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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中证360(002236)

大成中证360: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大成 中证 360 互联 网+ 大数 据 100 指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 年 一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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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提 示 大成中证 360 互联网+ 大 数据 100 指 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 经中 国 证监会 2015 年 11 月 17 日证监许可 【2015 】2644 号文核准募 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市场 风险、 管理风险、 职业道德风险、 流动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 本基金特定投资策略带来的 风 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 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与传统指数基金存在差异,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互 联网公司未能及时、有效、 准确提供数据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主动量化选股模型存在失效导致基金表现不佳的风险等。 并且, 指数的历史业绩仅能代表过去选股策略的结果, 并不能代表标的指数和本基金未来的 表现。 本基金以 1.00 元初始面值募集基金份额,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有可 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初始面值。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 往 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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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 重 要 提 示 ..................................................................................................................................... 2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9 六、基金的募集 ............................................................................................................................. 31 七、基金的备案 ............................................................................................................................. 3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35 九、基金的投资 ............................................................................................................................. 43 十、基金的财产 ............................................................................................................................. 49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50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4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56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8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59 十六、风险揭示 ............................................................................................................................. 64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68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0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90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5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7 二十二、备查文件 ....................................................................................................................... 108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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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其 他有关规定及《 大成中证 360 互联 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 大成中证 360 互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 资 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 《 大成中证 360 互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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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在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 大成中证 360 互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 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大成中证 360 互联网+ 大 数据 100 指 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大成中证 360 互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指《 大成中证 360 互联 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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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 运用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 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主体 20 、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 销售机 构: 指大成基金公司 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构 24 、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 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 基金账 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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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 《业务规则》 :指《 大 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开 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 》 ,是 规范基金管 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 、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 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 巨 额 赎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元:指 人民币元 46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 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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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1 、 指定媒 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52 、不可抗 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3 、 标的指 数: 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 360 互联网+ 大 数据 100 指 数及 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更换的其他指数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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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 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32 层 设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 48% ) 、 中国 银 河 投 资 管 理 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5% ) 、广东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持股比例 2% ) 四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剑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公司组织架构下设二十三个部门, 分别为股票投资部、 研究部、 社保基金及机构投资部、 固定收益总部 (下设公募投资部、 非 公募投资部、 固收研究部、 运营交易室) 、 数量与指数投资部、 专户投资部、 市场部 (下设 渠道管理部、 财富管理部) 、 战略客户部、 互联网金融总部 (下设电子商务部、 平台创新 部 、 研发部与技术支持部) 、 产品研发与金融工程部、 品牌管理与营销策划部、 信息技术部、 交 易管理部、 基金运营部、 客户服务部、 国际业务部、 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 总经理办公 室、 董事会办公室、 人力资源部、 计划财务部以及行政部。 公司在北京、 上海、 西 安、 成都、 武汉、 福州、 沈阳、 广州、 青岛和南京等地设立了十家分公司, 拥有两家子公司, 分别为大 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此外, 公司还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 会、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战略规划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公司以 “责任、 回报、 专业、 进取” 为经营理念, 坚持 “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企业 精神, 致力于开拓基金及证券市场业务, 以稳健灵活的投资策略和 注重绩优、 高成长的投资 组合,力求为投资者获得更大投资回报。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 2015 年12 月 31 日, 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5 只 ETF 及1 只 ETF 联接 基金: 大成中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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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1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深证成长 4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大 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中证 500 深市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中证 500 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深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 只 QDII 基金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纳斯达 克1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及53 只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 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债 券投资基金、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精选增 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 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 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大成景阳领先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大 成强化收益 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核心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竞争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 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大成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新锐产 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大成月 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兴信用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信用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健康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大成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丰财宝货 币市场基金、 大成景益平稳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大成景利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大成 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穗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 景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睿景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正向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恒丰宝货币市场基 金、 大成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大成景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大成景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三)主要人员情况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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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董事会: 刘卓先生, 董事长, 工学学士。 曾任职于共青团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07 年 6 月, 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8 年8 月, 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12 年 4 月,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2012 年11 月至今, 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2014 年12 月 15 日起 任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靳天鹏先生, 副董事长, 国际法学硕士。1991 年 7 月至1993 年2 月, 任职于共青团河 南省委;1993 年3 月至12 月,任职于 深圳市国际经济与法律咨询公司;1994 年1 月至 6 月, 任职于深圳市蛇口律师事务所;1994 年7 月至 1997 年4 月, 任职于蛇口招商港务股份 有限公司;1997 年5 月至 2015 年1 月, 先后任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方总部研究部研究 员, 南方总 部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资产管 理总部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罗登攀先生, 董事、 总经 理, 耶鲁大学经济学博士。 具注册金融分析师(CFA) 、 金融 风 险管理师(FRM )资格。曾任毕马威 (KPMG )法律诉讼部资 深咨询师、 金融部资深 咨询师, 以及 SLCG 证 券诉讼和咨询公司合伙人;2009 年至 2012 年, 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 划委专家顾问委员, 机构部创新处负责人, 兼任国家 “千人计划” 专家;2013 年2 月至2014 年 10 月, 任中信并 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执委会委员。