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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信用纯债B(485019)

工银信用纯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工 银 瑞信 信 用纯 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工 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2012 年9 月13 日 证 监许可 【2012 】 1220 号 文核 准募集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2 年11 月14 日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 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份额 时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全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应充 分考 虑投 资者 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 对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的意愿、时 机、数量 等 投资行为作出 独立决策 。 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 者基 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 原则,在 投资者作 出 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 状 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导 致的 投资风险,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预 期收益 和风 险水 平低 于混 合型基 金 、 股 票型基 金 , 高于货 币市 场基金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企 业债 券、 公 司债 券、 国债、 央行 票据、 地 方政府 债、 商业 银行 金融 债与次 级债 、 政 策性 金融 债、 中 期票 据、 资产 支持 证券、 可分 离交 易可转 债的纯 债部分 、短 期融资 券、债 券回购 和银 行存款 等固定 收益类 资产 ,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 基金不 直接 在二 级市 场买 入股票 、 权 证等 权益类 资产 , 也 不参 与一 级市场 新股 申购 和新 股增 发。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品 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其 投资比 例遵 循 届 时有效 法律 法规 或相 关规 定。 本基 金的 配置 比例 为债 券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比例不低 于 80 %; 其中公 司债、企 业债 、短期 融资 券、商业 银行 金融债 与次 级债、资 产支 持证券、 中期 票据等 企业 机构发行 的债 券占基 金固 定收益类 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 80% ;基 金 持有现 金及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不 低 于 5% 。 本基金 初始 募集 净 值 1 元 。 在 市场 波动 因素影 响下 , 本 基金 净值 可能低 于初 始面值 , 本 基金投 资者 有可 能出 现亏 损。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它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 恪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5 年11 月13 日 ,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数 据截止 日 为2015 年9 月30 日( 财务 数 据未经 审计 ) 。 本招 募说 明 书已经 托管 人复 核。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2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7 六、基金的募集 ........................................................ 3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35 九、基金的投资 ........................................................ 45 十、基金的业绩 ........................................................ 53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6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 值 .................................................. 57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63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65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6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 67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 示 .................................................. 71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73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75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7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75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7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80 二十四、备查文件 ...................................................... 80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 要 .................................................. 81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 议摘 要 ............................................... 96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 一、绪 言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 招 募 说明 书” 或 “ 招募 说明 书” ) 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工银 瑞信信用纯 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信 用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策 略、 风 险、 费率等 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本招募 说明 书由 工银 瑞信 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解 释。 本基 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工 银 瑞信信 用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 理人: 指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 管人: 指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或: 指 《 工银 瑞信信 用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基金合 同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工银 瑞信 信用 纯 债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 书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指 《 工银 瑞信 信用 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发 售公告 : 指 《工 银瑞 信信 用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8、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司法 解释 、部 门规章 、 地方性 法规 、地 方政 府规 章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约 束力 的规 范性 文件 及对该 等法 律 法规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 第十四 次会 议 《 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关于 修改<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港口 法> 等七 部法 律的决 定》 修改 的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 2013 年 3 月 15 日由 中国 证监 会 公布并 于同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3、中 国: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就本 招募 说明 书而 言,不 包括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澳 门 特别行 政区 和台 湾地 区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8、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注 册登记 并存 续或 经政 府有 关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 组织 19、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及 其他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可投资 于中 国证 券市 场, 并取得 国家 外 汇管理 局额 度批 准的 中国 境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20、基 金投 资者 或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资 者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本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 同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投 资 者 22、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的宣 传推 介、 认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3、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4、直 销机 构: 指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5、代 销机 构: 指符 合《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取 得基 金代销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代 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6、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的 销售 网点 27、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记 、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 括基 金 投资者 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清算和 结算 、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28、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工银瑞 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29、基 金账 户: 指注 册登 记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记 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情 况的 账户 30、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记 录基 金投 资者 通过 该销售 机 构办理 交易 业务 而引 起的 基金份 额的 变动 及 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31、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期 结束 后达 到法 律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备 案 条件,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完毕, 并收 到其 书面 确认 的日期 32、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按 照基 金合同 规 定的程 序终 止基 金合 同的 日期 33、基 金募 集期 限: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月 34、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 35、工 作日 、交 易日 :指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36、日 :指 公历 日 37、月 :指 公历 月 38、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基 金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申请 的 工作日 39、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40、开 放日 :指 为基 金投 资者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1、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2、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3、申 购: 指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4、赎 回: 指在 基金 存续 期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基 金管理 人 将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兑换 成现金 的行 为 45、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的业 务规则 进 行的本 基金 份额 与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由 同一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其他基 金份 额 间的转 换行 为 46、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7、 巨 额赎 回: 本 基金 单 个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 情形 48、元 :指 人民 币元 49、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利 息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 费用后 的余 额 50、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1、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52、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数值 53、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4、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体 55、 《 业务 规则》 :指 《工 银瑞信 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证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则 》 , 是规范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基 金销 售机 构、 投资 者及其 他有 关各 方共 同遵 守 56、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 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 6-9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中国 银监 会银监 复[2005]105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400 811 9999 股权结 构 : 中 国工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80% ; 瑞士 信贷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 的 20%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 1、董 事会 成员 沈立强 先生 , 董事 长 , 硕 士, 高级 会计 师 。1976 年 参加工 作 , 先 后在 中国 人 民银行 杭 州分行 、中 国工 商银 行浙 江分行 、河 北分 行、 上海 分行工 作。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杭 州分 行 营业部 副主 任、 杭州 分行 营业部 主任 、浙 江分 行会 计出纳 处副 处长 、储 蓄处 副处长 、储 蓄 处处长、 人事 处处 长、 党 委 组织部 部长、 营业 部总 经 理 (兼) 、 浙江 分行 行长 助 理、 副行 长、 党委副 书记 ;中 国工 商银 行河北 分行 行长 ;中 国工 商银行 上海 分行 行长 ,兼 任上海 市银 行 同业公 会会 长、 上海 市城 市金融 学会 会长 、上 海市 支付清 算协 会会 长、 上海 市金融 学会 副 会长 、 上 海国 际商 会副 会 长、 上海 世界 贸易 中心 协 会副会 长 、 中 国城 市金 融 学会常 务理 事、 上海市 宏观 经济 学会 常务 理事、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陆 家嘴研 究基 地理 事会 理事 、上海 财经 大 学校董 会董 事, 上海 市人 大代表 。 Neil Harvey 先生, 董事, 瑞士信 贷(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常驻 香港。 现 任香港 首席执 行官 和大 中华 地区 联席首 席执 行官 ,负 责私 人银行 和财 富管 理部 与投 资银行 部的 各 项业务 。 他目 前还 是亚 太 地区资 产管 理副 主席 以及 亚太地 区管 理委 员会 成员 。 Harvey 先生 从事投 资银 行和 资产 管理 业务长 达 27 年, 在亚 太区 工作达 15 年,拥 有对 新兴 市场和 亚 太 区的丰 富知 识和 深入 了解 。 Harvey 先生在瑞 士信 贷 集团工 作 了 13 年, 曾在 多 个地区 工作 , 担任过 多项 职务 , 最近 担 任的职 务是 资产 管理 部亚 太区和 全球 新兴 市场 部主 管。Harvey 先 生还担 任过 亚洲 ( 不含 日 本) 投资 银行 部和 固定 收 益部主 管 。Harvey 先生是瑞士信 贷集 团 全球新 兴市 场固 定收 益业 务的创 始人 ,曾 担任 过多 项高管 职务 ,负 责澳 大利 亚、非 洲、 日 本、拉 美、 中东 、土 耳其 和俄罗 斯的 业务 。 郭特华 女士 :董 事, 博士 ,现任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兼 任工 银瑞信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董 事长, 工银 瑞信 资产 管理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历任 中国 工 商银行 总行 商业 信贷 部、 资金计 划部 副处 长, 中国 工商银 行总 行资 产托 管部 处长、 副总 经 理。 王 一心 女士 ,董 事, 高级经 济师 ,中 国工 商银 行战略 管理 与投 资者 关系 部高级 专家 、 专职董 事。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专 项融 资部 (公 司业 务二部 、营 业部 )副 总经 理;中 国工 商 银行营 业部 历 任副 处长 、 处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技术改 造信 贷部 经理 。 王莹女 士, 董事 ,高 级会 计师, 中国 工商 银行 集团 派驻子 公司 董监 事办 公室 专家、 专 职派出 董事 , 于 2004 年 11 月获 得国 际内 审协 会注 册内部 审计 师 (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证 书。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国 际业 务部 外汇 清算 处负责 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清算中 心外 汇 清算处 负责 人、 副处 长, 中国工 商银 行稽 核监 督局 外汇业 务稽 核处 副处 长、 处长, 中国 工 商银行 内部 审计 局境 外机 构审计 处处 长, 工行 悉尼 分行内 部审 计师 、风 险专 家。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 田国强 先生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上 海财 经大 学经济 学院 院长 ,上 海财 经大学 高 等研究 院院 长 , 美 国德 州 A&M 大学 经济 系 Alfred F. Chalk 讲席 教授 。 首 批中 组部“ 千人 计 划” 入 选者 及其 国家 特聘 专 家, 首批 人文 社会 科学 长 江学者 讲座 教授 , 曾任 上 海市 人 民政 府 特聘决 策咨 询专 家 , 中 国 留美经 济学 会会 长 (1991-1992)。 2006 年被 《 华尔 街电讯 》 列为 中国大 陆十 大最 具影 响力 的经济 学家 之一 。主 要研 究领域 包括 经济 理论 、激 励机制 设计 、 中国经 济等 。 孙祁祥 女士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现 任北 京大 学经济 学院 院长 ,教 授, 博士生 导 师,享 受国 务院 政府 特殊 津贴专 家。 兼任 北京 大学 中国保 险与 社会 保障 研究 中心主 任, 中 国金融 学会 学术 委员 会委 员、常 务理 事, 中国 保险 学会副 会长 ,教 育部 高等 学校经 济学 类 学科专 业教 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 美 国国 际保 险学 会董 事会成 员 、 学 术主 持人 , 美 国 C.V . Starr 冠名教 授。 曾任 亚太 风险 与保险 学会 主席 、美 国国 家经济 研究 局、 美国 印第 安纳大 学、 美 国哈佛 大学 、香 港大 学访 问学者 。在 《经 济研 究》 等学术 刊物 上发 表论 文 100 多篇 ,主 持 过 20 多项 由国 家部 委和 国 际著名 机构 委托 的科 研课 题。 Jane DeBevoise 女士 ,独 立董事 ,香 港大 学艺 术系 博士, 历任 银行 家信 托公 司(1998 年与德意志银行合并)董 事总经理、所罗门 · 古根海姆基金会副主席及项目 总监、香港政 府委任 的展 览馆 委员 会成 员、 香 港西 九龙 文娱 艺术 馆咨询 小组 政府 委任 委员 。2003 年至 今 担任香 港亚 洲艺 术文 献库 董事局 董事 及主 席,2009 年至今 担任 美国 亚洲 艺术 文献库 总 裁 。 2、监 事会 成员 吴 敏敏女 士 :监 事, 经济学 硕士。1996 年入职 中国工 商银行 深圳市 分行 ,2007 年调 入 中国工 商银 行总 行 。 历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深圳 分行 计划 财务部 副总 经理 、 财务 会计 部副总 经理 、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制 改革 办公室 战略 引资 与上 市处 副处长 、 战 略管 理与 投资 者 关系部 战略 发 展与合 作处 副处 长、 处长 ,现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战略 管理与 投资 者关 系部 专家 。 黄敏女 士 : 监 事 , 金 融学 学士 。 黄 敏女 士于2006 年 加入Credit Suisse Group ( 瑞 士信贷 集 团) ,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 总 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 部副总裁、中国区 执 行首席 运营 官, 资产 管理 大中国 区首 席运 营官, 现 任 资产管 理中 国区 负责 人。 张 舒 冰女 士 :监 事, 硕 士。2003年4 月至2005 年4 月, 任 职于 中 国工 商银 行 ,担 任主任 科员 。 2005 年7 月加 入工 银 瑞信 , 2005 年7 月至2006 年12月担 任综 合管 理部 翻译 兼综合 , 2007 年至2012 年担任 战略发展 部副总监,2012 年至2014 年9月任职 于机构客 户部, 担任机构客 户 部副总 监及 总监 职务 ;2014 年9月至2015 年7月 , 担 任 机构产 品部 总监 。2014 年11 月至 今, 担 任工银瑞 信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监事 。2015 年7月至 今 担任工银 瑞信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经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 理。 洪波女士 :监事 ,硕 士。ACCA 非 执业会 员。2005 年至2008 年任 安永华 明会 计师事 务 所高级审计 员;2008 年至2009 年任民 生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监察稽 核总部 业务主 管;2009 年6 月加入 工银 瑞信 法律 合规 部,现 任法 律合 规部 副总 监。 倪莹女 士: 监事, 硕士 。2000 年至 2009 年任 职于 中 国人民 大学 , 历 任副 科长 、 科长, 校团委 副书 记。2009 年至 2011 年 就职 于北 京市 委教 工委, 任干 部处 副调 研员 。2011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战略 发展 部, 现任副 总监 。 3、高 级管理 人员 郭特华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朱碧艳 女士 :硕 士, 国际 注册内 部审 计师 ,现 任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长 , 兼任工 银瑞 信资 产管 理( 国际) 有限 公司 董事 、工 银瑞信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1997 - 1999 年中 国华 融信 托投 资 公司证 券总 部经 理 , 2000 -2005 年中 国华 融资 产管 理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证券 业务 部高 级副 经理。