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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核心资源混合(210009)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基金管 理人:金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1 【重要提示】 金鹰核 心资 源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 根据2012 年1月4 日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关于 核准金 鹰核 心资 源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证 监许 可 【2012 】5 号) 和2012 年4 月5日 《关 于金 鹰核 心资 源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时间安 排的 确 认函》 (基 金部 函[2012]209 号) 进行 募集 。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基金监 管部 于 2012年5月23 日 备案 确认 ( 基金部 函[2012]343 号) 后 正式生 效。 本基 金自2015 年8月5 日起 改 名为金 鹰核 心资 源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投资有 风险,投 资人 申购 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 招募 说明 书及其 摘要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及 其摘 要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 书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 但中 国证 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 解本 基金的产品 特性,充 分考 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 力, 理性判断市 场,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因政 治 、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 对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 性风险 、 由于 基金 投资 人 连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 定风险 等等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投 资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 同。 基金 管 理人建 议投 资人 根据 自身 的风险 收益 偏好 ,选 择适 合自己 的基 金产 品, 并且 中长期 持有。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除非 另有 说 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 容截止 日为 2015 年11 月 23 日 , 有 关 财务数 据截 止日 为 2015 年9 月 30 日 , 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 ,本 报告 中财 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2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3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7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17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1 六 、 基 金的 募 集 .................................................................................................................................... 46 七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47 八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 47 九 、 基 金的 转 换 .................................................................................................................................... 54 十 、 基 金的 非 交易 过 户与 转托 管 ........................................................................................................ 54 十 一 、 基金 份 额的 冻 结与 解冻 ............................................................................................................ 55 十 二 、 定期 定 额投 资 计划 .................................................................................................................... 55 十 三 、 基金 的 投资 ................................................................................................................................ 55 十 四 、 基金 的 业绩 ................................................................................................................................ 70 十 五 、 基金 的 财产 ................................................................................................................................ 71 十 六 、 基金 财 产的 估 值 ........................................................................................................................ 72 十 七 、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 77 十 八 、 基金 的 费用 和 税收 .................................................................................................................... 78 十 九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81 二 十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81 二 十 一 、风 险 揭示 ................................................................................................................................ 86 二 十 二 、基 金 合同 的 终止 与基 金 财 产的 清 算 .................................................................................... 90 二 十 三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 91 二 十 四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 要 .................................................................................................. 106 二 十 五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115 二 十 六 、其 它 应披 露 事项 .................................................................................................................. 117 二 十 七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 120 二 十 八 、备 查 文件 .............................................................................................................................. 120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3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以 及 《金 鹰核 心资 源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编 写 。 本 基金2015 年8 月5 日公 告 更名为 金鹰 核心 资源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本 基金 合 同更新 于2015 年9 月28 日公 告。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金鹰 核心资 源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 策略 、 风险 、 费 率 等与投 资人 投 资 决策 有关 的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 资人 在 做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金鹰 核心 资源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指本基 金合 同及 其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及 其定期 更新 ; 发售公 告: 指本基 金的 份额 发售 公告 托管协 议 指本基 金的 托管 协议 及其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4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反洗 钱法 》 指2006 年10 月31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二十 四 次 会议 通过,自 2007 年1 月1 日 起实 施的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反 洗钱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 《销售 办法 》: 指由中 国证 监会 公布 并 于2013 年6 月1 日起 实施 的 《证 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指2004 年6 月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 , 于 2004 年7 月 1 日 起实施 并于 2014 年7 月7 日修订 的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金鹰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 金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5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本基金合同第九 部分之规 定召集、召开并 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表 决的 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基金法》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 后,中国 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投资者申请 购买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6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它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封闭期 指基金 成立后不办理申 购、赎回 的工作日,最长 不超过自 基 金成立 之日 起三 个月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期 ; T+n 日: 指T 日 后( 不包 括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以及 其他 合法 收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值是指购买 的各类证 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 本 息和基 金应 收款 项以 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预见、无法 克服、无 法避免的事件和 因素,包 括 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 、 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变 化、突发停电、 电脑系统 或 数据传 输系统非正常停 止以及其 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场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7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 7 楼16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体育 西 路189 号城 建大 厦 22 、23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富华 邮政编 码:510620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2 】9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2.5 亿 元人 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 例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2250 49 % 广州白 云山 医药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 5000 20 % 美的集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 5000 20 % 东亚联 丰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2750 11% 总计 25000 100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公司董事和监事 凌富华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学士 、 会 计师 , 历 任苏 州航空 工业 部长 风机 械总 厂财务 处 会 计、广 州大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会计部经理,广西北海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城市 信用社 、 营业部 、 信贷 部经 理助 理 , 香港大 同机 械企 业有 限 公司驻 国内 企业 会计 主任 , 广东省 联谊 信 诚贸易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经 理,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广州 营业 部财 务经 理、 总部财 务中 心 综 合部经 理、 广 州营 业部 拟 任总经 理, 广 州恒 运企 业 集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部 副经理、 财务 部 经理兼 任财 务负 责人 、 财 务总监 兼任 财务 负责 人,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财 务总监 兼任 财 务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8 负责人 。 现任 广州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裁兼 任财 务总监、 财务 负责 人。 经 公司第 五届 董 事 会第五 次会 议决 议通 过,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证 监许 可[2014]1401 号核准 , 自2015 年1月 起, 担任 金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刘岩先 生 , 董 事, 金融 学 博士 , 历 任中 国光 大银 行 总行投 行 业 务部 业务 主管 , 中 国光 大 银行总 行财 富管 理中 心业 务副经 理 , 广 州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资 产管 理总 部总 经理等 职 。 经 公 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 三十九 次会议审 议通过, 并报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 自2014 年8月至今 ,担 任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现 同时 兼任 深圳 前海金 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王毅先 生 , 董 事 , 工 商管 理硕士 、 经济 师 , 历 任广 州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营业 部经理 、 营 业部总经 理助理、 营业部 副总经理 ,办公室 副主任 (主持全 面工作) 、合规总 监、董事 会 秘 书。现 任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副总 裁兼 任董 事会 秘书、 首席 风险 官、 合规 总监。 程宁女 士 , 董 事 , 注 册会 计师 、 注 册税 务师 , 历任 广州白 云山 制药 总厂 财务 科科员 、 广 州白云 山宝 得药 厂财 务科 副科长 , 兼任 广州 白云 山 兽药厂 财务 科科 长 、 广 州 白云山 制药 股份 有限公 司经 营部 结算 科科 长、 结算 中心 会计 出纳 科 科长 、 财 务部 副部 长、 监 事会成 员兼 监事 会秘书 、 广州 白云 山企 业集 团有限 公司 资财 处代 理处 长、 处长 、 广州 医药 集团 财 务部副 部长 、 财务部 部长 。 现任 广州 医 药集团 副总 经理 、 财务 总 监、 财务 部部 长, 广州 白 云山医 药集 团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广 药白 云山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召集人 。 王静女 士 , 董 事, 企业 管 理硕士 。 曾任 美的 集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资本 运营 项目 助理 , 资 产 重组经 理, 现任 美的 集团 股份有 限公 司资 产重 组高 级专员 。 温婉容女 士,董事 ,商科 毕业。 曾 任德盛安 联资产 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 市场及 传媒经理 、 景顺投 资管 理亚 洲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德意 志资 产管 理 (香港 ) 有 限公 司区 域销 售 总监、 Societe Generale Asset Management Asia Ltd. 高 级副总裁 、德 盛安联资 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行 政 总裁、 香港 财务 策划 师学 会行政 总裁 等职 。2011 年 7 月 加入 东亚 联丰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 现任东 亚联 丰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行政 总裁 。 吴晓球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国民经 济管 理学 博士 。 曾 任江西 省余 江县 商业 局秘 书、 中国 人 民大学 经济 研究 所主 任 、 中 国人民 大学 财政 金融 学院 副院长 、 中国 人民 大学 研究 生院副 院长 ,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校 长助 理、 财政 金融 学院 常务 副 院长 、 金 融与 证券 研究 所 所长 、 教 授、 博 导。 刘国常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管理学 ( 会计 学) 博士 、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 曾 在 郑州航 空工 业管理 学院 、 暨南 大学 管 理学院 任教 。 现任 广东 财 经大学 会计 学院 教授 , 兼 任暨南 大学 管理 学院博 士生 导师 、广 东省 审计学 会副 会长 、广 州市 审计学 会副 会长 等。 谢石松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法学博 士 、 教 授, 历任 广 州中山 大学 法学 院讲 师 、 副教授 , 现 任中山 大学 法学 院教 授 , 国 际 法研 究所 所长 。 兼任 武汉 大学法 学院 、 西北 政法 大学 兼职教 授 , 中国国 际私 法学 会副 会长 ;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 委员会 仲裁 员及 专家 咨询 委员会 委员 , 华 南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上海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员 会仲 裁员 , 上海 、 广州 、 长 沙 、 深 圳、厦 门、 珠海 、佛 山、 肇庆、 惠州 等仲 裁委 员会 仲裁员 等。 曾巧女 士 , 监 事, 管理 学 学士 。 曾 任佛 山会 计师 事 务所审 计助 理 、 美 的集 团 审计部 审计 经理、 美的 集团 审计 监察 部副部 长, 现任 美的 集团 审计监 察部 总监 。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9 陈家雄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研究生 , 历任 东莞 证券 资 产管理 部投 资经 理 、 广 州 证券资 产管 理部产 品总 监, 现任 金鹰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产 品研 发部副 总监 。 姜慧斌 先生 , 监事 , 管理 学硕士 。 曾任 宇龙 计算 机 通信科 技 (深 圳 ) 有 限公 司人力 资源 部组织 发展 经理 ,现 任金 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部 副总 监。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刘岩先 生 , 总 经理 , 金 融 学博士 , 历任 中国 光大 银 行总行 投行 业务 部业 务主 管, 中国 光 大银行 总行 财富 管理 中心 业务副 经理 , 广州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资产 管理 总部 总经理 等职 。 经 公司第 四届 董事 会第 三十 九次会 议审 议通 过, 并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2014 年 8 月 7 日起 担任公 司总 经理 。现 同时 兼任深 圳前 海金 鹰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李云亮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硕士研 究生 , 先后 于重 庆 理工大 学 、 中 国证 监会 重 庆监管 局任 职, 历任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证券 资管 部总 经理 等职 。 经 公司 第五 届董 事 会第四 次会 议审 议通过 ,并 已按 规定 报中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业协 会备 案,于 2014 年 12 月 25 日 起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现同 时兼 任深 圳前 海金鹰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 苏文锋 先生 , 督察 长, 经 济学硕 士 。 历任 广 州市 经 济管理 干部 学院 外贸 经济 系党支 部书 记, 南方 证券 广州 分公 司 研究发 展部 总经 理 , 南 方 证券广 州分 公司 大德 路营 业部总 经理 , 南 方证券 广州 分公 司办 公室 主任 , 南 方证 券广 州分 公 司投资 银行 部总 经理 , 华 鼎担保 投资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等 职 , 金 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 展部副 总监 等职 。 经公 司 第二届 董事 会第 二十一 次会 议审 议通 过, 并报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2008 年9 月 起担 任公 司 督 察长。 3、本基金基金经理 冼鸿鹏 先生 ,数 量经 济学 硕士。 曾任 职于 广发 证券 ,2007 年 4 月 加入 金鹰 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先后 担任 行业 研究 员、 研究 组长 、 金鹰 中小 盘 精选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理 等职 。 现任金 鹰核 心资 源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杨刚先 生, 1996 年 7 月至 2001 年 4 月就 职于 大鹏 证券综 合研 究所 ,历 任高 级研究 员 和部门 主管 ;2001 年 5 月至 2009 年 3 月就 职于 平安 证券综 合研 究所 ,先 后负 责行业 研究 、 宏观策 略研 究及 协助 研究 所管理 工作 ,历 任高 级研 究员、 部门 主管 和副 所长 ;2009 年 4 月 至2010 年4 月 就职 于平 安 证券资 产管 理部 , 担任 执 行总经 理 ;2010 年5 月 加 入金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担任 研究 部 总监 。 现 任金 鹰核 心资 源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及金 鹰元安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本公 司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有 : (1)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刘岩先生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席, 总经 理;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10 曾长兴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总经 理助 理; 何晓春 先生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 员, 权益 投资 部总 监,基 金经 理; 杨刚先 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 员, 研究 部总 监, 基金经 理; 李涛先 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固定 收益 部副 总监, 基金 经理 ; (2) 权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刘岩先 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席, 总经 理; 何晓春 先生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 员, 权益 投资 部总 监,基 金经 理; 王喆先 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 员, 权益 投资 部副 总监, 基金 经理 ; 杨刚先 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 员, 研究 部总 监, 基金经 理; 于利强 先生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 员, 研究 部副 总监 ,基金 经理 ; (3)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刘岩先 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席, 总经 理; 李涛先 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固定 收益 部副 总监, 基金 经理 ; 杨刚先 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 员, 研究 部总 监, 基金经 理; 张俊杰 先生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 员, 基金 经理 ;





