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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领先企业(630001)

华商领先企业: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2 0 1 5 年 第 2 号 )
基金 管理 人: 华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二零 一五 年十 二月?
【 重 要 提 示 】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于 2 0 0 7 年 4
月 9 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7 】 9 8 号 文 核 准 募 集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于
2 0 0 7 年 5 月 1 5 日 正 式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审 核 同 意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认 购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获 得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 亦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 等 等 。
投 资 者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 基 金 合
同 》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 0 1 5 年 1 1 月 1 5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数 据 截 止 日 为 2 0 1 5 年 9 月 3 0 日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已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目 录
一 、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二 、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4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1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5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6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6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3
十 、 基 金 的 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4
十 一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4
十 二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8
十 三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0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1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2
十 六 、 风 险 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6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8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0
十 九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4
二 十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6
二 十 一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7
二 十 二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1
二 十 三 、 备 查 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2? 1
?
一 、 绪 言
本招 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其他 有关规 定及《 华商领 先企业 混合型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 下简称 “ 本基 金合同 ”
或“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
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 《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定期更新? 2
发售公告 指 《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托管协议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
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
五次 会议通过 ,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一届 全国人 民代表 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作 出
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作 出
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等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3
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机构投资者 指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及 合 格 境 外
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中 国 境 外
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元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募集期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到 基 金 认 购 截 止 日 的 时 间 段 , 最 长 不
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达 到 成 立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赎回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回
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基金 净赎回申 请 ( 赎回申 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时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的 业
务 规 则 在 本 基 金 份 额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间 的 转
换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同 一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所 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直销机构 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T 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T + 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基金收益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5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抗 拒 、 无 法 避 免 且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 使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履 行 或 无 法 部 分 履 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 战争、 骚乱、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或 其 他 突 发
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3.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4.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5.成立时间:2005 年 12 月 20 日
6.注册资本:1 亿元
7.电话:010-58573600 传真:010-58573520
8.联系人:周亚红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6%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34%
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20%
10. 客户服务电话:010- 58573300 400- 700- 8880 (免长途费)
1 1 . 管理基金情况 : 目前管理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
华商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新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商未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商
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健康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商量化进取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新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商双翼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双驱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商智
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晓安: 董事长 。 男 , 清华大学 E M B A 。 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党委书记 ; 历
任天水市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天水市财政局副局长、局长、党组书记。
田洪宝,董事。 男, 经济学专业研究生学历, 曾就职临沂电业局, 任用电所副主任、 副局长 、
党委委员; 潍坊电业局, 任副局长; 山东潍坊发电厂, 任工会主席、 党委委员、 副厂长 ; 北京第
二热电厂, 任厂长、 党委委员 ; 华电 (北京) 热电有限公司 , 任总经理、 党委委员; 中国华电集
团公司,任计划发展部副主任、规划发展部副主任,期间兼任浙江华电三门发电厂筹建处主任;
华电陕西能源有限公司, 任执行董事、 总经理、 党组副书记。 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党组成员,兼任陕西华电安康发电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俊芳: 董事。 男 , 硕士研究生学历 , 教授级高级政工师。 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
记、 纪委书记、 董事; 曾就职于山东省广饶县第六中学 、 济南钢铁总厂职工大学、 济南钢铁总厂;
历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党办、 公司办主任, 工会主席 , 副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 , 董事。
韩鹏: 董事。 男, 工商管理硕士 。 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曾就职于甘肃经济管
理干部学院、 兰州信托上海武昌路营业部 、 闽发证券公司, 历任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
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投资总监。
徐国兴: 董事。 男 , 工商管理硕士 。 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招商银? 7
行兰州分行、 甘肃省国税局、 中国化工集团, 历任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投资部总经理 、 投
资副总监。
刘晖: 董事。 男, 大专学历, 经济师。 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党组
成员; 曾就职于黑龙江省火电第二工程公司, 历任团委干事、 团委副书记、 宣传副部长、 办公室
副主任、 党总支书记; 黑龙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任金融产业部经理; 黑龙江龙电典当公司, 任
总经理;华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总经理。
梁永强: 董事。 男 , 经济学博士。 现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基金经理, 曾就职于
华龙证券有限公司, 历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 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 公司
副总经理。
曲飞: 独立董事。 男, 硕士研究生学历 、 高级工程师。 现任北京亿路特通新材料有限公司董
事长, 北京亿阳汇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南京长江第三大桥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 亿阳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裁; 曾就职于江苏盐城悦达集团 、 亿阳集团经贸公司 ; 亿阳交通股
份有限公司,任副总裁、总裁;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副总裁。
马光远: 独立董事。 男, 经济学博士。 现任北京中视旭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高级战
略顾问, 中央电视台财经评论员 。 曾就职于浙江省嘉兴市乡镇企业局、 北京市境外融投资管理中
心、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方国春: 独立董事。 男, 博士研究生学历 , 经济师。 现任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业
务总监兼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曾就职于国家教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司, 任副处长; 中国光大国际信
托投资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 国家留学基金委中澳项目办公室 , 任副主任;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 任项目中心经理 ; 历任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主任 、 人力资源部主
任、职工监事。
戚向东: 独立董事。 男, 本科学历, 研究员 、 高级会计师。 现已退休 , 曾就职于河北省宣化
钢铁公司, 任管理干部; 河北省冶金工业厅, 任经济研究室主任; 冶金工业部经济调节司, 任副
司长; 国家冶金局体改法规司, 任副司长;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任常务副秘书长; 冶金经济发展
研究中心,任党委书记。
2.监事会成员
苏金奎: 监事。 男 , 本科学历, 会计师。 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曾就职于金
昌市农业银行、 化工部化工机械研究院 、 上海恒科科技有限公司; 历任华龙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
行部职员、计划财务部会计、副总经理、总经理。? 8
李亦军: 监事。 女 , 会计专业硕士 、 高级会计师。 现任中国华电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机构与风
险管理部部门经理; 曾就职于北京北奥有限公司 、 中进会计师事务所 (后并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
务所) 、中瑞华恒会计师事 务所;历任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 划财务部部门经理,华电集团资
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部门经理。
徐亮天: 监事。 男 , 硕士研究生学历, 高级会计师。 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处长, 历
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物价科科员、成本科科员、科长、财务处副处长等职务。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梁 永强 : 董 事、 总 经 理。 男 , 经济 学 博 士。 2004 年 7 月 加入 华 商 基金 管 理 公司 筹 备 组, 公
司成立后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华商动态阿尔法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华商新锐产
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未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曾就职
于华龙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担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
周 亚 红 :督 察 长 。 女 ,经 济 学 博 士 。 201 1 年 7 月 加 入 华商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 曾 任 云南 财
经大学金融系副教授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T A 主管、产品设计师、 渠道主管、市场
部副总经理,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陆 涛: 副 总 经理 。 男 , 2006 年 5 月 加入 华 商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历 任 运 营保 障 部 总经 理 、
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营总监。 曾任裕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系统管理员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
级系统管理员。
刘 宏 : 副 总 经 理 。 男 , 特 许 金 融 分 析 师 ( C F A ) , 2002 年 7 月 至 2007 年 2 月 , 就 职 于 中 国
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任项目经理;2007 年 2 月至 2008 年 3 月,就职于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担 任高 级 分 析员 ; 2008 年 4 月 加入 华 商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 历 任华 商 动态 阿 尔 法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华商产业升级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 现任华商价值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华商创新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副总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李双全, 男, 中国籍 , 金融学硕士 ,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007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就职于
S K 能 源 公 司 从 事 财 务 工 作 ; 2010 年 4 月 加 入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任 行 业 研 究 员 ,2014 年 8
月 1 日至 2015 年 4 月 7 日担任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5 年 4 月 8
日起担任华商领先 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7 月 8 日起担任华商双驱 优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9
田明圣,男,自 2010 年 7 月 28 日起至 2015 年 10 月 30 日止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蔡建军,男,具 有基金从业资格,自 2013 年 12 月 30 日起至 2015 年 10 月 8 日止担任本基
金基金经理。
申艳丽,女,自 2010 年 8 月 26 日起至 2013 年 12 月 30 日止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锋,男,自 2007 年 5 月 15 日起至 2009 年 12 月 10 日止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郭建兴,自 2009 年 11 月 24 日起至 2011 年 4 月 13 日止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梁永强: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总经理、 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华商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未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刘宏: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华商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梁伟泓: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双翼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张杨: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交易部副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
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
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 己及 任 何 第三 人 谋取 利 益, 不? 1 0
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 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 违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 产的 损 失 或损 害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合 法权 益 ,应 当 承 担赔 偿 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 金托 管 人 违反 基 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 应 为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向 基 金托 管 人
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相关资料;
23.确 保需 要 向 基金 投 资 者提 供 的各 项 文 件或 资 料在 规 定 时间 发 出 ,并 且 保证 投 资 者能 够 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
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4.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基 金管 理 人 在募 集 期 间未 能 达到 基 金 的备 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 ,基 金 管 理人 承 担
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 纳的款项,并
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 1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8.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任何违 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 6)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 7) 将基金资产用于购买基金管理人股东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有价证券;
( 8)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9)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
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敬业、 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1 2
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
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 、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 不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 并涵盖到
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
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
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 以合理的
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①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 、 经营理念、 控制文化 、 公司
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 讨论、 检讨内控制度, 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极执行, 牢固
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 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 通过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 , 增进员
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务环节。
③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 对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
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 同时, 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避免不正当关联交
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 1 3
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⑤建立科学的聘用、 培训、 轮岗、 考评、 晋升、 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 严格制定单位业绩和
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 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 、 诚实、 公正、 廉洁的品质与应有
的专业能力。
2) 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
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 , 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
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 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①第一层次风险控制
在董事会层面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 对公司规章制度、 经营管理、 基金运作、 固有资金投资
等方面的合法、 合规性进行全面的分析检查 , 对各种风险预测报告进行审议, 提出相应的意见和
建议。
公司设督察长。 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进行
工作。
②第二层次风险控制
第二层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经营层层面的风险控制, 具体为在风险管理小组 、 投资决策委员
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风险管理小组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分析、评估,全面、
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基金资产的投资策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
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 对各岗位 、 各部门、 各机构 、 各项业务中
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③第三层次风险控制
第三层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 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
施,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1 4
4) 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 业务控制制度、 会计核算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 监
察稽核制度等。
②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 行政管理制度 、 员工行
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销售管理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5) 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 保证公司员
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 1) 本 公 司 确 知 建 立 、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控 制 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 董 事 会 承
担最终责任;
(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民生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4 ] 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 5
电话:010- 58560666
联系人:赵天杰
中国民生银行于 1996 年 1 月 12 日在北京正式成立, 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
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同时又是严格按照 《公司法》 和 《商业银行法》 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
融企业。 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 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
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 而为国内外经济界、 金融界所关注 。 中国民生银行成立十余年来 , 业
务不断拓展,规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良好的资产质量。
2000 年 12 月 19 日, 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 (600016)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 2003
年 3 月 18 日,中国民生银行 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式挂牌交易。 2004 年 1 1 月 8 日,
