 席会议者 持 有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席会 议 者出具的 委 托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 者出示的 在 权益登记 日 持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 显 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 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 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3 (含 1/3)。 (2 ) 通讯 开会。通 讯 开会系指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将其对 表 决事项的 投 票以 召 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 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 按基金合 同 约定通知 基 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 托 管人为召 集 人,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 接出具表 决 意见或授 权 他人代表 出 具表决意 见 的,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 若本人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不 违反法律 法 规的前提 下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可通过网 络 、电 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 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4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授权他人 代 为出席会 议 并表决的 , 授权方式 可 以采 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 决 定终止 《 基 金合同 》 、 更换基 金 管 理人、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 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 决议,一 般 决议须 经 参 加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或其代 理 人所 持 表决权的 1/2 以上 (含 1/2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 决议,特 别 决议应当 经 参加大会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 合 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 由基金管 理 人或基金 托 管人召集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 应当在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表决后立 即 进行清点 并 由大会主 持 人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议 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由公 证 机关予以 公 证,基金 管 理人或基 金 托管人拒 不 出席 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 部分 关于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召开事 由 、召开 条 件 、议事程 序 、表 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 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 基金合同 涉 及法律法 规 规定或本 合 同约定应 经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2 ) 关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议 须报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在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 财产清算 小 组组成: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组成员 由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 财产清算 小 组职责: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组负责 基 金财产的 保 管、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事务 所 对清算报 告 进行外部 审 计,聘请 律 师事务所 对 清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 、清算费用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 财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 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 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十 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3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小林 成立时间:2003 年 5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8 号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60


联系人: 王斌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 洪渊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 理 证 券 投 资基金 清 算 业务( 银 证 转账) ; 保 险代理 业 务 ;代理 政 策 性银行 、 外 国 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 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 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 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 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的投资 范 围 为具有 良 好 流动性 的 金 融工具 , 包 括国内 依 法 发行上 市 的 股 票 ( 包括中 小 板 、创业 板 及 其他经 中 国 证监会 核 准 上市的 股 票 ) 、债 券 ( 含 可 转 债 、 中小企 业 私 募债券 ) 、 资产支 持 证 券、货 币 市 场工具 、 权 证、股 指 期 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规定) 。 本 基 金 不得投 资 于 相关法 律 、 法规、 部 门 规章及 《 基 金合同 》 禁 止投资 的 投 资工具。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因 基 金 规模或 市 场 变化等 因 素 导致投 资 组 合不符 合 上 述规定 的 , 基金管 理 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 法 律 法规或 监 管 机构以 后 允 许本基 金 投 资其他 品 种 ,基金 管 理 人在履 行 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 地调 整投资范围,但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方可纳入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范围。 2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资限制:


a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b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c、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d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项下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e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f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项下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 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g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 h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i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j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k、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项下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 l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m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n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o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 入期货 合 约 价值与 有 价 证券 市 值 之 和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95% ,其 中 , 有价证 券 指 股票、 债 券 (不 含 到 期 日 在一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 券 ) 、权 证 、 资产支 持 证 券、买 入 返 售金融 资 产 (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p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q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当占基金资产的 0%-95% ;


