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银华生态环保混合(001954)

银华生态环保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明书 
 
 
 
 
银华生态 环 保主 题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管 理人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募说明书 
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于 2015 年9
月21 日 证监许可【2015】2164 号文准予募集 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风险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基金 ” )是 一种长 期投资工 具,其 主要功 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额投 资是引导投资人进
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
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
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 收益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
收益 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
于债券型基金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中高预期风险、 中高预期收益的 基金产
品。 
本基金按照 基金 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发售,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 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 、 基金
运作 风险、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以及其他风险等 。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
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2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
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 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 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人赎回时, 所得 可能
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投资 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购 买 和 赎
回基金, 基金 销售机构名单详 见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相关公告。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 、绪 言 .......................................................... 4 二 、释 义 .......................................................... 5 三 、基 金管理 人 .................................................... 9 四 、基 金托管 人 ................................................... 23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25 六 、基 金的募 集 ................................................... 37 七 、基 金备案 ..................................................... 42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43 九 、基 金的投 资 ................................................... 54 十 、基 金的财 产 ................................................... 62 十 一、 基金资 产估 值 ............................................... 63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68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70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和审计 ........................................... 72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73 十 六、 风险揭 示 ................................................... 79 十 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83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85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102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114 二 十一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16 二 十二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17 二 十三 、备查 文件 ................................................ 118 招募说明书 4 一 、绪 言 《银华 生 态环保 主题 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以 下简称 “ 招 募 说 明 书 ” 或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销售 办 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银华 生态环保 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生态环保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 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 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 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5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生态环保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或 《基金合同》 : 指 《银华生态环保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银华生 态环保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银华生 态环保主 题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银 华生态 环保主 题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 法规: 指中国 (为本合 同之目 的,不 包括香港 特别行 政区、 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招募说明书 6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3、 销售机构: 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招募说明书 7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三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 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 : 指 《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及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招募说明书 8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开放 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 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 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票 据投资收益、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 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3、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招募说明书 9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 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1]7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5 月28 日, 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 监基金字[2001]7 号文) 设立的全国性 资产管理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 2 亿元人 民币,公 司的股 权结构 为西南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出资 比例 49% ) 、 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29%)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21%) 及山 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1%) 。 公 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公司 董事会下设 “ 风险控制委员会” 和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2 个专业委员会, 有针 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 制定相应的政策, 并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 位监事组成, 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 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 部、 投资管理二部、 投 资管理三部、 量化投资 部、 研究部、 市场营销 部、 机构业 务部、 国际合作与产品开发部、 境外投资部、 交易管理部、 养老金业务部、 风险 管理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 金融部、投资银行部、公司办公室、 人力资源部、行政财务部、深圳管理部、监察稽核部、战略发展部等 22 个职能招募说明书 10 部门, 并设有北京分公司。 此外, 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 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 主动型 A 股投资 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 境外投资决策” 三个专门委员会。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 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 甘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 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 蓝星清洗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公司筹备组组长; 西南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西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总裁。 此外, 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 员、 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盐田港集团外部董事、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上海城投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 员会执行主任、 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 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中航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 员会委员、北京大学公共经济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钱龙海先生: 董事, 经济学硕士。 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 理; 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 总裁, 兼任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 还担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 中国证券业协会投 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杨树财先生: 董事, 中 共党员, 研究生, 高级 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 师, 中 国证券业协会创新发展战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吉林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 员会评委, 第十三届长春市人大代表, 长春市特等劳动模范, 吉林省五一劳动奖 章获得者,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吉林省劳动模范, 吉林省人民政府第三届、 第四届决策咨询委员。 曾任职吉林省财 政厅、 吉林会计师事务所涉外业务部主任;招募说明书 11 广西北海吉兴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 吉林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 东北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副总裁、总裁;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副 书记;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周晓冬先生: 董事, 金 融 MBA 、 国际商务师。 曾任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广 东分公司总经理; 上海海博鑫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 常务副总经理。 现任海 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兼任北京惠宇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立新先生, 董事、 总经理, 经济学博士。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科员; 南 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副处长;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开发部、 市场拓 展部总监;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代总经理 、 代董事长。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 董事长、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郑秉文先生: 经济学博士后, 教授, 博士生导师。 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培训 中心主任, 院长助理, 副院长。 