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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保本一号(000189)

易方达保本一号: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易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五年 十二 月





















































































































































































































































招募说明 书 I 易方达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 示 1、 本基金根据 2013 年 5 月 15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 《 关于核准易 方达 保本一号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 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3]657 号) 和 2015 年 8 月 24 日《关于准予 易方达保本一号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变更注册的 批复 》(证监许可[2015]1988 号)进行募集。 2 、 基金管理人保证 《 招募 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 本 《招 募说明 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注册 , 但中 国 证监 会 对 本 基金 募 集的 注册 , 并 不 表 明其 对 本基 金 的价 值 和 收 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 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依 照 恪 尽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 理 和运 用 基 金财 产, 但 不 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 证最低收益。 3、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 良好 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创 业板、 中小板及其他经 中 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 股票) 、 权证、 期权、 债券 (包 括国债、 央行 票 据 、 金 融债 、 短期 融 资券 、 中 期 票据 、 企业 债 、公 司 债 、 可转 换 债券 、 证券 公 司 短 期公 司债、 资产支持证券等) 、 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货 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 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 允许 基 金 投 资的 其 他金 融 工具 。 投 资 人在 投 资本 基 金前 , 请 认 真阅 读本招募说 明 书 ,全 面 认识 本 基 金 的风 险 收益 特 征和 产 品 特 性, 充 分考 虑 自身 的 风 险 承受 能 力,理 性判断市 场,对认 购( 或申购) 基金 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 资行为作 出独立 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 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 到的风险包括: 因 整 体 政 治、 经 济、 社 会等 环 境 因 素对 证 券市 场 价格 产 生 影 响的 市 场风 险 ,由 于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量赎 回 基金 或 证券 市 场 交 易量 不 足导 致 的流 动 性 风 险, 基 金管 理 人在 基 金 管 理运 作 过 程 中 产生 的 基金 管 理风 险 , 以 及本 基 金的 特 有风 险 , 如 由于 市 场流 动 性等 方 面 因 素影 响 投 资 组 合保 险 策略 效 果的 风 险 、 在特 殊 情况 下 在保 本 周 期 到期 时 无法 履 行保 证 义 务 的风 险 , 保 本 周期 内 保本 保 证提 供 方 发 生变 更 的风 险 ,在 过 渡 期 内无 法 变现 或 转换 出 的 风 险, 发 生 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不 适用 保 本 条 款情 形 时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额 仍 可能 无 法收 回 本 金 的风 险 , 到 期 操作 期 间未 知 价风 险 和 默 认选 择 风险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超 过保 证 期间 无 法 主 张权 利 的 风 险 ,以 及 保本 周 期到 期 时 , 在本 基 金不 符 合保 本 基 金 存续 条 件的 情 况下 基 金 合 同可 能 终 止 的 风险 , 本基 金 投资 范 围 包 括股 指 期货 、 国债 期 货 、 期权 、 证券 公 司短 期 公 司 债券 等 品 种 ,可 能 给 本基 金 带来 额 外 风险 等 等 。基 金 管理 人 提 醒投 资 者 基金 投 资的 “买者自负” 原 则 , 在 投资 者 作出 投 资决 策 后 , 基金 运 营状 况 与基 金 净 值 变化 引 致的 投 资风 险 , 由 投资 者自行负责。此外, 本基 金以 1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 集,在市场波动等因 素的 影响下,存在 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 始面值的风险。
























































































































































































































































招募说明 书 II 4、 保本基金不同于银 行储 蓄与债券, 基金投资人 有 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 也 有可能在 极端情况下损失本金 。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在 进行 投资决策前,请仔细 阅读 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 合同》 。





















































































































































































































































招募说明 书 II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 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33 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41 十、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 与解冻 ......................................... 42 十一、基金的保本 ..................................................................................................... 43 十二、基金保本的保证 ............................................................................................. 46 十三、保本周期到期 ................................................................................................. 52 十四、基金的投资 ..................................................................................................... 57 十五、基金的财产 ..................................................................................................... 66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 67 十七、基金的收益分配 ............................................................................................. 71 十八、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2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4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75 二十一、风险揭示 ..................................................................................................... 80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84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6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 ....................................................................... 107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2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3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4 二十八、备查文件 ................................................................................................... 125 附件:易方达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 证合同 ....................................... 126





















































































































































































































































招募说明 书 1 一、绪


言 本 招募说 明书依 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 准则 第5 号< 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 、 《易 方达 保本 一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及 其它 有关 规定 等编 写。 基金管 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不 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 有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 投资人 欲了 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招募说明 书 2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有如 下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易 方 达保本 一号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 《易 方达 保本一 号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及对基 金 合同的 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就 本基 金 签订之 《易 方达 保本一 号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指 《 易方 达保 本一 号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易方 达保 本一 号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8、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次 会 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指导 意见》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 颁布并 实施 的《 关于 保本 基金的 指 导意见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招募说明 书 3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 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登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投 资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担 保人 : 指 与基 金管 理 人签订 保证 合同 , 为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的 保 本清偿 义务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带 责任 保证 的机 构。 本 基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的担 保人为 北京 首 创融资 担保 有限 公司 或基 金保本 周期 内增 加或 更换 的保本 保证 人 23、 保 本义 务人 : 指 与基 金 管理人 签订 风险 买断 合同 , 为本 基金 的某 保本 周期 承担保 本 偿付责 任的 机构 24、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 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5、 销售 机构 : 指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以 及符 合 《 销售 办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 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6、直 销机 构: 指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7、 非直 销销 售机 构 : 指 符合 《销 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 取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8、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9、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 业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 登记 机构为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 接受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30、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招募说明 书 4 31、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32、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3、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4、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5、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6、 保本 周期 : 指基 金管 理人提 供保 本的 期限 。 本 基金每 个保 本周 期为 三年 。 本 基金 的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至 3 个 公历 年后的 年度 对应 日 ( 如该 对 应日为 非工 作 日或 次 3 个 公历 年无 该对 应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工作 日)止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期 届满 时 , 在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本 基金 继续 存续 并转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 该 保本 周期的 具体 起 讫 日期以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准 。基 金合 同中 若无 特别所 指, 保本 周期 即为 当期保 本周 期 37、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或到 期日: 指保 本周 期届 满的 最后一 日 (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或 次 3 个公历 年无 该日 ,则顺 延 至下一 工作 日) 。 基金 合同 中若无 特别 所指 ,保本 周 期到期 日即 为 当期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38、 保 证合 同: 指基 金管 理 人和担 保人 签署 的 《 易方 达保本 一号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保 证合同 》 39、 持有 到期 : 指在 本基 金募集 期内 认购 本基 金 , 或在过 渡期 内申 购本 基金 , 或 从上 一 个 保 本 周 期结 束 后选 择 或默 认 选 择 转入 当 期保 本 周期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 当期 保 本 周 期内 一直持 有其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0、 保 本金 额: 本基 金的 第 一个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金额 是指投 资人 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认 购 并持有 到期 的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投资 金额 , 即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 净认购 金额 、 认 购费 用以 及募集 期间 的利 息收 入之 和,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后各 保本 周 期 的保本 金额 不低 于过 渡期 申购 ( 含过 渡期 申请 购买 及过渡 期内 转换 入)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 份 额在当 期份 额折 算日 (即 当期保 本周 期开 始日 的前 一工作 日, 下同 ) 的 资产 净 值及其 申购 费 用 之 和 以 及上 一 保本 周 期转 入 当 期 保本 周 期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在当 期 份额 折 算 日 的资 产净值 ,具 体金 额以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的招 募说 明书 或者相 关公 告为 准 41、 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赎 回金 额: 指从 保本 周期起 始日 开始 一直 持有 到保本 周 期 到期日 的基 金份 额, 按照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的 期末 资产 净值 , 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募集 期内 认购 、 在 过 渡期内 申购 或从 上一 个保 本周期 结束 后选 择或 默认 选择转 入当 期





















































































































































































































































招募说明 书 5 保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与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乘积 42、 保本 赔付 差额 : 指根 据基金 合同 , 在第 一个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认购 并 持 有 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 与保 本 周 期 到期 日 基金 份 额净 值 的 乘 积加 上 其认 购 并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份额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的 总金 额低 于其 保本 金额的 差额 ; 以 及在 其后 各 保本周 期到 期 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过渡 期申购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金 额 加上 该 部分 基 金 份 额在 当 期保 本 周期 内 的 累 计分 红 款项 之 和低 于 其 保 本金 额的差 额部 分 43、 到 期操 作期 间: 指基 金 管理人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公告 指定 的、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及 之后 5 个工 作日 (含 第 5 个工作 日) 。在 此期 间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做 出到 期选择 44、 过 渡期 : 指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根 据其 业务 需要 , 将 到期操 作期 间截 止日 次一 工作日 起 至下一 个保 本周 期起 始日 前一工 作日 的时 间区 间设 为过渡 期, 过渡 期的 具体 起 讫日期 由基 金 管理人 确定 并届 时公 告 45、 折 算日 : 指 本基 金第 一 个保本 周期 后各 保本 周期 起始日 的前 一工 作日 , 即 过渡期 最 后一个 工作 日 46、 基金 份额 折算 : 指在 折算日 ,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包 括 投资人 过渡 期 申 购 的 基金 份 额和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在 上 一个 保 本周 期 结 束 后选 择 或默 认 选择 转 入 下 一个 保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 在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所 代表 的资产 净值 总额 保持 不变 的前提 下, 变 更 登记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0 元的 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数额 按折 算比 例相 应调 整 47、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48、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49、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n 为 自然 数 50、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51、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52、 《 业务规 则》 : 指《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 范基金 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53、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54、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基 金合 同中 若无特 别所 指, 则不 包括 过渡期 申购





















































































































































































































































招募说明 书 6 55、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份 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56、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57、 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58、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5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60、元 :指 人民 币元 61、 基 金收益 : 指 基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 息、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价 差、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62、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63、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4、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65、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66、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 介 67、 年度 对应 日 : 指 递增 年份的 同月 同日 , 如 2015 年 m 月 n 日 的年 度对 日 为 2015 年 以后每 一年 的 m 月 n 日 68、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招募说明 书 7 三、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1.基金 管理 人: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设立日 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艳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 :贺 晋 注册资 本:12,000 万 元人 民币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文号 :中 国证监 会, 证监 基金 字[2001]4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2.股权 结构 :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叶俊英 先生 , 经济 学博 士 , 董 事长 。 曾任 中国 南海 石油联 合服 务总 公司 条法 部科员 、 副 科长 、 科 长, 广东 省烟 草专 卖局专 卖办 公室 干部 , 广 发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 公司董 事 、 副 总裁 ,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 董 事 、 副 董事 长。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易 方达 国际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刘晓艳 女士 , 经济 学博 士 , 副 董事 长 、 总 裁 。 曾 任广 发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理财部 副 经理 、 基 金经 理 , 基 金投 资理财 部副 总经 理 、 基 金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 , 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督 察员 、监 察部总 经 理、市 场部 总经 理、总 裁 助理、 公司 副总 裁、常 务 副总裁 、董 事。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副 董事 长、 总裁, 易 方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易方达 国际 控股 有限 公司 董事。 秦力先 生 , 经 济学 博士 , 董事 。 曾 任广 发证 券投 资 银行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 投 资理财 部总





















































































































































































































































招募说明 书 8 经理 、 资 金营 运部 总经 理 、 规 划管 理部 总经 理 、 投 资自营 部总 经理 、 公司 总 经理助 理 、 副 总 经理。 现任 广发 证券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常务副 总 经理, 广发 控股 (香港 ) 有限公 司董 事, 广东金 融高 新区 股权 交易 中心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杨力先 生 , 高 级管 理人 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EMBA ) , 董事 。 曾 任美 的集 团空 调 事业部 技 术主管 、 企划 经理 , 佛 山顺 德百年 科技 有限 公司 行政 总监 , 美 的空 调深圳 营销 中 心区域 经理 , 佛山顺 德创 佳电 器有 限公 司董事 、 副 总经 理, 长虹 空 调广州 营销 中心 营销 总监 , 广东 盈峰 投 资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战略 总监 、 董 事 、 副 总裁 。 现任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董事 , 开 源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董事 长,盈 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刘东辉 先生 , 管理 学博 士 , 董 事 。 曾 任广 州市 东建 实业总 公司 发展 部投 资计 划员 , 广 州 商贸中 心 (马 来西 亚 )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董事 总 经理 , 广 州东 建南 洋经 贸 发展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广东 粤财 信托 有限公 司综 合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信托 管理 三部 副总 经理。 现任 广 东 粤财信 托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信托 管理 三部 总经 理。 刘韧先 生 , 经 济学 硕士 , 董事 。 曾 任湖 南证 券发 行 部经理 助理 , 湘财 证券 投 资银行 总部 总经理 助理 , 财富证 券投 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 五矿 二 十三冶 建设 集团 副总 经理 、 党委委 员。 现任广 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资 本运营 部部 长, 兼任 佛山 市国星 光电 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市中 金岭南 有色 金属 股份 有限 公司监 事, 新晟 期货 有限 公司董 事。 王化成 先生 ,经济 学博 士 ,独立 董事 。曾任 中国 人 民大学 商学 院助教 、讲 师 、副教 授。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何小锋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 独 立董 事 。 曾 任广 东省 韶关市 教育 局干 部 , 中 共 广东省 韶关 市委宣 传部 干部 , 北京 大 学经济 学院 讲师 、 副教 授 、 金 融系 主任 。 现任 北京 大学经 济学 院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 朱征夫 先生 ,法学 博士 , 独立董 事。 曾任广 东经 济 贸易律 师事 务所金 融房 地 产部主 任, 广东大 陆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广 东省 国土 厅广 东地 产法律 咨询 服务 中心 副主 任。 现 任广 东东 方昆仑 律师 事务 所主 任。 陈国祥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 监 事会 主席 。 曾任 交通 银行广 州分 行江 南西 营业 部经理 , 广 东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总 经理 、 基 金部 总经 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市 场拓 展 部 总经理 、总 裁助 理、 市场 总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舫金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 监 事 。 曾 任华 南师 范大 学外语 系党 总支 书记 , 中 国证监 会广 州证管 办处 长、 广州 市广 永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广 州股 权交 易中 心有限 公司 董 事





















































































































































































































































招募说明 书 9 长、 立 根融 资租 赁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广州 立根 小额 再贷款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现 任广 州 金 融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 长 、 总 经理 , 万 联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广州 银 行副董 事长 , 广州汽 车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广州金 控资 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广 州 中盈 (三 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广永 期货 有限 公司 董事 。 廖智先 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 曾 任广 东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主管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经理、 市场 部总 经理 。 现 任 易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互联 网金 融部 总经理 ,兼 任广 东粤 财互 联网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张优造 先生 , 工商 管理 硕 士(MBA) , 常 务副 总裁 。 曾 任南方 证券 交易 中心 业务 发展部 经 理, 广东 证券 公司 发行 上 市部经 理 、 深 圳证 券业 务 部总经 理 、 基 金部 总经 理 , 易 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总 裁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常务 副总 裁 , 易 方 达资产 管理 ( 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 肖坚先 生 , 经 济学 硕士 , 副总裁 。 曾任 广东 粤财 信 托投资 公司 职员 , 香港 安 财投资 有限 公司财 务部 经理 , 粤信( 香港) 投资 有限 公司 业务 部副 经理 , 广 东粤 财信 托投 资 公司基 金部 经 理,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投资 管理 部常 务副 总经 理、 研究 部总 经理 、 基 金投 资部总 经理 、 总裁助 理 、 专 户投 资总 监 、 专 户首 席投 资官 ; 基金 科翔基 金经 理 、 易 方达 策 略成长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策 略成长 二号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投资 经 理, ACE GP 董 事,ACE MANCO 董事 ,ACE Investment Fund LP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现 任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易 方达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陈彤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副 总裁。 曾任 中国 经济 开发 信托投 资公 司成 都营 业部 研发部 副 经理 、 交 易部 经理 、 研发 部经理 、 证券 总部 研究 部 行业研 究员 ,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主 管 、 基 金科 瑞 基金经 理 、 市 场部 华东 区 大区销 售经 理 、 市 场部 总 经理助 理 、 南 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 成 都分 公 司总经 理 、 上 海分 公司 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 、 市 场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马骏先 生 , 高 级管 理人 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EMBA ) , 副总裁 。 曾任 君安 证券 有 限公司 营 业部职 员, 深圳 众大 投资 有限公 司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广发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研究员 , 易 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定 收 益部总 经理 、现 金管理 部 总经理 、总 裁助 理、固 定 收益投 资总 监、 固定收 益首 席投 资官 ;基 金科讯 基金 经理 、易 方 达 5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易方 达 深证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 任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兼固 定收 益 总部总 经理 , 易方 达资 产 管理 (香 港 ) 有限 公司 董 事、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投资者(RQFII )业





















































































































































































































































