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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机构A(000917)

嘉实机构:关于增设场内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嘉 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 基金增设场内份 额 
并 相应 修订基金合同部分 条款 的公告 






为 更好的满足投资者现金管理需求 ,经与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决定对 嘉 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增设场内 H 类基金 份额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 “上交所”)上市,同时对基金合同 部分条款 进行修改。 一、增设 H 类场内 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1.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的 现有基金份额均为场外份额, 包括 A 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代码: 000917 ) 、B 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代码:000918 ) 、C 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代码:000919 )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 额、C 类基金份额的业务规则与现 行规则相同;新增 H 类基金份额为场内份额,通过上交所申购、赎回和上市交 易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100.00 元。 2.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赎 与上市 (1 )申购和赎回场所 H 类基金份额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办理上交所场内 申购和赎回业务。 H 类 基金份额目前暂不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 )申购和赎回原则 a. “确定价” 原则, 即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价格以每份 H 类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b.“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和 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c. 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d. 当日的申购、 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e. 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3)申购和赎回的确认 投资者 T 日申购的 H 类基金份额,T+1 日 起 享 有 收 益 ,T+2 日 起 份 额 可 用 ; T 日赎回的 H 类基金份额,T+1 日起不享有收 益。 投资人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 小申购、 赎回单位为 1 份。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每日运作情况, 可对基金场内每 日总申购份额和赎回份额进行控制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布。 本基金自 2015 年 12 月 28 日起接受投资者对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 回 。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出 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 业务操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代码为 511961 , 申购、 赎回简称为 “嘉实快线” 。 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 H 类基金 份额在上交 所上市交易。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具体上市时间另行公告。H 类 份额的上市交易遵循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 基金 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4 )H 类份额的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券商办理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将依据实际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并予以公告。 3、H 类份额的费用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费用及上市年费由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 H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分别为 0.25% 、0.1% 和 0.2 5% 。 4、H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根 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百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计入投资人收益账户, 投资人收益账户里的 累计未付收益和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一起参加当日的收益分配。若 H 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收益账户内的累计收益不低于 100 元时, 则 100 元整数倍的累计收益将兑 付为相应 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直到分完为止) 。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 清, 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如累计的 基金收益为负, 则扣减赎回金额。 本基金 H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卖出 H 类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全部卖出 H 类基金份额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清。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赎 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卖出的基 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5、H 类基金份额的 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 H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 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情况 基于上述基金份额类别的增设, 本公司将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 涉及的相关 内容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 基金修改基金合 同之对照表 》。 三、重要提示 1、本基金增设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无实质性影响,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订内容履行 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H 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基金管理人 将在本公告发布当日, 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公司网站, 将在 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 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本基金基金合 同的修改 详见附件《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之对照表》 , 托管协议涉及基金合同相关变动处一并修改。 3、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投资事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 销售机构的规定。 投资者可以通过可以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 (400-600-8800) 或登录本 公司网 站(www.jsfund.cn)获 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23 日 附件: 《 嘉 实机 构快 线货 币 市场基 金基 金修 改基 金合 同之对 照表 》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之 对照表 章节 原嘉实机构快线货币 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后基金合同 修改理由 内容 内容 第二 部分


