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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安宏回报混合A(001761)

广发安宏回报混合: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1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发安宏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基 金 管理 人 :广 发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信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零一 五 年 十 二 月 



2 目


录 第一部分


基 金 合同当 事 人 .......................................... 3 第二部分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的 权 利与 义 务 ............................. 4 第三部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召 集 、 议 事及 表 决 的 程序 规 则 ............ 9 第四部分


基 金 收益分 配 原 则 、执 行 方 式 ............................. 16 第五部分


与 基 金财产 管 理 、 运作 有 关 费 用的 提 取 、 支付 方 式 与 比例 ..... 17 第六部分


基 金 资产的 投 资 方 向和 投 资 限 制 ........................... 18 第七部分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计 算方 法 和 公 告方 式 ....................... 21 第八部分


基 金 合同的 变 更 、 终止 与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 21 第九部分


争 议 的处理 和 适 用 的法 律 ................................. 23 第十部分


基 金 合同存 放 地 和 投资 者 取 得 合同 的 方 式 ................... 23


3 第一部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设立日期:2003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83936666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联系人: 吴 俊文 成立时间:1995 年10 月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家工商总局, 100000000018305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壹拾亿壹仟陆佰玖拾万捌仟肆佰元整 存续期间:无限期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文 号: 《关于核 准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资 格 的 批复》 (证监 许可[2014]1044 号)


4 ( 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 二 部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一)基金管 理 人 的权利 与 义 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 资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按照规 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 《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13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 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 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 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6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 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 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 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与 义 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7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 金财产为 自 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 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 据 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 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8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 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由于 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 能有所不同。 1 、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 但 不 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9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 但 不 限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 三 部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10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 、在不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当由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 合同》明确 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7 )基金管 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基金推 出新业务或服务; (9 )增加基 金份额类别; (10) 按照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11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10% 以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 议召开前30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12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13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1 款第 (2 )项、或 者第2 款第(3 ) 项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 、在不与法 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 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14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 (含50%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 (含50% ) 通过方为有效 ; 除下列第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他 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 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15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16 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 四 部分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 执 行 方 式 ( 一) 基金收 益 分 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 次, 每份 基金 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 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 ,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 金A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 类基金份 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5 、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 ) 收益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 配 方 案的确 定 、 公告与 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 金收 益 分 配中发 生 的 费用


17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 五 部分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 运 作 有 关 费 用 的 提 取 、 支 付 方 式 与 比例 ( 一) 基 金 管理 人 的 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 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 金托 管 人 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 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 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 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 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8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 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 由注册登 记机构代收, 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 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第 六 部分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方 向 和 投 资 限 制 ( 一 )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 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 中小企业 私募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现 金等) 、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超过 95% ,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权证及其他 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 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 二 ) 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19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等 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 (2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10% ; (7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0)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 (11)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2)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 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 (15)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6)本基 金持有的全 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7)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 20 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 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19)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0)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或取消限制的, 在 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作出 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21 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第 七 部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公 告 方 式 ( 一)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计 算 方 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 二 ) 基金资 产 净 值、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 公 告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第 八 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 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22 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 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23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 第 九 部分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 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 十 部分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 得 合 同 的 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