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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A股(040002)

华安A股: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安 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华安 MSCI 中国 A 股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 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


类 型: 契约型开 放式














2015 年 12 月
























































华安 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重要提示 经华安 上 证180 指数 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 , 并经 中国证 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6]8 号 文核准 ,华 安上 证 180 指 数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于 2006 年 1 月 9 日变更 为华 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 安上 证180 指数 增 强型证 券投 资 基金经 中国 证监 会 2002 年 9 月 26 日证 监基 金字[2002]70 号 文件 《关 于同 意华安 上 证 180 指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设立的 批复 》批 准发 起设 立。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自 2002 年 11 月 8 日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 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除 特别 说明 外,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 2015 年11 月8 日, 有 关财 务数据 截止 日 为 2015 年9 月 30 日, 有 关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5 年6 月 30 日。
























































华安 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基 金管理 人 ............................................................................................................................... 5 四.基 金托管 人 ............................................................................................................................. 15 五、相 关服务 机构 ......................................................................................................................... 19 六、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转 换 ............................................................................................. 54 七、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冻结与 质押 ......................................................................................... 64 八、基 金的转 托管 ......................................................................................................................... 65 九、基 金的投 资 ............................................................................................................................. 66 十、基 金的业 绩 ............................................................................................................................. 76 十一、 基金的 财产 ......................................................................................................................... 77 十二、 基金资 产估 值 ..................................................................................................................... 78 十三、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82 十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83 十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85 十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86 十七、 风险提 示 ............................................................................................................................. 88 十八、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与清算 ............................................................................................... 91 十九、 《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 摘要 ................................................................................................... 93 二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要 ............................................................................................... 102 二十一 、对基 金投资 人的 服务 ................................................................................................... 107 二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11 二十三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查 阅方式 ................................................................................... 116 二十四 、备查 文件 ....................................................................................................................... 117
























































华安 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1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 管理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华 安 MSCI 中国 A 股 指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编 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说 明书 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基金 合同》 是 约定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 金合 同》 取得基 金份 额 ,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 《 基 金合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利 、 承 担义 务。基 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应 详细 查阅 《基 金合 同》 。


2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 如 下含义: 《基金 合同 》 : 指《华 安 MSCI 中国 A 股 指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其 的任 何修 订和 补充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 十 届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五 次会议 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1 日 起 实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出的 修 订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不包 括 香港特 别行 政区 、 澳门 特 别行政 区及 台湾地 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 范性文 件、 地方 法规 、地 方规章 及规 范性 文件 。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基 金合 同》 所募 集的华 安 MSCI 中国 A 股 指数增 强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中 国工 商银行 ” ) 代销机 构:











指依据 有关 基金 销售 与服 务代理 协议 办理 本基 金申 购、 赎 回和 其 他基金 业务 的代 理机 构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个人投 资者 :

















指年满18 周 岁的 合法 持有 现时有 效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居民 身 份 证、军 人证 、武 警证 、护 照的中 国居 民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现 时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的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和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的 总称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基金存 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合 法存 续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日常 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基 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日常申 购:














指基金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 管理人 提出 购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日常赎 回:




















指基金投资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卖出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 基 金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旗 下 某 只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本 公 司 管 理 的 另 一 只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基金账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人 持 有 本 基 金份额 情况 的凭 证 交易账 户:




















指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所持有的华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及 其 变 化 情 况 的 账户 转托管 :























指投资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 户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 的业 务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 存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益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净 资产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招募说 明书 :

















指 《 华安 MSCI 中国 A 股 指数增 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及对其 的持 续更 新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纸 和互 联网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法 抗拒 、 无 法避 免 且在 《基 金合 同》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 使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履行 或无 法部分 履行 《基 金合 同》 的任何 事件 ,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包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地震 及其他 自然 灾害 、战 争、 骚乱、 火灾 、 政府征 用 、 没 收、 法律 变 化、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突 发 事件 、 证 券交 易所非 正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5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1、名 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住 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 纪大 道 8 号 ,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31 、32 层 3、法 定代 表人 :朱 学华 4、设 立日 期:1998 年6 月4 日 5、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0 号 6、注 册资 本:1.5 亿元 人 民币 7、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 司 8、经 营范 围: 从事 基金 管 理业务 、发 起设 立基 金以 及从事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9、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10、联 系电 话: (021 )38969999 11、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50099 12、联 系人 :王 艳 13、网 址:www.huaan.com.cn (二) 注册资 本和 股权结 构 1、注 册资 本:1.5 亿元 人 民币 2、股 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持股占 总股 本比 例 上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 20% 上海电 气( 集团 )总 公司 20% 上海锦 江 国 际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20% 上海工 业投 资( 集团 )有 限公司 20% 国泰君 安投 资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20% (三) 主要人 员情 况


1、基金管 理人董事 、监事 、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的姓名 、从业简 历、学 历及兼 职 情况等 。 (1) 董事 会 朱学华 先生 , 大专 学历 。 历任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党委 书记 、 副董 事长 、 副总经 理并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兼任海 际大 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现任 华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法定 代表 人 , 党总支 书记 。 童威先生, 博士研 究生学 历,14 年 证券、 基金从 业 经验。曾任 上海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研究发展 中心部门 总经理 ,上海国 际 集团有 限公司 研究发展 总部副总 经理( 主持工作) , 上 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上海 国际 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 展总 部总经理,自 2015 年7 月起 任华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冯祖新 先生 , 研究 生学 历 。 历 任上 海市 经济 委员 会 信息中 心副 主任 、 主任 , 上海市 工业 投资公 司副 总经 理 、 总 经 理, 上海 工业 投资 (集 团 ) 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党 委 副书记 。 现任 上 海工业 投资 (集 团)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法定 代表 人) 、 总裁 、党 委书 记。 马名驹 先生 ,工 商管 理硕 士,高 级会 计师 。历 任凤 凰股份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总经 理 , 上海东 方上 市企 业博 览中 心副总 经理 。 现任 锦江 国 际 ( 集团 ) 有 限公 司副 总 裁兼计 划财 务部 经理及 金融 事业 部总 经理 、 上 海锦 江国 际投 资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 锦 江麦 德龙 现 购自运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长 江养 老保 险股 份有 限 公司董 事 、 史 带财 产保 险 股份有 限公 司监 事、上 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监事 。 董鑑华 先生 ,大 学学 历, 高级经 济师 。历 任上 海市 审计局 固定 资产 投资 科员 、副处 长 、 处长, 上海 市审 计局 财政 审计处 处长 ,现 任上 海电 气(集 团) 总公 司财 务总 监。 王松先 生 , 研 究生 学历 , 高级经 济师 。 历任 建设 银 行总行 投资 部职 员 , 国 泰 证券有 限公 司北京 办事 处副 主任 、 发 行二部 副总 经理 、 债券 部 总经理 , 国 泰 君安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债券 业务一 部总 经理 、 固定 收 益证券 总部 总经 理 、 固 定 收益证 券总 部总 监 、 总 裁 助理 , 现 任国 泰 君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独立董 事: 萧灼基 先生 , 研究 生学 历 , 教 授 。 历 任全 国政 协委 员, 政协 经济 委员 会委 员 , 北 京大 学 经济学 院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北 京市 、云 南省 、吉 林省、 成都 市、 武汉 市等 省市专 家顾 问 , 北京市 场经 济研 究所 所长 , 《经济 界》 杂志 社社 长、 主编。 吴伯庆 先生 ,大 学学 历, 一级律 师, 曾被 评为 上海 市优秀 律师 与上 海市 十佳 法律顾 问 。 历任上 海市 城市 建设 局秘 书科长 、 上海 市第 一律 师 事务所 副主 任 、 上 海市 金 茂律师 事务 所 主 任、上 海市 律师 协会 副会 长。现 任上 海市 金茂 律师 事务所 高级 合伙 人。 夏大慰 先生 , 研究 生学 历 , 教 授 。 现 任上 海国 家会 计学院 学术 委员 会主 任 、 教授 、 博 士 生导师 , 中国 工业 经济 学 会副会 长 , 财 政部 会计 准 则委员 会咨 询专 家 , 财 政 部企业 内部 控制 标准委 员会 委员 , 香港 中 文大学 名誉 教授 , 复旦 大 学管理 学院 兼职 教授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市委员 会委 员。 享受 国务 院政府 津贴 。 (2) 监事 会 张志红 女士 , 经济 学博 士 。 历 任上 海证 管办 机构 处 副处长 , 中国 证监 会上 海 监管局 机构 监管一 处处 长 、 上 市公 司 监管一 处处 长 , 长 城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 党委委 员 、 纪 委 书记 、 合 规总 监, 现任 国 泰君安 证券 总裁 助理 、 投 行业务 委员 会副 总裁 、 华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监 事会 主席 。 陈涵女 士 , 研 究生 学历 , 经济师 。 历任 上海 国际 信 托投资 公司 金融 一部 项目 经理 、 资 产 信托总 部实 业投 资部 副经 理、 资产 管理 总部 副科 长 、 科 长, 现任 上海 国际 信 托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总 部高 级经 理。 章卫进 先生 , 大专 学历 , 会计师 。 历任 上海 市有 色 金属总 公司 财务 处科 员 、 外经处 会计 主管 , 英 国SONOFEC 公 司 ( 长驻伦 敦 ) 业 务经 理, 上海 有色金 属总 公司 房产 公司 财务部 经理 、 办公室 主任 , 上海 工业 投 资 ( 集团 )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业务 主管 、 副经 理 , 现 任上海 工业 投 资 (集团 )有 限公 司财 务部 经理。 李梅清 女士 ,大 专学 历, 会计师 。历 任上 海新 亚(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副经 理 、 上海新 亚 (集 团 ) 有 限公 司财务 部副 经理 , 锦江 国 际 ( 集团 ) 有限 公司 计划 财务部 副经 理及 上市公 司部 副经 理, 上海 锦江国 际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财务 总监 、金 融事 业部 财务总 监。 汪宝山 先生 , 大学 学历 , 经济师 。 历任 建行 上海 市 分行团 委书 记 、 直 属党 委 书记 , 建 行 宝山宝 钢支 行副 行长 , 建 行上海 市分 行办 公室 副主 任, 国泰 证券 公司 综合 管 理部总 经理 , 公 司专职 党委 副书 记兼 行政 管理部 总经 理 , 公 司专 职 党委副 书记 兼上 海营 业总 部总经 理 , 国 泰 君安证 券专 职董 事 、 党 委 办公室 主任 、 机关 党委 书 记, 公司 党委 委员 、 工会 主席 , 国 泰君 安 投资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 赵敏先 生 , 研 究生 学历 。 曾在上 海社 会科 学院 人口 与发展 研究 所工 作 , 历 任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总 经理 、 电 子商 务部 总经 理 、 上 海营 销总 部总 经理 , 现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诸慧女 士, 研究 生学 历, 经济师 。历 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高 级监察 员 , 集中交 易部 总监 助理 ,现 任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集中交 易部 总监 。 (3) 高级 管理 人员 朱学华 先生 , 大专 学历 。 历任上 海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党委 书记 、 副董 事长 、 副总经 理并 兼任海 际大 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现任 华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法定 代表 人 、 党总支 书记 。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童威先生, 博士研 究生学 历,14 年 证券、 基金从 业 经验。曾任 上海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研究发展 中心部门 总经理 ,上海国 际集团有 限公司 研究发展 总部副总 经理( 主持工作) , 上 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上海 国际 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 展总 部总经理,自 2015 年7 月起 任华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章国富 先生 , 博 士研 究生 学历,27 年 经济、 金融 从 业经验 。 曾 任上 海财 经大 学副教 授、 硕士生 导师 , 上海 大华 会 计师事 务所 会计 师 、 中 国 诚信证 券评 估有 限公 司上 海分公 司副 总经 理、上海 华虹(集 团)有 限公司财 务部副部 长(主 持工作) 、 上海信 虹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 副 总经理 兼上 海新 鑫投 资有 限公司 财务 总监 、 华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 现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薛珍女士, 研究生 学历,15 年证券、 基金从 业经验 ,曾任华东 政法大 学副教 授,中国 证监会 上海 证管 办机 构处 副处长 , 中国 证监 会上 海 监管局 信息 调研 处处 长 , 中国证 监会 上海 监管局 法制 工作 处处 长, 现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2.基 金经 理介 绍 现任基 金经 理: 牛勇先生 , 复旦 大 学 经济 学硕士 ,FRM ( 金融 风险 管 理师),11 年证 券金 融从 业经历 , 曾在泰 康人 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从事 研究 工作 。2008 年 5 月加 入华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后 任风险 管理 与金 融工 程部 高级金 融工 程师 ,2009 年7 月至2010 年8 月 担任 本 基金的 基金 经 理助理 ,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12 月担 任上 证 18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 经理 。2010 年9 月 起同 时 担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0 年11 月起 担任 上证 龙 头企业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及其联 接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2 年 6 月至2015 年5 月同时 担任 华 安沪 深300 指数 分 级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4 年 12 月 起担 任华 安沪 深300 量 化增 强 型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历任基 金经 理: 刘新勇 先生 :2002 年11 月8 日--2003 年 9 月 18 日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殷觅智 先生 (Mr. Ian Midgley): 2002 年11 月8 日--2003 年9 月 18 日 担任 本基金 基 金经理 。 王国卫 先生 :2003 年9 月18 日--2005 年5 月25 日 担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刘光华 先生 :2005 年5 月25 日--2008 年10 月 11 日 担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刘


璎 女士 :2008 年4 月25 日--2010 年6 月26 日 担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许之彦 先生 :2008 年4 月25 日 —2012 年12 月 22 日 担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3.本 公司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 策制度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的 姓名 和职 务如 下: 朱学华 先生 ,董 事长 、党 总支书 记 翁启森 先生 ,基 金投 资部 兼全球 投资 部高 级总 监、 基金经 理 杨


