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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安心保本混合(002304)

平安大华安心保本混合: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平 安 大华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平安大华 安心 保 本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基金 管 理人 :平 安 大华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零一 五年 十二 月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1 目





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3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10 第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13 第五部 分


基金 备案 ..................................................................................................................... 15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17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 26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34 第九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 43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托 管 ................................................................................................................. 46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47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保本 ............................................................................................................... 49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保本 保 障机制 ............................................................................................... 53 第十四 部分 保 本期 到期 ............................................................................................................... 65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72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90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91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96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98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100 第二十 一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 101 第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107 第二十 三部 分


违约 责任 ........................................................................................................... 109 第二十 四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 110 第二十 五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 111 第二十 六部 分


其他 事项 ........................................................................................................... 112 第二十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113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1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平安 大华 安 心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 证监会” )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 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 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 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所投资 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可能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购买本保本基金基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2 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3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平安大华安心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平安 大华 安 心保本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 平安大 华 安心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 平安大华 安心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平 安大华 安心保 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0、 《销售 办法》 :指中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指导意见》 :指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公布并施行的《关于保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4 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 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担保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 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由 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担保人, 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 23、 保本义务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为本基金的某保本期 (第一个保本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24、 保本保障机制: 指依据 《指导意见》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 人通过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由担保人为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 保本偿付责任, 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 第一个保本期由 中国投融资担保股 份有限公司 作为担保人, 为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5 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宜,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 始前公告 25、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 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 销售机构: 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8、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平安大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4、 保本期: 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 本基金的保 本期 一般 每三年为一个周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此后各 保本期公告的保本期起始之日 起至三年后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如该对应日的前一 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在提前到期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保本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公告的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提前到期日止。 基金管理人将在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6 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期的起始时间。 基金合 同中 若无特别所指,保本期即为当期保本期 35、 保本期目标收益率: 指本基金在每一保本期内所设置的该保本期的目标 收益率,在运作期间,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 20 个工作 日达到或超 过预设目标收益率,则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 告本基金当 前保本期提前到期 36、 到期期间: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时间期间, 由基金管理人 在保本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 37、 保本期到期日: 如无特别指明, 本基金合同中的到期日即指 当期保本期 到期日 。 在非提前到期情形下, 即 当期保本期开始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 的前一 日 止, 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或无相应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在提前 到期情形下, 指达到保本期 目标收益率之后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期提前到期日 (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 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 形下的保本期到期日) 38、 过渡期: 指到期期 间截止日次日起至下一个保本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 时间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本 基金在过渡期内只可进行过渡期申 购,不开放赎回、转换转出和转换转入业务 39、 过渡期申购: 指依 据基金管理人在当期 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 则, 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 投资人进行 过渡期申购的, 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投资金额确认下一个保本 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40、 到期操作:指 保本 期到期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 转入下一 保本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指根据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在过渡期内申购以及从上一个 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 保 本 期 到 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在过渡期内申购或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 下一个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于第一个保本期) 42、 保本金额: (1) 认 购保本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投资金额 (包括该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和募集期间的认购利 息) ; (2 )从上一个保本期转入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7 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3) 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 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 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43、 保本: 在保本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 保本金额 的,基 金管理 人或保本 义务人 应补足 该差额, 并在保 本期到 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 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 申购或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不适用于第一个保本期) 44、 折算日: 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即过 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45、 基金份额折算: 指 在折算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 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 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 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6、 保证合同: 指基金 管理人与担保人签署的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保证合同》 47、 持有到期: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认购本基金、 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 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及在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 期内一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至保本期到期日的行为 (在过渡期内申购及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 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于第一个保本期) 48、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保本期届满时,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本基金 下一个保本期提供保本保障, 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 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49、 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指保本期届满时, 在符 合保本基金存续 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 否则, 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基 金名称相 应变更 为“ 平 安大华 安 心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 如果本基金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8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终止 50、 转入下一个保本期: 指在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期间默认选择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5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 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5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5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7、 《业 务规则 》 :指 《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6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9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5、 元:指人民币元 66、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1、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72、 不可抗力: 指本合 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3、其他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10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本金安全为目标, 通过有效的组合管理,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 增长和保本期收益的最大化。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的募集上限 本基金募集份额上限为 15 亿份(不包括募集期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 ,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本 基 金 认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5% , 具 体 费 率 按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执 行 。 八 、 基 金 存 续 期 限 不 定 期 九 、 基 金 保 本 期 及 保 本 期 目 标 收 益 率 除 提 前 到 期 情 形 外 , 本 基 金 保 本 期 一般 为 3 年 , 在 每 一 保 本 期 内 均 设 置 保 本 期 目 标 收 益 率 , 在 运 作 期 间 , 如 本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收 益 率 连 续 20 个 工 作 日 达 到 或 超 过 保 本 期 目 标 收 益 率 , 则 管 理 人 将 在 满 足 条 件 之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告 本 基 金 当 前 保 本 期 提 前 到 期 。 若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本 基 金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期 ,同 时 重 新 开 始 计 算 下 一 保 本 期 的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首 个 保 本 期 的 目 标 收 益 率 为 18% , 此 后 每 个 保 本 期 的 目 标 收 益 率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在 相 关 公 告 中 披 露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3 年 后 对 应 日 的 前 一 日 止 , 如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本 基 金 第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11 一 个 保 本 期 后 的 各 保 本 期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保 本 期 起 始 日 起 至 三 年 后 对 应 日 的 前 一 日 止 , 如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保 本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的 到 期 处 理 规 则 中 确 定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的 起 始 时 间 。 十 、 保 本 金 额 1 、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 ( 包 括 该 基 金 份 额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和 募 集 期 间 的 认 购 利 息 ) ;

















