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泰达效率(162207)

泰达效率: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12月)查看PDF公告

1 
 
 
泰 达 宏利 效 率优 选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 2006
年3月13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6】 41号文批准募集, 基金合同于 2006 
年5 月12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本基金的未来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年11月12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5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












































目 录 一、绪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二、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三、基金管理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四、基金托管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 … … … … … … … … … … … … … …. 42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 … … … … … … … … … … … … … … ….. 4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 … … … … … … … … … … … … … … … …..43 九、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 …………………………………. 53 十、基金的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4 十一、基金的业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62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5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 … … … … … … … … … … … … … ….. 65 十四、基金的收益和分配 ………………………………………………………….68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 … … … … … … … … … … … … ….. 72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 … … … … … … … … … … … … … … 75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 … … … … … … … … … … … … … ….. 75 十八、风险揭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9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 … … … … … … …..80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82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 … … … … … … … … …. 96 二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 … … … … … … … … … … … …103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10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 … … … … … … … … … 109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09 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4 二、释义 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或本 基金管理人: 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 行”) 基金合同或本基 金合同: 指《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或本托 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达宏利效率 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 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 行说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 6个月更新 1次,并于每 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 至每6个月的最后 1日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指《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 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 议、通知等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2013年2月17日由中国证监会第二十八次主席办公会议 通过的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5 《信息披露办 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并于2004年7月1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 2014年 7月 7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4年 8月 8日 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 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 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 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6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 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 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 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7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发售: 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场外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购买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日常交易: 指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的业务规则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 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8 总份额的 10%时 元: 指人民币元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本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本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P/E、ROE、ROA P/E指市盈率,计算公式是 每股盈利 每股市价 市盈率= , ROE指净资 产收益率,计算公式是 每股净资产 每股盈利 净资产收益率= , ROA指 资产收益率,计算公式是 每股总资产 每股盈利 资产收益率=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9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2 年 6月 6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66577808 信息披露联系人:陈沛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51%;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49%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湘财合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2年6月,是中国首批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截至目前,公司管理着包括泰达 宏利价值优化型系列基金、泰达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风 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市值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中证 财富大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 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泰 达宏利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泰达宏利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泰达宏利转型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 宏利复兴伟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证券10 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活期 友货币市场基金在内的三十多只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弓劲梅女士,董事长。拥有天津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曾担任天津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融资与风险管理部 部长。现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 刘建先生,董事。