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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益和保本(002293)

南方益和保本: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0
南 方 益 和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基 金管 理人 : 南 方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备 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3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4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1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7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 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4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托 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6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7
第 十 二 部 分 保 本 和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9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保 本 的 保 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3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6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7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8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3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5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7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8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3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7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违 约 责 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9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0
第 二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效 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1
第 二 十 六 部 分 其 他 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2
第 二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3
第 二 十 八 部 分 附 件 : 保 证 合 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2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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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部分 前言
一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 和 原 则
1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是 保 护 投 资 人 合 法 权 益 , 明 确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
规 范 基 金 运 作 。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3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原 则 是 平 等 自 愿 、 诚 实 信 用 、 充 分 保 护 投 资 人 合 法 权 益 。
二 、 基 金 合 同 是 规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基 本 法 律 文 件 , 其 他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任 何 文 件 或 表 述 , 如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冲 突 , 均 以
基 金 合 同 为 准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本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三 、 南 方 益 和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 ) 注 册 。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不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及 市 场 前 景 等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者 保 证 。 投 资 人 投 资 于 保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 保 本 基 金 在 极 端 情 况 下 仍 然 存 在 本 金 损 失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如 所 投 资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无 法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等 情 况 , 可 能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投 资 人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自 主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之 外 披 露 涉 及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 其 内 容 涉 及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 如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冲 突 , 以 基 金 合 同 为 准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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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本 基 金 按 照 中 国 法 律 法 规 成 立 并 运 作 , 若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与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不 一 致 , 应 当 以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为 准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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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部分 释义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中 ,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南 方 益 和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 指 《 南 方 益 和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南 方 益 和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南 方 益 和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南 方 益 和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9 、 《 基 金 法 》 : 指 2 0 1 2 年 1 2 月 2 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 自 2 0 1 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 并 经 2 0 1 5 年 4 月 2 4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0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3 年 3 月 1 5 日 颁 布 、 同 年 6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2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 同 年 8 月 8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3 、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 4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 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 6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 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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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 包
括 其 不 时 修 订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市 场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1 9 、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按 照 《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试
点 办 法 》 ( 包 括 其 不 时 修 订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运 用 来 自 境 外 的 人 民 币 资 金 进 行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的 境 外 法 人
2 0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 称
2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2 2 、 保 证 人 : 指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保 本 金
额 承 担 的 保 本 清 偿 义 务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的 机 构 。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中 如 无 特 别 指 明 即 为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保 证 人 , 指 深 圳 市 高 新 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或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内 增 加 或 更 换 的 保 本
保 证 人
2 3 、 保 本 义 务 人 : 指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为 本 基 金 的 某 保 本 周 期 承 担 保 本
偿 付 责 任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或 由 保 证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或 由 保 本 义 务 人 为 本 基 金 承 担 保 本 偿 付 责 任 , 具 体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前 进 行 相 关 公 告
2 4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投 等 业 务
2 5 、 销 售 机 构 : 指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协 议 ,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2 6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2 7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 8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2 9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3 0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3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基金合同
6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
3 2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3 3 、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 4 、 保 本 周 期 : 即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保 本 的 期 限 ,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中 如 无 特 别 指 明 即 指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 除 提 前 到 期 情 形 外 ,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周 期 每 三 年 为 一 个 周 期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至 三 年 后 的 对 应 日 止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的 各 保 本 周 期 自 本 基
金 公 告 的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之 日 起 至 三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 无 该 对 应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到 期 处 理 规 则 , 并 确 定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起 始 时 间 。
3 5 、 触 发 收 益 率 : 指 本 基 金 在 每 一 保 本 周 期 内 所 设 置 的 该 保 本 周 期 的 触 发 提 前 到 期 的 参
考 收 益 率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 如 本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连 续 1 5 个 工 作 日 达 到 或 超 过 预 设
的 触 发 收 益 率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连 续 达 到 或 超 过 触 发 收 益 率 的 第
1 5 个 工 作 日 当 日 起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告 本 基 金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提 前 到 期 , 并 进 入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3 6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或 到 期 日 : 指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日 。 在 非 提 前 到 期 情 形 下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为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三 年 后 的 对 应 日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 无 该
对 应 日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其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的 规 定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 在 提 前 到 期 情 形 下 , 指 达 到 触 发 收 益 率 之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保 本 周 期 提 前 到 期 日
( 距 离 满 足 提 前 到 期 条 件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且 不 得 晚 于 非 提 前 到 期 情 形 下 的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 如 无 特 别 指 明 , 本 基 金 合 同 中 的 到 期 日 即 指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3 7 、 保 本 金 额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内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 ,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及 募 集 期 间
的 利 息 收 入 之 和 , 其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金 额 为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份 额 折
算 日 的 资 产 净 值 及 其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用 之 和 以 及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份 额 折 算 日 的 资 产 净 值
3 8 、 保 本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 差 额 部 分 即 为 保 本 赔 付 的 差 额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 即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3 9 、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指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
4 0 、 持 有 到 期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一 直 持 有 其 所 认 购 、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到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行 为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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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指 基 金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4 1 、 保 证 : 指 保 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提 供 的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担 保
4 2 、 保 证 合 同 : 指 保 证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的 《 南 方 益 和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保 证
合 同 》
4 3 、 过 渡 期 : 指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结 束 日 ( 不 含 该 日 ) 至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日 之 前 的 一 段 时
间 , 具 体 时 期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的 到 期 处 理 规 则 中 确 定
4 4 、 过 渡 期 申 购 : 投 资 人 在 过 渡 期 内 的 限 定 期 限 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在
过 渡 期 内 , 投 资 人 转 换 转 入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视 同 为 过 渡 期 申 购
4 5 、 份 额 折 算 日 : 过 渡 期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即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日 前 一 工 作 日 ) 为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4 6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在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投 资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总 额 保 持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 变 更 登 记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0 元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数 额 按 折 算 比 例 相 应 调 整
4 7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4 8 、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4 9 、 T + 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 n 为 自 然 数
5 0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5 1 、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5 2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人 共 同 遵 守
5 3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5 4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5 5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5 6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5 7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5 8 、 定 投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受 理 基 金 申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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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5 9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6 0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6 1 、 基 金 利 润 :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6 2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6 3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6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6 5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6 6 、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媒 介
6 7 、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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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 、 基 金 名 称
南 方 益 和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二 、 基 金 的 类 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三 、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四 、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在 保 障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时 本 金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 追 求 基 金 资 产 的 稳 定
增 值 。
五 、 基 金 的 最 低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为 2 亿 份 。
六 、 首 次 募 集 规 模 上 限
本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规 模 上 限 为 3 0 亿 元 人 民 币 ( 不 包 括 募 集 期 利 息 ) , 规 模 控 制 的 方 案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不 受 此 募 集 规 模 的 限 制 。
七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和 认 购 费 用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 . 0 0 元 。
本 基 金 具 体 认 购 费 率 按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执 行 。
八 、 基 金 存 续 期 限
不 定 期
九 、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及 触 发 收 益 率
除 提 前 到 期 情 形 外 ,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周 期 每 三 年 为 一 个 周 期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至 三 年 后 的 对 应 日 止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的 各 保 本 周 期 自 本 基 金 届 时
公 告 的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之 日 起 至 三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 无 该 对 应 日 , 则 顺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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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到 期 处 理 规 则 , 并 确 定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起 始 时 间 。
本 基 金 在 每 一 保 本 周 期 内 均 设 置 该 保 本 周 期 的 触 发 收 益 率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 如 本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连 续 1 5 个 工 作 日 达 到 或 超 过 预 设 的 触 发 收 益 率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连 续 达 到 或 超 过 触 发 收 益 率 的 第 1 5 个 工 作 日 当 日 起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告
本 基 金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提 前 到 期 ( 提 前 到 期 日 距 离 满 足 提 前 到 期 条 件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且 不 得 晚 于 非 提 前 到 期 情 形 下 的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并 进 入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 若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本 基 金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同 时 重 新 开 始 计 算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首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触 发 收 益 率 为 1 8 % , 此 后 每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触 发
收 益 率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在 相 关 公 告 中 披 露 。
十 、 基 金 的 保 本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 并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 含
第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 下 同 )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保 证 人 对 此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其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 由 当 期 有 效 的 基 金 合
同 、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约 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将 该 差 额 ( 即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十 一 、 保 证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内 , 保 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提 供 的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担
保 , 担 保 范 围 为 基 金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 保 证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最 高 限 额 不 超 过 3 1 亿 元 。 担 保 期 间 为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起 六 个 月 止 。