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党委书记、 所长;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 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政 府特 殊津贴享受者,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兼职教授, 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 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暨社会保障研究所兼职教授, 辽宁工 程技术大学客座教授。 王恬先生: 独立董事, 大学学历, 高级经济师。 曾任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行长, 深圳天骥基金董事,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深圳)董事长,首长四方(集团)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现任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首长四方 (集团) 有 限公司副董事总经理。 陆志芳先生: 独立董事, 法律硕士, 律师。 曾 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副 主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国际业务委员会副 主任委员, 海 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伙人, 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律师。 现任北京天达 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刘星先生: 独立董事, 管理学博士, 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 授、 博士生导师, 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中国 会计学会理事、 中国会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会计学会教招募说明书 12 育分会前任会长、 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 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 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周兰女士: 监事会主席, 中国社会科学院货币银行学专业研究生学历。 曾任 北京建材研究院财务科长; 北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计财部经理; 佛山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及 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王致贤先生, 监事, 硕士。 曾任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秘书、 重庆市政府 办公厅一处秘书、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 重庆市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管理三处副处长。 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党委 办公室)主任、证券事务代表。 龚飒女士: 监事, 硕士学历。 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 人;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 核经理;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 监事, 大专学历。 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收款主管; 北京赛特 饭店财务部收款主管、 收款主任、 经理助理、 副经理、 经理。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理。 封树标先生: 副总经理, 工学硕士。 曾任国信证券天津营业部经理、 平安证 券综合研究所副所长、 平安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总经理、广发基金机构投资 部总经理等职。2011 年 3 月加盟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曾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同时兼任公司投资管理二部总监及投资经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 巴克莱银行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2009 年 9 月 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担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及银华抗通胀 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公司量化投 资总监、 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 公司董事 、 银华 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 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招募说明书 13 级证券投 资基金 、银华 中证 800 等 权重指 数 增强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理职 务。 凌宇翔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机械工业部主任科员; 西南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银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及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 2.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王海峰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008 年 7 月至今,任职于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投资管理部, 历任助理研究员、 行业研究员、 研究主管、 投资经理助理等 职务。 在公司从事研究工作期间, 一直从事交通运输、 钢铁、 大宗商品等行业的 研究工作, 担任投资经理助理期间, 主要管理多个专户产品。 具有 7 年证券投资 管理经历。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封树标、周毅、王华、姜永康、王世伟、郭建兴、倪明、董岚枫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封树标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 : 硕士学位,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曾任职于西南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2000 年 10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 ,先后在研究策 划部、 基金经理部工作, 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 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 理、投资管理一部总监及 A 股基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 :硕士学位 。2001 年至2005 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 年 9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资经理职务。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中证转债 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投资管理三部总监 及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 并同时 担任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王世伟先生 : 硕士学位, 曾担任吉 林大学系统工程研究所讲师; 平安证券营 业部总经理; 南方基金公司市场部总监; 都邦保险投资部总经理; 金元证券资本 市场部总经理。2013 年 1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银华财富资本 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总经 理。 郭建兴先生 : 学士学位。 曾在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山西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工作, 历任交易主管、 总经理助理兼监理等职; 并曾就 职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 曾担任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 年 4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银华优质增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倪明先生 : 经济学博士; 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 历 任债券信用分析师、 债券基金助理、 行业研究员、 股票基金助理等职, 并曾任大 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 年 4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及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基金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 博士学位; 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 年 10 月加盟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助 理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 究部副总监。现任研究部总监。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招募说明书 15 金财产; (3 )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与转换 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 择、更 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 纪商或 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和转托管等的业务规则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招募说明书 16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17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税 后)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 中 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 》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招募说明书 18 (1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3 )违反规定 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4 )从 事证券 信用交 易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5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 )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8 )违 反证券 交易业 务规则, 利用对 敲、倒 仓等行为 来操纵 和扰乱 市场价 格; (9 )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0 )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1 ) 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 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 他持有 5% 以上投 票权 的股东恶 意串通 ,致使 股东大会 表决结 果侵犯 社会公众股 东的合法利益; (12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6 )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招募说明书 19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 人、代 表人、受 雇人或 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 (3 )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 风险管理体系 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 合规性风险、 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本公 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 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建 立风险 管理环 境。具体 包括制 定风险 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 相应的 组织机构,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 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 )识 别风险 。辨识 组织系统 与业务 流程中 存在什么 样的风 险,为 什么会 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 )分 析风险 。检查 存在的控 制措施 ,分析 风险发生 的可能 性及其 引起的 后果。 (4 )度 量风险 。评估 风险水平 的高低 ,既有 定性的度 量手段 ,也有 定量的 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 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 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 理风险 。将风 险水平与 既定的 标准相 对比,对 于那些 级别较 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 视与检 查。对 已有的风 险管理 系统要 监视及评 价其管 理绩效 ,在必 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7 )报 告与咨 询。建 立风险管 理的报 告系统 ,使公司 股东、 公司董 事会、招募说明书 20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 性原则 。公司 设立独立 的督察 长与监 察稽核部 门,并 使它们 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 制约原 则。公 司部门和 岗位的 设置权 责分明、 相互牵 制,并 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 性原则 。公司 的内部风 险 控制 工作必 须从实际 出发, 主要通 过对工 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 公司的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 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 性原则 。公司 内部风险 控制制 度的制 定,应具 有前瞻 性,并 且必须 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 部控制体系。 本公司在董事会 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 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 在特殊情况下, 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 在上 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就基金 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 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 生 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招募说明书 21 2) 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 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人 员进行处理。