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富国纯债A(100066)

富国纯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二号)查看PDF公告

 
 
 
 
 
 
富 国纯债债 券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二 0 一五 年第二 号) 
 
 
 
 
 
 
基 金 管理 人: 富国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国 工 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2 年 9 月18 日证监许可【2012】1235 号 文核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2 年11 月22 日生效。 基金管 理人保 证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完 整。本 招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 ,但中 国证监 会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核准,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金 的价值 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 投资于 证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证 券 市场波 动等因 素产生 波动 。投 资有风险 ,投 资人认 购(或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读本 招募 说明书 ,全面 认识本 基金产品 的风 险收益 特征和 产品特 性,充 分考 虑自身的 风险 承受能 力,理 性判断 市场,对 认购 基金的 意愿、 时机、 数量等 投资 行为作出 独立 决策。 投资 人 在获得 基金投资 收益 的同时 ,亦承 担基金 投资中 出现 的各类风 险, 可能包 括:证 券市场 整体环境 引发 的系统 性风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统性 风险 、大量 赎回或 暴跌导 致的流动 性风 险、基 金管理 人在投 资经营 过程 中产生的 操作 风险以 及本基 金特有 风险等 。 本基金 为发起 式基金 ,在 基金募 集时 ,基金 管 理人将 运用公 司固有 资金 认购 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 万元, 认购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基金管理 人认购的 基金 份额持 有期限 满三年 后,基 金管 理人将根 据自 身情况 决定是 否继续 持有,届 时, 基金管 理人有 可能赎 回认购 的本 基金份额 。另 外,在 基金成 立三年 后,如果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 合同将自动终止,投资者将面临基 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 可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中 小企业 私 募债券 是指中 小微型 企业 在中 国境内以 非公 开方式 发行和 转让, 约定在 一定 期限还本 付息 的公司 债 券, 其发行 人是非上 市中 小微企 业,发 行方式 为面向 特定 对象的私 募发 行。因 此,中 小企业 私募债券 较传 统企业 债的信 用风险 及流动 性风 险更大, 从而 增加了 本基金 整体的 债券投资风险。 基金管 理人提 醒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买者自 负 ”原则 ,在投 资者作 出投 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2 本基金 为债券 型基金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 较低风 险品种 ,其预 期风 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 至2015 年11 月22 日,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和基金 业绩表现等财务数据 截止至2015 年 9 月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的募集 ..................................................... 4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9 九、基金的投资 ..................................................... 63 十、基金的业绩 ..................................................... 71 十一、基金的财产 ................................................... 73 十二、基金资产 的估值 ............................................... 74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7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82 十七、风险揭示 ..................................................... 87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90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1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3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23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 了富国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费 率等 与投资 者投资 决策有 关的全 部必 要事项, 投资 人在 作 出投资 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管理人 承诺本 招募 说 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 假内容 、误导 性陈述 或重 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据 本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 募集的 。本招 募说明 书由 富国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解 释。本 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未 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书 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 金当 事人之 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金投 资 人 自依基 金合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的 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 务。基 金投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务 ,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5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富国纯债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富国纯债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该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富国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富国纯债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富国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0、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2、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享 有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 构投资 者: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资 基 金的、 在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 并存 续或经 有关政 府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指符 合相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的条件 ,经中 国证 监会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6 批准可投 资于 中国证 券市场 ,并取 得中国 国家 外汇管理 局额 度批准 的中国 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19、投 资人: 指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和 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 明书合 法取得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基 金销售 业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机 构 宣传推 介基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 售机 构 :指富国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以 及 符合《 销售办 法》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条件, 取得基 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销 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 记业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 金账 户的建 立和管 理、基 金份额 登记 、基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清 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登 记机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基 金 的登记 机构为 富国基金 管 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 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 金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的 、 记录其 持有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 金交易 账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开 立 的、记 录投资 人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 中国证 监会办 理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的 日期 28、基 金合同 终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 合同终 止事由 出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 金募集 期: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起 至 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7 3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4、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5、T+n 日: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作日(不包 含T 日) 36、 《业务规则》 : 指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 基金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 购:指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 按照 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 购:指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据 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 回:指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按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 金转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 基金 合 同和基 金管理 人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有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换 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41、转 托管: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的 不 同销售 机构之 间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关 销 售机构 提出申 请,约 定每 期 申 购日、扣 款金 额及扣 款方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定 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 额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 赎回申 请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金 转换 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 及基金 转换中 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销 售服务 费:指 从基 金资产 中计 提 的, 用 于本基 金市场 推广、 销售 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5、基金 份额 类别: 指根据 认购 费用、 申购费 用、销售 服务 费收取 方式的 不 同将基金 份额 分为不 同的类 别,各 基金份 额类 别代码不 同,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金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8 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 金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入 、投 资收益 、 公允价 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 后的余 额,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 允价值 变动收 益后的 余额。 47、基 金资产 总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价 证 券、银 行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 金资产 估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和 负 债的价 值,以 确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发 起式基 金:指 符合 《运作 办法 》及中 国 证监会 《 关于 增设发 起式 基金 审核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相关条件的开放式基金 52、指 定媒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进 行 信息披 露的报 刊、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媒体 53、不 可抗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见 、 不能避 免且不 能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三、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 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设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 )20361818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9 传真: (021 )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2015 年11 月22 日)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 立了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和风 险控 制委员 会 等专业 委员会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责制 定基 金投资 的重大 决策和 投资风 险管 理。风险 控制 委员会 负责公 司日常 运作的风 险控 制和管 理工作 ,确保 公司日 常经 营活动符 合相 关法律 法规和 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 前下设 二十二 个部 门、三 个分 公司和 二 个子公 司,分 别是: 权益 投资 部、固定 收益 投资部 、固定 收益专 户投资 部、 固定收益 研究 部、量 化与海 外投资 部、 权益专户投资部、 养老金投资部 、 权益研 究部、 集中交易部、 董事会办公室、 综合管理部、 机构业务部、 零售业务部、 营销 管理部、 客户服务部、 电子商务部、 战略与产 品部 、监察 稽核部 、计划 财务部 、人 力资源部 、信 息技术 部、运 营部、 北京分公 司、 成都分 公司、 广州分 公司、 富国 资产管理 (香 港)有 限公司 、富国 资产管理 (上 海)有 限公司 。权益 投资部 :负 责权益类 基金 产品的 投资管 理;固 定收益投资部: 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 (包 括公司自 有资 金等) 的投资 管理; 固定收 益专 户投资部 :负 责一对 一、一 对多等 非公募固 定收 益类专 户的投 资管理 ;固定 收益 研究部: 负责 固定收 益类公 募产品 和非固定 收益 类公募 产品的 债券部 分的研 究管 理等;量 化与 海外投 资部: 负责量 化权益投 资、 量化衍 生品投 资及境 外权益 等各 类投资的 研究 与投资 管理; 权益专 户投资部 :负 责社保 、保险 、QFII 、一对 一、 一对多等 非公 募权益 类专户 的投资 管理; 养老金投资部: 负责养老金 (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 基本养老金、 社保等) 及类养老 金专 户等产 品的投 资管理 ;权益 研究 部:负责 行业 研究、 上市公 司研究 和宏观研 究等 ;集中 交易部 :负责 投资交 易和 风险控制 ;董 事会办 公室: 履行公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10 司章程规 定的 工作职 责,暂 与综合 管理部 合署 办公;综 合管 理部: 负责公 司董事 会日常事 务、 公司文 秘管理 、公司 (内部 )宣 传、信息 调研 、行政 后勤管 理等工 作;机构 业务 部:负 责年金 、专户 、社保 以及 共同基金 的机 构客户 营销工 作;零 售业务部: 管理华东营销中心、 华中营销中心 、 华南营销中心 (广州分公司) 、 北 方营销中 心(北 京分公 司) 、西部 营销中 心( 成都分公 司) 、 华北营 销中 心,负责 共同基金 的零 售业务 ;营销 管理部 :负责 营销 计划的拟 定和 落实、 品牌建 设和媒 体关系管理,为零售和机构业务团队、 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 客户服务部: 拟定客户 服务 策略, 制定客 户服务 规范, 建设 客户服务 团队 ,提高 客户满 意度, 收集客户 信息 ,分析 客户需 求,支 持公司 决策 ;电子商 务部 :负责 基金电 子商务 发展趋势 分析 ,拟定 并落实 公司电 子商务 发展 策略和实 施细 则,有 效推进 公司电 子商务业 务; 战略与 产品部 :负责 开发、 维护 公募和非 公募 产品, 协助管 理层研 究、制定 、落 实、调 整公司 发展战 略,建 立数 据搜集、 分析 平台, 为公司 投资决 策、销售 决策 、业务 发展、 绩效分 析等提 供整 合的数据 支持 ;监察 稽核部 :负责 监察、风 控、 法务和 信息披 露;信 息技术 部: 负责软件 开发 与系统 维护等 ;运营 部: 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 计划财务部: 负责 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 人力资源部: 负责人力 资源 规划与 管理; 富国 资 产管理 (香 港)有限 公司 :证券 交易、 就证券 提供意见 和提 供资产 管理; 富国资 产管理 (上 海)有限 公司 :经营 特定客 户资产 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2015 年10 月31 日,公司有员工323 人,其中62%以上具有硕士以上 学历。 (二 )主要人员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薛爱东 先生, 董事长 ,研 究生学 历, 高级经 济 师。历 任交通 银行扬 州分 行监 察室副主 任、 办公室 主任、 会计部 经理、 证券 部经理, 海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扬 州营业部 总经 理,兴 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托管 组组长, 海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黑 龙江管理 总部 总经理 兼党委 书记、 上海分 公 司 总经理兼 党委 书记、 公司机 关党委 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戈先 生,董 事,总 经理 ,研究 生学 历。历 任 国泰君 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研 究所研究 员, 富国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研究 员、 基金经理 、研 究部总 经理、 总经理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11 助理、 副总经理,2005 年4 月至2014 年4 月任 富国天益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麦陈婉 芬女 士(Constance Mak ) ,董 事, 文学 及商学 学士 ,加 拿大注 册会计 师。 现任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 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 St. Margaret ’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 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 人。 方荣义 先生, 董事, 研究 生学历 ,高 级会计 师 。现任 申万宏 源证券 有限 公司 副总经理 、财 务总监 。历任 北京用 友电子 财务 技术有限 公司 研究所 信息中 心副主 任, 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 中国 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 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 中国银行 业监 督管理 委员会 深圳监 管局财 务会 计处处长 、国 有银行 监管处 处长,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长江 先生, 董事, 研究 生学历 。现 任海通 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历 任上海万 国证 券公司 研究部 研究员 、闸北 营业 部总经理 助理 、总经 理,申 银万国 证券公司 闸北 营业部 总经理 、浙江 管理总 部副 总经理、 经纪 总部副 总经理 ,华宝 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任 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1980 年至1984 年在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1984 年加入加拿大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 蒲冰先生, 董事,本科学历, 中级审计师。 现任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自营业务 部副 总经理 。历任 山东正 源和信 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部、评 估部员 工,山 东省鲁信 置地 有限公 司计财 部业务 经理, 山东 省国际信 托股 份有限 公司计 财部业 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副总经理。 张克均 先生, 董事, 研究 生学历 。现 任申万 宏 源证券 有限公 司战略 规划 总部 总经理。 