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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安宏回报混合A(001761)

广发安宏回报混合: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广 发 安宏 回 报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托 管 协议 
 
 
 



基金管理人 : 广 发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托管协议 目录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 1 二、 托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 原则和 解释 ......................................................................................... 2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3 四、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 10 五、 基金财 产保 管 ............................................................................................................................... 11 六、 指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14 七、 交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16 八、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 19 九、 基金收 益分 配 .............................................................................................................................. 25 十、 基金信 息披 露 .............................................................................................................................. 26 十一、 基金费 用 ...................................................................................................................................... 29 十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 31 十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 案的 保存 ........................................................................................................... 31 十四、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更换 ............................................................................................... 32 十五、 禁止行 为 ...................................................................................................................................... 34 十六、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35 十七、 违约责 任和 责任 划分................................................................................................................... 37 十八、 适用法 律与 争议 解决 方式 ........................................................................................................... 38 十九、 托管协 议的 效力 .......................................................................................................................... 38 二十、 托管协 议的 签订 .......................................................................................................................... 38 托管协议 4-1 鉴于广 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是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有限 责任公 司 ,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资 格和能 力; 鉴于中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以下 简称 “中信 证券” )是一家 依照 中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 有效存 续的 机构 ,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具 备担 任基金 托管 人的 资格 和能 力; 鉴于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为 广 发 安 宏 回 报 灵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基 金 管 理 人,中 信证 券为 广发 安宏 回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 基金 托管 人; 为明确广 发 安 宏 回 报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间 的权利义 务关系 ,特 制订 本协 议。 一、 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或简 称“ 管理 人”) 名称: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56 室 邮政编 码: 510000 法定代 表人 : 王 志伟 成立时 间: 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 监基 金 字[2003]9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2688 亿元 经营范 围 :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托 管人( 或简 称“ 托管 人”) 名称: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东明 成立时 间:1995 年 10 月 25 日 托管协议 4-2 批准设 立机 关 : 国家 工商 总局 批准设 立文 号:100000000018305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壹 佰壹 拾亿壹 仟陆 佰玖 拾万 捌仟 肆佰元 整 经营范 围: 许可 经营 项目 : 证券 经纪 ( 限山 东省、 河南省 、 浙 江省、 福建 省 、 江西 省以 外的区 域) ; 证券 投资 咨询 ; 与证 券交 易、 证券 投资 活动有 关的 财务 顾问 ; 证 券承销 与保 荐; 证券自 营; 证券 资产 管理 ;融资 融券 ;证 券投 资基 金代销 ;为 期货 公司 提供 中间介 绍业 务 ; 代销金 融产 品( 有效 期 至 2015 年 12 月 17 日) 。 存续期 间: 无限 期 二、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 的、 原 则和解释 ( 一) 依据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托 管业 务管 理 办 法 》 、 《非银行金融机 构 开 展 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 业 务 暂 行规 定》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7 号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与格 式〉 》 、 《 广发 安 宏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 二) 目的 订立本 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之间在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投资运 作 、 净值计 算、 收益 分配 、 信 息披露 及相 互监 督等 有关 事宜中 的权 利、 义务 及职 责,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三)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 四) 解释 《基金合同》





指《 广 发安宏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该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的修 订和 补充 托管协议 4-3 中国

















指中 华 人民共 和国(仅 为《 基金 合 同》目 的不 包括 香港 特别 行政区 、 澳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 区)


法律法规











指 中国 现时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规范 性 文件


《基金法》








指《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销售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运作办法》





指《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试行办法》





指《 合 格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 《通知》











指 《关 于实施<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 者境外 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指 中国 法 定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 据 《基金 合同 》所 募集 的 广 发安宏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 《广 发安宏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即 供基金 投资 者选 择并 决定 是否提 出基 金认 购或 申购 申请的 要约 邀请 文件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托管协议》





指基 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 的 《广 发安 宏回 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及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发售公告》





