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工银纯债A(000402)

工银纯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工 银 瑞信 纯 债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的 招 募 说明 书 
(2015 年第2 号) 
 
 
 
 
 
 
 
基金管理 人:工 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兴 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2013 年10 月17日 证监 许 可 【2013 】1314 号文 注册 。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于2014 年5 月16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份额 时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全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应充 分考 虑投 资者 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 对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的意 愿、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则 ,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预 期收益 和风 险水 平低 于混 合型基 金 、 股 票型基 金 , 高于货 币市 场基金 。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债、 地 方政 府债、 金融 债、 央行票 据、 中 期票 据、 次 级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可分离 交易 可转债 的纯 债部 分、 资 产 支持证 券、 短 期 融资券 、 银行 存款 、 债 券 回购等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不直 接在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和 增发新 股, 可转 债仅 投资 二级市 场可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的纯 债部 分。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其投资 比例 遵循 届时 有效 法律法 规或 相关 规定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债券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80 %, 现金 及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不 低于5% 。 本基金 初始 面值 为人 民币 1.00 元 。在 市场 波动 因素 影响下 ,本 基金 净值 可能 低于初 始 面值, 本基 金投 资者 有可 能出现 亏损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它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人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5 年11 月15 日 ,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数 据截止 日 为2015 年9 月30 日( 财务 数 据未经 审计 ) 。 本招 募说 明 书已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重要提 示........................................................................................................................................... 1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8 四、基 金托 管人 ............................................................................................................................. 16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0 六 、基 金的 募集 ............................................................................................................................. 41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2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2 九、基 金的 投资 ............................................................................................................................. 51 十、基 金的 业绩 ............................................................................................................................. 59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62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3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6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8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9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1 十七、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5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8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3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3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摘 要 ................................................................................................................. 14 附件 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摘 要 ........................................................................................................... 1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 一 、绪 言 《工银瑞 信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 以下简称 “ 本 招募说 明书 ”或“ 招 募说明 书” )依 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工银 瑞信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同 ”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纯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 策 略 、 风险 、 费 率 等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资 者在 作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 本 招募说 明书 由工 银瑞 信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本 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委 托 或授 权 任 何 其他 人 提 供 未 在本 招 募 说 明书 中 载 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 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工 银 瑞信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工银 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兴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 4 、基金 合同: 指《 工 银瑞 信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合 同》 及对基 金合 同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工银 瑞信纯 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 工 银瑞信 纯债 债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工银 瑞信 纯债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 实 施的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 第十四 次会 议 《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 改<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港口 法> 等七 部法 律 的决定 》修 改 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19、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 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销 售机 构: 指 工 银瑞 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议 , 代 为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4、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 接受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5、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户 27、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业 务规则》 :指 《 工 银瑞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证券投资 基金 注册登 记 业 务规则》 , 是规范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 托管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 基金销 售机 构、 投资 人 及 其他有 关各 方 共 同遵 守 37、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8、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0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且由 同一 登记机 构办 理登 记的 其他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1、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 作 42、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3、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6、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0 、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1 、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2 、A 类基 金份 额: 指在 投资人 认 ( 申) 购、 赎回 时, 收 取认 (申 ) 购 费和 赎回费 , 不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 收取销 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 53 、B 类 基金份 额 : 指 在 投资者 认 (申 ) 购 时, 不 收取认 ( 申) 购费 , 而 是 从本类 别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在赎 回时 根据 持有 期限 收取赎 回费 的基 金份 额 54 、 销 售服 务费 : 指 从基 金资产 中计 提的 , 用 于本 基金市 场推 广、 销售 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的 费用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甲5 号 6 层甲 5 号 601 、甲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 甲5 号 8 层甲 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 6—9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93 号




