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何秀红 女士 ,8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曾 任广 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债券 研究 员;2009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现 任固 定收 益部副 总监 ;2011 年 2 月 10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四 季收益 债券 型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1 年 12 月 27 日至 2015 年 1 月 19 日, 担 任工 银保 本混 合基 金 基金经 理; 2012 年 11 月 14 日 至今 , 担任工 银信 用纯 债债 券基 金基金 经理 ;2013 年 3 月 29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瑞 信产 业债 债券 基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5 月 22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信 用纯债 一年 定期开 放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6 月 24 日 起至 今, 担任工 银信 用纯 债两 年定 期开放 基金 基金经 理;2015 年 10 月 27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丰收 回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基金经 理。 5、投 资决 策 委 员会 成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江明波 先生 ,15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任 鹏华 基金 普 天债券 基金 经理 、固 定收 益负责 人; 2004 年 6 月至 2006 年 12 月, 担 任全 国社 保基 金二零 四组 合和 三零 四组 合基金 经理 ; 2006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 现 任投资 总监 , 兼任 工银 瑞 信资产 管理 ( 国际 )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 投资总 监 , 工 银瑞 信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2011 年起担 任全 国社 保组 合基 金经理 ;2008 年 4 月 14 日至 今, 担任 工 银添利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 2 月 10 日 至今 , 担 任 工银四 季收 益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 3 月 6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瑞 信增 利分 级债 券基 金基金 经理 。 杜海涛 先生 ,18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先 后在 宝盈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担 任基 金经 理助理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担 任招商 现金 增值 基金 基金 经理;2006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 现 任投 资 总监兼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 ; 2006 年 9 月 21 日至 2011 年 4 月 21 日, 担任 工银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0 年 8 月 16 日至 2012 年 1 月 10 日 ,担任 工银 双利 债券 型基 金基金 经理 ; 2007 年 5 月 11 日 至今 , 担任工 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基金基 金经 理;2011 年 8 月 10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2 年 6 月 21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纯债 定期开 放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1 月 7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货币 市 场 基金 基金 经理;2013 年 8 月 14 日至 2015 年 11 月 11 日, 担任 工银 月月 薪 定期支 付债 券型 基金 基金 经理;2013 年 10 月 31 日 至今 ,担 任 工银瑞 信添 福债 券基 金基 金经理 ;2014 年 1 月 27 日至今 ,担 任 工银薪 金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 4 月 17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总 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基金 基金 经理 。 何江旭 先生 ,18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曾 担任 国泰 基金 金鑫、 基金 金鼎 、金 马稳 健回报 、 金鹰增 长以 及金 牛创 新成 长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基金 管理部 总监 兼权 益投 资副 总监;2009 年 加入工 银瑞 信, 现任 工银 瑞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2010 年 4 月 12 日至 2014 年 7 月 30 日, 担任 工银 核 心价值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 4 月 21 日至 2014 年 7 月 30 日, 担任工 银消 费服 务行 业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宋炳珅 先生 , 11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任 中信 建投 证 券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 2007 年加入 工 银瑞信 ,现 任权 益投 资总 监。2012 年 2 月 14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 1 月 18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双 利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1 月 28 日至 2014 年 12 月 5 日, 担任工 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 券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4 年 1 月 20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红利 基 金 基金经 理;2014 年 1 月 20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核 心 价值基 金基 金 经理;2014 年 10 月 23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研究 精选股 票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11 月 18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 信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基 金基金 经理 ;2015 年 2 月 16 日 至今 , 担任工 银瑞 信战 略转 型主 题股票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欧阳凯 先生 , 13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任 中海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 2010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 现任 固定 收益 投资总 监。2010 年 8 月 16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双 利 债券型 基金 基 金经理 , 2011 年 12 月 27 日至今 担任 工银 保本 混合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 2 月 7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瑞信 保本 2 号 混合 型发起 式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6 月 26 日起 至今 担 任工银 瑞信 保本 3 号混 合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7 月 4 日起 至今担 任工 银信 用纯 债两 年定期 开放 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4 年 9 月 19 日 起至 今担 任工 银瑞 信 新财富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5 年 5 月 26 日起 至今 担任工 银丰 盈回 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 黄安乐 先生 ,12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先后 在天 相投 资 顾问有 限公 司担 任研 究员 , 国 信证 券经济 研究 所担 任资 深分 析师 , 国 信证 券资 产管 理 总部担 任投 资经 理 、 研 究 员;2010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 现 任权 益投 资部总 监。2011 年 11 月 23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主题 策 略混合 基金 基金经 理;2013 年 9 月 23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 精选平 衡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 10 月 22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高端 制造行 业股 票型 基金 基金 经理;2015 年 4 月 28 日 至今, 担任 工 银新材 料新 能源 行业 股票 型基金 基金 经理 。 李剑峰 先生 ,12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任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业务 经理 、 高 级副经 理 ;2008 年 加入 工 银瑞信 , 曾任 固定 收益 研 究员 , 现 任专 户投 资部 总 监, 专户 投资 部投资 经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本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按 照本招 募说明书 列明的投 资目标 、策略 及 限制等 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2、本基金 管理人不 从事违 反《证券 法》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本基金 管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 法》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将基 金财 产向 他人 贷 款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 使基 金承 担无 限 责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 院 证 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9)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相 关 限制。 4、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禁止 的行 为。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 己、被代 理人、被 代表人 、受雇人 或任何其 他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以 及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3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基 金管 理人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 ) 成 本效 益原 则 。 基 金 管理人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 制 委员 会, 负责 对公 司治理 结构 进行 定期 的评 估、 检 验, 提出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 改和完 善方 案, 对公 司经 营管理 和基 金投 资业 务进 行风险 管理 和 合规性 控制 ,对 公司 内部 稽核审 计工 作结 果进 行审 查和监 督并 向董 事会 报告 ;董事 会下 设 资格审 查与 薪酬 委员 会, 负责对 股东 推荐 的董 事人 选资格 、高 级管 理人 员资 格、独 立董 事 资格进 行审 查, 拟定 董事 、 监事 、 高 级管 理人 员薪 酬和激 励政 策, 报股 东会 或董事 会批 准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 司董事 会制 定的 经营 方针 及发展 战略 ,总 经理 下设 执行委 员会 ,负责 公司 日 常经营 管理 活 动中的 重要 决策 ,执 行委 员会下 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就基 金投资 和风 险 控制等 发表 专业 意见 及建 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的最 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对 董事 会负责 ,主 要负 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 合理性 进行 审查 ,发 现重 大风险 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 会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2) 风险 评估 a )董 事会 下属 的公 司治 理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b)执行委 员会下属 的风险 管理委员 会负责对 公司经 营管理中 的重大突 发性事 件和重 大 危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 制 定 危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 负 责对 基金 投资 和运 作 中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c )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监察 稽核 、实 物控制 、业 绩评 价、 严格 授权、 资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4 产分离 等政 策、 程序 或措 施。 控制活 动体 现为 : 自 我控 制以各 岗位 的目 标责 任制 为基础 , 是 内部 控制 的第 一道防 线。 在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严 格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授权 制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 在相关 部门 和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 要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 及 岗位负 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督 制衡 的机 制成 为内 部 控制 的第 二道 防线 。充 分发挥 督察 长 和法律 合规 部对 各岗 位、 各部门 、各 机构 、各 项业 务全面 监察 稽核 作用 ,建 立内部 控制 的 第三道 防线 。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形成 了自 上而 下的 信息传 播渠 道和 自下 而上 的信息 呈 报渠道 。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交 流渠 道, 保证 了公 司员工 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分 了解 与 其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并及 时送达 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公 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 授权制 度, 建 立了清 晰的 业务 报告 系统 。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督察 长、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法 律合 规部等 部 门在各 自的 职权 范围 内开 展 。本 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务 部门 的法 律合 规部 ,其中 监察 稽 核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检查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性 ,监 督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揭示 公司 内部 管理 及基金 运作 中的 风险 ,及 时提出 改进 意 见,促 进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效 地执 行。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实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刘 士余 成立日 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 葛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 系的 重要 组成部 分, 总行 设在 北京 。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制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 法成 立。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部 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构 网点 和 员工。 中国 农业 银行 网点 遍布中 国城 乡, 成为 国内 网点最 多、 业务 辐射 范围 最广, 服务 领 域最广 ,服 务对 象最 多, 业务功 能齐 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银 行之 一。 在海 外, 中国农 业银 行 同样通 过自 己的 努力 赢得 了良好 的信 誉, 每年 位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 企业 之列。 作为 一 家城乡 并举 、联 通国 际、 功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一贯 秉承以 客户 为 中心的 经营 理念 ,坚 持审 慎稳健 经营 、可 持续 发展 ,立足 县域 和城 市两 大市 场,实 施差 异 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 伴 你成长” 服务品 牌,依托覆 盖全国的分支 机构、庞 大 的电子化网 络和多 元化 的金 融产 品, 致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 的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 共创价 值、 共 同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经 验丰 富, 服务 优质, 业 绩突出 ,2004 年被 英国 《 全球托 管人 》 评为 中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2007 年 中国 农业银 行通 过了美 国 SAS70 内部 控制 审计, 并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 SAS70 审计报 告, 表明 了独立 公 正 第三 方 对中 国农 业银 行托 管服务 运作 流程 的风 险管 理、 内部 控制 的健 全有 效性 的全面 认可 。 中国农 业银 行着 力加 强能 力建设 , 品 牌声 誉进 一步 提升, 在 2010 年首 届“? 金 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获“ 最佳托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发 的“ 最 佳资 产托 管奖”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1998 年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04 年 9 月更 名为 托 管业务 部 , 内 设养 老金 管 理中心 、 技术 保障 处 、 营 运中心 、 委托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6 资产托 管处 、保 险资 产托 管处、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处、境 外资 产托 管处 、综 合管理 处、 风 险管理 处, 拥有 先进 的安 全防范 设施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系统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0 余 名, 其中 高级会 计师 、高 级经 济师 、高级 工 程师、 律师 等专 家 10 余名 , 服务 团队 成员 专业 水平 高、 业 务素 质好、 服务 能 力强, 高级 管 理层均 有 20 年 以上 金融 从 业经验 和高 级技 术职 称, 精通国 内外 证券 市场 的运 作。 3、 基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到 2015 年 9 月 30 日,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闭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共 306 只。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守 法 经 营、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 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 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管理和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监督和 评价 。 托管 业务 部 专门设 置了 风险 管理 处, 配 备了专 职内 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独立 行使 监 督稽核 职权 。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控制 制度 、岗 位职 责 、 业务操 作 流程,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 行; 业务人 员具 备从 业资 格; 业务管 理实 行 严格的 复核 、审 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存 放、 使 用,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管 ,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 务 操作区 专门 设置 , 封闭 管 理,实 施音 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 息 披露人 负责,防 止泄 密; 业 务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 防 止 人为事 故的 发 生,技 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参数 设置 将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 控系 统,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并 通 过基金 资金 账户 、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等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其他 行为 。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7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 面警 示。 对 本基 金投 资比例 接近 超标 、 资 金头 寸不足 等问 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 书 面报 告。 对 投资 比例 超标、 清算 资金 透支 以及 其他涉 嫌违 规交 易等 行为 ,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中 心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联系人 :王 秋雅 公司网 站:www.icbccs.com.cn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传真:010 -661079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士余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3)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 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张 宏革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4)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 谢 小华 电话:010 -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5) 北京农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9 号金 融街 中 心 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 瑞 联系人 :王 薇娜 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478 客户服 务电 话:96198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9 网址:www.bjrcb.com (6)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7)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8)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 95521 网址:www.gtja.com (9)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0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 -85130588 传真:010 -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0)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路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 路 6 号 京城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 010 -84588888 传真:010 -8486556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458888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11)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 -23219275