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
权分置改革, 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 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
成功范例。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 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管理,规范行为,
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 ” 的经营发展方针,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
有益探索, 先后推出了“ 大集中” 科技平台、 “ 两率” 考核机制、 “ 三卡” 工程、 独立评审制度、 八大
基础管理系统、 集中处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 实现了低风险、 快增长 、 高效益的
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07 年 1 1 月,民生银行获得 2007 第一财经金融品牌价值榜十佳中资银行称号,同时荣获
《21 世纪经济报道》等机构评选的“ 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奖” 。
2007 年 12 月,民生银行荣获《福布斯》颁发的第三届 “ 亚太地区最大规模上市企业 50 强 ”
奖项。
2008 年 7 月,民生银行荣获“ 2008 年中国最具生命力百强企业” 第三名
在《 2008 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评价报告》中民生银行核心竞争力排名第 6 位,在公司治理
和流程银行两个单项评价中位列第一。
2009 年 6 月,民生银行在 “ 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竞争力评测活动” 中获 2009 年中国本
土银行网站 “ 最佳服务质量奖 ” 。
2009 年 9 月,在大连召开的第二届中国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中国民生银行被评为“ 2009
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十佳机构” 。 在“ 第十届中国优秀财经证券网站评选 ” 中, 民生银行荣膺 “ 最
佳安全性能奖 ” 和 “ 2009 年度最佳银行网站 ” 两项大奖。? 1 6
2009 年 1 1 月 21 日,在第四届“ 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 上,民生银行被评为“ 2009 年?亚洲最
佳风险管理银行 ” 。
2009 年 12 月 9 日,在由《理财周报》主办的“ 2009 年第二届最受尊敬银行评选暨 2009 年第
三届中国最佳银行理财产品评选 ” 中, 民生银行获得了 “ 2009 年中国最受尊敬银行 ” 、 “ 最佳服务私
人银行” 、“ 2009 年最佳零售银行” 多个奖项。
2010 年 2 月 3 日, 在 “ 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 ” 评选活动中 , 中国民生银行一流的电
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网友和专家的一致好评,荣获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
排行榜“ 十佳电子银行” 奖。
2010 年 10 月, 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 2009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 ” 中, 民生银行获得评委会
奖 ——“ 中国银行业十年改革创新奖 ” 。 这一奖项是评委会为表彰在公司治理、 激励机制 、 风险管
理、产品创新、管理架构、商业模式六个方面创新表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的。
201 1 年 12 月,在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 F C A )联合近 40 家成员行共同举办的 201 1 中国
电子银行年会上, 民生银行荣获 “ 201 1 年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 ” 。 这是继 2009 年、 2010
年荣获“ 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 后, 民生银行第三次获此殊荣, 是第三方权威安全认证机
构对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安全性的高度肯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 在国际经济高峰论坛上 ,民生银行贸易金融业务以其 201 1 - 2012 年度的出
色业绩和产品创新最终荣获 “ 2012 年中国卓越贸易金融银行 ” 奖项。 这也是民生银行继 2010 年荣
获英国《金融时报》“ 中国银行业成就奖—最佳贸易金融银行奖” 之后第三次获此殊荣。
2012 年 1 1 月 29 日,民生银行在《 T he A s s e t 》杂志举办的 2012 年度 A A A 国家奖项评选中
获得“ 中国最佳银行- 新秀奖 ” 。
2013 年度 , 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度中国优秀股权和创业
投资中介机构“ 最佳资金托管银行” 及由 21 世纪传媒颁发的 2013 年 P E / V C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
行奖。
2013 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 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 上, 民生银行荣获“ 2013?亚洲最佳投资金融服务银行 ” 大奖。
在“ 2013 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 中,民生银行荣获“ 2013 卓越竞争力品牌建设银
行 ” 奖。
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 《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 (2013) 》 中, 民生银行荣获 “ 中国企业上市
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 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 “ 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
一名 ” 。? 1 7
在 2013 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 2013 年度中国最佳企业公民大
奖 ” 。
2013 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 品牌贡献奖” 。
2014 年获评中国银行业协会 “ 最佳民生金融奖 ” 、 “ 年度公益慈善优秀项目奖 ” 。
2014 年荣获 《亚洲企业管治》 “ 第四届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 ” 大奖和“ 2014 亚洲企业管治典范
奖 ” 。
2014 年被英国《金融时报》 、 《博鳌观察》联合授予“ 亚洲贸易金融创新服务 ” 称号。
2014 年还荣获《亚洲银行家》“ 中国最佳中小企业贸易金融银行奖” ,获得《 21 世纪经济报
道》颁发的 “ 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 ” 奖,获评《经济观察》报 “ 年度卓越私人银行 ” 等。
2 、主要人员情况
杨春萍: 女, 北京大学本科 、 硕士。 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投资银行总行, 意
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 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和资产托管部 。 历任中国投资银行总行
业务经理, 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代表 , 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处长 、 资产托管部总
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等职务。 具有近三十年的金融从业经历, 丰富的外
资银行工作经验,具有广阔的视野和前瞻性的战略眼光。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 。 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 , 大力发
展托管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
益、 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 高起点地建立系统、 完善制度、 组织人员。 资产托管部
目前共有员工 60 人,平均年龄 36 岁, 100% 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80% 以上员工具有硕
士以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 100% 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截止到 2015 年 9 月 30 日,本行共托管基金 62 只,分别为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天治天得利货币
市场基金、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基金 、 长信增利动态策略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 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建信转债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农银汇理行业轮动股票? 1 8
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月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美丽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银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全
额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通用金腾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 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摩根士丹利华鑫纯债稳定添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年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德
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大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安心回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安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鑫安会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兴业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鑫星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国金
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稳健增值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中欧滚钱宝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 建信鑫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工银瑞信财
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泰康薪意宝货币市场基金、 摩根士丹利华鑫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生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东方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建
信鑫裕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长信富民纯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净值为 1429.29 亿元。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 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 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保障业务正常运行 ,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审计部、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中心共同组成 。 总行审计部对各
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 、 专职的风险监督中心 , 负责拟定
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与计划, 组织、 指导、 协调、 监督各业务中心风险控制工作的实? 1 9
施。各业务中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中心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
( 2) 独立性原则: 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风险监督中心 , 该中心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3) 相互制约原则:各中心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
性。
( 5) 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
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 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
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 3) 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
制措施。
(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
承诺书。
( 6) 应急预案: 制定完备的 《应急预案》 ,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 建立异地灾备中心, 保证业
务不中断。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 信息沟通、 监控等五个方面
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 1) 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 高
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 新问题新? 2 0
情况不断出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2)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 3) 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中
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 4) 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设,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业务管理办法 、 内部控制制度 、 员
工行为规范、 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 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
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 5) 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度落实检查是风
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风险监督中心 , 依
照有关法律规章, 每两个月对业务的运行进行一次稽核检查。 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
进行稽核检查。
( 6) 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制度控制风险更
加可靠, 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 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
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 三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
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
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 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2 1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直销中心: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 010- 58573768
传真: 010- 58573737
网址: w w w . hs f und.c om
2. 代销机构(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
( 1) 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 010- 58560666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95568
网址: w w w . c m bc .c om .c n
(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w w w . i c bc .c om .c n
(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2 2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 w w .c c b.c om
(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 w w .ba nkc om m .c om
(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109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 w w .c m bc hi na .c om
(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郭伟
电话:010- 65558888
传真:010- 65550827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 ba nk.e c i t i c .c om
( 7)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3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010- 96169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 66223587
传真:010- 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 w w .ba nkof be i j i ng .c om .c n
( 8)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 68858117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 w w .ps bc .c om
( 9)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热线:9551 1 - 3
公司网站:ba nk.pi nga n.c om
( 10)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址:w w w .c e bba nk.c om? 2 4
( 11)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339号商行科技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农惠臣
电话:0991- 8824667
联系人:何佳
客服电话:96518
网址:w w w . uc c b.c om .c n
( 12)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电话:0571- 871 1 7616
联系人:邵利兵
客服电话:4008096527 (0571)96527
网址:w w w . c z c b.c om .c n
( 13)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客服电话:浙江省内 96699,上海地区 962699
公司网址:w w w . w z ba nk.c om .c n
( 14)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传真:010- 85238680
服务热线:95577
网址:w w w . hxb.c om .c n
( 15)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5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路28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联系人:刘晔
服务热线:400- 88- 96400
网址:w w w . nj c b.c om .c n
( 1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服电话:95528
网站:w w w . s pdb.c om .c n
( 17)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毛真海
客服电话:95527
网站:w w w . c z ba nk.c om
( 18)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热线: 400- 689- 8888 、 0931- 96668
网址: w w w . hl z qg s .c om
( 1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 6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劵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劵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服热线:95536
网址:w w w . g uos e n.c om .c n
( 20)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 0571- 87901963
传真:0571- 87901955
联系人:胡岩
客服热线:4006- 967777
网址:w w w . s t oc ke .c om .c n
( 2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 22169081
传真:021- 22169134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95525、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 w w . e bs c n.c om
( 2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2 7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 38676666
传真:021- 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客服电话:400- 8888- 666 、95521
网址:w w w . g t j a .c om
( 23) 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 021- 33389888
传真:021- 33388224
联系人:钱达琛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 w w . s y w g.c om
( 2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400- 8888- 001
网址:w w w . ht s e c .c om
( 25)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400- 666- 1618 ,95573? 2 8
网址:w w w . i 618.c om .c n
( 2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 66568450
传真:010- 66568990
联系人:邓颜
客服电话:4008- 888- 888
网址:w w w . c hi na s t oc k.c om .c n
( 2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 (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 8888- 108
网址:w w w . c s c 108.c om
( 28) 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A 座 21 层(26606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A 座 21 层(266061)
电话:0532- 85022326
传真:0532- 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 uz c @ z xw t .c om .c n
( 2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2 9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010- 60838888
传真:010- 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网址:w w w .c s .e c i t i c .c om
( 30)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 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 501、 502、 1 1 03 、 1601- 1615 、 1701- 1716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 501、 502、 1 1 03 、 1601- 1615 、 1701- 1716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章力彬
联系电话:0571- 87825100
传真:0571- 87818329
客服电话:95336 ,4008696336
网址:w w w . c t s e c .c om
( 31) 天相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 座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152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ht t p: / / w w w . t xs e c .c 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 w w . j j m .c om .c n
( 3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183- 187 号大都会广场43楼( 4301- 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3 0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营业网点
网址:w w w .gf .c om .c n
( 33)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21- 38631117
传真:021- 58991896
联系人:石静武
客服电话:95511- 8
网址:s t oc k.pi ng a n.c om
( 3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 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 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 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 82825551
网址:w w w .e s s e nc e .c om .c n
( 35)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服电话:全国:400- 8888- 777 ?安徽地区:96888
网址:w w w . g y z q.c om .c n
( 3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3 1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 82943666
传真:0755- 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 1 1
网址:w w w . ne w one .c om .c n
( 3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 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 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 63325888
传真:021- 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 w w . df z q.c om .c n
( 38)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邮
编: 830002 )
法定代表人:李季
电话:010- 88085858
联系人:李巍
客服电话:4008- 000- 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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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3 2
联系电话:010- 63081000
传真:010- 63080978
客服电话:400- 800- 8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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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 021- 20333333
传真:021- 50498825
联系人:梁旭
客服电话:95531;400- 888- 8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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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电话:0791- 86289667
传真:0791- 86281485
客服电话:40082221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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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电话:0591- 87841 1 60
业务传真:0591- 87841 1 50
联系人:张宗锐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0591)?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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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 84183333
传真:010- 8418331 1 - 3389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18- 81 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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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 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 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电话:0755- 83199599
传真:0755- 83199545
联系人:雷新东
客服电话:0755- 831995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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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 857761 1 4
传真:0571- 86078823
联系人:李珊
客服热线:0571-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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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国联大厦? 3 4
办公地址:无锡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 82831662
联系人:沈刚
