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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行业轮动混合(040016)

华安行业轮动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安 行业轮动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 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银 行 股份有限公 司 
 
二 〇一 五年 十二 月 



重要提示 华安行 业轮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 ) 由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以 下简称“ 基金 管理人” )依 照有关法 律法 规及约 定发 起,并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员会2010 年3月19 日证监 许可[2010]318 号文 核准。 本基金 基金 合同自2010 年5 月11日 正式 生效。2015 年8月6 日, 基金 管理 人发 布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更名 的公 告》 , 本基金 名称 变更 为“ 华安 行业轮 动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类 别变 更为 混 合型。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应当 认真阅 读 《 基金 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 等 基金 法律 文件, 了解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并 根据自 身的 投资 目的 、 投 资期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 状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和 投资 者 的 风险 承受 能力相 适应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及其 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业绩 表现 (或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不构 成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 。 基 金管 理 人提醒 投资 者 基 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涉及 与基 金托管 人相 关的 基金 信息 已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除 特别说 明 外,本招 募说 明书所 载内 容截止日 为2015年11 月11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截 止日 为2015 年9月30 日,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5年6月30日 。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理 人 ............................................................. 6 四、基 金托管 人 ............................................................ 16 五、相 关服务 机构 .......................................................... 18 六、基 金的募 集 ............................................................ 52 七、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53 八、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回 与转 换 ............................................. 53 九、基 金的投 资 ............................................................ 66 十、基 金 的业 绩 ............................................................ 77 十一、 基金的 财产 .......................................................... 80 十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81 十三、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85 十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87 十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89 十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90 十七、 风险揭 示 ............................................................ 94 十八、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 98 十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100 二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要 .............................................. 101 二十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服 务 ............................................ 102 二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07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12 二十四 、备查 文件 ......................................................... 113 附件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114 附件二 :托管 协议 内容摘 要 ................................................. 126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华安 行业 轮动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 本招 募说 明书” ) 依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以及 《 华安 行业 轮动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 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 资者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 如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安 行业 轮动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华 安行业轮动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华 安行业轮动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 定 期更新 ; 发售公 告: 指《华 安行 业轮 动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托管协 议 指《华 安行业轮 动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第 十 届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 五次会 议通 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订 ,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 施 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3 月 15 日颁 布,2013 年6 月1 日 实施 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 的修订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7 月7 日颁 布、 同 年8 月8 日 实 施的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 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作出 的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修订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 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本基金合同第九 部分之规 定召集、召开并 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表 决的 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 、招募说明 书 及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中 载明,并 经 中国证 监会核准的基金 份额募集 期限,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 日 起最长 不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 基金募集 的基金 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基金法》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 后,中国 证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投资者申请 购买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按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向基 金管 理人卖出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 资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 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投资 者向销售机构提 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 放 日; T+n 日 : 指T 日 后( 不包 括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利润 : 指基金 利息收入、投资 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 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 基金资产 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以 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财 产 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产 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 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 资 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预见、无法 克服、无 法避免的事件和 因素,包 括 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 、 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变 化、突发停电、 电脑系统 或 数据传 输系统非正常停 止以及其 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场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


















































华安行业轮动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三、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1、名 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住 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 纪大 道 8 号 ,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31 、32 层 3、法 定代 表人 :朱 学华 4、设 立日 期:1998 年6 月4 日 5、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0 号 6、注 册资 本:1.5 亿元 人 民币 7、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 司 8、经 营范 围: 从事 基金 管 理业务 、发 起设 立基 金以 及从事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9、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10、联 系电 话: (021 )38969999 11、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50099 12、联 系人 :王 艳 13、网 址:www.huaan.com.cn (二) 注册资 本和 股权结 构 1、注 册资 本:1.5 亿元 人 民币 2、股 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持股占 总股 本比 例 上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 20% 上海电 气( 集团 )总 公司 20% 上海锦 江国 际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20% 上海工 业投 资( 集团 )有 限公司 20% 国泰君 安投 资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20% (三) 主要人 员情 况


1、基金管 理人董事 、监事 、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的姓名 、从业简 历、学 历及兼职 情况等 。 (1) 董事 会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朱学华 先生 , 大专 学历 。 历任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党委 书记 、 副董 事长 、 副总经 理并 兼任海 际大 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现任 华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法定 代表 人 , 党总支 书记 。 童威先生, 博士研 究生学 历,14 年 证券、 基金从 业 经验。曾任 上海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研究发展 中心部门 总经理 ,上海国 际集团有 限公司 研究发展 总部副总 经理( 主持工作) , 上 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上海 国际 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 展总 部总经理,自 2015 年7 月起 任华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冯祖新 先生 , 研究 生学 历 。 历 任上 海 市 经济 委员 会 信息中 心副 主任 、 主任 , 上海市 工业 投资公 司副 总经 理 、 总 经 理, 上海 工业 投资 (集 团 ) 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党 委 副书记 。 现任 上 海工业 投资 (集 团)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法定 代表 人) 、 总裁 、党 委书 记。 马名驹 先生 ,工 商管 理硕 士,高 级会 计师 。历 任凤 凰股份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总经 理 , 上海东 方上 市企 业博 览中 心副总 经理 。 现任 锦江 国 际 ( 集团 ) 有 限公 司副 总 裁兼计 划财 务部 经理及 金融 事业 部总 经理 、 上 海锦 江国 际投 资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 锦 江麦 德龙 现 购自运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长 江养 老保 险股 份有 限 公司董 事 、 史 带财 产保 险 股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上 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监事 。 董鑑华 先生 ,大 学学 历, 高级经 济师 。历 任上 海市 审计局 固定 资产 投资 科员 、副处 长 、 处长, 上海 市审 计局 财政 审计处 处长 ,现 任上 海电 气(集 团) 总公 司财 务总 监。 王松先 生 , 研 究生 学历 , 高级经 济师 。 历任 建设 银 行总行 投资 部职 员 , 国 泰 证券有 限公 司北京 办事 处副 主任 、 发 行二部 副总 经理 、 债券 部 总经理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债券 业务一 部总 经理 、 固定 收 益证券 总部 总经 理 、 固 定 收益证 券总 部总 监 、 总 裁 助理 , 现 任国 泰 君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独立董 事: 萧灼基 先生 , 研究 生学 历 , 教 授 。 历 任全 国政 协委 员, 政协 经济 委 员 会委 员 , 北 京大 学 经济学 院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北 京市 、云 南省 、吉 林省、 成都 市、 武汉 市等 省市专 家顾 问 , 北京市 场经 济研 究所 所长 , 《经济 界》 杂志 社社 长、 主编。 吴伯庆 先生 ,大 学学 历, 一级律 师, 曾被 评为 上海 市优秀 律师 与上 海市 十佳 法律顾 问 。 历任上 海市 城市 建设 局秘 书科长 、 上海 市第 一律 师 事务所 副主 任 、 上 海市 金 茂律师 事务 所主 任、上 海市 律师 协会 副会 长。现 任上 海市 金茂 律师 事务所 高级 合伙 人。 夏大慰 先生 , 研究 生学 历 , 教 授 。 现 任上 海国 家会 计学院 学术 委员 会主 任 、 教授 、 博 士 生导师 , 中国 工业 经济 学 会副会 长 , 财 政部 会计 准 则委员 会咨 询专 家 , 财 政 部企业 内部 控制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标准委 员会 委员 , 香港 中 文大学 名誉 教授 , 复旦 大 学管理 学院 兼职 教授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 市委员 会委 员。 享受 国务 院政府 津贴 。 (2) 监事 会 张志红 女士 , 经济 学博 士 。 历 任上 海证 管办 机构 处 副处长 , 中国 证监 会上 海 监管局 机构 监管一 处处 长 、 上 市公 司 监管一 处处 长 , 长 城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 党委委 员 、 纪 委 书记 、 合 规总 监, 现任 国 泰君安 证券 总裁 助理 、 投 行业务 委员 会副 总裁 、 华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监 事会 主席 。 陈涵女 士 , 研 究生 学历 , 经济师 。 历任 上海 国际 信 托投资 公司 金融 一部 项目 经理 、 资 产 信托总 部实 业投 资部 副经 理、 资产 管理 总 部 副科 长 、 科 长, 现任 上海 国际 信 托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总 部高 级经 理。 章卫进 先生 , 大专 学历 , 会计师 。 历任 上海 市有 色 金属总 公司 财务 处科 员 、 外经处 会计 主管 , 英 国SONOFEC 公 司 ( 长驻伦 敦 ) 业 务经 理, 上海 有色金 属总 公司 房产 公司 财务部 经理 、 办公室 主任 , 上海 工业 投 资 ( 集团 )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业务 主管 、 副经 理 , 现 任上海 工业 投资 (集团 )有 限公 司财 务部 经理。 李梅清 女士 ,大 专学 历, 会计师 。历 任上 海新 亚(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副经 理 、 上海新 亚 (集 团 ) 有 限公 司财务 部副 经理 , 锦江 国 际 ( 集团 ) 有限 公司 计划 财务部 副经 理及 上市公 司部 副经 理, 上海 锦江国 际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财务 总监 、金 融事 业部 财务总 监。 汪宝山 先生 , 大学 学历 , 经济师 。 历任 建行 上海 市 分行团 委书 记 、 直 属党 委 书记 , 建 行 宝山宝 钢支 行副 行长 , 建 行上海 市分 行办 公室 副主 任, 国泰 证券 公司 综合 管 理部总 经理 , 公 司专职 党委 副书 记兼 行政 管理部 总经 理 , 公 司专 职 党委副 书记 兼上 海营 业总 部总经 理 , 国 泰 君安证 券专 职董 事 、 党 委 办公室 主任 、 机关 党委 书 记, 公司 党委 委员 、 工会 主席 , 国 泰君 安 投资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 赵敏先 生 , 研 究生 学历 。 曾在上 海社 会科 学院 人口 与发展 研究 所工 作 , 历 任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总 经理 、 电 子商 务部 总经 理 、 上 海营 销总 部总 经理 , 现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诸慧女 士, 研究 生学 历, 经济师 。历 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高 级监察 员 , 集中交 易部 总监 助理 ,现 任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集中交 易部 总监 。 (3) 高级 管理 人员 朱学华 先生 , 大专 学历 。 历任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党委 书记 、 副董 事长 、 副总经 理并 兼任海 际大 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现任 华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法定 代表 人 、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党总支 书记 。 童威先生, 博士研 究生学 历,14 年 证券、 基金从 业 经验。曾任 上海证 券有 限 责任公司 研究发展 中心部门 总经理 ,上海国 际集团有 限公司 研究发展 总部副总 经理( 主持工作) , 上 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上海 国际 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 展总 部总经理,自 2015 年7 月起 任华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章国富 先生 , 博 士研 究生 学历,27 年 经济、 金融 从 业经验 。 曾 任上 海财 经大 学副教 授、 硕士生 导师 , 上海 大华 会 计师事 务所 会计 师 、 中 国 诚信证 券评 估有 限公 司上 海分公 司副 总经 理、上海 华虹(集 团)有 限公司财 务部副部 长(主 持工作) 、 上海信 虹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 副 总经理 兼上 海新 鑫投 资有 限公司 财务 总监 、 华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 现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薛珍女士, 研究生 学历,14 年证券、 基金从 业经验 ,曾任华东 政法大 学副教 授,中国 证监会 上海 证管 办机 构处 副处长 , 中国 证监 会上 海 监管局 信息 调研 处处 长 , 中国证 监会 上海 监管局 法制 工作 处处 长, 现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现任基 金经 理: 吴丰树,硕 士研究 生,12 年证券、基 金行业 从业经 历。曾在中 金公司 担任研 究员、华 宝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担任基 金经 理。2011 年 3 月份加 入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2011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担 任华安 核心 优选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 的基 金经 理。2012 年 10 月起同 时担 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2013 年 2 月起 同 时担任 华安 中小 盘成 长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2013 年 5 月 起担 任华 安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5 年 5 月起同 时担 任华 安新 机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历任基 金经 理: 沈雪峰 女士 , 自2010 年5 月 11 日至2012 年 10 月15 日担 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3、本 公司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 策制度 ,股票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的 姓名 和职 务如 下: 朱学华 先生 ,董 事长 、党 总支书 记 翁启森 先生 ,基 金投 资部 兼全球 投资 部高 级总 监、 基金经 理 杨