招募说明 书 10 务负责 人 、 证 券交 易负 责 人员 (RO ) 、 就证 券提 供 意见负 责人 员 (RO ) 、 提 供资产 管理 负 责人员 (RO ), 中债 资信 评估有 限责 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张南女 士 , 经 济学 博士 , 督察长 。 曾任 广东 省经 济 贸易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 副 处长 , 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拓展部 副总 经理 、 监 察部 总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督 察长。 范岳先 生 , 工 商管 理硕 士(MBA) , 首席 产品 执行 官。 曾任中 国工 商银 行深 圳分 行国际 业 务部科 员, 深圳 证券 登记 结算公 司办 公室 经理 、 国 际部经 理,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北京 中心 助 理 主任 、 上 市部 副总 监 、 基 金债券 部副 总监 、 基金 管 理部总 监 。 现 任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产 品执 行官 ,易 方达 资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 2、基 金经 理 王晓晨 女士 , 经 济学 硕士 。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集 中交 易室 债券 交易 员、 债 券 交易主 管 、 易方 达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经理 (自2013 年 4 月 22 日至2014 年 11 月 21 日) 、 易 方达保 证金 收益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经 理 ( 自2013 年4 月 22 日至 2014 年11 月21 日) 。 现 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总 部总 经理 助理 、 易方达 增强 回报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自2011 年8 月 15 日起 任职) 、易 方达 投资 级信用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3 年 9 月 10 日 起 任职) 、 易 方达 中债 新综 合 债券指 数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基金经 理(自 2014 年 7 月5 日起 任职 ) ,兼 任易 方 达资产 管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基 金经 理、 就证券 提供 意见 负责 人员 (RO ) 、提 供资 产管 理负 责 人员(RO)。 3、 固 定收 益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成员 本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员 包括 : 马骏 先 生、 袁方 女士 、 王晓 晨女 士、 胡剑 先 生、张 清华 先生 。 马骏先 生, 同上 。 袁方女 士 , 工 学硕 士 。 曾 任中慧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师、 资产 评估 师 , 湘 财证 券有限 责 任 公司投 资经 理, 泰康 人寿 保险公 司投 资经 理, 天弘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固 定收 益 总 监, 泰 康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年金 投资 部高 级投 资经理 、 执 行总 监,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总经 理助理 、 固 定收 益总 部总 经理助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固定收 益机 构投 资部 总经 理。 王晓晨 女士 ,同上 。 胡剑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曾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定 收益 部债 券研 究员 、 基金 经





















































































































































































































































招募说明 书 11 理助理 兼债 券研 究员 、 固 定收益 研究 部负 责人 、 固 定收益 总部 总经 理助 理、 易方达 中债 新 综 合债券 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 经理 、 易方达纯债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永旭添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纯债 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固定 收益 研究 部总 经理、 易方 达 稳 健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信用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 易 方 达 裕惠回 报定 期开 放式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张清华 先生 , 物理 学硕 士 。 曾 任晨 星资 讯 (深 圳) 有限公 司数 量 分 析师 ,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经 理。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固 定 收 益基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 易 方达安 心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裕丰 回报 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裕 如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新 收 益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 安心回 馈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瑞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4、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合 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立 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现行 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招募说明 书 12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本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建 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 漏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操 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倒 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 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招募说明 书 13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 规、规 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 不从 事 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 有 效地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促进公 司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 保证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 动的合 法合 规性 ; (2 )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侵犯 ; (3 ) 实现 公司 稳健 、持 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5 ) 保护 公司 最重 要的 资 本:公 司声 誉。 2、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 ) 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必须 覆盖 公司的 所有 部 门和岗 位, 渗透 各项业 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 ) 审 慎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防 范各 种 风险, 公司 组织 体系的 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 (4 ) 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根 据业务 的需 要设立 相对 独 立的机 构、 部门 和岗位 ; 公司内 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 ) 有 效性 原则 :各 种内 部管理 制度 具有高 度的 权 威性, 应是 所有 员工严 格 遵守的 行 动指南 ;执 行内 部管 理制 度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章 的权 力;





















































































































































































































































招募说明 书 14 (6 ) 适 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应具 有前 瞻性, 并且 必 须随着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 政 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行 相应 的 修改和 完善 ; (7 )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营 管理 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高 经 济效益 ,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有 效并易 于执 行的 制度 体系 。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层 面的制度 构成。 按照 其效 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 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 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 制 大纲, 它是 公司 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 四 个 层面是 公司 各机 构、部 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各 种 制度及 实施 细则 等。它 们 的制订 、修 改、 实施、 废止 应该 遵循 相应 的程序 , 每 一层 面的 内容 不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背 。 公 司 重 视对制 度的 持续 检验, 结 合业务 的发 展、 法规及 监 管环境 的变 化以 及公司 风 险控制 的要 求,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4、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 东会 、 董 事 会、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必须 充分履 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 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 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 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公司 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 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 受任 何部 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 形 成科 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 建 立投 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究 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 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 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 据决 策的 风险 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 考





















































































































































































































































招募说明 书 15 核制度 。 建 立严 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立 投资 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 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 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 资指 令通 过集 中 交易室 完成 ; 应 建立 交易 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善 相关 的安 全设 施; 集 中交易 室应 对交 易指 令进 行审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 并 及时 进 行反馈 、 核对 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 并 根 据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系 统 , 对于不 同基 金 、 不 同客 户 独立建 账 , 独 立核 算 ; 公 司通过 复核 制度 、 凭证 制 度、 合理 的估 值 方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 施真实 、 完 整、 及时 地记 载 每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 计核算 和业 务 核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 案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 实完整 。 (6 )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建 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 组 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 以 此加 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 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 董事 会聘任 ,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根 据公 司监 察稽 核工 作的需 要 和 董事会 授权 , 督 察长 可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就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 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 建 议职 能 。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部 开展 监察 稽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部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确了 监 察 部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严 格制 订了 专业 任职 条件、 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监察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促使 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公 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招募说明 书 16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招募说明 书 17 四、基金 托管人 (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52.20亿元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于 1987 年4 月8 日, 是我 国第 一家 完 全由企 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业 银 行,总 行设 在深 圳。 自成 立以来 ,招 商银 行先 后进 行了三 次增 资扩 股, 并于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 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 上交 所挂 牌( 股 票代码 :600036 ), 是国 内第一 家采 用 国际会 计标 准上 市的 公司 。2006 年9 月又 成功 发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 在 香港联 交所 挂 牌交易 ( 股票 代码 : 3968),10 月5 日行 使H 股超 额 配售 , 共 发行 了24.2 亿H 股。 截止,2015 年 6 月 30 日 ,本 集团总 资 产 5.2212 万亿 元人 民币 , 高级法 下资 本 充 足率 12.40%,权 重法 下资本 充足 率11.77% 。 2002 年 8 月, 招商 银行 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名 为 资产托 管部 , 下 设业 务管 理室、 产品 管理 室、 业务 营运室 、 稽 核监 察室 、 基 金外包 业务 室5 个职能 处室 ,现 有员 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 ,经 中 国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 批准获 得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格, 成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 业务资 格上 市银 行;2003 年 4 月,正 式 办理基 金托 管业 务。招 商 银行作 为托 管业 务资质 最 全的商 业银 行, 拥有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 受托投 资管 理托 管 、 合 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QFII ) 、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托 管、 保险 资金





















































































































































































































































招募说明 书 18 托管、 企业 年金 基金 托管 等业务 资格 。 招商银 行确 立 “ 因势 而变 、 先您 所想 ” 的 托管 理念 和 “财 富所 托、 信守 承诺 ” 的托 管 核 心价值 , 独创 “6S 托管 银 行” 品牌 体系 , 以 “保 护您 的业务 、 保护 您的 财富 ” 为历史 使命 , 不断创 新托 管系 统 、 服 务 和产品 : 在业 内率 先推 出 “网 上托 管银 行系 统 ” 、 托管业 务综 合系 统和 “6 心” 托管 服务 标准 , 首家 发布 私募 基金 绩效 分 析报告 , 开 办国 内首 个托 管 银行网 站, 成功托 管国 内第 一只 券商 集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第一 只 FOF、 第一 只信 托资 金计 划 、 第 一只 股 权私募 基金 、第 一家 实现 货币市 场基 金赎 回资 金 T+1 到账、 第一 只境 外银行QDII 基金 、 第 一只红 利ETF 基金 、 第一 只 “1+N ” 基金 专户 理财 、 第一家 大小 非解 禁资 产、 第一 单 TOT 保 管 ,实 现从 单一 托管 服务 商向全 面投 资者 服务 机构 的转变 ,得 到了 同业 认可 。 经过十 三年 发展, 招商 银 行资产 托管 规模快 速壮 大 。2015 年招 商银 行加 大高 收益托 管 产品营 销力 度, 截止 9 月 末新增 托管 公募 开放 式基 金38 只, 新增 首发 公募 开 放式基 金托 管 规模 755.66 亿 元。 克服 国 内证券 市场 震荡 的不 利形 势,托 管费 收入 、托 管资 产均创 出历 史 新高, 实现 托管 费收 入 27.90 亿 元, 同比 增长61.43% , 托管 资产 余 额5.91 万 亿 元, 同 比增 长100.07% 。 作 为公 益慈 善 基金的 首个 独立 第三 方托 管人, 成功 签约 “壹 基金 ” 公益 资金 托 管, 为我 国公 益慈 善资 金 监管 、 信 息披 露进 行有 益 探索 , 该 项目 荣获2012 中 国金融 品牌 「 金 象奖」 “十 大公 益项 目” 奖 ;四度 蝉联 获《 财资 》 “ 中 国最佳 托管 专业 银行 ”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李建红 先生 ,本 行董 事长 、非执 行董 事,2014 年 7 月起担 任本 行董 事、 董事 长。英 国 东伦敦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吉林 大学 经济 管理 专业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 招商 局 集团有 限公 司 董事长 , 兼 任招 商局 国际 有限公 司董 事会 主席 、 招 商局能 源运 输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中 国 国际海 运集 装箱 (集 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招商 局华建 公路 投 资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和招 商 局资本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 董事长 。曾 任中 国远洋 运 输(集 团) 总公 司总裁 助 理、总 经济 师、 副总裁 ,招 商局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 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本行 执行 董事。 美 国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 任 上 海银行 副行 长、 中国 建设 银行上 海市 分行 副行 长、 深圳市 分行 行长 、 中 国建 设银行 零售 业 务 总监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丁伟先 生, 本行 副行 长。 大学本 科毕 业, 副研 究员 。1996 年 12 月 加入 本行 , 历任杭 州





















































































































































































































































招募说明 书 19 分行办 公室 主任 兼营 业部 总经理 , 杭州 分行 行长 助 理、 副行 长 , 南 昌支 行行 长, 南昌 分行 行 长,总 行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总 行行 长助 理,2008 年 4 月起任 本行 副行 长。 兼任招 银国 际 金融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姜然女 士, 招商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大学 本科 毕业, 具有 基金 托管 人高 级管理 人 员 任职资 格。 先后 供职于 中国 农业 银行 黑龙 江省分行, 华商 银行 ,中 国 农业 银行 深圳 市分行 , 从事信 贷管 理、 托管 工作 。2002 年 9 月 加盟 招商 银 行至今 ,历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资产 托管 部 经理 、 高 级经 理 、 总 经理 助理等 职 。 是 国内 首家 推 出的网 上托 管银 行的 主要 设计 、 开 发者 之 一,具 有 20 余 年银 行信 贷 及托管 专业 从业 经验 。在 托管产 品创 新、 服务 流程 优化、 市场 营 销及客 户关 系管 理等 领域 具有深 入的 研究 和丰 富的 实务经 验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5 年9 月 30 日,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托 管了招 商安 泰系 列证 券投 资基金 ( 含 招商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平 衡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招商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 招 商现 金 增 值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夏经 典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 久泰 沪深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华 夏货 币市 场基 金 、 光 大保 德信 货币 市场 基金、 华泰 柏瑞 金字 塔稳 本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海 富通 强化 回 报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光 大保德 信新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国天 合稳 健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上证 红利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德 盛 优 势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富成长 趋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光 大保 德信 优势 配置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益民 多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德 盛红 利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证中央 企 业 5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上 投摩 根行 业轮 动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银蓝 筹精 选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南 方策 略优 化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兴全 合润 分级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沪 深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中银价 值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银 稳健双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银河 创 新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华 宝兴 业可 转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信双 利策略 主题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诺 安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 华新 兴产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裕祥 分级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上证 国有 企业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 金、 华安 可转 换债 券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中银 转债 增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低碳 环保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油 气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中银 中小 盘成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成长 优选 股





















































































































































































































































招募说明 书 20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兴全 轻资产 投资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易 方达 纯 债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重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中银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嘉实增 强收 益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工银 瑞信 14 天 理财 债券 型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 、 鹏 华中 小企 业纯 债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诺安 双利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银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南方 安心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银理 财 7 天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海惠 裕纯 债分级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建信 双月 安心 理财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中银 理 财 30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新经 济股 票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银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亚 洲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工 银 瑞 信增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鹏 华丰 利分 级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银 消费 主 题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工 银瑞信 信用 纯债 一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浦银 安 盛 6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保本 3 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银标 普全 球 精选自 然资 源等 权重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月月 薪定期 支付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银 保 本二号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 信安 心回 报两 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 海惠 利 纯 债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国恒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银 优秀 企业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中银 多策 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 安新 活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宝盈 新价 值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施 罗德 新成 长股 票投 资基金 、 嘉 实 对 冲套利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投 资基金 、 宝 盈瑞 祥养 老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和银 华永 益分级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华 安国 际 龙头(DAX)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华安 国际 龙 头(DAX)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银 聚 利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新经 济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工银 瑞信 新财 富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 方红 睿 丰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 月月 盈短 期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银新 经济 灵 活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信 研究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欧睿 达定 期开放 混合 型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银 研究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东方 红睿 元三年 定期 开 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银恒 利半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海 合 鑫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鹏 华弘 盛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瑞 信新 金 融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投瑞银 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联 安睿祺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 华弘泽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东 方红 领先 精选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前海 开源优 势蓝 筹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博时 招财 一号 大数据 保本 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全 球互联 网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 沪港 深优 质企 业灵活 配置 混 合





















































































































































































































































招募说明 书 21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丰盈 回 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 华中 证高铁 产业 指 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上证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上证 5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博时 新趋 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兴业收 益增 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成 立、 鹏华中 证新 能源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东方 红睿 逸定期 开放 混 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诚新 选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证金宝 货币 市 场 基金、 汇添 富医 疗服 务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国沪 港深 价值 精选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聚焦 30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国 金通 用众 赢货 币市 场证券 投资 基 金、 信 诚新 鑫回 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裕 瑞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东 方 红京东 大数 据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银 互联网+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鹏 华新 丝 路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 国证 钢铁 行业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加 改革红 利灵 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富恒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欧 睿尚 定期 开放 混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景 顺长 城景 颐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共 128 只 开放 式基 金及 其它托 管资 产, 托管资 产 为59,100.930 亿 元人民 币。


(四)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1、 内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 范 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 形成 科学 合理 的决 策机 制、 执 行机 制和 监督 机制 , 防范和 化解 经 营风险 , 确保 托管业 务的 稳 健运行 和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 建 立有 利于查 错防 弊 、 堵 塞漏 洞、 消除隐 患,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及时 ;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2、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负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核 监 察 室在总 经理 室直 接领 导下 , 独立 于部 门内 其他 业务 室和托 管分 部、 分行 资产 托管业 务主 管 部 门, 对各 岗位 、 各业 务室 、 各 分部 、 各项 业务 中的 风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 及时发 现内 部控 制缺陷 ,提 出整 改方 案, 跟踪整 改情 况。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 必须 遵循 内控 制衡 原则 , 监督制 衡





















































































































































































































































招募说明 书 22 的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 险程度 决定 。 3、 内部控 制原 则 (1 )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应覆 盖各 项业务 过程 和 操作环 节、 覆盖 所有室 和 岗位, 并 由全部 人员 参与 。 (2 )审 慎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防 范各 种 风险, 托管 组织 体系的 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应 当体 现“ 内控 优先 ”的要 求。 (3 )独 立性 原则 。各 室、 各岗位 职责 应当保 持相 对 独立, 不同 托管 资产之 间 、托管 资 产和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 离。 内 部控 制的 检查 、 评 价 部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 的建立 和执 行 部门, 稽核 监察 室应 保持 高 度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负 责 对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和 检查 。


(4 )有 效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应当 具有 高度的 权威 性 ,任何 人不 得拥 有不受 内 部控制 约 束的权 利, 内部 控制 存在 的问题 应当 能够 得到 及时 的反馈 和纠 正。 (5 )适 应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应适 应我 行托管 业务 风 险管理 的需 要, 并能随 着 托管业 务 经营战 略 、 经 营方 针 、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规 、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 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 善。 内 部控 制应 随着 托管 业务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 部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订 和完 善。 (6 )防 火墙 原则 。 业 务营 运、稽 核监 察 等相 关室 , 应当在 制度 上和 人员上 适 当分离 , 办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 门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 )重 要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应当 在全 面控制 的基 础 上,关 注重 要托 管业务 事 项和高 风 险领域 。 (8 )制 衡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应当 在托 管组织 体系 、 机构设 置及 权责 分配、 业 务流程 等 方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 监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 (9 )成 本效 益原 则。 内部 控制应 当权 衡托管 业务 的 实施成 本与 预期 效益, 以 适当的 成 本实现 有效 控制 。 4、 内部控 制措 施 (1 )完 善的 制度 建设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制定 了 《招商 银行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业 务 管理办 法》 、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内控 管理 办法 》 、 《招 商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 操作规 程》 和 等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 从 资 产托管 业务 操作 流程 、 会 计核算 、 岗位 管理 、 档案 管理 、 保 密管 理 和信息 管理 等方 面 , 保 证 资产托 管业 务科 学化 、 制 度化 、 规 范化 运作 。 为保 障托管 资产 安全 和托管 业务 正常 运作 , 切 实维护 托管 业务 各当 事人 的利益 , 避 免托 管业 务危 机事件 发生 或 确





















































































































































































































































