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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薪金宝(000895)

国寿薪金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国寿安保 薪金 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国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 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重要 提示】 
 
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 市 场 基金 (以 下简称 “ 本 基金 ” ) 根据2014 年11 月5 日中 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以 下简 称 “ 中 国证监 会 ” ) 《关 于准予 国 寿安保 薪金 宝 货 币市 场基 金 注册 的批 复》
(证监 许可[2014]1174 号)注册 和2014 年11 月13 日《 关于 国寿安保 薪金 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募
集时间 安排 的确 认函》( 证券 基金 机构 监管 部 部 函[2014]1759 号) ,进 行 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 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册,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会 不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 场前景 等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用 、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 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基金 投资 于货 币市 场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7 日年化 收益 率 会 因为 货币 市场波 动
等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资 者购 买本货 币市 场基 金并 不等 于将资 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或 存款 类
金融机 构, 基金 管理 人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投资 者在 投资本 基金 前 ,
应全面 了解 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受 能力 , 理性判 断市 场, 并承 担基 金
投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因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
的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 于投资 者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份额 产生 的流
动性风 险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管 理风 险 、 本 基金 的特 定风险 等等 。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是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本 基金 的 预 期风 险和预 期收 益均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混合 型 基金、 债券型 基金。 投资 有风险, 投资 人认 购 (或 申购) 基 金时 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 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
特性,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值 , 自 主做 出投 资决 策, 并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断 市场 ,谨 慎做 出投 资决策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资 的 “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在投资 人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人 自行负 责。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新 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2014 年11 月20 日 生效。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每6
个月更 新一 次, 并于 每6 个 月结束 之日 后的45 日内 公 告,更 新内 容截 至每6 个 月 的最后1日。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2015 年11 月19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
日为2015 年9 月30 日( 财 务数据 未经 审计 ) 。 
 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目


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2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6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4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17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19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20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21 第九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 27 第十部 分


基金的业 绩 ................................................................................................................. 37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 38 第十二 部分


基金资 产估 值 ......................................................................................................... 39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42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44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46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47 第十七 部分


风险揭 示 ................................................................................................................. 52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55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57 第二十 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70 第二十 一部 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80 第二十 二部 分


其它应披 露事项 ................................................................................................. 81 第二十 三部 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82 第二十 四部 分


备查文件 ............................................................................................................. 83 国寿安保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 第一部 分


绪言 《 国寿安 保 薪 金宝货币 市 场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以下 简称 “ 招 募说 明书 ” 或 “ 本招募 说 明书 ” ) 依照《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以及《 国寿 安保 薪金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 或“ 《 基金合 同》 ”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权 任 何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监 会 ” )注册 。基 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权 利、义 务的法 律文 件。基 金 投资 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 承担 义务 。 基 金 投 资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 详细 查阅 基 金合同 。 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 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以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国 寿 安保薪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国寿 安 保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 信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国 寿安 保薪金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对 基金 合同 的 任何有 效 修订和 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国寿 安保 薪金 宝 货币市 场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指 《国 寿安 保薪 金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国寿 安保 薪金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 次会议 通 过,2012 年12 月28日 第十 一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 订, 自2013 年 6 月1 日起实施 ,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 第十 二 届 全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常 务 委 员会第 十 四 次 会议 《 全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关 于修 改<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港口 法> 等七 部法 律的决 定》 修 改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 售办 法 》 : 指中 国证 监 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 同年6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 《 信息披 露办 法》 :指 中国证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 颁布、同 年7 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2、 《运 作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 布 、同 年8 月8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3、 中国 证监 会: 指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基金 合 同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 依法可 以 投资 证券 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 18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 指 符合 相关 法 律法 规规定 可 以投 资于 在 中国 境内依 法 募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19 、 投资 人或 投资 者 :指个 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和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 者以及 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合 称 20、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金 管 理人 或销 售 机构 宣传推 介 基金 ,发 售 基金 份额,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2 、 销售 机构 :指 国 寿安保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以及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国证 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协议, 办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机构 23 、 登记 业务 :指 基 金登记 、 存管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 业务 ,具 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人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 金销 售 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4 、 登记 机构 :指 办 理登记 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记 机 构为 国寿 安 保基 金管理 有 限公 司或接 受国 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25 、 基金 账户 :指 登 记机构 为 投资 人开 立 的、 记录其 持 有的 、基 金 管理 人所管 理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6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售 机 构为 投资 人 开立 的、记 录 投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机构 办 理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 转 托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余 情况 的 账户 27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指基 金 募集 达到 法 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8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终 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 金财产 清 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 最 长 不得超 过3 个月 30、 存续 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 工作 日: 指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 放日 33 、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T日) 34 、 开放 日: 指为 投资 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 、 开放 时间 :指 开放 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 务规 则》 : 指 《 国 寿安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业务 规则》 , 是 规范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 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4 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基 金销售 机构 、投 资者 及其 他有关 各方 共同 遵守 37 、 认购 :指 在基 金 募集期 内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8 、 申购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 赎回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按基 金 合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规定 的 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0 、 基金 转换 :指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按照 基 金合 同和基 金 管理 人届 时 有效 公告规 定 的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1 、 转托 管: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在 本基 金 的不 同销售 机 构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所持 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2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指 投 资人 通过 有 关销 售机构 提 出申 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指定 的销售 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在 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自 动完 成 扣款及 受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种 投资 方式 43 、 巨额 赎回 :指 本 基金单 个 开放 日, 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 份额 总数加 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 份 额 总 数及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的余 额)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10% 的 情形 44 、 元: 指人 民币 元 45 、 基金 收益 :指 基 金投资 所 得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券 价 差、 银行 存 款利 息、已 实 现的 其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约 46 、 摊余 成本 法: 指 估值对 象 以买 入成 本 列示 ,按照 票 面利 率或 协 议利 率并考 虑 其买 入时的 溢价 与折 价, 在剩 余存续 期内 平均 摊销 ,每 日计提 损益 47 、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 益:指 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收 益 48 、7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 以 最近7 日( 含节 假日 )收 益 所折算 的年 资产 收益 率 49 、 销售 服务 费: 指 本基金 用 于持 续销 售 和服 务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费用 ,该笔 费 用从 基金财 产中 扣除 ,属 于基 金的营 运费 用 50 、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 价证 券、银 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申 购 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1 、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 的价 值 52 、 基金 份额 净值 :指 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3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净值 、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7 日 年 化收益 率的 过程 54 、 指定 媒介 :指 中 国证监 会 指定 的用 以 进行 信息披 露 的报 刊、 互 联网 网站及 其 他媒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 介 55 、 不可 抗力 :指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6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概 况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806 号3 幢30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8 号 院盈 泰商 务 中心2 号楼11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 慧敏 设立日 期 :2013 年10 月29 日 注册资 本:5.88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9-258-258 联系人 : 耿 馨雅 国寿安保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以下 简称 “公司” )经 中国证监 会证 监 许可[2013]1308 号 文 核准设立。公司 股 东 为 中 国 人 寿 资 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 持 有 股 份85.03% ;AMP CAPITAL INVESTORS LIMITED ( 安保资 本投 资有 限公 司) , 持有股 份14.97%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刘慧敏 先生 , 董 事长, 博士 。 曾任 中国 证监 会办 公室 副主任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副总经 理, 国泰君 安证 券公 司总 裁兼 副董事 长 , 中 国人寿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总 裁; 现任 中国 人 寿保险 (集 团) 公司 副总 裁、 中 国人 寿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总裁 、 中 国人 寿富 兰克林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尹矣先 生, 董事 , 博 士。 曾任农 业银 行总 行信 贷部 乡镇企 业处 、 综 合处 、 信 贷二部 制度 检查处 处长 , 办 公室 副主 任、 主 任, 农业 银行 广东 省分行 副行 长、 行长 , 农 业银行 总行 资产 处置部 负责人 (正局 级) , 特殊资 产经营 部总经 理( 正省行 级)等 。现任 中国 人寿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副总 裁 。 左季庆 先生 , 董 事, 硕士。 曾任中 国人 寿资 金运 用中 心债券 投资 部总 经理 助理 , 中国 人 寿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债券 投资部 总经 理助 理、 总经 理, 中 国人 寿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并担 任中 国交 易商协 会债 券专 家委 员会 副主任 委员 ; 现 任国 寿安 保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国 寿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叶蕾女 士, 董事 , 硕 士。 曾 任中华 全国 工商 业联 合会 国际联 络部 副处 长; 现任 澳大利 亚 安保集 团北 京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 国寿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 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7 彭雪峰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曾任 北京 市燕 山区 律师事 务所 副主 任律 师, 北京市 第四 律师事 务所 律师 ;现 任北 京 大成 律师 事务 所主 任、 律师。 杨金观 先生, 独立 董事, 硕士。 曾任中 央财 经大 学 教授、 会 计学 院副 主任、 副院长、 学 校党总 支书 记兼 副院 长; 现任中 央财 经大 学教 务处 处长、 会计 学教 授。 周黎安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曾任 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学 院副 教授 ; 现 任北 京大学 光华 管理学 院应 用经 济系 主任 、教授 。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杨建海 先生 , 监 事长 , 学士 。 曾 任中 国人 寿保 险公 司办公 室综 合处 副处 长, 中国人 寿保 险 (集 团) 公司 办公 室总 务处处 长, 中国 人寿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办 公室 副主 任、 监 审部 副总 经理 ( 主持 工作) , 中 国人 寿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纪委 副书记 、 股 东代 表监 事、 监审部 总经 理; 现任中 国人 寿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纪委 副书 记、 股东 代表监 事、 办公 室( 党委 办公室 )主 任 。 张彬女 士, 监 事, 硕 士。 曾任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员、 助理 经理、 经理、 高 级经 理 及部门 负责 人; 现任 国寿 安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核 部总 经理 。 马胜强 先生 , 监 事, 硕 士。 曾任中 国人 寿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人力 资源 部助 理、 业务主 办; 现任国 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助 理。 3 、高 级管 理人员 刘慧敏 先生 ,董 事长 ,博 士。简 历同 上。 左季庆 先生 ,总 经理 ,硕 士。简 历同 上。 申梦玉 先生 ,督 察长 ,硕 士。曾 任中 国人 寿保 险公 司资金 运用 中心 基金 投资 部副总 监 , 中国人 寿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交易 管理 部高 级经 理 , 中 国人寿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风险管 理及 合 规 部副 总经 理( 主持 工作 ) ;现任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桑迎先 生 ,基 金经 理, 硕 士。2002 年7 月至2003 年8 月, 任职 于交 通银 行北 京 分行 ,担 任交易 员;2004 年11 月至2008 年1 月, 任职 于华 夏 银行总 行资 金部 , 担 任交 易员;2008 年2 月至2013 年12 月, 任职 于 嘉实基 金, 历任 交易 员、 基金经 理。2013 年12 月 加 入国寿 安保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任 国寿 安保场 内实 时申 赎货 币市 场 基金 、 国寿 安保 薪金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 国寿安 保聚 宝盆 货币 市场 基金 、 国寿 安保 鑫钱 包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左季庆 先生 :国 寿安 保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董瑞倩 女士 :国 寿安 保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总经 理。 段辰菊 女士 :国 寿安 保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部总 经理。 张琦先 生: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股 票投 资部 总监。 黄力先 生: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经 理。 吴坚先 生: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 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8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 集资金 ,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 基 金合 同 》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 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 方 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 基金 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确 定基 金收 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分 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的会计 账 册、 报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上 ;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 投资者 提 供的 各项 文 件或 资料在 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 且保证 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并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 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9 20 、 因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损害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合 法权益 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按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托 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 其义务 委 托第 三方 处 理时 ,应当 对 第三 方处 理 有关 基金事 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 金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活期 存 款利 息 在 基 金募 集 期 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基 金管 理人 将严 格遵 守 基金合 同 ,按 照招 募说 明 书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策 略 及限制 全 权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