中国 银监 会银监 复[2005]105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400-811-9999 股权结 构: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80% ; 瑞士 信贷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20%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 1 、董 事会 成员 沈立强先 生 , 董事长 ,硕 士,高级 会计 师。1976 年 参加工作 ,先 后在中 国人 民银行 杭 州分行 、 中 国工 商银 行浙 江分行 、 河 北分 行、 上海 分行工 作。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杭 州分 行营 业部副 主任 、 杭 州分 行营 业部主 任、 浙江 分行 会计 出纳处 副处 长、 储蓄 处副 处长、 储蓄 处处 长、 人 事处 处长 、 党 委组 织部部 长、 营业 部总 经理 (兼) 、 浙 江分 行行 长助 理、 副 行长 、 党 委副书 记 ; 中 国工商 银行 河北分 行行 长 ; 中国 工商 银行上 海分 行行 长, 兼任 上海市 银行 同 业 公会会 长、 上海 市城 市金 融学会 会长 、上 海市 支付 清算协 会会 长、 上海 市金 融学会 副会 长 、 上海国 际商 会副 会长 、 上 海世界 贸易 中心 协会 副会 长、 中国 城市 金融学 会常 务理事 、 上海 市 宏观经 济学 会常 务理 事、 中国社 会科 学院 陆家 嘴研 究基地 理事 会理 事、 上海 财经大 学校 董会 董事, 上海 市人 大代 表。 Neil Harvey 先生 , 董 事 , 瑞士信 贷(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 常 驻香 港。 现 任香港 首 席执行 官和 大中 华地 区联 席首席 执行 官 , 负 责私 人银 行和财 富管 理部 与投 资银 行部的 各项 业 务。他目前还是亚太地区资产管理副主席以及亚太地区管理委员会成员。Harvey 先生从事 投资银 行和 资产 管理 业务 长达 27 年, 在亚 太区 工作 达 15 年, 拥 有对 新兴 市场 和亚太 区的 丰 富知识 和深 入了 解。Harvey 先 生在 瑞士 信贷 集团 工 作了 13 年, 曾在 多个 地区 工作, 担任 过 多项职务,最近担任的职务是资产管理部亚太区和全球新兴市场部主管。Harvey 先生还担 任过亚洲(不含日本)投资银行部和固定收益部主管。Harvey 先生是瑞士信贷集团全球 新 兴市场 固定 收益 业务 的创 始人, 曾担 任过 多项 高管 职务, 负责 澳大 利亚、 非洲 、 日本、 拉美、 中东、 土耳 其和 俄罗 斯的 业务。 郭特华 女士 : 董 事, 博士, 现任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总经 理, 兼任 工银 瑞信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董事 长, 工 银瑞 信资 产管 理 ( 国际)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历任中 国工 商银 行总行 商业 信贷 部、 资金 计划部 副处 长, 中国 工商 银行总 行资 产托 管部 处长 、 副总 经理 。 王 一心女 士, 董事, 高级 经济 师, 中 国工 商银 行战 略管 理与投 资者 关系 部高 级专 家、 专 职董 事。 历任中 国工 商银 行专 项融 资部 ( 公司 业务 二部、 营业 部) 副 总经 理 ; 中 国工 商银 行营业 部 历 任副处 长、 处长 ;中 国工 商银行 总行 技术 改造 信贷 部经理 。 王莹女 士, 董事 , 高 级会 计师, 中国 工商 银行 集团 派驻子 公司 董监 事办 公室 专家、 专职 派出董 事 , 于 2004 年 11 月获得 国际 内审 协会 注册 内部审 计师 (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 格证书 。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国际 业务 部外 汇清 算处 负责人 , 中 国工 商银 行清 算中心 外汇 清算 处负责 人、 副处 长, 中国 工商银 行稽 核监 督局 外汇 业务稽 核处 副处 长、 处长 , 中国 工商 银行 内部审 计局 境外 机构 审计 处处长 ,工 行悉 尼分 行内 部审计 师、 风险 专家 。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 田国强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 上 海财 经大 学经济 学院 院长 , 上 海财 经大学 高等 研究院 院长, 美国 德 州 A&M 大学 经济 系 Alfred F. Chalk 讲席 教授。 首批 中组 部 “ 千人计 划 ” 入 选者及 其国 家特 聘专 家, 首 批人 文社 会科 学长 江学 者讲座 教授 , 曾 任上 海市 人民政 府特 聘决 策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1991-1992)。 2006 年被《华尔街电讯 》列为中国大 陆十大 最具 影响 力的 经济 学家之 一 。 主 要研究 领域 包括经 济理 论 、 激励 机制 设计 、 中 国经 济 等。 孙祁祥 女士 ,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博 士, 现任 北京 大学 经济学 院院 长,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 享受国 务院 政府 特殊 津贴 专家。 兼任 北京 大学 中国 保险与 社会 保障 研究 中心 主任, 中国 金融 学会学 术委 员会 委员 、 常 务理事 , 中国 保险学 会副 会长 , 教 育部 高等学 校经 济学类 学科 专 业 教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美 国国际 保险 学会 董事 会成 员、学 术主 持人 ,美 国 C.V. Starr 冠 名教 授。 曾 任亚 太风 险与 保险 学会主 席、 美国 国家 经济 研究局 、 美 国印 第安 纳大 学、 美 国哈 佛大 学、香 港大 学访 问学 者。 在《经 济研 究》 等学 术刊 物上发 表论 文 100 多篇 , 主持过 20 多项 由国家 部委 和国 际著 名机 构委托 的科 研课 题。 Jane DeBevoise 女士, 独立 董事, 香港 大学 艺术 系博 士, 历 任银 行家 信托 公司 (1998 年 与德意 志银行 合并) 董事 总经理 、所罗 门 · 古根海 姆基金 会副主 席及项 目总 监、香 港政府 委任的 展览 馆委员 会成 员 、香港 西九 龙文娱 艺术 馆 咨询小 组政 府委任 委员 。2003 年至今 担 任 香港 亚洲 艺术 文献 库董 事局董 事及 主席 ,2009 年 至今担 任美 国亚 洲艺 术文 献库总 裁。 2 、 监事 会成 员 吴敏敏 女士:监 事, 经济 学 硕士 。1996 年 入职 中国 工 商银行 深圳 市分 行,2007 年调入 中 国工商 银行 总行 。历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深圳 分行 计划 财务部 副总 经理 、财 务会 计部副 总经 理 、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制 改革 办公室 战略 引资 与上 市处 副处长 、 战略 管理 与投 资者 关系部 战略 发 展与合 作处 副处 长、 处长 ,现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战略 管理与 投资 者关 系部 专家 。 黄敏女 士: 监事 ,金 融学 学士。 黄敏 女士 于 2006 年加 入 Credit Suisse Group ( 瑞士 信贷集团),先 后担 任全球 投资银 行战略 部助理 副总 裁、亚 太区投 资银行 战略 部副总 裁、中 国区执 行首 席运 营官 ,资 产管理 大中 国区 首席 运营 官,现 任资 产管 理中 国区 负 责人。 张舒冰 女士 : 监事 , 硕士 。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4 月 , 任 职于 中国 工商 银 行, 担任 主 任科员 。2005 年7 月 加入 工银瑞 信,2005 年 7 月至2006 年 12 月 担任 综合 管 理部翻 译兼 综 合,2007 年至2012 年 担 任战略 发展 部副 总监 ,2012 年至 2014 年 9 月 任职 于 机构客 户部 , 担任机 构客 户部 副总 监及 总监职 务; 2014 年 9 月至 2015 年7 月 , 担 任机 构产 品 部总监 。 2014 年11 月至 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2015 年7 月至 今担 任工 银瑞信 投资 管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洪波女 士: 监事 ,硕 士。ACCA 非 执业 会员 。2005 年至 2008 年任 安永 华明 会 计师事 务 所高级审 计员;2008 年至 2009 年任 民生证 券有 限责任公 司监 察稽核 总部 业务主管 ;2009 年6 月 加入 工银 瑞信 法律 合规部 ,现 任法 律合 规部 副总监 。 倪莹女 士: 监事 ,硕 士。2000 年至 2009 年任 职于 中 国人民 大学 ,历 任副 科长 、科长 , 校团委 副书 记 。2009 年至2011 年就 职于 北京 市委 教 工委 , 任 干部 处副调 研员 。2011 年 加入 工银瑞 信战 略发 展部 ,现 任副总 监。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郭特华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朱碧艳 女士 : 硕 士, 国际 注册内 部审 计师 , 现 任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长 , 兼 任工银 瑞信 资产 管理 (国 际) 有 限公 司董 事、 工银 瑞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事。1997 -1999 年中国 华融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总 部经 理 ,2000 -2005 年中 国华 融资 产管 理公 司投资 银行 部、 证券业 务部 高级 副经 理。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昌明先生 ,12 年证 券业从 业经验; 先后 在国家 外汇 管理局储 备管 理司担 任投 资经理 , 中国人 民银 行美 洲代 表处 交易室 担任 副代 表、 交易 员, 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中央 外汇业 务中 心担 任投资 经理 ;2013 年 加入 工银瑞 信, 现任 固定 收益 部基金 经理 ;2014 年5 月16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纯债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2014 年8 月12 日至 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目 标收 益一年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陆欣先 生,9 年 证券 从业 经 验; 先 后在 中国 银行 担任 债券交 易员 , 在 光大 保德 信基金 管 理公司担 任固 定收益 副总 监兼基金 经理 。2014 年加 入工银瑞 信, 现任固 定收 益部副总 监。 2014 年 6 月 18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纯 债债 券型 基金 基金经 理;2015 年 4 月17 日至今 ,担 任 工银瑞 信纯 债定 期开 放债 券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11 月 13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目 标收 益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基金 基金经 理。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江明波 先生 ,15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 任鹏 华基 金普 天债券 基金 经理 、 固定 收 益负责 人; 2004 年 6 月至 2006 年 12 月,担 任全 国社 保基 金二 零四组 合和 三零 四组 合基 金经理 ;2006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 现 任投 资总监 , 兼 任工 银瑞 信资 产管理 (国 际) 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投 资总 监,工 银瑞 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2011 年 起担 任全国 社保 组合 基金 经理 ;2008 年 4 月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 14 日 至今 , 担 任工 银添 利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1 年2 月 10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四 季收益 债券 型 基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3 月6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增利 分级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杜海涛先 生,18 年 证券从 业经验; 先后 在宝盈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担任基 金经 理助理 , 招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担 任招商现 金增 值基金 基金 经理;2006 年加入 工银瑞 信,现任 投资 总监兼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 2006 年 9 月 21 日至 2011 年 4 月 21 日 ,担 任工 银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0 年 8 月 16 日至 2012 年 1 月 10 日 ,担任 工银 双利 债券 型基 金基金 经理 ; 2007 年 5 月 11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基 金基 金经 理;2011 年 8 月10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2 年6 月21 日至 今, 担 任工银 纯债 定 期开放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1 月 7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8 月14 日至2015 年11 月 11 日,担 任工 银月 月薪 定 期支付 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10 月 31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添福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1 月 27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薪 金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4 月17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总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基金 基 金经理 。 何江旭先 生,18 年 证券从 业经验; 曾担 任国泰 基金 金鑫、基 金金 鼎、金 马稳 健回报 、 金鹰增长 以及 金牛创 新成 长基金的 基金 经理, 基金 管理部总 监兼 权益投 资副 总监;2009 年 加入工 银瑞 信, 现任 工银 瑞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2010 年 4 月 12 日至 2014 年 7 月 30 日, 担任 工银 核 心价值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 4 月 21 日至 2014 年 7 月 30 日, 担任工 银消 费服 务行 业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宋炳珅 先生 ,11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曾 任中 信建 投证 券有限 公司 研究 员;2007 年加入 工 银瑞信 , 现 任权 益投 资总 监。2012 年2 月14 日至 今 , 担任 工银 瑞信 添颐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2013 年 1 月18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双利 债券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1 月 28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5 日 ,担 任工银 瑞 信 60 天理 财债 券 型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1 月 20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红利 基金 基 金经理 ;2014 年 1 月 20 日 至今 , 担 任工 银核 心价 值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4 年 10 月 23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瑞 信研 究精 选股 票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 11 月18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医疗 保健行 业股 票型 基金 基金 经理;2015 年2 月 16 日 至 今, 担 任工 银 瑞信战 略转 型主 题股 票型 基金基 金经 理。 欧阳凯 先生 ,13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曾 任中 海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2010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 现任 固定 收益 投资总 监。2010 年 8 月 16 日至今 , 担 任工 银双 利债 券型基 金基 金 经理,2011 年12 月 27 日 至今担 任工 银保 本混 合基 金基金 经理 ,2013 年 2 月7 日至今 担任 工银瑞 信保 本2 号混 合型 发起式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6 月 26 日 起至 今担 任 工银瑞 信保 本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3 3 号混 合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7 月4 日起 至今 担 任工银 信用 纯债 两年 定期 开放基 金基 金 经理,2014 年 9 月 19 日 起至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新财 富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5 月 26 日起 至今 担任 工 银丰盈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基金 基金 经理 。 黄安乐先 生,12 年 证券从 业经验; 先后 在天相 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 担任研 究员 ,国信 证 券经济研 究所 担任资 深分 析师,国 信证 券资产 管理 总部担任 投资 经理、 研究 员;2010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现 任权 益投 资部总 监。2011 年 11 月 23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主题 策略混 合基 金 基金经 理;2013 年9 月 23 日至今 , 担 任工 银瑞 信精 选平衡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10 月 22 日至今 , 担 任工 银高 端制 造行业 股票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4 月28 日至 今 , 担任 工银 新 材料新 能源 行业 股票 型基 金基金 经理 。 李剑峰先 生,12 年 证券从 业经验; 曾任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 任公司 业务 经理、 高 级副经理 ;2008 年 加入工 银瑞信, 曾任 固定收 益研 究员,现 任专 户投资 部总 监,专户 投资 部投资 经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4 2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证券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将基 金财 产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 使基 金承 担无 限 责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 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禁 止的行 为。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以 及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5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基 金管 理人各机 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基金 管理人运 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负责 对公 司治理 结构 进行 定期 的评 估、检 验 , 提出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 改和完 善方 案 , 对 公司 经营 管理和 基金 投资 业务 进行 风险管 理和 合 规性控 制, 对公 司内 部稽 核审计 工作 结果 进行 审查 和监督 并向 董事 会报 告; 董事会 下设 资格 审查 与 薪酬 委员 会, 负责 对股东 推荐 的董 事人 选资 格、 高级 管理 人员资 格 、 独立董 事资 格进 行审查 ,拟 定董 事、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薪酬 和激 励政策 ,报 股东 会或 董事 会批准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总经 理下 设执 行委员 会, 负责 公司 日常 经营管 理活 动中 的重要 决策 , 执 行委 员会 下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 险管理 委员 会, 就基 金投 资和风 险控 制等 发表专 业意 见及 建议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是 基金 的 最 高投资 决策 机构 。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 董事 会负责 , 主要 负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 合 理性进 行审 查 , 发现 重大 风险事 件时 向公 司董 事 会 和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2) 风险 评估 1 )董 事会 下属 的 公 司治 理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2 )执行 委员会 下属的 风险 管理委员 会负 责对公 司经 营管理中 的重 大突发 性事 件和重 大 危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制定 危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 负责 对基 金投 资和 运作 中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6 3 )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监 察稽 核、 实 物控制、 业绩 评价、 严格 授权、 资 产 分离等 政策 、程 序或 措施 。 控制活 动体 现为 :自 我控 制以各 岗位 的目 标责 任制 为基础 ,是 内部 控制 的第 一道防 线 。 在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 严 格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授权 制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 在相关 部门 和相 关岗位 之间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门 及岗 位 负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 督制衡 的机 制成 为内 部控 制的第 二道 防线 。 充 分发 挥督察 长和 法律 合规部 对各 岗位 、 各 部门 、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 全面 监察稽 核作 用, 建立 内部 控制的 第三 道防 线。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 形 成了 自上 而下 的信 息传播 渠道 和自 下而 上的 信息呈 报 渠道。 通过 建立 有效 的信 息交流 渠道 , 保 证了 公司 员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 充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并及 时送 达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 公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 授权 制度 , 建 立了 清 晰的业 务报 告 系 统。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督察 长、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和 法律 合规 部等部 门 在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 本公 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部 门的 法律 合规 部, 其中监 察稽 核人 员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 检 查、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监 督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揭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 , 及时 提出 改进意 见 , 促 进 公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施 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 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7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成立日 期:1988 年 8 月 26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90.52 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74 号 托管部 门联 系人 :李峰