释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 如下含 义: 22、 销 售机 构: 指 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 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售 代理 协议 , 办 理基 金销售 业 务的机 构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义 : 22 、 销 售机 构: 指 嘉 实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以 及符 合 《 销售办 法》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 务资 格并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代理协 议 ,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 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销 售业务的 会员单位。 其 中可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 本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 具有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 并经上 海证券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会员单位 增设H 份额 后相 应 扩 大 对 “ 销 售 机 构”的 定义 无 23 、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 指符合 《销售办法 》 和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 由 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 金申 购、 赎回业 务的证券公司,又称 为代 办证券公司 根据H 份额 特定 申 赎场所 增加 释义 23、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 户 、 清 算和 结 算业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4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机构 为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5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 为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其 持有的 、 基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 人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 转托管业 务而引 起 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4 、 登记 业务 :指 基金 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 和/ 或上海证券 账户 的 建立和管 理、 基 金份 额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红 利 、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过 户 等 25 、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基 金的登记机构为嘉实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27 、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理基金交易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况的 账户 增加H 份额 相应 完 善释义 表述 无 28 、 上海证券账户 : 指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开设的上海证 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 账户 (即 A 股账 户) 或证券投资基 金账户, 基金投资者通过上海 证券 交易所办 理基金交易、 场内 认购、 场 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 业务 时需持有 上海证券账户 增加H 份额 相应 增 加释义 表述 36 、 《业 务规 则》 : 指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 务 规 则》 , 是 由 基金 管 理 人制 定 并 不 时 修 订, 规 范 基金 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登记 机构 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 共同 遵 守 38 、 《 业务 规则》 : 指由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 海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制定并不 时修 订, 适用于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 、交易、认购、申购 、赎 回、转换、 过户及其他业务方面 的规 则 增加H 份额 相应 完 善释义 表述 无 42 、 场外: 指 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 销售 机构进行 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 等业 务的场所。 通 过该等场所办 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也称 为场 外申购、场外赎回 43 、 场内: 指 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 务资 格的会员 增加H 份额 相应 增 加释义 表述 单位利用交易系统办 理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 易等业务 的场所。 通过该等 场所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 也称为场内 申购、场内赎回 44 、 申购赎回清单 : 指由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 公告 场内申购 对价、赎回对价等信 息的 文件 45 、 申购对价: 指投资人 场内申购基金份额时, 按 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 付的 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46 、 赎回对价: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场内赎回基 金份 额时, 基金 管 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应 交 付 给 基 金 赎 回 人 的 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47 、 现金替代: 指场 内申 购、 赎回过程中 , 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用于 替代 组合证券的一定数量 的现 金 40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金 管 理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 条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1 、 转托 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 间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2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 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3 、 巨额 赎 回 : 指本基金单 个 开 放日 ,基金 净 赎回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超 过上 一开放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情 形 48 、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 人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场外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49 、 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 场外份额的 不同销 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销 售机 构的 操作 50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 投资人 通过 场外 有 关销 售 机构提 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 扣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机 构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51 、 巨 额赎 回: 指单 个开 放日 , 本基金A 类基金份 额、B 类基 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 三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三类基金份额的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扣除 A 类基 金份额的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 区分场 内H 份额 , 完 善 对 场 外 份 额 的相关 释义 49 、 基 金资 产估 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及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的 过程 53 、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指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基金 份额的 日净 收益 54 、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 以 月结转份额方式将 最 近 七个自 然 日(含 节假 日) 的 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 折算 出的 年收 益率 入 A 类基金份额的申 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 超 过上 一 开放日 三 类基金份额 总 份额的 10% 的情形 ,即认为 A 类/B 类/C 类基金 份额发生了巨额赎回 ; 单 个开放日, 本基 金 H 类基 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赎回申请(H 类 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 份额 总数扣除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 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放日 H 类基金总份额的 10%,即 认为H 类基金份额发生了 巨额赎回 57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资 产净值 、 每 万份 或每百份 基 金净收 益 及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的 过程 61 、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指 按照相 关法 规计 算的 每万 份 场外 基 金份额 的日 净收 益 62 、 每百份基金净收 益: 指 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 每百 份场内基 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63 、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指 以最近 七个 自然 日 ( 含节 假日) 的基 金净收 益折 算出 的年 收益 率 64 、 收益账户: 指本基金 为投资人分配的虚拟 账户 , 用于登记 投资人场内基金份额 的累 计未付收益 第三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六、基 金份 额面 值和 认购 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面值 为人民币 1.00 元。 八、基 金份 额分 类 本基金 根据 投资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时间 的不 同, 对投 资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按照 不同 的费 率计提 管理 费, 因此 形 成 A 类、B 类和 C 类三 类基 金份 额。