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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产业债(100058)

富国产业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二号)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明书 
 
 
 
 
 
富国 产业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二0 一五年第二号) 
 
 
 
 
 
 
 
 
 
 
 
 
基金 管理 人: 富国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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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2011
年10 月24 日证监许可[2011]1702 号文核准募 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1 年
12 月5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以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为主。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 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
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在投资本基金前, 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
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
险,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投资风险、 交易对手 风险、 运作风险和合规与道德风险等。 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2015 年12 月 5 日,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
业绩表现截止至2015 年 9 月30 日(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招募说明书 
 
i 
目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1 
三、 基金管理 人 ....................................................................................................................... 6 
四、 基金托管 人 ..................................................................................................................... 18 
五、 相关服务 机构 ................................................................................................................. 26 
六、 基金的募 集 ..................................................................................................................... 52 
七、 基金合同 的生效 ............................................................................................................. 53 
八、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 54 
九、 基金的投 资 ..................................................................................................................... 71 
十、


基金 的业绩 ..................................................................................................................... 81 十一、 基金的财 产 ..................................................................................................................... 82 十二、 基金资产 的估值 ............................................................................................................. 83 十三、 基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88 十四、 基金费用 与税收 ............................................................................................................. 90 十五、 基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92 十六、 基金的信 息披露 ............................................................................................................. 93 十七、 风险揭示 ......................................................................................................................... 98 十八、 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 和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100 十九、 基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103 二十、 基金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 126 二十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服务 ................................................................................................ 144 二十二、 其他应披 露事项 ........................................................................................................ 145 二十三、 招募说明 书存放 及其查 阅方式 ................................................................................. 146 二十四、 备查文件 ................................................................................................................... 146 招募说明书 1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 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 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以 及《 富国 产 业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编写。 基 金 管理 人 承诺 本招 募 说明 书 不存 在任 何 虚假记 载 、误 导 性陈 述或 者 重 大 遗漏 ,并 对 其真 实性 、准 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 律责 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 本 招 募说 明书 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 募集 的。 本基金 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 授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编写 ,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 基 金合 同 》 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资 者 自依《基 金合 同 》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和 《 基金 合同 》 的 当 事人 ,其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 《基 金合 同 》的 承认 和 接 受 ,并 按照 《基 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 定 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 务 。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 务, 应详 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富国产业债债券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 《基金合同》 目的不包 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 法律、行政法规 、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招募说明书 2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 富国 产 业 债 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富国 产业 债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 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 集、基金合同的 生 效、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基 金 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 产的估值、基金 收 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信息披 露、 风险揭示、基金的终 止 与 清 算、 基 金 合 同 的 内容 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对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 存 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 及本基金的信息 ,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 提出基金认购或 申 购申请的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 订的《富国 产 业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 修 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富国产业债债券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发 售公告》 业务规则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 委 员 会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授 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及相关文件 合招募说明书 3 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 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 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 发 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 金代销机构的代 销 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 算 和 交收 业 务 , 具 体 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 金份额注册登记 、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 委托的其他符合 条 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 《基金合同》享 受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 以投资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 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 政府有关部门批 准 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 和 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 投资于中国境内 合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基金管理 机 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 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招募说明书 4 的总称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的 条 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 验资并办理完毕 基 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 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等 业 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 额 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 构向投资者销售 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 者根据基金销售 网 点规定的手续,向 基 金 管 理 人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行 为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 金合同》生效后 不 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份额持有人根据 基 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要 求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兑换成现金的行 为 。 本 基 金 的 日常 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 间 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招募说明书 5 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 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为 投 资 者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投 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投资者通过 该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 引 起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 账户下的基金份 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 请将其所持有的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 金(转出基金) 的 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任 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 行 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 出申请 , 约 定 每期 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 每 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 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 股息、债券利息 、 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 的公允价值变动 、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 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 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 据价值、银行存 款 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款项 以 及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的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计 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总数的 数值 招募说明书 6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 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 银 行定 期 存 款 、大 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 十七天)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 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 可的其他具有良 好 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 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 人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服 的客观事件 三、 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总经理: 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 范伟隽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2015 年12 月 5 日)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 27.775% 招募说明书 7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 股份 有限公司 16.675% 公 司 设立 了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和 风险 控制 委 员会等 专 业委 员 会。 投资 决 策 委 员会 负责 制 定基 金投 资的 重 大决 策和 投资风 险 管理 。风 险 控制 委员 会 负 责 公司 日常 运 作的 风险 控制 和 管理 工作 ,确保 公 司日 常经 营 活动 符合 相 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 司 目前 下 设二 十二 个 部门 、 三个 分公 司 和二个 子 公司 , 分别 是: 权 益 投 资部 、固 定 收益 投资 部、 固 定收 益专 户投资 部 、固 定收 益 研究 部、 量 化 与 海外 投资 部 、权 益专 户投 资 部、 养老 金投资 部 、权 益研 究 部、 集中 交 易 部 、董 事会 办 公室 、综 合管 理 部、 机构 业务部 、 零售 业务 部 、营 销管 理 部、 客户服务部、 电子商务部、 战略与产品部 、 监察稽核部、 计划财务部、 人 力 资源 部、 信 息技 术部 、运 营 部、 北京 分公司 、 成都 分公 司 、广 州分 公 司 、 富国 资产 管 理( 香港 )有 限 公司 、富 国资产 管 理( 上海 ) 有限 公司 。 权 益 投资 部: 负 责权 益类 基金 产 品的 投资 管理; 固 定收 益投 资 部: 负责 固 定 收 益类 公募 产 品和 非固 定收 益 类公 募产 品的债 券 部分 (包 括 公司 自有 资 金 等 )的 投资 管 理; 固定 收益 专 户投 资部 :负责 一 对一 、一 对 多等 非公 募 固 定 收益 类专 户 的投 资管 理; 固 定 收 益研 究部: 负 责固 定收 益 类公 募产 品 和 非 固定 收益 类 公募 产品 的债 券 部分 的研 究管理 等 ;量 化与 海 外投 资部 : 负 责 量化 权益 投 资、 量化 衍生 品 投资 及境 外权益 等 各类 投资 的 研究 与投 资 管 理 ; 权益 专 户投 资 部 :负 责 社保 、 保险 、QFII 、 一 对 一、 一 对多 等 非 公 募 权 益类 专户 的 投资 管理 ;养 老 金投 资部 :负责 养 老金 (企 业 年金 、职 业 年 金 、基 本养 老 金、 社保 等) 及 类养 老金 专户等 产 品的 投资 管 理; 权益 研 究 部 :负 责行 业 研究 、上 市公 司 研究 和宏 观研究 等 ;集 中交 易 部: 负责 投 资 交 易和 风险 控 制; 董事 会办 公 室: 履行 公司章 程 规定 的工 作 职责 ,暂 与 综 合 管理 部合 署 办公 ;综 合管 理 部: 负责 公司董 事 会日 常事 务 、公 司文 秘 管理、 公司 (内部) 宣传、 信息调研、 行政后 勤管理等工作; 机构业务部: 负 责 年金 、专 户 、社 保以 及共 同 基金 的机 构客户 营 销工 作; 零 售业 务部 : 管理华东营销中心、 华中营销中心、 华南营销中心 (广州分公司) 、 北方营 销 中 心( 北京 分公 司 ) 、 西部 营销 中心 (成 都分 公 司) 、华 北营 销 中心 , 负招募说明书 8 责 共 同基 金的 零 售业 务; 营销 管 理部 :负 责营销 计 划的 拟定 和 落实 、品 牌 建设和媒体关系管理, 为零 售和机构业务 团队、 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 销售支 持 ; 客户 服务 部 :拟 定客 户服 务 策略 ,制 定客户 服 务规 范, 建 设客 户服 务 团 队 ,提 高客 户 满意 度, 收集 客 户信 息, 分析客 户 需求 ,支 持 公司 决策 ; 电 子 商务 部: 负 责基 金电 子商 务 发展 趋势 分析, 拟 定并 落实 公 司电 子商 务 发 展 策略 和实 施 细则 ,有 效推 进 公司 电子 商务业 务 ;战 略与 产 品部 :负 责 开 发 、维 护公 募 和非 公募 产品 , 协助 管理 层研究 、 制定 、落 实 、调 整公 司 发 展 战略 ,建 立 数据 搜集 、分 析 平台 ,为 公司投 资 决策 、销 售 决策 、业 务 发 展 、绩 效分 析 等提 供整 合的 数 据支 持; 监察稽 核 部: 负责 监 察、 风控 、 法 务 和信 息披 露 ;信 息技 术部 : 负责 软件 开发与 系 统维 护等 ; 运营 部: 负 责基金会计与清算; 计划财务部: 负责公司财 务计划与管理; 人力资源部: 负 责 人力 资源 规 划 与 管理 ;富 国 资产 管理 (香港 ) 有限 公司 : 证券 交易 、 就 证 券提 供意 见 和提 供资 产管 理 ;富 国资 产管理 ( 上海 )有 限 公司 :经 营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5 年 10 月 31 日, 公司有员 工 323 人 , 其中 62% 以上具有硕 士以上学历。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薛 爱 东先 生 ,董 事长 , 研究 生 学历 ,高 级 经济师 。 历任 交 通银 行扬 州 分 行 监察 室副 主 任、 办公 室主 任 、会 计部 经理、 证 券部 经理 , 海通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扬 州 营业 部总 经理 , 兴安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托管 组 组长 ,海 通 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黑 龙江 管理 总 部总 经理 兼党委 书 记 、 上海 分 公司 总经 理 兼党委书记、公司机关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 戈 先生 , 董事 ,总 经 理, 研 究生 学历 。 历任国 泰 君安 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 研究 所研 究 员, 富国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研究 员 、基 金经 理 、研 究部 总 经理、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2005 年 4 月至 2014 年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麦 陈 婉 芬 女士 (Constance Mak ) ,董 事 , 文学及 商 学 学 士, 加 拿大 注 册会计师。现任 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 (General Manager, Asia, 招募说明书 9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中加 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 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历任 St. Margaret ’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毕 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 方 荣 义先 生 ,董 事, 研 究生 学 历, 高级 会 计师。 现 任申 万 宏源 证券 有 限 公 司副 总经 理 、财 务总 监。 历 任北 京用 友电子 财 务技 术有 限 公司 研究 所 信 息 中心 副主 任 ,厦 门大 学工 商 管理 教育 中心副 教 授, 中国 人 民银 行深 圳 经 济 特区 分行(深 圳 市中 心支 行) 会计 处 副处 长, 中 国人 民银 行深 圳 市中 心 支 行 非银 行金 融 机构 处处 长, 中 国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委员 会深 圳 监管 局财 务 会计处处长、 国有银行监 管处处长, 申银万国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 长 江先 生 ,董 事, 研 究生 学 历。 现任 海 通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副总 经 理 。 历任 上海 万 国证 券公 司研 究 部研 究员 、闸北 营 业部 总经 理 助理 、总 经 理 , 申银 万国 证 券公 司闸 北营 业 部总 经理 、浙江 管 理总 部副 总 经理 、经 纪 总 部 副总 经理 , 华宝 信托 投资 有 限责 任公 司投资 总 监, 华宝 兴 业基 金管 理 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本科学 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现任 BMO 金 融 集 团 国 际 业 务 全 球 总 裁 (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 行。 蒲冰先生, 董事,本科学历, 中级审计师。 现任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 限 公 司自 营业 务 部副 总经 理。 历 任山 东正 源和信 会 计师 事务 所 审计 部、 评 估 部 员工 ,山 东 省鲁 信置 地有 限 公司 计财 部业务 经 理, 山东 省 国际 信托 有 限 公 司计 财部 业 务经 理, 山东 省 国际 信托 股份有 限 公司 合规 审 计部 副总 经 理。 张 克 均先 生 ,董 事, 研 究生 学 历。 现任 申 万宏源 证 券有 限 公司 战略 规 划总部总经理。 历任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电脑部副经理、 计划部副经理、 证 券 部副 经理 、 杏林 支行 副行 长 ;申 银万 国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厦门 证券 营 业 部 副经 理、 经 理、 深圳 分公 司 副总 经理 兼厦门 夏 禾路 证券 营 业部 经理 、 经纪总部总经理。 招募说明书 10 黄 平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研究 生 学历 。现 任 上海盛 源 实业 ( 集团 )有 限 公 司 董事 局主 席 。历 任上 海市 劳 改局 政治 处主任 ; 上海 华夏 立 向实 业有 限 公司副总经理;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戴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院 长 、 党委 书记 。 历任 上海 财经 大 学助 教、 讲师、 副 教授 、教 授 ,金 融学 院 副院长 、 金融 学 院常 务副 院长 、 金融 学院 院长; 上 海财 经大 学 教授 、博 士 生导师, 金融学院党委书记, 教授委员会主任。 伍时焯 (Cary S. Ng)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研 究生 学 历 ,加 拿 大特 许 会 计 师 。 现 任圣 力 嘉学 院(Seneca College) 工 商系 会 计 及 财务 金 融科 教 授 。 1976 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审计 工作,有 30 余 年 财 务 管 理 及 信 息 系 统 项 目 管 理 经 验 , 曾 任 职 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 国 际 性 公 司 为 首席财务总监(CFO)及财务副总裁。 李 宪 明先 生 ,独 立董 事 ,研 究 生学 历。 现 任上海 市 锦天 城 律师 事务 所 律师、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监事会成员 岳增光先生, 监事长,本科学历, 高级会计师。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纪委书记、 风控总监。 历任山东省 济南市经济发展总公司会计, 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室主任, 山东鲁信实业集团公司财务, 山 东 省鲁 信投 资 控股 集团 有限 公 司财 务, 山东省 国 际信 托股 份 有限 公司 财 务部经理。 沈 寅 先生 , 监事 ,本 科 学历 。 现任 申银 宏 源证券 有 限公 司 合规 与风 险 管 理 总部 总经 理 助理 及公 司律 师 。历 任上 海市中 级 人民 法院 助 理审 判员 、 审判员、审判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夏 瑾 璐女 士 ,监 事, 研 究生 学 历。 现任 蒙 特利尔 银 行上 海 代表 处首 席 代 表 。历 任上 海 大学 外语 系教 师 ;荷 兰银 行上海 分 行结 构融 资 部经 理; 蒙 特利尔银行金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兰银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 仇 夏 萍女 士 ,监 事, 研 究生 学 历。 现任 海 通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计划 财招募说明书 11 务 部 总经 理。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 上 海 分行 杨浦支 行 所任 职; 在 华夏 证券 有 限公司东方路营业部任职。 孙琪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IT 副总监。 历 任 杭州 恒生 电 子股 份公 司职 员 ,东 吴证 券有限 公 司职 员, 富 国基 金管 理 有限公司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主管、IT 总监助理。 唐洁女士, 监事, 本科学历,CFA。 现任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研 究 员 。历 任上 海 夏商 投资 咨询 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富 国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研 究助理、助理研究员。 王 旭 辉先 生 ,监 事, 研 究生 学 历。 现任 富 国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华东 营 销 中 心总 经理 。 历任 职于 郏县 政 府办 公室 职员, 郏 县国 营一 厂 厂长 ,富 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 陆 运 天先 生 ,监 事, 研 究生 学 历。 现任 富 国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电子 商 务 部 电子 商务 总 监助 理。 历任 汇 添富 基金 任电子 商 务经 理, 富 国基 金管 理 有限公司资深电子商务经理。 3、督察长 范伟隽先生,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历任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 处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19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 局秘书、办事处负责人, 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部门 副经理、经理、督察长。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13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支行职员、经理,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营销总部投资顾问、 总监助理、 市场部总监助理、 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市场部总经理、市场总监、公司副营销总裁。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3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招募说明书 12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历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 办公室项目官员, 摩根 士丹利资本国际Barra 公司 (MSCIBARRA)BARRA 股票 风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 (Barclays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 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 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量 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16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 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兼研究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1 )现任基金经理: 张 钫 先生 , 硕士 ,曾 任 华富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债 券 研究 员 、基 金经 理 助理、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3 月至 2014 年 7 月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工作, 自2014 年 7 月起在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 部工作, 并自2014 年 7 月起任富国天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富国 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0 月起任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和富国信用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11 月起任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固定收益投资副总监。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 (2 )历任基金经理: 钟智伦 先生自 2011 年 12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本 基金基金经理 ; 饶刚先生自2014 年 6 月至2015 年3 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 资 决策 委 员会 成员 构 成如 下 : 公 司总 经 理陈戈 先 生、 主 动权 益及 固 定收益投资副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和量化与海外投资副总经理李笑薇女士。 