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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益和保本(002293)

南方益和保本: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南方益和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管 理人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5 年12 月 1 日证 监许 可[2015]2794 号 文注 册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 准 确、 完整 。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 册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应 全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并承担 基金 投 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 统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投资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 的特 定风险 详见 招募 说明书 “风 险揭 示” 章节 等。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是 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由 非 上市 中小 企业 采用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 券 。 由于 不能 公开交 易 , 一般情 况下 , 交 易不活 跃, 潜在 较大 流动 性风险 。 当 发债 主体 信用 质量恶 化时 , 受 市场 流动 性所限 , 本 基金 可能无 法卖出 所持有 的中 小企业 私募债 ,由此 可能 给基金 净值带 来更大 的负 面影响 和损失 。 投资人 投资 于保 本基 金并 不等于 将资 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银 行或 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保本 基金 在 极端情 况下 仍然 存在 本金 损失的 风险 。 投 资有 风险 , 投资 人认 购 ( 或申 购) 基 金时应 认真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 募说 明书 》及《 基金 合同 》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 投 资人应 当认 真阅读 基金 合同 、 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等 信 息 披露文 件,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 ,自 主做 出投 资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招募说明书 2 目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3 第二部 分 释义 .............................................................................................................................. 4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 9 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 17 第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 构 ............................................................................................................ 21 第六部 分 基金的 募集 ................................................................................................................ 23 第七部 分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26 第八部 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27 第九部 分 保本和 保本 保障 机制 ................................................................................................ 36 第十部 分 基金保 本的 保证 ........................................................................................................ 40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 43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 53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资 产估 值 ................................................................................................. 54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59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61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63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64 第十八 部分 风险揭 示 ......................................................................................................... 69 第十九 部分 保本周 期到 期 ................................................................................................. 72 第二十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76 第二十 一部 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78 第二十 二部 分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97 第二十 三部 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114 第二十 四部 分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117 第二十 五部 分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 查阅 方式 ................................................................... 118 第二十 六部 分 备查文 件 ....................................................................................................... 119


招募说明书 3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以及《 南方 益和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 息,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人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招募说明书 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南 方 益和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南方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 :指《 南 方益 和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 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南方 益和保 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 南 方 益和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南方 益和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次 会 议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 委员 会第 十四 次会 议《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关 于修 改<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港 口法> 等七部 法律 的决 定》 修改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 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 券投资 管理 办法》 (包 括其不 时修 订 )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中国 境内证 券市 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 资 者


招募说明书 5 19、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 (包括 其不 时修订 )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运用来 自境外 的人民 币资 金进行 境内证 券投资 的境 外法 人 20 、 投 资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 保证 人: 指与 基金 管 理人签 订保 证合 同, 为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保 本金 额承担 的保 本清 偿义 务提 供连带 责任 保证 的机 构 。 在 本基金 合同 中如 无特 别指 明即为 第一 个 保本周 期的 保本 保证 人 , 指 深圳市 高新 投集 团有 限公 司 或基 金保 本周 期内 增加 或更换 的保 本 保证人 23 、 保本 义务 人: 指与 基 金管理 人签 订风 险买 断合 同, 为本 基金 的某保 本周 期承担 保本 偿付责 任的 机构 。 本基 金第 一个保 本周 期后 各保 本周 期或由 保证 人为 本基 金的 保本提 供连 带 责任保 证, 或由 保本 义务 人为本 基金 承担 保本 偿付 责任, 具体 保本 保障 机制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期保 本周 期开 始前 进行 相关公 告 24、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投 等业 务 25、 销 售机 构: 指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6、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7、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南方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28、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9、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 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理 基金 业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30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招募说明书 6 个月 33、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 、 保本 周期 : 即 基金 管 理人 提 供保 本的 期限 , 在 本基金 合同 中如 无特 别指 明即指 当期 保本周 期 。 除 提前到 期情 形外 , 本 基金 的保本 周期 每 三年 为一 个周 期。 本基 金第一 个保 本 周 期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至 三年后 的对 应日 止 ; 本 基金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后的 各保 本周期 自本 基 金公告 的保 本周 期起 始之 日起至 三年 后对 应日 止。 如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 日 或 无该对 应日,则 顺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公 告到 期处 理规 则, 并确定 下一 个保 本周期 的起 始时 间。 35、 触 发收 益率: 指本 基金 在每一 保本 周期 内所 设置 的该保 本周 期的 触发 提前 到期的 参 考收益 率。 在保 本周 期内 ,如本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率 连续 15 个 工作 日达 到或超 过预 设 的触发 收益 率 ,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率 连续 达到 或超 过触 发收益 率的 第 15 个 工作 日当 日起 10 个 工作日 内公 告本 基金 当期 保本周 期提 前到 期 , 并 进 入到期 操作 期 间 36 、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或到 期日: 指保 本周 期届 满日 。 在非 提前 到期 情形 下, 第一个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为本 基金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至三年 后 的对应 日 , 如 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日 或无 该 对应日 ,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顺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 其 后各保 本周 期的 规定 以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准 。 在 提前 到期 情形 下, 指 达到 触发 收益 率之 后基金 管理 人公 告的 保本 周期提 前到 期日 (距离 满足 提前 到期 条件 之日起 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且不 得晚 于非 提前 到期 情形下 的保 本 周期到 期日 ) 。 如无 特别 指 明,本 基金 合同 中的 到期 日即指 当期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37 、 保本 金额 : 第 一个 保 本周期 内 ,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投 资金额 , 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的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费用及 募集 期间 的利息 收入 之和 , 其后 各保 本周期 的保 本金 额为 过渡 期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在 份额 折 算 日 的 资 产 净值 及 其 过 渡期 申 购 费 用 之和 以 及 上 一保 本 周 期 转 入当 期 保 本 周期 并 持 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在份 额折 算日 的资产 净值 38、 保本 : 在 保本 周期 到 期日 , 如 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 到期日 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积 加 上 其 持有 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在 当 期保 本 周 期 内 的累 计 分 红 款项 之 和 计 算的 总金额 低于 其保 本金 额, 差额部 分即 为保 本赔 付的 差额 , 则 基金 管理人 应补 足该差 额 (即 保 本赔付 差额 ) 39、 保 本赔 付差 额: 指根 据基金 合同 ,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到 期的 基 金 份 额 与 保本 周 期 到 期日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乘 积 加上 其 持 有 到 期的 基 金 份 额在 当 期 保 本周 期内的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的 总金 额低 于其 保本 金额的 差额 40 、 持 有到 期: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保本 周期 内一 直持有 其所 认购 、 或 过渡 期申购 、 或 从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到保 本周期 到期 日的 行为 ;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内 是指基 金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41、保 证: 指保 证人 为基 金管理 人履 行保 本义 务提 供的不 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担保


招募说明书 7 42、 保 证合 同: 指保 证人 和基金 管理 人签 订的 《南方 益和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保 证合同 》 43、 过 渡期 : 指 到期 操作 期间结 束日 (不 含该 日) 至下一 保本 周期 起始 日之 前的一 段时 间,具 体时 期由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公告的 到期 处理 规则 中确 定 44、 过渡 期申 购: 投资 人 在过渡 期内 的限 定期 限内 申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在 过渡期 内, 投资 人 转 换转 入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视同 为过渡 期申 购 45、 份 额折 算日 : 过 渡期 最后一 个工 作日 (即 下一 保本周 期开 始日 前一 工作 日) 为 基金 份额折 算日 46、 基 金份 额折 算: 在基 金份额 折算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包括 投资 人 过渡 期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 保本周 期结 束后 选择 或默 认选择 转入 下一 个保 本周 期的基 金份 额 ) 所代表 的资 产净 值总 额保 持 不变 的前 提下 , 变更 登 记为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0 元的 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数 额按 折算 比例 相应调 整 47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48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49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n 为 自然 数 50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51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52 、 《业 务规则》 :指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53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54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55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56 、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57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58 、 定 投 计 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 指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 受理 基金 申 购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59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 转 招募说明书 8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60 、元 :指 人民 币元 61 、 基金 利润 : 指基 金 利 息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62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63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4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65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66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媒介 67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招募说明书 9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33 层整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 文批 准, 由南 方证 券有限 公 司、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广西 信托 投资公 司共 同发起设 立。2000 年,经 中国证监 会证 监基金 字[2000]78 号 文批 准进行 了增 资扩 股, 注册 资本达 到 1 亿 元人 民币 。2005 年, 经中 国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201 号 文批 准进 行增 资扩 股,注 册资 本达 1.5 亿 元 人民币 。2010 年, 经证监 许可[2010]1073 号文 核准 深圳 市机 场 ( 集 团) 有限公 司将 其持 有 的 30% 股权 转让 给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2014 年公 司进 行增 资 扩股, 注册 资本 金 达 3 亿 元人民 币。 目 前股权 结构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45% 、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 30% 、 厦门国 际信 托 有限公 司 15% 及 兴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10% 。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1 、董 事会 成员 吴万善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 高 级经济 师。 历任 中国 人民 银行江 苏省 分行金 融管 理处 科员 、 中国 人民银 行南 京市 分行 江宁 支行科 员 ; 华 泰证 券证 券发 行部副 经理 、 总经理 助理 ; 江 苏省 证券 登记处 总经 理; 华泰 证券 副总经 理、 总裁 。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兼党 委副 书记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华 泰金 融控 股 (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张涛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毕 业于 河海 大学 技术 经济及 管理 专业 , 获 博士 学位。1994 年8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 历 任总裁 秘书 、 投资银 行一 部业务 经理 、 上海总 部投 资银行 业务 部 副 总经理 、 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 总 裁 助理 兼董 事会 办公 室主任 、 副 总裁 、 党 委委 员。 现 任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副总 裁、 党委委 员;华 泰长城 期货 有限公 司董事 长、华 泰金 融控股 (香港 ) 有限公 司董 事。 姜健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毕 业于 南京 林业 大学 经济及 管理 专业 , 获 硕士 学位。1994 年 12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并一 直在华 泰证 券工 作, 历任 人事处 职员 、人 事处 培训 教育科 科长 、 投资银 行总 部股 票事 务部 副总经 理 、 投 资银行 一部 副总经 理 、 投 资银行 一部 高级经 理 、 投 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兼 发行 部经理 、 资产 管理 总部 总经 理、 投资 银行 总部 业务 总监 、 总 裁助 理、 招募说明书 10 副总裁 、 董 事会 秘书 等职 务 。 现任 华泰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的副 总裁 、 党 委委 员、 董 事会秘 书; 华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 华 泰紫 金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 、 江 苏股 权交易 中心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长 、 华 泰瑞 通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江 苏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 证 通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夏桂英女 士, 董事, 中共 党员,高 级经 济师,26 年 法律公司 管理 经济工 作从 业经历 。 毕业于 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律 专业, 获法 学硕 士学 位。 曾 先后担 任中 国政 法大 学中 国法制 研究 所 教师 、 深 圳市 人大法 工委 办公室 主任 科员 、 深 圳市 光通发 展有 限公 司办 公室 主任 、 深 圳市 投 资管理公 司总 法律顾 问、 深圳市对 外劳 动服务 有限 公司党总 支书 记 、董 事长 等职。2004 年 10 月加 入深圳 市投 资控股 有限公司 ,历 任法律 事务 部部长、 企业 一部部 长职 务。现任 深圳 市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深圳 市通 产集 团有 限公司 董事 、 深 圳市 高新 投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 深圳 市城 市建 设开 发 (集 团) 公司 董事、 深圳 市中小 企业 信用 融资 担保 集团有 限公 司 董事。 项建国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大学 本科毕 业于 中南 财经 大学 财务会 计专 业。曾 在江西 财经大 学任 教并担 任审计 教研室 副主 任,其 后在深 圳蛇口 信德 会计师 事务所 、 深圳市 商贸 投资 控股 公司 、 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 任职 , 历 任 深 圳市 投资 控股有 限 公 司投 资部 部 长 、 投 资发 展部 部 长、 企业 一部 部长 、 战略 发 展部部 长 , 长 期从 事投 融 资、 股权 管理 、 股东事 务等 工作 。 现 任深 圳市投 控产 业园 区开 发运 营公司 副总 经理 、 中 国深 圳对外 贸易 ( 集 团) 有 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市高新 投集 团有 限公 司监 事、 华 润五 丰肉 类食 品 ( 深圳) 有限 公司 董事、 深圳 市建 筑设 计研 究总院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李自成先 生, 董事, 中共 党员,硕 士研 究生学 历。 历任厦门 大学 哲学系 团总 支副书记 、 厦门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办 公室主 任、 营业 部经 理、 计财部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厦 门国际 信托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工会主 席、 党总支 副 书记 。 现任厦 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庄园芳 女士 , 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经济 师。 历任 兴业证 券交 易业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 负 责人, 证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 投 资总 监; 现任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兴业 创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兴 证( 香港 )金 融控 股有限 公司 董事 。 杨小松 先生 , 总 裁,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注册 会计师 。 历 任德 勤国 际会 计师行 会计 专业翻 译 , 光 大银 行证 券 部职员 , 美 国NASDAQ 实习 职员 , 证 监会 处长 、 副主 任。2012 年加 入南方 基金 ,担 任督 察长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党 委副 书记。 姚景源 先生 , 独 立 董 事, 经 济学硕 士。 历任 国家 经委 副 处长、 商业 部政 策研 究室 副 处长、 国际合 作司 处长 、 副 司长 、 中国 国际 贸易 促进 会商 业行业 分会 副会 长、 常务 副会长 、 国 内贸 易部商 业发 展中 心主 任、 中国商 业联 合会 副会 长、 秘书长 、 安 徽省 政府 副秘 书长、 安徽 省阜 阳市政 府市 长、 安徽 省统 计局局 长、 党组 书记 、 国 家统计 局总 经济 师兼 新闻 发言人 。 现 任国 务院参 事室 特约 研究 员, 中国经 济 50 人 论坛 成员 , 中国统 计学 会副 会长 。 李心丹 先生 , 独 立董 事, 金融学 博士 , 国 务院 特殊 津贴专 家, 国务 院学 位委 员会、 教育 部全国 金融 硕士 专业 学位 教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 历 任东南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 助教 、 讲 师、 副 教授、 教授 , 现 任南 京大 学工程 管理 学院 院长 、 金 融工程 研究 中心 主任 、 南 京大学 创业 投资 研究与 发展 中心 执行 主任 、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江苏 省省委 决策 咨询 专家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上市委 员会 委员 及公 司治 理委员 会委 员 、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 国 信证 券等 单 位的博 士后 指导 导师 , 中 国金融 学年 会常 务理 事、 国家留 学基 金会 评审 专家 、 江 苏省 资本 市 场研究 会会 长、 江苏 省科 技创新 协会 副会 长。


