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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永润A(001160)

东方永润: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12月)查看PDF公告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 年) 
 
 
 
 
 
 
 
 
 
 
基金管理人:东方 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二 〇一 五年 十二 月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重要提示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根 据 2015 年 3 月 13 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关 于准予东方永润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5] 392 号)和《关于东方永润 18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机构部函 【2015】713 号) 核准募集。 本基金 基金合同于 2015 年5 月4 日正式生效。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 ) 保证 《东方永润 18 个月 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以下 简称 “招 募说明 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注册 , 并不 表明其 对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作 出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风 险。中 国证 监会 不对基金 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认 购(或 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基 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 的业 绩并不构 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 明书和 《东方永润18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等信 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 资价 值,自 主做出 投资 决策 ,全面 认识本 基金 产品 的风险收 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 (或 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类 风险。 投资 本基 金可能 遇到的 风险 包括 :证券市 场整体 环境引 发的 系统 性风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系 统性风 险、 大量 赎回或暴 跌导致 的流动 性风 险、 基金投 资过程 中产 生的 操作风 险、因 交收 违约 和投资债 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 对固 定收益 类资 产的投 资中 将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纳 入到投 资范 围当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中,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是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由非上 市的中 小企 业以 非公开方 式发行 的债券 。该 类债 券不能 公开交 易, 可通 过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固定 收益证券 综合电 子平台 或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综合 协议 交易 平台进 行交易 。一 般情 况下,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 交易 不活跃 ,潜在 流动 性风 险较大 ;并且 ,当 发债 主体信用 质量恶 化时, 受市 场流 动性限 制,本 基金 可能 无法卖 出所持 有的 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失。 本基金 为债 券型基 金, 属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较 低风险 品种 ,理论 上其 长期 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 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基金管 理人 提醒投 资人 基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 投资人 作出 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5 年9 月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如无其他特别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 年11 月4 日。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目


录 一、绪





..................................................................................................................... 1 二、释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7 六、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42 七、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3 八、基 金的 投资


........................................................................................................... 54 九、基 金的 业绩


........................................................................................................... 66 十、基 金的 财产


........................................................................................................... 68 十一、 基金 资产 估值


................................................................................................... 69 十二、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74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6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8 十五、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 79 十六、 风险 揭示


........................................................................................................... 85 十七、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8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90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05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18 第二十 一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20 第二十 二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22 第二十 三部 分 备查 文件


........................................................................................... 123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1 一、绪


言 《东方永润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 招募说明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东方永润18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 金的《 基金合同》 编 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 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 《基金合 同》 为准。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 要条件。 《 基金合同》 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 《基 金合同》 。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2 二、释


义 在《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永润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东方永润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东方永润18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东方永润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东方永润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 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 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 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并经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3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 人:指受 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 金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 以投资证券投 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 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和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销售 机构宣传 推介基金,发 售基金份 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 东方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以及 符合《销售办 法》和中 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 基金登记 、存管、过户 、清算和 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 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 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 易过 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 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 记机构为东方 基金管理 有限 责任公司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 登记机构 为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 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 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 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 基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4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 日:指基 金募集达到法 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 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 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 日:指基 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出现 后,基金 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 份额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束之日止的 期间,最 长不 得超过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 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 日 33、 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东 方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 司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 》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 金募集期 内,投资人根 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投资人根 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 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照基 金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 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基金 的不同销 售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5 42、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指 投资人通过有 关销售机 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 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 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基 金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 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股 息、债券 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介:指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 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 其他媒介 51、 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用, 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不计提销 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用的 基金份额 52、 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3、 封闭期: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18 个月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自每一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8 个月的期间 54、 开放期:指本 基金开放 申购、赎回等 业务的期 间。本基金自 每个封闭 期结 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开放期间原则上为5 至20 个工作日,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55、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本 情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 号1-4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时间:2004 年6 月11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联系人:李景岩 电话:010-662958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800 万元 64% 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5,400 万元 27%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800 万元 9% 合


