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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美元债债券(QDII)人民币(002286)

中银美元债债券: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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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人 :





中 银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人 :





招 商 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二 〇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中银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5 年 12 月 10 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5]2900 号文募集 注 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的,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收益 和市场前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 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 基金投资 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 引致的特有风险,因汇率波动导致的风险 等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 章节。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元债券,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在投 资本基金前, 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 断市场, 对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 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风险揭示 ..................................................................................................................... 9 四、基金的投资 ................................................................................................................. 13 五、基金管理人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6 九、基金的财产 ................................................................................................................. 45 十、基金资产的估值 ......................................................................................................... 46 十一、基金的收益分配 ..................................................................................................... 53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5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8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 59 十五、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64 十六、基金托管人 ............................................................................................................. 66 十七、境外托管人 ............................................................................................................. 73 十八、相关服务机构 ......................................................................................................... 75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3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9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10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 《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 称“ 《试行 办法》 ” ) 、 《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 《通知》”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 中银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 中银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2 、基金管理 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境外托管 人:指符合 法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 根据基金托 管人与其签 订的合同, 为 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 、 基 金 合 同 :指《 中 银 美 元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QDII)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 中银美元 债债券型证 券 投 资基金(QDII)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指《 中 银 美 元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QDII) 招 募 说 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 、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 《 中银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 知等 10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销售办 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运作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试行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5 日实施 的 《合格 境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 《通知》 : 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 、 自同年 7 月 5 日起实 施的 《关于 实 施<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做出的修订 16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19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 、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 、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 、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 、 基金 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 、 销售机 构: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 、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 、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 、 基金账 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 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32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含 T 日) 38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 、交易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 《业务规则》 :指《中 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证 券投资基金 注册登记业 务规则》 ,是 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41 、 认购: 指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 、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 、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5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 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 巨 额 赎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 、基金份额类别:指 本基金根据 认购/ 申 购 、 赎 回 所 使 用 的 货 币 的 不 同 , 将 基 金 份 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 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 申购、 赎回的份额类别, 称为人民币份额; 以 美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份额 49 、元:指 人民币元 50 、人民币 :指中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1 、美元: 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2 、汇率: 如无特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53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 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 过程 59 、 指定媒 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0 、 不可抗 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 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 基金合同的 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 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 停 或停止交易


三 、 风 险 揭示 1 、全球投资 的特殊风险 (1 )汇率风 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市场以多种外币计价的金融工具。 外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 可能会影响本基金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本基金采用人民币和美元销售。 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 按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 人民币对美元 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由于存在汇率波动, 可能导致以美元计算的收益率和以人民币计算的收益率有所差异。 此外, 由于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 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 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2 )国家/ 地 区市场风险 全 球 投 资 受 到 各 个 国 家/ 地 区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情 况 、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以 及 交易规则、 结算、 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 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此外, 全 球投资的成本、 全球市场的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境内市场, 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3 )法律和 政治风险 由 于 各 个 国 家/ 地 区 适 用 不 同 法 律 法 规 的 原 因 , 可 能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某 些 投 资 行 为 在 部 分 国家/ 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国 家/ 地 区 因 政 治 局 势 变 化 ( 如 罢 工 、 暴 动 、 战 争 等 ) 或 法 令 的 变 动 , 可 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 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此外, 基金所投 资的国家/ 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 如资本或外汇管制、 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 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 )会计制 度风险 由 于 各 个 国 家/ 地 区 对 上 市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活 动 的 会 计 处 理 、 财 务 报 表 披 露 等 会 计 核 算 标 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 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 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 从 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5 )税务风 险


由 于 各 个 国 家/ 地 区 在 税 务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存 在 一 定 差 异 , 当 投 资 某 个 国 家/ 地 区 市 场 时,该国家/ 地 区 可 能 会 要 求 基 金 就 利 息 、 资 本 利 得 等 收 益 向 当 地 税 务 机 构 缴 纳 税 金 , 该 行 为 会 使 基 金 收 益 受 到 一 定 影 响 。 此 外 , 各 个 国 家/ 地 区 的 税 收 规 定 可 能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实 施 具 有 追 溯 力 的 修 订 , 从 而 导 致 基 金 向 该 国 家/ 地 区 缴 纳 在 基 金 销 售 、 估 值 或 者 出 售 投 资 当 日 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2 、投资工具 的相关风险 (1 )债券 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①利率风险 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 如果市场利率上升, 本基金持有 债券将面临价格下降、 本金损失的风险, 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 债券利息的再投资收 益将面 临下降的风险。 ②收益率曲线风险 如果基金对长、 中、 短期 债券的持有结构与基准存在差异, 长、 中、 短期 债券的相对价 格发生变化时,基金资产的收益可能低于基准。 ③利差风险 债券市场不同期限、 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 风险。 ④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⑤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所取得的收益率有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 从而导致投资者持有本基金资产实 际 购买力下降。 (2 )衍生品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较为剧烈, 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时, 可能会 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 衍生品的交易可能不够活 跃, 在市场变化时, 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方压低报价, 导致基金资产的 额外损失。此外,还可能存在交易对手违约的风险。 (3 )正回购/ 逆回购 在回购交易中, 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 从 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4 )证券借 贷 作为证券借出方, 如果交易对手方 (即证券借入方) 违约, 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 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3 、基金投资 的一般风险 (1 )积极管 理风险 指基金经理对基金的主动性操作导致的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 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 技术、 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 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其精选出的投资 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品种。 (2 )流动性 风险 在市场或者个券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 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 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 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 在管理 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所导致的收益下降风险。 此外,本基金主要投资全球市场,境外市场的交易日及交易时间与境内市场会有不同, 因此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与境内基金不同, 在境外市场休市、 暂停交易或交收时, 基金还可 能发生延迟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3 )操作或 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 例如, 越 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 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境外资产托管人、 登记结算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等 等。


(4 )政策变 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 使基金或投 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 例如, 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 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 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 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 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5 )不可抗 力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4 、本基金特 有风险 本基金因为投资于全球国家和地区, 受到各个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税法、 汇率、 交易规则、 结算、 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 影响, 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本基金资产面临 潜在风险。 此外, 本基金所投资的国 家或地区也存在采取某些管制措施的可能, 如资本或外汇管制、 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 没 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 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此外, 由于各个 国家或地区适用不同法律、 法规的原因, 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或地区 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本基金可能对中国企业在亚太 (除日本外) 国家或地区发行的债券特别是香港等地区的 投资比例相对较高,系统性投资风险相应较大。 本基金开通了外币申购和赎回业务, 在方便投资者的同时, 也增 加了相关业务处理的复 杂性,从而带来相应的风险,增加投资者的支出和基金运作成本。


四 、 基 金 的投 资


( 一 )投 资 目 标 本基金在审慎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下,力争总回报最大化,以谋求长期保值增值。


( 二)投 资 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包括公司发行的金融债券)、可转换债 券、 住房按揭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 等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已 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优先股; 已与 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 公募基金; 银行存款、 可转让存单、 商业票据、 回购协议、 短期政府债券等 货币市场工具; 与固定收益、 股权、 信用、 商品指数、 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 结构性投资产品; 远期合约、 互换及经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 期权、 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80% ; 投资于美元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现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三 )投 资 策 略 本基金在控制基金组合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实现良好收益率的目标。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通过研究全球市场经济运行趋势, 深入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财政及货币政策对经 济运行的影响, 结合对中长期利率走势、 通货膨胀及各类债券的收益率、 波动性的预期, 自 上而下地决定债券 组合久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的比例进行最优化配置和动态调整。 2 、债券投资 策略 (1 )久期策 略


本基金将通过积极主动地预测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 相应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以 达到提高债券组合收益、 降低债券组合利率风险的目的, 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战略性久期配置 和短期策略性久期调整: 在确定债券组合久期的过程中, 本基金将在判断市场利率波动趋势的基础上, 根据债券 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当前形态及陡峭度, 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 最后确定最 优的债券组合的战略性久期配置。 短期策略性久期调整主要通过对市场短期趋势、 资金流 动、 经济数据发布等因素所引起 的市场利率、 价格波动的研究来调整投资组合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 适当降低 组合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2 )信用债 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 主要关注个别债券的选择和行业配置 两方面。 在定性与定量分析结合的基础上, 通过“ 自上而下” 与“ 自下而上” 相结合的分析策略, 在信用类固定收益金融工具中进行个债的精选, 结合适度分散的行业配置策略, 构造和优化 组合。 通过对所投资债券的信用评级和信用分析, 包括宏观信用环境分析、 行业趋势分析、 管 理层素质与公司治理分析、 运营与财务状况分析、 债务契约分析、 特殊事项风险分析等, 依 靠中银信用分析团队及中银研究平台的其他资源, 深入分析挖掘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 现金 流、发展趋势等情况,严格遵守中银信用分析流程,执行中银信用投资纪律。 1 )个别债券 选择 本基金执行“ 中银投资备选库流程” ,生成或更新买入信用债券备选库,强化投资纪律, 保护组合质量。 本基金主要从信用债券备选库中选择或调整个债。本基金根据个债的类属、信用评级、 收益率 (到期收益率、 票面利率、 利息支付方式、 利息税务处理) 、 剩 余期限、 久期、 凸性、 流动性 (发行总 量、 流通量、 上市时间) 等指标, 结合组合管理层面的要求, 决定是否将个 债纳入组合及其投资数量。 2 )行业配置 宏观信用环境变化, 影响同一发债人的违约概率, 影响不同发债人间的违约相关度, 影 响既定信用等级发债人在信用周期不同阶段的违约损失率, 影响不同信用等级发债人的违约 概率。同时,不同行业对宏观经济的相关性差异显著,不同行业的潜在违约率差异显著。