招募说明 书 23 保危机 事件 发生 后能 够及 时、 准确 、 有效 地处 理 , 招 商银行 还制 定了 《 招商 银 行托管 业务 危 机事件 应急 处理 办法》 ,并 建立了 灾难 备份 中心, 各 种业务 数据 能及 时在灾 难 备份中 心进 行 备份, 确保 灾难 发生 时, 托管业 务能 迅速 恢复 和不 间断运 行。 (2 )经 营风 险控 制。 招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托 管项 目 审批、 资金 清算 与会计 核 算双人 双 岗、 大额 资金 专人 跟踪 、 凭证管 理 、 差 错处 理等 一 系列完 整的 操作 规程 , 有 效地控 制业 务运 作过程 中的 风险 。 (3 )业 务信 息风 险控 制。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采 用 加密方 式传 输数 据。数 据 执行异 地 同步灾 备 , 同 时 , 每 日实 时对托 管业 务数 据库 进行 备份 , 托 管业 务数 据每 日 进行备 份 , 所有 的业务 信息 须经 过严 格的 授权才 能进 行访 问。 (4 )客 户资 料风 险控 制。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对 业 务办理 过程 中形 成的客 户 资料, 视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 客户 资 料不得 泄露 , 有关 人员 如 需调用 , 须经 总经 理室 成 员审批 , 并做 好 调用登 记。 (5 )信 息技 术系 统风 险控 制。招 商银 行对信 息技 术 系统管 理实 行双 人双岗 双 责、机 房 24 小 时值班 并设 置门 禁管 理、电 脑密 码设 置及权 限 管理、 业务 网和 办公网 、 与全行 业务 网 双分离 制度 ,与 外部 业务 机构实 行防 火墙 保护 等, 保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 (6 )人 力资 源控 制。 招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通 过建 立 良好的 企业 文化 和员工 培 训、激 励 机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备 机制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资 源控 制。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 管理 办法》 等 有 关证券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基 金投融 资比 例、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 银行、 基金 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净 值 计算、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 入确定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 上 述监 督内 容的约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 整 改的 时 限应符 合法 规允 许的 投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正 。 在 规 定 时间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招募说明 书 24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 合同和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改 正, 如基 金管 理人未 能在 通 知 期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有义 务 配 合 和协 助 基 金 托 管人 依 照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 同和 托 管 协 议对 基 金业 务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或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 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 据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 段妨碍 对 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招募说明 书 25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 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的 网点 信 息 详见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2、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 告或 其他变 更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 二) 基金 登记 机构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 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 余贤 高 (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北 京市 中伦 (广州 )律 师事 务所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新城华 夏 路 10 号富 力中 心 23 层 负责人 :林 泽军 电话:(020) 28261688 传真:(020) 28261666 经办律 师: 林泽 军、 凌娜





















































































































































































































































招募说明 书 26 联系人 :凌 娜 (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本基金 的法 定验 资机 构为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 会计师 事务 所: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主要经 营场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赵雅 、 李明明 联系人 :赵雅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 伙) 。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首席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陈 玲、 沈兆杰 联系人 :沈 兆杰





















































































































































































































































招募说明 书 27 六、基金 的募集 安排 ( 一)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1、基 金名 称 易方达 保本 一号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基 金的 类别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3、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4、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通过 运用 投资 组合 保险技 术控 制本 金损 失的 风险, 并力 争实 现基 金资 产 的稳健 增 值。 5、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6、保 本周 期 本基金 每个 保本 周期 为三 年。 本 基金 的第 一个 保本 周 期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至 3 个公 历年后 的年 度对 应日 (如 该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或 次 3 个公 历年 无该 对应 日, 则 顺延至 下一 工 作日) 止。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在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件 下, 本基 金继 续存 续并转 入 下 一保本 周期 , 该 保本 周期 的 具体起 讫日 期、 保本 安排 和 保障机 制以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告 为准 。 《基金 合同 》中 若无 特别 所指, 保本 周期 即为 当期 保本周 期。 7、基 金的 保本 本 基 金 第 一 个保 本 周 期 的保 本 金 额 为 本基 金 募 集 期内 认 购 本 基 金的 投 资 人 认购 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金 额,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的净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及 募集 期间 的利 息收入 之和 。 本 基金 第一 个 保本周 期后 各保 本周 期的 保本金 额不 低 于过渡 期申 购 ( 含过 渡期 申请购 买及 过渡 期内 转换 入) 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在当 期份 额 折 算日 ( 即当 期保 本周 期开 始日的 前一 工作 日, 下同 ) 的资产 净值 及其 申购 费用 之和以 及上 一 保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在当期 份额 折算 日的 资产 净值, 具体 金 额 以公司 届时 的招 募说 明书 或者相 关公 告为 准。 ( 二) 募集 期限





















































































































































































































































招募说明 书 28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三) 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 四) 募集 方式 及场 所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网 点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网点公 开发 售。 投资人 还可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www.efunds.com.cn) , 通 过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办 理认购 等 业务。 具体销 售机 构联 系方 式以 及发售 方案 以 《 易方 达保 本 一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 及后 续关 于变 更本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为准, 请投 资人 就募 集和 认购的 具体 事 宜 仔细阅 读《 易方 达保 本一 号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 ( 五) 认购 安排 1、认 购时 间 认购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确 定并 公告。 2、募 集规 模上 限 本基金 首次 募集 规模 上限 为 50 亿元 人民 币 ( 不包 括 募集期 利息 ) 。 募集 期内 超 过募集 目 标时采 取比 例配 售的 方式 进行确 认, 具体 办法 参见 本基金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3、认 购数 量限 制


(1) 本基金 采用 金额 认购 方 式。


(2) 投 资人认 购基 金份额 采用 全额 缴款的 认购方 式。投 资人 认购时 ,需按 销售机 构规 定 的方式 全额 缴款 。 (3) 投 资人在 募集 期内可 以多 次认 购基金 份额, 认购费 按每 笔认购 申请单 独计算 ,认 购 申请一 经受 理不 得撤 销。 (4) 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除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另有 规定 , 投 资人 通过 非直 销销 售 机构或 本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首 次认 购的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 元, 追加 认购 单笔 最 低限额 为人 民 币 10 元; 投资 人通 过本 公 司直销 中心 首次 认购 的单 笔最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 50,000 元, 追加 认 购单笔 最低 限额 是人 民 币 1,000 元。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 规定的 前提 下, 各销 售机 构对最 低认 购 限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他 规 定的, 需要 同时 遵循该 销 售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 以上 金额均 含认 购 费) 。 (5) 基金募 集期 间单 个投 资 人的累 计认 购规 模没 有限 制。
























































































































































































































































招募说明 书 29 4、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 中 利 息转份 额的 数额 以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5、 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费用 及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1) 认购费 率


募集期 投资 人可 以多 次认 购本基 金, 认购 费用 按每 笔认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


本 基 金 对 通 过基 金 管 理 人的 直 销 中 心 认购 的 特 定 投资 群 体 与 除 此之 外 的 其 他投 资 者实 施差别 的认 购费 率。 特定投 资群 体指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依法 设立 的基 本养老 保险 基金 、 依 法制 定的企 业 年 金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成 的企 业补 充养老 保险 基金 (包 括企 业 年金单 一计 划 以及集 合计 划) , 以及 可以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社会保 险 基金。 如将 来出 现可以 投 资基金 的住 房 公积金 、 享 受税 收优 惠的 个人养 老账 户、 经养 老基 金监管 部门 认 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理 人可 将其 纳入 特定 投资群 体范 围。 特定投 资群 体可 通过 本基 金直销 中心 认购 本基 金。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增加 特定投 资 群体认 购本 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并 按规 定予 以公 告。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 认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特 定投资 群体 认购 费率 见下 表: 认购金 额 M( 元)( 含认 购费) 认购费 率 M <100 万 0.10% 100 万≤M <200 万 0.08% 200 万≤M <500 万 0.04%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其他投 资者 认购 本基 金的 认购费 率见 下表 : 认购金 额 M( 元)( 含认 购费) 认购费 率 M <100 万 1.0% 100 万≤M <200 万 0.8% 200 万≤M <500 万 0.4% M ≥500 万 1,000 元/ 笔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参与 认购 本基 金实行 费率 优惠 ,认 购费 率如下 :





















































































































































































































































招募说明 书 30 认购金额 M (元) (含费) 标准认购 费率 网上直销认购优惠费率 广发银行卡 建设银行卡、 招商银行卡、 交通银行卡 农业银行卡 工商银行卡、 中国银行卡 、 兴业银行卡、 浦发银行卡、 中信银行卡、 光大银行卡、 民生银行卡、 天天盈账户、 支付宝账户( 通过易方达 官网购买) 、 华夏银行卡、 平安银行卡、上海银行卡 等 M <100 万 1.0% 0.1% 0.8% 0.7% 0.6% 100 万≤M <200 万 0.8% 0.08% 0.64% 0.6% 0.6% 200 万≤M <500 万 0.4% 0.06% 0.4% 0.4% 0.4% M ≥500 万 1000 元/ 笔 1,000 元/ 笔 1,000 元/ 笔 1,000 元/ 笔 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用由 认购 投资者 承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 册登记 等 募集期 间发 生的 各项 费用 ,不足 部分 在基 金管 理人 的运营 成本 中列 支。


(2)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 方式认 购。 计算 公式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1+ 认购费 率)


( 注: 对 于认 购金 额在 500 万元( 含) 以上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费 的认 购,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金额- 固定 认购 费金 额) 认购费 用= 认 购金 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 额=( 净认 购金 额+ 认 购利息)/ 基金 份额初 始面 值


例一: 某投 资人( 非 特定 投 资群体) 投资 本基 金 100,000 元, 认 购费 率 为 1.0% , 假定该 笔 有效认 购申 请金 额募 集期 产生的 利息 为 50 元 ,则 可 认购基 金份 额为 :


净认购 金额 =100,000/(1 +1.0%) =99,009.90 元


认购费 用=100,000-99,009.90 =990.10 元


认购份 额=(99,009.90 +50)/1.00 =99,059.90 份


即:该 投资 人投 资 1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可 得到 99,059.90 份 基金 份额 。
























































































































































































































































招募说明 书 31 例二: 某投 资人( 特定 投资 群体) 通 过本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投 资本 基 金 100,000 元,认 购 费率为 0.10% ,假定 该笔 有效认 购申 请金 额募 集期 产生的 利息 为 50 元 ,则 可 认购基 金份 额 为:


净认购 金额 =100,000/(1 +0.10%) =99,900.10 元


认购费 用=100,000-99,900.10 =99.90 元


认购份 额=(99,900.10 +50)/1.00 =99,950.10 份


即:该 投资 人投 资 1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可 得到 99,950.10 份 基金 份额 。


(3) 认 购份额 的计 算中涉 及金 额的 计算结 果均以 人民币 元为 单位, 四舍五 入,保 留小 数 点后2 位; 认购 份数 采取 四 舍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 入基金 财产 。 认购费 用不 属于 基金 资产 。 6、认 购的 确认


销售机 构对 投资 人认 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表 示对 该申 请的成 功确 认, 而仅 代表 确 实收到 了 认购申 请。 申请 是否 有效 应以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登记为 准。 投资 者可 在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到 各销售 网点 查询 最终 成交 确认情 况和 认购 的份 额。 投资人 开户 和认 购所 需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 的具 体程 序,请 参阅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八)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存 放和 费用 本基金 募集 期间募 集的 资 金存入 专门 账户, 在基 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任何 人 不得动 用。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以及其 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产 中列 支。





















































































































































































































































招募说明 书 32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 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 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基 金合 同》生 效; 否则 《基金 合 同》不 生效 。基 金管理 人 在收到 中国 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 集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 3、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连 续 二十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六十 个工 作 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招募说明 书 33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赎 回 ( 一) 基金 投资 人范 围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 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在 销 售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机 构 提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 三)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实 际情 况依法 决定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购 的具 体日 期, 具体 业 务办理 时 间在申 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 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 者 时间 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或者 赎 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机 构 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招募说明 书 34 1、 “ 未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除指 定赎 回外, 基金 管 理人按 后进 先出 的原则 , 对该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账户 在该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即先 确认 的份 额后 赎回, 后确 认 的 份额先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赎 回费 率。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按规 定提 交申 购申 请并全 额 交 付款项 ,申 购申 请即 为有 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如遇 交 易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 银 行 数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它 非基金 管理 人 及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 程, 则赎回 款项 的支 付时 间可 相应顺 延。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或基 金合 同载 明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 参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以 交 易 时 间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应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 接 收到申 购 、 赎 回申 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 对 于 申购申 请及 申购





















































































































































































































































招募说明 书 35 份额的 确认 情况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 (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投 资 人 通 过 非直 销 销 售 机构 或 本 公 司 网上 交 易 系 统首 次 申 购 的 单笔 最 低 限 额为 人 民币 10 元,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 10 元 ; 投 资 人通过 本公 司直 销中 心首 次申 购 的单 笔 最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50,000 元,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是人 民 币 1,000 元。 在 符 合法律 法规 规 定的前 提下 , 各 销售 机构 对申购 限额 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规 定的 , 需 同时 遵循 该销售 机构 的 相 关规定 。 ( 以上 金额 均含 申 购费) 。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 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投资人 可将 其 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每类 基金 份额 单 笔赎 回或 转换 不得 少于 10 份 (如该 帐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该类 基金 余额 不 足 10 份 ,则 必须 一次 性赎 回 或转出 该类 基 金全部 份额 ) ; 若某 笔赎 回 将导致 投资 人在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该类 基金 余额 不 足10 份 时,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将投 资人 在该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该类 基金 剩余份 额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 在符合 法律 法 规规定 的前 提下 , 各 销售 机构对 赎回 份额 限制 有其 他规定 的, 需同 时遵 循该 销售机 构的 相 关 规定。 3、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在 法律法 规允 许 的情况 下, 调整 上述规 定 申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 媒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 七) 基金 的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1、申 购费 用 投资人 在申 购本 基金 份额 时需交 纳申 购费 , 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用 由基 金申 购人 承担, 不 列 入基金 财产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 登记结 算等 各项 费用 。 本 基 金 对 通 过基 金 管 理 人的 直 销 中 心 申购 的 特 定 投资 群 体 与 除 此之 外 的 其 他投 资 者实 施差别 的申 购费 率。 特定投 资群 体指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依法 设立 的基 本养老 保险 基金 、 依 法制 定的企 业 年





















































































































































































































































招募说明 书 36 金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成 的企 业补 充养老 保险 基金 (包 括企 业 年金单 一计 划 以及集 合计 划) , 以及 可以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社会保 险 基金。 如将 来出 现可以 投 资基金 的住 房 公积金 、 享 受税 收优 惠的 个人养 老账 户、 经养 老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理 人可 将其 纳入 特定 投资群 体范 围。 特定投 资群 体可 通过 本基 金直销 中心 申购 本基 金。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特 定投资 群体 申购 本基 金的 销售机 构, 并按 规定 予以 公告。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 申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特 定投资 群体 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申购金 额 M( 元)( 含申 购费)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12% 100 万≤M <200 万 0.10% 200 万≤M <500 万 0.05%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见 下表 : 申购金 额 M( 元)( 含申 购费)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20% 100 万≤M <200 万 1.00% 200 万≤M <500 万 0.50%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在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 况下, 如果 投资 者多 次申 购, 申 购费 适用 单笔 申购 金额所 对 应 的费率 。 2、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见下 表: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0-364 2%


365-729 1.5%


730-1094 1%


1095 及以 上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 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的 50% 计入基 金财产,其余





















































































































































































































































招募说明 书 37 用于支 付市 场推 广、 注册 登记费 和其 他手 续费 。 3、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申 购费率 和赎 回费 率,调 整 后的申 购 费率和 赎回 费率 在 《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 中 列示 。 上述费 率如 发生 变更 ,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在 不 违 反法 律 法 规 规 定及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情 形 下根 据 市 场 情况 制 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 对基 金投 资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销售 费率 , 或 针对 特定 渠道、 特定 投资 群体 开展 有差别 的费 率 优 惠活动 。 ( 八)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和价 格 1、申 购和 赎回 数额 、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1) 申 购的有 效份 额为按 实际 确认 的申购 金额在 扣除相 应的 费用后 ,以申 购当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申购 涉及金 额、 份额 的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点 后两 位 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2) 赎 回金额 的处 理方式 :赎 回金 额为按 实际确 认的有 效赎 回份额 乘以申 请当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并 扣除 相应 的费用 后的 余额 , 赎 回费 用、 赎 回金 额的 单位 为人 民币元 , 计 算 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 入基金 财产 。


2、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1+ 申购费 率)


( 注: 对 于 500 万( 含) 以上 适用固 定金 额申 购费 的申 购,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固 定 申 购费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三: 某投 资人( 非 特定 投 资群体) 投资 100,000 元申 购本基 金, 申购 费率 为 1.2% , 假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4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0/(1+1.2%)=98,814.23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 额=98,814.23/1.040=95,013.68 份


例四: 某投 资人( 特定 投资 群体) 通 过本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申 购投 资 100,000 元 申购本 基 金, 申 购费 率为 0.12% , 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40 元 , 则 其可 得到 的 申购份 额 为 :
























































































































































































































































招募说明 书 38 净申购 金额=100,000/(1+0.12%)=99,880.14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9,880.14=119.86 元


申购份 额=99,880.14/1.040=96,038.60 份


3、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费 用=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例五: 某投 资人 赎 回 10,000 份本 基金 ,假 设该 笔份 额持有 期限 为 800 天 ,则 对应的 赎 回费率 为 1%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6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费 用 = 10,000× 1.016× 1% =1,016.00 元


赎回金 额 = 10,000× 1.016-1,016.00 =100,584.00 元


即: 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本基 金, 假设 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6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 100,584.00 元。


4、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计算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日基 金总份 额。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三位 , 小 数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特殊 情况 ,基 金份 额净 值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九)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正常情 况下 ,投 资者 T 日 申购基 金成 功后 ,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 权益并 办 理注册 登记 手续 ,投 资人 自 T+2 日起( 含该 日) 有权 赎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T 日 赎回 基金成 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其 办理扣 除 权益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登记 机构 可以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 理 人最迟 于开 始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前一





















































































































































































































































