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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300(020011)

国泰3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沪深 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二号) 
 
 
 



基 金管 理人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截 止日 :二 ○ 一 五年 十一 月十 一日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由国 泰金 象保 本增 值混合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成。 国泰 金象 保本 增值 混 合证券 投 资基金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 《 关于同 意国 泰金 象保 本增 值混合 证券 投资 基金 设立 的批复 》 (证 监 基金字[2004]140 号) 和 《 关于国 泰金 象保 本增 值混 合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时间 的确认 函》 ( 基 金部函[2004]109 号 ) 的 核 准募集 。 《国 泰金 象保 本增 值混合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于 2004 年11 月 10 日正 式生 效。 根据 《国 泰金 象保 本增 值 混合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表决通 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证 监基 金字[2007]307 号) , 本基 金管 理人 对 《国 泰金 象 保本增 值混 合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进行 了修 改 , 国泰金 象保 本增 值混 合证 券投资 基金 在 保本期 满后 转型 为国 泰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自 2007 年 11 月 11 日 起, 《国泰 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效 ,《国 泰 金象保 本增 值混 合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自 该日 起失效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本 招募 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 中国证 监会 审核同 意 , 但 中国 证监 会 对本基 金作 出的 任何 决定 , 均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 价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申 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书 ,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 产品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 应 充分 考虑 投 资者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 对于 申购 基金 的意 愿 、 时 机、 数量 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基金 投资 要 承担相 应风 险 , 包 括市 场 风险 、 管 理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 金特 定风 险、 操作 或技术 风险 、 合规风 险等 。 在投 资者 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运 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责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投资者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募说 明书 》及 《基 金合 同》。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5 年 11 月 11 日, 投资 组合 报告为 2015 年 3 季 度报 告,有 关财 务数据 和净 值表 现 截 止日 为 2015 年 6 月30 日。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2 目


录 第一节





言 ............................................................... 3 第二节





义 ............................................................... 3 第三节


基 金管 理人 ........................................................... 6 第四节


基 金托 管人 .......................................................... 18 第五节


相 关服 务机 构 ........................................................ 19 第六节


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 37 第七节


基 金的 存续 .......................................................... 38 第八节


基 金份 额的 集中 申购 .................................................. 38 第九节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 40 第十节


基 金的 投资 .......................................................... 48 第十一 节


基金 的业 绩 ........................................................ 56 第十二 节


基金 的财 产 ........................................................ 57 第十三 节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7 第十四 节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1 第十五 节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2 第十六 节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3 第十七 节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4 第十八 节


风险 揭示 .......................................................... 66 第十九 节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9 第二十 节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70 第二十 一节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80 第二十 二节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87 第二十 三节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项 ................................................ 88 第二十 四节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放 和查 阅方 式 ...................................... 91 第二十 五节


备 查文 件 ........................................................ 91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3 第一节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和 其他 相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以 及 《国 泰沪 深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开展 集中 申购 的 。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者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 资 者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 第二节





义 招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意另 有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 下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国泰 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本基 金由 国泰 金象保 本 增值混 合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来 ; 基金转 型: 指对国 泰金象保本增值 混合基金 保本期届满时, 转型为“ 国 泰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投 资、 基金 费率等 相 关内容 做相应修改,修 订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等 一系列事 项 的统称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国 泰沪 深 3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本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国 泰沪 深 3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定 期 更新; 集中申 购公 告: 指 《 国 泰 沪 深 3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集 中 申 购 公 告》; 托管协 议: 指《国 泰沪 深 3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其任何 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4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 自2004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并 经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 会 议修订 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 修订 ; 《运作 办法 》: 指2014 年7 月7 日由 中国 证监会 公布 并于 同年8 月8 日起 施 行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及 不时做出 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 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 金管 理人 : 指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过户、清 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 包 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 额注册登记、清 算及基金 交 易确认 、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 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本基金合同第九 部分之规 定召集、召开并 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 人 进行表 决的 会议 ; 集中申 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仅 开放申 购、 不开 放赎 回的 一段时 间, 最长不 超过 一个 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国 泰沪 深 3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起始 日 (中国 证监会的书面确 认之日) ,《国泰金象保 本增值混 合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自同一 日起 失效 ;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申购: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投资者申请 购买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卖出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本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条件 , 申请将 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 换 为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巨额赎 回: 在单个 开放日中,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 请 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份 额 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10% ;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 机 构的 行为 ; 投资指 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6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期 ; T+n 日: 指 T 日 后( 不包 括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其他合法 收入及因 运用基金财产带 来 的成本 和 费用的 节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申购款 以 及以其 他资 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金 财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 对于该等法律法 规的不时 修 改和补 充件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且不 能克服的事件和 因素,包 括 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 、 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变 化、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 事 件、证 券交 易场 所非 正常 暂停或 停止 交易 等。 第三节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成立日 期:1998 年3 月5 日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唐 建光 注册资 本:1.1 亿元 人民 币 联系人 :何 晔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7 联系电 话: (021 )31089000 ,4008888688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60% 意大利 忠利 集团 30%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 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5 年 11 月 11 日 ,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 理55 只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鹰 增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金 龙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 ( 包括2 只 子基 金, 分 别为国 泰金 龙行 业精选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龙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国泰 金马 稳健 回报 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 鹿保 本增 值混 合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金 鹏 蓝筹价 值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金鼎 价值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金 鼎证 券投 资基 金转型 而来 ) 、 国泰金 牛创 新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沪 深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由 国泰金 象保 本 增值混 合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来 ) 、 国 泰双 利债 券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区 位 优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中 小盘 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由金 盛证 券投 资基 金转型 而来 ) 、 国泰纳 斯达 克1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价 值经 典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上 证 180 金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上 证180 金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联 接基金 、 国泰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事 件 驱动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信 用 互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成 长优 选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大 宗商品 配置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国 泰信 用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国泰 金泰 平 衡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由金泰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 国泰 民安 增利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国 证房 地 产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估 值优 势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由国 泰估 值优 势 可分离 交易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封闭 期届 满转 换而 来)、 上 证 5 年期国 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上 证5 年 期国 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 纳 斯达 克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中 国企 业 境外高 收益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 黄金交 易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美国 房地 产 开发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国 证医 药 卫生行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淘金 互联 网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聚 信价 值优 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民 益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国泰 国策 驱 动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 泰浓 益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安 康养 老 定期支 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结 构转 型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金 鑫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由金 鑫 证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 、 国 泰新 经济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国证 食品 饮料 行 业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创 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由国 泰6 个月 短期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 国泰策 略收 益灵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8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由国 泰目 标收 益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 国泰 深 证TMT5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国证 有色 金 属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睿 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兴 益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生益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互联 网+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泰 国证 新能 源汽 车指数 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 由中 小板300 成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 、 国 泰央 企改 革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另 外,本 基金 管理 人 于 2004 年获得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理事会 社保 基 金资产 管理 人资 格, 目前 受托管 理全 国社 保基 金多 个投资 组合 。2007 年 11 月 19 日, 本基 金管理 人获 得企 业年 金投 资管理 人资 格 。2008 年2 月 14 日 , 本 基金 管理 人成 为首批 获准 开 展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业务 (专户 理财 )的 基金 公司 之一, 并 于3 月24 日经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 获得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QDII ) 资格 , 成 为目 前业 内少数 拥有 “ 全牌 照” 的基 金公司 之一 , 囊括了 公募 基金 、社 保、 年金、 专户 理财 和QDII 等 管理业 务资 格。 三、主要人员情况 (一) 董事 会成 员: 唐建光 ,董 事长 ,大 学本 科,高 级工 程师 。1982 年1 月至1988 年 10 月 在煤 炭工业 部 基建司 任工 程师 ; 1988 年 10 月至1993 年7 月 在中 国 统配煤 矿总 公司 基建 局任 副处长 ; 1993 年7 月至 1995 年 9 月在 中 煤建设 开发 总公 司总 经理 办公室 任处 长;1995 年9 月至 1998 年 10 月 在煤 炭部 基建 管理 中 心工作 ,先 后任 综合 处处 长、中 心副 主任 ;1998 年10 月至 2005 年1 月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资 产保全 部任 副总 经理 ;2005 年 1 月起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有限 责任 公 司先后 任资 产管 理处 置部 总经理 、 企业 管理 部高 级 业务总 监 。2010 年11 月至 2014 年10 月 任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2014 年8 月 起任公 司党 委书 记 ,2015 年8 月 起任 公 司董事 长、 法定 代表 人。 张瑞兵 ,董 事, 博士 研究 生。2006 年 7 月起 在中 国 建银投 有限 责任 公司 工作 ,先后 任 股权管 理部 业务 副经 理 、 业务经 理 , 资 本市 场部 业 务经理 , 策略 投资 部助 理 投资经 理 , 公 开 市场投 资部 助理 投资 经理 ,战略 发展 部业 务经 理、 组负责 人, 现任 战略 发展 部处长 。2014 年 5 月 起任 公司 董事 。 陈川, 董事 , 博 士研 究生 , 经济 师。2001 年 7 月至 2005 年 8 月, 在中 国建 设 银行总 行 工作, 历任 中间 业务 部、 投资银 行部 、公 司业 务部 业务副 经理 、业 务经 理。2005 年 8 月至 2007 年 6 月, 在中 国建 银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工 作, 历任投 资银 行部 、委 托代 理业务 部业 务 经理、 高级 副经 理。2007 年 6 月至 2008 年 5 月, 在 中投证 券资 本市 场部 担任 执行总 经理 。 2008 年 5 月至 2012 年 6 月,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工作 , 历任 投资 银行 部高级 经理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9 投资部 高级 经理 、 企 业管 理部高 级经 理。2012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 任建 投 科信科 技股 份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2012 年 9 月至 2013 年 4 月, 任 中建投 租赁 有限 责任 公司 纪委书 记、 副 总经理 。 2013 年 4 月至 2014 年 1 月 , 任 中国 建银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长 期股 权投 资部总 经理 。 现任中 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战略 发展 部业 务总 监。2014 年 5 月起 任公 司 董事。 Santo Borsellino , 董 事, 硕 士研究 生。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责 经济研 究; 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 金融 部助 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 金融分 析师 ;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 险研 究员 ; 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 ; 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 总裁; 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 研究 员/ 基 金经 理 。 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 益部 总 监。 2013 年 6 月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 理。 2013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 董事。 游一冰 ,董 事, 大学 本科 ,英国 特许 保险 学会 高级 会员(FCII )及英国 特许 保险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起 任中 国人 民保 险公 司总公 司营 业部 助理 经理 ;1994 年 起任 中国保 险 (欧 洲) 控股 有限 公司总 裁助 理 ;1996 年 起 任忠利 保险 有限 公司 英国 分公司 再保 险 承保人 ;1998 年起 任忠 利 亚洲中 国地 区总 经理 。2002 年起 任中 意人 寿保 险有 限公司 董事 。 2007 年起 任中 意财 产保 险 有限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 2010 年 6 月起 任 公 司董 事 。 侯文捷 , 董 事, 硕 士研 究 生, 高 级工 程师。1994 年 3 月至 2002 年 2 月 在中 国 电力信 托 投资有 限公 司工 作 , 历 任 经理部 项目 经理 , 证券 部 项目经 理 , 北 京证 券营 业 部副经 理 , 天 津 证券营 业部 副经 理、 经理 。2002 年 2 月 起在 中国 电 力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先 后任信 息中 心 主任 、 信 息技 术部 主任 、 首席信 息师 、 华北 分公 司 总经理 、 党组 副书 记 , 现 任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公 司党 组成 员、 副总 经理。2012 年 4 月 起任 公 司董事 。 张峰 , 董 事, 硕士 研究 生,16 年 证券 从业 经历 。1987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就 职 于国家 计划委 员会 , 历 任产 业经 济 研究所 科员 、 政 研室 经济 分 析处副 处长 、 财 金司 综合 处 处长 。 1999 年 3 月至 2001 年 7 月在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工作 ,任研 究部 副总 监、 市场 部总监 。2001 年 7 月至 2002 年 4 月在 中 保集团 资产 管理 公司 ,任 总经理 助理 。2002 年 4 月至 2015 年 4 月在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工作 ,历 任督 察长 、副 总经理 兼首 席市 场官 。2015 年 5 月加 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15 年 8 月 起任 公司 总经 理及公 司董 事。 王军, 独立 董事 ,博 士研 究生, 教授 。1986 年起 在 对外经 济贸 易大 学法 律系 、法学 院 执教, 任助 教、 讲 师、 副 教授、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 法学 院副 院长、 院 长, 兼任全 国法 律专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10 业学位 研究 生教 育指 导委 员会委 员 、 国 际贸 易和 金 融法律 研究 所所 长 、 中 国 法学会 国际 经济 法学研 究会 副会 长 、 中 国 法学会 民法 学研 究会 常务 理事 、 中 国法 学教 育研 究 会第一 届理 事会 常务理 事 、 中 国国 际经 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 员 、 新加坡 国际 仲裁 中心 仲裁 员、 北京 仲裁 委 员会仲 裁员、 大连 仲裁 委 员会仲 裁员 等职。 2013 年 起兼任 金诚 信矿 业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 目 前已上 市) 独立 董事 ,2015 年 5 月起 兼任 北京 采安 律师事 务所 兼职 律师 。2010 年 6 月起 任 公司独 立董 事。 刘秉升 ,独 立董 事, 大学 学历, 高级 经济 师。1980 年起任 吉林 省长 白县 马 鹿 沟乡党 委 书记;1982 年 起任 吉林 省 长白朝 鲜族 自治 县县 委常 委、常 务副 县长 ;1985 年 起任吉 林省 抚 松县县 委常 委、 常务 副县 长;1989 年起 任中国 建设 银行吉 林省 白山 市支 行行 长、 党 委书 记 ; 1995 年起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 长春市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1998 年起 任中 国建 设 银行海 南省 分 行行长 、党 委书 记。2007 年任海 南省 银行 业协 会会 长。2010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独立 董事 。 韩少华 ,独 立董 事, 大学 专科, 高级 会计 师。1964 年起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河南 省工作 , 历任河 南省 分行 副处 长 、 处长 ; 南 阳市 分行 行长 、 党 组书记 ; 分行 总会 计师 。 2003 年至 2008 年任河 南省 豫财 会计 师事 务所副 所长 。2010 年 11 月起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常瑞明 ,独 立董 事, 大学 学历, 高级 经济 师。1980 年起在 工商 银行 河北 省工 作,历 任 河北沧 州市 支行 主任 、 副 行长 ; 河 北省 分行 办公 室 副主任 、 信息 处处 长 、 副 处长 ; 河 北保 定 市分行 行长 、党 组副 书记 、书记 ;河 北省 分行 副行 长、行 长、 党委 书记 ;2004 年起 任工 商 银行山 西省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记 ;2007 年起 任工 商 银行工 会工 作委 员会 常务 副主任 ;2010 年至 2014 年任 北京 银泉 大 厦董事 长。2014 年 10 月 起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二) 监事 会成 员:


梁凤玉 , 监 事会 主席 , 硕 士研究 生, 高级 会计 师。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 , 先后 建 设银行 辽宁 分行 国际 业务 部、人 力资 源部 、葫 芦岛 市分行 城内 支行 、葫 芦岛 市分行 计财 部 、 葫芦岛 市分 行国 际业 务部 、 建 设银 行辽 宁分 行计 划 财务部 工作 , 任业 务经 理 、 副 行长 、 副 总 经理等 职 。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在 中国 建银 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会计 部工作 。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在 中 国投资 咨询 公司 任财 务总 监。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 在中 国 建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财 务会计 部任 高级 经理 。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 在 建投投 资有 限 责任公 司任 副总 经理 。2014 年 12 月 起任 公司 监事 会 主席。 Yezdi Phiroze Chinoy , 监事, 大学 本科 。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秘 书及 法务 。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 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 合规 部主管 、 公司 秘书 兼法 务 。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部 副总 经理。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11 律及合 规部 主管 。 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 南亚及 南亚 合规 部主 管。2014 年 3 月 17 日起 任 Generall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 执行 官。 刘顺君 , 监 事, 硕 士研 究 生, 高 级经 济师。1986 年 7 月至 2000 年 3 月 在中 国 人民解 放 军军事 经济 学院 工作 , 历 任教员 、 副 主任 。2000 年 4 月至 2003 年 1 月 在长 江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工 作, 历任 投资 银行 总部业 务主 管、 项目 经理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5 月任长 江巴 黎 百富勤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北京部 高级 经理 。2005 年 6 月起 在中 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司 工作 , 先后任 金融 租赁 公司 筹建 处综合 部主 任 , 营 业管 理 部主任 助理 , 华北 分公 司 总经理 助理 、 华 北分公 司副 总经 理 、 党 组 成员 、 纪 检组 长、 工会 主 席, 福建 业务 部副 主任 、 主任 , 现 任中 国 电力财 务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主 任。2012 年 4 月 起 任公司 监事 。 李辉, 监事 ,大 学本 科。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 任职于 上海 远洋 运输 公司 ,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 职于中 宏人 寿保 险有 限公 司,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 任职 于 海 康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 ,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 任 职于 AIG 集 团,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 职于 星展 银行 。2010 年 4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先 后担 任财 富大学 负责 人、 总经理 办公 室负 责人 。 现 任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 人 力 资源部 ( 财富 大学 ) 及 行政 管理部 负责 人 。 2013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职 工监事 。 束琴, 监事 , 大 专学 历。1980 年 3 月至 1992 年 3 月 分别任 职于 人民 银行 安康 地区分 行 和工商 银行 安康 地区 分行 , 1993 年 3 月至 2008 年 8 月 任职于 陕西 省住 房资 金管 理中心 。 2008 年 8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先 后担 任行 政 管理部 主管 、 总监 助理 。 现任公 司行 政部 副总监 。2013 年 11 月起 任公司 职工 监事 。 邓时锋 ,监 事, 硕士 研究 生。曾 任职 于天 同证 券。2001 年 9 月 加盟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 历 任行 业研 究员 、 社保 111 组 合基 金经 理助 理、 国泰 金鼎 价值 混合 和 国泰金 泰封 闭的 基金经 理助 理,2008 年 4 月起任 国泰 金鼎 价值 精选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09 年 5 月 起兼任 国泰 区位 优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原国 泰 区位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基金 经 理, 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 兼任 国泰 估值 优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的基金经 理。 2015 年 8 月起 任公 司职 工 监 事。 (三) 高级 管理 人员 : 唐建光 ,董 事长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张峰, 总经 理, 简历 情况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12 巴立康 , 硕 士研 究生, 高 级会计 师,22 年 证券 基金 从业经 历。1993 年 4 月至 1998 年 4 月在华 夏证 券工 作 , 历 任 营业部 财务 经理 、 公司 计 划财务 部副 总经 理兼 上海 分公司 财务 部经 理。1998 年 4 月至 2007 年 11 月在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工作 ,历 任综 合管 理部总 经理 、 基金运 作部 总经 理、 基金 运营总 监、 稽核 总监 。2007 年 12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2008 年 12 月起 担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2015 年 8 月 31 日起 代任 公 司 督察 长 。 周向勇 ,硕 士研 究生 ,19 年金融 从业 经历 。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 在中 国建设 银 行总行 工作 ,先 后任 办公 室科员 、个 人银 行业 务部 主任科 员。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 在中国 建银 投资 公司 工作 ,任办 公室 高级 业务 经理 、业务 运营 组负 责人 。2011 年 1 月加 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总经 理助 理,2012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四) 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1、现 任基 金经 理 艾小军 , 男, 硕士 研究 生 ,14 年 证券 从业 经历 。2001 年5 月至 2006 年9 月在 华 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任 量化 分析 师;2006 年9 月至 2007 年 8 月 在汇 丰晋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任 应 用分析 师 ;2007 年9 月至 2007 年10 月在 平安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任 量化 分析 师;2007 年 10 月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金 融工 程分 析 师、 高级 产品 经理 和基 金 经理助 理 。2014 年1 月 起任 国泰 黄金 交易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 证 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泰 上证180 金融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5 年3 月 起兼任 国泰 深 证TMT50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2015 年4 月 起兼 任国泰 沪 深 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历 任基 金经 理 自本基 金成 立 至2009 年3 月 11 日 , 由 黄刚 担任 本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 自2009 年3 月 12 日至2009 年 3 月 31 日, 由黄刚 和刘 翔共 同担 任本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自 2009 年4 月 1 日至 2011 年5 月 8 日, 由刘 翔 担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 自 2011 年5 月9 日至 2011 年5 月 30 日 由刘翔 和章 赟共 同担 任本 基金的 基金 经理;自 2011 年 5 月31 日至2011 年 7 月 14 日由章赟 担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自 2011 年7 月15 日起 至2012 年11 月4 日由 章赟 和林海 共同 担任 本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2 年 11 月 5 日至2014 年5 月 21 日由 章赟 担 任 本基 金 的基金 经理 , 2014 年5 月 22 日至2015 年 4 月 9 日 由沙 骎担 任本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2015 年4 月 10 日 至今 由艾小 军担 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3、相 关研 究人 员配 备情 况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13 为确保 实现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资 目标 , 本 基金 专门 配 备了精 通数 量分 析的 金融 工程师 和 基本面 分析 研究 员协 助基 金经理 的投 资管 理工 作 。 金融工 程 相 关人 员 负 责数 量化分 析 , 根 据 标的指 数的 变化 等因 素提 出投资 组合 管理 建议 , 研 究开发 部在 对宏 观经 济发 展态势 、 利率 走 势和行 业个 股分 析的 基础 上提出 研究 分析 报告 。 (五)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 本基金 管理 人设 有公 司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 其 成员 在 公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 投 研 部门负 责人 及业务 骨干 等相 关人 员中 产生。 公司 总经 理可 以推 荐 上述人 员以 外的 投资 管理 相关人 员担 任 成员 , 督 察长 和运 营体 系 负责人 列席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会议 。 公司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主 要职 责是根 据有 关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审 议并 决策 公司 投 资研究 部门 提出 的公 司整 体投资 策略 、 基 金大类 资产 配置 原则 ,以 及研究 相关 投资 部门 提出 的重大 投资 建议 等。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组成 如下: 主任委 员: 张峰: 总经 理、 董事 委员: 周向勇 :副 总经 理 黄焱: 总经 理助 理兼 投资 总监兼 权益 投资 (事 业) 部总经 理 吴晨: 绝对 收益 投资 (事 业 )部 副总 监 张则斌 :权 益投 资总 监 (六) 上述 成员 之间 均不 存在近 亲属 或家 属关 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一 ) 依 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二)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三)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四)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五)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六)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七)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 (八)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项 ; (九)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十)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14 (十一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为; (十二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一)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 证券 法》 的行 为,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二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 从事违 反 《基 金法 》 的 行 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内 部 风险控 制制 度,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行 为的 发生 : 1、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产 或 者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事 证券 投资 ; 2、不 公平 地对 待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财产 ; 3、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益 ;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 承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三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 格遵守 基金 合同 , 并承 诺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发 生; (四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 强人员 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 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 国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其 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行 为。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一 )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 大利益 ; (二)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三 ) 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 商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 的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四)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织 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制度 概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 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 ,保 证 经 营 活 动 的 合 法 合 规和 有 效 开 展, 制定 了一 系列 组织 机 制、 管理 方法 、 操 作程 序 与控制 措施 , 形成 了公 司 完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 内部 控制 体系 涵 盖了内 部会 计控 制 、 风 险 管理控 制和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公司 运营 的各 个方面 ,并 通过 相应 的具 体业务 控制 流程 来严 格实 施。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15 1、内 部风 险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全面 性原则: 内部风 险控制必 须覆盖公 司所有 部门和岗 位,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 和 业务环 节; (2)独立 性原则: 公司设 立独立的 稽核监察 部,稽 核监察部 保持高度 的独立 性和权 威 性,负 责对 公司 各部 门内 部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查 ; (3 ) 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及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 的设计 上形 成一 种相 互制 约的机 制 , 建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4)保持 与业务发 展的同 等地位原 则:公司 的发展 必须建立 在风险控 制制度 完善和 稳 固的基 础上 ,内 部风 险控 制应与 公司 业务 发展 放在 同等地 位上 ; (5)定性 和定量相 结合原 则:建立 完备风险 控制指 标体系, 使风险控 制更具 客观性 和 操作性 。 2、内 部会 计控 制制 度 公司根 据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财 务会 计准 则的 要求 ,建立 了完 善的 内部 会计 控制制 度 , 实现了 职责 分离 和岗 位相 互制约 , 确保 会计 核算 的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并 保证 各基金 会计 核 算和公 司财 务管 理的 相互 独立, 保 护 基金 资产 的独 立、安 全。 3、风 险管 理控 制制 度 公司为 有效 控制 管理 运营 中的风 险 , 建 立了 一整 套 完整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 其 内容 由 一系列 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 主要包 括 : 岗 位分 离和 空 间分离 制度 、 投资 管理 控 制制度 、 信息 技 术控制 、 营销 业务 控制 、 信息披 露制 度 、 资 料保 全 制度和 独立 的稽 核制 度 、 人力资 源管 理以 及相应 的业 务控 制流 程等 。 通 过这 些控 制制 度和 流 程, 对公 司面 临的 投资 风 险和管 理风 险进 行有效 的控 制。 4、监 察稽 核制 度 公司实 行独 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 通 过对 稽核 监察 部 充分授 权 , 对 公司 执行 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情 况 、 以 及公 司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遵循 情 况 和有 效性进 行全 面的 独立 监察 稽核 , 确 保公 司 经营的 合法 合规 性和 内部 控制的 有效 性。 (二)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要素 1、控 制环 境 公司经 过多 年的 管理 实践 , 建 立了 良好 的控 制环 境 , 以保证 内部 会计 控制 和管 理控制 的 有效实 施 , 主 要包 括科 学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 合理 的 组织结 构和 分级 授权 、 注 重诚信 并关 注风 险的道 德观 和经 营理 念、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职能 等方 面。 (1) 公司 建立 并完 善了 科 学的治 理结 构, 目前 有独 立董事 4 名 。董 事会 下设 资格审 查 委员会 、 合规 审核 委员 会 、 薪 酬考 核委 员会 等专 业 委员会 , 对公 司重 大经 营 决策和 发展 规划 进行决 策及 监督 ;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16 (2)在组 织结构方 面,公 司设立的 执行委员 会、投 资决策委 员会、风 险管理 委员会 等 机构分 别负 责公 司经 营 、 基金投 资和 风险 控制 等方 面的决 策和 监督 控制 。 同 时公司 各部 门之 间有明 确的 授权 分工 和风 险控制 责任 , 既相 互独 立 , 又 相互 合作 和制 约, 形 成了合 理的 组织 结构、 决策 授权 和风 险控 制体系 ; (3)公司 一贯坚持 诚信为 投资者服 务的道德 观和稳 健经营的 管理理念 。在员 工中加 强 职业道 德教 育和 风险 观念 ,形成 了诚 信为 本和 稳健 经营的 企业 文化 ; (4)公司 稽核监察 部拥有 对公司任 何经营活 动进行 独立监察 稽核的权 限,并 对公司 内 部控制 措施 的实 施情 况和 有效性 进行 评 价 和提 出改 进建议 。 2、控 制的 性质 和范 围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内 部会 计控制 , 保证 基金 核算 和 公司财 务核 算的 独立 性 、 全面性 、 真 实性和 及时 性。 首先, 公司 根据 国家 有关 法 律法规 、 有 关会 计制 度和 准 则, 制 定了 完善 的公 司财 务 制度、 基金会 计制 度以 及会 计业 务控制 流程 ,做 好基 金业 务和公 司经 营的 核算 工作 ,真实 、完 整 、 准确地 记录 和反 映基 金运 作情况 和公 司财 务状 况。 其次 , 公 司将 基金 会计 和 公司财 务核 算从 人员 上 、 空间上 和业 务活 动上 严格 分开 , 保 证 两者相 互独 立 , 各 基金 之 间做到 独立 建帐 、 独立 核 算, 保证 基金 资产 和公 司 资产之 间 、 以 及 各基金 资产 之间 的相 互独 立性。 公司建 立了 严格 的岗 位职 责分离 控制 、 凭证 与记 录 控制 、 资 产接 触控 制、 独 立稽核 等制 度, 确保 在基 金核 算和 公 司财务 管理 中做 到对 资源 的有效 控制 、 有关 功能 的 相互分 离和 各岗 位的相 互监 督等 。 另外公 司还 建立 了严 格的 财务管 理制 度 , 执 行严 格 的预算 管理 和财 务费 用审 批制度 , 加 强成本 控制 和监 督。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公司在 经营 管理 中建 立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系 ,主要 包括 : 1)岗位分 离和空间 隔离制 度:为保 证各部门 的相对 独立性, 公司建立 了明确 的岗位 分 离制度 ;同 时实 行空 间隔 离制度 ,建 立防 火墙 ,充 分保证 信息 的 隔 离和 保密 ; 2) 投 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 通 过建立 完整 的研 究业 务控 制、 投资 决策 控制 、 交 易 业务控 制, 完善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投 资决策 职能 和风 险管 理委 员会的 风险 控制 职能 , 实 行 投资总 监和 基 金经理 分级 授权 制度 和股 票池制 度 , 进 行集 中交 易, 以及 风 险管 理 部 对投 资交 易实时 监控 等 , 加强投 资管 理控 制, 做到 研究、 投资 、交 易、 风险 控制的 相互 独立 、相 互制 约和相 互配 合 , 有效控 制操 作风 险 ; 建 立 了科学 先进 的投 资风 险量 化评估 和管 理体 系 , 控 制 投资业 务中 面临 的市场 风险 、 集中 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等 ; 建 立了 科 学合理 的投 资业 绩绩 效评 估体系 , 对投 资 管理的 风险 和业 绩进 行及 时评估 和反 馈;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17 3)信息技 术控制: 为保证 信息技术 系统的安 全稳定 ,公司在 硬件设备 运行维 护、软 件 采购维 护 、 网 络安 全、 数 据库管 理 、 危 机处 理机 制 等方面 均制 定实 施了 完善 的制度 和控 制流 程; 4)营销业 务控制: 公司制 定了完善 的市场营 销、客 户开发和 客户服务 制度, 以保证 在 营销业 务中 对有 关法 律法 规的遵 守, 以及 对经 营风 险的有 效控 制; 5)信息披 露控制和 资料保 全制度: 公司制定 了规范 的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保 证信息 披 露的及 时 、 准 确和 完整 ; 在资料 保全 方面 , 建立 了 完善的 信息 资料 保全 备份 系统 , 以 及完 整 的会计 、统 计和 各种 业务 资料档 案; 6)独立的 监察稽核 制度: 稽核监察 部有权对 公司各 业务部门 工作进行 稽核检 查,并 保 证稽核 的独 立性 和客 观性 。 (3)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实 施 公司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首先 从总体 上制 定了 公司 风险 控制制 度, 对公 司面 临的 主 要风险 进 行辨识 和评 估 , 制 定了 风 险控制 原则 。 在风 险管 理 委员会 总体 方针 指导 下 , 各部门 根据 各自 业务特 点 , 对 业务 活动 中 存在的 风险 点进 行了 揭示 和梳理 , 有针 对性 地建 立 了详细 的风 险控 制流程 ,并 在实 际业 务中 加以控 制。 3、内 部控 制制 度实 施情 况 检查 公司稽 核监 察部 在进 行风 险评估 的基 础上 , 对 公司 各 业务活 动中 内部 控制 措施 的实施 情 况进行 定期 和 不 定期 的监 察稽核 , 重点 是业 务活 动 中风险 暴露 程度 较高 的环 节, 以确 保公 司 经营合 法合 规、 以及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遵循 。 在确保 现有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情 况的 基础 上, 公司 会根据 新业 务开 展和 市场 变化情 况 , 对内部 控制 制度 进行 及时 的更新 和调 整 , 以 适应 公 司经营 活动 的变 化 。 公 司 稽核监 察部 在对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监 察稽 核的 基础 上, 也 会重点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性 进行 评 估,并 提出 相应 改进 建议 。 4、内 部控 制制 度实 施情 况 的报告 公司建 立了 有效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实施 报告 流程 , 各 部 门对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过程中 出 现的失 效情 况须 及时 向公 司高级 管 理 层和 稽核 监察 部报告 , 使 公司 高级 管理 层 和稽核 监察 部 及时了 解内 部控 制出 现的 问题并 作出 妥善 处理 。 稽核监 察部 在对 内部 控制 实施情 况的 监察 中, 对发 现 的问题 均立 即向 公司 高级 管理层 报 告, 并 提出 相应 的建 议, 对 于重大 问题 , 则 通过 督察 长 及时向 公司 董事 长和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同时稽 核监 察部 定期 出具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报告 ,直 接报公 司董 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 准 确 , 并 承诺 公司 将根 据 市场变 化 和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制 度, 切实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18 第四节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 主要 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 大 部分 员工 具有 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 基 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具 有海 外工 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 ,60 %以 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 在境 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 资基金 、 基 金(一 对多 、一 对一 )、 社保基 金、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境 外三 类机构 、券 商 资产管 理计 划 、 信 托计 划 、 企 业年 金、 银行 理财 产 品、 股权 基金 、 私 募基 金 、 资 金托 管等 门 类齐全 、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 业务体系 。 在 国 内 , 中 国 银行首 家 开 展绩 效评 估 、 风险分析 等 增值 服务,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是 国内领 先的 大型 中资 托管 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情 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401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375 只, QDII 基金 26 只 , 覆盖 了 股票型 、 债券 型 、 混 合型 、 货 币型 、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 控制 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 持 “规 范运 作、 稳健 经营 ” 的 原则 。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 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 评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 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19 2007 年起,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 先后获 得基 于 “SAS70 ” 、“AAF01/06 ” 、“ISAE3402 ” 和“SSAE16 ” 等国 际主流 内控 审 阅准则 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告 。 2014 年, 中 国银 行 同时获 得了 基于 “ISAE3402”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 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 措 施 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 运作 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的 相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拒 绝执 行,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 向国 务院证 券监 督 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 金托 管人 如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当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第五节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一) 直销 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上海 直销 柜台 地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8 号楼 嘉昱 大厦16 层-19 层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 金 电子交 易平 台 电子交 易网 站:www.gtfund.com 登录 网上 交易 页面 智能手 机APP 平 台:iphone 交易 客户 端、Android 交 易客户 端 “国泰 基金 ”微 信交 易平 台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 :李 静姝 (二) 其他 销售 机构 1、销售 银 行及 券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95588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20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 士余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 客 户服 务中 心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95599.cn 3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 张 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联系人 :高 天、 虞谷 云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8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7 网址:www.hxb.com.cn 9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21 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孔 丹 联系人 :丰 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 :www.bank.ecitic.com 10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吴 海鹏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电 话:010-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客服电 话:95580 客服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3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85163127 传真:0571-85179591 客服电 话: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4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15


