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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新动力A(001273)

民生新动力: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民 生加银新动 力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 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5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 民 生加银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二零 一 五 年 十二 月 5-1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重要提 示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2015年4月21日中 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 】679 号 文注册,基 金 合同于2015年5 月18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书的 内 容 真 实 、 准确、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明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注册,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募集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对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出 实 质 性判断或保 证 , 也不 表 明 投 资 于本基 金 没 有 风 险。中国证 监会不对基 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分 散 投 资 , 降低 投资单 一证 券 所 带 来 的个别 风险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储蓄 和债 券 等 能够 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金融工具, 投 资人 购 买基 金 ,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 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 承 担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 损 失。 基金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面临 各 种 风 险 , 既 包 括 市场风 险 , 也 包 括 基 金 自 身 的管 理风 险、 技 术 风险 、合规 风 险以 及本基 金特 有风 险等。 巨 额 赎回 风险是 开 放 式 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 险 , 即 当开放期单 个开放日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 过 上一工作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百分 之二 十时 , 投资 人将 可能 无 法 及时赎 回持 有的全部 基 金 份额 。 本基金是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 高 预期风险和中高 预期收益的基金产品。投资者 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信息披露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 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 构购买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主要 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 信 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 是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最大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交投不活跃导致 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 (利率、 汇率、 股票价格、 商品价格等) 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 这些风险可能会 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5-2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基金 管 理 人 承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保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不保证最 低收 益 。 本 基 金 的过 往 业 绩 及 其净 值 高 低 并不预 示其 未来业绩 表 现, 基金 管 理 人管 理的 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 不 构成对 本基 金 业 绩 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 管理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在 做 出投 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 营 状况 与 基金 净值变化引 致 的 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 担。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内容截 止日 为2015 年11 月18 日, 有 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5年9月30日。5-3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第一部分 绪 言


........................................................ 4 第二部分 释 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 金托管 人


................................................. 24 第五部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 27 第六部分 基 金的募 集


................................................. 33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34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赎 回


....................................... 35 第九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 44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7 第十一部分 基 金的财 产


............................................... 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 产 估 值


............................................. 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 与税收


........................................... 6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 益与 分配


......................................... 6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会 计 与审计


......................................... 6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


........................................... 68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 示


................................................. 7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 7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 同 内 容摘要


......................................... 79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 管 协 议内容 摘要


..................................... 79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79 第二十二部分 其 他 应 披 露事项


......................................... 82 第二十三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83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 文件


