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中海消费(398061)

中海消费: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 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2011年7 月14 日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1 】 1112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根 据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收 益 , 同 时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 。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 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 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 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中 等 风 险 品 种 , 其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水 平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并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谨 慎 做 出 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5年11 月9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5年9 月30日(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目录 一 、 绪 言 ..................................................... 1 二 、 释 义 ..................................................... 2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7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 7 (二)主要人员情况 ............................ 错 误 ! 未 定 义 书 签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 11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 12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 13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 13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18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27 (一)销售机构 ................................................ 27 (二)注册登记机构 ............................................ 5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 51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 51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53 (一)募集的依据 .............................................. 53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 53 (三)募集期限 ................................................ 53 (四)募集对象 ................................................ 53 (五)募集方式 ................................................ 53 (六)募集目标 ................................................ 54 (七)基金份额的认购 .......................................... 54 (八)募集资金的管理 .......................................... 56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57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 57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 57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资产净值.......... 58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59 (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 59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 59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60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 60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 61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 62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 64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 65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65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66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67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68 (十三)基金的转换 ............................................ 68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 69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 69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69 (十七)其他情形 .............................................. 69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71 (一)投资目标 ................................................ 71 (二)投资理念 ................................................ 71 (三)投资范围 ................................................ 71 (四)投资策略 ................................................ 72 (五) 业绩比较基准 ........................................... 75 (六) 风险收益特征 ........................................... 76 (七) 投资决策依据 ........................................... 76 (八) 投资决策流程 ........................................... 76 (九) 投资限制 ............................................... 77 (十) 禁止行为 ............................................... 78 (十一)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 79 (十二) 基金的融资、融券 ..................................... 79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 79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 85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86 (一)基金资产总值 ............................................ 86 (二)基金资产净值 ............................................ 86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 86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 86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88 (一)估值目的 ................................................ 88 (二)估值日 .................................................. 88 (三)估值对象 ................................................ 88 (四)估值方法 ................................................ 88


(五)估值程序 ................................................ 91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 91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 94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 94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 95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96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 96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 96 (三)收益分配原则 ............................................ 96 (四)收益分配方案 ............................................ 97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 97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 97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98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100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 100 (二)基金的审计 ............................................. 100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101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 107 (一)系统性风险 ............................................. 107 (二)非系统性风险 ........................................... 107 (三)基金管理风险 ........................................... 108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 109 (五)其他风险 ............................................... 109 十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110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 110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 110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 110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113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13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19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29 (四)争议解决方式 ........................................... 131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131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132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 132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 133 (三)基金财产保管 ........................................... 141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 144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145 (六)争议解决方式 ........................................... 145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 146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147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 147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 147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 148 (四)网上交易服务 ........................................... 148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148 (六)信息定制服务 ........................................... 149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 149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 150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155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 156 (一)备查文件目录 ........................................... 156 (二)存放地点 ............................................... 156 (三)查阅方式 ............................................... 156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 一 、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海消费 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编 写 。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海消费主题精选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本 基 金 ” )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者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本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本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 二 、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 中海消费主题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中海消费主题精选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 法 解 释 、 部 门 规 章 、 地 方 性 法 规 、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规 范 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 和 国 , 就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而 言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和 台 湾 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地方派出机构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办法 》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投 资 于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 并 取 得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额 度 批 准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构 投 资者 基 金 投 资 者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的合称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指 依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 宣 传 推 介 、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 中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代 销 机 构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 具体内容包括 基 金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指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构为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基 金 账 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 记 录 基 金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交 易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户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指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收 到 其 书 面 确 认 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 作 日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日 日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 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基 金 投资者 申购、 赎回或其他基金业务有效申请的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包含 T 日 ) 开 放 日




















指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业务的工作日 交 易 时 间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段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 基金投资者按基金合同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 基 金 投 资 者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 在基金存续期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公告 在 本 基 金 份 额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实施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巨 额 赎 回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放日 基 金 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的数值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他媒体 《业务规则》











《 中海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投资 者 共同遵守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 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 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 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日期:2004 年 3 月 18 日 法定代表人:黄鹏 总经理:黄鹏 经营范围: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2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壹亿肆仟陆佰陆拾陆万陆仟柒佰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 营 联系人:兰嵘 联系电话:021-3842980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1.591 %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409 % 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00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