青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联系人 :滕 克 电话:0532-85709732 传真:0532-85709725 客服电 话:96588 ( 青岛 )400-669-6588 ( 全国 ) 网址:www.qdccb.com 16


洛阳银 行股 份有 注册地 址: 洛阳 市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22 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0155 客服电 话:0379-96699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17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 湖区深 南东 路3038 号合 作 金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联系人 :王 璇


宋 永成 电话: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 话:4001961200 网址:www.4001961200.com 18


大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88 号天 安国 际大 厦4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联系人 :李 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 0411-82311420 客服电 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19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武 艳凤 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 话:95537 、400-60-95537 网址:http://www.hrbcb.com.cn 20


广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路 1 号 法定代 表: 黄子 励 联系人 :戴 一挥 电话:020-22389298 电话:020-22389188 客服电 话: 020-961111 网址: www.grcbank.com 21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路 2 号 法定代 表: 何沛 良 联系人 :何 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电话:0769-22866255 客服电 话: 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22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3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4 号楼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23 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4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5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400-888-8111/95565 26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7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400-888-8001 (全国 ),02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8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黄莹 电话:021-33388211 客服电 话: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9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268 号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24 30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高 德 置地 广 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斌 电话:020-38286651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1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32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181 号商 旅大 厦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33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4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5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15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36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95525 、10108998 、400-888-8788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25 网址:www.ebscn.com 37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 北路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 广 东省 广州 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36 、 38、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38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39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宾水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40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 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第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41


华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张 小波 电话:025-84457777 网址:www.htzq.com.cn 客服电 话:95597 42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26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43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 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44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 话:400-813-9666/0371-967218 网址:www.ccnew.com 45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6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7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王 旭华 电话:0471-4972343 传真:0471-4961259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48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游 锦辉 联系人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27 49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50


长城国 瑞 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勇 联系人 :赵 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电 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51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021-68778117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2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文安 联系人 :王 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电 话: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53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罗 文雯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54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客服电 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55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28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56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7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8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电 话: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59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祝 丽萍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客服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60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232 号信 托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冯 萍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61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 幢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62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 区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国 际 金融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29 63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化军 联系人 :李 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4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瑞军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65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山 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66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67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黄 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68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韦杉 电话:010-66413306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 话:010-88086830 网址:www.rxzq.com.cn 69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30 70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19 楼、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655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71


天源证 券经 纪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5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联系人 :王 斌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客服电 话:4006543218 网址:www.tyzq.com.cn 72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 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毛 亚莉 电话:021-64318893 传真:021-64713795 客服电 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73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王 炜哲 电话:021-20328309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74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1 号A 座8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金声 联系人 :孙 恺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75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重 庆市 江北 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http://www.swsc.com.cn 76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77


开源证 券有 限责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锦 业 路1 号都 市之 门B 座5 层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31 任公司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王 姣 电话:029-68633210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78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 中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工 联系人 :汪 燕


电话:0551-65161675 传真:0551-65161600 客服电 话:4008096518 网址:www.huaan.com 79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 A01 、 B01(b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王 逍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668802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80


杭州联 合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 张晨 联系人 :仇 侃宁 电话:0571-87923225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 话:96592 网址:www.urcb.com 81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6 号 法定代 表: 李镇 西 法定代 表: 刘芳 电话:0472-5189051 电话:0472-5189057 客服电 话:96016 ( 北京 、 内蒙古 地区 ) 网址: www.bsb.com.cn 82


山东寿 光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寿光 市银 海路 19 号 法定代 表: 颜廷 军 联系人 :周 淑贞 电话:0536 -5293756 传真:0536 -5293756 客服电 话:0536 -96633 83


晋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一 号丽 华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 上官 永清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 www.jshbank.com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32 84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陆 华裕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地 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85


张家港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张家 港市 人民 中路 66 号 法定代 表: 王 自忠 联系人 :朱 芳 电话:0512-96065 客服电 话:0512-96065 传真:051256968259 网址:http://www.zrcbank.com 86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客服电 话:95527 网址:http://www.czbank.com 87


昆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克拉 玛依 市世纪 大 道 7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国樑 联系人 :张 碧华 电话:021-89026813 传真:010-89025421 客服电 话:4006696569 网址:www.klb.cn 88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东 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电话:020-38322256 传真:020-87310955 客服电 话:400-830-8003 网址:http://www.cgbchina.com.cn/ 89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吴 海平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90


苏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工 业园区 钟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兰凤 电话:0512-69868390 传真:0512-69868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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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 三方 销售 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诺亚正 行( 上海 )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金山 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虹口 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年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 张跃 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焦 琳 电话:010-62020088-82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6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 售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 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34 电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6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7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 青 联系人 : 周嬿 旻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 2669853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 江苏金 百临 投资 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锦溪 路99 号 法定代 表: 费晓 燕 联系人 :袁 丽萍 电话:0510-82758877 传真:0510-88555858 客服电 话:0510-9688988 网址: www.jsjbl.com 9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朱 钰 电话:021-54509988-1071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 : www.1234567.com.cn 10 万银财 富( 北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 法定代 表: 李招 弟 联系人 :刘 媛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1 上海利 得基 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宝山 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 表: 盛大 联系人 : 叶 志杰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2 鼎信汇 金( 北京 )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 关村东 路1 号院8 号楼C 座1701 室 法定代 表: 齐凌 峰 联系人 :阮 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830 客服电 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13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教 工 路18 号 EAC 欧美 中心A 座D 区 801 法定代 表: 陆彬 彬 联系人 :鲁 盛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35 电话:0571-56028617 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4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 表: 赵学 军 联系人 :张 倩 电话:021-20289890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传真: 021-20280110 、010-85097308 网址:www.harvestwm.cn 15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 北京 )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法定代 表: 沈伟 桦 联系人 :王 巨明 电话:010- 52858244 传真: 010-85894285 客服电 话:400-6099-5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6 一路财 富( 北京 )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北 京西 城区 阜 成门大 街2 号万 通新 世界 广场 A 座 22 层2208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01-1566 公司网 站:http://www.yilucaifu.com 17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01-8811 公司网 站:http://www.zcvc.com.cn 18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中 国 (上 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466-788


公司网 站:http://www.91fund.com.cn


19 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336 号1807-5室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公司网 站:http://a0918660.atobo.com.cn 20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21 泰诚财 富基 金销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3 号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36 售 ( 大连 ) 有 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n 22 北 京 钱 景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 赵 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网址:http://www.qianjing.com 23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温 特莱 中 心A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24 北 京 微 动 利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 古城西 路113 号 景山 财富 中心金 融商业 楼341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洪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6665 网址:http://www.buyforyou.com.cn 25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4 栋10 层 1006# 公司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 武门外 大 街28 号富 卓大 厦 16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 球金融 中 心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 楼嘉 昱大 厦 16 层 -19 层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37 法定代 表人 : 唐 建光 传真:021-31081800 联系人 :何 晔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上海源 泰律 师事 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联系人 :廖 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 师: 廖海 、吕 红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 经办 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黄 靖婷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 康玮 、黄靖 婷 第六节


基 金 的历 史 沿 革 本基金 由国 泰金 象保 本增 值混合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成。 国泰金 象保 本增 值混 合证 券投资 基金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 《关 于同 意国 泰金 象保 本 增值混 合 证券投 资基 金设 立的 批复 》 (证监 基金 字[2004]140 号) 和 《 关于 国泰 金象 保 本增值 混合 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时间 的确 认函》 (基 金部 函[2004]109 号 ) 的 核准 募集。 《国 泰金象 保本 增 值 混 合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于 2004 年 11 月 10 日 正 式 生 效 。 募 集 基 金 份 额 共 计 803,489,881.73 份。 国泰金 象保 本增 值混 合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为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管 人 为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基 金担 保人 为上 海国 有 资产经 营有 限公 司 。 《 国 泰金象 保本 增值 混合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于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即 2004 年 11 月 10 日) 开 始保本 周期 , 保本周 期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三年 后对 应日 ( 即2007 年11 月 10 日 )止 。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38 根据 《国 泰金 象保 本增 值 混合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表决通 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证 监基 金字[2007]307 号) , 本基 金管 理人 对 《国 泰金 象 保本增 值混 合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进行 了修 改 , 国泰金 象保 本增 值混 合证 券投资 基金 在 保本期 满后 转型 为国 泰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自 2007 年 11 月 11 日 起, 《国泰 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效 ,《国 泰 金象保 本增 值混 合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自 该日 起失效 。 第七节


基 金 的存 续 一、基金类型和存续 期限 (一) 基金 的类 别: 股票 型指数 基金 ; (二)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三)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 定期。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和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第八节