............................................... 85 5-4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第一部分 绪 言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 ( 以下 简 称 “招 募说明 书 ”或“ 本 招募 说明 书”) 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券投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 以下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券投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 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规与 《 民生加银 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 金 基 金合同 》 ( 以 下简称 “ 基 金 合同”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 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 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 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 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募 说 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 募集 。 本招募说明书由 基金管理 人解释。 本基金 管理 人 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 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 明 书中 载明 的 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说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 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基 金 合同 是约 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件。基金 投 资人自 依基 金合 同 取得 基金 份 额 , 即 成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基 金 合 同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 额 , 其 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完 全承认 和接 受,并 按 照 《 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 承 担 义务。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 合同 上书 面签章 或签 字 为必要 条件 。 投 资 人 欲 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5-5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 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 含 义: 1 、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民生加银 新动 力灵 活配置 定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2、基金管理人: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 合同 :指 《民生 加 银新 动力 灵活 配置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 协议 :指 基金管 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 金签 订之 《民生加银 新动 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 说明 书或 本招募 说 明书 :指 《民生加银 新动力 灵活 配置 定期开 放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民 生加 银新 动力灵 活 配置 定期 开放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委员5-6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民生 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民生加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5-7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封闭期: 指基金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闭运作期间, 原则上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6 个月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 该日)6 个月的期间。 具体以届时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开 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业务,亦不上市交易 37、 开放期: 自每个封 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本基金将进入开放期, 开放期不超过5 个工作日, 具体以届时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业务 38 、 《业 务规 则》 :指 《民生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则 》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5-8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 巨额 赎回 :指 本基金 单 个开 放日 ,基 金净赎 回 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基金份额的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3、 民生加银新动力A: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的, 但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称为民生加银新动力A 54、 民生加银新动力D: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而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民生加银新动力D 55、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6、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9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 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 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表人:万青元 成立时间:2008年11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18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 公司股东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63.33%) 、 加拿大 皇家银行(持股30%)、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6.67%)。 电话:010-88566528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李良翼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董事会下设专门 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经营管理层 下设专门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 以及设立常设部门。 投资 决策委员会下设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和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 常设部门包括: 深 圳管理总部、 工会办公 室、 监察稽核部、 风险 管理部、 投资部、 研究 部、 专户理 财一部、 专户理财二部 、 固定收益部、 产品部 、 渠道管理部、 市场策 划中心、 直 销部、 客户服务部、 电 子商务部、 运营管理部 、 交易部、 信息技术部 、 综合管理 部、国际业务部、渠道部华东、华南、华北区。 截至2015年11月18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24只开放式基金: 民 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5-10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资基金、 民生加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民生加银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平稳增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民生加银积 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 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 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新战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万青元先生: 董事长, 硕士, 高级编辑。 历任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时报社记者 部副主任, 中国民生银行总行办公室公关策划处处长, 主任助理、 副 主任, 企业 文化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现任中国民生 银行董事会秘书、 民生加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剑飞先生: 董事、总 经理,硕士。15 年证券从 业经 历。 历任长 盛基 金管理 公司研究员;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和基金经理; 建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及投资部副总监;2009年至2011年, 任职于平 安资 产管 理公司 ,担任 股票 投资 部总经 理;2011 年9 月加 入民 生加银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自2011年9月至2015年5月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分管投研) ; 现 任总经理、党委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张力女士:董事,副总经理,硕士。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支行行长助理; 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管理部紫竹支行副行长、 北京管理部投资银行处处长、 北京管 理部公司部总经理;2008年10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渠道一部总监, 2012年1月至2014年4月担任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3年起担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5-11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2014年4月起担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Clive Brown先生:董事,学士。历任Price Waterhouse审计师、高级经理, JP Morgan 资产管理 亚洲 业务、JP Morgan EMEA 和JP Morgan 资产 管理 的首席执 行官。现任加拿大皇家银行环球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亚洲区和RBC EMEA 全球资产管理首席执行官。 王维绛先生: 董事, 学 士。 历任外汇管理局储备管理司副司长及首席投资官、 汇丰集团伦敦总部及香港分行全球市场部董事总经理、 加拿大皇家银行香港分行 资本市场部董事总经理。 现任加拿大皇家银行中国区董事总经理、 北京分行行长。 李镇光先生: 董事, 博 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 海口丰信公司总经理、 香港景 邦经济咨询公司总经理、 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经理、 投资银行部 副经理、经理。现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 任淮秀, 独立董事, 经 济学博士。 历任中国人民大学工业经济系讲师, 基本 建设经济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投资经济系副系主任,投资经济系副教授, 财金学院投资经济系系主任, 人民大学财金学院副院长,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 金融学院教授委员会副主席。 潘敏, 独立董事, 博士 后。 历任武汉大学原管理学院金融系助教、 讲师, 商 学院金融系副教授, 武汉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院 长,金融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于学会先生: 独立董事, 学士。 从事过10年企 业经营管理工作。 历任北京市 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律师。 现任北京市众天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朱晓光先生: 监事会主席 , 硕士, 高级经济师 。 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财会 部副科长, 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财会部会计处处长, 中国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副行长, 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金融部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会主席、 纪委书记、党委委员。 徐敬文先生: 监事, 硕士, 美国伊利诺州注册会计师, 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 特许金融分析师。 曾在加拿大皇家银行从事战略发展与财务分析工作, 其中包括 加拿大皇家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发展。 现任加皇投资管理 (亚洲) 有限公司 亚洲股票市场研究分析员。 5-12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李君波先生:监事,硕士。历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研究员, 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 副经理, 现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投资管理部副经理。 于善辉先生: 监事, 硕 士。 曾任职于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任分析师、 金 融创新部 经理 、总 裁助理 、副总 经理 等职 。2012 年加 入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曾兼任金融工程与产品部总监, 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兼专户理财二部总监、 专户投资总监 、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专户投资决策委 员会主席 。 董文艳女士:监事,学士。曾就职于河南叶县教育局办公室从事统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外管局从事稽核检查工作。2008 年加盟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负责人兼工会办公室主任。 申晓辉先生: 监事, 学 士。 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机构经理, 摩 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助理、 北京中心总经理, 光大保德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总 经理。2012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部(原机构一部)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万青元先生:董事长,简历见上。 吴剑飞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简历见上。 张力女士:董事,副总经理,硕士,简历见上。 林海先生:督察长,硕士。1995年至1999年历任中国民生银行办公室秘书、 宣传处副处长; 1999年至2000年, 任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管理部阜成门支行副行长; 2000年至2012年, 历任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同业部处长、 公司银行部处长、 董事会 战略发展 与投 资管 理委员 会办公 室处 长;2012年2 月加 入民 生加 银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2012年5月至2014年4月担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民 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党委委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林耘女士: 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21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任东方基金基金 经理 (2008年-2013年) , 中国外贸信托高级投资经理、 部门副总经理, 泰康人寿 投资部高级投资经理,武汉融利期货首席交易员、研究部副经理。