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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日添利A(001175)

山西日添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山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 2015 年 3 月 19 日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414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5 月 14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 内容合规为 基础, 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 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 系统性风险为目标。 中国证监会不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 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11月14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5年9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3 第二部分 释


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3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 35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7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2 第十 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7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3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0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8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0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2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持有人的服务 ...................................................................... 138 第二十三 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1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2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43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3 第一部分 绪


言 《山西 证券 日日添 利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以 下简 称“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说 明书 ” ) 依照《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 下简称 “ 《基 金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 货币 市场基 金管 理暂行规 定》 (以下简称 “ 《暂行规定》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 基金信 息披露 特别规 定>》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特 别规定 》 ” ) 以及 《山西 证券 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4 第二部分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 金或 本基金 :指 依据《 基金 合同》 所募 集的 山 西证 券日日 添利 货币市 场基金 。 2、基金管理人:指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基金托管人: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5、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山 西证 券日日 添利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6、招 募说 明书: 指《 山西证 券日 日添利 货币 市场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及其定 期的更新 。 7、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山西 证券日 日添 利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3、 《暂行规定》 : 指《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 14、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05 年3 月25 日颁布、 同年 4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 别规定>》。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16、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指 中国 人民银 行和/或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18、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19、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 资试点 办法 》 ( 包括其 不时修 订 ) 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可 以运 用来自 境外 的人民币投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境外法人 。 22、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6 24、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26、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 27、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山西证券股份 有 限公司或接受其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28、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2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 32、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期期限。 34、日:公历日 。 35、月:公历月 。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7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37、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 3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 41、 《业务 细则 》 : 指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注册登记管 理细则 》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 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 42、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43、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44、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 45、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46、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 4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 48、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8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9、元:指人民币 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 51、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 52、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 53、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 54、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 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 55、 增值服务: 指本基 金为 C 类基金份额提供的根据投资者的自动指令为其 提供T 日申购的货币市场基金份额 T+1 日可以赎回、T 日赎回资金当日可用于证 券账户内证券交易等系列增值服务。 56、 增值服务费: 指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 因向投资者提供增值服务而收取 的费用。 57、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三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 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管理费、 销售服务费和增值服务费,并分别公布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58、A 类基金份额: 指 投资人认、 申购本基金, 按照 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 59、B 类基金份额: 指 投资人认、 申购本基金, 按照 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0%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9 60、 C 类基金份额: 指投资人认、 申购本基金, 须开立证券资金账户按照 0.3% 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0.25%年费 率计 提销 售服 务费,1.5%年 费率 计提 增值服 务费 的基金份额类别 。 61、 升级: 指当投资人 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本基金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 部升级为B 类基金份额 。 62、 降级: 指当投资人 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本基金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 额全部降级为A 类基金份额 。 63、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 66、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每 万份基金已收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等的过程 。 67、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 68、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0 第三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成立日期:1988 年7 月28 日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电话: (0351 )8686966 传真: (0351)868691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187 亿元 联系人:王怡里 股权结构: 名称 持股数 (万股) 占总股数 山西省 国信 投资 (集团 ) 公司 860,395,355 34.16% 太原钢 铁 ( 集团 ) 有 限公 司 316,925,854 12.58% 山西国 际电 力集 团有 限公 司 234,569,715 9.31% 河南省 安融 房地 产开 发有 限公司 66,122,351 2.63% 中央汇 金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40,619,400 1.61% 郑州市 热力 总公 司 26,401,312 1.05%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农 业 银 行- 工 银 瑞 信 中 证 金融资 产管 理计 划 20,663,000 0.82% 南 方 基 金- 农 业 银 行- 南 方 中 证 金 融 资产 管理计 划 20,663,000 0.82% 中 欧 基 金- 农 业 银 行- 中 欧 中 证 金 融 资 产 管理计 划 20,663,000 0.82% 博 时 基 金- 农 业 银 行- 博 时 中 证 金 融 资 产 管理计 划 20,663,000 0.82% 合计 1,627,685,987 64.62% 注:截止到2015.9.30 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 证券自营; 证券资产管理; 证券投资咨询; 与 证券交 易、 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 绍业务;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1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侯巍先生:董事长,董事,硕士。1994 年 7 月至 2001 年 12 月,历 任山西 省信托投资公司南宫证券营业部职员、 经理助理、 监理、 经理; 期间兼任山西省 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投资银 行部经理;2001 年 12 月至 2007 年 4 月任山西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2007 年4 月至2008 年1 月任山西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董事、 总经理;2008 年2 月至2010 年1 月担任公司党 委委员、 党委副书记;2014 年12 月至今担任公司党委书记;2008 年 4 月至2010 年 9 月任大华期货董事 ;2009 年 4 月至今任 中德证券董事长;2015 年 2 月至今 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周宜洲先生:董事,硕士。1980 年 12 月至 1996 年 6 月在太原钢 铁 公司财 务处先后担任成本科科员、成本科科长和副处长 ;1996 年6 月至2002 年9 月, 在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财务处处长、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 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自 2002 年 9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太原钢铁 (集团)有 限公司总会计师;2011 年10 月至今, 担任太原钢铁 (集团) 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2008 年2 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拴红先生: 董事, 博士。