先后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天津财经学院,获法学学士、 经济学硕士学位。1988 年至 2001 年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部副 处长;2001年至2003年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清算中心负责人;2003年 至2014年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业务部董事总经理。2014年10月加 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4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8月起任公 司总经理。 杨雪屏女士,董事。拥有天津大学工科学士和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硕士学位。 1995 年至 2003 年曾在天津青年报社、经济观察报社、滨海时报社等报社担任记 者及编辑;2003 年至 2012 年就职于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秘书科; 自 2012年至今就职于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担任资产管理部 高级项目经理,现任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孙泉先生,董事。拥有天津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和经济学硕士学位及美国芝 加哥罗斯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88年任职于天津开发区信托投资公司,负 责信贷和外汇管理工作;1989 年任职于天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策研究室,负责 区域发展、国企改革、对外合作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工作;1997 年任职于天津经济 技术开发区总公司企划部,负责企业发展战略研究和计划经营管理工作; 2001 年任职于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泰达控股重组并购、资源整合、 上市筹备和金融类、实业类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现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资11 产管理部经理,渤海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公司、恒安标准人寿保险公司和天津钢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 何达德先生,董事。现为宏利行政副总裁及宏利人寿保险(国际)有限公司 首席行政总监,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首席行政总监,负责宏利于香港 的全线业务,包括个人保险、雇员福利及财富管理等业务。同时何先生分别为宏 利人寿保险(国际)有限公司及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之董事。何先生 毕业于英国伦敦城市大学,取得精算学荣誉理学士学位,现为澳大利亚精算学会 及美国精算学会会员,在寿险及退休顾问工作方面拥有三十多年丰富经验,其间 担任多个领导层要职。 任赛华女士,董事。毕业于加拿大滑铁卢大学(University of Waterloo) ,获 得数学学士学位,加拿大安大略省会计师公会之特许会计师。任女士于 2007年加 盟宏利资产,曾任首席行政事务总监,现担任宏利资产亚洲区零售经销部主管。 早年任女士曾任职于亚洲和加拿大的著名国际投资银行、会计事务所及省级退休 金委员会,监管托管业务的销售及担任全球基金服务客户关系管理、新业务发展 及会计等高级职务。2013 年 6 月至 2015 年 4 月担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 杜汶高先生,董事。毕业于美国卡内基美隆大学,持有数学及管理科学理学 士学位,现为宏利资产管理(亚洲)总裁兼亚洲区主管及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掌握亚洲及日本的投资事务,专责管理宏利于区内不断壮大的资产, 并确保公司的投资业务符合监管规定。出任现职前,杜先生掌管宏利于亚洲区(香 港除外)的投资事务。2001年至 2004年,负责波士顿领导机构息差产品的开发工 作。杜先生于2001年加入宏利,之前任职于一家环球评级机构,曾获派驻纽约、 伦敦及悉尼担任杠杆融资及资产担保证券等不同部门的主管,拥有二十多年的资 本市场经验。 汪丁丁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北京师范学院数学系,中国科学院数学力学 部理学硕士学位,1990年获夏威夷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1984 年至1998年先后 担任中国科学院系统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东西方中心人口研究所访问学 者、博士后研究员、香港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助理教授、德国杜依斯堡大学经济 系客座教授、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副教授及美国夏威夷大学经济系访问教12 授。目前担任北京大学及浙江大学教授,自 2007年至今,担任东北财经大学“社 会与行为”跨学科教育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兼主任。 周小明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 位、民商法法学博士学位。1990 年起先后任职于浙江大学、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 金融机构监管司、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曾担任全国 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小组成员、安信信 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目前担任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所长、君泽 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清华大学法学院联合法律硕士导师、中国信托业协会培训 与资格办公室副主任、《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主编。 杜英华女士,独立董事。任期始于 2014年6月20日。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律 系,获得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1992 年 10 月,与其他合伙人共同发起设立 天津津华律师事务所, 现任该律所副主任, 正高级律师, 具有22 年法律实务经验。 同时担任天津第五届律师协会理事、天津第六届律师协会监事。 何自力先生,独立董事,1982 年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1975 年至 1978年,于宁夏国营农场和工厂务农和做工:1982年至1985 年,于宁夏自治区 党务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1988 年至今任职于南开大学,历任经济学系系主任、 经济学院副院长,担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经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和秘 书长、天津经济学会副会长;2002 年1月至7月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 校作访问学者。 2、监事会成员 许宁先生,监事长。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1991 年至 2008 年任职 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 年加入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担任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综合办公室主任。 陈景涛先生,监事。拥有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商学学士、麦考瑞大学应用金 融学硕士和南澳大学金融学博士学位。 1998年先后就职于渣打银行、 巴克莱资本、 Baron Asset Management;2005 年加入宏利资产,曾担任固定收益高级投资经理, 现担任北亚投资负责人。 王泉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学士、经济学硕士。2002年 3月加入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至今,历任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基金运营部副总经理、13 基金运营部总经理、运营副总监兼基金运营部总经理,自 2014 年 10月起担任运 营总监。 邓艺颖女士,职工监事。金融学硕士, 2004年 5月至 2005 年 4月就职于中 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公司业务部; 2005年 4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交易部交易员、固定收益部研究员、研究部总监业务助理兼研究员、研 究部副总监、 基金经理, 现任投资副总监兼研究部总监; 具备 10 年基金从业经验, 10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弓劲梅女士,董事长。简历同上。 刘建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傅国庆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南开大学和美国罗斯福大学,获文学学士和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北京大学发展研究院 EMBA。1993年至2006 年就职于北方国 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信托业务管理工作,期间曾任办公室主任、研发部经 理、信托业务总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9月起任泰 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7年1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张萍女士,督察长。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科学院,管理学和理学双硕 士。先后任职于中信公司、毕马威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等公司,从事财务管理和管 理咨询工作。 