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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精选(510081)

长盛精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12月)查看PDF公告

 
长 盛 动态 精选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基金管 理人: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35号文批准募 集设
立,核准日期为2004年3月19日。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 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及其它 有 关规定
进行修订。 
本招募说明书(更 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11月21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5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长盛动态精 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基 金管理 人 .................................................................................................................... 5 四、基 金托管 人 .................................................................................................................. 14 五、相 关服务 机构 .............................................................................................................. 16 六、基 金的募集 .................................................................................................................. 43 七、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43 八、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44 九、基 金的投 资 .................................................................................................................. 50 十、基 金的业 绩 .................................................................................................................. 61 十一、 基金财 产 .................................................................................................................. 61 十二、 基金资 产估 值 .......................................................................................................... 62 十三、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67 十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69 十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71 十六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72 十七、 风险揭 示 .................................................................................................................. 75 十八、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 78 十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79 二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要 ........................................................................................ 90 二十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服 务 ..................................................................................... 94 二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95 二十三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查 阅方式 ............................................................................. 96 二十四 、备查 文件 .............................................................................................................. 97





长盛动态精 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规以及《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 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 指 《长盛动态精 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根 据法律法规定期作出的更新 份额发售公告:





指《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证券法》 :











指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八次会议修订, 并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 :











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 长盛动态精 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4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账户 :











指基金登 记注 册机构 为 投资者开 立的 记录其 持 有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权益和客户资 料情况的账户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代理销售协议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和其它基 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登记注册机构: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可 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 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 社会团体、 其它组织或投 资主体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认购截止的时间段, 最长不超 过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其它交易的申请日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内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 长盛动态精 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5 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过程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 网站, 包括但不限于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三、基金 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A 座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新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叶金松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文件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6 日成立,注册资 本为人民币 18900 万元 。截至目前,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 出资比例为: 国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1%; 新加坡星展 银行有限公 司占注册资本的 33%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 ;安徽省 投资集团 控股有限公司 占注册资本的 13%。截至 2015 年 11 月 21 日 ,基金管理 人共管理四十一只 开 放 式 基 金 和 五 只 社 保 基 金 委 托 资 产 , 同 时 管 理 专 户 理 财 产 长盛动态精 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6 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高新先生, 董事长, 管理工程硕士。 曾担任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发 行部副经理、 证券营业部经理, 安徽国元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上 海安申投资管理公司总经理 ,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总裁 助理、副总裁,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蔡咏先生,董事,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 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讲师、 会计教研室主任, 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 安徽省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 深圳证券部经理、 证券总部副总经理, 香港黄 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党委副书记。 现任 国元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兼任 安徽国元控股 (集团) 有限责任 公司党委委员、国元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 钱力先生, 董事, 博士 。 曾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干部、 科员、 副 主任科员、 一处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 秘书 一室主任科员、 副调研员、 副主任, 安徽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处长、 综合处处长、 副主任、 党组成员, 淮南市政府 副市长。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陈翔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副科长、科长、 副主任,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助理调研员、 副主任、 调研员, 安徽省政 府办 公厅一处处长、 助理巡视员兼秘书一室主任、 副主任、 党组成员, 安徽省政 府副秘书长、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 安徽省委统战部副部长、 安徽省工商 联党组书记、 第一副主席、 安徽省委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副书记。 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葛甘牛先生, 董事, 硕 士。 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 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 瑞 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美林集团、 德意志银行、 荷兰银行、 中 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行政总裁。 陈健元先生, 董事, 硕士。 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 包括高盛(亚洲)有限责任 公司、 巴克莱银行。 现任星展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洲区私人 银行业务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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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周兵先生, 董事、 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主 任科员、 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 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企业 财务部经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期间兼任海南华银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 、 北京朝阳门大街 证券营业部 总经理。2004 年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伟强先生, 独立董事, 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 美国宾州 州立大学政府管理硕士和法国文学硕士。 曾任摩根士丹利纽约、 新加坡、 香港等 地投资顾问、 副总裁, 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 现 任 香港国际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仁良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公共政策讲座教授。 曾任香港消费者委员会 有关银行界调查的项目协调人、 太平洋经济合作理事会 (PECC) 属下公司管制研 究小组主席、 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兼职教授、 上海复旦大学顾问教授、 香港城 市大学讲 座教授、 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 现任香港教育学院校长、 香 港金融管理局 ABF 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2007 年被委任为太 平绅士。2009 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 荣兆梓先生, 独立董事, 学士, 教授。 曾任安 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 院长。 现任安徽大学教授、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政治经济学博士点学科带头人, 武汉大 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 中国科技大学兼职教授, 安徽省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 委员, 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 全国资本论研究会常务理事, 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 长。 周放生先生, 独立董事, 在职研究生毕业。 曾任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处长、 处长, 国有资产管理研究所副所长, 国家经贸委国有企业脱困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国有资产管理研究室主任, 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副巡 视员。 现任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监事, 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陈新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经济师。曾担任交通银行淮南分行信贷员, 长盛动态精 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8 安徽省国债服务中心投资副经理, 香港黄山有限公司投资业务经理, 国元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投 资管理总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 副总裁。 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 兼公司董事会秘书, 同时兼任国元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国元股权投资 有限公司董事,国元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魏斯诺先生, 监事, 英国雷丁大学硕士。 历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组合经理、高级组合经理,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13 年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 社保组合组合经 理。 吴达先生, 监事, 伦敦 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 师 CFA。 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 益基金经理助理、 星展增裕基金经理, 新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 资产 配置委员会成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理。 2007 年8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 大盘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兼任长盛基金 (香港) 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3、管理层成员 高新先生,董事长,管理工程硕士。同上。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同上 。 杨思乐先生, 英国籍, 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 硕士学位 , 特许另类投资分析师 CAIA。 从1992 年9 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太古集 团、 摩根银行、 野村项 目融资有限公司、 汇丰投资银行亚洲、 美亚能源有限公司、 康联马洪资产管理公司、星展银行有限公司(新加坡)。2007 年8 月起加入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长盛基金 (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 叶金松先生, 大学, 会计师。曾 任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财会部经理, 安徽省信 托投资公司财会部副经理,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中心主任、 风险监管 部副 经理、 经理 。2004 年 10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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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林培富先生,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 曾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国际业务 部科长、 副经理、 投资银行总部副经理、 经理,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公司 筹备组负责人。2005 年1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人力资源部总监、长盛基金(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王宁先生,EMBA 。 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兴业基金经理 等职务。2005 年8 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助理、长盛动 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权益投资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理,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长盛城镇化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德主 题增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蔡宾先生, 中央财经大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历任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 2 月 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研究员、 社保组合助理, 投资经理,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禧 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 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乔林建先生,1976 年 1 月出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新华人 寿保险公司研究 员、 投资经理, 新华资产管理公司高级投资经理, 建信基金管理公司资深投资经 理、 基金经理助理、 基 金经理。2015 年6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自 2015 年9 月23 日起任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肖强先生, 自 2004 年5 月21 日至2005 年4 月22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 刚先生, 自2005 年 4 月22 日至2006 年1 月 5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闵昱先生, 长盛动态精 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 自 2005 年 10 月 21 日至2006 年 4 月 29 日兼 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王宁先生,自 2005 年12 月22 日至2007 年12 月29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宋炳山先生,自 2007 年 9 月 12 日至 2008 年 7 月 1 日兼任本基金 基金经理;许良胜先生,自 2007 年 12 月29 日至2008 年 9 月24 日兼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邓永明先生, 自 2008 年8 月11 日至2014 年10 月14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 翟彦垒先生, 自2014 年10 月 14 日至2015 年9 月 24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 ( 本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经 理 的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 日期和解聘日期。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同上 。 王宁先生,副总经理,EMBA。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 中央财经大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同上。 吴达先生, 监事, 伦敦 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 师 CFA。 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同上。 刘旭明先生, 清华大学管理学硕士。 曾任中信证券研究部首席分析师、 国信 证券经济研究所首席分析师。2013 年 7 月加 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 究部总监, 长盛生态环境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养老 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转型升级主题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 益 成 长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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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并公告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严 格遵守 《基 金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建立 健全 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 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 法律、 行政 法规有 关规 定,由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 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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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当 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 性原则 。通 过科学 的内 控手段 和方 法,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 性原则 。 公 司各部 门和 岗位职 责保 持相对 独立 ,基金 资产 、公司 自有资产、 委托理财及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4) 相互 制约原 则。 公司及 各部 门在内 部组 织结构 和岗 位的设 置上要 权责 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 效益原 则 。 公司运 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6) 风险 控制与 业务 发展并 重原 则。公 司的 发展必 须建 立在风 险控 制制度 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三层控制二道监督” (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督 察长 —监察稽核部) 内部控制组 织体系。 董事会下设 的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定期 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 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 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对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 及遵规守法进行监察稽核;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 评估, 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 监察稽核部负责日常的风 险监控工作, 对公司各部门业务流程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察稽核, 并通过全面 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及公司制度, 从法规限制、 合同限 制、 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风险控制要素 , 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 风险点所采用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法,使得对各风险点的监控真正落到实处。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 格按 照《基 金法 》及其 配套 法规、 《证 券投资 基金 管理公 司内 部控制 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 审慎 性、 适时性 原则,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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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 公司 内部控 制大 纲是对 公司 章程规 定的 内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 内容加以明确。