A 类、B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分别 设 置基金 代码 , 分 别公 布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有 关基 金份额 分类 的具 体规 定详 见招募 说 明书相 关章 节。 六、基 金份 额面 值和 认购 费用 A 类、B 类、C 类基金份额 面值分别为人民币 1 元, H 类基金 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八、 基 金份 额分 类 本基金设场外基金份 额和 场内基金份额。 其 中, 本 基 金根据 投 资人持 有基 金份 额时 间的 不同, 对投 资人 持有 的 场外基金份 额 按照不 同的 费率 计提 管理 费, 因此 形 成 A 类、 B 类和 C 类三 类 场外 基金 份额 。 本基金的 H 类份额为场内基金份额 。A 类、B 类 、 C 类 和 H 类基金 份额 分别设 置基 金代 码 , 分 别 公布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或每百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有关 基金份 额分类 的 具体 规定 详见招 募说 明书 相关 章节 。 由于 H 份额的增 加, 与 A 、B 、C 类 份 额 的 日 收 益 指 标不同 , 并 明确 基 金份额 分类 第 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 上 市交 易 无 (一)基金份额的上 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可依据 《上海 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 , 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申请 H 类基金 份额上市。 基金份额上市前 , 基金管理 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 所签 订上市协 议书。H 类基金份额 获准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 H 类基金份额上市日前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H 类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易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规则、费 用、 停复牌、 暂停 上市、 恢复上市等需遵照 《 上海 证券交易所 交易规则》 、 《上海 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 则》 等有关 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H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上海 证券交易 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 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H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场 内上市 , 故 增加 一 章说明H 类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的 相 关 约 定


1、不再具备基金合同或 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上市 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 应 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终 止 基 金 上 市 的 决 定 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布 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 四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调 整 的 , 应 当 以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则 为 准 。 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增 加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方 面 的 新 功 能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增 加 相 应 功 能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无 需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第 六 七 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 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将通 过销售机构进行。 销售机构 具体 信 息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 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 两种 方式。 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通 过场外方式 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 务; H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 方式 办理申购 和赎回等业务。 场外申购和赎回: 通过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 网 上交易系统 及基金场外销售机构 的销 售网点办理。 场内申购和赎回 : 通过基 金 管理人或 申购赎回代 理券 商 办理基 金申购、 赎回 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 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 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 销售机构具体信息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中列 明。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并予 以公告 。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 在 销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由于H 类 基 金 份 额 的增加 , 明 确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的 场所


回。 无 三、 场外申购与赎回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 份额、C 类基金份额通过 场外进行申 购赎回。 区 别 于 场 内 H 份 额, 对 场外 份额 申 赎 规 则 做 进 一 步 明确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 六、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方式 (一)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 (二)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 (三)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 限制 …… (四)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无 四、场内申购与赎回 H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进 行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确定价”原则,即本 基金的申购、赎回价 格以 每份 H 类 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份额申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申购和赎 回均以 份额申请 ; 3 、 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 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 及其 他对价 ; 4 、当日的 申购、赎回申请 提交后不得撤销 ; 5 、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 明 确 新 增 场 内 份 额的申 赎规 则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 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 申购 赎回 代理券商 规定的程序 , 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根 据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备 足 相 应 数 量 的 现金。 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 必须有足够 的基金份 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 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 交。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 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 合要 求的申购对价, 则 申购申 请失败。 如 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 求的 基金份额不足, 则 赎回申 请失败。 投 资人申购、 赎 回申请按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 规则 进行确认。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 。 申购 、 赎 回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 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 投 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 利。 (三) 申购和赎回的 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及数 量限 制 1 、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 整数倍。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 定和 调整, 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 告的规定。 基 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 实 施 前依 照《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每日运作情况,可对基金场内每日总 申购份额和赎回份额 进行 控制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布。