明 先生 ,投 资研 究部 高级总 监 许之彦 先生 ,指 数投 资部 高级总 监 贺


涛 先生 ,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基金 经理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4、业 务人 员的 准备 情况 :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 公司目 前共 有员 工 313 人 (含香 港公 司 7 人) ,其 中 54.6% 具 有硕士及 以上学位 ,81% 以 上具有三 年证券业 或五年 金融业从 业经历, 具有丰 富的实际 操作 经验 。 所 有上 述人 员在 最 近三年 内均 未受 到所 在单 位及有 关管 理部 门的 处罚 。 公 司业 务由 投 资与研 究、 营销 、后 台支 持等三 个业 务板 块组 成 。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建 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违反 有关法 律 法规的 行为 的发 生: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1) 基金 之间 互相 投资 ; (2) 基金 管理 人以 基金 的 名义使 用不 属于 基金 名下 的资金 买卖 证券 ; (3) 基金 管理 人从 事任 何 形式的 证券 承销 或者 从事 除国家 债券 以外 的其 他证 券自营 业 务; (4) 基金 管理 人从 事资 金 拆借业 务; (5) 动用 银行 信贷 资金 从 事基金 投资 ; (6)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抵 押 、担保 、资 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7) 从事 证券 信用 交易 ; (8) 以基 金资 产进 行房 地 产投资 ; (9)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 承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10) 将基 金资 产投 资于 与基金 托管 人或 者基 金管 理人有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 ; (11) 中国 证 监 会规 定禁 止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2.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 人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活 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 金合 同》 或 托管协 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金 投 资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票 交易 ;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其他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3.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将以 取信于 市场 、 取信 于社 会 为宗旨 , 按照 诚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 的原则 , 严格 遵守 有关 法 律法规 和证 监会 发布 的监 管规定 。 不断 更新 投资 理 念, 规范 基金 运 作。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 , 本 着谨慎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取最大 利益 ; (2) 不为 自己 、代 理人 、 代表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谋 取不 当利 益; (3)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他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包括 公司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 或机构和全体人 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学的内 部控制手段和方 法,建立 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 行。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 应当保持 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 、 自有资产、其 他资 产的运 作应 当分 离。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内 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当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2、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 的内部控 制组织体系是一 个权责分 明、分工明确的 组织结构 ,以实现对公司 从决 策层到 管理 层、 操作 层的 全面监 督和 控制 。具 体而 言,包 括以 下组 成部 分: (1) 董事 会: 董事 会对 公 司建立 内部 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有 效性 承担 最终 责任 。 (2) 监事 会: 监事 会依 照 公司法 和公 司章 程对 公司 经营 管 理活 动、 董事 和公 司管理 层 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3) 督察 长: 督察 长对 董 事会直 接负 责。 对公 司的 日常经 营管 理活 动进 行合 规性监 督 和检查 ,直 接向 公司 董事 会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 合规 与风 险管 理委 员 会: 合 规与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是为 加强 公司 在业 务运 作过程 中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的风险 控制 而成 立的 非常 设机构 , 以召 开例 会形 式 开展工 作 , 向 公司 总经 理 负责 。 主 要职 责 是定期 和不 定期 审议 公司 合规报 告、 风险 管理 报告 以及其 他风 险控 制重 大事 项。 (5) 合规 监察 稽核 部: 合 规监察 稽核 部负 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合 规 性监督 检查 ,向 公司 合规 与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 总 经 理报告 。 (6) 各业 务部 门: 内部 控 制是每 一个 业务 部门 和员 工最首 要和 基本 的职 责。 各部门 的 主管在 权限 范围 内 , 对 其负 责的业 务进 行检 查监 督和 风险控 制 。 各 位员 工根 据国 家法律 法规 、 公司规 章制 度、 道德 规范 和行为 准则 、自 己的 岗位 职责进 行自 律。 3、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 内部控制 大纲是对公司章 程规定的 内控原则的细化 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 的纲要 和总 揽, 内部 控制 大纲应 当明 确内 控目 标、 内控原 则、 控制 环境 、内 控措施 等 内 容 。 基本 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 度、投 资 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 察稽核 制度 、 信息 技术 管 理制度 、 公司 财务 制度 、 资料档 案管 理制 度 、 业 绩 评估考 核制 度和 紧急应 变制 度等 。 部门 业务规章 是在基本管理制 度的基础 上,对各部门的 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岗 位责 任、操 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4、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五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 险评 估、 控制活 动、 信息 沟通 、内 部监控 。 (1) 控制 环境 控制 环境构成 公司内部控制的 基础,包 括公司治理结构 体系和内 部控制体系。公 司内 部控制 体系 又包 括公 司的 经营理 念和 内控 文化 、 内部 控制的 组织 体系 、 内部 控制 的制 度 体系 、 员工的 道德 操守 和素 质等 内容。 公司 自成立以 来,通过不断加 强公司管 理层和员工对内 部控制的 认识和控制意识 ,致 力于从 公司 文化 、 组织 结 构、 管理 制度 等方 面营 造 良好的 控制 环境 氛围 , 使 风险意 识贯 穿到 公司各 个部 门 、 各 个岗 位 和各个 业务 环节 。 逐步 完 善了公 司治 理结 构 、 加 强 了公司 内部 合规 控制建 设, 建立 了公 司内 部控制 体系 。 (2) 风险 评估 公司 通过对组 织结构、业务流 程、经营 运作活动进行分 析、测试 检查,发现风险 ,将 风险进 行分 类、 按重 要性 排 序, 找 出风 险分 布点 , 分 析 其发生 的可 能性 及对 目标 的影响 程度 , 评估目 前的 控制 程度 和风 险高低 , 找 出 引致 风险 产 生的原 因 , 采 取定 性定 量 的手段 分析 考量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风险的 高低 和危 害程 度。 在风险 评估 后, 确定 应进 一步采 取的 对应 措施 ,对 内部控 制制 度 、 规则、 公司 政策 等进 行修 订和完 善, 并监 督各 个环 节的改 进实 施。 (3) 控制 活动 公司 的一系列 规章制度、业务 规则在制 定、修订的过程 中,也得 到了一贯的实施 。主 要包括 :组 织结 构控 制、 操作控 制、 会计 控制 。 ① 组 织结 构控 制 公司 各个部门 的设置体现了部 门之间的 职责分工,及部 门间相互 合作与制衡的原 则。 基金投 资管 理、 基金 运作 、 市场营 销等 业务 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分 工, 各部 门的 操 作相互 独立 、 相互牵 制并 且有 独 立 的报 告系统 ,形 成权 责分 明、 严格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以各 岗位目标 责任制为基础的 第一道监 控防线:各部门 内部工作 岗位合理分工、 职责 明确 , 对 不相 容的 职务 、 岗位分 离设 置 , 使 不同 的 岗位之 间形 成一 种相 互检 查、 相互 制约 的 关系, 以减 少差 错或 舞弊 发生的 风险 。 各相 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 互监督和 牵制的第二道防 线:公司 在相关部门、相 关岗 位之间 建立 标准 化的 业务 操作流 程 、 重 要业 务处 理 表单传 递及 信息 沟通 制度 , 后 续部 门及 岗 位对前 一部 门及 岗位 负有 监督和 检查 的责 任。 以合规 监察 稽核 部对 各部 门、 各 岗位 、 各 项业 务全 面实施 监督 反馈 的第 三道 监控 防 线。 ② 操 作控 制 公司制 定了 一系 列的 基本 管理制 度, 如风 险控 制制 度、 投 资管 理制 度、 基金 会计制 度 、 公司财 务制 度 、 信 息披 露 制度 、 监 察稽 核制 度 、 信 息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 案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度 等 , 控 制日 常运 作 和经营 中的 风险 。 公司 各 业务部 门在 实际 操作中 遵照 实施 。 ③ 会 计控 制 公司 确保基金 资产与公司自有 资产完全 分开,分账管理 ,独立核 算;公司会计核 算与 基金会 计核 算在 业务 规范 、 人 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 严格分 开 。 公 司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设立账 户, 分账 管理 ,以 确保每 只基 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整 独立 。 基本 的会计控 制措施主要包括 :复核、 对账制度;凭证 、资料管 理制度;会计账 务的 组织和 处理 制度 。 运用 会 计核算 与账 务系 统 , 准 确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 采 取 科学 、 明 确的 资 产估值 方法 和估 值程 序, 公允地 反映 基金 在估 值时 点的价 值。 (4) 信息 沟通 为了 及时实现 信息的沟通,有 效地达成 自下而上的报告 和自上而 下的反馈,公司 采取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以下措 施: 建立 了内部办 公自动化信息系 统与业务 汇报体系,通过 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 证公司 各级 管理 人员 和员 工可以 充分 了解 与其 职责 相关的 信息 , 保 证信 息及 时 送达适 当的 人 员进行 处理 。 制定 了管理和 业务报告制度, 包括定期 报告和不定 期报 告制度。 按既定的报告路 线和 报告频 率, 在适 当的 时间 向适当 的内 部人 员和 外部 机构进 行报 告。 (5) 内部 监控 监控 是监督和 评估内部控制体 系设计合 理性和运行有效 性的过程 ,对控制环境、 控制 活动等 进行 持续 的检 验和 完善。 监察 稽核人员 负责日常监督工 作,促使 公司员工积极参 与和遵循 内部控制制度, 保证 制度的 有效 实施 。 公司 合规监察 稽核部对各业务 部门内部 控制制度的实施 情况进行 持续的检查。检 验其 是否符 合设 计要 求 , 并 及 时地充 实和 完善 , 反映 政 策法规 、 市场 环境 、 组 织 调整等 因素 的变 化趋势 ,确 保内 控制 度的 有效性 。 5、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基金 管理人声 明以上关于内部 控制制度 的披露真实、准 确,并承 诺公司将根据市 场变 化和业 务发 展来 不断 完善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洪 渊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截至2015 年 3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03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5 年 3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428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一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上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45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四) 内部 控制 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项 业务 飞 速发展 , 始终 保持 在资 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 一 手 抓业务 拓展 , 一 手抓 内控 建设 ” 的做 法是 分不开 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 常重视 改进 和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工作 , 在积 极拓 展 各项托 管业 务的 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 控制的 力度 , 精心 培育 内 控文化 ,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 制, 强化 业务 项 目全过 程风 险管 理作 为重 要工作 来做。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年 七次顺 利通 过评 估组 织内 部控制 和安 全措 施是 否充 分的最 权威 的 SAS70 ( 审计 标准 第 70 号) 审阅后 ,2014 年 中国 工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第八 次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获 得无 保 留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 性报 告, 表明 独立 第三 方对 我 行托管 服务 在风 险管 理 、 内部控 制方 面的 健全性 和有 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也 证明 中国 工商 银行 托 管服务 的风 险控 制能 力已 经与国 际大 型 托管银 行接 轨, 达到 国际 先进水 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 已经 成为 年度 化、 常规化 的内 控 工作手 段。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 业务运作 严格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行业监管规 则,强化 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 范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形成 一个 运作 规范 化 、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 的内控 体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 保 障 资产托 管业 务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 工商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内 部风险控 制组织结构由中 国工商银 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 控合规部 、内部审 计局) 、 资产托管 部内设风 险控制 处及资产 托管部各 业务处 室共同组 成 。 总行稽 核监 察部 门负 责制 定全行 风险 管理 政策 , 对各 业务 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 监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备 专职 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业 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合法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整 性原 则。 托 管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 人 员。 (3 ) 及 时性 原则 。 托管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 按 照 “内 控优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 审 慎性 原则 。 各项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防范 风险 , 审 慎经 营 , 保 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 有效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 独立 性原 则。 设立 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直接 操作 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 建 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 严 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 采取 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 高层 检查 。 主 管行 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 要 求下 级部 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 以 检查 资产 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 人 事控 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 建立 “自 控防 线” 、 “互 控 防线” 、 “监 控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线 ,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 立 “ 以人 为本 ” 的 内 控文化 , 增强 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 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4) 经营 控制 。资 产托 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编 制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 内部 风险 管理 。资 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控 ,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 制 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 ) 数 据安 全控 制 。 我 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 数 据和 传真 加密 、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 ) 应 急准 备与 响应 。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 制定 了基 于 数据 、 应 用、 操作 、 环 境四 个层 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 资 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标 准 , 从 最初 的按 照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 依 照有 关法 律 规章 , 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 监控思 想 , 确 保资 产托 管 业务健 康 、 稳 定 地发展 。 (2) 完善 组织 结构 , 实 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有 这样 ,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 效。 资产 托管 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风 险控 制责 任落 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 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过 建立 纵向 双 人制 、 横 向多 部门 制的 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成 不同 部 门、 不同 岗位 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 建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 一 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 设和 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 年努 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稽核 监察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 所有 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 务环 节 之间的 相互 制约 机制。 (4) 内部风险 控制始终是托管 部工作重 点之一,保持与 业务发展 同等地位。资产 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 直将 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效 的风 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 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 托管 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五、相关服务机 构 (一)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 销机 构: (1 )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业务 部 地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二 期31层 电话: (021 )38969960 传真: (021 )58406138 联系人 : 姚 佳岑 (2)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7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522 室 电话: (010 )57635999 传真: (010 )66214061 联系人 :朱江 (3)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广州 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8 号高 德置 地夏 广场D 座504 单元 电话: (020 )38082891


传真: (020 )38082079 联系人 :林 承壮 (4)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西安 分公 司 地址: 西安 市碑 林区 南关 正街88 号长 安国 际中 心A 座706室 电话: (029 )87651812 传真: (029 )87651820 联系人 :翟


均 (5)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成都 分公 司 地址: 成都 市人 民南 路四 段19号 威斯 顿联 邦大 厦12 层1211K-1212L 电话: (028 )85268583 传真: (028 )85268827 联系人 :张 晓帆 (6)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沈阳 分公 司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地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北站 路59号 财富 中心E座2103 室 电话: (024 )22522733 传真: (024 )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7)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电子 交易 平台 华安电 子交 易网 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 子交 易热 线:40088-50099 智能手 机APP 平 台:iPhone 交易客 户端 、Android 交 易 客户端 传真电 话: (021 )33626962 联系人 : 谢 伯恩 2.代 销机 构: (1) 交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复 兴门 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复 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86 )10-6659456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中国工 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86-95588 传真: (010 )66107571 网址:www.icbc.com.cn , (4)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东 城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 士余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广东 省 深 圳市福 田区 深南 大 道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建 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10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电话: (010 )65558000 传真: (010 )6555080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网址:bank.ecitic.com (8)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中 山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 (0591 )87824863 传真: (0591 )878426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9)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 (010 )6363671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0)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 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 洪崎 电话:010-6894679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 (010 )68466796 网址:www.cmbc.com.cn (11)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国 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联系人 :陈 春林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传真: (010 )66419824 公司网 址:www.psbc.com (12)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010-66426500 传真:010-66426519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华夏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电话: (010 )85239938 传真: (010 )85239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4)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范 一飞 电话: (021 )68475888 传真:0086-21-68476111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5)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 董 建岳 传真: (020 )87310779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6)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电 话: (0755 )82080387 传真号 码: (0755 )8208038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 网址:bank.pingan.com (17)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银城 中 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 表人 : 胡 平西 电话:0086-21-38576709


