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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庆(160806)

长盛同庆: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12月)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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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 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 募 说 明 书 
 
 
 
 
 
 
 
 
 
 
基金管理 人:长 盛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 示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由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转型而成。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则是由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 【2009】 209 号文批准, 于 2009 年 5 月 6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 基金管理人 于 2009 年 5 月 12 日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三年封闭 运作期于 2012 年 5 月 11 日到期。 经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 该基金转型为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分级运作期三年。 2015 年 5 月 21 日,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三年分级运 作期到期, 根据 《长盛 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该基金 分级运作期到期后, 自动转换为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金 名称变更 为“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变更后,基 金的投资管 理程序、 投资策略、 投 资理念、 投资范围不变 。 自 2015 年 5 月 22 日 起, 由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 分级证券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而 波动, 投资 者根 据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享 受基金 收益, 同时 承担 相应的 投资风 险。 投资 本基金的 风险包 括:因 政治 、经 济、社 会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市 场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成的 系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 特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由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连 续大量赎 回基金 产生的 流动 性风 险,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积极管理 风险,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本基金 为抽 样复 制指数 的股票 型基 金, 具有高风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 险、高 预期收 益的 特征 ,其预 期风险 和预 期收 益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债券型基 金和混合型基金。 投资者 在投 资本基 金之 前,请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和基 金合 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 保证 投资 本基 金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投资 者 基 金 投 资的“ 买 者 自负” 原 则 , 在作 出 投 资决 策 后 , 基金 运 营状 况与 基 金 净 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11 月 22 日。 本招募说明 书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 目


录 重要提示 .................................................................................................................................................. 2 目


