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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100032)

富国中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富国中 证红 利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富国 中证红 利指数 增强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二 0 一 五年第二 号) 
 
 
 
 
 
 
 
 
 
 
 
 
 
 
 
 
 
基 金 管理 人: 富国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国 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富国中 证红 利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由 汉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转型经 2008 年 8 月 29 日 起至
2008 年9 月24 日汉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获中国证
监会 2008 年 11 月 11 日证监 许可[2008]1261 号文核准。自 2008 年 11 月 20 日
起, 由 《 汉鼎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而 成的 《 富国天鼎中证红利指数增强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2012 年4 月 16 日 “富国天鼎中证红利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名为“富国 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
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申购基金的
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 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能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
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
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 至 2015 年 11 月 20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
金业绩表现截止至2015 年 9 月30 日(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富国中 证红 利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8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50 七、基金的存续 ............................................................................................................................. 52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 ..................................................................................................................... 53 九、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 54 十、基金的投资 ............................................................................................................................. 71 十一、基金的业绩 ......................................................................................................................... 82 十二、基金的财产 ......................................................................................................................... 83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85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 90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 91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3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94 十八、风险揭示 ............................................................................................................................. 99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 产的清 算 ................................................................... 103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5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4 二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42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3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4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44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 法》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以及《 富 国中证红利指 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 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 并按 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本合同、 《基金合同》 指 《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本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行 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富国鼎中证红利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 《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 书 》 , 一 份 公 开 披 露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及 托 管 人、 相 关服务机构、基金的集中申购、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 绩 、 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信 息披露、 风险揭示、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事 项、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等涉及本 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 金集中申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及其定期 的更新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 富国中证红利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及其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富国中证红利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 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业务规则 指《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 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 有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自然人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府有权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基 金 管 理 机 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生效起始日, 本基金合同自汉鼎证券投资基金 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原 《汉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集中申购 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 不开放赎回的一段 时间,最长不超过1 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或其他基 金业务的有效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申购 指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投 资 者 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申购自 《基金合 同》 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 赎回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 间开 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 情形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情 况 的凭证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售机构办理 集中申购 、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账户 转托管 指 投资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 由 同 一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册登记的 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开 放 式基金 (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 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 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 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估 值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纸 和 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 期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 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 )20361818 传真: (021 )20361616 联系人: 范伟隽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截止于2015 年11 月20 日)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 股份 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 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 公司日常 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 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二个部门、 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 分别是: 权益投资 部、 固定收益投资部、 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 固定收益研究部、 量化与海外投资 部、 权益专户投资部、 养老金投资部、 权益研 究部、 集中交易部、 董事会办公室、 综合管理部、 机构业务部、 零售业务部、 营销 管理部、 客户服务部、 电子商务部、 战略与产品部、监察稽核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信息技术部、 运营部、 北京分公司、 成都分公司、 广州分公司、 富国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 富国 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 负 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 固 定收益投资部: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 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 (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 的投资管理; 固定收 益专户投资部: 负责一对一、 一对 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研究部: 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 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的研究管理等; 量化与海外投资部: 负 责量化权益投资、 量化衍生品投资及境外权益等各类投资的研究与投资管理; 权 益专户投资部: 负 责社保、 保险、QFII 、 一对一、 一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专户的 投资管理; 养老金投资部: 负责养老金 (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 基本养老金、 社 保等) 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 权 益研究部: 负责行业研究、 上市公 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集中交易部: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董事会办公室: 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工作职责, 暂与综合管理部合署办公; 综合管理部: 负责公 司董事会日常事务、 公司文秘管理、 公司 (内部) 宣传、 信息调研、 行政后勤管 理等工作; 机构业务部: 负责年金、 专户 、 社 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 作; 零售业务部: 管理华东营销中心、 华中营 销中心、 华南营销中心 (广州分公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 司) 、北方营销中 心(北京分 公司) 、西部 营销 中心(成都分公司 ) 、华北营 销中 心, 负责共同基金的零售业务; 营销管理部: 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 品牌 建 设 和媒 体关 系管 理, 为零 售和 机构 业 务团 队、 子 公司 等提 供一 站 式销 售支 持 ; 客户服务部: 拟定客户服务策略, 制定客户服 务规范, 建设客户服务团队, 提高 客户满意度, 收集客户信息, 分析客户需求, 支持公司决策; 电子商务部: 负责 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 拟定并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 有 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业务;战略与产品部:负责开发、维护公 募和非公募产品, 协助管理层研究、制定、落实、调整公司发展战略,建立数据搜集、分析平台, 为公司投资决策、 销售决策、 业务发展、 绩效 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 监察 稽核部: 负责监察、 风控、 法务和信息披露; 信息技术部: 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 维护等; 运营部: 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 计划财务部: 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 人力资源部: 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 富国 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 证券 交易、 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理; 富国 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 经营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5 年 10 月 31 日,公司有员 工 323 人,其中 61.6%以上具有硕士 以上学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薛爱东先生, 董事长, 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 师。 历任交通银行扬州分行监 察室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 会计部经理、 证券 部经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扬 州营业部总经理, 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组组长,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 龙江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党委书记、 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 公司机关党委 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戈先生, 董事, 总经理, 研究生学历 。 历任 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 究所研究员,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 理、 研究部总经理、 总经理 助理、 副总经理,2005 年 4 月至2014 年 4 月 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 (Constance Mak ) , 董事, 文学 及商学学士, 加拿大注册会计 师。 现任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 BMO Financial Group ) , 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 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St. Margaret ’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 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 人。 方荣义先生, 董 事, 研究生学历, 高级会计师 。 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 任,厦门大学工 商管理教育中 心副教授, 中国 人民银行深圳经 济特区分行( 深圳 市中心支行)会 计处副处长, 中国人民银 行深 圳市中心支行非 银行金融机构 处处 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 国有银行监管处处 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长江先生, 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 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总经理, 申银万国 证券 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 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经纪总部副总经理, 华宝 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 ,董事, 本科 学历,加拿 大特许 会计师。现 任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1980 年至1984 年在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 1984 年加入加拿大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 银行。 蒲冰先生 ,董事,本科学历 ,中级审计 师。现 任山东省国际信 托股份有限公 司自营业务部副总经理。历任山东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评估部员工, 山东省鲁信置地有限公司计财部业务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计财部业务 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副总经理。 张克均先生, 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战略规划总部 总经理。 历任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电脑部副经理、 计划部副经理、 证券部副经 理、 杏林支行副行长;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厦门证券营业部副经理、 经理、 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兼厦门夏禾路证券营业部经理、经纪总 部总经理。 黄平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上海 盛源实业 (集团) 有限公司董 事局主席。 历任上海市劳改局政治处主任; 上海 华夏立向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戴国强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上 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院长、 党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 委书记。 历任上海财经大学助教、 讲师、 副教授、 教授, 金融学院副院长、 金融 学院常务副院长、 金融学院院长;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金融学院党 委书记, 教授委员会主任。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现任圣力嘉学 院(Seneca College) 工 商系会计 及财务金融科 教授。1976 年加入 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审计工作, 有30 余年 财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 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 及财务副总裁。 李宪明先生 ,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监事会成员 岳增光先生,监 事长,本科 学历,高级 会计师 。现任山东省国 际信托股份有 限公司纪委书记、 风控总监。 历任山东省济南市经济发展总公司会计, 山东正源 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室主任, 山东鲁信实业集团公司财务, 山东省鲁信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沈寅先生, 监事, 本科学历。 现任申银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总 部总经理助理及公司律师。 历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 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夏瑾璐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历任上海大学外语系教师; 荷兰银行上海分行结构融资部经理; 蒙特利尔银行金 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兰银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 仇夏萍女士, 监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 经理。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所任职; 在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东方路 营业部任职。 孙琪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IT 副总监。历任 杭州恒生电子股份公司职员, 东吴证券有限公司职员, 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系 统管理员、系统管理主管、IT 总监助理。 唐洁女士, 监事, 本科学历,CFA 。 现任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研究员。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1 历任上海夏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研究员,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助理、 助理 研究员。 王旭辉先生, 监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营销中心 总经理。 历任职于郏县政府办公室职员, 郏县国营一厂厂长,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 陆运天先生, 监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电 子商务总监助理。 历任汇添富基金任电子商务经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深 电子商务经 理。 3、督察长 范伟隽先生, 督察长。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 。 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 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2012 年 10 月 20 日开 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先生, 副总经理。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 , 工商管理硕士。 曾在漳州商 检局办公室、 晋江商检局检验科、 厦门证券公司投资发展部工作。 曾任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 高级稽察员、 部门副经理、 经理、 督察长。 