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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300联接(202015)

南方300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 南 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截止日:2015 年11 月16 日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录 
§1 绪言.............................................................................................................................................. 4 
§2 释义.............................................................................................................................................. 5 
§3 基 金管 理人 .................................................................................................................................. 9 
§4 基 金托 管人 ................................................................................................................................ 19 
§5 相 关服 务机 构 ............................................................................................................................ 23 
§6 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和存 续 ............................................................................................................ 65 
§7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66 
§8 基 金的 投资 ................................................................................................................................ 76 
§9 基 金的 财产 ................................................................................................................................ 88 
§ 10 基 金资 产估 值 .......................................................................................................................... 90 
§ 11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95 
§ 12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97 
§ 13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99 
§ 14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100 
§ 15 风 险揭 示 ................................................................................................................................ 105 
§ 16 基 金合 同 的 变更 、终 止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108 
§ 17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111 
§ 18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29 
§ 1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145 
§ 20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48 
§ 21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 查阅方 式 ............................................................................................ 150 
§ 22 备 查文 件 ................................................................................................................................ 151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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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 示 
南方开 元沪 深 3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由
南方沪 深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 称“ 原基 金”) 变更 投资 范围 及其 相关事 项而 来。
《关于 南方 沪 深 300 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变 更投 资范 围及其 相关 事项 的议 案》 经 2013 年 4 月
17 日南 方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并 获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5 月 16 日证 监许 可[2013 ]674 号 文核 准。 自 2013 年 5 月 16 日起 ,由 《南 方沪 深 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修 订而 成的 《 南方 开元 沪深 300 交 易型 开 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联接 基金 基金 合同 》 生 效,原 《 南方 沪深 3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同 日起 失 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 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 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 证监会核
准 , 但 中 国 证监 会 对 本 基金 募 集 的 核 准, 并 不 表 明其 对 本 基 金 的价 值 和 收 益做 出 实 质 性判
断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 全 面 了 解本 基 金 的 产 品特 性 , 充 分考 虑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 能 力, 并 承 担 基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各 类 风 险 ,包 括 : 因 政 治、 经 济 、 社会 等 环 境 因 素对 证 券 价 格产 生 影 响 而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险 , 个 别 证券 特 有 的 非 系统 性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基 金 管 理 实施 过 程 中 产生
的基金 管理 风险 ,本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风险 揭示 ”章 节) 等等。 本基 金为
南方开 元沪 深 30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南 方 300ETF ”)的 联接 基
金,主 要通 过投 资于 南方 300ETF 来实 现对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紧密 跟踪 。因 此, 本基金 的业 绩
表现与 沪深300 指数 及南 方 300ETF 的 表现 密切 相关 。同时 ,本 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风险 与
收益高 于混 合型 基金 、债 券型基 金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 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 基 金的 招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全面 认 识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益 特 征 和 产品 特 性 , 并 充分 考 虑 自 身的 风 险 承 受 能力 , 理 性 判断 市 场 , 谨慎
做出投 资决 策。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利 , 也 不 保证 最 低 收 益 。基 金 管 理 人提 醒 投 资 者 基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作 出 投 资 决策 后 , 基 金 运营 状 况 与 基金 净 值 变 化 及基 金 份 额 上市 交 易 价 格波
动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自 行负 责。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 2015 年 11 月
16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截止 日 为 2015 年9 月 30 日( 未经 审计 )。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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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以及《 南方 开元 沪 深 3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 实 性 、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 律 责任 。 本 基 金是 根 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 载明 的 资 料 申请
募集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招 募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 件 。基 金 投 资 人自 依 基 金 合 同取 得 基 金 份额 , 即 成 为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合 同的 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即 表 明 其 对基 金 合 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投 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 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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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本合同 、《 基金 合同 》 指 《 南方 开元 沪深 3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本合 同的任 何有 效的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 指中华人 民共和 国( 仅 为《 基金合同 》目的 不包 括香 港特别行 政区、 澳门 特别
行政区 及台 湾地 区) 
法律法 规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五次 会议
通过, 自2004 年 6 月1 日 起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1 年6 月9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29 日颁 布、 同年7 月1 日 实施的 并在2012
年6 月 19 日发 布修 订后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南方 开元 沪 深3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指 《 南方 开元 沪深 3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供 基金 投资者 选择 并决 定是 否提 出基金 申购 申请 的要 约邀 请文件 ,及 其 定期的 更新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签订 的 《南 方开 元沪 深 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托 管协议 》及 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业务 规则 》














指《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规 则》 中 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管 理人 指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根据 《基 金合 同》 及相 关文件 合法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者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销 售业 务 资 格 , 并 与基 金 管 理 人签 订 基 金 销 售与 服 务 代 理协 议 , 代 为 办理 本 基 金 申购 、 赎 回 和其 他基金 业务 的代 理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 代 销网 点 登记业 务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基 金份 额登 记、 清算 及基金 交易 确认 、发 放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登记机 构 指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的机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受 《 基金 合同 》 约 束, 根据 《 基金 合同 》 享 受权 利并承 担义 务 的法律 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个人投 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的自 然人 机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注册登 记并存 续或 经政 府有 关部 门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和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现 实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市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人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 按照 《 基金 管理 公司 、证券 公司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构 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试 点办 法》 (包 括其 不时 修订 ) 及 相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在 中国 境 内依法 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 资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开放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 南方 开元 沪深 3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起始 日, 原《 南方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自 同一 日起失 效 基金存 续期 指《南方 开元沪 深 3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联接 基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合法 存续 的不 定期之 期间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 的 行为 前端收 费




















指基金 投资 者在 申购 基金 的同时 交纳 申购 费用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后端收 费

















指 基金投 资者在 申购基 金时 可以先 不支付 申购手 续费 用,而 在 赎回时 支付 ,申 购费 率随 持有基 金年 限的 增加 而降 低,直 至为 零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 的 行为 巨额赎 回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请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 请 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 超 过上一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的10%时 的情 形 《登记 结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 指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关于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 易型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业务实 施细 则》 及其 不时 修订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


指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基 金业 务实 施细则 》 定


义 的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基金 , 即 是 指 经依 法 募 集 的, 以 跟 踪 特 定证 券 指 数 为目 标 的 开 放式 基 金 , 其 基 金份 额 用 组 合证 券 、 现 金 等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对 价 进 行申 购 、 赎 回, 并 在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标的指 数




















指中证 指 数公 司编制 并发 布的沪 深 300 指数 及其 未 来可能 发 生的变 更 目标ETF




















指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管 理的南 方开 元沪 深300 交 易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简 称沪 深 300ETF ) ETF 联 接基 金














是指将 其绝 大部 分基 金财 产投资 于目 标 ETF , 紧密 跟踪标 的指 数表现 ,追 求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最小 化, 采用 开放式 运作 方式 的基 金, 简称联 接基 金 完 全 复 制法

















指 一 种 跟踪 指 数的 操 作方法 。 即 完全 按 照成 份 股在标 的 指数 中的基 准权 重构 建指 数化 投资组 合, 达到 复制 指数 的目的 基金账 户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放式 基金 份额 情况 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引起 的基 金份 额的 变动 及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 交 易账户 的业 务 基金转 换 指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 开 放式基 金 ( 转出 基金) 的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任 何其 他开放 式基 金 (转入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式 , 由 销 售机 构 于 每 期 约定 扣 款 日 在投 资 者 指 定 银行 账 户 内 自动 完 成 扣 款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基金收 益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的 股 票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票 据 投 资 收 益 、 买 卖 证 券差价 、银 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他 收益 和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过 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指 现 金 ; 一 年 以 内( 含一年)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三 百 九 十七 天 以内( 含 三百 九 十 七 天)的 债 券; 期 限在 一 年 以 内(含一年) 的 债券 回 购 ;期 限 在 一 年 以内( 含一年)的中 央 银 行 票据 ; 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 人民 银 行 认可 的其 他 具 有 良好 流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指定媒 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不可抗力




















指 本 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不 能预 见 、 不能 避免 且 不能 克服 的 客观 事件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3 基金 管理人 3.1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 券有限 公司、厦 门国 际信托 投资 公司、广 西信 托投资 公司 共同发起 设立 。2000 年, 经中国证 监会 证监基 金字[2000]78 号文 批准进 行了 增资 扩股 ,注 册资本 达到1 亿 元人 民币 。2005 年, 经 中国证 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201 号文 批准进 行增资 扩股,注 册资本 达 1.5 亿 元人民币 。 2010 年, 经证 监许 可[2010]1073 号 文核 准深 圳市 机 场(集 团) 有限 公司 将其 持有 的 30% 股 权转让 给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2014 年 公司 进 行增资 扩股 ,注 册资 本金 达 3 亿元 人民 币。目 前股 权结 构: 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5% 、 深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30%、 厦门 国际 信托有 限公 司15% 及 兴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0% 。 3.2 主要人 员情 况 3.2.1 董事 会成 员 吴万善先生,董事, 中共 党员,工商管理硕士 ,高 级经济师。历任中国 人民 银行江苏 省分 行 金 融 管理 处 科 员 、中 国 人 民 银 行南 京 市 分 行江 宁 支 行 科 员; 华 泰 证 券证 券 发 行 部副 经 理 、 总 经 理助 理 ; 江 苏省 证 券 登 记 处总 经 理 ; 华泰 证 券 副 总 经理 、 总 裁 。现 任 华 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兼党 委副书 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华 泰金 融控股 (香 港 ) 有限公 司董 事。 张 涛 先 生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毕 业 于 河 海 大 学 技 术 经 济 及 管 理 专 业 , 获 博 士 学 位 。 1994 年 8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历任 总裁 秘书 、投 资银 行一部 业务 经理 、上 海总 部投资 银行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公 司 董 事会 秘 书 、 总 裁助 理 兼 董 事会 办 公 室 主 任、 副 总 裁 、党 委 委 员 。现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任 华 泰 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 司副 总 裁 、 党 委委 员 ; 华 泰长 城 期 货 有 限公 司 董 事 长、 华 泰 金 融控 股(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姜 健 先 生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毕 业 于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经 济 及 管 理 专 业 , 获 硕 士 学 位 。 1994 年12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并一直 在华 泰证 券工 作, 历任人 事处 职员 、人 事处 培训教 育科 科 长 、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股 票 事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投 资 银 行 一 部 副 总 经 理 、 投 资 银 行 一 部 高 级 经 理 、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发 行 部 经 理 、 资 产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业 务 总 监 、 总 裁 助 理、 副 总 裁 、董 事 会 秘 书 等职 务 。 现 任华 泰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的副 总 裁 、 党委 委 员 、 董 事 会秘 书 ; 华 泰联 合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董事 、 华 泰 紫 金投 资 有 限 责任 公 司 董 事、 江 苏 股 权 交 易中 心 有 限 责任 公 司 董 事 长、 华 泰 瑞 通投 资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董 事 、江 苏 银 行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证通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夏桂英女 士, 董事, 中共 党员,高 级经 济师,26 年 法律公司 管理 经济工 作从 业经历 。 毕 业 于 中 国 政法 大 学 法 律专 业 , 获 法 学硕 士 学 位 。曾 先 后 担 任 中国 政 法 大 学中 国 法 制 研究 所 教 师 、 深 圳市 人 大 法 工委 办 公 室 主 任科 员 、 深 圳市 光 通 发 展 有限 公 司 办 公室 主 任 、 深圳 市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总 法 律 顾 问 、 深 圳 市 对 外 劳 动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党 总 支 书 记 、 董 事 长 等 职 。 2004 年10 月 加入 深圳 市投 资控股 有限 公司 ,历 任法 律事务 部部 长、 企业 一部 部长职 务。 现 任 深 圳 市 投 资控 股 有 限 公司 副 总 经 理 、深 圳 市 通 产集 团 有 限 公 司董 事 、 深 圳市 高 新 投 集团 有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市城 市建设 开发 (集 团) 公 司董 事、深 圳市 中小 企业 信用 融资担 保集 团 有限公 司董 事。 项建国先生,董事, 中共 党员,高级会计师, 大学 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 大学 财务会计 专 业 。 曾 在 江西 财 经 大 学任 教 并 担 任 审计 教 研 室 副主 任 , 其 后 在深 圳 蛇 口 信德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深 圳 市 商贸 投 资 控 股公 司 、 深 圳 市投 资 控 股 有限 公 司 任 职 ,历 任 深 圳 市投 资 控 股 有限 公 司 投 资 部 部长 、 投 资 发展 部 部 长 、 企业 一 部 部 长、 战 略 发 展 部部 长 , 长 期从 事 投 融 资、 股权管理、 股东 事 务 等 工作 。 现 任 深 圳市 投 控 产 业园 区 开 发 运 营公 司 副 总 经理 、 中 国 深圳 对外贸 易 (集 团) 有限 公 司董事 、深 圳市 高新 投集 团有限 公司 监事 、华 润五 丰肉类 食品 ( 深 圳)有 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市建筑 设计 研究 总院 有限 公司董 事。 李 自 成 先 生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 历 任 厦 门 大 学 哲 学 系 团 总 支 副 书 记 、 厦 门 国 际信 托 投 资 公司 办 公 室 主 任、 营 业 部 经理 、 计 财 部 经理 、 公 司 总经 理 助 理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投资 有 限 公 司副 总 经 理 、 厦门 国 际 信 托有 限 公 司 副 总经 理 、 工 会主 席 、 党 总支 副书记 。现 任厦 门国 际信 托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庄园芳女士,董事, 工商 管理硕士,经济师 。历 任兴 业 证 券 交 易 业 务 部总 经理 助 理 、 负 责 人 , 证 券投 资 部 副 总经 理 、 总 经 理, 投 资 总 监; 现 任 兴 业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副 总 裁、 兴业创 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兴 证( 香港 )金 融控股 有限 公司 董事 。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杨小松先生,总裁, 中共 党员,经济学硕士, 注册 会计师。历任德勤国 际会 计师行会 计专业 翻译 ,光 大银 行证 券部职 员, 美国NASDAQ 实 习职员 ,证 监会 处长 、副 主任。2012 年 加入南 方基 金, 担任 督察 长,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总 裁、 党委 副书记 。 姚景源先生,独立董 事, 经济学硕士。历任国 家经 委副处长、商业部政 策研 究室副处 长 、 国 际 合 作司 处 长 、 副司 长 、 中 国 国际 贸 易 促 进会 商 业 行 业 分会 副 会 长 、常 务 副 会 长、 国 内 贸 易 部 商业 发 展 中 心主 任 、 中 国 商业 联 合 会 副会 长 、 秘 书 长、 安 徽 省 政府 副 秘 书 长、 安 徽 省 阜 阳 市政 府 市 长 、安 徽 省 统 计 局局 长 、 党 组书 记 、 国 家 统计 局 总 经 济师 兼 新 闻 发言 人。现 任国 务院 参事 室特 约研究 员, 中国 经 济 50 人 论坛成 员, 中国 统计 学会 副会长 。 李心丹先生,独立董 事, 金融学博士,国务院 特殊 津贴专家,国务院学 位委 员会、教 育 部 全 国 金 融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委 员 。 历 任 东 南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助 教 、 讲 师 、 副 教 授 、教 授 , 现 任南 京 大 学 工 程管 理 学 院 院长 、 金 融 工 程研 究 中 心 主任 、 南 京 大学 创 业 投 资 研 究与 发 展 中 心执 行 主 任 、 教授 、 博 士 生导 师 、 江 苏 省省 委 决 策 咨询 专 家 、 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市 委 员 会 委员 及 公 司 治 理委 员 会 委 员、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 国 信 证 券 等 单 位 的 博 士 后 指 导 导 师 , 中 国 金 融 学 年 会 常 务 理 事 、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会 评 审 专 家、江 苏省 资本 市场 研究 会会长 、江 苏省 科技 创新 协会副 会长 。 周锦涛先生,独立董 事, 工商管理博士,香港 证券 及投资学会高级资深 会员 。曾任职 香港警务处(商 业 罪 案调 查科) , 香 港 证券 及 期 货专 员办 事 处 , 及香 港 证 券及 期货 事 务 监察 委 员 会 , 退 休前 为 该 会 的法 规 执 行 部 总监 。 其 后 曾任 该 会 法 规 执行 部 顾 问 及香 港 汇 业 集团 控股有 限公 司独 立非 执行 董事。 现任 香港 金融 管理 局顾问 。 郑建彪先 生, 独立董 事, 中共党员 ,经 济学硕 士,20 年以上 证券 从业经 历。 毕业于 财 政 部 科 研 所 ,曾 任 职 于 北京 市 财 政 局 、深 圳 蛇 口 中华 会 计 师 事 务所 、 京 都 会计 师 事 务 所等 机构, 先后 担任 干部 、经 理、副 主任 等工 作。 现担 任致同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 殊普通 合伙 ) 董 事合伙 人, 中国 证监 会上 市公司 并购 重组 专家 咨询 委员会 委员 职务 。 周蕊女士,独立董事 ,硕 士研究生学历,曾工 作于 北京市万商天勤(深 圳) 律师事务 所、北 京市 中伦 ( 深圳 ) 律 师事务 所、 北京 市信 利 ( 深圳 ) 律 师事 务所 ,现 任 北 京市 金杜 ( 深 圳) 律师 事务 所华 南区 管理 合伙人 ,全 联并 购公 会广 东分会 副会 长、 广东 省律 师协会 女律 师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深 圳 市 中小 企 业 改 制 专家 服 务 团 专家 、 深 圳 市 中小 企 业 公 共服 务 联 盟 副主 席、深 圳市 易尚 展示 股份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3.2.2 监事 会成 员 舒本娥女 士, 监事,15 年 的证券行 业从 业经历 。毕 业于杭州 电子 工业学 院会 计专业 , 获学士 学位 。曾 任职 于熊 猫电子 集团 公司 ,担 任财 务处处 长工 作。1998 年10 月加入 华泰 证 券 , 历 任 计 划资 金 部 副 总经 理 、 稽 查 监察 部 副 总 经理 、 总 经 理 、计 划 财 务 部总 经 理 。 现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财务 负 责 人 、 计划 财 务 部 总经 理 ; 华 泰 联合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监事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会 主 席 、 华 泰长 城 期 货 有限 公 司 副 董 事长 、 华 泰 紫金 投 资 有 限 责任 公 司 董 事、 华 泰 瑞 通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姜丽花女士,监事, 中共 党员,高级会计师, 大学 本科毕业于深圳广播 电视 大学会计 学 专 业 。 曾 在浙 江 兰 溪 马涧 米 厂 、 浙 江兰 溪 纺 织 机械 厂 、 深 圳 市建 筑 机 械 动力 公 司 、 深圳 市建设集 团、 深圳市 建设 投资控股 公司 工作,2004 年深圳市 投资 控股有 限公 司成立至 今, 历 任 公 司 计 划财 务 部 副 经理 、 经 理 , 财务 预 算 部 副部 长 , 长 期 从事 财 务 管 理、 投 融 资 、股 权 管 理 、 股 东事 务 等 工 作, 现 任 深 圳 市投 资 控 股 有限 公 司 考 核 分配 部 部 长 ,深 圳 经 济 特区 房地产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深圳 市建 安 (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深圳 市国 际招 标有限 公司 董事 、深 圳市 深投物 业发 展有 限公 司董 事。 苏荣坚先生,监事, 中共 党员,学士学位,高 级经 济师。历任三明市财 政局 、财委, 厦 门 信 达 股 份有 限 公 司 财务 部 、 厦 门 国际 信 托 投 资公 司 财 务 部 业务 主 办 、 副经 理 , 自 营业 务部经 理; 现任 厦门 国际 信托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兼 财务部 总经 理。 林红珍女士, 监 事 ,投 资 经济 管 理 专 业 学 士 学位, 后 参加 人 民 大 学 金 融 学院 研 究生 进 修 班 。 曾 任 厦 门对 外 供 应 总公 司 会 计 、 厦门 中 友 贸 易联 合 公 司 财 务部 副 经 理 、厦 门 外 供 房地 产开发公 司财 务部经 理,1994 年 进入兴 业证券 ,先 后担任计 财部 财务综 合组 负责人、 直属 营 业 部 财 务 部经 理 、 财 务会 计 部 计 划 财务 部 经 理 、风 险 控 制 部 总经 理 助 理 兼审 计 部 经 理、 风险管 理部副 总监、 稽核 审计部 副总监 、风险 管理 部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 兴业 证券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经理 , 现 任 兴业 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财 务部 总 经 理 、 兴业 创 新 资 本管 理 有 限 公司 监事。 苏民先生,职工监事 ,博 士研究生,工程师。 历任 安徽国投深圳证券营 业部 电脑工程 师 , 华 夏 证 券深 圳 分 公 司电 脑 部 经 理 助理 , 南 方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运 作 保 障部 副 总 监 、市 场服务 部总 监、 电子 商务 部总监 ;现 任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风险 管理 部总 监。 张德伦先生,职工监 事, 中共党员,硕士学历 。历 任北京邮电大学副教 授、 华为技术 有 限 公 司 处 长、 汉 唐 证 券人 力 资 源 部 总经 理 、 海 王生 物 人 力 资 源总 监 、 华 信惠 悦 咨 询 公司 副总经 理、 首席 顾问 ,2010 年1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现 任人 力资 源部总 监。 徐超先生,职工监事 ,工 商管理硕士。曾担任 建设 银行深圳分行科技部 开发 中心副经 理,2000 年10 月 加入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信息技 术部 主管 、总 监助 理、副 总监 、 执行总 监, 现任 运作 保障 部总监 。 林斯彬先生,职工监 事, 民商法专业硕士,先 后担 任金杜 律 师 事 务 所 证券 业务 部 实 习 律 师 、 浦 东 发展 银 行 深 圳分 行 资 产 保 全部 职 员 、 银华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监 察稽 核 部 法 务主 管、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监 察稽 核部职 员,2008 年 12 月 加入 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历 任监 察稽 核部 经理 、高级 经理 、总 监助 理、 副总监 ,现 任监 察稽 核部 执行总 监。 3.2.3 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吴万善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杨小松 先生 ,总 裁, 简历 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 ,中 共党员,工商管理硕 士, 经济师,历任江苏省 投资 公司业务 经 理 、 江 苏 国际 招 商 公 司部 门 经 理 、 江苏 省 国 际 信托 投 资 公 司 投资 银 行 部 总经 理 、 江 苏国 信高科技 创业 投资有 限公 司董事长 兼总 经理。2003 年加入南 方基 金,现 任南 方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党委 委员 、南方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兼总 经理 。 郑文祥先生,副总裁 ,工 商管理硕士。曾任职 于湖 北省荆州市农业银行 、南 方证券公 司、国泰 君安 证券公 司。2000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历 任国债投 资经 理、专 户理 财部副总 监、 南 方 避 险 增 值基 金 基 金 经理 、 总 经 理 助理 兼 养 老 金业 务 部 总 监 ,现 任 南 方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朱 运 东 先 生 , 副 总 裁 , 中 共 党 员 , 经 济 学 学 士 。 曾 任 职 于 财 政 部 地 方 预 算 司 及 办 公 厅、中国 经济 开发信 托投 资公司,2002 年加 入南方 基金,历 任 北 京分公 司总 经理、产 品开 发部总 监、 总裁 助理 、首 席市场 执行 官, 现任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委 委员 。 秦长奎先生,副总裁 ,中 共党员,工商管理硕 士。 历任南京汽车制造厂 经营 计划处科 员 , 华 泰 证 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营 业 部 总 经理 、 总 裁 助理 兼 基 金 部 总经 理 、 投 资银 行 总 部 副总 经理兼债 券部 总经理 。2005 年加入 南方 基金, 曾任 督察长兼 监察 稽核部 总监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纪委委 员。 常 克 川 先 生 , 副 总 裁 , 中 共 党 员 ,EMBA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副 处 级 秘 书 , 南 方 证 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投 资 业 务 部总 经 理 、 沈阳 分 公 司 总 经理 、 总 裁 助理 , 联 合 证券 (现为华 泰联 合证券 )董 事会秘书 、合 规总监 等职 务;2011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任职董 事会 秘 书 、 纪 委 书记 , 现 任 南方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副 总裁 、 董 事 会 秘书 、 纪 委 书记 、 南 方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李海鹏先 生,副 总裁, 工 商管理硕 士。曾 任美 国 AXA Financial 公司 投资部 高级分 析 师,2002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 高级 研究员、 基金 经理助 理、 基金经理 、全 国 社 保 及 国 际业 务 部 执 行总 监 、 全 国 社保 业 务 部 总监 、 固 定 收 益部 总 监 、 总经 理 助 理 兼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总监 , 现 任 南方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副 总裁 、 固 定 收 益投 资 总 监 、南 方 东 英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香港 )董 事。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 ,中 国民主同盟盟员,经 济学 硕士。历任财政部中 华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师 ,南 方证券 有限 公司投行 部及 计划财 务部 总经理助 理,1998 年加入 南方基金 ,历 任 运 作 保 障 部总 监 、 公 司监 事 、 财 务 负责 人 、 总 经理 助 理 , 现 任南 方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督 察长、 南方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3.2.4 基金 经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为:2009 年 3 月至2013 年4 月 ,潘海 宁;2013 年 4 月至2013 年 5 月, 杨德 龙;2013 年5 月至今 ,杨 德龙 、罗 文杰 。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杨德龙先 生, 北京大 学经 济学硕士 、清 华大学 工学 学士 ,具 有基 金从业 资格 。2006 年 加入南 方基 金, 担任 研究 部高级 行业 研究 员、 首席 策略分 析师 ;2010 年 8 月至 2013 年 4 月,任 小康ETF 及南 方小 康基金 经理 ;2011 年9 月 至今, 任南 方上 证380ETF 及联接 基金 基 金经理 ;2013 年3 月至 今 ,任南 方策 略基 金经 理;2013 年4 月 至今 ,任 南 方300 基 金经 理; 2013 年 4 月至 今, 任南 方 开元沪 深 300ETF 基 金经 理 ;2014 年 12 月至今 ,任 南方恒 生 ETF 基金经 理。 罗文杰,女,美国南 加州 大学数学金融硕士、 美国 加州大学计算机科学 硕士 ,具有中 国基金 从业 资格 。曾 先后 任职于 美 国Open Link Financial 公 司、 摩根 斯坦 利 公司, 从事 量 化分析 工作 。2008 年 9 月 加入南 方基 金, 任南 方基 金数量 化投 资部 基金 经理 助理;2013 年 5 月至2015 年6 月, 任南 方策略 基金 经理 ;2013 年4 月至今 ,任 南方 500 基 金经理 ;2013 年4 月至 今, 任南方500ETF 基金经 理;2013 年5 月 至今, 任南 方300 基金 经 理;2013 年5 月至今 ,任 南方 开元 沪深300ETF 基金 经理 ;2014 年10 月至 今,任500 医 药基 金 经理;2015 年2 月 至今 ,任 南方 恒 生ETF 基 金经 理。 3.2.5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总裁杨 小松 先生 ,副 总裁 兼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南 方东英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香港) 董 事 李 海 鹏 先 生, 总 裁 助 理兼 权 益 投 资 总监 史 博 先 生, 交 易 管 理 部总 监 王 珂 女士 , 投 资 部总 监陈键 先生 ,专 户投 资管 理部总 监蒋 峰先 生, 固定 收益部 总监 韩亚 庆先 生。 3.2.6 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近亲 属关 系。 3.3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金份 额 的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财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 理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项 ;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11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者 实施 其 他 法 律行为 ; 12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3.4 基金管 理人 关于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 有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 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 等 信息 ; (8)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10)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1)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3.5 基金管 理人 关于禁止 性行 为的承 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提供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除 目标ETF 外的 其 他基金 份额 ,但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7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 后可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3.6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3.7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控 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 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 理风 险、经营风险以及操 作风 险,确保 基 金 财 务 和 公司 财 务 以 及其 他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 完整 , 从 而 最 大程 度 地 保 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运 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指 公 司 为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而 建 立 的 一 系 列 组 织 机 制 、 管 理 方 法 、 操 作 程 序与 控 制 措 施的 总 称 。 内 部控 制 制 度 由内 部 控 制 大 纲、 基 本 管 理制 度 、 部 门业 务规章 等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纲 是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控 原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对 各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总 揽和 指 导 , 内部 控 制 大 纲 明确 了 内 控 目标 、 内 控 原 则、 控 制 环 境、 内 控 措 施等 内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括 内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 风险 控制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度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基 金 会计 制 度 、 信息 披 露 制 度 、信 息 技 术 管理 制 度 、 资 料档 案 管 理 制度 、 业 绩 评估 考核制 度和 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是在 基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对各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岗 位设 置 、 岗 位责任 、操 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明 。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部 控制 机 制 必 须 覆 盖 公 司的 各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机 构和 各 级 人 员,并 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运作 环节。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过 科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建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维 护内 控 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司 各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在 职 能上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司 基 金 资 产、自 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作 应当 分离 。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 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 须权 责分明、相互制衡, 并通 过切实可 行的措 施来 实行。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公 司应 充 分 发 挥 各 机 构 、各 部门 及 各 级 员 工 的 工 作积 极性 ,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方 法尽 量 降 低 经营 运 作 成 本 ,提 高 经 济 效益 , 以 合 理 的控 制 成 本 达到 最 佳 的 内部 控制效 果。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 司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会计 法》 等国 家有 关法律 、法 规制 订了 基金 会计制 度、 公 司 财 务 会 计制 度 、 会 计工 作 操 作 流 程和 会 计 岗 位职 责 , 并 针 对各 个 风 险 控制 点 建 立 严密 的会计 系统 控制 。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度 包括 凭 证 制 度 、 复 核 制度 、账 务 处 理 程 序 、 基 金估 值制 度 和 程 序 、 基 金 财 务清 算 制 度 和程 序 、 成 本 控制 制 度 、 财务 收 支 审 批 制度 和 费 用 报销 管 理 办 法、 财产登 记保 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制 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等。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 度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风 险控 制 委 员 会 组 织 各 部门 制定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风 险控 制 的 机 构 设 置 、 风 险控 制 的 程 序、 风 险 控 制 的具 体 制 度 、风 险 控 制 制 度执 行 情 况 的监 督 等 部 分组 成。