招募说明 书 39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 请延期 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 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 的 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3 )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 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 十一)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1、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或 暂停接 收投 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3) 证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招募说明 书 40 (4) 接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 金资产 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到 合适的 投资 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 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1) 至(3)项、(5) 至(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且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 申 购公告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2、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接 收投资 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连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本 基金的 资产 组合中 的重 要部 分发生 暂停交 易或其 他重 大事件 ,继续 接受赎 回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6) 为了保 障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30 个 工 作日内 视 情况暂 停本 基金 的日 常赎 回和转 换出 业务 。 (7)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且 基 金 管 理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赎 回 申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同 的相 关 条 款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在 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 3、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 发 生上述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在 规定 期限内 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 停公告 。 (2)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时间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也可 以根 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招募说明 书 41 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一) 基金 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 以 及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本 基 金 与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 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 二)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招募说明 书 42 十、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 一)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 《业 务规 则》 的有 关规 定 以及基 金代 销 机构的 业务 规则 。 ( 二) 基金 的质 押 在条件 许可 的情 况下 , 基 金登记 机构 可依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及其 业务 规则 , 办 理基金 份 额 质押业 务, 并可 收取 一定 的手续 费。 ( 三)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不 采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式 ,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额 按 照 一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账 户的 行为 。 本基金 非交 易过 户规 则依 照基金 管理 人公 布的 《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执行 。 办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 四) 基金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 一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与支 付。





















































































































































































































































招募说明 书 43 十一、基 金的保 本 一、保 本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与到期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乘积( 即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 份额的 可赎 回金 额” ) 加上 该部分 基金 份 额在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的累 计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 的总 金额低 于其 保本 金额 , 基 金 管理人 应支 付 该差额 ( 即保 本赔 付差 额) , 并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20 个工 作日 内 (含 该日 ) 将 该差额 支付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担保 人对此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任 保证 。 其后各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过 渡期 申购、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有 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 的 可 赎回 金 额加 上 该部 分 基 金 份额 在 当期 保 本周 期 内 的 累计 分红款 项之 和低 于其保 本 金 额, 由当 期有 效的基 金 合同、 《保证 合同 》或 《风 险买断 合同 》 约定的 基金 管理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将该 差额 (即 保本 赔付差 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的 保本金 额, 为本 基金 募集 期 内认购 本基 金的 投资 人认 购并持 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金 额,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的净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及 募集 期间 的利 息收入 之和 。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后 各保本 周期 的保 本金 额不 低于过 渡期 申购 (含 过渡 期 申请购 买 及过渡 期内 转换 入)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在 当期 份额折 算日 (即 当期 保本 周期开 始日 的 前 一工作 日, 下同 ) 的 资产 净 值及其 申购 费用 之和 以及 上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期 并持 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在当 期份 额折算 日的 资产 净值 , 具 体 金额以 公司 届时 的招 募说 明书或 者相 关 公告为 准。 二、保 本举 例 若投资 者投 资 10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假 设该 笔认 购按照 100% 比 例全 部予 以 确认, 并 持有到 保本 周期 到期 , 认 购费率 为 1.0% 。 假定 募集 期间产 生的 利息 为 50 元 , 持有期 间基 金 累计分 红 0.08 元/ 基金 份额 。则认 购份 额为 : 净认购 金额=100,000/ (1+1.0% )=99,009.90 元 认购费 用=100,000-99,009.90=990.10 元 认购份 额= (99,009.90+50 )/1.00=99,059.90 份 (一) 若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0.900 元 保 本 金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 =100,000+50





















































































































































































































































招募说明 书 44 =100,050.00 元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99,059.90 ×0.900=89,153.91 元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累计 分红=99,059.90 ×0.08=7,924.79 元 总金额=89,153.91+7,924.79=97,078.70 元 即:总 金额< 保本 金额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日该 投资 者赎回 基金 份额 , 则 基金 管理人 将按 照保 本金 额 ( 扣除其 持 有 期间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 向 该 投资者 支付 92,125.21 元 ( 即: 100,050.00-7,924.79=92,125.21 元) 。 其中 , 赎 回得 到的 金额 为 89,153.91 ; 由基 金管 理人 赔 付的 保 本赔 付差额为 2,971.30 元 (即 : 100,050.00-97,078.70=2,971.30 元) 。 (二) 若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380 元 保 本 金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 =100,000+50 =100,050.00 元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99,059.90 × 1.380 =136,702.66 元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累计 分红=99,059.90 ×0.08=7,924.79 元 总金额=136,702.66+7,924.79=144,627.45 元 即:总 金额 >保 本金 额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日该 投资 者赎回 基金 份额 , 则 基金 管 理人将 按照 赎回 基金 份额 与到期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乘积 ,向 该投资 者支 付 136,702.66 元。 三、保 本周 期 本基金 每个 保本 周期 为三 年。 本 基金 的第 一个 保本 周 期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至 3 个公 历年后 的年 度对 应日 (如 该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或 次 3 个公 历年 无该 对应 日, 则 顺延至 下一 工 作日) 止。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在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件 下, 本基 金继 续存 续并转 入 下 一保本 周期 , 该 保本 周期 的 具体起 讫日 期、 保本 安排 和 保障机 制以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告 为准 。 基金合 同中 若无 特别 所指 ,保本 周期 即为 当期 保本 周期。





















































































































































































































































招募说明 书 45 四、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 或过渡 期申 购 并持有 到期 、或 从上一 保 本周期 选 择或默 认选 择转 入当 期保 本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2、除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对于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 或过渡 期申 购并 持有到 期 、或从 上 一保本 周期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无 论 做出何 种到 期选 择( 含默 认处理 方式 ) , 当期 都同 样 适用保 本条 款。 五、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1、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 或过 渡期 申购 并持 有到期 、 或 从 上 一 保本 周 期转 入 当期 保 本 周 期并 持 有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的可 赎 回金 额 加上 该 部 分 基金 份额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 算的 总金额 不低 于其 保本 金额 ;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 或过渡 期申 购、或 从上 一 保本周 期选 择或 默认选 择 转入当 期 保本周 期, 但在 基金 当期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前( 不包 括该日 )赎 回或 转换 出的 基金份 额;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 周期内 申购 或转 换入 的基 金份额 ; 4、在 某一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情形 ; 5、在某 一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基金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或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的情形 , 且担保 人 或保本 义务 人不 同意 继续 承担保 证责 任; 6、在 某一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之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金 份额发 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少 ; 7、因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投 资亏 损,或 因不 可 抗力事 件直 接导 致基金 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出 现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令基 金管 理 人免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因 不可抗 力事 件直 接导 致担 保人或 保本 义务 人无 法履 行保证 责任 的 。





















































































































































































































































招募说明 书 46 十二、基金保本的保证 本部分 所述 基金 保本 的保 证责任 仅适 用于 第一 个保 本周期 。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 周期后 各 保本周 期涉 及的 基金 保本 事宜,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担 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届时 签订 的 《保 证合 同》 或《风 险买 断合 同》 决定 ,并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 一、 为 确保 履行 保本 条款 ,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本基 金的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由北 京 首创融 资担 保有 限公 司作 为担保 人。 二、担 保人 与基金 公司 签 订《易 方达 保本一 号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保 证合 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视 为同 意该 保证 合同 的约定 。 本 基金 由担 保人 提 供不可 撤销 的 连带责 任保 证; 保证 范围 为在保 本周 期到 期 日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额 加 上其 认 购并 持 有 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 在当 期 保 本 周期 内 的累 计 分红 款 项 之 和计 算的总 金额 低于 保本 金额 的差额 部分 。担 保人 承担 保证责 任的 最高 限额 不超 过 51 亿元 人 民 币。保 证期 间为 基金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起 6 个月 。


三 、 保 本 周 期内 , 担 保 人出 现 足 以 影 响其 担 保 能 力情 形 的 , 应 在该 情 形 发 生之 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以及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在 接到 通知 之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 应 将上述 情况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提 出处 理办 法, 并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上述 情形 。 当确 定担 保 人 已丧失 继续 履行 保证 责任 的能力 或歇 业、 停业 、 被 吊 销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 、 宣 告破产 的情 况 下, 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新的 担 保人或 保本 义务 人或 变更 保本保 障机 制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新的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 务人必 须具 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担 任基 金担保 人或 保 本义务 人的 资质 和条 件 。 基金管 理人 与新 的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签 订 《保 证 合同 》 或 《 风险 买断合 同》 后,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 金管 理人 在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2 个 工作 日内在 至少 一 家指定 媒介 上公 告担保 人 的有关 事项 以及 基金管 理 人与新 担保 人签 订的《 保 证合同 》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 许基 金 管 理 人可 为 保本 基 金直 接 提 供 保本 保 证而 无 须其 他 机 构 另行 提供担 保, 本基 金可 以由 基金管 理人 直接 提供 保本 保证, 上述 事项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四、 如 果符 合条 件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加上其 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累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 算的 总金额 低于 其认 购保 本金 额, 且 基金 管 理 人未能 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全额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即 通 知担保 人 , 并 在





















































































































































































































































招募说明 书 47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7 个工 作日内 ,向 担保 人发 出书 面《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 (应当 载明 基 金管理 人应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的 本基 金保 本赔 付差额 总额 、 基 金管 理人 已 自行偿 付的 金 额、需 担保 人 支 付的代 偿 金额以 及基 金管 理人的 指 定账户 信息) 。担 保人 将在 收到基 金管 理 人发出 的 《履 行保 证责 任 通知书 》 后的 5 个 工作 日 内, 将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 载 明的 代 偿金额 一次 性足 额划 入本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定账 户中 , 由基金 管理 人将 该差 额支 付给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若 担保 人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后 20 个 工作 日 (含第 20 个工 作日) 内未 主动履 行保 证 责任的 ,自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第 21 个 工作 日起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直接 就差 额部分 向基 金 管理人 或担 保人 追偿 。 担 保 人将代 偿金 额全 额划 入本 基金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定账 户后即 为全 部 履行了 保证 责任 , 担 保人 无须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逐 一进行 清偿 。 代 偿款 的分 配与支 付由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 担 保人 对此 不承担 责任 。 代 偿款 分配 的具体 规定 和支 付日 期以 基金管 理人 届 时 公告为 准。 五、 除 本部 分第 八 款 所指 的 “保 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的, 原担 保人 承担 的所 有与本 基 金 保证责 任相 关的 权利义 务 由继任 的担 保人 承担” 以 及《保 证合 同》 中所列 明 的免责 情形 外, 担保人 不得 免除 保证 责任 。当发 生以 下情 形时 ,担 保人不 承担 任何 担保 义务 : 1、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 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可 赎 回金额 加 上 该 部 分 基金 份 额在 当 期保 本 周 期 内的 累 计分 红 款项 之 和 计 算的 总 金额 不 低于 其 保 本 金额 的;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 但在基 金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前(不 包括 该日 )赎回 或 转换转 出 的基金 份额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 周期内 申购 或转 换转 入的 基金份 额; 4、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情形 ; 5、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并 或更 换 基金管 理人 的情 形,且 担 保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担保 责任 ; 6、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金 份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7、未经 担保 人书 面同 意修 改《基 金合 同》条 款, 可 能加重 担保 人保 证责任 的 部分, 担 保人对 加重 部分 不承 担保 证责任 ,根 据法 律法 规要 求进行 修改 的除 外; 8、因不 可抗 力原 因导 致基 金投资 亏损 ;或因 不可 抗 力事件 直接 导致 基金管 理 人无法 按 约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 或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或 《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基金管 理人 免





















































































































































































































































招募说明 书 48 于履行 保本 义务 ;或 因不 可抗力 事件 导致 基金 担保 人无法 履行 保证 责任 的。 六、 因 不可 抗力 事件 直接 导 致任何 一方 无法 按约 定履 行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 延迟 履行义 务 的(视 不可 抗力 事件的 影 响程度 而定) ,该 方将 免于 承担责 任, 但应 及时通 知 他方 不 可抗 力 事件的 发生 及其 影响 并提 供相应 的证 明文 件。 不可 抗力事 件是 指无 法预 见、 无法避 免并 无 法 克服的 客观 情况 , 包 括地 震、 台 风、 火灾 、 水 灾等 自然灾 害, 以及 罢工 、 政 治动乱 、 战 争 等 事件。 七、保 证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从基 金管 理费 收入 中列 支。 八、更 换担 保人 保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过 , 但 因担 保人 发生 合 并或分 立 、 由合并 或分 立后 的法 人或 者其他 组织 承继 担保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的, 或确 定担 保 人已丧 失继 续 履行保 证责 任能 力或 歇业 、 停业 、 被 吊销 企业 法人 营 业执照 、 宣 告破 产的 情况 下更换 新的 担 保人的 , 或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 允许 基金 管理 人可 为保本 基金 直接 提供 保本 保证而 无须 其 他机构 另行 提供 担保 , 本 基金变 更为 由基 金管 理人 直接提 供保 本保 证的 除外 。 担保 人的 更 换 必须符 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 保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的 , 原担保 人承 担的 所有 与本 基金保 证责 任相 关的 权利 义务由 继 任的担 保人 承担 。在 新任 担保人 接任 之前 ,原 担保 人应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九、担 保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简介 为确保 履行 保本 条款 , 保 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本基金 的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由北京 首 创 融资担 保有 限公 司作 为担 保人。 担保人 名称 :北 京首 创融 资担保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马力 注册资 本:10.02308 亿元 设立日 期:1997 年 12 月 5 日 工商登 记号:110000005120019





















































































































































































































































招募说明 书 49 住 所 及 邮 政 编 码: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 号 院 长 安 兴 融 中 心 4 号楼 3 层 03B-03G(100031) 电话:010-58528653 传真:010-58528448 (二) 历史 沿革 及股 权结 构 首创担 保前 身 为 1997 年 12 月成 立的 北京 首创 信保 投资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是 北京市 政 府为了 扶持 北京 市中 小企 业发展 、 解 决中 小企 业融 资 过程中 的担 保问 题而 推动 成立的 政策 性 担保公 司, 初始 注册 资 本 2,500 万 元,由 北京 首都 创 业集团( 以下 简称 “首 创集 团”) 全 资持 有。2003 年 11 月 更名 为 “北京 首创 投资 担保 有限 责任公 司” 。2003 年 7 月 经北京 市人 民政 府批准 进行 战略 重组 ,注 册资本 增至 2.07 亿 元, 其 中 1.50 亿 元增 资为 公司 受 托管理 的由 北 京市政 府出 资设 立的 中小 企业担 保基 金, 经市 政府 同意划 转为 公司 的注 册资 本, 并 由首 创 集 团代为 持有 。2005 年 5 月 注册资 本增 加到 3.07 亿元 。2012 年注 册资 本增 至 10.02308 亿元, 公司更 名为 “北 京首 创融 资担保 有限 公司 ” , 其中 第 一大股 东首 创集 团持 股比 例 71.74%,第 二大股 东北 京市 国有 资产 经营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股比 例 21.54% 。 (三) 主营 业务 情况 1、经 营范 围 首创担 保是 北京 市政 府为 扶持当 地中 小企 业发 展, 解 决中小 企业 融资 过程 中担 保问题 而 组建的一 家政策性担保机构,经营范围主要包 括为中小企业提 供贷款、融资租赁及其他 经济 合同的 担保 及担 保信 息查 询。 2、业 务及 财务 情况 首创担 保是 北京 市政 府开 展中小 企业 融资 担保 的运 作平台 之一 , 是 北京 市中 小 企业融 资 担保的 主渠 道之 一, 同时 也是全 国中 小企 业信 用担 保体系 试点 担保 机构 。 首 创担保 在发 展 过 程中得 到了 北京 市及 区县 政府、 北京 市财 政局 、 北 京 市发改 委等 政府 部门 的大 力支持 , 并 受 托管理各类政府投入资金 ,包括由北京市政府出资 设立的专项担保资金( 主要为北京市中小 企业担保资金、北京市出 口和旅游企业担保金和北 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 款担保基金) 以 及各区 县的 合作 担保 资金 。 截止到 2014 年 末, 公司 总 资产 40.40 亿元 ,净 资产 26.75 亿 元,2014 年 公司 实 现经营 业务总 收 入 27028.26 万 元 , 实现利 润总 额 22703.23 万元, 实 现净 利 润 13576.11 万元, 担保 余额 199.05 亿 元。 公司 对 外提供 的担 保资 产规 模为 净资产 总额 的 7.44 倍, 符 合保本 基金 中





















































































































































































































































招募说明 书 50 关于担 保公 司已 经对 外提 供的担 保资 产规 模不 应超 过其净 资产 总额 的二 十五 倍的要 求。 另 外 公司已 担保 的保 本基 金资 产规模 为 20.95 亿元 , 符 合 保本基 金资 产规 模不 超过 其净资 产总 额 的十倍 的要 求。 (三) 《保 证合 同》 的主 要 内容 《保证 合同 》 的当 事人 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担 保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投 资者依 《 基 金合同 》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保 证合 同 》 的 当事 人, 其购买 基金 份 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 保证合 同》 的承 认、 接受 和同意 。 1、担 保范 围和 担保 限额 (1 )本 基金 为本 基金 募集 期内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供的保 本 金额为 其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投 资金 额, 即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 费用 及募 集期间 的利 息收 入之 和。 (2 )担 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 的金额 即保 证范围 为: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金 份 额的 可 赎 回 金额 加 上该 部 分基 金 份 额 在当 期 保本 周 期内 的 累 计 分红 款项之 和计 算的 总金 额低 于其保 本金 额的 差额 部分 (该差 额部 分即 为保 本赔 付差额 ) 。 “ 持 有 到期” 是指 在本 基金 的募 集 期内认 购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内一直 持有 其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认购 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 “ 可赎回 金额 ” 指在 保本 周 期到期 日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与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乘 积。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保 本周 期 内申 购 或转 换 转 入 的或 保 本周 期 到期 日 前 赎 回或 转 换转 出 的部 分 不 在 担保 范围之 内。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是 指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届满的 最后 一日 。 本 基金 的 第一个 保 本周期 为 3 年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至 3 个 公历年 后的 年度 对应 日 ( 如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日 或 次 3 个 公历 年无 该对应 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工作日 )止 。 2、担 保期 间 担保期 间为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起六 个月 止。 3、担 保方 式 在担保 范围 、担 保限 额、 担保期 间内 ,本 担保 人承 担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 任保 证。 4、适 用法 律及 争议 解决 方 式 在本保 证合 同履行 期间 , 凡因履 行本 合同所 发生 的 或与本 合同 有关的 一切 争 议、纠 纷, 双方应 尽量 友好 协商 解决 。 协商 不成 时, 任何 一方 均 可向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提 起





















































































































































































































































