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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美元债债券(QDII)人民币(002286)

中银美元债债券: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银美元债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QDII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招商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五 年 十二 月 中银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中 银 美 元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QDII )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的 发 售 已 获 中 国 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900 号文准予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 准予注册并不 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 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以人 民币计价并 进行认购、 申购、赎回 的份额类别 ,称为人民 币份额;以 美元计价并 进行认购 、 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份额。 4.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或简称 “本公司” 或 “基金管理人” ) , 基金托管人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6.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 2015 年 12 月 21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28 日,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认购本基金。 7.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电子直销 平 台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认 购 本 基 金 人民币份额时,每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本 基金人民币 份额时,首次认购金额为 10000 元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美元份额时, 每次认购最低金额 为 1000 美元 ;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本基金 美元份额时, 首次认购金额为 10000 美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美 元。 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暂不办理本基金美元份额 的认购业务。 8. 本基金 将按 照中国 证监 会和国 家外 汇管理 局核 准的额 度( 美元额 度需 折算为 人民 币) 设定基金募集上限 为 15 亿人民币,募集期内超过募集目标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 确认。 在募集期内 任何一天( 含第一天) ,若当日募集 时间截止后 ,本基金募 集总规模( 以认 购金额计,不含募集期间利息)超过 15 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结束募集并于次日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若募集期内本基金接受的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未超过 15 亿元,则对所有有 效认购申请予以确认。 若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当日募集时间截止后, 接受的有效认购申请总金 额超过 15 亿元人民币,则该日为募集结束日,该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原中银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则予以部分确认, 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 由此产生的利息 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募集结束日之前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9. 基金合同生效时, 认购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 归投资 者所有。利息的确定以实际从注册登记机构取得的记录为准。 10.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已经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 了认购申请, 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认购申请一经销 售机构受理, 不可撤销。 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本基金客户服务中心 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11. 投资人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 如尚未开立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 需按销 售机构的规定, 提出开立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 开户 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一次性完成, 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 一 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已经开立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 可免予开户申请。 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 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 购。 12.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 况,请详细阅读 2015 年 12 月 18 日 刊 登在《中国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 上的 《中银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www.bocim.com ) 。 投 资 者 亦 可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下 载 基 金 直 销 申请表格,了解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3. 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 可以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021-38834788, 400-888-5566)咨询购买事宜。 14. 本基金募集期间, 除本公告所列示的销售机构外, 如增加 或调整 销售机构, 本公司 将另行公告。 各销售机构可能增加部分基金销售网 点, 具体网点名单及开户认购事项详见各 销售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各 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具体规定以各 销 售 机 构 说 明 为 准 。 15.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调整。 16.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中银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 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就本基金而言,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 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 投 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 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 资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汇率风险 、国家/ 地区 市 场 风 险 、 利 率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性风险、管理风险 等。 本基金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其 预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低 于股票型基 金、混合型 基金 ,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 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 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 收 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 人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额投资是 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 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 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 式。 本基金由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900 号文准予 注册。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和 《 招募说明书》 已通过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及 《证券时报》 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 www.bocim.com 进行了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 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中银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0 元,美元份额发售面值为 1.000 元人 民 币除以募集 期最后一日 中国人民银 行最新公布 的人民币对 美元汇率中 间价折算的 美元金额 ,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两类份额按各自 发售面值发售。 在市场波 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 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中银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 本 次 发 售 基本 情 况 (一) 基金名称 中银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二) 认 购 期 间基金 代 码 及简称 基金代码: 人民币份额:002286 ; 美元份额:002287 基金简称: 中银美元债债券(QDII ) 基金英文简称:BOC US Dollar Bond Fund (三) 基金类别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 基 金 运 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五) 基 金 的 投资目 标 本基金在审慎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下,力争总回报最大化,以谋求长期保值增值。 (六) 基 金 份 额面值 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0 元,美元份额发售面值为 1.000 元人 民 币除以募集 期最后一日 中国人民银 行最新公布 的人民币对 美元汇率中 间价折算的 美元金额 ,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两类份额按各自发售面值发售。 (七) 基 金 存 续期限 不定期 (八)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包括公司发行的金融债券)、可转换债 券、 住房按揭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 等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已 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优先股; 已与 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 记 注 册 的 公募基金; 银行存款、 可转让存单、 商业票据、 回购协议、 短期政府债券等 货币市场工具; 与固定收益 、 股权、 信用、 商品指数、 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 结构性投资产品; 远期合约、 互换及经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 期权、 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中银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投资于美元 债券的比例 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 的 80% 。现 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九)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十) 募 集 的 最低募 集 份 额总额 和 募 集目标 本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两亿份 。 其中美元份额的募集金额应以募集期最后一日的汇 率折算为人民币,并与人民币份额的金额相加,以确定募集是否达到最低募集金额要求。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额度 (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 设 定基金募集上限为 15 亿人民币,募集期内超过募集目标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 认。 在募集期内 任何一天( 含第一天) , 若当日募集 时间截止后 ,本基金募 集总规模( 以 认 购金额计,不含募集期间利息)超过 15 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结束募集并于次日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若募集期内本基金接受的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未超过 15 亿元,则对所有有 效认购申请予以确认。 若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当日募集时间截止后, 接受的有效认购申请总金 额超过 15 亿元人民币,则该日为募集结束日,该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原 则予以部分确认, 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 由此产生的利息 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募集结束日之 前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十一) 销售机构 本基金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 销售机构网点发售。 1. 本公司直 销中心联系方式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 传 真:021-6887 2488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中银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办理认购 业务的 销售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 银行目前仅销售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暂不办理本基金美元份额的 销售业务。 投资者如需查询详细销售地点, 请向有关销售机构咨询。 如本次发售期间新增或调整销 售机构,将另行公告。 (十二) 发 售 时 间安排 与 基 金合同 生 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5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28 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调整, 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 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在本基金募集期届满, 在基金的募集份额不少于 2 亿份, 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且认购户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则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 发 售 方 式 与相 关 规 定 (一) 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柜台、 电子直销平台 及销售机构的代销 网点)公开发售。 (二) 认购程序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可咨询销售机构各基金销售 网点的经办人员。 (三) 认 购 方 式及确 认 1.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销 售 网 点 受理 申 请 并 不表 示 对 该 申请 的 是 否 成功 的 确 认 ,仅 说 明 该 网点 收 到 了 认 购 申 请 。 申 请是 否 有 效 应以 基 金 份 额注 册 登 记 机构 的 确 认 为准 。 投 资 者可 在 本 基 金 合 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3.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 若 投 资 人 的认 购 申 请 被确 认 无 效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将 投 资人 认 购 金 额本 金 足 额 退 还 投资者。 (四) 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中银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认购费率如下: (1 )人民币份额认购费率 费用种类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0.40%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20%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2 )美元份额认购费率 费用种类 认购金额(M ) (美元) 认购费率 认购费率 M <16 万美元 0.60% 16 万美元 ≤M <35 万美元 0.40% 35 万美元 ≤M <100 万美元 0.20% M≥100 万美元 1000 元/ 笔 注: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 电子直销平台 认购本基金人民币份额时, 可在上述认购费率 基础上享受一定幅度的费率优惠, 其中中国银行卡客户享认购费 1 折优 惠, 适用固定认购费 用的不享受费率优惠, 按原认购费率执行。 其余银行卡费率优惠详情可参见基金管理人 2014 年 3 月 21 日 刊登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实施基金网上直销认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 认 购 份 额的计 算 本基金的 人民币份额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人民币 1.000 元, 美元 份额的认购价格 为 1.000 元 人民币除以 募集期最后 一日中国人 民银行最新 公布的人民 币对美元汇 率中间价 折算的美元金额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 本 基 金 人 民 币 份 额 和 美 元 份 额 的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相 应 类 别的基金份额归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份额数以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中银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 该类份额发售面值 (2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 该类 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 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0.60% )=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 -9,940.36 =59.64 元 认购份额=(9,940.36 +5 )/1.00 =9,945.36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到 9,945.36 份基 金份额。 例 2 : 某投资人投资 200,000 美元认购本基金的美元份额,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 的利息为 100 美元,假 设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 价为 1 美元对人民币 6.2000 元,则 美元份额发售面值为 0.1613 美元,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 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200,000/ (1+0.4% )=199,203.19 美元 认购费用=200,000 -199,203.19 =796.81 美元 认购份额=(199,203.19 +100 )/0.1613 =1,235,605.64 份 即投资人投资200,000 美 元认购本基金的美元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到1,235,605.64 份基金份额。 (六) 认 购 的 方式及 确 认 1.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 在 T 日的规 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可在 T+2 日到网 点查询交易 情况,在募集截止日三个工作日后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中银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电子直销 平 台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认 购 本 基 金人民币份额时,每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通过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 本基金人民币 份额时,首次认购金额为 10000 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美元份额时, 每次认购最低金额 为 1000 美元 ;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本基金 美元份额时, 首 次认购金额为 10000 美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美元 。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暂不办理本基金美元份额 的认购业务。 5.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三、 开 户 及 认 购程 序 (一) 通 过 本 公司直 销 中 心柜台 办 理 开户和 认 购 程序 1.