黄 晓 峰 先 生 , 董 事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现 任 中 海 信 托 股 份有限公司总裁 、 党 委 书 记 。 历 任 湖 北 省 计 划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助 教 , 国 家 海 洋 局管理司主任科员,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计划项目处、 经济评价处干部、 保 险处保险主 管 , 中 海 石 油 有 限 公 司 税 收 保 险 岗 、 代 理 融 资 岗 位 经 理 、 资 金 部 副总监、代理总监、总监,中海石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庞 建 先 生 , 董 事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 有 限 公 司 ) 资 金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渤 海 石 油 公 司 对 外 合 作 部 计 划 财 务 部 外 事 会 计 , 渤 海13/03 合 作 区 联 管 会 财 务 专 业 代 表 ,10/15 、11/19 、 06/17合 作 区 联 管 会 财 务 专 业 代 表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审 计 部 干 部 , 中 海 会计审计公司第三业务处干部、审计业务三部经理(副处级) ,中国海洋石 油总公司审计部审计三处处长、 项目审计经理、 审计监察部投资项目审计调 查 经 理 、 内 审 岗 经 理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有 限 公 司 审 计 监 察 部 总 经 理 , 中 国 海 洋 石油总公司审计监察部副总经理、 有限公司审计监察部副总经理兼任总公司 (有限公司)审计中心主任,中国海洋石油国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黄 鹏 先 生 , 董 事 。 复旦大学硕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 兼 中海恒信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 。 历 任 上 海 市 新 长 宁 ( 集 团 ) 有 限公司销售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行长秘书, 中海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 投资管理部经理、 风控委员会委员,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兼营销中心总经理 。 彭 焰 宝 先 生 , 董 事 。 清 华 大 学 学 士 。 现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历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无锡证券) 交易员、 投资经理、 投资部副总 经 理 , 国 联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总 监(期间曾兼任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兼风控总监,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兼证券投资部总经理。 江 志 强 先 生 , 董 事 。 东 南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历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无锡证券)上海海伦路证券营业部交易员、 证券投资部投资主管、 上海邯郸路证券营业部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无 锡 县 前 东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无锡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财富管理中心总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 经 理 、 无 锡 华 夏 南 路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兼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副 总裁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 TAY SOO MENG (郑树明)先生,董事。新加坡国籍。新加坡国立大学 学 士 。 现 任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资产管理 ( 香港) 有限公司 市 场 行 销 总 监 。 历 任 新 加坡Coopers & Lybrand 审 计 师 , 法 国 兴 业 资 产 管 理 集 团 行 政 及 财 务 部 门 主 管、董事总经理兼营运总监( 亚 太 区, 日 本 除 外) 、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法国兴业资 产管理新加坡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场行销总监。 陈 道 富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金 融 研 究 所 硕 士 。 现 任 国 务 院 发 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曾任中关村证券公司总裁助理。 WEIDONG WANG ( 王 卫 东 )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美 国 国 籍 。 芝 加 哥 大 学 博 士 。 现任美国德杰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历 任Sidley Austin( 盛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芝 加哥总部律师,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国际MBA项 目 访 问 教 授 , 北 京 德 恒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军先生, 独 立 董 事 。 复 旦 大 学 博 士 。 现 任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院 长 、 中 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复旦大学 “当代中国经济” 长江学者特聘 教 授 、 复 旦 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 2、监事会成员 张悦女 士 , 监 事 长 。 硕士 , 高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纪 委 副 书 记 、 总 稽 核 兼 合 规 总 监 、 信 托 事 务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历任北京石油交 易所交易部副经理, 中国海洋石油东海 公 司 计 财 部 会 计 、 企 管 部 企 业 管 理 岗 , 中海石油总公司平湖生产项目计财部经理, 中海石油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计 财部岗位经理,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计划财务部经理 、 稽核审计部经理 。 Denis LEFRANC ( 陆 云 飞 ) 先 生 , 监 事 。 法 国 国 籍 。 学 士 。 现 任 爱 德 蒙 得洛希尔资产管理 ( 香港 ) 有限公司 执 行 总 监 。 历 任 法 国 期 货 市 场 监 管 委 员 会审计师,法国兴业银行法律顾问、资本市场及资产管理法务部门副主管, 法国兴业资产管理集团法遵主管及法律顾问,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 务 副 总 裁 , 法 国 兴 业 资 产 管 理 集 团 亚 太 区 执 行 长 , 东 方 汇 理 资 产 管 理 香 港 有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 限公司北亚区副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副执行总监。 康 铁 祥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博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风控稽核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山 东 省 招 远 市 绣 品 厂 财 务 科 科 员 , 上 海 浦 发 银 行 外 汇 业 务 部 科 员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部 助 理 风 控 经 理 、 风 控 经 理 、 风 险 管 理 部总经理助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风控总监 。 张 奇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学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沈 阳 联 正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技 术 部 经 理 , 北 京 致 达 赛 都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网 络 部 经 理 , 上 海 致 达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技 术 支 持 部 经 理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工程师、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 、 信 息 技 术 部 副 总 经 理 。 3、高级管理人员 黄 鹏 先 生 , 总 经 理 。 复 旦 大 学 金 融 学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上 海 市 新 长 宁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经 理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大 连 分 行 行 长 秘 书 ,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 投资管理部经理、 风控委员会 委员。2007 年10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董 事 会 秘 书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营 销 中 心总经理,2011年10月至今任本公司总经理,2013 年2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 , 2013年7月至今任中海恒信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宋 宇 先 生 ,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复 旦 大 学 数 理 统 计 专 业 学 士 , 经 济 师 。 历 任 无锡市统计局秘书,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副经理、 发行调研部副经 理、办公室主任、研究发展部总经理。2004 年3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历 任 本 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期间2011 年1月至2011 年10月 兼 任 本 公 司 代 理 总 经 理 ,2014年5 月至2014 年10月 兼 任 本 公 司 代 理 督 察 长 ) ,2015 年4 月至今任本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 王 莉 女 士 , 督 察 长 。 华 东 政 法 学 院 国 际 经 济 法 专 业 学 士 。 历 任 中 银 国 际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翻译,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2006 年9 月 进入本公司工作,历任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部部门负责人 、 督察长兼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兼 信 息 披 露 负 责 人 。2015年5 月 至 今 任 本公司督 察长兼信息披露负责人。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1 4、基金经理 姚 晨 曦 先 生 , 复 旦 大 学 金 融 学 专 业 硕 士 。 曾 任 上 海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研 究 所 二级分析师。2009 年 5 月进入本公司工作,历任分析师、分析师兼基金经理 助理。2015 年 4 月至今任中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4 月至今任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 年11月9 日 生 效 ,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如 下 表 : 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时间 骆泽斌 2011年11月9 日-2015 年4 月16 日 姚晨曦 2015年4 月17日- 至今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黄鹏先生,主任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夏 春 晖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研 中 心 副 总 经 理 、 首 席策略分析师、基金经理。 许定晴女 士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代 理 投 资 总 监 、 投 资 副 总监、基金经理。 江 小 震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定收益 部 总 经 理 、 基 金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 计 报 告 。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2 6 、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现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 守 《 基 金 法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3 (8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 不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他 活 动 。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体系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 理 人 发 展 规 划 ,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建 立 组 织 机 制 、 运 用 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 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 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2 、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文化 (1)以最大程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己任。 (2)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3)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4)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4 (5)制度建设是基础。 (6)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3 、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基 金 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1 ) 董 事 会 应 充 分 重 视 风 险 控 制 。 通 过 批 准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战 略 、 制 度和工作计划,确保公司已具有了管理其面临的所有风险所需的必要系统、 运作制度和控制环境, 并通过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管理层 的风险控制工作发挥更权威的监督作用。董事会通过控制公司治理结构风 险 、 制 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完 善 有 关 议 事 规 则 及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的 作 用 达 到 对风险的最终控制。 (2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为 公 司 非 常 设 议 事 机 构 , 负 责 对 公 司 业 务 风 险 控 制进行决策和协调, 是公司日常风险控制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其具体职责 主 要 有 : 审 议 基 金 财 产 风 险 状 况 评 价 分 析 报 告 , 审 定 公 司 的 业 务 授 权 方 案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 负 责 协 调 处 理 突 发 性 重 大 事 件 并 界 定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 审 议公司其他各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 (3 ) 督 察 长 负 责 对 公 司 和 基 金 的 内 部 控 制 和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监 督 , 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 合理性、 有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 督 促 改 进 , 发 现 重 大 问 题 及 时 向 审 计 与 合 规 委 员 会 、 董 事 长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5 (4 ) 监 察 稽 核 部 是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活 动 ) 进 行 合 规 控 制 的 职 能 部 门 。 其 职 责 主 要 是 对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在 业 务 运 作 中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 实得到贯彻和执行。 (5 )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是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的 具 体 执 行 单 位 , 应 在 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 定、操作流程及风险控制规定,并督导部门员工严格执行。 5、监督机构的合规检查作用 公 司 日 常 管 理 中 的 监 督 机 构 由 董 事 会 审 计 与 合 规 委 员 会 、 公 司 督 察 长 和监察稽核部组成,其主要作用是对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控制。 其中,审计与合规委员会通过定期审阅公司督察长工作报告和监察稽核报 告 , 检 查 公 司 合 规 运 作 情 况 和 督 察 长 、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公 司 合 规 运 作 的 监 督 工 作,从而加强董事会对公司运作情况的监督; 督 察 长 是 董 事 会 常 设 的 执 行 监 督 职 能 的 岗 位 , 负 责 对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 合理性、 有 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 查 并 督 促 改 进 , 发 现 重 大 问 题 及 时 向 审 计 与 合 规 委 员 会、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 察 稽 核 部 是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活 动 ) 进行合规性检查的职能部门。 其职责主要是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作中 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 得到贯彻和执行。 6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和 内部监控。 (1 ) 控 制 环 境 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础 , 控 制 环 境 包 括 经 营 理 念 和 内 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6 (2)公司 管 理 层 牢 固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 个环节。 (3 ) 公 司 健 全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职 能 ,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者利益 和公司合法权益。 (4 ) 公 司 的 组 织 结 构 体 现 职 责 明 确 、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 各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公 司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 高 效 、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 ) 公 司 依 据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设 立 顺 序 递 进 、 权 责 统 一 、 严 密 有 效 的 内 控防线: a) 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 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b)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 相互监督制衡; c)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 )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 健 全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 确 保 公 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 应 的 职 业 操 守 和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 (7 )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严 密 的 风 险 评 估 体 系 , 对 公 司 内 外 部 风 险 进 行 识 别 、 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 ) 授 权 控 制 贯 穿 于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始 终 , 通 过 完 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明确各部门职能与授权范围来完成; (9 ) 公 司 建 立 完 善 的 资 产 分 离 制 度 , 基 金 财 产 与 公 司 资 产 、 不 同 基 金 的财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明 确 划 分 各 岗 位 职 责 , 投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7 资 和 交 易 、 交 易 和 清 算 、 基 金 会 计 和 公 司 会 计 等 重 要 岗 位 不 得 有 人 员 的 重 叠 。 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公司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公司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制 度 , 设 置 督 察 长 和 独 立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持 续 的 监 督 , 保 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落 实。 7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8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 凯 晨 世 贸 中 心 东 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行设在 北 京 。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整 体 改 制 为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并于2009 年 1 月 15 日 依 法 成 立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承 继 原 中 国 农 业银行全部资产、 负债、 业务、 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 国 城 乡 , 成 为 国 内 网 点 最 多 、 业 务 辐 射 范 围 最 广 , 服 务 领 域 最 广 , 服 务 对 象 最 多 , 业 务 功 能 齐 全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在 海 外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同 样 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 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 足县域和城 市 两 大 市 场 , 实 施 差 异 化 竞 争 策 略 , 着 力 打 造 “ 伴 你 成 长 ” 服 务 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9 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 被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评 为 中 国 “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 并 获 得 无 保 留意见的SAS70 审 计 报 告 , 表 明 了 独 立 公 正 第 三 方 对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 可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着 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 首 届 “ ‘ 金 牌 理 财 ’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 再 次 荣 获 《 首 席 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 年 9 月 更 名 为 托 管 业 务 部 , 内 设 养 老 金 管 理 中 心 、 技 术 保 障 处 、 营 运 中 心 、 委 托 资 产 托 管 处 、 保 险 资 产 托 管 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处 、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处 、 综 合 管 理 处 、 风 险 管 理 处 , 拥 有 先 进 的 安 全 防 范 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 名 , 其 中 高 级 会 计 师 、 高 级 经 济师、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 名 , 服 务 团 队 成 员 专 业 水 平 高 、 业 务 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 以 上 金 融 从 业 经 验 和 高 级 技 术 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5 年 6 月 30 日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的 封 闭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287 只 , 包 括 富 国 天 源 平 衡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 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长 盛 同 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汉 盛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裕 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景 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鸿 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丰 和 价 值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久 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盛 成 长 价 值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鸿 利 收 益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价 值 增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债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河 稳 健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河 收 益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盛 中 信 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 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动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 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增强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银 利 精 选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货币市场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新 