其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事 宜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届 时 签 订 的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决 定 , 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前 公 告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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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时 间 、 发 售 方 式 、 发 售 对 象
1 、 发 售 时 间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2 、 发 售 方 式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或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公 开 发 售 ,
具 体 名 单 详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相 关 业 务 公 告 。
3 、 发 售 对 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
4 、 募 集 目 标
本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规 模 上 限 为 3 0 亿 元 人 民 币 ( 不 包 括 募 集 期 利 息 ) 。 募 集 期 内 超 过 募 集 目
标 时 采 取 比 例 配 售 的 方 式 进 行 确 认 , 具 体 办 法 参 见 《 发 售 公 告 》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本 基
金 份 额 规 模 上 限 为 3 0 亿 份 基 金 份 额 ( 不 包 括 募 集 期 利 息 转 份 额 ) 。
二 、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1 、 认 购 费 用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2 、 募 集 期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其 中 利
息 转 份 额 的 数 额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3 、 基 金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基 金 认 购 份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4 、 认 购 份 额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认 购 份 额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5 、 认 购 申 请 的 确 认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已 经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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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1 、 投 资 人 认 购 时 ,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缴 款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每 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进 行 限 制 , 具 体 限 制 请 参
看 招 募 说 明 书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募 集 期 间 的 单 个 投 资 人 的 累 计 认 购 金 额 进 行 限 制 , 具 体 限 制 和 处
理 方 法 请 参 看 招 募 说 明 书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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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部分 基金 备案
一 、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 2 0 0 人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并 在 1 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 否 则 《 基 金 合 同 》 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
二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时 募 集 资 金 的 处 理 方 式
如 果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满 足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 、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2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 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人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
3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 担 。
三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连 续 2 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 0 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 续 6 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进 行 表 决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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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机 构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
二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在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周 期 内 , 不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 包 括 转 换 转 入 ) 。 本 基 金 保 本 到 期 后 的 申 购
业 务 ( 包 括 转 换 转 入 ) 见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开 始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开 放 日 为 每 周 一 , 若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不 予 开 放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2 、 申 购 、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赎
回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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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 除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 先 进 先 出 ” 的 原
则 , 对 该 持 有 人 账 户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处 理 , 即 注 册 登 记 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 基
金 份 额 先 赎 回 , 注 册 登 记 确 认 日 期 在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后 赎 回 , 以 确 定 被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期
限 和 所 适 用 的 赎 回 费 率 ;
5 、 若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变 更 为 非 保 本 的 混 合 型 基 金 ,
则 变 更 后 对 所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按 照 “ 先 进 先 出 ” 的 原 则 , 以 确 定 所 适 用 的 赎 回 费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申
请 不 成 立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赎 回 申 请 不
成 立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申 购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 +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如 遇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他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了 业 务 流 程 , 则 赎 回 款 项 划 付 时 间 相 应 顺 延 。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 T 日 )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可 在 T +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量 限 制基金合同
1 6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投 资 人 首 次 申 购 和 每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以 及 每 次 赎 回 的 最 低 份
额 , 具 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投 资 人 每 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具 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 具 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1 、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 + 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2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及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本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 余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处 理 方 式
详 见 《 招 募 说 明 书 》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3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及 处 理 方 式 : 本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 余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处 理 方 式 详 见 《 招
募 说 明 书 》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4 、 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设 定 , 具 体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6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份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 赎 回 费 率 、 赎 回 金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确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在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周 期 内 , 不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 包 括 转 换 转 入 ) 。 若 开 放 申 购 期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3 、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基金合同
1 7
值 或 者 无 法 办 理 申 购 业 务 。
4 、 因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内 某 个 或 某 些 证 券 即 将 上 市 等 原 因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短 期 内 继 续 接 受 申 购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因 技 术 故 障 或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 基 金 登 记 系 统 、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
7 、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8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第 1 、 2 、 3 、 4 、 5 、 6 、 8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3 、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或 者 无 法 办 理 赎 回 业 务 。
4 、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5 、 继 续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将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时 ,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6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时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基金合同
1 8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 3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进 行 公 告 。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或 由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通 知 等 方 式 ) 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公 告 。
十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 重 新 开 放 的 公 告 。
十 一 、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基金合同
1 9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十 二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十 三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十 四 、 定 投 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投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投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投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十 五 、 基 金 的 冻 结 和 解 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手 续 、 冻 结 方 式 按 照 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按 照 我 国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规
章 及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的 要 求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业 务 规 定 来 处 理 。
十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转 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基金合同
2 0
十 七 、 其 他 业 务
在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依 据 其 业 务 规 则 ,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质 押 等
业 务 , 并 收 取 一 定 的 手 续 费 用 。基金合同
2 1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简 况
名 称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福 华 一 路 六 号 免 税 商 务 大 厦 塔 楼 3 1 、 3 2 、 3 3 层 整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万 善
设 立 日 期 : 1 9 9 8 年 3 月 6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4 号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 亿 元
存 续 期 限 : 持 续 经 营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2 7 6 3 8 8 8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
(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 4 )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 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 7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
( 1 0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 1 1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 1 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基金合同
2 2
( 1 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1 4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 期 货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 1 5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和 定 投 等 业 务 规 则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 不 损 害 现 有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管 理 费 率 、 托 管 费 率 之 外 的 基 金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
( 1 6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 9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 1 0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 1 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 1 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但 向 审
计 、 法 律 等 外 部 专 业 顾 问 提 供 的 除 外 ;
( 1 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 1 4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基金合同
2 3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 1 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1 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 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 2 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 2 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 2 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2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 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 2 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 2 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2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简 况
名 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洪 章
成 立 时 间 : 2 0 0 4 年 0 9 月 1 7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银 监 复 【 2 0 0 4 】 1 4 3 号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贰 仟 伍 佰 亿 壹 仟 零 玖 拾 柒 万 柒 仟 肆 佰 捌 拾 陆 元 整基金合同
2 4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1 2 号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 期 货 等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
( 5 )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6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但 向 审 计 、 法 律 等 外 部 专 业 顾 问 提 供 的 除
外 ;
(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 9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基金合同
2 5
( 1 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 1 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 1 2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1 3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 1 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 托 管 协 议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1 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 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 1 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 2 1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 2 2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三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投 资 人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 件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 3 )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或 转 让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基金合同
2 6
(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或 仲 裁 ;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认 真 阅 读 并 遵 守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自 主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 3 ) 关 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及 时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 6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 7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 8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基金合同
2 7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设 日 常 机 构 。
一 、 召 开 事 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1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 2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 3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 4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5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在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变 更 为 “ 南 方 益 和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并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南 方 益 和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计 提 管 理 费 和 托 管 费 的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
( 6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但 在 保 本 到 期 后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变 更 为 “ 南 方 益 和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除 外 ;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 8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但 在 保 本 到 期 后 在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范 围 内 变
更 为 “ 南 方 益 和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并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南 方 益 和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执 行 的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9 ) 保 本 周 期 内 , 更 换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 但 因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歇 业 、 停 业 、
被 吊 销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宣 告 破 产 或 其 他 已 丧 失 继 续 履 行 担 保 责 任 能 力 的 情 况 , 或 者 因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发 生 合 并 或 分 立 , 由 合 并 或 分 立 后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承 继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情 况 除 外 ;
( 1 0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 1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2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基金合同
2 8
有 人 大 会 ;
( 1 3 )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 1 4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 2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 4 ) 保 本 周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增 加 新 的 保 证 人 ; 保 本 周 期 内 , 因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歇 业 、 停 业 、 被 吊 销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宣 告 破 产 或 其 他 已 丧 失 继 续 履 行 担 保 责 任 能 力 的 情
况 , 或 者 因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发 生 合 并 或 分 立 , 由 合 并 或 分 立 后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承 继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情 况 下 , 更 换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
( 5 ) 某 一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变 更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变 更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
( 6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非 保 本 基 金 “ 南 方 益 和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并 由 此 变 更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管 理 费 率 、 托 管 费 率 ;
( 7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以 及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 8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以 及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增 加 、 减 少 或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设 置 及 对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办 法 、 规 则 进 行 调 整 ;