自2013 年105-13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月加盟民 生加 银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担 任固 定收益 部 总监 。自2014年3月起至今 担 任民生加 银信 用双 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自2014年4月起至 今担任 民 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经理; 自2014 年8 月起 至今担 任民 生加 银岁岁 增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 金、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自2015 年5月起 至今担任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6月至今 担任 民生 加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民 生加银 转债优 选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自2015 年6 月起 至今担 任民 生加 银新战 略灵活 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4年3月至2015年7月担任民生加银家盈理 财7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民 生加 银现 金增利 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 自2014 年6月至2015年7月担任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 委员 会下 设公募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和专户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由6 名成 员组成。 由吴剑飞先生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简 历见上; 于善辉先生, 担任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投资委员会委员, 简历见 上; 杨林耘女士, 投资 决策委员会委员、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现任公司固 定收益部总监;牛洪振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专户投资委员会委员, 现任公司交易部总监; 陈廷国先生,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 委员, 现任研究部首席分析师; 宋磊先生, 公 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专户投资 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研究部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理人 必 须 履 行 以下 职 责: 1 、 依 法 募集资金, 办理 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 定 的其他 机 构 代为 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5-14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 管理 人 承诺 严 格遵 守《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法》 , 并建 立 健全 的内部 控 制制 度,采 取有 效措 施,防止违 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 格遵 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法 》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制 制 度 , 采 取有效措 施, 防止 以 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 职务 便利获 取 的未 公开 信息 、利用 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强 人 员管 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5-15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7 )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 券 、 基金 的 商 业 秘密, 尚 未 依法公 开 的 基 金投资 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利用该 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 ) 除 按法律 法规 、基 金 管理公司 制 度 进行 基 金 投 资外, 直 接 或间接 进 行 其 他股票 交易; (9 ) 违 反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 利 用 对敲 、 倒 仓 等手段 操 纵 市场价 格 , 扰 乱市场 秩序; (10)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按 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 目 标、 策略及 限制等全 权处 理 本 基金 的投 资。 5、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 金 法》 的行 为 , 并 建立健全 内 部 控制 制 度, 采取有 效措施, 保证 基 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 资 或者 活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 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 违 反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中 国证监 会 的 有关规 定 , 泄 漏在 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 证 券 、 基 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 依 法公开 的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5-16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 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管理人即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为 保证本 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 经营, 防范、 化解经营 风险和所管理的资产运作风险, 充 分保护资产委托人、 公 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 《基金法》 、 《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文件, 以及 《民 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 制定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 内部控制体系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 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制度、 各项具体业务规则等部分组成。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不受侵犯,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2 )保 证公 司经 营运作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 行业 监管 规则, 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3)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4 )防 范和 化解 经营风 险 ,提 高经 营管 理效益 , 确保 经营 业务 的稳健 运 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5)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6)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 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适用的内控程序, 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 立性 原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 门和 岗位的 职 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立 , 公5-17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 )成 本效 益原 则。公 司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 方法 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合 法合 规性 原则。 公 司内 控制 度应 当符合 国 家法 律、 法规 、规章 和 各 项规定。 (2 )全 面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制 度应 当涵 盖公司 经 营管 理的 各个 环节, 不 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和漏洞。 (3 )审 慎性 原则 。制定 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以审 慎 经营 、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为 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是可操作的,有效的。 (5 )适 时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制 度的 制定 应当随 着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调整 和 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 )控制环 境构 成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基础 ,控制 环境包 括经 营理 念和内 控文 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公司管 理层 应当牢 固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理 念, 培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 )公司按 “利 益公平 、信息 透明 、信 誉可靠 、责任 到位 ”的 基本原 则制 定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 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 )公司根 据健 全性、 高效性 、独 立性 、制约 性、前 瞻性 及防 火墙等 原则 设计内部组织架构, 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 严谨 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 有效 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 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5-18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 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部门管理层应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 确定风险管 理战略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5)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 )各岗 位职 责明 确,有 详细的 岗位 说明 书和业 务流程 ,各 岗位 人员在 上岗 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递 和信 息沟 通机制 ,相关 部门 和岗 位之间 相互 监督制衡。 3 )公司 督察 长和 内部监 察稽核 部门 独立 于其他 部门, 对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 )内部控 制风 险评估 包括定 期和 不定 期的风 险评估 、开 展新 业务之 前的 风险评估以及违规、投诉、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7)风险评估是每个控制主体的责任。 1 ) 董事 会下 属的 合规与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和督察 长 对公 司制 度的 合规性 和 有 效性进行评估,并对公司与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2)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3)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8) 授权控制是内部控制活动的基本要点, 它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股东 会、 董事 会、监 事会和 管理 层必 须充分 了解和 履行 各自 的职权 ,建 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 ) 公司 各业 务部 门、分 支 机构 和公 司员 工必须 在 规定 的授 权范 围内行 使 相 应的职责。 3)公司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越级越权办理业务。 4)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授权书须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经授权人签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 )公司 授权 要适 当,对 已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员 须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反 馈机 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须及时修改或取消。 (9 )建立完 善的 资产分 离制度 ,基 金资 产与公 司资产 、不 同基 金的资 产和 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单独核算。 5-19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0) 建立科学、 严格 的岗位分离制度, 业务授权、 业务执行、 业务 记录和 业务监督严格分离, 投资和交易、 交易和清算、 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 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须实行物理隔离。 (11)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 采用适当、 有效 的信息系统, 识别、 采 集、 加工并相互交流经营活动 所需的一切信息。 信息系统须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 必须能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畅实 施。 (13) 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 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凡是属于超越 权限的任何决策必须履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程序。 (14) 内部控制的监督完善由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督察长和监察稽 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 必要时, 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 合规与风 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等均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价。 (15) 根据市场环境、 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公司须组织专门部门对原有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检讨, 审查其合法合规性、 合 理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 ) 建立 投资 对象 备选库 制 度, 研究 部门 根据基 金 合同 要求 ,在 充分研 究 的 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2)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投资 决策 应当 严格遵 守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定 ,符合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投 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 )健全 投资 决策 授权制 度,明 确界 定投 资权限 ,严格 遵守 投资 限制, 防止 越权决策。 