2002年起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任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2005 年10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2006 年11月起任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吴华先生,本基金基金经理。金融学硕士;2004 年 6 月至 2006 年 3 月就职 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宏观策略分析员职务;2006 年4月至2011年4 月就职于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先后就职于研究部、资产管理部,担任经理、 副总经理等职位;2011年5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部首席策 略师;2013 年 9 月起担任国际投资部副总经理兼首席策略分析师;2014 年 3 月 25日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11月18日起担任泰达宏利转型机遇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21 日起担任泰达宏利复兴伟业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备 10年证券从业经验,10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14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康赛波先生,2006年3月至2007 年4月管理本基金; 梁辉先生,2006年8月至2009 年5月管理本基金;陈少平女士,2007年11月至 2013年8月管理本基金;胡涛先生,2009年12月至2014年 3月管理本基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刘建、投资总监王彦杰、投资副总监兼研 究部总监邓艺颖、金融工程部门负责人戴洁、固定收益部门负责人卓若伟、资深 基金经理吴华组成。督察长张萍列席会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决策事项,可分类固定收益类事项、权益类事项、其它 事项: (1)固定收益类事项由刘建、王彦杰、卓若伟表决。 (2)权益类事项由刘建、王彦杰、邓艺颖、戴洁、吴华表决。 (3)其它事项由全体成员参与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 (4)将基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6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 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 责任。董事会下设合规控制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合规控制委员 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17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 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 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 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 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 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 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 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 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 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 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 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风 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关 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 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 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 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 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18 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年 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 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于2014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市值约为 2,079亿美元,居全球上市银行 第四位。 于 2014 年末,中国建设银行集团资产总额 167,441.30 亿元,较上年增长 8.99%;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94,745.23 亿元,增长 10.30%;客户存款总额 128,986.75 亿元,增长 5.53%。营业收入 5,704.70 亿元,较上年增长 12.16%; 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12.28%,净利息收益率(NIM)2.80%;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占营业收入比重为19.02%;成本收入比为 28.85%。利润总额 2,990.86亿元,较19 上年增长6.89%;净利润2,282.47 亿元,增长6.10%。资本充足率 14.87%,不良 贷款率1.19%,拨备覆盖率222.33%。 客户基础进一步夯实,全年公司机构有效客户和单位人民币结算账户分别新 增11万户和68万户,个人有效客户新增1,188万户。网点“三综合”覆盖面进一步 扩大, 综合性网点达到1.37万个, 综合柜员占比达到80%, 综合营销团队1.75万个, 网点功能逐步向客户营销平台、体验平台和产品展示平台转变。深化网点柜面业 务前后台分离,全行超过1.45万个营业网点30类柜面实时性业务产品实现总行集 中处理,处理效率提高60%。总分行之间、总分行与子公司之间、境内外以及各分 行之间的业务联动和交叉营销取得重要进展,集团综合性、多功能优势逐步显现。 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3,989.83亿元, 承销额连续四年同业排名第一。 以 “养 颐”为主品牌的养老金融产品体系进一步丰富,养老金受托资产规模、账户管理 规模分别新增188.32亿元和62.34万户。投资托管业务规模增幅38.06%,新增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只数和首发份额市场领先。跨境人民币客户数突破1万个、结算量达 1.46万亿元。信用卡累计发卡量6,593万张,消费交易额16,580.81亿元,多项核 心指标同业第一。私人银行业务持续推进,客户数量增长14.18%,金融资产增长 18.21%。 2014年,中国建设银行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 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100余项重要奖项。 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2014年 “世 界银行1000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2;在英国《金融时报》全球 500强排名第29位,新兴市场500强排名第3位;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4年全球 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中位列第2;在美国《财富》杂志世界500强排名第38位。此 外,中国建设银行集团还荣获国内外重要媒体评出的诸多重要奖项,覆盖公司治 理、社会责任、风险管理、公司信贷、零售业务、投资托管、债券承销、信用卡、 住房金融和信息科技等多个领域。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 处、监督稽核处等9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 工22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 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0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 信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 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5 年 6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14只证券投资基 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自2009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21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 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 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 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22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 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邮编:100033 传真:010-66577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免长话费)或010-66555662 联系人:于贺 联系电话:010-66577619、010-66577617 网址:http://www.mfcteda.com 网上直销网址:https://etrade.mfcda.com/etrading/ 2、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23 银行网站:www.ccb.com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银行网站:www.icbc.com.cn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客服电话:95599