1986 年9 月至 1993 年1 月, 任河南财经学院讲 师、 副主任;1993 年 2 月至2011 年1 月, 任格林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1998 年 9 月至今任格林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06 年4 月至今任格林大华期货 (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2013 年12 月至今任格林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2013 年12 月至今任永扬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14 年2 月至今任山 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傅志明先生:董事,硕士。2010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山西国 际 电力集 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2013 年5 月至今任晋能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副主 席。 柴宏杰先生: 董事, 学士。2009 年4 月至 2014 年8 月历任晋商银行董事会 办公室副主任、行长办公室副主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大同分行行长;2014 年 9 月至 2015 年 2 月 ,任山西省国信投资( 集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党委 办公室主任;2014 年 12 月至今, 任山西省国信投资 (集团) 公司投资管理部总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2 经理、投资总监;2015 年 1 月至今,任中合 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 年5 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樊廷让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干校;1985 年7 月至1992 年7 月任职于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处,营业部和信贷处; 1992 年7 月至1993 年12 月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信贷处副处长; 1993 年12 月 至 1997 年 3 月任山西 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 部南宫证券营业部副经理(主持 工作) , 并于1995 年 2 月兼任证券业务部副经理;1997 年3 月至1998 年3 月任 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副经理兼上海证券营业部经理;1998 年 3 月至 1999 年3 月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总部常务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1999 年3 月至2001 年12 月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总经理;2001 年12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山西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2001 年 12 月至 2007 年 4 月任 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07 年5 月至2008 年1 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2008 年 2 月至今任公 司党委委员、常务副总经理;2015 年5 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赵树林先生:董事,硕士。1982 年 2 月至 1988 年 12 月任职于太 原 东风机 械厂;1988 年12 月至 1992 年5 月任山西省经济委员会干部处从事经济管理、, 人事、 工资、 职称管理等工作、 主任科员;1992 年5 月至2002 年6 月历任山西 省人民 政府办 公厅 秘书 、经济 一处副 处长,秘 书二处 副处长 、正 处调 研员;2002 年 6 月至 2008 年 1 月 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纪检书记、工会主 席;2004 年7 月至2008 年1 月任山西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08 年2 月 至今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纪检书记、工会主席;2015 年 5 月至今任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蒋岳祥先生:独立董事,博士。1987 年 8 月至 1990 年 12 月任浙江 大学应 用数学系助教、 分团委书记;1991 年1 月至 1991 年4 月任杭州缝纫机厂核心组 成员; 1991 年5 月至 1997 年8 月任浙江大学研究生院科长; 1997 年 9 月至1998 年1 月任浙江大学党总支专职委员;1998 年 2 月至1999 年8 月任浙江大学研究 生管理处副处长;1999 年 8 月至 2000 年 10 月任瑞士伯尔尼大学统 计与保险精 算研究所高级访问学者;2000 年 11 月至 2003 年 1 月任瑞士伯 尔尼 大学统计与 保险精算研究所助理教授;2003 年 2 月至 2005 年 11 月任浙江大 学 经济学院副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3 教授、副所长;2005 年 12 月至 2009 年 3 月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教授、 博导、 系主任、 院长助理;2009 年4 月至2013 年7 月, 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党 委书记、 副院长;2009 年4 月至今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博导、 党委书记、 副院长;2008 年3 月至 2014 年3 月,任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08 年5 月至2014 年5 月, 任普洛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 年7 月至 今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1 年 5 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 容和平先生: 独立董事, 本科。1971 年 7 月至1978 年9 月任冶金部第十三 冶金建筑公司工会干事;1982 年8 月至今任山西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助教、 讲师、 副教授、 系教研 室主任、 系副主任、 学 院副院长、 教授、 研究 室主任;2001 年6 月至2010 年6 月任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副院长、 教授;2011 年5 月至今任山 西工商学院副院长、教授;2012 年 4 月至今 任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2012 年 9 月至 今 任山西百圆裤业连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1 年5 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卫国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9 年 2 月至 1972 年 12 月重庆开 县善字 乡插队知青;1972 年 12 月至1977 年7 月任解放军四川省军区独立第四营班长; 1977 年7 月至1978 年10 月任重庆市文化局干事; 1985 年1 月至1994 年4 月任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1994 年 4 月至今任中 国政法大学教授;2008 年 9 月至今 兼职任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 现任会长;2011 年10 月至今, 任山东力博重工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 年10 月至今, 任格尔木藏格钾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11 年 5 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朱海武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 中国注册会计 师、 高级会计师、 中国 注册税 务师、 澳洲资深会计师。1985 年8 月至1993 年8 月,在财政部商贸金融司工作; 1993 年 8 月至 1999 年 12 月,在中华会计 师事务所工作,任项目经理、经理、 副总经理。2000 年 1 月至今,在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担任合伙人。现兼任 两家上市公司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和两 家拟上市公司 (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天 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 董事2015 年5 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4 焦杨先生: 监事会主席, 监事, 硕士。1990 年8 月至1993 年2 月, 任职于 太原化学工业集团硫酸厂;1993 年3 月至1997 年2 月,任职于山西省审计厅; 1997 年3 月至2010 年1 月,历任山西信托计划处副处长、资金管理部副经理、 公司副总经理兼资金管理部经理,2010 年 2 月至今任山西信托常务副总经理; 2014 年12 月至今任国 信集团风控总监兼审计风控部总经理; 2010 年10 月至2011 年 5 月任山西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监事;2011 年 5 月至今任山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会主席。 胡朝晖先生:监事会副主席,本科。1992 年 12 月至 1997 年 2 月任 山西省 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部门经理;1997 年3 月至 2002 年1 月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 司经营部经理、 汾酒厂营业部经理、 西矿街营业部经理;2002 年2 月至 2007 年 3 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坞城路营业部总经理、 西安高新二路营业部总经理; 2007 年4 月至2008 年1 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监事;2008 年 2 月至今任公司 风险控制部总经理、职工监事;2009 年 1 月 起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副主席;2011 年 7 月 至今任龙华启富投资有限公司监事;2014 年 6 月任山证资 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监事。 高明先生:监事,专科。1984 年 9 月至今历 任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建 出纳、 会计、 财务科副科长、 科长、 审计部副主任、 主任、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 份有限公司财务处处长、 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主任、 副总会计师;2013 年 8 月至今任山西杏花 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山西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2008 年 2 月至今任山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 罗爱民先生: 监事, 本科。1996 年2 月至 1998 年3 月任山西省经贸资产经 营有限责任公司干事;1998 年 3 月至2004 年 2 月任山西省经贸资产经营有限责 任公司业务主办;2004 年2 月至2005 年3 月任山西省经贸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 司副处长; 2005 年3 月至2010 年3 月任山西 省经贸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处长; 2010 年 3 月至今任山 西经贸集团技改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2007 年 6 月至今, 任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11 年5 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关峰先生:监事,本科。2001 年 6 月至 2013 年 6 月,历任山西焦化 集团有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5 限公司审计处副处长,处长;2013 年 6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山 西焦 化集团有限 公司财务处处长;2014 年5 月至今,任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处长兼集团 副总会计师;2015 年 5 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郭志宏先生:监事,硕士。1983 年 6 月参加 工作,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长子 县支行副行长、 人民银行长治分行政教科副科长、 长治市城市信用中心社副主任、 长治市城市信用社总经理、 长治市商业银行副行长 (主持工作) 、 行长;2012 年 5 月至 2015 年 3 月, 任山西信托股份监 事、监事会主席;2015 年 3 月至今任山 西信托党委委员。 李国林先生:监事,本科。1996 年 7 月至今 ,在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总公 司 (以下简称 “科技基 金公司” ) 工作。 从事 创业风险投资、 科技项目投资管理、 历任科技基金公司部门副经理、 部门经理、 总经理助理;2011 年12 月至今, 任 科技基金公司总法律顾问;2012 年 4 月至今 任科技基金公司副总经理、总法律 顾问;2015 年5 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刘奇旺先生:监事,本科。1987 年 8 月至今 在吕梁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公 司(原吕梁地区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87 年 8 月至 1992 年 10 月,在财务部 从事会计工作;1992 年10 月至 2007 年5 月, 历任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 2007 年5 月至今任总会计师;2015 年5 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王国峰先生: 监事, 本科。