刘丽娟 女士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 员, 固定 收益 部副 总监, 基金 经理 ;





5、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 在 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 不 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11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与债 权人 权利 , 为 基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 、 期 货经 纪机 构 或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规则 ; (17 )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除 调高基 金托 管费 、 基金 管 理费之 外的 基金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12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13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 ,防止违法行为发行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违 反《证券 法》、《 基金法 》、《运 作办法》 、《销 售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指 导意见 》 等 法 律法 规的 行 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的 内 部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反行 为的发 生。 2、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 制度,有效防范风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以 下禁止 性行 为 , 并 承诺 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露 因职务便 利获取 的未公 开 信息、利 用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依照 法律、行 政法规 有关规定 ,由中国 证监会 规定禁止 的其他行 为及基 金合同 禁 止的行 为。 3、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 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14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 业务规 则 , 利 用对 敲倒 、 对仓等 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 场 秩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 性 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的原 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 , 并 履行 信 息披露 义务 。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15 最大利 益; (2) 不能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3)不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规 章、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 不泄露 在 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 投资内 容 、 基 金 投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 公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 和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 营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 务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或机 构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组成 。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 各项 基本 管 理制度 的 纲要和 总揽 ,内 部控 制大 纲明确 了内 控目 标、 内控 原则、 控制 环境 、内 控措 施等内 容。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风 险控 制制度 、 投资 管理 制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 制度 、 监 察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16 稽核制 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 制度 、 公 司财 务制 度、 资 料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绩 评 估考核 制度 和紧 急应变 制度 。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各 部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位 设置 、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 等 的具 体说 明。 公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了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全面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涵盖公 司经营 管理的各 个环节, 不得留 有制度 上 的空白 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适时 性原 则 。 内 部控 制 制度的 制定 应当 随着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调整 和公 司经 营战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系统 是一 个分工 明确 、 相互 牵制 、 完备严 密的 系统 。 公司 董 事会对 公司 建立内 部控 制系 统和 维持 其有效 性承 担最 终责 任 , 各个业 务部 门负 责本 部门 的内部 控制 , 督 察长和 监察 稽核 部负 责检 查公司 的内 部控 制措 施的 执行情 况 。 具 体而 言, 包括 如下组 成 部 分 : (1) 董事 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大纲,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负 完全的 和最 终的 责任 。 (2) 督察 长 负责公 司及 其业 务运 作的 监察稽 核工 作 , 对 公司 内 部控制 的执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检查 。 督 察长对 董事 会负 责 , 将 定 期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 并 定期 向中 国 证监会 呈送 督察 长评 估报 告。 (3) 监察 稽核 部 监察稽 核部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内 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监察 稽核 部对 总 经理负 责 , 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 业务 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 情况和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 及其他规定的 执行情 况进 行检 查, 适时 提出修 改建 议, 并定 期向 中国证 监会 呈送 监察 稽核 报告。 (4) 业务 部门 内部控 制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的责 任 。 各 部门 总监 对 本部门 的内 部控 制负 直接 责任 , 负 责 履行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并负 责建 立、 执行 和维 护本部 门的 内部 控制 措施 。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 控 制的声明 基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系 统、 维持 其有 效性 以 及有效 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董事 会 及管理 层的 责任 , 董事 会 承担最 终责 任 ; 基 金管 理 人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露 真实 、 准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17 确,并 承诺 根据 市场 的变 化和基 金管 理人 的发 展不 断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洪 渊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 2015 年9 月 末, 中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205 人, 平均 年龄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承 “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责 ” 的宗 旨, 依靠 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 的营 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融 资产 管理 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 高效 、 专 业的 托管 服务 ,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 响力。建 立了国 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 富、最 成熟的产 品线。拥 有包括 证券投资 基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安 心账 户资 金、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权 投资 基金 、 证 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业 银行 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金 公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 门类 齐全的 托管 产 品体系 , 同时 在国 内率 先 开展绩 效评 估 、 风 险管 理 等增值 服务 , 可以 为各 类 客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管 服务 。截 至 2015 年 9 月 ,中 国工 商银 行共 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496 只 。自 2003 年以 来, 本行 连续 十一 年获 得 香港 《亚 洲货 币 》 、 英国 《 全球托 管人 》 、 香港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金融 》、 内地 《证 券时 报》、 《上 海证 券报 》等 境内外 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 的 49 项最 佳 托 管银行 大奖 ; 是获 得奖 项 最多的 国内 托管 银行 , 优 良的服 务品 质获 得国 内外 金融领 域的 持续 认可和 广泛 好评 。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18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 的 优势地 位 。 这 些成 绩的 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 一 手抓 内 控建设 ” 的做 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产 托管 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 在 积极 拓 展各项 托管 业 务 的同时 ,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 精 心培 育 内控文 化 , 完 善风 险控 制 机制 , 强 化业 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年七次 顺利 通过 评估 组织 内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 充分的 最权 威的SAS70 (审 计标准 第70 号) 审阅后 ,2014 年 中国 工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第八次通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 阅获得 无保 留 意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 报告 , 表 明独 立第 三方 对中 国 工商银 行托 管服 务在 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 制 方面的 健全 性和 有效 性的 全面认 可。 也证 明中 国工 商 银行托 管服 务的 风险 控制 能力已 经与 国 际大型 托管 银行 接轨 , 达 到国际 先进 水平 。 目前 ,ISAE3402 审 阅已 经成 为年 度 化、 常规 化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控 体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 保 障 资产托 管业 务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 内 控 合规 部 、 内部 审计 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 。 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备 专职 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业 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19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 完 整性 原则 。 托管 业 务 的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都必 须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监 督制 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及时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慎 性原 则。 各项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保 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 有效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 独立 性原 则。 设立 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直接 操作 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当 分离 ;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 评 价部 门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 门 。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 施 (1)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建 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 严 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 采取 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理 独立 、 网络独 立。 (2) 高层 检查 。主 管行 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中国工 商银 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策 略 的制定 者和 管理 者 , 要 求 下级部 门及 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况 和特 别情 况 , 以 检 查资产 托管 部在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 并 根据 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控 制措 施 ,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门 改 进 。 (3 ) 人 事控 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 建立 “自 控防 线 ” 、 “ 互控 防线 ” 、 “监控 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 线, 健全 绩效 考核 和激 励 机制 , 树 立 “ 以人 为本 ” 的内控 文化 , 增 强员工 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 队精 神和 核心 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向的 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理 念。 (4) 经营 控制 。资 产托 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编 制预 算等方 法 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 内部 风险 管理 。资 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20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控 ,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 制 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 数据 安全 控制 。通 过 业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数 据和传 真加 密、 数据 传输 线路的 冗 余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 和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 安全。 (7) 应急 准备 与响 应。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制 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作 、 环 境四 个层 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资产 托管 部不 断提 高 演练标 准, 从最 初的 按照 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 控 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 依 照有 关法 律 规章 , 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 监控思 想 , 确 保资 产托 管 业务健 康 、 稳 定 地发展 。 (2) 完善 组织 结构 ,实 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有 这样 ,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 效。 资产 托管 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风 险控 制责 任落 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 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过 建立 纵向 双 人制 、 横 向多 部门 制的 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成 不同 部 门、 不同 岗位 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 建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一 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 设和 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 年努 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稽核 监察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 所有 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 务环 节 之间的 相互 制约 机制。 (4) 内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 直将 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效 的风 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 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 托管 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 7 楼16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体育 西 路189 号城 建大 厦 22-23 层 法定代 表人 :凌 富华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2 】9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潘 晓毅 联系电 话:020-83282950 传真电 话:020-83283445 客户服 务及 投诉 电话 :4006-135-888 电子邮 箱:csmail@gefund.com.cn 网址:www.gefund.com.cn 2、代销机构(排名不分 先 后) (1)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王 佺 电话:010-66107900 客服电 话:95588 ( 全国 ) 网址:www.icbc.com.cn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22 (2)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田 青 电话:010-67595096 客服电 话:95533 ( 全国 ) 网址:www.ccb.com (3)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华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常振 明


联系人 :郭 伟 电话:010-65557048 客服电 话:95558 ( 全国 ) 网址:www.bank.ecitic.com (4)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57092615 客服电 话:95568 ( 全国 ) 网址:www.cmbc.com.cn (5)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虞 谷云 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 话:95528 ( 全国 ) 网址:www.spdb.com.cn (6) 名称: 广东顺德农村 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23 注册( 办公 ) 地 址: 佛山 市顺德 区大 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吴 海恒


联系人 : 何浩 华 联系电 话:0757-22388928 客服电 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7)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蔡 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客服电 话:4006699999


网址:bank.pingan.com (8)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宁 波 市江东 区中 山东 路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地 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9)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10) 名称:东莞农村商业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东莞 市南城 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黄 飞燕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24 电话:0769-23394102 客服电 话:0769 -961122