录 .................................................................................................................................................... 4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11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20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4 六 、 基 金的 历 史沿 革 ............................................................................................................................ 49 七 、 基 金的 存 续 .................................................................................................................................... 50 八 、 基 金份 额 的上 市 交易 .................................................................................................................... 51 九 、 长 盛同 庆 (LOF )份 额的 申 购 与赎 回 ........................................................................................ 53 十 、 基 金的 非 交易 过 户、 登记 、 转 托管 、 冻结 与 质押 .................................................................... 64 十 一 、 基金 的 投资 ................................................................................................................................ 66 十 二 、 基金 的 业绩 ................................................................................................................................ 80 十 三 、 基金 的 财产 ................................................................................................................................ 81 十 四 、 基金 资 产的 估 值 ........................................................................................................................ 82 十 五 、 基金 的 收益 和 分配 .................................................................................................................... 88 十 六 、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 90 十 七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92 十 八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93 十 九 、 风险 揭 示 .................................................................................................................................... 98 二 十 、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和 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 102 二 十 一 、基 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 105 二 十 二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 要 .................................................................................................. 121 二 十 三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132 二 十 四 、其 他 应披 露 的事 项 .............................................................................................................. 133 二 十 五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及查 阅 方 式 .............................................................................................. 135 二 十 六 、备 查 文件 .............................................................................................................................. 136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 一、绪言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以 下简称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称“ 《基金 法》”)、《 公开募集 证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管 理 办法 》 ( 以 下 简 称“ 《运 作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 长盛 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 管理 人承诺 本招 募说明 书不 存在任 何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的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的信息 ,或 对本 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基 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本 基金投 资人 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本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其 持有 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 资人欲 了解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2.长盛同庆(LOF )份额 或基金份额:指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之基金 份额 3.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基 金合 同》及其不时的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合同由《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6.托管协议:指《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托 管协 议》及其不时的有效修订和补充,托管协议由《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8.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规范性文件等 9.《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 指 2013 年 2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8 次 主席办公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上市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 14.《上市交易公告书 》 : 指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1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转 托管 及定 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务 代理协 议, 代为 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29.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 务的确认、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长 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长 盛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委 托代为 办理 注册 登记业务 的机构 31.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变更: 指根据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变更 为非分级的指数型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 但 变更后, 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投资策略、 投资理念、 投 资范围不变 34.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生效起始日, 即 2015 年 5 月 22 日,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5.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6.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日/ 天:指公历日 38.月:指公历月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41.T+n 日: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 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9 45.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 款日、 扣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由销售 机构 于每 期约定 扣款日 在投 资人 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总 数后扣 除申 购申 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申购 和赎回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9.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场所 50.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51.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52.上市交易: 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长盛同庆 (LOF )份额的行为 53.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4.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 售机构 (网 点) 之间或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内不 同会员 单位 (席 位或交易 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6.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 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0 行存款 利息、 已实 现的 其他合 法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财 产带来 的成 本和 费 用的节 约 59.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长盛同庆(LOF )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 额总数 62.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64.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1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新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叶金松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文件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6 日成立,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900 万元。 截至目前, 基金管理 人 股东及其 出资比例为: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1% ;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 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33% ;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 注册资本的 13%;安 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 。 截至 2015 年 11 月 22 日, 基金 管理人 共管理 四十 一 只 开放式 基金和 五只 社保 基金委 托资产 , 同 时管 理专户理 财产品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高新先 生, 董事长 ,管 理工程 硕士 。曾担 任安 徽省国 际信 托投资 公司 证券 发行部副经理、 证券营 业部经理, 安徽国元信 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上海安 申投资 管理 公司 总经理 ,国元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投资 银行 总部 总经理、 总裁助理、副总裁,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蔡咏先生, 董事, 学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 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讲师、 会计教 研室主 任, 安徽 省国际 经济技 术合 作公 司美国 分公司 财务 经理 ,安徽省 国际信 托投资 公司 国际 金融部 经理、 深圳 证券 部经理 、证券 总部 副总 经理,香 港黄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党 委副书记。 现任国 元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兼任 安徽国 元控 股( 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国元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 钱力先 生, 董事, 博士 。曾任 安徽 省政府 办公 厅综合 调研 室干部 、科 员、 副主任 科员、 一处 副主 任科员 、主任 科员 、秘 书一室 主任科 员、 副调 研员、副 主任, 安徽省 政府 金融 工作办 公室处 长、 综合 处处长 、副主 任、 党组 成员,淮 南市政府副市长。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陈翔先生, 董事, 硕士 。 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 副科长、 科长、 副主任 ,安徽 省政 府办 公厅综 合调研 室助 理调 研员、 副主任 、调 研员 ,安徽省 政府办 公厅一 处处 长、 助理巡 视员兼 秘书 一室 主任、 副主任 、党 组成 员,安徽 省政府 副秘书 长、 安徽 省政府 办公厅 党组 成员 ,安徽 省委统 战部 副部 长、安徽 省工商 联党组 书记 、第 一副主 席、安 徽省 委非 公有制 经济和 社会 组织 工作委员 会副书记。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葛甘牛 先生 ,董事 ,硕 士。曾 任职 多个金 融机 构,包 括所 罗门兄 弟公 司、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 美林集团、 德意志银行、 荷兰银行、 中银国 际控股 有限 公司 、瑞士 信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瑞信 方正 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 行政总裁。 陈 健 元 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 曾 任 职 多 个 金 融 机 构 , 包 括 高 盛( 亚洲) 有 限 责 任公司 、巴克 莱银 行。 现任星 展银行 ( 香 港) 有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兼 北亚洲区 私人银行业务主管。 周兵先 生, 董事、 总经 理,经 济学 硕士。 曾任 中国银 行总 行综合 计划 部副 主任科 员、香 港南 洋商 业银行 内地融 资部 副经 理、香 港中银 国际 亚洲 有限公司 企业财 务部经 理、 广发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北京 业务总 部副总 经理 (期 间兼任海 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 、 北京朝阳门大街证券 营业部总经理。2004 年 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伟强 先生 ,独立 董事 ,美国 加州 大学洛 杉矶 分校 工 商管 理硕士 ,美 国宾 州州立 大学政 府管 理硕 士和法 国文学 硕士 。曾 任摩根 士丹利 纽约 、新 加坡、香 港等地 投资顾 问、 副总 裁,花 旗环球 金融 亚洲 有限公 司高级 副总 裁。 现任香港 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仁良 先生 ,独立 董事 ,博士 ,公 共政策 讲座 教授。 曾任 香港消 费者 委员 会有关银行界调查的项目协调人、 太平洋经济合作理事会 (PECC ) 属下公司管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 制研究 小组主 席、 上海 交通大 学管理 学院 兼职 教授、 上海复 旦大 学顾 问教授、 香港城 市大学 讲座 教授 、香港 浸会大 学工 商管 理学院 院长。 现任 香港 教育学院 校长、香港金融管理局 ABF 香港 创富债券 指数基金监督委员 会主席。2007 年 被委任为太平绅士。2009 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 荣兆梓 先生 ,独立 董事 ,学士 ,教 授。曾 任安 徽大学 经济 学院副 院长 、院 长。现 任安徽 大学 教授 、校学 术委员 会委 员、 政治经 济学博 士点 学科 带头人, 武汉大 学商学 院博 士生 导师, 中国科 技大 学兼 职教授 ,安徽 省政 府决 策咨询专 家委员 会委员 ,全 国马 经史学 会理事 ,全 国资 本论研 究会常 务理 事, 安徽省经 济学会副会长。 周放生 先生 ,独立 董事 ,在职 研究 生毕业 。曾 任国家 国有 资产管 理局 副处 长、处 长,国 有资 产管 理研究 所副所 长, 国家 经贸委 国有企 业脱 困工 作办公室 副主任 ,财政 部财 政 科 学研究 所国有 资产 管理 研究室 主任, 国务 院国 资委企业 改革局 副巡视 员。 现任 中国企 业改革 与发 展研 究会副 会长, 中国 外运 股份有限 公司独 立监事 ,恒 安国 际集团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北 京北斗 星通 导航 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陈新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 经济师。 曾担 任交通银行淮南分行信贷员, 安徽省 国债服 务中 心投 资副经 理,香 港黄 山有 限公司 投资业 务经 理, 国元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投资 管理 总部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副总 裁。现 任国 元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副总裁 ,兼 公司 董事会 秘书, 同时 兼任 国元期 货有限 公 司 董事 ,国元股 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国元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吴达先生, 监事, 伦敦政 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星展增 裕基金 经理 ,新 加坡毕 盛高荣 资产 管理 公司亚 太专户 投资 组合 经理、资 产配置 委员会 成员 ,华 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国 际策略 分析师 、固 定收 益投资经 理。2007 年 8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现 任长盛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国际 业务部 总监 ,长 盛环球景 气行业 大盘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兼任 长盛基 金( 香港 )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4 魏斯诺 先生 ,监事 ,英 国雷丁 大学 硕士。 历任 中国人 寿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组合经理、 高级组合经理, 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 2013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 经理。 3.管理层成员 高新先生,董事长,管理工程硕士。同上。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同上。 杨思乐 先生 ,英国 籍, 拥有北 京大 学法学 学士 学位与 英国 伦敦政 治经 济学 院硕士学位 ,特许另类投资分析师 CAIA 。 从 1992 年 9 月开始曾 先后任职于 太古集 团、摩 根银 行、 野村项 目融资 有限 公司 、汇丰 投资银 行亚 洲、 美亚能源 有限公司、 康联马洪资产管理公司、 星展银行有限公司 (新加坡) 。 2007 年 8 月 起加入 长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现任 长盛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兼任长 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叶金松 先生 ,大学 ,会 计师。 曾任 美菱股 份有 限公司 财会 部经理 ,安 徽省 信托投 资公司 财会 部副 经理, 国元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清算中 心主 任、 风险监管 部副经理、经理。2004 年 10 月起加入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林培富 先生 ,上海 财经 大学经 济学 硕士 , 高级 经济师 。曾 任安徽 省信 托投 资公司 国际业 务部 科长 、副经 理、投 资银 行总 部副经 理、经 理, 国元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基金公司筹备组负责人。2005 年 1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 任公司 总经理 助理 。现 任长盛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兼任 人力 资源部总 监、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王宁先生,EMBA 。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基金经理助理,兴 业 基金 经理等职务。2005 年 8 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基金经理助理、 长 盛动态 精选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长盛 同 庆 可分离 交易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等职 务。现 任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副总经 理,权 益投 资部 总监, 社保组 合组 合经 理,长 盛同智 优势 成长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基 金经理, 长盛城镇化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5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蔡宾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历任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 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 任研究 员、社 保组 合助 理,投 资经理 ,长 盛积 极配置 债券基 金基 金经 理,长盛 同禧信 用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长盛同 鑫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长盛 同鑫 行业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长盛 同鑫二号 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等职务 。现 任长 盛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固定收 益部总 监, 社保 组合组 合经理 ,长 盛中 小盘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超先生, 1981 年 9 月出生。 中央财经大学硕士, CFA (特许金融分 析师) , FRM (金融风险管理师) 。2007 年 7 月加入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 任金融 工程与量化投资部金融工程研究员等职务。自 2011 年 12 月 6 日起 任长盛同瑞 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3 年 1 月 5 日起兼任长盛同辉 深证 100 等权重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4 月 27 日起兼任 长盛航天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5 月 22 日起兼任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 6 月 16 日起 兼任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 6 月 18 日起兼任长盛量化红利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黄瑞庆先生, 2009 年 5 月 12 日—2011 年 1 月 11 日 任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宁先生,2009 年 5 月 12 日—2012 年 5 月 11 日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 5 月 12 日—2013 年 3 月 14 日任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王超先生 , 2012 年 7 月 20 日—2015 年 5 月 21 日任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转型前)基金经理。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 日期和解聘日期。)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同上。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6 王宁先生,副总经理,EMBA 。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同 上。 吴达先生, 监事,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 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同上。 刘旭明先生, 清华大学管理学硕士。 曾任中信证券研究部首席分析师、 国信 证券经 济研究 所首 席分 析师。2013 年7 月加 入 长盛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任 研究 部总监, 长盛生态环境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养老健 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转型升级主题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长 盛 同 益 成 长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基金经理 。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1.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7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当 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 性原则 。通 过科学 的内 控手段 和方 法,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8 (3) 独立 性原则 。公 司各部 门和 岗位职 责保 持相对 独立 ,基金 资产 、公司 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 制约原 则。 公司及 各部 门在内 部组 织结构 和岗 位的设 置上 要权责 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 效益原 则。 公司运 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 风险 控制与 业务 发展并 重原 则。公 司的 发展必 须建 立在风 险控 制制度 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 三层控制二道监督” (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 督察 长—监察稽核部)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定期或 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 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 险控制情况, 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对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及 遵规守法进行监察稽核;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评 估, 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 监察稽核部负责日常的风险 监控工作,对公司各部 门业务流程的风险控制 工作进行监察稽核, 并 通 过 全 面 梳 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及 公司制度, 从法规限制、 合 同限制、 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风险控制要素, 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 点所采用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法,使得对各风险点的监控真正落到实处。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 审慎 性、 适时性 原则,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 公司 内部控 制大 纲是对 公司 章程规 定的 内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9 案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 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业务流程和操作 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 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会随着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来进行相关调整。 公司各 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与更新情况由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 4.内部控制实施 (1) 建立 了详细 、书 面化 的 内部 控制指 引, 使内部 控制 制度和 各项 控制措 施能够得以有效实施; (2) 建立 了一套 严格 检验程 序, 以检验 控制 制度建 立后 能得到 执行 ,主要 由监察稽核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各个部门的工作流程, 以纠正不符合公司规章 制度的情况,对制度中存在的不合理情况,监察稽核部有权提请相关部门修改。 上述文书同时抄报总经理和公司督察长,以保证多重检查复核。 (3) 建立 了一套 报告 制度。 报告 制度能 将内 部控制 制度 中的实 质性 不足或 控制失效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公司的督察长定期向中国 证监会和公司董事长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指出近期存在的问题, 提出改进的方法 和时间。 监察稽核部总监负责公司的日常监察稽核工作, 定期向总经理出具工作 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 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 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建设银行于2005 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 市( 股票代码939) ,于2007 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601939) 。 2015 年6 月 末 , 本 集 团 资 产 总 额182,192 亿 元 , 较 上 年 末 增 长8.81% ;客户贷 款和垫款总额101,571 亿元, 增长7.20% ; 客户 存款总额136,970亿元, 增长6.19% 。 净利润1,322亿元, 同比增长0.97% ; 营业收入3,110亿元, 同比增长8.34% , 其中, 利 息 净 收 入 同 比 增 长6.31% ,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净 收 入 同 比 增 长5.76% 。 成 本 收 入 比 23.23% ,同比下降0.94 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14.70% ,处于同业领先地位。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 总行成立了渠道与运营管理部, 全面推进渠道整 合; 营业网点 “三综合 ” 建设取得新进展, 综 合性网点达到1.44万个, 综合营销 团队达到19,934个、综 合柜员占比达到84% , 客户可在转型网点 享受 便捷舒适的 “一站式” 服务。 加快打造电子银行的主渠道建设, 有力支持物理渠道的综合化 转型, 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94.32% , 较上年末提高6.29个百 分点;个人网上银行 客 户、企业网上银行客 户 、手机银行客户分别 增 长8.19% 、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1 10.78% 和11.47% ; 善 融 商 务 推 出 精 品 移 动 平 台 , 个 人 商 城 手 机 客 户 端 “ 建 行 善 融商城”正式上线。 转型重 点业 务快 速发展 。2015年6月 末, 累计 承销非 金融 企业债 务融 资工具 2,374.76 亿元 ,承 销金 额继续 保持 同业 第一;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只数 和新发 基金 托管只数均列市场第一, 成为首批 香港基金内地销售代理人中唯一一家银行代理 人;多模式现金池、票据池、银联单位结算卡等战略性产品市场份额不断扩大, 现金管理品牌 “禹道” 的市场影响力持续提升; 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代 理中央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客户数保持同业第一, 在同业中首家按照财政部要求实 现中央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上线试点。 “鑫存管” 证券客户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客 户数3,076万户,管理资金总额7,417.41亿元,均为行业第一。 2015年上半年, 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 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 先后荣 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40多项重要奖项。 在英国 《银行 家》 杂志2015 年 “世界 银行1000 强排名 ”中 , 以一级 资本总 额继 续位 列全球 第2; 在美 国《 福布斯 》杂 志2015年 全球 上市 公司2000强排 名中 继续 位列 第2; 在美 国《财 富》 杂志2015年 世界500强排名第29 位, 较上年上升9位; 荣获美国 《环球金融》 杂志颁 发的 “2015 年中国最佳银行” 奖项; 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 “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 构奖”和“年度社会责任最佳民生金融奖”两个综合大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 处、 养老金托管处 、 清算处、 核算 处、监 督稽核 处等9 个 职能处 室,在 上海 设有 投资托 管服务 上海 备份 中心, 共有 员工210 余人 。自2007 年起, 托管 部连续 聘请 外部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托 管业务 进行 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 2. 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 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投资托管业 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2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 信贷部、 信 贷管理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并在总 行集团客户 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 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QFII 、 企业年金等 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2015年9 月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537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 国建设银行自2009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 “中国最 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3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 格按照现行法 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 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 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每工 作日按 时通 过基金 监督 子系统 ,对 各基金 投资 运作比 例控 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 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 基金管 理人 的划款 指令 后,对 涉及 各基金 的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 基金投 资运 作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投 资运 作监督 报告 ,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 国证监会。 (4) 通过 技术或 非技 术手段 发现 基金涉 嫌违 规交易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4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1.场外直销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0 层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 (010)82019799 、82019795 传真: (010)82255981 、82255982