(2)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 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


(3)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 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管理层讨论通过和总经 理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会 随着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来进行相关调整。 公司各 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与更新情况由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 。 4、内部控制实施 (1) 建立 了详细 、书 面化的 内部 控制指 引, 使内部 控制 制度和 各项 控制措 施能够得以有效实施。 (2) 建立 了一套 严格 检验程 序, 以检验 控制 制度建 立后 能得到 执行 ,主要 由监察稽核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各个部门的工作流程, 以纠正不符合公司规章 制度的情况,对制度中存在的不合理情况,监察稽核部有权提请相关部门修改。 同时报告总经理和公司督察长,以保证多重检查复核。 (3) 建立 了一套 报告 制度。 报告 制度能 将内 部控制 制度 中的实 质性 不足或 控制失效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公司的督察长定期向中国 证监会和公司董事长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指出近期存在的问题, 提出改进的方法 和时间。 监察稽核部总监负责公司的日常监察稽核工作, 定期向 督察长 出具检查 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 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长盛动态精 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4 断完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 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总 行 设 在 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 部资产、 负债、 业务、 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 国内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 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 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 良好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 业之列。 作为一 家城乡并举、 联通 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 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 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 ,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 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与广 长盛动态精 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5 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 优质, 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 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 审计, 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 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 进一步提升, 在2010 年首届 “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 获 “最 佳托管 银行 ”奖。2010 年再 次荣 获《首 席财 务官》 杂志 颁发的 “最 佳资产 托管 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 障处、 营运中心、 委托 资产托管处、 保险 资产托管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境 外资产托管处、 综合管理处、 风险管理处,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 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 其中高级会计师、 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 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 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 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 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5 年9 月30 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共306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守 法经营 、规 范运 作、严 格监察,确保 业 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 基 金财产 的安全 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 长盛动态精 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6 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 理处,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 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 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 基 金 出 现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针 对 不 同 情 况 进 行 以 下 方 式 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 面报 告。对 投资 比例超 标、 清算资 金透 支以及 其他 涉嫌违 规交 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 五、相关 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2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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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 (010)82019799 、82019795 传真: (010)82255981 、82255982


联系人:张晓丽 、吕雪飞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联系人:唐文勇 电话:010-85106055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廉赵峰 电话:010-65557053 传真:010-655508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http://bank.ecitic.com (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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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bank.pingan.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宋府 电话:010-66594904 传真:010-66594946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未雨 电话:010-67596220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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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7)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李立 电话:020-38321739 传真:020-873117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址:www.cgbchina.com.cn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王继伟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9)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姚磊、高天 电话:021—61616206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0)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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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1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 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杨菲


电话:010-66107909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1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王者凡 电话:010-85238890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1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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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联系人:李博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站: www.cib.com.cn