华 优 选 分 红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交 银 施 罗 德 精 选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泰 达 宏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交 银 施 罗 德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景 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信 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 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 资 基 金 、 中 邮 核 心 优 选 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交 银 施 罗 德 成 长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盛 中 证 100 指数证券 投 资 基 金 、 泰 达 宏 利 首 选 企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东 吴 价 值 成 长 双 动 力 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策略增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民创新优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国 天 成 红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双 利 优 选 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深 化 价 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 金 元 惠 理 成 长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蓝筹灵活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信利丰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丰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交 银 施 罗 德 先 锋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东 吴 进 取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收 益 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大成行 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上证 180 公 司 治 理 交 易 型 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沪 深 3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南 方 中 证 5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景 顺 长 城 能 源 基 建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邮 核 心 优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1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商 信 用 添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易 方 达 消 费 行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国 汇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景 丰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深证红 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深 证 红 利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 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信 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东 吴 中 证 新 兴 产 业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工 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 金 、 易 方 达 黄 金 主 题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中 邮 中 小 盘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浙 商 聚 潮 产 业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嘉 实 领 先 成 长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中 小板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 基 金 、 交 银 施 罗 德 先 进 制 造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上 投 摩 根 新 兴 动 力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金 元 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 资 基 金 (LOF ) 、 交 银 施 罗 德 深 证 300 价 值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 富 国 中 证 5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长 信 内 需 成 长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消费主题 精选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盛 同 瑞 中 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 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 (除日本) 机 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逆向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新锐产 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消费 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理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2 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新 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新社会责 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理财宝 7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兰 克 林 国 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 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 7 天 理 财 宝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交 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中债新综合指数发起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工 银 瑞 信 信 用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现金增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景 顺 长 城 支 柱 产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易 方 达 月 月 利 理 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 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鹏华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品质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 海 可 转 换 债 券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融 通 标 普 中 国 可 转 债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货币市场基金、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中国企业 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景 顺 长 城 沪 深 30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 基 金 、 富 国 目 标 收 益 一 年 期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汇 添 富 高 息 债 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稳利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 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国 证 医 药 卫 生 行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交 银 施 罗 德 定 期 支 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 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3 基 金 、 华 润 元 大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盛 双 月 红 一 年 期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安达信用主题轮 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 金 、 中 邮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安 信 永 利 信 用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信 息 产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景 祥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岁 岁 恒 丰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景 顺 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 万家市政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 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 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 金 、 大 成 信 用 增 利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鹏 华品牌传承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 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航天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广 发 新 动 力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东 吴 阿 尔 法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天 天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前 海 开 源 可 转 债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新 华 鑫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国 天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景 顺 长 城 中 小 板 创 业 板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邮 双 动 力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周期回 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积 极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申 万 菱 信 中 证 环 保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博 时 裕 隆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前 海 开 源 沪 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鑫安 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 金 、 大 成 景 益 平 稳 收 益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南 方 稳 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可转债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宝盈科技 30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融通月月 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 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4 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 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商招利 1 个 月 期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工 银 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中证 500 医药卫生指数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 鹏华先进制造股票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纳 斯 达 克 1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惠 增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华 润 元 大 富 时 中 国 A5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安 信 现 金 增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南 方 理 财 金 交 易 型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创 新 动 力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东 方 添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夏 沪 港 通 恒 生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产 业 升 级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华 夏 沪 港 通 恒 生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 前 海 开 源 股 息 率 100 强 等 权 重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开 泰 富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 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 夏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 金 、 天 弘 云 端 生 活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安 信 消 费 医 药 主 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深证 TMT5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新 华 策 略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证 500 工 业 指 数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融 新 锐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证 500 原材料指数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智能装备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转型 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富 国 中 证 银 行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景 穗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邮 稳 健 添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申 万 菱 信 新 能 源 汽 车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英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 中 融 中 证 一 带 一 路 主 题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邮 信 息 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改革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融通新 区域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农 业 产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交 银 施 罗 德 中 证 海 外 中 国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5 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国 寿 安 保 中 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鹏 华 医 药 科 技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盛 国 企 改 革 主 题 灵 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清洁能源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 金 、 鹏 华 弘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医药生物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瑞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信息技术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说 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 规定,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保证基金财产 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 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 风险管理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独立 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实 行 严 格 的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6 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 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 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 书 面 警 示 。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接 近 超 标 、 资 金 头 寸 不 足 等 问 题 , 以 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 书 面 报 告 。 对 投 资 比 例 超 标 、 清 算 资 金 透 支 以 及 其 他 涉 嫌 违 规 交 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7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电话:021-6841951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周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 ( 免 长 途 话 费 ) 或 021-38789788 公司网址:www.zhfund.com (2)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 1 号楼 F21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 1 号楼 F218 负责人:李想 电话:010-66493583 传真:010-66425292 联系人:邹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 ( 免 长 途 话 费 ) 公司网站:www.zhfund.com 2、代销机构: (1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 凯 晨 世 贸 中 心 东 座 九 层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传 真 : (010)85109219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8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china.com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 系 人 : 杨 菲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传真: (010)66594946 客 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张宏革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9 联系人:何奕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 富 华 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王继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0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电话: 021-38637673 传真电话: 021-50979507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 www.bank.pingan.com (10)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6193 传真:021-63604196 联系人:高天、杨文川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 :www.spdb.com.cn (11)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联系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林波 客户服务电话:96699 ( 浙 江 省 内 ) 、962699 ( 上 海 地 区 ) 、0577-96699 (其他地区) 公司网址:www.wzbank.cn (1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1 联系人:王者凡 电话:010-85238890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13)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施传荣 电 话 : (021)38576666 传 真 : (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 )962999 公司网站: www.srcb.com (14)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1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2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许梦园 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888-108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2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21)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 新 南 城 商 务 中 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0-8193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张新媛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2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 证 大 五 道 口 广 场 1 号楼 21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 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2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华 泰 证 券 大 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华 泰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25-57038523 传真: 025-84579763 联系人:朱嘉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2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商 旅 大 厦 18-21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5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25)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址:www.jyzq.cn (2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 :www.newone.com.cn (27)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 中 银 大 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 中 银 大 厦 40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李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6 (28)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4008866338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29)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西 南 证 券 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珠 林 联系人:陈诚 电话:023-63786464 传真:023-637863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 :www.swsc.com.cn (3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 安 联 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 安 联 大 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21-68801217 传真:021-68801210 联系人:张勤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 :www.essence.com.cn (3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7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 户 服 务 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2)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财 富 大 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8784656 、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址 :www.hlzqgs.com (3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 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3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 七 路 86 号 23 层 经 纪 业 务 总 部 法定代表人:李玮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8 电话:0531-6888911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35)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 投 行 大 厦 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吴军