( 9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修 改 ;
( 1 0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 1 1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 1 2 ) 当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变 更 时 , 本 基 金 在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可 对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
二 、 会 议 召 集 人 及 召 集 方 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合同
2 9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合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合 。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 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三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 0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会 议 形 式 ;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 3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 5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 6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 7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基金合同
3 0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
四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或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 含 三 分 之 一 )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召 集 人 通 知 的 非
现 场 方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或 系 统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召 集 人 通 知 的 非
现 场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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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
( 4 ) 上 述 第 (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3 、 在 不 与 法 律 法 规 冲 突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具 体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列 明 。
4 、 在 不 与 法 律 法 规 冲 突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的 ,
授 权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 , 具 体 方 式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列 明 。
五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2 、 议 事 程 序
( 1 )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的 效 力 。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和
联 系 方 式 等 事 项 。
( 2 ) 通 讯 开 会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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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 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六 、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有 同 等 表 决 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人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人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在 上 述 规 则 的 前 提 下 , 具 体 规 则 以 召 集 人 发 布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为 准 。
七 、 计 票
1 、 现 场 开 会
(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基金合同
3 3
(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2 、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八 、 生 效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九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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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情 形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情 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
1 、 被 依 法 取 消 基 金 管 理 资 格 ;
2 、 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解 任 ;
3 、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
4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情 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1 、 被 依 法 取 消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
2 、 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解 任 ;
3 、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
4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程 序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更 换 程 序
1 、 提 名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由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名 ;
2 、 决 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后 6 个 月 内 对 被 提 名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形 成 决 议 , 该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表 决 通 过 ;
3 、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产 生 之 前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
4 、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决 议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5 、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生 效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6 、 交 接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资 料 , 及 时 向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的 移 交 手 续 ,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接 收 。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7 、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财基金合同
3 5
产 进 行 审 计 , 并 将 审 计 结 果 予 以 公 告 ,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审 计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8 、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 如 果 原 任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要 求 , 应 按 其 要 求
替 换 或 删 除 基 金 名 称 中 与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关 的 名 称 字 样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程 序
1 、 提 名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由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名 ;
2 、 决 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后 6 个 月 内 对 被 提 名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形 成 决 议 , 该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表 决 通 过 ;
3 、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产 生 之 前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
4 、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决 议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5 、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生 效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6 、 交 接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资 料 , 及 时
办 理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移 交 手 续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及 时 接
收 。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7 、 审 计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 并 将 审 计 结 果 予 以 公 告 ,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审 计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更 换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
1 、 提 名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更 换 , 由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分 别 按 上 述 程 序 进 行 ;
3 、 公 告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生 效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联 合 公 告 。
三 、 新 任 或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或 新 任 或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受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前 ,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相
关 职 责 , 并 保 证 不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损 害 。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继 续 履
行 相 关 职 责 期 间 , 仍 有 权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或 基 金 托 管 费 。
四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条 件 和 程 序 的 约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相 应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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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部分 基金 的托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订 立 托 管 协 议 。
订 立 托 管 协 议 的 目 的 是 明 确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间 在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投 资 运
作 、 净 值 计 算 、 收 益 分 配 、 信 息 披 露 及 相 互 监 督 等 相 关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义 务 及 职 责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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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一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业 务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业 务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
二 、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办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的 , 应 与 代 理 人 签 订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 以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代 理 机 构 在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三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权 利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
1 、 取 得 登 记 费 ;
2 、 建 立 和 管 理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
3 、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户 资 料 、 交 易 资 料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
4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登 记 业 务 规 则 进 行 调 整 , 并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5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四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义 务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承 担 以 下 义 务 :
1 、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办 理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业 务 ;
2 、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条 件 办 理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业 务 ;
3 、 妥 善 保 存 登 记 数 据 , 并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称 、 身 份 信 息 及 基 金 份 额 明 细 等 数 据 备
份 至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机 构 。 其 保 存 期 限 自 基 金 账 户 销 户 之 日 起 不 得 少 于 二 十 年 ;
4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 因 违 反 该 保 密 义 务 对 投 资 人 或 基
金 带 来 的 损 失 , 须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 但 司 法 强 制 检 查 情 形 及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除 外 ;
5 、 按 《 基 金 合 同 》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业 务 、 提 供 其 他 必 要 的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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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务 ;
6 、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监 督 ;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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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二部 分 保本 和保 本保 障机 制
一 、 基 金 的 保 本
( 一 ) 保 本 周 期
除 提 前 到 期 情 形 外 ,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周 期 每 三 年 为 一 个 周 期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至 三 年 后 的 对 应 日 止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的 各 保 本 周 期 自 本 基 金 届 时
公 告 的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之 日 起 至 三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 无 该 对 应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到 期 处 理 规 则 , 并 确 定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起 始 时 间 。
但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连 续 1 5 个 工 作 日 达 到 或 超 过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的 触 发 收 益 率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连 续 达 到 或 超 过 触 发 收 益 率
的 第 1 5 个 工 作 日 当 日 起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告 本 基 金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提 前 到 期 。 如 果 保 本 周 期 提
前 到 期 的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保 本 周 期 提 前 到 期 日 , 但 不 得 超 过 满 足 提 前
到 期 条 件 之 日 起 2 0 个 工 作 日 , 且 不 得 晚 于 非 提 前 到 期 情 形 下 的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其 中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 触 发 收 益 率 ” 为 1 8 % , 此 后 每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触 发 收 益 率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在 相 关 公 告 中 披 露 , “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 指 按 照 如 下 公 式 计 算 的 比 率 :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 (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保 本 周 期 内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 1 ) / 1 × 1 0 0 % 。
( 二 ) 保 本 条 款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 差 额 部 分 即 为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 并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 含 第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 下 同 )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保
证 人 对 此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其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 差 额 部 分 即 为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由 当 期 有 效 的 《 基 金 合 同 》 、 《 保 证 合 同 》 或 《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约 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将 该 差 额 ( 即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金 额 ,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 ,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及 募 集 期 间 的 利
息 收 入 之 和 其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金 额 为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份 额 折 算 日基金合同
4 0
的 资 产 净 值 及 其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用 之 和 以 及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份 额 折 算 日 的 资 产 净 值 。
( 三 )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情 形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
2 、 对 于 认 购 、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无 论 选 择 赎 回 、 转 换 、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还 是 转 型 为 “ 南 方 益 和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都 同 样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
( 四 ) 不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情 形
1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不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的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 但 在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的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3 、 未 经 保 证 人 书 面 同 意 提 供 保 证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保 本 周 期 内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情 形 ;
5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情 形 , 且 保 证 人 不 同
意 继 续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6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之 后 ( 不 包 括 该 日 )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净 值 减 少 ;
7 、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亏 损 ;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按 约 定 履 行 全 部 或 部 分 义 务 或 延 迟 履 行 义 务 的 ,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免 于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 保 证 人 无 法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的 。
二 、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为 确 保 履 行 保 本 条 款 ,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与 保 证 人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或 与 保 本 义 务 人 签 订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由 保 证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或 者 由
保 本 义 务 人 为 本 基 金 承 担 保 本 偿 付 责 任 , 或 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式 , 以 保 证 符 合
条 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时 可 以 获 得 保 本 金 额 保 证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由 深 圳 市 高 新 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保 证 人 ,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保
本 义 务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担 保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以 及 保 本 保 障 的 额 度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前 公 告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按 届 时 签 订 的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确 定 。基金合同
4 1
在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情 况 和 届 时 签 署 的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披 露
各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的 主 要 内 容 及 全 文 。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承 诺 继 续 对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提 供 担 保 或 担 任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签 署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变 更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并 另 行
确 定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保 证 人 , 此 项 变 更 事 项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涉 及 新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保 证 人 的 有 关 资 质 情 况 、 新 签 订 的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或 保 证 合
同 等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备 。
本 基 金 变 更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的 , 应 当 另 行 与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签 署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三 、 保 本 周 期 内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增 加 或 更 换
保 本 周 期 内 ,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出 现 足 以 影 响 其 履 行 担 保 责 任 能 力 或 偿 付 能 力 情 形
的 , 应 在 该 情 形 发 生 之 日 起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接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应 将 上 述 情 况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提 出 处 理 办 法 。
( 一 ) 因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歇 业 、 停 业 、 被 吊 销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宣 告 破 产 或 其 他
已 丧 失 继 续 履 行 担 保 责 任 能 力 或 偿 付 能 力 的 情 况 ; 或 者 因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发 生 合 并 或 分
立 , 由 合 并 或 分 立 后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承 继 保 证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情 况 下 更 换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在 原 有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之 外 增 加 新 的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涉 及 新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保