本基金借助中银中央研究平台, 基于深入的宏观信用环境、 行业发展趋势等基本面研究, 运用定性定量模型, 在自下而上的个债精选策略基础上, 采取适度分散的行业配置策略, 从 组合层面动态优化风险收益。 3 )信用风险 控制措施 本基金实施谨慎的信用评估和市场分析、 个债和行业层面的分散化投资策略, 当发债企 业的基本面情况出现恶化时,运用“ 尽早出售(first sale, best sale )” 策略, 控制投资风险。 本基金使用各信用级别持仓量、 行业分散度、 组合持仓分布、 各项重要偿债指标范围等 描述性统计指标,还运用 VaR 等模型,估计组合在给定置信水平和事件期限内可能遭受的 最大损失,以便有效评估和控制组合信用风险暴露。 4 )高收益债 投资策略 高收益债票面利率较高、 信用风险较大、 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 高收益债收益率由基准 收益率与信用利差叠加组成, 信用风险表现在信用利差的变化上; 信用利差主要受两方面影 响, 一是系统性信用风险, 即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信用利差曲线变化; 二是非系统 性信用风险,即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 本基金运用深刻的基本面研究, 力求前瞻性判断经济周期, 在经济周期的复苏初期保持适当 增加的高收益债配置比例,在经济周期 的过热期保持适当降低高收益债配置比例。 (3 )其它债 券投资策略 1 )期限结构 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同一类属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 在给定组合久期以及其他 组合约束条件的情形下, 通过中银债券组合优化数量模型, 确定最优的期限结构。 本基金期 限结构调整的配置方式包括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 2 )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骑乘策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 当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 也即相 邻期限利差较大时, 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 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 高位的债券, 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 债券的剩余期 限将会缩短, 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 资期初有所下降,对应的将是债券价格的走高,而这一期间债券的涨幅将会高于其他期间, 这样就可以获得丰厚的价差收益即资本利得收入。 3 、衍生工具 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的 衍 生 品 投 资 将 严 格 遵 守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约 束 , 合 理 利 用 衍 生 工 具,控制下跌风险,对冲汇率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为对冲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于外汇远期合约、 外汇期货、 外汇期权、 外汇互换协议 等金融工具。 投资流程如下: 基金经理提交投资衍生品的建议报告, 其中应包括宏观分析、 市场分析、 决策依据、 采用的具体合约种类、 数 量、 到期日、 合约的流动性分析等。 风险管理部门对 基 金经理的投资建议提出意见。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和组合仓位情况做出期货合约的平仓或 加仓决定, 根据需要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 在投资策略实施后, 基金经理每日须对组合头 寸和保证金情况进行监控, 基金运营部门配合做好组合头寸和保证金的管理。 风险管理部门 实时监控衍生品交易情况,确保其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限制。 未来, 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 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 六 ) 风险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 投资于美元债券,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 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 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 七 ) 业绩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准: 同 期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八 ) 投资限 制 与 禁止行 为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投资于美元债券的比 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 (2 ) 本基金持有同 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其 中银行应当是中 资 商 业 银 行 在 境 外 设 立 的 分 行 或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达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 )本基金 持有同一机 构(政府、 国际金融组 织除外)发 行的证券市 值不得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持有与中国 证监会签署 双边监管合 作谅解备忘 录国家或地 区以外的其 他 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 家 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 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 总量; (6 )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前 项非流动性资产 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 )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8 )同一境 内机构投资 者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 任何一只境 外基金,不 得超过该境 外 基 金总份额的 20% ; (9 )本基金 投资衍生品 应当仅限于 投资组合避 险或有效管 理,不得用 于投机或放 大 交 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 规定: ①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②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 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 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③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b)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 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c)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d) 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 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10)本基 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 构评级;


②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 ③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一 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 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④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 现金; b) 存款证明; c) 商业票据; d) 政府债券; 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⑤ 本 基 金 有 权 在 任 何 时 候 终 止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并 在 正 常 市 场 惯 例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要 求 归 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⑥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本 基 金 有 权 在 任 何 时 候 终 止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并 在 正 常 市 场 惯 例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要 求 归 还 任 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11) 本基 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 并且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①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②参与正回购交易,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 出证券市值的 102 %。 一 旦买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 以满足索赔需要; ③ 买 方 应 当 在 正 回 购 交 易 期 内 及 时 向 本 基 金 支 付 售 出 证 券 产 生 的 所 有 股 息 、 利 息 和 分 红; ④参与逆回购交易, 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 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 % 。 一旦卖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 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12) 基金 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 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 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或设定其他本基金须遵循的比例限制的, 从其规定。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 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九 )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购买不 动产; (2 )购买房 地产抵押按揭; (3 )购买贵 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 )购买实 物商品; (5 )除应付 赎回、交易 清算等临时 用途以外, 借入现金。 该临时用途 借入现金的 比 例 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 (6 )利用融 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 )参与未 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 )从事证 券承销业务; (9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向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从事 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不公 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4)除法 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5)依照 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 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 十 ) 基金管 理 人 代表基 金 行 使相关 权 利 和债权 人 权 利的处 理 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管理 人按 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有关权 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 的 利益; 2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债权人 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的利益; 3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自 身、雇员、 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 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 任 何 不当利益。


五 、 基 金 管理 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 白志中 设立日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 1650 万元 的美元 16.5%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1 、董事会成 员 白志中 (BAI Zhizhong ) 先 生, 董事长。 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 任 中 国 银 行 山 西 省 分 行 综 合 计 划 处 处 长 及 办 公 室 主 任 , 中 国 银 行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分 行 行 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等职。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道滨(LI Daobin )先 生,董事。清华大学法学博士。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 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市场部副总监、 总监、 总 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 。 赵春堂 (ZHAO Chuntang ) 先生, 董 事。 南开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硕士。 历任中国银行国 际金融研究所干部, 中国银行董事会秘书部副处长、 主管, 中国银行上市办公室主管, 中国 银行江西省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党委委员, 中国银行个人金融总部副总经理等职。 现任 中国银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 宋福宁 (SONG Funing ) 先生, 董事。 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 经济师。 历任中国银行福 建省分行资金计划处外汇交易科科长、 资金计划处副处长、 资金业务部负责人、 资金业务部 总经理, 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助理总经理, 中国银行总行 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助理 总经理等职。现任中国银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葛岱炜(David Graham ) 先生,董事。葛岱炜先生于 1977 年—1984 年供 职于 Deloitte Haskins & Sells (现为普华 永道) 伦敦和悉尼分公司, 之后, 在 拉扎兹 (Lazards ) 银行伦 敦 、 香港和东京分公司任职。1992 年, 加入美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MLIM ) ,曾担任欧 洲、中 东、非洲、 太平洋地区 客户关系部 门的负责人 。2006 年贝 莱德与美林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合 并后, 加入贝莱德。 现任贝莱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主要负责管理贝莱德合资企 业关系方面的事务 。 荆新 (JING Xin ) 先生, 独立董事。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 曾任中国人民大学会计 系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审计处处长等职。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院长、会计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博士后合作导师, 兼任财政部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 中国会计学会理 事、 全国会计专业学位教指委副主任委员、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监事、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欣舸(ZHAO Xinge ) 先生,独立董事。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在美国威廉与 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 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 (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 等公司和机构 提供咨询。 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 副教务长和金融 MBA 主 任, 并在 中国的数家上市公司和金融投资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 雷晓波(Edward Radcliffe )先生,独立董事。法国 INSEAD 工商管理硕士。曾任白狐 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目前仍担任该公司的咨询顾问。 在此之前, 曾任英国电信集团零售部 部门经理, 贝特伯恩顾问公司董事、 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总 经理, 中 英商会财务司库、 英 中贸易协会理事会成员。现任银硃合伙人有限公司合伙人。 2 、监事 赵绘坪 (ZHAO Huiping )先生,监事。国籍:中国。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本科、人 力资源管理师、 经济师。 曾任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信息团队主管、 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综合 处副处长、处长、人事部技术干部处干部、副处长。 乐妮(YUE Ni )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分别 就职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友邦华泰基金管理公司。2006 年 7 月 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 。 具有 14 年证券 从业年限,11 年基金 行业从业经验。 3 、管理层成 员