指 《 广 发安宏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业务规则》





指《 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中国证监会








指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或 其他经 国务 院授 权的 机构


外管局











指国 家外 汇管理 局或 其授 权的 代表 机构 除非本 协议 另有 约定 , 上述 未涉 及的 词语 或简 称与 其在 《基 金合 同》 的释 义 部分具 有相 同含义 。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督 和核 查 托管协议 4-4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权 证、 股指 期货 等权 益类金 融工 具, 债券等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和 上 市交易 的国 债、 央行 票据、 地方政 府债 、 金融债 、 企 业债、 公司 债 、 次级 债、 可 转换 债券、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可 交换 债券、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 中 期票 据、 短 期 融资券 、 超 短期 融资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现 金等 ) 、 国债 期货 以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 、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下述 基金 投融资 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 的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 票等权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0-95%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现 金或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权 证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 投资比 例依 照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行 。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2)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1)股 票等 权益 类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0-95% ; 2)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国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 %;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托管协议 4-5 7)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8)本 基金 持有 同一 原始 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20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 模的10%; 11)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10 %; 12)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 ( 含BBB ) 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40% ; 15)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1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17)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 持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其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20% ; 在任 何 交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本基 金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合计 ( 轧差 计算 ) 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18)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 持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债券总 市值的 30%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国债 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在任 何交托管协议 4-6 易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国债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0% ; 19)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140% ; 20)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对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或 取消 限制的 , 在 不改变 基金 投资 目标 、 不 改变基 金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条件下 , 本 基金 可根 据法 律法规 规定 作出 调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资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 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 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易 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述 规定的 限制 。 4 、 基金 托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于基 金关 联投资 限 制 进行监 督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托管协议 4-7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 从 事关联 交易 限制 的规 定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相 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及其更 新 , 盖 公 章并书 面提 交, 并确 保所 提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 金管理 人有 责 任保管 真实 、 完 整、 全面 的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 及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 更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于2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 的变更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 人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中 列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法 规禁 止 基 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告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和 责任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对于 交易 所场 内已 成交的 违规 关联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 则的 规定进 行结 算 , 同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和 责任 。 5 、 基金 托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 供的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进 行交 易 。 基 金管 理人 应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 行间 市场现 券及 回 购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 行更 新,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 及时 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人 于2 个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 收到 后, 对名 单进 行更新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基 金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 生效 ,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托管协议 4-8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 的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 制的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与 交易 对 手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经 提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 责 任 。 (3)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 间市场 交易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相 应规 则确 定交 易对 手,并 及 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况 调整 交易 对手 名单, 于调整 后及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有 责任 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信 风险 ,在 与交 易对 手进行 交易 时 , 由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损 失 由 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偿 。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责任仅 限于 根 据已提 供的 名单 , 审 核交 易对手 是否 在名 单内 列明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格 遵循 了上 述监督 流程 ,则 对于 由于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根 据相 应规 则确 定存 款银行 , 并 及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本基 金投 资存款 银行 以 外 的银 行存 款出现 由于 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而 造成 的 损失时 由相 关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当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存款 银行名 单进 行 调整 , 并于 调整 后 及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供 的名 单 , 审核存 款银 行是 否在 名单 内列明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 上述 监督流 程, 则对 于由于 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引起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责任 。 