3 )投资 决策 应当 有充分 的投资 依据 ,重 要投资 要有详 细的 研究 报告和 风险5-20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4)建立 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 )建立 科学 的投 资管理 业绩评 价体 系, 包括投 资组合 情况 、是 否符合 基金 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因分析等内容。 (3)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基金 交易 实行 集中交 易制度 ,基 金经 理不得 直接向 交易 员下 达投资 指令 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2 )公司 应当 建立 交易监 测系统 、预 警系 统和交 易反馈 系统 ,完 善相关 的安 全设施。 3 )投资 指令 应进 行审核 ,确认 其合 法、 合规与 完整后 方可 执行 ,如出 现指 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 ) 公司 应当 执行 公平的 交 易分 配制 度, 确保不 同 投资 者的 利益 能够得 到 公 平对待。 5 )建立 完善 的交 易记录 制度, 交易 记录 应当及 时进行 反馈 、核 对并存 档保 管。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 )场外 交易 、网 下申购 等特殊 交易 应当 根据内 部控制 的原 则制 定相应 的流 程和规则。 8 )建立 严格 有效 的制度 ,防止 不正 当关 联交易 损害基 金持 有人 利益。 基金 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 应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 并报公司相关部门批 准。 (4)基金清算和基金会计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规范 基金 清算 交割和 会计核 算工 作, 在授权 范围内 ,及 时准 确地完 成基 金清算,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2)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在人员、空间、制度上严格分离。 3 )对所 管理 的基 金以基 金作为 会计 核算 主体, 每只基 金分 别设 立不同 的独 立帐户, 进行单独核算, 保证不同基金在名册登记、 帐户设置、 资金 划转、 帐簿 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公司 应当 采取 合理的 估值方 法和 科学 的估值 程序, 公允 反映 基金所 投资 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5-21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5 )与托 管银 行间 的业务 往来严 格按 《托 管协议 》进行 ,分 清权 责,协 调合 作,互相监督。 (5)基金营销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新产 品开 发前 应进行 充 分的 市场 调研 和可行 性 论证 ,进 行风 险识别 ,提 出风险控制措施。 2 )以竭 诚服 务于 基金投 资者为 宗旨 ,开 展市场 营销、 基金 销售 及客户 服务 等各项业务,严禁误导和欺骗投资者。 3 )注重 对市 场的 开发和 培育, 统一 部署 基金的 营销战 略计 划, 建立客 户服 务体系,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 4)以诚信为原则进行基金和公司的对外宣传,自觉维护公司形象。 (6)信息披露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建 立完 善的 信息披 露制 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 公司 设立 信息 披露负 责 人, 负责 信息 披露工 作 ,进 行信 息的 组织、审核 和发布。 3 )公司 对信 息披 露应当 进行持 续检 查和 评价, 对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出 改进 办法,对信息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7)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根据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的要 求, 遵循 安全性 、实用 性、 可操 作性原 则, 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2 )信息 技术 系统 的设计 开发应 符合 国家 、金融 行业软 件工 程标 准的要 求, 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应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 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 3 )对信 息系 统的 项目立 项、设 计、 开发 、测试 、运行 和维 护整 个过程 实施 明确的责任管理, 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 必须经过业务、 运营、 监察稽核等 部门的联合验收。 4 )公司 应当 通过 严格的 授权制 度、 岗位 责任制 度、门 禁制 度、 内外网 分离 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5 )计算 机机 房、 设备、 网络等 硬件 要求 应当符 合有关 标准 ,设 备运行 和维5-22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6) 公司软件的使用应充分考虑软件的安全性、 可靠性、 稳定性和可扩展性, 应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 7)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 8 )建立 计算 机系 统的日 常维护 和管 理, 数据库 和操作 系统 的密 码口令 应当 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要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 9 )对信 息数 据实 行严格 的管理 ,保 证信 息数据 的安全 、真 实和 完整, 并能 及时、准确地传递到各职能部门。 10) 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 度。 11)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 重要数据应当异地备份并且 长期保存。 12)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建立定期病毒检测制度。 13) 信息技术系统应当定期稽核检查, 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 进行 排除故障、灾难恢复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8)公司财务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公司 根据 国家 颁布的 会计准 则和 财务 通则, 严格按 照公 司财 务和基 金财 务相互独立的原则制定公司会计制度、 财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 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 )公司 应当 明确 职责划 分,在 岗位 分工 的基础 上明确 各会 计岗 位职责 ,严 禁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3 )建立 凭证 制度 ,通过 凭证设 计、 登录 、传递 、归档 等一 系列 凭证管 理制 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4 ) 建立 账务 组织 和账务 处 理体 系, 正确 设置会 计 账簿 ,有 效控 制会计 记账 程序。 5)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6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制 和业绩 考核 制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事 后监 督。 7 )制定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费 用报 销管 理办法 ,自觉 遵守 国家 财税制 度和 财经纪律。 5-23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8 )制定 完善 的会 计档案 保管和 财务 交接 制度, 财会部 门应 妥善 保管密 押、 业务用章、 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 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 防止会计数 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9)强化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9)监察稽核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公司 设立 督察 长,对 董事会 负责 。根 据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的 需要和 董事 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2 )督察 长应 当定 期和不 定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董 事会 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3 )公司 设立 监察 稽核部 门,对 公司 经营 层负责 ,开展 监察 稽核 工作, 公司 应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4 ) 全面 推行 监察 稽核工 作 的责 任管 理制 度,明 确 监察 稽核 部门 各岗位 的 具 体职责, 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 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 严格监 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5 )公司 应当 强化 内部检 查制度 ,通 过定 期或不 定期检 查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 )公司 董事 会和 管理层 应当重 视和 支持 监察稽 核工作 ,对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5-24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第四部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包商银行” ) 注册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3038 号现代国际大厦28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成立日期:1998 年12 月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28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91173.90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205 号 联系电话:0755-33352036 传真:0755-33352053 联系人:陆丽苹 2、主要人员情况 包商银行总 行设资产 托 管部,下设 市场营销 、 运营管理、 监察稽核 和 行政管 理 4 个中心。截至2015 年9 月末,包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9 人。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14年2月10日经中国证监会和银监会核准, 包商银行正式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资格。目前 ,包商银 行已开展涵盖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公 司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计 划、信托计划 、商业银 行理财产品、 证券公司 客户资产管理 计划、股 权投资基金在 内的客户交易 资金等多 种资产托(保 )管业务 ,同时积极参 与互联网 金融背景下第 三方资金等创 新产品业 务,并与众多 基金公司 、证券公司、 信托公司 、商业银行、 PE公司等金融 机构达成 了合作意向, 未来发展 前景广阔。包 商银行专 业高效的托管 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5-25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 、内部控制目标 (1 ) 坚持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确保我行托管业务严格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2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3 )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 消除 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 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 ) 确保内控机制、 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 流程的不断完善, 提高 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托管业务实现发展战略。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包商银行资 产托管业 务 内控组织由 总行内审 部 门、资产托 管部内设 监 察稽核 中 心及资产托管 部各业务 中心共同组成 。总行内 审部门对资产 托管业务 风险进行全面 总体的预防和 控制。总 行资产托管部 监察稽核 中心在总经理 直接领导 下,独立于部 门内其他中心 ,对各中 心、各室、各 岗位、各 项业务中的风 险控制情 况实施监督。 各中心、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 合法性原则: 必须 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 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整性原则: 一切业务、 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 制约;监督制 约必须渗 透到托管业务 的全过程 和各个操作环 节,覆盖 到基金托管部 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时性原则: 托管 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内 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 审慎性原则: 必须实现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效性原则: 必须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工商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 行适时修订; 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 不得有任何空间、 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 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的操作人员 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 立、适当分离 ;资产托 管部内部设置 独立的负 责稽核监察部 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5-26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基金托管人 通过参数 设 置将《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基金合同 、 托管协 议 规定的投资比 例和禁止 投资品种输入 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 控系统监 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 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 等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其 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 异常交易 行 为时,基金 托管人应 当 针对不同情 况进行以 下 方式的 处 理: 1 、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 书面警示。 对本基 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5-27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第五部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 销机 构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 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 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客服电话:400-8888-388 联系人:汤敏 电话:0755-23999847 传真:0755-2399982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2)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5-28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高莉莉 电话:020-87599121


