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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久安(002296)

长城久安: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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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 久安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设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一五年 十二月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经2015年12 月14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15]2930号文 注册募集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 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 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9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3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5 第九部分 基金的保本 ............................................................................................... 43 第十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 ....................................................................................... 46 第十一部分 保本周期到期 ....................................................................................... 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7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1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86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1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2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4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5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16 附件:《保证合同》 ............................................................................................... 117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第 一 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 《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基金合同” ) 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 率等与投资者 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 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 , 并按照《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 义务。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本基金基金合同。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第 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担保人: 指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 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中国 投融资 担保有限公司或 《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机构 5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 长城 久安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 招募说明书: 指 《 长城 久安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8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指《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销售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基金合 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 机构投 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 基金销 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3 、 销售机 构:指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 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 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 、 登记机 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 接受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 基金账 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交 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 基金合 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 基金合 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 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31、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保本周 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即为当 期保本周期。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一般最长每 3 年为一个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至保本周期到期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保本周期 到期日止,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 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33、保本周 期目标收益率:指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所设置的该保本周期的目标收 益率, 在运作期间, 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 15 个工 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目标收 益率, 则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提 前到期日为过渡期前一个工作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进 入过渡 期 34、保本周 期到期日: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 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 3 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最长 至 3 个公历 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在保本周期内, 如果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 15 个工作 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 益率, 则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的第 15 个工作日当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如 果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的,保本周期到期日为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但不得晚于《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3 个 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5、过渡期 :指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的当期 保本周期结束后 (不含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之前不超过 30 个工 作日 的一段期间 36、过渡期 申购:指依据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投 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 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 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为下一保本周期的投资金额并适用下 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37、过渡期 赎回:指本基金在达到目标收益,并且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情况下,依据 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赎回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38、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过渡期 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于第 一个保本周期) 39、认购保 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 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40、过渡期 申购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41、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42、保本赔 付差额:保本周期到期发生赔付时,赔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赔付金额。 对于第一个保本周期,保本赔付差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 分;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保本赔付差额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 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43、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 基 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 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 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或基金管理人与保本义 务人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4、保证: 就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 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间为基金保 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 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45、持有到 期:在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的基金份额至 第一个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过渡 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本基金基金份额至相应保本周 期到期日的行为 46、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 本周期签订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 金存续要求 47、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继 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保本周期 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 告为准;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变更为 “ 长城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如果本基金不符 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49、保本周 期到期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 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长城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50、折算日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 额折算日 51、基金份 额折算: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 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 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52、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3、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54、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含 T 日) 55、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6、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57、 《业务规 则》 :指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6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1、 基金转 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2、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3、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4、 巨额赎 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5、 元:指 人民币元 66、 基金收 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7、 基金资 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 基金资 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71、 指定媒 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72、 不可抗 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73、其他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第 三 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1.名称:长 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 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3.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 商务中心 41 层 4.法定代表 人:杨光裕 5.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 :2001 年 12 月 27 日 7.电话:0755-23982338











传 真:0755-23982328 8.联系人: 袁江天 9. 管理基金 情况: 目前管理久嘉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消费增值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长城品牌 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长城稳 健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 长城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 中 小 盘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城 积 极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城 久 兆 中 小 板 3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优化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长城岁岁金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 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淘金一 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长城久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 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环保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 城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祥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三十一只基金。 10.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68-666 11. 注册资本 :壹亿伍仟万元 12. 股权结构 :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持股单位 占总股本比例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7.059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17.647 %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 合计 100 %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 、监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1 )董事 杨光裕先生, 董事长, 硕 士。 曾任江西省审计厅办公室主任,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裁。 熊科金先生, 董事、 总经 理, 硕士。 曾 任中国银行江西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负责 人, 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南昌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公司证券总部负责人, 华夏证券有限 公司江西管理总部总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部负责人、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筹备组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何伟先生, 董事, 硕士。 现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党委副书记。 曾任职于北 京兵器工业部计算机所、 深圳蛇口工业区电子开发公司、 深圳蛇口百佳超市有限公司等公 司,1993 年 2 月起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投资二部经理、总裁办主任、公司 总裁助理兼 资产管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营业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华富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 拟任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公司副总裁。 范小新先生, 董事, 博士 , 高级经济师。 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党委 委员、 纪委书记。 曾任重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副处长, 西南技术进出口公司总经理助 理, 重庆对外经贸委美国公司筹备组组长,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法律部副主任, 华能 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副经理。 杨玉成先生, 董事, 硕士 。 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 东方金 融控股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上海财经 大 学财政系教师, 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上海大众科技创业 (集团) 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上海申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申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姬宏俊先生, 董事, 硕士 。 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 曾任河南省计划委员会老 干部处副处长、 投资处副处长, 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金融处副处长, 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分行信贷一处副处长。 金树良先生, 董事, 硕士 。 现任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济师。 曾任职于北京 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系。1992 年 7 月起历任海南省证券公司副总裁、北京华宇世纪投 资有限公司副总裁、 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及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及总经理、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连洲先生,独立董事,现已退休。中国《证券法》 、 《信 托法》 、 《证 券投资基金法》 三部重要民商法律起草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 曾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印制管理局工 作,1983 年 调任全国人 大 财经委员 会,历任办 公室财金组 组长、办公 室副主任、 经 济 法 室副主任、研究室负责人、巡视员。 谢志华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现任北京工商大学副校长。 曾任湖南国营大通湖农场 教师、 湘西自治州商业学校教师、 北京商学院 (现北京工商大学) 副院长、 北京工商大 学 校长助理。 刘杉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现任中华工商时报社副总编辑, 兼任北京工商大学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研究员。 曾任中华工商时报社海外部编辑、 副主任、 中华 工商时报财经新闻部主任,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金融早报社总编辑, 中华工商时报社总 编辑助理。 鄢维民先生, 独立董事, 学士。 现任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深圳上 市公司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曾任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发展室副主任, 深圳市体 改委宏观调控处、 企业处副处长, 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公司审查处处长, 招银证券公司 副总经理。 (2 )监事 吴礼信先生 ,监事会主 席,会计师 、中国注册 会计师(非 执业) 。现任 长城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曾任安徽省地矿局三二六地质队会计主管, 深圳中达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部部长,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财综合部经理,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资金结 算部副总经 理,第一 创 业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计 划财务部副 总经理。2003 年进 入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财务部总经理。 曾广炜先生, 监事, 高级会计师。 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风险 控制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中国燕兴天津公司、 天津开发区总公司、 天津滨海新兴产业公司, 2003 年 1 月起历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 经理、财务中心总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张令先生, 监事, 硕士。 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部总经理。 历任中国纺织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 副科长、 科长、 副总 会计师、 上海浦发银行信托 证券部科长、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副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


