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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001781)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6月30日证监许可
[2015]1451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
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股票
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
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
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
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3 第二部分


释义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5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7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9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0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71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74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75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6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91 2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言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3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现 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4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 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24、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 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5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6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7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 批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美 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 投资人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 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 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 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 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其中 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 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 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自 2011年 3月起至现在,出任中国建设银行 8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批发业务总监;自 2006年 5月至 2011年 3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 行长;自 1994年 5月至 2006年 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 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营业部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个人银行业务部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个人金融部总经理。 许先生是高级经济师,并是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曾荣获中国建设银行 突出贡献奖、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等奖项。1983年辽宁财经学院基建财务 与信用专业大学本科毕业。2015年 3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 孙志晨先生,董事。1985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 2006年获长江商学院 EMB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银行业 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 1990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 证券部副总经理、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 北京分行朝阳支行行长、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 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北亚副总裁。1990年毕业于伦敦 政治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 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 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 保诚集团(马来西亚)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 宏利资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时奋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 1981年毕业于美国阿而比学院。历任香港汇丰银行投资银行部副经理,加 拿大丰业银行资本市场部高级经理,香港铁路公司库务部助理司库,香港 置地集团库务部司库,香港赛马会副集团司库,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 区首席营运官。 殷红军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1998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获硕士学位。历任中国 9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项目经理、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咨询 部副经理(主持工作)、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长、体制 改革处处长、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198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 研究生部。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国 际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资金部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中 银保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美国国际保险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美国友邦保险(加拿大)有限公 司总裁兼首席行政员等。1989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 士学位。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兼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国际金融 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王雪玲女士,监事会主席。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高级工商管 理人员工商管理专业,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计划处 职员;中国建设银行新疆区分行计划处、信贷处、风险处和人力部等副处 长、处长、行长助理、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 2015年 10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 险副总裁等职务。1990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 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1992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 2009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 计师事务所,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 10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财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华电财务公司)计划 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 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吴灵玲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管 理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1996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信息管 理系,获得学士学位;2001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经济系,获得管理学硕 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主任科员,高级经理助理,建 信基金管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 经理。1995 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获得学士学位。曾任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科技部科员、中国建设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主任科 员、项目经理。2005年 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监 助理、副总监;信息技术部副总监、总监。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副 总经理,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资深会员。1997 年毕业于中 国人民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2010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获工商管理 硕士学位。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年 12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监察稽核部。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1997年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获学士学位; 2003年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获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筹资处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高 级副经理;2005年 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 (主持工作)、总监、公司首席市场官等职务。2015年 8月 6日起任建信 基金管理公司副总裁。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1996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学士学位; 1999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审计部 科员、副主任科员;团委主任科员;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行长办 11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公室高级副经理。2005年 9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秘 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监、投资管理部副总监、专户投资部总监和公司首席战 略官。2013年 8月至今,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总经理,并于 2015 年 8月 6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1992年毕业于中南工业大学管理系,获学士 学位;1999年毕业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1992年 7月至 1996年 8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总公司工作;1999年 7月加 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先后在营业部、金融机构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 业务和证券业务,曾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 经理等职。2006年 3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 理部总监。2015年 8月 6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 5、本基金基金经理 陶灿先生,硕士。2007年 7月加入本公司,从事行业研究,历任研 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1年 7月 11日起任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 5月 14日起任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顾中汉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12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承诺 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 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3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 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 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 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 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 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 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 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 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 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 14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 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 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 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 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 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 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 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15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 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16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年8月22日 注册资本:190.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 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190.52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 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2012年12月 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32,509.75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1695.77亿元,不良贷款比率为0.43%,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347.18亿元。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处、运营管理处、 稽核监察处、科技支持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企业年金中心等处 室,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17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 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兴业银 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33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总计1297.73亿元。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 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 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 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 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 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 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 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 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18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 本实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 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 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 违反制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六、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 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 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 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 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 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 19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 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0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 定期投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本公司网址:www.ccbfund.cn。 2、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21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刘焕志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师:刘焕志、孙艳利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22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5年 6月 30日证监许可 [2015]1451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15年 12月 30日至 2016年 1月 29日进行发售。