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陆文佳女士,研 究生学历,13 年证券 、基金 从业经验。现任 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支行职员、 经理, 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上海营销总部投资顾问、 总监助理、 市场部总监助理、 上海分公司总经 理助理、市场部总经理、市场总监、公司副营销总裁。 李笑薇女士,研 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 师,13 年证券、基金从 业经验。现任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历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办公室项目 官员,摩根 士丹利资 本国际 Barra 公司(MSCIBARRA)BARRA 股票风险 评估部高 级研究员, 巴克莱国 际投资管理公司 (Barclays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主动 股票投资总监、 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海外 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2 朱少醒先生,研 究生学历,16 年证券 、基金 从业经验。现任 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主管、 基金 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经理兼 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 基金经理: 1) 徐幼华 女士, 硕士 。 曾任上海京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2006 年 7 月至 2008 年 12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金融工程部数量研究员,2009 年 1 月至 2011 年 5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另类投资部数量研究员、基金经 理助理 ,2011 年 5 月至今任 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2011 年 10 月起任 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2015 年6 月起任富国中证工业4.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富国中证体育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兼任量化投资 总监。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 2)方旻先生, 硕士。2010 年 2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定量研究员;2014 年 4 月起2014 年 4 月至2014 年11 月任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沪深300 增强证券投 资基金、 富国中证5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 11 月起任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沪深300 增强证券投资基 金、 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和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2015 年 5 月起任富国创 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及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兼任量化投资总监 助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 (2) 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第一任基金经理为 宋小龙先生, 任职时间为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 月。 本基金第二任基金经 理为常松先生,任职时间为 2008 年11 月至2011 年 5 月。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 公司总经理陈戈先生、 主动权益及固定收益 投资副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和量化与海外投资副总经理李笑薇女士。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3 列席人员包括: 督察长、 集中交易部总经 理以及 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国 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 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从事 违反《证券 法》的 行为,并承诺建 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从事 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并承 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4 3、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 职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 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 管理人制度 进行基金运 作投资 外,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股票 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 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 管人出资或 者买卖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人、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5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 职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 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 管理环境。 具体包括制 定风险 管理战略、目标 ,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 设定风 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 。辨识组织 系统与业务 流程中 存在的风险以及 风险存在的原 因。 (3)分析风险 。检查存在 的控制措施 ,分析 风险发生的可能 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度量风险 。评估风险 水平的高低 ,既有 定性的度量手段 ,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 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 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 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 。将风险水 平与既定的 标准相 对比,对于那些 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 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6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 查。对已有 的风险管理 系统要 监视及评价其管 理绩效,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 询。建立风 险管理的报 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 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 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 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 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 投资决策 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 分别负责 公司经营、 基金投资、 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 制工作, 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7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 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 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 同 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 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 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监察稽核报告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 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 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 人承诺将根 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 及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8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 基本情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洪 渊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05 人 , 平 均 年龄 30 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理、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5 年 9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496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一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9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49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 )基金托管人 的内部控制 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 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继 2005 、2007、2009 、2010、2011、2012、2013 年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 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 (审计标准第70 号) 审阅后, 2014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阅获得无 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 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 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 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 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 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 规部、内部审 计局) 、资 产托 管部内设风险控 制处及资产托 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 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 则。托管业 务的各项经 营管理 活动都必须有相 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 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 则。托管业 务经营活动 必须在 发生时能准确及 时地记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 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 原则。各项 业务经营活 动必须 防范风险,审慎 经营,保证基 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 则。内控制 度应根据国 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 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 则。设立专 门履行托管 人职责 的管理部门;直 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 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 离制度。资 产托管业务 与传统 业务实行严格分 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 导与部门高 级管理 层作为工行托管 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 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 部严格落实 岗位责 任制,建立“自 控防线”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 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 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 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1 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 部通过制定 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 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 目的。 (5)内部风险 管理。资产 托管部通过 稽核监 察、风险评估等 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 控制。我们 通过业务操 作区相 对独立、数据和 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 与响应。资 产托管业务 建立专 门的灾难恢复中 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 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 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 现在的“随机 演练” 。从 演练 结果看,资产托 管部完全有能 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 专职稽核监 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 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 结构,实施 全员风险管 理。完 善的风险管理体 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 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 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 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 十分重 视内控制度的建 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 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2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 陈戈 直销网点: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588 号宝地广场A 座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 、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代销机构: (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人代表: 姜建清 联系电话: (010)95588 传真电话: (010)95588 联系人员: 杨先生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3 (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人代表: 刘士余 联系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电话: (010)85109219 联系人员: 曾艳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中 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人代表: 田国立 联系电话: (010)66594946 传真电话: (010)66594946 联系人员: 陈洪源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 王洪章 联系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电话: 010-66275654 联系人员: 张静 客服电话: 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4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人代表: 牛锡明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电话: (021)58408483 联系人员: 张宏革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人代表: 李建红 联系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电话: (0755)83195109 联系人员: 曾里南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 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 号文 化大厦 法人代表: 常振明 联系电话: (010)65550827 传真电话: (010)65550827 联系人员: 常振明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bank.ecitic.com (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689 号 法人代表: 吉晓辉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5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电话: (021)63604199 联系人员: 唐小姐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 9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法人代表: 李国华 联系电话: (010)68858057 传真电话: (010)68858057 联系人员: 王硕 客服电话: 95580 公司网站: www.psbc.com ( 10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首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 号 法人代表: 闫冰竹 联系电话: 010-66223587 传真电话: 010-66226045 联系人员: 谢小华 客服电话: 95526 公司网站: www.bankofbeijing.com.cn ( 1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法人代表: 吴建 联系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电话: 010-85238680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6 联系人员: 郑鹏 客服电话: 95577 公司网站: www.hxb.com.cn ( 12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 法人代表: 范一飞 联系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电话: (021)68476111 联系人员: 龚厚红 客服电话: (021)962888 公司网站: www.bankofshanghai.com ( 13 )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 号平安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 号平安银行 大厦 法人代表: 肖遂宁 联系电话: (0755)22197874 传真电话: (0755)22197874 联系人员: 蔡宇洲 客服电话: 95511-3 公司网站: www.bank.pingan.com ( 1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法人代表: 陆华裕 联系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电话: 0574-87050024 联系人员: 胡技勋 客服电话: 96528(上海、北京地区962528)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7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 15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 号 法人代表: 廖玉林 联系电话: 0769-22100193 传真电话: 0769-22117730 联系人员: 巫渝峰 客服电话: 0769-96228 公司网站: www.dongguanbank.cn ( 16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196 号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196 号 法人代表: 邢增福 联系电话: (0577)88990085 传真电话: (0577)88995217 联系人员: 姜晟 客服电话: 96699(浙江省内), 962699(上海地区) ,0577-96 公司网站: www.wzbank.com.cn ( 17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 号 法人代表: 刘宝凤 联系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电话: 022-58316259 联系人员: 王宏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公司网站: www.cbhb.com.cn ( 18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8 注册地址: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6 号洛阳银行 办公地址: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6 号洛阳银行 法人代表: 王建甫 联系电话: (0379)65921977 传真电话: (0379)65921977 联系人员: 李亚洁 客服电话: 96699 公司网站: www.bankofluoyang.com.cn ( 19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 号 法人代表: 陈占维 联系电话: (0411)82356627 传真电话: (0411)82356590 联系人员: 李格格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公司网站: www.bankofdl.com ( 20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219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 前进中路219 号 法人代表: 刘斌 联系电话: (0512)57379292 传真电话: (0512)55211330 联系人员: 丁丽丽 客服电话: 96079 公司网站: www.ksrcb.cn ( 21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 号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9 法人代表: 王继康 联系电话: 020-28019593 传真电话: 020-22389014 联系人员: 黎超雄 客服电话: 020-961111 公司网站: www.grcbank.com ( 22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 厦B 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 号 C 座5 层 法人代表: 林义相 联系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电话: 010-66045518 联系人员: 尹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站: www.txsec.com ( 2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人代表: 杨德红 联系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电话: (021)38670666 联系人员: 芮敏琪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95521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 2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人代表: 王常青 联系电话: (010)65183888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0 传真电话: (010)65182261 联系人员: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 2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16-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人代表: 何如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电话: (0755)82133952 联系人员: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 2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 39—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 39—45 层 法人代表: 宫少林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电话: (0755)82943636 联系人员: 林生迎 客服电话: 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 2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 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19、36、38、41 