列 席 人员 包 括: 督察 长 、集 中 交易 部总 经 理以及 投 委会 主 席邀 请的 其 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 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招募说明书 13 三、 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 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关 于遵守法律 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 售 办 法》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等法 律法 规 的行 为,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的 内部 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 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 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招募说明书 14 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 规及 行业 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 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 股票投资; (9 )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 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10 )违 反 证券 交易 场 所业 务 规则 ,利 用 对敲、 倒 仓等 手 段操 纵市 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基金管理人关 于禁止性行 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 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招募说明书 15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或者 承 销期 内承 销 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金管理人的 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制 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 中面临的风 险主要包括市 场 风险、信用风险、 流动 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基金管理 人建立了一套 完 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具 体包括以下内容: (1 )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 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相 应 的 组织 机构 , 配备 相应 的人 力 资 源 与技 术系统 , 设定 风险 管 理的 时间 范 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 ) 识别风险。 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 的原因。 (3 ) 分析风险。 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 分析风 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 起的后果。 (4 ) 度量风险。 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 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 也有定 量 的 度量 手段 。 定性 的度 量是 把 风险 水平 划分为 若 干级 别, 每 一种 风险 按 其 发 生的 可能 性 与后 果的 严重 程 度分 别进 入相应 的 级别 。定 量 的方 法则 是 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招募说明书 16 (5 ) 处理风险。 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 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低 的 风 险, 则承 担 它, 但 需 加以 监 控。 而对 较为严 重 的风 险, 则 实施 一定 的 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要时加以改变。 (7 ) 报告与咨询。 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 会 、 公司 高级 管 理人 员及 监管 部 门了 解公 司风险 管 理状 况, 并 寻求 咨询 意 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 覆盖公司的各 项 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 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 司设立独立 的督察长与监 察 稽核部门,并使它 们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 岗位的设置权 责 分明、相互牵制, 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 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重视建立 完善的公司治 理 结构与内部控制体 系。 基 金 管理 人在 董 事会 下设 立有 独 立董 事参 加的风 险 委员 会, 负 责评 价与 完 善 公 司的 内部 控 制体 系; 公司 监 事会 负责 审阅外 部 独立 审计 机 构的 审计 报 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 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 会 确定的内部控制战 略, 为 了 有效 贯彻 公 司董 事会 制定 的 经营 方针 及发展 战 略, 设立 了 总经 理办 公 会 、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风 险控 制 委员 会等 委员会 , 分别 负责 公 司经 营、 基 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 察长,全权 负责公司的监 察 与稽核工作,对公 司和 基 金 运作 的合 法 性、 合规 性及 合 理性 进行 全面检 查 与 监 督, 参 与公 司风 险招募说明书 17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 定期评估公 司及基金的风 险 状况,包括所有能 对经 营 目 标、 投资 目 标产 生负 面影 响 的内 部和 外部因 素 ,对 公司 总 体经 营目 标 产 生 影响 的可 能 性及 影响 程度 , 并将 评估 报告报 总 经理 办公 会 和风 险控 制 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 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 间 职责有分工,但部 门之 间 又 相互 合作 与 制衡 的原 则。 基 金投 资管 理、基 金 运作 、市 场 等业 务部 门 有 明 确的 授权 分 工, 各部 门的 操 作相 互独 立,并 且 有独 立的 报 告系 统。 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 作岗位分工 合理、职责明 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 制 约 的关 系, 以 减少 舞弊 或差 错 发生 的风 险,各 工 作岗 位均 制 定有 相应 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 制度基础上 ,设置科学、 合 理、标准化的业务 操作 流 程 ,每 项业 务 操作 有清 晰、 书 面化 的操 作手册 , 同时 ,规 定 完备 的处 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 公自动化信 息系统与业务 汇 报体系,通过建立 有效 的 信 息交 流渠 道 ,保 证 公 司员 工 及各 级管 理人员 可 以充 分了 解 与其 职责 相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 独立于各业 务部门的监察 稽 核部,履行内部稽 核职 能 , 检查 、评 价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 度合 理性 、完备 性 和有 效性 , 监督 公司 内 部 控 制制 度的 执 行情 况, 揭示 公 司内 部管 理及基 金 运作 中的 风 险, 及时 提 出 改 进意 见, 促 进公 司内 部管 理 制度 有效 地执行 。 内部 稽核 人 员具 有相 对 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 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招募说明书 18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 托管人 (一 ) 基金托管人 基本情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洪 渊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05 人, 平 均 年 龄 30 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宗 旨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线。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招募说明书 19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5 年 9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496 只。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一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英 国《 全 球 托 管 人 》 、香 港《 财 资 》 、 美国《环球金融》 、内地《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49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 2005 、 2007 、 2009 、 2010 、2011 、2012 、2013 年 七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 SAS70 ( 审 计 标 准 第 70 号 ) 审 阅 后 ,2014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第 八 次 通 过 ISAE3402 (原SAS70 )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1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安 全 、 有 效 、 稳 健 运 行 。 2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 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招募说明书 20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3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1 )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监 管 要 求 ,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 记 录 ;按 照“ 内 控 优 先 ”的 原 则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 (4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 门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 、 网 络 独 立 。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招募说明书 21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改 进 。 (3 )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到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 大 化 目 的 。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评 估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排 查 风 险 隐 患 。 (6 )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 和 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务。 5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 人 员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 、 稳 定 地 发 展 。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招募说明书 22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 结 构 。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四 )基金托管人 的内部控制 制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2005 、2007 、2009 、 2010、2011 、2012 、2013 年 七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 (审计标准第70 号)审阅后,2014 年 中 国 工 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 平 。 目 前 ,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1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招募说明书 23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安 全 、 有 效 、 稳 健 运 行 。 2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 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3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1 )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 记 录 ;按 照“ 内 控 优 先 ”的 原 则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 (4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招募说明书 24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 门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 、 网 络 独 立 。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改 进 。 (3 )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 大 化 目 的 。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评 估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排 查 风 险 隐 患 。 (6 )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 和 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据安 全 。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招募说明书 25 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务。 5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 人 员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 、 稳 定 地 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 结 构 。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招募说明书 26 五、 相关 服务机 构 一、 基金 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直销网点: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588号宝地广场A座23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 、4008880688 (全国统一, 免长途话 费) 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 基金代销机构 ( 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人代表: 姜建清 联系电话: (010 )95588 传真电话: (010 )95588 联系人员: 杨先生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 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人代表: 刘士余 联系电话: (010 )85108227 招募说明书 27 传真电话: (010 )85109219 联系人员: 曾艳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 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中 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人代表: 田国立 联系电话: (010 )66594946 传真电话: (010 )66594946 联系人员: 陈洪源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 网站: www.boc.cn ( 4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 王洪章 联系电话: (010 )66275654 传真电话: 010 -66275654 联系人员: 张静 客服电话: 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 5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人代表: 牛锡明 联系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电话: (021 )58408483 联系人员: 曹榕 招募说明书 28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 6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人代表: 李建红 联系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电话: (0755 )83195109 联系人员: 曾里南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 7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 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 号文 化大厦 法人代表: 常振明 联系电话: (010 )65550827 传真电话: (010 )65550827 联系人员: 常振明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bank.ecitic.com ( 8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689 号 法人代表: 吉晓辉 联系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电话: (021 )63604199 联系人员: 唐小姐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招募说明书 29 ( 9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法人代表: 李国华 联系电话: (010 )68858057 传真电话: (010 )68858057 联系人员: 王硕 客服电话: 95580 公司网站: www.psbc.com ( 10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首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 号 法人代表: 闫冰竹 联系电话: 010-66223587 传真电话: 010-66226045 联系人员: 谢小华 客服电话: 95526 公司网站: www.bankofbeijing.com.cn ( 11 ) 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 号平安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 号平安银行 大厦 法人代表: 肖遂宁 联系电话: (0755 )22197874 传真电话: (0755 )22197874 联系人员: 蔡宇洲 客服电话: 95511-3 公司网站: www.bank.pingan.com ( 12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招募说明书 30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法人代表: 陆华裕 联系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电话: 0574-87050024 联系人员: 胡技勋 客服电话: 96528 (上海、北京地区962528 )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 13 )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 号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 号 法人代表: 郭少泉 联系电话: 0532-85709787 传真电话: 0532-85709799 联系人员: 滕克 客服电话: 96588 (青岛) 、40066-96588 (全国) 公司网站: www.qdccb.com ( 14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 号 法人代表: 廖玉林 联系电话: 0769-22100193 传真电话: 0769-22117730 联系人员: 巫渝峰 客服电话: 0769-96228 公司网站: www.dongguanbank.cn ( 15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温州 市车站大道196 号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196 号 法人代表: 邢增福 招募说明书 31 联系电话: (0577 )88990085 传真电话: (0577 )88995217 联系人员: 姜晟 客服电话: 96699( 浙江省内), 962699 (上海地区) ,0577-96 公司网站: www.wzbank.com.cn ( 16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 号 法人代表: 刘宝凤 联系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电话: 022-58316259 联系人员: 王宏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公司网站: www.cbhb.com.cn ( 17 )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6 号洛阳银行 办公地址: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6 号洛阳银行 法人代表: 王建甫 联系电话: (0379 )65921977 传真电话: (0379 )65921977 联系人员: 李亚洁 客服电话: 96699 公司网站: www.bankofluoyang.com.cn ( 18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 号 法人代表: 陈占维 联系电话: (0411 )82356627 传真电话: (0411 )82356590 招募说明书 32 联系人员: 李格格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公司网站: www.bankofdl.com ( 19 )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2 号 法人代表: 何沛良 联系电话: 0769 -22866268 传真电话: 0769 -22866268 联系人员: 何茂 才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公司网站: www.drcbank.com ( 20 )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219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219 号 法人代表: 刘斌 联系电话: (0512 )57379292 传真电话: (0512 )55211330 联系人员: 丁丽丽 客服电话: 96079 公司网站: www.ksrcb.cn ( 21 )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 新城华夏路1 号 法人代表: 王继康 联系电话: 020-28019593 传真电话: 020-22389014 联系人员: 黎超雄 客服电话: 020-961111 招募说明书 33 公司网站: www.grcbank.com ( 22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 厦B 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 号 C 座5 层 法人代表: 林义相 联系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电话: 010-66045518 联系人员: 尹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站 : www.txsec.com ( 23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人代表: 杨德红 联系电话: (021 )38676666 传真电话: (021 )38670666 联系人员: 芮敏琪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95521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 24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人代表: 王常青 联系电话: (010 )65183888 传真电话: (010 )65182261 联系人员: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 25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4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 39—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 39—45 层 法人代表: 宫少林 联系电话: (0755 )82943666 传真电话: (0755 )82943636 联系人员: 林生迎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 26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广 州 天 河 区 天 河 北 路 183-187 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 公 地址: 广东 省广 州 天河 北 路大 都会 广 场 5、18 、19 、36、38 、41 和42 楼 法人代表: 孙树明 联系电话: (020 )87555305 传真电话: (020 )87555305 联系人员: 黄岚 客服电话: 95575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 27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 大街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C 座 法人代表: 陈有安 联系电话: (010 )66568430 传真电话: (010 )66568990 联系人员: 田薇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 28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5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人代表: 王开国 联系电话: (021 )23219000 传真电话: (021 )23219000 联系人员: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 29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人代表: 李梅 联系电话: (021 )33389888 传真电话: (021 )33388224 联系人员: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 30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办公地址: 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 弄证大五道 口广场1 号楼21 层 法人代表: 兰荣 联系电话: 0591-38281963 传真电话: 0591-38281963 联系人员: 夏中苏 客服电话: 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 31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招募说明书 36 法人代表: 杨泽柱 联系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电话: 027-85481900 联系人员: 李良 客服电话: 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站: www.95579.com ( 32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西南证券 大厦 法人代表: 王珠林 联系电话: 023-63786464 传真电话: 023-63786311 联系人员: 陈诚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公司网站: www.swsc.com.cn ( 33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 号 法人代表: 杜庆平 联系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电话: 022-28451892 联系人员: 蔡霆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 www.bhzq.com ( 34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 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吴万善 联系电话: 0755-82569143 招募说明书 37 传真电话: 0755-82492962 联系人员: 孔晓君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 35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 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 中心东塔楼 法人代表: 侯巍 联系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电话: 0351 -8686659 联系人员: 郭熠 客服电话: 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 36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20 层 法人代表: 杨宝林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电话: 0532-85022605 联系人员: 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iticssd.com ( 37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 张志刚 联系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电话: 01063080978 联系人员: 唐静 招募说明书 38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 38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 2 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 2 号楼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人代表: 潘鑫军 联系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电话: 021-63326729 联系人员: 胡月茹 客服电话: 95503 公司网站: www.dfzq.com.cn ( 39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 层 法人代表: 雷杰 联系电话: (010 )57398062 传真电话: (010 )57398058 联系人员: 徐锦福 客服电话: 95571 公司网站: www.foundersc.com ( 40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 区报业大厦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业大厦 14、16 、17 层 法人代表: 黄耀华 联系电话: (0755 )83516289 传真电话: (0755 )83515567 联系人员: 刘阳 客服电话: (0755 )33680000 (深圳) 、400-6666-888(非深 招募说明书 39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 41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电话: 021-22169134 联系人员: 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 42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人代表: 杨树财 联系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电话: 0431-85096517 联系人员: 安岩岩 客服电话: 400-600-0686 公司网站: www.nesc.cn ( 43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 号 法人代表: 龚德雄 联系电话: (021 )53519888 传真电话: (021 )53519888 联系人员: 张瑾 客服电话: (021 )962518 公司网站: www.962518.com ( 44 )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招募说明书 40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 号山西世 贸中心A 座12、13 层 法人代表: 董祥 联系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电话: 0351-4130322 联系人员: 薛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公司网站: www.dtsbc.com.cn ( 45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 法人代表: 杨宇翔 联系电话: 95511-8 传真电话: 95511-8 联系人员: 吴琼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站: stock.pingan.com ( 46 )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F 法人代表: 张雅锋 联系电话: (0755 )83709350 传真电话: (0755 )83704850 联系人员: 牛孟宇 客服电话: 95563 公司网站: www.ghzq.com.cn ( 47 )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 号 招募说明书 41 法人代表: 菅明军 联系电话: 0371 —69099882 传真电话: 0371--65585899 联系人员: 程月艳 客服电话: 95377 公司网站: www.ccnew.com ( 48 )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 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 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人代表: 常喆 联系电话: (010 )84183333 传真电话: (010 )84183311-3389 联系人员: 黄静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 49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20 楼2005 室 法人代表: 许建平 联系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电话: 010-88085858 联系人员: 李巍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公司网站: www.hysec.com ( 50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86 号23 层 招募说明书 42 法人代表: 李玮 联系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电话: 0531 -68889185 联系人员: 吴阳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站: www.qlzq.com.cn ( 51 )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 中心17 层 法人代表: 陆涛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电话: 0755-83025625 联系人员: 马贤清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n ( 52 )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福山路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人代表: 姚文平 联系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电话: 021-68767880 联系人员: 朱磊 客服电话: 400 8888 128 公司网站: http://www.tebon.com.cn ( 53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 、8 层 办公 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人代表: 黄金琳 联系电话: 0591-87383600 招募说明书 43 传真电话: 0591-87383610 联系人员: 张宗锐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 54 )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中心 法人代表: 李晓安 联系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电话: (0931 )4890628 联系 人员: 李昕田 客服电话: (0931 )96668 、4006898888 公司网站: www.hlzqgs.com ( 55 )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6 号SK 大厦3 层 法人代表: 李剑阁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电话: 010-65051166 联系人员: 陶亭 客服电话: 010-65051166 公司网站: http://www.cicc.com.cn ( 56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人代表: 程宜荪 联系电话: (010 )58328888 招募说明书 44 传真电话: (010)58328112 