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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多策略C(002068)

东方多策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东方多 策 略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2015 年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东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工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重要提 示 东方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 称 “ 本基 金” ) 根 据 2014 年 4 月 29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以 下简 称“ 中国 证监 会” ) 《 关于 核准 东方 多策 略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募 集的 批复》 (证 监许 可[2014]443 号 ) 和 《关 于东 方多 策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时 间安排 的确 认函 》 (证 券基 金机构 监管 部部 函[2014]151 号) 准予 募集注 册 。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于 2014 年5 月 21 日正 式生效 。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管 理人” ) 保 证 《东方 多 策略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以下 简称 “招 募 说明书 ”或 “本 招募 说明 书” ) 的内 容 真实、 准确 、 完 整。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注册 ,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 险。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 的过往 业 绩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 本 基金 业绩表 现的 保 证。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 身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和 接受 , 并按 照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 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投资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者在 投 资本基 金前 , 请 认真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全面 认识 本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产 品特 性,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对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的意 愿、时 机、 数 量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获 得基 金投 资收 益, 亦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投 资本基 金可 能遇 到的 风险 包括: 证券 市场 整体 环境 引发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 系统性 风险 ,大 量赎 回或 暴跌导 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操 作风险 ,因 交 收违约 和投 资债 券引 发的 信用风 险, 基金 投资 对象 与投资 策 略 引致 的特 有风 险,等 等。 本基金 对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投资 中将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纳 入到 投资 范围 当中 ,中小 企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业私募 债券 是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由非 上市 的中 小企 业以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 券。该 类债 券 不能公 开交 易, 可通 过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固 定收 益证 券综合 电子 平台 或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综 合 协议交 易平 台进 行交 易。 一般情 况下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交 易不 活跃 ,潜 在流动 性风 险 较大; 并且 ,当 发债 主体 信用质 量恶 化时 ,受 市场 流动性 限制 ,本 基金 可能 无法卖 出所 持 有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从而可 能给 基金 净值 带来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 投资 人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人自 行负 责。 本基金 管理 人 于2015 年11 月 13 日 在指 定媒 介和 本 基金管 理人 公司 网站 发布 《 关于东 方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增 加C 类基 金份额 并修 改基 金合 同的 公告》 , 本基 金 于2015 年11 月 13 日起 增 加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的 C 类 基金份 额 , 并 对本 基金 的基 金合同 作相 应修改 。上 述公 告可 通过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及东 方基金 管理 有 限责任 公司 网站 查阅 。修 订后的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可通 过东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网 站查阅 。 有关财 务数 据 和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本招募 说 明书其 他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5 年11 月 21 日。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8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基 金的 募集 与合 同生 效 ........................................... 39 七、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0 八、基 金的 投资 ..................................................... 49 九、基 金的 业绩 ..................................................... 62 十、基 金的 财产 ..................................................... 63 十一、 基金 资产 估值 ................................................. 64 十二、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69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1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3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4 十六、 风险 揭示 ..................................................... 79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1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3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5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06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8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10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111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1 一、绪


言 《东方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以 下简 称 “招 募说 明书” 或 “本 招募说 明书 ” ) 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 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以 及《 东方 多策 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 称“基 金合 同”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 明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之 间基 本权 利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其他 与本 基金相 关的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 务关系 的任 何文 件或 表述 ,均以 基金 合同 为准 。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包括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 事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上 书面签 章为 必要 条件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金 投资 者欲 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2 二、释


义 在《东方 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中 ,除 非文 意 另 有所指 ,下列 词语具 有如 下含 义 : 1、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东 方 多 策略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 基金管 理人 :指 东方 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3、 基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4、 基金合 同: 指《 东方 多策 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基 金合同 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东方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指 《东 方 多 策略 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 书》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东 方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8、 法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行 政法规 、规 范性 文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金 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 次会议 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 修订 10、 《销售 办法 》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 同 年6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 布、同 年7 月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2、 《运作 办法 》 : 指2014 年7 月7 日由 中国 证监 会公 布 并于2014 年8 月8 日 起实 施的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 中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基 金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律主 体,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3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 登记并 存 续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织 18、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19、 投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 理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 理基金 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 销售机 构: 指东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他条 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登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 资 人基金 账 户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 额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 发放红 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4、 登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东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或 接受东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25、 基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基金 份 额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26、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 理认购 、 申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情 况 的账户 27、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 募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 金管理 人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8、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基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4 月 30、 存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工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 32、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 回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 日 33、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工作 日 ( 不包 含 T 日) 34、 开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的工 作日 35、 开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 接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 易的时 间段 36、 《业务 规则 》 : 指《 东方 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 资人共 同 遵守 37、 认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 买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38、 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 买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39、 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条件要 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0、 基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 的条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1、 转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 金份额 销 售机构 的操 作 42、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 资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请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 额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 及受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资 方 式 43、 巨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44、 元:指 人民 币元 45、 基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 款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5 46、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及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47、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48、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份 额总 数 49、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 估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 净值的 过程 50、 指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 他媒体 51、 不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 事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2、 销售服 务费 :指 从基 金资 产中计 提的 ,用 于本 基金 市场推 广、 持续 销售 以及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服务 的费 用 53、 基金份 额类 别: 指本 基金 根据申 购费 用、 赎回 费用 、销售 服务 费收 取方 式的 不同, 将 基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 在 投资 人申 购时 收取 前 端申购 费用 、 赎回 时收 取 赎回费 用 的, 称为A 类基 金份 额 ; 在投资 人申 购时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赎回时 收取 赎回 费用 , 且 从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的, 称 为 C 类 基金份 额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6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 情况 名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 坊街 28 号1-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坊 街 28 号1-4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崔 伟 成立时 间:2004 年6 月 11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50 年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 监 会证 监基 金字 【2004 】80 号 基金管 理公 司法 人许 可证 编号:A039 企业法 人营 业执 照注 册号 :110000007042263 联系人 : 李 景岩 电话:010-66295888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金 额( 人民 币) 出资比 例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2,800 万元 64% 河北省 国有 资产 控股 运营 有限公 司 5,400 万元 27% 渤海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1,800 万元 9% 合