(1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15)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16)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97918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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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客户服务电话:96336(浙江),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17)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 、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 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1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9)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2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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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25、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3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csc.com (2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400-600-0686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22)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95531、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2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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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 (24)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电话:0769-22100155 传真:0769-22119426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25)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军瑞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2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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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 、39、41、 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ww.gf.com.cn (28)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29)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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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30)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 宁市滨湖路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3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地区服务热线: 95105111(四川)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32)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6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702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288 或 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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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3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 135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 (021)62580818-213 传真: (021)62569400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3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祝丽萍 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传真: (0551)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3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53594566-4125 传真:021-5385854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021)96250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36)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 1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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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松林路 357 号通贸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张同亮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37)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高国泽 电话:0871-3577946 客户服务电话:0871-3577930 公司网址:www.hongtastock.com (38)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安徽)、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址:www.hazq.com (39)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楼斯佳 电话:021-5012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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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40)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 (0591)87383600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41)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0931-9666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42)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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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4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44)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丽娟 电话:021-54967202 传真:021-54967293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45)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 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46)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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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lxzq.com.cn (47)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16-2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4006 19 8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6 19 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48)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9)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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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5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人:张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5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公司网址:国际互联网网址: www.swhysc.com (52)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电话:010-59366070 传真:010-59366055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53)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心 47-4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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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法定代表人:张永衡 联系人:赖君伟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54)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55)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赵小明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5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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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5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5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40—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40—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237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0755)26951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59)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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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6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1)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62)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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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63)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6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6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66)中信证券(山 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天泰金融广场 A 座2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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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天泰金融广场 A 座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赵艳青 电话:0532-85023924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6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张于爱 电话:010-84864818 传真: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68)深圳众禄 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萍 联系电话:0755-33227951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69)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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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联系电话:021-38509636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70)北京展恒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福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联系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站:http://www.myfp.cn (71)上海天天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 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 3C 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何春燕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72)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客服电话:4000-7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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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公司网站:http://www.fund123.cn (7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人:邓洁 联系电话:010-58321105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4008507771 网站:www.jrj.com.cn (7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联系电话:021-20835787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7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 子商务产业园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7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449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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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700-966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77)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4007-868-868 网站:http://www.chtfund.com (7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 郑茵华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79)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3201 法定代表人:王斐 联系人:付少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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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电话:010-53300532 传真:010-59393074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0069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80)一路财富(北京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C 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81)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 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周悦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82)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2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B 座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汤蕾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客户服务电话:021-515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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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网址:www.66zichan.com (83)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站:www.zcvc.com.cn (8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纪伟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5353 客服电话:400-033-7933 网站: www.leadfund.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 (010)59378888 传真: (010)66210938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一 座609-61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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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一 座609-611 室 法定代表人:江山 电话: (010)65186980 传真: (010)65186981


经办律师:谢思敏、阎建国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会计师:陈玲 、沈兆杰 联系人:沈兆杰


六、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4年3月19日证监基金字[2004]35 号文批准 募集。 募集期为2004 年4月12日至2004年5月18 日。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设立募集期共募集 4,108,187,244.80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28,876户。 七、基金 合 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2004 年5月21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户或者基金 长盛动态精 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44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2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日常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参见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申购、赎回的 开放日:指本基金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 务的工作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申购开始日:2004年7月15日 赎回开始日:2004年7月15日 2、营业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 下午1:00-3:00。 若未来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申购 、赎 回时间 进行调 整, 但需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在实施 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或者转换。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


投资者选择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自动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但法律法规、 长盛动态精 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45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赎回按份额进行,申请 赎回的份额为大于0的任意份额。


3、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情 况调 整上述 申购 与赎回 的数 额限制 ,但 应最迟 在调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 在开放日的交易时 间段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并办理有关手续。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及登记注册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会因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 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 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并在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可在 T+2 工作日起到其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T 日 申购成功的基金份额 T+2 个工作日起可以赎回。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人将投资者已缴 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 将赎回 款项在 不超 过7 个工作 日之内 划往 赎回 人指定 的银行 账户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本基 金采 用金 额 申购和 份额 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以 份额申请;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时 ,基 金管理 人按 先进先 出的 原则, 对该 持有人 长盛动态精 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46 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 后确认的 份额后赎回;


(3) 基金 份额份 数以 四舍五 入的 方法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赎回 金额 和支付 金额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 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数×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4、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当日基金总份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公告。 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和赎回费用 (1) 投资 者可选 择在 申购本 基金 或赎回 本基 金时交 纳申 购费用 。投 资者选 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 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 端申购 费用。 (2) 投资 者选择 交纳 前端申 购费 用时, 申购 费率按 照单 笔申购 金额 递减, 最高为不超过净申购金额的1.5%,具体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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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100 万 以内 1.5% 满100 万不 满500 万 1.2% 满500 万不 满1000 万 0.6% 满 1000 万 以上 0.2% (3) 投资 者选择 交纳 后端申 购费 用时, 申购 费率按 持有 期递减 ,具 体费率 如下: 持有期 后端申 购费率 一年以 内 1.8% 满一年 不满 二年 1.0% 满二年 不满 三年 0.5% 满三年 以后 0 (4) 本基 金赎 回费率 按持有 期递 减, 最 高不 超过赎 回金 额的0.5%, 赎回费 率表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 率 一年以 内 0.5% 满一年 不满 两年 0.3% 满两年 不满 三年 0.1% 满三年 后 0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调整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或收 费方 式,调 整后 的申购 费率、 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如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 理人最 迟将 于新 的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开始 实施前3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况 1、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与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 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扩大基金规模会影响基金 投资业绩,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证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或因 不 可抗力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和 登记注 册人 的一 方或多 长盛动态精 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48 方技术系统出现故障或其它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进行工作;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基金的申购事实上无法办理; (6)经中国证监会同意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2、拒绝或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2)因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它 原因而 出现 连续 巨额 赎 回,导 致本 基金 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3)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和 登记注 册人 的一 方或多 方技术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无法正常进行工作; (4)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的赎回无法进行; (5)法律、 法规 、规 章允 许 的其它 情形 或其 它在 《 基金合 同》 已载 明并获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 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 时,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经批准后, 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七)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一个工作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份额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①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 将按正常 赎回程序处理投资人赎回申请。 ②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没有能力全部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长盛动态精 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49 全部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 第二开放日办理 , 并以第二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 直至将申请赎回份额全部赎回 为止。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 时有权对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份额选择延迟赎回或放弃 延 迟赎回。 ③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 基金管理人 应通过指定 媒体、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在 3 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内刊登 公告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2、连续巨额赎回成立的条件及处理方式 (1)连续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连续三个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 为连续巨额赎回。 (2)连续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①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时,如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延迟支付时间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②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第二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将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的频率 调整为每月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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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九、基金 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开放式 混合型基金。 将通过积极投资于能够充分分享中国经济长期 增长的、在各自行业中已经或将要取得领袖地位的 50 家上市公司股 票,在承担 适度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当期收益和基金资产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回 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或拟上市的股票、 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其 中, 股票 投资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 20%--95%,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三)投资理念


