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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信用债A(000191)

富国信用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明书 
 
 
 
 
 
富国 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二 0 一五 年第二 号)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工 商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i 
目录 
一、 绪言 .................................................................................................................................. 2 
二、 释义 .................................................................................................................................. 3 
三、 基金管理 人 ....................................................................................................................... 8 
四、 基金托管 人 ..................................................................................................................... 20 
五、 相关服务 机构 ................................................................................................................. 25 
六、 基金的募 集 ..................................................................................................................... 46 
七、 基金合同 的生效 ............................................................................................................. 48 
八、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 49 
九、 基金的投 资 ..................................................................................................................... 63 
十、 基金的业 绩 ..................................................................................................................... 74 
十一、 基金的财 产 ..................................................................................................................... 76 
十二、 基金资产 的估值 ............................................................................................................. 77 
十三、 基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82 
十四、 基金费用 与税收 ............................................................................................................. 84 
十五、 基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87 
十六、 基金的信 息披露 ............................................................................................................. 88 
十七、 风险揭示 ......................................................................................................................... 94 
十八、 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 和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97 
十九、 基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99 
二十、 基金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 114 
二十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服务 ............................................................................................ 133 
二十二、 其他应披 露事项 .................................................................................................... 135 
二十三、 招募说明 书存放 及其查 阅方式 ............................................................................. 136 
二十四、 备查文件 ............................................................................................................... 137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重要提示 
富国信 用增 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以下 简 称 “ 本基金 ” ) 经中 国 证 监 会
2013 年3 月11 日证监许可[2013]227 号文核 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
年5 月21 日生效。 
基 金 管 理人 保 证招 募 说 明书 的 内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 招 募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 监会 对 本基 金 募集 的核 准 , 并不 表明 其 对本 基 金的 价
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 基 金 投资 于 证券 市 场 ,基 金 净值 会 因为 证 券市 场 波 动等 因 素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有 风险 , 投资 人认 购 (或 申 购) 基 金时 应认 真 阅 读本 招募 说 明书 , 全面 认
识 本 基 金产 品 的风 险收 益 特征 和 产品 特 性, 充分 考 虑 自身 的风 险 承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 市场 , 对 认 购基 金 的意 愿 、时 机 、数 量等 投 资 行为 作出 独 立决 策 。投 资
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能包括:
证 券 市 场整 体 环境 引发 的 系统 性 风险 、 个别 证券 特 有 的非 系统 性 风险 、 大量 赎
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等。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包括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券, 该券 种 具 有较 高的 流 动性 风 险和 信
用风险, 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 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在 投资 者 作出 投 资决 策 后, 基金 运 营 状况 与基 金 净值 变 化引 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 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 金 管 理人 依 照恪 尽 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 慎 勤勉 的 原 则管 理 和运 用 基 金 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 至2015 年11 月21 日,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止
至2015 年 9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一、 绪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以 及《 富 国 信 用增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 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本 招 募 说明 书 不存 在 任何 虚 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对 其 真实 性、 准 确性 、 完整 性 承担 法律 责 任 。本 基金 是 根据 本 招募 说
明 书 所 载明 的 资料 申请 募 集的 。 本基 金 管理 人没 有 委 托或 授权 任 何其 他 人提 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基 金当 事 人之 间 权利 、 义务 的法 律 文 件。 基金 投 资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 合同 》 的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本 身 即表 明 其对 《 基金 合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 按 照《 基
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基 金 投资 者欲 了 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富国 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国( 仅 为《基 金合 同》 目的不 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 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富国 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富国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即 用 于 公 开 披 露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 绩、 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 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备 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 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文件, 及其定 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富国 信用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 《富国 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业务规则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 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 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点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 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 登记、 清算及基 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基金登记 机构 指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 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自然人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国合法登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 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条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 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 网点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基金 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兑换成现金的行为 。 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 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 个开放日 ,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 请(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登记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 管等 业务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何 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 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 证 券投资收益、 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 银行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存 款 利 息 以 及 其 他 收 益 和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款 项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全 国 性 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二期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 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 范伟隽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截止于2015 年11 月21 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 股份 有限公司 16.675% 公 司 设 立了 投 资决 策 委 员会 和 风险 控 制委 员 会等 专 业 委员 会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制 定 基金 投资 的 重大 决 策和 投 资风 险管 理 。 风险 控制 委 员会 负 责公 司 日 常 运 作的 风 险控 制和 管 理工 作 ,确 保 公司 日常 经 营 活动 符合 相 关法 律 法规 和 行业监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 司 目 前下 设 二十 二 个 部门 、 三个 分 公司 和 二个 子 公 司, 分 别是 : 权 益 投 资 部 、 固定 收 益投 资部 、 固定 收 益专 户 投资 部、 固 定 收益 研究 部 、量 化 与海 外 投 资 部 、权 益 专户 投资 部 、养 老 金投 资 部、 权益 研 究 部、 集中 交 易部 、 董事 会 办 公 室 、综 合 管理 部、 机 构业 务 部、 零 售业 务部 、 营 销管 理部 、 客户 服 务部 、 电子商务 部 、 战略 与产 品 部、 监 察稽 核 部、 计划 财 务 部、 人力 资 源部 、 信息 技 术部、 运营部、 北京分公司、 成都分公司、 广 州分公司、 富国资产管理 (香港) 有 限 公 司、 富 国资 产管 理 (上 海 )有 限 公司 。权 益 投 资部 :负 责 权益 类 基金 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品 的 投 资管 理 ;固 定收 益 投资 部 :负 责 固定 收益 类 公 募产 品和 非 固定 收 益类 公 募产品的债券部分 (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 的 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 负 责 一 对一 、 一对 多等 非 公募 固 定收 益 类专 户的 投 资 管理 ;固 定 收益 研 究部 : 负 责 固 定收 益 类公 募产 品 和非 固 定收 益 类公 募产 品 的 债券 部分 的 研究 管 理等 ; 量 化 与 海外 投 资部 :负 责 量化 权 益投 资 、量 化 衍 生 品 投资 及境 外 权益 等 各类 投 资 的 研 究与 投 资管 理 ;权 益 专户 投 资部 : 负责社 保 、 保险 、QFII 、 一 对一 、 一 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 养老金投资部: 负责养老金 (企业年金、 职 业 年 金、 基 本养 老金 、 社保 等 )及 类 养老 金专 户 等 产品 的投 资 管理 ; 权益 研 究 部 : 负责 行 业研 究、 上 市公 司 研究 和 宏观 研究 等 ; 集中 交易 部 :负 责 投资 交 易 和 风 险控 制 ;董 事会 办 公室 : 履行 公 司章 程规 定 的 工作 职责 , 暂与 综 合管 理 部合署办公; 综合管理部: 负责公司董事会日常事务、 公司文秘管理、 公司 (内 部 ) 宣 传、 信 息调 研、 行 政后 勤 管理 等 工作 ;机 构 业 务部 :负 责 年金 、 专户 、 社 保 以 及共 同 基金 的机 构 客户 营 销工 作 ;零 售业 务 部 :管 理华 东 营销 中 心、 华 中 营 销中 心 、华 南 营销 中心 ( 广州 分 公司 ) 、北 方 营销 中 心( 北 京分 公司 ) 、 西 部营销中心 (成都分公司) 、 华北营销中心, 负责共同基金的零售业务; 营销管 理部: 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 品牌建设和媒体关系管理,为零售和机构业 务 团 队 、子 公 司等 提供 一 站式 销 售支 持 ;客 户服 务 部 :拟 定客 户 服务 策 略, 制 定 客 户 服务 规 范, 建设 客 户服 务 团队 , 提高 客户 满 意 度, 收集 客 户信 息 ,分 析 客 户 需 求, 支 持公 司决 策 ;电 子 商务 部 :负 责基 金 电 子商 务发 展 趋势 分 析, 拟 定 并 落 实公 司 电子 商务 发 展策 略 和 实 施 细则 ,有 效 推 进公 司电 子 商务 业 务; 战 略 与 产 品部 : 负责 开发 、 维护 公 募和 非 公募 产品 , 协 助管 理层 研 究、 制 定、 落 实 、 调 整公 司 发展 战略 , 建立 数 据搜 集 、分 析平 台 , 为公 司投 资 决策 、 销售 决 策 、 业 务发 展 、绩 效分 析 等提 供 整合 的 数据 支持 ; 监 察稽 核部 : 负责 监 察、 风 控 、 法 务和 信 息披 露; 信 息技 术 部: 负 责软 件开 发 与 系统 维护 等 ;运 营 部: 负 责 基 金 会计 与 清算 ;计 划 财务 部 :负 责 公司 财务 计 划 与管 理; 人 力资 源 部: 负 责 人 力 资源 规 划与 管理 ; 富国 资 产管 理 (香 港) 有 限 公司 :证 券 交易 、 就证 券 提 供 意 见和 提 供资 产管 理 ;富 国 资产 管 理( 上海 ) 有 限公 司: 经 营特 定 客户 资 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5 年10 月 31 日,公司有员工 323 人,其中 62% 以上具有硕士以 上学历。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薛 爱 东 先生 , 董事 长 , 研究 生 学历 , 高级 经 济师 。 历 任交 通 银行 扬 州 分 行 监 察 室 副主 任 、办 公室 主 任、 会 计部 经 理、 证券 部 经 理, 海通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 扬 州 营业 部 总经 理, 兴 安证 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托 管 组 组长 ,海 通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黑 龙江 管 理总 部总 经 理兼 党 委书 记 、上 海分 公 司 总经 理兼 党 委书 记 、公 司 机关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 戈 先 生, 董 事, 总 经 理, 研 究生 学 历。 历 任国 泰 君 安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 司 研 究 所 研究 员 ,富 国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研究 员、 基 金 经理 、研 究 部总 经 理、 总 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2005 年4 月至2014 年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 ) ,董 事 , 文 学及 商 学 学 士 , 加拿 大 注 册 会 计师。现任 BMO 金 融 集 团 亚 洲 业 务 总 经 理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中加 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 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St. Margaret ’s College 教师, 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 方 荣 义 先生 , 董事 , 研 究生 学 历, 高 级会 计 师。 现 任 申万 宏 源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理 、 财务 总监 。 历任 北 京用 友 电子 财务 技 术 有限 公司 研 究所 信 息中 心 副 主 任 ,厦 门 大学 工商 管 理教 育 中心 副 教授 ,中 国 人 民银 行深 圳 经济 特 区分 行 ( 深 圳市 中 心支 行)会 计处 副 处长 , 中国 人民 银行 深 圳市 中 心支 行 非银 行金 融 机 构 处 处 长, 中 国银 行业 监 督管 理 委员 会 深圳 监管 局 财 务会 计处 处 长、 国 有银 行 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 长 江 先生 , 董事 , 研 究生 学 历。 现 任海 通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副 总 经 理 。 历 任 上 海万 国 证券 公司 研 究部 研 究员 、 闸北 营业 部 总 经理 助理 、 总经 理 ,申 银 万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 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经纪总部副总经理, 华 宝 信 托投 资 有限 责任 公 司投 资 总监 , 华宝 兴业 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董 事 兼总 经 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 任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 (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BMO Financial Group)。 1980 年至1984 年在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 作; 1984 年加入加拿大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 银行。 蒲冰先生, 董事,本科学历, 中级审计师。 现任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自营业务部副总经理。 历任山东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 评估部员工, 山 东 省 鲁信 置 地有 限公 司 计财 部 业务 经 理, 山东 省 国 际信 托股 份 有限 公 司计 财 部业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副总经理。 张 克 均 先生 , 董事 , 研 究生 学 历。 现 任申 万 宏源 证 券 有限 公 司战 略 规 划 总 部 总 经 理。 历 任福 建兴 业 银行 厦 门分 行 电脑 部副 经 理 、计 划部 副 经理 、 证券 部 副经理、 杏林支行副行长;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营 业部副经理、 经理、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兼厦门夏禾路证券营业部经理、经纪总部总经理。 黄 平 先 生, 独 立董 事 , 研究 生 学历 。 现任 上 海盛 源 实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局 主席 。 历任 上海 市 劳改 局 政治 处 主任 ;上 海 华 夏立 向实 业 有限 公 司副 总 经理;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戴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院长、 党 委 书 记。 历 任上 海财 经 大学 助 教、 讲 师、 副教 授 、 教授 ,金 融 学院 副 院长 、 金 融 学 院常 务 副院 长、 金 融学 院 院长 ; 上海 财经 大 学 教授 、博 士 生导 师, 金融 学院党委书记, 教授委员会主任。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现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 工商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1976 年加入 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审计工作,有 30 余 年财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 及财务副总裁。 李宪明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监事会成员 岳增光先生, 监事长,本科学历, 高级会计师。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 限 公 司 纪委 书 记、 风控 总 监。 历 任山 东 省济 南市 经 济 发展 总公 司 会计 , 山东 正 源 和 信 有限 责 任会 计师 事 务所 室 主任 , 山东 鲁信 实 业 集团 公司 财 务, 山 东省 鲁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沈 寅 先 生, 监 事, 本 科 学历 。 现任 申 银宏 源 证券 有 限 公司 合 规与 风 险 管 理 总 部 总 经理 助 理及 公司 律 师。 历 任上 海 市中 级人 民 法 院助 理审 判 员、 审 判员 、 审判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夏瑾璐女士, 监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蒙特利 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历 任 上 海大 学 外语 系教 师 ;荷 兰 银行 上 海分 行结 构 融 资部 经理 ; 蒙特 利 尔银 行 金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兰银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 仇 夏 萍 女士 , 监事 , 研 究生 学 历。 现 任海 通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计 划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历 任 中国 工商 银 行上 海 分行 杨 浦支 行所 任 职 ;在 华夏 证 券有 限 公司 东 方路营业部任职。 孙琪先生, 监事, 本科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IT 副总监。 历任 杭 州 恒 生电 子 股份 公司 职 员, 东 吴证 券 有限 公司 职 员 ,富 国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主管、IT 总监助理。 唐洁女士, 监事, 本科学历,CFA 。 现任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研究员。 历 任 上 海夏 商 投资 咨询 有 限公 司 研究 员 ,富 国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研究 助 理、 助 理研究员。 王 旭 辉 先生 , 监事 , 研 究生 学 历。 现 任富 国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华 东 营 销 中 心 总 经 理。 历 任职 于郏 县 政府 办 公室 职 员, 郏县 国 营 一厂 厂长 , 富国 基 金管 理 有限公司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 陆 运 天 先生 , 监事 , 研 究生 学 历。 现 任富 国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电 子 商 务 部 电 子 商 务总 监 助理 。历 任 汇添 富 基金 任 电子 商务 经 理 ,富 国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资深电子商务经理。 3、督察长 范 伟 隽 先生 , 督察 长 。 中共 党 员, 硕 士研 究 生。 曾 任 毕马 威 华振 会 计 师 事 务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2012 年 10 月 20 日 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 志 松 先生 , 副总 经 理 。中 共 党员 , 大学 本 科, 工 商 管理 硕 士。 曾 在 漳 州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商 检 局 办公 室 、晋 江商 检 局检 验 科、 厦 门证 券公 司 投 资发 展部 工 作。 曾 任富 国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监察 稽 核部 稽 察员 、 高级 稽察 员 、 部门 副经 理 、经 理 、督 察 长。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13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副 总 经理 。历 任 中国 建 设银 行 上海 市分 支 行 职员 、经 理 ,华 安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上 海营 销总 部 投资 顾 问、 总 监助 理、 市 场 部总 监助 理 、上 海 分公 司 总经理助理、市场部总经理、市场总监、公司副营销总裁。 李笑薇女士, 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13 年 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现任 富 国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副 总经 理 兼基 金 经理 。历 任 国 家教 委外 资 贷款 办 公室 项 目官员, 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MSCIBARRA)BARRA 股票风险评估部 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 (Barclays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 主 动 股 票投 资 总监 、高 级 基金 经 理及 高 级研 究员 , 富 国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量 化 与 海 外 投资 部 总经 理兼 基 金经 理 、总 经 理助 理兼 量 化 与海 外投 资 部总 经 理兼 基 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 研究生学历,16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副 总 经理 兼基 金 经理 。 历任 富 国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产 品 开发 主 管、 基 金 经 理 助理 、 基金 经理 、 研究 部 总经 理 兼基 金经 理 、 总经 理助 理 兼研 究 部总 经 理兼基金经理、总 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1) 现任基金经理: 张钫先生, 硕士, 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 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3 月至 2014 年 7 月在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 自2014 年7 月起 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投资部工作, 并自2014 年 7 月起任富国天 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富 国 产 业 债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富国 优 化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 经理 , 2014 年10 月起任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富国信用增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11 月起任富国新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兼任固定收益投资副总监。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 (2) 历任基金经理: 冯彬先生, 任职时间为2013 年5 月 至2014 年10 月。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 成 员 构 成如 下 : 公 司 总经 理 陈戈 先 生 、主 动 权益 及 固 定 收 益投资副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和量化与海外投资副总经理李笑薇女士。