电话:021-52629999-212050 传真:021-62159217 (二 )发 展概 况及 财务 状 况 兴业银 行成 立于 1988 年 8 月,是 经国 务院 、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成立 的首 批股 份制商 业 银行之 一, 总行 设在 福建 省福州 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 票代码 :601166 ) ,注 册资 本 190.52 亿元 。 开业二 十多 年来 , 兴 业银 行始终 坚持 “真 诚服 务, 相伴成 长” 的经 营理 念, 致力于 为客 户提供 全面 、 优质 、 高效 的金融 服务 。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兴 业银行 资产总 额 达 4.41 万亿元 ,股 东权 益 2579.34 亿 元, 全年 实现 归属 于 母公司 股东 的净 利 润 471.38 亿 元。 。 (三) 托管 业务 部的 部门 设置及 员工 情况 兴业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 司总 行设资 产托 管部 , 下设 综合 管理处 、 市场 处 、 委 托资 产 管理处 、 科技支 持处 、 稽 核监 察处 、 运营 管理 处、 期货 业务 管理处 、 期 货存 管结 算处 、 养老 金管 理中 心等处 室, 共有 员工 110 人, 平 均年 龄 32 岁,100% 员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 历, 业 务岗 位 人员均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 (四)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 取得 基金 托管资 格。 基金 托管 业务 批 准文号 : 证监基 金字[2005]74 号。截止 2015 年 9 月 30 日, 兴业银 行已 托管 开放 式基 金 53 只, 托管 基金财 产规 模 2093.37 亿 元。 (五) 基金 托管 人 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管 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 确 保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8 实、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兴业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内 部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兴 业银行 审计 部 、 资 产托 管部 内设稽 核 监察处 及资 产托 管部 各业 务处室 共同 组成 。 总行 审计 部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行 指导 和 监督 ; 资 产托 管部内 设独 立、 专职 的稽 核监察 处 ,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 人员 负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各业 务处 室在 各自 职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全 面性 原则 : 风险 控制 必须覆 盖基 金托 管部 的所 有处室 和岗 位 , 渗 透各 项 业务过 程 和业务 环节 ; 风 险控 制责 任应落 实到 每一 业务 部门 和业务 岗位 ,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责 。 (2) 独 立性 原则 : 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独立 的稽 核监 察处 , 该 处室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 性和权 威 性,负 责对 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工 作进 行指 导和 监督 。 (3) 相 互制 约原 则 : 各 处室 在内部 组织 结构 的设 计上 要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 的机 制, 建立 不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 (4) 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原 则 : 建 立完 备的 风险 管理 指 标体系 , 使风 险管 理更 具 客观性 和 操作性 。 (5) 防 火墙 原则 : 托 管部 自 身财务 与基 金财 务严 格分 开; 托管 业务 日常 操作 部 门与行 政、 研发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 离。 (6) 有 效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体系同 所处 的环 境相 适应 , 以 合理 的成 本实 现内 控 目标 , 内 部制度 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 并 应当 根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 营管理 的需 要, 适时 进行 相 应修改 和完 善 ; 内 部控 制应 当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不受 内部 控制 约束的 权力 , 内部控 制存 在的 问题 应当 能够得 到及 时反 馈和 纠正 ; (7) 审 慎性 原则 。 内控 与风 险管理 必须 以防 范风 险 , 审慎经 营 , 保 证托 管资 产 的安全 与 完整为 出发 点; 托管 业务 经营管 理必 须按 照 “ 内控 优 先 ” 的 原则 ,在 新设 机构 或 新增业 务时 , 做到先 期完 成相 关制 度建 设; (8) 责 任追 究原 则 。 各 业务 环节都 应有 明确 的责 任人 , 并 按规 定对 违反 制度 的 直接责 任 人以及 对负 有领 导责 任的 主管领 导进 行问 责。 (六)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1. 制度 建设:建 立了明确的岗 位职责、 科学的业 务流程 、详细的 操作手册 、严格 的人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9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2. 建 立健 全的 组织 管理 结 构:前 后台 分离 ,不 同部 门、岗 位相 互牵 制。 3. 风险 识别与评 估:稽核监察 处指导业 务处室进 行风险 识别、评 估,制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措 施。 4. 相 对独 立的 业务 操作 空 间: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实施 门禁 管理 和音 像监 控。 5. 人员 管理:进 行定期的业务 与职业道 德培训, 使员工 树立风险 防范与控 制理念 ,并 签订承 诺书 。 6. 应 急预 案 : 制 定完 备的 《应 急预 案》 , 并组 织员 工 定期演 练 ; 建 立异 地灾 备 中心 , 保 证业务 不中 断。 (七)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职 责。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对象 和范围 、投资 组合 比例、 投资限 制、费 用的 计提 和支 付方 式、基 金会 计核 算、 基金 资产估 值和 基金 净值 的计 算、收 益分 配 、 申购赎 回以 及其 他有 关基 金投资 和运 作的 事项 ,对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业务 监督 、核查 。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 报 告。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0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6—9 层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 、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5 号 701 、 甲5 号 8 层甲 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 901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联系人 : 王 秋雅 公司网 站:www.icbccs.com.cn 2、其 他销 售机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传真:010 -661079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 (2)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侯 燕鹏 传真:010 -6659443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1 (3)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 张 宏革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4)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4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5)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刘 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6) 北京 农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9 号金 融街 中 心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 瑞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2 联系人 :王 薇娜 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478 客户服 务电 话:96198 网址:http://www.bjrcb.com (7)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联系人 :丰 靖 传真:010 -6555082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8)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路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 路 6 号 京城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 -84588888 传真:010 -8486556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458888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9)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3 网址:http://www.zxwt.com.cn (10)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 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电话:0571 -86811958 传真:0571 -8578377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5548 网址:http://www.bigsun.com.cn/ (11)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 -85130588 传真:010 -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12)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 -829436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13)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4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14)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 -22169081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15)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 -23219275 传真:021 -6360272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16)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网址:www.guodu.com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17)申 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维琳 、钱 达琛 电话:021 -33389888 传真:021 -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http://www.swhysc.com/ (18)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 -82825551 传真:0755 -82558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s.com.cn (19)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 -63080985 传真:010 -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20)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6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13、15、16、18、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21)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 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 -22626172 传真:0755 -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22)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 -81283938 传真:0531 -81283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http://www.qlzq.com.cn/ (23)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7 联系人 :潘 锴 电话:0431-85096709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 务电 话:0431-85096709 网址:http://www.nesc.cn (24)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 -28451861 传真:022 -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25)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26)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婷 电话:023-63786220 传真:023-63786212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网址:http://www.swsc.com.cn (27)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方 加春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28) 厦门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卢 金文 电话:0592 -5161816 传真:0592 -5161102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网址:http://www.xmzq.cn (29)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A 座 3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黄 恒 联系电 话:010 -58568235 联系传 真:010 -58568062 公司网 址: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30)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9 注册地 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联系电 话:021-36535002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汪 尚斌 公司网 址:www.xzsec.com 客户咨 询电 话:40088-11177 (31)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32)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33)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 院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0 联系人 :马 骏杰 电话:010-83561329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4)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35)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萍


联系电 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36)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宋 丽冉 联系电 话: 010-62020088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1 传真: 62020088-8802 网址: www.myfund.com (37)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88-7019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8)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39)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 年 联系电 话:021-58870011-6705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40)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2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玲 联系电 话:021-38602750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41)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外 大 街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习 甜 联系电 话:010-85650920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42) 浙 江金 观诚 财富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拱墅 区霞 湾 巷239 号8 号楼 4 楼 4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教 工 路18 号EAC 欧美 中心A 座D 区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彬彬 联系人 :鲁 盛 联系电 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传真:0571-56899710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43)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东方 路 989 号中 达大 厦2 楼 法定代 表人 :盛 大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3 联系人 :徐 雪吟 联系电 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传真:021-505835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44) 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联系电 话:010- 65215266


客服电 话:010-85572999 传真:010-65185678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45) 万 银财 富( 北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 盘古 大观 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高 晓芳 联系电 话: 010-59393920-811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46)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4 网址: www.5ifund.com (47)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单 丙烨 联系电 话:021-20691832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48)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企 大厦C 座9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令海


联系人 : 邓洁 联系电 话: 010-58325388-1105 客服电 话:4008507771


传真: 010-58325282 网址: t.jrj.com (49)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C 座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苏 昊 联系电 话:010-88312877-8033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50) 海银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B 单元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5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冯 立 联系电 话:021-80133535 客服电 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51) 上海 大智 慧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联系人 :付 江 联系电 话:021-20219988*31781 客服电 话:020-20219931 网址:https://8.gw.com.cn/ (52 )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周 丹 电话:021-33323999*8318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网站:fund.bundtrade.com (53 )泛 华普 益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市成华 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 成都 市 锦江区 下东 大 街 216 号 喜 年广 场 A 座 1502 室 联系人 :付 勇斌 电话:028-86758820 传真:028-86758820-805 客服电 话:4008-588-588 网址:www.pyfund.com.cn/ (54 ) 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6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55) 北 京乐 融多 源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联系人 : 张婷 婷 电话:010 -66045608