计 20,000 万元 100% 注: 公司股东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于2015 年7 月16 日完成股改, 企业名称 变更为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组织结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 权 力机构,下设董事会 和 监事会, 董事会下设 合 规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 产品委员会、 IT 治理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权益投资部、 固定收益部、 量化投资部、 产品开发部、 专户投资部、 销售部、 公募业务部、 电子 商务部、专户业务部、运营部、信息技术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7 董事会办公室、 风险管理部、 监察稽核部十七个职能部门及上海分公司、 北京分公 司、 广州分公司; 公司 设督察长, 分管风险管理部、 监察稽核部, 负 责组织指导公 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二 、基 金管理 人主 要人员 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副处级秘书, 中国证监会党组秘书、 秘书处副处长、 处长,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中心 支行副行长、 党委委员, 中国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行长、 党委书记兼国家外汇管 理局汕头中心支局局长, 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副局长兼党委委员、 局长兼党委书 记, 中国证监会协调部副主任兼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教育办公室召集人; 现任东方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兼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吉林大学商学 院教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理事、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兴志先生, 董事, 硕士, 研究员。 历任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处处 长,吉林省体改委产业与市场处处长,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副总裁,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书记,兼任吉林省证券业协会监事长。 何俊岩先生, 董事, 硕 士, 高级会计师、 中国 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 师, 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历任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 科长,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客户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福建 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财务 总监,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东 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现任东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兼任吉林省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吉林省总会计师协会副会 长、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郭兴哲先生, 董事,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唐山钢铁公司技术员、 调度, 河 北省委科教部干部, 河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干部, 河北省体改委证管办副主任, 河北省证券委员会国内业务处处长、 综合处处长, 中国证监会石家庄特派员办公室 综合处调研员, 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顾问; 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 有限公司副总裁、 党委常委, 兼任河北国控化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河北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8 卓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彭铭巧女士, 董事, 经 济学硕士。 历任黑龙江证券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交易员、 研究员, 特区时空杂志社编辑, 国泰君安证券公司海口营业部研究员, 海航集团有 限公司证券业务部研究室经理, 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理财主管; 现任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兼任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田瑞璋先生, 独立董事, 大学本科。 历任中国 北方工业 (集团) 总公 司副总经 理,中国兵器工业总公 司总经济师、副总经理 、党组成员(副部级) ,中国工商银 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 、中央金融工委委员( 副部级) ,工商东亚金 融控股有限公 司全国政协委员、 工商东亚董事长、 渤海银行独立董事; 现任中国扶贫开发协会常 务副会长(中组部任命 、副部级) 、中国金融 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城 市金融学会副 会长、中国宏观经济学会常务理事、晋商银行独立董事。 金硕先生, 独立董事, 教授。 历任吉林大学总务办公室副主任、 副教授、 教授, 长春税务学院党委书记、 院长, 长春市政协委员, 吉林省政协委员、 文教卫生委员 会副主任、吉林财经大学党委书记。 关雪凌女士,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 历任中 国俄罗斯东欧中亚学会常务理事、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国人民大学东欧中亚研究所副所长、 所长;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俄罗斯研究中心主任、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欧亚社会发展研究所 特约高级研究员, 兼任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副秘书长、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孙晔伟先生, 董事, 经济学博士。 历任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 东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 新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公司筹备组副组长, 安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兼任东方汇 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赵振兵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高级经济师。历任河北华联商厦部门助理、 副经理、 副总经理, 河北省商贸集团经营二公司副总经理, 河北省工贸资产经营有 限公司改革发展处副处长,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副部长、 资产运营部部长; 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副总裁、 河北省国控矿业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9 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杨晓燕 女士, 监事 ,硕 士研究 生,高 级经 济师 。曾任 职北京 银行 等金 融机构, 20 年金融、证券从业经历;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肖向辉先生, 监事, 本 科。 曾任职北京市化学 工业研究院、 中国工商 银行总行; 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部副总经理。 (三)高级管理人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孙晔伟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刘鸿鹏先生,副总经理,吉林大学行政管理硕士,具有 23 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先后任吉林物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顾问, 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办事处融资 融券专员, 吉林省信托营业部筹建负责人, 新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营业 部副经理、经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营业部经理、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 经理。2011 年5 月加盟本公司,曾任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和市场部经理。 陈振宇先生, 副总经理, 华中理工大学经济学硕士, 具有23 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历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一部经理、 深圳深南中路营业部总经理、 资 产管理部总经理等职,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深圳福民路营业部总经理, 安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人、 证券投资部负责人,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基金投资部总经理。2014 年2 月加盟本公司,历任特别助理。 秦熠群先生, 副总经理,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 曾历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 学院副院长、 学校分部副主任等职务。2011 年7 月加盟本公司, 历任董办主任、 董 秘、 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期间曾兼任人力资源部、 综合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等部门 总经理职务。 李景岩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具有 18 年证券从业经 历, 曾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延吉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 北京管理总部财务经理。 2004 年6 月加盟本公司, 曾任财务主管, 财务部经理, 财务负责人, 综合管理部经 理兼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经理助理。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薇女 士,北 京大 学金 融学硕 士,6 年证 券从 业经历 ,曾任 中国 银行 总行外汇 期权投资经理。2012 年7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曾任 固定收益部债券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10 研究员、 投资经理、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东方金 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东方惠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 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仆先 生,固 定收 益部 总经理 ,东方 双债 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稳健回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15 年证券从业经历, 历任宝 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宝岛 (香港) 贸 易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资管部投资副总监、 信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2014 年2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曾任特别顾问。 徐昀君 先生, 对外 经济 贸易大 学金融 学硕 士,CFA,FRM ,7 年 证券 从 业经历。 曾任安信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 投资经理, 华西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2013 年3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曾任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助理、 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东方安心收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陈振宇先生, 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 简历请参见高级管理人员 介绍。 王丹丹女士, 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中国 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硕士,8 年基金从业经历。2006 年6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曾任债券研究员、 债券交易员、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助理、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11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志刚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吉林大学数量经济学博士,7 年基金从业经历。 历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产品开发经理、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兼产品开发总监。 2013 年5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曾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专户业务部总经理、 产品开发部总经理、 投资经理。 朱晓栋先生,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6 年证券从业经历。2009 年 12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曾任研究部金融行业、 固定收益研究、 食品饮 料行业、建筑建材行业研究员,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投资 决策委员会委员、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安心收益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于2015 年7 月31 日 更名为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仆先生,简历请参见本基金基金经理介绍。