客服电话:95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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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 (021)68778790
传真: (021)68777992
服务热线:400820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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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 84457777
联系人:庞晓芸
服务热线:95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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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电话:0769- 22100155
传真:0769- 22100155? 3 5
服务热线:0769- 961 1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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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电话:0755- 83007339
传真:0755- 83007040
联系人:刘晓章
客户服务电话: 4008- 698- 698
网址:w w w . y d s c .c om .c n
( 51)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 1 层(100031 )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文彬
客服电话:010- 83991716
网址: w w w . r xz q.c om .c n
( 5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 68889155
传真:0531- 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 w w . a t s .c om
( 53)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 18 层? 3 6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 18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联系人:赵明
电话:010- 85127622
传真: 010- 85127917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址:w w w . m s z q.c om
( 5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 888- 999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 65799999
传真:027- 85481900
网址:w w w . 95579.c om
( 55)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 85863719
传真:0451- 8228721 1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 w w . j hz q.c om .c n
( 56)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层
法定代表人:王勇? 3 7
客服电话:0592- 5163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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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客服电话:400- 813- 9666 、0371- 967218
公司网址:w w w . c c ne w . c om
( 58)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 88836999
传真:020- 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服电话:020- 96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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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752- 21 1 9391
传真:0752- 21 1 9369
联系人:丁宁
客服电话:400- 8888- 929
公司网址:w w w . z l f und.c n 及 w w w . j j m m w . c om
( 60)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3 8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 33227950
传真:0755- 33227951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 w w . z l f und.c n 及 w w w . j j m m w . c om
( 6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 86690057
传真:028- 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
客服电话:4006600109
网址:w w w . g j z q.c om .c n
( 62)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 01 、B 01 (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 64339000
联系人:王逍
客服电话:4001099918、021- 32109999, 029- 68918888
网址:w w w . c f s c .c om .c n
( 63)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高翔路 526 弄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 20691832? 3 9
传真:021- 20691861
联系人:单丙烨
客服电话:400- 820- 2899
网址:w w w . e r i c hf und.c om
( 6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 1 1 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法兰桥创意园)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 20613999
传真:021- 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 700- 9665
网址:w w w . e how buy . c om
( 65)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 81 1 37494
传真:0571- 26698533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 766- 123
网址:ht t p: / / w w w . f und123.c n/
( 66)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 83709350
传真:0755- 83704850? 4 0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 95563
网址:ht t p: / / w w w . g hz q.c om .c n
( 67)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 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 65161666
传真:0551- 6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 96518 (安徽省内) 、4008096518(全国) (基金业务咨询电话)
网址:w w w . ha z q.c om
( 6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 1 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 1 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686
网址:w w w . ne s c .c n
( 69)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18 层 - 21 层 及 第 04 层
01.02.03.05.1 1 .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0755- 82023442
传真:0755- 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 95532
网址:w w w . c hi na - i nvs .c n
( 70)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4 1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 71)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1 层 1 1 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1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
网址:w w w . c i f c of und.c om
( 72)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电话:010- 59601366- 7024
传真:010- 62020355
联系人:马林
客服电话: 400- 818- 8000
公司网址:w w w . m y f u nd.c om
( 73)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杨树浦路 340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电话:021- 38509639
传真:021- 38509777
联系人:徐诚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21-5399
网址:w w w . noa h- f und.c om
( 7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4 2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电话:021- 54509998
传真:021- 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 1818- 188
公司网址:w w w . 1234567.c om .c n
( 75)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法定代表人:王斐
联系电话:010- 59497361
传真:010- 64788016
联系人:付少帅
客服电话:400- 059- 8888
公司网址:w w w . w y - f und.c om
( 7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 8891 1 818
传真:0571- 88910240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 4008- 773- 772
网址:w w w . 5i f und.c om
( 77)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 65581 1 36? 4 3
传真:0512- 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服电话:4008601555
网址:w w w . dw z q.c om .c n
( 78)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电话:010- 66555316
传真:010- 66555133
联系人:汤漫川
客服电话:400- 8888- 993
网址:w w w . dxz q.ne t .c n
( 79)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 O H 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010- 52855713
传真:010- 85894285
联系人:王巨明
客服电话:400 6099 200
网址:w w w . y i x i nf und.c om
( 80)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10- 88312877
传真:010- 88312099
联系人:段京璐? 4 4
客服电话:400- 001 1 - 566
网址:w w w . y i l uc a i f u.c om
( 81)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 303
法人代表: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电话:010- 59200855
传真:010- 59200800
网址:w w w . t dy h f und.c om
客服电话:400- 819- 9868
( 82)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人代表:梁蓉
联系人:张旭
电话:010- 66154828
传真:010- 88067526
客服电话:400- 6262- 818
网址:w w w . 5i r i c h.c 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10- 58573572
传真:010- 58573580
联系人:马砚峰
网址:w w w . hs f und.c om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4 5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 51 1 50298
传真:021- 51 1 50398
经办律师:廖海 梁丽金
联系人:梁丽金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 1 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周祎
联系人:周祎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华 商领 先 企 业混 合 型 开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经 中 国 证监 会 证 监基 金 字 【 2007 】 98 号 文批 准 ,
于 2007 年 4 月 24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 截止到 2007 年 5 月 1 1 日, 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 106,597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
间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3,031,598,960.18 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2,173,969.77 份基金
份额。两项合计共 3,033,772,929.95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记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本次募集期间所发生与本基金有关的律师费 、 会计师费、 信息披露费等费用
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4 6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根据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符合基金合同生
效的条件。 本基金于 2007 年 5 月 15 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 基金
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
元,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1.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
2.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 经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具有销售开放式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即代销机构销售网点 。 本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3.投资人可通过本基金直销机构或指定的代销机构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 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 ,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 赎
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并在实施
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 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4 7
2.初次接受申购的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具体的申购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
人于开放申购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3.初次接受赎回的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 具体的赎回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
人于开放赎回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时, 申 ( 认) 购确 认日 期在 先的 基金 份额 先赎 回, 申 ( 认 ) 购确
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
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
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 T 日) ,
并 在 T + 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正 常 情 况 下 投 资 人 可 在 T + 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 若申购无效,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4 8
投 资人 赎 回申 请 确认 后, 正 常情 况 下基 金 管理 人 将在 T + 7 日 ( 包 括该 日 ) 内 支付 赎 回款 项 。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率
申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投资人缴纳申购费用时,按单次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投资人在一
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 购 金 额 区 间 申 购 费 率
5 0 万 元 以 下 1 . 5 %
5 0 万 元 ( 含 ) 以 上 2 0 0 万 元 以 下 1 . 2 %
2 0 0 万 元 ( 含 ) 以 上 5 0 0 万 元 以 下 0 . 8 %
5 0 0 万 元 ( 含 ) 以 上 1 0 0 0 元 / 笔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可用于市场推广、 销售 、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 不列入基
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扣除计入基
金财产部分,赎回费的其他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
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期 限 赎 回 费 率
1 年 以 内 0 . 5 %
1 年 ( 含 ) 以 上 2 年 以 内 0 . 2 5 %
2 年 ( 含 ) 以 上 0 %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最新的申购费率
和赎回费率在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中列示。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开始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的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4 9
( 1) 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
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超过 1,000 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已在直销
机构销售网点有认购基金记录的基金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超过 1,000 元的部分不
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超过 1,000 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
制;
( 2) 赎 回 的 最 低 份 额 为 500 份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但 某 笔 赎 回 导 致 在 一 个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 500 份 时 , 余 额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必 须 一 并 赎
回;
( 3)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 500 份;
(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不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首 次 申 购 的
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调整前的 3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 5) 申 购 份 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 购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6)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为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 (1+ 1.5 %)= 9,852.22 元
申购费用= 10,000 - 9,852.22= 147.78 元? 5 0
申购份额= 9,852.22/ 1.0500= 9,383.07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其对应费率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9,383.07 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10,000 × 1.0500= 10,500 元
赎回费用= 10,500 × 0.25%= 26.25 元
赎回金额= 10,500- 26.25= 10,473.75 元
即 : 投资 人 赎 回本 基 金 1 万 份 基金 份 额 ,假 设 赎 回当 日 基 金份 额 净 值 是 1.0500 元 , 则其 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73.75 元。
4.T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转。
( 2) 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5)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售 机 构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技 术 保 障 或 人 员 支 持 等 不 充
分。? 5 1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并按规定公告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
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处 理 办 法 在 后 续 开 放 日 予 以支 付 。 同 时 在 出 现 上 述 第 ( 3) 款 的 情 形 时 ,对 已 接 受 的
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 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按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
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前一 日的 基金
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5 2
顺延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 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并在 2 日内通过指定
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
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
过两个月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 5 3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 并及
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 具体
实施方法以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
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 接受划转
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
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5 4
本基金积极投资于能够充分分享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 在所属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上市公
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投资人寻求稳定收入与长期资本增值机会。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 债券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总资产的 40%-95%,债券为
0%- 55 %, 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不低
于 80%的非现金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上市公司。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本基金投资范围将及时做出相应调整 , 以调整变更
后的比例为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认为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 中国经济将保持较高水平的增长速度。 在此过程中, 各
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的企业将是受益较多、 增长较快、 发展持续性较长的企业, 也是中国经济出
现波动时抗风险能力较强的企业。 结合证券市场环境和发展趋势, 通过合理的估值分析 , 以合适
的价格购买这些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上市公司股票, 在降低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 可以充分分享中
国经济长期高速增长带来的收益。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中采用自上而下的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周期、 财政及货币政策 、 资
金供需情况、 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的深入研究, 分析股票市场 、 债券市场、 货币市场三大类资产
的预期风险和收益, 并应用量化模型进行优化计算, 根据计算结果适时动态地调整基金资产在股
票、债券、现金三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以规避市场系统性风险。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 的股票投资 对象主要 是具有行业 领先地位的 上市公司 股票。所谓 “ 行业领 先地位的企
业” 是指公 司治理结构 完善、管理 层优秀、并 在生产、技 术、市场等 方面难以 被同行业的 竞争对
手在短时间超越的优秀企业。行业领先地位企业具有以下五个特征:
( 1) 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信息透明、披露规范,注重公众股东利益和投资人关系;
( 2) 具有优秀的管理团队,管理能力强,专业化程度高,有持续的业绩证明;? 5 5
( 3) 在 生 产 、 技 术 、 市 场 等 一 个 或 多 个方 面 具 有 行 业 内 领 先 地 位 , 并 在 短 时 间 内 难 以 被 行 业
内的其他竞争对手超越;
( 4) 行业或产业政策有利于强化这些领先地位企业的竞争优势;
( 5) 具 有 稳 健 的 财 务 状 况 , 主 营 业 务 收入 、 净 利 润 等 财 务 指 标 保 持 稳 健 的 增 长 , 净 资 产 回 报
率等指标稳定增长。
华商行业领先地位企业股票的选择分为三个层次。 首先, 对财务指标应用数量模型筛选股票,
建立股票备选库; 其次, 对股票备选库的股票应用估值模型进行价值评估 ; 最后, 应用华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业领先地位上市公司评价体系选择股票投资组合。
( 1) 股票备选库的建立
按照全球行业分类标准 (G I C S ) , 将沪深股票市场全部 A 股细分到第四级; 然后按照主营业
务收入由高到低排序, 每个细分行业内截取排名靠前的一半数量上市公司 ; 在此基础上按照华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财务指标数量模型对入选股票进行筛选。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财务指标
数量模型是通过对财务指标综合评分来选择股票的方法。 我们分别选择每股收益增长率 、 主营收
入增长率、 主营利润率的变化作为上市公司的成长性指标; 选择净资产收益率、 主营利润率 、 每
股收益作为上市公司的获利能力指标; 选择存货周转率、 应收帐款周转率作为上市公司的营运能
力指标; 选择速动比率 、 流动比率作为上市公司的财务稳健性的指标。 在每个细分行业内所有入
选上市公司按照上述财务指标由高到低进行排序, 排名前 20% 的公司评分为优 (1 分) , 前 20%
- 40 %的公司评分为良 (2 分) , 前 40%- 60 %的公司评分为中 (3 分) , 前 60 %- 80 %的公司评分为
差 ( 4 分) , 前 80%- 100 %公司评分为最差( 5 分 ) , 通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财务指标 数量
模 型 将 不 同 指 标 的 评 分 综 合 得 到 一 个 评 分 , 每 个 细 分 行 业 内 选 择 综 合 评 分 排 名 前 30% 的 上 市 公
司股票入选华商领先地位企业基金的备选股票库。
( 2) 估值方法
结合券商的研究 和公司内部研究 , 采用市盈率 (P / E ) 、 市净率 (P / B ) 、 市销率 (P / S ) 、 企业
价值与息税、 折旧 、 摊销前利润之 比 (E V / E B I T D A ) 等相对估值方 法以及贴现自由现金流 ( D C F )
等绝对估值方法对备选股票库的股票进行价值评估, 并根据股票市场价格 , 判断并选择价格低于
价值的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 3) 股票投资组合的建立
在建立股票投资组合的过程中, 通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业领先地位上市公司评价体
系从以下五个方面对备选投资对象做进一步研究分析。? 5 6
第一, 公司所处行业的背景分析。 通过行业背景分析 , 研究行业的基本特点, 判断行业发展
所处的周期阶段, 明确影响行业发展的关键因素 , 从而寻找那些在这些关键因素作用下 , 能够继
续保持行业领先地位或者能够成为行业领先地位的上市公司。
第二, 公司盈利模式的分析。 通过对上市公司生产、 技术、 市场等方面的深入研究, 评估上
市公司是否在行业内具有领先地位。 本基金认为企业在生产方面的领先地位主要表现为以相对较
低的成本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具体表现为较高的产能利用率、 原材料的自给率 、 生产
规模在行业的占比等; 本基金认为企业在市场方面的领先地位主要表现在产品、 营销渠道、 公司
品牌等方面, 行业领先地位的企业应当具有产品性价比高、 营销模式、 激励机制好 、 品牌竞争力
强的特点; 本基金认为企业在技术方面的领先地位主要表现在拥有专利权的数量 , 企业的生产及
技术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年限和技术含量,企业在研究费用方面的支出及对新产品的贡献率等。
第三, 公司增长潜力及财务风险的分析 。 通过财务报表分析和实地走访上市公司 , 对企业盈
利能力、盈利增长能力、偿债能力进行评估,发掘具有稳健增长特征的行业领先地位上市公司。
第四, 公司治理水平的分析。 本基金主要从信息披露、 激励机制、 关联交易、 投资人关系等
方面进行研究评估, 信息披露应当翔实、 及时, 对管理层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 关联交易是否侵
害其他股东的利益,投资人沟通渠道的畅通程度均放映出公司治理水平的高低。
第五, 公司管理层的分析 。 本基金认为企业管理层素质和能力的高低是决定企业是否具有行