传真:010 -660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56)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 凌秋 艳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57 ) 君德 汇富 投资 咨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18 号15 层办 公楼一 座15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18 号恒 基中 心办公 楼一 座2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振


联系人 :魏 尧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7 电话:010-65181028 传真:010-65174782 / 65231189


客服电 话:400-066-9355


网址:www.kstreasure.com (58 ) 汉口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建设 大 道 933 号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建设 大 道 93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联系人 :李 欣


电话:027-82656704 传真:027-82656236


客服电 话:96558 (武 汉)4006096558 ( 全国 ) 网址:www.hkbchina.com 客服电 话:4006-028-666


网址:www.cdrcb.com


(59 )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路2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林 培珊


电话: 0769-22866254 传真: 0679-22866282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60 ) 齐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淄 博市 张店区 金晶 大道10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淄 博市 张店区 金晶 大道105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杲 传勇 联系人 :郭 媛媛 电话: 0533-2178888-9535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8 传真:0533-2163766 客服电 话:400-86-96588 网址:www.qsbank.cc (61)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北 京东 路 689 号东 银大 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于 慧


电话:021 -61618888


传真:021 -6360243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62) 广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 州市 越秀 区 广州大 道 北 195 号 办公地 址: 广 州市 越秀 区 广州大 道 北 19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姚建 军 传真: 020-37590726 客服电 话: 96699 ( 广东 ) 、400-83-96699 (全 国) 网址: www.gzcb.com.cn (63)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南二 环 959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 -65161666


传真:0551 -65161600


客户服 务电 话: 96518/4008096518


网址:http://www.hazq.com/ (64)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 厦4 楼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9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唐家 墩 路32 号国 资 大厦B 座4 楼 法定代 表人 : 余磊 联系电 话: (027 )87618889


传真: (027 )87618882 联系人 :刘 鑫


客服电 话: (027 )87618889


公司网 址:http://www.tfzq.com


(65)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 - 国贸 大 厦2 座 28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 - 国贸 大 厦2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电话:010 -65051166


传真:010 -65051156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66 ) 华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 新区 天府 二 街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周 志茹


电话:028 -86150005


传真:028 -8615004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网址:http://www.hx168.com.cn (67 )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 江 苏省 南京 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 道 4011 号 港中旅 大 厦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0 联系人 :庞 晓 芸 电话:025 -84457777 传真:025 -8457976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和本 基 金基金 合同 等的 规定 ,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 求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 务。 (二) 基金 登记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5 号 、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5 号 701 、 甲5 号 8 层甲 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 901 注册登 记业 务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 厦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348 联系人 :朱 辉毅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上 海市 源泰 律师 事务所 住


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南 路 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厦 14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电


话 : (021 )51150298 传


真 :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廖海 、刘 佳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