和 42 楼 法人代表: 孙树明 联系电话: (020)87555305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1 传真电话: (020)87555305 联系人员: 黄岚 客服电话: 95575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 2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王东明 联系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电话: (010)84865560 联系人员: 顾凌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 2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C 座 法人代表: 陈有安 联系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电话: (010)66568990 联系人员: 田薇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 3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人代表: 王开国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电话: (021)23219000 联系人员: 李笑鸣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2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 3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人代表: 李梅 联系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电话: (021)33388224 联系人员: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 3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办公地址: 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 弄证大五道 口广场1 号楼21 层 法人代表: 兰荣 联系电话: 0591-38281963 传真电话: 0591-38281963 联系人员: 夏中苏 客服电话: 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 33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杨泽柱 联系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电话: 027-85481900 联系人员: 李良 客服电话: 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站: www.95579.com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3 ( 3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 楼、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 楼、28 层A02 单元 法人代表: 牛冠兴 联系电话: (0755)82558305 传真电话: (0755)82558002 联系人员: 陈剑虹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 35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法人代表: 林俊波 联系电话: 021-68634510-8620 传真电话: (021)68865680 联系人员: 赵小明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 36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办公地址: 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人代表: 蔡咏 联系电话: (0551)62207935 传真电话: (0551)62207935 联系人员: 李蔡 客服电话: 95578 公司网站: www.gyzq.com.cn ( 3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4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 号 法人代表: 杜庆平 联系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电话: 022-28451892 联系人员: 蔡霆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 www.bhzq.com ( 3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 证券大 厦 法人代表: 吴万善 联系电话: 0755-82569143 传真电话: 0755-82492962 联系人员: 孔晓君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 39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 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 中心东塔楼 法人代表: 侯巍 联系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电话: 0351-8686659 联系人员: 郭熠 客服电话: 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 40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1 号楼20 层 法人代表: 杨宝林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5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电话: 0532-85022605 联系人员: 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iticssd.com ( 4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 张志刚 联系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电话: 01063080978 联系人员: 唐静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 4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 2 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 2 号楼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人代表: 潘鑫军 联系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电话: 021-63326729 联系人员: 胡月茹 客服电话: 95503 公司网站: www.dfzq.com.cn ( 43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 区报业大厦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 区报业大厦14、16、17 层 法人代表: 黄耀华 联系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电话: (0755)83515567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6 联系人员: 刘阳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深圳) 、400-6666-888(非深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 4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电话: 021-22169134 联系人员: 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 45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人代表: 杨树财 联系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电话: 0431-85096517 联系人员: 安岩岩 客服电话: 400-600-0686 公司网站: www.nesc.cn ( 46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 号 法人代表: 龚德雄 联系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电话: (021)53519888 联系人员: 张瑾 客服电话: (021)962518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7 公司网站: www.962518.com ( 47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 号山西世 贸中心A 座12、13 层 法人代表: 董祥 联系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电话: 0351-4130322 联系人员: 薛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公司网站: www.dtsbc.com.cn ( 48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 号国联金融大厦7-9 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 号国联金融大厦702 法人代表: 姚志勇 联系电话: 0510-82830162 传真电话: 0510-82830162 联系人员: 沈刚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 www.glsc.com.cn ( 49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 法人代表: 杨宇翔 联系电话: 95511-8 传真电话: 95511-8 联系人员: 吴琼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站: stock.pingan.com ( 50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8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F 法人代表: 张雅锋 联系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电话: (0755)83704850 联系人员: 牛孟宇 客服电话: 95563 公司网站: www.ghzq.com.cn ( 51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 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8 层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 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8 层 法人代表: 蔡一兵 联系电话: (0731)4403319 传真电话: (0731)4403439 联系人员: 郭磊 客服电话: (0731)4403319 公司网站: www.cfzq.com ( 52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 号 法人代表: 菅明军 联系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电话: 0371--65585899 联系人员: 程月艳 客服电话: 0371-967218 、400-813-9666 公司网站: www.ccnew.com ( 53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 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 海证券大 厦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9 法人代表: 刘化军 联系电话: 021-20333910 传真电话: 021-50498825 联系人员: 王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站: www.longone.com.cn ( 54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 银大厦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 银大厦39 层 法人代表: 许刚 联系电话: 021-20328309 传真电话: 021-50372474 联系人员: 王炜哲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 55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 号 法人代表: 庞介民 联系电话: 010-88088188 传真电话: 010-88088188 联系人员: 王旭华 客服电话: (0471)4972343 公司网站: www.cnht.com.cn ( 56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杨炯洋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0 传真电话: 028-86157275 联系人员: 张曼 客服电话: 95584 公司网站: www.hx168.com.cn ( 57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人代表: 许建平 联系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电话: 010-88085858 联系人员: 李巍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公司网站: www.hysec.com ( 5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86 号23 层 法人代表: 李玮 联系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电话: 0531-68889185 联系人员: 吴阳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站: www.qlzq.com.cn ( 59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 中 心17 层 法人代表: 陆涛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1 传真电话: 0755-83025625 联系人员: 马贤清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n ( 60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福山路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人代表: 姚文平 联系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电话: 021-68767880 联系人员: 朱磊 客服电话: 400 8888 128 公司网站: http://www.tebon.com.cn ( 61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人代表: 黄金琳 联系电话: 0591-87383600 传真电话: 0591-87383610 联系人员: 张宗锐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 62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中心 法人代表: 李晓安 联系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电话: (0931)4890628 联系人员: 李昕田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2 客服电话: (0931)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站: www.hlzqgs.com ( 63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6 号SK 大厦3 层 法人代表: 李剑阁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电话: 010-65051166 联系人员: 陶亭 客服电话 : 010-65051166 公司网站: http://www.cicc.com.cn ( 64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9 楼 法人代表: 杨锐敏 联系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电话: 021-68775878 联系人员: 倪丹 客服电话: 68777877 公司网站: www.cf-clsa.com ( 65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 际 金融中心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12 层、15 层 法人代表: 程宜荪 联系电话: (010)58328888 传真电话: (010)58328112 联系人员: 牟冲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3 ( 66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人代表: 高涛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电话: (0755)82026539 联系人员: 刘毅 客服电话: 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 67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法人代表: 孙名扬 联系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电话: 0451-82287211 联系人员: 刘爽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公司网站: www.jhzq.com.cn ( 68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人代表: 吴骏 联系电话: 0755-83007159 传真电话: 0755-83007034 联系人员: 吴尔晖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公司网站: www.ydsc.com.cn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4 ( 69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 号 办公地址: 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 号大连 期货大厦39 层 法人代表: 张智河 联系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电话: 0411-39673219 联系人员: 谢立军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公司网站: www.datong.com.cn ( 70 )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9 号楼 办公地址: 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9 号楼 法人代表: 费晓燕 联系电话: 0510-82758877 传真电话: 0510-88555898 联系人员: 袁丽萍 客服电话: 0510-9688988 公司网站: www.jsjbl.com ( 71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 号保利 大厦18 楼 法人代表: 王莉 联系电话: 400-920-0022 传真电话: 021-20835879 联系人员: 于杨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公司网站: licaike.hexun.com ( 72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 号205 室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5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中路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8 楼 法人代表: 汪静波 联系电话: 021-3860-0672 传真电话: 021-3860-2300 联系人员: 张姚杰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站: www.noah-fund.com ( 73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电话: 0755-82080798 联系人员: 汤素娅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站: 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 www.jjmmw. ( 7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 座 9 楼 法人代表: 其实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电话: 021-64385308 联系人员: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 75 )上海 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 大厦903~906 室 法人代表: 杨文斌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6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电话: (021)68596916 联系人员: 张茹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 76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 楼 法人代表: 陈柏青 联系电话: 021- 60897840 传真电话: 0571-26697013 联系人员: 张裕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公司网站: www.fund123.cn ( 77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 景国际B 座16 层 法人代表: 张跃伟 联系电话: 021-58788678 -8201,13585790204 传真电话: 021—58787698 联系人员: 沈雯斌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 7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1 号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 号电 子商务产业园2 号楼 2 楼 法人代表: 凌顺平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电话: 0571-86800423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7 联系人员: 吴强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 79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 号民建大厦6 层 法人代表: 闫振杰 联系电话: (010)62020088 传真电话: (010)62020088 联系人员: 宋丽冉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站: www.myfund.com ( 80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 号中国中期大厦A 座1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 号中国中期大厦A 座11 层 法人代表: 路瑶 联系电话: 010-59539718 传真电话: 010-59539701 联系人员: 侯英建 客服电话: 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站: www.cifcofund.com ( 81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 B 座 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 B 座 46 楼06-10 单元 法人代表: 赵学军 联系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电话: 021-20280110 联系人员: 张倩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8 公司网站: www.harvestwm.cn ( 82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 号 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 号 5 号楼215A 法人代表: 梁蓉 联系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电话: (010)88067526 联系人员: 张旭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公司网站: www.5irich.com ( 83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SOHO 现 代城C 座1809 法人代表: 沈伟桦 联系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电话: 010-85894285 联系人员: 程刚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公司网站: www.yixinfund.com ( 84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 号15 层办公楼一座15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 号 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2202 室 法人代表: 李振 联系电话: 010-65181028 传真电话: 010-65174782/65231189 联系人员: 魏尧 客服电话: 400-066-9355 公司网站: www.kstreasure.com ( 85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9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人代表: 郭坚 联系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电话: 021-22066653 联系人员: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站: www.lufunds.com ( 86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大道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人代表: 肖雯 联系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电话: 020-89629011 联系人员: 吴煜浩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站: 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总经理: 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 )20361818 传真: (021 )20361616 联系人:雷青松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基金募集时)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 厦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 厦14 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黎明、吴军娥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 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 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50 楼 法定代表人: 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汉鼎证券投资基金(下称“基金汉鼎” )转型而成。 