2014 年11 月 26 日起任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周 雄 先 生 , 董 事 , 金 融 学 博 士 ,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 院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EMBA)。 1987 年 8 月至 1993 年 4 月 ,任厦门大学财经系教师;1993 年 4 月至 1996 年 8 月, 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经理;1996 年8 月至1999 年2 月, 任人民日报社事业 发展局企业管理处副处长;1999 年 2 月至今任职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副总裁、 总裁,现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 孙学林 先生, 董事, 博士 研究生在读。 具注册会计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 现任中国 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二部董事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2012 年6 月起 ,兼任 镇江银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黄隽女士,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 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助理,中国人民大学艺术品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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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林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 博士研究生导师、国家社会科学重点基地中国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教授。 吉敏女士, 独立 董事, 金融学博士, 现任东北财经大学讲师, 教研室主任, 东北财经大学 金 融学国家级教学团队成员, 东北财经大学开发金融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主要从事金融业产 业组织结构、 银行业竞争方面的研究。 参与两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三项国家社科基金、 三 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 多项省级创新团队项目, 并负责撰写项目总结报告, 在国 内财经类期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 金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英国牛津大学商学院终身教职正教授(博士生导师) 和北京大学 光华管理学 院讲席教授 (博士生导 师) ,金融系 联合系主任 ,院长助理 ,北京大 学国家金融研究中心 主任。 曾在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任教十多年, 并兼任哈佛大学费正清东 亚研究中心执行理事。 监事会: 陈希先生, 监事长,中 国人民大学 经济学专业 研究生,高 级经济师。2006 年被亚洲 风 险与危机管 理协会授予 “企业风险 管理师”资 格。2007 年 起任中国银 河投资管理 有限公 司 董事、常务副总裁(至 2012 年 7 月 ) 、党委委员;2010 年 7 月起,兼任吉林省国家生物产 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吉林省国家汽车电子产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2012 年 6 月起,兼任镇江银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 年 7 月起至今,任中 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蒋卫强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10 月任杭州益和电脑公 司开发部软件工程师。1998 年 10 月至 1999 年 8 月任杭州新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电子商务 部高级程序员。1999 年 8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系统开发员、金 融工程部高级工程师、 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 信息技术部副总监、 风险管理部副总监, 现 任 风险管理部总监。 吴萍女士, 职工监事, 文学学士。1991 年至1992 年任中国农 业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 务 部会计。1993 年至 1998 年任日本三和银行深圳分行单证部、信贷部主任。1999 年至 2009 年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审计部经理、高级经理。2010 年 6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计划财务部高级会计师、总监助理,现任计划财务部副总监。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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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鹏女士, 督察长, 研究生学历。1992 年-1994 年, 历任原 中国银行陕西省信托咨询 公司证券部驻上交所出市代表、上海业务部负责人;1994 年-1998 年 ,历任广东省南 方金 融服务总公司投资基金管理部证券投资部副经理、 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资产管理 部经理;1998 年 9 月参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1999 年 3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2009 年 3 月—2015 年7 月兼任 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钟 鸣 远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金 融 学 硕 士 。 曾 任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资 金 计 划 部 职 员 , 联 合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投 资 经 理 , 泰 康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研 究 员, 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投资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总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 总经理。2014 年 3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 助理总经理。2015 年 1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肖剑先生, 副总经理, 公共管理硕士。 曾任深圳市南山区委 (政府) 办公室副主任, 深 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广聚投资控股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 深圳市人民政 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处长、处长。2015 年 1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 司副总经理。 周立新先生, 副总经理, 大学本科学历。 曾任新疆精河县党委办公室机要员、 新疆精河 县团委副书记、 新疆精河县人民政府体改委副主任、 新疆精河县八家户农场党 委书记、 新疆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团委副书记及少工委主任、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企业及江苏省铁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企业负责人、 中 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燃气战略管理部项目经理。2005 年 1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历任客户服务中心总监助理、 市场部副总经理、 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 客户服务部总 监 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2013 年5 月起 任公司助理总经理。2015 年8 月起任 公司副总经理。 温智敏先生, 副总经理, 哈佛大学法学博士。2000 至2002 年 就职于 Hunton & Williams 美国及国际律师事务所,2002 至 2006 年任中银 国际投行业务副总裁,2006 至 2009 年任香 港三山投资公司董事总经理,2009 至 2014 年任 标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中国投 行业务主管。2015 年 4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任首席战略官。2015 年 8 月 28 日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5 年8 月起 任公司副总经理。 2 、本基金基 金经理 夏高先生: 工学博士。2011 年1 月至 2012 年5 月就职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 股 票投资部投资分析员。2012 年 7 月 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数量投资部高级数量 分析师及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 12 月 6 日起任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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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6 月29 日起担任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具有基金从 业资格。 3 、公司投资 决策委员会 公司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9 名成 员组成,名单如下: 周德昕,股票投资部成长组投资总监,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及大成新锐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李本刚, 股 票投资部价值组投资总监,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王文祥, 研 究部总监, 大成产业 升级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经理,股 票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员 ;于雷,交 易管理部 总监,股票 投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 蒋卫强,风 险管理部总 监,股票投 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 孙 蓓琳, 股票投资部混合组投资总监,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股票投资 决策委员会委员; 徐彦, 大成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大成竞 争优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景阳领先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石国武,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大成核心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大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苏秉毅, 中证 500 沪 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大成深证成份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 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3 名成员组成,设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1 名, 其他委员 2 名。名单如下: 钟鸣远, 公司副总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张翼, 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固 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王立, 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大 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 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四)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 发 售和、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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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 资分析、决 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 式 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 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 基 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 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 等,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 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 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需要 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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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并建立 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 、 《 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 守,督促和 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 法 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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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除按本 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 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 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 序; (11 )故意 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 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本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 规定,按照 招募说明书 列明的投资 目标、策略 及 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本基金管 理人不从事 违反《基金 法》的行为 ,并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 有 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 规定限制。 (六) 基金经理的承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 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 最 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 行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 定,泄漏在 任 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4 、不从事损 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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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 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 维 护 公 司 及 公 司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 依 据 《 证 券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公 司 管 理 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 《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 公司建立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制定科学 完善的 内 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公司管理层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 、公司内部 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 司经营运作 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行业 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 法 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 化解经营风 险,提高经 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 业务的稳健 运行和受托 资 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 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2 、公司内部 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 原则。