业领先地位的关键因素, 本基金从管理层能力、 制订的战略、 组织结构和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公
司管理层的分析。 管理层能力不仅包括专业能力和管理能力 , 更要强调心理素质 、 法律意识和职
业道德修养; 管理层制订的战略包括企业的总体竞争战略 , 也包括产品、 市场、 品牌等具体战略 ,
这些战略是否明确, 是否适合企业的的实际发展情况是本基金衡量管理层制订战略能力高低的标
准;公司的组织结构是否合理,考核激励机制是否合理也是评价管理层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5 7
图 1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行 业 领 先 地 位 企 业 评 估 体 系
经过上述定量和定性分析,最终确定股票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综合考虑收益性、 风险性、 流动性 , 在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走势 、 财政与货币
政策变动方向, 判断债券市场的未来变化趋势的基础上, 灵活采取被动持有与积极操作相结合的
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中的价格指数与中央银行的货币供给与利率政策研判 , 重
点关注未来的利率变化趋势, 从而为债券资产配置提供具有前瞻性的决策依据 。 本基金将根据对
利率期限结构的深入研究来选择国债投资品种; 对于金融债和企业债投资 , 本基金管理人重点分
析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以及与国债收益率之差的变化情况来选择具体投资品种。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70% +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30%
本基 金为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股票投 资比例为 40- 95% ,因 此在业 绩比较 基准中 股票投 资
部分为 70%, 其余为债券投资部分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行业领先地位企业的股票 , 因此沪深 300
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更具有代表性, 同时, 选取上证国债指数作为债券投资部
分的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市场出现更适用于本基金的指数,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核心
企业
行 业 分 析
盈 利 模 式
增 长 潜 力
管 理 能 力
治 理 结 构
行业领先地位
企业? 5 8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介于股票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间 , 是属于中
高风险、中高收益的基金产品。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
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2) 本基金管理
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 资的基金品种除外 ) 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比例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总资产的 40%-95%,债券为 0%- 55 %;
( 4) 本基金不低于 80 %的非现金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上市公司;
( 5)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 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7)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
不超过该权证的 10%。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 本基金将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公司可依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进行变更, 在变更前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刊上发布公告 , 此项修
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5 9
(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
益。
(九)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 合同规定,于 2015 年 10 月 26 日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 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的财务所载财务数据截止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为 2,566,686,887.01 元,
份额净值为 0.8951 元,累计份额净值为 2.1061 元。
其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权 益 投 资 2 , 2 1 8 , 4 1 2 , 2 7 4 . 6 2 8 6 . 0 5? 6 0
其 中 : 股 票 2 , 2 1 8 , 4 1 2 , 2 7 4 . 6 2 8 6 . 0 5
2 基 金 投 资 - -
3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 -
其 中 :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4 贵 金 属 投 资 - -
5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6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3 5 3 , 2 8 5 , 9 7 7 . 9 6 1 3 . 7 0
8 其 他 资 产 6 , 2 4 9 , 9 0 9 . 5 7 0 . 2 4
9 合 计 2 , 5 7 7 , 9 4 8 , 1 6 2 . 1 5 1 0 0 . 0 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015 年 9 月 30 日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1 2 8 , 2 1 4 , 2 7 5 . 1 0 5 . 0 0
B 采 矿 业 1 0 6 , 6 1 2 , 9 3 4 . 6 7 4 . 1 5
C 制 造 业 1 , 2 7 5 , 9 3 1 , 6 4 6 . 4 2 4 9 . 7 1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1 0 9 , 8 1 9 , 0 9 6 . 4 2 4 . 2 8
E 建 筑 业 2 3 , 0 4 0 , 0 0 0 . 0 0 0 . 9 0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 -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3 6 , 6 5 0 , 4 9 1 . 1 1 1 . 4 3
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3 5 2 , 8 2 9 , 0 7 6 . 6 0 1 3 . 7 5
J 金 融 业 - -
K 房 地 产 业 1 3 1 , 4 0 1 , 6 2 9 . 1 0 5 . 1 2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 -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5 3 , 9 1 3 , 1 2 5 . 2 0 2 . 1 0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
P 教 育 - -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 -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 -
S 综 合 - -
合 计 2 , 2 1 8 , 4 1 2 , 2 7 4 . 6 2 8 6 . 4 3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2015 年 9 月 30 日? 6 1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6 0 0 5 7 0 恒 生 电 子 5 , 6 0 1 , 4 1 5 2 4 4 , 6 6 9 , 8 0 7 . 2 0 9 . 5 3
2 3 0 0 1 4 2 沃 森 生 物 8 , 1 6 8 , 0 2 8 2 2 6 , 0 9 1 , 0 1 5 . 0 4 8 . 8 1
3 3 0 0 2 0 2 聚 龙 股 份 1 0 , 5 0 0 , 1 3 4 1 8 7 , 2 1 7 , 3 8 9 . 2 2 7 . 2 9
4 6 0 0 4 9 9 科 达 洁 能 1 1 , 3 1 8 , 9 0 2 1 6 7 , 2 9 3 , 3 7 1 . 5 6 6 . 5 2
5 6 0 0 1 5 5 宝 硕 股 份 9 , 4 3 7 , 5 1 1 1 4 1 , 6 5 7 , 0 4 0 . 1 1 5 . 5 2
6 6 0 0 3 4 0 华 夏 幸 福 6 , 0 0 0 , 0 5 7 1 3 1 , 4 0 1 , 2 4 8 . 3 0 5 . 1 2
7 0 0 2 4 4 7 壹 桥 海 参 1 8 , 1 8 6 , 4 2 2 1 2 8 , 2 1 4 , 2 7 5 . 1 0 5 . 0 0
8 6 0 0 5 8 2 天 地 科 技 1 1 , 4 7 0 , 5 2 8 1 2 5 , 9 4 6 , 3 9 7 . 4 4 4 . 9 1
9 0 0 2 6 8 3 宏 大 爆 破 1 1 , 9 6 5 , 5 3 7 1 0 6 , 6 1 2 , 9 3 4 . 6 7 4 . 1 5
1 0 6 0 0 5 5 2 方 兴 科 技 5 , 9 0 4 , 3 2 5 8 8 , 6 8 2 , 9 6 1 . 5 0 3 . 4 6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贵 金 属 投 资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6 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 1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2015 年 8 月 19 日 恒生 电 子 公告 公 司 控股 子 公 司杭 州 恒 生网 络 技 术服 务 有 限公 司 收 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调查通知书》 (沪证专调查字 2015356 号) 。 因恒生网络涉嫌违反证券、
期货法律法规,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 中国证券监
督 管理 委 员 会决 定 对恒 生 网络 进 行 立案 调 查。 2015 年 9 月 7 日 ,恒 生 电 子股 份 有限 公 司收 到 公
司控股子公司杭州恒生网络技 术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恒生网络 ” ) 的通知, 恒生网络并刘曙
峰先生、 官晓岚先生于 2015 年 9 月 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处
罚字 [ 2015] 68 号) 。
本公司对以上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除此之外, 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 且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2 , 8 1 3 , 9 7 9 . 8 7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8 4 , 4 9 8 . 4 5
5 应 收 申 购 款 3 , 3 5 1 , 4 3 1 . 2 5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6 , 2 4 9 , 9 0 9 . 5 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说
明
1 3 0 0 1 4 2 沃 森 生 物 2 2 6 , 0 9 1 , 0 1 5 . 0 4 8 . 8 1 重 大 事 项 停 牌
2 6 0 0 4 9 9 科 达 洁 能 1 6 7 , 2 9 3 , 3 7 1 . 5 6 6 . 5 2 重 大 事 项 停 牌
3 6 0 0 1 5 5 宝 硕 股 份 1 4 1 , 6 5 7 , 0 4 0 . 1 1 5 . 5 2 重 大 事 项 停 牌? 6 3
4 0 0 2 6 8 3 宏 大 爆 破 1 0 6 , 6 1 2 , 9 3 4 . 6 7 4 . 1 5 重 大 事 项 停 牌
(6)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12.基金业绩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截止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过 去 三 个 月 - 4 1 . 3 1 % 4 . 4 0 % - 2 0 . 0 7 % 2 . 2 7 % - 2 1 . 2 4 % 2 . 1 3 %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 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 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
动的比较
注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为 2 0 0 7 年 5 月 1 5 日 , 根 据 《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本 基 金 合 同 十 二 、 基 金 的 投 资 中 ( 二 ) 投? 6 4
资 范 围 、 ( 七 ) 投 资 限 制 的 有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在 建 仓 期 结 束 时 , 各 项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投 资 比 例
的 约 定 。
十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
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
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
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
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
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一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6 5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的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 1)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收盘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 调整最近交易收盘价 , 确定公允
价格。
(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 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值;
( 3) 在任何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本 项第 ( 1) -( 2) 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 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 按本 项第 ( 1) - ( 2) 小 项规 定的 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 并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 1)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收盘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 调整最近交易收盘价 , 确定? 6 6
公允价格;
( 2)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息( 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收盘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 调整最近
交易收盘价,确定公允价格;
( 3) 交 易 所 以 大 宗 交 易 方 式 转 让 的 资 产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 4) 发 行 未 上 市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 5)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允价值;
(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 7) 在任何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 如采用本项第 ( 1) -( 6) 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 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 按本 项第 ( 1) - ( 6) 小 项规 定的 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 市场报
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8)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 1) 基 金 持 有 的 权 证 , 从 持 有 确 认 日 起到 卖 出 日 或 行 权 日 止 , 上 市 交 易 的 权 证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收盘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收盘价,确定公允价格;
未 上 市 交 易 的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按成本计量;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 2)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 1)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 进行 估值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 1) 小 项 规 定 的 方法 对 基 金? 6 7
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决。
5. 根 据有 关 法 律法 规 , 基金 资 产净 值 计 算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的 义 务 由基 金 管理 人 承 担。 本 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开 放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 将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 及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当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两日内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因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给 基 金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
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6 8
( 4)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算结果为准。
(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 已
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
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等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以双方确认的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 3) 项、 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7) 项或权证估值
方法的第( 2)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本基金管理人和
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 但本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二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6 9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当本基金已实现收益超过中国人民银行两年期人民币居民储蓄存款利率 (税前 ) 时, 本基
金管理人应在接下来 的 15 个交易日内提出分红 方案。若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利率发生 重大变化而
影响基金的正常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将相应调整上述分红参照标准 , 并在 10 个交易日内公告;
4.本基金每年分红次数最多不超过 12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80% ;
年度分红 12 次后,如本基金再次 达到分红条件,则可分配收益滚存到 下一年度实施;若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起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为了保障投资人利益,
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 低于 50 元时,由于不足以支 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6.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 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 分
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分 配方案公 布后 ( 依据 具体方案 的规定 ) ,基 金管理人 就支付 的现金红 利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7 0
十 三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年管理费率 ÷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5 %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年托管费率 ÷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5 %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 7 1
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 述( 一 ) 中 3- 8 项 费用 由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 其他 有 关 法规 及 相应 协 议 的规 定 ,按 费 用支
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
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降低基金
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
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本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
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
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年
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7 2
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
人) 同意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基金 管理 人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应 当于 2 日内 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
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7 3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本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 将基金招募说
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 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 1)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人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2) 基 金 合 同 是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 3)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 通过网站、 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7 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 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
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在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
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如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
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 终止本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 8)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7 5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上述公开披露? 7 6
的相关基金信息中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 审查 ,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 还可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 ,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
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
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 基金托管人所在
地、 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 ,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
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 六 、 风 险 揭 示
(一)市场风险
金融市场价格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 导致基金收
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 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
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利息收益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 7 7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 拒绝支付到期本
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当利率下
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 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
率。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 导致了基金资产损
失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
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
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 , 若是由
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
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 为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连 续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 并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四)投资策略风险
本基金存在投资策略风险, 即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 。 另外, 在精选
个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 技术、 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 、 经
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个股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股票。
(五)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7 8
计算机、 通讯系统 、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 可能导致基金
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
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
3.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机构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同意。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3) 变更基金类别;
(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7)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外;
(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1)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 2) 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 3) 因 为 当 事 人 名 称 、 注 册 地 址 、 法 定代 表 人 变 更 , 当 事 人 分 立 、 合 并 等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合 同? 7 9
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基金合同变更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备案后 5 日内公告; 基金合同的变更内容自公
告之日起生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 而无其他适
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的;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 而无其他适
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的;
4.基金合并、撤销;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后, 须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 本基金合同于中
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成 立 基 金 清 算 小组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 5)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8 0
( 7)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
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1) 支付清算费用;
( 2) 交纳所欠税款;
( 3) 清偿基金债务;