联系人员: 牟冲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 57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02、03 、05、1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21 层 法人代表: 高涛 联系电话: (0755 )82023442 传真电话: (0755 )82026539 联系人员: 刘毅 客服电话: 95532 、400-600-8008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 58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法人代表: 孙名扬 联系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电话: 0451-82287211 联系人员 : 刘爽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公司网站: www.jhzq.com.cn ( 59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5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57 层 法人代表: 陈林 联系电话: 021-68777222 招募说明书 45 传真电话: 021-68777822 联系人员: 刘闻川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公司网站: www.cnhbstock.com ( 60 )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 号 办公地址: 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 号大连 期货大厦39 层 法人代表: 张智河 联系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电话: 0411-39673219 联系人员: 谢立军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公司网站: www.datong.com.cn ( 61 ) 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9 号楼 办公地址: 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9 号楼 法人代表: 费晓燕 联系电话: 0510-82758877 传真电话: 0510-88555898 联系人员 : 袁丽萍 客服电话: 0510-9688988 公司网站: www.jsjbl.com ( 62 )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 号保利 大厦18 楼 法人代表: 王莉 联系电话: 400-920-0022 传真电话: 021-20835879 联系人员: 于杨 招募说明书 46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公司网站: licaike.hexun.com ( 63 )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 公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8 楼 法人代表: 汪静波 联系电话: 021-3860-0672 传真电话: 021-3860-2300 联系人员: 张姚杰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站: www.noah-fund.com ( 64 )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25 楼I 、J 单 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25 楼I 、J 单 元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电话: 0755-82080798 联系人员: 汤素娅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站: 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 www.jjmmw.com ( 65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 座 9 楼 法人代表: 其实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电话: 021-64385308 联系人员: 潘世友 招募说明书 47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 66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 大厦903 ~906 室 法人代表: 杨文斌 联系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电话: (021 )68596916 联系人员: 张茹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 67 )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 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 楼 法人代表: 陈柏青 联系电话: 021- 60897840 传真电话: 0571-26697013 联系人员: 张裕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公司网站: www.fund123.cn ( 68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 景国际B 座16 层 法人代表: 张跃伟 联系电话: 021-58788678 -8201,13585790204 传真电话: 021 —58787698 联系人员: 沈雯斌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招募说明书 48 ( 69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1 号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 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人代表: 凌顺平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电话: 0571-86800423 联系人员: 吴强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 70 )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 号民建大厦6 层 法人代表: 闫振杰 联系电话: (010 )62020088 传真电话: (010 )62020088 联系人员: 宋丽冉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站: www.myfund.com ( 71 )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中国中期大厦 A 座 1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中国中期大厦 A 座 11 层 法人代表: 路瑶 联系电话: 010-59539718 传真电话: 010-59539701 联系人员: 侯英建 客服电话: 95162 ,4008888160 招募说明书 49 公司网站: www.cifcofund.com ( 72 )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 B 座 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 B 座 46 楼06-10 单元 法人代表: 赵学军 联系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电话: 021-20280110 联系人员: 张倩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公司网站: www.harvestwm.cn ( 73 )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 号 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 号 5 号楼215A 法人代表: 梁蓉 联系电话: (010 )66154828 传真电话: (010 )88067526 联系人员: 张旭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公司网站: www.5irich.com ( 74 )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SOHO 现 代城C 座1809 法人代表: 沈伟桦 联系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电话: 010-85894285 联系人员: 程刚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公司网站: www.yixinfund.com ( 75 )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0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 号15 层办公楼一座1502 室 办 公 地 址: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18 号 恒 基 中 心 办 公 楼 一 座 2202 室 法人代表: 李振 联系电话: 010-65181028 传真电话: 010-65174782/65231189 联系人员: 魏尧 客服电话: 400-066-9355 公司网站: www.kstreasure.com ( 76 )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 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 号 8 座 3 楼 法人代表: 燕斌 联系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电话: 021-52975270 联系人员: 凌秋艳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公司网站: www.66zichan.com ( 77 )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南路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 号凯石大 厦4 楼 法人代表: 陈继武 联系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电话: 021-63332523 联系人员: 李晓明 客服电话: 4000-178-000 公司网站: www.lingxianfund.com ( 78 )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招募说明书 51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人代表: 郭坚 联系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电话: 021-22066653 联系人员: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站: www.lufunds.com ( 79 )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人代表: 肖雯 联系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电话: 020-89629011 联系人员: 吴煜浩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站: www.yingmi.cn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要求 , 选择其 它 符合 要 求的 机构 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 中心二期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 世 纪大道 8 号 上 海国金中心二期 16 、17 层 总经理: 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雷青松 三、 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律师 ( 基金募集时 ) 招募说明书 52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 号华 夏银行大厦1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 号华 夏银行大厦14 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办注册 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 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50 楼 法定代表人: 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 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1 年10 月24 日证监许 可[2011]1702 号文批准募集。 本基金类型为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 契约型开放式 。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募集情况 :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验,截至 2011 年 12 月 02 日 止 ,富 国产 业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已 收到首 次 发行 募集 ( 扣除 认购 费 后) 的实收基金(本金)为人民币278,154,717.33 元,折合278,154,717.33 份 基 金 份额 。 募集 资 金在 基 金合 同生 效 前产 生的 利 息 为人 民 币 16,963.99招募说明书 53 元,折合 16,963.99 份基金份额。以上收到的 实收基金(本息)共计人民币 278,171,681.32 元,折合278,171,681.32 份 基金份额。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 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不少于200 人 的 条件 下,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法 律法 规及 招募说 明 书可 以决 定 停止 基金 发 售, 并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 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基 金 募集 达 到基 金备 案 条件 的 ,自 基金 管 理人办 理 完毕 基 金备 案手 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 生 效。 基金 管 理人 在收 到中 国 证监 会确 认文件 的 次日 对《 基 金合 同》 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时 , 认购 款 项在 募集 期 内产生 的 利息 将 折合 成基 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 二、 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 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 工 作 日出 现前 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向中国 证 监会 说明 原 因并 报送 解 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 《基金合同》 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 于 2011 年12 月 5 日正式生效。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日 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 管理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一、 申购 与赎回场所 本 基 金的 申 购和 赎回 将 通过 本 基金 管理 人 的直销 网 点及 基 金代 销机 构 的代销网点进行 。 本 基 金的 销 售机 构包 括 富国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及 其 委托 的 基金 代销 机 构 。 目前 的代 销 机构 为 中 国工 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 国农 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 公 司、 中国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 国建 设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交 通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中信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上海 浦 东 发 展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中 国 邮政 储蓄 银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 北京 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深 圳平 安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宁波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青 岛 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东莞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温 州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渤 海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洛 阳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大 连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 东 莞 农村 商业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江 苏昆 山农村 商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 广 州 农村 商业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天 相投 资顾问 有 限公 司、 国 泰君 安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招 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广 发 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中 国银 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海 通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 申万 宏源 证 券有 限公 司、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长江 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西 南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渤海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华 泰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 司、 山西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 信证 券(山 东 )有 限责 任 公司 、信 达 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东方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方 正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长 城 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光 大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东 北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 上 海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 大同 证 券经 纪有 限责任 公 司、 平安 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 、国 海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原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国 都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 司、 申万 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 公司 、中 泰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金 元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华福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华龙 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 国国 际金 融 有限 公司 、瑞银 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中 国 中 投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 江海 证 券有 限公 司、华 宝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 大 通 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江 苏金 百 临投 资咨 询有限 公 司、 和讯 信 息科 技有 限 公 司 、诺 亚正 行 (上 海) 基金 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 司、 深圳 众 禄金 融控 股招募说明书 55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杭 州 数米 基金 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 海长 量基 金销售 投 资顾 问有 限 公司 、浙 江 同 花 顺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北 京 展恒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中 期 资产 管理 有 限 公 司、 嘉实 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北 京创 金启富 投 资管 理有 限 公司 、宜 信 普 泽 投资 顾问 ( 北京 )有 限公 司 、北 京君 德汇富 投 资咨 询有 限 公司 、上 海 联 泰 资产 管理 有 限公 司、 上海 凯 石财 富基 金销售 有 限公 司、 上 海陆 金所 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 基 金 投资 者 应当 在销 售 机构 办 理基 金销 售 业务的 营 业场 所 或按 销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他 方 式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 情况 变 更 或 增减 基金 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 公告 。 若 销售机 构 开通 电话 、 传真 或网 上 等 交 易方 式, 投 资人 可通 过上 述 方式 进行 申购与 赎 回, 具体 办 法由 基金 管 理人另行公告。 二、 申购 与赎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 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公告。 本基金于2011 年12 月13 日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 申 购 和赎 回 的开 放日 为 上海 证 券交 易 所 、 深圳证 券 交易 所 交易 日( 基 金管理人公告暂 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 的开放时间 办 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开放时间为9:30-11:30 和13:00-15:00 。 基 金 管理 人 可与 销售 机 构约 定 ,在 开放 日 的其他 时 间受 理 投资 者的 申 购 、 赎回 申请 , 但是 对于 投资 者 在非 开放 时间提 出 的申 购、 赎 回申 请, 其 基 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为下 次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 回时 间 所在 开放 日 的 价 格。 若本 基 金的 主要 交易 市 场发 生变 化、出 现 新的 证券 交 易市 场或 交 易 所 交易 时间 更 改或 实际 情况 需 要, 基金 管理人 可 对申 购、 赎 回时 间进 行 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 日前在指定媒 体 上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 知 价” 原则 ,即 申 购、 赎回 价 格以 申请当 日 收市 后 计算 的基 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招募说明书 56 2 、 “金 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 则, 即 申购 以金额 申 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 即按照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 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 影 响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实质 利益 的 前提 下调 整上述 原 则。 基金 管 理人 必须 在 新 规 则开 始实 施 前按 照《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 定在 指定 媒 体公 告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 与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 金 投资 者 必须 根据 销 售机 构 规定 的程 序 ,在开 放 日的 业 务办 理时 间 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投资 者 在 提交 赎回 申 请时 ,必 须有 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 则所 提 交的 申购 、 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 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销售 机构 对 申购 、赎 回 申请 的 受理 并不 代 表该申 请 一定 成 功, 而仅 代 表 销 售机 构确 实 接收 到申 购 、赎回 申 请。 申购、赎回 的 确认 以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用 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 申 购资 金在 规 定时间 内 未全 额 到账 则申 购 不 成 功, 若申 购 不成 功或 无效 , 申购 款项 将退回 投 资者 账户 , 由此 产生 的 利息等损失由投资 者 自行承担。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 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 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 日 (包括该日 ) 内 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招募说明书 57 有 人 账户 。在 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 形时 ,款 项的支 付 办法 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 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规定, 本基金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为人 民币100 元, 投资 者 通过 代 理销 售 机构 申购 本基 金 时, 除需 满足 基 金 管理 人最低申购 金额 限 制 外 ,当 代理 销 售机 构设 定的 最 低金 额高 于上述 金 额限 制时 , 投资 者还 应 遵循相关代理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 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单笔20,000 元; 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 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 申 购 最低 金额 的 限制 。代 销网 点 的投 资者 欲转入 直 销网 点进 行 交易 要受 直 销 网 点最 低金 额 的限 制。 投 资 者 当期 分配 的基金 收 益转 购基 金 份额 时, 不 受 最 低申 购金 额 的限 制。 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网上交 易 系统 办理 基 金申 购业 务 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 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对 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 低于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 份的,在赎回时 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 规允 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 对 申 购的 金额 和 赎回 的份 额、 最 低基 金份 额余额 和 累计 持有 基 金份 额上 限 的 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 生效 前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费用和 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1 )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 本基金 前端收费模 式 对通过直 销柜台申购的 养 老金客户与除此之 外的 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A、 前端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前端申购费率 招募说明书 58 M<100 万元 0.8% 100 万元 ≤M<500 万 元 0.5%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注: 上述前端申购费率适用于除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 养老金客户 以外的其他 选择前端收费模式申购 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B、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24% 100 万元 ≤M<500 万 元 0.15%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 、选择前端收费模 式申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 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 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 划以及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企业年 金养老金产品 。 如 将 来出 现 经养 老基 金 监管 部 门认 可的 新 的养老 基 金类 型 ,本 公司 将 在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时 或发 布临 时 公告 将其 纳入养 老 金客 户范 围 ,并 按规 定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本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后端申购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Y) 后端申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0 % 1 年-3 年(含) 0.6 % 3 年-5 年(含) 0.4 % 5 年以上 0 (3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 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 于 本 基金 的市 场 推广 、销 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赎 回费 用 由基 金赎 回 人承担。 招募说明书 59 2、赎回费率 (1 )本基金的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含) 2% 1 年—2 年(含) 1% 2 年—3 年(含) 0.5% 3 年以上 0% 注:上表中,1 年按365 天计算。 (2 )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 用 在 投资 者赎 回 本基 金份 额时 收 取, 赎回 费归入 基 金财 产的 比 例 为 赎回 费 总额的100%。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调 低申购费率、 赎回 费率或调整 收费方式, 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体 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 下 根 据市 场情 况 制定 基金 促销 计 划, 针对 特定地 域 范围 、特 定 行业 、特 定 职 业 的投 资者 以 及以 特定 交易 方 式( 如网 上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等 进行 基 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 相 关监 管部 门 要求 履行 相关 手 续后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适 当调 低 基金 申购 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额的计 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 申购的方式 。基金的申购 金 额包括申 购费用和 净申 购 金 额。 本基 金 申购 时投 资者 可 以选 择支 付前端 申 购费 用或 者 后端 申购 费 用。 (1 )若投资者选择支付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 +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招募说明书 60 例3: 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如果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 用,申购费率为 0.8%,假定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0.8%)=9,920.63 元 前端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 =9,448.22 份 (2 )若投资者选择支付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式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4: 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定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如果选择交纳后端申 购费用,则其可得到的基金 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50 =9,523.81 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计算公式: (1 ) 若投资者认/申购时选择支付前端认/申购费用, 则赎回时净赎回 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 用 例 5: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 额,其在认购/申购时已 经交纳前端认购/申购费, 持有时间为8 个月 ,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2%, 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50 =10,500.00 元 赎回费 用=10,500.00?2%=21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210 =10,290 元 (2 ) 若投资者认/申购时选择支付后端认/申购费用, 则赎回时净赎回招募说明书 61 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申)购费 用=赎回份 额×认(申 )购 当日份额净值×后 端认 (申)购费率 赎回费 用=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后端认(申)购费用- 赎回费 用 例 6:假定某投资 者在募集期 内认购本基 金时 选择交纳后端认购 费, 并分别在半年后、 一年半后和 三 年半后赎回10,000 份, 赎回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分别为1.025 、1.080 和1.140 元, 各笔赎回扣除的赎回费用、 后端 认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A) 10,000 10,000 10,000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B) 1.025 1.080 1.140 赎回总金额(H) 10,250.00 10,800.00 11,400.00 适用的后端认购费率(F) 0.80% 0.50% 0.30% 后端认购费(G=A×1×F) 80 50 30 适用的赎回费率(C) 2.00% 1% 0% 赎回费(E=H*C) 205 108.00