招募说明书 11 周锦涛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工商管 理博 士, 香港 证券 及投资 学会 高级 资深 会员 。 曾任 职香 港警务 处( 商业 罪案 调查 科), 香港 证券 及期 货专 员办 事处, 及香 港 证 券及 期货 事务监 察委 员 会, 退 休前 为该 会的 法规 执行部 总监 。 其 后曾 任该 会法规 执行 部顾 问及 香港 汇业集 团控 股有 限公司 独立 非执 行董 事。 现任香 港金 融管 理局 顾问 。 郑建彪先 生, 独立董 事, 中共党员 ,经 济学硕 士,20 年以上 证券 从业经 历。 毕业于 财 政部科 研所 , 曾任职 于北 京市财 政局 、 深圳蛇 口中 华会计 师事 务所 、 京 都会 计师事 务所 等 机 构, 先 后担任 干部、 经理 、 副主 任等工 作。 现 担任 致同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 普通合 伙) 董 事 合伙人 ,中 国证 监会 上市 公司并 购重 组专 家咨 询委 员会委 员职 务。 周蕊女 士 , 独 立董 事 , 硕 士 研究生 学历 , 曾工 作于 北 京市万 商天 勤 (深 圳 ) 律 师 事务所 、 北京市 中伦 ( 深圳 ) 律 师事 务所 、 北 京市 信利 (深 圳) 律师事 务所 , 现任 北京 市 金杜 (深 圳) 律师事 务所 华南 区管 理合 伙人, 全联 并购 公会 广东 分会副 会长 、 广 东省 律师 协会女 律师 委员 会副主 任 、 深 圳市中 小企 业改制 专家 服务 团专 家、 深圳市 中小 企业 公共 服务 联盟副 主席 、 深 圳市易 尚展 示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2 、监 事会 成员 舒本娥女 士, 监事,15 年 的证券行 业从 业经历 。毕 业于杭州 电子 工业学 院会 计专业 , 获学士 学位 。 曾 任职 于熊 猫电子 集团 公司 , 担 任财 务处处 长工 作。1998 年 10 月加入 华泰 证 券, 历 任计 划资 金部 副总 经理、 稽查 监察 部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 计 划财 务部 总经理 。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负责人 、 计 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华 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华泰 长城 期货有 限公 司副董 事长 、 华泰紫 金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华 泰瑞通 投资 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姜丽花 女士 , 监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大学 本科毕 业于 深圳 广播 电视 大学会 计学 专业。 曾在 浙江 兰溪 马涧 米厂、 浙江 兰溪 纺织 机械 厂、 深 圳市 建筑 机械 动力 公司、 深圳 市建 设集团、 深圳 市建设 投资 控股公司 工作 ,2004 年深 圳市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成 立至今, 历 任 公司计 划财 务部 副经 理 、 经理 , 财 务预 算部 副部 长 , 长期从 事财 务管 理 、 投 融 资、 股权 管理 、 股东事 务等 工作 , 现 任深 圳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考 核分配 部部 长 , 深圳 经济 特区房 地产 (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深圳市 建安 (集 团)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市国 际招标 有限 公司 董事、 深圳 市深 投物 业发 展有限 公司 董事 。 苏荣坚 先生 , 监 事, 中 共 党员, 学士 学位, 高级 经 济师。 历任 三明 市财 政局 、 财委, 厦 门信达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 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财务 部业 务主 办、 副经 理, 自营 业务 部 经理; 现任 厦门 国际 信托 有限公 司财 务总 监兼 财务 部总经 理。 林红珍 女士,监 事, 投资 经 济管理 专业 学士 学位,后 参 加人民 大学 金融 学院 研究 生进修 班。 曾任厦 门对 外供 应总 公司 会计、 厦门 中友 贸易 联合 公司财 务部 副经 理、 厦门 外供房 地产 开发 公司财务 部经 理,1994 年 进入兴业 证券 ,先后 担任 计财部财 务综 合组负 责人 、直属营 业部 财务部 经理 、 财务会 计部 计划财 务部 经理 、 风 险控 制部总 经理 助理 兼审 计部 经理 、 风 险管 理 部副总 监 、 稽 核审 计部 副 总监 、 风 险管 理部 副总 经 理 ( 主持 工作 ) 、 兴业 证券 风险管 理部 总 经理, 现任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财 务部 总经 理、 兴业创 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监事 。 苏民先 生, 职工 监事, 博士 研究生 , 工 程师。 历任 安徽 国投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电脑 工程师 , 华夏证 券深 圳分 公司 电脑 部经理 助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运作 保障 部副 总监、 市场 服务 部总监 、电 子商 务部 总监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 张德伦 先生 , 职 工监 事, 中共党 员, 硕士 学历 。 历 任北京 邮电 大学 副教 授、 华为技 术有 限公司 处长 、 汉唐证 券人 力资源 部总 经理 、 海 王生 物人力 资源 总监 、 华 信惠 悦咨询 公司 副 总 招募说明书 12 经理、 首席 顾问 ,2010 年1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现 任人 力资 源部 总监。 徐超先生, 职 工监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 曾 担任 建设 银行 深圳分 行科 技部 开发 中心 副经理 , 2000 年10 月加 入 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 信 息技术 部主 管 、 总 监助 理 、 副 总监 、 执行 总监, 现任 运作 保障 部总 监。 林斯彬 先生 , 职工监 事 , 民商法 专业 硕士 , 先 后担 任金杜 律师 事务 所证 券业 务部实 习律 师、浦 东发展 银行深 圳分 行资产 保全部 职员、 银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监 察稽 核部法 务主管 、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职 员,2008 年 12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历 任监察 稽核 部经 理、 高级 经理、 总监 助理 、副 总监 ,现任 监察 稽核 部执行 总 监。 3 、公 司高 管人 员 吴万善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杨小松 先生 ,总 裁, 简历 同上。 俞文宏 先生 , 副 总裁 , 中 共党员 , 工 商管 理硕 士, 经济师 , 历 任江 苏省 投资 公司业 务经 理、 江苏 国际 招商公 司部 门经理 、 江苏 省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 理、 江苏 国信 高 科技创业 投资 有限公 司董 事长兼总 经理 。2003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党委 委员 、南 方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总 经理 。 郑文祥 先生 , 副 总裁, 工商 管理硕 士。 曾任 职于 湖北 省 荆州市 农业 银行 、 南 方证 券 公司、 国泰君安 证券 公司。2000 年加入南 方基 金,历 任国 债投资经 理、 专户理 财部 副总监、 南方 避险增 值基 金基 金经 理、 总经理 助理 兼养 老金 业务 部总监 ,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朱运东先 生, 副总裁 ,中 共党员, 经济 学学士 。曾 任职于财 政部 地方预 算司 及办公厅 、 中国经济 开发 信托投 资公 司,2002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历任北 京分 公司总 经理 、产品开 发部 总监、 总裁 助理 、首 席市 场执行 官,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 委委员 。 秦长奎 先生 , 副 总裁,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历任 南京汽 车制 造厂 经营 计划 处科员 , 华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营 业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兼 基金部 总经 理、 投资 银行 总部副 总经 理兼 债券部总 经理 。2005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曾任督 察长 兼监察稽 核部 总监, 现任 南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纪 委委 员。 鲍文革 先 生 , 督 察长 , 中 国民主 同盟 盟员 , 经 济学 硕士。 历任 财政 部中 华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师, 南方 证券有 限公 司投行部 及计 划财务 部总 经理助理 ,1998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历任 运作保 障部 总监 、 公 司监 事 、 财务 负责 人、 总 经理 助理 ,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督察 长、 南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中 共党员,EMBA 工商 管理 硕士。历任中国农业银行 副处级秘 书, 南方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投资 业务 部总 经理 、 沈 阳分公 司总 经理 、 总裁 助 理, 联合 证券 ( 现 为华泰 联合 证券 ) 董事 会 秘书 、 合 规总 监等 职务 ; 2011 年 加入 南方 基金 , 任职 董事会 秘书 、 纪委书 记,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董 事会秘 书、 纪委 书记 、 南 方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招募说明书 13 李海鹏 先生 , 副总 裁 , 工 商 管理硕 士 。 曾 任美 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 资部 高级 分析师 , 2002 年 加入 南方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 任高级 研究 员、基金 经理 助理、 基金 经理、全 国社 保及国 际业 务部 执行 总监 、 全 国社 保业 务部总 监 、 固定收 益部 总监 、 总 经理 助理兼 固定 收益 投资总 监 , 现 任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固 定收益 投资 总监 、 南 方东 英资产 管理 有 限 公司( 香港 )董 事。 4 、基 金经 理 孙鲁闽 先生, 南 开大 学理 学和经 济学 双学 士、 澳大 利亚新 南威 尔士 大学 商学 硕士, 具有 基金从 业资 格。 曾 任职 于厦 门国际 银行 福州 分行, 2003 年4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任行业研究员、 南方高 增和南方隆元的基 金经理 助理、专户投资管 理部总 监助理;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0 月 ,担任 南方 基金 企业 年金 和专户 的投 资经 理。2010 年 12 月至 今, 任南方 避险 基金 经理 ;2011 年6 月至 今, 任南 方保 本基金 经理 ;2015 年 4 月 至今, 任南 方 利淘基 金经 理;2015 年 5 月至今 ,任 南方 利鑫 基金 经理;2015 年 5 月至 今, 任南方 丰合 基 金经理 。 5 、投 资决 策 委 员会 成员 总裁杨 小松 先生 , 副 总裁 兼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 南 方东英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香港 ) 董 事李海 鹏先 生 , 总裁 助理 兼权益 投资 总监 史博 先生 , 交 易管理 部 总监王 珂女 士, 投资 部总 监 陈键先 生 , 专 户投资 管理 部总监 蒋峰 先生 , 固 定收 益部总 监韩 亚庆 先生 , 数 量化投 资部 总 监 刘治平 先生 。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依 法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7)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8)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9)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0)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招募说明书 14 (1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遵守法 律法 规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遵 守《 基金法》 及其 他相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建立健 全的 内部控 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基 金法 》及 其他 相关法 律法 规行 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下列行 为: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 有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 者职务 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外的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五、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禁止 性行为 的承 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并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如 法律 、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 于本 基金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 相 关限制 。 六、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勤 勉尽责的 原则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 招募说明书 15 取最大 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外的 人谋 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度 、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 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理 制度 包括内 部会 计控制制 度、 风险控 制制 度、投资 管理 制度、 监察 稽核制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各 部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位 设置 、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部控 制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 通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 效 执行。 独立 性原 则。 公 司各 机构 、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 有资产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并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司 应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 各部 门及 各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 化 的方法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招募说明书 16 公司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计 法》 等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 规制 订了 基金 会计 制度、 公司 财务 会 计制 度、 会计 工作 操作流 程和 会计 岗位 职责 ,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 制点 建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 制。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 证制度 、 复 核制 度、 账务 处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 金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 序、 成本控 制制 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风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组织 各部 门制 定 , 风 险控制 制度 由风 险控 制的 机构设 置 、 风险控 制的 程序 、风 险控 制的具 体制 度、 风险 控制 制度执 行情 况的 监督 等部 分组成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 管 理制 度、 交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制 度、 信 息技 术系 统风 险控 制制度 以及 岗位 分离 制度 、 防火 墙制 度、 反馈 制度、 保密制 度等 程 序性风 险管 理制 度。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责 监督 检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 况。督 察长 由总 经理 提名 ,董事 会聘 任, 并经 全体 独立董 事同 意。 督察长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 除应 当回 避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 享有 充分的 知情 权和独 立的 调查 权。 督察 长根据 履行 职责 的需 要, 有权参 加或 者列 席公 司董 事会以 及公 司业 务、 投 资决 策、 风险 管理 等相关 会议 , 有 权调 阅公 司相关 文件 、 档 案。 督察 长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告 , 并在 董事 会及 董事 会下设 的相 关专 门委 员会 定期会 议上 报 告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 具 体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司 配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 核人员 , 明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监 察 稽核 制度 包括 内部 稽核 管 理办 法、 内部 稽核 工作 准 则等 。通 过这 些制 度的 建立, 检查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和人 员遵守 有关 法律 、 法 规和 规章的 情况 ; 检 查公 司各 业务部 门和 人员 执行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各项管 理制 度和 业务 规章 的情况 。


招募说明书 1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1954 年10 月 ,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国际 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中国 建设 银行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合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股 票代码 939) , 于 2007 年 9 月 在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挂牌 上市(股 票代 码 601939)。于 2014 年末 ,中国 建设 银 行市值 约 为2,079 亿 美元 ,居全 球上 市银 行第 四位 。 于 2014 年 末, 本 集团 资产 总额 167,441.30 亿 元, 较 上年增 长 8.99% ; 客 户贷 款 和垫款 总额94,745.23 亿 元, 增 长 10.30% ;客 户存 款总 额 128,986.75 亿 元, 增 长 5.53% 。 营业 收 入 5,704.70 亿 元 , 较 上 年 增 长 12.16% ; 其 中 , 利 息 净 收 入 增 长 12.28% , 净 利 息 收 益 率 (NIM)2.80% ;手 续费 及佣 金净收 入占 营业 收入 比重 为 19.02% ; 成本 收入 比为 28.85% 。利 润 总额2,990.86 亿 元, 较上 年增 长 6.89% ;净 利润2,282.47 亿 元, 增长6.10% 。 资本充 足率 14.87% ,不 良贷款率 1.19% ,拨 备覆 盖率222.33% 。 客户基 础进 一步 夯实 ,全 年公司 机构 有效 客户 和单 位人民 币结 算账 户分 别新 增 11 万户 和 68 万 户, 个人 有效 客户 新增 1,188 万户 。网 点“ 三综合 ”覆 盖面 进一 步扩 大,综 合性 网 点达 到1.37 万 个, 综 合柜 员占比 达 到 80% , 综 合营 销 团队 1.75 万个, 网点 功能 逐步向 客户 营销平台 、体 验平台 和产 品展示平 台转 变。深 化网 点柜面业 务前 后台分 离, 全行超 过 1.45 万个营 业网 点 30 类柜 面 实时性 业务 产品 实现 总行 集中处 理, 处理 效率 提 高 60% 。 总分 行之 间、 总分 行与 子公司 之间 、 境 内外 以及 各分行 之间 的业务 联动 和交 叉营 销取 得重要 进展 , 集 团综合 性、 多功 能优 势逐 步显现 。 债务融 资工 具累 计承 销 3,989.83 亿元 ,承 销额 连续 四年同 业排 名第 一。 以“ 养颐” 为 招募说明书 18 主 品 牌 的 养 老 金 融 产 品 体 系 进 一 步 丰 富 , 养 老 金 受 托 资 产 规 模 、 账 户 管 理 规 模 分 别 新 增 188.32 亿元 和 62.34 万户 。投资 托管 业务 规模 增幅 38.06% ,新 增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只数 和 首发份 额市 场领 先。 跨境 人民币 客户 数突 破 1 万个 、结算 量达 1.46 万亿 元。 信用卡 累计 发 卡量6,593 万张 , 消 费交 易额 16,580.81 亿元 , 多 项核心 指标 同业 第一 。 私 人银行 业务 持 续 推进, 客户 数量 增 长14.18%,金 融资 产增 长18.21% 。 2014 年 ,本 集团各 方面良 好表现, 得到 市场与 业界 广泛认可 ,先 后荣获 国内 外知名 机 构授予 的100 余项 重要 奖 项。在 英国 《银 行家 》杂 志 2014 年“ 世界 银 行 1000 强 排名 ”中, 以一级 资本 总额 位列 全球 第 2; 在英 国 《金 融时 报》 全球 500 强 排名 第 29 位, 新兴市 场 500 强排名 第3 位 ; 在 美国 《 福布斯 》 杂志2014 年 全球 上市公 司 2000 强排 名中 位 列第 2 ; 在美 国《财 富》 杂志 世界500 强排名 第 38 位。 此外 ,本 集团还 荣获 国内 外重 要媒 体评出 的诸 多 重要奖 项, 覆盖 公司 治理 、 社会 责任、 风险 管理、 公司信 贷、 零售 业 务、 投 资托管 、 债 券承 销、信 用卡 、住 房金 融和 信息科 技等 多个 领域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 综合 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券 保险 资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 管处 、养 老金托 管处 、清算 处、 核算 处、 监督 稽核处 等 9 个 职能处 室, 在上 海设 有投 资托管 服务 上海 备份 中心 ,共有 员工 220 余人 。自2007 年 起, 托 管部连 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制 审计 ,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的 内控 工 作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观甫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长 办 公 室工 作, 并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河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 总 行个 人银 行业务 部、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 个 人银行 业务 和内 部审 计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纪伟 , 投 资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 贷经 营部 、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 行长 办公室 ,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 信贷 二部、 信贷部 、 信 贷管 理部 、 信 贷经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 并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 国建设 银行 北京 市分行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务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招募说明书 19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 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中国 建设 银 行已托 管 514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力 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中 国建 设 银 行自 2009 年至今 连续 五年 被国 际权 威杂志 《全 球托 管人 》评 为“中 国最 佳 托管银 行”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 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严格 按照现 行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招募说明书 20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作 日按 时通过 基金 监督子系 统, 对各基 金投 资运作比 例控 制指标 进行 例行监控 , 发现投 资比例 超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金 管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与 基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招募说明书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 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755 )82763905