传真:0086-21-50105085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8)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288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电话: (0571 )87659009 ,87659816 传真: (0571 )876598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19)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路21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电话: 0769-22119108 传真: (0769 )221160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96228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0) 临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兰山区 北京 路 37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进 电话: (0539 )78777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6588 网址:www.lsbchina.com (21) 温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电话: (0577 )88999906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7 )96699 网址:www.wzbank.cn (22)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电话: (022 )58316666 传真: (022 )5831652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23) 乌鲁木 齐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新华 北路8号 法定代 表人 :农 惠臣 电话:0991-8805337


传真: (0991 )8824667 客户服 务电 话: (0991 )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4) 烟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25 号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法定代 表人 :庄 永辉 电话: (0535 )6691333 传真: (0535 )66913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25) 大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大连 市中 山区中 山路88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大连 市中 山区中 山路88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 (0411 )82311410 传真: (0411 )823114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26)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 郭 志文


电话: (0451 )86779999 传真: (0451 )8677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5537/ 95537 网址:www.hrbcb.com.cn (27) 浙江稠 州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路 义乌 乐园 东侧 法定代 表人 :金 子军 电话: (0579 )85337702 传真: (0579 )85337706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 )96527/ 40080-96527 网址:www.czcb.com.cn (28) 广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越秀区 广州 大道 北195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路30号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军 电话:020-28302955


传真:020-28302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 广 州)、400-83-96699 (全 国) 网址:www.gzcb.com.cn (29)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上海 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万 建华 电话: (021 )38676798


传真: (021 )3867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0)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电话: (010 )6518388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31)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至 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 (0755 )82130833-2181 传真: (0755 )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2)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43666


传真: (0755 )8294466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网站:www.newone.com.cn (33)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天河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都会 广场 5 、7、10、18-19、36 、38-39 、41-4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电话: (020 )87550265


传真: (020 )87553600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5 网址:www.gf.com.cn (34)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中信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 (0755 )23835383


传真: (010 )60836029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23835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35)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电话: (010 )66568047 传真: (010 )66568536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6)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 (021 )23219000 传真: (021 )634106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00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37)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6250500 网址:www.swhysc.com (38) 兴业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证券 大厦 ;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 (021 )68419974 传真: (021 )6841986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9)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 特 8 号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 特8 号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法定代 表人 : 杨 泽柱 电话:400-8888-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网址:www.cjsc.com.cn (40)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连志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s.com.cn (41)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余 维佳 电话: (023 )63786433


传真: (023 )637864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2)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 A 栋11 楼 办公地 点: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 A 栋11 楼 法定代 表人 : 林 俊波 电话: (021 )68634518 传真: (021 )6886568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43)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18 、19 楼全 层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18 、19 楼全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 )378650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44) 民生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座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电话: (010 )85120190 传真: (010 )85120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45)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梅山 路 18 号安 徽国 际金 融 中心 A 座国 元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电话: (0551 )62207323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46)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春峰


电话: (022 )284518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站:www.ewww.com.cn (47)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25 )8329055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8)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A 座 26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 (0351 )868 6966


传真: (0351 )8686667


客户服务 电 话:95573 网址:www.sxzq.net (49)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 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客户服务 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50)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厦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魏庆 华 电话: (010) 66555171


传真: (010) 66555397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555835 网址: www.dxzq.net.cn (51)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注册地 址: 苏 州市 工业 园 区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 州市 工业 园 区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电话: (0512 )62601555


传真: (0512 )6293881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52)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闹 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志刚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3)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中山 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32、36 、39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潘 鑫军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010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54)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 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 长 沙市 芙蓉区 芙蓉 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 其聪


电话: (0731 )85832367


传真: (0731 )85832366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客户服 务电 话:0731-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5) 长城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 耀华 电话: (0755 )83516094 传真: (0755 )835161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公司网 站:www.cgws.com (56)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62151789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5 、4008888788 网站:www.ebscn.com (57)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邱 三发


电话: (020 )88836999 传真: (020 )88836654 客户服 务 电 话:020-83963933 网址:www.gzs.com.cn (58)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 长 春市 自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大 路 1138 号东 北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杨 树财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电话: (0431 )85096806


传真: (0431 )85096816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59)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 龚 德雄 电话:(021) 53519888 传真:(021) 5351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网址: www.shzq.com


(60)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西 海国 际 中心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 汝军 电话: (010 )83561149 传真: (010 )8356109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61)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无 锡市 金融 一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 街 8 号 ,国 联金 融大 厦 7-9 楼 法定代 表人 : 姚 志勇 电话: (0510 )82831662 传真: (0510 )82830162 客户服 务 电 话: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62) 浙商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区6/7 楼 法定代 表 人 :吴 承根 电话: (0571 )87901053 传真: (0571 )87901913 客户服 务 电 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zszq/index/index.jsp


(63)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 荣超 大 厦 4036 号16-20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 荣超 大 厦 4036 号16-20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电话:4008866338 传真: (0755 )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64) 华安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 政 务文 化新区 天鹅 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区 天鹅 湖 路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 (0551 )65161691


传真: (0551 )65161600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 网址:www.hazq.com (65)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 路46 号 法定代 表人 : 何 春梅


电话: (0771 )5569592


传真: (0771 )5530903


客户服 务电 话: 全国 :400-8888-100 广西 :96100 、 (0771 )5539032 网址:www.ghzq.com.cn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66)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市芙 蓉中路 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 财富中 心 26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蔡 一兵 电话: (0731 )4403343 传真: (0731 )440343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35316


网址:www.cfzq.com (67)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 路 一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 路1 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运勇 电话: (0769 )22119351 传真: (0769 )22119423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68)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 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 菅 明军 电话: (0371 )65585670 传真: (0371 )65585665 客户服 务电 话: (0371 )967218 网址:www.ccnew.com (69) 国都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 )64482090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70)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 苏省 常州 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朱 科敏 电话: (021 )20333333


传真: (021 )5049882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71)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中国 上海 浦东 银城 中路200 号 中银 大 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浦东 银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39、40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卫


电话: (021 )68604866 传真: (021 )58883554 客户服 务电 话:021-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72)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 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 赛罕区 敕勒川 大街东方君 座 D 座光大 银 行办公楼 14-18 楼 办公地址: 内蒙古 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 赛罕区 敕勒川 大街东方君 座 D 座光大 银 行办公楼 14-1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庞 介民 电话: (0471 )4913998 传真: (0471 )4930707 客户服 务电 话: (0471 )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73)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 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曾 小普


电话: (0791 )6289771 传真: (0791 )62893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74)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传真: (0531 )688897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75)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 姜 昧军 电话: (0755 )83199511 传真: (0755 )8319954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 832 3000


公司网 站:www.csco.com.cn (76) 第一创 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路115 号投 行 大厦20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路115 号投 行 大厦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 (0755 )25832583 传真: (0755 )258317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77)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南 昌国 际金 融 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A 栋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宜 四 电话: (0791 )6768763 传真: (0791 )678941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78)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 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 建国 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 姚 文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79)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 (029 )8740617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80) 华福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鼓 楼区 温泉街 道五 四 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鼓 楼区 温泉街 道五 四 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81)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 638 号兰 州财富 中 心 21 楼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638 号兰 州财富 中 心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 (0931 )4890100 传真: (0931 )4890118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 网址:www.hlzqgs.com (82) 中国国 际金 融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6 层、26 层、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丁 学东


电话: (010 )65051166 传真: (010 )65051156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 )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83)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程 宜荪 电话: (010 )59226788 传真: (010 )592267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84)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18-2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胡 长生 (代 )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 0755-82023442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 话 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85)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 扬录 电话: (0755 )82943755 传真: (0755 )829405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86)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厦 7-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电话: (0871 )3577930 传真: (0871 )3578827 客户服 务电 话: (0871 )63577930 网址:www.hongtazq.com (87)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孔 佑杰 电话: (0471 )6292587 传真: (0471 )6292477


网址:www.rxzq.com.cn (88)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 名扬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89)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电话: (028 )86690125 传真: (028 )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90)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 (021 )50122107 传真: (021 )501220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91)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 建省 厦门 市 思明区 莲前 西路2号 莲富 大 厦17楼 办公地 址: 厦 门市 思明 区 莲前西 路2 号莲 富大 厦17 楼 法定代 表人 : 傅毅 辉 电话: (0592 )5161642 传真: (0592 )5161140 客户服 务电 话: (0592 )5163588 网址:www.xmzq.com.cn (92) 爱建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世 纪大 道 1600 号32 楼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世 纪大 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华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28787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962502


网址: www.ajzq.com/common/index.jsp (93)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十 一、 二十九 、三 十、 三十 一层 法定代 表人 :吴骏 电话: (0755 )83007041/ 83007166 传真: (0755 )83007034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26982993 网址:www.ydsc.com.cn (94)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祝 献忠 电话: (010 )58568007 传真: (010 )58568062 客户服 务电 话: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95) 财达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 桥西 区自 强 路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24 层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 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电话: (0311 )86028442 传真: (0311 )6600624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8888 网址:www.s10000.com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96)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武 昌区 中南 路 99 号武 汉保 利广 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话: (027 )87618889 传真: (027 )87618863 客户服 务电 话: (028 )86712334 网址:www.tfzq.com (97) 中天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街23甲 办公地 址: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街23甲 法定代 表人 : 马 功勋 电话: (024 )23266917 传真: (024 )2325560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315 网址:www.stockren.com (98) 大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大 连市 沙河 口 区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国际 金融中 心 A 座- 大连 期货 大 厦 38 、39 层 办公地 址: 连市 沙河 口区 会展路 129 号大 连国 际金 融中心 A 座-大 连期 货大 厦 38、3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红光 电话: (0411 )39673301 传真: (0411 )396732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69-169 网址:www.estock.com.cn (99)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电话: (010 )66045608 传真: (010 )660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 )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jijin.txsec.com (100) 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 球金融 中 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 球金融 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锐敏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 :倪 丹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784818 公司网 站:www.cf-clsa.com (101) 财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客服电 话:0571-95336


网址:www.ctsec.com (102)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 1118 号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103)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东方 财富大 厦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04)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 柏青 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05)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021-58788678


传真:021-587876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com.cn


(106) 东亚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 66 号 东亚 银 行金融 大 厦 2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 66 号 东亚 银 行金融 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 国宝 电话: 021-38663866 传真: 021-38663966 电话:8008303811 网址: www.hkbea.com.cn (107)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 东码 头园 区 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汪 静波 电话:021-38600676


传真:021-38509777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电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108)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易峥 电话:0571-88920879 传真:0571-86800423 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109)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 新闻 大 厦 2 层 法 定代 表人 :闫振杰 电话:400-888-6661 传真:(+86-10)62020088-8802 网址: www.myfund.com (110) 中期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6 号中 国 中期大 厦 A 座 1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6 号中 国 中期大 厦 A 座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瑶 电话:010-59539718 、59539728 传真:010-65807110 电话:95162 ,4008888160 网址: www.cifcofund.com (111) 万银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320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盘古 大 观 A 座3201





法定代 表人 : 李 招弟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电话:4008080069 网址: www.wy-fund.com (112)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13) 联讯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55 号 惠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西 面一层大 堂和三 、四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55 号 惠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西 面一层 大 堂和三 、四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客服电 话:95564 、4008888929 网址: www.lxzq.com.cn (114)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8 号 保利 广场E 座18F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吴 卫东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21-20835879 (115) 中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1 层 、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麦子店 西 路 3 号 新恒 基国 际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兵 客服电 话:


95162 公司网 站: www.cifco.net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116)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9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操 客服电 话:400-850-7771 公司网 站:https://t.jrj.com/ (117) 北 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罗 细安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公司网 站:http://www.zcvc.com.cn (118) 太平洋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路389 号志 远大 厦18 层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路389 号志 远大 厦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长伟 客服电 话:0871-68898130 公司网 站:http://www.tpyzq.com (119) 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336 号1807-5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黄浦 区 中山南 路100 号 金外 滩国 际 广场19 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皛 联系电 话: 021-33323998 传真号 码:


021-3332399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120) 泉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路3 号 办公地 址: 泉 州市 云鹿 路3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联系电 话:0595-22551071 传真号 码:0595-22505215 (121)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有限 公司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阜 成 门外大 街2 号万 通新 世界 广 场A座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22)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地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东 三 环中路20号 乐成 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123) 海银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217 号16楼B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217 号16楼B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刘惠 联系电 话: 021-80133888 传真号 码:021-8013341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8-1016 网址: http://www.fundhaiyin.com (124)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楼 法定代 表人 : 郭坚 联系人 :宁 博 宇 联系电 话:021-20665952 传真号 码:021-22066653 (125) 北京乐 融多 源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 望路1 号1号楼16 层1603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126) 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路1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高新南 七道 惠恒 集团 二期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127)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518 号8 号楼3层


法定代 表人 : 燕斌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128) 大泰金 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359 号 国睿 大厦 一 号楼B 区4楼A506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长宁 区 虹桥路1386 号文 广大 厦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电 话:021-22267987 传真号 码:021-22268089 网址: www.dtfunds.com/ (二)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二 期 31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 朱 学华 电话: (021 )38969999 传真: (021 )33627962 联系人 :赵良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50099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三)律 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韩炯 、秦 悦民 (四) 会 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 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行 大 厦 6 楼 首席合 伙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周 祎 经办会 计师 :汪 棣、 周祎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六、基金份额的 申 购、赎回与转换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境内的个人投 资者、机 构投资者和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确定的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法 律、 法规 、规章 禁止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除外 ) 。 (二)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场所 1.直 销机 构 本基 金直销机 构为本公司设在 北京、上 海、广州 、西安 、成都、 沈阳的业务总部 或分 公司以 及电 子交 易平 台。 (1)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业务 部 地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 31 层 电话: (021 )38969960 传真: (021 )58406138 联系人 : 姚 佳岑 (2)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522 室 电话: (010 )57635999 传真: (010 )66214061 联系人 :朱江 (3)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广州 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8 号高 德置 地夏 广场D 座504 单元 电话: (020 )38082891