股票选择重于时机选择; 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 各行业表现的景气度会出 现显著差异;只有少数上市公司能充分分享中国经济的未来增长。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的 混合型基金, 投资策略上偏重选股能力的发挥, 时机的 选择放在次要位置。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 两个层次资产配置策略, 首先确定基金资产在不同 资产类别之间的配置比例, 然后进一步确定各资产类别中不同证券的配置比例 。 (1)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在基 金 净值中 的配 置比 例将 保 持在 20% -95% 的范 围 中, 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 资产配置比例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市场状况确定, 基金经理在资产配置比 例范围内选择具体基金投资品种。 (2)资产配置模型 资产配置比例的确定程序中在坚持定量分析与定性判断相结合的原则下, 强 调定量技术辅助决策的作用。 在资产配置过程中, 将充分研究 宏观经济周期以及股票市场周期变化, 做出 长盛动态精 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51 判断, 适当控制股票仓位。 当股票市场中股票呈现平均意义上价值被高估的迹象 的时候,适当降低股票配置比例,反之适当增加股票仓位。 在分析股票市场投资价值水平方面,本基金将参考 FE 股票市场估值 模型, 结合对宏观经济周期数据的判断,作为衡量股票市场价值水平的基础。 FE 股票 市场 估值 模型 的核心 思想 是依 据整个 投资市 场其 他投资 产品 的收益 率来判断股票市场平均价格水平是否被高估的理论方法。 根据中国经济的具体情 况,FE 股票市场估值模型的基本形式确定为: LTEG d RP c TBY b a CEY ? ? ? ? ? ? ? 其中,CEY 为市场组合中平均市值收益率; TBY 为用7 年期国债收益率代表的债券投资收益率; RP 为信用风险补偿,用企业债与国债收益率差额计算获得; LTEG 为上市公司平均收益增长率,估计中用 GDP 增长率代替。 在资产配置决策中, 如果实际 CEY 小于理论 CEY, 表示目前股票市场价值被 高估了,反之表示股票市场价值被低估了。 如果结合理论模型分析与定性判断得出股票市场价值被高估的结论, 在资产 配置决策中, 将不再扩大股票投资比例。 如果股票市场价值高估程度较高的时候, 可以选择降低股票持仓比例的策略,实现收益。 2、股票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 即首先根据国家政策、 国内外经济形势以 及各产业的生命周期, 编制行业景气度指标体系, 对各主要行业投资价值进行优 先排序, 确定各行业的投资比重。 然后采用长盛股票综合评级体系, 对优选行业 内的上市公司进行综合评级,精选出 50 只最 有投资价值的股票。具体选股顺序 如下: (1)股票选择范围: 剔除下列股票后的所有 A 股股票


①暂停上市股票; ②经营状况异常或最近财务报告严重亏损且短期内扭亏无望的股票; ③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股票; ④其他经本公司研究员认定应该剔除的股票。 (2)股票数量:50 只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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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3)选股标准和步骤 依据行业景气度及行业优势地位、 财务稳健性、 公司管理水平和信息透明度、 流通市值及换手率等条件进行选股。具体步骤如下: ①初始行业分类 本基金的行业分类标准主要参照中国证监会的行业分类标准, 并借鉴摩根斯 坦利和 标 准普 尔公 司联 合发布 的全球 行业 分类 标准(GICS ) , 结合 我 国上市 公司 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根据我们的基金产品设计,对可供投资的行业划分为三类, 即稳定性、 成长性和周期性行业。 本基金关于行业稳定性、 成长性和周期性的判 断, 有别于一般传统意义上的行业划分, 而主要依据行业规模的增长和行业主导 产品价格的波动等指标来进行类别归属。基本情况如下表 6 所示: 表 6 行业 分类 及举 例 行业类 别 划分标 准 投资研 究思路 主要行 业举例 稳定性行 业 主 导 产 品 价 格 比 较 稳 定 、 产 量 上 下 波 动不大 以 绝 对 价 值 法 分 析 为 主 、 相 对 价 值 法 比 较 为辅 电力 、 煤 气 及 水的 生产 供 应业 ; 交通运输、仓储业 ; 食 品 、 饮 料。


成长性行 业 规 模 、 收 入 和 利 润 增 长 明 显 高 于 经 济 增长速 度 通 过 研 究 员 的 独 立 分 析 判 断 和 对 国 际 证 券 市场的 相对 比较 电子、 信息技术; 传 播 与 文 化 产业; 医药与生物制品 ; 批发 和零售 贸易 ;金 融、 保险 业 。


周期性行 业 价 格 波 动 较 大 、 受 宏 观 经 济 和 国 家 产 业政策 影响 较大 充 分 紧 盯 行 业 景 气 度 指 标 的 变 化 , 进 行 波 段操作 石油化工; 金属、非金属 ; 建 筑业; 房地 产业 。