2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 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 法律 、行 政法 规 或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0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 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7 ) 违法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或泄露 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 公开 信息 、 利 用该 信息 从事或 者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 事相关 的交 易活 动; (8 )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 利用 对敲 、倒 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1 )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 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 泄 露在任 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 信 息 , 泄露 因职 务 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关 的 交 易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公 司内 部控 制原则 (1 )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控 制包 括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和 各级人 员, 并涵 盖到 决策 、 执行 、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科 学的 内控 手段 和方 法,建 立合 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 效执 行 。 (3 ) 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司 基金资 产、 自有 资产 、 其 它资产 的运 作分离 。 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1 (4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内 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 (5 )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司运 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济 效益 , 以 合理 的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 、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原则 (1 )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章 和各 项规 定。 (2 )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 不得 留有 制 度上的 空 白或漏 洞。 (3 )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 )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随 着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外 部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 修改或 完善 。 3 、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主 要 内容 (1 ) 控制 环境 控制环 境构 成公 司内 部控 制的基 础 , 控 制环 境包 括经 营理念 和内 控文 化 、 公 司治 理结构 、 组织结 构、 员工 道德 素质 等内容 。 公司管 理层 贯彻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 , 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 范意 识, 营造一 个浓 厚的内 控文 化氛 围, 确保 全体员 工及 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规 和公 司规 章制 度,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司 各个 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各 个环 节 。 公司 全体 职工必 须忠 于职 守勤 勉尽 责, 严格 遵守 国 家法规 和公 司各 项规 章制 度。 公司完 善法 人治 理结 构, 充分发 挥独 立董 事和 监事 职能 , 严 禁不 正当关 联交 易、 利益 输 送和内 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保 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法 权益 。 公司的 组织 结构 体现 职责 明确 、 相 互制 约的原 则 , 各部门 有明 确的 授权 分工 , 操 作相 互 独立。 公司 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高 效的 运行机 制, 包括 民主 、 透 明的决 策程 序和 管理议 事规 则, 高效 、严 谨的业 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 反馈系 统。 内部组 织结 构监 控防 线。 公司依 据自 身经 营特 点设 立顺序 递进 、 权责统 一 、 严密有 效的 三道监 控防 线。 人力资 源政 策和 措施 。 公 司建立 有效 的人 力资 源管 理制度 , 健全 激励约 束机 制, 确保 公 司人员 具备 与岗 位要 求相 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 业胜 任能力 。 (2 ) 风险 评估 风险评 估的 前提 条件 是设 立目标 。 只 有先 确立 了目 标, 管 理层 才能 针对 目标 确定风 险并 采取必 要的 行动 来管 理风 险。 设 立目 标是 管理 过程 中重要 的一 部分 。 尽 管其 并非内 部控 制要 素,但 它是 内部 控制 得以 实施的 先决 条件 。 公司建 立科 学严 密的 风险 评估体 系 , 对 公司内 外部 风险进 行识 别 、 评估 和分 析, 及时 防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2 范和化 解风 险。 (3 ) 控制 活动 授权控 制。 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和 履行 各自 的职 权, 建立健 全公 司授权 标准 和程 序, 确保 授权制 度的 贯彻 执行 。 公 司各业 务部 门 、 分支 机构 和公司 员工 应 当 在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职 责。 公司 授权 要适 当,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 门和 人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 修改 或取消 授权 。 与控股 股东 之间 的风 险隔 离。 公 司与 控股 股东 之间 经营业 务和 经营 场地 有效 隔离, 经营 管理人 员不 得相 互兼 职。 公司与 控股 股东 之间 的财 务管理 严格 隔离 , 保 证账 簿分设 , 会计 核 算独立 。 公司 与控股 股东 之间的 投资 运作 和信 息传 递严格 隔离 , 不得提 供有 关投资 、 研究 等 非公开 信息 和资 料, 防范 不正当 关联 交易 ,禁 止任 何形式 的利 益输 送。 资产分 离控 制 。 基 金资 产与 公司资 产 、 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和其他 委托 资产 要实 行独 立运作 , 分 别核 算。 业务隔 离控 制。 基金 资产 的运作 管理 与公 司自 有资 金实行 独立 隔离 运作 ,在 人员配 置 、 岗位职 责及 其内 部管 理制 度、业 务规 则与 流程 、有 关银行 存款 账号 、证 券账 号等分 开设 置 , 并分开 核算 。 岗位隔 离制 度。 公司 推行 内部工 作的 目标 管理 和制 定规范 的岗 位责 任制 , 各 岗位人 员各 司其职 、 严 格遵 守操 作程 序和工 作标 准, 限制 越权 、 穿插 、 代 理等 行为, 以 便于各 部门 明确 分工、 各岗 位相 互监 督; 包括货 币、 有价 证券 的保 管与账 务相 分离 , 重 要空 白凭证 的保 管与 使用相 分离 , 投资决 策与 具体交 易操 作相 分离 , 前 台交易 与后 台结 算相 分离 , 损 失的 确认 与 核销相 分离 ,风 险 评 定人 员与业 务办 理岗 位相 分离 等。 物理隔 离制 度。 对于 不同 工作区 划分 不同 的保 密级 别, 基 金投 资、 交易、 研 究、 公 司自 有资金 管理 等相 关部 门, 在空间 上和 制度 上适 当隔 离。 强 调中 央交 易室 和综 合管理 部门 的一 级保密 性 , 实 行严格 的门 禁制度 , 并相 应建立 安全 保障设 施 ; 对 因业务 需要 知悉内 幕信 息 的 人员, 制定 严格 的批 准程 序、保 密守 则和 监督 处罚 措施。 危机处 理机 制。 公司 制订 了切实 有效 的 紧 急情 况处 理制度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 制和 程 序 。 (4 ) 信息 与沟通 维护信 息沟 通渠 道的 畅通 ,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系 统 。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 包 括 定期报 告制 度和 临时 报告 制度。 定期 报告 按照 每日 、 每周 、 每 月、 每 季度 等 不同的 时间 、 频 次进行 报告 。临 时报 告是 指一旦 出现 报告 事由 后的 及时报 告。 (5 ) 内部 监督 公司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控 制度,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立 的监察 稽核 部, 对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进行 持续 的监 督,保 证内 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6 ) 法律 法规 指引 公司将 严格 贯彻 基金 管理 相关的 法律 法规 , 严 格依 法经营 。 督 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负 责确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3 保公司 运作 和各 项业 务符 合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 外提 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 前, 均需经监察稽核部进 行合 法合规审 核。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负责 监察各 部门 对 法 律法 规 、 公 司规章 制度 、 基金 合同 的执 行情况 , 着重于 因违 反法 律法 规等 而产生 的风 险。 监察稽 核部 负责 跟踪 法律 法规的 变化 和更 新 , 对 业务 部门的 运作 提供 监察 标准 和政策 等 方面的 咨询 及指 引, 提供 监察方 面的 培训 。 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4 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 中信 银行 ” ) 住所: 北京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街8 号 富华 大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朝 阳门北 大街9 号 东方 文化 大 厦北楼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67.873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国务 院办 公厅 国办 函[1987]1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 金 字[2004]125 号 联系人 :中 信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联系电 话:010-8993633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行业 拆借 ; 买 卖、 代理买 卖外 汇; 从事 银行 卡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项 ; 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结汇、 售汇 业务; 经国 务院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他 业 务 。 中信银行 (601998.SH 、0998.HK ) 成立于1987 年,原 名 中 信 实 业 银 行 , 是中国 改 革 开放中 最早 成立 的新 兴商 业银行 之一 , 是 中国 最早 参与国 内外 金融 市场 融资 的商业 银行 , 并 以屡创 中国 现代 金融 史上 多个第 一而 蜚声 海内 外。 伴随中 国经 济的 快速 发展 , 中信 实业 银行 在中国 金融市 场改革 的大 潮中逐 渐成长 壮大, 于2005 年8 月 ,正式 更名 “中信 银行 ” 。2006 年12月 ,以 中国 中 信集 团和 中 信国 际金 融控 股有 限公 司 为股 东, 正式 成立 中信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同 年, 成 功引 进 战略投 资者 , 与 欧洲 领先 的西班 牙对 外银 行 (BBVA ) 建立 了优 势 互补的 战略 合作 关系 。 2007 年4 月27 日, 中信 银行 在 上海交 易所 和香 港联 合交 易所成 功同 步 上市 。2009 年 , 中信 银行 成功收 购中 信国 际金 融控 股有限 公司 ( 简称 : 中 信 国金 )70.32% 股权 。 经 过二 十多年 的发 展, 中信 银行 已成为 国内 资本实 力最 雄厚 的商 业银 行之一 , 是一 家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5 快速增 长并 具有 强大 综合 竞争力 的全 国性 商业 银行 。 2009年, 中信银行通 过了 美国SAS70 内部控 制审订 并获得无保留意 见的SAS70 审订报 告, 表明 了 独 立公 正第 三方 对中信 银行 托管 服务 运作 流程的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的健 全有 效 性全面 认可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李庆萍 女士 , 行长 ,高 级 经济师 。1984 年8 月至2007 年1 月, 任中 国农 业银 行 总行国 际 业 务 部干 部、 副 处长 、处长 、 副总 经理 、 总经 理。2007 年1 月至2008 年12 月,任 中 国农 业 银行广 西分 行党 委书 记 、 行长 。2009 年1月至2009 年5 月 , 任中 国农 业银 行零 售业务 总监 兼 个人业 务部 、 个人 信贷 业 务部总 经理 。2009 年5 月至2013 年9 月 ,任 中国 农 业银行 总行 零售 业务总 监兼 个人 金融 部总 经理 。2013 年9 月至2014 年7月,任中 国中 信股 份有 限公司 副总 经 理。2014 年7 月, 任中 国 中信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中 信银 行行 长。 苏国新 先生 , 中 信银 行副 行长, 分管 托管 业务 。 曾 担任中 信集 团办 公厅 副主 任、 同 时兼 任中信 集团 董事 长及 中信 银行董 事长 秘书 。 1997 年6 月开始 担任 中信 集团 董事 长秘书 。 1991 年8月至1993 年10 月, 在中 国外交 部工 作。 1993 年10 至1997 年5 月 在中 信集 团 负责外 事工 作。 1996 年1 月至1997 年1 月, 在瑞士 银行SBC 和 瑞士 联 合银行UBS 等 金融 机构 工 作。 刘泽云 先生 , 现 任中 信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托管 部总经 理, 经济 学博 士。1996 年8 月 进入本 行工 作, 历任 总行 行长秘 书室 科长 、总 行投 资银行 部处 经理 、总 行资 产保全 部主 管 、 总行国 际业 务部 总经 理助 理、副 总经 理、 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2004 年8 月18 日, 中信 银行 经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和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批 准, 取 得基金 托管 人资 格 。 中信 银行本 着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 的原 则, 切实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截 至2014 年12 月31 日, 中 信银行 已托 管52 只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及 证券 公司 资产管 理 产品、信托产 品、企业 年 金、股权基金 、QDII 等其 他托管资产, 托管 总规模3.5 万亿元人民 币。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强化 内 部管理 , 确保 有关 法律 法 规及规 章在 基金 托管 业务 中得到 全 面严格 的贯 彻执 行; 建立 完善的 规章 制度 和操 作规 程,保 证基 金托 管业 务持 续、稳 健发 展 ; 加强稽 核监 察, 建立 高效 的风险 监控 体系 , 及 时有 效地发 现、 分析 、 控 制和 避免风 险, 确保 基金财 产安 全,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 信银行 总行 建立 了风 险管 理委员 会 ,负 责全 行的 风 险控制 和 风险防 范工 作 ; 托管 部内 设内控 合规 岗 , 专门 负责 托管部 内部 风险 控制 , 对 基金托 管业 务 的 各个工 作环 节和 业务 流程 进行独 立、 客观 、公 正的 稽核监 察。 3 、内 部控 制制 度。 中信 银 行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以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及规 章的 规定 ,以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6 控制和 防范 基金 托管 业务 风险为 主线 , 制定了 《 中 信银行 基金 托管 业务 管理 办法》 、 《 中信 银 行基金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管理办 法 》 和 《中 信银 行 托管业 务内 控检 查实 施细 则》 等一 整套 规 章制度 ,涵 盖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业务 的各 个环 节, 保证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合法 、合 规 、 持续、 稳健 发展 。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建立 了 各项规 章制 度 、操作 流程 、岗 位职 责、 行为 规范 等 ,从 制度 上、 人员 上保 证基金 托管 业务稳 健发 展 ; 建立 了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的物 质条 件, 对业 务运 行 场所实 行封 闭管 理, 在要 害部门 和岗 位设 立了 安全 保密区 , 安 装了 录像 、 录 音监控 系统 , 保 证基金 信息 的安 全; 建立 严密的 内部 控制 防线 和业 务授权 管理 等制 度, 确 保所托 管的 基金 财产 独立 运行; 营造 良好 的内 部控 制环境 ,开 展多 种形 式的 持续培 训 , 加强职 业道 德教 育。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及规 章的 规定 , 对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的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违 反《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基金 合 同和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规章 的行为 ,将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在 限期 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或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将以 书面 形式 报告中 国证 监 会。 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7 第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直销 中心 名称: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806 号3 幢30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8 号 院盈 泰商 务 中心2 号楼11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慧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58-258 传真:010-50850777 联系人 :孙瑶 (2 )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网上 直销 系统 (https://e.gsfunds.com.cn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销售 机 构销 售本基 金 , 并及时 公告 。 2 、其 他销 售机 构 (1 )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9 号东 方文 化 大厦北 楼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联系人 :郭 伟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2 )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邵 海霞 电话:010-66568124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8 二、登 记机 构 名称: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806 号3 幢30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街28 号 院盈 泰商 务 中心2 号楼11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 慧敏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9-258-258 传真: 010-50850966 联系人 : 干 晓树 三、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 律 师事务 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 师: 安冬 、孙 睿 四、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 大楼17 层01-1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 大楼17 层01-12 室 法人代 表: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 黄 悦栋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辜 虹、 郭燕国寿安保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9 第六部分 基金 的 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并经中 国证 监会2014 年11 月5 日 《 关于 准予 国 寿安保 薪金 宝 货 币市 场基 金 注册 的批 复》 (证监 许可[2014]1174 号)注册 和2014 年11 月13 日《关于 国寿安保 薪金 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募 集时间 安排 的确 认函 》 ( 证券 基金 机构 监管 部部函[2014]1759号) 募 集。 本基金 募集 期从2014 年11 月18 日至2014 年11 月19 日 止, 共 募集220,286,033.08 份国 寿 安保 薪 金宝 货币 基金 份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244户。 本基金 的基 金类 型为 货币 市场基 金, 运作 方式 为契 约型开 放式 ,存 续期 限为 不定期 。 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0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的生 效 一、基 金合 同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2014 年11 月20 日 生效 。 二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 情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 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 履行 监管 报告 和信 息披露 程序 后 , 基金 合同 终止 , 基 金管 理 人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清算 ,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达不 到 200 人; 2 、基 金资 产净 值连 续 60 个工作 日低 于 5000 万元。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1 第 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其他相 关 公告中 列明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构 , 并予 以公告 。 基 金投资 者应 当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 所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 他方 式 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 若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指定 的销 售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 上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 以 通过上 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 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公 告。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 间 本基金 于2014 年12 月23 日 起开放 日常 申购 赎回 业务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确 定价 ” 原则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每 份基 金份 额净值 为1.00 元 的基 准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但 申请 经 登记机 构 受理的 不得 撤销 ; 4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 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请 时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购 、赎 回申 请不 成立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按 照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若申购 资金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2 在规定 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购 不成 立 。 投资 人全 额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 立; 登记 机构 确 认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人赎 回 申请成 功后 ,基金 管理人 将在T +7 日(包 括该 日) 内将赎 回款 项划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 遇证 券交 易所或 交易 市场数 据传 输延 迟、 通讯 系统故 障 、 银 行数据 交换 系统故 障或 其 它 非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能 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理 流程 时 , 赎 回款 项顺 延至 前 述影 响 因素消 除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划出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或基 金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 理人 委托 的 登 记 机 构 应 以交 易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申 购和 赎 回 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T+1 日 (包 括该 日) 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T 日 提交 的有 效 申请, 投资 人 应 在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若 申购不 成功 , 则 申购款 项本 金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 依 法对 上述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时 间进行 调 整, 并必 须在 调整实 施日 前按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 申 购、 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申 购 、 赎回 申请及 申购 、赎 回 份 额的 确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 、投资 者通过 销售 机构 和 直销网上 交易 系统 首 次申 购和追加 申购 的最低 金额 均为0.01 元; 投 资者 通过 直销 中心 柜台首次 申 购和 追加 申购 基金份 额的 最低 金额 均为10000 元, 基金 销售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 以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本基 金 对 投资 者账 户的 保留余 额不 设限 制,也 不对 单笔 最低 赎回 份额进 行限 制,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 基金销 售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以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2 、本 基金 对单 笔赎 回最 低 份额没 有限 制。 3 、本 基金 对单 个投 资人 累 计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不 设上 限 。 4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 赎回 份 额和最 低 基金份 额保 留余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和赎回 费用 。 2 、本基 金的申 购、 赎回价 格为每份 基金 单位1.00元。 投资者 申购 所得的 份额 等于申 购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3 金额除 以1.00 元 ,赎 回所 得的金 额等 于赎 回份 额乘 以1.00 元。 七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 、申 购份 额的计 算采 用 “ 金 额申 购 ” 方 式,申 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份 额净 值1.00 元 ,申 购 份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申购份额= 申购 金额/1.00 元 例:假 定某 投资 者投 资10 万元申 购本 基金 ,则 投资 者 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申 购份 额=100,000.00/1.00 =100,000.00 份