李道滨(LI Daobin )先 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 (Jason X. OUYANG ) 先生, 督察长。 国籍: 加拿大。 中国证券业协会- 沃顿商 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书 ,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学 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 (MBA ) 和经济 学硕士。 曾在 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 加拿大帝 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 融工作多年, 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英大证券) 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 融通基 金 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 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 讲 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 先生, 副执 行总裁。 国籍: 中国。 西安 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 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 苏州分行工业园区支行 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陈军 (CHEN Jun ) 先生, 副执行总裁。 国籍: 中 国。 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美国 伊利诺伊大学金融学硕士。2004 年 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助理执行总裁。 4 、拟任基金 经理 涂海强 (Tu Haiqiang ) 先生, 金 融学硕 士。 曾任交 通 银行总行 授信 审查员。2012 年 加入中 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曾 任 研究员、 固 定 收益基金 经理 助理, 现任 固 定收益拟 任基 金经理。 具有 3 年 证券从 业 年限。具 备基 金从业资 格。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 陈军 ( 副执行总裁) 、 杨军 ( 资深投资经理) 、 奚鹏洲 (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 李建(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6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金管 理 人 的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等 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 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 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 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 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从事 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 易及其他活动。 ( 五 ) 基金管 理 人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 (以下称为“ 公司” ) 为 了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护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保证经营活动合 法合规和有效开展,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 、内部控制 的总体目标 (1 ) 保证公 司所有业务活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基金财产的 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确保公司对外信息 披露及时、准确、合规。 2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健全性 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机构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 业务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有效性 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 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经 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 和岗位, 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 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地对 各部门的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和稽核。 (4 ) 防火墙 原则。 公司管理的基金财产、 公司固有财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必须分离, 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5 )相互制 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消除内部控 制中的盲点。


(6 )成本效 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 合理的控制成 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制定内部 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 )合法合 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 业监管规则。 (2 )全面性 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和漏洞。


(3 )审慎性 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因此,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 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市场条件等外 部环境的变化, 以及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 或完善。 4 、内部控制 的制度系统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系统包括四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的有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次 是部门规章制度。 (1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是公司一切制度的最高准则,公司章程 是公司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 公司章程、 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管理制度是制 定各 项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2 )内部控 制制度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内控原则, 对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的总览和指导性文件, 是公司经营运 作和风险管理的核心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 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3 )公司基 本管理制度包括了以下内容:内部控制大纲、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 度、 市场营销制度、 法律合规与稽核制度、 反洗钱制度、 基金运营业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 露 管理制度、 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危机处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 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行政 管 理制度等。 (4 )部门业 务规章是根据公司章程和内控大纲等文件的要求,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 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规程等内容的具体说明, 将内部控 制 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员工和每道程序。 5 、内部控制 的要素 公司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 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措施、 信息沟通、 内部监 控 完善。 (1 )控制环 境是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 等内容。 (2 )风险是 指公司经营活动不能达到内部控制目标的可能性。风险评估就是确定公司 经营管理的哪 些方面会偏离内部控制的目标,其实质是确定关键控制点。


(3 ) 控制措 施是指为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的控制手段。 (4 ) 信息沟通是指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 确保获得真实、 及时、 完 整的经营信息, 并在内部进行沟通。 (5 )内部监 控完善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公司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和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及适应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评估,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 6 、内部控制 构成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由宏观控制和微观控制两个层次构成。 宏观控制是公司董事会及其下属 的专门委员会和经营管理层从公司内控文化建 设、 治理机构设计、 总体风险识别、 内控制度 完善等角度对整体经营活动的控制; 微观控制则是在宏观控制之下, 在公司经营管理层的领 导下, 由各级组织从业务控制和组织控制两个相互交叉的方面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和控制。 从业务的角度划分, 公司的内部控制可分为前线业务控制、 中线业务控制和后线业 务控制。从组织的角度来看,公司的内部控制由公司各级组织的自我控制和监督控制组成。 公司内部组织包括执行总裁、业务主管、各职能部门和员工等多个层次。 7 、内部控制 的组织体系 公司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 (1 )董事会 层面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 稽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 的职责为根据董事会的授权, 协助董事会制定和调整公司风险取向及风险管理的原则、 政策 和指导方针, 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稽核委员会的职责为负责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 司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 (2 )公司经 营管理层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执行总裁负责,协助执行总裁在董事会 授权范围内确定、 调整业务权限, 讨论重大决策风险以及检查风险管理状况, 并就公司的风 险状况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做定期和不定期 (如 遇特殊事件) 的汇报; 公司经营管理层 还于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框架下针对公募基金、QDII 及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分别设立专门 的投资委员会, 作为各业务领域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制定或审议基本投资策略和原 则,制定或审批重要投资项目方案,审批或协调与投资管理有关的重要事项。 (3 )公司设 立独立的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含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的合法 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含管理制度) 的健全有效性进行监察、 稽核, 保证公司的各 项 规章制度和业务的发展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公司相关制度和章程, 定 期和不定 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监察稽核报告。 督 察长有权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 调查档案资料, 及时报告违规行为或事件, 并有权根据公司 相关制度和相关细则,提请和督促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纠错防弊、堵塞漏洞。 (4 )公司设 立独立的法律合规部与稽核部,分别通过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与事后检查 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 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不断完善和更新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 严格和有效地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健全内部控制的作业流 程。 (5 )公司设 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通过检查、评价 和控制各项业务运作中的风险特别 是投资组合的风险, 确保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得到有效贯 彻和执行。 (6 )公司其 他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部门 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或工作办法,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8 、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容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 操作 流程和岗位手册, 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对公司的前 线业务、中线业务和后线业务均采取了全面的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前线业 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 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控制: 包括建立严密的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流程、 投资授权制 度、归责原则、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等; ⅱ) 交易执行控制: 包括建立集中交易制度、 公平交易制度、 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交 易 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交易记录制度、 特殊交易制度、 关联交易审批制度等 ; ⅲ) 投资风险管理控制: 包括建立完善且与业务相称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 人员安排、 风险承受水平、风险度量及申报方法、买卖限额及持仓限额、定期检查与报告制度等; ⅳ) 市场营销业务控制: 包括建立渠道销售管理、 机构销售管理、 市场推广与 媒介关系 维护、投资者服务等制度。


(2 )中线业 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 基金运营业务控制: 包括建立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间的隔离制度、 清算交割和会计 核算流程、 产品账户设立与核算、 估值方法与估值程序、 与托管行的互相监督、 信息披露 规 则等; ⅱ)法律合规控制:包括规定内部控制制度的检查和评估、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核查、 全面推行责任管理制度、相关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等;


ⅲ) 内部稽核控制: 包括制定并维持稽核政策和有关的监察职能、 设立独立的内部稽核 部门、 制定清 楚的职权范围、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确保相关人员具备专业技能及经验、 确 保 相关工作有充分的计划、控制及记录及报告等;


ⅳ)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包括根据有关要求建立信息技术系统管理规章、 手册和风控制 度、建立信息安全、人员备份、授权制度、事故防范与灾备处理、系统维护制度等;


ⅴ) 危机处理控制: 包括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界 定相关部门与岗位职责、紧急事件处理、系统备份、贯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等; ⅵ) 信息披露控制: 包括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 界定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设立 专 门的负责人 、界定岗位职责、禁止披露内幕信息、持续检查与评价制度等; vii )风险管 理控制:包括投资业绩归因分析、投资组合绩效评估、运作风险识别及评 估及定期通报与汇报制度等。


(3 )后线业 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 公司财务管理控制: 包括建立公司财务、 基金财务互相独立、 凭证制度、 用印制度、 会计控制措施、 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 复核制度、 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 财产登 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 理办法等; ⅱ) 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控制: 包括制定招聘及培训政策、 入职和持续培训 、 绩效评 估 体系等。 9 、内部控制 的检测 内部控制检测的过程如下包括: (1 )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测试; (2 )将测试 结果与内控目标进行比较; (3 )形成测 试报告,得出继续运行或纠偏的结论。 10 、基金管 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 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 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六 、 基 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5 年 12 月 10 日中国证 监会 证监许可[2015]2900 号文 件准予募集 注册。 ( 一 ) 基金的 类 型 及存续 期 间