基 金 份额 的 集 中 申 购 一、集中申购 期 本基金 自2007 年 11 月 16 日 起 至 2007 年12 月 14 日 开放申 购 , 期 间不 开放 赎 回, 称为 “集中 申购 期” 。 二、销售 对象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自 然人 、 法 人及 其他 组织 ( 法 律法规 禁 止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者 除 外)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三、销售规模 本基金 集中 申购 期内 的新 增销售 规模 上限 为 150 亿 元 ( 不含 集中 申购 资金 产生 的利 息 ) 。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39 四、销售 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各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 的 营 业场 所 或 按 销售机构 提 供 的其 他 方 式 办理基 金的 集中 申购 。 直 销机构 、 代销 机构 名单 和 联系方 式见 其发 售公 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情 况增 加其 他代 销机 构,并 另行 公告 。 五、集中 申购期销售 时间 、方式 安排及确认结 果 (一) 集中 申购 时间 2007 年 11 月 16 日至 2007 年 12 月 14 日。 (二) 集中 申购 价格 本基金 集中 申购 价格 为每 份 1.00 元 ,集 中申 购代 码 为“020011 ”。 (三) 集中 申购 份额 的确 认 集中申 购款 项在 集中 申购 期间存 入专 门账 户 , 在 集 中申购 期结 束前 任何 人 不 得动用,期 间产生 的利 息在 集中 申购 期结束 后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归投资 者所 有 。 集 中申 购 期结束 后 , 由 注 册登记 机构 计算 投资 者集 中申购 应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3 日 内聘 请会计 师事 务 所进行 集中 申购 款项 的验 资。 验资结束日 为原国 泰金象 保本增值混 合基金 默认转 为国泰沪 深 300 指数基 金 的投资者 的基金份额拆分日, 基金 管理人将通过基 金 份额 拆分 , 使 得 验 资 结 束 当日 基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00 元, 再根 据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默 认转 为国 泰沪 深 300 指数 基金 的投 资者应 获得 的 基金份 额, 并由 注册 登记 机构进 行登 记确 认, 验资 结果将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拆 分是 指在 基金 资产净 值不 变的 前提 下 , 按照一 定比 例调 整基 金份 额 总额 , 使 得基金 份额 净值 相应 降低 , 但调整 后的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占 基金 份额 总额 的比例 不发 生 变化。 份额 拆分 对持 有人 的权益 无实 质性 影响 。 (四) “末日 比 例确 认 ” 的处理 方式 为了基 金平 稳投 资运 作的 需要,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 集 中 申购 期 内对 基金 新增 申购 规模实 行 150 亿 元的 上限 控制 (不 含集中 申购 资金 产生 的利 息)。 1、集 中申 购期内 申 购申 请 不超 过 150 亿 元(含 150 亿元) 的情 形: 若 集 中申 购 期内 申 购申请 全部 确认 后本 基金 集中申 购的总 金 额不 超 过150 亿 元 (含150 亿元 ) , 则所有 的有 效 申购申 请全 部予 以确 认。 2、集 中申 购期内 申 购申 请 高于 150 亿 元的 情形 :若 集中申 购期内 申 购申 请全 部确认 后 本基金 集中 申购 的总 金额 超过 150 亿 元, 将对 集中 申 购期内 最后 一个 申购 日之 前的有 效申 购 申请全 部予 以确 认 , 对 最 后一个 申购 日有 效申 购申 请采用 “ 末日 比例 确认 ” 的原则 给予 部分 确认 , 未确 认部 分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 资 者。 (五) 集中 申购 确认 比例 和确认 结果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40 经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验 资 , 本 基 金 最 终 确 认 的 有 效 申 购 金 额 为 6,017,777,874.63 元人 民 币 , 扣 除申 购费 用后 的有效 净 申 购金 额 为5,938,412,579.14 元人 民币 。 有效 申购 申请 确认 金额产 生的 银行 利息 共计 3,606,042.98 元 人民 币 。 本次集 中申 购 有效净 申购 资金 及其 产生 的银行 利息 已于2007 年 12 月 18 日全 额划 入本 基金 在基金 托管 人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开 立的本 基金 托管 专户 。 本次集 中申 购按 照每 份基 金份额 发售 面值 1.00 元 人 民币计 算, 有效 净申 购资 金 及其 产 生的利 息结 转的 基金 份额 共计 5,942,018,622.12 份 ,已分 别计 入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 账户, 归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有 。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于 2007 年 12 月 18 日 按照 1.431547301 的拆 分比 例 对 原国 泰金象 保 本 基金默 认转 为本 基金 的投 资者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了基 金份额 拆分 , 份 额折 算的 具 体情况 请参 阅 2008 年 12 月 19 日 发布 的 《关于 原国 泰金 象保 本增 值混合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拆 分比 例 的公告 》。 第九节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 赎 回与 转 换 一、申购、赎回与转 换的 开放日及时间 (一)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为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同时 开放 交易 的工 作日 。 具体业 务 办理时 间以 销售 机构 公布 时间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转 换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国泰基 金电 子交 易平 台提 供 7×24 小 时服 务 , 接 受个 人投资 者申 购 、 赎 回与 转换 的申请 , 但交易 日下 午15:00 以后 接受的 交易 申请 顺延 至下 一交易 日处 理。 (二)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的开始 日及 业务 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2008 年2 月29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交易业 务,2008 年3 月 14 日起开 始 办理日常 赎回 交 易业 务, 基 金管理 人开 始办 理各 基金 间的转 换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基金 转 换开始 公告 中列 明。 基金 管理人 最迟 应于 转换 开始 前 3 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开放日 办理 申购 、 赎回 和 转换 。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 由基金 管理 人与代 销机 构约 定。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 更或其 它特 殊情 况 , 基 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并 公告 。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 所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41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通 过 国 泰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www.gtfund.com ) 或 按 销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增 减代 销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 三、申购、赎回与转 换的 原则 (一 ) “未 知价 ” 原 则 , 即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价 格以 受理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 算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二 ) “ 金额 申购 、 份 额 赎回和 份额 转出 ” 原则 , 即申购 以金 额申 请 , 赎 回 和转换 以份 额申请 ,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 转换业 务时 , 转出 方的 基 金必须 处于 可赎 回状 态 , 转入方 的基 金必 须处于 可申 购状 态; (三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赎回或 转出 基金 份额 时 , 基金管 理人 按先 进先 出的 原则 , 即 对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理 ,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先 的基金 份额 先 赎回或 转出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后 赎回 或转出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费 率; (四 )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 申请可 以在 当日 开放 时间 结束前 撤销 , 在当 日的 开 放时间 结束 后不得 撤销 ; (五 ) 基 金转 换只 能在 同 一销售 机构 办理 , 且该 销 售机构 须同 时代 理拟 转出 基金及 拟转 入基金 的销 售。 (六 ) 目 前, 基金 管理 人 旗下的 开放 式基 金均 采用 前端收 费模 式 , 故 投资 者 转入的 基金 份额将 被自 动记 入前 端收 费模式 下, 且持 有人 对转 入基金 的持 有期 限自 转入 之日起 计算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 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 况下更改 上述原 则, 但最 迟应 在新 的 原则实 施 3 个工 作日 前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 体予以 公告 。 四、申购、赎回与转 换的 数额限定 (一)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代销 机构 每个 账户单 笔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含 申购 费) ; 直销机 构 每个账 户首 次申 购本 基金 的最低 金额 为1 万元 ( 含 申购费 ) , 已 在直 销机 构 有本基 金认 购记 录的投 资者 不受 首次 申购 最低金 额的 限制 ,追 加申 购本基 金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含申 购 费) ; 网上 直销 渠道 的申 购金额 起点 为 100 元 。 (二) 赎回 份额 的限 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机 构办理 赎回 时 , 每 次赎 回 申请不 得低 于 100 份 基金 份额 , 若 单 个交易 账户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 份时 ,余 额部 分基金 份额 必须 在赎 回时 全部赎 回。 (三) 转换 份额 的限 制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42 基金转 换的 最低 申请 份额 为 1000 份 基金 单位 。如 投 资者在 单个 销售 网点 持有 单只基 金 的份额 不 足1000 份 时 , 需 一次性 全额 转出 。 单笔 转 入申请 不受 转入 基金 最低 申购限 额限 制 。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市场情 况 , 合 理调 整对 申 购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前述 调整 ,必 须在调 整生 效 前2 个 工作 日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五、申购、赎回与转 换的 程序 (一)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申请的 提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 业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 赎 回与 转 换的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转 换申 请时, 其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 (二)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申请的 确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 正常情 况下 , 注册 登记 机 构在 T+1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 该交易 的 有效性 进行 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 该日 )投 资者 可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式查 询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的成 交情 况。 (三)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款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 项, 赎 回款 项在 自受 理基 金 投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超 过7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内划 往投 资 者银行 账户 。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时 , 赎回 款项 的支 付 办法按 本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处 理。 六、申购、赎回的 数 额与 价格 (一) 申购 份额 、余 额及 赎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1、申购份 额的处理 方式: 本基金采 用外扣法 计算申 购费用及 申购份额 ,申购 的有效 份 额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计 算 , 各 计算 结 果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 保留小 数点 后 2 位,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2、赎回金 额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 确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 申请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的金 额 , 赎 回净 额为 赎回金 额扣 除赎 回费 用的 金额 , 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小 数点 后2 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二)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43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注 : 对 于500 万 (含 ) 以 上的申 购适 用绝 对数 额的 申购费 金额 , 即净 申购 金 额=申 购 金额- 申购 费用 ) (三)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基 金 赎回费 率 赎回净 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 费用 (四)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公式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资产 净值总 额/ 发行 在外 的 基 金 份额总 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到 0.0001 元 , 小 数点 后 第五位 四舍 五入 。 国家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 赎回 费与转换费 (一) 申购 费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按照 申购 金额递 减 , 即 申购 金额 越 大, 所适 用的 申购 费率 越 低, 申购 费 用等于 净申 购金 额乘 以所 适用的 申购 费率 。 若投 资 者在一 天之 内有 多笔 申购 , 则 按每 次申 购 金额对 应费 率分 别收 取申 购费。 申购 费用 由基 金申 购人承 担,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 销售 、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50 万 元以 下 1.5% 50 万 元( 含) -200 万元 1.2% 2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1.0% 500 万 元( 含) 以上 1000 元/笔 举例说 明如 下: 某投资 者 以40 万 元申 购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为1.5% , 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100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净申购 净额 =400,000/ (1+1.5% )=394,088.66 元 申购费 用=400,000 -394,088.66 =5911.34 元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44 申购份 额=394088.66/1.1000 =358,262.41 即投资 者 以 40 万元 申购 本 基金 , 如果 申 购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1.1000 元 , 则 其可得 到 的申购 份额 为358,262.41 份。 (二) 赎回 费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其中 不 低于 25% 的 部分 归入 基金 财产 , 其 余 部分用 于支 付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机构 的相 关手 续费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1 年以 下 0.5% 1 年( 含) -2 年 0.2% 2 年( 含) 以上 0 (注:1 年按 365 天 计算 ) 举例说 明如 下: 某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赎回 持 有不超过 1 年的 1000 份 基金份额, 赎回对 应的赎 回费率为 0.5%,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 1.100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净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 ×1.1000 =1100 元 赎回费 用=1100 ×0.5%=5.50 元 赎回净 额=1100 -5.50 =1094.50 元 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持 有不超 过 1 年的 1000 份 基 金份额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是1.1000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赎 回净 额 为 1094.50 元。 (三) 转换 费 1、基金转 换费用由 转出基 金的赎回 费和转入 基金的 申购费补 差两部分 构成, 具体收 取 情况视 每次 转换 时两 只基 金的申 购费 率差 异情 况和 赎回费 率而 定。 基金 管理 人 将另行 公告 各 基金之 间的 转换 费率 。基 金转换 费用 由基 金持 有人 承担。 (1)转出 基金赎回 费:按 转出基金正 常赎回 时的赎 回费率收取 费用。 其中 25% 归转出 基金基 金财 产, 其余 作为 注册登 记费 和相 关的 手续 费。 (2)转入 基金申购 补差费 :按照转 入基金与 转出基 金的申购 费率的差 额收取 补差费 。 转出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低于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的, 补差 费 率为转 入基 金 和转出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差 额; 转 出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高 于转 入基金 的申 购 费率的 ,补 差费 为零 。 2、计 算基 金转 换费 用所 涉 及的赎 回费 率和 申购 费率 均按正 常费 率执 行。 注:转 入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四舍五 入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45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内 调整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率 。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 最迟应 在调 整实 施 前2 个 工作日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上 刊登 公 告。 (五 ) 针 对特 定交 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低基金 申购 费率和 赎回 费率 。 (六)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 违反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对投 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 活动期 间 , 按 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八、申购、赎回和转 换的 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 基金成 立后, 注册登记机 构在 T+1 日 为 投资者登记 权益并 办理注 册登记手 续,投 资者 自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 转换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者 赎回 、 转换 基金 成 功后 , 注 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注 册登 记手续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一)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份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上 一日 基 金总份 额 的10% ,为 巨额 赎回。 (二)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受全 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 兑付投 资者的全 部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 赎 回程序 执行 。