证 人 的 有 关 资 质 情 况 、 新 签 订 的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或 保 证 合 同 等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备 , 并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有 关 事 项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新 保 证 人 签 订 的 《 保 证 合 同 》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新 保 本 义 务 人 签 订 的 《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
( 二 ) 除 上 述 第 ( 一 ) 款 或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情 形 外 , 保 本 周 期 内 更 换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必 须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新 任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名 ,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新 的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签 订 《 保 证 合 同 》 或 《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有 关 事 项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新
保 证 人 签 订 的 《 保 证 合 同 》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新 保 本 义 务 人 签 订 的 《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
( 三 ) 新 增 或 更 换 的 新 任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必 须 具 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担
任 基 金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资 质 和 条 件 , 并 符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 四 )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更 换 后 , 原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承 担 的 所 有 与 本 基 金 保 证 责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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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或 偿 付 责 任 相 关 的 权 利 义 务 由 继 任 的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承 担 , 在 新 任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接 任 之 前 , 原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应 继 续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原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原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保 本 周 期 内 保 证
业 务 资 料 , 及 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办 理 保 证 业 务 资 料 的 交 接 手 续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应 及 时 接 收 。基金合同
4 3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保本 的保 证
本 节 所 述 基 金 保 本 的 保 证 责 任 仅 适 用 于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由 深 圳
市 高 新 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保 证 人 。
一 、 保 证 人 基 本 情 况
1 、 保 证 人 名 称
深 圳 市 高 新 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 、 住 所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2 8 号 时 代 科 技 大 厦 2 2 层 、 2 3 层
3 、 办 公 地 址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2 8 号 时 代 科 技 大 厦 2 2 层 、 2 3 层
4 、 法 定 代 表 人
陶 军
5 、 成 立 时 间
1 9 9 4 年 1 2 月 2 9 日
6 、 组 织 形 式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7 、 注 册 资 本
2 2 亿 元 人 民 币
8 、 经 营 范 围
从 事 担 保 业 务 ; 投 资 开 发 , 信 息 咨 询 ; 贷 款 担 保 ; 自 有 物 业 租 赁 。
9 、 担 保 人 对 外 担 保 情 况
截 至 2 0 1 5 年 8 月 3 1 日 , 深 圳 市 高 新 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对 外 担 保 规 模 为 4 6 9 . 2 亿 元 人 民 币 ,
其 中 融 资 担 保 5 1 亿 元 、 保 证 担 保 3 3 6 . 7 亿 元 , 保 本 基 金 6 8 . 7 亿 元 。
1 0 、 公 司 基 金 情 况
深 圳 市 高 新 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 1 9 9 4 年 1 2 月 , 是 国 内 最 早 设 立 的 专 业 担 保 机 构 之 一 。
集 团 目 前 注 册 资 本 2 2 亿 元 人 民 币 , 股 东 为 深 圳 市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深 圳 市 财 政 金 融 服 务
中 心 、 深 圳 市 远 致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和 深 圳 市 中 小 企 业 服 务 中 心 , 2 0 1 5 年 8 月 完 成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2 6 . 5 亿 元 , 目 前 正 在 进 行 工 商 变 更 。 核 心 业 务 : 保 证 担 保 、 融 资 担 保 、 金 融 产 品 担 保 、
创 业 投 资 。 截 至 2 0 1 5 年 8 月 3 1 日 , 深 圳 市 高 新 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并 报 表 总 资 产 7 6 . 5 亿 元
人 民 币 , 净 资 产 3 6 . 9 亿 元 人 民 币 。
二 、 保 证 人 与 基 金 公 司 签 订 《 南 方 益 和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保 证 合 同 》 。 基 金 份 额基金合同
4 4
持 有 人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视 为 同 意 该 保 证 合 同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由 保 证 人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担 保 , 保 证 范 围 为 基 金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 保 证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最 高 限 额 不 超 过 3 1 亿 元 。
三 、 如 果 符 合 条 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全 额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 保 证 合 同 》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保 证 人 发 出 书 面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应 当 载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的 本 基 金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总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自 行 偿 付 的 金 额 、 需 保 证 人 清 偿 的 金 额 以 及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账 户 信 息 。
保 证 人 应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后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载 明 的 清 偿 款 项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账 户 中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该 金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持 有 人 。 保 证 人 将 清 偿 款 项 全 额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账 户 中
后 即 为 全 部 履 行 了 担 保 责 任 , 无 须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逐 一 进 行 清 偿 。
四 、 除 本 合 同 第 十 二 部 分 所 指 的 “ 更 换 保 证 人 的 , 原 保 证 人 承 担 的 所 有 与 本 基 金 担 保 责
任 相 关 的 权 利 义 务 由 继 任 的 保 证 人 承 担 ” 以 及 下 列 除 外 责 任 外 , 保 证 人 不 得 免 除 担 保 责 任 。
1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不 低 于 本
基 金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提 供 的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 但 在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 回 或 转 换 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3 、 未 经 保 证 人 书 面 同 意 提 供 保 证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保 本 周 期 内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而 终 止 的 ;
5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情 形 , 且 保 证 人 不 同
意 继 续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6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之 后 ( 不 包 括 该 日 ) ,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净 值 减 少 ;
7 、 未 经 保 证 人 书 面 同 意 修 改 《 基 金 合 同 》 条 款 , 可 能 加 重 保 证 人 保 证 责 任 的 , 保 证 人
对 加 重 部 分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进 行 修 改 的 除 外 ;
8 、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亏 损 ;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按 约 定 履 行 全 部 或 部 分 义 务 或 延 迟 履 行 义 务 的 ,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免 于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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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 保 证 人 无 法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的 。
五 、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 任 何 一 方 无 法 按 约 定 履 行 全 部 或 部 分 义 务 或 延 迟 履 行 义 务
的 ( 视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影 响 程 度 而 定 ) , 该 方 将 免 于 承 担 责 任 , 但 应 及 时 通 知 他 方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发 生 及 其 影 响 并 提 供 相 应 的 证 明 文 件 。
六 、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保 证 人 同 意 继 续 提 供 保 本 保 障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其 他 机 构 继 续 提 供 保 本 保 障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本 基 金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同 时 本 基 金 满 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基 金 存 续 要 求 的 , 本 基 金 将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保 证 人 承 诺 继 续 对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提 供 保 证 的 , 双 方 另 行 签 署 合 同 。 否 则 ,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非 保 本 基 金 “ 南 方 益 和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保 证 人 不 再 为 本 基 金 承 担
担 保 责 任 。
七 、 保 证 费
保 证 费 收 取 方 式 : 保 证 费 从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取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费 中 列 支 。
每 日 保 证 费 计 算 公 式 =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0 . 2 % ÷ 当 年 天 数 。
保 证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月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费 之 后 的 2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保 证 人 支 付 保 证 费 。 保 证 人 收 到 款 项 后 的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合 法 发 票 。基金合同
4 6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 、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在 保 障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时 本 金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 追 求 基 金 资 产 的 稳 定
增 值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包 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券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券 、 政 府 机 构 债 券 、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 可 交 换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等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包 括 协 议 存 款 、 定 期 存 款 及 其 他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以
及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需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根 据 中 国 宏 观 经 济 情 况 和 证 券 市 场 的 阶 段 性 变 化 , 按 照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机 制 对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 包 括 各 类 债 券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 和 权 益 类 资 产 ( 股 票 、 股 指 期 货 、
权 证 等 ) 的 投 资 比 例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其 中 ,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4 0 % ;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 0 % , 其 中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三 、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采 用 恒 定 比 例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 C o n s t a n t - P r o p o r t i o n P o r t f o l i o I n s u r a n c e , C P P I )
来 实 现 保 本 和 增 值 的 目 标 。 恒 定 比 例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不 仅 能 从 投 资 组 合 资 产 配 置 的 层 面 上
使 基 金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净 值 低 于 本 金 的 概 率 最 小 化 , 而 且 还 能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使 保 本 基 金 受
益 于 股 票 市 场 在 中 长 期 内 整 体 性 上 涨 的 特 点 。
C P P I 是 国 际 通 行 的 一 种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 它 主 要 是 通 过 数 量 分 析 , 根 据 市 场 的 波 动
来 调 整 、 修 正 风 险 资 产 的 可 放 大 倍 数 ( 风 险 乘 数 ) , 以 确 保 投 资 组 合 在 一 段 时 间 以 后 的 价 值
不 低 于 事 先 设 定 的 某 一 目 标 价 值 , 从 而 达 到 对 投 资 组 合 保 值 增 值 的 目 的 。 在 基 金 资 产 可 放 大
倍 数 的 管 理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金 融 工 程 团 队 在 定 量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C P P I 数 理 机 制 、 历
史 模 拟 和 目 前 市 场 状 况 定 期 出 具 保 本 基 金 资 产 配 置 建 议 报 告 , 给 出 放 大 倍 数 的 合 理 上 限 的 建
议 ,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基 金 经 理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配 置 的 参 考 。基金合同
4 7
C P P I 的 投 资 步 骤 可 分 为 :
第 一 步 , 基 金 管 理 人 金 融 工 程 团 队 基 于 C P P I 策 略 计 算 防 守 垫 大 小 , 根 据 对 市 场 波 幅 的
历 史 数 据 和 对 未 来 的 展 望 , 给 出 最 大 放 大 倍 数 , 并 形 成 相 应 的 报 告 。
第 二 步 , 根 据 金 融 工 程 报 告 , 确 定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上 限 , 下 达 给 基 金 经 理 。
第 三 步 , 基 金 经 理 在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上 限 之 内 进 行 股 票 和 债 券 的 组 合 管 理 。 假 设 在 调 整 时
刻 t 资 产 总 值 和 底 值 分 别 为 A t 和 F t , 那 么 在 t + Δ t 时 刻 组 合 可 投 资 于 风 险 资 产 的 值 为 E t +
Δ t = m ( A t – F t ) , Δ t 为 调 整 所 需 要 的 交 易 时 间 , 与 整 个 投 资 期 相 比 是 一 个 很 小 的 量 。
根 据 C P P I , 该 保 本 策 略 成 功 的 充 分 必 要 条 件 为 :
风 险 资 产 在 调 整 点 之 间 的 损 失 金 额 ≦ 防 守 垫 – 价 值 底 线 在 调 整 点 之 间 的 增 加 额
防 守 垫 = 风 险 资 产 投 资 额 ÷ 放 大 倍 数
等 价 于 : 风 险 资 产 在 调 整 点 之 间 下 跌 比 例 ≦ 1 / 放 大 倍 数 m
根 据 C P P I 进 行 资 产 配 置 是 一 个 动 态 调 整 的 过 程 , 在 投 资 的 过 程 中 , 设 定 一 系 列 的 调 整
点 来 调 整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来 达 到 保 本 的 目 的 。 在 基 金 资 产 可 放 大 倍 数 的 管 理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金 融 工 程 团 队 在 定 量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C P P I 数 理 机 制 、 历 史 模 拟 和 目 前 市 场 状 况 定 期 出
具 保 本 基 金 资 产 配 置 建 议 报 告 , 给 出 放 大 倍 数 的 合 理 上 限 的 建 议 ,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基 金 经 理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配 置 的 参 考 。
1 、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本 基 金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分 为 两 个 层 次 : 一 层 为 对 风 险 资 产 和 安 全 资 产 的 配 置 , 该 层 次 以 恒
定 比 例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为 依 据 , 即 风 险 资 产 部 分 所 能 承 受 的 损 失 最 大 不 能 超 过 安 全 资 产 部 分 所
产 生 的 收 益 ; 另 一 层 为 对 风 险 资 产 部 分 的 配 置 策 略 , 依 据 稳 健 投 资 、 风 险 第 一 的 原 则 , 以 低
风 险 性 、 在 保 本 期 内 具 备 中 期 上 涨 潜 力 为 主 要 标 准 , 构 建 风 险 资 产 组 合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情 况 对 这 两 个 层 次 的 策 略 进 行 调 整 。
2 、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密 切 关 注 经 济 运 行 的 质 量 与 效 率 , 把 握 领 先 指 标 , 预 测 未 来 走 势 , 深 入 分 析 国
家 推 行 的 财 政 与 货 币 政 策 对 未 来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以 及 投 资 环 境 的 影 响 。 本 基 金 对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中 的 价 格 指 数 与 中 央 银 行 的 货 币 供 给 与 利 率 政 策 研 判 将 成 为 投 资 决 策 的 基 本 依 据 , 并 作 为 债
券 组 合 的 久 期 配 置 的 依 据 。 在 宏 观 分 析 及 其 决 定 的 久 期 配 置 范 围 下 , 本 基 金 将 进 行 类 属 配 置
以 贯 彻 久 期 策 略 。 对 不 同 类 属 债 券 , 本 基 金 将 对 其 收 益 和 风 险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 评 估 其 为 组 合
提 供 持 有 期 收 益 和 价 差 收 益 的 能 力 , 同 时 关 注 其 利 率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还 包 括 以 下 几 方 面 :
( 1 ) 综 合 考 虑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和 风 险 性 , 进 行 积 极 投 资 。 这 部 分 投 资 包 括 中 长 期 的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以 及 中 长 期 逆 回 购 等 等 。 积 极 性 策 略 主 要 包 括 根 据 利 率 预 测 调 整 组 合
久 期 、 选 择 低 估 值 债 券 进 行 投 资 、 把 握 市 场 上 的 无 风 险 套 利 机 会 , 利 用 杠 杆 原 理 以 及 各 种 衍
生 工 具 , 增 加 盈 利 性 、 控 制 风 险 等 等 , 以 争 取 获 得 适 当 的 超 额 收 益 , 提 高 整 体 组 合 收 益 率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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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利 用 银 行 间 市 场 和 交 易 所 市 场 现 券 存 量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所 得 的 资 金 积 极 参 与 新 股 申
购 、 新 股 增 发 和 配 售 , 以 获 得 股 票 一 级 市 场 的 可 能 投 资 回 报 。
( 3 ) 利 用 未 来 可 能 推 出 的 利 率 远 期 、 利 率 期 货 、 利 率 期 权 等 金 融 衍 生 工 具 , 有 效 地 规
避 利 率 风 险 。
3 、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注 重 对 股 市 趋 势 的 研 究 , 在 股 票 投 资 限 额 内 , 精 选 优 势 行 业 和 优 势 个 股 , 控 制 股
票 市 场 下 跌 风 险 , 分 享 股 票 市 场 成 长 收 益 。 本 基 金 依 据 稳 健 投 资 的 原 则 , 以 低 风 险 性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具 备 中 期 上 涨 潜 力 为 主 要 标 准 , 构 建 股 票 组 合 , 同 时 兼 顾 股 票 的 流 动 性 。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 上 下 游 行 业 运 行 态 势 与 价 值 链 分 布 来 确 定 优 势 或 景 气 行 业 , 以 最 低
的 组 合 风 险 精 选 并 确 定 最 优 质 的 股 票 组 合 。 在 行 业 选 择 中 , 本 基 金 注 重 宏 观 经 济 景 气 状 况 及
所 处 阶 段 , 主 要 分 析 目 前 经 济 增 长 的 构 成 、 来 源 、 景 气 状 况 , 寻 找 增 长 空 间 较 大 、 持 续 性 较
强 的 行 业 , 寻 找 经 济 转 型 中 受 益 程 度 最 高 的 行 业 , 结 合 动 态 分 析 行 业 发 展 周 期 、 与 上 下 游 关
系 与 谈 判 地 位 , 寻 找 产 业 链 中 由 弱 转 强 或 优 势 扩 大 的 行 业 。
在 个 股 的 选 择 上 , 首 先 按 照 风 险 性 由 低 至 高 、 中 期 上 涨 潜 力 由 高 至 低 和 流 动 性 由 高 到 低
对 股 票 池 内 的 股 票 进 行 排 名 , 累 加 三 项 排 名 得 到 综 合 排 名 , 取 综 合 排 名 靠 前 的 股 票 构 建 股 票
组 合 , 进 行 组 合 投 资 。
本 基 金 通 过 选 择 风 险 低 的 股 票 , 保 证 组 合 的 稳 定 性 ; 通 过 选 择 具 中 期 上 涨 潜 力 的 股 票 ,
保 证 组 合 的 收 益 性 ;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 组 合 投 资 和 流 动 性 管 理 , 降 低 个 股 集 中 性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风 险 。
4 、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应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保 本 策 略 和 投 资 目 标 。 本 基 金 在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中 主 要 遵 循 有 效 管 理 投 资 策 略 , 主 要 采 用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活 跃 的 期 货 合 约 , 通 过 对
现 货 和 期 货 市 场 运 行 趋 势 的 研 究 , 结 合 股 指 期 货 定 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 理 估 值 水 平 , 与 现 货 资 产
进 行 匹 配 , 通 过 多 头 或 空 头 套 期 保 值 等 策 略 进 行 套 期 保 值 操 作 。
( 1 )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调 整 风 险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投 资 组 合 的 β 值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C P P I 策 略 与 市 场 的 变 化 不 断 调 整 风 险 资 产 和 安 全 资 产 之 间 的 比
例 。 在 需 要 调 整 风 险 资 产 的 头 寸 时 , 本 基 金 将 适 当 通 过 买 卖 股 指 期 货 对 风 险 资 产 头 寸 进 行 调
整 。 当 需 要 增 加 风 险 资 产 头 寸 时 , 通 过 做 多 股 指 期 建 立 多 头 头 寸 ; 反 之 , 当 需 要 降 低 风 险 资
产 头 寸 时 , 通 过 做 空 股 指 期 货 建 立 股 指 期 货 空 头 头 寸 。 另 一 方 面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将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β 值 ,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在 弱 市 中 降 低 风 险 资 产 组 合 的 β 值 , 在 强 市 中 提
高 风 险 资 产 组 合 的 β 值 , 以 提 升 组 合 的 业 绩 表 现 。
( 2 ) α 策 略
在 投 资 组 合 中 分 离 出 系 统 风 险 , 寻 求 具 有 长 期 稳 定 的 超 额 收 益 的 投 资 品 种 , 并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规 避 股 票 市 场 的 系 统 风 险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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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的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将 充 分 考 虑 股 指 期 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特 征 , 通 过 资 产 配
置 、 品 种 选 择 , 谨 慎 进 行 投 资 , 以 降 低 投 资 组 合 的 整 体 风 险 。
5 、 权 证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以 被 动 投 资 权 证 为 主 要 策 略 , 包 括 投 资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派 发 的 权 证 和 参 与 分 离 转 债
申 购 而 获 得 的 权 证 , 以 获 取 这 部 分 权 证 带 来 的 增 量 收 益 。 同 时 , 本 基 金 将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以 价 值 分 析 为 基 础 , 主 动 进 行 部 分 权 证 投 资 。