1 、基金类型 :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运作 方式:契约型 开放式 3 、存续期间 : 不定期 ( 二 ) 募集方 式 和 募集场 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以人民币和美元两种货币同时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以人民币认购的基金 份额登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为美元份额。 各类基金份额的发售机构、 业务办理规则可能不尽相同, 投资者在办理业务前应查阅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三 ) 募集期 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四 ) 募集对 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以人民币、美元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的 最 低 募集份 额 总 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 份。 其中美元份额的募集金额应以募集期最后一日的 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并与人民币份额的金额相加,以确定募集是否达到最低募集金额要求。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 外管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 (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 设定基金募集上限,具体规模限制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约定。 ( 六 ) 基金份 额 发售 面值 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0 元,美元份额发售面值为 1.000 元人民 币除以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 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 折算的美元金额,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两类份额按各自发售面值发售。 (七)基金份 额 的 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 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以人民 币计价并进行认购、 申购、 赎回的份额类别, 称为人民币份额; 以美元计价并进行认购、 申 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份额。 本基金对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合并投资运作, 共同承担投资换汇产 生的费用。 投资者在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并交 付相应币种的款 项。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 本基金可增设其他外币种类的基金份额, 通过 指定的销售渠道接受投资者申购与赎回, 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 停止现有币种份额的销售。 其他外币种类的基金份额申赎的原则、 费用等届时由基金 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八)基金份 额 的 认购 1 、认购时间 本 基 金 发 售 募 集 期 间 每 天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详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及 销 售 机 构 相 关 公告。


2 、认购的确 认


当日 (T 日) 在 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认购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通常可在 申请日 (T 日)后的第 2 个工 作日(T+2 ) 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但此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 其最终结果要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 。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 、认购费用 (1 )人民币 份额认购费率 费用种类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4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20%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注:M 为认 购金额。 (2 )美元份 额认购费率 费用种类 认购金额(M ) (美元) 认购费率 认购费率 M <16 万美 元 0.60% 16 万美元≤M <35 万美元 0.40% 35 万美元≤M <100 万美元 0.20% M≥100 万美 元 1000 元/ 笔 注:M 为认 购金额。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 、认购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0 元, 美元 份额的认购价格 为 1.000 元人 民币除以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 人民币对美元 汇率中间价折 算的美元金额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 本 基 金 人 民 币 份 额 和 美 元 份 额 的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相 应 类 别的基金份额归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份额数以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 )认购费 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 +认购费 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 该类份额发售 面值 (2 )认购费 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 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 该类 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 利息为 5 元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0.60% )=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 -9,940.36 =59.64 元 认购份额=(9,940.36 +5 )/1.00 =9,945.36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 认购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到 9,945.36 份基 金份额。 例 2 :某投资 人投资 200,000 美元认购 本基金的美元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 的利息为 100 美元, 假设 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 人民币对美元 汇率中间价 为 1 美元对人民币 6.2000 元,则美元份额发售面值为 0.1613 美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 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200,000/ (1+0.4% )=199,203.19 美元 认购费用=200,000 -199,203.19 =796.81 美元 认购份额=(199,203.19 +100 )/0.1613 =1,235,605.64 份 即投资人投资 200,000 美 元认购本基金的美元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到 1,235,605.64 份基金份额。 5 、基金份额 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已受理 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6 、认购金额 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电子直销 平 台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认 购 本 基 金 人 民币份额时, 每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本基金 人民币份额时,首次认购金额为10000 元,追加 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美元份额时, 每次认购最低金额 为1000 美元;通过基金 管理人直销 中心柜台认 购本基金美 元份额时, 首次认购金 额为10000 美元,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 美元。 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暂不办理本基金美元份额的 认购业务。 募集期间 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各销售机构 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八)募集期 利 息 的处理 方 式


本 基 金 人 民 币 份 额 和 美 元 份 额 的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相 应 类 别的基金份额归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份额数以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 九 ) 募集资 金 的 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 、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 一 ) 基金备 案 的 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人民币 (募集资 金 中 的 美 元 应 以 募 集 期 最 后 一 日 的 汇 率 折 算 为 人 民 币 以 确 定 募 集 是 否 达 到 最 低 募 集 金 额 要 求) 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 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 日起, 《基金 合同》生效 ;否则《基 金合同》不 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二 ) 基金合 同 不 能生效 时 募 集资金 的 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 项, 并加计相应币种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 、 如基金募 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 ) 基金存 续 期 内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数 量和资 产 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 资产净值(美元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按计算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 ,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本基金同时设立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 美元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设立以其它币种计价的基金份额以及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 赎回, 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停止现有币种份额的销售。 以其他外币种类进行基金份额申 赎的原则、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 一 ) 申购和 赎 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 申购和 赎 回 的开放 日 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为本基金的开放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 ) 申购与 赎 回 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分 币 种申 赎” 原则 ,即 以 人 民 币申 购 获 得 人民 币 计 价 的份 额 , 赎 回人 民 币 份 额获 得 人民币赎回款, 以美元申购获得美元计价的份额, 赎回美元份额获得美元赎回款, 依此类推; 5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 ) 申购与 赎 回 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基金份 额 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10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 额 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 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 外管局相关规 定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变更, 或证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他 非 基 金 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 在 T+3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 及 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围 内,登记机 构可根据《 业务规则》 , 在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利 益的前提下,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 (五)申购和 赎 回 的金额 限 制 1 、投资者通 过基金管理 人 电子直销 平台或基金 管理人指定 的其他销售 机构申购本 基 金 人民币份额时,每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 基金人民币 份额时,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追 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 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美元份额时, 每次申购最低金额 为 1000 美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 美元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0 美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美元。 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暂不办理本基金美 元份额的申购业务。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投资者可 将其全部或 部分基金份 额赎回。 基 金管理人不 对投资人每 个基金交易 账 户 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


3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 数 量 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基金管理 人可与其他 销售 机构约 定,对投资 人委托其他 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申购 与 赎 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申购费 用 和 赎回费 用 1 、申购费用 (1 )人民币 份额申购费率 费用种类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5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注:M 为申 购金额。 (2 )美元份 额申购费率 费用种类 申购金额(M ) (美元) 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M <16 万美 元 0.80%


16 万美元≤M <35 万美元 0.50% 35 万美元≤M <100 万美元 0.30% M≥100 万美 元 1000 元/ 笔 注:M 为申 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 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2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并将不低于 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 基金财产(1 年以 365 天 计) 。赎回费 率随赎 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Y <1 年 1.00% 1 年≤Y <2 年 0.50% Y≥2 年 0% 注:Y 为持有期限,1 年指 365 天。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 包括但不限于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5 、在未来条 件成熟时,本基金可以开通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具体规则详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 6 、本基金人 民币份额的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美元份额的申购、赎回币种为美 元。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设立以其它币种计价的基金份额以及 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 赎回, 其他外币基金份额申赎的原则、 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提前公告。 ( 七 ) 申购份 额 与 赎回金 额 的 计算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 以人民币申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申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美元份额。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1 )申购费 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费 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假设申购当日人民币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 (1+0.8% )=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 -9,920.63 =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 =9,448.2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 申购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假设申购当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0 元,可得 到 9,448.22 份人民币份额。 例: 某 投资人投资 200,000 美元申购 本基金的美元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美元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0.1800 美元,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200,000/ (1+0.5% )=199,004.98 美元 申购费用=200,000 -199,004.98 =995.02 美元 申购份额=199,004.98/0.1800 =1,105,583.2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200,000 美 元申购本基金的美元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0.1800 美元,可得 到 1,105,583.22 份美元份 额。 2 、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人民币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美元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美元。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 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人民币份额,持有时间为 13 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 赎回当日人民币份额基金 份额净值是 1.2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50%=62.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62.50=12,437.5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人民币 份额, 持有期限为 13 个 月, 假设赎回当日人 民 币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37.50 元。 (八)拒绝或 暂 停 申购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 的 申 购申请。 3 、基金投资 的主要证券 、期货市场 或外汇市场 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 理 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购申请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 金 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本基金的 资产组合中 的重要部分 发生暂停交 易或其他重 大事件,继 续接受申购 可 能 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销售 机构或登记 机构的技术 保障等异常 情况导致基 金 销 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基金资产 规模或者份 额数量达到 了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上 限(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外 管 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 9 、基金投资 的主要证券、期货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公众节假日时。 10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3 、5-10 项 之一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九)暂停赎 回 或 延缓支 付 赎 回款项 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 的 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基金投资 的主要证券 、期货交易 所或外汇市 场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 管 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投资 的主要证券、期货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或公众节假日时。 5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 、继续接受 赎回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 赎 回 申请。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 回 的 情形及 处 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 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 付 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 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 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 申 购 或赎回 的 公 告和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 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 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 近 1 个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 十二 )基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人管理 的 其他基金 之 间的转换 业 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 一定的转 换 费, 相关规 则由基 金管理人 届 时根据相 关 法律法规 及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制定 并 公告, 并 提 前告知基 金 托管 人 与相关机 构 。 ( 十 三 )基金 的 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 交 易过户是 指 基金登记 机 构受理继 承 、 捐赠和 司 法强制执 行 等情形而 产生 的非交易 过 户以及登 记 机构认可 、 符合法律 法 规的其它 非 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接 受 划转的主 体 必须是依 法 可以持有 本 基金基金 份 额的投资 人 。 继承是指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死亡 , 其 持有的基 金 份额由其 合 法的继承 人 继承; 捐赠 指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将其 合 法持有的 基 金份额捐 赠 给福利性 质 的基金会 或 社会团体 ; 司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他自然 人 、 法人 或其 他组织。 办 理非交易 过 户必须提 供 基金登记 机 构要求提 供 的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条件 的 非交易过 户 申请按基 金 登记机构 的 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 登 记机构 规定的标 准 收费。 ( 十 四 )基金 的 转 托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可办 理 已持有基 金 份额在不 同 销售机构 之 间的转托 管 , 基金销 售机 构可以按 照 规定的标 准 收取转托 管 费。 ( 十 五 )定期 定 额 投资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投 资人 在办理定 期 定额投资 计 划时可自 行 约定每期 扣 款金额, 每 期扣款金 额 必须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金额。 ( 十 六 )基金 的 冻 结和解 冻 基金登记 机 构只受理 国 家有权机 关 依法要求 的 基金份额 的 冻结与解 冻 , 以及登 记机 构认可、 符 合法律法 规 的其他情 况 下的冻结 与 解冻。 ( 十 七 )基金 份 额 的转让 在法律法 规 允许且条 件 具备的情 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受 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通过 中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过户登 记 。 基金管 理 人拟受理 基 金份额转 让 业务的, 将 提前公告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应 根据基金 管 理人公告 的 业务规则 办 理基金份 额 转让业务 。


