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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亚太债(人民币)(000274)

广发亚太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 二〇一 五年 十二月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 基金 于2013年7月5 日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许 可[2013]875 号 文核 准。本 基金 合同 于2013 年11 月27 日生
效。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 基 金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本基金 投资 于境 外证 券市 场,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境外 证券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资 者在 投资 本基
金前, 需充分 了解 本基 金 的产品 特性, 并承 担基 金 投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因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因 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险 , 衍生 品风险 , 包 括衍
生品市 场风 险和 衍生 品模 型风险 , 由 于基 金投 资人 连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定风 险等 。 
 本基 金属 于债 券型 基金 , 主要投 资于 亚太 地区 ( 除 日本外 ) 市场 的各 类债 券 , 尤 其是 中高 收益 债券,
预期收 益和 风险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 但低 于混 合型 基金、 股票 型基 金, 属于 中等风 险、 中等 收益 的产 品 。
同时 , 本 基金 为境 外证 券 投资的 基金 , 除了 需要 承 担境外 市场 波动 风险 之外 , 本 基金 还面 临汇 率风 险 、 国
别风险 等海 外市 场投 资所 面临的 特别 投资 风险 。 
本基金 同时 以人 民币 和美 元销售 ,美 元发 售价 格为 1.00 元 除以 募集 期最 后一 日中国 人民 银行 最新 公
布的 人 民币 对美 元汇 率中 间价 , 计 算结 果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小数 点后 四位 。 美 元认 购的基 金份 额 以
美元发 售价 格计 算, 投资 者需承 担募 集期 内的 美元 汇率波 动的 风险 。 美 元申 购赎回 价格 为按 照相 应基 金份
额净值 除以 中国 人民 银行 最新公 布的 人民 币对 美元 汇率中 间价 计算 的美 元折 算净值 ,由 于存 在汇 率波 动 ,
可能导 致以 美元 计算 的收 益率和 以人 民币 计算 的收 益率有 所差 异。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拟 认 购(或 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基金 《 招募 说明 书 》 与 《基 金合 同》 , 全 面
认识本 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充分 考虑 投资 人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 对于认 购( 或申 购)基 金的 意愿、
时机、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立 决策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投 资人 基金 投资 要承 担相应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 本 基金 业绩表 现的 保证 。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为2015 年11 月28日 , 有关 财务数 据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5 年
6月30 日(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 计)。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2 第 三部 分


风 险揭 示 ....................................................... 6 第 四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10 第 五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21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27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33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34 第 九部 分


基 金费 用与税 收 ................................................ 45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 48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49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54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56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57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62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托管人 .................................................. 64 第 十七 部分


境外 托管人 .................................................. 68 第 十八 部分


相关 服务机 构 ................................................ 71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108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21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38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40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件 ................................................. 151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 亚太 中高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 简称 “招 募说 明 书” 或 “本 招募 说明 书” ) 依照《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以 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 《合 格境 内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 资 管 理试行 办法 》( 以下 简称 “《试 行办 法》 ”) 、《 关于实 施<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 资者境 外证 券投 资管 理试 行 办法>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 以下简 称“ 《通 知》 ”) 和其他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以及 《广 发亚 太中 高收 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本合 同”或 “基 金合 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 确性 、 完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 广发亚 太中 高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基 金 ” 或 “ 本基 金 ” )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 写 , 并经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以下简 称 “中 国证 监会 ” ) 核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 金投 资人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 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 并 按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招募说 明书

















指《广 发亚 太中 高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基金 合同 所募 集的 广发亚 太中 高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本合同 、基 金合 同 指 《广 发亚 太中 高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 对本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的修 订和 补充 中国 指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仅 为基金 合 同目 的 不包 括香 港特别 行 政区 、 澳门 特别 行 政区及 台湾 地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 行 政法规 、 部 门规章 及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 规章以 及其 他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的 决定 、 决议 、 通 知 等 《基金 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 第十 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通过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 年 6 月1 日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1 日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试行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7 年 6 月 1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5 日实施 的 《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者 境外 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通知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 公布 的 《 关于 实施< 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境 外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广 发 亚太中 高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发售 公告 》 指《广 发亚 太中 高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业务 规则 》 指 《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 是 规范 基金 管理人 所 管 理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 共同 遵守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 外汇 管理 局 或 其授 权的派 出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指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境外托 管人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 根 据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签订的 合同 , 为 本基 金提 供境外 资产 托管 服务 的境 外金融 机构 境外投 资顾 问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与其 签 订的 合同 , 为 本基 金境 外证券 投资 提供 证券 买卖 建议或 投资 组合 管理 等服 务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根据 《 招募 说明 书 》 和 《基 金合 同 》 及 相关 文件 合法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基金 销售与 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 为办理 本基 金发 售 、 申 购、 赎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代 理机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 交收 业务 , 具体 内容包 括投 资人 基金 账户 的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登 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认 、代 理发 放红 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或其 委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办 理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受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 , 包 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个人投 资者 指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境内 合法 登记 并存 续或 经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和其 他组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织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 投资 者的 总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 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约定 的条 件 ,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法 定机 构验资 并办 理完 毕基 金备 案手续 ,获 得中 国证 监会 书面确 认之 日 基金中 的基 金














指投资 对象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 其投 资 组 合由 各种基 金组 成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 超 过 3 个月 基金存 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合 法存 续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请 的开 放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发售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销 售机构 向投 资人 销售 本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 资 人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巨额赎 回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 过上 一日 本基 金 总份 额 的10% 时 的 情形 基金账 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 份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照本 基金合 同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效 公告 规定 的条 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基金利 润 指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本 基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公司行 为信 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益的任何未完 成或已 完成 的行 动 , 及 其 他与本 基金 持仓 证券 所投 资的发 行公 司有 关 的 重大 信息, 包括 但不 限于 权益 派发、 配股 、提 前赎 回等 信息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全国 性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 体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事 件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 投资 于 亚 太 ( 除日 本外) 国家 和地 区发 行的 债券, 基金 净值 会因 为 亚 太 (除 日本 外) 国家 和地 区的政 治经 济变 化、 证券 市场波 动 、 汇率 波动 等因 素产生 波动 。本 基金 投资 中出现 的风 险 分 为如 下三 类 , 一是境 外投 资风 险, 包括 海外市 场风 险、 汇率 风险 、 政治 风险 等; 二 是开 放 式基 金 风险 , 包 括流 动性 风险、 管理风 险、 大额 赎回 风险 、衍生 品投 资风 险等 ;三 是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等 。 (一)境 外投 资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会 因为 国际 政治环 境 、 宏 观和微 观经 济因素 、 国家 政策 、 投 资 人风险 收益 偏好 和市 场流 动程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变化 而波动 ,将 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潜 在风 险, 这种 风险 主要包 括: 1、海 外市 场风 险 市场风 险是 指由 于市 场因 素如基 础利 率、 汇率、 股 票价格 和商 品价 格的 变化 或由于 这些 市场 因素 的波 动率的 变化 而引 起的 证券 价格的 非预 期变 化, 并产 生损失 的可 能性 。 由于本 基金 投资 于海 外证 券市场 , 因而 会受到 不同 国家或 地区 ( 对本基 金而 言, 主要 指亚 太除日 本 外 的国家 和地 区 ) 特 有的 政 治因素 、 法律 制度 、 经济 周期等 基本 因素 的影 响 , 导致本 基金 的投 资绩 效面 临较 大的波 动性 和存 在潜 在损 失的风 险 。 例 如 投 资市 场 如香港 等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对每日 证券 交易 价格 并无 涨跌 幅上下 限的 规定 , 因 此这 些国家 或地 区证 券的 每日 涨跌幅 空间 相对 较大 。 以 上所述 因素 可能 会带 来市 场的 急剧下 跌, 从而 带来 投资 风险的 增加 。 2、汇 率风 险 本基金 分别 以人 民币 和美 元销售 , 经 过换 汇后 主要 投资于 亚太 市场 的中 高收 益债券 , 因 此人 民币 与外 币之间 汇率 的变 动将 影响 本基金 的资 产净 值, 从而 对基金 业绩 产生 影响 。 美 元申购 赎回 价格 为按 照基 金份 额净值 除以 中国 人民 银行 最新公 布的 人民 币对 美元 汇率中 间价 计算 的美 元折 算净值 ,由 于存 在汇 率波 动 , 可能导 致以 美元 计算 的收 益率和 以人 民币 计算 的收 益率有 所差 异 。 此外 , 由 于汇率 取自 汇率 发布 机构 , 如 果汇率 发布 机构 出现 汇率 发布时 间延 迟或 是汇 率数 据错误 等情 况 , 可 能会 对 基金运 作或 者投 资者 的决 策产 生不利 影响 。 3、政 治风 险 政治风 险是 指基 金投 资的 某些境 外国 家或 地区 (对 本基金 而言 ,主 要指 亚太 除日本 外的 国家 和地 区 ) 出现大 的政治 变 化, 例如 政府更 迭、 国内 动乱 、政 策调整 、对 外政 治关 系发 生危机 等, 以及 财政 、货 币 、 产业和 地区 发 展 政策 等宏 观政策 发生 变化 等, 这些 事件甚 至 可 能造 成市 场剧 烈波动 ,从 而带 来投 资风 险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影响 基 金的 投资 收益 。 4、法 律和 政府 管制 风险 由于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家和 地区的 法律 法规 与中 国不 同的原 因 , 可 能导 致本 基 金的某 些投 资行 为受 到限 制或合 同不 能正 常执 行, 从而使 得基 金资 产面 临损 失的可 能性 。 在特定 情况 下 , 各 国 可 能 会通过 该国 或该 地区 的财 政、 货币 、 产 业 、 地 区发 展 等方面 的政 策进 行管 制, 将对基金 的 投资 收益 造成 影响 。 5、会 计核 算风 险 由于各 国对 上市 公司 日常 经营活 动的 会计 处理 、财 务报表 披露 等会 计核 算标 准的规 定存 在一 定差 异 , 可能给 本基 金投 资带 来潜 在风险 。 6、税 务风 险 由于本 基金 在投 资各 国或 地区时 , 各国 在税务 方面的 法律 法规 不同 , 本基 金 可能会 就股 息 、 利 息 、 资 本利得 等收 益向 当地 税务 机构缴 纳税 金, 包括 预扣 税,该 行为 可能 会使 得 投 资收益 受到 一定 影响 。另外, 各国 的 税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可能 变化 , 或者加 以具 有追溯 力的 修订 , 所 以可 能须向 其缴 纳本 基金 销售 、 估 值或者 投资 日并 未预 计的 额外税 项。 (二) 开放 式基 金风 险 1、流 动性 风险 开放式 基金 要随 时应 对投 资者的 赎回 , 如 果基 金资 产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 金, 或者变 现为 现金 时使 资金 净值产 生不 利的 影响 , 都 会影响 基金 运作 和收 益水 平 。 尤其 是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如 果基 金资产 变现 能 力 差, 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 位 调整的 困难 , 导致 流动 性 风险 , 从而 影 响基 金份 额 净值 。 由 于境 外市 场的 交 易日、 交易时 间 、 结 算规则 等与 国内存 在一 定的 差异 , 本 基金有 关申 购 、 赎回 的开 放与交 易确 认的 安排 不同 于 国 内一般 开放 式基 金。 本基 金赎回 款项 到达 投资 者指 定账户 需要 更长 的时 间。 2、管 理风 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 人为 因素、 管 理系统 设置 不当 造成 操作 失误或 公司 内部 失控 而可 能产生 的损 失。 管理 风险 包括: (1)决 策风险 :指基 金投资 的投资 策略制定 、投资决 策执行 和投资绩 效监督检 查过程 中, 由于 决策 失误而 给基 金资 产造 成的 可能的 损失 ; (2)操 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 决策执 行中,由 于投资指 令不明 晰、交易 操作失误 等人为 因素而可 能导 致的损 失; (3) 技术 风险 :是 指公 司 管理信 息系 统设 置不 当等 因素而 可能 造成 的损 失。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3、大 额赎 回风 险 本基金 为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人 对基 金单位 的申 购赎 回而 不断 变化, 若是 由于 投资 人的 连续大 量赎 回而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被迫 以低 于目 标价 格抛售 证券 以应 付基 金赎 回的现 金需 要 , 则 可能 使 基金 资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4、金 融模 型风 险 投资管 理人 在有 时会 使用 金融模 型来 进行 资产 定价 、 趋 势判 断、 风 险 评估 等 辅助其 做出 投资 决策 。 但 在使用 金融 模型 时, 可能 会因为 模型 使用 不恰 当、 模型参 数的 估计 错误 、 数 据录入 错误 等导 致模 型使 用 失 败, 面 临出 现错 误结 论的 可能性 , 从 而引 起投 资损 失的风 险。 5、衍 生品 投资 风险 由于金 融衍 生产 品具 有杠 杆效应 , 价格 波动较 为剧 烈, 在市 场面 临突发 事件 时, 可能 会导 致投资 亏 损 高于初 始投 资金 额, 从而 对基金 收益 带来 不利 影响 。此外 ,衍 生品 的交 易可 能不够 活跃 ,在 市场 变化 时 , 可能因 无法 及时 找到 交易 对手或 交易 对手 方压 低报 价, 导 致基 金资 产的 额外 损失。 本基 金投 资金 融衍 生品 的目的 是为 了组 合避 险或 有效管 理, 并通 过严 格 的 风险管 理等 手段 来有 效控 制风险 。 6、证 券借 贷 、 正回 购/ 逆 回购风 险 证券借 贷 、 正 回购 /逆 回 购的主 要风 险在 于交 易对 手风险 , 具体 讲, 对于 证 券借贷 , 作为 证券 借出 方, 如果交 易对 手方 (即 证券 借入方 ) 违约 , 则 基金 可 能面临 到期 无法 获得 证券 借贷收 入甚 至借 出证 券无 法归 还的风 险 , 从 而导 致基 金 资产发 生损 失 ; 对 于正 回 购, 交易 期满 时 , 可 能会 出现交 易对 手方 未如 约卖 回已 买入证 券未 如约 支付 售出 证券产 生的 所有 股息 、 利 息和分 红 的 风险 ; 对于 逆 回购 , 交 易期 满时 , 可能 会出 现交易 对手 方 未 如约 买回 已售出 证券 的风 险 。 7、信 用风 险 (1) 交易 结算 风险 基金在 证券 交割 或现 金交 割过程 中, 由于 交易 对手 违 约而引 发的 风险 。 (2) 债券 投资 的信 用风 险 基金所 投资 债券 的发 行人 出现违 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 可 能导 致基金 资产 损失和 收益 变化 , 从 而 产 生风险 。 8、其 它风 险 (1)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2)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从而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带 来损失 的风 险 ; (3)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 而在制 度建 设、 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 建立 等方 面不 完善而 产生 的风 险;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4)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5)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 可抗力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从 而带 来风 险; (6)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三)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本基金 因为 投资 于整 个亚 太 ( 除日 本外 ) 国家 和地 区, 受到 各个 国家 或地 区 宏观经 济运 行情 况 、 货 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 策、税 法、 汇率 、交 易规 则、结 算、 托管 以及 其他 运作风 险等 多种 因素 的影 响 , 上述因 素的 波动 和变 化可 能会使 本基 金资 产面 临潜 在风险 。 此 外, 本 基金 所 投资的 国家 或地 区也 存在 采取 某些管 制措 施的 可能 , 如 资本或 外汇 管制 、 对公 司 或行业 的国 有化 、 没收 资 产以及 征收 高额 税收 等 , 从而 对基金 收益 以及 基金 资产 带来 不 利影 响 。 此 外 , 由 于各个 国家 或地 区适 用不 同法律 、 法规 的原 因 , 可 能导 致本基 金的 某些 投资 行为 在部分 国家 或地 区受 到限 制或合 同不 能正 常执 行 , 从而使 得基 金资 产面 临损 失的 可能性 。 本基金 可能 对中 国企 业在 亚太 ( 除日 本外) 国家 或 地区发 行的 债券 特别 是香 港等地 区的 投资 比例 相对 较高, 系统 性投 资风 险相 应较大 。 本基金 开通 了外 币申 购和 赎回业 务 , 在 方便投 资者 的同时 , 也增 加了相 关业 务处理 的复 杂性 , 从 而 带 来 相 应 的 风 险 , 增 加 投 资 者 的 支 出 和 基 金 运 作 成 本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 分析 亚 太 市场 (除日 本外 ) 各 国家 和地 区的 宏 观经 济状 况以 及各 发债主 体的 微观 基本 面 , 寻找各 类债 券的 投资 机会 ,力争 获取 高 于 业绩 基准 的 投资 收益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政 府债券 、 公司 债券 、 可 转 换债券 、 住房 按揭 支持 证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债 券, 债券基 金 , 银 行存 款 、 可 转让存 单 、 银 行承 兑汇 票 、 银 行票 据 、 商 业票 据、 回购协 议 、 货 币市 场基 金 等货 币市场 工具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包括 货币 远期/ 期货/ 互换 、 利 率互 换、 信用 违 约互 换等金 融衍 生产 品。 本基 金不主 动参 与股 票等 权益 类资产 的投 资, 不直 接从 二级市 场买 入股 票等 权益 类资 产和权 证,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场的 新股 申购 或增 发新 股。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其 中, 投资 于亚 太市 场 (除日 本外 )的 中高 收 益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中 高收 益债券 指: (1 )S&P 评级 A+级及 A+ 级以 下的债 券; (2)或 Moody ’s 评级 A1 级及 A1 级 以下 的债 券; (3)或 未经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 级的债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主 要区 域为 亚太地 区 ( 除日 本外) , 包括韩 国、 印度、 台湾、 香港、 澳大 利亚、 新西 兰、 新加坡 、 印度 尼西 亚 、 泰 国、 马来 西亚 和菲 律宾 等 国家或 地区 。 亚太 市场 债 券包括 亚太 国家 或者 地区 的政 府 发行的债 券,登记 注册在 亚太国家 或者地区 ,或主 要业务收 入/资 产在亚 太国 家或者地 区的机构 、企业 等发行 的债 券。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基 金 为 在 已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登记注 册的 公募 基金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变更 投资 品种 比例限 制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可相 应调 整本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规定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 三、投资策略 (一) 国家 地区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密切 跟踪 相关 国家 或地区 经济 的景 气周 期以 及财政 、 货 币政 策变 化, 把握市 场利 率水 平的 运行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态势 , 从 宏观 层面 了解 亚 太地区 各国 家的 景气 情况 、 防 范系 统性 的宏 观经 济 、 政 治以 及信 用风 险 , 确 定基 金资产 在不 同国 家和 地区 的配置 比例 。 (二)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主动 投资 策略 , 一方 面通 过买 入并 持有 中高收 益的 债券 组合 获取 稳定票 息收 益, 一方 面也 会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通 过杠杆 放大 收益 , 力 争获 取中长 期较高 的 投资 收益 。


1、精 选品 种加 杠杆 投资 主营业 务在 中国 大陆 、 在 海外发 债的 企业 所发 行的 债券 将 是本 基金 债券 投资 的重点 投资 对象 。 本 基金 将通过 审慎 选择 、重 点配 置评级 不低 于 BB 级的 高 等级投 机级 债券 ,同 时适 度配置 投资 级的 债券 ,并 通过 正回购 ,融 资买 入收 益率 高于回 购成 本的 债券 ,获 得杠杆 放大 收益 。 2、利 率预 期策 略与 久期 管 理 本基金 将考 察市 场利 率的 动态变 化及 市场 预期 变化 ,对 GDP 、CPI 、 国际 收 支等 引 起利 率变 化的 相关 因素进 行 深 入的 研究 , 分 析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可 能情 景, 并在 此基 础上判 断包 括财政 政策 、 货币政 策在 内 的 宏观经 济政 策取 向, 对市 场利率 水平 和收 益率 曲线 未来的 变化 趋势 做出 预测 和判断 , 结 合债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结构 及 变 化趋 势, 确定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的久 期配 置 。 3、信 用债 投资 策略 信 用 债 市 场 整 体 的 信 用 利 差 水 平 和 信 用 债 发 行 主 体 自 身 信 用 状 况 的 变 化 都 会 对 信 用 债 个 券 的 利 差 水 平产生 重要 影响 , 因 此, 一方面 , 本 基金 将从 经济 周期、 国家 政策 、 行 业景 气度和 债券 市场 的供 求状 况等 多个方 面对 收益 率曲 线的 判断以 及对 信用 债整 体信 用利差 研究 的基 础上 , 确 定信用 债总 体的 投资 比例 。 另 一方面 ,本 基金 还将 以内 部信用 评级 为主 、外 部信 用评级 为辅 ,即 采用 内外 结合的 信用 研究 和评 级制 度 , 研究债 券发 行主 体企 业的 基本面 ,以 确定 企业 主体 债的实 际信 用状 况。