今 后 , 随 着 证 券 市 场 的 发 展 、 金 融 工 具 的 丰 富 和 交 易 方 式 的 创 新 等 , 基 金 还 将 积 极 寻 求
其 他 投 资 机 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本 基 金 将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以 丰 富 组 合 投 资 策 略 。
四 、 投 资 限 制
1 、 组 合 限 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 1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2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 4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 7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 1 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 1 1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 1 2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 1 3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公 募 基 金 投 资 于 一 家 企 业 发 行 的 单 期 中 期 票 据 合 计 不 超 过
该 期 证 券 的 1 0 % ;
( 1 4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净 敞 口 ( 持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之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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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 买 入 和 卖 出 轧 差 计 算 ) 将 保 持 在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至 4 0 % 之 间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本 策 略 和 投 资 目 标 , 且 每 日 所 持 期 货 合
约 及 有 价 证 券 的 最 大 可 能 损 失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扣 除 用 于 保 本 部 分 资 产 后 的 余 额 。
( 1 5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1 6 )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2 0 0 % ;
( 1 7 )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投 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
( 1 8 ) 本 基 金 不 得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中 有 关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比 例 的 规 定 ;
除 上 述 第 ( 1 5 ) 项 另 有 约 定 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况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期 间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2 、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 1 ) 承 销 证 券 ;
(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7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基金合同
5 1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在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情 况 下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五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三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税 后 收 益 率 + 0 . 5 % 。
本 基 金 是 保 本 型 基 金 , 保 本 周 期 为 三 年 , 以 三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税 后 收 益 率 + 0 . 5 %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在 投 资 期 限 上 较 为 类 似 , 并 且 能 够 使 本 基 金 投 资 人 判 断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三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税 后 收 益 率 采 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三 年 期 存 款 利 率
计 算 。 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调 整 利 率 , 则 本 基 金 自 调 整 生 效 之 日 起 使 用 新 的 利 率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的 指 数 时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六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保 本 混 合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低 风 险 品 种 , 预 期 收 益 和 预 期 风 险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 股 票 基 金 和 一 般 混 合 基 金 。
七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 不 参 与 所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2 、 有 利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八 、 转 型 为 “ 南 方 益 和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后 的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 策 略
1 、 投 资 目 标
在 严 格 控 制 组 合 风 险 并 保 持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通 过 专 业 化 研 究 分 析 , 力 争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定 增 值 。
2 、 投 资 范 围 及 组 合 比 例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包 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券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券 、 政 府 机 构 债 券 、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 可 交 换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等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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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 行 存 款 ( 包 括 协 议 存 款 、 定 期 存 款 及 其 他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以
及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需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0 - 9 5 %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3 、 投 资 策 略
( 1 )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本 基 金 通 过 定 性 与 定 量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和 证 券 市 场 发 展 趋 势 , 对 证 券 市 场 当
期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以 及 可 预 见 的 未 来 时 期 内 各 大 类 资 产 的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率 进 行 分 析 评
估 , 并 据 此 制 定 本 基 金 在 股 票 、 债 券 、 现 金 等 资 产 之 间 的 配 置 比 例 、 调 整 原 则 和 调 整 范 围 ,
在 保 持 总 体 风 险 水 平 相 对 稳 定 的 基 础 上 , 力 争 投 资 组 合 的 稳 定 增 值 。 此 外 , 本 基 金 将 持 续 地
进 行 定 期 与 不 定 期 的 资 产 配 置 风 险 监 控 , 适 时 地 做 出 相 应 的 调 整 。
( 2 )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依 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研 究 平 台 , 紧 密 跟 踪 中 国 经 济 结 构 转 型 的 改 革 方 向 , 争
取 抓 住 新 经 济 成 长 , 努 力 探 寻 具 备 长 期 价 值 增 长 潜 力 的 上 市 公 司 。
1 ) 定 性 分 析
在 定 性 分 析 方 面 , 本 基 金 主 要 挑 选 全 部 或 部 分 具 备 以 下 特 征 的 上 市 公 司 :
A 、 新 经 济 体 制 下 受 益 于 改 革 , 分 享 改 革 红 利 的 优 质 企 业 ;
B 、 公 司 所 处 的 行 业 符 合 国 家 的 战 略 发 展 方 向 , 并 且 公 司 在 行 业 中 具 有 明 显 的 竞 争 优 势 ;
C 、 具 备 一 定 竞 争 壁 垒 的 核 心 竞 争 力 ;
D 、 公 司 具 有 良 好 的 治 理 结 构 , 从 大 股 东 、 管 理 层 到 中 层 业 务 骨 干 有 良 好 的 激 励 机 制 ,
并 且 企 业 的 信 息 披 露 公 开 透 明 ;
E 、 公 司 具 有 良 好 的 创 新 能 力 。
2 ) 定 量 分 析
本 基 金 将 对 反 映 上 市 公 司 质 量 和 增 长 潜 力 的 成 长 性 指 标 、 财 务 指 标 和 估 值 指 标 等 进 行 定
量 分 析 , 以 挑 选 具 有 成 长 优 势 、 财 务 优 势 和 估 值 优 势 的 个 股 。
A 、 成 长 性 指 标 : 营 业 利 润 增 长 率 、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和 收 入 增 长 率 等 ;
B 、 财 务 指 标 : 毛 利 率 、 营 业 利 润 率 、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净 利 率 、 经 营 活 动 净 收 益 / 利 润 总
额 等 ;
C 、 估 值 指 标 : 市 盈 率 ( P E ) 、 市 盈 率 相 对 盈 利 增 长 比 率 ( P E G ) 、 市 销 率 ( P S ) 和 总
市 值 。
3 ) 组 合 股 票 的 投 资 吸 引 力 评 估 分 析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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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利 用 相 对 价 值 评 估 , 形 成 最 终 的 股 票 组 合 进 行 投 资 。 相 对 价 值 评 估 主 要 运 用 国 际
化 视 野 , 采 用 专 业 的 估 值 模 型 , 合 理 使 用 估 值 指 标 , 将 国 内 上 市 公 司 的 有 关 估 值 与 国 际 公 司
相 应 指 标 进 行 比 较 , 选 择 其 中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公 司 。 本 基 金 采 用 包 括 自 由 现 金 流 贴 现 模 型 、 股
息 贴 现 模 型 、 市 盈 率 法 、 市 净 率 法 、 P E G 、 E V / E B I T D A 等 估 值 方 法 。 力 争 选 择 最 具 有 投 资
吸 引 力 的 股 票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4 ) 投 资 组 合 构 建 与 优 化
基 于 基 金 组 合 中 单 个 证 券 的 预 期 收 益 及 风 险 特 性 , 对 组 合 进 行 优 化 , 在 合 理 风 险 水 平 下
追 求 基 金 收 益 最 大 化 , 同 时 监 控 组 合 中 证 券 的 估 值 水 平 , 在 市 场 价 格 明 显 高 于 其 内 在 合 理 价
值 时 适 时 卖 出 证 券 。
( 3 )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在 选 择 债 券 品 种 时 , 首 先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 资 金 面 动 向 和 投 资 人 行 为 等 方 面 的 分 析 判 断 未
来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变 化 , 并 充 分 考 虑 组 合 的 流 动 性 管 理 的 实 际 情 况 , 配 置 债 券 组 合 的 久 期 ; 其
次 , 结 合 信 用 分 析 、 流 动 性 分 析 、 税 收 分 析 等 确 定 债 券 组 合 的 类 属 配 置 ; 再 次 , 在 上 述 基 础
上 利 用 债 券 定 价 技 术 , 进 行 个 券 选 择 , 选 择 被 低 估 的 债 券 进 行 投 资 。 在 具 体 投 资 操 作 中 , 采
用 放 大 操 作 、 骑 乘 操 作 、 换 券 操 作 等 灵 活 多 样 的 操 作 方 式 , 获 取 超 额 的 投 资 收 益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由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采 取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和 交 易 , 并
限 制 投 资 人 数 量 上 限 , 整 体 流 动 性 相 对 较 差 。 同 时 , 受 到 发 债 主 体 资 产 规 模 较 小 、 经 营 波 动
性 较 高 、 信 用 基 本 面 稳 定 性 较 差 的 影 响 , 整 体 的 信 用 风 险 相 对 较 高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这
两 个 特 点 要 求 在 具 体 的 投 资 过 程 中 , 应 采 取 更 为 谨 慎 的 投 资 策 略 。 本 基 金 认 为 , 投 资 该 类 债
券 的 核 心 要 点 是 分 析 和 跟 踪 发 债 主 体 的 信 用 基 本 面 , 并 综 合 考 虑 信 用 基 本 面 、 债 券 收 益 率 和
流 动 性 等 要 素 , 确 定 最 终 的 投 资 决 策 。
( 4 ) 权 证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在 进 行 权 证 投 资 时 , 将 通 过 对 权 证 标 的 证 券 基 本 面 的 研 究 , 并 结 合 权 证 定 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 理 估 值 水 平 , 主 要 考 虑 运 用 的 策 略 包 括 : 价 值 挖 掘 策 略 、 杠 杆 策 略 、 获 利 保 护 策 略 、
价 差 策 略 、 双 向 权 证 策 略 、 买 入 保 护 性 的 认 沽 权 证 策 略 、 卖 空 保 护 性 的 认 购 权 证 策 略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充 分 考 虑 权 证 资 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性 特 征 , 通 过 资 产 配 置 、 品 种
与 类 属 选 择 , 谨 慎 进 行 投 资 , 追 求 较 稳 定 的 当 期 收 益 。
( 5 ) 股 指 期 货 等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在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时 ,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原 则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主 要 目 的 , 采 用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活 跃 的 期 货 合 约 , 通 过 对 证 券 市 场 和 期 货 市 场 运 行 趋 势 的 研 究 , 结 合 股 指 期 货
的 定 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 理 的 估 值 水 平 , 与 现 货 资 产 进 行 匹 配 , 通 过 多 头 或 空 头 套 期 保 值 等 策 略
进 行 套 期 保 值 操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充 分 考 虑 股 指 期 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性 特 征 , 运 用
股 指 期 货 对 冲 系 统 性 风 险 、 对 冲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如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等 ; 利 用 金 融 衍
生 品 的 杠 杆 作 用 , 以 达 到 降 低 投 资 组 合 的 整 体 风 险 的 目 的 。基金合同
5 4
今 后 , 随 着 证 券 市 场 的 发 展 、 金 融 工 具 的 丰 富 和 交 易 方 式 的 创 新 等 , 基 金 还 将 积 极 寻 求
其 他 投 资 机 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本 基 金 将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以 丰 富 组 合 投 资 策 略 。
4 、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 1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0 - 9 5 %
( 2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 1 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 1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 1 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1 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 1 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 1 5 ) 本 基 金 若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 5 %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 ) 等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 0 %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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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的 2 0 % ;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 1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1 7 ) 本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1 4 0 % ;
( 1 8 )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投 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
( 1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 上 述 第 ( 1 2 ) 项 另 有 约 定 外 , 因 证 券 或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5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沪 深 3 0 0 指 数 收 益 率 × 6 0 % +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收 益 率 × 4 0 % 。
沪 深 3 0 0 指 数 是 中 证 指 数 公 司 依 据 国 际 指 数 编 制 标 准 并 结 合 中 国 市 场 的 实 际 情 况 编 制
的 沪 深 两 市 统 一 指 数 , 科 学 地 反 映 了 我 国 证 券 市 场 的 整 体 业 绩 表 现 , 具 有 一 定 的 权 威 性 和 市
场 代 表 性 , 业 内 也 普 遍 采 用 。 因 此 , 沪 深 3 0 0 指 数 是 衡 量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业 绩 的 理 想 基 准 。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由 上 交 所 编 制 , 具 有 较 长 的 编 制 和 发 布 历 史 , 以 及 较 高 的 知 名 度 和 市 场 影
响 力 , 适 合 作 为 本 基 金 债 券 投 资 部 分 的 基 准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的 指 数 时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情 况 下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如 果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所 参 照 的 指 数 在 未 来 不 再 发 布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后 ,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选 取 相 似
的 或 可 替 代 的 指 数 作 为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参 照 指 数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其 长 期 平 均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水 平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 1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 不 参 与 所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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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有 利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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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强 制 执 行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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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一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交 易 日 。
二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债 券 、 衍 生 工 具 和 其 它 投 资 等 持 续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的 金 融 资 产 及 负
债 。
三 、 估 值 方 法
1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2 )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 选 取
估 值 日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对 应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具 体 估 值 机 构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确 定 ;
( 3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4 ) 交 易 所 上 市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和 私 募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2 、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或 未 挂 牌 转 让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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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 4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发 行 未 上 市 或 未 挂 牌 转 让 的 债 券 , 对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情 况 下 , 应
以 活 跃 市 场 上 未 经 调 整 的 报 价 作 为 计 量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对 于 活 跃 市 场 报 价 未 能 代 表
计 量 日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应 对 市 场 报 价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认 计 量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 对 于 不
存 在 市 场 活 动 或 市 场 活 动 很 少 的 情 况 下 , 则 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按 照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价 格 估 值 ;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发 行 未 上 市 , 且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未 提 供 估 值 价 格 的 债 券 , 在 发 行 利 率 与 二 级 市 场 利 率 不 存 在 明 显 差 异 , 未 上 市 期
间 市 场 利 率 没 有 发 生 大 的 变 动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4 、 同 一 证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证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5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6 、 存 款 的 估 值 方 法
持 有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或 通 知 存 款 以 本 金 列 示 , 按 协 议 或 合 同 利 率 逐 日 确 认 利 息 收 入 。
7 、 投 资 证 券 衍 生 品 的 估 值 方 法
( 1 ) 从 持 有 确 认 日 起 到 卖 出 日 或 行 权 日 止 , 上 市 交 易 的 权 证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该 权 证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 2 )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 3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以 及 停 止 交 易 但 未 行 权 的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进 行 估 值 。
( 4 )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 值 。
( 5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按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 值 。
8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9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 自 律 规 则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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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四 、 估 值 程 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 . 0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 估 值 错 误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 执 行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2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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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 更 正 。
(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3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
(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如 下 :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 3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基金合同
6 2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八 、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8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 期 货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减 轻 或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基金合同
6 3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审 计 费 、 诉 讼 费 和 仲 裁 费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6 、 基 金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费 用 ;
7 、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8 、 基 金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户 及 维 护 费 用 ;
9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 3 %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1 . 3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 自 动 在 月 初 5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 , 如 发 现 数 据 不 符 , 及 时 联 系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
保 本 周 期 内 , 保 证 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从 基 金 管 理 费 收 入 中 列 支 。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及 过 渡 期 不
