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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鼎新(001339)

华福鼎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1 
 
 
 
华 福 基金管 理 有限责 任 公司 
 
 
 
华福 鼎 新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第1 号 ) 
 
 
 
 
 
 
 
 
 
基金管理人: 华福 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〇一六 年 一 月 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重 要提 示 华福鼎 新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 经中 国 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 会2015年5月11日证监许可 〔2015 〕878号注册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 同于2015 年5月25日 起 正式生 效,自 该日 起华 福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以 下简 称 “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华福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以下 称“本 基金 管理人 ”或 “管理 人” ) 保证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 中国证 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 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 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 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 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 收益 和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股票、 权证占基金资产的0%-95%; 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 债券逆回购、 银行存款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属于中高风险、 中高收益的基 金品种,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本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者赎回时, 所得或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 应 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 内容截止日2015 年11月24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摘自本基金2015 年 第三季度报 告 , 数 据 截 止 日 为2015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年9月30 日( 财务 数据 未经审 计)。 本基 金托 管人兴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已 复核 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 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4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9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6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1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5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6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7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18 华福长乐半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第 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等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 《华福 鼎新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华福长乐半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招 募说 明书 或 本招 募说明 书:指 《华福 鼎 新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 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 金合 同:指 《 华福 鼎新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华福 鼎 新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华福 鼎新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 会 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 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 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华福 基金管理有 限 责任公司或接受华福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 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或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日期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 业务规 则》 :指 《 华福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 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 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2、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华福长乐半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 本情况 名称: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 号楼 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设立时间:2013 年10 月25 日 电话:40000-96326 传真:021-68630069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 亿元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6% 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4% 合计 100%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文奇: 董事长, 男, 经济学博士研究生, 现任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 兼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党委委员。 曾任中国银行福建省分 行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 兴业银行总行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 兴业银行总行零售 信贷部 副总经理。 张力: 董事 ,男, 会计 学硕士 研究 生,中 级经 济师, 现任 华福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总经理, 兼任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曾任兴业银行资金 营运中心市场销售板块负责人、 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自营投资板块副处长、 处 长。 冯静: 董事, 女, 本科 学历, 高级经济师, 现 任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董事、 董事会秘书。 曾任福建华福咨询有限公司评估部副经理、 国际业务部经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理、 福建华福信息资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福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总 经理助理、 投行部负责人, 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国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第三届 、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等职。 马庆泉: 独立董事, 男, 经济学博士、 教授、 博士生导师, 现任中国人民大 学兼职教授、 博士生导师。 曾任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裁、 总裁、 副董事长、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证券业协会副理事长、 秘书长、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忠林: 独立董事, 男 , 副巡视员。 曾任中国 人民银行总行办公厅干部、 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稽查处负责人、 稽查局信访处副处长、 处长、 办公 厅信访办主任。 叶少琴: 独立董事, 女, 管理学 (会计学) 博士, 现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教 授、 福建龙溪轴承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和福建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曾兼任厦门大学会计师事务所和厦门永大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曾在 英国纽卡斯尔大学(Newcastle)进修学习。 潘越: 独立 董事, 女, 管理学 博士 (财务 管理 方向) ,现 任厦门 大学 经济学 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2012 年获得福建省五四青年奖章个人奖,2010 年 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以及福建省杰出青年科研人才支持计划, 先后获得福建省金融学会优秀论文奖, 第八届厦门市社科优秀成果一等奖, 以及 厦门大学“建设银行”奖教金。 2、监事会成员 林煜: 监事会主席, 男, 硕士研究生。 曾任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 自营部总经理、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自营部总经理、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洪木妹: 监事, 女, 硕士研究生,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现任华福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曾任职于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自营 部和资产管理总部,从事宏观经济研究和投资工作。 黄辉: 监事, 男, 大学学历, 现任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 经理。 曾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文秘宣传组经理、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闽侯营业部总经理、华 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督查督办专员。 3、高级管理人员 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陈文奇: 董事长, 男, 经济学博士研究生, 兼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裁、 党委委员。 曾任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 兴业银行总行私 人银行部副总经理、兴业银行总行零售信贷部副总经理。 张力: 总经理, 男, 会 计学硕士研究生, 中级经济师, 兼任上海兴瀚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曾任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市场销售板块负责人、 兴业银 行资金营运中心自营投资板块副处长、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自营投资板块处 长。 郑泽星: 副总经理, 男 , 金融学博士研究生, 中级经济师, 兼任 上海兴瀚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曾任兴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资本市场处高级副理、 兴 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 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总 经理。 刘建新: 副总经理, 男, 本科学历。 曾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 群组经理、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 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营保障部负责人。 卢银英: 副总经理, 女, 本科学历。 曾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杭北环路 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龙岩中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兼华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龙岩分公司副总经理、 华福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及资 管部副总经理。 。 郑燕洪: 督察长, 男, 金融学博士研究生, 中级经济师。 