历任 福 建兴 业银行 厦门分 行电脑 部副 经理、计 划部 副经理 、证券 部副经 理、 杏林支行副行长;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营业部副经理、 经理、 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兼厦门夏禾路证券营业部经理、经纪总部总经理。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12 黄平先 生,独 立董事 ,研 究生学 历。 现任上 海 盛源实 业(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局主席。 历任上海市劳改局政治处主任; 上 海华夏立向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戴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院长、党 委书记。 历任 上海财 经大学 助教、 讲师、 副教 授、教授 ,金 融学院 副院长 、金融 学院常务 副院 长、金 融学院 院长; 上海财 经大 学教授、 博士 生导师, 金融 学院党 委书记, 教授委员会主任。 伍时焯 (Cary S. Ng) 先 生, 独立董 事, 研究 生学历 ,加 拿大特 许会 计师。 现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 工商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1976 年加入加 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审计工作,有 30 余年财 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 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 身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 及财务副总裁。 李宪明 先生, 独立董 事, 研究生 学历 。现任 上 海市锦 天城律 师事务 所律 师、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监事会成员 岳增光先生, 监事长,本科学历, 高级会计师。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 公司纪委 书记 、风控 总监。 历任山 东省济 南市 经济发展 总公 司会计 ,山东 正源和 信有限责 任会 计师事 务所室 主任, 山东鲁 信实 业集团公 司财 务,山 东省鲁 信投资 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财务,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沈寅先 生,监 事,本 科学 历。现 任申 银宏源 证 券有限 公司合 规与风 险管 理总 部总经理 助理 及公司 律师。 历任上 海市中 级人 民法院助 理审 判员、 审判员 、审判 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夏瑾璐 女士, 监事, 研究 生学历 。现 任蒙特 利 尔银行 上海代 表处首 席代 表。 历任上海 大学 外语系 教师; 荷兰银 行上海 分行 结构融资 部经 理;蒙 特利尔 银行金 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兰银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 仇夏萍 女士, 监事, 研究 生学历 。现 任海通 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计划 财务 部总 经理。历 任中 国工商 银行上 海分行 杨浦支 行所 任职;在 华夏 证券有 限公司 东方路 营业部任职。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13 孙琪先生, 监事, 本科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IT 副总监。 历任杭 州恒生电 子股 份公司 职员, 东吴证 券有限 公司 职员,富 国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系统 管理员、系统管理主管、IT 总监助理。 唐洁女士,监事,本科学历,CFA。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研究员。 历任上海 夏商 投资咨 询有限 公司研 究员, 富国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研 究助理 、助理 研究员。 王旭辉 先生, 监事, 研究 生学历 。现 任富国 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华东 营销 中心 总经理。 历任 职于郏 县政府 办公室 职员, 郏县 国营一厂 厂长 ,富国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 陆运天 先生, 监事, 研究 生学历 。现 任富国 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电子 商务 部电 子商务总 监助 理。历 任汇添 富基金 任电子 商务 经理,富 国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资深 电子商务经理。 3、督察长 范伟隽 先生, 督察长 。中 共党员 ,硕 士研究 生 。曾任 毕马威 华振会 计师 事务 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2012 年10 月20 日开始 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 先生, 副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大学本 科 ,工商 管理硕 士。曾 在漳 州商 检局办公 室、 晋江商 检局检 验科、 厦门证 券公 司投资发 展部 工作。 曾任富 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 高级稽察员 、 部门副经理、 经理 、 督察长。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13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经 理。历 任中国 建设银 行上海 市分 支行职员 、经 理,华 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营 销总部 投资顾 问、总 监助理 、市 场部总监 助理 、上海 分公司 总经理 助理、市场部总经理、市场总监、公司副营销总裁。 李笑薇女士, 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13 年 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现任 富 国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经 理兼基 金经理 。历 任国家教 委外 资贷款 办公室 项目官 员, 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 (MSCIBARRA)BARRA 股票风险评估部高级研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14 究 员 ,巴 克莱 国际 投资 管理 公 司 (BarclaysGlobal Investors) 大中 华主 动股 票 投资总监 、高 级基金 经理及 高级研 究员, 富国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量 化与海 外投资 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 研究生学历,16 年证券、 基金从 业经验。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经 理兼基 金经理 。历任 富国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产 品开发 主管、 基金经 理助理、 基金 经理、 研究部 总经理 兼基金 经理 、总经理 助理 兼研究 部总经 理兼基 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1) 朱锐先生, 硕士, 曾就职于中国农业银行总 行资产管理部;2014 年9 月加 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11 月起任富 国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4 年12 月起任富国目标收益一 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 目标收益两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 2) 钟智伦先生, 硕士, 曾任平安 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部门经理; 上海新世纪投 资服务有限公司研究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05 年5 月任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 2006 年6 月至2009 年3 月任富国天时基金经理; 2008 年10 月至今任富国天丰基金经理; 2009 年6 月至2012 年12 月任富国优化增强债 券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12 月至2014 年6 月 任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5 年3 月起任富国目标收益一年 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 目标收益 两年 期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富 国纯债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5 年5 月起任富国新收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兼任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历任基金经理 1)冯彬先生, 任职时间为2012 年12 月至2014 年10 月。 2)邹卉女士,任职时间为2012 年11 月至2015 年4 月。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 策委员 会成员 构成 如下: 公司 总经理 陈 戈先生 、主动 权益及 固定 收益 投资副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和量化与海外投资副总经理李笑薇女士。 列席人员包括: 督察长、 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 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15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 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 基金管 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 关于遵守法 律法规的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 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16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 券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基金管理人 关于禁止性 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17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 )基金经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金管理人 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 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 述各种 风险, 基金 管理人 建立 了一套 完 整的风 险管理 体系, 具体 包括 以下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 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相应的组 织机构, 配备 相应的 人力资 源与技 术系统 ,设 定风险管 理的 时间范 围与空 间范围 等内容。 (2) 识别风险。 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 风险存在的原因。 (3) 分析风险。 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 分析风 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 度量风险。 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 既有定 性的度量手段, 也有定量的度 量手段。 定性 的度量 是把风 险水平 划分为 若干 级别,每 一种 风险按 其发生 的可能 性与后果 的严 重程度 分别进 入相应 的级别 。定 量的方法 则是 设计一 些风险 指标,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 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 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 则承担它 ,但 需加以 监控。 而对较 为严重 的风 险,则实 施一 定的管 理计划 ,对于 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 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要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18 时加以改变。 (7) 报告与咨询。 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会、 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 性原则 。内部 控制 制度覆 盖公 司的各 项 业务、 各个部 门和各 级人 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 性原则 。公司 设立 独立的 督察 长与监 察 稽核部 门,并 使它们 保持 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 制约原 则。公 司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权 责 分明、 相互牵 制,并 通过 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 性原则 :公司 的发 展必须 建立 在风险 控 制完善 和稳固 的基础 上, 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 事会、 监事会 重视 建立完 善的 公司治 理 结构与 内部控 制体系 。基 金管 理人在董 事会 下设立 有独立 董事参 加的风 险委 员会,负 责评 价与完 善公司 的内部 控制体系 ;公 司监事 会负责 审阅外 部独立 审计 机构的审 计报 告,确 保公司 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 理层在 总经理 领导 下,认 真执 行董事 会 确定的 内部控 制战略 ,为 了有 效贯彻公 司董 事会制 定的经 营方针 及发展 战略 ,设立了 总经 理办公 会、投 资决策 委员会、 风险 控制委 员会等 委员会 ,分别 负责 公司经营 、基 金投资 、风险 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 公司设 有督察 长, 全权负 责公 司的监 察 与稽核 工作, 对公司 和基 金运 作的合法 性、 合规性 及合理 性进行 全面检 查与 监督,参 与公 司风险 控制工 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 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资目标 产生 负面影 响的内 部和外 部因素 ,对 公司总体 经营 目标产 生影响 的可能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19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 部组织 结构的 设计 方面, 体现 部门之 间 职责有 分工, 但部门 之间 又相 互合作与 制衡 的原则 。基金 投资管 理、基 金运 作、市场 等业 务部门 有明确 的授权 分工,各 部门 的操作 相互独 立,并 且有独 立的 报告系统 。各 业务部 门之间 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 部门内 部工作 岗位 分工合 理、 职责明 确 ,形成 相互检 查、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 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 的岗位 责任制 度基 础上, 设置 科学、 合 理、标 准化的 业务操 作流 程, 每项业务 操作 有清晰 、书面 化的操 作手册 ,同 时,规定 完备 的处理 手续, 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 立了内 部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务 汇 报体系 ,通过 建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道 ,保 证公司 员工及 各级管 理人员 可以 充分了解 与其 职责相 关的信 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 理人设 立了独 立于 各业务 部门 的监察 稽 核部, 履行内 部稽核 职能 ,检 查、评价 公司 内部控 制制度 合理性 、完备 性和 有效性, 监督 公司内 部控制 制度的 执行情况 ,揭 示公司 内部管 理及基 金运作 中的 风险,及 时提 出改进 意见, 促进公 司内部管 理制 度有效 地执行 。内部 稽核人 员具 有相对的 独立 性,监 察稽核 报告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 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 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 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20 四、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 )主要人员情 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 部共有员工 205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 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 (三 )基金托管业 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 管服务以 来, 秉承“ 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 ”的 宗旨,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险 管理和 内部控制 体系 、规范 的管理 模式、 先进的 营运 系统和专 业的 服务团 队,严 格履行 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 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专 业的 托管服 务,展 现优异 的市场 形象 和影响力 。建 立了国 内托管 银行中 最丰富、 最成 熟的产 品线。 拥有包 括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托资 产、保 险资产 、社会 保障基金、 安心账户资金、 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 集合 资产管 理计划 、证券 公司定 向资 产管理计 划、 商业银 行信贷 资产证 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 品体系, 同时 在国内 率先开 展绩效 评估、 风险 管理等增 值服 务,可 以为各 类客户 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2015 年 9 月, 中 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96 只。 自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球托管人》 、 香港《财 资》 、 美国《 环球金 融》 、 内地《 证券 时报》 、 《上海 证券报 》等境 内外权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21 威财经媒体评选的49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 是 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 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 )基金托管人 的内部控制 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 的优 势地位 。这些 成绩的 取得, 是与 资产托管 部“ 一手抓 业务拓 展,一 手抓内控 建设 ”的做 法是分 不开的 。资产 托管 部非常重 视改 进和加 强内部 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 极拓展 各项托 管业务 的同时 ,把 加强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 文化 ,完善 风险控 制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过 程风 险管理 作为重 要工作 来做。 继2005、2007、2009 、2010、2011 、2012 、2013 年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 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 (审计标准第70 号 ) 审阅后, 2014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 ISAE3402(原 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 见的控制 及有 效性报 告,表 明独立 第三方 对我 行托管服 务在 风险管 理、内 部控制 方面的健 全性 和有效 性的全 面认可 。也证 明中 国工商银 行托 管服务 的风险 控制能 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 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 范运 作的经 营思想 和经营 风格, 形成 一个运作 规范 化、管 理科学 化、监 控制度化 的内 控体系 ;防范 和化解 经营风 险, 保证托管 资产 的安全 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 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 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 务处室共 同组 成。总 行稽核 监察部 门负责 制定 全行风险 管理 政策, 对各业 务部门 风险控制 工作 进行指 导、监 督。资 产托管 部内 部设置专 门负 责稽核 监察工 作的内 部风险控 制处 ,配备 专职稽 核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直 接领 导下, 依照有 关法律 规章,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行 使稽核 监察职 权。 各业务处 室在 各自职 责范围 内实施 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22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 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 监督制约 ;监 督制约 应渗透 到托管 业务的 全过 程和各个 操作 环节, 覆盖所 有的部 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 须在发 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内控优 先” 的原则 ,新设 机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关 的规章 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 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 制人员必 须相 对独立 ,适当 分离; 内控制 度的 检查、评 价部 门必须 独立于 内控制 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 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 的岗位职 责、 科学的 业务流 程、详 细的操 作手 册、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等 一系列 规章制度 ,并 采取了 良好的 防火墙 隔离制 度, 能够确保 资产 独立、 环境独 立、人 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 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 的制定者 和管 理者, 要求下 级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以 检查资 产托管部 在实 现内部 控制目 标方面 的进展 ,并 根据检查 情况 提出内 部控制 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 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控 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 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 化, 增强员 工的责 任心和 荣誉感 ,培 育团队精 神和 核心竞 争力。 并通过 进行定期 、定 向的业 务与职 业道德 培训、 签订 承诺书, 使员 工树立 风险防 范与控 制理念。