传真: (020 )38082079 联系人 :林 承壮 (4)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西安 分公 司 地址: 西安 市碑 林区 南关 正街88 号长 安国 际中 心A 座706室 电话: (029 )87651812 传真: (029 )87651820 联系人 :翟 均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5)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成都 分公 司 地址: 成都 市人 民南 路四 段19号 威斯 顿联 邦大 厦12 层1211K-1212L 电话: (028 )85268583 传真: (028 )85268827 联系人 :张 晓帆 (6)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沈阳 分公 司 地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北站 路 59 号财 富中 心E 座 2103 室 电话: (024 )22522733 传真: (024 )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7)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电子 交易 平台 华安电 子交 易网 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 子交 易热 线:40088-50099 智能手 机APP 平 台:iPhone 交易 客户 端、Android 交 易客户 端 传真电 话: (021 )33626962 联系人 : 谢 伯恩 2.代 销机 构: 本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 住 所等信 息请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中 “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的相 关描述 。 本基 金的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 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 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 务的 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 约 定的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的 申购 、赎 回 与 转 换 业 务。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情况增加 或者减少 代销机构,并另 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 据情 况增加 或者 减少 其销 售城 市、网 点。 (三)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时间 1. 日 常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的开放 日为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 律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时 除外 。 投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 金均 须为开 放日 。 2. 华 安基 金电 子交 易平 台 可以 7 ×24 小时 接受 投资 者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但 交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易日下 午 15 :00 以 后接 受 的交易 申请 均顺 延至 下一 个交易 日处 理。 3.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 场或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更改 或实际 情况 需要 , 基 金管 理人可 对 申购 、 赎 回与 转换 时间 进 行调整 , 但此 项调 整不 应 对投资 人利 益造 成实 质影 响并应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 实施 日3 个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四)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 . “未 知价”原则 ,即申购、 赎回与转换 价格以申请当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 计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与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3.赎 回遵 循“ 先 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申( 认)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 4.基金 转换 价格 以申 请转 换的当 日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 5.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内 撤销 。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运作的 实际情况 并在不影响投资 人实际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五)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日 常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的申请 方式 基金 投资者必 须根据基金销售 机构规定 的手续向基金销 售机构提 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 的申请 。 投 资 人在 申购 本 基金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备足 申购 资金 , 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时 , 其 在销 售 机构 (网 点) 必须 有足 够 可用的 基金 份额 , 且投 资 人在提 交基 金转 换申请 时 , 该 基金 销售 机 构必须 同时 销售 转换 转出 和转换 转入 基金 , 否则 所 提交的 申购 、 赎 回或转 换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的确认


投资者 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 后,注册 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增加 权益 的登记 手 续, 投资 者自T+2 日起 有 权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 投资 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 登记 机 构在T+1 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扣减权 益的 登记 手续 。 T 日规 定时 间 受 理的 申购 、 赎回申 请, 正常 情况 下投 资者可 自T+2 日 起通 过本 公司网站 和 客户 服务 电话 或到 其办 理业务 的销 售网 点查 询确 认情况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注 册 登记机 构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对上述 业务 办 理时间 进行 调整 并公 告 。 但基金 管理 人 、 注 册 登 记 机构最 迟须 于受 理申 购 、 赎回申 请之 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 对申 请的 有效性 进行 确认 。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3.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的 款项支 付


申购 采用全额 缴款方式,若申 购资金在 规定时间内未全 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功。若 申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代销 机构将 投资 人已 缴付 的申 购款项 本金 退 还给投 资 人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交 后, 成功赎 回的 款项 将 在 T+7 个工作 日( 包括 该日 )内 支付赎 回 款项。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 基金合 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在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时, 基金转 换费 用由 基金 持有 人承担 。 (六)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1 )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 , 以 金额为 基准 。 单笔 申购 的 最低金 额为 人民 币1 元, 各代销 机 构可根 据自 己的 情况 调整 首次最 低申 购金 额和 最低 追加申 购金 额限 制。 投资 人 将当期 分配 的 基金收 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时 ,不受 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 (2) 申请 办理 “定 期定 额 投资计 划” 的 投 资人 可 根 据销售 机构 规定 自行 约定 每期扣 款 金额。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不受 日常 申购 中 单 笔申 购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 2.申 请赎 回、 转换 基金 的 数额 赎回 或转出时 ,以基金份额为 基准。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 申请将其 持有的部分或全 部的 基金份 额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 单 笔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不 得少 于 1 份 , 基金 账户 中 基金份 额不 足 1 份的, 应一 次性 赎回 或转 换转出 。 3.申 购与转换 转入份额的处理 方式: 申 购与转换转入的 有效份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 金额 在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以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四舍 五入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资产。 4. 赎 回与 转换 转出 金额 的 处理方 式: 赎回 与转 换转 出金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确认 份 额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 金额单 位为 元 。 上 述计 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5.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 在 不损 害投 资人 实质利 益 的前提 下调 整上 述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七)日常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和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1.本 基金 申购 基金 份额 的 计算 本基 金 提供两 种申购费用的支 付模式。 投资者选择在申 购时交纳 的称为前端申购 费,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投资者 选择 在赎 回时 交纳 的称为 后端 申购 费。 投资 者 可选择 在申 购本 基金 或赎 回本基 金时 交 纳申购 费。 (1) 如果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 前端申 购费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方式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申 购金 额小 于 1000 万元 或,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申 购金额 大于 1000 万 元( 含 1000 万 元)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对于 1000 万 元 (含) 以上 的申 购适 用绝 对数额 的 申购费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如果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 后端申 购费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方式 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以人民币元为单 位,四舍 五入,保留小数 点后三位 。申购费用以人 民币 元为单 位 , 四 舍五 入, 保 留小数 点后 二位 。 申购 的 有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金 额在 扣除 相应的 费用 后,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四舍五 入保 留至 0.01 份 基 金份额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资产 。 2.本 基金 赎回 支付 金额 的 计算 (1) 本基 金 前 端收 费模 式 的赎回 支付 金额 为赎 回金 额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 赎 回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适用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赎 回 费用 (2) 本基 金后 端收 费模 式 的赎回 支付 金额 为赎 回总 额扣减 后端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用 。 其中,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 赎 回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 赎 回 份 额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后 端 申 购 费 率 ÷(1+ 后 端 申 购 费 率)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适用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后 端申购 费用 -赎 回费 用 基金 份额净值 以人民币元为单 位,四舍 五入,保留小数 点后三位 。赎回支付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 份额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四 舍五入 , 保留 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3.本 基金 转换 份额 的计 算 基金转 换的 总费 用包 括转 出基金 的赎 回费 和申 购补 差费。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出份 额×转 出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出金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基金 转换申购 补差费按转入与 转出基金 之间申购费的差 额计算收 取,具体计算公 式如 下: 基金转 换申 购补 差费 = max[ (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 转出基 金的 申购 费) ,0 ] ,即转 入 基金申 购费 减去 转出 基金 申购费 ,如 为负 数则 取0 转入金 额= 转出 金额 -基 金转换 申购 补差 费 转入份 额= 转入 金额 ÷转 入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其中: 转入基 金的 申购 费=[转 出 金额 — 转出 金额 ÷ (1+ 转 入基金 的申 购费 率)]或 转 入基金 固定收 费金 额 转出基 金的 申购 费=[转 出 金额 — 转出 金额 ÷ (1+ 转 出基金 的申 购费 率)]或 转 出基金 固定收 费金 额 注1: 转入 份额 的计 算结 果 四舍五 入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记 入基金 资 产。 注2: 本基 金暂 未开 通 后 端收费 模式 的基 金转 换业 务。 4.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 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T 日 基金 份额总数 ( 八) 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 本 基金 提供 两种 申购 费 用的支 付模 式。 投资 者选 择 在申购 时交 纳的 称为 前端 申购费 , 投资 者 选择 在赎 回时 交纳 的称为 后端 申购 费。 投资 者可选 择前 端收 费或 后端 收费模 式。 (1) 前端 收费 模式 的申 购 费按申 购金 额采 用比 例费 率 。 本基 金对通过 直销中心申购的 养老金客 户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 人实施差别的申 购费 率。 养老 金客户指 基本养老基金与 依法成立 的养老计划筹集 的资金及 其投资运营收益 形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 包括 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以 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 一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如 将来出 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 理 人可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时 或发布 临时 公告 将其 纳入 养老金 客户 范围 , 并 按规 定 向中 国 证监 会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备案。 非养 老金 客户 指除 养老金 客户 外的 其他 投资 人。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份 额的 养老 金客户 申购 费率 为每 笔 500 元。 其他投 资人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申购 费率 如下 所示 (直销 机构 、电 子交 易平 台除 外 ) :


收费模 式 单笔申 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前端申 购费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100 万 ≤M<1000 万 1.20% M<100 万 1.50% (2) 后端 收费 模式 的申 购 费按持 有时 间递 减, 申购 费率如 下: 收费模 式 后端申 购费 率 ( 持有 期 限Y) 后端申 购费 Y<1 年 1.50% 1 年≤Y<2 年 1.30% 2 年≤Y<3 年 1.20% 3 年≤Y<4 年 1.00% 4 年≤Y<5 年 0.50% Y≥5 年 0


注:一 年 指365 天, 两年 为730 天, 依此 类推 。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用由投资人承 担并根据 投资人的选择在 申购或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2.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统 一 为 0; 投资 者赎 回申 请的 确认按 照先 进先 出原 则进 行处理 。 3. 对特 定交易方 式(如网上交 易、电话 交易等) ,基金管 理人可以 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 和基金 赎回 费率 。 4. 基 金管 理人 可视 市场 情 况对上 述费 率进 行调 整 , 但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1.5%, 赎回 费率最 高不 超 过0.5%。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调低申购 费率、赎 回费率或转换费 率, 调低后 的申 购费 率 、 赎 回 费率和 转换 费率 应在 最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如 在任何 一份 招募 说明书 有效 期间 上述 费率 发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 应于新 的费 率实 施 日3 个 工作日 前在 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 定 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 金 促销 活动 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对 促销 活动 范围 内的 投资人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基金 赎回 费率 或基 金转 换费率 。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 九)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与 过户 登记 人 在 T+1 日自动 为投 资人 登记 权益 并办理 注 册与过 户登 记手 续, 投资 人自 T+2 日 (含 该日 )起 可以赎 回或 转出 该部 分基 金份额 。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与 过户 登记 人 在 T+1 日自动 为投 资人 扣除 权益 并办理 注 册与过 户登 记手 续。


投资人 转换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与 过户 登记 人 在 T+1 日为投 资人 办理 转出 基金 权益的 扣 除和转 入基 金的 权益 登记 并同时 办理 注册 与过 户登 记手续 , 投资 人自T+2 日 (含 该日 ) 起 可 以赎回 或转 出该 转入 部分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与 过户 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 但不得 实质 影响 投资 人的 合法权 益 , 并 最迟 于实 施 日3 个 工作 日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 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投资 人的 申购 或转 换转 入申 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 无 法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3)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或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的技 术保 障或 人员支 持 等不充 分;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或 转换 转入 的情 形。 发生上 述(1) 到(6 )项 暂停申 购或 转换 转入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2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或 转换转 入公 告。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全额 退划 给投 资人。 2、 除 下列 情形 外,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投 资人 的赎 回或 转换 转出申 请 申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 导 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现 困 难;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发生 上述情形 之一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 当日立即向中 国 证监会报 告备案。已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将 足 额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支 付 的, 可支 付部 分按 每个 赎 回申请 人已 被接 受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已 接受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 由基金 管理 人 按照发生 的情况制 定相应 的处理办 法在后续 开放日 予以支付 。同时在 出现上 述第(3)款的 情形时 , 对已 接受 的赎 回 申请可 延期 支付 赎回 款项 , 最 长不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 间20 个工 作日, 并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投资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 以撤销 。


在暂 停赎回或 转换转出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 回或转换转出业 务的 办理。 3、 发生 《 基金 合同 》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未 予载 明的事 项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有正当 理 由认为 需要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 应 当报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十 一)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 如果 发生暂停 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 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 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 申购、赎回或基金转 换公 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 作日 的基金份额净 值。 如果 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过一天 但少于两 周,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赎回或 转换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一 个工作日在 至 少 一 种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刊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公 告, 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 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 间,基金管理人 应每两周 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 告一次 。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 赎回 或基 金 转换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 前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上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 赎回 或基 金转 换 公告并 在重 新 开放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日 公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十 二)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 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份额 加上基金 转换净转出申请 份额之和 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10% 时 ,为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 现巨额赎 回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本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部分顺 延赎 回。