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职 责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的权利 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根据法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独 立 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基金合同 》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 法 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 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12 6 、 依据《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 基 金托管人,如认为基 金 托管人违 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 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 金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 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的义务 包 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 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 金 投资分析、决策,以 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13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 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 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 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 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 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14 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一)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 本基金 管理人 承 诺严格 遵守《 中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法 》 、 《 基金 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15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强 人员管 理, 强化 职业操 守,督 促和 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的 有 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 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 有关法 律法规 、 《基 金 合同》 和中国 证监会 的 有关规 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16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 科学的 内控手 段和方 法 ,建立 合理的 内控程 序,维护 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 立性原 则:公 司 各机构 、部门 和岗位 职 责应当 保持相 对独立, 基金资 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公 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 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极执行, 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 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 通过营 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 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 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 岗位和业 务环节。 (3) 董事会负责公司 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 对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 同时, 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 监督职能, 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建立健全符 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4) 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 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 统。 (5) 建立科学的聘用、 培训、 轮岗、 考评、 晋升、 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 严格 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 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 诚 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17 2、风险评估 公司定 期评估 公司 风险 状况, 范围包 括所 有能 对经营 目标产 生负 面影 响的内部 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 并将评 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 事会通 过其 下设 的合规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督 察长对 公司 和基 金的合法 合规性进行监督。 合规与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代表董 事会在 董事 会授 权范围 内对公 司和 基金 运作的合 法合规性及风险控制状况进行评估,并督促经理层、督察长落实或改进。 督察长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监督检 查基 金和 公司运 作的合 法合 规及 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层次: 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总经理办公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和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 (1) 总经理办公会为 公司经营重大事项之决策机构, 并负责公司层 面风险管理 工作。 (2) 风险控制委员会 是公司基金投资及资产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 风险控 制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拟定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的基本制度和标准, 划分和量化市场 风险,并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和业绩评价。 (3)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基金运作和资产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及公司日常风险和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价进行风险管理、监 察、稽核。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 业务部 门作 为公 司内部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实施单 位,在 公司 各项 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本部门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对各 自业务中潜在风险进行自我检查和控制。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18 (1)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业务控制制度、 会计核算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2) 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 行政管 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3) 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技 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三)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 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 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 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19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赵天杰 中国民生银行于 1996 年 1 月 12 日在北京 正式成立,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 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同时又是严格按照 《公司法》 和 《商业银 行法》 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 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 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 而为国内外 经济界、 金融界所关注。 中国民生银行成立十余年来, 业务不断拓展, 规模不断扩 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良好的资产质量。 2000 年12 月19 日, 中国民生银行A 股股票 (600016)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 牌上市。 2003 年 3 月 18 日,中国民生银 行 40 亿可转换公司债 券在上交所正式 挂牌交易。 2004 年11 月8 日, 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58 亿 元人民币次级债券, 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 的商业银行。2005 年10 月26 日, 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成为国内首 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 按照 “团结奋进, 开拓创新, 培育人才; 严格管理, 规范行为, 敬业守法; 讲究质量, 提高效益, 健康发展” 的经营发展方针, 在改革 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 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 了“大集中”科技平台 、 “两率”考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20 核机制、 “三卡”工程 、独立评审制度、八大 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 理商业模式及 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 实现了低风险、 快增长、 高效益的战略目标, 树立了充满 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07 年10 月, 中国民生银行通过了SAI 国际组织颁布的SA8000 体系认证 (即 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 ,成为中国金融界第一家通过该项认证的商业银行。 2007 年 11 月,民生 银行获得 2007 第一财 经金融品牌价值榜十佳中资银行称 号,同时荣获《21 世纪经济报道》等机构评选的“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奖” 。 2007 年12 月, 民生银行荣获 《福布斯》 颁发的第三届 “亚太地区最大规模上 市企业50 强”奖项。 2008 年7 月,民生银行荣获“2008 年中国最具生命力百强企业”第三名。 在《2008 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评价报告》 中民生银行核心竞争力排名第6 位, 在公司治理和流程银行两个单项评价中位列第一。 2009 年 6 月, 民生 银 行在 “2009 年中 国本 土银行 网站 竞争 力评测 活动”中 获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最佳服务质量奖” 。 2009 年 9 月, 在大连 召开的 第二 届中国 中小 企业融 资论 坛上, 中国 民生银行 被评为“2009 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十佳机构” 。在“第十届中国优秀财经证券网 站评选”中,民生银 行 荣膺“最佳安全性能 奖 ”和“2009 年度最佳 银行网站”两 项大奖。 2009 年11 月21 日, 在第四届 “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 上, 民生银行被评为 “2009 年·亚洲最佳风险管理银行” 。 2009 年12 月9 日,在由 《理财周报》 主办的 “2009 年第二届最受尊敬银行评 选暨2009 年第三届中国最佳银行理财产品评选” 中, 民生银行获得了 “2009 年中 国最受尊敬银行” 、 “最佳服务私人银行” 、 “2009 年最佳零售银行”多个奖项。 2010 年 2 月 3 日, 在“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评选活动中,中国 民生银行一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网友和专家的一致好 评,荣获卓越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 年 10 月, 在经 济观察 报主 办的 “2009 年度 中国 最佳 银行 评 选”中 ,民 生银行获得评委会奖—— “中国银行业十年改 革创新奖” 。这一奖项 是评委会为表 彰在公司治理、 激励机制、 风险管理、 产品创 新、 管理架构、 商业模 式六个方面创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21 新表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的。 2011 年 12 月,在由 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联合近 40 家成员 行共同举办 的2011 中国电子银行年会上, 民生银行荣获 “2011 年中国网上银 行最佳网银安全 奖” 。这是继 2009 年、2010 年荣获“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后,民生银 行第三次获此殊荣, 是第三方权威安全认证机构对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安全性的高度 肯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在国际经济高峰论坛上, 民生银行贸易金融业务以其 2011-2012 年度的出色业绩和产品创新最终荣获 “2012 年中国卓越贸易金融银行” 奖项。 这也是民生银行继2010 年荣获英国 《金融时报》 “中国银行业成就奖—最佳 贸易金融银行奖”之后第三次获此殊荣。 2012 年11 月29 日, 民生银行在 《The Asset》 杂志举办的2012 年度AAA 国 家奖项评选中获得“中国最佳银行-新秀奖” 。 2013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度中国优 秀股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 “最佳资金托管银行” 及由21 世纪传媒颁发的2013 年 PE/VC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 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 届“21 世纪 亚 洲金融 年会” 上, 民生 银行荣 获“2013 ?亚 洲 最佳投 资金 融服务银行”大奖。 在“2013 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 中, 民生银行荣获 “2013 卓越竞争 力品牌建设银行”奖。 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 (2013) 》 中, 民生银 行荣获 “中 国企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中 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在 2013 年第十届中国 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年度中国最 佳企业公民大奖” 。