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申购和赎回的数 额限 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 (四)申购和赎回的 清算 交收与登记 本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资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交 收 适 用 上 海 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 构的 结算规则。 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 规允 许的范围内, 对清算交收和 登记的办 理时间、方式进行调 整 。 (五) 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 、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 方式,使每份基金份 额净 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00 元。 2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用。 3 、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及 其他对价。 赎回对 价是指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理人 应交付给申请赎回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替 代及 其他对价。 申购对价、 赎 回对价根据 申购、 赎回清 单和投资人 申购、 赎回 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 4 、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 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 易所 开市前公告。 申购 、 赎回清 单的内容 与格式见本基金招募 说明 书。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之一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资 人 五 、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之一 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由于H 份额 的增 设 相 应 增 加 拒 绝 或的申购 申请 : 4 、 本 基金 出 现 当 日净 收 益或 累 计 未 分 配净 收 益 小 于零 的 情 形。 5 、 接 受某 笔 或 某 些申 购 申请 损 害 现 有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 6 、 基 金资 产 规 模 过大 , 使基 金 管 理 人 无法 找 到 合 适的 投 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7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 销 售 机 构或 登 记 机 构等 因 异 常情况 无法 办理 申购 业务 。 8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除上述 第5 项情 形外 ,…… 场外或\和场内申 购申 请: 4、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因异常情 况无法办理场内申购 业务 。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 异 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 赎回 清单。 6、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 赎 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 制不 当。 7 、 本 基金 出现 当日 净收 益 或累计 未分 配净 收益 小于 零的情 形 。 8 、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 9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 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 种,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机 构等因 异常 情况无 法办 理申 购业 务。 11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除上述 第8 项情 形外 ,……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之一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 6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 登 记 机 构、 销 售 机 构等 因 异 常情况 无法 办理 赎回 业务 。 7 、 接 受某 笔 或 某 些 赎回申请 损 害 现 有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 8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情 形 之一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已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应 六 、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之一 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 场外和 /或场内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 6、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因异常情 况无法办理场内赎回 业务 。 7、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 异 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 赎回 清单。 8、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 赎 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 制不 当。 9、场内赎回达到基金管 理 人设定的数额限制。 10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登记 机构 、 销 售机 构等因 异常 情况无 法办 理赎 回业 务。 11 、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赎回 申 请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由于H 份额 的增 设 相 应 增 加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个 账 户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 可延期 支付 。 若 出现 上述 第5 项所 述情 形, 按 基金 合同的 相 关条款 处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 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时。 12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除 上述 第9 项情形 外, 发生 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 金 管理 人决定 暂 停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对于上述 第9 项暂停 接受赎回的情形 , 基金管理 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 公布相关 赎回上限设定。 已 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付 。 若 出现上述 第 5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 处理。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 理并公 告。 九、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 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开 放 日 内 的基 金 份 额 净 赎回 申 请( 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金 转 换 中 转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的 余 额)超过上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 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 额赎 回 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 合状况 决定 接受 全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 接 受 全 额 赎回 : 当 基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能 力 兑 付投 资 者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序 执行 。 (2 ) 部 分 延 期 赎回 : 当 基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兑付 投 资 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 或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全部 赎 回申 请进行 的 资产变 现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发 生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理 人 七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 的 认定 单个开放日 ,本基 金 A 类 基金份额、B 类基金 份额 、C 类基金 份额的 净赎回申请(三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三类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A 类基金 份额的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 日 三类基金份额总份额 的 10% 的情形,即认为 A 类/B 类/C 类基金份额发生 了巨额赎 回。 单个开放日,本基 金 H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H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开放日H 类基金总份 额的10%, 即认为 H 类基金份额发生 了巨额赎回。 2、A 类\B 类\C 类基金份额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为了保护A 类 基 金 份额、B 类 基 金 份 额、C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巨 额 赎 回 时不受H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影 响 , 对A 类 和B 类 基金 份额、 C 类 基 金 份 额 、H 类 基 金 份 额 巨 额 赎 回 的 定 义 及 处 理 方式进 行约 定 在 当 日 接 受 赎回 比 例 不 低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 总份额 10 %的 前提下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份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 确 定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 资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未 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迟至 下一 开放 日办 理 。 