(1) 全额 赎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程 序 执行。 (2) 部分 顺延 赎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 前提下, 对其余赎 回申请 延期予以 办理。对 于当日 的赎回申 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 额; 投资 人未 能 赎回部 分, 除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明 确作 出不 参加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赎回的 表示 外 , 自动转 为下 一个 工作 日赎 回处理 。 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 日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 优先 权并将 以下 一 个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准进 行计 算, 并以 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3)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转换 转出 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同 的优 先级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 据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 决 定全额 转出 或部 分转 出 , 并且对 于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 相 同的比 例确 认。 在转 出申 请得到 部分 确认 的情 况下 ,未 确 认的 基金 转出 申请 将不予 以 顺 延 。 (4)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部分 顺延 赎回或 接受 部分 转换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3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以通 知有 关 赎回或 转换 申 请人。 本基 金连续两 个开放日以上发 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 受赎 回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间 20 个工作 日,并 应当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七、基金的非交 易 过户、冻结与质 押 (一 )非交易 过户是指不采用 申购、赎 回等基金交易方 式,将一 定数量的基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则 从某 一投 资人 基金账 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遗赠 和司法执行 等情况下 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适 格的 个人投 资者 或机 构投 资者 。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 “捐赠 ”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的基 金会或其 他社会 团体; “遗 赠 ”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立遗嘱 将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赠给 法定继承 人以外的 其他人; “司法执 行 ” 是指根 据生 效法 律文 书 , 有履行 义务 的当 事人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将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 额 依生 效法律 文书 之规 定主 动过 户给其 他人 , 或法 院依 据 生效法 律文 书将 有履 行义 务的当 事人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人 。 投资 人办理因 继承、捐赠 或遗赠 原因的 非交易过户可到 转出方的 基金份额托管机 构申 请办理 。 投资 人办 理因 司 法执行 原因 引起 的非 交易 过户须 到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处办 理 。 对 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的 有关 规定 办 理。 申请 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及基金销售 网点要求 提供的相关资料 。符 合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 自申请 受理 日起 二个 月内 办理, 并按 规定 的标 准 收 取过户 费用 。 (二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只受 理国家有 权机关依法要求 的基金账 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结 与解冻 。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三 )在相关 法律法规有明确 规定的条 件下,基金管理 人将可以 办理基金份额的 质押 业务或 其他 非交 易过 户业 务,并 制订 、公 布相 应的 业务规 则。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八、基金的转托 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 资人 可将 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户 转 入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进行份 额转 托管 时 , 投 资 人可以 将其 某个 交易 账户 下的基 金份 额全 部或 部分 转托管 。 办 理转托 管业 务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需在 转出 方办 理基 金份额 转出 手续 , 在 转入 方 办理基 金份 额 转入手 续 。 对 于有 效的 转托 管申请 , 基金 份额 将在 投资 人办理 转托 管转 入手 续后 转入其 指定 、 的交易 账户 。 具体 办理 方 法参照 《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的有 关规 定 以及代 销机 构的 业务 规则 。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运用增 强性 指数 化投 资方 法,通 过控 制股 票投 资组 合相对 MSCI 中国 A 股指 数 有限度 的 偏离 , 力 求基 金收 益率 适 度超越 本基 金比 较基 准 , 并在谋 求基 金资 产长 期增 值的基 础上 , 择 机实现 一定 的收 益和 分配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资产 主要 投资 于标 的指数 成份 股。 具体 的投 资范围 为: 1、 投资 于股 票的 目标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本 基金投 资 MSCI 中国A 股 指 数成份 股的比 重 在50 个交 易日 内 不持续 低于 组合 中股 票市 值的 80% 。 2、参 与股 票一 级市 场的 市 值配售 以 及MSCI 中国 A 股 指数成 份股 的增 发和 配股 。 3、在成 份股之 外的股 票投 资,仅限 于未 售出的 申购 新股、预 期将 调整入 指数 成份股 的 个股以 及增 强性 投资 中替 代成份 股的 其他 个股 。 4、 在目 前的 法律 法规 限制 下,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5、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允 许本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三)衡量 基金操作水平的比较基准 本基金 采用 由权 威机 构发 布的, 代表 中国A 股 市场 的 成份指 数作 为衡 量基 金投 资操作 水 平的比 较基 准, 目前 这一 指数 为 MSCI 中国 A 股指 数 。衡量 本基 金整 体业 绩的 比较基 准为 : 本基金 整体 业绩 比较 基准 = 95% * MSCI 中国 A 股指数 收益 率+ 5% * 金 融同 业 存款利 率 如果MSCI 公司 变更 或停 止 MSCI 中国 A 股指 数的 编 制及发 布、 或 MSCI 中国A 股指数 由 其他指 数替 代、 或由 于指 数编制 方法 等重 大变 更导 致 MSCI 中国 A 股指 数不 宜 继续作 为标 的 指数时 , 本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依据 维护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 变 更本 基金 的 标的指 数并 相应 变更本 基金 的名 称。 (四)投资策略 1.投 资组 合原 则及 选择 标 准 (1 ) 投资 组合 的基 本原 则 1)资产 分配原 则:本 基金 投资于股 票的目 标比 例为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95% 。本 基金在 目 前中国 证券 市场 缺少 规避 风险工 具的 情况 下, 可以 根 据开放 式基 金运 作的 实际 需求和 市场 的 实际情 况, 适当 调整 基金 资产分 配比 例。 2) 股 票投 资原 则: 本基 金 以 MSCI 中国 A 股指 数成 份 股构成 及其 权重 等指 标为 基础, 通 过复制 和有 限度 的增 强管 理方法 , 构造 指数 化投 资 组合 。 在 投资 组合 建立 后 , 基 金经 理定 期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检验该 组合 与比 较基 准的 跟踪误 差 , 适 时对 投资 组 合进行 调整 , 使 跟 踪误 差 控制在 限定 的范 围内。 此外 ,本 基金 还将 参与一 级市 场的 新股 申购 、股票 增发 等。 3)其他 投资原 则:本 基金 将审慎投 资于 经中国 证监 会批准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减少基 金 资产的 风险 并提 高基 金的 收益。 (2 ) 投资 组合 构建 1)股 票指 数化 投资 组合 构 建: 本基金 的指 数化 投资 方式 将采用 复制 法来 实现 对 MSCI 中国 A 股指 数的 跟踪 , 具体过 程 如下: ①以 MSCI 中国 A 股 指数 成 份股构 成及 其权 重为 基础 拟定标 准权 重的 指数 化投 资组合 方 案; ②根据 增强 性投 资选 择标 准, 对标 准权 重的 指数 化 投资组 合进 行调 整 , 形 成 指数增 强型 投资组 合方 案; ③根据 拟定 的指 数增 强型 投资组 合方 案, 通过 指数 化投资 组合 交易 系统 进行 买卖; ④基金 经理 根据 建仓 过程 中的买 卖情 况、 申购 赎回 情况等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动态调 整 , 以保证 完成 指数 化投 资组 合的构 建。 2)增 强性 投资 选择 标准 : 本基金 的增 强性 投资 , 是 指 在基于 研究 员和 基金 经理 对行业 及上 市公 司的 深入 研究和 调 查的基 础上 ,由 基金 经理 根据股 票市 场的 具体 情况 ,对投 资组 合的 股票 仓位 、行业 及个 股 、 权重进 行适 当的 调整 。对 于以下 成份 股, 本基 金将 考虑予 以剔 除或 降低 权重 : ①由于 公司 经营 状况 、 财 务 状况严 重恶 化或 其他 基本 面发生 重大 变化 而导 致其 投资价 值 严重 降 低的 个股 ; ②因流 动性 太差 而导 致无 法按照 指数 标准 权重 建仓 的个股 ; ③存在 重大 违规 嫌疑 ,被 监管部 门调 查的 个股 ; ④基金 经理 在充 分调 研的 基础上 , 判 断预 期收 益将 远 低于成 份股 中同 类股 票或 指数平 均 水平的 个股 ; ⑤其他 特殊 个股 ,例 如预 期将从 指数 中剔 除的 个股 等。 对于以 下个 股, 本基 金将 考虑纳 入组 合或 增加 投资 权重: ①新股 配售 而得 到的 非成 份股以 及因 增发 配售 而超 出指数 标准 权重 的成 份股 , 本基金 将 在新股 上市 后1 个月 以内 择机卖 出此 类股 票; ②由于 其他 成份 股的 建仓 困难而 被选 择作 为替 代的 个股; ③基金 经理 在充 分调 研的 基础上 , 判 断预 期 收 益将 远 高于成 份股 中同 类股 票或 指数平 均 水平的 个股 ; ④其他 特殊 个股 ,例 如预 期将纳 入指 数的 个股 等。 (3 ) 指数 化增 强性 投资 管 理的限 度和 控制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本基金 以指 数化 投资 为主 , 增 强性 投资 为辅 , 为控 制 因增强 型投 资而 导致 的投 资组合 相 对指数标 准结构的 偏离, 本基金将 日均跟踪 误差最 大容忍值 设定为 0.5%, 如 该指标接 近或 超过0.5%, (相 应折 算的 年化跟 踪误 差约 为 7.75% ) , 则 基金 经理 必须 通过 归 因分析 , 找出 造 成跟踪 误差 的来 源 , 如 是 源于积 极投 资的 操作 , 则 在适当 时机 行使 必要 的组 合调整 , 降低 增 强性投 资力 度 , 以 使跟 踪 误差回 归到 最大 容忍 值以 下 。 当本 基金 运作 发展 到 一定阶 段后 , 本 基金可 能会 将测 算基 础转 为代表 相同 风险 度的 周或 月跟踪 误差 ,具 体变 化将 另行公 告。 除此之 外, 本基 金对 增强 性投资 的其 他限 制包 括: ①在本 基金 成立 之日 起的 合理期 间后 ,投 资组 合中 持有的 MSCI 中国 A 股指 数 成份股 的 数量不 低于 指数 成份 股总 个数 的 70% ; ②在本 基金 成立 之日 起的 合理期 间后 , 投 资组 合中 投 资于股 票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 的70%; 2.投 资管 理的 基本 程序 (1 ) 投资 决策 程序 1)投资 决策委 员会定 期召 开会议, 对阶 段性的 投资 组合资产 分配 比例和 行业 权重相 对 指数的 偏离 度作 出检 讨和 决 议; 2)金融 工程小 组利用 集成 市场预测 模型 和风险 控制 模型对行 业、 个股和 市场 的预期 收 益进行 测算 , 研究 部门 从 基本面 分析 对行 业 、 个 股 和市场 走势 提出 研究 报告 , 开 放式 基金 注 册部门 提供 申购 、赎 回的 动态情 况, 供基 金经 理参 考; 3)基金 经理小 组根据 对以 上因素的 判断 ,初步 决定 投资组合 ,包 括股票 、现 金以及 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比 例 , 行 业 、 个 股和 整体 投资 组合 相 对指数 的偏 离度 , 以及 新 股配售 等一 级市 场操作 的参 与力 度; 4) 基 金经 理小 组根 据交 易 情况的 反馈 报告 , 对 组合 进行适 度调 整, 对于 需调 整的个 股, 研究部 事先 提供 备选 的其 他股票 ; 5)风险 分析小 组对基 金投 资组合偏 离风 险进行 评估 ,并提出 偏离 的归因 分析 报告, 在 组合 日 均跟 踪误 差超过 0.5% 时提 出预 警; 6)监 察稽 核部 对投 资程 序 进行稽 查并 出具 稽查 报告 。 (2 ) 投资 操作 程序 1)基金 经理根 据指数 的标 准构成, 在设 定的调 整范 围内定出 组合 中各个 股票 的比例 关 系,输 入交 易系 统; 2)需买 入股票 时,交 易员 启动组合 交易 系统, 系统 按事先设 定的 个股权 重统 一下单 买 入,需 卖出 股票 时, 系统 统一下 单卖 出; 3)对于 需调整 或组合 交易 出现困难 的个 股,基 金经 理可独立 发出 指令, 交易 员可在 交 易时间 内进 行单 个品 种操 作; 4) 投资 部定期 对指数 化投 资组合进 行 跟 踪误差 的测 算,若跟 踪误差 超过 允许 的范围 ,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则对组 合进 行调 整; 5) 当发 生新 股申 购和 MSCI 中国A 股 指数 成份 股的 增发时 , 研究 部提 供拟 发 行新股 企业 和增发 企业 的研 究报 告; 投资部 根据 研究 报告 进行 新股申 购和 增发 ; 6) 本 基金 建仓 期为3 个月。 (四)投资限制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运 作管 理本 基金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下 列规定 : (1 ) 本 基金 持有1 家 上市 公司的 股票 , 其 市值 不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 但完 全 按照标 的指 数的 构成 比例 进行投 资的 情形 除外 ; (2 )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1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的 总 和,不 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但完 全 按照标 的指 数的 构成 比例 进行投 资的 情形 除外 ; (3 )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禁止用 本基 金资 产从 事以 下行为 : (1)投 资 于其 他证 券投 资 基金; (2 ) 以基 金的 名义 使用 不 属于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买卖 证券; (3 ) 以基 金资 产进 行房 地 产投资 ; (4 )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 承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5 ) 将基 金资 产投 资于 与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管理 人有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6 )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五)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金 管理人 应按照 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 和政策 的规 定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股东 权利, 保 护基金 投资 人的 利益 。 (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5 年 10 月 23 日复 核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 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 5.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产 组 合情况 序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号 产的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2,165,866,909.37 93.37 其中: 股票 2,165,866,909.37 93.37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938,021.12 0.08 其中: 债券 1,938,021.12 0.08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44,594,937.80 6.23 7 其他资 产 7,165,355.84 0.31 8 合计 2,319,565,224.13 100.00 5.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 类 的股票 投资组 合 5.2.1 积极 投资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组 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54,047,213.54 6.69 D 电力、 热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供应 业 15,800,354.22 0.69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0,638,835.20 0.46 H 住宿和 餐饮 业 26,381,394.50 1.15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务业 68,969,373.95 3.0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 -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4,967,600.00 0.22 S 综合 - - 合计 280,804,771.41 12.20 5.2.2 指数 投资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组 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39,392,729.18 1.71 B 采矿业 55,621,489.91 2.42 C 制造业 711,372,206.21 30.90 D 电力、 热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供应 业 79,256,018.85 3.44 E 建筑业 59,996,533.15 2.61 F 批发和 零售 业 69,028,567.48 3.0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12,121,340.22 4.87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务业 73,041,024.60 3.17 J 金融业 429,046,513.41 18.64 K 房地产 业 116,143,486.90 5.04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84,387,571.23 3.67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32,203,208.20 1.4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8,549,722.76 0.81 S 综合 4,901,725.86 0.21 合计 1,885,062,137.96 81.88 5.3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的股票 投资明 细 5.3.1 报告 期末指 数投 资按 公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股 票投资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 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 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601318 中国平 安 2,960,138 88,389,720.68 3.84 2 601169 北京银 行 5,559,877 47,870,540.97 2.08 3 601009 南京银 行 2,971,477 43,116,131.27 1.87 4 601888 中国国 旅 768,339 40,168,762.92 1.74 5 000858 五 粮 液 1,548,271 39,837,012.83 1.73 6 601166 兴业银 行 2,413,605 35,142,088.80 1.53 7 600138 中青旅 1,614,347 32,448,374.70 1.41 8 600009 上海机 场 1,065,774 29,543,255.28 1.28 9 000024 招商地 产 997,158 28,409,031.42 1.23 10 600066 宇通客 车 1,505,311 28,299,846.80 1.23 5.3.2 报告 期末积 极投 资 按 公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 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1 002354 天神娱 乐 918,979 68,969,373.95 3.00 2 000708 大冶特 钢 2,177,749 30,314,266.08 1.32 3 300118 东方日 升 2,362,123 24,046,412.14 1.04 4 000049 德赛电 池 566,885 21,586,980.80 0.94 5 600872 中炬高 新 1,460,425 21,190,766.75 0.92 5.4 报告期 末按 债券品 种 分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7 可转债 1,938,021.12 0.08 8 其他 - - 9 合计 1,938,021.12 0.08 5.5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比例 (% ) 1 110031 航信转 债 8,920 1,138,459.60 0.05 2 110030 格力转 债 3,080 400,862.00 0.02 3 128009 歌尔转 债 3,084 398,699.52 0.02 5.6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5.7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 贵金属 。 5.8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5.9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5.9.1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持 仓和 损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没有 投资 股指期 货。 5.9.2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无。 5.10 报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国债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5.10.1 本基金 投资国 债期 货的投 资政策 无 5.10.2 报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没 有投 资 国债期 货。 5.10.3 本基金 投资国 债期 货的投 资评价 无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5.11 投资组合 报告 附注 5.11.1 报 告期 内, 基金 投 资的前 十名 其他 证券 的发 行主体 没有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查 的, 也没有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况 。 5.11.2 本 基 金投 资 前十 名股 票 中 ,不 存 在投 资 于超出 基 金 合同 规 定备 选 股票库 之 外 的 股票。 5.11.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859,462.4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756,327.04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9,598.92 5 应收申 购款 1,519,967.4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165,355.84 5.11.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比例 (% ) 1 110030 格力转 债 400,862.00 0.02 2 128009 歌尔转 债 398,699.52 0.02 5.11.5 报 告期 末投 资的 股 票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5.11.5.1 报告 期 末 指数 投 资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情 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 允价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说明 1 000858 五 粮 液 39,837,012.83 1.73 重大事 项停 牌 5.11.5.2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 资前五 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情 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 允价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说明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1 000708 大冶特 钢 30,314,266.08 1.32 重大事 项停 牌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 平 要低于 所列 数字 。 (一) 基金 净值 表现 历史各 时间 段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截止 时 间 2015 年 6 月 30 日)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准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1-1 到 2015-6-30 24.21% 2.08% 31.47% 2.11% -7.26% -0.03%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十一、基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通 过发行 基金 份额 方式 募集 资金, 并进 行证 券投 资等 交 易所形 成 的各类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银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2.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3.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4.应 收申 购款 ; 5.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6.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7.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8.其 他资 产等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其构成 主要 有: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购 基 金份额 所支 付的 款项 ; 2.运 用基 金资 产所 获得 收 益(亏 损) ; 3.以 前年 度实 现的 尚未 分 配的收 益或 尚未 弥补 的亏 损。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使用 以基 金托 管人名 义开 立的 基金 托管 专户和 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 并以基 金 托管人 和“ 华 安 MSCI 中国 A 股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联 名的 方式 开立 基金证 券账 户、 以“华 安 MSCI 中国 A 股 指 数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名义 开立 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户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开 设的 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代 销机 构 和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自 有的 资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资 产账 户相 互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 得 将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 益 , 归入基 金财 产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 基 金财 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 非 因 基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制 执行 。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十二、基金资产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增值 , 依 据经 基金资 产 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 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 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 估值后 , 将估 值结 果加 盖 业务公 章以 书面形式 加密传真 至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按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规定 的估值方 法 、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 复 核 无误后 在基 金管 理人 传真 的书面 估值 结果 上加 盖业 务公章 返回 给 基金管 理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行 机构 发生 了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 使投 资 品种潜 在估 值调 整对 前一 估值日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影响 在0.25% 以上的 , 参考 《 中国 证券 业协会 基金 估值 工作 小组 关于停 牌股 票 估 值的参考 方法》 , 采用指数 收益法, 调整最近 交易日 收盘价, 确定公允 价值进 行估值。 如 有 确凿证 据表 明采 用指 数收 益法计 算得 到的 停牌 股票 价值不 能真 实反 映股 票的 公允价 值,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采 用其 它估 值方 法, 对停牌 股票 进行 估值 。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 )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从 配股 除权日 起到 配股确认 日止 ,如果 收盘 价高于 配 股价, 按收 盘价 高于 配股 价的差 额估 值。 收盘 价等 于或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4、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六)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当 估 值 或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估值 错 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公告,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因基 金估 值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 有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代理 销 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 身 的 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 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无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 若 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其 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 )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则差错 责任方 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 失,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 额 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除基 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的 当 事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方 进 行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律 、 行政 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 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 决对 受 损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管 理 人有 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 金 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十三、基金的收 益 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 息、 买 卖证 券差 价、 银 行 存款利 息以 及其他 收入 。 因 运用 基金 资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计 入收 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 金收 益以 现金 形式 分配, 但投 资人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按 红利 发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 如 果 投资者 没有 明示 选择 收益 分配方 式 , 则 视 为选择 现金 方式 ; 2.基 金收 益分 配每 年至 少 一次, 成立 不 满3 个月, 收 益可不 分配 ; 3.基 金当 年收 益先 弥补 上 一年度 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年收 益分 配; 4.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基 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5.如 果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 净亏损 ,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6.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7.在权 益登记 日,如 投资 者的基金 账户 或基金 份额 处于冻结 状态 或者托 管转 出尚未 转 入时, 其相 对应 的现 金红 利自动 转购 基金 份额 ; 8.红利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由 投资人自 行承 担。当 投资 人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可 将投 资人 的现金 红利 按红 利发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不足 0.01 份 基 金份额 的, 四 舍五入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分 配原则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并在2 日 内公 告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人自 行承 担。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十四、基金的费 用 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 法如 下: H = E × 1% ÷ 当年 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 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两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一 次性 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2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 E × 0.2% ÷ 当年 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两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一 次性 支 付给基 金托 管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3 ) 证券 交易 费用 (4 ) 基金 信息 披露 费用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 与基 金相 关的 会计 师 费和律 师费 (7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上述基 金费 用中 第 (3 ) 至 (7) 项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其 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的 规 定,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2.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资 产 的 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3.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磋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此 项调 整 不需要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与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主 要包括 基金 的申 购费 、 赎 回费、 转换 费等 , 上 述费 用具体 的 费 率、 计算 公式 、 收取 使用 方式等 内容 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 六 、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与 转 换” , 关于 转换 费用 的相 关 条款请 详见 公司 网站 的有 关临时 公告 。 (三)其他费用 (1 ) 证券 交易 费用 (2 ) 基金 信息 披露 费用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4 ) 与基 金相 关的 会计 师 费和律 师费 (5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其他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规 定, 按费 用实 际 支出金 额 支付,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 资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磋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此 项调 整 不需要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六)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规 执行 。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十五、基金的会 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 下原则 :如 果基 金成 立少 于 3 个 月,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度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记账 单位 是人 民币元 ;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基 金会 计账目、 凭证 (原始 凭证 由托管 人 保管)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 规 定 编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本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普华 永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 基金 进行 年度 审 计 ; 2.会计 师事务 所更换 经办 注册会计 师时 ,须事 先征 得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意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经基 金 托管人 ( 或 基金管 理人 )同 意,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需 在2 日内公告。
























