基金汉鼎 的前身是宝鼎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宝鼎基金” )。 宝鼎基金是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 有关规定, 经 中国人民 银行上 海市分行沪银金 管(93)5389 号 文批准 , 由原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作为发起人 , 在上海市普教系统定向发行的契约 型封闭式基金。 基金管理人为原上海万国证券公司 ,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名称定为宝鼎投资基金 ,基金规模为 1 亿份基金单位 ,存续期为 10 年。根 据上海会计师事务所上会师报字 (94)第 035 号验资报告 , 宝鼎基金募集的1 亿 元资金于1993 年12 月31 日全部到位 ,基金 于1994 年 1 月 1 日正式设立。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1 1996 年7 月16 日 , 原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与原 上海申银证券公司合并成立申 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宝鼎基金 的管理人变更为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总部。 1996 年11 月29 日, 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330 号文批准 , 宝鼎基金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进行柜台交易 ,实现了封闭式基金的流通。 宝鼎基金1996、1997 、1998、1999 年度平均 年净资产收益率为22.30%。 2000 年 4 月 26 日, 宝鼎基金以通讯表决方式 召开了宝鼎基金 2000 年第一 次受益人大会 , 大会通过了宝鼎基金滚存收益分配方案与将宝鼎基金的基金份额 由1 亿份调整为 2 亿份的方案。 2000 年6 月9 日 , 宝鼎基金以通讯表决方式召 开了宝鼎基金2000 年第二次 受益人大会 , 大会通过了申请摘牌、 更换发起 人、 更换管理人、 更换托管人、 基 金资产移交、更 名等议案, 审 议通过了《 汉鼎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契约》 ,通 过了 申请上市、 申请扩募和续期等授权议案。 宝鼎基金于2000 年 6 月30 日办理了资 产及负债移交手续, 基金管理人更换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更换 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为契约型封闭式, 发起人为申银万国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及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规模为2 亿份基金份额, 存续期调整 为1994 年 1 月 1 日至2003 年12 月31 日,并 正式更名为汉鼎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汉鼎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 “上交所 ” ) 上证上字[2000]63 号文 审核同意,于2000 年 8 月17 日在上交所挂牌 交易。 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 字[2000]53 号文《 关 于汉鼎证券投 资基金设 立、上 市、扩募和续期的批复》批准, 基金汉鼎 于 2000 年 10 月 30 日基金总份额由原 有 2 亿份基金份额按面值扩募至 5 亿份基金份 额,存续期限延长 5 年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此次扩募配售可流通的基金份额 于 2000 年 11 月 28 日在上交所上 市交易。 汉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 2008 年 8 月 29 日起至 2008 年 9 月 24 日以 通讯方式召开 ,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汉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 项的议案》 ,内 容包括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调 整基金存续期限 、 终止基金的 上市 交易并进行变更登记 、 更名、 调整基金的投资 目标、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等。 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08 年 11 月 11 日 下发了《关于核准汉鼎证券投资基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2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有 关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决 议 的 批 复 》 ( 证 监 许可 [2008]1261 号) ,同意汉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依据持 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 自 2008 年11 月20 日基金汉鼎终止上 市之日起, 原 《汉鼎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失效, 《富 国天 鼎中证红利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基金正式转型为开放 式基金, 存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 同时基金更名为 “ 富国天鼎中证红利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12 年 4 月 16 日 “富国 天鼎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名为“富国 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七、 基金 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基金汉鼎 终止上市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 基 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 将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 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基金管理人、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 司 提 供 的明 细 数 据 进 行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初始登记。 (二)集中申购结束后的验资 集中申购款项在 集中申购期间存入专门账户, 在集中申购 期结束前任何人 不 得动用 , 期间产生的利息在 集中申购期 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集 中申购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进行集中申购款项 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3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 (一)集中申购 期 本基金自2008 年11 月27 日至2008 年12 月24 日的集中申购期开放申购, 期间不开放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 集中申购期, 但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 (二)销售 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 资者公开发售。 (三)销售 对象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销售 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代销机构 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代销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 集中申购 。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代销机构 办理基金集中申购 业务的地区、 网点的具体情况 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集中申购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五)募集情况 经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本次 富国天鼎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 已收到的集中申购扣除申 购费后的 净申购金额为 人民币 341,738,891.01 元, 折合 341,738,891.01 份基金份额 ; 申购 资金在集中申购期间 产生的 利息为人民币 21,457.10 元, 折合 21,457.10 份基金份额 ; 集中申购期间收到的实收基金共计人 民币 341,760,348.11 元,折合 341,760,348.11 份基金份额。 本次集中 发售募集基 金共计为人民币 341,760,348.11 元,已于 2008 年 12 月 26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 基金托管人中国 工商银行开立的本基金托管专户。 另外, 银行计提 并给付富国天 鼎 基 金 的 利 息 与 富 国 天 鼎 基 金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计 提 的 利 息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人 民 币 739.45 元,作为基金收入同时划入托管帐户。 原 汉 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由 500,000,000.00 份折算为 562,777,355.49 份,原汉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暂未指定交易等原因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4 产生的未领取现金红利 1,021,322.78 元人民币 确认为基金份额 1,021,322.78 份。 富国天鼎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总份额为 905,559,026.38 份。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进行 。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 基金代销机构。目 前的代销机构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湘财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山西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山东 ) 有限责任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 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 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 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德邦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5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国际 金融有限公司、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中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大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 (上 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 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展恒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财富管理有 限公司、 北京创金启 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 京) 有限公司、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 基金代销机构 , 并另 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 (网点) , 并另行公告。 投资者也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例 如: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 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销售机构赎回原汉 鼎基金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 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开设富国 中 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 用于归集原汉 鼎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可办理 富国 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确权 业务的 银行代销网点、 代销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确 认其权益的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核对无误后据此办理基金份额登记。 此后, 投 资者可通过相关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业务。具体可办理确权业务的网 点、流程和 和要求,详见基金管理人有关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 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6 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时间内开始办 理申购。 本基金于 2009 年 1 月23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时间内开始办 理赎回。 本基金于 2009 年 1 月23 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4、在确定申购 开始时间和 赎回开始时 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于 开放日前依法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 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先进先出原 则,即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赎回 基金份额,基金 管理人对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 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 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金 运作的实际 情况并 在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采取书面形式、电话、或管理人同意的其他交易形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按销 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申请赎回时,其在销售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7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 T +1 日内为投资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和赎回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 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 将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 基金管理人规定, 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 元, 投资者通过 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时, 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 当代理销售 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 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代理销售机构的 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 20,000 元;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 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 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销售 机构赎回时 ,每次 对本基金的赎回 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时或 赎 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保 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10 份的,在 赎回时需一次全 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 在不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 的情况下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对 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4、申购份额及 余额的处理 方式:本基 金的申 购有效份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申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8 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 ,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 5、赎回金额的 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 回金额 按实际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额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 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6、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 由此产生的误差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 (1)投资者可 选择在申购 本基金或赎 回本基 金时交纳申购费 用。投资者选 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 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 费用。 (2 )投 资者 选择 交 纳前 端申 购费 用 时, 按申购 金 额采 用比 例费 率 。投 资 者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 投资所转成 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在 前端申购时 ,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 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具体费率如下: A、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含) —500 万元 1.2%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 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 前端申购 投资者。 B、特定申购费率 : 购买金额(M,含申购费)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 0.45 100 万≤M<500 万 0.36 500 万≤M 每笔1000 元 注: 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 、 选择交纳前端申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9 购费用 养老金客户, 本公司设定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 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将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3 )投 资者 选择 交 纳后 端申 购费 用 时, 按申购 金 额采 用比 例费 率 ,费 率 按 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8% 1 年 —3 年(含) 1.2% 3 年 —5 年(含) 0.6% 5 年以上 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不再收取后端申购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申购方式采用不同的赎回费率。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适用的赎回费率为0.5% 。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 适用变动的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按持有时 间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2 年以内(含) 0.6% 2 年 —3 年(含) 0.3% 3 年以上 0 3、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限额。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内, 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实际执行的申购、 赎 回费率, 并在 《招募说明书》 中进行公告。 基 金管理人认为需要修改费率时, 应 最迟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 定的情形下根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0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 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经相关监管部门核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 率。 (七)赎回费的归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 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目前, 本基金赎回费的25%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 假定T 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 为1.200 元 , 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 万元、 100 万元和500 万元 ,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 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 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 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金额( 元,A ) 10,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适用前端申 购费率(B ) 1.50% 1.20% - 净申购金额 (C =A/ (1+B)) 9,852.22 988,142.29 4,999,000.00 前端申购费 (D=A-C ) 147.78 11,857.71 1,000.00 申购份额( =C/1.200 ) 8,210.18 823,451.91 4,165,833.33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各笔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金额( 元,A) 10,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申购份额( =A/1.200 ) 8,333.33 833,333.33 4,166,666.67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如投资者在集中申购/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集中申购/申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 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1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集中申购/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集中申购/申购费用, 则赎回金 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集中申购/ 申购费用=赎回份额×集中申购/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 端 集中申购/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 集中申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四: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该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 元, 其在集中申购/申购时已交纳前端 集中申购/申购费用,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 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10,000 ×1.250-10,000×1.250 ×0.5%=12,437.5 元 例五: 假定某投资者在募集期内集中申购基金份额时选择交纳后端集中申购 费用,并分别在半年后、二年半后和三年半后赎回 10,000 份,赎回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分别为 1.025、1.080 和 1.140 元, 各笔赎回扣除的后端集中申购费用 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 1 赎回 2 赎回 3 赎回份额(A )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面 值(B) 1.000 1.000 1.000 赎回日基金 份额净值 (C) 1.025 1.080 1.140 赎回总额(D =A×C) 10,250 10,800 11,400 适用后端集 中申购费 率(E) 1.60% 0.8% 0.4% 后端集中申购费(F =A ×B × E ) 160 80 40 赎回费(G) 61.50 32.4 0 赎回金额(H =D-F-G ) 10,028.50 10,687.60 11,360.00 例六: 假定某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 元, 该投资 者选择交纳后端 申购费用, 并分别在 半年后、 二年半后和三年 半后赎回 10,000 份,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230、1.300 和 1.360 元,各笔赎回扣除 的后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 1 赎回 2 赎回 3 赎回份额(A ) 10,000 10,000 10,000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2 申购日基金 份额净值 (B) 1.200 1.200 1.200 赎回日基金 份额净值 (C) 1.230 1.300 1.360 赎回总额(D =A×C) 12,300 13,000 13,600 适用后端申 购费率(E ) 1.80% 1.2% 0.6% 后端申购费 (F=A×B ×E) 216 144 72 赎回费(G) 73.8 39 0 赎回金额(H =D-F-G) 12,010.20 12,817.00 13,528.00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 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T +2 日 ( 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 场所在交易 时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无法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 (3)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时,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 到(4)项暂停 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依法 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 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3 本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 以备支付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 除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 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巨额赎回,导 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支付的, 可支付部分按每个 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 日予以支付。