传真:020-87597505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 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5-29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网站:www.10jqka.com.cn (6)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88-6661 联系人:朱亚菲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网站:www.myfund.com (7)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服电话:400-820-2819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0 网站:www.bundwealth.com (8)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4008-2190-31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网站:www.lufunds.com (9)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5-30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客服电话:400-819-6665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010-68854005 传真:010-38854009 网站:www.buyforyou.com (10)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丹棱SOHO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丹棱SOHO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893-6885 联系人:高静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网站:www.qianjing.com (11)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网站:www.yingmi.cn (12)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室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服电话:400-068-1176 5-31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联系人:张婷婷 网站:www.jimu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登记 机构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 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 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 :蔡 海峰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的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 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68号时 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 新 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 师: 黎明、孙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睿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 会 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翠蓉、乌爱莉 电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5-32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传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联系人:吴翠蓉 5-33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第六部分 基 金的募 集 一、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 基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露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经2015年4月21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679号文注 册。 二、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 期 限 基金类 型: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定 期开 放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基金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闭运作期, 原则上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6个月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6个月 的期 间, 具体 以 届时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为 准。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内 不开放 日常申 购、 赎回、 转换转入、 转换转出业务, 亦不上市交易。 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 作日起 ,本 基金 将进 入 开放期 ,开 放期 不超 过5个工 作日 ,具 体开 放 期安排 以及开 放业务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 人应 在本 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或开 放期开 始 前 至少2个工 作日, 在指定媒介发布临时公告, 公布首个或下一封闭期的起始日、 终止日以及其他涉及 基金运作的具体安排。 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期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 赎回和转换等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则开放期起始日或 开放期相应顺延,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下一封闭期开始时间相应顺延。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没有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在条件允许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申购赎 回方式及其他服务功能,并提前公告。 三、 募集 情况 本基金 的发 售募 集期共 募集5,001,657,547.62份基金份额, 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6,256户。 5-34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关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合同已于2015 年5 月18日正式生 效,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35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 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基金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闭运 作期,在 封闭期内不开放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赎回、 转换业务, 亦不上市交易。每个 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将进入开放期,开放期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开放期内开放申购、 赎回、 基金转换业务。 若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起始 日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告为准。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后开始办理。 办理申购、 赎回 业务的具体时间由本基金管理人于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或者转换。 开放期内,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个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但是, 在开放期内最 后一个开放日, 投资者 在业务办理时间5-36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结束之后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 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 回遵循“先进先 出” 原则 ,即 按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 进行顺 序赎 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 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 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或基 金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 人应 以交 易时间 结 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 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5-37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 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最低金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通过销售机构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 元(含申购 费),民生加银基金直销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 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 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比例配售和红利再投资不受此最低申购 金额规定限制;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 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 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每笔最低赎回份额均为 100 份, 本基金不对单 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销售机构若有不 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100 份的最低限额规定。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费用 1 、申购费用 民生加银新动力 A 基金 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民生加银新动力 D 基 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民生加银新动力 A 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次申购金额M 申购费 率 M<100万元 0.50% 100万元≤M<200万元 0.25% 200万元≤M<500万元 0.15% M≥500万元 每笔500元 民生加银新动力 A 投资人同日或异日多次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5-38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次分别计费。 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申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 民生加银新 动力 A 投资人申购费率按照申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申购申请确认金 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2、赎回费用 (1) 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 民生加银新动力 A 和民生加银新 动力 D 的赎回费率为1.5%; (2)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在下一个及之后的开放期赎回的份额,民生加 银新动力 A 和民生加银新动力 D 的赎回费率为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并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民生加银新动力 A 和民生加银新动力 D 的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 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其网站、 基 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1)民生加银新动力 A 的申购份额计算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5-39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民生加银新动力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民生加银新动力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设某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申购民生加银新动力A,适用的申购费率为 0.50%,T 日民生加银新动力A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2.000 元,则该投资人申购可得到 的民生加银新动力A 的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0.50%)÷(1+0.50%)=497.51(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497.51=99,502.49(元) 申购份额=99,502.49÷2.000=49751.24(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 元申购民生加银新动力A, 假设申购当日民生加银新动力 A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2.000 元,则可以得到49751.24 份民生加银新动力A。 2)民生加银新动力 D 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民生加银新动力 D 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 假设某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申购民生加银新动力D, T 日民生加银新动力 D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2.000 元, 则该投资人申购可得到的民生加银新动力A 的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2.000=50,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 元申购民生加银新动力D, 假设申购当日民生加银新动力 D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2.000 元,则可以得到50,000.00 份民生加银新动力D。 (2)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 假设某投资人在T 日赎回10,000 份民生加银新动力A, 持有时 间为6 个月, 不收取赎回费,T 日民生加银新动力A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2.00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 金额计算如下: 5-40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赎回金额=10,000×2.000=20,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民生加银新动力 A10,000 份,假定赎回当日民生加银新动 力A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2.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20,000.00 元。 例: 假设某投资人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20,000 份民生加银新动力D, 适用的赎回费率为1.50%, T 日民生加银新动力D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 元,则其获 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20,000×1.000=20,000.00(元) 赎回费用=20,000.00×1.50%=300.00(元) 赎回金额=20,000.00-300.00=19,7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民生加银新动力 D20,000 份,假定赎回当日民生加银新动 力D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9,700.00 元。 (2)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出现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5-41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 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因信用风险等引发的发行人违约或交易对手延期、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期支付赎回款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开放期 内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 基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 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 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如基金管理 人 全额 支付 投资 人的赎 回 款项 有困 难或全 额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款项 可 能会对 基金的5-42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 额的 20% ,其余赎回申 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延缓支 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于重新开放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开放期 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 之间的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 国证监 会认 可的 交易场 所或者 交易 方式进 行份 额转让 的申 请并由 登记 机构办 理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5-43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 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 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理 人在相 关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中 所规 定的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最 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5-44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第九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基金管理人研究团队深入、 系统、 科学的研究, 挖掘具有长期 投资价值的标的构建投资组合, 在严格控制下行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 比较基准的持续稳健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衍 生工具 (权证、 股票期权、 股指期货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衍生工具等) , 股票 (含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股票等) ,债券 (含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 据、 中期 票据 、 短期融 资券 (含 超短 期 融资券 ) 、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券 、证券 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并购重组私募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等)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券回 购、 质押 及买 断 式回购 、银 行存 款等 固 定收益 类资产 以及现金,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 0%--95% 。 在 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等金融工具所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 闭期内,本基金不受 5% 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 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市场利率以及各行业等方面的 深入、系统、科学的研究,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充足流动性的基础上, 动态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力求最大限 度降低投资组合的波动性,力争获取持续稳定的绝对收益。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 货币财政政策形势、 证券市场走势等进行 综合分析, 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确定 本基金在股票、 债券等各类资5-45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产的投资比例。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 通过对宏观经济、 政策走向、 市场利 率以及行业发展等进行全面、深入、系统、科学的研究,积极主动构建投资组合, 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将不断进行修正, 优化股票投资组合。 具体来说, 本基金股票 投资策略主要是以研究部的基本面研究和个股挖掘为依据, 主要考虑的方面包括上 市公司治理结构、 核心 竞争优势、 议价能力、 市场占有率、 成长性、 盈利能力、 运 营效率、 财务结构、 现金流情况等公司基本面因素, 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 合评价, 精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构建投资组合。 并根据市场的变化, 灵 活调整投资组合,从而提高组合收益,降低组合波动。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1 )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策略采用自上而下进行分析,从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等方 面, 判断未来的利率走势, 从而确定债券资产的配置策略; 同时, 在 日常的操作中 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债券日常管理。 1 )久期管理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及政策形势分析, 对未来利率走势进行判断, 在充分保证 流动性的前提下,确定债券组合久期以及可以调整的范围。 2 )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 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债券组合的收益情况。 本基金将根据 宏观面、 货币政策面等综合因素, 对收益率曲线变化进行预测, 在保证债券流动性 的前提下,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 (2 )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 本基金重点考虑个券的流动性, 包括是否可以进行质押融资回 购等要素, 还将根据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 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估值、 信用风险 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 此外, 对于可转换债券等内嵌期权的债券, 还 将通过运用金融工程的方法对期权价值进行判断,最终确定其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债券: 1 )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好; 5-46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2 )资信状况良好、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明显改善的企业发行的债券; 3 )在 剩余 期限 和信 用 等级等 因素 基本 一致 的 前提下 ,运 用收 益率 曲 线模型或 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 )公 司基 本面 良好 , 具备良 好的 成长 空间 与 潜力, 转股 溢价 率合 理 、有一定 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4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批准, 以 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将适时跟踪和分析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发债主体的财务状况以及营业模式对偿债能力的影响, 做好风险控制, 并综合考 虑信用基本面、 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 根据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数据, 对单个 债券进行估值分析, 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私募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尽量选择有 担保或其他内外部增信措施来提高偿债能力控制风险的私募债券, 从而降低资产管 理计划的风险。 5 、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并购重组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 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将适时分析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发债主体的财务状况以 及营业模式对偿债能力的影响, 做好风险控制, 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 债券收益 率和流动性等要素, 根据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数据, 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 选择 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私募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6 、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本基金对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从以下方面 综合定价, 选择低估的品种进行投资。 主要包括信用因素、 流动性因素、 利率因素、 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 7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 期货的投资, 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 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 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 势的研究, 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5-47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 选择, 谨慎进 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8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进行权证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权证 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在采用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 追求在风险可 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9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从以下方面综合定价, 选择 低估的品种进行投资。 主要包括信用因素、 流动性因素、 利率因素、 税收因素和提 前还款因素。 10 、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本基 金在进行期权合约投资时, 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因素、 政策及法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 素等的研究, 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 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 本 着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控制下跌风险, 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的谨慎原则, 在充分 考虑股票期权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的前提下, 参与股票期权的投资, 以降 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四、投资决策制度和投资管理流程 严格的投资决策制度和投资管理流程可以保证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投资目标、 投 资理念和投资策略等贯彻实施。 1、投资决策制度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 强调团队合作, 充分发挥集体智慧。 本基金管理 人的行业研究员、 基金经理等立足本职工作, 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深入到投资研 究的关键环节中, 群策群力, 争取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中长期稳定的较高投资回 报。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主要依靠严格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来开展工作, 定期或不 定期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 讨论基金大类资产、 股票组合以及重点个股配置, 审议 基金的绩效和风险、 资产配置建议以及基金经理的基金投资报告, 监督基金经理对 基金投资报告的执行。 2、投资管理程序 5-48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如下: (1)研究员提供研究报告,以研究驱动投资 本基金严格实行研究支持投资决策机制, 加强研究对投资决策的支持工作, 防 止投资决策的随意性。 研究员在熟悉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基础上, 对其分工 的行业和上市公司进行综合研究、 深度分析, 广泛参考和利用外部研究成果, 拜访 政府机构、 行业协会等, 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行业发展状况, 调查上市公司和 相关的供应商、 终端销售商, 考察上市公司真实经营状况, 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 基金经理定期或不定期撰写提供宏观经济分析报告、 证券市场行情报告、 行业分析 报告和发债主体及上市公司研究报告等。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基金投资重大事项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定期分析投资研究团队所提供的研究报告, 在充分讨论宏观 经济、 股票和债券市场的基础上,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和投资 策略,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 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 包括基金在股 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等重大事项。 (3)基金经理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资产投资比例等决议, 参考研究团队的研究成 果, 根据基金合同, 依据专业经验进行分析判断, 在授权范围内构建具体的投资组 合,进行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部独立执行投资交易指令 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交易部, 由基金经理根据投资方案的要求和授权以及市 场的运行特点, 作出投资操作的相关决定, 向交易部发出交易委托。 交易部接到基 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后, 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 查,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如果市场和个股交易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提示基金经理。 (5)基金绩效评估 基金经理对投资管理策略进行评估, 出具自我评估报告。 金融工程小组就投资 管理进行持续评估, 定期提出评估报告, 如发现原有的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同市场 情况有较大的偏离, 立即向主管领导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 基金经理和金融工程小组的评估报告, 对于基金业绩进行评估。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5-49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决策委员会的意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6)基金风险监控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包括投 资集中度、 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 投资权 限等交易情况,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 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7)投资管理程序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在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有权根据投资需要和环境变 化, 对投资管理的职责分工和程序进行调整, 并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中予以公 告。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 (2 )开 放期 内, 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和 股票期 权合约 等金融 工具 所需 缴纳 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的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5-50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 )开 放期 内, 本基金 的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 资产 的 140% ;封闭 期内,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 不含质 押式回 购)等;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2) 本基金持有单只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23) 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5-51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24)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 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 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 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 物; (25) 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其中, 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6) 基金的投资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 (如股票仓位、 个股占比等) 、 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28)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 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因证券市场波动、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5-52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 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同期半年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5 + 2% “ 半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 是指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上发布的半年期“ 金融机构 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同期半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指基金封闭期内按照每日 半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逐日累计计算得出的收益率,遇到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 自调整生效之日起,采用调整后的半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进行计算。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原则上为6 个月,因此选择半年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1.5+2%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 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预期风险和中高预期收益 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家 有关规 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相 关权 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5-53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自 身、雇 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何 存在 利害 关系的 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 告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截至时间为2015年9月30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872,646,878.63 17.58 其中:股票