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城 ,东 三办 公 楼 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 东三 办公 楼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1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 慧民 ,王珊 珊 联系电 话: (010 )58152145 传真: (010 )58114645 联系人 :王 珊珊 六、基 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法 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募集 。 本 基金募 集申 请已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10 月 17 日证监 许可 【2013 】 1314 号文 注册 。 (二) 基金 的类型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 (五) 基金 份额 面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六) 基金 份额 类别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 申 购费 用 收取方 式的 不同 , 将 基金 份 额分为 不同 的类 别。 收取 认 (申) 购费和 赎回 费, 不收 取销 售服务 费的 , 称 为 A 类基 金份额 ; 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和赎回 费, 不 收取认 (申 )购 费的 ,称 为 B 类基 金份 额。 本基金A类、B 类 基金 份额 分别设 置代 码 。 由 于基 金 费用的 不同 ,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额 和 B 类基 金份 额将 分别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 计 算公 式为: 计算日 某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该计 算日 该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该 计算 日发 售在 外的 该 类别基 金份 额总 数。 投资者 可自 行选 择认/ 申 购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 本 基金 不同基 金份 额类 别之 间不 得互相 转 换。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2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符合 法律 法规且 不损 害已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 , 调 整基金 份 额类别 的设 置 、 费率 水平 及其他 具体 规则 , 且 无需 召开持 有人 大会 , 但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 开 始调整 之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 金备 案和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已 于 2014 年5 月16 日生 效。 (二)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数 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 情形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原 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 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 详 见本招募 说明书 或 其 他相 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基金 投 资者应当 在 销售 机 构 办 理基 金 销 售 业 务的 营 业 场 所或 按 销 售 机 构提 供 的 其 他方 式 办 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若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 上等交 易方 式 ,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 法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二 )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 日及开 放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3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2014 年 6 月25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 赎回 业 务。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 、基金 投资者 申购基 金份 额时,必 须全 额交付 申购 款项,基 金投 资者交 付款 项后, 申 购成立 ,登 记机 构确 认该 申购申 请时 ,申 购申 请即 为有效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 申 购成 立; 基 金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基 金登 记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投资 人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T+7 日(包 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遇 证券交 易所 或 交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 迟、 通讯系 统故 障、 银行 数据 交换系 统故 障或 其它 非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务 处理 流程 时, 赎回 款项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划出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或基 金合 同 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 支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4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可 在T+2 日后(包 括该 日)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 本金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 申 购、 赎 回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购申 请及 申购 份额的 确认 情况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根据本 公 司2014 年11 月1 日刊 登于 三大 报、 公 司网 站上的 《 关 于工 银瑞 信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调整 申购 、 赎 回、 定 投及 单个账 户最 低保 留份 额限 制等业 务规 则 的公告 》 , 自 2014 年 11 月 5 日起 ,本 基金 的 最 低 申购金 额、 最低 定投 申购 金额、 最低 赎回 份额数 量及 在各 销售 机构 的单个 交易 账户 最低 保有 份额数 量 调 整为 如下 标准 : 1、申 购时 ,投 资者 通过 销 售网点 每笔 申购 本基 金的 最低 金 额为 10 元 ;通 过 本基金 管 理人电 子自 助交 易系 统申 购, 每 个基 金账 户 单 笔申 购最低 金额 为 10 元; 通过 本基金 管理人 直销中 心申 购, 首次 最低 申购金 额为 100 万 元人 民 币,已 在直 销中 心有 认/ 申 购本公 司旗 下 基金记 录的 投资 者不 受首 次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单笔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10 元 人民币 。实 际 操作中 ,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规 定为 准 。 投资 人将 当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 再投 资时 , 不 受最 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 、 每次 赎回 基金 份额 不得 低于 10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 机构网 点 保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 10 份的 ,在 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赎 回。 实际 操作 中, 以各销 售机 构 的具体 规定 为准 。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自 助交易 系统 赎回 ,每 次赎 回份额 不得 低 于 10 份。 如遇巨 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 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 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 金 合同有 关巨 额赎 回或 连续 巨额赎 回的 条款 处理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 、A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费 用 由投资 人承 担 ,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B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申购 费 用。 2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份 额 时收取。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 费 。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5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4 、 对 特定 交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易 、 电 话交 易等)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 用低 于柜 台交易 方 式的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按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 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申购 费率 。 (七) 申购 份数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在 申 购时收 取基 金申 购费 用 。 本基 金 B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申购 费。 具体费 用安 排如 下表 所示 。 费用种类 A 类基 金 份额 B 类基 金 份额 申购 费率 M<100 万 0.80% 0% 100 万 ≤M <300 万 0.50% 300 万 ≤M < 5 0 0 万 0.30% M ≥ 500 万 按笔收取 ,1000 元/ 笔 养老金特 定申 购费率 M < 100 万 0.32% 0% 100 万 ≤ M < 300 万 0.15% 300 万 ≤ M < 500 万 0.06% M ≥ 500 万 按笔收取 ,1000 元/ 笔 注:M 为 申购 金额 (1)A 类 基金 份额 如果投 资人 (非 养老 金客 户)选 择申 购 A 类基 金份 额,则 申购 份数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 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 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例: 某 投资 人 ( 非养 老金 客户) 投资5 万 元申 购本 基金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 假 设申购 当日 A 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5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0.80%)=49,603.17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603.17 =396.83 元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6 申购份 额=49,603.17/1.05 =47,241.11 份 即:投 资 人 投资 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的 A 类基 金份 额 , 假设 申购 当日 A 类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1.05 元 ,则 其可 得到47,241.11 份基 金份 额。 (2)B 类 基金 份额 如果投 资人 选择 申 购 B 类 基金份 额, 则申 购份 数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当日B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例: 某 投资 人投 资 5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的B 类基 金份 额, 假 设申 购当 日 B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5 元 ,则 可得 到的 申 购份额 为: 申购份 额=50,000/1.05=47,619.05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 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的 B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B 类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1.05 元 ,则 其可 得到47619.05 份 基金 份额 。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A 类基 金份 额和B 类 基金 份额赎 回费 率均 随投 资人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的 增加 而递减 。 具 体赎回 费率 结构 如下 表所 示 。 费用种类 A 类基 金 份额 B 类基 金 份额 赎回 费率 Y<7 日 1.50% Y <7 天 1.50% 7 天≤Y <30 天 0.75% 7 天≤Y <30 天 0.75% 30 天≤Y<1 年 0.10 % 1 年≤Y<2 年 0.05% Y ≥30 天 0% Y ≥2 年 0% 注: Y 为持 有年 限 ,1 年为 365 天 根据《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费用 管理 规定 》 , 按 以上标 准对 持有 期限 少 于 30 天的 持有人 收取 的基 金赎 回费 全额计 入基 金资 产, 对持 有期限 在 30 天以 上的 持有 人收取 的基 金 赎回费 的25% 归 基金 资产 所有。 (1)A 类 基金 份额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7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赎回 金 额结果 按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 某投 资 人 赎回本基金1 万份A 类 基金 份额 , 持 有 时间为 一年 六个 月, 对应 的赎回 费 率为0.05% ,假 设赎 回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 金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 0×1 .25=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 0×0.05%=6.25 元 净 赎回 金额=12,500-6.25=12,493.75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基 金 1 万份A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 期限为 一年 六个 月, 假设 赎回当 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12,493.75 元。 (2)B 类 基金 份额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当 日 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赎回 金 额结果 按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 某投 资人 赎回本 基 金1 万份B 类 基金 份额 , 持 有 时间为 一年 六个 月, 假设 赎回当 日 B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25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金 额=10,00 0×1 .25=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 0×0%=0 元 净 赎回 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 投资 人赎 回本基 金 1 万份B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 期限为 一年 六个 月, 假设 赎回当 日 B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2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12,50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由于基 金费 用的 不同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和 B 类 基金份 额将 分别 计算 基金 份额净 值 , 计算公 式为 计算 日各 类别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在 外的 该类 别基 金份 额总数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 登记 在 册的 基 金份 额余额 。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8 基金份 额净 值单 位为 元, 计算结 果保 留在 小数 点后 三位 , 小 数点 后第 四 位四 舍五入。由 此产生 的误 差在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次日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可 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 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2 、3、5、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本金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 若 出现上 述 第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9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 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0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二)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三)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基 金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 其规 定的标 准 收 费 。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 一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与支 付。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1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 控制 风险 并 保 持资 产流 动性的 基础 上 , 力争 实现 超过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收益。 ( 二)投 资理 念 通过主 要投 资于 国债 、地 方政府 债、 金融 债、 央行 票据、 中期 票据 、次 级债 、企业 债 、 公司债 、 可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的纯 债部 分、 资产 支持 证券、 短期 融资 券、 银行 存款、 债券 回购 等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并从利 率、 信用 等角 度深 入研究 , 优 化组 合, 获取 可持续 的、 超出 市场平 均水 平的 稳定 投资 收益。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债、 地 方政 府债、 金融 债、 央行票 据、 中期票 据、 次 级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可分离 交易 可转债 的纯 债部 分、 资 产 支持证 券、 短 期 融资券 、 银行 存款 、 债 券 回购等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不直 接在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和 增发新 股, 可转 债仅 投资 二级市 场可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的纯 债部 分。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其 投资比 例遵 循届 时有 效法 律法规 或相 关规 定 。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为: 债券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 80 % ,现 金及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不低 于 5% 。 (四) 投资 策略 本产品 的主 要投 资策 略包 括: 久 期策 略、 类 属配 置策 略、 期 限结 构策 略及 证券 选 择策略 ,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发掘 和利 用市 场失 衡提 供的投 资机 会, 实现 组合 资产的 增值 。 1 、久 期策 略 全面研 究GDP 、 物价、 就业 以及国 际收 支等 主要 经济 变量, 分析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可能 情 景, 并预 测财 政政策 、 货 币政策 等宏 观经 济政 策取 向, 分析 金融 市场资 金供 求状况 变化 趋势 及结构 , 预测 利率 水平 变动 趋势以 及收 益率 曲线 形状 变化趋 势 。 在 预期 未来 较长 一段时 间 (比 如未 来1 年 ) 利率上 升 , 导致中 长期 债持 有期 收益 低于短 债或 者货 币收 益时 , 降 低组 合的 久 期;而 在预 期未 来较 长一 段时间 (比 如未 来 1 年 ) , 利率水 平稳 定或 者下 降, 导致中 长期 债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2 持有收 益高 于短 债和 货币 收益时 ,提 高组 合的 久期 。 2 、期 限结 构策 略 收益率 曲线 形状 变化 的 主 要影响 因素 是宏 观经 济基 本面以 及货 币政 策 , 而 投资 者的期 限 偏好以 及各 期限 的债 券供 给分布 对收 益率 形状 有一 定 影响 。 对收 益率 曲线 的分 析采取 定性和 定量相 结合 的方 法。 定性 方法为:在 对 经济周 期和 货币政 策分 析下 , 对 收益 率曲线 形状 可 能 变化给 予一 个方 向判 断; 定量方 法为 : 参考收 益率 曲线的 历史 趋势 , 同 时结 合未来 的各 期 限 的供给 分布 以及 投资 者的 期限偏 好, 对未 来收 益率 曲线形 状做出 判 断。 在对于 收益 率曲 线形 状变 化 和变 动幅 度做 出判 断的 基础上 , 结 合情 景分 析结 果, 提 出可 能的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包括: 子弹 型策 略、 哑铃 型策略 、梯 形策 略等 。 3 、类 属配 置策 略 对于债 券资 产而 言, 是信 用债 、 金 融债 和国债 之间 的比例 配置 。 当宏观 经济 转向衰 退 周 期, 企业 信用 风险将 普遍 提高 , 此 时降 低信用 债投 资比 例 , 降低 幅度应 该结 合利差 预期 上 升 幅度和 持有 期收 益分 析结 果来进 行确 定 。 相反 , 当 宏观经 济转 向复 苏, 企业 信用风 险普 遍下 降, 此 时应 该提 高信 用债 投资比 例, 提高 幅度 应该 结合利 差预 期下 降幅 度和 持有期 收益 分析 结果来 进行 确定 。 此 外 , 还将考 察一 些特 殊因 素对 于信用 债配 置产 生影 响, 其中包 括供 给的 节奏, 主要 投资 主体 的投 资习惯 , 以 及替 代资 产的 冲击等 均对 信用 利差 产生 影响, 因此 , 在 中国市 场分 析信 用债 投资 机会, 不仅 需要 分析 信用 风险趋 势, 还需 要分 析供 需面和 替代 资产 的冲击 等因 素, 最后 , 在 预期的 利差 变动 范围 内, 进行持 有期 收益 分析 , 以 确定最 佳的 信用 债投资 比例 和最 佳的 信用 债持有 结构 。 4 、证 券选 择策 略 根据发 行人 公司 所在 行业 发展以 及公 司治 理 、 财 务状 况等信 息对 债券 发行 人主 体 进行 评 级,在 此基 础上 , 进 一步 结合债 券发 行具 体条 款( 主要是 债券 担保 状况 )对 债 券进 行评 级 。 根据信 用债 的评 级, 给予 相应的 信用 风险 溢价 , 与 市场 上 的信 用利 差进 行对 比, 发 倔 具备 相 对价值 的个 券。 本基金投资于公 司 债 券 、企 业 债 券 等 企 业 机 构 发 行的 债 券 ,其信用级别评级 应为 BBB 以上( 含BBB)。 5 、短 期和 中长 期的 市场 环 境中的 投资 策略 在一般 情况 下, 本基 金坚 持中长 期投 资理 念, 对于 投资组 合中 的债 券进 行中 长期投资。 但是, 由于 市场 的波 动, 亦 会导致 证券 的价 格在 短期 内偏离 其合 理价 值区 间, 在 此种情 况下 , 本基金 可能 进行 短期 波段 性操作 ,具 体表 现在 以下 几个方 面: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3 1 )所买 入的证 券在短 期内 出现价格 急剧 波动, 严重 高出其合 理价 值区间 ,本 基金将 全 部或者 部分 卖出 该证 券, 以实现 投资 收益 , 而 市场 价格经 过自 身内 在机 制调 整, 重新 回到 合 理价值 区间 时再 重新 买入 。 2 ) 由 于市 场出 现未 能预 见 的不利 变化 , 导致前 期投 资决策 的基 础条 件不 复存 在, 此时, 为有效 控制 投资 组合 风险 ,本基 金亦 将进 行短 期操 作。 6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品种 投 资策略 包括资产 抵押 贷款支 持证 券(ABS) 、住 房抵押 贷款 支持证券 (MBS )等 在内的 资产支 持 证券, 其定 价受 多种 因素 影响, 包括 市场 利率 、 发 行条款 、 支 持资 产的 构成 及质量 、 提 前偿 还率等 。本 基金 将深 入分 析上述 基本 面因 素, 并辅 助采用 蒙特 卡洛 方法 等数 量化定 价模 型 , 评估其 内在 价值 。 (五)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团队 制 ”管 理模 式, 建立 了严 谨、 科 学的 投资管 理流 程, 具体 包括 投资研 究、 投资 决策 、 组 合构建 、 交 易执 行和 风险 管理及 绩效 评估 等全过 程, 如 图1 所 示。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小 组 研究小 组 久期配 置/ 期 限结构 配置 类属配 置 个券选 择 组合构 建 绩效评 估 基 金 经 理 投 资 经 理 中央交 易室 风险管 理部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宏 观 策 略 研 究 信 用 、 转 债 个 券 研 究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4 图 1