内部 控制涵盖公 司的各项业 务、各个部 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 并 包 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 原则。通过 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 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 制 度 的有效执行。 (3 )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财产 、 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制 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 益原则。公 司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管 理方法降低 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 益 ,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公司制定 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 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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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全面性 原则。内部 控制制度涵 盖公司经营 管理的各个 环节,不得 留有制度上 的 空 白或漏洞。 (3 )审慎性 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 原则。随着 有关法律法 规的调整和 公司经营战 略、经营方 针、经营理 念 等 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订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 、内部控制 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 )控制环 境构成公司 内部控制的 基础,控制 环境包括经 营理念和内 控文化、公 司 治 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公司管 理层牢固树 立内控优先 和风险管理 理念,培养 全体员工的 风险防范意 识 ,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 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 )健全公 司法人治理 结构,充分 发挥独立董 事和监事会 的监督职能 ,禁止不正 当 关 联交易、利益输送和 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 )公司的 组织结构体 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 的原则,各 部门有明确 的授权分工 , 操 作相互独立。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 策 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 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 (5 )依据公 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 )各岗位职 责明确,有 详细的岗位 说明书和业 务流程,各 岗位人员在 上岗前均应 知 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重要 业务处理凭据 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 )公司督察 长和内部监 察稽核部门 独立于其他 部门,对内 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 实 行 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 )风险管理 部主要负责 对投资组合 的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 险和信用风 险等进行风 险 测 量, 并提出风险调整的建议; 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价, 包括整体表现分析、 业绩构成分析以 及 业绩短期和长期持续性检验;对将要展开的新业务和创新性产品的投资做全面的风险评估, 提出风险预警等工作。 (6 )建立有 效的人力资 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 约束机制, 确保公司各 级人员具备 与 其 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 业胜任能力。 (7 )建立科 学严密的风 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内 外部风险进 行识别、评 估和分析, 及 时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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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化解风险。 (8 )建立严 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1 )确保股东 会、董事会 、监事会和 管理层充分 了解和履行 各自的职权 ,建立健全 公 司 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 )公司各业 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3 )公司重大 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4 )公司适当 授权,建立 授权评价和 反馈机制, 包括已获授 权的部门和 人员的反馈 和 评 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订或取消授权。 (9 )建立完 善的资产分 离制度,公 司资产与基 金财产、不 同基金的资 产之间和其 他 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 建立 科学、 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投资和交易、 交易和 清 算、 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 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 )制订 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 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 建立 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 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 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 、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容 (1 )公司自 觉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 规,按照投 资管理业务 的性质和特 点严格制定 管 理 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 )研究业 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研究工作 保持独立、客观。 2 )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 、有效的研究方法。 3 )建立投资 对象备选库 制度,根据 基金合同要 求,在充分 研究的基础 上建立和维 护 备 选库。 4 )建立研究 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 )建立研究 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 )投资决 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 符合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 资 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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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健全投资 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3 )投资决策 有充分的投 资依据,重 要投资有详 细的研究报 告和风险分 析支持,并 有 决 策记录。 4 )建立投资 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 )建立科学 的投资管理 业绩评价体 系,包括投 资组合情况 、是否符合 基金产品特 征 和 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 )基金交 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基金交易 实行集中交 易制度,基 金经理不得 直接向交易 员下达投资 指令或者直 接 进 行交易。 2 )建立交易 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 )交易管理 部门审核投 资指令,确 认其合法、 合规与完整 后方可执行 ,如出现指 令 违 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 )公司执行 公平 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 )建立完善 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6 )建立科学 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 )根据内部 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 )建立严 格有效的制 度,防止不 正当关联交 易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基金 投 资 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 )公司在 审慎经营和 合法规范的 基础上力求 金融创新。 在充分论证 的前提下周 密 考 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 操作程序、 经济后果 等, 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 新业务 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 )建立和 完善客户服 务标准、销 售渠道管理 、广告宣传 行为规范, 建立广告宣 传 、 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 )制定详 细的登记过 户工作流程 ,建立登记 过户电脑系 统、数据定 期核对、备 份 制 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 )公司按 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 监会有关规 定,建立完 善的信息披 露制度,保 证 公 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 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 ) 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 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对 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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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掌握 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 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遵循安全性、 实用性、 可 操作性原则, 严格制定信息 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 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 编写完整的技术资 料; 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 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 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 信 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 严 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 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 计算 机机房、 设备、 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 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 实 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 公司 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 可靠性、 稳定性和可扩展性, 具备身 份验证、 访问控制、 故障恢复、 安全保护、 分权制约等功能。 信息技术系统设计、 软件开发 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 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 不得向他人透露。 数 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 对信 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 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 真实和完整, 并能及时、 准 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 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订程序, 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 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 信息 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 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 进行排除故障、 灾 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 办法》 、 《企 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 公 司财务制度、 会计 工 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 明确 职责划分, 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 禁止需要相互监督的 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 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 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1 )建立凭证 制度,通过 凭证设计、 登录、传递 、归档等一 系列凭证管 理制度,确 保 正 确记载经济业 务,明确经济责任。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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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立账务 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3 )建立复核 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 采取合 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 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 时点的价值。 (24) 规范 基金清算交割工作, 在授权范围内, 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 确保基金 财 产的安全。 (25)建立 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制订 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 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 档案, 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 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 散失和泄密。 (27) 严格制 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 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 财经纪律。 (28) 公司 设立督察长, 对董事会负责,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公 司 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 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 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 公司 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对公司管理层负责, 开展监察 稽核工作, 公司保证监 察 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 明确 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 严格监 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 强化 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 公司 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本公司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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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4 年1 月 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 】3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赵会军 电话: (010 )66105799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4 年12 月末, 中 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7 人, 平均年 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 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 范 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 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 、QDII 资 产、 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 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 门类齐全的托管产 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 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4 年 12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07 只。 