风 险 控 制 的 具 体制 度主 要 包 括 投 资 风 险 管理 制度 、 交 易 风 险 管 理 制度 、财 务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信息 技 术 系 统风 险 控 制 制 度以 及 岗 位 分离 制 度 、 防 火墙 制 度 、 反馈 制 度 、 保密 制度等 程序 性风 险管 理制 度。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负责 监 督 检 查 基 金 和 公司 运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及公 司内 部 风 险 控制情 况。 督察 长由 总经 理提名 ,董 事会 聘任 ,并 经全体 独立 董事 同意 。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 公司 监察稽核工作。除应 当回 避的情况外,督察长 享有 充分的知 情 权 和 独 立 的调 查 权 。 督察 长 根 据 履 行职 责 的 需 要, 有 权 参 加 或者 列 席 公 司董 事 会 以 及公 司 业 务 、 投 资决 策 、 风 险管 理 等 相 关 会议 , 有 权 调阅 公 司 相 关 文件 、 档 案 。督 察 长 应 当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向 全 体 董 事报 送 工 作 报 告, 并 在 董 事会 及 董 事 会 下设 的 相 关 专门 委 员 会 定期 会议上 报告 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风 险控 制情 况。


公 司 设 立 监 察 稽核 部门 , 具 体 执 行 监 察 稽核 工作 。 公 司 配 备 了 充 足合 格的 监 察 稽 核人员 ,明 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部 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和 工作 流程 。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 部稽 核管理办法、内部稽 核工 作准则等。通过这些 制度 的建立, 检 查 公 司 各 业务 部 门 和 人员 遵 守 有 关 法律 、 法 规 和规 章 的 情 况 ;检 查 公 司 各业 务 部 门 和人 员执行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项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情 况。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4 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洪 渊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2015 年 9 月 末, 中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205 人 ,平 均年龄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实 信 用 、 勤勉 尽 责 ” 的 宗旨 , 依 靠 严密 科 学 的 风 险管 理 和 内 部控 制 体 系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先 进 的 营运 系 统 和 专 业的 服 务 团 队, 严 格 履 行 资产 托 管 人 职责 , 为 境 内外 广 大 投 资 者 、金 融 资 产 管理 机 构 和 企 业客 户 提 供 安全 、 高 效 、 专业 的 托 管 服务 , 展 现 优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影 响 力 。 建立 了 国 内 托 管银 行 中 最 丰富 、 最 成 熟 的产 品 线 。 拥有 包 括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 划、商 业银 行信 贷资 产证 券化、 基金 公司 特定 客户 资产管 理、QDII 专户 资产 、ESCROW 等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产 品 体 系 ,同 时 在 国 内 率先 开 展 绩 效评 估 、 风 险 管理 等 增 值 服务 , 可 以 为各 类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服务。 截 至 2015 年 9 月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资 基金 496 只。 自2003 年 以来 ,本 行连续 十一 年获 得香 港 《 亚洲货 币 》 、 英国 《 全球 托管人 》 、香 港 《财资 》 、 美国 《 环球 金 融》 、 内地 《 证券 时报》 、 《上 海证 券报》 等境 内 外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的 49 项 最佳 托管 银行 大奖; 是获 得奖 项最 多的 国内托 管银 行, 优良 的服 务品质 获得 国 内外金 融领 域的 持续 认可 和广泛 好评 。 四、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 管部 自成立以来,各项业 务飞 速发展,始终保持在 资产 托管行业 的 优 势 地 位 。这 些 成 绩 的取 得 , 是 与 资产 托 管 部 “一 手 抓 业 务 拓展 , 一 手 抓内 控 建 设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的 。 资 产 托管 部 非 常 重 视改 进 和 加 强内 部 风 险 管 理工 作 , 在 积极 拓 展 各 项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把 加 强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的 力 度 , 精心 培 育 内 控 文化 , 完 善 风险 控 制 机 制,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 2012 、2013 年 七次 顺利 通 过评估 组织 内部 控制 和安 全措施 是否 充分 的最 权威 的 SAS70 (审计 标准 第70 号) 审阅 后,2014 年 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托 管部第 八次 通 过 ISAE3402 (原SAS70 ) 审 阅 获 得 无 保留 意 见 的 控制 及 有 效 性 报告 , 表 明 独立 第 三 方 对 我行 托 管 服 务在 风 险 管 理、 内 部 控 制 方 面的 健 全 性 和有 效 性 的 全 面认 可 。 也 证明 中 国 工 商 银行 托 管 服 务的 风 险 控 制能 力已经与 国际 大型托 管银 行接轨, 达到 国际先 进水 平。目前 ,ISAE3402 审 阅 已经成为 年度 化、常 规化 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 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 业监 管规则,强化和建立 守法 经营、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思 想 和 经 营风 格 , 形 成 一个 运 作 规 范化 、 管 理 科 学化 、 监 控 制度 化 的 内 控体 系 ; 防 范 和 化解 经 营 风 险, 保 证 托 管 资产 的 安 全 完整 ; 维 护 持 有人 的 权 益 ;保 障 资 产 托管 业务安 全、 有效 、稳 健运 行。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内 部审 计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部 内 部 设 置专 门 负 责 稽 核监 察 工 作 的内 部 风 险 控 制处 , 配 备 专职 稽 核 监 察人 员 , 在 总 经 理的 直 接 领 导下 , 依 照 有 关法 律 规 章 ,对 业 务 的 运 行独 立 行 使 稽核 监 察 职 权。 各业务 处室 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实 施具 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 法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 监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3)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在发 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 慎性原 则。各 项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防范 风险 ,审慎经 营, 保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 需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直 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适 当 分 离 ;内 控 制 度 的 检查 、 评 价 部门 必 须 独 立 于内 控 制 度 的制 定 和 执 行部 门。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 产托管业 务与 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分 离, 建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务 流 程 、 详细 的 操 作 手 册、 严 格 的 人员 行 为 规 范 等一 系 列 规 章制 度 , 并 采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墙 隔 离 制 度, 能 够 确 保 资产 独 立 、 环境 独 立 、 人 员独 立 、 业 务制 度 和 管 理独 立、网 络独 立。 (2)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 管理层 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 政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求 下 级 部 门及 时 报 告 经 营管 理 情 况 和特 别 情 况 , 以检 查 资 产 托管 部 在 实 现内 部控制 目标 方面 的进 展, 并根据 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 控制措 施, 督促 职能 管理 部门改 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防 线 ” 三 道控 制 防 线 , 健全 绩 效 考 核和 激 励 机 制 ,树 立 “ 以 人为 本 ” 的 内控 文 化 , 增 强 员工 的 责 任 心和 荣 誉 感 , 培育 团 队 精 神和 核 心 竞 争 力。 并 通 过 进行 定 期 、 定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 训、 签订承 诺书 ,使 员工 树立 风险防 范 与 控制 理念 。 (4)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 各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 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 方式 加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地 对 业 务 运作 状 况 进 行 检查 、 监 控 ,指 导 业 务 部 门进 行 风 险 识别 、 评 估 ,制 定并实 施风 险控 制措 施, 排查风 险隐 患。 (6)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 区相对 独立 、数据和 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 急准备 与响应 。 资 产托管业 务建 立专门 的灾 难恢复中 心, 制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 操 作 、 环境 四 个 层 面的 完 备 的 灾 难恢 复 方 案 ,并 组 织 员 工 定期 演 练 。 为使 演 练 更 加接 近 实 战 , 资 产托 管 部 不 断提 高 演 练 标 准, 从 最 初 的按 照 预 订 时 间演 练 发 展 到现 在 的 “ 随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照 有 关 法 律规 章 , 全 面 贯彻 落 实 全 程监 控 思 想 , 确保 资 产 托 管业 务 健 康 、稳 定地发 展。 (2)完 善组织 结构, 实 施 全员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 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只 有 这 样 ,风 险 控 制 制 度和 措 施 才 会全 面 、 有 效 。资 产 托 管 部实 施 全 员 风险 管 理 , 将 风 险控 制 责 任 落实 到 具 体 业 务部 门 和 业 务岗 位 , 每 位 员工 对 自 己 岗位 职 责 范 围内 的 风 险 负 责 ,通 过 建 立 纵向 双 人 制 、 横向 多 部 门 制的 内 部 组 织 结构 , 形 成 不同 部 门 、 不同 岗位相 互制 衡的 组织 结构 。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3)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 资产托管 部十 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 设, 一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和 方 法 融 入岗 位 职 责 、 制度 建 设 和 工作 流 程 中 。 经过 多 年 努 力, 资 产 托 管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整 套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作 流 程 、 稽核 监 察 制 度、 信 息 披 露 制 度等 , 覆 盖 所有 部 门 和 岗 位, 渗 透 各 项业 务 过 程 , 形成 各 个 业 务环 节 之 间 的相 互制约 机制 。 (4)内 部风险 控制始 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 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 发展 同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行 新 兴 的 中间 业 务 , 资 产托 管 部 从 成立 之 日 起 就 特别 强 调 规 范运 作 , 一 直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高 效 的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体 系 作 为 工作 重 点 。 随 着市 场 环 境 的变 化 和 托 管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新 问 题 、新 情 况 不 断 出现 , 资 产 托管 部 始 终 将 风险 管 理 放 在与 业 务 发 展同 等重要 的位 置, 视风 险防 范和控 制为 托管 业务 生存 和发展 的生 命线 。 五、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基 金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对基 金的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资产 的 投 资 组合 比 例 、 基 金资 产 的 核 算、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计 算 、基 金 管 理 人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申 购 资 金 的 到 账 和 赎 回 资 金 的 划 付、基 金收 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依据交易 程 序 已 经生 效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行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 反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 , 应 当 立即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 并 及时 向 中 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其 他违 反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 同和有 关基 金 法 律 法 规 规定 的 行 为 ,应 及 时 以 书 面形 式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限 期纠 正 , 基 金管 理 人 收 到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对 确 认 并 以书 面 形 式 对 基金 托 管 人 发出 回 函 。 在 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 人 有 权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人 改 正 。 基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通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5 相关 服务机构 5.1 销售机 构 5.1.1 直销 机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 :张 锐珊 5.1.2 代销 机构 代销银 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联系人: 陶仲伟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 京市西 城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王嘉朔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 人:刘 士余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5 交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牛 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7 中国邮政 储蓄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国华 客户服务 电话:95580 联系人: 王硕 传真:(010 )68858117 公司网址 :www.psbc.com 8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吉 晓辉 联系人: 高天、 虞谷云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9 中信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东城区 朝 阳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东城区 朝 阳门北大 街 9 号东 方文化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常 振明 联系人: 廉赵峰 电话:010-89937369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广发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越秀 区 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 人:董 建岳 联系电话 :0571-96000888 ,020-38322222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公司网站 :www.gdb.com.cn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11 中国民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洪 崎 联系人: 王继伟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光大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外 大街 6 号 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25 号中 国光大中 心 法定代表 人:唐 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3 平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深 圳市深 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建一 联系人: 张莉 联系电话 :021-38637673 客服电话 :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14 杭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 庆春路46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太普 联系人: 严峻 联系电话 :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 :95398 公司网站 :www.hzbank.com.cn 15 上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金 煜 联系人: 汤征程 联系电话 :021-68475521 客服电话 :95594 公司网站 :www.bankofshanghai.com 16 北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丙 17 号 法定代表 人:闫 冰竹 联系人: 孔超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 电话:95526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公司网站 :www.bankofbeijing.com.cn 17 北京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朝阳门北 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朝阳门北 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金山 联系人: 董汇 电话:010-85605588 传真:010-85605340 客服电话 :96198 ;400-88-96198; 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8 烟台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 烟台市 芝罘区海 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 烟台市 芝罘区海 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 人:叶 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热线 :4008-311-777 公司网址 :http://www.yantaibank.net/ 19 上海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 人:侯 福宁 联系人: 施传荣 联系电话 :021-38576666 客服电话 :021-962999 ,4006962999 公司网站 :www.srcb.com 20 东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 市莞城 区 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莞 城 区 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 :卢国 锋 联系人: 陈幸 联系电话 :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公司网站 :www.dongguanbank.cn 21 华夏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建 联系人:李慧 客服电话:95577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公司网站 :www.hxb.com.cn 22 青岛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 市南区香 港中路68 号华普大 厦 办公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 市南区香 港中路68 号华普大 厦 法定代表 人:郭 少泉 联系人: 余庆君 联系电话 :0532-68602127 客服电话 :(青 岛)96588 ,(全国 ) 400-66-96588 公司网站 :www.qdccb.com 23 宁波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 市鄞州 区 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服电话 :96528 ,上海 、北京地 区 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24 南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林 复 联系人: 刘晔 联系电话 :025-86775335 客服电话 :96400 公司网站 :www.njcb.com.cn 25 临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临沂 市 沂蒙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 临沂市 兰山区北 京路 37 号 法定代表 人:钱 进 联系人: 田宇