明 先生 ,投 资研 究部 高级总 监 许之彦 先生 ,指 数投 资部 高级总 监 贺


涛 先生 ,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基金 经理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4、业 务人 员的 准备 情况 :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 公司目 前共 有员 工 313 人 (含香 港公 司 7 人) , 其 中 54.6% 具 有硕士及 以上学位 ,81% 以 上具有三 年证券业 或五年 金融业从 业经历, 具有丰 富的实际 操作 经验 。 所 有上 述人 员在 最 近三年 内均 未受 到所 在单 位及有 关管 理部 门的 处罚 。 公 司业 务由 投 资与研 究、 营销 、后 台支 持等三 个业 务板 块组 成。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 人 应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基金管 理人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券 法》行 为 的发生 ; 2、基金管 理人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 《基金 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行 为的 发生 ; 3、基金管 理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为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其他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履行 诚 信义务 的承 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以 取信 于市场 、 取 信于 社会 为宗 旨 , 按照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 严格遵 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发布 的监 管规 定,不 断更 新投 资理 念, 规范基 金 运 作 。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不 当利益 ; (3)不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除为 基金管理 人进行 基金投资 外,不直 接或间 接进行其 他股票交 易,也 不协助 、 接受委 托或 以其 他任 何形 式为其 他组 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交 易。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控 制包 括公 司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和 全 体人员 , 并涵 盖到 决策 、 执 行、 监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科 学的 内部 控制 手段 和方法 , 建立 合理 的内 部控 制程序 ,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 效执 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公司各 机构 、 部门 和岗 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司基 金资 产 、 自 有资 产 、 其 他资 产 的运作 应当 分离 。 (4)相 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内 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当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司运 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济 效益 , 以合 理的 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工 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 以 实现 对 公司从 决策 层到管 理层 、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以下 组成 部分 : (1) 董事 会: 董事 会对 公 司建立 内部 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有 效性 承担 最终 责任 。 (2)监事 会:监事 会依照 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 对公司 经营管理 活动、董 事和公 司管理 层 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3)督察 长:督察 长对董 事会直接 负责。对 公司的 日常经营 管理活动 进行合 规性监 督 和检查 ,直 接向 公司 董事 会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合规 与风险管 理委员 会:合规 与风险管 理委员 会是为加 强公司在 业务运 作过程 中 的风险 控制 而成 立的 非常 设机构 , 以召 开例 会形 式 开展工 作 , 向 公司 总经 理 负责 。 主 要职 责 是定期 和不 定期 审议 公司 合规报 告、 风险 管理 报告 以及其 他风 险控 制重 大事 项。 (5)合规 监察稽核 部:合规 监察稽 核部负责 对公司 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况 进行合 规 性监督 检查 ,向 公司 合规 与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 总经 理报告 。 (6)各业 务部门: 内部控 制是每一 个业务部 门和员 工最首要 和基本的 职责。 各部门 的 主管在 权限 范围 内 , 对 其负 责的业 务进 行检 查监 督和 风险控 制 。 各 位员 工根 据国 家法律 法规 、 公司规 章制 度、 道德 规范 和行为 准则 、自 己的 岗位 职责进 行自 律。 3、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 各项 基本 管 理制度 的 纲要和 总揽 ,内 部控 制大 纲应当 明确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风 险控 制制度 、 投资 管理 制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 制度 、 监 察 稽核制 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 制度 、 公 司财 务制 度、 资 料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绩 评 估考核 制度 和紧 急应变 制度 等。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4、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五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 险评 估、 控制活 动、 信息 沟通 、内 部监控 。 (1) 控制 环境 控制环 境构 成公 司内 部控 制的基 础 , 包 括公 司治 理 结构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体系 。 公 司内 部 控制体 系又 包括 公司 的经 营理念 和内 控文 化、 内部 控制的 组织 体系 、内 部控 制的制 度体 系 、 员工的 道德 操守 和素 质等 内容。 公司自 成立 以来 , 通过 不 断加强 公司 管理 层和 员工 对内部 控制 的认 识和 控制 意识 , 致 力 于从公 司文 化 、 组 织结 构 、 管 理制 度等 方面 营造 良 好的控 制环 境氛 围 , 使 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个 部门 、 各个 岗位 和 各个业 务环 节 。 逐 步完 善 了公司 治理 结构 、 加强 了 公司内 部合 规控 制建设 ,建 立了 公司 内部 控制体 系。 (2) 风险 评估 公司通 过对 组织 结构 、 业 务流程 、 经营 运作 活动 进 行分析 、 测试 检查 , 发现 风险 , 将 风 险进行 分类 、按 重要 性排 序,找 出风 险分 布点 ,分 析其发 生的 可能 性及 对目 标的影 响程 度 , 评估目 前的 控制 程度 和风 险高低 , 找出 引致 风险 产 生的原 因 , 采 取定 性定 量 的手段 分析 考量 风险的 高低 和危 害程 度。 在风险 评估 后, 确定 应进 一步采 取的 对应 措施 ,对 内部控 制制 度 、 规则、 公司 政策 等进 行修 订和完 善, 并监 督各 个环 节的改 进实 施。 (3) 控制 活动 公司的 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 业务规 则在 制定 、 修订 的 过程中 , 也得 到了 一贯 的 实施 。 主 要 包括: 组织 结构 控制 、操 作控制 、会 计控 制。 ① 组 织结 构控 制 公司各 个部 门的 设置 体现 了部门 之间 的职 责分 工 , 及部门 间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则 。 基 金投资 管理 、基 金运 作、 市场营 销等 业务 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分 工, 各部 门的 操作相 互独 立 、 相互牵 制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统 ,形 成权 责分 明、 严格有 效的 三道 监 控 防线 : 以各岗 位目 标责 任制 为基 础的第 一道 监控 防线 : 各 部门内 部工 作岗 位合 理分 工、 职责 明 确, 对不 相容 的职 务、 岗 位分离 设置 , 使不 同的 岗 位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 相 互制 约的 关 系,以 减少 差错 或舞 弊发 生的风 险。 各相关 部门 、 相关 岗位 之 间相互 监督 和牵 制的 第二 道防线 : 公司 在相 关部 门 、 相 关岗 位 之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 务操 作流程 、 重要 业务 处理 表 单传递 及信 息沟 通制 度 , 后续部 门及 岗位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对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 有监 督和检 查的 责任 。 以合规 监察 稽核 部对 各部 门、各 岗位 、各 项业 务全 面实施 监督 反馈 的第 三道 监控 防 线 。 ② 操 作控 制 公司制 定了 一系 列的 基本 管 理制 度, 如风 险控 制制 度、投 资管 理制 度、 基金 会计制 度 、 公司财 务制 度 、 信 息披 露 制度 、 监 察稽 核制 度 、 信 息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 案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度 等 , 控 制日 常运 作 和经营 中的 风险 。 公司 各 业务部 门在 实际 操作中 遵照 实施 。 ③ 会 计控 制 公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资 产完 全分 开 , 分 账 管理 , 独 立核 算; 公司 会 计核算 与基 金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 人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严 格分开 。 公司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设 立账户 ,分 账管 理, 以确 保每只 基金 和基 金资 产的 完整独 立。 基本的 会计 控制 措施 主要 包括 : 复 核 、 对 账制 度; 凭证 、 资 料管 理制 度 ; 会 计账务 的 组 织和处 理制 度 。 运 用会 计 核算与 账务 系统 , 准确 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采取 科 学、 明确 的资 产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公 允地反 映基 金在 估值 时点 的价值 。 (4) 信息 沟通 为了及 时实 现信 息的 沟通 , 有 效地 达成 自下 而上 的 报告和 自上 而下 的反 馈 , 公司采 取以 下措施 : 建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 息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 通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 渠道 , 保 证 公司各 级管 理人 员和 员工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保证 信息 及时 送 达适当 的人 员 进行处 理。 制定了 管理 和业 务报 告制 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和不 定 期报告 制度 。 按既 定的 报 告路线 和报 告频率 ,在 适 当 的时 间向 适当的 内部 人员 和外 部机 构进行 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监控是 监督 和评 估内 部控 制体系 设计 合理 性和 运行 有效性 的过 程 , 对 控制 环 境、 控制 活 动等进 行持 续的 检验 和完 善。 监察稽 核人 员负 责日 常监 督工作 , 促使 公司 员工 积 极参与 和遵 循内 部控 制制 度, 保证 制 度的有 效实 施。 公司合规 监 察稽 核部 对各 业务部 门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实施情 况进 行持 续的 检查 。 检验其 是 否符合 设计 要求 , 并及 时 地充实 和完 善 , 反 映政 策 法规 、 市 场环 境、 组织 调 整等因 素的 变化 趋势, 确保 内控 制度 的有 效性。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5、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基金管 理人 声明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 准 确 , 并 承诺 公司 将根 据 市场变 化 和业务 发展 来不 断完 善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四、基金 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 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 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1998 年,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基金 、 信 托 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 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 多 、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 机构 、 券 商资 产管理 计划 、 信托 计划、 企业年 金、 银 行理 财产 品 、 股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 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 在 国内 , 中 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 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值 服务 ,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5 年9 月30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401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375 只, QDII 基金 26 只 , 覆 盖了 股票型 、 债 券型 、 混 合型 、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 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 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 流内控审 阅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4 年 , 中 国银 行同 时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相 关规定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时 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 理 机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应当 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五、相关 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及其联 系人 1 、直 销机 构


(1)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业务 部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世 纪大 道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 31 层 电话: (021 )38969960 传真: (021 )58406138 联系人 : 姚 佳岑 (2)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7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522 室 电话: (010 )57635999 传真: (010 )66214061 联系人 :朱江 (3)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广州 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8 号高 德置 地夏 广场D 座504 单元 电话: (020 )38082891


传真: (020 )38082079 联系人 :林 承壮 (4)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西安 分公 司 地址: 西安 市碑 林区 南关 正街88 号长 安国 际中 心A 座706室 电话: (029 )87651812 传真: (029 )87651820 联系人 :翟


均 (5)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成都 分公 司 地址: 成都 市人 民南 路四 段19号 威斯 顿联 邦大 厦12 层1211K-1212L 电话: (028 )85268583 传真: (028 )85268827 联系人 :张 晓帆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6)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沈阳 分公 司 地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北站 路 59 号财 富中 心E 座2103 室 电话: (024 )22522733 传真: (024 )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7)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电子 交易 平台 华安电 子交 易网 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 子交 易热 线:40088-50099 智能手 机APP 平 台:iPhone 交易 客户 端、Android 交 易客户 端 传真电 话: (021 )33626962 联系人 : 谢 伯恩 2 、代 销机 构 (1) 交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电话: (86 )10-66596688 传真: (86 )10-6659456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中国工 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86-95588 传真: (010 )66107571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东 城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 士余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广东 省 深 圳市福 田区 深南 大 道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10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常振 明 电话: (010 )65558000 传真: (010 )65550809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8)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中 山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 (0591 )87824863 传真: (0591 )878426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9)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李伟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 (010 )6363671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0)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 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电话: (010 )68946790 传真: (010 )6846679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国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联系人 :陈 春林 传真: (010 )66419824 公司网 址:www.psbc.com (12)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010-66426500 传真: (010 )664265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华夏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电话: (010 )85239938 传真: (010 )85239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4)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范 一飞 电话: (021 )68475888 传真: (021 )68476111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5)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 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 董 建岳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传真: (020 )873107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3 网址:http://www.cgbchina.com.cn/ (16)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电 话: (0755 )82080387 传真号 码: (0755 )8208038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 网址:bank.pingan.com (17)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银城 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 表人 : 胡 平西 电话:0086-21-38576709


传真:0086-21-50105085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8)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路21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电话:0769-22119108


传真: (0769 )221160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9) 临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兰山区 北京 路 37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进


电话: (0539 )78777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6588 网址:www.lsbchina.com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20) 温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电话: (0577 )88999906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7 )96699 网址:www.wzbank.cn (21)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电话: (022 )58316666 传真: (022 )5831652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1 网址: www.cbhb.com.cn (22) 乌鲁木 齐市 商 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新华 北路8 号 法定代 表人 :农 惠臣 电话:0991-8805337


传真: (0991 )8824667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3) 烟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2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庄 永辉 电话: (0535 )6691333 传真: (0535 )66913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24) 大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大连 市 中 山区中 山路88号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办 公地 址: 辽宁 大连 市中 山区中 山路88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 (0411 )82311410 传真: (0411 )823114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25)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 郭 志文


电话: (0451 )86779999 传真: (0451 )