银行网站: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银行网站:www.boc.cn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银行网址:www.bankcomm.com 24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联系人: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8) 平 安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25 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户服务热线:96528(上海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11)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26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林波


客户服务热线:浙江省96699,上海962699,其他地区(0577)96699 公司网站: www.wzbank.cn 13)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栋11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栋11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客服电话:400-888-1551 传真: 021- 68865680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4)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胡天彤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电子邮箱:hutt@b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2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50 联系人:宋明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 楼( 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 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联系人:黄岚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1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400-8888-666/95521 联系人:芮敏祺 公司网站:www.gtja.com 28 19)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吴琼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20)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号 2号楼 22层、23层、25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号 2号楼 21层-23层、25 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服电话:95503 联系人:胡月茹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21)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袁媛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2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29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3)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 24)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40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客服电话:400-620-8888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王炜哲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2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 号港中旅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30 26)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2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8)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院1号楼15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院1号楼15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孙恺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2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层 31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30)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31)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潘月 联系电话:025-52310569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8 -5888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3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32 联系人:黄英 联系电话:0591-38162212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3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34)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楼、20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楼、20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服电话:020-961303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35)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传真:0591-87383610 33 联系人:张宗锐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3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周杨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37)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网站:www.jyzq.cn 38)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服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朱磊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34 3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号凤凰大厦1栋 9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服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0)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1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化军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公司网络地址: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41)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 层( 1000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 层( 100007)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5 42)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楼(410005)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楼(410005)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43) 申 万 宏 源 西部 证 券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36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45)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层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户服务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6)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号民生金融中心 A座16-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号民生金融中心 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公司网址:www.mszq.com


客服热线:400-619-8888 4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公司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热线: 400-660-0109 4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公司网址:www.citics.com 客服热线:95558 37 49) 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 118弄24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客服热线:400-881-1177





50)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层、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层、8层,深圳 市华侨城深南大道9010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公司网址:www.zszq.com


客服热线:400-102-2011


5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 1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1号楼第 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服热线:95548 52)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B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林爽 38 公司网站:www.txsec.com 53) 西 南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西南证券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客服热线:400-809-6096 54 ) 中 信 期货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55)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56)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号1栋 202室 39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266号黄龙时代广场B 座支付宝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5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号6幢55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号3C-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站:www.1234567.com.cn 5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号裕景国际B座 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刘潇 电话:021-2069194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59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弄37号4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40 客服热线:400-700-9665 60 ) 和 讯 信息 科 技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耿杰 联系电话:021-20835817 传真号码:021-20835885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61 ) 北京展恒 基 金 销 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号邮电新闻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62 ) 浙 江 同花 顺 基 金 销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热线: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3、场内代销机构 41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 员。 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深交所会员 单位可以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业务;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以办理本基金的场内赎回业务(具体办理场所以《基金开放 申购、赎回公告》为准)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号投资广场22、23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号投资广场22、23层 法人代表:陈耀先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卢湾区湖滨路 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法定代表人:赵柏基 42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庞伊君 联系人:庞伊君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6』41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混合型 本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于 2006年 3月 30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 截止到 2006年 4月 28日, 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募集 期共募集 4,331,970,453.84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92,452 户。认购款在 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为 2,698,188.36 元人民币,折算成 2,698,188.36份基金份额,分别计入投资者基金帐户,归投资者所有。以上合计总 份额为 4,334,668,642.20份基金份额。 本基金于 2006年 5月 12 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 生效。 (四)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 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 解决方案。 43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于 2006 年 7 月 21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 码:162207)。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 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 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份或其整数倍;


4、 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元人民币;


5、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 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执行。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开放基金申购赎回公告) 。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44 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定于2006年5月22 日起开始办理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 本基金定于2006年7月21 日起开始办理场内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 放日的价格。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申购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5、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万 1.5% 45 50万≤M<250万 1.2% 250万≤M<500万 0.75% 500万≤M<1000万 0.5% M≥1000万 每笔1000元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场内赎回的赎回费率统一为 0.5%。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6、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整数位,不足 1 份额对应的资金返 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 5万元申购基金,对应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50,000/(1+1.5%)=49261.08 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基金份额净值=(50,000-738.92) /1.0160=48485.32份 因场内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整数位,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48485 份,不 足1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退款金额=50000-738.92-48485×1.0160=0.32元 46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元, 则可得到48485份基金份额,同时得到退款 0.32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场内赎回的赎回费率统一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1.0160×10000×0.5%=50.8 元 赎回金额= 1.0160×10000-50.8=10109.2元 即:投资者赎回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 元。 7、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办理。 (二)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参见以上“五、相关服务机构”中“(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条件成熟时,投 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 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47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 本基金定于2006年5月22 日起开始办理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 本基金定于2006年7月21 日起开始办理场外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 放日的价格。 3、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原则上,代销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直销网点每48 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或申购金额为10万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规定为准。 (2)原则上,每次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后 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份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次赎 回时应将基金份额余额全部赎回,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 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没有上限。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5、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 5万元申购基金,对应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50,000/(1+1.5%)=49261.08 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基金份额净值=(50,000-738.92) /1.0160=48485.32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元, 则可得到48485.32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49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小于1 年,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1.0160×10000×0.5%=50.8 元 赎回金额= 1.0160×10000-50.8=10109.2元 即:投资者赎回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 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申购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万 1.5% 50万≤M<250万 1.2% 250万≤M<500万 0.75% 500万≤M<1000万 0.5% M≥1000万 每笔1000元 (8)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 25%归 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场外赎回的赎回费率随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如下表所示: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赎回费率 50 1天 ~ 365天 0.5% 366天(含)~730天 0.25% 731天(含)以上 0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 告。 (10)自2013年6月 14 日起,基金管理人面向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 施特定申购费率,详情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3年6月13 日发布于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的《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公告》 。 (11)根据2015年4月18 日基金管理人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网上直销平台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本公司自 2015年4 月20日起投资者通过本公司官方网上直销、 淘宝旗舰店和微信公众平台 (微信号: mfcteda_BJ)首次最低申购金额统一调整为 10元;追加申购金额为单笔 10元。 (三)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在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自动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拒绝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与处理 1、出现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51 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财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 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 (五)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52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 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第 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53 九、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 (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在确定 转换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 日起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也可以直接申请赎回。 2、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2)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 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54 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 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登记