0.00


净赎回金额[D=H-G-E] 9,965 10,642.00


11,370.00


例 7:假定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1 元,该 投 资 者选 择交 纳 后端 申购 费, 并 分别 在半 年后、 一 年半 后和 三 年半 后赎 回 10,000 份, 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025 、1.080 和1.140 元, 各 笔赎回扣除的赎回费用、后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A) 10,000 10,000 10,000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G) 1.001 1.001 1.001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B) 1.025 1.080 1.140 赎回总金额(I) 10,250.00


10,800.00


11,400.00


招募说明书 62 适用的后端申购费率(F) 1.00% 0.60% 0.40% 后端申购费(H=A×G×F) 100.1 60.06


40.04


适用的赎回费率(C) 2% 1% 0% 赎回费(E=I×C) 205


108.00


0.00


净赎回金额(D=I-H-E) 9944.9 10,631.94


11,359.96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 况 ,经 中国 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 告。 本基 金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按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额在 扣 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8 : 如例3, 某 投资 者 投资10,000元 申 购本 基金 , 如 果选 择交 纳 前 端 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为0.8%, 假定申购当日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9,448.22 份,申购费用为79.37 元。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额 为 按实 际确 认 的有 效 赎回 份额 以 当日基 金 份额 净 值为 基准 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八、 申购和赎回的 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 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 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 注册 登 记办 理时 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招募说明书 63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 九、 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除 非 出现 如 下情 形,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暂 停 或拒绝 基 金投 资 者的 申购 申 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 正常运作; (2 )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 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 法计算; (3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到 (5)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 申 购 公 告。 基金 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不 承担 该退回 款 项产 生的 利 息等 损失 。 在 暂 停申 购的 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 申购 业务 的 办理 ,按 规 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暂停赎回或者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除 非 出现 如 下情 形,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拒 绝 接受或 暂 停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 )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 个或2 个以上开放日巨 额赎回,导致本基 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 接 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将 足额 支付 ;如暂 时 不能 足额 支 付的 ,可 延招募说明书 64 期 支 付部 分赎 回 款项 ,按 每个 赎 回申 请人 已被接 受 的赎 回申 请 量占 已接 受 赎 回 申请 总量 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 申请 人, 未支付 部 分由 基金 管 理人 按照 发 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 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 对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 付赎回款项, 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投资 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 停 基金 的 赎回 ,基 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在 至 少一家 指 定媒 体 刊登 暂停 赎 回公告。 在 暂 停赎 回 的情 况消 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恢 复 赎回 业 务的 办理 ,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 基 金单 个 开放 日, 基 金净 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请 总 数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 请总 数及 基金转 换 中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数 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出 现巨 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根 据 本基金 当 时的 资 产组 合状 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 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 认 为支 付投 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 净值 造成 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当 日接 受赎 回 比例 不低 于 上一 开放 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 下 ,对 其余 赎 回申 请延 期予 以 办理 。对 于单个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赎回 申 请 , 应当 按照 其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 当日 申请 赎回总 份 额的 比例 , 确定 该单 个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当日 办理 的赎 回 份额 ;投 资者未 能 赎回 部分 , 除投 资者 在 提 交 赎回 申请 时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 办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外, 延迟 至 下一 个开 放 日 办 理, 赎回 价 格为 下一 个开 放 日的 价格 。依照 上 述规 定转 入 下一 个开 放 日 的 赎回 不享 有 赎回 优先 权, 并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 部赎 回为 止 。部 分顺 延招募说明书 65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 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 站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 登 公 告, 并在 公 开披 露日 向中 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 人主 要办 公 场所 所在 地 中 国 证监 会派 出 机 构 备案 。同 时 以邮 寄、 传真或 招 募说 明书 规 定的 其他 方 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 暂 停接 受赎 回 申请 ;已 经接 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 ,但 不 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 十二、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 公告 如 果 发生 暂 停的 时间 为 一天 ,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重 新 开放 日 在指 定媒 体 刊 登 基金 重新 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 并公 布最近 一 个开 放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如 果 发生 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一 天 但少 于两 周 ,暂停 结 束基 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 购 或赎 回的 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 始办 理申 购或赎 回 的开 放日 公 告最 近一 个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如 果 发生 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两 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 理人 应 每两 周至 少 重 复 刊登 暂停 公 告一 次。 暂停 结 束基 金重 新开放 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提前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 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三 、基金的转换 为 满 足广 大 投资 者的 理 财需 求 , 本 公司 开 通 富国 产 业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代码: 前端为100058; 后端 为100059 ) 与本公 司旗下其他开放式 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1、适用范围 本 基 金转 换 业务 适用 于 本基 金 与本 公司 已 发行和 管 理的 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2、业务规则 招募说明书 66 (1 )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 全部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2 )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且该 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 转出基金及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3 )基金转换只能转换为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4 )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 即前端收费 模 式 的基 金只 能 与前 端收 费模 式 的基 金转 换,后 端 收费 模式 的 基金 只能 与 后 端 收费 模式 的 基金 转换 ;前 端 收费 模式 的基金 份 额和 后端 收 费模 式的 基 金 份 额之 间不 能 相互 转换 ;在 公 司直 销系 统中, 两 种收 费模 式 的基 金份 额 均可以与富国天时货币基金A/B 进行基金转换 ; (5 )不同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基金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6 ) 基金转换采用 “份额转换、 未知价 ”原则, 转出、 转入均以T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转出金额与转入份额; (7 )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 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 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 (8 ) 基金转换过程中, 对于前 端转前端的情况 , 按照需转出份额对应 的 转 出基 金赎 回 费率 计算 赎回 费 用, 按照 需转入 金 额对 应的 转 出与 转入 基 金 的 申购 费率 计 算并 确定 申购 补 差费 用; 对于后 端 转后 端的 情 况, 按照 需 转 出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 间对 应的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率 计 算赎 回费 , 按照 需转 出 基 金 份额 持有 时 间对 应的 转出 与 转入 基金 后端申 购 费率 计算 后 端申 购补 差 费,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在该部分基金赎回时收取 ; (9 ) 本公司旗下的基金转换后, 转入的基金份 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 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10 )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11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以 收 到 有 效 转 换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转 换 申 请 日 (T 日) 。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 转换的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通常可自T+2 日 (含该日) 起向业务办理网 点查询转换业务的确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12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向 销 售机 构申 请 基金转 换 时, 每 次转 换申 请招募说明书 67 不得低于10 份基金份额。 若某笔转换导致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托管 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10 份基金份额时, 剩余基 金份额仍保留在基金持有人 的基金账户内; (13 )基 金 净赎 回申 请 份额 ( 该基 金赎 回 申请总 份 额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请 总份 额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 总份 额及 基金转 换 中转 入申 请 总份 额后 的 余额) 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 为 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 金 转出 与基 金 赎回 具有 相同 的 优先 级, 基金管 理 人可 根据 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 况 ,决 定全 额 转出 或部 分转 出 ,并 且对 于基金 转 出和 基金 赎 回, 将采 取 相 同 的比 例确 认 ;在 转出 申请 得 到部 分确 认的情 况 下, 未确 认 的转 出申 请 将不予以顺延; (14) 投资者在全部转出富国天时余额时, 将 自动结转当前累计收益; 投 资 者部 分转 出 富国 天时 份额 时 ,剩 余的 基金份 额 需足 以弥 补 其当 前累 计 收益为负值时的损失; (15 )转换费用计算 采用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在T日多次转换的,单 笔计算转换费用,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 ; (16 )对于养老金客户基金转换,如在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基金间转 换,则按特定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如转换的两只基金中至少有 一支为非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基金,则按照原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 差; (17 )基 金 管理 人在 不 损害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合法 权 益的 情 况下 可更 改 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3、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A 前端转前端 (1 ) 基金转换费用 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 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 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招募说明书 68 2) 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 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 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 收 取 补差 费。 对 于前 端转 前端 模 式, 转出 基金金 额 所对 应的 转 出基 金申 购 费 率 低于 转入 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 ,补 差费 率为转 入 基金 和转 出 基金 的申 购 费 率 差额 ;转 出 基金 金额 所对 应 的转 出基 金申购 费 率高 于转 入 基金 的申 购 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2 )基金转换的计算: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净转入金额=转入金额 ÷(1+申购补差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入金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当日之基金份额净值 注: 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 金 , 且全 部份 额 转出 账户 时, 则 净转 入金 额应加 上 转出 货币 基 金的 当前 累 计未付收益。 B 后端转后端 后 端 收费 模 式基 金发 生 转换 时 ,其 转换 费 由转出 基 金的 赎 回费 和申 购 补 差 费两 部分 构 成, 其中 申购 补 差费 率按 照转入 基 金与 转出 基 金的 后端 申 购 费 率的 差额 计 算 。 当转 出基 金 后端 申购 费率高 于 转入 基金 后 端申 购费 率 时 , 基金 转换 申 购费 补差 费率 为 转出 基金 与转入 基 金申 购费 率 之差 ;当 转 出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 申购补差费率为零。 (1 ) 对 于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担 任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基 金,其后端收费模式下份额之间互相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 ×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转出金额-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补差费率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份 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2 ) 对于由本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 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份 额之间互相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招募说明书 69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补差费率/ (1+补差费 率)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注: 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 金,且全部份额转出账 户时,则净转入金额应加上转出货币基金的当前累 计未付收益。 4、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 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5、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 现 下列 情 况之 一时 ,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暂 停接受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基 金转换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 )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 在 《基金合同》 、 《招募 说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 生 上述 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立 即 向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并 于规 定 期 限 内在 至少 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 公告 。重 新 开放 基金 转 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6、声明 本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根 据 市场 情 况制 定或 调 整上述 转 换的 程 序及 有关 限 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招募说明书 70 披露媒体公告。 7、重要提示 (1 ) 目前, 可以进行本业务的 销售机构包括本 公司的直销网点以及同 时代销 本 基金 与 拟转 换基 金的 机 构 , 具体 开通转 换 的机 构可 向 本公 司客 户 服务中心咨询 。 (2 ) 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 可能开展该业务的时间 有所不同,投资者可以向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咨询。 (3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系 统 办 理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的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 实际 办理 过 程中 根据 支付 渠 道不 同可 能存在 限 制办 理后 端 收费 模式 基 金转换业务的情况,具体以实际网上交易页面相关说明为准。 (4 )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其 他 情 况 , 请 登 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fullgoal.com.cn ) 或拨打本基金管理 人的热线电话查询。 富国基金 客服热线:95105686 、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 (5 )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十四 、转托管 本 基 金目 前 实行 份额 托 管的 交 易制 度。 投 资者可 将 所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 从 一 个交 易账 户 转入 另一 个交 易 账户 进行 交易。 具 体办 理方 法 参照 《业 务 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 十五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为投 资 者办 理 定期 定额 投 资计划 , 具体 规 则由 基金 管 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 非 交 易过 户 是指 不采 用 申购 、 赎 回 等基 金 交易方 式 ,将 一 定数 量的 基 金 份 额按 照一 定 规则 从某 一投 资 者基 金账 户转移 到 另一 投资 者 基金 账户 的 行 为 ,或 者按 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国家 有权 机关另 有 要求 的方 式 进行 处理 的 行为。 基 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只 受 理继 承 、捐 赠、 司 法强制 执 行和 经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招募说明书 71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的 情 形 ; “ 司 法执 行” 是 指司 法机 构依 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强 制划 转 给其 他自 然 人 、 法人 、社 会团体 或 其他 组织 或 按其 他方 式 处理。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持有 本基 金份 额 的投 资者 的条件 ,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 定的 除 外。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 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受 理 上述 情 况下 的非 交 易过户 , 其他 销 售机 构不 得 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 十七 、基金的冻结 与解冻 基 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只 受 理国 家 有权 机关 依 法要求 的 基金 份 额的 冻结 与 解 冻 以及 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 的其 他情 况下的 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 份额 被 冻 结 的, 被冻 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 按照 我国 法律法 规 、监 管规 章 以及 国家 有 权 机 关的 要求 来 决定 是否 冻结 。 在国 家有 权机关 作 出决 定之 前 ,被 冻结 部 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九、 基金 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追求 基 金资 产 长期 稳 健增 值 的 基 础上, 力 争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 基 金的 投 资范 围为 具 有良 好 流动 性的 金 融工具 , 包括 国 内依 法发 行 上 市 的国 家债 券 、金 融债 券、 次 级债 券、 中央银 行 票据 、企 业 债券 、公 司 债 券 、中 期票 据 、短 期融 资券 、 可转 换债 券、可 交 换债 券、 可 分离 债券 和 回 购 等金 融工 具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 金投 资的 其 他固 定收 益 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 基 金也 可 投资 于非 固 定收 益 类金 融工 具 。本基 金 不直 接 从二 级市 场 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 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仅 可 持有 因可 转 债、 可交 换债 转 股所 形成 的股票 、 因所 持股 票 所派 发的 权招募说明书 72 证 以 及因 投资 可 分离 债券 而产 生 的权 证等 ,以及 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因上 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30 个 交易 日内卖出。 如 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机 构 以后 允 许基 金投 资 的其他 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投 资 组合 比例 为 :投 资 于固 定收 益 类资产 的 比例 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的80% , 其中对产业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 定收益类资产的80%, 产业债 包括公司债、企业债(不含城投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和可分离债, 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其中,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基金管理人自 《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 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