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 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 稽核职能, 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 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定 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声明 1) 基金 管理人 确知建 立、实施 和维持 内部控 制制度是 基金管 理人 董 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将 根据市场 环境的 变化及 基金管理 人 的发 展不断 完善内招募说明书 22 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 23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 (010)66594942 (二) 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现有员工 110 余人, 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 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 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5 年6 月30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382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 基金 356 只,QDII 基金 26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 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 位居同业前列。 招募说明书 24 (四) 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 工作程序设计与制度建设, 风险检视, 工作程序与制度的执行, 工作程序与制度 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稽核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后评价。 2007 年起, 中国 银行 连续聘请 外部 会计会 计 师事务所 开展 托管业 务 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 “ISAE3402” 和 “SSAE16” 等国际主 流内控 审阅准 则的无保 留意见 的审阅 报告。2013 年,中 国 银行同时获 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 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 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 现基 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招募说明书 25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易网站 m.yh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 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其他 销售机构 (1)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1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 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3)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北 京复 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客服电 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4)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 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5)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客服电 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招募说明书 26 (6)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路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客服电 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7)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河西 区马 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伏安 联系人 王宏 客服电 话 95541 网址 www.cbhb.com.cn (8)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东莞 市东 城区 区鸿 福东路2号 法定代 表人 何沛良 网址 www.drcbank.com (9) 广东顺 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佛山 市顺 德大 良新 城区拥 翠路2号 法定代 表人 姚真勇 网址 www.sdebank.com (10)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世纪 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华 联系人 王薇 网址 www.ajzq.com (11)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12)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 二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13)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15 号桐 城中央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招募说明书 27 (14)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115 号投行 大厦20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 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15)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市 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树财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 0431-85096733 网址 www.nesc.cn (16)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18层 法定代 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梁旭 客服电 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17)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工 业园 区星 阳街5号 东 吴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客服电 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18)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客服电 话 95525 ; 10108998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19)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5 号 广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 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梁微 客服电 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20)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号 国华 投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21)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募说明书 28 注册地 址 成都市 青羊 区东 城根 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 客服电 话 4006-600109 网址 www.gjzq.com.cn (22)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商 城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23)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16-26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客服电 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24)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路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工 联系人 范超 客服电 话 96518( 安徽) ; 400-809-6518( 全国) 网址 www.hazq.com (25) 华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兰州市 城关 区东 岗西 路638 号财富 大厦4楼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邓鹏怡 客服电 话 95368 网址 www.hlzqgs.com (26)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客服电 话 400-898-9999 网址 www.hrsec.com.cn (27)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客服电 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28)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招募说明书 29 注册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刘爽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29)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路36号 证券大 厦4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涛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30) 开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市 高新 区锦 业路1号 都 市之门B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刚 联系人 黄芳 客服电 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31)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广 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东 江三 路广 播电 视新 闻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联系人 郭晴


客服电 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32)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中心 区金 田路4036号荣 超 大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 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33)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太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34)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西藏 中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德雄 客服电 话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35)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路989 号45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招募说明书 30 客服电 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36)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23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季 联系人 李巍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37)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19号 富凯大 厦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38) 五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4028 号荣超 经贸 中心 办公 楼47 层01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立功 联系人 王鹏宇 客服电 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39)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苑8号 法定代 表人 余维佳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40) 新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田德军 联系人 田芳芳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41)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客服电 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42)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湖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客服电 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43)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C座 招募说明书 31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邓颜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44)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21层及 第04层01、02、03、05、11 、12 、13 、15 、16 、18 、19、20 、21 、22 、 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 话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45)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41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 戴蕾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46)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 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47)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市 新华 路特8号 长江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奚博宇 客服电 