2 、 从 上 一 个 保 本 期 转 入 的 保 本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 3 、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保 本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及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用 之 和 。 十一、保本 在保本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20 个 工作日(含 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 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申购或从上一 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于第 一个保本期) 。 十二、保本保障机制 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 责任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保证范围为在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即 “可 赎回金额 ” )加 上认购 并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 在该保本 期内累 计分红 款项之和低 于认购保 本金额 的差额 部分(该 差额部 分即为 保本赔付 差额) ,保证 期间为自基 金保本期到期日起 6 个月止。 担保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最高金额不 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 各保本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届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12 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者与保本义务人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管理人 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公告。 十三、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本基金保本期届满时,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并 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期提供保本 保障,并 与本基 金管理 人签订《 保证合 同》或 《风险买 断合同 》 ,同 时本基金满 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本基金继续存续; 否则, 本基 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 平安大华 安心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13 第 四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人 。 4、募集上限 本基金募集份额上限为 15 亿份(不包括募集期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 , 募集金额上限为 15 亿元 (不包括募集期认购利息) 。 募集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参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5% 。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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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3-14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单 笔最低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 投资 人在募 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但已受 理的认 购申请 不允许 撤销。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15 第 五部 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 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归投资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 注册登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16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17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18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 后进先出 ” 原则,即对 该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在 该 销售 机 构托 管 的 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 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 若保本期到期后, 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期, 持有期应从下一保本期开始重新计算。 若本 基金保本 期到期 后变更 为“ 平安 大华安心 灵活 配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则基 金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 金份额进行处理时,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 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 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 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 请无效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19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 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 保留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 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 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 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本基 金申购份 额的计 算详见 《招募 说明书》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由 基金管 理人决 定,并在 招募说 明书中 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20 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 赎回费用最高 不超过赎回 金额的 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 定 媒介上公告。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 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 理 人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21 6、保本期到期前 6 个 月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存续规模以及下一个保本 期担保人可能提供的担保规模上限有合理理由认为继续接受申购(含转换转入) 可能导致下一个保本期可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的 保 本 金 额 超 过 担 保 规 模 上 限的。 7、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 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含转换转入)业务。 8、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基金销 售支付 结算机 构或登 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因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无法受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 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基金销 售支付 结算机 构或登 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害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情形 时,可 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22 7、发生 本基金 合同第 二十一部 分“ 保 本期 的 到期”中 约定的 情况, 即基金 管理人可在 保本期 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视情 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业务(含 转换出业务) 。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 比 例 不 低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23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时 间,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 户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 法律法规的其它非 交易 过户( 可补 充其他情况) 。 无 论在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接 受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依 法可 以 持 有 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24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 、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25 务, 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进 行公告。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26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 01:419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设立日期: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22627627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 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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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3-27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28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29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 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改革中国银 行体制的请示报告》 (国发[1979]7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30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31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32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符 合基金 合同规 定保本范 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 基金 保 本期 到 期后要 求履行保本条款的权利; (10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 守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机 构和登记 机构的 相关交 易及业 务规则; (10 )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33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34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 不设立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存续 期内, 根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增设日常机构, 日常机 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终止 《基金合同》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5 )变 更基金 类别 , 但在保本 期到期 后在基 金合同规 定范围 内变 更 为“ 平 安大华安心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 (6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但在 保本期届 满时本 基金在 不符合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 “ 平安大华 安心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 “ 平安大华安心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执行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8 )保 本期内 更换担 保人或保 本义务 人,但 因担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 发生合 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的权利 和义务的除外; (9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在 保本期 届满时 本基金 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 “ 平安大华安心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 “ 平安大华安心灵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 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的以及根据法律法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35 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10)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和 其他应 由本基金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保 本期届 满后, 在基金合 同规定 范围内 变更为“ 平安大 华 安心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并按 基金合 同约定 的“ 平安 大华 安 心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 (6 )保 本期届 满后, 在基金合 同规定 范围内 变更为“ 平安大 华 安心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并按 基金合 同约定 的“ 平安 大华 安 心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执行; (7 )某 一个保 本期结 束后,更 换下一 个保本 期的担保 人或保 本义务 人,变 更保本保障机制; (8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36 外的其他情形。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 不到 200 人或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37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 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38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日内连 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基金 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39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本基金 可采用 网络、电话 、短信 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 、 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 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外 ) 、法 律法规 及《基金合 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40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41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召集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42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43 第 九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在 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44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 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 金 管理人 在 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45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46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安心保本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 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47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 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 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 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登记 业务的 办理时间 和相关 业务规 则 进行 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办理 本基金 份额的 登记业 务; 3、 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称、身 份信息 及基金 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48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 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说明 书规定 为投资 者办理非 交易过 户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49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保本 一、 保本条款 在保本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20 个 工作日内将 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过渡期内申购或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 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于第一个保本期) 。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指根据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的可赎回金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 入下一个保本期以及在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期到期日基 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在过渡期内申购或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 个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于第一个保本期) 。 保本金额: (1) 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 投资金额 (包括该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和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 ; (2)从 上一个 保本期 转入的保 本金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选择 或默认 选择转入当 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3) 过渡 期申购的保本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 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保本期: 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 本基金的保本期 一般 每三 年为一 个周期 。本基金 第一个 保本期 自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至 3 年后 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如该对应日的前一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保本期届满时, 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期; 基金管理人 将在保本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 确定下一个保本期的起始时间; 第一个保 本期之后各保本期自基金公告的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若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但在保本期内, 如果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收益率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 保本期目标收益率,则管理人将在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达到或超过 保本期目标收益率的第 20 个 工作日当日 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 本基金当前 保本期 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 到 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期到期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50 日) 。 二、保本案例


若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 并持有到 保本期 到期,认购费率为 1.0%。假定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00 元,持有期 间基金累积分红 0.04 元/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净金额=100,000/(1+1.0%)=99,009.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 元


认购份额=(100,000-990.10+10.00 )/1.00=99,019.90 份


1、 若保本期 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0.900 元。


保本金额=99,019.90 ×1.00+990.10 =100,010.00 元


可赎回金额=99,019.90×0.900=89,117.91 元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99,019.90 ×0.04=3,960.80 元


可赎回金额+ 保 本 期 内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89,117.91 +3,960.80 =93,078.71 元 即: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保本金额


若保本期 到期日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保本金额 (扣 除 其 持 有 期 间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 向 该 投 资 者 支 付 96,049.20 元 ( 即 : 100,010.00-3,960.80 =96,049.20 ) 。 其中 , 由基 金管 理人 赔付 的保 本赔 付差额 为6,931.29 元(即:100,010.00-(89,117.91+3,960.80) =6,931.29)。


2、 若保本期 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500 元。


保本金额=99,019.90 ×1.00+990.10 =100,010.00 元


可赎回金额=99,019.90×1.500=148,529.85 元


保本期 内累计分红金额=0.04×99,019.90=3,960.80 元


可赎回金额+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152,490.65 元


即: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保本金额


若保本期 到期日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可赎回金额向 该投资者支付148,529.85 元。