(0755 )82763906 传真: (0755 )82763900 联系人 :张 锐珊 2 、其 他销 售机 构: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服电 话:95533 公司网 站:www.ccb.com (2) 其他 基金 代销 机构 情 况详见 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二、登 记机 构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755 )82763849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 古 和鹏 三、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盈 科( 深圳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B 座3 层 负责人 :姜 敏 电话:(0755)36866820


招募说明书 22





传 真:(0755)36866661 经办律 师: 戴瑞 冬、 付强 四、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人 :陈 熹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 陈熹


招募说明书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5 年 12 月1 日 证监 许可[2015]2794 号文 注册 募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 一、募 集期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具 体发 售时 间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二、发 售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币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 以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购 买 证券 投 资 基 金的 其他投 资人 。 三、发 售方 式和 销售 渠道 本基金 将通 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金 销售 网点 或按 基金 管理人 、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 理公开 发售 ,各 销售 机构 的具体 名单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或相 关业 务公 告。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款 认购的 方式 。 若 资金 未全 额到账 则认 购无 效, 基金 管理人 将认 购无效 的款 项退 回。 基金 投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多次 认购, 认购 一经 确认 不得 撤销。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 购的 确认 以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认 购申请 及认 购份 额的确 认情 况 , 投资 人应 及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否 则, 由此 产生 的 投资人 任何 损失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本基金 认购 的申 请方 式为 书面申 请或 各销 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按面 值 发售。 当日(T 日) 在规定 时间 内提交 的申 请, 投资 人通 常可 在 T+2 日 到网 点查 询 交易情 况, 在募集 截止 日 后3 个 工作 日内可 以到 网点 打印 交易 确认书 。 四、首 次募 集规 模上 限 本基金 首次 募集 规模 上限 为 30 亿元 人民 币 (不 包括 募集期 利息 ) 。 募 集期 内超 过募集 目 标时采 取比 例配 售的 方式 进行确 认, 具体 办法 参见 《发售 公告 》 。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本基 金份额 规模 上限 为 30 亿 份 基金份 额( 不包 括募 集期 利息转 份额 ) 。 五、认 购费 用


招募说明书 24 本基金 认购 费率 最高 不高 于 1.0%, 且随 认购 金额 的 增加而 递减 ,如 下表 所示 : 认购金 额(M) 认购费 率 M<100 万 1.0% 100 万≤M <500 万 0.6% 500 万≤M <1000 万 0.2%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 重复 认购 ,须 按每 次认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基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 登 记等 募 集期间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他基 金销 售机构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情 形 下, 对 基金 认购 费用 实行 一定的 优惠 , 费 率优 惠的 相关规 则和 流程 详见 基金 管理人 或其 他基 金销售 机构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或通 知。 六 、认 购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基金 合同 》 生 效前 , 投 资人的 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专门账 户, 不得 动用 。 认 购款项 在募 集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有 , 其 中利 息转 份额 以基金 登记 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七 、基 金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基金 认购采 用“金 额认 购、份额 确认 ”的方 式。 基金的认 购金 额包括 认购 费用和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公式 为: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 金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 认 购金 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利 息)/基 金份 额面 值 例:某 投资 人投资 10 万 元认购 南方 益和 保本 基金 ,假设 该笔 认购 按 照 100% 比例 全部 予以确 认 , 其 对应 认购 费率 为 1.0% , 且该 笔认 购产 生 利息 50 元 。 则其 可得 到的 认购份 额为 :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1+1.0%) =99,009.90 元 认购费 用=100,000 -99,009.90 =990.10 元 认购份 额 = (99,009.90 +50)/1.00 = 99,059.90 份 2 、认购 份额的 计算中 ,涉 及基金份 额的 计算结 果均 保留到小 数点 后两位 ,小 数点后 两 位以后 的部 分舍 弃, 舍弃 部分归 入基 金财 产; 涉及 金额的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3 、认购 款项在 募集期 间产 生的利息 将折 算为基 金份 额归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有 ,其中 利 招募说明书 25 息转份 额的 数量 以基 金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八 、基 金认 购金 额的 限制 本基金 销售 机构 首次 认购 和追加 认购 最低 金额 均为 人民 币 1,000 元 , 具体 认购 金额以 各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为准 。 九 、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和持 有限额 基金管 理人 不对 募集 期间 的单个 投资 人的 累计 认购 金额进 行限 制。


招募说明书 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否则 《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 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募集资 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 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 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 人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 3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 法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招募说明书 27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和 赎 回 一、申 购与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 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 人 应当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若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或 网上 等交易 方式 ,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在本基金 的保 本周期 内, 不接受申 购申 请(包 括转 换转入) 。本基 金保本 到期 后的申 购 业务 ( 包括 转换 转入 ) 见 届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开 始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本基金 的赎 回开 放日 为每 周一 , 若 该日 为非工 作日 , 则 不予 开放 。 具 体办 理 时间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 、 期货 交易 市场 , 证券 、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变 更或 其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招募说明书 28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时 ,除基金 合同 另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按“先 进先 出”的 原 则, 对 该持 有人 账户 在该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处 理, 即注 册登 记确 认日期 在先 的基 金份额 先赎 回, 注册 登记 确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 后赎回 , 以 确定 被赎 回基 金份额 的持 有期 限和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5 、 若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本 基金不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变更 为非 保本 的混合 型基金 , 则变更 后对 所有 基金 份额 的赎回 按照 “先 进先 出” 的原则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 率。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 在 规定 的时 间内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否则 所提 交的申 购申 请 不成 立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赎 回申 请 不 成立 。 投资 人交 付申 购 款 项, 申 购 成 立; 登记 机构 确认基 金份 额时 , 申 购生 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赎 回申 请, 赎回 成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赎 回生 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如遇 证券 交易 所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输 延迟 、 通 讯系 统故 障、 银 行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他非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素 影响 了业 务流 程, 则赎回 款项 划付 时间 相应 顺延。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购 、 赎 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或 基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 确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 本基 金首 次申 购和 追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均 为 10 元 , 各销 售机 构 在 符合 上述 规定的 前 招募说明书 29 提下 , 可 根据 情况调 高首 次申购 和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 具 体以 销售机 构公 布的为 准 , 投 资 人需遵 循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本基 金单 笔赎 回申 请不低 于 1 份, 投资 人全 额赎回 时不 受上 述限制 。 各销 售机构 在符 合上述 规定 的前 提下 , 可 根据情 况调 高单 笔最 低赎 回份额 要求 , 具 体以销 售机 构公 布的 为准 ,投资 人需 遵循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规定 ; 2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人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3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1 、 在 本基 金的保 本周 期内 , 不接 受申 购申 请 ( 包括 转换转 入) 。 本基 金保 本到 期后的 申 购业务 (包 括转 换转 入) 见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开始 日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在本基 金保 本期 到期 后, 如 转入下 一保 本期, 本基 金过 渡期申 购费 率最 高不 高 于1.2%, 且随申 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 减,如 下表 所示 : 购买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2% 100 万 ≤M <500 万 0.8% 500 万 ≤M <1000 万 0.4% M≥100 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 由 投资 人承担 ,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 登记结算 等 各项 费用 。 若保本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 不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转 为变 更后 的 “ 南方 益和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具 体费率 以届 时公 告为 准。 2 、 本 基金 赎回 费率 不高 于2.0%, 随申 请份 额持 有时 间 增加而 递减 (其 中1 年 为365 天 , 1.5 年为 547 天 ) 。 具体 如 下表所 示: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 (N ) 赎回费 率 赎回费 归入 基金 财产 比例 N <1.5 年 2.0% (1)投 资人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 赎回 时, 赎 回费全 额计 入 基 金财 产 ; (2)投 资人 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30 日(含 30 日 ) 但少 于 3 个月 赎回 时, 赎 回费归 入基 金财 产 的比例 不低 于 75% ;


招募说明书 30 (3)投 资人 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3 个月 (含3 个月)赎 回 时, 赎回 费 归入 基 金财 产 的比 例 不低 于50% ; 1.5 年 ≤N <3 年 1.0% 不低 于 50% N ≥3 年 0 0 投资人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本基 金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 人 赎 回本基 金 份额时 收取 , 扣除用 于市 场推广 、 注册 登记费 和其 他手续 费后 的余 额归 基金 财产 , 赎 回费 归 入基金 财产 的比 例 见 上表 。 若保本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 不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转 为变 更后 的 “ 南方 益和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具 体费率 以届 时公 告为 准。 3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和 收费 方式由 基金 管理人根 据《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确 定。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 》 的 相关 约定 调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前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及其他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 在不违 背法 律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情形下 , 对 基金 销售 费用 实行一 定的 优惠 , 费 率优 惠的相 关规 则和 流程 详见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他基金 销售 机构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或通 知。 七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某 投资 人投资 10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 假设 对 应费 率为 1.2%, 申购 当日 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1.18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1.2%) =98,814.23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 额 =98,814.23/1.180= 83,740.87 份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 赎 回费 用 例: 某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金10 万份 基金 份额 , 赎 回费 率 为2.0%,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是1.308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招募说明书 31 赎回总 金额 =100,000 ×1.308=130,800 元 赎回费 用=130,800 ×2.0% =2,616 元 净赎回 金额 =130,800 -2,616 =128,184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上述 涉及 基金 份额的 计算 结果 均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弃 , 舍 弃部 分归入 基金 财产 ; 上 述涉 及金额 的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5、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来计 算并 扣除相应 的费用 , 计算 结果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八 、申 购和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人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登 记手续 , 投 资 人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人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得 实质 影响投 资 人 的合 法权 益 , 并 最迟于 实施 前 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 九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在本基金 的保 本周期 内, 不接受申 购申 请(包 括转 换转入) 。 若开 放申购 期发 生下列 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拒绝 或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受 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或者 无法 办理 申购 业务 。 4 、因基 金收益 分配、 基金 投资组合 内某 个或某 些证 券即将上 市等 原因, 使基 金管理 人 短期内 继续 接受 申购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有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


招募说明书 32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结算机构 因技 术故障 或异 常情况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基 金登 记系统 、基 金会 计系 统或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7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4、5、6、8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暂 停申购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十、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受 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或者 无法 办理 赎回 业务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 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时,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时而 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 请或 者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 未支 付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同 的相 关 条 款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十 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招募说明书 33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包括 但不 限于短 信 、 电 子邮件 或由 基金销 售机 构通 知等 方式 ) 在 3 个 交易 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十 二、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 应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规 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 三、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份额 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并 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管 人与 相 关机构 。


招募说明书 34 十 四、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 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 六、 定投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投 计 划, 具体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 定。 投资人 在办 理 定投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扣 款金 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相关 公告 或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 定的定投 计 划最 低申 购金 额。 十 七、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 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的冻 结手 续、 冻结 方式按 照登 记 机 构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 被冻 结部 分产生 的权 益按 照我 国法 律法规 、 监管 规 章及国 家有 权机 关的 要求 以及登 记机 构业 务规 定来 处理。 十八、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 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前 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九、 其他 业务 在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条 件下,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依 据其业 务规 则, 受理 基金 份额质 押等 招募说明书 35 业务, 并收 取一 定的 手续 费用。


招募说明书 36 第九部分


保 本 和 保 本 保 障机 制 一、基 金的 保本 ( 一) 保本 周期 除提前 到期 情形 外, 本基 金的保 本周 期每 三年 为一 个周期 。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期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至三年 后 的对应 日止 ;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周 期后 的各 保本 周期 自本基 金届 时 公告的 保本 周期 起始 之日 起至三年 后 对应 日止 。 如 该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或无 该对应 日 , 则顺 延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公告 到期 处理 规则 , 并 确定下 一个 保本 周期的 起始 时间 。 但在保 本周 期内 ,如 果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连 续 15 个 工作 日达 到或 超过 当期保本 周期 的 触发 收益 率 , 则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增 长率 连续 达到 或超 过触发 收益 率 的第 15 个 工作 日当 日起10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本 基金 当期保 本周 期提 前到 期 。 如 果保本 周期 提 前到期 的,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为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的保 本周期 提前 到期 日, 但不 得超过 满足 提前 到期条 件之 日起 20 个 工作 日, 且 不得 晚于 非提 前到 期情形 下的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其 中, 第 一个保 本周 期的 “触 发收 益率 ” 为18% , 此 后每 个保 本周期 的触 发收 益率 将由 基金管 理人 届 时在相 关公 告中 披露 , “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指按 照如 下公 式计 算的 比率: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保 本周 期内 份 额累计 分红 —1 )/1 ×100% 。 (二) 保本 条款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如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乘 积 加上 其 认 购 并 持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累 计 分红 款 项 之 和计 算 的 总 金额 低于其 保本 金额 , 差 额部 分即为 保本 赔付 差额 , 则 基金管 理人 应补 足该 差额 , 并 在保 本周 期 到期日 后二 十个 工作 日内 (含第 二十 个工 作日 , 下 同) 将 该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保 证人对 此提 供不 可撤 销的 连带责 任保 证。 其后各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如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过渡 期申购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入 当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与 到 期日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 乘 积 加上 该 部 分 基金 份 额 在 当期 保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和 计算 的总 金额 低于 其保本 金额 , 差额 部分 即为 保本赔 付差 额 , 由当期 有效 的 《 基金 合同 》 、 《保 证合 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同 》 约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或保 本义 务 人将该 差额 (即 保本 赔付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的保 本金 额,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投资金 额 , 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净 认购金 额 、 认 购费 用及 募集 期间的 利息 收 入之和 其 后 各保 本 周 期 的保 本 金 额 为 过渡 期 申 购 并持 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在 份额 折 算 日 的资 产 净 值 及 其 过渡 期 申 购 费用 之 和 以 及 上一 保 本 周 期转 入 当 期 保 本周 期 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在份 额折 算日 的资 产净 值。