列 席 人 员包 括 :督 察 长 、集 中 交易 部 总经 理 以及 投 委 会主 席 邀请 的 其 他 人 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按 法律 法 规规 定 的 年限 保 存基 金 财产 管 理业 务 活 动的 记 录、 账 册 、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关 于遵守法律 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 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基金管理人关 于禁止性行 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金管理人的 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制 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 作过程 中面临的 风险主要 包括市 场 风险、信用 风险、 流动性风 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 种风险 ,基金管 理人建立 了一套 完 整的风险管 理体系 ,具体包 括以下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 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相应的 组 织 机 构, 配 备相 应的 人 力资 源 与技 术 系统 ,设 定 风 险管 理的 时 间范 围 与空 间 范围等内容。 (2) 识别风险。 辨识组织系统与业 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 因。 (3) 分析风险。 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 分析风 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 度量风险。 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 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 也有定量的 度 量 手 段。 定 性的 度量 是 把风 险 水平 划 分为 若干 级 别 ,每 一种 风 险按 其 发生 的 可 能 性 与后 果 的严 重程 度 分别 进 入相 应 的级 别。 定 量 的方 法则 是 设计 一 些风 险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 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 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 则承担它, 但需加以监控。 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 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 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 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 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 则。公 司设立独 立的督察 长与监 察 稽核部门, 并使它 们保持 高 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 原则。 公司部门 和岗位的 设置权 责 分明、相互 牵制, 并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 则:公 司的发展 必须建立 在风险 控 制完善和稳 固的基 础上,内 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 、监事 会重视建 立完善的 公司治 理 结构与内部 控制体 系。基金 管 理 人 在董 事 会下 设立 有 独立 董 事参 加 的风 险委 员 会 ,负 责评 价 与完 善 公司 的 内 部 控 制体 系 ;公 司 监 事 会负 责 审阅 外 部独 立审 计 机 构的 审计 报 告, 确 保公 司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 在总经 理领导下 ,认真执 行董事 会 确定的内部 控制战 略,为了 有 效 贯 彻公 司 董事 会制 定 的经 营 方针 及 发展 战略 , 设 立了 总经 理 办公 会 、投 资 决 策 委 员会 、 风险 控制 委 员会 等 委员 会 ,分 别负 责 公 司经 营、 基 金投 资 、风 险 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 设有督 察长,全 权负责公 司的监 察 与稽核工作 ,对公 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 核人员 定期评估 公司及基 金的风 险 状况,包括 所有能 对经营目 标 、 投 资目 标 产生 负面 影 响的 内 部和 外 部因 素, 对 公 司总 体经 营 目标 产 生影 响 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 织结构 的设计方 面,体现 部门之 间 职责有分工 ,但部 门之间又 相 互 合 作与 制 衡的 原则 。 基金 投 资管 理 、基 金运 作 、 市场 等业 务 部门 有 明确 的 授 权 分 工, 各 部门 的操 作 相互 独 立, 并 且有 独立 的 报 告系 统。 各 业务 部 门之 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 内部工 作 岗位分 工合理、 职责明 确 ,形成相互 检查、 相互制约 的 关 系 ,以 减 少舞 弊或 差 错发 生 的风 险 ,各 工作 岗 位 均制 定有 相 应的 书 面管 理 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 设置科学、 合 理、 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 项 业 务操 作 有清 晰、 书 面化 的 操作 手 册, 同时 , 规 定完 备的 处 理手 续 ,保 存 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 内部办 公自动化 信息系统 与业务 汇 报体系,通 过建立 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 设立了 独立于各 业务部门 的监察 稽 核部,履行 内部稽 核职能, 检 查 、 评价 公 司内 部控 制 制度 合 理性 、 完备 性和 有 效 性, 监督 公 司内 部 控制 制 度 的 执 行情 况 ,揭 示公 司 内部 管 理及 基 金运 作中 的 风 险, 及时 提 出改 进 意见 , 促 进 公 司内 部 管理 制度 有 效地 执 行。 内 部稽 核人 员 具 有相 对的 独 立性 , 监察 稽 核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四、 基金托管人 (一 ) 基金托管人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 )主要人员情 况 截至2015 年 9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 共有员工205 人, 平均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 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三 )基金托管业 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 管 服 务以 来 ,秉 承“ 诚 实信 用 、勤 勉 尽责 ”的 宗 旨 ,依 靠严 密 科学 的 风险 管 理 和 内 部控 制 体系 、规 范 的管 理 模式 、 先进 的营 运 系 统和 专业 的 服务 团 队, 严 格 履 行 资产 托 管人 职责 , 为境 内 外广 大 投资 者、 金 融 资产 管理 机 构和 企 业客 户 提 供 安 全、 高 效、 专业 的 托管 服 务, 展 现优 异的 市 场 形象 和影 响 力。 建 立了 国 内 托 管 银行 中 最丰 富、 最 成熟 的 产品 线 。拥 有包 括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 托 资产 、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安心账户资金、 企 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全 的 托管 产品 体 系, 同 时在 国 内率 先开 展 绩 效评 估、 风 险管 理 等增 值 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2015 年 9 月, 中国工商银 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96 只。 自2003 年以 来, 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 《亚 洲 货 币》 、 英国 《全 球 托管 人》 、 香港 《 财资 》 、 美 国《 环 球金 融》 、 内地 《证 券 时报》 、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49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 获 得 奖项 最 多的 国内 托 管银 行 ,优 良 的服 务品 质 获 得国 内外 金 融领 域 的持 续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 )基金托管人 的内部控制 制度 中 国 工 商银 行 资产 托 管 部自 成 立以 来 ,各 项 业务 飞 速 发展 , 始终 保 持 在 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 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 抓 内控 建 设” 的做 法 是分 不 开的 。 资产 托管 部 非 常重 视改 进 和加 强 内部 风 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 心 培 育内 控 文化 ,完 善 风险 控 制机 制 ,强 化业 务 项 目全 过程 风 险管 理 作为 重 要工作来做。 继2005、2007 、2009、2010 、2011 、2012、2013 年七次顺利通过 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2014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 阅 获 得 无保 留 意见 的控 制 及有 效 性报 告 ,表 明独 立 第 三方 对我 行 托管 服 务在 风 险 管 理 、内 部 控制 方面 的 健全 性 和有 效 性的 全面 认 可 。也 证明 中 国工 商 银行 托 管 服 务 的风 险 控制 能力 已 经与 国 际大 型 托管 银行 接 轨 ,达 到国 际 先进 水 平。 目 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 务运 作 严格 遵 守 国家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行业 监 管 规则 , 强化 和 建 立 守 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 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 制 度化 的 内控 体系 ; 防范 和 化解 经 营风 险, 保 证 托管 资产 的 安全 完 整; 维 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工 商银 行 资产 托 管 业务 内 部风 险 控制 组 织结 构 由 中国 工 商银 行 稽 核 监 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 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 业 务 处室 共 同组 成。 总 行稽 核 监察 部 门负 责制 定 全 行风 险管 理 政策 , 对各 业 务 部 门 风险 控 制工 作进 行 指导 、 监 督 。 资产 托管 部 内 部设 置专 门 负责 稽 核监 察 工 作 的 内部 风 险控 制处 , 配备 专 职稽 核 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 理的 直 接领 导 下, 依 照 有 关 法律 规 章, 对业 务 的运 行 独立 行 使稽 核监 察 职 权。 各业 务 处室 在 各自 职 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 监 督 制约 ; 监督 制约 应 渗透 到 托管 业 务的 全过 程 和 各个 操作 环 节, 覆 盖所 有 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 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 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 照 “ 内 控优 先 ”的 原则 , 新设 机 构或 新 增业 务品 种 时 ,必 须做 到 已建 立 相关 的 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 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 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 制 人 员必 须 相对 独立 , 适当 分 离; 内 控制 度的 检 查 、评 价部 门 必须 独 立于 内 控制度的制定和 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 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 确 的 岗 位职 责 、科 学的 业 务流 程 、详 细 的操 作手 册 、 严格 的人 员 行为 规 范等 一 系 列 规 章制 度 ,并 采取 了 良好 的 防火 墙 隔离 制度 , 能 够确 保资 产 独立 、 环境 独 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 的 制 定者 和 管理 者, 要 求下 级 部门 及 时报 告经 营 管 理情 况和 特 别情 况 ,以 检 查 资 产 托管 部 在实 现内 部 控制 目 标方 面 的进 展, 并 根 据检 查情 况 提出 内 部控 制 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 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 控 防 线” 、 “监 控 防线 ”三 道 控制 防 线, 健全 绩效 考 核和 激 励机 制 ,树 立“ 以 人 为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 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 通 过 进行 定 期、 定向 的 业务 与 职业 道 德培 训、 签 订 承诺 书, 使 员工 树 立风 险 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 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营 销 活 动、 处 理各 项事 务 ,从 而 有效 地 控制 和配 置 组 织资 源, 达 到资 源 利用 和 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 强内部 风 险 管 理, 定 期或 不定 期 地对 业 务运 作 状况 进行 检 查 、监 控, 指 导业 务 部门 进 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 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 于 数 据 、应 用 、操 作、 环 境四 个 层面 的 完备 的灾 难 恢 复方 案, 并 组织 员 工定 期 演 练 。 为使 演 练更 加接 近 实战 , 资产 托 管部 不断 提 高 演练 标准 , 从最 初 的按 照 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 练结 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 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 总 经 理 的直 接 领导 下, 依 照有 关 法律 规 章, 全面 贯 彻 落实 全程 监 控思 想 ,确 保 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 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 每 个 员工 的 共同 参与 , 只有 这 样, 风 险控 制制 度 和 措施 才会 全 面、 有 效。 资 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 员 工对 自 己岗 位职 责 范围 内 的风 险 负责 ,通 过 建 立纵 向双 人 制、 横 向多 部 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 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 把 风 险 防范 和 控制 的理 念 和方 法 融入 岗 位职 责、 制 度 建设 和工 作 流程 中 。经 过 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 操 作流 程 、稽 核监 察 制度 、 信息 披 露制 度等 , 覆 盖所 有部 门 和岗 位 ,渗 透 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 产 托 管业 务 是商 业银 行 新兴 的 中间 业 务, 资产 托 管 部从 成立 之 日起 就 特别 强 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随 着 市 场环 境 的变 化和 托 管业 务 的快 速 发展 ,新 问 题 、新 情况 不 断出 现 ,资 产 托 管 部 始终 将 风险 管理 放 在与 业 务发 展 同等 重要 的 位 置, 视风 险 防范 和 控制 为 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 陈戈 直 销网点: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588 号宝地广场A 座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 、4008880688 (全国统一, 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 基金代销机构 ( 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人代表: 姜建清 联系电话: (010)95588 传真电话: (010)95588 联系人员: 杨先生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 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人代表: 蒋超良 联系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电话: (010)85109219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联系人员: 曾艳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 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中 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人代表: 田国立 联系电话: (010)66594946 传真电话: (010)66594946 联系人员: 陈洪源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 4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 王洪章 联系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电话: 010-66275654 联系人员: 张静 客服电话: 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 5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人代表: 牛锡明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电话: (021)58408483 联系人员: 曹榕 客服电话: 95559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 6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人代表: 李建红 联系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电话: (0755)83195109 联系人员: 曾里南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 7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 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 号文 化大厦 法人代表: 常振明 联系电话: (010)65550827 传真电话: (010)65550827 联系人员: 常振明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bank.ecitic.com ( 8 ) 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689 号 法人代表: 吉晓辉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电话: (021)63604199 联系人员: 唐小姐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 9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4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人代表: 董文标 联系电话: (010)58351666 传真电话: (010)57092611 联 系人员: 杨成茜 客服电话: 95568 公司网站: www.cmbc.com.cn ( 10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法人代表: 李国华 联系电话: (010)68858057 传真电话: (010)68858057 联系人员: 王硕 客服电话: 95580 公司网站: www.psbc.com ( 11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 法人代 表: 范一飞 联系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电话: (021)68476111 联系人员: 龚厚红 客服电话: (021)962888 公司网站: www.bankofshanghai.com ( 12 )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 号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 号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法人代表: 郭少泉 联系电话: 0532-85709787 传真电话: 0532-85709799 联系人员: 滕克 客服电话: 96588(青岛) 、40066-96588(全国) 公司网站 : www.qdccb.com ( 13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 号 法人代表: 吴太普 联系电话: (0571)85108195 传真电话: (0571)85108195 联系人员: 严峻 客服电话: 96523 公司网站: www.hzbank.com.cn ( 14 )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6 号洛阳银行 办公地址: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6 号洛阳银行 法人代表: 王建甫 联系电话: (0379)65921977 传真电话: (0379)65921977 联系人员: 李亚洁 客服电话: 96699 公司网站: www.bankofluoyang.com.cn ( 15 )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2 号 法人代表: 何沛良 联系电话: 0769-22866268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传真电话: 0769-22866268 联系人员: 何茂才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公司网站: www.drcbank.com ( 16 )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 号 法人代表: 王继康 联系电话: 020-28019593 传真电话: 020-22389014 联系人员: 黎超雄 客服电话: 020-961111 公司网站: www.grcbank.com ( 17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人代表: 杨德红 联系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电话 : (021)38670666 联系人员: 芮敏琪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95521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 18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人代表: 王常青 联系电话: (010)65183888 传真电话: (010)65182261 联系人员: 权唐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 19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16-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人代表: 何如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电话: (0755)82133952 联系人员: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 20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 和 42 楼 法人代表: 孙树明 联系电话: (020)87555305 传真电话: (020)87555305 联系人员: 黄岚 客服电话: 95575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 21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王东明 联系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电话: (010)84865560 联系人员: 顾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 22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C 座 法人代表: 陈有安 联系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电话: (010)66568990 联系人员: 田薇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 23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人代表: 王开国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电话: (021)23219000 联系人员: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 24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人代表: 李梅 联系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电话: (021)33388224 联系人员: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 25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杨泽柱 联系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电话: 027-85481900 联系人员: 李良 客服电话: 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站: www.95579.com ( 26 )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法人代表: 林俊波 联系电话: 021-68634510-8620 传真电话: (021)68865680 联系人员: 赵小明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 27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 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吴万善 联系电话: 0755-82569143 传真电话: 0755-82492962 联系人员: 孔晓君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 28 ) 山西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 中心东塔楼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 中心东塔楼 法人代表: 侯巍 联系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电话: 0351-8686659 联系人员: 郭熠 客服电话: 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 29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 张志刚 联系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电话: 01063080978 联系人员: 唐静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 