1997 年3 月至 2010 年1 月,1990 年 2 月至今在 长治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 “中心” ) 工作;2005 年3 月 至2015 年3 月, 任中心副主任;2015 年4 月至今, 全面主持中心工作;2015 年 5 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闫晓华 女士 :职 工监 事 ,本科 。曾 任职 于山 西 省物资 回收 公司 。1997 年 4 月至2001 年2 月任职于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一路营业部和综合部;2001 年 2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 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01 年 2 月至 2002 年 2 月任山西 证 券有限责任西安营业部总经理(兼) ;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7 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2006 年7 月至2008 年1 月任 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考核部总经理;2007 年4 月至2008 年1 月任山西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监事;2008 年 2 月至今 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考核 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6 尤济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 。1993 年 7 月至 1996 年 12 月任山西 省信托 投资公司证券营业部交易员、 交易负责人;1997 年1 月至1998 年3 月任山西省 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投资银行项目经理;1998 年4 月至1999 年3 月任山西省 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经营部副经理;1999 年 4 月至 2001 年 12 月任山西省信 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经营部监理;2002 年1 月至2006 年4 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资产经营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2006 年4 月至2008 年1 月任山西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7 年4 月至 2008 年1 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职工监 事;2008 年2 月至2011 年8 月任公司党办主任;2008 年 2 月至今任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职工监事;2011 年 7 月 至今任龙华 启富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翟太煌先生: 职工监事, 硕士。 曾任职于国营二四七厂。1998 年至 1999 年 任职于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投资银行部;1999 年至2001 年任山西省信 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研究部副经理;2001 年至 2007 年3 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2007 年 3 月至2008 年1 月任山西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研究所所长;2007 年 4 月至2008 年 1 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监事;2008 年 2 月至 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职工监事;2011 年7 月至今任龙华启富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14 年6 月任山证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侯巍先生:董事长,总裁。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樊廷让先生: 常务副总经理, 硕士。 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干校。 1985 年7 月至1992 年7 月任职于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处、 营业部和信 贷处;1992 年 7 月至 1993 年 12 月任山西 省 信托投资公司信贷处副处长;1993 年12 月至1997 年3 月 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南宫证券营业部副经理 (主持工作) , 并于 1995 年2 月兼任证券业务部副经理;1997 年3 月至 1998 年 3 月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副经理兼上海证券营业部经理;1998 年3 月至1999 年3 月任山西 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总部常务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1999 年3 月至2001 年12 月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总经理;2001 年12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山 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2001 年 12 月至 2007 年 4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7 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07 年5 月至2008 年1 月任山西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08 年2 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常务副总经理。 乔俊峰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 曾任职于山西省轻工业学校、 山西省信托投 资公司迎泽大街证券营业部、 大营盘营业部。1997 年3 月至1999 年 2 月任山西 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副总监;1999 年3 月至2001 年8 月任 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上海双阳路证券营业部总监、总经理;2001 年 9 月至 2005 年8 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络交易部总经理、 兼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太原府西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智信网络董事 长兼总经理;2005 年 8 月至 2007 年8 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2007 年11 月至今任大华 期货董事;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9 月任公 司期货筹备组负责人;2008 年 10 月 至2010 年9 月任大华期货总经理;2010 年9 月至2013 年10 月任大华期货董事 长;2013 年 10 月至今 任格林大华董事长;2010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 副总经理; 2007 年4 月至2008 年1 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董事; 2008 年2 月至今 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董事;2010 年 2 月至今担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党委委员。 赵树林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82 年 2 月至 1988 年 12 月任职于 太原东 风机械厂;1988 年 12 月至 1992 年 5 月任山 西省经济委员会干部处从事经济管 理、 人事、 工资、 职称 管理等工作, 主任科员;1992 年5 月至2002 年6 月历任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经济一处副处长、秘书二处副处长、正处调研员; 2002 年6 月至2008 年1 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 纪检书记、 工 会主席;2004 年7 月至 2008 年1 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08 年 2 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副总经理、 纪检书记 、 工会主席。 孟有军先生: 副总经理, 本科。 曾任职于农行山西省应县支行、 农行山西省 雁北地区支行、农行山西省朔州市分行信用合作科副科长。1992 年 4 月至 1995 年3 月任农行山西信托公司朔州业务部总经理。1995 年4 月至2000 年1 月任山 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朔州业务部总经理;2000 年2 月至2003 年5 月任山西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总经理;2003 年6 月至2004 年6 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离石营业部总经理;2004 年7 月至2005 年9 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8 法规部总经理;2005 年9 月至 2007 年8 月任山西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兼风控部总经理; 2007 年4 月至2008 年1 月 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2007 年8 月至2008 年1 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2008 年2 月至今 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1 月兼 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汤建雄先生: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合规总监,本科。1991 年 7 月至 1996 年 1 月任职于太原塑料 一厂销售科;1996 年 1 月至 1996 年 12 月任 职于山西省 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处;1996 年12 月至1999 年12 月任山西省信托投 资公司 上海证券部财务经理;1999 年 12 月至 2001 年 9 月任山西省信托投 资公司证券 总部清算部副总经理;2001 年 9 月至2003 年 9 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 管理部副总兼总监理;2003 年 9 月至2008 年 1 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 财务部总经理;2008 年 2 月至 2013 年 3 月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07 年 11 月至2013 年10 月任大华期货董事;2013 年10 月至今任格林大华董事;2009 年 4 月至今担任中德证 券董事;2010 年 4 月 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2011 年 8 月至 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2011 年 7 月至今任 龙华启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王怡里先生: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本科。1994 年8 月至1999 年4 月任 职于山西省电力局;1999 年5 月至2002 年3 月任山西卓根电力发展集团公司副 总经理;2002 年4 月至 2004 年3 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 理;2004 年4 月至 2004 年7 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太原部副总经 理、 总监;2004 年 8 月至2007 年3 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 (董 事会办公室) 副总经理;2007 年4 月至2008 年1 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综 合管理部 (董事会办公室) 总经理;2008 年 2 月至2013 年3 月任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总经理;2008 年 2 月至今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0 年 2 月至今担任 公司党委委员;2010 年 4 月至今任山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11 年 8 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3 年6 月至今任山证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2013 年 6 月至今任山西省中小企业创投基金执行合伙人;2014 年 6 月至今任山证资本 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 年 2 月 至今任龙华 启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9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华志贵先生, 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2004 年5 月至2008 年8 月, 在东方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业务总部任高级投资经理 ; 2008 年9 月至2009 年8 月, 在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投资工作;2009 年 9 月,加 入华宝兴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0 年6 月至2011 年9 月担任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2010 年 6 月至2013 年4 月担任华宝兴业增强收益债券型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1 年 4 月至2014 年5 月担任华宝兴业可转债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11 月加盟本公司公募基金部,任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 孟有军,公司副总裁 委员: 薛永红,公募基金部总经理 ; 张立德,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 王忠宁,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 ; 华志贵,基金经理; 刘俊清女士,研究员; 王磊,研究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 法募 集 资金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