招募说明 书 51 仲裁,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各 方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除 非仲裁 裁决 另 有 决定。 (四) 保证 费用 的费 率和 支付方 式 1、保 证费 率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内 的保证 费用 从基 金管 理费 收入中 计提 。 保 证费 用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每月应 支付 的保 证费 用= 对 应月份 计提 的管 理费 ×0.2%/ 基金管 理费 率。 保证 费 用计算 期 间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至担 保人 解除 保证 责任 之日或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较 早者止 。 2、支 付方 式 在基金 保本 周期 内, 本基 金的保 证费 用从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费 收入 中列 支。 保证费 用 每 月计算 ,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月收 到基 金管 理费之 后 的 5 个 工作 日内 支付给 担保 人 。 担保人 于收 到款 项后 的 5 个工作 日内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合 法发 票。





















































































































































































































































招募说明 书 52 十三、保本周期到期 一、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基金 的 存续 形式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本 基金 如同时 符合 以下 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 将转 入下 一保 本周期 , 下 一保本 周期 的具 体起 讫日 期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 为准: 1、符合 法律 法规 有关 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资 质要 求 、经基 金管 理人 认可的 担 保人或 保 本义务 人与 本基 金管理 人 签订《 保证 合同 》或《 风 险买断 合同》 ;或 者在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本基金 直接 提供 保本 保证 而无须 其他 机构 另行 提供 担保时 , 由 基 金 管理人 直接 提供 保本 保证 ; 2、本 基金 满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存续 要求。 如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本基 金 未能符 合上 述保 本基 金存 续条件 , 经 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一致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直接 终止 基金合 同并 进行 清算 , 无 需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或在 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情 况下 , 根据 届时 有效 法律 法规 履行必 要程 序后 , 将 本基 金与其 他合 适 的 基金合 并。 具体 办理 规则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的相 关公告 。 如果本 基金 不符 合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对 基金 的存 续要求 , 则 本基 金将 根据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终 止。 二、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处理 方式 1、本 基金 的到 期操 作期 间 为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及 之 后 5 个工 作日 (含 第 5 个工 作日) 。 2、在本 基金 的到 期操 作期 间,如 本基 金符合 保本 基 金存续 条件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可 以 将持有 的部 分或 全部 基金 份额做 出如 下选 择: (1 ) 赎回 基金 份额 ; (2 )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 可转 入的 基金将 另行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将其 持有的 所有 基金 份额 选择 上述两 种处 理方 式之 一, 也 可以部 分 选择赎 回或 转换 出。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到 期操作 期间 没有 作出 到期 选择的 份额 , 则 视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默认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3、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如本 基金未 能符 合保本 基金 存 续条件 ,且 基金 管理人 决 定直接 终





















































































































































































































































招募说明 书 53 止基金 合同 并进 行清 算, 则视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默 认同意 直接 终止 基金 合同 并进行 清算 。 4、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如本 基金未 能符 合保本 基金 存 续条件 ,且 在不 违反法 律 法规规 定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将本 基金 与其 他合 适的 基金合 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本 基金 的 到 期操作 期间 可以 将持 有的 部分或 全部 基金 份额 做出 如下选 择: (1 ) 赎回 基金 份额 ; (2 )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 可转 入的 基金将 另行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将其 持有的 所有 基金 份额 选择 上述两 种处 理方 式之 一, 也 可以部 分 选择赎 回或 转换 出。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到 期操作 期间 没有 作出 到期 选择的 份额 , 则 视为 基金 份 额默认 并 入其他 合适 的基 金份 额。 5、基金 管理 人默 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进 行到期 操作 的 日期为 到本 基金 的到期 操 作期间 的 最后一 个工 作日 。 6、到期 操作 期间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选 择赎回 时无 需 支付赎 回费 用; 选择转 换 为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时无 需支付 赎回 费用 和申 购补 差费用 ; 在 本基 金符 合保 本 基金存 续条 件 时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和在 本基金 未能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时 合并 入其 他合 适的基 金, 无 需 支付赎 回费 用和 认购/ 申购 费用。 7 、 为 了 保 障 持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利 益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在保 本 周 期 到期 前 30 个工作 日内 视情 况暂 停本 基金的 日常 赎回 和转 换出 业务, 并提 前公 告。 8、在本 基金 的到 期操 作期 间,本 基金 接受赎 回、 转 换出申 请, 不接 受申购 和 转换入 申 请。 9、基金 赎回 或转 换出 采取 “未知 价” 原则, 即赎 回 价格或 转换 出的 价格以 申 请当日 收 市后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10、 本 基金 的到 期操 作期 间, 除 暂时 无法 变现 的基 金财产 之外 , 基 金管 理人 应使基 金 财 产保持 为现 金形 式,在 到 期操作 期间 (除 保本周 期 到期日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免 收 该期间 的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管 费。 对于 暂时 无法 变现的 基金 财产 , 在 到期 操作期 后如 具备 变现条 件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 安排 变现 。 三、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保本 条款 1、关于 保本 周期 到期 时适 用保本 条款 的情形 、保 本 赔付程 序等 请参 见基金 合 同“第 十





















































































































































































































































招募说明 书 54 二部分 基 金的 保本 ”和 “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保 本的 保 证” 。 2、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 的下 一工作 日至 其实际 操作 日 (含该 日) 的净 值下跌 风 险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四、过 渡期 和过 渡期 申购 到期操 作期 间结束 日的 下 一工作 日至 下一保 本周 期 开始日 前一 工作日 的期 间 为过渡 期; 过渡期 最长 不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 投资者 在过 渡期内 申请 购 买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称为“ 过渡 期申购 ” 。 在过 渡期内 , 投资者 转换 转入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视 同为 过渡 期申 购。 1、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担保 人提供 的下 一保本 周期 保 证额度 或保 本偿 付额度 确 定并公 告 本基金 过渡 期申 购规 模上 限以及 规模 控制 的方 法。 2、过渡 期申 购采 取“ 未知 价”原 则, 即过渡 期申 购 价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 算的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3、投资 者进 行过 渡期 申购 的,其 持有 相应基 金份 额 至过渡 期最 后一 日(含 该 日)期 间 的净值 波动 风险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4、过 渡期 申购 费率 过渡期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 , 具体 费率 在相 关公 告中列 示。 过渡 期申 购费 用由过 渡 期申购 的投 资者 承担 ,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 , 主 要用 于 本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登 记等 各 项费用 。 5、 过渡 期申 购的 日期 、 时 间、 场所 、 方式 和程 序等 事 宜由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并提 前公 告 。 6、过 渡期 内, 本基 金将 暂 停办理 日常 赎回 、转 换转 出业务 。 7、过渡 期内 ,除 暂时 无法 变现的 基金 财产之 外, 基 金管理 人应 使基 金财产 保 持为现 金 形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免收 该期 间的 基金 管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 。 五、下 一保 本周 期资 产的 形成 1、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对于投 资者 认购 或者 申购 (包括 转换 转入 ) 的 基金 份 额, 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保 本 周期的 , 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的转入 金额 等于 选择 或默 认选择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相应 基金 份 额在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前 一工作 日( 即折 算日 )所 对应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招募说明 书 55 2、过 渡期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对于投 资者 过渡 期申 购的 基金份 额,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 期的转 入金 额等 于相 应基 金份额 在 下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前 一工 作日( 即折 算日 )所 对应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六、基 金份 额折 算 过渡期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即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日前 一工作 日) 为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包括 投资 者过 渡期 申购的 基 金 份额、 保本 周期 结束 后选 择或默 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个 保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 所 代表的 资产 净 值 总额保 持不 变的 前提 下, 变更登 记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0 元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数额 按 折算比 例相 应调 整。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持有 期的 计算 仍以投 资者 认购 、 申 购 ( 包 括转换 转 入)或 者过 渡期 申购 基金 份额的 实际 操作 日期 计算 ,不受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影 响。 七、下 一保 本周 期 折算日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为 下一保 本周 期开 始日 ,本 基金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运 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在 当 期 保本 周 期 的 到 期操 作 期 间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转 入 下 一 保本 周 期的 基金份 额以 及过 渡期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经 基金 份额 折算后 ,适 用下 一保 本周 期的保 本条 款。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经折 算的基 金份 额至 下一 保本 周期到 期的 , 如 果下 一保 本 周期到 期 日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的可 赎 回金 额 加 上 其持 有 到期 的 基金 份 额 累 计分 红 款 项 之 和计 算 的总 金 额低 于 其 保 本金 额 ,则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向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补 足 该 差额 (即保 本赔 付差 额) , 并由 担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提 供 保本保 障。 下一 保本周 期 保本金 额的 确 定以届 时的 招募 说明 书或 者相关 公告 为准 。 八、合 并入 其他 合适 的基 金 1、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 若 本 基金未 能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直接 终止 基金合 同并 进行 清算 , 无 需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或在 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情 况下 , 根据 届时 有效 法律 法规 履行必 要程 序后 , 将 本基 金与其 他合 适 的 基金合 并。 具体 办理 规则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的相 关公告 。 2、保本 周期 届满 ,如 本基 金与其 他合 适的基 金合 并 ,基金 的份 额类 别、申 购 和赎回 、





















































































































































































































































招募说明 书 56 投资、 收益 分配 、费 用等 方面依 据合 并后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九、保 本周 期到 期相 关业 务公告 1、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在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下 , 本基金 将继 续存 续。基 金 管理人 应 依 照 相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就 本 基 金 继续 存 续及 为 下一 保 本 周 期开 放 申赎 的 相关 事 宜 进 行公 告。 2、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在不 符合保 本基 金存续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需 对保本 周 期到期 时 处理方 式、 有关 业务 规则 等进行 公告 。 3、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 金管理 人将 进行 提示 性公 告。





















































































































































































































































招募说明 书 57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通过 运用 投资 组合 保险技 术控 制本 金损 失的 风险, 并力 争实 现基 金资 产 的稳健 增 值。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创业板 、 中小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权证 、期权 、债 券( 包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 金融债 、 短 期融 资券 、 中 期票据 、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可转 换债 券、 证券 公司 短期公 司债 、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 、 银行 存款 、债券 回购 、货 币市场 工 具、股 指期 货、 国债期 货 以及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各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为 : 股 票 、 权 证、 期权 和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货 、 国债期 货 合 约价值的轧差合计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40% ;债券、银行存款、债券回购、货币 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60% ;现金及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采取 投资 组合 保险策 略, 动态 调整 安全 资产和 风险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 以 确 保 基金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时, 力争实 现基 金资 产在 保本 基础上 增值 的目 的。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的资 产配 置策 略主 要指安 全资 产与 风险 资产 两种类 别资 产的 配置 。 本 基 金借鉴 恒 定比例 组合 保险 (Constant-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CPPI ) 策 略的 原理 在安 全资产 与 风 险资产 之间 进行 动态 配置 , 风险资 产的 放大 倍数 可根 据基金 管理 人对 市场 趋势 的判断 进行 调 整。 CPPI 策略 是国 际通 行的 一 种投资 组合 保险 策略 ,它 主要是 通过 数量 分析 ,动 态调整 风 险资产 与安 全资 产的 比例 , 使风 险资 产的 损失 小于 组合安 全垫 , 以 确保 投资 组合在 保本 周 期 到期日 的价 值不 低于 基金 价值底 线, 从而 达到 对投 资组合 保值 增值 的目 的。 恒定比 例组 合保 险策 略原 理可以 用以 下模 型加 以说 明:





















































































































































































































































招募说明 书 58 其中 , 代表 t 时 刻投 资于 风 险资产 的额 度 ,M 代 表风 险乘数 , 代表 t 时刻 基金 资 产 净值, 代表 t 时刻 最低 保 险额度 ,称 为基 金价 值底 线, 则称为 安全 垫。 该策略 的具 体实 施方 案如 下: ①确定 基金 价值 底线 的贴 现值 。 根据 设定 的保 本周 期到期 日投 资组 合价 值底 线、 合 理 的贴现 率和 未来 将提 取的 费用, 确定 基金 价值 底线 的贴现 值; ②确定 当期 组合 安全 垫 。 利 用当期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减 去当期 基金 价值 底线 的贴 现值 ,得到 当期 组合 安全 垫的金 额; ③确定 风险 资产 当期 风险 乘数 M 上 限。 根据 各类 风 险资产 的风 险收 益特 性, 设定各 类 风险资 产风 险乘 数上 限值 ; ④确定 风险 资产 当期 最高 配置额 度 。 利用 当期 组合 安全垫 的金 额乘 以风 险乘 数, 得 到 风险资 产当 期最 高配 置额 度; ⑤根据 对宏 观经 济、 股票 市 场走势 、 投资 机会的 判断 , 决定对 各类 风险 资产 的投 资比例 , 风险资 产的 投资 金额 不得 高于风 险资 产当 期最 高配 置额度 , 其 余资 产投 资于 安全资 产, 从 而 实现基 金资 产在 保本 基础 上力争 稳健 增值 的目 标。 举例来 说, 假设 本基 金募 集期间 认购 金额 (含 认购 费) 为 50 亿元 ,当 期三 年 期贴现 率 为 4.80% , 保本 期限 为 3 年,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期末 目标单 位净 值 为 1.00 元, 为简化 起见 不 计算认 购资 金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 且 假设 保本 周期内 净申 购份 额数 为 0 , 当期股 票资 产 风险乘 数选 为 3 。基 金的 管理费 年费 率 为 1.2% ,托 管费年 费率 为 0.2% 。 期初的 基金 价值 底线 为: 亿 元 期初的 安全 垫为 : 亿 元 期初股 票最 高配 置金 额为 : 亿元 因此, 在期 初最 高可 将 15.10 亿 元投 资于 股票 ,将 剩 余 34.90 亿 元投 资于 安全 资产。 假设到 第一 年年 底, 股票 资产上 涨 5% ,此 时: 基金价 值底 线变 为:





















































































































































































































































招募说明 书 59 元 安全垫 为: 亿 元 最高可 投资 于股 票的 金额 为: 亿元 可投资 于安 全资 产的 金额 为: 亿 元 因此, 在第 一年 年底 最高 可将 17.52 亿元 投资 于股 票,将 剩余 34.91 亿 元投 资于安 全 资 产。 而 在第 一年 年底, 基 金拥有 的安 全资 产市 值为 亿元, 故基 金管理 人需 卖 出 1.67 亿 元 安全资 产, 购入 股票 。 假设到 第二 年年 底, 股票 资产下 跌 10% , 此时 : 基金价 值底 线变 为: 亿 元 安全垫 为: 亿 元 最高可 投资 于股 票的 金额 为: 亿元 可投资 于安 全资 产的 金额 为: 亿元 因此, 在第 二年 年底 最高 可将 12.28 亿元 投资 于股 票,将 剩余 40.07 亿 元投 资于安 全 资 产。 而 在第 二年 年底 , 基 金 拥有的 股票 市值 为 亿 元, 故基金 管理 人需卖 出 3.49 亿元 股票 , 购入安 全资 产。 由上述 可见 , 若股 票上 涨 , 则 投资 组合 净值 上涨 , 安全垫 增大 , 更多 资金 从 安全资 产转 换至股 票 ; 如 果股 票下 跌 , 则 投资 组合 净值 下跌 , 安全垫 缩小 , 更多 资金 从 股票转 换至 安全 资产; 但投 资组 合净 值最 多下跌 至价 值底 线, 即安 全垫最 小为 零, 这时 投资 组合全 部为 剩 余 期限与 保本 周期 一致的 安 全资产 。随 着保 本期限 的 临近, 投资 组合 将沿着 价 值底线 逐渐 值, 至保本 期限 到期 投资 组合 净值将 将增 至本 金 50 亿 元 ,从而 实现 保本 目的 。 2、债 券投 资策 略





















































































































































































































