曾任闽发证券公司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福建省福瑞达投资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监、 福建省麦尔斯通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洪木妹: 女, 硕士研究生,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拥有8 年证券、 基金行 业工作经验。 曾任职于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自营部和资产管理总部, 从事 宏观经济研究和投资工作 。 现任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 理, 华福货币市场基金、 华福长乐半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福现金 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华福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福丰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陈博亮: 男, 硕士研究 生, 拥有 8 年银行、 基 金行业工作经验。 曾任职于中 国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 历任交易员、 投资经理、 高级投资经理 。 现任华福基金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监,华福长乐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福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华福朝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公司总经理张力; 成员: 公司副总经 理郑泽星、 固定收益总监陈博亮、 投 资管理部负责人洪木 妹、中央交易室总经理助理陈晖、基金经理张晓南。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 法募 集 资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 遵守《 基金 法》及 其他 相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并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2) 根据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说 明书 列明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及限制 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 金管 理人严 格按 照法律 、法 规、规 章的 规定, 基金 资产不 得用 于下列 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 因职务 便利 获取的 未公 开信息 、利 用该信 息从 事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 用职务 之便 为自己 、代 理人、 代表 人、受 雇人 或任何 其他 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 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 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 内部控制 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环境、 内部控制措施等。 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交易工作管理制度、 基 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保密管理制度、 危机处理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等 。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 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 公司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四道 内控防线: 1、建 立以 各岗位 目标 责任制 为基 础的第 一道 监控防 线。 各岗位 均制 定明确 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 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 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 立相 关部门 、相 关岗位 之间 相互监 督的 第二道 监控 防线。 公司 在相关 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岗 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 负有监督的责任。 3、建 立以 监察稽 核部 对各岗 位、 各部门 、各 机构、 各项 业务全 面实 施监督 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 直接对总经理负责, 独立于 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 立以 合规及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和督察 长为 核心, 对公 司所有 经营 管理行 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控防线。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根据市 场变 化和基 金管 理人业 务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风 险控制制 度。 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 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8 月22 日 注册资本:190.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二、 发 展概况 及财 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 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 ,注册资本 190.52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兴 业银行资产总额达4.41 万亿元, 股东权益2,579.34 亿元, 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471.38 亿元。 三、 托 管业务 部的 部门设 置及 员工情 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下设综合处、 运营管理处、 稽核 监察处、 科技支持处、 市场处 、 委托资产管理处、 企业年金中心等处室, 共有员 工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兴业银行于2005 年4 月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截止 2015 年 9 月 30 日,兴业银行已 托管开放式基 金53 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总计 2,093.37 亿元。 五、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风 险控 制制度 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 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 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 安 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 风险 管理部、 审计部、 法律与合规部, 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 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作为本行内设专门委员会, 主要负责本行 内部控制重大事项的审议; 风险管理部作为本行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制定、 实施及 日常风险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对本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 督; 审计部作为本行内部审计的主管部门, 对本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 工作进 行检查、 评价; 法律与合规部作为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办公室所在部门, 对本行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行使相关管理职责。 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稽核监 察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 施。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规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当 符合法 律、 行政法 规的 规定和 监管 部门的 监管要求; (2) 全面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当 贯穿本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的全过 程和 各个操 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不能留有任 何死角; (3) 重要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当 在全面 控制 的基础 上突 出重点 ,针 对重要 业务与事项、 高风险领域与环节采取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 确保不存在重大缺陷; (4) 独立 性原则 。内 部处室 和岗 位的设 置应 权责分 明、 相对独 立、 相互制 衡,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和执行部门; (5) 有效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体系 应同所 处的 环境相 适应 ,以合 理的 成本实 现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 营管理的需要, 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 权力,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 反馈和纠正; (6) 审慎 性原则 。内 控与风 险管 理必须 以防 范风险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全 与完整为出发点, “内控优先” , “制度优先” ,审慎发展本行资产托管业务; (7) 责任 追究原 则。 各业务 环节 都应有 明确 的责任 人, 并按规 定对 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8) 制衡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当 在治理 结构 、机构 设置 及权责 分配 、业务 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六、 内 部控制 制度 及措施 1、 制度建设: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 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稽核监 察处 指导业 务处 室进行 风险 识别、 评估 ,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 对独 立的业 务操 作空间 :业 务操作 区相 对独立 ,实 施门禁 管理 和音像 监控。 5、人 员管 理:进 行定 期的业 务与 职业道 德培 训,使 员工 树立风 险防 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 制定完 备的 《应急预案》 , 并 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七、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估 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 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基 金合 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 号楼 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联系人:姚媛 联系电话:021-20296245 传真:021-68630069 公司网站:www.hffunds.cn 2、其他销售机构 (1)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021-20655179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 (全国热线:400-88-96326) (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客服电话:95553 (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陆敏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客服电话:400-700-9665 3、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要 求, 选择其 他符 合要求 的机 构 销售 本基金或变更上述 销售 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 登 记机构 名称: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 号楼 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联系人:高文军 联系电话:021-20296279 传真:021-68630068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黎明 电话:021-31358666 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 、孙睿 四 、审 计基金 资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杭州市西溪路 128 号新湖商务大厦 9 层 邮编:310007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电话:0571-88216700 传真:0571-88216999 经办注册会计师: 杨克晶、吴志辉 联系人:吴志辉 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第 六部分