传真:021 -6360272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2)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维琳 、钱 达琛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1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http://www.sywg.com/ (13)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4)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63080985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5)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春 艳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户服 务电 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2 网址:www.ccnew.com (16)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7)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电话:0571 -86811958


传真:0571 -85783771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5548 (1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9)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20 层 法定代 表 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3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20)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 010-660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21)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萍


联系电 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22)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宋 丽冉 联系电 话: 010-62020088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传真: 62020088-8802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4 网址: www.myfund.com (23)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88-7019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4)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25) 上海 好 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 年 联系电 话:021-58870011-6705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26)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 205 室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5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玲 联系电 话:021-38602750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27)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外 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习 甜 联系电 话:010-85650920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28)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拱墅 区霞 湾 巷 239 号 8 号楼 4 楼 4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教 工 路 18 号 EAC 欧美 中心 A 座 D 区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彬彬 联系人 :鲁 盛 联系电 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传真:0571-56899710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29)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东方 路 989 号中 达大 厦 2 楼 法定代 表人 :盛 大 联系人 :徐 雪吟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6 联系电 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传真:021-505835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30) 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 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联系电 话:010- 65215266


客服电 话:010-85572999 传真:010-65185678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31) 万银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 盘古 大 观 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高 晓芳 联系电 话: 010-59393920-811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32)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7 (33)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单 丙烨 联系电 话:021-20691832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34)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企 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令海


联系人 : 邓洁 联系电 话: 010-58325388-1105 客服电 话:4008507771


传真: 010-58325282 网址: t.jrj.com (35)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 C 座 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苏 昊 联系电 话:010-88312877-8033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36) 海银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8 联系人 :冯 立 联系电 话:021-80133535 客服电 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37) 上海 大智 慧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联系人 :付 江 联系电 话:021-20219988*31781 客服电 话:020-20219931 网址:https://8.gw.com.cn/ (38)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周 丹 电话:021-33323999*8318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网站:fund.bundtrade.com (39) 泛华 普益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成 华区 建设 路 9 号 高地 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下东 大 街 216 号喜 年广 场 A 座 1502 室 联系人 :付 勇斌 电话:028-86758820 传真:028-86758820-805 客服电 话:4008-588-588 网址:www.pyfund.com.cn/ (40)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9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41) 北京 乐融 多源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联系人 : 张婷 婷 电话:010 -66045608


传真:010 -660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42) 上海 联泰 资 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 凌秋 艳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43) 北京 君德 汇富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 15 层 办公楼 一 座 15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 恒基 中 心办公 楼一 座 2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振


联系人 :魏 尧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0 电话:010-65181028 传真:010-65174782/65231189


客服电 话:400-066-9355


网址:www.kstreasure.com (44)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 178 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45) 汉口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建设 大 道 933 号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建设 大 道 93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联系人 :李 欣


电话:027-82656704 传真:027-82656236


客服电 话:96558 ( 武汉 )4006096558 (全 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46) 成都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武侯区 科华 中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交子 大 道 177 号中 海国际 中 心 B 座 6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萍


联系人 : 杨琪


电话:028-85315412


传真:028-85190961


客服电 话:4006-028-666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1 网址:www.cdrcb.com


(47) 晋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一 号丽 华大 厦 A 座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一 号丽 华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阎 俊生


联系人 :杨 瑞


电话:0351-6819579 传真:0351-6819926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48)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林 培珊


电话: 0769-22866254 传真: 0679-22866282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49) 齐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淄 博市 张店区 金晶 大 道 10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淄 博市 张店区 金晶 大 道 10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杲 传勇 联系人 :郭 媛媛 电话: 0533-2178888-9535 传真:0533-2163766 客服电 话:400-86-96588 网址:www.qsbank.cc (50)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 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 心 A 座— 大 连期货 大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2 厦 38 、39 层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 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 心 A 座— 大 连期货 大 厦 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永成 客服电 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51)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 638 号财 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 -8888088 传真:0931 -4890515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4890618/4890100 网址:http://www.hlzqgs.com/ (52)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唐家 墩 路 32 号国 资 大厦 B 座 4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话:027—87618889 传真:027—87618882 联系人 :刘 鑫 客户服 务电 话 :027—87618889


网址:http://www.tfzq.com (53)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刘 玲 电话:021-52629999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3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54)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8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电话:010 -65051166


传真:010 -65051156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55) 华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周 志茹


电话:028 -86150005


传真:028 -8615004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网址:http://www.hx168.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和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等的 规定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 求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 务。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5 号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注册登 记业 务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 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4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 :朱 辉毅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上 海市 源泰 律师 事务所 住


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南 路 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厦 14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电


话 : (021 )51150298 传


真 :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刘佳 、张 兰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


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城 ,东 三办 公 楼 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 东三 办公 楼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 慧明 ,王珊 珊 联系电 话: (010 )58152145 传真: (010 )58114645 联系人 :王 珊珊 六、基 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规 定 募 集。本 基 金 募 集 申请 已 经 中国证 监 会 2012 年 9 月 13 日证监许可 【2012 】