黄魁粉女士, 监事, 硕士 。 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固有业务部总经理。2002 年 7 月 进入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曾在信托投资部、 信托综合部、 风险与合规管理部、 信托理财 服 务中心工作。 袁江天先生, 监事, 博士。 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经 理。 曾任职于广西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管理部、 国海 (广 西)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 行部、证券营业部、总裁办、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 王燕女士,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务经理。2007 年 5 月进入长 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在运行保障部登记结算室从事基金清算工作,2010 年 8 月进入 综合管理部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张静女士, 监事, 硕士。 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 曾任摩根 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员。 (3 )高级管 理人员 杨光裕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熊科金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彭洪波先生, 副总经理、 运行保障部总经理, 硕士。 曾就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历任深圳东园路营业部电脑部经理, 公司电子商务筹备组项目经理, 公司审计部技术主审。 2002 年 3 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业务主管、部门副总经理、部 门总经理、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行保障部总经理。 桑煜先生, 副总经理、 市场开发部总经理, 学士。 曾 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2002 年 8 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开发 部业务主管、 运行保障部副总经理、 运行保障部总 经理、 市场开发部总经理、 综合管理 部 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杨建华先生, 副总经理、 投资总监兼基金管理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 硕士。 曾就职于 大庆石油管理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和君创业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1 年 10 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基金经理助理、 “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城 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车君女士,督察长、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市场处、 机构监管处、 审理执 行处、 稽查一 处、机构监管二处、党办等部门工作,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正处级调研 员等职务。 2. 本基金基 金经理简历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史彦刚先生,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学专业学士及硕士。具有 8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 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贷评估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一部,中信银行总 行风险管理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1 年6 月进入 长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自 2011 年11 月至 今任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3 年 1 月起至今任“长城岁岁金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3 年 4 月至今任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4 年5 月至今任 “长城淘 金一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4 年7 月至今任 “长城久鑫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7 月至今 任“长城久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11 月至今任 “ 长城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3. 本公司公 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熊科金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杨建华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基金管理部总经 理、基金经理。 钟光正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徐九龙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4. 上述人员 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 、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8 、不得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9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10、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 、编制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2 、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3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4 、按《基 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5 、按规定 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依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8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 、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 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1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3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4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25 、基金管 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 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性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 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 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行为, 有效防范经营风险, 实现公司持续、 稳健发展的主要保证,也是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此,公司建立高效运行、控 制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 的目标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实体。具体目标是: (1 )确保国 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 ) 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 (3 ) 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 率和效益,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努力实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4 ) 努力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 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 ) 建立有 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2.建立风险 控制制度的原则 公司按照合法、 合规、 稳 健的要求, 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 建立合理的经营机制。 在 建立风险控制制度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 ) 全面性原则: 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 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审慎性 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 独立性原则: 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 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审查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 ) 有效性原则: 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 部门的规章, 具有高度 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公 司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 ) 适时性原则: 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 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 ) 防火墙 原则: 公司基金投资、 研究策划、 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上和 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 3.风险控制 的主要内容 (1 )确立加 强内部风 险控制的指导思想,确定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2 )建立层 次分明、权责明确的风险控制体系; (3 )建立公 司风险控制程序; (4 )对公司 内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制定风险控制计划; (5 )确定公 司风险控制的路径和措施; (6 ) 保障风 险控制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制定可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 制。 4.风险控制 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 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 严密有效 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 )一级风 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 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 审查和公司的审计工 作。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 性进行监督检查, 协助董事会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 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 行研究、 分析和评估, 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 保证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 风险控 制 与审计委员会的基本职能为: ①协助董事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②审查、 评价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制度、 市场营销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 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③检查和评价公司管理和资产经营、 基金管理和资产经营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基金合同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 。 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关于风险管理工作的汇报 。 ⑤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 ⑥评估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中存在或潜在的风险, 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业务风险控制 工作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⑦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 ⑧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 ⑨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公司设督察长。 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 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2 )二级风 险防范 二 级 风 险 防 范 是 指 在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层 次 对 公 司 的 风 险 进 行 的 预 防和控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在 总 经 理 的 领 导 下 , 研 究 并 制 定 公 司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战 略 和 投 资 策 略, 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 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 提高基金资产的安 全性的目的。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为: ①研究并确立公司的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 ②决定基金资产在现金、债券和股票中的分配比例;


③审核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方案,对其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④批准基金经理拟订的投资原则,对基金经理做出投资授权; ⑤对超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及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项目作出决定。 监察稽核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 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 对各岗位、 各 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是: ①根据各项风险的产生环节, 和相关的业务部门一起, 共同制定对风险的事前防范和 事后审查方案; ②就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职能; ③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监管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④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与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 (3 )三级风 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 根据经营计 划、业务规 则及本部门 具体情况制 定本部门的 工作流程 及 风 险控制措施,达到: ①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 互相监督; 直接与交易、 资金、 电脑系统、 重要空白支票、 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 实行双人负责; 属于单人、 单岗处理的业务, 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相互监 督制衡。关 键部门和相 关岗位之间 建立重要业务 凭据顺畅传递的渠道, 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职责, 将风险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本公司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2 )本公司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第 四 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 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 票代码 939) ,于2007 年9 月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601939) 。 2015 年6 月 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82,192 亿元, 较上年末增长 8.81% ;客 户贷款和垫 款总额 101,571 亿元 , 增 长 7.20% ; 客 户存款总额 136,970 亿元 , 增长 6.19% 。 净利润 1,322 亿元, 同比增长 0.97% ; 营业收入 3,110 亿元 , 同 比增长 8.34% , 其中, 利息 净收入同比增 长 6.31% , 手 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同比增长 5.76% 。 成本收入比 23.23%, 同比 下降 0.94 个百 分点。资本充足率 14.70%,处于同业 领先地位。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总行成立了渠道与运营管理部,全面推进渠道整合;营业 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达到 1.44 万 个,综合营销团队达到 19,934 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4% ,客户可 在转型网点享受便捷舒适的“一站式”服务。加快打 造电子银行的主渠道建设,有力支持物理渠道的综合化转型,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 交易量占比达 94.32% , 较上年末提 高 6.29 个百 分点;个人网上银行客户、企业网上银行 客户、手机银行客户分别增长 8.19% 、10.78% 和 11.47%;善融 商务推出精品移动平台,个 人商城手机客户端“建行善融商城”正式上线。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转型重点业务快速发展。2015 年 6 月 末, 累计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2,374.76 亿元,承销金额继续保持同业第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只数和新发基金托管只数均列市场 第一, 成为首批香港基金内地销售代理人中唯一一家银行代理人; 多模式现金池、 票据池、 银联单位结算卡等战略性产品市场份额不断扩大,现金管理品牌“禹道”的市场影响力持 续提升;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中央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客户数保持同业第一, 在同业中首家按照财政部要求实现中央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上线试点。 “鑫存管” 证 券客户 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客户数 3,076 万 户,管理资金总额 7,417.41 亿元,均 为行业第一。 2015 年上半 年, 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 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 先后荣获国内外 知名机构授予的 40 多项 重要奖项。 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 2015 年 “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 ” 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 ; 在美国 《福布斯》 杂 志 2015 年全 球上市公司 2000 强排名中继续位列第 2 ;在美国《财富》杂志 2015 年世界 500 强排名第 29 位,较上年上 升 9 位; 荣 获美国 《环球金融》 杂志颁发的 “2015 年中国最 佳银行” 奖项; 荣获中国银行 业协会授予的“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和“年度社会责任最佳民生金融奖”两个 综合大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 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 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 核算处、 监督稽核处等 9 个职能处室 , 在上海设有 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 工 210 余人 。 自 2007 年 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 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 控工作手段。 2 、主要人员 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 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 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 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 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 、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 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5 年9 月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 管537 只证 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 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 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 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 “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 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 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 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 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 每工作 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 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 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 通过技 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第 五 部分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 务中心 4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 务中心 40-4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成立时间:2001 年12 月27 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黄念英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网站:www.ccfund.com.cn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电话: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其他代 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 及时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 务中心 4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 务中心 41 层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张真珍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6-37 层