固定 收益 证券 投资 管理程 序 1 、投 资研 究及 投资 策略 制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固定 收益 证券投 资与 研究 方面 , 实 行投资 策略 研究 专业 化分 工制度 , 由 基金经 理与 研究 员组 成专 业小组 , 进 行宏 观经 济及 政策、 产业 结构 、 金 融市 场、 单 个证 券等 领域的 深入 研究 , 分 别从 利率、 债券 信用 风险、 相对 价值等 角度 , 提 出独 立的 投资策 略建 议, 经固定 收益 投资 团队 讨论 ,并经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批 准后形 成固 定收 益证 券指 导性投 资策 略 。 该投资 策略 是公 司未 来一 段时间 内对 该领 域的 风险 和收益 的判 断 , 对 公司 旗下 管理的 所有 基 金或组 合的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投资 具有 指导 作用 。 各个专 业领 域的 投资 策略 专 业小 组每 季度 定期 举行 策略分 析研 讨会 议 , 提 出下 一阶段 投 资策略 , 每周 定期举 行策 略评估 会议 , 回顾本 周的 各项经 济数 据和 重大 事项 , 分 析其 对季 度 投资策 略的 影响 ,检 讨投 资策略 的有 效性 ,必 要的 时候进 行调 整。 2 、投 资决 策 基金经 理在 公司 固定 收益 证券总 体投 资策 略的 指导 下, 根 据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目标 、 投 资范围 及投 资限 制等 规定 ,制定 相应 的投 资计 划, 报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批。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决定 基金总 体投 资策 略及 资产 配置方 案 , 审核基 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 提 供指 导性 意见 , 并 审核其 他涉 及基 金投 资管 理的重 大问 题 。 3 、投 资组 合构 建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决议 , 在权限 范围 内, 评估 债券 的投资 价值 , 选 择证 券 构建基 金投 资组 合, 并根 据市场 变化 调整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投资 组合 的日 常管理 。 4 、交 易执 行 交易员 负责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下 ,执 行基 金经 理的 投资指 令。 5 、风 险管 理及 绩效 评估 风险管 理部 对投 资组 合的 风险水 平及 基金 的投 资绩 效进行 评估 , 报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 抄 送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资 总监及 基金 经理 ,并 就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提 出风 险管 理建议 。 法律合 规部 对基 金的 投资 行为进 行合 规性 监控 , 并对 投资过 程中 存在 的风 险隐 患向基 金 经理、 投资 总监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及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进行 风险 提示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债 综合 (财 富) 指数 收益率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5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 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编 制的反映中国债券市 场总 体走势的 代表性 指数 。 该指数 的样 本券覆 盖我 国银 行间 市场 和交易 所市 场 , 成份 债券 包括国 债 、 央 行 票据、 金融 债、 企业 债券 、 短期 融资 券等 几乎 所有 债券种 类, 具有 广泛 的市 场代表 性。 财富 指数是 以债 券全 价计 算的 指数值 , 考 虑了 付息 日利 息再投 资因 素, 即在 样本 券付息 时将 利息 再投资 计入 指数 之中 。 如果今 后法律 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证 券市 场中 有其 他代 表性更 强或 者更 科学 客观 的业绩 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 基金 时,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根据 实际情 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相 应调 整。 调整 业绩 比较基 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调 整 前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预 期收益 和风 险水 平低 于混 合型基 金 、 股 票型基 金 , 高于货 币市 场基金 。 (八)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基金 持有 的债 券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80%;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6)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7)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公司 债券 、企 业债 券 等企业 机构发 行的 债券 或 资 产支 持证券 。 基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9)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6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但须 提 前公告 , 不 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的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符合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的规 定,并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九)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的报 告期 为 2015 年7 月1 日 起至9 月 30 日止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9,674,252,478.53 91.51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7 其中: 债券


9,674,252,478.53 91.5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586,001,183.00 5.5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2,645,849.33 0.78 7 其他资 产


228,817,344.55 2.16 8 合计





10,571,716,855.41





100.0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金额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1.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 持有 股票。 1.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3,939,616,065.30 44.84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585,574,081.80 29.4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585,574,081.80 29.43 4 企业债 券 2,504,366,331.43 28.50 5 企业短 期融 资 券 500,318,000.00 5.69 6 中期票 据 144,378,000.00 1.64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9,674,252,478.53 110.1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1.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8 1 150210 15 国开 10 14,500,000 1,508,580,000.00 17.17 2 019515 15 国债 15 11,016,710 1,102,332,002.60 12.55 3 150205 15 国开 05 9,200,000 924,600,000.00 10.52 4 019505 15 国债 05 7,600,000 782,800,000.00 8.91 5 150020 15 附 息国 债 20 6,000,000 599,580,000.00 6.82 1.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1.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1.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9.1 本 期 国 债期 货投资 政策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运 用国债 期货 进行 投资 。 1.9.2 报 告 期 末本 基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投 资, 也无 期间 损益。 1.9.3 本 期 国 债期 货投资 评价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运 用国债 期货 进行 投资 。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9 1.10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 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 或 在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1.10.2 本 基 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1.10.3 其 他 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12,853.1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00,000,000.0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18,614,430.71 5 应收申 购款 9,890,060.7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28,817,344.55


1.10.4 报 告 期 末持 有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1.10.5 报 告 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1.10.6 投 资 组 合报 告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无。 十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向 投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0 1.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14 年5 月16 日,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来 (截 至2015 年9 月30 日) 的 投 资业绩 及同 期 基 准的 比较 如下表 所示 : 工银纯 债债 券A 阶段 净值收 益率 (1 )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2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4 ) (1) -(3) (2) -(4) 2014.5.16-2014.12.31 8.70% 0.39% 5.67% 0.12% 3.03% 0.27% 2015.1.1-2015.9.30 9.94% 0.14% 5.28% 0.08% 4.66% 0.06%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19.50% 0.28% 11.24% 0.10% 8.26% 0.18% 工银纯 债债 券基 金B 阶段 净值收 益率 (1 )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2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4 ) (1) -(3) (2) -(4) 2014.5.16-2014.12.31 8.50% 0.39% 5.67% 0.12% 2.83% 0.27% 2015.1.1-2015.9.30 9.59% 0.14% 5.28% 0.08% 4.31% 0.06%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18.90% 0.28% 11.24% 0.10% 7.66% 0.18% 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收 益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 的比较 (2014 年5 月16 日至2015 年9 月30 日)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1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2 注:1 、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于 2014 年 5 月 16 日生 效 。


2 、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建仓 期 为 6 个月 。 截 至 报告期 末 , 本基 金的 各项 投资比 例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范 围及投 资限 制的 规定 :本 基金投 资于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债、 地方 政府 债、 金融债 、 央 行票 据、 中期 票据、 次级 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 可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 分、 资产支 持证 券、 短期 融资 券、 银 行存 款、 债券 回购 等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 基金 不直接 在二 级市 场买入 股票 、 权证等 权益 类资产 , 也不 参与一 级市 场新股 申购 和增 发新 股, 可转债 仅投 资 二 级市场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的纯债 部分 ;本 基金 债券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80 %, 现 金及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不低 于 5% 。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 基 金拥 有 的各 类有价 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及其 他 资 产 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3 得相互 抵销 。 十 二、 基金资产 的 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债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4 6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 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基 金资产净 值除 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 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 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均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 五入 。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A 类或 B 类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 生估 值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5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 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 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该类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 到该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6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 人的利 益, 决定延 迟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 合同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 管 理人 按本 部分 第 (三) 款有 关估 值方 法规 定的第 5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 时,所 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 估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机 构发送的 数据 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本 基金 从 B 类基 金份 额基金 的财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仲裁 费 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7 9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和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70%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0.7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2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 B 类基 金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为 0.4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日 B 类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40% 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0.40% ÷ 当年 天数 H 为 B 类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B 类 基金 份额 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产 中划 出, 由登 记机 构代收 , 登 记机 构收到 后按 相关 合同 规定 支付给 基金 销售 机构 等。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8 延。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4 -9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率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和销 售 服务费 率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前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 上 刊登 公告 。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销售 服务 费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由于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 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 各 基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供 分配利 润将 有所 不同 ; 本基 金同一 基金 份额 类别 内的 每份基 金份 额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9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4 次 ,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30% ,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3、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 按 除权 日的 该类 别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相应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 若投 资 者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 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该类 别 每 单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 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当 投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 按 除权 日的该 类别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转 为 同 一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 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执 行。 十 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0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托管 协 议约定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 十 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者仲 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 销 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达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之 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变更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设置 ;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 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人 出具 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披 露基 金信息 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 可抗 力;