三、 保本期目标收益率


本基金 保本期 一般为3 年, 在每一保本期 内均设置保本期 目标收益率, 在运 作期间,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 保本期目标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51 收益率,则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 保本期提 前到期。 若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本 基 金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期 , 同 时 重 新 开 始 计 算 下 一 保 本 期 的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首 个 保 本 期 的 目 标 收 益 率 为 18% , 此 后 每 个 保 本 期 的 目 标 收 益 率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在 相 关 公 告 中 披 露 。 2、 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对 于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期 而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本基 金募集 期内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 )对 于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期 后的保 本期而 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本基金 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结 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 指折算后对 应的基金 份额) , 按照基金合同第十四 部分 第二条第1 款第 (3 ) 项 第二段约定 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 3、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在 保本期 到期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额 的可赎 回金额 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保本 金额的 (在过渡期内申购或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于第一个保本期)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3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本基金 募集期 间认购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本基金 上一个 保 本 期 过 渡 期 内 申 购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从 本 基 金 上 一 个 保 本 期 结 束 后 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 但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 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 )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 (5 )在 保本期 内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合 并或本 基金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承担保证或偿付责任的; (6 )因 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致基 金投资 亏损; 或因不可 抗力事 件直接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依据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清偿义务的;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52 (7)在 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少;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53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 保本 保障 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担保人 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或者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到期时可以获得 保本金额保证。 一、 担保人、担保范围及担保额度 (一)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由 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担保人, 为 基金管理人的 保本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期的保证范围为: 在保本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 项之和低 于认购 保本金 额的差额 部分( 该差额 部分即为 第一个 保本期 的保本赔付 差额)。 担保人 承担保 证责任的 最高限 额不超 过按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确认的基金 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以及保本保障的额 度, 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公告。 本基金第 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 保本保障机制按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确定。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 后各保本期的保本保障范围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二)担保人基本情况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本基金的第一个 保本期由 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担保人。 1、担保人名称 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 部分简称为“中投保 ”) 2、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 层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54 3、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 层 4、法定代表人 黄炎勋 5、成立日期 1993 年12 月 4 日 6、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7、注册资本 45 亿元人民币 8、经营范围 融资性担保业务: 贷款担保、 票据承兑担保、 贸易融资担保、 项目融资担保、 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债券担保、 诉讼 保全担保、 投标担保、 预付款担保、 工程履约担保、 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 担保业务, 与担保业务有关 的融资咨询、 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以自有资金投资。 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划、 咨询; 资产受托管理; 经济信息咨询; 人员培训; 新技 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品销售;仓储服务;组织、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 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其他 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中投保”) 的前身为中国经济技 术投 资担保有限公司, 是经国务院批准特例试办, 于 1993 年12 月4 日在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全国性专业担保机 构。 中投保由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发起组建, 初始注册资本 金5 亿元, 2000 年中投保注册资本增至 6.65 亿元。2006 年, 经国务院批准, 中投 保整体并入国 家开发投资公司, 注册资本增至 30 亿元。2010 年9 月2 日, 中投保通过引进知 名投资者的方式, 从国有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 变更为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 公司,并通过向投资人增发注册资本,将中投保的注册资本金增至 35.21 亿元, 后经资本公积金转增, 于2012 年8 月6 日将注 册资本金增至45 亿元人民币。 2013 年,公司分别获得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55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给予的金融担保机构长期主体 信用等级 AA+。 二、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从事的信用及担保业务主要有: 1、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2、物流 金融及 信用解 决方案, 产品已 涵盖汽 车、钢材 、化肥 、进口 医疗设 备等相关领域; 3、金融 产品增 级及担 保业务, 承保的 产品主 要有保本 基金、 准市政 债、年 金、企业债、集合信托、集合公司债等; 4、建设 工程担 保,主 要包括投 标保证 、履约 保证、业 主支付 保证、 付款保 证、维修保证、供货保证、完工保证等; 5、政府采购招投标担保及世界银行节能融资担保; 6、财产保全担保,已在全国 26 个省市建 立了代理机构; 7、房地 产(含 工业地 产、商业 地产) 结构型 融资、过 桥融资 及收购 、交易 履约保证等业务。 2014 年9 月, 中投保对外担保的在保余额为 1147 亿元。 截至 2014 年10 月 初, 中投保为22 只基金提供担保, 实际基金担保责任金额合计 147.85 亿元人民 币。 (三) 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 担保人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第一个保本期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 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上述保证合 同的主要 内容及 保证合 同的约定 。 保证 合同的 具体内容 见本合 同附件 : 《平安大 华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 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以保证合同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保证基金合同中相关内容的约定与保证合同的约定相符。 基金份 额持有人于此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通知履行保证责 任,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以及代收相关款项等) 。 保证合同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担保人保 证责任 的承担 以本《保 证合同 》为准 。 《保证 合同》 的当事 人包括 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56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 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 )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为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 份额提 供的保 本金额( 即“认 购保本 金额” ) 为:认 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及认购费用之和。 (2 )担 保人承 担保证 责任的范 围为: 在保本 期到期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即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 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 分(该差额部分即为第一个保本期的保本赔付差额) 。 (3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申购或转 换转入 ,以及 在保本期 到期日 前赎回 或转换 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且担保人在本基金项下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 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4 )保 本期到 期日是 指本基金 保本期 (如无 特别指明 ,保证 合同所 指保本 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 届满的最后一日。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 本基金的保 本期为3 年,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3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如 该对应日的前一日为非工作日, 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但在保本期 内,如果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 20 个 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期目标收益 率, 则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达到或超过保本期目标收益率的 第20 个工作日当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期提前到期 , 则保本期 到期日为管理人公告的保本期提前到期日, 该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 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 作日,且不得晚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公历年后 的对应日的前一日 (如 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 下一工作日) 。 其中,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增长率 ”指按 照如下公 式计算 的比率 :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增 长率=(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 保本周期内单位份额累计分红 —1)/1×100% ; 保本 期金份额累 计净值收益率的目标收益率为 18%。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57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 ) 在保本期到期日,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 的认购保本金额; (2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但 在基金 保本期 到期日前 (不包 括该日 )赎回 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或因 投资人的 现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以 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将 投资 人的现 金红 利按 除权 后的 单位净 值自 动转 为的 基金 份额 ; (4 )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 (5 )在 保本期 内发生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或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情 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 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 )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 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 就加重的部分担保人不承担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 )因 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致基 金投资 亏损; 或因不可 抗力事 件直接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 )基 金管理 人未与 担保人协 商确定 相关风 险控制流 程,且 未征得 保证人 的书面同意, 即投资股指 期货、 国债期货、 中小企业私募债、 或其他市场创新投 资工具(期权等)的;或者基金管理人违反其与担保人签订的《风险监控协议》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或监管要求进行对外投资的; (10 )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认购保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58 本金额的,则担保人的保证责任自动解除。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于此同意 授权基 金管理 人作为其 代理人 代为行 使向担 保人索偿 的权利 并办理 相关的手 续(包 括但不 限于向担 保人发 送《履 行保证责任 通知书》 及代 收 相关款 项等)。 如果第 一个保 本期到期 日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 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 理人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 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 )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 工作日 内, 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 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后 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 代偿款 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 )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 (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 )如 果第一 个保本 期到期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认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 的可赎回 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 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 自保本期到期日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 四章 “争议的处理” 约定, 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 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6.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 ) 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 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 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所载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59 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 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 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 和自支付之日 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而支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担 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 调查取证费、 诉讼费、 保全费、 评估费、 拍卖费、 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 )基 金管理 人应自 担保人履 行保证 责任之 日起一个 月内, 向担保 人提交 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 还 款方式, 并按担保人认 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 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 还款计划, 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 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 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上述保证合同的全文详见本基金合同的附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视为同意上述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及保证合同的约定。 