计 提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2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 自 动 在 月 初 5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管 理 人 无 需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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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 , 如 发 现 数 据 不 符 , 及 时 联 系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及 过 渡 期 不 计 提 托 管 费 。
3 、 若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所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转 为 变 更 后 的 “ 南 方 益 和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 5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5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同 上 。
上 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3 - 9 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 列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四 、 费 用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规 模 等 因 素 协 商 一 致 , 酌 情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托
管 费 率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提 高 上 述 费 率 需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五 、 基 金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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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 2 次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 0 % , 若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2 、 本 基 金 在 保 本 基 金 阶 段 仅 采 取 现 金 分 红 一 种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 不 进 行 红 利 再 投 资 ; 转
型 为 “ 南 方 益 和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后 ,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为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人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4 、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5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以 及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按 照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对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
五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基金合同
6 6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 5 个 工 作 日 。
六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基 金 转 型 为 “ 南 方 益 和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 依 照 登 记 机 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基金合同
6 7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
2 、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 计 年 度 按
如 下 原 则 : 如 果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少 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
3 、 基 金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
5 、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确 认 。
二 、 基 金 的 年 度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基金合同
6 8
第二 十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披 露 方 式 、 披 露 内 容 、 登 载 媒 介 、 报 备 方 式
等 规 定 发 生 变 化 时 , 本 基 金 从 其 最 新 规 定 。
二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人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4 、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 一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人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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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文 件 。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人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 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 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说 明 。
本 基 金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显 著 位 置 披 露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信 用 风 险 ,
并 说 明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和 投 资 情 况 。
本 基 金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 投 资 目 标 。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 二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介 上 。
( 三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
( 四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 五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基金合同
7 0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 告 方 式 。
本 基 金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情 况 。
本 基 金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 投 资 目 标 。
( 七 ) 临 时 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 事 件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基金合同
7 1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
1 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或 仲 裁 ;
1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 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 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 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 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 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 9 、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2 0 、 更 换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2 1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 2 、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 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
2 4 、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 5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 6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所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名 称 、 数 量 、 期 限 、 收 益 率 等 信 息 ;
2 7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 八 ) 澄 清 公 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 十 )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内 所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 0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 十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基金合同
7 2
六 、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中 选 择 披 露 信 息 的 媒 介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 0 年 。
七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基金合同
7 3
第二 十一 部分 保本 周期 到期
一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基 金 的 存 续 形 式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保 证 人 同 意 继 续 提 供 保 本 保 障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可 的 其 他 机 构 继 续 提 供
保 本 保 障 , 并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同 时 本 基 金 满 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存 续 要 求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将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本 基 金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保 证 人 承 诺 继 续 对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提 供 保 证 的 , 保 证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签 署 保 证 合 同 。
否 则 ,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非 保 本 基 金 “ 南 方 益 和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费 率 、 分 红 方 式 等 相 关 内 容 也 将 做 相 应 修 改 ,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 提 前 在 临 时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予 以 说 明 。
如 果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对 基 金 的 存 续 要 求 , 则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终 止 。
二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的 处 理 方 式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提 前 公 告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操 作 时 间 及 处 理 规 则 并 提
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进 行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操 作 。
1 、 本 基 金 的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为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及 之 后 4 个 工 作 日 ( 含 第 4 个 工 作 日 ) 。
2 、 在 本 基 金 的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将 持 有 的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或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做 出 如 下 选 择 :
( 1 )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 2 )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 可 转 入 的 基 金 将 另 行 公 告 ;
( 3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或 转 型 为 “ 南 方 益 和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提 前 进 行 公 告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将 其 持 有 的 所 有 基 金 份 额 选 择 上 述 三 种 处 理 方 式 之 一 。
4 、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的 情 况 下 ,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赎 回 时 无 需 支 付 赎 回 费 用 ; 选 择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时 无 需 支 付 赎 回 费 用 和
补 差 费 用 ;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和 转 型 为 “ 南 方 益 和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无 需 支
付 赎 回 费 用 和 申 购 / 认 购 费 用 。
5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没 有 作 出 到 期 选 择 , 本 基 金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默 认 方 式 为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如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非 保 本
基 金 “ 南 方 益 和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默 认 方 式 为 转 型 为 “ 南
方 益 和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基 金 管 理 人 默 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进 行 到 期 操 作 的 日
期 为 到 本 基 金 的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基金合同
7 4
6 、 为 了 保 障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3 0 日 内 视 情 况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赎 回 和 转 换 转 出 业 务 , 并 提 前 公 告 。
7 、 在 本 基 金 的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 本 基 金 接 受 赎 回 、 转 换 转 出 申 请 , 不 接 受 申 购 和 转 换 转
入 申 请 。
8 、 基 金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采 取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赎 回 价 格 或 转 换 转 出 的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9 、 本 基 金 的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 除 暂 时 无 法 变 现 的 基 金 财 产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使 基 金 财 产
至 少 5 0 % 保 持 为 现 金 形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收 该 期 间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
三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的 保 本 条 款
1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不 含 本 日 ) 之 后 , 认 购 、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无 论 选 择 赎 回 、 转 换 、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还 是
转 型 为 “ 南 方 益 和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都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
2 、 在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 并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持 有 人 支 付 差 额 的 ,
保 证 人 将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 应 当 载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的 本 基 金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总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自 行 偿 付 的 金 额 、 需 保 证 人 清 偿
的 金 额 以 及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账 户 信 息 ) 后 的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主 动 将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载 明 的 清 偿 金 额 足 额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托 管 银 行 开 立 的 账 户 中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持 有 人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能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 含 第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 内 将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第 二 十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按 基 金 合 同 《 争 议 的 处 理 》 章 节 的 相 关 约 定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保 证 人 请 求 解
决 。
3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的 下 一 日 至 其 实 际 操 作 日 ( 含 该 日 ) 的 净 值 波 动 风 险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
四 、 过 渡 期 和 过 渡 期 申 购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结 束 日 的 下 一 工 作 日 至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日 前 一 工 作 日 的 期 间 为 过 渡 期 ;
过 渡 期 最 长 不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投 资 人 在 过 渡 期 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称 为 “ 过 渡 期 申 购 ” 。 在 过 渡 期 内 ,
投 资 人 转 换 转 入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视 同 为 过 渡 期 申 购 。基金合同
7 5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保 证 人 提 供 的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保 证 额 度 或 保 本 偿 付 额 度 确 定 并 公
告 本 基 金 过 渡 期 申 购 规 模 上 限 以 及 规 模 控 制 的 方 法 。
( 2 ) 过 渡 期 申 购 采 取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过 渡 期 申 购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 3 ) 投 资 人 进 行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 其 持 有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至 过 渡 期 最 后 一 日 ( 含 该 日 ) 期
间 的 净 值 波 动 风 险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
( 4 )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率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5 % , 具 体 费 率 在 届 时 的 《 招 募 说 明 书 》 中 列 示 。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用 由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投 资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 5 )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日 期 、 时 间 、 场 所 、 方 式 和 程 序 等 事 宜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并 提 前 公
告 。
( 6 ) 过 渡 期 内 , 本 基 金 将 暂 停 办 理 日 常 赎 回 、 转 换 转 出 业 务 。
( 7 ) 过 渡 期 内 , 除 暂 时 无 法 变 现 的 基 金 财 产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使 基 金 财 产 至 少 5 0 % 保
持 为 现 金 形 式 ( 无 法 变 现 的 基 金 财 产 , 如 在 过 渡 期 内 具 备 变 现 条 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安 排 变 现 )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收 该 期 间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
五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过 渡 期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即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日 的 前 一 工 作 日 ) 为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
在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投 资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总 额 保 持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 变 更 登 记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0 元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数 额 按
折 算 比 例 相 应 调 整 。
六 、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折 算 日 的 下 一 日 为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日 , 本 基 金 进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运 作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的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以 及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 经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后 , 适 用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条 款 。
自 本 基 金 进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需 要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等 业 务 , 但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 具 体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届 时 公 告 。
七 、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资 产 的 形 成
从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基 金 在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前 一 工 作 日 ( 即 折 算 日 )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合同
7 6
八 、 转 型 后 的 “ 南 方 益 和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资 产 的 形 成
1 、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若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 南 方 益 和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 差 额 部 分 即 为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并 以 现 金 形 式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2 、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 如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 南 方 益 和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开 放 申 购 , 申 购 的 具 体 操 作 办 法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予 以 公 告 。
3 、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 如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 南 方 益 和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对 于 投
资 人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人
协 商 并 报 监 管 部 门 备 案 后 接 受 的 申 购 ( 包 括 转 换 转 入 ) 的 基 金 份 额 、 过 渡 期 申 购 份 额 ,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为 转 型 后 的 “ 南 方 益 和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份 额 的 , 转 入 金 额
等 于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为 “ 南 方 益 和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 南 方 益
和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前 一 工 作 日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九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相 关 业 务 公 告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就 有 关 到 期 的 上 述 事 宜 进 行 公 告 。 公 告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处 理 方 式 的 有 关 业 务 规 则 、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或 转 型 为 “ 南 方 益 和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有 关 法 律 文 件 、 申 购 赎 回 安 排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修 改 相 关 规 则 , 此 等 事 宜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进 行 提 示 性 公 告 。基金合同
7 7
第二 十二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并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 基 金 合 同 》 应 当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基金合同
7 8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7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或 基 金 资 产 清 算 小 组 认 为 有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更
为 有 利 的 清 算 方 法 ,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可 按 该 方 法 进 行 , 并 及 时 公 告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办 理 。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基金合同