基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及《 华福 鼎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基 金合同 》 , 经2015 年5 月11 日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878 号文件准予注册。 一、基 金类 型和存 续期 间


基金类别: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 、募 集方式 和募 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 、募 集情况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 878 号文批准,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于 2015 年 8 月 19 日至 2015 年 5 月 20 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 。经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验资,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 996,360,886.50 份,其 中利息结转基金份额共计 3,753.24 份,募集户数为 1,310 户。 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第 七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 金 合同 生效 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5 年5 月25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本 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今未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 或 者 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五千 万元的情况。 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 或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 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 回遵 循“先 进先 出”原 则, 即按照 投资 人认购 、申 购的先 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申请成立;登记机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规定交易时间结束前受 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 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 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量限 制 1、 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 (含申购费) , 具体办理要求以销售机 构的 规定为准。其他销售 机构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 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低于 100 份 基金份 额 , 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本基金不设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4、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规 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 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费用 和赎 回费用 1、申购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0 万元以下 0.50%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 笔 2、赎回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投资人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 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持有时间(T ) 赎回费率 T <7 日 1.50% 7 日≤T <30 日 0.75% 30 日≤T <6 个月 0.50% T ≥6 个月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0 日、 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 个月但 少于 6 个 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 等于或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以上每个月按照 30 天计算。 赎回费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3、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调整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 4、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 述计算 结果 均 按 四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由 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 (1+0.5% )=49751.24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751.24=248.76 元 申购份额 =49751.24/1.016 =48967.7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 48967.76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 “ 份额申请、金额确认 ” 的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 持有 3 个月赎回 5 万份, 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50,000 ×1.016×0.5% =254.00 元