同 时在出现上述 第(3)款 的情 形时,对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可 延期 支付赎回款项, 最长不超过支付时间20 个工作 日, 并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 《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并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二)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内,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时,按正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4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 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 以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 ,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 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 处理。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 的公告:当 发生巨额赎 回并顺 延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 个交易日内通过指定 媒体、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 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 或邮寄、 传真 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 并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支付 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天, 第 2 个工作日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 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天但少于 2 周, 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 依法在指 定媒体上连续刊登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5 日公告最新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 本公司 开通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 金(代码 :前端为 100032 ;后端为 :100033 )与本公司 旗下其他开 放式基 金的基金转换业务。公司暂不开通前端收费品 种与后端收费品种之间的转换业 务。 1、适用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与本公司已发行和管理的富国天源沪港深平 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 前端为100016 ; 后端为100017 ) 、 富国天利增长 债券投资基金 (代码: 前端为100018 ; 后端为 100019)、 富国天益价值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代码: 前端为100020 ; 后端为100021 ) 、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 前端为100022 ; 后 端为100023) 、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 基金(代码:A 级为 100025 ;B 级为 100028 )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代码: 前端为100026 ; 后端为100027 ) 、 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 前端为100029 ; 后端为:100030 ) 、 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A 类前端为 100035 ;B 类为 100036;C 类为 100037 ) 、富 国沪深300 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 : 前端为 100038 ; 后端为000154) 、 富国通 胀通缩主题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前端为100039;后端为000155 ) 、 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 前端为 100051 , 后端为100052) 、 富国上 证综指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代码:前端 为 100053;后端 为000164) 、 富国低碳环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代码: 前端为100056 ; 后端为 000158 ) 、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58 ,后端为 100059 ) 、 富国高新技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代码: 前端为100060; 后端 为000159) 、 富国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代码:A 类为100066 ;B 类 为100067;C 类为100068 ) 、 富国宏观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 前端为 000029 ;后端为 000161 )、富国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为 000107 ,B 类为000198 ,C 类为000109 ) 、 富 国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为 000191,C 类为 000192 )、 富国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前 端为000220) 、 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A 类为000139 ,B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6 类 为000140,C 类为000141)、 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 前端 000471 , 后端 000472 ) 、 富国天盛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 000634 ,后端 000635)、 富国富 钱包货币 市 场基金 (基金 代码:000638 )、富 国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 000513,后端 000514) 、富 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代码:000602 ) 、 富 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代码: 000880) 、 富国中小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 000940 ) 、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A 类 000841 ;B 类 000842 ;C 类 000843)、富国 新兴产业 股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代码:001048) 、富国文 体健 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001186 ) 、 富 国国家安全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代码:001268 ) 、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代码:001349) 、富 国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001508 )。 2、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 是指开放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 其持有某只基金 的部分或全部 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2)基金转换 只能在同一 销售机构进 行,且 该销售机构须同 时代理拟转出 基金及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3)基金转换 只能转换为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 (4)基金转换 只能在同一 收费模式的 基金份 额之间进行,即 前端收费模式 的基金只能与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 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只能与后端收费模 式的基金转换; 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和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之间不能相 互转换; 在公司直销系统中, 两种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均可以与富国天时货币基 金A/B 进行基金转换; (5)不同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基金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6)基金转换 采用“ 份额 转换、未知 价 ”原 则,转出、转入 均以T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转出金额与转入份额 ; (7)投资者办 理基金转换 业务时,转 出方的 基金必须处于可 赎回状态,转 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 (8)基金转换 过程中,对 于前端转前 端的情 况,按照需转出 份额对应的转 出基金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用, 按照需转入金额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率计算并确定申购补差费用; 对于后端转后端的情况, 按照需转 出基金份额持有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7 时间 对应的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 按照需转 出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对应的 转出与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计算后端申购补差费, 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在该部 分基金赎回时收取 ; (9)本公司旗下的 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 基金 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 (10)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11)注册登记 机构以收到 有效转换申 请的当 天作为转换申请 日(T 日) 。 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通常可自 T+2 日(含该日)起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 的确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12)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转换时 , 每次转换申请不得低 于 10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 余额不足10 份基金份额 时,剩余基金份额仍 保留在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内; (13) 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 (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总份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超过 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时, 为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出与基金 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决定全额转出或 部分转出, 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 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 在转出申请 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14) 投资者在全部转出富国天时余额时, 将自动结转当前累计 收益; 投资 者部分转出富国天时份额时, 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值 时的损失; (15) 转换费用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 投资者在T日多次转换的, 单笔计算 转换费用,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 ; (16) 对于养老金客户基金转换, 如在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基金间转换,则 按特定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 如转换的两只基金中至少有一支为非实施 特定申购费率的基金,则按照原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8 (17)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 则,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 3、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A 前端转前端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两 部分构成,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 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转入基金申 购补差费: 按照转入基 金与转 出基金的申购费 率的差额收取 补差费。 对于前端转前端模式, 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 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 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 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 转出基 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 (2)基金转换的计算: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净转入金额=转入金额 ÷(1+申购补差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入金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当日之基金份额净值 注: 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 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 且 全部份额转出账户时,则净转入金额应加上转出货币基金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B 后端转后端 后端收费模式基金发生转换时, 其转换费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 两部分构成, 其中申购补差费率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的差额 计算。 当转出基金后端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时, 基金转换申购费 补差费率为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之差; 当转出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低于 转入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申购补差费率为零。 (1)对于由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担任注册登记机 构的基金,其 后端收费模式下份额之间互相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9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 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补差费率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2)对于由本 公司担任注 册登记机构 的基金 ,后端收费模式 下基金份额之 间互相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注: 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 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 且 全部份额转出账户时,则净转入金额应加上转出货币基金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4、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敬请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 开展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 所不同,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5、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 换 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 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0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 理人应最迟提前3 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基 金转换的公告。 6、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 但 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 告。 7、重要提示 (1)目前,可以进行本业务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的直销网点以及同时代 销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拟转换基金的机构 , 具体开通转换的 机构可向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咨询 。 (2)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该业务的时间有所 不同,投资者可以向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咨询。 (3)投资者 可 通过本公司 直销系统办 理后端 收费模式的基金 转换业务,实 际办理过程中根据支付渠道不同可能存在限制 办理后端收费模式基金转换业务 的情况,具体以实际网上交易页面相关说明为准。 ( 4 ) 投资者欲了解其他情况,请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ullgoal.com.cn )或拨打 本基金 管理 人的热线电 话查询。 富国基金 客服 热线:95105686 、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 (5)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 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 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 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 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 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 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 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1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 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 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 非交易过户。 其中, “继 承” 指基金份额持 有 人死亡,其持 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 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持有 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 体的 情形; “司法强 制执行”是指 司法 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可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 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 的非交易过户 ,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十八)基金的 冻结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 其在遵循 “程序化指数投资、 有限度个股调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2 整、 精细化风险管理” 原则的基础上, 实现对中证红利指数的有效跟踪并力争实 现超越,分享中国经济长期增长所带来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 债券、 权证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其中, 股票资 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投资于中 证红利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 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稳健为纲, 超越为辅; 在完全复制目标指数的基 础上执行有限度的个股调整, 在合理控制跟踪误差的基础上追求中长期的超额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 “指数化投资为主、 主动性投资 为辅” 的投资策略, 在完全复 制目标指数的基础上有限度地调整个股, 从而最大限度降低由于交易成本造成的 股票投资组合相对于目标指数的偏离, 并力求投资收益能够有效跟踪并适度超越 目标指数。 1、指数化投资为主: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目标指数策略, 按照成份股在目标指数中的基准权 重来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从而有效跟踪目标指数, 控制跟踪误差, 防止出现相对 于目标指数的大幅度偏离。 2、主动性投资为辅: 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 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 完全复制策略可能很难有效达 到 拟 合目 标指 数的 目 的。 因此 ,本 基金 将 主要采 用 有限 度 1 个 股调 整 策略 (主 动 性投资) 对指数化投资进行修正, 以求降低由于交易成本导致的对指数跟踪技术 的影响,并力争适度超越指数,获取超额收益。



















































