网址:www.dgrcc.com (11) 名称:成都农村商业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四川 省成都 市武 侯区 科华 中路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萍 联系人 :张 海涛 联系电 话:028-85190961 客服电 话:4006-028-666 公司网 站:www.cdrcb.com (12)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越秀 区东 风东 路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联系人 :王 妍 联系电 话:010-65169561 客服电 话:95508 公司网 站:www.cgbchina.com.cn (13) 名称:江苏江南农村 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常州 市天宁 区延 陵中 路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联系人 :韩 璐 联系电 话:0519-89995066 客服电 话:96005 ( 全国 ) 网址:http://www.jnbank.cc/zh_CN/ (14) 名称:包商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内蒙 古包头 市钢 铁大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系人 :刘 芳 联系电 话:0472-5109729 客服电 话:96016( 内 蒙、 北京) ,967210( 深圳 、宁 波),65558555( 成都) 网址:www.bsb.com.cn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25 (15) 名称:浙江稠州商业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义乌乐 园东 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延安 路 12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子军 联系人 :邵 利兵 电话:0571-87117604 客服电 话: (0571 )96527 / 4008096527 网址:www.czcb.com.cn (16)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建 省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中 山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4008895561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7) 名称:广州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广州 市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19-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18)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苏 省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 投 资广 场 18-19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化军 联系人 :霍 晓飞 电话:0519-88157761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0519-88166222 (常 州地 区) 、021-52574550 ( 上 海地区 ) 、 0379-64902266 (洛 阳地 区 ) 网址:www.longone.com.cn (19)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26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0)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河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人代 表: 杨德 红 联系人 :芮 敏琪 电话:021-38676666-6161 客服电 话:95521 ( 全国 ) 网址:www.gtja.com (21)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2)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淮海 中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客服电 话:95533 ( 全国)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27 (23)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兰 电话:020-87555888-3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 全 国) 网址:www.gf.com.cn (24)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洋 电话:0755-82133066 客服电 话:95536 ( 全国 ) 网址:www.guosen.com.cn (25) 名称:中国中投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福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荣 超 商务中 心 A 座 18-21 层 联系人 :范 雪玲 电话:0755-82023431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26)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易 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客服电 话:400881616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27) 名称:国元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合肥 市寿春 路 179 号 国元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 李蔡 电话:0551-2272101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28 客服电 话:95578 ( 全国 ) 网址:www.gyzq.com.cn (28) 名称:山西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山西 省太原 市府 西 街 69 号国 际 贸 易中心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 孟 婉娉 电话:0351-8686602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9) 名称: 财通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杭 大 路15 号嘉 华 国际商 务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乔 骏 电话:0571-87925129 客服电 话:0571-96336 ( 上海地 区962336 ) 网址:www.ctsec.com (30) 名称:万联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中山 二 路 18 号电 信广 场 36-3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 罗 创滨 电话:020-37865070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1)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 苏州 工业园 区翠 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客服电 话:0512-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32)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29 注册( 办公 )地址 : 武汉 市新华 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客服电 话:95579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33) 名称:中泰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山东 省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王 霖 电话:0531-68889157 客服电 话:95538 ( 全国 ) 网址:www.qlzq.com.cn


(34)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无锡 市县前 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徐 欣 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 话:4008885288 、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35)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黄 峻敏 电话:0755-83196491 客服电 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6)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三 里河 东 路5 号 中商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 张志 刚 联系人 :唐 静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30 电话: 010-63080985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7) 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第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张 于爱 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38) 名称:长城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匡 婷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39) 名称:世纪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 厦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联系人 :张 婷 电话:0755-83199599-8246 客服电 话:0755-83199599 网址:www.csco.com.cn (40) 名称:华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长 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阜 南 路1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客服电 话:96518 、4008-096-518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31 网址:www.hazq.com (41) 名称:民生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外大 街 16 号19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10-85127622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42) 名称:日信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内蒙 古自治 区内 蒙古 呼和 浩特 市锡林 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韦杉 电话:010-88086830 客服电 话:010-88086830 网址: www.rxzq.com.cn (43) 名称:华宝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陆家 嘴环 路未 来资 产大 厦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宋 歌 电话:021-50122086 客服电 话:021-38929908 、 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4)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客服电 话:95565 ( 全国)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45) 名称:东莞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32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苏 卓仁 电话:0769-22112062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46) 名称:国海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广西 南宁市 滨湖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 何 春梅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客服电 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47)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州 市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客服电 话: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48)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南 长沙市 芙蓉 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邵 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客服电 话:95571 ( 全国 ) 网址:www.foundersc.com (4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 编: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33389888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33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50)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28 号上 海证 券大厦 南 塔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 李 芳芳 电话:021-22169089 客服电 话:95525 ( 全国)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51) 名称:国盛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西 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 ( 江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曾 小普 联系人 :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客服电 话:0791-6272572 网址:www.gsstock.com (52) 名称:财富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长沙 市芙蓉 中路 二段 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 中心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联系人 :郭 蕾


电话:0731-84403319 客服电 话:0731-84403350


网址:www.cfzq.com (53) 名称:华龙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甘肃 省兰州 市静 宁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 话:0931-8888088 等


网址:www.hlzqgs.com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34 (54) 名称: 国都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 京 市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 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常喆 联系人 : 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55) 名称:五矿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办公 楼 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 4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永衡 联系人 : 高克 南 联系电 话:0755-82545707 客服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56)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名 扬 联系人 : 高悦 铭 联系电 话:0451-82337802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7) 名称:新时代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 三环 西路99号院1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孙 恺 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58)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西 省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 红谷 大道 1619 号 国际金 融大 厦 A 座 41 楼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35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59) 名称:金元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时 代金 融中 心大 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颜 仁仲 电话: (0755 )215179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 -888 -228 公司网 址:www.jyzq.cn (60) 名称:英大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联系人 :吴 尔辉 联系电 话:0755-83007159 网址:www.ydsc.com.cn (61) 名称:九州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城中区 西大 街11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新华 保险 大厦18楼 法定代 表人 :曲 国辉 联系人 :何 曌 电话:0755-33331188 客服电 话:4006-5432-18 网址:www.tyzq.com.cn (62) 名称:中山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业务联 系人 :罗 艺琳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36 联系电 话:0755- 82570586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63) 名称: 中国民族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路27号院5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路27号 盘古 大 观A 座40F-43F 法定代 表人 : 赵 大建 联系电 话:010-59355900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64) 名称: 东北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树财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 话:95360/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65) 名称: 联讯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联系电 话:021-33606736


客服电 话:95564/4006135888 网址:www.lxzq.com.cn (66) 名称:德邦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路510 号南 半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路500 号城 建国 际中 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电 话:021-68761616 客服电 话:95353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37 网址:www.tebon.com.cn (67) 名称:宏信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18 号川 信大 厦10楼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18 号川 信大 厦10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联系电 话:028-86199041


客服电 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818.com


(68)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中山 南路318 号2号楼22 层、23 层、25层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胡 月茹 电话:021-63325888-3486 客服电 话:95503 网址:http://www.dfzq.com.cn (69) 名称:上海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许 曼华


























联系电 话:021-53519888 客服电 话:400-891-8918 网址: www.962518.com (70) 名称:大同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15 号桐 城中 央12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路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12、13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客服电 话:400-7121-212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38 网址:www.dtsbc.com.cn (71) 名称:浙商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杭州市 杭大 路1 号黄 龙世 纪广场 A- 6/ 7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许 嘉行 联系电 话:0571-87901912 客服电 话:0571-967777 网址: www.stocke.com.cn (72) 名称:西部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16-17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刘 莹


























联系电 话:029-87406649 客服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73) 名称:华鑫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肇嘉 浜路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电话:021-64339000 客服电 话: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74)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四川 省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贾 鹏 联系电 话:028-86690058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网址: www.gjzq.com.cn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39 (75) 名称:太平洋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路389 号志 远大 厦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9 号华 远企 业号D 座3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谢 兰 联系电 话:13683121290 客服电 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76) 名称:天相投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 大 街 19 号 富凯 大厦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 林爽 电话:010-66045608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77) 名称:深圳众禄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发展 银行 大厦25 层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张 玉静 电话:0755-33227953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 众禄 基金 网(www.zlfund.cn ) 、基 金买 卖网 (www.jjmmw.com ) (78)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蒋 章 电话:021-58870011-6618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 好买 基金 网(www.ehowbuy.com ) (79) 名称:杭州数米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40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12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751-28829790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0571-28829123


网址: 数米 基金 网(www.fund123.cn ) (80) 名称: 上海长量基金 销售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 沈 雯斌 电话:021-58788678-8201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网址: 长量 基金 销售 网(www.erichfund.com) (81)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 金销 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法定代 表人 : 林 顺平 联系人 :杨翼 电话:4008-773-772 客服电 话:0571-88911818 网址: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网 (www.5ifund.cn ) (82) 名称:诺亚正行(上 海) 基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68 号时 代金融 中心8楼801 法定代 表人 :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成 电话:021-386023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3) 名称:中期时代基金 销售( 北京)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路16号1幢11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41 电话:010- 59539888 客服电 话:95162 或4008888160 网址: 中期 金融 超市(www.cifcofund.com) (84) 名称:和讯信息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 泛利 大厦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李 延鹏 电话:0755-82721122-8625 客服电 话:400 -920 -0022 公司网 站:http://www.homeway.com.cn (85) 名称:北京展恒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李 二钢 电话:010-85188234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 展恒 基金 理财 平台(www.myfund.com) (86) 名称:万银财富(北 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320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北 四环中 路 27 号 盘古 大观3201 法定代 表人 :孙 郑勇 联系人 :高 晓芳 联系电 话:010-59393923-811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87)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42 网址: www.1234567.com.cn (88) 名称:北京恒天明泽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联系电 话:010-57756019 客服电 话:4007-868-868 网址:http://www.chtfund.com/ (89) 名称:北京钱景财富 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南 路 13 号楼 6 层61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西区 丹棱 街中 关村 金融大 厦 10 层1008 室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电 话:010-57418829 客服电 话:400-688-5958 网址:www.eqianjing.com (90) 名称:中国国际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 路 3 号 新恒 基国 际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业务联 系人 :赵 森 联系电 话:010-59539864 客服电 话:95162 /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91) 名称:深圳市新兰德 证券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4 栋10 层10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张 燕 联系电 话:010-83363099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43 网址:http://8.jrj.com.cn/ (92) 名称:嘉实财富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 46 层4609-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A 座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电 话:010-85097570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93) 名称:北京增财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电 话:010-67000988-6003 服电话 :400-001-8811 网址:http://zcvc.com.cn/ (94) 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院 5 号楼 7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城门 内大 街 2 号万 通大 厦 22 层2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电 话:010-88312877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址: http://www.yilucaifu.com (95) 名称:北京君德汇富 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15 层 办公楼 一 座 15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 恒基 中 心办公 楼一 座 2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振 联系人 :魏 尧 联系电 话:010-65181028 客服电 话:400-066-9355 网址:www.ksfortune.co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44 (96) 名称:上海联泰资产 管理 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金钟 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6 楼 邮政编 码:200335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凌 秋艳 电话:021-51507071 客服电 话:4000-466-788 网址:http://www.91fund.com.cn/index.html (97) 名称:上海汇付金融 服务 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19 楼 邮政编 码:200010 法定代 表人 :张 皛 联系人 :周 丹 电话: 021-33323999*8318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网址:fund.bundtrade.com (98) 名称:上海凯石财富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黄浦 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服电话 :4000-178-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99) 名称:北京乐融多源 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温 特莱 中 心A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联系人 :于 婷婷 电话:010-56409010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45 (100) 名称:深圳富济财富 管理 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高新南 七 道 12 号惠 恒集 团 二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联系人 :陈 勇军 电话:0755 —83999913 客服电 话:0755 —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101) 名称:上海陆金所资 产 管 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联系电 话:021-20665952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02) 名称:大泰金石投资 管理 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虹桥 路 1386 号 文广 大厦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朱 真卿 联系电 话:021-22267943 客服电 话:021-22267982 网址: http://www.dtfortune.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他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 本 基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 7 楼16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体育 西 路189 号城 建大 厦 22 、23 层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46 电话:020-38283037 传真:020-83282856 联系人 :张 盛