2 、赎 回金 额的计 算采 用 “ 份 额赎 回 ” 方 式,赎 回价 格为 每份 基金份 额净 值1.00 元 。赎 回 金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元 例: 假定 某投 资者 持有10 万份基 金份 额 , 该 投资 者 申请赎 回8 万份 基金 基金 份 额, 则其 获得的 赎回 金额 如下 : 赎回金 额=80,000.00X1.00=80,000.00 元 3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份 额 计 算结 果均 按 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 或损失 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4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 或损失 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八 、申 购和 赎回 的登 记 正 常 情况 下 ,投 资者T 日申 购 基金 成 功后 ,登 记 机构 在T+1 日 前( 含T+1 日)为 投 资者 增加权 益并 办理 登记 手续 ,投资 人自T+2 日起 (含T+2 日)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额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T 日 赎 回基 金 成功 后 ,正 常情 况 下, 登 记机 构 在T+1 日前 (含T+1 日) 为其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登记 手续。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登记 机构 可以 对上 述登 记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于开 始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 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 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4 5 、本 基金 出现 当日 净收 益 或累计 未分 配净 收益 小于 零的情 形 ,为 保护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基 金管 理人 可视 情况暂 停本 基金 的申 购; 6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发生 其他 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7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等因异 常情 况无 法办 理申 购业 务 ;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1 、2 、3 、5 、6 、7 、8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十、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 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发 生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 额支 付, 应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分 可延 期 支付 。若 出现 上述 第4 项 所 述情形 ,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 关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申请 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公 告。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5 (1 )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不 低 于 上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 额 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3 )暂 停赎 回 :连 续2 个开 放 日以 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 ; 已 经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在3 个 交易 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 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二、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三、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 四、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 五、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6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 六、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 七、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 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 八、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 一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与支 付。 十 九、 其他 业务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理 人 可 制定 相应 的业 务规 则并 开展相 关业 务, 并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进行 公告 。 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7 第 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和维 持资 产较高 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 力 争获得 超越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稳定 回 报。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包括 : 现 金, 通 知存 款, 短 期 融资券 , 超 短期 融资 券, 一年以 内 ( 含一 年) 的 银 行定期 存款 、 协 议存 款、 大额存 单,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的 债券回 购, 期 限在 一年 以 内 (含一 年) 的中央 银行 票据, 剩 余期 限 (或回售期限) 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中期票据 以及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货 币市 场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不 需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深入 研究 国内 外的宏 观经 济走 势、 货币 政策变 化趋 势、 市场 资金 供求状 况的 基础上 ,分 析和 判断 利率 走势与 收益 率曲 线变 化趋 势,并 综合 考虑 各类 投资 品种的 收益 性 、 流动性 和风 险特 征, 对基 金资产 组合 进行 积极 管理 。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采取 自上 而下的 方式 , 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和 资本 市场 进行 深入 研究, 综合 考虑市 场流 动性 状况 、 存 款银行 的信 用资 质、 信用 债券信 用评 级及 其他 资产 的收益 率水 平和 流动性 特征 ,设 定各 类资 产合理 的配 置比 例。 2 、利 率预 期策略 由于短 期利 率对 于基 金资 产有重 要影 响 , 基 金管 理人 将持续 跟踪 分析 货币 市场 短期利 率 变化, 以根 据形 势变 化对 基金资 产做 出合 理调 整。 具体而 言, 基金 管理 人将 持续跟 踪分 析宏 观经 济及 流动性 等指 标, 在对 宏观 经济走 势 、 流动性 状况 及宏 观经 济政 策进行 深入 分析 基础 上, 准确把 握短 期利 率走 势并 做出及 时反 应 。 一般说 来, 预期 利率 上涨 时, 将 适当 缩短 组合 的平 均剩余 期限 ; 预 期利 率下 降时, 将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 内适 当延 长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 。 在 短期利 率期 限结 构分 析和 品种深 入分 析 的基础 上, 进行 品种 合理 配置。 当预 期利 率上 涨时 , 可以 增加 回购 资产 的比 重, 适 度降 低债 券资产 的比 重; 预期 利率 下降, 将降 低回 购资 产的 比重, 增加 债券 资产 的比 重。 3 、利 率品 种投 资策略 基金管 理人 在对 国内 外宏 观经济 形势 研究 基础 上 , 对 利率期 限结 构和 债券 市场 变化趋 势 进行深 入分 析和 预测 , 基 于利率 品种 的收 益风 险特 征调整 债券 组合 久期 。 确 定组合 平均 久期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8 后,运 用量 化分 析技 术, 选择合 理的 期限 结构 的配 置策略 。 4 、信 用品 种投 资策 略 基金管 理人 参 考 外部 信用 评级结 果, 在公 司内 部的 信用评 级体 系基 础上 , 对 市场公 开发 行的所 有短 期融 资券 、 中 期票据 、 企 业债 、 公 司债 等信用 品种 进行 认真 研究 和筛选 , 形 成信 用品种 基础 池。 结合 本基 金的配 置需 要, 通过 对到 期收益 率、 剩余 期限、 流动 性等综 合分 析, 挑选适 合的 短期 信用 品种 进行投 资。 5 、银 行定 期存 款及 大额 存 单投资 策略 在组合 投资 过程 中, 本基 金将在 综合 考虑 成本 收益 的基础 上, 尽可 能的 扩大 交易对 手方 的覆盖 范围 , 通 过向 交易 对手询 价基 础上 , 挖 掘出 利率报 价较 高的 多家 银行 进行银 行定 期存 款及大 额存 单的 投资 , 在 获取较 高投 资收 益的 同时 尽量分 散投 资风 险 , 提高 存款及 存单 资产 的流动 性。 6 、杠 杆投 资策 略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严格 遵守 杠杆比 例的 前提 下, 通过 对流动 性状 况深 入分 析, 综合比 较回 购利率 与短 期债 券收 益率 、 存 款利 率, 判断 是否 存 在利差 套利 空间 , 进 而确 定是否 进行 杠杆 操作。 7 、流 动性 管理 策略 本基金 将紧密关注申 购/ 赎回现金 流变化情况、 季节性资金 流动等影响基 金流动性管 理 的因素 ,建 立组 合流 动性 监控管 理指 标, 实现 对基 金资产 流动 性的 实时 管理 。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市场 结构 、 市场 冲击 情况、 主要 资产 流动性 变化 跟踪 分析 等多 种方式 对 流动性 进行 定量 定性 分析 , 在进 行组 合优 化时 增加 流动性 约束 条 件 , 在 兼顾 基金收 益的 前提 下合理 地控 制资 产的 流动 性风险 , 综合 平衡 基金 资产 在流动 性资 产和 收益 性资 产之间 的配 置 比例, 通过 现金 留存 、 持 有高流 动性 券种 、 正 向回 购、 降 低组 合久 期等 方式 提高基 金资 产整 体的流 动性 。 四、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7 天 通知 存款 利率 (税 后 ) 。 本基金 定位 为现 金管 理工 具, 注重 基金 资产 的流 动 性和安 全性 , 因此 采用7 天 通知存款 利 率( 税后 )作 为业 绩比较 基准 。7 天 通知 存款 利率由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如果7 天通 知 存 款利率 或利 息税 发生 调整 ,则新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将 从调整 当日 起开 始生 效。 如果今 后 法 律法 规发 生变化 , 或 者有 其他 代表 性更 强、 更 科学 客观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基 金时 , 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本 基金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五、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是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本 基金 的预期 风 险和预 期收 益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金 和债 券型 基金 。 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9 六、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的 决策 依据 和 投 资决 策流程 (一)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产 的决 策依 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 规章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 2 、宏 观经 济发 展环 境、 微 观企业 经济 运 行 态势 和证 券市场 走势 。 (二) 投资 决策 流程 本基金 的投 资决 策机 制为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基金经 理负 责制 。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负 责制定 基金 投资 方面 的整 体战略 和原 则; 审定 基金 季度资 产配 置和 调整 计划 ; 审定 基金 季度 投资报 告; 决定 基金 禁止 的投资 事项 等。 基金 经理 负责资 产配 置、 个债 配置 、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和日 常管 理。 具体 的投 资流程 为: 1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制定 整 体投资 策略 ; 2 、固 定收 益研 究员 根据 自 身或者 其他 研究 机构 的研 究成果 , 形成 利率 走势 和 流动性 情 况预测 、券 种配 置建 议等 ,为债 券决 策提 供支 持; 3 、基 金经 理 根 据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的投 资策 略 ,结 合 研究员 的研 究报 告 ,拟 定 所辖基 金 的具体 投资 计划 ,包 括: 资产配 置、 个券 选择 、杠 杆策略 和 流 动性 策略 等投 资方案 ; 4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根据 基 金经理 提交 的方 案进 行论 证分析 ,并 形成 决策 纪要 ;