7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应 遵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2)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 括 由《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 券, 不 包括由 于发 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 首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应托管协议 4-9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进 行确 认。 (4)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并于 拟执 行投 资指 令前将 上述 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人 ,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审核 。 (5)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 关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 问题的 通 知》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 是否遵 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 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险 管理 部 门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具 的 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拒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8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 次投资 中期 票据 前, 与基 金托管 人签 署相 应的 风险 控制补 充 协议 , 并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补 充协 议的 约定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 的有关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的投资 管理 制度 。 9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 次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前,与 基金 托管 人签 署相 应的风 险 控制补 充协 议 , 并 按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和补 充协 议的 约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管 理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的 投资 管理制 度。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 、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托管协议 4-10 理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作 日 前 及时 核对 , 并 以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因 其违 反 法 律法规 或 《 基金 合同》 或本 托管协 议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而致使 投资 者 和基金 托管 人 遭 受的 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指 令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 基托管协议 4-11 金合同 》 、 本 托管 协议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 限 期内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并予 协助配 合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基 金 管 理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 不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此 所遭 受的 损失 。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 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五、 基 金财 产保管 (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账户 和期 货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 户 ,相 关开 户费 用由 基金 资产承 担。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对于 因为基 金 认申 购、 投资产生 的应 收资产 ,应 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账 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达 基金 账户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收 。 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催收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6 、对因 为基金 管理人 投资 产生的存 放或 存管在 基金 托管人以 外机 构的基 金财 产,或 交 由期货 公司 或证 券公 司负 责清算 交收 的基 金财 产( 包括但 不限 于期 货保 证金 账户内 的资 金 、托管协议 4-12 期货合 约等 ) 及 其收 益 , 若 由于该 等机 构或 该机 构会 员单位 等 本 协议 当事 人外 第三方 的原 因 给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等 ,基金 托管 人 不 承担 责任 。 7 、除依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应存于 基金 管理人 在 具 有托管资 格的 银行 开 立的 “基金 募 集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管 理人开 立并管 理。 基 金募 集期满 或基金 管理人 宣布 停止募 集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集 金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规 定的 ,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法 定 期限 内聘 请具 有从 事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对基 金 进行验 资, 并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同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本基 金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在 基金托 管人 为 本基金 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中, 并确 保划 入的 资金 与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 致。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金 当日 出具 确认 文件 。 2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 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必 要 的 协助 。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 在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商业 银行 开设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 本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托 管人 刻制 、 保 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 的一切 货币 收支活 动 , 包 括 但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 收 取申购 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进 行。 3 、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应 符合 《 人民 币银 行结 算账 户 管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暂 行 条例》、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 的 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 基金,以 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托管协议 4-13 2 、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 或 未经 另一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本基 金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金 的证 券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 托管人 以 托管 人名 义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 立结算 备付 金账户 , 用 于 办 理 基 金托 管 人 所 托管 的 包 括 本 基金 在 内 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交 易 所 进 行证 券 投 资 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的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向中 国人 民银 行报备 ;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有 限公 司 开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账 户 和 资金 结算 专户 ,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和 资金的 清算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 基金 管理人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本 协议 的约定 协商 后开 立 。