赎回金额=50,000 ×1.016-254.00=50,546.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八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基 金管 理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或登记 机构 的异常 情况 导致基 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 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出 现继 续 接受 赎回 申请将 会影 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全 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 :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赎回 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 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 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 赎回并延缓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 一、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 近一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二、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四、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五、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 基金份 额的 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 七、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第 九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力 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权证、 股指 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 可转换 债券( 含分 离交 易可转 债) 、 短期 融资 券、资 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购 、银 行存款等)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权证占基金资产的 0%-95% ; 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逆回购、 银 行存款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 5%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 、投 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根据宏观经济发展趋势、 政策面因素、 金融市场的利 率变动和市场情绪, 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 对股票、 债券和现金类资产的 预期收益风险及相对投资价值进行评估, 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及现金类资 产等资产类别的分配比例。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形成大类资产的配置 方案。 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本基金由投资研究团队及时跟踪市场环境变化, 根据 宏观经济运行态势、 宏 观经济政策变化、 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国际市场变化情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 判 断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 结合行业状况、 公司价值性和成长性分析, 综合评价各 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 本基金采用积极灵活的投资策略, 通过前瞻性地判断不 同金融资产的相对收益, 对基金资产进行灵活资产配置。 在市场上涨阶段中, 增 加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 在市场下行周期中, 降低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 力求实 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从而有效提高不同市场状况下基金资产的整体收益 水平。 2、股票投资策略 在新股投资方面, 本基金管理人将全面深入地把握上 市公司基本面, 运用基 金管理人的研究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 深入发掘新股内在价值, 结合市场估值水 平和股市投资环境, 充分考虑中签率、 锁定期等因素, 有效识别并防范风险, 以 获取较好收益。 本基金二级市场股票投资以综合定性分析与定量评估的结果为基础, 从基本 面分析入手。 根据个股的估值水平优选个股, 重点配置当前业绩优良、 市场认同 度较高、 在可预见的未来其行业处于景气周期中以及价值被低估的股票并构建投 资组合。 根据股票的预期收益与风险水平对组合进行优化, 在合理风险水平下追 求基金收益最大化。 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 在市场价格明 显高于其内 在合理价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依据研究人员分别从利率、 债券信用风险的专业分析, 综合运用久期 配置、期限结构配置、收益率曲线策略、杠杆放大策略等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久期配置策略