2013 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 2014 年 获评中国银行业协会“ 最佳民生金融奖” 、 “ 年度公益慈善优秀项目 奖”。 2014 年荣获 《亚洲企业 管治》 “第四届最佳投 资者关系公司”大奖和“2014 亚 洲企业管治典范奖”。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22 2014 年被英国 《金融时报》 、 《博鳌观察》 联合授予“亚洲贸易金融创新服务” 称号。 2014 年还荣获 《亚洲银行家》 “中国最佳中小企业贸易金融银行奖”, 获得 《 21 世纪经济报道》 颁发的“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奖, 获评 《经济观察》 报“年度 卓越私人银行”等。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杨春萍 :女, 北京 大学 本科、 硕士。 资产 托管 部副总 经理。 曾就 职于 中国投资 银行总行, 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 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和资产托管 部。 历任中国投资银行总行业务经理, 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代表, 中国 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处长、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 (主持工 作) 等职务。 具有近三十年的金融从业经历, 丰富的外资银行工作经验, 具有广阔 的视野和前瞻性的战略眼光。 三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 年7 月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 成为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 为了更 好地发挥后发优势, 大力发展托管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 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 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60 人,平均 年龄36 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0%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 基 金业务人员100%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截止到 2015 年 9 月 30 日,本行共托管基金 62 只,分别为天治品质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基金、 长信增利动态策 略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 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23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农银汇理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建信月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美丽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 金、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 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国金通用金腾通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兴 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摩根士丹利华鑫纯 债稳定添利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稳定 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 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年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大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安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建信鑫安会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德邦鑫星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稳健增值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荣和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赢家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滚钱宝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 建信鑫丰回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泰康薪意宝货币市场基金、 摩根士丹利华鑫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生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东方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鑫裕回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富民纯债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净值为1429.29 亿元。 四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 部管理 ,保 障国 家的金 融方针 政策 及相 关法律 法规贯 彻执 行, 保证自觉 合规依法经营,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保障 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24 中国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基 金托管 业务 内部 风险控 制组织 结构 由中 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 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督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 组成。 总行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设独 立、 专职的内部监督稽核处, 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与计划, 组 织、 指导、 协调、 监督各业务处室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风 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 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原则: 资 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督处, 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 各 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 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更具 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 托 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 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 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 稽核监督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 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 控。 (5) 人员管理: 进行 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 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 案:制 定 完备的 《应急 预案》 , 并组织 员工定 期演练 ; 建立异 地灾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25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从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制活 动、 信息 沟通、监 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 坚持风险管理与 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 托管业务是商业银 行新兴的中 间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 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 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 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 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 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 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处室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 建立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 制, 横向多处室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处室、 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 以制度建设作为 风险管理的核心。 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业务管 理办法、 内部控制制度、 员工行为规范、 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 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 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 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 制度 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部 设置专职稽核监督处,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每两个月对业务的运行进行一次稽核检 查。总行稽核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 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 在风险管理中, 技术控制风险比制 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 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 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 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 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 风险控制功能。 五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26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 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 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 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27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 一) 直销机构 1、柜台交易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 号1-4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 号3 层 联系人:孙桂东 电话:010-66295921 传真:010-66578690 网站: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2、电子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 具体业务 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 二) 代销机 构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刘健 电话:010-57092637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28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1817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1817 号 法定代表人:唐国兴