三、 投资理念 以 价 值分 析 为基 础, 通 过主 动 的投 资管 理 ,谋求 基 金资 产 当期 收益 和 长期增值的统一。 四、 投资策略 1、资 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将 采 用自 上而 下 的方 法 对基 金资 产 进行动 态 的整 体 资产 配置 和 类 属 资产 配置 。 在认 真研 判宏 观 经济 运行 状况和 金 融市 场运 行 趋势 的基 础 上 , 根据 整体 资 产配 置策 略动 态 调整 大类 金融资 产 的比 例; 在 充分 分析 债 券 市 场环 境及 市 场流 动性 的基 础 上, 根据 类属资 产 配置 策略 对 投资 组合 类 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 。


(1 ) 整体资产配置 策略


通 过 对国 内 外宏 观经 济 状况 、 市场 利率 走 势、市 场 资金 供 求情 况, 以 及证券 市 场走 势 、信 用风 险情 况 、风 险预 算和有 关 法律 法规 等 因素 的综 合 分 析 ,在 整体 资 产之 间进 行动 态 配置 ,确 定资产 的 最优 配置 比 例和 相应 的 风险水平。


(2 ) 类属资产配置 策略 招募说明书 73 在 整 体资 产 配置 策略 的 指导 下 ,根 据不 同 类属资 产 的风 险 来源 、收 益 率 水 平、 利息 支 付方 式、 利息 税 务处 理、 附加选 择 权价 值、 类 属资 产收 益 差 异 、市 场偏 好 以及 流动 性等 因 素, 采取 积极投 资 策略 ,定 期 对投 资组 合 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 (3 ) 明细资产配置 策略


在 明 细资 产 配置 上, 首 先根 据 明细 资产 的 剩余期 限 、资 产 信用 等级 、 流 动 性指 标决 定 是否 纳入 组合 ; 其次 ,根 据个别 债 券的 收益 率 与剩 余期 限 的 配 比, 对照 基 金的 收益 要求 决 定是 否纳 入组合 ; 最后 ,根 据 个别 债券 的 流动性指标决定投资总量。 2、普 通债券投资策 略


本 基 金在 普 通债 券的 投 资中 主 要基 于对 国 家财政 政 策、 货 币政 策的 深 入 分 析以 及对 宏 观经 济的 动态 跟 踪, 采用 久期控 制 下的 主动 性 投资 策略 , 主 要 包括 :久 期 控制 、期 限结 构 配置 、信 用风险 控 制、 跨市 场 套利 和相 对 价 值 判断 等管 理 手段 ,对 债券 市 场、 债券 收益率 曲 线以 及各 种 债券 价格 的 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 ) 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 金 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 的分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 ) 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 针对 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 定 合 理的 组合 期 限结 构, 包括 采 用集 中策 略、两 端 策略 和梯 形 策略 等, 在 长 期 、中 期和 短 期债 券间 进行 动 态调 整, 从长、 中 、短 期债 券 的相 对价 格 变化中获利。


(3 ) 信用风险控制是管理人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 根据 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品 种选择的基本依据。信用产品投资是本基金的重要特点之一。 本基金所指的产业债均为信用产品,包括公司债、企业债(不含城投 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和可分离债。 本基金认为,信用债市场运行的中枢既取决基准利率的变动,也取决 于发行人的整体信用状况。监管层的相关政策指导、信用债投资群体的投 资理念及其行为等变化决定了信用债收益率的变动区间,整个市场资金面招募说明书 74 的松紧程度以及信用债的供求情况等左右市场的短期波动。 基金管理人将自上而下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基准利率走势、资金面 状况、行业以及个券信用状况的研判,积极主动发掘收益充分覆盖风险, 甚至在覆盖之余还存在超额收益的投资品种;同时通过行业及个券信用等 级限定、久期控制等方式有效控制投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以及 流动性风 险,以求得投资组合赢利性、安全性的中长期有效结合。 同一信用产品在不同市场状态下往往会有不同的表现,针对不同的表 现,管理人将采取不同的操作方式:如果信用债一二级市场利差高于管理 人判断的正常区间,管理人将在该信用债上市时就寻找适当的时机卖出实 现利润;如果一二级市场利差处于基金管理人判断的正常区间,基金管理 人将持券一段时间再行卖出,获取该段时间里的骑乘收益和持有期间的票 息收益。本基金信用债投资在操作上主要以博取骑乘和票息收益为主,这 种以时间换空间的操作方式决定了本基金管理人在具体操作上必须在获取 收益和防 范信用风险之间取得平衡。 (4 ) 跨市场套利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 构建和 调整债券债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5 ) 相对价值判断是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 选择合适的交 易时机,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 的债券。 3、可 转换债券投资 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公司)债券,其投资人具有在一 定条件下转股和回售的权利,因此其理论价值应当等于作为普通债券的基 础价值加上可转换公司债内含期权价值,是一种既具有债性,又具有股性 的混合债券产品。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可转换债券的申购。在二级市场上,本基金将 关注债性较强的可转债品种,回避股性较强的可转债品种,且仅投资于到 期收益率或回售收益率高于2% 的可转债品种。


4、 回购套利策 略 回购套利策略是本基金重要的操作策略之一,把信用产品投资和回购招募说明书 75 交易结合起来,基金管理人根据信用产品的特征,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或者通过回购融资来博取超额收益,或者通过回购的不 断滚动来套取信用债收益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5、 投资决策与 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 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组合基准久期、 回购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 金 经理 在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确 定的 投资 范 围内制 定 并实 施 具体 的投 资 策略,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 中 交易 室 设立 债券 交 易员 , 负责 执行 投 资指令 , 就指 令 执行 过程 中 的 问 题及 市场 面 的变 化对 指令 执 行的 影响 等问题 及 时向 基金 经 理反 馈, 并 可 提 出基 于市 场 面的 具体 建议 。 集中 交易 室同时 负 责各 项投 资 限制 的监 控 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6、 投资程序 投 资 决策 委 员会 负责 决 定基 金 投资 的重 大 决策。 基 金经 理 在授 权范 围 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 )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 运行的格局和 特点, 并结合本基金合 同、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 ) 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 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 基 金 的投 资比 例 、大 类资 产分 布 比例 、组 合基准 久 期、 回购 比 例等 重要 事 项。 (3 ) 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 组合 基准久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 )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五、 投资限制 (一 )禁止行为 为 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 权益 ,除 中 国证监 会 另有 规 定外 ,本 基 金禁止从事 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招募说明书 76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 的证 券或 者 承销 期内 承 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 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 )投资组合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 、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 、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c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d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 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 、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 中对产业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产业债包括 公司债、 企业债 (不含城投债) 、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和可分离债 , 投资于非固定 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现金 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 5% ; 招募说明书 77 f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g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本基金持有的 所有流通受限 证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h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 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性 规 定,履 行 适当 程 序后 ,本 基 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 金 托管 人 对本 基金 投 资组 合 的监 督自 《 基金合 同 》生 效 日起 开始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由 于 证券 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或基 金 规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 原 因导 致的 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 述约 定的 比例不 在 限制 之内 , 但基 金管 理 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 基 金的 业 绩比 较基 准 为 中 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 任公 司 编制 并发 布 的中债综合指数。 该 指 数的 样 本券 包括 了 商业 银 行债 券、 央 行票据 、 证券 公 司债 、证 券 公司短期融资券、 政策性银行债券、 地方企业债、 中期票据、 记账式国债、 国 际 机构 债券 、 非银 行金 融机 构 债、 短期 融资券 、 中央 企业 债 等债 券, 综 合 反 映了 债券 市 场整 体价 格和 回 报情 况。 该指数 以 债券 托管 量 市值 作为 样 本 券 的权 重因 子 ,每 日计 算债 券 市场 整体 表现, 是 目前 市场 上 较为 权威 的 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基准指数之一。 该指数合理、 透明、 公开, 具有较好的市场接受度, 可以较好的体现本 基 金 的投 资特 征 与目 标客 户群 的 风险 收益 偏好。 为 此, 本基 金 选取 中债 综 合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 绩 比较 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 于本 基金 的 业绩 基准 的 指 数 时, 本基 金 可以 在基 金托 管 人同 意、 报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后 变更 业绩 比招募说明书 78 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 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八、 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使 股东权利的 处理原则 及方法 基 金 管理 人 将按 照国 家 有关 规 定代 表本 基 金独立 行 使股 东 权利 ,保 护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 益。 基金 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行 使股 东或 债 权人 权利 时 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 基金的融资融券 政策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十、 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 资 2,613,078,657.41 97.02 其中: 债券 2,507,671,314.95 93.11








资产 支持证券 105,407,342.46 3.91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 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33,745,418.17 1.25 7