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4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黄婵君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49)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路1号 黄 龙世纪 广场A6/7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 话 0571-967777 网址 www.stocke.com.cn (50)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招募说明书 32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南山 区科 技中 一路 西华强 高新 发展 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客服电 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 (51)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经 七路86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马晓男 客服电 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52)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路222 号 青岛国 际金 融广 场1 号楼20层(266061)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服电 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53)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路66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54)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A层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郑慧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55)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客服电 话 95377 网址 www.ccnew.com (56)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梨 园路 物资 控股置 地大 厦8 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57)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大道555 号裕 景国 际B 座16 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 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58)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招募说明书 33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德 胜门 外华 严北里2号 民建 大厦6 层 联系人 朱亚菲 客服电 话 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59)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 恒生 大厦12楼 联系人 徐昳绯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60)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路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厦9 楼(200120 )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61)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 西路1 号元 茂大 厦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 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62)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路195 号3C 座9 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63)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银 城中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8 楼801 联系人 方成 客服电 话 400 -821 -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64) 万银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望 京浦 项中 心A 座9 层04-08 联系人 付少帅 客服电 话 400-059-8888 网址 www.wy-fund.com (65)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路88号SOHO 现 代城C 座1809 联系人 刘梦轩 客服电 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66) 深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招募说明书 34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2028 号皇岗 商务 中心 主楼4F(07 )单 元 联系人 叶健 客服电 话 4006-877-899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67)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C座9 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 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68)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外 大街22号 泛利 大厦10 层 联系人 吴卫东 客服电 话 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69)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南 礼士 路 66 号建威 大 厦 1208 室 联系人 王天 客服电 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70)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车 公庄 大 街9 号五 栋大 楼C 座 702 室 联系人 苏昊 客服电 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71) 北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海 淀南 路 13 号楼6 层616 室 联系人 魏争 客服电 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72)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91 号 金地中 心 A 座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73)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中 路20 号 乐成 中心A 座 23 层 联系人 马鹏程 招募说明书 35 客服电 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74) 中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麦 子店 西 路3 号新 恒基 国际 大厦15 层 联系人 孟夏 客服电 话 400-8888-160 网址 www.cifco.net (75)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民 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联系人 赵海峰 客服电 话 010-88067525 网址 www.5irich.com (76) 海银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1217 号 陆家 嘴金 融服 务广 场16 楼 联系人 刘艳妮 客服电 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77)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长宁 区金 钟 路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联系人 凌秋艳 客服电 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78) 北京微 动利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石景 山区 古城 西 路113 号 景山 财富 中心 金融 商业 楼 341 室 联系人 季长军 客服电 话 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79) 北京君 德汇 富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18 号恒 基中 心办 公楼 一 座 2202 室 联系人 魏尧 客服电 话 400-066-9355 网址 www.kstreasure.com


(80) 北京乐 融多 源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西 大望 路1 号 1 号楼 16 层1603 室 联系人 张婷 客服电 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招募说明书 36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和基金合同等的规 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 楼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孙睿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 楼(即东3 办公楼)16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港平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010-58153280; 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汤骏、王珊珊 招募说明书 37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9 月 21 日证监许可 【2015】2164 号准予 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 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 人民币1.00 元/份。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公开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 款认购的方式。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七)募集场所 在基 金募集期内, 本基金 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及 其他基金 销售机构的 销售网点发售 (具体名单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 销售 机构,并另行公告。 (八)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15 年 12 月 28 日 至 2016 年 1 月 22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 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 七部分第 (一) 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 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招募说明书 38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十)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募集金额总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 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安排 : 本基金认购时间 为2015 年 12 月28 日至 2016 年1 月22 日。 如遇突发事件, 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 ,并进行公告。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 或机构投资 者 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 若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没有明确规定, 则由各销售机构自 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 如果达到基金 合同备案 条件, 基金 合同经备案后生效。 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 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 募集 期限内继续 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具体发售方案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为准, 请基金投资人就发售和购 买事宜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及相关公告。 2.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 “金额认购 、份额确认”的 方式;


(2)投资人认购 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 资人在 募集期 内可以多 次认购 基金份 额,但已 受理的 认购申 请不允 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 购期间 对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最高累 计认购金 额不设 上限, 但需满 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基金备案条件的相关规定。 3.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 其他销售 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 投资人招募说明书 39 以金额申请, 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每笔追加认 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 者办理业务, 基金 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 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其业 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 首笔认购和每笔 追加认购 的最低金额。 4.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 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规定 。 5.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 开立基金账户 (已开立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 投资人无需重新开户) ,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各 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十二)基金的 认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认 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 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 老金客户, 所适用的特定认购费率 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分为 五档,如下所示: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50 万元 0.36% 50 万 元≤M<100 万元 0.30%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24%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09% M ≥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除前述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所适用认购费招募说明书 40 率 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分为 五档,如下表所示 :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50 万元 1.20% 50 万 元≤M<100 万元 1.00%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80%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30% M ≥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 提出认购申请并成功确认的 投资人承担。 