负责人:张学兵


电话:0755-33256666


传真:0755-33206888


联系人:李雅婷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 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李妍明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第 六 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法》等 有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年 12 月14 日证监 许 可[2015]2930 号文核准公 开募集。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保本混合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基金的保本周期: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一般为 3 年。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如果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 15 个 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 标收益率,则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的 第15 个工作 日当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如果保本周期提 前到期的,则第一个保本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 到期日止,但保本周期到期日不晚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 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 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和设在深圳、北京、上海的直销机构,以 及各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公开发售。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 本基金自 2015 年12 月 28 日至 2016 年1 月25 日进 行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 公告。 (四)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 30 亿元人民币 (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 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参 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五) 募集对 象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 六) 保本金 额 认购保本 金 额:基金 份 额持有人 认 购并持有 到 期的基金 份 额的净认 购 金额、认 购 费 用 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过渡期申 购 的保本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在 过 渡期内进 行 申购并持 有 到期的基 金 份 额 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 用之和。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 七) 基金的 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 为保本赔付差额) , 基金 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 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 本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当期有效的 《基金合同》 或基金管理人与保本义务人签署的 《 保 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未 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 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 八) 基金保 本的保证 就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本基金的担保人为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机构,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 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 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止。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 周期开始前公告。 (九)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1.本基金的 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查阅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2. 认购方式 (1 )本基金 认购以金额申请。 (2 )投资者 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缴款。 (3 )投资者 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 认购限制 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 1,000 元,具 体认购金额以 各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为准。本基金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十)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份额发售 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价格 :人民币 1.00 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 认购申 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 率。具体如下: (1 )认购费 率 认 购金额 (含认 购费) 认 购费率 100 万元以 下 1.0% 100 万元( 含) -300 万元 0.6% 3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0.2% 500 万元以 上( 含) 每笔1000 元 注: 上述认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 (2 )特定认 购费率 认 购金额( 含认 购费) 认 购费率 100 万元以 下 0.2% 100 万元( 含) -300 万元 0.12% 3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0.04%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500 万元以 上( 含) 每笔1000 元 注:上述特定认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 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 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4.认购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 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 +认购费 率) , 对于500 万元 (含) 以上的认购, 净认购金 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 额面值 例: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100,000 元 认购本基金,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0% , 这100,000 元 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元, 基金 份额面值为1.000 元, 则其 可得到的基金 份 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 =99,009.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 -99,009.90 =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0+10 )/1.000 =99,019.90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 元 认购本基金,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99,019.90份 基金份额。 上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一)认购的确认 对于 T 日交 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请 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 应以注册登记机构在本基金认购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基金成立后到 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 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募集资金的保管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 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募集期 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第七部分 基 金 备 案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 募 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 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 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 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 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 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3 、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第八部分 基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 申 购与赎回 将 通过销售 机 构进行。 具 体的销售 网 点将由基 金 管理人在 招 募 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 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 撤销;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4 、 赎回遵循“后进先出”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 的相反顺序进行 赎回,优先赎回投资者所持有的距离赎回时点最近的认购、申购份额;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 长城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本基金管 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 本基金时,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申购金额高于该申购金额限制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还应遵循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2 、本基金不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3 、本基金单 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投资人 全额赎回时不受该限制; 4 、本基金不 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5 、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 、本基金的 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 申购申 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具体如下: (1 )申购费 率 申 购金额 (含申 购费) 申 购费率 100 万元以 下 1.2% 100 万元( 含) -300 万元 0.8% 3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0.4% 500 万元以 上( 含) 每笔1000 元 注: 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 (2 )特定申 购费率 申 购金额( 含申 购费) 申 购费率 100 万元以 下 0.24% 100 万元( 含) -300 万元 0.16% 3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0.08% 500 万元以 上( 含) 每笔1000 元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 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 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为变更后的“ 长城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 购费率 最高不超过5%, 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2 、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持有期 赎 回 费率 1 年以内 2.0% 1 年(含)-2 年 1.5% 2 年(含)-3 年 1.0% 3 年(含)以上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基 金财 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为变更后的“ 长城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赎 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3 、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 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 率),对于 500 万元(含 )以上的申购,净申购 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例: 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申购本基金 100,000 元,T 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 元, 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 (1 +1.2%)=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150 =85,925.42 份 即投资者缴纳申购款 100,000 元,获 得 85,925.42 份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2.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定 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325 元,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 100,000 份基 金份额,持有期 10 个月 ,则: 赎回总额=100,000 ×1.325 =132,500 元 赎回费用=132,500 ×2.0%=2,650 元 赎回金额=132,500 -2,650 =129,8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 100,000 份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获得赎回金额 129,850 元。 3.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公式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T 日收 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项 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 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生巨额 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 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 暂 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金管 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五) 定期 定额投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 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 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六) 基金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第九部分 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 为保本赔付差额) , 基金 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 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 本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当期有效的 《基金合同》 或基金管理人与保本义务人签署的 《 保 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二)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一般为 3 年。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 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如果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 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则管理人 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的第 15 个工 作日当日 起 10 个工作 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如果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 则第一个 保本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管理 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止,但保本周 期到期日不晚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 至下一工作日) ;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 期的起始时间。 (三)保本案例 若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期, 认购费率为 1.0% 。 假定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00 元 , 持有期间基金累积分红 0.04 元/ 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净金额=100,000/ (1 +1.0% )=99,009.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 =990.10 元 认购份额=(100,000 -990.10 +10.00 )/1.00 =99,019.90 份 1 、若保本周 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0.900 元。 保本金额=99,019.90×1.00+990.10 =100,010.00 元 可赎回金额=99,019.90 ×0.900 =89,117.91 元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99,019.90 ×0.04 =3,960.80 元 可赎回金额+ 保本周期内累计分红金额=89,117.91 +3,960.80 =93,078.71 元 即:可赎回金额+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保本金额 若保本周期 到期日该投 资者赎回基 金份额,则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保本 金额(扣除 其持 有 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 向该投资者支付 96,049.20 元 (即: 100,010.00-3,960.80 =96,049.20)。 其中,由基金管理人赔付的保本赔付差额为 6,931.29 元 ( 即 : 100,010.00 - (89,117.91+3,960.80) =6,931.29)。 2 、若保本周 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500 元。 保本金额=99,019.90×1.00+990.10 =100,010.00 元 可赎回金额=99,019.90 ×1.500 =148,529.85 元 保本周期内累计分红金额=0.04 ×99,019.90 =3,960.80 元 可赎回金额+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152,490.65 元 即:可赎回金额+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保本金额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可赎回金额向该投资 者支付 148,529.85 元。 (四)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本基金保本周期最长为 3 年,在每一保本周期内均设置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在运作 期间, 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 15 个工 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则 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提前到期日 为过渡期前一个工作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进入过渡期。在过 渡期内开放申购赎回, 在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净值折算为 1.00 元。 过渡期结束后, 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同时重新开始计算下一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本基金基金合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同生效后首个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为 24% , 此 后每个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五)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 、 对于前条所述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下列选择, 均适用保本条 款: (1 )保本周 期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 (2 )保本周 期到期后从本基金转换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 ) 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基金 份额; (4 ) 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 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长城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基金份额。 (六)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 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3 、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 、在保本周 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 情形; 5 、 在保本周 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管理人的情形, 且担保人不同意继 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 、 因不可抗 力等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 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第十部分 基 金 保 本 的保 证 (一)基金保本的保证 本节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就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本 基金的担保人为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 司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机构,担保人为本基 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 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 周期开始前公告。 (二)担保人基本情况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的保本 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关信息如下: 名称: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 写字楼 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 玉大厦写字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成立日期:1993 年 12 月 4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500,000,000 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 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债券担保、诉讼保全 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 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 划、咨询;资产受托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 品销售;仓储服务;组织、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 关规定办理。 其他: 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中投保” ) 的前身为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 保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特例试办,于 1993 年 12 月 4 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成立的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中投保由财政部和原国家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经贸委共同发起组建, 初始注册资本金 5 亿元, 2000 年中投保 注册资本增至 6.65 亿元 。 2006 年, 经国务院批准, 中投保整体并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注册资本增至 30 亿元。 2010 年 9 月 2 日,中投保通过引进知名投资者的方式,从国有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为中 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并通过向投资人增发注册资本, 将中投 保的注册资本金增至 35.21 亿元。 经资本 公积金转增, 于 2012 年 8 月 6 日将注 册资本金增至 45 亿元人 民币。 2013 年, 公司分别获得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 评估有限公司给予的金融担保机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 AA+ 。 (三)担保人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至 2013 年 12 月底 , 中国 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在保余额为 1,012.91 亿元 ; 截至 2014 年 1 月初, 中投保为 28 只基金提供担保, 实际基金担保责任金额合计 270.35 亿元人 民币。 (四)担保人出具《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全文详见附件) 。 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保本由担保 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证范 围为保本赔付差额,即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与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 分。 担保人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 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以《保证合 同》为准。基金管理人应当保证《基金合同》中的相关 内容的约定与《保证合同》的约定相符。 (五)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合同》项下保证责任能力情形 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接到 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当确定担保人已丧失履行《保证合 同》 项下保证责任能力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如下事项进行表决 : 1 、更换担保 人; 2 、变更基金 类别; 3 、 《基金合 同》终止;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4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且担保人的更 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 、提名 新任担保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基金管理人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 )具 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 (2 )符合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 )表决通过 。 3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的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签订《保 证合同》 在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保 证合同》 。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更换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的《保 证合同》 。 6 、交接 原担保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保证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 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应及时接收。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 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七)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与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 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 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 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作 日内, 将 《履 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 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 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 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 代偿金额全额 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 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 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 将保本赔 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 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 《基金合同》 及 《保证合同》 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 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 作 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 二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 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八)除本部分第( 六) 款所指的“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 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以及下列除外责任情形外 ,担保人不得免除保 证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 、 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 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出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 、在保本周 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 保本周 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担保人不同 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 ,基金 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7 、 因不可抗 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 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 、 未经担保 人书面同意修改 《基金合同》 条款, 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 根据法 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九)保本周期届满时,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 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 本基金继 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 更为 “ 长城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担保人 不再为该混合型基金承担保证 责任。 (十)担保费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 付担保费。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 担保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 ‰×1/ 当年日 历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 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十一) 《保 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 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 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1 、保证的范 围和最高 限额 (1 ) 本基金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 (即认购保 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之和。 (2 )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 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即 “可赎回金额” ) 加上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入,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但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 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4 ) 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 (如无特别指明, 保证合同所指保本周期即 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 3 年,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3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 但在保本周期内, 如果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 15 个工 作日达到或超过 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则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 连续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 标收益率的第 15 个工作 日当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如果 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保本周期到期日为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但不得晚于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公历 年后的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2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 、保证的方 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 、责任分担 及清偿程序 (1 )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前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 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 期日后 5 个 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 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 (2 )担保人 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 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 在基金托管人处 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 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 )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 (含第 20 个工作 日) 内将保 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 )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 相应基金份额在当前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 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 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 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第二十四部分 “争议的 处 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 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5 、适用法律 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且仲 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第十一部分 保 本 周期到 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 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 长城行业轮 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同时, 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 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终止。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 、 本基金的 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3 个工作 日 (含第 3 个工 作日) 。 2 、在本基金 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 )赎回基 金份额; (2 )将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 ) 本基金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 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4 )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变更后的 “ 长城行业 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3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 也可以部 分选择赎回、转换转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4 、 无论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 均无需就其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操作 期间的赎回和转 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等交易费用。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转为“ 长城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的其他费用,适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费率 体系。 5 、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 本基金符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如基金份额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 额持有人选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 长城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 份额。 6 、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转换业务。 7 、在保本周 期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将暂停办理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8 、 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 赎回价格或转换转出的价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9 、 在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 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 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 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 、 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 续持有变更后的“长城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其基金份额 都适用保本条款。 2 、 若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或 者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变更后的“ 长城行业轮动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均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保本 义务, 担保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3 、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 持有人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不含保本 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四)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方案 保本周期届满时,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 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 险买断合同》 ,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 本基金 继 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1 、过渡期 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过 渡期; 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 具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2 、过渡期申 购 (1 )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偿 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 ) 过渡期申购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本 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 ) 对于过 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担过渡期申购之日至过渡 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4 )过渡期 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具体费率在届时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 ) 过渡期申购的日期、 时间、 场所 、 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 告。 (6 ) 在保本 周期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 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不低于本基金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 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上限,则本基金不设立过渡期申购。 (7 ) 过渡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 、下一保本 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对于投资人过渡期申购、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相应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 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份额 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 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 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申购、转换转入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5 、开始下一 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 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经基金份额折算后, 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自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定期 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 投资者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的开放日申购或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相应基金 份额不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五)转为变更后的“长城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变更为“ 长城行业轮动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 、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 赔付差额) ,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对 于投资 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 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 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变更后的“ 长城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 长城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 份额在“长城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所对 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3 、 变更后的 “ 长城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 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六)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 、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将继续存续 。 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及为下一保本周期开放申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 告。 2 、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将变更为 “ 长城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 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 “ 长城久安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3 、在保本周 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七)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 、 在发生保 本赔付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 支付义务的,基 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 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 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2 、保本赔付 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 、发生赔付 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第十二部分 基 金 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固定收益类资产与 权益类资产 的动态配置和有效的组合管理,在确保保本 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 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 权证、 银行存款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投资对象主要分为固定收益类资产 和权益类资产,其中固定收益类资产 为国 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 券、 资产支持 证券、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债券回购等) 、 银 行存款等; 权益类资 产为股票、权证、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等。 本基金按照 CPPI 和 TIPP 策略对各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其中,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债券、 银行存款等 固定收益类资产 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策略分为两个层次:一层 为基金在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 之间的大 类资产配置策略;另一层为固定收益类资产 的投资策略和权益类资产的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 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以 下 简 记 为 “CPPI ” ) 和 时 间 不 变 性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以下简记为“TIPP ” ) ,建立和运用严格的动态资产数量模型,动态调整 固定 收益类资产与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以保证基金资产在三年保本周期末本金安全,并力 争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1 )CPPI 投 资策略 1)策略介绍 CPPI 投资策 略的基本步骤可分为以下三步: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第一步, 利用CPPI 模型 , 根据保本周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价值 (本基金的最低保本 值为保本金额的100% ) 和 合理的贴现率, 确定基金当期投资于 固定收益类资产 的最小比例, 即投资组合的安全底线。 * 0 * rT T F F e ? ? 第二步, 根据数量模型, 通过对无风险利率、 市场波动趋势等参数的预测, 确定安全 垫的放大倍数——风险乘数,然后根据安全垫和风险乘数确定当期投资 权益类资产的最大 比例,其余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 。 0 0 0 *( ) E M V F ?? 0 0 0 D V E ?? 第三步, 结合市场实际运行状态, 根据 固定收益类资产、 权益类资产 的价值变动以及 安全底线的变化, 动态调整 固定收益类资产 和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进行投资组合管理, 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保值增值。 1 t t t t V V D E ? ? ? ? ? ? () t * r T t T F F e ?? ? () t t t E M V F ?? t t t D V E ?? 其中, r 表示无风险利率; T 表示保本期限; M 为风险乘数,0 ≤ M ≤3 ; 0 F 、 t F 分别为期初、 t 期的安全底线; T F 为保本周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价值; 0 V 、 t V 分别为基金资产组合在期初、 t 期的净值; t E 为 t 期的权益类资产价值; t E ? 为权益类资产在 t 期的价值变动 ; t D 为 t 期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价值; t D ? 为固定收益类资产在 t 期的价值变动 。 2 )风险乘数M 值的调整方 式和投资决策流程 根据 CPPI 投 资策略, 在风险乘数 M 值 保持固定时, 根据投资组合资产净值的变化, 本 基金需要动态调整固定收益类资产 、 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当市场波动较大时,为维持固定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风险乘数 M 值,频繁的资产调整将给基金带来较高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预期未来市场 环境将发生较大变化时,固定风险乘数 M 值可 能会限制资产的灵活调整。 因此,本基金对于风险乘数 M 值采用定期调整与特殊情形下灵活调整相结合的方式。 一般地,本基金根据研究部每月提交的投资策略报告,拟定下月风险乘数 M 值范围报投资 决策委员会审批, 之后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在风险乘数 M 值范围 内进行灵活调整。 另一方面,若已发生或预期将发生引起市场波动率急剧加大的事件,本基金亦将对风险乘 数 M 值进行 及时的调整。 风险乘数 M 值的投资决策流程分为以下三步: 第一步,研究部金融工程小组、宏观策略小组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从定量、定性两 个方面进行分析,其中,定量分析是预测分析市场波动率等参数;定性分析包括宏观经济 运行周期、财政及货币政策、利率走势、资金供需情况等分析。研究部为本基金提出投资 策略报告,基金经理以此作为风险乘数 M 值的投资决策依据;对于可能对证券市场造成重 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研究部及时提出投资建议 。 第二步,基金经理参考研究部提交的投资策略报告,拟定基金风险乘数 M 值范围报投 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第三步,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上报的风险乘数 M 值范围配置提案召开投资决策 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会议决议后,以书面形式下达给基金经理,由基金经理具体实 施。 为控制风险,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本基金规定风险乘数 M 值不超过 3 。 (2 )TIPP 投 资策略 当保本期间基金资产上涨时,投资者的需求不仅是保证本金的安全,而且还要求将基 金的收益能得到一定程度的锁定,使期末得到的回报回避其后市场下跌的风险。因此,在 CPPI 策略的 基 础上引入 TIPP 策略。