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23 (4) 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 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 销活动、 处理 各项事 务,从 而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用 和效益 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 险管理, 定期 或不定 期地对 业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监 控, 指导业 务部门 进行风 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 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 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于 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 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 更加 接近实 战,资 产托管 部不断 提高 演练标准 ,从 最初的 按照预 订时间 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 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 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 经理的直 接领 导下, 依照有 关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确 保资产 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 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 每个员工 的共 同参与 ,只有 这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资产托 管部实施 全员 风险管 理,将 风险控 制责任 落实 到具体业 务部 门和业 务岗位 ,每位 员工对自 己岗 位职责 范围内 的风险 负责, 通过 建立纵向 双人 制、 横 向多部 门制的 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 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 风险防范 和控 制的理 念和方 法融入 岗位职 责、 制度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经 过多年 努力,资 产托 管部已 经建立 了一整 套内部 风险 控制制度 ,包 括:岗 位职责 、业务 操作流程 、稽 核监察 制度、 信息披 露制度 等, 覆盖所有 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 业务 是商业 银行新 兴的中 间业务 ,资 产托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特 别强调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24 规范运作 ,一 直将建 立一个 系统、 高效的 风险 防范和控 制体 系作为 工作重 点。随 着市场环 境的 变化和 托管业 务的快 速发展 ,新 问题、新 情况 不断出 现,资 产托管 部始终将 风险 管理放 在与业 务发展 同等重 要的 位置,视 风险 防范和 控制为 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 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 中心二期16 、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直销网点:上海投资 理财中心 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588 号宝地广场A 座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 、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代销机构 (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人代表: 姜建清 联系电话: (010)95588 传真电话: (010)95588 联系人员: 杨先生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25 (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人代表: 刘士余 联系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电话: (010)85109219 联系人员: 曾艳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中 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人代表: 田国立 联系电话: (010)66594946 传真电话: (010)66594946 联系人员: 陈洪源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 王洪章 联系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电话: 010-66275654 联系人员: 张静 客服电话: 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26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人代表: 牛锡明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电话: (021)58408483 联系人员: 曹榕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人代表: 李建红 联系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电话: (0755)83195109 联系人员: 曾里南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 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 号文 化大厦 法人代表: 常振明 联系电话: (010)65550827 传真电话: (010)65550827 联系人员: 常振明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bank.ecitic.com (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689 号 法人代表: 吉晓辉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27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电话: (021)63604199 联系人员: 唐小姐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4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人代表: 董文标 联系电话: (010)58351666 传真电话: (010)57092611 联系人员: 杨成茜 客服电话: 95568 公司网站: www.cmbc.com.cn ( 1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法人代表: 李国华 联系电话: (010)68858057 传真电话: (010)68858057 联系人员: 王硕 客服电话: 95580 公司网站: www.psbc.com ( 1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法人代表: 吴建 联系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电话: 010-85238680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28 联系人员: 郑鹏 客服电话: 95577 公司网站: www.hxb.com.cn ( 12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 法人代表: 范一飞 联系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电话: (021)68476111 联系人员: 龚厚红 客服电话: (021)962888 公司网站: www.bankofshanghai.com ( 13 )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法人代表: 陆华裕 联系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电话: 0574-87050024 联系人员: 胡技勋 客服电话: 96528(上海、北京地区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 14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 号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 号 法人代表: 郭少泉 联系电话: 0532-85709787 传真电话: 0532-85709799 联系人员: 滕克 客服电话: 96588(青岛) 、40066-96588(全国)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29 公司网站: www.qdccb.com ( 15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 号 法人代表: 吴太普 联系电话: (0571)85108195 传真电话: (0571)85108195 联系人员: 严峻 客服电话: 96523 公司网站: www.hzbank.com.cn ( 16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 号 法人代表: 刘宝凤 联系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电话: 022-58316259 联系人员: 王宏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公司网站: www.cbhb.com.cn ( 17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6 号洛阳银行 办公地址: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6 号洛阳银行 法人代表: 王建甫 联系电话: (0379)65921977 传真电话: (0379)65921977 联系人员: 李亚洁 客服电话: 96699 公司网站: www.bankofluoyang.com.cn ( 18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30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 号 法人代表: 陈占维 联系电话: (0411)82356627 传真电话: (0411)82356590 联系人员: 李格格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公司网站: www.bankofdl.com ( 19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 城路2 号 法人代表: 何沛良 联系电话: 0769 -22866268 传真电话: 0769-22866268 联系人员: 何茂才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公司网站: www.drcbank.com ( 20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 号 法人代表: 王继康 联系电话: 020-28019593 传真电话: 020-22389014 联系人员: 黎超雄 客服电话: 020-961111 公司网站: www.grcbank.com ( 2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 厦B 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 号 C 座5 层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31 法人代表: 林义相 联系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电话: 010-66045518 联系人员: 尹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站: www.txsec.com ( 2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人代表: 杨德红 联系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电话: (021)38670666 联系人员: 芮敏琪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95521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 2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人代表: 王常青 联系电话: (010)65183888 传真电话: (010)65182261 联系人员: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 2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16-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人代表: 何如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32 传真电话: (0755)82133952 联系人员: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 2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 39—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 39—45 层 法人代表: 宫少林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电话: (0755)82943636 联系人员: 林生迎 客服电话: 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 2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19、36 、38、41 和 42 楼 法人代表: 孙树明 联系电话: (020)87555305 传真电话: (020)87555305 联系人员: 黄岚 客服电话: 95575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 2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王东明 联系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电话: (010)84865560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33 联系人员: 顾凌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 2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C 座 法人代表: 陈有安 联系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电话: (010)66568990 联系人员: 田薇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 2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人代表: 王开国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电话: (021)23219000 联系人员: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 3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人代表: 李梅 联系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电话: (021)33388224 联系人员: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34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 3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办公地址: 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 弄证大五 道 口广场1 号楼21 层 法人代表: 兰荣 联系电话: 0591-38281963 传真电话: 0591-38281963 联系人员: 夏中苏 客服电话: 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 3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杨泽柱 联系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电话: 027-85481900 联系人员: 李良 客服电话: 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站: www.95579.com ( 3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 楼、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 楼、28 层A02 单元 法人代表: 牛冠兴 联系电话: (0755)82558305 传真电话: (0755)82558002 联系人员: 陈剑虹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 34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35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 号 法人代表: 杜庆平 联系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电话: 022-28451892 联系人员: 蔡霆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 www.bhzq.com ( 3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 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吴万善 联系电话: 0755-82569143 传真电话: 0755-82492962 联系人员: 孔晓君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 36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1 号楼20 层 法人代表: 杨宝林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电话: 0532-85022605 联系人员: 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iticssd.com ( 37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 1 号楼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36 法人代表: 张志刚 联系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电话: 01063080978 联系人员: 唐静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 38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 2 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 2 号楼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人代表: 潘鑫军 联系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电话: 021-63326729 联系人员: 胡月茹 客服电话: 95503 公司网站: www.dfzq.com.cn ( 39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 层 法人代表: 雷杰 联系电话: (010)57398062 传真电话: (010)57398058 联系人员: 徐锦福 客服电话: 95571 公司网站: www.foundersc.com ( 4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 闸路1508 号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21-22169999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37 传真电话: 021-22169134 联系人员: 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 4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人代表: 杨树财 联系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电话: 0431-85096517 联系人员: 安岩岩 客服电话: 400-600-0686 公司网站: www.nesc.cn ( 42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 号 法人代表: 龚德雄 联系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电话: (021)53519888 联系人员: 张瑾 客服电话: (021)962518 公司网站: www.962518.com ( 43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 号山西世 贸中心A 座12、13 层 法人代表: 董祥 联系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电话: 0351-4130322 联系人员: 薛津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38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公司网站: www.dtsbc.com.cn ( 44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 法人代表: 杨宇翔 联系电话: 95511-8 传真电话: 95511-8 联系人员: 吴琼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站: stock.pingan.com ( 45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 路1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F 法人代表: 张雅锋 联系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电话: (0755)83704850 联系人员: 牛孟宇 客服电话: 95563 公司网站: www.ghzq.com.cn ( 46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 号 法人代表: 菅明军 联系电话: 0371 —69099882 传真电话: 0371--65585899 联系人员: 程月艳 客服电话: 0371-967218 、400-813-9666 公司网站: www.ccnew.com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39 ( 47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 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 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人代表: 常喆 联系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电话: (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员: 黄静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 4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86 号23 层 法人代表: 李玮 联系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电话: 0531-68889185 联系人员: 吴阳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站: www.qlzq.com.cn ( 49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 中心17 层 法人代表: 陆涛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电话: 0755-83025625 联系人员: 马贤清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n ( 50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 9 楼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40 办公地址: 上海市福山路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人代表: 姚文平 联系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电话: 021-68767880 联系人员: 朱磊 客服电话: 400 8888 128 公司网站: http://www.tebon.com.cn ( 51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人代表: 黄金琳 联系电话: 0591-87383600 传真电话: 0591-87383610 联系人员: 张宗锐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 52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中心 法人代表: 李晓安 联系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电话: (0931)4890628 联系人员: 李昕田 客服电话: (0931)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站: www.hlzqgs.com ( 53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6 