久期配置是根据对宏观经济数据、 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方面的分析来确定组 合的整体久期, 有效地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当预测利率上升时, 适当缩短投资组 合的目标久期,预测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对宏观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 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可能变化给 予方向 性的判断; 同时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 未来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 投资者的期限偏好, 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形态, 从而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结构。 通过采用集中策略、 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 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 进行动态调整,从而达到预期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 中、 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 相同久期债券 组合在收益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 通过对同一类属下的收益率曲线形态和 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 首先可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配置区域并确定采取 子弹型策略、 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 ; 其次, 通过不同期限间债券当前利差与历 史利差的比较,可以进行增陡、减斜和凸度变化的交易。 (4)杠杆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 利用买断式回购、 质押式回购等方 式融入低成本资金, 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 以期获取 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5)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券相对央票、 国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 的来源, 本基金将在内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 积极 投资信用债券,获取信用利差带来的高投资收益。 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 一是市 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 二 是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 本基金依靠对宏观经济走势、 行业信用状况、 信用债券 市场流动性风险、 信用债券供需情况等的分析, 判断市场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 行业走势, 确定各期限、 各类属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 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各 信用债券的相对信用水平、 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 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 未 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 减持信用利差被低估、 未来信用利差 可能上升的信用债券。 (6)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行业分析、 企业基本面分析和可转换债券估值模型分析, 并结合市场环 境情况等, 本基金在一、 二 级市场投资可转换债券, 以达到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 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稳健增值的目的。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走势、经济周期,以及阶段性市场投资主题的变化, 综合考虑宏观调控目标、 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 精选成长前景明确或受益政策扶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持的行业内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布局。 另外, 由于宏观经 济所处的时 期和市场发展的阶段不同, 不同行业的可转换债券也将表现出不同的风险收益特 征。在经济复苏的初期,持有资源类行业的可转换债券将获得良好的投资收益; 而在经济衰退时期, 持有防御类非周期行业的可转换债券, 将获得更加稳定 的收 益。 2)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企业基本面分析和理论价值分析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 上,精选具有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力争实现较高的投资收益。 3)条款博弈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公司基本面, 包括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预测其未来发展 战略和融资需求, 结合流动性、 到期收益率、 纯债溢价率等因素, 充分发掘这些 条款给可转换债券带来的投资机会。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 (包括以银行贷款资 产、住 房抵押 贷款 等作 为基础 资产) ,仍 处于 创新试 点阶段 。产 品投 资关键 在于 对基础 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 框架下, 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 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 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 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 配置、 品种选择, 谨慎 进行投资, 旨在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 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 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 进行套期保 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 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的投资。 (1) 综合 分析权 证的 包括执 行价 格、标 的股 票波动 率、 剩余期 限等 因素在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内的定价因素, 根据 BS 模型和溢价率对权证的合理价值做出判断, 对价值被低 估的权证进行投资; (2) 基于 对权证 标的 股票未 来走 势的预 期, 充分利 用权 证的杆 杆比 率高的 特点, 对权证进行单边投资; (3) 基于 权证价 值对 标的价 格、 波动率 的敏 感性以 及价 格未来 走势 等因素 的判断, 将权证、 标的股票等金融工具合理配置进行结构性组合投资, 或利用权 证进行风险对冲。 四 、投 资决策 依据 和投资 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3、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4、 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 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 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 管理人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二)投资决策 程序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 根据基金投资目标, 并综合考 虑政治、 经济及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 审核并批准基金 经理提出的资产、行业配置计划或重大投资决定。


2、研究发展部 根据宏观经济、债券市场运行态势、信用债券发行人调研、 数量化支持等研究成果对基金经理提供研究支持。


3、 基金经理在授权的范围内,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的资产类别配置比 例 (范围) 、 组合剩余期限 (范围) 和组合的信用风险结构 (范围) , 以及内外部 的研究支持,在自身的职权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投资品种、数 量、价位、策略等, 构建、优化和调整投资组合,并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4、 基金经理根据授权范围内的投资方案, 结合市场的运行特点, 根据权限 范围内作出投资决定, 并通过交易系统向中央交易室发出交易委托。 交易员在执 行交易前应检查核对基金经理交易指令是否符合投资限制、 是否合法、 合规、 是 否有效等。 交易员根据投资限制和市场情况, 按交易委托确定的种类、 价格、 数 量、 时间等要素, 执行交易指令, 最终实现投资计划。 如果市场和交易出现异常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情况,及时提示基金经理。


5、 投资管理部 对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 收益归因分析、 按风险调整的 收 益率等进行分析计算、 将基金实际投资业绩与投资基准, 以及与同行业可类比基 金的业绩分别进行比较, 定期或根据需要及时有效评价基金运作情况, 为下一阶 段投资工作提供参考。