招募说明 书 60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分析 宏观 经济运 行趋 势及 货币 财政 政策变 化, 预测 未来 市场 利 率趋势 及 市场信 用环 境变 化 , 综 合 考虑利 率风 险 、 信 用风 险 、 流 动性 风险 和集 中度 风 险等 , 构 造债 券 组合。 本基 金将 主要 通过 久期配 置、 类属 配置 、 期 限 结构配 置与 个券 选择 四个 层次进 行投 资 管理。 (1 )在 久期 配置 方面 ,本 基金将 对宏 观经济 走势 、 经济周 期所 处阶 段和宏 观 经济政 策 动向等 进行 研究 , 预 测未 来收益 率曲 线变 动趋 势, 并据此 积极 调整 债券 组合 的平均 久期 , 提 高债券 组合 的总 投资 收益 。 (2 )在 类属 配置 方面 ,本 基金将 对宏 观经济 周期 、 市场利 率走 势、 资金供 求 变化, 以 及信用 债券 的信 用风 险等 因素进 行分 析, 根据 各债 券类属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定期对 债券 类 属 资产进 行优 化配 置和 调整 ,确定 债券 类属 资产 的最 优权重 。 (3 )在 期限 结构 配置 方面 ,本基 金将 对市场 收益 率 曲线变 动情 况进 行研判 , 在长期 、 中期和 短期 债券 之间 进行 配置, 适时 采用 子弹 型、 哑 铃型或 梯型 策略 构建 投资 组合, 以期 在 收益率 曲线 调整 的过 程中 获得较 好收 益。 (4 )在 个券 选择 方面 ,对 于国债 、央 行票据 等非 信 用类债 券, 本基 金将根 据 宏观经 济 变量和 宏观 经济 政策 的分 析, 预 测未 来收 益率 曲线 的变动 趋势 , 综 合考 虑组 合流动 性决 定 投 资品种 ; 对于 信用 类债 券 , 本 基金 将根 据发 行人 的 公司背 景 、 行 业特 性 、 盈 利能力 、 偿债 能 力、 流 动性 等因 素, 对信 用 债进行 信用 风险 评估 , 积 极发掘 信用 利差 具有 相对 投资机 会的 个 券进行 投资 ,并 采取 分散 化投资 策略 ,严 格控 制组 合整体 的违 约风 险水 平。 对于证 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 券, 在基 金管 理人 的 “内 部信用 评级 体系 ” 中 , 对 可选的 证 券 公司短 期公 司债 券品 种进 行筛选 , 综 合考 虑和 分析 发行主 体的 公司 背景 、 竞 争地位 、 治 理 结 构、 盈利 能力 、 偿债 能力 、 债 券收 益率 等要 素 , 确 定投资 决策 。 本基 金将 对 拟投资 或已 投资 的证 券 公司 短期 公司 债券 进行流 动性 分析 和监 测, 尽 量选择 流动 性相 对较 好的 品种进 行投 资 , 并适当 控制 债券 投资 组合 整体的 久期 , 保 证本 基金 的流动 性。 为防 范大 额赎 回可能 引发 的 流 动性风 险, 本基 金将 尽量 选择可 回售 给发 行方 的证 券公司 短期 公司 债券 进行 投资; 同时 , 紧 急情况 下, 为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基 金管 理人还 应当 启用 风险 准备 金防范 流动 性 风 险。 另外, 本基 金还 将对 市场 资金面 和债 券市 场基 本面 进行综 合分 析的 基础 上, 比较存 款 利 率、债 券收 益率 和融 资成 本,判 断利 差套 利空 间, 积极参 与债 券回 购交 易, 放大组 合收 益。 3、股 票投 资策 略





















































































































































































































































招募说明 书 61 (1 ) 新股 申 购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对新 股发 行公 司的行 业景 气度 、 财 务稳 健性、 公司 竞争 力、 利润 成 长性等 因 素的分 析 , 参 考同 类公 司 的估值 水平 , 进行 股票 的 价值评 估 , 从 而判 断一 、 二级市 场价 差的 大小, 并根 据资 金成 本、 过 往新股 的中 签率 及上 市后 股价涨 幅的 统计 、 股 票锁 定期间 投资 风 险的判 断, 制定 新股 申购 策略。 (2 ) 二级 市场 股票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二级 市场 股票 投资 部分主 要采 取 “ 自下 而上 ” 的投资 策略 , 精 选高 成长 性的优 势 企业进 行投 资 。 本 基金 将 结合对 宏观 经济 状况 、 行 业成长 空间 、 行业 集中 度 、 公 司竞 争优 势 等因素 的判 断, 对公司 的 盈利能 力、 偿债 能力、 营 运能力 、成 长性 、估值 水 平、公 司战 略、 治理结 构和 商业 模式 等方 面进行 定量 和定 性的 分析 , 深入 挖掘 盈利 预期 稳步 上升、 成长 性 发 生根本 变化 且价 值低 估的 上市公 司, 构建 股票 投资 组合, 并持 续地 进行 组合 的优化 调整 , 控 制流动 性风 险和 集中 性风 险,保 证股 票组 合的 稳定 性和收 益性 。 4、银 行存 款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对 利率 市场 整体 环境和 利率 走势 进行 深入 分析, 在对 交易 对手 信用 风 险进行 评 估的基 础上 , 向 交易 对手 银行进 行询 价, 确定 各存 款银行 的投 资比 例, 并选 取利率 报价 较 高 的银行 进行 存款 投资 。 5、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策略 可转换 债券 的价 值主 要取 决于其 股权 价值 、 债 券价 值和内 嵌期 权价 值, 本基 金管理 人 将 对可转 换债 券的 价值 进行 评估, 选择 具有 较高 投资 价值的 可转 换债 券进 行投 资。 此 外, 本 基 金还将 根据 新发 可转 债的 预计中 签率 、模 型定 价结 果,积 极参 与可 转债 新券 的申购 。 6、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将采取 自上 而下 和自 下而 上相结 合的 投资 策略 。 自 上 而下投 资 策略指 本公 司在 平均 久期 配置策 略与 期限 结构 配置 策略基 础上 , 运 用数 量化 或 定性分 析方 法 对资产 支持 证券 的利率 风 险、提 前偿 付风 险、流 动 性风险 溢价 、税 收溢价 等 因素进 行分 析, 对收益 率走 势及 其收 益和 风险进 行判 断。 自下 而上 投 资策略 指本 公司 运 用 数量 化或定 性分 析 方法对 资产 池信 用风 险进 行分析 和度 量, 选择 风险 与收益 相匹 配的 更优 品种 进行配 置。 7、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货 投资 应符 合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保 本策 略和 投资 目标。 本 基 金在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投资中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 按照相 关法 律





















































































































































































































































招募说明 书 62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谨 慎进 行投资 。具 体而 言, 本基 金将进 行如 下投 资: (1 ) 利用 股指 期货 、国 债 期货调 整风 险资 产比 例 本基金 将适 当通 过买 卖股 指期货 、 国 债期 货对 风险 资产头 寸进 行调 整, 当需 要增加 风 险 资产头 寸时 , 则采 取多 头 套期保 值策 略 , 构 建股 指 期货 、 国 债期 货多 头头 寸 ; 反 之 , 当 需要 降低风 险资 产头 寸时 , 则 采取空 头套 期保 值策 略 , 构建股 指期 货 、 国 债期 货 空头头 寸 。 通 过 股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建立 或调整 仓位 ,往 往能 够有 效降低 冲击 成本 ,提 高基 金投资 总收 益。 (2 ) 利用 股指 期货 、国 债 期货对 冲市 场系 统性 风险 本基金 将在 对股 票市 场、 债 券市场 未来 走势 研判 的基 础上, 适当 选择 通过 买卖 股 指期货 、 国债期 货来 对冲 投资 组合 面临的 市场 系统 性风 险, 降低基 金的 潜在 损失 。 8、权 证、 期权 投资 策略 权证 、 期 权为 本基金 辅助 性 投资工 具 , 投 资原则 为有 利 于基金 资产 增值 、 控 制下 跌 风险、 实现保 值和 锁定 收益 。 9、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随着国 内债 券市 场的 深入 发展和 结构 性变 迁, 更多 债 券新品 种和 交易 形式 将增 加债券 投 资盈利 模式 , 本 基金 将密 切跟踪 新的 债券 品种 及相 关金融 衍生 品种 发展 动向 。 如果 法律 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 如利 率远 期、 利 率期 货等 金融 衍生 工具, 本基 金 将 遵循届 时法 律法 规, 制定 符合本 基金 投资 目标 的投 资策略 ,谨 慎地 进行 投资 。 10、 在 基金 的到 期操 作期 间和过 渡期 内, 除暂 时无 法变现 的基 金财 产之 外, 基金管 理 人 应 使基 金财 产保 持为 现金 形式。 四、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 国人民 银行 公布 的三 年期 银行整 存整 取定 期存 款利 率(税 后) 本基金 选择 三年 期银 行整 存整取 定期 存款 收益 率作 为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原 因如 下: 在 目 前 国内金 融市 场环 境下 , 银 行整存 整取 定期 存款 可以 近似理 解为 保本 定息 产品 。 本基 金是 保 本 混合型 基金 产品 , 保 本周 期为三 年, 保本 但不 保证 收益率 。 以 三年 期银 行整 存整取 定期 存 款 收益率 作为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能够 使本 基金 保 本受益 人理 性判 断本 基金 产品的 风险 收 益特征 ,合 理地 衡量 比较 本基金 保本 保证 的有 效性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的指数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本基 金 的 投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维护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根据 实际 情况 对业 绩比较 基准 进 行





















































































































































































































































招募说明 书 63 相应调 整 。 调 整业 绩比 较 基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及时 公告 , 而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五、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是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险 品种 , 理 论上 其风 险收益 水 平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 六、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股 票、 权证 、 期 权和 买入、 卖出 股指期 货、 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的轧差 合 计占基 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40% ;债券、银行存款、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 产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低 于 60% ; (2 ) 现金 及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8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9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期 间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1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2)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 国 债期 货交 易应 当符 合基金 合同 约定 的保 本策 略和投 资 目





















































































































































































































































招募说明 书 64 标, 且 每日 所持 股指 期货 、 国债期 货合 约及 有价 证券 的最大 可能 损失 不得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扣 除用于 保本 部分 资产后 的 余额。 本基 金在 每个交 易 日日终 持有 的股 票、权 证 、期权 和买 入、 卖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的轧差合计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40% 。本基金 在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 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13)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明 确 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比 例并抄 送基 金托 管人 , 根 据比例 进行 投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制订 严 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14) 本基 金基 金总 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200% ; (15) 本基 金投 资于 权证 、期权 的比 例限 制须 遵循 最新的 法律 法规 规定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保 本周期 开始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 符合本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 上 述 期间 , 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 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3、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 卖管理 人、 托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实 际 控 制人或 者 与其有 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策 略, 遵循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冲 突, 建 立健 全 内





















































































































































































































































招募说明 书 65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 到托 管人的 同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管理 人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二 以上 的 独 立董事 通过 。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4、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组合 限制、 禁止 行 为规定 ,本 基金 可不受 相 关限制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组合 限制 、 禁 止行 为规 定进行 变更 的, 本基 金可 以变更 后的 规 定 为准。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依 据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规 定直接 对基 金 合 同进行 变更 ,该 变更 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七、投 资组 合比 例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保 本周期 开始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 上 述期 间 ,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因 证券 、 期 货 市 场波 动 、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 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 规另 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八、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可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资 产以公 平 的 市场价 格进 行相 互交 易。 九、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所 投资 证券 产生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 股东及 债权 人权 利,保 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3、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4、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招募说明 书 66 十五、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机 构和 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招募说明 书 67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债 券 、 衍 生工 具和 银行 存款 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股 票、 权证等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或挂 牌转让 的不 含权和 含权 固 定收益 品种 ,选 取第三 方 估值机 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价 ; (3 )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可 转换债 券, 选取 每日 收盘 价作为 估值 全价 ; (4 )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转让 的资产 支持 证券和 私募 债 券,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招募说明 书 68 5、期货 合约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价进 行估 值,估 值当 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如有 充分 理由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 ” 给 予赔偿, 承担





















































































































































































































































招募说明 书 69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 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 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招募说明 书 70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错 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2、由于 不可 抗力 ,或 证券 交易所 、期 货公司 、登 记 结算机 构及 存款 银行等 第 三方机 构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等非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 必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现 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 施 消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招募说明 书 71 十七、基金的收益分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份 基 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 金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保 本周 期内 本基 金仅 采 取现金 分红 一种 收益 分 配 方式, 不进 行红 利再 投资 ; 3、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面 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 可供分 配利 润、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日 距 离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 分 配利 润 计 算 截 止日 ) 的 时 间不 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在保本 周期 内,基 金收 益 分配时 所发 生的银 行转 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由 投资 者 自行承 担, 当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 不足 以支 付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所需 的费 用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代 为支付 ,具 体业 务规 则依 照《业 务规 则》 执行 。





















































































































































































































































招募说明 书 72 十八、 基金的费 用与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相 关账户 维护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2%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核 对 一致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 公休 假或 不 可抗力 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 到 期操 作期 间(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除外) 及 过渡期 内本 基金 不计 提管 理费。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的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的 计算 方 法如 下 : H =E ×0.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核 对 一致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





















































































































































































































































招募说明 书 73 公休日 或不 可抗 力等 , 支 付日期 顺延 。 到期 操作 期 间(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除 外) 及 过渡期 内本 基 金不计 提托 管费 。 3、 上述 “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类 中 第 3-9 项 费用” ,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 议规定 ,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4、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本 基金的 证券 账户开 户费 经 管理人 与托 管人 核对无 误 后,自 基 金成立 一个 月内 由托 管人 从基金 资产 中划 付 , 如基 金资产 余额 不足 支付 该开 户费用 , 由 管 理 人于基 金成 立一 个月 后 的 5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垫 付, 托管人 不承 担垫 付开 户费 用义务 。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 可 按照 基 金发展 情况 , 并根 据法 律 法规规 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针对 全部 或部分 份额 类别 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等相关 费率 。 (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募说明 书 74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确 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 人 同意 。 3、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招募说明 书 75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本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 合《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披 露方式 、 登 载媒 介、 报备 方 式等规 定发 生 变化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和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 站” ) 等媒介 披 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 息资料 。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同 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金 信 息披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界定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明 确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招募说明 书 76 法律文 件。 (2)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应当 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基 金投资 者决 策的全 部事项 ,说明 基金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网 站 上,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说 明 书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 金托管 协议 是界定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 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场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招募说明 书 77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报 中 国证监 会或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 (3)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5)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理 人的 董事长 、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招募说明 书 78 (10)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及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 理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或 者仲 裁;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 达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 点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本基 金保 本保 障机 制 变更; (27)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即 将 到 期 或 本 基 金 将 进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或 基 金 合 同 直 接 终 止 或 将 本基金 与其 他合 适的 基金 合并;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8、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予 以 公 告。 10、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相 关信息





















































































































































































































































招募说明 书 79 本基金 将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 期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 更 新) 等文 件 中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 策 、 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 股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11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信息 。 若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 国债期 货 、 证 券公 司短 期 公司债 、 期权 , 基金 管理 人将按 相关 法律法 规要 求进 行披 露。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 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销售 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招募说明 书 80 二十一、风险揭示 (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 证券 市场 价格 因受 到经济 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 资者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产生 波动 , 从 而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生 风险 。 主 要的风 险因 素包 括: 1、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 行 业政 策 、 地 区发 展政 策等) 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主 要是 指因 金融 市场利 率的 波动 而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变动 的风险 。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本 基金 主要投 资方 向 包 括债券 、票 据和 银行 存款 ,其收 益水 平直 接受 到利 率变 化 的影 响。 3、再 投资 风险 债券、 票据 偿付 本息 后以 及 回购到 期后 可能 由于 市场 利率的 下降 面临 资金 再投 资的收 益 率低于 原来 利率 ,由 此本 基金面 临再 投资 风险 。 4、购 买力 风险 如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 从而影 响 基 金资产 的实 际收 益率 。 5、 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不能 按期 还本 付息或 回购 交易 中交 易对 手在回 购到 期履 行交 割责 任时, 不 能 偿还全 部或 部分 证券 或价 款,都 可能 使本 基金 面临 信用风 险。 6、公 司经 营风 险 公司的 经营 活动 受多 种因 素影响 , 如 果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 股票 或债 券价 格可 能下跌 , 或 者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 降 。 同 时 , 其 偿债 能力 也会 受到影 响 。 虽然 基金可 以通 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散 这种 非系 统风 险, 但不能 完全 避免 。 7、 股 票市 场风 险 如果股 票市 场下 跌, 本基 金持有 股票 部分 将面 临下 跌风险 。 另 外, 如果 新股 发 行数量 减 少或新 股申 购收 益率 降低 甚至亏 损, 或政 策 发 生变 化导致 本基 金无 法参 与新 股认购 , 将 使 本





















































































































































































































































招募说明 书 81 基金面 临收 益率 降低 的风 险。 ( 二)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指因 市场 交易 量不足 , 导 致证 券不 能迅 速、 低 成本 地转 变为 现金 的风险 。 本 基金面 临的 流动 性风 险主 要表现 在以 下几 个方 面: 基金建 仓困 难或 建仓 成本 过高; 巨额 赎 回 导致基 金仓 位调 整的 困难 ,产生 流动 性风 险; 证券 投资中 个券 的流 动性 风险 等。 ( 三) 管理 风险 1、在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知 识、 经 验、判 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 也会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 四)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1、投 资组 合保 险策 略的 风 险 本基金 采用 的投 资组 合保 险机制 在理 论上 可以 实现 保本的 目的 , 但 其中 的一 个 重要假 定 是投资 组合 中风 险资 产与 安全资 产的 仓位 比例 能够 根据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作出 适时的 、 连 续 的 调整, 而在 现实 投资 过程 中 可能由 于市 场流 动性 等方 面的因 素影 响到 恒定 比例 投资组 合保 险 策略的 保本 功能 ,由 此产 生的风 险为 投资 组合 保险 策略的 风险 。 2、本 基金 投资 特定 品种 的 特有风 险 (1 )本 基金 投资 范围 包括 股指期 货、 国债期 货、 期 权,股 指期 货、 国债期 货 、期权 投 资可能 给本 基金 带来 额外 风险, 包括 杠杆 风险 、 交 易 价格与 基金 投资 品种 价格 的相关 度降 低 带来的 风险 等, 由此 可能 增 加本 基金 净值 的波 动性 。 (2 )本 基金 投资 范围 包括 证券公 司短 期公司 债券 , 由于证 券公 司短 期公司 债 券非公 开 发行和 交易 , 且 限制 投资 者数量 上限 , 潜 在流 动性 风险相 对较 大。 若发 行主 体信用 质量 恶 化 或投资 者大 量赎 回需 要变 现资产 时, 受流 动性 所限 , 本基金 可能 无法 卖出 所持 有的证 券公 司 短期公 司债 券 , 由此 可能 给基金 净值 带来 不利 影响 或损失 。 3、保 证人 的相 关风 险 (1 ) 特殊 情况 下无 法履 行 保证义 务的 风险 本 基 金 在 引 入担 保 人 机 制下 也 会 因 下 列情 况 的 发 生而 导 致 保 本 周期 到 期 时 不能 偿 付本 金, 由此 产生 担保 风险 。 这些情 况包 括但 不限 于 : 在保本 周期 内本 基金 更换 管理人 , 而担 保 人不同 意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或 发生 不可 抗力 事件 , 导致本 基金 亏损 或担 保人 无法履 行保 证 责任; 或在 保本 周期 内担 保 人因经 营风 险丧 失保 证能 力或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担保 人的资 产状 况 、





















































































































































































































