吕芳芳 联系电话:0539-7877821





0539-7877773 客服电话 :400-699-6588 公司网站 :www.lsbchina.com 26 汉口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汉 区建设 大 道 933 号 汉口银 行 大厦 办公地址 :江汉 区建设 大 道 933 号 汉口银 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陈 新民 联系人: 曾武 联系方式 :027-82656704 客服电话 :96558 (武 汉) 、40060-96558 (全 国) 公司网站 :http://www.hkbchina.com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27 江苏张家 港农村 商业银 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张家 港市杨 舍 镇人民中 路 66 号 办公地址 :张家 港市杨 舍 镇人民中 路 66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自忠 联系人: 施圆圆 联系电话 :0512-56968212 客服电话 :0512-96065 公司网站 :www.zrcbank.com 28 浙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沈 仁康 联系人: 唐燕 联系电话 :0571-87659056 客服电话 :95527 公司网站 :www.czbank.com 29 温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温州 市车站 大 道 196 号 办公地址 :温州 市车站 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表 人:邢 增福 联系人: 林波 联系电话 :0577-88990082 客服电话 :0577-96699 公司网站 :www.wzbank.cn 30 重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 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 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 人:甘 为民 联系人: 孔文超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话 :400-70-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 31 深圳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罗湖区深 南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融 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罗湖区深 南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融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伟 联系人: 王璇 联系电话 :0755 -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 :4001961200 公司网址 :www.4001961200.com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32 东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东莞 市 东城区鸿 福东路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东城 区 鸿福东路2 号东 莞 农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何 沛良 联系人: 杨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3 哈尔滨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哈尔 滨市道 里 区尚志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哈尔 滨市道 里 区尚志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表 人:郭 志文 联系人: 遇玺 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018 客服电话 :95537 ,400-60-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34 乌鲁木齐 市商业 银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黎 联系人: 余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 :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35 渤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伏 安 联系人: 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 :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36 广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广州 大 道北 195 号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广州 大 道北 195 号 法定代表 人:姚 建军 联系人: 唐荟 电话:020-28302742 传真:020-37590726 客服电话 :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37 河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 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 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 人:乔 志强 联系人: 郑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38 大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 中山区 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 际大厦 办公地址: 大连市 中山区 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 际大厦 法定代表 人:陈 占维 联系人: 李格格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39 徽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合肥安 庆 路 79 号天 徽大 厦 A 座 办公地址: 合肥市 安庆路79 号天徽 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 人:李 宏鸣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话 : 4008896588( 安徽省外) 、 96588( 安 徽省内) 网址:www.hsbank.com.cn 40 广东顺德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佛山 市顺 德 区 大良德和 居委会 拥 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 :佛山 市顺德 区 大良德和 居委会 拥 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 人:姚 真勇 联系人: 胡健强 电话:0757-22386489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 :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41 天津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 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 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 人:袁 福华 联系人: 李岩 电话:022-28405684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 :4006-960296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 42 重庆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 洋河东路10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 洋河东路10 号 法定代表 人:刘 建忠 联系人: 范亮

































































电话:023-67637962 传真:023-67637909 客服电话 :023-966866 网址:www.cqrcb.com 43 金华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金华 市 光南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金华 市 光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 人:徐 雅清 联系人: 何赛丽 电话:0579-82178270 传真:0579-82178321 客服电话 :400-711-6668 网址:www.jhccb.com.cn 44 包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 古包头 市 青山区钢 铁大街6 号 办公地址 :内蒙 古包头 市 青山区钢 铁大街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镇西 联系人: 刘芳 联系电话 :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客服电话 :96016 网址:http://www.bsb.com.cn/ 45 广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 州 市天河 区 珠江新城 华夏路1 号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新城 华夏路1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继康 联系人: 周兆光 电话:020-28019432 传真:020-22389031 客服电话 :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46 珠海华润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珠海 市 吉大九洲 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珠海 市 吉大九洲 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 人:蒋 伟 联系人: 翁家树 电话:0756-8121095 传真:0756-8121775 客服电话 :96588( 广东 省 外加拨 0756) ,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47 江苏江南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 市天宁 区 延宁中路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 市天宁 区 延宁中路668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向阳 联系人: 韩璐 电话:0519-89995066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 :96005 网址:www.jnbank.cc 48 吉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 长春市 东南湖大 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 长春市 东南湖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宝祥 联系人: 孙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服电话 :400-88-96666( 全国)96666(吉林 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49 杭州联合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建国 中 路 99 号 办公地址 :杭州 市建国 中 路 99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晨 联系人: 胡莹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话 :96592 网址:www.urcb.com 50 厦门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 市湖滨 北 路 101 号 商业银 行 大厦 办公地址 :厦门 市湖滨 北 路 101 号 商业银 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吴 世群 联系人: 刘冬阳 电话:0592-2275261 传真:0592-5373973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客服电话 :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51 威海市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威海 市宝泉 路 9 号


办公地址 :威海 市宝泉 路 9 号 法定代表 人:谭 先国 联系人: 刘文静 电话: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电话 :省内96636 、 境内 4000096636 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52 山东寿光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山东 省寿光 市银海路19 号 办公地址 : 山东 省寿光 市银海路19 号 法定代表 人: 颜 廷军 联系人: 周坤玉 电话:0536-5293756 传真:0536-5293756 客服电话 :0536-96633 53 浙江绍兴 瑞丰农 村商业 银 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浙江 绍兴柯 桥笛扬路1363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绍兴柯 桥 笛扬路 1363 号 法定代表 人: 俞 俊海 联系人: 孔张海 电话:0575-84788101 传真:0575-84788100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网址:www.borf.cn 54 广东南海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佛山 市南海区 桂城街 道南 海大道北26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佛山 市 南海区桂 城街道 南 海大道北26 号 法定代表 人: 肖寒 联系人: 廖雪 电话:0757-86266566 传真:0757-86250627 客服电话 :96138 网址:www.nanhaibank.com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55 西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陕西西 安 高新路 60 号 办公地址 :西安 市雁塔 区 高新路 60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西省 联系人: 白智


电话:029-88992881


传真:029-88992891 客服电话 :4008696779 网址:www.xacbank.com 56 苏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 苏省苏 州市 工业园区 钟园路728 号 办公地址: 江 苏省苏 州市 工业园区 钟园路72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0512-69868390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话 :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57 华融湘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 天心区芙 蓉南路 一 段828 号 杰座大 厦 办公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 天心区芙 蓉南路 一 段828 号 杰座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刘 永生 联系人: 杨舟


电话:0731-89828900


传真:0731- 89828806 客服电话 :0731-96599 网址:www.hrxjbank.com.cn.cn 58 龙江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 龙江哈 尔滨 市道里区 友谊路436 号 办公地址: 黑 龙江哈 尔滨 市道里区 友谊路436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建辉 联系人: 闫勇


电话:0451-85706107 传真:0451-85706036 客服电话 :4006458888 网址:www.lj-bank.com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59 广东南粤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湛江 市经济技 术开发 区乐 山大道 60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湛江 市 经济技术 开发区 乐 山大道 60 号 法定代表 人: 韩 春剑 联系人: 张亚克 电话:020-28099071 传真:0759-2686697 客服电话 :4000961818 网址:http://www.gdnybank.com 60 桂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桂林 市中山 南 路 76 号 办公地址 :桂林 市中山 南 路 76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玲 电话:0773-3810130 传真:0773-3851691 客服电话 :400-86-96299 网址:www.guilinbank.com.cn. 61 泉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建 省泉州 市 丰泽区云 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福建 省泉州 市 丰泽区云 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 人:傅 子能


联系人: 王燕玲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412411870 客服电话 :96312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代销券 商及 其他 代销 机构 :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 信息 1 华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江东 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http://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民生路1199 弄 证大五道 口广场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 人:兰 荣 联系人: 柯延超 联系电话 :0591-38507950 客服电话 :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3 国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中路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厦十 六层至 二 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中路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厦十 六层至 二 十六层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陈 有安 联系人: 邓颜 联系电话 :010-66568292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6 中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济南 市 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济南 市 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马晓男 电话:021-20315255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 海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公司网址 :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立路 66 号4 号 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门 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权唐 联系电话 :010-85130588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州 天河区 天 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 广东 省广州 天 河北路大 都会广 场 5 、18、19 、36、38 、39 、41、42 、43、44 楼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统一客户 服务热 线:95575 或致电 各地营 业 网点 公司网站 :广发 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特区报 业 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特区报 业 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耀华 联系人:刘阳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江 苏大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 人:宫 少林 联系人: 黄婵君 联系电话 :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12 中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8 号卓越时 代广场 (二期 )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亮马桥路48 号中 信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王 东明 联系人: 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13 申万宏源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徐汇区 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长乐路 989 号40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梅 联系人: 李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 :95525 ,10108998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15 中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与 福中路 交 界处荣超 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01、02、03 、05、11 、12 、13 、15、 16、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 人:高涛 联系人: 刘毅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16 申万宏源 西部证 券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新 疆乌鲁 木齐 市高新区 (新 市区) 北京南路358 号 大成国 际 大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 市高新区 (新市 区) 北京南 路358 号大 成 国际大 厦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季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巍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 湘财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 天心区湘 府中路 198 号标 志商务 中心 A 栋11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俊波 联系人: 吴昊 联系电话 :021-68634510-8620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18 安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凤凰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 人:牛 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19 中信证券 (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青岛 市崂山 区 深圳路 222 号青 岛 国际金融 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 青岛 市崂山 区 深圳路 222 号青 岛 国际金融 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iticssd.com 20 中银国际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大厦39F 法定代表 人:许 刚 联系人: 王炜哲 联系电话 :021-20328309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21 信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 公) 地 址: 北 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志刚 联系人: 唐静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址 :www.cindasc.com 22 民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8 号民生金 融中心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8 号民生金 融中心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 人:余 政 联系人: 赵明 联系电话 :010-85127622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公司网站 :www.mszq.com 23 东方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中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中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 人:潘 鑫军 联系人: 胡 月茹


















































联系电话 :021-63325888 客服电话 :95503 公司网站 :www.dfzq.com.cn 24 华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北京市 西城区 金 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 北京市 西城区 金 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 人:祝 献忠 基金业务 联系人 :李慧 灵 联系电话 :010-58315221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25 华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高新区天 府二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高新区天 府二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杨 炯洋 联系人: 张曼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客服电话 :95584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公司网站: www.hx168.com.cn 26 长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武汉 市新华 路 特 8 号长 江证券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杨 泽柱 客户服务 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 客户服 务网站 :www.95579.com 27 世纪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 人:姜 昧军 联系人: 袁媛 联系电话 :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 :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 :www.csco.com.cn 28 东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树财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公司网站 :www.nesc.cn 29 上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西藏 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表 人:龚 德雄 联系电话 :021-53519888 联系人: 许曼华 公司网站 :www.shzq.com 客服电话 :4008918918 ,021-962518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30 江海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黑龙 江省哈 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址 : 黑龙 江省哈 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名扬 联系人: 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1 国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 无锡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 融 一街 8 号7-9 层 办公地址 : 江苏 省无锡 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 融 一街 8 号7-9 层 法定代表 人:姚志 勇 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32 东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金源中 心 办公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金源中 心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公司网站:www.dgzq.com.cn 33 渤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天津 市经济 技 术开发区 第二大 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南开 区 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4 平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 心区金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 心区 金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谢 永林 联系人: 石 静武 联系电话:021-38631117 客服电话:95511-8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公司网站 :stock.pingan.com 35 国都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东城 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东城 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 人:常 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6 东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 人:范 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www.dwzq.com.cn 37 广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西路5 号广 州 国际金融 中心主 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西路5 号广 州 国际金融 中心主 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 人:邱 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联系电话 :020-88836999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 :www.gzs.com.cn 38 华林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西藏 自治区 拉 萨市柳梧 新区察 古 大道 1-1 号君泰 国际 B 栋 一层 3 号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民田路 178 号华 融 大厦 6 楼 法人代表 :陈永 健 联系人: 曲浩元 联系电话 :0755-82707988 客服电话:400-188-3888 公司网站:www.chinalions.com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39 南京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 人:歩 国旬 联系人: 陈秀丛 联系电话 :025-52310550 客服电话 :4008285888 公司网站 :www.njzq.com.cn 40 华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安徽 省合肥 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 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 安徽 省合肥 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 湖路 198 号财智 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 人:李 工 联系人: 范超 联系电话 :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 :96518 ,4008096518 公司网站 :www.hazq.com 41 红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 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 厦 9 楼 办公地址 :云南 省 昆明 市 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 厦 9 楼 法定代表 人:况 雨林 联系人: 高国泽 联系电话 :0871-63577946 公司网站 :http://www.hongtastock.com 42 银泰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竹子林四 路紫竹 七 道 18 号光 大银行 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竹子林四 路紫竹 七 道 18 号光 大银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黄 冰 联系电话 :0755-83706665 客服电话 :4008-505-505 公司网站 :www.ytzq.com 43 浙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 杭大路1 号黄龙世 纪广场 A6-7 楼 法定代表 人:吴 承根 联系人: 张智 电话:021-64716089 传真:021-64713795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44 华宝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环球 金融中 心 57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环球 金融中 心 57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林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客 服 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 :www.cnhbstock.com 45 山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 中心东 塔楼 办公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 人: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联系电话 :0351 -868665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46 第一创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福华一路115 号投 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福华一路115 号投 行大厦 18 楼 法定 代表 人:刘学 民 联系人: 毛 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 47 华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 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 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联系人: 张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 省外请先 拨 0591 )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48 中山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南山 区 科技中一 路西华强 高新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华侨 城 深南大道9010 号 法定代表 人:黄 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联系电话 :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公司网站 :http://www.zszq.com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49 国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 省桂林 市 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区竹 子林四 路 光大银行 大厦 3F 法定代表 人:何 春梅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50 中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 人:菅 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范春艳 联系电话 :0371 —69099882 客服电话 :0371-967218 、4008139666 公司网站 :www.ccnew.com 51 西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 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 重庆 市江北 区 桥北苑 8 号西南 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余 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2 财达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 石家庄 市桥西区 自强路35 号庄家金 融大厦23 至 26 层 办公地址: 河北省 石家庄 市桥西区 自强路35 号庄家金 融大厦23 至 26 层 法定代表 人:翟 建强 联系人: 马辉 联系电话 :0311-66006342 客服电话 :4006128888 公司网站 :www.S10000.com 53 德邦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普陀 区 曹杨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福山路500 号城 建国际中 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姚 文平 联系人: 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4 中航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昌 市红谷 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 大厦 A 座41 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立路 60 号润枫 德尚 6 号楼 3 层 中航证 券 法定代表 人:王 宜四 联系人: 史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55 国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 安徽 省合肥 市 阜南路 166 号润 安 大厦 A 座25 层 法定代表 人:蔡 咏 联系电话 :0551-2634400 客服电话 :全国 统一热 线 95578 , 4008888777 ,安 徽省内 热 线 96888 公司网站 :www.gyzq.com.cn 56 国盛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 信 国际金融 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 信 国际金融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曾小 普 联系人: 周 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57 中国国际 金融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建国 门 外大街 1 号国贸 大 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 外甲 6 号SK 大厦 法定代表 人:丁 学东 联系人: 杨涵宇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公司网站 :www.cicc.com.cn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58 大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 市城区 迎 宾街 15 号 桐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址 : 山西 省太原 市 长治路 111 号山 西 世贸中心A 座F12 、F13 法定代表 人:董 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59 方正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湖南 长沙芙 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 际 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 湖南 长沙芙 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 际 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 人:何 其聪 联系人: 高洋 联系电话 :010-68546709 客服电话 :95571 公司网站 :www.foundersc.com 60 财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际 商 务中心 201 、501 、502 、1103、1601-1615 、 1701-1716


办公地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际 商 务中心 201 、501 、502 、1103、1601-1615 、 1701-1716


