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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策略(630008)

华商策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基 金管 理人 :华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零一 五 年 十二 月 



华 商 策略 精 选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重要 提示 】 “ 华 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 ) 于 2010 年 10 月 12 日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0 】 1393 号文核准募 集。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 于 2010 年 11 月 9 日正式 生效。 基金管 理人保证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募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 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预示未 来表现。 本基金 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 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 理性判断市场 , 对认购基金的意愿 、 时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获 得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 亦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 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对 象 与 投 资 策 略 引 致 的 特 有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 等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买者自负 ”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 者自行负责。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在进 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 《 招 募说明 书》及《基金合同 》。 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5 年 11 月 9 日, 有关财务数 据 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4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49 九、基金的投资 ............................................................................................................................ 57 十、基金的财产 ............................................................................................................................ 72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 73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77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79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8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 81 十六、风险揭示 ............................................................................................................................ 85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87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90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05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17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18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30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30


1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管 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售 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 管 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 其他有 关规定及 《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本基金合同” 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 《华商策略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华商策略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2 发售公告 指 《华商策略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华 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 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 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 授权的银行监管机构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 关 对其不时作出的 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 3 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和交收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 金 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交 收、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 构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 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元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人民币元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 4 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 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内, 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 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 中 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 扣除 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 基 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 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全部或部 分)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 记结算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直销机构 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5 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业 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 务 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 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 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 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 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签 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6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3.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4.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5.成立时间:2005 年 12 月 20 日 6.注册资本:壹亿元 7.电话:010-58573600


传真:010 -58573520 8.联系人:周亚红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46%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34% 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20% 10.客户服务电话:010-58573300


400-700-8880 (免长途费) 11. 管 理 基 金 情 况 : 目 前 管 理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盛 世 成 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产业升级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稳健双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稳定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价值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主题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商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华商新 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未来主题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健康 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量化进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 商 新 趋 势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双 翼 平 衡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7 金、 华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双驱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华商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人 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 晓 安 : 董事 长 。 男,清 华 大 学 EMBA 。 现任 华 龙 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 兼党委书记; 历任天水市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党委书记, 天水市财政 局副局长、局长、党组书记。 田洪宝, 董 事 。 男 , 经 济 学 专 业 研 究 生 学 历 , 曾 就 职 临 沂 电 业 局 , 任 用 电 所 副 主任、 副局长、 党委委员; 潍坊电业局, 任副局长; 山东潍坊发电厂, 任工会主席、 党委委员、 副厂长; 北 京第二热电厂, 任厂长、 党委委员; 华电 (北 京) 热电有限 公司, 任总经理、 党委委员;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任计划发展部副主任、 规划发展 部副主任, 期间兼任浙江华电三门发电厂筹建处主任; 华电陕西能源有限公司, 任 执行董事、总经理、党组 副书记。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党组成员,兼任陕西华电安康发电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俊芳: 董事。 男, 硕 士研究生学历, 教授级高级政工师。 现任济钢集团有限 公司党委副书记、 纪委书记、 董事; 曾就职于山东省广饶县第六中学、 济南钢铁总 厂职工大学、 济南钢铁总厂; 历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党办、 公司办主任, 工会主席,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董事。 韩鹏: 董事。 男, 工商 管理硕士。 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曾就职 于甘肃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兰州信托上海武昌路营业部、 闽发证券公司, 历任华龙 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投资总监。 徐国兴: 董事。 男, 工 商管理硕士。 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 就职于招商银行兰州分行、 甘肃省国税局、 中国化工集团, 历任华龙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委托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副总监。 刘晖: 董事。 男, 大专 学历, 经济师。 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党组成员; 曾就职于黑龙江省火电第二工程公司, 历任团委干事、 团委副 书记、 宣传副部长、 办公室副主任、 党总支书记; 黑龙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任金 8 融产业部经理; 黑龙江龙电典当公司, 任总经理; 华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任副总 经理、总 经理。 梁永强: 董事。 男, 经 济学博士。 现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基金经 理, 曾就职于华龙证券有限公司, 历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 曲飞: 独立董事。 男, 硕士研究生学历、 高级工程师。 现任北京亿路特通新材 料有限公司董事长, 北京亿阳汇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南京长江第三大 桥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裁; 曾就职于江苏盐城悦 达集团、 亿阳集团经贸公司; 亿阳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任副总裁、 总裁; 亿阳信通 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副总裁。 马光远: 独立 董事。 男, 经济学博士。 现任北京中视旭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 律合规高级战略顾问, 中央电视台财经评论员。 曾就职于浙江省嘉兴市乡镇企业局、 北京市境外融投资管理中心、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方国春: 独立董事。 男, 博士研究生学历, 经济师。 现任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业务总监兼法律合规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教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司, 任副处长; 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 国家留学基金委中澳项目 办公室, 任副主任;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任项目中心经理; 历任英大泰和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主任、人 力资源部主任、职工监事。 戚向东: 独立董事。 男 , 本科学历, 研究员、 高级会计师。 现已退休, 曾就职 于河北省宣化钢铁公司, 任管理干部; 河北省冶金工业厅, 任经济研究室主任; 冶 金工业部经济调节司, 任副司长; 国家冶金局体改法规司, 任副司长; 中国钢铁工 业协会,任常务副秘书长;冶金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任党委书记。 2.监事会成员 苏金奎: 监事。 男, 本 科学历, 会计师。 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曾就职于金昌市农业银行、 化工部化工机械研究院、 上海恒科科技有限公司; 历任 华龙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职员、计划财务部会计、副总经理 、总经理。 李亦军: 监事。 女, 会 计专业硕士、 高级会计师。 现任中国华电资本控股有限 公司机构与风险管理部部门经理; 曾就职于北京北奥有限公司、 中进会计师事务所 9 (后并入 信永中 和会计 师事务所 ) 、中 瑞华恒 会计师事 务所; 历任华 电集团财 务有 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部门经理,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部门经理。 徐亮天: 监事。 男, 硕 士研究生学历, 高级会计师。 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 务处处长, 历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物价科科员、 成本科科员、 科长、 财务处 副处长等职务。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梁永强:董事、总经理。男,经济 学博士。2004 年 7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公 司筹备组, 公司成立后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公司副总经 理, 现任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主题精选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华 商 新 锐 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华商未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曾就职于华龙证券有限公司投资 银行部,担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 周亚红: 督察长。 女, 经济学博士。2011 年 7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云南财经大学金融系副教授,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TA 主管、产品 设计师、 渠道主管、 市场部副总经理,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 总经理助 理等职务。 陆涛:副总经理。男,2006 年 5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运营保 障部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营总监。 曾任裕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系统管理员,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系统管理员。 刘宏:副总经理。男, 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2002 年 7 月至 2007 年 2 月, 就职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任项目经理;2007 年 2 月至 2008 年 3 月, 就职于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担任高级分析员;2008 年 4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历 任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华商产业升级混合型 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现任华商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华商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副总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周海栋先生:管理科学与工程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3 年 7 月至 2004 年 10 月就职于上海慧旭药物研究所任研究员; 2004 年 10 月至 2005 年 8 月就职于 10 上海拓引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任项目经理; 2008 年 1 月至 2010 年 5 月就职于中国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任研究员;2010 年 5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发 展部行业研究员、 机构投资部投资经理;2012 年 3 月至 2014 年 5 月 5 日担任华商 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2014 年 5 月 5 日起担 任华商策略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5 月 14 日 起担 任华 商新趋 势优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5 年 9 月 17 日 起担 任华 商新 动力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 孙建波,男,硕士,自 2010 年 11 月 9 日起 至 2013 年 2 月 1 日担 任本基金基 金经理。 田明圣, 男, 博士, 自 2013 年 2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0 月 30 日担任本基金基 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梁永强 :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 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新锐 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未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 刘宏: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华商盛世成长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华商价值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创 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梁伟泓: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华商双翼平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张杨: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交易部副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1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2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 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 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3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股 东或者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4 (7)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敬业、 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利 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①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 经营理念、 控 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 讨论、 检讨内控制度, 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 极执行, 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 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 通过营造 15 公司内控文化氛围, 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 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 岗位和业务 环节。 ③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 对公司建 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 同时, 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 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建立健全符合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 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⑤建立科学的聘用、 培 训、 轮岗、 考评、 晋升 、 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 , 严格制 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 确保公司职员具 备和保持正直、 诚实、 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 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 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 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 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①第一层次风险控制 在董事会层面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公司规章制度、经营管理、基金运作、 固有资金投资等方面的合法、 合规性进行全面的分析检查, 对各种风险预测报告进 行审议,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设督察长。 督察 长作为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执行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 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②第二层次风险控制 第二层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经营层层面的风险控制,具体为在风险管理小组、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风险管理小组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分析、 评估,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基金资产的投资策略, 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 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16 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 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③第三层次风险控制 第三层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 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 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 及风险控制措施,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 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 业务控制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 括财务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 行政管理 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销售管理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资料 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5) 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 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 公 司 确 知 建 立 、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 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 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 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中国民生银行 ”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1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赵天杰 中国民生银行于 1996 年 1 月 12 日在北京正式成立, 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 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同时又是严格按照 《公司法》 和 《商业银行 法》 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 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 的现代企业制度, 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 而为国内外经 济界、 金融界所关注。 中国民生银行成立十余年来, 业务不断拓展, 规模不断扩大, 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良好的资产质量。 2000 年 12 月 19 日,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 牌上市。 2003 年 3 月 18 日, 中国民生银行 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式挂 牌交易。2004 年 11 月 8 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 元人民币次级债券, 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 的商业银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民生银行 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 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 按照 “ 团结奋进, 开拓创新, 培育人才; 严格管理, 规范行 为, 敬业 守法 ; 讲究质 量, 提高 效益 , 健康 发展 ” 的 经营 发展 方针, 在改革 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先后推出了 “ 大集中” 科技平台、 “ 两率” 考核机 制、 “ 三卡 ” 工程、 独立 评审制度、 八大基础管理系统、 集中处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 改革等制度创新, 实现了低风险、 快增长、 高效益的战略目标, 树立了充满生机与 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07 年 11 月,民生银行获得 2007 第一财经金融品牌价值榜十佳中资银行称 号,同时荣获《21 世纪经济报道》等机构评选的 “ 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奖 ” 。 2007 年 12 月,民生银行荣获《福布斯》颁发的第三届 “ 亚太地区最大规模上 18 市企业 50 强” 奖项 。 2008 年 7 月,民生银行荣获 “ 2008 年中国最具生命力百强企业 ” 第三名


