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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新成长(519736)

交银新成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招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五 年十一 月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 6 个 月更 新一次 , 并 于每 6 个 月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更新 内容 截至 每 6 个月的 最 后 1 日。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2 
 
【 重要 提示 】 
交银施罗 德 新成 长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 ) 由交银 施罗德新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经 2014
年 3 月 1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证监 许可 【2014】
277 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 。其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5 月 9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 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 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 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 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 流动性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 投资本基金特有的其他风险等等 。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 于股票型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 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者自 行负责。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3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11 月9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5 年9 月 30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4 目 录 一 、绪 言 ............................................................ 6 二 、释 义 ............................................................ 6 三 、基 金管理 人 ..................................................... 10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8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26 六 、基 金的 历 史沿 革 ................................................. 42 七 、基 金的存续 ..................................................... 43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43 九 、基 金的转 换 ..................................................... 57 十 、基 金的投 资 ..................................................... 64 十 一、 基金的 业绩 ................................................... 78 十 二、 基金的 财产 ................................................... 80 十 三、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81 十 四、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 86 十 五、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87 十 六、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计 ............................................. 90 十 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90 十 八、 风险揭 示 ..................................................... 95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99 二 十、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 101 二 十一 、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116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5 二 十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35 二 十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37 二 十四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44 二 十五 、备查 文件 .................................................. 144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6 一 、绪 言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 (以下简称 “本 招募说明书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交银施 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 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二 、释 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交 银施罗德新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由交银施 罗德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基金 合同》 : 指 《交银施罗 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7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 《招募说明书》 : 指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本基金根据 《运作办法》 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前的 《交 银施罗德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其后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2012 年 6 月 19 日修订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8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 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直销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3、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 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9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及其后修订,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并于每期约定 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 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 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何万金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28 号文批准设 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 “ 交通银行” )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5% ( 二) 主要成 员情 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于亚利女士,董事长,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历任交通 银行郑州分行财务会计处处长、郑州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总经理, 交通银行首席财务官。 雷贤达先生, 副董事长, 学士学位, 加拿大证 券学院和香港证券学院荣誉院士。 历任巴克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中国证监会开放式基金海外专家评 审委员会委员。 阮红女士,董事, 总经理,博士学位,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处长 ,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 理 ,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 总经理 。 陶文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历任交通 银行徐州分行副行长、行长,交通银行南京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海南分行行长。 孙培基先生,董事,学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历任交通 银行财会部副处长,交通银行董事会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高 级经理,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副 行长,交通银行审计部副总经理。 孟方德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总裁。历 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投资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新加坡)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施罗德投资管理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施罗德投资管理(卢森堡)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2 有限公司总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日本)有限公司总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英国区总经理及销售总监、全球渠道销售业务总监。 谢丹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香港 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 。历任蒙特利尔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国际货币基金经济学家 和高 级经济学家,香港科技大学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瑞安经管中心 主任。 袁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历任复旦大 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经济系系主任、经济学院院长。 周林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学位。 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教授。历任复旦大学管理科学系助教,美国耶鲁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副教授,美 国杜克大学经济系副教授,香港城市大学经济与金融系教授,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 学凯瑞商学院经济系冠名教授,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 教授。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忆军先生,监事长,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战略投资部总经理。历任交通 银行办公室副处长,交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处长、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副行长。 裴关淑仪女士 , 监事,双硕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 经理、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职荷兰银行、渣打银行 (香港)有限公司、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 , 施罗德投资管 理( 香港) 有限公司资讯 科技部主管、中国事务联席董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 张丽女士,监事,学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运营部总 经理,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高级审计员,交银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基金会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张玲菡女士,监事 、学士学位。现任交银 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营销管理部 总经理。 历任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客户经理, 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经理,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渠道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经理、 渠道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3 3、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阮红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夏华龙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学历。历任中国地质大学经济管理系教师、经济 学院教研室副主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处长、处长、 高级经理、副总经理;云南省曲靖市市委常委、副市长(挂职) 。 谢卫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教 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中 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 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苏奋先生,督察长,纽约城市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市场 营销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纽约分行信贷管理部经理、公司金融部经 理、信用风险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投资并购高级经理,交银施 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乔宏军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学历,高级经济师 ,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资金部副处长、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 银行金融市场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金融市场业务中心副 总裁。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崇先生,基金经理。北京大学金融学博士。7 年证券从业经验。2008 年加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行业分析师、 高级研究员。2014 年 10 月 22 日 起担任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交银施罗德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历任基金经理 管华雨先生,2014 年 5 月 9 日至 2015 年 5 月 22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4 委员:阮红(总经理) 乔宏军(副总经理)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张鸿羽(研究部总经理) 齐皓(跨境投资总监、投资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上述各项人员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15 年 11 月 9 日,期后变动(如有)敬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5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6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 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 )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 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 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 )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 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


(6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组织执行,并为每 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独立识 别、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 现业务目标。