1220 号 文核 准。 (二) 基金 类型 债券型 。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5 契约型 、开 放式 。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 (五) 基金 的面 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初 始面值 为人 民 币 1.00 元。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合同 已于 2012 年 11 月 14 日生效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的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 200 人 ,或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说 明出 现上 述情 况的原 因并 提 出解决 方案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销 售机 构 。 销 售机 构 名单和 联 系方式 见上 述第 五章 第( 一)条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并 予以 公 告。投 资者 可以 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自 2013 年 2 月 5 日 起开 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业务 ;自 2013 年 2 月 5 日 起开 始办 理 日常赎 回业 务。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原则 , 即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申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6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 除 指定 赎回 外 , 基 金管 理人按“ 先 进先 出” 的 原则 , 对 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账 户在 该销 售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理 ,即 先确 认的 份额 先赎回 ,后 确 认的份 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4 、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在当 日的 业务办 理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5、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 并在 不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下 更 改上述 原则 ,但 最迟 应在 新的原 则实 施前 依照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予 以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申 购 或赎回 的申 请。 基金投 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基金 投资者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交 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无效而 不予 成 交。 2、申 购 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 况下,注册登记机构 在 T+1 日内(包 括该日) 为 投资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 基金 投资 者可 自 T+2 日起 (包 括该 日) 到销售 网点 柜 台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 接收到 申购 、赎 回申 请。 申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根据 《 业 务规则 》 , 对 上述 业务 办理 时间进 行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开始实 施前 按照 有关 规定 予以公 告。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销 售机构 将基 金投 资者 已缴 付的申 购款 项 本金退 还给 投资 者, 由此 产生的 利息 等损 失由 基金 投资者 自行 承担 。 基金投 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注 册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销售 机构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将 赎回 款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银行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 支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7 遇证券 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传 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 数据 交换 系统 故障因 素 影响业 务处 理流 程 时 ,则 赎回款 项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划 出并 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银行 账 户。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业务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进行 公 告。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购时 ,投 资者 通过 销 售网点 每笔 申购 本基 金的 最低金 额为 10 元 ;通 过本 基金管 理人电 子自 助交 易系 统申 购, 每 个基 金账 户单 笔申 购最低 金额 为 10 元; 通过 本基金 管理 人 直销中 心申 购, 首次 最低 申购金 额 为 100 万元 人民 币, 已 在直 销中 心有 认/ 申 购本公 司旗 下 基金记 录的 投资 者不 受首 次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单笔申 购最 低金 额 为 10 元 人民币 。 实 际 操作中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规 定为 准。 (以 上金 额均含 申购 费) 。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每 次赎 回基 金份 额不 得 低于 10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 机构网 点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 份的 , 在赎 回时 需一 次全部 赎回 。 实际 操作 中 , 以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自 助交易 系统 赎回 ,每 次赎 回份额 不得 低 于 10 份。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赎回 办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 参照基 金 合同有 关巨 额赎 回或 连续 巨额赎 回的 条款 处理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申 购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最 高申购 费率 不超 过 5 %, 投资者 可以 多次 申购 本基 金,申 购 费率按 每笔 申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本基 金 B 类 基金 份 额不收 取申 购费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费用种 类 A 类 基金 份额 B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8% 0% 100 万≤M <300 万 0.5%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8 300 万≤M <500 万 0.3% M≥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养老金 特定 申购 费率 M <100 万 0.32% 100 万≤M <300 万 0.15% 300 万≤M <500 万 0.06% M≥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注:1 、M 为申购金额 2 、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 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 出现经养老基金 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 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 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养老金客户须通过我公司直销柜台申购。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财产。 2 、赎 回费 本基金 的最 高赎 回费 率不 超过 赎 回金 额 的 5% 。赎 回费率 随投 资人 持有 基金 份额期 限 的增加 而递 减。 根据 2013 年 7 月 23 日 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 关于 工银 瑞信 信用 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A 类 份额 调 整赎回 费率 的公 告》 ,自 2013 年 8 月 23 日起 将 本基 金赎回 费率 调整如 下: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 类 A 类 基金 份额 B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Y <7 天 1.5% Y <7 天 1.5% 7 天≤Y <30 天 0.75% Y<1 年 0.1% 1 年≤Y<2 年 0.05% 7 天≤Y <30 天 0.75% Y≥ 2 年 0% Y≥30 天 0% 注:Y 为持有期限,1 年指 365 天。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其 中不 低 于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归入 基金财 产,其 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根据《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费用 管 理规定 》 , 对于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的 ,收 取的 赎回 费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调低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9 式。费 率如 发生 变更 ,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有 关规 定于 新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在 指定 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对特定 交易 方式 ( 如网 上 交易 、 电 话交 易等 )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 用低 于柜 台交易 方 式的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况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基金 投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按中 国证 监会要 求履 行必 要 手 续后 ,对基 金投 资者 适当 调低 基金申 购费 率 和赎回 费率 和转 换费 率。 (七) 申购 份数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1)A 类基 金份 额 如果投 资人 选择 申 购 A 类 基金份 额, 则申 购份 数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的 A 类基 金份 额,假 设申 购当 日 A 类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1.050 元 ,则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0.8%)=49,603.17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603.17 =396.83 元 申购份 额=49,603.17/1.050 =47,241.11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的 A 类 基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050 元, 则其 可得 到 47241.11 份 基金 份额 。 (2)B 类 基金 份额 如果投 资人 选择 申 购 B 类 基金份 额, 则申 购份 数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 当日 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的 B 类 基金 份 额,假 设申 购当 日 B 类 基 金份额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0 净值 为 1.050 元 ,则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50,000/1.050=47,619.05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的 B 类 基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B 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050 元, 则其 可得 到 47619.05 份 基金 份额 。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A 类基 金份 额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 数× 赎回 当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 入方法 ,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 位; 赎回 金额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 金 1 万份 A 类基 金份 额, 持 有时间 为两 年六 个月 ,对 应的赎 回费率 为 0% ,假 设赎 回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 1.250=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A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 期限为 两年 六个 月, 假设 赎回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额 为 12,500.00 元。 (2)B 类 基金 份额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回 当日 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 入方法 ,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 位; 赎回 金额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B 类基 金份 额 , 持 有时间 为两 年六 个月 , 假 设赎回 当 日 B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2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 金额为 :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1 赎回金 额=1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0=1,2500.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B 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 期限为 两年 六个 月, 假设 赎回当 日 B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2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 金额 为 12,500.0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由于基 金费 用的 不同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和 B 类基金 份额 将分 别计 算基 金份额 净 值,计 算公 式为 计算 日各 类别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发 售在 外的 该类 别基 金份额 总 数 。 T 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T 日 该类 基金 资产 净值/T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总份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单 位为 元, 计算结 果保 留在 小数 点后 三位,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次 日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 可以 适当延 迟 计算或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 投资 者 T 日申 购基 金 成功后 , 正常 情况 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 者增加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续 ,投 资者自 T +2 日(含 该日 )起 有权 赎回 该部分 基金 份 额。 2 . 投资 者 T 日赎 回基 金 成功后 , 正常 情况 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 者扣除 权益 并办 理相 应的 注册登 记手 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 最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3 个 工 作日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 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认 为 会损害 已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申 购; 5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2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除 第 5 项之 外的 上述 暂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基金 投资者 的 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者,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该退 回款 项产 生的 利息等 损失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十 )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基 金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依 法决定 临时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导致 本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4、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赎 回。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 且 基 金 管 理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当日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已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 基 金 管理人 应按 时足 额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 支付 , 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 账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 期支付 ,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回 金额 , 若 出现上 述 第 3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 处理 。 投 资者 在申 请赎 回 时可 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 况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 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顺延 赎回 。 (1)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 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基 金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3 (2) 部分顺 延赎 回 :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基金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支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的 前提 下 , 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 理。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确 定当 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基 金投 资者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者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 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当 日未 获赎回 的部 分申 请将 被撤 销。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该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如基 金投 资 者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内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 基 金 管理人 的公 司网 站或 销售 机构的 网点 刊登 公告 , 并 在 公开披 露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并 通过邮 寄 、 传 真或 者本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 工作 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并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连续 2 个 开放 日以 上(含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基金的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进 行公 告。 (十二 )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依 照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少 于 2 周,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 告中 明确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 届 时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告 ; 或者 最迟 于重 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上刊 登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于重新 开放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 上 刊登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 (十三 ) 基 金转 换 1、 基金 的转 换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基 金 与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且 由同一 登记 结算 机构 办理 登记结 算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相关 规则 请参 照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的 规定制 定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2、基 金的 转换 业务 办理 时 间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4 基金转 换业 务办 理时 间与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时 间约 定相同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业 务 时,转 出方 的基 金必 须处 于 可赎回 状态, 转 入方 的基 金 必须处 于可 申购 状态 。 如果 涉及转 换的 基金有 一只 不处 于开 放日, 基金转 换申 请处 理为 失败 。 具 体业 务办 理机 构和 相 关规则 参见 基 金管理 人的 有关 公告 。 3、 转换 费 转换 费率 详见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的基 金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调 整转换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最迟 将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开始 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公 告。 (十四 )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 法强 制执 行和经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它 情 况而产 生的 非交 易过 户, 或者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国家有 权机 关另 有要 求的 方式对 基金 份 额进行 处理 的行 为。 无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有 本基 金 基金份 额投 资者 或者 按照 相关法 律法 规或 国家 有权 机关另 有要 求的 方式 进行 处理。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或者 以其他 方式 处分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申 请受 理日 起 2 个月 内办理 ,基 金 销售机 构可 以按 照规 定标 准收取 过户 费用 。 (十五 )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注 册登记 机构 、办 理转 托管 的销售 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制 或 其它合 理原 因, 可以 暂停 该业务 或者 拒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转 托管 申请 。 (十六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定期定 额投 资是 基金 申购 业务的 一种 方式 ,投 资者 可通过 基金 销售 机构 提交 申请, 约 定每期 扣款 日、 扣款 金额 及扣款 方式 ,由 指定 的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者指 定 资金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和基金 申购 申请 。定 期定 额投资 并不 构成 对基 金日 常申购 、赎 回 等业务 的影 响, 投资 者在 办理相 关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的同 时, 仍然 可以 进行 日常申 购、 赎 回业务 。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开通 本基 金在直 销机 构和 部分 代销 机构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具体 内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5 容详见 基金 管理 人和 其他 销售机 构有 关基 金定 期定 额投资 的公 告。 (十七 ) 其 他情 形 基金账 户和 基金 份额 冻结 、 解冻 的业 务,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办理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的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的冻 结与 解 冻。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被冻 结基 金份 额所产 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或法 院判 决、 裁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当基金 份额 处于 冻结 状态 时,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其他相 关机 构应 拒绝 该部 分基金 份 额的赎 回申 请、 转出 申请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以 及基 金的转 托管 申请 。被 冻结 部分份 额仍 然 参与收 益分 配。 (十八 )基 金的 销售 业务 1、 本基 金的 销 售 业务 指接 受投资 者申 请为 其办 理的 本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定 期定额 投资 和客 户服 务等 业务。 2、 本基 金的 销售 业务 由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其 他符 合条 件的 机构 办理。 基 金管理 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业务 的, 应与 代理 机构 签订委 托代 理 协议, 以明 确基 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之间 在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 赎回 等事 宜中的 权利 和 义务,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销售 机构 应 严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办理 基金 的销售 业务 。 九、基 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控制 风险 并保 持资 产流 动性的 基础 上, 力争 实现 超过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收益。 (二) 投资 理念 通过主 要投 资于 公司 债券 、企业 债券 等企 业机 构发 行的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在承 担 适度风 险的 前提 下, 从利 率、信 用等 角度 深入 研究 ,充分 挖掘 信用 债市 场中 的投资 机会 , 优化组 合, 实现 超出 市场 平均水 平的 投资 收益 。 (三) 投资 范围 国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企业 债券、 公司 债券 、国 债、 央行票 据、 地方 政府 债、 商业银 行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6 金融债 与次 级债 、政 策性 金融债 、中 期票 据、 资产 支持证 券、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的 纯债 部 分、短 期融 资券 、债 券回 购和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以 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不直 接在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 和新股 增发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其投资 比例 遵循 届时 有效 法律法 规或 相关 规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 %; 其中 公司 债、 企业 债、短 期融 资券 、 商 业银 行金融 债与 次级 债 、 资产 支持证 券、 中 期票据 等 企 业机 构发 行的 债券占 基金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 ; 基 金持有 现金 及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低 于 5% 。 (四) 投资 策略 1、类 属配 置策 略 对于债 券资 产而 言 , 是 信 用债 、 金 融债 和国 债之 间 的比例 配置 。 当宏 观经 济 转向衰 退周 期, 企业 信用 风险 将普 遍 提高 , 此 时降 低信 用债 投 资比例 , 降低 幅度 应该 结 合利差 预期 上升 幅度和 持有 期收 益分 析结 果来进 行确 定 。 相 反, 当 宏观经 济转 向复 苏 , 企 业 信用风 险普 遍下 降, 此时 应该 提高 信用 债 投资比 例 , 提 高幅 度应 该 结合利 差预 期下 降幅 度和 持有期 收益 分析 结果来 进行 确定 。 此外 , 还将考 察一 些特 殊因 素对 于信用 债配 置产 生影 响 , 其中包 括供 给的 节奏 , 主 要投 资主 体的 投 资习惯 , 以及 替代 资产 的 冲击等 均对 信用 利差 产生 影响 , 因 此, 在 中国市 场分 析信 用债 投资 机会 , 不 仅需 要分 析信 用 风险趋 势 , 还 需要 分析 供 需面和 替代 资产 的冲击 等因 素 , 最 后, 在 预期的 利差 变动 范围 内 , 进行持 有期 收益 分析 , 以 确定最 佳的 信用 债投资 比例 和最 佳的 信用 债持有 结构 。 2、利 率策 略 本基金 首先 通过全 面研 究GDP 、CPI 、就业 以及 国际 收支等 主要 经济变 量, 分 析宏观 经 济运行 的可 能情 景 , 并 预 测财政 政策 、 货币 政策 等 宏观经 济政 策取 向 , 结 合 债券市 场资 金供 求状况 变化 的趋 势和 结构 ,对市 场利 率水 平和 收益 率曲线 斜度 的变 化趋 势做 出预测 和 判 断 。 3、久 期策 略 组合久 期是 反映 利率 风险 最重要 的指 标 。 本 基金 将 根据对 市场 利率 变化 趋势 的预期 , 制 定出组 合的 目标 久期 : 预 期市场 利率 水平 将上 升时 , 降 低组 合的 久期 ; 预 期 市场利 率将 下降 时,提 高组 合的 久期 。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7 4、信 用策 略 根据国 民经 济运 行周 期阶 段,分 析企 业债 券、 公司 债券等 信用 债券 发行 人所 处行业 发 展前景 、业 务发 展状 况、 市场竞 争地 位、 财务 状况 、管理 水平 和债 务水 平等 因素, 评价 债 券发行 人的 信用 风险 , 并 根据特 定债 券的 发行 契约 , 评 价债 券的 信用 级别 , 确 定企业 债券 、 公司债 券等 信用 债券 的信 用风险 利差 。 债券信 用风 险评 定需 要重 点分析 企业 财务 结 构 、偿 债能力 、经 营效 益等 财务 信息, 同 时需要 考虑 企业 的经 营环 境等外 部因 素, 着重 分析 企业未 来的 偿债 能力 ,评 估其违 约风 险 水平。 5、企 业机 构类 债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研究 市场 整体 信用风 险趋 势, 结合 企业 机构类 债券 的供 需情 况以 及替代 资 产相对 吸引 力, 研判 信用 利差趋 势, 并结 合利 率风 险,以 确定 组合 的企 业机 构类债 券的 投 资比例 。 (1) 企业 (公 司) 债投 资 策略 在企业 机构 类债 投资 比例 确定之 后进 行个 券选 择, 信 用风险 和流 动性 风险 是影 响个券 相 对价值 的主 要因 素 。 根 据 国民经 济运 行周 期阶 段 , 分析企 业 (公 司) 债券 等 发行人 所处 行业 发展前 景 、 发 展 状 况 、 市 场地位 、 财务 状况 、 管理 水平和 债务 水平 等因 素 , 评价债 券发 行人 的信用 风险 , 并根 据特 定 债券的 发行 契约 , 评价 债 券的信 用级 别 。 根 据单 个 债券到 期收 益率 相对于 市场 收益 率曲 线的 偏离程 度 , 结 合其 信用 等 级、 期限 、 流 动性 、 票 息率 、 选 择权 条款、 税赋特 点等 因素 ,确 定其 相对投 资价 值, 选择 具有 相对价 值且 信用 风险 较低 的企业 (公 司 ) 债券进 行投 资。 (2) 企业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 资策略 企业资 产支 持证 券是 指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企业 资产 支持证 券类 品种 , 主 要包 括 资产抵 押 贷款支 持证 券(ABS ) 、 住 房抵押 贷款 支持 证券(MBS )等 证券品 种。 本基 金将 重点对 市场 利率 、 发 行条 款、 支持 资 产的构 成及 质量 、 提前 偿 还率 、 风 险补 偿收 益和 市 场流动 性等 影响 资产支 持证 券价 值的 因素 进行分 析 , 并 辅助 采用 蒙 特卡洛 方法 等数 量化 定价 模型 , 评 估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相对 投资 价值 并做出 相应 的投 资决 策。 (五)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 实行“ 投资决 策委员会领导 下的团队制” 管理模式,建 立了严谨、 科学的 投资管 理流 程, 具体 包括 投资研 究、 投资 决策 、组 合构建 、交 易执 行和 风险 管理及 绩效 评 估等全 过程 ,如 图 1 所示 。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8 图 1 : 投资管理流程 1、投 资研 究 研究员 独立 开展 研究 工作 , 在借 鉴外 部研 究成 果的 基础上 , 开 展宏 观经 济及 政策分 析、 债券市 场分 析、 行业 及上 市公司 分析 ,为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及各 基金 经理 提供 独立、 统一 的 投资决 策支 持平 台。