在《2008 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评价报告》 中民生银行核心竞争力排名第 6 位, 在公司治理和流程银行两个单项评价中位列第一。 2009 年 6 月,民生银行在 “ 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竞争力评测活动 ” 中获 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 “ 最佳服务质量奖 ” 。 2009 年 9 月,在大连召开的第二届中国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中国民生银行 被评为 “ 2009 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十佳机构 ” 。在“ 第十届中国优秀 财经证券网站 评选 ” 中,民生银行荣膺 “ 最佳安全性能奖 ” 和 “2009 年度最佳银行网站 ” 两项大奖。 2009 年 11 月 21 日, 在第四届“ 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 ” 上, 民生银行被评为 “ 2009 年?亚洲最佳风险管理银行 ” 。 2009 年 12 月 9 日,在由 《理财周报》 主办的 “ 2009 年第二届最受尊敬银行评选 暨 2009 年第三届中国最佳银行理财产品评选 ” 中, 民生银行获得了 “ 2009 年中国最 受尊敬银行 ” 、“ 最佳服 务私人银行 ” 、“ 2009 年 最佳零售银行 ” 多个奖项。 2010 年 2 月 3 日, 在 “ 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 ” 评选活动中, 中国民生 银行一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 网友 和专家的一致好评, 荣 获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 “ 十佳电子银行 ” 奖。 2010 年 10 月, 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 2009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 ” 中, 民生银 行获得评委会奖 —— “ 中国银行业十年改革创新奖 ” 。 这一奖项是评委 会为表彰在公 司治理、 激励机制、 风险管理、 产品创新、 管理架构、 商业模式六个方面创新表现 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的。 2011 年 12 月, 在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 (CFCA ) 联合近 40 家成员行共同举办 的 2011 中国电子银行 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 “ 201 1 年中国网上银行 最佳网银安全 奖” 。 这是继 2009 年、 2010 年荣获“ 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 ” 后, 民生银行第 三 次 获 此 殊 荣 , 是 第 三 方 权 威 安 全 认 证 机 构 对 民 生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安 全 性 的 高 度 肯 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 , 在 国 际 经 济 高 峰 论 坛 上, 民 生 银 行 贸 易 金 融 业 务 以 其 2011-2012 年度的出色 业绩和产品创新最终荣获 “ 2012 年中国卓越贸 易金融银行 ” 奖 项。 这也是民生银行继 2010 年荣获英国 《金融时报》 “ 中国银行业成就奖 —最佳贸 易金融银行奖 ” 之后第三次获此殊荣。


19 2012 年 11 月 29 日,民生银行在《The Asset 》 杂志举办的 2012 年度 AAA 国 家奖项评选中获得 “ 中国最佳银行- 新秀 奖” 。 2013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度中国优 秀股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 “ 最佳资金托管银行 ” 及由 21 世纪传媒颁发的 2013 年 PE/VC 最佳金融服务托 管银行奖。 2013 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 “ 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 ” 上, 民生银行荣获 “ 2013? 亚洲最佳投资金融服 务银行 ” 大奖。 在“ 2013 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 ” 中, 民生银行荣获 “ 2013 卓越竞争力 品牌建设银行 ” 奖。 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 (2013) 》 中, 民生银 行荣 获“ 中 国企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 “ 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 “ 中 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 在 2013 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 “ 2013 年度中国最 佳企业公民大奖 ” 。


2013 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 “ 品牌贡献奖 ” 。





2014 年获评中国银行业协会 “ 最佳民生金融奖 ” 、“ 年度公益慈 善优秀项目奖 ” 。





2014年荣获《亚洲 企业管治》 “ 第四届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 ” 大奖和“ 2014亚洲 企业管治典范奖 ” 。





2014 年 被 英国 《金 融 时 报》 、 《博 鳌 观察》 联 合 授予 “ 亚 洲贸 易金 融 创 新服 务 ” 称号。 2014 年还荣获 《亚洲银行家》 “ 中国最佳中小企业贸易金融银行奖 ” , 获得 《21 世 纪 经 济 报 道》 颁 发 的 “ 最 佳 资 产 管 理 私人 银行 ” 奖 , 获 评 《 经济 观察 》 报 “ 年度卓 越私人银行 ” 等。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春萍: 女, 北京大学本科、 硕士。 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投资 银行总行, 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 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和资产托管 部。 历任中国投资银行总行业务经理, 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代表, 中国 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处长、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 (主持工 作) 等职务。 具有近三十年的金融从业经历, 丰富的外资银行工作经验, 具有广阔 20 的视野和前瞻性的战略眼光。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 为了更 好地发挥后发优势, 大力发展托管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 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 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60 人,平均 年龄 36 岁,100% 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 学历,80% 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 基金业务人员 100% 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截止到 2015 年 9 月 30 日,本行共托管基金 62 只,分别为天治品质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基金、 长信增利动态策 略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 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农银汇理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月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银美丽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摩根士丹利华鑫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安心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工银瑞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 富全额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通用金腾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纯债稳定添利 18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兴业年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德邦大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兴业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安心回报混 21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安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鑫安会爆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鑫星稳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上证 50 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新经济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稳健增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新 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 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滚 钱宝发起式货币市场 基金、 建信鑫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 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泰康薪意宝货币市场基金、 摩根士丹利华鑫新机遇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生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新思路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鑫裕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聚惠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富民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基金资产净值为 1429.29 亿元。 (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 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保证自觉 合规依法经营, 形成 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保障 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中心 共同组成。 总行审计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 设独立、专职的风险监督中心,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与计划, 组织、 指导、 协调、 监 督各业务中心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 各业务中心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 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 面 性 原 则 : 风 险 控 制 必 须 覆 盖 资 产 托 管 部 的 所 有 中 心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 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 立 性 原 则 : 资 产 托 管 部 设 立 独 立 的 风 险 监 督 中 心 , 该 中 心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2 (3)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各 中 心 在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上 要 形 成 一 种 相 互 制 约 的 机 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 性 和 定 量 相 结 合 原 则 : 建 立 完 备 的 风 险 管 理 指 标 体 系 , 使 风 险 管 理 更 具 客观性和 操作性。 (5) 防 火 墙 原 则 : 托 管 部 自 身 财 务 与 基 金 财 务 严 格 分 开 ; 托 管 业 务 日 常 操 作 部 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 制 度 建 设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 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 险 识 别 与 评 估 : 风 险 监 督 中 心 指 导 业 务 中 心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 对 独 立 的 业 务 操 作 空 间 :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实 施 门 禁 管 理 和 音 像 监 控。 (5) 人 员 管 理 : 进 行 定 期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 制定完备的 《应急预案》 , 并组 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地灾备 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 监 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 坚 持 风 险 管 理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理 念 。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 重点。 随着市场环 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 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 23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 建 立 分 工 明 确 、 相 互 牵 制 的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 托 管 部 通 过 建 立 纵向双人 制, 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中心、 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 以 制 度 建 设 作 为 风 险 管 理 的 核 心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托 管 部 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业务管 理办法、 内部控制制度、 员工行为规范、 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 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 制 度 的 执 行 和 监 督 是 风 险 控 制 的 关 键 。 制 度 执 行 比 编 写 制 度 更 重 要 , 制 度 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部 设置专职风险 监督中心,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每两个月对业务的运行进行一次稽核 检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 将 先 进 的 技 术 手 段 运 用 于 风 险 控 制 中 。 在 风 险 管 理 中 , 技 术 控 制 风 险 比 制 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 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 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 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 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 风险控制功能。 (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基金合 同和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对 基金的投 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 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 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违 反《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4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直销中心: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10-58573768 传真:010-58573737 网址:www.hsfund.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010-58560666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25 联系人:蒋松云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滕涛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26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68858117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服电话:95528 网站:www.spdb.com.cn (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郭伟 电话:010-65558888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0)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7 (1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公司网址:bank.pingan.com (12)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 339 号商行科技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农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联系人:何佳 客服电话: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13)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传真:010-85238680 服务热线: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4)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联系人:刘晔 服务热线: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5)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8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联系人:毛真海 客服电话:95527 网站:www.czbank.com (16)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128 号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电话:0571-87117616 联系人:邵利兵 客服电话:4008096527