华安 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86 十六、基金的信 息 披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 格 按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有关 规定 进行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固定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体上 公告 。 (一)基金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1.基 金年 度报 告经 注册 会 计师审 计后 在基 金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的 90 日内 公告 。 2.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在基 金 会计年 度前 六个 月结 束后 的 60 日内 公告 。 (二)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 金 在 运 作 过 程中 发 生 下列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权 益 及 基 金 份 额的 交 易 价格 产 生 重 大影响 的事 项之 一时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按照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及时报 告并 公 告。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2.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变更 ; 3.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的董 事、 监事 和高 级管 理人员 和基 金经 理变 动; 4.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主要 业务 人员 一年 内变 更达 30 % 以上 ; 5.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 出现重 大事 件,导 致基 金 所持有 的该 公司发 行的 证 券不能 按 正常的 估值 方法 进行 估值 , 在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国家 有关规 定进 行调 整后 , 调 整金额 影响 到该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 6.重 大关 联交 易; 7.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重大 处罚 ; 8.重 大诉 讼、 仲裁 事项 ; 9.开 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10.开 放式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11.其 他暂 停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情 形; 12.暂 停期 间公 告; 13.暂 停结 束重 新开 放申 购、赎 回公 告; 14.其 他重 大事 项。 (三)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每工作 日的 次日 ,披 露公 告截止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四)基金季度报告 每季度 公告 一次 ,于 每个 季度结 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 公告。
























































华安 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87 (五)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成立 后, 于每 六个 月结束 后的 45 日 内公 告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应在 公告时 间 15 日 前报 中国 证监 会审 核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内容的 截止 日为 每六 个月 的最后 一日 。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 、 《华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文本存 放 在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销 售网 点的 营业 场所 , 投 资人 可在营 业时 间免费 查阅 。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投 资人 也可 以直 接登 录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www.huaan.com.cn ) 进行 查阅 。 对 投资 人按 上述方 式所 获得 的文 件及 其复印 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 证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华安 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88 十七、风险提示 在投资 风险 方面, 本基 金 面临与 其他 开放式 基金 相 同的风 险(例 如市 场风险 、 流动性 风 险、管 理风险 、技术 风险 等) ,但 由于本 基金 是实行 指数化 增强性 投资的 开放 式基金 ,上述 风险在 本基 金中 存在 一定 的特殊 性。 (一)跟踪指数的被动投资风险 被动跟 踪指 数的 风险 主要 表现在 三个 方面 : 指 数下 跌风险 , 即 在市 场下 跌的 情况下 由于 本基金 被动 地跟 踪指 数而 对基金 净值 造成 损失 的不 确定性 ; 跟 踪偏 离风 险, 即 基金在 跟踪 指 数时由 于各 种原 因导 致基 金的业 绩表 现与 目标 指数 表现之 间产 生差 异的 不确 定性 ; 目 标指 数 风险, 即目 标指 数因 为编 制方法 的不 同或 自身 的不 合理性 等原 因, 可能 导致 目标指 数表 现与 市 场 的 综 合 指数 表 现 之 间产 生 差 异 的 不确 定 性 以 及目 标 指 数 调 整给 基 金 投 资带 来 的 管 理成 本和投 资成 本提 高的 风险 。 比较 而言, 指数 下跌 风险 和目标 指数 风险 是指 数基 金本身 固有 的 风险 , 而 跟踪 偏离风 险是 相对可 控的 风险 , 它 主要 受到交 易成 本 、 市场 流动 性风险 和基 金 管 理人的 管理 能力 、成 份股 调整等 因素 的影 响, 具体 表述如 下: (1) 本 基金 在跟 踪指 数过 程中, 由于 买入 和卖 出证 券时均 存在 交易 成本 , 例 如印花 税、 交易佣 金、 经手 费证 管费 过户费 等, 导致 本基 金在 跟踪指 数时 可能 产生 收益 上的偏 离。 (2)受 市场 流动 性风险 的 影响, 本基 金在实 际管 理 过程中 ,由 于投资 人申 购 而增加 的 资金可 能不 能及 时地 转化 为目标 指数 的成 份股 票, 或在面 临投 资人 赎回 时, 无法以 赎回 价 格 将股票 及时 地转 化为 现金 。这些 情况 使得 本基 金在 跟踪指 数时 存在 一定 的跟 踪偏离 风险 。 (3)在 本基 金实 行指数 化 投资过 程中 ,管理 人对 指 数基金 的管 理能力 ,例 如 跟踪指 数 的水平 、 技 术手 段、 买入 卖出的 时机 选择 等, 都会 对本基 金的 收益 产生 影响 , 从而 影响 本基 金对目 标指 数的 跟踪 程度 。 (4) 在跟 踪MSCI 中国 A 股指数 的过 程中 ,由 于 MSCI 中国A 股指 数成 份股 可 能出现 调 整,本 基金 在被 动调 整过 程中也 可能 产生 一定 的跟 踪偏离 风险 。 (5)MSCI 中国 A 股指 数本 身的合 理性 有待 市场 检验 。MSCI 中国A 股 指数 可能 存在的 不 合理性 可导 致其 不能 很好 地 代表 市场 整体 ,表 现为MSCI 中国 A 股指 数回 报率 落后于 市场 综 合指数 回报 率 。 随着 中国 市场的 进一 步发 展和 完善 , 未 来如 果有 更合理 、 更 能代表 中国 主板 市场的 成份 股指 数推 出时 , 本基 金可 能会 通过 召开 持有人 大会 的方 式, 决定 是否更 换标 的指 数。 (二)增强性投资的积极投资风险 增 强 性 积 极 投 资的 风 险 主要 体 现 为 基 金 经理 为 了 获得 超 越 指 数 的 投资 回 报 的目 的 而 通 过 采 用 积 极 投资 的 手 段 增加 投 资 组 合 的风 险 度 。 在基 金 投 资 组 合的 风 险 度 高于 指 数 的 情况 下, 其投 资收 益率可 能高 于指数 收益 率 , 但也 有可 能低于 指数 收益 率, 其中 存在一 定的 不 确





















































华安 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89 定性。 本基金 的积 极投 资 风 险具 体可由 下列 投资 方式 产生 : 对一些 指数 成份 股的 投资 权重进 行 适当调 整, 选择 其他 股票 对指数 成份 股进 行替 代, 调节股 票投 资的 仓位 等。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面临 的流 动性 风险 主要表 现在 几个 方面 : 基 金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 金 , 或 变现 成本很 高; 不能 应付 可能 出现的 投资 人大 额赎 回的 风险 ; 指数 中个 别成 份股 的流动 性风 险 。 这些风 险的 主要 形成 原因 是: (1)市 场流 动性 相对不 足 。证券 市场 的流动 性受 到 市场行 情、 投资群 体等 诸 多因素 的 影响, 在某 些时 期成 交活 跃, 流 动性 非常 好, 而 在另 一些时 期, 则可 能成 交稀 少, 流 动性 差。 在市场 流动 性相 对不 足时 , 本基 金的 建仓 或变 现都 有可能 因流 动性 问题 而抬 高或压 低指 数 , 从而增 加建 仓成 本或 变现 成本, 对本 基金 的资 产净 值造成 不利 影响 。 这 种风 险在发 生大 额申 购和 大 额赎 回 时 表现 尤为 突出。 (2)指 数中 成份 股票之 间 流动性 不均 匀,存 在个 股 流动性 风险 。由于 成份 股 的流动 性 高低存 在差 异 , 即使 在市 场流动 性比 较好 的情 况下 , 一 些股 票的 流动性 可能 仍然比 较差 , 这 种情况 的存 在使 得本 基金 在以指 数权 重为 基础 进行 操作时 , 可能 难以 按计 划买 入或卖 出相 应 的数量 , 或买 入卖出 行为 对股价 产生 比较 大的 影响 , 增 加建 仓成 本或变 现成 本。 这种 风险 在 出现个 股停 牌和 涨跌 停板 等情况 时 表 现得 尤为 突出 。 (四)国债投资和现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 对国 债投 资部 分采 用积极 投资 管理 方式 , 可 能会因 债券 市场 的短 期需 求变化 、 利 率变化 等因 素造 成投 资损 失。 由 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求 ,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的 现金 比例 以应付 赎回 的需 求, 在管 理现金 头寸 时, 有可 能存 在现金 不足 的风 险和 现金 过多而 带来 的机 会成本 风险 。此 外, 本基 金也可 能由 于向 投资 人分 红而面 临现 金不 足的 风险 。 (五)市场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到 经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产生 波动 , 从 而导 致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主 要存在 以下 几种 风险:


(1) 政 策风 险。 因财 政政 策 、 货币 政策 、 产 业政 策、 地区发 展政 策等 国家 宏观 政策发 生 变化, 导致 市场 波动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产 生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 着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各 个行业 及上 市公 司的 盈利 水平也 呈 周期性 变化 ,从 而影 响到 个股乃 至整 个行 业板 块二 级市场 走势 。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国 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基金投 资于 国债 和股 票 , 其 收益水 平可 能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 响 。