基金 认购费用不 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 费用。 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 不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 , 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 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三)认购份额 的计算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舍去, 舍 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固定认购费 金额) 认购 费用=认购 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例 1 :某投资人(非养 老金客户)在认购期内投资 1,000,0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认购费率为 0.80%,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 29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00/(1+0.80%)=992,063.49 元 认购 费用=1,000,000.00-992,063.49=7936.51 元 认购份额=(992,063.49+295.00 )/1.00=992,358.49 份 即: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假招募说明书 41 定认购期内产生的利息为 295.00 元,在认购 期结束时,该投资人经确认的基金 份额为992,358.49 份。 (十四)认购的确认 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前(含 T+1 日) 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 投资人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 申请 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 申请的成功确认以登记机构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确 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于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十五)募集期 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 。 基金合同生 效后,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 计入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账户,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有 效认购款项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 (十六)募集资金的管理 本基金 募集行为结束前 , 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 募集账户, 任何人不得 动用。 认购期结束后, 由登记机构计算 投资人 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 人应在10 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招募说明书 42 七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 基金 份额发 售 之日起 三 个月 内,在 基 金募集份 额总额 不少 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 提出 解决方案 ,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43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名单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 “五、 相关服务机构” 或其他相关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 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 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基金销售 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人 。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 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以基金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 交易市场、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招募说明书 44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 格以受理 申请当 日收市 后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 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 在当日 业务 办理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 4、 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 持有份 额登记 日期 的 先后次 序进行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规定为准。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 投资人交付申购 款项, 申 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 在T +7 日( 包括该日)内 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 但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时除外 。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 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招募说明书 45 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否则, 如因申请 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 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 询 。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 ,则投资人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全额退还给投资人 账户。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六)申购份额 和赎回金额 的限制 1.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 销售网点及网上 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 每个 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1,000 元。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 投资者办理业务, 基金管理人直销 机构或各销售 机 构 对 最 低 申 购 限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其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销售机构 办理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50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 赎回业务 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0 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 回。


3.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招募说明书 46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 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 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 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 老金客户, 所适用的特定申购费率 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为 五档,如下所示: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45% 50 万 元≤M<100 万元 0.36%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30%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15% M ≥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除前述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所适用的申购费 率 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为 五档,如下所示: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50% 50 万 元≤M<100 万元 1.20% 100 万 元≤M<200 万元 1.00%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50% M ≥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赎回费用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 招募说明书 47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 1.50%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天少于 90 天的投资人收取0.50% 的赎回 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大于等于 90 天少于 180 天 的投资人收取 0.50% 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 大于等于180 天少于365 天的投资人收取0.50% 的赎回费, 并将赎回费总额的2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有期大于等于 365 天少于 730 天的投资人收取0.25% 的赎回 费, 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有期大于等于 730 天的投资人不 收取赎回费 。 本基金基金 份额赎回费率 按持有期限的长短分为 四档,具体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T ﹤30 天 1.50% 30 天≤T ﹤365 天 0.50% 365 天≤T ﹤730 天 0.25% 730 天≤T 0 3.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 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 赎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费率或 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 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 赎回费率,并 另行公告 。 (八)申购金额 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招募说明书 48 两位以后的部分 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 (2)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 赎回金额 、 赎回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 2. 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 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2 :某直销养老金客 户投资 1,0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的申购 费率为0.3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0/ (1+0.30% )=997,008.97 元 申购费用=1,000,000.00 -997,008.97=2,991.03 元 申购份额=997,008.97/1.060=940,574.50 份









































即:某直销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0.00 元 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60 元,则可得到940,574.50 份基金份额。 3.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3 : 某投资人 赎回持 有的1,00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 360 天, 其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 则其可得到 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148=1,148,000.00 元 招募说明书 49 赎回费用=1,148,000.00×0.50%=574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00-5740.00=1,142,260.00 元 即: 某持有本基金 360 天的投资人赎回持有的 1,000,000 份基金份额, 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为 1,142,260.0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 续,投资人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因特殊原因 (包括但 不限于证券/期货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招募说明书 50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全 额 退还给投资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失 。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且开放 时间将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业务的办理时间并予以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因特殊原因 (包括但 不限于 证券/期货 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 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招募说明书 51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 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 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业务公告 。 部分延期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 时限要求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招募说明书 52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法及时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过两 周,暂 停期间 ,基金管 理人应 每 两周 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 公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 无论招募说明书 53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 。 