8677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6358 / 95537 网址:www.hrbcb.com.cn (26) 浙江稠 州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路 义乌 乐园 东侧 法定代 表人 :金 子军 电话: (0579 )85337702 传真: (0579 )85337706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 )96527/ 40080-96527 网址:www.czcb.com.cn (27) 广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越秀区 广州 大道 北195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 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路30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军 电话:020-28302955


传真:020-28302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 广 州)、400-83-96699 (全 国) 网址:www.gzcb.com.cn (28)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288 号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达 洋 电话: (0571 )87659009 ,87659816 传真: (0571 )876598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29)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万 建华 电话: (021 )38676798 传真: (021 )3867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0) 中信建 投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东 城区 朝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电话: (010 )6518388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31)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罗 湖区 红岭中 路国 信证 券大 厦 十 六层至 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 (0755 )82130833-2181 传真: (0755 )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32)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43666 传真: (0755 )8294466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网站:www.newone.com.cn (33)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 河区 天河北 路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北 路 183 号大都 会广 场 5 、7、10、18-19 、36、38-39 、41-4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树明 电话: (020 )87550265





传真: (020 )87553600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5 网址:www.gf.com.cn (34)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电话:(010 )66568047 传真:( 010 )665685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5)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 (021 )23219000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传真: (021 )6341062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36)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梅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6250500 网址: www.swhysc.com (37)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证券 大厦 ;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 (021 )68419974 传真: (021 )6841986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8)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 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 特8 号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 特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泽柱 电话:400-8888-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网址:www.cjsc.com.cn (39)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法定代 表人 : 王 连志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0)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余 维佳 电话: (023 )63786433 传真: (023 )637864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1)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 点: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 林 俊波 电话:( 021 )68634518 传真: (021 )6886568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42)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18 、19 楼全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18 、19 楼全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 )378650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43) 民生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电话: (010 )85120190 传真: (010 )85120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44)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梅山 路 18 号安 徽国 际金 融 中心 A 座国 元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电话: (0551 )62207323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45)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春峰 电话: (022 )284518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站:www.ewww.com.cn (46)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25 )83290551 客户服 务电 话: (025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7)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12、15 层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魏 庆华 电话: (010 )66555171 传真: (010 )66555397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 )66555835 网址:www.dxzq.net.cn


(48)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 州市 工业 园 区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市工 业园 区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电话: (0512 )62601555 传真: (0512 )6293881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49)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闹 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志刚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50)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32 、36 、39、4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潘 鑫军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010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03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网址:www.dfzq.com.cn (51)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 华侨 国际 大 厦22-24 层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 芙 蓉区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 其聪


电话: (0731 )85832367 传真: (0731 )85832366 客户服 务电 话:0731-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2) 长城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 耀华 电话: (0755 )83516094 传真: (0755 )835161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公司网 站:www.cgws.com (53)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5 网站:www.ebscn.com (54) 广州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邱 三发 电话: (020 )88836999 传真: (020 )88836654 客户服 务 电 话: (020 )83963933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网址:www.gzs.com.cn (55)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 长 春市 自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大 路 1138 号东 北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杨 树财


电话: (0431 )85096806 传 真: (0431 )85096816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56)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 龚 德雄 电话:(021) 53519888 传真:(021) 5351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57)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西 海国 际 中心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 汝军 电话: (010 )83561149 传真: (010 )8356109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58)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金 融一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 街 8 号 ,国 联金 融大 厦 7-9 楼 法定代 表人 : 姚 志勇 电话: (0510 )82831662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传真: (0510 )82830162 客户服 务 电 话: (0510 )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59) 浙商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区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 (0571 )87901053 传真: (0571 )87901913 客户服 务 电 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zszq/index/index.jsp


(60)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 荣超 大 厦 4036 号16-20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 荣超 大 厦 4036 号16-20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电话:4008866338 传真: (0755 )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index.shtml


(61)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区 天鹅 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区 天鹅 湖 路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 (0551 )65161691 传真: (0551 )65161600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 网址:www.hazq.com (62) 国海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 路46 号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法 定代 表人 : 何 春梅


电话: (0771 )5569592 传真: (0771 )5530903 客户服 务电 话: 全国 :400-8888-100 广西 :96100 、 (0771 )5539032 网址:www.ghzq.com.cn (63)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市芙 蓉中路 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 财富中 心 26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蔡 一兵 电话: (0731 )4403343 传真: (0731 )440343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35316


网址:www.cfzq.com (64)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路 一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 路1 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运勇 电话: (0769 )22119351 传真: (0769 )22119423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65)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 菅 明军 电话: (0371 )65585670 传真: (0371 )65585665 客户服 务电 话: (0371 )967218 网址:www.ccnew.com (66)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 )644820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67) 东海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 苏省 常州 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科 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8)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中国 上海 浦东 银城 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浦东 银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39、40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卫


电话: (021 )68604866 传真: (021 )5888355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69)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内 蒙古自 治区 呼和浩特 市 赛 罕区敕 勒川 大街东方 君座 D 座 光大银 行办公 楼 14-18 楼 办公地址 : 内 蒙古自 治区 呼和浩特 市 赛 罕区敕 勒川 大街东方 君座 D 座 光大银 行办公 楼 14-1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庞 介民 电话: (0471 )4913998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传真: (0471 )4930707 客户服 务电 话: (0471 )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70)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 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曾 小普 电话: (0791 )86289771 传真: (0791 )862893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71)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传真: (0531 )688897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72)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 姜 昧军 电话: (0755 )83199511 传真: (0755 )8319954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 832 3000


公司网 站:www.csco.com.cn (73) 第一创 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路115 号投 行 大厦20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路115 号投 行 大厦20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学 民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电话: (0755 )25832583 传真: (0755 )258317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74)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南 昌国 际金 融 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A 栋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宜四 电话: (0791 )86768763 传真: (0791 )8678941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75)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曹 杨 路510 号 南半 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 建国 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 姚 文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76)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 西 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信 托大 厦 16-17 层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 西 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信 托大 厦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 (029 )8740617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77)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鼓 楼区 温泉街 道五 四 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鼓 楼区 温泉街 道五 四 路 157 号 7-8 层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78)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 638 号兰 州财富 中 心 21 楼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638 号兰 州财富 中 心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 (0931 )4890100 传真: (0931 )4890118 客户服 务电 话: (0931 )4890619 网址:www.hlzqgs.com (79) 中国国 际金 融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6 层、26 层、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丁 学东


电话: (010 )65051166 传真: (010 )65051156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 )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80)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程 宜荪 电话: (010 )59226788 传真: (010 )592267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81)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 18-2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胡 长生 (代 )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 400 600 8008 (82)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 扬录 电话: (0755 )82943755 传真: (0755 )829405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83)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厦 7-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电话: (0871 )3577930 传真: (0871 )3578827 客户服 务电 话: (0871 )3577930 网址:www.hongtazq.com (84)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 呼 和浩 特市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 呼 和浩 特市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孔 佑杰 电话: (0471 )6292587 传真: (0471 )6292477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网址:www.rxzq.com.cn (85)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 (0451 )82336863 传真: (0451 )82287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86)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 (021 )50122107 传真: (021 )501220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87)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厦 门市 思明区 莲前 西路2号 莲富 大 厦17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莲前西 路2 号莲 富大 厦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电话: (0952 )5161642 传真: (0952 )5161140 客户服 务电 话: (0952 )5163588 网址:www.xmzq.com.cn (88)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1600 号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华


电话: (021 )32229888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传真: (021 )628787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common/index.jsp (89)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十 一、 二十九 、 三 十、 三十 一层 法定代 表人 :吴骏 电话: (0755 )83007041/ 83007166 传真: (0755 )83007034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5 )26982993 网址:www.ydsc.com.cn (90)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祝 献忠 电话: (010 )58568007 传真: (010 )58568062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 )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91) 财达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 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24 层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 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电话: (0311 )86028442 传真: (0311 )6600624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8888 网址:www.s10000.com (92) 天风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武 昌区 中南路99号 武汉 保利 广场A 座37楼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话: (027 )87618889 传真: (027 )87618863 客户服 务电 话: (028 )86712334 网址:www.tfzq.com (93) 中天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街23甲 办公地 址: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街23甲 法定代 表人 : 马 功勋 电话: (024 )23266917 传真: (024 )2325560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315 网址:www.stockren.com (94)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国际 金融中 心 A 座- 大连 期货 大 厦 38、39 层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国际 金融中 心 A 座- 大连 期货 大 厦 38、3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红光 电话: (0411 )39673301 传真: (0411 )396732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69-169 网址:www.estock.com.cn (95)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 (010 )66045608 传真: (010 )660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 )66045678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网址:www.txsec.com/ jijin.txsec.com (96) 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中 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锐敏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 :倪 丹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38784818 公司网 站:www.cf-clsa.com (97) 财通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大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大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客服电 话:0571-95336


网址:www.ctsec.com (98)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 1118 号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99)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613 号6 幢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东方 财富大 厦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00)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 柏青 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01)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高翔 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021-58788678


传真:021-587876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com.cn


(102)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 东码 头园 区 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汪 静波 电话:021-38600676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103)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 新闻 大 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 闫 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59601366-7024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104) 中期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华路 16 号中 国 中期大 厦 A 座 1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华路 16 号中 国 中期大 厦 A 座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瑶 电话:010-59539718 、59539728 传真:010-65807110 客服电 话:95162 ,4008888160


网址: www.cifcofund.com


(105) 万银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320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盘古 大 观 A 座3201





法定代 表人 : 李 招弟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网址: www.wy-fund.com


(106)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电话:95548


网址: www.zxwt.com.cn


(107)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电话: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08)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易峥 电话:0571-88920879 传真:0571-86800423 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109) 联讯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55 号 惠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西 面一层 大 堂和三 、四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55 号 惠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西 面一层 大 堂和三 、四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电话: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110)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8 号 保利 广场E 座18F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吴 卫东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21-20835879 (111) 中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门 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麦子店 西 路 3 号 新恒 基国 际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兵 客服电 话:


95162 公司网 站: www.cifco.net (112)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4栋10层1006#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9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操 客服电 话:400-850-7771 公司网 站:https://t.jrj.com/ (113)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罗 细安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公司网 站:http://www.zcvc.com.cn (114) 太平洋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路389 号志 远大 厦18 层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路389 号志 远大 厦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长伟 客服电 话:0871-68898130 公司网 站:http://www.tpyzq.com (115) 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336 号1807-5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黄浦 区 中山南 路100 号 金外 滩国 际 广场19 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皛 联系电 话: 021-33323998 传真号 码:


021-3332399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116) 泉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路3 号 办公地 址: 泉 州市 云鹿 路3号 法 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电 话:0595-22551071 传真号 码:0595-22505215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117)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有限 公司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阜 成 门外大 街2 号万 通新 世界 广 场A座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18) 海银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217 号16楼B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217 号16楼B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刘惠 联系电 话: 021-80133888 传真号 码:021-80133413 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808-1016 网址: http://www.fundhaiyin.com (119)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地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东 三 环中路20 号 乐成 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120)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8号 卓越 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8号 中信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 (0755 )23835383 传真: (010 )60836029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23835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121)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楼 法定代 表人 : 郭坚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联系人 :宁 博宇