2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 、出 现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紧急事 故时 ; 4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十 七、 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 投资 过程 中面 临的 主要风 险有 :市 场风 险 、 利率风 险 、 信用 风险 、 再 投资风 险 、 流动性 风险 、 操 作风 险及 其他风 险。 与投 资组 合管 理直接 相关 的市 场风 险 、 利率风 险 、 信用 风险及 流动 性风 险 等 可以 使用数 量化 指标 加以 度量 及控制 , 而操 作风 险可 以建 立有效 的内 控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 体系加 以管 理。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本 基金的 市场 风险 来源 于基 金持有 的资 产市 场价 格的 波动。 2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的变 动 , 利 率波 动也 可能 导致债 券 基金跌 破面 值。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 其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从而 产生风 险。 在利 率波动 时, 本基 金的 净值 波动一 般会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3 、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价 格下降 的风 险。 另外 ,由 于交易 对手 违约 造成 的损 失也属 于 信 用风 险。 4 、再 投资 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 回购 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 利率 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 资的 收益率低 于原来 利率 的风 险。 5 、流 动性 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还 包 括由于 本基 金出 现投 资者 大额赎 回 , 致 使本 基金 没有 足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 支付的 要求 所 引致的 风险 。 6 、操 作风 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IT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7 、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本基金 对 债 券类 资 产 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因 此, 本 基金 需要 承 担由于 市 场利率 波动 造成 的利 率风 险以及 如企 业债 、 公司 债等 信用品 种的 发债 主体 信用 恶化造 成的 信 用风险 ;如 果债 券市 场出 现整体 下跌 ,将 无法 完全 避免债 券市 场系 统性 风险 。 8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 十 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完 成备 案手 续 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自决议 生效 后两 个工 作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基金财 产 清算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组 成: 基金财产 清算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 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职 责: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负责 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公 告 于 基金 合同 终止 并 报 告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进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二十 、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二十 一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本 基金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份 额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有关 情况 ,增加 或修 改 ) 。具 体内 容 如下: 一、关 于基 金账 户确 认 公司向首 次开 立基金 账户 的客户寄 送《 基金账 户确 认书》 ( 公司获 得投资 人准 确的邮 寄 地址 ) 。 《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将在 客户 开户 后15 个工 作日内 寄送 。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新开 户的 客户, 公司 将 于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15 个工 作日 内寄 送 《基 金账 户确认 书》 。 二、关 于对 账单 服务 1 、公 司的 网站 、热 线电 话 提供对 账单 自助 下载 服务 。 (1)份额 持有人 可登录 公 司网站(www.icbccs.com.cn )进 入“我 的账户 ”栏 目,输 入 开户 证件 号码 或基 金账 号,自 助查 询或 下载 任意 时段的 对账 单。 (2) 份额 持有人 用带 有传 真机的 电话 , 拨 打公 司热 线电话 (4008119999 ) , 选 择自助 服 务,按 “3 ”后 ,输 入需 要 下载的 对账 单日 期, 进行 对账单 自助 传真 。 2 、公司 将按照 份额持 有人 的需求, 提供 纸质、 电子 邮件、短 信对 账单。 上述 对账单 需 份额持 有人 通过 电话 、邮 件、短 信等 向公 司主 动定 制。其 中: (1)电 子邮件 对账单 :公 司为定制 电子 邮件对 账单 的份额持 有人 提供月 度、 季度和 年 度电子 对账 单 。 电子 对账 单在每 月 、 季 、 年 度结 束 后15个 工作 日内 向份 额持 有人指 定的 电子 信箱发 送。 (2)手 机短信 对账单 :公 司为定制 手机 短信对 账单 的份额持 有人 发送交 易发 生时间 段 的季度 手机 短信 账单 。 手 机短信 对账 单在 每季 度 、 年度结 束后15个 工作 日内 向份额 持有 人指 定的手 机号 码发 送。 (3)纸 质对账 单:公 司为 定制纸制 对账 单的份 额持 有人寄送 交易 发生期 间的 季度纸 质 对账单 。 季度 内无交 易发 生, 公司 将 不 邮寄该 季度 纸质对 账单 。 定制纸 质 对 账单 的 份额 持 有 人将获 得年 度对 账单 。纸 质对账 单的 寄送 时间 为 每 季度 或 年度 结束 后的15 个 工作日 内 。 3 、提示 : 由于 份额持 有人 提供的邮 寄地 址、手 机号 码、电子 邮箱 不详或 因 邮 局投递 差 错、 通 讯故 障、 延误 等原 因 , 造 成对 账单 无法 按时 准确送 达 , 请及 时到 原基 金销售 网点 或致 电本公 司客 服中 心办理 相 关信息 变更 。如 需补 发对 账单, 敬请 拨打 客 服 热线 电话。 三、关 于收 益分 配方 式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 份 额持 有人 可通过 销售 机构 选择 现金 分红或 红 利再投 资 , 并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客户 服务 中心 或销 售机构 查询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四、关 于 定 期定 额投 资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 和 我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为份 额持有 人 提 供定 期定 额投 资的服 务 , 即 份额 持有 人 可 通过 固定 的渠道 , 采用 固定 期 限 、 固定金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 期定 额 投资金 额限 制以 销售 机构 规定及 相关 公告 为准 。 五、关 于资 讯服 务 公司为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本 基金信 息 、 基 金投资 报告 、 宏 观形 势分 析、 基金 净 值等多 种资 讯(电 子版 ) 。 如需 通过手 机或电 子邮件 获得上 述资 讯,份 额持有 人可通 过公 司网站 或热线 电话定 制。 六、关 于联 络方 式 公司提 供多 种联 络方 式, 供份额 持有 人与 公司 及时 沟通, 主要 包括 : 1 、热 线电 话:4008119999 (免长 途费 ) , 客户 服务 传 真:010-66583100 。 (1)人 工服 务 : 我 公司 为 客户提 供每天24 小时 人工 服务, 内容包 括 : 账户信 息查询 、 基金产 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及 网上 交易 咨询 等服 务 。 (2)自 助电话 服务: 公司 提供每天24小 时自动 语音 服务,客 户可 通过热 线电 话进行 账 户信息 、 基 金份 额、 基金 净值、 基金 对账 单、 最新 公告的 自助 查询 , 以 及下 载对账 单及 业务 单据等 操作 。 2 、在 线客 户服 务 公司网 站设 置了 “在 线客 服” 栏 目,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登 录公 司网 站首 页, 点击 “ 在线 客服 ” 图 标通 过网 络在 线 开展相 关咨 询 。 在 线客 服 服务时 间为 每天24 小 时, 内容包 括 : 基 金 产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 及网上 交易 咨询 等服 务 。 3 、电 子邮 件和 电话 留言 份额持 有人 可向 公司 客户 服务电 子邮 箱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 热线电 话 (按“6” ) 发送 邮 件 或留 言,您 的各 种服 务需 求将 在一个 工作 日内 得到 回复 。 七、关 于电 子化 交易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7*24 小时 服务 ) 办 理基 金交 易 业务 , 包 括: 基 金 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 撤 单、 分 红方 式变 更及查 询等 业务 。 电 子化 交易方 式 有 : 网上交 易: 客户 可以 使用 多家银 行的 银行 卡通 过网 上交易 系统 自助 办理 基金 交易业 务 。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 手机APP 客户端 :操 作简单 、应用灵 活, 客户可 随 时 随地通过 手机 客户端 办理 业务。 下 载方式: 客户 可以通 过在 本公司官 网下 载,也 可以 通过App Store 、91 助手 、 安卓网等 应用 市场搜 索下 载。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 微信交 易: 客户 可通 过关 注 “工 银微 财富 ” 的 微信 服务号 , 使 用开 户身 份证 号绑定 账户 即可办 理基 金交 易业 务。 电话交 易: 是网 上交 易的 一种补 充委 托方 式, 客户 在外出 或者 不方 便上 网的 时候可 以通 过电话 交易 系统 自助 办理 基金交 易业 务。 电话 :4008119999-3


电子化 交易 的具 体交 易操 作方法 参考 公司 网站 “网 上交易 ”栏 目下 相关 交易 指引。 八、关 于网 站服务 公司网 站为 客户 提供 账户 查询、 产品 信息 查询 、 产 品净值 查询 、 公 告信 息查 询、 基 金资 讯、投 资策略 报告、 交易 状态查 询、基 金认购/ 申购/赎回/ 定 期定 额计算 器专 业理财 工具、 定期定 额投 资理 财规 划、 财富俱 乐部 积分 兑换 、 微 博/微信/网 站活 动参 与和 交流等 内容 的服 务。 九、客 户意 见、 建议 或投 诉处理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热线 电话 、 电子邮 箱 、 传真 、 在 线客 服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投 诉。 十、 如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在 任何您/ 贵 机构 无法 理解 的 内容, 请联 系本 公司 客户 服务电话 。 请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机 构 已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 明书。 二十 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期 间,本 基金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有关 公告 如下 : 1 、工银 瑞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 部分基 金参 加一路财 富( 北京) 信息 科技有 限 公司网 上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2015-05-28 ; 2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副 总经 理变 更的 公告,2015-06-02 ; 3 、工银 瑞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于 增加 上海汇 付金 融服务有 限公 司为旗 下基 金销售 机 构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06-30;


4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在 “京 东金 融” 平台实 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的公 告, 2015-07-07 ; 5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参 加数 米基 金网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5-07-08 ; 6 、工银 瑞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于 增加 汉口银 行股 份有限公 司为 旗下基 金销 售机构 并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 实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07-21 ;


7 、关于 工银瑞 信纯债 债券 基金暂停 大额 申购、 转换 转入、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的公告 , 2015-07-23 ; 8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住 所变 更的 公告 ,2015-07-30; 9 、工银 瑞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 部分基 金参 加平安证 券申 购、定 投申 购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2015-08-11 ; 10 、 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在北 京京 东世 纪贸易 有限 公司 “京 东金 融” 平台 实 行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2015-08-13 ; 11 、 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 问有限 公司 为旗下 部分 基金 销售 机构 并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2015-08-13 ; 12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中金 公司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 告,2015-08-19 ; 13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 加上 海陆 金所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销 售 机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2015-09-01 ;


14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变 更公 告,2015-09-16 ; 15 、工银瑞信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关于增加中信 期货 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 销售 机构的公 告,2015-09-18 ; 16 、 关于 增加 华西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为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销售 机 构的公 告,2015-09-24 ; 17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 加上 海联 泰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销售 机 构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10-22 ; 18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 加东 莞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金 销 售机构 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2015-10-26 ; 19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 加齐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销 售机构 的 公告,2015-10-28 ; 20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 加北 京君 德汇 富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金 销 售机构 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2015-10-29;


21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参 加上 海长 量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费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2015-11-02 ; 22、 工银 瑞信 官网 及电 子自 助交易 系统 工银 货币 基金 与部分 债券 型基 金转 换费 率优惠 的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3 公告 ,2015-11-06; 23 、 关于 增加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为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销售 机 构的公 告,2015-11-10 ; 24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参加 乐融 多源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11-11;


25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参加 嘉实 财富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11-12 。 二十 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资 者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 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 四 、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工 银瑞信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工 银瑞 信纯债 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工 银瑞 信纯债 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以上第 (一)至( 五)项备查文 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 场所、营业场所,第( 六 ) 项文件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 基金 投资 者在 营业时 间可 免费 查阅 ,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工银瑞 信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五年十二 月三十 日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4 附件一