872,646,878.63 17.58 2 固定收益投资


1,758,724,756.90 35.44 其中:债券


1,628,352,756.90 32.81 资产支持证券 130,372,000.00 2.63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828,806,623.20 36.85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41,856,031.48 6.89 7 其他资产


160,920,583.21 3.24 8 合计





4,962,954,873.42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47,399,772.48 0.96 5-54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C 制造业 491,732,787.65 9.92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12,902,000.00 0.26 F 批发和零售业 11,795,000.00 0.2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250,000.00 0.09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173,878,676.75 3.51 J 金融业 112,259,145.18 2.26 K 房地产业 4,129,496.57 0.08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4,300,000.00 0.29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872,646,878.63 17.61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02594 比亚迪 1,989,262 119,375,612.62 2.41 2 600570 恒生电子 2,000,000 87,360,000.00 1.76 3 300037 新宙邦 2,300,000 59,570,000.00 1.20 4 600028 中国石化 9,999,952 47,399,772.48 0.96 5 000768 中航飞机 2,009,908 45,082,236.44 0.91 6 002108 沧州明珠 2,999,908 44,818,625.52 0.90 7 601688 华泰证券 2,999,962 41,759,471.04 0.84 8 300159 新研股份 2,500,005 37,025,074.05 0.75 9 601169 北京银行 3,800,000 32,718,000.00 0.66 10 601009 南京银行 2,102,114 30,501,674.14 0.62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57,599,000.00 13.2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57,599,000.00 13.27 5-55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4 企业债券 561,140,927.20 11.3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00,588,000.00 2.03 6 中期票据 101,206,000.00 2.04 7 可转债 207,818,829.70 4.19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628,352,756.90 32.85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50218 15 国开18 2,000,000 201,300,000.00 4.06 2 150212 15 国开12 1,700,000 171,190,000.00 3.45 3 150208 15 国开08 1,500,000 154,095,000.00 3.11 4 113008 电气转债 1,053,190 138,125,868.50 2.79 5 122396 15 时代债 1,000,000 104,350,000.00 2.11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1589211 15 开元5A1 1,000,000 100,000,000.00 2.02 2 1589230 15 建元1A3 300,000 30,372,000.00 0.61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 期货的投资, 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 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 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 势的研究, 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 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 选择, 谨慎进5-56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等, 本基金暂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346,674.5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37,715,043.0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0,858,865.6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0,920,583.2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008 电气转债 138,125,868.50 2.79 2 128009 歌尔转债 61,397,011.20 1.24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5-57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 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A 类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 年 (2015 年5 月18 日至9 月 30 日) -0.90% 0.51% 1.78% 0.01% -2.68% 0.50%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2015 年5 月18 日至9 月 30 日) -0.90% 0.51% 1.78% 0.01% -2.68% 0.50% D 类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 年 (2015 年5 月18 日至 9 月30 日) -1.10% 0.43% 1.78% 0.01% -2.88% 0.4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2015 年5 月18 日 至9 月 30 日) -1.10% 0.43% 1.78% 0.01% -2.88% 0.42% 5-58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59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第十二 部分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衍生工具、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 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在 活跃市 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5-60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合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无 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5 、本基 金投 资 股 票期权 合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无 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6 、私募 债券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证 券公 司发 行的 短 期公司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 盘价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 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8 、如 有充 足理 由认 为 按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 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且适用于本基金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5-61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 日 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 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 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 损失时 ,估 值错 误责 任 方应及时5-62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 方对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 损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 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 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 他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受损方”),则估 值错误 责任方应 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 当事人 ,并 根据 估值 错 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 误造 成 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 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 理的方 法, 需要 修改 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错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5-63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 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 因,或 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 及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 数据错误 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 的影响。 5-64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销售服务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 和《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90% 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9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 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管 理费划 款 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于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 等,支付 日期顺延。费 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 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1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5-65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 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基 金托管 费 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 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等,支付日期 顺延。费 用扣划后,基 金管理人 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 、民生加银新动力 D 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民生加银新动力 A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民生加银新动力 D 的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 0.45% 。 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民生加银新动力 D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民生加银新动力D 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民生加银新动力D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 务费每日 计 提,按月支 付。由基 金 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 送基金 托 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 由登记机构代 收,登记 机构收到后按 相关合同 规定支付给基 金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 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费用扣划 后,基金管理 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 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8 、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5-66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 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 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2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5-67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 一个会计年度披 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68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露 办 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 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 信 息,并 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 定 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 的 基金信 息 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 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 公开披露 的 信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 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 的 ,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 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 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 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 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5-69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 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 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 编 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并在披 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 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 的 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 载 《基金 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在本基金的 封闭期内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 周公告 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的 开放期内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 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 其 网站、 基 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 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 场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各类 基 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 次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 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 在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5-70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报告正文登载 于其网站 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 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 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 的 价格产 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 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5-71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 事、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 管理费、 托管费和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1 、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 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在开放期内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 同》存续 期 限内,任何 公共媒介 中 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 流 传的消 息 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 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 报 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 新 )等文 件 中披露股指期 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 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 目标等。 (十一)基金投资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 在本基金 投 资私募债券 后两个交 易 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 指 定媒介 披5-72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露所投资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 在季度报 告 、半年度报 告、年度 报 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 资产支持 证 券,基金管 理人应在 基 金年报及半 年报中披 露 其持有 的 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 季度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 基金净资 产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十三)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 在本基金 投 资证券公司 发行的短 期 公司债券后 两个交易 日 内,在 中 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 所投资证券公 司发行的 短期公司债券 的名称、 数量、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 在季度报 告 、半年度报 告、年度 报 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四)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 在季度报 告 、半年度报 告、年度 报 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 风险指标、估 值方法等 ,并充分揭示 股票期权 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 披 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 人 负责管 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 开披露基金 信息,应 当 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 基 金信息 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5-73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除依法在 指定媒介 上 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 根 据需要 在 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 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出 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 见 书的专 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住 所,以 供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不可抗力; 2 、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5-74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第十七 部分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证 券 市场,而证 券市场价 格 受政治、经 济、投资 心 理和交 易 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会产生波动, 从而对本 基金投资产生 潜在风险 ,导致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 产业政策等 国家宏观 经 济政策的变 化对证券 市 场产生 一 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 国民经济 的 晴雨表,而 经济运行 则 具有周期性 的特点。 随 着宏观 经 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 率的变化 直 接影响着债 券的价格 和 收益率,也 会影响企 业 的融资 成 本和利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 一部分将 通 过现金形式 来分配, 而 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 胀 的影响 而 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 经营状况 受 多种因素的 影响,如 管 理能力、行 业竞争、 市 场前景 、 技术更新、财 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 发等都会 导致公司盈利 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 投资的上市公 司经营不 善,其股票价 格可能下 跌,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 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 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 能出现难 以预见的变化 。虽然基 金可以通过投 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二、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 程中由于 基 金投资策略 、人为因 素 、管理系统 设置不当 造 成操作 失 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在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 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可能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在基 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易操作失误5-75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等人为因素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由于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包 括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 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是根 据 相关法 律 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 采用非公开方 式发行的 债券。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的风险主要 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市场风 险等。信 用风险指发债 主体违约 的风险,是中 小企业私募债 券最大的 风险。流动性 风险是由 于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交 投不活跃导致 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 (利率、 汇 率、 股票价格、 商品价格等) 的不确定 性带来的风险 ,它影响 债券的实际收 益率。这 些风险可能会 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包 括 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 的 风险主要包括 市场风 险 、管理 风 险、流动性风 险、操作 风险等,这些 风险可能 会给基金净值 带来一定 的负面影响和 损失。基金管 理人为了 更好的防范投 资股票期 权所面临的各 类风险, 建立了基金参 与股票期权交 易的交易 结算模式,明 确交易执 行、清算交收 、会计核 算、保证金存 管等业务中的 权利和义 务,建立资金 安全保障 机制,建立了 股票期权 交易决策部门 或小组,按照 有关要求 做好人员培训 工作,确 保投资、风控 等核心岗 位人员具备股 票期权业务知 识和相应 的专业能力, 同时授权 特定的管理人 员负责股 票期权的投资 审批事项,制定了相应的投资股票期权风险管理办法。 本基金将严 格按照基 金 管理人制定 的投资股 票 期权风险管 理办法以 及 中国证 监 会发布法律法 规的规定 ,以套期保值 为主要目 的,根据投资 决策流程 和风险控制流 程,以谨慎性为原则参与股票期权,切实保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四、职业道德风险 职业道德风 险是指员 工 不遵守职业 操守,发 生 违法、违规 行为从而 可 能导致 的 损失。 五、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 量不足, 导 致证券不能 迅速、低 成 本地转变为 现金的风 险 。同时 在 开放式基金申 购赎回过 程中,可能会 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 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 是指在基 金 管理或运作 过程中, 违 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 规 定,或 者5-76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5-77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 终 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生 效后方可 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78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 清 算过程中发 生的所有 合 理费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 配方案,将 基金财产 清 算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 扣 除基金 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 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 金 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 师 事务所 审 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5-79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合 同内 容 摘要 基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请见 附件一 。 