招募说明书 37 (三)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 或过渡期 申购 、或从 上一 保本周期 转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并持 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 2 、 对于 认购、 或过 渡期 申 购、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无论 选择 赎回 、 转 换、 转入 下一 保 本周期 还是 转型 为 “ 南方 益和 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都 同 样适用 保本 条款 。 (四) 不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1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 或 过渡期申 购、 或从上 一保 本周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期 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 额与 保 本 周 期到 期 日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的 乘积 加 上 该 部分 基金份 额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 算的总 金额 不低 于其 保本 金额 的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 或过渡期 申购 、或从 上一 保本周期 转入 当期保 本周 期,但在 基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 不包括 该日 )赎 回或 转换 转出的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3 、未经 保证人 书面同 意提 供保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本保本 周期 内申购 或转 换转入 的 基金份 额;


4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情形 ; 5 、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 合并或 更换 基金管理 人的 情形, 且保 证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金 份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7 、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 基金投资 亏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件 直接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基 金管 理人 免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因 不可抗 力事 件直 接导 致保 证人无 法履 行保 证责 任的 。 二、保 本保 障机 制 为确保 履行保本条款 ,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基金管 理人通过与保 证人签订保 证 合同或 与保 本义 务人 签订 风险买 断合 同 , 由 保证 人为 本基金 的保 本提 供连 带责 任保证 或者 由 保本义 务人 为本 基金 承担 保本偿 付责 任, 或者 通过 中国证 监会 认可 的其 他方 式, 以 保证 符合 条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时 可以 获得 保本金 额保 证。 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 期由 深圳市 高新投集团有 限公司 作为 保证人,为基 金管理人的 保 本义务 提供 连带 责任 担保 。 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 期后各保本 周期的保证人 或保本义务 人以及保本保 障的额度,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开始 前公 告 。 本 基金 第 一 个保本 周期 后各 保本 周期 的保本 保障 机 制按届 时签 订的 保证 合同 或风险 买断 合同 确定 。 在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第一 个保本周期结 束后各保本 周 期的保 本保 障机 制、 保证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情况 和届 时签署 的保 证合 同或 风险 买断合 同, 披露 招募说明书 38 各保本 周期 的保 证合 同或 风险买 断合 同的 主要 内容 及全文 。 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承诺 继续 对 下一个 保本 周期 提供 担保 或担任 保本 义务 人的 , 与基 金管理 人另 行签 署保 证合 同或风 险买 断 合同。 当期保 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 人有权变更下 一个保本周 期的保本保障 机制,并另 行 确定保 本义 务人 或保 证人 , 此项 变更 事项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但是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将涉 及新 保本 义务人 或保 证人 的有 关资 质情况 、 新签 订的 风险 买断 合同或 保证 合 同等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备。 本基金 变更保本保障 机制的,应 当另行与保证 人或保本义 务人签署保证 合同或风险 买 断合同 。 三、保 本周 期内 保证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的增 加或 更换 保本周 期内 , 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出现 足以 影响 其履 行担保 责任 能力 或偿 付能 力情形 的 , 应在该 情形 发生 之日 起三 个工作 日内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以及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接到 通 知之日 起三 个工 作日 内应 将上述 情况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提 出处 理办 法。 (一) 因保 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歇 业、 停业 、 被 吊销 企业法 人营 业执 照、 宣告 破产或 其他 已丧失 继续 履行 担保 责任 能力或 偿付 能力 的情 况 ; 或 者因保 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发生合 并或 分 立, 由合 并或 分立 后的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承 继保 证人 的权利 和义 务的 情况 下更 换保证 人或 保 本义务 人 ; 或 者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基 金合 同约 定在 原有 保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之外 增加新 的保 证 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将涉 及新 保本义 务人 或保 证人的 有关 资质 情况 、 新 签订的 风险 买断 合同 或保 证合同 等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备, 并依 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保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的有 关事项 以及 基 金管理 人与 新保 证人 签订 的 《 保证 合同 》 或 者基 金 管理人 与新 保本 义务 人签 订的 《风 险买 断 合同》 。 (二) 除上 述第 (一) 款或 其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情形外 , 保 本周 期内 更换 保证人 或 保本义 务人 必须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新 任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由 基金管 理人 提 名,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后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应 与新 的 保 证人或 保本义 务人签 订《 保证合 同》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 在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后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的有 关事 项以 及基 金管理 人与 新 保证人 签订 的《 保证 合同 》或者 基金 管理 人与 新保 本义务 人签 订的 《风 险买 断合同 》 。 ( 三 ) 新 增或 更换 的新 任保 证人或 保本 义务 人必 须具 有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担 任基金 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的资 质和 条件 ,并 符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 四) 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更换 后, 原保 证人 或保 本义务 人承 担的 所有 与本 基金保 证责 任或偿 付责 任相 关的 权利 义务由 继任 的保 证人 或保 本义务 人承 担 , 在 新任 保证 人或保 本义 务 人接任 之前 ,原 保证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应继 续承 担 保 证责任 。


招募说明书 39 原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职 责终止 的 , 原 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应妥 善保 管保 本周 期内保 证 业务资 料, 及时 向基 金管 理人和 新任 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办理 保证 业务 资料 的交接 手续 , 基 金管理 人和 新任 保证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应及 时接 收。


招募说明书 40 第十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 本节所 述基 金保 本的 保证 责任仅 适用 于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由深圳 市高新 投集 团有 限公 司 作 为保证 人。 一、保 证人 基本 情况 1 、保 证人 名称 深圳市 高新 投集 团有 限公 司 2 、住 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7028 号 时 代科技 大 厦22 层、23 层 3 、办 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7028 号 时 代科技 大 厦22 层、23 层 4 、法 定代 表人 陶军 5 、成 立时 间 1994 年12 月 29 日 6 、组 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7 、注 册资 本 22 亿 元人 民币 8 、经 营范 围 从事担 保业 务; 投资 开发 ,信息 咨询 ;贷 款担 保; 自有物 业租 赁。 9 、担 保人 对外 担保 情况 截至2015 年8 月31 日, 深 圳市高 新投 集团 有限 公司 对外担 保规 模 为469.2 亿 元人民 币, 其中融 资担 保 51 亿 元、 保 证担 保 336.7 亿 元, 保本 基金 68.7 亿元 。 10 、公 司基 金情 况 深圳市 高新 投集 团有 限公 司成立 于 1994 年 12 月, 是 国内最 早设 立的 专业 担保 机构之 一。 集团目 前注 册资 本 22 亿元 人民币 ,股 东为 深圳 市投 资控股 有限 公司 、深 圳市 财政金 融服 务 中心、 深圳 市远 致投 资有 限公司 和深 圳市 中小 企业 服务中 心,2015 年 8 月完 成新增 注册 资 本 26.5 亿元 ,目 前正 在进 行工商 变更 。核 心业 务: 保证担 保、 融资 担保 、金 融产品 担保 、 创业投 资。 截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 ,深 圳市 高新 投集 团有限 公司 合并 报表 总资 产 76.5 亿元 人民币 ,净 资 产 36.9 亿 元 人民币 。


二、保证 人与 基金公 司签 订《南方 益和 保本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保证合 同》 。 基金份 额 招募说明书 41 持有人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视为 同意 该保 证合 同的 约定 。 本 基金 由保 证人 提供 不可撤 销的 连 带责任 担保 , 保证 范围 为基 金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与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基 金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上 其 认 购 并持 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累 计分 红 款 项 之 和计 算 的 总 金额 低 于 其 保本 金额的 差额 部分 。 保 证人 承担保 证责 任的 最高 限额 不超 过 31 亿元 。 三、 如果 符合 条件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与到 期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乘 积加上其认购 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累 计分红款项 之和计算的总 金额低于其 保本金额, 且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全 额履 行保本 义务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 照 《 保证 合同 》 的 有关约 定,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 向 保证 人发出 书面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 履 行保 证责 任 通知书》 应 当载 明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的 本基 金保 本赔付 差 额总额 、 基 金管 理人已 自行偿 付的金 额 、 需保证 人 清偿 的金额 以及 本基金 在基金 托管人 处开 立 的账 户信息 。 保证人 应在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的《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书 》后 的 5 个 工作 日 内,将 《履 行保 证责任 通知 书》 载明 的清 偿款项 划入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人 处开 立的 账户 中, 由基金 管理 人将 该金额 支付 给基 金持 有人 。 保证人 将清 偿款 项全 额划 入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的 账户 中 后即为 全部 履行 了担 保责 任,无 须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逐一 进行 清偿 。 四、 除本合同 第十二部分所指 的“更换 保证人的,原保证 人承担的 所有与本基金担 保责 任相关 的权 利义 务由 继任 的保证 人承 担” 以及 下列 除外责 任外,保 证人 不得 免 除担保 责任 。 1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 份额与 到期 日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加 上 其 认 购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和 计 算 的 总金 额 不 低 于本 基金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提供的 认购 保本 金额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 但在基金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前(不包 括该 日)赎 回或 转换出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3 、未经 保证人 书面同 意提 供保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本保本 周期 内申购 或转 换转入 的 基金份 额; 4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而 终止 的; 5 、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 合并或 更换 基金管理 人的 情形, 且保 证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 金份 额 发生的 任何 形 式 的净 值减 少; 7 、未经 保证人 书面同 意修 改《基金 合同 》条款 ,可 能加重保 证人 保证责 任的 , 保证 人 对加重 部分 不承 担保 证责 任 ,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要求 进行修 改的 除外 ;


8 、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 基金投资 亏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件 直接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基 金管 理人 免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招募说明书 42 9 、因 不可 抗力 事件 直接 导 致保证 人无 法履 行保 证责 任的。 五、 因不 可抗 力事 件直 接导 致任何 一方 无法 按约 定履 行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 延迟 履行义 务 的( 视不可 抗力事 件的 影响程 度而定), 该方将 免于 承担 责任,但应 及时 通知他 方不 可抗力 事件 的发生 及其 影响 并提 供相 应的证 明文 件。 六、 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保证 人同意 继续 提供 保本 保障 或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认可 的 其他机 构继 续提 供保 本保 障,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本基 金下一 保本 周期 签订 保证 合同或 风险 买 断合同 , 同 时本 基金 满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基金 存续 要求 的, 本基金 将转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 保 证人 承诺 继续对 下一 保本 周期 提供 保证的 , 双 方另 行签 署合 同。 否 则, 本基 金转型 为非保 本基金 “南 方 益和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保证 人不再 为本基 金承担 担保责 任。 七、保 证费 保证费 收取 方 式 :保 证费 从基金 管理 人收 取的 本基 金管理 费中 列支 。 每日保 证费 计算 公式=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0.2%÷ 当 年天数 。 保证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 按月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月收 到基金 管 理 费之后 的 2 个工 作日 内向 保证人 支付 保证 费。 保证 人收到 款项 后的 10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管 理人出 具合 法发 票。


招募说明书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在保 障保 本周 期到 期时本 金安 全的 前提 下, 有效控 制风 险, 追求 基金 资产的 稳定 增值。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包括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包 括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 债券、 企业债 券、 公司债 券、中 期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期融 资券、 次级 债券、 政府机 构债 券、 地 方政 府 债券、 可 交换 债 券、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可 转换债 券 (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等)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券 回购 、 银行存 款(包 括协议 存款 、定期 存款及 其他银 行存 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股指 期货以 及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需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本基金根 据中 国宏观 经济 情况和证 券市 场的阶 段性 变化,按 照投资 组合保 险机 制对固 定 收益类 资产 ( 包括 各类 债 券、 银行 存款 、 货 币市 场工 具等 ) 和 权益 类资 产 ( 股票 、 股 指期 货、 权证等 ) 的投 资比 例进 行 动态调 整 。 其 中 , 权 益类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高于 40% ; 固 定 收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不 低 于60% , 其中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恒定 比例 投资 组合保 险策 略 (Constant-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 CPPI ) 来实现 保本 和增 值的 目标 。 恒定比 例投 资组 合保 险策 略不仅 能从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的 层面 上 使基金 保本 期到 期日 基金 净值低 于本 金的 概率 最小 化, 而且 还能 在一 定程 度上 使保本 基金 受 益于股 票市 场在 中长 期内 整体性 上涨 的特 点。 CPPI 是 国际 通行 的一 种投 资组合 保险 策略 ,它 主要 是通过 数量 分析 ,根 据市 场的波 动 来调整 、 修 正风 险资 产的 可放大 倍数 (风 险乘 数) , 以确保 投资 组合 在一 段时 间以后 的价 值 不低于 事先 设定 的某 一目 标价值 , 从 而达 到对 投资 组合保 值增 值的 目的 。 在 基金资 产可 放大 倍数的 管理 上, 基金 管理 人的金 融 工 程团 队在 定量 分析的 基础 上, 根据 CPPI 数理机 制、 历 史模拟 和目 前市 场状 况定 期出具 保本 基金 资产 配置 建议报 告 , 给 出放 大倍 数的 合理上 限的 建 议,供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 作为 基金资 产配 置的 参考 。 CPPI 的投 资步 骤可 分为 : 第一步 , 基 金管 理人 金融 工程团 队基 于 CPPI 策略 计 算防守 垫大 小, 根据 对市 场波幅 的 历史数 据和 对未 来的 展望 ,给出 最大 放大 倍数 ,并 形成相 应的 报告 。