(4) 国 际竞 争风 险。 随 着中 国开放 程度 的提 高, 上市 公 司的 发展 必然 也受 到发 达国家 同





















































华安 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90 类技术及 同类 产品进 入中 国市场的 影响 。尤其 是中 国加入 WTO( 世界贸 易组 织) ,市 场开放 程度加 大之 后, 中国 境内 公司必 然面 临国 际竞 争风 险。


(5)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 因素的 影响 , 如经 营决 策 、 技 术更 新、 新 产品 研究 开发 、 高 级专业 人才 流动 等风 险。 如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者 能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下 降 。 虽然基 金可 以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6) 购 买力 风险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收益 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式 来分 配,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 货膨胀 因素 而使 其购 买力 下降。


(六)管理风险


(1) 本 基 金 可能 因 为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管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和 管 理技 术 等 因 素,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2) 本 基金 是一 开放 式基 金, 基金 规模 将随 着投 资 人对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而不 断变 化, 若是 由于 投资 人的 连续 大量赎 回而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被迫 抛售 股票 以应 付基 金赎回 的现 金 需要, 则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七)技术风险


当计算 机、 通讯 系统、 交易 网络等 技术 保障 系统 或信 息网络 支持 出现 异常 情况 , 可能 导 致基金 日常 的申 购赎 回无 法按正 常时 限 完 成、 注册 登记系 统瘫 痪、 核算 系统 无法按 正常 时限 显示产 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交易 指令 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险 。


(八)巨额赎回风险


若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 并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出 现 困难, 基金 投资 人在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可 能会 遇到 部分顺 延赎 回情 况或 暂停 赎回等 风险 。 (九)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有遭 受损失 的风 险, 以及 证券 市场、 基金 管理人 及代 销机 构可 能因 不可抗 力无 法正 常工 作 , 从 而有影 响基 金的 申购 和赎 回按正 常时 限 完成的 风险 。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十八、 《基 金合同》 的终止与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 基 金合同 》终 止: 1.存 续期 间内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达不 到 100 人, 或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人 民币 5000 万元 ,基 金管 理 人将宣 布本 基金 终止 ; 2.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表决终 止的 ; 3.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4.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财产 清算 。 (2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 人 员 。 (3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依 法以 自己 的名 义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①《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财产 ; ②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③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 变现; ④对基 金财 产 进 行分 配; ⑤制作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 ⑥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基 金财产 清 算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⑦将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是指基 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 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6 )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财产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7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组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 过程中 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8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十九、 《基 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 自本 基金 成立 之日 起 ,根据 本《 基金 合同 》运 用本基 金资 产 ; (2 ) 获得 基金 管理 费 ; (3 ) 销售 基金 份额 并获 得 基金申 购费 用; (4 )作 为本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注册与 过户 登记业务 并获 得《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费用 ; (5 )依 据本《 基金合 同》 及有关法 律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 人 违反 了 本 《 基金 合同 》 及 国家 有 关法律 规定 , 应呈 报中 国 证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6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7 )选 择、更 换代销 机构 ,对代销 机构 的相关 行为 进行监督 和处 理。如 认为 代销机 构 违反本《 基金合同 》 、基金 销售与服 务代理协 议及国 家有关法 律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 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8 ) 依据 本《 基金 合同 》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9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日常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10) 依照 《基 金法 》及 有关法 律法 规, 代表 基金 对被投 资上 市公 司行 使股 东权利 ; (11)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 自基 金成 立之 日起,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3 )配 备足够 的专业 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 作 基金资 产 ; (4 )配 备足够 的专业 人员 办理基金 份额 的认购 、申 购和赎回 业务 或委托 其他 机构代 理 该项业 务; (5 )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 进行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或委 托其他 机构 代理 该项 业务 ; (6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资 产和基金 管理人 的资产相 互独立, 保证不同 基金在资 产运作、 财务管 理等方面 相 互 独立 ; (7 )除 依据《 基金法 》及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非 法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资 产 ;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8 )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依 法监督 ; (9 ) 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10)严 格按照 《基 金法 》及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行信 息 披露及 报告 义务 ; (11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及 有关 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应 予保密, 不 向 他人泄 露; (12) 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13) 按照 法律 和本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支 付赎 回款 项; (14)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 (15)依 据《基 金法 》及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16) 保存 基金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 录15 年以 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本 《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得到 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0)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时 ,承 担赔 偿责 任,其 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 除 ; (21) 因 估值 错误 导致 投资 者的损 失,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 除 ; (22) 基金 托管 人因 过错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3) 不得 违反 法律 法规 从事有 损基 金及 其他 基金 当事人 合法 利益 的活 动。 (24)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 依法 持有 并保 管基 金 的资产 ; (2 ) 依本 《基 金合 同》 约 定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3 ) 监督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 作; (4 ) 监督 基金 注册 及过 户 登记服 务; (5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6 )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 遵守 《基 金合 同》 ;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2 ) 依法 持有 基金 资产 ;


(3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保 管基 金资 产; (4 )设 立专门 的资产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资 产托 管事 宜;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资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资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资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资 产相互 独立 ; 对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 记、 账户 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及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非 法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资 产; (7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8 )以 本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开立基 金托 管专户 和证 券交易资 金账 户,以 本基 金托管 人 及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开立 基金证 券账 户 , 以 基金 的 名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负 责基 金 投资于 证券 的清 算交 割,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 令,并 负责 办理 基金 名下 的资金 往来 ; (9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10)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或基金 份额 价格 ; (11 ) 采 取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 使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 购、 赎回 等事 项符 合本 《基 金合同 》等 有关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 使基 金管 理人 用以 计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本《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13)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 使基 金投 资和 融资 的条件 符合 本 《 基金 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14 ) 按 规定 出具 基金 业 绩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15 ) 在 定期 报告 内出 具 托管人 意见 , 说明 基金 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 否严 格按 照本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 未执行 本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行 为 , 还 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6)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 基金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和 记录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15 年 以上; (17)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8)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9)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和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21) 因 过错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时,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 除 ; (22) 基金 管理 人因 过错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3) 不得 违反 法律 法规 从事任 何有 损本 基金 及本 基金其 他当 事人 合法 利益 的活动 ; (24)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行使 表决 权; (2 ) 取得 基金 收益 ; (3 )按本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申购 、 赎 回并在 规定 的时间取 得有 效申请 的 基 金份额 或 款项; (4 ) 获取 基金 清算 后的 剩 余资产 ; (5 ) 知悉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有 关信 息披 露内 容; (6 )因 基金管 理人、 托管 人、销售 机构 、注册 登记 机构的过 错导 致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损 失的求 偿权 ; (7 )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 等的合 法权 益; (8 ) 提请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按 本合 同规 定应尽 的义 务; (9 )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费用 ; (3 )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终 止的有 限责 任;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活 动; (5 )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的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1.召 开事 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10%以上(含 10% )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 份额计 算,下同 )提 议时,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 提前 终止 《基 金合 同 》 ; (2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标准的 除外 )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6 ) 法律 法规 、本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变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在 法律法 规和 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变 更本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费率 、赎回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3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 发生变 动应当 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变 更; (4 ) 对《 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不涉 及 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5 ) 对《 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6 )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形 。 2.会 议召 集方 式 (1 ) 除 法律 法规 或 《 基金 合同 》 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权 益登记 日 、 开 会时 间、 地 点由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确定 , 在 基金 管理 人 未按规 定召 集或 不能 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2 )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六十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自 行召 集并 确 定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 权益登 记日 ; (3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 以上(含 10%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十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 人决 定不 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十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 定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内 召开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 以上(含 10%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 以上(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前 三 十 日 向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3.通 知 (1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天,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 媒体上 公 告通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①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②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 ③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④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⑤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⑥ 其 他注 意事 项。 (2 )采 取通 讯 方式开 会并 进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会 议召集人 决定 通讯方 式和 书面表 决 方式 ,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 明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 公证 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寄 交 的 截止时 间 和 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4.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 ) 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以代 理投票授 权委 托书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现 场开 会 同 时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①亲自 出席 会议 者 出 具的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 具的身份 证明及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 法 规、 本 《 基 金合同 》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登 记资料 相 符 ; ②经核 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利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有 效 的基金 份额 不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份额 总额 的 50%(含 50% ) 。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通 讯 方式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①召集 人按 本 《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 ②召集人 在 公 证 机 关 的监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的方 式 收 取 和统计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③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持有的 基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50% ) ; ④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同 时 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及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符 合法 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⑤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 符合法 律 、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 相互矛 盾的 视 为无效 表决 。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 仅 限于 本 《 基金 合同》 第三 部分 “ 一、 召 开事由 ” 中 所指 的 关 系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利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 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 通知 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大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 ①关联 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提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关 系, 并且 不超 出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如 果召 集 人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明 。 ②程序 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 以对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 做出 决定 。 如将 提案 进 行分拆 或合 并表决 ,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 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 更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以 就 程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 审议。 2. 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 在公 证机 构监 督下 形成 大会决 议 。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大会 时 , 由 基 金管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 持 ; 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大会 时 , 由 基 金托管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主 持; 如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以 上(含 10%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召集大 会时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上 (不含 50% )选 举产 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由 会议 召集 人 公 告会 议 通知时 同时 公布 提案 , 在 所通知 的表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决截止 日期 第二 天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构 监督下 形成 决议 。 6.表决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①一般 决议 , 一般 决议 须 经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50% 以 上 ( 含 50% )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② 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决 议的 方 式通过 。 ②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须 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通 过 方可做 出 。 转 换基 金运 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提前 终 止基金 合同 等重 大事项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 ) 采 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 决时, 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 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 决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矛 盾的 视 为 无 效 表 决 。 (5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7.计票 (1 ) 现场 开会 ①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两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 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 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②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 额 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 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 布计票结 果。 ③如果 会议 主持 人 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对于 提交 的表 决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在宣 布 表决结 果 后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求 进 行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 进行重 新清 点 , 重 新清 点 以一次 为限 。 重 新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④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 决议的 ,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 之日起 五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者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之日 起 生效。 除非本 《基 金合 同》 或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 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在生 效之 日 起2 日内 在 至少一 种 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五) 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 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的 地点 在上 海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 对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由败 诉 方承担 。本 《基 金合 同》 受中国 法律 管辖 。 (六) 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 《 招募 说明 书》 、 《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文本存 放 在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销 售网 点的 营业 场所 , 投 资者 可在 营业 时 间免费 查阅 。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投资 者也 可以 直接 登 录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www.huaan.com.cn ) 进 行查 阅。 对投 资者 按 上述方 式所 获得 的文 件及 其复印 件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 证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二十、基金托管 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360 号 38 楼(200120 ) 法定代 表人 :李勍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业务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 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 国 务院 《 关于 中国 人 民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人 民币 存款 、贷 款、 同业拆 借业 务; 国内 外结 算;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现 、转贴 现 、 各类汇 兑业 务 ; 代 理资 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 代 理发行 、 代理 承 销、代理 兑付政府 债券; 代收代付 业务;代 理证券 投资基金 清 算业务 (银证 转账) ;保 险 兼 业代理 业务 ; 代理 政策 性 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 融机构 贷款 业务 ; 保管 箱 服务 ; 发 行金 融 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 融债券 ;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 企 业 年金受 托管 理服 务; 年金 账户 管理 服务 ; 开 放式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 资 信 调查 、 咨 询、 见证业 务 ; 贷 款承 诺; 企 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 组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 汇存款 ; 外汇 贷 款;外 币兑 换; 出口 托收 及进口 代收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贴 现; 外汇 借款 ;外 汇担保 ;发 行 、 代理发 行 、 买 卖或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汇金 融衍 生 业务 ; 银 行卡 业务 ; 电 话 银行 、 网 上银 行、 手机 银 行业务 ; 办理 结汇 、 售 汇 业务 ; 经 国务 院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二)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 根据 《基 金法》 及有 关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 有关证 券法 规的 规定 , 基 金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对 象 、 基 金 资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产 的核 算 、 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申购 资金 的到 账 和赎回 资金 的划 付 、 基 金 收益分 配 、 基 金 的融资 条件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合 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或有 关证 券法 规规 定的行 为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 并 以书 面 形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确认 。 在限 期内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 基金 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2. 根据 《基 金法》 及有 关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就基 金 托管人 是否 及时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的划 款指 令 、 是 否 擅自动 用基 金资 产 、 是 否 按 时将 分配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收益 划入 分红派 息账 户等 事项 ,对 基金托 管人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对基 金托 管人保 管的 基金 资产 进行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 托管人 未 对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擅 自挪 用基 金资 产、 因 基金托 管人 的过 错导 致基 金资产 灭失 、 减 损、 或处 于危 险状 态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立即 以书 面的 方式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予以 纠正和 采取 必 要的补 救措 施。 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的行 为违 反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和 有关 证券 法规 的规定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 式对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3.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对方 依照本协 议对 基金业 务执 行监督 、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 金资 产保 管的 原则 基金托 管人 依法 持有 基金 资产 , 应 安全 保管 所收 到 的基金 的全 部资 产 。 基 金 资产应 独立 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自 有资 产。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基金托 管人 必须 为基 金设 立独立 的账 户, 与基 金托 管 人的其 他业 务和 其他 基金 的托管 业 务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 理。 本基金 所有 资产 的保 管责 任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 完 整地 保管基 金资 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的 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对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 应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 通知托 管人 , 到账 日基 金 资产没 有到 达托 管人 处的 , 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对于基 金申 (认 ) 购 过程 中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确 定 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资产 没有 到 达托管 人处 的 , 基 金托 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 2.基 金成 立时 募集 资金 的 验证 认购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代销 协议的 约定 , 将认 购资 金 划 入基 金发 起人 在银 行开 设的 “华 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专 户” 。基金 设立募 集期满, 由基金发 起人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业 务 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 具 的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 以上 (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 有效。 验资 完成 , 基 金发 起人应 将募 集到 的全 部资 金存入 基金 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银 行账 户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当 日出 具基 金资 产接 收报告 。 3.投 资者 申购 资金 和赎 回 资金的 划付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查 收申 购资金 是否 到账 , 对于 未 准时到 账的 资金 , 应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催收。 因投资 者赎 回而 应划 付的 款 项,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进 行划 付。 4.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其营 业机 构开 设基 金的 托管账 户。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 ,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均需 通过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 使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 外的活 动。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银 行账 户管 理办 法》 、 《 现金管 理条 例》 、 《中 国人 民银行 利 率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关 于大额 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 《 支付 结算 办法 》 以 及 中国人 民银 行 的其他 规定 。 5.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公司上 海分 公司/深 圳分 公司开 设 证券账 户。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托管 人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公司上 海分 公司/深 圳分 公司开 立 基金证 券交 易 资 金账 户, 用于证 券清 算。 6.国 债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1 )基 金成立 后,基 金管 理人负责 向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人民 银行 申请基 金进 入全国 银 行间同 业拆 借市 场进 行交 易。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上海 中 国外汇 交易 中心 开设 同业 拆借市 场交 易 账户 , 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开设国 债托 管账 户 , 并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的 国债 及资 金的 清算 。 (2 )同 业拆借 市场交 易账 户和国债 托管 账户根 据中 国人民银 行、 中国外 汇交 易中心 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的有 关规 定 , 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签 订补 充协议 , 进行 使 用和管 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一起 负责 为基 金对外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国 债市场 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7.基 金资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公司或 沪 深证券 交易 所登 记结 算公 司的代 保管 库 。 保 管凭 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 实 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 让,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8.与 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投资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合 同 原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保 管期限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与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根据 基金 的需 要以 基 金的名 义签 署 。 合 同原 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四)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总数后 的价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 露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并以 加密 传真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后 , 签名、 盖章 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 布。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 致的意 见 , 则 先按 基金 会 计责任 方的 建议 执行。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权 益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 月最 后 一个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由 基金 过户 与 注册登 记人 负责 制定 。 基 金过户 与注 册登 记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均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负 保管 义务。 (六)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除 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上海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 权 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 议相关 各方当 事人 经协商一 致, 可以对 协议 进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修 改后 的新协 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生效 。 2.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 基金 或《 基金 合同 》 终止; (2 ) 因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造 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 (3 ) 因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造 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 (4 ) 发生 《基 金法 》或 其 他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二十一、对基金 投 资人 的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投资 人 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 将 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需要 和 市场的变 化,适 时对 服务 项目 进行 调整。 主要 服务 内 容 如下 : (一) 投资 人 对 账单 服务 本公司 在每 个自然 年 度结 束后的 20 个工 作日 内向 定 制纸质 对账 单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寄 送纸质 对账 单; 每月 向定 制电子 对账 单服 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发送 电子 对账 单。 (二)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提 供 7X24 小 时的基 金净 值信 息、 投资 人账户 交易 情况 、基 金产 品与服 务 等信息 的自 助查 询。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座 席在 交易日 提供 人工 服务 , 基 金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客服 热线 获得业 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服 务投 诉、信 息定 制、 账户 资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 (三) 网络 在线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的 “ 在线 客服 ” 在 线就 基 金投 资、 交易 操作 中的 各种问 题 进 行咨询 互动 或留 言。 (四) 信息 定制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本公 司客服 热线 、 发 送邮 件或 者 直接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定制 电子对 账 单 及资 讯服 务 等 各类 信息 服务 。 (五) 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网点 柜台 、客 服热 线人 工服务 、在 线客 服、 客服 电子邮 箱 、 纸质信 函等 多种 不同 的渠 道提出 投诉 或意 见 。 本 公 司对于 工作 日期 间受 理的 投诉 , 原 则上 在 受理投 诉 后1 个 工作 日内 回复 ;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 的投诉 , 本公 司承 诺在3 个工作 日内 给予 答复。 对于 非工 作日 提出 的投诉 ,将 在顺 延的 工作 日当日 进行 回复 。 (六) 电子 直销 交易 服务 依据相 关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以及 《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的规 定, 本 公司 可向个 人投 资人 和机 构投 资人提 供基 金电 子直 销交 易服务 。 本 公司 基金 电子 交 易服务 内容 及 相关结 算方 式安 排如 下: 1、基 础交 易服 务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条 件下 , 受理 包括 基金 认购、 赎 回转认 购、 基金 申购、 基 金转换 、 基 金赎回 、代 销份 额托 管转 入 、赎 回转 申购 的交 易申 请与撤 销。 2、定 期交 易服 务 受理包 括定 期定 额、 定期 不定额 、 组 合定 投交 易计 划的创 建、 修改、 撤销 、 暂停与 恢复 申请, 并根 据交 易计 划的 内容为 投资 人定 时自 动提 交交易 申请 。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3、预 约交 易服 务 受理包 括预 约认 购、 预约 赎回转 认购 、 预 约申 购、 预 约转换 、 预 约赎 回交 易计 划的创 建、 修改 、 撤 销申 请, 并根 据 交易计 划的 内容 为投 资人 自动提 交交 易申 请 。 其 中 预约认 购 、 预 约 赎回转 认购 交易 计划 可按 指定日 期进 行预 约 ; 预 约 申购 、 预 约转 换、 预约 赎 回交易 计划 可按 收盘点 位、 指定 日期 、基 金涨跌 、指 数波 动、 相对 点位、 均线 事件 进行 预约 。 4、创 新型 交易 服务 受理包 括趋 势定 投、 智 赢 定投、 利 增利、 自动 停损 、 智能再 平衡 交易 计划 的创 建、 修改 、 暂停与 恢复 、 撤销 申请 , 并根据 交易 计划 的内 容 、 投资人 账户 资产 及投 资收 益等信 息 , 定 期 或不定 期地 为投 资人 自动 提交交 易申 请。 5、基 金电 子直 销交 易结 算 方式 本公司 已开 通的 基金 电子 直销交 易资 金结 算的 银行 包括: 工商 银行 、 建 设银 行、 农 业 银 行、 中 国银 行、 交 通银 行 、 招商 银行、 浦发 银行、 民生银 行、 兴业 银行、 平 安银行 、 上 海银 行 。 本公司 已开 通的 基金 电子 直销交 易资 金结 算的 第三 方支付 渠道 包括 : 天天 盈、 通联支 付 、 支付宝 。 基金电 子直 销交 易资 金结 算模式 包括 “自 动扣 款模 式”和 “页 面支 付模 式” 。 不同结 算银 行、 第三 方支 付渠道 所支 持的 结算 模式 以及交 易费 用优 惠信 息如 下表 所 示 :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第三方支付( 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工商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 8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建设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 5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农业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7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中国银行 - - 自动扣款 - 交通银行 页面支付( 申购 8 折/ 转换 4 折) - - - 招商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 8 折/ 转换 8 折) - - - 浦发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民生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兴业银行 -