7 9
第二 十三 部分 违约 责任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各 自 职 责 的 过 程 中 , 违 反 《 基 金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 当 分 别 对 各 自
的 行 为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因 共 同 行 为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 当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 对 损 失 的 赔 偿 , 仅 限 于 直 接 损 失 。 但 是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 当 事 人 可 以 免 责 :
1 、 不 可 抗 力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等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于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投 资 原 则 投 资 或 不 投 资 造 成 的 直 接 损 失 或
潜 在 损 失 等 。
二 、 在 发 生 一 方 或 多 方 违 约 的 情 况 下 , 在 最 大 限 度 地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 基 金 合 同 》 能 够 继 续 履 行 的 应 当 继 续 履 行 。 非 违 约 方 当 事 人 在 职 责 范 围 内 有 义 务 及 时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 防 止 损 失 的 扩 大 。 没 有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致 使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的 , 不 得 就 扩 大 的 损
失 要 求 赔 偿 。 非 违 约 方 因 防 止 损 失 扩 大 而 支 出 的 合 理 费 用 由 违 约 方 承 担 。
三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可 控 制 的 因 素 导 致 业 务 出 现 差 错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或 投 资 人 损 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 减 轻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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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四 部分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除 非 仲 裁 裁 决 另 有 决 定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基 金 合 同 》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基金合同
8 1
第二 十五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 基 金 合 同 》 是 约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 基 金 与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盖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签 章 并 在 募 集 结 束 后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后 生 效 。
2 、 《 基 金 合 同 》 的 有 效 期 自 其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之 日 止 。
3 、 《 基 金 合 同 》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对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内 的
《 基 金 合 同 》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约 束 力 。
4 、 《 基 金 合 同 》 正 本 一 式 六 份 , 除 上 报 有 关 监 管 机 构 一 式 二 份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持 有 二 份 , 每 份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
5 、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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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六 部分 其他 事项
《 基 金 合 同 》 如 有 未 尽 事 宜 , 由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各 方 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协 商 解 决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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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
(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 4 )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 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 7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
( 1 0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 1 1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 1 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 1 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1 4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 期 货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 1 5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和 定 投 等 业 务 规 则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 不 损 害 现 有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管 理 费 率 、 托 管 费 率 之 外 的 基 金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
( 1 6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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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 9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 1 0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 1 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 1 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但 向 审
计 、 法 律 等 外 部 专 业 顾 问 提 供 的 除 外 ;
( 1 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 1 4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 1 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1 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 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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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管 人 ;
( 2 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 2 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 2 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2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 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 2 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 2 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2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 期 货 等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
( 5 )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6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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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但 向 审 计 、 法 律 等 外 部 专 业 顾 问 提 供 的 除
外 ;
(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 9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 1 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 1 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 1 2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1 3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 1 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 托 管 协 议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1 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 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 1 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 2 1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 2 2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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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基 金 投 资 人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 件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 3 )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或 转 让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或 仲 裁 ;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认 真 阅 读 并 遵 守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自 主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 3 ) 关 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及 时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 6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 7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 8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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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设 日 常 机 构 。
( 一 ) 召 开 事 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1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 2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 3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 4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5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在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变 更 为 “ 南 方 益 和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并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南 方 益 和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计 提 管 理 费 和 托 管 费 的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
( 6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但 在 保 本 到 期 后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变 更 为 “ 南 方 益 和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除 外 ;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 8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但 在 保 本 到 期 后 在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范 围 内 变
更 为 “ 南 方 益 和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并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南 方 益 和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执 行 的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9 ) 保 本 周 期 内 , 更 换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 但 因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歇 业 、 停 业 、
被 吊 销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宣 告 破 产 或 其 他 已 丧 失 继 续 履 行 担 保 责 任 能 力 的 情 况 , 或 者 因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发 生 合 并 或 分 立 , 由 合 并 或 分 立 后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承 继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情 况 除 外 ;
( 1 0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 1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2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3 )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 1 4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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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 2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 4 ) 保 本 周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增 加 新 的 保 证 人 ; 保 本 周 期 内 , 因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歇 业 、 停 业 、 被 吊 销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宣 告 破 产 或 其 他 已 丧 失 继 续 履 行 担 保 责 任 能 力 的 情
况 , 或 者 因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发 生 合 并 或 分 立 , 由 合 并 或 分 立 后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承 继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情 况 下 , 更 换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
( 5 ) 某 一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变 更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变 更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
( 6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非 保 本 基 金 “ 南 方 益 和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并 由 此 变 更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管 理 费 率 、 托 管 费 率 ;
( 7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以 及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 8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以 及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增 加 、 减 少 或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设 置 及 对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办 法 、 规 则 进 行 调 整 ;
( 9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修 改 ;
( 1 0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 1 1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 1 2 ) 当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变 更 时 , 本 基 金 在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可 对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
( 二 ) 会 议 召 集 人 及 召 集 方 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合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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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合 。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 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 三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 0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会 议 形 式 ;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 3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 5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 6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 7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
( 四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或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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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 含 三 分 之 一 )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召 集 人 通 知 的 非
现 场 方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或 系 统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召 集 人 通 知 的 非
现 场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
( 4 ) 上 述 第 (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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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 不 与 法 律 法 规 冲 突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具 体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列 明 。
4 、 在 不 与 法 律 法 规 冲 突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的 ,
授 权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 , 具 体 方 式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列 明 。
( 五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2 、 议 事 程 序
( 1 )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的 效 力 。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和
联 系 方 式 等 事 项 。
( 2 )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 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 六 )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有 同 等 表 决 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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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人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人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在 上 述 规 则 的 前 提 下 , 具 体 规 则 以 召 集 人 发 布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为 准 。
( 七 ) 计 票
1 、 现 场 开 会
(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2 、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 八 ) 生 效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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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 九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 执 行 方 式
(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 2 次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 0 % , 若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2 、 本 基 金 在 保 本 基 金 阶 段 仅 采 取 现 金 分 红 一 种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 不 进 行 红 利 再 投 资 ; 转
型 为 “ 南 方 益 和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后 ,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为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人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4 、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5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以 及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按 照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对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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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
( 五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 5 个 工 作 日 。
( 六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基 金 转 型 为 “ 南 方 益 和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 依 照 登 记 机 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
四 、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审 计 费 、 诉 讼 费 和 仲 裁 费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6 、 基 金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费 用 ;
7 、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8 、 基 金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户 及 维 护 费 用 ;
9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 3 %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1 . 3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基金合同
9 6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 自 动 在 月 初 5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 , 如 发 现 数 据 不 符 , 及 时 联 系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
保 本 周 期 内 , 保 证 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从 基 金 管 理 费 收 入 中 列 支 。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及 过 渡 期 不
计 提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2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 自 动 在 月 初 5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 , 如 发 现 数 据 不 符 , 及 时 联 系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及 过 渡 期 不 计 提 托 管 费 。
3 、 若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所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转 为 变 更 后 的 “ 南 方 益 和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 5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5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同 上 。
上 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3 - 9 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 列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 四 ) 费 用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规 模 等 因 素 协 商 一 致 , 酌 情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托
管 费 率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提 高 上 述 费 率 需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基金合同
9 7
( 五 ) 基 金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
五 、 基 金 财 产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限 制
( 一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包 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券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券 、 政 府 机 构 债 券 、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 可 交 换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等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包 括 协 议 存 款 、 定 期 存 款 及 其 他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以