联系人:吕雪飞 、张晓丽 2.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未雨 电话:010-67596233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5 (3)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姚磊 电话:021—61614467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4)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王继伟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7)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联系人:唐文勇 电话:010-85106055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宋府 电话:010-66594904 传真:010-66594942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9)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7 联系人:王硕 电话:010-68858096 传真:010-6885805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公司网址:www.psbc.com (1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廉赵峰 电话 89937369 传真 85230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1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1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958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8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13)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97918329 客户服务电话:96336(浙江),40086-96336 (全国)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14)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 、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1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6)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9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3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csc.com (1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400-600-0686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18)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19)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0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95531、400-8888-588 传真: (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20)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 (21)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电话:0769-22100155 传真:0769-22119426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22)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军瑞 电话:0731-85832503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1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2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 、39 、41、 42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ww.gf.com.cn (25)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2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26)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2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地区服务热线: 95105111 (四川)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2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 135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 (021)62580818-213 传真: (021)62569400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3 公司网址:www.gtja.com (2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30)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祝丽萍 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传真: (0551)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3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53594566-4125 传真:021-5385854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021)96250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32)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4 注册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高国泽 电话:0871-3577946 客户服务电话:0871-3577930 公司网址:www.hongtastock.com (33)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 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址:www.hazq.com (34)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 (0591)87383600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35)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5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0931-9666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36)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3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38)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丽娟 电话:021-54967202 传真:021-54967293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6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39) 江海证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40)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lxzq.com.cn (41)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4006 19 8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6 19 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42)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43)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4)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 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45)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人:张瑾 电话:021-53519888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8 传真:021-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46)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公司网址:国际互联网网址: www.swhysc.com (47)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心 47-49 楼 法定代表人:张永衡 联系人:赖君伟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48)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赵小明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4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5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5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0—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0—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237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0755 )26951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5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0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5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4)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55)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1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56)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57)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5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2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5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天泰金融广场 A 座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天泰金融广场 A 座 20 层(266061 )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赵艳青 电话:0532-85023924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6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张于爱 电话:010-84864818 传真: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61)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电话:010-57756019 传真:010-57756199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3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公司网址:http://www.chtfund.com (62)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福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址:http://www.myfp.cn (63)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8823456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http://www.fund123.cn (64)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4 (65)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电话:021-38509730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6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郑茵华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6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 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 3635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6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5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何春燕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69)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人:邓洁 电话:010-58321105 传真:010-58325282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70)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萍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71)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法定代表人:王斐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6 联系人:付少帅 电话:010-53300532 传真:010-59393074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0069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7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73) 一路财富(北京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 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74)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周悦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7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75)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2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张巍婧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客户服务电话:021-51507071 网址:www.66zichan.com (76)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站:www.zcvc.com.cn (77)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纪伟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5353 客服电话:400-033-7933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8 网站: www.leadfund.com.cn 3.场内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88 传真:010-66210938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会计师:陈玲 、沈兆杰 联系人:沈兆杰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9 六、基 金的历史沿革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由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转型而成。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则是由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 【2009】 209 号文批准,于 2009 年 5 月 6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 长盛同 庆可 分离交 易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管理人 为长 盛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 2009 年 5 月 12 日获 得中国 证监 会 书面确 认, 《 长盛 同庆 可分离 交易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生效,基金募 集规模 14,686,733,239.06 份。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三年封闭 运作期于 2012 年 5 月 11 日到期。 经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 该基金转型为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分级运作期三年。在分级运作期内,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分为长盛同庆份额、 同庆 800A 份额和同庆 800B 份额三类 风险收益特 征不同的份额进行运作。 2015 年 5 月 21 日,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三年分级运 作 期到期, 根据 《长盛 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该基金 分级运 作期到 期后 ,满 足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存续 条件, 该基金 无需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 为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 ,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为“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同庆 800A 份额 和同庆 800B 份额转换为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变更后, 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投资策略、 投资理念、投资范围不变。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0 七、基 金的存续 本基金 根据 《 长 盛同庆 中证8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的 约定由 “ 长 盛 同 庆 中 证80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到 期 变 更 而 来 。 《 基 金 合 同》自2015 年5 月22 日 起生效 , 《 长 盛同 庆中 证800指 数分级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于同日起失效。 基金存续期内, 如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 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1 八 、基 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三个 月 内 , 长 盛 同庆 (LOF)份额开始在深圳 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长盛同庆(LOF )份额 。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于 2015 年 8 月 6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 上市 交易的 时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依据 法律法 规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上 市交易 需遵 循《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规 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 长 盛 同 庆 (LOF ) 份 额 上 市 首 日 的 开 盘 参 考 价 为 前 一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在深 圳交易 所挂 牌交易 ,交 易行情 通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示 。行 情发 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暂停 上市、 恢复 上市和 终止 上市按 照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规定执行。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2 (八)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及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对基 金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相 关规定 内容 进行 调整的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相应 予以修 改, 且此 项修改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3 九 、 长 盛同庆 (LOF )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存续期间,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具体如下: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 可通 过直销 机构 和场内 、场 外代销 机构 办理基 金申 购、赎 回业 务的 营业场 所或按 直销 机构 和场内 、场外 代销 机构 提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 金的申购 和赎回 。场内 代销 机构 为具有 基金代 销业 务资 格且符 合深圳 证券 交易 所风险控 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的 销售 网点将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本招募 说明 书、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或其 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 予以公告。 若基金 管理人 或其 指定 的代销 机构开 通电 话、 传真或 网上等 交易 方式 ,投资者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对象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境 内的 自然人 、法 人及其 他组 织(法 律法 规禁止 购买 证券 投资基金者除外) ,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申购和赎回 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在开 放日 办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具体 办理 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由 长盛同庆份 额、 同庆 800A 份额、 同庆 800B 份额 2015 年 5 月 21 日分级 运作期到期转换而来。 自 2015 年 5 月 25 日起 ,本基金 已恢复办理长盛同庆(LOF )份额的申购、赎 回业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赎 回或者 转换 。投 资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赎回 或转换 申请的 ,其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4 赎回 或转换业务的价格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单笔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2. 基金管理人、 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 据市场 情况, 在不 违反 相关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前 提下, 调整上 述限 制。 基金管理 人调整上述限制,最迟应于调整日前 2 日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场内申购和赎回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 基 金 为 投 资 者办 理 长盛 同 庆 (LOF ) 份额的场 内 申 购 与 赎 回等 基 金业 务 的时间 即开放 日为 深圳 证券交 易所工 作日 ,业 务办理 时间为 深圳 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时间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申购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 当日的申购与赎 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 在当 日的交 易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4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长盛同庆 (LOF ) 份额的申购、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基 金运作 的实 际情况 ,在 不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实质 权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于新原则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 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5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 资者 需遵循 深圳 证券交 所场 内申购 赎回 相关业 务规 则,在 开放 日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内 提 出 申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投 资 者在 申 购 长 盛 同庆 (LOF )份额 时 须按业 务办理 单位 规定 的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应确 保账户 内有足够的长盛同庆(LOF )份额余额 ,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以交 易时间 结束 前收到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 作为 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并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通常情况 下,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 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场 内申购、 赎 回业务办理单位或以其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款 方式 ,若资 金在 规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购 不成 功。 若申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申购款 项本金 将退 回投 资者账 户,由 此产 生的 利息等损 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 T+7 日(包括该 日) 内支付 赎回款 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按基 金合 同有 关规定处 理。 4.场内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金额(M ) 费率(% ) 场内申 购费 率 M <50 万元 1.20% 50 万元≤M <200 万元 0.8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40%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 每 笔 1000 元 场内赎 回费 率 场内赎 回费 率统 一 为 0.50% 5.申购、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长盛同庆(LOF )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在500 万元( 含) 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 的申购费, 即净申购金额= 申 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6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长盛同庆(LOF )份额净值 申购份 额保 留到整 数位 ,计算 所得 整数位 后小 数部分 的份 额对应 的资 金返 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在场内申购 长盛同庆(LOF )份额,对 应费率 为 1.20% , 假设申购当 日 长盛同庆 (LOF ) 份 额 净值为 1.016 元, 则 其 申购手续 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 净申购金额=50,000/ (1+1.20% )=49,407.11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407.11 =592.89 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16 =48,629.05 份 因场内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整数位,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48,629 份, 不足 1 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8,629×1.016=49,407.06 元