5、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价格 的方 法 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 价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1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与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 规的承诺


1、本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事 违反《 证券法 》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2 2、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自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 法律、 行政 法规有 关规 定,由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 其他行为。 3、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 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3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 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勤勉 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之 便为 自己、 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 他人或 任何 其他第 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 泄漏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4 (1) 全面 性原则 :公 司风险 管理 必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 性原则 :公 司设立 独立 的监察 稽核 部,监 察稽 核部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 制约原 则: 公司及 各部 门在内 部组 织结构 的设 计上要 形成 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 和定量 相结 合原则 :建 立完备 的风 险管理 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重要 性原则 :公 司的发 展必 须建立 在风 险控制 完善 和稳固 的基 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 稽核部 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监 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 内部控制、 风险 管理, 从 而控制公司 的整体运营风险; (2) 合规总监: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及时向审计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 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 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 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风险管理执行 委员会: 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 将交易、 运营风险 控制目标和要求分配到各部门; 讨论、 协调各部门之间的风险管理过程; 听取各 部门风险管理工作方面的汇报,确定未来一段时间各部门应重点关注的风险点, 并调整与改进相关的风险处理和控制策略; 讨论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提交的基金运 作风险报告; (5) 合规管理部 、 稽核考核部: 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5 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提供合规控制标准,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 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风险控制部: 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 保证各投资组合的投 资比例合规; 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 一级债申购、 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的 风险识别与评估, 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 负责各投资组合投 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 各部门的部门经 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 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 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 维护公司信誉, 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 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 管理风 险和职业道德风险, 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 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 空间分离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信 息披露制度、 资料保全制度、 保密 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 公司设 合规总监、 合 规管理 部和 稽核考核部。 合规总监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 任何会议, 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 对基金资产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及遵 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 稽核,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 会。 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 会报告。 合规 管理部、 稽核考核部具体执行 合规管理与稽核 考核工作,并协助合规总监工作。 合规管理部、监察稽核 部具有独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6 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风险管理 执行 委员会; 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监督公司资产运作、 财务收支的合法 性、 合规性、 合理性; 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调查公司 内部的违规事件; 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 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 协调 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 控 制 规 程 , 确 保 会 计 业 务 有 章 可 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 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 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 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 制定 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 作, 并在授权范围内, 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 强化会计的事前、 事中、 事后 监督和考核制度; 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 散失和泄密, 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 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 、健全 内控 体系, 完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 立、 健全了 内控 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 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定期更 新; (2) 建立相互分离、 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公司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 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 健全岗位 责任制。 公司建立、 健 全了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 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减 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公司建立 了风险管理 执 行 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 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7 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 建立内部监控系统。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如电脑预警系 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 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市场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及 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 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 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 维护、 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本公司承诺将积极配合外部风险 监督工作。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8 第四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汤嵩彦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 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 钞行之 一。1987 年重 新组建 后的 交通银 行正 式对外 营业 ,成为 中国 第一家 全国 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 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根据 2014 年 《银行 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9 位,跻身全 球银行 20 强;根据《 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 ,交通银行 位列第217 位。2014 年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评选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 7.21 万亿元,实现 净利润人民币520.40 亿元。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9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下文简称 “托管中心” ) 。 现有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 职 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 积极进取、 开拓 创新、 奋发 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2013 年 10 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本行副董 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 1983 年毕业 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 位,1997 年毕 业于 哈 尔滨工 业大 学管 理学院 技术经 济专 业,获 硕士 学位,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2013 年 11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10 月起任本行 行长;2010 年4 月至 2013 年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 总经理;2005 年8 月至2010 年4 月任本行执行董 事、副行长;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 本行副行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 助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本行 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 长。彭先生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8 月, 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 副总经理, 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 总裁; 1999 年12 月至 2007 年12 月, 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 业于中国石 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30





截止2015 年9 月30 日,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39 只。 此外, 还托 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 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 、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 和QD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 加强内部 管理, 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梳理、 评估、 监控, 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 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 法性 原则: 托管中 心制 定的各 项制 度符合 国家 法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的 监管要 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 面性 原则: 托管中 心建 立各二 级部 自我监 控和 风险合 规部 风险管 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 覆盖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 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 立性 原则: 托管中 心独 立负责 受托 基金资 产的 保管, 保证 基金资 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制 衡性 原则: 托管中 心贯 彻适当 授权 、相互 制约 的原则 ,从 组织结 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 牵制, 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 效性 原则: 托管中 心在 岗位、 业务 二级部 和风 险合规 部三 级内控 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31 行。





6、效 益性 原则: 托管中 心内 部控制 与基 金托管 规模 、业务 范围 和业务 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托管 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 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 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 作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 料管理制度》 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分 工合理,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 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 有关 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 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 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托管 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 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 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交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32 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须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33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山西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董秘:王怡里 联系电话: (0351 )8686966 传真: (0351)8686918 客服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2、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要 求, 选择其 他符 合要求 的机 构新增 为本基金的发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董秘:王怡里 联系电话: (0351 )8686966 传真: (0351)8686918 客服电话:95573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34 网址:www.i618.com.cn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负责人:黄宁宁 电话: (021)52341668 传真: (021)52433320 经办律师:林雅娜


方祥勇 联系人:林雅娜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 11 号新城文化大厦 A 座 1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 11 号新城文化大厦 A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增刚 电话:010-68085873 经办注册会计师:白银泉


张艳光 联系人:冀云娥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35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分 类 一、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销售渠道、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 以及 开立证券资金账户 等的不同, 对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管理费、 销售 服务费用和增值服务费, 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设 A 类、 B 类、 C 类三类基金份额, 分别设置基金代码, 并单独公布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已 实现 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 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 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 (申) 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但依据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 申购、 赎回、 基金转换等 交 易 及 每 日 收 益 结 转 份 额 而 发 生 基 金 份 额 自 动 升 级 或 者 降 级 的 除 外 。 本 基 金 A 类、B 类、C 类基金份额的适用费率和金额限制如下表: 份额类 别























A 类 基 金份额


B 类 基金 份额


C 类 基金 份额 基金账 户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1 份








5,000,000 份








1 份 管理费 (年 费率 )

