TIPP 的投资 策略是改进 CPPI 中安全底 线的调整方式,当投资组合的价值上升时,安 全底线随着收益水平进行调整,即每当收益率达到一定的比率,则将安全底线相应提高一 定的比例。 这样无论以后市场如何变化, 当前投资者所获的部分收益在期末都能得到保证。


TIPP 在操作 上大致与 CPPI 相同,唯一 不同的是动态调整安全底线,并且这种调整一 般只在投资组合是盈利的情况下使用。TIPP 策 略相比 CPPI 策略可投资于 权益类资产的额 度相应减少, 因此多头行情期间获取潜在收益的能力会有所降低。 总体来说,TIPP 策略是 一种较 CPPI 更为保守的策略。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2.固定收益 类资产 投资策略 (1 )债券投 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的收益主要来源于久期管理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个券选择、跨市场套 利以及把握市场低效或失效情况下的交易机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久期管理 策略 本基金建立了债券分析框架和量化模型,通过预测利率变化趋势,确定投资组合的目 标平均久期,实现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债券市场视为金融市场整体的一个有机部分,通过“自上而下”对宏观经济 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分析,主动判断利率和收益率曲 线可能移动的方向和方式,并据此确定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 2 )收益率曲 线策略 本基金将在确定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根据利率期限结构的特点,以及收益率 曲线斜率和曲度的预期变化,遵循风险调整后收益率最大化配比原则,建立最优化的债券 投资组合,例如子弹组合、哑铃组合或阶梯组合等。 3 )个券选择 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个券基本面和估值的研究,选择经信用风险或预期信用风险 调整后收 益率较高的个券,收益率相同情况下流动性较高的个券以及具有税收优势的个券。 在个券基本面分析方面,本基金重点关注:信用评级良好的个券,预期信用评级上升 的个券和具有某些特殊优势条款的个券。在个券估值方面,本投资组合将重点关注估值合 理的个券,信用利差充分反映债券发行主体的风险溢价要求的个券,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率与市场收益率曲线比较具有相对优势的个券。 4 )跨市场套 利 跨市场套利是指基金管理人从债券各子市场所具有的不同运行规律、不同参与主体和 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差异中发掘套利机会,从而进一步增强债券组合的投资 回报。本基金 将在确定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合适的介入时机,进行一定的跨市场套利。 5 )把握市场 低效或失效状况下的交易机会 在市场低效或失效状况下,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积极运用各类套利以及优化 策略对资产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与调整,捕捉交易机会,以获取超额收益。 A 、新券发行 溢价策略 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新券发行利率可能远高于市场合理收益率,在发行时认购新券可能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获得超额收益。 B 、信用利差 策略 不同信用等级的债券存在合理的信用利差,由于短期市场因素信用利差可能暂时偏离 均衡范围,从而出现短期交易机会。通过把握这样的交易机会可能获得超额收益。 (2 )可转换 债券投资策略 当正股价格处于特定区间内时, 可转换债券将表现出股性、 债性或者股债混合的特性。 本基金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正股进行分析,从行业背景、公司基本面、市场情绪、期权 价值等因素综合考虑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机会,在价值权衡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审慎进行可 转换债券的投资,创造超额收益。 (3 )债券回 购杠杆策略 本基金将在市场资金面和债券市场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结 合个券分析和组合风险管理 结果, 积极参与债券回购交易, 放大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 追求债券资产的超额收益。 3.权益类资 产 投资策略 (1 )股票投 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重点投资于具备内生性增长基础或具备外延式扩张能力的价值创造型企 业。根据 CPPI 和 TIPP 策 略,在股票投资限额之下,发挥基金管理人主动选股能力,控制 股票资产下行风险,分享股票市场成长收益。 股票选择方面,本基金将充分发挥“自下而上”的主动选股能力,结合对宏观经济状 况、行业成长空间、行业集中度、公司内生性增长动力的判断,选择具备外延式扩张能力 的优势上市公司,结合财务与估值分析,深入挖掘盈利预期稳步上升、成长性发生根本变 化且价值低估的上市公司,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同时通过选择流动性高、风险低、具备中 期上涨潜力的股票进行分散化组合投资,动态优化股票投资组合,控制流动性风险和集中 性风险,保证股票组合的稳定性和收益性。 (2 )新股申 购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 适度参与新股申购 (含增发新股) , 以增加收益。 本基金组 合 的新股申购(含增发新股)策略主要是从上市公司基本面、估值水平、市场环境三方面选 择新股申购的参与标的、参与规模和新股的卖出时机。通过深入分析新股上市公司的基 本 情况,结合新股发行当时的市场环境,根据可比公司股票的基本面因素和价格水平,预测 新股在二级市场的合理定价及其发行价格,指导新股询价,在有效识别和防范风险的前提 下,获取较高的低风险收益。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3 )权证投 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取最大的收益,以不改变投资 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为首要条件,运用有关数量模型进行估值和风险评估,谨慎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今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4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1 ) 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及各 行业的发展状况, 优先投资于选择盈利能力稳定、 经济周期 波动性较弱行业中的企业,并根据行业特征、所处阶段等因素对于不同行业进行排序;