(三) 律 师 事务 所 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广东 岭南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广州 市新 港西 路 135 号中 山大 学西 门 科 技园601-6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添顺 电话:020-84035397 传真:020-84113152 经办律 师: 江亚 芳、 陈进 学、张 建华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中审 亚太 会计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复兴 路 47 号天 行建 商务 大厦22-23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池生 电话:010-51716801 、51716803 、51716807 传真:010-51716790 邮编:100036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韩 振平 、王兵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 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 、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 关于 核准 金 鹰核心 资源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监 许可 【2012 】5 号) 核 准募 集。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股 票型基 金, 基金 存续 期为 不定期 。 本基金 自2012年4月18 日 起 公开募 集 , 并 于2012 年5月18日募 集结 束 。 募 集对 象 为符合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及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47 本基金 的初 始面 值为 每份 基金份 额人 民币1.00 元。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2年5 月23日正 式 生效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本 基金 管理人 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如果 连 续 二十个 工作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两 百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五 千万 元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明 原因 和报 送解 决方 案。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办 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增 减基金 代销 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条件成 熟时 , 投资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指定 的代销 机构 以电 话 、 传 真 或网上 交易 等形式 进行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具体 办法 另行 公告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是指 为投资 人办 理 基 金申 购 、 赎回 等业务 的上 海 、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日。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以 销售机 构公 布时 间为 准。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具体 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提 前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后不超 过 3 个月 时间 内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 体开 始办 理 时间在 本 基金开 放申 购公 告中 规定 。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48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后不超 过 3 个月 时间 内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 体开 始办 理 赎回时 间 在本基 金开 放赎 回公 告中 规定。 4、申购、赎回时间调整 (1)基金 管理人开 始办理 申购、赎 回业务时 应当按 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 进行公 告并办 理 备案手 续。 (2)基金 管理人不 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 额的申 购、赎 回 或者转 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 申请的 , 其基 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价 格为下 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或 转换 时间 所在 开放日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 则 , 即 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以受 理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3)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赎 回基金份 额时,基 金管理 人按先进 先出的原 则,即 对该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时,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先的 基 金份额 先赎 回 , 申购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赎 回费 率; (4)当日 的申购与 赎回申 请可以在 当日业务 办理时 间结束前 撤销,在 当日的 业务办 理 时间结 束后 不得 撤销 ; (5)基金 管理人在 不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 益的情 况下可更 改上述原 则,但 最迟应 在 新的原 则实 施前3个 工作 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49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自 身或 要求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T+1 日对 基金投 资者 申购 、 赎 回申 请 的有效 性 进行确 认。 投资 者可 在T+2 日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 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 项 支付 申购时 , 采用 全额 缴款 方 式, 若申 购资 金在 规定 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无 效。 若申 购 无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管 理人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将投 资人已 缴付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退还 给投 资 人。 赎回时 ,当 投资 人赎 回申 请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7 日( 包括 该日)内 支 付赎回 款 项。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按照 本基 金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申购金额、赎回份额 及 余额的处理方式 (1) 对于 本基 金同 一费 用 类别, 投资 人首 次申 购最 低金额 1000 元( 已认 购本 基金同 一 费用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不 受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限制) ;追加 申购 每次 最低 金额 500 元。 基金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时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 售机构 赎回 时, 每次 赎回 申请不 得低 于 500 份 基金 份额; 每 个交易 账户 的最 低基 金份 额 余额 不得 低 于500 份,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将 导致 在 销售机 构( 网点)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不 足 500 份的 , 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如 因 分红再 投资 、 非 交易过 户 、 转 托管 、 巨 额 赎回 、 基 金转 换等 原因 导 致的账 户余 额少 于500 份 之情况 , 不受 此 限,但 再次 赎回 时必 须一 次性全 部赎 回。 (3)基金 管理人可 以规定 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 有的基 金份额上 限,具体 规定请 参见定 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调整 以上 申购 金额 、 赎 回份额 及最 低持 有份 额的 数量限 制 , 并于调 整 前2 日 在至 少一 家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50 2、申购赎回费率 (1) 申购 费率 :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需 缴纳 申购费 , 投资 人在 同一 天 多次申 购的 , 根据 单次 申 购金额 确定 每次申 购所 适用 的费 率 。 申购费 用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 注 册登 记 等各项 费用,不 列入基 金财 产。 申购费 率如 下: 申购 金额 (万元) 申购费率 A <100 1.5% 100 ≤ A <300 1.0% 300 ≤A <500 0.6% A ≥500 每笔1000 元 注:上 表中 ,A 为投 资者 申购金 额。 (2) 赎回 费率 赎回费 率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本基 金的 时间 的增 加而递 减, 具体 赎回 费率 如 下表 所 示 : 持有期(计为 T) 赎回费率 T <1 年 0.5% 1 年 ≤ T <2 年 0.3% T ≥2 年 0% 本基金 的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25% 的部 分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其余 部分 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范 围内 调整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 费率如 发 生变更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实 施 2 日前 在至 少一 家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在基 金促 销 活动期 间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 的基 金投资 者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 3、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净 申购 金额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51 申购份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以上计 算结 果 (包 括申 购 份额) 以 四舍 五入 的方式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二, 假定 某投 资人 申购 本基 金 10,000 元,T 日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 元 。该 笔申购 的申 购费 用及 获得 的申购 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10,000/[1+1.5%] =9,852.22 元 申购费 用=10,000-9852.22 =147.78 元 申购份 额=9,852.22/1.20 =8,210.18 份 4、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 赎回 本基 金的 金额 为赎回 总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上述 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两位 。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 基 金财产 所有 。 例三, 假定 某投 资人 在 T 日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 10,000 份,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2 元 ,则 投资 人获 得的 赎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总 额 =10,000 ×1.2 =12,000 元 赎回费 用 =12,000 ×0.5% =60 元 赎回金 额 =12,000-60 =11,940 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公 式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计算 公式 为: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基 金份 额 的余额 数量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52 (2)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在T+1 日为投 资人 增加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 记手续 ,投 资人 自T +2 日 起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 投 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 金注 册登记 人 在 T+1 日为 投资 人扣 除权 益并 办理相 应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最迟于 开始 实施 前2 日予 以公告 。 (七)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转 出申 请 ( 转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 和超 过上一 日基 金 总 份额 的10% ,为 巨额 赎回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财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确定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 延迟至 下一 开放 日办 理,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个开 放日的 价格 。 转 入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工 作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至少 一 家 指定媒 体予 以上 公告 。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 金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53 认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延 缓 期 限不得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至 少一 种会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八)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 购、暂 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 管 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 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财 产净 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财产 估值 情况 ;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某些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时 ,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账 户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申购申 请时 , 应 当依 法公 告。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形消 除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并 依法 公告 。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 管 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 资者 的赎回申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财 产净 值 ; (3)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以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况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财产 估值 的情 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及 时公 告。 已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 当按 单个 赎回申 请人 已 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其 余部 分在后 续开 放 日予以 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3、公告及备案 (1) 暂停 基金 的申 购、 赎 回,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规定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54 (2)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 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1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 )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一天 但少 于两 周,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一 个工 作日 ,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 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过 两个 月时 , 可 对重 复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整 。 暂 停 结 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三个 工作 日,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连 续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放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九、基金的转换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规 定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全 部或 部分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它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本基金 已 于 2012 年 6 月 20 日起 在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www.gefund.com.cn) “ 金鹰 e 路 通” 网上 直销 平台 开通 本公 司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之 间的相 互转 换业 务 ,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 业务规 则及 转换 费率 已在 基金转 换公 告中 列明 ,具 体实施 办法 参见 本基 金管 理人 2012 年 6 月20 日刊 登于 《中 国证 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的 公告 。 其他最 新转 换业 务信 息本 基金管 理人 将另 行公 告。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1)非交 易 过户是 指不采 用申购、 赎回等基 金交易 方式,将 一定数量 的基金 份额按 照 一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人基 金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 资人 基金账 户的 行为 , 包括 继 承、 捐赠 、 强 制 执行,及 基金注册 与过户 登记人认 可的其它 行为。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 况下, 接受划转 的 主 体必须 是合 格的 个人 投资 者或机 构投 资者 。其 中: 1)“ 继承 ”是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2)“捐赠 ”仅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合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的 基金会 或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55 其他具 有社 会公 益性 质的 社会团 体。 3)“强制 执行”是 指国家 有权机关 依据生效 的法律 文书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 金 份额强 制执 行划 转给 其他 自然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可以 办理 的非交 易过 户情 形, 以其 公告的 业务 规则 为准 。 (2)办理 非交易过 户业务 必须提供 基金注册 登记人 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 料,直 接向基 金 注册登 记人 或其 指定 的机 构申请 办理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投资 人可根 据各 销售 机构 的实 际情况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转 托管 。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按 照规 定 的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十一、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注册登 记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 基 金份 额 被冻结 的 , 被 冻结 部分 产 生的权 益按 照我 国法律 法规 、 监管 规章 以 及国家 有权 机关 的要 求来 决定是 否冻 结 。 在 国家 有 权机关 作出 决定 之前,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先 行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与 支付 。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 部分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已 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具体 实施 方法 以基 金 管理人 届 时公布 的业 务规 则和 公告 为准。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以追求 资本 可持 续增 值为 目的 , 以 深入 的基 本面 分 析为基 础 , 通 过投 资于 拥 有核心 资源 的个股 , 在充 分控 制风 险 的前提 下 , 分 享中 国经 济 快速发 展的 成果 与资 源的 价值增 值 , 进 而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可持 续稳健 增长 。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56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 于具有 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 工具, 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 小 板、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 债券、货 币市场工 具、权 证、资产 支 持 证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 证监会 的相 关 规定) 。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60% ~95% ;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现金 、 权 证 、 资 产 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 基金资 产的 5% ~40% , 其中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权证 投 资的比例 范围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 ~3% 。 本基 金将 不低 于80% 的股 票资产 投资 于国 内 A 股市 场上拥 有核 心 资源( 资产 )的 上市 公司 。 (三) 投资 理念 坚持“ 布局核心资源、 控制投资 风险、分享资源 增值 ”的 投资理念,在充 分考虑宏观 经济运 行状 况、 金融 市场 环 境、 资源 属性 、 行 业特 性的 情况下 , 筛选资 源价 值长 期 稳健增 值、 基本面 良好 的品 种进 行重 点配置 , 构建 一个 资源 占 主导地 位的 投资 组合 , 为 投资者 寻求 资源 的长期 增值 收益 。 (四) 投资 策略 1、投资策略依据 本基金 坚持 “ 自上 而下 ” 与 “ 自下 而上 ” 相结 合的 投资视 角 , 在 实际 投资 过 程中充 分体 现“核 心资 源” 这个 核心 理念, 在“ 进取 ”与 “防 御”之 间权 衡取 舍: (1) “核 心资 源” 是本 基 金的核 心理 念 , 也 是对 本 基金股 票投 资品 种的 一个 界定 。 本 基 金所谓“ 核心资源 ” ,是指 :能够被 企业占有 和利用 ,为企业 创造经济 价值, 进而给企 业 带 来核心 竞争 力的 稀缺 的生 产要素 、生 产或 经营 条件 、独特 生产 工艺 与技 术, 以及经营 权利 。 (2)以“ 核心资源 ”为主 题,本基 金将重点 配置从 事“核心 资源”开 发、经 营的上 市 公司。 本基 金重 点配 置的 “核心 资源 ”上 市公 司主 要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1) 拥 有河 流、 湖泊 、 海 洋 、 土 地等 自然 资源 开发 经 营权 、 并 将上 述自 然资 源 用于动 物、 植物、 微生 物种 植、 养殖 或捕捞 的上 市公 司; 2)拥 有金 属或 非金 属矿 藏 资源、 林木 资源 的上 市公 司;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57 3)拥 有旅 游胜 地、 文物 古 迹等自 然地 理与 历史 人文 资源的 上市 公司 ; 4) 拥有 商业 用地 、 住 宅用 地、 建材 用地 、 工业 用地 ( 非自用 ) 开发 经营 权的 上 市公 司 ; 5)拥 有秘 方或 独特 生产 工 艺与技 术的 上市 公司 ; 6)拥 有特 许经 营等 获准 排 他性经 营权 与收 益分 配权 的社会 与法 律资 源的 上市 公司; 7)拥 有品 牌资 源、 渠道 资 源优势 等稀 缺性 经营 条件 的上市 公司 ; 8)拥有因 市场准入 、牌照 审批、政 府监管而 导致一 般企业难 以获得的 经营权 的上市 公 司,如 银行 业、 保险 业、 国防、 通信 业上 市公 司; 8) 从 事风 力发 电、 太阳 能 发电 、 水 力发 电、 核能 发电 等自然 资源 开发 利用 的上 市公 司 ; 按照申 银万 国行 业分 类 , 符合上 述条 件之 一的 上市 公司 , 可 能集 中分 布于 农 林牧渔 、 采 掘业、 黑色 金属、 有色 金 属、 医 药生 物、 食 品饮 料 、 旅游 景点、 房地 产、 金 融服务 、 公 用事 业等行 业, 还可 能零 星分 布于其 他行 业。 (3) “ 防御 ”与 “进 取” 的权衡 与取 舍 “防 御 ” 与 “进 取 ” 的 权 衡与取 舍是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的 核心 问题 之一 。 “防 御” 是指 在基金 投资 组合 上采 取适 当措施 , 以力 争防 范宏 观经 济周期 与资 本市 场的 下行 风险; “进 取 ” 是指在 宏观 经济 与资 本市 场的上 行周 期当 中力 争充 分获取 投资 收益 。 根据宏 观经 济与 资本 市场 运行状 况的 不同 , 对 “ 防 御” 与 “ 进取 ” 目 标适 时 、 适 度地 有 所侧重 ,将 是本 基金 在投 资策略 上的 现实 选择 。 同时 , 本 基金 认为 , 无 论 宏观经 济景 气周 期与 资本 市场市 况如 何 , 确 定性 成 长都是 抵御 经济波 动的 有效 手段 之一 。 2、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采用 “ 自上 而下 ” 的分析 视角 , 综合 宏微 观 经济 、 证 券市 场 、 政 府政 策等层 面的 因素 , 定 性与 定量 相结 合 分析研 判股 票市 场 、 债 券 市场 、 货 币市 场的 预期 收 益与风 险 , 并 据 此进行资 产配置与 组合构 建,合理 确定基金 在股票 、债券、 现金等资 产类别 上的投资 比例 , 并随着 各类 资产 风险 收益 特征的 相对 变化 , 适时 动 态地调 整股 票 、 债 券和 货 币市场 工具 的投 资比例 ,以 规避 或控 制市 场风险 ,提 高基 金投 资收 益。 在大类 资产 配置 中, 本基 金主要 考虑 : (1) 宏观 经济 运行态 势, 主要 参考 GDP 增长率 、 工业增 加值 、 社会 用电 量 水平 、PPI 、CPI 、 市 场利 率变化 、 进出 口 贸 易数 据 、 信 贷政 策、M1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58 与 M2 增长 率等 因素 ,判 断 宏观经 济运 行态 势及 其波 动对市 场的 影响 ; (2 )微 观经济 层面 , 主要参 考各 行业 主要 企业 的订单 水平 、 库存 水平 、 盈利变 化情 况及 盈利 预期 等因素 ; (3)证 券市场 方面 主要 参考 市场 整体估 值水 平及 其与 自身 历史水 平以 及外 围市 场的 比较、 市场 资 金 供求关 系及 其变 化等 因素 ; (4 ) 政 策层 面 , 主 要参 考 财政政 策 、 货 币政 策 、 以 及汇率 政策 等 与证券 市场 密切 相关 的各 种政策 对市 场的 影响 等因 素。 3、股票投资策略 在具体 行业 与个 股的 筛选 上, 通过 对行 业和 个股 比 较优势 进行 持续 评估 , 本 基金力 求准 确把握 行业 和个 股比 较优 势的变 化趋 势, 并据 此对 投 资组合 当中 的行 业和 个股 进行及 时 调 整 。 (1) 行业 配置 策略 按照申 银万 国行 业分 类 , 本基金 重点 配置 的 “核 心 资源 ” 上 市公 司可 能集 中 分布于 农林 牧渔、 采 掘业、 黑色 金属、 有色金 属、 医 药生 物、 食 品 饮料、 旅 游景 点、 房 地产、 金融服 务 、 公用事 业等 行业 , 还可 能 零星分 布于 其他 行业 。 故 而, 本基 金在 “ 自上 而下 ” 构 建组 合的 过 程中, 投资 组合 的行 业构 成将主 要分 布于 上述 行业 。 本基金 结合 若干 定性 与定 量指标 综合 分析 , 以 期预 判 与寻找 那些 符合 本基 金配 置策略 与 投资取 向的 行业 , 力图 使 得这些 行业 的投 资收 益超 越市场 当中 各行 业收 益 率 的平均 值 。 本 基 金行业 配置 考虑 的因 素主 要包括 : 1)资 源的 稀缺 程度 各资源行业细分子行业的 价值及其盈利前景会因其 涉及资源的稀缺程度的不 同而有所 差异; 稀缺 程度 较高 的细 分子行 业将 是本 基金 行业 配置的 重要 标的 。 2)行 业生 命周 期 判断各 资源 行业 细分 子行 业所处 的生 命周 期及 其动 态变化 , 并采 取相 应的 投 资策略 , 将 是本基 金行 业配 置的 现实 选择, 本基 金将 重点 投资 于未进 入衰 退期 的细 分子 行业。 3)行 业景 气状 况 结合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运行 态势和 各资 源行 业细 分子 行业产 业链 上的 上下 游供 需状况 、 可 替代程 度与 进度 、 行业 集 中度 、 行 业利 润水 平及 其 变 化趋 势等 因素 判断 各细 分子行 业的 景气 状况, 本基 金将 重点 投资 于市场 需求 保持 增长 或稳 定,景 气度 高或 趋高 的细 分子行 业。 4)政 府政 策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59 政府采 取的 产业 政策 、 行 业管理 政策 、 价 格管 制政 策、 环 保政 策、 财政 政策、 税收政 策 、 信贷政 策和 外贸 政策 等因 素会对 各资 源行 业细 分子 行业产 生较 大的 影响 。 本 基 金将关 注政 府 政策变 化趋 势及 其对 各细 分子行 业的 惠益 情况 ,重 点投资 受惠 于政 府政 策的 细分子 行业 。 5)行 业估 值水 平 动态分 析各 资源 行业 细分 子行业 的绝 对估 值水 平和 相对估 值水 平, 本基 金将 适 时提高 被 市场低 估的 细分 子行 业配 置比例 ,降 低被 市场 高估 的细分 子行 业配 置比 例。 基金 管理人业已 建立的“金鹰 行业综合评 价模型”,该 模型采用基 本面加权的方 法, 定量分 析与 定性 分析 相结 合, 进行 行业 评价 , 可 为 本基金 的行 业配 置提 供参 考, 以试 图预 判 与寻找 符合 资源 主题 、且 具有综 合性 比较 优势 的行 业,力 争获 取超 额收 益。 (2) 个股 精选 策略 遵循行 业配 置策 略, 本基 金在各 行业 内配 置相 应的 投资标 的。 根据 “防 御” 原则 , 本 基 金将审 慎甄 别公 司的 核心 价值 , 从 公司 治理 、 公 司 战略 、 行 业 地位 、 资 源储 量与 价值 等 方面来 把握 公司 核心 竞争 力, 通过 自下 而上 的研 究 , 以 基本 面分 析 为核心 , 力求 挖掘 出具 有 核心竞 争力 的稳 健经 营 、 价值低 估型 公司 ; 根据 “ 进取 ” 原 则, 本 基金将 努力 发掘 那些 具有 可预见 、 可持 续成 长或 者 资源价 值可 持续 增值 的公 司, 重点 在于 对 公司进 取特 性的 客观 评价 和甄别 上 , 不 仅仅 需要 关 注增长 率之 类的 数量 指标 , 同 时还 要关 注 成长的 质量 以及 成长 的可 持续性 。