联系电 话:021-20665952 传真号 码:021-22066653 (122) 北京乐 融多 源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 望路1 号1号楼16 层1603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123) 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 路1 号 A 栋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高新南 七道 惠恒 集团 二 期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124)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 表人 : 燕斌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125) 大泰金 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359 号 国睿 大厦 一号 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长宁 区 虹桥 路 1386 号 文广 大厦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电 话:021-22267987 传真号 码:021-22268089 网址: www.dtfunds.com/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世 纪大 道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 31 层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 朱 学华 电话: (021 )38969999 传真: (021 )33627962 联系人 :赵良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50099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秦 悦民 经办律 师: 秦悦 民、 王利 民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行 大 厦 6 楼 首席合 伙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周 祎 经办会 计师 :汪 棣、 周祎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六、基金 的募集 华安行 业轮 动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0 年 3 月 19 日证 监 许可 【2010 】 318 号 文批 准设 立。 本基金 自2010 年4 月12 日起向 全社 会公 开募 集, 截至 2010 年 5 月7 日 募集 工作顺 利 结束。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基 金存 续期间 为不 定期 。 本基金 的募 集对 象为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者 (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禁止 购买 者除外 ) 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经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限 公司 验资 , 本 次募 集的净 认购 金额 为1,805,458,825.83 元 人 民币 , 认 购资 金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银行 利息 共 计234,064.69 元人 民币 。 募 集资 金已 于2010 年5 月11 日划 入本 基金 在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开 立 的基金 托管 专户 。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23,435 户。 按照 每份 基 金份额 初始 发售 面 值1.00 元人民 币 计算, 设立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有效 份额 共计 1,805,458,825.83 份 基金 份额 ,利 息结转 的基 金 份额 为234,064.69 份基 金 份额。 两项 合计 共 1,805,692,890.52 份基 金份 额, 已 全部计 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账户, 归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有 。其 中,华 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以 下 简称" 本公司"或" 本基 金管 理人" ) 在募 集期 内认 购本 基金29,999,600 份 (含 募集 期利 息结转 的份 额) , 占本 基金 总份 额的 比 例为 1.66% , 认购费 为 1,000 元; 本公 司基金 从业 人员认 购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为9,024,410.21 份 ( 含募 集期 利息 结转的 份额 ) , 占 本基 金总 份额的 比例 为 0.50% 。 本次 基金募 集期间 所发生的 信息 披露费 、会 计师费、 律师 费以及 其他 费用由本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不 从基 金资 产中列 支。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七、基金 合同的生效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等法 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基 金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的有 关 规定, 本基金 本次 募集 符合 有关 条件, 本基 金管 理人 已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完毕 基金 备案手 续, 并于 2010 年5 月11 日获 得中 国证监 会的 书面 确认 , 基 金合同 自该 日起 生效 。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管 理本 基金 。 2015年8月6 日, 基金 管理 人发布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更名 的公告 》 , 本 基金 名称 变更 为 “ 华 安行 业轮 动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 基 金类 别变 更为混 合型 。 八、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一) 日常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的 场所 1 .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设在北 京、 上海 、 广 州、 西安、 成都 、 沈 阳的 业务 总部或 分 公 司以及 电子 交易 平台 。 (1)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业务 部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世 纪大 道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 31 层 电话: (021 )38969960 传真: (021 )58406138 联系人 : 姚 佳岑 (2)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522 室 电话: (010 )57635999 传真: (010 )66214061 联系人 :朱江 (3)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广州 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 8 号高 德置 地夏 广 场D 座504 单元 电话: (020 )38082891


传真: (020 )38082079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联系人 :林 承壮 (4)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西安 分公 司 地址: 西安 市碑 林区 南关 正街 88 号 长安 国际 中心A 座706 室 电话: (029 )87651812 传真: (029 )87651820 联系人 :翟


均 (5)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成都 分公 司 地址: 成都 市人 民南 路四 段 19 号威 斯顿 联邦 大厦12 层1211K-1212L 电话: (028 )85268583 传真: (028 )85268827 联系人 :张 晓帆 (6)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沈阳 分公 司 地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北站 路 59 号财 富中 心E 座2103 室 电话: (024 )22522733 传真: (024 )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7)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电子 交易 平台 华安电 子交 易网 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 子交 易热 线:40088-50099 智能手 机APP 平 台:iPhone 交易 客户 端、Android 交 易客户 端 传真电 话: (021 )33626962 联系人 : 谢 伯恩 2 、代 销机 构 本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 、 住所等 信息 请详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 五 、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中 “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及 其联 系人” 的相 关描 述。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基 金投 资者 应当在 销 售机构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按销 售机 构约 定的 方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业 务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代 销机 构, 并另行 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二) 日常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 .日常 申购、 赎回与 转换 的开放日 为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开 放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目前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交 易时 间为 交易 日上 午 9:30-11:30 ,下 午 1:00-3:00 时间 段。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时除 外。 投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 金均 须为开 放日 。 2 . 华安 上海 投资 理财 中心 、 北京 投资 理财 中心 和广 州投 资 理财 中心 可以 在9:00-15:00 接受投 资者 申购 、 赎 回与 转换申 请。 华安 基金 电子 交易平 台可 以 7 ×24 小时 接受投 资者 的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申请 。但 交易日 下午 15:00 以 后接 受的交 易申 请均 顺延 至下 一个交 易日 处 理。 3 .若出 现新的 证券交 易市 场或交易 所交 易时间 更改 或实际情 况需 要,基 金管 理人可 对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时 间进 行调整 , 但 此项 调整 不应 对投资 人利 益造 成实 质影 响并应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 实施 日3 个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三) 日常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则 , 即 基 金的申 购 、 赎回 与转 换 价 格以受 理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 赎 回 与转 换 以 份额申 请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先进先 出的 原则, 即对 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时 , 认购、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金 份额 先 赎回, 认购 、 申 购确 认日 期 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后 赎回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4 、当日 的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申请可 以在 当日业 务办 理时间结 束前 撤销, 在当 日的业 务 办理时 间结 束后 不得 撤销 ; 5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3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日常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的 程序 1 、日常 申购 、 赎回 与转 换 的申请 方式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 的申 请。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或转 换 申 请时, 其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 投资者 办理 申购 、 赎 回 或 转换 等 业务 时应 提交 的文 件和办 理手 续 、 办理 时间 、 处 理规 则 等在遵 守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前 提下 ,以 各销售 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2 、申 购 、 赎回 与转 换 申 请 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通 过注 册登 记机构 以交 易时 间结 束前 受理申 购 、 赎回 或 转换 申请 的当天 作 为申购 、赎回 或 转换 申请 日(T 日) , 并在 T+1 日 内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 交的 有效申 请 , 投 资者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销 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查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基金销 售机 构受 理申 请并 不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购 、 赎回 或 转换 申请 。申 请的 确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 注 册 登 记机 构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业务 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公告 。 但基 金管理 人 、 注册 登 记机 构最 迟须 于受 理申购 、 赎回 与转换 申请 之日 起3 个 工作 日内, 对申 请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 3 、申 购 、 赎回 与转 换 申 请 的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 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购 款项 将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 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 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 资者 支付 赎 回 款 项, 赎回 款项 在自 受理 基金 投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超 过 7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内划 往投 资 者银行 账户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时 , 赎 回款 项的 支付 办法按 本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处 理。 在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时, 基金转 换费 用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担 。 (五)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的数额 限制 1 、每 个基 金账 户首 次申 购 的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 1 元 ,每次 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人 民 币1 元 。 各 代销 机构 可根 据自己 的情 况调 整首 次最 低申购 金额 和最 低追 加申 购金额 限制 ; 投 资者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 转购基 金份 额时 , 不 受最 低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申请 办理 “定 期定 额 投 资计 划”的 投资人 可根 据销售 机构的 规定约 定每 期扣款 金额。 “ 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不受 日常申 购中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的 限制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于 1 份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额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售 机构 ( 网点 ) 单个 交 易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 份 的, 余额部 分基 金份 额在 赎回 时需同 时全 部赎 回;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 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 和赎回份 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管理 人 进 行前述 调整 必须提前 3 日 在 至 少一种 指定媒体 上公 告。 (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费用 1 、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1.5%, 且随 申购 金额 的增加 而递 减。 投资 者在 一天之 内 如果有 多笔 申购 ,适 用费 率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 心申 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 此之 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 差别 的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 老基 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 计划 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 收益形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 包 括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 以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 一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如 将来出 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时 或发布 临时 公告 将其 纳入 养老金 客户 范围 , 并按 规定 向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非 养 老金 客户 指除 养老金 客户 外的 其他 投资 人。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份 额的 养老 金客户 申购 费率 为每 笔 500 元。 其他投 资人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申购 费率 如下 所示 : 单笔申 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 100万≤M<300 万 1.2% 300万≤M<500 万 0.8% M ≥500 万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人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2 、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过 赎回 总金 额 的0.5% , 按持 有期 递减。 本基 金 的 赎回 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其 中不 低于 25% 的 部分 归入 基金 财产 。 具体 费率 如下: 持有期 限(Y) 赎回费 率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Y<1 年 0.5% 1 年≤Y<2 年 0.25% Y≥2 年 0 注:1 年为365 天,2 年为 730 天, 依此 类推 。 3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和 收费 方式由 基金 管理人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确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并 应 在调 整实施 3 日前在 至 少一 种 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4 、 对 特定 交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易 、 电 话交 易等)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调 低基 金申 购费率 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七)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 与基 金转 换份 额 的 计算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或,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或, 固定 申购 费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四, 某投 资者 投资10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对应 费率 为 1.5% ,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为1.0152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1.0152 =97,047.05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 万 元申 购 本基金 ,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152 元, 则可得 到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97,047.05 份基 金份 额。 例五 , 某 投资 者一次 性投 资 5,000 万 元申 购本 基金 , 对 应单 笔申 购费 为1,000 元, 假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152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申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50,000,000-1,000 =49,999,000 元 申购费 用=1,000 元 申购份 额=49,999,000/1.0152 =49,250,394.01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5000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0152 元 , 则可 得 到49,250,394.01 份 基金 份额。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六, 某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 10 万份 基金 份额6 个 月 后赎回 , 赎 回费 率为0.5% , 假设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0152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 为: 赎回总 额=100,000 ×1.0152 =101,520 元 赎回费 用=101,520 ×0.5% =507.60 元 赎回金 额=101,520 -507.60 =101,012.40 元 即投资 者赎 回本 基 金 10 万 份基金 份额 ,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0152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101,012.40 元。 3 、基 金转 换份 额的 计 算 基金转 换的 总费 用包 括转 出基金 的赎 回费 和申 购补 差费。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出份 额×转 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出金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 基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 基 金 转 换 申 购补 差 费 按转入 与 转 出 基 金之 间 申 购费的 差 额 计 算 收取 , 具 体计算 公 式 如 下: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基金转 换申 购补 差费 = max[ (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 转出基 金的 申购 费) ,0 ] , 即转 入 基金申 购费 减去 转出 基金 申购费 ,如 为负 数则 取0 转入金 额 = 转 出金 额 — 基 金转换 申购 补差 费 转入份 额 = 转 入金 额÷ 转 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入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四 舍 五入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其中: 转入基 金的 申购 费=[转 出 金额- 转出 金额 ÷ (1+ 转 入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或转 入基金 固 定收费 金额 转出基 金的 申购 费=[转 出 金额- 转出 金额 ÷ (1+ 转 出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或转 出基金 固 定收费 金额 注 1: 转 入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四舍五 入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资 产。 注2: 本基 金暂 未开 通后 端 收费模 式的 基金 转换 业务 。 4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基金资产 净值/T 日基 金份 额 的余额 数量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四 位 , 小 数点后 第 五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 的 误差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5 、申 购份 额的 处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申 购费用 后 , 以 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准 计算 , 各计算 结果 均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损 失 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6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金 额 , 净 赎回金 额 为赎回 金额 扣除 赎回 费用 的金额 , 各计 算结果 均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八)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的注册 登记 1 、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 基金投资 者提 出的申 购 、 赎回与转 换 申 请,在 基金 管理人 规 定的时 间之 前可 以撤 销。 2 、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 益并办 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 自T+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 基金份 额。 3 、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 相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 、投 资者 转换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与过 户登 记人 在 T+1 工 作日 为投 资人 办 理转出 基 金权益 的扣 除以 及转 入基 金的权 益登 记并 同时 办理 相关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手续 , 投 资者 于 T+2 工作日 起( 含该 日) 起可 以赎回 或转 出该 转入 部分 的基金 份额 。