2、 投资 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 决 定基 金总体 投资 策略 及资 产配 置方案 , 审核基 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提供 指导 性意 见, 并审核 其他 涉及 基金 投资 管理的 重大 问 题。 基金经 理在 公司 总体 投资 策略的 指导 下, 根据 《基 金合同 》关 于投 资目 标、 投资范 围 及投资 限制 等规 定, 制定 相应的 投资 计划 ,报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审批 。


3、 投资 组合 构建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决议 ,在 权限 范围 内,评 估证 券的 投资 价 值 ,选择 证 券构建 基金 投资 组合 ,并 根据市 场变 化调 整基 金投 资组合 ,进 行投 资组 合的 日常管 理。 4、 交易 执行 交易员 负责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下 ,执 行基 金经 理的 投资指 令, 并实 施一 线风 险监 控 。 5、 风险 分析 及绩 效评 估 风险管 理部 对投 资组 合的 风险水 平及 基金 的投 资绩 效进行 评估 ,报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 抄送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 资总监 及基 金经 理, 并就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提出 风险 管理建 议。 债 券 池 投 资研 究 内 部投资指 引 法 律合规约 束 基 金合同 风 险指标约 束 风 险优化模 型 投 资 决 策 组 合 构 建 交 易 执 行 风 险 分 析 绩 效 评 估 投 资 组 合 再 平 衡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9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行为进 行合 规性 监控 ,并 对投资 过程 中存 在的 风险 隐患向 基 金经理 、投 资总 监、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及风 险管 理委 员会进 行风 险提 示。 6、投 资组 合再 平衡。 基金经 理根 据风 险管 理及 绩效评 估结 果 , 结 合自 身 投资组 合情 况 、 宏 观研 究 结果 、 债 券 市场分 析 、 行 业分 析结 果 及最新 的公 司研 究 , 在 风 险优化 目标 下 , 对 投资 组 合进行 交易 、 调 整、优 化、 再平 衡。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比 较基准 :中 债企业 债总全 价指数 收益 率× 80%+ 中债国 债总全 价 指数收 益 率× 20% 。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和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 简称 中债 公司 )编 制并发 布。 中债 企业 债总 全价指 数综 合反 映了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 柜台以 及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流通交 易的 所有 中央 企业 债和地 方企 业债 的整 体价 格 走势 和投 资 回报情 况; 中债 国债 总全 价指数 综合 反映 了银 行间 债券市 场、 柜台 以及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流 通交易 的记 账式 国债 的整 体价格 走势 和投 资回 报情 况。这 两个 债券 指数 具有 较好的 市场 代 表性, 能够 较好 的反 映我 国企业 债市 场和 国债 市场 的总体 走势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证券 市场 中有 其他 代表性 更强 或者 更科 学客 观的业 绩 比较基 准适 用于 本基 金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 根据实 际情 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进 行相 应调 整。 调整 业绩比 较基 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同 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调整 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予以 公 告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预 期收益 和风 险水 平低 于混 合型基 金、 股票 型基 金, 高于货 币 市场基 金。 (八)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本 基金 禁止 从事下 列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将基 金财 产向 他人 贷 款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 使基 金承 担无 限 责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0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9)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本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2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本 基 金进 入全 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购 到期 后 不得展 期; (3)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和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为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以 上 ; (4)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债券 或资 产支 持证券 。 基金持 有债 券或 资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9)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 ;其中 公司债 、企 业债 、短 期融 资券、 金融 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中期 票据 等企 业机 构发行 的债 券 占基金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 比例不 低 于 80 %;


(10) 相关 法律 法规 、监 管部门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11 ) 如果 法律法 规对 《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组合限 制进行 变更的 ,以 变更后 的规定 为 准。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 金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1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本基 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各项 规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调 整完 毕 。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开 始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 使 债权 人权 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 员 、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当利 益。 (十)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一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投资 组合 的报 告期 为 2015 年 7 月 1 日 起至 9 月 30 日止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554,532,421.58 87.71 其中: 债券


1,554,532,421.58 87.7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20,000,380.00 6.77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3,584,547.81 3.59 7 其他资 产


34,220,665.96 1.93 8 合计





1,772,338,015.35





100.0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金额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2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 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160,038,000.00 9.69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1,312,000.00 3.1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1,312,000.00 3.11 4 企业债 券 913,768,921.58 55.35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79,982,000.00 16.96 6 中期票 据 149,431,500.00 9.05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554,532,421.58 94.16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11599639 15 龙 源电 力 SCP009 1,000,000 99,990,000.00 6.06 2 019515 15 国债 15 600,000 60,036,000.00 3.64 3 122748 12 石油 01 500,000 51,765,000.00 3.14 4 150011 15 附 息国 债 11 500,000 50,110,000.00 3.04 5 041557004 15 葛 洲坝 CP001 500,000 50,010,000.00 3.03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运 用国 债 期货 进行 投资 。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3 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投 资, 也无 期间 损益。 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运 用国债 期货 进行 投资 。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 未出 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 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责 、处罚的情形。 10.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 规定 的备选股票库。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4,250.4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2,456,184.54 5 应收申 购款 11,730,231.0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4,220,665.96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向 投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 。 投 资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4 有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1、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为2012 年11 月14 日 , 基金 合同 生效以 来 (截 至2015 年9月30日 ) 的 投资业 绩及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工银信 用纯 债A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2.11.14-2012.12.31 0.40% 0.04% -0.41% 0.03% 0.81% 0.01% 2013 年 -2.19% 0.11% -3.62% 0.09% 1.43% 0.02% 2014 年 5.91% 0.24% 6.13% 0.12% -0.22% 0.12% 2015.1.1-2015.9.30 9.33% 0.09% 1.36% 0.09% 7.97% 0.00%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至今 13.70% 0.17% 3.26% 0.10% 10.44% 0.07% 工银信 用纯 债B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2.11.14-2012.12.31 0.40% 0.03% -0.41% 0.03% 0.81% 0.00% 2013 年 -2.69% 0.12% -3.62% 0.09% 0.93% 0.03% 2014 年 5.42% 0.25% 6.13% 0.12% -0.71% 0.13% 2015.1.1-2015.9.30 8.93% 0.09% 1.36% 0.09% 7.57% 0.00%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至今 12.20% 0.17% 3.26% 0.10% 8.94% 0.07% 2、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变动 的比较 : (2012 年 11 月 14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5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6 注: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2 年 11 月 14 日生 效 。