基 金合同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与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集 或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5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 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6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7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8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照《基 金合同 》的 约定,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指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出 具意 见 , 说明 半年 度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9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同 一类 别 每 一基 金份 额拥有 平等 的 投票权 。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 法律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定 的 除外)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供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投 资目 标、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的 除外 )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0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 销售 服务 费和 其他 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变更 收费 方式 、调 整基 金份额 类别 的设 置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 构、基金 销售 机构在 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范 围 内调整 有关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基 金交 易、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规则 ; (7)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应当 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8) 债券 型基 金提 前终 止 的条款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 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1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2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 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3 并表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明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 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 上(含 50% )选举 产生 一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 席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 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4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 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 表 决结 果。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5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完 成备 案手 续 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 修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整 , 无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完 成备 案手 续 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自决议 生效 后两 个工 作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基金财 产 清算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6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组 成: 基金财产 清算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 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职 责: 基金财产 清算 组负责 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 金 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公 告 于 基金 合同 终止 并 报 告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进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7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 律 师费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 附件二


基 金托管协议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5 号 、 甲5 号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6—9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 2005 年 6 月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兴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168 号 邮政编 码:350013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成立日 期:1988 年8 月26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5]7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90.52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 债券; 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 的有价 证券 ;买 卖、 代理 买卖股 票以 外的 有价 证券 ;资产 托管 业 务;从 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结 汇、 售汇业 务;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提 供信 用 证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财务 顾问 、资信 调查 、 咨询、 见证 业务 ;经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基 金合 同明确 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照 基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 托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 际 投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督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行 核 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债、 地方 政府 债、 金融债 、 央行票 据、 中期 票据 、次 级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的 纯债 部分、 资产 支 持证券 、短 期融 资券 、银 行存款 、债 券回 购等 固定 收益类 金融 工具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不直 接在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 产,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 和增发 新股 ,可 转债 仅投 资二级 市场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的 纯债 部分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其 投资比 例遵 循届 时有 效法 律法规 或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为债 券型基 金,投 资组合比例 为:债 券资产 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 80%,现 金及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不低 于 5% 。 若法律 法规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变更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 ,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对上述 资产 配置 比例 进行 调整。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 融券比 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1.基 金持 有的 债券 资产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80% ; 2.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4.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 券规模 的 10 %;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公 司债 券、 企 业债 券等 企业机 构发行 的债 券或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9.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期 ; 10.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 行人 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 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但 须提前 公告 , 不 需要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 重选 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 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 新 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 进行结 算 。 如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应向 及 时 向基金 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协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 然 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 事先 根据 中国 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明 确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 订严 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 流 动性 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 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 银 行间 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 , 并 可在 证券 交 易所或 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相关 工 作的落 实 和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 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问题 ,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及因 受限 证券 存管 直 接影响 本基 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 积 极有效 的 措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 如 因基 金巨 额赎 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 算。 对本 基金 因投 资受 限 证券导 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因 基金 管 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 预先 确定的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 的比例导致本基金出 现损 失致使基金托 管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 任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赔偿 基金 托管人 由此 遭受 的损 失。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行 及时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定 有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 下事项 监督 : 1.本 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时 的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2.在基金 投资受限 证券管 理工作方 面有关制 度、流 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 的建立 与完善 情 况。 3.有 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 情 况。 4.信 息披 露情 况。 5.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与 存款银行 建立定 期对账机 制, 确保 基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基金管 理人应当 按照有 关法规规 定,与基 金托管 人、存款 机构签订 相关书 面协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相 关法规 及协 议对 基金 银行 存款业 务进 行监 督与 核查 , 严 格审 查 、 复 核相关 协议 、账 户资 料、 投资指 令、 存款 证实 书等 有关文 件, 切实 履行 托管 职责。 3、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存款 业务时 ,应严格 遵守《基 金法》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八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 投资中 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 认真 评估 中期 票据 投 资业务 的风 险, 本 着 审慎 、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业务 。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法律 、 法 规 、 监 管部门 的规 定 , 制 定基 金 投资中 期票 据相 关制 度 ( 以下简 称 “ 《制 度》 ” ) , 以 规范对 中期 票据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险 控 制。 基金 管理 人 《制 度》 的内容 与本 协议 不一 致的 , 以 本协 议的 约 定为准 。 基金投 资中 期票 据应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 中 期票 据 属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 基 金投资 中期 票据应 符合 法律 、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中关 于该 基 金投资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的 相关比 例及 期限 限制;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上述 投资 限制对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的行为 进行 监控 。 基 金托 管 人如认 真 履行了 上述 监督 责任 ,则 就基金 管理 人因 投资 中期 票据所 导致 的风 险不 承担 责任。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 议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 人的疑 义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 定期限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一 )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由此造 成的 相应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十二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进行 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 相 关信 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管 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 指令、 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三 )基金管 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 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依 据合法 程序 作出 的合 法合 规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4.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 立 。 5.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 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 应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予 以必 要的 配合 与协助 ,但 不承 担任 何相 应责任 。 7. 除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 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存于 在基 金托 管人 的营 业机构 开立 的 “ 基金 募集 专 户” 。 该账户 由登 记机 构开 立。 2.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止 募集时 , 募集 的 基 金份 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 同 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 聘 请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进 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由 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 办理退 款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开设 资产 托管 专户 ,保管 基金 财产 的银 行存 款。该 资 产托管 专户 同时 也是 基金 托管人 在法 人集 中清 算模 式下, 代表 所托 管的 包括 本基金 财产 在 内的所 有托 管资 产与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行 一级 结算 的专 用账 户。该 账户 的 开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活 动, 均需 通过 基金 托管人 的资 产 托管专 户进 行。 资产 托管 人可根 据实 际情 况需 要, 为委托 财产 开立 资金 清算 辅助账 户, 以 办理相 关的 资金 汇划 业务 。资产 管理 人应 当在 开户 过程中 给予 必要 的配 合, 并提供 所需 资 料。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 管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以及 银行 监管机 构的 其 他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 金 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 券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 结算备 付金 、 结算 互保 基 金、 交收 价差 资金 等的 收 取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执 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 涉 及相 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用 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 人比照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五) 定期 存款 账户 基金财 产投 资定 期存 款在 存款机 构开 立的 银行 账户 , 包 括实 体或 虚拟 账户 , 其 预留印 鉴 经各方 商议 后预 留 。 本 着 便于本 基金 的安 全保 管和 日常监 督核 查的 原则 , 存 款行应 尽量 选择 基金托 管人 经办 行所 在地 的分支 机构 。 对于 任何 的 定期存 款投 资 , 基 金管 理 人都必 须和 存款 机构签 订定 期存 款协 议 , 约定双 方的 权利 和义 务 , 该协议 作为 划款 指令 附件 。 该 协议 中必 须 有如下明 确条款: “存款证 实书不得 被质押或 以任何 方式被抵 押,并不 得用于 转让和背 书 ; 本 息到期 归还或提 前支取 的所有款 项必须划 至托管 专户(明 确户名、 开户行 、账号等) , 不 得划入其 他任何账 户” 。如 定期存款 协议中未 体现前 述条款, 基金托管 人有权 拒绝定期 存 款 投资的 划款 指令 。 在取 得 存款证 实书 后 , 基 金托 管 人保管 证实 书正 本或 者复 印件 。 基 金管 理 人应该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进 行定期 存款 的投 资和 支取 事宜, 若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支 取或部 分提 前 支取定期存款,若产 生息 差(即本基金已计提 的资 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 收到 的资金利息差 额) , 该息 差的 处理 方法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双方协 商解 决。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托 管人 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有关规 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银 行间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 间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七)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的 其他账 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开 立, 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定 使用并 管理 。 2. 法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 关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 保 管凭 证由 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 实 物证 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 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 于基 金年度审计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 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加盖 公章 的合同 传 真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一致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本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的计 算, 均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 按 规定公 告。 2. 复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但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 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将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结果 以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提交给 基金 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无误后 , 以约 定的 方式 将 复核结 果提 交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 人依据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规 对外 公布 。 3.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 见的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 2. 估值方 法 1)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的估 值 A. 交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 收 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B.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C. 交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 场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 易 所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首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债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 固定收 益品 种 ,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如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 能 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其 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 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5 ) 项 进 行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 A 类或 B 类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基金 份额 净 值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错误 偏差 达到该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 错误偏差达 到该类基 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的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 基 金管 理人 按 差错情 形 , 有 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 给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A.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与 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双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管理 人 的建 议执 行 ,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B. 若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已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确 认后 公告 , 而 且基 金 托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 成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损 失的 ,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 就 实际 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 责 任 。 C.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D. 由于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信 息错误(包 括但不 限于基 金申购或赎 回金额 等) ,进 而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赔 付。 3.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 或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注册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 但 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成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可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4.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由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 产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 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者 监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处理 。 如果 行业 另 有通行 做法, 双方 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基金管 理 人 为保 障投 资人 的利益 , 决定延 迟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 合同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 管理人进 行基金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 理人独立地设置 、记 录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基金 托管 人按 规定 制 作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对 。 若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 计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 当日 核 对不符 ,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 错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 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时 间安排 1) 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 结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 上半 年 结束之 日 起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 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基金管 理人应在编制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之前及时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础 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合 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同 》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 基 金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个 工作 日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3 内提交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 份, 保存 期 限为 15 年 。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应 按有 关法 规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合 同终 止; 2. 基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托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管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之 日起30 个工 作日 内 ,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金 管 理人组 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 金财 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合 同终 止 情 形出 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基 金财 产; 2)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 行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变 现; 4) 制作清 算报 告 ;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4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进 行审 计, 聘请 律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将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 3.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 个 月。 4.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5.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6.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算 公 告 于基 金合 同 终 止 并报 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工 作 日 内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组 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师 事务 所 审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7.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和 律师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