联系人:孟明 电话:0431-84992680 传真:0431-8499264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666(全国)、96666(吉林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29 联系人: 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6、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梁旭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或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7、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3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 号金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孙旭 电话:0769-22119348 客户服务电话:961130(省内直拨,省外请加拨区号0769) 网址:www.dgzq.com.cn 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3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30 网址:www.ebscn.com 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183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53、400-8888-001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财智中心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96518(安徽)、4008096518(全国) 网址:www.hazq.com 12、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31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28 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王逍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293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13、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4、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 陈思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021-33606760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1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32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6、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1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519888-6220 传真:021-636088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www.shzq.com 1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33 联系人:钱达琛 电话:021-33388253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9、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经贸中心4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经贸中心48 楼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马国栋 电话:0755-83252843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2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迎生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宋明 电话:010-66568450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34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2、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9010 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 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2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35 网址:www.zxwt.com.cn 25、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 号迪凯银座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 号迪凯银座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周妍 电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5106383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2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9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ecitic.com 2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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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36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28、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46 层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 号金地中心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余永键


电话:010-85097570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29、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 076 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3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 700 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37 3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 号6 幢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彭远芳 电话:021-54509998-2010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 1818 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2、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 号民建大厦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 号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6661 网址:http://www.myfund.com 33、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车倩倩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 678 5095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3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10 层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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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38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东翼7 层727 室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58325388-1588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 8.jrj.com.cn 3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文二西路1 号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汪林林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3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 067 6266 网址:www.leadfund.com.cn 37、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 号乐成中心A 座23 层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39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马鹏程 联系电话:13501068175 传真:010-56810628 客服:4008980618 网站:www.chtfund.com 38、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39、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 号1 号楼16 层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 号1 号楼16 层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张婷婷