(7 )监察稽核部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7 监察稽核部负责设计及实施公司合规审计计划,检查公司各项业务的合规情况 及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的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汇报。 (8 )法务部 法务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 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评判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全体 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 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 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 、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 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8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 散、 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 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 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 (股票 代码: 600036),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 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9 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 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集团总资产 5.2212 万亿元 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2.40% ,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1.77% 。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 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 现有员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 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中 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 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 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 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 的商业银 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 管(QFII )、全国 社会 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 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 独创 “6S 托管银行” 品牌体 系, 以 “保护您的业务、 保护您的财 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 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 析报告, 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一只 FOF 、 第一只信 托资金计划 、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 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 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 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 、 第一只 “1+N ” 基金专户理财 、 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 第一 单 TOT 保管 , 实现从单一托 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三年发展, 招商 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5 年招商银行 加大高收 益托管产品营销力度, 截止 9 月末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 38 只, 新增首发公募开 放式基金托管规模 755.66 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的不利形势,托管费收入、 托管资产均创 出历史新高, 实现托管费收入 27.90 亿元, 同比增长 61.43% , 托管资 产余额 5.91 万亿元, 同比增长 100.07% 。 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首个独立第三方托管 人,成功签约“壹基金”公益资金托管,为我国公益慈善资金监管、信息披露进行 有益探索, 该项目荣获 2012 中国金融品牌 「金象奖」 “十大公益项目 ” 奖; 四度蝉 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20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李建红先生, 本行董事长、 非执行董事, 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 董事长。 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 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 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 输 (集团) 总公司总裁 助理、 总经济师、 副总 裁,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田惠宇先生, 本行行长、 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 本行执行董 事。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本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1996 年 12 月加入本行, 历任杭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昌支行 行长, 南昌分行行长, 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总行行长助理,2008 年 4 月起任本 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 中国农业银行 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 农业 银行 深圳市 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 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 历任 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 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 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 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 基金(含招商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债券证券投资基 金)、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 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21 金、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华富 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多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合润分级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 )、中银价 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 双利策略主题分级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新兴 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转债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成长优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易 方达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银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双 利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安心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消费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 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22 投资基金、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银优秀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华安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 型投资基金、宝盈瑞祥养老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安国际龙头(DAX)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华安国际龙头 (DAX)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银新经济灵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元 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鹏华弘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新金融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投瑞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睿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鹏华弘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领先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优势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招财一号大数据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沪港深优质企业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 瑞信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博时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鹏华中证新能源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选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证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汇添富医疗服务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聚焦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通用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 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23 红京东大数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新丝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 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睿 尚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共 128 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 59,100.930 亿元人民币。 ( 四 )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 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 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 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 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分行资 产托管业务主管部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 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 内部控制原则 (1 ) 全面性原则。 内部 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室和岗 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 ) 审慎性原则。 内部 控 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 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 的要求。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24 (3 )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 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 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 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 ) 有效性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 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 适应性原则。 内部 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 并能随着托 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 ) 防火墙原则。 业 务营运、 稽核监察 等相 关室, 应当在制度上和 人员上适当 分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 的。 (7 ) 重要性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 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 和高风险领域。 (8 ) 制衡性原则。 内 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 机构设置及权责 分配、 业务 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 ) 成本效益原则。 内 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 以适 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 内部控制措施 (1 ) 完善的制度建设。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 《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基金托 管业务操作规程》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 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 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 化、规范化运作。 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 当事人的利益, 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 准确、 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 《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25 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 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 ) 经营风险控制。 招 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 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 双人双岗、 大额资金 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 有 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 ) 业务信息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 数据执 行异地同步灾备,同时,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托管业务数据每日 进行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 ) 客户资料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 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 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 ) 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 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 电脑密码 设置及权限管理、 业务网和办公网、 与 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 安全。 (6) 人力资源控制。 招 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 激 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 资源控制。 ( 五)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26 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 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销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 本基金管理人以及本基金管理人 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机构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 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27 电话: (021)61055724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傅鲸 客户服务 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 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转换 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 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 2、代销机构


(1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28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东方文化大厦北楼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010)65557083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6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电话:(025)58587018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29 传真:(025)58587038 联系人:田春慧 客户服务电话:96098,40086-96098 网址:www.jsbchina.cn (7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8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11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2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31 (13 )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4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5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6 )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32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7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 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8 )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19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 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33 联系人:杨涵宇 网址:www.cicc.com.cn (20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0 联系人:牟冲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21 )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网址:www.cc168.com.cn (22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34 (23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蔡霆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4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 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5 )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98888、(0931)4890208 网址:www.hlzqgs.com (26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35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黄恒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27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www.jjm.com.cn (28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 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21)33606736


传真:(021)33606760


联系人:陈思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29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36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0400 联系人:周志茹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30 )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1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汤素娅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32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37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3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薛年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4 )诺亚正行 (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35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38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79 联系人:周轶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3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7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电话:(010)58325395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刘宝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http://8.jrj.com.cn/ (38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39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