②行业优选 在行业归类的基础上, 按照不同类别行业的不同特性, 按照国家政策、 国内 宏观经济形势和各产业发展情况,进行行业 的筛选。具体步骤是: A、编 制行 业景气 度数 据。根 据国 家统计 局和 国家信 息中 心等权 威机 构统计 的数据编制各行业的景气度数据,然后根据过去四个季度行业景气度的历史数 据, 由行业研究员对未来四个季度行业景气度做出预测。 然后按照行业景气度的 绝对值和变化情况选出绝对值最高和上升速度最快的部分行业。 B、将 选出 的行业 与国 际同行 业进 行比较 ,比 较的内 容主 要包括 所选 行业与 发达国家相同行业的周期性差异, 与国外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市盈率和市净率 水平比较,有代表性公司的市盈率、市净率水平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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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C、确 定各 行业的 投资 比例。 在不 超过该 行业 流 通市 值所 占沪深 市场 总流通 市值比例3 倍的范围内, 基金经理可以根据研究报告决定在单个行业上的投资比 重, 超过3 倍的投资建议必须提交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本基金在单个行业 上的投资比例不超过该行业流通市值占全市场流通市值的 5 倍。 ③股票精选标准 在确定行业投资比例后,本基金将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最终确定所选股票: A、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 主要用以下几个标准来衡量,一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主要包括技术水平、 营销能力等; 二是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三是主要产品的销售收入增长率; 四是净 利润增长率。 先对各指标分别排名, 然后将各指标的排 名结果相加, 所得和的排 名作为股票的综合排名。 B、财务稳健性 公司财务稳健性主要从 盈利能力(包括成长性)和偿债能力两方面考虑。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那些能够充分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 行业景气度不断 提升、 有良好业绩记录和较高业绩增长预期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所以我们对上市 公司财务状况的关注主要集中在公司盈利能力的历史纪录以及变化趋势方面, 这 方面的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 总资产收益率、 销售收入增长率、 主营业务 收入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五个指标, 在给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评分过程中这 5 个 指标的权重最高; 与此同时, 本基金对上市 公司的财务风险也比较关注, 如果公 司销售收入的快速增长是建立在大量举债的基础上, 那么公司的业绩增长就缺乏 可持续性, 因此, 本基金对上市公司偿债能力的分析指标 (如资产负债率、 流动 比率) 也给予了一定的权重。 对于其他方面的财务指标, 如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 净资产周转率等则作为参考指标,在具体的财务状况评分中基本不计入权重。 公司研究员按照上述的方法, 对候选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综合打分, 作为反 映公司财务稳健性的指标。 为了保证上述评分方法的有效性, 本基金将每半年对 评分体系进行检讨,必要时适当调整指标所占的权重。 C、公司的管理水平和信息透明度 本基金选择的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参考指标主要包括 企业家能力 、 企业发展 战略 、 组织\控制\激励 体系三类指标。 在上市公司信息透明度方面, 主要参考信 长盛动态精 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54 息披露、 投资者沟通、 内部人控制等指标。 通过对上述两类指标分别排名, 然后 将各指标的排名结果相加,所得和的排名作为股票的综合排名。 D、流动性 主要考 虑流 通市 值和换 手率指 标。 首先 剔除过 去一年 日平 均换手 率低 于 1% 的个股, 然后根据过去一年的日均流通市值和换手率数据, 先对各指标分别排名, 然后将各指标的排名结果相加,所得和的排名作为股票的综合排名。 按照以上步骤, 我们按照一定的权重加权排名作为股票的综合排名, 最终精 选出50 只股票,组成本基金持仓股票组合。 (4)股票调整 依据本基金选股指标体系进行动态调整, 调整范围如下: 本基金定期公告的 重点关注股票; 拟上市股票; 公司基本面发生重大改变的股票; 其他经过投资决 策委员会依据研究报告认定的股票。 以上这些股票一起构成本基金股票的候选股 票组合。 股票的调整根据安全边际的大小进行。 即: 研 究员每周对持仓股票及候选股 票的安全边际进行排名比较, 对于落入后10% 的持仓股票将于下周适当时机卖出, 对于进 入后 20% -10% 之间的 候选 股票将 于下 周 适当 时机 买入, 但持 仓股票 数量 始终维持在50 只不变。其中: 股票安全边际=股票内在价值-股票市场价格 本基金对股票内在价值的计算主要依据 DCF 模型和市盈率定价模型。 3、债券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的混合型基金,债券投资收益是基金投资收益的来源之 一,债券组合的构建与调整依据下列标准进行: (1)类似信用等级和期限的债券中选择到期收益率较高的债券; (2) 类似信用等级、 久 期及到期收益率水平的债券中选择凸性较大的债券; (3)流动性较高的债券; (4)可获得较好当期收益的债券; (5)其他价值被低估、有 增值潜力的债券。 (五)投资决策 流程 1、研究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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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研究部门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及证券市场走势的研究与分析, 向投资决策委 员会提交资产配置研究报告。 2、决策机制与决策过程 (1)决策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宏 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科学合理配比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决策机制与程序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 研究部门提交的报告对基金的资产配置 下达指导性意见, 基金经理按照上述要求 提交具体的投资方案, 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 在授权范围内组织投资方案的 实施,并对投资方案的实施绩效负责。 3、投资组合的构建 通过自上而下地进行行业优选和个股选择,适度集中投资,相对长期持有, 构建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1) 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通过自上而下地进行行业优选和个股选择,适度集中投资,相对长期持有, 构建本基金的 股票投资组合。 (2)债券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作为 股票投资的有益补充, 可以提高投资组合收益并适当 分散风险。 4、交易过程 基金经理通过投资管理系统 向交易部下达基金划款指令书。 交易部负责交易 执行和一线监控。 5、投资组合调整过程 基金经理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及市场形势, 结合基金申购赎回情况和组合调整 情况等,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监控和调整。 6、业 绩与 风险评 估过 程:基 金经 理小组 和公 司专职 投资 评估员 按照 投资决 策委员会指导性方针和投资实施方案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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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衡量基准=中信 标普 A 股综合指数 收益率 ×95%+金融同业存款 利率×5% 中信标普A 股综合指数 作为按流通股本加权的综合指数, 其指数选股样本覆 盖了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的所有 A 股,具有 较强的指代作用。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适度风险品种, 在承担适度风险的前提下, 获 取长期稳定的收益。 (八)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3、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金 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 基金 与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持 有的同 一权 证不得 超过 该权证 的10%;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九)禁止行为 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2、承销证券;


3、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买卖其他基 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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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6、向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或 者买 卖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7、买 卖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依 照法 律、行 政法 规有关 规定 ,由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禁止的 其他活动。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 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3、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3 季度 报告,报告截止日:2015 年9 月30 日。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329,553,593.29 71.46 其中: 股票


329,553,593.29 71.46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30,704,517.60 6.66 其中: 债券


30,704,517.60 6.66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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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金融资 产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1,147,719.95 17.60 8 其他资 产