5 、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注 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整 , 但不 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 和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10% ,为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 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总份 额 10 %的 前提下 ,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 按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确定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迟 至下 一开放 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个开 放日的 价格 。 转 入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3)当 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 寄、 传真或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 在3 个工 作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 同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予 以上 公告 。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 金连 续 2 个或 2 个 以上 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期 限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 、 暂停 转换 的情 形及处 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 、 转换 转入 申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 或 转换 转入 申请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值;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 产 估值 情况 ; (4)基 金财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6)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影 响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某些 投资 者的 申购 或转换 转入 申请 时 , 申 购款 项将退 回 投资者 账户 。 发 生上 述第 (1) 至 (5) 项情 形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申购 或转换 转入 申 请时 , 应 当依 法公告 。 在 暂停申 购 或 转换 转入 的情 形消除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 或 转换转 入 业 务的 办 理 并依 法公告 。 2 、在 以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或转 换转 出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值; (3)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以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况 ;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及 时公 告。 已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足 额支 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当按 单个 赎回申 请人 已 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其 余部 分在后 续开 放 日予以 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或转 换转 出 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 或 转换 转出 业务的 办 理并依 法公 告。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期 间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时 ,基 金管理人 应依 法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1)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一天 , 基金 管理人 将于 重新开 放日 , 在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刊登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 时, 基 金管 理人 将 依 照 《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 在 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3)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 应每 两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照《 信息 披 露 管理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 在指定 媒体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公 告最 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一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 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服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十二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 下的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接 受划 转的主 体必 须是 合格 的投 资者。 其中: “ 继承”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死 亡,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 的继承 人继 承; “捐 赠”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团 体的 情 形;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机 构依据 生效司 法文 书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业 务必 须提供 基金 注 册 登记机 构规 定的 相关 资料 。 投资者 办理 因继 承或 捐赠 原因的 非交 易过 户可 到转 出方的 基金 份额 托管 机构 申请办 理 。 投资者 办理 因司 法执 行原 因引起 的非 交易 过户 须到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处 办理 。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申 请受 理日 起二 个月 内办理 ; 申 请人 按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 规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 费用 。 (十四 )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办理 其基金 份额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的转 托管 手续 。 进 行份 额转托 管 时, 投 资 者 可以 将其 某个 交易账 户下 的基 金份 额全 部或部 分转 托管 。 办 理转 托管业 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需在 转出 方办 理基金 份额 转出 手续 , 在 转入方 办理 基金 份额 转入 手续。 对于 有效 的转托 管申 请, 基金 份额 将在投 资 者 办理 转托 管转 入手续 后转 入其 指定 的交 易账户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办理 转托 管时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 规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十五 )基 金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 以及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 合 法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额 被冻 结 的,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并 冻结 。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十六 )基 金的 质押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基金管 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九、基金 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注重 把握 行业 轮动 规律, 力求 通过 行业 优化 配置, 对强 势行 业的 龙头 企业和 具有 估值优 势、 成长 潜力 的股 票进行 重点 投资 ,获 取超 额收益 ,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稳 健 增 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 内依法 公开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债 券 、 货币市 场工 具、 资产 支持 证券、 权证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本基金股 票投 资占基 金资 产的比例 范围 为 60% ~95% ;债券、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及 国 家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5~40% , 其 中权 证投 资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范围 为0 ~3%, 现 金以 及到 期日 在1 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此外,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理念 我国A 股市 场具 有独 特的 行业轮 动特 征, 具体 表现 为强势 行情 在不 同行 业之 间的切 换 。 本基金 主要 采用 行业 轮动 的投资 策略 , 即基 于基 本面 分析和 定量 研究 把 握A 股 市场的 行业 轮 动规律 , 在不 同时 期选 择出 未来表 现相 对强 势的 行业 , 精选强 势行 业的 优质 股票 来构建 组合 。 通过超 配强 势行 业的 资产 ,取得 相对 股票 市场 整体 收益的 超额 收益 。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采 用自 上而 下和 自下而 上相 结合 的方 法优 化行业 配置 , 构 建投 资组 合, 并 在投 资流程 中采 用公 司开 发的 多因子 模型 等数 量工 具进 行支持 ,使 其更 为科 学和 客观。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 国家 政策 等可 能影 响证 券市场 的重 要因 素的 研究 和预测 , 利 用 公 司 研 究 开发 的 多 因 子动 态 资 产 配 置模 型 、 基 于投 资 时 钟 理 论的 资 产 配 置模 型 等 数 量工 具, 分析 和比 较股 票 、 债 券等市 场和 不同 金融 工具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 估 计各 子资产 类的 相关 性矩阵 , 并 以此 为依 据, 对基金 整体 资产 配置 比例 进行确 定。 同时 , 本 基金 将定期 , 或 由于 宏观经 济重 大变 化不 定期 地进行 资产 配置 比例 调整 , 以保 持基 金资 产配 置的 有效性 。 本 基金 的股票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60%-95%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股 票资 产投 资采 取行业 轮动 策略 。 所 谓行 业轮动 投资 策略 是指 , 在 宏观分 析和 个股选 择的 基础 上强 调行 业的动 态优 化配 置。 通过 超配不 同时 期的 相对 强势 行业, 获得 超越 市场平 均水 平的 收益 。 (1) 行业 配置 本基金 将基 于 GICS 二 级行 业分类 标准 ,采 用自 上而 下和自 下而 上相 结合 的行 业配置 方 法构建 投资 组合 。 所 谓自 上而下 的行 业配 置是 指, 通过深 入分 析宏 观经 济指 标和不 同行 业自 身的周 期变 化以 及在 国民 经济中 所处 的位 置, 确定 本基金 重点 投资 的行 业, 并对行 业发 展进 行预测 , 以期 把握今 后一 段时间 内行 业轮 动的 特征 。 所 谓自 下而 上的行 业配 置是指 , 从上 市 公司的 业绩 、估 值和 市场 表现出 发, 寻找 行业 中的 轮动规 律。 本基金 采用 基本 面分 析与 定量分 析相 结合 的方 法, 把握以 下几 种类 型的 行业 轮动 周 期 。 ? 估值回 复型 行业 轮动 。 本基 金将利 用分 类行 业模 型和 公司有 关研 究部 门的 分析 结果 提供决 策支 持, 动态 地建 立起一 个包 含所 有行 业的 评估系 统, 数量 化地 分析 各行业 与整体 经济 变动 的相 关性 及各行 业自 身的 周期 性, 判断和 预测 行业 的相 对价 值, 以 及不同 行业 之间 的估 值水 平差异 。A 股 市场 的历 史显 现出了 低估 值效 应的 存在 , 因 此如果 追求 长期 的轮 动效 果, 选择 绝对 估值 或者 相对 估值较 低的 行业 进行 超配 是一 种不错 的选 择。 ? 业绩驱 动型 行业 轮动 。 行业 内个股 的基 本面 信息 仍然 是决定 行业 整体 表现 的重 要因 素。 基 金经 理根 据 EPS 增 长率、ROE 等 公司 财务 指标 和研究 部门 提供 的公 司基 本面 信息对 行业 整体 的景 气程 度和业 绩表 现进 行总 体把 握, 识 别不 同时 期的 强势 行业 , 把握业 绩驱 动下 的行 业轮 动特征 。 ? 动量反转 型行业 轮动 。尽 管 A 股 市场在 个股层 面不 存在显著 的动 量效应 和反 转效 应, 但 根据 历史 数据 的实 证分析 却发 现, 行业 层面 在一个 月的 周期 内表 现出 显著的 动量效 应, 即前 期收 益率 较高的 行业 组合 在一 个月 内继续 表现 强劲 。 行 业层 面在六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个月的 周期 内表 现出 显著 的反转 效应 , 即前 期收 益率 高的行 业组 合在 六个 月后 开始 走弱。 基金 经理 可根 据金 融工程 部对 动量 组合 和反 转组合 的测 算, 把握 动量 和反转 型行业 轮动 。 (2) 个股 选择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以A 股市 场基本 面良 好的 上市 公司 为投资 对象 , 基金 经理 将基 于行业 配 置的要 求, 对A 股市 场的 股票进 行分 类和 筛选 , 选 择各行 业龙 头企 业和 价值 被低估 的企 业作 为重点 关注 对象 。 对 重点 公司建 立财 务模 型, 预测 其未来 几年 的经 营情 况和 财务状 况 , 在 此 基础上 对公 司股 票进 行估 值,以 决定 是否 纳入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行业龙 头企 业。 行业 龙头 企业, 一般 指在 该行 业里 股本、 市值 、 规 模、 市 场 占有率 居前的 代表 性企 业。 这些 企业由 于规 模巨 大, 市场 占有率 高 , 所 以其自 身发 展对 全 行业有 重大 影响 ,往 往引 领全行 业的 发展 方向 和兴 衰。 ? 成长性 企业 。 成长 性企 业是 指那些 在较 长时 期内,具 有 持续挖 掘未 利用 资源 的能 力、 不同程 度地 表现 出 整 体扩 张的态 势、 未来 发展 预期 良好的 企业 。 成 长型 企业 具有高 增长性 、 企业 活力和 适应 性、 稳定 性的 特点 , 该 类 企业能 够为 投资 者带 来可 预期收 益。 ? 价值低 估企 业 。 基 金经 理充 分利用 华安 开发 的各 类股 票估价 模型 和研 究部 门的 研究 分析结 果, 考察 影响 市场 和股票 价格 变动 的诸 多因 素,综 合判 断企 业的 内在 价值 。 如果企 业股 票的 市场 价格 因为某 种原 因没 能反 映其 真实价 值或 潜在 价值 , 则视 为价 值低估 企业 。 (3) 组合 构建 在组合 构建 的过 程中 ,基 金经理 着重 行业 的优 化配 置,对 以下 几个 方面 加以 考虑: ? 行业间 的相 关性 矩阵 。 基 金经理 通过 行业 间的 相关 性矩阵 分析 , 在 超配 强势 行业的 同时尽 可能 降低 组合 风险 。 ? 买卖时 机和 操作 周期 。 基 金经理 根据 数量 分析 小组 的模型 分析 和自 身判 断, 把握合 适的市 场时 机和 行业 的周 期性拐 点, 在预 期的 操作 周期内 完成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和可转 换债 券等债 券品 种 , 基金 经理 通过对 收 益 率、 流动 性、 信用 风险 和 风险溢 价等 因素 的综 合评 估, 合理 分配 固定收 益类 证券组 合中 投资 于国债 、金 融债 、企 业债 、短期 金融 工具 等产 品的 比例, 构造 债券 组合 。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在选择国债品种中, 本 产 品将 重 点 分 析 国 债 品种 所 蕴含 的 利 率 风 险 和 流动 性 风险, 根据 利率预 测模型 构造最 佳期 限结构 的国债 组合; 在选 择金融 债、企 业债品 种时, 本基金 将重点 分析债 券的 市场 风险 以及 发行人 的资 信品 质 。 资 信品 质主要 考察 发行 机构 及担 保机构 的财 务 结构安 全性、 历史违 约/ 担 保纪录 等。本 基金还 将关 注可转 债价格 与其所 对应 股票价 格的相 对变化 , 综合 考虑可 转债 的市场 流动 性等 因素 , 决 定投资 可转 债的 品种 和比 例, 捕捉 其套 利 机会。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实 现权 证投 资时 , 将通 过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基本面 的研 究, 结合 权证 定价模 型寻 求其合 理估 值水 平, 谨慎 地进行 投资 ,以 追求 较为 稳定的 收益 。 5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 持 证券 将综合 运用 久期 管理 、 收 益率曲 线、 个券 选择 和把 握市场 交易 机会等 积极 策略 , 在 严格 遵守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基础上 , 通过 信用研 究和 流动性 管理 , 选 择经风 险调 整后 相对 价值 较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以 期获得 长期 稳定 收益 。 6 、其 他衍 生工 具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密 切跟 踪国 内各 种衍生 产品 的动 向, 一旦 有新的 产品 推出 市场 , 将 在届时 相应 法律法 规的 框架 内, 制订 符合本 基金 投资 目标 的投 资策略 , 同时 结合对 衍生 工具的 研究 , 在 充分考 虑衍 生产 品风 险和 收益特 征的 前提 下, 谨慎 进行投 资。 7 、基 金建 仓期 本基金 的建 仓期 不超 过 6 个月。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基金整 体业 绩比 较基 准=80%×沪 深300 指 数收 益率 +20% ×中 国债 券总 指数 收 益率 沪深300 指 数是 由中 证指 数公司 开发 的中 国A 股市 场统一 指数, 它 的样 本选 自沪深 两个 证券市 场, 覆盖 了大 部分 流通市 值, 其成 份股 票为 中国 A 股市 场中 代表 性强 、 流动 性高 的主 流投资 股票, 能 够反 映A 股市场 总体 发展 趋势 , 具 有权威 性, 适合 作为 本基 金股票 投资 业绩 比较基 准。 中国债 券总 指数 是由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编制 的中 国债 券指 数 。 该 指数同 时 覆盖了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银行间 以及 银行 柜台 债券 市场上 的主 要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具有 广泛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的市场 代表 性, 能够 反映 债券市 场总 体走 势, 适合 作为本 基金 的债 券投 资业 绩比较 基准 。 如果今 后有 其它 代表 性更 强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 或 有更科 学客 观的 权重 比例 适用于 本 基金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依据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 对 业绩 比较基 准进 行相 应调整 。 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变更需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并在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列 示。 (六) 投资 管理 程序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宏观 经济 变化 的环 境 、微观 企业 运行 的态 势和 证券市 场走 势。 2 、投 资决 策体 系 华安实 行三 级决 策体 系下 的基金 经理 负 责 制 。 三 级决 策体系 的责 任主 体是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 投 资协 调小 组和 基金 经理。 决策 管理 的原 则是 集体决 策、 分层 授权 、 职 责明确 和运 作规 范。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资 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投资协 调小 组是 基金 投资 的协调 机构 和中 间桥梁 ,投 资协 调小 组由 基金投 资部 、研 究发 展部 、固定 收益 部的 负责 人及 业务骨 干组 成 。 基金经 理是 基金 运作 的直 接管理 人。 3 、投 资管 理程 序 严谨 、 科 学的 投资程 序是 投资取 得成 功的 关键 , 也 是稳定 管理 、 规范运 作和 风险控 制 赖 以实现 的保 证。 本 基金 实 行以资 产配 置、 证 券选 择 、 组合 构建、 交易执 行、 评估与 调整、 数 量分析 及投 资风 险管 理为 核心的 投资 管理 程序 。 (1) 资产 配置 研究发展部和金融工 程部 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 议提 交宏观经济分析报告 、行 业分析报 告、 市场 分析 报告和 数量 分析报 告 , 在 此基础 之上 , 研 究发 展部 和基金 投资 部联合 提交 投 资 策略分 析报 告, 投资 协调 小组提 交资 产配 置建 议报 告, 基 金经 理提 交基 金组 合分析 报告 和未 来操作 建议 ,供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会议 讨论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报告 并形成 投资 决策 建议 , 形成 以资产 配置 为核 心的 各基 金的投 资 策略和 投资 计划 。 投 资协 调小组 在总 体资 产配 置决 议的框 架下 提出 重点 的行 业配置 计划 。 基 金经理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决定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范围 内,决 定基 金的 具体 资产 配置。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2) 证券 选择 基金经 理根 据决 策会 议的 决议、 投资 协调 小组 行业 配置建 议和 基金 的投 资限 制要求 , 从 核心股 票库 中挑 选股 票来 构建和 调整 投资 组合 。 (3) 组合 构建 基金经 理根 据研 究员 提交 的投资 报告 , 结 合自 身的 研究判 断, 决定 具体 的投 资品种 并决 定买卖 数量 、时 机, 其中 重大单 项投 资决 定需 经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审 批。 对于 拟投资 的个 股 , 基金经 理将 采取 长期 关注 、 择机 介入 的方 法, 以降 低买入 成本 、 控 制投 资风 险。 对 于已 经买 入的股 票, 基金 的持 有周 期一般 较长 , 长 期持 有的 操作策 略可 有效 降低 基金 的交易 费用 和变 现成本 ,从 而提 高基 金的 收益水 平。 (4) 交易 执行 集中交 易部 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行 ,同 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职 责。 (5) 风险 与绩 效评 估 基金风 险评 估采 用风 险管 理部门 开发 模型 , 评 估组 合风险 价值 、 行 业配 置、 估值、 流动 性、 利 率和 信用 等风 险。 绩 效评估 采用 华安 自主 研发 组合绩 效归 因分 析系 统和 第三方 绩效 归 因系统 ,对 投资 组合 指定 时间段 进行 绩效 分解 ,归 因收益 风险 来源 。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和不 定期 对基金 进行 风险 和绩 效评 估, 并 提供 相关 报告。 风险 报告使 得 投 资 决 策 委 员会 和 基 金 经理 能 够 随 时 了解 组 合 承 担的 风 险 水 平 以及 是 否 符 合既 定 的 投 资策 略。 绩效 评估 能够确 认组 合是 否 实现 了投 资预 期、 组合收 益的 来源 及投 资策 略成功 与否 , 基 金经理 可以 据以 检讨 投资 策略, 进而 调整 投资 组合 。 (6) 组合 监控 与调 整 合规监 察稽 核部 对基 金投 资组合 进行 合规 监控 , 合规 监察稽 核部 依据 证券 基金 相关投 资 法规, 同时 结合 本公 司实 际情况 ,进 行投 资组 合的 合规监 控。 基金经 理将 跟踪 经济 状况 、 证券 市场 和上 市公 司的 发展变 化, 结合 基金 申购 和赎回 的现 金流量 情况 , 以及组 合风 险与绩 效评 估的 结果 , 对 投资组 合进 行监 控和 调整 , 使 之不 断得 到 优化。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基 金的风 险与 预期 收益 高于 债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中 高风 险投 资品 种。 ( 八)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 照法律 、行政 法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由国 务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 其他活 动。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债券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3)本 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总和 ,不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4)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5)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有 的全 部权证 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持 有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6) 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 1 年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8)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 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1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基 金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2)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金合 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13)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他 限制 。 