马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39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 层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电话: (010)88312877 传真 :(010)88312099 联系人: 苏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40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 (021)20219931 传真: (021)20219923 联系人:付江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19931 网址:https://8.gw.com.cn (41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40 联系人:凌秋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42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联系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4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44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 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8 传真:(010)670009888-6000 联系人:李皓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41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45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联系人:薛长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登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 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42 联系人: 孙睿 经办律师: 黎明 、孙睿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 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六 、基 金 的 历史 沿革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交银施罗德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而来,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 会 2014 年 3 月 11 日证监 许可 【2014】277 号 文准予募集注册。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基金存续 期间为不定期。 该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自 2014 年 4 月 10 日至 2014 年 4 月 30 日 进行发售。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 391,615,340.98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3,526 户。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 《关于实施<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规定》 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本基金类型变更为混合型基金,相应变更基金名称并对应修改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相关表述,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 2015 年 8 月 8 日起, 本基金正式变更为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由《交银施罗德新成长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43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七 、基金 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 申购和 赎回 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 为本基金管理人以及本基金管理人 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电话: (021)61055724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转换 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 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网上 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2、 代销机构 本基金 的代销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 ”章节或拨打本公司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44 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 人可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 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期货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期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 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8 月 8 日起开放申购业务。 3、赎回 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8 月 8 日起开放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三) 申购 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但申请经登 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45 4、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除指定赎回外, 基金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 的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 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 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 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 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 笔 10 元。 本基金 直销机构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各 代销机构 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 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 金额高于 10 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0.01 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 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 份时,若当日 该账户同时有 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将投资 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46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 不成立 。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 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 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 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 在 T+1 日 (包括该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 人 应在 T+2 日后 ( 包括 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 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申购和赎回 的 登记 (1 )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 况下,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 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 +2 日 起(包括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 )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47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 ( 六) 基金的 申购 费和赎 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者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 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 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 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 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前端)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前端 申 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含)至 300 万元 1.2% 3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8% 500 万元(含)至 1000 万元 0.5%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申购费率(后端) 持 有期 限 后 端申 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8% 1 年—3 年(含) 1.2% 3 年—5 年(含) 0.6% 5 年以上 0 上表中的 “年” 指的是 365 个自然日。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申购前端基金 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 申 购 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 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48 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 基金管理人 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前端基金 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 如下表: 申购费率(前端)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前 端特 定 申购 费 率 100 万元以下 0.6% 100 万元(含)至 300 万元 0.36% 3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16% 500 万元(含)至 1000 万元 0.12%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 大于等于 7 日但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 的赎回费, 并将 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 大于等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 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回费, 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 有期 大于等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回费, 并将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应当将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 有期 限 赎 回费 率 7 日以内 1.5% 7 日(含)—30 日 0.75% 30 日(含)-1 年 0.5% 1 年(含)—2 年 0.25% 2 年以上(含) 0 上表中的“年”指的是 365 个自然日。 3、网上直销的有关费率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公司网站 的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 (以下简称 “ 网 上直销交易平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49 台 ” )办理开户和本基金前端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等业务。 本公司暂不开展网上直销后端基金份额的认/ 申购业务, 通过转托管转入网上直销账 户的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只能办理赎回业务。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本基 金前端基金份额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将享受前端申购费率优惠, 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进行基金转换,从各基金招募说明书所载的零申购费率的基 金转换入非零申购费率的基金,转出与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补差费率将享受优惠, 其他费率标准不变。具体优惠费率请参见公司 网站列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申购、 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公 司网站。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申购本基金前端基金份额的单 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 ,单笔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 ,不受网上直 销日常申购的最低金额限制;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 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金,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和限额要求,并依据相关法规 的要求 提前进行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 七)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和价 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 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50 (2 )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 (如有)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金额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可以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 (1 )前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总金额/ (1+ 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 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 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 (申购总金额- 申购费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易),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40 元 , 如 果 其 选 择 前 端 收 费 方 式 , 申 购 费 率 为 1.5%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 (1+1.5% )=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 (40,000-591.13 )/1.040=37,893.14 份 即: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非网上交易)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40 元 , 如 果 其 选 择 前 端 收 费 方 式 , 则 其 可 得 到 37,893.14 份基金份额。 例二 :某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0 元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柜台 申购本基金 的 前端 基金份额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申购费率为 0.6% , 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6 % )=99403.58 元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51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申购份额= (100,000-596.42 )/1.040=95,580.37 份 即:该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0 元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柜台 申购本基金 的前 端 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则其可得到 95,580.37 份基金 份额。 (2 )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 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三 : 某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如果其选择后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40,000 / 1.040 = 38,461.54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则可得到 38,461.54 份基金份额, 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申购 费率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1 )前端基金份额的赎回 如果投资者在认(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 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四 : 某投资者赎回持有的 10,000 份前端 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1.016-50.80 = 10,109.20 元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52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前端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2 )后端基金份额的赎回 如果投资者在认(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 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申) 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五 : 某投资者赎回通 过后端认购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 后端认购 费率为 1.6% , 赎回费率 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016=10,160.00 元 后端认购费用 = 10,000 ×1.00 ×1.6% = 160.00 元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160-160.00-50.80 = 9,949.2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通过后 端认购所得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 赎回费率 为 0.5%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016 元 ,投 资者 对应 的后 端 认购 费率 是 1.6% , 认购时的基金份 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9,949.20 元。 例六 : 某投资者赎回通 过后端申购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 后端申购 费率是 1.8% , 赎回费率 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申购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016=10,160.0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 ×1.010 ×1.8%=181.80 元 赎回费用=10,160 ×0.5%=50.80 元 赎回金额=10,160-181.80-50.80=9,927.40 元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53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投资者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是 1.8% , 申购时的基 金净值为 1.0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9,927.4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包括该日) 内 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 ,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54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确认并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公告。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55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刊登公 告 或者通知代销机构代为告知 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十一 )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不迟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 二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 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56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 三 )基金 的 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人可通过向相关销售机构 提交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 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的申购申请。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投资人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的同时, 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 本基 金 2014 年 8 月 5 日刊 登公告自 2014 年 8 月 8 日起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 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单和 业务规则参见相关公告。 (十 五 )定期 定额 赎回业 务 投资人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赎回业 务。定期定额赎回业务是指投资人可以委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固定时 间从指定的基金账户代投资人赎回固定份额的基金。 本基金 2014 年 8 月 5 日刊登公 告自 2014 年 8 月 8 日起 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各代销网点开通定期定额 赎回业务。 投资人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赎回业务 ,相关 流程和业务规则遵循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详情请咨询当地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代销网点或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95599)。 ( 十 六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和解 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十 七 )基金 上市 交易和 场内 申购赎 回业 务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57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规 则 安 排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和/ 或 开 通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事 宜 。 具 体 上 市 交 易 和/ 或开 通场内申购赎回的安排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 机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按照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 十 八 )其他 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进行公告。 九 、基 金的 转换 ( 一) 基金转 换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换 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 行。 ( 二) 转换业 务办 理时间 本基金 2014 年 10 月 9 日刊登公告自 2014 年 10 月 14 日起开放日常转换业务。 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若出现新 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 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 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该业 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本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单、可转换旗下基金范围参见相关公告。 ( 三) 基金转 换的 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T 日规定 时间受理的申请, 注册 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对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58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转换的 确认情况。 3、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 (T 日) 。 投 资人转换 基金成功的, 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对投资人 T 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 性确认, 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 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 的成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 四) 基金转 换的 数额限 制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本基金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持有人 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金,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 限额限制。 基于各基金关于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最低保留余额的规定,每个工作日投资 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某基金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该基金的最低保留余额时,若当 日该账户同时有该基金的基金份额 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基金 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该基金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因此,如果 某笔转换申请确认后转出基金的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转出基金的最低 保留余额,则转出基金在该账户剩余的基金份额将被全部赎回。如果某笔转换申请 确认后转入基金的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转入基金的最低保留余额且该 账户当日有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被确认,则转入基金在该账户剩余的基 金份额(包括该部分转换入确认份额)将随即被强制赎回。