招募说明书 44 第二步 ,根 据金 融工 程报 告,确 定股 票投 资比 例上 限,下 达给 基金 经理 。 第三步 , 基 金经 理在 股票 投资比 例上 限之 内进 行股 票和债 券的 组合 管理 。 假 设 在调 整时 刻 t 资 产总 值和 底值分 别 为 At 和 Ft ,那么在 t + Δt 时刻组 合可 投资 于风 险资 产的值 为 Et + Δt= m (At –Ft ),Δt 为 调整所 需要 的交 易时 间, 与整个 投资 期相 比是 一个 很小的 量。 根据 CPPI, 该 保本 策略 成 功的充 分必 要条 件为 : 风险资 产在 调整 点之 间的 损失金 额 ≦ 防 守垫 –价 值底线 在调 整点 之间 的增 加额 防守垫 = 风 险资 产投 资额 ÷放大 倍数 等价于 :风 险资 产在 调整 点之间 下跌 比例 ≦1/ 放 大 倍数 m 根据 CPPI 进行 资产 配置 是 一个动 态调 整的 过程 , 在 投资的 过程 中, 设定 一系 列的调 整 点来调 整资 产配 置比 例来 达到保 本的 目的 。 在 基金 资产可 放大 倍数 的管 理上 , 基金 管理 人的 金融工 程团 队在 定量 分析 的基础 上, 根据 CPPI 数理 机制、 历史 模拟 和目 前市 场状况 定期 出 具保本 基金 资产 配置 建议 报告, 给出 放大 倍数 的合 理上限 的建 议, 供基 金管 理人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和 基金 经理 作为 基金 资产配 置的 参考 。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 金资产配 置策略分为两个 层次:一 层为对风险资产 和安全资 产的配置,该层次 以恒 定比例 组合 保险 策略 为依 据, 即风 险资 产部 分所 能承 受的损 失最 大不 能超 过安 全 资产 部分 所 产生的 收益 ; 另 一层 为对 风险资 产部 分的 配置 策略 , 依据 稳健 投资 、 风 险第 一的原 则, 以低 风险性 、 在保 本期内 具备 中期上 涨潜 力为 主要 标准 , 构 建风 险资 产组合 。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 情况对 这两 个层 次的 策略 进行调 整。 2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密 切关 注经 济运 行的质 量与 效率 , 把 握领 先指标 , 预测 未来走 势 , 深入分 析国 家推行 的财 政与 货币 政策 对未来 宏观 经济 运行 以及 投资环 境的 影响 。 本基 金对 宏观经 济运 行 中的价 格指 数与 中央 银行 的货币 供给 与利 率政 策研 判将成 为投 资决 策的 基本 依据 , 并 作为 债 券组合 的久 期配 置的 依据 。 在宏 观分 析及 其决 定的 久期配 置范 围下 , 本 基金 将进行 类属 配置 以贯彻 久期 策略 。 对 不同 类属债 券 , 本 基金将 对其 收益和 风险 情况 进行 评估 , 评 估其 为组 合 提供持 有期 收益 和价 差收 益的能 力 , 同 时关注 其利 率风险 、 信用 风险和 流动 性风险 。 本基 金 的债券 投资 策略 还包 括以 下几方 面: (1)综 合考虑 收益性 、流 动性和风 险性 ,进行 积极 投资。这 部分 投资包 括中 长期的 国 债、 金 融债 , 企 业债, 以及 中长期 逆回 购等 等。 积极 性策略 主要 包括 根据 利率 预测调 整组 合 久期 、 选 择低 估值债 券进 行投资 、 把握 市场上 的无 风险套 利机 会 , 利用 杠杆 原理以 及各 种 衍 生工具 ,增 加盈 利性 、 控 制风险 等等 ,以 争取 获得 适当的 超额 收 益 ,提 高整 体组合 收益率 。 (2)利 用银行 间市场 和交 易所市场 现券 存量进 行债券 回购所 得的 资金积 极参 与新股 申 购 、新 股增 发 和 配售 ,以 获得股 票一 级市 场 的 可能 投资回 报。 (3)利 用未来 可能推 出的 利率 远期 、利 率 期货 、利 率期权等 金融 衍生工 具, 有效地 规 招募说明书 45 避利率 风险 。 3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注重 对股 市趋 势的 研究 , 在 股票 投资限 额内 , 精 选优 势行 业和优 势个 股, 控制 股 票市场 下跌 风险 , 分 享股 票市场 成长 收益 。 本 基金 依据稳 健投 资的 原则 , 以 低风险 性、 在保 本周期 内具 备中 期上 涨潜 力为主 要标 准, 构建 股票 组合, 同时 兼顾 股票 的流 动性。 根据宏 观经 济运 行 、 上下 游行业 运行 态势 与价 值链 分布来 确定 优势 或景 气行 业, 以 最低 的组合 风险 精选 并确 定最 优质的 股票 组合 。 在 行业 选择中 , 本 基金 注重 宏观 经济景 气状 况及 所处阶 段 , 主要 分析 目前 经济增 长的 构成 、 来 源、 景气状 况, 寻找 增长 空间 较大 、 持续 性较 强 的行 业 , 寻 找经济 转型 中受益 程度 最高 的行 业 , 结合 动 态分 析行 业发 展周 期、 与上 下游 关 系与谈 判地 位, 寻找 产业 链中由 弱转 强或 优势 扩大 的行业 。 在个股 的选 择上 , 首 先按 照风险 性由 低至 高、 中期 上涨潜 力由 高至 低和 流动 性由高 到低 对股票 池内 的股 票进 行排 名, 累 加三 项排 名得 到综 合排名 , 取 综合 排名 靠前 的股票 构建 股票 组合, 进行 组合 投资 。 本基金通 过选 择风险 低的 股票,保 证组 合的稳 定性 ;通过选 择具 中期上 涨潜 力的股票 , 保证组 合的 收益 性; 通过 分散投 资 、 组 合投资 和流 动性管 理 , 降 低个股 集中 性风险 和流 动 性 风险。 4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应符 合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保本策 略和 投资 目标 。 本基 金在股 指 期货投 资中 主要 遵循 有效 管理投 资策 略 , 主要 采用 流动性 好 、 交 易活跃 的期 货合约 , 通过 对 现货和 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究 , 结 合股 指期 货定 价模型 寻求 其合 理估 值水 平, 与 现货 资产 进行匹 配, 通过 多头 或空 头套期 保值 等策 略进 行套 期保值 操作 。 (1) 利用 股指 期货 调整 风 险资产 的比 例 和 投资 组合 的β值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CPPI 策略与 市场 的变 化不 断调 整风险 资产 和安 全资 产之 间的比 例 。 在需要 调整风 险资产 的头 寸时, 本基金 将适当 通过 买卖股 指期货 对风险 资产 头寸进 行调整 。 当需要 增加 风险 资产 头寸 时, 通过 做多 股指期 建立 多头头 寸 ; 反 之, 当需 要 降低风 险资 产头 寸时 , 通 过做 空股指 期货 建立股 指期 货空 头头 寸。 另一方 面 , 本 基金管 理人 还将利 用股 指 期 货调整 投资 组合 的β 值, 利用股 指期 货在 弱市 中降 低风险 资产 组合 的 β 值 , 在强市 中提 高风 险资产 组合 的 β 值 ,以 提 升组合 的业 绩表 现。 (2) α策 略 在投 资组合中 分离出系统风险 ,寻求具 有长期稳定的超 额收益的 投资品种,并利用 股指 期货规 避股 票市 场的 系统 风险。 本基金 的股 指期 货投 资将 充分考 虑股 指期 货的 收益 性、 流 动性 及风 险特 征, 通 过资产 配 置、品 种选 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以降 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风 险。 5 、权 证投 资策 略


招募说明书 46 本基金 以被 动投 资权 证为 主要策 略 , 包 括投 资因 持有 股票而 派发 的权 证和 参与 分离转 债 申购而 获得 的权 证, 以获 取这部 分权 证带 来的 增量 收益 。 同 时, 本基 金将 在 严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以 价值 分析 为基 础,主 动进 行部 分权 证投 资。 今后 , 随 着证 券市场 的发 展、 金融 工具 的丰富 和交 易方式 的创 新等 , 基 金还 将积极 寻 求 其他投 资机 会,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 本 基金 将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以丰富 组合 投资 策略 。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2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3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 家企 业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 该期证 券 的 10% ; (14) 本基 金持 有的 净敞 口 ( 持 有的 股票 、 权 证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之 和,买 入和 卖出 轧差 计算 )将保 持在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 至 40% 之间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 内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保本策 略和 投资 目标 , 且每 日所持 期货 合 招募说明书 47 约及有 价证 券的 最大 可能 损失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扣除用 于保 本部 分资 产后 的余额 。 (15)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6) 基金 的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200% ; (17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根 据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进 行投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法律 风险和 操作 风 险等各 种风 险。 (18)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同 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除上述 第 (15) 项另 有约 定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况 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 规 定, 在适 用于本 基金 的情 况下 ,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招募说明书 48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三年期 定期 存款 税后 收益 率+0.5% 。 本基金 是保 本型 基金 , 保 本周期 为三年,以 三年 期 定期存 款税 后收 益率+0.5% 作为本 基 金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在投 资期限 上较 为类 似, 并且 能够使 本基 金投 资人 判断 本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三年期 定 期 存 款 税 后收 益率 采 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公 布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三年 期存 款 利 率 计算。 若中 国人 民银 行调 整利率 ,则 本基 金自 调整 生效之 日起 使用 新的 利率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本基 金可 以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及 时公 告。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险 品种 , 预 期收 益和 预期风 险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低 于股 票基金 和一 般混 合基 金。 七、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 债 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八 、转 型为 “南 方 益 和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后 的投 资目 标、 范围 、策略 1 、投 资目 标 在 严格 控制 组合 风险 并保 持 良好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 通过专 业化 研究 分析 , 力 争实现 基金 资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2 、投 资范 围及 组合 比例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包括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包 括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 债券、 企业债 券、 公司债 券、中 期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期融 资券、 次级 债券、 政府机 构债 券、 地 方政 府 债券、 可 交换 债 券、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可 转换债 券 (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等)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券 回购 、 银行存 款(包 括协议 存款 、定期 存款及 其他银 行存 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股指 期货以 及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需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 为0-95% 。 本 基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 招募说明书 49 货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应 当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3 、投 资策 略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定性 与定 量相 结合的 方法 分析 宏观 经济 和证券 市场 发展 趋势 , 对证 券市场 当 期 的 系 统 性 风险 以 及 可 预见 的 未 来 时 期内 各 大 类 资产 的 预 期 风 险和 预 期 收 益率 进 行 分 析评 估,并 据此制 定本基 金在 股票、 债券、 现金等 资产 之间 的 配置比 例、调 整原 则和调 整范围 , 在保持 总体 风险 水平 相对 稳定的 基础 上 , 力争 投资 组合的 稳定 增值 。 此 外 , 本基金 将持 续地 进行定 期与 不定 期的 资产 配置风 险监 控, 适时 地做 出相应 的调 整。 (2)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依托 于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研究 平台 , 紧 密跟 踪中国 经济 结构 转型 的改 革方向 , 争 取抓住 新经 济成 长, 努力 探寻具 备长 期价 值增 长潜 力的上 市公 司。 1 )定 性分 析 在定性 分析 方面 ,本 基金 主要挑 选全 部或 部分 具备 以下特 征的 上市 公司 : A 、 新经 济体 制下 受益 于 改革, 分享 改革 红利 的优 质企业 ; B 、 公司所 处的 行业 符合 国 家的战 略发 展方 向, 并且 公 司 在行 业中 具有 明显 的竞 争优势 ; C 、 具备 一定 竞争 壁垒 的核 心竞争 力; D 、 公司具有 良好的 治理结 构,从大 股东、 管理层到 中层业务 骨干有 良好的激 励机制 , 并且企 业的 信息 披露 公开 透明; E 、 公司 具有 良好的 创新 能 力。 2 ) 定量分 析 本基金 将对 反映 上市 公司 质量和 增长 潜力 的成 长性 指标 、 财 务指 标和 估值 指标 等进行 定 量分析 ,以 挑选 具有 成长 优势、 财务 优势 和估 值优 势的个 股。 A 、 成长 性指 标: 营业 利 润增长 率、 净利 润增 长率 和收入 增长 率等 ; B 、 财 务指 标: 毛利 率、 营 业利润 率、 净资 产收 益率 、 净利 率、 经 营活 动净 收 益/ 利润 总 额等; C 、 估 值指 标 : 市 盈率 (PE ) 、 市盈 率相 对盈 利增 长 比率 (PEG ) 、 市 销率 (PS) 和总 市值。 3 )组 合股 票的 投资 吸引 力 评估分 析 本基金 利用 相对 价值 评估 , 形成 最终 的股 票组 合进 行投资 。 相 对价 值评 估主 要运用 国际 化视野 , 采用 专业的 估值 模型 , 合 理使 用估值 指标 , 将 国内 上市 公司的 有关 估值与 国际 公 司 相应指 标进 行比 较, 选择 其中价 值被 低估 的公 司。 本基金 采用 包括 自由 现金 流贴现 模型 、 股 招募说明书 50 息贴现 模型 、市 盈率 法、 市净率 法、PEG 、EV/EBITDA 等估 值方 法。 力争 选 择最具 有投 资 吸引力 的股 票构 建投 资组 合。 4 )投 资组 合构 建与 优化 基于基 金组 合中 单个 证券 的预期 收益 及风 险特 性, 对组合 进行 优化 , 在 合理 风险水 平下 追求基 金收 益最 大化 , 同 时监控 组合 中证 券的 估值 水平, 在市 场价 格明 显高 于其内 在合 理价 值时适 时卖 出证 券。 (3) 债券 投资 策略 在选择 债券 品种 时, 首先 根据宏 观经 济、 资金 面动 向和投 资人 行为 等方 面的 分析判 断未 来利率 期限 结构 变化 , 并 充分考 虑组 合的 流动 性管 理的实 际情 况 , 配置 债券 组合的 久期 ; 其 次, 结 合信 用分 析、 流动 性分析 、 税 收分 析等 确定 债券组 合的 类属 配置 ; 再 次, 在 上述 基础 上利用 债券 定价 技术 , 进 行个券 选择 , 选 择被 低估 的债券 进行 投资 。 在 具体 投资操 作中 , 采 用放大 操作 、骑 乘操 作、 换券操 作等 灵活 多样 的操 作方式 ,获 取超 额的 投资 收益。 本基金 投资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由于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采 取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和交易 , 并 限制投 资人 数量 上限 , 整 体流动 性相 对较 差。 同时 , 受到 发债 主体 资产 规模 较小、 经营 波动 性较高 、 信用 基本面 稳定 性较差 的影 响 , 整体 的信 用风险 相对 较高 。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 这 两个特 点要 求在 具体 的投 资过程 中 , 应 采取更 为谨 慎的投 资策 略 。 本基 金认 为, 投资 该类 债 券的核 心要 点是 分析 和跟 踪发债 主体 的信 用基 本面 , 并综 合考 虑信 用基 本面、 债券收 益率 和 流动性 等要 素, 确定 最终 的投资 决策 。 (4)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 将通 过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基本面 的研 究, 并结 合权 证定价 模型 寻求其 合理 估值 水平 , 主 要 考虑运 用的 策略 包括 : 价 值 挖掘策 略、 杠杆 策略、 获利 保护策 略、 价差策 略、 双向 权证 策略 、买入 保护 性的 认沽 权证 策略、 卖空 保护 性的 认购 权证策 略等 。 基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权 证资产 的收 益性 、 流 动性 及风险 性特 征 , 通过 资产 配置 、 品 种 与类属 选择 ,谨 慎进 行投 资,追 求较 稳定 的当 期收 益。 (5) 股指 期货 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 将 根据 风险管 理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主 要目 的, 采用 流 动性好 、 交易 活跃的 期货 合约 , 通 过对 证券市 场和 期 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结 合股 指期 货 的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的 估值水 平, 与现 货资 产进 行匹配 , 通 过多 头或 空头 套期保 值等 策略 进行套 期保 值操 作。 基金 管理人 将充 分考 虑股 指期 货的收 益性 、 流动性 及风 险性特 征 , 运 用 股指期 货对 冲系 统性 风险 、 对 冲特 殊情 况下的 流动 性风险 , 如大 额申购 赎回 等; 利用 金融 衍 生品的 杠杆 作用 ,以 达到 降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的目的 。 今后 , 随 着证 券市场 的发 展、 金融 工具 的丰富 和交 易方式 的创 新等 , 基 金还 将积极 寻 求 其他投 资机 会,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 本 基金 将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以丰富 组合 投资 策略 。