30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 2 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 2 号楼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人代表: 潘鑫军 联系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电话: 021-63326729 联系人员: 胡月茹 客服电话: 95503 公司网站: www.dfzq.com.cn ( 31 ) 长 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 区报业大厦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 区报业大厦14、16、17 层 法人代表: 黄耀华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联系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电话: (0755)83515567 联系人员: 刘阳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深圳) 、400-6666-888(非深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 32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电话: 021-22169134 联系人员: 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 33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 号 法人代表: 龚德雄 联系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电话: (021)53519888 联系人员: 张瑾 客服电话: (021)962518 公司网站: www.962518.com ( 34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 号山西世 贸中心A 座12、13 层 法人代表: 董祥 联系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电话: 0351-4130322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联系人员: 薛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公司网站: www.dtsbc.com.cn ( 35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 法人代表: 杨宇翔 联系电 话: 95511-8 传真电话: 95511-8 联系人员: 吴琼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站: stock.pingan.com ( 36 )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 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 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人代表: 常喆 联系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电话: (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员: 黄静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 37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 银大厦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 银大厦39 层 法人代表: 许刚 联系电话: 021-20328309 传真电话: 021-50372474 联系人员: 王炜哲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 38 )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杨炯洋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传真电话: 028-86157275 联系人员: 张曼 客服电话: 95584 公司网站: www.hx168.com.cn ( 39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20 楼2005 室 法人代表: 许建平 联系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电话: 010-88085858 联系人员: 李巍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公司网站: www.hysec.com ( 40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86 号23 层 法人代表: 李玮 联系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电话: 0531-68889185 联系人员: 吴阳 客服电话: 95538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公司网站: www.qlzq.com.cn ( 41 )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福山路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人代表: 姚文平 联系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电话: 021-68767880 联系人员: 朱磊 客服电话: 400 8888 128 公司网站: http://www.tebon.com.cn ( 42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人代表: 黄金琳 联系电话: 0591-87383600 传真电话: 0591-87383610 联系人员: 张宗锐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 43 )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中心 法人代表: 李晓安 联系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电话: (0931)4890628 联系人员: 李昕田 客服电话: (0931)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站: www.hlzqgs.com ( 44 )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6 号SK 大厦3 层 法人代表: 李剑阁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电话: 010-65051166 联系人员: 陶亭 客服电话: 010-65051166 公司网站: http://www.cicc.com.cn ( 45 )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9 楼 法人代表: 杨锐敏 联系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电话: 021-68775878 联系人员: 倪丹 客服电话: 68777877 公司网站: www.cf-clsa.com ( 46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12 层、15 层 法人代表: 程宜荪 联系电话: (010)58328888 传真电话: (010)58328112 联系人员: 牟冲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 47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 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 、11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人代表: 高涛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电话: (0755)82026539 联系人员: 刘毅 客服电话: 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 48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法人代表: 孙名扬 联系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电话: 0451-82287211 联系人员: 刘爽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公司网站: www.jhzq.com.cn ( 49 )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 号保利 大厦18 楼 法人代表: 王莉 联系电话: 400-920-0022 传真电话: 021-20835879 联系人员: 于杨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公司网站: licaike.hexun.com ( 50 )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8 楼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法人代表: 汪静波 联系电话: 021-3860-0672 传真电话: 021-3860-2300 联系人员: 张姚杰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站: www.noah-fund.com ( 51 )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法 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电话: 0755-82080798 联系人员: 汤素娅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站: 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 www.jjmmw.com ( 52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 座 9 楼 法人代表: 其实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电话 : 021-64385308 联系人员: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 53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 大厦903~906 室 法人代表: 杨文斌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传真电话: (021)68596916 联系人员: 张茹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 54 ) 浙江 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1 号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 号电 子商务产业园2 号楼 2 楼 法人代表: 凌顺平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电话: 0571-86800423 联系人员: 吴强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 55 )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 B 座 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 B 座 46 楼06-10 单元 法人代表: 赵学军 联 系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电话: 021-20280110 联系人员: 张倩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公司网站: www.harvestwm.cn ( 56 )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 号 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 号 5 号楼215A 法人代表: 梁蓉 联系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电话: (010)88067526 联系人员: 张旭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公司网站: www.5irich.com ( 57 )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SOHO 现 代城C 座1809 法人代表: 沈伟桦 联系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电话: 010-85894285 联系人员: 程刚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公司网站: www.yixinfund.com ( 58 )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 号15 层办公楼一座15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内大街18 号 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2202 室 法人代表: 李振 联系电话: 010-65181028 传真电话: 010-65174782/65231189 联系人员: 魏尧 客服电话: 400-066-9355 公司网站: www.kstreasure.com ( 59 )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人代表: 郭坚 联系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电话: 021-22066653 联系人员: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站: www.lufunds.com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 60 )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人代表: 肖雯 联系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电话: 020-89629011 联系人员: 吴煜浩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站: www.yingmi.cn__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基金 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 中心二期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总经理: 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 雷青松 三、 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 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 号华 夏银行大厦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 厦14 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刘佳 、张兰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办注册 会计师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 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50 楼 法定代表人: 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1 日证监许可[2013]227 号文批准募集。 一、 基金类型 债券 型。 二、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 基金份额的类 别 本 基 金 根据 认 购费 用 、 申购 费 用、 销 售服 务 费收 取 方 式的 不 同,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不 同 的类 别 。在 投资 者 认购/ 申购 时收取 前 端认 购/申 购 费用 ,在 赎 回 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 取认购/ 申 购费 用 ,在 投资 者 赎回 时 收取 后端认 购/申 购 费用 、 赎回 费用 的 基 金 份额, 称为B 类 。 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 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但对持有期限少于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 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C 类。 本基金A 类、B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 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共同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 C 类基金份额单独计 算 基 金 份额 净 值 , 计算 公 式为 计 算日 各 类别 基金 资 产 净值 除以 计 算日 发 售在 外 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 据 基 金销 售 情况 , 基 金管 理 人可 在 不损 害 已有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 经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 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增 加 新的 基金 份 额类 别 、或 者 调 低 现 有基 金 份额 类别 的 申购 费 率或 者 停止 现有 基 金 份额 类别 的 销售 等 ,调 整 实 施 前 基金 管 理人 需依 照 《信 息 披露 办 法》 的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 公 告并 报 中国 证 监会备案。 五 、 募集情况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18,484 户, 本 次 募 集 期 的 有 效 认 购 份 额 3,298,917,611.53 份 ,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608,066.93 份,两项合计共3,299,525,678.46 份基金份额。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七、 基金合同的 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 不少于 200 人的 条 件 下 ,基 金 管理 人依 据 法律 法 规及 招 募说 明书 可 以 决定 停止 基 金发 售 ,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达 到 基金 备 案 条件 的 ,自 基 金管 理 人办 理 完 毕基 金 备案 手 续 并 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 金 管 理人 在 收到 中国 证 监会 确 认文 件 的次 日对 《 基 金合 同》 生 效事 宜 予以 公 告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将基 金 募集 期 间募 集 的资 金存 入 专 门账 户, 在 基金 募 集行 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 基 金 合同 》 生效 时 , 认购 款 项在 募 集期 内 产生 的 利 息将 折 合成 基 金 份 额 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 二、 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 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5 月21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 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八、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申 购 与赎 回 将 通过 销 售机 构 进行 。 具体 的 销 售网 点 在本 招 募 说 明 书或其它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 金 投 资者 应 当在 销 售 机构 办 理基 金 销售 业 务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方 式 办理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 回。 基金 管 理 人可 根据 情 况变 更 或增 减 基 金 代 销机 构 ,并 予以 公 告。 若 销售 机 构开 通电 话 、 传真 或网 上 等交 易 方式 ,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 申购 与赎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 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公告。 本基金于2013 年 7 月12 日 开始办理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 申 购 和 赎回 的 开放 日 为 上海 证 券交 易 所、 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日 ( 基 金 管 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申购和 赎回申请。开放时间为9:30-11:30 和13:00-15:00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代销 机 构 不得 在 《基 金 合同 》 约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赎回 或 者转 换 。投 资 者在 《基 金 合 同》 约定 之 外的 日 期和 时 间 提 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 申请 的 ,其 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回 或转 换 的价 格 为下 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若 出 现 新的 证 券交 易 市 场或 交 易所 交 易时 间 更改 或 实 际情 况 需要 , 基 金 管 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 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 未知 价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价 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除指定赎回外,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即按照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 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实 质利 益的 前 提下 调 整上 述 原则 。基 金 管 理人 必须 在 新规 则 开始 实 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 金 投 资者 必 须根 据 销 售机 构 规定 的 程序 , 在开 放 日 的业 务 办理 时 间 向 销 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 登记机构在T+1 日内为投资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 以 销 售 机构 规 定的 其他 方 式查 询 申购 与 赎回 的成 交 情 况。 对于 申 购申 请 及申 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销 售 机 构对 申 购、 赎 回 申请 的 受理 并 不代 表 该申 请 一 定成 功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实 接 收到 申购 、 赎回 申 请。 申 购、 赎回 的 确 认以 基金 登记 机 构 或基 金 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在 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范 围内 , 依法 对 上 述申 购 和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时 间进 行 调整 ,并 必 须在 调 整实 施 日前 按照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 关规 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购 基 金份 额 时 ,必 须 全额 交 付申 购 款项 , 投 资人 交 付款 项 , 申 购 申 请 即 为有 效 。 若 申购 无 效,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管 理 人指 定的 代 销机 构 将投 资 人 已 缴 付的 申 购款 项本 金 退还 给 投资 人 ,由 此产 生 的 利息 等损 失 由基 金 投资 人 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 。 在 发生 巨 额赎 回 或 基 金合 同 载明 的 其他 暂停 赎 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 项的 情 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 交 易 所或 交 易市 场 数 据传 输 延迟 、 通讯 系 统故 障 、 银行 数 据交 换 系 统 故 障或 其 它非 基 金管 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 所 能控 制的 因 素 影响 业务 处 理流 程 ,则 赎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五、 申购与赎回 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 规定, 本基金 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 为人 民币100 元, 投资者 通 过 代 销 机构 申 购本 基金 时 , 除 需 满足 基 金管 理人 最低申购 金额 限 制外 , 当代 理 销 售 机 构设 定 的最 低金 额 高于 上 述金 额 限制 时, 投 资 者还 应遵 循 相关 代 理销 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 。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 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20,000 元; 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 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 购最低 金 额 的 限制 。 代销 网点 的 投资 者 欲转 入 直销 网点 进 行 交易 要受 直 销网 点 最低 申 购 金 额 的限 制 。投 资者 当 期分 配 的基 金 收益 转购 基 金 份额 时, 不 受最 低 申购 金 额 的 限 制。 通 过基 金管 理 人网 上 交易 系 统办 理基 金 申 购业 务的 不 受直 销 网点 单 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 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 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 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 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 购 的 金 额和 赎 回的 份额 、 最低 基 金份 额 余额 和累 计 持 有基 金份 额 上限 的 数量 限 制 , 基 金管 理 人必 须在 调 整生 效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 至 少在 一 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费用和 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1)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需缴纳前端申购费 。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施 差 别的 申购 费 率。 本 公司 设 定的 养老 金 客 户包 括基 本 养 老 基 金与 依 法 成 立 的养 老 计划 筹集 的 资金 及 其投 资 运营 收益 形 成 的补 充养 老 基金 等 ,具 体 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 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率见 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特定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24%