号SK 大厦3 层 法人代表: 李剑阁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41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电话: 010-65051166 联系人员: 陶亭 客服电话: 010-65051166 公司网站: http://www.cicc.com.cn ( 54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 街7 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12 层、15 层 法人代表: 程宜荪 联系电话: (010)58328888 传真电话: (010)58328112 联系人员: 牟冲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 5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04 层01、02、03 、05、1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人代表: 高涛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电话: (0755)82026539 联系人员: 刘毅 客服电话: 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 56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法人代表: 孙名扬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42 联系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电话: 0451-82287211 联系人员: 刘爽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公司网站: www.jhzq.com.cn ( 57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 号保利 大厦18 楼 法人代表: 王莉 联系电话: 400-920-0022 传真电话: 021-20835879 联系人员: 于杨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公司网站: licaike.hexun.com ( 58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8 楼 法人代表: 汪静波 联系电话: 021-3860-0672 传真电话: 021-3860-2300 联系人员: 张姚杰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站: www.noah-fund.com ( 59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电话: 0755-82080798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43 联系人员: 汤素娅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站: 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 www.jjmmw. ( 60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 座 9 楼 法人代表: 其实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电话: 021-64385308 联系人员: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 6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 大厦903~906 室 法人代表: 杨文斌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电话: (021)68596916 联系人员: 张茹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 62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 生 大厦12 楼 法人代表: 陈柏青 联系电话: 021- 60897840 传真电话: 0571-26697013 联系人员: 张裕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44 公司网站: www.fund123.cn ( 6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1 号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 号电 子商务产业园2 号楼 2 楼 法人代表: 凌顺平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电话: 0571-86800423 联系人员: 吴强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 64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 号中国中期大厦A 座1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 号中国中期大厦A 座11 层 法人代表: 路瑶 联系电话: 010-59539718 传真电话: 010-59539701 联系人员: 侯英建 客服电话: 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站: www.cifcofund.com ( 65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 B 座 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 B 座 46 楼06-10 单元 法人代表: 赵学军 联系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电话: 021-20280110 联系人员: 张倩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公司网站: www.harvestwm.cn ( 66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45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 号 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 号 5 号楼215A 法人代表: 梁蓉 联系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电话: (010)88067526 联系人员: 张旭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公司网站: www.5irich.com ( 67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SOHO 现 代城C 座1809 法人代表: 沈伟桦 联系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电话: 010-85894285 联系人员: 程刚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公司网站: www.yixinfund.com ( 68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 号15 层办公楼一座15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 号 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2202 室 法人代表: 李振 联系电话: 010-65181028 传真电话: 010-65174782/65231189 联系人员: 魏尧 客服电话: 400-066-9355 公司网站: www.kstreasure.com ( 69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46 法人代表: 郭坚 联系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电话: 021-22066653 联系人员: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站: www.lufunds.com ( 70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人代表: 肖雯 联系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电话: 020-89629011 联系人员: 吴煜浩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站: www.yingmi.cn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选 择 其它符 合要求 的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 中心二期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电话: (021 )20361818 传真: (021 )20361616 联系人:雷青松 (三 ) 出具法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基 金募集时 ) 名称:上海市通力 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 心19 楼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47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四 ) 审计基金财 产的 会计师 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 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50 楼 法定代表人: 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 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 徐艳、蒋燕华 六、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募集 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2 年 9 月18 日证监许可 【2012 】1235 号文核准。 (一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二 )基金运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 (三 )基金存续期 限 不定期。 (四 )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 本基金 根据认 购费用 、申 购费用 、销 售服务 费 收取方 式的不 同,将 基金 份额 分为不同 的类别 。在投 资者 认购/ 申购时 收取 前端认购/申购 费用, 在赎 回时根据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48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称为A 类 ;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 用,在 投资者 赎回 时收取 后端认 购/申 购费用、 赎回费 用的基 金份 额,称 为B 类。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 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但对持有 期限少于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 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 本基金A 类、B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 金A 类/B 类基金份额 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 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 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 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 者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 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 )募集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11,354 户, 本次 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1,860,659,903.22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293,759.19 份,两项合计共1,860,953,662.41 份基金份 额。 七、基金合 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 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5000 万 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5000 万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 且其中 基金管理 人固 有资金 、基金 管理人 股东资 金、 基金管理 人 高 级管理 人员或 基金经 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 (即发起资金) 不少于1000 万元人民币, 且 承诺 持 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 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49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 )基金存续期 内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 规模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2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 于 2 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金合同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2 年11 月22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八、 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 ) 申购和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购 与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销 售网点 将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构 , 并予以 公告。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业 务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 申购和赎回 的 开放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 理人 在 开放日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和 赎 回。 具 体办理 时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50 基金合 同生效 后,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场 、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 理人将 视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调 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 和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 和赎回开始公告 中规定。 在确定 申购开 始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管 理 人应在 申购、 赎回开 放日 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于2013 年 1 月 4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期 或 者时间 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 换。投 资者在 基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赎 回或转 换申请 且 登记 机构确 认接受 的,其 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 价格 为下一 开放日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 申购与赎回 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者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 理 人可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对 上 述原则 进行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 申购与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根 据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开 放 日的具 体业务 办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基 金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购 款 项,投 资人交 付款项 ,申 购申 请即为有效。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51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应 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申 购 和赎回 申请的 当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 1 日( 包括该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T+ 2 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 点柜 台或以 销售机 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申请 的确 认情况 。若申 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 构对申 购、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表 该 申请一 定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 查询。 (五 ) 申购和赎回 的 金额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者通过代 销机构申 购本 基金时 ,除需 满足基 金管理 人最 低申购金 额限 制外, 当代理 销售机 构设定的 最低 金额高 于上述 金额限 制时, 投资 者还应遵 循相 关代理 销售机 构的业 务规定。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 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单笔20,000 元; 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 额的限制 。投 资者当 期分配 的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额时 ,不 受最低 申购金 额的限 制。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上交 易系统 办理基 金申 购业务的 不受 直销网 点单笔 申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 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 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对 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时或赎 回后 在销售机 构( 网点) 保留的 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 回。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52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 限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六 ) 申购和赎回 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1) 投资者在 申购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 申购费, 费率按 申购金额递减 。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对通 过直 销柜台 申购的 养老金 客户与 除此 之外的其 他投 资者实 施差别 的申购 费率。 具体如下: A、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8% 100 万元(含)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注: 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 通过本公司直销 柜台申购的 养老金客户 以外的其他 A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 B、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含申购费)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 0.24% 100 万≤M<500 万 0.15% 500 万≤M 每笔1000 元 注: 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 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的养老金 客户 ,包括 基本养 老基金 与依法 成立 的养老计 划筹 集的资 金及其 投资运 营收益形 成的 补充养 老基金 等,具 体包括 :全 国社会保 障基 金;可 以投资 基金的 地方社会 保障 基金; 企业年 金单一 计划以 及集 合计划; 企业 年金理 事会委 托的特 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企业 年金养老金产品 。 如将来 出现经 养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的 养 老基金 类型, 本公司 将在 招募 说明书更 新时 或发布 临时公 告将其 纳入养 老金 客户范围 ,并 按规定 向中国 证监会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53 备案。 (2) 投资者在 申购B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 后端 申购费, 费率按 持有时间 递减, 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0% 1 年 —3 年(含) 0.6% 3 年 —5 年(含) 0.4% 5 年以上 0 (3)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 担,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对A 类、B 类及C 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 费,在投资者赎回时收取。 A 类、B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适用变动的赎回费 率。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 A 类 、B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30 天以下 0.1% 0.1% 30 天 (含) —1 年 (含) 0.1% 0 1 年—2 年(含) 0.05% 0 2 年以上 0 0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A 类基金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54 例三: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非网上交易) ,申购 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A 类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 40,000/ (1+0.8%)= 39,682.54 元 申购费用= 40,000-39,682.54 = 317.46 元 申购份额= 39,682.54/1.040 = 38,156.29 份 (2)B 类、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按 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 额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以 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赎 回金 额单 位为元。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按 四舍五入 ,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四:某投资人赎回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 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1.016 =10,160 元