自 2003 年以 来, 连续十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球 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环球金融》 、 内地《证券时报》 、 《上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5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 和广泛好 评。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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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 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005 、2007、2009 、2010 、2011、2012 年 六次 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 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 阅后,2013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七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阅获得 无保 留 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 部控制方面的健 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 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 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 化、常规化 的内控 工 作手段。 1 、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有人的权益; 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 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内 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 内设风险控 制处及资产 托管部各业 务处室共同 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 )合法性 原则。内控 制度应当符 合国家法律 法规及监管 机构的监管 要求 ,并贯 穿 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整性 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 原则。托管 业务经营活 动必须在发 生时能准确 及时地记录 ;按照 “内控优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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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 原则。各项 业务经营活 动必须防范 风险,审慎 经营,保证 基金资产和 其 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 原则。内控 制度应根据 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 适时修改 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 原则。设立 专门履行托 管人职责的 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 员和控制人 员 必 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 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 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 务与传统业 务实行严格 分离,建立 了明确的岗 位 职 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 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 )高层检 查。主管行 领导与部门 高级管理层 作为工行托 管业务政策 和策略的制 定 者 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控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 增 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 制。资产托 管部通过制 定计划、编 制预算等方 法开展各种 业务营销活 动 、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 险管理。资 产托管部通 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 等方式加强 内部风险管 理 ,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 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 全控制。我 们通过业务 操作区相对 独立、数据 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 线 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 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 务 建立专门 的灾难恢复 中心,制定 了基于数据 、 应 用、 操作、 环 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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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 管部内部设 置专职稽核 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 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 的 直 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 稳 定 地发展。 (2 )完善组 织结构,实 施全员风险 管理。完善 的风险管理 体系需要从 上至下每个 员 工 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 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 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 部十分重视 内控制度的 建设,一贯 坚持把风险 防 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 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 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 )内部风 险控制始终 是托管部工 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 务发展同等 地位。资产 托 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 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基金 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签 署的《托管 协议》和有 关 基 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费用的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 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 核查,其中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或 有关基金法规 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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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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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王为开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5558 (免长 途固话费) (1 )大成基 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联系人:王欢欢、白小雪 电话:0755-83195236/22223555/22223556 传真:0755-83195239/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2 )大成基 金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 号海 通证券大厦19 层 联系人:徐舲 电话:021-62185377/63513925 传真:021-63513928/62185233 2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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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33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范瑛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 中心写字楼 A 座4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 中心写字楼 A 座40 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师:靳庆军、 冯艾 联系人: 冯艾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俞伟敏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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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 金 的 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11 月 17 日证监许可【2015 】2644 号文核准募 集。 (二)基金类型 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的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或称为认购期、首发期或募集期)为自 2016 年 1 月 11 日起到 2015 年 1 月29 日 , 本基 金于该期间向社会公开发售。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集期, 此类变 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发售募集期若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限。 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通知。 (四)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他投资人。 (五)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名 单见发售公告) 公开发售。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 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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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的城市 (网点) 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 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当地代销 机构的公告、 通知。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 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 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 机 构 在 本 基 金 发 售 募 集 期 内 对 于 机 构 或 个 人 的 每 天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可 能 不 同, 若本招募说明书或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 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日常业务办理 时间。 (八)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 价格为 1.00 元。 (九) 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 、基金投资 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投资 者在基金募 集期内可以 多次认购基 金份额,认 购费按每笔 认购申请单 独 计 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 、认购以金 额申请, 认购基金份额的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认 购期间单个投 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4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市 场情况,调 整认购的数 额限制,基 金 管 理人最迟于调整前 2 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认购费用 投资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认购费, 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 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 (M ) 认购费率 M<100 万 1.00% 100 万≤M<200 万 0.40% 200 万≤M<500 万 0.20% M≥500 万 1000 元/ 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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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一)基金认购费用的计算 1 、当投资者 选择认购本基金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 认购费用= 认 购金额- 净认 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为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 额初始面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 基金, 认购费率为 1.00%,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 息 为 50.00 元 ,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 +1.00% )=99009.90 元 认购费用=10,000- 99009.90 = 990.10 元 认购份额= (99009.90+50)/1.00=99059.9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 基金,可得到 99059.90 份基金份额。 2 、基金份额 、余额的处理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二)募集期间认购资金 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 具体 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十四)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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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基 金 的 备 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 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 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3 、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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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回 与转换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开放时间 会受到指数熔断机制的影响, 有关指数熔断机制对本基金开放时间以及 其他业务的影响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布的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指数熔断机制对公司旗下公募基金相关业务事项影响的公告》 。