(0571 )96527 网址:www.czcb.com.cn (17)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客服电话:浙江省内 96699,上海地区 962699 公司网址:www.wzbank.com.cn (18)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热线:400-689-8888 、0931-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1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9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劵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劵大厦 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服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0)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963 传真:0571-87901955 联系人:胡岩 客服热线:4006-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2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95525 、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30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3) 申万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 40 楼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14 联系人:钱达琛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2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25)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31 网址:www.i618.com.cn (2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宋明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8)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A 座 21 层( 266061 )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1层( 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uzc@zxwt.com.cn


(29) 中信证券( 浙江)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32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电话:0571-85776114 传真:0571-86078823 联系人:李珊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571-95548 (3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顾凌 网址:www.cs.citics.com (31)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 册 地 点 :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201 、501 、502 、1103 、 1601-1615 、1701-1716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201 、501 、502 、1103 、 1601-1615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章力彬 联系电话:0571-87825100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5336 ,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3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 43、44 楼


33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33)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 15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 中心区金田路 荣超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电话:0755-22621866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吴琼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3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5)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服电话: :400-8888-777?96888 网址:www.gyzq.com.cn


(3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4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3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8)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 疆乌鲁 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区 ) 北京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 疆乌鲁 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区 ) 北京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邮编:830002 )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联系人:李巍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35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0)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梁旭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41)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841160 传真:0591-87841150 联系人:张宗锐 客服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加拨 0591) 网址:www.hfzq.com.cn (42)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36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3)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





办公地址:无锡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联系人:沈刚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44)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 (021)68778790 传真: (021)68777992 服务热线: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4 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 联系人:庞晓芸 服务热线:95597


37 网址:www.htsc.com.cn (46)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电话:0769-22100155 传真:0769-22100155 服务热线: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4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48)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100031)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文彬 客服电话:010-83991716 网址: www.rxzq.com.cn (49)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38 法定代表人:吴骏 电话:0755-83007339 传真:0755-83007040 联系人:刘晓章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50)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楼 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 址:www.bocichina.com.cn (51)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联系人:赵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 010-85127917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52)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010-66045152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联系人:尹伶 天相投顾网址:http://www.txsec.com


39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53)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电话 0791-86289667 传真 0791-86281485 客服电话:4008222111 公司网址:www.gsstock.com (54)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55)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6) 长城国瑞 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层


40 法定代表人:王勇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址:www.xmzq.com.cn (57)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客服电话:400-813-9666 、0371-967218 公司网址:www.ccnew.com (58)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 州市天 河 区珠江新 城珠 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中 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 :广 州市天 河 区珠江新 城珠 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中 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59) 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联系人: 丁宁 客服电话:400-8888-929


41 公司网址:www.lxzq.com.cn (60)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6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婧漪 客服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62)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64339000 联系人:王逍 客服电话:4001099918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63)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高翔路 526 弄 2 幢 220 室


42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单丙烨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法兰桥创意园)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5)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徐昳绯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66)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43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 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67)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 96518 (安徽省内) 、4008096518(全国) 网址:www.hazq.com (6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69)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44 客户服务电话: 400 600 8008、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70)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 -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 -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71)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杨树浦路 340 号)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电话:021-3850963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徐诚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2)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朱剑林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 网址:www.cifcofund.com (73)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45 联系人:翟飞飞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址 :www.myfund.com (7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75)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法定代表人:王婓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联系人:廉亮 客服电话:400-081-6655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7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联系人: 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46 网址:www.5ifund.com


(77)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 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服电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78)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 、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 、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33 联系人:汤漫川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cn (79)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程刚 客服电话:400 6099 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80) 一路财富 (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47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联系人:段京璐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81)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人代表: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电话:010-59200855 传真:010-59200800 网址:www.tdy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19-9868 (82)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人代表:梁蓉 联系人:张旭 电话:010-66154828 传 真:010-88067526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8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10-58573572 传真:010-58573580 联系人:马砚峰


网址:www.hsfund.com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 88 号首都时代广场 10 层 1016 室 办公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 88 号首都时代广场 10 层 1016 室 负责人:吴建平 电话:010-51657715 传真:010-83915445 联系人:戴睿 经办律师:戴睿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周祎 联系人:周祎 六、基 金的募集 华 商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0]1393 号文核准募 集, 自 2010 年 10 月 20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 截止至 2010 年 11 月 5 日,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49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34,869 户( 含本公司员工) 。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 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11,813,226,397.11 份, 利息结转的 基金份额为 1,439,958.18 份, 两项合计共 11,814,666,355.29 份基金份额, 已全部记 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 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 其中,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员工持有本基金 187,769.44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以及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有关条件,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0 年 11 月 9 日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已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 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 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1.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进行。 2.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 经本基 金管理人委托, 具有销售开放式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 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即代销 机构销售网点。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3.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本 基 金 直 销 机 构 或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按 照 规 定 的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或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50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 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 可对申购 、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或者转换。 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 价格。 2.初次接受申购的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 具体的申购开始时 间由基金 管理人 于开放 申购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一种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媒体 上公 告。 3.初次接受赎回的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 具体的赎回开始时 间由基金 管理人 于开放 赎回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一种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媒体 上公 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1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 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注册 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确认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率 申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投资人缴纳申购费用 时, 按单次认购金额采 用比例费 率,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区间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以上 200 万元以下 1.2% 200 万元(含)以上 500 万元以下 0.8%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 笔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2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可用于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 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扣除计入基金财产部分,赎回费的其他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0.5% 1 年(含)以上 2 年以内 0.25% 2 年(含)以上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最 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 中列示。 费率如 发生变更, 基 金管理人 最迟应 于新的 费率开始 实施 3 日前 在至少一 种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媒 体上 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的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 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超过部分不设 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超过 1,000 元的部分不设 最低级差限制; 已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有认购基金记录的基金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超过 1,000 元的 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的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超过 1,000 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2)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5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赎回导致在一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0 份时, 余额 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 (3)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本 基金的最低限额为 500 份;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首次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调整前的 3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必 53 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5) 申 购 份 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基 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1.5%)=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 -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0=9,383.07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其对应费率为 1.5 %, 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9,383.07 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 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2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0500=10500 元


54 赎回费用=10,500× 0.25 %=26.25 元 赎回金额=10,500-26.25=10473.75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73.75 元。 4.T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 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常运转。 (2) 证 券 交 易 所 在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按规定公告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运作。 (2)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55 净值。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支付部分按每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 以 支 付 。 同 时 在 出 现 上 述 第(3) 款 的 情 形 时 , 对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投 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 人应按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 告。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 延赎回。 (1)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 在当日 接受赎 回比例不 低于上 一日基 金总份额 的 10 % 的前 提下,对 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56 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 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 3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 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57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 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服务, 具体实施方法以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 为准。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 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 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九、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中国经济动向, 把握中国经济的长期发展趋势和周期变动特征, 挖掘 58 不同发展阶段下的优势资产及行业投资机会, 综合运用主题投资、 行业轮动等投资 策略,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持续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 债券投资 比例为基金资产的15%—65%; 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 ; 并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管理人看好中国经济的发展潜力, 坚信灵活运用各种投资策略可以更好 的分享中国经济持续成长发展的成果。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管理在财务指标定量分析和行业研究员公司调研分析 基础上, 坚持以价值投资的理念构建具有投资安全边际的股票备选库; 基金经理在 股票备选库的基础上, 根据经济景气和市场环境状况, 灵活运用主题投资、 行业轮 动等多种投资策略从股票备选库中精选个股,动态构造投 资组合。





1.大类资产的配置 大类资产的配置在股票、 债券、 现金等大类资 产的配置层面, 本基金将从长期、 中期、短期三个视角综合考虑各类资产的配置时机和比例,具体考虑因素如下:





(1)长 期的宏 观 经济周期 及经济 政策影 响。本基 金的长 期资产 配置将参 考美 林公司的投资时钟理论, 在经济衰退阶段重点配置债券资产; 在复苏和繁荣发展阶 段主要配置股票类资产; 在经济陷入滞胀阶段增加现金的持有比例。 此外, 由于国 家宏观经济政策对经济周期有一定的影响, 市场对政策的预期的变化也会带来市场 的波动风险, 因此本基金在评估资产配置时机 也将考虑到宏观政策的变化对经济周 期的影响。
































图:经济周期与长期资产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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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期的市场流动性及估值。 在股票市场估值较低且流动性比较充足的时候, 本基金将股票资产的配置比例保持在较高的水平; 在股票市场估值较高, 流动性充 裕的时候, 本基金将提高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 在股票市场估值较高, 流动性较差 的情况下,本基金将维持较高的现金资产配置。本基金将通过对全市场平均 PE 、 PB 等指标来测算市场的估值水平; 通过对 M1 、M2 及基金平均仓位水平等指标评 估市场的流动。 (3) 短期的市场情绪变化。 本基金将 通过对股市的周收益率及股票投资者开户 数、 市场总成交量等指标评估市场的情绪, 力争把握由于市场情绪变化所带来的资 产配置调整时机。





2.股票投资组合管理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管理在财务指标定量分析和行业研究员公司调研分析 基础上,坚持以价值投资的理念构建股票备选库;基金经理在备选库的基础之上, 根据经济景气和市场环境状况,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从股票备选库中精选个股, 动态构造投资组合。 因此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构建分为坚持价值投资理念的自下而上 的股票备选库构建和灵活策略指导下的自上而下投资组合管理两部分。


(1)股票备选库管理 本基金备选股票库采取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 具体策略上为先进行定量指标初 选,然后进行定性分析精选,最后结合估值情况构造股票备选库。





1)定量初选 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增长趋势、 运营能力、 偿债能力和现金流指标等 5 个方面 Ⅱ复苏 期














Ⅲ 过 热期 高股票 配置











高股 票配置 低现金 配置











低现 金配置 低债券 配置











低债 券配置 Ⅰ衰退 期














Ⅳ滞 胀期 高债券 配置











高现 金配置 低股票 配置











低股 票配置 低现金 配置











低债 券配置


60 对 A 股全部上市公司 进行量化筛选,挖掘财务健康度高,数据可以信赖的上市公 司,这些公司作为进一步选择的目标。主要指标包括有:


① 利能力指标








a, 毛利率








b,净资产收益率(ROE )








c, 总资产收益率(ROA )


② 增长趋势指标





a,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b,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 )增长 率








c, 净利润增长率








③运营能力指标








营运资金周转天数





④ 偿债能力指标








a, 流动率





b,净负债/ 息税折旧及摊销前利润指标(NET DEBT/EBITDA )





⑤ 现金流指标








净利润现金含量





2)定性分析








①公司所处的行业具有良好的长期发展前景








主要从人口结构、 社会生产能力等角度分析各行业面临的发展机遇, 同时关注 政府的经济结构调整及产业升级等产业政策可能给公司带来的发展机遇。 此外, 公 司所处行业的周期特征、 行业景气度和行业集中度等内容也是分析公司所属行业长 期发展前景的重要考量因素。





②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本基金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的考察主要分析公司是否在经营许可、规模、资源、 技术、 品牌、 创新能力 和成本控制等方面具有竞争对手在中长期时间内难以模仿的 显著优势, 并重点关注公司的中长期持续增长能力或阶段性高速增长的能力, 内容 包括上市公司的主营产品 或服务是否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在产品或服务提供方面 是否具有成本优势, 是否拥有出色的销售机制、 体系及团队, 是否具备较强的技术 61 创新能力并保持足够的研发投入以推动企业的持续发展等。








③公司的管理能力和治理结构








本基金关注公司是否具有诚信、 优秀的公司管理层和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诚 信、 优秀的公司管理层能率领公司不断制定和调整发展战略, 把握住正确的发展方 向, 以保证企业资源的最佳配置和自身优势的充分发挥; 同时良好的治理结构能促 使公司管理层诚信尽职、 融洽稳定、 重视股东 利益并使得管理水平能充分适应企业 规模 的不断扩大。








④公司的历史表现





本基金关注有良好历史盈利记录和管理能力的公司, 同时也关注和历史表现相 比,各方面情况正在得到改善的上市公司。








3)估值分析








对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筛选出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前的估值分析, 主要分 析 方 法 包 括 对 市 场 中 同 类 企 业 的 估 值 水 平 进 行 横 向 比 较 和 对 拟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的 历 史业绩和发展趋势进行纵向比较两种方法。 公司估值指标。 估值是否具有吸引力是 投 资 决策 的重 要因 素,本 基 金将 综合 使用 DCF 、P/E 、P/B 、PEG 、P/S 以 及利 润/ 营运现金流等估值指标。 (2)灵活策略驱动下的投资组合管理





本基金将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 充分挖掘和利用市场中潜在的投资机会, 实 现基金投资目标。 其中, 基金将综合运用主题和行业轮动两个主要策略, 在自上而 下的投资主题分析框架下, 结合对行业和企业成长性的基本面研究, 追求有远见地、 准确地把握经济发展和变更中的投资机会。





1) 主题策略





投资主题是影响经济发展或企业盈利前景的关键性和趋势性因素,具有动态、 前瞻、 跨行业或跨地区等特征。 主题策略是基于自上而下的投资主题分析框架, 综 合运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 通过对经济发展过程 中的制度性、 结构性或周期性趋 势的研究和分析, 深入挖掘上述趋势得以产生和持续的内在驱动因素以及潜在的投 资主题,并选择那些受惠于投资主题的公司进行投资。主题策略的关键步骤如下:





①主题挖掘: 遵循自上而下的分析模式, 从人口结构变化、 经济体制变革、 产 业结构调整、 技术发展创新等多个角度出发, 分析经济结构、 产业结构或企业商业 62 运作模式变化的根本性趋势以及导致上述根本性变化的关键性驱动因素, 从而前瞻 性地发掘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投资主题。 最终确定的投资主题必须具有以下特性: 主 题反映了经济的中 、 长期趋势, 具有稳定、 持续发展的特性, 通过发展趋势预测以 及国际经验比较, 主题应具备持续增长的潜力; 在证券市场中必须有足够的行业和 上市公司能够充分受益于主题的发展, 并且反应出主题的成长, 主题的代表行业应 有足够的流通市值,并且可以反映主题可能带来的投资机会。








②主题投资: 通过对投资主题的全面分析和评估, 明确投资主题所对应的主题 行业或主题板块, 从而确定受惠于相关主题的企业。 在股票备选库中精选符合此主 题的个股。主题敏感程度高又有一定投资安全边际的企业将是本基金的投资重点。





③主题转换: 经济发展呈现 多元化动态发展特征, 而投资主题可能会随着社会 和经济的发展而有所变化。 本基金将通过紧密跟踪经济发展趋势及其内在驱动因素 的变化, 不断地挖掘和研究新的投资主题, 并对主题投资方向做出适时调整, 从而 准 确 把 握 新 旧 投 资 主 题 的 转 换 时 机 , 充 分 分 享 不 同 投 资 主 题 兴 起 所 带 来 的 投 资 机 遇。





2) 行业轮动策略





A 股市场长期以来一直存在行业轮动现象, 本基金将从业绩驱动和市场动量反 转现象来把握行业轮动策略。





业绩驱动型行业轮动: 行业内个股的基本面信息仍然是决定行业整体表现的重 要因素。基金经理根据 EPS 增长率、ROE 等公司财务指标和研究部门提供的公司 基本面信息对行业整体的景气程度和业绩表现进行总体把握, 识别不同时期的强势 行业,把握业绩驱动下的行业轮动特征。








动量反转型行业轮动:尽管 A 股市场在 个股层面不存在显著的动量效应和反 转效应, 但根据历史数据的实证分析却发现, 行业层面在一个月的周期内表现出显 著的动量效应, 即前期收益率较高的行业组合在一个月内继续表现强劲。 行业层面 在六个月的周期内表现出显著的反转效应, 即前期收益率高的行业组合在六个月后 开始走弱。 基金经理可根据金融工程研究员对动量组合和反转组合的测算, 把握动 量和反 转型行业轮动。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资产配置是在大类资产配置策略指导下完成的。 基金经理在组合 63 管理员帮助下, 将自己对未来一段时间资本市场的预期风险收益特征体现到债券资 产 组 合 与 股 票 资 产 组 合 配 置 比 例 中 , 并 在 债 券 研 究 员 的 帮 助 下 完 成 债 券 组 合 的 构 建。债券组合是一个低风险、低收益的组合。