电话:0755-23838751 传真:0755-824850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6)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广东电信广场36 、37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高 德 置 地 广 场 F 座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电话:020-37865070 联系人:王鑫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37)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邮编:830002 )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9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8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03 、05 、11、12 、13、15 、16、18、19 、20 、 21、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95532 公司网址 www.china-invs.cn


(39)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李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公司网址: www.gyzq.com.cn (40)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 写 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0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 www.bhzq.com (4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 东 城根上街 95 号 6 、16 、17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4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 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44)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联系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4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证 券 大 厦 1005 室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46)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 ( 福 建 省 外 请 先 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47)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2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48)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 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49)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68778010 传真:021-687781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0)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 莲 富 大 厦 十 七 楼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3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 站 :www.xmzq.cn (5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52 )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 安 联 大 厦 28 层 A01、B01 (b )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业务联系电话:021-64339000-807 客服热线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公司网址 :www.cfsc.com.cn (5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4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54)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55)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 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 裕 景 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业务联系人:郑茵华 联系电话:021-2069183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57)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 北 美 广 场 B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5 联系人:徐诚





联系电话:021-38509639


客服电话:400-821 -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58)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泛 利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泛 利 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联系电话:021-20835787 客服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5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玉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60)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盘 古 大 观 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付少帅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059-8888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6 (6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 www.ehowbuy.com (6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吴鸿飞 联系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005-63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63)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建 威 大 厦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建 威 大 厦 1208-1209 号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联系人: 史丽丽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64)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五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 乐 成 中 心 A 座 23 层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7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 周斌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客服电话: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6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 庄 胜 广 场 中 央 办 公 楼 东 翼 7 层 727 室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刘宝文 联系电话:010-63130889-8369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8.jrj.com.cn (66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 杭 州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胡璇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67 )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 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 11 层、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8 联系人:孟夏 联系电话:010-59539861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net (68)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中期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新 联系人: 方艳美 联系电话:010-65807865 客服电话:010-65807865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69)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 锦 昌 大 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 锦 昌 大 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 陈峥 联系人: 周立枫 联系电话:0571-88337788 客服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70 ) 上 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 外 滩 国 际 广 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张皛 联系人: 周丹 联系电话:021-33323999*8318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fund.bundtrade.com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9 (71 )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72)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 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卓 联系人: 薛长平 联系电话:0411-88891212 客服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73)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华 西 证 券 大 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周志茹


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和 4008-888-818 公司网址:http://www.hx168.com.cn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0 (74)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环路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75)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16 层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张婷婷


联系电话:18510450202 传真:010-56580660 客服电话:4000681176 公司网址:www.jimufund.com (76)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 国 睿 大 厦 一 号 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 文 广 大 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 何庭宇 联系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 :021-22267995/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 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总经理:黄鹏 成立日期:2004 年 3 月 18 日 电话:021-3842980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周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法定代表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 楼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2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绍信 联 系 电 话 : (021)23238888 传 真 : (021)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经办会计师:薛竞、赵钰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3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规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2011年7 月14日 证监许可[2011]1112号文核准募集发售。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1 、 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 长 不 超 过3 个 月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以 基 金 份 额 发售公告为准。 (四)募集对象 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 具 体 名 单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公 开 发 售 。 除 法 律 法 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4 认结果为准。 (六)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在本基金的募集达到备案条件的前提下, 基 金管理人可视募集情况提前结束募集。 (七)基金份额的认购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发 售 面 值 : 本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发 售 面 值 为 1.00 元人民 币。 (2)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所示:
























































(单位:元) 购买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 1.20% 100 万≤M <500 万 0.80% 500 万≤M <1000 万 0.20% M ≥1000 万 每笔1000 元 基金投资者重复认购, 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 基金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基 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 额在本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保 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有 效 认 购申请的 认 购费用及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统 一 采 用 外 扣 法 , 计 算公式如下 :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5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发 售 面 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认 购 费 率 为 1.20%,假定募 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3.0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 (1 +1.2%)=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 +3.00 )/1.00=9,884.42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可 得 到 9,884.42 份基金份 额。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方法 , 保 留 到 小数 点后两位;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2、认购的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 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 理 的 手 续 详 见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 理不得撤销。 (4)认购的确认 当 日 (T 日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的 申 请 , 基 金 投 资 者 通 常 应 在 T+2 日到 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 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5)认购金额的限制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6 通过本公司网站和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 追 加 认 购 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 投 资 者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募集期间不设置基金投资者单个基金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3 、 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四舍五入方 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其中有效 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利 息折成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 (八)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 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7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 、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2 亿 份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少于人民币2 亿 元 , 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人 数 不 少 于200 人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日起10日 内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验 资 报 告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自 中 国 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宜 予以公告。 3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专 用 账 户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 认 购 资 金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形 成 的 利 息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折 成 基金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 归基金投资者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 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1 、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 未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条 件 , 或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发 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 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代 销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各自承担。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8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 或 连 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 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9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代 销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资者 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 理 赎 回 , 具 体 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 依 照 《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0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时 间 所 在 开 放 日的价格。 ( 三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以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基 金 采 用 金 额 申 购 和 份 额 赎 回 的 方 式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额申请;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除指定赎回外, 基金管理人按 “ 先进先出 ” 的 原 则 , 对 该 持 有 人 账 户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处 理 , 即 先 确 认 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可 更 改 上 述 原 则 ,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 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 ( 包 括 该 日 ) 为 投 资 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在 T+2 日 后 ( 包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1 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基 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销售机构在 T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 处 理 。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首 次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及 追 加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 元 , 各 销售机构对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通过本公司 网上直销平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 元。 2 、 基 金 投 资 者 将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额的限制。 3 、 基 金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申 购 , 对 单 个 基 金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 、 基 金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单 笔 最 低 赎 回 份 额 为 1 份(除非该账户在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 ) ; 若 某 笔赎回或转换导致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剩余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即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为 1 份。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对 申 购 的 金 额 和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2 赎回的份额的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投 资 者 承 担 , 不 列 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 3、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申购费率如下: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 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 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 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 基金的住房公积金、 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 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除 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单位:元) 购买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60% 100 万≤M <300 万 0.30% 300 万≤M <500 万 0.06%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3 M ≥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单位:元) 购买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50% 100 万≤M <300 万 1.00% 300 万≤M <500 万 0.60% M ≥500 万 每笔1000 元 4、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 定,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25% N ≥2 年 0 4 、 本基金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和 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确 定 并 在 《 招 募 说 明 书 》 中 列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约 定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5 、 对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情 形 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履 行 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4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或 , 申 购 费 用 = 固 定 申 购 费 金 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非养老金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申 购 费 率 为 1.5% , 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 则 可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为 : 净申购金额=10,000/ (1 +1.5%)=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 =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0=9,383.07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可 得 到 9,383.07 份基金份 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 用 “ 份 额 赎 回 ” 方 式 , 赎 回 价 格 以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 用 例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时 间 为 6 个 月 , 对 应 的 赎回费率为 0.5%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100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1000 =11,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 ×0.5%=55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 -55=10,945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5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余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入,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 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计 算 结 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投资者 T 日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正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为基金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 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 T 日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正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 调 整 , 并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6 请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3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基 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基金投资者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基 金 投 资 者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已接受的赎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时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投 资 者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7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 认 为 是 发 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 % 的 前 提 下 ,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当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每笔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 该笔赎回申请当日部分确认的赎回份额; 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 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该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并以此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8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 司 网 站 或 代 销 机 构 的 网 点 刊 登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 作 日 内 通 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1 日 , 第 2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布 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指 定 媒 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2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2 周至少刊 登暂停公告 1 次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基 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12 月 12 日起开通基金转 换业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详见基金转换公告。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9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 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的基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 月 内 办 理 , 并 按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注册登记机构仅对有关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于因其 实质内容违法、违规、虚假而造成的法律责任,由有关当事人承担。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 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 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 托管申请。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12 月 12 日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基金定投的数 额限制、业务规则等请参见基金定投相关公告。 (十七)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0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账 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 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 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转出、非交易过户以及转托管申请。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1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消费主题行业及其中的优势 上 市 公 司 , 分 享 其 发 展 和 成 长 的 机会,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中长期稳定收益 。 ( 二 ) 投资理念 本基金根据未来经济增长主驱动力向消费驱动转变的情况,以消费主题 行业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资产配置与构建投资组合的基础,进行主动的投资 组合管理。 本基金认可的消费主题,包括与个人需求紧密相关的“衣(穿着)、食 ( 饮 食 ) 、 住 ( 居 住 ) 、 行 ( 交 通 与 沟 通 ) 、 康 ( 健 康 ) 、 乐 ( 休 闲 娱 乐 ) ” 六大产业,以及为国民经济向消费驱动型经济发展方式转型而提供相关配套 支持与服务的相关上市公司。 消费主题的识别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本基金将不断对新的消费需求进行 跟踪,及时调整消费主题的识别和认定。 ( 三 )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 -95% , 债 券 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0% -35%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 -3%,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本基金80%以上的股 票资产投资于消费主题类股票。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2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是一只采用主题投资方法的混合型 基 金 产 品 , 主要投资于消费主 题行业及其中的优势上市公司。