招募说明 书 82 财务状 况以 及偿 付能 力发 生不利 变化 而无 法履 行保 证义务 等。 (2 ) 保本 周期 内保 本保 证 提供方 变更 的风 险 若 未 来 法 律 法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为保 本 基 金 直 接提 供 保 本 保证 而 无须 其他机 构另 行提 供担 保, 本 基金 可变 更为 由基 金管 理人直 接提 供保 本保 证。 届时将 不再 由 已 有的担 保人 提供 担保 。 4、本基 金在 过渡 期将 暂停 赎回和 基金 转换转 出业 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到 期,但 未 在到期 操作 期间 内赎 回或 转换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 将 无 法在过 渡期 内变 现或 者转 换为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从而 面临赎 回失 败的 风险 。 同 时, 为 了保 障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利益 ,基 金管 理人 可能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30 个 工 作日内 视情 况暂 停本 基金 的日常 赎回 和 转换出 业务 ,不 欲持 有到 期的投 资者 若不 及时 赎回 ,将面 临赎 回失 败的 风险 。 5、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风 险 如发生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不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投资者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亦存 在 无法收 回本 金的 可能 性。 6、到 期操 作期 间相 关风 险 (1 ) 未知 价风 险 保本周 期到 期前 , 基 金管 理人将 公告 提示 投资 者进 行到期 操作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在 届 时公告 的到 期操 作期 间按 照公告 规定 方式 进行 到期 操作。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 不 含该日 ) 之 后 至赎回 或转 换出 的实 际操 作日 (含 该日 ) 期间 内 , 基 金资产 净值 可能 受证 券市 场波动 , 产 生 未知价 风险 。 (2 ) 默认 选择 风险 在本基 金到 期操 作期 间,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选 择赎 回或转 换出 其持 有的 部分 或全部 基 金份额 , 但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到 期操 作期 间没 有做出 到期 选择 的基 金份 额, 将 按照 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默认 方式 进行 处理。 7、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超过 保 证期间 无法 主张 权利 的风 险 对于适 用保 本条款 的基 金 份额的 份额 持有人 ,在 基 金管理 人及 担保人 (或 保 本义务 人) 未履行 保本 义务 及保 证责 任时 , 有 权直 接向 基金 管 理人或 担保 人 (保 本义 务 人) 追偿 , 但追 偿期限 不得 超过 保证 期间 ; 本基金 的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由北京 首创 融资 担保 有限 公司作 为担 保 人,保 证期 间为 基金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起 6 个月 。 8、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风险





















































































































































































































































招募说明 书 83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若 本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直接 终止 基金 合同并 进行 清算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此 时面 临基 金合 同终止 的风 险。 ( 五) 其他 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等技 术系 统的 故障或 差错 产生 的风 险; 2、因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导致 的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代 销 机构等 机 构无法 正常 工作 ,从 而影 响基金 运作 的风 险; 3、因金 融市 场危 机、 代理 商违约 、基 金托管 人违 约 等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身 控 制能力 的 因素出 现,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 损的 风险 。





















































































































































































































































招募说明 书 84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同 约定 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本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 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直 接终 止基 金合同 并进 行清 算, 无需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或 在不 违 反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情况 下, 根据届 时有 效法 律法 规履 行必要 程序 后, 将本 基金 与其他 合适 的 基 金合并 。具 体办 理规 则详 见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相关 公告;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 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招募说明 书 85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 书 86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基 金登 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 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 换





















































































































































































































































招募说明 书 87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对 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按 照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会计 账 册、报 表、 记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招募说明 书 88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 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 条件,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的 约定履 行保 本义 务; (27)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以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招募说明 书 89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 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分 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金 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 户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招募说明 书 90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合 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本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 同》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1、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招募说明 书 91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 风险承 受能 力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但本基 金合 同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依据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直 接转换 的除 外; (5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但本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的 除外 ;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招募说明 书 92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保本 周期 内更 换担 保人或 保本 义务 人或 变更 保本保 障机 制, 但因 担保 人或保 本 义 务人发 生合 并或 分立 、 由 合 并或分 立后 的法 人或 者其 他组织 承继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的权 利 和义务 的, 或确 定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已 丧失 继续 履行保 证责 任能 力或 歇业 、 停业 、 被 吊 销 企业法 人营 业执 照、 宣告 破 产的情 况下 更换 新的 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或变 更保 本保障 机制 的 , 或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管理人可为 保本基金直接提供保本保 证而无须其他机构另 行提供 担保 ,本 基金 变更 为由基 金管 理人 直接 提供 保本保 证的 除外 ;


(1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2)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13)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4)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销售 服务 费和 其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不利影 响的 情 况下,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4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对 《基 金合 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范 围内 , 且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无实质 性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基金 推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7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招募说明 书 93 3、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 不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由 基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 , 并 自出具 书面 决 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 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 得 阻 碍、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权 委托 方式 、授 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送 达 时间 和地 点;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招募说明 书 94 2、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等方 式及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 允 许的其 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以代 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 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的有关 证明 文件、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示的 委托人 的 代理投 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及 有关 证明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 )经 核对 ,到 会者 在权 益登记 日代 表的有 效的 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在 权 益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 修改 ,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为准) 。 2、通讯 开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 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招募说明 书 95 (3 )本 人直 接出 具 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如 将来 法律 法 规修改 ,以 届 时有效 的法 律法 规为 准) ; (4 )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有关证 明文 件、 受托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示的 委托人 的代 理 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及有关 证 明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 定,并 与基 金 登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5 )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条 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二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 集人 可 以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份 额的 持 有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4、在不 与法 律法 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可 通过 网络 、电话 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络 、 电话 、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 决, 具体 方式 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 知中 列明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的 ,授权 方式 可以 采用书 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法 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招募说明 书 96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按 照下 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确 定和 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持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含 50% ,如将来法 律法规修改,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通过方为有效;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2、特别 决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 修改 , 以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为 准) 通过 方可 做 出。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基 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合 同》 、与其 他基 金 合并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 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招募说明 书 97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 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开条 件 、 议 事程 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招募说明 书 98 定,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份 基 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 金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保 本周 期内 本基 金仅 采 取现金 分红 一种 收益 分配 方式, 不进 行红 利再 投资 ; 3、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面 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 可供分 配利 润、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在保本 周期 内,基 金收 益 分配时 所发 生的银 行转 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由 投资 者 自行承 担, 当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 不足 以支 付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不足 部分 由 基 金管理 人垫 付。





















































































































































































































































招募说明 书 99 四、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用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相 关账户 维护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不 高于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2% 年费 率计 提。 具体 费率 按招募 说 明书的 规定 执行 。管 理费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假 等,支 付日 期顺延 。 到 期操 作期 间(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除 外) 及 过渡 期内 本基 金不 计提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的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的 计算 方 法如 下 : H =E ×0.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 前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招募说明 书 100 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到 期操作 期间(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除外) 及过 渡 期内本 基金 不计 提托 管费 。 3、 上述 “ ( 一) 基金 费 用 的种类 中 第 3-9 项 费用” ,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 议规定 ,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4、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本 基金的 证券 账户开 户费 经 管理人 与托 管人 核对无 误 后,自 基 金成立 一个 月内 由托 管人 从基金 资产 中划 付, 如基 金资产 余额 不足 支付 该开 户费用 , 由 管 理 人于基 金成 立一 个月 后 的 5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垫 付, 托管人 不承 担垫 付开 户费 用义务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按 照基金 发展 情况 , 并 根据 法律法 规 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约 定针 对全 部或部 分份 额类 别调 整基 金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 管费 率等相 关费 率。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通过 运用 投资 组合 保险技 术控 制本 金损 失的 风险, 并力 争实 现基 金资 产 的稳健 增 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创业板 、 中小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权证 、期权 、债 券( 包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 金融债 、 短 期融 资券 、 中 期票据 、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可转 换债 券、 证券 公司 短期公 司债 、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 、 银行 存款 、债券 回购 、货 币市场 工 具、股 指期 货、 国债期 货 以及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 (如利 率远 期、利 率期 货 等) ,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01 管理人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各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为 : 股 票 、 权 证、 期权 和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货 、 国债期 货 合 约价值的轧差合计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40% ;债券、银行存款、债券回购、货币 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60% ;现金及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三)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股 票、 权证 、期 权和 买入、 卖出 股指期 货、 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的轧差 合 计占基 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40% ;债券、银行 存款、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 产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低 于 60% ; (2 ) 现金 及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8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9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期 间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1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2)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 国 债期 货交 易应 当符 合基金 合同 约定 的保 本策 略和投 资 目





















































































































































































































































招募说明 书 102 标, 且 每日 所持 股指 期货 、 国债期 货合 约及 有价 证券 的最大 可能 损失 不得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扣 除用于 保本 部分 资产后 的 余额。 本基 金在 每个交 易 日日终 持有 的股 票、权 证 、期权 和买 入、 卖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的轧差合计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40% 。本基金 在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 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13)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明 确 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比 例并抄 送基 金托 管人 , 根 据比例 进行 投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制订 严 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14) 本基 金基 金总 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200% ; (15) 本基 金投 资于 权证 、期权 的比 例限 制须 遵循 最新的 法律 法规 规定 ; (16)法 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保 本周期 开始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 符合本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 上 述 期间 , 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3、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 卖管理 人、 托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实 际控 制人或 者 与其有 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策 略, 遵循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 则 , 防 范利 益冲 突, 建 立健 全 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 到托 管人的 同意 ,





















































































































































































































































招募说明 书 103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管理 人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二 以上 的 独 立董事 通过 。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4、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组合 限制、 禁止 行 为规定 ,本 基金 可不受 相 关限制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组合 限制 、 禁 止行 为规 定进行 变更 的, 本基 金可 以变更 后的 规 定 为准。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依 据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规 定直接 对基 金 合 同进行 变更 ,该 变更 无须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公 告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场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七、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同 约定 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招募说明 书 104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本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 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直 接终 止本 基金合 同并 进行 清算 ,无 需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招募说明 书 105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 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华 南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地点 为深圳 市, 按照 其届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 进 行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 承担 , 除 非仲 裁 裁决另 有决 定。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 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是 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1、 《基 金合 同》 经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盖章 以及双 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表 签 字或签 章并 在募 集结 束后 经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并 经 中国证 监会 书 面确认 后生 效。 2、 《基 金合 同》 的有 效期 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之日止 。 3、 《基 金合 同》 自生 效之 日 起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内 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基金 合同 》 正本 一式 六份 ,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招募说明 书 106 5、 《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招募说明 书 107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邮政编 码:510620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艳 成立时 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1 ]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贰仟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 招商 银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结算 ; 办 理票 据贴现 ; 发 行金融 债券 ; 代 理发 行、 代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同 业拆 借; 提 供信 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收付 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 提 供 保管箱 服务 。 外汇 存款 ; 外汇贷 款 ; 外 汇 汇款; 外币 兑换 ; 国 际结 算; 结 汇、 售汇 ; 同 业外 汇拆借 ;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现 ; 外 汇 借 款; 外 汇担 保; 发行 和代 理 发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 票以外 的外 币





















































































































































































































































招募说明 书 108 有价证 券; 自营 和代 客外 汇买卖 ; 资 信调 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 离 岸金 融业 务。 经 中国 人 民 银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52.198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 上 市的 股票 ( 包 括 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权证 、 期 权、 债券 ( 包括国 债、 央 行票据 、 金 融债 、 短 期融 资券、 中期 票据 、 企 业债 、 公司 债、 可转 换债 券、 证券公 司短 期 公 司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 、 银行 存款 、 债 券回 购、 货币市 场工 具、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以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以后允 许基 金 投资其 它品 种( 如利 率远 期、利 率期 货等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2、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 法律 、 法 规、 部门 规 章 及 《 基金合 同 》 禁 止投 资的 投 资工具 。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行 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拒绝 执行, 并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对于 已经执 行的 投资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该 投资 行为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并将 该情 况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先 向基 金 托 管人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 便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选 择标 准 的约定 进 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融资 比例 : 股票 、 权 证 、 期 权和 买入 、 卖出股 指期 货 、 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的 轧差 合计 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例不超过 40% ;债 券、银行存款、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60% ;现金及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 品种的 投





















































































































































































































































招募说明 书 109 资比例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1 ) 股票、权 证、期权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的轧差合计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不超 过 40% ; 债 券、 银行 存款 、 债 券 回购、 货币 市场 工具 等固 定收益 类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低于 60% ; (2 ) 现金及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3 )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5 )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8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9 )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期 间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基 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1) 本 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12) 本 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 货交 易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保 本策 略和投资 目标, 且每 日所 持股 指期 货、 国 债期 货合 约及 有价 证券的 最大 可能 损失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 产 扣除用 于保 本部 分资 产后 的余额 。 本基 金在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持有 的股 票、 权证 、 期权和 买入 、 卖出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的 轧差 合计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超 过40%。 本基 金在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 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 不低 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招募说明 书 110 (13) 本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明确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并 抄送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比 例进 行投 资。 基金 管理人 应制 订 严 格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制 度,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法 律风 险和 操作 风险 等各种 风险 ; (14) 本基金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200% ; (15) 本基金 投资 于权 证、 期权 的比例 限制 须遵 循最 新的 法律法 规规 定; (16)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保 本周期 开始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 符合本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 上 述 期间 , 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 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 大利害 关系 的 公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证 券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交 易名 单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关 联 交易 名 单 中 列示 的 关 联 方 进行 法 律 法 规禁 止 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如基 金托管 人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后仍无 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 生时, 基金 托 管 人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已 成交 的关联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事前无 法阻 止 该 关联交 易的 发生 , 只 能进 行事后 结算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并向中 国证 监 会 报告。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选择 存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期 存款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据 以对 基 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招募说明 书 111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行 建立 定 期对账 机制 ,确 保基金 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规定 ,就 本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另行 签 订书面 协 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 议 签署 、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 金划拨 、 账目 核 对、 到 期兑 付、 文件 保管 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 义务和 职责 , 以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3、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的 监督 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核 相 关协议 、 账户 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款 业务 时 ,应严 格遵 守《 基金法 》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在选 择存 款银 行时 有违 反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在 10 个 工作日 内纠 正或 拒绝 结算, 若基 金管 理人拒 不 执行造 成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 的、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并 约定各 交易 对 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管理 人有 责任 确保 及时 将 更新 后的 交易 对手 名单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否则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应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 范 围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选择 交易对 手。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在基 金存 续期 间基 金管理 人可 以调 整交 易对 手名单 , 但 应 将 调整结 果至 少提 前一 个工 作日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新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需 要临时 调整 银 行间债 券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 易 前 3 个 交易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





















































































































































































































































招募说明 书 112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若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 金管理 人确 定 的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行 予以 承 担, 然 后再 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 况 进行监 督。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六)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应 遵守 《关 于规 范 基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行为的 紧 急通知 》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 等有关 法律 法 规规定 。 1.本协 议所 称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括 由 《上 市公 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 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券 , 不 包 括 由于发 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 券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且 限于 由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的 , 并 可在 证券 交 易所或 全国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 基金不 得投 资未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基金参 与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的认购 , 不 得预 付任 何形 式的保 证金 ,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基金不 得投 资有锁 定期 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证 券, 且 锁定期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的 剩余期 限,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 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 金首次投 资流通受限证 券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理 人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述 资料 应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至 少 于 首 次执 行 投 资 指 令之 前 两 个 工作 日 将 上 述 资料 书 面 发 至基 金 托管 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 积 极有效 的 措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 烈





















































































































































































































































招募说明 书 113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 算, 并 承担 所有 损失 。 对 本 基金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导致 的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 责任。 3.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 关 书面信 息 , 包 括但不 限于 拟 发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文件 、 发行证 券数 量 、 发 行价 格、 锁定期 ,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 总成 本、 应划 付的认 购款 、 资 金划 付时 间等。 基金 管 理 人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 完整 , 并 应至 少于 拟执 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 发至基 金托 管人 ,保 证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 进 行审核 。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提 供有关 证券 的具 体的 必要 的信息 , 致 使托 管人 无法 审 核认购 指 令而影 响认 购款 项划 拨的 ,基金 托管 人免 于承 担责 任。 4.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 《 托 管协议 》 审核 基金 管理 人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行 为。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以及 其 他相关 法律 法 规的有 关规 定,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采取 合理 措施保 护基 金 投 资人的 利益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违法 、 违规 以及 违反 《基 金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的 投资 指令 不予 执行 , 并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不予 纠正 或已代 表基 金 签署合 同不 得不 执行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投资中 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 认 真评 估中 期票 据投 资业务 的 风 险, 本着 审慎 、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业务 。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法律 、 法 规 、 监 管部门 的规 定 , 制 定了 经 公司董 事会 批准 的 《基 金 投资中 期票 据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制 度》 ) , 以 规范 对中 期票 据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基金 管理 人 《 制度 》 的内 容与 本 协 议不一 致的 ,以 本协 议的 约定为 准。 1.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1 ) 中 期票 据属 于固 定 收益类 证券 , 基金 投资 中 期票据 应符 合法 律 、 法 规 及 《 基金 合 同》中 关于 该基 金投 资固 定收益 类证 券的 相关 比例 及期限 限制 ;