(三)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以 投资 组合 避险 或有效 管理 为目 标, 在基 金风险 承受 能力 许可 的范 围内 , 本 着谨 慎原则 , 适 度参与 衍生品投资; 可能使用到 的衍生产品包 含货币远期/ 期货/ 互换、利率 互换、信 用违约互换等,以更 好地进 行组 合风 险管 理。 此外,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本 基金 将适 度参 与证券 借贷 交易 、回 购交 易等投 资, 以增 加 收 益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在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可的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的金 融衍 生品 , 当 这些交 易所 没有 本基 金需 要的 衍生产 品时 ,在 严格 风险 控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将 采用场 外交 易市 场(OTC )买卖 衍生 产品 。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 决策 程序 (一) 决策 依据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1、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宏 观经 济发 展趋 势、 微 观经济 运行 趋势 和证 券市 场走势 。 3 、投资 对象收 益和风 险的配 比关系 。在充分 权衡投资 对象的 收益和风 险的前提 下作出 投资决策 ,是 本基金 维护 投资 者利 益的 重要保 障。 4、本 基金 将在 对宏 观经 济 和发债 主体 基本 面深 入研 究的基 础上 ,构 建投 资组 合。 (二) 决策 程序 1、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制定 整 体投资 战略 。


2 、本基 金的债 券研 究 依托公 司整体 的债券研 究平台, 由 国际 业务部固 定收益研 究团队 负责。债 券研 究员根 据自 身或 者其 他研 究机构 的研 究成 果 , 形 成 利率走 势预 测 、 信 用利 差 分析 、 券 种配 置建 议等 , 为债 券决策 提供 支持 。


3 、国际 业务部 固定收 益基金 经理小 组根据投 资决策委 员会的 投资战略 ,结合研 究员的 研究报告 ,拟 订所辖 基金 的具 体投 资计 划,包 括: 资产 配置 、目 标久期 、期 限结 构、 个券 选择等 投资 方案 。


4、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对 国际 业务部 固定 收益 基金 经理 小组提 交的 方案 进行 论证 分析, 并形 成决 策纪 要 。


5 、根据 决策纪 要,国 际业务 部固定 收益基金 经理小组 构造具 体的投资 组合及操 作方案 ,交由中 央交 易部执 行。 6、中 央交 易部 按有 关交 易 规则执 行, 并将 有关 信息 反馈至 基金 经理 小组 。


7 、基金 绩效评 估与风 险管理 小组重 点控制基 金投资组 合的市 场风险和 流动性风 险,定 期进行基 金绩 效评估 ,并 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提 交综 合评 估意 见和 改进方 案。


五、禁止行为与投资 限制 (一)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购 买不 动产 ; 5、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6、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 重金属 的凭 证 ; 7、购 买实 物商 品 ;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8 、除应 付赎回 、交易 清算等 临时用 途以外, 借入现金 。临时 用途借入 现金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9、利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 投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10、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卖空 交易 ; 11、购 买证 券用 于控 制或 影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 其管理 层; 12、直 接投 资与 实物 商品 相关的 衍生 品; 13、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14、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二)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基 金持有 同一家 银行 的存款不 得超 过基金 净值 的 20% 。 在基 金托管 账户 的存款可 以不 受上述 限 制。 (2) 基金 持有 同一 机构 ( 政府、 国际 金融 组织 除外 )发行 的证 券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净值 的 10% 。 (3)基 金持有 与中国 证监会 签署双 边监管合 作谅解备 忘录国 家或地区 以外的其 他国家 或地区证 券市 场挂牌 交易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其中 持有任 一国 家或 地 区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4)基 金不得 购买证 券用于 控制或 影响发行 该证券的 机构或 其管理层 。同一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不 得持 有同 一机 构 10% 以上 具有 投票 权的 证券 发行总 量。 前项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总 股本 , 同时 应当 一 并计算 全球 存托 凭证 和美 国存托 凭证 所代 表的 基础 证券, 并假 设对 持有 的股 本权证 行使 转换 。 (5)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10% 。 前项非 流动 性资 产是 指法 律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流通 受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资产 。 (6)本 基金持 有境外 基金 的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但 持有 货币市场 基金 不受此 限 制 (7) 同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任何 一只 境外基 金, 不得 超过 该境 外基金 总份 额 的 20 %。 (8) 为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 算等临 时用 途借 入现 金的 比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若基金 超过 上述 (1 )- (8)项投 资比 例限 制, 应当 在超过 比例 后 30 个工 作日 内采用 合理 的商 业措 施 减仓以 符合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大 比例分 红等 集中 持续 营销 活动引 起的 基金 净资 产规 模在 10 个工 作日 内增 加 10 亿 元以 上的 情形, 而导 致证券 投资 比例 低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 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及时 书面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后, 可将调 整时 限 从 30 个工 作 日延长 到 3 个月 。 (三 )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 本基 金投资 衍生品 应当仅限 于投资 组合避 险或有 效管 理,不 得用于 投机或 放大 交易, 同时应 当严格 遵守下 列规 定: 1、本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2 、本 基 金投资 期货支 付的初 始保证 金、投资 期权支付 或收取 的期权费 、投资柜 台交易 衍生品支 付的 初始费 用的 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本 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1)所 有参与 交易的 对手方 (中资 商业银行 除外)应 当具有 不低于中 国证监会 认可的 信用评级 机构 评级。 (2) 交 易对 手方 应当 至少 每个工 作日 对交 易进 行估 值, 并 且 基 金可 在任 何时 候以公 允价 值终 止交 易 。 (3) 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 值计价 敞口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4、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本 基 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个 工 作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 包括衍 生品 头寸 及风 险 分析年 度报 告。 (四) 本基 金可 以参 与证 券借贷 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列 规定 : 1、所 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应 当具有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级。 2、应 当采 取市 值计 价制 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担保 物市 值不低 于已 借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3、 借 方应 当在 交易 期内 及 时向 本 基金 支付 已借 出证 券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息 和分红 。 一旦 借方违 约, 本基金 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权 保留 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足 索赔 需要 。 4、除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1) 现金 ; (2) 存款 证明 ; (3) 商业 票据 ; (4) 政府 债券 ; (5) 中资 商业 银行 或由 不低于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级的 境外 金融机 构 ( 作为 交易 对手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方或其 关联 方的 除外 )出 具的不 可撤 销信 用证 。 5 、本 基 金有权 在任何 时候终 止证券 借贷交易 并在正常 市场惯 例的合理 期限内要 求归还 任一或所 有已 借出的 证券 。 6、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五) 基金 可以 根据 正常 市场惯 例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逆回 购交 易, 并且 应当 遵守下 列规 定: 1 、所有 参与正 回购交 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业 银行除外 )应当 具有中国 证监会认 可的信 用评级机 构信 用评级 。 2 、参与 正回购 交易, 应当采 取市值 计价制度 对卖出收 益进行 调整以确 保现金不 低于已 售出证券 市值 的 102 %。 一旦 买方 违约 , 本基 金根 据协 议和 有关 法律有 权保 留或 处置 卖出 收益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3、买 方应 当在 正回 购交 易 期内及 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售 出证券 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息和 分红 。 4 、参与 逆回购 交易, 应当对 购入证 券采取市 值计价制 度进行 调整以确 保已购入 证券市 值不低于 支付 现金 的 102 %。 一旦 卖方 违约, 本基 金根 据协 议和 有关法 律有 权保 留或 处置 已购入 证券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5、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正 回购 交易 、逆 回购交 易中 发生 的任 何损 失负相 应责 任。 (六 ) 基 金参 与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 回购 交易 , 所 有 已借出 而未 归还 证券 总市 值或所 有已 售出 而未 回购 证券总 市值 均不 得超 过基 金总资 产 的 50 %。 前项 比 例限制 计算 , 基金 因参 与 证券借 贷交 易 、 正 回购 交 易而 持有的 担保 物、 现金 不得 计入基 金总 资产 。 六、业绩比较基准 同期人 民币 三年 期定 期存 款税后 利率 。 其中, 人民 币三 年期 定期 存款利 率是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公布 的金 融机 构三 年期 人民币 存款 基准 利率 。 未 来, 如基 金变 更投 资范 围 , 或 人民 银行 调整 基准 利 率, 或市 场有 其他 更适 合 本基金 的基 准时 , 本基 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依据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 取得基 金托 管人同 意后 , 对业绩 比较 基 准 进行相 应调 整。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债券 型基 金 , 主要投 资于 亚太 地区 ( 除 日本外 ) 市场 的各 类债 券 , 预 期收 益和 风险 高于 货 币市场 基金, 但低 于混 合 型基金 、 股票 型基 金, 属 于中等 风险、 中等 收益 的 产品。 同时, 本基金 为境 外证 券投资 的基 金 , 除了 需要 承担境 外市 场波 动风 险之 外, 本基 金还 面临汇 率风 险、 国别 风险 等海外 市场 投 资 所面临 的特 别投 资风 险。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八、基金的融资、融 券政 策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九、证券交易 1、基 金管 理人 将主要 根 据 交易执 行能 力、 研究 实力 和研究 支持 服务 等评 价 指 标选择 交易 券商 : (1) 交 易执行 能力。 主要指 券商是 否对投资 指令进行 了有效 的执行以 及能否取 得较高 质量的成 交结 果。 衡 量交易 执行 能力 的 指标主 要有: 是否 完成 交 易、 成 交的及 时性、 成交 价格、 交易差 错率、 对市 场的 影响等 ; (2)研究 实力 。主要 是指券 商能否 提供高质 量的宏观 经济研 究、行业 研究及市 场走 向 、个股分 析报 告和专 题研 究报 告, 报告 内容是 否详 实, 投资 建议 是否准 确; (3)研究 支持 服务 。 主要是 指券商 能否根据 本基金的 业务需 要,提供 高质量的 研究报 告、 协助 安排 上市公 司调 研、 举办 推介 会、及 时沟 通市 场情 况、 协助交 易评 价等 较为 全面 的服务 ; (4) 其它 指标 。主 要包 括 券商的 财务 实力 、市 场和 销售服 务和 后台 操作 便利 性。 2、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上述 评 价指标 进行 综合 评价 ,并 确定 交 易券 商交 易量 的分 配。 3 、对于 在券商 选择和 分仓中 存在或 潜在的利 益冲突 , 管理人 应该本着 维护持有 人的利 益出发进 行妥 善处理 ,并 及时 进行 披露 。 十、境外投资顾 问 本基金 目前 不设 境外 投资 顾问 。 在 未来 , 如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必要 选择 境外 投资顾 问 , 则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从 维护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角度 出发 , 选择 合适 的 境外投 资顾 问 , 此 事项 无 须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同意 。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 合报 告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会及董事 保证本 报告所载 资料不存 在虚假 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 遗漏, 并对其 内 容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 托管 人 中 国工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 的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保 证 复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 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基 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 现。投资 有风险,投 资者在 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