如果在 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 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 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3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 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 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 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公司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元人民币,单笔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 时,最低认购金额为 10元人民币。 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万元≤M<200 万元 1.0% 200万元≤M<500 万元 0.6% M≥500万元 每笔 10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可以多 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累计认购金额确定认购费率,以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费用。 十二、认购份数的计算 24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基金合同 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人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 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5)/1.00=9886.4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 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886.42份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 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 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25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26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 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 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 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 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7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 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28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 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29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 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代销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 额为10元人民币,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 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人民币,定投最低金额为 1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 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设置最低限额。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 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30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万元≤M<200 万元 1.2% 200万元≤M<500 万元 0.8% M≥500万元 每笔 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人可以多 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日累计申购金额确定申购费率,以每笔申购 申请单独计算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日 1.5% 7日≤N<30 日 0.75% 30日≤N<1 年 0.5% 1年≤N<2 年 0.25% N≥2 年 0 注:N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年指365天。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 于持有期少于 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 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 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个月但小于 6个月的基金 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5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6个 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25%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 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日在 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31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 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1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15=42835.72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15元,则其可得到42835.72份基金份额。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赎回净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 32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 33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34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 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35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 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36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同现代服务业相关的行业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有效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力争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 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等)、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债券回购、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 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同现代服务业相关的行 业的上市公司股票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形势等因素对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 的影响以及核心股票资产的估值水平,综合分析证券市场的走势,主动判 断市场时机,通过稳健的资产配置,合理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等各 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提高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1)现代服务业主题的界定 37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现代服务业是伴随着信息技术和知识经济的发展产生,用现代化的新 技术、新业态和新服务方式改造传统服务业,创造需求,引导消费,向社 会提供高附加值、高层次、知识型的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的服务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同现代服务业相关的行业的上市公司股票,投资标 的同现代服务业“十二五”规划对现代服务业的界定一致,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面向生产的服务业,包括金融服务业、现代物流业、高技术服务业、 商务服务业等;二是面向生活的服务业,包括商贸服务业、家庭服务业、 旅游业、体育产业等。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的升级,满足本主题投资的行业范围也将发生 变化。本基金将通过对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趋势的跟踪研究,适时调整现 代服务业所覆盖的行业范围。 (2)组合构建 本基金坚持“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策略,通过广泛选择投资标的, 多维度认可标的价值,重点研究具有竞争力比较优势、未来成长空间大、 持续经营能力强的上市公司,同时结合定量分析和多种价值评估方法进行 多角度投资价值分析。 1)定性分析 本基金定性分析的因素包括:公司定向增发项目可能性及其回报情况; 公司所处的产业链地位;公司创新能力;公司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美誉度; 公司的治理结构;公司财务状况等。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对按上述步骤定性筛选出来的股票,进一步进行定量分析。本 基金采取的指标包括:市值排名、净资产收益率、净资产与市值比率 (B/P)、每股盈利/每股市价(E/P)、年现金流/市值(C/P)、销售收入 /市值(S/P)、过去 2年主营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过去 2年每股收益复 合增长率等。 3)股票价值评估 针对股票所属产业特点的不同,本基金将采取不同的股票估值模型, 在综合考虑股票历史的、国内的、国际相对的估值水平的基础上,对企业 进行相对价值评估。 38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目标,同 时根据需要进行积极操作,以提高基金收益。本基金将主要采取以下积极 管理策略: (1)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提高组合久期,以 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降低组合久期, 以规避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采用子弹 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 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根据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不同类属债券 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增持价值被相对低估的类属债券,减持价值被 相对高估的类属债券,借以取得较高收益。其中,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 基金将加强对公司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新品种的投资,主要通过 信用风险、内含选择权的价值分析和管理,获取超额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 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 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 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 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39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选择流动性好、交 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进行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操作。法律法规对 于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 执行。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同现代服务业相关的行业的上市公司股票 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 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40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在首次投资前与基金托管人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明确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17)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41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此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 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 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 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或禁止行为,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 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42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业绩比较基准 85%×中证服务业指数收益率+15%×中债总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 2、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围主要包括 A 股、债券类资产、 货币市场投资品种以及现金等金融工具。各类资产长期平均投资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投资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15%。 中证服务业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从上海和深圳股票市 场中选取的 300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该指数为具有良 好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服务业整体走势的指数。中债总财富 (总值)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推出的债券指数。它是 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也是债券组合投资管理业绩评估的有效工具。 中债总财富(总值)指数为掌握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波动幅度和变动趋势、 测算债券投资回报率水平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 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 整。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 和预期收益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决策体制和流程 1、投资决策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管理部、研究部、交 易部等部门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 权限设置和投资原则;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方案;负责基金资产的风险控 43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制,审批重大投资事项;监督并考核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及基金经理根 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构建投资组合、并负责组织实施、跟踪和调整, 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研究部提供相关的投资策略建议和证券选择建议。 交易部根据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进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情况 及时反馈。 2、投资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体制,具体的投 资管理流程包括四个步骤。 (1)研究分析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及投资管理部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内、外部的 研究成果,走访拟投资公司或其他机构,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了解 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行业发展状况,挖掘有投资价值的拟投资上市公司, 同时,建立相关研究模型。研究部撰写宏观策略报告、行业策略报告和拟 投资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等报告,作为投资决策依据之一。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和投资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 议,讨论宏观经济、行业、拟投资上市公司及相关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 重要依据之一。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确定基金的投资原则以及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审批总体投资方案以 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对象、投资结构、持仓比例 范围等总体投资方案,并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自己的研究与分 析判断、以及基金申购赎回情况和市场整体情况,构建并优化投资组合。 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交易执行 交易部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交易部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 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不规 范或者不合规的,交易部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 44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人员。 交易部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 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投资回顾 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 员会回顾前期投资运作情况,并提出下期的操作思路,作为投资决策委员 会决策的参考。