本基金通过定量分析和定 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来考 察和筛选具有综合性比较 优势的品 种。 定 量方 面, 主 要依 据盈 利能力 、 成 长性、 现金 流状 况、 偿 债能 力、 营 运能 力、 估值等 等 ; 定性方 面主 要考 虑 : 公 司 具有核 心竞 争力 , 资源 储 量、 质量 、 品位 优势 , 公 司综合 竞争 力在 行业内 处于 领先 地位 ; 公 司所处 的行 业发 展前 景良 好, 主营 业务 具有 持续 成 长的能 力 ; 公 司 具有良 好的 治理 结构 和财 务健康 度等 。 最后 结合 定 量和定 性研 究以 及实 地调 研, 筛选 出基 本 面健康 、最 具比 较优 势的 稀缺资 源类 个股 作为 本基 金的核 心投 资标 的, 进行 重点投 资。 4、债券投资策略


在资本 市场 日益 国际 化的 背景下 , 通 过研 判债 券市 场 风险收 益特 征的 国际 化趋 势和国 内 宏观经 济景 气周 期引 发的 债券收 益率 的变 化趋 势, 采取自 上而 下的 策略 构造 组合。


债券类 品种 的投 资, 追求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基 础上 获取稳 健回 报的 原则 。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60 (1) 本基 金采 用目 标久 期 管理法 作为 本基 金债 券类 证券投 资的 核心 策略 。 通 过宏观 经 济分析 平台 把握 市场 利率 水平的 运行 态势 ,作 为组 合久期 选择 的主 要依 据。


(2 ) 结 合收 益率 曲线 变化 的预测 , 采取 期限 结构 配 置策略 , 通过 分析 和情 景 测试 , 确 定长、 中、 短期 债券 的投 资比例 。 (3) 收益 率利 差策 略是 债 券资产 在类 属间 的主 要配 置策略 。 本 基金 在充 分考 虑不同 类 型债券 流动 性、 税收 以及 信用风 险等 因素 基础 上, 进行类 属的 配置 ,优 化组 合收益 。 (4) 在运 用上 述策 略方 法 基础上 , 通 过分 析个 券的 剩余期 限与 收益 率的 配比 状况、 信 用等级 状况 、 流动 性指 标 等因素 , 选择 风险 收益 配 比最合 理的 个券 作为 投资 对象 , 并 形成 组 合。 本基 金还 将采 取积 极 主动的 策略 , 针对 市场 定 价错误 和回 购套 利机 会等 , 在 确定 存在 超 额收益 的情 况下 ,积 极把 握市场 机会 。 (5 ) 根 据基 金申 购 、 赎 回 等情况 ,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 流动性 管理 , 确保 基金 资 产的变 现 能力。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因 为上 市公 司进 行增发 、 配 售以 及投 资分 离 交易的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等 原因被 动 获得权 证, 或者 在进 行套 利交易 、避 险交 易以 及权 证价值 严重 低估 等情 形下 将投资 权证 。 本基 金进行权 证投资时,将在 对权证标 的证券进行基本 面研究及 估值的基础上, 结合 股价波动 率等参数 ,运用 数量化期 权定价模 型,确 定其合理 内在价值 ,从而 构建套利 交易 、 避险交 易组 合以 及合 同许 可投资 比例 范围 内的 价值 显著低 估的 权证 品种 。


