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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久安(002296)

长城久安: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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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 久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基 金 管 理 人 :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建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一五 年十 二 月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 目


录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 3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 8 三、基金的保本 ............................................................................................................ 14 四、基金保本的保证 .................................................................................................... 17 五、保本周期到期 ........................................................................................................ 21 六、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 25 七、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 26 八、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 27 九、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 32 十、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 32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 34 十二、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34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 一、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权 利 、义 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 资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 依照 《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按照规 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机构;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4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进行证 券投资时,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 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5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6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 投资; (7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利 用 职 务之便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 )不得侵 占、挪用基金财产; (10 ) 采取 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的价格; (11 )进行 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 按照《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不 得 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5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益; (16 )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7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按规 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5 以上; (19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 )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管人; (22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24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承担责任; (25 )以基 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 )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7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 )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9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 依 《基 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6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4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利用职 务之便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不得侵 占、挪用基金财产; (6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不 得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9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 )办理 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2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3 )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 )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7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1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8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 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集 、 议事 及 表 决 的程 序 和 规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决 定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的 重 要 内 容 或 者 提 前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但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的除外;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在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在不符合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变 更 为 “ 长 城 行 业 轮 动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并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长 城 行 业 轮 动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的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 金类别,但在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长城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 续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本 基 金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变 更 为 “ 长 城 行 业 轮 动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并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长 城 行 业 轮 动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围和投资策略执行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9 (9 ) 保本周 期内,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10 )变更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13 )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 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保本周 期届满后,在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变更为“长城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长城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管理费率、托管费率执行; (7 )某一个 保本周期结束后,更换下一个保本周 期的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变更保本保 障机制; (8 ) 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0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发布 提示性 通 知 , 除 载 明 前 述 内 容 外 , 还 应 明 确 有 关 实 施 安 排 , 说 明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影 响 以 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 并在实施前预留至少 20 个 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份额持有 人做出选择。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1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 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 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前 款 规 定 比 例 , 召 集 人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三 个 月 以 后 、 六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份额的三分之一以上。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2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前 款 规 定 比 例 , 召 集 人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三 个 月 以 后 、 六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份额的三分之一以上。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的代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3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4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三、基 金 的保 本 (一)保本 在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差 额 部 分 即 为 保 本赔付差额)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5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起 的 后 续 各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以 及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 由 基 金管理人根据当期有效的 《基金合同》 或基金管理人与保本义务人签署的 《保证合同》 或 《风 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及 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保 本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过 渡 期 内 进 行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的 保 本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持 有 到 期 而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或 者 发 生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二)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一般为 3 年。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在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内 , 如 果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则管理人将在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的第 15 个工作日当日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告 本 基 金 当 前 保 本 周 期 提 前 到 期 。 