计 20,000 万元 100% 注:公 司股 东渤 海国 际信 托有限 公司 于 2015 年 7 月16 日完 成股 改, 企业 名 称变更 为渤 海 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内部组 织结 构: 股东会 是公 司的 最高 权力 机构, 下设 董事 会和 监事 会,董 事会 下设 合规 与风 险 控制委 员会 、 薪酬与 考核 委员 会; 公司 组织管 理实 行董 事会 领导 下的总 经理 负责 制, 下设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 产品委 员会 、IT 治 理委 员 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和 权 益投资 部 、 固 定收 益部 、 量化投 资部 、 专户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7 投资部 、 产品 开发 部、 销 售部 、 公 募业 务部 、 专 户 业务部 、 电子 商务 部、 运 营部 、 信 息技 术部、 财务部 、人 力资 源部 、综 合管理 部、 董事 会办 公室 、风险 管理 部、 监察 稽核 部 十七 个 职 能部 门 及北京 分公 司、 上海 分公 司、广 州分 公司 ;公 司设 督察长 ,分 管 风 险管 理部 、 监察 稽核 部, 负 责组织 指导 公司 的监 察稽 核工作 。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 人员 情况 (一) 董事 会成 员 崔伟先 生, 董事 长, 经 济 学博士 。 历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副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 副处 级秘 书, 中国证 监会 党组 秘书 、秘 书处副 处长 、处 长, 中国 人民银 行东 莞中 心支 行副 行长、 党委 委员 , 中国人 民银 行汕 头中 心支 行行长 、党 委书 记兼 国家 外汇管 理局 汕头 中心 支局 局长, 中国 证监 会 海南监 管局 副局 长兼 党委 委员、 局长 兼党 委书 记, 中国证 监会 协调 部副 主任 兼中国 证监 会投 资 者教育 办公 室召 集人 ;现 任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长 ,兼 任东 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 董事长 、吉 林大 学商 学院 教师、 中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业协会 理事 、东 方汇 智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 事长。 张兴志 先生 ,董 事, 硕士 ,研究 员。 历任 吉林 省经 济体制 改革 委员 会宏 观处 处长, 吉林 省 体改委 产业 与市 场处 处长 ,吉林 亚泰 (集 团) 股份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副总 裁,东 北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副 总裁 , 东证 融 达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 总经理 ; 现任 东北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纪委书 记, 兼任 吉林 省证 券业协 会监 事长 。 何俊岩 先生 , 董 事, 硕 士 , 高级 会计 师、 中 国注 册 会计师 、 中 国注 册资 产评 估师, 吉林 省五 一劳动 奖章 获得 者。 历任 吉林省 五金 矿产 进出 口公 司计划 财务 部财 务科 长 , 东北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计 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客户资 产管 理总 部总 经理 , 福建 凤竹 纺织 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东 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财务 部负 责人 、财 务总 监,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兼 财务 总监, 东证融 达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东 证融 通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东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监 事会主 席; 现任 东北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裁 , 兼任 吉林省 证券 业 协 会副 会长 、吉林 省总 会计 师 协会副 会长 、渤 海期 货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 郭兴哲 先生 ,董 事,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 历任 唐山 钢铁公 司技 术员 、调 度, 河北省 委科 教 部干部 ,河 北省 经济 体制 改革委 员会 干部 ,河 北省 体 改委 证管 办副 主任 ,河 北省证 券委 员会 国 内业务 处处 长、 综合 处处 长,中 国证 监会 石家 庄特 派员办 公室 综合 处调 研员 ,河北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总裁 、顾 问; 现任 河北省 国有 资产 控股 运营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党 委常 委,兼 任河 北国 控 化工有 限公 司党 委书 记、 董事长 ;河 北卓 城企 业管 理服务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8 彭铭巧 女士 ,董 事, 经济 学硕士 。历 任黑 龙江 证券 有限公 司深 圳营 业部 交易 员、研 究员 , 特区时 空杂 志社 编辑 ,国 泰君安 证券 公司 海口 营业 部研究 员, 海航 集团 有限 公司证 券业 务部 研 究室经 理, 海航 集团 财务 有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理财 主管; 现任 渤海 国际 信托 股份有 限公 司投资 部总经 理, 兼任 国都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监 事。 田瑞璋 先生 ,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 历任 中国 北方 工业( 集团 )总 公司 副总 经理, 中国 兵 器工业 总公 司总 经济 师、 副总经 理、 党组 成员 (副 部级) ,中 国工 商银 行党 委 副书记 、副 行长 、 中 央金融 工委委员 (副部级 ) ,工 商东亚 金融控 股有限 公司全国 政协委 员、工商 东亚董事 长 、 渤海银行独立董事 ;现任 中国扶贫开发 协会常务副 会长(中组部 任命、副部 级) 、 中国金融 学 会常务 理事 、中 国城 市金 融学会 副会 长、 中国 宏观 经济学 会常 务理 事、 晋商 银行独 立董 事。 金硕先 生, 独立 董事 ,教 授。历 任吉 林大 学总 务办 公室副 主任 、副 教授 、教 授,长 春税 务 学院党 委书 记、 院长 ,长 春市政 协委 员, 吉林 省政 协委员 、文 教卫 生委 员会 副主任 、吉 林财 经 大学党 委书 记。 关雪凌 女士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历 任 中 国俄 罗斯东 欧中 亚学 会常 务理 事、山 东博 汇 纸业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中 国人 民大 学东 欧中 亚研究 所副 所长 、所 长;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 俄罗斯 研究 中心 主任 、国 务院发 展研 究中 心欧 亚社 会发展 研究 所特 约高 级研 究员, 兼任 中国 世 界经济 学会 副秘 书长 、 石 嘴山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事 。 孙晔伟 先生 ,董 事, 经济 学博士 。历 任吉 林省 社会 科学院 助理 研究 员, 东北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经理 , 东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督察长 , 新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基 金公司 筹备 组副 组长 ,安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现任 东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理 ,兼 任东 方汇 智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二) 监事 会成 员 赵振兵 先生 ,监 事会 主席 ,本科 ,高 级经 济师 。历 任河北 华联 商厦 部门 助理 、副经 理、 副 总经理 ,河 北省 商贸 集团 经营二 公司 副总 经理 ,河 北省工 贸资 产经 营有 限公 司改革 发展 处副 处 长,河 北省 国有 资产 控股 运营有 限公 司企 业管 理部 副部长 、资 产运 营部 部长 ;现任 河北 省国 有 资产控 股运 营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河北 省国 控矿 业开 发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杨晓燕 女士 , 监 事 , 硕 士 研究生 , 高级经 济师 。 曾 任职北 京银 行等 金融 机构 ,20 余年 金融、 证券从 业经 历; 现任 东方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风 险管理 部总 经理 。 肖向辉 先生 ,监 事, 本科 。曾任 职北 京市 化学 工业 研究院 、中 国工 商银 行总 行;现任 东方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运 营部副 总经 理 。 (三) 高级 管理 人员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9 崔伟先 生, 董事 长, 简历 请参见 董事 介绍 。 孙晔伟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请参 见董 事介 绍。 刘鸿鹏 先生 ,副 总经 理, 吉林大 学行 政管 理硕 士。 历任吉 林物 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顾问 , 君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长 春办事 处融 资融 券专 员, 吉 林省 信托 营业 部筹 建负 责人, 新华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长春 同志 街营 业部副 经理 、经 理, 东北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杭 州营 业部经 理、 营销 管 理总部 副经 理、 经理 。2011 年5 月加 盟本 公司 ,历任 总经 理助 理兼 市场 总监 和市场 部经 理。 陈振宇 先生 ,副 总经 理, 华中理 工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历任 大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证 券投 资 一部经 理、 深圳 深南 中路 营业部 总经 理、 资产 管理 部总经 理等 职,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责 任公 司 深圳福 民路 营业 部总 经理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管 理部 负责 人、 证券 投资部 负责 人, 安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兼基 金投 资部 总经理 。2014 年2 月 加盟 本公司 , 曾任 特别 助理。 秦熠群 先生 ,副 总经 理, 中央财 经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历任 中央 财经 大学 经济 学院副 院长 、 学校分 部副 主任 等职 务。2011 年7 月 加盟 本公 司, 历任董 办主 任、 董秘 、总 经理助 理等 职务 , 期间曾 兼任 人力 资源 部、 综合管 理部 、风 险管 理部 等部门 总经 理职 务。 李景岩 先生 ,督 察长 ,硕 士研究 生,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历任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延吉 证 券营业 部财 务经 理 、 北 京 管理总 部财 务经 理 。2004 年 6 月 加盟 本公 司 , 历任 财务主 管 , 财 务部 经理, 财务 负责 人, 综合 管理部 经理 兼人 力资 源部 经理、 总经 理助 理。 (四)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姓名 任职时 间 简历 朱晓栋 (先 生) 2014年5月21 日 起至 今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6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 。2009 年12 月加盟 东方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 曾任研 究部 金融行 业、 固定收 益研 究 、 食品 饮料 行业、 建筑 建材行 业研 究 员, 东 方龙 混 合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助理 、 东方 精选 混合 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现 任 权益投 资部 总经理 助理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 东 方 利 群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东方 安心 收 益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东 方多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经理 、 东方 龙混 合型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东方 鼎 新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东 方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10 核 心 动 力 股 票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于2015 年7 月31 日 更 名 为 东 方 核 心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 理、 东方 新策 略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东 方 精选混 合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徐昀君 (先 生) 2014年5月21 日 起至 今 对外经 济贸 易大 学金 融学 硕士 ,CFA , FRM,7 年证 券从业 经历 。 曾任安 信证 券资产 管理 部研 究员、 投 资经理 , 华 西证券 资产 管理 部投 资经 理。2013 年 3 月 加 盟 东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曾任 东方 安心 收益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 东 方稳 健 回 报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助理 、 东 方安 心收 益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现 任 东方稳 健回 报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东 方 强 化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经理 、 东方 多策 略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 东方双 债添 利债券 型证 券基 金基 金经 理 、 东方 添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东 方 利 群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经 理 、 东 方永 润18 个 月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姚航( 女士 ) 2014年5月21 日 起至 今 中国人 民大 学工 商管 理硕 士,11 年证 券从业 经历 。 曾就 职于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运 营部 。2010 年10 月加 盟东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 曾 任债 券 交易员 、 东方 金账 簿货 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 现 任东方 金账 簿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东 方 保 本 混 合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东方 多策 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东方 新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经 理 、 东 方新 思路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东 方赢 家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五)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陈振宇 先生 ,副 总经 理,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主任 委员 ,简历 请参 见高 级管 理人 员介绍 。 李仆先 生, 固定 收益 部 总 经理, 东方 双债 添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东方 稳健 回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11 报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东 方永 润18 个月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东 方赢家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东 方稳 定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15 年 证 券从业 经历 , 历任 宝钢 集 团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经理 、 宝 钢集 团有 限公司 投资 经理 、宝 岛( 香港) 贸易 有限 公司 投资 部总经 理、 华宝 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资 管部 投 资副总 监 、 信 诚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2014 年2 月 加盟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曾 任特别 顾问 。 王丹丹 女士 , 固 定收 益部 副总经 理, 东方 安心 收益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中国 人民银 行研 究生 部金 融学 硕士,9 年 基金 从业 经历 。2006 年 6 月加 盟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曾 任债 券研 究员 、债 券交易 员、 东方 金账 簿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助理 、东 方金 账簿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东 方强 化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东方 稳健 回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刘志刚 先生 , 量化 投资 部 总经理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委员 , 东 方央 视财 经 50 指 数增强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吉林 大学数 量经 济学 博士 ,7 年基金 从业 经历 。历 任工 银瑞 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产品 开发 部产 品开 发经理 、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市 场部 副总 经理 兼产品 开发 总监 。 2013 年5 月加 盟东 方基 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 曾任 指数与 量化 投资 部总 经理 、 专户 业务 部总 经 理、 产 品开 发部 总经 理、 投资经 理 。 朱晓栋 先生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 员, 简历 请参 见本 基金基 金经 理介 绍。 (六)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近 亲属 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 法募 集资金 ; 2、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 3、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 基金 合 同》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 者的利 益;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12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 构办理 基 金 登记 业务 并获 得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费用 ;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