招募说明书 51 4 、投 资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0-95% (2)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 当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 (15 ) 本 基金 若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 市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95% ,其 中, 有 价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买 入返 售金融 资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16) 本基 金持 有的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招募说明书 52 (17) 本基金 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8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根 据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进 行投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法律 风险和 操作 风 险等各 种风 险。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12) 项另 有约 定 外, 因证 券 或 期货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5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沪深300 指数 收益 率×60%+上 证国 债指数 收 益率×40%。 沪深 300 指 数是中 证指数 公司依据 国际 指数编 制标 准并结合 中国 市场的 实际 情况编 制 的沪深 两市 统一 指数 , 科 学地反 映了 我国 证券 市场 的整体 业绩 表现 , 具 有一 定的权 威性 和市 场代表 性 , 业内 也普 遍采 用。因 此 , 沪深 300 指数 是衡量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业 绩的理 想基准 。 上证国 债指 数由 上交 所编 制, 具 有较 长的 编制 和发 布历史 , 以 及较 高的 知名 度和市 场影 响力, 适合 作为 本基 金债 券投资 部分 的基 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本基 金可 以在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的情 况下 ,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如果 本基 金业绩 比较 基准 所参 照的 指数在 未来 不再 发布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相关手 续后 , 依 据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选取 相似 的或可 替代 的指 数作 为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参 照指 数, 而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6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长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水平低 于股 票 型 基金 , 高 于债券 型基 金、货 币市 场基 金。 7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 使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 控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上市 公司的 经营 管理 (2) 有利 于基 金资 产的 安 全与增 值; (3)基 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股东、 债权 人权利 ,保 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招募说明书 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 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招募说明书 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 衍生工 具 和 其它 投资 等 持 续以公 允价 值 计 量的 金融 资产及 负 债。 三、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 或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 本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选取 估值日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对 应的 估值 净价估 值 , 具 体估 值机 构由 基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确定 ; (3)交 易所上 市 的可 转换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4 ) 交 易所 上市 或挂 牌转 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和 私募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 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股票,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或未挂牌 转让 的股票 、债 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招募说明书 55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4)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 牌转让 的债 券,对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应 以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 进行 估值 ;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未 能代 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成 本 应 对市 场报 价进 行调整 以确 认计 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 于不 存在市 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的 情况 下, 则应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其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上市 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固 定收 益品种 , 按 照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值 价格 估值 ; 在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发行 未上市 , 且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债 券, 在发 行利 率与 二级市 场利 率不 存在 明显 差异, 未上 市期 间市场 利率 没有 发生 大的 变动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4 、同一 证券 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证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6 、存 款的 估值 方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入 。 7 、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的估 值 方法 (1)从 持有确 认日起 到卖 出日或行 权日 止,上 市交 易的权证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考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 定,或 者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 值。 (2)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权 证,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以及 停止交 易但 未行权的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估值 。 (4)国 债期货 合约, 一般 以估值当 日结 算价进 行, 估值当日 无结 算价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5)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 合约,按 估值 当日结 算价 进行估值 ,估 值当日 无结 算价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 、自 律规 则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招募说明书 56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 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 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下 述 “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招募说明书 57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招募说明书 58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8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 期 货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 误 ,或 国家会 计政策 变更 、市场 规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减轻 或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招募说明书 59 第十四部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基 金 收 益 分配 比 例 不 得 低于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每份 基 金 份 额可 供 分 配 利润 的10%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2、 本 基金 在保 本基 金阶 段 仅采取 现金 分红 一种 收益 分配方 式, 不进 行红 利再 投资; 转 型为 “南 方益 和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后 , 收 益分 配方 式分为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 投 资,投 资人可 选择现 金红 利或将 现金红 利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人 不选择 ,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 的约定以 及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 按 照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对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进行 调整 ,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招募说明书 60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在保本 周期 内 ,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由 投 资人 自行承 担 。


基金 转型为“ 南方 益和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的,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人的 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足 以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登记 机构 相关 业务规 则 执 行。


招募说明书 61 第十五部分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审计 费、 诉讼 费 和 仲裁费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 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相 关账 户的 开户 及 维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3%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3%÷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托管 人根据 与管 理人核 对 一 致的财 务数 据 , 自动 在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管理 人无 需 再出具 资金 划拨 指令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费 用自 动扣划 后, 管理 人应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不符 ,及 时联 系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保本周 期内 , 保 证费 由基 金管理 人从 基金 管理 费收 入中列 支。 到期 操作 期间 及 过渡 期不 计提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0.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托管 人根据 与管 理人核 对一 致 的 财务数 据 , 自 动在月 初 5 个工作 日内 、 按照指 定的 账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管理人 无需 再 出 具资金 划拨 指令 。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 支 付日期 顺延 。 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管理 人应 招募说明书 62 进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不 符,及 时联 系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到期操 作期 间及 过渡 期不 计提托 管费 。 3 、若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 基金不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所持有 本 基金份 额转 为变 更后 的 “ 南方益和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的基 金份 额, 管理 费按 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按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同上 。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9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规模 等因 素协 商一致 , 酌 情调 低基 金管 理费率 、 托 管费率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提高 上述 费率需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五、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募说明书 63 第十六部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 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招募说明书 6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披 露方式 、 披 露内 容、 登载 媒介 、 报备 方式 等规定 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其 最新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人 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人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 人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招募说明书 65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说明 。 本基金在 招募 说明书 的显 著位置披 露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 的流 动性风 险和 信用风险 , 并说明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和投 资情况 。 本基金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 策、 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股指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招募说明书 66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本基金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等 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资 情况 。 本基金 在季 度报 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等 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况 , 包括投 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并充分 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金 总体 风 险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招募说明书 67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所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名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 率等 信息;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 十)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信息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招募说明书 68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介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招募说明书 69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素、政 治因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 、 政 策风 险。 因 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 策、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 策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国 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 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于 国债 和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 务状况 、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6 、信用 风 险。 主要是 指债 务人的违 约风 险,若 债务 人经营不 善, 资不抵 债, 债权人 可 能会损 失掉 大部 分的 投资 ,这主 要体 现在 企业 债中 ; 7 、债券 收益率 曲线变 动风 险。债券 收益 率曲线 变动 风险是指 与收 益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8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降时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将 获得 较少的 收益率 。 二、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决 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 对 信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造成管 理风险 。 三、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 属开放式基金,在所有开 放日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如果出现较 大 数额的 赎回 申请 ,则 使基 金资产 变现 困难 ,基 金面 临流动 性风 险。





招募说明书 70 四、其 他风 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五、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投资人 投资 于保 本基 金并 不等于 将资 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银 行或 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保本 基 金在极 端情 况下 仍然 存在 本金损 失的 风险 。 1 、本基 金采用 恒定比 例投 资组合保 险机 制在理 论上 可以实现 保本 的目的 ,但 其中的 一 个重要 假定 是投 资组 合中 股票与 债券 的仓 位比 例能 够根 据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作 出适时 的 、 连 续 的调整 , 而在 现实 投资 过程 中可能 由于 流动 性或 市场 急速下 跌这 两方 面的 原因 影响到 恒定 比 例投资 组合 保险 机制 的保 本功能 ,由 此产 生的 风险 为投资 组合 保险 机制 的风 险。 2 、 在保 本周 期内, 如果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连 续 15 个工 作日 达到 或超 过 当期保 本 周期的 触发 收益 率, 则本 基金的 当期 保本 周期 将会 提前到 期。 因此 本基 金存 在保本 周期 提前 到期的 风险 。 3 、本基 金在过 渡期将 暂停 赎回和基 金转 换转出 业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到 期,但 未 在到期 操作 期间 赎回 或转 换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 将 无法 在过渡 期内 变现 或转 换为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 4 、保 证风 险


本基金在 引入 保证人 机制 下也会因 下列 情况的 发生 而导致保 本期 到期日 不能 偿付本金 , 由此产 生担 保风 险。 这些 情况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保 本期内 本基 金更 换管 理人 , 而 保证 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保 证责任 ;或 发生不 可抗力 事件, 导致 本基金 亏损或 保证人 无法 履行保 证责任 ; 或在保 本期 内保 证人 因经 营风险 丧失 保证 能力 或保 本期到 期日 保证 人的 资产 状况 、 财 务状 况 以及偿 付能 力发 生不 利变 化而无 法履 行保 证责 任等 。 5、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风 险 不适用 保本条款的情形:如发生 《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 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投资 人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亦存 在无法 收回 本金 的可 能性 。 6、到 期操 作期 间未 知价 风 险 保本期 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 前公告并提示 投资人进行 到期操作,基金份额持有 人 可在届 时公 告的 到期 操作 期间按 照公 告规 定方 式进 行到期 操作 。 当保 本期 到期 日 ( 不含 该日 ) 招募说明书 71 之后至 赎回或 转换的 实际 操作日 (含该 日) , 基金资 产净值 可能受 证券市 场波 动,产 生未知 价风险 。 7 、本基 金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是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由 非 上市中 小 企业采 用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券 。 由于不 能公 开交 易, 一般 情况下 , 交 易不 活跃 , 潜 在较大 流动 性风 险。 外部 评级机 构一 般不对 这类 债券 进行 外部 评级, 可能 也会 降低 市场 对该类 债券 的认 可度 , 从 而影响 该类 债券 的市场 流动 性 。 同时 由于 债券发 行主 体的 资产 规模 较小 、 经 营的 波动性 较大 , 且 各类 材料 不 公开发 布, 也大 大提 高了 分析并 跟踪 发债 主体 信用 基本面 的难 度。 当发债 主体 信用 质量 恶化 时, 受 市场 流动 性所 限, 本 基金可 能无 法卖 出所 持有 的中小 企 业私募 债, 由此 可能 给基 金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 面影 响和损 失。 8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风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股指 期货 作为 一种 金融 衍生品 ,主 要存 在以 下风 险: (1) 市场 风险 :是 指由 于 股指期 货价 格变 动而 给投 资者带 来的 风险 。 (2) 流动 性风 险: 是指 由 于股指 期货 合约 无法 及时 变现所 带来 的风 险。 (3)基 差风险 :是指 股指 期货合约 价格 和标的 指数 价格之间 的价 格差的 波动 所造成 的 风险。 (4)保 证金风 险:是 指由 于无法及 时筹 措资金 满足 建立或者 维持 股指期 货合 约头寸 所 要求的 保证 金而 带来 的风 险。





(5 )杠 杆风险 :因股 指期货采 用保 证金交 易而 存在杠杆 ,基 金财产 可能 因此产生 更大 的收益 波动 。 (6) 信用 风险 :是 指期 货 经纪公 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风险 。 (7)操 作风险 :是指 由于 内部流程 的不 完善, 业务 人员出现 差错 或者疏 漏, 或者系 统 出现故 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险。 六、本 基金 法律 文件 风险 收益特 征表 述与 销售 机构 基金风 险评 价可 能不 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 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于 投资 范围 、 投 资比 例、 证 券市 场普遍 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述 , 代 表了 一般 市场 情况下 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特 征。 销售 机构(包 括基金 管理 人直销 机构和 其他销 售机构)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对本基 金进 行风险 评价, 不同的 销售 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法 也不 同 , 因 此销 售机 构的风 险等 级评 价与 法律 文件中 风险 收 益特征 的表 述可 能存 在不 同, 投资 人在 购买 本基 金时 需按照 销售 机构 的要 求完 成风险 承受 能 力与产 品风 险之 间的 匹配 检验。