本报 告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 位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 单位。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5 年9 月 30 日。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普通股 - - 存托凭证 - - 优先股 - - 房地产信托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3,011,161.93 71.74 其中:债券 13,011,161.93 71.7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663,489.01 25.71 8 其他各项资产 461,410.73 2.54 9 合计 18,136,061.67 100.00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二)报告期末在各 个国 家(地区)证券市场 的股 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 布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及 存托 凭证 。 (三)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及 存托 凭证 。 (四)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及存 托凭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及 存托 凭证 。 (五)报告期末按债 券信 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债券信用等级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BBB+ 981,880.00 5.64 BB- 4,126,295.42 23.69 B 3,215,713.49 18.46 B- 1,919,038.82 11.02 未评级 2,768,234.20 15.89 注:评 级机 构为 标准 普尔 。 (六)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XS10146661 24 CAPG 11 1/4 01/17/1 3,000 1,919,038.82 11.02 2 XS11496969 96 YUZHOU 9 12/08/1 3,000 1,893,199.22 10.87 3 USG9844K AA72 YINGDZ 8 1/8 04/22/1 3,000 1,604,307.14 9.21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4 XS10136910 24 CHCONS 0 02/04/2 2,000 1,454,256.79 8.35 5 XS08833178 84 GRNCH 8 1/2 02/04/1 2,000 1,334,842.47 7.66 注:债 券代 码为ISIN 码。 (七)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八)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 衍生 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金融衍 生品 。 (九)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 前十名基金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基 金。 (十 )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 、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在本 报告 期内没 有出 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或在 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 的情 形。 2 、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股 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3 、 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87,561.88 5 应收申购款 173,848.85 6 其他应收款 -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61,410.73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XS1013691024 CHCONS 0 02/04/21 1,454,256.79 8.35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未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 绩 本基金 在业 绩披 露中 将采 用全球 投资 表现 标准 (GIPS )。 1、在 业绩 表述 中采 用统 一 的货币 ; 2、按 照GIPS 的 相关 规定 和标准 进行 计算 ; 3、如 果GIPS 的 标准 与国 内现行 要求 不符 时, 同时 公布不 同标 准下 的计 算结 果,并 说明 其差 异; 4、对 外披 露时 ,需 要注 明 业绩计 算标 准是 符 合 GIPS 要求的 。 ( 二) 基 金管理 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 一 定 盈利,也 不保证最 低收益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代 表其未来 表现。投 资有风 险,投 资者在做 出投资 决策 前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 (1)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单 位 基金资 产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11.28-2013.12.31 0.30% 0.04% 0.40% 0.00% -0.10% 0.04%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2014.01.01-2014.12.31 -0.90% 0.25% 4.28% 0.00% -5.18% 0.25% 2015.01.01-2015.06.30 4.43% 0.38% 1.89% 0.00% 2.54% 0.38%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6.8% 0.34% 7.37% 0.00% -0.57% 0.34% 注:本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同期 人民 币三 年期 定期 存款税 后利 率。 (2) 本基 金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来 单位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变动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比较 图 广发亚 太中 高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3 年 11 月 28 日至 2015 年 06 月 30 日) 注: 本 基金 建仓 期为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六个 月, 建仓 期结束 时各 项资 产配 置比 例符合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规 定。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 人 一、概况 1、名 称: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住 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 琴新区 宝中 路3 号 4004-56 室 3、办 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 区琶洲 大道 东1 号保 利国 际广场 南 塔 31 -33 楼 4、法 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5、设 立时 间:2003 年8 月5 日 6、电 话:020-83936666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全国统 一客 服热 线:95105828 7、联 系人 :段 西军 8、注 册资 本:1.2688 亿 元人民 币 9 、股权 结构: 广发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以下 简称“广 发证券 ”)、烽 火通信科 技股份 有限公司 、深 圳市前 海香 江金 融控 股集 团有限 公司 、 康 美药 业股 份有限 公司 和广 州科 技金 融创新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 分 别持有 本基 金管 理 人51.135 %、15.763%、15.763 %、9.458 %和7.881 % 的 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王志伟 : 董事 长, 男 , 经 济学硕 士, 高 级经 济师。 兼任中 国基 金业 协会 公司 治理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广 东省第 十届 政协 委员 , 广 东省政 府决 策咨 询顾 问委 员会企 业家 委员 , 广 东金 融学会 常务 理事 , 江 西财 经 大 学客座 教授 。 历 任广 发证 券董事 长兼 党委 书记 、 广 东发展 银行 党组 成员 兼副 行长, 广东 发展 银行 行长 助理, 广东发 展银 行信 托投 资部 总经理 , 广 东发 展银 行人 事教育 部经 理, 广东 省委 办公厅 政治 处人 事科 科长 等职 务。 林传辉 : 副 董事 长, 男, 大学本 科学 历, 现任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兼任 广发 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瑞 元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总经理 , 中国 基金业 协会 创新与 战略 发展 专业 委员 会 委 员, 资产 管理 业务专 业委 员会委 员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第三 届上 诉复 核委 员会 委员 。 曾 任 广 发证券 投资 银 行 总部北 京业 务总 部总 经理 、 投资 银行 总部 副总 经理 兼投资 银行 上海 业务 总部 副总经 理、 投资 银行 部常 务副 总经理 。 孙晓燕 :董 事, 女, 硕士 ,现任 广发 证券 副总 裁、 财务总 监, 兼任 广发 控股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 , 证通股 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监事长 。 曾任 广东广 发证 券公司 投资 银行 部经 理、 广发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财 务 部 经理、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投资自 营部 副总 经理 、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 总监、 副总 经理 。 戈俊: 董事, 男, 管 理学 硕士, 高级经 济师, 现任 烽火通 信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财 务总 监兼 董 事会秘 书 , 兼 任武汉 烽火 国际技 术有 限责 任公 司 、 南京烽 火藤 仓光 通信 有限 公司 、 武 汉烽 火软件 技术 有 限 公司 、 烽 火藤 仓光 纤科 技 有限公 司 、 江 苏烽 火诚 城 科技有 限公 司 、 江 苏征 信 有限公 司 、 西 安北 方光 通 信有 限责任 公司 、 武 汉烽 火普 天信息 技术 有限 公司 、 武 汉市烽 视威 科技 有限 公司 、 武汉 光谷 机电 科技 有限 公司、 成都大 唐线 缆有 限公 司 、 南京烽 火星 空通 信发 展有 限公司 等公 司董 事 ; 兼任 武汉烽 火网 络有 限责 任公 司 、 武汉烽 火信 息集 成技 术有 限公司 、藤 仓烽 火光 电材 料科技 有限 公司 、大 唐软 件股份 有限 公司 等公 司监 事 。 曾任烽 火通 信科 技股 份有 限公司 证券 部总 经理 助理 、财务 部总 经理 助理 、财 务部总 经理 。 翟美卿 : 董 事 , 女, 工 商 管理硕 士, 现任 深圳 市前 海香江 金融 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法 定代 表人 , 香 江集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团有限 公司 总裁 。 兼任 全 国政协 委员 、 全国 妇联 常 委、 香江 社会 救助 基金 会 主席 , 深 圳市 深商 控股 集 团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广 东南 粤银行 董事 ,深 圳龙 岗国 安村镇 银行 董事 。 许冬瑾 : 董事 , 女, 工商 管理硕 士 , 主 管药 师 , 现 任康美 药业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董事 长 、 副 总经 理 , 兼 任中国 中药 协会 中药 饮片 专业委 员会 专家 、 全 国中 药标准 化技 术委 员会 委员 、 全国 制药 装备 标准 化技 术委 员会中 药炮 制机 械分 技术 委员会 副主 任委 员 、 国 家 中医药 行业 特有 工种 职业 技能鉴 定工 作中 药炮 制与 配置 工专业 专家 委员 会副 主任 委员、 广东 省中 药标 准化 技术委 员会 副主 任委 员等 。 曾任 广东 省康 美药 业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董茂云 : 独 立董 事, 男, 法学博 士, 教授, 博士 生 导师, 现任 复旦 大学教 授 , 兼任 宁波 大学 特聘教 授, 上海四 维乐 马律 师事 务所 兼职律 师 , 绍 兴银行 独立 董事 , 海 尔施 生物医 药股 份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曾 任 复 旦大学 法律 系副 主任 ,复 旦大学 法学 院副 院长 。 姚海鑫 : 独立 董事 , 男, 经济学 博士 、 教授 、 博士 生导师 , 现任 辽宁 大学 新 华国际 商学 院教 授 , 兼 任 东 北制药( 集团) 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 董事。 曾任辽宁 大学工商 管理学 院副院长 、工商管 理硕士 (MBA)教 育中心 副 主 任、 计财 处处 长、学 科建 设处 处长 、发 展规划 处处 长、 新华 国际 商学院 党总 支书 记。 罗海平 : 独立 董事, 男, 经济学 博士, 现任 中华 联 合财产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总裁 , 兼任 中华 联合保 险控 股股 份有 限公 司常务 副总 裁。 曾任 中国 人民保 险公 司荆 州市 分公 司经理 、 中 国人 民保 险公 司湖 北省分 公司 业务 处长 、 中 国人民 保险 公司 湖北 省国 际部总 经理 、 中国人 民保 险公司 汉口 分公 司总 经理 , 太 平保险 湖北 分公 司总 经理 , 太 平保 险公 司总 经理 助 理, 太平 保险 公司 副总 经 理兼纪 委书 记 , 民 安保 险 (中 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阳 光财产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裁, 阳光 保险 集团 执行 委员 会 委员 。 2、监 事会 成员 余利平 : 监 事会 主席 , 女 , 经济 学博 士, 兼任 广发 国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曾 任广 发证 券成 都营 业部总 经理 、广 发证 券基 金部副 总经 理、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董事长 。 匡丽军 : 监 事, 女, 工 商 管理硕 士, 高级 涉外 秘书 , 现任 广州 科技 金融 创新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工 会主 席、 副总 经理 。 曾任 广州 科技房 地产 开发 公司 办公 室主任 , 广州 屈臣 氏公 司 行政主 管 , 广 州市 科达 实 业发 展公司 办公 室主 任、 总经 理,广 州科 技风 险投 资有 限公司 办公 室主 任、 董事 会秘书 。 吴晓辉 : 监 事, 男, 工 学 硕士, 现任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信 息技 术部 总经 理, 兼 任广 发基 金分 工会 主席。 曾任 广发 证券 电脑 中心员 工, 副经 理, 经理 。 3、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林传辉 : 总 经理 , 男, 大 学本科 学历 , 兼 任广 发国 际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瑞 元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总 经理 , 中国 基金业 协会 创新 与战 略发 展专业 委员 会委 员 , 资 产 管理业 务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 深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圳证券 交易 所第 三届 上诉 复核委 员会 委员 。 曾 任广 发证券 投资 银行 总部 北京 业务总 部总 经理 、 投 资银 行总 部副总 经理 兼投 资银 行上 海业务 总部 副总 经理 、投 资银行 部常 务副 总经 理。 朱平 : 副 总经 理 , 男 , 硕 士, 经 济师 , 中国 证券 监 督管理 委员 会第 六届 创业 板发 行 审核 委员 会兼职 委 员。 曾任 上海 荣臣 集团 市 场部经 理 、 广 发证 券投 资 银行部 华南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基金 科汇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 部研究 负责 人、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易阳方 : 副总 经理, 男, 经济学 硕士 , 经济 师。 兼 任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总 监, 广 发聚 丰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广发 聚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广发 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瑞 元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 曾 任广发 证券 投资自 营部 副经 理,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发行 审 核 委 员会 发行 审核委员 ,广发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投资管 理部总经 理,广 发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 助理, 广 发制造 业精 选股 票基 金基 金经理 。 段西军 : 督察 长, 男 , 博 士。 曾 在广东 省佛 山市 财 贸学校 、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 理委员 会广 东监 管局 工作 。 邱春杨 : 副 总经 理, 男, 经济学 博士 , 瑞 元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曾 任原 南方证 券资 产管 理部 产品 设计人 员 , 广 发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机 构理 财部 副总 经理 、 金 融工 程部 副总 经 理、 产品 总监 、 金融 工程 部总 经理。 4、基 金经 理 邱炜, 男, 中国 籍, 统计 学博士 ,8 年 证券和 基金 从业经 历, 持有 基金 业执 业资格 证书 , 2007 年 5 月至2008 年7 月在 摩根 大 通集团 ( 纽约 ) 任高 级分 析师兼 助理 副总 裁 ,2008 年7 月至 2011 年6 月任 广 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国 际业 务部研 究员 ,2011 年 6 月 28 日起 任广 发标 普全 球农 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 经理,2012 年8 月 15 日 起任广 发纳 斯达 克 1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3 年8 月9 日 起任 广发 美国房 地产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2013 年 11 月 28 日 起任 广发 亚太 中 高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金 经理 ,2013 年12 月 10 日起 任广 发全 球医 疗 保健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2014 年 1 月 21 日 起任广 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国际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2015 年 1 月 14 日起 任广 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另 类投 资 部副总 经理 ,2015 年 3 月 30 日起 任广 发纳 斯达 克生 物科技 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5 年6 月10 日起 任广 发纳 斯 达克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5、本 基金 投资 采取 集体 决 策制度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的 姓名 及职 务如 下: 主席: 公司 总经 理林 传辉 ; 成员 : 公 司副 总经 理朱 平, 公 司副 总经 理易 阳方 , 权益 投资 一部 总经 理刘 晓龙, 研究 发展 部副 总经 理孙迪 ,固 定收 益部 总经 理张芊 。 三、基金管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 委托经 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 理机构 认定的 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 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 (1)严 格遵守 《基金 法》及 其他相 关法律法 规 的规定 ,并建 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措 施, 防止违 反《 基金 法 》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行为 的发 生 ; (2)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按照 招募 说明 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 及限 制进行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 。 2、基 金管 理人 严格 按照 法 律、法 规、 规章 的规 定, 基金资 产不 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者 活动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3、基 金经 理承 诺 :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 大利 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谋 取不当 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 内容、基 金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4)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他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包括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 度、 部门 业 务规章 等 。 内 部控制 大纲 是对公 司章 程规 定的 内控 原则的 细化 和展 开, 对各 项基本 管理 制度 的总 揽和 指导。 内部 控制 大纲 明确 了内 部控制 目标 和原 则、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 内部 控制 制度体 系、 内部 控制 环境 、 内部 控制 措施 等。 基本 管理 制度包 括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金投 资管 理制 度、 基金 绩效评 估考 核制 度、 集中 交易制 度、 基金 会计 制度、信 息披露 制度 、 信 息系 统管 理制度 、 员 工保 密制 度、 危机处 理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等 。 部 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对 各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工作 要求 、业 务流 程等的 具体 说明 。 根据基 金管 理业 务的 特点 ,公司 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四道 内控防 线: 1、建 立以 各岗 位目 标责 任 制为基 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 线。各 岗位 均制 定明 确的 岗位职 责, 各业 务均 制 定详尽 的操 作流 程, 各岗 位人员 上岗 前必 须声 明已 知悉并 承诺 遵守 ,在 授权 范围内 承担 各自 职责 。 2、建 立相 关部 门、 相关 岗 位之间 相互 监督 的第 二道 监控防 线。 公司 在相 关部 门、相 关岗 位之 间建 立 重要业 务处 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沟 通制 度, 后续 部门 及岗位 对前 一部 门及 岗位 负有监 督的 责任 。 3、建 立以 监察 稽核 部对 各 岗位、 各部 门、 各机 构、 各项业 务全 面实 施监 督反 馈的第 三道 监控 防线 。 监察稽 核部 属于 内核 部门 , 直 接接 受总 经理的 领导 , 独 立于 其他 部门和 业务 活动 , 对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 行 情况实 行严 格的 检查 和监 督。 4、建 立以 合规 及风 险管 理 委员会 及督 察长 为核 心, 对公司 所有 经营 管理 行为 进行监 督的 第四 道监 控 防线。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募 集本基 金, 并于2013 年7 月5日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可[2013]875 号文 核准 募集 。 一、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QDII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期、募集方 式及 场所、募集对象 (一) 募集 期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 具体 发售 时间 由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在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中披 露。 (二) 募集 方式 及场 所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 售网点 公开 发售 , 各销 售 机构的 具体 名单 见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发布 的增 加销 售机 构的相 关公 告。 销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认 购申 请。 认购 的确认 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认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 认情况 , 投 资者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否则 ,由此 产生 的投 资者 的任 何损失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三) 募集 对象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四) 销售 币种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 申购 、 赎回计 价币 种的 不同 , 分 为人民 币销 售和 美元 销售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的情 况下 , 增 加新的 销售 币种 、 或 者调 整现有 基金 销售 币种 设置 、 或者 停止 现有 币种 的销 售等, 调整前 基金 管理 人需 及时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五、募集目标 本基金 将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和外管 局核 准的 额度 (美 元额度 需折 算为 人民 币) 设定基 金募 集上 限, 并 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以 及相关 公告 中列 示 ; 募 集 期内超 过募 集目 标上 限时 采取比 例配 售的 方式 进行 确认, 具体办 法参 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的 资产规 模不 受上 述限 制, 但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 金的外 汇额 度控 制基 金 申 购规模 并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 六、基金的 发售 面值 、认 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发售 面 值: 人民 币1.00 元 2、 发售 价格 : 本 基金 人民 币发售 价格 为发 售面 值 1.00 元 ; 美元 发售 价格 为1.00 元 人民 币按 基金 募 集期最 后一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最新 公布 的人 民币 对美 元汇率 中间 价折 算的 美元 金额 。 3、认 购费 用 : (1) 人民 币认 购费 率 本基金 对人 民币 认购 设置 级差费 率, 投资 者在 一天 之内如 果有 多笔 认购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 认购费 率随 认购 金额 的增 加而递 减, 最高 认购 费率 不超 过 0.60% , 具体 费率 如下: 认购金 额(M) 认购费 率 M<100 万 0.60% 100 万≤M <200 万 0.40% 200 万≤M <500 万 0.20% M≥500 万 1000 元/笔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认购 本基 金的 特定 投资 群体认 购费 率见 下表 : 认购金 额(M) 费率 M<100 万 0.24% 100 万≤M<200 万 0.16% 200 万≤M<500 万 0.08% M≥500 万 1000 元/笔 (2 ) 美 元认 购费率 ( 目 前只有 中国 工商 银行 支持 美元现 汇账 户认 购业 务, 具体请 参照 代销 机构 的业 务规则 执行 或留 意我 司最 新公告 ) 本 基金对 美元认 购设置 级差 费率, 投 资者 在一天 之内 如果有 多笔认 购,适 用费 率按单 笔分别 计算,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认购费 率随 认购 金额 的增 加而递 减, 最高 认购 费率 不超 过 0.6% , 具体 费率 如 下: 美元金 额( 美元 现汇 ) 普通投 资者 认购 费率 M <16 万 0.60% 16 万≤M <35 万 0.40% 35 万≤M <100 万 0.20% 100 万≤M 200 美元/ 笔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以美 元认 购本 基金 的特 定投资 群体 认购 费率 见下 表: 美元金 额( 美元 现汇 ) 特定投 资群 体认 购费 率 M <16 万 0.24% 16 万≤M<35 万 0.16% 35 万≤M<100 万 0.08% 100 万≤M 200 美元/ 笔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金 , 包 括全 国社 会保 障 基金 、 可 以投 资基 金的 地 方社会 保障 基金 、 企业 年 金单一 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如 将来出 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时 或发 布临 时公 告将其 纳入 特定 投资 群体 范围, 并按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认 购费 用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于 支付 本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 销售 、 注 册登记 等基 金募 集期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 4、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1) 人民 币 认 购份 额的 计 算方 法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1 +人民 币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 购金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 认购期 利息 )/ 基金 份额 发 售面值 认购费 用的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认购 份额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 某投 资人 ( 其它 投资 者) 投资 人民 币1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 如果 认购 期 内认购 资金 获得 的利 息为 5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基金 份 额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10,000/ (1+0.60% )=9,940.36 元 认购费 用=10,000 -9,940.36=59.64 元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认购份 额= (9,940.36 +5 )/1.00=9,945.36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10,000 元认 购本基 金, 加上 认购 资金 在认购 期内 获得 的利 息, 可得到9,945.36 份基 金份 额。 例: 某投 资者 ( 特定 投资 群体客 户 ) 投 资50,000 元 人民币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 , 如果认 购期 内认 购资 金获 得的利 息为25元 ,对 应认 购费率 为0.24% ,则 其可 得 到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 50,000/ (1+0.24% )=49,880.29 元 认购费 用 = 50,000 -49,880.29 =119.71 元 认购份额 = (49,880.29 +25)/1.00 =49,905.29 份 即投资 者 ( 特定 投资 群体 客户) 投资50,000 元 认购 本基金 份额 , 加 上认 购资 金在认 购期 内获 得的 利息 , 可得到49,905.29 份 基金 份 额。 (2 )美 元 认 购份 额的 计 算方法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1 +美元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 购金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 认购期 利息 )/ 美元 认购 价 格 美元认 购价 格=1.00 元/ 募 集期最 后一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最新 公布 的人 民币 对美 元汇率 中间 价,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点 后四 位,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资产 。 认购费 用的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认购 份额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50,000.00 美元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 如果认 购期 内认 购资 金获 得的利 息为2.74 美元, 募 集期最 后一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最新 公布 的人 民币 对美 元汇率 中间 价为6.2376 , 则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净认购 金额=50,000/ (1+0.60% )=49,701.79美元 认购费 用=50,000-49,701.79=298.21 美元 美元发 售价 格=1.00/6.2376=0.1603美元


认购份 额= (49,701.79+2.74 )/0.1603=310,070.93 份


即 投资 者投 资50,000.00 美元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 加上募 集期 间利 息后 一共 可以得 到310,070.93 份基 金 份额。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七、投资人对基金份 额的 认购 1 、本基 金的认 购时间 安排、 投资人 认购应提 交的文件 和办理 的手续等 事项请详 细查阅 本基金的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2、认 购方 式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1) 投资 者认 购前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认购的 金额 。 (2) 投 资者在 募集期 内可以 多 次认 购基金份 额 ,但已 申请的 认购一旦 被注册登 记机构 确认,就 不再 接受撤 销申 请。 3、认 购确 认 基金发 售机 构认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发售 机构 确实接 收到 认购 申请 。 认 购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投资 者 可在基 金正 式宣 告成 立后 到各销 售网 点查 询最 终成 交确 认情况 和认 购的 份额 。 若 投资者 的认 购申 请被 确认 为无效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将投资 者已 支付 的认 购金 额本 金退还 投资 者。 美元认 购的 投资 者需 注意 , 本基金 美元 发售 价格 为 1.00 元除 以募 集期 最后 一日 中国人 民银 行最 新公 布 的人民 币对 美元 汇率 中间 价, 并 以此 计算 投资 者 最 终以美 元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 由于 美元 认购 价格 会受 美元 汇率影 响, 投资 者需 自行 承担募 集期 内的 美元 汇率 波动风 险。 4、认 购限 制 (1)投 资者在 募集期 内可以 多次认 购基金份 额,但已 申请的 认购一旦 被注册登 记机构 确认,就 不再 接受撤 销申 请。 (2)在 募集期 内,除 《发售 公告》 另有规定 ,每一基 金投资 者通过本 公司网上 交易系 统和代销 机构 代销网 点每 个基 金账 户首 次人民 币认 购的 最低 限额 为 1,000 元 ( 含认购 费 ) , 追 加人 民币 认购最 低限 额为 1,000 元( 含认 购费 ), 代销机 构 每 个账 户美 元首 次认购 的最 低限 额为 100 美元。 直销 机构 网点 (非 网上 交易 系 统) 每个 基金 账户 首次人 民币 认购 的最 低限 额为 50,000 元( 含认 购 费)。 各销 售机 构对 最低 认购 限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定 为准 。 已 在基 金管 理人销 售网 点有 认购 本基 金记 录的投 资人 不受 首次 认购 最低限 额的 限制 , 但 受追 加认购 最低 限额 的限 制。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内, 单一 投 资 人认购 本基 金, 不设 最高 认购份 额限 制。 美元认 购的 投资 者需 注意 , 在 现钞 认购 的情况 下 , 投资者 应将 美元 资金 从现 钞账户 转入 现汇 账户 , 相 应费用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由 于美 元资 金的划 款时 间较长 , 投资 者美元 认购 时, 其认 购申 请的提 交日 和 认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购申请 受理 日可 能有 所不 同。 八、 募集期间认购资 金利 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资 金在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利息 收入 按银 行同 期活 期存款 利率 ( 税后 ) 计 算 。 该 利息 收入 在认购 期结 束时在 代扣 利息 税后 ,折 合成基 金份 额, 归投 资人 所有。 利息 转份 额以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九、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 资金存入募集账户, 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 时间 本基金 合同 已 于2013 年5 月28 日生 效, 自该 日起 , 本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基 金。 二、基金 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美 元折 算为 人 民币)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 述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 并报 送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第九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明 书或 其它 相关 公告中 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基 金代销 机构 , 并予 以公 告 。 若 销售 机构 开通 电话 、 传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 可通 过上 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赎 回 , 具 体办法 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基金 投 资 人 应当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1、本 公司 直销 机构 ; 2、代 销机 构: 经本 公司 委 托,具 有销 售本 基金 资格 的商业 银行 或其 他机 构的 营业网 点。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第十 八部分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开通电 话 、 传 真或网 上交 易业务 的 , 投 资人可 以以 电话 、 传 真或 网上交 易 等 形式进 行基 金的 申购 和赎 回,具 体办 法详 见销 售机 构公告 。 二、申购与赎回的 开 放日 及 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主 要 市 场 同 时 开 放 交 易 的 工 作 日 为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日, 投 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公 告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时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 管理人 将 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在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始办 理申 购,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在 申购 开始 公告 中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 在赎 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申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回 或者 转换 。 投资 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本基 金采用 人民币 、美元 的多币 种销售, 投资者在 申购时 可自行选 择申购币 种,赎 回币种与 其对 应 份额的认 购/申 购币种 相同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的 情况下 ,接受其 它币种的 申购、 赎回, 并对 业绩 基准 、信 息披露 等相 关约 定进 行相 应调整 并公 告; 2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 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 进行计算 ,人 民币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以受 理申请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 美 元 申购与 赎回 价格 以受 理申 请当 日的美 元折 算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3、“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4、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5 、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原 则,即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赎回基 金份额, 基金管理 人对该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基 金份 额进 行赎 回处 理时 , 认 购 、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先 的基 金份 额先 赎回 , 认 购 、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份 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赎回 币种与 其对 应份 额的 认购 、申购 币种 相同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申 购或 赎回 的 申 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申 购申 请即为 有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T+10 日(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国家 外汇 管理 相关 规 定有变 更或 本基 金所 投资 市场的 交易 清算 规则 有变 更时 , 赎 回款 支付 时间 将 相应调 整 。 在 发生 巨额 赎 回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 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日(T 日) ,在 正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常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 2 日 内对 该交 易 的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可在 T+ 3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由于 美元 资 金的 划款时 间较 长, 投资 者美 元申购 时, 其申 购申 请的 提交日 和申 购申 请受 理日 可能有 所不 同。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 金销 售机构 对投 资人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 购申 请。 申购申 请的 确认 以注 册登 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 制 1、申 购金 额 (1) 通过 代销 机构 或基 金 管理人 网上 交易 系统 (目 前仅对 个人 投资 人开 通) 每个基 金账 户首 次人 民币 最低申 购金 额为10元(含 申 购费), 追加 人民 币申 购最 低限额 为10 元; 美元 现汇 首次最 低申 购金 额为10美元 (含申 购费 ) , 追加 美元 现汇认 购最 低申 额为10 美 元 (含 认购 费) ; 投资 人 追加申 购时 最低 申购 限额 及投 资金额 级差 详见 各代 销机 构网点 公告 。 (2 ) 直 销机构 网点 ( 非网 上交易 系统 ) 每个 基金 账 户首次 人民 币认 购的 最低 限额为50,000 元 ( 含认 购 费) , 首次 美元 现汇 认 购 的最低 限额 为10,000 美元 (含认 购费 ) ; 已 在直 销 中心有 认购 本基 金记 录的 投资 人不受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2、赎 回份 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 各代销机 构的最低 赎回、 转换转出 及最低持 有份额 为1份, 投 资者当日 持有份 额减少 导 致在销售 机构同一 交易账 户保留的 基金份额 不足1份 的,注册 登记机构 有权将 全部剩余 份额自动 赎回。 各基金 代理 销售 机构 有不 同规定 的, 投资 者在 该销 售机构 办理 上述 业务 时, 需同时 遵循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业 务规定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市 场情况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情况 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 的数量 或比 例限 制 。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六、 申购费率、赎回 费 率 1、本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价 格以申 请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人 民币 申购 费率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需 缴纳 申购费 ,本 基金 的人 民币 申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申购 金额 的 0.80%。 本基金 人民 币申 购费 率按 照申购 金额 递减 , 即 申购 金额越 大 , 所 适用的 申购 费率越 低 。 投 资者在 一 天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之内如 有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具 体费率 如下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200 万 0.50% 200 万≤M<500 万 0.30% M ≥500 万 1000 元/笔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的 特定 投资 群体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0.32% 100 万≤M<200 万 0.20% 200 万≤M<500 万 0.12% M≥500 万 1000 元/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 不列 入 基金财 产。 3、 美 元申 购费 率 ( 目前 只 有中国 工商 银行 支持 美元 现汇账 户申 购业 务, 具体 请参照 代销 机构 的业 务 规则执 行或 留意 我司 最新 公告)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 需 缴纳 申购费 ,本 基金 的美 元申 购费率 最高 不超 过申 购金 额的 0.80% 。 本基金 美元 申购 费率 按照 申购金 额递 减 , 即申 购金 额越大 , 所适 用的申 购费 率越低 。 投资 者在一 天 之 内如有 多笔 申购 ,适 用费 率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具体 费率如 下 : 美元金 额( 美元 现汇 ) 普通投 资者 申购 费率 M<16 万 0.80% 16 万≤M<35 万 0.50% 35 万≤M<100 万 0.30% 100 万≤M 200 美元/ 笔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以美 元申 购本 基金 的养 老金客 户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 美元金 额( 美元 现汇 ) 特定投 资群 体认 购费 率 M<16 万 0.32% 16 万≤M <35 万 0.20% 35 万≤M <100 万 0.12%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100 万≤M 200 美元/ 笔 4、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需缴纳 赎回 费用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按 照持 有时间 递减 , 即相关 基金 份额持 有时 间越 长, 所适 用的赎 回费 率越 低, 赎 回 费用等 于赎 回金 额乘 以所 适用的 赎回 费率 。具 体费 率如下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不低 于赎 回费总 额 的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 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基 金管理人 最迟应 于新的费 率或 收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6、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特 定地 域范 围、 特定 行业、 特定 职业 的投 资者 以及以 特定 交易 方式 等进 行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相关手 续后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方式 1、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1)人 民币 申 购的有 效份额 为净申 购金额除 以当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有效份额 单位为 份,上述 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2)美 元 申购 的有效 份额为 净申购 金额除以 当日的 美 元折算 净值,有 效份额单 位为份 ,上述计 算结 果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2 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本基金 人民 币申 购份 额的 计算公 式为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人民 币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期 限(N) 赎回费 率 N<1 年 1.0% 1 年≤N<2 年 0.50% N≥2 年 0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本基金 美元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式 为: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美元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美元 折算 净值 申购当 日 基金 份额的 美元 折算净 值= 申 购当 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申 购当日 中国人 民 银行最 新公布 的人民 币 对美元 汇率 中间 价,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小 数点 后四 位,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资产 。 申请当 日指 申购 申请 当日 。