九 、 基 金 的财 产 ( 一 ) 基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和 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 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 基 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在符合 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 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 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 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措施进行追偿, 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 基金托管人 在已根据 《试行办法》 的要求谨慎、 尽职的原 则选择、 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 且境外托 管 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 基金托管人对 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 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 汇出、 兑换、 收汇、 现 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 凭证等相关资料, 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 但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 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十 、 基 金 资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开放日,T+1 日完成 T 日估值。 ( 二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基金、 债券 、 优先股和银行存款本息、 衍生工具、 应收款项 、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 ) 估值方 法 1 、股票估值 方法 (1 )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 )估值;估 值 日 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未上市 股票的估值。 1 )送股、转 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按 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 票 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 的 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 在任何 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2)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固定收益 证券估值方法 (1 )交易所 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按 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对于非 上市债券, 参照主要做 市商或其他 权威价格提 供机构的报 价进行估值 ; 对 于首次发行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价估值。 (3 ) 在任何 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2) 小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 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优先股估 值方法 (1 )上市流 通的优先股 按估值日其 所在主要证 券交易所的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 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其他优 先股按估值日估值截止时点所 能获取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3 )若优先 股价格无法 通过公开信 息取得,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从其经 纪商处取得 , 并 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每个估值核对日根据最近获取的价格对计 划基金进行估值。 4 、衍生工具 估值方法 (1 )上市流 通衍生工具 按估值日其 所在证券交 易所的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 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 衍生工具按 成本价估值 ,如成本价 不能反映公 允价值,则 采用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5 、基金估值 方法 (1 )上市流 通的基金按 估值日其所 在证券交易 所的收盘价 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 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其他基 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6 、非流动性 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 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 如果上 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在两个或 者两个以上 的交易场所 交易的同一 证券,一般 采用该证券 主要交易市 场 的 收盘价或报价; 根据不同交易市场的发行量之比确定该证券的主要交易市场。 个别市场有特 殊交易结算规则的,根据该市场规则处理。 8 、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 所涉及人民币对美元、 港币、 英镑、 欧元、 日元的汇率应 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涉及到其它币种 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 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 行折算。 9 、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0 、 为股票、 固定收益证 券、 外汇等基金资产估值需要, 经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利用及依据基金管理人届时确定的一种或多种来源的数 据信息。 11 、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 、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 估值程 序 1 、本基金分 别计算并披 露不同币种 份额对应的 基金份额净 值。人民币 基金份 额净 值 计 算精确到 0.001 元, 美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美元, 小数点后保留位数采用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 基金 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前一估值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日常 估值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一 同进行。各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 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在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 监会允许的 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可以各自委 托 第 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 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 责任,同时,须按照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 ( 五 ) 估值错 误 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 美元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基金管理人可选择先行承担, 基 金管理人对不应由 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根据过错原则, 向过错人追偿,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 理。 (1 )如采用 基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中 估值方法进 行处理,若 基金管理人 净值计算出 错 ,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 且造成投资者损失的, 由双方根据过错程度按照管理费 和托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如基金 管理人采用 规定估值方 法外的方法 确定一个价 格进行估值 的情形并已 告 知 基金托管人的情形下, 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或未 提出异议,且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双方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 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基金管 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基金托管 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监管机构报告, 由此给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 偿责任,但因基金托管人故意或过失没有尽到复核义务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4 )如基金 管理人未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单方 面对外公告 基金净值计 算结果应该 在 公 告上标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因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单方面对外公布的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或公告的计算结果与 基金托管人(最终)复核结果不一致而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 )由于一 方当事人提 供的信息错 误,另一方 当事人在采 取了必要合 理的措施后 仍 不 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 的损失,由提供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6 )法律法 规或者监管 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果 行业有通行 做法,基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7 )差错已 发生,但尚 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 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 时 进 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8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9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10)估值 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 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11 )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但该第三方是由基金托 管人委托的情况下,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并向差错方追偿。 (12)按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 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小 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5% 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应 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 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暂停估 值 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主 要证券、期 货交易市场 或外汇市场 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 原 因 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出现会导 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情况; 4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 转变,延迟 估值有利于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利益的保护; 5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金净 值 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T+1 日计算 T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 八 ) 特殊情 况 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11 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 所、外汇市 场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 数 据错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 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一 、 基 金的 收 益 分 配 ( 一 ) 基金利 润 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金可 供 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 三 ) 基金收 益 分 配原则 1 、 由于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类别分别以人民币和美元计价, 两类基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 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 ,每次基金收 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3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 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 再投资的费用 ;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某一币种的份额 将相应以该币种进行现金分红; 4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某一类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 四 ) 收益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益分 配 方 案的确 定 、 公告与 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 六 ) 基金收 益 分 配中发 生 的 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十 二 、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 一 ) 基金费 用 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 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费) :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税务顾问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相 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7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及 在 境 外 市 场 的 交 易 、 清 算 、 登 记 等 实 际 发 生 的 费 用 (out-of-pocket fees ) , 包 括但不限于经手费、 印花税、 证管费、 过户费、 手续费、 券商佣金 、 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9 、基金进行 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 、 基金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 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 征费、 关税、 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 ; 11 、与基金 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12 、代表基 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3 、 与基金 有关的诉讼、 追索费用; 但由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此类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自行承担; 14 、 因基金运 作需要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 产由原基金托管人转移新基金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 15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 基金费 用 计 提方法 、 计 提标准 和 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前 3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约定的方式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 证券账户开 户费经管理 人与托管人 核对无误后 ,自产品成 立 一 个月内由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 如资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 由管理人于产品成立 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进行垫付,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14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 不列入 基 金 费用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 基金管 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 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除非《基金合同》 、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 五 )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或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 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 故意行为导致基金在税收方面的 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十 三 、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计 ( 一 ) 基金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 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托 管协议约 定的方式确认。 ( 二 ) 基金的 年 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 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 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四 、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 本基金 的 信 息披露 应 符 合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规 定 发 生 变 化 时 , 本 基 金 从 其 最 新规定。 ( 二 )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基金 信 息 披露义 务 人 承诺公 开 披 露的基 金 信 息,不 得 有 下列行 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金 公 开 披露的 信 息 应采用 中 文 文本。 如 同 时 采用 外 文 文本的 , 基 金 信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 种 文本的 内 容 一致。 两 种 文本发 生 歧 义的, 以 中 文文本 为 准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 ) 公开披 露 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 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 同》 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如本基金投资衍生品, 应当在每个 工作日计算并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T+2 日(T 日 为开放日) 通过 其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指定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后 2 个工 作日, 将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 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 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 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 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本基 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更换 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 (27 )本基 金增减外币种类的基金份额类别或销售币种; (28 )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 信息披 露 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盖章或者 XBRL 电 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七 ) 信息披 露 文 件的存 放 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 八 ) 暂停或 延 迟 信息披 露 的 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 、不可抗力 ; 2 、基金暂停 估值的情形; 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 (如暂停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 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十 五 、 基 金的 终 止 与 清算 ( 一 ) 《 基金合 同 》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 《 基金合 同 》 的终止 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 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 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 《基金合同》 , 不需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4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 终止后,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资产中获 得 补偿的权利。