转入下 一 开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 以 此类 推, 直到全 部 赎回为 止。 (3 ) 当 发 生 巨 额赎 回 并 延期 办 理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通 过邮 寄、 传真 或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 同时在 指定 媒介 上予 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向中 国证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 金连 续 2 个开 放日 以上发 生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赎回 申 请; 已 经 确 认成 功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 赎 回款 项, 但 延 缓期限 不得 超 过20 个工 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出现 A 类\B 类\C 类基金份 额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接 受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 A 类\B 类\C 类基金份额的 全 部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 回程序 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兑 付投 资 者A 类\B 类 \C 类基金份 额 的 全部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 投资者 A 类\B 类\C 类基金份额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 现可能 使 基金 资 产净 值发 生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 受A 类\B 类\C 类基金份额 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 三类基金份额 总 数 10 % 的前 提下, 对其 余A 类\B 类\C 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申 请 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 A 类\B 类\C 类基金份额 赎 回 申请, 应 当按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赎 回 A 类\B 类\C 类基金份额 占 当日申 请赎 回 A 类\B 类\C 类基金份额总 份额 的比 例 ,确定 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A 类\B 类\C 类基金份 额的赎回申请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资 者在 提 交 A 类\B 类\C 类基金 份额 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 当 日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者外, 延迟 至下一 开放 日办 理 。 转入 下一开 放日 的 A 类\B 类\C 类基金份 额 赎回 申请 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 (3) 当发 生A 类\B 类\C 类基金份额巨 额赎 回并 延 期办理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通过邮 寄 、 传真或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方 式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 有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媒介 上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4) 暂停 接受 和延缓 支付 : 本基 金A 类\B 类\C 类基金份额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 生巨 额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 , 可暂停 接 受 A 类\B 类\C 类 基金份额 赎 回申 请; 已经 确认成 功 的A 类\B 类\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延缓 期限 不得 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 无 3. H 类基金份额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在 H 类基金份额发生巨额 赎回时,H 类基金份额的赎 回按照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则办理。 本基金连 续两日 以上( 含本数) 发生H 类基 金份额的 巨额赎回时, 如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 受 H 类基金 份额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 的 H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超 过正常支付时 间 20 个工作 日,并应 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 公告 。 明确H 类份 额巨 额 赎回处 理方 式 十、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放 日 在指定 媒 介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 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及 七日年 化 收益率 。 八 、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布最 近1 个开放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万份或每百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及 七 日 年化收 益率 。 H 类基 金份 额公 告 每 百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十一、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务, …… 十三、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的转 托管 , 基 金销 售机 构可以 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托 管 九 、 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场外部分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换业 务, …… 十 一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场外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 构可以 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托 管 由于H 类 场 内 份 额 的增设 , 明 确场 外 基金份 额转 换、 转 托管、 定期 定额 投 资的相 关约 定


费。 十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费。 十 二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场外基金份额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划, …… 第 七 八 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 理人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 运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8 ) 采 取 适 当 合理 的 措 施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认 购 、 申购 、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 每 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二、基 金托 管人 (二) 基金托管 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 运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基 金 托 管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8 ) 复 核 、 审 查基 金 管 理人 计 算 的 各 类 基金 份 额 的 基金资 产净值 、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一、基 金管 理人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 基金合 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 规定 , 按 有 关规定 计算 并公 告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 每 万份 或每 百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 ; 二、基 金托 管人 (二) 基金托管 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 净值、 每万 份 或每百份基 金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H 类基 金份 额计 算 并 公 告 每 百 份 基 金净收 益, 明确 基 金管理 人、 托管 人 的义务 第 八 九 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除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每一份A 类基金 份额、 每一份 B 类 基金份 额、 每一份C 类基 金份额 拥有平等的 权利,持有的每一份 H 类 基金份额与每100 份A 类/ 每100 份 B 类/ 每 100 份 C 类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权利。就 H 类份额进 一步澄清: 本基金 合同第 九部分、 第十部分 及基金 合同其他条 根 据 各 类 基 金 份 额面值 的不 同, 明 确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权 利