联系电话:18510450202 传真:010-56580660 客服:400-068-1176 网站:www.jimufund.com 40、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40 联系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400-820-2819 网址: http://www.chinapnr.com/ 41、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 号北美广场B 座1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 三) 登记机构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 号1-4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66295873 传真:010-665786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 四)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孙睿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41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 五)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南京东路61 号新黄浦金融大厦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 号院7 号楼10 层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联系人:朱锦梅 电话:010-68286868 传真:010-88210608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锦梅、赵立卿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 42 六、基金的募集 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本基金根据 2012 年 7 月 10 日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东方永润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 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 392 号)和《关于东方永润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5】713 号)的核准, 并按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进 行募集。 (二)本基金类型:债券型 本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本基金募集期为:2015 年4 月1 日至2015 年4 月28 日 募集份额为:614,174,468.98 份 有效户数:5,445 户 (四)本基金根据《关于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备 案确认的函》 (基金部函【2015】1211 号)的批准,于 2015 年 5 月 4 日基金合 同生效。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 43 七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为直销中心以及电子交易平台。 2.经本基金管理人委托, 具有销售开放式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 营业网点即代销机构销售网点。 目前代销机构的名称、 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 “五、 相关服务 机构” 中 “ (二) 代销 机构” 。 本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增 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3.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直销机构或指定的代销机构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 购或赎回。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18 个月(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自 每一开放 期结束 之日次 日起(包 括该日 )18 个月的期 间。本 基金封 闭期内采取 封闭运作模式, 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的第1 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18 个月的期间。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1 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 每个开放期间原则上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如在开放期尚不足 五个工作日时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继续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 继 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即确保每一开 放期至少 达到 5 个工 作日(如 发生上 述情形 时开放期 已达到 五个工 作日,则本 基金将在上述情形消失继续开放以达到预先公告的时间长度) 。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 44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与赎回开放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 一) “未知价”原则 ,即申购、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四)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二)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 人应在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 45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致使其相 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或不利后果。 (三)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量限制 (一) 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 元 (含申购费) , 每次定期定额最低 申购金额为 1.00 元, 具体办理要求以销售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但不得低于基 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三)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或比例限制。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费用 和赎 回费用 (一)申购费用 本基金仅对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不对C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 基金资产, 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 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 资转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 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 46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 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 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 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 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和普通客 户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A 类基 金份额 申购金额(M) 普通客户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100 万 0.60% 0.24% 100 万≤M<500 万 0.40% 0.16% M≥500 万 1000 元/笔 投资者重复申购时,需按单笔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申购费用。 (二)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对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同时收取, 赎 回费率如下: 持 有时 长(T ) 赎回费 率 A 类基 金份额 C 类基 金份额 同一开放期内申购且赎回 1.00% T≥18 个月 0.0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所收取的赎回费 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等。 (三)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 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 47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一)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 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 5:某投资者(非养 老金客户)在开放期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按照 100% 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0.60%,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32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1+0.60%) × 0.60%=59.64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59.64=9940.36 元 申购份额=9940.36/1.0832=9176.84 份 例6: 某投资者 (养老金客户) 在开放期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假设该笔申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申购费率为0.24%,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32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 额为: 申购费用=10,000/(1+0.24%) × 0.24%=23.94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23.94=9976.06 元 申购份额=9976.06/1.0832=9209.80 份 例 7:某投资人投资 500 万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832 元。则其可得到的A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 元 净申购金额=5,000,000.00-1,000.00=4,999,000.00 元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 48 申购份额=4,999,000/1.0832=4,615,029.54 份 2、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8: 某投资者投资10 万元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 元 申购份额=100,000/1.1200=89,285.71 份 上述计算中, 涉及基金份额、 费用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二)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本基金仅在投资者于同一开放期申购并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 若投资者持有本基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长于 18 个月,在某一开放期内该投资 者同时申购并赎回基金份额, 则本基金依据 “先进先出” 原则进行顺序赎回, 先 赎回持有期长于18 个月的基金份额, 不对持有期长于18 个月的基金份额收取赎 回费。 例 9:假定某投资者在某开放期申购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并于同一开放 期赎回 10,000 份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对应赎回费率为 1.00%,该日 A 类 或C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537 元,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1.1537×1.00%=115.37 元 净赎回金额=10,000×1.1537-115.37=11,421.63 元 上述计算中, 涉及赎回费用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2 位 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涉及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 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当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 49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基金的封闭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三)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四)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五)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六)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 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 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无法正常运行。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一) 、 (二) 、 (三) 、 (五) 、 (六) 、 (七)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 开放期将按因不可 抗力而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顺延。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 50 九 、暂 停赎回 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三)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四)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五) 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四) 项所 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 开放期将按因不可 抗力而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顺延。 十、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 51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一、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一)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二)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三)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 52 新开放申 购或赎 回的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 工作日各 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 (四)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刊 登暂停公告。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最近1 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二、 基金转 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公司已在部分销售机构开通本基金和旗下各只基 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以基金管理人对 外发布的公告为准。 十三 、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为方便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已在部分销售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具体内容详见基金管理人和其他代销机构有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公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 53 告。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将在其它销售渠道酌情增加本基 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 六、 基金份额 的 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 七、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2015) 54 八 、基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在积极投资、 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 稳定增值, 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的债 券 、股票(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 货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 地方政府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 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 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金 还可投 资于 股票 和权证 等权益 类资 产, 可持有 因可转 债转 股所 形成的股 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为 :债券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不低于 80%, 但 在每个开 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间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3%; 开放期间, 本 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限制。 当法律 法规的 相关 规定 变更时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从法规 的规 定或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 、投 资策略 本基金 通过对 我国 宏观 经济指 标、国 家产 业政 策、货 币政策 和财 政政 策及我国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2015) 55 资本市场的运行状况等深入研究,判断我国宏观经济发展趋势、中短期利率走势、 债券市场预期风险水平和相对收益率。 结合本基金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 采用不 同的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1)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结合对 我国 股票 市场、 债券市 场的 发展 特点、 货币政 策导 向及 宏观经济 指标等分析, 在符合本基金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 确定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 资产的配置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同时,本基金根据债券的发行主体、风险来源、 收益率水平、 市场流动性等因素, 将债券市场划分为一般债券 (含国债、 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 ) 、信用债券 ( 公司债 、企业债、金融债(不 含政策性金融 债)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 短期公司债券、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中期票据等) 、附权债 券(含可转换债券、分 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含 回售及赎回选 择权的债券等)三个类别。 通过对 债券市 场预 期风 险水平 及相对 收益 率、 类别券 种的流 动性 、信 用水平等 分析,确定基金资产在上述三个类别券种的配置比例。 1)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 券的信 用利 差与 债券发 行人所 在行 业特 征和自 身情况 密切 相关 。本基金 将通过对债券发行人所属行业及公司资产负债情况、 公司现金流情况、 公司运营情 况及未来发展前景分析等 ,对信用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进行判 断,对信用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2)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在分析 宏观 经济 运行特 征和证 券市 场趋 势判断 的前提 下, 在综 合分析可 转换债券的债性特征、 股性特征等因素的基础上, 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 股性活 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进行投资。 结合行业分析和个券选择, 对成长前景较 好的行业和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进行重点关注, 选择投资价值较高的个券进行投 资。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对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资 ,主要 通过 期限 和品种 的分散 投资 控制 流动性风 险。以买入持有到期为主要策略,审慎投资。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2015) 56 针对内 嵌转股 选择 权的 中小企 业私募 债, 本基 金通过 深入的 基本 面分 析及定性 定量研究, 自下而上精选个债,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谋求内嵌转股权潜在的增强 收益。 基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审慎 原则, 制订 严格 的投资决 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批准, 以防 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4)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通过 对证 券行 业分析 、证券 公司 资产 负债分 析、公 司现 金流 分析等调 查研究, 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 对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基金投 资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债 券,基 金管 理人 将根据 审慎原 则, 制定 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并经董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 种风险。 (2)久期调整策略 在全面 分析宏 观经 济环 境与政 策趋向 等因 素的 基础上 ,本基 金将 通过 调整债券 资产组合的久期, 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 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 时, 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 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 债券价格上升所产生的资本利得; 反之, 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 则缩短 组合久期, 以避免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损失, 并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3)期限结构策略 在债券 资产久 期确 定的 基础上 ,本基 金将 通过 对债券 市场收 益率 曲线 形状变化 的合理预期, 调整组合的期限结构策略, 适当的采取子弹策略、 哑铃策略、 梯式策 略等, 在短期、 中期、 长期债券间进行配置, 以从短、 中、 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 化中获取收益。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 采取子弹策略;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 时,采取哑铃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采取梯形策略。 (4)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 可适当 投资 于股 票,增 强基金 资产 收益 。本基 金股票 投资 部分 将重点投 资于成长性好、 估值水平具有一定安全边际的股票, 同时参考公司的历史分红情况 和分红能力。 本基金将全面考察公司所处行业的产业竞争格局、 业务发展模式、 盈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2015) 57 利增长模式、 公司治理结构等基本面特征等对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分析和比较, 挖 掘具备投资价值的股票。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投资资 产支 持证 券将综 合运用 久期 管理 、收益 率曲线 、个 券选 择和把握 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 通过信用研究 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长期稳 定收益。 (6)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 于其 他衍生 金融工 具,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主要以对 冲投资风险或无风险套利为主要目的。 本基金将在有效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通过对 标的品种的基本面研究,结合衍生工具定价模型预估衍生工具价值或风险对冲比 例,谨慎投资。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 内,本 基金 为保 持较高 的流动 性, 在遵 守本基 金有关 投资 限制 与投资比 例的前提下, 主要配置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防范流动性风险, 满足开放期流动性 的需求。 四 、投 资管理 流程 研究、 决策、 组合 构建 、交易 、风险 监控 、评 估和组 合调整 的有 机配 合共同构 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流程。严格的投资管理流程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 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一)研究 本基金的投资研究主要依托于公司整体的研究平台, 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 相结合的方式。 通过对全球宏观经济形势、 中国经济发展趋势、 货币政策和财政政 策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深入研究行业景气状况、 市场合理估值水平, 预测利率变化 趋势; 深入研究其合理的投资价值; 据此提出大类资产配置、 行业配置、 个股配置 的投资建议。 (二)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研究报告, 对基金的投资方向、 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2015) 58 指导性意见。 基金经理基于研究员的投资建议, 根据自己对未来一段时期内证券市场走势的 基本判断, 对基金资产的投资, 制定月度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计划, 并报投资决策 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方可按计划执行。 (三)组合构建 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范围确定后, 基金经理参考研究员的个股投资建议, 结合自 身的研究判断, 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机, 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需经 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四)交易执行 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 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 制定交易策略, 统一 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五)风险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各相关业务部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 定期向风 险控制委员会汇报。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风险监控情况, 责令投资不规范的基金经 理进行检讨,并及时调整。 (六)风险绩效评估 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的投资进行风险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 告, 使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更加清楚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策略, 并了解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 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 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七)组合调整 基金经理将依据宏观经济状况、 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 以及组合风 险与绩效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 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进行调整。 五 、投 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2015) 59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其 控股 股东 、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调 整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但在每个开放期前三 个月、开放期间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 入权证的总金 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2015) 60 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封闭期内,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开放期内, 本 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为:同 期三年 期银 行定 期存款 基准利 率× 金融 机构存款 利率浮动区间上限×1.5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2015) 61 其中, “金融机构存款 利率浮动区间上限” 指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存款 利率浮动区间上限。 本基金 的投资 目标 是为 投资者 提供长 期稳 定的 保值增 值,本 业绩 比较 基准可以 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若未来 市场发 生变 化导 致此业 绩比较 基准 不再 适用或 有更加 适合 的业 绩比较基 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整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由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券 型基 金, 属证券 投资基 金中 的较 低风险 品种, 理论 上其 长期平均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八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及 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一)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行 使股东 及债 权人 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三)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四) 不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 权代 理人或 任何存 在利 害关 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基 金的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经 理承 诺 详情请见“三、基金管理人”中的基金管理人的承诺部分。 十 一、 投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事 保证本 投资 组合 报告所 载资料 不存 在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2015) 62 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已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 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5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7,981,380.39 1.39 其中:股票 7,981,380.39 1.39 2 固定收益投资 521,156,055.60 90.92 其中:债券