100万元(含) —500 万元


0.15%


500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 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8%


100万元(含) —500万元


0.5%


500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2)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时,需缴纳后端申购费, 具体费率 如下: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年以内(含) 1.0%


1年 —3年(含) 0.6%


3年 —5年(含) 0.4%


5年以上 0


(3)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A 、B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 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承担。 2、赎回费率 (1)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1)对于本基金A 类、B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为: 持有年限


赎回费率


0—1年(含)


0.1%


1年 —2年(含)


0.05%


2年以上


0


2)对于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为: 持有年限


赎回费率


0—29天


0.1%


30 天以上(含)


0


(2)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 投 资 者 赎回 本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 扣除 用 于市 场推 广 、 登记 费和 其 他手 续 费后 的 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调 低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 调整 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 日在指定 媒体 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 市 场 情况 制 定基 金促 销 计划 , 针对 特 定地 域范 围 、 特定 行业 、 特定 职 业的 投 资 者 以 及以 特 定交 易方 式 (如 网 上交 易 、电 话交 易 等 )等 进行 基 金交 易 的投 资 者 定 期 或不 定 期地 开展 基 金促 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 活 动期 间, 按 相关 监 管部 门 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额的计 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 基金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例 三:某投 资人(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申购 费率为 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40,000/ (1+0.8%)=39,862.54 元 申购 费用=40,000-39,862.54=317.46 元 申购份额=(40,000-317.46)/1.040=38,156.29 份 例四: 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份 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1.040=38 ,461.54 份 2、赎 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 用 例 五: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 持有时间为半年, 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 费用 = 10,000×1.016×0.1% = 10.16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10.16 = 10,149.84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 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49.84 元。 3、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代码,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 共同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C 类基金份额单独 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4、申购份额、余额的 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 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 日的该类 基金份额净 值,有 效份额单 位为份 ,申 购 份额 计算 结 果 保 留 到小 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点 两位 以 后的 部 分四 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为 按 实际 确 认 的有 效 赎回 份 额 乘 以 当日 基 金 份额 净 值并 扣 除 相 应 的费用, 赎 回 金额 单位 为 元。 赎 回金 额 计算 结果 保 留 到小 数点 后 两位, 小数 点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八、 申购和赎回的 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办理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的 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 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发生上述第 1、2、3 、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 定 在 指定 媒 体上 刊登 暂 停申 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 的 申购 申请 被 拒绝 , 被拒 绝 的 申 购 款项 本 金将 退还 给 投资 人 。在 暂 停申 购的 情 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者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 基 金管 理 人应 足额 支 付; 如 暂时 不 能足 额支 付 , 应将 可支 付 部分 按 单个 账 户 申 请 量占 申 请总 量的 比 例分 配 给赎 回 申请 人, 未 支 付部 分可 延 期支 付 ,并 以 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 基 金 合同 的 相关 条款 处 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在 申 请 赎回 时可 事 先选 择 将当 日 可 能 未 获受 理 部分 予以 撤 销。 在 暂停 赎 回的 情况 消 除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及时 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 回申 请 (赎 回 申请 总 数 加上 基 金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后扣 除申 购 申请 总 数及 基 金转 换中 转 入 申请 份额 总 数后 的 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出 现 巨额 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根据 本 基金 当 时 的资 产 组合 状 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 支 付 投资 者 的赎 回申 请 可能 会 对基 金 的资 产净 值 造 成较 大波 动 时, 基 金管 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 回 申 请 延期 予 以办 理。 对 于单 个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赎 回申 请, 应 当按 照 其申 请 赎 回 份 额占 当 日申 请赎 回 总份 额 的比 例 ,确 定该 单 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当 日办 理 的 赎 回 份额 ; 投资 者未 能 赎回 部 分, 除 投资 者在 提 交 赎回 申请 时 选择 将 当日 未 获 办 理 部分 予 以撤 销外 , 延迟 至 下一 个 开放 日办 理 , 赎回 价格 为 下一 个 开放 日 的 价 格 。依 照 上述 规定 转 入下 一 个开 放 日的 赎回 不 享 有赎 回优 先 权, 并 以此 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 连续2 个开放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 理 人 认 为 有必 要 ,可 暂停 接 受基 金 的赎 回 申请 ;已 经 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可 以 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述 延 期赎 回 并 延期 办 理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过 邮 寄、 传 真 或 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为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三 、基金的转换 为 满 足 广大 投 资者 的 理 财需 求 ,本 公 司 开通 富国 信 用 增强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代码:A 级为 000107 ;B 级为 000108;C 级为 000109) 与本公司旗下其 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1、适用范围 本 基 金 转换 业 务适 用 于 本基 金 与本 公 司已 发 行和 管 理 的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 基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金,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2、业务规则 (1)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 部 份 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2)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出 基金及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3)基金转换 只能转换为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 (4)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 即前端收费模式 的 基 金 只能 与 前端 收费 模 式的 基 金转 换 ,后 端收 费 模 式的 基金 只 能与 后 端收 费 模 式 的 基金 转 换; 前端 收 费模 式 的基 金 份额 和后 端 收 费模 式的 基 金份 额 之间 不 能 相 互 转换 ; 在公 司直 销 系统 中 ,两 种 收费 模式 的 基 金份 额均 可 以与 富 国天 时 货币基金A/B 进行基金转换; (5)不同 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基金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6) 基金转换 采用“ 份额转换、 未知价 ”原则, 转出、 转入均以T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转出金额与转入份额 ; (7)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 转出方的基 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 转 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 (8) 基金转换过程中, 对于前端转前端的情况 , 按照需转出份额对应的转 出 基 金 赎回 费 率计 算赎 回 费用 , 按照 需 转入 金额 对 应 的转 出与 转 入基 金 的申 购 费 率 计 算并 确 定申 购补 差 费用 ; 对于 后 端转 后端 的 情 况, 按照 需 转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时 间对 应 的转 出基 金 赎回 费 率计 算 赎回 费, 按 照 需转 出基 金 份额 持 有时 间 对 应 的 转出 与 转入 基金 后 端申 购 费率 计 算后 端申 购 补 差费 ,转 入 基金 后 端申 购 费在该部分基金赎回时收取; (9) 本公司旗下的 基金转换后, 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 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 (10)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11)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 日) 。 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的, 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 登记手续, 投资者通常可自T+2 日 (含该日) 起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的确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 (12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向 销 售机 构 申请 基 金转 换 时 ,每 次 转换 申 请 不 得 低于10 份基金份额。 若某笔转换导致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 金余额不足10 份基金份额时, 剩余基金份额仍 保留在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内; (13 ) 基金 净 赎回 申 请 份额 ( 该基 金 赎回 申 请总 份 额 加上 基 金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总 份额 后 扣除 申购 申 请总 份 额及 基 金转 换中 转 入 申请 总份 额 后的 余 额) 超 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 为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出与 基 金 赎 回具 有 相同 的优 先 级, 基 金管 理 人可 根据 基 金 资产 组合 情 况, 决 定全 额 转 出 或 部分 转 出, 并且 对 于 基 金 转出 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 相同 的 比例 确 认; 在 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14 ) 投资 者 在全 部 转 出富 国 天时 余 额时 , 将自 动 结 转当 前 累计 收 益 ; 投 资 者 部 分转 出 富国 天时 份 额时 , 剩余 的 基金 份额 需 足 以弥 补其 当 前累 计 收益 为 负值时的损失; (15)转换费用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在T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 算转换费用,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 ; (16)对于养老金客户基金转换,如在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基金间转换, 则按特定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如转换的两只基金中至少有一支为非 实施特定 申购费率的基金,则按照原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 (1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 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3、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A 前端转前端 (1)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两 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 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 转入基金申 购补差费: 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 补 差 费 。对 于 前端 转前 端 模式 , 转出 基 金金 额所 对 应 的转 出基 金 申购 费 率低 于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转 入 基 金的 申 购费 率的 , 补差 费 率为 转 入基 金和 转 出 基金 的申 购 费率 差 额; 转 出 基 金 金额 所 对应 的转 出 基金 申 购费 率 高于 转入 基 金 的申 购费 率 的, 补 差费 为 零。 (2)基金转换的计算: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净转入金额=转入金额 ÷(1+申购补差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入金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当日之基金份额净值 注: 转换份额的计算 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 且 全 部 份额 转 出账 户时 , 则净 转 入金 额 应加 上转 出 货 币基 金的 当 前累 计 未付 收 益。 B 后端转后端 后 端 收 费模 式 基金 发 生 转换 时 ,其 转 换费 由 转出 基 金 的赎 回 费和 申 购 补 差 费 两 部 分构 成 ,其 中申 购 补差 费 率按 照 转入 基金 与 转 出基 金的 后 端申 购 费率 的 差 额 计 算。 当 转出 基金 后 端申 购 费率 高 于转 入基 金 后 端申 购费 率 时, 基 金转 换 申 购 费 补差 费 率为 转出 基 金与 转 入基 金 申购 费率 之 差 ;当 转出 基 金的 后 端申 购 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申购补差费率为零。 (1) 对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 的基金, 其 后端收费模式下份额之间互相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 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补差费率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对于由本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 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份额之 间互相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 金赎回费率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注: 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 且全部份额转出账户时,则净转入金额应加上转出货币基金的当前累计未付收 益。 4、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由 于 各 销售 机 构的 系 统 差异 以 及业 务 安排 等 原因 , 开 展该 业 务的 时 间 可 能 有 所不同,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5、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暂停基金转换适 用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的有关 规定。 6、重要提示 (1) 目前, 可以进行本业务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的直销网点以及同时代 销本基金和拟转换基金 、且已开通本基金和拟转换基金基金转换业务 的机构。 (2) 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 可能开展该业务的时间有所 不同,投资者可以向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咨询。 (3)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系统办理 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 实 际 办 理 过程 中 根据 支付 渠 道不 同 可能 存 在限 制办 理 后 端收 费模 式 基金 转 换业 务 的情况,具体以实际网上交易页面相关说明为准。 (4) 投资者 欲了解本 基金管理人 旗下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仔细阅读本 基金 管理人 旗下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亦可 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ullgoal.com.cn ) 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 电话(95105686 、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查询。 (5)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十 四 、转托管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基金份额持 有 人可 办 理 已持 有 基金 份 额在 不 同销 售 机 构之 间 的转 托 管 ,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 五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为 投 资 者办 理 定期 定 额投 资 计划 , 具 体规 则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届 时 发布 公 告或 更新 的 招募 说 明书 中 确定 。 投 资 人 在办 理定 期 定额 投 资计 划 时 可 自 行约 定 每期 扣款 金 额, 每 期扣 款 金额 必须 不 低 于基 金管 理 人在 相 关公 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六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 非 基 金 的非 交 易过 户 是 指基 金 登记 机 构受 理 继承 、 捐 赠和 司 法强 制 执 行 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 论 在 上述 何 种情 况下 , 接受 划 转的 主 体必 须是 依 法 可以 持有 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合 法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捐 赠 给福 利性 质 的基 金 会或 社 会 团 体 ;司 法 强制 执行 是 指司 法 机构 依 据生 效司 法 文 书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 强 制划 转给 其 他自 然 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 织 。办 理非 交 易过 户 必须 提 供 基 金 登记 机 构要 求提 供 的相 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 件 的非 交易 过 户申 请 按基 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七 、基 金的冻结 与解冻 基 金 登 记机 构 只受 理 国 家有 权 机关 依 法要 求 的基 金 份 额的 冻 结与 解 冻 , 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 金 账 户或 基 金份 额 被 冻结 的 ,被 冻 结基 金 份额 所 产 生的 权 益一 并 冻 结 ,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九、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以信 用 债券 为 主 要投 资 对象 , 合理 控 制信 用 风 险, 在 追求 本 金 安 全 的基础上谨慎投资,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为 具 有良 好 流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 依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国 家 债券 、 金融 债券 、 次级 债 券、 中 央银 行票 据 、 企业 债券 、 中小 企 业私 募 债 券 、 公司 债 券、 中期 票 据、 短 期融 资 券、 质押 及 买 断式 回购 、 协议 存 款、 通 知 存 款 、定 期 存款 、资 产 支持 证 券、 可 转换 债券 等 金 融工 具以 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基金 投资 的 其他 固 定收 益 证券 品种 ( 但 须符 合中 国 证监 会 的相 关 规定) 。 本 基 金 可以 参 与一 级 市 场的 新 股申 购 或增 发 新股 , 也 可以 直 接从 二 级 市 场 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 以后 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 其他 品 种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 , 投资于信 用债 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20% , 投资 于 现金 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 债 券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5% 。 本 基 金 所界 定 的信 用 债 券是 指 短期 融 资券 、 中期 票 据 、企 业 债、 公 司 债 、 金融债 (不含政策性金融债) 、 地方政府债、 次 级债、 可转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 募 债 、 资产 支 持证 券等 除 国债 和 央行 票 据之 外的 、 非 国家 信用 的 固定 收 益类 金 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信用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通 过参 与一级 市场新 股申购 、股 票增发 ,以及因 所持 股票进 行股票 配 售 及 派 发所 形 成 的股 票 , 不超 过 基 金资 产 的20% ; 本 基 金通 过 二 级市 场 直 接 买入股票 或权证,所占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5%。 三、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本 基 金 将采 用 自上 而 下 的方 法 对基 金 资产 进 行动 态 的 整体 资 产配 置 和 类 属 资 产 配 置。 在 认真 研判 宏 观经 济 运行 状 况和 金融 市 场 运行 趋势 的 基础 上 ,根 据 整 体 资 产配 置 策略 动态 调 整大 类 金融 资 产的 比例 ; 在 充分 分析 债 券市 场 环境 及 市 场 流 动性 的 基础 上, 根 据类 属 资产 配 置策 略对 投 资 组合 类属 资 产进 行 最优 化 配置和调整。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通 过 对 国内 外 宏观 经 济 状况 、 市场 利 率走 势 、市 场 资 金供 求 情况 , 以 及 证 券 市 场 走势 、 信用 风险 情 况、 风 险预 算 和有 关法 律 法 规等 因素 的 综合 分 析, 在 整体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 整 体 资产 配 置策 略 的 指导 下 ,根 据 不同 类 属资 产 的 风险 来 源、 收 益 率 水 平 、 利 息支 付 方式 、利 息 税务 处 理、 附 加选 择权 价 值 、类 属资 产 收益 差 异、 市 场 偏 好 以及 流 动性 等因 素 ,采 取 积极 投 资策 略, 定 期 对投 资组 合 类属 资 产进 行 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在 明 细 资产 配 置上 , 首 先根 据 明细 资 产的 剩 余期 限 、 资产 信 用等 级 、 流 动 性 指 标 决定 是 否纳 入组 合 ;其 次 ,根 据 个别 债券 的 收 益率 与剩 余 期限 的 配比 , 对 照 基 金的 收 益要 求决 定 是否 纳 入组 合 ;最 后, 根 据 个别 债券 的 流动 性 指标 决 定投资总量。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普 通 债券 的 投 资中 主 要基 于 对国 家 财政 政 策 、货 币 政策 的 深 入 分 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态跟踪, 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 主要包括: 久 期 控 制、 期 限结 构配 置 、信 用 风险 控 制、 跨市 场 套 利和 相对 价 值判 断 等管 理 手 段 , 对债 券 市场 、债 券 收益 率 曲线 以 及各 种债 券 价 格的 变化 进 行预 测 ,相 机 而动、积极调整。