赎回费用 = 10,160×0.1% = 10.16 元


净赎回金额 = 10,160 -10.16 = 10,149.84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 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49.84 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 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 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55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 率或 收费方 式实施 日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上 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划 ,针 对以特 定交易 方式(如网上 交易、 电话交 易等)等进行 基金交易 的投 资人定 期或不 定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期 间,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七 ) 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 金投资者 的申 购申请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资 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 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 资 人的赎 回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56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形 且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拒绝 接受或 暂 停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或者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已确 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 管理人 应足额 支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支付 ,应 将可支 付部分 按单个 账户申请 量占 申请总 量的比 例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未支 付部 分可延 期支付 ,并 在 后续开放日 予以支付 。 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 情形, 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 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巨 额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 基金当 时的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而 进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较 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应 当按 单个账 户赎回 申请量 占赎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确 定当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提交赎 回申 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 消赎 回。选择 延期 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 下一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取消 赎 回 的,当 日未获 受理的 部分赎回 申请 将被撤 销。延 期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 先权并以 下一 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回金 额, 以此类 推,直 到全部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57 赎回为止 。如 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 赎回部 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 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 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延 期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通 过邮 寄、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 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1 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体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的公 告, 并在重新 开始 办理申 购或赎 回的开 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 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决定 开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 间的转 换业务 ,基 金转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 费,相 关规则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 据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制定 并公告 ,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为满足 广大投 资者的 理财 需求, 本公 司开通 富 国纯债 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简称:富国纯债债券发 起,代码:A 类为 100066 ;B 类为 100067;C 类为 100068 )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1、适用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与本公司已发行和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 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2、业务规则 (1)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 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58 (2)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且该 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出基 金及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3)基金转换 只能转换为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 (4)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 即前端收费模式的 基金只能 与前 端收费 模式的 基金转 换,后 端收 费模式的 基金 只能与 后端收 费模式 的基金转 换; 前端收 费模式 的基金 份额和 后端 收费模式 的基 金份 额 之间不 能相互 转换;在 公司 直销系 统中, 两种收 费模式 的基 金份额均 可以 与富国 天时货 币基金 A/B 进行基金转换; (5)不同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基金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6) 基金转换 采用“份额转换、 未知价 ”原则, 转出、 转入均以T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转出金额与转入份额 ; (7)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 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 转入 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 (8) 基金转换过程中, 对于前端转前端的情况, 按照需转出份额对应的转出 基金赎回 费率 计算赎 回费用 ,按照 需转入 金额 对应的转 出与 转入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计算并确 定 申 购补差 费用; 对于后 端转后 端的 情况,按 照需 转出基 金份额 持有时 间对应的 转出 基金赎 回费率 计算赎 回费, 按照 需转出基 金份 额持有 时间对 应的转 出与转入 基金 后端申 购费率 计算后 端申购 补差 费,转入 基金 后端申 购费在 该部分 基金赎回时收取 ; (9) 本公司旗下的 基金转换后, 转入的基金份 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 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 (10)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11)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 日) 。投 资者转换基金成功的, 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 注册登记 手续, 投资者通常可自T+2 日 (含该日) 起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的确认 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12)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在 向销售 机构 申请基 金 转换时 ,每次 转换申 请不 得低 于10 份基金份额。 若某笔转换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 额不足10 份基金份额时,剩余基金份额仍保 留在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内;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59 (13) 基金净 赎回申 请份 额(该 基金 赎回申 请 总份额 加上基 金转换 中转 出申 请总份额 后扣 除申购 申请总 份额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 总份 额后的 余额) 超过 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时, 为巨额赎回。 发 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出与基金赎 回具有相 同的 优先级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资产组合 情况 ,决定 全额转 出或部 分转出, 并且 对于基 金转出 和基金 赎回, 将采 取相同的 比例 确认; 在转出 申请得 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14) 投资者 在全部 转出 富国天 时余 额时, 将 自动结 转当前 累计收 益; 投资 者部分转 出富 国天时 份额时 ,剩余 的基金 份额 需足以弥 补其 当前累 计收益 为负值 时的损失; (15)转换费用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在T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 转换费用,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 ; (16)对于养老金客户基金 转换,如在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基金间转换,则 按特定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如转换的两只基金中至少有一支为非实施 特定申购费率的基金,则按照原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 (1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 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 3、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A 前端转前端 (1)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 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两部 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 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 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 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 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 差费。 对 于前 端转前 端模式 , 转出 基金金 额所 对应的转 出基 金申购 费率低 于转入 基金的申 购费 率的, 补差费 率为转 入基金 和转 出基金的 申购 费率差 额;转 出基金 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 (2)基金转换的计算: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60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净转入金额=转入金额 ÷(1+申购补差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入金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当日之基金份额净值 注: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且 全部份额转出账户时,则净转入金额应加上转出货币基金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B 后端转后端 后端收 费模式 基金发 生转 换时, 其转 换费由 转 出基金 的赎回 费和申 购补 差费 两部分构 成, 其中申 购补差 费率按 照转入 基金 与转出基 金的 后端申 购费率 的差额 计算。当 转出 基金后 端申购 费率高 于转入 基金 后端申购 费率 时,基 金转换 申购费 补差费率 为转 出基金 与转入 基金申 购费率 之差 ;当转出 基金 的 后端 申购费 率低于 转入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申购补差费率为零。 (1) 对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 其后 端收费模式下份额之间互相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 转出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补差费率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 净转入金额/ 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对于由本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 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份额之间 互相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 转出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补差费率/ (1+补差费率)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 净转入金额/ 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注: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且 全部份额转出账户时,则净转入金额应加上转出货币基金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4、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61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 所不同,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5、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 列情况 之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停 接 受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基金 转换 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 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 述情形 之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立即向 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于规 定期 限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 人应最迟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 换的公告。 6、声明 本基金 管理人 有权根 据市 场情况 制定 或调整 上 述转换 的程序 及有关 限制 ,但 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7、重要提示 (1) 目前, 可以进行本业务的销售机构 包括本 公司的直销网点以及同时代销 本基金 和 拟转 换基金 、且已 开通本 基金和 拟转 换基金基 金转 换业务 的机构 ,具体 开通转换的机构可向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咨询 。 (2) 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 可能开展该业务的时间有所不 同,投资者可以向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咨询。 (3)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系统办理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 实际 办理过程 中根 据支付 渠道不 同可能 存在限 制办 理后端收 费模 式基金 转换业 务的情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62 况,具体以实际网上交易页面相关说明为准。 ( 4 )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其 他 情 况 , 请 登 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fullgoal.com.cn) 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热线电话查询。 富国基金客服热 线:95105686、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 (5)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十 二) 基金的非 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易 过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继 承 、捐赠 和司法 强制执 行 等 情形 而产生的 非交 易过户 以及登 记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划 转的主 体必须 是依 法可以持 有本 基金基 金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由 其合法 的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 合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会 或社会 团体;司 法强 制执行 是指司 法机构 依据生 效司 法文书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然 人、法 人或其 他组 织。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提 供基金 登记机构 要求 提供的 相关资 料,对 于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 过户 申请按 基金登 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三) 基金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不 同 销售机 构之间 的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四)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资 计 划,具 体规则 由基金 管 理 人另 行规定。 投资 人在办 理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约定 每期 扣款金 额,每 期扣款 金额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人 在相关 公告或 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 中所规 定的定 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五) 基金的冻 结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构 只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求 的 基金份 额的冻 结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63 九、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追求 本金安 全、 保持资 产流 动性以 及 有效控 制风险 的基础 上, 通过 积极主动 的投 资管理 ,力争 为持有 人提供 较高 的当期收 益以 及长期 稳定的 投资回 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 具,包 括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国家债券、 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 中央银行票 据、 企业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公司债券 、中 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 、质押 及买 断式回购 、协 议存款 、通知 存款、 定期存款 、资 产支持 证券、 可分离 交易可 转债 的纯债部 分 等 金融工 具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固定 收益 证券品种 (但 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的 相关规定) 。 本基金 不直接 从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等 权 益类资 产,也 不参与 一级 市场 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可转债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 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 )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将采用 自上而 下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进 行 动态的 整体资 产配置 和类 属资 产配置。 在认 真研判 宏观经 济运行 状况和 金融 市场运行 趋势 的基础 上,根 据整体 资产配置 策略 动态调 整大类 金融资 产的比 例; 在充分分 析债 券市场 环境及 市场流 动性的基 础上 ,根据 类属资 产配置 策略对 投资 组合类属 资产 进 行最 优化配 置和调 整。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对 国内外 宏观经 济状 况、市 场利 率走势 、 市场资 金供求 情况, 以及 证券 市场走势 、信 用风险 情况、 风险预 算和有 关法 律法规等 因素 的综合 分析, 在整体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64 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指导下, 根据不同类属资产的风险来源、 收益率水平、 利息支付 方式 、利息 税务处 理、附 加选择 权价 值、类属 资产 收益差 异、市 场偏好 以及流动 性等 因素, 采取积 极投资 策略, 定期 对投资组 合类 属资产 进行最 优化配 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 数。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在明细 资产配 置上, 首先 根据明 细资 产的剩 余 期限、 资产信 用等级 、流 动性 指标决定 是否 纳入组 合;其 次,根 据个别 债券 的收益率 与剩 余期限 的配比 ,对照 基金的收 益要 求决定 是否纳 入组合 ;最后 ,根 据个别债 券的 流动性 指标决 定投资 总量。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在普通 债券的 投资 中主要 基于 对国家 财 政政策 、货币 政策的 深入 分析 以及对宏 观经 济的动 态跟踪 ,采用 久期控 制下 的主动性 投资 策略, 主要包 括:久 期控制、 期限结构配置、 信用风险控制、 跨市 场套利和相对价值判断等管理手段, 对债券市 场、 债券收 益率曲 线以及 各种债 券价 格的变化 进行 预测, 相机而 动、积 极调整。