r 、 本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内 交 易( 不 包 括 平仓) 的 股指 期货 合 约 的成交 金 额 不 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s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t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如 果 法 律法规 或 监 管 部门 对 上 述投资 组 合 比例限 制 进 行变更 的 , 以变更 后 的 规定为准, 但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方可纳入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范围。 《基 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 不受上述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 于 证 券、期 货 市 场波动 、 证 券发行 人 合 并或基 金 规 模变动 等 基 金管理 人 之 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 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除 投 资 资产配 置 外 ,基金 托 管 人对基 金 投 资的监 督 和 检查自 《 基 金合同 》 生 效之日起开始。 (3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 法 律 法规或 监 管 部门取 消 上 述禁止 性 规 定,如 适 用 于本基 金 , 则本基 金 投 资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金托管 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人向 基 金 托管人 提 供 符合法 律 法 规及行 业 标 准的银 行 间 市场交 易 对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 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 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 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托管 人 发 现基金 管 理 人与不 在 名 单内的 银 行 间市场 交 易 对手进 行 交 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 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 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责 任 仅 限 于 根 据 已 提 供 的 名 单 , 审 核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在 名 单 内 列 明。 (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资银 行 存 款的信 用 风 险主要 包 括 存款银 行 的 信用等 级 、 存款银 行 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 核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 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按照证监会 《关于证券投资基 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进行监督和核查。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 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人应 至 少 于首次 执 行 投资指 令 之 前两个 工 作 日将上 述 资 料书面 发 至 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 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 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 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 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审核。 5 )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 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 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 、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3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 于 依 据交易 程 序 尚未成 交 的 且基金 托 管 人在交 易 前 能够监 控 的 投资指 令 ,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 必 须于估 值 完 成后方 可 获 知的监 控 指 标或依 据 交 易程序 已 经 成交的 投 资 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人应 积 极 配合和 协 助 基金托 管 人 的监督 和 核 查,必 须 在 规定时 间 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 有 重大违 规 行 为,应 立 即 报告中 国 证 监会, 同 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 金 管 理人对 基 金 托管人 履 行 托管职 责 情 况进行 核 查 ,核查 事 项 包括但 不 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 户等投资所需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 、 本托 管协 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人发 现 基 金托管 人 有 重大违 规 行 为,应 立 即 报告中 国 证 监会和 银 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人应 积 极 配合基 金 管 理人的 核 查 行为, 包 括 但不限 于 : 提交相 关 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5 )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 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予以必要的协助配合,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2 、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 集 期 内销售 机 构 按销售 与 服 务代理 协 议 的约定 , 将 认购资 金 划 入基金 管 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 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 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 基 金 募集期 限 届 满,未 能 达 到《基 金 合 同》生 效 的 条件, 由 基 金管理 人 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人以 基 金 托管人 的 名 义在其 营 业 机构开 设 资 产托管 专 户 ,保管 基 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 产 托 管专户 的 开 立和使 用 , 限于满 足 开 展本基 金 业 务的需 要 。 基金托 管 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 产 托 管专户 的 管 理应符 合 《 人民币 银 行 结算账 户 管 理办法 》 、 《现 金管 理 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 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人以 基 金 托管人 和 本 基金联 名 的 方式在 中 国 证券登 记 结 算有限 责 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人以 基 金 托管人 的 名 义在中 国 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上海 分 公 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证 券账户 的 开 立和使 用 , 限于满 足 开 展本基 金 业 务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1 ) 《 基金 合同》生 效 后,基金 管 理人负责 以 基金的名 义 申请并取 得 进入 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 本 托 管协议 订 立 日之后 , 本 基金被 允 许 从事符 合 法 律法规 规 定 和《基 金 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投资 的 有 关实物 证 券 由基金 托 管 人存放 于 基 金托管 人 的 保管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理人 代 表 基金签 署 的 与基金 有 关 的重大 合 同 的原件 分 别 应由基 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 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 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存 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 于 无 法取得 二 份 以上的 正 本 的,基 金 管 理人应 向 基 金托管 人 提 供加盖 授 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 金 资 产净值 是 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减 去 基 金 负债后 的 价 值。基 金 份 额净值 是 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基 金 管 理人应 每 个 工作日 对 基 金资产 估 值 。 但基 金 管 理人根 据 法 律法规 或 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2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有的 股 票 、债券 、 权 证、股 指 期 货和银 行 存 款本息 、 应 收款项 、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易所发行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交 易 所发行 实 行 净价交 易 的 债券按 估 值 日收盘 价 或 第三方 估 值 机构提 供 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③ 交 易 所发行 未 实 行净价 交 易 的债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或第三 方 估 值机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 或 估 值 全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或估值全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 交 易 所上市 不 存 在活跃 市 场 的有价 证 券 ,采用 估 值 技术确 定 公 允价值 。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 股 、转增 股 、 配股和 公 开 增发的 新 股 ,按估 值 日 在证券 交 易 所挂牌 的 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 首 次 公开发 行 未 上市的 股 票 、债券 和 权 证,采 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 公允价 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 次 公开发 行 有 明确锁 定 期 的股票 , 同 一股票 在 交 易所上 市 后 ,按交 易 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5 )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 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 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 、估值差错处理 因 基 金 估值错 误 给 投资者 造 成 损失的 应 先 由基金 管 理 人承担 , 基 金管理 人 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 基 金 管理人 计 算 的基金 资 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 已 由基金 托 管 人复核 确 认 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 于 一 方当事 人 提 供的信 息 错 误,另 一 方 当事人 在 采 取了必 要 合 理的措 施 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 管 人按估值 方 法的第 7 ) 项进行估 值 时,所造 成 的误 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 于 证 券、期 货 交 易所及 其 登 记结算 公 司 发送的 数 据 错误, 或 由 于其他 不 可 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 基 金 管理人 计 算 的基金 资 产 净值与 基 金 托管人 的 计 算结果 不 一 致时, 相 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4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在 《 基金合 同 》 生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 各 方约定 的 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 对 账 发现相 关 各 方的账 目 存 在不符 的 ,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必须 及 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5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报表 由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每月分 别 独 立编制 。 月 度报表 的 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 书 更 新 一 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 盖 公 章 后 ,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在 复 核 过程中 , 发 现相关 各 方 的报表 存 在 不符时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 金 托 管人在 对 财 务会计 报 告 、半年 报 告 或年度 报 告 复核完 毕 后 ,需盖 章 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 故的任何情况;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须 分 别妥善 保 管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名 册 ,包括 《 基 金 合 同 》生效 日 、 《基金 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权 益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名 册由基 金 的 基金登 记 机 构根据 基 金 管理人 的 指 令编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 合 同 》生效 日 、 《基金 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权 益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 、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 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 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 个工作日内提交。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3 基 金 托 管人以 电 子 版形式 妥 善 保管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名 册,并 定 期 刻成光 盘 备 份,保存期限为 20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 关 各 方当事 人 同 意,因 本 协 议而产 生 的 或与本 协 议 有关的 一 切 争议, 除 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期间 , 相 关各方 当 事 人应恪 守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职责, 继 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方当 事 人 经协商 一 致 ,可以 对 协 议的内 容 进 行变更 。 变 更后的 托 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本托管协议终止: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4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 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 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 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 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在其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 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


(二)资料寄送 1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 文件形式定期发送对账单,对有需求的客户寄送纸质对账单。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三)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多种收费方 式购买本基金, 满足 基金投资人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5 (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为 网上交易客户 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五)咨询服务 1 、 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 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400-888-5988 或021-38784566 , 该电话为24小时语音服务电话, 在工作时间内 可转人工服务。 2 、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www.f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ftfund.com (六)投诉处理


本公司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反馈。由于呼叫中心 将成为投资者投诉的主要诉求对象, 为了保证能及时处理投诉事宜, 我们设置了 完善的投诉处理流程, 这是一个闭环流程, 任何进入系统内的投诉必须在规定的 时间内回复。 同时我们将销售机构也纳入了这一系统, 保证了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6 统一专业的服务。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客户 服务电话与基金管理人取得联系。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 招募说明书。


二十 一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 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 二 、备 查文 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 中国证监 会准予注册泰信 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泰信鑫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7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 月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