招募说明书 72 第十九部分 保本 周 期到期 一 、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基金 的存续 形式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保证 人同 意继续 提供 保本 保障 或基 金管理 人认 可的 其他 机构 继续提 供 保本保 障, 并与 本基 金管 理人签 订保 证合 同或 风险 买断合 同, 同时 本基 金满 足法律 法规 和本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存续 要求 的情况 下 , 本 基金 将转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 本基 金转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 保证人 承诺 继续 对下 一保 本周期 提供 保证 的, 保证 人与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签署 保证合 同。 否则, 本基 金转 型为 非保 本 基金 “ 南方 益和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投资、 基金费 率 、 分 红方式 等相 关内容 也将 做相 应修 改,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 提前在 临时 公 告 或更新 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中予以 说明 。 如果本 基金 不符 合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对 基金 的存 续要求 , 则本 基金 将根 据本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终止 。 二、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 基 金管理 人将 提前 公告 保本 周期到 期操 作时 间及 处理 规则并 提 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进 行保 本周期 到期 操作 。 1 、本 基金 的到 期操 作期 间 为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及 之 后4 个工 作日 (含 第4 个工 作日) 。 2 、在本 基金的 到期操 作期 间,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 将持有的 部分 基金份 额或 全部基 金 份额做 出如 下选 择: (1) 赎回 基金 份额 ; (2)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其 他基 金, 可转 入的 基金将 另行 公告 ; (3)保 本周期 到期后 ,转 入下一保 本周 期或转 型为 “南方 益 和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 基金 管理 人将 提 前进行 公告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将 其 持有的 所有 基金 份额 选择 上述三 种处 理方 式之 一。 4 、在不 违背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 的情况 下, 到期操作 期间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选 择赎回 时无 需支 付赎 回费 用; 选择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时无 需支 付赎回 费用 和 补差费 用;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和 转型 为 “ 南方 益和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无 需支 付赎回 费用 和申 购/ 认购 费 用。 5 、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如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没 有作 出到 期选择 , 本 基金 转入 下一 保 本周期 , 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默 认方 式为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保本周 期到 期后 , 如 本基 金转型 为非 保本 基金 “ 南方 益和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默认 方式 为转型 为 “ 南 方 益和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 基 金管 理人 默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进行 到期操 作的 日 期为到 本基 金的 到期 操作 期间的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招募说明书 73 6 、为了 保障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 ,基 金管理人 可在 当期 保 本周 期到期 前 30 日 内视 情况 暂停 本基 金 的日常 赎回 和转 换转 出业 务,并 提前 公告 。 7 、在本 基金的 到期操 作期 间,本基 金接 受赎回 、转 换转出申 请, 不接受 申购 和转换 转 入申请 。 8 、基金 赎回或 转换 转 出采 取 “未知 价 ” 原则, 即赎 回价格或 转换 转 出的 价格 以申请 当 日收市 后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9 、本基 金的 到 期操作 期间 ,除暂时 无法 变现的 基金 财产外, 基金 管理人 应使 基金财 产 至少50% 保 持为 现金 形式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收该 期间 的基 金管 理费 和基金 托 管 费 。 三、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保本 条款 1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不 含本日) 之后 ,认购 、或 过渡期申 购或 从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无论 选择赎 回 、 转 换、 转入 下 一保本 周期 还是 转型为 “ 南方 益和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都适 用保本 条 款 。 2 、在第 一个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如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与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乘 积 加上 其 认 购 并 持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累 计 分红 款 项 之 和计 算 的 总 金额 低于其 保本 金额 , 则 基金 管理人 应补 足该 差额 , 并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 二十 个工作 日内 将该 差额支 付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如 基金管 理人未 按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向基金 持有 人支付 差额的 , 保证人 将在收 到基金 管理 人发出 的《履 行保证 责任 通知书 》(应当 载明 基金管 理人应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付 的本 基金 保本赔 付差 额总 额、 基金 管理人 已自 行偿 付的 金额 、 需保 证人 清偿 的金额 以及本 基金在 基金 托管人 处开立 的账户 信息) 后的五 个工作 日内主 动将 《履行 保证责 任通知 书》 载明 的清 偿金 额 足额 划入 本基 金在 托管 银行开 立的 账户 中, 由基 金管理 人将 该差 额支付 给基 金持 有人 。 若 基金管 理人 未能 在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后 二十 个工 作日 (含第 二十 个工 作日) 内将保 本赔付 差额 支付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自保本 周期到 期后第 二十 一个工 作日起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按 基金 合同 《 争议 的处 理》 章 节的 相关约 定向 基金 管理 人和 保证人 请求 解 决。 3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后 的下 一日 至其 实际 操作日 (含 该日)的 净值 波动 风 险由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自行 承担 。 四、过 渡期 和过 渡期 申购 到期操作 期间 结束日 的下 一工作日 至下 一保本 周期 开始日前 一工 作日的 期间 为过渡期 ; 过渡期 最长 不超 过 20 个 工 作日。 投资人在 过渡 期内申 请购 买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称为“过 渡期 申购” 。 在过 渡期内 , 投资人 转换 转入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视 同为 过渡 期申 购。 (1)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保 证人提供 的下 一保本 周期 保证额度 或保 本偿付 额度 确定并 公 招募说明书 74 告本基 金过 渡期 申购 规模 上限以 及规 模控 制的 方法 。 (2)过 渡期申 购采取 “未 知价”原 则, 即过渡 期申 购价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的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3)投 资人 进 行过渡 期申 购的,其 持有 相应基 金份 额至过渡 期最 后一日 (含 该日) 期 间的净 值波 动风 险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4) 过渡 期申 购费 率 过渡期申 购费 率最高 不超 过 5%, 具体费 率在 届时的 《招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过渡期 申 购费用 由过渡 期申购 的 投 资人 承 担,不 列入基 金财 产,主 要用于 本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售 、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5)过 渡期申 购的日 期、 时间、场 所、 方式和 程序 等事宜由 基金 管理人 确定 并提前 公 告。 (6) 过渡 期内 ,本 基金 将 暂停办 理日 常赎 回、 转换 转出业 务。 (7)过 渡期内 ,除暂 时无 法变现的 基金 财产外 ,基 金管理人 应使 基金财 产至少 50% 保 持为现 金形 式 (无法 变现 的基金 财产 , 如在过 渡期 内具备 变现 条件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市 场情况 安排 变现 )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收该 期间的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 五、基 金份 额折 算 过渡期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即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日的 前一工 作日 )为 基金 份额 折算日 。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包括 投资 人 过 渡期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保本 周期 结束 后选 择或默 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个 保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 所 代表的 资产 净值 总额保 持不 变的 前提 下, 变更登 记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0 元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数额 按 折算比 例相 应调 整。 六、下 一保 本周 期 折算日 的下 一日 为下 一保 本周期 开始 日, 本基 金进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运作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 期保 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 间选 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 一保 本周期的 基金份 额以 及过 渡期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经 基金 份额 折算后 ,适 用下 一保 本周 期的保 本条款 。 自本基 金进 入下 一个 保本 周期后 ,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投资 组合 管理 需要 暂停 本基金 的 赎回等 业务 , 但 不超 过 三 个月 , 具体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的届 时公 告。 七、下 一保 本周 期资 产的 形成 从 当期 保本 周期 选择 或 默 认选择 转入 下一 个保 本周 期、 过渡 期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在基金 在 下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前 一工 作日( 即折 算日 )所 对应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招募说明书 75 八、转 型后 的“ 南方 益和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资产 的形 成 1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若不 符合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 本基金转 型为 “南方 益和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 如 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与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持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在 当 期保 本 周 期 内的 累 计 分 红 款项 之 和 计 算的 总 金 额 低于 其保本 金额 , 差 额部 分即 为保 本 赔付 差额 , 基 金管 理人应 补足 该差 额并 以现 金形式 支付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2 、 保 本周 期届满 , 如 本基 金转型 为 “ 南方 益和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基金 管 理人将 开放 申购 ,申 购的 具体操 作办 法由 基金 管理 人提前 予以 公告 。 3 、 保 本周 期届满 , 如 本基 金转型 为 “ 南方 益和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对于 投 资人 在 本基 金募 集期 内认 购的基 金份 额、 在特 殊情 况下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 保 证人 协商并 报监 管部 门备 案后 接受的 申购 (包 括转 换转 入) 的 基金 份额 、 过 渡期 申购份 额, 选择 或默认 选择 转为 转型 后的 “南 方 益 和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 份 额的 , 转 入金 额 等于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转为 “南 方 益 和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基金 份额在 “ 南方 益 和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前一工 作日 所对 应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九、保 本周 期到 期相 关业 务公告 保本周 期到 期前 , 基 金管 理人将 就有 关到 期的 上述 事宜进 行公 告。 公告 内容 包括但 不限 于保本 周期 到期 处理 方式 的有关 业务 规则 、 转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或转 型为 “南 方 益和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有关法 律文 件、 申购 赎回 安排等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修改 相关 规则, 此等 事宜 的相 关规 定以届 时公 告为 准。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金 管理人 将进 行提 示性 公告 。


招募说明书 76 第二十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和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招募说明书 77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一 致或 基金资 产清 算小组认 为有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更 为有利 的清 算方 法, 本基 金财产 的清 算可 按该 方法 进行 , 并 及时 公告 。 相 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另 有规 定的 ,按 相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要 求办理 。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78 第二十一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 义务 (一) 基金管理 人 的权利 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 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 、 期 货 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5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 非交易 过户 和定 投等 业务 规则 ,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 不 损害现 有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况 下, 决定 和调整 基金 的除 调高 管理 费率、 托管 费率 之外 的基 金相关 费率 结 构 和收费 方式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招募说明书 79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 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 人泄露 , 但 向审 计、法 律等 外部 专业 顾问 提供的 除外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人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人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招募说明书 80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 人 的利 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证 券 账户 ,为 基金办理 证券 、期货 等 交 易资金 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招募说明书 81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 但向审 计 、 法 律等外 部专 业顾问 提供 的除 外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 和 《 托管 协议》 的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


招募说明书 82 基金投 资 人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人 自依 据《基 金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招募说明书 83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 设日常 机构 。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一 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在保本周 期到 期后在 基金 合同规 定 范围内 变更为 “ 南方 益和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 并按基 金合 同约定 的“南方 益和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 率计提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的 以及法 律法 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 (6)变 更基金 类别 , 但在 保本到期 后根 据《基 金合 同》约定 变更 为“南方 益 和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除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 , 但在保 本到 期后在《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内 变 更为“南方 益 和灵活配 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并 按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南方 益和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的投资 目标 、 范围 或 策略 执行的 以及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9)保 本周期 内,更 换保 证人或保 本义 务人, 但因 保证人或 保本 义务人 歇业 、停业 、 被吊销 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 、 宣告 破产 或其 他已 丧失 继续履 行担 保责 任能 力的 情况, 或者 因保 证人或 保本 义务 人发 生合 并或分 立 , 由 合并 或分 立后 的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承继 保证 人 或保 本 义务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的情 况除外 ; (10)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程序 ; (1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3) 对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4)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招募说明书 84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在对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变 更收 费方 式 ; (4)保 本周期 内,基 金管 理人增加 新的 保证人 ;保 本周期内 ,因 保证人 或保 本义务 人 歇业 、 停 业、 被吊 销企 业 法人营 业执 照 、 宣告 破产 或其他 已丧 失继 续履 行担 保责任 能力 的情 况, 或 者因 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发生 合并 或分 立, 由合并 或分 立后 的法 人或 者其他 组织 承继 保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的权 利和义 务的 情况 下, 更换 保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 (5)某 一保本 周期到 期后 ,变更下 一个 保本周 期的 保本保障 机制 ,变更 下一 保本周 期 的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 (6)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基 金转型为 非保 本基金 “南方 益和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 并由 此变 更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投 资范 围 、 投资 策略、 管理 费率 、托 管费 率; (7)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以 及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的 情况 下 , 调 整有 关 基金认 购 、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的 规则 ; (8)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的约 定以及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增 加、 减少 或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及对基 金份 额分 类办 法、 规则进 行调整 ; (9)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10)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 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11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形 ; (12) 当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变 更时 , 本基 金在 履行 相关 程序 后可对 资产 配置比 例进 行适 当调 整。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招募说明书 85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或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 许的其 他 方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招募说明书 86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 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 以召 集人 通知的非 现场方 式 在 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或系 统 。 通 讯开 会应 以 召 集人通 知的 非 现场方 式 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本 人直接 出具表决 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决 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 之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 月以 后 、 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授 权他 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表决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招募说明书 87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授权他人 代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具体 方式 在会 议通 知中列 明 。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 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更换 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人 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 人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为 准 。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招募说明书 89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并 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执行 方式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基 金 收 益 分配 比 例 不 得 低于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每份 基 金 份 额可 供 分 配 利润 的10%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2、 本 基金 在保 本基 金阶 段 仅采取 现金 分红 一种 收益 分配方 式, 不进 行红 利再 投资; 转 型为 “南 方益 和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后 , 收 益分 配方 式分为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 投 资,投 资人可 选择现 金红 利或将 现金红 利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人 不选择 ,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 的约定以 及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 按 照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对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进行 调整 ,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招募说明书 90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在保本 周期 内 ,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由 投 资人 自行承 担 。


基金 转型为“ 南方 益和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的,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人的 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足 以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登记 机构 相关 业务规 则 执 行。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审计 费、 诉讼 费和 仲裁费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相 关账 户的 开户 及 维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3%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3%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托管 人根据 与管 理人核 对 一 致的财 务数 据 , 自动 在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管理 人无 需 再出具 资金 划拨 指令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费 用自 动扣划 后, 管理 招募说明书 91 人应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不符 ,及 时联 系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保本周 期内 , 保 证费 由基 金管理 人从 基金 管理 费收 入中列 支。 到期 操作 期间 及过渡 期不 计提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 的 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托管 人根据 与管 理人核 对 一 致的财 务数 据 , 自动 在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管理 人无 需 再出具 资金 划拨 指令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费 用自 动扣划 后, 管理 人应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不符 ,及 时联 系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到期操 作期 间及 过渡 期不 计提托 管费 。 3 、若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 基金不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所持有 本 基金份 额转 为变 更后 的 “ 南方益 和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的基 金份 额, 管理 费按 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 的年费 率计 提 , 托 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的年 费率 计 提。计 算方 法同 上。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9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规模 等因 素协 商一致 , 酌 情调 低基 金管 理费率 、 托 管费率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提高 上述 费率需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募说明书 92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范围 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包括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包 括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 债券、 企业债 券、 公司债 券、中 期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期融 资券、 次级 债券、 政府机 构债 券、 地 方政 府 债券、 可 交换 债 券、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可 转换债 券 (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等)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券 回购 、 银行存 款(包 括协议 存款 、定期 存款及 其他银 行存 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股指 期货以 及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需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本基金根 据中 国宏观 经济 情况和证 券市 场的阶 段性 变化,按 照投资 组合保 险机 制对固 定 收益类 资产 ( 包括 各类 债 券、 银行 存款 、 货 币市 场工 具等 ) 和 权益 类资 产 ( 股票 、 股 指期 货、 权证等 ) 的投 资比 例进 行 动态调 整 。 其 中 , 权 益类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高于 40% ; 固 定 收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不 低 于60% , 其中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投 资 比例不 低 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二)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招募说明书 93 (12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3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 家企 业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 该期证 券 的 10% ; (14) 本基 金持 有的 净敞 口 ( 持 有的 股票 、 权 证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之 和,买 入和 卖出 轧差 计算 )将保 持在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 至 40% 之间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 内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保本策 略和 投资 目标 , 且每 日所持 期货 合 约及有 价证 券的 最大 可能 损失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扣除用 于保 本部 分资 产后 的余额 。 (15)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6) 基金 的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200% ; (17 ) 本 基金 投资 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根 据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进 行投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法律 风险和 操作 风 险等各 种风 险。 (18)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同 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除上述 第 (15) 项另 有约 定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况 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国 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招募说明书 94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 规 定, 在适 用于本 基金 的情 况下 ,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 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的清算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招募说明书 95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一 致或 基金资 产清 算小组认 为有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更 为有利 的清 算方 法, 本基 金财产 的清 算可 按该 方法 进行 , 并 及时 公告 。 相 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另 有规 定的 ,按 相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要 求办理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招募说明书 96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除非 仲裁 裁决 另有 决定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 投 资人 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 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招募说明书 97 第二十二部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福 华 一 路 六 号 免 税 商 务 大 厦 塔 楼31、32 、33 层整层 办公地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福 华 一 路 六 号 免 税 商 务 大 厦 塔 楼31、32 、33 层整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 吴 万善 成立日 期: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招募说明书 98 (一)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包括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包 括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 债券、 企业债 券、 公 司债 券、中 期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期融 资券、 次级 债券、 政府机 构债 券、 地 方政 府 债券、 可 交换 债 券、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可 转换债 券 (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等)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券 回购 、 银行存 款(包 括协议 存款 、定期 存款及 其他银 行存 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股指 期货以 及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需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本基金根 据中 国宏观 经济 情况和证 券市 场的阶 段性 变化,按 照投资 组合保 险机 制对固 定 收益类 资产 ( 包括 各类 债 券、 银行 存款 、 货 币市 场工 具等 ) 和 权益 类资 产 ( 股票 、 股 指期 货、 权证等 ) 的投 资比 例进 行 动态调 整 。 其 中 , 权 益类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高于 40% ; 固 定 收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不 低 于60% , 其中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若根据基 金合 同约定 转型 为“南方 益和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本基 金投资 范 围调整 为: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包括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包 括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 债券、 企业债 券、 公司债 券、中 期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期融 资券、 次级 债券、 政府机 构债 券、 地 方政 府 债券、 可 交换 债 券、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可 转换债 券 (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等)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券 回购 、 银行存 款(包 括协议 存款 、定期 存款及 其他银 行存 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股指 期货以 及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需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 为0-95% 。 本 基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 货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应 当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二)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 金 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本 基金权 益类资 产占 基金资产 的比 例不高 于 40% ;固定 收益类 资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不 低 于60% ;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招募说明书 99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5)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基 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全部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 超 过该权 证 的10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1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2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13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 全 部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 家企 业发行 的 单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 超过 该期证 券 的10% ; (14) 本基 金持 有的 净敞 口 (持 有的 股票 、 权 证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之 和, 买 入和 卖出 轧差 计算 ) 将保 持在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 至 40% 之间 。 本 基金 在 任何交 易日 内 交易(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保本策 略和 投资 目标 , 且每 日所持 期货 合 约及有 价证 券的 最大 可能 损失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扣除用 于保 本部 分资 产后 的余额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 与基 金 托 管人、 期货 公司 三方 一同 就股指 期货 开户、 清算 、估 值、 交收 等事宜 另行 签署 《期 货投 资托管 操作 三方 备忘 录》 。 (15)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6) 基金 的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200% ; (17)本 基金 持有的 所有 流通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得超 过本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持 有的 同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公 允价值 不得 超过本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 可 就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比 例另 行书面 约定 ;