(2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公募 基金 投资于 一家 企 业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据 合 计不超 过 该期证 券 的 10% ;


2.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流动 性风 险处 置的 监督 职责限 于: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是否 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事 后监 督,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招募说明 书 114 基金管 理人 接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原 因和 解决 措施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随 时对所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理 人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3.如因 市场 变化 , 基 金管 理 人投资 的中 期票 据超 过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要求 基 金管理 人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将中期 票据 调整 至规 定的 比例要 求。 (八)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九)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 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 时 核对并 回复 基金 托管 人, 对于收 到的 书面 通知 , 基 金管理 人应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 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 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在 上述 规 定期限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 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 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 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包 括但不 限于 : 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规定 时 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十一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及 时纠正 , 由 此 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十二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 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 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 运





















































































































































































































































招募说明 书 115 作等行 为。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托 管 人 收到书 面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说明 违 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三)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 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包 括但不 限于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管 理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 得自 行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 不 属 于基金 托管 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 责任不 应由 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6.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如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从公 开信 息或 基金 管理人 提 供 的书面 资料 中获 取到 账日 期信息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财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采 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基金 管理 人未及 时催 收给 基金 财产 造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 当 事人追 偿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7.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产 生 的 存 放 或 存 管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的 委 托





















































































































































































































































招募说明 书 116 财产, 或交 由期 货公 司或 证券公 司负 责清 算交 收的 委托资 产 ( 包括 但不 限于 期货保 证金 账 户 内的资 金、 期货 合约 等) 及 其收益 ; 由 于该 等机 构或 该机构 会员 单位 等本 合同 当事人 外第 三 方的欺 诈、 疏忽 、过 失或 破产等 原因 给委 托财 产造 成的损 失等 不承 担责 任。 8.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开 立 “ 基金 募集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 立 并管 理 。 2.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基金 财产 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开 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 基 金 管理人 应聘 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 验资报 告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3.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 规定 办理退 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保管 基金 的银行 存 款 , 并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资 金收 付。 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为 基金 托管 人印章 。 2.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招募说明 书 117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保 基 金、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收 取按照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 户的开 立 、 使 用的 , 若无 相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 有 关规定 ,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 进 行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投 资需 要按照 规定 开立 期货 保证 金账户 及期 货交 易编 码等 , 基金 托 管 人按照 规定 开立 期货 结算 账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完 成上述 账户 开立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以 书 面 形 式 将 期 货公 司 提供 的 期货 保 证 金 账户 的 初始 资 金密 码 和 保 证金 监 控中 心 的登 录 用 户 名及 密码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资 金密码 和保 证金 监控 中心 登录密 码重 置由 管理 人进 行, 重 置后 务 必 及时通 知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开户 过程 中相 互配 合, 并 提供 所需 资料 。 管 理 人 保证 所 提供的 账户 开户 材料 的真 实性和 有效 性, 且在 相关 资 料变更 后及 时将 变更 的资 料提供 给托 管 人。 2.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 管 理人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合 同的 约定协 商后 开立 。 新 账户 按 有关规 定使 用 并管理 。 3.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的 有 关 实 物证 券 等 有 价 凭证 按 约 定 由基 金 托 管 人 存放 于 基 金 托管 人 的保 管库, 或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上 海分 公 司 /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实 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实物证券等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基金 托管 人对由 上述 存 放 机构及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有 价凭 证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招募说明 书 118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 署的、 与基 金财产 有关 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分 别由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 大 合同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重 大合 同 签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同 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并在 三 十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送 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因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合同 传真件 与事 后送 达的 合同 原件不 一致 所造 成的 后果 ,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四、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 定 公告。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进 行估 值。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处 理份 额净 值错 误。 (四)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五)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招募说明 书 119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会计 处 理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对相 关各 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 核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 基 金资产 的安 全。 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 处理方 法存 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处理方 法为 准。 若当 日核 对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 找到 错账的 原因 而 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告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册 为准 。 (六)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基 金 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财 务报 表 后,进 行独 立的复 核。 核 对不符 时,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每月 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及复 核 ; 在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的 编制 及复 核;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及复 核;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完成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编制 及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调 整, 调 整 以国 家有 关规定 为准 。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 金合 同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 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七) 本基 金在 不违 反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情 况下 与其 他合适 的基 金合 并后 , 遵 照该基 金 的 托管协 议进 行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核 算。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至 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名称、 证件 号码和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少 于 15 年。 如 不能 妥 善保管 ,则 按 相关法 律法 规承 担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 应 基金 托 管人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有关资 料 送交基 金托 管人 , 不得 无 故拒绝 或延 误提 供 , 并 保 证其的 真实 性 、 准 确性 和 完整性 。 基金 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用 途, 并 应





















































































































































































































































招募说明 书 120 遵守保 密义 务。 六、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商 、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华南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深 圳市 , 按 照其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 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 裁费 用 由 败诉方 承担 ,除 非仲 裁裁 决另有 决定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继 续忠 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金 合同 终止 ;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形发 生时 ,成 立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清 算组在 中国证 监会 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在 基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各 自履行 职责, 继续忠 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 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招募说明 书 121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金 财 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后,发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得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告 于基 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后5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告 ;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会 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 书 122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 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投 资交 易确认 服务 基金登 记机 构保 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上 列明 的所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交易记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直销 网 点 应 根据 在 基 金 管 理人 直 销 网 点进 行 交 易 的 投资 者 的 要 求提 供 成交 确认单 。基 金代 销机 构应 根据在 代销 网点 进行 交易 的投资 者的 要求 提供 成交 确认单 。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易记 录查询 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对账 单服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公司 网站(http://www.efunds.com.cn)) 查阅 对账 单。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向 本公司 定制 纸质 、电 子或 短信形 式的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账单 。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 四) 资讯 服务 1. 客 户服 务电 话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的 交易 情况 、 基 金账 户余额 、 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息 , 或 反馈投 资过 程中需 要投 诉 与建议 的情 况, 可 拨打 如 下电话 :400 881 8088 ( 免长途 话费) 。 投资者 如果 认为 自己 不能 准确理 解本 基金 《 招募 说 明书》 、 《 基金 合同 》 的具 体内容 , 也可 拨 打上述 电话 详询 。 2. 互 联网 站及 电子 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招募说明 书 123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招募说明 书 124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处, 投资 者可 在营业 时 间 免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招募说明 书 125 二十八、备查文件 1、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易方 达 保本一 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的 文件 ; 2、 《易 方达 保本 一号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3、 《易 方达 保本 一号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4、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5、法 律意 见书 ; 6、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二〇一 五年 十二 月二 十三 日
























































































































































































































































招募说明 书 126 附件: 易方 达保 本一 号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保 证合 同 鉴于: 《易方 达保 本一 号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 “ 《基 金合 同》 ” ) 约定了 基 金管理 人的 保本 义务 ( 见 《基 金合 同》 ) 。 为保 护基 金投资 者合 法权 益 , 依 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担保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关于 保本 基 金 的指导 意见 》 等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和 担 保人在 平等 自愿 、 诚实 信 用、 充分 保护 基 金投资 者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基础 上, 特订立 《易 方达 保本 一号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保 证合 同》 ( 以下 简称 “本合 同” 或“ 《 保证 合同 》 ” ) 。担 保人 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认 购并 持 有到 保 本周 期 到 期 日的 基 金份 额 所承 担 的 保 本义 务 的履 行 提供 不 可 撤 销的 连带责 任保 证。 担保 人保 证责任 的承 担以 本《 保证 合同》 为准 。 《保证 合同 》 的当 事人 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担 保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投 资者依 《 基 金合同 》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保 证合 同 》 的 当事 人, 其购买 基金 份 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 保证合 同》 的承 认、 接受 和同意 。 本 《 保证 合同 》 所使 用的 词语或 简称 与其 在 《基 金 合同 》 及 本担 保人 与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签 订的 《易 方达 保本一 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担 保授 信及 追偿 合同 》 中的 释义 部 分 具有相 同含 义。 一、担 保范 围和 担保 限额 1、本基 金为 本基 金募 集期 内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的保本 金 额为其 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金额 , 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净 认 购金额 、认 购费 用及 募集 期间的 利息 收入 之和 。 本基金 的募 集规 模上 限 为 50 亿 元人 民币 ( 不含 募集 期利息 ) 。 担保 人承 担保 证 责任的 最 高限额 为 51 亿 元人 民币 。 2、担保 人承 担保 证责 任的 金额即 保证 范围为 :保 本 周期到 期日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 的可 赎 回 金 额加 上 该部 分 基金 份 额 在 当期 保 本周 期 内的 累 计 分 红款 项之和 计算 的总 金额 低于 其保本 金额 的差 额部 分 ( 该差额 部分 即为 保本 赔付 差额) 。 “持 有 到 期” 是 指在 本基 金的 募集 期 内认购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内 一直持 有其 基





















































































































































































































































招募说明 书 127 金份额 的行 为 ; 认 购并 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 可 赎回金 额 ” 指 在保 本周 期 到期日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与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乘积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在 保 本 周期 内 申购 或 转换 转 入 的 或保 本 周 期 到 期日 前 赎 回 或转 换 转出 的 部分 不 在 担 保范 围之内 。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是 指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届满的 最后 一日 。 本 基金 的 第一个 保 本周期 为 3 年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至 3 个 公历年 后的 年度 对应 日 ( 如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日 或 次 3 个 公历 年无 该对应 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工作日 )止 。 二、担 保期 间 担保期 间为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起六 个月 止。 三、担 保的 方式 与担 保费 用 在担保 范围 、担 保限 额、 担保期 间内 ,本 担保 人承 担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 任保 证。 担保人 因承 担连 带保 证责 任而收 取担 保费 用, 担保 费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从基 金管 理费收 入 中计提 , 担 保费 每月 计算 , 按月支 付。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月 收到 管理 费之 后的 五个工 作日 内 向担保 人支 付担 保费 。担 保人于 收到 款项 后的 五个 工作日 内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合法 发票 。 担保费 计算 公式 : 每月 应支 付的保 证费 用= 对 应月 份计 提的管 理费 ×0.2%/ 基金 管 理费率 。 担保费 的计 算期 间为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至担 保人 解 除保证 责任 之日 或保 本周 期到期 日较 早 者止。 四、担 保责 任的 履行 及清 偿程序 1、在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可赎回 金 额加上 相 应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和 低于 保本 金额 , 且 基金管 理人 未能 按照 《基 金合同 》 的 约 定 全额 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立 即通 知担 保人 , 并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7 个工作 日内 ,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 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支付 的本基 金保 本赔 付差额 总 额、 基金管 理人 已自 行偿 付的金 额、 需担 保人支 付 的代偿 金额 以 及基金 管理 人的 指定 账户 信息) 。 2、担 保人 应在 收到 基金 管 理人发 出的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后 的 5 个 工作 日内, 将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载明的 代偿 金额 一次 性足 额划入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定账户 中。 担 保 人将差 额款 项足 额划 入本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定账 户中 后即为 全部 履行 了担 保责 任, 同 时, 在 资 金到账 三个 工作 日内基 金 管理人 应向 担保 人出具 《 担保责 任履 行完 毕确认 书》 ,担保 人无 须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逐 一进 行清偿 , 代 偿款 的分 配与 支付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担保人 对此 不 承





















































































































































































































































招募说明 书 128 担责任 。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保 本周 期到期 日 后 20 个工 作日 ( 含该日 ) 内将 保本 赔付 差 额 ( 含基 金管理 人自 有资 金和 担保 人的代 偿款 )支 付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4、若基 金管 理人 和担 保人 未履行 全部 或部分 保本 义 务和保 证责 任的 ,自保 本 周期到 期 后第 21 个 工作 日起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根据 《基 金合 同》第 二十 四部 分“ 争议 的处理 和适 用 的法律 ” 的 约定 , 有 权直 接 就差额 部分 向基 金管 理人 和担保 人追 偿, 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直 接 向担保 人追 偿的 ,仅 得在 担保期 间内 提出 。 除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对于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 或 过渡期 申购 并持 有到 期、 或从上 一 保 本周期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无 论做 出 何种到 期选 择( 含默 认处 理方式 ) , 当期 都不 影响 担 保人对 本基 金担 保责 任的 履行。 五、除 外责 任 当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担保 人不承 担担 保责 任: (一)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 加 上 该 部 分基 金 份额 在 当期 保 本 周 期内 的 累计 分 红款 项 之 和 计算 的 总金 额 不低 于 其 保 本金 额的; (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 购, 但在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 期日前 ( 不包 括该 日 ) 赎 回或转 换转 出的基 金份 额;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保本周 期内 申购 或转 换转 入的基 金份 额; (四)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同 》终 止的 情形 ; (五)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的情 形, 且担保 人 不 同意继 续承 担担 保责 任; (六)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金 份额发 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少 ; (七) 未经 担保人 书面 同 意修改 《基 金合同 》条 款 ,可能 加重 担保人 保证 责 任的部 分, 担保人 对加 重部 分不 承担 担保责 任, 根据 法律 法规 要求进 行修 改的 除外 ; (八) 因不 可抗 力原 因导 致基金 投资 亏损 ; 或 因不 可抗力 事件 直接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基金 管理 人 免于履 行保 本义 务; 或因 不可抗 力事 件导 致基 金担 保人无 法履 行担 保责 任的 。 不可 抗力 是 指 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六、追 偿权 、追 偿程 序和 还款方 式





















































































































































































































































招募说明 书 129 担保人 根据 本合 同履 行担 保责任 后, 有权 向基 金管 理 人追偿 。 担 保人 履行 了保 证 责任后 , 即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归 还担保 人为 履行 保证 责任 支付的 全部 款项 (包 括但 不 限于担 保人 按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所载明 代偿 款项 支付 的实 际金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直接向 担保 人 要 求代偿 的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通 过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向 担保 人要 求代 偿的金 额及 其 他担保 人为 履行 保证 责任 支付的 金额 , 前 述款 项重 叠部分 不重 复计 算) 和自 支付之 日起 的 利 息 (利 率为 每日 万分 之三 ) 及担保 人因 履行 保证 责任 行使追 偿权 时产 生的 其他 合理费 用和 损 失, 包 括但 不限 于担 保人 为代偿 追偿 产生 的律 师费 、 调查 取证 费、 诉讼 费、 保 全费、 评估 费 、 拍卖费 、公 证 费 、差 旅费 等。 具体追 偿程 序和 还款 方式 如下: 1、 在担 保人 履行 担保 责任 后的 10 个 工作 日内 , 担保 人将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 《确 认函》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收到 担保 人发出 的 《 确认 函》 后 3 个 工作日 内确 认担 保人 代基 金管理 人清 偿 的金额 并向 担保 人发 出《< 确认函> 回执》 ; 2、 基金管 理人 在发 出 《< 确认函> 回执 》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 应 根据 担保 人代 偿 的金额 和 自身实 际情 况制 作《 还款 计划书 》并 发担 保人 确认 ; 3、在担 保人 确认 基金 管理 人的还 款计 划后,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 还款 计划书 》 列明的 期 限和金 额向 担保 人还 款。 如基金 管理 人不 能按 期还 款, 逾 期超 过五 日, 担保 人 将向基 金管 理 人发出 《 催款 函 》 催 交欠 款; 逾期 超过 十五 日 , 担 保人将 委托 律师 事务 所向 基金管 理人 发 出 《律师 函》 催交 欠款 ;逾 期超过 三十 日, 担保 人将 依与基 金管 理人 约定 的方 式解决 争议 。 七、适 用法 律及 争议 解决 方式 在本合 同履 行期 间, 凡因 履行本 合同 所发 生的 或与 本合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纠纷, 双 方 应尽量 友好 协商 解决 。 协 商 不成时 , 任 何一 方均 可向 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提起 仲裁 , 按照中 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 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 对各 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 仲裁 费用 由 败诉方 承担 , 除非仲 裁裁 决 另有决 定 。 八、其 他条 款 1、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公 告本 《保证 合同 》 。 2、本《 保证 合同 》自 基金 管理人 、担 保人双 方加 盖 公司公 章, 或由 基金管 理 人、担 保 人双方 法定 代表 人 (或 其 授权代 理人) 签字 ( 或加 盖 人名章 ) 并加 盖公 司公 章 后成立 , 自 《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生效 。 3、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后, 基金管 理人 、 担保人 双方 全面 履行了 本 合同规 定





















































































































































































































































招募说明 书 130 的义务 ,本 合同 终止 。 4、担保 人若 承诺 继续 对本 基金下 一个 保本周 期提 供 保本保 障的 ,基 金管理 人 、担保 人 另行签 署合 同。 5、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 易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约 定 的保本 策略 和投 资目标 。 担保人 知 道本基 金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中 包含 股指 期货 , 并 了解股 指期 货的 相关 风险 , 因本 基金 投 资 股指期 货造 成的 本金 损失 风险不 影响 担保 人履 行保 证责任 。 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投 资股指 期货 前 必须将 股指 期货 的交 易策 略告知 担保 人, 并与 担保 人协商 确定 股指 期货 相关 风险控 制流 程。 6、本保 证合 同壹 式陆 份, 甲乙双 方各 持贰份 ,其 他 供易方 达保 本一 号混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金上 报证 监会 审核 ,均 具有同 等法 律效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