19,752,518.32 4.28 9 合计





461,158,349.16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98,058,387.94 45.73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9,324,163.54 2.15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5,254,088.80 1.2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3,939,390.00 0.91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82,412,521.34 19.03 J 金融业 6,161,106.90 1.42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0,953,161.58 2.53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9,213,468.00 2.13 S 综合 4,237,305.19 0.98 合计 329,553,593.29 76.09 3、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300063 天龙集 团 562,268 19,960,514.00 4.61 2 300003 乐普医 疗 545,613 17,454,159.87 4.03 3 000555 神州信 息 505,198 12,528,910.40 2.89 4 300104 乐 视 网 285,400 11,667,152.00 2.69 5 002179 中航光 电 328,766 11,644,891.72 2.69 6 600804 鹏 博 士 530,069 11,412,385.57 2.64 7 000971 蓝鼎控 股 453,902 11,297,620.78 2.61 8 002450 康 得 新 360,173 10,909,640.17 2.52 9 600559 老白干 酒 157,304 9,268,351.68 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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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10 300336 新 文 化 367,950 9,213,468.00 2.13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30,704,517.60 7.09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0,704,517.60 7.09 5、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010107 21 国债 ⑺ 121,280 12,936,937.60 2.99 2 010303 03 国债 ⑶ 126,000 12,767,580.00 2.95 3 010213 02 国债 ⒀ 50,000 5,000,000.00 1.15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上述三只债券。 6、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 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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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记录, 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10,254.4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8,643,456.36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05,125.16 5 应收申 购款 293,682.3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752,518.3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0971 蓝鼎控 股 11,297,620.78 2.61 重大事 项停 牌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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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十、基金 的业绩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业绩如下: 项目 基金份额净值 增长率 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超额收益率 2004 年 5 月 21 日(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2004 年12 月31 日 -3.71% -15.96% 12.25% 2005 年度 3.39% -9.00% 12.39% 2006 年度 130.03% 103.69% 26.34% 2007 年度 120.24% 156.31% -36.07% 2008 年度 -57.57% -61.03% 3.46% 2009 年度 81.13% 99.36% -18.23% 2010 年度 6.02% -3.13% 9.15% 2011 年度 -20.11% -26.88% 6.77% 2012 年度 -4.31% 5.32% -9.63% 2013 年度 19.52% 2.76 16.76% 2014 年度 23.35% 45.51% -22.16%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4.46% 3.36% 1.10% 2004 年 5 月 21 日(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2015 年9 月30 日 383.75% 257.60% 126.15%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十一、基 金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由下列项目构成: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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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它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它财产。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的名义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 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登记注 册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因基 金财产 的管 理、运 用或 者其他 情形 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因依 法解散 、被 依法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 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ETF 份额、 银行存 款本息、 权证、 股指期 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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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对市场报价进行 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 交易 所 市场 上市交 易的 可转换 债券 ,按照 每日 收盘价 作为 估值全 价。 (4)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挂牌转 让的 资产支 持证 券和私 募证 券,估 值日 不存在 活跃市场 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发行未 上市 或未挂 牌转 让的债 券, 对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 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 长盛动态精 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64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 全国 银行间 市场 上不含 权的 固定收 益品 种,按 照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目标ETF 份额的 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以目标ETF 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若估值 日为非证券交易所营业日,以该基金最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 利息收入。 6、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将参 考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 会 有关规 定,或 者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首次 发行未 上市 的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配 股权 ,以及 停止 交易但 未行 权的权 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 成本进行估值。 (4) 国债 期货合 约, 一般以 估值 当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当日无 结算 价的, 长盛动态精 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65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 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其他(说明:公司根据具体投资品种,增加或减少)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元, 小数点后第 五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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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 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 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 据估 值错 误发生 长盛动态精 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67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三、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1、 买卖证券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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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2、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它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 用后的余额。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收益分配比 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3、 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 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下 ,本基 金收 益每年至少 分配一 次, 但 若成立不满3 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 本基金的 收益以现 金形 式进行分配 ,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可 选择现 金红 利 或将现金红利 按分红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再投资于本基金。 红利再投资免收手续费用, 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成功 办理了选择取得红利再投资, 否则其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 红利; 8、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其它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金净收益、 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在两日内编制收益分配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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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申购费用 ; 2、收 益分 配时发 生的 银行转 账等 手续费 用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承 担;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自 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四、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费用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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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项 1 中(3)至(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其它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基金成立 前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会计师费等费用 自基金发行费用中列支, 不另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按有 关法规列支。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1) 投资 者可选 择在 申购本 基金 或赎回 本基 金时交 纳申 购费用 。投 资者选 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 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 费用。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 (2) 投资 者选择 交纳 前端申 购费 用时, 申购 费率按 照单 笔申购 金额 递减, 最高为不超过净申购金额的1.5%,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100 万 以内 1.5% 满 100 万不 满500 万 1.2% 满 500 万不 满1000 万 0.6% 满1000 万 以上 0.2% (3) 投资 者选择 交纳 后端申 购费 用时, 申购 费率按 持有 期递减 ,具 体费率 如下: 持有期 申购费 率 一年以 内 1.8% 满一年 不满 二年 1.0% 满二年 不满 三年 0.5% 满三年 以后 0 2、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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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 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0.5%。 赎回费率表如 下: 持有期 赎回费 率 一年以 内 0.5% 满一年 不满 两年 0.3% 满两年 不满 三年 0.1% 满三年 后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 赎回费的 25%归入基金财产, 余额为登记 注册费和其他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 整申购费率、 赎回 费率 或收费方式, 最新的申 购费率 、 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如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 管理人 最迟将 于新 的费 率或收 费方式 开始 实施 前3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 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三)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履 行 纳 税 义务。 十五、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人; 2、 基金的会 计年 度为公 历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 日 ;基金募 集的 会计年 度 按 如下原则处理:如果基金成立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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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完 整的基 金 会计账 目、凭 证(原 始 凭 证由托管行保管)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 管人每 月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金 的会计 核 算、报 表编制 等进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本基金管 理人聘 请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 事务所 有限公司 具有证 券从业 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2、 会计师 事务所 更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时 ,须事 先 征得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 认为有 充足理 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经 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六、基 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严格按照 《基金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它有关规定进行。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二)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1、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编制招募 说明书, 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同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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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有关规定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四十五日 内编制并 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审 核, 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包括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公告等,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编制, 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2)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3)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公告 : 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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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资产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注册机构; (21)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上述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将按届时合法有效的 长盛动态精 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75 法律法规予以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法进行公告。 (三)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 报告、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通 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公布,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渠道进行 查阅, 也可到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在支付工本费后,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 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七、风 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与其他开放式基金相同的风险 (例如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 性风险 、技术 风险 等) ,但由 于本基 金遵 从适 度集中 投资的 投资 策略 ,上述 风险 在本基金中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1、适度集中投资的 风险


本基金的运作目标是 通过相对集中持有业绩持续增长的 “景气行业 中的龙头 企业” 股票, 追求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由于以下原因可能造成 适度集中投 资的 风险:


(1)过度集中在单个股票或某个行业上的风险 ; (2)集中持有个股投资决策失误的风险 ; (3)个股基本面突然发生变化的风险 ; (4) 受到 最 高 买 入股 数的限 制, 基金投 资组 合中个 别股 票的持 有比 例 不能 充分提高,而使得不能充分分享个股增长的收益 ; (5) 由于 证券价 格的 变动所 导致 的 基金 投资 组合中 集中 持有 单 个证 券超过 规定比例限制时进行的被动性卖出调整; (6)基金持有股票的增发、分红送配造成基金组合的比例变动; 2、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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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政治因素、 经济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主要存在以下几种风险: (1) 政策 风险。 因财 政政策 、货 币政策 、产 业政策 、地 区发展 政策 等国家 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 经济 周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周 期性 变化, 各个 行业及 上市 公司的 盈利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个股乃至整个行业板块的二级市场走势。 (3) 上市 公司经 营风 险。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状 况受多 种因 素的影 响, 如经营 决策、 技术更新、 新产品 研究开发、 高级专业人才流动等风险。 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 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 能完全规避。 (4) 国际 竞争风 险。 随着中 国开 放程度 的提 高,上 市公 司的发 展必 然也受 到发达国家同类技术及同类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影响。 尤其是中国加入 WTO (世 界贸易组织) ,市场开放程度加大之后,中国境内公司必然面临国际竞争风险。 (5) 利率 风险。 金融 市场利 率波 动会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影 响国债价格和收益率。 (6) 购买 力风险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来 分配 ,而现 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 金, 或变现成本很高; 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组合中个别 股票存在流动性风险。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 市场 流动性 相对 不足。 证券 市场的 流动 性受到 市场 行情、 投资 群体等 诸多因素的影响, 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 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 则可 能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 本基金的建仓或变现都有可 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 响。 (2) 大额 赎回导 致流 动性风 险。 由于本 基金 是开放 式基 金,基 金规 模将随 长盛动态精 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77 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 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 则可能使基金资产 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5、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6、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登记注册系统瘫痪、 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计算并显示净值、 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 险。 7、操作风险 在投资流程的各个环节中, 由于制度建设、 人 员配备或内控机制的不完善或 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而产生的风险。如:交易差错、系统运行故障等。


8、巨额赎回风险 若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 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情况 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9、其他风险 (1)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2) 证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 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3)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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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十八、基 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 金管 理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 任本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4、基 金托 管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 任本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6、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 自基金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 有从 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资产 的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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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 止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金 清算 小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后三个工作日内公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十九、基 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取得基金收益; (2)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3)监督基金运作状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赎回及其它对基金份额处分的权利,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有 效申请的款项或基金份额; (5)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登记注册机构的错误导致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受损害的情况下,依法提起诉讼或要求赔偿的权利 ; (6)参与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的分配 ;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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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以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 金成 立之 日起 , 依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法律规 定运 用本 基金资 产;


(2) 依照《 暂行 办法 》 、 《试 点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代 表基 金对 被投资 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3) 依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法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 人,如 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本基 金合 同或 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对基 金 资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 国人民 银行 ,必 要时应 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代 理人, 对基 金销 售代 理 人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督 和处理;


(5) 直接销售基金份额,获取认购(申购)费用;


(6)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8) 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 得基金管理费收入; (9)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自 基 金 成 立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2)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 (3) 配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 购和赎 回业 务或 委托其 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4) 配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进 行基金 的登 记注 册或 委 托其他 机构 代理 该项业 务;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资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资 产 相 互 独 立,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在资产运 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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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6) 除依据《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 (7)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 (9) 严格按照《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0)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暂 行 办 法 》 、 《 试 点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1) 依据《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收益; (12)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及分红款项; (13)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 (14) 依 据 《 暂 行 办 法 》 、 《 试 点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5)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6)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发 出 ;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8)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者 由 接 管 人 接 管 其 资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 因 过 错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时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方 式向基金投资人进行赔偿,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因估值错误导致投资人的损失, 属管理人责任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 并 采 取 适 当 、 合 理 的 方 式 向 投 资 人 进 行 赔 偿 , 其 过 错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应 代 表 基 金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偿; (22)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 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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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3) 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2)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3) 设 有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资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资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资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 除依据 《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7)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设 立 证 券 账 户 、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等 基 金 资 产 账 户 , 负 责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的 清 算 交 割 ,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并 负 责 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暂 行 办 法 》 、 《 试 点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0)按 规 定 出 具 基 金 业 绩 和 基 金 托 管 情 况 的 报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人民银行; (11)采 取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 使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 取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用 以 计 算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 取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 使 基 金 投 资 和 融 资 的 条 件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14)在 定 期 报 告 内 出 具 基 金 托 管 人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长盛动态精 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83 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8)参 加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19)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者 由 接 管 人 接 管 其 资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 过 错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过 错 责 任 不 因 其退任而免除; (21)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应 代 表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偿;


(2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的 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10% 以上 (不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 合同; (2)基金扩募或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但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对基 金当事 人权 利和义 务产 生重大 影响 的基金 合同 修改, 但基 金合同 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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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因相 应的法 律、 法规( 包括 证券监 督管 理部门 的要 求,下 同) 发生变 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变更; (3)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 按照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同 规定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它 情形。 3、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规 定外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由基金管理 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 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 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不含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不含 10%)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不含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 长盛动态精 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85 额 10%以上 (不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通知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集人 应当 至少提 前三 十日在 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会议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 明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②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③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④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⑤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⑥其他注意事项。 (2)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管理人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5、会议的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② 现场开会由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③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④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事宜 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①现场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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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 大于在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不含 50%); B、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1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②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B、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C、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不含50% );


D、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其它代表, 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 (含当日) 未达到上述要求 ,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 新 表决 的时间 (至 少应 在15个 工作日 后 ) ,但 确定有 权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 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项 ;