1 “ 有限度”包含两层含 义:成份股内 被调整股票的 数量和投 资比例的调整幅度是 有限度的; 非 成份股被 选定 的数 量和 投资 比例 是有 限度 的。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3 (1)在成份股内进行有限度调整。 本基金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 将目标指数的成份股分成三类 ——价值被低估 的正超额收益预期的成份股、 估值较合理的无超额收益预期的成份股以及价值被 高估的负超额收益预期的成份股。 在综合考虑交易成本、 交易冲击、 流动性、 投 资比例限制等因素后, 本基金将有限度地增持正超额收益预期成份股的权重以及 有限度地减持负超额收益预期成份股的权重。 (2)对非成份股进行有限度调整。 本基金将基 于投研团队充分的调研与全面的论证,进行以下三种具体操作: [1] 合理替代部分流动性缺失的成份股。 因基准指数成份股停牌限制、 交易 量不足等市场流动性因素, 使得本基金无法依照目标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 因 此, 本基金管理人将视当时具体情况, 在综合考虑跟踪误差和投资者利益的基础 上,决定是否买入相关的替代性股票。 [2] 前瞻性纳入部分备选成份股。如果预期目 标指数的成份股将会发生调 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视当时具体情况, 在综合考虑跟踪误差和投资者利益的基础 上,决定是否提前纳入部分备选成份股。 [3] 精选部分蕴含价值的非成份 股。 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数量化分析与基本 面判断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根据当时具体情况, 在综合考虑跟踪误差和投资者利 益的基础上,决定是否买入部分蕴含投资价值、具有增长潜力的非成份股。 此外, 本基金还将及时把握一级市场上新股申购与增发的盈利机会, 并适度 进行成份股与相应可转换债券之间的套利操作,以求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同时, 本基金也可能审慎使用金融衍生产品, 以对冲某些成分股的特殊突发风险和某些 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3、对目标指数的跟踪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投资组合将主要根据所跟踪的目标指数对其成份股的 调整 而进行相应的跟踪调整。 中证指数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审核一次中证红利指数成 份股。 本基金将按照中证红利指数对成份股及其权重的调整方案, 在考虑跟踪误 差风险的基础上,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2)不定期调整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4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 当中证红利指数成份股因增发、 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 行成份股权重调整时, 本基金将根据中证指数公司在股权变动公告日次日发布的 临时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期间原则上定为:中证指数公司调整决定公布日至该股票除权日之前。 4、跟踪误差的控制和再平衡调整: 本基金采取 “跟踪误差” 和 “跟踪偏离度 ” 这 两个指标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 与评估。 其中, 跟踪误差为核心监控指标, 跟 踪偏离度为辅助监控指标, 以求控 制投资组合相对于目标指数的偏离风险。 核心监控指标: 1 ) ( 1 2 ? ? ? ? ? n r r n i i 跟踪误差 ,其中: 益率 日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 第 日基金净值收益率 第 i i r i ? ? ; n r r n i i ? ? ? 1 ,n 为计算区间,本基金选定30 个交易日。 辅助监控指标: 计收益率 日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累 前 日基金净值累计收益率 前 跟踪偏离度 n n ? ? 。 上述跟踪误差 指标的最大 容忍值设定 为 0.5% (相应折算的年 跟踪误差 约为 7.75% ) 。本基金每 周计算上述 跟踪误差 。如果 该指标接近或者 超过 0.5%,并且 跟踪偏离度小于0,则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归因分析模型找出跟踪误差的来源, 并在适当的时机进行再平衡调整操作,使得跟踪误差回复到最大容忍值以下。 当本基金运作发展到一定阶段后 , 本基金可能会将测算基础转为代表相同风 险度的周或月跟踪偏离度 ,具体变化将另行公告。 (五)投资风格 “程式投资 (跟踪复制) 、 稳健超越 (适度增强) 、 研究为本、 风险管理” 体 现了本基金的投资风格。 (六)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 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5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并 对 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做出定期的评估和检讨。 基金经理组在公司金融工程部、 行业研究部的协助与支持下, 在投资决策委 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 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 并通 过指数化交易系统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设立交易员, 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市 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 并可提出基于市场面 的具体建议。 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实现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 司其他基金之间的公 平交易控制 。 (七)投资程序 1、 金融工程部定期检验和更新股票超额收益预测模型, 并利用该预测模型, 预测下一阶段各成份股的超额收益率; 行业研究部提供成份股和部分重点推荐的 非成份股(包括拟发行新股企业与增发企业)基本面的研究报告。 2、 基金经理组基于对上述因素的综合分析以及对未来市场走势的研究判断, 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3、投资策略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审核。 4、基金经理组 根据批准后 的投资策略 构建指 数增强型投资组 合,并对密切 跟踪目标指数的变动; 其结合成份股情况、 流动性状况、 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 流量情况等对投 资组合进行监控和动态调整, 以实现对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的 有效控制。 5、集中交易室 依据基金经 理的指令, 制定交 易策略,统一执 行证券投资组 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6、金融工程部 等部门根据 市场变化, 定期和 不定期地对基金 投资绩效进行 评估,并提供相关绩效评估报告。 7、风险控制委 员会根据市 场变化对投 资组合 计划提出风险防 范措施,监察 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8、基金经理须每月提交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 (八)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6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 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及《 基金合同》规定 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对于因上述 (5) - (6) 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 的 目标指数成份股, 本基金管 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将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 由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 金 共同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 (3)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或者到期日不超过1 年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7 (7)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9)本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所申报 的金额不得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不得违反 《基金合同》 关于投资 范围、 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 约定;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 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 模在10 个交易日内增加10 亿元以上的情形, 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 可将调整时限从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 (九)业绩评价基准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90% ×中证红利指数收益 率+10% ×一年期银行储蓄存 款利率(税后) 。 中证红利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计算, 其挑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现金股息率高、 分红比较稳定、 具有一定规模及流动性的 100 只股票作为样本,以反映A 股市场高红利 股票的整体状况和走势。 本基金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本基金所跟踪的目标指数被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停止发布、 或由其他指数 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目标指数; 或者 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有更科学客观的权重 比例适用于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8 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十)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 属于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证 券投资基金品种。 (十一)建仓期 本基金的建仓期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十二)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 交易为自身 、雇员、授 权 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 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三)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十四)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 、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37,763,339.86 89.52 其中: 股票 337,763,339.86 89.52 2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 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37,335,780.76 9.90 7


