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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鑫B(150042)

利鑫B:关于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临时公告 长 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 责任 公 司 关 于 长信 利 鑫分 级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之利 鑫 A 份额 开 放 申购 与 赎回 业 务的 公 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 年12 月 21 日 1.公 告 基 本信 息 基金名称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长信利鑫分级债(场内简称:长信利鑫) 基金主代码 163003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1 年 6 月24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长 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等相关 法 律文件 申购起始日 2015 年 12 月 23 日 赎回起始日 2015 年 12 月 23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利鑫 A 利鑫 B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163004 150042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赎回 是 否 注: 根据 本基金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本基金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利鑫 A 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一次, 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2015 年 12 月 23 日为利 鑫 A 的第 9 个开 放日,即该日办理利鑫 A 份 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 2015 年 12 月24 日起 本次开放结束。
























































临时公告 2.日 常 申 购、 赎 回 业 务的 办 理 时 间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利鑫A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后每 满 6 个月开放一次, 开放日为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 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利鑫 A 的第9 个开放日为 2015 年12 月23 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为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 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 3.日 常 申 购业 务 3.1 申 购 金额 限 制 (1 )场外申购时,投资者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 费) , 追加 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含申购费) ; 超过最 低申购金额 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遵 循上述规则; 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 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 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当利鑫 A 的申购申请发生比例确认时, 则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 额的限制。 (2 ) 投资者 可 多 次提交 申 购 申请, 对 单 个投资 者 累 计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上 限 不作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 ) 基金管 理 人 可以根 据 市 场情况 , 在 法律法 规 允 许的情 况 下 ,调整 上 述 规 定 的 数 量 或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3.2 申 购 费率 利鑫 A 不收取申购费用。 3.3 其 他 与申 购 相 关 的事 项 (1 ) 申 购价 格 为 “ 确定 价 ” 原 则, 即 利 鑫 A 的 申 购 价格 以 人 民币 1.0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临时公告 (2 )在每一个开放日的下一个工 作日,即 T+1 日,所有经确认有效利鑫 A 的申购申请, 基金管理人按照历史累计申购份额数不超过历史累计赎回份额数的 原则进行成交确认。 如果对利鑫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利鑫 A 的累 计申购份额数小于或等于累计赎回份额数, 基金管理人将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 行成交确认; 如果利鑫A 的累计申购份额数大于累计赎回份额数, 则对全部有效 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4.日 常 赎 回业 务 4.1 赎 回 份额 限 制 (1 ) 投资者通过场外赎回时, 本基金的投资者的最低赎回份额调整为 1 份, 即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 份; 投资者当日 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 注册登 记机构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平台赎 回本基金遵循上述规则; 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 投资者在该销售机 构办理赎回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 ) 基金管 理 人 可以根 据 市 场情况 , 在 法律法 规 允 许的情 况 下 ,调整 上 述 规 定 的 数 量 或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4.2 赎 回 费率 利鑫 A 不收取赎回费用。 4.3 其 他 与赎 回 相 关 的事 项 (1 ) 赎 回价 格 为 “ 确定 价 ” 原 则, 即 利 鑫 A 的 赎 回 价格 以 人 民币 1.0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投资者 可 多 次提交 赎 回 申请, 在 每 一个 开 放 日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持 有 的全部利鑫 A 份额 (包括利鑫 A 因本次基金份额折算增加的份额数) 均可申请赎 回。 (3 )在每一个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 T+1 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利鑫 A 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
























































临时公告 (4 ) 当基金 出 现 巨额赎 回 时 ,基金 管 理 人可以 根 据 基金当 时 的 资产组 合 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5.基 金 销 售机 构 5.1 场 外 销售 机 构 5.1.1 直 销机 构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含 直销网点与网上交易) 。 5.1.2 场 外非 直 销 机 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汉口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东莞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天风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日信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 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数米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 (上海) 基 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





















