法定代表 人:沈 继宁 联系人: 夏吉慧 联系电话 :0571-87925129 客服电话 :95336,40086-96336 公司网站 :www.ctsec.com 61 东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 延陵西路23 号投 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1928 号 东海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朱 科敏 联系 人: 梁旭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站 :www.longone.com.cn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62 西部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陕西 省西安 市 东新街 232 号陕 西 信托大厦16-17 层 办公地址 : 陕西 省西安 市 东新街 232 号陕 西 信托大厦6 楼616 室 法定代表 人:刘 建武 联系人: 冯萍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63 新时代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环西路99 号院 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环西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表 人:田 德军 联系人: 田芳芳 联系电话 :010-83561146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公司网站 :www.xsdzq.cn 64 瑞银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7 号英 蓝 国际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7 号英 蓝 国际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 人:程 宜荪 联系人: 冯爽 联系电话 :010-58328373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65 金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 市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4001 号 时代金 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 人:陆 涛 联系人: 马贤清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n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66 万联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11 号高 德置地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11 号高 德置地广 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建军 联系人:王鑫 联系电话 :020-38286651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公司网站 :www.wlzq.com.cn 67 国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联系人: 刘婧漪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网址:www.jyzq.cn 68 财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蔡 一兵 客服电话 : 400-88-35316 (全国) 公司网站:www.cfzq.com 69 恒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呼和 浩特市 赛 罕区敕勒 川大街 东 方君座 D 座14 层 办公地址 : 呼和 浩特市 赛 罕区敕勒 川大街 东 方君座 D 座14 层 法定代表 人:庞 介民 联系人: 魏巍 联系电话 :0471-3953168 网址:www.cnht.com.cn 70 华龙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兰州 市城关 区 东岗西路638 号财 富大厦 办公地址 : 兰州 市城关 区 东岗西路638 号财 富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晓安 联系人: 邓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4006-89-8888 ,0931-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71 华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宛平南路8 号 法定代表 人:俞 洋 联系人: 王逍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293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72 日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内蒙 古呼和 浩 特市新城 区锡林 南 路 18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长 安兴融中 心西座11 层 法定代表 人: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文彬 联系电话 :010-83991716 公司网站 :www.rxzq.com.cn 73 英大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中路 华能大 厦 三十、三 十一层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中路 华能大 厦 三十、三 十一层 法定代表 人:吴 骏 联系人: 吴尔晖 联系电话 :0755-83007159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公司网站 :www.ydsc.com.cn 74 中天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沈阳 市和平 区 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 : 沈阳 市和平 区 南五马路121 号万 丽城晶座4 楼中 天证券 经 纪事业部 法定代表 人:马 功勋 联系人: 王力华 联系电话 :024-23280810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公司网站 :www.stockren.com 75 五矿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中 心办公 楼 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中 心办公 楼 47 层01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赵 立功 联系人: 马国栋 电话:0755-83252843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网址:www.wkzq.com.cn 76 大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 省大连 市 沙河口区 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 际金融 中心A 座- 大连期 货大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 : 大连 市沙河 口 区会展路129 号大 连期货大 厦 39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红光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9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77 天相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新街口外 大街 28 号 C 座5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义相 联系人: 尹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公司网址 :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 网网址 :www.jjm.com.cn 78 联讯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东 省惠州 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 三 路惠州广 播电视 新闻中 心 三、四楼 办公地址 : 广 东 省惠州 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 三 路惠州广 播电视 新闻中 心 三、四楼 法定代表 人:徐 刚 联系人: 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79 东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5 号新 盛 大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5 号新 盛 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 人:魏 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80 开源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西安 市高新 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 之 门 B 座5 层 办公地址 : 西安 市高新 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 之 门 B 座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刚 联系人: 黄芳 电话:029-81887063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http://www.kysec.cn 81 中邮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陕西 省西安 市 唐延路 5 号陕西 邮 政信息大 厦 9~1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珠市口东 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 人:丁 奇文 联系人: 邱丽君 电话:010-67017788-9194 传真:010-67017788-9696 客服电话 :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82 中国民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 盘古大观A 座40F-43F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 盘古大观A 座40F-43F 法定代表 人:赵 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83 太平洋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云南 省昆 明 市 青年路 389 号志 远 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北展北街 九号华 远 企业号 D 座三单 元 法定代表 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谢兰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84 宏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四川 省成都 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 二 段 18 号川 信大 厦 10 楼 办公地址 : 四川 省成都 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 二 段 18 号川 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表 人: 刘 晓亚 联系人: 郝俊杰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85 诚浩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沈阳 市沈河 区 热闹路 49 号 办公地址 : 沈阳 市沈河 区热闹路49 号恒 信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 王媖 联系人: 付钢 电话:024-22955400 传真:024-22955449 客服电话 :024-22955438 网址:www.chstock.com 86 天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湖北 省武汉 市 东湖新技 术开发 区 关东园路2 号高 科大厦 四 楼 办公地址 : 湖北 省武汉 市武昌区 中南路99 号保利广 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表 人: 余磊 联系人: 崔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87 诺亚正行 (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虹口 区 飞虹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杨浦 区 昆明路 508 号北 美 广场 B 座12F 法定代表 人:汪 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8 深圳众禄 金融控 股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罗湖 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 置 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罗湖 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 置 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89 上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 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 1118 号鄂尔多 斯国际 大厦 903 ~906 室 ;上海 市 虹口区欧 阳路 196 号 ( 法 兰桥创意 园)26 号 楼 2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90 杭州数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 仓前街文 一西路 1218 号 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杭州 市滨江 区 江南大道3588 号 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0571-81137494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91 上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高翔路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大 道 555 号 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92 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田路 190 号2 号 楼 2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田路 195 号3 号 楼 C 座7 楼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3 北京展恒 基金销 售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顺义 区 后沙峪镇 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苑路 15-1 号邮 电新闻大 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闫 振杰 联系人: 王琳, 翟文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94 浙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浙江 省杭州 市 文二西路 一 号元 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 浙江 省杭州 市 翠柏路 7 号杭州 电 子商务产 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95 中期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建国门外 光华路14 号 1 幢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光华路 16 号中期 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姜 新 联系人: 侯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 :010-65807609 网址:http://www.cifcofund.com 96 万银财富 (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 院 5 号楼3201 内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 望京浦项 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 人:李 招弟 联系人: 付少帅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105 客服电话 :400-059-8888


网址:www.wy-fund.com 97 和讯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张紫薇 电话:0755-82021122


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8 宜信普泽 投资顾 问 (北京 )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路 88 号9 号 楼 15 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 C 座1809 法定代表 人:沈 伟桦 联系人: 王巨明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99 浙江金观 诚财富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拱墅 区 登云路 45 号(锦 昌大厦)1 幢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 市拱墅 区 登云路 43 号金诚 集团(锦 昌大厦 )13 楼 法人:徐 黎云 联系人: 来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 :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00 泛华普益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四川 省成都 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 高地中心1101 室 办公地址 : 四川 省成都 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 高地中心1101 室 法定代表 人:于 海锋 联系人: 邓鹏 电话:13981713068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服电话 :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yfund.cn 101 嘉实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8 号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8 号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赵 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102 深圳市新 兰德证 券投资 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华强北路 赛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宣武门外 大街 28 号富卓大 厦 16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懿 联系人: 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103 北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经济 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 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中 路 20 号 乐成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 人:梁 越 联系人: 马鹏程 电话:010-56810780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104 北京钱景 财富投 资管理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丹棱街 6 号 1 幢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丹棱街 6 号 1 幢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赵 荣春 联系人: 高静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 :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105 深圳宜投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南山 区 粤兴二道6 号武 汉 大学深圳 产学研 大楼 B815 房(入 驻深圳 市 前海商务 秘书有 限公司 )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2028 号皇 岗商务中 心 2405 法定代表 人:华 建强 联系人: 黄晶龙 电话:0755-23601676 传真:0755-88603185 客服电话 :4008955811 网址:www.ucffund.com 106 深圳前海 汇联基 金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南山 区 粤兴二道6 号武 汉 大学深圳 产学研 究大楼B815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南山 区 软件产业 基地 4 栋 D 座三楼 法定代表 人: 万勇


联系人: 贾海霞 联系电话 : 0755-86722853 传真:0755-86725180 客服电话 :0755-86722851 网址:http://www.flyingfund.com.cn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107 中国国际 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门 外光华 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麦子店 西路 3 号 新恒基国 际大厦15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兵


联系人: 赵森 电话:010-59539864 传真:010-59539985 客服电话 :95162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108 北京创金 启富投 资管理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 人: 梁蓉


联系人: 张旭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109 海银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1217 号 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1217 号 陆家嘴金 融服务 广场 16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惠 联系人: 刘艳妮 电话:021- 8013382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10 上海联泰 资产管 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富 特北路 277 号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长宁 区 金钟路 658 弄2 号 楼 B 座6 楼 法定代表 人:燕 斌 联系人: 汤蕾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money.com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111 北京增财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南礼士路66 号建 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南礼士路66 号建 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 人:罗 细安 联系人: 史丽丽 电话:010-67000988-602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 :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112 上海利得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宝山区 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 浦东新 区 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 人:沈 继伟 联系人: 赵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 :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113 上海汇付 金融服 务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黄浦区 中山南路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黄浦区 中山南路100 号19 层 法定代表 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周丹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993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114 厦门市鑫 鼎盛控 股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厦门 市思明 区鹭江道2 号第 一 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 厦门 市思明 区鹭江道2 号第 一 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 人:陈 洪生 联系人: 李智磊 电话:0592-3122716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 :0592-3122679 网址:www.xds.com.cn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115


泰康人寿 保险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复兴 门内大街156 号泰 康人寿大 厦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复兴 门内大街156 号泰 康人寿大 厦 法定代表 人:陈 东升 联系人: 周沫 电话:010-61047989 传真:010-61047968 客服电话 :400-009-5522 网址:www.taikang.com


116 中信建投 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重庆 办公地址 : 渝中 区中山 三路 107 号上站 大 楼平街 11-B,名 义层 11-A,8-B4,9-B 、C 法定代表 人: 彭 文德 联系人: 万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 :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117 上海陆金 所资产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 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18 中经北证 ( 北京) 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车公庄 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车公庄 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 人: 徐 福星 联系人: 李美 电话:18810595051 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电话 :010-69292940 网址:www.bzfunds.com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119 中信期货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中心三路8 号卓 越 时代广场 (二 期 )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中心三路8 号卓 越 时代广场 (二 期 )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皓 联系人: 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120 北京乐融 多源投 资咨询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 西大望路1 号1 号 楼 16 层1603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 西大望路1 号1 号 楼 16 层1603 室 法定代表 人: 董浩 联系人: 张婷婷 电话:18510450202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121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北四环西 路 58 号 理想国际 大厦 90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北四环西 路 58 号 理想国际 大厦 906 室 法定代表 人: 张 欢行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010-62675369 客服电话 :010-82244185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22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 市横琴 新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大 道东 1 号 保利国际 广场南 塔 B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 人:肖 雯


联系人: 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23 本基金其 他代销 机构情 况 详见基金 管理人 发布的 相 关公告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5.2 登记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755 )82763849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古 和鹏 5.3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律 师事 务所 通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韩炯 联系人 :黎 明 电话: (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明 5.4 审计基 金财 产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陈 熹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陈熹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6 基金 的历史沿革和存 续 一、本 基金 的历 史沿 革 南方开 元沪 深3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由 南方 沪深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通过 基金 合同 修订 变更而 来。 南方沪 深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经 中 国证 监会 《 关于 同意南 方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募集 的批 复》 ( 证监 许 可[2009]127 号 文) 核准 募 集,基 金管 理人 为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基 金托 管人 为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南方沪 深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自2009 年3 月4 日至2009 年3 月20 日进 行公 开募集 , 募 集 结 束 后 基金 管 理 人 向中 国 证 监 会 办理 备 案 手 续。 经 中 国 证 监会 书 面 确 认, 《 南 方 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于 2009 年3 月25 日生 效。 2013 年2 月18 日 ,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管理 的开 元证券 投资 基金 正式 转型 为南方 开 元沪 深 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目 标 ETF)。2013 年 4 月 17 日 南方沪 深 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以 现场 会议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会议 审议 通过 了 《 关于 南方 沪 深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变更投 资范 围及 其相 关事 项的议 案 》 , 同意 将南 方沪 深 300 指数 证 券投资基 金变 更为南 方开 元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允许 本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货 , 参 与 融资 融 券 及 转 融通 业 务 , 并基 于 上 述 投 资范 围 的 变 更, 按 照 相 关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证 监 会 的 有关 规 定 对 本 基金 的 名 称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和 赎 回 、投 资 、 资 产估 值 、 费 用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及 其 他部 分 条 款 进行 相 应 修 改 。上 述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议事 项已 经中 国证 监会 于 2013 年 5 月 16 日 核准 生效, 自该 日起 ,《 南方 开元沪 深 3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合同 》 生效 ,并 取代 《 南方 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 南方 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正式 变更 为南 方开 元沪 深 30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二、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7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7.1 申购与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基 金代 销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 的其他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根 据情 况 变 更 或 增减 基 金 代 销机 构 , 并 予以 公告。 7.2 申购与 赎回 的开放日 及时 间 原基金 自2009 年4 月13 日 起开放 日常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原 基金 的变 更不 影响 本基金 的 正常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 申购和 赎回 的 开 放日 为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 (基 金管 理人公 告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时除外 ) , 投 资 者 应 当 在开 放 日 办 理申 购 和 赎 回 申请 。 开 放 日的 具 体 业 务 办理 时 间 由 基金 管 理 人 与基 金代销 机构 约定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 改或 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 人可对申 购、赎 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此项 调整 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 媒体公 告。 7.3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申购 的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运 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 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 的前提下 调整上 述原 则。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7.4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 基金 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 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向 基金销售 机构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在 申购 本基金 时须 按销售机 构 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 金,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 日规 定时间结束前受理有 效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 作为 申购或赎 回申请 日(T 日) ,T 日 规定 时间受 理的 申请 ,正 常情 况下,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 为投 资 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在 T +2 日 后( 包括 该日) 投资 者应 向销 售机 构或以 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方 式 查 询 申购 与 赎 回 的 成交 情 况 。 基金 销 售 机 构 申购 、 赎 回 申请 的 受 理 并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定 成 功 , 而仅 代 表 销 售 机构 确 实 接 收到 该 申 请 。 申购 、 赎 回 的确 认 以 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投资 者可及 时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 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 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功 ,若申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申购 款项 将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 T 日赎 回申 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 人将通 过基 金登记机 构及 其相关 基金 销售机 构 在T+7 日 ( 包括 该日 ) 内将 赎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的情 形时 ,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 金合同 》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 7.5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限 制 1 、本基 金首次 申购和 追加 申购的最 低金 额均 为 10 元,各销 售机 构在符 合上 述规定 的 前 提 下 , 可 根据 情 况 调 高首 次 申 购 和 追加 申 购 的 最低 金 额 , 具 体以 销 售 机 构公 布 的 为 准, 投资人需 遵循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规定 。本 基金单 笔赎 回申请不 低于 1 份 ,投资 人全额赎 回时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各 销 售 机构 在 符 合 上 述规 定 的 前 提下 , 可 根 据 情况 调 高 单 笔最 低 赎 回 份额 要 求 , 具 体 以 销 售 机 构 公 布 的 为 准 , 投 资 人 需 遵 循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2015 年 11 月 09 日发 布的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降 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申 购最 低 金额限 制的 公告 》。 2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者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3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对 申购 金额和 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7.6 申购费 用和 赎回费用 1 、


本 基金 提供 两种 申购 费用的 支付 模式 。 本 基金 在申购 时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称为前 端申 购费用 , 在 赎回 时收 取的 申购费 用称 为后 端申 购费 用。 基 金投 资者 可以 选择 支付前 端申 购费 用或后 端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高于 1.2% ,且 随申 购金 额的增 加而 递减 ,后 端申 购费率 最 高 不高 于 1.4% , 且随 持有 时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如下 表所示 : 前端收 费: 购买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2% 100 万≤M <500 万 0.7% 500 万≤M <1000 万 0.2%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后端收 费( 其 中 1 年 为 365 天): 持有期 限 (N ) 申购费 率 N <1 年 1.4% 1 年≤N <2 年 1.2% 2 年≤N <3 年 1.0% 3 年≤N <4 年 0.7% 4 年≤N <5 年 0.4% N ≥ 5 年 0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人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售、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2 、