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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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知价 ” 原 则 , 即 申购 、 赎 回 价格 以 申 请 当日 收 市 后 计算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 进 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 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购申请 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 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00 元, 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以 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 1 份, 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 制。 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 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 具体以 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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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基金不 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 、本基金不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 数 量 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需交纳申购费用, 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0% 100 万≤M<200 万 0.60% 200 万≤M<50 0 万 0.40% M≥500 万 1000 元/ 笔 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持有基金时间(T ) 赎回费率 T<1 年 0.5% 1 年≤T< 2 年 0.25% T≥2 年 0% 注:1 年指365 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其中不低于 25% 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 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 的 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 制 定 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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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和赎 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 额余额的处 理方式:申 购份额计算 结果按四舍 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 点 后 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金 额的处理方 式:赎回金 额计 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 后 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申购份额 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 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于开放期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1.20%,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20%)= 39525.69 元 申购费用=40,000- 39525.69 = 474.31 元 申购份额=39525.69/1.04= 38005.47 份


3 、赎回金额 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在持有基金份额时间为 1 年半时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 份额,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1.0 50 =10,500.00 元 赎回费用 =10,500.00×0.25% =26.25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26.25 =10473.75 元 4 、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享有或承担。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 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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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 者 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在每个运作期的开放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 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对 上述注册登 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 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 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 的 申 购申请。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 金 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 的 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本基金的 资产组合中 的重要部分 发生暂停交 易或其他重 大事件,继 续接受赎回 可 能 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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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 第 5 项所述 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 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 付 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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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 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应 在规定 期限内 向中 国证监会备 案 ,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 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三)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基金的转托管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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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 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本基金可以以除申购、 赎回以外的其他交 易方式进行转让。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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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 的绝对 值控制在 0.5% 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6% 以内。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以中证 360 互联网+ 大 数据 100 指数 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 其他股票( 非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 、银行存款 、债券、债 券回购、权 证、股指 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 ,其 中,投资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 个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50% ,证 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方法, 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 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或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时, 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 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 变通和调整, 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本 基 金 力 争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之 间 的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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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 0.5 %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6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 跟踪误差进一步扩 大。


1 、股票投资 策略


(1 )股票投 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 将按照标的指数各成份股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 在力求跟踪误 差最小化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 以降低买入成本。 当遇到成份股停牌、 流动 性 不 足 等 其 他 市 场 因 素 而 无 法 依 指 数 权 重 购 买 某 成 份 股 及 预 期 标 的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即 将 调 整 或 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时, 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结合研究分析, 对基金财产进行适 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2 )股票投 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 制、 申购赎回变动情况, 对其进行适时调整, 以保 证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将 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 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 由于 受到各项持股比例限制, 基金可能不能按照成份股权重持有成份股, 基金将会采用合理方法 寻求替代。


1 )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 )不定期调 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 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 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新 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 重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 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特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 本 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2 、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可以根据流动性管理需要, 选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进行配置。 本基金 债券投资组合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分析、 资金面动向分析等判断未来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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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变化,并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


3 、中小企业 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宏观 经济的研究, 前瞻性判断经济周期, 综合考虑债券市场与个券的风 险收益水平,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主要采取分散投资的方法,控制个债持有比例。 4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 提前偿还率、 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 等因素的研究,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收 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 、股指期货 、权证等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申购赎回 时现金资产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及投资组合仓位 调整的交易成本, 达到稳定投资组合资产净值 的目的。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及价值挖掘策略、 价差 策略、双向权证策略等寻求权证的合理估值水平,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6 、其他投资 策略 (1 )融资买 入股票策略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融 资 买 入 股 票 成 本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工 具 收 益 率 综 合 评 估 是 否 采 用 融 资 方 式 买入股票,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直接买入股票市值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2 )转融通 证券出借交易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以及转融通证券出借的收益、 对基金 资产流动性 的影响评估是否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以及证券出借具体的标的和期限。 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证券出借的平均 剩 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参 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所获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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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 , 其中, 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证券出 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 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3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 金 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4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7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8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债 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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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 例的有关规定; (15 )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 )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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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 性规定, 并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 360 互联网×95%+ 大数据 100 指数 收益率+商业银行税 后活期存款利率 ×5% 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由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 奇虎三六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联合编制, 是基于互联网搜索 “大数据” 挖掘投资情绪并应用 于指数选样的策略指数。 中证 360 互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 通过对搜索引擎记录的用户搜索 行为 “大数据” 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 同时考量股票基本面与市场驱动情况, 精选出综合 排 名靠前的 100 只股票组成 指数样本股。