临时公告 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 京)有限公司 。 6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公 告的 披 露 安 排 在利鑫 B 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利鑫 A 和利鑫 B 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以及 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 将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利鑫A 开 放 日 基 金份 额 净 值 披露 的 特 别 说明 利鑫 A 开放日, 按照折算比例调整利鑫 A 基金份额, 同时将利鑫 A 的基金份 额净值调整至 1.0000 元。 利鑫 A 开放 日 当 日通过 本 公 司网站 以 及 指定报 刊 披 露的净 值 仍 然为折 算 日 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不是折算调整至 1.0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方便投资者办理 申购、 赎回业务, 利鑫A 开放日当日通过公司 网上交易平 台及销售机构 披露的净值为折算调整至 1.0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对应查询到 的持有的基金份额为折算调整后的基金份额。 开放日当日,利鑫 A 按照 1.0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办理申购与赎回。 8.其 他 需 要提 示 的 事 项 (1 )本公告仅对利鑫A 的 第 9 个开放日即2015 年12 月 23 日办理其申购、 赎回等相关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 仔细阅读刊登在 2015 年 8 月 7 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上的《长信 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摘要》 。 投资者 亦可登陆本公司网 站(www.cxfund.com.cn ) 查 阅 《长 信 利 鑫 分级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 合 同 》 和《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临时公告 (2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5 年内,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利鑫A、 利鑫 B 两级份额, 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2∶1。 利鑫 A 根据 《基金合同 》 的规定获得约定收益, 并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开放一次; 利 鑫 B 在5 年的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本基金在扣除利鑫 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 益归利鑫 B 享有, 亏损以利鑫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利鑫B 承担 , 超出利鑫B 资产 净值的亏损部分则全部由利鑫 A 承担。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 (3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利鑫 A 的基 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原则上为自 《基金合同》 成立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 最后一个工作日 。 自 《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折算一次, 利鑫 A 在每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利鑫 A 份额 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具体的折算方式及折算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4 ) 利鑫B 的份额数为212,098,093.19 份, 根据 《基 金合同 》 的规定, 本 基金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对利 鑫 A 进行份 额折算,并确保开放日利鑫 A 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利鑫 A 的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在每一个开放日的下一个 工作日, 即 T+1 日, 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利鑫 A 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所 有经确认有效利鑫 A 的申购申请, 基金管理人按照历史累计申购份额数不超过历 史累计赎回份额数的原则进行成交确认。 如果对利鑫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 确认后, 利鑫A 的累计申购份额数小于或等于累计赎回份额数, 基金管理人将对 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成交确认; 如果利鑫 A 的累计申购份额数大于累计赎回份 额数, 则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具体的确认计算方法及确认 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 ) 根据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 、 中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管理人 决定利鑫 B 2015 年 12 月 21 日 上午停牌一小时(9:30 至 10:30 )、 2015 年 12 月23 日及2015 年 12 月24 日实施停牌。 (6 )利鑫 A 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2015 年 6 月 24 日至 2015 年 12 月23 日期间, 利鑫 A 的年收益率 (单利) 为 3.28% 。 根据第八个开放





















































临时公告 日,即 2015 年6 月23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期银行 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2.25%的1.1 倍加 0.8%进行设定。 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利鑫 A 的年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 告。利鑫 A 在本次开放日后的年收益率将根据利鑫 A 的本 次开放日,即 2015 年 12 月23 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 金融机构人民币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 利率的 1.1 倍加0.8%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利鑫 A 的年收益率(单利)=1.1×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0.8% 利鑫 A 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如 届 时 法律法 规 及 其他规 定 对 1 年 期 银 行存款 利 息 征收利 息 税 ,则利 鑫 A 的年收益率 (单利) 的计算公式中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指征税后的利率。 利鑫 A 收益率计算的具体规定请仔细阅读本基金 《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 书》。 (7 )有关利鑫 A 本次开放日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 将另行公告。 (8 )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566 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事 宜。 (9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 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长 信 基 金 管理 有 限 责 任公 司 2015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