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 用并管 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 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其档 案库 , 但 要与非 本基 金的其 他有 价凭 证分 开保 管。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 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托管协议 4-14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六、 指 令的 发送、 确认 及执行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事 先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书 面通知( 以 下称 “授权 通知 ”) ,载明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发送 指令 的人 员名单( 以下 称 “指 令发 送 人员 ”) 及 各个 人员 的权 限 范围 。 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指令发 送人 员的 人名 印鉴 的预留 印鉴 样本 和签 字样 本。 2 、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出的 授权 通知应 由基 金管理人 法定 代表人 或授 权代表签 字并 加 盖公 章 , 若由 授权 签字人 签署 , 应附上 基金 管理人 法定 代表 人的 授权 书 。 基金 托管 人 应在收 到授 权通知 原件 当日 向基 金管 理人 确认 。 授权 通知在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基 金托管 人确 认 后于授 权通 知书 上载 明的 生效时 间生 效。 3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授权 通知 及其更 改负 有保密义 务, 除法律 法规 规定或 有 权机关 要求 外, 其内 容不 得向指 令发 送人 员及 相关 操作人 员以 外的 任何 人披 露、泄 露。 (二) 指令 的内 容 指令包括付款指令( 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银行间业务划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 拨 指令等 。基 金管 理人 发给 基金托 管人 的指 令应 写明 款项事 由、 支付 时间 、到 账时间 、金 额 、 账户资 料等, 加盖预 留印 鉴 并由 被授权 人签字 或加 盖名章 ( “投资 指令 的要素 ” ) ,或以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认可的 方式 对指 令确 认 。 相 关登记 结算 公司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的 结 算通知 视为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指 令。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和执行 1 、指令 由“授 权通知 ”确 定的指令 发送 人员代 表基 金管理人 用传 真的方 式或 其他双 方 确认的 方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 对 于指 令发 送人 员发 出的指 令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否认其 效 力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照《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同 》和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在其合 法的 经营 权 限 和交 易权限 内 , 并 依据相 关业 务规则 发送 指令 。 指 令发 出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时电话通知 基金托管人 。 因基金管理 人未能及时 与基金托管人 进行指令确 认, 致使 资 金未能 及时 到账 所造 成的 损失不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如果由 于基 金托 管人 自身 过错 影 响资 金 未能及 时到 帐所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3 、基金 托管人 在接受 指令 时,应对 投资 指令的 要素 是否齐全 、印 鉴是否 与被 授权人 预托管协议 4-15 留的授 权文 件内 容相 符等 进行表 面一致 性 的检 查, 并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指 令的 内容 合规 性进 行检查 。 对合 法合规 的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 应在 规 定期 限内 执行 ,不 得延误 。 4 、基金 管理人 应在交 易结 束后将银 行间 同业市 场债 券交易成 交单 经有权 人员 签字并 加 盖印章 后及 时传 真给 基金 托管人 。 5 、 基金 管理 人在 发送 指令 时, 应 为基 金托 管人 执行 指令留 出执 行指 令时 所必 需的时 间。 发送指 令日 完成 划款 的指 令, 基金 管理 人应 给基 金托 管人预 留至少 距 划款 截至 时点 2 个工 作 小时 ( 工作 时间 :工 作日 9:00-11 :30,13:00-17 :00) 的指 令执 行时 间。 指令传 输不 及 时未能 留出 足够 的执 行时 间,致 使指 令未 能及 时执 行所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6 、对于 T 日 交收 的投 资交 易,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 T 日 15:00 之前 发送指 令至 基金 托管人 并进行 电话 确认 ,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本协 议要 求 按 投资指 令执 行。15:00 之后 发送的 ,基 金 托管人 尽力 执行 但不 保证 执行成 功 ,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未能按 照规 定时 间内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指令导 致划 付失 败的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该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该责 任。 对于 T+1 日 交 收的投 资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T 日 16 :30 之前 发 送指令 至基 金托 管人 并进 行电话 确 认 。 7、 基金 管理人 应确 保基金 托管人 在执行 指令时 基金 的银行 存款账 户有足 够的 资金余 额,确 保基金 的证 券账 户有 足够 的证券 余额 。 对超 头寸 的指 令, 以及 超过 证券 账户 证 券 余额的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可不 予执 行, 但应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 承 担 。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错误 指令 的情形 包括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和 本协 议 , 指 令发 送人 员无权 或 超越权 限发 送指 令 , 指 令发 送人员 发送 的指 令不 能辨 识或 投 资指 令的 要素 不全 导致无 法执 行 等情形 。 基金托管 人在 履行监 督职 能时,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错误 时, 应当拒 绝执 行,并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如 需撤 销指 令, 应在基 金托 管人 执行 指令 之前 出 具书 面撤 销说明 或在原 指令上 注明 “作废 ” ,并加 盖公 章或预 留 印鉴 发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并与 基金托 管人进 行电 话确 认 ,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后 , 该书 面撤 回的说 明或 指令 生效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 在 收到书 面撤 销的 说明 或指 令前已 执行 原指 令,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法 、 违规 的 , 有权不 予执 行 , 并及 时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人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未予 书面 回函 确认的 , 也 视为 同意 基金 托管人 的处 理,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由基 金管托管协议 4-16 理人承 担。 (六) 基金 托 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对于基金 管理 人的有 效指 令和通知 ,除 非违反 法律 法规、基 金合 同、托 管协 议,基金 托 管人不 得无 故拒 绝或 拖延 执行。 基金 托管 人 因 过错 未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及本 协议 规定 的有 效指 令执行 或拖 延执 行基 金管 理人的 前述 有效 指令 , 致使 基金的 利益 受 到损害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赔偿 责任 。 ( 七) 被授 权人 员及 授权 权限的 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 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 , 及/ 或权 限的 修改) , 应当 至 少提 前 1 个 工作 日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修改 授权通 知 的文件 应由 基 金管理 人加 盖公 章 并 由其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 字 (如 是授 权代 表, 需 要由 法定代 表人 出 具授权 书) 。基 金管 理人 对 授权通 知的 修改 应当 至少 提前 1 个 工作 日 以 传真 的 形式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 同 时电 话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变更通 知后 应向 基金 管理 人电话 确认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授 权 通 知 的内 容 的 修 改 自通 知 送 达 基金 托 管 人 并 经基 金 托 管 人确 认 无 异 议 之 时起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在 此后 3 个工 作日 内将 对授 权通知 修改 的文 件原 件送 交基金 托管 人 , 原件与 传真 件不 一致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与 基金 管理人 联系 予以 确认 , 在 确认前 基金 托管 人以传 真件 为准 执行 指令 ,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基 金管 理人 更换被 授权 人通 知生效 后 , 对 于已被 撤换 的人员 无权 发送 的指 令, 或被改 变授 权人 员超 权限 发送的 指令 , 基 金托管 人不 予执 行。 如因 托管人 过错 造成 损失 的, 由托管 人承 担责 任。 ( 八) 其他 事项 除因其 自身 故意 或重大 过失 原因 致使 基金 的利 益受 到损害 而负 赔偿 责任 外 , 基 金托管 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本协议 的 规定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而引起 的任 何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不负 赔偿 责任。 七、 交 易及 清算交 收安 排 ( 一)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选 择代理 本基 金证 券买 卖的 证券经 营机 构。 1 、选 择代 理证 券买 卖的 证 券经营 机构 的标 准: (1) 资金 雄厚 ,信 誉良好。 (2)财 务状况 良好, 经营 行为规范 ,最 近一年 未因 重大违规 行为 而受到 有关 管理机 关 的处罚 。 托管协议 4-17 (3)内 部管理 规范、 严格 ,具备健 全的 内控制 度, 并能满足 本基 金运作 高度 保密的 要 求。 (4)具 备基金 运作所 需的 高效、安 全的 通讯条 件, 交易设施 符合 代理基 金进 行证券 交 易的需 要, 并能 为基 金提 供全面 的信 息服 务。 (5)研 究实力 较强, 有固 定的研究 机构 和专门 研究 人员,能 及时 、定期 、全 面地为 基 金提供 宏观 经济 、 行 业情 况、 市 场走 向、 股票 分析 的研究 报告 及周 到的 信息 服务, 并能 根据 基金投 资的 特定 要求 ,提 供专题 研究 报告 。 2 、选 择代 理证 券买 卖的 证 券经营 机构 的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以上 标准 进行考 察后 确定 证券 经营 机构 。 基 金管 理人 与被 选择 的证券 经 纪商 签 订委 托协 议 , 并 按照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委托协 议( 或 席位租 用协 议) 的 原件 及时 送交基 金托 管人 。 3 、相 关信 息的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专用席 位的 号码 、 券 商名 称、 佣 金费 率等基 金基 本信 息以 及变 更情况 ,其 中席 位租 用应 至少在 首次 进行 交易 的 10 个工作 日前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席位 退租 应在次 日内 通知 到基 金托 管人。 4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选 择代 理本基 金股 指期 货交 易的 期货经 纪机 构, 并与 期货 经纪机 构、 托管人 共同签 订期货 经纪 合同, 其他事 宜根据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的相关 规定执 行,若 无明确 规定 的, 可参 照有 关证券 买卖 、证 券经 纪机 构选择 的规 则执 行。 ( 二) 基金 清算 交收 1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及 相关业务 规则 ,签订 《证 券交易 资 金结算 协议 》 , 用以 具体 明 确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在证 券交 易资 金结 算业 务中的 责任 。 2 、因本 基金投 资于证 券发 生的所有 场内 、场外 交易 的清算交 割,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根 据相关 登记 结算 公司 的结 算规则 办理 。 3 、如果 因基金 托管人 原因 在清算和 交收 中造成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应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赔偿基 金的 损失 ; 如果 因为 基金管 理人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进行 证券 投资 或违 反双方 签订 的 《证券 交易 资金 结算 协议 》 而造 成基 金投 资清 算困 难和风 险的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后 应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解 决, 由此 给基 金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4 、 基金 托管 人在 履行 监督 职能时 , 如 果发 现基 金投 资证券 过程 中出 现超 买或 超卖现 象, 应立即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解 决,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及基 金托 管人造 成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如果 非因基 金托 管人 原因 发生 超买行 为,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于 T+1 日上托管协议 4-18 午 10 时之 前划 拨资 金, 用以完 成清 算交 收。 5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基金 托管人在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发送的划 款指 令时, 基金 银行账 户 或资金 交收 账户 上有 充足 的资金 。 基 金的 资金 头寸 不足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 划款 指令 , 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赔 偿 。 基 金管理 人在 发送划 款指 令 时 应充分 考虑 基金 托管 人的 划款处 理时 间。 对于 要求 当天到 帐的 指令 ,应 在当 天 15:00 前发 送;对 于要 求当 天某 一时 点到账 ,则 指令 需提 前 2 个工作 小时 (工 作时 间:9 :00-11 :30 , 13 :00-17:00 )发送,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网下 申购 缴款 日(T 日) 的前 一日 17:00 前 )将新 股申 购指 令发 送给 托管人 ,指 令 发送时 间最 迟不 应晚 于 T 日上 午 10 :00 时。 对 于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认 购权证 行权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行权 日 14 :00 前将需 要 交付的 行权 金额 及费 用书 面通知 托管 人, 托管 人在 16 : 00 前 支付 至登 记结 算公 司指定 账 户 。 对于在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固 定收益 平台 和在 深 圳 证券 交易 交 所综 合协 议交 易平 台交易 的 、 实行 “实 时逐 笔全 额结 算 ” 和 “T+0 逐笔 全额 非担 保交收 ” 的业 务,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交 易日 14 :00 前 将划 款指 令发 送 至托管 人。 在基金 资金 头寸 充足 的情 况下,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 、 本协议 的指 令不 得不 合理 拖延或 拒绝 执行 。 如由 于基 金托管 人的 过错 导致 基金 无法按 时支 付 证券清 算款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三) 资金 、证 券账 目和 交易记 录核 对 对基金 的交 易记 录, 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日进行 核对 。 每日对 外披 露基金 份 额 净值之 前, 必须 保证 当天 所有实 际交 易记 录与 基金 会计账 簿上 的交 易记 录完 全一致 。 如 果实 际交易 记录 与会 计账 簿记 录不一 致, 造成 基金 会计 核算不 完整 或不 真实 , 由 此 导致 的损 失由 基金的 会计 责任 方承 担。 对基金 的资 金账 目,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每 日对账 一次 , 确 保各方 账账 相符 。 对 基金 证券 、 期 货账 目, 由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每 个交易 日终 了时 进行对 账 。 对 实物券 账目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在 每月 月末 进行 账实 核对 。 对 交易 记 录,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日 对账 一次 。 ( 四) 申购 、赎 回 和 基金 转换 的 资金 清算 1 、基金 的投资 者可通 过基 金管理人 的直 销中心 和销 售机构的 销售 网点进 行申 购和赎 回 申请, 由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过户 和登 记,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接收 并确 认资金 的到 账情 况,以 及依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来划 付赎 回款 项。 2 、基金 管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14 :00 之前将 前一 个开放日 经确 认的基 金申 购金额 和托管协议 4-19 赎回份 额以 书面 形式 并加 盖业务 专用 章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同 时向 托管 人发 送前 一个开 放日 经 确认的 基金申 购、赎 回等 业务的 电子数 据) 。 基金管 理人应 对传递 的申购 、赎 回数据 的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负责 。 3 、 为 满足 申购 、 赎 回及 分 红资金 汇划 的需 要, 由基 金管理 人开 立资 金清 算的 专用账 户, 该账户 由登 记机 构管 理。 4 、 基金 申购 、 赎 回等 款项 采用轧 差交 收的 结算 方式 , 即按 照托 管账 户当 日应 收资金 (包 括 T+2 日申 购资 金及 基金 转换转 入款 )与 托管 账户 应付额 (含 T+3 日赎 回资 金及扣 除归 基 金财产 的赎 回费 、 T+2 日 基金转 换转 出款 及扣 除归 基金财 产的 转换 费 ) 的 差 额来确 定托 管账 户净应 收额 或净 应付 额, 以此确 定资 金交 收额 。 当 存在托 管账 户净 应收 额时 , 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将托 管账 户净 应收 额在 交收日 15 :00 前从 “ 基 金 清算账 户 ” 划到 基金 托管 账 户;当 存在 托 管账户 净应 付额 时, 基金 托管 人 按管 理人 的划 款指 令将托 管账 户净 应付 额在 交收 日 15:00 前 划到基 金清 算账 户 。 5 、基金 管理人 未能按 上款 约定将托 管账 户应收 额全 额、及时 汇至 基金的 托管 账户, 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应 由该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基 金托 管 人 未能按 上款 约定 将托 管账 户应付 额全 额 、 及时汇 至“ 基金 清算 账户 ”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八、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 额总数 后的 价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 后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指 引》 及其托管协议 4-20 他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以双 方认 可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后 以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最 新规 定估值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 收款项 、 股 指期 货、 资 产支 持证券 、 其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 债。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投资 品种 ,按如 下原 则进 行估 值: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权 益类证 券的 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 权益类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以 其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权 益类证 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1)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 、债 券 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交易 所市 场交 易的 固 定收益 品种 的估 值