5 、基 金经 理根 据决 策纪 要 ,构造 具体 的投 资组 合及 操作方 案, 交由 交易 管理 部执 行 ; 6 、交易 管理 部 按有 关交 易 规则执 行, 并将 有关 信息 反馈至 基金 经理 ; 7 、基 金绩 效评 估与 风险 管 理 人员 重点 控制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市场 风险 和流 动性 风险 ,定 期进行 基金 绩效 评估 ,并 向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提 交综 合评估 意见 和改 进方 案。 七、投 资限 制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 股票 、权 证 ; (2 ) 可转 换债 券; (3 ) 剩余 期限 超过 三百 九 十七 天 的债 券; (4 ) 信用 等级 在AAA 级以下的 企业 债券 ; (5 ) 以定 期存 款为 基准 利 率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但 市 场条件 发生 变化 后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6 )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7 )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变 更或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的 上述 限制相 应变 更或 取消 。 2 、组 合限 制 (1 )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过120 天; (2 )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 本基金 与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0 由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的10% ; (3 )本 基金 投资 于定期 存 款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0% ,根 据协 议 可提前 支 取且没 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可不 受此 限制 ; (4 ) 本 基 金的 存款 银行 为 具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资 格、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业 务资格 或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人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 本 基金 存放在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一 商业 银 行 的 存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30% ; 存放 在 不 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同一 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5% ; (5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6 )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 形外 ,本 基金 债券 正回 购 的资金 余额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因 发生巨 额赎 回致 使本 基金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20%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5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7 ) 通过 买断 式回 购融 入 的基础 债券 的剩 余 期 限不 得超过397 天; (8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 限不超过397 天但 剩余存 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的 摊余 成 本总 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9 ) 投资 于同 一公 司发 行 的短期 融资 券及 短期 企业 债券的 比例 , 合计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10% ; (10 )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 融资券 的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以下 标准 : 1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A-1 级 或相 当于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 ) 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 豁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其发行 人最 近3 年 的信 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A 、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AAA 级或 相当 于AAA 级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B 、 国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同 一 发 行人同 时 具有国 内信 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评 级的 ,以 国内 信用 级别为 准) 。 本基金 持有 短期 融资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20 个交 易日 内 予以全 部减 持; (11 )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证 券须 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信 评级 机构 进行 持续 信用评 级; 本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不得 低于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评 定的AAA 级或 相当 于AAA 级;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本基 金应 在评级 报告 发 布 之日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12 )本 基金 持 有的 全部资 产 支持 证 券, 其市 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20%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品 种除 外;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的10%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10% ;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全 部证 券投 资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10% ; 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1 (13 )本 基金 的基 金资 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40% ; (14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6 ) 、 (10 ) 、 (11 ) 项外 , 由 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或基 金 规模变 动 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 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约 定的 比例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10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以 达到 规定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的上 述限 制相应 变更 或取 消。 3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 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本 基金可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计算 方法 1 、平 均剩 余期 限( 天) 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 +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包括 现金 类资 产( 含银 行存款 、清 算备 付金 、交 易保证 金 、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2 证券清 算款、 买断式 回购 履约金)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银 行定期 存款、 大额 存单、 剩余期 限在397 天 以内 (含397 天 ) 债券 、 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 含一年 ) 逆 回购 、 期 限在 一年以 内 ( 含 一年 ) 中 央银 行票据 、 买 断式回 购产 生的 待回 购债 券或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人 民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工 具。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正回 购、 买断 式 回购产 生的 待返售 债券 等。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 计算 的附 息债券 成本 包括 债券 的面 值和折 溢价 ; 贴 现式 债券 成本包 括 债券投 资成 本和 内在 应收 利息。 2 、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的确 定 (1 )银 行活 期 存款 、现金 、 清算 备付 金、 交易 保证 金 的剩 余期 限为0 天;证 券 清算 款 的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交 收日的 剩余 交易 日天 数计 算; 买断 式回 购履 约金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 日至协 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数 计算 ; (2 )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 银行定 期存 款 、大 额存 单 的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 议到期 日 的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银 行 通知 存款 的剩 余期 限以 存款协 议中 约定 的通 知期 计算; (3 ) 组合 中债 券的 剩余 期 限是指 计算 日至 债券 到期 日为止 所剩 余的 天数 , 以 下情况 除 外 : 允 许 投 资的 浮 动 利 率债 券 的 剩 余 期限 以 计 算 日至 下 一 个 利 率调 整 日 的 实际 剩 余 天 数计 算;允 许投 资的 含回 售条 款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回 售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4 ) 回购 ( 包括正 回购 和 逆回购 )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 算日至 回购 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5 ) 中央 银行 票据 的剩 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 (6 )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为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 (7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返售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回购 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8 ) 短 期融 资券 的剩 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短期 融资 券到期 日所 剩余 的天 数计 算。 (9 ) 对其 它金 融工 具,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基 于审 慎原 则,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的 规定、 或参 照行 业公 认的 方法计 算其 剩余 期限 。 平均剩 余期 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至 整数 位, 小数 点后 四舍五 入。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对剩余 期限 计算 方法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九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和 转融通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 进行融 资融 券和 转融 通业 务。 待基 金 参与融 资融 券和 转融 通业 务的相 关规 定颁 布后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不 改变 本基 金既有 投资 策 略和风 险收 益特 征并 在控 制风险 的前 提下 , 参 与融 资融券 业务 以及 转融 通业 务, 以 提高 投资 效率及 进行 风险 管理 。 届 时基金 参与 融资 融券 、 转 融通等 业务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 具体 参与 比 例限制 、 费用 收支 、 信 息 披露 、 估 值方 法及其 他相 关事项 按照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及 其他 相关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3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执行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十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债 权人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2 、有利 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 方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内 容 ,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5 年9 月30 日, 报 告期间 为2015 年7 月1日至9 月30 日。 本报告 财务 数据 未 经 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928,942,602.03 36.07 其中: 债券 928,942,602.03 36.07