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金财 产 清 算剩余 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同一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 六 ) 基金财 产 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金财 产 清 算账册 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十 六 、 基 金托 管 人 ( 一 ) 基金托 管 人 基本情 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招商 银行” )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 、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 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 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 国内第一家采 用 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 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 交所 挂牌交易 (股票代码: 3968),10 月 5 日 行使 H 股超额配售, 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 截止,2015 年 3 月 31 日,本集团总资产 4.9089 万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2.45% , 权重法 下资本充足率 11.81% 。 2002 年 8 月 ,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 下设业务管理室、 产品管理室、 业务营运室、 稽核监察室、 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 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 ) 、 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 保险资金 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 因势而变 、 先您所想” 的托管理念和“ 财富所托 、 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 值,独创“6S 托管银行” 品牌体系,以“ 保 护 您 的 业 务 、 保 护 您 的 财 富” 为历史使命,不断创 新 托 管 系 统 、 服 务 和 产 品 : 在 业 内 率 先 推 出“ 网 上 托 管 银 行 系 统” 、 托 管 业 务 综 合 系 统 和“6 心” 托 管服 务 标准, 首家 发布私 募基 金绩效 分析 报告, 开办 国内首 个托 管银行 网站 ,成 功 托 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 、 第 一 只 信 托 资 金 计 划 、 第 一 只 股 权 私 募基金、 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 第一只 红利 ETF 基 金、第一只“1+N” 基金专 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 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三年 发展,招商 银行资产托 管规模快速 壮大。2015 年招商银行 加大高收益 托管 产品营销力度,截止 5 月末新增托管公募 开放式基金 21 只 ,新增首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 规模 368.01 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下行的不利形势,托管费收入、托管资产均创出 历史新高,实现托管费收入 13.98 亿 元,同比增长 68.84% , 托管资产余额 4.35 万亿 元,较 年初增长 22.90% 。作为公 益慈善 基金 的首个 独立 第三方 托管 人,成 功签 约“ 壹基 金” 公益资 金托管,为我国公益慈善资金监管、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该项目荣获 2012 中 国金融品 牌「金象奖」“ 十大公益 项目” 奖;四度蝉联获《财资》“ 中国 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 2 、主要人员 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 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 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 高级经济师。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 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 国际海运集装箱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 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 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 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 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 历任上 海银行副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 深圳市分行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 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 本行副行长。 大学本科毕业, 副研究员。1996 年 12 月加入 本行, 历任杭州 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 杭州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南昌支行行长, 南昌分行 行 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 年 4 月 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 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大学本科毕业, 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 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等职。 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 开发者 之 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 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3 、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含 招商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 招商现金增 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 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德盛优 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益民多利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德 盛红利股票 证券投资基 金、上证中 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蓝筹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创新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 金、 华宝兴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 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油 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成长优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易 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理财 7 天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亚洲 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 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消费主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信 用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浦 银 安 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标普全球 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保 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惠利纯 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优秀企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中银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宝盈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股票投资基金、 嘉实对 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投资基金、 宝盈瑞祥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国际龙头(DAX)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华安国际龙 头(DAX)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新经济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睿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新经济灵活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海合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弘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新金融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投瑞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联安睿祺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弘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领先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优势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招财一号大数据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沪港深优质企业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上证 5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上证 5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 鹏华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共 111 只开放式基金及其 它托管资产,托管 资产为 43,542.88 亿元人民币 。 ( 二 ) 基金托 管 人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1 、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 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 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稽核监察 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 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 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 门, 对各岗位、 各业务室、 各分部、 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及时发现内部控 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 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监督制衡 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 、 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应覆盖 各项业务过 程和操作环 节、覆盖所 有室和岗位 , 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 )审慎性 原则。内部 控制的核心 是有效防范 各种风险, 托管组织体 系的构成、 内 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 内控 优先” 的要求。 (3 )独立性 原则。各室 、各岗位职 责应当保持 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托 管 资 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 内部控制的检查、 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 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 )有效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具 有高度 的权 威性,任何 人不得拥有 不受内部控 制 约 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适应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应适应 我行托管业 务风险管理 的需要,并 能随着托管 业 务 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 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 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 )防火墙 原则。 业务 营运、稽核 监察 等相关 室,应当在 制度上和人 员上适当分 离 , 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 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 )重要性 原则。内部 控制应当在 全面控制的 基础上,关 注重要托管 业务事项和 高 风 险领域。 (8 )制衡性 原则。内部 控制应当在 托管组织体 系、机构设 置及权责分 配、业务流 程 等 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 )成本效 益原则。内 部控制应当 权衡托管业 务的实施成 本与预期效 益,以适当 的 成 本实现有效控制。 4 、 内部控制措施 (1 )完善的 制度建设。 招商银行资 产托管部制 定了《招商 银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 业 务 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 、 《招 商银行基金托 管业务操作规程》 和 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 会计核算、 岗位管理、 档案管理、 保密管理 和信息管理等方面, 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 制度化、 规 范化运作。 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 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 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 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 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 准确、 有效地处理, 招商银行还制定了 《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 机事件应急 处理办法》 , 并建立了灾 难备份中心 ,各种业务 数据能及时 在灾难备份 中心进行 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 )经营风 险控制。招 商银行资产 托管部 托管 项目审批、 资金清算与 会计核算双 人 双 岗、 大额资金专人跟踪、 凭证管理、 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 有效地控制业务运 作过程中的风险。 (3 )业务信 息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部 采用加密方 式传输数据 。数据执行 异 地 同步灾备, 同时, 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 托管业务数据每日进行备份, 所有 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 )客户资 料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部 对业务办理 过程中形成 的客户资料 , 视 同会计资料保管。 客户资料不得泄露, 有关人员如需调用, 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 并做 好 调用登记。 (5 )信息技 术系统风险 控制。招商 银行对信息 技术系统管 理实行双人 双岗双责、 机 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 管理、电脑 密码设置及 权限管理、 业务网和办 公网、与全 行业务网 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 )人力资 源控制。招 商银行资产 托管部通过 建立良好的 企业文化和 员工培训、 激 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 三 )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运作 基 金 进行监 督 的 方法和 程 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 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上述监督 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整 改 , 整 改 的 时 限 应 符 合 法 规 允 许 的 投 资 比 例 调 整 期 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 规定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 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 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根 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73 十 七 、 境 外托 管 人 ( 一 ) 基本情 况 名称: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 地址: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定代表人:Douglas A. Donahue 组织形式:合伙制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于1818年的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 (“BBH” ) 是全球领先的托管银行之一。 BBH 自1928 年起已经开始在美国提供托管服务。 1963 年, BBH 开始为客户提供全球托管服务, 是首批开 展全球托管业务的美国银行之一。目前全球员工约5 千人, 在全球16个 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 机构。 BBH 的惠誉长期评级为A+ ,短期评级为F1 ,自主评级为A/B 。 ( 二 ) 托管业 务 及 主要人 员 情 况 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隶属于本行的投资者服务部。 在全球范围内, 该部 门由该行合伙人William B. Tyree 先 生领导。 在亚 洲, 该部门由 该行合伙人Andrew J. F.Tucker 先生领导。 作为一家全球化公司, 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拥有服务全球跨境投资的专长, 其全球托管 网络覆盖近一百个市场。截至2013 年12月31日 ,托管资产规模达到了3.7 万亿美元, 其中约 百分之七十是跨境投资的资产。 亚洲是BBH 业务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 我们投身于亚洲市场, 迄今已逾25 年,亚洲服务管理资产为6 千亿美元 。 投资者服务部是公司最大的业务, 拥有近3800 名 员工。 我们致力为客户提供稳定优质的 服务,并根据客户具体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全面解决方案,真正做到“ 以 客户为中心” 。 由于坚持长期提供优质稳定的客户服务 , BBH 于2011 年在行 业评比中屡获殊荣, 包括 ∶ 1 、《全球托 管人》: -2013 Mutual Fund Administration Survey : 《全球托管人》2013 全 球共同基金行政服务调查: :? 共同基 金行政服务第一名? :在11个 类别中获得最高评价 -2013 Agent Bank Survey in Major Markets Survey : 《全球 托管人》74 2013 主要市 场代理银行调查 : BBH 被评 为? 顶级美国托管服务商? : BBH 在该 机 构过去20年 的评比中已19 年获此殊荣 l Custodian -2013 Securities Lending Survey :《全球托管人》2013年证券借贷 业务调查 -Global Category :全球类别 第二名 -2012 Global Custody Survey : 《全球托管人》2012 年全球托管调 查 :机构 投资者服务第一名 :基金经理服务第二名 :在9 个类 别中名列前茅 2 、《全球投 资人》 -2013 Global Custody Survey : 《全球投资人》-2013 年 全球托管调 查 :美洲地区共同基金 服务第一名 l (weighted) :30亿美元 管理资产 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总体服务第一名 :30 亿美 元管理资 产以上的美洲基金管理人服务第一名 :30亿美元 管理资产 以上的欧洲、中东、非洲地区基金管理人服务第二名 -2013 Foreign Exchange Survey : 《全球投资人》-2013 年 外汇服务调 查 :总体排名第一名(按资产规模) 3 、《ETF Express 》 -2012 etfexpress Awards :《ETF Express 》-2012 年ETF 基金 服务评比 调查 75 :荣获? 美国ETF 基金最佳服务商? 4 、《ICFA 国际托管及基金行政》 年 美洲地区服务供应商评比? 中被评为? 最佳共同基金托管机构?