3 、若将 来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 规定发 生修 改 或变更 ,致 使本款 前述 约定的 投 资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 相应 程序后 , 本 基金 可相应 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制 规定 。 (九)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及债 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十一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二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于 2015 年 10 月 23 日复核 了 本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报告 期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 至 9 月 30 日止 。 1 报告期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79,878,571.24 90.57 其中: 股票 179,878,571.24 90.57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8,353,097.03 9.24 7 其他资 产 369,901.92 0.19 8 合计 198,601,570.19 100.00 2 报告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合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94,597,059.45 48.18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3,521,000.00 1.79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8,372,400.00 9.36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6,420,000.00 3.27 H 住宿和 餐饮 业 3,190,000.00 1.62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23,042,011.79 11.73 J 金融业 2,866,400.00 1.46 K 房地产 业 11,793,700.00 6.01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0,456,000.00 5.33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5,620,000.00 2.86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79,878,571.24 91.61 3 报告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十名股 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2152 广电运 通 550,000 14,355,000.00 7.31 2 601933 永辉超 市 1,100,000 11,165,000.00 5.69 3 601888 中国国 旅 200,000 10,456,000.00 5.33 4 002196 方正电 机 400,000 8,912,000.00 4.54 5 600366 宁波韵 升 480,000 7,636,800.00 3.89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6 600172 黄河旋 风 500,000 7,260,000.00 3.70 7 600096 云天化 700,000 7,000,000.00 3.56 8 600570 恒生电 子 160,000 6,988,800.00 3.56 9 300228 富瑞特 装 360,000 6,840,000.00 3.48 10 002373 千方科 技 200,000 6,782,000.00 3.45 4 报告期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告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五名债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十名资 产支 持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五 名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五名权 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9.1 报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股指 期货持 仓和 损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没有 投资 股指期 货。 9.2 本基金投 资股 指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无。 10 报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0.1 本基金 投资 国债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无。 10.2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持 仓和 损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没有 投资 国债期 货。 10.3 本基金 投资 国债期 货 的投资 评价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无。 11 投资组合 报告 附注 11.1 本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 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在 本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也不 存在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况 。 11.2 本基 金投 资前 十名 股 票中, 不存 在投 资于 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的 股票 。 11.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87,300.6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170.05 5 应收申 购款 179,431.2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69,901.92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 允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300228 富瑞特 装 6,840,000.00 3.48 重大事 项停 牌 十、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 计 入费 用后 实际 收益水 平 要低于 所列 数字 。 (一) 基金 净值 表现 历史各 时间 段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 率 比较 (截 止时间 2015 年6 月 30 日) 。 阶段 份额净 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 值 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 - ④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6 月30 日 50.11% 2.07% 21.42% 1.87% 28.69% 0.20%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14 年 12 月31 日 40.00% 1.17% 42.82% 0.97% -2.82% 0.20%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2013 年 12 月31 日 -0.78% 1.32% -7.17% 1.12% 6.39% 0.20%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2012 年 12 月31 日 9.81% 1.18% 5.91% 1.02% 3.90% 0.16% 2011 年 1 月 1 日 至 2011 年 12 月31 日 -25.09% 1.15% -19.51% 1.04% -5.58% 0.11% 自 基 金 成 立(2010 年 5 月 11 日) 至2010 年12 月31 日 14.46% 1.18% 6.98% 1.32% 7.48% -0.14%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十一、基 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的基 金 资 产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 金 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开立基 金资 金账 户以 及证 券账户 , 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自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财 产账 户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基 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 归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基 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基金 财产的 债权不 得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 财产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销 。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 托管协 议 及 其他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处 分外 ,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 非因 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 强 制执行 。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十二、基 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 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 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况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 、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有 交易 的最 近交易 日所 采用 的净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未 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 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 、权 证估 值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确 认日 起到卖 出日 或行权日 止, 上市交 易的 认沽/认 购权证 按估值 日的 收盘价 估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未 上市交 易的认 沽/ 认 购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 因 持有 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 权,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 、 本基 金持 有的 回购 以成 本列示 , 按 合同 利率 在回 购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或 应付利 息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5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7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以 书面 形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含 第 4 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或 超过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6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十三、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已 实现 收益加上公允价值变 动收 益。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 益、 其他 收入 (不含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 期末可 供分 配利 润 , 采 用期 末资产 负债 表中 未分 配利 润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部分的 孰 低数。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基金 收益分 配采用 现金 方式或红 利再 投资方 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自 行选 择收益 分 配方式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 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选择红 利再 投 资 的,现 金红 利则 按红 利发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2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至多 6 次; 每次 基 金收益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期末 可供 分配利 润 的10% 。 基金 的收 益分配 比例 以期 末可 供分 配利润 为基 准 计算 , 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以 期末资 产负 债表 中未 分配 利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 现收益 的孰 低 数为准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 月, 收益 可不 分配 ; 4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5 、投资 者的现 金红利 和分 红再投资 形成 的基金 份额 均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小数 点后 第2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归基 金资 产; 6 、在权 益登记 日,如 投资 者的基金 账户 或基金 份额 处于冻结 状态 或者托 管转 出尚未 转 入时, 其相 对应 的现 金红 利自动 转购 基金 份额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 配原则 、 分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容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承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 不足 支付 前述 银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 册登记 机构 自动 将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利 按红 利发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十四、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 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 赎 回费 的费率 水平 、 计 算公 式、 收 取方式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第八章 第 (六) 款及 第( 七) 款的 相关规 定。 本基金 的基 金转 换费 率将 另行公 告。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三) 其他 费用 1 、因基 金的证 券交易 或结 算而产生 的费 用(包 括但 不限于经 手费 、印花 税、 证管费 、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2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5 、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 6 、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按 照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 法 律法规 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其 他有 关法 规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 按 费用支 出金 额支 付,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十五、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独 立的、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经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2 日内公 告。 3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十六、基 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指定 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的 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 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 基 金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告 、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及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 1 、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 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2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2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十七、风 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证 券市 场的 价格 可能 会因为 国际 国内 政治 环境 、 宏观 和微 观经济 因素 、 国家政 策 、 投资者 风险 收益 偏好 和市 场流动 程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变化而 波动 , 从 而产生 市场 风险 ,这 种风 险主要 包括 : 1 、政 策风 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 币政 策、 产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国家 宏 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 导致 市场 波动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产 生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国 家经 济、 各 个行 业及 上市公 司的 盈利 水平 也呈 周期性 变 化,从 而影 响到 证券 市场 走势。 3 、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是 指由 于利 率变 动而导 致的 证券 价格 和证 券利息 的损 失 。 利 率风 险是 债券投 资 所面临 的主 要风 险, 息票 利 率、期 限和 到期 收益 率水 平都将 影响 债券 的利 率风 险水平 。 4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发 行人 是否 能够实 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按时足 额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 信用 风险 主要来 自于 发行 人和 担保 人。 一般 认为 : 国 债的 信 用风险 可以 视为 零, 而其 它债券 的信 用风 险可按 专业机 构的信 用评 级确定, 信用等 级的 变化或 市场对 某一信 用等级 水平 下债券 率的变 化都会 迅速 的改 变债 券的 价格, 从而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 。 5 、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获得 的收 益有 时又 被称做 利息 的利 息 , 这 一收 益取决 于再 投资 时的 利率 水平和 再 投资的 策略 。 因未 来市 场利 率的变 化而 引起 给定 投资 策略下 再投 资率 的不 确定 性为再 投资 风 险。 6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 而 现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因 素而使 其 购买力 下降 。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7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经 营决 策、 技 术更 新、 新产 品研 究 开发 、 高 级专业 人才 流动 、 因 为中 国加入 WT O而 产生 的国 际竞争 加剧 等风 险。 如果 基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司 基本 面或 发展 前景 产生变 化, 其所 发行 的股 票价格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 金预 期的投 资收 益下降 。 虽然 基金可 以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 但 不能完 全规 避。 (二) 管理 风险 1 、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这 种风 险可能 表现 在基金 整体 的投 资组 合管 理上 , 例 如资 产配置 、 类 属配置 不能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要求 , 不 能达 到预期 收益 目标 ; 也 可能 表现在 个券 个股 的 选 择不 能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风 格和 投资 目标 等。 2 、新 产品 创新 带来 的风 险 随着中 国证 券市 场与 国际 市场的 接轨 , 各 种国 外的 投资工 具也 逐步 引入 , 这 些新的 投资 工具在 为基 金资 产保 值增 值的同 时, 也会 产生 一些 新的投 资风 险, 例如 可赎 回债券 所带 来的 赎回风 险, 可转 换债 券带 来的转 股风 险, 利率 期货 带来的 期货 投资 风险 等。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可能 因为 对这 些新 的投 资产品 的不 熟悉 而发 生投 资错误 ,产 生投 资风 险。 (三)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面临 的证 券市 场流 动性风 险主 要表 现在 几个 方面: 基金 建仓 困难, 或建 仓成本 很 高; 基金 资产 不能迅 速转 变成现 金 , 或 变现成 本 很 高; 不能 应付 可能出 现的 投资者 大额 赎 回 的风险 ;证 券投 资中 个券 和个股 的流 动性 风险 等。 这些风 险的 主要 形成 原因 是: 1 、市场 整体流 动性相 对不 足。证券 市场 的流动 性受 到市场行 情、 投资群 体等 诸多因 素 的影响 , 在 某些 时期 成交 活跃, 流动 性非 常好 , 而 在另一 些时 期, 则可 能成 交稀少 , 流 动性 差。 在 市场 流动 性相 对不 足时, 本基 金的 建仓 或变 现都有 可能 因流 动性 问题 而增加 建仓 成本 或变现 成本 , 对 本基 金的 资产净 值造 成不 利影 响。 这种风 险在 发生 大额 申购 和大额 赎回 时表 现尤为 突出 。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2 、证券 市场中 流动性 不均 匀,存在 个股 和个券 流动 性风险。 由于 流动性 存在 差异,即 使在市 场流 动性 比较 好的 情况下 , 一 些个 股的 流动 性可能 仍然 比较 差, 这种 情况的 存在 使得 本基金 在进 行个 股和 个券 操作时 , 可 能难 以按 计划 买入或 卖出 相应 的数 量, 或买入 卖出 行为 对个股 和个 券价 格产 生比 较大的 影响 , 增 加个 股和 个券的 建仓 成本 或变 现成 本。 这 种风 险在 出现个 股和 个券 停牌 和涨 跌停板 等情 况时 表现 得尤 为突出 。 (四)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本基金 的 股 票投 资采 用行 业轮动 的投 资策 略 , 力 求通 过超配 优势 行业 的股 票获 取相对 市 场整体 的超 额收 益 。 本 基金 将基于 定量 和定 性分 析 , 在 行业配 置的 基础 上选 择行 业龙头 股票 、 具有估 值优 势的 股票 和成 长性股 票 作 为核 心资 产 。 然 而上述 策略 建立 在一 定理 论假设 基础 之 上, 判断 结果 可能与 宏观 经济的 实际 走向 、 上 市公 司的实 际发 展情 况存 在偏 差; 或者 虽然 分 析结果 与宏 观经 济或 上市 公司的 实际 发展 情况 一致 , 但与股 票市 场或 上市 公司 股票在 股票 市 场中的 实际 表现 存在 差异 。 同时 , 宏观 经济 和行 业生 命周期 的变 化将 给上 市公 司竞争 优势 和 估值优 势带 来一 定的 不确 定性 , 基 金投 资因此 存在 个股选 择风 险 。 此外 , 本 基金在 类别 资产 配置中 也会 由于 市场 环境 、 公 司治 理、 制度 建设 等 因素的 不同 影响 , 导 致资 产配置 偏离 优化 水平, 为组 合绩 效带 来风 险。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发挥 专业研 究优 势, 加强 对市 场、 上 市公 司基 本面和 固定 收益 类产 品等 的深入 研究 ,持 续优 化组 合配置 ,以 控制 特定 风险 。 (五) 其他 风险 1 、现 金管 理风 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需求, 在管 理现金 头寸 时 , 有可 能存 在现金 不足 的风 险和 现金 过多而 带来 的机 会成 本风 险。 此外 , 本 基 金也可 能由 于向 投资 者分 红而面 临现 金不 足的 风险 。 2 、技 术风 险 当计算 机 、 通 讯系统 、 交 易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网 络支 持出 现异 常情 况, 可能 导 致基金 日常 的申 购赎 回无 法按正 常时 限完 成、 注册 登记系 统瘫 痪、 核算 系统 无法按 正常 时限 显示产 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交易 指令 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险 。