(1) 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 金融市场运 行特点等因素的分 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 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 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 理 的 组 合期 限 结构 ,包 括 采用 集 中策 略 、两 端策 略 和 梯形 策略 等 ,在 长 期、 中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 信用风险控制是管理人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 根据发债 主 体 的 经营 状 况和 现金 流 等情 况 对其 信 用风 险进 行 评 估, 以此 作 为品 种 选择 的 基本依据。信用产品投资是本基金的重要特点之一。 本 基 金 认为 , 信用 债 市 场运 行 的中 枢 既取 决 基准 利 率 的变 动 ,也 取 决 于发 行 人 的 整体 信 用状 况。 监 管层 的 相关 政 策指 导、 信 用 债投 资群 体 的投 资 理念 及 其 行 为 等变 化 决定 了信 用 债收 益 率的 变 动区 间, 整 个 市场 资金 面 的松 紧 程度 以 及信用债的供求情况等左右市场的短期波动。 基金管理人将自上而下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 基准利率走势、 资金面状况、 行 业 以 及个 券 信用 状况 的 研判 , 积极 主 动发 掘收 益 充 分覆 盖风 险 ,甚 至 在覆 盖 之 余 还 存在 超 额收 益的 投 资品 种 ;同 时 通过 行业 及 个 券信 用等 级 限定 、 久期 控 制 等 方 式有 效 控制 投资 信 用风 险 、利 率 风险 以及 流 动 性风 险, 以 求得 投 资组 合 赢利性、安全性的中长期有效结合。 同 一 信 用产 品 在不 同 市 场状 态 下往 往 会有 不 同的 表 现 ,针 对 不同 的 表 现 , 管 理 人 将采 取 不同 的操 作 方式 : 如果 信 用债 一二 级 市 场利 差高 于 管理 人 判断 的 正常 区 间, 管 理人 将在 该 信用 债 上市 时 就寻 找适 当 的 时机 卖出 实 现利 润 ;如 果 一二级市场利差处于管理人判断的正常区间, 管理人将持券一段时间再行卖出, 获 取 该 段时 间 里的 骑乘 收 益和 持 有期 间 的票 息收 益 。 本基 金信 用 债投 资 在操 作 上 主 要 以博 取 骑乘 和票 息 收益 为 主, 这 种以 时间 换 空 间的 操作 方 式决 定 了本 基 金管理人在具体操作上必须在获取收益和防范信用风险之间取得平衡。 (4) 跨市场套利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 构建和调整 债 券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5) 相对价值判断是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 选择合适的交易时 机,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 本 基 金 对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的 投 资主 要 围绕 久 期、 流 动 性和 信 用风 险 三 方 面 展 开 。 久期 控 制方 面, 根 据宏 观 经济 运 行状 况的 分 析 和预 判, 灵 活调 整 组合 的 久 期 。 信用 风 险控 制方 面 ,对 个 券信 用 资质 进行 详 尽 的分 析, 对 企业 性 质、 所 处 行 业 、增 信 措施 以及 经 营情 况 进行 综 合考 量, 尽 可 能地 缩小 信 用风 险 暴露 。 流 动 性 控制 方 面, 要根 据 中小 企 业私 募 债整 体的 流 动 性情 况来 调 整持 仓 规模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在力求获取较高收益的同时确保整体组合的流动性安全。 3、回购套利策略 回 购 套 利策 略 是本 基 金 重要 的 操作 策 略之 一 ,把 信 用 产品 投 资和 回 购 交 易 结 合 起 来, 管 理人 根据 信 用产 品 的特 征 ,在 信用 风 险 和流 动性 风 险可 控 的前 提 下 , 或 者通 过 回购 融资 来 博取 超 额收 益 ,或 者通 过 回 购的 不断 滚 动来 套 取信 用 债收益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4、股票投资策略 (1)一级市场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首次发行(IPO) 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 挖掘 公 司 的 内在 价 值, 根据 当 时股 票 市场 整 体投 资环 境 及 定价 水平 , 一、 二 级市 场 间 资 金 供求 关 系, 在有 效 控制 风 险的 前 提下 制定 相 应 的新 股认 购 策略 。 对通 过 新股申购获得的股票,将根据其实际的投资价值确定持有或卖出。 (2)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当 本 基 金管 理 人判 断 市 场出 现 明显 的 趋势 性 投资 机 会 时, 本 基金 可 以 直 接 参 与 股 票二 级 市场 投资 , 努力 获 取超 额 收益 。在 二 级 市场 投资 过 程中 , 本基 金 主 要 采 取 自 下 而 上 的 投 资 策 略 , 借 鉴 外 方 股 东 加 拿 大 蒙 特 利 尔 银 行 金 融 集 团 (BMO Financial Group)的投资管理经验及技能,结合国内市场的特征,利用 数 量 化 投资 技 术与 基本 面 研究 相 结合 的 研究 方法 , 对 以下 三类 上 市公 司 进行 投 资: ① 现 金 流充 沛 、行 业 竞 争优 势 明显 、 具有 良 好的 现 金 分红 纪 录或 现 金 分 红 潜力的优质上市公司; ②投资价值明显被市场低估的上市公司; ③未来盈利水平具有明显增长潜力且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 5、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负 责 确 定本 基 金的 大 类资 产 配置 比 例 、组 合 基准 久 期 、 回 购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 金 经 理 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确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内 制 定 并 实 施 具 体 的 投 资 策 略,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集 中 交 易室 设 立债 券 交 易员 , 负责 执 行投 资 指令 , 就 指令 执 行过 程 中 的 问 题 及 市 场面 的 变化 对指 令 执行 的 影响 等 问题 及时 向 基 金经 理反 馈 ,并 可 提出 基 于 市 场 面的 具 体建 议。 集 中交 易 室同 时 负责 各项 投 资 限制 的监 控 以及 本 基金 资 产与公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6、投资程序 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负 责 决 定基 金 投资 的 重大 决 策。 基 金 经理 在 授权 范 围 内 , 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本基金合同、 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 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 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 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 组合基准 久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四 、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 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20% 。 本基金通过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股票增发, 以及因所持股票 进行股票配售及派发所形成的股票,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本基金通过二级市 场直接买入股票或权证, 所占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5%。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 金 持有 的 同一( 指同 一 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 证券 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基 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益 人 的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资 产 支持 证券 期 间, 如 果其 信 用等 级下 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 准 ,应 在 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 债项 评级为 AA- 以上( 含 AA-) 的信用债 (短融不受此 限制) 。 基金持有 信用债期间, 如果其 债项评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基金 财 产参 与 股 票发 行 申购 , 本基 金 所申 报 的 金额 不 超过 本 基 金 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 本基 金 进入 全 国 银行 间 同业 市 场进 行 债券 回 购 的资 金 余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6 ) 本基 金 持有 单 只 中小 企 业私 募 债券 , 其市 值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10%;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 公司 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 改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 资比 例不 符 合 上述 规定 投 资比 例 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合 基 金 合同 的 有关 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的投 资 的 监督 与检 查 自本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 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 基 金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 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有其 他 重大 利 害关 系 的公 司发 行 的 证券 或者 承 销期 内 承销 的 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 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 基 金 ,则 本 基金 投 资 不 再 受相关限制。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信用债指数 中证信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反映我国信用债市场整体价格和 投资回报情况的指数,样本券包括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流通的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的企业债、 公司债和中期票据等信用债品 种。 该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能够分别反映我国信用债市场的总体走势, 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 果 今 后法 律 法规 发 生 变化 , 或者 有 更权 威 的、 更 能 为市 场 普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 市场 上 出现 更 加适 合用 于 本 基金 业绩 基 准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一致 ,本 基 金可 以 在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后变 更业 绩 比较 基 准并 及 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 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 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使 相关权利的 处理原则 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 、 基金的融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 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375,890.00 1.23 其中:股票 3,375,890.00 1.23 2


固定收益投 资 252,636,420.51 92.03 其中:债券 245,181,186.46 89.31








资产 支持证券 7,455,234.05 2.72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 回购的买 入返售 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10,340,872.63 3.77 7