1、消费主题行业范畴的界定 本基金采用的行业分类基准是万得资讯发布的行业分类标准。 目前, WIND 行业划分包括10个一级行业, 24 个 二 级 行 业 , 62个三级行业和135个四级行业。 本基金拟投资的消费主题行业主要包括8 个 一 级 行 业 和 19 个 二 级 行 业 。 详见下表。 一级行业 二级行业 三级行业 工业


运输





航空货运与物流





航空





海运





公路与铁路运输





交通基础设施 可选消费


汽车与汽车零部件





汽车零部件





汽车


耐用消费品与服装





家庭耐用消费品





休闲设备与用品





纺织品、服装与奢侈品


消费者服务





酒店、餐馆与休闲





综合消费者服务


媒体





媒体


零售业





消费品经销商





互联网与售货目录零售





多元化零售





专营零售 日常消费


食品与主要用品零售





食品与主要用品零售


食品、饮料与烟草





饮料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3





食品





烟草


家庭与个人用品





家庭用品





个人用品 医疗保健


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





医疗保健设备与用品





医疗保健提供商与服务





医疗保健技术


制药、生物科技与生命科学





生物科技





制药





生命科学工具与服务 金融


银行





商业银行





互助储蓄银行与抵押信贷


多元金融





多元金融服务





消费信贷





资本市场


保险





保险


房地产





房地产投资信托





房地产管理与开发 信息技术


软件与服务





互联网软件与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软件


技术硬件与设备





通信设备





电脑与外围设备





电子设备、仪器和元件





办公电子设备 电信服务


电信服务





多元电信服务





无线电信服务 公用事业


公用事业





电力





燃气





复合型公用事业





水务





独立电力生产商与能源贸易商 如果万得资讯调整或停止行业分类,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消 费主题行业划分标准,基金管理人可对消费主题行业的界定方法进行调整。 2、大类资产配置


大类资产配置主要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 在资产配置中, 本基金主要考 虑如下因素: 宏观经济,包括国际经济和国内经济等,判断经济周期是否处于衰退、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4 复苏、过热和滞胀阶段,通过投资时钟,确定阶段性较优资产。 政 策 层 面 , 包 括 宏 观 政 策 ( 货 币 和 财 政 政 策 ) 松 紧 、 区 域 经 济 扶 持 政 策 力度、资本市场相关政策和消费主题行业政策等。 市 场 估 值 , 包 括 市 场 的 资 金 供 求 状 况 、 估 值 水 平 、 不 同 类 资 产 的 预 期 收 益率水平和相对吸引力等。 市 场 情 绪 , 包 括 市 场 成 交 量 、 股 票 账 户 新 增 开 户 数 、 持 仓 账 户 数 及 其 他 反映投资者情绪的技术指标。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四方面的情况,通过对各种因素的综合分析,增 加该阶段下市场表现优于其他资产类别的资产的配置,减少市场表现相对较 差的资产类别的配置,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基金经风险调整后的收 益。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80%以上的股票资产投资于消费主题类股票。 本基金对消费主题行业内的个股 将 采 用 定 量 分 析 与 定 性 分 析 相 结 合 的 方 法,选择其中具有优势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1 )定量分析 本基金通过综合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优势、 财务优势和估值优势来进行个 股的筛选。 本基金考察的成长指标包括: 总 资 产 增 长 率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增 长 率 、 主 营 业务利润增长率、销售毛利率变化率、净利润增长率、存货周转率。 本基金考察的财务指标包括: 净资产收益率、 销 售 毛 利 率 、 总 资 产 周 转 率 、 利息保障比率、经营活动净收益/ 利 润 总 额 、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现 金 流 量/ 营业收 入 。 本基金考察的估值指标包括: 企业价值/ 销 售 收 入 、 企 业 价 值/息税折旧摊 销前利润、自由现金流、市盈率、市净率、市盈率/增长率等。 通过归一化等量化处理, 对入选的上市公司按照其在每项指标的高低顺序 进行打分,得到一个标准化的指标分数。再将指标分数进行等权相加,得到 一个总分。按照总分的高低进行排序,选取排名靠前的股票。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5 (2 )定性分析 本基金主要通过实地调研等方法, 综合考察评估公司的管理水平, 并坚决 规避那些管理水平差的公司,以确保最大程度地规避投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通过以下六个方面对上市公司管理水平进行评估: 1 )长期战略规划和管理目标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和国家扶持政策; 2 )盈利模式的正确性和管理层的执行力,是否能够通过有效措施保持市 场份额的稳固和提升; 3 )大股东、管理层与股东利益的一致性, 激 励 机 制 的 落 实 情 况 ; 4 )内部控制与权利制衡,诚信与透明度; 5 )前瞻性和创新能力; 6 )与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的关系的和谐度。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以降低组合总体波动性从而改善组合风险构成为目的, 在对利率走势和债券发行人基本面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采取积极主动的投资 策略,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央票、短期融资券以及资产 证券化产品,在获取较高利息收入的同时兼顾资本利得,谋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通过数量分析, 在剩余期限、 久期、 到期收益率基本接近的同类 债券之间,确定最优个券。个券选择遵循以下原则: (1 )相对价值原则 属性相近的单个债券, 选择收益率较高的券种; 在收益率相同的情况下, 选 择 风 险 ( 久 期 ) 较 低 的 券 种 。 对 二 者 都 相 近 的 券 种 , 根 据 凸 性 , 选 择 凸 性 较大的券种。 (2 )流动性原则 收 益 率 、 剩 余 期 限 、 久 期 和 凸 性 基 本 类 似 的 券 种 , 市 场 表 现 有 时 差 别 明 显。在一般情况下,避免波动性过大的券种,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券种。 ( 五 )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基准为: 中证内地消费指数 涨 跌 幅× 80% +中国债券总指数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6 涨跌幅× 20% 。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35% , 从 长 期 看 , 本 基金股票资产平均配置比例为80% , 债 券 资 产 的 平 均 配置比例为20% 。 因此,业绩基准中的资产配置比例基本可反映出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股票部分主要投资于消费主题行业股票,组合的业绩基准采用 中 证内地消费指数,债券组合的业绩基准采用中国债券总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 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 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六 )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中 等 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 ( 七 ) 投资决策依据 1 、 依 据 投 资 研 究 人 员 对 国 内 宏 观 经 济 、 政 策 、 行 业 和 上 市 公 司 的 综 合 分析研究进行决策; 2 、 依 据 对 国 内 证 券 市 场 的 阶 段 表 现 、 活 跃 程 度 和 发 展 趋 势 的 判 断 进 行 决策; 3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决策; 4 、风险控制贯穿投资过程各环节。 ( 八 ) 投资决策流程 为明确投资各环节的业务职责, 防范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立规范的 投资流程。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7 1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确 定 股 票/ 债 券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 形 成 基 金投资的投资决议。