521,156,055.60 90.92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32,463,104.33 5.66 7 其他资产


11,623,330.92 2.03 8 合计





573,223,871.2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1,258.52 0.00 C 制造业 6,171,158.75 1.08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产 和供应业 11,036.00 0.00 E 建筑业 3,186.00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838,200.00 0.1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8,160.00 0.0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 技术 服务业 34,019.00 0.01 J 金融业 70,091.00 0.01 K 房地产业 15,350.00 0.0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2015) 63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 业 4,369.00 0.00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 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35,185.72 0.01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54,432.00 0.03 S 综合 554,934.40 0.10 合计 7,981,380.39 1.40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300194 福安药业 250,565 4,748,206.75 0.83 2 000963 华东医药 12,000 838,200.00 0.15 3 600783 鲁信创投 25,000 544,750.00 0.10 4 600893 中航动力 12,500 510,750.00 0.09 5 002763 汇洁股份 13,000 375,830.00 0.07 6 600271 航天信息 3,000 161,070.00 0.03 7 601801 皖新传媒 4,900 125,832.00 0.02 8 600150 中国船舶 3,000 106,080.00 0.02 9 600019 宝钢股份 10,000 55,900.00 0.01 10 603885 吉祥航空 1,000 50,440.00 0.01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82,349,682.00 14.4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063,700.00 1.2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063,700.00 1.24 4 企业债券 170,239,817.90 29.7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51,037,000.00 43.91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10,465,855.70 1.83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21,156,055.60 91.16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41461059 14 首发CP001 400,000 40,360,000.00 7.06 2 011557001 15 中电SCP001 400,000 40,304,000.00 7.05 3 011586004 15 光明SCP004 400,000 40,192,000.00 7.03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2015) 64 4 011513002 15 招商局 SCP002 400,000 40,040,000.00 7.00 5 011525005 15 中化股 SCP005 400,000 40,004,000.00 7.00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发现存在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 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03,288.6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920,042.27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623,330.9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2015) 65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股票。 序号 债券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113008 电气转债 131,150.00 0.02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2015) 66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的净值表现 本期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东方永润债券A 类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6.30-2015.9.30 -8.95% 0.61% 1.57% 0.00% -10.52% 0.61% 东方永润债券C 类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6.30-2015.9.30 -9.04% 0.61% 1.57% 0.00% -10.61% 0.61% (2)本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2015) 67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5 月 4 日生 效,截止报告期末,本基金成立不 满六个月,仍处建仓期。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2015) 68 十、基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资 金账户 、 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散 、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5) 69 十一 、 基金资产估 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 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四 、估 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发行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发行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5) 70 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 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交 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基金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按成本估值。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 定 进行估值。 6、基金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按估值技术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5) 71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 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六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 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二)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5) 72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 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 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 且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利益损 失(“ 受损 方 ” ) ,则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应赔偿 受 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三)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 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四)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5) 73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 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5) 74 十二、基金收益与 分配 一、基 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 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 分红资金将按红利发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如投资 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则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 方式为准;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5) 75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 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5) 76 十三、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 述基 金费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律规 定的 范围内 参照 公允的 市场 价格确 定, 法 律 法 规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定 。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每日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每日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5) 77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仅对 C 类基金份 额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按前 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5) 78 十四、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 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 更换会 计 师事务所需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5) 79 十 五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 的信 息披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 同 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 露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文 文本 为准。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采 用阿 拉伯数 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 币单 位为人 民币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5) 80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 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 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 当 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5) 8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5) 82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和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及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5) 83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并在季度报 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名称、 数量等信息, 并在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 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5) 84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 众查阅、复制。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5) 85 十 六 、风险揭示 一般来讲,预期投资收益越高,所伴随的预期风险越大。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理论上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 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一 、系 统性风 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经济、政治、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造成的影响,其主 要包括利率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①利率风险:对于股票投资而言,利率的变化将导致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上 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等发生变化, 同时改变市场参与者对于后市利率变化方 向及幅度的预期, 这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发生变化, 进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对 于债券投资而言, 利率的变化不仅会影响债券的价格及投资者对于后市的预期, 而且 会带来票息的再投资风险,对基金的收益造成影响。 ②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 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③经济周期风险:宏观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的运行状况将直接 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 盈利情况。 证券市场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直接反应将影响本 基金的收益水平。 ④购买力风险: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造成 投资者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二 、非 系统性 风险 :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行业或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信 用风险等。 ①经营风险:指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 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②信用风险: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发行人出现 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下降等原因造成的基金资产 损失的风险。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5) 86 三 、流 动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 另一方面 是指本基金面临大量赎回而无法及时变现其资产而造成的风险。 四 、运 作风险 ①管理风险: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 决策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而产生的风险,或者由于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不完善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 ②交易风险:指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③运作风险:指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等 突发情况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④道德风险: 指业务人 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 包括由内幕交易 、 违规操作 、 欺诈行为等原因造成的风险。 五 、本 基金特 有的 风险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中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的中小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 券。 该类债券不能公开交易, 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或深 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一般情况下,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交易不 活跃, 潜在流动性风险较大; 并且, 当发债主 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限制,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失。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债券基金,投资人只能在开放期进行申购与赎回。投资人持有 的本基金份额在封闭期期间不能按基金净值自由赎回,存在一定程度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 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金额后的余额低于2 亿元,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 人, 则无须召开持有人 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基金无法存续的风险。 六 、法 律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 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其 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5) 87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5) 88 十七、基金合 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 同 》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 新的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则无须 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 (1) 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 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 人;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5) 89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5) 90 十八、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5) 91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5) 92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 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 年以上;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5) 93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5) 94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5) 95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但法 律法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5) 96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情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5) 97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 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5) 98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会 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 于本基 金在 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若到 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 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 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5) 99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 ( 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 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小 于在 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若本 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 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的程序进行。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 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管人 、与其 他基 金合并、法 律 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5) 10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 、身份证 明文 件号码、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 止《 基金合同》 、本基 金与 其他基金合 并以特 别决 议通过方为 有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5) 101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 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 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5) 102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则无须 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 (1) 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 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 人;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5) 103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5) 104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5) 105 十九、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 号1-4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日期:2004 年6 月1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 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 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 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 卖外汇; 从事结汇、 售 汇业务; 从事银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5) 106 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有效期至2014 年02 月18 日) ;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 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货币市场工具、权 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 地方政府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中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 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 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金还可投资于股票和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但在每个开放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间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 限制;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 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开放期间,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限制。