6、其它创新或者衍生产 品 的投资策略


本基 金将根据公 募基金 的特点 和要求,结 合创新或者衍 生产品的特 征,在进行充 分风 险控制 和充 分遵 守法 律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定合 适的 投资策 略进 行该 类产 品的 投资。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沪深300 指 数收 益率 ×75%+ 中证全 债指 数收 益率 ×25% 本基金 采用 沪 深300 指数 作为股 票投 资部 分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主要理 由是 : (1 ) 沪深 300 指数是 上海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第 一次 联合 发布 的 、 反映 A 股市 场整 体走 势的 指数 , 指 数样 本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61 覆 盖 了 沪 深 市 场六 成 左 右的 市 值 , 具 有 较强 的 独 立性 、 代 表 性 和 良好 的 流 动性 ; (2 )沪 深 300 指 数是 一只 符合 国际 标准的 优良 指数 , 该指 数 体现出 与市 场整 体表 现较 高的相 关度 , 且 指数历史 表现强 于市场平 均收益水 平,风 险调整后 收益也较 好,具 有良好的 投资价值; (3 ) 沪深300 指 数编 制方 法的 透明度 较高 ; 且具 有较 高 的市场 认同 度和 未来 广泛 使用的 前景 , 使 基金之 间更 易于 比较 。 本基金 采用 中证 全债 指数 作为债 券投 资部 分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主要 理由 是: (1) 中 证全 债指 数是 一个 综合反 映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和沪深 交易 所债 券市 场的 跨市场 债 券 指数 。 具 有较 广的 覆 盖 面 , 成 分债 券的 流动 性较 高; (2 ) 中 证全 债指 数是 由中 证指数 有限 公 司编制和 维护,中 证指数 有限公司 提供的中 证系列 指数体系 具有一定 的优势 和市场影 响力 ; (3)中证 全债指 数编制方 法的透明 度较高; 且具有 较高的市 场认同度 和未来 广泛使用 的 前 景,使 基金 之间 更易 于比 较。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 如 果上述 业绩 比较 基准 不适 用本基 金时 , 本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从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原 则出 发 , 根 据实 际 情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相应调 整 。 调 整 业绩比 较基 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同 意 ,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 整前3 个工 作日 在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 露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 的股 票、 债券 、 权证 , 以 及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股票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60% ~95% , 其中 , 不低 于 80% 的股 票资 产将 投资于 国 内 A 股 市场 上拥 有核心 资源 ( 资 产) 的上 市公 司; 债券 、 货币市 场工 具 、 现 金、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证券品 种占 基金 资产 的 5%~40% , 其中 ,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权证 投资 的 比例范 围占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0% ~3% 。 因此, 本基 金风 险收 益特 征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当中 较高风 险、 较高 预期 收益 的品种 ; 从 长期来 看, 其风 险和 预期 收益均 高于 货币 型基 金、 债券型 基金 。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62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的股 票或 债券;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2 )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得超 过 该证券 的10% ; (3)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4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持 有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5) 持有 现金 和到 期日 不 超过 1 年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 5%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8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9) 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所 申报 的金 额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 申报 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63 (10)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金合 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11)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 述限制的 ,履行适 当程序 后,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3、禁止行为或投资组合 限 制修改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修改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规定 时, 本 基金不 受上 述投 资组 合限 制并相 应 修改限 制规 定。 (八)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工作 日 内进行 调整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处 理 原则 和方法 (1)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 控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上市 公司的 经营 管理 ; (2)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 全与增 值; (3)基金 管理人按 照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 独立行 使股东权 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4)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 有关规 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债权 人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利 益。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未经 审计 )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 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复 核了 本 报告中 的 内容, 并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截止日 为2015 年9月30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64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 资产的 比 例(%) 1 权益投资 64,712,941.02 92.14 其中:股 票 64,712,941.02 92.14 2 固定收益 投资 - - 其中:债 券 - - 资产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投 资 - - 4 金融衍生 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 - 其中 : 买断 式回购 的买入 返 售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款 和结算 备付金 合计 5,257,790.38 7.49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65 7 其他各项 资产 266,038.41 0.38 8 合计 70,236,769.81 100.00 2、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3,563,016.02 63.30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714,779.20 3.94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3,951,956.25 5.74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2,273,964.21 3.30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2,092,930.00 3.04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0,116,295.34 14.7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4,712,941.02 94.03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66 3、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 1 300137 先河环保 402,470 6,685,026.70 9.71 2 300090 盛运环保 364,200 6,577,452.00 9.56 3 000035 中国天楹 489,637 6,277,146.34 9.12 4 002630 华西能源 663,400 6,235,960.00 9.06 5 300048 合康变频 468,000 4,899,960.00 7.12 6 300295 三六五网 61,875 3,951,956.25 5.74 7 000587 金叶珠宝 201,500 3,945,370.00 5.73 8 002711 欧浦智网 112,740 2,714,779.20 3.94 9 002335 科华恒盛 109,800 2,303,604.00 3.35 10 603300 华铁科技 86,233 2,273,964.21 3.30 4、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67 5、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 )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无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无 (2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3 )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无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68 11、 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变动 单位:份 本报告 期期 初基 金份 额总 额 63,845,194.24 报告期 基金 总申 购份 额 59,204,568.61 减:报 告期 基金 总赎 回份 额 67,366,263.96 报告期 基金 拆分 变动 份额 - 本报告 期期 末基 金份 额总 额 55,683,498.89 12、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固有 资金投 资本 基金 情况 (1 )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本 基 金份额 变动 情况 本报告 期, 本基 金管 理人 未运用 固有 资金 投资 本基 金。 (2 )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固 有 资金投 资本 基金 交易 明细 无。 13、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 ) 报告 期内 基金 投资 的 前十名 股票 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3 )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 金 144,729.18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6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144.82 5 应收申购 款 120,164.41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66,038.41 (4 )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 (5 )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 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流通受限 情 况说明 1 603300 华铁科技 2,273,964.21 3.30 重大事项 (6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70 十四、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截 至2015 年9 月30 日) 的投 资 业绩及 与同 期基 准的 比较 ,已由 本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 (一) 业绩 比较 金鹰核 心资 源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5.23-2012.12.31 -2.80% 0.71% -2.36% 0.91% -0.44% -0.19% 2013.1.1-2013.12.31 14.23% 1.42% -5.15% 1.05% 19.38% 0.37% 2014.1.1-2014.12.31 16.96% 1.36% 39.13% 0.91% -22.17% 0.45% 2015.01.01-2015.09. 30 4.22% 3.71% -5.58% 2.03% 9.80% 1.68% 2012.5.23-2015.09.3 0 35.35% 2.07% 21.66% 1.28% 13.69% 0.79% (二) 净值 增长 率趋 势 金鹰核 心资 源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历 史走 势对 比图 (2012 年5 月 23 日至 2015 年9 月 30 日)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71 注: (1) 本基 金合 同于2012 年5 月 23 日 正式 生效。 (2 ) 本 基金 的各 项投 资比 例 符合股 票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60% ~95% ; 债 券、 货 币市 场 工具、 现金、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 占基金 资产 的 5%~40%, 其中现 金或 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权证 投资 的比 例范 围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 ~3% 。 (3 )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 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75%+ 中 证全 债指 数收 益率×25% 。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 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结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72 8、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其 他资 产等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银 行间债 券托 管 账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 构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用 或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 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任 , 其债 权 人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 扣 押或 其他 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 人管理运 作基金 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 与其固有 资产产生 的债务 相互抵消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十六、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73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 估值后 , 将估 值结 果加 盖 业务公 章以 书面形式 加密传真 至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按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规定 的估值方 法 、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 复 核 无误后 在基 金管 理人 传真 的书面 估值 结果 上加 盖业 务公章 返回 给 基金管 理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 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 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最 近交易日 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74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 价 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 处理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其它情况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1)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产 支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2)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如有 确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 定 的,从 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根据《基 金法》 ,基 金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 托管人复 核、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六)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和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当 估 值或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估值 错 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公告,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因基 金估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75 值错误给 投资者造 成损失 的,应先 由基金管 理人承 担,基金 管理人对 不应由 其承担的 责任 , 有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按 照以 下约 定进行 : 1、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 身的 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无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 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 若 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其 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错 的责任方 对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 错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则差错 责任方 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 失,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 额 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76 (5)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并 有权 要 求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和 遭受 的 损失 ;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 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 利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除基 金管 理人 和 托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并拒 绝 进行赔 偿时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 政法规、 《基金 合同 》 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 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 决对 受 损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向 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与本 基金 投资 有关 的 证券交 易场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情形 。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 法的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77 错误处 理; (2)由于 证券交易 所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或 由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可供 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 益分配 基准日基 金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 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6 次, 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20% , 若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分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 者不选 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 投 资者 可以 在 不同销 售机 构对 本基 金设 置为相 同的 分红 方式 , 亦 可设置 为不 同的 分红方 式, 即同 一基 金账 户对本 基金 在各 销售 机构 设置的 分红 方式 相互 独立 、互不 影响 ; (3 )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 即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4)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78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中应载 明 截止收益分配 基 准日的 可供分配利润 、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日内 在 至少一 家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执行 。 十八、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相 关的 费用 1、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 用 种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 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算而 产生 的费 用 (包 括但 不限于 经手 费 、 印 花税 、 证 管费 、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类 似 性 质的 费用 等) ; (4) 、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6) 、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 基金 资产 的资 金汇 划费用 ;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79 (8) 、 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 2、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 用 之计提方法、计提标 准和 支付方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财产 净值 的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财产 净值 的1.5%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 法 如下 : H=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财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按 月支付。基金管 理人应于 次月首日起5个工 作日内做 出划付 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次 月 首日起10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从该 基金 财产 中 一次性 支付 基金 管理费 给该 基金 管理 人。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财产 净值 的0.2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财 产净 值的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财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按 月支付。基金管 理人应于 次月首日起5个工 作日内做 出划付 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次 月 首日起10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从该 基金 财产 中 一次性 支付 托管 费给该 基金 托管 人。 (3) 、 本条第(一 )款第3 至第8项费用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 相 应协议 的规 定, 列入 当期 基金费 用。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80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及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 管 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 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本基 金认购费 的费率 水平、计 算公式、 收取方 式和使用 方式请详 见本招 募说明 书 “六、基 金的募集 ”中“ ( 九)基金 份额面值 、认购 价格、费 用及认购 份额计 算公式” 中 的 相关规 定。 (2)本基 金申购费 、赎回 费的费率 水平、计 算公式 、收取方 式和使用 方式请 详见本 招 募说明书 “八、基 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中 的“ (五 )申购和 赎回的数 额和价 格”中的 相 关 规定。 (3) 转换 费率 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 转 换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原则 另行 制定并 公告 。 (4)基金 管理人可 以在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调整 上述 费率 。上述费 率如发 生变更 , 基金管 理人 应 按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 或 其他 相关 规 定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前 在至 少一 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调整 后的 上述 费率 还应在 最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列示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 以特 定 交易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 、 电 话交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 的投资 者定 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在 与托 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以对促 销活 动范 围 内 的投 资者调 低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三)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81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 的基金 会计 责任 方;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年度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 会计年 度 按如下 原则 :如 果《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 于2 个 月, 可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 (3)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 记账本 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账 单位 ;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 关会计 制度 ;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 立核算 ; (6)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各 自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 托管人每 月与基 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 会计核 算、报表 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 面 方式确 认。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基金 管理人聘 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 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 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基 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审 计。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 (3)基金 管理人 认 为有充 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须通报 基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 师 事务所 需 在2 日 内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披露 依据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82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 站” )等媒 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 披露 承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 预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 担损失 ;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者基 金销 售机构 ;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 人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 他行为 。 (四) 披露 文本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时 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基金 招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83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2)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 项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 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3)基金 托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登载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公告 。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84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 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85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 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清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 的事项, 应当依法 报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核准 或者备案 , 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40 日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 。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86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信息。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 书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二十一、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 证券 市场 价格 因受 到 经济因 素 、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理 和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产生 波动 , 从而 导致 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险 。 主要 的 风险因 素包 括: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87 1、政策风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币 政策 、 产业政 策 、 地 区发 展政 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 导 致市 场 价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生 风险 。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金 投 资的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金 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可 能会 受到 利率变 化的 影响 。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 行 业竞 争、 市场 前景 、 技 术更新 、 财务状 况 、 新 产品 研究 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 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 利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 益下降 。 上市 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 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 但 不 能完全 避免 。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 资的 目的 是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 如 果 发 生 通货膨 胀 , 基 金投 资于 证 券所获 得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 保值增 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 的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由 于不 同 期限债 券 的收益 率变 动程 度不 同 , 各期限 债券 的价 格变 动也 会不同 ; 基金 组合 中债 券 类资产 的单 一的 加权平 均久 期指 标将 不能 充分反 映这 一债 券收 益率 曲线非 平行 移动 带来 的风 险。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88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和回 购业 务的 利息收 入的 再投 资收 益率 , 这与利 率 上升所 带来 的价 格风 险互 为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 降时 ,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 收益证 券和 回购 业务所 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资 时, 将获 得比 以前 较少的 收益 率。