( 五) 基金转 换费 用 1、 每笔基金转换视为一笔赎回和一笔 申购, 基金转换费用相应由转出基金的赎 回费用及转出、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最新的更新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赎回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59 费率和计费方式收取,赎回费用的 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等相关手续费。 3、前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或前端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前端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 换,收取前端申购补差费用;从前端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前端申购费用低的基金或 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换,不收取前端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 用原则上按照 转出确认金额对应分档的转入基金前端申购费率减去转出基金前端申购费率差额进 行补差,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按照转出确认金额分档,并随着转出确认 金额递减。 4、后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或后端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后端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 换,不收取后端申购补差费用,但转入的基金份额赎回的时候需全额收取转入基金 的后端申购费;从后端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后端申购费用低的基金或不收取申购费 用的基金转换,收取后端申购补差费用,且转入的基金份额赎回的时候需全额收取 转入基金的后 端申购费。后端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出份额持有时间对应分档的转出 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减去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 5、网上直销的申购补差费率优惠 为更好服务投资者,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个人投资者可以 通过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其中部分转换业务可享受转换费率 优惠,优惠费率只适用于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无优 惠。可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的转换业务范围及转换费率优惠的具体情况请参 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具 体 转 换 费 率 水 平 请 参 见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列示的相关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进行 调整,并应于调整后的收费方式和费率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六) 基金转 换份 额的计 算公 式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60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补差费率/(1+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补差费用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固 定金额的申购补差费)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转换申 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待支付收益(仅 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 ,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趋势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持有期半 年,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趋势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交银成长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2.270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趋势前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成长前端 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成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10=101,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1,000×0.5%=505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1,000-505=100,495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495×0/(1+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0,495-0)/2.2700=44,270.93 份 例二: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0 份,持有期一年半,转 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0 元, 交银趋势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1.01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0 份交银增利A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 趋势前端基金份额(非网上交易) ,则转入交银趋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61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 ×1.0200=1,02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20,000×0.05%=51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20,000-510=1,019,49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19,490 ×0.5%/(1+0.5%)=5,072.0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19,490-5,072.09 )/1.010=1,004,374.17 份 例三: 某投资者持有交 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 转换申请当 日交银增 利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精选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2700 元。若该投 资者将100,000 份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精选前端基金份额 (非网上交 易) ,则转入交银精选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0=12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5,000×1.5%/(1+1.5%)=1,847.2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25,000-1,847.29)/2.2700=54,252.30 份 例四: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该100,000 份基金份 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A/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货 币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 (非网上交易) , 则转入确认的交银增 利A 类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0.8%/(1+0.8%)=793.65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0,000-793.65+61.52 )/1.2700=78,163.68 份 2、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62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补差费率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转换申 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待支付收益(仅 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 形,否则A 为 0)。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五:某投资者持有交银主题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持有期一 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主题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 交银稳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2.270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主题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稳健后 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稳健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24,750-0)/2.2700=54,955.95 份 例六: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先锋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持有期一 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先锋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 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1.0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先锋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货币, 则 转入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1.2%=1497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24,750-1497)/1.00=123,253.00 份 例七: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蓝筹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持有期三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63 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蓝筹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0.8500 元, 交银增利B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 。 若该投资者将100,000 份交银蓝筹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 交银增利B 类基金份额 ,则转入交银增利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0.850=8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85,000×0=0 元 转入确认金额=85,000-0=8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85,000×0.2%=17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85,000-170)/1.0500=80,790.48 份 例八: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该100,000 份基金份 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货 币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则转入确认的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 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0,000-0+61.52)/1.2700=78,788.60 份 ( 七) 业务规 则 1、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 理的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投资人办理 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 购状态。 2、 投资人只能在相同收费模式下进行基金转换。 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只 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他基金,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只能转换到后端收费模式 的其他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与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不受上 述收费模式的限制。 3、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 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 转入基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64 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固定价 1.00 元) 。 4、 投资人申请转出其账户内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时, 注册登记机构将自动 结转该转出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该收益将一并计入转出金额并折算为转入基金 的基金份额,但收益部分不收取转换费用。 