本基金债券投资综合考虑了各类固定收益产品的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 久期、 税收敏感性分析等因素, 在计算各类特定产品投资价值基础上, 通过对宏观 经济运行中央行货币供给与利率政策、 价格指数等因素研判, 为债券资产配置提供 具有前瞻性的决策依据, 并确定债券组合中各类固定收益品种的配置比例。 在具体 投资标的选择方面,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利率期限结构的深入研究来选择国债投资 品种; 通过重点分析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以及与国债收益率之差的变化情况选择金 融债和企业债等品种。





本基金在债券组合构建过程中, 具体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 利 率策略、 信用策 略、 相对价值策略、 债券组合构建及调整策略、 可转债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等 投资策略等。 在明确具有较高投资价值债券资产的基础上, 遵循以下原则构造债券 投资组合:





A 、确保债券投资策略的执行,确保组合久期保持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B 、保持组合分散 化,减少非系统风险。





C 、保持组合适当的流动性。





D 、将下行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公司债券策略小组将定期讨论债券投资策略,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 综合评估组 合绩效。





4.其他投资品种投资策略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进行权证投资。 基金权证 投资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 追求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从五个方面 综合定价, 选择低估的品种进行投资。 五个方面包括信用因素、 流动性因素、 利率 因素、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64





沪深300指数收益 率× 55% +上证国债指 数收益率× 45% 本基金 为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股票 投资比 例 为 30%-80% ,因 此在 业绩比较 基准中股票投资部分权重为 55%,其余为债券投资部分。沪深 300 指数由中国 A 股各行业上市公司中最具流动性的 300 家公司编制而成, 能够全面反映股票市场的 波动, 是股票市场中风险收益特征较好的指数之一。 上证国债指数样本涵盖了上海 证券交易所所有的国债品种, 交易所的国债交易市场具有参与主体丰富、 竞价交易 连续的特性, 能反映出市场利率的瞬息变化, 也使得上证国债指数能真实地标示出 利率市场整体的收益风险度。 因此本基金选取的基准具有较好的代表性。 如果今后 市场中出现更适用于本基金的指数, 本基金可以在征得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产品和 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产品,属于中高风险、中高收益的基金产品。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 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 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 (6)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15%—65%, 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 , 并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65 资产净值的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14)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 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 担保;


66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 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 人中 国民生 银 行股份有 限公 司根据 本 基金合同 规定 ,于 2015 年 10 月 26 日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的财务所载财务数据截止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991,571,958.93 70.33


67 其中: 股票


991,571,958.93 70.33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246,530,623.00 17.49 其中: 债券


246,530,623.00 17.49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63,774,534.13 11.62 8 其他资 产


7,938,513.09 0.56 9 合计





1,409,815,629.15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74,050,380.00 5.29 B 采矿业 55,613,520.27 3.97 C 制造业 450,562,659.56 32.17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59,965,046.61 4.28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8,337,779.00 0.6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2,018,594.33 1.57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236,466,661.04 16.89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43,801,467.30 3.13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40,755,850.82 2.91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91,571,958.93 70.81





68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600570 恒生电 子 3,027,562 132,243,908.16 9.44 2 300202 聚龙股 份 6,004,958 107,068,401.14 7.65 3 300257 开山股 份 5,007,763 79,122,655.40 5.65 4 002138 顺络电 子 6,739,716 75,215,230.56 5.37 5 002447 壹桥海 参 10,503,600 74,050,380.00 5.29 6 002683 宏大爆 破 6,241,697 55,613,520.27 3.97 7 600582 天地科 技 4,999,981 54,899,791.38 3.92 8 600845 宝信软 件 1,008,424 49,866,566.80 3.56 9 600340 华夏幸 福 2,000,067 43,801,467.30 3.13 10 600552 方兴科 技 2,808,612 42,185,352.24 3.01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03,555,000.00 7.3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03,555,000.00 7.39 4 企业债 券 62,788,000.00 4.48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53,220,000.00 3.80 7 可转债 26,967,623.00 1.93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46,530,623.00 17.60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82326 11 中 信集 MTN3 500,000 53,220,000.00 3.80 2 070225 07 国开 25 500,000 51,915,000.00 3.71 3 120242 12 国开 42 500,000 51,640,000.00 3.69 4 1280009 12 延 城投 债 400,000 41,988,000.00 3.00 5 1180068 11 供 销债 200,000 20,800,000.00 1.49





69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约 定,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不 包括股 指期 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约 定,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不 包括国 债期 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2015 年 8 月 19 日恒生电子公告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 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调查通知书》 (沪证专调查字 2015356 号) 。 因恒生网络涉嫌违反证券、 期货法律法规, 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 《期 货交易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恒生网络进行立案 调查。2015 年 9 月 7 日,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恒生网 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恒生网络 ” ) 的通知, 恒生网络并刘曙峰先生、 官 晓岚先生于 2015 年 9 月 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处罚字[2015]68 号) 。 本公司对以上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不存 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除此之外, 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 行主体本期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且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 70 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565,150.3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035,569.84 5 应收申 购款 337,792.9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938,513.09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13008 电气转 债 16,336,044.00 1.17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2683 宏大爆 破 55,613,520.27 3.97 重大事 项停 牌


(6)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净值表现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截止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71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11.1.1-201 1.12.31 -26.01% 0.98% -12.66% 0.72% -13.35% 0.26% 2012.1.1-2.1. 12.31 -3.69% 1.01% 6.16% 0.70% -9.85% 0.31% 2013.1.1-201 3.12.31 27.27% 1.06% -2.54% 0.77% 29.81% 0.29% 2014.1.1-201 4.12.31 32.70% 1.03% 28.79% 0.67% 3.91% 0.36% 2015.1.1-201 5.6.30 47.10% 1.91% 16.10% 1.25% 31.00% 0.66% 2015.7.1-201 5.9.30 -31.90% 3.58% -15.52% 1.84% -16.38% 1.74% 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 ①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为 2010 年 11 月 9 日。


② 根 据 《 华商 策略 精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本基金 主要 投 资 72 于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债 券、 货币 市场工 具、 权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股票 投资 比例 占基 金资产 的 30% -80% , 债 券投资 比例 占基 金资 产 的 15%-65% , 权证 投 资比例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3% , 并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基金 各项 资产配 置比 例需 符合基 金合 同要 求 。 本 基 金在建 仓期 结束 时 , 各 项 资产配 置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有关 投资 比例 的 约定。 十、基 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 清 算 资 金 的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可以按基 金合同的约定收取 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73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 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二)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上市流通的股票,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A 、 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 未实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已 上市流 通的权 证,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收 盘价估 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 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74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即 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 述 1-4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了估值, 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6、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 资等资产。 (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 75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时, 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 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差错处理 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 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 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差 错 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 益损失 (“ 受损方”) ,则 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 方的损失,并 76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 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 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4)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77 (3) 因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给 基 金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 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 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情况;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78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供分配利润 的 8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能低于面值;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对上述 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 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9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 的划付。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 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 提。计算 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80 H =E× 年托管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 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酌情调低基 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六) 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81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 面确认。 ( 二) 基金的审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 会计 师事 务 所, 经基 金 托 管 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82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 人按照 《基金 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 同编制 并在基 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3)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或 自 然 日) 基 金 资 产 83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需 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8.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及决议;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 出资 比例发生变更;


84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 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仲裁事项;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 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 减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 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 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或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用通 85 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上述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中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根据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披 露 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 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 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六、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金融资产价格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86 资产价格的变化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 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及利息收益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业 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 不完整, 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 失和收益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 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 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 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致 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 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资产在市场变现过程中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在 面临持有人赎回压力时, 如难以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合理价格将其投资组合变现, 将 引起资产损失或交易成本的不确定。