(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津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 2) 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 3)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4)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8 1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 5)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金 托 管 人 , 对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 6)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 7) 自 行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选 择、 更 换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并 对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代 理 行 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8) 选 择 、 更 换 销 售 代 理 机 构 , 并 依 据销 售 代 理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其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督和检查;
( 9)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0)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1 1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
( 12)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其 他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 不
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9)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8 2
(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 1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2) 编制季度、半年和年度基金报告;
(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4)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权益 , 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相关资料;
( 23)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 时间发出 ,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
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24)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5)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 纳的款项,并
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2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7)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28) 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8 3
( 1)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 5)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金 管 理 人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 2)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 不
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 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中 期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1 1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4
(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6)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19) 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0)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21)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24) 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8 5
(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6)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代 理 人
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
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 ( 含
10%,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 下同 ) 提议时, 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3) 变更基金类别;
(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7)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外;
(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8 6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 1)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开 会 时
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2)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 3)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 召 集, 并 书 面告 知 提出 提 议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和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4)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 一事项 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而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都不 召 集的 ,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 以 上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有 权自 行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集人” )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8 7
(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 3) 会议形式;
( 4) 议事程序;
(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 6)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7) 表决方式;
(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 并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 现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 ,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8 8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以上;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 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
作日后) 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
通知拒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 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符合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以 及 召 集 人 认? 8 9
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
会召开日前 40 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告。
3) 对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 包括临时提案) ,大会召集人 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
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 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
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 如将其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
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利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 未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其时间间隔不少
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 应
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
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 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 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 由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0%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9 0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6.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7.计票
(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3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9 1
3)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
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 其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 , 不影响表决
效力。
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的 一 般 决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
意见之日起生效。
( 2)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自 生 效之 日 起 3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如果 采 用 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 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 1)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内 容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议同意。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 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 因为当事人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变更, 当事人分立、 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
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 2) 基金合同变更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备案后 5 日内公告;基金合同的变更内容自
公告之日起生效。? 9 2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基金合并、撤销;
5)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成 立 基 金 清 算 小组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 5)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 7)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9 3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
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1) 支付清算费用;
( 2) 交纳所欠税款;
( 3) 清偿基金债务;
(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五)争议的解决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
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六)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
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基金合同在编制完成后,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 供公众查
阅;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9 4
十 九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邮政编码: 100035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成立日期: 2005 年 12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 】 16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长期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
2.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 2004] 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从事同
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 从事银行卡业务 ;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本行经中国人民银? 9 5
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 投资对象进行
监督。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 债券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2) 本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完 全 按 照 有 关 指 数 的 构 成 比 例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基 金 品
种除外)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比例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 3)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总资产的 40 %- 95 %,债券为 0 % - 55 %;
( 4) 本基金不低于 80 %的非现金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上市公司;
( 5)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6)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单 只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该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单 只 基 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7)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
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对于法律法规要求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 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 9 6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
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 , 应及时
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
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 本基金适用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 并将更
新后的名单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 交易前 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 因交易
对手不履行合同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 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6.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中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7.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9 7
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 未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本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 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 2)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自 行 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5)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或 对 基 金 认 ( 申购 ) 过 程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 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6)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的 “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 集时 ,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 基金募集金额 、 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 9 8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验资完成, 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和利息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 3)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事
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1)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负 责 本 基 金 资 金 账 户的 开 设 和 管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配 合 托 管 人 办 理 开 立 账
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 2)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托 管 专 户 , 存 放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该 账 户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3)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4)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和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理 办 法 》 、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利
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其他
有关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1)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为 基 金 开 立 基 金
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 2)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3)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 产 的 管 理 和 运 用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
( 4)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关 于 账 户 管 理 和 资 金 结 算 等 有 关 业 务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人以其自身名义在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分别开立一级备付金 、 保证金等与结
算业务相关的账户, 本基金在托管人处设立各相应的二级资金结算账户 , 用于证券投资交易的资
金清算、交收。
( 5)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配 合 托 管 人 , 按 照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业 务 管 理 的 规 章 制 度 、
业务规则等缴足结算备付金,并提交相关结算业务基金,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相关业务费用。? 9 9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
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 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割与资
金结算,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 议 等 法 律 文
本。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1)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间市场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 1) 根 据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管 理 的 需 要 由 基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 , 则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 2)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 根 据基 金 运 作 管 理 的 需 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签 署
的, 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 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基金托管人公章 (骑
缝章) 后 , 交基金管理人一份 。 如该等合同需要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 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
一份合同原件。
( 3)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自 己 保 管 的 本 基 金 重 大 合 同 在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 用 于 抵
(质) 押 、 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 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责。
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
押、 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 基金管理人可
以免责。
( 4) 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15 年以上? 1 0 0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 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 2) 估值方法
A . 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收盘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 调整最近交易收盘价 , 确定公允价
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②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
的收盘价估值;
④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流 通 受 限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 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1 0 1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B . 债券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收盘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 调整最近交易收盘价 , 确定公
允价格;
2)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息( 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收盘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 调整最近
交易收盘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 发 行 未 上 市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 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C . 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1 0 2
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收盘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收盘价,确定公允价格;
未 上 市 交 易 的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按成本计量;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2)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1)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D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 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决。
E .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股 票 估值 方 法 的 第 3) 项 、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7) 项 或 权 证 估 值 方
法的第 2)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基金
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通报基金
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两 日内
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 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1 0 3
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 由此造成的投资人
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 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
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由于基金管理人坚持使用自己确定的估值方法而基金托管人声明保留的除外。
3) 当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 虽经多次重新计算核对 , 尚不能
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4)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信 息错 误(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申购 或赎 回金 额等 ) , 进而 导致 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3)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 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4)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算结果为准。
( 5)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 管 部 门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行 业 有 通 行 做 法 , 双 方
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 暂停估值的情形
(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已决定延迟估值;
( 4) 如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紧 急 事故 的 任 何 情 况 , 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资产的;
(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5.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 、 记录和保? 1 0 4
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 , 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月 结 束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
制;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报或者年度报