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九)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 决定是否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 ( 权 益为现金红利部分,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 与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十)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 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或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或 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 或者办理基金份额质押等相关 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 告。 招募说明书 54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动态优选享受生态文明建设和节能环保领域快速发展的优质企 业, 通过优化风险收益配比来追求收益, 以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为最终目标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 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具体包括: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票 ) 、权 证、股 指期货、 债券( 国债、 金融债、企 业(公司 )债、 次级债 、可转换 债券( 含分离 交易可转 债) 、 央行票 据、短期融 资券、超 短期融 资券、 中期票据 等)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等固 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金,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为 :股票投 资比 例为基 金 资产的 0 %-95 %;投 资于本 基金定义的生态环保主题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权证投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3%;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中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注重生态文明建 设和节能环保, 本基金力图通过大类 资产配置和精细化选股分享这一领域的成长红利。 实际投资过程中, 将 “生态环 保” 作为大类资产配置的主要出发点, 寻找适应这一发展方向的行业和企业; 将 “成长” 作为自下而上选股的核心标准, 深入分析公司商业模式的创新性和可行 性, 跟踪公司商业规划的实施进度, 选择战略清晰、 执行力得到验证的优质上市 公司重点投资。 招募说明书 55 1、 本基 金坚持 在生态 文明建设 和节能 环保领 域选取具 有竞争 优势的 企业, 在实际投资过程中充分体现 “生态环保” 这个核心理念。 同时, 本基金将 自上而 下,优选生态环保的高成长子行业 。 本基金认为中国经济已经告别了粗放的以牺牲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传统经济 增长方式, 逐步转向新兴的环境友好型增长方式。 十八大以后, 党中央把生态文 明建设提高到 与经济建设、 政治建设、 文化建设、 社会建设并列的位置, 形成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 自此之后, 生态文明建设和节能环保领 域具备快速而长久的发展,将涌现出较大的投资机会。 下图是整个生态环保的产业链,我们可以沿着这条产业链分类发掘投资机 会 。 (1 )提 供节能 环保和 生态修复 服务的 企业。 我国现行 很多产 业高污 染高耗 能, 对环境破坏严重。 为了响应生态文明建设的号召, 许多行业对节能环保改造 具有较大的需求, 而且对于已经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也有较大的修复需求。 因此 提供节能环保生态修复服务及监测的行业是一个体量巨大,需求增速较快的行 业,将成长出一批技术水平高超,发展快速的龙头企业。 (2 )为 治污节 能及污 染监测企 业提供 各类服 务的企业 。治污 节能及 监测的 企业市场空间大, 将带动为其提供服务的各个行业, 例如设计节能环保规划的企 业, 制造节能环保设备的企业, 建造节能环保设施的企业, 提供相应装备材料和 耗材的企业, 因PPP 等模式下为其提供专门的资金配套的企业。 对于那些优质的招募说明书 56 与节能环保生态修复相关 的企业也将长期受益于这个产业的发展。 (3 )受 益于生 态环保 大建设中 节能环 保技术 领先的龙 头企业 。生态 环保大 建设有利于改善排污和耗能行业的竞争结构, 节能环保水平较高的行业龙头企业 的产品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将得到明显提升。 随着国家针对企业排污和耗能标准的 逐步提高, 市场将清退部分环保技术落后以及环保投入不足的低价策略竞争型企 业, 由此带来行业竞争格局的改善。 相关上市的企业一般都是节能环保方面做得 比较好的行业龙头企业, 通过生态环保方面的治理, 这些企业的竞争力, 盈利能 力将出现明显的相对提升,估值也有望提升。 (4 )通 过新技 术 和新 模式,替 代高污 染高耗 能 企业, 改善高 污染高 耗能水 平的 企业 ; 或者运用新的模式和技术能够改善其他 企业的污染排放等水平。 例如 光伏、 风能等新能源, 替代了污染较高的燃煤。 又如新能源汽车也是通过新的技 术减少了燃油的消耗,降低了污染。 2、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围绕 “生态环保” 的时代特征, 通过动态分析中国经济发展前景、 宏 观经济数据动态表现、 政府政策组合、 股票市场的估值、 债券市场收益率、 以及 外围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与资本市场的运行状况等因素, 研判货币市场、 债券市 场与股票市场的预期收益与风险, 并据此进行大类资产的配置与组合构建, 合理 确定本基金在股票、 债券、 现金等金融工具上的投资比例, 并随着各类金融工具 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动态地调整各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 “自下而上” 的方式挑选公司。 在 “自上而下” 选择的细分行 业中, 针对每一个公 司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对公司进行研究, 从定性的角度分 析公司的管理层经营能力、 治理结构、 经营机 制、 销售模式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从定量的角度分析公司的成长性 (收入增速高于 10%或利润增速高于 15%) 、 财务 状况 (资产负债率低于 80%) 和估值水平 (下 一财年动态 PE 低于40 倍或者当年 PB 低于 3 倍)等指标是否达到标准。综合来看,具有良好公司治理结构和优秀 管理团队, 并且在财务质量和成长性方面达到要求的公司进入本基金的基础股票 组合。 (1 )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层能力评估 招募说明书 57 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与目标公司管理层进行深入沟通, 综合考 评公司的治理 结构、 管理层工作能力等, 甄选拥有优秀管理层的上市公司。 其中, 公司治理结 构评价包括股东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完整性以及独立运作; 管理层工作能力评 价包括考察开拓精神、 战略思维、 执行力、 投资项目选择成功率及以往的经营业 绩等。 (2 )财务质量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根据相关财务指标对上市公司的财务质量进行考察。 (3 )上市公司成长性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分析目标公司的盈利驱动来源, 评估目标公司的主营业务 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选择具备长期持续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4、债券投资策略 在资本市场日益国 际化的背景下, 通过研判债券市场风险收益特征的国际化 趋势和国内宏观经济景气周期引发的债券收益率的变化趋势, 采取自上而下的策 略构造组合。 债券类品种的投资, 追求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健回报的 原则。 (1 )本 基金采 用目标 久期管理 法作为 本基金 债券类证 券投资 的核心 策略。 通过宏观经济分析平台把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 作为组合久期选择的主要 依据。 (2 )结 合收益 率曲线 变化的预 测,采 取期限 结构配置 策略, 通过分 析和情 景测试,确定长、中、短期债券的投资比例。 (3 )收 益率利 差策略 是债券资 产在类 属间的 主要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在 充分 考虑不同类型债券流动性、税收以及信用风险等因素基础上,进行类属的配置, 优化组合收益。 (4 )在 运用上 述策略 方法基础 上,通 过分析 个券的剩 余期限 与收益 率的配 比状况、 信用等级状况、 流动性指标等因素, 选择风险收益配比最合理的个券作 为投资对象, 并形成组合。 本基金还将采取积极主动的策略, 针对市场定价错误 和回购套利机会等,在确定存在超额收益的情况下,积极把握市场机会。 (5 )根 据基金 申购、 赎回等情 况,对 投资组 合进行流 动性管 理,确 保基金 资产的变现能力。 招募说明书 58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 、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 估计资产违约风 险和提前偿付风险, 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 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 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 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 估其内在价值。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的投资中主要遵循避险和有效管理两项策略和原则: (1 )避 险。主 要用于 市场风险 大幅积 聚时的 避险操作 ,减小 基金投 资组合 因市场下跌而遭受的市场风险; (2 )有 效管理 。利用 股指期货 流动性 好、交 易成本低 等特点 ,通过 股指期 货对投资组 合的仓位进行及时调整,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四)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环保产业指数收益率×5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50% 中证环保产业指数是根据联合国环境与经济综合核算体系对于环保产业的 界定方法, 将符合资源管理、 清洁技术和产品、 污染管理的公司纳入环保产业主 题, 采用等权重加权方式, 反映上海和深圳市场环保产业公司表现的指数。 中证 全债指数是覆盖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两大市场国债、 金融债及企业 债整体走势的指数, 具有更广的覆盖面, 成分债券的流动性较高。 本基金管理人 认为, 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资产配置结 构。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 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产品和货 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预期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基金产品。

























































































(六)投资限制 招募说明书 59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投资 于本基金定义的生态环保主题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招募说明书 60 (15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40%; (16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期 货合约价 值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4)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5)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第 1-18 项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招募说明书 61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 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招募说明书 62 十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 、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 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招募说明书 63 十 一、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或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 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招募说明书 64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股票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以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按估值 当日结 算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招募说明书 65 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股指期货合约、 权证、 债 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估 值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 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估值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 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拟公告的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招募说明书 66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 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 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招募说明书 67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资产净值计价出现重大错误或者估值出现重大偏离的, 应当提示基金 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期货 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 是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 68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在符合基金法定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红方 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 若 《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3 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红利再投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 用; 3、 基金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 ,基 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酌 情 调 整 以 上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招募说明书 69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行 承担。 