(二) 信用 风险 主要指基 金投资的 债券类 资产的发 行主体信 用状况 恶化,到 期不能履 行合约 进行兑付 ; 以及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由 于 发行人 信用 资质 降低 导致 债券价 格下 降的 风险 ; 信 用风 险也 包括 证 券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 产生 的证券 交割 风险 , 以及 上 市公司 信息 披露 不真实 、不 完整 ,而 导致 基金资 产损 失和 收益 变化 的风险 。 (三) 管理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的专 业技 能 、 研究能 力及 投资 管理 水平 直接影 响到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 分析 和 对 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 势的判 断 , 进 而影 响基 金 的投资 收益 水平 。 同时 ,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管理 制度 、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制 制度 是否 健全 , 能否 有效防 范道 德风 险和 其他 合规性 风险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业道 德水平 等, 也会 对基 金的 风险收 益水 平造 成影 响。 (四) 流动 性风 险 我国证 券市 场作 为新 兴转 轨市场 , 市场 整体 流动 性 风险较 高 。 基 金投 资组 合 中的股 票和 债券会 因各 种原 因面 临较 高的流 动性 风险 , 使证 券 交易的 执行 难度 提高 , 买 入成本 或变 现成 本增加 。 此外 , 基 金投 资 人的赎 回需 求可 能造 成基 金仓位 调整 和资 产变 现困 难, 加剧 流动 性 风险。 为了克 服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将 在坚 持分 散化 投资 和精选 个股 原则 的基 础上 , 通 过一 系 列风险 控制 指标 加强 对流 动性风 险的 跟踪 、 防范 和 控制 , 但 基金 管理 人并 不 保证完 全避 免此 类风险 。 (五) 操作 和技 术风 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 可 能 因内部 控制 不到 位或 者人 为因素 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而引 致风 险, 如越 权交 易、内 幕交 易、 交易 错误 和欺诈 等。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89 此外 , 在 开放 式基 金的 后 台运作 中 , 可 能因 为技 术 系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行 甚至 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注册 登记 人、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和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 (六)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或 基金合 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七)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本基金 重点 投资 于拥 有核 心资源 (资 产) 的股 票 。 本基金 特有 的风 险主 要包 括: 1、策略风险 本基金将采用定量分析与 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投资方 法作为股票库构建和选择 股票的重 要依据 , 可能 因为 投资 方 法的不 完善 而导 致判 断结 论的失 误 , 影 响组 合中 股 票的构 成与 投资 业绩。 本基 金会 持续 地进 行投资 方法 的改 进与 优化 。 2、预测偏差带来的风险 在本基 金的 选股 模型 中使 用了预 测性 的指 标 , 包 括 预期的 净利 润增 长率 等 , 如果研 究不 深入、 预测 不准 确会 增加 投资风 险。 (八) 其他 风险 (1)因基 金业务快 速发展 而在制度 建设、人 员配备 、风险管 理和内控 制度等 方面不 完 善而产 生的 风险 ; (2) 因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 业竞争 压力 可能 产生 的风 险;


(3)战争 、自然灾 害等不 可抗力因 素的出现 ,可能 严重影响 证券市场 运行, 导致基 金 资产损 失; (4)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90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 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91 (三)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 义 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依 法募 集基 金;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根 据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依 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6)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92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委托 、更 换基 金 代销机 构, 对基 金代 销机 构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9)担任或 委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办 理基金注 册登记 业务并 获 得《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费 用;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在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前提下 ,制订和 调整《业 务规则》 ,决定 和 调整除 调高 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率 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 率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13) 依 照法 律法 规 为基金 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 利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券 所产 生 的权利 ;