2 ) 研究债券 发行人的产业状况、 市场竞争格局、 行业政策、 盈利能力、 治理结构、 特 殊事件风险等基本面信息,综合评价公司的长期竞争能力和运作风险;


3 ) 运用财务评价体系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 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 现金流状况 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合理评估发行人财务风险; 4 ) 利用债券和可获取的信贷历史数据、 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 估算私募债券 发行人的违约率,根据债券相关条款和可类比 实际投资的回收情况,估算该债券的违约损 失率; 5 ) 债券评级的具体要求债券主体评级 BBB+ 以上 (含) , 债项评级 AA 以上 (含) , 同时 考察债券发行人的增信措施,如担保、抵押、质押、银行授信、偿债基金、有序偿债安排 等; 6 ) 综合发行人各方面分析结果, 确定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 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 选 择溢价偏高、性价比较优的私募债品种进行投资。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 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股票、 权证等 权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债 券、 银行存款 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2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4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 )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 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5 )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本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 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17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3 年期银 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基金,保本周期最长为 3 年,以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体现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能够使投资者理性判断本基 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基金和一般混合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 、决策依据 (1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 (2 )《长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3 )《长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 、投资决策 程序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1 ) 研 究 员 定 期 对 宏 观 经 济 、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品 种 等 提 出 分 析 报 告 , 为 投 资 决 策 委 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依据;对于可能对证券市场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及时 提出评估意见及决策建议。 (2 ) 固 定 收 益 部 负 责 建 立 和 维 护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对 象 库 , 提 供 各 券 种 的 基 本 面 情 况及投资要点分析。 (3 ) 基 金 经 理 在 对 经 济 形 势 和 市 场 运 作 态 势 进 行 分 析 后 , 在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对 象 库 的 基础上拟定资产配置策略、个券持仓比例,对个券基本面进行分析,最终确定重点持券券 种,做出资产配置提案和重点券种投资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4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在 基 金 经 理 上 报 的 资 产 配 置 提 案 的 基 础 上 , 讨 论 并 确 定 下 一 阶 段的资产配置和重点券种投资决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下达给基金经理。 (5 )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确 定 的 资 产 配 置 决 议 和 重 点 券 种 投 资 决 定 , 基 金 经 理 负 责 在固定收益投资对象库中选择拟投资的券种,并制定投资组合方案。 (6 ) 基 金 经 理 在 信 用 类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投 资 前 ,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员 需 按 照 《 长 城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债券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的规定对债券进行信用风险评价,符合信用标准的债 券方可进行投资。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若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变更为“长城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则 基 金 的 投资目 标 、 投资范 围 、 投资策 略 、 业绩比 较 基 准和风 险 收 益特征 适 用 如下约 定 :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把握经济周期及行业轮动, 挖掘中国经济成长过程中强势行业的优质上市 公司,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增值。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坚持价值投资理念, 结合投资时钟理论, 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 寻找具有行业 优势及核心竞争力的公司,把握行业的轮动机会,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含国家债券、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 资产 支持证券等) 、 权证、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股票等权益类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占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权 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3% ;现 金或者 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1 、大类资产 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周期、 财政及货币政策、利率走势、资金供需情况、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 要因素进行研究和预测,分析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货币市场三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收 益,适时动态地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现金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以规避市场系统 性风险及提高基金收益的目的。 2 、行业配置 策略 本基金在行业配置上,采用“投资时钟理论” ,对于经济周期景气进行预判,并按 照 行业轮动的规律进行行业配置。通过对于经济增速、通货膨胀率、以及其他宏观经济指标 的分析, 可以将经济周期大致划分入复苏、 增长、 萧条、 衰 退四个阶段。 对应不同的阶段, 不同的阶段,配置不同的大类资产及不同的行业,将取得不同的收益,并能够呈现出一定 的规律性。 在衰退阶段, 大多数行业的产能过剩将通货膨胀率冲击至很低位置, 需求不足导致经 济增速较低,企业盈利能力下降。中央银行将通过降低利率的方式来刺激经济,在 这一阶 段,债券将是最佳的投资类别,股票市场上,防御性的成长性行业,如消费品行业,相对 较好; 在复苏阶段, 随着衰退期的政策刺激, 低利率逐渐刺激需求, 企业利润企稳反弹, 通 货膨胀率低位温和反弹,经济一片欣欣向荣。此时,周期性成长行业为最佳投资类别。 随着需求的继续反弹, 经济增速强劲, 通货膨胀率将攀上高位, 利率被动抬升, 周期 轮动进入增长期,强周期性行业如建筑、石油石化、房地产等行业表现较好。 为了抑制经济过热走势, 利率将成为主要调控手段, 企业盈利见顶, 高通胀与低增长 将逐步到来, 此时, 全行 业承担着高利率带来的负担, 现 金是最佳投资标的, 股票市场中, 相对必需的消费品以及价值型行业,相对较好。 3 、个股投资 策略 在个股选择上, 基金管理人将优选具备核心竞争力并估值合理的优势个股。 主要评价 维度包括: (1 )公司主营业务具备核心竞争力,核心优势突出。公司在细分行业中处于龙头 位 置,具备核心竞争力,比如垄断的资源优势、独特的商业模式、稳定的销售网络、卓越的 品牌影响力等; (2 ) 公司处于快速成长期, 收入、 利润连续快速增长; 同时从盈利模式、 公司治理、 人员稳定性、创新能力等多角度来分析其成长性的持续能力; (3 )个股的估值优势。针对处于不同成长阶段、不同行业的公司,运用不同的估 值 方法进行评估,挖掘具备安全边际的个股。 4 、债券投资 策略 当股票市场投资风险和不确定性增大时,本基金将择机把部分资产转换为债券资产, 降低基金组合资产风险水平。本投资组合对于债券的投资以久期管理策略为基础,在此基 础上结合收益率曲线策略、个券选择策略、跨市场套利策略对债券资产进行动态调整,并 择机把握市场低效或失效情况下的交易机会。 (1 )久期管 理策略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本基金建立了债券分析框架和量化模型, 通过预测利率变化趋势, 确定投资组合的目 标平均久期,实现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债券市场视为金融市场整体的一个有机部分, 通过 “自上而下” 对宏观经济 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分析,主动判断利率和收益率曲 线可能移动的方向和方式,并据此确定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当预测利率和收益率水平上 升时,建立较短平均久期组合或缩短现有债券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当预测利率和收益率 水平下降时,建立较长平均久期组合或增加现有债券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 债券资产投资建立的分析框架包括宏观经济指标和货币金融指标, 分析金融市场中各 种关联因素的变化,从而判断债券市场趋势。宏观经济 指标有 GDP 、CPI 、PPI 、固 定资产 投资、进出口贸易;货币金融指标包括货币供应量 M1/M2 、新增贷款、新增存款、超额准 备金率。宏观经济指标和货币金融指标将用以分析央行的货币政策,以判断市场利率变动 方向;另一方面,央行货币政策对金融机构的资金流也将带来明显的影响,从而引起债券 需求变动。本基金在对市场利率变动和债券需求变动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选择建立和 调整最优久期债券资产组合。 (2 )收益率 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在确定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 根据利率期限结构的特点, 以及收益率 曲线斜率和曲度的预期变化,遵循风险 调整后收益率最大化配比原则,建立最优化的债券 投资组合,例如子弹组合、哑铃组合或阶梯组合等。 (3 )个券选 择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个券基本面和估值的研究, 选择经信用风险或预期信用风险调整后收 益率较高的个券,收益率相同情况下流动性较高的个券以及具有税收优势的个券。 在个券基本面分析方面, 本基金重点关注: 信用评级良好的个券, 预期信用评级上升 的个券和具有某些特殊优势条款的个券。在个券估值方面,本投资组合将重点关注估值合 理的个券,信用利差充分反映债券发行主体的风险溢价要求的个券,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率与市场收益率曲线比较具有相对优势的个券。 (4 )跨市场 套利 跨市场套利是指基金管理人从债券各子市场所具有的不同运行规律、 不同参与主体和 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差异中发掘套利机会,从而进一步增强债券组合的投资回报。 我国债券市场目前由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构成。 由于其中投资群体、 交易方式等 市场要素不同,使得两个市场在资金面、利率期限结构、流动性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 别。本基金将在确定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合适的介入时机,进行一定的跨市场 套利。 (5 )把握市 场低效或失效状况下的交易机会 在市场低效或失效状况下,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实际 情况, 积极运用各类套利以及优化 策略对资产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与调整,捕捉交易机会,以获取超额收益。 1 )新券发行 溢价策略 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新券发行利率可能远高于市场合理收益率, 在发行时认购新券可能 获得超额收益。 2 )信用利差 策略 不同信用等级的债券存在合理的信用利差, 由于短期市场因素信用利差可能暂时偏离 均衡范围,从而出现短期交易机会。通过把握这样的交易机会可能获得超额收益。 5 、现金管理 本 基 金 将 利 用 银 行 存 款 、 回 购 和 短 期 政 府 债 券 等 短 期 金 融 工 具 进 行 有 效 的 现 金 流 管 理,在满足赎回要求的前提下,有效地在现金、回购及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期金融工具之间进行灵活配置。 6 、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取最大的收益, 以不改变投资 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为首要条件,运用有关数量模型进行估值和风险评估,谨慎投资。 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市场情况,适度参与新股申购(含增发新股) ,以增加收益 。 本基金组合的新股申购(含增发新股)策略主要体现在从上市公司基本面、估值水平、市 场环境三方面选择新股申购的参与标的、参与规模和新股的卖出时机。通过深入分析新股 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结合新股发行当时的市场环境,根据可比 公司股票的基本面因素和 价格水平预测新股在二级市场的合理定价及其发行价格,指导新股询价,在有效识别和防 范风险的前提下,获取较高的低风险收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今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55% ×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 率 +45%× 中 债 总 财 富 指 数 收 益 率。 沪深 300 指 数选取了 A 股市场上规模最大、流动性最好的 300 只股票作 为其成份股, 较好地反映了 A 股市场的总体趋势,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总财富指数的编制采用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数据、交易所债券的成交数据、债券柜 台的双边报价、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双边报价以及市场成员收益率的估值数据,并参考了中 国债券市场中部分核心成员的收益率估值数据,以更好地反映债券价格信息。中债总财富 指数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 基 金 是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股 票 投 资 范 围 为 0-95% , 债 券 等 资 产 投 资 范 围为 0-95% 。本基 金对沪深 300 指数和中债 总财富指数分别赋予 55% 和 45% 的权重 符合本基金 的 投资特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债券型基金、 货币 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为中高风 险、中高收益的基金产品。 (七)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 股票投资比 例为基金资 产的 0-95% ,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投 资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2 ) 本基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 净值的5%;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10%;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 (11 )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13 )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 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 )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本基 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 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 人的利益。