14、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 为; 15、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 构; 16、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和 非 交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 法募 集资金 ,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别 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 基金 合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13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 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的 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 15、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 理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 表、 记录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17、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 的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 人; 20、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当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规 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托 管人违 反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 担责任 ;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 还基金 认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14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一 )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严格遵 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 中国证 监会 的 有关规 定,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 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的 行为 发生 。 (二)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遵 守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 法》 、 《基 金法 》 及 有关法 律法 规, 建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为 发生 : 1、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 财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 承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三)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人 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反 《 基金 合同 》 或 托 管协议 ; 3、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法利 益;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 资料中 弄虚 作假 ; 5、拒 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 重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 管;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不按照 规定 履行 职责 ; 7、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 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计 划等 信息 , 或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 从 事相 关的 交易活 动 ; 8、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 手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 市场秩 序; 9、贬 损同 行, 以抬 高自 己 ; 10、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业 务发展 ; 11、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2、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广 告中故 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诈 成分 ; 13、其 他法 律法 规以 及中 国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15 (四)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 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 有 关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泄漏在 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 或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活 动 ;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健 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 应当包 括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和 各级 人员, 并涵 盖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有 效性 原则 : 有 效性 原 则: 通 过科 学的 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 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内 控制度 的有 效执 行。 3、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各 机 构、部 门和 岗位 职责 应当 保持相 对独 立, 基金 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内 部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应当 权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5、 成本 效益 原则 : 公 司运 用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运 作成 本, 提高 经济 效 益,以 合理 的 控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效 果。 (二)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控 制环 境 (1) 控制 环境 构成 公司 内 部控制 的基 础, 环境 控制 包括管 理思 想、 经营 理念 、控制 文化 、 公司治 理结 构、 组织 结构 和员工 道德 素质 等内 容。 (2) 管理 层通 过定 期学 习 、讨论 、 检 讨内 控制 度, 组织内 控设 计并 以身 作则 、积极 执行 , 牢固树 立诚 实信 用和 内控 优先的 思想 ,自 觉形 成风 险管理 观念 ;通 过营 造公 司内控 文化 氛围 , 增进员 工风 险防 范意 识, 使其贯 穿于 公司 各部 分、 岗位和 业务 环节 。 (3) 董 事会 负责 公司 内部 控制基 本制 度的 制定 和内 控工作 的评 估审 查, 对公 司建立 有效 的 内部控 制系 统承 担最 终责 任;同 时, 通过 充分 发挥 独立董 事和 监事 会的 监督 职能, 避免 不正 当 关联交 易、 利益 输送 和内 部人控 制现 象的 发生 ,建 立健全 符合 现代 企业 制度 要求的 法人 治理 结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16 构。 (4) 建立 决策 科学、 运营 规范、 管理 高效 的运 行机 制, 包 括民 主透 明的 决策 程 序和 管理 议 事规则 ,高 效严 谨的 业务 执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5) 建立 科学 的聘 用 、 培 训、 轮岗 、 考 评 、 晋 升、 淘汰等 人事 管理 制度 , 严 格制定 单位 业 绩和个 人工 作表 现挂 钩的 薪酬制 度, 确保 公司 职员 具备和 保持 正直 、诚 实、 公正、 廉洁 的品 质 与应有 的专 业能 力。 2、风 险评 估 公司定 期评 估公 司风 险状 况, 范围 包括 所有 能对 经营 目标产 生负 面影 响的 内部 和外部 因素 , 评估这 些因 素对 公司 总体 经营目 标产 生影 响的 程度 及可能 性, 并将 评估 报告 报公司 董事 会及 高 级管理 人员 。 3、组 织体 系 内部控 制组 织体 系包 括三 个层次 : 第一层 次: 董事 会 层 面对 公司经 营管 理过 程中 的风 险控制 工作 的指 导; 公司董 事会 通过 其下 设的 合规与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督察长 对公 司和 基金 的合 法合规 性进 行 监督。 合规与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代 表董事 会在 董事 会授 权范 围内对 公司 和基 金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及 风险控 制状 况进 行评 估, 并督促 经理 层、 督察 长落 实或改 进。 督察长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监 督检 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的 合法 合规 及公 司内 部风险 控制 情 况,行 使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和公 司章 程规 定的 职权。 第二层 次: 公司 管理 层对 经营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的组织 主要 是总 经理 办公 会、风 险控 制 委员会 和风 险与 监察 稽核 部门; (1) 总经 理办 公会 为公 司 经营重 大事 项之 决策 机构 ,并负 责公 司层 面风 险管 理工作 。 (2)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是公 司基金 投资 及资 产管 理的 最高风 险控 制机 构。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的 主要职 权是 拟定 基金 投资 风险控 制的 基本 制度 和标 准,划 分和 量化 市场 风险 ,并进 行基 金投 资 组合的 风险 评估 和业 绩评 价。 (3) 风险 与监 察稽 核部 门 , 负责 对公 司、 基金 运作 和资产 管理 的合 法合 规性 、 内部 控制 制 度的有 效性 及公 司日 常风 险和基 金投 资的 绩效 评价 进行风 险管 理、 监察 、稽 核。 第三层 次: 各职 能部 门对 各自业 务的 自我 检查 和控 制。 公司各 业务 部门 作为 公司 内部风 险控 制的 具体 实施 单位 , 在公 司各 项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 上,根 据具 体情 况制 订和 执行本 部门 的业 务管 理办 法和操 作流 程, 对各 自业 务中潜 在风 险进 行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17 自我检 查和 控制 。 4、制 度体 系 制度是 内部 控制 的指 引和 规范, 制度 缜密 是内 部控 制体系 的基 础。 (1) 内部 控制 制度 包括 内 部管理 控制 制度 、 业 务控 制制度 、 会 计核 算控 制制 度、 信 息披 露 制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 (2) 内部 管理 控制 制度 包 括授权 管理 制度 、 人 力资 源及业 绩考 核制 度、 行政 管理制 度、 员 工行为 规范 、纪 律程 序。 (3) 业务 控制 制度 包括 投 资管理 制度 、 风 险控 制制 度、 资 料档 案管 理制 度、 技术保 障制 度 和危机 处理 制度 。 5、信 息与 沟通 建立内 部办 公自 动化 信息 系统与 业务 汇报 体系 ,通 过建立 有效 的信 息交 流渠 道,保 证公 司 员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 充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 信息, 保证 信息 及时 送达 适当的 人员 进行 处 理。 (三)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声 明 1、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 基金 管理 人 董 事会 及管 理层的 责任 , 董事会 承担 最终 责任 ; 2、上 述关 于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披露 真实 、准 确; 3、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将根 据 市场环 境的 变化 及 基 金管 理人 的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制 度 。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18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以 下 简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注册资 本:349,018,545,827 元 人民 币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 赵 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3 年 12 月末 ,中 国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共 有员 工 176 人, 平均 年龄30 岁,95% 以 上员工 拥有 大学 本科 以上 学历, 高管 人员 均拥 有研 究生以 上学 历或 高级 技术 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 营情 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 自1998 年在 国内 首家 提供 托 管服务 以来 , 秉承“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宗旨 ,依 靠严 密科 学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体系、 规范 的管 理 模式、 先进 的营 运系 统和 专业的 服务 团队 ,严 格履 行资产 托管 人职 责, 为境 内外广 大投 资者 、 金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 企业 客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 业的托 管服 务, 展现 优异 的市场 形象 和影 响 力。建 立了 国内 托管 银行 中最丰 富、 最成 熟的 产品 线。拥 有包 括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托资 产、 保 险资产、 社会 保障 基金、 安 心账户 资金、 企业 年金 基 金、QFII 资 产、QDII 资 产 、 股权投 资基 金、 证券公 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证 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划 、商 业 银 行信 贷资 产证券 化、 基金 公 司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QDII 专户 资产 、ESCROW 等 门 类齐全 的托 管产 品体 系 , 同时在 国内 率先 开 展绩效 评估 、风 险管 理等 增值服 务, 可以 为各 类客 户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服务 。截至 2013 年 12 月,中 国工 商银 行共 托管 证券投 资基 金 358 只。自 2003 年以 来, 本行 连续 十 年获得 香港 《亚 洲货币 》 、 英国 《全 球托 管 人》 、 香港 《财 资》 、 美国 《环球 金融 》 、 内地 《证 券 时报》 、 《上 海证 券报》 等境 内外权 威财 经媒 体评选 的 41 项 最佳 托管 银 行大奖 ; 是 获得奖 项最 多的 国内托 管银 行,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19 优良的 服务 品质 获得 国内 外金融 领域 的持 续认 可和 广 泛好 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 势地位 。这 些成 绩的 取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一手 抓业务 拓展 ,一 手抓 内控 建设” 的做 法是 分 不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 重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 项托管 业务 的同 时, 把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的 力度, 精心 培育 内控 文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 化业务 项目 全过 程 风险管 理作 为重 要工 作来 做。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年七 次顺 利通 过 评估组 织内 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是 否充 分的 最权 威 的 SAS70 (审 计标 准第 70 号 )审阅 后,2014 年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第八 次通 过ISAE3402(原 SAS70 ) 审阅 获得 无保 留意见 的控 制及 有 效性报 告, 表明 独立 第三 方对我 行托 管服 务在 风险 管理、 内部 控制 方面 的健 全性和 有效 性的 全 面认可 。也 证明 中国 工商 银行托 管服 务的 风险 控制 能力已 经与 国际 大型 托管 银行接 轨, 达到 国 际先进 水平 。目 前,ISAE3402 审 阅已 经成 为年 度化 、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形成 一个 运作 规范 化、 管理科 学化 、监 控制 度化 的内控 体系 ;防 范 和化解 经营 风险 ,保 证托 管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 持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 托管业 务安 全、 有 效、稳 健运 行。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控 合 规部 、 内 部审 计局 ) 、 资 产 托管部 内设 风险 控制 处及 资产托 管部 各业 务处 室共 同组成 。 总行 稽核 监察部 门负 责制 定全 行风 险管理 政策 ,对 各业 务部 门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监督 。资 产托 管 部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 稽核 监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 控制 处,配 备专 职稽 核监 察人 员,在 总经 理的 直 接 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对业 务的 运行 独立 行使稽 核监 察职 权。 各业 务处室 在各 自职 责 范围内 实施 具体 的风 险控 制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 合 法性 原则 。 内控 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 并贯穿 于托 管 业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 (2 ) 完 整性 原则 。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 监 督制约 应渗 透到 托管 业务 的全过 程和 各个 操作 环节 ,覆盖 所有 的部 门、 岗位 和人员 。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20 (3) 及时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照 “内控 优先 ” 的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 建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慎 性原 则。 各 项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防范 风险 , 审慎 经营 , 保 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委 托 资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 有效 性原 则。 内 控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 保 证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 得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 员的例 外。 (6 ) 独 立性 原则 。 设立 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 直 接操 作人 员和 控 制人员 必须 相 对独立 ,适 当分 离; 内控 制度的 检查 、评 价部 门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建 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责 、 科学的 业务 流程 、详 细的 操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 为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 的 防火墙 隔离 制度 , 能 够确 保资产 独立 、 环 境独 立、 人员独 立、 业务 制度 和管 理独立 、 网 络独 立。 (2) 高 层检 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和 管 理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 报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 情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 在实现 内部 控制 目 标方面 的进 展, 并根 据检 查情况 提出 内部 控制 措施 ,督促 职能 管理 部门 改进 。 (3) 人事 控制 。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 建立 “自 控防 线” 、 “互 控 防线” 、 “ 监控 防线” 三 道 控制 防线 ,健 全绩效 考核 和激 励机 制, 树立“ 以人 为本 ”的 内控 文化, 增强 员工 的 责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育 团 队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进 行定 期 、 定 向的 业 务与职 业道 德培 训、 签订承 诺书 ,使 员工 树立 风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 (4) 经营 控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 编 制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 理 各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 制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 资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 的。 (5) 内部 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 期 或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 况进行 检查 、监 控, 指导 业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制定 并实施 风险控 制措 施, 排查 风险 隐患。 (6) 数据 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 数据 传输线 路的 冗 余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 和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 安全。 (7) 应急 准备 与响 应。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制 定了 基于 数据、 应用 、 操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 备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 织员工 定期 演练 。为 使演 练更加 接近 实战 , 资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 标准 , 从 最初 的按 照预 订 时间演 练发 展到 现在 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 练 结果看 ,资 产托 管部 完全 有能力 在发 生灾 难的 情况 下两个 小时 内恢 复业 务。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21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 配 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 在 总 经理的 直接 领 导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 思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 健康、 稳定 地发 展 。 (2 ) 完 善组 织结 构 , 实 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 完 善的 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的 共 同参与 ,只 有这 样, 风险 控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将 风险控 制责 任落 实到 具体 业务部 门和 业务 岗位 ,每 位员工 对自 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责 , 通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 向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 织结 构,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同 岗位相 互制 衡的 组 织结构 。 (3 ) 建 立 健 全规 章制 度 。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 一贯 坚持 把 风险防 范和 控 制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 职责、 制度 建设 和工 作流 程中。 经过 多年 努力 ,资 产托管 部已 经建 立 了一整 套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包 括: 岗位 职责 、业 务操作 流程 、稽 核监 察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等,覆 盖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 ,形 成各个 业务 环节 之间 的相 互制约 机制 。 (4 ) 内 部风 险控 制始 终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 资产托 管业 务 是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 务,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 日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 立一 个 系统、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和 控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 点。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托 管业务 的快 速发 展, 新问题 、新 情况 不断 出现 ,资产 托管 部始 终将 风险 管理放 在与 业务 发展 同等 重要的 位置 ,视 风 险防范 和控 制为 托管 业务 生存和 发展 的生 命线 。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22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一) 、直销机构 1、柜 台交 易:


名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直 销中 心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 坊 街 28 号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崔伟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坊 街 28 号3 层 联系人 : 孙 桂东 电话:010 -66295921 传真:010 -66578690 网站: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2、电 子交 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具 体业 务办理 情况 及 业务规 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查询 。 本公司 网址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二) 、代销机构 1、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 士余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23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王 硕 传真:010-6885811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4、东 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东 莞市 莞城 区体 育 路 21 号东 莞银 行大 厦 住所: 东 莞市 莞城 区体 育 路 21 号东 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廖玉 林 联系人 :陈 幸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96228 (全 国) 、96228 ( 广东 省内)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5、吉 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吉林 省长 春市 东南 湖大 路 1817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东南湖 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 国兴


联系人 :孟 明 电话:0431-84992680 传真:0431-8499264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96666 ( 全国 )、96666 ( 吉 林省 ) 网址:www.jlbank.com.cn 6、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24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7、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树财 联系人: 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8、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 西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梁 旭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1 或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9、东 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 区可园 南路 一号 金源 中 心30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 路1 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孙旭 电话:0769-22119348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25 客户服 务电 话:961130 ( 省内直 拨, 省外 请加 拨区 号0769 ) 网址:www.dgzq.com.cn 10、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 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3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李 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1、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朱 雅崴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2、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5553 、400-8888-001 或 拨打 各 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www.htsec.com


13、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26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 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 甘霖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 ( 安徽 )、4008096518 ( 全国 ) 网址:www.hazq.com 14、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 中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程 高峰 电话:025-83389999


传真:025-8338733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或40088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5、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王 逍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293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16、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 扬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27 联系人 :刘 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7、联 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惠州 市江 北东 江三 路 55 号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 西面一 层大 堂和 三、 四层 办公地 址: 惠州 市江 北东 江三 路 55 号广 播电 视新 闻 中心西 面一 层大 堂和 三、 四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陈思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021-33606760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18、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济南 市经 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经 七 路86 号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 -68889155 传真:0531 -688897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9、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 心 东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2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0、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 中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53519888-6220 传真:021-636088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www.shzq.com 21、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钱 达琛 电话:021-33388253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2、五 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经贸 中心4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经贸 中心48 楼 法定代 表人 : 赵 立功 联系人 : 马 国栋 电话:0755-83252843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23、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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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29 住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99 号标 力大 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东路 166 号 中保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68419393-1098 传真:021-6841986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4、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迎生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5、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宋 明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6、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华 侨城 深南大 道 9010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30 联系人 :罗 艺琳 电话:0755- 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27、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8、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29、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 东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电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5106383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3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30、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ecitic.com 31、中 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住 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 二期 )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中 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 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 人 :洪 诚











电 话:0755-23953913








传 真:0755-83217421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网 址:www.citicsf.com


32、嘉 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办公楼 二 期46 层4609-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余 永键


电话:010-85097570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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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32 33、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 单 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址:www.erichfund.com 34、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 韩 爱彬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 话:400 076 6123 公司网 址: www.fund123.cn 35、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大 厦 25 楼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 话:400 678 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36、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33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 700 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37、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彭 远芳 电话:021-54509998-2010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 话:400 1818 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38、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 北里 2 号民 建大 厦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宋 丽冉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88 6661 网址:www.myfund.com 39、中 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门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 路 3 号 新恒 基国 际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孟夏 电话:010-59539861 传真:010-59539806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34 客服电 话:95162 或400 888 8160 网址:www.cifco.net 40、北 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 赵荣 春 联系人 : 车 倩倩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 话:400 678 5095 公司网 址:www.niuji.net 41、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赛 格科 技 园4 栋 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10 号 庄胜 广 场中央 办公 楼东 翼7 层 727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懿 联系人 :张燕 电话:010-58325388-1588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42、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 汪 林林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站:www.5ifund.com 43、北 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35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 士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12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史 丽丽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44、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宝山 区蕴 川 路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联系人 :赵 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 话:400 067 6266 网址:www.leadfund.com.cn 45、北 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北 京经 济技 术 开发区 宏达 北 路10 号五 层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联系人 :马 鹏程 联系电 话:13501068175 传真:010-56810628 客服:4008980618 网站:www.chtfund.com 46、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36 联系人 :宁 博宇 联系电 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47、北 京乐 融多 源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 望路 1 号1 号楼 16 层 160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联系人 :张 婷婷