0.3%








0.3%














0.3% 销售服 务费 (年 费率 )











0.25%








0%











0.25% 增值服 务费 (年 费率 )

















0%














0%

















1.5%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 后, 调整认 (申) 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 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 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始调整前依据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体 公告。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36 三、 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 A 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时,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 金份额升级 为 B 类基金份额。 2、若 B 类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时,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 级为 A 类基 金份额。 四、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及其金额限制、 费率水平、 基金份额升降级数额限制及规则等, 或对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该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37 第七部分 基 金 的募 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经 2015 年 3 月 19 日中国证监 会基金部函[2015]414 号文准予注册。 二、 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为货币市场型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 开放式 。


三、 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 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山 西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司营 业 网 点 与 其 他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向 投 资者 公开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 认购无效, 基金 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查询最终成交 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见《发售公告》 。 五、 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38 为自 2015 年 4 月 27 日至 2015 年 5 月 8 日止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 本招募说明 书第 八部分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 直到达 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 缩短 或调整基金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六、 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七、 募集对象 募集期间,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基金 管理人、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销售机构名单 和联系方式见本招募说明书 “相关服务机构” 章节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部分和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 额=( 认购 金额+ 认购金 额 在募 集期 内产 生的利息 )/ 基金 份额 初始面 值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39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例 1:假定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 金 A 类份额,认购金 额在募集 期产生的利息为 3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3)/1.00=10,003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 额 ,可得到 10,003 份 A 类基金 份额 (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 。


十 、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发售公告》 。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见《发售公告》 。 3、认购的方式及确 认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可于 T+1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 销系统或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者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或基金管理人的客户 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的限额 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 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1 元。 十 一、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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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40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 ,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 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5 年 4 月 27 日至 2015 年 5 月 8 日。经会计师 事务所验 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 计 算 , 基 金 募 集 期 共 募 集 464,166,752.82 份基金份额( 其中包括利息转 份额 39,805.37 份) ,有效认购户数 为 746 户。其中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份额为 10,754,777.18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 ,占比例为 2.32%。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41 第八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 200 户的条件下, 募集 期届满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基金 合同 》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 不生效 。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 基金 募 集失 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销 售机 构不得 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42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 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四、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 生效。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43 第九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 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 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44 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 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 回遵 循“先 进先 出”原 则, 即按照 投资 人认购 、申 购的先 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决 定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本基金 的最 高限额 和本 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 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 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45 结 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 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 回款项于 T+1 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 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首次申购 A 类、C 类基金份额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 1 元;首次 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 1 元。投 资人累计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500 万份 (含) 以上, 追加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后自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的,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 额不受 B 类基金份额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 金额限制。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 A 类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 份额不限。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500 万 份 (含 500 万份) ,若 最低余额小于 500 万份 ,则本基金自动将其基金账户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3、基 金管 理人可 以规 定单个 投资 人累计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数量上 限, 具体规 定 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46 4、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 上 述规 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1.00 元。 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额 等于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 3、本 基金 申购份 额、 余额的 处理 方式为 :申 购份额 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为 :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接 受某笔 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6、本 基金 出现当 日净 收益或 累计 净收益 小于 零的情 形, 为保护 持有 人的利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47 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或登记 机构 的技术 保障 等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本基金每日累计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9、 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每日累计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 的上限。 10、每个基金交易 账户每日累计申购次数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1 、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2、单笔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13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对于上述第 8、9、10、11 、12 项 暂停申购情形,本公司将每一交易日设定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申购上限。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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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48 5、发生 继 续接受 赎回 申请将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的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 办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49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0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 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的上市交易和转让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条件成熟时,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可以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根据交易所的上市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1 交易规则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 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2 第十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 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债券; 6、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8、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中期票据; 9、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资产支持证券; 10、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短期利率变动的预测, 采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下的主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3 动性投资策略, 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 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积极投资, 在控制风险和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稳定的当期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财政与货币政策形势、 信用状况、 市场结构 变化和短期资金供给等因素的综合判断, 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 风险收益、 估值水平特征,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和期限匹配量,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分析、 流动性分析、 信用风险分析等方法来评 估个券的投资价值,发掘出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3、银行存款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不同银行的银行存款收益率情况, 结合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期 限等因素的分析, 以及对整个利率市场环境及其变动趋势的研究, 在严格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银行存款进行投资。 4、久期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研判, 结合货币市场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 要求及其相关的投资比例规定, 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 当预期市场短期利率上升 时, 本基金将通过增加持有剩余期限较短债券并减持剩余期限较长债券等方式降 低组合久期, 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 当预期市场短期利率下降时, 则通过增持剩 余期限较长的债券等方式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5、回购策略 根据回购市场利率走势变化情况, 在回购利率较低时, 本基金在严格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利用正回购操作循环融入资金进行债券投资, 提高基金收 益水平。 另一方面, 本基金将把握资金供求的瞬时效应, 积极捕捉收益率峰值的 短线机会。 如新股发行期间、 年末资金回笼时期的季节效应等短期资金供求失衡, 导致回购利率突增等。 此时, 本基金可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 金拆借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4 6、套利策略 不同交易市场或不同交易品种受参与群体、 交易模式、 环境冲击、 流动性等 因素影响而出现定价差异, 从而产生套利机会。 本基金在充分论证这种套利机会 可行性的基础上, 适度进行跨市场或跨品种套利操作, 提高资产收益率。 如跨银 行间和交易所的跨市场套利,期限收益结构偏移中的不同期限品种的互换操作 ( 跨期限套利) 。 7、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 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要求,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资 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 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 限结构搭配, 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 在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争 取较高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 (3)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如果基金 投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利息没有损失的存款, 不受该比例 限制; (4) 存款 银行仅 限于 有基金 托管 资格、 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以及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其中, 存放 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5) 除发 生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外, 本基金 债券 正回购 的资 金余额 在每 个交易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5 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 债券正回购的资 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基 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6)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企业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 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 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 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 规定予以豁 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 期信用级别; B. 国 际 信 用 评级 机 构评定 的 低 于中 国 主权 评级一 个 级 别的 信 用级 别。 ( 同一发行 人同时 具有国 内信 用评 级和国 际信用 评级 的, 以国内 信用级 别为 准 ) ;本基 金持 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 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6 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 述限制。 除上述 (12) 、 (13) 项 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 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3、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7 (5) 以定 期存款 利率 为基准 利率 的浮动 利率 债券, 但市 场条件 发生 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8)权证; (9)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五、业绩比较基准 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 活期存款是具备最高流动性的 存款, 本基金期望通过科学严谨的管理, 使本 基金达到类似活期存款的流动性以及更高的收益, 因此选择活期存款利率作为业 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 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8 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 (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投 资于金 融工具 产 生 的资产包 括现金 类资产 (含 银行存款 、清算 备付金 、交 易保证 金、 证 券清算 款 、 买断 式回 购履约金 ) 、 一 年以内 ( 含 一年 ) 的银行 定期存 款 、 大 额存单 、 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 的 债券 、 期限 在一年 以 内 (含 一年 ) 的逆 回购 、 期 限在一年 以内 (含一年 ) 的中 央银行 票据 、 买断式 回购产 生的待 回购 债券、 中 国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认 可的 其他具有 良好流 动性的 货币 市场工具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正回购、 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 计算 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债 券 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 (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 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 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9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 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 算; (9) 对其 它金融 工具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基于 审慎原 则, 根据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债权 人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方牟取 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十、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5 年 10 月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60 21 日复 核了本 报告 中 的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 和投资 组合报 告等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止。 投资组合报告 1.1 报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1,213,928,378.45 57.98 其中:债券 1,213,928,378.45 57.98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67,002,130.50 7.98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76,192,970.84 32.30 4 其他资产 36,641,095.68 1.75 5 合计 2,093,764,575.47 100.00 1.2 报告 期债券 回购 融资 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5.38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29,999,835.00 1.46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 报 告期内 债券回 购融 资余额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为报 告期内 每个交 易 日融资余 额 占资产净 值比例 的简单 平 均值。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61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的说 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 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1.3 基金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1.3.1 投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基本情 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0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1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47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180 天情况 说明