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 进行调整 , 调整以
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份额的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担
任。基金注册登记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信息资料,并编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持有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所需内容。
基金注册登记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合同》 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每
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季报、 半年报、 年报基准日的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注册登记人应当自上述日期之日起五个
交易日内, 以书面 (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传输数据文件、 电子光盘文件、 纸文件) 形式将上述日期? 1 0 5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送达托管人保存。为基金托管人履 行有关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规定的
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目前相关规定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期限不得低
于 15 年。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相关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基金托管人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而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争议处理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 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
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 1) 本基金合同终止;
(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九)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成 立 基 金 清 算 小组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0 6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 1)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 4)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 6)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7)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8)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
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1) 支付清算费用;
( 2) 交纳所欠税款;
( 3) 清偿基金债务;
(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 1) - (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二 十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基金管理人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 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其成功定制的对账单形式, 通过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 , 但由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更新客户资料 ( 含姓名、 地址、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等)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发送,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定制或主动取消发送的除外。? 1 0 7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 如果基金份额持
有人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投资人
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在线客服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在线留言与咨询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
网上交易服务。
(五)信息定制服务
本基金管理公司通 过手机短信(因相关方技术系统原因 ,小灵通用户暂不享有短信服务 ) 、
E m a i 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 信息 , 内容包括: 每笔交易确认信息、 每周基金净值信息 、 分
红提示信息、最新产品及公司公告信息、生日祝福信息等。
(六)资讯服务
1.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可拨
打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4007008880(免长途费) ,010-58573300
传真:010- 58573780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 w w . hs f und.c om
电子信箱:s e r vi c e s @ hs f und.c om
二 十 一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一)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 、 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 , 职能
也会相应地做出调整,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1 0 8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等有关规定 (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 。 上述规则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
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了本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本基金托管人不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的限定。
(三) 本招募说明书将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更新 ; 招募说明书解释与基金合同不
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四)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自招募说明书公布日至本次更新内容截止日) :
披 露 事 项 时 间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2 0 0 7 - 0 4 - 1 8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增 加 代 销 渠 道 的 公 告 2 0 0 7 - 0 4 - 2 3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提 前 终 止 认 购 公 告 2 0 0 7 - 0 5 - 0 9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2 0 0 7 - 0 5 - 1 6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实 施 新 会 计 准 则 后 基 金 估 值 变 更 的 公 告 2 0 0 7 - 0 6 - 2 9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开 放 式 申 购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0 7 - 0 7 - 2 0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2 0 0 7 - 0 7 - 2 0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开 通 建 行 龙 卡 储 蓄 卡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的 公 告 2 0 0 7 - 0 7 - 2 3
华 商 基 金 公 司 关 于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基 金 增 加 招 商 银 行 为 代 销 渠 道 的 公 告 2 0 0 7 - 0 7 - 2 4
华 商 基 金 公 司 关 于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基 金 增 加 广 发 证 券 为 代 销 渠 道 的 公 告 2 0 0 7 - 0 7 - 2 4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开 放 赎 回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0 7 - 0 8 - 0 9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开 通 浦 发 银 行 借 记 卡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的 公 告 2 0 0 7 - 0 8 - 1 4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开 通 兴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的 公 告 2 0 0 7 - 0 8 - 1 4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建 行 龙 卡 网 上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2 0 0 7 - 0 8 - 1 7
华 商 基 金 关 于 开 通 中 信 银 行 借 记 卡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的 公 告 2 0 0 7 - 0 8 - 2 4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招 商 银 行 开 通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 的 公 告 2 0 0 7 - 0 8 - 2 4
华 商 基 金 关 于 在 北 京 银 行 开 通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 的 公 告 2 0 0 7 - 0 8 - 2 7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民 生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0 7 - 0 8 - 3 0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基 金 暂 停 申 购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0 7 - 0 9 - 1 0
华 商 基 金 关 于 在 建 设 银 行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0 7 - 0 9 - 1 8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获 配 北 京 万 通 先 锋 置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6 0 0 2 4 6 )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公 告
2 0 0 7 - 0 9 - 2 0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基 金 2 0 0 7 年 度 第 一 次 分 红 预 告 2 0 0 7 - 0 9 - 2 4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修 改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公 告 2 0 0 7 - 0 9 - 2 8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0 7 年 度 第 一 次 分 红 提 示 性 公 告 2 0 0 7 - 1 0 - 1 1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申 购 业 务 的 第 一 次 提 示
性 公 告
2 0 0 7 - 1 0 - 1 1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暂 停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基 金 在 北 京 银 行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0 7 - 1 0 - 1 2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基 金 2 0 0 7 年 度 第 一 次 分 红 公 告 2 0 0 7 - 1 0 - 1 6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基 金 2 0 0 7 年 第 3 季 度 报 告 2 0 0 7 - 1 0 - 2 5? 1 0 9
披 露 事 项 时 间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基 金 恢 复 办 理 申 购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0 7 - 1 0 - 2 6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基 金 增 加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为 代 销 渠 道 的 公 告 2 0 0 7 - 1 0 - 2 9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建 行 龙 卡 网 上 申 购 费 率 继 续 优 惠 的 公 告 2 0 0 7 - 1 0 - 3 1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商 基 金 在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开 展 网 上 银 行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0 7 - 1 0 - 3 1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0 7 年 度 第 二 次 分 红 公 告 2 0 0 7 - 1 1 - 0 2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延 期 的 公 告 2 0 0 7 - 1 1 - 0 6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增 加 中 信 银 行 为 代 销 渠 道 的
公 告
2 0 0 7 - 1 1 - 2 0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0 7 - 1 1 - 2 3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基 金 获 配 内 蒙 古 时 代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0 0 0 6 1 1 )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公 告
2 0 0 7 - 1 1 - 2 8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基 金 在 中 信 银 行 开 展 网 上 银 行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0 7 - 1 2 - 0 4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基 金 参 加 银 河 证 券 网 上 交 易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0 7 - 1 2 - 2 0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0 7 - 1 2 - 2 6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0 7 年 度 第 4 季 度 报 告 2 0 0 8 - 0 1 - 2 2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通 过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申 购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基 金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2 0 0 8 - 0 1 - 2 9
华 商 基 金 关 于 变 更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号 码 的 通 知 2 0 0 8 - 0 2 - 1 5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基 金 直 销 开 通 “ 银 联 通 ” 基 金 支 付 平 台
的 公 告
2 0 0 8 - 0 2 - 1 8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运 用 公 司 固 有 资 金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的 公 告 2 0 0 8 - 0 2 - 1 9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2 0 0 8 - 0 2 - 2 8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获 配 中 金 黄 金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6 0 0 4 8 9 )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公 告
2 0 0 8 - 0 3 - 0 5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基 金 在 银 河 证 券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0 8 - 0 3 - 0 6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0 7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2 0 0 8 - 0 3 - 2 8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基 金 在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0 8 - 0 3 - 3 1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基 金 在 海 通 证 券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0 8 - 0 3 - 3 1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增 加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作 为 代 销 渠 道 的 公 告
2 0 0 8 - 0 4 - 1 5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通 过 北 京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申 购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实 行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2 0 0 8 - 0 4 - 1 7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0 8 年 第 1 季 度 报 告 2 0 0 8 - 0 4 - 2 1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基 金 参 与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0 8 - 0 5 - 0 7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增 加 安 信 证 券 为 代 销 渠 道 的 公 告 2 0 0 8 - 0 5 - 1 2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建 设 银 行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0 8 - 0 5 - 3 0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获 配 诚 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0 0 0 9 9 0 )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公 告
2 0 0 8 - 0 6 - 0 5? 1 1 0
披 露 事 项 时 间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与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0 8 - 0 6 - 1 3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光 大 银 行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0 8 - 0 6 - 1 3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建 设 银 行 停 止 个 人 网 上 银 行 软 文 件 证 书 及 非 签 约 客 户 网 上 支 付
的 紧 急 通 知
2 0 0 8 - 0 6 - 1 3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增 加 光 大 银 行 为 代 销 渠 道 的 公 告 2 0 0 8 - 0 6 - 1 3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摘 要 ( 2 0 0 8 年 第 1 号 ) 2 0 0 8 - 0 6 - 3 0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基 金 参 加 中 信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0 8 - 0 7 - 0 2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开 通 农 行 金 穗 卡 网 上 交 易 的 公 告 2 0 0 8 - 0 7 - 0 4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在 民 生 银 行 推 出 基 金 定 投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0 8 - 0 7 - 0 9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在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开 通 定 投 业 务 并 参 加 定 投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0 8 - 0 7 - 1 1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农 行 金 穗 卡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暂 停 服 务 的 提 示 2 0 0 8 - 0 7 - 1 1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光 大 银 行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延
期 的 公 告
2 0 0 8 - 0 7 - 1 7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0 8 年 第 2 季 度 报 告
2 0 0 8 - 0 7 - 1 8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增 加 招 商 证 券 为 代 销 渠 道 的 公 告 2 0 0 8 - 0 7 - 2 2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增 加 国 元 证 券 为 代 销 渠 道 的 公 告 2 0 0 8 - 0 7 - 2 2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增 加 东 方 证 券 为 代 销 渠 道 的 公 告 2 0 0 8 - 0 8 - 0 7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增 加 深 圳 平 安 银 行 为 代 销 渠 道 的 公 告 2 0 0 8 - 0 8 - 2 1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0 8 年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2 0 0 8 - 0 8 - 2 6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增 加 交 通 银 行 为 代 销 渠 道 并 参 与 基 金 定 投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0 8 - 0 9 - 0 9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基 金 估 值 变 更 的 公 告 2 0 0 8 - 0 9 - 1 6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基 金 估 值 变 更 的 最 新 公 告 2 0 0 8 - 0 9 - 1 7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0 8 年 3 季 度 报 告 2 0 0 8 - 1 0 - 2 2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光 大 证 券 网 上 银 行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0 8 - 1 0 - 2 4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0 8 年 三 季 度 季 报 内 容 更 正
公 告
2 0 0 8 - 1 0 - 2 9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产 品 所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复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的 提 示 性 说 明 2 0 0 8 - 1 1 - 1 0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云 南 盐 化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公 告 2 0 0 8 - 1 1 - 1 9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云 天 化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公 告 2 0 0 8 - 1 1 - 2 0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与 深 圳 平 安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及 定 时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0 8 - 1 2 - 1 2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赎 回 旗 下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公 告 2 0 0 8 - 1 2 - 2 5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变 更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公 告 2 0 0 8 - 1 2 - 2 9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0 8 - 1 2 - 2 9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建 设 银 行 龙 卡 网 上 申 购 费 率 的 公 告 2 0 0 8 - 1 2 - 3 0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建 设 银 行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0 8 - 1 2 - 3 1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与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定 投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2 0 0 9 1 2? 1 1 1
披 露 事 项 时 间
动 的 公 告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继 续 参 与 光 大 银 行 定 投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0 9 1 5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0 8 年 第 4 季 度 报 告 2 0 0 9 - 0 1 - 2 0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客 服 人 员 、 直 销 、 渠 道 人 员 的 资 质 信 息 2 0 0 9 - 0 1 - 2 4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请 投 资 者 及 时 更 新 已 过 期 身 份 证 件 或 者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的 通 知 2 0 0 9 - 0 2 - 0 4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0 9 - 0 2 - 2 4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在 华 龙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等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0 9 - 0 3 - 0 5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开 通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金 穗 卡 网 上 直 销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并 实
行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2 0 0 9 - 0 3 - 2 0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更 换 董 事 的 公 告 2 0 0 9 - 0 4 - 0 4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电 话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0 9 - 0 4 - 0 9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基 金 2 0 0 9 年 第 一 季 度 报 告
2 0 0 9 - 0 4 - 2 0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联 合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0 9 - 0 5 - 0 4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与 深 发 展 定 投 业 务 及 定 投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0 9 - 0 6 - 0 5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 0 0 9 - 0 6 - 2 9
华 商 基 金 关 于 开 通 民 生 银 行 卡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的 公 告 2 0 0 9 - 0 7 - 0 2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基 金 2 0 0 9 年 第 2 季 度 季 报 2 0 0 9 - 0 7 - 2 0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2 0 0 9 - 0 8 - 1 2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在 天 相 投 顾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0 9 - 0 8 - 1 2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总 经 理 变 更 的 公 告 2 0 0 9 - 0 8 - 2 1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基 金 2 0 0 9 年 半 年 报 2 0 0 9 - 0 8 - 2 9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在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0 9 - 0 9 - 0 2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宏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2 0 0 9 - 0 9 - 0 9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与 创 业 板 投 资 及 相 关 风 险 揭 示 的 公 告 2 0 0 9 - 0 9 - 2 3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0 9 - 1 0 - 1 3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2 0 0 9 - 1 0 - 1 4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基 金 2 0 0 9 年 第 3 季 度 季 报 2 0 0 9 - 1 0 - 2 8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东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2 0 0 9 - 1 1 - 1 7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广 发 华 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加 其