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第 十 三部分 基 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 承担责任。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 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第 十 四部分 基 金 资产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基金、 衍 生工具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 、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如估值日有市价的, 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日 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如估值日无市价,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 、 当投资品种不存在活跃市场, 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 或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 格验证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 的公允价值。 4 、本基金可 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5 、 如有充足 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存在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的,从其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 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 理 人应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但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或 本基 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 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 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 错 误的责 任方 对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 错误而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但 估值 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原因 ,列 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误 发生的 原因 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方 法由估 值错 误的责 任方 进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估 值错误 处理 的方法 ,需 要修改 基金 登记机 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 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 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 保障投 资人 的利 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 项 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 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国 家会 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第 十五部分 基 金 的费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 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2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担保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型为“ 长城行业轮动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则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 率计提。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 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型为“ 长城行业轮动灵活配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则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 率计提。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 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在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本基金的管理费 和托管费。 上述“ 一、 基金 费 用的 种类 中 第3 -7 项费用 ” , 根据 有 关法 规及 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第 十 六部分 基 金 的收益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 益 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分为现金分红。 如基金转型为 “ 长城行业轮 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6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第 十 七部分 基 金 的会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第 十 八部分 基 金 的信息 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 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 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 所披 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 过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的 媒 介和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 网站 ( 以下 简称 “网站 ” )等 媒 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 公开披露的 信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 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 《基 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作 为保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 书的附件, 随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 书一 同 公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 募说 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四)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 效 公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 少每 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是 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 大影 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 分之 三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十; 11 、涉及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 处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 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 显著位置披 露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 券的流动性 风险 和 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 同》存续期 限内,任何 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 能对 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 构备案,并 予以 公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第 十 九部分 风 险 揭示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各类债券、股票、权证、货币市场工 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 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者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本基金面临的投资 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指与利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等相关的风险,主要与不同市场的供需情况 紧密联系。主要包括: (1 ) 政策风 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 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济周 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3 )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 ) 上市公 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 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 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 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 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 资产的保值增值。 2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 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 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 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 、流动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指金融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一些情况下,市场无法有效执行交易头寸需 要,将使得金融资产无法在价格平稳变动的基础上被购入或者卖出。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风险来自两个方面: (1 ) 大额赎回: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交易过程中, 有发生集中大额赎回的可能 性。集中大额赎回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难度加剧,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可能由于 大额出售个券引致个券价格出现大幅波动,从而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影响。 (2 ) 特殊的市场情形: 在特殊市场情形下, 如市场资金紧张时, 市场整体流动性降低 , 将可能导致个券的变现能力减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尤其是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 中小企业私募债市场刚刚启动,市场容量较小,本基金计划在进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 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券 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4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由于交易对手或债务人无法按照约定交割资产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 险, 主要指违约风险。 本基金的信用风险分析主要针对债券资产,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 债券发 行人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引起的损失。 尤其是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首先,作为新的投资品种,其发行人往往为规模较小的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现金流情况 不稳定,存在一定的偿付风险,委托人有可能面临债券违约、拒绝到期兑付本息的风险, 导致本基金资产发生损失和收益发生变化。 其次,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票面年利率较高, 明显高于现有普通公司债水平,因此存在企业无法支付足额利息的风险, 从而影响本基金 资产净值。 (2 )债券发 行人信用评级下降导致的个券价格下跌损失。 (3 )交易对 手出现违约或违规投资操作而引起的损失。 5 、本基金特 有风险 (1 ) 本基金 是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采用 CPPI 和TIPP 策略在理论上可以实现保 本的目的,但其中的一个重要假定是投资组合中 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 比例能够根 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作出适时的、连续的调整,在现实投资过程中可能由于流动性或市场急 速下跌这两方面的原因影响到 CPPI 和 TIPP 策略 的保本功能,由此产生的风险为投资组合 保险机制的风险。 (2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须在到期期间内作出到期选择, 将其所有或部分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选择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 基金的基金份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到期期间内作出赎回或转换出的,将无法在下一 个保本周期开始日前或“长城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前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的期间内变现或进行转换,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本基金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变更后的“ 长城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 份额。 6 、保证风险 本基金在引入担保人机制下也会因下列情况的发生 而导致保本周期到期日不能偿付本 金,由此产生担保风险。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更换管理人,而担 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亏损或担保人无法履行 保证责任;或在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因经营风险丧失担保能力或保本周期到期日担保人的资 产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而无法履行担保责任。 7 、未知价风 险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到期操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作出到期操作。保本周期 到期日至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之间, 基金资产净值可能受证券市场影响有所波动, 产生未知价风险。 8 、其他风险 (1 )因技术 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3 )因人为 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 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 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 带来风险。 (7 )其他意 外导致的风险。