担保人授权基金管 理人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双方签署的 《平安大华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 合同》 。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第一个保本期结束后各保 本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 断合同, 披露各保本期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全文。 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期提供担保或担任保本义务人的, 与基金管理 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3、 担保费用及支付方式 担保人为本基金提供担保收取的担保费用 从管理费中列支。 担保费用的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协商确定。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担 保 人 协 商 确 定 的 担 保 费 的 年 费 率 为 0.24% (千分之二点零四 ) 。 基金管理人每日应付的担保费按前一日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0.24% (千分之二点零四 )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担保费= 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4%÷当年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60 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 月支付。 4、 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期内,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责任能力或偿付能力的 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应在 接到通 知之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将上述 情况报 告中国 证监会并提 出处理办法, 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持 续监督、 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及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 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就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转型等事项进行审议。 基金管 理人应在 接到担 保人或 保本义务 人上述 通知之 日起 2 日 内在指 定媒介 上公告上 述情形。 5、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 (1 )更换担保人 ① 保本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提名 新任担保 人由基 金管理 人提名。 基金 管理人 提名的新 任担保 人必须 符合如 下条件: (1) 具有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担任基 金担保 人的资 质和条件; (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更换担保人的事项进行审议 并形成决议。 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约定的程 序规定。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50%)表决通过。 3)备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选任新 任担保 人的决议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签订《保证合同》 :在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61 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 。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家 指定 媒 介 公告。 6) 交接 原担保人职责终止的, 原担保人应妥善保管 保本期 内保证业务资料, 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 基金管理人和新 任担保人 应及时 接收。 保本期 内更换 担保人 的,原担 保人承 担 的所 有与本基金 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 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 原担保 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② 当期 保本期 结束后 ,基金管 理人有 权更换 下一个保 本期的 担保人 ,由更 换后的担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 此项担保人更换事项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担保人的 有关资质情况、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③ 本基金变更担保人的,应当另行与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 (2 )更换保本义务人 ① 保本期内更换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1)提名 新任担保 人由基 金管理 人提名。 基 金 管理人 提名的新 任担保 人必须 符合如 下条件: (1) 具有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担任基 金担保 人的资 质和条件; (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更换保本义务人的事项进行 审议并形成决议。 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约定 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50%)表决通过。 3)备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选任新 任担保 人的决议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签订 《保证合同》 在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基 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 。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62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自新 保证合同或 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 交接 原担保人职责终止的, 原担保人应妥善保管 保本期 内保证业务资料, 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 基金管理人和新 任担保人 应及时 接收。 保本期 内更换 担保人 的,原担 保人承 担的所 有与本基金 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 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 原担保 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 任。 ② 当期 保本期 结束后 ,基金管 理人有 权更换 下一个保 本期的 保本义 务人, 由更换后的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期提供保本, 此项保本义务人更换事 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 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③ 本基金变更保本义务人的,应当另行与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 (3 )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① 保本期内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1)提名 新保本保 障机制 下的 保 本义务人 或 担保 人由基 金管理人 提名。 基金 管理人 提名的新任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必须符合如下条 件: (1) 具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 (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事项进 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约 定的程序规定。 更 换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的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含 50% )表决通过。 3)备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变更保 本保障 机制的决 议自表 决通过 之日起 生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保本 保障义 务:基 金管理人 应自更 换 保本 保障机制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生效后 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或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 并 将该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自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63 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 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接任之前, 原保本义务 人或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本保障义务。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② 当期保本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并另行确定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的有关资质情况、 新签订的风 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③ 本基 金变更 保本保 障机制的 ,应当 另行与 担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签 署保证 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6、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对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履行 在本基金 第一 个保本 期 到期日, 如果 符合本 章 第(一) 条第 2 款下 “适用 保本条款的情形” 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 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在过渡期内申购或从上一个保本 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 份 额 不 适 用 于 第 一 个 保 本期) , 基金管理人 应补足该保本差额, 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该 保本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 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 证责任 通知书 》(应当 载明基 金管理 人应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支付的本基 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 以及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 托管人处 开立的 指定账 户信息) 。担保 人应在 收到基金管 理人发出的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 知 书》 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由基金 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 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在保本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64 (在过渡期内申购或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不适用 于第一个 保本期 ) ,基 金管理人 、担保 人或保 本义务人未 履行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 自保 本期到期后第21 个工作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章 “争 议的处理” 约定, 直接向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 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涉及的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事宜或者保本 义务人履行保本偿付责任事宜,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与 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风险买断 合同确定, 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 公告。 7、 担保人的免责 除本章第 (二 )条第 2 项保证 合同 主要内 容 中“除外 责任 ”所列 明 的免责 情形 、 “ 保本期 内更换 担保人的 ,原担 保人承 担的所有 与本基 金保证 责任相关的 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 ” 情形 以 及 未 来 新 签 署 并 公 告 的 保 证 合 同 所 列 明 的免责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担保责任。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免责情形由基金 管理人与担保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 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公告。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65 第 十四 部分 保 本期 到期 一、 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本基金保本期届满时,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并 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期提供保本 保障,并 与本基 金管理 人签订《 保证合 同》或 《风险买 断合同 》 ,同 时本基金满 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个 保本期,该保本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期到期后, 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 平安大华安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同 时,变 更后的 “ 平安大 华安心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投资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 相应修改。 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 保本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保本期到期的处理规则并提示 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保本期到期操作。 为保障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期到期前 30 个工 作日内 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并提前公告。 1、 本基金的到期期间为保本期到期日及之后 3 个工作日 (含第 3 个工作日) 。 在到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保本期到期操作选择: (1 )赎回本基金份额; (2 )将 本基金 份额转 换为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且已开通 基金转 换业务 的其他 基金份额(基金转换业务参见《业务规则》中关于基金转换的相关规定) ; (3 )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没有作 出上述 (1)、( 2)到 期选择 ,且本 基金符合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的公告默认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本基金基金份额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 (无需支付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申购费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66 用) ;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 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总和超过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期担保额 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期保本额度的, 基金管理人将先按照下一个保 本期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确定本基金在下一个保本期享受保本条款的总基金份 额数, 按照 “比例确认” 的原则确认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个保本期享受保 本条款的基金份额。具体确认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4 )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没有作 出上述 (1)、( 2)到 期选择 ,且本 基金未能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非保本 “ 平安大华安心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 届时的公 告默认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 “ 平安大华安心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份额(无需支付基金转换费用)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 1 中的四种 处理方 式之一, 也可以选择部分赎回、 转换转出、 转入下一个保本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 的“ 平安大华 安心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3、 基金 赎回或 转 换转 出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赎回 价格或 转换转 出的价 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4、 基金管理人默认基 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上述 1 中(3) 、 (4) 到期 操作的日 期为到期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5、 在到 期期间 ,本基 金接受赎 回、转 换转出 申请,不 接受申 购和转 换转入 申请。 6、 在到期期间 (除保本期到期日) ,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担保本期到期 日(不含保本期到期日)至实际操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7、 本基 金在到 期期间 应使基金 资产保 持现金 形式,在 到期期 间(除 保本期 到期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收基金管理 费和基金托管费。 