87 1.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 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 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 回等风险。 (四)投资策略风险 本基金存在投资策略失当风险,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 平。 另外, 在精选个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 技术、 经验 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 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其精选出的个股的 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股票。 (五)特定风险 本基金在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的基础上采用主题投资策略与行业轮动投资策略 相结合的方法进 行股票投资, 本基金在进行资产配置、 主题配置的时候需要对市场 发展进行判断, 在具体投资管理中可能会由于误判主题的持续性而导致基金财产损 失。此外,本基金的行业轮动策略也存在踏错行业轮动节奏的风险。 (六)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 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88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 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6)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适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提 高 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 合并;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除 调 高 赎 回 费率之外的赎回费率结构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 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的;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89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的;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后, 须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本 基金合同于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 30 日 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 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和变现; (4) 基金清算组制作清算 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 行分配 ;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90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基 金合同终 止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 照基金 合同获 得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 管理费率和赎回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6)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对 于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1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 行担任 或选择 、更换注 册登记 机构, 获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 选择、 更换律师 、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92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 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93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规 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于基金 管理人 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中 期和年 度基金 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94 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95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份额 发售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 因,自 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管理 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7.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 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合法授权代表组成。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②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③变更基金类别; ④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除外) ; ⑤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6 ⑥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⑦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⑧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⑨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 ⑩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 现以下 情形之 一的,可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 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 承担的费用; ②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除调高赎回费 率之外的赎回费率结构或收费方式; ③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④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⑤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⑥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97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 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以 下 简 称 “ 召集人 ”)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 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②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③会议形式; ④议事程序; ⑤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⑥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 托 书的内容要求( 包 括 但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代理 权 限 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⑦表决方式; ⑧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⑨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⑩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用通讯 方式开 会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 通讯方 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98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 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②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④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①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 、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下同) ; B 、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②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 、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 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 “ 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 、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 99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D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E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 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在会议通知发出后, 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该在大会召开 35 日前提交召集人 并由召集人公 告。 ③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 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 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行审议。 ④单独或 合并持 有权利 登记日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 则,会议的召开 100 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 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 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0% 以上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 会 议人员的签名册。签 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 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 等事 项。 ②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 公证机 关及监 督人的监 督下由 召集人 统计全部 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 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2)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②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 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 101 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 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时 ,除非 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反 证据证 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各 项提案 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的 各项议 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③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 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 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 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 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 102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通过 的一般 决议和 特别决议 ,召集 人应当 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 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 合并;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3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除调高赎回 费率之外的赎回费率结构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 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 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 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①基金合同终止 30 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②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04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①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②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③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④基金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 ⑤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⑥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⑦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⑧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⑨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⑩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11清算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支付清算费用; ②交纳所欠税款; ③清偿基金债务; ④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①-③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05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 询办法 基金合同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 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 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邮政编码:100035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成立日期:2005 年 12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6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存续期间:长期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


106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6,714,732,987 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 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 卡业务;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可以经营结汇、 售 汇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 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债 券、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资 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107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 融资限制、 股票 申购限制、 基金投资比例符合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要求、法规允许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 A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 产的 30 % —80 % ; 债券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的 15 % —65 %; 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 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B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 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4)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6)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80%, 债券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15%—65%,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并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8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14)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 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6个月 内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C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 动、股权分置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D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E 、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 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 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 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 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 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 109 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 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 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 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不 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 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 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的存款的核 心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 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 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 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110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7)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①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② 流通受 限 证 券 ,包 括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发 行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非 公开 发 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③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制 定 相 关 投 资 决 策流 程、 风 险 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 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 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 上述 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 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④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 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 证明 文件复印件、基金 管理 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 缴款通知书、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划 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⑤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监督 基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受 限 证券的过程中,如 认为 因市场 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做出书 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 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证 基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登 记存 管 在 本 基 金 名 下, 并确 保 证 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 111 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⑦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 了虚假的数据或者出现其他影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人监督职责的行为, 导致基金 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包括但不限于承 担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能 遭 受 的 监 管 部 门 罚 款 以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的 赔偿。 因投资流动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除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的之外,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上述损失。 如因基金管理人未 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方案以及投资额度和比 例限制要求的原因导致本基 金出现风险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 人由此遭受的损失。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上 述事项 及投资指 令或实 际投资 运作中违 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 基 金托管 人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 金管理 人有义 务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管 人依照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 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 112 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人 履行托 管职责 情况进行 核查, 核查事 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管 人擅自 挪用基 金财产、 未对基 金财产 实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管 人有重 大违规 行为,应 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 基金管理 人依据 合法程 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 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 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 令,按 照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的 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113 (6)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的 应收资 产,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 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 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 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 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 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 效。 (2)基 金管理 人应将 属于本基 金财产 的全部 资金划入 在基金 托管人 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实收基金金额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未 能达到 基金合 同生效的 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的名 义在其营业机构开 设基 金托管专户,用于 基金 交易的 资 金 清 算 和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是 指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集 中 托 管 模 式 下 ,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进 行 一 级 结 算 的 专 用 账 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本基金 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 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于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与本基金无关的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中国人 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司 114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变更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托管 人以自 身法人名 义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变更结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变更和证 券账户 卡的保 管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设、 使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 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同 业拆借 市场交 易账户和 债券托 管账户 根据中国 人民银 行、中 国外汇交 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签订补充协议, 进行使用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负责为基金对外 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 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保存副 本。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 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5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由基金管理人移交托管人保管的实物证券, 基金管理人对其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 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 期间发生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8.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如 上 述 合 同 只 有 一 份 正 本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取 得, 则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 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 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或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签名、 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3.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共同承 担。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116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须分别妥善保管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 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 内容必 须包括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由 注册登记机构编制 ,由 注册登记机构和基 金管 理人共 同保管。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管期限不少于 15 年, 本协议另 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 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下 列日 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次月开始后的前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发 生 日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 版形 式妥善保管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册,并定期 刻成 光盘备 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 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根据申请仲裁时该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 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17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注册登记人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基金管理人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 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按其成功定制的对账单形式, 通过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发 送对账单, 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更新客户资料 (含姓名、 地址、 手 机号码、 电子邮箱等)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发送,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定制或主动 取消发送的除外。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所获红利再 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 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118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在线客服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在线留言与咨询服务。 本基金管 理人还可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五)信息定制服务 本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手机短信 (因相关方技术系统原因, 小灵通用户暂不享有 短信服务) 、 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内容包括: 每笔交易确认信息、 每周基金净值信息、分红提示信息、最新产品及公司公告信息、生日祝福信息等。 (六)资讯服务 1.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4007008880(免长途费) ,010-58573300 传真:58573780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h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s@hsfund.com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 职能划分可能会发 生变化, 职能也会相应地做出调整, 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 投资目标、 投 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 则》等 有关规 定(包括 本基金 管理人 对上述规 则的任 何修订 和补充) 。上 述规则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 并由其解释与修改, 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了 本基金合同,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本基金托 管人不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限定。 (三) 本招募说明书将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更新; 招募说明书解释 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119 (四) 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 (自招募说明书公布日至本次更新内容 截止日) : 披露事 项 时间 华商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2010-10-18 华商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2010-10-18 华商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2010-10-18 华商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2010-10-18 华商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要 2010-10-18 华商策 略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新 增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0-10-22 华商策 略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新 增天相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0-10-26 华商策 略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新 增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0-11-1 华商策 略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新 增中银国际 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0-11-2 华商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基 金提 前结 束募 集的 公告 2010-11-2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参与 创业 板投 资及相 关风 险揭 示的 公告 2010-11-10 华商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生效 公告 2010-11-10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华商 策略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 日常申 购赎 回及 基金 转换 业务的 公告 2010-11-22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华商 策略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在部 分销售 机构开通定期 定额申购业 务并参与定投 、网银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 告 2010-11-24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 基金开通东方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定期定 额申 购业务 的公 告 2010-11-26 华商策 略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暂 停申购、转 换转入并限制 定期 定额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2010-12-1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在东 莞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开通 基金 转换业 务并 参加 网上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0-12-6 华商策 略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暂 停申购、转 换转入并限制 定期 定额申 购业 务的 提示 性公 告 2010-12-15 华商策 略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暂 停申购、转 换转入并限制 定期 定额申 购业 务的 提示 性公 告 2010-12-30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继续 参加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 司网 上银行 、手 机银 行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0-12-31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 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有限责 任公 司网上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0-12-31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 金 2010 年 年度 资 产净值 的公 告 2010-12-31 华商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投资 江中药业(600750 )非公开发 行股 票的公 告 2011-1-4 华商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投资 深圳惠程(002168 )非公开发 行股 2011-1-7


120 票的公 告 华商策 略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暂 停申购、转 换转入并限制 定期 定额申 购业 务的 提示 性公 告 2011-1-14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 基金新增南京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为代销 机构 并开通 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的公告 2011-1-20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 基金在南京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开通基金 转换 业务并 参加 定期 定额 、网 上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1-1-20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 基金开通天相 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定期定 额申 购业务 的公 告 2011-1-20 华商策 略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暂 停申购、转 换转入并限制 定期 定额申 购业 务的 提示 性公 告 2011-1-29 华商策 略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暂停申 购、转换转 入并限制定期 定额 申购业 务的 提示 性公 告 2011-2-15 华商策 略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暂 停申购、转 换转入并限制 定期 定额申 购业 务的 提示 性公 告 2011-3-1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 基金新增长江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为代销 机构 并开通 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及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2011-3-8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 基金参加光大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网上交 易定 期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1-3-9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 基金参加长江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网上交 易、 手机证 券、 电话 委托 申购 及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1-3-9 华商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投资 美的电器(000527 )非公开发 行股 票的公 告 2011-3-11 华商策 略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暂 停申购、转 换转入并限制 定期 定额申 购业 务的 提示 性公 告 2011-3-14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 基金在浙商证 券有限责任 公司开通定期 定额 申购业 务的 公告 2011-3-15 华商策 略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暂 停申购、转 换转入并限制 定期 定额申 购业 务的 提示 性公 告 2011-3-28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继续 参加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电子 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1-4-1 华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 加 “ 华 夏银行 ? 盈基 金 20 1 1” 网上 银行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1-4-6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 基金新增日信 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为代销 机构 并开通 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及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2011-4-8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 日信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网 上交 易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1-4-8 华商策 略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暂 停申购、转 换转入并限制 定期 定额申 购业 务的 提示 性公 告 2011-4-11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新增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并 开通 定期 定额申 购业 务及 基金 转换 业务的 公告 2011-4-20 华商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1 年第 1 季 度报 告 2011-4-22 华商策 略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暂 停申购、转 换转入并限制 定期 2011-4-25