- - 平安银行 - - - 自动扣款 上海银行 -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6、电 子直 销交 易服 务平 台 基金管理 人提供 的基 金电 子直销交 易服 务平台 包括 :网上平 台( 以下简 称“WEB ” ) 、智 能手 机APP 平台 ( 以下 简 称 “APP ” ) 、 电 话语 音平 台 (以 下简 称 “IVR ” ) 。 对于 不同类 型的 资 金结算 模式 ,不 同平 台所 支持的 交易 功能 有所 差异 ,详见 下表 :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交易功能 自动扣款模式 页面支付模式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基 础 交 易 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赎回转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申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转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赎回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直销转托管 - - - - - - 代销份额托管转入 支持 - - 支持 - - 赎回转申购 支持


- 支持


- 定 期 交 易 定期定额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定期不定额 支持


- 转/ 赎


- 组合定投 支持


- 转


- 预 约 交 易 预约认购 支持


- - - - 预约赎回转认购 支持 - - 支持 - - 预约交易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创 新 交 易 趋势定投 支持 - - 转 - - 智赢定投 支持 - - 转 - - 利增利 支持 - - 转 - - 自动停损 支持 - - 转 - - 智能再平衡 支持 - - 支持 - - 注: 1. 上 表中 的“ 支持 ”表 示 该平台 下的 对应 支付 模式 支持该 功能 的所 有类 型交 易; 2. “ 转” 表示 该平 台下 的 对应支 付模 式仅 支持 该功 能的转 换交 易; 3. “ 赎” 表示 该平 台下 的 对应支 付模 式仅 支持 该 功 能的赎 回交 易。 (七) 电子 查询 服务 本公司 向个 人投 资人 和机 构投资 人提 供电 子查 询服 务。 具 体查 询服 务内 容以 及 相关的 服 务平台 如下 : 1、 账户 资产/ 收益 查询 服 务, 支持 按照 “ 基金 产品 ” 和 “ 交易 账户 ” 两种 不 同的汇 总方 式进行 查询 ; 2、定 期交 易计 划资 产/收 益独立 核算 服务 ; 3、跨 账户 查询 服务 ,投 资 人可将 多个 基金 账户 进行 关联并 查询 ; 4、历史 委托、 历史成 交、 电子对账 单查 询服务 ,允 许投资人 查询 任意时 间区 间的历 史 委托、 历史 成交 和电 子对 账单; 5、账户 管理服 务,本 公司 提供账户 信息 修改、 风险 测评、密 码修 改、分 红方 式修改 、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银行卡 管理 (用 于开 通或 关闭电 子直 销交 易功 能、 增加或 减少 资金 结算 银行 账户) 服务 ; 6、 电子 账单定 制与服 务定 制,本公 司提 供 电子 对账 单定制服 务, 以及其 他电 子服务 的 定制; 7、 电 子查 询服 务平 台, 本 公司提 供的 电子 查询 服务 平台包 括 : 网 上平 台、 智能 手机 APP 平台 、 电 话语 音平 台。 对于 不同渠 道的 投资 人 , 不 同 平台所 支持 的功 能有 所差 异, 详见 下表 : 查询功能 电子直销投资 者 代销投资者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资产状况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投资收益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资产/ 收益变动曲线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跨账户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定期交易计划 资产/ 收益独立核算 支持


- - - - 当日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 - - 历史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历史成交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电子对账单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账单定制 支持 - - 支持 - - 服务定制 支持 - - 支持 - - 分红方式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银行卡管理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密码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风险测评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账户资料修改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八) 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 务联系 方式 客户服 务中 心热 线:40088-50099 (免 长途 话费 ) 客户服 务传 真: (021 )33626962 公司网 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 址: 上海 市四 平 路1398 号 同 济联 合广 场 B 座 14 楼 邮政编 码:200092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1 二十二、其他应 披 露事项 1. 最近 三 年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高级 管理 人员没 有受 到过 中国 证监 会及工 商 、 财税等 有关 机关 的处 罚。 2.本 期公 告事 项 1.


关于华安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天天基金 为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5 月 28 日 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加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5 月 29 日 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加中国农业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5 月 29 日 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增 加汇 付天 下为 销售 机构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6 月 02 日 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电子 交易平台开展机构客户认购、申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6 月 02 日 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在官方京东店开展认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6 月 10 日 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在 京 东 电 商平台开通华安基金官方旗舰店基金 网上直 销业 务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6 月 10 日 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持有的“招商地产”等股票估值调整 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6 月 12 日 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基 金 电 子 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6 月 12 日 10.


华安MSCI 中国A 股 指数 增 强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2015 年第1 号)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6 月 13 日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2 1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加交 通银 行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6 月 26 日 1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参加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定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6 月 26 日 1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电 子 直 销 平台延长“微钱宝”账户交易费率优 惠活动 时间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6 月 29 日 1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 变更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6 月 30 日 1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增加泉州银行为销售机构并参加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7 月 01 日 1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在 官 方 京 东店开 展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7 月 04 日 1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高 管投资 旗下 基金 相关 事宜 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7 月 07 日 1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持有的“友好集团“等股票估值调整 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7 月 09 日 1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有的“新宁物流“等股票估值调整 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7 月 10 日 2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7 月 11 日 2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持有的“东方园林“等股票估值调整 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7 月 13 日 2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参加同花顺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7 月 14 日 2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 持有的“西安饮食“等股票估值调整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7 月 15 日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3 的公告 2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增加一路财富为销售机构并参加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7 月 16 日 25.


华安MSCI 中国A 股 指数 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5 年第 2 季度 报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7 月 18 日 2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增加恒天明泽为销售机构并参加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7 月 24 日 2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增加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 售机构 并参 加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7 月 24 日 28.


华安基金关于参加数米基金网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8 月 05 日 2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 加京 东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8 月 12 日 3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信浙江 并入中信证券期间基金业务安排的提 示性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8 月 12 日 3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加中 金公 司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8 月 19 日 3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基 金 电 子 直销平台延长“赎回转认购”交易费 率优惠 活动 时间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8 月 20 日 3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天天 基金网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8 月 22 日 3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 基 金 调整单 笔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8 月 27 日 3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持有的“蓝色光标”等股票估值调整 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8 月 27 日 36.


华安MSCI 中国A 股 指数 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5 年 半年 度报 告 (摘要 )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8 月 28 日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4 3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国都 证券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8 月 28 日 3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持有的“铜陵有色”等股票估值调整 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8 月 28 日 3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 开放式基金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数 米)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8 月 28 日 4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增加陆金所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8 月 31 日 4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持有的“科达洁能”等股票估值调整 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8 月 31 日 4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基 金 电 子 交易平台延长机构客户认购、申购费 率优惠 活动 时间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9 月 02 日 4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基 金 电 子 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9 月 11 日 4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加平 安证 券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09 月22 日 4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增加富济财富为销售机构并参加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10 月26 日 4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增加乐融多源为销售机构并参加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10 月 26 日 4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增加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10 月 26 日 48.


华安MSCI 中国A 股 指数 增 强型证 券投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2015 年 10 月27 日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5 资基 金2015 年第 3 季度 报 告 证券时 报 4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持有的“航天信息”股票估值调整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10 月28 日 5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长量 基金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10 月 30 日 5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增加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11 月 04 日 5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参 加 京 东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11 月 05 日 53.


关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参加诺 亚正 行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11 月 07 日 3、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2006 年 1 月14 日公 布了 《华 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华 安上证 18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表决 结果的公 告》 。经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 员 会核准, 《关 于华 安上 证1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跟踪 标的 变更 为MSCI 中国 A 股 指数 的 议案 》 和《 华 安 MSCI 中国 A 股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 本基金 名称 变更 为华 安MSCI 中国A 股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简 称 华安中 国A 股基 金, 代 码仍 然为040002 。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6 二十三、招募说 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 式 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 合同 》 、 《华安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开放式 基金 业务规 则》 文本存 放 在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销 售网 点的 营业 场所 , 投 资人 可在 营业 时 间免费 查阅 。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投资 人也 可以 直接 登 录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www.huaan.com.cn ) 进 行查 阅。 对投 资人 按 上述方 式所 获得 的文 件及 其复印 件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 证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7 二十四、备查文 件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华安 上 证 1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设立 的文 件; 2.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华安 上 证 1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变更 跟踪 标的 并更 名为华 安 MSCI 中国A 股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文件 ; 3. 《华 安MSCI 中国A 股 指 数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 4. 《华 安MSCI 中国A 股 指 数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 5.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6.法 律意 见书 ; 7.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8.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查阅方 式: 投资 人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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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 五年 十二 月二十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