2、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建仓 期 为 6 个 月。 截至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的 各项 投资比 例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范 围及投 资限 制的 规定 :债 券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比例不 低 于 80 %; 其中 公 司债 、 企 业债 、 短期 融资 券、 商业 银行 金融 债与 次 级债 、 资 产支 持证券 、 中 期票 据等 企业 机构发 行的 债券 占基 金固 定收益 类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 基 金 持有现 金及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不 低 于 5% 。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金额。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开 立证 券交 易清算 资 金的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 益 归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按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托管 费以 及 其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费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以其 自有 财产 承担 法律责 任,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不同基 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不 得相 互抵销 。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7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并 为基金 份 额提供 计价 依据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 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 债 券、 权 证、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款 项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 。 (四)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如 果估 值日 无交易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 次发 行未 上 市 的股 票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价估值 ; ② 送 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 按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 行估值 ; ③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行 估值 ; ④ 非 公开 发行 的且 在发 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 (2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8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 2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 在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交易 且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 没有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 果估值 日无 交易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 在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交易 且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得到的 净价 估值 ;如 果估 值日无 交易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将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 估值。








(3)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的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 )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5 )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 (6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 6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在 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券 估值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 证估 值方 法: (1 ) 基 金持 有的 权证 , 从 持有确 认日 起到 卖出 日或 行权日 止 , 上 市交 易的 权 证按估 值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9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 格。 (2 )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的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以及 停止 交易 、 但未 行 权的权 证 , 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如采 用本 项第 (1) - (3)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 进行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 是,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项 第(1 ) -( 3 ) 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进 行估 值。 4、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 以 约定 的 方法 、 程 序和 相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进 行估 值 , 以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 金 管理 人进行 。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将估值 结 果以书 面形 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时 间、程 序进 行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签 章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基 金合同 和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予以 公布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时 进 行 。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者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 损失的 , 差错 的责 任人 (“ 差错责 任方”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0 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 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 差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 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 错已得 到更 正; (2 ) 差 错责 任方 对可 能导 致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 并且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则 差错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已经 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得 的不 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的行 为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金 托管 人的 行为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第 三方 造 成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并拒 绝进行 赔偿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向 差错 责任 方追 偿; (6 ) 如 果差 错责 任方 未按 规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 并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或 其 他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据 法院 判决 、仲 裁裁 决对受 损方 承 担 了赔 偿责 任,则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向 差错 责任 方进 行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 用和 遭受的 损 失 ;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1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 的 , 由基 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 (1)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以 内 ( 含第 3 位 )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当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 公司应 当及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时 ,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先 行赔 付, 基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行 赔 偿 :


①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由 此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赔付 。 ② 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而 且基 金托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就实 际向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 其 中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50% ,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50% ; ③ 如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的计算 结 果 , 虽 然多 次 重 新计算 和 核 对,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公 布,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基 金管 理人 应 负 责赔付 ;