(1) 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 规定办理。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充分挖掘具有较高投资效率的上市公司,兼顾投资优质债券,力争为投资者 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业绩比较基准 60%×富时中国A600 指数收益率+35%×中证国债指数收益率+5%×同业 存款利率。 富时中国A600指数是富时指数公司编制的包含上海、 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总 市值最大的600只股票并以流通股本加权的股票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中证国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中国国债指数,涵盖了三个市场(银行间市 场、沪、深交易所)上市的1年期以上的国债,具有良好的流动性和市场代表性。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因此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采用富时中国 A600 指 数、中证国债指数以及同业存款利率加权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回购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是:股票 50%-70%,债券 25%-45%,现 金保持在5%以上。 其中,股票投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A 股;债 券投资范围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回购55 等工具。 (四)投资理念 投资基于价值,成长终将体现。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手段和方法,在正常 的市场环境下不作主动性资产配置调整,股票及债券的资产配置比例基本保持在 基准比例上下10%的范围内波动。 本基金在股票投资策略上,强调在期待经济增长模式转型的大背景之下,选 择具有较高或者稳定上升的资产收益率的上市公司,即关注上市公司经营的投资 效率,注重公司在经营中对资产的使用效率以及对股东价值的创造。 1、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策略 确定行业配置的主要依据为:根据行业文档进行分析,运用国际比较的方法, 确定国内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和比较优势的行业。 行业文档的主要要素包括: a. 行业趋势不仅仅是从中国角度,还从全球视角来研究; b. 详细分析中国特定行业公司的独特运作; c. 主要业务的驱动因素和行业增长的驱动因素。 研究员对每个行业进行深入的分析,根据行业文档并结合对风险和收益的综 合考虑,作出行业投资价值判断。 2、自下而上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是在选股过程中,重点关注企业经营的投资效率,挖 掘具有较高资产收益率的上市公司。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中国经济在二十余年的粗 放式增长之后,面临着增长模式急需转变的巨大挑战。在能源和原材料将持续紧 缺的情况下,以投资为驱动的经济增长必然是难以长久。未来企业的增长和竞争 力将更多地来源于其对现有资产和新增投资的有效使用。增长的效率和质量比增 长速度本身更重要,当前的中国企业应该对为获得增长而投入的资本的回报率予 以足够的关注和核算,而不应过多地关注公司和盈利的增长。无效率的、低质的 增长并不创造公司股东的价值;简单地说,如果公司的资本回报率小于加权平均 资本成本,那么也就是说该公司在毁损股东的价值,而且增长越快,毁损的速度56 也越快,根本无法为股东创造价值,也无法为社会创造价值。所以,本基金将重 点选择在较高的投资效率下持续成长的公司,关注经济意义上的增值,而非会计 意义上的增长。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这类公司既为本公司股东创造价值,也同样 为本基金的持有人提供可持续的价值增长。 具体选股方法包括: (1)运用定量指标对股票进行筛选, (2)运用定性指标 对股票进行评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资产收益率,精选个股。 a.定量筛选 通过以下三个层面对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筛选,建立本基金的股票优选库: 1) 剔除富时中国A600覆盖的股票中 ST、 交易所接收调查或处罚 (公开谴责、 公开处罚)未满半年和其他研究员有确定理由认为暂不投资的股票,形成基础库; 2)按市盈率(P/E)、净资产收益率(ROE)、资产收益率(ROA)等指标对基础库 的股票进行综合排序、筛选,剔除累计涨幅过高的股票,形成备选库; 3)由于本基金重点关注公司的投资效率,所以在备选库的基础上,分行业 按ROA 进行排序,取每个行业中 ROA排序在前1/2的股票形成本基金的优选库。 b.研究评分 研究员将根据外部研究报告和实地调研情况对备选库中的股票进行定性评 分,研究评分的主要内容包括两方面: 1)公司评价:主要包括分析公司竞争力、财务状况、发展战略、创新能力、 公司治理、股东背景等方面。 2)业务分析:主要包括对公司的业务进行逐项分析,包括所涉及业务的投 资效率、行业前景、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和市场地位、行业增长、公司增长等方面。 c.基金经理参考优选库并结合研究评分精选出每个行业中的具有较高投资 效率的个股构建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采用久期策略、 类属配置和个券选择的投资策略来运作债券组 合。 久期策略是指通过对宏观面、货币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变化等的分析,可 以预测整个债券市场的下一步趋势,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类属配置是分析不同 的债券类别包括国债、企业债、金融债和可转换债券未来的不同表现,同时可以57 确定在不同市场上交易的不同类型、不同到期年限债券的预期价值,据此可以发 现市场的失衡情况,确定债券的类属配置;个券选择是指通过对比个券的久期、 到期收益率、信用等级、税收因素等其他决定债券价值的因素,确定个券的投资 价值并精选个券。 (六)投资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审批基金的投资方向和重大投资决策,提出 指导性意见,形成基金投资的投资决议。 2、研究部提出个股选择方案,固定收益小组提出债券投资方案,为基金经理 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参考依据。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研究部和固定收益小组提出的方 案的基础上构建投资组合的初步方案,确定行业配置和个股配置的比例。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执行投资组合,交易进行过 程中,交易员应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与基金经理保持联系和沟通。交易完成后交 易员以电子文档或书面形式向基金经理汇报交易执行情况。 5、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定期跟踪、监控、评估和风险构成 的度量预测分析。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进行定期监督。 6、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导 致的现金流量变化情况,以及对基金投资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 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决定了本基金属于较高风险的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八)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 58 4、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50%-70%,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为 25%-45%; 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1—4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九)建仓期 本基金的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以内。 (十)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十一)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二)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59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 则: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或发债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5 年 11 月 20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 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5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737,180,317.71 68.66 其中:股票