赎回 费率 不高 于 0.5% , 随 申请 份额 持有 时间 增 加而递 减 (其 中 1 年为 365 天) 。 具 体如下 表所 示: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 赎回费 率 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3% N ≥ 2 年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本基 金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 者赎 回本基 金 份额时 收取 , 扣除用 于市 场推广 、 登记 费和其 他手 续费后 的余 额归 基金 财产 , 赎 回费 归入 基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金财产 的比 例不 得低 于 25% 。 3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率 和收 费方 式由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 基金 合同 》 的规定 确 定。 基 金 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 》 的 相关 约定 调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前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及其他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 在不违 背法 律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情形下 , 对 基金 销售 费用 实行一 定的 优惠 , 费 率优 惠的相 关规 则和 流程 详见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他基金 销售 机构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或通 知。 7.7 申购份 额与 赎回金额 的计 算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1) 若投 资者 选择 缴纳 前 端申购 费用 ,则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 公式 为: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1+ 前 端申 购费 率)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 10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 选择 缴纳 前 端申购 费 , 对 应费 率为 1.2% ,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16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1.2%) =98,814.23 元 前端申 购费 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 额 = 98,814.23/1.016 0= 97,258.10 份 (2) 若投 资者 选择 缴纳 后 端申购 费用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当投资 者提 出赎 回时 ,后 端申购 费用 的计 算公 式为 : 后端 申购 费用 =赎 回份 额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后端 申购 费率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10 万元 申购南 方沪 深 300 指 数基 金, 选 择缴 纳后 端申 购费 ,假设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16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额 为: 申购份 额 =100,000/1.0160 =98,425.19 份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若投 资者 认/ 申购 时 选择缴 纳前 端认/ 申购 费用 ,则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赎回费 用= 赎 回份 额 ?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 ?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 赎 回费 用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 万份 基金 份额 , 赎回费 率 为 0.5%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0160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赎回费 用=100,000 ×1.0160 ×0.5% =508.00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160 -508.00 =101,092.00 元 (2) 若投 资者 认/ 申购 时 选择缴纳 后端 认/ 申购 费用 ,则赎 回金 额 的 计算 公式 为: 后端认( 申 ) 购 费用 =赎回 份 额× 认( 申) 购 当日基 金 份额 净值× 后端认(申 ) 购 费率 赎回费 用= 赎 回份 额 ?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 值- 后端 认( 申 )购 费用 -赎 回费 用 例、 若该 投资 者赎 回 100,050 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间 一 年以内 , 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 0.5% , 对应的 后端 认购 费率 是 1.2% ,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1.0360 元 , 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 金额为 : 后端认 购费 用=100,050× 1.00× 1.2%=1200.60 元 赎回费 用=100,050× 1.0360× 0.5%=518.26 元 赎回金 额=100,050× 1.0360 -1200.60 -518.26=101,932.94 元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 10 万 份 基金份 额 , 持 有时 间在 一 年内 ,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5%,对 应的后 端申 购费 率 是 1.4% ,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 是 1.0360 元,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0160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后端申 购费 用=100,000× 1.0160× 1.4%=1,422.40 元 赎回费 用=100,000× 1.0360× 0.5%=518.00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360 -1,422.40 -518.00=101,659.6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 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证 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上述 涉及 基金 份额的 计算 结果 均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2 位, 小数 点后2 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弃 , 舍 弃部 分归入 基金 财产 ; 上 述涉 及金额 的计 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 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计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 2 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 金财产 。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7.8 申购与 赎回 的登记 投资者申 购基 金成功 后, 基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登 记权 益并办 理登 记手续 , 投资者 自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 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但不得实 质影响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并最 迟于 实施 前依 照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7.9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目标ETF 暂停 基金 资 产估值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目标 ETF 暂 停申 购或 二级市 场交 易停 牌,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暂 停本 基金申 购 的情形 ; (4)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收 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 (5)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6)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8)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 投资 者。发生 上述(1) 到(7 )项 暂停 申购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并 依照 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7.10 暂 停 赎回 或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 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 或暂 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 申请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目标ETF 暂停 基金 资 产估值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3) 目标 ETF 暂 停赎 回或 二级市 场交 易停 牌,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暂 停本 基金赎 回 的情形 ; (4)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收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5)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6)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导致 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在 当 日 立 即 向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 已 接 受的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将 足 额 支 付; 如 暂 时 不能 足 额 支 付 的 ,可 延 期 支 付部 分 赎 回 款 项, 按 每 个 赎回 申 请 人 已 被接 受 的 赎 回申 请 量 占 已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量 的 比 例 分配 给 赎 回 申 请人 , 未 支 付部 分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按 照 发生 的 情 况 制定 相应的 处理 办法 在后 续开 放日予 以支 付。 同时,在 出现 上述第 (6 ) 款的情形 时, 对已接 受的 赎回申请 可延 期支付 赎回 款项, 延 缓期限 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投 资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指 定媒 体刊 登暂停 赎回 公告 。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依照 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7.11 巨额 赎回 的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 总 数 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基 金 总 份 额的 10% 时 ,即 认为 发生 了巨 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 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 额赎回或 部分顺 延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者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可 能 会 对 基金 的 资 产 净 值造 成 较 大 波动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当 日接 受 赎 回 比例 不低于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 前 提下 , 对 其 余赎 回 申 请 延 期 予 以办 理 。对 于 单 个 基 金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份 额 持 有 人 的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照 其 申请 赎 回 份 额占 当 日 申 请 赎回 总 份 额 的比 例 , 确 定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当 日办 理 的 赎 回 份额 ; 投 资 者未 能 赎 回 部 分, 除 投 资 者在 提 交 赎 回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日 未 获 办 理部 分 予 以 撤 销外 , 延 迟 至下 一 个 开 放 日办 理 , 赎 回价 格 为 下 一个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依 照 上 述规 定 转 入 下 一个 开 放 日 的赎 回 不 享 有 赎回 优 先 权 ,并 以 此 类 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部分 顺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 低份额 的限 制。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 内通过 指 定 媒 体 或 基 金代 销 机 构 的网 点 刊 登 公 告, 并 在 公 开披 露 日 向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 备案 。 同 时 以邮 寄 、 传 真 或其 他 方 式 通知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并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本基金连 续 2 个开 放日以 上发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 必要, 可暂 停接受 赎 回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延缓 期限 不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7.12 其他 暂停 申购和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 《 基金 合同 》 或 《 招募 说明书 》 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认 为 需 要 暂 停 基 金申 购 、 赎 回的 , 可 以 经 届时 有 效 的 合法 程 序 宣 布 暂停 接 受 投 资者 的 申 购 、赎 回申请 。 7.13 暂停 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放 日 在 指 定媒 体 上 刊 登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的 公 告; 也 可 以 根据 实 际 情 况在 暂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届时 不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7.14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已于2009 年4 月13 日起 开通 原基 金与 基 金管理 人旗 下部 分基 金在 直销机 构 和部分 代销 机构 的基 金转 换业务 ,业 务规 则和 转换 费用的 相关 规定 详 见 2009 年 4 月9 日发 布的 《 关于 南方 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开 通基 金定投 和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和其 他有 关本 基金转 换公 告。 原基 金的 变更不 影响 本基 金的 正常 转换业 务。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7.15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 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7.16 定投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已于2009 年4 月13 日起 开通 原基 金在 部 分代销 机构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 相关规 定详 见2009 年4 月9 日发布 的《 关于 南方 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开通 基金 定 投 和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 和 其他 有关本 基金 定期 定额 业务 公告。 原基 金的 变更 不影 响本基 金的 正 常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7.17 基金 的非 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 用申 购、赎回等基金交易 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 份额 按照一定 规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的 行为 。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 继承 、捐赠、司法强制执 行和 经登记机构认可的其 他情 况下的非 交 易 过 户 。 其中 , “ 继 承” 指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死 亡, 其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由 其合 法 的 继 承人 继 承 ;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将 其合 法 持 有 的基 金 份 额 捐 赠给 福 利 性 质的 基 金 会 或社 会 团 体 的 情 形; “ 司 法 执行 ” 是 指 司 法机 构 依 据 生效 司 法 文 书 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 的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转 给 其 他 自然 人 、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其 他 组 织 。 无论 在 上 述 何种 情 况 下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应 符合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的 条件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资 料。 基金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 况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他 销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 务。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7.18 基金 的冻 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 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 记机构认 可、符 合 法 律法 规 的 其 他情 况 下 的 冻 结与 解 冻 。 基金 份 额 被 冻 结的 , 被 冻 结部 分 产 生 的权 益一并 冻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7.19 其他 业务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 的条 件下,基金登记机构 可依 据其业务规则,受理 基金 份额质押 等业务 ,并 收取 一定 的手 续费用 。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8 基金 的投资 8.1 投资目 标 通过投 资于 目 标 ETF ,紧 密跟踪 业绩 比较 基准 ,追 求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最小化 。 8.2 投资范 围 本基金主 要投 资于目 标 ETF 基金份 额、 标的指 数成 份股、备 选成 份股。 本基 金投资 于 目标 ETF 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0% ( 已申 购但尚 未确 认的目标 ETF 份额可 计入 在 内)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持 有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比例 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此 外,为 更好地实 现投 资目标 ,本 基金 可少 量投 资于部 分非 成份 股 (包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发行的 股票 ) 、 一级 市场 新 股或增 发的 股票 、衍 生工 具 (权 证、 股指 期货 等) 、 债券资 产 ( 国 债 、 金 融 债 、企 业 债 、 公司 债 、 次 级 债、 可 转 换 债券 、 分 离 交 易可 转 债 、 央行 票 据 、 中期 票 据 、 短 期 融资 券 等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债 券 回 购、 银 行 存 款 等固 定 收 益 类资 产 、 现 金资 产、货 币市 场工 具以 及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 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投 资 范 围 。待 基 金 参 与 融资 融 券 和 转融 通 业 务 的 相关 规 定 颁 布后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在 不 改变 本 基 金 既有 投 资 策 略 和风 险 收 益 特征 并 在 控 制 风险 的 前 提 下, 参 与 融 资融 券 业 务 以 及 通过 证 券 金 融公 司 办 理 转 融通 业 务 , 以提 高 投 资 效 率及 进 行 风 险管 理 。 届 时本 基 金 参 与 融 资融 券 、 转 融通 等 业 务 的 风险 控 制 原 则、 具 体 参 与 比例 限 制 、 费用 收 支 、 信息 披 露 、 估 值 方法 及 其 他 相关 事 项 按 照 中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及 其 他 相关 法 律 法 规的 要 求 执 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


8.3 投资理 念 本 基 金 遵 循 指 数 化 投 资 理 念 , 通 过 投 资 于 目 标 ETF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等,力求 获得 与目 标 ETF 所跟踪的 标的 指数相 近的 平均收益 率, 满足基 金投 资者的投 资需 求。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8.4 标的指 数和 业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标 的指 数为中 证指 数有限公 司所 编制并 发布 的沪深 300 指数及 其未来 可能发 生 的变更 。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沪 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95% + 银行活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5% 。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或 停止沪 深300 指 数的 编制 、发布 或授 权, 或沪深300 指数 由其 他指数替 代、 或由于 指数 编制方法 的重 大变更 等事 项导致沪 深 300 指 数不宜 继续作为 标的 指数,或 证券 市场有 其他 代表性更 强、 更适合 投资 的指数推 出, 或目 标 ETF 标的指数 发生 变 更 , 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 有必 要 作 相 应 调整 时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依 据 维 护 投资 者 合 法 权益 的 原 则 , 在 履行 适 当 程 序后 变 更 本 基 金的 标 的 指 数、 业 绩 比 较 基准 和 基 金 名称 。 其 中 ,若 变 更 标 的 指 数涉 及 本 基 金投 资 范 围 或 投资 策 略 的 实质 性 变 更 , 则基 金 管 理 人应 就 变 更 标的 指 数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并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案 且 在 指 定 媒体 公 告 。 若变 更 标 的 指数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 略无实 质性 影响 ( 包括 但不 限于指 数编 制单 位变 更、 指数更 名等 事 项) ,则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及时 公告 。 8.5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以目 标ETF 作为 其 主要投 资标 的, 方便 特定 的客户 群通 过本 基金 投资 目标ETF 。 本基金 并不 参与 目 标 ETF 的管理 。 (一) 资产 配置 策略 为实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90%的资产投 资 于 目 标 ETF 。 其 余 资 产 可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 备 选 成 份 股 、 非 成 份 股 、 新 股 、 权 证 、 债 券 资 产、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固 定 收益 类 资 产 、现 金 资 产 、 货币 市 场 工 具、 衍 生 工 具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 基 金 投 资的 其 他 金 融 工具 , 其 目 的是 为 了 使 本 基金 在 应 付 申购 赎 回 的 前提 下,更 好地 跟踪 标的 指数 。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 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 业绩 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 跟踪 偏离度不 超过 0.3% , 年跟 踪误 差不 超过 4% 。如 因指 数编 制规 则调整 或其 他因 素导 致跟 踪偏离 度和 跟 踪 误 差 超 过 上 述 范 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避 免 跟 踪 偏 离 度 、 跟 踪 误 差 进 一 步 扩 大。 (二) 目 标 ETF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投资 目 标 ETF 的两 种方式 如下 : (1) 申购 和赎 回: 目标ETF 开 放申 购赎 回后 ,以 股 票组合 进行 申购 赎回 。 (2) 二 级市 场方 式: 目标ETF 上市 交易 后, 在二 级市 场进行 目标ETF 基金 份额 的交易 。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当目标 ETF 申购、 赎回或 交易模式 进行 了变更 或调 整,本基 金也 将作相 应的 变更或 调 整,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本基金 将在 目标ETF 上市 交易、 开放 申购 赎回3 个 月内, 使得 本基 金投 资目 标ETF 的比 例满足 基金 合同 有关 投资 比例的 要求 。 (三) 成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投资 策略 本基金对成份股、备选成 份股的投资目的是为准备 构建股票组合以申购目标 ETF 。因 此 对 可 投 资 于成 份 股 、 备选 成 份 股 的 资金 头 寸 , 主要 采 取 复 制 法, 即 按 照 标的 指 数 的 成份 股 组 成 及 其 权重 构 建 基 金股 票 投 资 组 合, 并 根 据 标的 指 数 成 份 股及 其 权 重 的变 动 而 进 行相 应调整 。但 在因 特殊 情况 (如流 动性 不足 等) 导 致无 法获得 足够 数量 的股 票时 ,基金 管理 人 将搭配 使用 其他 合理 方法 进行适 当的 替代 。 (四)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 将采 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 略, 根据宏观经济分析、 资金 面动向分 析 等 判 断 未 来利 率 变 化 ,并 利 用 债 券 定价 技 术 , 进行 个 券 选 择 ,同 时 着 重 考虑 基 金 的 流动 性管理 需要 ,选 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进 行配置 。 (五) 股指 期货 及其 他金 融衍生 品的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 资中 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 资策 略,根据风险管理的 原 则,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 的 ,主 要 采 用 流动 性 好 、 交 易活 跃 的 期 货合 约 , 通 过 对现 货 和 期 货市 场 运 行 趋势 的 研 究 , 结 合股 指 期 货 定价 模 型 寻 求 其合 理 估 值 水平 , 与 现 货 资产 进 行 匹 配, 通 过 多 头或 空头套 期保 值等 策略 进行 套期保 值操 作。 本基金管理人对股指 期货 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的 运用 将进行充分的论证, 运用 股指期货 的 情 形 主 要 包括 : 对 冲 系统 性 风 险 ; 对冲 特 殊 情 况下 的 流 动 性 风险 , 如 大 额申 购 赎 回 等; 对 冲 因 其 他 原因 导 致 无 法有 效 跟 踪 标 的指 数 的 风 险; 利 用 金 融 衍生 品 的 杠 杆作 用 , 降 低股 票和目 标ETF 仓 位频 繁调 整的交 易成 本, 达到 有效 跟踪标 的指 数的 目的 。 8.6 投资决 策依 据和决策 程序 (一) 决策 依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 本基金 合同 和标 的指 数的 有关规 定。 2 、宏 观经 济发 展态 势、 微 观经济 运行 环境 和证 券市 场走势 。 3 、团队 投资方 式。本 基金 在投资决 策委 员会领 导下 ,通过投 资研 究全体 人员 的共同 努 力 与 分 工 协 作, 由 基 金 经理 具 体 制 定 并执 行 投 资 计划 , 争 取 对 标的 指 数 的 跟踪 偏 离 度 和跟 踪误差 最小 化。 (二) 投资 决策 体制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 委员 会领导下的团队投资 方式 。在遵守投资决策委 员会 制定的投 资 原 则 前 提 下, 通 过 投 资研 究 全 体 人 员的 团 队 投 资、 分 工 协 作 ,由 基 金 经 理具 体 制 定 并执 行投资 计划 。 (三) 投资 决策 程序 1 、决定 主要投 资原则 :投 资决策委 员会 是公司 投资 的最高决 策机 构,决 定基 金的主 要 投资原 则, 确立 基金 的投 资策略 ,审 定基 金资 产的 配置方 案。 2 、团队 投资与 投资决 策制 定:在遵 守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制定的 投资 原则前 提下 ,通过 投 资研究 全体 人员 的团 队投 资、分 工协 作, 由基 金经 理具体 执行 投资 计划 。 3 、指数 化投资 团队运 用风 险监测模 型以 及各种 风险 监控指标 ,对 市场预 期风 险和指 数 化 投 资 组 合 风险 进 行 风 险测 算 , 并 提 供数 量 化 风 险分 析 报 告 ; 研究 部 对 标 的指 数 成 份 股中 基 本 面 恶 化 的企 业 情 况 提供 及 时 的 风 险分 析 报 告 ;市 场 部 每 日 提供 基 金 申 购赎 回 的 数 据分 析报告 ,供 基金 经理 决策 参考。 4 、投资 决策委 员会依 据指 数化投资 团队 提供的 研究 报告,定 期召 开或遇 重大 事项时 召 开投资 决策 会议 ,决 策相 关事项 。 5 、基金 经理根 据量化 风险 分析报告 和申 购赎回 分析 报告,在 追求 跟踪误 差最 小化的 前 提下, 采取 适当 的方 法以 降低交 易成 本、 控制 投资 风险。 6 、交易 部依据 基金经 理的 指令,制 定交 易策略 ,通 过指数交 易系 统执行 指数 投资组 合 的 买 卖 , 同 时判 断 执 行 该投 资 指 令 是 否将 发 生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是 否 会 发 生特 殊 交 易 、是 否将要 超过 比例 限制 等, 履行一 线监 控职 责。 7 、指数化投资团队 根据市 场变化定 期 和 不 定期 对 基金 进 行 投 资 绩 效 评估, 并 提供 相 关 绩 效 评 估 报 告, 基 金 经 理根 据 评 估 报 告分 析 该 基 金的 投 资 操 作 、组 合 状 况 和跟 踪 误 差 等情 况 , 重 点 分 析基 金 的 偏 离度 和 跟 踪 误 差产 生 原 因 、现 金 控 制 情 况、 标 的 指 数成 份 股 调 整前 后 的 操 作 、 以及 成 份 股 未来 可 能 发 生 的变 化 等 ; 监察 稽 核 部 、 风险 管 理 部 对投 资 计 划 的执 行进行 日常 监督 和实 时风 险控制 。 8 、基金 经理将 跟踪标 的指 数变动, 结合 成份股 基本 面情况、 流动 性状况 、基 金申赎 情 况以及 组合 投资 绩效 评估 的结果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监控和 调整 。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 提下 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 化和 实际需要 调整上 述投 资程 序, 并予 以公告 。 8.7 投资限 制 (一)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提供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除 目标ETF 外的 其 他基金 份额 ,但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7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 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 序后 可 不 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 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资 产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90 % (已 申购 但尚未 确 认的目 标ETF 份 额可 计入 在内) ; (2)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保 持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6)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7)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本基 金在全 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 中的债 券回 购最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 后不 得展期 ; (8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在 任 何交 易 日 日 终,持 有 的 买 入 期货 合 约 价 值与 有 价 证 券 市值 之 和, 不 得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100 % ,其 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目 标 ETF 、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 等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和 目 标 ETF 总 市值 的 20%; 在任 何 交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 股票市 值、 目 标 ETF 和 买 入、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合计 (轧 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9)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11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2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3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 动、标的指数成份股 调整 、标的指 数成份股 流动 性限制 、目 标 ETF 暂停 申购、 赎回或 二级市场 交易 停牌等 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本 基金 变更为ETF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3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 或调整上述限制,如 适用 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或 按调 整后 的规定 执行 。 8.8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属股票型联接 基金 ,预期风险与预期收 益水 平高于混合基金、债 券基 金与货币 市 场 基 金 。 同时 本 基 金 为指 数 型 基 金 ,具 有 与 标 的指 数 、 以 及 标的 指 数 所 代表 的 股 票 市场 相似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8.9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金 行使 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8.10 基金 的融 资融券及 转融 通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 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的 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转融 通。待基 金 参 与 融 资 融券 和 转 融 通业 务 的 相 关 规定 颁 布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在 不 改 变本 基 金 既 有投 资 策 略 和 风 险收 益 特 征 并在 控 制 风 险 的前 提 下 , 参与 融 资 融 券 业务 以 及 通 过证 券 金 融 公司 办 理 转 融 通 业务 , 以 提 高投 资 效 率 及 进行 风 险 管 理。 届 时 本 基 金参 与 融 资 融券 、 转 融 通等 业 务 的 风 险 控制 原 则 、 具体 参 与 比 例 限制 、 费 用 收支 、 信 息 披 露、 估 值 方 法及 其 他 相 关事 项按照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及 其 他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 要求 执 行 , 无 需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定。 8.11 目标ETF 的 变更 目标ETF 出 现下 述情 形之 一的, 本基 金将 由投 资于 目标ETF 的 联接 基金 变更 为直接 投资 该 标 的 指 数 的指 数 基 金 ;若 届 时 本 基 金管 理 人 已 有以 该 指 数 作 为标 的 指 数 的指 数 基 金 ,则 本 基 金 将 本 着维 护 投 资 者合 法 权 益 的 原则 , 履 行 适当 的 程 序 后 选取 其 他 合 适的 指 数 作 为标 的 指 数 。 相 应 地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中 将 删 除 关 于 目 标 ETF 的 表 述 部 分 , 或 将 变 更 标 的 指 数,届 时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公 告。 1 、目 标ETF 交 易方 式发 生 重大变 更致 使本 基金 的投 资策略 难以 实现 ; 2 、目 标ETF 终 止上 市; 3 、目 标ETF 基 金合 同终 止 ; 4 、目 标 ETF 的基 金管 理人 发生变 更( 但变 更后 的本 基金与 目标 ETF 的基 金管 理人相 同 的除外 )。 若目标 ETF 变更标 的指数 ,本基金 将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相应 变更 标的指 数且 继续投 资 于该目 标ETF 。但 目标ETF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变 更目 标ETF 标 的指 数事项 的,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出席目 标ETF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并 进行 表决 ,目 标ETF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 通 过 变 更标 的 指 数 事 项的 , 本 基 金可 不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相 应 变更 标的指 数并 仍为 该目 标 ETF 的联 接 基 金。 8.12 基金 投资 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 财务指标、净值表现 和投 资组合报 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基金管理 人承 诺以诚 实信 用、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 产,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基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5 年 9 月30 日( 未经审 计) 。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9,128,021.51 3.81 其中: 股票


29,128,021.51 3.81 2 基金投 资 690,562,329.27 90.37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2,397,001.32 5.55 8 其他资 产


2,062,326.24 0.27 9 合计





764,149,678.34





100.00


1.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45,909.00 0.01 B 采矿业 782,173.11 0.10 C 制造业 10,797,295.29 1.42 D 电力 、 热 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1,748,155.35 0.23 E 建筑业 1,593,691.13 0.21 F 批发和 零售 业 958,872.00 0.13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937,931.54 0.25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2,352,578.36 0.31 J 金融业 6,650,911.06 0.87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K 房地产 业 846,117.82 0.11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344,758.65 0.05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 设 施管 理业 183,175.00 0.02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26,258.00 0.00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809,873.20 0.11 S 综合 50,322.00 0.01 合计 29,128,021.51 3.83