第 二 十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内 容 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请见附 件二 。 第二十 一 部分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基金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 基金登记机 构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 账户与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 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网上交易平台。 通过先进的网络通讯技术,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高效安全的基金交易服务、及时迅捷的基金信息和理财服务。 四、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 短信、 主动致电等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 项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公告及重要信息将通过指定媒介发布。 基金管理人可以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电子形式为主的确认单、 对账单等基金信息服务, 如果基金 份额持有人需要提供纸质的确认单、 对账单的服务, 请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 索取。 五、查询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随时了解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 基金管理人开 通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 网上查询等方式。 通过以上方式可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5-80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 六、在线客服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访问基金管理人网站www.msjyfund.com.cn , 登陆在线客服, 实现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网上面对面答疑解惑。 七、多元资料索取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详细的专业基金投资资料, 便于办理各种交易 手续,同时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索取,基金管理人提供了多元化的资料索取服务, 索取途径多样,资料内容丰富详尽。 所有对外公布文件及各种相关历史文件均可向客户服务人员索取, 客户服务人员 可通过传真、Email 提供;同时,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提供各种资料、 业务表单及公告 下载。 八、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高基金运作的透明度, 提升服务品质, 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 金投资资讯, 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项目。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 热线、基金管理人网站 、短信定制各种资讯, 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Email 、短信等 多渠道发送资讯定制服务。 九、投资业务咨询 基金管理人拥有一支训练有素、 专业知识全面的投资顾问队伍, 基金管理人的专 业客户服务代表将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回答客户提出的问题, 提供关于基金投资全方 位的咨询服务。 十、投诉与建议的受理 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力与方向。 如 果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意或有其他需求, 可通过电话、 来信、 传真、 Email、 手机短信等各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也可直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与建议。 十一、客户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举办各种互动活动,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见面会、 理 财讲座等,以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十二、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 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上述服务项目。 5-81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十三、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十四、如本招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 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 上述方式联 系本公司。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5-82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第二十 二 部分 其他 应披 露 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3年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三)本基金2015年5月19至2015年11月18日发布的公告: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公告媒体 2015 年5 月19 日 民生加 银新 动力 灵活 配置 定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6 月17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英 唐智 控” 停牌 后估 值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6 月18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副总 经理 变更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7 月1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证券 投资 基金2015 年6月30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7 月7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金 证股 份” 停牌 后估 值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7 月7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英 唐智 控” 停牌 后估 值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7 月8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金 智科 技” 停牌 后估 值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7 月9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停牌 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性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7 月21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和转 换业务 、同 时参 加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7 月21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 开通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转换业 务、 同时 参加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7 月23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7 月27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和转 换业务 、同 时参 加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8 月13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微动 利为 代销 机构 并开通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和转换 业务 、同 时参 加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8 月25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天天基 金网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8 月25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停牌 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性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5-83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2015 年8 月27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养老 金账 户通 过直 销柜台 申购 旗下 基金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9 月1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 开通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转换业 务、 同时 参加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9 月16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停牌 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性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9 月29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通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和转换 业务 、同 时参 加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10 月27 日 民生加 银新 动力 灵活 配置 定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2015年第3 季度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10 月31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和转 换业务 、 同 时参 加申 (认)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11 月3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 同时参 加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11 月5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停牌 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性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11 月11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北京 乐融 多源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通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和转换 业务 、同 时参 加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11 月13 日 民生加 银新 动力 灵活 配置 定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开 放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四) 招募说明书与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内容若有不一致之处, 以本更新招募说 明书为准。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未尽事宜,请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 放 及 查阅 方 式 一、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书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 构 的住所 , 并刊 登 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的 网 站上 。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 阅 方式 投资人 可在办公时间免 费查阅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 或 通过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 基金销售机构 的网 站查询, 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本 招募说明 书的复 印 件, 但5-84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内容应 以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的正 本为 准。 5-85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第二十 四 部分 备查 文件 备查文 件等文本存放 在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住所,在办 公 时间 内 可 供免 费 查 阅。 (一) 中国 证 监 会准予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募集 注册的文件 ; (二)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 (三)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 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 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 的 其他文 件。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 2015年12月30日 5-86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本摘要如与基金合同正文不符,以基金合同正文为准)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 家有关法律规 定,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 和其他监 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 为 基金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东权 利,为基 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 的 名义,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行 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 师 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 、证券、期货 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 律 、法规的前提 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 申购、赎5-87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 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 秘 密,不泄露基金 投资计 划、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 》 的约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及时 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5-88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 金 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规定 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 的时间和 方式,随时查 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 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 法 被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 人 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 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 将 其义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 时,应当对第 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 集费用,将已 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5-89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2 )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 为,对基金财 产、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 其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 金托管人自有 财产以及 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 的不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立核 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 计 报告、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5-90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 人 的指令或有关 规定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 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 法 被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 合 同》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 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应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 金 基金份额的 行为即视 为 对《基金合 同》的承 认 和接受 , 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5-91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组成 ,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 授权代 表 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并 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5-92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或在对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变 更收费方式、 增加或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5-93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 事 项书面 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 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5-94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 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 召集人为基金 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 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 通过现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方式 等基金合 同 约定的 、 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 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 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 份额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 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 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5-95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 按《 基金合同》约定 公布会 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 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 人)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基金托 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含 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3 )项 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 受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受 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 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采 用书面、 网络、电话、 短信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 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 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 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5-96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召集人发出 召集会议 的 通知后,对 原有提案 的 修改应 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 照 下列第七条 规定程序 确 定和公 布 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 代表,在 基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 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 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 过方可做 出。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 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 、终止《基金 合同》以 特别决议通过5-97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 时,除非在 计票时有 充 分的相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交 符 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 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投资 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 中选举两 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但 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 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 立即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 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 召 集人授权的 两名监督 员 在基金 托 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5-98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决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 起 生效。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决 议 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 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应 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 分关于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事 由、召开条 件、议事 程 序、表 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 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 规修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 后,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生 效后方可 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5-99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 清 算过程中发 生的所有 合 理费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 配方案,将 基金财产 清 算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 扣 除基金 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 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 金 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 师 事务所 审 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5-100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 通过协商、调 解途径解 决。不愿或者 不能通过 协商、调解解 决的,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按 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及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基金 合 同当事人应 恪守各自 的 职责,继续 忠实、勤 勉 、尽责 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住所。投资者可登录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查询。 附 件二 :基金 托管 协 议内 容 摘要 (本摘要如与托管协议正文不符,以托管协议正文为准)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101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 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 4201.4202-B.4203-B.4204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万青元 成立日期:2008 年11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叁亿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3038 号现代国际大厦2805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成立时间:1998 年12 月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28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91173.90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205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 存 款;发放短 期、中期 、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 外 结算; 办 理票据承兑汇 票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 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金 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 行卡业务;提 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 险业务;提供 保管箱服 务;经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 准的其他业务 。