联系电 话:18510450202 传真:010-56580660 客服:400-068-1176 网站:www.jimufund.com 48、上 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场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陈 云卉 联系电 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400-820-2819 网址: http://www.chinapnr.com/ 49、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08 号北 美广 场 B 座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张 裕 联系电 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37 客服: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 坊街 28 号1-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坊 街 28 号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崔 伟 联系人 : 王 骁骁 电话:010 -66295873 传真:010 -665786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 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联系人 :黎 明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 睿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立信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南 京东 路 61 号新黄 浦金 融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四环 中 路 16 号院7 号楼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朱 建弟 联系人 :朱 锦梅 电话:010-68286868 传真:010-88210608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3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朱 锦梅 、 赵立 卿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39 六、基 金的募集 与合同生 效 (一 ) 本 基金 根据2014 年4 月 29 日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 理委员 会 (以 下简 称 “ 中国 证监会 ” ) 《 关于 核准 东方 多策 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批 复 》 (证 监许 可[2014]443 号) 和 《关 于东方 多策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时 间安排 的确认 函》 ( 证券基 金 机构 监管部部 函[2014]151 号) 的核准 ,并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销 售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进 行募 集。 (二) 本基 金类 型: 混合 型 本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三) 本基 金募 集期 为:2014 年5 月12 日至 2014 年5 月16 日 募集 份额 为:526,026,138.78 份 有效 户数 为:1,564 户 (四)本 基金 根据《 关于 东方多策 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备案 确认 的函》 ( 证 券基金 机构 监管 部部 函[2014]288 号 )的 批准 ,于 2014 年5 月 21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数 量不 满两 百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五千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上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40 七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机构 为直 销中 心以 及电 子交易 平台 。 (二) 经本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 具 有销 售开 放式 基金 资格的 商业 银行 或其 他机 构的营 业网 点即代 销机 构销 售网 点。 目前代 销机 构的 名称 、 住 所等信 息请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 五、 相关 服务机 构” 中 “ (二) 代销 机构” 。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 并予 以公 告 。 (三)投 资 者 可 通 过本 基金 直 销 机 构 或 指 定 的代 销机 构 按 照 规 定 的 方 式进 行申 购 或 赎 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一)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二)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务 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 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 该 类别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41 (一) “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赎 回价 格以申 请当 日收市后 计算 的 该类 别 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二)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 回”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三)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可 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时 间以 内撤 销; (四) 赎回 遵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 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一)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二)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 包括该 日 ) 及时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因投资 人怠 于该 项查 询, 致使其 相关 权益 受损 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或不 利后 果。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已经 受理了 申购 、 赎 回申 请。 申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请 的确 认情 况,投 资人 应及 时查 询。 (三)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 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人赎 回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7 日 ( 包括 该日 )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 限制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42 (一 ) 投 资者 每次最 低申 购金额 为 1.00 元 ( 含申 购 费 ) , 每次 定期 定额 最低 申 购金额 为 1.00 元 ,具 体办理 要求以 销售 机构 的交 易细则 为准 ,但不得 低于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最 低限 额。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机 构赎 回时 ,每 次赎 回申请 不得 低于 1.00 份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后 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 份的 , 在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三) 本基 金不 设 单 个投 资人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的 数量或 比例 限制 。 但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告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一) 申购 费用 本基金 仅 对A 类 基金 份额 收取申 购费 用, 不 对 C 类 基金份 额收 取申 购费 用。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费用 由申 购人 承担 , 不 列入基 金资 产, 申购 费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登记 等 。投资 者选 择红 利再 投资 转基金 份额 时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 A 类基 金份 额 C 类基 金份 额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不收取 M<50 万 1.20% 50 万≤M<100 万 1.00% 100 万≤M<500 万 0.80% M≥500 万 1000 元/ 笔 (二) 赎回 费用 赎回费 用由 基金 赎回 人承 担, 对A 类基 金份 额 和 C 类 基金份 额同 时收 取 , 赎 回费 率如 下 : A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期 限(T) 赎回费 率 计入基 金财 产比 例 T<7 天 1.50% 100% 7 天≤T<30 天 0.75% 100% 30 天≤T <6 个月 0.50% 75%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43 6 个月 ≤T <1 年 0.20% 50% 1 年≤T<2 年 0.10% 25% T≥2 年 0%