例1 : 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人 民币 申购 本基 金 , 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 元 人民 币 , 则 可得到 的人 民币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1+0.80%)=9,920.63 元人 民币 申购费 用=10,000-9,920.63=79.37 元 人民 币 申购份 额=9,920.63/1.050=9,448.22 份 即 投 资 人 投 资10,000 元 人 民 币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50 元 人 民 币 , 可 得 到 9,448.22 份 基金 份额 。 例 2 :某 投资 人投资 10,000 美元申 购本 基金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美 元折 算净值 为 0.1655 美 元, 则可得 到的 美元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1+0.80%)=9,920.63 美元 申购费 用=10,000-9,920.63=79.37 美元 申购份 额=9,920.63/0.1655=59,943.38 份 即 投 资 人 投 资10,000 美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美 元 折 算 净 值 为0.1655 美 元 , 可 得 到 59,943.38 份基 金份 额。 2、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1)人 民币 赎 回金额 为按实 际确认 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 以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 除相应 的费用, 赎回 金额单 位为 人民 币 元 。 上 述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 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2) 美 元赎回 金额按 实际确 认的有 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 日的美 元折算净 值,计算 结果均 按四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 人民币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赎 回费用


美元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美元 折算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赎 回费用 赎回当 日指 赎回 申请 当日 。 例3 : 某 投资 者赎 回 10 万份 人民 币 基 金份 额 , 份 额 持有期 限400 天 , 对应 赎 回费率 为 0.50% , 假设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13 元 人民 币 ,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 =100, 000 ×1.213=121,300.00 元 人 民币 赎回费 用 =121,3 00. 00×0.50% =606.50 元人 民币 净赎回 金额 =121,300.00 -606.50 =120,693.50 元 人民币 例4 : 某 投资 者赎 回 10 万份 美元 基金 份额 , 份额 持 有期 限400 天 , 对 应 赎 回 费率 为0.50% , 假 设赎 回 当日 美 元折 算净值是 0.1912 美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 =100, 000 ×0.1912 =19,120.00 美 元 赎回费 用 =19,120 .0 0×0.50% =95.60 美元 净赎回 金额 =19,120.00 -95.60 =19,024.40 美元 3、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 基金 份额 净 值在 T+2 日 内公 告 。 遇 特 殊情况 ,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 公告。 T 日 的美 元折 算净 值在 T+2 日内 公告 。T 日的 美元 折 算净值 为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按中 国人 民银 行最 新 公布的 人民 币对 美元 汇率 中间价 折算 的美 元金 额。 美元折 算净 值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入 。 如遇 特殊情 况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基金也 可根 据实际 情况 调整 美元 折算 净值 计算和 公告 时间 或频 率并 提前公 告 。 将 来 , 若 出现 中 国人民 银行 停止 发布 人民 币对美 元汇 率中 间价 等情 况, 则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可对 美元 折算汇 率进 行调 整, 并及 时公告 。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 册登 记 1 、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基 金投资 者提出的 申购和赎 回申请 ,在基金 管理人规 定 的时 间之前可 以撤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销。 2、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在 T +2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益 并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 投 资者 自T+3 日 起有 权赎 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3、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2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益 并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2 日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暂 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本 基金投 资所处 的主要 市场或 外汇市场 正常或非 正常停 市,可能 影响本基 金投资 ,或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3) 本基 金投 资的 主要 证 券交易 市场 或外 汇市 场的 公众节 假日 ,并 可能 影响 本基金 正常 估值 时。 (4) 本 基金的 资产组 合中的 重要部 分发生暂 停交易或 其他重 大事件, 继续接受 申购可 能会影响 或损 害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5)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机 构或注册 登记机 构因技术 保障或人 员伤亡 导致基金 销售 系统或 基金 注册 登记 系统 或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 正常 运行。 (6)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或 其他可能 对基金 业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的 情形 。 (7)基 金资产 规模或 者份额 数量达 到了基金 管理人规 定的上 限(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外 管局的审 批及 市场情 况进 行调 整) 。 (8)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9)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10)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可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生 上述 (1) 到 (7) 项、 第 (9) 项和 第 (10)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等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并 依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2、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1) 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本 基 金进 行交 易的 主 要证券 交 易市 场或 外汇 市 场交易 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或 遇公众 节 假日 ,可 能 影响本 基金 投资 ,或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3) 因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原 因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 以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导 致本基 金的 现金 支付出 现困 难; (4) 基金投 资 所 处的 主要 市场 或外汇 市场 休市 时; (5) 本 基 金的 资产 组合 中 的重要 部 分发 生暂 停交 易 或其他 重 大事 件, 继续 接 受赎回 可 能会 影响 或 损害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6)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注 册登记 机 构因 技术 保障 或 人员伤 亡 导致 基金 销 售系统 或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7)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已确认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理人 应 足 额支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未 支付部分 可 延期支 付。若 出现上述 第(3 )款情 形时 , 按基金 合同的相 关条款 处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 及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基 金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 份额 超过 前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时, 即认为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部 分顺 延 赎 回 。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 支付投 资人的赎 回申 请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基 金的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 在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 上 一开放 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 10%的前 提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 户赎回 申请 量 占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 日受 理 的赎 回份 额 ; 对于 未能 赎回部 分 , 投 资人在 提交 赎 回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 部 赎 回为止 ;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 申 请一并 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在3 个 工作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同 时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十一、


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 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限 内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 2 、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为一 天,基 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 开放日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一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过 一天但 少于两周 ,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 提前2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等 媒介 上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 始办 理 申购 或赎回 的开 放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过 两周( 含两周) ,暂停期 间,基 金管理人 应每两周 至少重 复刊登暂 停公 告一次 。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 前2 个 工作 日在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等 媒介 上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 公 告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构 。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十 三、


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等 情形 而 产生 的非 交易 过户 以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必须 是 依 法可以 持 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团 体 ; 司 法强 制执 行 是指司 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然 人、 法人 或其 他组 织。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 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每 期扣 款金 额 , 每 期 扣款金 额必 须不 低于 基金 管理人 在相 关公 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中 所规 定的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最 低申 购金 额。 十六、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 额被 冻结的 , 被 冻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 被 冻结 部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益 分配 。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第十部分


基金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 金的 管理 费; 2、基 金的 托管 费, 含境 外 托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及 在境外 市场 的交 易 、 清 算、 登记等 实际 发生 的费 用 (out-of-pocket fees )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 6、《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税务 顾问 费 ; 7 、基金 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应 当缴纳 的,购买 或处置证 券有关 的任何税 收、征费 、关税 、印花税 及预 扣提税 (以 及与 前述 各项 有关的 任何 利息 及费 用 ) (简称 “税收 ”); 8、代 表基 金投 票或 其他 与 基金投 资活 动有 关的 费用 ; 9、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和 外汇兑 换交 易的 相关 费用 ; 10、与 基金 有关 的诉 讼、 追索费 用; 11、为 应付 赎回 和交 易清 算而进 行临 时借 款所 发生 的费用 ; 12、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的 管理 费 基金的 管理 费包 含基 金管 理人的 管理 费和 境外 投资 顾问的 投资 顾问 费 ( 如有 ) 两 部分 , 其 中境 外投 资 顾问的 投资 顾问 费在 境外 投资顾 问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的《 顾问 协议 》中 进行 约定。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按 前一 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0.8%的 年费 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8%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的 管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的 管理 费 每 日计 算 , 逐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 理 费划款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 前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2、基 金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托管 费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 按如 下方 法进 行计提 。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一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 管 费的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 金托 管 费 划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 次月 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12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入 或摊 入 当 期费 用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除非 《基金 合同 》 、 相 关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2 日前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五、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和境 外市 场的 规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除因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疏忽 、 故意 行为 导致 的基 金在 税收方 面造 成的 损失 外,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不承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担责任 。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基金 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户 。 境外 托管人 根据 基金财 产所 在地 法律 法规 、 证 券交 易所 规则 、 市 场 惯例以 及其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 的主次 托管 协议 为本 基金 在境外 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境外 托管 人 、 境 外投资 顾问 、 基金 代销 机 构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及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财 产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 其 债 权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 基金 财 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 , 不 得与 其 固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境外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财产 所在地 法律 法规 、 证 券交 易所规 则、 市场 惯例 及 其 与基金 托管 人签 订的 主次 托管协 议持 有并 保管 基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人 在 已根 据 《试 行办 法》 的要 求谨 慎、 尽 职的 原则 选择 、 委 任和 监督境 外托 管人 ,且 境外 托管人 已按 照当 地法 律法 规、本 合同 及托 管协 议的 要求保 管托 管资 产的 前提 下 , 基金托 管人 对境 外托 管人 破产产 生的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但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采取 措施 进行 追偿 , 基 金管 理人 配合 基 金托管 人进 行追 偿 。 除 非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及其境 外托 管人 存在 过失 、 疏 忽、 欺诈 或故 意不 当行 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不对 境外 托管 人依 据当 地法律 法规 、 证券 交易 所 规则、 市场惯 例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承担 责 任。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的价值 ,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 并为 基金 份额的 申 购 与赎回 提供 计价 依据 。 二、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的开放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的 非开 放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四、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 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 ETF 基金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按最 近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 交 易所 上市 未 实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对于首 次公开 发 行未 上市 的债券 按成 本价 估值 ; 对 于非上 市债 券, 参照 主要 做市商 或其 他权 威价 格提 供机构 的报 价进 行估 值; 若债券 价格 无法 通过 公开 信息取 得, 参照 最近 一个 交易日 可取 得的 主要 做市 商或 其他权 威价 格提 供机 构的 报价进 行估 值。 3、衍 生工 具估 值方 法 (1)上 市流通 衍生工 具按估 值日当 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 的,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未 上市衍 生工具 按成本 价估值 ,如成本 价不能反 映公允 价值,则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若衍生 品价 格无 法通 过公 开信息 取得 , 参照 最近 一 个交易 日可 取得 的主 要做 市商或 其他 权威 价格 提供 机构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的报价 进行 估值 。 4 、对于 非上市 证券, 采用公 允价值 进行估值 ,具体可 采用行 业通用权 威的报价 系统提 供的报价 进行 估值。 5 、开放 式基金 的估值 以其在 估值日 公布的净 值进行估 值,开 放式基金 未公布估 值日的 净值的, 以估 值日前 最新 的净 值进 行估 值 ; 若 基金 价格 无法 通过 公开信 息取 得, 参照 最近 一个交 易日 可取 得的 主要 做市 商或其 他权 威价 格提 供机 构的报 价进 行估 值 。 6、外 汇汇 率 (1)估 值计算 中涉及 美元、 港币、 日元、欧 元、英镑 等五种 主要货币 对人民币 汇率的 ,将依据 下列 信息提 供机 构所 提供 的汇 率为基 准: 当日 中国 人民 银行公 布的 人民 币与 主要 货币的 中间 价。 (2)其 他货币 采用美 元作为 中间货 币进行换 算,与美 元的汇 率则以估 值日彭博 (伦敦 时间 )16 :00 报价数 据 为 准。 若无法 取得 上述 汇率 价格 信息时 , 以托 管银 行中 国 工商银 行或 境外 托管 人所 提供的 合理 公开 外汇 市场 交易价 格为 准。 7、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果采 用本 项 1-6 中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如有 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9、估 值中 的税 收处 理原 则 :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 本 基金 将按 权责 发生 制 原则进 行估 值; 对于 因税 收规定 调整 或其 他原 因导 致基金 实际 交纳 税金 与估 算的应 交税 金有 差异 的, 基金 将在相 关税 金实 际支 付日 进行相 应的 估值 调整 。 对于非 代扣 代缴 的税 收, 基金管 理人 可聘 请税 收顾 问对相 关投 资市 场的 税收 情况给 予意 见和 建议 。 境 外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示 具体 协调 基金 在海外 税务 的申 报、 缴纳 及索取 税收 返还 等相 关 工 作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 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 查明 原因 ,双方 协商 解决 。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按 照计 算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 计 算日 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美元折 算净 值为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除 以中 国人 民银 行最新 公布 的 人 民币 对美 元汇率 中间 价 。 美 元折 算 净值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四位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2 、用于 基金信 息披露 的基金 份额净 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进行 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 于每个 估值 日计 算基 金份 额净值 并于 截止 时间 前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予以 公布 。 3 、在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允许的 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可以各自 委托第 三方机构 进行 基金资 产估 值, 但不 改变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各自 承担 的责任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主 要 证券交 易所 、市 场或 外汇 市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停 交易 时;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 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投资 者的利 益,已决 定延 迟估值 ; 4、出 现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不能出 售或 无法 评估 基金 资产的 紧急 情况 ; 5、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 八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 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3 位 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本合同 的当 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投 资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者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 错误 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受 损方 ” ) 的直 接损失 按下 述“ 估值 错误 处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于 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 术水 平不 能预见 、 不能 避免 、 并不 能克 服的客 观情 况, 按下 列有 关不可 抗力 的约 定处 理。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 不可 抗力 原因 出现 差 错的当 事人 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因 该 差错取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仍应 负有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 更正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由于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责 任; 若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该当 事人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估值 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有 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并 且仅对 差错的有 关直 接当 事 人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估 值错误 责任方仍 应对 估值错 误负 责 。 如 果由 于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 ) , 则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 法的 第 7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6)由 于证券 交易所 、交易 市场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及数 据供应 商发送的 数据错误 ,券商 或交易对 家的 成交回 报错 误或 延误 , 或 不可抗 力原 因等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7) 由 于时差 、通讯 或其他 非可控 的客观原 因,在本 基金管 理人和本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时 间点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前无法 确认 的交 易, 导致 的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影响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理 。 (8) 对 于因税 收规定 调整或 其他原 因导致基 金实际交 纳税金 与基金按 照权责发 生制进 行估值的 应交 税金有 差异 的, 相关 估值 调整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 并 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 错的 责任 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 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 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 法,需 要修改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的交易数 据的,由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进 行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5)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 基 金已 实现收 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 次收 益分 配比例 不 得低于 该次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50%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2、 收益 分配 币种 与其 对应 份额的 认购/申 购币 种相 同 。 美元 收益 分配 金额 按除 权前一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 最新公 布的 人民 币对 美元 汇率中 间价 折算 为相 应的 美元金 额 。 3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 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 本 基 金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 如 投资者 在同 一销 售机构 选择 的分 红方 式不 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以投资 者最 后一 次选 择的 分红方 式为 准。 4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每 单位 基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低 于面 值 。 对于 美元 申购的 份额 , 由于汇 率因 素影响 , 存在 收益分 配后 美 元 折算净 值低 于对 应的 基金 份额面 值的 可能 。 5、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 配权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 配时间 、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及有关 手续 费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不 足于 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各自保 留完整 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基金管理 人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 人按双 方约 定的 时间 就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行 核对 。 8、基 金管 理人 在会 计年 度 结束 后 60 个工 作日 内向 证 监会提 交包 括衍 生品 头寸 及风险 分析 年度 报告 。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 其注 册会计 师对 本基 金的 年度 财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 在 2 个 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试 行办 法》 、 《 通 知》、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 息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 以 下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人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 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本 的内 容一 致。 两种 文本发 生歧 义的 ,以 中文 文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1 、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 利、义务 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人 重大利 益 的 事项 的法 律文 件。 2 、招募 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全 部事项, 说明基金 认购、 申购和赎 回安 排、 基 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揭 示、 信 息披 露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 招募说 明书 》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 、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 活动中 的 权利、 义务 关系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 合 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发 售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登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美 元折 算净 值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每 个估 值日 后 2 个工 作日内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1 个估 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前款最后 1 个估 值日 后 的 2 个工 作日 内 ,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个估 值日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披露 开放 日的美 元折 算净 值。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 者复 制前述 信息 资料 。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 上,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60 个 工作 日内 向 证监会 提交 包括 衍生 品头 寸及风 险分 析年 度报 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 报 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报 备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告 两种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下 列 事 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境 外托 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境 外托 管人 或境 外投 资顾问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负 责人 发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三 十;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境外 托管 人受 到监 管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 行政处 罚 , 基 金托 管人 及 其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并予 以 公 告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准 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新 的 《 招募 说明 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核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披 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 其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 息 , 但是其 他公 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定 媒体 披露 信息 ,并 且在不 同媒 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 作工 作底 稿,并 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 说明 书 》 公 布后 ,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 售机构 的住 所 , 供 公众 查 阅、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 披露 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信 息披 露: 1、不 可抗 力。 2、 计 算机 系统 故障、 网络 故障、 通讯 故障 、 电 力故 障、 计 算机 病毒 攻击 及其 它非基 金管 理人 和/ 或基 金托管 人故 意或 过失 的情 形。 3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监 管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第十六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生 效后 两日 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 生变动 并属于本 基金合同 必须遵 照进行修 改的情形 ,或者 基金合同 的修 改不涉 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或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 ,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3、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 基 金 管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由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 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第十七部分