如 果 保 本 周 期 提 前 到 期 的 , 则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为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保 本 周 期 提 前 到 期 日 止 , 但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不 晚于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个 公历年后的对应日 (如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三)保本案例 若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 期, 认购费率为 1.0% 。 假定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00 元, 持有期间基金累积分红 0.04 元 / 基金份额。 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净金额=100,000/(1 +1.0%)=99,009.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 =990.10 元 认购份额=(100,000 -990.10 +10.00 )/1.00 =99,019.90 份 1 、若保本周 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0.900 元。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6 保本金额=99,019.90 ×1.00+990.10 =100,010.00 元 可赎回金额=99,019.90 ×0.900 =89,117.91 元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99,019.90 ×0.04 =3,960.80 元 可赎回金额+ 保本周期内累计分红金额=89,117.91 +3,960.80=93,078.71 元 即:可赎回金额+ 持有期 间累计分红金额<保本金额 若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该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保 本 金 额 ( 扣 除 其 持 有 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 向 该投资者支付96,049.20 元 (即: 100,010.00-3,960.80 =96,049.20)。 其 中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赔 付 的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为 6,931.29 元(即:100,010.00 - (89,117.91+3,960.80)=6,931.29)。 2 、若保本周 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500 元。 保本金额=99,019.90 ×1.00+990.10 =100,010.00 元 可赎回金额=99,019.90 ×1.500 =148,529.85 元 保本周期内累计分红金额=0.04 ×99,019.90 =3,960.80 元 可赎回金额+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152,490.65 元 即:可赎回金额+ 持有期 间累计分红金额>保本金额 若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该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可 赎 回 金 额 向 该 投 资 者 支付 148,529.85 元。 (四)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本基金保本周期一般为 3 年,在每一保本周期内均设置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在运作期 间,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 15 个工 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则管理 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提前到期日为过渡 期前一个工作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 ,并进入过 渡期。在过渡期内开 放申购赎回,在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净值折算为 1.00 元。过渡 期结束后,本基金将 进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同 时 重 新 开 始 计 算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目 标 收 益 率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首 个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为24% , 此后每个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 中披露。 (五)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 、 对于前条 所述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下列选择, 均适用保本条款: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7 (1 )保本周 期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 (2 )保本周 期到期后从本基金转换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 )保本周 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基金份 额; (4 )保本周 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 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长城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六)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 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 、在保本周 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在保本周 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 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 、因不可抗 力等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 约 定 履 行 全 部 或 部 分 义 务 或 延 迟 履 行 义 务 的 ,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免 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四、基 金 保本 的 保 证 (一)基金保本的保证 本 节 所 述 基 金 保 本 的 保 证 责 任 仅 适 用 于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 就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而 言 , 本 基 金 的 担 保 人 为 中 国 投 融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 担 保 人 为 本 基 金 保 本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保 证 范 围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 部分,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自 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起 的 后 续 各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担 保 人 或 保 本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8 义 务 人 届 时 签 订 的 《 保 证 合 同 》 或 《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决 定 , 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开始前公告。 (四)担保人出具《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全 文详见 基金合同附 件) 。基金份 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保本由担 保 人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保 证 范 围 为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即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金额与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担保人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担 保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最 高 限 额 不 超 过 按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确 认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计 算 的认购保本金额。 担 保 人 的 保 证 责 任 以 《 保 证 合 同 》 为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保 证 《 基 金 合 同 》 中 的 相 关 内 容的约定与《保证合同》的约定相符。 (五)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合同》项下保证责任能力情形的, 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 个工 作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应 将 上 述 情 况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提 出 处 理 办 法 , 并 在 接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上述情形。当确定担保人已丧失履行《保证 合同》项下保 证责任能力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就如下事项进行表决: 1 、更换担保 人; 2 、变更基金 类别; 3 、 《基金合 同》终止; 4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六 ) 保 本 周 期 内 更 换 担 保 人 必 须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并 且 担 保 人 的 更 换 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 、提名 新任担保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名 的 新 任 担 保 人 必 须 符 合 如 下 条 件 : (1 ) 具 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 (2 )符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决议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9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对 被 提 名 的 新 任 担 保 人 形 成 决 议 , 该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1/2 )表决通 过。 3 、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选 任 新 任 担 保 人 的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并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4 、签订《保 证合同》 在 更 换 担 保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新 任 担 保 人 签 订 《 保 证 合同》 。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更 换 担 保 人 的 有 关 事 项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新 任 担 保 人 签 订 的 《 保 证 合 同》 。 6 、交接 原 担 保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原 担 保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保 本 周 期 内 保 证 业 务 资 料 , 及 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和新任担保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应及时接收。 保 本 周 期 内 更 换 担 保 人 的 , 原 担 保 人 承 担 的 所 有 与 本 基 金 保 证 责 任 相 关 的 权 利 义 务 由 继 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 七 ) 如 果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与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能 按 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 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 本 基 金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自 行 偿 付 的 金 额 、 需 担 保 人 支 付 的 代 偿 款 项 以 及 基 金 管 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 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载 明 的 代 偿 款 项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账 户 中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该 代 偿 款 项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担 保 人 将 上 述 代 偿 金 额 全 额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账 户 中 后 即 为 全 部 履 行 了 保 证 责 任 , 担 保 人 无 须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逐 一 进 行 代 偿 。 