④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 基金托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2 管人在 履行 正常 的复 核程 序后仍 不能 发现 该错 误, 进而导 致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误 而引 起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赔付 。 (3)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 果行 业有 通行做 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 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4、 如果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于 紧急 事故 的任 何情 况, 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售 或 评估基 金资 产的 ; 5、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将 当 日的 净值 计算 结果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依 据 基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 (3 ) 项、 债券 估值 方法 的第 (7) 项、 权证估 值方 法的 第(4) 项 、股票 指数 期货 合约 估值 方法的 第(2) 项进 行估 值 时,所 造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 、 登 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有 关会 计制 度变 化或 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3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 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7、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8、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和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 9、本 基金 从 B 类 基金 份额 基金的 财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可 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 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内 按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定 ,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本 基金 年管 理费 率 为 0.6%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支 付日 期顺 延至最 近可 支 付日。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本 基金 年托 管费 率 为 0.2%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4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支 付日 期顺 延至最 近可 支 付日。 3、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B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4%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基 金 年度报 告中 对该 项费 用的 列支情 况作 专项 说明 。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 B 类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40% 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 如下 : H =E× 0.40%÷ 当年 天数 H 为 B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B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付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首 日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资产 中划 出, 由登 记结算 机构 代 收,登 记结 算机 构收 到后 按相关 合同 规定 支付 给基 金销售 机构 等。 4、 上 述( 一) 中 3 到 10 项费 用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定 ,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的 相 关费用 ,包 括但 不限 于验 资费、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信息披 露费 等费 用不 列入 基金费 用。 基 金收取 认购 费的 ,可 以从 认购费 中列 支。 (五)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管 费 率。降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托 管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 依照有 关规 定最 迟于 新的 费率实 施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 公告。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5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 至日 )资 产负债 表 中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 低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由 于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B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各 基金份 额 类 别对 应的 可分 配收益 将有 所不 同; 本基 金同一 基金 份额 类别 内的 每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6 次 , 每 次基 金收益 分配 比例 不低 于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 配利 润的 30% ;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是 指截 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 至日 )期 末资产 负债 表中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 配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 低数; 3、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指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 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5、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均 为现金 分红 ,投 资者 不能 选择其 他分 红方 式; 6、 本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 即期 末 可供分 配利 润计 算截 至日 ) 的 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将 对上 述基金 收 益分配 政策 进行 调整 。此 项调整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于变 更实施 日前 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配 利润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6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1.本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 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 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公告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本基 金收 益分 配的 发放 日距离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不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在分配 方 案 公布后( 依 据具体方 案的规 定) ,基金 管理人就 支付的 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 管人发 送划款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金 的划 付。 3.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 的现金 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 果基 金合 同生 效所在 的 会计年 度,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于 3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分别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书 面确 认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7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并 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依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在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时,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销售 机构 ;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本基金公 开披露 的信息 应采用 中文文本 。如同时 采用外 文文本的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3 日前 ,将 招募说 明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8 书、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站 上。 (1) 招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 限 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 明基 金认购 、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 资、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 等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在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上; 基 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 提供书 面说 明。 (2) 基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 务关系 ,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 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3)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2、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发 售公告 ,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的 当 日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登载 基金合 同 生效公 告。 4、基 金开 始申 购、 赎回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在 指定 报刊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5、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申购 赎回 代理机 构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9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经 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式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告 ,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 同; (3)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0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 (19) 基金 变更 、增 加或 减少 销售机 构; (20)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 (26)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8、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 予以公 告。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不依 法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的, 召集 人应 当履 行相 关信息 披露 义 务。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1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核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理人 出具 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还可 以 根据需 要在 其他 公共 媒体 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不 得早 于指 定报 刊和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披露 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当 一致 。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 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和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 置备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八)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 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时; 4、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十七、 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 投资 过程 中面 临的 主要风 险有 :市 场风 险、 利率风 险、 信用 风险 、再 投资风 险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2 流动性 风险 、 操 作风 险、 其 他风险 及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 与投资 组合 管理 直接 相关 的市场 风险 、 利率风 险 、 信 用风 险及 流 动性风 险等 可以 使用 数量 化指标 加以 度量 及控 制 , 而操作 风险 可以 建立有 效的 内控 体系 加以 管理。 1、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本基金 的市 场风 险来 源于 基金持 有的 资产 市场 价格 的波动 。 2、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票 市场 及债 券市 场的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波动 也 可能导 致债 券基 金跌 破面 值。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和银 行存款 类产 品, 其收 益水 平会受 到利 率 变化的 影响 , 从而 产生 风 险。 在利 率波 动时 , 本基 金 的净值 波动 一般 会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3、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 价格下 降的 风险 。另 外, 由于交 易对 手违 约造 成的 损失也 属于 信用 风险 。 4、再 投资 风险 债券偿 付本 息后 以及 回购 到期后 可能 由于 市场 利率 的下降 面临 资金 再投 资的 收益率 低 于原来 利率 的风 险。 5、流 动性 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 导 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 成本 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还包 括由于 本基 金出 现投 资者 大额赎 回, 致使 本基 金没 有 足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 支付的 要求 所 引致的 风险 。 6、操 作风 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I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7、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 危 机、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8、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根 据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的 规 定 ,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 其 中公 司债 、 企 业 债、 短期 融资 券、 商业 银 行金融 债与 次级 债 、 资 产 支持证 券 、 中 期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3 票据等 企业 机构 发行 的债 券占基 金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80 %。 本基 金 无法完 全规 避 发债主 体特 别是 公司 债 、 企业债 的发 债主 体的 信用 质 量变 化造 成的 信用 风险 ; 另 外, 如果 持 有的信 用债 出现 信用 违约 风险, 将给 基金 净值 带来 较大的 负面 影响 和波 动。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按 照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 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内容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并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 自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之 日起 生效。 2.但 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同意变 更后 公布 经修 订的 基金合 同,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 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 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 赎 回费 率或 变 更收费 方 式;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7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 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 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 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 金交 易、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规则 ; (8)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合同 将终止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4.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4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后, 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中国证 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 作人员 。 (3)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 具 法 律意 见书 ; (7) 将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 公布基 金清 算报 告; (9)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5 审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如遇 特殊 情况 适当延 期。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本 基金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有关 情况 ,增加 或修 改) 。具 体内 容 如下: 一、关 于基 金账 户确 认 公司向首 次开立基 金账户 的客户寄 送《基金 账户确 认书》 (公 司获得投 资人准 确的邮 寄 地址) 。 《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将在 客户 开户 后15 个工 作日内 寄送 。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新开 户的 客户 , 公 司将 于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的15 个工 作日 内寄 送 《 基金 账 户确认 书》 。 二、关 于对 账单 服务 1、公 司的 网站 、热 线电 话 提供对 账单 自助 下载 服务 。 (1)份额持有人可 登录公 司网站(www.icbccs.com.cn )进入“ 我的账户” 栏 目 ,输入 开户证 件号 码或 基金 账号 ,自助 查询 或下 载任 意时 段的对 账单 。 (2)份 额持有 人用带 有传 真机的电 话, 拨打公 司热 线电话(4008119999 ) ,选 择自助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6 服务, 按“3” 后 ,输 入需要 下载的 对账 单日 期, 进行 对账单 自助 传真 。 2、 公司 将按 照份 额持 有人 的需求 , 提 供纸 质、 电 子 邮件、 短信 对账 单。 上 述 对账单 需 份额持 有人 通过 电话 、邮 件、短 信等 向公 司主 动定 制。其 中: (1 ) 电 子邮 件对账 单 : 公 司为定 制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 月 度 、 季度和 年 度电子 对账 单 。 电 子对 账 单在每 月 、 季 、 年 度结 束 后15个 工作 日内 向份 额持 有人指 定的 电子 信箱发 送。 (2 ) 手 机短 信对 账单 : 公 司为定 制手 机短 信对 账单 的份额 持有 人发 送交 易发 生时间 段 的季度 手机 短信 账单 。 手 机短信 对账 单在 每季 度 、 年度结 束后15个 工作 日内 向份额 持有 人指 定的手 机号 码发 送。 (3 ) 纸 质对 账单 : 公司 为 定制纸 制对 账单 的份 额持 有人寄 送交 易发 生期 间的 季度纸 质 对账单 。 季度 内无 交易 发 生, 公司 将不 邮寄 该季 度 纸质对 账单 。 定制 纸质 对 账单的 份额 持有 人将获 得年 度对 账单 。纸 质对账 单的 寄送 时间 为每 季度或 年度 结束 后的15个工 作日 内。 3、 提示 : 由 于份 额持 有人 提供的 邮寄 地址 、 手 机号 码、 电 子邮 箱不 详或 因邮 局投递 差 错、 通讯 故障 、 延 误等 原 因, 造成 对账 单无 法按 时 准确送 达 , 请 及时 到原 基 金销售 网点 或致 电本公 司客 服中 心办 理相 关信息 变更 。如 需补 发对 账单, 敬请 拨打 客服 热线 电话。 三、关 于收 益分 配方 式查 询 投资人 可通 本公 司网 站、 客户服 务中 心或 销售 机构 查询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四、关 于定 期定 额投 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 和 我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为份 额持有 人提 供定 期定 额投 资的服 务 , 即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固定 的渠道 , 采用 固定 期限 、 固定金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 期定 额 投资金 额限 制以 销售 机构 规定及 相关 公告 为准 。 五、关 于资 讯服 务 公司为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本 基金信 息 、 基 金投 资报 告 、 宏 观形 势分 析、 基金 净 值等多 种资 讯(电子 版) 。如 需通过手 机或电子 邮件获得 上述资 讯,份额 持有人可 通过公 司网站或 热 线 电话定 制。 六、关 于联 络方 式 公司提 供多 种联 络方 式, 供份额 持有 人与 公司 及时 沟通, 主要 包括 : 1、热 线电 话:4008119999 (免长 途费 ) , 客户 服务 传 真:010-66583100 。 (1)人工 服务:我 公司为 客户提供 每天24 小 时人工 服务,内 容包括: 账户信 息查询 、 基金产 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及 网上 交 易 咨询 等服 务。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7 (2)自助 电话服务 :公司 提供每天24 小时自 动语音 服务,客 户可通过 热线电 话进行 账 户信息 、 基金 份额 、 基金 净值 、 基 金对 账单 、 最新 公告的 自助 查询 , 以及 下 载对账 单及 业务 单据等 操作 。 2、在 线客 户服 务 公司网站设置 了“ 在线客服” 栏 目,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公司网站 首页,点击“ 在线 客 服” 图标通过网络在 线开展 相关咨询。在线客 服服务 时间为每天24小时 ,内容 包括:基金产 品咨询 、业 务规 则解 答及 网上交 易咨 询等 服务 。 3、电 子邮 件和 电话 留言 份额持 有人 可向 公司 客户 服务电 子邮 箱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 热 线 电话 (按 “6” ) 发送 邮件 或留 言,您 的各种 服务 需求 将在 一个 工作日 内得 到回 复。 七、关 于电 子化 交易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7*24 小时 服务 ) 办 理基 金交 易 业务 , 包 括: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 撤 单 、 分 红方 式变 更及查 询等 业务 。 电子 化 交易方 式 有 : 网上交 易: 客户 可以 使用 多家银 行的 银行 卡通 过网 上交易 系统 自助 办理 基金 交易业 务 。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 手机APP 客户 端: 操 作简 单、 应 用灵 活, 客 户可 随 时随地 通过 手机 客户 端 办 理业务 。 下 载方式 : 客 户可 以通 过在 本公司 官网 下载 , 也 可以 通过App Store 、 91助 手、 安卓网 等应 用市 场搜索 下载 。 微信交 易 : 客 户可 通过 关 注“ 工 银微 财富” 的微 信服 务号 , 使 用开 户身 份证 号 绑定账 户即 可办理 基金 交易 业务 。 电话交 易 : 是 网上 交易 的 一种补 充委 托方 式 , 客 户 在外出 或者 不方 便上 网的 时候可 以通 过电话 交易 系统 自助 办理 基金交 易业 务。 电话 :4008119999-3。 八、关 于网 站服 务 公司网 站为 客户 提供 账户 查询 、 产 品信 息查 询、 产 品净值 查询 、 公告 信息 查 询、 基金 资 讯、 投资 策略 报告、 交易 状态查 询、 基 金认 购/申购/ 赎回/ 定 期定 额计 算器 专业 理财工 具、 定 期定额 投资 理财 规划 、 财 富俱乐 部积 分兑 换、 微博/ 微信/ 网 站活 动参 与和 交流 等内容 的服 务 。 九、客 户意 见、 建议 或投 诉处理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热线 电话 、 电子 邮箱 、 传真 、 在 线客 服等 渠道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 投诉。 十、 如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在 任何您/ 贵机 构无 法理 解的 内容, 请联 系本 公司 客户 服务电 话。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8 请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 机构 已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 明书。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期 间,本 基金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有关 公告 如下 : 1、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 部 分基 金参 加一路 财富 ( 北京 ) 信息 科 技有限 公司网 上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2015-5-28; 2、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副 总经 理变 更的 公告,2015-6-2; 3、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基 金直 销电 子自 助交易 业务 开通 招商 银行 支付方 式 及部分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2015-6-11 ; 4、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 加上 海汇 付金 融服务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销售 机 构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6-30; 5、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 加汉 口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销 售机构 并 实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7-21; 6、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住 所变 更的 公告 ,2015-7-30; 7、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 加诺 亚正 行 ( 上海 ) 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 有限公 司 为旗下 部分 基金 销售 机构 并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2015-8-13; 8、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在 北京 京东 世纪 贸易有 限公 司“ 京东 金融” 平台实 行 基金申 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8-13; 9、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中金 公司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 告,2015-8-19; 10、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参 加天 天基 金网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8-25; 11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参 加浙 江同 花顺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5-8-25; 12、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泛华 普益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销 售 机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2015-8-26 ; 13、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中信 建投 期货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销售机 构 的公告 ,2015-8-31; 14、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上海 陆金 所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金 销 售机构 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2015-9-1;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9 15、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基金 直销 电子 自助交 易业 务开 通浦 发银 行支付 方 式及实 施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9-9; 16、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变 更公 告,2015-9-16; 17、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成都 农村 商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旗下基 金 销售机 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5-9-17 ; 18、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中信 期货 有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销售 机构的 公 告,2015-9-18; 19、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参加 上海 好买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费 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2015-9-25; 20、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增加 北京 乐融 多源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为 旗下基 金 销售机 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5-9-30 ; 21、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北京 乐融 多源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为 旗下基 金 销售机 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5-9-30 ; 22、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上海 联泰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销 售 机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2015-10-22; 23、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东莞 农村 商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旗下基 金 销售机 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5-10-26; 24、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增加 齐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销售机 构 的公告 ,2015-10-28; 25、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北京 君德 汇富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为 旗下基 金 销售机 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5-10-29; 26、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参加 上海 长量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2015-11-2; 27、工 银瑞 信官 网及 电子 自助交 易系 统工 银货 币基 金与部 分债 券型 基金 转换 费率优 惠 的公告 ,2015-11-6; 28、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参加 乐融 多源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11-11 ; 29、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参加 嘉实 财富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11-12。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0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 查阅 。 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工 银瑞信 信用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工 银瑞 信信 用纯 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工 银瑞 信信 用纯 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法 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以上第 (一 )至 (五 )项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办公 场所 、营 业场 所, 第( 六 ) 项文件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基 金投 资者 在营业 时间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付 工本 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五年 十二 月二 十八 日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1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与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自依 招募 说明 书、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和基金 合 同当事 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 金合同 的完 全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同 上书 面 签章或 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同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份 基金 份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A 类基 金份 额与 B 类基 金份额 由 于基金 份额 净值 的不 同, 基金收 益分 配的 金额 以及 参与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 产分配 的数 量 将可能 有所 不同 。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 包括但 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注 册登 记机 构、 基金份 额销 售机 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 包括但 不限 于: (1) 遵守 法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费 用;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2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遵 守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及销 售机 构和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相关 交易 及业 务规 则 ; (7 )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 自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 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 金 管理 人的 的权 利、义 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 金财 产 ; (2 ) 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管理 人报 酬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依照 有关 规定 为基 金 的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4)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决 定基金 的除 调高 托管 费和 管理费 之外 的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5) 根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 于基金 托管 人 违 反了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财产 、其 他基 金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应 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基金当 事人 的 利益; (6)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 (7) 自行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或选 择、 更换 注册 登 记机构 , 办 理基 金注 册登 记 业务, 并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注 册登记 机构 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 选择、 更换 销售 机构 , 并依 据销 售代 理协 议和 有关法 律法 规, 对其 行为 进行必 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9)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0)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会计师 事务 所、证 券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务 的 外部机 构; (12 ) 根 据国 家有 关规 定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 以 基金 的名 义依 法为 基 金融资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3 融券;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由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注 册登 记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 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管 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 ) 采 取适 当合 理 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基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按照 有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份额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 价格 ; (10) 按规 定受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 时、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 (16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4 行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应当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不少 于 15 年 ; (24)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27)依 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的 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财 产;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 根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 对 于基金 管理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对 基 金财 产、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情 形,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5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间 在名 册 登记、 账户 设置 、资 金划 拨、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意见 ,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不 少 于 15 年;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免除 ; (18)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履 行其 义务 ,基 金管理 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19)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6 (20)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1)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 会和中 国银 监会 ,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22)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 共同组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 二) 召开 事由 1.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基 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更基 金类 别; (4)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另 有 规定的 除外 ) ; (5)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8)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响 ,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事 项 。 2.出 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 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 赎 回费 率或 变 更收费 方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7 式;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7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 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 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 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 金交 易、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规则 ; (8)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 会议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由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确定 。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集 或者 不 能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以上含本数,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8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以下 简称“ 召集 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议形 式; (4) 议事程 序; (5)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7) 表决方 式; (8)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 其联系 方 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和 表决 结果 。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会 议方 式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出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 的情 况下 ,在符 合会 议通 知载 明形 式的前 提下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也 可以 采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9 用网络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表决。 2、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经核 对、 汇 总, 到 会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全 部有效 凭 证所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应占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以 上( 含 50% ,下 同) ; 2)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 等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未 能 满 足 上 述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开 会 的 时 间( 至 少 应 在 25 个 工作 日后) 和 地点 ,但 确定有 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不 变。 (2) 通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 工 作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告 ; 2)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和统 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经 通知 拒不 参加 收取和 统计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 的基金 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4)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代 表,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和受 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和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与 注册 登记机 构记 录 相符;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 定并公 告重 新表 决的 时间( 至少应 在 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 事 内 容 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以 及 会 议 召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 的 其他 事项。 (2)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0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就 召开事 由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提 案, 临 时提案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 35 日提 交召 集人 。召 集人对 于临 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召 开日 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日 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与 临时 提案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 间 隔期。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包括临时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 提案进 行审 核: 关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 出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提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程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如 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定 的 程序进 行审 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 登 记日基金总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提 交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 的提案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 案进行 修 改, 应当 最迟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 前 30 日 公告 。 否 则 , 会 议的 召开 日 期应当 顺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 30 日 的间 隔期 。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规 定程 序宣布 会议 议事 程序 及注 意事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会 ,则 由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50% 以上 多数 选举 产生一 名代 表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1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或 主持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效 力。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 份证号码 、住所地 址、持 有或代表 有表决权 的基金 份额、委 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 等事 项。 (2) 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第 2 日在 公证 机构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并 形成 决议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 方式、 程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 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 下列(2) 所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般 决议 的 方式通 过; (2) 特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及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含 三分 之 二 )以 上通 过方 为有 效;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提前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事 项, 应 当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或者 备案 , 并予 以 公告。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提 交符合 会 议通知 中规 定的 确认 基金 投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效 出席 的基 金投 资者 ;表面 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 数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 八) 计票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2 1、现 场开 会 (1)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或大 会虽 然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未出 席 大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和代 理人 中推 举 3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 的,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及 表决结 果。 (2)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会议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会议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会 议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会议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4) 计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 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托 管 人 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监督 计票的 ,不 影 响计票 效力 及表 决结 果 。 但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至 少提 前两 个工 作日 通知召 集人 , 由召集 人邀 请无 直接 利害 关系的 第三 方担 任监 督计 票人员 。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并 在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均有约 束力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3 站公告 。 4、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1.按 照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 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内容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并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 自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之 日起 生效。 2.但 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同意变 更后 公布 经修 订的 基金合 同,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 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 赎 回费 率或 变 更收费 方 式;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7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 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 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 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 金交 易、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规则 ; (8)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合同 将终止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4.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4 (1)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后, 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中国证 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 作人员 。 (3)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7) 将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 公布基 金清 算报 告; (9)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师 事务 所 审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5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如遇 特殊 情况 适当延 期。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产生 或与 基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调 解途径 解决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过 协商 、调 解解 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中 国国 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 (一) 基金 合同 经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加 盖公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法定代 表 人授权 的代 理人 签字 ,在 基金募 集结 束, 基金 备案 手续办 理完 毕, 并获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 认后生 效。 基金 合同 的有 效期自 其生 效之 日起 至该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公告之 日止 。 ( 二) 基金合同 自生效 之日起 对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内的 基金合 同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 三) 基金合同 正本一 式六份 ,除上 报相关监 管部门两 份外,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各持有 两份 。每 份均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 四) 基金合同 可印制 成册, 供基金 投资者在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和注 册登记 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基金 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6 附 件二 :基金 托管 协议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6-9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 0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中国 银监 会银监 复[2005]10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二) 基 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 人民 币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7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 结汇 、 售 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 提 供 保管箱 服务 ; 代理 资金 清 算;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 理 政策性 银行 、 外 国政府 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务 ;贷 款承 诺; 组织 或参加 银团 贷款 ;外 汇存 款;外 汇贷 款 ; 外汇汇 款 ; 外 汇借 款 ; 发 行、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外币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自营 、代 客外汇 买卖 ;外 币兑 换; 外汇担 保; 资信 调查 、咨 询、见 证业 务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证券 公司 客户 交易 结算 资金存 管业 务;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 企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产业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托 管业 务 ; 代理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 电 话银行 、 手机 银行 、 网上 银行业 务 ; 金 融衍 生产 品 交易业 务 ; 经 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保 险兼 业代 理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 对 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 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企业 债券 、公司 债券 、国 债、 央行 票据、 地 方政府 债、 商业 银行 金融 债与次 级债 、政 策性 金融 债、中 期票 据、 资产 支持 证券、 可分 离 交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 分、 短期融 资券 、债 券回 购和 银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不直 接在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也 不参 与一级 市场 新股 申购 和新 股增发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其 投资比 例遵循 届时 有效 法律 法规 或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的配 置比 例为 债券 等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其中 公司债 、企 业债 、短 期融 资券、 商业 银行 金融 债与 次级债 、资 产支 持证 券、 中期票 据等 企 业机构 发行 的债 券占 基金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80 % ; 基金 持有 现金 及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不低 于 5%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 融 券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 本基 金与 由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且 由乙 方托 管的 其他基 金 共 同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8 证券,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2、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最 长期 限 为 1 年,债 券 回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3、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和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为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以上; 4、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由乙 方托 管的 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债 券或 资产 支持 证 券。 基 金持有 债券 或资 产支 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部 卖出 ; 9、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等 固 定收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 ; 其中公 司债、 企业 债、 短期 融资 券、金 融债 、资 产支 持证 券、中 期票 据等 企业 机构 发行 的 债券 占 基金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 80 %;