1.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002353 杰瑞股 份 58,900 1,329,962.00 0.17 2 000630 铜陵有 色 384,000 1,286,400.00 0.17 3 600277 亿利能 源 81,200 1,183,896.00 0.16 4 600900 长江电 力 78,000 1,119,300.00 0.15 5 000917 电广传 媒 56,600 1,090,682.00 0.14 6 000858 五粮液 31,200 802,776.00 0.11 7 601318 中国平 安 24,920 744,111.20 0.10 8 600036 招商银 行 37,921 673,856.17 0.09 9 002310 东方园 林 32,475 657,618.75 0.09 10 600016 民生银 行 67,852 573,349.40 0.08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1.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 前五名 债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1.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 前十名 资产 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1.7 报 告期 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 前五名 权证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1.9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基金 投 资明 细 序 号 基金名 称 基金类 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南方 300 股票型 交易型 开放 式 南方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690,562,329.27 90.85


1.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10.1 报 告期 末本 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1.10.2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在股 指期 货投 资中 主要遵 循有 效管 理投 资策 略, 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以套期 保 值为目 的 , 主 要采用 流动 性好 、 交 易活 跃的期 货合 约, 通过 对现 货和期 货市 场运行 趋势 的 研 究, 结合 股指 期货定 价模 型寻求 其合 理估 值水 平, 与现货 资产 进行 匹配 , 通 过多头 或空 头 套 期保值 等策 略进 行套 期保 值操作 , 利 用金 融衍 生品 的杠杆 作用 , 降 低股 票和 目标 ETF 仓 位频 繁调整 的交 易成 本, 达到 有效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目的 。


1.11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2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2.1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1.12.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1.12.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023,570.2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179.72 5 应收申 购款 1,031,576.2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62,326.24


1.12.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2.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000630 铜陵有 色 1,286,400.00 0.17 重大事 项 2 600277 亿利能 源 1,183,896.00 0.16 重大事 项 3 600900 长江电 力 1,119,300.00 0.15 重大资 产重 组 4 000917 电广传 媒 1,090,682.00 0.14 重大事 项 5 000858 五粮液 802,776.00 0.11 重大事 项 6 002310 东方园 林 657,618.75 0.09 重大资 产重 组


8.13 基金 业绩 基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2009.3.25-2009.12.31 38.03% 1.80% 46.40% 1.86% -8.37% -0.06% 2010.1.1-2010.12.31 -12.31% 1.51% -11.73% 1.50% -0.58% 0.01% 2011.1.1-2011.12.31 -23.89% 1.24% -23.73% 1.23% -0.16% 0.01% 2012.1.1-2012.12.31 8.28% 1.21% 7.43% 1.22% 0.85% -0.01% 2013.1.1-2013.12.31 -6.12% 1.33% -7.05% 1.33% 0.93% 0.00% 2014.1.1-2014.12.31 51.40% 1.15% 48.88% 1.15% 2.52% 0.00% 2015.1.1-2015.9.30 -9.51% 2.58% -8.61% 2.58% -0.90% 0.00%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28.33% 1.56% 33.64% 1.57% -5.31% -0.01%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9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 买的 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 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 申购基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 收申 购款 ; 6 、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 、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 、目 标ETF 投 资及 其估 值 调整; 10 、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11 、其 他资 产等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 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 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 、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托 管专 户用于基 金 的 资 金 结 算业 务 , 并 以基 金 托 管 人 和本 基 金 联 名的 方 式 开 立 基金 证 券 账 户、 以 本 基 金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并 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备 案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代销 机 构 和 基 金登 记 机 构 自有 的 财 产 账 户以 及 其 他 基金 财 产 账 户相 独立。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代销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不 得 将基 金 财 产 归入 其 固 有 财 产;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登记 机 构 和 基 金代 销 机 构 以其 自 有 的 财 产承 担 其 自 身的 法 律 责 任,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其 债 权 人 不 得对 本 基 金 财产 行 使 请 求 冻结 、 扣 押 或其 他 权 利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因 依 法 解 散 、 被依 法 撤 销 或者 被 依 法 宣 告破 产 等 原 因进 行 清 算 的 ,基 金 财 产 不属 于 其 清 算财 产。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消;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非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行 。 基金托管人对存放于 托管 账户的现金资产以及 其他 由基金托管人实际控 制的 财产进行 保管。 对于 证券 登记 机构 、期货 经纪 公司 、结 算机 构、票 据资 产服 务机 构 (票 据保管 机构 或 票据托 管行 )等 非基 金托 管人保 管的 财产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10 基金资 产估值 一、估 值目 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 是客 观、准确地反映基金 资产 是否保值、增值,依 据经 基金资产 估值后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而计 算出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二、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 有的 目标 ETF 基 金份额、 股票 、债券 、权 证、股指 期货 和银行 存款 本息等 资 产和负 债。 四、估 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 管理 人进行。基金管理人 完成 估值后,将估值结果 加盖 业务公章 以 书 面 形 式 加密 传 真 至 基金 托 管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按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估 值方 法 、 时 间 、 程序 进 行 复 核, 复 核 无 误 后在 基 金 管 理人 传 真 的 书 面估 值 结 果 上加 盖 业 务 公章 返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五、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 进 行估 值: 1 、目 标ETF 的 估值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标 ETF 份 额以其 估值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估值 。 2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 机 构 发生 影 响 证 券 价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 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日 的 收 盘 价 估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估 值 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 债 券收 盘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 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 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4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从 配股 除权日 起到 配股确认 日止 ,如果 收盘 价高于 配 股价, 按收 盘价 高于 配股 价的差 额估 值。 收盘 价等 于或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5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6 、同 一债 券 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的 ,采 用 最 近 交 易日 结 算 价 估值 。 如 法 律法 规今后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因 此 , 就 与本 基 金 有 关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 各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成 一 致 的 意 见, 按 照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计 算 结 果 对外 予以公 布。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六、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确认 和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4 位 ,小 数点 后第5 位四 舍五 入。 用于 基金信 息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和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由 基金 管 理 人 负责 计 算 , 基 金托 管 人 负 责进 行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每 个 开 放 日交 易 结 束 后 计算 当 日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 净值 并 发 送 给基 金 托 管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对净 值 计 算 结 果复 核 确 认 后发 送 给 基 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布 。 当 估 值或 份 额 净 值 计价 错 误 实 际发 生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立 即 纠 正 ,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 进一步扩大。当错误 达到 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当估 值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 公 告 , 并 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 因 基 金估 值 错 误 给投 资 者 造 成 损失 的 , 应 先由 基 金 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 由其承 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人 追偿 。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或 代理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者自 身 的 过 错造 成 差 错 , 导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损 失 的 当 事人 ( “ 受 损 方” ) 按 下 述“ 差 错 处 理 原则 ” 给 予 赔偿 承 担 赔 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 包括 但不限于:资料申报 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 算差错、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 对 于因 技 术 原 因引 起 的 差 错 ,若 系 同 行 业现 有 技 术 水平 无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拒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 成投 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 ,因不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差 错 的 当 事人 不 对 其 他 当事 人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但 因该 差 错 取 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正 差 错 发 生的 费 用 由 差 错责 任 方 承 担; 由 于 差 错 责任 方 未 及 时更 正 已 产 生的 差 错 ,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 失的 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 担 ; 若差 错 责 任 方 已经 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间 进 行 更 正 而未 更 正 , 则其 应 当 承 担 相应 赔 偿 责 任。 差 错 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 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 不 当 得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额 的 范 围 内 对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享有 要 求 交 付不 当 得 利 的 权利 ; 如 果 获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此 部 分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 应 当 将 其已 经 获 得 的赔 偿 额 加 上已 经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金 的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 人 追偿 , 如 果 因基 金 托 管 人 过错 造 成 基 金资 产 损 失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为 基 金 的 利益 向 基 金 托 管人 追 偿 。 除基 金 管 理 人 和托 管 人 之 外的 第 三 方 造成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行 政法规 、 《基金 合同 》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决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担 了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管 理 人 有 权向 出 现 过 错 的当 事 人 进 行追 索 , 并 有 权要 求 其 赔 偿或 补 偿 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受 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 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 记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目标ETF 发 生暂 停估 值、 暂停 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4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5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 估 值方 法 的第 8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虽然 已 经 采 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 , 但是 未 能 发 现该 错 误 的 , 由 此造 成 的 基 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可 以 免 除赔 偿 责 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11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基 金 收 益 分配 比 例 不 得 低于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每份 基 金 份 额可 供 分 配 利润 的10%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权 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自 动转 为 基 金 份额 进 行 再 投 资; 若 投 资 者不 选 择 , 本基 金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 即 基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载 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 比例 、分配方 式等内 容。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 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 的现金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额 , 不 足 于支 付 银 行 转 账或 其 他 手 续费 用 时 , 基 金登 记 机 构 可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利 按 权 益 登记 日 除 权 后 的基 金 份 额 净值 自 动 转 为 基金 份 额 。 红利 再 投 资 的计 算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12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基 金财 产中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 部分不 收取管 理费。本 基金 的管理 费按 前一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扣除 所持 有目 标ETF 基金 份额 部 分 基金 资产后 的余 额 ( 若为 负数 , 则取0)的 0.5% 年费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0.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扣除前 一日 所持 有目 标ETF 基金 份额 部分 基金 资产 , 若为负 数, 则E 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管理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2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基 金财 产中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 部分不 收取 托 管费。本 基金 的托管 费按 前一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扣除 所持 有目 标ETF 基金 份额 部分 基金 资产后 的余 额 ( 若为 负数 , 则取0)的 0.1% 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扣除前 一日 所持 有目 标ETF 基金 份额 部分 基金 资产 , 若为负 数, 则E 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2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如将 来本基 金收取 指数 使用费,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与指 数许 可方签 订的 指数许 可 使 用 协 议 , 从基 金 财 产 中计 提 指 数 使 用费 。 具 体 费率 及 计 提 方 式, 将 在 更 新的 招 募 说 明书 中规定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 -9 项 费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同 》 生效 前的 相关费用 ,包 括但不 限于 验资费、 会计 师和律 师费 、信息 披 露费用 等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 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后,可根据 基金 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 率、基金 托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率等费率,须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除非基 金 合 同 、 相 关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机 构 另 有规 定 ; 调 低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基 金 托 管费 率 等 费 率,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体公 告。 五、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13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14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 息通过指 定媒体 披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 两种文本 发生歧 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特性 、 风 险 揭示 、 信 息 披 露及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服 务等 内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并登载在 网站 上,将 更新 后的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 人在公告 的 1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公 场 所 所 在地 的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报 送 更 新 的 招募 说 明 书 ,并 就 有 关 更新 内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2 、《基 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义 务关 系,明 确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的 规 则 及 具体 程 序 , 说 明基 金 产 品 的特 性 等 涉 及 基金 投 资 者 重大 利 益 的 事项 的法律 文件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二)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三)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办 理 基 金 份 额申 购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次 日, 通 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前款 规 定 的 市 场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基金 份 额 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体。 (四)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方 式 及 有 关申 购 、 赎 回 费率 , 并 保 证投 资 者 能 够 在基 金 份 额 销售 网 点 查 阅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媒 体上 。 基 金 年 度报 告 的 财 务会 计 报 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不足2 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式 。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六) 临时 报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披 露 日 分 别报 中 国 证 监 会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 的中 国 证 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9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 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 一年 内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0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1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 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3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4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5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6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7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8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19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0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1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2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 支付 办理 ; 23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4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5 、目 标ETF 变 更;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澄清 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知 悉后 应 当 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或 者 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公 告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式 、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和 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定 的 事项 不 依 法 履 行信 息 披 露 义务 的 , 召 集 人应 当 履 行 相关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九)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 、 基 金定 期 报 告 和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等 公开 披 露 的 相 关基 金 信 息 进行 复 核 、 审 查, 并 向 基 金管 理 人 出 具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媒体披 露信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 其他公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但 是 其 他公 共 媒 体 不 得早 于 指 定 媒体 披 露 信 息 ,并 且 在 不 同媒 介 上 披 露同 一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阅 、 复 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公 布 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的 住 所 , 以 供公 众 查 阅 、复 制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应 保 证文 本 的 内 容与 所 公 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15 风险揭 示


一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 素、政治因素、投资 心理 和交易制度 等 各 种 因素 的影 响 ,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 、


政策 风险 。因 国家 宏观政 策 (如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策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随经 济 运 行 的 周期 性 变 化 ,证 券 市 场 的 收益 水 平 也 呈周 期 性 变 化。基 金投 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司 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3 、


利 率 风 险 。 金融 市场 利 率 的 波 动会 导 致 证 券市 场 价 格 和 收益 率 的 变 动。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国 债的 价 格 和 收益 率 , 影 响 着企 业 的 融 资成 本 和 利 润 。基 金 投 资 于国 债 和 股 票, 其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4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风 险。 上 市 公 司 的经 营 好 坏 受多 种 因 素 影 响, 如 管 理 能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景 、 行 业 竞争 、 人 员 素 质等 , 这 些 都会 导 致 企 业 的盈 利 发 生 变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公 司 经 营 不善 , 其 股 票 价格 可 能 下 跌, 或 者 能 够 用于 分 配 的 利润 减 少 , 使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投 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 这 种 非 系 统 风 险 , 但 不 能 完 全 规 避; 5 、


购 买 力 风 险 。基 金的 利 润 将 主 要通 过 现 金 形式 来 分 配 , 而现 金 可 能 因为 通 货 膨 胀的影 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从 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降 。





二 、管 理风 险 1 、


在 基 金 管 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知 识、 经 验 、 判 断、 决 策 、 技能 等 ,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判 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的 管 理手 段 和 管 理技 术 等 因 素 的变 化 也 会 影响 基 金 收 益水平 。





三 、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 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 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 受投 资者的申 购 和 赎 回 。 由 于 国 内 股 票 市 场 波 动 性 较 大 , 在 市 场 下 跌 时 经 常 出 现 交 易 量 急 剧 减 少 的 情 况 , 如 果 在 这时 出 现 较 大数 额 的 基 金 赎回 申 请 , 则使 基 金 资 产 变现 困 难 , 基金 面 临 流 动性 风险。 四、本 基金 有关 指数 投资 风险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1 、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股票 市 场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 代表 整个股票市场。标的 指数 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 与整 个股票市 场的平 均回 报率 可能 存在 偏离。 2 、标 的指 数波 动的 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 格可 能受到政治因素、经 济因 素、上市公司经营状 况、 投资者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等 各 种 因 素的 影 响 而 波 动, 导 致 指 数波 动 , 从 而 使基 金 收 益 水平 发 生 变 化, 产生风 险。 3 、基 金投 资组 合回 报与 标 的指数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 的证 券交易成本、基金管 理费 和托管费的存在以及 其它 因素,使 基金投 资组 合与 标的 指数 产生跟 踪偏 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4 、投 资于 目标ETF 基金 带 来的风 险 由于主 要投 资于 目标ETF , 所以本 基金 会面 临诸 如目 标ETF 的管理 风险 与操 作 风险、 目 标ETF 基金 份额 二级 市场 交易价 格折 溢价 的风 险、 目标 ETF 的 技术 风险 等风 险。 五、本 基金 法律 文件 风险 收益特 征表 述与 销售 机构 基金风 险评 价可 能不 一致 的风险





本 基 金 法 律 文 件投 资章 节 有 关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表 述 是 基 于 投 资 范 围 、 投资 比 例 、 证 券 市 场 普 遍规 律 等 做 出的 概 述 性 描 述, 代 表 了 一般 市 场 情 况 下本 基 金 的 长期 风 险 收 益特 征 。 销 售 机构( 包 括 基金 管理 人 直 销 机构 和 代 销机 构)根 据 相 关 法律 法 规 对本 基金 进 行 风险 评价,不同 的销 售 机 构 采用 的 评 价 方 法也 不 同 , 因此 销 售 机 构 的风 险 等 级 评价 与 法 律 文件 中 风 险 收 益 特征 的 表 述 可能 存 在 不 同 ,投 资 人 在 购买 本 基 金 时 需按 照 销 售 机构 的 要 求 完成 风险承 受能 力与 产品 风险 之间的 匹配 检验 。 六、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风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股指 期货 作为 一种 金融 衍生品 ,主 要存 在以 下风 险: (1) 市场 风险 :是 指由 于股指 期货 价格 变动 而给 投资者 带来 的风 险。 (2) 流动 性风 险: 是指 由于股 指期 货合 约无 法及 时变现 所带 来的 风险 。 (3) 基差 风险 :是 指股 指期货 合约 与标 的指 数价 格波动 不一 致所 造成 的风 险。 (4 ) 保 证金 风险 :是 指由 于无法 及时 筹措 资金 满足 建立或 者维 持股 指期 货合 约头寸 所 要求的 保证 金而 带来 的风 险。 (5) 信用 风险 :是 指期 货经纪 公司 违约 而产 生损 失的风 险。 (6 ) 操 作风 险: 是指 由于 内部流 程的 不完 善, 业务 人员出 现差 错或 者疏 漏, 或者系 统 出现故 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险 。 七、其 他风 险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如因技 术因 素、 人为 因素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因素 而产生 的风 险等 。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16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 止和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但 由于 目标 ETF 基 金交 易方 式变 更、 终止上 市 或目 标ETF 基金 合同 终止 而变更 本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或 策略 的情 况除 外;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2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或 召集 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 (13 )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 (14)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 议,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率、 降低 赎回费 率或 变更收 费 方式; (4) 由于 目标 ETF 基 金交 易方式 变更 、终 止上 市或 目标 ETF 基 金合 同终 止而 变更本 基 金投资 目标 、范 围或 策略 ;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5)经 中国证 监会允 许, 基金管理 人、 代销机 构、 登记结算 机构 在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6)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7)《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8)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异 议 意见后 方可 执行 ,自 决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 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合 同 》 终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17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 产 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 项行使 表决 权; (6)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目 标ETF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目标ETF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事项 行使 表决权 。本 基金参会 份额 和票数 按权 益登记日 本基 金所持 有的 目标 ETF 份额 占本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折算 ; (7)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8)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9)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 诉讼; (10)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合 同》; (2)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及 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4) 缴纳基 金申 购款 项及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所规 定的费 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 任;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6)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 销 机构处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8)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9)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 金财产 ; (2) 依照 《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用; (3) 销售基 金份 额; (4)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依据 《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基金 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6)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7)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 理;


(8)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9)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 法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10)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11)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的前 提下 ,制 订和调 整 《 业务 规则 》 , 决 定和调 整除 调高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3)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 他法律 行为 ;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 的外部 机构 ;


(16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目 标ETF 所产 生的 权利 ;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17)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如 认为 基金代 销机 构违 反 《 基金 合同》 、基 金销 售与 服务 代理协 议及 国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应 呈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其他 监 管 部 门, 并 采 取 必 要措 施 保 护 基金 投 资 者 的利 益;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以诚 实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 方式管 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 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产 ;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和 注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 基金 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的价格 ; (9)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人 泄露 ;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14)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5)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 资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 付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 (20)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 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任 ; 但 因 第三 方 责 任 导 致基 金 财 产 或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受 到损 失 , 而 基金 管理人 首先 承担 了责 任的 情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第三 方追 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 行为;