资产 支持 证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00,000,270.00 3.88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522,234,396.09 59.11 4 其他资 产 24,019,483.72 0.93 5 合计 2,575,196,751.84 100.00 2 、报 告期 债券 回购 融资 情 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4.31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4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75,999,536.00 7.3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本 基金 报告 期内 债券 回购融 资余 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为报 告期 内每 个交易 日 融资余 额占 资产 净值 比例 的简单 平均 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未超 过资 产净值 的20% 。 3 、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 期限 3.1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基本情 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92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18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7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超过18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基 金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未超过180 天。 3.2 报告 期末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分 布比 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 ) 各期 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 ) 1 30 天以 内 22.21 7.34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19.60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27.89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2.03 - 4 90 天( 含)—180 天 23.78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5 180 天( 含) —397 天( 含) 12.93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5 合计 106.41 7.34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88,765,259.76 7.8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88,765,259.76 7.87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730,339,087.04 30.46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9,838,255.23 0.41 8 其他 - - 9 合计 928,942,602.03 38.75 10 剩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 浮 动利 率债券 48,630,727.69 2.03 5 、报 告期 末按 摊余 成本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 张) 摊余成 本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00234 10国开34 800,000 80,087,584.55 3.34 2 071533007 15华融 证券CP007 800,000 79,981,329.50 3.34 3 011512003 15华能SCP003 500,000 50,098,454.39 2.09 4 041458078 14同煤CP002 500,000 50,090,538.59 2.09 5 041462045 14同煤CP001 500,000 50,074,499.48 2.09 6 011589001 15鞍钢 股SCP001 500,000 50,000,016.81 2.09 7 041555037 15华电 煤业CP001 500,000 49,966,369.13 2.08 8 110236 11国开36 500,000 48,630,727.69 2.03 9 120316 12进出16 400,000 40,029,483.92 1.67 10 071545004 15瑞银CP004 400,000 39,992,327.51 1.67 6 、 “ 影子 定价 ”与 “摊 余 成本法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6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72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3456%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1925% 报告 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2915% 7 、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8.1 基金 计价 方法 说明 。 本基金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计 价,即 计价 对象 以买 入成 本列示 ,按 实际 利率 并考 虑其买 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其剩 余期限 内摊 销, 每日 计提 收益。 本基 金采 用固 定份 额净值 ,基 金 账面份 额净 值始 终保 持1.00 元。 8.2 本 基 金 在 报 告 期 内 不 存 在 持 有 剩 余 期 限 小 于397 天 但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397 天 的 浮 息 债的摊 余成 本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值20 %的 情况 。 8.3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 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 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 8.4 其他 资产 构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 应收利 息 23,440,476.71 4 应收申 购款 579,007.01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24,019,483.72 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 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历史各 时间 段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 年11月20日 至2014 年12 月31 日 0.4800% 0.0016% 0.1553% 0.0000% 0.3247% 0.0016% 2015 年1月1 日至 2015 年9月30日 3.2728%% 0.0078% 1.0097% 0.0000% 2.2631% 0.0078% 2014 年11月20日 至2015 年9 月30 日 3.7528% 0.0073% 1.1651% 0.0000% 2.5877% 0.0073% 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8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 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国寿安保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9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 年化收 益率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 值方 法 1 、 本基金 估值采 用 “ 摊余成 本法 ” ,即 估值对象 以买入 成本列示 ,按照票 面利率 或协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 在 剩余存 续期 内平均 摊销 , 每日计 提损 益。 本基 金不 采 用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产 净值 。 2 、 为了避 免采用 “ 摊 余成本 法 ” 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 按市场利 率和交易 市价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 的结果 , 基 金管 理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 影子 定价 ” 。 当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偏 离 达 到 或 超 过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调 整 组 合 , 其 中 , 对 于 偏 离 程 度 达 到 或 超 过 0.5% 的情 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参 考成交价、市 场利率等信 息对投 资组合 进行 价值 重估 ,使 基金资 产净 值更 能公 允地 反映基 金资 产价 值。 3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四 、估 值程 序 1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是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 收益 ,精 确到小 数点 后第4 位 , 小数 点后第5 位 四舍 五入 。 本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是 按日 结转 份额的 ,7 日 年化收 益率 是以 最近7 日 ( 含节假 日 )收 益所 折算 的 年资产 收益 率 ,精 确到 百 分号内 小数 点 后3 位 ,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40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 年化收 益率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无误 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约 定 对 外公 布。 五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资 产的 计 价导致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小 数点 后4 位 (含 第4 位) 或7 日年 化 收益率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3 位(含 第3 位) 以内 发生 差 错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 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 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 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损失 (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41 (1 )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 法如下 : (1 ) 基金 估值 计算 出现 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 净值的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产 净 值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每 万份 基金 已 实现收 益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由基金 管 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 收益率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 约定 予 以公 布。 八、特 殊情形 的 处理 1 、 基金 管理 人 按本 部分第 三 条有 关估 值方 法规 定的 第3 项 条款 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机 构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 国 家会计 政 策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 响。 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42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收益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 构成 基金收 益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 基 金净收 益指 基金 收益 扣除 相关费 用 后的余 额。 二、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 “ 每日分 配、按日 支付 ” 。 本基金根 据每日基 金收益 情况,以 每万份 基 金已实 现收益 为基准 , 为投 资人每 日计 算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且每 日进行 支付 。 投资人 当日 收益分 配的 计 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小数点 后第3 位按 去尾 原则 处理 , 因去 尾形 成的 余额 进行再 次分 配, 直到分 完为 止 ; 4 、本 基金 根据 每日 收益 情 况, 将当 日收 益全 部分 配 ,若 当日 已实 现收 益大 于 零时 ,为 投资人 记正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人 记负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等 于 零时, 当日 投资 人不 记收 益; 5 、本 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计 算并分 配时 , 每日 收益 支 付方式 只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即 红利 转基金 份额 ) 方 式, 投资 人可通 过赎 回基 金份 额获 得现金 收益 ; 在 每日 收益 支付时 , 若 当日 净收益 大于 零 , 则为 投资 人增加 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若当日 净收 益等 于零 , 则 保持投 资人 基 金 份额不 变; 基金 管理 人将 采取必 要措 施尽 量避 免基 金净收 益小 于零 ,若 当日 净收益 小于 零 , 缩减投 资人 基金 份额 ; 6 、当 日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自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 享有 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当 日 赎回的 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且 对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不 利影 响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理 人 可对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进 行调整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三、收 益分 配方 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每 个开 放日 公告 前一 个 开放日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7 日 年化收 益率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应 于节 假日结 束后 第二个 自然 日 , 披露 节假 日期间 的每 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节 假日 最后一 日的7 日 年化 收益 率 ,以 及节 假日 后首 个开 放 日的每 万份 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7 日 年化 收 益率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 告。 法律 法规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43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44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和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参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三、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 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33%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0.33%÷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或不 可抗 力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等, 支付日 期 顺 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10%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1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45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为0.25% , 销售 服务 费的计 算 方法具 体如 下: H =E× 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销 售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登 记机 构, 由登 记机 构代付 给销 售机构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或不 可 抗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日 支付 。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 -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四、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 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五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国寿安保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46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1 月1日至12 月31 日 ;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 度按如 下 原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 生效少 于2 个 月 ,可 以并 入 下一个 会计 年度 披露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 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47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 “ 网站”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 基 金合 同 》 是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的 各项权 利 、 义务 关 系, 明 确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 等内容 。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基 金管 理人在 每6 个月 结束之 日起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48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3 日 前, 将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 年化收 益率 公告 1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当日已 实现 收益/ 当日 基金 份额总 额× 10000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 100% 其中:Ri 为 最近 第i 公历 日 (包括 计算 当日 )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 收 益。 每 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采用 四 舍五 入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第4位,7 日 年化 收益 率采 用 四舍 五入保 留至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第3位。 2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 金管 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3 、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7 日年化 收益 率。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 的次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登 载在 指 定 媒介 上。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每 年结束 之 日起90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 将年度 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上 半年结 束 之日 起60 日内 , 编制完 成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 ,并将 半 年度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49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每 个季度 结 束之 日起15个 工 作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 金季 度报告 , 并将 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 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六)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2 个工作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 资 产净 值 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下列事 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部 门的 主要业 务 人员 在一 年 内变 动超过 百 分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16 、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销 售服 务 费 等 费用计 提 标准 、计 提 方式 和费率 发 生变 更; 17、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价 估 值错误 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零 点五 ; 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0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 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 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2、 本基 金收 费方 式发 生 变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 26、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7 、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 务; 28 、 当 “ 摊余 成本 法”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 影子 定价 ”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偏离度 绝 对值达 到或 超过0.5% 的 情 形; 29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事 项。 (七)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 资产 净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九)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基 金 已 实现 收 益、7 日年 化收 益率 基金 定 期报告 和定 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 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1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 停或 延迟 信息 披露 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 可抗 力;