10、相 关法 律法 规、 监管 部门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它投资 限制 ; 11 、如 果法 律法规 对基 金 合同约 定的组 合限 制进行 变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投 资不 再 受相关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本基 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各项 规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调 整完 毕 。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协议 第 十五条 第九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 监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资 禁止 行 为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9 金托管 人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 本 机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及 有关关 联方 交易 证券 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 易名 单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 时 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已 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 如基金 托管 人事 前已 严格 遵循了 监督 流程 仍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 而 只能 按相 关法 律 法规和 交易 所规 则进 行事 后结算 , 则基 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四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投资 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 供经慎重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 基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交 易。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更 新,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市场 情况 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 在 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 被确认 调整的 名单 开始 生效 , 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资信 控制 , 按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则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但 不承 担 交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造成 的损失 。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约 定的 交 易对手 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 款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据以 对基 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账 机制 , 确保 基金 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基 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0 3、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 应严 格遵 守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在 选择存款 银行时有违反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或拒 绝 结算。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进 行监 督。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 遵守 《 关于 规范 基金 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 为的 紧急通 知》 、 《 关于 基金 投 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规 定。 2、 流通 受限 证券 ,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 受限证 券。













































































3、 在首 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制定相 关投 资决 策流 程 、 风险控 制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控 制 预 案等规 章制 度。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基金 流动 性的 需要合 理安 排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比例 , 并在 风险 控制 制度 中明 确具体 比例 , 避 免基 金出 现流动 性风 险。 上述规 章制 度须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上 述规 章制度 经董 事会 通过 之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将 上述 规章 制度 以及 董事会 批准 上述 规章 制度 的决议 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4.在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之前,基 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 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有 关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相 关信 息,具 体应 当包 括但 不限 于如下 文件 (如 有) : 拟发行 数量 、定 价依 据、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基 金管 理人 与承 销商签 订 的销售 协议 复印 件、 缴款 通知书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价 格、 总成 本、 划款 账号、 划款 金 额、划 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实 、完 整。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1 5.基 金托管人在监督基 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 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 烈 变化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的具 体投资 行为 可能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较大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要 求 基金管 理人 对该 风险 的消 除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和 整改, 并做 出书 面说 明。 否则, 基金 托 管人经 事先 书面 告知 基金 管理人 ,有 权拒 绝执 行其 有关指 令。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令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有权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6.基 金管理 人应保证基 金投资的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 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 管 人能够 正常 查询 。因 基金 管理人 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记 存管 问题 ,造 成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或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7.如 果基金管理人未按 照本协议 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 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 的 数据, 导致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 承担 相应 法律后 果。 除 基金托 管人 未能 依据 基金 合同及 本协 议履 行职 责外 ,因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产 生的损 失,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本 协议 履行 监督职 责后 不承 担上 述损 失。 (八)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中 违反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说明 违规 原 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 )基金管 理人有义务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依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2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进行 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二 )基金管 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 指令、 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 明违 规 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 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三 )基金管 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合法 程序 作出 的合 法合规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 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3 1、 基 金募 集期 间的 资金 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具 有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基金认 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托 管资 金账 户 ,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 聘 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 基 金托管人可 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其营 业机构开设本 基金的资金 账户,并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金 收付 。 本基 金的 银 行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 支 付基 金收 益、 收取申 购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基金托 管资金帐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托 管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5、在符合 法律法规 规定的 条件下, 基金托管 人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人专 用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 金托管人以 自身法人名 义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 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 基 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 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 行。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在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之 后 ,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关 账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4 户的开 设 、 使 用的 , 按有 关规定 开设 、 使用 并管 理 ; 若 无相 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比照 并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用 的规 定。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托管人 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有关规 定 , 以 基金 的名 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与 结算账 户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同 时 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 期存款存单等有 价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 保管 ,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 管人持 有 。 实 物证 券的 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属于 基金 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托管 人 对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 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 除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 核程 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后得到 的基 金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 金财产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复 核程 序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5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基金 合同和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外 公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 值对 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及其 他基 金资 产和负 债 和负债 。 2、估 值方 法 (1) 股票 估值 方法 : 1)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如 果估 值日 无交易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①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价估值 ;


②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 行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行 估值 ; ④非公 开发 行的 且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2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进 行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 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 但 是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 1)-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4)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 债券 估值 方法 : 1) 在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交易且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 果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6 估值日 无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2) 在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交易且 未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 到的净 价估 值; 如果 估值 日无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将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 值。 3)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式 转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计 量。 5)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 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6)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 -6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 资产进 行 估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但 是,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 1 ) -6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综 合考 虑 市场成 交价 、市 场报 价、 流动性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素 基础 上形 成的 债券 估值,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 权证 估值 方法 : 1) 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 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3)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以及 停止 交易、 但 未行权 的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7 4)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3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但 是,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 1 )-3 )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5)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 股票 指数 期货 合约 估 值方法 : 1)股 票指 数期 货合 约以 结 算价格 进行 估值 。 2)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 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 1 )小项 规定 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并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3)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5) 其他 有价 证券 等资 产 按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以约 定的方 法、 程序 和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进 行估 值, 以维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第 3) 项 、 债券 估值 方法 的第 7 ) 项 、 权证 估值方 法的 第 4 ) 项、 股票 指数期 货合 约估 值方 法的 第 2)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 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 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 生差错 时 ,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错误 偏差 达 到或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公司 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0%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当发 生净 值计 算错误 时,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处理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成 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先行 赔 付,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 情 形,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8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款 进行 赔 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由 此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 说 明,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就实 际向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 其 中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50% ,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50%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 对外公 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基金 托 管人在 履行 正常 复核 程序 后仍不 能发 现该 错误 ,进 而导致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而 引起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赔 付。 (3 )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或 由于其 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处 理 。 如 果行 业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决定 延迟 估值时 ; (4) 如 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属 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会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出 售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9 或评估 基金 资产 时; (5)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 录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响 到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完 整的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月度 报表的 编 制,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后 5 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募说 明书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每 6 个月 更新并 公告 一次 ,于 该等 期间届 满后 45 日内 公告 。 季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予 以公告 ; 半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内 编 制完毕 并予 以公告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结 束 后 90 日内 编制 完毕并 予以 公告 。基 金合 同生效 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报 表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 在收到 后应 在 3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在 季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7 个工作 日内 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 报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30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 45 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 的 上 述文 件往来 均以 加密 传真 的方 式或双 方商 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共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双 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方 式为 准; 若双 方无 法达成 一致 ,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告 上加 盖 托管业 务部 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盖 托管 业务 专用 章的 复核意 见书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份 。如 果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0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就 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就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季 度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 数据 和编制 结 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 括基金 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 日、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 益登 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编制 ,由 基金 管理人 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全 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 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按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基 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生后 ,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在中 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1 (2)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由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在 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 各自 履行 职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4)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 编制清 算报 告;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7) 将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 公布基 金清 算报 告; (9)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公告 ; 清算 过程 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2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