三、 保本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对 于其在本 基金募 集期认 购本基金 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 在本基金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到 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适用保本条款。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67 2、 募集 期认购 本基金 并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本基 金过渡 期内申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到期后默认选择转 入下一个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到期期间赎回基金份额、 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份额、 默认选择 转入下一 个保本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 平安大华安心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基金份额, 其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到期日所对应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当期保本期 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在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个保本期默认 选择转入 下一个 保本期 并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 不适用于 第一个 保本期 ) ,基金管 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 内将该差额 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依据基金合同、 保证合同或风险 买断合同承担责任。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基金管理人的保本 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四、 本基金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方案 本基金保本期届满时,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并 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期提供保本 保障,并 与本基 金管理 人签订《 保证合 同》或 《风险买 断合同 》 ,同 时本基金满 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个 保本期。 1、 过渡期 到期期间截止日次日起至下一个保本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为过渡期, 最长不超过30 个工作日。 过渡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2、 过渡期申购 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 投资人 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 投资金额确认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1 )基 金管理 人在当 期保本期 到期前 ,将根 据担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 提供的 下一个保本期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 确定并公告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管理人或保 本义务人承担保本责任的最高金额, 过渡期申购的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当期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68 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 (2 )过 渡期申 购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过 渡期申购 价格以 申请当 日 收市 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3 )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在届时的相关公告中列示。 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4 )过 渡期申 购的具 体费率、 日期、 时间、 场所、方 式和程 序等事 宜由基 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过渡期内, 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和基金转换业务。 在过渡期最后一个 工作日将进行份额折算,本基金在该日暂停办理过渡期申购业务。 过渡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资产保持现金形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5 ) 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 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 (含 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6 )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从本基 金上一 个保本 期默认选 择转入 下一个 保本期 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超过或可能超过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 期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基金管理人将不开放过渡期申购。 3、 下一个保本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 )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 按其默认选择 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在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确 认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2 )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 代表的投资金额确认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4、 基金份额折算 下一个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折算日。 对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从上一个保本期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69 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投资 人进行过 渡期申 购的基 金份额) ,将以 折算日 的基 金估 值为基 础,在 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具体折算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保本期到期处理规则进行公告。 5、 进入下一个保本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个保本期开始日, 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期运 作。 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和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经基金份额折算后, 适用下一 个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期后, 仍使用原名称和基 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 赎回、 基金转换等业务。 自本基金下一个保本期开始后,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组合管理需要暂 停本基金 的日常 申购、 赎回、基 金转换 等业务 。暂停期 限最长 不超 过 3 个月, 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五、 转为变更后的 “ 平安大华安心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资产的形 成 保本期届满时, 若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而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从 到期期间截止日次日起转为变更后的 “ 平安大华 安心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 ,则 按“ 平 安大华 安心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的 基金份 额在本基金 转型为 “ 平安大华 安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前一工作日所对应的可 赎回金额作为转入变更后的 “ 平安大华安心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转 入金额。 本基金变更为 “ 平安大华安心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后, 基金管理 人将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 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 告。 六、 保本期到期的公告 1、 保本 期届满 时,在 符合保本 基金存 续条件 下,本基 金将继 续存续 。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 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70 及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前的过渡期申购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 保本 期届满 时,在 不符合保 本基 金 存续条 件下,本 基金将 变更为 “ 平安 大华 安心 灵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管理人 将在临 时公告 或“ 平安大 华 安心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 在保 本期到 期前, 基金管理 人还将 对到期 时间和到 期处理 安排进 行提示 性公告。 七、 保本期到期的赔付 1、 如果 在第一 个保本 期到期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购 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该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 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第一个保本期的保本赔付差 额) ,基 金管理 人在 保 本期 到期 日后二 十个工 作日内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履行保本 差额的支付义务。 2、 基金 管理人 未能按 照基金合 同的约 定全额 履行保本 义务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 明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支 付的本基 金保本 赔付差 额总额、基 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 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作日 内, 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 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由基 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 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后即为全 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 代偿款项的分 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如果在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该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 同上述条款中约 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 金份额持有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71 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章 “争议的处理” 约定, 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 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 仅 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3、 第一个保本期之后的各保本期的赔付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72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本基金在当期保本期内或保本期到期自动转为下一个保本期,基金的投资 策 略如 下: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本金安全为目标, 通过有效的组合管理,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 增长和保 本期收益的最大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 含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国债 期货、 股指期货、 权证 和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将投资对象主要分为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 , 其中稳健资产 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 上市的国债、 央 行票据、 金融债、 地方 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 债、 短期融 资券、 超 级短期 融资券 、 可转换 债券( 含分离 型可转换 债券) 、 可交 换债券、 资 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 购、 银行存款、 中期票据、 次级债券、 中小企业 私募债等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 国债期货 、 现 金等货币市 场工具 等 ;风险资产为股票、权证 、股指期货 等。 本基金按照 CPPI 和 TIPP 策略对各类金融工 具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其 中, 股票、 权证等风险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债券、 国 债期货、 银 行存款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 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策略分为两个层次: 一层为基金在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之间的大 类资产配置策略;另一层为稳健资产的投资策略和风险资产的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73 本基金采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 (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Insurance , 以下简 记为 “CPPI ” ) 和时 间不 变性 投资 组 合保险 策略 (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 ,以下简记为“TIPP” ) ,建立和运用 严格的动态资产数量模型,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稳健资 产 和 风 险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以保证在保本期到期时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目标, 并在此基础上 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1 )CPPI投资策略 1)策略介绍 遵循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原理, 本基金将依据证券市场的波动、 组合的安 全垫 (即基金净资产超过价值底线的数额) 的大小动态调整 稳健 资产与风险资产 的配置比例, 通过对 稳健资产的投资实现保本期到期时保本金额的安全, 通过对 风险资产的投资寻求保本期间资产的稳定增值。 本基金对 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 资产配置具 体可分为以下四步: 第一步:确定 稳健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 根据保本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价值(本基金的最低保本值为保本金额的 100% )和合 理的贴 现率 (初期以 三年期 金融债 的到期收 益率为 贴现率 ) ,设定当 期应持有的 稳健资产的最低配置数量和比例,即投资组合的价值底线。 ? ? ? ? t T r r r t e P P PV P ? ? ? ? 其中: t P 为当期 稳健资产现值, r P 为保本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价值,r 为 贴现率,T为到期时间,t为当前时间。 第二步: 计算 投资组合的安全垫 (Cushion ) , 即投资组合净值超过价值底线 的数额。 t t t P V C ? ? 其中: t C 为组合安全垫, t V 为当期投资组合净值。 第三步:确定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 根据组合安全垫和风险资产风险特性,决定安全垫的放大倍数——风险乘 数, 然后根据安全垫和风险乘数计算当期可持有的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 其 余资产投资于 稳健 资产。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74 ? ? t t t t P V m mC E ? ? ? 其中: t E 为当期持有的风险资产上限,m为放大倍数。 其中放大倍数主要根据当期股票市场的估值情况、 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债券 市场收益率水平、基金资产的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步:动态调整 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 根据安全垫水平、 市场估值情况, 并结合市场实际运行态势制定风险资产投 资策略,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增值。 2)放大倍数的调整范围 根据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 基金按照安全垫以一定倍数放大后的额度用于 风险资产投资。 该乘数越大基金资产波动越大, 从而基金的风险水平越高, 从而 基金实现保本目标的不确定性也越高。 本基金根据对股票市场中长期发展趋势的判断决定放大倍数的调整, 在股市 持续震荡时适当缩小放大倍数, 当市场情况较为乐观的情况下, 可适当增大放大 倍数, 以在牛市持有相对较多权益类资产, 在熊市中持有相对较多 稳健资产, 充 分捕获市场波动机会, 提高组合收益水平。 在实际投资管理中, 本基金对风险乘 数设定区间为[0,5]。 3)资产组合比例的调整频度 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中,安全垫的放大倍数在一定时间内是保持恒定 的。 在放大倍数恒定, 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市值不断变化的情 况下, 就需要对稳 健 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比例进行调整。 在实际应用中, 如果要保持安全垫放大倍数的恒定, 则需要根据投资组合市 值的变化随时调整 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比例, 但是, 这将给基金带 来较高的交 易费用和冲击成本。 本基金为降低资产组合比例调整可能造成的交易费用与冲击成本, 将设立调 整阀值( 即 稳健 资产和 风险资产 的比例 变化所 能接受的 容忍值 ) ,根 据调整阀值 来确定调整的最佳时点, 以降低交易费用。 调 整阀值的大小将根据风险资产的质 量、 市场环境的变化和现有组合预期波动率的大小等来具体设定。 当风险资产投 资损益接近调整阀值时,进行资产 组合比例的相应调整。 (1 )TIPP投资策略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75 当保本期间基金资产上涨时, 投资者的需求不仅是保证本金的安全, 而且还 要求将基金的收益能得到一定程度的锁定, 使期末得到的回报回避其后市场下跌 的风险。 因此, 在CPPI 策略的基础上引入TIPP策略。 TIPP的投资策略是改进CPPI 中安全底线的调整方式, 当投资组合的价值上升时, 安全底线随着收益水平进行 调整, 即每当收益率达到一定的比率, 则将安全底线相应提高一定的比例。 这样 无论以后市场如何变化,当前投资者所获的部分收益在期末都能得到保证。