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兑付投 资者的 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兑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 变现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 人在当 日接 受 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 一日基 金总份额 10%的 前提下 , 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份 额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例 , 确定 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选择将 当日 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者外 , 延 迟至 下一 开放 日办 理 ,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个开 放 日的价 格 。 转 入 下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赎 回优 先权 ,以 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46 3、当发生 巨额赎回 并延期 办理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通过邮寄 、传真或 招募说 明书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 在3 个交 易 日内通 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 时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予 以公 告。 4、暂 停接 受和 延缓 支付 : 本基金 连续 2 个 开放 日以 上(以 上含 本数 ,下 同) 发生巨 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有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赎 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 但 延缓 期限 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应 当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公 告 。 5、发生巨 额赎回时 ,基金 转出与基 金赎回具 有相同 的优先级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基 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 决 定全 额 转出或 部分 转出 , 并且 对 于基金 转出 和基 金赎 回 , 将采取 相同 的比 例确认 。在 转出 申请 得到 部分确 认的 情况 下 , 未确 认的转 出申 请将 不予 以顺 延。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 、赎 回和转换的情形及处 理 (一) 在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受 理投 资者 的申 购申请 ; 2、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金财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的 情形 ;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 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 接受申 购申 请时 , 应当 依 法公告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 形消除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 (二) 在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支 付赎 回款 项; 2、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基金连 续发生巨 额赎回 ,根据本 基金合同 规定, 可以暂停 接受赎回 和转出 申请的 情 况; 4、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 及时 公 告。 已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足 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当 按单 个 赎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其余 部 分在后 续开 放 日予以 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和转 换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复赎 回和 转换 业务 的办 理并及 时 公告。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47 (三) 暂停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十一、重新开放申购 、赎 回与转换的公告 暂停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规定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一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 间为 1 天 , 基 金管 理人 将 于重新 开放 日 , 在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报 刊或其 他相 关媒 体 , 刊 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 赎 回 与转换 的公 告 , 并 公告 最 新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二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 间超 过1 天 但少 于2 周 , 暂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赎回 转 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将提 前1 个工 作日 ,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报 刊或 其他 相关 媒体 , 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 赎 回转 换的 公 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 赎 回与转 换日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三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 间超 过2 周 , 暂停 期间 , 基金管 理人 应 每 2 周 至少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1 次 ; 当连 续暂 停 时间超 过 2 个月 时 , 可 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 赎 回与 扎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提 前3 个工 作日 , 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或 其他 相关 媒体 连续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开 放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二、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办理 其基金 份额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的转 托管 手续 。 投 资者 于T 日转托 管基金 份额 成功 转入 后 , 转托管 份额 于 T+1 日 到达 转入方 网点 , 投资 者可 于T+2 日 起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十三、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在各项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可为 投资 者提 供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 务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 布的 公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确定 。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 赠 、 司 法强 制执 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 下的非 交易 过户 。其 中: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 ” 仅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 指司 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强 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相 关资 料。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48 十五、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 权益 (包 括现 金分 红和 红 利再投 资 ) 一 并 冻结。 第十节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运用 以完 全复 制为 目标的 指数 化投 资方 法, 通 过严格 的投 资约 束和 数量 化风险 控 制 手 段 , 力 争 控 制 本 基 金 的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衡 量 基 准 之 间 的 日 平 均 跟 踪 误 差 不 超 过 0.35% ,实 现对 沪深300 指 数的有 效跟 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 于具有 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 工具, 包括沪 深 300 指数的成 份股及 其 备选成份 股、 新 股 ( 一级 市场 初次 发行或 增发 ) 等 , 股 票资 产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90% , 投 资 于沪 深300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 股票资 产 的 80% , 其 中备 选 成份股 投资 比 例不高于 15% 。 本 基金 投资 于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本基金 还可 以投 资于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允许 本基 金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本 基金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 采取 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 管 理方 式 , 实 现与 市 场的同 步增 长 , 获 取中 国 经济增 长的 长期稳 定回 报。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为以 完全 复制 为目 标的指 数基 金, 按照 成份 股 在沪 深 300 指数 中的 基准 权重构 建 指数化 投资 组合 。 当预 期 成份股 发生 调整 和成 份股 发生配 股 、 增 发、 分红 等 行为时 , 以及 因 基金的 申购 和赎 回对 本基 金跟踪 标的 指数 的效 果可 能带来 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 会对投 资组 合 进行适 当调 整, 以便 实现 对跟踪 误差 的有 效控 制。 五、股票组合的构建 与调 整方法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49 本基金 采用 以完 全复 制为 目标的 指数 跟踪 方法 , 原 则 上按照 成份 股在 沪 深300 指数中 的 基准权 重构 建股 票投 资组 合。 在发 生以 下 情 况时 , 基 金管理 人将 对资 产组 合进 行适当 变通 和 调整, 使跟 踪误 差控 制在 限定的 范围 内: (一) 因受 成份 股股 票停 牌限制 、股 票流 动性 等其 他市场 因素 的影 响或 因受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等 合规 因素 限制 ,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依据 指数购 买某 成份 股; (二) 预期 标的 指数 的成 份股发 生新 增、 剔除 或成 份股发 生配 股、 增发 、分 红等行 为 , 或因公 司行 为导 致指 数权 重发生 变化 ; (三) 其他 可能 影响 指数 复制的 因素 ,如 在发 生基 金分红 、大 额申 购或 赎回 等情 况 时 。 六、投资决策过程 (一) 投资 依据 1、有 关法 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等 的相 关规 定; 2、经 济运 行态 势和 证 券 市 场走势 。 (二) 投资 管理 体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领 导下 的基 金经 理团队 制。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负责制 定 基金投 资方 面的 整体 投资 计划与 投资 原则 ; 决定 有 关基准 指数 重大 调整 的应 对决策 、 其他 重 大组合 调整 决策 以及 重大 的单项 投资 决策 ; 基金 经 理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决策 , 负 责投 资 组合的 构建 、调 整和 日常 管理等 工作 。 (三) 投资 程序 1、金融工 程部运用 数量化 模型以及 各种风险 监控指 标,结合 研究开发 部的 研 究报告 , 对市场 预期 风险 和指 数化 投资组 合风 险进 行风 险测 算与归 因分 析, 提出 研究 分析报 告。 2、投资决 策委员会 依据金 融工程部 等部 门提 供的研 究 分析报 告,定期 召开或 遇重大 事 项时召 开投 资决 策会 议 , 决策相 关事 项 。 基 金经 理 根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 议, 进行 基金 投 资管理 的日 常决 策。 3、基金经 理根据标 的指数 ,结合研 究 分析报 告,原 则上依据 指数成份 股的权 重构建 资 产 组合 。 在追 求跟 踪误 差 最小化 的前 提下 , 基金 经 理将采 取适 当的 技术 和 方 法, 降低 交易 成 本 ,控 制投 资风 险。 4、 交易 管理 部 根 据基 金经 理下达 的交 易指 令制 定交 易策略 , 完成 具体 证券 品 种的交 易 。 5、金融工 程部等部 门根据 市场变化 ,定期和 不定期 地 对基金 投资绩效 进行评 估,并 提 供相关 绩效 评估 报告 。稽 核监察 部对 基金 投资 计划 的执行 进行 日常 监督 和实 时风险 控制 。 6、基金经 理 密切跟 踪标的 指数 的变 动,结合 成份股 情况、流 动性状况 、基金 申购和 赎 回的现 金流 量情 况、 金融 工 程部和 稽核 监察 部的 绩效 评估报 告和 对各 种风 险的 监控和 评估 结 果,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监控 和调整 , 以 实现 对跟 踪误 差的有 效控 制 。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50 7、本基金 管理人在 确保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前提 下 ,有权 根据市场 环境变 化和实 际 需要调 整上 述投 资程 序, 并予以 公告 。 (四) 关于 交易 过程 的说 明 本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各 基金将 独立 、 平等 地使 用 公司统 一的 中央 交易 平台 。 交 易管 理 部公平 、 及时 地处 理所 有 投资产 品的 交易 指令 , 并 保护不 同产 品之 间的 交易 秘密 。 基 金经 理 小组必 须遵 守投 资组 合决 定权和 交易 下单 权严 格分 离的规 定, 经由 交易 管理 部 统一下 达交 易 指令。 七、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基 准=90%×沪深 300 指数收 益率+10% ×银 行同 业存款 收益 率 沪深300 指 数是 由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共同 开发 的中 国 A 股市 场指数 , 它 是中国 第一 支由 权威 机构 编制 、 发 布的 全市 场指 数 , 流 动性 高, 可投 资性 强, 综合反 映了 中 国证券 市场 最具 市场 影响 力的一 批优 质大 盘企 业的 整体状 况, 其中 包括 的上 市 公司对 中国 经 济的发 展具 有举 足轻 重的 作用, 能够 作为 指数 基金 的跟踪 标的 。 如果基 金所 跟踪 的目 标指 数被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停 止发布 、 或由 其他 指数 替 代、 或由 于 指数编 制方 法等 重大 变更 导致该 指数 不宜 继续 作为 目标指 数, 或者 证券 市场 有 其他代 表性 更 强、 更适 合投 资的 指数 推 出,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以 变更 基 金的跟 踪目 标和 投资对 象 , 并 在变 更前 提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体上 公告 。 中 证系列 指数 由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 编制 和计 算。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将 采取一 切必 要措 施以 确保 指数的 精确 性 。 但无论 因为 疏忽 或其 他原 因,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不 因指 数的任 何错 误对 任何 人负 责, 也无 义务 对任 何人 和 任何错 误给 予建 议 。 关 于 指数值 和成 分股 名单的 所有 版权 归属 中证 指数有 限公 司。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中高 风险 的证 券投资 基金 品种 。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 限制 基金财 产不 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者 活动 : (一) 承销 证券 ; (二)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 (三)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四)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 国务 院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五 )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发行 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51 (六 )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 系的股 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七)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八)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九 ) 若 将来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改 或变 更 , 致 使本 款 前述约 定的 投资禁 止行 为和 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被 修改 或取 消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可 相应调 整禁 止行 为和 投资 限制规 定。 对于因 上述 ( 五) 、 ( 六) 项情形 导致 无法 投资 的沪 深 300 指数 成份 股 , 基 金 管理人 将 在严格 控制 跟踪 误差 的前 提下, 将结 合使 用其 他 合 理方法 进行 适当 替代 。 十、投资组合比例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沪 深300 指 数 成分股 调整 、 上市 公司 合 并、 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 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比 例规 定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十一、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于 2015 年10 月 21 日复核 了 本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 2015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 中财 务资 料未 经审 计。 (一)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1,630,606,603.62 92.35 其中: 股票 1,630,606,603.62 92.35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52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31,313,399.94 7.44 7 其他各 项资 产 3,747,809.82 0.21 8 合计 1,765,667,813.38 100.00 (二)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1、积 极投 资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4,156,280.49 1.37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130,200.00 0.01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4,286,480.49 1.38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53 2、指 数投 资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3,869,995.56 0.22 B 采矿业 66,087,109.93 3.75 C 制造业 524,324,795.10 29.74 D 电力、 热 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63,881,948.61 3.62 E 建筑业 70,975,259.38 4.03 F 批发和 零售 业 40,349,154.66 2.29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65,292,718.54 3.7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85,421,066.99 4.85 J 金融业 555,500,905.26 31.51 K 房地产 业 73,152,328.37 4.15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4,810,187.21 0.84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3,530,992.26 0.77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2,098,097.12 0.12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23,124,337.76 1.31 S 综合 3,901,226.38 0.22 合计 1,606,320,123.13 91.12 (三)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指 数投 资明 细和前 五 名积极 投资 明细 1、指 数投 资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 安 2,172,363 64,866,759.18 3.68 2 600036 招商银 行 3,373,511 59,947,290.47 3.40 3 600016 民生银 行 6,041,025 51,046,661.25 2.90 4 600000 浦发银 行 2,288,027 38,049,889.01 2.16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54 5 601166 兴业银 行 2,336,571 34,020,473.76 1.93 6 601328 交通银 行 4,011,854 24,392,072.32 1.38 7 000002 万