当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执行。 招募说明书 70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仲裁费等法律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招募说明书 71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核对一致 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 第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 招募说明书 72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和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期货业 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73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 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 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 74 (1 )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招募说明书 75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 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招募说明书 76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调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招募说明书 77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10、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相关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招募说明书 78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所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2、 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 不可抗力; 4、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招募说明书 79 十 六、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证券价格受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的影 响会产生波动, 从而对本基金的投资产生潜在风险, 导致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发生 波动。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国家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 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 变化而导致的本基金投资对象的价格波动,从而给投资 人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 动,本基 金所投 资 的 权 益类和/ 或固定 收益类 相关投资 工具的 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 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 不仅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还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 权益类 和/或固定收益类 相关 投资工具,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一部分收益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给投资人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6、债券发行人提前兑付风险 当利率下降时, 拥有提前兑付权的债券发行人往往会行使该类权利。 在此情 形下, 基金经理不得不将兑付资金再投资到收益率更低的固定收益证券上, 从而 影响投资组合的整体回报率。 7、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 场前景、 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 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 的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 金资产损失。 9、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10、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基金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 在本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本基金收 益水平。 此外, 基金管 理人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同样都有可能对本基金回报带 来负面影响。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操作或 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例如,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 人、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银行间债券市场、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三)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混合型基金特有 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 将根据资本市场情况灵活选择权益类、 固定收益类招募说明书 81 资产投资比例及策略, 因此本基金将受到来自权益市场及固定收益市场两方面风 险: 一方面如果固定收益市场系统性风险爆发 以及对各类固定收益金融工具选择 的不确定性均 将对本基金的净值表现造成不利影响; 另一方面, 对股 票市场的筛 选与判断是否科学、 准确, 基本面研究以及定量分析的准确性, 也将影响到本基 金所选券种能否符合预期投资目标。 2、主题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主题型基金, 投资标的高度集中于目标主题范围内的证券, 故基金 业绩表现除了受到股票和债券市场总体景气度的影响外 , 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 题投资机会的持续性和标的证券的未来表现, 可能与市场总体表现存在较大的差 异。 3、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 )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 基金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 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 (2 )系统性风险 组合现货的β可能不足或者过高, 组合风险敞口过大, 股指期货空头头寸不 能完全对冲现货的风险,组合存在系统性暴露的风险。 (3 )保证金风险 产品的期货头寸, 如果未预留足够现金, 在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时, 可能遭遇 保证金不足而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 )合约展期风险 组合持有的主力合约交割日临近, 需要更换合约进行展期, 如果合约的基差 朝 不利的方向变化 或流动性不足, 展期会面临风险。 (四)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 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 系统无法按 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金融 市场危 机、行 业竞争、 代理机 构违约 、托管行 违约等 超出本 基金管招募说明书 82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本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受损; 3、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 83 十 七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职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招募说明书 84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 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 所 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尽快办理基金财产的清算事宜,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基 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在特殊情况下, 若截至清算期限届满日, 本基金仍 持有流通 受限证 券的( 包括 但不 限于未 到期回 购、未上 市新股 等) , 基金管理人 可在该等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清算。 本基金的清算期限自动顺延至全部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之日。 6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 托管人协 商一 致或基 金 资产清算 小组认 为有 对 基金 份额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 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 并及时公 告,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按相 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85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 与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 择、更 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所 、 证券/ 期货经 纪商 或 其他为招募说明书 86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 和转托管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招募说明书 87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 (税后)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招募说明书 88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 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招募说明书 89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 招募说明书 90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 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招募说明书 91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法 律法规 要求提 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 92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 律法规 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 收取 和 其他应由 基金承 担的费 用 的收 取 ;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且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 调低 赎回费率 , 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约 定且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约 定且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 )在 不违反 法律 法 规和基金 合同约 定且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 则和支付方式; (9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约 定且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本基金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 ; (10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 当招募说明书 93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招募说明书 94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 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 人, 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的有 关证明 文件 、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 及有关 证明文 件 符合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 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 按 照本基 金合同 的相关规 定以召 集人通 知的非 现场方式 (包括邮寄、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 他方式) 进行表决,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载明 的 非 现 场 方 式 在表决截 止 日 以 前 送 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 招募说明书 95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 意见 基金 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在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允许的情况下,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召集 人接受的具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招募说明书 96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可 以在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集 人发出 会议通知前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于 提案涉 及事项 与基金有 直接关 系,并 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2 )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以 对提案 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做出 决定。 