121 定额申 购业 务的 提示 性公 告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 基金新增英大 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为代销 机构 并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2011-4-26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 基金在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开通定期 定额 申购业 务的 公告 2011-5-4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 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网 上交易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1-5-5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 浙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网 上银 行申购 、网 上银 行及 柜面 定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1-5-6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新增 浙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为 代销 机构并 开通 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及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2011-5-6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 基金新增民生 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为代销 机构 并开通 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及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2011-5-6 华商策 略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暂 停申购、转 换转入并限制 定期 定额申 购业 务的 提示 性公 告 2011-5-9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 基金新增齐鲁 证券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 并开 通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及基 金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2011-05-12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 齐鲁证券有 限公司网上交 易系 统申购 及定 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1-05-16 华商策 略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暂 停申购、转 换转入并限制 定期 定额申 购业 务的 提示 性公 告 2011-05-24 华 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开通汇 付天 下 “ 天 天盈 ” 账户网 上直 销业 务的公 告 2011-05-30 华商策 略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暂 停申购、转 换转入并限制 定期 定额申 购业 务的 提示 性公 告 2011-06-07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 基金新增温州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为代销 机构 并开通 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及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2011-06-15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 基金新增厦门 证券 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 并开 通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及基 金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2011-06-15 华商策 略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暂 停申购、转 换转入并限制 定期 定额申 购业 务的 提示 性公 告 2011-06-20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新增 江海证券有 限公司为代销 机构 并开通 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及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2011-06-21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 江海证券有 限公司网上交 易系 统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1-06-21 华商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更新)2011 年第 1 号 2011-06-22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在工 商银行开通 定期定额申购 业务 并参与 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1-06-23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 交通银行网 上银行、手机 银行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1-06-30 华商策 略精 选基 金半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净值 公告 2011-06-30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 浙商证券非 现场委托方式 申购 及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1-07-01


122 华商策 略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暂 停申购、转 换转入并限制 定期 定额申 购业 务的 提示 性公 告 2011-07-04 华商策 略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暂 停申购、转 换转入并限制 定期 定额申 购业 务的 提示 性公 告 2011-07-18 华商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1 年第 2 季 度报 告 2011-07-20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 国盛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网 上交 易系统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1-07-28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新增 国盛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为 代销 机构并 开通 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及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2011-07-28 华商策 略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暂 停申购、转 换转入并限制 定期 定额申 购业 务的 提示 性公 告 2011-08-01 华商策 略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暂 停申购、转 换转入并限制 定期 定额申 购业 务的 提示 性公 告 2011-08-17 华商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投资 广发证券(000776 )非公开发 行股 票的公 告 2011-08-26 华商策 略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暂 停申购、转 换转入并限制 定期 定额申 购业 务的 提示 性公 告 2011-08-29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 华宝证券网 上交易系统申 购及 定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1-09-01 华商策 略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暂 停申购、转 换转入并限制 定期 定额申 购业 务的 提示 性公 告 2011-09-13 华商策 略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暂 停申购、转 换转入并限制 定期 定额申 购业 务的 提示 性公 告 2011-09-26 华商策 略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暂 停申购、转 换转入并限制 定期 定额申 购业 务的 提示 性公 告 2011-10-10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 基金新增浙江 稠州商业银 行为代销机构 并开 通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及基 金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2011-10-14 华商策 略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暂 停申购、转 换转入并限制 定期 定额申 购业 务的 提示 性公 告 2011-10-24 华商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1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2011-10-24 华商策 略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暂 停申购、转 换转入并限制 定期 定额申 购业 务的 提示 性公 告 2011-11-07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 基金在中信万 通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开通 定期 定额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2011-12-07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 基金新增中原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为代销 机构 并开通 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及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2011-12-09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 中原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网 上交 易系统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1-12-09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 华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网 上银 行申购 及定 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1-12-30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 农业银行网 上银行申购费 率优 惠活动 延期 的公 告 2011-12-30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开通 网上 交易 智能 定投 业务的 公告 2012-01-04


123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华商 价值精选基金 参加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 司网 银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2-01-06 华商价 值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1 年第 4 季 度 报告 2012-01-20 华 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在 网上 直销 系统 开通 “ 银 联通 ”基金 支付平 台并 实施 申购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2-02-06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华商 价值精选基金 参加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 司定 期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2-02-13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开通兴业 银行卡网上直 销定期定额 投资、定期不 定额 投资业 务的 公告 2012-03-28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继续 参加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电子 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2-03-30 华商价 值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1 年年 度报 告 2012-03-30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 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自 助式交 易系 统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2-04-09 华商价 值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2012 年第 1 季度 报 告 2012-04-23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工商 银行卡网上直 销交易业务 继续实施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2-04-27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 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个人手 机银 行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2-05-02 华商策 略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暂 停申购、转 换转入并限制 定投 的提示 性公 告 2012-05-07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旗下 基金 调整 停牌 股票 估值方 法的 提示 性公 告 2012-05-08 华商策 略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暂 停申购、转 换转入并限制 定投 的提示 性公 告 2012-05-21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 广州证券网 上交易系统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2-05-21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基金新增广州 证券为代销 机构并开通定 期定 额申购 业务 及基 金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2012-05-21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基金新 增联讯 证券为代销 机 构并开通定 期定 额申购 及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2012-05-23 华商策 略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暂 停申购、转 换转入并限制 定投 的提示 性公 告 2012-06-04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 深圳众禄基 金销售有限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申购 及定 期定 额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2-06-08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 基金新增深圳 众禄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 代销 机构并 开通 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及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2012-06-08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基金新增国金 证券为代销 机构并开通基 金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2012-06-15 华商策 略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暂 停申购、转 换转入并限制 定投 的提示 性公 告 2012-06-18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 交通银行网 上银行、手机 银行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2-06-29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 中信银行网 上银行、移动 银行 2012-06-29


124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华商策 略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暂 停申购、转 换转入并限制 定投 的提示 性公 告 2012-07-02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 杭州数米基 金销售有限公 司网 上交易 申购 及定 投费 率优 惠的公 告 2012-07-13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基金新增杭州 数米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 代销 机构并 开通 定投 业务 及基 金转换 业务 的... 2012-07-13 华商策 略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暂 停申购、转 换转入并限制 定投 的提示 性公 告 2012-07-16 华商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2 年第 2 季 度报 告 2012-07-18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于新增 华鑫证券代销 机构并开通 定投业务及基 金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2012-07-23 华商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2 年 半年度 报告 2012-08-28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基金产品调整 停牌股票估 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 告 2012-09-27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 国都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网 上交 易系统 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2-10-08 华商策 略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暂 停申购、转 换转入并限制 定投 的提示 性公 告 2012-10-08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在邮 储银行开通 基金转换业务 的公 告 2012-10-09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基金调整停牌 股票(国电 南瑞)估值方 法 的 提示性 公告 2012-10-11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新增 方正证券为 代销机构并开 通基 金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2012-10-17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基金新增中投 证券为代销 机构并开通基 金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2012-10-19 华商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2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2012-10-26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旗 下基金 产品 调整 停牌 股票 估值方 法的 提示 性公 告


2012-09-27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国都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网 上交 易系统 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2-10-08 华商策 略精 选基 金暂 停申 购、转 换转 入并 限制 定投 的提示 性公 告


2012-10-08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在邮 储银 行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2012-10-09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旗下 基金 调整 停牌 股票 (国电 南瑞 )估 值方 法的 提示性 公告 2012-10-11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方正 证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基 金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2012-10-17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旗下 基金 新增 中投 证券 为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基 金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2012-10-19 华商策 略精 选基 金 2012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2012-10-26 华商策 略精 选基 金暂 停申 购、转 换转 入并 限制 定期 定额申 购业 务的 提示 性公 告