托管协议 4-21 1)对在 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或挂 牌转 让的固 定收 益品种(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对在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或 挂牌 转让 的 不含 权固 定收 益品 种 , 选 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对在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或挂 牌转 让 的含 权固定 收益品 种, 选取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 推荐 估值净 价 估值; 2)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 可转 换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债 券应 收利 息后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3)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转 让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和 私募 债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4)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 定收益品 种, 选取第 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 对 银行 间市场 未上 市 , 且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 价格 的债券 , 按成 本 估值。


(5) 同一 证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证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7)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 合约,一 般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 无结算 价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8)国 债期货 合约以 估值 日的结算 价估 值。估 值当 日无结算 价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结 算价 估值 。 如 法律 法规今 后另 有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9)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1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托管协议 4-22 (三)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四)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点 后三 位以 内( 含 第三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 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托管协议 4-23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估值 错误 。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处 理。 (3)由于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双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 尚不 能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管 理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 基 金委托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4)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已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确 认,但 因 估值错 误给 基金 委托 人造 成损失 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过错 各自 承担相 应的 责 任。 (5)如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虽然 多 次重新 计算 和核 对仍 不能 达成一 致时 , 为 避免 不能 按时披 露净 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披露 ,由 此给 基金委 托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予 以免 责。 托管协议 4-24 (6)由 于一方 当事人 提供 的信息错 误, 另一方 当事 人在采取 了必 要合理 的措 施后仍 不 能发现 该错 误, 进而 导致 净值计 算错 误造 成基 金委 托人的 损失 , 以 及由 此造 成以后 交易 日净 值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 基金委 托人 的损 失, 由提 供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 一方 负责赔 偿。 5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按 本协议 约 定的 估值 方法 的 第 9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处理 。 (2)由 于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由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因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 减 轻或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 响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而基 金管 理人为 保障 投资人 的 利益 , 决 定延 迟估值 时 ; 出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 紧急事 故的 情况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不 能出 售或评 估基 金资 产时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报告 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托管协议 4-25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 在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45 日 内 , 基金 管理 人对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一次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并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介 上 。 季 度报 告应 在 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予以 公告 ;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后60日 内予 以公 告; 年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终了 后90日 内予 以公 告。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足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报 表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 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在 3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 30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在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4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来 均以 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商 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 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对 无误 后,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部 门公 章的 复核 意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按 照 其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 布 公 告,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 度报 告、 半年 报 告或年 度报 告复 核完 毕后 , 需 盖章 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 复核 确认 书,以 备有 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审 核时 提示 。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 后 的两 个工 作日 内 ,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季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 结 果 。 九、 基 金收 益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托管协议 4-26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每份 基 金份额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利润 的 1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 由 于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 而 C 类 基金 份额 收取 销售 服 务费, 各 基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分 配收益 将有 所不 同 。 本 基金 同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 权。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遵守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 、 登记 机构 可 对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有 关业 务规则 进 行调整 ,并 及时 公告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制定 和实 施程 序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确 定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收 益分 配的 付款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按指 令将 收益 分配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定账 户。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十、 基 金信 息披露 ( 一) 保密 义务 托管协议 4-27 1 、除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运作 中产生 的信 息以 及从 对方 获得的 业务 信息 应予 保密 。 基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对本 基金 的任 何信息 , 不 得在 其公 开披 露之前 , 先 行对 双方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以外 的任 何机 构、 组织 和个人 泄露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2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除为 履行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规 定的 义务所 必 要之外 , 不得 为其他 目的 使用 、 利 用其 所知悉 的基 金的保 密信 息 , 并且 应当 将保密 信息 限 制 在为履 行前 述义 务而 需要 了解该 保密 信息 的职 员范 围之内 。 但 是, 如 下情 况不 应视为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保 密义务 : (1) 非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的 原因 导致 保密 信息被 披露 、泄 露或 公开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为 遵守 和服 从法 院判 决、仲 裁裁 决或 中国 证监 会等监 管 机构的 命令 、决 定所 做出 的信息 披露 或公 开 ; (3) 监管 机关 要求 披露 的 ; (4) 因不 可抗 力发 生信 息 披露或 公开 的。 (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内容 主要 包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托管 协议 、 基 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 净值 、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格、 基金 定 期报告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 临时 报告 、 澄清公 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基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相关 信息、 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相关 信息 以及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 务所审 计后 ,方 可披 露。 (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 、职责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信息 披露 过程 中应 以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为 宗旨 , 诚 实 信用, 严守 秘密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各 自 承担相 应的 信息 披露 职责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办 理与 基金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宜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于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的事 项进 行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予 以 公布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 互 相监 督, 保 证按照 法定 的方 式和 时限 履行信 息 披露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指 定 媒介 披托管协议 4-28 露。 根 据法 律法 规应 由基 金托管 人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 基金 托管 人将 通过 指定 报刊或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公开 披露 。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属于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紧急事 故 的任何 情况 时; (4) 法律 法规 规定 、中 国 证监会 或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情 形。 对于因 不可 抗力 等原 因导 致基金 信息 的暂 停或 延迟 披露的( 如暂 停披 露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采取补 救措 施。 不可抗 力情 形消 失后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恢 复办 理信 息披 露。 2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 行政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 、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 文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年 度报 告中 的财 务会 计报告 必须 经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审 计。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通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以 下简 称 “ 指定 报刊 ”) 和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 介进 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 他公 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报 刊和网 站披 露 信息,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 披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3 、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与备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将 《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明 书、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报 告、 季度 报告 、 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临 时公告 等文 本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的 住所 , 并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查 询和 复制 要求 。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为 文本 存放、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查 询有关 文件 提供 必要 的场 所和其 他 便 利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 四) 基金 托管 人报 告 托管协议 4-29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和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于每 个上半 年 度结束 后60 日内 、 每个 会计 年度结 束后90日 内在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及年 度报 告中 分别出 具托 管 人报告 。 十 一、 基 金费 用 (一) 基金 管理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60】%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方 法 如下: H =E × 【0.60】% ÷当 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 ( 二) 基金 托管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5 】%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方 法 如下: H=E × 【0.1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 次性支 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三)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的 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务 费托管协议 4-30 划付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划出,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代收 , 注册 登记 机构 收到后 按相 关合 同规 定支 付给基 金销 售机 构等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以及 基金 管理人 的基 金行 销广 告费 、 促销 活动 费、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销售服 务费 使用 范围 不包 括基金 募集 期间 的上 述费 用。 (三)证 券交 易费用 、基 金信息披 露费 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费用、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与 基金相 关的会 计师 费、律 师费等 根据有 关法 规、 《基 金合同 》及 相应协 议的规 定,由 基金托 管人 按基 金管 理人 的划款 指令 并根 据费 用实 际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当 期基金 费用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基 金合同 》生 效前的 相关费 用(包 括但不 限于 验资费 、会计 师和律 师费 、信息 披露费 用等费 用) 、处 理与 基金运 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的 费用 、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不 得列 入基 金费用 的项 目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五)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等相 关 费率。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 托管 费率 ,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有 关规 定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介上 。 (六)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的复 核程 序、 支付 方式和 时间 1 、复 核程 序 基金托管 人对 不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等有 关规定 、 《基金 合同》 以及 本协议 的 其他 费 用有 权拒 绝执 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计提的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等 , 根 据本托 管协 议和 《基 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复 核。 2 、支 付方 式和 日期 基金管 理费 、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末 ,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 、 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假 等 , 支付日 期顺 延 。 (七)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 违反有 关法 律法规的 有关 规定和 《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 4-31 本协议 的约 定 , 从基 金财 产中列 支费 用 , 有权 要求 基金管 理人 做出 书面 解释 ,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认为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或合理 的理 由, 可以 拒绝 支付。 十 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记 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 照 目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 式可以 采用 电 子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 限为 20 年 ,自 基金 账户 销 户之日 起不 得少 于 20 年。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20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交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基 金合 同 》 终 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权利登 记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 、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其 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 前十个 工作 日 内提交 ; 《 基金合 同》 生效 日、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等 涉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十 三、 基 金有 关文件 档案 的保存 (一) 档案 保存 托管协议 4-32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存财 产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基 金托 管人应 保存 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都应 当按 规定的 期限 保管 ,保 存期 限不少 于 15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相关 的重 大合 同文 本后 , 应 及时 以方 式将 重大 合同传 真 给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 10 个 工作日 内将 合同 文本 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生变 更,未变更的 一方有义务 协助变更后的 接任人接收 相 应文件 。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 记 账凭 证、 基 金账册 、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承担保 密义 务并 保存 至 少 15 年 以上 。 十 四、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的更 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管 理 资格; (2)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解任 ; (3)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的程 序 (1 ) 提 名 : 新 任基 金管 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 含 10%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基金 管 理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三 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表决 通过 ; (3)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管理 人 ; (4)备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选 任基 金管理 人的 决议自表 决通 过之日 起生 效,自 通 过之日 起五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托管协议 4-33 (5)公 告:基 金管理 人更 换后,由 基金 托管人 在 更 换基金管 理人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 2 日内 在指 定 媒介 公告 ; (6)交 接: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妥善保管 基金 管理业 务资 料,及 时 向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 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或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接 收。