本基金合同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 过120天”,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 超标情况。 1.3.2 报告期 末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分 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 1 30天以内 13.74 1.46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23.3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17.9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80天 29.24 - 其中:剩余存续 期超过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5 180天(含)—397天(含) 15.5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99.83 1.46 1.4 报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62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213,928,378.45 58.9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 - 8 其他 - - 9 合计 1,213,928,378.45 58.91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 - - 1.5 报告 期末按 摊余 成本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41560013 15陕有色CP001 500,000 50,251,065.41 2.44 2 041558001 15营口港CP001 500,000 50,218,293.94 2.44 3 041559021 15京机电CP001 500,000 50,173,038.08 2.44 4 011574003 15陕煤化 SCP003 500,000 50,111,347.61 2.43 5 041564036 15常熟发投 CP001 500,000 50,077,175.58 2.43 6 011599530 15云能投 SCP005 500,000 49,975,743.84 2.43 7 041553017 15兖州煤业 CP001 400,000 40,208,896.69 1.95 8 041556014 15桂交投CP001 400,000 40,201,082.93 1.95 9 041553014 15冀中CP001 400,000 40,194,596.94 1.95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63 10 041553003 15大丰海港 CP001 400,000 40,149,751.22 1.95 1.6 “影 子定价 ”与 “摊 余成 本法” 确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 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 度的最高值 0.0995%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101%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441% 1.7 报告 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十 名资产 支持 证 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8 投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1.8.1 基金 计价方 法说 明。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 或商定利率每日计提利息,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 销。 1.8.2








本报告期内本基 金 未 持 有 剩 余 期 限 小 于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 1.8.3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8.4 其他资 产构 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35,089,416.68 4 应收申购款 1,551,679.00 5 其他应收款 - 6 其他 - 7 合计 36,641,095.68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64 第十一部分 基 金的 业 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山证日日添利货币 A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 年7月1日至 2015 年9月30日 0.7460 % 0.0005 % 0.0895 % 0.0000% 0.6565 % 0.0005 %


2、山证日日添利货币 B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 年7月1日至 2015 年9月30日 0.6299 % 0.0035 % 0.0895 % 0.0000% 0.5404 % 0.0035 % 3、山证日日添利货币 C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 年7月1日至 2015 年9月30日 0.3656 % 0.0006 % 0.0895 % 0.0000% 0.2761 % 0.0006 % 注: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2、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65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山证日日添利货币 A 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 年05 月14 日-2015 年09 月30 日)