退款金额=50,000 -49,407.06-592.89=0.05元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 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可得到 48,629 份基金份额,同时得到退款 0.05 元。 (2)长盛同庆(LOF )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 长盛同庆(LOF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 金额 、净赎 回金 额按四 舍五 入的原 则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位 ,由 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场内 赎回基金 1 万份长盛同庆(LOF )份额,场内赎 回的赎 回费率统一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16= 10,160.00 元 赎回费=10,160.00×0.5%=50.80 元 净赎回金额=10,160.00-50.80=10,109.2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7 (3)T 日长盛同庆 (LOF )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内 公告。 遇特殊 情况 ,基 金份额 净值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4)长盛同庆(LOF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长盛同庆(LOF ) 份额 净值=T 日闭市后的 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其中,基金资产净值为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5)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6)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 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 费用。 (7)长盛同庆(LOF )份额场内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赎 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总金额的 5% 。 (8)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 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9)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等进行 基金交 易的 投资 人定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动 。在 基金 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要 手续 后, 基金管 理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长盛同庆(LOF )份额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的 注 册与 过 户 登 记 业 务, 按 照深 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7. 办理长 盛 同 庆 (LOF )份额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应 遵 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 有关 业务 规则。 若相关 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或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对 场内 申购 、赎回 业 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六)场外申购和赎回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8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 为投 资者办 理场 外申购 与赎 回等基 金业 务的时 间, 即 开放 日, 为 上 海证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交 易日 。 各 销售机 构的具 体办 理时 间详见销 售机构发布的公告或通知。 若出现 新的 证券交 易市 场或其 他特 殊情况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况 对开 放日 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长盛同庆 (LOF ) 份 额 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 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 日开放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基 金运作 的实 际情况 ,在 不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实质 权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但最迟应于新原则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上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在开放 日的 业务办 理时 间提出 申购 、赎 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 本基金时, 须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 必须有足够的 长盛同 庆 (LOF ) 份额 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收 到申购 、转 换或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 转换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通 常情况下,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9 申购采 用全 额交款 方式 ,若资 金在 规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购 不成 功, 申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成 功后 ,基金 管理 人应指 示基 金托管 人按 有关规 定划 付赎 回款项。 赎回款项应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 时间内 划往投 资者 银行 账户。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款 项的支 付办 法按 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注 册登 记机构 可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范 围内 ,对 上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并 公告。 但基 金管 理人、 注册登 记机 构最 迟须于受 理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4.场外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场外申 购费 率 M <50 万 1.20% 50 万≤M <200 万 0.80% 200 万≤M <500 万 0.40% M≥500 万 按笔收 取, 每笔 1000 元 场外赎 回费 率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P ) 赎回费率(% ) P <1 年 0.50% 1 年≤P <2 年 0.25% P≥ 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5.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长盛同庆(LOF )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在500 万元( 含) 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 即 净申购金额= 申 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长盛同庆(LOF ) 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 净申购 金额 按四舍 五入 的原则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在场外申购 长盛同庆(LOF )份额,对 应费率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0 为 1.2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20%)=49,407.11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407.11 =592.89 元 申购份额=(50,000 -592.89)/1.016=48,629.05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 则可得到 48,629.05 份基金份额。 (2)长盛同庆(LOF )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长盛同庆(LOF ) 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 金额 、净赎 回金 额按四 舍五 入的原 则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位 ,由 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 某投资者赎回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5 个月,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50% ,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16=10,160.00 元 赎回费=10,160.00×0.5%=50.80 元 净赎回金额= 10,160.00-50.80=10,109.2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3)T 日的长盛同庆(LOF )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 内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基金份 额净值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公 告, 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4)长盛同庆(LOF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长盛同庆(LOF ) 份额 净值=T 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其中,基金资产净值为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5)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1 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6)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 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7)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 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 5% 。 (8)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 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 告。 (9)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等进行 基金交 易的 投资 人定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动 。在 基金 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要 手续 后, 基金管 理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暂 停申购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2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运作。 2.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3.在本基金限定赎回期以外的开放日, 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单个 账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若 连续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额 赎回 ,延 期支付 最长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投 资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受 理部分 予以撤 销。 在暂 停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 回。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场 内 长盛同庆(LOF )份额的 处 理 方 式 按 照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的规则执 行。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而 进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3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的 赎回申 请, 应当 按单个账 户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 于未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 取消赎回 的,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金 额 , 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在本 基金限定赎回期以外的开放日, 连续两个开放日 以上 ( 含 本 数)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 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 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长盛同庆(LOF ) 份额 的净值。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4 十、基 金的非交易过户、 登记、转托管、冻 结与质押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合格 的个人 投资 者或 机构投资 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人 或其 他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提 供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供 的相关 资料 ,对 于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自 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 本基金的份额采 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的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的长盛同庆 (LOF )份额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长盛同庆 (LOF ) 份额可以直接 申请场 内赎回或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长盛同庆 (LOF ) 份额既可以直接申 请场外 赎回, 也可以 在办 理跨 系统转 托管后 通过 跨系 统转托 管转至 证券 登记 结算系统 后赎回或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2.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 转登记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长盛同庆 (LOF ) 份额赎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须办理已持有长盛同庆 (LOF ) 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5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长盛 同庆(LOF)份额场内赎回上市交易 的会员单 位(交易单元 )时,须 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2)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三)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四) 本基 金份额 的非 交易过 户、 转托管 、冻 结与质 押, 依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并 按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等 相关 机构的规 定办理。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6 十一、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运用指数化投资方式, 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 段, 力争将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 控制在0.35% 以 内, 年跟 踪 误 差 控制 在4% 以内 , 以 实 现对 中 证800指数的有效跟 踪。 (二)投资理念 中国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本基金 以复制 、跟踪 中证800 指数为 原则, 进行 指数 化长期 投资, 指数 化的 投资方 式可 以获取指数所代表市场的平均收益, 并通过充分的分散化投资实现非系统风险的 有效降低和流动性的提高,为投资者谋求利益最大化。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 -95% , 其中投资于中证 8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 票资产的90% ;其余资产投资于现 金、 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0-3%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跟踪的标的指数为中证800 指数。 中证800 指数 是由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券 交易所 授权 ,由中 证指 数有限 公司开发的中国A 股市场指数。其成份股由中证500和沪深300成份股一起构成, 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7 如果中证800 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中证80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单纯 更名除外) , 或由于有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 投资的指数推出,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依 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 与原指数的 相关性等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采用抽样复制指数的投资策略, 综合考虑标的指数样本中个股 的自由流通市值规模、流动性、行业代表性、波动性与标的指数整体的相关性, 通过抽样方式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并优 化确定投资组合中的个股权重, 以实 现基金净值增长率与 业 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 平 均跟踪误差小于0.35% ,且年化 跟 踪误差小于4% 的投资目标。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 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 以及因基金 的申购 和赎回 对本 基金 跟踪中 证800指 数的 效 果可能 带来影 响, 导致 无法有 效复 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采取合理措施, 在合理期 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 以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本基金 将在基金合同生效3 个月内使投资组合比例达到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两层资产 配置策略, 首先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和现金之间的配置 比例, 再进一步以抽样复制基准指数的方法, 确定抽样组合中各股票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股票资产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 在巨额申购赎回发生、 成份 股大比例分红等情况下, 管理人将在综合考虑冲击成本因素和跟踪效果后, 及时 将股票配置比例调整至合理水平。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通过抽样复制指数的方法, 在综合考虑个股的自由流通市值规模、 个 股流动性、 行业代表性、 波动性以及抽样组合与标的指数的相关性等因素的基础 上 , 采用“ 分层 抽样+ 优化 抽 样” 的 方法 ,选 择标 的 指数 成份 股票 或 被选 成 份股 票 构建基金的抽样股票投资组合,并优化确定投资组合中的个股配置比例。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8 (1)股票筛选 本基金在抽样复制指数投资时, 首先进行样本成份股初步筛选, 通常初步筛 选的股票样本为标的指数全部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作为下一步分层抽样的基 础。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指数成份股调整、长期停牌或样本个股流动性极差时, 则相应调整股票初选股票样本或剔除流动性极差的股票样本。 (2)分层抽样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中初选出样本股票的基础上, 首先按照通用的行业分类方 法进行类别划分, 然后根据每个行业中个股的流通市值权重、 所在行业中的权重 比例、 个股收益波动性和行业收益相关性进行抽样选取, 原则上优先抽取收益波 动与标的指数高度相关的个股。 在分层抽样中, 首先控制约束抽样股票组合中的行业比例及收益风险特征代 表性与标的指数一致, 且控制抽样组合中的行业内样本个股与行业整体的收益风 险特征高度相关。 (3)优化抽样 对于分层抽样后的股票样本组合,采用进一步优化方法并确定个股的权重, 考虑标的指数总体收益和风险的特征情况, 基于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限制为约束 指标,通过投资组合优化模型构建基金的股票资产组合。