其他资产 46,452,214.09 1.72 8


合计 2,693,276,289.67 100.00 2、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招募说明书 79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31,885,372.00 8.76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202,210,000.00 7.64 4 企业债券 622,096,942.95 23.49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1,254,505,000.00 47.37 6 中期票据 363,299,000.00 13.72 7 可转债 6,085,000.00 0.23 8 同业存单 - - 9 中小企业私 募债 29800000 1.125 10 其他 - - 11 合计 2,507,671,314.95 94.69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011523005 15 大唐 SCP005 800,000 80,000,000.00 3.02 2 011599679 15 中航技 SCP007 800,000 79,992,000.00 3.02 3 041460096 14 宜兴城投CP001 700,000 70,735,000.00 2.67 4 101556018 15 远东租赁MTN001 700,000 70,672,000.00 2.67 5 041566012 15 杭交投 CP001 700,000 70,028,000.00 2.64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 (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19027 侨城 05 410,000 38,586,616.44 1.46 2 119026 侨城 04 370,000 34,822,068.49 1.31 3 119025 侨城 03 340,000 31,998,657.53 1.21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招募说明书 80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 许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 告 期内 本基 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 券的 发行 主体没 有 被监 管部 门 立案 调查 或 在本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4,276.23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6,061,869.35 5 应收申购款 306,068.5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招募说明书 81 9 合计 46,452,214.0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持有流通受限的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 四 舍五 入 原因 ,投 资 组合 报 告中 市值 占 净值比 例 的分 项 之和 与合 计 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 金 管理 人 依照 恪尽 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 原则 管 理和 运用 基 金财产, 但不 保证 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 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 1、 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1.1 至 2012.12.31 9.68% 0.10% 3.60% 0.06% 6.08% 0.04% 2013.1.1 至 2013.12.31 0.90% 0.09% -0.47% 0.09% 1.37% 0.00% 2014.1.1 至 2014.12.31 15.05% 0.15% 10.34% 0.11% 4.71% 0.04% 2015.1.1 至 2015.9.30 8.01% 0.09% 5.28% 0.08% 2.73% 0.01% 2011.12.5 至 2015.9.30 37.66% 0.11% 20.25% 0.09% 17.41% 0.02%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累计份额净值 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招募说明书 82 注:截止日期为2015 年 9 月30 日。 本基金于 2011 年 12 月 5 日成立 。本基金建仓期 6 个月,即从 2011 年 12 月5 日起至2012 年 6 月 4 日, 建仓期结束时各 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 合同约定。 十一、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产 总 值是 指购 买 的各 类 证券 及票 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 本息 和基 金 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权证投资以及估值调整; 7、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招募说明书 83 8、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 基 金以 基 金托 管人 的 名义 开 立资 金结 算 账户和 托 管专 户 用于 基金 的 资 金 结算 业务 , 并以 基金 托管 人 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 式开 立基 金 证券 账户 、 以 本 基金 的名 义 开立 银行 间债 券 托管 账户 并报中 国 人民 银行 备 案。 开立 的 基 金 专用 账户 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代 销机 构和 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处分 本 基 金财 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代销 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 得将 基金 财 产归 入其 固 有 财 产;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 基金 财产的 管 理、 运用 或 其他 情形 而 取 得 的财 产和 收 益, 归入 基金 财 产。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注 册 登 记 机构 和基 金 代销 机构 以其 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 身的 法律 责 任, 其债 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 依 法解 散、 被 依法撤 销 或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运作 基 金 财 产 所产 生的 债 权,不 得 与其 固 有资 产产 生 的 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 基金 财产 所 产生 的债 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 基 金资产 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 金 资产 估 值的 目的 是 客观 、 准确 地反 映 基金资 产 是否 保 值、 增值 , 依 据 经基 金资 产 估值 后确 定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而计 算 出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是招募说明书 84 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的 估 值日 为相 关 的证 券 交易 场所 的 正常营 业 日以 及 国家 法律 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 估值程序 基 金 日常 估 值由 基金 管 理人 进 行。 基金 管 理人完 成 估值 后 ,将 估值 结 果 以 双方 认可 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 人按 法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 估 值方 法、 时间 、 程序 进行 复核, 复 核无 误后 , 以双 方认 可 的 方 式发 送给 基 金管 理人 ;月 末 、年 中和 年末估 值 复核 与基 金 会计 账目 的 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包括 股 票、 权证 等 ) , 以 其估 值日 在 证 券 交 易所 挂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 易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化 ,以 最 近交 易日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的 ,可 参考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 交 易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 化, 按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值 。如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 化的 ,可 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 中 所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 易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按 最近交 易 日债 券收 盘 价减 去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含 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招募说明书 85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 值 。交 易所 上 市的 资产 支持 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 牌 的同 一股 票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 易的 ,以 最 近一 日的 市 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 交 易所 上市 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 术 难以 可靠 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估 值技 术 难以 可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 后, 按最 能 反映 公允 价 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 核 、 审查 基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招募说明书 86 六、 基金份额净值 的确认和估 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 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当 估 值或 份额 净 值计 价错 误实 际 发生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 当立 即 纠正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额 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 错 误 给投 资者 造 成损 失的 ,应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 金管 理 人对 不应 由 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 存在差错的责任人( “ 差错责任方 ” )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运 作 过程 中, 如 果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人 、 或基 金注 册 登 记 机构 、或 基 金代 销机 构、 或 投资 者自 身的过 错 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 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错责任方 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 受损 方”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错 的 主要 类型 包 括但 不 限于 :资 料 申报差 错 、数 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 计算 差错 、 系统 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 术 原因 引起 的 差 错 ,若 系同 行 业现 有技 术水 平 无法 预见 、无法 避 免、 无法 抗 拒, 则属 不 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可 抗 力原 因造 成 投资 者 的交 易资 料 灭失或 被 错误 处 理或 造成 其 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 各 方, 及时 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 差错 责任 方 承担 ;由 于 差 错 责任 方未 及 时更 正已 产生 的 差错 ,给 当事人 造 成损 失的 由 差错 责任 方 承 担 ;若 差错 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 务的 当事 人 有足 够的 时 间 进 行更 正而 未 更正 ,则 其应 当 承担 相应 赔偿责 任 。差 错责 任 方应 对更 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差错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招募说明书 87 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差 错责 任方 仍 应对 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不 返还 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 方” ) , 则差错责任 方 应 赔偿 受损 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的 范围 内对 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人 享有 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 的权 利; 如果获 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已 经 将 此 部分 不当 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当 将 其已 经获 得 的赔 偿额 加 上 已 经获 得的 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 的差 额部 分 支付 给差 错 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 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 产 损 失时 ,基 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 人追 偿, 如 果因 基金 托 管 人 过错 造成 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 基 金的 利益 向 基金 托管 人 追 偿 。除 基金 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 金资 产的 损 失, 并拒 绝 进 行 赔偿 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向差 错责 任方追 偿 。 追 偿过 程 中产 生的 有 关费用,列入基金费用项目。 (6 )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 律、 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 裁 裁决 对受 损 方承 担了 赔偿 责 任, 则基 金管理 人 有权 向出 现 差错 责任 方 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 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招募说明书 88 (4 )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 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 项进行估值时 ,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 可 抗 力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 措 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 错误 的, 由此造 成 的基 金资 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 除赔 偿责 任。但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 息收入、投 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 后 的余 额, 基金 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 润减 去公 允 价值 变动 收招募说明书 89 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益 分配基准日 ( 即 可供分配利润计算 截至 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12 次, 每季度收益分配次数最少一次 , 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50%, 若 《基 金合同》 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自动转 为 基金 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 的收 益分 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 6、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 的现 金 红利 小于 一定 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 行转 账或 其 他手 续费 用 时 ,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可 将投 资 者的 现金 红利按 除 权后 的单 位 净值 自动 转 为基金份额;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中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并 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配 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 截至 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招募说明书 90 六、 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 当投 资者 的 现金 红利 小于 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 支 付银 行转 账 或其 他手 续 费 用 时, 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现金 红利 自 动转 为基 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 基 金费用 与税收 (一 ) 与基 金运作有关的 费用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 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 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理 费 每日 计算 ,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 末,按 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 人 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次 月前 2 个 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 若 遇法 定 节假 日、 公招募说明书 91 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管 费 每日 计算 ,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 末,按 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 人 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次 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3-7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 议 规定 ,按 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 从基 金财 产 中支付。 3、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3 )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 的相 关费 用 ,包 括但不 限 于验 资 费、 会计 师 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二 )与基金销售 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基 金 申购 费 的费 率水 平 、计 算 公式 、 收 取 方式和 使 用方 式 参见 本招 募 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2、赎回费用 招募说明书 92 基 金 赎回 费 的费 率水 平 、计 算 公式 、收 取 方式和 使 用方 式 参见 本招 募 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3、转换费用 基 金 转换 费 的费 率水 平 、计 算 公式 、收 取 方式和 使 用方 式 参见 本招 募 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三 ) 费用调整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一致 后, 可 根据基 金 发展 情 况调 整基 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 高 基金 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 费率 或基 金 销售费 率 等费 率 ,须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 调低 基 金管 理费 率、基 金 托管 费率 或 基金 销售 费 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 日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 基金税收 本 基 金运 作 过程 中涉 及 的各 纳 税主 体, 其 纳税义 务 按国 家 税收 法律 、 法规执行。 十五、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 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 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招募说明书 93 二、 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2、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六、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 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 包括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 自然 人、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 按照 法 律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 的规 定 披露 基金 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 应当 在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时 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息 通过 指 定媒 体披 露 ,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者 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 本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承诺 公开 披 露的 基金 信 息, 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 代销 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金公 开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招募说明书 94 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 的内 容一致 。 两种 文本 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 基 金公 开 披露 的信 息 采用 阿 拉伯 数字 ; 除特别 说 明外 , 货币 单位 为 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基金招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托 管协议 基 金 募集 申 请经 中国 证 监会 核 准后 ,基 金 管理人 在 基金 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 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 金投 资、基 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 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主 要 办 公场 所所 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并就 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 《基 金 合同 》是 界定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的各 项 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 确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 品的 特性 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就基 金 份额 发 售的 具体 事 宜编制 基 金份 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的 次 日在指 定 媒体 上 登载 《基 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 额净值 招募说明书 95 《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 基金 份 额申购 或 者赎 回 前, 基金 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办 理 基金 份额 申 购或 者 赎回 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在 每个 开放 日 的次日, 通过 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 介, 披露 开 放日 的基 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 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 计算 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六 )基 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 基 金 年度 报 告、 基金 半 年度 报 告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 将 年度 报告 正 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 登载 在指 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 , 并将 半年 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 报告 摘要 登 载在 指定 媒 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 理 人主 要办 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 案。 报备 应 当采 用电 子 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七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招募说明书 96 告 书 ,予 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 日分 别报 中国证 监 会和 基金 管 理人 主要 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称 重 大事 件, 是 指可 能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权 益或 者 基金 份额 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部 门的主 要 业务 人 员在 一年 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 管 理人 及其 董 事、 总 经理 及其 他 高级管 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招募说明书 97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 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 )澄清公告 在 《 基金 合 同》 存续 期 限内 , 任何 公共 媒 体中出 现 的或 者 在市 场上 流 传 的 消息 可能 对 基金 份额 价格 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 引起 较大 波 动的 ,相 关 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 对该 消息 进行公 开 澄清 ,并 将 有关 情况 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 事 项, 应当 依 法报中 国 证监 会 核准 或者 备 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 公告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时间 、会 议形式 、 审议 事项 、 议事 程序 和 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 的事 项不依 法 履行 信息 披 露义 务的 , 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 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 建立 健全 信 息披露 管 理制 度 ,指 定专 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人 公 开披 露 基金 信息 , 应当符 合 中国 证 监会 相关 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 基 金定 期报 告和 定 期更 新的 招募说 明 书等 公开 披 露的 相关 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除 依 法在 指定 媒 体上披 露 信息 外 ,还 可以 根招募说明书 98 据 需 要在 其他 公 共媒 体披 露信 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 体不 得早 于 指定 媒体 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 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查 阅 招 募 说明 书 公布 后, 应 当分 别 置备 于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 代销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期 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置 备于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的 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停或延迟信 息披露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 产的紧急事故的任 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 风 险揭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 的主要风险 (一 )市场风险 证 券 市场 价 格受 到各 种 因素 的 影响 ,导 致 基金收 益 水平 变 化而 产生 风 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 也 呈 周期 性变 化 。基 金投 资于 债 券, 收益 水平也 会 随之 变化 , 从而 产生 风 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 市场价格和收 益率的变招募说明书 99 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 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并通过对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 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 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 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 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 能 力 、财 务状 况 、市 场前 景、 行 业竞 争、 人员素 质 等, 这些 都 会导 致企 业 的 盈 利发 生变 化 。如 果基 金所 投 资的 上市 公司经 营 不善 ,其 股 票价 格可 能 下 跌 ,或 者能 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 减少 ,使 基金投 资 收益 下降 。 虽然 基金 可 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 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 再 投 资收 益的 影 响, 这与 利率 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 险( 即利 率 风险 )互 为 消长。 (二 )信用风险 信 用 风险 主 要指 债券 、 资产 支 持证 券、 短 期融资 券 等信 用 证券 发行 主 体 信 用状 况恶 化 ,到 期不 能履 行 合约 进行 兑付的 风 险, 另外 , 信用 风险 也 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 )流动性风险 流 动 性风 险 是指 因证 券 市场 交 易量 不足 , 导致证 券 不能 迅 速、 低成 本 地 变 现的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还 包 括基 金出 现巨额 赎 回, 致使 没 有足 够的 现 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四 )操作风险 操 作 风险 是 指基 金运 作 过程 中 ,因 内部 控 制存在 缺 陷或 者 人为 因素 造 成 操 作失 误或 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 致的 风险 ,例如 , 越权 违规 交 易、 会计 部 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 )管理风险 在 基 金管 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 金 管理 人的 研 究水平 、 投资 管 理水 平直 接 影 响 基金 收益 水 平,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 对经 济形势 和 证券 市场 判 断不 准确 、 获取的信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六 )合规性风险 招募说明书 100 合 规 风险 指 基金 管理 或 运作 过 程中 ,违 反 国家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 因此, 本 基 金 需要 承担 由 于市 场利 率波 动 造成 的利 率风险 以 及如 企业 债 、公 司债 、 中 期 票据 等信 用 品种 的发 债主 体 信用 恶化 造成的 信 用风 险; 如 果债 券市 场 出现整体下跌,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 同 时 ,本 基 金 可 持有 因 可转 债 、可 交换 债 转股所 形 成的 股 票、 因所 持 股 票 所派 发的 权 证以 及因 投资 可 分离 债券 而产生 的 权证 等 , 但 上述 权益 类 品种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因此, 本基金也将面临股票市场下 跌的风险。 (八 )其他风险 1、 在符 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 如果投资于 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 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 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一)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 二 )本 基 金通 过基 金 管理 人 直销 网点 和 指定的 基 金代 销 机构 公开 发 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八、 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 和基 金财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合同》 的变更 招募说明书 101 1 、 以下变更 《基金合同》 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金管理人;


(2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5 )变更基金类别; (6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 )终止《基金合同》 ; (10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5 )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 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招募说明书 102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 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 之日起 30 个工 作 日 内成 立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织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并在 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 师、 律师 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 进行 必 要的 民事 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 发生 后 ,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小 组 统一 接管 基 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 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 指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 金清算 过 程中 发 生的 所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的 分配 招募说明书 103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 算 过程 中 的有 关重 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财 产 清算 报 告经 会计 师 事 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情 形 发生 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 金 财产 清 算账 册及 有 关文 件 由基 金托 管 人 根据 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年 限 保存。 十九、基 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 与义务 基 金 投资 者 购买 本基 金 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即 视为对 《 基金 合 同》 的承 认 和 接 受, 基金 投 资者 自取 得依 据 《基 金合 同》募 集 的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本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 基金 合同 》 的当 事人 ,直至 其 不再 持有 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 额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并 不以 在《 基 金合 同》 上 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招募说明书 104 (6 )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代销 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遵守《基金合同》 ; (2 )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 款项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3 ) 在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 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任; (4 ) 不从事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合法权益 的活 动; (5 ) 返还在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任 何原因,自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处获得 的不当得利; (6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 )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与义 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 销售基金份额; (5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 律规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如认为基招募说明书 105 金 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 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 呈报 中 国证 监会 和 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委托、更 换基金代销 机构,对基 金代销 机构的相关行为 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 机构担任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 关法 律规 定 决定基 金 收益 的 分配 方案 ;


(11 )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 内,拒绝或 暂停受 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12 )在 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前 提 下, 制 订和 调整 业 务 规 则, 决定 和 调整 除调 高管 理 费率 和托 管费率 之 外的 基金 相 关费 率结 构 和收费方式;