会 款 中 涉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议 召 集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权利、 提出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议案的权利 、 出 席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会 议 的 权 利 及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的 表 决 权 等与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相关的权利,H 类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每一H 类份额与每100 份A 类/每100 份B 类/ 每100 份C 类基 金 份额具有平等的权 利。 无 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 ,在 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 、第 十部分中, 提及代表 特 定 比 例 的 基 金 份 额 或 以 合 并 计 算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数量为基础计算相关 比例 时, 计算该特 定比例的基数 或合并计 算基金份额应指 H 类份额 数量乘以100 后再加上 A 类、B 类、 C 类份额数量之和。 根 据 各 类 基 金 份 额面值 的不 同, 明 确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权 利


一、 召开事 由 2 、 尽 管 存 有 前 述约 定 , 但如 属 于 以下情况 之一的, 可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 (6) 《 基金 合同 》 明 确约 定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情况; (7 ) 按照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金 合 同 》 规 定 应当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情形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一、召 开事 由 2、 尽管存有前述约定,但如属于 以下情况 之一的,可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改 ,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6)因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需要对基金 合同 进行修改; (7) 《基 金合 同》 明确 约定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情 况; (8 )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定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情形 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由于H 类 份 额 的 增 设, 为 适应 相关 法 律法规 要求 , 增 加 该条款


六、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额有一票 表 决 权。 六、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一 份 A 类基金份额\每一份 B 类基金份 额\每一份 C 类基金 份额具 有一票表决权,所持 每一 份 H 类基 金份额具有 100 票表 决权 。 根 据 各 类 基 金 份 额面值 的不 同, 明 确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权 利


第十 一 二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二、基 金登 记业 务办 理机 构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 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 构办 理本基金 登记业务的, 应与 代理人 签订委 托代 理协 议 , 以 明 确基金 管 理人和 代理 机构 在投 资者 基金账 户管 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清 算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等 事宜 中的 权利 和义 务,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二、基 金登 记业 务办 理机 构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务由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办 理; 本基金 H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业 务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与 登记机构签订 委托 代理 协议 , 以明 确基 金管理 人和 代理 机构 在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 清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 发 放红利 、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等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由于H 类份 额的 增 设 相 应 增 加 登 记 机构 第十 四 五 部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一、估 值目 的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 值保持 在人 民 币 1.00 元 。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计算 基金申 购 与赎回 价格 的基 础。 一、 估 值目 的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 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 A 类 基金份 额、B 类基金份额、C 类基 金份额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保 持在人 民 币1.00 元 , H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人民 币100.00 元 。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金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明 确 各 类 份 额 的 份额净 值 四、估 值方 法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并公 告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 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及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 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及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四 、估 值方 法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并公 告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 或每百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及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就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 份 或每百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及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公布 。 H 类份 额计 算并 公 告 每 百 份 基 金 净 收益 六、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 保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时 性。 当基 金资 产的 计价导 致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小 数点 后4 位 以内 (含 第 4 位) 发生估 值 错误时 ,视 为基 金估 值错 误 。 六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资产 的计 价导致 每万 份 或每百份 基金 净收 益小 数点 后4 位 以内 ( 含第4 位) 发生 估 值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估值 错误 。 H 类份 额计 算并 公 告 每 百 份 基 金 净 收益 第十 五 六 部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8 、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9 、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户 维护费 用; 10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 可 以 在基金 财 产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9 、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10 、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11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由于H 类 基 金 份 额 的增设 , 在 基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增 加H 类 份 额 上 市 费 用 及年费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年 管理费 率为 0.25% 。 本基金 的 B 类 基金 份额 年 管理费 率为 0.22% 。 本基金 的 C 类 基金 份额 年 管理费 率为 0.18% 。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年 管理费 率为 0.25% 。 本基金 的 B 类 基金 份额 年 管理费 率为 0.22% 。 本基金 的 C 类 基金 份额 年 管理费 率为 0.18% 。 本基金的 H 类基金份额年 管理费率为0.25%。 由于H 类 基 金 份 额 的增设 , 明 确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费率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可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服务等 各 项费用 。本 基 金 A 类、B 类、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费 费 率均为 0.01% 。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以及 对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情况 下 , 基 金 管理人 可增 加收 取不 同销 售服务 费用 的新 的基 金份 额类别 , 并在该 份额 类别 实施 日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在指定 媒 介 上公 告 , 不需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销售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可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服 务等各 项 费用。 本基 金 A 类、B 类、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费 率均 为 0.01% ,H 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为 0.25% 。 在不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以 及对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理 人可 增加 收取 不同 销售服 务 费用的 新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并在 该份 额类 别实 施日 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介 上公 告 , 不需 要召开 基金 由于H 类 基 金 份 额 的增设 , 明 确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计 算 方 式及费 率