科A 1,877,425 23,899,620.25 1.36 8 601766 中国中 车 1,775,149 23,023,682.53 1.31 9 600030 中信证 券 1,578,622 21,437,686.76 1.22 10 601398 工商银 行 4,962,021 21,435,930.72 1.22 2、积 极投 资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584 长电科 技 1,051,525 13,827,553.75 0.78 2 000786 北新建 材 401,062 5,310,060.88 0.30 3 300003 乐普医 疗 94,131 3,011,250.69 0.17 4 000738 中航动 控 88,863 2,007,415.17 0.11 5 601211 国泰君 安 7,000 130,200.00 0.01 (四)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五)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六)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八)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九)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若本 基金 投资 股 指期货 , 本基 金将 根据 风 险管理 的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 主要 目 的, 有选 择地 投资 于股 指 期货 。 套 期保 值将 主要 采 用流动 性好 、 交 易活跃 的期 货合 约。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55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 将 通过 对证 券市 场 和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并结 合 股指期 货的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理 的估 值水 平。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充分 考虑 股 指期 货的 收益 性 、 流 动 性及风 险特 征 , 通 过资 产 配置 、 品 种 选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以 降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 法律法 规对 于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的投 资策 略另 有规 定的, 本基 金将 按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执 行。 (十)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不 能投 资于 国债 期货 。 (十一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本 报告 期内 基金 投资 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 除 “中 国平 安 ” 公告 其子 公司情 况 违规情 况外 )没 有被 监管 部门立 案调 查或 在报 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 情 况 。 根据2014 年 12 月8 日中 国平安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该 公司控 股子 公司 平安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以下 简称 “平 安证 券 ” ) 由 于出 具的 保荐 书存 在 虚假记 载 , 并 未能 审慎 核 查海联 讯销 售情 况, 未能 发现 海联 讯虚 增 营业收 入的 事实 ,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以 下 简称 “ 中国 证监 会 ”) 决 定对 平安 证券 给 予警告, 没收 保荐 业务 收 入400 万元, 没收 承销 股 票违法 所 得 2867 万元, 并处 以440 万 元罚 款。 本基金 管理 人此 前投 资中 国平安 股票 时 , 严 格执 行 了公司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 在充分 调研 的基 础上, 按规 定将 该股 票纳 入本基 金股 票池 ,而 后进 行了投 资, 并进 行了 持续 的跟踪 研究 。 该情况 发生 后 , 本 基金 管 理人就 中国 平安 子公 司 受 处罚事 件进 行了 及时 分析 和研究 , 认为 平 安证券 存在 的违 规问 题对 公司经 营成 果和 现金 流量 未产生 重大 的实 质影 响, 对 该公司 投资 价 值未产 生实 质影 响。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继续 对该 公司 进行跟 踪研 究。 2、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中,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情况 。 3、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108,208.6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4,207.98 5 应收申 购款 615,393.2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747,809.82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56 4、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 十 名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指数投 资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 6、报 告期 末积 极投 资前 五 名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600584 长电科 技 13,827,553.75 0.78 非公开 发行 2 000786 北新建 材 5,310,060.88 0.30 重大事 项 第十一节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2015 年6 月30 日。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守 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7 年11 月11 日至 2007 年12 月 31 日 0.41% 0.09% 5.38% 1.75% -4.97% -1.66% 2008 年度 -62.61% 2.78% -61.64% 2.73% -0.97% 0.05% 2009 年度 89.60% 1.93% 84.85% 1.85% 4.75% 0.08% 2010 年度 -11.67% 1.50% -11.03% 1.43% -0.64% 0.07% 2011 年度 -23.57% 1.22% -22.62% 1.17% -0.95% 0.05% 2012 年度 7.92% 1.19% 7.04% 1.15% 0.88% 0.04% 2013 年度 -5.81% 1.31% -6.65% 1.25% 0.84% 0.06% 2014 年度 46.05% 1.12% 45.82% 1.09% 0.23% 0.03% 2015 年上 半年 25.74% 2.15% 24.02% 2.03% 1.72% 0.12% 2007 年11 月11 日至 2015 年6 月30 日 -10.31% 1.70% -7.03% 1.66% -3.28% 0.04%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57 第十二节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的 应收款 项 和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开立 基金 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及处 分 (一)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有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 得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因依 法解 散 、 被 依 法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清 算范 围。 (四 ) 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不 得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固 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不同 基 金财产 的债 权债 务 , 不 得 相互抵 销 。 非 因基 金财 产 本身承 担的 债务 , 不得 对 基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第十三节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实 地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估值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交易日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58 四、估值的基本原则 (一 ) 对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 投资品 种 , 如 估值 日有 市 价的 , 应 采用 市价 确定 公 允价值 。 估 值日无 市价 , 但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 应采 用最 近交 易 市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估值 日无 市价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应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 值 。 有 充足 证据 表 明最近 交易 市价 不能真 实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应对 最近 交易 的市 价进 行调整 ,确 定公 允价 值。 (二 ) 对 不存 在活 跃市 场 的投资 品种 , 应采 用市 场 参与者 普遍 认同 , 且被 以 往市 场 实际 交易价 格验 证具 有可 靠性 的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运 用估 值技 术得 出的 结 果, 应反 映估 值 日在公 平条 件下 进行 正常 商业交 易所 采用 的交 易价 格。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时 , 应 尽 可能使 用市 场参 与者 在定 价时考 虑的 所有 市场 参数 , 并 应通 过定 期校 验 , 确 保 估值技 术的 有 效性。 (三 ) 有 充足 理由 表明 按 以上估 值原 则仍 不能 客观 反映相 关投 资品 种的 公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理 公司 应根 据具 体情 况与托 管银 行进 行商 定, 按最能 恰当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五、估值方法 (一) 股票 估值 方法 1、上 市流 通股 票的 估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 格。 2、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 在交 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 价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有 明确 锁定 期股 票的 估 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所 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公 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二) 固定 收益 证券 的估 值办法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59 1、证券交 易所市场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净价估 值,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证券交 易所市场 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 债 券应收 利息(自 债券 计息 起 始日或 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的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 行估值 , 估 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有 交易 的最 近 交易日 所采 用的 净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未上市 债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的 情况 下,按 成 本估值 。 4、在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 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5、交易所 以大宗交 易方式 转让的资 产支持证 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计 量。 6、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三) 权证 估值 : 1、配 股权 证的 估值 :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认 沽/认 购权 证的 估值 : 从持有确 认日起到 卖出日 或行权日 止,上市 交易的 认沽/认购 权证按 估 值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未 上市交易 的认沽/ 认购权证 采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 因 持有 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 权,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四) 其他 资产 的估 值方 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五 )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 金管理 人采 用上 述 (一 ) 至 ( 四)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 了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充 足 的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综 合 考虑市 场成 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 动性 、 收 益率曲 线等 多种 因素 的基 础上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六)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60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以书 面 形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 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交 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二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产 价值 时; (三)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情 形。 八、基金份额净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九、估值错误的处理 (一)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四位 (含 第 四 位) 内发 生差错 时 ,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的 准确 性、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当 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并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三)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 )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 第五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五 ) 项 条款 进行 估 值时 , 所 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处 理。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61 (二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 或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第十四节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收益的构成 (一 ) 基 金收 益包 括: 基 金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息 、 债券利 息 、 买 卖证 券差 价 、 银 行存 款 利息以 及其 他收 入。 (二)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收 益。 (三) 基金 净收 益为 基金 收 益扣除 按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可 以在 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费 用 等项目 后的 余额 。 二、收益分配原则 (一 ) 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 现金方 式或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自 行选择 收益 分配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默 认的分 红方 式为 现金 红利 ; (二)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权 ; (三) 基金 当期 收益 先弥 补前期 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收 益分 配;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每 份基金 份额 的净 值不 能低 于集中 申购 期基 金份 额的 面值; (五) 如果 基金 当期 出现 亏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六)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配 每年 至 多 2 次; (七 ) 全 年基 金收 益分 配 比例不 得低 于年 度基 金已 实现净 收益 的 50% 。 基 金合 同生效 不 满3 个 月, 收益 可不 分配 ; (八)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收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 配原 则、 分配时 间 、 分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 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与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并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62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 用 (一)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 再投资 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二 ) 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 银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 如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获现 金红 利不 足支付 前述 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 将该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分红 除权除 息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为 基金 份额 。 第十五节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三 ) 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 或结算 而产 生的 费用 ( 包 括但不 限于 经手 费 、 印 花 税、 证管 费、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信息 披露 费用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六)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七) 基金 的资 金汇 划费 用; (八) 基金 的指 数使 用费 ; (九) 按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 H=E×0.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10%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1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 ×0.1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63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三 ) 本 条第 一款 第 (三 ) 至 第 (九 )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规 及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列入 当期基 金费 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本条第 一款 约定 以外 的其 他费用 ,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 金托 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前 2 日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 公 告 。 五、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第十六节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二)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记 账单 位。 (三) 会计 核算 制度 按国 家有关 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四)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核 算。 (五) 本基 金会 计责 任人 为基金 管理 人。 (六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留 完整的 会计 账目 、 凭证 并 进行日 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 照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 金管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 认。 二、基金审计 (一 )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相独立 的 、 具 有从 事证 券 业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等 对基 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其 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 计; (二)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基 金管 理人 同意 ;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64 (三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经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 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2 日内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公 告。 第十七节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披 露基 金信 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至少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报 刊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的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一、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招 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 月结 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 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证 监会报 送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并就 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 书面说 明。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公告 内容 的截 止日为 每 6 个月 的最 后1 日。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三、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 额销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65 四、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由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一)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 基金年 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 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 将 年度 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 的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二)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 半年度 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三)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 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 有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开; (二) 终止 基金 合同 ; (三)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四)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五)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六)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七)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八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 长、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九)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变 更超 过50% ; (十)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 (十一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66 (十二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十三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 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 管理人 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 严重行 政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十四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十五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十六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十七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误 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十八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所 ; (十九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少 基金 代销 机构 ; (二十 )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 (二十 一)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二十 二)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二十 三)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延 期 支付 ; (二十 四)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二十 五)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购 、赎 回; (二十 六)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二十 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 (二十 八)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事 项。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可 免费 查阅。 投资 者在 支付 工本 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第十八节