基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5 人,平 均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 三) 基金 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 的先行 者, 中国 工商 银 行自 1998 年在 国内 首 家提供 托管 服务以 来,秉 承“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宗旨 ,依 靠严密 科学的 风险 管理 和内部 控制体 系、 规范 的管理 模式、 先进 的营 运系统 和专业 的服 务团 队,严 格履行 资产 托管 人职责 ,为境 内外 广大 投资者 、金融 资产 管理 机构和 企业客 户提 供安 全、高 效、专 业的 托管 服务,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力 。建 立了 国内托 管银行 中最 丰富 、最成 熟的产 品线 。拥 有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安心账户资金、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权投 资基金 、证 券公 司集合 资产管 理计 划、 证券公 司定向 资产 管理 计划、 商业银 行信 贷资 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 国内率 先开 展绩 效评估 、风险 管理 等增 值服务 ,可以 为各 类客 户提供 个性化 的托 管服 务。 截至2015 年9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96 只。 自2003 年以来, 本行连 续十一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球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环球金融》 、 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9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 奖项最 多的 国内 托管银 行, 优 良的 服务 品质获 得国内 外金 融领 域的持 续认可 和广 泛好 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自成 立以 来,各 项业 务飞速 发展 ,始终 保持 在资产 托管 行业的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优势地 位。这 些成 绩的 取得, 是与资 产托 管部 “一手 抓业务 拓展 ,一 手抓内 控建设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资产 托管 部非常 重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风 险管理 工作 ,在 积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和控 制的力 度, 精心 培育内 控文化 ,完 善风 险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 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 年 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2014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阅获得无保留 意见的 控制及 有效 性报 告,表 明独立 第三 方对 我行托 管服务 在风 险管 理、内 部控制 方面 的健 全性和 有效性 的全 面认 可。也 证明中 国工 商银 行托管 服务的 风险 控制 能力已 经与国 际大 型托 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 常规化的内控工作 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格 遵守 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行 业监管 规则 ,强化 和建 立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形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科 学化 、监 控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 险, 保证托 管资产 的安 全完 整;维 护持有 人的 权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业务内 部风 险控制 组织 结构由 中国 工商银 行稽 核监察 部门 (内控 合规部 、内部 审计 局) 、资产 托管部 内设 风险 控制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处 室共同 组成 。总 行稽核 监察部 门负 责制 定全行 风险管 理政 策, 对各业 务部门 风险 控制 工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资产托 管部内 部设 置专 门负责 稽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风 险控制 处, 配备 专职稽 核监察 人员 ,在 总经理 的直接 领导 下, 依照有 关法律 规章 ,对 业务的 运行独 立行 使稽 核监察 职权。 各业 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 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 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 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4)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 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 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 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 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 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 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 业务流 程、 详细 的操作 手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 的防火 墙隔离 制度 ,能 够确保 资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独 立、 业务 制度和 管理独 立、 网络 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 管理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别 情况, 以检 查资 产托管 部在实 现内 部控 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 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 防线” 三道 控制 防线,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机 制,树 立“ 以人 为本” 的内控 文化 ,增 强员工 的责任 心和 荣誉 感,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争 力。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定向的 业务 与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 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 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 期或不 定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检 查、 监控 ,指导 业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别 、评估 ,制 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 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 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 管部不 断提 高演 练标准 ,从最 初的 按照 预订时 间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随机演 练” 。从 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 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 领导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贯 彻落 实全 程监控 思想, 确保 资产 托管业 务健康 、稳 定地 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 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托 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 控制责 任落 实到 具体业 务部门 和业 务岗 位,每 位员工 对自 己岗 位职责 范围内 的风 险负 责,通 过建立 纵向 双人 制、横 向多部 门制 的 内 部组织 结构,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岗 位相 互制 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 理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制 度建 设和 工作流 程中。 经过 多年 努力, 资产托 管部 已经 建立了 一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包 括: 岗位 职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稽核监 察制度 、信 息披 露制度 等,覆 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渗 透各 项业 务过程 ,形成 各个 业务 环节之 间的相 互制 约机 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 务是商 业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之 日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运 作,一 直将 建立 一个系 统、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化 和托管 业务 的快 速发展 ,新问 题、 新情 况不断 出现, 资产 托管 部始终 将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务 发展同 等重 要的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签 署的《 广发 聚瑞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 议》 和有 关基金 法规的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对象、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比 例、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管 理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付 、基 金费 用的支 付、基 金申 购资 金的到 账和赎 回资 金的 划付、 基金收 益分 配、 基金的 融资条 件等 行为 的合法 性、合 规性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其中 对基 金的投 资监督 和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 之 日开 始。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 议或有 关基 金法规 规定的 行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管 人发出 回函 确认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进行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基 金托 管人有 义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其 过失 致使 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第十八部分


境外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布朗 兄弟 哈里 曼银 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 地址: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定代 表人 :


Douglas A. Donahue (Managing Partner) 组织形 式: 合伙 制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成立 于 1818 年 的布 朗兄 弟 哈里曼 银行 ( “BBH ” ) 是 全球领 先的 托管 银行 之一 。BBH 自 1928 年 起已 经开始 在美 国提 供托 管服 务。 1963 年,BBH 开 始 为客户 提供 全球 托管 服务 , 是首 批开 展全 球托 管业 务的 美国银 行之 一。 目前 全球 员工 约 5 千 人, 在全 球 17 个国家 和地 区设 有分 支机 构。


BBH 的惠 誉长 期评 级为 A+ , 短期 评级 为 F1 。 二、托管业务及主 要人员 情况 布朗兄 弟哈 里曼 银行 的全 球托管 业务 隶属 于本 行的 投资者 服务 部。 在全 球范 围内, 该部 门由 本行 合伙 人 William B. Tyree 先生领 导。 在亚 洲 , 该 部门 由本 行 合伙 人 Taylor Bodman 及 William Rosensweig 先 生领 导。





作 为一 家全 球化 公司 , BBH 拥 有服 务全 球跨 境 投资的 专长 , 其 全球 托管 网络覆 盖近 一百 个市 场。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托 管资产 规模 达到 了 3.7 万 亿美元 ,其 中约 百分 之七 十是跨 境投 资的 资产 。亚 洲是 BBH 业务 增长 最快 的地 区 之一。 我们 投身 于亚 洲市 场, 迄 今已 逾 25 年, 亚洲服务管理 资产近 6 千 亿美 元。


投资者 服务 部是 公司 最大 的业务 ,拥 有 近 3800 名 员工。 我们 致力 为客 户提 供稳定 优质 的服 务, 并根 据客户 具体 需求 提供 定制 化的全 面解 决方 案, 真正 做到 “ 以客 户为 中心 ” 。.


由于坚 持长 期提 供优 质稳 定的客 户服 务,BBH 多年来 在行 业评 比中 屡获 殊荣 ,包括 ∶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1, :《全球托管人》 ? Global Custodian - 2013 Mutual Fund Administration Survey :《全球托管 人》2013 全球 共 同基金行 政服务 调查 ? #1 Fund Administrator ranked in three or more regions :‘共 同基金 行政 服务 第一名 ’ ? Top Rated in 11 categories :在 11 个 类别中 获得最 高 评价 ? Global Custodian - 2013 Agent Bank Survey in Major Markets Survey : 《全球 托管人》 2013 主要市场 代理银 行调查 ? BBH was declared a Top Rated provider of US Custody services :BBH 被评为 ‘顶级 美 国托管服 务商’ ? BBH has received 'Top Rated' recognition from GC 19 of the past 20 years :BBH 在该机 构过去 20 年的评 比中 已 19 年获此 殊荣


? Global Custodian - 2013 Securities Lending Survey : 《全球托 管人》2013 年 证券借贷 业务 调查


? #2 Securities Lending - Global Category :全球类 别第 二名 ? Global Custodian - 2012 Global Custody Survey :《 全球托管 人》2012 年全 球 托管调查 ? #1 for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机构 投资者 服务第 一 名 ? #2 for Fund Managers :基 金经理服 务第二 名 ? Top rated in 9 categories :在 9 个类 别中名 列前茅 2, : 《全球投资人》 ? Global Investor - 2013 Global Custody Survey :《 全球投资 人》- 2013 年全 球托管调 查 ? #1 Mutual Fund Managers: Americas (unweighted and weighted) : 美洲地 区共 同基金服 务第一名 ? #1 Asset Managers with AuM over $3 billion : Overall (weighted) :30 亿美元 管 理资产 以上的基 金管理 人总体 服 务第一名 ? #1 Asset Managers with AuM over $3 billion : Americas (weighted) : 30 亿 美元 管理资产 以上的美 洲基金 管理人 服 务第一名 ? #2 Asset Managers with AuM over $3 billion : EMEA (weighted) : 30 亿 美元管 理资产以 上的欧洲 、中东 、非洲 地 区基金管 理人服 务第二 名 ? Global Investor - 2013 Foreign Exchange Survey :《 全球投资 人》-2013 年 外汇服务 调查 ? #1 Overall (weighed by AUM) : 总体排 名第一 名( 按资产规 模)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3,


:《ETF Express 》 ? ETF Express - 2012 etfexpress Awards :《ETF Express 》-2012 年 ETF 基金 服务评比 调查 ? ‘Best US ETF Administrator ’: 荣 获‘美 国 ETF 基金最佳 服务商 ’ 4,


:《ICFA 国际托管及 基金行政》 ?


‘2011 年美洲 地区服务供 应商 评 比’ 中 被评为 ‘ 最佳共同 基金托 管机构 ’ 5,


:《R&M 调查》 ?


‘2012 年全球 托管业 务 调查 ’ 中 被评为 ‘ 专业 机 构 ’ 类别 第 一 名 (使用 5 家以上托 管机构的 客户)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 责 1、安 全保 管受 托财 产; 2、计 算境 外受 托资 产的 资 产净值 ; 3、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 及时办 理受 托资 产的 清算 、交割 事宜 ; 4 、按照 相关合 同的约 定和所 适用国 家、地区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开设受 托资产的 资金账 户以及证 券账 户; 5、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 提供与 受托 资产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会计 记录 、交 易信 息; 6、保 存受 托资 产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以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7、其 他由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 其履行 的职 责。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第十九部分


相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本公司 通过 在广 州、 北京 、 上 海设 立的 分公司 及本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为 投资 者办理 本基 金的 开户 、 认 购、申 购、 赎回 、基 金转 换等业 务。 (1) 广州 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 大道 东 3 号 南塔 17 楼 直销中 心电 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宣 武区 宣武 门外大 街 甲1 号 环球 财讯 中心 D 座 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 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东 路 166 号 中国 保险 大厦 2908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 网上 交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 开户、 认购 等业 务, 具 体 交易细 则请 参阅 本公 司网 站公告 。 本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网址 :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 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 话:95105828 (免 长途费 ) 或020-83936999 客服传 真:020-34281105 (5) 投资 人也 可通 过本 公 司客户 服务 电话 进行 本基 金发售 相关 事宜 的查 询和 投诉等 。 2、代 销机 构 (1) 名称 :中 国工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 赵 会军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 话:95588 公司网 站:www.icbc.com.cn (2) 名称 :广 发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38、39 、41、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www.gf.com.cn (3) 名称 :中 国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 站:www.boc.cn (4) 名称 :招 商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客服电 话:95555 公司网 站:www.cmbchina.com 客服电 话:400-830-8003 公司网 站:www.cgbchina.com.cn (5) 名称 :中 国民 生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 话:95568 公司网 站:www.cmbc.com.cn (6) 名称 :平 安 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蔡 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 话:40066-99999 公司网 站:http ://bank.pingan.com (7) 名称 :北 京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8) 名称 :渤 海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811 公司网 站:www.cbhb.com.cn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9) 名称 :哈 尔滨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王 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 话:95537 公司网 站:www.hrbb.com.cn (10 ) 名称 :东 莞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何 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 话:961122 公司网 站:www.drcbank.com (11 )名 称: 北京 农村 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九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9 号金 融街 中 心 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 瑞 联系人 :王 薇娜 联系电 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763 客服电 话:010-96198 公司网 站:www.bjrcb.com (12 ) 名称 :江 苏吴 江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市吴 江区 中山南 路 1777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市吴 江区 中山南 路 1777 号 法人代 表: 陆玉 根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联络人 :王 健 联系电 话:0512-63969841 客服电 话:4008696068 、0512-96068 传真:0512-63969962 网址:www.wjrcb.com (13 ) 名称 :杭 州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杭 州市 庆 春路 46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杭 州市 庆 春路 46 号 法人代 表: 吴太 普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 话:0571-85108195 客服电 话:400888850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14 ) 名称 :广 州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 1 号 信合 大厦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 1 号 信合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继康 联系人 :黎 超雄 联系电 话:020-28019593 业务传 真:020-28852692 客服热 线:020-961111 公司网 址:www.grcbank.com (15 ) 名称 :威 海市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威海 市环 翠区 宝泉 路 9 号 办公地 址: 威海 市环 翠区 宝泉 路 9 号 法定代 表人 :谭 先国 联系电 话:0631-5222293 业务传 真:0631-5215726 客服热 线: 省 内 96636 , 境内 40000-96636 公司网 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16 ) 名称 :日 照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日 照市 烟台 路 197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日 照市 烟台 路 197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森 联系人 :刘 慧贤 联系电 话:0633-8081290 业务传 真:0633-8081276 客服热 线:0633-96588/400-68-96588 公司网 址:www.bankofrizhao.com.cn (17 ) 名称 :富 滇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拓东 路 41 号 办公地 址: 云 南 省昆 明市 拓东 路 41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蜀 联系人 :戴 秋娟 联系电 话:0871-63140324 业务传 真:0871-63194471 客服热 线:4008896533 公司网 址:www.fudian-bank.com (18 ) 名称 :泉 州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 路 3 号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人 :董 培姗 联系电 话:0595-22551071 业务传 真:0595-22505215 客服热 线:4008896312 公司网 址:www.qzccbank.com (19 ) 名称 :广 东华 兴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汕 头市 金平区 金砂 路 92 号 嘉信 大 厦 1-2 楼部 分和 5 楼 全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天河 路 5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泽荣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联系人 :王 放 联系电 话:020-38173635 业务传 真:020-38173857 客服热 线:400-830-8001 公司网 址:www.ghbank.com.cn (20 ) 名称 :苏 州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联系人 :熊 志强 联系电 话:0512-69868390 业务传 真:0512-69868370 客服热 线:96067 公司网 址:www.suzhoubank.com (21 ) 名称 :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 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先 拨 0591 ) (22 ) 名称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99 号 标力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2 公司网 站:www.xyzq.com.cn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23 ) 名称 :申 万宏 源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长 乐 路 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乐 路 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24 ) 名称 :申 万宏 源西 部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5 ) 名称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 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吴 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26 ) 名称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或拨打 各城 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话 。 公司网 站:www.chinastock.com.cn (27 ) 名称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邮编 :10003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邮编 :100088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联系电 话:010-66045529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 顾网 址: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www.jjm.com.cn (28 ) 名称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 站:www.newone.com.cn (29 ) 名称 :中 银国 际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王 炜哲 电话:021-20328000 公司网 站 www.bocichina.com (30 ) 名称 :长 城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 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 站:www.cgws.com (31 ) 名称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6000686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431-85096795 公司网 站:www.nesc.cn (32 ) 名称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955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全国统 一总 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33 ) 名称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联系电 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站:www.bhzq.com (34 ) 名称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3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站:www.htsec.com (35 ) 名称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 厦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 站:www.dwzq.com.cn (36 ) 名称 :金 元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公司网 站:www.jyzq.cn (37 ) 名称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95525 公司网 站:www.ebscn.com (38 ) 名称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9 ) 名称 :国 盛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公司网 站 :www.gsstock.com (40 ) 名称 :山 西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 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 站:www.i618.com.cn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41 ) 名称 :国 联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 话: 95570 公司网 站:www.glsc.com.cn (42 ) 名称 :国 海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公司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 话:95563 公司网 站:www.ghzq.com.cn (43 ) 名称 :广 州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020-961303 公司网 站:www.gzs.com.cn (44 ) 名称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通讯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联系人 :毛 诗莉 客服电 话:4008881888 公司网 站:www.fcsc.cn (45 ) 名称 :德 邦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 500 号 城建 大厦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公司网 站:www.tebon.com.cn (46 ) 名称 :国 元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 合肥 市寿 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陈 琳琳 联系电 话:0551 -2246273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安 徽地区 :9557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2272100 公司网 站:www.gyzq.com.cn (47 ) 名称 :华 安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阜南 路 166 号润 安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络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服电 话:96518 ( 安徽 ) ,4008096518 ( 全国 ) 公司网 站 :www.hazq.com (48 ) 名称 :财 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解 放 路 111 号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徐 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 话:95336 ( 浙江 ) ,40086-96336( 全国 ) 公司网 站:www.ctsec.com (49 ) 名称 :中 原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 话:0371-967218 或 4008139666; 公司网 站:www.ccnew.com (50 ) 名称 :国 都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公司网 站:www.guodu.com (51 ) 名称 :万 联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33 开放式 基金 接收 传真 :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罗 创斌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联系电 话:020-37865070 公司网 站:www.wlzq.com.cn (52 ) 名称 :世 纪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联系人 :袁 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 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 站:www.csco.com.cn (53 ) 名称 :财 富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联系人 :郭 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 站:www.cfzq.com (54 ) 名称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2008 号 中国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 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站:www.essence.com.cn (55 ) 名称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司 住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 红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 融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蕾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 站:www.avicsec.com (56 ) 名称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地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服电 话:9556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 站:www.95579.com (57 ) 名称 :瑞 银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联系人 :牟 冲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 话:400-887-8827 公司网 站:www.ubssecurities.com (58 ) 名称 :恒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常 向东 孙伟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公司网 站:www.cnht.com.cn (59 ) 名称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 基 金 咨询 电话 :95532 、400-600-8008 公司网 站:www.china-invs.cn (60 ) 名称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经 七 路 86 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 -68889155 传真:0531 -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公司网 站:www.qlzq.com.cn (61 ) 名称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刘 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62 ) 名称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 厦 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 厦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宋 歌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公司网 站:www.cnhbstock.com (63 ) 名称 :英 大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联系人 :吴 尔晖


联系电 话:0755-83007159


业务传 真:0755-83007034


客服热 线:4000-188-688 公司网 址: :www.ydsc.com.cn (64 ) 名称 :中 国民 族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联系电 话:010-59355941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公司网 站:www.e5618.com (65 ) 名称 :华 龙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 话:400-6898888 公司网 站:www.hlzqgs.com (66 ) 名称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站:www.cindasc.com (67 ) 名称 :长 城国 瑞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勇 联系人 :赵 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 话:0592-5163588 公司网 站:www.xmzq.cn (68 ) 名称 :南 京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 南 京市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联系人 :徐 翔 电话:025-83367888-4201 传真:022-83320066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285888 公司网 站:www.njzq.com.cn (69 ) 名称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A 座三层 、 五层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陶 颖