2 、 研 究 部 和 金 融 工 程 部 提 出 个 股 、 行 业 选 择 、 数 量 化 投 资 方 案 , 为 基 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参考依据。 3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议 , 在 研 究 部 和 金 融 工 程 部 提 出 的方案的基础上构建投资组合。 4 、 交 易 部 依 据 基 金 经 理 的 指 令 , 执 行 交 易 , 交 易 进 行 过 程 中 , 交 易 员 及时反馈市场信息。 5 、 风 险 管 理 部 对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风 险 进 行 跟 踪 、 评 估 、 控 制 , 对 投 资 组合的绩效进行分析。 ( 九 )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3 )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6)本 基 金 投 资 权 证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8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证 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 )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 关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比 例 的 规定;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1 )- (3 )项以及(5 )- (8 ) 项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 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 十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9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 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 十一 )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二 )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十三 )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0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 本 报 告 中 所 列 财 务 数 据未经审计。 1、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截至2015 年 9 月 30 日 , 中 海 消费主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 值为 310,481,550.16 元,基金份额净值为 1.809 元,累计基金份额净值为 2.019 元。其资产组合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212,912,962.34 64.72 其中:股票


212,912,962.34 64.7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115,097,224.04 34.98 8 其他资产


987,116.11 0.30 9 合计





328,997,302.4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1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08,294,741.73 34.88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847.30 0.00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术服务业 36,987,821.76 11.91 J 金融业 5,808,043.00 1.87 K 房地产业 6,130,768.00 1.97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9,700,373.94 3.12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理业 - -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8,131,011.25 2.62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2,244,425.80 7.16 S 综合 15,613,929.56 5.03 合计 212,912,962.34 68.58 3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明细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2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300353 东土科技 1,494,716 28,429,498.32 9.16 2 002292 奥飞动漫 558,300 16,335,858.00 5.26 3 002739 万达院线 196,066 15,979,379.00 5.15 4 600783 鲁信创投 716,564 15,613,929.56 5.03 5 300431 暴风科技 261,701 15,207,445.11 4.90 6 300458 全志科技 147,185 11,333,245.00 3.65 7 300166 东方国信 297,030 8,747,533.50 2.82 8 600763 通策医疗 110,251 8,131,011.25 2.62 9 000938 紫光股份 95,500 6,663,035.00 2.15 10 002236 大华股份 185,863 6,284,028.03 2.02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3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 货 交 易 。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 体没有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或 在本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到公 开谴责、处罚 的情 况。 (2 )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没 有 在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备 选 股 票库之外的股票。 (3)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本基金的其他资产项目构成如下: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75,139.8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9,875.61 5 应收申购款 392,100.6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87,116.11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4 (4 )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流通受限情况说 明 1 002739 万达院线 15,979,379.00 5.15 重大事项停牌 2 000938 紫光股份 6,663,035.00 2.15 重大事项停牌 3 600763 通策医疗 8,131,011.25 2.62 重大事项停牌 4 300353 东土科技 28,429,498.32 9.16 重大事项停牌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5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募说明书 。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截止日期 2015 年 9 月 30 日 )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1.11.09-2 011.12.31 -0.20% 0.11% -10.59% 0.96% 10.39% -0.85% 2012.01.01-2 012.12.31 9.72% 1.24% 1.43% 1.02% 8.29% 0.22% 2013.01.01-2 013.12.31 25.31% 1.81% 5.75% 1.03% 19.56% 0.78% 2014.01.01-2 014.12.31 48.74% 1.50% 15.32% 0.94% 33.42% 0.56% 2015.01.01-2 015.06.30 60.15% 3.20% 34.28% 1.77% 25.87% 1.43% 2015.07.01-2 015.09.30 -33.91 % 3.53% -19.97% 2.68% -13.94 % 0.85% 自基金合同生 效起至今 116.05 % 1.99% 18.85% 1.29% 97.20% 0.70% 注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为2011 年11 月9 日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6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一 )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 三 )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 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 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 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 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自 有 财 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7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 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8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 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 盘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新 股 等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9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且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1)-(2 ) 小 项 规 定 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 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2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且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且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交 易 所 以 大 宗 交 易 方 式 转 让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5 )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0 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别估值。 (7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1)-(6 ) 小 项 规 定 的方法对基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6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 价 、 流 动 性 、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 因 素 基 础 上 形 成 的 债 券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 基 金 持 有 的 权 证 , 从 持 有 确 认 日 起 到 卖 出 日 或 行 权 日 止 , 上 市 交 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以 及 停 止 交 易 、 但 未 行 权 的 权 证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1 ) - (3 ) 项 规 定 的 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 - (3 )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1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签 章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予 以 公 布 。 月 末 、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 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 受损方 ” ) 按 下 述 “ 差 错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承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2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行 为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估;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3 (3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 以 内 ( 含 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错 误 达 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发 生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时 , 由 基 金 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 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按 基 金 会 计 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 告 , 而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 程 提 出 疑 义 或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说 明 , 基 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 实 际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50%; ③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4 ④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正 常 的 复 核 程 序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行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交 易 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将 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5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3 ) 项 、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7 ) 项 、 权 证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4 )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6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一 )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 的余额。