本公司直销中心联系方式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 传真:021-6887 2488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2. 开户和认购办理时间:2015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28 日 9 :00-17:00 (法 定节假日不受理) 。 3.


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 ) 申请开户时须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个 人 投 资者 ?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个人投资者》 ; ? 预留印鉴; ?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预留银行账户信息证明复印件; ?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个人投资者》 ; ? 个人投资者开户原则上须本人亲自办理, 如委托 他人代办的, 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 、 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机 构 投 资者 ? 填妥的加盖公章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章 的 《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业 务 申 请 表- 机 构 投 资 者 》 ; 中银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加盖 公章) 或有效 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 ( 加 盖公章) 、组 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 ? 预留印鉴; ?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预留银行账户信息证明复印件; ?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机构投资者》 。 2 ) 申请认购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个 人 投 资者 ?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 ?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银行付款凭证/ 划款回单联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机 构 投 资者 ?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加盖预 留印鉴) ; ?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 银行付款凭证/ 划款回单联复印件。 3 ) 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在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划入本公司指定的下述任意一直销专户: 人民币份额直销账户: (1 )账户名 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455959213743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中银大厦支行 (2 )账户名 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001190729013313658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3 )账户名 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1001520313050004241 中银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4 )账户名 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10066577018150068030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市交银大厦支行 美元份额直销账户: (1 )账户名 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439070436585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 上 海分行中 银 大厦支行 4. 注意事项 ? 本直销中心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 ?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申请认购, 但认购 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 提; ? 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银行账户, 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 分红、 退款的结算账 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 投资者应在提交认购申请的当日 16 :00 前将足 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直销专户, 否则视同认购无效; ? 如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认购手续的, 视同认购无效; ? 投资者 T 日提交的开户和认购申请, 可于 T +2 日 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 , 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本公司网站查询; ? 直销中心办理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45 楼中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网址:http://www.bocim.com 。 (二) 通 过 本 公司 电 子 直 销平台 ( 网上 直销 平 台、 微信 、APP 手机 客 户 端 )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程序 1. 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1 )开户时间:电子直销 平台 24 小 时(周六、 周日和法定 节假日照常 受理)接受 个人 投资者开户业务,发售期间基金交易日 16:00 之后提交的开户申请于下一交易日受理。 2 )认购时间:电子直销 平台 在基金 发售时段内 24 小时(周 六、周日和 法定节假日 照 常受理) 接受个人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 基金交易日 16 :00 之后提 交的认购申请于下一中银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交易日受理。 2. 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可通过中银基金网站 http://www.bocim.com 点 击 网 上 交 易 进 行 开 户 和 认 购 程 序 , 具 体 网上直销开户及认购程序可参见网站相关说明。微信、APP 开户及认购程序可参照微信及 APP 内部指 引操作。 (三) 通 过 中 国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办 理开户 和 认 购程序 个 人 投 资者 1. 开户和认购办理时间 2015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28 日 9 :00-16 :00(周 六、周日和节假日照常营业) (具体办理时间以中国银行公告为准) 2. 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 ) 开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易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户时须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基金开户申请表;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借记卡; ?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投资者开户原则上须本人亲自办理, 如委托他人代办的, 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 代 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 ) 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基金认购申请表;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借记卡;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交易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 将自 动向本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 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本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可在 T+2 日(工 作日)在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销售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 机 构 投 资者 1. 机构认购开户及认购时间:2015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28 日 9:00 至 16:00 (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 中银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具体办理时间以中国银行公告为准) 2. 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 ) 开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易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 组织机构代码证、 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 复印件; ? 投资者填写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和与资金账户一致的预留印鉴的基金开户 申请表; ? 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 ?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 印件; 2 ) 提出认购申请 ? 机构投资者在开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账户后, 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 提出 认购申请时应提供加盖预留印鉴的基金认购申请表;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 将自动向本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 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本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可在 T+2 日( 工作日)在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网点打印基金账户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 四、 清算与交割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 所有。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 五、 基金的备案 ( 一) 基 金 备 案的条 件 1.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中银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二) 基 金 募 集失败 1.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 基 金 存 续期内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数量 和 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终 止《基金合 同》 ,并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程 序进行清 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 本 次 基 金 发售 当 事 人 或中 介 机 构 (一) 基 金 管 理人 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


白志中 成立日期:


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高爽秋 (二) 基 金 托 管人 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中银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成立日期:


1987 年 4 月 8 日 电话:





0755—83199084 传真:





0755—83195201 联系人:











张燕 (三)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公司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





白志中 成立日期:


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徐琳 2. 销售机构 1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联系人:














宋亚平 2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联系人:








邓炯鹏 网址:











www.cmbchina.com 中银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招商 银行目前仅销售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暂不办理本基金美元份额的 销售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调整本基金人民币份额、 美元份额的发售机构 或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四) 基 金 份 额注册 登 记 机构 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


白志中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1801 联系人:








乐妮 (五) 律 师 事 务所和 经 办 律师 名称:





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孙睿 经办律师:


黎明、孙睿 (六) 会 计 师 事务所 和 经 办注册 会 计 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安永大楼 16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吴港平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


汤骏 经办会计师:


徐艳、汤骏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12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