电话:010-58568040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公司网 站:www.hrsec.com.cn (70 ) 名称 :浙 商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 号黄 龙世 纪广 场 A 区 6-7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 联系人 :谢 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 话:0571-967777 公司网 站:www.stocke.com.cn (71 ) 名称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站:www.swsc.com.cn (72 ) 名称 : 红 塔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厦 9 楼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客服电 话:400-871-8880 传真:0871-3578827 公司网 站:www.hongtastock.com (73 ) 名称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公司网 站:www.gjzq.com.cn (74 ) 名称 : 联 讯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下埔 路 14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客服电 话:400-8888-929 联系人 :丁 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 站:www.lxzq.com.cn (75 ) 名称 :新 时代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人代 表: 刘汝 军 联络人 :孙 恺 联系电 话:010-83561149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76 ) 名称 :日 信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韦杉 联系电 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 话:010-88086830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公司网 址:www.rxzq.com.cn (77 ) 名称 :天 风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唐家 墩 路 32 号国 资 大厦 B 座 法人代 表: 余磊 联系人 :翟 璟 联系电 话:027-87618882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 址: www.tfzq.com (78 ) 名称 :东 莞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路 一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路 一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法人代 表: 张运 勇 联系人 :乔 芳 联系电 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 址:www.dgzq.com.cn (79 ) 名称 :上 海长 量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佘 晓峰 电话:021-20691836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www.erichfund.com (80 ) 名称 :深 圳众 禄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客服 热 线:4006-788-887 (81 ) 名称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b)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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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传 真:021-5465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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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名称 :中 山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 界中 心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联系人 :刘 军 联系电 话:0755-82943755 业务传 真:0755-82940511 客服热 线:4001022011 公司网 址:www.zszq.com (83 ) 名称 :中 国国 际金 融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业务传 真:010-65051166 公司网 址:www.cicc.com.cn (123 )名 称: 上海 好买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联系电 话:021-58870011 业务传 真:021-68596916 客服热 线: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84)名 称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 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 线: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5ifund.com (85 ) 名称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张 瑾 联系电 话:021-53519888 业务传 真:021-63608830 客服热 线:4008918918 、021-962518 公司网 址:www.962518.com (86 ) 名称 :深 圳腾 元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皇岗 商务 中 心主 楼 4F (07)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皇岗 商务 中 心主 楼 4F (07) 法定代 表人 :卓 紘 畾 联系人 :王 娓萍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联系电 话:0755-33376853 业务传 真:0755-33065516 客服热 线:4006877899 公司网 址:www.tenyuanfund.com (87 ) 名称 :中 期时 代基 金销售 (北 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2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联系电 话:010-65808756 业务传 真:010-65807864 客服热 线:95162 、4008888160 公司网 址:www.CIFCOFUND.com (88 ) 名称 :万 银财 富( 北京)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32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高 晓芳 联系电 话:010-59393923 业务传 真:010 -59393074 客服热 线:400-808-0069 公司网 址:www.wy-fund.com (89 ) 名称 :太 平洋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九 号华 远企 业 号 D 座 三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陈 征 联系电 话:010-88321882 业务传 真:010-88321763 客服热 线:0871-68898130 公司网 址:www.tpyzq.com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90 ) 名称 :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联系电 话:021-38600735 业务传 真:021-38509777 客服热 线:400-821-5399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91 ) 名称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 业务传 真:021-64385308 客服热 线: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92 ) 名称 :杭 州数 米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张裕 联系电 话:021-60897840 业务传 真:0571-26697013 客服热 线: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93 ) 名称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联系人 :吴 阿婷 联系电 话: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 真:0755-82029055 客服热 线:4009200022 公司网 址:www.hexun.com


(94 ) 名称 :东 兴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 、15 层( 详细 地址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 、15 层( 详细 地址 )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汤 漫川 联系电 话:010-66555316 业务传 真:010-66555246 客服热 线:4008888993 公司网 址:www.dxzq.net.cn (95 ) 名称 :上 海久 富财 富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莱阳 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403 号上 海信 息 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 表人 :赵 惠蓉 联系人 :徐 金华 联系电 话:021-68685825 业务传 真:021-68682297 客服热 线:400-021-9898 公司网 址:www.jfcta.com (96 ) 名称 :大 同证 券经 纪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 12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业务传 真:0351-4137986 客服热 线:4007121212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公司网 址:www.dtsbc.com.cn (97 ) 名称 :中 国国 际期 货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 路 3 号 新恒 基国 际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赵 森 联系电 话:010-59539864 业务传 真:010-59539806 客服热 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 址:www.cifco.net (98 ) 名称 :北 京恒 天明 泽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联系人 :陈 攀 联系电 话:010-57756019 业务传 真:010-57756199 客服热 线:400-786-8868-5 公司网 址:www.chtfund.com (99 ) 名称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龙云 联系人 :戴 莉丽 联系电 话:021-32229888 业务传 真:021-62878783 客服热 线:021-63340678 公司网 址:www.ajzq.com (100 )名 称: 嘉实 财富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 元、 北京 市朝 阳 区建国 路 91 号 金地 中心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101 )名 称: 北京 创金 启 富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 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张 晶晶 联系电 话:010-66154828-809 业务传 真:010-88067526 客服热 线:010-66154828 公司网 址:www.5irich.com (102 ) 名 称: 宜信 普泽 投资顾 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联系人 :程 刚 联系电 话:010-52855713 业务传 真:010-85894285 客服热 线:400-6099-200 公司网 址:www.yixinfund.com (103 )名 称: 中经 北证 ( 北京)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公司简 称: 中经 北证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福星 联系人 :陈 莹莹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联系电 话:13261320700 业务传 真:010-88381550 客服热 线:010-68998820 公司网 址:www.bzfunds.com (104 )名 称: 一路 财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公司简 称: 一路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 C 座 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万 通新 世界广 场 A 座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刘 栋栋 联系电 话: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 真:010-88312099 客服热 线:400-001-1566 公司网 址:www.yilucaifu.com (105 )名 称: 中经 北证 ( 北京)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礼士 路 甲 129 号新 华 1949 产 业园 东门 法定代 表人 :徐 福星 联系人 :陈 莹莹 联系电 话:13261320700 业务传 真:010-88381550 客服热 线:010-68998820 公司网 址:www.bzfunds.com (106 )名 称: 厦门 市鑫 鼎 盛控股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 场 1501-1504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 场 1501-1504 法定代 表人 :林 松 联系人 :李 智磊 联系电 话:0592-3122679 业务传 真:0592-8060771 客服热 线:0592-3122731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公司网 址:www.xds.com.cn (107 )名 称: 北京 唐鼎 耀 华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甲 40 号二 十一 世 纪大 厦 A303 法定代 表人 :王 岩 联系人 :胡 明会 联系电 话:010-59200855 业务传 真:010-59200800 客服热 线:400-819-9868 公司网 址:www.tdyhfund.com (108 )名 称: 海银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刘 艳妮 联系电 话:021-80133827 业务传 真:021-80133413 客服热 线:400-808-1016 公司网 址:www.fundhaiyin.com (109 )名 称: 北京 恒久 浩 信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怀北镇 怀北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 7 号 汉威 大 厦 15B5( 西区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亚凡 联系人 :陈 冲 联系电 话:010-88580321 业务传 真:010-88580366 客服热 线:4006-525-676 公司网 址:www.haofunds.com (110 )名 称: 北京 展恒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翟 飞飞 联系电 话:010-52703350-6006 业务传 真:010-62020355 客服热 线:4008886661 公司网 址:www.myfund.com (111 ) 名称 :上 海利 得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联系人 :张 裕 联系电 话:15801816961 客服热 线:4000676266 公司网 址:www.leadfund.com.cn (112 )名 称: 中信 期货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洪 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 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址:www.citicsf.com (113 )名 称: 北京 微动 利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 景山 财 富中 心 34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 景山 财 富中 心 341 法定代 表人 :梁 洪军 联系人 :季 长军 电话:13621233213 传真:010-68854009 客服电 话:4008-196-665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4 公司网 址:www.buyforyou.com.cn (114 )名 称: 北京 乐融 多 源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温 特莱 中 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浩 联系人 : 于 婷婷 电话:13811217674 客服电 话:010-56409010 公司网 址:www.jimufund.com (115 )名 称: 上海 陆金 所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公司网 址:www.lufunds.com (116 )名 称: 中信 建投 期 货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山三 路 107 号 上站 大楼 平街 11-B ,名 义层 11-A ,8-B4 ,9-B 、C 办公地 址 :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山三 路 107 号 皇冠 大 厦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彭 文德 联系人 :刘芸 联系电 话 :023-86769637 业务传 真 :023-86769629 客服热 线 :400-8877-780 公司网 址 :www.cfc108.com.cn (117 )名 称: 深圳 富济 财 富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高新技 术产 业园 南七 道惠 恒集团 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5 联系人 :马 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411-83999926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 址:www.jinqianwo.cn (118 )名 称: 江苏 江南 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中 路 66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中 路 668 号 法人代 表: 王国 琛 联系人 :续 志刚 联系电 话:0519-89995001 客服电 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001 网址:www.jnbank.cc (119 )名称: 北京君德汇富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15 层办公楼一 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 一座 2202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振 联系人:魏尧 电话:010-65181028 传真:010-65174782 客服电话:400-066-9355 公司网址:www.kingstartimes.com (120 )名 称: 珠海 盈米 财 富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121 )名 称: 上海 联泰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6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凌 秋艳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 话:4000-466-788 公司网 址:www.66zichan.com (122 )名 称: 上海 汇付 金 融服务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虹梅 路 1801 号 凯科 国际 大 厦 7-9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公司网 址:https://tty.chinapnr.com (123 )名 称: 开源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黄 芳、 袁伟 涛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公司网 址:www.kysec.cn (124 )名 称: 上海 凯石 财 富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7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 021-63332523 客服电 话:4000 178 000 公司网 址:www.lingxianfund.com 3、其 他代 销机 构 本基金 发售 期间 ,若 新增 代销机 构或 代销 机构 新增 营业网 点, 则另 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及 时公 告。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中 路3 号 4004-56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31-33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联系人 :李 尔华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三、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务 所 名称: 国浩 律师 (广 州) 事务所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 28 号 越秀 金融 大厦38 层 负责人 :程 秉 电话:020 -38799345 传真:020 -38799335 经办律 师: 黄贞 、 陈 桂华 联系人 :程 秉 四、审 计基 金资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德勤华 永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8 法人代 表: 卢伯 卿 电话:021 -61418888 传真:021 -63350003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明静 、吴迪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资 者自 取得 依据 基金 合同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 至 其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 必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基 金 合同;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9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 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6)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基 金合同及 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 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和 非交 易过 户 的业务 规则 ; (17) 选择 、更 换 或 撤销 境外投 资顾 问 ; (18)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0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 金备 案手 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 作基 金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财 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 立,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除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 己及任 何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申购 和赎回 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13)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人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人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或 损害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应 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 其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1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 担 责 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因 募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 和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行 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 内 退还 基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 同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4) 选择 、更 换 或 撤销 境 外托管 人 ; (5)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6)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7)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以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管 业务 的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 产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 证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管 人固 有财 产以 及不 同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名册 登记、 账户 设置、 资金划 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 面相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2 互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 用基金 财产为自 己及任 何第三人 谋取 利益;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 法》、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1) 保存基 金管理 人就管 理本基 金的资金 汇出、汇 入、兑 换、收汇 、付汇、 资金往 来、委托 及成 交记录 等相 关资 料, 其保 存的时 间应 当不 少于 20 年;其 它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相 关资 料的 保存 时间 应不 少于 15 年; (12)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 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0) 按规 定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3 (22 ) 对 基金 的境外 财产 , 基 金托 管人 可授权 境外 托管人 代为 履行 其承 担的 职责 。 境 外托 管人依 据 基 金财产 投资 地法 律法 规、 监管要 求 、 证 券交易 所规 则、 市场 惯例 以及其 与基 金托管 人之 间的 主次 托管 协 议 持有、 保管 基金 财产 , 并 履行资 金清 算等 职责 。 境 外托管 人在 履行 职责 过程 中, 因 本身 过错 、 疏 忽原 因而 导致的 基金 财产 受损 的 ,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相应 责任 。 在 决定 境外 托管 人是 否 有过错 、 疏忽 等不 当行 为 , 应 根据基 金托 管人 与境 外托 管人之 间的 协议 的适 用法 律及当 地法 律法 规和 市场 惯例决 定; (23 )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 按照 规定对 基金 日常投 资行 为和 资金 汇出 入情况 实施 监督 , 如 发 现 投资指 令或 资金 汇出 入违 法、违 规, 应当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 外管 局报 告; (24) 安全 保护 基金 财产 ,准时 将公 司行 为信 息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确保 基金 及时收 取所 有应 得 收 入 ; (25 ) 每 月结 束后7 个工 作日 内 , 向中 国证监 会和 外管局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境 外投资 情况 , 并按相 关 规 定进行 国际 收支 申报 ; (26) 办理 基金 管理 人就 管理本 基 金 的有 关结 汇 、 售汇、 收汇 、付 汇和 人民 币资金 结算 业务 ; (27 ) 法 律法 规 、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以 及 中国 证监 会和 外管 局根 据审慎 监管 原则 规定 的基 金托管 人的 其他 职责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基 金 合同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 以上 ( 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事 项。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4 2、以 下情 况 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 围内调 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降 低赎 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 及《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二)会议召集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 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由基 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 。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召 集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 提前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天 , 在 指 定媒 体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5 通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托 书的内 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 时间 和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应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2 、采 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 明本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票 结果 。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 席 会议 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书委 派代表出 席,现 场开会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 现场 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 以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程 :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 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有效 的基金 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50% (含50%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 在表决 截至日以 前送 达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通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6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 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提 示性 公告 ; (2)会 议召集 人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如果基 金 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 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 (3) 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 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50% ); (4) 上述 第(3 )项 中 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 同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受托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 议事内容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定终 止基 金合同 、 更 换 基金管 理人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 其他 基金合 并 、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 及时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宣 读提 案 , 经 讨论 后 进行表 决 , 并 形成 大会 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在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 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表 主持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和 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以 上 (含50%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 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 身 份 证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7 明文件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 布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 公证机关 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 上( 含 50% )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 做 出 。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 基金合 同 》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开始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 虽然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选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3)如果 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立 即对 所投票 数要求 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 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 大 会主 持人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8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 予以公 证,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 的,不 影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 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 下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 关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和 表决 结果 。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 在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生 效后 两日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 生变动 并属于本 基金 合同 必须遵 照进行修 改的情形 ,或者 基金合同 的修 改不涉 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或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 ,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9 3、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 基 金 管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由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 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0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 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 应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由败 诉方承 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 同 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代销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 所 查 阅。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中 路3 号 4004-56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成立时 间:2003 年8 月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91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1.2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20-83936666 传真:020-89899158 联系人 :段 西军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140 ) 法定 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 国 发 [1983]146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2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证 监基 字【1998 】3 号 经营范 围 :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贷款 、 同 业拆 借业 务 ; 国 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 承兑 、 贴 现、 转贴 现、 各 类汇兑 业务; 代理 资金 清 算;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 担 保; 代 理销售 业务; 代理 发行、 代理承 销、 代 理兑 付政 府债券 ; 代收 代付 业务 ; 代理证 券投 资基 金清 算业 务 ( 银证 转账 ) ; 保 险代 理业务 ; 代理 政策 性银 行 、 外 国政府 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务 ; 保 管箱 服务; 发 行金融 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 融债 券; 证 券投 资 基金、 企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企业 年金受 托管 理服 务; 年金 账户管 理服 务; 开放 式基 金的注 册登 记、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业 务 ;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 贷 款承 诺 ; 企 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 外 汇存款 ; 外 汇贷 款; 外 币 兑换; 出口 托收 及进口 代 收; 外 汇票 据 承 兑和贴 现 ;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发行、 代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 金融 衍生 业务 ; 银 行卡 业务; 电话银 行、 网 上银 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办理 结汇、 售汇业 务; 经 国务 院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 准 的 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督 。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包括政 府债 券 、 公 司债 券 、 可 转换 债券 、 住房 按 揭 支持证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债券 , 债券 基金 , 银行 存款 、 可 转让 存单 、 银行 承兑汇 票 、 银 行票 据 、 商 业票 据 、回购协 议、货币 市场基 金等货币 市场工具 以及中 国证监会 允许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具 ,包括货 币远期/ 期货/互 换、利率 互换、 信用 违约互换 等金融衍 生产品 。本基金 不主动参 与股票 等权益类 资产的投 资,不 直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 股票 等权益 类资 产和 权证 ,也 不参与 一级 市场 的新 股申 购或增 发新 股。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其 中, 投资 于亚 太市 场 (除日 本外 )的 中高 收 益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中 高收 益债券 指: (1 )S&P 评级 A+级及 A+ 级以 下的债 券; (2)或 Moody ’s 评级 A1 级及 A1 级 以下 的债 券; (3)或 未经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 级的债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主 要区 域为 亚太地 区 ( 除日 本外) , 包括韩 国、 印度、 台湾、 香港、 澳大 利亚、 新西 兰、 新加坡 、 印度 尼西 亚 、 泰 国、 马来 西亚 和菲 律宾 等 国家或 地区 。 亚太 市场 债 券包括 亚太 国家 或者 地区 的政 府 发行的债 券,登记 注册在 亚太国家 或者地区 ,或主 要业务收 入/资 产在亚 太国 家或者地 区的机构 、企业 等发行 的债 券。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基 金 为 在 已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监 管 机 构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3 登记注 册的 公募 基金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变更 投资 品种 比例限 制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可相 应调 整本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规定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2、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1)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本基 金的投 资资产配 置比例为 :本基 金投资 于 债券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其 中, 投资 于 亚太市 场( 除日 本外 )的 中高收 益债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基 金资 产 的80%;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中高 收益债 券指 :1 )S&P 评级 A+级及 A+ 级以 下的 债券 ;2)或 Moody ’s 评级A1 级及 A1 级以 下的 债券 ;3)或 未经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级的 债券。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1)本基 金持 有同 一家 银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20% , 其中 银行 应当 是 中资商 业银 行在 境外 设立 的分行 或在 最近 一个 会计 年度达 到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级 机构 评级 的境 外银行 , 但在 基金 托管 账 户的 存款可 以不 受上 述限 制。 2)本基 金持 有同 一机 构( 政府、 国际 金融 组织 除外 )发行 的证 券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 基 金 持 有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国 家 或 地 区 以 外 的 其 他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市 场挂牌 交易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其 中持 有任 一国 家或 地 区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3% 。 4)本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上述非 流动 性资 产是 指法 律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流通 受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资产 。 5)本 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 , 但持 有货 币市场 基金 不受 此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若基金 超过 上 述 1-5 项投 资比例 限制 ,应 当在 超过 比例 后 30 个 工作 日内 采 用合理 的商 业措 施减 仓以 符合投 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大 比例分 红等 集中 持续 营销 活动引 起的 基金 净资 产规 模在 10 个工 作日 内增 加 10 亿 元以 上的 情形, 而导 致证券 投资 比例 低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 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 致并 及时 书面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后, 可将调 整时 限 从30 个工 作 日延长 到 3 个月 。 6)关 于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的 限制 本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仅 限于投 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 管理,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 大交易 , 同 时应 当严 格遵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4 守下列 规定 : A.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B.本基 金投 资期 货支 付的 初始保 证金 、 投 资期 权支 付或收 取的 期权 费、 投资 柜台交 易衍 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用 的总 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C.本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a.所有 参与 交易 的对 手方 (中 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 应 当 具有不 低于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级 ; b.交易 对手 方应 当至 少每 个工作 日对 交易 进行 估值 ,并且 基金 可在 任何 时候 以公允 价值 终止 交易 ; c.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7)本 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 贷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定 : A.所有 参与 交易 的对 手方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应 当具有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级。 B.应当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担保 物市 值不低 于已 借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C.借方 应当 在交 易期 内及 时向本 基金 支付 已借 出证 券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息 和分红 。一 旦借 方违 约 , 本基金 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权 保留 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足 索赔 需要 。 D.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a.现金 ; b.存款 证明 ; c.商业 票据 ; d.政府 债券 ; e.中资 商业 银行 或由 不低 于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级的 境外 金融 机构 (作 为交 易对 手方 或 其关联 方的 除外 )出 具的 不可撤 销信 用证 。 E. 本 基 金 有 权 在 任 何 时 候 终 止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并 在 正 常 市 场 惯 例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要 求 归 还 任 一 或 所 有 已 借出的 证券 。 F.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8)基 金 可 以根 据正 常市 场 惯例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逆 回购交 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规 定: A.所有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的 对手方 (中 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应 当具 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用 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B.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 应 当 采取市 值计 价制 度对 卖出 收益进 行调 整以 确保 现金 不低于 已售 出证 券市 值的 102% 。一 旦买 方违 约, 本 基金根 据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保 留或 处置 卖出 收益 以满足 索赔 需要 。 C.买方 应当 在正 回购 交易 期内及 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售 出证券 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息和 分红 。 D.参与 逆回 购交 易 , 应 当 对购入 证券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进 行调 整以 确保 已购 入证券 市值 不低 于支 付现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5 金的102 % 。一 旦卖 方违 约,本 基金 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有权 保留 或处 置已 购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9 )基金 参与证 券借贷 交易、 正回购 交易,所 有已借出 而未归 还证券总 市值或所 有已售 出而未回 购证 券总市 值均 不得 超过 基金 总资产 的 50 %。 前项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 回购交 易而 持有 的担 保物 、 现 金不 得计 入基金 总 资 产。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基 金不 受上 述 限 制 。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和检 查自 基金 财产 划转 至托管 账户 之日 起 开 始 。 3、基 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购买 不动 产; (5)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6)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7) 购买 实物 商品 ; (8)除 应付赎 回、交 易清算 等临时 用途以外 ,借入现 金。该 临时用途 借入现金 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9)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10)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的卖 空交 易; (11) 购买 证券 用于 控制 或影响 发行 该证 券的 机构 或其管 理层 ; (12) 直接 投资 与实 物商 品相关 的衍 生品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 三) 对于承 诺监督 的事项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或 其授权境 外投资顾 问 的投 资运作和 投资 指令违 反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应 及时 以书面 或电 话或 双方 认可 的其他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6 由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进 行核 对确 认并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如 基金管 理人 未予 纠正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监管 部门 。 对于承 诺监 督的 事项 ,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或其授 权投 资机 构有 重大 违法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有关 监管 机构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有 关监 管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 内 答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本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或经 基金 托 管 人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四 ) 基 金管 理人认 可 , 合规投 资责 任方 为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的 合规 监管 系统 的准确 性和 完整 性受 限于 基金管 理人 、 经 纪人 及其 他中介 机构 提供 用于 该系 统的数 据和 信息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境 外托 管人 对这 些机 构的信 息的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不作 任何 担保 、 暗 示或 表示, 并对 这些 机构 的信 息的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所引 起的 损失不 负任 何责 任。 (五) 无投 资责 任 基金管 理人 应理 解, 托管 人对于 基金 管理 人的 交易 监督服 务是 一种 加工 应用 信息的 服务 , 而 非投 资服 务。 除 下列 第4.6 项 及法 律法规 明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 人将不 会因 为提 供交 易监 督服 务而承 担任 何因 基金 管理 人违规 投资 所产 生的 责任 , 也 没有 义务 采取 任何 手 段回应 任何 与合 规分 析服 务有 关的信 息和 报道 , 除非 接 到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授 权境 外投资 顾问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或其 境外 托管 人针 对某 个信 息和报 道作 回应 的书 面指 示。 (六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 外托管 人应 本着 诚实 尽责 的原则 , 采取 合理 的手 段 、 方 法和 实施 工具 , 来提 高交易 监督 服务 的质 量, 除非基 金托 管人 或其 境外 托管人 因疏 忽 、 过失 或故 意而未 能尽 职尽 责, 造成 交 易 监督结 果不 准确 , 并 进而 给基金 资产 或基 金管 理人 造成损 失, 否则 基金 托管 人或其 境外 托管 人不 应就 交易 监督服 务承 担任 何责 任。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在 本协 议有 效期 内 , 在 不违 反公 平 、 合 理原 则, 以及 不导 致基 金托 管 人的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监督 与检查 与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其行 业 监管 要求 相冲 突的 基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 况进行 必要 的监 督与 检查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7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 二)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金 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未对 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 无故 延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指 令 、 泄 露基 金投 资 信息等 违反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 、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时 , 基 金管 理人须 向基 金托 管人 作出 书面提 示 ; 基 金托管 人在 接到提 示后 , 应及时 对提 示 内 容予以 确认 ,如 无异 议, 应在基 金管 理人 给定 的合 理期限 内改 进, 如有 异议 ,应作 出书 面解 释。 (三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须 尽 其 最 大 努 力 保 证 其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不 影 响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正 常 营 业 活 动。 四、 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证券账户 及投 资所需 的其 他账 户。 境外 托管人 根据 基金 财产 所在 地法律 法规 、 证券交 易所 规则 、 市 场惯 例以及 其与 基 金 托管人 签订 的主 次托 管协 议为本 基金 在境 外开 立资 金账户 、证 券账 户以 及投 资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 户; 3、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4 、境外 托管人 根据基 金财产 所在地 法律法规 、证券交 易所规 则、市场 惯例及其 与基金 托管人签 订的 主次托 管协 议持 有并 保管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人在 已根据 《试 行 办 法》 的要 求谨慎 、 尽 职的 原则 选择 、 委 任和监 督境 外托 管人 , 且 境外托 管人 已按 照当 地法 律法规 、 本 合同 及托 管协 议的要 求保 管托 管资 产的 前提 下, 基 金托 管人 对境 外托 管人破 产产 生的 损失 不承 担责任 。 但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采 取措 施进行 追偿 , 基金管 理人 配合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追偿 。 除 非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 人存 在过 失、 疏 忽、 欺诈 或故 意不 当行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不 对境 外托 管人 依据当 地法 律法 规、 证券 交易 所规则 、市 场惯 例的 作为 或不作 为承 担责 任; 5、基 金托 管人 自身 ,并 尽 商业上 的合 理努 力确 保境 外托管 人不 得自 行运 用 、 处分、 分配 托管 证券 ; 6 、除非 根据基 金管理 人书面 同意, 基金托管 人自身, 并应尽 商业上的 合理努力 确保境 外托管人 不得 在任何 基金 资产 上设 立任 何担保 权利 , 包括 但不 限 于抵押 、 质押 、 留置 等, 但根据 基金 财产 所在 地法 律法 规的规 定而 产生 的担 保权 利除外 ; 7 、对于 因为基 金管理 人进行 本协议 项下基金 投资产生 的应收 资产,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关 当事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8 人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因 基金 持有 的资产 所产 生的 应收 资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作 为资 产持 有人 , 基 金托 管人应 负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到 账日没 有到 达托 管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并配 合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资与 划转 1、 基金 募集 期满, 募集 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等有 关规定 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2 名 以上 (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有效 。 2 、验资 完成, 基金管 理人应 将募集 的属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部 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 人为基 金开立的 资产 托管专 户中 。基 金托 管人 自基金 财产 划入 基金 托管 专户之 日起 履行 本协 议项 下托管 职责 。 (三) 资产 保管 内容 和约 定事项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现金 账 户中的 现金 将由 基金 托管 人或其 境外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人 或其 境外 托管 人的 银行身 份持 有。 除非基 金管 理人 按指 令程 序发送 的指 令另 有规 定, 否则, 基金 托管 人和 其境 外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 人的指令 后,按 下述方式 收付现金 、或收 付证券:(a) 按照交 易发生的 司法管 辖区或市 场的有 关惯常和 既 定惯例和 程序作 出;或(b) 就通过证 券系统 进行的买 卖而言, 按照管 辖该系统 运营的规 则、条 例和条件 作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其 境 外托管 人应 不时 将该 等有 关惯例 、 程序 、 规 则 、 条 例 和条件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清 盘或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终止 清算 时, 不得 将基 金财产 归入 其清 算财 产。 基金托 管人 应自 身, 并尽 商业上 的合 理努 力确 保其 境外托 管人 建立 安全 的数 据管 理机制 ,安 全完 整地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财 产相 关的业 务数 据和 信息 。 (四)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基 金或者 托管人 与基金联 名的形式 在其营 业机构或 其境外托 管人处 开立基金 的资 金账户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或 其境外 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保管和 使用 。 2 、基金 资金账 户的开 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开 展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不得 假借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进 行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家 或地区 相关 监管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按照投 资地法 律法规 要求或行 业惯例需 要,在 基金所投 资市场或 证券交 易所适用 的登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9 记结算 机构 为基 金开 立以 基金名 义或 基金 托管 人名 义或境 外托 管人 名义 或境 外托管 人的 代理 人名 义 , 或以 上任何 一方 与基 金联 名名 义的证 券账 户 。 由 基金 托 管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负责 办理与 开立 证券 账户 有关 的手 续,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所有 必要协 助。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 用,仅 限于满足 开展基金 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以 及境 外托管 人均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双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 券账户 相关证明 文件的保 管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 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 管理人 投资于 合法合 规、符 合基金合 同的其他 非交易 所市场的 投资品种 时,基 金托管人 或其 境外托 管人 根据 投资 所在 市场以 及国 家或 地区 的相 关规定 , 开立 进行 基金 的 投资活 动所 需要 的各 类证 券和 结算账 户, 并协 助办 理与 各类证 券和 结算 账户 相关 的投资 资格 。 5、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应符 合账 户所 在国 家或地 区有 关法 律的 规定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 其他账 户,可以 根据投资 市场所 在国家或 地区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由 基金 托管 人或 其境 外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供所 有必 要协 助。 2 、投资 市场所 在国家 或地区 法律法 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办 理。 (七) 证券 登记 1、境 外证 券的 注册 登记 方 式应符 合投 资当 地市 场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和市 场惯 例。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确 保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始 终 是 以 所 有 证 券 的 实 益 所 有 人 (beneficial owner) 的方 式持有 基金 财产 中的 所有 证券。 3 、基 金托管 人应该 :(a)在 其账目 和记录 中单独 列记 属于本 基金的 证券, 并且(b) 要求和 尽商业 上的 合理努 力确 保其 境外 托管 人在其 账目 和记 录中 单独 清楚列 记证 券不 属于 境外 托管人 , 不论 证券 以何 人 的名 义登记 。 而且 , 若证 券由 基金托 管人 、 境外 托管 人 以无记 名方 式实 际持 有 , 要求和 尽商 业上 的合 理努 力确 保其境 外托 管人 将这 些证 券和基 金托 管人 、其 境外 托管人 自有 资产 分别 独立 存放。 4 、除非 基金托 管人及 其境外 托管人 存在过失 、疏忽、 欺诈或 故意不当 行为,基 金托管 人将不保 证其 或其境 外托 管人 所接 收基 金财产 中的 证券 的所 有权 、合法 性或 真实 性( 包括 是否以 良好 形式 转让 )。 5 、基金 托管人 及其境 外托管 人应指 示存放在 证券系统 的证券 为基金的 实益所有 人持有 ,但须遵 守管 辖该系 统运 营的 规则 、条 例和条 件。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0 6、 由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 托管人 为基 金的 利益 而持 有的证 券( 无记 名证 券和 在 证券系 统持 有的 证券 除 外)应 按本 协议 约定 登记 , 投资当 地 市 场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市 场惯 例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7 、基金 托管人 及其境 外托管 人应就 其为基金 利益而持 有证券 的市场有 关证券登 记方式 的重大改 变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若基 金管 理人要 求改 变本 协议 约定 的证券 登记 方式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 应就 此予 以充分 配合 。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可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或其境 外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或其他 机构 。 实物 证券 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或 其 授权的 境外 投资 顾问 ) 的 指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 人及 其境外 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的 实物 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涉及 基金 财产 投资运 作的 书面 协议 的副 本或相 关证 明文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 除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 金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合 同原 件应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文件 保管 部门 ,保存 时间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要 求。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会 计核 算和 估值 的处 理 原则 (1)托 管资产 的会计 责任主 体为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对 本基金的 资产净值 计算进 行复核。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本 基 金 的 净 值 计 算 复 核 和 本 基 金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所 需 要 的 相 关 信息。 基 金管 理人 应依 据 与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协 商确 定的 会计 原则 和会计 准则 进行 会计 处理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国 家 规定 和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对 托管资 产中 的证 券账 户和 现金账 户进 行帐 实核 对 。