(法律 、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 定规定应许可 的、未获取可不得生产经营)。 5-102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投 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 监督。《基金 合同》明 确约定基金投 资风格或 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 基金托管人要 求的格式 提供投资品种 池,以便 基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术系 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 基金合同》关 于证券选 择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 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 工 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 行 上市的 衍 生工具 (权证、 股票期 权、 股指期货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衍生工具等) , 股票 (含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股票等) , 债券 (含国债、 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 债、地方政府 债、次级 债、可转换债 券、分离 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 融资券)、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证券 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并购重组私募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等)、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购、质 押及买断 式回购、银行 存款等固 定收益类资产 以及现金,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 0%--95%。 在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 和股票期 权合约等金融 工具所需 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 内,本基金不受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 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 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 履 行适当 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有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 2. 开放期内,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等金 融工具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103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5.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 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 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0.5%; 6.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 得 超过该资 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 开放期内, 本基金 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封闭 期内, 本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4.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 票 、债券(不 含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权证 、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 照 中国金融期 货交易所 要 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 限 向交易 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5-104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本基金持有单只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1. 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 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 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 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23.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其中, 合约面值 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4.基金的投资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 (如股票仓位、 个股占 比等) 、 投 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期 货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 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 金管理 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在 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 消或调整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 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本托 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 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 东 、实际 控 制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的 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 合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 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 先的原则,防 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5-105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履 行信息披 露义务。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管 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 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投 资运作之 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 择的、本基金 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 交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 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 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进 行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 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 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 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 对手的资信 控制,按 银 行间债券市 场的交易 规 则进行 交 易,并负责解 决因交易 对手不履行合 同而造成 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 及损失。若未 履约的交 易对手在基金 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 未承担违 约责任及其他 相关法律 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可 以对相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 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 行情况进 行监督。如基 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 或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 受 限证券,应 事先根据 中 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明 确基金 投 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 投资决策 流程和风险控 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 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 资的流通 受 限证券须为 经中国证 监 会批准的非 公开发行 股 票、公 开 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5-106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发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 因而临时停牌 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 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 的流通受 限 证券限于可 由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或中央 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负责登记和 存管,并 可在证券交易 所或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 的流通受 限 证券应保证 登记存管 在 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 理 人负责 相 关工作的落实 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 管人能够 正常查询。因 基金管理 人原因产生的 流通受限证券 登记存管 问题,造成基 金托管人 无法安全保管 本基金资 产的责任与损 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 人投资非 公 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 流 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并 经 其董事 会 批准。风险处 置预案应 包括但不限于 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需 要解决的 基金投资比例 限制失调、基 金流动性 困难以及相关 损失的应 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 异常情况的处 置。基金管理 人应在首 次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流 动 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 相 关风险 采 取积极有效的 措施,在 合理的时间内 有效解决 基金运作的流 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 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 导致基金 现金周转困难 时,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 提供足额现金 确保基金 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 有损失。对本 基金因投 资流通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 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 责任。如因基 金管理人 原因导致本基 金出现损失致 使基金托 管人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的,基金管理 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 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 资非公开 发 行股票,基 金管理人 应 至少于投资 前三个工 作 日向基 金 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 调整,基 金管理人应及 时提供调 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 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5-107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 人应在本 基 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 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 中 国证监 会 指定媒介披露 所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 的名称、 数量、总成本 、账面价 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 投资流通 受 限证券比例 如违反有 关 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 限 内未能 进 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 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 投资中小 企 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 理 人应根据审 慎原则, 制 定严格 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是 否 符合比例限 制进行事 后 监督, 如 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助 乙方的监督和 核查。基 金因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导致的信 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 责任。如因基 金管理人 原因导致基金 出现损失 致使基金托管 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七)基金 投资股票 期 权,基金管 理人应制 定 基金参与股 票期权交 易 的交易 结 算模式, 明确交易执行、 清算交收、 会计核算 、 保证金存管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建立资金安全 保障机制 ,建立股票期 权交易决 策部门或小组 ,按照有 关要求做好人 员培训工作, 确保投资 、风控等核心 岗位人员 具备股票期权 业务知识 和相应的专业 能力,同时授 权特定的 管理人员负责 股票期权 的投资审批事 项,制定 相应的投资股 票期权风险管理办法。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根据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流程, 以谨慎性为原则参与股票期权,切实保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托管人 应加强对 基 金参与股票 期权交易 的 监督、核查 和风险控 制 ,切实 保 护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5-108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金因投资股票 期权导致 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 险,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如 因基金管理人 原因导致 基金出现损失 致使基金 托管人承担连 带赔偿责 任的,基金管 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八)基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资 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应收资金 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 托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 的上述事 项 及投资指令 或实际投 资 运作违 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 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 话提醒或 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 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 下一工作 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 或举证,说明 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 管理人有 义 务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 人依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 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 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书 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 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 要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 期纠正,并将 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 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 根据本托管协 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 管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5-109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一)基金 管理人对 基 金托管人履 行托管职 责 情况进行核 查,核查 事 项包括 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 管理人发 现 基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 金财产、未 对基金财 产 实行分 账 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基金合 同》、本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 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 给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 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 但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 管理人发 现 基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 规 行为,应及 时报告中 国 证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并将 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 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 根据本协议规 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 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 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设 置账户,确 保基金财 产 的完整 与 独立。 5.基金托管 人按照《 基 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 约 定保管基金 财产,如 有 特殊情 况 双方可另行协 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 经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 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 托管人依 据中国结算公 司结算数 据完成场内交 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5-110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6.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 产 生的应收资 产,应由 基 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 当 事人确 定 到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账日 基金财产 没有到达基金 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 给基金财产造 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 基金托管人 不得委托 第 三人托 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 的 资金应存于 基金管理 人 在具备基金 销售业务 资 格的商 业 银行或者从事 客户交易 结算交易资金 存管的商 业银行等营业 机构开立 的“基金募集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 金 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 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 金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 《基金法》、 《运作办 法》等有关规 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 同 》生效的条 件,由基 金 管理人 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应以本 基 金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 开立基金的 银行账户 , 并根据 基 金管理人合法 合规的指 令办理资金收 付。本基 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 2.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任何 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 定 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 人 可以通过基 金托管人 专 用账户 办 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 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为 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5-111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2.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 和使用,仅 限于满足 开 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 基金托 管 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 借或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 转让基金的任 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 和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 由 基金托管人 负责,账 户 资产的 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 托 管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开立结 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 托管的基金完 成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 人应予以积极 协助。结 算备付金、结 算互保基 金、交收价差 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 监会或其 他 监管机构在 本托管协 议 订立日之后 允许基金 从 事其他 投 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涉 及相关账户的 开立、使 用的,若无相 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管理人 负责以本 基 金的名义申 请并取得 进 入全国 银 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 易资格,并代 表基金进 行交易;基金 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民银 行、银行间市 场登记结 算机构的有关 规定,以 本基金名义在 银行间市 场登记结算机 构开立债券托 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 资金结算 账户,并代表 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共同代表 基金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 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 时,如果 涉及相关账户 的开设和 使用,由基金 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 物证券、银 行存款开 户 证实书等有 价凭证由 基 金托管 人 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 管库,也可存 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管 人持有。 实物证券、银 行定期存 款证实书等有 价凭证的 购买和转让,5-112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按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双方约定 办理。基 金托管人对由 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 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 理 人代表 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大合 同签署后 及时以加密方 式将重大 合同传真给基 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 同》 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 基 金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 后 的金额。基 金份额净 值 是按照 每 个工作日闭 市后,基 金 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 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 ,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于每个工 作 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 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 额净值 ,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 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 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 少应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 金 份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由基 金登记机构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 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或 编 制半年报和 年报前, 基 金管理人应 将有关资 料 送交基 金 托管人,不得 无故拒绝 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 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基金托5-113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 商一致,可 以对协议 进 行修改。修 改后的新 协 议,其 内 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 冲突。基 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应报 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 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 人 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 调解不能解决 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双方 当 事人应恪守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 人职责, 各 自继续 忠 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的义 务,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