第 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 的 变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产 的 清算 一、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 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同 》终 止事由 之日 起30个工作 日内成 立清 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 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第 二十一 部分 基 金合同 的 内 容 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 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 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 费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按照规 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 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 选择 、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 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产; (4 ) 进行证券投资时,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 管 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5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7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利 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 )不得侵 占、挪用基金财产; (10) 采取 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1 )进行 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 (13 )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不 得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15 ) 按 《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6 )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7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19 ) 确保 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 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1)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2 )因违 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 )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4 ) 当基 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行为承担责任; (25 ) 以基 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6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7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8 )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9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 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 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 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4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 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利 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不得侵 占、挪用基金财产; (6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不得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9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 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3 )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 )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16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1 )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2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 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 讼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 终止 《基金合同》 , 但 《基金合同》 另有 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在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在不 符 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 长城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 长城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管理 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的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 况 下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长城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除外;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在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 长城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 长城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 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执行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 或 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10)变更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 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3)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 法 律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 率;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保本周期届满后,在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变更为“长城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 “ 长城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管理费率、托管费率执行; (7 )某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变更 保 本保障机制; (8 )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 限等) 、送达 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发布 提 示性通知,除载明前述内容外,还应明确有关实施安排,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 响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 并在实施前预留至少 20 个开放日或 者交易日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 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 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基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参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以上。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 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 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 如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 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参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总基金份额的三分之一以上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 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 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 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 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 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 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 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 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并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 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第 二十二 部分 基 金托管 协 议 的 内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 人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 商务中心4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成立时间:2001年12 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55号 注册资本:1.5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年09 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 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 行核查。 对于“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 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 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 权证、 银行存款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投资对象主要分为固定收益类资产 和权益类资产, 其中固定收益类资产 为国 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 券、 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和债券回购等) 、 银 行存款等;权益类资产为股票、权证等。 本基金按照 CPPI 和TIPP 策略对各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其中,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债券、 银行存款等 固定收益类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今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变更“长城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投资 范围变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含国家债券、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 资产 支持证券等) 、 权证、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股票等权益类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权证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3%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 1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对于“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将 按照以下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 票、 权证等 权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债券 、 银行存款等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2.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6.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7.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 9.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 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 本基金持 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3. 本基金持 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4.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变更为 “ 长城行业轮动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将按照以下比例进行监督: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1.本基金投 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2.本基金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3.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6.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7.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 9.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总 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2. 本基金持 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3. 本基金 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4.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 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 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 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 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 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1.本基金投 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 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 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 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 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 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 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 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相 关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预 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 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 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 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 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 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 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 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4.基金管理 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 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 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 在基金 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 情况。 (3 )有关比 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 露情况。 6.相关法律 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 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 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 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 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 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 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履 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 查,核查事 项包括基金 托管 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 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基 金财产、未 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管 理、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 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规 行为,应及 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 时通 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 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 定保管基金 财产,如有 特殊情况双 方可 另 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 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 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 生的应收资 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 账日 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 资金应存于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托管 人的营业机 构开立的“ 基金 募 集专户” 。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 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 同 》生效的条 件,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 定办 理 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 的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开 立基金的银 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 理人 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 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 可以通过基 金托管人专 用账户办理 基金 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于证券账户开立次月第七个工作日由基金托管人 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若因基金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法 扣收,基金托管人顺延至次月第七个工作日进行扣收;证券账户开立后连续六个月内,因 本基金银行存款余额持续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收的,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先行支 付基金托管人垫付的开户费用。 4.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 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 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 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 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1. 在本托管 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双方约定办理。 。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 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 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 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 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3. 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15年。 如 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 同》终止;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第 二十三 部分 对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登录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账户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通过网站、 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定制情况, 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旗下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 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更新 相关信息 (包括姓名、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等)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送出的除外。 (二)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 )电话服务 1.24 小时自 动语音应答服务, 为投资者提供基金净值查询、 基金账户查询、 基金信息查 询等服务。 2.工作时间 由专门客服人员为投资者提供全面业务咨询 (包括公司信息、 基金信息、 基 金投资指南等)及投诉受理等服务。 公司网站:www.ccfund.com.cn 客服邮箱:support@c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868-666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第 二十 四 部分 招 募说明 书 的 存 放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 在办公时间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投资者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招募说明书条款 及内容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投资者还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http://www.ccfund.com.cn ) 查阅和下载 本招募 说明书。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第 二十 五 部分 备 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 《 长城 久安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 长城 久安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附 件 : 《保证 合 同 》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 务中心 4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 :0755-23982328











邮编:518026 担保人: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担保人”)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 厦写字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电话:010-88822888











传真 :010-68437040











邮编:100048 鉴于: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约定 了 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 (见 《基金合同》 第 七部分) 。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依照 《 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关 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以下简 称 “本合同”或“《保证合同》” ) 。担保人就本基金 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 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 《保证合同》 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 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 、 本基金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 (即认购保本 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 和。 2 、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即 “可赎回金额” ) 加上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入, 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 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4 、 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 (如无特别指明, 本合同所指保本周期即为本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 3 年,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至 3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 但在保本周期内, 如果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 到或超过保本 周期目标收益率,则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达到或超过保本 周期目标收 益率的第15 个工作日当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如果保本 周期提前到期的,保本周期到期日为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但不得晚于《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1 、 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与到期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 本 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出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 、在保本周 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 在保本周 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担保人不同 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 ,基 金 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 、 因不可抗 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 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 、 未经 担保 人 书面同意修改 《基金合同》 条款, 可能 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 的, 根据法 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索偿的权 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 包 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及代收相关款项 等) 。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 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 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 及基 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 信息) 。 2 、 担保 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 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 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 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 人将上述代偿金额 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 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 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 、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 工作日 (含第 20 个工作 日) 内将保本 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 、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 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 同》 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 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 作日 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 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 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 、追偿权 、 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 、 担保人 履 行了保证责任后, 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 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 代偿 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 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 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 通讯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 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 、 基金管理 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 一个月内, 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 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 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 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 、基金管理 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 、 担 保 费 支付 方 式 : 担 保 费 从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取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费 中 列 支 , 按 本 条 第 3 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 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 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3 、每日担保 费计算公式= 担保费计 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 ‰×1/ 当 年日历天数 。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 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且 仲 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 、基金管理 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 2 、 本 《保证 合同》 自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双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签字 ( 或盖 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3 、 本基金保 本周期到期日后, 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本合同终止。 4 、 担保人承诺继续对本基金下一 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的, 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另 行签署合同。 长 城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2015 年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