招募说明书 100 (18)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同 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如果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对上述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 后的 规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届 时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除上述 第 (15) 项 另有 约定 外,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投 资比 例 不 符 合上 述 规 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若根据基 金合 同约定 转型 为“南方 益和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 托管人 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0-95% (2)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 当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招募说明书 101 的 40% ,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 (15 ) 本 基金 若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95% ,其 中, 有 价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买 入返 售金融 资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16) 本基 金持 有的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17) 本基金 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8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根 据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进 行投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法律 风险和 操作 风 险等各 种风 险。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12) 项另 有约 定 外, 因证 券 或 期货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 资禁 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 方式 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四)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 资运作 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标准 的、 经慎 重选择 的 、 本 基金 适 用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 各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交 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行 间债 券 市场选 择交 易对 手 。 基 金托 管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 招募说明书 102 名单进 行交 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进 行更 新 , 新名单 确定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算 。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 , 应 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 投 资的 受限 证券 须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行 股票网 下 配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 消息或 其他 原 因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 基金 不 投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 明确的 证券 。 本基金投 资 的 受 限 证券 限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 作的落 实 和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 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问题 ,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受 限证 券存 管直 接影响 本基 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 险处置 预案 应 包 括但 不限 于因投 资受 限证 券需 要解 决的基 金投 资比 例限 制失 调、 基金 流动 性 困难以 及相 关损 失的 应对 解决措 施, 以及 有关 异常 情况的 处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首 次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 极有效 的 措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招募说明书 103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失 。 对 本基金 因投 资受 限证 券导 致的流 动 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3. 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投资前 三个 工作 日向 基金 托管人 提 交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 保证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 资料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有 关资料 如有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 面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 人与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或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 披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名 称、 数量 、 总 成本、 账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 账面价 值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信 息。 本基金有 关投 资受限 证券 比例如违 反有 关限制 规定 ,在合理 期限 内未能 进行 及时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 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时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在 基金投 资受限 证券 管理工作 方面 有关制 度、 流动性风 险处 置预案 的建 立与完 善 情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六)基金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券,基金管 理人应 根据审慎原则,制 定严格 的投资决 策 流 程 、 风 险控 制 制 度和信 用 风 险 、 流动 性 风 险处置 预 案 , 并 经董 事 会 批准, 以 防 范 信 用 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各种 风险。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是否 符合 比例限 制进 行事 后监 督 , 如 发现异 常 情况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乙 方的 监督和 核查 。 基金因 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导 致的信 用风险 、流 动性风 险,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任 。 如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导致 基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 金托 管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 任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赔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 遭受 的损失 。 (七)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招募说明书 104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八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 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依 照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十)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一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本 托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手 段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于 : 招募说明书 105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 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 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 定保管基金 财产,如有特 殊情况双方 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基金 托管 人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 何资产 (不 包含 基金 托管 人依据 中国 结算 公司 结算 数据完 成场 内交 易交 收、 开户银 行 或 登记 结算机 构 扣 收结 算费 和账 户维护 费等 费用 ) 。 6. 对于 因为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收 资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依 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 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 财 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 及募 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应存 于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托管 人的营业机构 开立的“基 金 募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集 时,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集期限届 满,未能达 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 办 理退款 等事 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 的开 立和管理


招募说明书 106 1. 基金 托管人可以基 金的名义在 其营业 机构开 立基金的银 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基金 银行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 可以通过基 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基金证券账户 和结 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 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 金开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证券账户 开户 费由本 基金 财产承担 。此 项开户 费由 基金管理 人先 行垫付, 待托 管产品 启 始运营后, 基金 管 理 人可 向基 金 托 管 人发 送 划 款指 令,将 代 垫 开 户费 从 本 产品 托管 资 金 账户 中扣还 基金 管理 人。 账户 开立后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将证 券账 户开 通信 息通 知基金 管理人 。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保证 金、 交收 资金 等的收 取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签 署的 《 托管 银行 证券 资金结 算协 议 》 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 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债券托管专户 的开 设和管理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间 市场 登 记 结算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在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持有 人账户 和资 金结 算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主协 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 立和 管理


招募说明书 107 1.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符 合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时 ,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人 协助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基金财产投资 的有 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 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 代保 管库, 保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实 物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证 实 书等 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按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双 方约 定办理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 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 基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式 将重 大 合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 大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 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 算、复核与完成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交易 日 闭市后 ,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个交 易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 理人 应每交 易日 对基金资 产估 值。但 基金 管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二)基金资产估值 方法 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 衍生工 具和其 他 投资 等 持 续以公 允价 值 计 量的 金融 资产及 负 债。 2. 估值 方法


招募说明书 108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 交 易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 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易 或 挂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本 合同 另有 约定的 除外 ) , 选 取估 值日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对应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具体 估值 机构 由基 金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共 同确 定 ; 3 )交易 所上市 的可转 换债 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市 或挂牌 转让 的资产支 持证 券 和私 募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股票 ,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 或 未挂牌转 让 的 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4 )对在 交易所 市场发 行未 上市或未 挂牌 转让的 债券 ,对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情况 下,应 以 活跃市 场上 未经 调整 的报 价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 对 于活 跃市 场报 价未能 代表 计 量日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应对 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以 确认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对于 不存 在市 场 活动 或市 场活 动很 少的情 况下 ,则 应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其公 允价 值。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上市 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 按照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价格 估值 ; 在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发 行未上 市 , 且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 价格的 债券 , 在 发行 利率 与二级 市场 利率 不存 在明 显差异 , 未 上市 期间市 场利 率没 有发 生大 的变动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4) 同一 证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 证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中 小企业 私募债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 招募说明书 109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6) 存款 的估 值方 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入 。 (7) 投资 证券 衍生 品的 估 值方法 1 )从持 有确认 日起到 卖出 日或行权 日止 ,上市 交易 的权证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 的该权 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关 规定, 或者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确 定公允 价值 。 2 )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的 权证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3 )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 以及 停止 交易 但未 行权的 权证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估值。 4 )国债 期货合 约,一 般以 估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 值当日无 结算 价的, 且最 近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估 值。 5 )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 约,按估 值当 日结算 价进 行估值, 估值 当日无 结算 价的,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 (8)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9)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 、 自律 规则另 有 规 定的,从 其规 定。如 有新 增事项 , 按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估值方 法的 第 (7) 项进 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份 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三)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的处理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招募说明书 110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 金托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公 告 ; 当发 生净 值计算 错误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造 成 损 失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 行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偿 。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 后 按以 下条 款进行 赔偿 : (1)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与 本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2)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 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 公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责任 。 (3)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 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由于 基金管 理人 提供的 信息错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 回金额 等) ,进而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 付。 3.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有关会 计制 度变 化或 由于 其他不 可 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错 误而造 成的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 基金管 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法 规或 者监管部 门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如 果行业 另有 通行做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暂停估值与公 告基 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如果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于 紧急 事故 的任 何情 况,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 售或评 估 基金资 产时 ;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招募说明书 111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基金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基金财务报表 与报 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基 金管 理人编制 的基 金财务 报表 后,进行 独立 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托 管人 要求或 编制 半年报和 年报 前,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有关 资料送 交基 金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招募说明书 112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 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和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 终止 出现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招募说明书 113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6 个月 。 6.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8.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9.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114 第二十三部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场 的变化 ,有 权增加 和修改 相关服 务项 目。 如 因系统 、 第三方 或不 可抗 力等 原因 ,导致 下述 服务 无法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不 承担 相关 责任。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及发 送服 务 1 、交 易确 认单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投 资人 可在 T+2 个 工作 日后 通过 销售机 构的 网点 查询 或打 印交易 确 认单。 2 、纸 质对 账单 每季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且有 定制 的投 资人 寄送对 账 单, 资 料 (含 姓名 及地 址等 ) 不详 的除 外。 投 资人 可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nffund.com ) 、 客服热 线 (400-889-8899 转 人工) 、 客服 邮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 及 在线 客服 等途 径申 请/ 取 消对账 单服 务。 3 、电 子 对 账单 基金管理 人提 供月度 、季 度、年度 电子 邮件对 账单 及月度、 季度 手机短 信对 账单服务 , 基金管 理人 将 以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形式 向定制 的 投资人 定期 发送 。 投资 人可 通过基 金管 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服 热线 (400-889-8899 转人工 ) 、 客服 邮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在线客 服等 途径 申 请/ 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二、网 上在 线服 务 (一)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投 资人 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投资人 通过 基金 账户 号、 身份证 号等 开户 证件 号码 和查询 密码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南 方 e 站 通” ,可 享有 基金 交 易查询 、账 户查 询和 基金 信息查 询服 务。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获取 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人 的各 类信 息 , 包 括基 金的法 律 文件、 基金 公告 、业 绩报告 和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等各类 最新 资料 。 3 、网 上交 易服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南方e 站 通” 办理 本 基金的 开户 、 认 购/ 申 购、 定投、 赎 回及信 息查 询等 业务 。 有关 基金管理 人 电子 直销 具体 业务规 则请 参见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相关 公 告 和业 务规 则 。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招募说明书 115 投资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在 线客 服”, 根据 提示操作 输入 要咨询 问题 的关键词 , 便可自 助进 行相 关问 题的 搜索及 解答 。 5 、网 上人 工服 务 投资人 可登录基金管 理人网站通 过“在线客服 ”获得投资 顾问、服务定 制/ 取消、账户 查询 等 专项 服务 。 6 、专用 客 户端 下载 投资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下载 专用 客户端 ,如IOS 版和安 卓版 等 ,通 过专 用客户 端 获得基 金净 值查 询、 账户 查询 、 理 财资 讯及相 关客 户服务 。 基金 管理人 电子 直销投 资人 还 可 通过 专 用客 户端 进行 基金 交易。 ( 二 ) 投 资 人 通 过 关 注 基 金 管 理 人 微 信 公 众 号 ( 可搜索 “ 南 方 基 金 ” 或 “NF4008898899 ” ) , 可查阅基 金净值、基 金动态及活动 、服务资讯 等。如绑定个 人账户 , 还可享 有基金 交易( 仅限 基金管 理人电 子直销 投资 人) 、账 户查询 、基 金交易 查询、 持有 理 财基金 到期 日查 询等 服务 。 三、信 息定 制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户服 务中 心提 交信 息定 制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定期 发送 所定 制的信 息。 1 、电 子邮 件: 基金 份额 净 值、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各 类电邮 资讯 等 。 2 、手 机短 信: 基金 份额 净 值、手 机短 信对 账单 、各 类短/ 彩 信资 讯等。 四、账 户资 料变 更服 务 为便于投 资人 及时得 到基 金管理人 提供 的各项 服务 ,请投资 人及 时更新 服务 联系信息 。 投资人 可通过 以下4 种方式 进行服 务联系 信息( 包括 联系地 址、手 机号码 、固 定电话 、电子 邮箱等 ) 的变 更。 基金 管 理人 电 子直 销投 资人 交易 联系信 息的 变更,请 遵照 基金管 理人 电子 直销相 关规 定办 理 : 1 、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南方e 站通 ”自 助修 改联 系 信息。 2 、致 电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 务中心400-889-8899 转 人工 修改。 3 、 发 送邮 件至 基金 管理 人 客服邮 箱service@nffund.com 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 提交 修改申 请。 4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在线客 服” 在线 提交 修改 申请。 五、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400-889-8899 ( 国内 免长途 话费 )可 享有 如下 服务: 1 、 自 助语 音服务 : 提 供7 ×24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户交 易情 况、 基金 产品 等自助 查询 招募说明书 116 服务。 2 、人工 服务: 提供每 周七 天,每日 不少 于8小时 的人 工服务( 法定 节假日 除外) 。投资 人可以 通过 该热 线获 得投 资顾问 、 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 信息定 制、 资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 3 、电话 交易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电子 直销 投资人 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 的电话 交易 系统办 理 开放式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 交易 撤单 、 交 易密 码修 改、 信 息查 询和 投资 人该 直销账 户下 开放 式基金 的赎 回、 转换 及分 红方式 变更 等业 务。 有关 基金电 话交 易的 具体 业务 规则请 参见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相关 公告 和业 务规则 。 六、客 户投 诉及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务 中心 人工 热线 、 在线客 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 短信 、 传 真 及 各 销 售机 构 网 点 柜台 等 不 同 的 渠道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和 销 售 网点 所 提 供 的服 务 进 行 投诉 或提出 建议 。 如本招 募说 明书 存在 任何 您/ 贵机 构无 法理 解的 内容 , 请通 过上 述方 式联 系基 金 管理 人。 请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 机构 已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明书 117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暂 无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基 金合同 》如有 未尽 事宜,由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各 方 按有关 法律 法规 协商 解决 。


招募说明书 118 第二十五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销售机 构和 登记 机构 的办 公场所 , 投 资 人可 在办 公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说 明书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 应以 招募 说明书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招募说明书 119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本基 金 注册 的文 件 二、 《 南方 益和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 南方 益和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五、法 律意 见书 六、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七、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本页无 正文 ,为 《南 方益和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盖章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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