风 险揭 示 一 、市场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受 政 治、 经济 、 投 资心 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素 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从而 对本 基金 投资 产生 潜在风 险,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发 生 波 动 。 (一)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 从而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 影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的风 险。 (二) 经济 周期 风险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67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而 经济 运行 则具 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 随 宏观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所投 资于 国债与 上市 公司 股票 的收 益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生 风险 。 (三)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着 国债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进而 影响 金融 债 、 企 业 债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同 时影 响债 券 利息的 再投 资 。 同 时, 金 融市场 利率 的变 化也 影响 到证券 市场 资金 供求关 系, 并在 一定 程度 上影响 上市 公司 的盈 利水 平。上 述变 化将 直接 影响 本基金 的 收 益 。 (四)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 人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发 生变 化 。 如 果基 金 所投资 的成 长型 公司 经营 不善 , 成 长性 不 足, 导 致股 票价 格下 跌或 股 息、 红 利减 少; 如果 基金 所 投资的 价值 型公 司基 本情 况继续 恶化 , 或者没 有出 现预 计的 价值 回归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 下 跌, 或股 息、 红利 减少 , 给 基金的 投资 带 来风险 。 (五)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 现金 可 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 响而 使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六) 国际 竞争 风险 随着中 国市 场开 放程 度的 提高, 上市 公司 的发 展必 然 要受到 国际 市场 同类 技术 或同类 产 品公司 的强 有力 竞争 , 部 分上市 公司 有可 能不 能适 用新的 行业 形势 而业 绩下 滑。 尤其 是中 国 加入W TO 以后 , 中国 境 内公司 将面 临前 所未 有的 市场竞 争 , 上 市公 司在 这 些因 素 的影 响下 将存在 更大 不确 定性 。 二 、管理风险 (一 )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 经 验、 判断 、 决策 、 技 能等 , 会 影 响其对 信息 的占 有以 及对 经济形 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断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的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因 素的 变化 也会 影响 基金收 益 水平。 三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类型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基 金规 模将 随着 基金 投 资者对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而 不 断波动 , 若由 于基 金投 资 者的连 续大 量赎 回 , 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难 , 或被 迫 在不适 当的 价格 大量 抛售 债券、 股票 , 使 基金 财产 净 值受到 不 利 影响 , 从 而产 生 流动性 风险 。 四 、本基金有关指数 投资 风险 (一) 标的 指数 回报 与股 票市场 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68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股 票市 场。 标的 指数 成 份股的 平均 回报 率与 整个 股票市 场 的平均 回报 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二) 标的 指数 波动 的风 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到 政治 因素 、 经济 因 素、 上市 公司 经营 状况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波动 , 导致 指数 波 动, 从而 使基 金收 益水 平 发生变 化 , 产 生 风险。 (三) 基金 投资 组合 回报 与标的 指数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以下因 素可 能使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率与 标的 指数 的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1、由于标 的指数调 整成份 股或变更 编制方法 ,使本 基金在相 应的组合 调整中 产生跟 踪 误差。 2、由于标 的指数成 份股发 生配股、 增发等行 为导致 成份股在 标的指数 中的权 重发生 变 化,使 本基 金在 相应 的组 合调整 中产 生跟 踪误 差。 3、成份股 派发现金 红利、 新股收益 将导致基 金收益 率超过标 的指数收 益率, 产生跟 踪 误差 。 4、由于成 份股停牌 、摘牌 或流动性 差等原因 使本基 金无法及 时调整投 资组合 或承担 冲 击成本 而产 生跟 踪误 差。 5、由于基 金 应对日 常赎回 保留的少 量现金、 投资过 程中的证 券交易成 本,以 及基金 管 理费和 托管 费的 存在 ,使 基金投 资组 合与 标的 指数 产生跟 踪误 差。 6、在本基 金指数化 投资过 程中,基 金管理人 所运用 的指数跟 踪技术 会 对本基 金的收 益 产生影 响, 从而 影响 本基 金对标 的指 数的 跟踪 程度 。 7、其他因 素产生的 跟踪误 差 。如因 缺乏卖空 、对冲 机制及其 他工具造 成的指 数跟踪 成 本较大 ;因 基金 申购 与赎 回带来 的现 金变 动。 (四) 标的 指数 变更 的风 险 尽管可 能性 很小 , 但根 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 如 出现 变 更标的 指数 的情 形 , 本 基 金将变 更标 的指数 。 基于 原标 的指 数 的投资 政策 将会 改变 , 投 资组合 将随 之调 整 , 基 金 的收益 风险 特征 将与新 的标 的指 数保 持一 致,投 资者 须承 担此 项调 整带来 的风 险与 成本 。 五 、其他风险 (一)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风险 ,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生 的风 险; (二 )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 展而在 制度 建设 、 人员 配 备、 内控 制度 建立 等方 面 不完善 而产 生的风 险; (三)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风险 ,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等行 为产 生的 潜在 风险 ; (四)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金经 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潜 在风 险; (五) 因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产生 的风 险;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69 第十九节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 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二 ) 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 自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三 ) 但 如因 相应 的法 律 法规发 生变 动并 属于 本基 金合同 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形 , 或 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 涉及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 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 ,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改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终止 ; (二)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的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在六 个 月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 (四)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 从 基 金资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 当按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 算 。 (二)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 管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基金财 产清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三) 清算 程序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70 1、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5、制 作清 算报 告; 6、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7、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8、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2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15 年 以上 。 第二十节