0 C 类基 金份 额 T<30 天 0.50% 全额计 入 T≥30 天 0% —— (三)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约 定调 整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基金 管理人 最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日 前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 情况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 对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 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者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 活 动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相 关手 续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 (一)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1 、A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份 额 的计算 方式 当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 申购 费 率/ (1 +申 购费 率)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 日A 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当申购 费用 适用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 日A 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例 3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对应 费率 为1.20% ,假设 申 购当 日A 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622 元 , 则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申购费 用=100,000 ? 1.20%/ (1+1.20% ) =1,185.77 元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185.77 =98,814.23 元 申购份 额=98,814.23 /1.0622 =93,027.89 份 2 、C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份 额 的计算 方式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当日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44 例 4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C 类 基金 份 额,假 设申 购当 日 C 类 基 金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1.12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费 用=0 元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元 申购份 额=100,000 /1.1200 =89,285.71 份 上述计 算中 , 涉及基 金份 额、 费用 的计 算结果 均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 以 后的部 分舍 弃, 舍弃 部分 归入基 金财 产 。 (二)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费 用 = 赎回 份数 ×T 日A 类/C 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份 数×T 日A 类/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赎回 费用 例 5: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 T 日 赎回10,000 份A 类 基金 份 额, 持 有期 限40 天, 对应 的赎回 费率 为0.50% , 该日A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1.2500 元 ,则其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下 : 赎回费 用=10,000 ×1.2500 ×0.50%=62.50 元 净赎回 金额=10,000 ×1.2500-62.50 =12,437.50 元 例 6: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 T 日 赎回10,000 份C 类 基金 份 额, 持 有期 限40 日, 对应 的赎回 费率 为0% ,该 日C 类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2529 元, 则 其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费 用=10,000.00 ×1.2529 ×0 %=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0,000.00 ×1.2529-0.00 =12,529.00 元 上述计 算中 , 涉 及 赎 回费 用 的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舍去 部分 归入 基金 财产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资产 净值总 额/ 当日 发行 在外 的 基金份 额总 数 本基 金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 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 财 产所有 。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45 (一)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二)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 (三)证 券/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四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五 ) 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适的 投资 品 种 , 或 其他 可能对 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六)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 一) 、 ( 二) 、 (三) 、 ( 五) 、 ( 六) 项 暂 停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受 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一)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二)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三)证券/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四)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五)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 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 出现 上述第 (四 ) 项 所述 情形 ,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46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一)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 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二)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期 赎 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 支付投 资者 的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 、部分 延期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 该类 别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3 、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 上 (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三)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一 ) 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 , 基金 管理 人当日 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并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47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二 ) 如 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1 日 ,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重新开 放日 , 在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1 个开 放日 各类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三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个工 作日在 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 始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 开放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四)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超过两 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需 要刊 登暂 停公告 。 暂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2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 体连 续 刊登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 各类 基金 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二、基金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本 公司已 在部 分销 售机 构开 通本基 金和 旗下 各只 基金 的基金 转 换业务 。基 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转换 费率 等具 体规 定以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发布 的公告 为准 。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 转 托管费 。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48 为方便 投资 者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本 基金 已在 部分 销售机 构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 具 体内容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和 其他代 销机 构有 关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 的公 告 。 未 来在 各项技 术条 件 和准备 完备 的情 况下 ,将 在其它 销售 渠道 酌情 增加 本基金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49 八、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 ,结 合灵活的资产配置和 多种 投资策略,充分把握 市场 机会 ,力争获 得超越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投 资回报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 股票 (包括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 债 券 、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证 、 资 产支 持证 券、股指期货 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 相关规 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95%, 投 资于 权证 的比例 不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 基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 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 存单 的,本基金 在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参与 同业存 单的 投资 ,具 体投 资比例 限制 按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行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对类 别资 产的 灵活配 置 , 调 整不 同时 期 内基金 的整 体风 险与 收益 水平 , 并 结合 多种投 资策 略精 选具 有较 高投资 价值 的股 票和 债券 ,获得 基金 的长 期稳 定 增 值。 1 、类 别资 产配 置 在类别 资产 的配 置上 , 本 基金结 合宏 观经 济因 素 、 市场估 值因 素 、 政 策因 素 、 市 场情 绪因 素等分析各类资产 的市场 趋势和收益风险水 平,进 而对股票、债券和 货币市 场工具等类别的 资 产进行 动态 调整 。 (1) 宏观 经济 因素 。 主要 分析对 证券 市场 的基 本面 产生普 遍影 响的 宏观 经济 指标 。 包 括: GDP 增 长率 、工 业增 加值 、CPI 、PPI 水平 及其 变化 趋势、 市场 利率 水平 及其 变化趋 势、M1、M2 值及其 增加 量等 ; (2) 市场估 值因素 。包含纵 向比较 股票市 场的整 体估 值水平 、横向 比较股 票、 债券之 间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50 的相对 收益 水平 、上 市公 司盈利 水平 及其 盈 利 预期 、市场 资金 供求 关系 变化 等; (3) 政策因 素,研 究与证券 市场紧 密相关 的各种 宏观 调控政 策,包 括产业 发展 政策、 区 域发展 政策 、货 币政 策、 财政政 策、 房地 产调 控政 策等; (4) 市场情 绪因素 ,包含新 开户数 、股票 换手率 、市 场成交 量、开 放式基 金股 票持仓 比 例变化 等。 综合上 述因 素的 分析 结果 , 本 基金 给出 股票 、 债 券 和货币 市场 工具 等资 产的 最佳配 置比 例 并实时 进行 调整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灵活 运用 多种 投资 策略 , 多 维度 分析 股票 的 投资价 值 , 充 分挖 掘市 场 中潜在 的投 资 机会, 实现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1) 行业 配置 策略 重点行 业资 产配 置。 本基 金通过 对国 家宏 观经 济运 行、 产 业结 构调 整、 行 业自 身生命 周期 、 对国民经济发展贡 献程度 以及行业技术创新 等影响 行业中长期发展的 根本性 因素进行分析, 从 行业对上述因素变 化的敏 感程度和受益程度 入手, 筛选处于稳定的中 长期发 展趋势和预期进 入 稳定的 中长 期发 展趋 势的 行业作 为重 点行 业资 产进 行配置 。 焦点行 业资 产配 置 。 对 于 国家宏 观经 济运 行过 程中 产生的 阶段 性焦 点行 业 , 本基金 通过 对 经济运行周期、行 业竞争 态势以及国家产业 政策调 整等影响行业短期 运行情 况的因素进行分 析 和研究,筛选具有 短期重 点发展趋势的行业 资产进 行配置,并依据上 述因素 的短期 变化对行 业 配置权 重进 行动 态调 整。 (2) 个股 配置 策略 ①价值 投资 策略 价值投 资策 略是 通过 寻找 价值被 低估 的股 票进 行投 资, 以谋 求估 值反 转带 来 的收益 。 通过 运用多 项指 标如 PE、PB、EV/EBITDA 等进 行相 对估 值,通 过与 国内 同行 业其 它公司 估值 水平 以 及国外 同行 业公 司相 对估 值水平 等进 行估 值比 较, 找出价 值被 相对 低估 的公 司。 ②趋势 投资 策略 公司的 经营 业绩 成长 和公 司投资 价值 的提 升具 有连 续性和 延展 性, 这 决定 了 公司股 票价 格 的长期趋势。同时 ,在股 票市场上,由于受 到当期 各种外部因素的影 响,股 票价格还具有中 、 短期趋势。中期趋 势表现 为股价相对长期趋 势的估 值偏离和估值修复 过程, 而短期趋势则表 现 为外部因素影响短 期股价 偏离和恢复的过程 。由于 市场反应不足或反 应过度 ,股票价格的涨 跌 往往表现出一定的 惯性。 因此,可通过基本 面分析 、行为金融分析和 事件分 析,利用股价中 、 短期趋 势的 动态 特征 ,进 行股票 的买 入和 卖出 操作 ,从而 提高 单只 股票 的投 资收益 。 ③主题 投资 策略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51 在我国 经济 发展 过程 中 , 经济结 构的 调整 和优 化是 一个长 周期 和多 层次 的过 程, 本基 金通 过对国内经济发展 过程中 的制度性、结构性 或周期 性趋势研究,对影 响经济 发展或企业盈利 的 关键性驱动因素及 成长动 因进行前瞻性的 分 析,挖 掘市场的长期性和 阶段性 主题投资机会, 精 选出与符合投资主 题的行 业和具有核心竞争 力的上 市公司,力争获取 市场超 额收益,实现基 金 资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④成长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也将 关注 成长 型上 市公司 , 重点 关注 中小 市值 股票 (包 括中 小企 业板 和创 业板股 票) 中具有 潜在 高成 长性 和稳 健盈利 模式 的上 市公 司 , 在 充分的 行业 研究 和审 慎的 公司研 究基 础上 , 本基金将适度提高 成长精 选股票的风险水平 ,对优 质成长型公司可给 予适当 估值溢价。在具 体 操作上,在以政策 分析、 行业分析和公司特 质分析 等基本面定性分析 的基础 上,采用时间序 列 分析和截面数据分 析 评价 上市公司的盈利能 力及其 变化路径和公司盈 利能力 在行业内乃至整 个 市场所 处的 相对 位置 ,评 估风险 ,精 选投 资标 的。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1) 久期 调整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对 影响 债券 投资的 宏观 经济 状况 和货 币政策 等因 素的 分析 判断 , 形成对 未 来 市场利率变动方向 的预期 ,进而主动调整所 持有的 债券资产组合的久 期值, 达到增加收益或 减 少损失的目的。当 预期市 场总体利率水平降 低时, 本基金将延长所持 有的债 券组合的久期值 , 从而可以在市场利 率实际 下降时获得债券价 格上升 所产生的资本利得 ;反之 ,当预期市场总 体 利率水平上升时, 则缩短 组合久期,以避免 债 券价 格下降带来的资本 损失, 获得较高的再投 资 收益。 (2) 期限 结构 策略 在目标 久期 确定 的基 础上 , 本 基金 将通 过对 债券 市 场收益 率曲 线形 状变 化的 合理预 期 , 调 整组合的期限结构 策略, 适当的采取子弹策 略、哑 铃策略、梯式策略 等,在 短期、中期、长 期 债券间进行配置, 以从短 、中、长期债券的 相对价 格变化中获取收益 。当预 期收益率曲线变 陡 时,采取子弹策略 ;当预 期收益率曲线变平 时,采 取哑铃策略;当预 期收益 率曲线不变或平 行 移动时 ,采 取梯 形策 略。 (3) 类属 资产 配置 策略 根据资 产的 发行 主体 、 风 险来源 、 收益 率水 平、 市 场流动 性等 因素 , 本基 金 将市 场 主要 细 分为一 般债 券 (含 国债 、 央行票 据 、 政 策性 金融 债 等) 、 信 用债 券 (含 公司 债 券、 企业 债券 、 非 政策性 金融 债券 、 短期 融 资券 、 地 方政 府债 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 、 附 权债 券 (含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可分离交易公 司债券 、含回售及赎回选 择权的 债券等)三个子市 场。在 大类资产配置的 基 础上,本基金将通 过对国 内外宏观经济状况 、市场 利率走势、市场资 金供求 状况、信用风险 状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52 况等因素进行综合 分析, 在目标久期控制及 期限结 构配置基础上,采 取积极 投资策略,确定 类 属资产 的最 优配 置比 例。 ①一般 债券 投资 策略 在目标 久期 控制 及期 限结 构配置 基础 上 , 对 于国 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 金融债 , 本基 金主要通过跨市场 套利等 策略获取套利收益 。同时 ,由于国债及央行 票据具 有良好的流动性 , 能够为 基金 的流 动性 提供 支持。 ②信用 债券 投资 策略 信用评 估策 略 : 信 用债 券 的信用 利差 与债 券发 行人 所在行 业特 征和 自身 情况 密切相 关 。 本 基金将通过行业分 析、公 司资产负债分析、 公司现 金流分析、公司运 营管理 分析等调查研究 , 分析违 约风 险即 合理 的信 用利差 水平 ,对 信用 债券 进行独 立、 客观 的价 值评 估。 回购策 略 : 回 购放 大是 一 种杠杆 投资 策略 , 通过 质 押组合 中的 持仓 债券 进行 正回购 , 将融 得资金购买债券, 获取回 购利率和债券利率 的利差 ,从而提高组合收 益水平 。影响回购放大 策 略的关键因素有两 个:其 一是利差,即回购 资金成 本与债券收益率的 关系, 只有当债券收益 率 高于回购资金成本 时,放 大策略才能取得正 的回报 ;其二是债券的资 本利得 ,所持债券的净 价 在放大操作期间出 现上涨 ,则可以获取价差 收益。 在收益率曲线陡峭 或预期 利率下行的市场 情 况下,在防范流动 性风险 的基础上,适当运 用回购 放大策略,可以为 基金持 有人争取更多的 收 益。 ③附权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综 合分 析可 转换 公司债 券的 债性 特征 、股 性特征 等因 素的 基础 上, 利用 BS 公式 或二叉 树定 价模 型等 量化 估值工 具评 定其 投资 价值 , 重视 对 可转 换债 券对 应股 票的分 析与 研究 , 选择 那些公司和行 业景气 趋势回升、成长性 好、 安 全边际较高的品种 进行投 资 。对于含回售 及 赎回选 择权 的债 券, 本基 金将利 用债 券市 场收 益率 数据, 运用 期权 调整 利差 (OAS) 模型 分析 含 赎回或 回售 选择 权的 债券 的投资 价值 ,作 为此 类债 券投资 的主 要依 据。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将通 过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基本面 的研 究, 并结 合权 证定价 模型 , 深入分析标的资产 价格及 其市场隐含波动率 的变化 , 寻求其合理 定价 水平 。 全面 考虑权证资 产 的收益 性、 流动 性及 风险 性特征 , 谨 慎投 资, 追求 较稳定 的当 期收 益。 5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将综合 运用 久期 管理 、 收 益率曲 线 、 个 券选 择和 把 握市场 交易 机 会等积极策略,在 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基 础上,通过信用研 究和流 动性管理,选择 经 风险调 整后 相对 价值 较高 的品种 进行 投资 ,以 期获 得长期 稳定 收益 。 6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53 在控制 信用 风险 的基 础上 , 本 基金 对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投资 , 主要 通过 期限 和 品种的 分散 投 资控制 流动 性风 险。 以买 入持有 到期 为主 要策 略, 审慎投 资。 针对内 嵌转 股选 择权 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本基 金通 过深入 的基 本面 分析 及定 性定量 研究 , 自下而 上精 选 个 债, 在控 制风险 的前 提下 ,谋 求内 嵌转股 权潜 在的 增强 收益 。 基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审 慎原则 ,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 决策流 程 、 风 险控制制度和信用 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并 经董事会批准,以 防范信 用风险、流动性 风 险等各 种风 险。 7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 货投 资时,将根据风险管 理原 则,以套期保值为主 要目 的,采用流动 性好、交易活跃的 期货合 约,通过对证券市 场和期 货市场运行趋势的 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的 定 价模型寻求其合理 的估值 水平,与现货资产 进行匹 配,通过多头或空 头套期 保值等策略进行 套 期保值 操作 。 四、投资管理流程 研究、决策、组合构 建、 交易、风险监控、评 估和 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 共同 构成了本基金 的投资 管理 流程 。严 格的 投资管 理流 程可 以保 证投 资理念 的正 确执 行, 避免 重大风 险的 发生 。 1 、研究 本基金的投资研究主 要依 托于公司整体的研究 平台 ,采用自上而下和自 下而 上相结合的 研 究 方式。通过对全 球宏观 经济形势、中国经 济发展 趋势、货币政策和 财政政 策执行情况进行 分 析,深入研究行业 景气状 况、市场合理估值 水平, 预测利率变化趋势 ;深入 研究其合理的投 资 价值; 据此 提出 大类 资产 配置、 行业 配置 、个 股配 置的投 资建 议。 2 、资 产配 置决 策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依据 上述 研究报 告, 对基 金的 投资 方向、 资产 配置 比例 等提 出指导 性意 见 。 基金经理基于研究员 的投 资建议, 根据自己对 未来 一段时期内证券市场 走势 的基本判断, 对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 , 制 定 月度资 产配 置和 行业 配置 计划 , 并 报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审批 , 审批 通过 , 方可按 计划 执行 。 3 、组 合构 建 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范 围确 定后,基金经理参考 研究 员的个股投资建议, 结合 自身的研究判 断,决定具体的投 资品种 并决定买卖时机, 其中重 大单项投资决定需 经投资 总监或投资决策 委 员会审 批。 4 、交 易执 行 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 的交 易执行,依据基金经 理的 指令,制 定交易策略 ,统 一执行证券投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54 资组合 计划 ,进 行具 体品 种的交 易。 5 、风 险监 控 本基金管理人各相关 业务 部门对投资组合计划 的执 行过程进行监控,定 期向 风险控制委员 会汇报。风险控制 委员会 根据风险监控情况 ,责令 投资不规范的基金 经理进 行检讨,并及时 调 整。 6 、风 险绩 效评 估 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和 不定 期对基金的投资进行 风险 绩效评估,并提供相 关报 告,使投资决 策委员会和基金经 理能够 更加清楚组合承担 的风险 水平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 投资策略,并了 解 组合是否实现了投 资预期 、组合收益的来源 及投资 策略成功与否。基 金经理 可以据以检讨投 资 策略, 进而 调 整 投资 组合 。 7 、组 合调 整 基金经理将依据宏观 经济 状况、证券市场和上 市公 司的发展变化,以及 组合 风险与绩效的 评估结 果,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动态 调整 ,使 之不 断得 到优化 。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 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 实际 需要对上述投 资管理 流程 进行 调整 。 五、投资限制 (一)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 或调整上述限制,如 适用 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 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或 按调 整后 的规 定执行 。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0% —95% ; (2) 本基 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 基金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55 资产净 值5%的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4)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5)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8) 本基 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 一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11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3 )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后 不得 展 期 ; (15 )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依据下 列标 准建 构组 合: ①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②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95% , 其中 ,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 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等 ; ③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总市 值的20% ; ④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 值和买 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即 占基 金资产 的 0%-95% ; ⑤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56 (16 ) 本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17 )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 变动、股权分置改革 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 或调整上述限制,如 适用 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或 按调 整后 的规 定执行 。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70%+ 中 债总 指数 收益 率×30% 本基金选择中债总指 数收 益率作为债券投资部 分的 业绩比较基准。中债 总指 数 样本具有广 泛的市 场代 表性 , 涵盖 主 要交易 市场 ( 银行 间市 场 、 交 易所 市场 等) 、 不 同发 行主体 ( 政府 、 企 业等 ) 和 期限 ( 长期 、 中 期、 短期 等) , 是中 国目 前 最权威 , 应用 也最 广的 指 数。 中债 总指 数 的 构成品 种基 本覆 盖了 本基 金的债 券投 资标 的, 反映 债券全 市场 的整 体价 格和 投资回 报情 况。 本基金 选择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 作为 股票 投资 部分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沪 深 300 指数 样本 覆 盖了沪 深市 场60% 左 右的 市值, 具有 良好 的市 场代 表性和 可投 资性 。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 导致 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 适用 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 比较 基准,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据市场 发展状 况及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和 投资策略,调整本 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 业 绩 比较 基准的变更 须经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并及时公告 ,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 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 水平 高于 债券型基金和货 币市 场基金 ,但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属于 中等 风险水 平的 投资 品种 。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 人权 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一)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 独立 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二)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司 的经 营管 理; (三)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与 增值 ; (四)不通过关联交 易为 自身、雇员、授权代 理人 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 的第 三人牟取任何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57 不当利 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 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会及 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 资料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5 年9 月30 日(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6,056,257.89 2.29