737,180,317.71 68.6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76,320,761.80 25.73 其中:债券


276,320,761.80 25.7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5,755,571.58 5.19 8 其他资产


4,484,796.19 0.42 9 合计





1,073,741,447.28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82,391,581.76 7.77 B 采矿业 - - 60 C 制造业 413,056,248.99 38.9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05,103,669.93 9.9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8,066,200.64 3.59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41,774,994.79 3.94 J 金融业 31,025,688.00 2.93 K 房地产业 25,761,933.60 2.43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37,180,317.71 69.55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276 恒瑞医药 1,161,868 53,666,682.92 5.06 2 600372 中航电子 2,373,700 52,672,403.00 4.97 3 600038 中直股份 1,165,631 49,481,035.95 4.67 4 002321 华英农业 4,973,511 40,583,849.76 3.83 5 600050 中国联通 6,652,079 39,978,994.79 3.77 6 601006 大秦铁路 4,311,008 38,066,200.64 3.59 7 002462 嘉事堂 1,029,023 37,744,563.64 3.56 8 603456 九洲药业 780,892 37,131,414.60 3.50 9 600887 伊利股份 2,072,600 31,876,588.00 3.01 10 002714 牧原股份 704,008 31,328,356.00 2.96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169,500,900.00 15.99 2 央行票据 - - 61 3 金融债券 106,819,861.80 10.0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6,819,861.80 10.08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76,320,761.80 26.07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50413 15 农发 13 1,000,000 99,960,000.00 9.43 2 020076 15 贴债 02 800,000 78,392,000.00 7.40 3 010107 21 国债⑺ 510,000 54,401,700.00 5.13 4 020079 15 贴债 05 300,000 29,703,000.00 2.80 5 019515 15 国债 15 70,000 7,004,200.00 0.66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于股指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62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在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投资于国债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本基金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510,463.9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919,609.23 5 应收申购款 34,559.1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20,163.86 8 其他 - 9 合计 4,484,796.19 12、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3、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63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6 年 5 月 12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历史各时间段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值收 益率标准差 ② 比较基准 收益率 ③ 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本基金合同生效 起至 2006年12 月31日 37.74% 0.99% 33.60% 0.93% 4.14% 0.06% 2007 年1月1日 至 2007年12月 31日 78.55% 1.60% 79.58% 1.40% -1.03% 0.20% 2008 年1月1日 至 2008年12月 31日 -46.19% 1.63% -43.15% 1.78% -3.04% -0.15% 2009 年1月1日 至 2009年12月 31日 44.58% 1.47% 53.63% 1.24% -9.05% 0.23% 2010 年1月1日 至 2010年12月 31日 16.27% 1.27% -3.11% 0.93% 19.38% 0.34% 2011 年1月1日 至 2011年12月 31日 -24.36% 0.98% -15.60% 0.78% -8.76% 0.20% 2012 年1月1日 至2012年6月30 日 12.98% 1.11% 4.56% 0.81% 8.42% 0.30% 2012 年1月1日 至 2012年12月 31日 9.59% 1.10% 5.61% 0.78% 3.98% 0.32% 2013 年1月1日 至 2013年12月 31日 23.45% 1.22% -2.77% 0.81% 26.22% 0.41% 2014 年1月1日 至 2014年12月 31日 44.32% 1.29% 30.26% 0.70% 14.06% 0.59% 2015 年1月1日 至2015年9月30 -14.65% 2.17% -0.80% 1.57% -13.85% 0.60% 64 阶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值收 益率标准差 ② 比较基准 收益率 ③ 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 起至2015年9月 30日 180.42% 1.41% 127.41% 1.15% 53.01% 0.26% (二)泰达宏利效率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2006年5月12日-2015 年9月30日) 注:本基金在建仓期结束时及截止报告期末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 比例要求。 65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帐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 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66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2)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3)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7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 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68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69 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70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 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71 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和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六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50%; 5.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 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场内投资人只能选择现金分红; 72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2 个工作日内公告;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 的划付。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运作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市场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 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73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市场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基金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 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3至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 的划款指令复核后从本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合同生效前的验资费(会计师费) 、 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从基金认购费用中列支。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50万 1% 50万≤M<250万 0.75% 250万≤M<500万 0.5% 500万≤M<1000万 0.25% M≥1000万 每笔1000元 2、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按照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场外认购的认购费74 率设定投资者场内认购的券商佣金比率。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用。 3、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费率 M<50万 1.50% 50万≤M <250万 1.20% 250万≤M <500万 0.75% 500万≤M <1000万 0.50% M≥1000万 每笔1000元 4、基金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适用的赎回费率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场外 场内 1天-365天 0.5% 0.5% 366天(含)-730天 0.25% 0.5% 731天(含)以上 0 0.5% 说明:①认购期持有期限起始日为注册登记机构的过户日;申购期持有期限 起始日为基金申购的注册登记日。持有期限的截止日为基金赎回的注册登记日。 ②场外投资人对本基金连续持有期限超过 365天,赎回费率为 0.25%;连续 持有期限超过730天,赎回费率为零。 ③场内投资人的赎回费用统一为 0.5%。 ④赎回费的25%划归基金资产。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本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75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76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按规定将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 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等媒介披露。