(3)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委托第 三方独 立机构进 行会计核 算,并 认可其委 托的第三 方独立 机构所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认可 的第 三方独 立机 构所 计算 的资 产净值 进行 复核 。 2、基 金托 管人 的会 计核 算 处理 (1)在 遵守相 关会计 法律法 规的前 提下,基 金托管人 应按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定的 会计 核算方 法和 处理 原则 进行 会计核 算 , 并 对基金 单独 建账 、 独 立核 算, 并应 指 定专门 人员 负责 会计 核算 与会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1 计资料 保管 。属 于基 金财 产的收 益应 全额 计入 会计 账簿, 不得 与其 他托 管 资 产的收 益相 混淆 。 (2)托 管资产 核算的 内容包 括但不 限于:证 券买卖业 务的核 算、持有 资产的付 息、兑 付、分红 等业 务的核 算 、 证 券发 行认 购 业务的 核算 、 货币 市场 产 品买卖 业务 的核 算 、 银 行 存款计 息 、 存 款账 户间 的 资金 划付业 务的 核算 、支 付费 用的核 算、 汇兑 损益 的核 算等。 3、净 值计 算 (1)资 产净值 是指基 金资产 总值减 去负债后 的金额。 份额净 值是指资 产净值除 以份额 总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精确 到0.001 人 民币 ,小 数点 后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2)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日 为每一 基金开放 日,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收 集净值 计算日估 值价 格截止 时点 所估 值证 券的 最近市 场价 格后 , 按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协商确 定的 估值 方法 和处 理原 则对各 类估 值资 产进 行估 值, 如监 管有 相关规 定的 , 按 相关 规定 进行估 值 , 计算出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二)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采用 四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3 位 。 当 基金 份额 净 值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小 于基金 份额 净 值0.5% 时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在发 现日 对账 务进 行更 正调 整,不 做追 溯处 理;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 的行为 承担 责任 。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投 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 由于该 差错 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受 损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于 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 术水 平不 能预见 、 不能 避免 、 并不 能克 服的客 观情 况, 按下 列有 关不可 抗力 的约 定处 理。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 不可 抗力 原因 出现 差 错的当 事人 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因 该 差错取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仍应 负有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2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 在基 金管 理人 可承担 的范 围内 应先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不 应由 其承 担的 责任 ,有权 根据 过错 原则 ,向 过错人 追偿 ,本 协议 的当 事人 应 将按 照以 下约 定 处 理 。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 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更 正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 差错 责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差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 若差 错 责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该当 事人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责 任。 差错 责任 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不 对间接 损失负责 ,并且仅 对差错 的有关直 接当 事人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方 仍应 对差 错负 责, 如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 赔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 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 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人 过错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 ,基金 托管人应 为基 金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 人过 错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但该 第三 方是 由托 管人 委托的 情况 下,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赔偿 并向 差错 方追 偿。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 未按规 定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并 且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 其它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自 行或 依据法 院判 决 、 仲裁 裁 决 对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向出 现 过 错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生 的费 用和 遭受 的损 失。 (7)由 于证券 交易所 、交易 市场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及数 据供应 商发送的 数据错误 ,券商 或交易对 家的 成交回 报错 误或 延误 , 或 不可抗 力等 原因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 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8)由 于时差 、通讯 或其他 非可控 的客观原 因,在本 基金管 理人和本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时 间点 前无法 确认 的交 易, 导致 的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影响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理 。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3 (9)对 于因税 收规定 调整或 其他原 因导致基 金实际交 纳税金 与基金按 照权责发 生制进 行估值的 应交 税金有 差异 的, 相关 估值 调整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10)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原 则处 理差 错。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 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进 行更 正,基 金管 理人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5)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两日 内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三)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主 要证券 交易 场所 或市 场或 外汇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交易 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 他 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时 ; (3)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 估值出现 重大转变 ,而基 金管理人 为保障投 资者的 利益,已 决定 延迟估 值; (4) 出现 会导 致基 金管 理 人不能 出售 或无 法评 估基 金资产 的紧 急情 况; (5)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其他情 形; (6) 监管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四)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估 值方法 进行估值 时,所造 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2)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 由于各 家数据服 务机构发 送的数 据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虽 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五)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基金 托管 人对 本基 金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进 行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4 金管理 人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 记录 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册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本基 金的 净值 计算 复核 和本基 金进 行信 息披 露所 需要的 相关 信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按照 相 关 各方 约定 的同 一记账 方法 和会 计处 理原 则,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 的账 册, 对相关 各方 各自 的账 册定 期进行 核对 ,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原 因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记录 的账 册记 录相符 。 (六) 基 金法 定报 告的 编 制和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需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向 监管 机构 报告相 关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以 下内 容: (1) 自开 设境 外结 算账 户 之日 起5 日 内, 将有 关账 户的详 情报 告外 管局 ; (2) 每月 结束 后 7 个 工 作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外管局 报告 基金 境 外 投资 情况, 并按 相关 监管 规定 进行国 际收 支申 报;


(3)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 指令或 资金 汇出 违法 、违 规的,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或外管 局报 告;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国家 外 管局规 定的 其他 报告 事项 ; 对于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上述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以 支持和 配合 。 (七)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和准 则执 行。 (八)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 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 进行 独立 的复核 。 核 对不符 时 , 应 及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共 同查 出原 因, 进行调 整。 3、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 每年结 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编制 。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 报表 的复 核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5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有 关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 现 双方的 报表 存在 不符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包 括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基金 合 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 须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至少 应包 括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 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保管 方式 可以 采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 式。 保管期 限为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期限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 基金合 同》 生效 日、 《 基 金合同 》终 止日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其中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负 有保密 义务 。 除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及其 中的 任何信 息以 任何 方式 向任 何第 三方披 露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及其 中的 信息 限制在 为履 行 《基金 合同 》 和 本协议 之目 的而 需要 了解 该等信 息的 人员 范围 之内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未能 妥善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造成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毁 损 、 灭 失 , 或 向第三 方泄 露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信息 的 ,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此承 担法 律责任 , 赔偿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 或基 金管理 人 ) 遭 受的全 部直 接 损 失。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 按有 关法 规规 定各 自 承担相 应的 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 ) 本 托管 协议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依照 其解释 。 相关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 议而产 生 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 经友 好协 商可 以解 决的, 均应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在北 京仲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6 裁, 按照 申请 仲裁 时该 会 现行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 对 双方 均有 约束 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 二) 当任何 争议发 生或任 何争议 正在进行 仲裁时, 除争议 事项外, 双方仍有 权行使 本协议项 下的 其它权 利并 应履 行本 协议 项下的 其它 义务 。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书 面形 式对 本 协议进 行修 改 。 修 改后 的 新协议 , 其内 容不 得与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和变 更应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任 一情 况, 本协 议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3、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终止情 形。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 金管 理 人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并公 告;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7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用 由基 金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 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 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8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化 ,有 权增 加或 变更 服务项 目。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注 册登 记服 务, 配备安 全 、 完 善的电 脑 系 统及通 讯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地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办 理基金 账户 业务 、 基金 份 额的登 记 、 权 益分 配时 红 利的 登记、 权益 分配 时红 利的 派发 、 基金 交易 份额 的清 算过户 等服 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 查询 及邮寄服务 1、基 金交 易确 认服 务 注册 登 记机 构 保 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上 列明 的所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投资记 录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每次 交易 结束 后 (T 日) , 本 基金 销售 网点 将于T +3 日开 始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供 该笔 交易 成交 确 认 单 的查询 服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也 可以 在 T +3 日 通 过本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查 询基 金交 易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直销 机构 网点 应根 据在直 销机 构网 点进 行交 易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要 求打印 成交 确认 单 。 基 金 销售 代理人 应根 据在 代销 网点 进行交 易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要 求进 行成 交确 认。