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 (7)审 计: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8)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 ,如果 原任 或新任基 金管 理人要 求, 应按其 要 求替换 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基 金管 理人 有关 的名 称字样 。 3 、原任 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 止后,仍 应妥 善保管 基金 管理业务 资料 ,并与 新任 基金管 理 人或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及时 办理基 金管 理业 务的 移交 手 续。 基金 托管 人应 给予 积极配 合, 并与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或临 时基 金管理 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和净 值。 4 、原任 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 止后,新 任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临时 管理 人接受 基金 管理业 务 前, 原 任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需 采取 审慎 措施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 不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造 成损 失 , 并 有义 务协助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尽快 恢复 基金财 产的 投 资运作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托 管 资格; (2)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解任 ; (3) 依法 解散 、被 依 法 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 2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的程 序 (1 ) 提 名 : 新 任基 金托 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 含 10%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基金 托 管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三 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表决 通过 ; (3)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托管 人 ; 托管协议 4-34 (4)备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选 任基 金托管 人的 决议自表 决通 过之日 起生 效,自 通 过之日 起五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5)公 告: 基 金托管 人更 换后,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更 换基金托 管人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6)交 接: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 新 任基 金托管 人或 者临 时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及 时 接收。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7)审 计: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 予 以公 告, 同 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原任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后,仍 应妥 善保管 基金 财产和基 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并与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或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及时 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托管 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基金 管理 人 应给予 积极 配合 ,并 与新 任基金 托管 人或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值 。 4 、原任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后,新 任基 金托管 人或 临时基金 托管 人接受 基金 财产和 基 金托管 业务 前, 原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需 采取 审慎措 施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不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造 成损 失, 并有 义务 协助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或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尽快交 接基 金 资产。 (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时更 换 (1) 提名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更换 ,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的 更换 分别 按上 述程 序进行 ; (3)公 告: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和新任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更换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生 效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上 联合公 告。 十 五、 禁 止行 为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禁止 从事 的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二)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或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 托管协议 4-35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他人 泄漏 基金 经营 过程中 任何 尚未 按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方式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 (六) 基金 管理 人在 没有 充足资 金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投资 指令 和赎 回、 分 红资 金的划 拨指 令, 或违 规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指令 。 (七)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正 常有 效指 令拖 延或拒 绝执 行。 (八)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在行 政上 、 财 务上 不独立 , 其 高级 基金 管理 人员 和 其他 从业人 员 相 互兼 职。 (九 ) 基 金托 管人私 自动 用或处 分基 金资 产,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合 法指 令、 基金合 同 或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进行 处分 的除外 。 (十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同 本协 议 第 三章约 定内 容)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向 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十 六、 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的 托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后生效。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托管协议 4-36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确认 后 公 告;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6个月,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根据 清算 的具 体情 况适 当延长 清 算期限 ,并 提前 公告 。 6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托管协议 4-37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8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确 认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 9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七、 违 约责 任和责 任划 分 ( 一) 本协 议当 事人 不履 行本协 议或 履行 本协 议不 符合约 定的 ,应 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 二) 因本 协议 当事 人违 约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分别 对各 自的行 为依 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因 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害 的, 应当 承担连 带赔 偿责 任。 ( 三) 一方 当事 人违 反本 协议, 给另 一方 当事 人造 成损失 的,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 四)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违约方 可以 免责 : 1 、不可 抗力 的 发生, 不可 抗力包括 但不 限于地 震、 台风、水 灾、 火灾、 战争 、瘟疫 、 社会动 乱、 非一 方过 错情 况下的 电力 和通 讯故 障、 系统故 障、 设备 故障 、 网 络黑客 攻击 以及 证监会 、 交 易所 、 证 券业 协会、 基金 业协 会规 定的 其他情 形; 遭受 不可 抗力 情况的 违约 方应 在情况 发生 后尽 所能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保护 双方 利益 、 防止损 失的 进一 步扩 大并 尽快通 知另 一 方。 2 、 基金 管理 人 和/ 或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 法 规、 规 章或 中国 证 监会的 规定 作为或 不作 为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3 、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 金合同规 定的 投资原 则投 资或不投 资造 成的损 失或 潜在损 失 等。 ( 五 ) 当 事人 一方违 约 , 另一方 在职 责范 围内 有义 务及时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尽力防 止损 失的扩 大。 ( 六 ) 违 约行 为虽已 发生 , 但 本协 议能 够继续 履行 的, 在最 大限 度地保 护基 金份额 持 有托管协议 4-38 人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 续履行 本协 议。 ( 七) 本协 议所 述责 任划 分仅指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的责 任划分 , 并不影 响承 担责 任一 方向 其他责 任方 追 索 的权 利。 ( 八) 本协 议所 指损 失均 为直接 损失 。 十 八、 适 用法 律与争 议解 决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根据 提交 仲裁 时该 会的仲 裁规 则 进行仲 裁 ,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 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十 九、 托 管协 议的效 力 ( 一)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基金 托管 协议 草案, 应经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双方 盖章 以及双 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表 签字 , 协议 当事 人双 方根据 中国 证 监会的 意见 修改 托管 协议 草案。 托管 协议 以中 国证 监会注册 的 文本 为正 式文 本。 ( 二) 本协 议自 《基 金合 同》 成 立之 日起 成立 ,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生效 , 与基 金合 同具有 同等 法律 效力 。 本协 议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并公 告之 日止 。本 协议 未涉内 容, 以基 金合 同为 准。 ( 三) 本协 议自 生效 之日 起对双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约束 力。 ( 四) 本协 议正 本一 式 6 份, 协 议双 方各 执 2 份, 上报有 关监 管部 门 2 份, 每份具 有同 等法律 效力 。 二 十、 托 管协 议的签 订 托管协议 4-39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 ,由 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 托管 协议上盖 章,并 由各 自的 法定 代表 人或授 权代 表签 字, 并注 明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签 订地 点和签 订 日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