TIPP 在操作上大致与CPPI相同, 唯一不同的是动态调整安全底线, 并且这种 调整一般只在投资组合是盈利的情况下使用。 TIPP策略相比CPPI 策略可投资于风 险资产的额度相应减少, 因此多头行情期间获取潜在收益的能力会有所降低。 总 体来说,TIPP策略是一种较CPPI更为保守的策略。 2、稳健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宏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 投资,主要投资策略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1 )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1)组合久期配置策略 基于保本基金的特点,本基金构建组合久期与基金保本期相匹配的债券组 合, 以保证组合收 益的稳定性, 有效控制债券利率风险, 保证本基金的 稳健资产 组合收益的稳定性。 在确定组合久期的基础上, 本基金投资将根据不同期限的市 场收益率变动情况, 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 适时采用子弹型、 哑 铃型或梯型策略构建投资组合,以期在收益率曲线调整的过程中获得较好收益。 具体久期目标的确定将视利率期限结构变化方向而定, 例如在预计利率期限 结构可能变的更加陡峭时, 不久的将来长期债券的价格可能会由于长期利率的上 升而下跌, 短期债券的价格可能会由于短期利率的下降而上涨, 因此可制定适量 降低组合久期的目标,增加对短期债券的投资 ,同时减少对长期债券的投资。 在目标久期的执行过程中, 需要特别注意对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及类属资 产配置的管理,以使得组合的各种风险在控制范围之内。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不同债券资产类品种收益与风险的估计和判断, 通过分析各类属资产的 相对收益和风险因素, 确定不同债券种类的配置比例。 主要决策依据包括未来的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76 宏观经济和利率环境研究和预测, 利差变动情况、 市场容量、 信用等级情况和流 动性情况等。 通过情景分析的方法, 判断各个债券类属的预期持有期回报, 在不 同债券品种之间进行配置。 在类属资产配置层面上, 本基金根据市场和类 属资产的信用水平, 在判断各 类属的利率期限结构与国债利率期限结构应具有的合理利差水平基础上, 将市场 细分为交易所国债、 交易所企业债、 银行间国债、 银行间金融债等子市场。 结合 各类属资产的市场容量、 信用等级和流动性特点, 在目标久期管理的基础上, 运 用修正的 均值- 方差等 模型,定 期对投 资组合 类属资产 进行最 优化配 置和调整, 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2 )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过程中,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定位情况和个券的市场 收益率情况, 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 选择风险收益特征最匹配的品种, 构建 具体的个券组合。 1)信 用债投资策略 在信用债的选择方面, 本基金将通过对行业经济周期、 发行主体内外部评级 和市场利差分析等判断, 并结合税收差异和信用风险溢价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 值, 加强对企业债、 公司债等品种的投资, 通过对信用利差的分析和管理, 获取 超额收益。 本基金还将利用目前的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投资市场的利差不同, 密切关注 两市场之间的利差波动情况,积极寻找跨市场中现券和回购操作的套利机会。 2)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产特性即包含一个看涨期权和无风险债券资产, 对可转 换债券的分析过程可将其拆分成债券和与其相对应的看涨 期 权 所 构 建 的 投 资 组 合, 以控制资产组合下行风险。 当基础股票价格远低于转股价时, 本基金可选择 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到期, 享受债券本息收益; 当基础股票价格远高于转股价 时, 本基金可选择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 然后卖出股票, 享受股票差价 收益。 因此, 在此策略下, 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下行风险可控, 上行可享受投资 收益。 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将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77 流动性 、摊薄 率等 因素 的基础 上,采 用Black-Scholes期权 定价模 型 和二叉 树期 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 选择其中安全边际 较高、 发行条 款相对优惠、 流动性良好, 并且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优良、 具有较好盈利能力或 成长前景、 股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 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根据 内含收益率、 折溢价比率、 久期、 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 获 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此外, 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 通 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 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 来构建本基 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组合。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 前偿还率、 风 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 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 偿付风险, 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 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 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 辅助采用蒙特卡罗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其内在 价值,并结合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的市场特点,进行此类品种的投资。 4)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本 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投资于国 债期货合约,有效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积极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 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 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 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谨慎进行投资, 以调整债券组合 的久期, 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具体而言,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包括 套期保值时机选择策略、 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展期策略、 保证金管理 策略、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 益, 通过国债期货对债券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 以及国债期货与债 券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基金管理人针对国债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 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确 保研究分析、 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 并明确相关岗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78 位职责。 此外, 基金管理人建立国债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并授权特定的管 理人员负责国债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3、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1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原则: 通过选择高流动性股票, 保证组合的高流动性; 通过筛 选成长估值合理的股票, 保证组合的收益性; 通过分散投资、 组合投资, 降低个 股风险与集中性风险。 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时, 积极挖掘和利用市场中可行的投资机会, 以实现基 金的投资目标。 其中, 优势主题策略和成长 精选策略是基金在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中的两个主要策略, 在基于自上而下的优势主题分析框架下, 精选未来具有高成 长速度、 广阔成长空间、 较好成长模式并且成长估值相对合理的个股进行重点投 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在保本期内投资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投资 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2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 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79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6 )本 基金持 有其他 证券投资 基金( 不含货 币市场基 金) ,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 本基金参与投资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 资目标;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40% ; 本基金每日所 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 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8) 本基金每日 所持国债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20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 比例限 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80 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 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每个保本期起始日的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 益率。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 保本期为三年, 保本但不保证收益。 在目前国内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81 金融市场环境下, 银行定期存款类似于保本定息产品, 因此, 本基金 以三年期银 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可以合理的衡量本基金保本 的有效性,能够使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基金和一般混合基金。































































