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7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78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上市交易公告书、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以及79 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八、风险揭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 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 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 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80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由于应对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经验不足, 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 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 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 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五)基金间转换所产生的风险 在基金间转换时,可能使相关的基金的规模发生较大改变,从而对转出和转 入基金的原持有人利益产生影响。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81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82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7)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83 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84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2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85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86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1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7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88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 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89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 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90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 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 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议事内容与程序 91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40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天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92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第2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93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 告。 94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 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基金合同变更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备案后 5 日内公告;基金 合同的变更内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95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96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法定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成立日期:2002年6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3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2、基金托管人 法定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9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年9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 股票投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A 股;债券投资范围 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回购等工具。 (2)债券选择是指通过对比个券的久期、到期收益率、信用等级、税收因素 等其他决定债券价值的因素,确定个券的投资价值并精选个券。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 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98 净值的40%; (4)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50%-70%,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 为25%-45%;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4)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 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 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 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 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 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 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99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6、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 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 7、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100 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101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 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102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间市场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管原件。在基金运作 中签订的重大合同(席位租用协议、信息披露协议、审计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保 管。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担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编制及持续保管义务由 注册登记人承担,但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但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涉及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所有费用,应从注册登记费用中支取,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也不得向基金托管人另外收取。 基金托管人和注册登记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103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投资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场外投资者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查阅对账 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104 期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2、场内投资者 每次交易结束后,基金投资人可在 T+1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 和打印确认单;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场内投资者的对帐单,投资者 可随时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基金间转换 指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接受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请,将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人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定时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详情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的有关定期定额投资的业务公告。 根据2015年4月18日基金管理人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 销平台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本公司自2015年4月20日起,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官方网上直销、淘宝旗舰店和微信公众平台(微信号: mfcteda_BJ)定期定额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 (五)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 投资者提供投资策略分析报告以及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的定期在线交流的 服务。 (六)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支持基金管理人旗下网上直销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有:农行卡、建行卡、 中国银行卡、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兴业银行卡、中信银行卡、光大银行卡、 交通银行卡、浦发银行卡、广发银行卡和汇付天下“天天盈” 、支付宝账户。 泰达宏利淘宝官方网店:http://tfund.taobao.com/,支持支付宝账户。 105 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mfcteda_BJ,支持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支付宝 账户和汇付天下“天天盈”账户和快钱支付账户。