2 、发 生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3 、法 律法 规规定 、 中国 证 监会 或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2 第十七 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 虽然 相比 其他 金融 产品具 有低 风险 的特 点, 但基金 产品 依靠 投资 获得 收益, 基金 投资人 仍有 可能 承担 一定 的风险 。 投资 者购 买本 货币 市场基 金并 不等 于将 资金 作为存 款存 放 在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 机构 , 基 金管 理人 不保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具 体的 风 险及相 应管 理措 施包 括: (一) 信用 风险 在现有 投资 工具 的范 围内 ,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交易 对方 不能履 行还 款责 任或 不能 履行交 割 责任而 造成 的风 险 。 在 短期 债券中 主要 是金 融债 和企 业债的 发行 人不 能按 期还 本付息 和回 购 交易中 交易 对手 在回 购到 期时交 割责 任时 , 不 能偿 还全部 或部 分证 券或 价款 , 造成 本基 金净 值损失 的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 在审 慎使 用外 部评 级的 基础上 , 使 用更 加严 格的 标准进 行内 部评 级, 严 格监 控信 用违 约风 险。 (二) 操作 风险 操作风 险是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运 作对 内及 对外 的业 务操作 过程 中所 产生 的风 险,比 如 : 内部控 制不 严造 成的 违规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系 统及 软件错 误或 失灵 、 人 为疏 忽及错 误 、 控 制 中断、 机构 设置 或操 作过 程中的 低效 、 操 作 方 法本 身的错 误或 不精 确、 灾难 性事故 等。 基金 管理人 内部 各部 门均 对部 门可能 的风 险点 进行 过梳 理和查 露补 缺, 通过 培养 员工责 任感 , 设 置奖惩 机制 ,规 范操 作流 程等措 施, 尽可 能降 低误 操作带 来的 风险 。 (三) 利率 风险 中央银 行的 利率 调整 和市 场利率 的波 动构 成本 基金 的利率 风险 。 如市 场利 率因 资金供 求 情况出 现下 调, 而央 行制 定的存 款利 率没 有下 调, 由于 货 币市 场 基 金的 投资 工具是 在短 期债 券市场 上, 其收 益取 决于 市场各 金融 产品 的收 益率 , 基金 投资 人会 面临 投资 现金管 理基 金的 收益率 没有 存款 利率 高的 风险 。 针 对此 项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 投 研团 队会 定期 从宏观 环境、债 券市场 、 收益 率曲线 变动 等角度 , 对组 合持券 的风 险暴露 和敏 感度 进行 深入 分析 , 有 效规 避 相应风 险。 (四) 再投 资风 险 再投资 风险 是指 某一 回购 品种到 期后 所产 生的 现金 流, 面临 因市 场利 率变 化而 不能以 原 来的利 率进 行再 投资 的风 险。 如债 券偿 付本 息后 以及 回购到 期后 可能 由于 市场 利率的 下降 面 临资金 再投 资的 收益 率低 于原来 利率 , 由 此本 基金 面临再 投资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投 研团 队会 密切跟 踪市 场变 化, 对可 能的风 险提 前制 定应 对对 策, 通 过投 资策 略的 调整 等降低 再投 资资 金收益 率的 非预 期波 动。 (五) 通货 膨胀 风险 如果中 国今 后出 现物 价水 平持续 上涨 , 通 货 膨 胀率 提高, 货币 市场 基金 的投 资价值 会因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3 此降低 。 基 金管 理人 投研 团队会 密切 关注 通胀 水平 , 一方 面在 投资 券种 选择 上考虑 通胀 因素 的影响 , 另一 方面在 投资 风险分 析上 , 也会将 通胀 水平作 为考 核的 参考 因素 , 促 使组 合投 资 实现真 实收 益。 (六) 政策 风险 目前国 家对 个人 买卖 基金 差价收 入暂 不征 收所 得税 , 从基金 分配 中获 得的 国债 利息收 入 也暂不 征收 所得 税; 对企 业和个 人买 卖基 金的 交易 暂不征 收印 花税 。 这 些政 策发生 不利 于基 金投资 人的 变化 , 构 成本 基金的 政策 风险 。 另 外, 如果国 家对 同业 存款 利率 下调, 会使 基金 的现金 投资 部分 的收 益减 少, 也 是本 基金 的政 策风 险 。 基 金管 理人 具有 完善 的高水 平的 投研 分析平 台 , 由 研究 部门 为投 资提供 相关 信息 , 协助 基金 经理对 政策 的判 断和 及时 的适应 调整 , 尽可能 减少 非预 期的 损失 。 (七)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策略 不同 于股 票基金 和债 券基 金, 对流 动性要 求较 高, 这种 确保 高流动 性的 投资策 略有 可能 造成 投资 收益的 减少 , 另一方 面 , 由于大 额赎 回被 迫减 仓的 个券 , 若 市场 流 动性弱 , 变 现冲 击成 本较 大, 会 造成 变现 损失 , 降 低资产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监察稽 核部 会定 期评估 投资 组合 的流 动性 风险水 平, 与基金 经 理及 时沟通 , 使 得流 动性 资产 配置比 例保 持在 适当水 平, 既不 损害 投资 收益, 也能 应对 可能 的较 大额度 赎回 或减 仓需 求。 (八) 估值 风险 本基金 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在 未持 有到 期时, 会产 生资产 净值 的账 面价 值与 市场价 值 不一致 的风 险 。 对此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会定期 比较 成本估 值与 公允 估值 的差 价, 对估 值偏 离 度较高 的个 券给 予风 险提 示。 (九) 技术 风险