其中: 股票 16,056,257.89 2.29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638,142,536.62 91.01


其中: 债券


638,142,536.62 91.0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8,000,162.00 3.99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139,949.35 0.31 8 其他资 产


16,847,142.37 2.40 9 合计





701,186,048.23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890,000.00 0.13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4,157,357.89 2.05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008,900.00 0.15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58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 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6,056,257.89 2.32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300429 强力新 材 39,911 3,471,857.89 0.50 2 000848 承德露 露 200,000 2,512,000.00 0.36 3 002719 麦趣尔 50,000 2,410,000.00 0.35 4 002348 高乐股 份 100,000 1,591,000.00 0.23 5 300341 麦迪电 气 100,000 1,585,000.00 0.23 6 300285 国瓷材 料 50,000 1,550,000.00 0.22 7 002260 德奥通 航 50,000 1,037,500.00 0.15 8 600694 大商股 份 30,000 1,008,900.00 0.15 9 002458 益生股 份 50,000 890,000.00 0.13 10 - - - - -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2,008.00 0.00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40,102,000.00 5.8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0,102,000.00 5.80 4 企业债 券 517,799,528.62 74.89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80,239,000.00 11.60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38,142,536.62 92.29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180025 11 牡 国投 债 500,000 53,235,000.00 7.70 2 011550003 15 商飞 SCP003 500,000 50,140,000.00 7.25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59 3 1180032 11 鹰 投债 450,000 46,930,500.00 6.79 4 1380388 13 河 池债 340,000 36,686,000.00 5.31 5 1180056 11 长 交债 322,500 33,633,525.00 4.86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德奥 通航 (002260 ) 全资 子公 司南通 德奥 斯太 尔航 空发 动机有 限公 司 于2014 年12 月1 日与 南通 中 奥苏通 生态 园产 业发 展有 限公司 签署 了《 通用 航空 发动机 技术 平台- 转子发 动机 开发 委托 合同 》,金 额6,500 万元 人民 币 ,其中 ,合 同一 期项 目已 于2014 年12 月23 日完成 ,公 司确 认收 入4,000 万元 ,增 加公 司2014 年 度净利 润2,810 万元 ,占 公 司2013 年度 经审 计净利 润的140.04% 。 对于 公司全 资子 公司 签署 前述 委托合 同的 事项 , 公 司未 及时履 行信 息披 露 义务, 直至2015 年1 月14 日 才对外 披露 。2015 年6月15 日深圳 证券 交易 所针 对公 司未及 时披 露公 司重大 事项 进行 公开 批评 。 本基 金决 策依 据及 投资 程 序:


① 研究 员对 宏观 经济 、证 券市场 、行 业和 公司 的发 展变化 进行 深入 而有 效的 研究, 形成 有 关的各 类报 告, 为本 基金 的投资 管理 提供 决策 依据 。


②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 期召 开会议 ,讨 论本 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投 资 超出基 金合 同规 定范 围形 成本基 金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指导意 见。


③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的决 议, 参考 上述 报告, 并结 合自 身的 分析 判断, 形成 基 金投资 计划 ,主 要包 括行 业配置 和投 资组 合管 理。


④ 运营 部依 据基 金经 理的 指令, 制定 交易 策略 ,统 一进行 具体 品种 的交 易; 基金经 理必 须 遵守投 资组 合决 定权 和交 易下单 权严 格分 离的 规定 。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60 ⑤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根 据市 场变化 对投 资组 合计 划提 出市场 风险 防范 措施 ,监 察稽核 部、 风 险管理 部对 投资 组合 计划 的执行 过程 进行 日常 监督 和量化 风险 控制 。


本基金 投资 德奥 通航 主要 基于 以 下原 因: 从基 本面 上看,2013 年8 月公 司提 出 通用航 空业 务 未来5 年的 发展 战略 规划 , 此后公 司通 过国 内和 国际 的连续 收购 及合 作展 开通 航业务 布局 。 国 内 方面,2013 年10 月 收购 东 营德奥 直升 机公 司,2014 年1月 与江 苏南 通苏 通科 技 产业园 合作 组织 实施通 用航 空产 业项 目。 国际方 面, 成立 伊立 浦国 际控股 作为 通航 业务 国际 运作平 台,2014 年5 月收购 瑞士MESA85.6% 的 股 权和德 国SkyTRAC/SkyRIDER 共轴 双旋 翼直 升机 项目 的 全部技 术资 产 和样机 ,2014 年7月 与奥 地 利SAG 公司 合作 成为 其无 人机系 统中 国区 独家 总代 理,2014 年8月收 购ROTORFLY 公司R30 共轴 双 旋翼直 升机 资产 包。 公司 在通航 领域 布局 不断 推进 , 逐步 由传 统家 电 企业转 型为 通航 企业 。我 们认为 公司 未来 有望 进一 步打造 成为 直升 机和 无人 机生产 、维 修、 服 务和培 训一 体化 的通 航平 台。公 司所 从事 的通 用航 空发展 潜力 巨大 ,同 国内 同业相 比竞 争优 势 也非常 突出 。本 基金 在这 一投资 过程 中严 格遵 守了 上述投 资程 序。 除上述 情况 外, 本报 告期 内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未 发现 存在 被监管 部门 立 案调查 ,或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况 。


(2) 本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 资的前 十名 股票 中, 没有 投资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 库 。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63,509.5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6,681,644.75 5 应收申 购款 1,988.0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847,142.37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限部 分的公允价 值(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300429 强力新 材 3,471,857.89 0.50 重大资 产重 组 2 002719 麦趣尔 2,410,000.00 0.35 筹划重 大事 项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61 3 002348 高乐股 份 1,591,000.00 0.23 筹划重 大事 项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62 九、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 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 者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一) 基金 净值 表现 历史各 时间 段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5/21-2014/12/31 10.26% 0.24% 42.55% 0.93% -32.29% -0.69% 2015/1/1-2015/6/30 10.82% 0.14% 18.99% 1.58% -8.17% -1.44% 2015/7/1-2016/9/30 0.63% 0.07% -19.92% 2.34% 20.55% -2.27% (二) 本基 金累 计净 值增 长率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历 史走 势对 比图 注: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于2014 年5 月 21 日 生效 , 建 仓期 为 6 个 月 ,建 仓期 结 束时各 项资 产 配置比 例符 合合 同规 定。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63 十、基 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期 货账 户 以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 构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 担其自 身的 法律 责 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 产 产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债务 不得 相互 抵 销。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64 十一、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并 为基金 份额 提 供 计价依 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披 露 基 金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股指 期货 合约 、其它 投资 等 资 产及负 债。 四 、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 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 生了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 大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 易 市价 , 确 定公 允价 格 ; (3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 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 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65 (4 )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市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 本 估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估 值 方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 允 价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基 金所 持有 的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按 成本 估值 。国 家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进行 估值 。 6、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 值当 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7、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8、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 查明原 因, 双方 协 商 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 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 以 公布。 五、估值程序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66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计 算 , 精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 各 类基 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规 定 公 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的 规 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基 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 将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 定 对 外公 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 时 性。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4 位以 内 (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 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一)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 人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 估值 错 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偿 ,承 担赔 偿 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二)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 时 进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 误责任 方未 及时 更 正 已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若 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更 正, 则其 应 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 得 到更正 。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对 估值 错 误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仍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得 利造 成其 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67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 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三)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 错 误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 失 ; (4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进 行更 正,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四)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时 ; (二)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三)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 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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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68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7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 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2、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等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由 此 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69 十二、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余 额 ,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 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4 次, 每 份基 金份 额 每次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每 份基 金份额 该次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30% ,若 《基 金 合 同》生 效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是 现金 分红 ; 选 择采取 红利 再投 资形 式的 ,分红 资金 将按 红利 发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 成相 应 类别 的基 金份 额 , 红利再 投资 的份 额免 收申 购费。 如投 资者 在不 同销 售机构 选择 的分 红方 式不 同,则 登记 机构 将 以 投资者 最后 一次 选择 的分 红方式 为准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 去 每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同 一类 别内 每一 基金 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5、 分红 权益 登记 日申 请申购 的基 金份 额不 享受 当次 分红, 分红 权益 登记 日申 请赎回 的基 金 份 额享受 当次 分红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分 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70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2 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金 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 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71 十三 、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费用;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 基金 管理人在 法律规定的 范围 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 格确 定,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每日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0%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下 : H=E×1.5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 金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五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 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假 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每日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 H=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72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 金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五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若 遇 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日等,支 付 日期顺 延。 3、C 类基 金份 额销 售服 务 费 本基金 仅对 C 类基 金份 额 收取销 售服 务费 ,C 类 基 金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按前一 日 C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3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0.30% ÷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前五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划 出,由 登记 机构 代收 ,登 记机构 收到 后按 相关 合同 规定支 付给 基金 销售 机构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市场 推广 、持 续销 售以 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 各项费 用。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4 -10 项费 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用 实 际 支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一)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 损 失;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 (三) 《基金 合同 》 生效 前 的 相关 费用 ; (四)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不 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73 十四 、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 (二)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年 度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 会计年 度按 如 下原则 :如 果《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 于2 个 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披露 ; (三)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记 账单 位; (四)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会 计制 度; (五)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核 算; (六)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计 核算 , 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七) 基金 托管 人每月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以 书面 方 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一)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 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独 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的 会计 师 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 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二)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得 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 (三)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须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会 计师 事 务 所需 在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74 十 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 息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 以下 简称 “ 网站 ” ) 等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二) 对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测 ; (三)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四) 诋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或 者基 金销 售机 构; (五) 登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或 者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恭 维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六)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 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保 证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 两种文 本发 生 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 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75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项 的法 律 文 件 。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金 认购 、 申 购 和 赎回 安 排、 基金 投资、 基 金产 品 特性 、风 险揭示 、 信息 披露 及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服 务等 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在 每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 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 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动 中 的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和网 站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和网 站 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 生 效公告 。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中将 说明 基金 募集 情况 及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理 等人 员以 及基 金管 理人股 东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承诺 持有 的期 限等 情况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 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 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 信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76 息资料 。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 载 于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 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 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 下 列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 十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和仲 裁 ;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77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和销 售服务 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设置;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息 进 行 公开澄 清 ,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的显 著位 置披 露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流 动性风 险和 信 用 风险, 说明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响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后 两 个 交易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披 露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名 称、 数量 、 期 限、收 益率 等信 息, 并在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 等 文件中 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投资 情况 。 (十一 )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的信 息披 露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股 指 期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78 货交易 情况 ,包 括投 资政 策、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股指 期货 交易 对 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等 。 (十二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 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 式 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 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 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 查,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 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 体 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 内 容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 当 制 作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 公 众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79 十 六、 风险揭示 一般来 讲, 预期 投资 收益 越高, 所伴 随的 预期 风险 越大。 本基 金属 于混 合型 基金, 其预 期 收 益和预期 风 险水 平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高于 债券 型基 金和货 币市 场基 金。 本基 金 所面 临的 风险 主 要 包括以 下部 分:


一、系统性风险: 市场风 险是 指由 于经 济、 政治、 环境 等因 素的 变化 对证券 价格 造成 的影 响, 其主要 包括 利 率 风险、 政策 风险 、经 济周 期风险 、购 买力 风险 等。 ①利率 风险 :对 于股 票投 资而言 ,利 率的 变化 将导 致证券 市场 资金 供求 状况 、上市 公司 的 融 资成本 和利 润水 平等 发生 变化, 同时 改变 市场 参与 者对于 后市 利率 变化 方向 及幅度 的预 期, 这 将 直接影 响证 券价 格发 生变 化,进 而影 响本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对 于债 券投 资而 言,利 率的 变化 不 仅 会影响 债券 的价 格及 投资 者对于 后市 的预 期, 而且 会带来 票息 的再 投资 风险 ,对基 金的 收益 造 成 影 响。 ②政策 风险 :因 国家 宏观 政策(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业 政策 、区 域发 展政策 等) 发 生 变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生 风险 。 ③经济 周期 风险 :宏 观经 济运行 具有 周期 性的 特点 ,宏观 经济 的运 行状 况将 直接影 响上 市 公 司的经 营、 盈利 情况 。证 券市场 对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的直 接反 应将 影响 本基 金的收 益水 平。 ④购买 力风 险: 购买 力风 险又称 通货 膨胀 风险 ,是 由于通 货膨 胀、 货币 贬值 造成投 资者 实 际 收益水 平下 降的 风险 。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 性风 险是 指个 别行 业或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风险 ,包括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信用 风 险 等 。 ①经营 风险 :上 市公 司的 经 营状 况受 多种 因素 影响 ,如市 场、 技术 、竞 争、 管理、 财务 等 都 会导致 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从而 导致 股票 价格 变动 的风险 。 ②信用 风险 :指 基金 在交 易过程 发生 交收 违约 ,或 者基金 所投 资债 券发 行人 出现违 约、 无 法 支付到 期本 息, 或者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等级 下降 等原因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损 失的风 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主要 包括 以下 两个方 面: 一方 面是 指在 市场或 个股 流动 性不 足的 情况下 ,基 金 管 理人可 能无 法迅 速、 低成 本地变 现或 调整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风险 。另 一方 面是 指本基 金面 临大 量 赎 回而无 法及 时变 现其 资产 而造成 的风 险。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80 四、运作风险 ①管理 风险 : 指 在基 金管 理运作 过程 中,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的知 识、 经验 、判 断、决 策等 主 观 因素的 限制 而影 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以 及对 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而 产生的 风险 ,或 者 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 内 部控 制不 完善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风险 。 ②交易 风险 :指 在基 金投 资交易 过程 中由 于各 种原 因造成 的风 险。 ③运作 风险 :由 于运 营系 统、网 络系 统、 计算 机或 交易软 件等 发生 技术 故障 等突发 情况 而 造 成的风 险, 或者 由于 操作 过程中 的疏 忽和 错误 而产 生的风 险。 ④道德 风险 :指 业务 人员 道德行 为违 规产 生的 风险 ,包括 由内 幕交 易、 违规 操作、 欺诈 行 为 等原因 造成 的风 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 险 本基金 为采 用灵 活配 置策 略的混 合型 基金 , 股 票等 权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0%-95% , 在 资产 配置上 可能 存在 以下 风险 :本基 金在 灵活 调整 资产 配置比 例时 ,可 能由 于基 金经理 的预 判与 市 场 的实际 表现 存在 较大 差异 ,出现 资产 配置 不合 理的 风险,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造 成不利 影响 。 本基金 对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投资 中将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纳 入到 投资 范围 当中 ,中小 企业 私 募 债券, 是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由非 上市 的中 小企 业以 非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 券。 该类债 券不 能公 开 交 易,可 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固定 收益 证券 综合 电子 平台或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综 合协议 交易 平台 进 行 交 易。 一般 情况 下,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 交易 不活 跃,潜 在流 动性 风险 较大 ;并且 ,当 发债 主 体 信用质 量恶 化时 ,受 市场 流动性 限制 ,本 基金 可能 无法卖 出所 持有 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从 而 可 能给基 金净 值带 来损 失。 本基金 将股 指期 货纳 入到 投资范 围中 ,股 指期 货采 用保证 金交 易制 度, 由于 保证金 交易 具 有 杠杆性 ,当 出现 不利 行情 时,微 小的 变动 就可 能会 使投资 人权 益遭 受较 大损 失。同 时, 股指 期 货 采用每 日无 负债 结算 制度 ,如果 没有 在规 定的 时间 内补足 保证 金, 按规 定将 被强制 平仓 ,可 能 给 基金净 值带 来重 大损 失。 六 、法律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基金 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 同 有关规 定的 风险 。 七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 产 的损失 。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81 十七 、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自生 效 后 方可 执行 , 并自 决议 生 效 后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当 终 止: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终止 的; (二)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在6 个 月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新的 基金 托 管 人 承接 的 ; (三)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四)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82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 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告 。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83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 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 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服务 机 构损 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仲 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 、 赎回 费用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 产 ;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84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 同》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 者 的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 财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 行 为;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 机 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 非 交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 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85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 投 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的 价 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 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 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 的 条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 管 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 益时 ,应 当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 承 担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 基 金管 理 人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86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 银 行同 期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 还 基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4)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 期 货账 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 的 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 册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87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 、 期货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按照 《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 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 金合 同 》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 和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监 管机 构,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 任 而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管 理 人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表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88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或销 售服务 费率 , 但法 律法 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准 或销 售服 务费 率 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事 项 。 2、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 销售 服务 费率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 在不 影响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前提 下 变 更收 费方 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 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 化;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 及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 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89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由 基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 。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 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 独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 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书 面表 决意 见 寄 交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 表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90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的 其 他 方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 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 会同 时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议 程: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 的 规定 ,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 经 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本 基金 在 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一)。 若 到会 者在 权益登 记日 代表 的 有 效的基 金份 额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公 告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应不少 于本 基金 在 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 分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通讯 开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截 至 日 以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提 示 性 公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 集 人,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 公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书 面 表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 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若本 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或 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 分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91 之一,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以 内, 就原 定 审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三分 之一 ( 含 三分之 一)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 (4) 上述 第(3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 的 代理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 与 基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3、 在会 议召 开方 式上 , 本 基金亦 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相 结 合 的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会 议程 序比 照现 场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进 行。 4、 在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关 允许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亦可 采用 其他非 书面 方 式 授权其 代理 人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 决 定终 止 《基 金合同 》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 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 为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出 席会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其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 分之 一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和联 系方 式 等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92 事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 以 上(含 二分 之一 )通 过方 为有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他 事 项 均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 二 以上( 含 三 分之 二 ) 通过 方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金 托管 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 、 本基 金与 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监督 员及 公证机 关均 认为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 面符 合 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 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 决 。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 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大 会召 集人 授 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自行 召集 或大 会虽 然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但是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 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 果 。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以 在宣 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重 新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93 重新 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 计 票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 计 票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完 成备 案手 续 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 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 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 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基 金管 理 人 提前公 告后 ,可 直接 对本 部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三、基金合同变更 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 项 ,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并自决 议生 效 后 两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94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应 尽 量通过 协商 、调 解途 径解 决。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 商、调 解解 决的 ,任 何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 提 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 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 营 业场所 查阅 。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95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 坊街 28 号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崔 伟 成立时间 :2004 年6 月 1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4 】80 号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50 年 电话: (010 )66295888 传真: (010 )66295999 联系人 :李 景岩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批 准设立 机关和 设立文 号: 国务院 《关于 中国人 民银 行专门 行使中 央银行 职能 的决定 》 (国发 [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贴现 、 转 贴现、 各类 汇兑 业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代 理销 售业 务;代 理发 行、 代 理 承销、 代理 兑付 政府 债券 ;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理 证 券投资 基金 清算 业务 (银 证转 账 ) ; 保 险代 理业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96 务;代 理政 策性 银行 、外 国政府 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务 ;保 管箱 服务 ;发 行金融 债券 ;买 卖 政 府债券 、金 融债 券; 证券 投资基 金、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企业 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 账户 管 理 服务 ; 开 放式 基金 的注 册 登记 、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 业务 ; 资 信调 查、 咨询 、 见证业 务 ; 贷 款承 诺;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外汇存 款; 外汇 贷款 ;外 币兑换 ;出 口托 收 及 进口代 收; 外汇 票据 承兑 和贴现 ;外 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发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或 代理 买卖 股 票 以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自 营、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汇 金融衍 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电 话 银 行、 网 上 银行、 手机 银行 业务 ;办 理结汇 、售 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之间的业务监督 、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包括 中小 板 、 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 、 货币市场 工具、 权证、资 产支持证 券、股 指 期货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 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同时 ,经 基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 后, 纳入监 督范 围。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下 述基金 投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95% ,投 资于 权证 的比例 不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3% ;本 基 金 持有单 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本 基 金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 现 金或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5%。 未来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基金 投资 同业 存单 的, 本 基金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参 与同 业 存单的 投资 ,具 体投 资比 例限制 按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并 可依 据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 时合理 地调 整投 资 范 围。 同时, 经基 金托 管人 书 面确认 后, 纳入 监督 范围 。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a)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0% —95% ;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97 b) 本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 低于基 金 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c)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d)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本协议 项下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 e)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 不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f)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本协议 项下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 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 超过该 权证 的 10%; g)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h)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i)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j)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 规模 的10% ; k)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本协议 项下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 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l)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起3 个 月内 予 以 全部卖 出; m)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n)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后 不得 展期 ; o)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依据下 列标 准建 构组 合: ①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②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 值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95% , 其中 ,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 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等 ; ③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 值不得 超过 本基 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值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98 的 20% ; ④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 值和买 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即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 ⑤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 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p) 本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或 调整 上 述限 制 的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金不 受上 述限 制 或 按调 整后的 规定 执行 。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 投资组 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例 , 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整 ,以 达到 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2 个 工作 日正式 向基 金 托 管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 动规模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措施,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实 施交易 监督 。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提供 担保 ;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 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或调 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 适 当程序 后可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 执行 。 4、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进 行监 督。 (1 ) 基 金托 管人 按以 下方 式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资 信风险 控制 措 施 进行监 督。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99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并 按 照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 该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名 单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到 该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应定 期或 不定 期对 银行 间市 场 现券 及回 购 交 易对手 的名 单进 行更 新, 名单中 增加 或减 少银 行间 市场交 易对 手时 须提 前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后, 对名 单进行 更新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基 金托 管人 书 面 确认后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始 生效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 算 的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应 及时 提 醒 基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经 提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 交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 担责任 ,发 生此 种情 形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 定的该 交易 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进行交 易。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先 约定 的交 易 方 式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与交易 对手 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经提 醒后 仍 未 改正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3 )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 中 国 银行 、 中 国建 设 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 通银行 ,基 金管 理人 在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后 ,可 以根 据当时 的市 场情 况 调 整核心 交易 对手 名单 。基 金管理 人有 责任 控制 交易 对手的 资信 风险 ,在 与核 心交易 对手 以外 的 交 易对手 进行 交易 时, 由于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其后 有权 要求 相 关 责任人 进行 赔偿 。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提 供的 名单 ,审 核交 易对手 是否 在名 单 内 列明。 5、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存 款银 行的 支付能 力等 涉 及 到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 险。