5 、《R&M 调查》 年 全球托管业务调查? 中被评为? 专业机构? 类别第一名(使用5 家以上托管机 构的客户) ( 三 ) 境外托 管 人 的职责 1 、安全保管 受托财产; 2 、计算境外 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 、按照相关 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 、按照相关 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的资金账 户以及证券账户; 5 、按照相关 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 、保存受托 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 、其他由基 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十 八 、 相 关服 务 机 构 ( 一 ) 基金份 额 发 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电话:(021 )38834999 传真:(021 )68872488 联系人:徐琳 2 、其他销售 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76 法定代表人:





田国 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联系人:











宋亚平 网址:














www.boc.cn 2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联系人:








邓炯鹏 网址:











www.cmbchina.com 招商银行目前仅销售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暂不办理本基金美元份额的销售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调整本基金人民币份额、 美元份额的发售机构 或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 登记机 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 大厦4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电话:(021 )38834999 传真:(021 )68872488 联系人:乐妮 ( 三 )出 具法 律 意 见书的 律 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77 联系人:孙睿 ( 四 ) 审计基 金 财 产的会 计 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 金融中心 50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汤骏 经办会计师:徐艳、汤骏 78 十九 、 基 金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的 权利、 义 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和义务 (1 )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根 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 基 金 财 产; 3 )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 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 金合同》及 有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金 托管人,如 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 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 托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 担任基金登 记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 《 基 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与债权人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 选择 、 更 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 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79 17)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 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 资分析、决 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 方 式 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 理 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 及 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 合 《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 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需要 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80 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 管人; 20)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备 案条件, 《基 金合同》不 能生效, 基 金 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相应币种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 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违 反《 基金合 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提议召开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选择、更 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1 8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业场 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 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托管协 议 》及其他 有 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 商业秘密 ,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 、 《托管协 议 》及其 他 有关规定 另 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向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 提供的除外; 8 )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 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 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 的措施; 11 )除 26 )项 所 述资 料外 , 保存 基金 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 册、 报表 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 12)从基金 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 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2 16)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托管 协议》 导致 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 担赔偿责任,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选择符 合 《试行办法》 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 基金托 管 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 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 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 过错、 疏忽等不当行为时, 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 券市场惯例决定。 23)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 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 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每月结 束后 7 个工 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5) 办理基 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 售汇、 收汇 、 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 务; 26) 基 金托 管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 汇 入、 兑换、 收汇、 付汇 、 资金往来 、 委 托 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27)及时将 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28)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 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83 (1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的权利包 括 但不 限于: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事项 行使 表决权; 6 )对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服务 机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诉 讼或 仲裁; 7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的义务包 括 但不 限于: 1 )认真阅读 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 2 )了解所 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 风险承 受能 力,自 主判 断基金 的投 资价值 ,自 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 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 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召 集、议 事 及 表决的 程 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暂不设 立日 常机构 。在 本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84 可 以 设 立 日 常 机 构 , 日 常 机 构 的 设 立 与 运 作 应 当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进 行。 1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 金合同》 ,本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 管理人; 3 )更换基金 托管人; 4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 类别; 7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事项。 (2 )以下情 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 整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 率 或 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增加或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4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 及 《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 并且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 的 前 提85 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或调整外币种类的基金份额类别; 7 )在符合法 律法规及本 基金合同规 定、并且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 影 响 的 前提下,于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 理 人 召集。 (2 )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未设立日 常机构的,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的 , 应当向 基 金管理人 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 理 人应当自 收 到书面提 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4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未设立日 常机构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 要 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 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86 (1 )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 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 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 说 明 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 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 意 见 的 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基金合同约定的、 或法律法 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 ) 现场开 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 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受托 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 金 份 额 的凭证及 委 托人的代 理 投票授权 委 托证明符 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和会议通 知 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 金 份87 额不少于 本 基金在权 益 登记日基 金 总份额的 二 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 在 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 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 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 式 在 表 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 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约 定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 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 管 理 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 不 小于在权 益 登记日基 金 总份额的 二 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 接 出具书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 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 意 见 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 的 凭证及委 托 人的代理 投 票授权委 托 证明符合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不与 法律法规冲 突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 书 面 方 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 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 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88 5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 合 同》 、更换 基 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 托 管 人、与 其 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 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 证 明文件号 码 、持有或 代 表有表决 权 的基金份 额 、委托人 姓 名(或单 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 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 的 二 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 议,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 权 的89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 管 理人或者 基 金托管人 、 终止《基 金 合同》 、本 基 金与其他 基 金合并以 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7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进 行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 票 结 果。 3 )如果会议 主持人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人 对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 以 在 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机 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 , 不 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90 8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9 、 本部分关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 同 解 除和终 止 的 事由、 程 序 1 、 《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 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 《基金合同》 , 不需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4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 终止后,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资产中获得 补偿的权利。 2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 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91 (2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聘请会 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 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同一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 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92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仲 裁中心) 进行仲裁,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应恪守 各自 的职责 ,继 续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 同 存 放地和 投 资 者取得 基 金 合同的 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93 二十、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 、 托 管协议 当 事 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26 楼、45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成立时间: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 二 ) 基金托 管 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 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 汇 汇款; 外币 兑换; 国际 结 算; 结汇 、 售汇; 同 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 的承兑和贴现; 外 汇 借 款; 外汇担保;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 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离岸金融业务。 经中国人民94 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的业务 监 督 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中 实 际 可 以 监 控 事 项 的 约 定 , 建 立相关 的 技 术系统 , 对 基金管 理 人 的投资 运 作 进行监 督 。 主要包 括 以 下方面 : 1 、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应 将拟投资的 股票库等 各 投 资 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根据 《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 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政府债券、 公司债券 (包括公司发行的金融债券) 、 可转换债券、 住房按揭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 等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 ; 已与中 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优先股; 已与中国 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 公募基金; 银行 存款、 可转让存单、 商业票据、 回购协议、 短期政府债券等 货币市场工具; 与固定收益、 股 权、 信用、 商 品指数、 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 结构性投资产品; 远期合约、 互换及经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 期权、 期 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债 券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 ; 投 资 于 美 元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现 金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 相 应 将 其 纳 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比 例 限 制 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本基金管理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关 规定。 2 、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 金托管人应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对基金的 投 资 和 融资比例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基金合同》 约定的监督基 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6 个 月后开始) 、 单一投资95 类别比例限制、 融资限制、 股票申购限制、 基金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 不符合规定的, 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进行整改, 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及 基金合同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1 )购买不 动产; (2 )购买房 地产抵押按揭; (3 )购买贵 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 )购买实 物商品; (5 )除应付 赎回、交易 清算等临时 用途以外, 借入现金。 该临时用 途 借入现金 的 比 例 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 (6 )利用融 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 )参与未 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 )从事证 券承销业务; (9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 )向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从事 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不公 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4)除法 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5)依照 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 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96 限制。