服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具 体如下 : H=E×0.01%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 ”中第 4 -10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 由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销 售服 务费计 提的 计算 公式 具体 如下: H= E× 该类基金份额 年销 售服务费率 ÷ 当年 天数 H 为 该类基金份额 每 日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4 -11 项费 用 中除第8 项外,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当 期 费用 ,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 第8 项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及 相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 实际 支出支付, 由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列入当期基金费 用。 第十 六 七 部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二、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3 、 “ 每 日 分 配、按月 支付 ” 。 本 基 金 根据 每 日 基金收 益 情 况, 以 每万 份基 金 净 收益 为基准 , 为 投资 人每 日计 算当日 收 益并分 配, 每月集中 支 付 且结转 为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 投资人 当日收 益分 配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3 位 按去尾 原则 处理 (因 去尾 形成的 余额 进行 再次 分配 , 直到 分 完为止 ) 4 、 本 基 金 根 据 每日 收 益 情况 , 将 当 日 收 益全 部 分 配, 若 当 日净收 益大 于零 时, 为投 资者记 正收 益; 若当 日净 收益小 于 零时, 为投 资者 记负 收益 ; 若当 日净 收益 等于 零时 , 当日 投 资者不 记收 益;


5 、 本 基 金 每日 进 行收 益 计算 并 分 配 时, 每 月 累计收益 支付 方式只 采用 红利 再投 资( 即 红利转 基金 份额)方 式, 投 资人可 通过赎 回基 金份 额获 得现 金收益 ; 若 投资 人在 每月累计收益 支付时 , 其 累计 收 益为 正 值, 则为 投资 人增 加相 应 的基金 份 额,其 累计收 益为 负值 , 则缩减 投资 人基 金份 额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在 全 部赎 回 其 持 有 的 本基 金 余 额时 , 基 二、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3、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 额的分配 方式为 “每 日分 配、 按日支付” , 对于目前暂不支 持按日支付 的销售机构, 仍保 留每月集 中支付的方式。 若 该日为非 工作日, 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 。 本 基金A 类基金份额、B 类 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根 据每 日基 金收益 情况, 以每 万份 基 金 净 收 益为 基准, 为投 资人 每日 计算 当日收 益并 分配 , 按日支 付且结 转为 相应的 基金 份额 。 投资 人当 日收益 分配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按 去尾原 则处 理 ( 因去 尾形 成的余 额进 行再次 分配 ,直 到分 完为 止 ) ; 4、 本基 金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 额 根据 每 日收益 情况 ,将 当日 收益 全部分 配, 若当 日净 收益 大于零 时 , 为投资 者记 正收 益; 若当 日净收 益小 于零 时, 为投 资者记 负收 益;若 当日 净收 益等 于零 时,当 日投 资者 不记 收益 ;


5、 本基 金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 额 每日 进 行 收 益 计 算 并 分 配 时 , 按日 支付收益 方 式 只 采 用 红 利 再 投 资 (即红 利转 基金 份额) 方式 , 投资人 可通 过赎 回基 金份 额获得 现 由于H 类 基 金 份 额 的增设 , 在 基金 合 同中增加H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收 益 与 分 配方式 ,同 时 调整A 类/B 类/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收 益 分配方 式


金 管 理 人 自 动 将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未 付 收 益 一 并 结 算 并 与赎回 款一 起支 付给 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部 分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时, 未 付收 益为 正时 , 未 付收益 不 进行支 付; 未付 收益 为负 时, 其 剩余 的基 金份 额需 足以弥 补 其当前 未付 收益 为负 时的 损益, 否则 将自 动按 比例 结转当 前 未付收 益, 再进 行赎 回款 项 结算 ; 金收益 ; 若 投资 人在 按日 支付 收益时, 其收 益为 正 值, 则 为投 资人增 加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 其 收 益为 负值, 则缩 减投 资人基 金 份额 ; 6、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全 部赎 回其 持有的 本基 金余 额时 , 基金 管理人 自 动 将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未 付 收 益 一 并 结 算 并 与 赎 回 款 一 起 支付给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部分 赎回 其持有 的 基金份 额时 , 未付 收益 为 正时 , 未 付收 益不 进行 支 付; 未付 收 益为负 时 , 其 剩余 的基 金份 额需足 以弥 补其 当前 未付 收益为 负 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 再进行赎回 款项结 算 ; 无 7、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根 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 每 百份基 金 净 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 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 并分 配, 计入投 资人收益账户 , 投资人收益 账户里的 累计未付收 益 和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一起参加当 日的 收益分配。 若 H 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收 益账户内的累计收益 不低 于 100 元时, 则 100 元整数倍的累计 收益将兑付为相应 H 类基 金份额。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 配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 小 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 处理 (因去 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 次分 配, 直到分完为止 ) 。 本基金H 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 额时, 其对应 比例的累计收 益将立即 结清, 以现金 支付给投资 人, 如累计的 基金收益为 负, 则扣减 赎回金额。 本基金 H 类基金 份额持有人部分卖出 H 类 基金份额 时, 不支付对应的收益, 全部卖出 H 类基金份额时 , 以现金方 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 基金 份额持有人结清。若 累计 收益为负, 则投资人应当以现金 方式 全额弥补, 否 则基金管理人 有权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追 索。 由于H 类 基 金 份 额 的增设 , 在 基金 合 同中增加H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收 益 与 分 配方式 ,同 时 调整 A 类/B 类/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7 、 当 日申 购 的 基 金份 额 自 下一个工作 日起 , 享 有 基金 的 收 益分配 权益 ; 当 日赎 回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 个工 作 日 起, 不 享 有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8 、 在 不违 反 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以 及 对 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情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调 整基金 收 益的分 配原 则和 支付 方式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9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8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 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 分配权 益; 当日 赎回 的基 金份额 自 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 不享 有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9、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 益; 当日卖出的基 金份额 自卖出当日起, 不 享有基 金的收益分 配权益; 10 、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以 及对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调 整基 金收益 的 分配原 则和 支付 方式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1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 每个 开放 日公 告前 一个 开放日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若遇 法 定节假 日, 应于 节假 日结 束后第 二个 工作 日, 披露 节假日 期 间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节 假 日 最 后 一 日 的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以 及节 假日后 首个 开放 日各 类基 金份额 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 规定。 