网 上 交 易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0 9 - 1 1 - 1 7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聘 任 基 金 经 理 的 公 告 2 0 0 9 - 1 2 - 0 3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 电 话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等
电 子 渠 道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0 9 - 1 2 - 0 7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开 通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0 9 - 1 2 - 1 7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任 职 公 告 2 0 0 9 - 1 2 - 1 7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在 部 分 销 售 机 构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并 参 与 定 投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0 9 - 1 2 - 1 8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运 用 固 有 资 金 进 行 开 放 式 基 金 投 资 的 公 告 2 0 0 9 - 1 2 - 2 5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 0 0 9 - 1 2 - 3 0? 1 1 2
披 露 事 项 时 间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 电 话 银 行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及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时 间 调 整 的 公 告
2 0 1 0 - 0 1 - 1 5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申 购 金 额 下 限 调 整 的 公 告 2 0 1 0 - 0 1 - 1 9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0 9 年 第 4 季 度 报 告 2 0 1 0 - 0 1 - 2 1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网 上 银 行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0 - 0 1 - 2 7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世 纪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2 0 1 0 - 0 2 - 1 0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国 都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2 0 1 0 - 0 2 - 2 6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0 9 年 年 度 报 告 2 0 1 0 - 0 3 - 3 0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东 方 证 券 网 上 、 电 话 、 手 机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0 - 0 4 - 0 7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0 年 第 1 季 度 报 告 2 0 1 0 - 0 4 - 2 0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乌 鲁 木 齐 市 商 业 银 行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0 - 0 4 - 2 9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 电 话 银 行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及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时 间 调 整 的 公 告
2 0 1 0 - 0 4 - 3 0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开 通 招 商 银 行 卡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业 务 并 实 施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2 0 1 0 - 0 5 - 0 7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中 信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0 - 0 6 - 0 1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开 通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0 - 0 6 - 0 7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0 - 0 6 - 2 5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银 行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0 - 0 7 - 0 1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在 信 达 证 券 开 通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及 对 非 现 场 委
托 方 式 基 金 申 购 实 行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2 0 1 0 - 0 7 - 0 6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0 年 第 2 季 度 报 告 2 0 1 0 - 0 7 - 2 0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开 通 世 纪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0 - 0 7 - 2 2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聘 任 基 金 经 理 的 公 告 2 0 1 0 - 0 7 - 2 8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2 0 1 0 - 0 7 - 2 9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华 宝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2 0 1 0 - 0 8 - 0 2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0 - 0 8 - 0 6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新 增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2 0 1 0 - 0 8 - 1 2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在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通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并 参 与 定 投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0 - 0 8 - 1 3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0 - 0 8 - 2 0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0 年 半 年 度 报 告 2 0 1 0 - 0 8 - 2 6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聘 任 基 金 经 理 的 公 告 2 0 1 0 - 0 8 - 2 6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 0 1 0 - 0 9 - 0 4? 1 1 3
披 露 事 项 时 间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0 - 0 9 - 2 1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投 资 歌 尔 声 学 ( 0 0 2 2 4 1 )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公 告 2 0 1 0 - 1 0 - 2 2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0 年 第 3 季 度 报 告 2 0 1 0 - 1 0 - 2 6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银 行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0 - 1 1 - 1 2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银 行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0 - 1 1 - 1 2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开 通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0 - 1 1 - 2 6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东 莞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并 参
加 网 上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0 - 1 2 - 0 6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 0 1 0 - 1 2 - 3 0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继 续 参 加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银 行 、 电
话 银 行 及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0 - 1 2 - 3 1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继 续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0 - 1 2 - 3 1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网 上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0 - 1 2 - 3 1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2 0 1 0 年 年 度 资 产 净 值 的 公 告 2 0 1 0 - 1 2 - 3 1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投 资 深 圳 惠 程 ( 0 0 2 1 6 8 )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公 告 2 0 1 1 - 0 1 - 0 7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投 资 国 脉 科 技 ( 0 0 2 0 9 3 )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公 告 2 0 1 1 - 0 1 - 1 4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0 年 第 4 季 度 报 告
2 0 1 1 - 0 1 - 2 0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1 - 0 1 - 2 0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在 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并 参 加 定
期 定 额 、 网 上 银 行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1 - 0 1 - 2 0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开 通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1 - 0 1 - 2 0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及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1 - 0 3 - 0 7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及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1 - 0 3 - 0 8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1 - 0 3 - 0 9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 手 机 证 券 、 电 话
委 托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1 - 0 3 - 0 9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投 资 美 的 电 器 ( 0 0 0 5 2 7 )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公 告 2 0 1 1 - 0 3 - 1 1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在 浙 商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1 - 0 3 - 1 5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0 年 度 报 告 2 0 1 1 - 0 3 - 2 8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 华 夏 银 行 ? 盈 基 金 2 0 1 1 ” 网 上 银 行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1 - 0 4 - 0 6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日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2 0 1 1 - 0 4 - 0 8? 1 1 4
披 露 事 项 时 间
额 申 购 业 务 及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日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1 - 0 4 - 0 8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变 更 公 告 2 0 1 1 - 0 4 - 1 4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及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1 - 0 4 - 2 0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1 年 第 1 季 度 报 告 2 0 1 1 - 0 4 - 2 2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英 大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1 - 0 4 - 2 6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在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1 - 0 5 - 0 4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1 - 0 5 - 0 5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浙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银 行 申 购 、 网 上 银
行 及 柜 面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1 - 0 5 - 0 6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浙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及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1 - 0 5 - 0 6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民 生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及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1 - 0 5 - 0 6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齐 鲁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及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1 - 0 5 - 1 2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齐 鲁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1 - 0 5 - 1 6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开 通 汇 付 天 下 “ 天 天 盈 ” 账 户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1 - 0 5 - 3 0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温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及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1 - 0 6 - 1 5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厦 门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及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1 - 0 6 - 1 5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江 海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及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1 - 0 6 - 2 1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江 海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1 - 0 6 - 2 1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 0 1 1 年 第 1 号 2 0 1 1 - 0 6 - 2 8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1 - 0 6 - 3 0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半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净 值 公 告 2 0 1 1 - 0 6 - 3 0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浙 商 证 券 非 现 场 委 托 方 式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1 - 0 7 - 0 1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1 年 第 2 季 度 报 告 2 0 1 1 - 0 7 - 2 0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国 盛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1 - 0 7 - 2 8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国 盛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2 0 1 1 - 0 7 - 2 8? 1 1 5
披 露 事 项 时 间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及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投 资 广 发 证 券 ( 0 0 0 7 7 6 )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公 告 2 0 1 1 - 0 8 - 2 6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华 宝 证 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1 - 0 9 - 0 1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浙 江 稠 州 商 业 银 行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及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1 - 1 0 - 1 4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1 年 第 3 季 度 报 告 2 0 1 1 - 1 0 - 2 4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网 上 交 易 开 通 建 设 银 行 卡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1 - 1 1 - 1 4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在 中 信 万 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1 - 1 2 - 0 7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中 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及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1 - 1 2 - 0 9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1 - 1 2 - 0 9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银 行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1 - 1 2 - 3 0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个 人 网 上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1 - 1 2 - 3 0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浙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银 行 申 购 、 网 上 银
行 及 柜 面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1 - 1 2 - 3 0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继 续 参 加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银 行 、 电 话 银
行 及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1 - 1 2 - 3 0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继 续 参 加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银 行 、 电
话 银 行 及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1 - 1 2 - 3 0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开 通 网 上 交 易 智 能 定 投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2 - 0 1 - 0 4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1 年 第 4 季 度 报 告 2 0 1 2 - 0 1 - 2 0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开 通 “ 银 联 通 ” 基 金 支 付 平 台 并 实 施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2 0 1 2 - 0 2 - 0 6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通 兴 业 银 行 卡 网 上 直 销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 定 期 不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2 - 0 3 - 2 8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1 年 年 度 报 告 2 0 1 2 - 0 3 - 3 0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自 助 式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2 - 0 4 - 0 9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2 年 第 1 季 度 报 告 2 0 1 2 - 0 4 - 2 3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工 商 银 行 卡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业 务 继 续 实 施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2 0 1 2 - 0 4 - 2 7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个 人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2 - 0 5 - 0 2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2 0 1 2 - 0 5 - 0 7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电 子 银 行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2 - 0 5 - 0 9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广 州 证 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2 - 0 5 - 2 1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广 州 证 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及 2 0 1 2 - 0 5 - 2 1? 1 1 6
披 露 事 项 时 间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联 讯 证 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及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2 - 0 5 - 2 3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2 - 0 6 - 0 8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及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2 - 0 6 - 0 8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国 金 证 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2 - 0 6 - 1 5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财 通 证 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2 - 0 6 - 2 5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2 - 0 6 - 2 9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信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 移 动 银 行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2 - 0 6 - 2 9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申 购 及
定 投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2 0 1 2 - 0 7 - 1 3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及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2 - 0 7 - 1 3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2 年 第 2 季 度 报 告 2 0 1 2 - 0 7 - 1 8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华 鑫 证 券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投 业 务 及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2 - 0 7 - 2 3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招 商 证 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2 - 0 7 - 3 0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2 年 半 年 度 报 告 2 0 1 2 - 0 8 - 2 8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2 年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2 0 1 2 - 0 8 - 2 8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国 都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2 0 1 2 - 1 0 - 0 8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邮 储 银 行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2 - 1 0 - 0 9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方 正 证 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2 - 1 0 - 1 7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中 投 证 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2 - 1 0 - 1 9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2 年 第 3 季 度 报 告 2 0 1 2 - 1 0 - 2 6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华 鑫 证 券 自 助 式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2 - 1 1 - 0 5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增 设 特 定 申 购 费 率 的 公 告 2 0 1 2 - 1 1 - 2 6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2 0 1 2 - 1 1 - 2 6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及 基 金 转 换 业 的 公 告 . . .