山证日日添利货币 B 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 年05 月14 日-2015 年09 月30 日)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66 山证日日添利货币 C 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 年05 月19 日-2015 年09 月30 日)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5 年5 月14 日,至本报告期期末,本基金 运作时间未满一年; 2、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建仓期为六个月,建仓期结 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第十二部分二、 投资范围, 三、 投资 策略和四、投资限制)的有关约定。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67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 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68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非交易 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 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2、为 了避 免采用 “摊 余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按市场 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 行重新 评估 ,即 “影子 定价” 。当 “摊 余成本 法”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 组 合,其中, 对于偏离 程 度达到或超过 0.5% 的 情形,基 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 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69 4、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是 按照 相关法 规计 算的每 万份 基金份 额的 日 (期 间 ) 已实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 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 收益所 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 估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 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70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 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 , 则估值 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 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71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 到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3、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时 。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72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73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 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 “ 每日分 配、 按 日 支 付” 。 本基金 根据 每日 基金收 益情况 ,以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并每日进行 支付。 投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直到分完为止;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自动合并入下 一日收益中进行分配 ) ; 4、本 基金 根据每 日收 益情况 ,将 当日收 益全 部分配 ,若 当日已 实现 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 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 基金 每日进 行收 益计算 并分 配时, 每 日 收益支 付方 式只采 用红 利再投 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 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 资人在 当日收益支付时, 其 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收 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 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 日申 购的基 金份 额自下 一个 工作日 起, 享有基 金的 收益分 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 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74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 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 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 每月 例行对 上月 实现的 收益 进行收 益结 转 (如 遇节 假日顺 延 ) ,每月 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 、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 金合同 第十六部分。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75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 与 税 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3、销售服务费 。 4、增值服务费 。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为年费率 0.3% ,B 类基金份额的管 理费为年 费率 0.3% ,C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为年费率 0.3%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该类基金份额 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76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等, 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 级为 A 类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 基金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应 自 其 升 级 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享 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C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三 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 =E ×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 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77 4、增值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为投资者提供了增值服务。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 场基金增值服务是指根据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指令为其提供货币市场基金的自动 申购和赎回等操作。 对于接受增值服务的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每 日应收取的增值服务费以 1.5% 的年费率、 按其持有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进行计算。 增值服务费费率如有 调降, 将通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方式对 外予以通知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H=E ×年增值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增值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增值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增值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 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78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 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 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 定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79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 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80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介、 报 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81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 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8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公告 1、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 (期间)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 (期间) 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 益/ 当日 (期间)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 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7 日年化收益率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其中, 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总额 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 (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2、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后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 金管 理人将 公告 半年度 和年 度最后 一个 市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 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8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84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 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85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 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 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或者 XBRL 电子 方式复核 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86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 3、出 现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属于 会导 致基金 管理 人不能 出售 或评估 基金 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时 。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87 第十八 部分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其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信 用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风险以及 政策变更风险等。 一、 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变 化 而 产 生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 业政策、 证券市场 监管政策等 )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本基金 的投资品种可能发生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特别是短期利率变化以及货币 市场投资工具市场价格的相关波动,会影响基金组合投资业绩。 4、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 保值增值。 二、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88 付所引致的风险。 三、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四、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 险。 五、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六、 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 使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 八、 其它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 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89 2、因 基金 业务快 速发 展而在 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 3、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 4、战 争、 自然灾 害等 不可抗 力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90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 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自 生效后 方可 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91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 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92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基金合并方案 1、本 基金作 为被 合并 方的基 金合并 当出 现本 基金合 同第八 部分 第一 款第 3 项的情形时, 如果本基金作为被合并方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则需按照以下方案 进行: (1) 合并 方基金 的选 择:合 并方 基金需 与本 基金的 基金 类别相 同, 且为同 一基金管理人、 同一基金托管人; 若满足条件的基金有多只, 则选择最近一季末 规模最大的基金作为合并方基金。 若按上述条件选择的基金因特殊情况无法接受 本基金合并的, 则剔除该基金后, 按上述条件重新选择, 以此类推。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条件确定合并方基金并协商确定合并基准日 ; (2) 公告 :确 定合并 方基金 及合 并基 准日后 ,基金 管理 人需提 前 15 个工 作日发布基金合并公告, 公布合并基准日及相关操作 ; (3) 赎回 选择 :发布 合并公 告后 基金 将至少 预留 10 个赎 回开 放日 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在此期间赎回其所持有的本基金份 额, 亦可选择不进行赎回, 在本基金被合并后成为合并方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4) 合并 :在合 并基 准日, 本基 金将以 基金 资产 ( 证券 、存款 、现 金等 ) 申购合并方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申购当日合并方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 (5) 合并 后的日 常申 购和赎 回: 基金合 并后 ,本基 金资 产和合 并方 基金资 产合并运作,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即成为合并方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申购赎回按照合并方基金的相关规定进行。 2、 本基金作为合并方的基金合并当出现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第一款第 2 项 第 (6 ) 小项 的情 形时 ,本基 金作为 合并 方与 其他基 金进行 合并 ,需 按照以 下方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93 案进行: (1) 确定 合并基 准日 :本基 金作 为合并 方基 金的,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确定合并基准日,合并基准日可为本基金的开放日或非开放日 ; (2) 公告 :确 定合并 基准日 后, 基金 管理人 提前 15 个工 作日 发布 基金合 并公告,公布合并基准日及相关操作 ; (3) 赎回 选择 :发布 合并公 告后 基金 将至少 预留 10 个赎 回开 放日 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 做出选择,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在此期间赎回其所持有的本基金份 额, 亦可选择不进行赎回, 在本基金合并被合并基金后继续作为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 (4) 合并 :在合 并基 准日, 被合 并方基 金可 以其基 金资 产 (证 券、 存款、 现金等 )申购本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 (5) 合并 后的日 常申 购和赎 回: 基金合 并后 本基金 的申 购赎回 不受 影响, 申购赎回相关业务仍按照原规则进行。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94 第 二十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 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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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95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管理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 资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和 赎回价 格的 方法符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96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的价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97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为 基金 开设证 券 账户 、为 基金 办理证 券交 易资金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98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 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 《托管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及托管 协议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托管 协议 》 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99 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规定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登 记 机 构 处 接 收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 、 本 合同及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00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 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损 害其 合法 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 受能力 , 自 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01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款项及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另有规定的, 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 ,但 法律 法规要 求提 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02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 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调低基 金的 销售服 务费 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在对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调整有关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 (6) 在不 违反法 律法 规且对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 或服务; (7)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03 (8)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04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 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 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 提供便利。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05 1、现 场 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 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 或大会公告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 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 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06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若本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 ; (4)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 不与 法律法 规冲 突的前 提下 ,本基 金亦 可采用 网络 、电话 、短 信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 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 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07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 通过 方可做 出。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0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09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10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 “ 每日分 配、 按 日 支 付” 。 本基金 根据 每日 基金收 益情况 ,以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并每日进行 支付。 投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直到分完为止;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自动合并入下 一日收益中进行分配 ) ; 4、本 基金 根据每 日收 益情况 ,将 当日收 益全 部分配 ,若 当日已 实现 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 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 基金 每日进 行收 益计算 并分 配时, 每 日 收益支 付方 式只采 用红 利再投 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 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 资人在 当日收益支付时, 其 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收 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 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 日申 购的基 金份 额自下 一个 工作日 起, 享有基 金的 收益分 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7、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另 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 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 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11 管理人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 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 每 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 另行公告。 (五)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见本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和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3、销售服务费 。 4、增值服务费 。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为年费率 0.3%,B 类基金份额的管 理费为年 费率 0.3%,C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为年费率 0.3%。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12 H =E× 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该类基金份额 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 按月支付,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等, 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 基金份额的费率。 B 类 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 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 基金份额的费率。C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三 类基 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 =E ×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13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 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增值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为投资者提供了增值服务。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 场基金增值服务是指根据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指令为其提供货币市场基金的自动 申购和赎回等操作。 对于接受增值服务的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每 日应收取的增值服务费以 1.5% 的年费率、 按其持有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进行计算。 增值服务费费率如有 调降, 将通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方式对 外予以通知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H=E ×年增值服务费 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增值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增值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14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 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规 定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 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债券; 6、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15 7、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8、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中期票据; 9、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资产支持证券; 10、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 (3) 投资 于定 期存款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0%, 但如 果基金 投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利息没有损失的存款, 不受该比例 限制; (4) 存款 银行仅 限于 有基金 托管 资格、 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以及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其中, 存放 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5) 除发 生巨额 赎回 的 情形 外, 本基金 债券 正回购 的资 金余额 在每 个交易 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 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基 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6)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16 (7) 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 及企业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 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 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 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 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 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 期信用级别; B. 国 际 信 用 评级 机 构评定 的 低 于中 国 主权 评级一 个 级 别的 信 用级 别。 ( 同一发行 人同时 具有国 内信 用评 级和国 际信用 评级 的, 以国内 信用级 别为 准 ) ;本基 金持 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 述限制。 除上述 (12) 、 (13) 项 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17 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3、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 期存款 利率 为基准 利率 的浮动 利率 债券, 但市 场条件 发生 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 资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18 (8)权证; (9)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公告 1、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计算方法如下: 日 ( 期间)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期间 ) 基金份额的已实现 收益/ 当日 (期间)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如下:


7 日年化收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其中, 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总额 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 (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2、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或者 赎回后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期间 ) 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19 3、基 金管 理人将 公告 半年度 和年 度最后 一个 市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 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合同 约定应 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自 生效后 方可 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20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21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 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规定的 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22 第二十 一 部分 基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容 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山西证券 )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成立时间:1988 年 7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2003]10 号文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 证券自营; 证券资产管理; 证券投资咨询; 与 证券交 易、 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 绍业务;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187 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交通银行 )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23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 (1986) 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 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 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 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6)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24 (7)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8)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 (9)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10) 中国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 (3)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如果基金 投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利息没有损失的存款, 不受该比例 限制; (4) 存款 银行仅 限于 有基金 托管 资格、 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以及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者托管人资 格的商业银行。 其中, 存放 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5) 除发 生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外, 本基金 债券 正回购 的资 金余额 在每 个交易 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 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基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25 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6)通过买断式回购融 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企业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 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 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 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 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 期信用级别; B. 国 际 信 用 评级 机 构评定 的 低 于中 国 主权 评级一 个 级 别的 信 用级 别。 ( 同一发行 人同时 具有国 内信 用评 级和国 际信用 评级 的, 以国内 信用级 别为 准 ) ;本基 金持 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 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 述限制。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26 除上述 (12) 、 (13) 项 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 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 更或取消。 3、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 期存款 利率 为基准 利率 的浮动 利率 债券, 但市 场条件 发生 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8)权证; (9)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27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 的其他活动。 4、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 托管人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 名单。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名单 后 2 个 工作日 内电话 或回 函确 认收到 该名 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 (2)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与存 款银 行建立 定期 对账机 制, 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28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应 根据相 关规 定,就 本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 核对、 到期兑付、 文件 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 (3) 基金 托管人 应加 强对基 金银 行存款 业务 的监督 与核 查,严 格审 查、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 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 责; (4)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在 开展基 金存 款业务 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 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金 投资中 期票 据应遵 守《 关于证 券投 资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有 关问题 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 控制补充协议》 。 (2)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经董事 会批 准的相 关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以 及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 情 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 应根据 《托管协议》 及相关补充协议 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 应划付的金 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 投资出现风险的,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前 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 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 人风险管理 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 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 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 则, 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 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 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29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 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 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 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在发现后报 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 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议 规定 的行 为,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3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根据《 基金 法》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 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规定进行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 规定的 ,应及 时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31 1、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不得 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 金托 管人按 照规 定开立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和 债券 托管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和独立。 5、对 于因 为基金 投资 产生的 应收 资产和 基金 申购过 程中 产生的 应收 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资产 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 依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 之日起 10 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 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 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 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 金托 管人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立基 金的 银行存 款账 户,并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32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 、 保管和 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 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 基金 银行存 款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 金托 管人可 以通 过申请 开通 本基金 银行 账户的 企业 网上银 行业 务进行 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 (简称 “交通银行网银” ) 办理托管资 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 金银 行存款 账户 的管理 应符 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票 据法》 、《 人民币 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人民币利率管理 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 金 交 收 账 户 进 行 证 券 的 超 卖 或 超 买。 基金托管人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 基金托 管人 向人民 银行 进行报 备, 并在备 案通 过后 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33 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 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2、基 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签订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协议正 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 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实物证 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 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程序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34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关 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 估值业 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 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 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 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2、为 了避 免采用 “摊 余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按市场 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 行重新 评估 ,即 “影子 定价” 。当 “摊 余成本 法”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 组 合,其中,对于偏离 程 度达到或超过 0.5% 的 情形,基 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 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 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35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 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基金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基金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 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基金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四) 除上述约定时间外, 如果确因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基金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36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 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通 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 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 2、基 金托 管人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被 依法取 消基 金托管 资格 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 3、基 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被 依法取 消基 金管理 资格 或因其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37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 生《基 金法 》 、 《 销售办 法》 、 《运 作办法 》或其 他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终止 事项。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38 第二十 二 部分 对基 金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资料寄送 (一)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 网站、 电子邮件、 短信等通道定制对账单 服务。 本公司在获得准确邮寄地址、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的前提下, 为已定制账 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或纸制对账单。 1、电子对账单 投资者登记个人电子邮箱信息后, 可定制月度、 季度和年度电子账单。 电子 对账单在每月、 季、 年 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持有人指定电子信箱发送。 2、纸质对账单


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纸质对账单后, 可获得交易发生期间的季度账单。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季度内无交易发生, 将不邮寄该季度的对账单。 定制纸质对账单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获得年度对账单。 对账单的寄送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寄出。 由 于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邮 寄 地 址 、 手 机 号 码 、 电 子 邮 箱 不 详 或 因 邮 局 投 递 差 错 、 通 讯 故 障 、 延 误 等 原 因 , 造 成 对 账 单 无 法 按 时 准 确 送 达 , 请 及 时 到 原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或 致 电 本 公 司 客 服 中 心 办 理 相 关 信 息 变 更 。 如 需 补 发 对 账 单 , 敬 请 拨 打 客 服 热 线 。 (二)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 基金间转换服务 本基金暂不支持基金转换业务, 但是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39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 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三、 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 (因相关方技术系统 原因, 小灵通用户 暂不享有短信服务, 待技术系统开发运行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 将及时向小灵通用户提供上述服务 ) 、 EMAIL 等方式为基金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 信息,内容包括:交易确认信息、公告信息、投资理财刊物邮件等。 四、 资讯服务 (一)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为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 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 为投资者开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不足 6 位数字的,前面加“0 ”补足。基 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者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 投资者请在知晓基金 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本公司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 码。


(二)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三)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五、 客户投诉处理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40 投资者可以拨打代销机构和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销机构或代销 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4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 应 披 露 事 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 《证券 日报》 以及基 金管理人的 公募基金业务 网站 (http://publiclyfund.sxzq.com:8000/)进行公开披露, 并已报送相关监管部门 备案 。 序号 公告 日期 1 关 于 山 西 证 券 日 日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提 前结束募集的公告 2015-05-11 2 山 西 证 券 日 日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生效公告 2015-05-15


3 山 西 证 券 日 日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开 放 日 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2015-05-18


4 山 西 证 券 日 日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封 闭 期 收益公告


2015-05-18


5 山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公 募 基 金 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2015-09-14


6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2015 年 第3 季度报告 2015-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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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42 第二十 四 部分 招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 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 山西证 券日 日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43 第二十五 部分 备查 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 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 货币市场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 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 (六) 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其他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 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 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