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中证 360 互联网+ 大 数据 100 指数 的编制及发布, 或中证 360 互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 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 360 互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 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 资的指数推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取得基金托 管人同意并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 变 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相应地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而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标的指数更换后, 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 中与原标的指数相关的商号或字样。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 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得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 、不参与所 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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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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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 券、 股 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对在交 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 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 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 所 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 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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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4 、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当日结算价及结 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5 、中小企业 私募债,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 价 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在任何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7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 额 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 合 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 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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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的直接 损失 按下述 “ 估 值 错误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6 )由于不 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基 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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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 转变,而基 金管理人为 保障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 如果出现 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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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和公证费) ;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 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 5 个 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 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 5 个 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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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0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签 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季支付。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规定,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0,000 元 ( 即不足 50,000 元部分按 照 50,000 元 收取) 。 但基金合同生效当季, 标的指数 许 可使用费不设下限,按实际计提的金额支付。 如与指数编制方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 支付方式等发生变更, 按照变更 后的费率、支付方式执行,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 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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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12 次,每次 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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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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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 面 方 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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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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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招 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 金 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 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 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 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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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 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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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 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 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 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交易信息; (27 )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 告。 10 、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 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 投资政策 、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 示 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1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 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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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 、融资和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策略、 业务开展情况、 损益情 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13 、标的指 数成分股名单 标 的 指 数 每 月 的 成 份 股 名 单 由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于 成 分 股 调 整 完 成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公 布。 14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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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 风 险 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策风险 。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随经 济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 收益水平 也 呈周期性变 化 。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 利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券 市场价格和 收益率的变 动。利率直 接 影 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 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 险。基金的 利润将主要 通过现金形 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 因为通货膨 胀 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 债务人的违 约风险,若 债务人经营 不善,资不 抵债,债权 人 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7 、债券收益 率曲线变动 风险。债券 收益率曲线 变动风险是 指与收益率 曲线非平行 移 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 8 、再投资风 险。再投资 风险反映了 利率下降对 固定收益证 券利息收入 再投资收益 的 影 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 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9 、投资股指 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 )市场风 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2 )流动性 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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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差风 险:是指股 指期货合约 价格和标的 指数价格之 间的价格差 的波动所造 成 的 风险。 (4 )保证金 风险:是指 由于无法及 时筹措资金 满足建立或 者维持股指 期货合约头 寸 所 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 )杠杆风 险:因股指 期货采用保 证金交易而 存在杠杆, 基金财产可 能因此产生 更 大 的收益波动。 (6 )信用风 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7 )操作风 险:是指由 于内部流程 的不完善, 业务人员出 现差错或者 疏漏,或者 系 统 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 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开放式基金, 在所有开放日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如果出现较大数 额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业务快 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 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不可抗力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险。 (五)本基金 与传统指数基金的主要差异及 特有的风险 1 、本基金与 传统指数基金的主要差异 本基金与传统指数基金的主要差异是跟踪标的指数的不同。 从编制方法的角度考虑, 股 票指数可以分为两大类:表征类指数和策略类指数。表征类指数主要目的是代表特定市场、 市值规模、 行业、 风格或者主题股票的状况, 刻画这一类市场的整体走势, 流动性好的表 征 类 指 数 也 可 以 作 为 指 数 基 金 的 投 资 标 的 。 策 略 类 指 数 不 以 刻 画 某 一 类 市 场 的 整 体 走 势 为 目 的, 而是将投资策略引入指数编制方法, 用指数的形式展示投资策略的效果。 大数据指数是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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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类指数的一个子类。 表征类指数和策略类指数之间最显著的区别是选股依据的不同。 表 征类指数主要依据市值规模、 行业类别、 风格特征以及主题等不同方面的标准选定相应的成 份股。 以往市场上常见的策略类指数的选股依据一般包括两大类: 财务指标和市场驱动指标。 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的选 股标准与上述策略指数的主要区别是,不仅使用了财 务指标和市场驱动指标,还通过大数据因子来量化市场情绪,共同形成 选股机制。 2 、本基金特 有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被动式指数化投资以实现跟踪标的指数, 但由于基金费用、 交易成本、 指数 成份股选取规则和基金估值方法之间的差异等因素, 可能造成本基金实际收益率与指数收益 率存在偏离。 作为一只指数型基金,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标的指 数的风险: 即标的指数 因为编制方 法的缺陷有 可能导致标 的指数的表 现 与 总体市场表现存在差异, 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 增加基金 投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2 )标的指 数波动的风 险:标的指 数成份股的 价格可能受 到政治因素 、经济因素 、 上 市公司状况、 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波动, 从而使基金 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 )跟踪偏 离风险:即 基金在跟踪 指数时由于 各种原因导 致基金的业 绩表现与标 的 指 数表现之间产生差异的不确定性,可能包括以下因素: 1 )标的指数 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 2 )标的指数 成份股的调整; 3 )基金买卖 股票时产生的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4 )申购、赎 回因素带来的跟踪误差; 5 )新股市值 配售、新股认购带来的跟踪误差 ; 6 )基金现金 资产的拖累; 7 )基金的管 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带来的跟踪误差; 8 )指数成份 股停牌、摘牌,成份股涨、跌停板等因素带来的偏差; 9 )基金管理 人的买入卖出时机选择; 10 )其他因 素带来的偏差。 (4 )标的指 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 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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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 基金的投资组合随之调 整,基金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人需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 )互联网 公司未能及时、有效、准确提 供数据的风险 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 由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 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 奇虎三六零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联合编制。 互联网公司即 北京奇虎三六零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在 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的合 作中负责大数据原始数据的提供。因此,本基金存在 互联网公司未能及时、 有效、 准确提供数据的风险。 若互联网公司未能及时、 有效地提供 相 关原始数据,中证 360 互联网+ 大数 据 100 指数 对市场情绪反应的时效性将可能受到影响, 进 而 可 能 影 响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表 现 ; 若 互 联 网 公 司 未 能 准 确 地 提 供 相 关 原 始 数 据 , 中 证 360 互联网+ 大数 据 100 指数 可能无法准确地反应市场情绪的变化,进而可能影响本基金的业绩 表现。 (6 )基金管 理人主动量化选股模型存在失效导致基金表现不佳的风险 本基金为策略指数基金,所跟踪的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 为策 略指数。基金 管理人通过主动量化选股模型确定指数编制策略。中证 360 互联网+ 大 数据 100 指数 对样本 空间的股票, 通过对原始数据进行处理加工计算得到财务因子得分、 市场驱动因子得分和大 数据因子得分, 并将三个因子得分进行模型优化, 最终确定初始样本股。 因子模型和优化模 型的构建与计算是由基金管理人 采用量化投资策略确定的。 因此, 本基金存在基金管理人主 动量化选股模型失效导致基金表现不佳的风险。 当基金管理人主动量化选股模型失效时, 本 基金的业绩表现可能受到影响。 并且, 指数的历史业绩仅能代表过去选股策略的结果, 并不 能代表指数和本基金未来的表现。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 机构( 包括基 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 构) 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 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 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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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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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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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 《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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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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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 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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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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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 限 于: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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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本基金可根据运作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增设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 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 准 的 除外) ; (6 )变更基 金类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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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事项。 2 、在符合法 律法规以及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情况 下,以下情 况 可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 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基金管 理人、基金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 构,在法律 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 许 可 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质押等业务 规则; (5 )在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在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 增加或减少 份额类别, 或 调 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7 )在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本基金在交 易所上市交 易 、 申购和赎回; (8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9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10) 按照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 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托 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由 基金托管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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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 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 期 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 的 计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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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等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 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 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 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 召开。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 表 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者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采用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对表决事项 进 行投票并由召集人予以记录。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非书 面形式进行投票的, 则召集人对于其投票的书面记录即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 管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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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合 同》 、更换基 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 生一名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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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 并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 有效。若法 律法规监 管机构出台新要求,以届时有效的方式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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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 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 以 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 《证券 投资基金法》 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 规 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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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12 次,每次 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的费 用与税收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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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和公证费) ;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 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 5 个 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 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 5 个 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 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 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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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 用费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签 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季支付。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规定,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0,000 元 ( 即不足 50,000 元部分按 照 50,000 元 收取) 。 但基金合同生效当季, 标的指数 许 可使用费不设下限,按实际计提的金额支付。 如与指数编制方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 支付方式等发生变更, 按照变更 后的费率、支付方式执行,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 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以中证 360 互联网+大数 据 100 指数 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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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票( 非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 、银行存款 、债券、债 券回购、权 证、股指 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 ,其 中,投资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 个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50% ,证 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 , 其中, 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证券出 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 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3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 金 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4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7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8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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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债 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 例的有关规定; (15)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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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 并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并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的方式 (一) 《基金 合同》的变更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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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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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一) 《基金 合同》正本 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 监管机构一 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 《基金 合同》可印 制成册,供 投资者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 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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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大成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刘卓 成立时间:1999 年4 月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0 号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剑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 关和设立文 号: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 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的 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 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 贴现、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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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 府债券;代 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 投资基金清 算业务(银 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 金 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 询、 见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 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 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 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中证 360 互联网+ 大 数据 100 指数 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 其他股票( 非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 、银行存款 、债券、债 券回购、权 证、股指 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 比 例 进行监督: (1 )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 , 其中, 投资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 府 债 券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参 与 转 融 通 证 券 出 借 交 易 的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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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证券出 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 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 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股 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 90% ,其中,投 资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 备 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 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3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 金后,保持 不低于基金 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且 由本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 基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 权 证 的 10% ; 6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7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 8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级 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 证 券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 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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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0% , 其 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 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 的 有关规定; 15 )基金总 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6 )本基金 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 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3 )法规允 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 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 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与转通融。