5、 转换后, 转入基金份 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 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 自转入基金份额被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 根据旗下保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 换入的基金份额,以及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 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其赎回或转换价格以赎回或转换申请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 八) 暂停基 金转 换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 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公告的有关规定一般也适用于暂停基 金转换,具体暂停或恢复基金转换的相关业务请详见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 公告。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总份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 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 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 但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部分的转出申请将自动予以撤销,不 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十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深入挖掘经济转型背景下的投资机会,自下而上精选个股,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65 的长期稳定增值。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中期票据、 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 其中投资 于经过严 格品质筛选、 未来预期成长性良好的公司股票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其余 资产投资于债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证券品种;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研究优势,在经济转型大背景下,分析和判断宏观 经济运行变化和政府产业政策等多因素影响,积极挖掘不同行业和子行业景气度新 变化下的个股投资机会,通过团队对个股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和细致的实地调研,精 选公 司品质良好、成长具有可持续性、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 收益。 1、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 通过 “ 自上 而 下 ” 的 定性分 析和定 量 分析相结 合形成 对不同 资产市场表 现的预测和判断,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各类别资产间的分 配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比 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个股选择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66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重点为经过严格品质筛选和价值评估,成长具有可持续性、 定价相对合理的成长型公司。本基金将充分发挥研究团队自下而上的选股能力,基 于对个股深 入的基本面研究和细致的实地调研,精选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具体 分以下几个层次: (1 )品质筛选 筛选出在公司治理、财务及管理品质上符合基本品质要求的公司,构建备选股 票池。主要筛选指标包括: ? 盈利能力指标(如 P/E 、P/Cash Flow 、P/FCF 、P/S 、P/EBIT 等) ? 经营效率指标(如 ROE 、ROA 、Return on operating assets 等) ? 财务状况指标(如 D/A 、流动比率等) (2 )行业及成长性评估 本基金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法,评估其行业地位和业绩成长性。本 基金在全球经济的 框架下,结合中长期中国经济结构调整优化的方向,通过对宏观 经济运行趋势、产业环境、产业政策和行业竞争格局等多因素的分析和预测,确定 宏观及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得出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与 投资时机。具体操作中,本基金从经济周期因素评估、行业政策因素评估和行业基 本面指标评估(包括行业生命周期、行业发展趋势和发展空间、行业内竞争态势、 行业收入及利润增长情况等)三个方面评估高成长性行业。本基金重点关注的行业 包括:成为未来中国经济增长新动力的行业,受国家政策重点扶持的新兴和战略性 行业,顺应中国经济结构调 整方向的行业,以及受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有利因素影 响具备高成长特性的行业。 在行业的成长性评估之外,本基金将基于对相关个股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和细致 的实地调研,结合交银施罗德企业成长性评价体系从宏观环境、行业前景、公司质 量和成长性质量四个方面对企业的成长性进行综合评价。本基金将重点关注符合以 下任一情形的公司: ? 公司未来预期销售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 息税前利润等成长性财务指标处于 行业前列或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 公司的市场占有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67 ? 公司拥有难以为竞争对手模仿的竞争优势,如在资源、技术、人才、资金、 经营许可 证、销售网络等方面的优势; ? 公司在技术上或商业模式上具有突出的创新, 代表行业发展的方向, 或直接 受益于经济转型; ?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拥有良好管理团队, 具备清晰的公司发展战略, 企业经 营具备持续成长潜力; 本基金投资于满足上述条件的股票占 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 80% 。 (3 )多元化价值评估 对上述核心股票池中的重点公司进行内在价值的评估和成长性跟踪研究,在明 确的价值评估基础上选择定价相对合理且成长性可持续的投资标的。 3、债券投资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换 债券等债券 品种。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主动的投资管理方式,获得与风险想匹配 的投资收益,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 动性。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 政策变化作出判断,运用数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作 出预测,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的大 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构造债券组合。在具体操作中,本基金运用久期控制策 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类属配置策略、骑乘策略、杠杆放大策略和换券等多种策 略,获取债券市 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4、权证投资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 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 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 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 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68 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6、股指期货投资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投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本 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 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 活跃的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 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基金管理人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 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 责。此外,基金管理人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 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 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 四)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其 中投资于经过严格品质筛选、未来 预期成长性良好的公司股票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 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2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69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8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即占基金资产的 60%-95% ; (1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70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75%× 富时中国 A600 成 长指数+25%× 中证综合 债券指数 其中股票投资比较基准为富时中国 A600 成长指数,债券投资比较基准为 中证 综合债券指数 。 本基金采用富时中国 A600 成长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 于以下原因: 富时中国 A600 成长指数是富时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准,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 为中国资本市场编制的富时中国风格指数系列之一,旨在反映以收益和收入增长特 征 为 主 的 、 具 有 可 识 别 成 长 特 点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 富 时 中 国 风 格 指 数 系 列 于 2003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71 年 12 月 12 日开始计算 ,于 2004 年 4 月 30 日 正式发布。富时中国 A600 成长指数 具有以下特点: 1、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对象是具有高成长特性的行业和股票,而富时中国 A600 成 长指数具有相似的风格; 2、该指数遵循富时指数一致的基本编制方法,保证全球范围内的可比性; 3、该指数编制方法的透明度高; 4、该指数遵循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 , 容易被全球投资者广泛接受。 因此,富时中国 A600 成长指数是目前衡量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同时,根据本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分配权重,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加入 了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并按照本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安排。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 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 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 人可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 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 七 )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及债 权人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 股东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 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 八 )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九 ) 投资决 策依 据和投 资流 程 1、投资决策依据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72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公司投资及风险控制政策; (3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4 ) 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 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 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 职责是对基金的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意见,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审视投资组合 风险状况等。投资总监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 资组合,并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中央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 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管理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 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 分析师、 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 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 管理程序如下:


(1 ) 研究部宏观分析师、 策略分析师、 行业分析师、 信用分析师、 数量分析师 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 )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对资产配置比例提出指导性意见, 并讨论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3 )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 依据宏观分析师、 策略分析师的宏观 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行业分析师的行业分析和个股研究、信用分析师的债券市场 研究和券种选择、数量分析师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 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4 )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5 ) 交易指令通过风控系统的自动合规核查后, 由中央交易室执行, 中央交易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73 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6 ) 基金经理对每日交易执行情况进行回顾, 并审视基金投资组合的变动情况; (7 ) 风险管理部定期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 , 量化投资部定期完成基 金业 绩评估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作 出调整。 ( 十)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5 年 10 月 26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为 2015 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财务资料未 经审计师 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66,164,301.93 69.14 其中:股票 266,164,301.93 69.14 2 固定收益投资 30,080,000.00 7.81 其中:债券 30,080,000.00 7.81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74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87,165,219.43 22.64 7 其他资产 1,564,856.85 0.41 8 合计 384,974,378.21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861.00 0.00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62,210,254.84 43.92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15,430,779.00 4.18 F 批发和零售业 17,067,763.60 4.6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41,650,748.83 11.28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2,126,956.10 3.28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7,674,979.04 4.79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75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959.52 0.00 S 综合 - - 合计 266,164,301.93 72.06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300017 网宿科技 447,315 23,577,973.65 6.38 2 002020 京新药业 725,358 19,221,987.00 5.20 3 600054 黄山旅游 917,704 17,674,979.04 4.79 4 002450 康得新 570,291 17,274,114.39 4.68 5 300262 巴安水务 1,130,460 15,430,779.00 4.18 6 300367 东方网力 233,900 13,184,943.00 3.57 7 600418 江淮汽车 952,500 12,649,200.00 3.42 8 600276 恒瑞医药 263,228 12,158,501.32 3.29 9 300332 天壕环境 597,387 12,126,956.10 3.28 10 600804 鹏博士 548,722 11,813,984.66 3.2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76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0,080,000.00 8.1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0,080,000.00 8.14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0,080,000.00 8.14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40230 14 国开 30 200,000 20,044,000.00 5.43 2 150301 15 进出 01 100,000 10,036,000.00 2.72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77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未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在 本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未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和 处罚。 (2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 没 有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备 选 股 票 库 之 外 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59,903.0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87,607.20 5 应收申购款 117,346.6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7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流通受限 情况说明 1 300262 巴安水务 15,430,779.00 4.18 重大事项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 一、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 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 述 基 金 业 绩 指 标 不 包 括 持 有 人 认 购 或 交 易 基 金 的 各 项 费 用 , 计 入 费 用 后 实 际 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9 合计 1,564,856.85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79 过去三个月 -13.29% 3.57% -23.50% 2.72% 10.21% 0.85% 2015 年度上半 年 55.25% 2.35% 31.07% 1.66% 24.18% 0.69% 2014 年度 (2014 年 5 月 9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8.60% 0.87% 29.10% 0.81% -20.50% 0.06% 2 、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 份 额累 计 净值 增长 率 变 动 及其 与 同期 业绩 比 较 基 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4 年 5 月 9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80 注: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4 年 5 月 9 日, 截至报告期期末, 本基金已完成建 仓但报告期期末距建仓结束未满一年。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的 6 个 月。截至建仓期结束,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 资比例的约定。 十 二、 基金 的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 期货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 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81 十 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 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 非交易日。 ( 二)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 、股指期货 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 ) 估值依 据及 原则 估值应符合 基金 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 证监会计字[2007]21 号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 估 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 关事项的通 知》 、 中国证监会[2008]38 号公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 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 行业通行做法处理。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 立取得。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 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估值的基本原则: (1)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如估值日有市价的, 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日无市价,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 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 且被以往市场 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 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 易价格。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时,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应通过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82 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3 ) 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的,资产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 四 )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83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 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 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五 ) 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 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 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 ( 六 )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8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第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 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 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 误 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 上述 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 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 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 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 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 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 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 误 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 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 且仅对 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估值错误 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 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 受损方” )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 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85