本 基金 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中 国银行 、中 国建 设 银 行、中 国农 业 银 行和 交通 银行, 本基 金投 资除 核心 存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 存款 出现由 于存 款银 行 信 用风险 而造 成的 损失 时, 先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偿 ,之后 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行 赔偿 。基 金 管 理人在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后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 况对于 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 进行调 整。 基金 托 管 人的监 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供 的名 单, 审核 核心 存款银 行是 否在 名单 内列 明。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遵 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知 》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00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 流 通受 限证 券, 包括 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法 》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 开发 行 股 票网 下 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 时明 确 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 可交 易证 券,不 包 括由于 发 布重 大消 息 或 其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限 证券 。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董 事 会 批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基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上 述资 料应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 金投资 流 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度 和投 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人 , 保 证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审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 两个 工作日 内, 以书 面 或 其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确认 收到上 述资 料。 (4)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有 关 书 面信息 ,包 括但 不限 于拟 发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文件 、发 行证 券数 量、发 行价 格、 锁 定 期,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格、 总成 本、 总成 本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已 持有流 通受 限证 券 市 值占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资 金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完整 ,并 应至 少 于 拟执行 投资 指令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有 足够 的时 间 进 行审核 。 (5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 《 关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 问题的 通知 》 规 定,对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遵 守法律 法规 进行 监督 ,并 审核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有 关书面 信息 。基 金 托 管人认 为上 述资 料可 能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的, 有权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就 该 风 险的消 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书 面说 明, 并保 留查 看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 门就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 限证券 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否 则,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因 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如果 基金 托 管 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 督职责 ,导 致基 金 出 现风险 ,基 金托 管 人 应承 担连带 责任 。 7、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 次投资 中期 票据 或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前, 与基 金托 管人签 署相 应 的 风险控 制补 充协 议, 并按 照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补充 协议的 约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金 管理 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或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管理 制度 。 8、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资 产净值 计算 、 基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01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 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9、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反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 下 一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并 以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 应 当督促 基金 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违反 《基 金合 同》 而致 使投资 者遭 受的 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发 现 该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立 即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托 管 人 并改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 段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 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二)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托管 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期货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户 ,复 核基 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 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无故 未执 行 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 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本托 管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基 金托 管 人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02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并 予协助 配合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 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务 要求 基金 托 管 人赔偿 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 同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 理 人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 未经 基金管 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 行运 用、处 分、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 期货 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 4 、基 金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 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 务和其 他基金 的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理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与 独立 。 5 、对 于因基金 认(申 )购、 基金投 资过程 中产生 的应 收财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财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 偿基金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 购资金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在 具有基 金托 管资 格 的商业 银行 开设 的东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 认购专 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基 金募集 期满 , 募集 的基 金 份额总 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 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由 基 金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加 验资 的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有 效 。 验资 完 成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 于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资 产托 管专 户 中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具 确认 文件 。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03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款 事 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金 的银行 存款 。 该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 基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 管 专户进 行。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不 得 使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 活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 管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例 》 、 《 人民 币 利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行 规定 》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及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其 他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 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金 联名的 方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基 金托管 人 以基 金托管 人的 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深 圳分 公司开 立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 出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 外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行 间同 业拆 借 市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 本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自营 账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基 金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 资金的 清算 。 2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一起 负责为 基金对 外签 订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回 购主协 议,正 本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他 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 如 果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设和 使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 该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 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实物 证券 也可 存 入 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司 或票 据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实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 于 基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04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或保 管的 证券不 承担 保 管 责 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 人保管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时应 保证 持 有 两份以 上的 正本 ,以 便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 同 签署后5 个 工作 日内 通过 专人送 达、 挂号 邮寄 等安 全方式 将合 同原 件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合 同 原 件应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各自 文件 保管 部门 15 年 以上 。 四 、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与复核 的 时间 和程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 以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总份 额后的 数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4 位, 小 数点 后 第5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法律 、 法 规的 规 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以双 方认 可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 算结果 复核 后以 双方 认 可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根 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并 公告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此 ,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任 方是 基金管 理人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 有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妥 善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包括《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 每 年6 月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目 前相 关规则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保管 方式 可 以采用 电子 或文 档的 形 式。保 管期 限 为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05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 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 。 其中每 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 基金合 同》 生效 日、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发 生 日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盘 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他 用途 , 并 应遵 守 保密义 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 按有 关法 规 规 定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六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 议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 协商可 以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 京 市,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相 关各 方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 责地 履 行《基 金合 同》 和托 管协 议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 、托管协议的变更 与终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 协 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其内 容不 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06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随 着 业 务 的 发 展 和 客 户 需 求 的变 化,积 极增 加或 变更 服务 内容, 努力 提高 服务 品质 ,为客 户提 供专 业、 便捷 、周到 的全 方位 服 务 。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开户确认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 提供 开户网 上查 询确 认服 务 , 投资者 可通 过登 陆 基 金管 理人 网 站了 解相 关 的开户 信息 。 二、资料发送 1、基 金投 资人 对账 单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电 子对 账单 定期 发送服 务 , 并 为有 需要 的 投资者 提供 纸质 对 账单的 寄送 服务 。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获 得方便 、 快 捷、 私 密性 较 强的对 账单 信息 , 基 金管 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提 供电 子对 账单 发送 服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开户后 可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客 服 电话、 客 服 邮箱留 下本 人的 电子 邮件 地址及 相关 信息 , 基 金管 理人 将 定期 为其 发送 电子 对账单 。 2、其 他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客 户的 定制要 求和 相应 的客 户类 别, 寄 送公 司期 刊及 各类 研究报 告, 动态 地 向客户 提供 时效 性强 的财 经资讯 。 三、呼叫中心服务 东方基 金呼 叫中 心已 经开 通并能 为客 户提 供安 全高 效的 信 息查 询服 务及 人工 咨询服 务 。 客 户 可 以通过 自动 语音 系统 进行 交易信 息查 询、 账户 信息 查询与 修改 以及 基金 信息 的查询 , 在 这过 程中 客 户 有 任 何 需 要 帮 助 的 地 方 , 均 可 以 转 接 人 工 或 在 语 音 信 箱 中 留 言 ; 东 方 基 金 呼 叫 中 心 同 时 受 理 E-Mail 、传 真 等 多样 化 咨 询方式 ,为 客户 提供 便捷 多样的 交流 方式 。 东方基 金呼 叫中 心电 话:010-66578578 ,400-628-5888 (免 长途 通话 费用 ) 东方基 金呼 叫中 心传 真:010-66578700 四、短信服务 若 投资者 准确完 整的预 留了 手机号 码(小 灵通用 户除 外) ,可获得 免费手 机短信 服务, 包括交 易短信 、 短 信对 账单 、 净 值短信 、 产 品信 息、 基金 分红提 示、 公司 最新 公告 等。 未 预留 手机 号码 的 投资者 可拨 打客 服电 话或 登陆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添加 后获得 此项 服务 。 若 因网 络、 数 据传 输等 原因 导 致短信 内容 有误 ,具 体内 容以公 司信 息为 准。 五、网上交易业务 本基金 已开 通网 上交 易业 务, 个 人投 资者 可通 过 基 金管理 人 网 上交 易平 台办 理基金 的开 户、 申 购、 赎 回等 各项 业务, 基 金管理 人 在 遵循 法律 法规 的前提 下开 展网 上交 易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 个 人 投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网 上交易 平台 办理 基金 申购 业务时 可享 受申 购费 率优 惠, 详情 可登 陆基金管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07 理人网站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查阅基 金管 理人 旗下 基金 开通网 上交 易业 务 的 公告。 为方便 个人 投资 者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未 来在 各项 技术条 件和 准备 完备 的情 况下, 本基 金管 理 人将酌 情丰 富网 上交 易渠 道。 六、网上查询服务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客 户还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查 询服 务 所有东 方开 放式 基金 的持 有人均 可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实 现基 金交 易查 询 、 账户信 息查 询和 基 金信息 查询 。 客户可 以利 用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获 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 的各 类信 息, 包括 基金 的法律 文件 、 业 绩 报告及 基金 管理 人 最 新动 态等各 类最 新资 料。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东 方 基 金 呼 叫 中 心 (010-66578578 或 400-628-5888)、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 (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 、 电 子邮件 (services@orient-fund.com ) 、 传 真、 信 件等方 式对 我们 的工 作提 出建议 或意 见。 我们 将用 心倾听 投资 者的 需求 和意 见, 并 按照 《 东方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客 户投 诉业 务处理 制度 》流 程处 理, 在规定 的时 间内 予以 反馈 。 八、投资顾问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拥有 一支 具有 金融专 业技 能与 良好 沟通 技能的 专业 的理 财顾 问团 队, 分 布于 北 京 、 上海等 地区 , 致 力于 为客 户提供 优异 的个 性化 理财 服务。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08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 在 本基 金存 续期 内,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机构 设置、 职能 划分 可 能 会发 生变化 , 职 能也 会 相应地 做出 调整 ,但 不会 影响本 基金 的投 资理 念、 投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运作 。 二、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遵守 《东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 则 》 等 有关规定 (包括 本基金管 理人对上 述规则 的任何修 订和补充 ) 。上 述规则 由本 基金管理 人制定 , 并由其 解释 与修 改, 但规 则的修 改若 实质 性地 修改 了基金 合同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 改达 成决 议。 三、 本 招募 说明 书将 按中 国证监 会有 关规 定定 期进 行更新 。 招 募说 明书 解释 与基金 合同 不一 致 时,以 基金 合同 为准 。 四、从 上次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 截止 日2015 年5 月21 日到 本次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 截止 日2015 年11 月 21 日 之间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公告名 称 发布日 期 关 于 在 东 海 证 券 开 通 东 方 新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告 2015-06-19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子公 司增 加注 册资 本的公 告 2015-06-23 关 于 增 加 恒 天 明 泽 为 旗 下 基 金 销 售 渠 道 及 开 通 定 投 和 转 换 业 务 并 参 与 其 费 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5-06-29 东方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半年 度最 后一日 净值 公告 2015-07-01 东方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2015 年第1 号) 2015-07-04 东方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摘 要 (2015 年第 1 号) 2015-07-04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公司 、 高级 管理 人员 及基金 经理 投资 旗下 基 金 相 关事宜 的公 告 2015-07-06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在京 东旗 舰店 开展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7-07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旗下 东方 利群 、 东 方多策 略、 东方 鼎新、 东 方惠 新、 东方 新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开展 直销 中心 赎回费 率 (含转 换转 出赎 回 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7-10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参加 数米 基金 网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07-17 关于增 加中 信期 货为 旗下 基金销 售渠 道及 开通 定投 和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2015-07-17 东方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2015 年第 2 季 度报 告 2015-07-21 东方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2015 年第 2 季 度报 告更 正公 告 2015-07-23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在京 东旗 舰店 开展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8-14 关于增 加农 业银 行 为 东方 多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 东方主 题精 选混 合基 金 基 金 销售渠 道及 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务 并参 与其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8-21 关 于 本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兴 业 证 券 开 展 的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并 开 通 转 换 业 务的公 告 2015-08-26 东方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2015 年 半 年度报 告 2015-08-27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09 东方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2015 年 半 年度报 告摘 要 2015-08-27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参加 天天 基金 网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2015-08-28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与 其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2015-09-25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参加 好买 基金 网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2015-09-25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及 开 通 定 投 和 转 换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5-09-29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关 于旗 下东 方利 群、 东方多 策略 、 东 方鼎 新、 东方 惠新 、 东 方新策 略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开 展直 销中 心赎回 费率 (含 转换 转出 赎 回 费)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的 更正公 告 2015-09-30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调整 旗下 部分 基金 业务规 则的 公告 2015-10-14 关于增 加诺 亚正 行 ( 上海 )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为旗 下基 金销 售机 构 及 开 通定投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10-17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汇 付 金 融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及 开 通 定 投 和 转 换 业 务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5-10-17 关 于 增 加 嘉 实 财 富 为 旗 下 基 金 销 售 渠 道 及 开 通 转 换 业 务 并 参 与 其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2015-10-22 东方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5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2015-10-26 东方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基金 直销 柜台 恢 复100 万元以 上 (不 含100 万 元 ) 申 购、转 换转 入、 定期 定额 业务公 告 2015-11-10 东方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2015 年 11 月13 日修 订 ) 2015-11-13 东方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2015 年 11 月13 日修 订 ) 2015-11-13 关于东方多策略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 加 C 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 金 合 同的公 告 2015-11-13 东方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基金 暂停 直销 柜 台100 万元以 上 (不 含100 万 元 ) 申 购、转 换转 入、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公 告 2015-11-17 关于调整东方多策略灵 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增加 C 类基金份额 时适用 单 位净值 的公 告 2015-11-18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10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 公 布后 , 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 住所 , 供 公众 查 阅、复 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投资者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 查 阅和 下载招 募说 明书 。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111 二十三 、备查文件 一、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东方 多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二、 《 东方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 东方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关 于申 请募 集注 册东方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之 法律 意见 书 五、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和 营业 执照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和 营业 执照 七、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件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2016 年 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