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 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 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 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 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 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 分 之 一 以上招募说明书 97 (含 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招募说明书 98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及代理人) 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及 代理人) 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 异 议 ,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 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招募说明书 99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以 及基金 财产 清 算方 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招募说明书 100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尽快办理基金财产的清算事宜,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基金 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在特殊情况下, 若截至清算期限届满日, 本基金仍持 有流通受 限证券 的(包 括但不限 于未到 期回购 、未上市 新股等 ) ,基 金管理人可 在该等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清算。 本基金的清算期限自动顺延至全部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之日。 6、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或基金 资产清算 小组认 为有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 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 并及时公告,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按相关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招募说明书 101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 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 裁委员会 ,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 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人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明书 102 十九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时间: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 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 行和代理发招募说明书 103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 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 行监督: 1、对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 人应将 拟投资 的 生态 环保主题 股票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 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 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具体包括: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票 ) 、权 证、股 指期货、 债券( 国债、 金融债、企 业(公司 )债、 次级债 、可转换 债券( 含分离 交易可转 债) 、 央行票 据、短期融 资券、超 短期融 资券、 中期票据 等)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等固 定收益类资产 以及现金,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投资 于本基 金定义的生态环保主题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权证投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净值的 0-3%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 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招募说明书 104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投资 于本基金定义的生态环保主题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5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招募说明书 105 (16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期 货合约价 值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4)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 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5)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第 1-18 项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招募说明书 106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 述第 (一) 、 (二) 款 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 人违反上述第 (一) 、 (二) 款约定, 应及时 提示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 绝执行, 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本协议规定的, 应当及时 提示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 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1、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在不 违反公 平、合 理原则以 及不妨 碍基金 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 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招募说明书 107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合法 合规指 令或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另有规定, 不 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 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等投资 所需 账 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依 据《基 金法》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或者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 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管理人 宣布停 止募集 时,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 额、基 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 ,并出 具验资 报告,出 具的验 资报告 应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基金 财产的 全部资 金划入在 基金托 管人处 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招募说明书 108 2、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开设本 基金的 银行账户 。本基 金的银 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 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立 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 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基金 ,以基 金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名 的方式 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托管人 以自身 法人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后, 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务 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上述 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 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招募说明书 109 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 扣 除基金 负债后的 净资产 值 。基 金份额 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估值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估值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 值, 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 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月末、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 关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的估 值方法不 能客观 反映基 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金 合同》 订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招募说明书 110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 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当计 价错误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的同 时并及时进 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布的 任何基 金净值 数据错误 ,导致 该基金 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 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期货 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结果 与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结 果存在 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招募说明书 11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 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予以 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 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 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 后应 3 个工作 日内进 行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 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 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 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 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招募说明书 112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 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 适 用法律 与争 议解决 方式 (一)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 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 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 本协议的当事 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 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招募说明书 113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招募说明书 114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 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 语音电 话、 手机网站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 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 在每季度结束 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 该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季度 提供,包括彩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 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户 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 ,不足 6 位数字的,前 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 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 投 资人请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 及 时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6783333 或 登 录 公 司 网 站 www.yhfund.com.cn 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 请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 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及基 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务 招募说明书 115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直销交易, 详情 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五)如 本招募 说明书 存在任何 您/贵 机构无 法理解的 内容, 请通过 上述方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116 二十 一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无。 招募说明书 117 二十 二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 基金管 理人 的网 站(www.yhfund.com.cn )查 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118 二 十三 、备查 文件 1. 中国证监会准予银华生态环保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 册 的文件; 2.《 银华生态环保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银华生态环保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 关于申请募集注册银华生态环保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法 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 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合同 、 托管 协议 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