(1) 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 金 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 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 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 针对 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 的组合期 限结 构,包 括采用 集中策 略、两 端策 略和梯形 策略 等,在 长期、 中期和 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 信用风险控制是管理人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 根据发债主 体的经营 状况 和现金 流等情 况对其 信用风 险进 行评估, 以此 作为品 种选择 的基本 依据。信用产品投资是本基金的重要特点之一。 本基金 认为, 信用债 市场 运行的 中枢 既取决 基 准利率 的变动 ,也取 决于 发行 人的整体 信用 状况。 监管层 的相关 政策指 导、 信用债投 资群 体的投 资理念 及其行 为等变化 决定 了信用 债收益 率的变 动区间 ,整 个市场资 金面 的松紧 程度以 及信用 债的供求情况等左右市场的短 期波动。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65 基金管 理人将 自上而 下通 过对宏 观经 济形势 、 基准利 率走势 、资金 面状 况、 行业以及 个券 信用状 况的研 判,积 极主动 发掘 收益充分 覆盖 风险, 甚至在 覆盖之 余还存在 超额 收益的 投资品 种;同 时通过 行业 及个券信 用等 级限定 、久期 控制等 方式有效控制投资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 以求得投资组合赢利性、 安全性的中长期有效结合。 同一信 用产品 在不同 市场 状态下 往往 会有不 同 的表现 ,针对 不同的 表现 ,管 理人将采 取不 同的操 作方式 :如果 信用债 一二 级市场利 差高 于管理 人判断 的正常 区间,管 理人 将在该 信用债 上市时 就寻找 适当 的时机卖 出实 现利润 ;如 果 一二级 市场利差 处于 管理人 判断的 正常区 间,管 理人 将持券一 段时 间再行 卖出, 获取该 段时间里 的骑 乘收益 和持有 期间的 票息收 益。 本基金信 用债 投资在 操作上 主要以 博取骑乘 和票 息收益 为主, 这种以 时间换 空间 的操作方 式决 定了本 基金管 理人在 具体操作上必须在获取收益和防范信用风险之间取得平衡。 (4) 跨市场套利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 构建和调整债 券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5) 相对价值判断是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 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 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 券。 本基金 对中小 企业私 募债 的投资 主要 围绕久 期 、流动 性和信 用风险 三方 面展 开。 久期控制方面, 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和预判, 灵活调整组合的久期。 信用风险 控制 方面, 对个券 信用资 质进行 详尽 的分析, 对企 业性质 、所处 行业、 增信措施 以及 经营情 况进行 综合考 量,尽 可能 地缩小信 用风 险暴露 。流动 性控制 方面,要 根据 中小企 业私募 债整体 的流动 性情 况来调整 持仓 规模, 在力求 获取较 高收益的同时确保整体组合的流动性安全。 3、回购套利策略 回购套 利策略 是本基 金重 要的操 作策 略之一 , 把信用 产品投 资和回 购交 易结 合起来, 管理 人根据 信用产 品的特 征, 在 信用 风险和流 动性 风险可 控的前 提下, 或者通过 回购 融资来 博取超 额收益 ,或者 通过 回购的不 断滚 动来套 取信用 债收益 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4、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66 投资决 策委员 会负责 确定 本基金 的大 类资产 配 置比例 、组合 基准久 期、 回购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 理在投 资决策 委员 会确定 的投 资范围 内 制定并 实施具 体的投 资策 略,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 易室设 立债券 交易 员,负 责执 行投资 指 令,就 指令执 行过程 中的 问题 及市场面 的变 化对指 令执行 的影响 等问题 及时 向基金经 理反 馈, 并 可提出 基于市 场面的具 体建 议。集 中交易 室同时 负责各 项投 资限制的 监控 以及本 基金资 产与公 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5、投资程序 投资决 策委员 会负责 决定 基金投 资的 重大决 策 。基金 经理在 授权范 围内 ,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 运行的格局和特点, 并结合 基金合同、 投资 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 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 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 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 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 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 组合基准久 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67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应 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本基金 持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 市场波 动、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 关约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监督 与检 查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 于 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68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定 ,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五) 业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 该指数 的样本 券包括 了商 业银行 债券 、央行 票 据、证 券公司 债、证 券公 司短 期融资券 、政 策性银 行债券 、地方 企业债 、中 期票据、 记账 式国债 、国际 机构债 券、非银 行金 融机构 债、短 期融资 券、中 央企 业债等债 券, 综合反 映了债 券市场 整体价格 和回 报情况 。该指 数以债 券托管 量市 值作为样 本券 的权重 因子, 每日计 算债券市 场整 体表现 ,是目 前市场 上较为 权威 的反映债 券市 场整体 走势的 基准指 数之一。 该指数 合理、 透明、 公开 ,具有 较好 的市场 接 受度, 可以较 好的体 现本 基金 的投资特 征与 目标客 户群的 风险收 益偏好 。为 此,本基 金选 取中债 综合指 数作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 后法律 法规发 生变 化,或 者有 更权威 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准 推出 ,或者 是市场 上出现 更加适 合用 于本基金 业绩 基准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风险收益特 征 本基金 为债券 型基金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 较低风 险品种 ,其预 期风 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 )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行 使债权人权 利的处理 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八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 )基金投资组 合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69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 资 468,415,105.48 96.17 其中:债券 468,415,105.48 96.17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 中 : 买 断式 回 购的 买 入返 售 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计 9,979,931.10 2.05 7


其他资产 8,676,722.04 1.78 8


合计 487,071,758.62 100.00 2、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30,087,000.00 6.20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247,999,105.48 51.07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190,329,000.00 39.20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68,415,105.48 50.39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480527 14 京保障房 债 300,000 31,539,000.00 6.49 2 011599101 15 深地铁SCP001 300,000 30,264,000.00 6.23 3 019501 15 国债01 300,000 30,087,000.00 6.20 4 011513002 15 招商局SCP002 300,000 30,030,000.00 6.18 5 041564056 15 武水务CP001 300,000 29,988,000.00 6.18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70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 )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2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 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3 )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主 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 本基 金投资 的前十 名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没有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或 在本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 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3 )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 1 存出保证金 25,292.12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71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168,574.19 5 应收申购款 482,855.7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676,722.04 (4 )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持有流通受限的股票。 (6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 分。 因四舍 五入原 因,投 资组 合报告 中市 值占净 值 比例的 分项之 和与合 计可 能存 在尾差 。 十、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富国 纯债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历史各 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1)A/B 级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11.22-2012.12.31 0.30% 0.03% 0.22% 0.02% 0.08% 0.01% 2013.1.1-2013.12.31 0.32% 0.09% -0.47% 0.09% 0.79% 0.00% 2014.1.1-2014.12.31 8.07% 0.14% 10.34% 0.11% -2.27% 0.03% 2015.1.1-2015.9.30 6.34% 0.09% 5.28% 0.08% 1.06% 0.01%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72 2012.11.22-2015.9.30 15.63% 0.11% 15.88% 0.10% -0.25% 0.01% (2 )C 级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11.22-2012.12.31 0.20% 0.03% 0.22% 0.02% -0.02% 0.01% 2013.1.1-2013.12.31 0.02% 0.08% -0.47% 0.09% 0.49% -0.01% 2014.1.1-2014.12.31 7.59% 0.14% 10.34% 0.11% -2.75% 0.03% 2015.1.1-2015.9.30 6.05% 0.09% 5.28% 0.08% 0.77% 0.01% 2012.11.22-2015.9.30 14.34% 0.11% 15.88% 0.10% -1.54% 0.01%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 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1 )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富国纯债债券发起A/B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 )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富国纯债债券发起C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 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73 注: 截止日期为2015 年 9 月30 日, 本基金于 2012 年11 月22 日成立。 本基 金建仓期6 个月, 即从2012 年11 月22 日至2013 年5 月21 日止, 建仓期结束时 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十一、基金 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值 是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价 值 、银行 存款本 息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件 为 本基金 开立资 金 账户 、证 券 账 户以及投 资所 需的其 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 基金 专用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 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 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独 立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产 ,并 由基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74 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 构和 基金销 售机构 以其自 有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 的法律 责任, 其债权 人不 得对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冻 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 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清 算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其 清算财 产。 基金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财 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 得与其 固有资 产产生 的债务 相互 抵销;基 金管 理人管 理运作 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 、基金 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值 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场 所 的交易 日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 值日 无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以最 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 值。如 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可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75 参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 的债 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 基金合 同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立 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 会计核 算的义 务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本 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因 此, 就与本 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76 2、基 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 除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后,将 基金份额 净值 结果发 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核 无误 后,由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确 保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或 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 资 人自 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估值 错误 遭受损 失当事 人 (“ 受损 方 ”) 的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 值错误 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资 料 申报差 错、数 据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 时进行 更正, 因更正 估值错 误发 生的费用 由估 值错误 责任方 承担; 由于估值 错误 责任方 未及时 更正已 产生的 估值 错误,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的 ,由 估 值错误责 任方 对直接 损失承 担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够 的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应 赔偿责 任。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对更 正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进行 确认 ,确保 估值错 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值错误 责任 方仍应 对估值 错误负 责。如 果由 于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不 返还或 不全部返 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77 方应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并 在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享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果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已经 将此部 分不当 得利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损 方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的 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 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估值 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 的 确认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78 用于基 金信息 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 行复核 。基 金管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算 结果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 三、基金 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若每季度最后一个自然日基金每 10 份基金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0.05 元, 则 基金须进行收益分配, 并以该日作 为收益分配基准日;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 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50%, 每年度末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该年 度末可供分配利润的90%;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 现金 红利自 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若投 资者 不选择 ,本基 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79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由于不 同基金 份额类 别对 应的可 供分 配利润 不 同,基 金管理 人可相 应制 定不 同的收益分配 方案。