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2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融资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5) 107 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个开放期前三 个月、开放期间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 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开放期内,本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5) 108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3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 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 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 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 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 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和责任。 5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5) 109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 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投 资的流通 受限证券须为 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在 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限 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 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 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 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 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 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流通 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 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 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 流动性风险负 责,确保 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 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 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预先确定的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比例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 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 本基金有 关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比 例如违反 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 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 在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管理工作 方面有关 制度、流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的建立 与完善情况。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5) 110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5)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投 资中期票据业 务进行研 究,认真评估 中期票据 投资业务的 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 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 (以下简 称 “ 《制度》 ” ) , 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基金管理人 《制度》 的 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 中期票据属 于固定收 益类证券,基 金投资中 期票据应符合 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 )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公募基金投 资于一家 企业发行的单 期中期票 据合计不超 过该期证券的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 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如因证券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 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7 、 本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应 符合证监 会《关于证券 投资基金 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 )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 金首次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前,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投资决 策流 程、风 险控 制制 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 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5) 111 (2 ) 基金管理 人应防范 本基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流动 性风险, 确保对相关 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 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3 ) 基金托管 人有权根 据基金管理人 制定的风 险控制制度对 基金管理 人投资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额 度和 比例进 行监 督。如 果基 金管理 人对 相应风 险控 制制度 进行 修改 的,应及时修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4 )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是否符合比例 限制进行 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 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因基金管理人未就相应风险控制制度的修订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的除外)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须承担连带责任。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化等不可归责于基金管理人的 因素导致基金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 理人在10 个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8、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9、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5) 112 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 、基金合 同、本 协议 及其他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管人限 期 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 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 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5) 113 三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财 产的债权不 得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 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 规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5、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6、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 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8、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 ,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立。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 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5) 114 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 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 办 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金托管人 应以本基 金名义在其营 业机构开 立基金的银行 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 、 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 在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的条件下,基 金托管人 可以通过基金 托管人专 用账户办理 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 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证券账户卡 的保管由 基金托管人负 责,账户 资产的管理 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基金托管人 以自身法 人名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 账户, 并代 表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一级法 人清 算工 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 备付金、 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 若中国证监 会或其他 监管机构在本 托管协议 订立日之后允 许基金从 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 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5) 115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展 需要而开 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 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商议 后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开立 。 新账户 按有 关规 定 使用 并管 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凭 证。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 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 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四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复核 与完 成的 时间及 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5) 116 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 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3 、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 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 六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5) 117 七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 与终止 (一)本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5) 118 二十、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随着业务的发展和客户 需求的变化,积极增加或变更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捷、 周到的全方位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开 户确认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开户网上查询确认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登陆基金管理人网 站了解相关的开户信息。 二 、资 料发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定期发送服务, 并为有需要的投资者 提供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服务。 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方便、 快捷、 私密性较强的对账单信息, 基金管理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发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户后可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 客服电话、 客服邮箱留下本人的电子邮件地址及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为 其发送电子对账单。 2、其他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客户的定制要求和相应的客户类别, 寄送基金管理人期刊及各类 研究报告,动态地向客户提供时效性强的财经资讯。 三 、呼 叫中心 服务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已经开通并能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信息查询服务及人工咨询 服务。 客户可以通过自动语音系统进行交易信息查询、 账户信息查询与修改以及基金信 息的查询, 在这过程中客户有任何需要帮助的地方, 均可以转接人工或在语音信箱中留 言;东方基金呼叫中心同时受理 E-Mail、传真等多样化咨询方式,为客户提供便捷多 样的交流方式。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电话:010-66578578,400-628-5888(免长途通话费用)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传真:010-66578700 四 、短 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 整的预留 了手机号码( 小灵通用 户除外) ,可 获得免费 手机短信服 务, 包括交易短信、 短信对账单、 净值短信、 产品信息、 基金分红提示、 基金管理人最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5) 119 新公告等。 未预留手机号码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添加后获得 此项服务。若因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导致短信内容有误,具体内容以公司信息为准。 五 、网 上交易 业务 本基金已开通网上交易业务,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 的开户、 申购、 赎回等各项业务, 基金管理人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展网上交易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 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时可享受 申购费率优惠,详情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查阅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开通网上交易业务的公告。 为方便个人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本基金管理人将酌情丰富网上交易渠道。 六 、网 上查询 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所有东方开放式基金的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 账户信 息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客户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的法律 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七 、客 户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东方基金呼叫中心 (010-66578578 或400-628-5888)、 基金管理人 网站(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 、电子邮件 (services@orient-fund.com ) 、传真、信件等方式对我们的工作提 出建议或意见。我 们将用心倾听投资者的需求和意见, 并按照 《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投诉业务 处理制度》流程处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反馈。 八 、投 资顾问 服务 基金管理人拥有一支具有金融专业技能与良好沟通技能的专业的理财顾问团队, 分 布于北京、上海等地区,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异的个性化理财服务。 九 、如本招募 说明书存在 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 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 方式联系本 基 金管 理人。 请确 保投资 前, 您/贵 机构 已经全 面理 解了本 招募 说明书 。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5) 120 第 二十一部分 其他 应披露事项 一、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 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 职能也会相应地做出调整, 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和投资 运作。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上述规则 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了基金合同,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三、 本招募说明书将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更新。 招募说明书解释与 《基 金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四、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15 年5 月4 日, 到本次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 截止日 2015 年11 月4 日之间的信息披露事项如下。 公告名称 发布日期 东方永润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5-05-05 东方永润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5-05-12 东方永润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5-05-19 东方永润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5-05-21 东方永润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5-05-26 东方永润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5-06-02 东方永润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5-06-09 东方永润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5-06-16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告 2015-06-23 东方永润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5-06-24 关于增 加恒天明泽为旗下基金销售渠道及开通定 投和转换业务并参 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6-29 东方永润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5-06-30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半年度最后一日净值 公告 2015-07-01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 高级管 理人员及基金经理投资 旗下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2015-07-06 东方永润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5-07-07 东方永润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5-07-14 东方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参加数米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5-07-17 关于增 加中信期货为旗下基金销售渠道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的公 告 2015-07-17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5) 121 东方永润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5-07-21 东方永润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5-07-28 东方永润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5-08-04 东方永润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5-08-11 东方永润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5-08-18 东方永润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5-08-25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参加天天基金网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08-28 东方永润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5-09-01 东方永润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5-09-08 东方永润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5-09-15 东方永润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5-09-22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参加好买基金网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09-25 关于增 加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参与 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9-25 东方永润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5-09-29 关于增 加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及开 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9-29 东方永润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5-10-09 东方永润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5-10-13 关于增加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 售机构及开通定投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0-17 关于增 加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及开通定 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0-17 东方永润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5-10-20 东方永润18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3 季度报 告 2015-10-26 东方永润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5-10-27 东方永润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5-11-03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5) 122 第 二十二部分 招募 说明书存放及查 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5) 123 第 二十三部分 备查 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 件 二、 《 东方永润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 东方永润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5 年12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