其他资产 2,200,085.48 0.58 8


合计 377,299,206.10 100.00 2 、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 、渔业 892,999.00 0.24 B 采矿业 2,917,057.36 0.78 C 制造业 29,788,833.35 7.97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9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 产和 供应业 2,513,635.30 0.67 E 建筑业 1,249,083.00 0.33 F 批发和零售 业 3,966,593.16 1.06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5,245,984.00 1.40 H 住宿和餐饮 业 6,480.00 0.00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1,301,183.00 0.35 J 金融业 4,908,201.00 1.31 K 房地产业 2,340,093.00 0.63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1,254,305.52 0.34 M 科 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544,040.00 0.15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831,571.22 0.22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725,176.00 0.19 S 综合 43,338.00 0.01 合计 58,528,572.91 15.66 3 、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13,862,867.40 3.71 C 制造业 129,845,361.34 34.74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业 36,471,439.12 9.76 E 建筑业 7,905,480.02 2.11 F 批发和零售 业 14,288,425.13 3.82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13,901,778.34 3.72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142,509.15 0.04 J 金融业 50,119,453.40 13.41 K 房地产业 12,697,453.05 3.40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79,234,766.95 74.70 4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 指数投资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细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0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2003 伟星股份 911,437 14,737,936.29 3.94 2 600507 方大特钢 1,877,100 9,817,233.00 2.63 3 600900 长江电力 641,000 9,198,350.00 2.46 4 600000 浦发银行 448,270 7,454,730.10 1.99 5 600036 招商银行 393,934 7,000,207.18 1.87 6 002085 万丰奥威 239,710 6,975,561.00 1.87 7 600177 雅戈尔 559,460 6,814,222.80 1.82 8 601328 交通银行 1,056,100 6,421,088.00 1.72 9 002372 伟星新材 405,448 6,231,735.76 1.67 10 002242 九阳股份 297,000 6,171,660.00 1.65 (2)报告期末 积极投资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 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300266 兴源环境 73,795 1,906,124.85 0.51 2 600682 南京新百 64,400 1,642,200.00 0.44 3 600323 瀚蓝环境 131,600 1,588,412.00 0.42 4 600348 阳泉煤业 249,616 1,542,626.88 0.41 5 601233 桐昆股份 144,300 1,434,342.00 0.38 5 、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 券。 6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十 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9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1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股指期货。 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申明本基 金投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发 行主 体本期是否出现 被监管 部门立 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或 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 报 告 期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没 有 在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备 选 股 票 库 之 外 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8,533.07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2,042,155.0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744.69 5 应收申购款 72,652.6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200,085.4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 ) 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占基金资产净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2 公允价值( 元) 值比例(% ) 1 002003 伟星股份 14,737,936.29 3.94 筹划重大事 项 2 600900 长江电力 9,198,350.00 2.46 筹划重大事 项 2 ) 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300266 兴源环境 1,906,124.85 0.51 筹划重大事 项 2 600682 南京新百 1,642,200.00 0.44 筹划重大事 项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 投资组合报 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 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 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富国中证红 利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 基金历 史各时间段份额 净值增长率 与同 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8.11.20-2008.12.31 2.99% 0.43% -7.82% 1.90% 10.81% -1.47% 2009.1.1-2009.12.31 67.83% 2.05% 95.27% 2.08% -27.44% -0.03% 2010.1.1-2010.12.31 -9.06% 1.42% -11.60% 1.37% 2.54% 0.05% 2011.1.1-2011.12.31 -15.51% 1.17% -21.09% 1.12% 5.58% 0.05% 2012.1.1-2012.12.31 10.06% 1.12% 6.85% 1.09% 3.21% 0.03% 2013.1.1-2013.12.31 -6.92% 1.37% -8.69% 1.34% 1.77% 0.03% 2014.1.1-2014.12.31 48.47% 1.02% 46.14% 1.03% 2.33% -0.01% 2015.1.1-2015.9.30 8.49% 2.55% 4.63% 2.60% 3.86% -0.05%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3 2008.11.20-2015.9.30 119.15% 1.56% 87.32% 1.58% 31.83% -0.02%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 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截止日期为2015 年 9 月30 日。 本基金于 2008 年 11 月 20 日成立,建仓期 6 个月,即从 2008 年 11 月 20 日至 2009 年5 月19 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 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 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 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 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4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 “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联 名的方式开立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和基金证券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 “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 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 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 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基金财产应 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财 产的管 理、运用或者其 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 散、被 依法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财产的 债权,不得 与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固有财 产的债务相抵 消;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5、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5 6、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 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 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 股息红利 、 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 产。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 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6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送股、转 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 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配 股权,从配 股除权 日起到配股确认 日止 ,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 时在两个或 两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 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7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 方法、时间 、程 序进行复核;基 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 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 时进行。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 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在 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而基金托管 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 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当基 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 基金 管理人应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估值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本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 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行为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行为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 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 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8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 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 生,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 成损 失 时,差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由 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 根据各自过错程度 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 (2)差错的责 任方对可能 导致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因差错而 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 它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 “ 受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 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 (5)差错责任 方拒绝进行 赔偿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人的行为 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 为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 追偿; (6)如果出现 差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赔偿,并 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 金合同》或其 他规定,基 金管 理人自行或依据 法院判决、仲 裁裁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9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 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 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商 的方法 由差错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 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资产净 值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 资有关的证 券交易场所 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 时 ;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 2、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其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0 十 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本基金的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 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 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 基金分红条 件的前提下 ,本基 金每年收益分配 次数最多为 4 次, 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 的50%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分 两种: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 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金净收益、 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根据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 告。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1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十 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费用列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 (9)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 定,可 以在基金资产中 列支的其他费 用。 本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财产清算时所发生费用, 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 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2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 上述 “1、 与基金运作有关费用列示” 中 (3)-(8 ) 项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从基金 财产 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 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执行。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 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集中申购费用 基金集中申购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 明书“八、基金的集中申购”相应部分。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3 2、申购费用 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 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3、赎回费用 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4、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十 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 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 人各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 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 每月与基金 管理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 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经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4 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 在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 公告。 十 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 性报刊(以 下简 称“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网 站”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 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一、 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5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集中申购的 3 日 前, 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 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说明 基金集中申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 界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 议是界定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集中申购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值、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6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 报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7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 当履行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 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三、 信息 披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 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9 十八 、风险揭示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 属于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证 券投资基金品种。 (一)投资于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 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收益水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财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 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债券收益率 曲线变动风 险。债券收 益率曲 线变动风险是指 与收益率曲线 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0 4、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 险反映了利 率下降 对固定收益证券 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 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 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 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 的风险。 9、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目标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目标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 目标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目标指数波动的风险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1 目标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波动, 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目标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目标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 由于目标指数调整成 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 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 中产生跟踪误差。 [2] 由于目标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目标指数中的 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3] 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收益将导致基 金收益率超过目标指数收益 率,产生跟踪误差。 [4] 由于成份股停牌、 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 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5] 由于基金应对日常赎回保留的少量现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 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目标指数产生跟踪 误差。 [6] 由于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 采用完全复制目标指数基础上的有限度 个股调整策略, 因此对指数跟踪进行修正与适度增强可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 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目标指数的跟踪程度。 [7] 其他因素产生的跟踪误差。 如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 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4)目标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 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如出现变更目标指数的情形, 本基 金将变更目标指数。 基于原目标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 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目标指数 保持一致, 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 风险与成本。 10、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 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2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 人直接办理 本基金的销 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 中 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 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证 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恒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 公司、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3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 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宜信普泽投资 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等代销机构代理销售, 但是, 基金 并不是 基金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基金代销机 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 《基金合同 》内容变更 的事项 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并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对基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9)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修改,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4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 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应 当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依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 法规,对《 基金合 同》的变更自中 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3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 止时,基金 管理人应予 公告并 组织清算小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5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一)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6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时间:1999 年4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 号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发售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电话: (021 )20361818 传真: (021 )20361616 联系人: 范伟隽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 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 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有效期至 2008 年 9 月 4 日) ;代理政 策性银行、外 国政府和国 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 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证券 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7 业年金受托管 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 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贷款 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外汇买 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 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 发售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 根据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独 立 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 金管 理费 以 及法 律法规 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 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 规定 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如 认为 基 金 托 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 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8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 、委 托、 更 换基 金代 销机 构, 对 基金 代销机 构 的相 关行 为 进 行 监督和处理;