3 、大 额赎 回风 险 本基金 是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者 对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而不 断变化 , 若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是 由 于 投 资 者的 连 续 大 量赎 回 而 导 致 基金 管 理 人 被迫 抛 售 债 券 和股 票 以 应 付基 金 赎 回 的现 金需要 ,则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值 受到 不利 影响 。 4 、顺 延或 暂停 赎回 风险 因为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 并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出 现 困难, 基金 投资 者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可 能会 遇到 部分顺 延赎 回或 暂停 赎回 等风险 。 5 、其 它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有遭 受损失 的风 险 , 以及 证 券 市场 、 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可能因 不可 抗力 无法 正常 工作 , 从 而有 影响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按 正 常时限 完成 的风 险。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十八、基 金的终止与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行 使请 求给付 报酬 的权 利。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终 止,基 金管 理人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 组织 清算组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管理 人组 织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 易席 位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15 年 以上。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十九、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详见 附件一 。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二十、基 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详见附 件二 。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二十一、 对基金 投资人 的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投 资人 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 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需 要和 市场的变 化,适 时对 服务 项目 进行 调整。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投资 人对账 单 服务 本公司 在每 个自然 年 度结 束后的 20 个 工作 日内 向定 制纸质 对账 单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寄 送纸质 对账 单; 每月 向定 制电子 对账 单服 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发送 电子 对账 单。 (二)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提 供 7X24 小 时的基 金净 值信 息、 投资 人账户 交易 情况 、基 金产 品与服 务 等信息 的自 助查 询。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座 席在 交易日 提供 人工 服务 , 基金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客服 热线 获得业 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服 务投 诉、信 息定 制、 账户 资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 (三) 网络 在线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的 “在 线客 服” 在线 就 基金投 资 、 交 易操作 中的 各种问 题进 行咨询 互动 或留 言。 (四) 信息 定制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本公 司客服 热线 、 发送 邮件 或者 直接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定制 电子对 账 单 及资 讯服 务 等 各类 信息 服务 。 (五) 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网点 柜台 、客 服热 线人 工服务 、在 线客 服、 客服 电子邮 箱 、 纸质信 函等 多种 不同 的渠 道提出 投诉 或意 见。 本公 司对于 工作 日期 间受 理的 投诉, 原则 上在 受理投 诉 后1 个 工作 日内 回复; 对于 不能 及时 回复 的投诉 , 本 公司 承诺 在 3 个工作 日内 给予 答复。 对于 非工 作日 提出 的投诉 ,将 在顺 延的 工作 日当日 进行 回复 。 (六) 电子 直销 交易 服务 依据相 关的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以及 《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的规 定, 本 公司 可向个 人投 资人 和机 构投 资人提 供基 金电 子直 销交 易服务 。 本公 司基 金电 子交 易服务 内容 及 相关结 算方 式安 排如 下: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1 、基 础交 易服 务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条 件下 , 受理 包括 基金 认购 、 赎 回转认 购、 基金 申购 、 基 金转换 、 基 金赎回 、代 销份 额托 管转 入 、赎 回转 申购 的交 易申 请与撤 销。 2 、定 期交 易服 务 受理包 括定 期定 额、 定期 不定额 、 组 合定 投交 易计 划的创 建、 修改 、 撤 销、 暂停与 恢复 申请, 并根 据交 易计 划的 内容为 投资 人定 时自 动提 交交易 申请 。 3 、预 约交 易服 务 受理包 括预 约认 购、 预约 赎回转 认购 、 预 约申 购、 预 约转换 、 预 约赎 回交 易计 划的创 建、 修改、 撤销 申请 , 并 根据 交易计 划的 内容 为投 资人 自动提 交交 易申 请。 其中 预约认 购、 预约 赎回转 认购 交易 计划 可按 指定日 期进 行预 约; 预约 申购 、 预 约转 换、 预约 赎 回交易 计划 可按 收盘点 位、 指定 日期 、基 金涨跌 、指 数波 动、 相对 点位、 均线 事件 进行 预约 。 4 、创 新型 交易 服务 受理包 括趋 势定 投、 智赢 定投、 利增 利、 自 动停 损 、 智能再 平衡 交易 计划 的创 建、 修 改、 暂停与 恢复 、 撤 销申 请, 并根据 交易 计划 的内 容、 投资人 账户 资产 及投 资收 益等信 息,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为投 资人 自动 提交交 易申 请。 5 、 基金电 子直 销交 易结 算方 式 本公司 已开 通的 基金 电子 直销交 易资 金结 算的 银行 包括 : 工 商银 行、 建设 银 行、 农业 银 行、 中 国银 行、 交通 银行 、 招商 银行 、 浦 发银 行、 民生银 行、 兴业 银行 、 平 安银行 、 上 海银 行 。 本公司 已开 通的 基金 电子 直销交 易资 金结 算的 第三 方支付 渠道 包括 : 天天 盈 、 通联支 付 、 支付宝 。 基金电 子直 销交 易资 金结 算模式 包括 “自 动扣 款模 式”和 “页 面支 付模 式” 。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第三方支付( 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工商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 8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建设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 5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农业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7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第三方支付( 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中国银行 - - 自动扣款 - 交通银行 页面支付( 申购 8 折/ 转换 4 折) - - - 招商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 8 折/ 转换 8 折) - - - 浦发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民生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兴业银行 - - - - 平安银行 - - - 自动扣款 上海银行 -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6 、电 子直 销交 易服 务平 台 基金管理 人提 供的基 金电 子直销交 易服 务平台 包括 :网上平 台( 以下简 称“WEB ” ) 、智 能手 机APP 平台 ( 以下 简 称 “APP ” ) 、 电 话语 音平 台 (以下简 称 “IVR ” ) 。 对于 不同类 型的 资 金结算 模式 ,不 同平 台所 支持的 交易 功能 有所 差异 ,详见 下表 : 交易功能 自动扣款模式 页面支付模式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基 础 交 易 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赎回转认购 支持 - 支持 支持 - 支持 申购 支持 支持 支 持 支持 - - 转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赎回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直销转托管 - - - - - - 代销份额托管转入 支持 - - 支持 - - 赎回转申购 支持 - - 支持 - - 定 期 交 易 定期定额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定期不定额 支持