2、对 账单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以 下方式 查阅 对账 单: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陆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账户 自 动查 询系 统查 阅对 账单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通过网 站、电 话等方式 向本基金 管理人 定制纸质 或电子形 式的定 期对账单 。定 期对账 单分 为季 度对 账单 及年度 对账 单 。 本 基金 管 理人在 每季 度结 束后 向本 季度有 交易 并定 制季 度对 账单 服务的 投资 者提 供季 度对 账单 ; 每 年结 束后 向所 有 本年度 末持 有基 金份 额并 定制年 度对 账单 服务 的投 资者 提供年 度对 账单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记 录查询 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 查 询 系 统) 和本基 金管 理人 的销 售网 点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三、 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在申 请开 立本公 司基 金账 户时 如预 留电子 邮件 地址 , 可 订制 电子邮 件服 务, 内容 包括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9 基金净 值播 报 、 交 易确 认 及相关 基金 资讯 信息 等 ; 如预留 手机 号码 , 可订 制 手机短 信服 务 , 内 容包 括 基金 净值播 报、 交易 确认 等。 已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 户未 预留相 关资 料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到 销售 网点 或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的 客户 服务 中心 (包括 电话 呼叫 中心 和网 站账户 自动 查询 系统 )办 理资料 变更 。 四、 信息查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 个基 金账 户提供 一个 基金 账户 查询 密码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凭基 金账 号和 该密 码通 过 基金管 理人的 电话 呼叫中 心(Call Center ) 查询客 户 基金 账户信息 ; 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地 址、电 话、 电子邮 件等 信息 ; 另 外还 可登录 本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查询基 金 申 购与 赎回 的交 易情况 、 账户 余额 、 基 金 产品 信息。 五、 投诉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网 站在 线客服 、 呼叫 中心 人工 座 席、 书信 、 电子 邮件 、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代销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还可以 通过 代销 机构 的服 务电 话进行 投诉 。 六、服务联系方式


1、客 户服 务中 心 电话呼 叫中 心(Call Center ):95105828 或020-83936999 ,该 电话 可转 人工 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 联网 站 公司网 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s@gf-funds.com.cn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0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 所, 投资人 可免 费查 阅。 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1 、 本基 金管理 人于2015 年7 月20 日 在《中 国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上海证 券报》 发布公告 , 本 公司决 定自2015 年7 月20 日 起通过 中信 期货 代理 销售 以下基 金: 广发 理财7 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轮 动配置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聚优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美国 房地 产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人 民币 份额) 、 广 发成长 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趋 势优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集 利一 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亚 太中 高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人民 币份 额)、 广发 中债 金融 债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全球 医 疗保健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人 民 币份额) 、广发 集鑫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广 发天天 利货币 市 场基金、 广发主 题领先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竞 争优 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新动力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聚 祥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逆 向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中 证全 指信 息技 术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 广 发中 证养老 产业 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对冲 套利 定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 发聚 泰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能 源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金 融 地 产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广发 聚富 开放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稳 健增 长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货币 市场 基金 、 广发 聚 丰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策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大 盘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核 心 精 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广 发增强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广发 沪深300 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 聚瑞股票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1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广 发内需 增长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全 球精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人民 币份额)、 广发 行业 领先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小板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广发标 普全 球农 业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人 民币 份额) 、 广发 制造 业精 选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财 信用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消费 品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纳斯 达克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人民币 份额)、 广发双债 添利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广 发理财30 天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纯 债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和广 发新 经济 股票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2、 本 基金 管理 人于2015 年8 月21 日在 《中 国证 券报 》 、 《证 券时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发 布公 告, 本 公司决 定自2015 年8 月21 日 起通过 积木 基金 代理 销售 以下基 金 : 广发 理财7 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轮 动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广 发聚优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美国 房地 产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人民 币份 额 ) 、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 趋势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集利 一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亚太 中高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人民 币 份额) 、 广发 全球医 疗保 健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人 民币份 额) 、 广发集 鑫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天天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 广 发主 题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竞 争优 势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 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逆 向 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 中证全 指信 息技 术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 广 发中 证养 老产业 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对冲 套利 定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中 证环 保产 业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纳斯 达克 生物 科技指 数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人民 币份 额 ) 、 广发 中证全 指可 选消 费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 广发 中 证全 指医药 卫生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 、 广 发中 证全 指 主要消 费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原 材料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能 源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 广发 改革 先 锋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金 融地 产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 广发 聚富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稳健 增长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货 币 市场基 金 、 广 发聚 丰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 策 略优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核心 精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 增 强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广 发沪深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广发 聚瑞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 内需增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全 球精 选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人民 币 份额 ) 、 广 发行 业领 先混 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广 发中小板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联接 基金、广 发标普 全球农业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制造 业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聚 财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消 费品 精 选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纳 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人民 币份额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2 基金、 广发 理财30 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广发新 经济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3、 本 基金 管理 人于2015 年8 月24 日在 《中 国证 券报 》 、 《证 券时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发 布公 告, 本 公 司决定自2015 年8月24 日起 通过微动 利代理 销售以下 基金: 广 发轮动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聚 鑫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美国 房地产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人 民币份 额) 、广 发成 长优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趋 势优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集 利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 亚太中 高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人 民币 份额 ) 、 广 发全球 医疗 保健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人 民币 份额 ) 、 广 发集 鑫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广发 天天 利货 币 市场 基金 、 广 发主 题领先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竞 争优 势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 新 动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 聚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逆 向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中 证全 指信 息技术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 养老 产业 指数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对 冲套 利定 期开 放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 中证 环保 产业 指数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 纳斯达 克生 物科 技指 数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人 民币份 额 ) 、 广 发中 证全 指可 选消费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 广 发 中 证全 指医 药 卫生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发中 证全 指主 要消 费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 广 发中 证全指 原材 料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 广发 中证 全 指能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 广发 改革 先锋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中证 全指 金融 地产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广发 聚富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稳健 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货币 市场 基金 、 广发聚 丰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策 略优 选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 大 盘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核 心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增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沪 深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瑞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内 需增 长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 全 球 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人民币 份额) 、广发行 业领先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广发 中小板3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联接 基金 、 广 发标普 全球 农业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人 民币 份额 ) 、 广 发制 造业 精选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广发聚 财信用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发 消费品精 选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纳 斯达克1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人民 币份额 )、 广发 双债 添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新 经济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和 广发 百发 大数据 策略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基金 。 4、本 基金 管理 人于2015 年9月1日 在《 中国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 上海 证券报 》发 布公 告, 本 公司决 定自2015 年9 月1日 起通过 陆金 所资 管代 理销 售以下 基金 : 广 发轮 动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聚 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美 国房 地产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人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3 民币份 额) 、广 发成 长优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趋 势优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集 利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 亚太中 高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人 民币 份额 ) 、 广 发全球 医疗 保健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人 民币 份额 ) 、 广 发集 鑫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广发 主题 领先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竞 争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新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聚 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逆向 策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信息 技术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 发中 证养 老产 业指 数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对冲 套利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中 证环 保产 业指 数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纳 斯达克 生物 科技 指数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人民 币份额 ) 、 广 发中 证全 指 可选消 费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医 药卫 生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 广 发中证 全指 主要 消费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 广 发 中证全 指原 材料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能源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 广发改 革先 锋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 中证全 指金 融地 产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 广发聚 富开 放式证 券 投 资基 金、 广发 稳健增 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聚 丰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广发 策略优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大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核 心精选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增 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沪深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瑞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全球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人 民币 份额 ) 、 广发行 业领 先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小 板3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联 接基 金、广 发标 普全 球农 业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人 民币 份 额) 、 广 发制 造业 精选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 聚财信 用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纳 斯达 克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人民币 份额 )、 广发 双债 添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和 广发 新经 济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5、本 基金 管理 人于2015 年9月15 日在 《中 国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上海 证券报 》发 布公 告, 本 公司决 定自2015 年9 月15 日起通 过中 信建 投期 货代 理销售 以下 基金 : 广 发标 普全球 农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 额) 、广 发美 国房地 产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人 民币 份额 ) 、 广发 纳斯达 克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 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发 纳斯 达 克生 物科 技指 数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人 民币份 额) 、 广发全 球医 疗保 健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 发亚 太中 高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人 民币 份额 ) 和 广发 全球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 额) 。 6、本 基金 管理 人于2015 年9 月17日 在《 中国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上 海证券 报》 发布 公告 , 本 公司决 定自2015 年9 月17 日起通 过富 济财 富代 理销 售以下 基金 : 广 发轮 动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聚 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美 国房 地产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人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4 民币份 额) 、广 发成 长优 选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趋 势优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集 利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 亚太中 高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人 民币 份额 ) 、 广 发全球 医疗 保健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人 民币 份额 ) 、 广 发集 鑫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广发 天天 利货 币 市场 基金 、 广 发主 题领先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竞 争优 势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 新 动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 聚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逆 向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中 证全 指信 息技术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中 证 养老 产业 指数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对 冲套 利定 期开 放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 中证 环保 产业 指数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 纳斯达 克生 物科 技指 数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人 民币份 额 ) 、 广 发中 证全 指可 选消费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 广 发中 证全 指医 药 卫生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发中 证全 指主 要消 费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 广 发中 证全指 原材 料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 广发 中证 全 指能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 广发 改革 先锋 灵 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中证 全指 金融 地产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广发 聚富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稳健 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货币 市场 基金 、 广发聚 丰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策 略优 选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 大 盘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核 心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增 强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沪 深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瑞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内 需增 长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 全 球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人 民币 份额 )、 广发 行业领 先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中小 板300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联接 基金 、 广 发标普 全球 农业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人 民币 份额 ) 、 广 发制 造业 精选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财 信用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消费 品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纳斯 达克1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人 民 币份额 ) 、 广发 双债 添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广发新 经济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7 、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2015 年9 月17 日 在 《中 国证 券报 》 、 《证 券时 报 》 、 《上 海证券 报 》发 布公 告 , 本 公司决 定自2015 年9 月17 日起通 过江 南农 商行 代理 销售以 下基 金: 广发 轮动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广 发聚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聚 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美国房 地产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 额 ) 、 广发 集利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亚 太中 高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发全 球医 疗保健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 发集 鑫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主题领 先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竞争 优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聚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逆 向策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中证 百度 百发 策略100 指 数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 中证百 度百 发策 略100 指 数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 中 证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5 全指信 息技 术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 广发 中证 养 老产业 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对 冲套 利定 期 开放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中证 环保 产 业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纳 斯达 克生 物科 技指 数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人 民币 份额 ) 、 广发 中 证全指 可选 消费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 、 广 发中 证全 指 医药卫 生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主 要消 费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 广发 中证 全指 原材 料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 广发 中 证全指 能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改革 先锋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 中证 全指 金融 地产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发 聚财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消 费品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纳 斯 达克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人民 币份 额) 、广 发双 债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和广 发新 经济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8、 本 基金 管理 人于2015 年9 月21 日在 《中 国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证 券报 》 发 布公 告 , 本公司 决定 自2015 年9 月21 日起 通过 联泰 资产 代 理销售 以下 基金 : 广 发轮 动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美国 房地 产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人民 币份 额 ) 、 广发 成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趋 势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集 利一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亚太 中高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人民 币份 额) 、 广发全 球医 疗保 健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人民 币份 额 ) 、 广 发集 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天 天利 货 币市 场基金 、 广发 主题领 先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发 竞争 优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 新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聚 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逆向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信息技 术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金 、 广 发中 证养 老产 业指 数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 对冲 套利 定期 开放 混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中 证环 保产 业指 数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纳斯 达克 生物 科技 指数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发 中证 全指 可选消 费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金 、 广发 中证 全指 医 药卫生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 广发 中证 全指 主要 消费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原 材料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 广 发中 证 全指能 源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 发改 革先 锋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中 证全 指金 融地 产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 广 发聚 富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稳 健增 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货 币市 场基 金 、 广 发聚 丰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广发 策略 优选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 大盘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核 心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增 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聚 瑞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6 发全球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人民 币份 额 ) 、 广发行 业领 先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中 小板3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联接 基金 、 广 发标 普全 球农 业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人 民币 份 额) 、 广发 制造 业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聚财 信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消 费品 精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纳斯 达 克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人民币 份额 )、 广发 双债 添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新经 济混合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百发大 数据 策略 精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基金 、 广 发中 证 百 度百发 策 略 100 指数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小 盘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广发 中 证 50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LOF) 、广 发聚 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深证 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聚 源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和 广 发中证 医疗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9、 本 基金 管理 人于2015 年9 月21 日在 《中 国证 券报 》 、 《证 券时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发 布公 告, 本 公司决 定自2015 年9 月21 日 起通过 君德 汇富 代理 销售 以下基 金: 广发 轮动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 聚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聚 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美 国房 地产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人 民币份 额) 、广 发成 长优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趋 势优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集 利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 亚太中 高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人 民币 份额 ) 、 广 发全球 医疗 保健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人 民币 份额 ) 、 广 发集 鑫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广发 天天 利货 币 市场 基金 、 广 发主 题领先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竞 争优 势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 新 动力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 聚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逆 向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中 证养 老产 业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对冲 套利 定期 开放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环保 产业 指数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纳斯 达克 生物 科技 指数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人 民币份 额 ) 、 广 发改 革先 锋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聚富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稳 健 增长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货币 市场 基金 、 广 发聚 丰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大 盘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核 心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增强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广发 沪深3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 瑞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内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 发全 球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发 行业 领先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标普 全球 农业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人 民币 份额 ) 、 广 发制 造业 精选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聚 财 信用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消费 品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纳斯 达克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人 民 币份额 ) 、 广 发双 债添 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和广 发新 经济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10、 本 基金 管理 人于2015 年9 月24 日在 《中 国证 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上 海证券 报》 发布 公告 , 本公司 决定 自2015 年9 月24 日起 通过 盈米 财富 代 理销售 以下 基金 :广 发轮 动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7 广发聚 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美国 房地 产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人民 币份 额 ) 、 广发 成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趋 势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集 利一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亚太 中高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人民 币份 额) 、 广发全 球医 疗保 健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人民 币份 额 ) 、 广 发集 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天 天利 货 币市 场基金 、 广发 主题领 先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钱袋 子货币 市场 基金 、 广 发竞 争优势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聚 祥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 逆 向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中证 全 指信息 技术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 广 发中 证养 老产 业 指数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对冲 套利 定期 开 放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中 证环 保产 业指 数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纳斯 达克 生物 科技 指数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人民 币份额 ) 、 广 发中 证全 指 可选消 费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金 、 广发 中证全 指医 药卫 生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 广 发中 证全 指主 要消 费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原 材料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能源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 发改 革先 锋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金 融地 产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 广 发聚 富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稳健增 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货 币市场 基金 、 广 发聚 丰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策略优 选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大盘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核 心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沪 深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瑞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内 需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全球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人民 币份 额 ) 、 广发行 业领 先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中 小板3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联接 基金 、 广 发标 普全 球农 业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人 民币 份 额) 、 广发制 造业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 发聚 财信 用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广 发纳 斯达 克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 发双 债添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新 经 济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小 盘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广发 中证5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LOF) 、广 发 聚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深 证 100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 源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和广发 中证 医疗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 11、 本 基金 管理 人于2015 年9月30 日 在 《 中国 证券 报 》 、 《 证券 时报 》 、 《 上 海证券 报》 发布 公告 , 本 公司决 定自2015 年9 月30 日 起通过 汇付 金融 代理 销售 以下基 金: 广 发理 财7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 轮动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鑫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 优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美 国房 地产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人 民币 份额 ) 、 广 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趋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8 势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 发集 利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亚 太中 高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人 民 币份额 ) 、 广 发全球 医疗 保健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广发 集鑫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天 天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广发 主题领 先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竞争 优 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新 动力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聚 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逆 向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 中证全 指信 息技 术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 广 发中 证养 老产业 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对冲 套利 定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中 证环 保产 业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纳斯 达克 生物 科技指 数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人民 币份 额 ) 、 广发 中证全 指可 选消 费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 广发 中 证全 指医药 卫生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 、 广 发中 证全 指 主要消 费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原 材料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能 源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 广发 改革 先 锋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金 融地 产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 广发 聚富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稳健 增长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货 币 市场基 金 、 广 发聚 丰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 策 略优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核心 精选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 增 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沪 深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聚瑞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内 需增 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全 球精 选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人民 币 份额 ) 、 广 发行 业领 先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小 板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联 接基金 、广 发标 普全 球农 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人 民 币份额 ) 、 广发 制造 业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聚 财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消 费品 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纳斯达 克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人民 币份 额) 、广 发理财30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广 发双 债添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新 经济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小 盘成 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广 发中 证5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基金(LOF) 、 广 发聚 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深 证1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 金、 广发 聚源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 和广 发中 证 医疗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12、本 基金 管理 人于2015 年11月11日 在《 中国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 上海证 券报 》发 布公 告, 本公司 决定 自2015 年11月11 日起 通过 开源 证券 代理 销 售以下 基金 : 广 发理 财7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轮动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聚鑫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聚 优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美 国房 地产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人 民币 份额 ) 、 广 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趋 势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 发集 利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亚 太中 高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人 民 币份额 ) 、 广 发全球 医疗 保健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广发 集鑫 债券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9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天 天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广发 主题领 先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竞争 优 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新 动力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聚 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逆 向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 中证全 指信 息技 术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 广 发中 证养 老产业 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对冲 套利 定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中 证环 保产 业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纳斯 达克 生物 科技指 数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人民 币份 额 ) 、 广发 中证全 指可 选消 费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 广发 中 证全 指医药 卫生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 、 广 发中 证全 指 主要消 费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原 材料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能 源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 广发 改革 先 锋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金 融地 产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 广发 聚富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稳健 增长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货 币 市场基 金 、 广 发聚 丰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 策 略优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核心 精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 增 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沪 深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 广发 聚瑞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内 需增 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全 球精 选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人民 币 份额 ) 、 广 发行 业领 先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小 板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联 接基金 、广 发标 普全 球农 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人 民 币份额 ) 、 广发 制造 业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聚 财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消 费品 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纳斯达 克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人民 币份 额) 、广 发双债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广 发理 财30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新 经济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广发 百发 大数 据策略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 证百度 百发 策略100 指数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 发百 发大 数据策 略成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多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小盘 成长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广 发中 证50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 金(LOF) 、 广发 聚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深证1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聚 源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LOF )和 广发 中证 医 疗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13、本 基金 管理 人于2015 年11月11日 在《 中国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 上海 证 券报 》发 布公 告, 本公司 决定 自2015 年11月26 日起 通过 凯石 财富 代理 销 售以下 基金 : 广 发轮 动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聚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聚 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美国房 地产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 额 ) 、 广发 成 长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趋 势优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集利 一年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亚 太中 高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人 民币 份 额) 、 广发全 球医 疗保 健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人民 币份 额 ) 、 广 发集 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天 天利 货 币市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0 场基金 、 广发 主题领 先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竞争 优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 新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聚 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逆向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信息技 术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金 、 广 发中 证养 老产 业指 数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 对冲 套利 定期 开放 混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中 证环 保产 业指 数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纳斯 达克 生物 科技 指数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发 中证 全指 可选消 费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金 、 广发 中证 全指 医 药卫生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 广发 中证 全指 主要 消费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原 材料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 广 发中 证 全指能 源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 发改 革先 锋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中 证全 指金 融地 产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 广 发聚 富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稳 健增 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货 币市 场基 金 、 广 发聚 丰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广发 策略 优选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 大盘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核 心精 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增 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沪 深 300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聚瑞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全球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人 民币 份额 )、 广发行 业领 先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小 板3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联接 基金 、 广 发标 普全 球农 业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人 民币 份 额) 、 广发 制造 业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聚财 信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消 费品 精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纳斯 达 克 100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人 民币份 额) 、广 发双 债添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广发 新经 济混合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多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安 心回 报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 小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广发 中证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 资 基金联 接基 金(LOF) 、 广 发 聚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深 证100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聚 源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和 广发中 证医 疗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1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 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 准广 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二)《广发亚太中 高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三)《广发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 则》 (四)《广发亚太中 高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 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 务资 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 务资 格批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