(4)最终组合 对于“ 分层 抽样+ 优化 抽样” 方 法得 到的 股票 组 合 , 将被 用来 构建 本 基金 的 最 终股票组合。 为了能够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 如果今后由于基准指数成份股结构 的变化, 其他抽样复制方法将更适合对基准指数的跟踪, 本基金将做相应的变更。 对于抽样复制方法的变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本基金管理人需在 方法变更前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并阐明变更抽样复制 方法的原因。 3.股票组合调整 (1)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为抽样复制的指数型基金, 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基准 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同时, 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 的投资比例限制、 申购赎回变动情况、 配股增发因素等变化, 对基金投资组合进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9 行适时调整, 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 最小化。 (2)组合调整方法 ①跟踪调整 A 、定期性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投资组合将主要根据所跟踪的目标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 而进行相应的跟踪调整。本基金将按照标的指数对成份股及其权重的调整方案, 在考虑跟踪误差风险的基础上,对股票投资组合进 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为经过优化处理的抽样复制组合, 将每季度 末根据上述抽样复制方法调整股票组合及个股配置比例。 B 、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 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 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 份股权重调整时, 本基金将根据中证指数公司在股权变动公告日次日发布的临时 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并根据抽样复制方法对股票组合进行相应调 整。 C 、基于流动性及法律法规限制的调整 如果因抽样组合中个股停牌限制、 交易量暂时不足等市场流动性因素或法律 法规规定的投资限制, 使得基金管理人无法顺利购买某成份 股, 本基金管理人将 视当时市场情况, 综合考虑投资者利益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 买入相关的替代性股票。替代股票的选取遵循“ 同行业基础上价格相关性” 原则, 对于需要进行替代的股票,其替代股票将从标的指数样本或被选成份股中选取, 具体将在考虑股票流动性等因素的前提下, 在同行业范围内, 选取相关性较大的 股票进行替代。 D 、 在其他不影响指数复制的情况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 跟踪误差最小化的条件下,对基金资产组合进行适当的调整。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 国内财 政政策与货 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 判断债券市场的基 本走势,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0 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断、 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有效利用基金资 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 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对权证进行投资, 即根据权证合 理 价 值 与 其 市 场 价 格 间 的 差 幅 即“ 估值差价” 以 及 权 证 合 理 价 值 对 定 价 参 数的敏 感性,结合标的股票合理价值考量,决策买入、持有或沽出权证。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95%× 中证800 指 数 收 益 率 +5%×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利率(税后)。 中证800 指数 是由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券 交易所 授权 ,由中 证指 数有限 公司开发的中国A 股市场指数。 其成份股由中证500和沪深300成份股一起构成, 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本基金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有效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 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 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 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公 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抽样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 具有高风险、 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八)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以及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的决策依据。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1 会负责做出有关标的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 基金组合重大调整的决策, 以及 其他单项投资的重大决策。 基金经理负责做出日常标的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 合构建、组合调整等决策。 3.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 投资决策、 组合 构建、 交易执行、 投资 绩效评估、 组合监控与调整各 环节的相互协调与配合,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1) 研究 。基金 管理 人的研 究部 依托公 司整 体研究 平台 ,整合 外部 信息包 括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 开展标的指数跟踪、 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 信息的搜 集与分析、 流动性分析、 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 并撰写相关的研究 报告,作为本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 投资决策。 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研究部提供的研究报告, 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议, 对相关事项做出决策。 基金经 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做出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 组合 构建。 结合 研究报 告, 基金经 理主 要采取 抽样 复制法 ,即 按照标 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追求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 下, 基金经理 可采取适当的方法, 提高投资效率, 降低交易成本, 控 制投资风险。 (4) 交易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的交 易部负 责本 基金的 具体 交易执 行, 交易部 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 投资 绩效评 估。 本基金 管理 人定期 和不 定期对 本基 金的投 资绩 效进行 评估, 并撰写相关的绩效评估报告, 确认基金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 投资策 略是否成功, 并对基金组合误差的来源进行归因分析等。 基金经理依据绩效评估 报告总结或检讨以往的投资策略,如果需要,亦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 (6) 组合 监控与 调整 。基金 经理 根据标 的指 数的每 日变 动情况 ,结 合成份 股等的基本面情况 、 流动性状况、 基金申购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 以及基金投资 绩效评估结果等,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基金实 际投资的需要, 有权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并将调整内容在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招募说明书更新中予以公告。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2 (九)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的 债券回 购融 入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 (2) 本基 金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4) 本基 金投资 权证 ,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的 总金额 ,不 超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5% ,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 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的3%,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投资于其 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2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90% -95% , 其 中 投 资 于中证80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 。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 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 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 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3 定的, 基金管 理人 履行 相关程 序后可 将调 整时 限从10 个交易 日延 长到3个月 。法 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3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 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 与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本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4 适当程序后,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 数 据 取 自 《 长 盛 同 庆 中 证80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5 年度第3季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304,264,942.63 93.85 其中:股票 304,264,942.63 93.85 2 固定收益投资 62,538.70 0.02 其中:债券 62,538.70 0.02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9,712,584.18 6.08 7 其他资产 174,272.52 0.05 8 合计 324,214,338.03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指数投资部分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773,822.21 0.55 B 采矿业 10,231,798.05 3.18 C 制造业 123,654,264.91 38.49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1,897,353.03 3.70 E 建筑业 11,205,026.53 3.49 F 批发和零售业 11,092,391.45 3.4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0,674,295.03 3.32 H 住宿和餐饮业 240,884.82 0.07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7,275,500.98 5.38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5 J 金融业 71,249,755.85 22.18 K 房地产业 17,054,987.91 5.3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879,406.67 1.52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795,288.88 0.25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522,439.08 0.79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558,828.88 0.17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917,602.75 1.53 S 综合 2,202,685.67 0.69 合计 302,226,332.70 94.06 (2)积极投资部分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23,186.95 0.04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828,289.56 0.26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05,029.12 0.0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982,104.30 0.3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038,609.93 0.63 3.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601318 中国平 安 274,664 8,201,467.04 2.55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6 2 600036 招商银 行 441,240 7,840,834.80 2.44 3 600016 民生银 行 722,050 6,101,322.50 1.90 4 600000 浦发银 行 319,812 5,318,473.56 1.66 5 601166 兴业银 行 292,169 4,253,980.64 1.32 6 601398 工商银 行 790,433 3,414,670.56 1.06 7 000002 万