基金管理人决定对通过本公司网上基金直销交易系统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的 客户实行优惠申购费率。 上述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七)资讯服务 泰达宏利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 7×24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投资者可通过 客服电话 400-698-8888(免长话费)或 010-66555662 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 站http://www.mfcteda.com,查询基金净值、基金帐户信息、基金产品介绍等情 况,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八)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698-8888(免长话费)或010-66555662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 务。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5年5月13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网上交易中国农业银行卡暂停服务的公告 》。 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5年5月15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5年5月16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 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5年5月19日、5月20日、5月 21日5月22日、 5月26日、5月27日、5月28 日及5月29日分别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5.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5年5月29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参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6.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6 月 2 日、6 月 3 日、6 月 6 日、6 月 9 日及 6 月16日分别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106 值方法的公告》。 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5年6月18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网上交易系统、微信公众平台及淘宝店铺暂停服务的公告 》。 8.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6 月 19 日及 6 月 20 日分别发布《泰达宏利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9.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5年6月26日发布《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及摘要 》。 10.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网上交易中国银行卡暂停服务的公告 》。 1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6 月 27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1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6 月 27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1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5年6月30日、7月1日、7月 3日及7月4日分 别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 公告》 。 1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5年7月6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高级管理人员投资旗下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 15.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5年7月7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16.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5年7月7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 17.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5年7月8日、7月9日、7月 11日、7月14日及 7月15日分别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 估值方法的公告》。 18.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7 月 20 日发布《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2015 年第 2季度报告》。 1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5年7月24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107 2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5 年7月24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网上交易农业银行卡暂停服务的公告 》。 2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5 年7月24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网上交易交通银行卡暂停服务的公告》 。 2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7 月 28 日及 7 月 29 日分别发布《泰达宏利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2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5 年7月30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浦发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5 年8月4日、8月11日及8月 12日分别发布《泰 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2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8 月 13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参加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8 月 15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2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8 月 18 日、8 月 19 日、8 月 20 日、8 月 21 日 及 8月 22日分别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 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8.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8月 22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参加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8 月 22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 3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8 月 25 日发布《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201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3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8月 25日、 8月 26日及 8月 27日分别发布 《泰 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3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9月 8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开通基金网上交易快钱支付业务的公告 》。 3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9 月 16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108 3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9 月 18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参加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3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9 月 25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网上交易与微信交易建设银行卡暂停服务的公告》 。 36.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9月 25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网上交易与微信交易农业银行卡暂停服务的公告》 。 3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10 月 9 日发布《关于增加上海汇付为旗下部分 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相关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 3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10月 10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 定投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3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10月 10日、 10月 13日及 10 月 21日分别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4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10月 24日发布 《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2015 年第 3 季度报告》 。 4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10月 27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并接受或重新接受风险 承受能力调查的公告》 。 4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11 月 4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中信期货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 4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11 月 4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 通基金微信交易快钱支付业务及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4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11 月 7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4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11 月 7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开展网上直销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4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11 月 7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参加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4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11 月 7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参加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09 4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11 月 10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参加好买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4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11 月 11 日及 11 月 12日分别发布 《泰达宏利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上述公告的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告当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www.mfcteda.com。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 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 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mfcteda.com)查阅 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 存放地点: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 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110 买复印件。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