(5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 估值错误 。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 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 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 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 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 七 )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八 )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86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九 ) 特殊情 形 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 证券经纪机构、 期货公司及 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四、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 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0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87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 务规则》执行。 ( 七 ) 收益分 配方 式的修 改 投资人可至销售机构办理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投资人对 本基金不同的交易账 户可设置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 投资人同一日多次申报 收益分配方式变更的,按照 《业务规则》执行,最终确 认的 收益分配 方式以 登记机构记录为准。 十五 、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88 4、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 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 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 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3 )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 基金托管人在开户时先行垫付, 产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89 品在证券账户开户后一个月内成立的,自证券账户开户后一个月内由 基 金托管人从 委托资产中扣划;如证券账户开户后一个月内产品未能成立,由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 基金 托管人缴费通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 开户费用义务。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章。 (2 )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章。 (3 )转换费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转换”一章。 3、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 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根 据基 金发展 情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率 、 基 金 托 管费 率等相 关费 率。 降 低基 金管理 费率 、 基 金 托管 费率 , 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 五 )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90 十 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 每月 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七、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 ( 一) 本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应符 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91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基 金公开 披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的 , 基 金 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一 致。 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 以 中文 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92 (3 )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 定 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 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9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告方 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百分之三十 ; (11 )涉及基金 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94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 )更换基金 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7)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10、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95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报刊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 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十八 、 风险 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是一 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96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 的 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 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 型 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 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 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 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 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 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 金募集或因分红等行 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 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97 ( 一) 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 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 地区发展 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 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 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 影响。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 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 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 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 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 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 理能力、 财 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 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 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 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 二)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 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 值产生 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98 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 金份额净值。 ( 四) 信用风 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 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 五) 本基金 投资 策略所 特有 的风险 1、 本基金为混合型 基金, 将维持较高的股票持仓比例, 如果股票市场出现整体 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2、 对宏观经济趋势、 政策以及上市公司基本面研究是否准确、 深入 , 以及对成 长型股票的优选和判断是否科学、准确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基本面研究及上市公 司分析的错误均可能导致所选择的证券不能完全符合本基金的预期目标。 ( 六) 投资股 指期 货的特 定风 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价值取决于一种 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差风险、 保证金风险、 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 )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 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 的风险。 (2 )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 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 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 ) 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 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 )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 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者 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此外,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 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并且其 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99 ( 七 ) 其他风 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 展, 在制度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 方面的不完 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 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 议生效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00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若遇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 停 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01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 、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 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02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证券 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 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 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 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03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04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根据投资的需要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协 助 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05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协助开立股指 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06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07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 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 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守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 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 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08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 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09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 时间和地点;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10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11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 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 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 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 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出 具 书 面意 见 或 授 权 他人 代 表 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 若本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本基金可采用网 络、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 本基金亦可 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12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 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 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 托人姓名 ( 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13 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 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14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另有规定的,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 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 三) 基金合 同 解 除和终止 的 事由、 程序 1、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 决议生效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体公告。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15 2、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 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 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4、清算费用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16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及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 二 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一 )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17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于亚利 成立时间: 2005 年 8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 2、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 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 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 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1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中期 票据、 货币市场 工具、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 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 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 报告中国证监会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 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 其中投资 于经过严格品质筛选、 未来预期成 长性良好的公司股票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 中期票 据、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证券品种;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19 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其 中投资于经过严格品质筛选、未来 预期成长性良好的公司股票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 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2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20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8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即占基金资产的 60%-95% ; (1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以相应调整变更后的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 规定为准。 《基 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21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十 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 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并负责及时 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 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提醒基金管理人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 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 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 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1 )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或合格境外基金投资人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 )单 只基 金投 资定期 存 款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存 放在 具 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银行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公司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3 )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 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款 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 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 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22 1) 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 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未勤 勉尽责而选择存款银 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 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 并承担因未勤勉尽责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 失。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 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 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 动性方面的风险。 3) 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 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职务行 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开 展 基 金 存 款 业 务 时 , 应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 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 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 流程中的权 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3 )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 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5、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协议的签订、 账户开设 与管理、 投资指令与资 金划拨、 账 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和文件保管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23 (1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 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 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基 金存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 (以下简称 《总体合作协议》 ) , 确定 《存款协议书》 的格 式范本。 《总体合作协 议》 和 《存款协议书 》 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共同商定。 2)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 款协议书》 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 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 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 3) 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 (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 寄送存款 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托管人 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 合。 4) 基金管理人应在 《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 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帐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帐户名称和帐号,未划 入指定帐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5) 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 《总体合作协议》 和 《存款证实书》 的内容进行 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2 )银行存款帐户的开设与管理 1) 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 《总体合作协 议》 , 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 行帐户。 2)银行存款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 )存款投资指令的发送与执行 1)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存款投资指令包括存款资金划拨指令、提前支取存款指令等。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存 款投资指令。 对于基金管理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24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 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所 必需的时间。投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导致资金未能及时 到帐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投资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 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 3)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验证投资指令后,应及时执行。 若因基金托管人过错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帐或者投资指令执行差错所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投 资指令执行完毕,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未能执行或仅可部分执行投资指令(无论因基金托管人原因还是 基金管理人原因)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4 )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存款 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2)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领取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名称,该存款 证实书为基金托管人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 存款银行 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后,用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存款证实书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开户行代 为保管存单的,由存款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 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3)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托管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证实书或基金托管人兑付时可作为兑付依据 的存款证明文件,并按以上 2)的方式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寄送给托管人。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25 4)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 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 息。 定期存款行负责于每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提供加盖存款行公章的本基金存放 在该机构的存款余额证明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并配合基金托管人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存款证实书”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行公章寄送至基 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5)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存款证实书原件或其他 存款证明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行未收到存款证实书原 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 确认存款证实书 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与存款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在原存款证实书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行指定会计主管 电话确认后,存款行分支机构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基金账户。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存款 行需按当期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5 )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 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经与定期存款行友好协商,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资金,但应继续按原有利 率计提利息,因提前支取导致的利息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6 )银行存款相关文件的保管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26 1) 基金资金存入存款银行当日, 存款行分支机构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 款凭证,同时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并寄送原件给托管人代为保 管;若 存款行代为保管存单原件,存款行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资金存入存款银行当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 款凭证,并寄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后, 将复印件传真给基金管理人。 2) 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 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 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 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 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 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1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完成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 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27 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7、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 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 ) 本协议所称的流 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 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 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且锁定期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 余期限,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 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 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 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28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 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按法律法规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流通 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 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 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 够 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 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以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 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 以及违反《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纠正 ,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8、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 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制度》 ) , 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基金管 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 收益类证券, 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 法规及 《 基 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29 2)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 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