及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需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根 据 中 国 宏 观 经 济 情 况 和 证 券 市 场 的 阶 段 性 变 化 , 按 照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机 制 对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 包 括 各 类 债 券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 和 权 益 类 资 产 ( 股 票 、 股 指 期 货 、
权 证 等 ) 的 投 资 比 例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其 中 ,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4 0 % ;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 0 % , 其 中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 二 ) 投 资 限 制
1 、 组 合 限 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 1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2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 4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 7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基金合同
9 8
( 1 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 1 1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 1 2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 1 3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公 募 基 金 投 资 于 一 家 企 业 发 行 的 单 期 中 期 票 据 合 计 不 超 过
该 期 证 券 的 1 0 % ;
( 1 4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净 敞 口 ( 持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之
和 , 买 入 和 卖 出 轧 差 计 算 ) 将 保 持 在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至 4 0 % 之 间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本 策 略 和 投 资 目 标 , 且 每 日 所 持 期 货 合
约 及 有 价 证 券 的 最 大 可 能 损 失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扣 除 用 于 保 本 部 分 资 产 后 的 余 额 。
( 1 5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1 6 )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2 0 0 % ;
( 1 7 )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投 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
( 1 8 ) 本 基 金 不 得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中 有 关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比 例 的 规 定 ;
除 上 述 第 ( 1 5 ) 项 另 有 约 定 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况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期 间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2 、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 1 ) 承 销 证 券 ;
(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基金合同
9 9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7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在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情 况 下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六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方 法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 . 0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七 、 基 金 合 同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以 及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方 式
( 一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并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 基 金 合 同 》 应 当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基金合同
1 0 0
承 接 的 ;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7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或 基 金 资 产 清 算 小 组 认 为 有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更
为 有 利 的 清 算 方 法 ,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可 按 该 方 法 进 行 , 并 及 时 公 告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办 理 。
(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基金合同
1 0 1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
八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除 非 仲 裁 裁 决 另 有 决 定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基 金 合 同 》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九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人 取 得 合 同 的 方 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 但 其 效 力 应 以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为 准 。基金合同
1 0 2
第二 十八 部分 附件 :保 证合 同
基 金 管 理 人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管 理 人 ” )
住 所 地 :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福 华 一 路 六 号 免 税 商 务 大 厦 塔 楼 3 1 、 3 2 、 3 3 层 整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万 善
电 话 : : 0 7 5 5 - 8 2 7 6 3 8 8 8 传 真 : 0 7 5 5 - 8 2 7 6 3 8 8 9 邮 编 : 5 1 8 0 4 8
担 保 人 : 深 圳 市 高 新 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担 保 人 ” )
住 所 地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2 8 号 时 代 科 技 大 厦 2 2 层 、 2 3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陶 军
电 话 : 0 7 5 5 - 8 2 8 5 2 5 8 8 传 真 : 0 7 5 5 - 8 2 8 5 2 5 5 5 邮 编 : 5 1 8 0 4 0
鉴 于 :
《 南 方 益 和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合 同 》 ” ) 约 定 了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南 方 益 和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承 担 保 本 义 务 ( 见 《 基 金 合 同 》 第 十 二 部 分 “ 基 金 的
保 本 和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 。 为 落 实 保 本 机 制 , 维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担 保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关 于
保 本 基 金 的 指 导 意 见 》 等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担 保 人 在 平 等 自 愿 、
诚 实 信 用 、 充 分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基 础 上 , 特 订 立 《 南 方 益 和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保 证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本 合 同 ” 或 《 保 证 合 同 》 ) 。 担 保 人 就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承 担 保 本 义 务 的 履 行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担 保 人 保 证 责 任 的 承 担 以 本 《 保
证 合 同 》 为 准 。
《 保 证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担 保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保 证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 保 证 合 同 》 的 承 认 、 接 受 和 同 意 。 未 经 担 保 人 书 面 同 意 提 供 保 证 担
保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通 过 申 购 、 转 换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除 非 本 保 证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 本 《 保 证 合 同 》 所 使 用 的 词 语 或 简 称 与 其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中
的 释 义 部 分 具 有 相 同 含 义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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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保 证 的 范 围 和 最 高 限 额
1 、 担 保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提 供 的 保 本 金 额 为 :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及 募 集 期 间 的 利 息 收 入 之 和 ( 以 下 简 称 “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 。
2 、 担 保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金 额 即 保 证 范 围 为 :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 以 下 简 称 “ 可 赎 回 金 额 ” )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 该 差 额 部 分 以 下 简 称 “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 。
3 、 未 经 担 保 人 书 面 同 意 提 供 保 证 担 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申 购 、 转 换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 以 及 基 金 持 有 人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的 部 分 不 在 保 证 范 围 之 内 , 且 担 保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最 高 限 额 不 超 过 按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确 认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计 算 的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
4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是 指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 如 无 特 别 指 明 , 保 本 周 期 即 为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 届 满 的 最 后 一 日 。 除 提 前 到 期 情 形 外 ,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周 期 每 三 年 为 一 个 周 期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至 三 年 后 的 对 应 日 止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的
各 保 本 周 期 自 本 基 金 届 时 公 告 的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之 日 起 至 三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为 非
工 作 日 或 无 该 对 应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但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连 续 1 5 个 工 作 日 达 到 或 超 过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的 触 发 收 益 率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连 续 达 到 或 超 过 触 发 收 益 率 的 第 1 5 个 工 作 日 当 日 起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告 本 基
金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提 前 到 期 。 如 果 保 本 周 期 提 前 到 期 的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保 本 周 期 提 前 到 期 日 , 但 不 得 超 过 满 足 提 前 到 期 条 件 之 日 起 2 0 个 工 作 日 , 且 不 得 晚 于 非 提
前 到 期 情 形 下 的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其 中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 触 发 收 益 率 ” 为 1 8 % , 此 后 每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触 发 收 益 率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在 相 关 公 告 中 披 露 , “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 指 按 照 如 下 公 式 计 算 的 比 率 :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 (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保 本 周 期
内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 1 ) / 1 × 1 0 0 % 。
二 、 保 证 期 间
保 证 期 间 为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起 六 个 月 。
三 、 保 证 的 方 式
在 保 证 期 间 , 本 担 保 人 在 保 证 范 围 内 承 担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
四 、 除 外 责 任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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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列 任 一 情 形 发 生 时 , 担 保 人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1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不 低 于 本
基 金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提 供 的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 但 在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3 、 未 经 担 保 人 书 面 同 意 提 供 保 证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而 终 止 的 ;
5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情 形 , 且 担 保 人 不 同
意 继 续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6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之 后 ( 不 包 括 该 日 ) ,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净 值 减 少 ;
7 、 未 经 担 保 人 书 面 同 意 修 改 《 基 金 合 同 》 条 款 , 可 能 加 重 担 保 人 保 证 责 任 的 , 担 保 人
对 加 重 部 分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进 行 修 改 的 除 外 ;
8 、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亏 损 ;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按 约 定 履 行 全 部 或 部 分 义 务 或 延 迟 履 行 义 务 的 ,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免 于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
9 、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 担 保 人 无 法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的 。
五 、 责 任 分 担 及 清 偿 程 序
1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与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 并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4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至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指 定 账 户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于 此 同 意 授 权 基 金 管 理 人 作 为 其 代 理 人 代 为 行 使 向 担 保 人 索 偿 的 权
利 并 办 理 相 关 的 手 续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向 担 保 人 发 送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及 代 收 相 关 款 项
等 )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能 按 照 本 条 第 1 款 的 约 定 全 额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担 保 人 发 出 书 面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应 当 载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的 本 基 金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总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自 行 偿 付 的 金 额 、 需 担 保 人 清 偿 的 金 额 以 及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账 户 信 息 。
3 、 担 保 人 应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后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载 明 的 清 偿 款 项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账 户 中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担 保 人 将 上 述 清 偿 款 项 全 额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账 户 中 后 即 为 全 部 履 行 了 保 证 责 任 , 担 保 人 无 须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逐 一 进 行 清 偿 。 清 偿 款
项 的 分 配 与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担 保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责 任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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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2 0 个 工 作 日 ( 含 第 2 0 个 工 作 日 ) 内 将 根 据
本 条 第 1 、 2 、 3 款 规 定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所 开 立 的 账 户 的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5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担 保 人 未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本 条 第 1 、 2 、 3 、 4 款 中 约 定 的 保 本 义 务 及 保 证 责 任 的 , 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第 2 1
个 工 作 日 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 约 定 , 直 接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担 保 人 请 求 解 决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事 宜 , 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直 接 向 担 保 人 追 偿 的 , 仅 得 在 保 证 期 间 内 提 出 。
六 、 追 偿 权 、 追 偿 程 序 和 还 款 方 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自 担 保 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 向 担 保 人 提 交 担 保 人 认 可 的
还 款 计 划 , 在 还 款 计 划 中 载 明 还 款 时 间 、 还 款 方 式 , 并 按 担 保 人 认 可 的 还 款 计 划 归 还 担 保 人
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支 付 的 全 部 款 项 和 自 支 付 之 日 起 的 利 息 ( 按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计 算 ) 以 及 担
保 人 的 其 他 费 用 和 损 失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能 按 本 条 约 定 提 交 担 保 人 认 可 的 还 款 计 划 , 或 未 按 还 款 计 划 履 行 还 款
义 务 的 , 担 保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立 即 支 付 担 保 人 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支 付 的 全 部 款 项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担 保 人 按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所 载 明 金 额 支 付 的 实 际 款 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直
接 向 担 保 人 要 求 清 偿 的 金 额 及 担 保 人 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支 付 的 其 他 金 额 , 前 述 款 项 重 叠 部 分 不
重 复 计 算 ) 和 自 支 付 之 日 起 的 利 息 ( 利 率 为 每 日 万 分 之 五 ) 以 及 担 保 人 的 其 他 费 用 和 损 失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担 保 人 为 清 偿 及 追 偿 产 生 的 律 师 费 、 调 查 取 证 费 、 诉 讼 费 、 保 全 费 、 评 估 费 、 拍
卖 费 、 公 证 费 、 差 旅 费 、 抵 押 物 或 质 押 物 的 处 置 费 等 ) 。
七 、 保 证 费 的 支 付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本 条 规 定 向 担 保 人 支 付 保 证 费 。
2 、 保 证 费 收 取 方 式 : 保 证 费 从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取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费 中 列 支 , 按 本 条 第 3 款
公 式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月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费 之 后
的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担 保 人 支 付 保 证 费 。 担 保 人 收 到 款 项 后 的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合 法 发 票 。
3 、 每 日 保 证 费 计 算 公 式 = 保 证 费 计 提 日 前 一 日 认 购 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0 . 2 % ÷ 当 年 日 历 天 数 。
保 证 费 计 算 期 间 自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之 日 起 , 至 担 保 人 解 除 保 证 责 任 之 日 或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较 早 者 止 , 起 始 日 及 终 止 日 均 应 计 入 期 间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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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适 用 法 律 及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本 《 保 证 合 同 》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发 生 争 议 时 , 各 方 应 通 过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 任 何 一 方 可 向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提 起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在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为
终 局 ,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九 、 送 达 地 址
甲 方 诉 讼 文 书 送 达 地 址 为 :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福 华 一 路 六 号 免 税 商 务 大 厦 塔 楼 3 1 、 3 2 、
3 3 层 整 层 ;
乙 方 诉 讼 文 书 送 达 地 址 为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2 8 号 时 代 科 技 大 厦 2 2 层 、 2 3 层 。
各 方 确 认 以 上 送 达 地 址 为 诉 讼 文 书 送 达 地 址 , 如 发 生 变 动 , 应 立 即 书 面 告 知 合 同 各 方 ,
未 书 面 告 知 的 视 为 诉 讼 送 达 地 址 未 做 变 更 , 由 此 造 成 的 法 律 后 果 由 违 约 方 自 行 承 担
十 、 其 他 条 款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公 告 本 《 保 证 合 同 》 。
2 、 本 《 保 证 合 同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担 保 人 双 方 加 盖 公 司 公 章 或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担 保 人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 或 加 盖 人 名 章 ) 并 加 盖 公 司 公 章 后 成 立 , 自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之 日 起 生 效 。
3 、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 担 保 人 全 面 履 行 了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全 面 履 行 了 其 在 《 基 金 合 同 》 项 下 的 义 务 的 , 本 合 同 终 止 。
4 、 担 保 人 承 诺 继 续 对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提 供 保 本 保 障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担 保 人 另 行 签 署
合 同 。
5 、 本 合 同 正 本 一 式 六 份 , 甲 方 及 乙 方 各 执 二 份 , 其 余 报 送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备 案 。 每 份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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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页 为 《 南 方 益 和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签 署 页 , 无 正 文 )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签 字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签 字 人 :
签 订 日 :
签 订 地 : 中 国 北 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