2012-11-05


125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华鑫 证券自 助式 交易 系统 申 购、定 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2-11-05 华商策 略精 选基 金暂 停申 购、转 换转 入并 限制 定期 定额申 购业 务的 提示 性公 告 2012-11-19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旗下 基金 增设 特定 申购 费率的 公告 2012-11-26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广发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网 上交 易系统 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2-11-26 华商策 略精 选基 金暂 停申 购、转 换转 入并 限制 定期 定额申 购业 务的 提示 性公 告 2012-12-03 华商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暂 停申 购、转 换转 入并 限制 定期 定额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2012-12-03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旗下 基金 调整 停牌 股票 华映科 技(000536 ) 估值 的提示 性公 告 2012-12-17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旗下 基金 新增 诺亚 正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为 代销 机构并 开通 定期 定额 业务 及基金 转换 业 2012-12-20 华商策 略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摘要


2012-12-21 华商策 略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2012-12-21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开通 中国 银行 卡网 上直 销交易 业务 并实 施费 率优 惠的公 告


2012-12-31 华商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浙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定 期定 额申购 及网 上银 行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2-12-31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继续 参加 工商银 行定 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2-12-31 华商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暂 停申 购、转 换转 入并 限制 定期 定额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2012-12-31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继续 参加 中信建 投定 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2-12-31 华商基 金关 于旗 下基 金 2012 年 年度 资产 净值 的公 告 2012-12-31 华商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暂 停申 购、转 换转 入并 限制 定期 定额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2013-01-14 华商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2 年第 4 季 度报 告 2013-01-21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中期 时代基 金销 售( 北京 )有 限公司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3-01-23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旗下 基金 新增 中期 时代 基金销 售( 北京 )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并 开通 定期 定额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2013-01-23 华商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暂 停申 购、转 换转 入并 限制 定期 定额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2013-01-28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华商 策略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变 更公 告 2013-02-02 华商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暂 停申 购、转 换转 入并 限制 定期 定额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2013-02-08 华商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恢 复日 常申购 、转 换转 入及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2013-03-06


126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投资 韶能 股份 (000601 )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公 告


2013-03-28 华商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2 年 年报


2013-03-28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继续 参加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电子 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3-04-01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旗下 基金 在上 海好 买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开通 定期 定额申 购业 务并 参加 定期 定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3-04-01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新增 北京 展恒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并 开通 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3-04-12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 金 参加 北京 展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申购 业务 及基 金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2013-04-12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公告 (方 兴科 技) 2013-04-16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公告 (中 航 光 电) 2013-04-17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新增 上海 天天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并 开通 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及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2013-04-18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上海 天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申购 、定 期定 额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3-04-18 华商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第 1 季 度报 告


2013-04-19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捷成 股份 (300182 )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2013-05-11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开通 支付 宝基 金专 户直 销网上 交易 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3-05-15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网上 交易 系统 开通 自助 注销交 易账 号功 能的 通知 2013-05-16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调整 对账 单服 务形 式的 公告 2013-05-27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新增 北京 万银 财富投 资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并 开通 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及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2013-06-03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旗下 基金 调整 停牌 股票 估值方 法的 提示 性公 告 2013-06-25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旗下 基金 投资 国中 水务 (600187 )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公 告 2013-06-26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交通 银行网 上银 行、 手机 银行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3-07-04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新增 浙江 同花 顺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并开 通定 期定 额申 购业务 及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2013-07-04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浙江 同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申 购、 定期 定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3-07-04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旗下 基金 调整 停牌 股票 估值方 法的 提示 性公 告 2013-07-09 华商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第 2 季 度报 告 2013-07-19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东吴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网 上交 易系统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3-07-29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新增 东吴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通 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及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2013-07-29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继续 实施 工商 银行 卡网 上直销 交易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3-08-02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2013-08-08


127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旗下 基金 新增 东兴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2013-08-19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诺亚 正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官方 网站 申购、 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3-08-21 华商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 半年报 2013-08-27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万银 财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申购 、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3-09-05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调整 停牌 股票 估值方 法的 提示 性公 告 2013-10-15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新增 宜信 普泽 投资顾 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并 开通 定期 定额申 购业 务及 基金 转换 业务的 公告 2013-10-21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宜信 普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 限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申购 、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3-10-21 华商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2013-10-24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调整 停牌 股票 估值方 法的 提示 性公 告 2013-11-11 华商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2013-12-20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在淘 宝网 上交 易平 台开 通淘宝 官方 直营 店网 上直 销基金 业务 的公 告 2013-12-23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在中 国中 投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通 定期定 额申 购业 务并 参加 其网上 交易 系统 申购 、定 期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3-12-27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继续 参加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3-12-31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继续 参加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定 期定额 申购 及网 上银 行、 电话银 行及 自助 终端 渠道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3-12-31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浙 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定 期定 额申购 及网 上银 行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3-12-31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康恩 贝(600572 ) 估值 调整的 公告 (公 募) 2014-1-7 华商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第 4 季 度报 告 2014-1-20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新增 一路 财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开 通基 金转 换业务 并参 与其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4-1-22 华商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 年度报 告 2014-3-26 华商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 年度报 告摘 要 2014-3-26 华商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继续 参加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电 子银 行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4-4-1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华商 策略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暂停 大额申 购( 含定 期定 额申 购及转 换转 入) 业务 的公 告 2014-4-4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华商 策略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恢复 大额申 购( 含定 期定 额申 购及转 换转 入) 业务 的公 告 2014-4-17 华商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第 1 季 度报 告 2014-4-22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华商 策略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变 更公 告 2014-5-6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投资 广日 股份 (600894 )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公 告 2014-5-30


128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勤上 光电 (002638 )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2014-6-16 华商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2014-6-20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交通 银行网 上银 行、 手机 银行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4-7-1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华夏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手 机银 行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4-7-1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在一 路财 富( 北京)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开通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2014-7-7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参加 华龙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4-7-8 华商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第 2 季 度报 告 2014-7-18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参加 交通 银行 网上银 行、 手机 银行 基金 营养组 合申 购费 率 “ 折上 折 ”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4-7-29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东土 科技 (300353 )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2014-7-30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调整 停牌 股票 估值方 法的 提示 性公 告 2014-8-25 华商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 半年度 报告 2014-8-26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调整 停牌 股票 估值方 法的 提示 性公 告 2014-9-5 华商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2014-10-24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新增 北京 唐鼎 耀华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并 开通 转换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参 加网 上交易 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4-11-07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新增 北京 创金 启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并 开通 转换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参 加网 上交易 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4-11-17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调整 停牌 股票 估值方 法的 提示 性公 告 2014-11-25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调整 停牌 股票 估值方 法的 提示 性公 告 2014-12-16 华商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4-12-23 华商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更新)摘要 2014-12-23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在京 东电 商平 台开 通京 东直营 店网 上直 销基 金业 务的公 告 2014-12-30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继续 参加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4-12-31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继续 参加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定 期定额 申购 及网 上银 行、 电话银 行及 自助 终端 渠道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4-12-31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继续 参加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定 期定额 申购 及网 上银 行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4-12-31 华商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第 4 季 度报 告 2015-1-22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华夏 幸福 (600340 )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2015-2-9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壹桥 海参 (002447 )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2015-2-9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参加 杭州 数米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3-2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开通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基 金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2015-3-6


129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和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计划调 整交 易所 固定 收益 品种估 值方 法的 公告 2015-3-30 华商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 年度报 告 2015-3-31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继续 参加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电子 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5-4-1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广日 股份 (600894 )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2015-4-2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东方 航空 (600115 ) 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2015-4-20 华商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 1 季 度报 告 2015-4-21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新增 泰信 财富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并 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告 2015-4-22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康恩 贝(600572 ) 估值 调整的 公告 2015-5-19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兆驰 股份 (002429 )估 值方法 调整 的公 告 2015-5-21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一路 财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有 限公司 网上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5-5-28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中国 农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网 上银行 、手 机银 行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6-1 华商基 金关 于旗 下基 金实 施特定 申购 费率 的公 告 2015-6-18 华商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2015-6-24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新增 中国 国际 金融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并 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告 2015-6-29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继续 参加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网 上银行 、手 机银 行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6-30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财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申 购、 定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5-7-1 华商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 2 季 度报 告 2015-7-17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继续 参加 浦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网 上银行 、手 机银 行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8-3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平安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申 购费 率优惠 公告 2015-8-10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平安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8-12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新增 中信 期货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转换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公 告 2015-8-12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数米 基金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5-8-17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中国 国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8-19 华商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 半年度 报告 2015-8-29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数米 基金申 (认 )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5-8-31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开展 直销 网上 交易 系统 基金转 换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8-31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旗下 基金 新增 上海 陆金 所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公告 2015-9-1


130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上海 陆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9-1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华宝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9-14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华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数 米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5-9-23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平安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10-27 华商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2015-10-27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深圳 新兰德 证券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的 公告 2015-10-30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深圳 新兰德 证券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10-30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北京 乐融多 源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并 开通 转换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的 公告 2015-11-4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北京 乐融多 源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申购 (含 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11-4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华商 策略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变 更的 公告 2015-11-7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 、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131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