在本基 金的 投资 、 交 易 、 服务与 后台 运作 等业 务过 程中 , 可 能因 为技术 系统 的故障 或差 错导致 投资 人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 术风险 可能 来自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证 券交 易 所、 登 记机 构及 销售 机构 等。 基 金管 理人 会定 期检 测内部 设备 , 培 训相 关人 员, 同 时增 强与 外部合 作机 构的 技术 交流 , 关 注系 统的 更新升 级 , 尽可能 保证 技术 合作 的顺 利开展 , 降低 此 类风险 发生 概率 。 (十)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货 币市 场工 具, 可能 面临 较高 流动 性风 险以及 货币 市场 利率 波动 的系统 性 风险。 货币 市场 利率 的波 动会影 响基 金的 再投 资收 益,并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公 允价值 的变 动 。 同时为 应对 赎回 进行 资产 变现时 ,可 能会 由于 货币 市场工 具交 易量 不足 而面 临流动 性 风 险 。 (十一) 不可 抗力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有遭 受损失 的风 险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证 券交 易所 、 登 记 机构和 销售 机构 等可 能因 不可抗 力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而影 响基 金的 各项业 务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设 置数据 备份 、 定期 进行灾 备演 练等措 施 , 加 强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4 应对灾 害时 的能 力, 尽可 能的保 证公 司核 心业 务的 正常运 转, 保障 投资 人权 益。 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5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自 决议生 效 后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 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职责 终止 ,在6 个月内 没 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 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 基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 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 个月 。 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6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国寿安保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7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 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照 《 基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3 )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者实 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4 )选 择、 更换 律 师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 务所 、证券 经 纪商 或 其 他 为基 金提供 服 务的 外部机 构; (15 )在 符合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整 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 购、赎 回 、转 换和非 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6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8 (3 )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定 基金 收 益分 配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分 配基 金收益 ;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 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 金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 文件 或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发 出, 并且保 证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 清 理 、估 价、变 现 和分 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并 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20 )因 违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或损 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 人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 履行 自己 的 义务 ,基金 托 管人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9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 将其义 务 委托 第三 方 处理 时,应 当 对第 三方 处 理有 关基金 事 务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 或实 施其他 法 律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款 利息 在 基金募 集期 结束 后30 日 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 ) 依 《基 金合同 》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60 (4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等 投资者 所需 账户 , 按 照 《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 核、 审 查基 金管理 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7 日年 化 收益率 ;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 计报告 、 季度 、半 年 度和 年度基 金 报告 出具 意 见, 说明基 金 管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 年以 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5 ) 依 据《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和 银 行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 违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应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 赔偿责 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 按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 自己 的义务 , 基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61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赎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集 或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 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 值, 自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和登 记机构 的相 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10 )提 供基 金管 理 人和监 管 机构 依法 要 求提 供的信 息 ,以 及不 时 的更 新和补 充 ,并 保证其 真实 性; (11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终 止《 基 金合 同 》 (法 律 法 规和 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 定 或《 基 金合 同 》另有 约 定 的 除外)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62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法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5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或销 售服务 费率 ( 根据 法律 法 规的要 求 提高该 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本基 金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 ,并 且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调低 基金 的销售 服务 费率 、变 更或 增加收 费方 式; (4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规 定 、并 且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基金 推出 新业务 或服 务; (7 )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规 定 、并 且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调整 本基 金份额 类别 的设 置; (8 ) 基金 管理 人、 登记 机 构、 基金 销售 机构 在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范 围 内调整 有关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换、 基金 交易、 收益分 配、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等业 务规 则; (9 ) 《 基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若 出 现下 列 情形 之 一,本 基 金 合同 终 止, 而 无需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6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200 人; 2 )基 金资 产净 值连 续60 个 工作日 低于5000 万元 。 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63 (10 )按 照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 合同 》规 定 不需 召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以外 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 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 集,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 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 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5 、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有 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30 日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不 得阻 碍 、 干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64 (6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3 个月 以后、6 个月 以内 ,就 原定 审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通 讯开 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 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 人按 《基金 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 工 作日 内连续 公 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65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 具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 持 有 的基 金 份 额 小于 本 基 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一 ,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3 个月以 后 、6 个 月以 内,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 召集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 三分之 一以 上 ( 含三 分之 一) 基 金份 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 具 书面 意见; (4 )上 述第 (3 ) 项中 直接 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书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3 、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经 会议 通 知载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 并表决 , 具体 方式由 会议 召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明 。 在会 议召开 方式 上, 本基 金亦 可 采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 或者 以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 方式 相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会议程 序比 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 进行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66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事 项以 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67 (3 )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 以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本部 分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 开条件 、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 金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 。 三 、基 金合 同 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 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自 决议生 效 后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职责 终止 ,在6 个月内 没 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 托管 人 承接的 ; 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68 3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 基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 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 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 、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 切 争 议, 如经 友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69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 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恪 守各 自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但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 本为 准。 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70 第 二 十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806 号3 幢306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慧 敏 成立时 间:2013 年10 月2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许可[2013]130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5.88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 区 朝阳 门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7 日 批准设 立文 号: 国办 函[1987]1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67.873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行业 拆借 ; 买 卖、 代理买 卖外 汇; 从事 银行 卡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项 ; 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结汇、 售汇 业务; 经国 务院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他 业 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本 基金 将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包括 : 现 金, 通 知存 款, 短 期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71 融资券 , 超短 期融 资券, 一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银 行定期 存款、 协议 存款 和 大额存 单, 期 限 在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的 债券回 购, 期 限在 一年 以 内 (含一 年) 的中央 银行 票据, 剩 余期 限 (或回售期限) 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 以及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货 币市 场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如果 法律法 规或 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货币 市场 基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过120 天; (2 )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 本基金 与 由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的10% ; (3 )本 基金 投资 于定期 存 款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0% ,根 据协 议 可提前 支 取且没 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可不 受此 限制 ; (4 ) 本基 金的 存款 银行 为 具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资 格、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业 务资格 或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人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 本 基金 存放在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一 商业 银 行 的 存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30% ; 存放 在不 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同一 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5% ; (5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6 )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 形外 ,本 基金 债券 正回 购 的资金 余额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因 发生巨 额赎 回致 使本 基金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20%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5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7 ) 通过 买断 式回 购融 入 的基础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过397 天; (8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 限不超过397 天但 剩余存 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的 摊余成 本总 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9 ) 投资 于同 一公 司发 行 的短期 融资 券及 短期 企业 债券的 比例 , 合计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10% ; (10 )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 融资券 的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以下 标准 : 1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A-1 级 或相 当于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 ) 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 豁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其发行 人最 近3 年 的信 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A 、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AAA 级或 相当 于AAA 级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B 、 国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同 一发 行人同 时 具有国 内信 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评 级的 ,以 国内 信用 级别为 准) 。 本基金 持有 短期 融资 券期 间, 如果 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 在评级 报告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72 发布之 日起20 个交 易日 内 予以全 部减 持; (11 )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证 券须 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信 评级 机构 进行 持续 信用评 级; 本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不得 低于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评 定的AAA 级或 相当 于AAA 级;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本基 金应 在评级 报告 发 布 之日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12 )本 基金 持 有的 全部资 产 支持 证 券, 其市 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20%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品 种除 外;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的10%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10% ;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全 部证 券投 资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10% ; (13 )本 基金 的基 金资 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40% ; (14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6 ) 、 (10 ) 、 (11 ) 项外 , 由 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或基 金 规模变 动 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 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约 定的 比 例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10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以 达到 规定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 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的上 述限 制相应 变更 或取 消。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 资禁止 行 为 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73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本 基金可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4 、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提 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 章 并书面 提交 , 并 确保 所提 供名单 的真 实性 、 完 整性 、 全面 性。 名单 变更 后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于2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回 函确认 已知 名单 的变 更 。 名单变 更时 间 以基金 管理 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回 函确 认的 时间 为准 。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 规禁止 基金 从事 的交 易时 , 基金托 管 人应及 时提 醒并 协 助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阻止 该交易 的发 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取 必要 措 施后仍 无法 阻止 该交 易发 生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由 此造 成的损 失和 责任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对于 交易所 场内 已成 交的 违规 交易,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相 关法律 法规 和交 易所规 则的 规定 进行 结算 , 同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和 责 任。 5 、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 (1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投资 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 准的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 并按 照审 慎的 风险 控制 原则在 该名 单中 约定 各交 易对手 所适 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 托 管人在 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 日内回 函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基 金管 理人 应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现 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加 或减 少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及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 到后 , 对 名单 进行更 新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面 确认 后 , 被确 认调 整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 与 本 次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双 方原 定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易 , 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执 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74 (2 )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进行 现券 买卖和 回购 交易时, 需按 交易对 手名 单中约 定 的该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按照 事 先约定 的有 利于 信用 风险 控制的 交易 方 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与 交易对 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 式, 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并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3 )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控 制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按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进 行交 易 , 并 负责 解决 因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而 造成的 纠 纷及损 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在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内 仍未 承担 违约 责任 及其他 相关 法 律责任 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相 应损 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 相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 管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交 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现 基金 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 先 约 定的 交易对 手进 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失 和责 任。 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中期票 据的 监督 : (1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基 金在投 资中 期票 据前 , 基 金管理 人须 根据 法律 、 法 规、 监管 部门的 规定 , 制 定严 格的 关于投 资中 期票 据的 风险 控制制 度和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 并 书面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依 据上 述文 件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中期 票据 的额 度和比 例进 行 监督。 (2 ) 如未 来有 关监 管部 门 发布的 法律 法规 对证 券投 资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约 定。 (3 )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 相 关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时 的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情 况, 有 关制 度、 信用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的 完善情 况, 有关 额度 、 比 例限制 的执 行情 况。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违 反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以 及本 协议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相关 托管协 议要 求向 基金 托管 人及时 发出 回函 , 并 及时 改正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随 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 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未 能切 实履 行监督 职 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相应 责任 。 7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选 择存款 银 行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75 (1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对 账机 制 ,确 保基 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 应 根据 相关 规定 , 就 本基金 银行 存款 业务 另行 签订书 面 协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 议签署 、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 投资 指令 传达 与执 行、 资金划 拨、 账目 核对、 到期 兑付 、 文 件保 管以及 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递 、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义务 和职 责,以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3 ) 基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 严 格审 查、 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在 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 时, 应严 格遵 守《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 应依 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的 符合条 件的 存款 银行 的名 单执行 , 如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将基 金资 产投 资于该 名单 之 外的存 款银 行 ,有 权拒 绝 执行 。该 名单 如有 变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启用 新名 单前提 前2 个工 作日将 新名 单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业务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的有 关措 施: 1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7 日年化 收益 率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收 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2 、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 的投 资 运作 及 其他运 作 违 反《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核 对 ,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进行 解释或 举 证 。 3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 监 会 。 4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5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中国 证 监 会报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依 法承担 相应 责任 。 6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 内答复 基 金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 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7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76 8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监督 、核查 1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 限于基 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复核 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 益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指 令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 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并予协 助配 合。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或 未在合 理期 限内 确认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3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4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5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除 依据 法律 法 规规定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协议 约 定及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外,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资 产 。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资 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77 1 、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在 基金 托管 人的 营业机 构或 在其 他银 行开 立的 “基金 募集专 户 ”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其 委托 的登 记机 构开立 并管 理。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提 前结束 募集 时 ,募 集的 基 金份额 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人 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集 的属 于本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托 管人 为本 基金 开立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中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资 金当日 出具 确认 文件 。 同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资 的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签字有 效。 3 、 若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理 退款事 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并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刻 制、 保管和 使用 。 2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有关 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 海分公 司/ 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账 户。 2 、 基金 托 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深圳 分公司 开立 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账 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 3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 的债券 的后 台 匹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一 起负 责为 基金 对外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国债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生 效之 后 , 本 基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 法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78 资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 如 果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设和 使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 在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实 物 证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在 代表 基 金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份 以上 的正 本原 件 ,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 正本 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 在合 同签 署后30个 工作 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合同 应存 放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各自 文件 保管 部门15 年 以 上。 对于 无法 取得 二份 以 上的 正本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加盖 授权 业务 章的合 同传 真件 , 未 经双 方协商 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合同 原件 不得转 移, 由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净 资产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指计算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2 、 基 金 管理 人 应每 工 作日 对 基 金资 产 估值 。 估值原 则 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券 投 资 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7 日 年化 收 益率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资产 净值 、 每万份 基金 已 实现收 益和7日年 化 收益 率 并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双 方 认 可 的方 式 发 送 给 基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按 约 定 对 基金 净 值 予 以公 布。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须分 别妥 善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名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 基金的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15 年。 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79 3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提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 金托 管 人 可以 采用 电子 或文 档的 形 式妥 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限 为15 年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4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应按 有关法 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1 、 本 合同 及本 合同 项下 各 方的权 利和 义务 适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 律 (为 本合 同之目 的, 不包括 香港 、澳 门和 台湾 法律) ,并 按照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解 释 。 2 、凡 因本 合同 产生 的及 与 本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甲乙 双方均 应协 商解 决; 协商 不成的 , 应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地 点为 北 京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3 、争 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 方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八、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的 托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本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 变更 注册或 备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80 第二十 一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客 服电 话服 务 1 、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 周7 天、 每天24小 时 的自动 语音 服务 , 基 金持 有 人可通 过电 话查 询最 新公 告信息 、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账户 余额、 历史 交易 申请 与确 认等信 息。 2 、人 工电 话服 务 周一至 周五 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间 为9 :00~17 :00 ( 法定节 假日 除外 ) 。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58-258 客户服 务传 真:010-50850777 二、资 讯服 务 1 、网 站资 讯查 询: 基金 持 有人可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获 取基金 和基 金管 理人 各类 信息 ,包 括账户 信息 、基 金法 律文 件、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gs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gsfunds.com.cn 2 、资 讯信 息定 制: 基金 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客 服电 话提 交信息 定制 申请 。 可定 制 的信息 主 要有: 基金 份额 净值 、 交 易确认 、 对 账单 服务 等。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实 际业 务需要 , 调 整定 制信息 的条 件、 方式 和内 容。 三、客 户投 诉和 建议 处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客 服电 话语 音留 言、 人 工电 话、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 投 资者 还可以 通过 销 售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销 售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提 出建 议。 四、资 料寄 送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 过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认 购或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寄 送相关 资料 , 基金 销售 机构 将负责 向通 过其 销售 网点 认购或 申购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寄 送相关 资料 。 1 、基 金投 资者 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一般情况 下通 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形 式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定期 或不定期 对账单 。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如本招 募说明书存在 任何您/ 贵机 构无法理解的 内容,请联 系本公司客户 服务热线。 请 确保投 资前 ,您/ 贵机 构已 经全面 理解 了本 招募 说明 书。