(五 )收益分配方 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 配中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 金红 利小于 一定金 额,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 将投 资人的 现金红 利按红 利发放 日投 资人所持 有的 、实施 收益分 配的 各 类基金份 额 的 基金份 额净值 自动转 为相应 类别 的基金份 额 。 红利再 投资的 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 、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 关的费用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 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80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 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 提方法、计 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 0.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每 日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末 , 按月支 付,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每 日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末 , 按月支 付,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 门用于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 务。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 份额 基金资产净值的 0.4 %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基金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 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 售服务 费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 销售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81 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 划出,经 登记 机构分 别支付 给各个 基金销 售机 构。若遇 法定 节假日 、休息 日,支 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 目。 二、 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基金申 购费的 费率水 平、 计算公 式、 收取方 式 和使用 方式参 见本招 募说 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 部分。 2、赎回费用 基金赎 回费的 费率水 平、 计算公 式、 收取方 式 和使用 方式参 见本招 募说 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3、转换费用 基金转 换费的 费率水 平、 计算公 式、 收取方 式 和使用 方式参 见本招 募说 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三、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过 程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纳 税 义务按 国家税 收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五 、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82 (一)基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 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六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应符 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 人 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规定披 露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时间内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83 金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 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 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本。 如同时 采用 外文文 本的, 基 金 信息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披 露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除 特 别说明 外,货 币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 开的规 则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的特 性等 涉及基 金投资 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安排、 基金投 资、 基金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84 将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基金合 同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和网 站 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宜 编 制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3、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件 的 次日在 指定 报 刊和网 站 上 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 申购 或 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 申购 和赎回 后,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工作日 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 金份额 发售网 点以及 其他媒 介, 披露 前一 日 基 金份额 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 场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 规定的 市场 交易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基 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上 载明基 金份 额申 购、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及 有关申 购、赎 回费 率,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基 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 文登 载于网 站上, 将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指定 报刊 上。基 金年度 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85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 报 告书,予 以公 告,并 在公开 披露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办 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大 事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权益 或者基 金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 的主要 业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86 (16) 管理费 、托管 费 、 销售服 务费 等费用 计 提标准 、 计提 方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 合同存 续 期限 内, 任何公 共媒 体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场 上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金 份额 价格产 生误导 性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 披露义 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法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 准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告。