五、 本 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及七 日年化 收 益率的 计算 见 基 金合 同第 十八部分 第五 条第 (四 ) 款 的规 定 。 四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 每个开 放日 公告 前一 个开 放日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 或每百份基金 净收 益 和 七日 年化 收 益率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应于 节假 日结束 后第 二个 工作 日, 披露节 假日 期 间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或每百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节 假 日 最 后一日 的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以及节 假日 后首 个开 放日 各类基 金 份额的 每万 份 或每百份基 金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五 、 本 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万份 或每百份 基 金 净收 益及七 日 年化收 益率 的计 算见 基金 合同第 十九 部 分第 五条 第 (四) 款的 规定。 H 份额 计算 并公 告 每 百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第十 八 九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四)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1、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基金 资产净 值 、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在开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当日, 披露 前一 日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及七 日 年化 收益 率 。 2 、 开放申购 或 赎回 业 务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每 个开 放 日 的次日 , 披 露开 放日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及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3 、 基金管理人在半 年 度 和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的次日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指 定报 刊休刊 , 则 顺延 至法 定节 假日后 首 个出报 日。 下同 ) 公 布该 交易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资产 净 值、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及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 当日基金净收益/ 当日 基金总 份额] ×10 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本 基 金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 ΣRi/7 ) ×36 5 ) /1000 0]×100% 其中,Ri 为 最近第 i 个自 然日(i=1 ,2, …… 7)的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百分号 内小数 点后 第三 位, 如不 足7 日 , 则 采取 上述 公式 类 似计算 。 4 、 暂停公告 各 类基 金 份 额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收 益 和 七日 年 化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四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 每万 份 或每百份基金 净 收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1、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 或每百份 基 金净收 益 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 当日 , 披露 前一 日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或 每百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及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2、 开放申购 或赎回业务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披露 开放 日 各 类基 金 份额的 每万 份 或每百份基 金净收 益 及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3、 基金 管理 人 在 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的次日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指 定报 刊休 刊, 则顺 延至 法定 节假 日后 首个出报 日。 下同 ) 公布 该交 易日 各类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万 份 或每百份 基金 净收 益 及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 份 额/C 类基金份额 的 每万 份 基金 净收益=[当日 该 类基金份额 基金净收 益/ 当日 该类基金 份额 总 额 ]×1 0000 上述收 益的 精度 为以 四舍 五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 后4 位。 其中 ,Ri 为最 近第i 个 自 然日 (i=1 ,2 , … …7)的 A 类 H 份额 计算 并公 告 每 百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相 应修 改各 类 基 金 份 额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计 算 公 式 收益率 的情 形: …… 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的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 H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 份基 金净 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 率的计 算方法如下: 每百份基金 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基金净收益/ 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 七日年化收益率={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 然日 (i=1 ,2 , ……7)的 H 份 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 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百分号内 小数点 后第 三位 ,如 不 足7 日, 则采 取上 述公 式类 似计算 。 4、 暂停公告 各类基金份额 的 每万份或每 百份 基金净 收益和七 日年化 收益 率的 情形 : …… 无 ( 五 )基金申购赎回 清单 公告 在开始办理 H 类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放日公告 当日 的申购赎回清单。 (六)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 公告书 H 类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由于H 份额 的增 设 新 增 信 息 披 露 相 关内容 ( 六 ) 临时 报告 ( 七 ) 澄清 公告 ( 八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九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 七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 八 ) 临时 报告 ( 九 ) 澄清 公告 序号顺 延 ( 十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十一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其他 信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管 理人 编制 的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 每 万份 或每百份 基金净 收益 、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 H 份额 计算 并公 告 每 百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第 十 九 二 十 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 务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该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 五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该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在 其 对 应 的 份 额 类 别 内 拥 有 平等的分配权。 每份 H 类基 金份额与每100 份A 类基 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 拥有同等分配权,下 同) 。 根 据 各 类 基 金 份 额面值 的不 同, 明 确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权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