本 基金 在到期 期间 和过渡 期内 时,基 金的 投资适 用如 下约定 : 基金管理人应在到期期间和过渡期内使基金资产保持现金形式, 且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到期期间 (除保本期到期日) 和过渡期内应免收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费。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82 若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后变更为“平安大华安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则基 金的投 资目标 、投资范 围、投资 策略 、业绩比 较基 准和风险 收益 特征 适 用如 下: 一、 投资目标 通过 对宏观经济和股票市 场、 债券市场发展趋势的分析, 力求 把握在不同行 情中可行的投资机会 ,追求基金资产的 长期稳健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 股票(包 含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中期 票据、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 货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定期存款等银行存款以及法 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股票 资产占 基金资 产 的比例 范围为 0%-95% ,权证 投资比例 不高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在 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 和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宏观经济环境、 微观经济因素、 经济周期情况、 政策形势和证券 市场趋势的综合分析,结合经济周期理论,形成对不同市场周期的预测和判断, 进行积极、 灵活的资产配置, 确定组合中股票、 债券、 现金等资产之间的投资比 例。 本基金通过平安大华大类资产配置评价体系 (TAES)( PINGAN-UOB TACTICAL ASSET EVALUATION SYSTEM )系 统化 管理 各大 类资产 的配 置比 例。平 安大华 大类 资产配置评价体系(TAES)分析因素具体包括:宏观经济因素、政府政策因素、 盈利因素、 估值因素、 流动性因素和行为因素六个方面, 并将各子因素的细分指 标划分为先行指标、同步指标和预警指标三类。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83 本基金严 谨衡量 不同类 别资产的 预期风 险/收 益特征, 评估股 票市场 相对投 资价值。在实际投资运作中,不同时期或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如下: (1 )预 期股票 市场将 趋势上涨 ,或整 体股票 市场处于 低估值 的安全 区域, 本基金将通过高仓位配置股票资产, 低配或者少配债券资产, 以增加获取股票市 场潜在收益的可能性。 (2 ) 股票市场处于震荡阶段、 方向不明确时, 本基金将动态调整股票资产、 债券资产比例, 以波段操作策略为主。 重点选择被市场低估的或因市场情绪变化 而大幅下跌的行业中的优质个股进行波段操作,追求投资组合的正阿尔法收益。 (3 )预 期股票 市场将 趋势下跌 ,或整 体股票 市场处于 高估值 的风险 区域, 本基金将及时降低股票资产配置比例, 最低可至股票资产最低比例。 同时适度增 加债券资产 配置比例, 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 避免或减少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潜 在的资本损失。 2、股票投资策略 采用成长 与价 值动态 均 衡投资(GVDBI ) 策略 :在看多 后市 的前提 下 ,主要 从成长股票中构建基金组合, 追求获得更多超额收益; 反之, 看空后市则主要从 价值股票中构建基金组合, 追求投资正回报; 调整行情中, 根据市场多空双方力 量强弱和持续时间,采用灵活权重调整策略,平衡基金组合的风险与预期收益。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 中期票据、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 债券、 公司债券、 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 商业银行 次级债券、 政府机构 债、地方 政府债 、资产 支持证券 、可转 换债券 (包括分 离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 债券回购、 定期存款等银行存款等。 综合考虑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金融市场环境 及利率走势,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结合的投资策略积极选择和配置债券资 产。 本基金在具体债券组合构建时, 以利率预期策略、 类属资产配置和久期策略 为主, 以品种选择策略、 收益率利差策略和债券置换策略为辅, 在控制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 构建能获取长期、 稳定收益的固定收益类投 资组合。 (1 )利率预期策略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84 首先根据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预测, 分析市场投 资环境的变化趋势, 重点关 注利率趋势变化。 通过全面分析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 物价水平变化 趋势等因素,对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 (2 )类属资产配置 在类属资产配置层次, 根据市场和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 在判断各类属 的利率期限结构与交易活跃的国家信用等级短期券利率期限结构应具有的合理 利差水平基础上, 将市场细分为交易所国债、 交易所企业债、 银行间国债、 银行 间金融债等子市场。 结合各类属资产的市场容量、 信用等级和流动性特点, 在此 基础上运 用修正 的均值-方差等 模型, 对投资 组合类属 资产进 行最优 化配置和调 整,确定类属资产 的最优权重。 (3 )久期策略 根据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化的预判, 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 调整方案, 以降低可能的利率变化给组合带来的损失。 具体久期目标的确定将视 利率期限结构变化方向而定, 例如在预计利率期限结构可能变的更加陡峭时, 不 久的将来长期债券的价格可能会由于长期利率的上升而下跌, 短期债券的价格可 能会由于短期利率的下降而上涨, 因此可制定适量降低组合久期的目标, 增加对 短期债券的投资,同时减少对长期债券的投资。 在上述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 进行个券选择, 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 资,获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的投资作为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 根据权证对应 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发现市场对股票权证的非理性定价; 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 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 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 益特征的目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秉持稳健投资原 则, 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收益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 析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 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回报。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85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 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 政策及法 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 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 确定投资时机。 基金管理人将结 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 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 确定参与股指期货 交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股指 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 利用 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前将建立股指期货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 负 责股指期货的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 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 以符 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本 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投资 于国 债期货合约,有效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积极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 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 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谨慎进行投资, 以调整债券组合 的久期, 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具体而言,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包括 套期保值时机选择策略、 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展期策略、 保证金管理 策略、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 益, 通过国债期货对债券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 以及 国债期货与债 券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基金管理人针对国债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确 保研究分析、 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 并明确相关岗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86 位职责。 此外, 基金管理人建立国债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并授权特定的管 理人员负责国债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四、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50% +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50%。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基金及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六、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和国债期货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5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6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87 (9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期 货合约价 值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 、 债券 (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4)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即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5)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88 (16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7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 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8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9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2)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3)该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4)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 管人就股指期货开 户、 清 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转型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 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89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律法规有 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90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 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91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种的净价进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或 估 值 全价 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跃市 场的非 固定收 益类有价 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92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 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中小企业私募债按成本估值 。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 本基 金投资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 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7、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93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 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94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95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 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96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97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保本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 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 “ 平安大华安心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基 金份额,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同上, 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在到期期间 (除保本期到期日) 和过渡期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 执 行。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98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保本 期 内, 本基金 仅采取现 金分红 一种收 益分配方 式,不 进行红 利再投 资;如本 基金变 更为“ 平安大华 安心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则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 利再投日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变更后的 “ 平安大华安 心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99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100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101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102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103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保本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期届满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将继续存续。 基金管 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 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及 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前的过渡期申购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期届满时, 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 续条件下, 本基金将变更为 “ 平安大 华 安心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基金 管理人将 在临时 公告或 “ 平安大华 安心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还将对到期时间和到期处理安排进行提示性 公告。 (八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104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 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105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 变更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 , 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 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 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106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107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 决议生效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108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若遇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 停牌或其他 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109 第 二十 三部分