10、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 证监会指 定媒 体披露 所投资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 息。 (2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 季度 报 告、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 等定 期报 告 和 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 告中分 别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高 级管 理人员 、基金 经理等 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87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息 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应 当 符合中 国证监 会相关 基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应 当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 会的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 理人 编制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 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体 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公 共媒 体披露 信息, 但是其 他公共 媒体 不得早于 指定 媒体披 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 件的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 期报告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七、风险 揭示 本基金 为债券 型基金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 较低风 险品种 ,其预 期风 险与 预期收 益 高于 货币市 场基金 ,低于 混合型 基金 和股票型 基金 。本基 金在追 求本金 安全、保 持资 产流动 性的基 础上, 努力追 求绝 对收益,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求资 产的稳定增值。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88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格 因受经 济因 素、政 治因 素、投 资 心理和 交易制 度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 策、财 政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策 的 变化对 证券市 场产生 一定 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 场是国 民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行 具 有周 期 性的特 点。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 波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市 场 的价格 和收益 率的变 动, 同时 直接影响 企业 的融资 成本和 利润水 平。因 此基 金投资收 益水 平会受 到利率 变化的 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 司的经 营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市 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财 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 生通货 膨胀,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所获得 的 收益可 能会被 通货膨 胀抵 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 在交易 过程发 生交 收违约 ,或 者基金 所 投资债 券之发 行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 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 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 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益的影 响, 这与利 率上升 所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险 )互为 消长。具 体为 当利率 下降时 ,基金 从投资 的固 定收益证 券所 得的利 息收入 进行再 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89 5、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 资产不 能迅速 转变 成 现金 ,或 者不能 应 付可能 出现的 投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在本基 金交易 过程中 ,可 能会发 生巨 额赎回 的 情形。 巨额赎 回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运 作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人 对 经济形 势和证 券市场 等判 断有 误、获取 的信 息不全 等影响 基金的 收益水 平。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 当事人 在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因 内 部控制 存在缺 陷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作 失误 或违反 操作规 程等引 致的风 险, 例如,越 权 违 规交易 、会计 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 金的各 种交易 行为 或者后 台运 作中, 可 能因为 技术系 统的故 障或 者差 错而影响 交易 的正常 进行或 者导致 投资者 的利 益受到影 响。 这种技 术风险 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或 运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或 者基金 投资 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10、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公司债、 企业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 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本基金 可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中 小企业 私 募债券 是指中 小微型 企业 在中 国境内以 非公 开方式 发行和 转让, 约定在 一定 期限还本 付息 的公司 债券, 其发行 人是非上 市中 小微企 业,发 行方式 为面向 特定 对象的私 募发 行。因 此,中 小企业 私募债券 较传 统企业 债的信 用风险 及流动 性风 险更大, 从而 增加了 本基金 整体的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90 债券投资风险。 11、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将 会 严重影 响证券 市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 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 十八 、基金 的终止与 清算 (一)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基金 合同变 更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或 出具 无异议意见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满3 年之日, 若基金资产规模 低于2 亿元的 (且不得通过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 清算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91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 金管理 人组织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进 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 算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分配 方 案, 将基 金财产 清 算后的 全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基 金 财产清 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师 事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92 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 构损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 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93 (7)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 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 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 同及 国家有 关法律 规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并 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 对基金销售机 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 管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94 (16) 在符合 有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制 订 和调整 有关基 金认购 、申 购、 赎回、转 换和 非交易 过户的 业务规 则 , 决 定和 调整除调 高管 理费率 、托管 费率 和 销售服务 费率 之外的 基金相 关费率 结构和 收费 方式(但 依据 基金合 同应当 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的,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方可决定和调整) ;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以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 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 金合 同等法 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95 (13) 按基金 合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配 方 案,及 时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会 计账册 、报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文 件 或资料 在规定 时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关 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 散、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 破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失 或 损害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己 的义务 ,基 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处 理 时,应 当对第 三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 人承 担全部 募集费 用,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96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 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 管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 法律 法规行 为,对 基金财 产、其 他当 事人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的 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财 产的 安全, 保证其 托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不 同的基 金财产相 互独 立;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户 ,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97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 财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告 出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的 运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有未 执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向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支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财 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 散、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 破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应承担 赔偿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理 人因 违反基 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 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 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成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一 基金份 额拥有平 等的 投票权 。 但以 发起资 金认购 本基 金的基金 管理 人 不能 作为基 金份额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98 持有人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提出 议案, 对涉 及 基金管 理人 利益的 表决事 项应当 回避 。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提 议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下 同) 就同一 事项书 面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99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出书 面提 议。基 金托管 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或 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100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如 召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则 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派 代表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授权 代表 应当列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 金管理 人或托 管人不 派代 表 列席 的,不影 响表 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 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101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 决截 至日以 前送达 至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 人) 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在 基金托 管人(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意见 ;基 金托管 人或基 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 的代 理人, 同时提 交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见 的代理 人出具的 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 基金亦可采用网 络、 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 场 方 式 与 现 场 方 式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 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关 系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大 事 项,如 基金合 同的重 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更 换基 金托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 事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议 的 通知后 ,对原 有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10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按 照 下列第 七条规 定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然 后由大 会主持 人宣读 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大会主持 人为 基金管 理人授 权出席 会议的 代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 均未能 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拒不 出席或 主持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应 当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册 。 签名册 载明参 加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 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 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 (含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 上(含 三分之 二 )通 过方 可做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式 进行表 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有 充 分的相 反证据 证明, 否则 提交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103 符合会议 通知 中规定 的确认 投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者 ,符合 会议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意 见视为 有效表 决, 表决意见 模糊 不清或 相互矛 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 内并列 的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 表与 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然 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未 出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人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 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即 对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进 行重新 清点,重 新清 点以一 次为限 。重新 清点后 ,大 会主持人 应当 当场公 布重新 清点结 果。 4)计票 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的 情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 集人授 权的两 名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 表(若 由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监 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其 计票过 程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104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依 法 核准或 者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在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公 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 当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金合同解 除和终止的 事由 、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异议意见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 日内 在指定媒体 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满3 年之日, 若基金资产规 模低于2 亿元的 (且不得通过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 组, 基金管 理人组 织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 进行基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105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 有从 事证 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产 清 算后的 全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基 金 财产清 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 事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10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 )争议 解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同 意,因 本 基 金合同 而产 生的或 与 本基金 合同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如经友好 协商 未能解 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会 当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仲 裁地点 为北京 ,仲 裁裁决是 终局 性的并 对各方 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 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 放地和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可印 制成册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 机构 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 、 基金 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 要 (一 ) 托管协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 中心二期16、17 楼 成立时间:1999 年4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1999】 11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8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 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 )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107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 立机关 和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于中 国 人民银 行专门 行使中 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 围:办 理人民 币存 款、贷 款、 同业拆 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办理 票据 承兑、贴 现、 转贴现 、各类 汇兑业 务;代 理资 金清算; 提供 信用证 服务及 担保; 代理销售 业务 ;代理 发行、 代理承 销、代 理兑 付政府债 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 和国际金 融机 构贷款 业务; 保管箱 服务; 发行 金融债券 ;买 卖政府 债券、 金融债 券;证券 投资 基金、 企业年 金托管 业务; 企业 年金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账 户管理 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 业、个 人财务 顾问服 务;组 织或 参加银团 贷款 ;外汇 存款; 外汇贷 款;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代 收;外 汇票 据承兑和 贴现 ;外汇 借款; 外汇担 保;发行 、代 理发行 、买卖 或代理 买卖股 票以 外的外币 有价 证券; 自营、 代客外 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 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 督 、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 具,包 括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108 国家债券、 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 中央银行票 据、 企业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公司债券 、中 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 、质押 及买 断式回购 、协 议存款 、通知 存款、 定期存款 、资 产支持 证券、 可分离 交易可 转债 的纯债部 分 等 金融工 具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固定 收益 证券品种 (但 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的 相关规定) 。 本基金 不直接 从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等 权 益类资 产, 也 不参与 一级 市场 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可转债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 本基金 不得投 资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规 章 及《基 金合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 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 市场波 动、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109 基金合同 的有 关约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 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 可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 律法规 有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易 的 规定,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事先 相互 提供与 本机构 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 或与本机 构有 其他重 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名单 及其 更新, 加盖公 章并书 面提交 ,并 确保所提 供的 关联交 易名单 的真实 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 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 时更 新该名 单。名 单变更 后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 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 格遵循了 监督 流程, 基金管 理人仍 违规进 行关 联交易, 并造 成基金 资产损 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110 若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名 单 中列示 的关联 方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 的关联 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醒并 协助 基金管 理人采 取必要 措施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生 ,若基 金托管 人采 取必要措 施后 仍无法 阻止关 联交易 发生时, 基金 托管人 有权向 中国证 监会报 告。 对于交易 所场 内已成 交的违 规关联 交易,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相关 法律法 规和交 易所 规 则的规 定进 行结算 ,同时 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单 ,并 按照审 慎的风 险控制 原则在 该名 单中约定 各交 易对手 所适用 的交易 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 理人应定 期或 不定期 对银行 间市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名单中 增加或减 少银 行间市 场交易 对手时 须提前 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于 2 个工作日 内回 函确认 收到后 ,对名 单进行 更新 。基金管 理人 收到基 金托管 人书面 确认后, 被确 认调整 的名单 开始生 效,新 名单 生效前已 与本 次剔除 的交易 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单 内 的银行 间市场 交易对 手进 行交 易,应及 时提 醒基金 管理人 撤销交 易,经 提醒 后基金管 理人 仍执行 交易并 造成基 金资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责任, 发生 此种情形 时, 托管人 有权报 告中国 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 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 交易 对手所 适用的 交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没有 按照 事先约 定的交 易方式 进行交 易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时 提醒基 金管理 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如果基金托 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111 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场 情况调 整核心 交易对 手名 单。基金 管理 人有责 任控制 交易对 手的资信 风险 ,在与 核心交 易对手 以外的 交易 对手进行 交易 时,由 于交易 对手资 信风险引 起的 损失先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其后 有权要求 相关 责任人 进行赔 偿。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 投资银 行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存 款 银行的 信用等 级、存 款银 行的 支付能力 等涉 及到存 款银行 选择方 面的风 险。 本基金核 心存 款银行 名单为 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 银行、 中国建 设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 通银 行,本 基金投 资除核 心存款银 行以 外的银 行存款 出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先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赔偿, 之后有 权要求 相关责 任人 进行赔偿 。基 金管理 人在通 知基金 托管人后 ,可 以根据 当时的 市场情 况对于 核心 存款银行 名单 进行调 整。基 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监督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应符 合《关于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有 关问 题的通 知》等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基金 托管 人应与 基金管 理人签 订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 各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费 用开支 及收入确 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基 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在 下一个 工作日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金 托管人 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通 知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管 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务 要求基 金管 理人赔偿 因其 违反《 基金合 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112 对于依 据交易 程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人 在 交易前 能够监 控的投 资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发 现该投 资指令 违反关 法律法 规规 定或者违 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 须于估 值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标 或 依据交 易程序 已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基 金托 管人发 现该投 资指令 违反法 律法 规或者违 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 督和核 查,必 须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 托管 人并改 正,就 基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解释 或举 证,对 基金托 管人按 照法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会 报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 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 应立即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 节严重 或经基 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 监 督、 核查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况 进 行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 值、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 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认 并以书 面形式向 基金 管理人 发出回 函。在 限期内 ,基 金管理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正 ,并予 协助配 合。 基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通 知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 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 应立即 报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113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 基金托 管人应 积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管 财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基 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监督 ,情 节严重 或经基 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 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 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产 生 的应收 财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与有 关当 事人确 定到账 日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到 账日 基金财 产没有 到达基 金托管人 处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采取 措施 进行催 收。由 此给基 金造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 托 管人对 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 集期满 ,募集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金 募 集金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等 有关规 定后, 由基金管 理人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业 务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行 验资, 出具验 资报 告,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 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 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 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 募集期 限届满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同 》 生效的 条件,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 事宜。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114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以 本基金 的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开 设 资产托 管专户 ,保管 基金 的银 行存款。 该账 户的开 设和管 理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本基 金的 一切货 币收支 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 管专户 的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 不得假 借本基 金的名 义开立 其他 任何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 专户 的管理 应符合 《人 民币银 行结算 账户管理 办法 》 、 《 现金管 理暂 行条例》 、 《人 民币利 率管理 规定》 、 《利 率管理 暂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 管人 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 不得出 借和未 经对方 同意擅 自转 让基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亦 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管理 人负责 以 基金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 拆借市 场的交 易资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交 易; 基金托 管人负 责以本 基金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托 管自营 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 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 管协议 订立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和 《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其 他投资 品种的 投资业 务时, 如果 涉及相关 账户 的开设 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 协助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开 立有关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115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资 的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人 存 放于基 金托管 人的保 管库 ;其 中实物证 券也 可存入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或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办理 。属于基 金托 管人实 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物证 券在 基金托 管人保 管期间 的损坏 、灭 失,由此 产生 的责任 应由基 金托管 人承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托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效控 制或 保管的 证券不 承担保 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的 重 大合同 的原件 分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保 管。除 本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签 署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保证 基金一 方持有 两份 以上的正 本, 以便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 过专人送 达、 挂号邮 寄等安 全方式 将合同 原件 送达基金 托管 人处。 合同原 件应存 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 年以上。 (五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负 债后的 价值。基金份额 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该计算日 基金份额总 份额 后的数值。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本基金根据认购 费、申购费 、销售服务 费收取 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并分别公告, 计算公式为计算 日各类别基金 资产净值除 以计 算日发售在外的 该类别基金份 额总 数。 基金管理人应每 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合《基 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办法》及 其他法律、 法规 的规定。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 人复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116 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 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净 值并以双方认 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 值计 算结果复核后以 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基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 计责 任方是 基金管 理人, 就与本基 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布 。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 值。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以其 估值 日在证 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估 值日 无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以最 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估 值日 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债券 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117 易所上市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 的债 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 基金合 同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立 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 会计核 算的义 务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本 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因 此, 就与本 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仍 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 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应 先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 金份额 净值已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由此 造成的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 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投资 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 资者或基金 支付 的赔偿金额,由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 提供的信息 错误,另一 方当事 人在采取了必 要 合理的措施后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118 仍不能发现该错 误,进而导致 基金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 造成 以后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基 金份 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 投资者或基 金的 损失,由提供错 误信息的当事 人一 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 及其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 取必 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 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 消 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托 管 人的计 算结果 不一致 时, 相关 各方应本 着勤 勉尽责 的态度 重新计 算核对 ,如 果最后仍 无法 达成一 致,应 以基金 管理人的 计算 结果为 准对外 公布, 由此造 成的 损失以及 因该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顺延 错误 而引起 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负 赔偿责 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应 按照相 关各方 约定 的同 一记账方 法和 会计处 理原则 ,分别 独立地 设置 、登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套 账册, 对相关各 方各 自的账 册定期 进行核 对,互 相监 督,以保 证基 金 资产 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 发现相 关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基 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 查找 到错账 的原因 而影响 到基金 资产 净值的计 算和 公告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表 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每 月 分别独 立编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 书更新一 次并 登载在 网站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119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 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 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 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 在半年 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 日内进行 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在 复核过 程中 ,发现 相关 各方的 报 表存在 不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 共同查 明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相关各 方认 可的账 务处理 方式为 准。核对 无误 后,基 金托管 人在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报告 上加 盖业务 印鉴或 者出具 加盖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的复 核意见 书,相 关各 方各自留 存一 份。如 果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 不能于 应当发 布公告 之日之 前就 相关报表 达成 一致, 基金管 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 管人在 对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或 年 度报告 复核完 毕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机构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 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120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30 日、 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应 于下月 前十 个工作 日内提 交;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等 涉及 到基金 重要事 项日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应 于发生 日后十 个工作 日内提交。 基金托 管人以 电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并 定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 式 相关双 方当事 人同意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或 与 本协议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商 可以 解决的 ,应提 交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当时 有效的 仲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的 地点在 北京, 仲裁 裁决是终 局性 的并对 相关各 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 修改 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 双方当 事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议 的 内容进 行变更 。变更 后的 托管 协议,其 内容 不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金 托管协 议的变 更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121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 破产或有 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或有 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 、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系 列 的服务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交易资 料的寄送服 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 应在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确认单; 在第一、 二、 三 季度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季度有交易 并定制对 账单服务 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 每年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 年度末所有 持有本公 司基 金份额 并定制 对账单 服务 的 投资 者,或在 第四 季度有 交易、 年末基 金份额余额为零 并定制对账单服务 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 账单。 (二 ) 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 除可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网 点和代 销 机构的 代销网 点办理 申购 、赎 回及信息查询外, 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 ) 享受网上 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三 )免费信息定 制服务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周基金净 值、交易 确认 信息、 富国周 刊、公 告信息 、月 度、季度 电子 对账单 等,基 金管理 公司通过手机短信、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四 )网络在线服 务 客户通 过基金 账户号 和查 询密码 登录 基金公 司 网站“ 客户服 务”栏 目, 可享 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投资刊物查阅,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 (五 )客户服务中 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 ×24 小时基 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122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 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者可以通 过该 热 线获 得业务 咨询、 信息查 询、 服务投诉 、信 息定制 、资料 修改等 专项服务。 (六 )客户投诉受 理服务 投资者 可以通 过各销 售机 构网点 柜台 、基金 公 司网站 投诉栏 目、自 动语 音留 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6 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七 )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联 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 ,4008880688 ,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 )20361544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二十二、其 他应披露 事项 1、2015 年8 月2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关于富 国纯 债债券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暂 停大额申 购、 定投及 转换转 入业务 的公告》 。 2、2015 年7 月1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二0 一 五年第二次收 益分配公告》 。 3、2015 年10 月22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二0 一 五年第三 次收益分配公告》 。 4、2015 年11 月16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公 司网站发布《提请广大投资者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相关业务的公告》 。 5、2015 年11 月19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关于富 国纯 债债券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恢 复大额申 购、 定投及 转换转 入业务 的公告》 。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123 二十三、招 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 明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 、备 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件 存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场所 和 营业场 所 ,在 办公时 间可 供免 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核准 富国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富国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富国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 申请募集富国 富国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五年十二 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