(24)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25)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26)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 财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 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他 当 事 人 的利 益 造 成 重 大损 失 的 情 形, 应 呈 报 中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和 深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交易 资金 清算 ;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 责 基金投 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金 的清 算; (7)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8)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保 证 其 托管 的 基 金 财 产与 基 金 托 管人 自 有 财 产 以及 不 同 的 基金 财 产 相 互独 立 ; 对 所 托 管的 不 同 的 基金 分 别 设 置 账户 , 独 立 核算 , 分 账 管 理, 保 证 不 同基 金 之 间 在名 册 登记 、账 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立 ;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 户,按 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 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 监管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19)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 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按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22)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共 同组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但 由于 目标 ETF 基 金交 易方 式变 更、 终止上 市 或目 标ETF 基金 合同 终止 而变更 本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或 策略 的情 况除 外;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或 召集 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 (14 )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调 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率、 降低 赎回费 率或 变更收 费 方式; (4) 由于 目标 ETF 基 金交 易方式 变更 、终 止上 市或 目标 ETF 基 金合 同终 止而 变更本 基 金投资 目标 、范 围或 策略 ; (5)经 中国证 监会允 许, 基金管理 人、 代销机 构、 登记机构 在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范围 内 调整有 关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6)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7)《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8)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 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决 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人 依 法 自 行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配 合, 不 得 阻 碍、 干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通 讯方式 和表 决方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中 说 明 本 次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取 的 具 体 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 证 机 关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 基 金托 管 人 , 则 应另 行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到 指定 地 点 对 表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 督 ; 如召 集 人 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通 知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 派代 表 对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结 果。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通 讯开 会方式 等方 式召 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 议召 集人确定,但更换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 须以 现场开会 方式召 开。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委派代 表出 席,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的 授 权代 表 应 当 列席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派 代 表 列 席的 , 不 影 响 表决 效 力 。 现场 开 会 同 时 符合 以 下 条 件时 , 可 以 进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召 集人 约定的 非 现 场 方 式 在 表决 截 至 日 以前 送 达 至 召 集人 指 定 的 地址 。 通 讯 开 会应 以 召 集 人约 定 的 非 现 场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会 议召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按 照 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 方 式收 取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表决 意 见 ; 基金 托 管 人 或基 金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表决 意见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 (3)本 人直接 出具意 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 出具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 额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含50% ); (4)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意 见的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的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具 意见 的 代 理 人 出具 的 委 托 人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 与 基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并 且委 托人 出具 的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 认 投 资 者身 份 文 件 的 表决 视 为 有 效出 席 的 投 资 者; 表 面 符 合法 律 法 规 和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3 、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本 基金亦可 采用 其他非 现场 方式或者 以现 场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会 议 程 序比 照 现 场 开 会和 通 讯 方 式开 会 的 程 序进 行。 4 、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情 况下 ,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亦可 采用 其他非 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 终 止 《 基金 合 同 》 、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 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 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会 主 持 人 宣读 提 案 ,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 成 大会 决 议 。 大会 主 持 人 为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出 席 会 议 的代 表 ,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 主 持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席 会 议 的 代表 主 持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 和 基金 托 管 人 授权 代 表 均 未能 主持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作 为 该 次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出 席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单位 名 称) 、身 份证 号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等 事 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提交 符合 会议通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投 资 者 身 份文 件 的 表 决 视为 有 效 出 席的 投 资 者 , 符合 会 议 通 知规 定 的 表 决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决 , 表 决 意见 模 糊 不 清 或相 互 矛 盾 的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入 出 具 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 项提案或同 一 项 提 案内 并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决。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 管人、 终止 《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提交 符合 会议通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投 资 者 身 份文 件 的 表 决 视为 有 效 出 席的 投 资 者 , 符合 会 议 通 知规 定 的 表 决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决 , 表 决 意见 模 糊 不 清 或相 互 矛 盾 的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入 出 具 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 议、逐项 表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两 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督 员 共 同 担任 监 票 人 ; 如大 会 由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自行 召 集 或 大会 虽 然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召 集, 但 是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未 出 席大 会 的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 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中 选 举 三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对于提 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 疑,可 以在 宣布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所 投 票 数 要求 进 行 重 新 清点 。 监 票 人应 当 进 行 重 新清 点 , 重 新清 点 以 一 次为 限。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 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拒 派 代 表 对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召集 人应 当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者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指 定媒体公 告。 如果采 用通 讯方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 时 , 必 须将 公 证 书 全 文、 公 证 机 构、 公 证 员 姓名 等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均 有 约 束 力。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基 金 收 益 分配 比 例 不 得 低于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每份 基 金 份 额可 供 分 配 利润 的10%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权 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自 动转 为 基 金 份额 进 行 再 投 资; 若 投 资 者不 选 择 , 本基 金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载 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 比例 、分配方 式等内 容。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 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 的现金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额 , 不 足 于支 付 银 行 转 账或 其 他 手 续费 用 时 , 基 金登 记 机 构 可将 基 金 份 额持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有 人 的 现 金 红利 按 权 益 登记 日 除 权 后 的基 金 份 额 净值 自 动 转 为 基金 份 额 。 红利 再 投 资 的计 算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四、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基 金财 产中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 部分不 收取管 理费。本 基金 的管理 费按 前一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扣除 所持 有目 标ETF 基金 份额 部分 基金 资产后 的余 额 ( 若为 负数 , 则取0)的 0.5% 年费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0.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扣除前 一日 所持 有目 标ETF 基金 份额 部分 基金 资产 , 若为负 数, 则E 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管理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2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基 金财 产中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 部分不 收取托 管费。本 基金 的托管 费按 前一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扣除 所持 有目 标ETF 基金 份额 部分 基金 资产后 的余 额 ( 若为 负数 , 则取0)的 0.1% 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扣除前 一日 所持 有目 标ETF 基金 份额 部分 基金 资产 , 若为负 数, 则E 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2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目标 通过投 资于 目 标 ETF ,紧 密跟踪 业绩 比较 基准 ,追 求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最小化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主 要投 资于目 标 ETF 基金份 额、 标的指 数成 份股、备 选成 份股。 本基 金投资 于 目标 ETF 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0% ( 已申 购但尚 未确 认的 目 标 ETF 份额可 计入 在 内)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持 有现金 或者 到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比例 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此 外,为 更好地实 现投 资目标 ,本 基金 可少 量投 资于部 分非 成份 股 (包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发行的 股票 ) 、 一级 市场 新 股或增 发的 股票 、衍 生工 具 (权 证、 股指 期货 等) 、 债券资 产 ( 国 债 、 金 融 债 、企 业 债 、 公司 债 、 次 级 债、 可 转 换 债券 、 分 离 交 易可 转 债 、 央行 票 据 、 中期 票 据 、 短 期 融资 券 等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债 券 回 购、 银 行 存 款 等固 定 收 益 类资 产 、 现 金资 产、货 币市 场工 具以 及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 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投 资 范 围 。待 基 金 参 与 融资 融 券 和 转融 通 业 务 的 相关 规 定 颁 布后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在 不 改变 本 基 金 既有 投 资 策 略 和风 险 收 益 特征 并 在 控 制 风险 的 前 提 下, 参 与 融 资融 券 业 务 以 及 通过 证 券 金 融公 司 办 理 转 融通 业 务 , 以提 高 投 资 效 率及 进 行 风 险管 理 。 届 时本 基 金 参 与 融 资融 券 、 转 融通 等 业 务 的 风险 控 制 原 则、 具 体 参 与 比例 限 制 、 费用 收 支 、 信息 披 露 、 估 值 方法 及 其 他 相关 事 项 按 照 中国 证 监 会 的规 定 及 其 他 相关 法 律 法 规的 要 求 执 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 (三) 投资 限制 1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提供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除 目标ETF 外的 其 他基金 份额 ,但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7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 后可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 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资 产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90 % (已 申购 但尚未 确 认的目 标ETF 份 额可 计入 在内) ; (2)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保 持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6)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7)本 基金进 入全 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本基 金在全 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 中的债 券回 购最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 后不 得展期 ; (8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在 任 何交 易 日 日 终,持 有 的 买 入 期货 合 约 价 值与 有 价 证 券 市值 之 和, 不 得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100 % ,其 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目 标 ETF 、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 等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 的 股票和 目 标 ETF 总 市值 的 20%; 在任 何 交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 股票市 值、 目 标 ETF 和 买 入、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合计 (轧 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9)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2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13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 动、标的指数成份股 调整 、标的指 数成份股 流动 性限制 、目 标 ETF 暂停 申购、 赎回或 二级市场 交 易 停牌等 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本 基金 变更为ETF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3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 或调整上述限制,如 适用 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或 按调 整后 的规定 执行 。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前款 规 定 的 市 场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基金 份 额 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体。 七、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的清 算方 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但 由于 目标 ETF 基 金交 易方 式变 更、 终止上 市 或目 标ETF 基金 合同 终止 而变更 本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或 策略 的情 况除 外;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2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或 召集 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 (13 )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 (14)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 议,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率、 降低 赎回费 率或 变更收 费 方式; (4) 由于 目标 ETF 基 金交 易方式 变更 、终 止上 市或 目标 ETF 基 金合 同终 止而 变更本 基 金投资 目标 、范 围或 策略 ; (5)经 中国证 监会允 许, 基金管理 人、 代销机 构、 登记结算 机构 在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6)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7)《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8)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异 议 意见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自 决议生 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 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 根 据 该会 当 时 有 效的 仲 裁 规 则进 行 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 北 京市 , 仲 裁 裁 决是 终 局 性 的并 对 各 方 当 事人 具 有 约 束力 , 仲 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代 销机 构的办 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18 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证监 基字[1998]4 号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于 中国 人民 银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 能的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 币存 款、贷款、同业拆借 业务 ;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 承兑、贴 现 、 转 贴 现 、各 类 汇 兑 业务 ; 代 理 资 金清 算 ; 提 供信 用 证 服 务 及担 保 ; 代 理销 售 业 务 ;代 理发行 、代 理承 销、 代理 兑付政 府债 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理 证券 投资 基金 清算业 务 (银 证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转 账 ) ; 保 险代 理 业 务 ;代 理 政 策 性 银行 、 外 国 政府 和 国 际 金 融机 构 贷 款 业务 ; 保 管 箱服 务 ; 发 行 金 融债 券 ; 买 卖政 府 债 券 、 金融 债 券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企 业 年 金 托管 业 务 ; 企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资 信 调 查、 咨 询 、 见证 业 务 ; 贷 款承 诺 ; 企 业、 个 人 财 务 顾问 服 务 ; 组织 或 参 加 银团 贷 款 ; 外 汇 存款 ; 外 汇 贷款 ; 外 币 兑 换; 出 口 托 收及 进 口 代 收 ;外 汇 票 据 承兑 和 贴 现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担 保 ; 发 行、 代 理 发 行 、买 卖 或 代 理买 卖 股 票 以 外的 外 币 有 价证 券 ; 自 营、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外 汇 金 融衍 生 业 务 ; 银行 卡 业 务 ;电 话 银 行 、 网上 银 行 、 手机 银 行 业 务; 办理结 汇、 售汇 业务 ;经 国务院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主 要投 资于目 标 ETF 基金份 额、 标的指 数成 份股、备 选成 份股。 本基 金投资 于 目标 ETF 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0% ( 已申 购但尚 未确 认的 目 标 ETF 份额可 计入 在 内)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 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持 有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比例 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此 外,为 更好地实 现投 资目标 ,本 基金 可少 量投 资于部 分非 成份 股 (包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发行的 股票 ) 、 一级 市场 新 股或增 发的 股票 、衍 生工 具 (权 证、 股指 期货 等) 、 债券资 产 ( 国 债 、 金 融 债 、企 业 债 、 公司 债 、 次 级 债、 可 转 换 债券 、 分 离 交 易可 转 债 、 央行 票 据 、 中期 票 据 、 短 期 融资 券 等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债 券 回 购、 银 行 存 款 等固 定 收 益 类资 产 、 现 金资 产、货 币市 场工 具以 及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 证监 会的 相 关规定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本 基金 的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目 标ETF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0% ( 已申 购但 尚未 确认 的目标ETF 份额可 计入 在内 ) ,本 基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 化 等因 素 导 致 投 资 组 合 不符 合上 述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 合 理 的期限 内调 整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以符 合上 述比 例限 定。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并 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范 围。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a 、本 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90 % (已 申购 但 尚未确 认 的目 标ETF 份额 可计 入在 内); b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 金后, 保持 不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c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d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且 由本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全 部基金持 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e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f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g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 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本 基 金 在全 国 银 行 间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回 购 最长 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 回 购到 期 后 不 得 展期; h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在 任 何交 易 日 日 终,持 有 的 买 入 期货 合 约 价 值与 有 价 证 券 市值 之 和, 不 得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100 % ,其 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目 标 ETF 、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 等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和 目 标 ETF 总 市值 的 20%; 在任 何 交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 股票市 值、 目 标 ETF 和 买 入、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合计 (轧 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i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j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k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l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且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m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下 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 或调整上述限制,如 适用 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或 按调 整后 的规定 执行 。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 规模 变动、标 的 指 数 成 份股 调整 、 标 的 指数成份 股流 动性限 制、 目标 ETF 暂 停申购 、赎回 或二级市 场交 易停牌 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原因 导致 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不 在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以 达到 规定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在出现 可预 见资产规 模大 幅变动 的情 况下,至 少提 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变 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 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督 。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转融 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除目 标 ETF 外 的 其他基 金份 额, 但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但 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允 许的 情况 下, 目标 ETF 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除外 ; (6)买 卖与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但 在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构允 许的 情况 下, 目 标ETF 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除 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可不受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金 关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 金禁 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 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应事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更 新 , 加 盖 公 章并 书 面 提 交, 并 确 保 所 提供 的 关 联 交易 名 单 的 真 实性 、 完 整 性、 全 面 性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任 保 管 真 实、 完 整 、 全 面的 关 联 交 易名 单 , 并 负 责及 时 更 新 该名 单 。 名 单变 更后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发 送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工作 日内 进行回 函确认已 知名 单 的 变 更 。 如果 基 金 托 管人 在 运 作 中 严格 遵 循 了 监督 流 程 , 基 金管 理 人 仍 违规 进 行 关 联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提 醒 并 协 助基 金 管 理 人 采取 必 要 措 施阻 止 该 关 联交 易 的 发 生 , 若基 金 托 管 人采 取 必 要 措 施后 仍 无 法 阻止 关 联 交 易 发生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有 权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告 。 对 于 交易 所 场 内 已 成交 的 违 规 关联 交 易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按相 关 法 律 法规 和交易 所规 则的 规定 进行 结算, 同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 任仅 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 单, 对于名单之外的,托 管人 不承担监 督责任 。 5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于基 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并 按 照 审慎 的 风 险 控制 原 则 在 该 名单 中 约 定 各交 易 对 手 所 适用 的 交 易 结算 方 式 。 基金 托管人在 收到 名单 后 2 个 工作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该 名单。基 金管 理人应 定期 或不定期 对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及 回 购 交 易对 手 的 名 单 进行 更 新 , 名单 中 增 加 或 减少 银 行 间 市场 交 易 对 手时 须向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申请,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后 ,对名单 进行 更 新 。 基 金 管理 人 收 到 基金 托 管 人 书 面确 认 后 , 被确 认 调 整 的 名单 开 始 生 效, 新 名 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 的银 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 行交 易,应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撤 销 交易 , 经 提 醒 后基 金 管 理 人仍 执 行 交 易 并造 成 基 金 资产 损 失 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种 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在 银行 间市场 进行现券 买卖 和回购 交易 时,需按 交易 对手名 单中 约定的 该 交 易 对 手 所 适用 的 交 易 结算 方 式 进 行 交易 。 如 果 基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没 有 按 照 事先 约 定 的 有 利 于信 用 风 险 控制 的 交 易 方 式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及 时 提 醒基 金 管 理 人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确 定 交 易 方式 , 经 提 醒 后仍 未 改 正 时造 成 基 金 资 产损 失 的 , 基金 托 管 人 不承 担责任 。 (3)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核心交 易对 手为中国 工商 银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中 国 农 业 银行 和 交 通 银 行,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后 , 可 以 根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况 调 整 核 心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基 金 管 理人 有 责 任 控 制交 易 对 手 的资 信 风 险 ,在 与 核 心 交 易 对手 以 外 的 交易 对 手 进 行 交易 时 , 由 于交 易 对 手 资 信风 险 引 起 的损 失 先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其 后 有 权 要求 相 关 责 任 人进 行 赔 偿 ,如 果 基 金 托 管人 在 运 作 中严 格 遵 循 了上 述 监督 流程 ,则 对于 由于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 任仅 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 单, 对于名单之外的,托 管人 不承担监 督责任 。 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的信 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 银行 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 支付能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银 行 、 中 国农 业 银 行 和 交通 银 行 , 本基 金 投 资 除 核心 存 款 银 行以 外 的 银 行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款 银 行 信 用风 险 而 造 成 的损 失 时 , 先由 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 赔 偿 ,之 后 有 权 要求 相关责 任 人 进行 赔 偿 , 如果 基 金 托 管 人在 运 作 过 程中 遵 循 上 述 监督 流 程 , 则对 于 由 于 存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引 起 的 损 失, 不 承 担 赔 偿责 任 。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 商一 致 后 ,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 行调 整。 7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遵 守《 关于规 范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 《关 于基 金投 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2)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证 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他 原 因 而 临时 停 牌 的 证 券、 已 发 行 未上 市 证 券 、 回购 交 易 中 的质 押 券 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3)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有 关 基 金 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的 投 资 决策 流 程 、 风 险控 制 制 度 。基 金 投 资 非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基 金 管 理 人还 应 提 供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批 准 的 流 动性 风 险 处 置预 案 。 上 述资 料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投 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 保 证 基 金托 管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 行审 核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在 收到 上 述 资 料后 两 个 工 作日 内,以 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方 式进 行确 认。 (4)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包 括 但 不限 于 拟 发 行 证券 主 体 的 证监 会 批 准 文 件、 发 行 证 券数 量 、 发 行价 格 、 锁 定 期 ,基 金 拟 认 购的 数 量 、 价 格、 总 成 本 、总 成 本 占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比 例 、 资 金划 付 时 间 等 。 基金 管 理 人 应保 证 上 述 信 息的 真 实 、 完整 , 并 于 拟 执行 投 资 指 令前 将 上 述 信息 书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 证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审核 。 (5)基 金托管 人应对 基金 管理人是 否遵 守法律 法规 、投资决 策流 程、风 险控 制制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置 预 案 情 况进 行 监 督 , 并审 核 基 金 管理 人 提 供 的 有关 书 面 信 息。 基 金 托 管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可 能 导 致 基金 出 现 风 险 的, 有 权 要 求基 金 管 理 人 在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前 就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防 范 措 施 进行 补 充 书 面 说明 , 并 保 留查 看 基 金 管 理人 风 险 管 理部 门 就 基 金投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出 具 的 风险 评 估 报 告 等备 查 资 料 的权 利 。 否 则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拒 绝 执行 有 关 指 令 。 因拒 绝 执 行 该指 令 造 成 基 金财 产 损 失 的, 基 金 托 管 人不 承 担 任 何责 任 , 并 有权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无法达成一致,应 及时 上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解 决。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没 有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应承 担连 带责 任。 (二 ) 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 到账 、 基 金 费用 开 支 及 收 入确 定 、 基 金收 益 分 配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违 反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时 , 应 及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正 , 基 金 管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应 在 下 一 个工 作 日 及 时 核对 , 并 以 书面 形 式 向 基 金托 管 人 发 出回 函 , 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管 人 通 知 的违 规 事 项 未 能在 限 期 内 纠正 的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合 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的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依据交易 程 序 已 经生 效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行政 法 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报告中 国证 监 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 核查,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 义 进行 解 释 或 举证 , 对 基 金 托管 人 按 照 法规 要 求 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阻挠基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手 段 妨 碍 基金 托 管 人 进 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 金 托 管 人提 出 警 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 行核 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 于基金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基 金 财 产 、开 设 基 金 财 产的 资 金 账 户和 证 券 账 户 等投 资 账 户 、复 核 基 金 管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根 据 管 理人 指 令 办 理 清算 交 收 、 相关 信 息 披 露和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监 督 基 金 投 资运 作 等 行 为。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托 管人 的 业 务 检 查不 得 妨 碍 基金 托 管 人 的正 常营业 活动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 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 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人 收 到 通 知后 应 及 时 核 对确 认 并 以 书面 形 式 向 基 金管 理 人 发 出回 函 。 在 限期 内 ,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 项 进行 复 查 , 督促 基 金 托 管 人改 正 , 并 予协 助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通知 的 违 规 事 项未 能 在 限 期内 纠 正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应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金 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遭 受的 损失 。 基金管理 人 发 现 基 金托 管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应 立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银 行业 监 督 管 理机构 ,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 合基 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 料以供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阻挠基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 拖 延 、 欺 诈 等手 段 妨 碍 基金 管 理 人 进 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 金 管 理 人提 出 警 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对于 因基金 申购、 基金 投资过程 中产 生的应 收财 产,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日 期 并 通 知托 管 人 , 到 账日 基 金 财 产没 有 到 达 托 管人 处 的 , 托管 人 应 及 时通 知基金管理 人采 取 措 施 进行 催 收 。 由 此给 基 金 造 成损 失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负责 向 有 关 当事 人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6 、基金 托管人 对存放 于托 管账户的 现金 资产以 及其 他由基金 托管 人实际 控制 的财产 进 行保管 。对 于证 券登 记机 构、期 货经 纪公 司、 结算 机构、 票据 资产 服务 机构 ( 票据保 管机 构 或票据 托管 行) 等非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财 产,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二)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 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 资产 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 行存款。 该 资 产 托 管 专户 是 指 基 金托 管 人 在 集 中托 管 模 式 下, 代 表 所 托 管的 基 金 与 中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进 行 一 级结 算 的 专 用 账户 。 该 账 户的 开 设 和 管 理由 基 金 托 管人 承 担 。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 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本 基 金 的 名义 开 立 其 他 任何 银 行 账 户; 亦 不 得 使 用基 金 的 任 何银 行 账 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银 行账 户管 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条 例》 、 《 中国人 民银 行利率 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关 于大 额现 金支 付管 理的通 知》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 他规 定。 (三)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和 未 经 对 方同 意 擅 自 转 让基 金 的 任 何证 券 账 户 ; 亦不 得 使 用 基金 的 任 何 账户 进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四)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以 本基金 的名 义申请并 取得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易 资 格 , 并代 表 基 金 进 行交 易 ; 基 金托 管 人 负 责 以本 基 金 的 名义 在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开设 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债 券 托管 自 营 账 户 ,并 由 基 金 托管 人 负 责 基金 的债券 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算 。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 间国债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五)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 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 约定的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 资 业 务 时, 如 果 涉 及 相关 账 户 的 开设 和 使 用 , 由基 金 管 理 人协 助 托 管 人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开 立 有 关 账 户 。 该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则 使 用 并 管 理。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 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其中 实物证券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8 圳 分 公 司 或 票据 营 业 中 心的 代 保 管 库 。实 物 证 券 的购 买 和 转 让 ,由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理 。 属 于 基金 托 管 人 实 际有 效 控 制 下的 实 物 证 券 在基 金 托 管 人保 管 期 间 的损 坏 、 灭 失 , 由此 产 生 的 责任 应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承 担 。托 管 人 对 托 管人 以 外 机 构实 际 有 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 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 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 人在 代 表 基 金 签署 与 基 金 有关 的 重 大 合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一 方 持 有 两份 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至 少各 持 有 一 份正 本的原件 。基 金管理 人在 合同签署 后 5 个工 作日内 通过专人 送达 、挂号 邮寄 等安全方 式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基 金 托 管 人处 。 合 同 原 件应 存 放 于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各自 文 件 保 管部 门15 年以 上。 五、基 金 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 金资 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 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4 位,小 数点 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 金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其 他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金 管 理 人 负责 计 算 , 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于 每 个 工作 日 交 易 结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基 金 份 额 资产 净 值 并 以 加密 传 真 方 式发 送 给 基 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净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后 , 签 名 、盖 章 并 以 加 密传 真 方 式 传送 给 基 金 管 理人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 理人承担。因此,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 值对 象 基金的估 值对 象为基 金所 拥有的目 标 ETF 基 金份额 、股票、 债券 、权证 、股 指期货 和 银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 和负 债。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目 标 ETF 的 估值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9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标 ETF 份 额以其 估值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估值 。 (2)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或 证 券发 行 机 构 发生 影 响 证 券 价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估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 按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 可参 考 类 似 投 资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 素 , 调整 最 近 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净 价 进 行 估值 ; 估 值 日 没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 在估 值 技 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允 价 值 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4)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从配 股除权 日起 到配股确 认日 止,如 果收 盘价高 于 配股价 ,按 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的 差额 估值 。收 盘价 等于或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零 。 (5)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0 (7)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 合约,一 般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 无结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的 ,采 用 最 近 交 易日 结 算 价 估值 。 如 法 律法 规今后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8)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9)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因 此 , 就 与本 基 金 有 关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 各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成 一 致 的 意 见, 按 照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计 算 结 果 对外 予以公 布。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4 位 ,小 数点 后第5 位四 舍五 入。 用于 基金信 息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和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由 基金 管 理 人 负责 计 算 , 基 金托 管 人 负 责进 行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每 个 开 放 日交 易 结 束 后 计算 当 日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并 发 送 给基 金 托 管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对净 值 计 算 结 果复 核 确 认 后发 送 给 基 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布 。 当 估 值或 份 额 净 值 计价 错 误 实 际发 生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立 即 纠 正 ,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 进一步扩大。当错误 达到 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当估 值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 公 告 , 并 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 因 基 金估 值 错 误 给投 资 者 造 成 损失 的 , 应 先由 基 金 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 由其承 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人 追偿 。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 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代 理销售机 构 、 或 投 资 者自 身 的 过 错造 成 差 错 , 导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损 失 的 当 事人 ( “ 受 损 方” ) 按 下 述“ 差 错 处 理 原则 ” 给 予 赔偿 承 担 赔 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 包括 但不限于:资料申报 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 算差错、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 对 于因 技 术 原 因引 起 的 差 错 ,若 系 同 行 业现 有 技 术 水平 无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拒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 成投 资者的交易 资 料 灭 失或 被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差 错,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差 错 的 当 事人 不 对 其 他 当事 人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但 因该 差 错 取 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1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正 差 错 发 生的 费 用 由 差 错责 任 方 承 担; 由 于 差 错 责任 方 未 及 时更 正 已 产 生的 差 错 ,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 失的 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 担 ; 若差 错 责 任 方 已经 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间 进 行 更 正 而未 更 正 , 则其 应 当 承 担 相应 赔 偿 责 任。 差 错 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 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 不 当 得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享有 要 求 交 付不 当 得 利 的 权利 ; 如 果 获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此 部 分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 应 当 将 其已 经 获 得 的赔 偿 额 加 上已 经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金 的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 人 追偿 , 如 果 因基 金 托 管 人 过错 造 成 基 金资 产 损 失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为 基 金 的 利益 向 基 金 托 管人 追 偿 。 除基 金 管 理 人 和托 管 人 之 外的 第 三 方 造成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 并 且依 据法律 、行 政法规 、 《基金 合同 》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决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担 了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管 理 人 有 权向 出 现 过 错 的当 事 人 进 行追 索 , 并 有 权要 求 其 赔 偿或 补 偿 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受 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 记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 法的第 (8 )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产 估 值错误 处理 ;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2 (2)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虽 然 已 经 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 发现 该 错 误 的 , 由此 造 成 的 基金 资 产 估 值 错误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可 以 免除 赔 偿 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 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 账方法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分 别 独 立地 设 置 、 登 录和 保 管 本 基金 的 全 套 账 册, 对 相 关 各方 各 自 的 账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互 相 监 督, 以 保 证 基 金资 产 的 安 全。 若 双 方 对 会计 处 理 方 法存 在 分 歧 ,应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 的账 目存在不符的,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及时 查明原因 并 纠 正 , 保 证相 关 各 方 平行 登 录 的 账 册记 录 完 全 相符 。 若 当 日 核对 不 符 , 暂时 无 法 查 找到 错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 分别 独立编制。月度报表 的编 制,应于 每月终 了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在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六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基金管 理人 对招 募说 明书 更新一 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上 , 并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体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60 日 内完 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 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理 人 在 月 度 报表 完成 当 日 , 对 报 表 加 盖公 章后 ,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将 有关 报 表 提 供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人 在 2 个 工作 日内进 行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及 时书面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季 度 报 告 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 提 供 基金 托 管 人 复核 , 基 金 托管 人在收到 后 3 个工 作日内 进行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 在半 年报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年 度 报 告 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 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 后30 日内 复核 , 并将复 核 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 表存 在不符时,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原 因 , 进 行调 整 , 调 整 以相 关 各 方 认可 的 账 务 处 理方 式 为 准 。核 对 无 误 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基 金 管 理 人提 供 的 报 告 上加 盖 业 务 印鉴 或 者 出 具 加盖 托 管 业 务部 门 公 章 的复 核 意 见 书 , 相关 各 方 各 自留 存 一 份 。 如果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 托 管人 不 能 于 应当 发 布 公 告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报 表 达 成 一致 ,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 按 照其 编 制 的 报 表对 外 发 布 公告 , 基 金 托管 人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 会计 报告、半年报告或年 度报 告复核完毕后,需盖 章确 认或出具 相应的 复核 确认 书, 以备 有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 时提示 。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3 基金定期 报告 应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 工作 日,分 别报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的内 容 必 须 包 括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 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 据基 金管理人 的 指 令 编 制和 保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按照 目 前 相 关 规则 分 别 保 管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 保管 方 式 可 以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合 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益 登记 日、 每 年 6 月30 日 、每 年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其 中每年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 等涉及 到 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 形式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并定期刻成光 盘备 份,保存 期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 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应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 本协 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点 在 北 京 ,仲 裁 裁 决 是 终局 性 的 并 对相 关 各 方 均 有约 束 力 , 仲裁 费 用 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 各方 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和终 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4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 一致,可以对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 协议,其 内容不 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备 案 后生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 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5 §19 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 务,以下是主要的服 务内 容,基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需 要 和 市场 的 变 化 ,有 权 增 加 和 修改 相 关 服 务项 目 。 如 因系 统、第 三方 或不 可抗 力等 原因, 导致 下述 服务 无法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不 承 担 相关责 任。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及发 送服 务 1 、交 易确 认单 每次交易 结束 后,投 资人 可在 T+2 个 工作日 后通过 销售机构 的网 点查询 或打 印交易 确 认单。 2 、纸 质对 账单 每季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且有 定制 的投 资人 寄送对 账 单,资料(含姓名及地址等)不详的除外。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 服热线 (400-889-8899 转 人工 ) 、 客服 邮箱 (service@nffund.com 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 ) 及在 线客 服等 途径 申请/ 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3 、电 子对 账单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月 度 、 季 度 、 年 度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及 月 度 、 季 度 手 机 短 信 对 账 单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以 电 子邮 件 或 手 机 短信 形 式 向 定制 的 投 资 人 定期 发 送 。 投资 人 可 通 过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nffund.com ) 、 客 服 热 线 (400-889-8899 转 人 工 ) 、 客 服 邮 箱 (service@nffund.com 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 ) 及 在线 客服 等途 径申 请/ 取消对 账单 服务。 二、网 上在 线服 务 (一)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www.nffund.com ), 投资人 可获 得如 下服 务 : 1 、查 询服 务 投 资 人 通 过 基 金 账 户 号 、 身 份 证 号 等 开 户 证 件 号 码 和 查 询 密 码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南 方e 站 通” ,可 享有 基金交 易查 询、 账户 查询 和基金 信息 查询 服务 。