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5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和基 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46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对于存在活跃市场但收盘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使用调整后的收盘价估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 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但收盘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使用调整 后的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对于不存 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7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 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 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48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 49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 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 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 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 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 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交易数 据的,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50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51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 多为 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52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53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 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54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及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 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日 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55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 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6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 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57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58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9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60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61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出现重大变化,而基金管 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62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 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 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 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 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 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 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对于本基金来说,巨额赎回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 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 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 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 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 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3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 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人按 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 期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 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 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 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同时 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以及拟投资债券的融资成本和收益率水 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动可能会影响基金投资标的的价格和基金资产的实际购买力。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 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64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其他风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基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 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三、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 包括基金产品的风险、管理风险、交易风险、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1、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作为积极型的股票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 80%的 股票投资比例,因此具有对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鉴于中国股市目前仍 处于发展阶段,具有波动性较大的特征,因而本基金管理人在必要时将通 过资产配置,力求降低系统性风险。 此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同现代服务业相关的行业的上市公司股票, 基金具有对该类股票的特定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 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断,或者由于基金数量模型设计不当或实施差错导致基金收益水 平偏离业绩基准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 赖也可能产生管理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基金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申请产生的仓位调 整可能使资产难以按照预先期望的成交价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 动性不足;或者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 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4、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 65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令的执行产生偏差或错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 易指令,事后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5、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 等情况而无法正常完成基金的申购、赎回、注册登记、清算交收等指令而 产生的操作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 操作风险。 6、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66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67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68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69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70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 服务体系。公司承诺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需求 的变化,积极增加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捷、 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010- 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天,每天 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 括: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上午 9:00~11:30,下午 13: 00~17:00的人工电话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账户确认书寄送服务 对于准确完整地预留了地址及邮编的投资人,本公司将于投资人开户 确认后,在 15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信件等方式 订制对账单服务。本公司在准确获得投资人邮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子邮 箱的前提下,将为已订制账单服务的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 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 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 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个工 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 送电子对账单。 71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 子化的账单形式。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 份额市值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 机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 式。纸质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期 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个工作日 内向预留了准确邮寄地址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对 账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人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四、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讯、 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账户查询:投资人可通过网上“账户查询”服务查询账户信息, 查询内容包括份额查询、交易查询、分红查询、分红方式查询等;同时投 资人还可通过“账户查询修改”、“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 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地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常见问题: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帮助客户更好 地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客户留言:通过网上客户留言服务,可将投资人的疑问、建议及 联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五、短信服务 若投资人准确完整地预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用户除外),可获得免 费手机短信服务,包括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 72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留手机号码的投资人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六、密码解锁/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人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 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 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七、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 工坐席、书信、传真等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中心 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73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 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 致。 74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注册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75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设立日期:2005年 9月 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228888 (二)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年 8月 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 [1988]34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76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77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78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79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 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80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81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82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 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3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在不影响现有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 人、代销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84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 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85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四)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86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五)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 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 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 决结果。 87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六)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88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89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90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年9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 [1988]34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 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 91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 查、咨询、见证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 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 程序 (1)监督的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基金 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合法性、合规性进 行监督和核查。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等)、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债券回购、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的监督标准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 进行监督,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不符合监督标准的, 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合理解释。对 于明显违规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相关结算事宜,由基金管理 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 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92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上述的监督标准建立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 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A、监督的内容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 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股票申购限制、 基金投资比例符合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法规允许的基金 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 B、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同现代服务 业相关的行业的上市公司股票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提供同现代服务业相关的行业证券池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以此进行投资监督,定期的频率应不高于每半年一次。在调整 现代服务业相关的行业证券池时,在不迟于调整前的2个工作日,将更新 后的证券池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该项监督。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同现代服务业相关的行业的上市公司股票资 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93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 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94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在首次投资前与基金托管人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明确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17)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此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C、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 比例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等按照上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如发现基金的投 资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基金管 理人应给予合理解释,并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 的调整情况进行核查。 基金管理人明知超过前述标准且继续进行相关投资交易的,托管人有 权拒绝执行相关结算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 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资交易,由基金 95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A、监督的内容 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基金合同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B、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 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C、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按前 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财产被用于《基金法》禁止的 投资或活动的,应拒绝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 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办理清算、交割的理由。