违 约 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原则行使 或不行 使其投 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 基金合 同》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非 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110 第 二十 四部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但若 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 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 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 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 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111 第 二十 五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112 第 二十 六部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113 第 二十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 权利 与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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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3-114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 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 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115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116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117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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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3-118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 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 )符 合基金 合同规 定保本范 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 基金保 本期到 期后要 求履行保本条款的权利;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119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 守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机 构和登记 机构的 相关交 易及业 务规则; (10 )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立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存续 期内, 根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增设日常机构, 日常机 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终止 《基金合同》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 托管人; (4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5 )变 更基金 类别 , 但在保本 期到期 后在基 金合同规 定范围 内变更 为“平 安大华安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 (6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但在 保本期届 满时本 基金在 不符合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 “平安大华安心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 “平安大华安心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执行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 (8 )保 本期内 更换担 保人或保 本义务 人,但 因担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 发生合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120 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 和义务的除外; (9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在 保本期 届满时 本基金 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 “平安大华安心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 “平安大华安心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的以及根据法律法 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10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和 其他应 由本基金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保 本期届 满后, 在基金合 同规定 范围内 变更为“ 平安大 华安心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并按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平安 大华安 心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 (6 )保 本期届 满后, 在基金合 同规定 范围内 变更为“ 平安大 华 安心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并按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平安 大华安 心灵活 配置混合型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121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执行; (7 )某 一个保 本期结 束后,更 换下一 个保本 期的担保 人或保 本义务 人,变 更保本保障机制; (8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 不到 200 人或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122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 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12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日内连 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124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基金 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本基金 可采用 网络、电话 、短信 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 、 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 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外 ) 、法 律法规 及《基金合 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 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125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 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 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126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 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 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召集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12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 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 决议生效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128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 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若遇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 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但若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129 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 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 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对相关各方均有约 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 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及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130 附件: 《平 安大 华安 心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保证 合同》 鉴 于: 《 平 安 大 华 安 心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合 同 ”)约 定了基 金管理 人 的保本 义务( 见基金 合同第十二 部分 ) 。为 保护基金投 资者合法权益,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 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保证 合同》 (以下简称 “本合同”或“ 《保证合同 》 ”) 。 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 一个保 本期 (本合同中, 如无 特别标注, 保本期或当期保本期即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 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 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 《保证合同》 为 准。 《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 》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保证合同》 的 当事人, 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保证合同》 的承认、 接受和同 意。 除非本 《保证合同》 另有约定, 本 《保证合同》 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 金合同中的 “释义部分 ”具有相同含义。 一 、保 证的范 围和 最高限 额 1、本基 金管理 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认 购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 额提供 的保本 金额 (即 “认购保本金 额” ) 为: 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 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担保 人 承担 保证责 任的 金额 即 保证 范围为 :在当期 保本期 到期日 , 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即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 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 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131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入, 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 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且担保人在本基金项下承担保证责 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该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 金 额。4 、保本 期到期 日是指本 基金保 本期( 如无特别 指明, 保证合 同所指保本 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 届满的最后一日。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 本基金的保 本期为3 年,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3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如 该对应日的前一日为非工作日, 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 但在保本期 内,如果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 20 个 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期目标收益 率, 则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达到或超过保本期目标收益率的 第20 个工作日当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期提前到期, 则保本期 到期日为管理人公告的保本期提前到期日, 该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 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 作日,且不得晚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公历年后 的对应日的前一日 (如 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 下一工作日) 。 其中,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增长率 ”指按 照如下公 式计算 的比率 :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增 长率=(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 保本周期内单位份额累计分红 —1)/1×100% ; 保本 期金份额累 计净值收益率的目标收益率为 18%。 二 、保 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 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 、保 证的方 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 、除 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 本期到 期日, 按基金份 额持有 人认购 并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 与到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 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 的 认购保本金额;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132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但在 基金保 本周期 到期日前 (不包 括该日 )赎回 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当期保本 期内申 购或转 换入的基 金份额 ,或因 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期内发生 《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 终止 的情形; 5、在保 本期内 发生本 基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或 更换基金 管理人 的情形 ,且担 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 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 少; 7、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基金 投资亏 损;或 因不可抗 力事件 直接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 意修改基 金合同 条款, 可能 加重 担保人 保证责 任 的,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9、基金 管理人 未与担 保人协商 确定相 关风险 控制流程 ,且未 征得担 保人的 书面同意, 即投资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中小企业私募债、 或其他市场创新投资 工具 (期权等) 的; 或 者基金管理人违反其与担保人签订的 《风险监控协议》 ( 编 号: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或监管要求进行对外投资的; 10.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认购保 本金额的,则担保人的保证责任自动解除。 五、 责 任分担 及 清 偿程序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于 此同意授 权基金 管理人 作为其代 理人代 为行使 向担保 人索偿的 权利并 办理相 关的手续(包括 但不限 于向担保 人发送 《履行 保证责任通 知书》及 代收相 关款项 等)。如 果保本 期到期 日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认购 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133 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 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 明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支 付的本基 金保本 赔付 差 额、基金管 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 及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本基金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 信息)。 2、担保 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 作日内, 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 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本基 金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将该 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担保人将上述 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本基金 在基金托管人处 开立的账户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 代偿。 代偿款项 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 工作日) 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 如果 保本期 到期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并 持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的 可赎回 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及担保 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 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 自保本期 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 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争 议的处理 和适用的法律 ” 约定, 直接向基金管 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 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 、追 偿权 、 追偿 程序 和还 款方式 1、担保 人 履行 了保证 责任后, 即有权 要求基 金管理人 归还担 保人为 履行保 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所载明 金额支付的实际 代偿 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通 过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向 担 保 人 要 求 代 偿 的 金 额 及 担 保 人 为 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 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 和自支付之日起 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 师费、 调查取证费、 通讯费、 诉讼费、 仲裁费、 保全费、 评估费、 拍卖费、 公证 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 管理人 应自担 保人履行 保证责 任之日 起一个月 内,向 担保人 提交担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134 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 还款方式, 并按担保人认可 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 息 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 款计划, 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 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 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七 、担 保费的 支付 1、 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 担保 费 支付 方式: 担保费从 基金管 理人收 取的本基 金管理 费中列 支,按 本条第3 款公式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 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担保人 于收到款项 后的 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 每 日担保 费计 算公 式=担 保费计 算日 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2.4 ‰×1/当 年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 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 、适 用法律 及争 议解决 方式 本 《保证合同 》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发生争议时, 各方应通过协商解 决; 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 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 地点为北京, 且 仲裁裁决为终局,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九 、关 于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等投资 产品 的 投资 程序 及投资 风险 的确认 双方 确认根据 《基金合同》 及双方签订的 《风 险监控协议》 (编号: ) ,知 悉本基金 管理人在按照双方约定履行通知担保人、 与担保人协商确定具体的风险 监控流程, 并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后, 本基金可投资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 中 小企业私募债、或其他市场创新投资工具(期权等) 。担保人确认 理解前述投资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135 的程序设计的必要性, 以及该等投资标的 的特点和各种风险, 认可本基金 投资于 该等投资标的 符合 《基金合同》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并对 该等投资给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已作出充分评估 。 在此基础上, 担保人进一步确认, 担保人为 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连带责 任 保 证 已 经 充 分 考 虑 到 了 本 基 金 投 资 该 等 投 资标的的相关风险, 并承诺经 担保人的书面同意进行 的该等投资标的的投资所发 生的投资金额损失不影响其保证责任的履行。 十 、其 他条款 1、 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 2、 本《 保证合 同》自 双方法定 代表人 (或其 授权 代表 )签字 (或加 盖人名 章) 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生效。 3、 本基 金保本 期到期 日后,基 金管理 人、担 保人双方 全面履 行了本 合同规 定的义务,本合同终止。 4、 担保 人承诺 继续对 本基金下一 个 保 本期提 供 保本保 障 的, 基金管 理人、 担保人另 行签署合同。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