其他资产 8,170,625.94 2.98 8


合计 274,523,809.08 100.00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950,890.00 0.72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F 批发和零售 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1,425,000.00 0.52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375,890.00 1.24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428 中远航运 100,000 1,425,000.00 0.52 2 600085 同仁堂 40,000 898,800.00 0.33 3 000423 东阿阿胶 13,000 541,840.00 0.20 4 002507 涪陵榨菜 31,400 510,250.00 0.19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5,310,250.00 20.32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53,158,850.00 19.53 4 企业债券 169,292,936.46 62.20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20,578,000.00 7.56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45,181,186.46 90.08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018001 国开1301 245,000 24,722,950.00 9.08 2 101461036 14 鲁信创投MTN001 200,000 20,578,000.00 7.56 3 150213 15 国开13 200,000 20,344,000.00 7.47 4 122740 12 延城投 149,990 15,507,466.10 5.70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5 122144 12 鲁信债 140,000 14,557,200.00 5.35 6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 (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19031 澜沧江 3 100,000 7,455,234.05 2.74 7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持有的“09 宜化债”的发行主体湖北宜化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于2015 年10 月 8 日收到宜市环法 〔2015〕 256 号行政处罚及停产整治决定书。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对公司给予罚款 10 万元 (大写: 拾万元) , 依法对公司有机分公司 保险粉车间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 定,在停产整治期间针对存在的环保问题进行整改的行政处罚和处理。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跟踪相关进展,遵循价值投资的理念进行投资决策。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本基金持有的其余 9 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 报 告 期本 基 金投 资的 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 有在 基金 合 同 规定 备选 股 票库 之 外的 股 票 。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7,001.29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373,880.23 5 应收申购款 749,744.4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170,625.94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其它资产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600428 中远航运 1,425,000.00 0.52 筹划重大事 项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 四 舍 五入 原 因, 投资 组 合报 告 中市 值 占净 值比 例 的 分项 之和 与 合计 可 能存 在 尾差。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十、 基金的业绩 基 金 管 理人 依 照恪 尽 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 慎 勤勉 的 原 则管 理 和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 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的 过 往业 绩 并不 代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人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 富国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历 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1)A/B 级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5.21-2013.12.31 -1.32% 0.07% -2.57% 0.09% 1.25% -0.02% 2014.1.1-2014.12.31 17.58% 0.20% 8.98% 0.10% 8.60% 0.10% 2015.1.1-2015.9.30 10.85% 0.33% 6.81% 0.06% 4.04% 0.27% 2013.5.21-2015.9.30 28.63% 0.23% 13.40% 0.09% 15.23% 0.14% (2)C 级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5.21-2013.12.31 -1.62% 0.07% -2.57% 0.09% 0.95% -0.02% 2014.1.1-2014.12.31 17.12% 0.20% 8.98% 0.10% 8.14% 0.10% 2015.1.1-2015.9.30 10.53% 0.32% 6.81% 0.06% 3.72% 0.26% 2013.5.21-2015.9.30 27.35% 0.23% 13.40% 0.09% 13.95% 0.14%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富国信用增强债券A/B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富国信用增强债券 C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截止日期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本基金 于 2013 年 5 月 21 日成立。本基金 建仓期 6 个月, 即 从 2013 年 5 月 21 日至 2013 年 11 月 20 日止, 建仓期结束时 各项资产 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总 值 是指 购 买 的各 类 证券 、 银行 存 款本 息 和 基金 应 收的 申 购 基 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相 关 法 律法 规 、规 范 性文 件 为本 基 金 开立 资 金 账户、证券 账户 以 及投 资 所需 的其 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 用 账户 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售 机构 和 基金 登 记机 构 自有 的财 产 账 户以 及其 他 基金 财 产账 户 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产 独 立于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销售 机 构 的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人 保 管。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 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 售 机构 以 其 自 有 的财 产 承担 其自 身 的法 律 责任 , 其债 权人 不 得 对本 基金 财 产行 使 请求 冻 结 、 扣 押或 其 他权 利。 除 依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的规 定处 分 外, 基 金财 产 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因 依 法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清 算 的, 基金 财 产不 属 于其 清 算财 产。 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 基 金财 产 所 产 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有 资 产产 生 的债 务相 互 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运 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十二、 基 金资产的 估值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估 值 日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证 券 交易 场 所的 交 易 日以 及 国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有 的 股票 、 权 证、 债 券和 银 行存 款 本息 、 应 收款 项 、其 它 投 资 等 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 所 上市 的 有价 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 估值 日 在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的 市 价( 收盘 价 )估 值 ;估 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或 证券 发 行机 构 未发 生 影响 证券 价 格 的重 大事 件 的, 以 最近 交 易 日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 最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或证券 发 行 机 构发 生 影响 证券 价 格的 重 大事 件 的, 可参 考 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 化的 ,可 参 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 行市 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 含 的 债券 应 收利 息得 到 的净 价 进行 估 值; 估值 日 没 有 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 按 最近 交 易日 债券 收 盘 价减 去债 券 收盘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的 净 价进 行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 可参 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 行市 价 及重 大变 化 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 易 市价 ,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市 的 资产 支持 证 券,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技 术 难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 同 一 股票 的 估值 方法 估 值; 该 日无 交 易的 ,以 最 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 盘 价) 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 所 上 市的 同 一股 票的 估 值方 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 有 明确 锁定 期 的股 票 ,按 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具 体情 况 与基 金 托管 人 商定 后, 按 最 能反 映公 允 价值 的 价格 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估 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订 明 的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或 者 未能 充 分维 护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时 , 应立 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 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 算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的 义 务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本 基 金的 基金 会 计责 任 方由 基 金管 理人 担 任 ,因 此, 就 与本 基 金有 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均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 本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暂 停 估值 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 每 个工 作日 对 基金 资 产估 值 后,将 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 结果 发 送基 金 托管 人, 经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无 误 后, 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将 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施 确 保基 金 资 产 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作 过 程中 , 如 果由 于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或 登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或 投资 人自 身 的过 错 造成 估 值错 误, 导 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 损 失的 ,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当 对 由于 该 估值 错 误遭 受 损失当 事 人 (“受损方”) 的 直接 损 失 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错 误 的主 要 类 型包 括 但不 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 差 错 、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 协 调 各方 , 及时 进行 更 正, 因 更正 估 值错 误发 生 的 费用 由估 值 错误 责 任方 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 且 有 协助 义 务的 当事 人 有足 够 的时 间 进行 更正 而 未 更正 ,则 其 应当 承 担相 应 赔 偿 责 任。 估 值错 误责 任 方应 对 更正 的 情况 向有 关 当 事人 进行 确 认, 确 保估 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误 责 任方 仍应 对 估值 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 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 人不 返 还 或 不 全部 返 还不 当 得利 造 成其 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 失 (“受损方”) , 则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应 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 的赔 偿 金 额的 范围 内 对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 事人 享 有要 求交 付 不当 得 利的 权 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 已经 将 此 部 分 不当 得 利返 还给 受 损方 , 则受 损 方应 当将 其 已 经获 得的 赔 偿额 加 上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 形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 于 基 金信 息 披露 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各类 基 金份 额 净 值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进 行复 核 。基 金 管理 人应 于 每 个开 放日 交 易结 束 后计 算 当 日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 金 份额 净 值并 发送 给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 对 净 值 计 算结 果 复核 确认 后 发送 给 基金 管 理人 ,由 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净 值 予以 公 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 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 制 度 变 化或 由 于其 他不 可 抗力 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虽 然已 经 采取 必 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 行检 查 ,但 是 未能 发现 该 错 误而 造成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十三、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 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 关 费 用后 的 余额 ,基 金 已实 现 收益 指 基金 利润 减 去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 益 后的 余 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 指截至收 益分配基 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 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 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若每月最后一个 自然 日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10 份基金份额的可供分配 利润不低于0.05 元,则基金须进行收益分配,并以该日作为收益分配基准日,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5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 红 利 或将 现 金红 利自 动 转为 相 应类 别 的 基 金份 额 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 者不 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该类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4、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 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中应载明 截止收益 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 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基金红利发 放日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日 (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 算截 至 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 发生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 者自行 承担。当 投 资 者 的现 金 红利 小于 一 定金 额 ,不 足 于支 付银 行 转 账或 其他 手 续费 用 时,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可 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现 金 红利 自动 转 为 基金 份额 。 红利 再 投资 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十四、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 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 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 的销售服务费;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计 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费 每 日计算 , 逐日 累 计至 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 遇 法 定节 假 日、 休 息 日或 不 可抗 力 致使 无 法按 时 支 付的 , 顺延 至 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 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H= E×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费 每 日计算 , 逐日 累 计至 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 遇 法 定节 假 日、 休 息 日或 不 可抗 力 致使 无 法按 时 支 付的 , 顺延 至 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 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 门用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 %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服 务 费每 日 计 提, 按 月支 付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向基 金 托管 人 发 送 销 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 产 中 划 出, 经 登记 机构 分 别支 付 给各 个 基金 销售 机 构 。若 遇法 定 节假 日 、休 息 日 或 不 可抗 力 致使 无 法 按 时支 付 的, 顺 延至 法定 节 假 日、 休息 日 结束 之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 个工 作日内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3-8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二、 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基 金 申 购费 的 费率 水 平 、计 算 公式 、 收取 方 式和 使 用 方式 参 见本 招 募 说 明 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2、赎回费用 基 金 赎 回费 的 费率 水 平 、计 算 公式 、 收取 方 式和 使 用 方式 参 见本 招 募 说 明 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3、转换费用 基 金 转 换费 的 费率 水 平 、计 算 公式 、 收取 方 式和 使 用 方式 参 见本 招 募 说 明 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三 、 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作 过 程中 涉 及 的各 纳 税主 体 ,其 纳 税义 务 按 国家 税 收法 律 、 法 规 执行。 四 、 费用 调整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可 根 据基 金 规模 等 因素 协 商 一致 , 酌情 降 低 基 金 管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 和销 售 服务 费 率 , 此项 调 整 不需 要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公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十五、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 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 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十六、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 二、 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 包括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等法 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 人 和其 他 组织。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 按照 法 律法 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定 披 露基 金 信 息 ,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当 在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时 间 内 ,将 应 予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媒 体 和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 网 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 等媒 介 披露 , 并保 证 基金 投资 者 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 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 开披 露 的信 息 应采 用 中文 文 本。如 同 时 采用 外 文文 本 的,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 应保 证 两种 文 本的 内容 一 致。 两 种 文本 发生 歧 义的 , 以中文 文本 为准。 本 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 采用 阿 拉伯 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 外, 货 币单 位 为 人 民 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基金招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托 管协议 1 、 《 基金 合 同》 是 界定 《 基金 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 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召 开 的规 则 及具 体 程序 ,说 明 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 涉 及基 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 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 基 金认 购 、申 购和 赎 回安 排 、基 金 投资 、基 金 产 品特 性、 风 险揭 示 、信 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 中 国 证监 会 派出 机构 报 送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并 就 有关 更新 内 容提 供 书面 说 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就 基 金 份额 发 售的 具 体事 宜 编制 基 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 并 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生效的次日在 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 四 )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 五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格 的计 算 方式 及 有关 申 购、 赎回 费 率 ,并 保证 投 资者 能 够在 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六 ) 基金 定 期报 告 ,包 括 基金 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 年 度报 告 和基 金 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 度 报 告正 文 登载 于网 站 上, 将 年度 报 告摘 要登 载 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 年度 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15 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 主 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地 中 国证 监 会派 出 机构 备案 。 报 备应 当采 用 电子 文 本或 书 面报告方式 。 ( 七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 报 告 书 ,予 以 公告 ,并 在 公开 披 露日 分 别报 中国 证 监 会和 基金 管 理人 主 要办 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重 大 事件 , 是 指可 能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者 基 金份 额 的 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 管部 门 的主 要 业 务人 员 在 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管 理 人及 其 董 事、 总 经理 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 受 到 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基金 管 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 、销 售 服务 费 等费 用 计 提标 准 、计 提 方 式 和 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八 )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合 同 》存 续 期 限内 , 任何 公 共媒 体 中出 现 的 或者 在 市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对 基 金份 额价 格 产生 误 导性 影 响或 者引 起 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 知悉 后 应当 立即 对 该消 息 进行 公 开澄 清, 并 将 有关 情况 立 即报 告 中国 证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监会。 ( 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 定的 事 项, 应 当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会 核 准或 者 备 案 ,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 债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人 在 本基 金 投 资中 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 后两 个 交 易日 内 ,在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本 基 金 应当 在 季度 报 告 、半 年 度报 告 、年 度 报告 等 定 期报 告 和招 募 说 明 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 一)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 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应 当 建立 健 全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度 , 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 公 开披 露 基金 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 国证 监 会相 关 基 金 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按 照 相 关法 律 法规 、 中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基 金 管理 人编 制 的基 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 份 额 净值 、基 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 价 格 、 基金 定 期报 告和 定 期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等 公 开 披露 的相 关 基金 信 息进 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除 依 法在 指 定媒 体 上披 露 信 息外 , 还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公 共 媒体 披露 信 息, 但 是其 他 公共 媒体 不 得 早于 指定 媒 体披 露 信息 ,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 公开 披 露的 基 金信 息 出具 审 计 报告 、 法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应 当制 作工 作 底稿 , 并将 相 关档 案至 少 保 存到 《基 金 合同 》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查 阅 招 募 说 明书 公 布后 , 应 当分 别 置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 销 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基 金 定 期报 告 公布 后 , 应当 分 别置 备 于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的 住 所 ,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停或延迟信 息披露的情 形 当 出 现 下述 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可 暂 停 或延 迟 披露 基 金 相 关 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已 决定延迟估值时;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时;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十七、 风险揭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 的主要风险 (一 )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 受到 各 种 因素 的 影响 , 导致 基 金收 益 水 平变 化 而产 生 风 险 , 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 率 直 接影 响 着债 券的 价 格和 收 益率 , 影响 着企 业 的 融资 成本 和 利润 , 并通 过 对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 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 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 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 务 状 况、 市 场前 景、 行 业竞 争 、人 员 素质 等, 这 些 都会 导致 企 业的 盈 利发 生 变 化 。 如果 基 金所 投资 的 上市 公 司经 营 不善 ,其 股 票 价格 可能 下 跌, 或 者能 够 用 于 分 配的 利 润减 少, 使 基金 投 资收 益 下降 。虽 然 基 金可 以通 过 投资 多 样化 来 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 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 )信用风险 信 用 风 险主 要 指债 券 、 资产 支 持证 券 、短 期 融资 券 等 信用 证 券发 行 主 体 信 用 状 况 恶化 , 到期 不能 履 行合 约 进行 兑 付的 风险 , 另 外, 信用 风 险也 包 括证 券 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 )流动性风险 流 动 性 风险 是 指因 证 券 市场 交 易量 不 足, 导 致证 券 不 能迅 速 、低 成 本 地 变 现 的 风 险。 