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81 第二十 二部分


其它应披 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 披 露日 期 1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开 展直 销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 证券 时 报》 、 《上海 证券 报》 及公 司网 站 2015-11-04 2 国寿安 保薪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2015年第3 季度 报告 《中国 证券 报 》 、 《 证券 时 报》 、 《上海 证券 报》 及公 司网 站 2015-10-26 3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开 展直 销中 心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 证券 时 报》 、 《上海 证券 报》 及公 司网 站 2015-09-17 4 国寿安 保薪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2015年 半年 度报 告( 摘要) 《中国 证券 报 》 、 《 证券 时 报》 、 《上海 证券 报》 及公 司网 站 2015-08-28 5 国寿安 保薪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2015年第2 季度 报告 《中国 证券 报 》 、 《 证券 时 报》 、 《上海 证券 报》 及公 司网 站 2015-07-21 6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公司、 管理 层及 基金 经理 投资旗 下基金 相关 事宜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 证券 时 报》 、 《上海 证券 报》 及公 司网 站 2015-07-06 7 国寿安 保薪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摘 要 《中国 证券 报 》 、 《 证券 时 报》 、 《上海 证券 报》 及公 司网 站 2015-07-03 8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调整纸 质对 账单 服务 形式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 证券 时 报》 、 《上海 证券 报》 及公 司网 站 2015-07-01 9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办公 地址变 更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 证券 时 报》 、 《上海 证券 报》 及公 司网 站 2015-06-08 10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公司董 事、 监事 、高 级管 理人员 及其他 从业 人员 在子 公司 兼职情 况变更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 证券 时 报》 、 《上海 证券 报》 及公 司网 站 2015-05-25 国寿安保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82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募说明 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查阅 ; 投资 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 复印件 。 对 投资 者 按 此种 方式所 获得 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文 本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 理人的网站 (www.gsfunds.com.cn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 明书。国寿安保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83 第二十 四 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在办 公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国 寿安保 薪金 宝货币 市 场基 金 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二) 《 国 寿安 保 薪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三)《 国 寿安 保 薪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六) 关于 申请 募集 注册 国寿安 保薪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之 法律 意见 书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国寿安 保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