14)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7)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 申购 、 赎 回和 登记 事 宜;如 认为 基金 代销 机构 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基金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 议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互 独立,对 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别 记账,进 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93 8)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配合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 但 因第 三方 责 任导致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 而基金 管理 人首 先承担 了责 任的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第 三方 追偿; 23)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讼 权利或实 施其他 法律行为 ; 24)基金 管理人在 募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不 能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94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定期 或不 定 期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 义 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 金财产 ; 2) 依 《 基金 合同 》 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 3)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如 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 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基 金 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以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联 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公司上海 分公司 和深圳分 公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5)以 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 证券交 易资 金账 户, 用于 证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6)以基金 的名义在 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公 司开设 银行间 债 券托管账 户 ,负 责基金 投 资 债券 的后 台匹 配 及 资金 的清算 ; 7)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8)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9)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 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 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 户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95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 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管 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 22)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 与义务 (1) 、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包括 但不 限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96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 8)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 9)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 限于: 1)遵 守《 基金 合同》 ; 2)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款 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3)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 的 活动 ; 5)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原 因,自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及 代销机 构处获 得 的不当 得利 ; 6)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7)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1、召开事由 (1) 、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97 6)变 更基 金类 别 ;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 以上 (含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改 ,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除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 式 (1) 、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集 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 自 行召 集。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召 开基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98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应 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 日 。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通知时间、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前 40 天, 在至 少一 家 指定媒 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形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授权委 托书的 内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代 理人身 份,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 并进行 表 决 的情 况下 , 由 会议召 集人 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面 表决 方式 ,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 明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 公证 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 理人 ,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99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对 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效力 。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 席或以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书委派 代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书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 利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 。 (2)、 通 讯开 会 。 通 讯开 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规定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小 于在 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 ; 4) 上 述第 (3 ) 项中 直接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书符 合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 的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100 规定 ,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 机构记 录相 符 , 并 且委 托 人出具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 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法 律 法规和 会议 通 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 意见即 视为有效 的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 矛盾的 视为弃权 表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 决定 终 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 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 通知 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也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时 提案 应 当在大 会召 开日 至少 35 天 前 提交 召集 人 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 符 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 于提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有 直接关系 ,并且不 超出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如 果召 集 人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明 。 2)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提案 涉及的程 序性问 题 做出决 定。如将 提案进 行分拆 或 合并表 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 人同意 ;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 变更的 , 大会 主持 人可 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做 出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议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101 表决的 提案 , 未获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除外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 集人发出 召开会 议 的通知 后,如果 需要对原 有提案 进行修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公告 。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 照下列 第七 条规 定程序确 定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会 议的代表 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 授 权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 未能主持 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不出 席或 主 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所 地 址、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 ) 等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6、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通过 方 为有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 特 别决 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分 之 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 《 基金 合同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102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提 交符 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 的书面 表决 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7、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会 议主持人 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求 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 代表 ) 的监 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103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自生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 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 上公告。 如 果采 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 证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 约束力 。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以下 变更 《基 金合 同》的 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1)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2)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 范围 或策 略(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开 程序 ; 9)终 止《 基金 合同》 ; 10)其 他可 能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利 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事 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 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104 6)除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2) 、 关 于 《 基金 合同 》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方 可 执行,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基金 托管 人承接 的;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4)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出 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由 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 内成立 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 保 管、清 理、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105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4、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 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 议的 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 基 金合 同存 放 地 及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代 销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资 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基 金 合同 》 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内容 应以 《 基 金合同 》正 本为 准。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106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 区体育 西 路 189 号城 建大 厦 22 、23 楼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 【2002 】97 号 注册资 本:2.5 亿元 人民 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中 国证 监会或 其授 权机 构批 准的 其 他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 机关和设 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 国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中央 银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 业拆 借业 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 销、 代理 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 基金 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 保险代 理业 务 ; 代 理政 策 性银行 、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 保 管 箱服务 ; 发行 金 融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 年 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 放式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 资 信调 查、 咨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107 询、 见证 业务 ; 贷 款承 诺 ; 企 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 出 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 外 汇借 款 ; 外 汇担 保; 发 行、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营 、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 汇金 融 衍生业 务 ; 银 行卡 业务 ; 电话银 行 、 网 上银 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理 结汇 、 售汇业 务 ; 经 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监督检查内容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投资 行为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3) 对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进行监 督; (4)基金 托管人依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于 基金关 联投资 限 制进行 监督 。 为对 基金 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相互 提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 (5)基金 托管人 依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7)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2、监督检查依据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3、监督结果处理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及其 他运作 违反《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基 金 托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108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核 对 ,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进行 解释或 举 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 金 合同 》 约 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托 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 中 国证监 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 行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但 不限于 基 金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管 理人 指令 办 理清算 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2)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 管理、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本 托管协 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基金 管理人 应 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人 限 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形 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 并 予 协助配 合 。 基 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管理 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的 损失 。 (3)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 以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109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未 经基金管 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基金托管人 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对于因基金 认(申) 购、基金投资过 程中产生 的应收财产,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 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 到账日 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 人,到 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 到达基 金托管人 处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不 承担 责任 。 2、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 满,募集 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人数符 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有关 规定 后 , 由 基金 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 资报告 , 出具 的 验 资报 告 应由参 加验 资的2名 以上 ( 含2名 )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2)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 人应将募集的属 于本基金 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 托管人 为 基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中,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日 出具 确认 文件 。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 立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 开设资产托管专 户,保管 基金的 银 行存款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支 活动 ,均 需通 过基 金托管 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110 (3)本基金资产 托管专户 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银 行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4)资产托管 专户的管理 应符合 《人民 币银行结算 账户管理办法 》 、 《 现金管 理暂行 条 例》 、 《人 民币 利率 管理 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 定》 、 《支 付结 算办 法 》 以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 机构的 其他 规定 。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 交 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 券 账 户。 基金托管 人 以基金 托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 和 管理 (1)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 业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自营账 户,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基 金的 债 券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2)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一起负责 为基金对 外签订全国银行 间国债市 场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基 金管 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 该 账户 按有 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111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 物证券、银行定期存 款存 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 证 券 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 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 办理。属 于基金 托管人实 际有效控 制下的 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 管人保 管期间的 损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 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基金 管理人在 合同签 署后5个工 作日内 通过专人 送达、挂 号邮寄等 安全方 式将合同 原 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 件应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各自 文件 保管 部门15 年以上。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 价值。基金份额 净值是指 计算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该 基金份 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估 值 原则应 符合 《 基金 合同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办法 》 及 其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结 束后 计 算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 对净值 计算 结 果复核 后 , 签 名、 盖章 并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传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3) 根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 查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 基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112 2、基金会计核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相 关 各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 互 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 存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2)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 编 制 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 每 月终了后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招募说 明书在《 基金合 同》生效 后每六个 月更新 并公告一 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45 日内 公告。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 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编制 完毕 并 公告 ;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 年度半 年终 了后60日 内编 制完毕 并公 告 ; 年 度报 告 在会计 年度 结束 后90日 内编 制完 毕并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 报表 加盖 公章 后, 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表 提 供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3个 工作日 内进行复 核,并将 复核结果 及时书 面通知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季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7 个工 作日内 进行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基金 管理人 在半年报 完 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 人在收 到后30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45日 内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核对 无误 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 加盖业 务印 鉴或 者出 具加 盖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见 书, 相 关 各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相 关报 表 达成一 致 ,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公 告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会 备案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记 日、 每 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113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 时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下列 日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 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 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 份, 保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 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 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除 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 止 (1)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114 准 后 生 效 。 (2)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 情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在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接管基金 财产之前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按 照《基 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的 职责 。 (3)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4)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基 金清 算组 作出 清算 报 告; 5)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进行 审计 ; 6)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 7)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9)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6)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115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7)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资料 寄送 服务 (1) 账户 确认 书 根据客 户的 需要 ,为 客户 寄送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确认 书。 (2) 对账 单 基基金 投资 人对 账单 包括 季度对 帐单 和年 度对 账单 。 其 中 , 季 度对 账单 在每 季 结束后 的 20 个工作 日内向 有交易 的 持有人以 书面或电 子文件 形式寄送 ; 年度对 账单在 每年度结 束后 25 个 工作 日内 对所 有持 有 人以书 面或 电子 文件 形式 寄送。 如投资 人需 要更 改寄 送方 式或寄 送频 率, 请致 电本 公司客 服中 心或 登陆 公司 网站。 (3) 其他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介绍公 司最 新动 态、 投资 运作、 新产 品、 国内 外金 融市场 动态 和投 资机 会等 。 (二) 基金 间转 换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适 当时 候将 为投 资人办 理基 金间 的转 换业 务, 具 体 业 务办理 时间 、业 务规 则及 转换费 率在 基金 转换 公告 中列明 。 (三) 定期 投资 计划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基金 管 理人将 利用 直销 网点 或代 销网点 为投 资人 提供 定期 投资的 服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116 务。 通过 定期 投资 计划 ,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固定 的渠 道, 定期 申购 基金 份额 。 该定期 投资 计划 的有关 规则 另行 公告 。 (四) 网络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的 留言板 和客 户服 务信 箱 , 投资人 可以 实现 在线 咨询 、 投 诉、 建 议和寻 求各 种帮 助。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提供 了基 金公告 、 投资 资讯 、 理 财 刊物 、 基 金常 识等 各种 信 息, 投资 人 可以根 据各 自的 使用 习惯 非常方 便的 自行 查询 或信 息定制 。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将为 投资 人提供 基金 账户 查询 、 交 易明细 查询 、 对账 单寄 送 方式或 频率 设置、 修改 查询 密码 等服 务。 公司网 址:http://www.gefund.com.cn 电子信 箱:csmail@gefund.com.cn (五) 信息 定制 服务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 基 金 管理人 还可 为基 金投 资人 提供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客 户服 务 中心提 交信 息定 制申 请 , 基 金管理 人通 过手 机短 讯 、 E-MAIL 定期 为客 户发 送所 定 制的信 息, 内容包 括 : 每 笔交 易确 认 查询 、 每 月账 户余 额与 损 益查询 、 最近 季度 的基 金 投资组 合 、 分 红 提示、 公司 最新 公告 、新 产品信 息披 露、 基金 净值 查询等 。 (六)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CENTER ) 电话 服务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 24 小 时交 易情 况 、 基金账 户余 额 、 基 金产 品 与服务 等信 息查询 。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9:00-11:30 ,13:00-17:00 为投 资人 提供 服务 , 投资人 可 以通过 该热 线获 得业 务咨 询,信 息查 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服 务。 客服电 话:400-6135-888 传真:020-83283445 (七) 投诉 受理 投资人可 以拨打金 鹰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客户 服务中 心电话或 以书信、 电子邮 件等方式 , 对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网点 提所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对于工作 日期间受 理的投 诉,以“ 及时回复 ”为处 理原则, 对于不能 及时回 复的投诉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117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在2 个工 作日之 内对 投资 人的 投诉 做出回 复 。 对 于非 工作 日 提出的 投诉 ,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顺 延的 工作 日当日 进行 回复 。 (八) 网上 开户 与交 易服 务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金鹰 基 金及其 合作 机构 将为 投资 人提供 方便 快捷 的网 上在 线开户 交 易服务 。 二十六、其它应披露事项 (一) 信息 披露 明细 公告内容 公告媒体 公告时间 1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新增上 海 凯石财富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为代销 机构并 开通定 投 、 转换业务 以及参 加其费 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11-23 2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参与国 金 证券开通 转换业 务的公 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11-02 3 金鹰核心 资源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2015 年第 3 季度 报告 证券时报 等 22015-10-27 4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新增北 京 乐融多源 投资咨 询有限 公 司为代销 机构并 开通定 投 、 转换业务 以及参 与其费 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10-21 5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参与国 都 证券费率 优惠并 开通转 换 业务的公 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10-20 6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调整旗 下部分 开放式 基 金交易下 限的公 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10-16 7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基 金调整 长期停 牌 股票估值 方法的 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10-14 8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金鹰元 安保本 混合基 金 新增平安 证券为 代销机 构 及旗下部 分基金 参与其 定 投和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09-24 9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变更旗 下部分 基金业 绩 比较基准 并修改 基金合 同 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09-23 10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新增深 圳 市新兰德 证券投 资咨询 有 限公司为 代销机 构的公 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09-23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118 11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北 京君德 汇富投 资 咨询有限 公司为 代销机 构 及参与其 费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09-22 12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新增兴 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为代 销 机构并开 通定投、 转换业 务 及参加申 购费率 优惠活 动 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09-15 13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新增深 圳 富济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为 代销机构 并开通 定投、 转 换 业务以及 参加其 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09-07 14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调整长 期 停牌股票 估值方 法的公 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09-03 15 金鹰核心 资源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2015 年 半年度 报 告(摘要) 证券时报 等 2015-08-29 16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调整长 期 停牌股票 估值方 法的公 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08-29 17 金鹰核心 资源股 票型证 券 投资基金2015 年 半年度 报 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08-29 18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太 平洋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为 代销机 构的公 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08-20 19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大 同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为代 销机构 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08-20 20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参与中 金 公司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08-20 21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中 信期货 有限公 司 为代销机 构的公 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08-15 22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调整长 期 停牌股票 估值方 法的公 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08-11 23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开放 式基金 更 名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08-03 24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基 金参加 上海天 天 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12/16 25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参加上 海 浦东发展 银行网 上银行、 手机银行 基金申 购费率 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证券时报 等 22015-07-31 26 金鹰核心 资源股 票型证 券 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季度 报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07-18 27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调整长 期 停牌股票 估值方 法的公 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07-15 28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调整长 期 停牌股票 估值方 法的公 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07-14 29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公司及 高级管 理人员 投 证券时报 等 2015-07-07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119 资旗下基 金相关 事宜的 公 告 30 金鹰核心 资源股 票型证 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 明 书摘要2015 年第 1 号 证券时报 等 2015-07-07 31 金鹰核心 资源股 票型证 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 明 书全文2015 年 1 号 证券时报 等 2015-07-07 32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开 放式基 金资产 净 值等的公 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07-01 33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新增上 海 联泰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为 代销机构 并开通 定投、 转 换 业务以及 参加其 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06-25 34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调整长 期 停牌股票 估值方 法的公 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06-19 35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广州分 公司负 责人变 更 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06-11 36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新增稠 州 银行为代 销机构 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06-11 37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新增上 海 汇付金融 服务有 限公司 为 代销机构 并开通 定投、 转 换 业务以及 参加其 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06-11 38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参与华 安 证券定投 及费率 优惠华 安 证券定投 及费率 优惠活 动 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06-03 39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调整长 期 停牌股票 估值方 法的公 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06-02 40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参与华 鑫 证券定投 及费率 优惠活 动 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05-27 41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调整长 期 停牌股票 估值方 法的公 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05-27 (二) 其它 重要 事项 提示 (1)金鹰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西安分 公司已在 西安市 工商行政 管理局办 理完成 相关注 销 手续, 并已 报监 管机 构备 案,该 事项 已 于2015 年12 月 3 日在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公告 。 (2 ) 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杨 刚先生 已 于 2015 年12 月24 日 离任 , 该 事项 已按 规 定在中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业 协会 办理 变更手 续和 注销 手续 。 该 事项已 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在证 监会 指 定媒体 公告 。 (3)由于 原为公司 公司旗 下基金提 供审计服 务的会 计师事务 所中审亚 太会计 师事务 所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120 (特殊 普通 合伙 )并 购的 原因, 从 2015 年12 月 31 日起公 司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由原来 的中 审 亚太会计 师事务所 (特殊 普通合伙 )变更为 中审众 环会计师 事务所( 特殊普 通合伙) , 该 事 项已获 得董 事会 同意 ,于 2015 年12 月 31 日 在证 监 会指定 媒体 公告 ,并 按规 定向证 监会 备 案。 二十七、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定期 报 告、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等 文 本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办 公时 间内 可 供免费 查阅 。 投资 人也 可 以直接 登录 基金 管理人 的网 站进 行查 阅 。 投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对 投资人 按此 种方 式所 获得 的文件 及其 复印 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 与所公 告的 内 容完全 一致 。 二十八、备查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 办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1)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金鹰 核心资 源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的 文件 (证 监许 可 【2009 】 1356 号) ; (2) 金鹰 核心 资源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3) 金鹰 核心 资源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4) 金鹰 核心 资源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代 理协 议; (5) 金鹰 核心 资源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6) 法律 意见 书; (7)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8)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9)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10)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6 年1 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