( 二 )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0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 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为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基 金 投 资 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7 ( 四 )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实 后 确 定 ,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的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时 间 不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 ,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支 付 的 现 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 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8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 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法如下: H = E×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9 方法如下: H = E×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 ( 一 ) 中 3 到 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 列 入 或 摊 入 当 期 基 金 费 用 。 ( 四 )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 金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验 资 费 、 会 计 师 和 律 师 费 、 信 息 披 露 费 等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基 金 收 取 认 购 费 的 , 可 以 从 认 购 费 中列支。 ( 五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和基金托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 六 )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0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 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3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分 别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并书面确认。 ( 二 ) 基金的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时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 (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经基金托管人 ( 或基金管理人 )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基 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 上 公 告 。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1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 二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 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 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 中文文本为准。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2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 五 )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3 日 前 , 将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 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2 ) 基 金 合 同 是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3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 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 日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机 构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上。 6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4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 终止基金合同; (3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动超过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5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 )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 )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 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 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6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 七 )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 件。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7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基金风险按来源主要分为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和 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本着科学、 严谨的原则, 对风险的识别、 评估和控 制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一)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股票、 债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 利率风险、 购 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指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和法律法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的影响,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 影响基金收益 而产生的风险。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 导致证券价格变化而产生的风险。 3、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直 接 导 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债 券 市 场 的 价格和收益率变动, 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 场 资 金 供 求 状 况 , 以 及 上 市 公 司 的 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 、 购买力风险 。 基 金 收 益 的 一 部 分 将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的 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 、 汇率风险 。 汇 率 变 动 可 能 会 影 响 基 金 所 投 资 证 券 的 价 格 和 基 金 资 产 的 实际购买力 。 6 、 其它风险 。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单个证券特有的风险, 包括企业的信用风险、 经营风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8 险、财务风险等。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能 力 、 技 术 更 新 、 研 究 开 发 、 人 员 素 质 等 , 都 会 导 致 公 司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股 票 和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经 营 不 善 , 导 致 其 股 票 价 格 下 跌 、 股 息 、 红 利 减 少 , 或 者 存 在 所 投 资 的 企 业 债 券 发 行 人 无 法 按 时 偿 付 本息,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基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以及严格的信用风险评估机制来分散或者规 避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三)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 主要包 括基金产品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交易风险、 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1 、 基金产品风险 本基金作为主动型的混 合 型 基 金 , 在 具 体 投 资 管 理 中 股 票 仓 位 保持 在 30%-80% 之 间 , 债 券 资 产( 含 短 期 融 资 券 和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仓位保持在 20 % -70 % 之间,因此本基金兼有 受 股 票 市 场 和 债 券 市 场 影响的风险。 2 、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 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 势 的 判 断 , 或 者 由 于 基 金 数 量 模 型 设 计 不 当 或 实 施 差 错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偏 离业绩基准的风险。 对主要业务人员 (如基金经理) 的依赖也可能产生管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也构成了本基金的管理风险。 3 、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 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可能使基金资产难以按 照预先期望的价格变现, 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 或者投资组合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9 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 造 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4 、 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 交易指令 的执行产生偏差或错误; 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 令 , 事 后 也 未 能 及 时 通 知 相 关 人 员 或 部 门 ; 或 者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未 能履约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5 、 运营风险 由 于 运 营 系 统 ( 网 络 系 统 、 计 算 机 、 交 易 软 件 等 ) 发 生 技 术 故 障 等 情 况 , 而无法正常完成基金的申购、 赎回、 注册登记、 清算交收等指令; 由于操作 过程效率低下或人为错误产生的操作风险。 6 、 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行为违规产生的道德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属于消费主题投资基金产品, 主要股票投资范围具有一定的行业 集中性和相关性, 由此而来的行业配置风险也是本基金产品的一个重要风险 来源。 (五)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 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10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应 当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 、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 基 金 合 同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1 )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5 )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他情形。 ( 二 )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接 的 ;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11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成 立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 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 )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 支付清算费用; (2 ) 交纳所欠税款; (3 ) 清偿基金债务; (4 )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 (3 )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1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13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 ) 依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准的其他收入;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决 定 基 金 的 除 调高托管费、管理费和赎回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对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基 金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 ) 自 行 担 任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选 择 、 更 换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并 对 注 册 登 记 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 选 择 、 更 换 代 销 机 构 , 并 依 据 销 售 代 理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其 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14 11)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依 法 为基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由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 事 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 规 定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15 13)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义务; 14)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予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分配收益; 16)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20)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16 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17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当的措施; 9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不 少 于 15 年; 10)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5)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6)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18 18)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履 行 其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配; 21)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者 由 接 管 人 接 管 其 资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完 全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 件 。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19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代 销 机 构 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费用; 3 ) 在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 、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各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以 本 基 金 合 同 为 依 据 , 不 因 基 金 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20 2、召开事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 终止基金合同; 2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 变更基金类别; 4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以及赎回费率。 但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21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者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2 ) 基 金 托 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之日起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22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 以 下 简 称 “ 召集人 ” ) 负责选择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 会议形式; 4 ) 议事程序; 5 )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 表决方式; 8 )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达 意 见 的 寄 交 的 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23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开 会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或 法 律 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议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3 )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基 金 管 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 )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5 )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经 核 对 、 汇 总 ,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以 上 ( 含 50%, 下 同 ) ; ②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24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等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议通知的规定。 未 能 满 足 上 述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开 会 的 时 间 ( 至少应在 30 日后 ) 和地点, 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 )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通 知 拒 不 参 加 收 取 和 统 计 书 面 表 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以上; ④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 果 开 会 条 件 达 不 到 上 述 的 条 件 ,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表 决 的时间( 至少应在 30 日后 ) , 且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资 格 的 权益登记日不变。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 的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25 内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 交 召 集 人 。 召 集 人 对 于 临 时 提 案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前 30 日 公 告 。 否 则 , 会 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 )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包 括 临 时 提 案 )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作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 月 。 法 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 公 告 。 否 则 ,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26 (2)议事程序 1 )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0%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等事项。 2 )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日 在 公 证 机 构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27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2 )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 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人中推举 3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28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 ; 如 会 议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会 议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会 议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重 新 清 点 仅 限 一次。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监 督 计 票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效 力 及 表 决 结 果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通 知 召 集 人 , 由 召 集 人 邀 请 无 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9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的 公 告 时 间 、 方 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的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之日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并 在 生 效 后 方 可 执行。 (2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29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接 的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成 立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30 1 )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 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 )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 支付清算费用; 2 ) 交纳所欠税款; 3 ) 清偿基金债务; 4 )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3 )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31 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 的 订 立 、 内 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为 北 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公 场 所 查 阅 。 基 金 合 同 条 款 及 内 容 应 以 基 金 合 同 正 本为准。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32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 定代表人:陈浩鸣 成立日期:2004 年 3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 字[2004]2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466667 亿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 凯 晨 世 贸 中 心 东 座 九 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33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结 汇 、 售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借 款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外 币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币 兑 换 ; 外 汇 担 保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存 管 业 务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 代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业 务 ;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交 易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等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保 险 兼 业 代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 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和 交 易 对 手 库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创 业 板 、 中 小 板 以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资产占基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34 金资产的0% -35%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3%,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 基 金80%以上的股票资产投资于 消费主题类股票。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 、 融 资 、 融 券 比例进行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 督 : 1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2 ) 本 基 金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本 基 金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6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35 8 ) 本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 行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3%; 本 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0%;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9 ) 本 基 金 不 得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中 有 关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比 例 的 规 定;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1-3 项 以及 5-9 项 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条 款 中 , 若 属 法 律 法 规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 则 当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投 资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 第 十 五 条 第 九 项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有 关 关 联 方 交 易 证 券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并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36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成 交 的 关 联 交 易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前 已 严 格 遵 循 了 监 督 流 程 仍 无 法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而 只 能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交 易 所 规 则 进 行 事 后 结 算 , 则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 , 在 与 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基金 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但 不 承 担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造 成 的 损 失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据 以 对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进 行监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37 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 建 立 定 期 对 账 机 制 , 确 保 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加 强 对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 严 格 审 查 、 复 核 相 关 协 议 、 账 户 资 料 、 投 资 指 令 、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有 关 文 件 , 切 实 履 行 托 管 职责。 3)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开 展 基 金 存 款 业 务 时 , 应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账 户 管 理 、 利 率 管 理 、 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 日 内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或拒绝结算。 (6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上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 将 在 发 现 后 立 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38 (7)基金托管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交易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制 定 相 关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控 制 预 案 等 规 章 制 度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 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 批 准 。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经 董 事 会 通 过 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上 述 规 章 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提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向 基 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 件 ( 如 有 ) : 拟 发 行 数 量 、 定 价 依 据 、 监 管 机 构 的 批 准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 总 成 本 、 划 款 账 号 、 划 款 金 额 、 划 款 时 间 文 件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的真实、完整。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过 程 中 , 如 认 为 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39 较 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和 整 改 , 并 做 出 书 面 说 明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事 先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其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在 本 基 金 名 下 , 并 确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 管 问 题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的 责 任 与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照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送 相 关 数 据 或 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 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 责 外 , 因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产 生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本 协 议 履 行 监 督 职 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8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中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40 (9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41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保管 1 、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合 法 程 序 作 出的合法合规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产造成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42 2 、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资金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 上 中 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3 、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本 基 金 的 资 金 账 户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赎 回 金 额 、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 收 取 申 购 款 , 均 需 通 过 本 基 金 的 资 金 账 户进行。 (3 ) 基金资金帐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定。 (5 )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 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43 4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 (4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 按 有 关 规 定 开 设 、 使 用 并 管 理 ; 若 无 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与 结 算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 、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 规 定 , 在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商 议 后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开立 。 新 账 户 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44 (2 )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 理。 7 、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人负 责 妥 善 保 管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证 券 不 承 担 保管责任。 8 、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1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 负 债 后 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后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四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45 2 、 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相 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编 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审 核 并 提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任 意 一 个 交 易 日 或 全 部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提 供 , 不 得 拖 延 或 拒 绝 提 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限 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应 按 有 关 法 规 规 定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46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 、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核准后生效。 2 、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 本基金合同终止 。 (2 )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 )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 )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47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潜 在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注 册 登 记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敦 促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配 备 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基 金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登 记 派 发 ; 基 金 交 易 份 额 的 清 算 过 户 和 基 金 交 易 资 金 的 交 收 等 服 务 。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1 、 账 户 资 料 :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户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 个 工 作 日 后 (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 立 后 的30个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2 、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查 询 服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交 易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个工作 日 后(T+2 日 后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该 项 交 易 的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 立 后 的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认 购 确 认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3 、 每 季 度 结 束 后20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 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 定 制纸质对账单的投资者邮寄该季度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 所有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寄 送 年 度 对 账 单 。 4 、 对 于 未 主 动 定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统一提供 电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48 子 对 账 单( 包 含 电 子 邮 件 或 短 信 形 式 , 按 账 户 资 料 完 善 程 度 ,优 先 提 供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 。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24 小 时 自 动 语 音 查 询 服 务 。 持 有 人 可 进 行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申 购 与 赎 回 交 易 情 况 查 询 、 基 金 产 品 与 传 真 服 务 等 信 息 的 查 询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每 周 五 天 , 每 天 不 少 于8 小 时 的 人 工 热 线 咨 询 服 务 。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400-888-9788 或021-38789788 享 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对 账 单 寄 送 地 址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个 人 投 资 者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可 以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分 红 方 式 修 改 、 账 户 资 料 修 改 、 交 易 密 码 修 改 、 交 易 申 请 查 询 和 账 户 资 料 查 询 等 各 类 业 务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www.zhfund.com 办理 “ 网 上 开 户 ” 和 “ 网上交易 ” 业 务 , 适 用 银 行 卡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zhfund.com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 在 技 术 条 件 成 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将 提 供 支 持 其 他 银 行 卡 种 的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zhfund.com )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服 务 。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销 售 渠 道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本 基 金 已 于2011 年12 月12 日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 基 金 定 投 的 数 额 限 制 、 业 务 规 则 等 请 参 见 基 金 定 投 相 关 公 告 。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49 (六)信息定制服务 基 金 持 有 人 可 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或 拨 打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或 其 他 方 式 按 持 有 人 的 定 制 提 供 信 息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电 子 对 账 单 、每 周 基 金 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投 资 者 服 务 刊 物 、分 红 公 告 、公 司 公 告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需 要 , 调 整 定 制 信 息 的 条 件 、 方 式 和 内 容 。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网 点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留 言 栏 目 、 信 函 及 电 子 邮 件 等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网 点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投 诉 、电 子 邮 件 投 诉 、信 函 投 诉 、 网 站 留 言 是 主 要 投 诉 受 理 渠 道 ,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负 责 管 理 投 诉 电 话 、投 诉 邮 箱 。 现 场 投 诉 和 意 见 簿 投 诉 是 补 充 投 诉 渠 道 , 由 各 代 销 机 构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管 理。 对 于 工 作 日 期 间 受 理 的 投 诉 , 原 则 上 是 及 时 回 复 ; 对 于 不 能 及 时 回 复 的 投 诉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在 投 诉 送 达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两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做 出 回 复 。 对 于 非 工 作 日 提 出 的 投 诉 ,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完 成 回 复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邮 箱 :service@zhfund.com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50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1 、2015-05-11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中 期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2 、2015-05-15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新 增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3 、2015-05-16