代 偿 款 项 的 分 配 与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担 保 人 对 此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将保本赔付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0 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如 果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与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担 保 人 未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及 《保证合同》 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 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 作日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 约 定 , 直 接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担 保 人 请 求 解 决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事 宜 , 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直 接 向 担 保 人 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 八 ) 除 本 部 分 第( 六) 款 所 指 的 “ 更 换 担 保 人 的 , 原 担 保 人 承 担 的 所 有 与 本 基 金 保 证 责 任 相 关 的 权 利 义 务 由 继 任 的 担 保 人 承 担 ” 以 及 下 列 除 外 责 任 情 形 外 , 担 保 人 不 得 免 除 保 证 责 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 、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不 低 于 本 基 金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 、在保本周 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在保本周 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 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 ,基金 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 、因不可抗 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 约 定 履 行 全 部 或 部 分 义 务 或 延 迟 履 行 义 务 的 ,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免 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 、未经担保 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 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 九 )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可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为 本 基 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 《保证合同》 或 《风 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继续存续并 进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否 则 , 本 基 金 变 更 为 非 保 本 的 混 合 型 基 金 , 基 金 名 称 相 应 变 更 为 “ 长 城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1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担保 人不再为该混合型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十)担保费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担 保 费 支 付 方 式 : 担 保 费 从 管 理 人 收 取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费 中 列 支 ,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月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费 之 后 的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担 保 人 支 付 担 保费。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 担 保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 ‰×1/ 当年 日历天数。 担 保 费 计 算 期 间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至 担 保 人 解 除 保 证 责 任 之 日 或 保 本 周 期 到 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五 、 保 本 周期 到 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在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下 , 本 基 金 继 续 存 续 并 进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该 保 本 周 期 的 具 体 起 讫 日 期 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 如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本 基 金 未 能 符 合 上 述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则 本 基 金 将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变 更 为 “ 长 城 行 业 轮 动 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同时 ,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 相 关 内 容 也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约 定 作 相 应 修 改 。 上 述 变 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关规定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 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 果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对 基 金 的 存 续 要 求 , 则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的规定终止。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 、本基金的 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3 个工作 日(含第 3 个工作 日) 。 2 、在本基金 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 )赎回基 金份额; (2 )将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 )本基金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 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4 )本基金 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长城行业轮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2 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也可以部分 选择赎回、转换转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4 、无论持有 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的 赎 回 和 转 换 支 付 赎 回 费 用 和 转 换 费 用 等 交 易 费 用 。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或 转 为 “ 长 城 行 业 轮 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其他费用,适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费率体系。 5 、本基金保 本周期到期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 存 续 条 件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默 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继 续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没 有 作 出 到 期 选 择 ,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默 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选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长城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6 、为了保障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个 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转换 业务。 7 、在保本周 期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将暂停办理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8 、基金赎回 或转换转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出的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9 、在保本周 期到期操作期间,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 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 、认购、或 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 无 论 选 择 赎 回 、 转 换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 还 是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或 继 续 持 有 变 更 后 的 “ 长 城 行 业 轮 动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基 金 份 额 都 适 用 保本条款。 2 、若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选 择 在 持 有 到 期 后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转 换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 , 或 者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继 续 持 有 进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或 变 更 后 的 “ 长 城 行 业 轮 动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均 应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 担 保 人 应 当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3 、无论采取 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 持有人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 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3 (四)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方案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可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为 本 基 金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提 供 保 本 保 障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本 基 金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签 订 《 保 证 合 同 》 或 《 风 险 买 断合同》 ,同 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继续存续 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1 、过渡期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截 止 日 次 日 起 ( 含 该 日 ) 至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日 前 一 工 作 日 的 期 间 为 过 渡 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 具体日期由基金 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 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2 、过渡期申 购 (1 )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偿付 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 )过渡期 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本基 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 )对于过 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担过渡期申购之日至过渡期 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4 )过渡期 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具体费率在届时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用 由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投 资 者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 ) 过渡期 申购的日期、 时间、 场所、 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6 )在保本 周期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对 应 的 资 产 净 值 不 低 于 本 基 金 担 保 人 或 者 保 本 义 务 人 提 供 的 下 一 保 本 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上限,则本基金不设立过渡期申购。 (7 )过渡期 内,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 、下一保本 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对 于 投 资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 上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转 入 金 额 等 于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在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前 一 工 作 日 (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4 4 、基金份额 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投 资 者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持 有 期 的 计 算 仍 以 投 资 者 认 购 、 申 购 、 转 换 转 入 或 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5 、开始下一 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 周期运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的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自 本 基 金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后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 定 期 定 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投 资 者 在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后 的 开 放 日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 相 应 基 金 份 额不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五)转为变更后的“长城行业轮 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若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本 基 金 变 更 为 “ 长 城 行 业 轮 动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 、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差 额 部 分 即 为 保 本 赔 付 差额) ,基金 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 、对于投资 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 额 ,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为 变 更 后 的 “ 长 城 行 业 轮 动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 转 入 金 额 等 于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为 “ 长 城 行 业 轮 动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 长 城 行 业 轮 动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资产净值。 3 、变更后的 “长城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 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5 (六)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 、保本周期 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及为下一保本周期开放申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 、保本周期 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 件下,本基金将变更为“长城行业轮动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长城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 、在保本周 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七)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 、在发生保 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履 行 保 本 差 额 的 支 付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全 额 履 行 保 本 差 额 支 付 义 务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担保人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需 代 偿 的 金 额 划 入 基 金 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2 、保本赔付 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 、发生赔付 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六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原 则、 执 行 方 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 分配;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6 2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本基金在 保本周 期内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如基金转型为“长城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 选 择 将 所 获 分 配 的 现 金 收 益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的 约 定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6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 、 与 基 金财 产 管 理 、运 用 有 关 费用 的 提 取 、支 付 方 式 与比 例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2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担保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7 若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转 型 为 “ 长 城 行 业 轮 动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则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 提。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若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转 型 为 “ 长 城 行 业 轮 动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则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和 过 渡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收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和 托管费。 八 、 基 金 财产 的 投 资 方向 和 投 资 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通 过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与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动 态 配 置 和 有 效 的 组 合 管 理 , 在 确 保 保 本 周 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 券、权证、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 基 金 将 投 资 对 象 主 要 分 为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和 权 益 类 资 产 , 其 中 固 定 收 益 类 为 国 内 依 法 公 开 发 行 的 各 类 债 券 (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央 行 票 据 、 公 司 债 、 企 业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债券回购等) 、 银行存款等;权益类资产为股票、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8 权证、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 本基金按照 CPPI 和 TIPP 策略对各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其中,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债券、 银行 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债券、银行存款等 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2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 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9 (14 )本基 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15 )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与 基 金 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17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过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若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变更为“长城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则基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和风险收益特征适用如下约定: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0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通 过 把 握 经 济 周 期 及 行 业 轮 动 , 挖 掘 中 国 经 济 成 长 过 程 中 强 势 行 业 的 优 质 上 市 公 司,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 券(含国家债券、金融债券、次级 债 券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企 业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资产 支持证券等) 、权 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股票等权益类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权证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3%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2 ) 本基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1 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 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 )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与 基 金 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17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2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九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计算 方 法 和 公 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精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四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公告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十、基 金 合同 解 除 和 终止 的 事 由 、程 序 以 及 基金 财 产 清 算方 式 (一)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3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并 自 决 议 生 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4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十一、 争 议解 决 方 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二、 基 金合 同 存 放 地和 投 资 者 取得 基 金 合 同的 方 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