(13 )依 照 法律 法规 为 基金 的 利益 对被 投 资公司 行 使股 东 权利 ,为 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 益依法 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5 )以 基 金管 理人 的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利 益 行使 诉讼 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 择 、更 换律 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 务所 、 证 券经 纪 商或 其他 为 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 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发 售、 申购 、 赎回 和登 记事宜 ; 如认 为基 金 代销 机构 违 反 《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 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招募说明书 106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 度 ,保 证所 管 理的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 管理 人的财 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 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 合 《基 金合 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 披露 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6 )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年 限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 招募说明书 107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且 保证 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 时查 阅 到 与 基金 有关 的 公开 资料 ,并 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 件下 得到 有 关资 料的 复 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参与基 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损 失 或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 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 失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 第三方处理 时,应 当 对第三方处理 有 关 基金 事务 的 行为 承担 责任 ; 但因 第三 方责任 导 致基 金财 产 或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受 到 损失 ,而 基金 管 理人 首先 承担了 责 任的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 基 金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 能 生效 , 基 金 管理 人承 担因 募 集行 为而 产生的 债 务和 费用 , 将已 募集 资 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投资者;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6 )建 立 并保 存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 , 定期或 不 定期 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与义 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招募说明书 108 (1 )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 金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益 造 成 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呈 报中 国 证监 会, 并采取 必 要措 施保 护 基金 投资 者 的利益; (4 ) 以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联名的 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 以基金托管人名 义开立证券 交易资金账 户,用 于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6 ) 以基金的名义在 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 公司开 设 银行间债券托 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 债券的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清算; (7 )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 度 ,确 保基 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金 财 产与 基金 托 管人 自有 财 产 以 及不 同的 基 金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 所托 管的不 同 的基 金分 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 核算 ,分 账 管理 ,保 证不 同 基金 之间 在名册 登 记、 账户 设 置、 资金 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招募说明书 109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 签订的与基 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进 行 ;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行为 ,还 应 当说 明基 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2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按照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参 与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损失 时,应 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招募说明书 110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履行自 己 的 义务 ,基 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 金财 产损 失 时, 应为 基 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 决的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 金份 额计 算 ,下 同) 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招募说明书 111 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经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注册 登 记机 构 、基 金代 销 机 构 在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 整有 关基 金交易 、 非交 易过 户 、转 托管 等 业务规则; (8 )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 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 否 召 集, 并书 面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 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 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 人提 出 书 面 提议 。基 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 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招募说明书 112 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 是 否 召集 ,并 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代表 和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 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 人都 不 召集 的, 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 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时 间、通知 内容、通知方 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 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 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 式 和 书面 表决 方 式, 并在 会议 通 知中 说明 本次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所采 取 的 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 托的 公证 机 关及 其联 系方式 和 联系 人、 书 面表 决意 见 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 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 托管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到指 定地 点招募说明书 113 对 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派 代表 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可 通过 现 场开 会方 式 、通讯 开 会方 式 召开 或法 律 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会 议 的召 开 方式 由会议召集 人 确定 ,但 更 换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 派 代 表出 席,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的授 权代 表 应当 列席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不 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 影响 表 决效力 。 现场 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议 程: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 且持 有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与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 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 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 额的50% (含50%)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 面 形式 或基 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其 他方 式在 表决截 至 日以 前送 达 至召 集人 指 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 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 通知后, 在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通知基金托管 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 集 人, 则为 基 金管 理人 )到 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 召集 人 在 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 人, 则为 基 金管 理人 ) 和 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书 面 表 决 意见 ; 基 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 理人 经通 知不参 加 收取 书面 表 决意 见的 ,招募说明书 114 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 (4 )上 述 第(3 ) 项中 直 接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或 受托 代 表 他 人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 受托 出 具 书 面意 见的 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 凭证 及委 托 人的 代理 投 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 , 并与基金登 记 注 册机 构记 录 相符 ,并 且委 托 人出 具的 代理投 票 授权 委托 书 符合 法律 法 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 取 通讯 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 有充分 的 相反 证 据证 明, 否 则 提 交符 合会 议 通知 中规 定的 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 的表 决视 为 有效 出席 的 投 资 者; 表面 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会 议通 知规 定的书 面 表决 意见 即 视为 有效 的 表 决 ,表 决意 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 矛盾 的视 为弃权 表 决, 但应 当 计入 出具 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 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 等 其 他非 现场 方 式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对其 代表进 行 授权 或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五 )议事内容与 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容 为 关系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的 重 大事项 , 如 《 基 金合 同》 的 重大修改 、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 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 其 他 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 他事 项 以及会议 召集 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含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 召 集 人提 交需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 案; 也可 以 在会 议通 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35 天招募说明书 115 前提交召集人 并由召集人公告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 发出 召集 会 议的通 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 天 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 集 人对 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 案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 天前公告。 大会召集人应当 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 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 不 超 出法 律法 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职 权范 围的 , 应 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 述要 求的 ,不提 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 。 如果 召 集 人 决定 不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提案提 交 大会 表决 , 应当 在该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 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 如 将 提 案进 行分 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原 提案 人 不同 意变 更 的 ,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 就程 序性 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做 出决 定, 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含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提 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或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 人 提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未 获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 通过 ,就 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审 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 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 发出 召开 会 议的通 知 后, 如 果需 要对 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开 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 大会 主持 人 按照下 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 定 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 表决 ,并 形 成 大 会决 议。 大 会主 持人 为基 金 管理 人授 权出席 会 议的 代表 , 在基 金 管理招募说明书 116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 下, 由基 金托管 人 授权 其出 席 会议 的代 表 主 持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 权 代表 均未 能 主持 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 选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 人。 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或 主持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集 人 应当 制作 出 席会 议 人员 的签 名 册。签 名 册载 明 参加 会议 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 公布提案 , 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 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 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 持 表决 权的 三 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 可 做 出。 转 换基 金运 作 方 式 、更 换基 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 托管 人、 终止 《 基 金合 同 》 以 特别 决议 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讯 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 有充分 的 相反 证 据证 明, 提 交 符 合会 议通 知 中规 定的 确认 投 资者 身份 文件的 表 决视 为有 效 出席 的投 资 者,符合 会议 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 决意 见视 为有效 表 决 , 表决 意 见模 糊不 清 或 相 互矛 盾的 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 意见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招募说明书 117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 提案内 并 列的 各 项议 题应 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 人应 当在 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和 代理 人中选 举 两 名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 名监 督员 共 同担 任监 票 人 ; 如大 会由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虽 然 由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 人 召集 ,但 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 会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人 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 票人 。 基 金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不 出席 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 怀 疑, 可以 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 行重 新 清点 。监 票 人 应 当进 行重 新 清点 ,重 新清 点 以一 次为 限。重 新 清点 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 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拒 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开 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 式为 :由 大 会召集 人 授权 的 两名 监督 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 的 监 督下 进行 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 关对 其计 票过程 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拒 派 代表 对书 面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 督的 ,不 影 响计 票和 表 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招募说明书 118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决议 自 中国 证监 会 依法核 准 或者 出 具无 异议 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至少一 家 指定 媒体上公 告。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 进行 表决 ,在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应当 执 行生 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执行 方式 (一 ) 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12 次, 每季度收益分配次数最少一次 , 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50%, 若 《基 金合同》 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自 动 转为 基金 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 的收 益分 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 6、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 的现 金 红利 小于 一定 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 行转 账或 其 他手 续费 用 时 ,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可 将投 资 者的 现金 红利按 除 权后 的单 位 净值 自动 转 为基金份额;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收益分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招募说明书 119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 )收益分配方 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并 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 )基金收益分 配中发生的 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投 资者 的 现金 红利 小于 一 定金 额, 不足以 支 付银 行转 账 或其 他手 续 费 用 时, 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现金 红利 自 动转 为基 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与基金财产管 理、运用有 关 费用的计 提、支付 方式 与比例 (一 ) 基金费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 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 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金费用计 提方法、计 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 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招募说明书 120 基 金 管理 费 每日 计算 ,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 末, 按 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 人 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次 月前 2 个 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 一次 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若 遇法 定 节假 日、 公 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 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管 费 每日 计算 ,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 末, 按 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 人 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次 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3 -7 项 费用 , 根 据有 关 法规 及相 应 协 议 规定 ,按 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 由 基金 托管 人 从基 金财 产 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的投 资方向和投 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本 基 金在 追 求基 金资 产 长期 稳 健增 值 的 基 础上, 力 争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 (二 )投资范围 本 基 金的 投 资范 围为 具 有良 好 流动 性的 金 融工具 , 包括 国 内依 法发 行 上 市 的国 家债 券 、金 融债 券、 次 级债 券、 中央银 行 票据 、企 业 债券 、公 司 债 券 、中 期票 据 、短 期融 资券 、 可转 换债 券、可 交 换债 券、 可 分离 债券 和 回 购 等金 融工 具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 金投 资 的 其 他固 定收 益 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 基 金也 可 投资 于非 固 定收 益 类金 融工 具 。本基 金 不直 接 从二 级市 场 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 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招募说明书 121 仅 可 持有 因可 转 债、 可交 换债 转 股所 形成 的股票 、 因所 持股 票 所派 发的 权 证 以 及因 投资 可 分离 债券 而产 生 的权 证等 ,以及 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因上 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30 个交易 日内卖出。 如 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机 构 以后 允 许基 金投 资 的其他 品 种,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投 资 组合 比例 为 :投 资 于固 定收 益 类资产 的 比例 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的80% , 其中对产业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 定收益类资产的80%, 产业债 包括公司债、企业债(不含城投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和可分离债 , 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其中,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三 )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 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 的证 券或 者 承销 期内 承 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 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 的其他行为。 招募说明书 122 如 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 述禁 止性 规 定,本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2、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共同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4 )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的 市 值不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3%,基 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 )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 中对产业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产业债包括 公司债、 企业债 (不含城投债) 、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和可分离债 , 投资于非固定 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现金 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 5% ; (6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7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 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本基金持有的 所有流通受限 证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的监督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开始。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由于 证券 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或基 金 规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招募说明书 123 的原因 导 致的 投 资组 合 不 符合 上 述约 定的 比例不 在 限制 之内 , 但基 金管 理 人应在10 个交 易 日 内 进行 调整 , 以达 到标 准 。法 律 法规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六、 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方法 和公告方式 (一 ) 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方 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 基金 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 的公告方式 《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 基金 份 额申购 或 者赎 回 前, 基金 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办 理 基金 份额 申 购或 者 赎回 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在 每个 开放 日 的 次 日, 通过 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 售网 点 以 及其他 媒 介, 披露 开 放日 的基 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 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止的事 由、程序以 及基金财 产的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金管理人;