(9) 担 任 或委 托其 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担 任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办理 基 金 注 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 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 业 务 规则》 ,决定和 调整除调高管 理费率和托 管费 率之外的基金相 关费率结构和 收费 方式; (13) 依 照 法律 法规 为 基金 的利 益对 被投 资 公司 行使股 东 权利 ,为 基 金 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 以 基 金管 理人 的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行使 诉讼 权 利 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 择 、更 换律 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 所、 证券经 纪 商或 其他 为 基 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 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 证监 会认定 的 其他 机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和登 记事宜, 如 认为 基金代销机构违 反《基金合同 》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 信用 、勤勉 尽 责的 原则 管 理 和 运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 足够 的具 有 专业 资格 的人 员进 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9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 据《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 使计 算基 金份 额 集中 申购、 申 购、 赎回 和 注 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 按照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 守 基金 商业 秘 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 计划 、投资 意 向等 。除 《 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 规 定保 存基 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 记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 (17) 确 保 需要 向投 资 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 资料 在规定 时 间发 出, 并 且 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 临 解散 、依 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10 (20) 因 违 反《 基金 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损害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 基 金管 理人 将 其义 务委 托第 三方 处 理时 ,应当 对 第三 方处 理 有 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 偿; (23) 以 基 金管 理人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在集中申购期申购本基金的投 资者;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 建 立 并保 存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定 期或 不定期 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 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 依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 基金 合同 》 约定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以及 法律法 规 规定 或监 管 部 门 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11 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 限公 司 上 海 分公司和深 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 基 金的 名义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 限公 司开设 银 行间 债券 托 管 账 户 ,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 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 据《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 管 由基 金管 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与 基金 有关的 重 大合 同及 有 关 凭 证; (6) 按 规 定开 设基 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 券账 户,按 照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 、审 查基 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基 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 价格;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12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 基 金财 务会 计 报告 、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 度基金 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 据 基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或 有关 规定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支 付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按 照 规定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 行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面 临 解散 、依 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 违 反《 基金 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 失时 ,应承 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 定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履行 自 己 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13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 或者 委派 代 表出 席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 售机 构损害 其 合法 权益 的 行 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 纳 基金 集中 申 购、 申购 款项 及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所 规 定 的 费用; (3) 在 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范围 内, 承担 基 金亏 损或者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 的活动; (5) 返 还 在基 金交 易 过程 中因 任何 原因 , 自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及 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14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 内 调整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 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15 3、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基 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 有人会议的 召集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 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 天, 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 书的内容要 求(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代 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16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 会方式并进 行表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 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 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2)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 利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50% (含50%) 。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17 (1)会议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 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管理 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 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 定 , 并与基金登记注 册机构记录相 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 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符 合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 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 人、与其他基 金合 并 、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 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 集 人发出会议通知 前向大会召 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 35 天前 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 天 前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18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的临时提案 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 对于提案涉 及事项 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 可以对提案 涉及的 程序性问题 做 出 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做 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 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19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 有或代表有表决 权的基金份额 、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 在公证 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 当经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 可 做 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20 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 进 行 重新 清 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 ,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 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机 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 生效之日 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至少 一 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三、 基金 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21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 策略( 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9)其他可能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 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应 当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 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经中 国 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22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 终 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 违约 责任 (一) 因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 《基金合同》 不能履行或者不 能完全履行的, 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属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双方或多 方当事人的违约, 根据实际情况, 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但是 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 人 按照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或当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23 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 由于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投资原则而行使 或不行使其投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 接损失。 (三)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 能够继续履 行的 应当继续履行。 非违约方当事 人在 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 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


争议的处理 和适用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 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 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六、 《基 金合同》的效 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24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 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 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 供投资者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 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内容 摘要 一、 托管 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时间:1999 年4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 号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发售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电话: (021 )20361818 传真: (021 )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25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 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 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 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有效期至 2008 年 9 月 4 日) ;代理政 策性银行、外 国政府和国 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 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证券 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 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 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贷款 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 保; 发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外汇买 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 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债券、权证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26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 2、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本基金的投 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投 资于中证红利指数成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中证红利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提供, 并进 行定期更 新, 以确保其真实、 有效性。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 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 约定,本基金投 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a、 本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共同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c、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 d、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买 入权证的总 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现金或者到期日不超过1 年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f、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27 g、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h、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i、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k、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限制 的, 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 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 模在10 个交易日内增加10 亿元以上的情形, 而导致证 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 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 可将 调整时限从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28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 可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 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规定 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 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 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 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上述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 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 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 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 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 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29 5、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 人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 个工 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 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 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 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易 的核心 交易对手为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和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 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30 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 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 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 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 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 证券,包括 由《上市公 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大消 息或其他原 因而 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 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 首次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前,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 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31 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 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 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 人应对基金 管理人是否 遵守法 律法规、投资决 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 基金托 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 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已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 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 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 规定 时,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32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 其他 有关规定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33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 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正当 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 对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与基 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 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因基金 认(申)购 、基金投资 过程中 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集中申购 的资金划入基 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集中申 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 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 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34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 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 暂 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 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 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本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一起负 责为基 金对外签订全国 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35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 公司或票据 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本基金签 署与本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本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 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 年以上。 五、 资产 净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 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签名、 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 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36 根据《基金法》 , 基金管理 人计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 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37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 票而享有的 配股权,从 配股除 权日起到配股确 认日止,如果 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 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债券所 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 人计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 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38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双方 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 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 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39 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 基金 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在3 个工作日内进行 复核,并将复 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7 个工 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 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 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 报告应 当在公开披 露的第2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登记与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 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 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 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 合同》终止 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权利登记 日、 每年6月30日、 每年12月31 日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40 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 作日 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 保存期限为15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 解决方式 双方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 仲 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 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基金 托管协议的变 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 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 人解散、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金托管 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金管理 人接管基金管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41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自 出现《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财产清算。 2、在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接 管基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 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 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42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二十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确认单; 在第一、二、三 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季度有交易 并定 制对账单服务 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每年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年度 末所有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或在第四 季度有交易、 年末基金份额余额 为零 并定制对账单服务 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 账单。 (二)网 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 购、赎回及 信息查询 外,还可 通过基金 管理人 的网站(www.fullgoal.com.cn ) 享受网上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即投资者可通过固 定的销售机构, 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 金份额。 定期定额具体实施时间和业 务规则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公司网站公告。 已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的 销 售 机 构 , 投 资 人 可 登 录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www.fullgoal.com.cn 查询或拨打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 咨询。 若新增销售机构开通此项业务,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将及时予以公告。 (四)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 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3 种方式定制每 周基金净 值、 交易确认信息、 富国周刊、 公告信息、 浮动 盈亏、 月度、 季度电子对账单等, 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43 (五)网络在线服务 客户通过基金账户号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公司网站 “客户服务” 栏目, 可享 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投资刊物查阅, 留言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 小时基 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5 天、 每天不 少于8 小时的座席服务, 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 务投诉、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自动语音留言栏目、 客户服务中心人 工热线、 书信、 电子邮件等5 种不同的渠道对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 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 ,4008880688 ,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 )20361544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 、2015 年 6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司 网站发布 《关于在京东电商平台开通富国基金官方旗舰店基金网上直销业务的公 告》 。 2 、2015 年7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投资旗下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 3 、2015 年7 月 7 日在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官方京东旗舰店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4 、2015 年 8 月14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44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京东官方旗舰店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5 、2015 年 8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司 网站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直销网点开展转换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 6 、2015 年 9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司 网站发布 《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 告》 。 7 、2015 年10 月15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公司 网站发布 《关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开展在售基金支付宝客户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8 、 2015 年10 月21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9 、2015 年11 月16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日 报》和公司网站发布《提请广大投资者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相关 业务的公告》 。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 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 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45 (二) 《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代销机构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 年十二月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