(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 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 决 措 施 。 基金 托 管 人有权 随 时 对 所通 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 金管 理人 改 正 。 基 金 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 如因市场变化, 基 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 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1 、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30 12、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 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1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 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 基金托管人有义 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 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31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协助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 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 金的任何资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6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 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 实物证券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 )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 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 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在依约履行对存托在第三方 的基金资产进行余额查询等措施后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 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9 )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 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认购款项应存于基金认购专用账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募集到的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32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 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 )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 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价差 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33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 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 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 签订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 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 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 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的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 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 合同终止后 15 年。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1、 基金资产净值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34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七) 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35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 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 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服务


1、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人可在 T+2 个工 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确认单;


2、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需要订阅或取消的客户可 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 ,021-61055000)联系。 ( 二) 网上直销 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 服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的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开户和本基金前端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 资和转换等业务。 本 公司暂不开展网上直销后端基金份额的认/申购业务, 通过转托 管转入网上直销账户的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只能办理赎回业务。 通过 网上直销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36 交易平台 办理本基金 前端基金份额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将享受前 端申购费率的优惠, 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进行基金转换,从各基金招募说明书所 载的零申购费率的基金转换入非零申购费率的基金,转出与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补 差费率将享受优惠,其他费率标准不变 。具体优惠费率请参见公司网站列示的 网上 直销交易平台 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基金网上直销 交易平 台 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 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 直销业务的发展状况,适时 调整 可用于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 三) 信息咨 询、 查询服 务


投资人如果想查询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分红方式状态、基金账户余额、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 请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00-700-5000 , 021-61055000 ) 或 登 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进行咨询、查询。


本基金管理人为投资 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户 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 不足 6 位数字的, 前 面 加“0”补足。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 资人通过客户服务电话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金 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 四) 基金转 换业 务 本基金已开通转换业务,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相关公告。 ( 五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本基金已开通 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具体实施方法 请参见相关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 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者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37 二 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1、 自合同生效以来, 本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无诉讼、 仲裁事 项。 2、 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期内未受到任 何处分。 3、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基金披露的其他 重要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5-19 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 银施罗德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5-23 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 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5-28 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上 海 天 天 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申购、 定期定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5-30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38 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和手机 银行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6-1 6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 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 销售机构并参与电子交易平台基 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6-1 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 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6-3 8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深圳众禄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申购、 定期定 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6-19 9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5 年第 1 号)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6-23 10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中国证券报、 2015-6-30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39 于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 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1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网上银行、 手机银 行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7-1 1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杭州数米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申购、 定期定 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7-3 1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 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7-4 1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 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7-8 15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 构并参与电子交易平台基金前端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7-9 16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中国证券报、 2015-7-9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40 于增加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 机构并参与电子交易平台基金前 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1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 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7-10 18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 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7-10 19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 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7-11 20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 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7-11 2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 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7-14 22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7-18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41 2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开通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支付并实 施前端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7-27 2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 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7-28 25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 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7-30 26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开展交 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转换转入旗下其他基金转换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7-31 2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变更基金类别及 修改基金名称并相应修改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8-5 28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 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8-8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42 29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国际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8-19 30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申购、 定期定 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8-25 3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 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8-29 32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8-29 3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国都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手机炒股前端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8-31 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 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9-15 35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中国证券报、 2015-9-16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43 于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 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36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 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电子交 易平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9-25 3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变 更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9-28 38 交银施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 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10-22 39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调整投资者场外投资旗下部分 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最低赎回 份额和最低保留余额限制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10-23 40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 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2015 年第 3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10-27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44 4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 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 销售机构并参与电子交易平台基 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11-6 二 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人可 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 十五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交银施罗德新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注册的文件


(二)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 募集注册交银施罗德新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法律意见书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