6、 监察稽核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 议, 对投资的执行过程进行合规监控。 基金经理依据市场变化、 申购赎回等情况, 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五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 、权 证占 基 金资产 的 0%-95% ;债 券、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 券逆回 购、银行存款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 5% ;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 约需 缴纳的 保证 金以后 ,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 本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 (17)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8)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 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 货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 人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 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 六 、业 绩比较 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五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1% 其中, 五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五年期人民币 存款基准利率。 2、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本基金以实现绝对收益作为投资目标,力争在混合型基金的投资限定之下, 追求较高的投资回报。 银行定期存款可以近似理解为定息产品, 而五年期银行定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期存款收益较符合本基金的预期。 因此, 本基金 采用五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 税 后)+1%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与本基金追求的预期收益水平相符。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 金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属于主动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 的证券投资基金,通常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八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 债权 人 权利 的处 理原则 及方 法 1、基 金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使 股东、 债权 人权 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 通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三 方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九、 基 金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待基 金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 资策略和风险收益 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以提高投资 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届时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 与比例限制、 费用收支、 信息披露、 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十 、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 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 数 据 取 自 本基金 2015 年 第 三 季 度 报 告 , 所 载 数 据 自 2015 年7 月01 日起至 2015 年9 月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20,801,331.23 51.40 其中: 股票


120,801,331.23 51.40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60,148,160.00 25.59 其中: 债券


60,148,160.00 25.59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2,034,202.91 22.14 8 其他资 产


2,037,725.74 0.87 9 合计





235,021,419.88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1,789,500.00 0.77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3,267,811.60 35.67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8,703,740.00 8.01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7,040,279.63 7.30 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20,801,331.23 51.74





3、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300314 戴维医 疗 849,960 23,127,411.60 9.91 2 601021 春秋航 空 166,700 18,703,740.00 8.01 3 300070 碧水源 390,027 17,040,279.63 7.30 4 000822 山东海 化 2,420,000 13,721,400.00 5.88 5 600775 南京熊 猫 1,050,000 13,524,000.00 5.79 6 600500 中化国 际 1,300,000 13,325,000.00 5.71 7 600572 康恩贝 1,000,000 10,750,000.00 4.60 8 002521 齐峰新 材 1,000,000 8,820,000.00 3.78 9 600313 农发种 业 150,000 1,789,500.00 0.77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0,076,320.00 8.6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40,071,840.00 17.16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0,148,160.00 25.76


5、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50202 15 国开02 200,000 20,076,320.00 8.60 2 011599244 15 吉利 SCP002 200,000 20,045,580.00 8.59 3 011599031 15 山煤 SCP002 200,000 20,026,260.00 8.58





6、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注:报告期内本产品未购买资产支持证券。 7、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注:报告期内本产品未进行贵金属投资。 8、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报告期内本产品未进行权证投资。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报告期内本产品未进行股 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是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 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 种选择, 谨慎进行投资, 旨在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 期货合约, 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 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 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 性特征, 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 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 以达到降 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 的。


本基金暂未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 比例限制、 信息披 露等, 本基金暂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暂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资 决策 程序符 合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未 发现本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 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42,622.2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395,103.47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37,725.7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 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 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300070 碧水源 17,040,279.63 7.30 重大资 产重 组停 牌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 个月 1.33% 1.49% 1.44% 0.01% -0.11% 1.48% 注:1、本基金成立于 2015 年 5 月 25 日; 2、比较基准= 五年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 。 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 基金应 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债 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 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 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9、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10、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 值。 11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 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包括第 3 位) 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 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 损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 到基 金 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按估值方法的 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期货 交易 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等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 并及时公告。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 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年费率为 1.0%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 定 在指 定 媒介上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相关 法律 法规关 于信 息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 基金 从其最 新规 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 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 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 的诉讼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缓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增加、调整 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基 金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后 2 个交 易日 内, 在中 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 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 (十二)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 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 审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 制作 工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存 到《基 金合 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 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第 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风险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 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 也可能 亏损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主要有: 财政与货币 政策变化、 宏观经济周期变化、 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变化、 通货膨胀风险、 债券发 行人的信用风险、 公司经营风险以及政治因素的变化等。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 的主要风险有: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管理风 险、 流动性风险、 其他 风险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 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市场风险主 要来源于:


(1)政策风险


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 策、 产业 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的变 化对 债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 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 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 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 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债券投资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为利率风险, 主要是由于债券的价格与利率的走 势呈反向变化。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越长,它所面临的利率风险将越大。


(4)收益率曲线风险


不同信用水平的 债券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线结构, 若收益 率曲线没有如预期变 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 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 导致基金财 产损失。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 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4、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手段和技术等因素, 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置、 类属 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等。 5、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 完全规避。 6、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在类别资产配置中, 可能受到经济周期、 市场环境、 公司治理、 制度 建设等因素的不同影响, 导致资产配置偏离最优化, 这可能为基金投资绩效带来 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 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 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 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 是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 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 (利率、 汇率、 股票价 格、 商品价格等) 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 这些风险 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7、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 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 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 场 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 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 险。 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 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 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 情时, 标的资产价格的微小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 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 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8、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 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交易错误, 会 计本门欺诈。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 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产生影响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基金 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 生效, 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 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 承 受能力 , 自 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守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销 售机 构和登 记机 构的相 关交 易及业 务规则;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办 理基 金登记 结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 资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 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为 基金 开设证 券账 户、为 基金 办理证 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表 决的 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 日常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外 :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 (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要 求提高 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在不 对份 额持有 人权 益产生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 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基金 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 金销售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 务规则; (7)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 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三分之一。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 会议 通知载明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若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含三分 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构允 许的 情况下, 经 会议通 知载 明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 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关允 许的 情况下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授权 他人 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 方式, 具体 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 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与其 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异 议 ,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 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至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基金未 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两 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 投资 者 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 金收 益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即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 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 并及时公告。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作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年费率 为 1.0%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 致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日或不可抗力等 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9 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 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 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行。 五 、基 金 财产 的投 资 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力 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权证、 股指 期货等 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 可转换 债券( 含分 离交 易可转 债) 、 短期 融资 券、资 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购 、银 行存款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权证占基金资产的 0%-95% ;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逆回购、 银 行存款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 、权 证占 基 金资产 的 0%-95% ;债 券、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 券逆回 购、银行存款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 ;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 约需 缴纳的 保证 金以后 ,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本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 95% ,其中 ,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 (不含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买 入返售 金 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关约定; (17)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8)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 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 要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 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 上市 的非固 定收 益品种 (包 括股票 、权 证等)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 易或 挂牌转 让的 固定收 益品 种(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 易的 可转换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挂牌转 让的 资产支 持证 券和私 募债 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 行间 市场交 易的 固定收 益品 种,选 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和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发行未 上市 或未挂 牌转 让的债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对银 行间市 场未 上市, 且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未提 供估 值价格 的债 券,按 成本估值。 6、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合约 ,一 般以估 值当 日结算 价进 行估值 ,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因 持有 股票而 享有 的配股 权, 采用 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9、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10、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1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 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的清算 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应 当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 解决 方式 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上海 ,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恪 守各 自的职 责,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福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 号楼 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 16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陈文奇 成立日期:2013 年 10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128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兴业银行 )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 〔1988 〕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 买卖、 代理买卖股票以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外的有价证券; 资产托管业务;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售 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财务顾问、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经中国银行 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包括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 权证 、股指 期货 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 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 债券( 含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 短期融 资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 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股票、 权证占基金资产的 0%-95% ;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股票 、权 证占 基 金资产 的 0%-95% ;债 券、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 券逆回 购、银行存款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 5% ;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保证 金以后 ,保 持不低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本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 95% ,其中 ,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 (不含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 (17)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 章第九条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