流 动性 风险 还 包括 基 金出 现 巨额 赎回 , 致 使没 有足 够 的现 金 应付 赎 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四 )操作风险 操 作 风 险是 指 基金 运 作 过程 中 ,因 内 部控 制 存在 缺 陷 或者 人 为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违 反 操作 规程 等 引致 的 风险 , 例如 ,越 权 违 规交 易、 会 计部 门 欺诈 、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 )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理 运 作过 程 中 ,基 金 管理 人 的研 究 水平 、 投 资管 理 水平 直 接 影 响 基 金 收 益水 平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 对经 济 形势 和证 券 市 场判 断不 准 确、 获 取的 信 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六 )合规性风险 合 规 风 险指 基 金管 理 或 运作 过 程中 , 违反 国 家法 律 、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 违 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 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 根 据 本 基金 投 资范 围 的 规定 , 本基 金 投资 于 债券 类 资 产不 低 于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的 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本基金可 投 资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券 , 中小 企 业私 募 债券 是指 中 小 微型 企业 在 中国 境 内以 非 公 开 方 式发 行 和转 让, 约 定在 一 定期 限 还本 付息 的 公 司债 券, 其 发行 人 是非 上 市 中 小 微企 业 ,发 行方 式 为面 向 特定 对 象的 私募 发 行 。因 此,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券 较 传 统企 业 债的 信用 风 险及 流 动性 风 险更 大, 从 而 增加 了本 基 金整 体 的债 券 投资风险。 (八 )其他风险 1、 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 如果投资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 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 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一)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二 ) 本基 金 通过 基 金 管理 人 直销 网 点和 指 定的 基 金 代销 机 构公 开 发 售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十八、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 止和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一、 《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的 事 项的 ,应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通过 。对 于 可不 经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基 金合 同 》 变更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经 中 国证 监 会 核 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 基金合同》 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 成 立 清算 小 组, 基金 管 理人 组 织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并在 中国 证 监会 的 监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 业务 资 格的 注 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 行基 金 清算 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中 的 有关 重 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报 告 经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由 律 师事 务所 出 具法 律 意 见 书 后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 案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十九、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 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 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 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 违 反 了《 基 金合 同》 及 国家 有 关法 律 规定 ,应 呈 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 他 监管 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 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 法 律法 规 为 基金 的 利益 对 被投 资 公司 行 使 股东 权 利, 为 基 金 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 金 管理 人 的 名义 , 代表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 利益 行 使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 更换 律 师 事务 所 、会 计 师事 务 所、 证 券 经纪 商 或其 他 为 基 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等 法律 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 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 金 资产 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 金商 业 秘 密, 不 泄露 基 金投 资 计划 、 投 资意 向 等。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金 信 息公 开 披露 前应 予 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确定 基 金收 益 分配 方 案 ,及 时 向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2 (15 ) 依据 《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 保存 基 金 财产 管 理业 务 活动 的 会计 账 册 、报 表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 要向 基 金 投资 者 提供 的 各项 文 件或 资 料 在规 定 时间 发 出 , 并 且保证投 资 者 能够 按照 《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时间 和 方 式, 随时 查 阅到 与 基金 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 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基 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 损 害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 金托 管 人 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 自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人 违 反《 基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 管理 人 将 其义 务 委托 第 三方 处 理时 , 应 当对 第 三方 处 理 有 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 管理 人 名 义,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 或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 效 , 基金 管 理人 承担 全 部募 集 费用 , 将已 募集 资 金 并加 计银 行 同期 存 款利 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法 律法 规 行为 , 对基 金 财产 、其 他 当 事人 的利 益 造成 重 大损 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财 产 的安 全, 保 证其 托 管的 基 金财 产与 基 金 托管 人自 有 财产 以 及不 同 的 基 金 财产 相 互独 立; 对 所托 管 的不 同 的基 金分 别 设 置账 户, 独 立核 算 ,分 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 财务 会 计 报告 、 季度 、 半年 度 和年 度 基 金报 告 出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理 人 在各 重要 方 面的 运 作是 否 严格 按照 《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进 行; 如 果 基 金 管理 人 有未 执行 《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行为 , 还 应当 说明 基 金托 管 人是 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 金管 理 人 的指 令 或有 关 规定 向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支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 组 ,参 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 面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基 金 财产 损 失时 , 应 承担 赔 偿责 任 ,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 监督 基 金 管理 人 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金 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 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 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 决的程序 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组 成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 法 授 权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代 表 有 权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出 席会 议 并表 决。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 同一 类 别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 以基 金管 理 人收 到 提议 当 日的 基金 份 额 计算 ,下 同 )就 同 一事 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或销售服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 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或收 费方式 、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6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3、 提前终止条款: 当 本 基 金 出 现 本 合 同 第 十 九 部 分 第 二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时,本基金将提前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且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 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应 当向 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和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 当自 出 具书 面 决定 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仍认 为有 必 要召 开 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 管 人提 出书 面 提议 。 基金 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代 表和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 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 具书 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 独 或合 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7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 说 明 本次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所采 取 的具 体通 讯 方 式、 委托 的 公证 机 关及 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 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到指 定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 督; 如召 集 人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派 代 表对 书面 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 督的 ,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可 通过 现 场开 会 方式 或 通讯 开 会 方式 召 开, 会 议 的 召 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 表 出 席, 现 场开 会时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 授 权代 表应 当 列席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 管 人不 派 代表 列席 的 , 不影 响表 决 效力 。 现场 开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8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凭 证 与 基金 管理 人 持有 的 登记 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 形 式 在 表决 截 至日 以前 送 达至 召 集人 指 定的 地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 书面 方 式进 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 基 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 地点 对 书面 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 监督 。 会议 召 集人 在 基 金 托 管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 为 召集 人 ,则 为基 金 管 理人 )和 公 证机 关 的监 督 下 按 照 会议 通 知规 定的 方 式收 取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 金 托管 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4 )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 接出 具 书面 意 见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受 托 代表 他 人 出 具 书面 意 见的 代理 人 ,同 时 提交 的 持有 基金 份 额 的凭 证、 受 托出 具 书面 意 见 的 代 理人 出 具的 委托 人 持有 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及 委 托 人的 代理 投 票授 权 委托 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 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议事 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为 关 系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的重 大 事项 , 如 《基 金 合同 》 的 重 大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9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 并 、 法律 法 规及 《基 金 合同 》 规定 的 其他 事项 以 及 会议 召集 人 认为 需 提交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召集 人 发出 召 集会 议 的通 知 后 ,对 原 有提 案 的 修 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会 的 方式 下 , 首先 由 大会 主 持人 按 照下 列 第 七条 规 定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人 , 然后 由大 会 主持 人 宣读 提 案, 经讨 论 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 成 大会 决 议 。 大 会主 持 人为 基金 管 理人 授 权出 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 代表 未 能 主 持 大会 的 情况 下, 由 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其 出席 会 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 果 基金 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和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 代表 均 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 由出 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 人 作 为该 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人 。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拒不 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会 议 人员 的 签名 册 。签 名 册 载明 参 加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0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 分 之二 以上 ( 含 三 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 出 。转 换基 金 运作 方 式、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方 式 进行 表 决 时, 除 非在 计 票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证 据 证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议 通 知中 规定 的 确认 投 资者 身 份文 件的 表 决 视为 有效 出 席的 投 资者 , 表 面 符 合会 议 通 知 规定 的 书面 表 决意 见 视为 有效 表 决 ,表 决意 见 模糊 不 清或 相 互 矛 盾 的视 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 当 计入 出 具书 面意 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 代表 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 一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各 项 议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 代理 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表 与大 会 召集 人 授权 的 一名 监督 员 共 同担 任监 票 人; 如 大会 由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自 行召 集 或大 会 虽然 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未 出席 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的 主 持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选 举 三 名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表 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 可 以在 宣 布表 决结 果 后立 即 对所 投 票数 要求 进 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 应当 进 行 重 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 为 限。 重 新清 点后 , 大 会主 持人 应 当当 场 公布 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1 在 通 讯 开会 的 情况 下 , 计票 方 式为 : 由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的 两 名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授 权 代表 (若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 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监 督 下 进 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 关对 其 计票 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决议 自 中国 证 监会 依 法核 准 或 者出 具 无异 议 意 见 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 果 采 用通 讯 方式 进行 表 决, 在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 须 将公 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应当 执 行 生效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决 议 。生 效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对 全 体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止的事 由、程序以 及基金财 产的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资产净值 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 元;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 成 立 清算 小 组, 基金 管 理人 组 织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并在 中国 证 监会 的 监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2 管 人 、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 业务 资 格的 注 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 行基 金 清算 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财 产 清算 的 分 配方 案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部 剩 余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算 费 用、 交纳 所 欠税 款 并清 偿 基金 债务 后 , 按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中 的 有关 重 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报 告 经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由 律 师事 务所 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 后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 案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的处理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3 各 方 当 事人 同 意, 因 《 基金 合 同》 而 产生 的 或与 《 基 金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经 友 好协 商未 能 解决 的 , 则 任 何一 方有 权 将 争议 提交 位 于北 京 的中 国 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 照 其时 有 效的 仲裁 规 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 决是 终 局的,对仲裁各方当 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争 议 处 理期 间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应 恪 守各 自 的职 责 , 继续 忠 实、 勤 勉 、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投资者 取得合同的 方式 《 基 金 合同 》 可印 制 成 册, 供 投资 者 在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 销 售 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4 二十、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 中心二期16 、17 楼 成立时间:1999 年4 月13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1.8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 元 批 准 设 立机 关 和设 立 文 号: 国 务院 《 关于 中 国人 民 银 行专 门 行使 中 央 银 行 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办 理人 民 币 存款 、 贷款 、 同业 拆 借业 务 ; 国内 外 结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贴 现 、转 贴现 、 各类 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 金 清 算; 提供 信 用证 服 务及 担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5 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 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 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 融 债 券; 证 券投 资基 金 、企 业 年金 托 管业 务; 企 业 年金 受托 管 理服 务 ;年 金 账 户 管 理服 务 ;开 放式 基 金的 注 册登 记 、认 购、 申 购 和赎 回业 务 ;资 信 调查 、 咨询、 见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 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 汇 借 款; 外 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 卖或 代 理 买卖 股票 以 外的 外 币有 价 证 券 ; 自营 、 代客 外汇 买 卖; 外 汇金 融 衍生 业务 ; 银 行卡 业务 ; 电话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手 机 银行 业务 ; 办理 结 汇、 售 汇业 务; 经 国 务院 银行 业 监督 管 理机 构 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 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为 具 有良 好 流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 依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国 家 债券 、 金融 债券 、 次级 债 券、 中 央银 行票 据 、 企业 债券 、 中小 企 业私 募 债 券 、 公司 债 券、 中期 票 据、 短 期融 资 券、 质押 及 买 断式 回购 、 协议 存 款、 通 知 存 款 、定 期 存款 、资 产 支持 证 券、 可 转换 债券 等 金 融工 具以 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基金 投资 的 其他 固 定收 益 证券 品种 ( 但 须符 合中 国 证监 会 的相 关 规定) 。 本 基 金 可以 参 与一 级 市 场的 新 股申 购 或增 发 新股 , 也 可以 直 接从 二 级 市 场 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6 例为 :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投资于信 用债 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 的80%,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20% , 投资 于 现金 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 债 券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5% 。 本基金通过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股票增发, 以及因所持股票进行股票配 售及派发所形成的股票,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本基金通过二级市场直接买入 股票 或权证,所占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5%。本基金所界定的信用债券是指短 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金融 债 (不含政策性金融债) 、 地方政 府 债 、 次级 债 、可 转换 债 券、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资 产 支持 证券 等 除国 债 和央 行 票 据 之 外的 、 非国 家信 用 的固 定 收益 类 金融 工具 , 以 及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信用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 投资 范 围, 并 可依 据届 时 有 效的 法律 法 规适 时 合理 地 调整投资范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a、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信 用债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20%。 本基金通过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股票增发, 以及因所持股票进 行股票配售及派发所形成的股票,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本基金通过二级市场 直接买入股票或权证,所占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5%。 c、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d、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 且由 本 基金 托管 人 托管 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的 同 一 权证 ,不 得 超过 该 权证 的 10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7 e、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f、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g、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h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i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产 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 果 其信 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准 , 应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j 、本基金应投资于 债项 评级为 AA- 以上( 含 AA-) 的信用债(短融不受此限 制) 。 基金持有 信用债期间, 如果其 债项评级 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k、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 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l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m 、 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 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百分 之 二; 一只 基 金持 有 的所 有 流通 受限 证 券 ,其 市值 不 得超 过 该基 金 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 基 金 法》 及 其他 有 关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 述 限制 的 ,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除 投 资 资产 配 置外 ,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的 投 资的 监 督 和检 查 自本 基 金 合 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 因 导致 的投 资组 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不 在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 规定 的投资比 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8 作日正 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金 可能 变动 规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 于托管 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 可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 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 取消 上述禁止 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 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法 规 有关 基 金 禁止 从 事的 关 联交 易 的规 定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应 事先 相 互提 供与 本 机构 有 控股 关 系的 股东 或 与 本机 构有 其 他重 大 利害 关 系 的 公 司名 单 及其 更新 , 加盖 公 章并 书 面提 交, 并 确 保所 提供 的 关联 交 易名 单 的 真 实 性、 完 整性 、全 面 性。 基 金管 理 人有 责任 保 管 真实 、完 整 、全 面 的关 联 交 易 名 单, 并 负责 及时 更 新该 名 单。 名 单变 更后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 管 人 在 运作 中 严格 遵循 了 监督 流 程, 基 金管 理人 仍 违 规进 行关 联 交易 , 并造 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 管理 人 与关 联 交易 名 单中 列 示 的关 联 方进 行 法 律法 规 禁 止 基金 从 事的 关联 交 易时 , 基金 托 管人 应及 时 提 醒并 协助 基 金管 理 人采 取 必 要 措 施阻 止 该关 联交 易 的发 生 ,若 基 金托 管人 采 取 必要 措施 后 仍无 法 阻止 关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9 联 交 易 发生 时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 向中 国 证监 会报 告 。 