基 金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享有 如下 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订 、 修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71 (4)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定本 基金的 相关费率 结构和收 费方式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 , 收 取认 购费 、 申购费 、 赎回 费及 其他 事 先核准 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费 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本 合同的有 效期内 ,在不违 反公平、 合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基金 托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 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如认 为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 以 及 采取其 他必 要措 施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金代 销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销协 议和有 关法律 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自行 担任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更 换基金 注册登记 代理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 按 照法 律法 规,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 金行 使 因投资 于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为; (16 ) 选 择、 更换 律师 、 审 计师 、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履行 如下 义 务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国务院 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72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7)除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 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表 、 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17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9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 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享有 如下 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73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托 管人 履行 如下 义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除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 以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9)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的相 关内 容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 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19)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义 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享有 如 下 权利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74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 销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履行 如 下义务 :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 、其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及 其他基金 合同当事 人合法 利益的 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返还 在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自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及基金 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 提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7、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9、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三)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75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 2、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 收费方 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四) 召集 方式 : 1、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40 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 证监会 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通 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决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的 内容、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76 4、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权 益登 记日 ;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如采用 通讯表决 方式, 由召集人 决定通讯 方式和 书面表决 方式,还 应载明 具体通 讯 方式 、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 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 收取 方式 、 投 票表 决 的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址 等内 容。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 场开 会由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通讯 方式 开 会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会议 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 但决定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 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和 终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 现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和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全部 有效凭 证 所对应 的基 金份 额 占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两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 2、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4、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 的其他 代表, 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 额的 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 者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 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会 条件达不 到上述 的条件, 则召集人 可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新表 决的时 间(至少 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 不 变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事 内容限为 本条前 述第(二 )款规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事由 范围内 的 事项。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在大 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也 可 以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77 在会议 通知 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临 时提案 应该 在大 会召 开前 35 日提 交召 集 人。召 集人 对于 临时 议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公 告,否 则, 会议 召开 日期 应当顺 延并 保 证至少 与临 时提 案公 告日 期有 30 日 的间 隔期 。 (3 )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 1)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有直 接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 会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2)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未获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其 时 间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 在 通讯 表决 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八) 表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 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2) 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4、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78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 合 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决 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一项 提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题应 当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九)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人 为召集人 授权出 席大会的 代表,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中推 举两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与大 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 名监督 员(如果基 金管 理人为 召集 人 , 则 监督 员 由基金 托管 人担 任 ; 如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监 督员由 基金 托管 人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中 指定)共 同担任监 票人;如 大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推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 大会主持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 行重新 清点; 如 果大会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代 理人 对 大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 会主 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4)在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担 任召集人 的情形 下,如果 在计票过 程中基 金管理 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 参加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共同 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进 行计 票。 (十) 生效 与公 告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按 照《基金 法》有关 法律法 规 规定表 决通过的 事项, 召集人 应 当自通 过之 日 起5 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79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2 日 内,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4.如果采 用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在 公告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与终 止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变更基 金合同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但如因 相应的法 律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于本 基金合 同必须遵 照进行修 改的情 形,或 者 基金合同的 修 改 不 涉及 本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义 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 从 基 金资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四、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之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通 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 协商方 式解 决 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根据提 交仲 裁时 该会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三 )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80 五、 基金合同存放及 投资 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 式 基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六 份 , 除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式 二份外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各 持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基金合 同 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销 售代 理人 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查 阅 ; 投 资者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 基金 合同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内 容 应以本 基金 合同 正本为 准。 第二十一节


基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39 楼 法定代 表人 : 唐 建光 注册资 本:1.1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从 事 同业拆 借 ;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 代 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 险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汇 贷款; 外汇汇 款 ;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 外汇借 款 ; 外 汇 担保 ; 结 汇、 售汇 ;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 买 卖和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 营外 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组织 或参 加 银团贷 款 ;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81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在港 澳地 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 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 、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建立 相 关的技 术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对基金 的投资范 围、投 资对象进 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应将 拟投资的 股票库 、债券 库 等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可 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化 , 对各 投 资品种 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 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上 述投资 范围 对基 金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3、对基金 投资禁止 行为进 行监督。 为对基金 禁止从 事的关联 交易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 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 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 单; 4、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其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交 易对手库 ,交易 对手库 由 银行间 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好 、 实力 雄厚 、 信 用 等级高 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交 易 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应符 合交 易对 手库的 范围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进 行监 督;


5、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约定 进行 监督 。 6、基金如 投资银行 存款,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 定,事 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7、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方面 进行 监督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 第 ( 一) 、 ( 二 ) 项的 监督 和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违反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 《 基金 合同 》 及 本协 议的 约定 ,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并 改正 。 在 限期内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 基 金管 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82 (四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 、 《 基金 合同 》 及 本协议 的 规定 ,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并 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 序已 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 同》、 本协 议约 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五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 但不 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 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六)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在本协 议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反 公平、合 理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金托 管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基 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不 限于:提 交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三、基金资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规 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二) 本基 金的 集中 申购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83 1、基金集 中申购期 满或基 金管理人 宣布提前 结束集 中申购期 时,由基 金管理 人聘请 具 有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 行验 资, 并出 具验 资报 告 , 出 具 的验资 报告 应 由参加 验资 的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2、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集中 申 购结束 后的 3 个 工作 日将 属于本 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入 在 基金托 管人 处为 本基 金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划 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额 相 一 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 管人以本 基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金的 银行账 户。本基 金的银行 预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 支 付 赎回金 额 、 支 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本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金银 行账户的 管理应 符合《中 华人民 共 和国票 据法》、 《人民币 银行结 算账户 管 理办法 》 、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人 民币 利率 管理 规定 》 、 《关 于大 额现 金支 付管 理的通 知》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 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 的指定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 基 金管 理 人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 在 上述 账户 开立 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并对 基金 托管 人给 予 积极配 合和协 助。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金托 管人应当 代表本 基金,以 基金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本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 所托 管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进 行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在本托 管协议生 效日之 后,本基 金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 业务的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84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 保 管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金资 产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 后的价 值。基金 份额净值 是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开放日 对基金财 产估值。 估值原 则应符合 《基金合 同》、 《证券 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办法 》 及 其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结束后 计算得 出当日 的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 在盖 章后 以传 真方 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 算结 果进行复核,并在盖 章后 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 果传 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 进 行 。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 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当基金 资产的估 值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四 位内发生 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 金份 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 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 告;当 计价错误 达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对 前述 内容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处理 。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85 6、由于基 金管理人 对外公 布的任何 基金净值 数据错 误,导致 该基金财 产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金 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 则 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如果 上述 错误 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 得利 ,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7、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 据错 误,或由 于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8、如果基 金托管人 的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理人 的计算 结果存在 差异,且 双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 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 基金 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 各自 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 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 公告。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 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每个 季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予 以公告 ; 半年度报 告在会计 年度半 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 完毕并于 会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 予 以公告; 年度报告 在会计 年度结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 内予 以公 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立 即进 行复 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季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86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 关报告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10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 应在收 到后 15 个工 作日 内 完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 往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 方式 或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 式进 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 核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集 中申 购期 结束 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于 基金 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代 为履 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金 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 解决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 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 方式解 决的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87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提 交仲裁 时该 会 现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束 力。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 和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第二十二节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不断完 善并 增加 、修 改这 些服务 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理 财咨 询 人工理 财咨 询、 账户 查询 、投资 人个 人资 料完 善等 。 2、全 天候 的7 ×24 小时 电 话自助 查询 (基 金净 值、 账户信 息、 公司 介绍 、产 品介绍 、 交易费 率等 )。 3、7×24 小时 留言 信箱 。 若不在 人工 服务 时间 或座 席繁忙 ,可 留言 ,基 金管 理人会 尽 快在2 个工 作日 内回 电。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电话 信函 、 电 邮 、 传 真等 方式 提出 咨询 、 建 议 、 投 诉等 需求 , 基 金管 理 人将尽 快给 予回 复, 并在 处理进 程中 随时 给予 跟踪 反馈。 三、短信服务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88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 退订 ) 免 费 的手机 短信 资讯 。 内 容包 括基 金净 值 、 交 易确 认 、 手 机月 度对 账单 、 生 日节 日祝 福 、 相 关基金 资讯 信息 以及移 动资 讯刊 物等 。 四 、电子邮件电子刊 物发 送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 退订 ) 免 费 的电子 邮件 资讯。 基金 管理 人定 期或 不 定期向 订制 邮件 服务 的投 资人发 送电 子资 讯和 电子 月度交 易对 账 单等。 五 、联系基金管理人 1、网 址:www.gtfund.com 2、电 子邮 箱:service@gtfund.com 3、客 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88 (全 国免 长途 话费 ),021-31089000 4、客 户服 务传 真:021-31081700 5、基 金管 理人 办公 地址 : 上 海市 虹口 区公 平 路18 号8 号 楼嘉 昱大 厦 16 层-19 层


邮编:200082 第二十三节


其他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公告名 称 报纸 日期 关 于 新 增 一 路 财 富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展 网 上交易 申购 (含 定投 )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5/12 关 于 新 增 苏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 转 换业 务及开 展申 购、 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5/13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张 家 港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申购 (含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5/18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5/23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联 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申购 ( 含定 期定 额投 资) 费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5/23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89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加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 息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5/26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5/28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参加 在中 国农 业银 行网 上银行 、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5/30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申购 ( 含定 期定 额投 资) 费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6/1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6/4 关 于 新 增 华 鑫 证 券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转 换业 务及 开展 申购 (含定 投)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6/9 关于新 增泰 诚财 富基 金销 售(大 连) 有限 公 司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并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转 换业 务及开 展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6/11 关 于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国 都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6/12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通 联 支 付 网 络 服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直 连 渠 道 申 购 ( 含 定 投)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6/13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5/6/24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6/29 关 于 新 增 青 岛 银 行 开 通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划并 开展 申购 (含 定投 )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6/30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股票 估 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7/4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京 东 旗 舰 店 开 展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7/8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7/9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7/10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90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5/7/11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7/14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7/15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5/7/16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7/21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5/7/23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5/7/24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参加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网上银 行、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 日 报》 2015/7/29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5/8/4 关 于 新 增 北 京 钱 景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及 开 展 申 购、 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8/6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任 职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8/8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股票 估值 方 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5/8/12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京 东 旗 舰 店 开 展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8/13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离 任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8/14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8/18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高 级 管 理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8/22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8/25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8/26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5/8/28 关 于 新 增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展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8/29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5/8/29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91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高 级 管 理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9/1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华 宝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9/12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申购 ( 含定 期定 额投 资) 费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9/17 关 于 新 增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转换 业务 及开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9/22 关 于 新 增 北 京 微 动 利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通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转换业 务及 开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9/22 关 于 新 增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金及 开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9/22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10/14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限公 司申 购 ( 含定 期定 额投资 )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11/11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 额 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11/11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11/11 第二十四节


招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和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销售 网点 的营 业场 所, 投资者 可 在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第二十五节


备查 文 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 《国 泰沪 深3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二) 《国 泰沪 深3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92 (三 ) 《关 于国 泰金 象保 本 增值混 合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为国 泰沪 深3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之法 律意 见书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二、备查文件存放地 点 本基金 管理 人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办公 地点 —— 上海市 虹口 区公 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 昱大 厦16 层-19 层 。 三、投资者查阅方式 可咨询 本基 金管 理人 ;部 分备查 文件 可在 本基 金管 理人公 司网 站上 查阅 。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二○ 一五年 十二 月二十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