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但须提 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 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于 2 个 工 作日内 进行回 函确 认已 知名单 的变 更。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四) 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 配合。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书面 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提醒基金管理人,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与存款 银行 建立定 期对 账机制 ,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按 照有关 法规 规定, 与基 金托管 人、 存款机 构签 订相关 书面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 书等有关文 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 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4、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应遵 守《关 于规 范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证券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 通受 限证券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 行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 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4、在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之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至少提 前一 个交易 日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 有) :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 整。 5、基 金管 理人应 在本 基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后两 个交 易日内 ,在 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理 人是 否遵守 法律 法规、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控 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 查资料的权利。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 与基 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 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管理制度。 (九)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2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 以书面或以 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述 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账户 。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 合法合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以下 简称 “中 登公司 ” ) 结 算数 据完 成场内 交易交 收、 托管 资产开 户银 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的基金财产, 或交由期货公司或 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 (包括但不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 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 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 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产 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 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 金 募 集期 间 募 集的 资 金 应 存 于基 金 管 理人 开 立 的 “ 基 金募 集 专户 ” 。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 或基 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 等有 关 规定后 ,基 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 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设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 也 称 为 资 金账户 , 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 该 基金托管专户 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 集中清算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 中登公司 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 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 为本基金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 以办 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 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专户 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 托管专户 办理基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金资产的支付。 (四)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 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 存款机构 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 基金管理 人应该 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 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 提前支取定期存款, 若产生息差 (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 的资金利息差额) , 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 理 人 都 必 须 和 存 款 机 构 签 订 定 期 存 款 协 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 确条款: “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 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 (明确户名、 开户行、 账 号等) , 不得划入 其他任何账户 ” 。 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 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五)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资金结算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 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 中登 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 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 中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6 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 中登公司的规定执 行。 5.若 中国 证监会 或 其 他监管 机构 在本托 管协 议订立 日之 后允许 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七)期货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代表 本基金 ,按 照相 关规定 开立 期货结 算账户、 期货资金账户,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 期货结算账户名 称、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由和基金托管人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中登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分公司 、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 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7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 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及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 上市 的非固 定收 益品种 (包 括股票 、权 证等)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8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 在交 易所市 场上 市交易 的可 转换债 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可 转换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 在交 易所市 场挂 牌转让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和私募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固定 收益 品种, 选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 同一 债券同 时在 两个或 两个 以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别 估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 开增 发的新 股,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 次公 开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 次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 市 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 在交 易所市 场发 行未上 市或 未挂牌 转让 的债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 银行 间市场 未上 市,且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未提供 估值 价格的 债券 ,按成 本估值。 (6)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合 约, 一般以 估值 当日结 算价 进行估 值, 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7)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配 股权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9 (9)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1 )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 估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 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净值 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 人追偿。 2、由 于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计算基 金净 值错误 导致 该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 担的责任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向获得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 还不当得利。 3、由 于一 方当事 人提 供的信 息错 误,另 一方 当事人 在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措 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0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 偿。 4、由 于证 券交易 所及 其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当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与 基金 托管人 的计 算结果 不一 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 偿责任。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 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1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 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2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 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 金财产 清算 过 程中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各自 履行 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 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3 (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告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 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 上海市, 按照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4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登记 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 基金登记机 构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 基金账户与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 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 等服务。 二、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 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固定 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 基金份额。 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 则为准。 三、 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询 及邮 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投资人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日后,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 该项交易的确认 信息,或者通过基金公司客服电话及网站进行查询。 2、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交易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 记录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最近 一季度或一年内所有申购、 赎回等交易发生的时间、 金额、 数量、 价格以及当前 账户的余额等。季度对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 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 (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5 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 )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四 、投 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 呼叫中心人工座 席、 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 其他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 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 其他销售 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五 、服 务联系 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40000-96326 传真:021-68630068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hffunds.cn 电子信箱:services@hffunds.cn 六、 如本 招募 说明书 存在 任何 您/贵 机构 无法理 解的 内容, 请通过 上述 方式 联 系基 金管理 人。 请确保 投资 前,您/贵 机构已 经全 面理解 了本 招募说 明书 。 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6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 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 解决。 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7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8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查 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 文件 ( 二) 《华福 鼎新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三)《 华福 鼎新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意 见书 ( 五) 基金管 理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托 管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 七) 中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备查 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华福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2016 年1 月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