对于 交易 所 场内 已 成交 的 违 规 关 联交 易 ,基 金托 管 人应 按 相关 法 律法 规和 交 易 所规 则的 规 定进 行 结算 ,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 人提 供 符合 法 律法 规 及行 业 标 准的 银 行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单 , 并按 照审 慎 的风 险 控制 原 则在 该名 单 中 约定 各交 易 对手 所 适用 的 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名 单中 增 加或 减少 银 行间 市 场交 易 对手 时须 提 前 书面 通知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 基 金 托 管人 书 面确 认后 , 被确 认 调整 的 名单 开始 生 效 ,新 名单 生 效前 已 与本 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与 不 在名 单 内的 银 行 间市 场 交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 应及 时 提醒 基金 管 理人 撤 销交 易 ,经 提醒 后 基 金管 理人 仍 执行 交 易并 造 成 基 金 资产 损 失的 ,基 金 托管 人 不承 担 责任 ,发 生 此 种情 形时 , 托管 人 有权 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 场进行现券买卖 和回 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 手名单中 约 定 的 该交 易 对手 所适 用 的交 易 结算 方 式进 行交 易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 没有 按 照事 先约 定 的交 易 方式 进 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 提 醒基 金 管 理 人 与交 易 对手 重新 确 定交 易 方式 , 经提 醒后 仍 未 改正 时造 成 基金 资 产损 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 国 银 行 、中 国 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 业银 行 和交 通银 行 , 基金 管理 人 在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 后 ,可 以 根据 当时 的 市场 情 况调 整 核心 交易 对 手 名单 。基 金 管理 人 有责 任 控 制 交 易对 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 与 核心 交 易对 手以 外 的 交易 对手 进 行交 易 时, 由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0 于 交 易 对手 资 信风 险引 起 的损 失 先由 基 金管 理人 承 担 ,其 后有 权 要求 相 关责 任 人 进 行 赔偿 。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 督 责任 仅 限于 根据 已 提 供的 名单 , 审核 交 易对 手 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资 银 行存 款 的 信用 风 险主 要 包括 存 款银 行 的 信用 等 级、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力 等 涉及 到存 款 银行 选 择方 面 的风 险。 本 基 金核 心存 款 银行 名 单为 中 国 工 商 银行 、 中国 银行 、 中国 建 设银 行 、中 国农 业 银 行和 交通 银 行, 本 基金 投 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时 , 先 由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 赔偿 , 之后 有 权要 求相 关 责 任人 进行 赔 偿。 基 金管 理 人 在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后 , 可以 根 据当 时 的市 场情 况 对 于核 心存 款 银行 名 单进 行 调 整 。 基金 托 管人 的监 督 责任 仅 限于 根 据已 提供 的 名 单, 审核 核 心存 款 银行 是 否在名单 内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 为 的紧 急 通知 》 、 《 关于 基 金投 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等流 通 受限 证 券有 关问 题 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 发 行 股 票、 公 开发 行股 票 网下 配 售部 分 等在 发行 时 明 确一 定期 限 锁定 期 的可 交 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 金 管 理人 董 事会 批准 的 有关 基 金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 的投 资决 策 流程 、 风险 控 制 制 度 。基 金 投资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 基 金管 理人 还 应 提供 基金 管 理人 董 事会 批 准 的 流 动性 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 资料 应 包括 但不 限 于 基金 投资 流 通受 限 证券 的 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人 应 至少 于 首 次执 行 投资 指 令之 前 两个 工 作 日将 上 述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管 人 ,保 证基 金 托管 人 有足 够 的时 间进 行 审 核。 基金 托 管人 应 在收 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1 法 规 要 求的 有 关书 面信 息 ,包 括 但不 限 于拟 发行 证 券 主体 的中 国 证监 会 批准 文 件 、 发 行证 券 数量 、发 行 价格 、 锁定 期 ,基 金拟 认 购 的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 总 成 本 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比例 、 已持 有 流通 受限 证 券 市值 占资 产 净值 的 比例 、 资 金 划 付时 间 等。 基金 管 理人 应 保证 上 述信 息的 真 实 、完 整, 并 应至 少 于拟 执 行 投 资 指令 前 两个 工作 日 将上 述 信息 书 面发 至基 金 托 管人 ,保 证 基金 托 管人 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 问 题 的通 知 》规 定, 对 基金 管 理人 是 否遵 守法 律 法 规进 行监 督 ,并 审 核基 金 管理人提 供 的 有关 书面 信 息。 基 金托 管 人认 为上 述 资 料可 能导 致 基金 出 现风 险 的 , 有 权要 求 基金 管理 人 在投 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前 就 该 风险 的消 除 或防 范 措施 进 行 补 充 书面 说 明, 并保 留 查看 基 金管 理 人风 险管 理 部 门就 基金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 出 具 的风 险 评估 报告 等 备查 资 料的 权 利。 否则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拒 绝 执行 有 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无 法达 成 一致 , 应及 时 上 报中 国 证监 会 请 求 解 决 。 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 切 实 履行 监 督职 责 ,则 不承 担 任 何责 任。 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 二 ) 基金 托 管人 应 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及 《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净 值 计算 、基 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 、应 收资 金 到 账、 基金 费 用开 支 及收 入 确 定 、 基金 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 披露 、 基金 宣传 推 介 材料 中登 载 基金 业 绩表 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 、基 金托 管 协议 有 关规 定 时, 应及 时 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通 知 后应 在 下一 个工 作 日 及时 核对 , 并以 书 面形 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 限 期 内, 基 金托 管 人 有权 随 时对 通 知事 项 进行 复 查 ,督 促 基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 通 知的 违 规事 项未 能 在 限期 内纠 正 的,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 人有 义 务要 求基 金 管 理人 赔偿 因 其违 反 《基 金 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2 对 于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尚 未 成 交 的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交 易 前 能 够 监 控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 该 投 资指 令 违反 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 或者 违反 《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 必 须于 估 值完 成 后 方可 获 知的 监 控指 标 或依 据 交 易程 序 已经 成 交 的 投 资 指 令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 该 投 资 指令 违 反法 律法 规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 和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 的 监督 和 核 查, 必 须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金 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 金托 管 人的 疑义 进 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 基 金托 管 人 按 照 法规 要 求需 向中 国 证监 会 报送 基 金监 督报 告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积 极配 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人 有 重大 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人 无 正当 理 由 ,拒 绝 、阻 挠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本协 议 规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 妨 碍基 金 托 管 人进 行 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 重 或经 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 业 务 和其 他 基金 的托 管 业务 实 行严 格 的分 账管 理 , 确保 基金 财 产的 完 整与 独 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 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 理 人 负 责与 有 关当 事人 确 定到 账 日期 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 人, 到账 日 基金 财 产没 有 到 达 基 金托 管 人处 的, 基 金托 管 人应 及 时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 采取 措 施进 行 催收 。 由 此 给 基金 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负责 向有 关 当 事人 追偿 基 金的 损 失, 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3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 集 期 内销 售 机构 按 销 售与 服 务代 理 协议 的 约定 , 将 认购 资 金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有 托 管资 格的 商 业银 行 开设 的 富国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认 购 专户 。 该 账 户 由基 金 管理 人开 立 并管 理 。基 金 募集 期满 或 基 金停 止募 集 时, 募 集的 基 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 有 关 规定 后 ,由 基金 管 理人 聘 请具 有 从事 证券 业 务 资格 的会 计 师事 务 所进 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 国 注 册 会计 师 签字 有效 。 验资 完 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 募集 的属 于 本基 金 财产 的 全 部 资 金划 入 基金 托管 人 为基 金 开立 的 资产 托管 专 户 中, 基金 托 管人 在 收到 资 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 基 金募 集 期限 届满 或 基金 停止 募 集时 ,未 能达 到 《基 金 合同 》生 效 的 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人 以 基金 托 管 人的 名 义在 其 营业 机 构开 设 资 产托 管 专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存 款 。该 账户 的 开设 和 管理 由 基金 托管 人 承 担。 本基 金 的一 切 货币 收 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 产 托 管专 户 的开 立 和 使用 , 限于 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 业 务的 需 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假 借 本基 金 的名 义 开立 其他 任 何 银行 账户 ; 亦不 得 使用 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 产 托 管专 户 的管 理 应符 合 《人 民 币银 行 结算账 户 管 理办 法 》 、 《 现金 管 理 暂 行 条例 》 、 《 人民 币利 率 管理 规定 》 、 《 利率 管理 暂 行规 定 》 、 《支 付结 算 办法 》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 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人 以 基金 托 管 人和 本 基金 联 名的 方 式在 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人 以 基金 托 管 人的 名 义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证 券账 户 的开 立 和 使用 , 限于 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 业 务的 需 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出 借 和未 经 对方 同 意擅 自转 让 基 金的 任何 证 券账 户 ;亦 不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4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 基金 合 同》 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 负 责以 基金 的 名 义申 请 并取 得 进入 全 国 银 行 间同 业 拆借 市场 的 交易 资 格, 并 代表 基金 进 行 交易 ;基 金 托管 人 负责 以 基 金 的 名义 在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开 设 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债 券 托管 自 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 本 托 管协 议 订立 日 之 后, 本 基金 被 允许 从 事符 合 法 律法 规 规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定 的 其他 投资 品 种的 投 资业 务 时, 如果 涉 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设 和 使用 ,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协助 托管 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开 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基 金 财 产投 资 的有 关 实 物证 券 由基 金 托管 人 存放 于 基 金托 管 人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证 券 也可 存入 中 央国 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或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 买 和 转 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令 办 理 。属 于基 金 托管 人 实际 有 效 控 制 下的 实 物证 券在 基 金托 管 人保 管 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由 此 产生 的 责 任应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承担 。基 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 托管 人以 外 机 构实 际有 效 控制 或 保管 的 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理 人 代表 基 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 有关 的 重大 合 同 的原 件 分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理 人保 管 。除 本 协议 另 有规 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 基 金签 署 与 基 金 有关 的 重大 合同 时 应保 证 基金 一 方持 有两 份 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 日 内 通过 专 人送 达、 挂 号邮 寄 等安 全 方式 将合 同 原 件送 达基 金 托管 人 处。 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 保管部门15 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5 对 于 无 法取 得 二份 以 上 的正 本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向 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 加 盖 授 权 业 务 章的 合 同传 真件 , 未经 双 方协 商 或未 在合 同 约 定范 围内 , 合同 原 件不 得 转移。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份 额后的 数值 。本 基金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估 值原则 应符 合《 基金 合同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办法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 以双方 认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以双 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因 此, 本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 是基 金管理 人,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公 布。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有 的 股票 、 债 券、 权 证和 银 行存 款 本息 、 应 收款 项 、其 它 投 资 等 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6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 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 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的 ,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 大变 化 因素 , 调整 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交 易 所上 市 实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券 按 估值 日 收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 按 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 价 估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 化的 ,可 参 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 行市 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 易 所上 市 未实 行 净 价交 易 的债 券 按估 值 日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 利息 得到 的 净价 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 近交 易 日债 券收 盘 价 减去 债券 收 盘价 中 所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 进行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 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 价, 确 定公允价格; ④ 交 易 所上 市 不存 在 活 跃市 场 的有 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市 的 资产 支持 证 券,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技 术 难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 和公 开 增发 的 新股 , 按估 值 日 在证 券 交易 所 挂 牌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 次 公开 发 行有 明 确 锁定 期 的股 票 ,同 一 股票 在 交 易所 上 市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同 一 股票 的 估 值 方法 估 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 明 确锁 定期 的 股票 , 按监 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 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7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具体 情 况与 基 金托 管 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 允价 值 的价 格 估值。 (7)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 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已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确认 后公 告的 ,由 此造 成的 投资者 或基 金的 损失,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对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就 实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由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 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 误,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了 必要 合理 的措 施 后仍不 能发 现该 错误 ,进 而导 致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 错误造 成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 失, 以及 由此造 成以 后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 投资者 或基 金的 损失, 由提 供错 误信 息的 当事人 一方负责赔偿。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 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 基 金 管理 人 计算 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与 基金 托 管人 的 计 算结 果 不一 致 时,相 关 各 方 应本 着 勤勉 尽责 的 态度 重 新计 算 核对 ,如 果 最 后仍 无法 达 成一 致 ,应 以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8 基 金 管 理人 的 计算 结果 为 准对 外 公布 , 由此 造成 的 损 失以 及因 该 交易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 顺 延错 误而 引 起的 损 失由 基 金管 理人 承 担 赔偿 责任 , 基金 托 管人 不 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在 《 基金 合 同》 生 效后 , 应 按照 相 关各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方 法 和会 计处 理 原则 , 分别 独 立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 基金 的 全套 账 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 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 对 账 发现 相 关各 方 的 账目 存 在不 符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因 并 纠正 ,保 证 相关 各 方平 行 登录 的账 册 记 录完 全相 符 。若 当 日核 对 不 符 , 暂时 无 法查 找到 错 账的 原 因而 影 响到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计 算 和公 告 的, 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报 表 由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每 月分 别 独 立编 制 。月 度 报 表 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 书 更 新一 次 并登 载在 网 站上 , 并将 更 新后 的招 募 说 明书 摘要 登 载在 指 定媒 体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 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 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 工 作 日内 完 成季 度报 告 ,在 季 度报 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30 日内完成半年度 报告, 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45 日内 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成 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9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在 复核 过 程 中, 发 现相 关 各方 的 报表 存 在 不符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应共 同查 明 原因 , 进行 调 整, 调整 以 相 关各 方认 可 的账 务 处理 方 式 为 准 。核 对 无误 后, 基 金托 管 人在 基 金管 理人 提 供 的报 告上 加 盖业 务 印鉴 或 者 出 具 加盖 托 管业 务 部 门 公章 的 复核 意 见书 ,相 关 各 方各 自留 存 一份 。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托 管人 不 能于 应 当发 布 公告 之日 之 前 就相 关报 表 达成 一 致,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 按照 其编 制 的报 表 对外 发 布公 告, 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 就相 关 情况 报 证监会备案。 基 金 托 管人 在 对财 务 会 计报 告 、半 年 报告 或 年度 报 告 复核 完 毕后 , 需 盖 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 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 按照 目 前相 关规 则 分 别保 管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6 月30 日、 每 年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应 于 下月 前 十个 工作日 内 提交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同 》 终止 日等 涉 及到 基 金重 要 事项 日期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应于 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人 以 电子 版 形 式妥 善 保管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并 定期 刻 成 光 盘 备份, 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0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 务。 若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人 由 于自 身 原因 无 法妥 善 保 管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 关 各 方当 事 人同 意 , 因本 协 议而 产 生的 或 与本 协 议 有关 的 一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商 可 以解 决的 , 应提 交 中国 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 裁委 员会 根 据该 会 当时 有 效 的 仲 裁规 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的 地点 在 北京 ,仲 裁 裁 决是 终局 性 的并 对 相关 各 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期 间 ,相 关 各 方当 事 人应 恪 守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地 履 行《 基 金合 同 》和 托管 协 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 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 效 。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 成 立 清算 小 组, 基金 管 理人 组 织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并在 中国 证 监会 的 监督 下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1 进行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 业务 资 格的 注 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 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清 算 小组 在 进行 基 金清 算 过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 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中 的 有关 重 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报 告 经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由 律 师事 务所 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 后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 案并 公 告。 基 金财 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2 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 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3 二十一、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 供一 系 列的 服 务 。基 金 管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需要 和 市场 的 变化 , 增加 或变 更 服 务项 目。 主 要服 务 内容 如 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可在T+2 个工作日后 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确认单; 在第一、 二、 三 季度结束后15 个 工作日内, 向本季度有交易 并定 制对账单服务 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 每年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年度 末所有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 并定制对账单服务 的投资者, 或在第四季度有交易、 年末基金份额余额为零 并定制对账单服务 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 账单。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 资 者 除可 通 过基 金 管 理人 的 直销 网 点和 代 销机 构 的 代销 网 点办 理 申 购 、 赎回及信息查 询外,还可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网 站(www.fullgoal.com.cn )享受网 上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三)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通 过 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 划 ,投 资 者可 以 通过 固 定的 渠 道 ,定 期 定额 申 购 基 金 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四)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日基金 净 值 、 交易 确 认信 息、 富 国周 刊 、公 告 信息 、浮 动 盈 亏、 月度 、 季度 电 子对 账 单等,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五)网络在线服务 客 户 通 过基 金 账户 号 和 查询 密 码登 录 基金 公 司网 站 “ 客户 服 务 ” 栏目,可 享 有 账 户查 询 ,信 息定 制 ,资 料 修改 , 投资 刊物 查 阅 ,在 线咨 询 等多 项 在线 服 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 金净值信息、 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4 资 者 可 以通 过 该热 线获 得 业务 咨 询、 信 息查 询、 服 务 投诉 、信 息 定制 、 资料 修 改等专项服务。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以 通 过各 销 售 机构 网 点柜 台 、基 金 公司 网 站 投诉 栏 目、 自 动 语 音 留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6 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 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 ,4008880688 ,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20361544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5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 事项 1、2015 年 6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信用 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二0 一五年第五次收 益分配公告》 。 2、2015 年 7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信用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二0 一五年第六次收 益分配公告》 。 3、2015 年 9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信用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二0 一五年第七次收 益分配公告》 。 4、2015 年11 月16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 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信用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二0 一五年第八次收 益分配公告》 , 在中国证券报、 证 券 时 报 、上 海 证券 报、 证 券日 报 和公 司 网站 发布 《 提 请广 大投 资 者持 有 效身 份 证 件办理相关业务的公告》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6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 存放及其 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 书存放 在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基金代 销机构 和基金 登 记 机 构 的办 公 场所 ,投 资 者可 在 办公 时 间免 费查 阅 ; 也可 按工 本 费购 买 本招 募 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7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 富国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 富国信用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 富国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 年十二月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