科A 245,394 3,123,865.62 0.97 8 600030 中信证 券 202,134 2,744,979.72 0.85 9 600837 海通证 券 207,343 2,643,623.25 0.82 10 601766 中国中 车 191,982 2,490,006.54 0.77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 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2354 天神娱 乐 13,086 982,104.30 0.31 2 002429 兆驰股 份 34,629 332,092.11 0.10 3 000959 首钢股 份 74,405 286,459.25 0.09 4 000510 *ST 金路 21,106 166,737.40 0.05 5 002505 大康牧 业 21,803 123,186.95 0.04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62,538.70 0.02 8 其他 - - 9 合计 62,538.70 0.02 5.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110031 航信转 债 490 62,538.70 0.02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上述 1 只债券。 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7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声 明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是 否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 本基金跟踪复制标的 指数中证 800 指数, 配置了中证 800 指数成分股中 国平安。 根据 2014 年 12 月 8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对该公司控股子公司 平 安 证 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 以 下 简 称“平安证券” ) 的 《 中 国证 券 监督 管理 委 员 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平安证券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 400 万元, 没收承 销股票违法所得 2867 万元, 并处以 440 万元罚款。 本基金认为: 该处罚 对于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2) 本基金跟踪复制标的 指数中证 800 指数, 配置了中证 800 指数成分股兴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8 业银行。 根据 2015 年 6 月 9 日兴业银行公告“2015 年 5 月中旬, 公司南宁分行下辖 二级分 行北海 分行 接到 北海市 公安局 通报 ,该 分行前 员工苏 瑜涉 嫌个 人非法集 资已被 立案, 目前 案件 在调查 阶段。 公司 南宁 以及北 海两级 分行 成立 专项调查 小组, 就其涉 及业 务进 行了全 面内部 排查 ,未 发现银 行资金 卷入 其中 。目前, 公司北海分行经营、 财务状况与对外服务均正常。” 本基金认为: 该处 罚对于公 司整体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3) 本基金跟踪复制标的 指数中证 800 指数, 配置了中证 800 指数成分股中 信证券。 根据 2015 年 1 月 16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 年第四季度证 券公司 融资类 业务现 场检 查情 况的通 报,对 中信 证券 采取暂 停新开 融资 融券 客户信用 账户 3 个月的行政监管 措施。本基金认为:该处罚对于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不构 成重大影响。 2015 年 8 月 25 日, 公司有几名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被公安机关 要求协助调查有关问题,调查工作尚在进行之中。2015 年 9 月 15 日 ,公司总 经理程 博明、 经纪 业务 发 展与 管理委 员会 运营 管理部 负责人 于新 利、 信息技术 中心汪锦岭等人因涉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被公安机关依法要求接受调查。 本基金 做出如 下说 明: 上述事 件尚未 有最 终结 论,我 们将密 切跟 踪事 件进展, 避免潜在风险。 (4) 本基金跟踪复制标的 指数中证 800 指数, 配置了中证 800 指数成分股海 通证券。 根据 2015 年 1 月 16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 年第四季度证 券公司 融资类 业务现 场检 查情 况的通 报,对 海通 证券 采取暂 停新开 融资 融券 客户信用 账户 3 个月的行政监管 措施。2015 年 9 月 10 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处罚字 【2015】73 号 ) , 海通 证券涉嫌未按规定审查、 了解客户真实身份违 法违规案, 对海通证券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8,653,000 元,并处 以 85,959,000 元罚款。 本基金认 为:该处罚对于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除上述 情况 外, 本报 告 期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无被 监 管部 门立案调查,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9 11.2 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64,434.6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837.90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4,272.52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5.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0 十二、 基金的业绩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阶


段 基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 同期业 绩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超额收 益率 2009 年 5 月 12 日( 长 盛同 庆可分 离交 易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10.90% 21.63% -10.73% 2010 年度 -4.06% -7.50% 3.44% 2011 年度 -24.06% -16.47% -7.59%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5 月 11 日 8.91% 9.11% -0.20% 2009 年 5 月 12 日( 长 盛同 庆可分 离交 易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2012 年 5 月 11 日 -12.00% 2.54% -14.54%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的业绩如下: 阶


段 基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 同期业 绩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超额收 益率 2012 年 5 月 12 日( 长 盛同 庆中证 800 指 数分级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4.26% -5.70% 1.44% 2013 年度 -1.19% -1.78% 0.59% 2014 年度 37.77% 45.71% -7.94%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5 月 21 日 47.78% 45.11% 2.67% 2012 年 5 月 12 日( 长 盛同 庆中证 800 指 数分级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至 2015 年 5 月 21 日 92.59% 95.85% -3.26%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生效以 来的业绩 如下: 阶


段 基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 同期业 绩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超额收 益率 2015 年 5 月 22 日( 长 盛同 庆中证 800 指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合同生效日)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35.17% -32.94% -2.23%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 守、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 金资 产,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赢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表未 来表现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者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之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1 十三、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 收申 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 开立银 行存 款账 户, 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 立 证券 交易清 算资金 的结 算备 付金账 户,以 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开立基金 证券账 户,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 和注 册登记 机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 于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 销机构 的固 有财 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基金 财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的 管理 、运 用或者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和 收益归 入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可以按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收取管理 费、托 管费以 及其 他基 金合同 约定的 费用 。基 金财产 的债权 、不 得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 基金财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相互 抵销。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以其 自有 资产 承担 法 律责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 对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 被处 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2 十 四、基金 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 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 证、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 息、应 收款 项、 其它 投 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 况下, 应以 活跃 市场 上 未经调 整的 报价 作为 计 量日 的公允 价值; 对于 活跃 市场报 价未能 代表 计量 日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应对市场 报价进 行调整 以确 定计 量日的 公允价 值; 对于 不存在 市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很少 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或 证券发 行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 的除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4)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全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中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3 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 活跃 市场 上未经 调整的 报价 作为 计量日 的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对 于活跃 市场报 价未 能代 表计量 日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本 应对 市场 报价进行 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 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值 ;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监 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6、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4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估值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估值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估值 日 对 基 金资产 估值后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确保 基金 资 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 机构、 或投 资人 自身的 过错造 成差 错, 导致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过 错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差错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直 接损失 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 括但不 限于 :资 料 申 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5 计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下 达指令 差错 等; 对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若 系同行 业现有 技术 水平 不能预 见、不 能避 免、 不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 投资人 的交 易资 料灭 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 造成 其 他差 错,因 不可抗 力原 因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事 人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差错发 生的费 用由 差错 责任方 承担; 由于 差 错 责任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错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担 赔偿责 任;若 差错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 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应对 差错 负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交付 不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给受 损方, 则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如果因 基金 托 管 人过错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 人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基金管理 人和托 管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并拒 绝进行 赔偿 时,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追偿 过程中 产生 的有 关费用 , 由责 任方 承担 ;但若经 诉讼或 仲裁的 终局 裁判 ,基金 财产未 获得 补偿 的部分 可列入 基金 费用 项下的相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6 关科目, 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基 金合同 或其 他规 定,基 金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法 院判决 、仲 裁裁 决对受损 方承担 了赔偿 责任 ,则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 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7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当 日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并发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按 股 票估 值 方法 的第(3) 项 、 债 券 估值 方法 的 第 (6) 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 第(2)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 会计政 策变 更、 市场规 则变更 等,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8 十 五、 基金的收益和分配 (一)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 入、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即 可供分 配利 润计 算截 止 日) 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 资人的 现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额 ,不足 以支 付银 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时,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可将 投资 人的现 金红利 按 除 权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份 额; (3)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 分配 4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 益的 20% ; (4) 场外申购的,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 ,但 场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事先 选择将 所获 现金 红利按 除 息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先未 做出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 场内申购和上市交易 的,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 式只能 为现金 分红 ,份 额持有 人不能 选择 其他 的分红 方式, 具体 权益 分配程序 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 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9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 载明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以 及该日 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益 分配对 象、 分配 原则、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支付方 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订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利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划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按照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 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90 十 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法 律规 定 的范围 内参 照公 允的 市 场价 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 理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 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 管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22%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91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 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除 管 理 费 和 托 管 费 之 外 的 基 金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 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费 、律 师费 和会计 师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可 根据 基金 发 展情况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 率和 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92 十 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师对 本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及 其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计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 管人( 或 基 金 管 理人)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93 十八 、基金 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他 组织。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其 他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按 规定 将应予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以下 简称“ 指定报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以 下 简 称“ 网站”) 等 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 他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本 发生歧 义的 ,以 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采用阿 拉伯 数字 ;除 特 别说明 外, 货币 单位 为 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 限 度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 者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 明基 金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基 金投资 、基 金产 品特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94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合 同生效 日前 按有 关规 定 ,将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登载在各 自网站上。 (三)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 始日、 赎回 开始 日前 在 指定报 刊及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上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 在 证券 交 易所上 市交 易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上市 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 的次 日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代 销 机 构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长 盛 同 庆 (LOF )份额 净值、 长 盛同庆(LOF )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长 盛同庆(LOF)份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前 款 规 定 的 市场 交 易 日的 次 日 , 将基金资产净值、长 盛 同 庆 (LOF )份额净值 和 长盛同庆(LOF ) 份 额 累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六)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 将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年度 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95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 如下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 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并 在公 开披 露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 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96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长盛同庆(LOF )份 额上市交易、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 消息 可能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导 性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 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 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开 时间、 会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 项不 依法 履行信 息披露 义务 的, 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募说 明书 或更 新后 的 招募说 明书 、年 度报 告 、半 年度报 告、季 度报 告和 基金份 额净值 公告 等文 本文件 在编制 完成 后, 将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 人指定 的网 站上 进行 查 阅。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事项 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97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98 十九、 风险揭示 ( 一) 投资于 本基 金的主 要风 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 证券 市场, 而各 种证券 的市 场价格 受到 经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投资者 心理 和交 易制度 等各种 因素 的影 响,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而产 生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 变化。 基金 投资 于国债 与上市 公司 的股 票,收 益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从 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 接影响 着国 债的 价格和 收益率 ,影 响着 企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基金投 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 力、财 务状况 、市 场前 景、行 业竞争 、人 员素 质等, 这些都 会导 致企 业的盈利 发生变 化。如 果基 金所 投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 跌,或者 能够用 于分配 的利 润减 少,使 基金投 资收 益下 降。虽 然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样 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基 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2.信用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中 可能 发生交 收违 约或者 所投 资债券 的发 行人违 约、 拒绝 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式 基金 ,在基 金的 所有开 放日 ,基金 管理 人都有 义务 接受 投资者 的申购 、赎 回和 基金间 转换。 由于 中国 股票市 场波动 性较 大, 在市场下 跌时经 常出现 交易 量急 剧减少 的情况 ,如 果在 这时出 现较大 数额 的基 金赎回和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99 基金间转换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4.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 人为因素、 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 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 风险: 指基 金投资 的投 资策略 制定 和投资 决策 执行过 程中 ,由于 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 风险: 指基 金投资 决策 执行中 ,由 于投资 指令 不明晰 、交 易操作 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 技术风险: 是指公 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5.本基金特定投资策略带来的风险 (1)指数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 投资标的为中证 800 指数, 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 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①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重点投资于 中证 800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在 具体投资管理中, 本基金可能面临 中证 800 指数成份股以及备选股所具有的特有 风险, 也可能由于股票投资比例较高而带来较高的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采取指数 化投资策略, 被动跟踪标的指数。 当指数下跌时, 基金不会采取防守策略, 由此 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②投资替代风险