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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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③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A、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 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 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 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 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 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 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50%以上(不含50%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 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②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10日公布提案, 在所 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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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①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不含 50%) 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②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②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 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更换、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提前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的 合 同 变 更 必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 讯开 会方 式的 表 决,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 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 现场开会 ①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③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 如果大会 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 而出席会议的 其他人员 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 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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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至少一种 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基金合同修改和终止 1、 《基金合同》的修改 (1)本基金合同的修改应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 修改 本基金 合同 应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合同修 改的 内容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3) 基金 合同的 修改 应报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自批 准 之日 起生效 。但 如因相 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基金合同的 修改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①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②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③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 原有权利及义务; ④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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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⑤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 《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本基金终止后, 须 依法和本 《基金合同》 对基金 进行清算。 本 《基金合同》 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应由各方通过协商予以解决。 协商自一方向其他各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 开始。 如果协商开始后三十日内各方仍不能解决该争议, 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就该 争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处理期间,除争议事项外, 《基金 合同》的其他条款继续全面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守、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 《基金合同》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 正本为准。 二十、基 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和核查 (1)监督和核查内容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的比例、 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的报酬计 提比例和支付方法、 基金资产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收益分配、 基金的申 购和赎回等是否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 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再对 长盛动态精 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91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1)监督和核查内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就 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 是否 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 对基金托管人进 行监督和核查。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违规行 为, 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再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托管人未予纠正,基金管理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完整保管本基金的全部财产。 基金财产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严格分开, 并应对基金财产运作情况严格保密 (中国证监 会要求披露的除外) 。 2、基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的基本账户,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 上海分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备付金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 。 (2) 除基 金合同 中另 有规定 以外 ,双方 均不 得以基 金名 义在其 他银 行或非 长盛动态精 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92 银行金融机构开立任何基金银行账户。 (3)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要 符合《 银行 账户 管理 办 法》 、 《现 金管理 条例》 、 《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 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4)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本基金 的一 切货币 收付活动,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形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一 个证券账户。 5、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存管银行的保管库; 也可以存入 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的代保 管库中。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6、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在签署前应通知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全部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每份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等于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 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披 露 该 开 放 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 (估值表) 通过加密传 真传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 逐项复核;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 长盛动态精 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93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因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承担责 任; 各自承担责任的具体比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行业规则和权责一致的原则确 定。 3、基金账册的建立和 基金账册的定期核对 (1) 账册 的建立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指定 经办 本基金 财务 的会计 人员负责编制、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双方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的会计账册, 应完全分开,单独编制和保管。 (2) 凭证 保管及 核对 :证券 交易 凭证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分 别保管 并据此建账。 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的资金收付、 证券实物出入库所获得的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原件并记账, 每月编制业务明细表并附指令回执和单据复印件交基金管理 人记账。 4、基金财务报表的编制、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 财务 报表的 编制 :基金 财务 报表, 包括 资产负 债表 、收益 及 收 益分配 表、 基金净值变动表、 证券投资明细表、 基金估值表以及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报 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月分别编制。 (2) 报表 复核: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 应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 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核对无误后, 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印章,各留存一份。 (3)基金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月度报表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 成;年中报表为基金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30 日内完成;年度报表为基金会计年 度结束后45 日内完 成。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 基金管 理人也可以委托商业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登记业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当包括初次募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长盛动态精 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94 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由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其它机构保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 引 起 的 或 者 与 本 托 管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应 由 本 托 管 协 议 双 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予以解决。 协商自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书面协商函件之日开 始。 如果协商开始后三十日内双方仍不能解决该争议, 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争议处理期间,除争议事项外,本托管协议的其它条款仍继续全面有效, 双方当事人仍应遵守、履行。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 对本托管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须经本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书面同意, 修改后的托管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并通过适当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 2、发生以下情形,托 管协议将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终止之事项。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销售机构提供。 基金管 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服务项目: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 服务和 长盛动态精 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95 查询服务,客户可以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查 询。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 8:30-17:00 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010)62350088


400-888-2666 (免 长途话费)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 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 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 “在线客服” , 进行咨询或留言。 2、资 讯服 务。投 资者 可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管 理人 各类信 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 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

















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ervices@csfunds.com.cn (三)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语音留 言、传真、Email 、 网站 信 箱 、 手 机短 信 等 方式 随 时 向 基 金管 理 人 提 出,也可直 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 分级管理的原则, 及时处 理客户的投诉; 同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力与方 向。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其他在本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 期 1 本基金管 理人、 托管人 目 前无重大 诉讼事 项。


2 最近3 年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及其高 级管理 人 员没有受 到任何 处罚。


3 关于在直 销柜台 开通旗 下 部分基金 跨 TA 转 换业务 的公告 2015/5/27 4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加 一 路财富( 北京) 信息科 技 有限公司 网上费 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5/5/28 5 关于我公 司旗下 部分开 放 式基金参 加中国 农业银 行 网上银行 和手机 银行 基金申购 费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2015/6/1 6 关于增加 汇付金 融和增 财 基金为旗 下部分 基金代 销 机构并推 出定投 业务 及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201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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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7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联 泰资产 和钱景 为 旗下部分 基金代 销机 构并推出 定投业 务及费 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5/6/19 8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加 一 路财富和 同花顺 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2015/6/26 9 关于旗下 部分开 放式基 金 参加交通 银行网 上银行 和 手机银行 基金申 购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5/6/30 10 长盛动态 精选证 券投资 基 金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6/30 11 长盛动态 精选证 券投资 基 金招募说 明书( 更新) 摘 要 2015/6/30 12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在直销 柜台开 通旗下 部 分基金跨 TA 转 换业 务的公告 2015/7/7 13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安信证 券开通 旗下部 分 开放式基 金定投 及转 换业务的 公告 2015/7/8 14 关于增加 首创证 券为旗 下 部分开放 式基金 代销机 构 以及开通 基金定 投业 务及转换 业务的 公告 2015/7/15 15 长盛动态 精选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5 年第 2 季 度报告 2015/7/21 16 关于旗下 部分开 放式基 金 参加上海 浦东发 展银行 网 上银行和 手机银 行基 金申购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5/7/31 17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网 上 交 易 电 话 委 托 及 柜 台 委托申购 (含定 投)费 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5/8/3 18 关于参加 天天基 金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5/8/26 19 长盛动态 精选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5 年 半年度 报告摘 要 2015/8/27 20 长盛动态 精选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5 年 半年度 报告 2015/8/27 21 关于中信 证券( 浙江) 有 限责任公 司整体 迁移并 入 中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涉及相 关基金 业务影 响 的公告 2015/9/1 22 关于在网 上直销 渠道开 通 旗下部分 基金跨TA 转换 业务的公 告 2015/9/11 23 关于增加 平安银 行为长 盛 中证全指 证券公 司指数 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代销 机 构 以 及 开 通 基 金 定 投 业 务 转 换 业 务 并 参 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2015/9/24 24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中 金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电 话 委 托 及 柜 台 委 托 申购(不 含定投 )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5/9/24 25 关于调整 长盛动 态精选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的 公 告 2015/9/25 26 关于增加 利得基 金为旗 下 部分基金 代销机 构并推 出 定投业务 及费率 优惠 活动的公 告 2015/10/8 27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华 宝 证 券 手 机 委 托 网 上 委 托 等 非 现 场 交 易方式申 购(含 定投) 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5/10/19 28 关于旗下 基金参 加好买 基 金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2015/10/20 29 长盛动态 精选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5 年第 3 季 度报告 2015/10/26 30 关于增加 中国农 业银行 为 旗下部分 开放式 基金代 销 机构以及 开通基 金定 投业务及 转换业 务并参 加 基金申购 费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2015/10/29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代理人和登记注册人 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但应以 长盛动态精 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97 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 法律意见书 (三)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四)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 执照 (五)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七)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 (八)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九)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协议》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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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