2 0 1 2 - 1 2 - 2 0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2 - 1 2 - 2 8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摘 要 2 0 1 2 - 1 2 - 2 8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调 整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 0 1 2 - 1 2 - 2 9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开 通 中 国 银 行 卡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业 务 并 实 施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2 0 1 2 - 1 2 - 3 1? 1 1 7
披 露 事 项 时 间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浙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及 网 上
银 行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 .
2 0 1 2 - 1 2 - 3 1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继 续 参 加 中 信 银 行 网 银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2 - 1 2 - 3 1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继 续 参 加 中 信 建 投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2 - 1 2 - 3 1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继 续 参 加 平 安 银 行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及 网 上 银 行 、 电 话
银 行 及 自 助 终 端 渠 道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
2 0 1 2 - 1 2 - 3 1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2 0 1 2 年 年 度 资 产 净 值 的 公 告 2 0 1 2 - 1 2 - 3 1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2 年 第 4 季 度 报 告 2 0 1 3 - 0 1 - 2 1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期 时 代 基 金 销 售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3 - 0 1 - 2 3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中 期 时 代 基 金 销 售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的 公 告 . . .
2 0 1 3 - 0 1 - 2 3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申 购 和 转 换 转 入 业 务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 0 1 3 - 0 3 - 1 1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申 购 和 转 换 转 入 业 务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 0 1 3 - 0 3 - 2 5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2 年 年 报 2 0 1 3 - 0 3 - 2 8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继 续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电 子 银 行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3 - 0 4 - 0 1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在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并 参 加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 .
2 0 1 3 - 0 4 - 0 1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申 购 和 转 换 转 入 业 务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 0 1 3 - 0 4 - 0 8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 .
2 0 1 3 - 0 4 - 1 2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 .
2 0 1 3 - 0 4 - 1 2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公 告 ( 方 兴 科 技 ) 2 0 1 3 - 0 4 - 1 6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公 告 ( 中 航 光 电 ) 2 0 1 3 - 0 4 - 1 7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及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 . .
2 0 1 3 - 0 4 - 1 8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2 0 1 3 - 0 4 - 1 8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3 年 第 1 季 度 报 告 2 0 1 3 - 0 4 - 1 9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申 购 和 转 换 转 入 业 务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 0 1 3 - 0 5 - 0 7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在 宏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3 - 0 5 - 1 4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开 通 支 付 宝 基 金 专 户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和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2 0 1 3 - 0 5 - 1 5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开 通 自 助 注 销 交 易 账 号 功 能 的 通 知 2 0 1 3 - 0 5 - 1 6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申 购 和 转 换 转 入 业 务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 0 1 3 - 0 5 - 2 0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对 账 单 服 务 形 式 的 公 告 2 0 1 3 - 0 5 - 2 7? 1 1 8
披 露 事 项 时 间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恢 复 日 常 申 购 和 转 换 转 入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3 - 0 6 - 0 3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北 京 万 银 财 富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及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3 - 0 6 - 0 3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调 整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 0 1 3 - 0 6 - 2 5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投 资 国 中 水 务 ( 6 0 0 1 8 7 )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公 告 2 0 1 3 - 0 6 - 2 6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 0 1 3 - 0 6 - 2 8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3 - 0 7 - 0 4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及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3 - 0 7 - 0 4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3 - 0 7 - 0 4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3 年 第 2 季 度 报 告 2 0 1 3 - 0 7 - 1 9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东 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3 - 0 7 - 2 9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东 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及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3 - 0 7 - 2 9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继 续 实 施 工 商 银 行 卡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2 0 1 3 - 0 8 - 0 2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更 的 公 告 2 0 1 3 - 0 8 - 0 8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东 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3 - 0 8 - 1 9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官 方 网 站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3 - 0 8 - 2 1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基 金 2 0 1 3 年 半 年 报 2 0 1 3 - 0 8 - 2 7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万 银 财 富 ( 北 京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3 - 0 9 - 0 5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调 整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 0 1 3 - 1 0 - 1 5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宜 信 普 泽 投 资 顾 问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及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3 - 1 0 - 2 1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宜 信 普 泽 投 资 顾 问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3 - 1 0 - 2 1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3 年 第 3 季 度 报 告 2 0 1 3 - 1 0 - 2 4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调 整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 0 1 3 - 1 1 - 1 1
华 商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关 于 在 淘 宝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开 通 淘 宝 官 方 直 营 店 网 上 直 销 基 金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3 / 1 2 / 2 3
华 商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中 国 中 投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并 参 加 其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3 / 1 2 / 2 7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 0 1 3 / 1 2 / 2 7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继 续 参 加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及
网 上 银 行 、 电 话 银 行 及 自 助 终 端 渠 道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3 / 1 2 / 3 1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浙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及 网 上 2 0 1 3 / 1 2 / 3 1? 1 1 9
披 露 事 项 时 间
银 行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华 商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变 更 公 告 2 0 1 4 / 1 / 2
华 商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荃 银 高 科 ( 3 0 0 0 8 7 )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 公 募 ) 2 0 1 4 / 1 / 7
华 商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康 恩 贝 ( 6 0 0 5 7 2 )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 公 募 ) 2 0 1 4 / 1 / 7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3 年 第 4 季 度 报 告 2 0 1 4 / 1 / 2 0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一 路 财 富 ( 北 京 )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并 参 与 其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4 / 1 / 2 2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3 年 年 度 报 告 2 0 1 4 / 3 / 2 6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3 年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2 0 1 4 / 3 / 2 6
华 商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继 续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电 子 银 行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4 / 4 / 1
华 商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大 额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及 转 换
转 入 )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4 / 4 / 4
华 商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恢 复 大 额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及
转 换 转 入 )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4 / 4 / 1 7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4 年 第 1 季 度 报 告 2 0 1 4 / 4 / 2 2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投 资 广 日 股 份 ( 6 0 0 8 9 4 )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公 告 2 0 1 4 / 5 / 3 0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4 / 6 / 2 7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4 / 7 / 1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4 / 7 / 1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在 一 路 财 富 ( 北 京 )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4 / 7 / 7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华 龙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4 / 7 / 8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4 年 第 2 季 度 报 告 2 0 1 4 / 7 / 1 8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营 养 组 合 申 购 费
率 “ 折 上 折 ”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4 / 7 / 2 9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调 整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 0 1 4 / 8 / 2 5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4 年 半 年 度 报 告 2 0 1 4 / 8 / 2 6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基 金 2 0 1 4 年 第 一 次 分 红 公 告 2 0 1 4 / 1 0 / 2 2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4 年 第 3 季 度 报 告 2 0 1 4 / 1 0 / 2 4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北 京 唐 鼎 耀 华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 参 加 网 上 交 易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2 0 1 4 / 1 1 / 7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调 整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 0 1 4 - 1 1 - 2 5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4 年 度 第 二 次 分 红 公 告 2 0 1 4 - 1 2 - 1 5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调 整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 0 1 4 - 1 2 - 1 6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 0 1 4 - 1 2 - 2 9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摘 要 2 0 1 4 - 1 2 - 2 9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京 东 电 商 平 台 开 通 京 东 直 营 店 网 上 直 销 基 金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4 - 1 2 - 3 0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继 续 参 加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及 2 0 1 4 - 1 2 - 3 1? 1 2 0
披 露 事 项 时 间
网 上 银 行 、 电 话 银 行 及 自 助 终 端 渠 道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继 续 参 加 浙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及
网 上 银 行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4 - 1 2 - 3 1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在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并 参 加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5 1 9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4 年 第 4 季 度 报 告 2 0 1 5 2 2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基 金 2 0 1 5 年 第 一 次 分 红 公 告 2 0 1 5 2 6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夏 幸 福 ( 6 0 0 3 4 0 )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2 0 1 5 9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壹 桥 海 参 ( 0 0 2 4 4 7 )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2 0 1 5 9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5 2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谊 嘉 信 ( 3 0 0 0 7 1 )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2 0 1 5 5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开 通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5 6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宝 硕 股 份 ( 6 0 0 1 5 5 )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2 0 1 5 1 9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基 金 2 0 1 5 年 第 二 次 分 红 公 告 2 0 1 5 2 0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调 整 交 易
所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估 值 方 法 的 公 告
2 0 1 5 3 0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4 年 年 度 报 告 2 0 1 5 3 1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继 续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电 子 银 行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5 1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广 日 股 份 ( 6 0 0 8 9 4 )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2 0 1 5 2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光 明 乳 业 ( 6 0 0 5 9 7 )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2 0 1 5 7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变 更 公 告 2 0 1 5 1 0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东 方 航 空 ( 6 0 0 1 1 5 )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2 0 1 5 2 0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5 年 第 1 季 度 报 告 2 0 1 5 2 1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泰 信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5 2 2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基 金 2 0 1 5 年 第 三 次 分 红 公 告 2 0 1 5 2 2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康 恩 贝 ( 6 0 0 5 7 2 )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2 0 1 5 1 9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兆 驰 股 份 ( 0 0 2 4 2 9 ) 估 值 方 法 调 整 的 公 告 2 0 1 5 2 1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5 年 第 四 次 分 红 公 告 2 0 1 5 2 5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一 路 财 富 ( 北 京 )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5 2 8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实 施 特 定 申 购 费 率 的 公 告 2 0 1 5 1 8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基 金 2 0 1 5 年 第 五 次 分 红 公 告 2 0 1 5 1 8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 0 1 5 2 4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5 2 9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继 续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5 3 0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财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5 1? 1 2 1
披 露 事 项 时 间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北 京 京 东 叁 佰 陆 拾 度 电 子 商 务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5 8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5 年 第 2 季 度 报 告 2 0 1 5 1 7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基 金 2 0 1 5 年 第 六 次 分 红 公 告 2 0 1 5 2 3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继 续 参 加 浦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5 3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公 告 2 0 1 5 1 0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中 信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5 1 2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5 1 2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5 年 半 年 度 报 告 2 0 1 5 2 9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5 年 第 3 季 度 报 告 2 0 1 5 - 1 0 - 2 7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2 0 1 5 - 1 0 - 2 8
(五)关于调整基金估值业务的说明
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第[ 2008] 38 号) 和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协商一致,决定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起对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照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如估值日有市价的, 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日无市
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如估值日无市价,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 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 ,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值。
3.当投资品种不再存在活跃市场, 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 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
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二 十 二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1 2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 十 三 、 备 查 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