中 海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4 、2015-05-19





中 海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5 、2015-05-22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浙 江 金 观 诚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6 、2015-05-29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与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7 、2015-06-01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8 、2015-06-02





中 海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9 、2015-06-04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开 通 工 商 银 行 卡 ( 借 记 卡 ) 、 农 业 银 行 卡 ( 借 记 卡 ) 、 浦 发 银 行 卡 ( 借 记 卡 )及 兴 业 银 行 卡 ( 借 记 卡 )APP 直 销 业 务 的 公 告 10、 2015-06-06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上 海 汇 付 金 融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11、 2015-06-10





中 海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51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12、 2015-06-17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数 米 基 金 网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13 、 2015-06-19





中 海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14 、 2015-06-20





中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年第1号) 15 、 2015-06-20





中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2015年第1 号) 16 、2015-06-26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银 行 及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17 、2015-06-27


中 海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18 、2015-06-27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澄 清 公 告 19 、2015-07-01


中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半 年 度 最 后 一 日 净 值 公 告 20、2015-07-03


关 于 在 中 海 基 金 官 方 京 东 店 开 展 直 销 业 务 的 公 告 21 、2015-07-03


中 海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2 、2015-07-08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与 京 东 基 金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3 、 2015-07-10





中 海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4 、2015-07-15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中 信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25 、2015-07-16


中 海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52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6 、2015-07-18


中 海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7 、 2015-07-20


中海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5 年第2 季 度 报 告 28 、2015-07-28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泰 诚财 富 基 金 销 售 ( 大 连 )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29、2015-07-30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与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30、2015-08-01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不 再 参 与 销 售 机 构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31、2015-08-01


中 海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32、2015-08-05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名 并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的 公 告 33、2015-08-06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34、2015-08-06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35、2015-08-11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36、2015-08-14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与 京 东 基 金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53 37、2015-08-19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38、2015-08-25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天 天 基 金 网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39、2015-08-26


中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5 年半 年 度 报 告 40、2015-08-26


中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5 年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41、2015-09-16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42、2015-09-23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43、2015-09-25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44、2015-09-26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华 宝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45、2015-10-14


中 海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46、2015-10-16


中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47、2015-10-19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48、2015-10-20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54 49、2015-10-20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公 告 50、 2015-10-24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2015 年第3 季 度 报 告 51、2015-10-30


关 于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参 与 京 东 基 金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52、2015-10-31


中 海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53、2015-11-03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大 泰 金 石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54、2015-11-06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深 圳 富 济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55、2015-11-07


中 海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55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注册登 记 机 构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处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 对 投 资 者 按 上 述 方 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 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zhfund.com) 查 阅 和 下 载招募说明书。 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56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文 件 。 2 、 《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3 、 《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4、关于申请募集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意见书。 5、《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名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及网站免费 查阅备查文件。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