(2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 ,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5 )变更基金类别; (6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 范围 或策略 (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9 )终止《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124 (10 )其他可能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或调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 30 个工 作 日 内成 立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织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并在 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 师、 律师 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招募说明书 125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 进行 必 要的 民事 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发 生后 ,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小 组 统一 接管 基 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 算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发 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 保存。 八、 争议解决方式 招募说明书 126 各 方 当事 人 同意 ,因 《 基金 合 同》 而产 生 的或与 《 基金 合 同》 有关 的 一 切 争议 ,如 经 友好 协商 未能 解 决的 ,应 提交中 国 国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 会 根 据该 会当 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地 点为 北京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投资者 取得合同的 方式 《 基 金合 同 》 可 印制 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 代 销机 构的 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 所查 阅; 投资者 也 可按 工本 费 购买 《基 金 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 基 金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 ) 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 中心二期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成立时间:1999 年4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 字[1999]11 号 注册资本: 1.8 亿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 营 范围 : 基金 管理 业 务、 发 起设 立基 金 及中国 证 券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 范伟隽 (二 )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 招募说明书 127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 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 元 批 准 设立 机 关和 设立 文 号: 国 务院 《关 于 中国人 民 银行 专 门行 使中 央 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围 : 办理 人民 币 存款 、 贷款 、同 业 拆借业 务 ;国 内 外结 算; 办 理 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贴 现、 各 类汇 兑业 务;代 理 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用 证 服 务 及担 保;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 销 、代 理兑 付 政府 债券 ; 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 代 理 政策 性银 行 、外 国政 府 和 国 际金 融机 构贷款 业 务; 保管 箱 服务 ;发 行 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证券投 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 业 年金 受托 管 理服 务; 年金 账 户管 理服 务;开 放 式基 金的 注 册登 记、 认 购 、 申购 和赎 回 业务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企 业、 个 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 代 理 发行 、买 卖 或代 理买 卖股 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 券; 自营 、 代客 外汇 买 卖 ; 外汇 金融 衍 生业 务; 银行 卡 业务 ;电 话银行 、 网上 银行 、 手机 银行 业 务; 办理结汇、 售汇 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行 为行使监 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 基 金的 投 资范 围为 具 有良 好 流动 性的 金 融工具 , 包括 国 内依 法发 行 上 市 的国 家债 券 、金 融债 券、 次 级债 券、 中央银 行 票据 、企 业 债券 、公 司招募说明书 128 债 券 、中 期票 据 、短 期融 资券 、 可转 换债 券、可 交 换债 券、 可 分离 债券 和 回 购 等金 融工 具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 金投 资的 其 他固 定收 益 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 基 金也 可 投资 于非 固 定收 益 类金 融工 具 。本基 金 不直 接 从二 级市 场 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 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仅 可 持有 因可 转 债、 可交 换债 转 股所 形成 的股票 、 因所 持股 票 所派 发的 权 证 以 及因 投资 可 分离 债券 而产 生 的权 证等 ,以及 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因上 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30 个交易 日内卖出。 如 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机 构 以后 允 许基 金投 资 的其他 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不 得 投资 于 相 关 法律 、 法规 、部 门 规章及 《 基金 合 同》 禁止 投 资的投资工具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 置比例为 : 基 金 的投 资 组合 比例 为 :投 资 于固 定收 益 类资产 的 比例 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的80% , 其中对产业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 定收益类资产的80%, 产业债 包括公司债、企业债(不含城投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和可分离债 , 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基金资产的20%, 其中,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 理 人 应在 合理 的 期限 内调 整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 合上 述比 例 限定 。法 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 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机 构 在《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议 生 效以 后 允许 本基 金 投 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 投资 范围 ,招募说明书 129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a 、 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c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d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 中对产业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产业债 包括公司债、 企业债 (不含城投债) 、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和可分离债 , 投资于非固定 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现金 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 5% ; e 、 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百 分之 二; 一只 基 金持 有的 所有流 通 受限 证券 , 其市 值不得 超过该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百 分之 十 ;经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可 对 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 基 金法 》 及其 他有 关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 的, 履行 适 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 证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或基 金 规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原因 导 致的 投 资组 合 不 符合 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 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 基金 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 规定 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出现 可 预见 资 产规 模大 幅 变动的 情 况下 , 至少 提前 2 个 工 作日 正式 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函 说明 基金 可能变 动 规模 和公 司 应对 措施 , 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 )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招募说明书 130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 据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本 基 金禁 止 从事 下列 行 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 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 的证 券 或 者 承销 期内 承 销的证券; (7 )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 的其他行为。 如 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 述禁 止性 规 定,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于基 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 据 法律 法 规有 关基 金 禁止 从 事的 关联 交 易的规 定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事 先 相互 提供 与本 机 构有 控股 关系的 股 东或 与本 机 构有 其他 重 大 利 害关 系的 公 司名 单及 其更 新 , 加 盖公 章并书 面 提交 , 并 确 保所 提供 的 关 联 交易 名单 的 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 面性 。基金 管 理人 有责 任 保管 真实 、 完 整 、全 面的 关 联交 易名 单, 并 负责 及时 更新该 名 单。 名单 变 更后 基金 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回函确 认 已 知名 单的 变 更。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 在运 作中严 格 遵循 了监 督 流程 ,基 金 管 理 人仍 违规 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 的, 由基 金 管理 人承 担 责任。 若 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与关 联交 易 名单中 列 示的 关 联方 进行 法招募说明书 131 律 法 规禁 止基 金 从事 的关 联交 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 及时 提醒 并 协助 基金 管 理 人 采取 必要 措 施阻 止该 关联 交 易的 发生 ,若基 金 托管 人采 取 必要 措施 后 仍 无 法阻 止关 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 告。 对于 交 易 所 场内 已成 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应 按 相关 法律 法 规和 交易 所 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 金 管理 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 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 标准 的 银行 间市 场 交 易 对手 的名 单 ,并 按照 审慎 的 风险 控制 原则在 该 名单 中约 定 各交 易对 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 收 到 该名 单。 基 金管 理人 应定 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 市场 现券 及 回购 交易 对 手 的 名单 进行 更 新, 名单 中增 加 或减 少银 行间市 场 交易 对手 时 须向 基金 托 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 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 进 行 更新 。基 金 管理 人收 到基 金 托管 人书 面确认 后 ,被 确认 调 整的 名单 开 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与 不在 名 单内的 银 行间 市 场交 易对 手 进 行 交易 ,应 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 人撤 销交 易,经 提 醒后 基金 管 理人 仍执 行 交 易 并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失 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责 任, 发生 此 种情 形时 ,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 制 基金管理 人在银 行间市 场进行 现券 买卖和 回 购交易时 ,需按 交易对手 名 单 中约 定的 该 交易 对手 所适 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 行交 易。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 约定 的有 利于信 用 风险 控制 的 交易 方式 进 行 交 易时 ,基 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 醒基 金管 理人与 交 易对 手重 新 确定 交易 方 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招募说明书 132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国 银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 通银 行, 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 金 管理 人有 责 任控 制交 易对 手 的资 信风 险,在 与 核心 交易 对 手以 外的 交 易 对 手进 行交 易 时, 由于 交易 对 手资 信风 险引起 的 损失 先由 基 金管 理人 承 担 , 其后 有权 要 求相 关责 任人 进 行赔 偿, 如果基 金 托管 人在 运 作中 严格 遵 循 了 上述 监督 流 程, 则对 于由 于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 引起 的损 失 ,不 承担 赔 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信用 风险主 要包括 存款 银行的信 用等级 、存款 银 行 的支 付能 力 等涉 及到 存款 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 。本 基金 核 心存 款银 行 名单为 中 国工 商 银行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 行和 交通 银 行,本基 金投 资 除核 心存 款银 行 以外 的银 行存款 出 现由 于存 款 银行 信用 风 险 而 造成 的损 失 时, 先由 基金 管 理人 负责 赔偿, 之 后有 权要 求 相关 责任 人 进 行 赔偿 ,如 果 基金 托管 人在 运 作过 程中 遵循上 述 监督 流程 , 则对 于由 于 存 款 银行 信用 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 不承 担赔 偿责任 。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证 券 行为 的紧 急通 知 》 、 《关 于基 金投 资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 证券 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 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 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 行时 明确 一 定期 限锁 定 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险 控制 制 度。 基金 投资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基 金管 理人 还 应提 供基 金 管 理 人董 事会 批 准的 流动 性风 险 处置 预案 。上述 资 料应 包括 但 不限 于基 金招募说明书 133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理 人 应至 少于 首 次执 行 投资 指令 之 前两个 工 作日 将 上述 资料 书 面 发 至基 金托 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 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 应 在 收到 上述 资 料后 两个 工作 日 内, 以书 面或其 他 双方 认可 的 方式 确认 收 到上述资料。 (4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 律 法规 要求 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 行证 券主 体 的中 国证 监 会 批 准文 件、 发 行证 券 数 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 的数 量、 价 格 、 总成 本、 总 成本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比 例、已 持 有流 通受 限 证券 市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比例 、资 金划 付 时间 等。 基金管 理 人应 保证 上 述信 息的 真 实 、 完整 ,并 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 资指 令前 两个工 作 日将 上述 信 息书 面发 至 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 控制 制度 、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 预案 情况 进行监 督 ,并 审核 基 金管 理人 提 供 的 有关 书面 信 息。 基金 托管 人 认为 上述 资料可 能 导致 基金 出 现风 险的 , 有 权 要求 基金 管 理人 在 投资 流 通 受限 证券 前 就该 风 险的 消除 或 防范 措施 进 行 补 充书 面说 明 ,并 保留 查看 基 金管 理人 风险管 理 部门 就基 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 证 券出 具的 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否 则, 基金 托 管人 有权 拒 绝 执 行有 关指 令 。 因 拒绝 执行 该 指令 造成 基金财 产 损失 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达 成一 致 ,应及 时 上报 中 国证 监会 请 求 解 决。 如果 基 金托 管人 切实 履 行监 督职 责 ,则 不 承担 任何 责 任。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 没有 切 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导 致基 金出现 风 险, 基金 托 管 人 应承 担 连带责任。 (二) 基金 托管人应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应收 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 收 入确 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 信 息披 露、基 金 宣传 推介 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 核查。 (三) 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及其 他运作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 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面形 式通招募说明书 134 知 基 金管 理人 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 通知后 应 在下 一个 工 作日 及时核 对, 并以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 ,进行解 释或举证。 在 限 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 随 时对 书面 通 知事项 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 管 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 事项 未能 在 限期 内纠 正 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 义务 要求 基 金管 理人 赔 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的 投资 指令 违 反关法 律 法规 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 执行 ,立 即书面 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并向 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依 据交 易程 序 已经生 效 的投 资 指令 违反 法 律 、 行政 法规 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应 当立 即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理 人 应积 极配 合 和协 助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和 核查 , 必须 在规 定 时间内答 复基 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 义进 行解 释 或举 证, 对 基 金 托管 人按 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理 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基 金 托管人 根 据本 协 议规 定行 使 监 督 权, 或采 取 拖延 、欺 诈等 手 段妨 碍基 金托管 人 进行 有效 监 督, 情节 严 重 或 经基 金托 管 人提 出书 面警 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 托管 人应 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规定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 人 履行 托管 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括 但 不限 于基 金 托管 人安 全 保 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 户、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 根据 管理人 指 令办 理清 算 交收 、相 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 金 管理 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挪 用基 金 财产、 未 对基 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 管 理、 无故 未 执行 或延 迟执 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 拨指 令、 泄 露基 金投 资招募说明书 135 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 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 管 理 人应 及时 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 金 托 管 人收 到通 知 后 应 及时 核对 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 向基 金管 理人发 出 回函 。在 限 期内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托 管人 改正 , 并予 协助 配 合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 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 管理 人有 义务要 求 基金 托管 人 赔偿 基金 因 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理 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 为,应 立 即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管 人 应积 极配 合 基金 管 理人 的核 查 行为, 包 括但 不 限于 :提 交 相 关 资料 以供 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 真实 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 金 托管 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基 金 管理人 根 据本 协 议规 定行 使 监 督 权, 或采 取 拖延 、欺 诈等 手 段妨 碍基 金管理 人 进行 有效 监 督, 情节 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财产保 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 的 其 他业 务和 其 他基 金的 托管 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 管理 ,确 保 基金 财产 的 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 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 金 管 理人 负责 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 金托 管人 , 到账 日基 金 财 产 没有 到达 基 金托 管人 处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采取 措 施 进 行催 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 失的 ,基 金管理 人 应负 责向 有 关当 事人 追 偿 基 金的 损失 ,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 务配 合基 金管理 人 进行 追偿 , 但对 此不 承招募说明书 136 担责任。 (二 )募集资金的 验证 募 集 期内 销 售机 构按 销 售与 服 务代 理协 议 的约定 , 将认 购 资金 划入 基 金 管 理人 在具 有 托管 资格 的商 业 银行 开设 的富国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金 认 购 专 户。 该账 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 立并 管理 。基金 募 集期 满,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 有 关规 定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业 务资 格的 会 计师 事务 所 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 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 含2 名 ) 中国 注册 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资 完成 ,基金 管 理人 应督 促 本基 金的 基 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 将募 集的 属于 本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 金划 入基 金 托管 人为 基 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 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 基 金募 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 达 到《 基金 合 同》生 效 的条 件 ,由 基金 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 )基金的银行 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 基 金 托管 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的 名 义在 其营 业 机构开 设 资产 托 管专 户, 保 管 基 金的 银行 存 款。 该资 产托 管 专户 是指 基金托 管 人在 集中 托 管模 式下 , 代 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与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进 行一 级 结算 的专 用 账 户 。该 账户 的 开设 和管 理由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本 基金 的一 切 货币 收支 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 产 托管 专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 展本基 金 业务 的 需要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金 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 他任 何银 行 账户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 产 托管 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人 民币 银 行结 算账 户 管理 办 法》 、 《 现 金 管 理 暂行 条例 》 、 《人 民币 利率 管理 规定 》 、 《利率 管 理暂 行规 定》 、 《 支付 结 算办法》以及银行监管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 )基金证券账 户与证券交 易资金账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 金 托管 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和 本 基金 联名 的 方式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管 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的 名 义在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上招募说明书 137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 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证券 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 展本基 金 业务 的 需要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金 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和 未经 对方 书面同 意 擅自 转让 基 金的 任何 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 )债券托管账 户的开立和 管理 1 、 《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以基金 的 名义 申 请并 取得 进 入 全 国银 行间 同 业拆 借市 场的 交 易资 格, 并代表 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 金托 管 人 负 责以 基金 的 名义 在中 央国 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 开设 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 债 券托 管自 营 账户 ,并 由基 金 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 债券 的后 台 匹配 及资 金 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 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 )其他账户的 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 投资 业务 时,如 果 涉及 相关 账 户的 开设 和 使 用 ,由 基金 管 理人 协助 托管 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七 )基 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 实物 证券 、 银行 定期 存 款存 单 等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 财产 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 券 由基 金托 管 人存放 于 基金 托 管人 的保 管 库 ; 其中 实物 证 券也 可存 入中 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或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 物 证券 的购 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 理人 的指 令 办理 。属 于 基 金 托管 人实 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 物证 券在 基金托 管 人保 管期 间 的损 坏、 灭 失 , 由此 产生 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 管人 承担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 托管 人以 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管 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 同的 原 件分 别应 由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 除本 协 议 另有规 定 外, 基金 管 理人 在代 表招募说明书 138 基 金 签署 与基 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时应 保证 基金一 方 持有 两份 以 上的 正本 , 以 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 的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 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 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 达 基金 托管 人 处。 合同 原件 应 存放 于基 金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各 自文 件 保管部门,保管年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 于 无法 取 得二 份以 上 的正 本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加 盖 授 权业 务章 的 合同 传真 件, 未 经双 方协 商或未 在 合同 约定 范 围内 ,合 同 原件不得转移, 由基金管理人 保管 。 五、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 计 复核 (一 ) 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 金 资产 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负 债 后的价 值 。基 金 份额 净值 是 指 计 算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除 以该 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 金份 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会计 核算 办法 》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 披 露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 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 基 金管 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 当日 的基 金 份额 资产 净 值 并 以双 方认 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人 对净 值 计算 结果 复 核 后 ,签 名并 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 理人 对基 金 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 核 、 审查 基金 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 本基 金的 会 计责 任方 是 基 金 管理 人,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双 方在 平等 基 础上 充分 讨 论 后 ,仍 无法 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 对 外予 以公 布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 的, 从其 规 定。 如有 新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基 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和 基 金会 计 核算 的义 务 由基金 管 理人 承 担。 因此 ,招募说明书 139 就 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 计问 题,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任 方 是基 金管 理 人, 如经 双 方 在 平等 基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 见, 按照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 ) 基金资产估 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 所 挂牌 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 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以 最近 交 易日 的市 价(收 盘 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 品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交 易所 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 的 债券 按估 值 日收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 易日 的收 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 易所 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 易 的债 券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减 去 债券 收盘 价 中 所 含的 债券 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 价进 行估 值;估 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 按最 近交易 日 债券 收盘 价 减去 债券 收 盘 价 中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 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 交 易所 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 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 。 交易 所上 市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 和公 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 日在 证 券交 易所 挂 牌 的 同一 股票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 的, 以最 近 一日 的市 价招募说明书 140 (收盘价)估值; ② 首 次公 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 票 、债 券和 权 证, 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 次公 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 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票 在 交易 所 上市 后, 按 交 易 所上 市的 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 明确 锁定 期 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6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 ,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 后, 按最 能 反映 公允 价 值的价格估值。 (7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 ) 估值差错处 理 因 基 金估 值 错误 给投 资 者造 成 损失 的应 先 由基金 管 理人 承 担, 基金 管 理人对不 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当 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 已由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确 认后 公告 的 ,由 此造 成的 投 资者 或基 金的损 失 ,应 根据 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 对 投资 者或 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实 际向 投资者 或 基金 支付 的 赔偿 金额 , 由 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 率的 比例 各 自承 担相 应 的责任。 由 于 一方 当 事人 提供 的 信息 错 误, 另一 方 当事人 在 采取 了 必要 合理 的 措 施 后仍 不能 发 现该 错误 ,进 而 导致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 造 成投 资者 或 基金 的损 失, 以 及由 此造 成以后 交 易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 金 份 额净 值计 算 顺延 错 误 而引 起 的投 资者 或基金 的 损失 ,由 提 供错 误信 息招募说明书 141 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 于 证券 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结 算 公司 发送 的 数据错 误 ,或 由 于其 他不 可 抗 力 原因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 必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 施 进 行检 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 误的 ,由 此造成 的 基金 资产 估 值错 误, 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 一 致 时, 双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 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计 算结 果为 准 对外 公布 ,由此 造 成的 损失 以 及因 该交 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顺延 错误 而 引起 的损 失由基 金 管理 人承 担 赔偿 责任 ,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 ) 基金账册的 建立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在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应按 照 双方 约定 的 同 一 记账 方法 和 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设置 、 登录 和保 管 本基 金的 全 套 账 册, 对双 方 各自 的账 册定 期 进行 核对 ,互相 监 督, 以保 证 基金 资产 的 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 对 账发 现 双方 的账 目 存在 不 符的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必须 及 时 查 明原 因并 纠 正, 保证 双方 平 行登 录的 账册记 录 完 全 相符 。 若当 日核 对 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 )基金定期报 告的编制和 复核 基 金 财务 报 表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每月分 别 独立 编 制。 月度 报 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 募 说 明书 更新 一 次 并 登载 在网 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 招募 说明 书 摘要 登载 在 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 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 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 度结束后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 并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 在月 度报 表 完成 当 日, 对报 表 加盖公 章 后, 以 加密 传真 方 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招募说明书 142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 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 将 复核 结果 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 年度 报告 完 成当 日, 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在复 核过 程 中, 发 现双 方的 报 表存在 不 符时 ,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 双方 认可 的 账务 处理 方 式 为 准。 核对 无 误后 ,基 金托 管 人在 基金 管理人 提 供的 报告 上 加盖 业务 印 鉴 或 者出 具加 盖 托管 业务 部门 公 章的 复核 意见书 , 双方 各自 留 存一 份。 如 果 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 日之 前就 相 关报 表达 成 一 致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 制的 报表 对外发 布 公告 ,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 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 金 托管 人 在对 财务 会 计报 告 、半 年报 告 或年度 报 告复 核 完毕 后, 需 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暂停估值的 情形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 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保 管 招募说明书 143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须 分 别妥 善保 管 的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包 括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 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由 基金 的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 编 制和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目 前相 关规 则 分别 保管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保管 方式 可 以采 用电 子或文 档 的形 式。 保 管期 限 按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及时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交 下 列日期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权 益 登记日、 每年6 月30 日、 每年12 月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必须 包括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名 称和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 金 托管 人 以电 子版 形 式妥 善 保管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 并定 期刻 成 光 盘 备份 ,保 存 期限 按照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执行。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 所保 管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 他用 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若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由 于自 身原 因 无法妥 善 保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双 方 当事 人 同意 ,因 本 协议 而 产生 的或 与 本协议 有 关的 一 切争 议, 除 经 友 好协 商可 以 解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该会 当 时 有 效的 仲裁 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的 地点 在北京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 性 的并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理 期 间, 双方 当 事人 应 恪守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职 责, 继 续 忠 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 议规 定的 义 务, 维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招募说明书 144 八、 托管协议的变 更和终止 (一)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 效 。 (二 )基金托管协 议终止的情 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二十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务 基 金 管理 人 承诺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供 一 系列的 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 根 据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需 要和 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 变更 服务 项 目。 主要 服 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可在T+2 个工作日后 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 询和打印确认单; 在 第一、 二、 三 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季度有 交易并定制对账单服务 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 每年结束后15 个工作日 内 , 向本 年度 末 所有 持有 本公 司 基金 份额 并 定制 对 账单 服务 的 投资 者, 或 在 第 四季 度有 交 易、 年末 基金 份 额余 额为 零 并定 制 对账 单服 务 的投 资者 寄 送年度对 账单。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 资 者除 可 通过 基金 管 理人 的 直销 网点 和 代销机 构 的代 销 网点 办理 申 购、 赎回及信息查询外, 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 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 ) 享受网上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通 过 定期 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 资 者可 以通 过 固定的 渠 道, 定 期定 额申 购 基金份额。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四)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招募说明书 145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日 基 金 净值 、交 易 确认 信息 、富 国 周刊 、公 告信息 、 浮动 盈亏 、 月度 、季 度 电子对账单等,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 制的信息。 (五)网络在线服务 客 户 通 过 基 金 账 户 号 和 查 询 密 码 登 录 基 金 公 司 网 站 “ 客 户 服 务 ” 栏 目 , 可享 有账 户 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 料修 改,投 资 刊物 查阅 , 在线 咨询 等 多项在线服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 金净值信息、 账户交易 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5 天、 每天不 少于8 小时的座席服务, 投 资 者可 以通 过 该热 线获 得业 务 咨询 、信 息查询 、 服务 投诉 、 信息 定制 、 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可 以 通过 各销 售 机构 网 点柜 台、 基 金公司 网 站投 诉 栏目 、自 动 语音留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6 种不同的渠 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 席。 传真: (021)20361544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二十二、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1、2015 年 6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 站发布 《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二O 一五年第二次收益分配公告》 。 2、2015 年 7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和 公 司网 站发 布 《富 国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开 展 官方 京东 旗 舰店 基金 费招募说明书 146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3、2015 年 8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 和 公司 网站 发 布《 富国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开 展官 方京 东 旗舰 店基 金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4、2015 年 9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和 公 司网 站发 布 《富 国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于中 信 浙江 并入 中 信证 券期 间 基金业务安排的提示性公告》 。 5、2015 年 9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 站发布 《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二O 一五年第三次收益分配公告》 。 6、2015 年10 月14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 报 和 公司 网站 发 布《 关于 淘宝 官 方店 继续 进行在 售 基金 申购 费 率优 惠活 动 的公告》 。 7、2015 年11 月16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 报 和 公 司 网 站 发 布 《 提 请 广 大 投 资 者 持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办 理 相 关 业 务 的 公 告》 。 二十三、 招募说 明书存 放及其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 在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 人、 基金代销 机构 和 基 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 的办 公场 所, 投 资者 可在 办公时 间 免费 查阅 ; 也可 按工 本 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 备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 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 富国 产业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 富国产业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 富国产业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招募说明书 147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 执照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 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