因特殊情况 (比如市场流动性不足、 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 导致本基金 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 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 (如买入非成 份股等)进行适当的替代,由此可能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③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 导致原标的指数不 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 投资者还须承 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④跟踪偏离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00 A . 基金有投资成本、 各种费用及税收, 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 这 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B . 指数成份股派发现 金红利、 新股市值配售收益等因素将导致基金收益率 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C . 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 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 增发等行为导致 该成份股在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 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 基金在相应的 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 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D . 投资者申购、 赎回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 在遭遇标的指数 成份股停牌、 摘牌或流动性差等情形时, 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 冲击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E .在基金进行指数化 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 踪指数 的水平、 技术手段、 买入卖出的时 机选择等, 都会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影 响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F .其 他因素产 生的偏 离。如因受到 最低买入 股数的限制, 基金投资 组合中 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 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 产生的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⑤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 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①上市交易风险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由于上市期间可 能因信 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 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 产生 风险; 同时, 可能因上 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产生流动性 风险。


②折/ 溢价交易风险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上市交易后, 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基金份 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 溢价风险。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01 6.其他风险 (1) 随着 符合本 基金 投资理 念的 新投资 工具 的出现 和发 展,如 果投 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本 基金 未经任 何一 级政府 、机 构及部 门担 保。基 金投 资者自 愿投 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 基金 管理人 直接 办理本 基金 的销售 外, 本基金 还通 过基金 代销 机构代 理销售, 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 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02 二十、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 应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合同变 更的 内容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同 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03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 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04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 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及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05 二十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A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独 立 运用基金财产; 2.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等 业务的 规则 ,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决 定和调 整基 金的 除调高 托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之 外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收费 方式; 6.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对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本 基金合 同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的行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重 大损失 的情形 ,应 及时 呈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当事 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 行 担 任 或 选 择 、 更 换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获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 更换律师、 审 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06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B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产;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07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所 产生的 权利 ,不 谋求对 上市公 司的 控股 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A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收入 ;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08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本 基 金合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行为, 对基 金资 产、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 损失的 情形, 应及 时呈 报中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事人 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B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进 行;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09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 自依 基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 取得基 金份 额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当事 人, 直至 其不再 持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完 全承认 和接 受。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长盛同庆(LOF ) 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A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10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B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代 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本基 金合同 当事 各方的 权利 义务以 本基 金合同 为依 据,不 因基 金财 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二) 召开事由 1.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10% 及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11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 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 金 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 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 指数编制方法; (7)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形。 ( 三)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自行召集。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12 3.代表基金份额 10% 及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及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 及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及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四)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 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 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 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 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 其他事项。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13 2.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决方 式,并 在会 议通 知中说 明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讯方 式、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 3.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应当 出席 ,如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 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及以上;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及授 权委 托代 理手续 完备, 到会 者出 具的相关 文件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14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如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经通 知拒不到 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及以上;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授 权委 托书 等文件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六)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及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在大会 召集 人发 出会议 通知前 就召 开事 由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职权 范围 的,应提 交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述 要求的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如果 召集人 决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提案涉 及的 程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如将其 提案 进行 分拆或 合并表 决, 需征 得原提 案人同 意; 原提 案人不同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15 意变更 的,大 会主 持人 可以就 程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 及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的 提案 ,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未 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规定程 序宣 布会议 议事 程序 及注意 事项,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经 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权 代表 主持。 基金 管理人 为召 集人的 ,其 授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会 的情况 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大 会,则 由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持表 决权的 50% 及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 决并形 成决 议。 如监督 人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监 督,则 在公 证机 关监督下 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16 ( 七) 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及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席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二 及以上 通过方 为有 效; 涉及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转换 基金运作 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或 者 备 案,并予以公告。 4.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表面符 合法律 法规 和会 议通知 规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 八)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理 人中推 举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行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但 如果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权 代表 未出 席,则 大会主 持人 可自 行选举三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17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如 大会主 持人 未进 行重新 清点, 而出 席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人对 大会主 持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有 异议, 其有 权在 宣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新清 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的 情况 下,计 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督 人派出 的授 权代 表的监 督下进 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予以 公证;如监督人 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的 公 告 时 间 、 方 式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的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2.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力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时 ,必 须将 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在指定媒体公告。 ( 十)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 应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合同变 更的 内容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同 意。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18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 合并; (8) 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 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 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形。 2.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 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19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成 。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 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 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 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0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及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 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的 订立 、内容 、履 行和解 释或 与基金 合同 有关的 争议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尽 量通 过协商 、调解 途径 解决 。不愿 或者不 能通 过协 商、调解 解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仲 裁地 点为 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 合同 正本一 式八 份,除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 管 理机构 各持 两份 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 合同 可印制 成册 ,供投 资人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1 二十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基金 管 理人 为 长盛 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人 为 中国 建 设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 围、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基金 合同明 确约 定基 金投资 风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品 种池和 交易 对手 库,以便 基金托 管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统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否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券选 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 投资 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 、资 产支 持证券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期 限 对基 金投 资总 体 进行监 督: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 -95% , 其中投资 于中证 800 指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其余资产 投资于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2)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 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2 (5)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投 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对于因 基金 份额拆 分、 大比例 分红 等集中 持续 营销活 动引 起的基 金净 资产 规模在 10 个交易日内 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 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 合同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除投 资资产 配置 比例 外,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资比 例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托管 协议 第 十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进行 监督 。基 金托管 人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对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和 关联交 易进 行监 督。根 据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禁止 从事关 联交易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事 先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 、与 本机 构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行的 证券名 单。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联 交易名 单的 真实 性、准确 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示 的关 联方进 行法 律法 规禁止 基金从 事的 关联 交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提 醒基金 管理 人采 取必要措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3 施阻止 该关联 交易 的发 生,如 基金托 管人 采取 必要措 施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易 发生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对于基 金管理 人已 成交 的关联交 易,基 金托管 人事 前无 法阻止 该关联 交易 的发 生,只 能进行 事后 结算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金 投资运 作之 前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经慎 重选 择的、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并 约定各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方 式。 基金 管理人应 严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围 在银行 间债 券市 场选择 交易对 手。 基金 托管人监 督基金 管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供 的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交 易。基金 管理人 可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及 结算方 式进 行更 新,新名 单确定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易 ,仍 应按 照协议进 行结算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市 场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 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对 交易 对手的 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债 券市 场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易 ,并负 责解 决因 交易对 手不履 行合 同而 造成的 纠纷及 损失 ,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法律责 任及损 失。 若未 履约的 交易对 手在 基金 托管人与 基金管 理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未 承担违 约责 任及 其他相 关法律 责任 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对相应 损失 先行 予以承 担,然 后再 向相 关交易 对手追 偿。 基金 托管人则 根据银 行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对 合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督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现 基金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易 对手 或交 易方 式 进行交 易时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基金 收益分 配、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6.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的 规定 ,应 及时以 电话提 醒或 书面 提示等方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4 式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书面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日 前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式 给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 金托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7.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查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的 书面提 示, 基金 管理人应 在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无 正当理 由,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 拖延、欺 诈等手 段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金 托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 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基 金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指 令、泄 露基 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 在下 一个工 作日 前 及 时核对并 以书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定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5 期限内 及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无 正当理 由,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或 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理 人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 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 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 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由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6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转换而来。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由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长盛同 庆可分 离交 易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由管 理人依 照《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 、 《 长盛同 庆可分 离交易 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9 年 03 月 06 日证监许可字[2009]209 号文 批准募集。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09 年 5 月 6 日起向全 社会公开募集,并于 2009 年 5 月 12 日获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合同生 效。具体募集情况如下:


(1)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 合伙) 验资, 本次募集有效 认购总户数为 25,524 户, 总净缴存金额 (不含手续费) 人民币 14,685,567,143.82 元,确认份额(不含利息结转份额)14,685,567,143.82 份 , 利 息 结 转 份 额 1,166,095.24 份, 总确 认份额 14,686,733,239.06 份。 本基金认购份额 计算结果采 用四舍 五入的 方法 场内 保留至 整数位 ,场 外保 留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上述本基金的净缴存金额已于 2009 年 5 月 12 日划 入本基金 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


(2)本基金按照每 份基金份额 1.00 元计算,募集期间募集资金及其利息 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14,686,733,239.06 份基 金份额,按照约定的基金份额分离 规则自动按 4:6 分离 为同庆 A 和同庆 B 份额,其中同庆 A 的 基金份额为 5,874,693,295.62 份,同庆 B 的基金份额为 8,812,039,943.44 份。


3.基金资金账户的 更名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资 金 账 户 或 依 据 监管部 门批复 对原 资金 账户进 行更名 ,并 根据 基金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办理 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 (2)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其 他银行 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7 4.基金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更名 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依据监管部门批复对原证券账户进行更名。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出借 或未经 对方 同意 擅自转 让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结算 备付金 账户 ,并 代表所 托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一 级法人 清算 工作 ,基金 管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互保 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他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涉 及相关 账户 的开 立、使 用的, 若无 相关 规定,则 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 更名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依据监管部 门批复对原托管账户与结算账户进行更名,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 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 的保管 库,也 可存 入中 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8 托管人 持有。 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的 购买 和转 让,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共同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对由基 金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担保 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签署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的 、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分 别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保 管。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基 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基金信 息披露 协议 及基 金投资业 务中产 生的重 大合 同, 基金管 理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 各持有 一份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及 时以加 密方 式将 重大合同 传真给 基金托 管人 ,并 在三十 个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 金管理 人每个 估值 日计 算基金 资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 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 净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管 人,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公 布。 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人承 担。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9 额。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和保 管,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保存 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求 或编 制半年 报和 年报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于 基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 冲突 。基 金托管 协议的 变更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 金合 同终止 时, 成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基金财 产清 算组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 基金 财产清 算过 程中,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各自履 行职 责,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 金财 产清算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0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及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合同 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1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与 之相 关的争 议, 双方当 事人 应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协 商、调 解不能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员 会,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按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双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责 ,各 自继 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规 定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2 二十 三 、 对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主 要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提 供。 基金 管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供 以下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改 服务项目: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 查询服 务,客 户可 以通 过电话 查询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账 户信息查 询。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 8:30-17:00 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010) 62350088


400-888-2666 (免 长途话费)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 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 在线客服” , 进行咨询或留言。 2、 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 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s@csfunds.com.cn (三)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提供的 各项 服务有 疑问 ,可通 过语 音留 言、 传真、Email 、 网站 信箱、 手机短信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也可直 接与客 户服务 人员 联系 ,基金 管理人 将采 用限 期处理 、分级 管理 的原 则,及时 处理客 户的投 诉; 同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理建议 是基金 管理 人发 展的动力 与方向。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3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的事 项 其他在本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期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最近 3 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 处罚。 3 长盛同庆 中证 800 指 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分级 运 作期届满 与基金 份额到 期转换的 提示性 公告 2015/5/14 4 长 盛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于 子公 司法定 代表 人、执行 董事 及高管 变更 情 况的公告 2015/5/15 5 长盛同庆 中证 800 指 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暂停 申 购、赎回 、转换 、定期 定额投资 及转托 管业务 的 公告 2015/5/18 6 长盛同庆 中证 800 指 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之同 庆 800A 、同庆 800B 基金 份额终止 上市公 告 2015/5/18 7 长盛同庆 中证 800 指数 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摘要 2015/5/18 8 长盛同庆 中证 800 指数 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2015/5/18 9 长盛同庆 中证 800 指数 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基 金合同内 容摘要 2015/5/18 10 长盛同庆 中证 800 指数 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基 金合同 2015/5/18 11 长盛同庆 中证 800 指数 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托 管协议 2015/5/18 12 长盛同庆 中证 800 指 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之同 庆 800A 、同庆 800B 基金 份额终止 上市提 示性公 告 2015/5/20 13 关于长盛 同庆中 证 800 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之 长 盛同庆、 同庆 800A 、 同庆 800B 暂 停办理 转托 管业务的 公告 2015/5/21 14 长盛同庆 中证 800 指 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分级 运 作期届满 基金名 称变更 及转换基 准日等 事项的 公 告 2015/5/21 15 长盛同庆 中证 800 指 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分级 运 作期届满 基金份 额转换 结果的公 告 2015/5/26 16 关于在直 销柜台 开通旗 下 部分基金 跨 TA 转 换业务 的公告 2015/5/27 17 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参加一路 财富 (北京 )信 息科技有 限公 司网上 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5/5/28 18 关 于我 公司旗 下部 分开放式 基金 参加中 国农 业银行网 上银 行和手 机银 行 基金申购 费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2015/6/1 19 关 于增 加汇付 金融 和增财基 金为 旗下部 分基 金代销机 构并 推出定 投业 务 及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2015/6/19 20 长 盛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于 增加 联泰资 产和 钱景为旗 下部 分基金 代销 机 构并推出 定投业 务及费 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5/6/19 21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加 一 路财富和 同花顺 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2015/6/26 22 关 于旗 下部分 开放 式基金参 加交 通银行 网上 银行和手 机银 行基金 申购 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5/6/30 23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在直销 柜台开 通旗下 部 分基金跨 TA 转换业 2015/7/7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4 务的公告 24 长 盛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于 安信 证券开 通旗 下部分开 放式 基金定 投及 转 换业务的 公告 2015/7/8 25 关 于旗 下部分 开放 式基金参 加上 海浦东 发展 银行网上 银行 和手机 银行 基 金申购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5/7/31 26 长盛同庆 中证 800 指数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份额 上市交 易公告 书 2015/8/3 27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参加第一创业证券网 上交易 电话委托及柜台 委托申购 (含定 投)费 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5/8/3 28 长盛同庆 中证 800 指数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份额 上市交 易提示 性公告 2015/8/6 29 关于在中 信银行 开通旗 下 部分基金 转换业 务的公 告 2015/8/6 30 关于参加 天天基 金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5/8/26 31 长盛同庆 中证 800 指数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 原长盛同 庆中证 800 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转 型 )2015 年 半年度 报告摘 要 2015/8/27 32 长盛同庆 中证 800 指数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 原长盛同 庆中证 800 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转 型 )2015 年 半年度 报告 2015/8/27 33 关 于中 信证券 (浙 江)有限 责任 公司整 体迁 移并入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涉及相 关基金 业务影 响 的公告 2015/9/1 34 关于在网 上直销 渠道开 通 旗下部分 基金跨 TA 转换 业务的公 告 2015/9/11 35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参加中金公司网上交 易 电话委托及柜台委托 申购(不 含定投 )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5/9/24 36 关 于增 加利得 基金 为旗下部 分基 金代销 机构 并推出定 投业 务及费 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2015/10/8 37 关于旗下 基金参 加好买 基 金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2015/10/20 38 关 于旗 下部分 开放 式基金参 加平 安证券 申购 (含定投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 公告 2015/10/20 39 长盛同庆 中证 800 指数 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2015 年第 3 季度报 告 2015/10/26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5 二 十五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的办公场所 ,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 投资人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http://www.csfunds.com.cn)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说明书。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6 二十六 、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 .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长 盛 同 庆 可 分 离 交 易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决议 的文件 (证监许可〔2012〕549 号) ; 2.《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 3.《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 . 存 放 地 点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 . 查 阅 方 式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到 存 放 地 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买复印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