对于 无法取消的投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96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的内容、 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 行监督。 (2)监督的标准 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或建立相应制度确定交 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信的交易对手 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有确凿证据 表明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中有不可信对手的,可以向基金管理 人建议从可信对手名单中剔除。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和银行间成交通 知单按规定进行相关结算。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对手超出可信交易对 手名单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 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 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 制度、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 票据另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97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 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 况,有关额度、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 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 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 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 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 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 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有 98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 议的行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 予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进 行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控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 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 人索赔。 上述约定内容,如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明确规定使得此部分内 容不符或冲突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此进行修改并遵照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99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一)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 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 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管理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托管 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 管人索赔。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 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100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他 基金的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6、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 定外,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 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7、对于基金(认)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 管人处的基金认(申)购款项,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8、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 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9、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灭失,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10、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 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 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11、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01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 托管专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投资者申购资金的归集和赎回资金的派发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基金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 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因申购资金 未及时到账而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 行划拨。基金托管人未按约定时间划拨,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 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2、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清算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 账户。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3、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 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102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托管人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 的清算和存管,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 收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 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 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七)股指期货的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期货 资金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期 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 管人办理相关银期转账业务,基金财产的期货结算账户应在基金托管人下 属网点开立。 (八)基金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可以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但要与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103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处的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分开保管。 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 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 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该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但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基金管 理人公章(骑缝章)后,交基金托管人一份。 2、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 管人以基金的名义签署的,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 (含有效授权内容),合同原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但基金管理人应将该 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骑缝章)后,交基金托管人一份。 如该等合同需要加盖基金托管人公章,则基金托管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 原件。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 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 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 (十)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并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 104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规定办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对于存在活跃市场但收盘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使用调整后的收盘价估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 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对于 存在活跃市场但收盘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使用调整后的 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对于不存在市 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 105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基金估值出现差错时的处理程序以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相关责任的 界定 106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经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 性。 (3)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4)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5)基金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6)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 构、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行为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差错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直接损失的当事人(“受 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 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 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7)差错处理原则 A、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 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 正方根据各自的责任大小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 107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B、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 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差错人追偿。 C、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 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在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基金托管人复核情 况,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D、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 差错责任方。 E、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F、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行为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 管人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 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G.、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 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H、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 108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I、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 抗力因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J、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8)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A、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B、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C、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D、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之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 额净值之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通报基金托管人。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2)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并将 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于当日复核无误 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109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方法上意见不一致 且协商不成时的处理原则和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有差异,且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则按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结果对外予以公告,并应在对外公 告时说明基金托管人的复核情况,基金托管人有权将该等情况报相关监管 机构备案。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和核对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基金合同中约定 的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切实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收益情况 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并由差错方承担由此而产生 的责任。 2、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分别独立编制。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 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 双方数据完全一致。核对无误后,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公章,各留存一份。 (3)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10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管理 人应在每月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编制,加盖业务公章后,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2)基金季度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 后,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3)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20日 内完成招募说明书(更新)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4)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30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5)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在每年 结束之日起5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6)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 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文件达成一致,按照基金管理人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 示。 111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在基金的存续期内,如果中国证监会就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 制规则及编制内容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依照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互相配合、互相监督,进行编制和披露。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登记、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 对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执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持 有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所需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上述日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包括但 不限于电子传输数据文件、电子光盘文件、纸质文件)形式将上述日期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送达托管人保存。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基金托管人无法妥 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而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期限不得低于15年。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 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 112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被依法 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被依法 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其他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113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15年以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