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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利债B(150129)

丰利债B:关于指数熔断机制实施后开放时间调整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 于 指 数熔断 机 制 实施后 鹏 华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旗下相关类 别 公募 基金 
开 放 时 间调整 的公告 
 



2015 年 12 月 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发布指 数熔断规则, 将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为配合指数熔断机制的推出, 确保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简称 “ 我司 ” ) 旗下 公募 基金在指数熔断机制实施后的平稳运作,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对指数熔断机制实施后 我司旗下相关类别公募基金开放时间调整及相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 我司旗下的 QDII 基 金、货币市场基金及基金合同投资范围中不包含 实施指数熔断 品种的其他债券型基金的开放时间不受指数熔断的影响,基金开放时间不进行调整。 二、 我司旗下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 “ETF ” ) 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办理时间将按照基金 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上市交易基金所在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依 据 目 前 的 相 关 规 定 , 我司旗下的所有 ETF 在 发生指数熔断时可以正常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 三、 当出现沪深 300 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上涨、 下跌达到或超过 7% 的, 指数熔断至 15 ∶00,当 日不恢复交易 的情况,导致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实际交易时间 变更, 指数熔断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违反 “未知价” 原则, 且有可能引发套利, 我司旗下 参与实施指数熔断品种 投资的开放式基金有权拒绝指数熔断后的申购、 赎回申请, 或将指数 熔断后的申购、赎回申请按照 T+1 日申请处理,具体以指数熔断发生日的公告为准。 四、 开盘集合 竞 价 出现沪深 300 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上涨、下跌达到或超过 7% 的, 指数熔断至 15∶00 情形 的, 因指数熔断导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 我司旗下参与实施指数熔断 品种投资的开放式基金有权拒绝当天全部 的申购、 赎回 申请,或将指数熔断后的申购、赎回申请按照 T+1 日申请处理,具体以指数熔断发生日的 公告为准。





五、当 出现沪深 300 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首次上涨、下跌达到或超过 5% 但未达到 7% 的, 触发 指数熔断 15 分钟且指数熔断至 15 ∶00 的情况, 导致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 实际交易时间变更, 指数熔断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违反 “未知价” 原 则, 且有 可能引发套利, 我司旗下参与实施指数熔断 品种投资的开放式基金有权拒绝指数熔断后的申 购、赎回申请,或将指数熔断后的申购、赎回申请按照 T+1 日申请处理,具体以指数熔断 发生日的公告为准。 因指数熔断跨越 14:57 导致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收市时间 不一致的,上述相关基金的开放时间调整遵循孰早原则。 六、 我司旗下的分级基金的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时间将按照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上市交易基金所在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执行。 依据目前的相关规定, 我司旗下的所有分级基金 在发生指数熔断时可以正常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重 要 提 示: 1 、 依据目前相关交易所的规则, 指数熔断期间交易所继续接受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申 报, 但申请应当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因此, 上述申购赎回申请在指数熔断发生 期间,存在被确认失败的可能,敬请投资者注意。 2 、若未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指数熔断规 则发生变化或其他特殊情况, 我司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时间调整方案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指数熔断且指数熔断至收盘的, 我司将在公 司网站及时发布相关公告, 说明受指数熔 断影响的相关基金当日申购赎回等业务实际办理时 间的变化等事项; 如果届时发布的公告涉及具体基金当日申购赎回等业务办理时间处理方式 与上述处理方式不一致的,以届时公告的为准。 4 、当发生指数熔断时,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延缓支付基金赎回款。 5 、投资者如需了解业务详情,可以咨询代销商机构 或通过拨打我 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 咨询我司。 风 险 提 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将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敬请投资 人 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 公告。









































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