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投资于 美元债券的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 (2 )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其 中银行应当是中 资 商 业 银 行 在 境 外 设 立 的 分 行 或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达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 )本基金 持有同一机 构(政府、 国际金融组 织除外)发 行的证券市 值不得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持有与中国 证监会签署 双边监管合 作谅解备忘 录国家或地 区以外的 其 他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证 券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其 中 持 有 任 一 国 家 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 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 总量; (6 )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前 项非流动性资产 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资产; (7 )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8 )同一境 内机构投资 者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 任何一只境 外基金,不 得超过该 境 外 基 金总份额的 20% ; (9 )本基金 投资衍生品 应当仅限于 投资组合避 险或有效管 理,不得用 于投机或 放 大 交 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①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②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 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 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③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97 b)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 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c)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d) 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 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 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10)本基 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 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 构评级; ②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 ③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一 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④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 现金; b) 存款证明; c) 商业票据; d) 政府债券; 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 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⑤ 本 基 金 有 权 在 任 何 时 候 终 止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并 在 正 常 市 场 惯 例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要 求 归 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⑥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本 基 金 有 权 在 任 何 时 候 终 止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并 在 正 常 市 场 惯 例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要 求 归 还 任 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11 ) 本基金 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 并且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①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②参与正回购交易,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 出证券市值的 102 %。 一 旦买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98 以满足索赔需要; ③ 买 方 应 当 在 正 回 购 交 易 期 内 及 时 向 本 基 金 支 付 售 出 证 券 产 生 的 所 有 股 息 、 利 息 和 分 红; ④参与逆回购交易, 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 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 % 。 一旦卖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 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12) 基金 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 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 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 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 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或设定其他本基金须遵循的比例限制的, 从其规定。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 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3 、对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为对基金从 事的关联交 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单,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均有责任保证该名单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性, 并及时将更新 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如基金托管人提醒基金管理人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99 4 、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回购交易及监督所需的其他投资品种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库由信用等级符合 《通知》 及 《基金合同》 要求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进行金融衍生品、 证券借贷、 回购交易时, 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 对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 、基金如投 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 约 定 ,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 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6 、对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中实际可以 监控事项约 定的基金投 资的其他 方 面 进 行监督。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现 金 差 额 的 计 算 、 预 估 申 购 价 格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露、 基 金 宣传推 介 材 料中登 载 基 金业绩 表 现 数据等 , 进 行业务 监 督 、核查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10 个 交 易日 内 纠 正,投 资 组 合比例 的 调 整时间 为 30 个 工作 日 ; 基金管 理 人 收到通 知 后 应 及 时 进 行 核 对 确 认 并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予纠正 的 , 基金托 管 人 应报告 中 国 证监会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和 制 度等。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基金 合 同 约定的 , 立 即通知 基 金 管理人 , 并 及时向 中 国 证监会 报 告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由基金托管人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 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投 资 监 督 报 告 的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受 限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他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的 数 据 和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这 些 机 构 的 信 息 的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不 作 任 何 担 保 、 暗 示 或 表 示, 并 对 这 些机构 的 信 息的准 确 性 和完整 性 所 引起的 损 失 不负任 何 责 任。 100 ( 七 )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的投资 行 为( 包 括但 不 限 于其投 资 策 略及决 定) 及 其 投资 回 报 不 承担任 何 责 任。 三 、 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的业务 核 查 ( 一 ) 在 本 协 议 的 有 效 期 内 , 在 不 违 反 公 平 、 合 理 原 则 以 及 不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行 业 监 管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情 况 进 行 必 要 的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基金 管 理 人指令 办 理 清算交 收 、 相关信 息 披 露和监 督 基 金投资 运 作 等行为 。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执 行 或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合同 》 及 本托管 协 议 有关规 定 时 ,应及 时 以 书面形 式 通 知基金 托 管 人限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限期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委 托 的 境 外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理人 并 改 正,就 基 金 管理人 的 疑 义 进行 解 释 或举证 。 四 、 基 金财产 的 保 管 ( 一 ) 基金财 产 保 管的原 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 人可将基金 财产安全保 管和办理与 基金财产过 户有关的手 续等职责 委 托 给 第三方机构履行。 6 、除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 规定和本协 议约定外, 基金托管人 、及其境外 托管人不 得 利 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由此造成的直接损 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 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 损失的赔偿责任。 101 7 、基金托管 人自身,并 尽商业上的 合理努力确 保境外托管 人不得自行 运用、处 分 、 分 配托管证券; 8 、除非根据 基金管理人 书面同意, 基金托管人 不得在任何 托管资产上 设立任何 担 保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抵押、 质押、 留置 等, 基金托管人将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 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抵押、 质押、 留置等, 但根据有关 适用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9 、对于因为 基金管理人 进行本协议 项下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 收资产,应 由基金管 理 人 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因基金持有的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 管理人。 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 二 ) 基金募 集 期 间及募 集 资 金的验 资 1 、 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登记机构的备付金账户; 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2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 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验资完成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 、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 ,未能 达到 基金备案的 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 退 款 等 事宜。 ( 三 ) 基金银 行 账 户的开 立 和 管理 1 、 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2 、基金托管 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设 本基金的托 管账户。本 基金的银行 预留印鉴 由 基 金 托管人刻制、 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 、本基金托 管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 、 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 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 四 ) 基金证 券 账 户的开 立 和 管理 102 1 、基金托管 人或境外托 管人在基金 所投资市场 的交易所或 登记结算机 构处按照 该 交 易 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2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仅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 和 基 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擅自出借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 和证券账户 相关证明文 件的保管由 基金托管人 负责,账 户 资 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 五 ) 其他账 户 的 开立和 管 理 1 、因业务发 展需要而开 立的其他账 户,可以根 据投资市场 所在国家或 地区法律 法 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 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新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 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 六 ) 基金财 产 投 资的有 关 有 价凭证 等 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 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 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 七 ) 证券登 记 1 、境外证券 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2 、基金托管 人应确保基 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 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始 终 是所有证 券 的 实 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 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 、 基金托管 人应该:(a) 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 并且(b) 要求和 尽 商 业 上 的 合 理 努 力 确 保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在 其 账 目 和 记 录 中 单 独 清 楚 列 记 证 券 不 属 于 境 外 托 管人, 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 而且, 若证 券由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 实际持有,要求和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资产、 任何其他人的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 、除非基金 托管人及其 境外托管人 存在过失、 疏忽、欺诈 或故意不当 行 为,基 金 托 管103 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 合法性或真实性 (包括是 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 5 、存放在证 券系统的证 券应按照基 金托管人及 其境外托管 人的指示为 基金的实 益 所 有 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 、 由基金托 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 无记名证券和在证券系统 持有的证券除外) 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7 、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外 托管人应就 其为基金利 益而持有证 券的市场有 关证券登 记 方 式 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将这些市场发生的事件或惯例变化通知 基 金管理人。 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 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 八 ) 与基金 财 产 有关的 重 大 合同的 保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及时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或加盖公司印 章的复印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 后及时以将重大合同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 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20 年。 五 、 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算和 复 核 ( 一 ) 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 小 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美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 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按中 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 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 ( 二 ) 复核程 序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每个估值日 对基金进行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企 业会计准则》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前一工作日的104 基金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在当 日将复核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基金月末、 季末、 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的 登 记与保 管 ( 一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的 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二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的 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 ( 三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依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 有保密义务。 除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及 其 中 的 信 息 限 制 在 为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之 目 的 而 需 要 了 解 该 等 信 息 的 人 员 范 围之内。 八 、 托 管协议 的 终 止与修 改 ( 一 ) 托管协 议 的 修改程 序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 ) 基金托 管 协 议终止 出 现 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金合 同》终止; 105 2 、本基金更 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 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106 二十一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资 料 寄 送 1 、基金投 资 者账单 :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定制 的服务 形式 提供基 金对 账单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电子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以及纸质对账单三种形式的对账单中选 择一种,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选择发送。 电子对账单每月 1 日发 送, 数据截至前一个交易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按月度、 季 度、 半年度和年度发送。 短信对账单每月 1 日 发送, 数据截至前一个交易日,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选择按月度、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发送。 纸质对账单每半年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寄出, 数据截至寄送周期最后一个交易日,按半年度发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定制: 1 ) 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8-5566 语音自助修改或转人工服务) 定制 ;2 ) 登录基 金管理人官网 (www.bocim.com ) 点击“ 基金 账 号 查 询” 按 钮 , 进 入" 账 户 信 息 修 改" 栏 目 进 行 自 助 定 制 ;3 )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至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邮 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 , 在 邮 件 中 注 明 开 户 证 件 号 码 、 姓 名 、 持 有 基 金 名称及持有金额或份额、E-mail 地址、 手机号码、 定制对账单形式 (电子对账单、 短信对 账 单、纸质对账单) 、寄送 周期(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 。 如投资者未成功定制或主动取消对账单服务,本公司将不向其发送对账单 。 2 、其他相关 的信息资料。 ( 二 ) 定期定 额 投 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 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三 ) 网上交 易 服 务 基金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申购、 赎回及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也可利用自己 公司的网站 (www.bocim.com ) 为直 销投资者提供基金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在选用网上交 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 四 ) 信息定 制 服 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107 子邮件、 手机短信、 传真等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可定制的信息包括: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每笔交易确认、每月账户信息、公司旗下基金定期刊物等。 业务开通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五 ) 客户服 务 中 心电话 服 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 400-888-5566 ,提供 全天 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 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 六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联 系 本 基 金 管 理 人。请 确 保 投资前 , 您/ 贵 机构 已 经 全面理 解 了 本招募 说 明 书。 108 二十二 、 其他 应 披 露 事项 无。109 二十三、 招募 说 明 书 的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110 二十三 、 备查 文 件 ( 一 ) 本基金 备 查 文件包 括 下 列文件 :


1 、中国证监 会 准予中银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募集 注册 的文件;


2 、《中银美 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 合同》;


3 、《中银美 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托管 协议》;


4 、关于申请 募集 注册中银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之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二 ) 备查文 件 的 存放地 点 和 投资者 查 阅 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处 ,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18 日