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禁 止 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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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 人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 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 管人按以下 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 交易的交易 对手资信风 险 控 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 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 在银行 间市 场进行现券 买卖和回购 交易时,需 按交易对手 名单中约定 的 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 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 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 易的核心交 易对手为中 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 中 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 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 核心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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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 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 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 单内列明。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应遵 守《关于基 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限 证 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 限证券,包 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 票 、 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 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 金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管 理 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基 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要 求 的 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 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 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 管人应按照 《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 的 通 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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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 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 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 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 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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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托管 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的正 当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 、 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 置账户,与 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 和 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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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 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 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 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 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 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分公 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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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一起 负责为基金 对外签订全 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回购 主 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 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 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 法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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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 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 法》 ,基金管 理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 金 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 股 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 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对在交易 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 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 所市场上市 交易的 可转 换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可转 换债券收盘 价 中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 )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 上 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 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 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按 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 票 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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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债 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 的 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允价值。 (4 )本基金 投资股指期 货合约,一 般以估值当 日结算价进 行估值,估 值当日无结 算 价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当日结算价 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5 )中小企 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 允 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 在任何 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 )- (5 ) 项规 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 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 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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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 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 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 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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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 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 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 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业 务 印 鉴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 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20 年。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 提交下列日 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合 同 》 生效日、 《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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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 存期 限为 20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 应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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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 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8-5558 (国内免长途话费) 可享有如下服务: A 、 自助语音服务: 提供 7 ×24 小时电话 自助语音的服务, 可进行账户查询、 基金净值、 基金产 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B 、人工坐席服务:提供每周五天, 每 天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坐席服务 (法定节假日除外) 。 投 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基金账户查询、 交易情况查询、 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大成基金按季度和年度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综合对账单服务, 服务形式包括网站自助 查询、 电子邮件账单、 手机短信账单、 客服热线查询、 纸质对账单邮寄等。 其中, 纸质对账 单邮寄仅限 70 岁以上持有 人、或确有需要并已订制纸质对账单的持有人。 (三)财经汇资讯服务 大成财经汇是专为大成旗下持有人提供的资讯服务平台, 财经汇提供专业、 独家、 一手 的 理 财 资 讯 , 并 采 用 分 级 服 务 方 式 提 供 差 异 化 资 讯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dcfund.com.cn ) 财经汇平台或下载财经客户端,免费使用。 (四)网站自助服务 基金管理 人 网站(www.dcfund.com.cn )为投资者 提供基金 账 户及交易 情 况查询、 个 人 资料修改、 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 提供理财刊物查阅、 公司公告、 热 点 问 答 、 市 场 点 评 等 信 息 资 讯 服 务 。 同 时 , 网 站 还 设 有 电 子 邮 箱 服 务 ( 客 户 服 务 邮 箱 : callcenter@dcfund.com.cn )和网上 在线答疑服务。 (五)网上交易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个 人 投 资 者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dcfund.com.cn 可以 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撤单、 基金定投、 分红方式修 改、 账户资料修改、 交易密码修改、 交易情况查询和账户信息查询等各类业务。 其中, 基 金 定投、转换等业务的开通时间,已另行公告为准。 (六)财富俱乐部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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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俱乐部 是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 的高端(VIP)客户专门 设立的服务 体系,将为 高 端 (VIP )客户 提供专项的个性化服务。 (七)投资理财中心 大成基金各地投资理财中心负责所辖区域高端(VIP )客户 的柜台式服务工作。 (八)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柜台、 投资理财中心、 客服热线、 网站在线栏 目、 电子邮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对于受理的投诉或建议,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最迟 T+1 日 内给予回复;不能及时回复的,在约定的最晚主动联系客户时间内告知客户。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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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 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大成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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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二 、 备 查 文 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在 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 大成中证 360 互联网+ 大 数据 100 指 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 件 (二) 《 大成 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100 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大成 中证 360 互 联网+ 大数据100 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 ) 《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六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