- 转/ 赎


- 组合定投 支持


- 转


-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预 约 交 易 预约认购 支持


- - - - 预约赎回转认购 支持 - - 支持 - - 预约交易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创 新 交 易 趋势定投 支持 - - 转 - - 智赢定投 支持 - - 转 - - 利增利 支持 - - 转 - - 自动停损 支持 - - 转 - - 智能再平衡 支持 - - 支持 - - 注: 1. 上 表中 的“ 支持 ”表 示 该平台 下的 对应 支付 模式 支持该 功能 的所 有类 型交 易; 2. “ 转” 表示 该平 台下 的 对应支 付模 式仅 支持 该功 能的转 换交 易; 3. “ 赎” 表示 该平 台下 的 对应支 付模 式仅 支持 该功 能的赎 回交 易。 (七) 电子 查询 服务 本公司 向个 人投 资人 和机 构投资 人提 供电 子查 询服 务。 具体 查询 服务 内容 以及 相关的 服 务平台 如下 : 1 、 账户 资产/ 收益 查询 服 务, 支 持按照 “基金 产品 ” 和 “交 易账 户” 两 种不 同的汇 总方 式进行 查询 ; 2 、定 期交 易计 划资 产/收 益独立 核算 服务 ; 3 、跨 账户 查询 服务 ,投 资 人可将 多个 基金 账户 进行 关联并 查询 ; 4 、历史 委托、 历史成 交、 电子对账 单查 询服务 ,允 许投资人 查询 任意时 间区 间的历 史 委托、 历史 成交 和电 子对 账单; 5 、账户 管理服 务,本 公司 提供账户 信息 修改、 风险 测评、密 码修 改、分 红方 式修改 、 银行卡 管理 (用 于开 通或 关闭电 子直 销交 易功 能、 增加或 减少 资金 结算 银行 账户) 服务 ; 6 、电子 账单定 制与 服 务定 制,本公 司提 供 电子 对账 单定制服 务, 以及其 他电 子服务 的 定制; 7 、 电 子查 询服 务平 台 , 本 公司提 供的 电子 查询 服务 平台包 括 : 网 上平 台、 智能 手机 APP 平台、 电话 语音 平台。 对于 不同渠 道的 投资 人, 不同 平台所 支持 的功 能有 所差 异, 详 见下 表 :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查询功能 电子直销投资 者 代销投资者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资产状况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投资收益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资产/ 收益变动曲线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跨账户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定期交易计划 资产/ 收益独立核算 支持 - - - - - 当日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 - - 历史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历史成交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电子对账单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账单定制 支持 - - 支持 - - 服务定制 支持 - - 支持 - - 分红方式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银行卡管理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密码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风险测评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账户资料修改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八) 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 务联系 方式 客户服 务中 心热 线:40088-50099 (免 长途 话费 ) 客户服 务传 真: (021 )33626962 公司网 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 址: 上海 市四 平 路1398 号 同 济联 合广 场 B 座 14 楼 邮政编 码:200092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1 .近三 年基金 管理人 及其 高级管理 人员 没有受 到过 中国证监 会及 工商、 财税 等有关 机 关的处 罚。 2 .本 期公 告事 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信息披 露报 纸名 称 披露日 期 1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安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天 天 基 金 为 销 售 机 构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5 月 28 日 2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5 月 29 日 3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农业银 行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5 月 29 日 4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汇 付 天 下 为 销 售 机 构 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6 月 02 日 5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基 金 电 子交易 平台 开展 机构 客户 认购 、 申 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6 月 02 日 6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官 方 京 东 店 开 展 认 购 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6 月 10 日 7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京 东 电 商 平 台 开 通 华 安 基 金 官 方 旗 舰 店 基金网 上直 销业 务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6 月 10 日 8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持有 的 “ 招商 地产” 等 股票估 值调 整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6 月 12 日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9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延 长 工 行 直 联 结 算 方 式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6 月 12 日 10 华 安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 (2015 年第 1 号)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6 月 25 日 11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行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6 月 26 日 12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电 子 直 销平台 延长 “微 钱宝” 账 户交易 费率 优惠活 动时 间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6 月 29 日 13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副 总 经 理变更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6 月 30 日 14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泉 州 银 行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加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7 月 01 日 15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公 司 及 高管投 资旗 下基 金相 关事 宜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7 月 07 日 16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持有 的 “ 友好 集团 “ 等 股票估 值调 整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7 月 09 日 17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持有 的 “ 新宁 物流 “ 等 股票估 值调 整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7 月 10 日 18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变更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7 月 11 日 19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同 花 顺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7 月 14 日 20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持有 的 “ 西安 饮食 “ 等 股票估 值调 整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7 月 15 日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21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一 路 财 富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加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7 月 16 日 22 华 安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5 年第2 季 度报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7 月 18 日 23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恒 天 明 泽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加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7 月 24 日 24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海 银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7 月 24 日 25 华 安 基 金 关 于 参 加 数 米 基 金 网 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8 月 05 日 26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开放 式基 金更 名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8 月 06 日 27 华 安 行 业 轮 动 混 合 型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公告 定稿 版)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8 月 06 日 28 华 安 行 业 轮 动 混 合 型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公告 定稿 版)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8 月 06 日 29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中 信 浙 江 并 入 中 信 证 券 期 间 基 金 业 务 安 排 的提示 性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8 月 12 日 30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中 金 公司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8 月 19 日 31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基 金 电 子直销 平台 延长 “赎 回转 认购” 交易 费率优 惠活 动时 间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8 月 20 日 32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天 天基金 网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8 月 22 日 33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安 旗 下 基 金 调 整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公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8 月 27 日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告 34 华 安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5 年半 年度 报告 (摘 要 )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8 月 28 日 35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国 都证券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8 月 28 日 36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持有 的 “ 铜陵 有色” 等 股票估 值调 整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8 月 28 日 37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申 购 金 额 下 限 的 公 告 (数米 )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8 月 28 日 38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陆 金 所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8 月 31 日 39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基 金 电 子交易 平台 延长 机构 客户 认购 、 申 购 费率优 惠活 动时 间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9 月 02 日 40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延 长 工 行 直 联 结 算 方 式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9 月 11 日 41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平 安 证券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9 月 22 日 42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持有 的 “ 碧水 源” 、 “富 瑞特装 ” 股 票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10 月 15 日 43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富 济 财 富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加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10 月 26 日 44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乐 融 多 源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10 月 26 日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1 参加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45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上 海 联 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10 月 26 日 46 华 安 行 业 轮 动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5 年第3 季 度报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10 月 27 日 47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长 量基金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10 月 30 日 48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大 泰 金 石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11 月04 日 49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诺 亚 正行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11 月 07 日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2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 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 所, 投资者 可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3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证券 投 资基金 设立 的文 件 2 、基 金合 同 3 、法 律意 见书 4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5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 和营 业执 照 6 、托 管协 议 7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 存放 地点 :基 金管 理人的 住所 。 (三) 查阅 方式 :投 资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二○ 一 五年 十二 月二 十 六日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4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销 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不 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 、其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及 其他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5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 订、 修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 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 定本基 金的 相关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 , 收 取认购 费 、 申购费 、 赎回 费及其 他事 先核准 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费 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 本合同 的有效 期内 , 在不违 反公 平、合 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本 合同 的情 况进 行必 要的监 督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规 定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及 时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以及 采取 其 他必要 措施 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7)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选择 和更 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 销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 基金 注册登记 代理 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 按 照法 律法规 ,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金 行使 因投资 于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 事 务所 、 会计 师事 务所 、 审 计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 确定有 关费 率;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 法申请 并募集 基金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6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7)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进 行 的 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17)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7 (三) 基金 托管 人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 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以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 非 法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等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0)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合同的 约定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有 关 的 信息 披露 事 项 ; (11 ) 对 基金 财务会 计报 告、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的相 关内 容出 具意 见, 说明基 金 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当 的措 施; (12) 建立 并 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复核 、审 查 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8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19) 因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连 带责 任 ;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及 表决 的程序 和规则 (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变 更基 金类 别; 6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7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9 、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响 ,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三)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 2 、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 变更本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调低赎 回费 率或变 更 收费方 式;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四) 召集 方式 :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9 1 、除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基 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不 能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决定 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就 未经 公告的 事项 进行 表决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将至 少载明 以下 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4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 、权 益登 记日 ;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0 6 、如采 用通讯 表决方 式, 还应载明 具体 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 证机 关、表 达意 见的提 交 和收取 方式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等 内容 。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开会 等方 式 。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托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 代表应 当出 席; 通讯 开会 指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通 讯的 方式 进行 表决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召 集人 确定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和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凭 证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全部 有效凭 证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以上( 含 50%)。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两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 2 、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3 、本人 直接出 具表决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表决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含50% ); 4 、直接 出具表 决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其他 代表,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和 受 托 出席 会 议 者 出具 的 委 托 人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授权 委托凭 证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 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 应 在25 个 工作 日后) ,且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不 变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 事内容 限为本 条前 述第(二 )款 规定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由 范围内 的 事项。 (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人 发 出 会 议通 知 前 向 大 会召 集 人 提 交需 由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审 议 表 决 的提 案。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1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 a 、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 性问题 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未 获得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八) 表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2) 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2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 见即视 为 有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九)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为召 集人授 权出 席大会的 代表 ,如大 会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中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如果 基金 管 理人为 召集 人 , 则监 督员 由基金 托管 人担 任; 如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监 督员由 基金 托 管 人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指定)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推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大会 主持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对所 投票 数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果大会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大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4)在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担 任召 集人的 情形 下,如果 在计 票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参 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共同 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进 行计 票。 (十) 生效 与公 告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按 照《基金 法》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表 决通 过的事 项, 召集人 应 当自通 过之 日 起5 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3 2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2 日 内,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 、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由 、程序 以及 基金财 产的清 算方式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行 使请 求给付 报酬 的权 利。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终 止,基 金管 理人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 组织 清算组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起30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 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4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 易席 位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15 年 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但 若 自 一方 书 面 提 出 协商 解 决 争 议之 日 起60 日 内争 议 未 能 以协 商 方 式 解决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5 的,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其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取 得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6 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 容摘要 一、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31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勍 成立时 间:1998 年6 月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 【1998 】20 号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21 )38969999


传真: (021 )58406389


联系人 :冯 颖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 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7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 人之 间的业 务监 督与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建 立相 关的 技术系 统,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对 基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人应 将拟 投资的 股票 库、债 券 库等各 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 围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变 化, 对各 投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予以 更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投 资范 围对 基金的 投资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为 混 合型 基金 , 投 资范围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 国 债、 金 融债 、 企业 债、 央行票 据 、 可 转换债 券 、 权证 、 资 产支 持证券 以及 国家证 券监 管机 构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具 。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 内依法 公开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债 券 、 货币市 场工 具、 资产 支持 证券、 权证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本基金股 票投 资占基 金资 产的比例 范围 为 60% ~95% ;债券、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及 国 家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5~40% , 其 中权 证投 资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范围 为0 ~3%, 现 金以 及到 期日 在1 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此外,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3)对 基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监督 。为 对基金 禁止 从事的关 联交 易进行 监督 ,基金 管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8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应 相 互提 供 与 本 机 构有 控 股 关 系的 股 东 或 与 本机 构 有 其 他重 大 利 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 (4)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提供 其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的 交易 对手库 ,交 易对手 库 由银行 间交 易会 员中 财务 状况较 好 、 实 力雄厚 、 信 用等级 高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据 实际 情 况 的变 化, 及时对 交易 对手 库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交 易对 手应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的范 围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进行 监督 ;


(5)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 具体 的交易 中 , 应 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 担 赔偿 责任。 (6)基 金如投 资银行 存款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事 先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行 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据 以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7) 对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基 金投 资的其 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2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3 、 基 金 托 管 人在 上 述 第1、2 款 的 监 督 和核 查 中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 违反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的 约定 , 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 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正 。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4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 及 本协 议的规 定, 应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 基 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 金合同》 、本 协议约 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依 照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5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在规定 时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9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二)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三、基 金财产 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除依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等有关 规定 的 ,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定 期限 内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0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 、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在基金托 管人 处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 金合同 》生 效的条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办 理退款 事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 、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理 基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 以基 金名义 在 本 协议第三 条第( 一)款第6项 规定存款 银行的 指定 营业 网点 开立 存款账 户 , 并 负责 该账 户的 日常管 理以 及银 行预 留印 鉴的保 管和 使 用。基 金管 理人 应派 专人 协助办 理开 户事 宜。 在上 述账户 开立 和账 户相 关信 息变更 过程 中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 更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 并 对基 金托管 人给 予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 基金,以 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 、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 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托 管 人 所 托管 的 包 括 本 基金 在 内 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交 易 所 进 行证 券 投 资 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 、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的 ,涉及 相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1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一起 负责 为基 金对 外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国 债市 场回 购主 协 议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 按 照法律 法规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除 本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合 同后 应在 收到合 同正 本后30日 内将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提交 给基 金托管 人。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便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重大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 规定各 自保 管至 少15 年。 四、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价 值。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开 放日 对基金 资 产估 值。估 值原 则应符合 《基 金合同》 、 《 证券投 资 基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结束 后计 算 得出当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 在盖 章后 以传 真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述 传真 后对 净值 计算 结果进 行复 核 , 并 在盖 章后 以传真 方式 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基 金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 进 行 。 3 、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2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 、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四 位内发生 差错 时,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当计价错 误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0.2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的同时 并及 时进 行公 告。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对 前述内 容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6 、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的任何 基金 净值数 据错 误,导致 该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7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8 、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3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个工 作日 内完成 ;招募 说明书 在《基 金 合 同》生 效后每 六个月 更新 并公告 一次,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45 日内 公告 。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0 个工 作日 内编制 完毕 并 于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作 日内 予以 公告 ; 半年 度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40 日内 编 制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后60日 内予 以公 告 ; 年 度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60 日内 编制 完 毕并于 会计 年度 终了 后90 日内予 以公 告。 基金 合同 生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3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在 季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应 在收到 后5个 工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 基 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后1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 方式或 双 方 商定 的其 他方 式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五、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4 4 、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个工作 日内定 期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对 于基金 募集 期结束 时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六、争 议解决 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 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并按 其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具 有约 束力 。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七、托 管协议 的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华安行业轮 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5 行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