2、 信息 资讯 服务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 管理 人网站获取本基金和 基金 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 基金的法 律文件 、基 金公 告、 业绩 报告和 基金 管理 人最 新动 态等各 类最 新资 料。 3 、网 上交 易服 务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6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南方 e 站通 ”办 理 本基金 的开 户、 认购/申 购 、定投 、 赎 回 及 信 息 查询 等 业 务 。有 关 基 金 管 理人 电 子 直 销具 体 业 务 规 则请 参 见 基 金管 理 人 网 站相 关公告 和业 务规 则。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在 线 客 服 ” , 根 据 提 示 操 作 输 入 要 咨 询 问 题 的 关 键 词,便 可自 助进 行相 关问 题的搜 索及 解答 。 5 、网 上人 工服 务 投资人可 登录 基金管 理人 网站通过 “在 线客服 ”获 得投资顾 问、 服务定 制/取 消、账 户 查询等 专项 服务 。 6 、专 用客 户端 下载 投资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下载 专用 客户端 ,如 IOS 版 和安卓 版等, 通过 专用客 户 端 获 得 基 金 净值 查 询 、 账户 查 询 、 理 财资 讯 及 相 关客 户 服 务 。 基金 管 理 人 电子 直 销 投 资人 还可通 过专 用客 户端 进行 基金交 易。 ( 二 ) 投 资 人 通 过 关 注 基 金 管 理 人 微 信 公 众 号 ( 可 搜 索 “ 南 方 基 金 ” 或 “NF4008898899 ” ) , 可查 阅基金 净值 、基 金动 态及 活动、 服务 资讯 等。 如绑 定个人 账户 , 还可享 有基 金交 易 ( 仅限 基金管 理人 电子 直销 投资 人) 、 账户 查询 、基 金交 易查询 、持 有理 财基金 到期 日查 询等 服务 。 三、信 息定 制服 务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nffund.com )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电子 邮件或 手机 短信 定期 发送 所定制 的信 息。 1 、电 子邮 件: 基金 份额 净 值、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各 类电邮 资讯 等。 2 、手 机短 信: 基金 份额 净 值、手 机短 信对 账单 、各 类短/ 彩信 资讯 等。 四、账 户资 料变 更服 务 为 便 于 投 资 人 及 时 得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服 务 , 请 投 资 人 及 时 更 新 服 务 联 系 信 息。投 资人 可通 过以 下 4 种方式 进行 服务 联系 信息 ( 包括联 系地 址、 手机 号码 、固定 电话 、 电子邮 箱等 ) 的变 更。 基金 管理人 电子 直销 投资 人交 易联系 信息 的变 更, 请遵 照基金 管理 人 电子直 销相 关规 定办 理: 1 、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南方 e 站通 ”自 助修 改联 系信息 。 2 、致 电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 务中 心 400-889-8899 转 人 工修改 。 3 、 发 送 邮 件 至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邮 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提交 修改 申请 。 4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在线客 服” 在线 提交 修改 申请。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7 五、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 线 400-889-8899 ( 国 内免长 途话 费) 可享 有如 下服务 : 1 、自 助语 音服 务: 提供 7 ×2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户交 易情 况、 基金 产品 等自助 查 询服务 。 2 、人 工服 务: 提供 每周 七 天,每 日不 少于 8 小时 的 人工服 务(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该 热 线 获 得投 资 顾 问 、 业务 咨 询 、 信息 查 询 、 服 务投 诉 及 建 议、 信 息 定 制、 资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3 、电话 交易服 务:基 金管 理人电子 直销 投资人 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 的电话 交易 系统办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的认 购 、 申 购、 交 易 撤 单 、交 易 密 码 修改 、 信 息 查 询和 投 资 人 该直 销 账 户 下开 放 式 基 金 的 赎回 、 转 换 及分 红 方 式 变 更等 业 务 。 有关 基 金 电 话 交易 的 具 体 业务 规 则 请 参见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相关 公告 和业务 规则 。 六、客 户投 诉及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 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 热线 、在线客服、书信、 电子 邮件、短 信 、 传 真 及 各销 售 机 构 网点 柜 台 等 不 同的 渠 道 对 基金 管 理 人 和 销售 网 点 所 提供 的 服 务 进行 投诉或 提出 建议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联 系 基 金 管 理 人。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 机构已 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明 书。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8 §20 其他应 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 期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平安 证券 为 代销机 构并 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2015-11-10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提示性 公告 2015-11-10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降低 旗下 部分 开 放式基 金申 购最 低金 额限 制的公 告 2015-11-09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泉州 银行 为 代销机 构及 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务 并参 与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11-04 南方开 元沪 深 3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联接 基 金 2015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2015-10-27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提示性 公告 2015-10-20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新浪 仓石 为 代销机 构并 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5-10-16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盈米 财富 为 代销机 构及 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务 并参 与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10-16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桂林 银行 为 代销机 构及 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务 公告 2015-10-15 南方基 金关 于继 续开 展直 销柜台 部分 指数 型 基金赎 回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10-14 关于 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提示性 公告 2015-10-13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积木 基金 为 代销机 构及 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务 并参 与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09-30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中信 期货 为 代销机 构及 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2015-09-23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中经 北证 为 代销机 构及 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2015-09-21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公司 旗下 开放 式 基金变 更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5-09-12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广东 南粤 银 行为 代 销机 构及 开通 定投 和转换 业务 公告 2015-09-11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陆金 所资 管 为代销 机构 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9-01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提示性 公告 2015-08-27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9 南方开 元沪 深 3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联接 基 金 2015 年 半 年度报 告( 摘要 ) 2015-08-25 南方开 元沪 深 3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联接 基 金 2015 年 半 年度报 告 2015-08-25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提示性 公告 2015-08-25 关于修 订公 司旗 下开 放式 指数基 金基 金合 同 有关基 金关 联交 易限 制等 投资限 制条 款的 公 告 2015-08-12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诺亚 正行 为 代销机 构及 开通 定投 业务 并参与 其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2015-08-10 关于注 意防 范冒 用南 方基 金名义 进行 的非 法 证券活 动的 提示 2015-08-07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中信 建投 期 货为代 销机 构及 通定 投和 转换业 务并 参与 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8-03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浦发 银行 网 上银行 、手 机银 行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08-03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天风 证券 为 代销机 构及 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务 公告 2015-07-31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江南 农村 商 业银行 、第 一创 业、 大连 银行、 青岛 银行 和 包商银 行为 代销 机构 及开 通定投 、转 换业 务 并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7-30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提示性 公告 2015-07-28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提示性 公告 2015-07-24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龙江 银行 为 代销机 构及 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务 公告 2015-07-22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提示性 公告 2015-07-21 南方开 元沪 深 3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联接 基 金 2015 年第 2 季 度报 告 2015-07-20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泰康 人寿 为 代销机 构及 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2015-07-20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厦门 鑫鼎 盛 为代销 机构 及开 通定 投业 务并参 与其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5-07-20 南方基 金关 于电 子直 销平 台相关 业务 调整 费 率优惠 方案 的公 告 2015-07-15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提示性 公告 2015-07-15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0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提示性 公告 2015-07-11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提示性 公告 2015-07-10 关于京 东电 子交 易平 台实 施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5-07-09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提示性 公告 2015-07-08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提示性 公告 2015-07-04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深圳 农村 商 业银行 、天 津银 行、 威海 市商业 银行 、厦 门 银行、 顺德 农村 商业 银行 和东莞 农村 商业 银 行为代 销 机 构及 开通 定投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 其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07-01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交通 银行 网 上银行 、手 机银 行基 金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 公告 2015-06-30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提示性 公告 2015-06-26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提示性 公告 2015-06-20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提示性 公告 2015-06-19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提示性 公告 2015-06-12 南方基 金关 于电 子直 销平 台开通 货币 基金快 速转购 业务 并实 行 0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5-06-08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中国 农业 银 行网上 银行 、手 机银 行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 公告 2015-06-01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副总 经理 变更 的 公告 2015-05-29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提示性 公告 2015-05-27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提示性 公告 2015-05-23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汇付 金融 为 代销机 构及 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务 并参 与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05-18 §21 招募说 明书存放及其 查阅方式 南方 300 联接(2015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1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代 理 人 和 登 记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者 可在 办 公 时 间免 费 查 阅 ; 也可 按 工 本 费购 买 本 招 募 说明 书 复 制 件或 复 印 件 ,但 应以招 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22 备查文 件 一、中国 证监 会《关 于核 准南方沪 深 300 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的批复 》 二、《 南方 开元 沪 深 3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南方 开元 沪 深 3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五、法 律意 见书 六、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七、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5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